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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發展給信息領域帶來新機遇,也對傳統法律關于合同簽定的實質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規范、合同可行性原則、電子合同支付、電子合同簽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要求提出了嚴峻挑戰。現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時修訂已無法滿足電子合同發展要求,有必要為電子商務建立必要的電子合同法律法規,為電子商務的健康運作提供法律依據。
1.電子合同概述
電子合同是電子商務交易的核心內容,電子商務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義和特點。(1)電子合同含義 電子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計算機網絡為媒介、通過在網上發出要約和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訂立的合同,是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電子商務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證。新《合同法》肯定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電子合同界定為一種書面形式合同[2,3]。
不同于傳統合同,電子合同在整個合同訂立過程中沒有紙張單據出現,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很難用傳統的國際貿易法律來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問題。
(2)電子合同特征 電子合同具有鮮明的特征。電子合同只存在于虛擬的網絡世界里,看得見卻摸不著是其本質特點。再者電子合同還存在風險性。電子合同的電子數據在傳遞過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竊取或截獲,已達成的電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擊或被他人惡意篡改。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電子信息的輸入需要簡單化和標準化,電子合同不可能像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條款齊備。
電子商務能否順利進行,離不開電子合同,而如何使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實現對當事人利益和義務的保護及監督已成突出的問題。電子合同具有法律認定性。我國《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電子合同基本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中訂立電子合同以及電子貿易中進行電子支付等過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問題:
(1)電子合同簽定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由貿易雙方的任意一方(要約人),根據雙方的貿易意向起草要約,要約起草完成以后,通過網絡傳遞給另一方(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發出承諾、要約人收到承諾后則電子合同生效。在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收件系統時合同生效。電子合同是數字化的,不同于傳統書面合同,使電子合同效力認定及操作問題變得非常復雜,需相關法律法規來解決電子合同法律問題。
網上簽定的電子合同,電子票據成為合同、提單、保險單等單據存在的唯一證據。由于電子數據有容易消失、容易被篡改和安全難以保證的弱點,在保持電子數據原貌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客觀限制因素,電子數據以及間接信息的效力問題成為民事訴訟中十分棘手的難題。電子提單是電子數據交換與提單相結合的—種形式,提單信息被轉換為數字信息后,在網絡間高速傳遞,最后由接受方計算機處理為原信息。如何在電子合同簽定過程中轉讓電子提單不僅成了技術問題,也帶來法律解釋上的問題。
(2)電子合同認定法律問題 傳統書面合同訂立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后,則該合同成立。因為雙方當事人的親筆簽字或印章具有獨特性,它既可成為認證該合同的依據,又能防止合同被他人偽造,表達了雙方自愿履行合同規定的有關條款的意愿。
電子簽名是和電子合同認定相關的一個法律問題。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在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表示簽名并同意電子文件內容并可用以辨識電子文件簽署身份的簽名方式,它具體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電子簽名的關鍵問題是有效性,它必須具備獨特性、可辨別性、可靠性等特征,才能與他人簽名相區別,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
傳統合同中各國法律主要把簽字作為認證手段,書面形式是簽字的物質基礎,簽字的實現以書面文件存在為前提。電子簽名由符號及代碼組成,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都可隨時改變,以保護其安全性,需從法律上予以認可。如何對他方的電子簽名予以辨別和認可,是實際操作中易出現的法律問題。
通過數字簽名方式以確定交易方的身份,要判斷電子簽名真偽及辨別簽名者身份,可依靠認證機構簽發的認證證書。電子簽名具有以下特征:
①電子簽名有效性。電子簽名是一種電磁記錄,在保密狀態下進行,簽署者本人享有拒絕、排斥任何未經法律監視、窺探及披露的權利。電子簽名具有可識別性,使用者以此表達身份,任何其他人均不能偽造該簽名。電磁記錄是否有效需符合電子簽名法律所規定的“書面形式”。
電子簽名作為電子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其效力如何,直接關系著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電子簽名與—般的手書簽名一樣,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立法、司法部門的認可。
②電子簽名認定性。電子簽名可通過認證中心按照發公鑰與私鑰的方式解決身份確認問題。電子簽名存在于數據電文中,簽名者事后不能否認自己簽名的事實,電子簽名是一種特殊的書面簽名。電子簽名具有不可否認性,通過論證簽名來確認其真偽和法律認定問題。
電子簽名符合法律關于簽名的要求,法律通常規定只要采用了某種可靠的方法來證實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當事人同意信息和包含的內容,且信息在傳遞過程中是可靠的,則這種信息就符合法律關于簽名的要求,電子簽名也符合法律對簽名的要求。電子簽名具有與書面簽名同樣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本身具有原始證據的法律效力。
(3)電子合同支付法律問題 電子貨幣的支付是電子合同中最核心的一環。電子貨幣通過網絡系統以電子信息傳遞形式實現流通和支付。電子貨幣以計算機為依托,可廣泛應用于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領域,融儲蓄、信貸和非現金結算等多種功能于一體,具有簡便、安全、迅速的特點。
電子支付作為電子合同付款手段是必要的,是電子商務中的重要環節。電子支付方式是真正決定電子商務意義的環節,是電子商務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電子支付、電子貨幣、網上支付結算的時效等問題都將對國際商務活動和銀行業產生深遠影響,由此產生的一系列法律問題需對現行的規則和標準加以調整。
電子商務存在很多法律問題,電子合同的形式與效力、交易雙方身份認證和電子合同支付等一向被認為是中心法律問題。電子合同所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除上述以外,還包括制定電子合同支付制度、電子合同操作規范與商務規約、電子合同進出口關稅的法律制度等相關法律問題。只有給電子合同提供有法可依的健康法律環境和制定與電子合同相關法律法規,基于網絡的電子商務才能快速、規范、健康、有序地發展。
3.電子合同的法制化建設
電子商務需要電子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進行電子合同相關的法制化建設,才能使電子商務走上健康的法治軌道。
(1)電子合同立法原則 立法機關須采用功能等效,法律與專業技術相結合的原則進行電子合同立法,同時考慮交易載體無歧視性原則。立足國際立法趨同取向進行立法,成立專門中介組織監督立法。擴大現行司法立法解釋,加強商業合同條款或貿易協議立法。電子合同立法具體應立足依法行政、采取“技術中立”、考慮國際接軌、嚴格職權界限、限定管理范疇、統一規范用語、留有發展空間、實現平穩過渡八項主要原則,才能使其立法符合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需要。
(2)電子合同法制化建設 電子商務合同立法的法制化建設尤為必要,具有突出的緊迫性。電子商務中電子合同條款或貿易協議通過完善的立法手段來解決法律糾紛問題。政府應成立專門組織立法機構,由專業人員進行電子合同法律問題立法研究。通過組織一批既熟悉電子合同的技術特點,又通曉電子經濟貿易合同法律法規的專家學者,使制定出的電子合同法律法規既能夠順應電子合同的活動規律,又能充分考慮和反映各方利益與要求,促進電子合同的健康發展。研究并吸收先進國家電子合同立法及管理科學做法,為電子合同出現的新的交易行為,提出新的法律規范,同時制定電子合同的單行法律法規,同時使電子商務合同立法與現有相關合同法律相協調。
電子合同中電子簽名主要體現在以無紙化記載的信息代替以傳統紙質為載體的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問題;其次是如何界定以數據文件在網絡間傳遞的信息的原件及其保存問題;此外還有簽名問題,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簽名方式不可被采用,須創造一種在網絡上的簽名方式,且要被法律確定為有效。慶幸的是這些問題在新《電子簽名法》中已有相關法律條款加以規范,為電子商務發展奠定了基礎。
進入21世紀,隨著信息技術的應用,我國電子商務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由《電子商務世界》雜志社主辦的“2007第三屆中國電子支付高層論壇”的大會的最新資料顯示,進幾年,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很快,2001年中國電子商務支付市場的規模是9億元人民幣,到2005年該數字已增長到160億,而2006年為330億元,預計2007年電子商務交易額將超過600億元,同時開設網上服務的銀行將超過50家。伴隨電子支付在國內的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意識到,與電子支付的結合,將是與用戶交易的必備手段,改變了人們的現有的生活方式,對現有的法律、制度等提出了挑戰,如何使之更好地促進國民經濟發展,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對于電子商務稅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電子商務稅收面臨的問題
首先要明確電子商務的概念,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將電子商務服務定義為基于網絡的交易服務、業務外包服務及信息技術系統外包服務。其中的交易服務主要包括基于網絡的采購、銷售及相關的認證、支付、征信等服務;業務外包服務包括基于網絡的產品設計、生產制造、物流、經營管理等外包服務;信息技術系統外包服務主要包括基于網絡的設備租用、數據托管、信息處理、應用系統、技術咨詢等外包服務。從其含義和涉及的聶榮與傳統的生產、貿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我們現行的法律法規、稅收制度,以及國際稅收關系已經不適用電子商務。
1.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迅速,交易形式不但涉及內貿,出口貿易的比重也在迅猛上升,在信用和支付方面的問題不斷出現,涉稅電子商務糾紛不斷,除出臺了《電子簽名法》、《電子支付指引》等一些法律法規,規范和約束企業電子商務行為的法律法規仍有很多空白,電子商務配套的稅收法律法規更不完善。
2.電子商務征稅標準的不確定性
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是以常設機構和居民管轄權來確認稅收的范圍,由此確定課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等稅制要素。而電子商務“虛擬化”的交易空間,使現行稅收法規的規定不適用電子商務,必然導致稅收管轄權的重新確定和選擇。從而造成電子商務征稅標準的不確定性,給未來稅收的確認、征收管理帶來很大難度。
3.電子商務稅收的技術難題
傳統的稅收管理是以以納稅人真實的合同、賬簿、發票、往來票據和單證等為基礎的,通過對其有效性、真實性、邏輯性和合法性等的審核,達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電子商務的各種報表和憑證,都是以電子憑證的形式出現和傳遞的,電子憑證可以被輕易地修改、刪除而不留痕跡和線索,無原始憑證可言,這樣使計稅依據無法確定,其次,由于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網上銀行開始取代現行的貨幣銀行,信用卡、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使得銷售數量、銷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稅務機關都難以把握,只有改進和完善適用于電子商務運行的技術手段,才能有效地解決上述問題。
四、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相關建議
1.建立健全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
國外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稅收對策研究比較系統,如歐盟提出了“電子商務征稅指南”,日本公布了“電子賬簿保存法”,美國頒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稅收政策”,由于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剛剛起步,首先應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借鑒國外的做法,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原則,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補充,規范和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明確哪些業務行為應該開征新稅或附加稅,哪些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在政策的制定上,要堅持前瞻性、長期性、協調性。
2.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制度要素的界定
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界定關鍵在于課稅對象和納稅地點的確定上,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按照消費地來確定納稅地點。
3.構建電子商務稅收的技術平臺
在明確上述電子商務稅收相關要素的基礎上,積極構建電子商務稅收的技術環境。首先,要加快各級稅務部門的自身網絡建設,實現海關、金融、企業之間的互連互接,達到信息資源共享;其次,要加強電子認證,統一技術標準,適時啟動國家電子認證服務和綜合監管平臺建設,重點推動在線支付業務的規范化、標準化,發展第三方在線支付服務,制定在線產品、服務編碼、電子單證、信息交換、業務流程等電子商務關鍵技術標準和規范,參與國際標準制修訂工作,完善電子商務國家標準體系;再次,積極開發、設計、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實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建立電子商務發票申報制度,實現稅收征管的電子化、信息化。
4.積極開展國際間稅收交流合作
在尊重國際稅收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應加強國際間稅收合作,有效解決國際稅收管轄權沖突。既要避免不公正的貿易保護,積極應對跨國公司內部電子商務轉讓定價問題,以及逃避稅收問題,又要給避免國內企業造成雙重征稅,因此,通過與通過各國稅務部門的密切合作,積極制定相關準則,保護國家稅收利益。
5.加大稅收征管人員培訓
在信息經濟時代,實現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電子化,離不開網絡技術人才,這就要求稅收征管人員既要懂得電子商務知識,又要懂得相關稅收業務知識,而我國稅務部門缺乏這類人才,因此,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必須加快復合型稅收人才培養。
總之,我國電子商務已經初具規模,對于此問題的研究,既要促進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又要避免國家稅收的流失。
參考文獻:
網上支付業務的頻繁發生促使中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艾瑞咨詢公司《2008—2009年中國網上支付行業發展報告》顯示,我國互聯網支付市場交易規模從2007年的976億元飆升到2008年的2743億元,同比增長181%,成為互聯網發展最快的行業。然而,目前我國的法律環境、網絡安全、用戶權益等一系列制約網上支付的問題,還得不到真正意義上的解決。網上支付存在如下風險。
一、銀行等金融機構
目前,網上支付風險大,網上銀行漏洞多。網上交易對金融機構的軟硬件系統、技術支持、業務操作邏輯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網上支付無疑會加劇金融機構原有的風險。
電子支付的業務操作和風險控制工作均由電腦軟件系統完成。系統與客戶終端的軟件互不兼容或出現故障,以及系統停機、磁盤列陣破壞都會信息傳輸中斷或速度降低的可能,并形成軟硬件系統風險。可見,信息系統的平衡、可靠和安全運行成為電子支付系統安全的重要保障。
另外,網上支付還面臨傳統支付的風險。首先,與傳統業務中儲戶擠兌風險相比,電子支付機構面臨的信用風險顯得更為嚴重。其次,電子貨幣的較強的流動性使電子支付機構面臨比傳統金融機構更大的流動性風險。再次,內部雇員欺詐,系統設計、實施和維護,以及電子支付信息技術選擇事務引發的系統兼容性問題均屬電子支付機構的操作風險。他們均會使金融機構蒙受巨大的商業損失。
二、第三方支付平臺市場規范問題
近日,艾瑞咨詢的調查數據表明,2008年,中國第三方網上支付市場交易額規模達718億元,同比仍保持180%左右的高速增長。第三方支付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交易欺詐的發生率,促使網上支付市場發展,但也存在一些棘手的問題,如非金融機構性質的支付服務第三方從事電子貨幣支付清算業務的資格,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等。
三、安全認證、信用評級機構的規范問題
安全認證機構通過發放數字證書為網銀、電子商務、電子政務提供安全認證服務。但目前,我國認證機構沒有統一的權威立法來規制和監督其市場準入機制、運作模式、相關權利義務等。08年美國的金融危機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信用評級的失誤造成的,因此國內信用評級的健全、規范及與國際接軌就顯得尤為重要。
四、網民、網民素質加劇了交易風險
艾瑞咨詢分析師蔣李鑫表示,受騙消費者中,多數誤在?“釣魚網站”輸入了網銀信息;而支付系統本身的安全性并無太大問題;通過安全意識的強化,這種不安全性可逐漸消除。另外,由于信用保障體系不健全,網上出現了虛假交易、惡易等現象,而信用度缺乏必將限制交易規模。
五、網絡黑客及其他不法分子
一些被稱作“電子扒手”的解密高手通過竊取銀行和企業密碼,瀏覽其核心機密;亦有網絡黑客通過植入木馬、虛假網頁等手段竊取消費者賬戶和密碼,非法盜取和轉移資金、竊取信息、發送假冒電子郵件等;更有市場操
縱、無照經紀人、不正當銷售、誤導高科技投資等網上詐騙活動;直接威脅到了金融安全。
六、宏觀環境
網上支付系統具有無形化、網絡化、國際化等特點,極易通過網絡迅速在整個金融體系中連鎖反應,引發全局性、系統性的金融風險;目前,世界各國電子支付立法相對滯后,現行法律對電子支付業務中出現的新問題尚不能施加影響;網絡上病毒,信息污染和信息爆炸等問題也很迫切,直接影響到電子支付系統發送、接收信息的效率;信用機制嚴重缺乏制約了中國B2B電子商務的發展,社會征信體系的健全迫在眉睫。
基于上述各方存在的風險,筆者給出如下防范措施:
加快立法進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積極應對網絡犯罪。我國并無專門的電子支付法,而傳統支付法律體系并不能完全適應網上支付的要求;另外,網上支付為洗錢等新型犯罪活動提供了空間,現行法制約廣度和深度還不夠。我們應加快立法進程,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與國際相關法律接軌。
加強對網絡銀行、認證機構的監管力度以及對第三方平臺的市場規范。網上銀行的準入條件、客戶資料審查等,較之傳統銀行有其特定要求,認證機構應制定嚴格的操作規則、定期審查及信息控制制度,保證其合法性;第三方服務機構需確保資金安全和支付效率,另外支付中介的仲裁功能應受到監管。新晨
加大對網絡系統的技術投入。無論是加強整合金融機構業務流程,遏制網上犯罪,還是要建立健全信用機制,都離不開技術支持;培養造就一批專業人才對解決當前問題至關重要。
加緊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社會信用機制。我國尚屬于信用制度不健全非誠信國家,應盡快著手網上支付信用機制的建設,以使銀行在此基礎上,通過查詢客戶信用檔案,確定對客戶的授信額度,并將其不良行為記錄納入社會征信體系。
隨著互聯網產業鏈的不斷發展和延伸,網絡支付所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盡管目前交易規模并不高,但其發展已成大勢。我們期待網絡支付在不斷規范化的發展中,取得長足的進步。
參考文獻:
1997年年初,IBS提出了“電子商務”的新概念。在當年的6月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完成組建,開始行使國家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職能。1998年10月,背景、上海等城市啟動電子商務示范工程。可以說,我國的電子商務起步較早,在完成了推廣和可行性探討階段后,1999年我國電子商務進入到了實質性發展階段,上海市電子商務安全證書管理中心開始提供電子商務認證業務;中國銀行、招商銀行、建設銀行等也紛紛開通了網上銀行服務業務。但是,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各種潛在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
一、潛在問題
1.商業信用機制不健全
要想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就必須完善商業信用機制,完善的商業信用機制對商業活動,尤其是電子商務活動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歐美等發達國家的電子商務交易完全圍繞“第三方”商業銀行運作,買方和賣方簽訂貿易合同之后,買方委托商業銀行支付貨款,商業銀行根據買方在開戶行的信用等級,必須無條件立即支付貸款,同時有貨到付款、信用證等多種方式。
而在我國,雖然今年來以支付寶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正在蓬勃發展,但是國家相關部門并沒有對我國第三方機構進行合理的認證和評級,依然存在著相當的隱患。
2.網絡安全問題
由于我國目前電子化水平依然不高,電子支付的安全性依然有待提高。近年來各種釣魚網站的不斷出現,給電子商務交易的雙方造成了威脅。同時,由于交易雙方身份的虛擬性,也給網絡安全的維護帶來了很大的困難。信息安全問題越來越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大制約因素
3.技術與商務模式缺乏創新
我國的電子商務目前仍停留在對國外先進電子商務模式的模仿和移植水平上。大量的電子商務網站經營模式模仿Amazon,eBay等電子商務網站。在傳統商業中,模仿和跟隨式后來者經常采用的策略,這一點有利于后進者迅速發展自身實力,但是我們必須考慮我國的具體情況,怎樣將電子商務和我國國情相結合,充分發揮電子商務的潛在優勢,實現電子商務技術和模式的創新,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需要解決的問題。
4.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方面相關法律法規非常匱乏,電子商務交易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各方利益難以得到保障。
電子商務是無紙貿易,使用電子合同、電子發票和數字簽名,它設計信息安全、只是產權等新的法律問題,傳統商業法規無法解決。無法可依的現象嚴重阻礙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
5.缺乏專業人才
根據世界銀行統計,每萬人聯網主機,世界平均水平為63.1臺,而我國僅為0.16臺。我國計算機軟、硬件人員占信息產業就業人員的比例僅為12.5%和6.25%,電子商務作為知識密集型的服務領域,其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就顯得至關重要。開展電子商務需要網絡維護、營銷策劃、實物配送、電子支付等多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電子商務不僅需要擅長軟件編程,還要了解電子商務技術,具備商務管理知識。需要能夠結合市場營銷、客戶服務、生產管理、行政財務等多領域的復合型電子商務人才。
二、解決途徑
誠然,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仍然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但是我們可以采取一些積極的措施來應對解決它們,具體分析如下。
1.加強信用體系建設
要發展電子商務,必須加速培育市場,創造比較成熟和規范的社會信用環境,建立個人和企業完善的信用體系和信用查詢制度,將虛擬交易具體化、可靠化,凈化電子商務環境。
2.完善電子商務支付手段
要發展電子商務,必須完善商業支付系統,提高銀行電子支付水平,建立一個安全、嚴密、可靠的社會范圍的個人信用卡和電子貨幣支付系統,并成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鼓勵有條件的銀行開設網上銀行,提供多形式的在線服務,盡快成立統一的網上結算中心,并逐步開展與國內外客戶的網上結算服務。
3.加強法律法規建設,提供法律保證
首先我們要將電子商務立法納入整個法制體系建設當中去,其次要高度重視與國際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的協調,最后,制定立法規劃要著眼于建設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制體系,穩妥、可行、有效地健全電子商務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利用現代化的網絡信息技術,進行虛擬化的低成本低交易,能夠最大限度的為賣方雙方提供及時、方便、快速的網絡交易服務,能夠有效的降低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具有極為重要的發展意義。作為電子商務的結算手段,電子支付構成整個電子商務中最關鍵的環節,它在高效、便捷的為買賣雙方實現交易需求時,其交易的支付手段與支付形式也在不斷地完善、創新與發展,雖然當前電子支付的安全隱患問題依然存在,但是它的發展潛力無限,將會日漸滲透到人們的生產生活與社會經濟的各個層面,并產生極為重要的現實影響。
一、電子支付的含義及功能
(一)電子支付的含義。
電子支付是網絡電子商務的運營與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伴隨著網絡市場經濟與網絡交易的火熱而積極產生,是網絡交易的重要環節。電子支付,英文e-Payment,它主要是指在網絡電子商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交易資金的網絡轉移過程,或者簡單的概括為相關的貨幣資產從交易的一方到交易的另一方相關操作過程。電子支付的發展對于電子商務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的影響。
(二)發展電子支付的功能與作用。
1.處理多方參與的支付問題
電子支付與傳統支付相比較,所涉及的范圍更加廣泛,參與的機構更加多樣,包括網絡交易的買賣雙方、銀行機構、支付平臺等等參與機構;電子支付的交易金額更多更大,交易資金運轉速度也更為迅速,這些使得現代的電子支付環境變得更加的復雜多變。要保證電子支付的環節順利進行,不出差錯,就必須有效的處理好這些多方的參與機構與支付環節。
2.使支付更加方便快捷
電子支付行為有效的突破了時空的局限性,具有簡單方便、極易充值、不用找兌、不用清點、速度塊、即時到賬等特點,同時配合網購,不用出門,還可以避免攜帶大量現金的風險。其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經濟的優勢,可以突破時空限制。人們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完成整個支付過程,且支付費用僅相當于傳統支付的幾十分之一,甚至幾百分之一。另外,無須經手的數碼交易比現金交易節省一半時間,其便利性還促使電子消費用戶比現金消費用戶多出1/5的消費量。
3.保證信息的安全性
電子支付采用先進的技術,通過無紙化的數字流轉移完成信息傳輸,其各種款項支付都采用數字化的方式進行;有別于以現金流轉、票據轉讓及銀行匯兌等物理實體方式實現的支付。在電子支付的過程中大量的應用到了極多的保密技術,如數字簽名、雙密鑰體制加密信息認證等等技術,以保證交易和支付信息的安全性,維護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防止欺詐
電子支付快速便捷操作,無須找零處理,大大的減少了計算錯誤,自然而然也就減少了欺詐與偷盜。尤其是在實際的電子支付過程中,網絡實名認證信息的管理與完善,操作的數字證書驗證等技術處理,大大的增加了網絡交易的真實性,能夠積極有效的防止各類不法分子進行利用網絡的虛擬性特征進行大量違法違規的操作。
5.為糾紛提供證據
電子支付伴隨著網絡交易的產生而出現,有利益就難免會涉及到利益的紛爭。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消費者實際已經付了款,但因為交易系統的故障問題,商家認為其并未付款,雙方就此出現糾紛。但是值得慶幸的是,電子支付系統中應用了數字簽名等技術,可以迅速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本次支付是否發生,從而解決糾紛。
二、我國電子支付發展的制約因素
近些年來,盡管我國的電子支付業務發展取得了重大成果,電子支付建設取得了很大進步,但與國外橫向比較,總體發展還處于較低的水平。從整體上看,目前我國電子支付還處于起步階段,存在諸多制約發展的因素,面臨著眾多的挑戰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信用體系建設不健全。
受到社會信用制度等因素的限制,當前我國電子支付業務的發展受到了極大的阻礙,但這畢竟不是電子商務帶來的新問題,社會信用的發展程度低,信用體系尤其是相關個人的信用體系建設的不完善,企業間相互賴賬、企業拖欠銀行貸款的不良情況普遍存在,這種現象不僅制約了電子支付的發展,而且還影響了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二)安全隱患大量存在。
電子支付是借助計算機網絡所執行的資金運作與轉移過程,受網絡虛擬性、公開性的影響,網絡電子支付會存在極多的不確定風險,如黑客攻擊、病毒就將會有效的威脅電子支付的交易安全,對于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和財產信息造成了極大的安全隱患,可能一個不慎,就給消費者、企業和銀行等涉及主體帶去嚴重的利益損失。
所以,支付方式的安全性一直是電子支付有效發展與順利應用的重要因素,也是影響電子支付能否為社會公眾接受的重要因素。如何行之有效的加強電子支付的安全信息與交易管理,有效加強個人、企業、銀行等諸多主體的風險管理和技術措施保護,建立跨國跨區域性的風險管理的協調機制,已是迫在眉睫。現存的這些問題,有些可以在短期內解決,有些則是長期都將存在的問題,只有隨著社會發展水平的整體提高來逐步解決。
(三)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從整體上看,目前針對我國電子商務運營與管理的法律法規非常少,更不用說關于電子支付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了,可以說相關法規不完善是制約電子支付發展的一個問題。網絡電子支付涉及到網絡交易的買賣雙方、各大銀行機構、相關認證機構或者第三方平臺,對于這些機構如何規范監督與有效管理,以維護電子支付的安全性操作與健康發展,都是法律需要考慮與完善的問題,但是就當前而言我國電子支付還沒有形成良好的法律環境,網絡銀行技術、應用與法律框架亟待健全,政策法規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四)消費者支付習慣、基礎設施有待逐步改善。
受長期的傳統支付方式的影響,新經濟形勢下的電子支付嚴重改變了人們的交易習慣,以前付錢就可以看到貨物,但是現在還需要等待與猜測,真正的好與不好,拿到手會不會與期待的不相符合,與商家的描述相左,這些都是顧客考慮的問題。這種情況的改善,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與社會發展。另外,很多地方的基礎網絡通信設施還不是很發達,很多企業的信息化程度較低等。這些方面因素制約了我國電子支付的進一步發展與應用。
(五)技術標準不統一。
我國的商業銀行在銀行電子化的起步階段,各自選用不同的技術體制,如招商銀行采用的是SSL標準,中國銀行采用SET標準。總之,整體來看,各大銀行的技術標準缺乏有效的統一性,各自為政的自我發展現象普遍存在,這種缺乏統一規劃的狀況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在開展跨銀行業務的時候首先需要處理標準兼容問題,這也使網上支付的整體服務效率比較低。
三、發展我國電子支付的對策和建議
(一)建立全中國社會化的信用體系。
我國應在現有基礎上建立適用于自己的較完善的社會化信用體系。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由養老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構成的,這三方面的建設也已初見成效,如2004年開始更新了醫療卡,不僅參保人員在醫療機構就診、購藥時可刷卡進行聯網結算,而且該卡上還提供了一個社會保障號,以進行身份識別。可見,諸多舉措的出臺和實施證明了社會信用體系正在不斷完善中。我們應該沿著這個道路繼續走下去,深化信用體系的建設工作,這是解決電子支付甚至是整個電子商務問題的一個根本途徑。
(二)提高網絡支付的安全性。
安全性是電子支付業務發展的最重要與最核心環節,積極有效的提高網絡支付的安全性,是所有網絡交易順利進行的關鍵要素。因此,有必要做到以下三點:第一,有效的加強網絡計算機系統與設備的安全處理與防御技術;第二,積極有效的進行網絡安全創新,采用現代化的安全運用技術軟件,提高網絡電子支付的安全環境;第三,積極的借鑒外國的先進技術方法與先進管理經驗;第四,完善網絡支付的交易管理機制,強化網絡安全信息的監督與管理;第五,大力培養計算機安全技術性管理人才,通過多方面的安全措施,積極有效的提高網絡支付的交易安全。
(三)健全必要的法律保障體系。
當前我國電子支付業務的發展時間并不長,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還極為不完善,不利于我國電子支付業務的廣泛發展與積極擴展,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積極有效的保障電子支付業務的交易安全,極為緊迫。要求國家相關部門積極有效的為電子支付完善立法,以維護其可持續的、快速、健康、穩定的發展,具體包括:一完善網絡銀行的立法監督與管理工作,以有效保證資金運作的安全體系;二完善網絡交易中電子支付的相關細則和操作流程規定,明晰電子交易環節中消費者、商家、銀行、CA中心等各大主體的相關權利和有效義務,明確法律判決的依據。第三,要堅持循序漸進的法制完善與發展,以有效維護現行電子支付業務的發展與提高。
(四)加強網絡基礎設施建設。
積極有效的促進電子支付業務的快速發展,應該大力的強化與完善相關電子化應用的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包括:第一,完善企業與社會個人的網絡信息化建設,寬帶通信網絡,這是擴大電子商務發展,提高電子支付的最重要基礎部分;第二,對于各大銀行要積極有效的加快網上銀行建設,完善網上銀行的相關業務,增加有效的電子信息設備;第三,積極有效的完善并建立各銀行間的電子網絡信息共享體系;第四,重視政府的公正與監督力量,建立有國家參與的相關公用CA認證中心與有效機構等等。
(五)加快電子支付業務相關標準的制定。
網絡經濟的不斷完善與積極發展,要求我們必須積極有效的完善相關電子支付的業務標準,制定明確具體的執行標準參數,比如良好的基礎標準、有效的安全保障標準、相關電子數據的交換處理與網絡交易的操作實現標準等等。網絡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大大的改變了企業的傳統經營環境,尤其是電子支付的產生與應用更是有效的突破了時空的局限性,對于傳統支付環境下的知識能力、法律管理與相關價值體系都是一種新的發展考驗,因此急需討論和完善在網絡環境下電子商務運營與發展中完善的電子支付業務的標準體系和操作規范,為電子支付的積極發展提供有效的理論信息指導。因此,這就非常需要政府從多方面對電子支付業務的發展予以扶持。要總結國外先進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做好發展規劃和宏觀指導。政府要注重對銀行網絡化的宣傳,提供資金、人才、技術、科研、稅收、法律、認證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結束語
電子支付是經濟社會進入信息化時代的必然產物,電子支付體系的不斷發展與完善為電子商務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又推動了電子支付體系的不斷完善與持續發展。我們只有正確認識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形勢,根據我信息交流和數字化電子貨幣在空間地域上的突破,對電子支付的發展現狀分析,找到制約其發展的一些瓶頸因素之所在,并根據實際情況,填補不足,提出可行性解決方案,迎接挑戰,才能使其在得到持續性發展的同時趕上國際化水平。
參考文獻:
[1]李洪心.電子支付與結算[M].電子工業出版社,2010.
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速,其依靠互聯網的全天候、跨地域、覆蓋人群廣泛等優點嚴重沖擊著企業的傳統經營模式以及支付手段,在方便人們生活的同時也推動著社會的進步。電子商務是一種虛擬空間實現真正電子交易的商務模式,其中最為關鍵的環節是網上支付環節,網上支付其作為電子商務興起發展的重要基礎,一方面推動著電子商務的實踐和發展,另一方面也存在著許多安全隱患,尤其在我國現階段針對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的情形下,加強對電子商務網上支付安全隱患的系統分析研究,才能為制定規避隱患策略提供重要的理論依據。
一、網上支付的概念及特點概述
網上支付作為電子商務的重要基礎和關鍵環節,是確保電子交易真正實現的核心技術,網上支付以其全新的理念和特有的優勢給傳統支付方式帶來了嚴峻的挑戰。
(一)網上支付的概念
網上支付作為一種全新的電子交易手段,其通過充分利用電子現金、電子支票、銀行卡、信用卡、借記卡、智能卡、銀行轉賬等支付工具,依靠互聯網的優勢和設備技術將客戶、商家與第三方支付方(銀行、第三方支付商)連接起來,實現支付交易的過程。現階段網上支付主要包括直接存款(薪水的直接存款等)、自動支付(保險金、償還貸款等)、直接支付、電話付費支付等,已經成為深受人們喜愛的支付方式。
(二)網上支付的特點
網上支付的迅速發展離不開其具備的特點優勢,在信息技術不斷發展的今天,網上支付結合了先進的技術設備來實現了數字化方式的支付流轉,其通過依靠互聯網這一開放的信息平臺打破了傳統支付的封閉局面,實現了交易雙方支付的方便、快捷、高效、經濟、全天候、跨地域等優勢,實現了用戶足不出戶便可選購世界各地物品的獨特體驗,方便了人們的生產生活。當然,網上支付區別于傳統支付的重要區別在于其支付服務費用的優勢,真正做到了為用戶利益和體驗著想,成為現今人們最喜愛的支付方式。網上支付手段獨具的眾多優勢是傳統支付無法媲擬的,但其受到技術設備、木馬病毒、黑客入侵、操作人員失誤、內部泄密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安全隱患問題。
二、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的安全隱患
我國網上支付發展較網絡銀行、證券、保險事業較晚,但已經構建起較為完善的監管體系,通過頒布《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來對網上支付進行引導規范,并通過征求公眾意見來逐步構建起網絡支付監管體系,以此通過法律手段加強對電子商務網上支付安全隱患的規避。綜合來看,我國電子商務網上支付存在安全隱患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完整的網上支付技術體系
網上支付依靠的重要手段便是先進的技術設備,而安全隱患頻出之處也大多由于技術標準問題,現階段我國尚未建立起網上支付技術標準體系,未能對網上支付制定統一的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網上支付的業務規范化、標準化、有效性較低,與國際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總體而言,網上支付技術體系尚處于建設完善階段,網上支付業務的縱向和橫向發展深度不夠,存在巨大的支付安全隱患。
(二)沒有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的規則
我國雖然已經頒布實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來對電子金融進行引導和規范,但尚未建立起健全的電子商務網上支付規則,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來對網上支付進行制約。比如網上支付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重大安全隱患,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沒有受到法律的規范限制,其性質屬性不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因此當用戶將資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時,資金的滯留時間極容易導致資金的流失,這也是近幾年來我國不斷發生攜款潛逃、電子支付平臺欺詐等事件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強對電子商務網上支付各環節的監控,通過密切關注、研究分析、制定策略等來進一步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才能確保網上支付的資金安全。
(三)用戶自身原因以及受到外來攻擊導致賬戶失去控制
網上支付一方面依靠用戶自身攜帶的移動設備進行操作完成,另一方面需要借助第三方操作人員來實現。現目前社會上經常出現的電子支付盜竊資金惡性事件,大多是由用戶自身原因導致資金遺失的,其中常見的自行操作上當受騙主要有接受惡性網頁鏈接進行賬戶密碼輸入導致資金流失、手機遭受木馬病毒導致個人信息遺失等;當然,第三方操作人員操作失誤、內部人員作案、內部人員泄密等也會直接導致用戶賬戶失控。此外,釣魚式欺詐、計算機病毒、電腦黑客等外來攻擊也是造成資金安全的重要因素。
三、電子商務網上支付安全的措施
從上文的分析中不難看出,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由于缺乏統一的技術標準規范和健全的法律法規制約,其存在著巨大的安全隱患問題,因此要進一步規避網上支付安全隱患風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采取措施。
(一)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網絡基礎設施建設
要保障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的安全性,首先要加強對用戶的安全意識提升和提高支付設備的技術標準,通過提升網上支付整體的信息化水平和技術標準來完善網絡基礎設施防火墻、密鑰管理技術、公開密鑰管理、數字證書等技術的研究,并參照國際先進水平及標準進一步完善網上支付的訪問控制、身份認證、授權、防火墻、加密存儲、傳送、內容控制、數據備份等各環節的信息化建設和技術提高,通過加強對用戶訪問和認證的層次化許可認證來提高網上支付的安全性能。
(二)建立完善法律機制及個人信用體系
現階段我國電子商務網上支付在法律上的空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用戶個人隱私和信息的安全問題、二是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屬性問題,三是網上支付欺詐行為的懲處問題,因此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體系,就要加強對消費者個人隱私權的保護,通過法律來規范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行為,并對惡性泄露用戶隱私行為進行嚴厲的懲處;再者,完善網上支付反欺詐法律,通過細化制定特殊的反欺詐法律法規來對第三方支付平臺以及網上支付環境進行規范、維護以及監督;此外,對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屬性問題需要制定相關法律來明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性質、法律地位、入門檻準則、管理細則等方面內容,將第三方支付平臺納入法律監管的范圍內,從而實現規范行業市場環境的作用,從法律的角度來規避安全隱患風險。
(三)提高用戶意識,加大法律的嚴懲力度
網上支付發生的安全事件大多由于用戶安全意識不強造成的,因此要提高用戶的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要通過加強對全民的網上支付安全意識宣傳教育來提高用戶的安全意識,因此可采取生活短信推送、網文推薦等方式來盡可能實現對用戶的教育宣傳。此外,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以法律的力量來規范約束電子商務環境中的各個參與者的行為,加強對惡性欺詐事件的懲處力度,保障法律的有效實施,保證網上支付環境的安全有序。
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電子商務網上支付雖然尚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但其在未來的發展趨勢是不容小覷的,因此只有通過加強對電子商務網上支付安全隱患的系統分析,綜合實際情況制定有效的措施來規避安全隱患,才能進一步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才能保障網上支付交易環境的安全有序,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益。
參考文獻
商業銀行是我國金融系統的重要支柱,在我國社會經濟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支付結算是直接與社會經濟相聯系的部分,一旦發生支付結算風險將會導致客戶提款的要求不能得到及時的滿足,損害存款的權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影響客戶資金的流通和使用。這就直接影響到社會資金結算渠道的暢通性,甚至進一步影響到銀行信用。在社會性的經濟往來中債務方與債權方是緊密聯系的,由于社會結算資金的有限性,銀行一旦不能使企業權益得到保障,必將使企業想方設法轉嫁風險,逃避自身債務。如此形成的惡性循環將會造成支付結算體系的混亂,使社會經濟大環境逐漸惡化。
(二)使整個金融系統安全和穩定遭受威脅
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使我國的經濟不再是孤立的個體,而是世界范圍內的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的一部分。近年來我國經濟的平穩高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歸功于商業銀行的重大作用。商業爭先無疑是社會資金親算的中介,各個銀行的支付結算業務都直接或簡介的與其它銀行相聯系,這個鏈條中的一環發生支付結算風險就可能導致風險的“傳染”,嚴重的可能造成整個社會金融秩序的紊亂,亞洲金融危機的整個過程就很好的證明了這一點。
(三)影響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效力
眾所周知,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是調控經濟的有效手段之一,能夠有效的調節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而這又是通過各個商業銀行來傳導的。一旦商業銀行產生支付困難的問題,中央銀行就需要通過投放基礎貨幣,提供低息貸款等手段來提高銀行的信用,防止經濟體系的崩塌。[1]但是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通貨膨脹,減弱了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的效力。
(四)增加了發生金融危機的風險
目前,商業銀行業務的各個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支付結算上的虛假信息。最明顯的就是報表和會計賬簿的信息不實,表面上很難被發現,效益客觀的賬目可能潛在了很大的虧損,一旦被發現,也很難有挽回的余地,給銀行造成重大的損失。日本的善意證券公司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它經營失敗存在許多的原因,但是會計信息失真是最主要的信息之一,許多不堪入目的資產、巨額的債務并未在會計報表內反映,對管理層的掛歷和決定產生了很大的誤導。當發生支付困難的情況時,已經無力再去挽回,從而在危機之后宣布破產。毋庸置疑,虛假的信息是引發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農村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分析
(一)外部風險
第一,法律法規不健全,風險的不確定性增加。相關法律法規的欠缺正在無形中對農村商業銀行支付結算的正常運行造成影響。現行的法律中并沒有很好的體現權力和義務的對等性,給結算主體帶來風險。另外,隨著互聯時代的到來,信息技術不斷革新與發展,商業銀行的支付結算也因此產生了革命性的改變,但是法律的建設卻相對滯后。特別是電子支付、網上銀行等行為的法律問題,甚至出現了許多法律空白。電子票據、數字簽名、電子錢包和電子支票都需要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例如已經被大多數人所接受的網上銀行承擔了大量的業務量,但是現行的金融法規中卻沒有對其明確的規定,因此產生的業務糾紛也沒有得意解決的法律依據。總的說來,相關法律的建設和制定遠落后于技術進步與金融穿心的步伐,由此為支付結算帶來的法律風險不容小覷。第二,信用環境建設力度不足,社會信用觀念淡薄。通常,信用風險是指在支付結算過程中,單方面拒絕或無力償還債務而使對方遭受損失的可能。我國身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初期,信用體系建設存在明顯的漏洞,社會層面的信用觀念還相對淡薄,因信用缺失而造成的法律糾紛時有發生。商業銀行支付結算信用產生于個人、單位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因無視商業信用,不按期對銀行落實支付結算的行為。而農村商業銀行的業務主體為農民、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他們的文化水平、信用水平還有待提高,進一步提高了農村商業銀行支付結算的風險。例如惡意透支、拖欠信用卡和銀行債務、逃貸、偷稅漏稅等情況時有發生。當然,銀行方面也存在信用風險,例如無視相關紀律與制度,壓票、壓單等。客戶與銀行雙方面的信用缺失都將使支付結算風險提高,造成支付結算系統混亂,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第三,監管效率低下,監管手段落后。金融工具的革新促進了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金融業逐步體現出網絡化、電子化的趨勢,支付結算工具也在不斷發展創新。銀行方面,網絡化、電子化的程度也日益提高。現代化的結算方式革新了手工記賬、郵遞傳遞憑證等傳統的操作方式,網上銀行、電子銀行等得到了大規模的推廣和應用。而與之形成鮮明的對比,監管制度的創新與建設嚴重滯后,已經跟不上技術、工具的創新速度。[2]至今,支付結算方面的監管仍沒有大的突破,還僅僅局限于審查提送的報表、查賬簿等老套的手段,效率低下,效果也沒有提升,很難通過這些來發現問題。監管方式的落后給支付結算風險的管理和控制帶來的較大的困難。
(二)內部風險
第一,沒有引起足夠重視,認知程度不足。當下,大多數的農村商業銀行長期以來都受到“種信貸、重存款、輕結算”的傳統管理思想束縛,對支付結算的風險管理、開拓發展上的認識都存在嚴重的不足。支付結算方面重視程度的不足造成其監管上的疏漏。行內普遍的發展理念缺乏監督與管理,缺乏對支付結算業務的認知,缺乏對其風險的認識分析。甚至對于已經出現的問題也沒有采取強有力的手段去治理。有些農村商業銀行出現內部管理松弛的問題,制度形同虛設,流于形式。另外,農村商業銀行普遍請示支付結算,缺乏創新意識,熱衷于重復習慣做法,排斥支付結算方式上的改進,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支付結算業務的發展與突破。第二,違規操作,不正當競爭的情況時有發生。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資本市場的開發,投資方式的多樣化使投資者的投資方式大大提升,銀行間的競爭也因此加劇,給各銀行帶來了巨大的競爭壓力。激烈的驚蟄造成行業內單純強調目標收益的趨勢,忽略了風險管理。為了達成既定的目標收益,各個金融機構間的競爭日趨白熱化,甚至出現了惡性競爭,搶占市場份額、競爭市場地位,無形大大增加了風險隱患。這種擾亂市場秩序、違法違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很有可能迫使負責支付結算的部分放寬制度的執行,更易使盲目跟從利益熱點、違規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等情況發生。毋庸置疑,商業銀行間的無序競爭造成了嚴重的支付結算風險。第三,安全管理難度提升,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目前,國內眾多的農村商業銀行存在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滯后的狀況,內部管理相對松懈。有很大一部銀行管理制度不完善,監督機制缺失,人員、崗位的配備不齊全。進行風險監督管理的過程中存在嚴重的不認真、不全面、不到位的情況。甚至有員工在支付結算支付過程中沒有按要求進行,產生思想扭曲,與企業勾結串通謀取私利的情況發生。另外,農村商業銀行的風險意識十分薄弱,事前不明確、事中不嚴謹、事后監督不到位,為支付結算造成了風險隱患。第四,科技創新動力不足,操作風險日益提升。農村商業銀行普遍存在設備老舊,更新緩慢的問題,造成了嚴重的操作風險。各大金融機構的競爭使銀行的壓力日益提升,農村商業銀行疏于對新技術、新設備方面的投資。隨著網絡化、電子化時代的到來,支付結算系統的效率是以技術的進步為依托的,其處理業務的數量極大,設備與技術的落后可能導致硬件故障、通訊緩慢、軟件設計缺陷、操作事物等問題,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其風險的增加。
三、農村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的控制措施
經濟大環境下各金融機構的競爭加劇,技術上的不斷進步也為商業銀行的業務開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也越來越清晰的認識到支付結算安全的重要性,科技、制度、人員等因素上的投入不斷加大。保障資金安全,施行農村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控制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加強支付結算風險控制
在當前經濟大環境下,農村商業銀行應清楚的認識到所處狀態,一方面應熟悉國家在支付結算方面的法律法規,認識到其疏漏支出,促成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和完善。對內部員工進行定期的培訓,學習相關法律,并熟悉支付結算的流程,規范化員工的操作。再者,應及時的對現行的規章制度進行改進和完善,廢止、糾正不合理的條款。最后,銀行內部的規章制度應與法律相互結合,互為補充,全面規范的施行支付結算,控制支付結算風險。當然,中央銀行也應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和制定,滿足支付結算風險管理的需要。
(二)規范運作流程,完善內部控制機制
眾所周知,內部控制機制能否正常運作是風險控制的關鍵,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能夠有效的提高資金支付結算風險的管理能力。首先,要做到各組織、部分間責任的劃分明確,明確崗位義務。特別是在支付結算的管理方面,要明確后臺監督的職責,嚴厲處分瀆職行為。控制農村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完善內部控制急癥應從授權批準制度、預算控制等多個方面入手。[3]另外,還需要有嚴謹的監督評價機制,做到全面有重點,嚴格執行,避免制度僅僅流于形式而不發揮實際作用。
大數據作為信息領域全新的抽象的概念之一,提出的時間較短。實際上大數據及其應用并不是新鮮事物,在國外已經興起很長時間,在國內也是早有應用,只不過發展得較為緩慢。一方面,國內對數據收集有著嚴格的管控制度,導致數據基礎設施建設遲緩;另一方面,大數據的觀念還沒有普及,大部分大數據應用的思想只為專業人士所掌握。大數據雖然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是其4V特征卻得到各方面較為一致的認可。所謂4V特征即:體量(Volume)巨大、種類多(Variety)、速度(Velocity)快、價值(Value)密度低。當今社會已進入信息時代,互聯網的繁榮發展,使得在網絡上可檢索到數以億計、千億計的數據信息,這些數據量,即為大數據的一部分。大數據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并不僅僅局限于網絡上的信息,還包含社會各領域、各行業以及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的信息。隨著經濟的發展,大數據將發展成為一種“資產”,并將貫穿于各個領域行業,同時為其增創價值。電子商務一般是指主要利用Internet從事的商務活動。聯合國國際貿易程序簡化工作組對電子商務的定義是:采用電子形式開展商務活動,它包括在供應商、客戶、政府及其他參與方之間通過任何電子工具,如EDI、Web技術、電子郵件等共享非結構化商務信息,并管理和完成在商務活動、管理活動和消費活動中的各種交易。從該定義中可看出,電子商務是使用各種電子工具從事商務活動,只不過Internet是眾多電子工具中的一種。電子商務主要涉及商(Agent)、商家(Business)和消費者(Consumer)三方。電子商務按交易對象可以分為很多種類,常見的如以阿里巴巴為代表的B2B模式、以京東商城為代表的B2C模式以及以淘寶為代表的C2C模式。此外,還有企業對政府的電子商務(B2G),消費者對政府的電子商務(C2G),商、商家、消費者三者相互轉化的電子商務(ABC)等。大數據處理為電子商務提供了廣闊的平臺,一方面大數據處理為市場營銷提供便利。企業利用大數據處理,對市場進行分析,盡量達到成本最低化、效率最高化目標,在找到營銷中的利潤點和市場的潛在價值后,為更多客戶提供所需的商品。另一方面,通過大數據處理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物質需求的個性化更強,在大數據處理模式下,通過對用戶的數據分析來改變過去傳統商業模式的處理,從而滿足用戶的習慣性需求或潛在需求。
二、大數據背景下的電子商務對審計的影響
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審計按照執行主體分類,可以分為: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和政府審計。大數據背景下的電子商務存在著鮮明的特點,對各類審計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一)對內部審計的影響
科技的發展,特別是大數據處理的發展,使得電子商務的自動化、無紙化、數字化等特征更加明顯。這就對企業內部審計過程造成了影響和制約。首先,相關配套法律法規不健全,這些法律法規包括會計、審計方面,也包括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方方面面;其次,內審人員整體素質不適應電子商務內審工作的要求,知識結構單一的審計人員已經適應不了大數據背景下的電子商務審計;再次,審計風險復雜化程度加大,除了固有風險,審計的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更加不易掌控;最后,某些審計程序和方法不適應電子商務環境。比如,大數據的廣泛應用,一是審計不僅僅局限于被審計單位證賬表等單方面信息,通過大數據分析得到到全覆蓋信息已經成為可能;二是應用大數據可以實現審計機關與其他部門的聯合審計;三是大數據的應用,在審計范圍方面可以實現由抽樣審計到全面審計的轉變,充分體現審計的事前監督的作用。
(二)對社會審計的影響
在社會審計中,注冊會計師要通過搜集證據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表示意見。傳統會計中的會計報告是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事后反映,主要考慮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而相關性與及時性不足。電子商務環境下,會計信息使用者可通過獲得授權等方式隨時查詢企業信息,使得及時性大大提高。審計人員完成審計報告的時間距離會計報告的完成時間往往間隔幾個月,當信息使用者得到的滯后的審計報告時,有些信息已經過時。對于海量的數據,審計人員如何進行處理是個難題。比如,大數據處理將使電子商務數據資產化,這類資產如何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就是擺在會計和審計人員面前的一個難題。當然,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一樣,需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在人員素質方面,社會審計對人才的需求更高,社會審計的某些審計程序和方法不適應電子商務環境的表現也更突出。
(三)對政府審計影響
電子商務和政府審計關聯緊密的內容就是政府采購方面的審計。當前將電子商務引入政府采購、實現采購人在線直購的地區不斷增多,這成為電子商務的一種新形態,同時也符合電子政務的需求。政府采購范圍幾乎涵蓋了公共機構和部門采購活動的全部,貨物,工程和服務都是政府采購的對象。政府采購采用電子商務后,可使價格趨向統一、采購過程透明、審批環節簡化。政府采購規模大、品種多,產品差異化大等特點使得采用電子商務后能大大提高政府采購的效率。政采電商化在節約了時間成本的同時,還降低了財務成本。政府采購模式的變化,使得政府審計受到了很大的影響。首先,相關法律不夠健全。政府采購法律中涉及電子商務的內容不夠健全完備。其次,審計過程中尤其是對采購執行結果的審計,在確定審計項目、審計范圍和程序方法方面都和傳統審計有所區別。在知識結構方面,政府審計對審計人員的要求雖然沒有像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那么高,但政府審計自身的特點也對人員素質有著獨特的要求。
三、完善大數據背景下電子商務審計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關于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和政府審計,以及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已經建立了很多,但詳細規范電子商務和審計的法律法規少之又少。我國應該加快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一方面,加快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步伐,并隨著網絡交易、信息保護、物流快遞、電子支付、跨境電商、食品安全、互聯網金融等一系列的電商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的陸續出臺,為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審計相關法律法規中和電子商務有關的內容。把審計的內容和電商內容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使得在操作上更具有可行性。另外,大數據等審計信息化建設也需要在審計領域“大數據”技術應用的相關法規建設。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大數據背景下的電子商務從空間范圍來看是全球性的。電子商務的業務范圍涉及全球的各個角落,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國家之間的交易和聯系。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時一定要有國際視野,制定出既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的,又能夠解決國家之間爭端的法規。
(二)建設大數據平臺,加快審計信息化建設步伐
大數據平臺的建設應充分利用“金審工程”的建設成果,加大大數據背景下的審計研究力度。各類審計要充分利用平臺上的數據,達到資源共享。應當建立企業中央數據庫,得到有關電子商務方面的信息。光有數據還不夠,還要有數據分析平臺,通過這些平臺得到電子商務方面的信息,為各類審計所用。同時也要注意各平臺數據的綜合運用,如政府采購中心電子商城平臺與審計信息化數據庫的共享與運用。
前言
我國十二五規劃把電子商務作為國家戰略新興產業的重要部分,經過短短10幾年的發展,我國的電子商務取得很大成績,其中電子商務支付的貢獻功不可沒。當前,電子商務支付安全的問題成為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首要問題,因此,研究出一套應對電子商務支付安全系統的策略是解決電子商務支付安全體系的關鍵。
1. 電子商務概況
1.1電子商務發展現狀
2011年全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6萬億人民幣,同比增長33%,占GDP比重為13%;然而到2012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總體規模達到7.85萬億人民幣,同比增長30.83%,占GDP的比重已經高達15%。預計2014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將突破13萬億大關 。隨著電子商務的繼續發展,越來越多的個人和企業選擇電子支付作為電子商務交易的主要結算方式。截至2012年底,我國使用網上電子支付的用戶達到 2.21億,全年支付規模達到2.7萬億元。
1.2電子商務支付安全的風險分析
第一,釣魚網站增多。2012年 2月到 9月,針對金融行業的釣魚網站達到 4629個,大大增加了電子支付系統的防范難度。第二,網絡病毒給電子商務支付安全造成的損失逐漸增加。主要表現為瀏覽器配置被修改、損壞或丟失數據,系統的使用受限,網絡無法使用,密碼被盜等等。2006年“熊貓燒香”病毒利用蠕蟲病毒的傳播能力和多種傳播渠道幫助木馬傳播,攫取非法經濟利益,給被感染的用戶帶來重大損失。第三,黑客的攻擊。由于對互聯網缺乏有效的監管,導致黑客攻擊的殺傷力往往具有極強的摧毀性和極好的隱蔽性。目前互聯網上有超過20萬黑客網站,這些網站的攻擊和破壞方法達到萬種之多,讓人防不勝防。
2. 電子商務支付安全存在的問題
2.1電子商務的技術落后
軟件的不完善和漏洞是電子商務技術的突出問題。互聯網作為一種共享的、開放的網絡,它的運行需要軟件提供保障。軟件開發需要兼顧安全性、方便性和大眾性,所以開發的過程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約,我國軟件技術又比較落后,這都導致電子商務安全受到極大挑戰。以語言開發為例,使用C語言開發的軟件就要比JAVA開發的漏洞要多。當一個漏洞出現,用戶的隱私信息很容易泄漏,財產受到巨大損失,開發者才會發現并去彌補自身軟件的不足,補丁便油然而生,但它總是滯后于漏洞。
2.2電子商務的人為因素
電子商務的人為因素主要包括從事電子商務的人才缺乏以及人們對自身信息的安全重視程度不夠兩個方面。首先,電子商務作為新型的產業,對技術要求較高,然而從事電子商務的工作人員素質普遍較低,對電子商務技術掌握不夠,總是落后于電子商務支付技術的發展。他們不了解網上支付的硬件、軟件,以及認證、加密、安全傳輸、信息格式和用戶接口標準等新型技術。另一方面,很多企業、機構甚至個人都對自身安全信息缺乏有效的保護。數據表明,我國90%的IT企業不能及時防備黑客的攻擊,個人的身份、賬戶、密碼等隱私信息總會不經意泄露,并被不法分子利用發生電子支付安全事件。
2.3社會信用環境和法律環境不完備
社會信用環境和法律環境是影響電子商務支付安全的重要條件。我國的信用制度體系尚不完善,發展水平較低,導致許多企業不愿采取電子商務交易方式,更多的采用現金支付和以物易物等方式,嚴重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法律的規范和保護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然而目前涉及網上支付的法律只有《電子簽名法》,規章有人民銀行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人民銀行的《電子支付指引》。還有很多電子支付安全方面的問題需要法律規范和支持,交易各方的法律權力和義務的確定也有待完善。
3.電子商務支付安全的應對策略
3.1采用多重網絡技術,保證網支付系統安全
建立多重網絡技術和提高電子支付技術是保障電子商務支付安全的核心策略。現在常用的電子商務安全技術,主要包括:防火墻,物理隔離,VPN(虛擬專用網)。防火墻必須設置在電子商務內外網與互聯網之間,一方面防止來自服務器內部未經授權的用戶的攻擊,另一方面抵御來自外界的攻擊。電子商務工作人員要經常更新補丁程序,查找漏洞,方便網絡維護,還要經常掃描整個內部網絡,發現任何安全隱患及時更改,做到有備無患。加強支付安全保障,必須增強支付系統的關鍵技術以及核心設備的防御能力,在電子商務的支付過程中要不斷檢測各種網絡入侵,審核安全記錄。另外要提高軟件的科學技術含量,提高系統安全的自動化管理能力,減少人為因素對系統安全的影響。
3.2加大對電子商務支付的投入,大力推進人才隊伍建設
加大對電子商務支付的投入,大力推進人才隊伍信息化建設是電子商務支付安全的重要保障。互聯網信息基礎設施的規模及水平和信息終端對信息的處理能力對電子商務支付的發展起決定作用,必須加大對電子商務支付的投資力度,完善互聯網信息設施,提高對信息安全地處理水平。建立電子商務支付人才隊伍,必須要大力培養勝任電子商務支付發展變化的高技術人才,可在支付業務的運營過程中,考慮與IT企業合作,培養一批既懂電子商務又具備IT技術的人才,也可以加大人才的引進力度,吸收一批具備金融、法律、會計、財務管理、計算機等知識的高素質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既有專業管理知識又具備業務操作能力的復合型人才隊伍。
3.3建全信用認證體系,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是電子商務支付安全的根本保障。電子商務的支付安全必須依靠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不僅可以提高企業和個人對電子商務的信心,讓他們加大電子支付力度,也能降低電子商務的交易成本和經濟交往之間信用風險。信息知識的普及程度對改善社會信用環境起著重要作用,必須通過教育、培訓等方式提高人們的電子商務綜合素質,學會在電子商務支付的過程中保護自己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國家加大力度,讓法律法規適應當前電子商務支付行業的發展水平,要構建完整的法律體系,健全監管法規體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4.結語
電子商務支付對經濟發展提供強勁的動力,也為全社會服務水平和消費滿意度的提升有著巨大貢獻,本文就電子商務支付安全這一領域進行了探討,分析了目前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策略,希望為今后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一些指引。(作者單位:東北林業大學)
參考文獻:
[1] 張寬海.金融與電子支付[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移動支付是指以手機或個人數字助理(PDA)等移動終端工具,通過移動通信網絡實現資金由支付方轉移到受付方的支付方式。移動支付業務的運營模式具有較強的內在競爭優勢,這為移動支付業務提供了豐腴的盈利機會;移動支付業務的運營模式亦面臨著高風險的技術創新和嚴峻的外部市場挑戰,這使得其創新型運營模式的前景存在顯著的不確定性。通過探究電子商務環境下制約移動支付業務發展的因素,并據此提出相應的支持移動支付業務發展的優化策略,將對促進我國移動支付的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電子商務環境下移動支付業務發展的制約因素
(一)制約移動支付業務發展的政策法規問題
其一,我國尚不完善的移動支付業務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制約移動支付業務的健康發展。雖然當前我國的《電子簽名法》和《電子支付指引》為電子支付業務創造了必要的法律制度環境,但移動支付業務在互聯網技術及通訊技術創新進步的速度遠快于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完善速度。由于現行移動支付相關法律法規對于交易各方的權責規定缺乏明晰性,這使得以第三方支付、小額支付等業務為主要特征的移動支付業務在運行中暴露出諸多問題有待完善。其中部分移動支付業務處于現行法律法規管轄范圍的邊緣地帶,這不僅造成了移動支付行政管理部門的市場管理執法行為的紊亂,而且給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移動支付業務的健康發展造成隱患。
其二,移動支付業務相關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不足導致移動支付業務當事人權責不匹配,制約移動支付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依據現行合同法與民法判定,移動支付業務中的錯誤支付、延遲支付及帳號被盜用等問題所造成的損失,實質上屬于合同法規定的實際違約問題。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應當依據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來確定實際損失承擔人,即基于違約事實及損害事實來推定導致違約事實及損害事實發生的一方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及客觀行為過錯。但在移動支付業務實踐中,移動支付運營方通過復雜的格式化合同設計來巧妙地規避己方應承擔的防控移動支付業務風險的責任,從而放大移動支付業務風險,制約移動支付市場的穩健擴張。
(二)制約移動支付業務發展的技術安全問題
其一,電子商務環境下移動支付技術標準缺乏統一性。當前我國移動支付市場上既存移動支付解決方案種類繁多,其技術復雜性不高,但由于移動支付市場缺乏統一性行業技術標準,這使得基于不同技術標準平臺所建構的移動支付業務流程存在內生性沖突。當前我國的移動支付標準于2010年由中國電子標準化研究所主持,由三大電信運營商、中國銀聯和央行等相關單位聯合制定。在新標準出臺前,由中國移動主持的FRID-SIM卡方案和由中國銀聯主持的NFC方案之間存在沖突。兩大方案之間的沖突主要表現為因頻率差異性而引致的相互間不兼容問題,從而遏制了移動支付行業的健康發展。由于各運營商基于本位利益的考量而未主動放棄各自的移動支付解決方案,這使得新移動支付標準亦未能有效統一移動支付市場。
其二,尚處于快速發展期的無線安全技術使得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移動支付業務的安全環境日臻復雜。移動支付業務的安全系統不僅易受到與傳統電子商務類似的基于個人電腦的黑客惡意攻擊,而且由于移動支付終端設備的無線通信安全技術的漏洞頗多,移動支付安全系統易受基于無線技術的黑客惡意攻擊。移動終端以無線信息編碼向移動支付平臺傳遞產品信息,較有線信息傳輸方式而言在傳遞和儲存過程中有更大概率被竊取。移動支付所依生的WAP網關技術存在安全漏洞。由SSL加密服務器信息后需再經WAP網關解密,再由WTLS(無線傳輸層安全)加密發送的過程固然安全,但須在WAP網關處存儲明文信息,這給移動支付安全系統供給者提供契機。
(三)制約移動支付業務發展的利益博弈問題
移動支付業務是系統工程,當前各移動支付合作方在合作權益分享和合作責任分擔方面存在機制。
其一,不同移動支付業務運營商基于移動支付標準的沖突的本質是利益分配問題的沖突。各移動支付標準制定者立足于本位利益的角度考慮市場份額的擴張,將導致移動支付市場出現多種版本的移動支付標準。多種移動支付標準將增加移動支付業務客戶的交易成本,且各移動支付標準間的不兼容問題將造成移動支付交易市場紊亂。由于當前移動支付解決方案的多樣性而引致的移動支付技術標準缺乏統一性,各移動支付運營商在多種移動支付技術平臺可供選擇的條件下,主動回避就基于統一移動支付技術平臺展開利益分配機制談判,從而導致移動支付業務市場暴露出技術安全性無保障問題和產品易用性不足的問題。
其二,移動支付產業鏈各成員企業的協作關系較為松散,在移動支付業務利益分配問題上存在利益分配失衡問題。移動電信基礎業務運營商和大型金融機構有能力成為移動支付產業鏈的核心企業,但其缺乏應對移動支付終端市場的豐富的個性化市場需求的能力;而直接面對移動支付終端市場的第三方移動支付業務服務商和商家屬于移動支付產業鏈企業,其具有開拓移動支付終端市場的豐富經驗和較強的業務運營能力,但卻缺乏對移動支付諸項業務風險的有效控制能力。移動支付產業鏈的核心企業利用自身壟斷性市場地位來獲取移動支付產業鏈的大份額利益;產業鏈企業需向核心企業繳付高額交易費用,從而抬升其運營成本并降低其在業務風險控制領域進行必要投資的能力,進而影響其對移動支付業務風險控制的水平。
電子商務背景下移動支付優化策略
(一)優化支持移動支付業務發展的政策法規體系
移動支付從責權利分割和過錯舉證問題等方面,對我國傳統法律體系形成有力的挑戰。其一,立法機關應重點關注移動支付業務安全性立法問題。移動支付業務價值鏈各環節最為關切基于移動支付平臺的資金安全性問題。移動支付安全相關問題立法工作重心應放置在確保移動支付交易各方身份真實性、移動支付核心數據信息傳輸及處理環節的安全保密性、移動支付交易合同數字簽名及電子身份認證的真實有效性等方面。其二,工信部應與金融管理部門聯合出臺相關政策法規以規范移動支付業務的市場秩序。移動支付業務實質上是傳統金融業務在移動互聯網平臺上的拓展。移動支付對口行政管理機關應按照監管金融業務的嚴格標準對移動支付金融業務實施有效監管,以提升移動支付市場運行的有效性。
具體而言,移動支付對口行政管理機關應在與國際移動支付業務標準接軌的前提下,主導制定移動支付行業標準,以有效統一國內移動支付業務市場運行規則。移動支付相關行政管理機關應對提供移動支付基礎技術平臺服務的企業實施資格準入制度,并促使移動支付基礎業務運營商與終端市場運營商之間展開合理分工和緊密合作。移動支付相關行政管理機關應針對移動支付相關基礎價格實施政府定價管制措施,以有效遏制移動支付基礎業務運營商利用自身壟斷性市場地位盤剝移動支付終端市場中小運營商和商家的行為,促成移動支付行業形成公平和正義的運行機制。
(二)革新支持移動支付業務發展的技術安全系統
其一,移動支付產業鏈企業應當在充分市場競爭的基礎上形成統一的移動支付業務標準體系,并在統一移動支付標準平臺上展開移動支付技術創新。通過制定統一的移動支付標準,有助于消除當前我國移動支付標準的多元化態勢,促使移動支付業務形成全國乃至全球統一市場。移動支付標準的統一有助于促成成功的移動支付應用軟件在統一市場范圍內得到廣泛推廣和應用,從而降低移動支付產業鏈企業的產品研發成本和推廣使用成本,節約移動支付行業內部交易成本。各移動支付基礎業務運營商自行開發的新標準亦應在有限范圍內使用,以促成移動支付基礎性技術的創新,在得到市場成功驗證的基礎上可鼓勵其取代當前主流基礎技術。其二,移動支付運營商應強化移動支付業務安全性,以保障終端客戶的資金安全和個人隱私安全。移動支付運營商應在客戶端的安全認證及網絡傳輸層的機密性等環節建立完備的機制,以取得客戶的信任,進而使移動支付業務得到廣泛的認可和接納(李艷等,2011)。
(三)創新支持移動支付業務發展的營銷策略
其一,移動支付業務運營商應通過提升移動支付業務市場定位精確性和優化移動支付業務營銷策略的方式,積極開發移動支付業務市場。中國人謹慎的消費習慣使其將移動支付手段限定于小額支付,以有效規避此類新技術的支付風險。移動支付運營商應重新定位移動支付業務的目標市場,采取營銷變革和技術創新措施以激勵消費者運用移動支付手段進行耐用消費品購買、酒店賓館消費等高端消費。從移動支付產業生命周期來分析,移動支付產業應當充分運用其在市場導入期所積累的關鍵資源要素和市場運營經驗,通過資源整合和深度市場宣傳的方式來積極推動移動支付產業擴張。
其二,移動支付各運營商應當以滿足終端市場客戶個性化需求為導向,著力開發高附加值的特色化移動支付應用型技術。當前我國移動支付技術應用主要集中于諸如手機話費、水電費等低附加值的小額高頻支付業務。各運營機構開展的移動支付業務核心內容差異度較低,各運營商之間的產品與服務競爭同質化嚴重,從而導致移動支付市場陷入惡性競爭的困局。移動支付運營商應從滿足消費者消費習慣的角度實施移動支付技術開發,并運用技術創新來變革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培養消費者使用手機完成支付業務的消費行為。
(四)重構支持移動支付業務發展的利益分配機制
其一,移動支付業務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應采取有力措施調整移動支付業務收費項目,以有效培育移動支付市場的健康發展。移動支付運營商運用格式合同來強制終端市場商家繳付高額運營費用,并將該項收入按預訂比例在發卡行、收單行和銀聯之間進行分配。由于移動支付運營商的業務收費并不直接針對終端用戶,消費者在現金支付和移動支付兩種手段選擇時并無偏好,這使得商家被迫承擔全部移動支付交易費用。雖然移動支付交易費用占交易總額約百分之一份額,但鑒于流通行業商家的利潤率水平較低,故該項交易費用約占商家利潤率的二成以上,高企的交易費用使得部分商家排斥客戶使用移動支付業務。移動支付業務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移動支付運營商與商家搭建平等談判平臺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降低移動支付業務運營過程中的交易費用,以有效刺激移動支付市場的快速發展,推動我國貨幣電子化事業進程。
其二,各地政府和行業協會應積極推動移動支付產業鏈升級,通過創造新的移動支付增值服務的方式來消弭移動支付業務利益分配矛盾。移動支付業務的發展不僅具有推動消費者支付方式變革的意義,更具有變革商業活動中的金融運行模式的意義。移動支付業務涉及各行各業的利益關系調整,而當前由行業壁壘所引致的沉重交易費用負擔嚴重制約移動支付業務的全面健康發展。國家行政機關應從優化金融系統的高度,制定規范可行的移動支付政策,以形成利于移動支付業務可持續發展的利益分配新方案,進而促成移動支付上下游企業提升運營效率。
參考文獻:
一、我國跨境電商發展的現狀
跨境電商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達成交易、進行支付結算,并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在我國,跨境電商起步晚但增速快,已日益成為我國企業擴大海外營銷渠道,提升品牌競爭力,實現外貿轉型升級的有效途徑。從規模上看,跨境電商市場交易規模迅速擴張,跨境電子商務在我國進出口貿易中的比重從2008年的4.4% 提高到2012年的8.2%,達到2萬億元,2013年超過3萬億元,2014年達到4.2萬億元,2015年提升至5.4萬億元,同比增長28.6%,2016年有望達到6.5萬億元。按照運營模式,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可分為跨境B2B貿易和跨境B2C貿易,而且跨境B2C業務近年來也發展迅速。從市場格局來看,跨境B2B貿易在我國跨境電子商務中一直占主導地位,阿里巴巴國際站、環球資源、環球市場、中國制造網等直接搭建起國內生產商與國外大批量采購者進行交易的平臺,為雙方提供增值服務。
二、我國跨境電商監管現狀及問題
(一)跨境電商監管立法現狀及不足
跨境電商的發展需要健全的法律體系提供保障,近年來跨境電商雖然發展迅速,由于其具有全球性、無形性、匿名性、快速演進性等特點,其所衍生的許多問題,如電商模式下經營者的市場準入、通關商檢、稅收、消費者權益、支付安全、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新問題都需要法律法規予以保障。我國相繼也制定了一些法規來規范跨境電商活動,比較典型的如:2013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由商務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等9個部門共同研究制定的《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推出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等六大支持政策。2014 年7月,海關總署出臺《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和《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認可了業內通行的保稅進口模式。2015年6月16日,國務院印發《關于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支持國內企業更好地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對外貿易。
雖然我國制定了一些調整跨境電商發展的法規政策,但目前我國在跨境電商領域還沒有專門的法律出臺,現行以傳統商業模式運行需要而制定的法律體系和執法模式,已不能滿足跨境電商發展的需要。已有的政策支持、監管制度大多體現在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等制定的部門規章和一些地方政府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中,其效力層次低,由于政出多門,甚至出現相互矛盾沖突的現象。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導致跨境電商交易中逃稅收、避商檢、缺乏誠信,網絡欺詐、不正當競爭、侵犯知識產權等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制。
(二)跨境電商行政監管現狀及不足
1、監管模式落后。跨境電商的經營模式與傳統貿易模式顯著不同,對監管模式和措施提出了新的挑戰,目前,海關、工商、稅務、檢驗檢疫等部門對跨境電商貿易監管的方法和手段還比較落后,現有的以口岸檢疫為主的、分塊式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不能滿足跨境電商的監管工作需求。2、監管協調機制尚未健立。跨境電商涵蓋涵蓋了營銷、交易、支付、服務等各項商務活動,需要多部門多環節共同監管,目前,海關、商檢、工商等部門對跨境電商進行監管時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協調協作機制,監測系統、監管體系間缺乏溝通,多頭管理、重復申報等問題時有發生,監管效率低下。
三、完善跨境電商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跨境電商法律政策體系
1、提高跨境電商監管的立法層次。加強跨境電商監管,應當提高跨境電商的立法層次,制定《電子商務法》,負責統―指導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彌補現有立法層次低、法出多門,相互矛盾的等缺陷。在《電子商務法》中對跨境電商監管體系、市場準入與退出、數據電文和電子合同、知識產權保護、電子支付、稅收、消費者權益保護、爭端解決機制等內容作出明確的規定,為跨境電商的發展及監管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2、強化跨境電商市場主體規范制度。加強對跨境電商主體的管理,是避免網絡欺詐、保護消費者利益、防范偷逃稅收、實施跨境電商有效監管的基礎。關于跨境電商經營主體的制度設計,既要營造寬松平等的跨境電商準入環境,又要對其進行必要的監管,可對跨境電商經營主體采取登記制度,特別是應出臺相應的法律規范對相關小企業和個人的登記注冊制度,突出對經營主體的責任要求。
(二)加強對跨境電商行政監管
1、創新監管模式。建議以政府為主導,開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平臺為公共平臺,根據“追溯源頭、監控過程、追蹤流向”的原則建立質量安全信息流,根據“前端放開、中間控制、后續抽檢”原則建立質量安全監管流,構建并完善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的全國性的跨境電商監管模式,提高跨境電商監管的效率。2、加強部門協作,提升跨境電商監管合力。推動創建“單一窗口”平臺,依托電子口岸平臺,加強與海關、商檢、郵政、銀行等部門的聯系,積極推動建立“單一窗口”平臺。建立多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強化跨境電商綜合監管。完善社會組織共治機制,鼓勵電商企業、行業協會、非營利性組織、第三方評價機構等社會組織參與監管活動。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