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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是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組織之間直接進行的貨幣借貸。溫州民間借貸的傳統模式主要攀附在親緣與地緣之上,但各類擔保公司的介入,打破了這一傳統的借貸紐帶。從此以后,典當行激增,寄售行旺發,在這背后,溫州幾近進入“全城借貸”態勢。
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簡稱溫州人行)就溫州民間借貸的一項調查顯示,2010年貸款規模收緊后,民間借貸利率最高漲至14.37%,與六個月以內央行貸款利率有近10%的利差,這吸引了不少民資借助典當行、擔保公司、合會等成為各式各樣的民間借貸主體。調查還發現,溫州民間借貸容量達到560億元人民幣,有89%的家庭個人和56.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
(一)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現今,我國民間借貸常用的法律條文比較零散,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刑法》、國務院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等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形成民間借貸的一個比較完整的法律體系,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多數發展的小企業主更難以適從。
(二)民間借貸的主體缺乏規范
民間借貸的主體范圍涵蓋了幾乎所有的無法獲得來自國家財政安排的正規渠道資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最高法院在1996年《關于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從這個角度來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法院對企業之間借款是不認可的。按照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沒有中國的人民銀行的批準“違規貸款”是非法金融活動。然而,《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據該法的規定并不禁止中小企業為主要民間借貸主體。由此看來,在不同層面對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形成適應融資的概念和實踐的主體概念。
(三)民間借貸的監管缺失
事實上,由于強大的市場需求、民間資本的逐利要求以及靈活的融資手段,民間借貸不僅沒有被“堵”住,反而越來越壯大,成為我國經濟發展尤其是民營經濟發展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與此相悖的是,我國有關部門對民間借貸活動卻缺乏有效的監管。2005年,國務院明確了銀監會牽頭處置非法集資的工作協調機制,要求人民銀行、公安部、證監會、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配合銀監會開展有關工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對銀行業管理的非法金融活動的權利是不明確的,由于監管機構不明確,監管無力的銀行部門和其他部門根本無法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
(四)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比銀行利率高,人民法院可根據當地條件作適當的控制,民間借貸利息不能超過4倍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將不受法律保護。但如果已經按超出4倍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干涉。
三、完善我國民間借貸立法的建議
(一)制定民間借貸的法律
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結構和法制現狀,規范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應當重點規制那些以營利為目的并專門從事借貸經營業務的機構和個人所進行的經營性民間借貸。對于一般性的民事性民間借貸,因其通常只涉及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對其它人的利益產生影響,由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加以規范即可,無需引入過多的國家干預。因為從某種程度上講,組織形式的非正規化,恰恰是民間融資的優勢和靈活性所在。而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機構因股權結構、經營范圍、資本金、監管要求等不同,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性質,由相關主體法進行規范更為適當。
按照上述分類規制的方式,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體系應包括三個部分:(1)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規范民事性民間借貸行為;(2)相關主體法,用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和村鎮銀行等特殊的民間借貸機構的借貸行為;(3)專門立法,用以規制那些除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正規民間借貸機構之外的,以營利為目的并專門從事借貸業務的機構和個人的經營性民間借貸行為。而第三部分應是當前民間借貸立法的重點之一。規制經營性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應重點對放貸主體的準入、資金來源、借貸利率等進行規范。
(二)完善民間借貸的監管規則
通過立法明確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及職責。目前我國尚未明確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是交地方政府管,還是由金融監管部門管,目前社會各界對此意見不一。由于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金融活動,面臨著比其他行業更大的潛在危險,且涉及面廣,從借貸主體到借貸行為,管理的交叉面復雜,單個機構難以完全滿足監管需求,多部門監管則可能政出多門,協調不力,導致民間借貸活動或畸形發展或萎靡不振。《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規范民間借貸暫行辦法》在此問題上作了有益嘗試,其就民間借貸的監督管理作出了框架性安排。根據該《辦法》,民間借貸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實行由全市規范整頓民間借貸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工商、銀監、人行、公安等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互相配合的監管工作機制。但該監管架構是否可行,實踐中會不會出現政出多門、各部門協調不暢的情況,還有具體成效如何,還有待實踐檢驗。總體來說,落實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及職責,也是未來民間借貸立法的重點。
(三)放松民間借貸的限制
目前,《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從事借貸活動。一般而言,作為放貸人的企業并不是專門從事放貸經營業務的主體,一般只是因與借款企業存在業務往來或關聯關系等而發生借貸,借貸行為不能完全等同于經營性質的民間借貸。針對這一特征,對非金融企業之間借貸應當采取特別規范的方式,既不應像對待民事性民間借貸那樣完全放開,也不應像對待經營性民間借貸那樣設立準入門檻,而應分類定性,區別對待。2010年5月,浙江省高院了《關于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浙高法發〔2010〕4號),明確企業之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行為,可不作無效借款合同處理。溫州中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認可從事非金融業務的企業為生產經營所需,向其他企業借款的行為有效。上述規定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作出了分類定性,并區別對待,值得借鑒。因此,通過列舉的方式放開非金融企業之間部分借貸的同時,仍然應當保留立法對非金融企業之間借貸的一般管制,對于以放貸為營生的企業借貸則應由前文所述的經營性借貸的專門立法來規制。
(四)有效界定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民間借貸是民間金融市場上最重要的金融行為,民間借貸法律風險對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影響力。所以,采取適當、全面的法律、政策等手段對民間借貸法律風險進行預警和控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民間借貸法律風險的定義
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是指民間借貸的參與者基于相關法律和監管規定的因素、以及自身行為的實施變化,對借貸目的的實現所產生的消極影響。從民間借貸的角度來看,這種風險發生在兩個層面:一是從事民間借貸的主體基于法律、環境變化的因素可能產生的風險(即外部風險);二是基于民間借貸主體自身的行為而產生的風險(即內部風險)。目前導致區域性民間借貸危機的誘因中,上述兩種情形都存在。
二、民間借貸法律風險的基本特征
(一)借貸約定、協議、合同無法得到法律應有的保護
對于民間借貸行為參與者而言,放貸資產的安全性是其首要考慮的因素,簽訂合同的目的就是使借款的風險降低到最小。然而,國家對于民間借貸行為的不充分認可使得許多管理辦法處于一種半遮半掩的狀態。在效力層次較高的法律法規中,難以尋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借貸行為規范,這無疑增加了民間借貸行為參與人的經營風險(即便是在簽訂了合同的前提下)。由于這種行為本身在法律上的確定性存在問題,使得法律救濟的效力大打折扣。
(二)借貸方面法律滯后導致已有的金融行為得不到法律確認
我國現行法律只允許少數的企業法人進行放貸行為,對于一般意義上的企業法人之間是不允許互相借貸的。只允許個人借貸禁止企業間相互借貸,這種作法已不適應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就目前我國的民間借貸情況來看,絕大部分借貸資金均投入到擴大再生產的生產性消費,故借貸資金往往數額巨大,遠非個人可以承受。另外,企業資金需求往往具有需求頻繁、時間緊迫且歸還迅速的特征。因此,企業之間的互為借貸、互為擔保就成為民營企業的一大融資方式。這種企業之間的集體性借貸,并沒有損害企業和社會的利益。各行業經營一般有旺季淡季之差,處于市場淡季的企業在不影響自己生產的情況下,將積累下的閑散資金外借于處于生產旺季的企業以解決其資金不足的問題,在完成生產后可以利用所得利潤歸還。對企業間借貸進行禁止,一定程度上導致各種“變相”的民間借貸層出不窮,為民間借貸的法律監管人為增加了障礙,更加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
(三)經濟性犯罪給借貸資產的安全性帶來威脅
資本的投機性、逐利性、盲目性使得在高利貸市場中,民間借貸逐漸異化,往往演變為非法集資類刑事犯罪。其通常的做法是通過欺詐手段編造企業的經營狀況、美化企業的資信等級、虛構收入狀況等信息,再以高息誘餌來誘惑投資者。由于雙方信息不對稱,投資者往往無法詳查集資企業的資信情況和實際經營狀況,容易盲目追逐高息而遭受經濟損失。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分界限至今沒有統一的、比較權威的說法。現實中,民間借貸大多游走在非法集資的邊緣,一旦借款方喪失了對非法集資活動的理性判斷,就可能演變為犯罪。這種由于法律環境因素導致的借貸資產安全性差,會阻礙民間金融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三、民間借貸法律風險成因分析
民間借貸行為在法律層面的風險,有其深層次的原因。可以從借貸雙方參與者和國家金融監管兩個方面剖析這個問題:
(一)借貸雙方參與者因素
1.借貸雙方法律意識淡薄,借貸合同不規范
由于借貸雙方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淡薄等諸多原因,民間借貸形式多種多樣。大多數民間借貸相應的借款手續和合同不規范;部分借貸基于熟人之間的信任,沒有任何手續,僅僅口頭約定借款事項;有的借貸雙方就簽個借條或欠條作為雙方之間借貸關系的憑證。
從法律層面上講,借條、欠條的含義及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別的。借條在訴訟時效及糾紛發生后所起的證明作用與欠條不同,借條、欠條與正式借款合同也存在很大的差別。
2.民間借貸的高收益直接導致誠實信用原則失靈
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在民法領域被稱為“帝王規則”。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的過程中,不論是行使權利者還是履行義務者,都應在誠實信用這一道德準則下行事。通過媒體暴露出的民營企業老板因企業資金斷鏈而“跑路”的事件反映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民間借貸領域的失靈。誠實信用原則在民間借貸領域失去應有的功效,原因主要有:民間借貸發生在私人之間,借貸手續簡便,有的甚至只是口頭約定,因此,借貸期限屆滿時,借貸雙方可能因利率、期限、甚至雙方是否有借貸關系發生矛盾,導致借貸糾紛產生;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資金需求者為獲取資金,對自身企業的經營狀況、企業資信等級、借款用途做虛假陳述,實踐屮,出借方缺乏對這些信息進行嚴格審查的機制。
3.民間借貸行為挑戰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則
民間借貸是借貸雙方自愿達成交易的一種市場化融資機制,其發生的基礎是民法領域的一項重要原則――意思自治原則,這也是民間借貸合法存在的理由。但目前,我國針對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缺失,關于民間借貸的立法散見于各個部分法中。根據《憲法》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公民使用自己所有的閑散資金從事民間借貸活動并獲取收益是合法的行為。根據《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規定,借貸雙方當事人只要達成合意,并且合意不違反現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合法的,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上述行為就屬于“非法集資”,應予取締。
(二)國家金融監管因素
1.立法分散、規定不足
考查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不難發現,我國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呈現出如下幾個特點:
首先是沒有統一的專項規定,法律淵源的層級過多,司法機關在適用時難度較高;其次是現有法律規范沒有完全覆蓋民間借貸領域的諸多問題,針對性不強;第三是監管機關無法按照現有法律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監管,實踐中出現的復雜問題無法在法律中尋找到合適的依據。法律規范的缺失導致了民間借貸行為在實踐中難以得到有效的監管。
2.國家金融政策導向使民間借貸風險防控難以實現
長期以來,我國宏觀調控層面對金融市場進行調控時常常向國有經濟傾斜。這種導向對金融市場產生了三個作用:首先,這種導向壓抑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其次,銀行在由國有企業向現代商業銀行改制的過程中,大大收縮了對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的注入量;第三,利率的雙軌制使得有資金需求的大量中小企業無法或者很難從正規金融渠道獲得資金,只能轉向民間借貸市場。
3.金融監管手段缺失導致民間資本運行風險增加
由于民間借貸資本缺乏透明的監管手段,監管機構很難對其資金的去向做到準確把握,這給決策層制定宏觀調控政策帶來不少挑戰,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國的金融風險。
四、防范民間借貸法律風險的對策
(一)做好現有法律銜接和梳理
在統一的立法短期內無法出臺的情況下,應做好已有法律和地方政府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之間的銜接。如果基本法律之間對于同一法律問題的口徑不一致,用司法手段來防范危機將成為空中樓閣。
(二)加強借貸參與者的風險防范意識
改變民間借貸參與者的風險意識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要采用多種手段并行的方式。除了傳統的宣傳、普及手段以外,應進一步推廣溫州的借貸服務中心模式,將借貸的整個流程標準化操作,以固定的制度來降低借貸風險,這在借貸參與者法律意識不強的情況下無疑是比較穩妥的作法。
(三)建立民間借貸行為風險提示預警機制
建立借貸信息交易平臺,進一步推廣借貸登記制度。對于公民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雙方認為不必要的,可以不采用登記;對于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間的借貸行為,應強制采用登記。在信息收集平臺、借貸登記制度初步實施后,應進一步夯實我國的征信制度,大力發展完善征信評估體系。上述三個制度的實施有助于突發性局部借貸危機的防范,從而增強國家金融系統的穩定性。
(四)整合二元化金融體制,加快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融合發展
金融監管機關要充分地履行職責,做好協調、調度工作。整合目前二元化的金融體制,使這兩個類型的金融市場能互相融合、配合,成為經濟增長的助推器。
所謂的正規金融是指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民間金融包括前文提到的民間借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私募基金等。打破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的界限,以更加開放和自信的態度引導民間資本的工作,通過合適類型的資本運作模式將民間金融資本穩定下來,防止其盲目追求高收益、高回報,有助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同時也有助于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
(五)謹慎對待利率市場化,有針對性地放開利率市場
針對區域差異,實現不同地區不同利率,對于經濟發達程度較高的地區可以適當地放開利率市場。在可調可控的范圍內對民間借貸的利率做有目的的引導,以縮小有資金需求企業的資金缺口,促成企業的資金鏈良性循環;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現有的利率政策即可以滿足資金需求方和供給方的需要,可以根據地區實際情況適用利率標準,同時可以考慮設置適當的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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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整體來講,目前我國民間借貸市場有的借貸行為不夠規范、借貸法律程序不夠完善、有的借貸資金用途不夠正確,狀態較為盲目且毫無秩序的狀態。可是,面對民間借貸的監管非常薄弱。當前,專門的法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而該規定對于民間借貸的作用十分有限,沒有給民間的借貸起到良好的規范作用。
1、我國民間借貸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
1.1、民間借貸法律制度不健全
1.1.1、民間借貸專項法律規范不夠健全
因為我國金融市場不健全的原因,金融法律主要將正規金融部門為對象,沒有專項的民間借貸法律規范。民間借貸的立法層次不夠,無操作性可言,無法對我國民間借貸進行合理的規范,無法符合經濟發展以及金融制度的改革需求。民間借貸立法零星的出現在《民法通則》、《合同法》、《貸款通則》、《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貸款行為效力的批復》等相關法律,并沒有制定出民間借貸的定義、范圍、主體以及法律地位。
1.1.2、民間借貸立法協調性差
因為宜粗不宜細的立法引導思想、缺乏立法技術等原因,法律之間的協調性不夠,統一性和邏輯性較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修正案第13條制定了國家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公民有權自由處理自己的合法財產,包含了借貸的自由貨幣資金以及獲得相關的利益。可是國務院在《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里的第4條中,以及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里的第61條中,面對民間借貸的行為提出了嚴謹性的規定。因為法律制度相互間具有一些沖突,不同的司法機關對于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具有相反的結論,對于我國的民間借貸規范化發展非常不利。
1.1.3、民間借貸立法十分落后
我國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主要零星出現在民法范圍,民間借貸立法長期比民間金融發展的需求落后。民間借貸對于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里是否被全面保護?民間借貸是否處在合法的邊緣?其合法以及非法邊界究竟在何處?雖然《國務院對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推出,令非公有資本可以邁進金融服務業,民間借貸的重要作用被再次認同。面對《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頒布之后,國家對于民間資本進入了金融服務領域的鼓勵以及引導程度的強化。可是因為立法思維、立法技術等原因,民間借貸法律規范體現出操作性較弱、判斷標準模糊的特征,使得民間借貸主體的利益的不確定性較強。
1.2、民間借貸同民間非法融資行為界限模糊
1.2.1、鑒于我國民間融資的立法
雖然在《刑法》的第176條里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了規定,在第192條里對非法集資罪進行了規定,可是并沒有界定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非法集資。分別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變相引進公眾存款罪進行規定,對于集資詐騙罪、對股票、公司、企業的股票債權擅自發放罪,非法經營罪和虛假廣告罪等相關犯罪行為做出了限定,對如何劃分非法集資以及合法融資的界限進行回應,對非法集資手法和非法集資活動涉及道德虛假廣告所承擔的責任等相關行為進行回應。
1.2.2、民間借貸與民間融資非法行為界限模糊
我國沒有準確界定出民間借貸與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非法集資的界限,面對非法民間借貸的限定以及利率并沒有明顯的進行界定。對于大面積生產性借貸的法律地位、各種借貸關系的法律責任的區分、有償借貸以及無償借貸的出借人所擔負的義務是否相同?商事借貸以及民事借貸的差別、出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等相關問題,法律法規都沒有進行明確的界定。因為民間借貸交易相對隱蔽、監管不到位等因素,而對于非法集資、洗錢行為市場出現于民間借貸市場中,特別是高利貸對社會的影響逐漸加大。
1.3、民間借貸監管機制不完善
1.3.1、民間借貸監管主體不夠明確
因為我國金融業通過混合經營、分開監管的方式,使得民間借貸的監管沒有專門的部門,民間借貸監管主體不夠明確。我國政府已經提出了一些關于政策性的安排,銀行監管會也對風險進行了提示,可是從何處進行實施,從何處實施方案,還沒有具體的規定。《民間借貸管理辦法》把民間借貸監管主體體現到國務院相關部門以及升級人民政府,可是沒有具體制定出國務院具體部門執行監管。監管主體長時間不夠明確,使得公眾對于社會集資風險無法正確做出判定,令社會集資的存在形式大多為非法形式。
1.3.2、民間借貸監管對象模糊
我國面對該歷代、非法集資、抬會以及地下錢莊的非法民間金融長期使用嚴格掌控以及打擊的狀態。可是源于對民間借貸意識的區別,長時間以來缺少對民間借貸相應的監管,沒有對私人錢莊、抬會、企業相互間的借貸監管的規定,特別是對民間借貸中介部門、小額貸款企業之外的社會集資人和專業放貸人等其余民間借貸主體都沒有相應的監管。
1.3.3、民間借貸利率規定模糊
利率的轉變體現在市場的供求方面
民間借貸利率能夠適當高出銀行的利率,可是不可以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一旦超過這個限度,就不會對超出的部分進行保護。民間貸款利率的四倍上限限定并沒有相關的實踐以及理論的根據,沒有仔細考量到各區域的市場供求關系和經濟發展水準,無法正確的引導社會資源的分配。
1.3.4、民間融資市場退出機制不充分
因為民間借貸市場不健全、法律法規不完善,我國缺乏對于民間借貸援助、清算、推出等相關的市場機制。如果民間的融資機構沒有償還到期債務,不僅放貸人的債權無法獲得保障,并且無法處理市場推出問題造成的金融風險,對于金融市場的穩定非常不利。民間借貸市場機制不完善,使得民間融資無需推出,具有隱性的范圍性、系統性的金融風險,對經濟金融的穩步發展有著較大的影響。
2、民間借貸法律監管制度的對策
2.1、明確合法借貸以及非法集資的限定
因為我國民間貸款制度的建設較為滯后,使得民間借貸形式長時間處在非法與合法的相互模糊的狀態。所以,我國需要對民間借貸的立法監管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于民間借貸行為要不斷強化法律方面的規范及引導,對于法律方面需要界定出合法性的范圍以及非法性的范圍,面對資金的來源以及合法性進行規范。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還需要通過判斷民間借貸真正的合法地位來進行。所以,對于法律明確給出的合法借貸以及非法集資界定成為了民間融資發的中心思想。當前面對非法集資的限定主要通過《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中的第四條進行限定,可是此項規定值關注由客觀形態來限定民間融資的合法性與非法性,而把大批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歸納到非法集資方面,這同目前社會集資詐騙等非法融資形式的日漸增多緊密相連。民間融資主要主要是通過一些無法及時、充足獲取銀行機構信貸支持的中小企業為主,而這些企業只可以通過民間借貸的平臺為企業的發展籌集資金。并且不論是通過《合同法》還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應司法進行解釋,我國對于民間借貸活動還處在默認的態度。由法律層面來看,我國對于企業、個人或者組織自行吸取資金而不是進行嚴禁的方法,知識對于個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通過政府審批的金融機構禁止吸收資金來發放貸款,進行資本運轉與貨幣經營來獲取利益。只有通過這層理念來理解國家的金融政策,才可以區分民間貸款以及銀行吸收存款業務的區別,正確掌握合法的民間借貸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脈絡。對于制定民間融資法律規范時,要通過主觀與客觀相協調、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相融合的原則,判斷民間融資行為的合法性。正確規定集資活動的企業、個人以及組織進行非法經營,需要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民間貸款想社會籌集發展資金具有良好信譽與盈利能力的,需要提供真實的申請材料,這樣才能夠合理進行監管。而且,籌集到的資金一定要使用在國家扶持的項目上,絕對不可以使用在國家反對的項目方面。
2.2、規定和健全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
通過我國民間借貸的客觀現實以及發展形勢來看,一定要不斷完善同民間借貸行為相符的法律法規,例如規定和制定《民間融資法》、《企業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的法律條例。只有進行詳細的規范,才能夠讓民間借貸行為更加趨于正規化。只有具備完善的規范民間貸款行為的相關條例,才能夠構成民間借貸行為嶄新的法律監管環境,只有民間貸款的資金來源符合法律規定,也用于合法項目中,且可以真正為私人、中小企業的融資提供幫助,能夠給地方經濟的發展提供幫助,才可以給予相應的合法地位,而且通過法律對其進行扶持。
2.3、完善民間借貸的法律監管體制
完善民間借貸法律監管制度,才能夠有效保護金融投資者的權利,主要在于提高對放貸人的登記管理以及對民間借貸廣告宣傳方面的監管,通過相應法律管理,經由工商管理部門進行負責,銀監會主動對非法集資以及非法吸收公眾款項的時間進行打擊和防范,并且要逐漸創建起合理、有效的民間借貸監測預警制度,不斷指出中國人民銀行對民間金融業發展的監測范疇,創建完善的民間借貸信息的及共享機制以及將信息機制進行規范,監管部門要盡快把相應的信息公布到社會投資人員處,這樣才可以讓民間貸款的主體進行自主投資決斷。
結束語
只有不斷完善當前的監管制度,讓立法及時更新,并同當前的監管制度進行有效結合,來順應當前全球化條件下對于民間借貸方式監管的要求,如此才能令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的經濟獲得有效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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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目前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及規定之間存在的相互沖突
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之中,尚沒有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規,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為一種有名的民事合同被集中地歸入在第12章之中。《合同法》第12章第1條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會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很明顯,《合同法》對民間借貸合同是采取區別對待的,主要表現在借款主體和無息推定原則上。民間借貸既然是借貸合同的一種形式,就應該準用金融借貸的有關規定,然而實踐中卻不是如此。
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但民間借貸的實踐己經發生了太多的變化,原來的規定早已經是捉襟見肘,為了能夠滿足現實的需要對相應的規定進行修改己經是當務之急,從長遠來看應該制定《民間借貸法》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規范。
二、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糾紛的主要形式
在民間大量閑置資金的背景下,巨額資金的所有者為了自身利益不斷嘗試為資金尋找出路。除了傳統的投資途徑外是否還有可以拓展的空間,在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之下是否存在更加高額的回報之路,民間借貸長期存在的原因及其與“非法集資”、“高利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的界限等廠這些都是我們不得不思考的問題。
民間借貸合同在現實中的糾紛
1、合同的名稱
親戚朋友之間的借款,應當出具什么樣的憑證?生活中最常見的有三種:欠條、收條與借條。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合同名稱雖然不是認定合同法律關系的唯一決定性因素,但它對于法官的判斷無疑是有影響的、欠條和借條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而收條則不僅僅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還能夠作為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東出資時出具的憑證;后者如賣方收到貨款時出具的憑證。在這兩種情形中,持有收條的一方是無權要求對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的。持有收條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條的一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就必須證明,其所持有的收條表征的是債權關系;而并非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而要做到這一點,僅僅靠出示一張收條通常是不夠的。收條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證據時,便不可避免地面臨著敗訴的風險。
2、合同的期限
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容易產生議的時間包括兩點:還款時間和欠條書寫時間。還款時間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應當歸還本息的時間。現實中人們經常忽視這項約定,或未作出明確約定。最常見的表述為“一定時間后”還款,如“一年后”還款。“一年后”從字面上來講是一個時間段,而非時間點。借款后兩年、三年或更長時間還款都能夠被理解為“一年后”還款。盡管法律上對此有著一定的解釋規則,但這種書寫方式畢竟增大了實現債權的不確定性。還款時間的不明確,在實踐中也容易引發關于訴訟時效的爭議。
3、合同的主體
民間借貸合同的主體主要是指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首先,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并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
三、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建議
民間借貸對于吸收社會閑散資金以緩解銀行資金不足的矛盾,以及解決公民之間生活和生產中遇到的臨時性的資金困難等都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應盡快完善民間借貸的法律制度,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1、加快民間借貸立法
針對我國現階段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過于零散的問題,結合民間借貸的特點,制訂一部規范并能適應其發展的《放貸人條例》。
2、規范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即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不一定采用書面形式。但是鑒于民間借貸隨意性的特點,如果在對方翻臉不認賬或者因約定不明發生借款糾紛時,法院是無法認定借款關系事實的。例如,在當事人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借款人何時返還借款,實踐中有兩種情形容易發生糾紛:一種是借款人提前還款,另一種是逾期還款。
四、結論
民間借貸行為由來已久,從產生到現在經歷了數千年的歷史。市場經濟的發展使民間借貸從傳統型向現代型轉化,突破原有的形式展現出新的特點。無可置疑,民間借貸在民間融資的過程中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但是由于民間借貸本身所固有的制度缺陷,使其難以突破發展的瓶頸;再加上國家對其監管上的疏漏,在現實中出現了“高利貸”“非法集資”等問題。本文意圖通過對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進行研究,探索民間借貸發展的理性之路。民間借貸是個深刻的社會問題,它的規范涉及法學、金融學和倫理學各方面的協調發展。《民間借貸法》的制定一定會為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很好的制度環境,迎來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的共榮。
參考文獻:
一、背景概述
“中小企業融資難”作為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老大難問題長期以來一直都未能得到妥善解決。據統計截至2011年,中小企業的數量超過1000萬家,占企業總數的99%,占GDP比重達60%,提供了75%的城鎮就業機會,但其僅僅只獲得了20%的貸款資源,這也直接導致中小企業轉而投向資本豐富,借貸手續簡便的民間資本借貸市場。在中國的資本市場上,民間資本借貸一方面對于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促進著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因又因其自身的缺點和法律監管制度的缺失導致了溫州和鄂爾多斯民間借貸危機給當地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風險。因而,如何規范民間資本借貸,完善現代金融體系制度,改善金融市場競爭環境,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進而促進經濟發展,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近年來,隨著對民間資本借貸市場的陽光化訴求日益成為主流,國家層面采取多種措施,期待通過法律制度途徑更好的規范民間資本借貸。2012年國家先后設立了溫州,珠三角和泉州三個國家級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為整個金融制度的改革進行探索。另外,《2012年法治藍皮書》建議《放貸人條例》盡快出臺,這是繼2008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放貸人條例(草案)》和2009年4月國務院法制辦調研《放貸人條例》將其列入二檔立法計劃之后,又一次明確提出制定《放貸人條例》,并希望通過《放貸人條例》的制定構建起最基本的民間借貸法律規范體系,促進金融市場的完善。
二、《放貸人條例》制定的難點
1.對放貸人準入門檻的規定。《放貸人條例(草案)》中參考《小額貸款公司的指導意見》規定企業和個人進入借貸市場的門檻是注冊資金1000萬元,這也就意味著個人或者企業要想從事放貸活動必須擁有1000萬元的自有資金。《放貸人條例》的制定旨在盡可能大的將民間借貸主體納入約束范圍,但
1000萬元的準入門檻很容易就將大多數人拒之門外,從而有違立法初衷;另外,過高的劃定準入門檻容易導致放貸人違規向公眾募集資金進行放貸,這也同樣違背了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放貸的立法準則。所以,對于放貸人準入門檻的限制須進一步的探討。
2.對貸款利率的規定。依據《放貸人條例》草案,放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否則超出部分不予保護。根據溫州民間借貸服務中心提供的數據,2011年5月到2012年4月溫州市民間借貸綜合利率均在21%~26%之間浮動,而央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年利率為6.4%~6.65%,據此可見溫州民間借貸利率基本都在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以內。但是,據此仍無法徹底排除民間利率是否完全符合四倍內的規定,因為如果對高利貸的標準規定得過低,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短缺;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所以,還必須考慮可能存在部分不愿意放棄高利息收人的放貸者停留在“地下錢莊”階段,而這與民間借貸陽光化的追求是不相符的。
3.對高利貸法
律責任的規定。在《放貸人條例(草案)》中并未對高利貸法律責任進行明確規定,僅僅表示為對超過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以上的部分不予保護,這導致高利貸者的違法成本幾乎為零,給予了違法者巨大的法律漏洞。現實中,高利貸行為不僅給公民的生活秩序帶來巨大的破壞,也容易在催收高利貸債務的過程中滋生恐嚇、欺詐、暴力等一系列犯罪行為,更會破壞國家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巨大的法律漏洞的存在,不僅使那些未主動尋求法律保護并承擔了高利貸債務的債務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更是那些主動尋求法律保護的人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因而,對于高利貸法律責任的規定也須進一步的探討。
三、《放貸人條例》制定難點的具體解決
1.借貸市場準入門檻:降低標準,雙重差異化。所謂降低標準,是指合理降低草案規定的1000萬元的借貸市場準入門檻。雖然草案規定1000萬元的準入門檻是著眼與控制和防范金融風險,維持金融市場的穩定,但對于大多數借貸市場主體而言,1000萬的標準還是難以達到的;另外,完全按照《小額貸款公司的指導意見》規定為1000萬的準入標準,那么小額貸款公司的存在又有何種意義,因而須適當的降低準入門檻。但是,借貸市場準入門檻的降低劃定又應以何者為標準呢?筆者認為借貸市場準入門檻的降低劃定應堅持兩個差異化的原則:第一個差異化是區域差異化原則,由于中國東西部經濟發展不平衡,全國統一設立唯一的借貸市場準入門檻顯然給立法帶來巨大的困難,對此,可以采用類似與盜竊罪中對與盜竊數額的規定進行國家統一原則限定、各地具體彈性劃定的方法解決;第二個差異化是主體差異化原則,區分企業放貸主體和個人放貸主體,設置兩條準入門檻,基于企業和個人性質的差異性,企業準入門檻應高于個人放貸準入門檻,另外由于個人放貸的風險不可控性相對較小,因而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規定個人放貸準入門檻允許實行“零門檻”,即凡到指定主管機關報備即可借貸,給予民間借貸市場充分的自由,從而最大可能和最大程度的去滿足不同市場主體的需求,促進民間金融的發展。
2.貸款利率規定:設置上限,差別管理。民間借貸制度最核心的內容就是對于利率水平的限制,對其進行立法不是為了限定借貸雙方在法律范圍內對利率的自由協商權,而是為了阻止放貸人利用其主動地位侵害借貸人的合法權益。在經濟關系中,借貸雙方貌似平等的定位實際存在著諸多不平等,放貸人明顯是居于主動優勢地位,借貸人對于放貸人缺乏足夠的議價實力,缺少公平交易的前提條件,所以希望通過市場競爭來形成合理的借貸利率顯然是種空想,其必須依靠法律來進行限定。因而,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徹底地松開對民間借貸市場的管制是不負責任的,還需要在《放貸人條例》中設置合理的貸款利率上限。其中利率上限的確定,不應單純限定為一個固定的數值,而應設定為一個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動態不斷調整的數值,例如當前規定的不得超過央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規定就是一種動態數值,但是否應局限于四倍還須進行更多的考量。另外,在設定貸款利率上限后,應允許對于符合一定條件下的小額貸款放松監管,實施小額豁免制度。例如南非的《高利貸豁免法》規定,任何機構或個人發放五千美元以下的貸款,不論利率高低,只須在相關管理部門登記,即為合法。在《放貸人條例》的制定中即可借用此規定。
3.高利貸法律責任:雙重標準,梯級過渡。香港地區《放債人條例》設定了兩個高利貸界限,對于不同層次的高利貸規定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違反該條例第24條(年息60%的實際利率),即屬犯罪,任何貸款的還款協議或關于任何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以及就該協議或貸款而提供的保證,不得予以強制執行。此外,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罪行:(1)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港幣50萬及監禁2年;(2)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港幣500萬及監禁10年(由1994年第82號第33條修訂)。”違反該條例第25條規定(即所訂的實際利率超逾年息48%),單憑該事實即可推定該宗交易屬敲詐性。我國《放債人條例》在制定時可以借鑒香港的立法經驗,設置兩個借貸利率界定標準,使程度不一樣的違法行為受到不同的程度的懲罰,形成梯級過渡性的雙層法律懲罰制度。從而實現打擊和遏制高利貸與避免濫用刑事制裁手段的雙贏。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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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一直被“灰色面紗”所遮掩,其原因是借貸性質難以判斷,合法與非法之間界定不清。
記者查閱了大量相關法律資料獲悉,關于民間借貸并不是無法可依。1999年1月26日,國家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其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但是,同樣的問題,1998年國務院第247號令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對于相同的民間借貸行為,兩部法律明顯存在定性不一致的問題。
律師徐志永曾告訴記者,“針對民間借貸,中國的刑法不夠完善,比如向多少個公民借貸、借貸多少屬于合法范圍,尤其是在什么條件下觸犯刑法,法律并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
法律界定不清,致使民間借貸一直處于備受爭議的境地。
其實,早在2005年的中國經濟50人論壇年會上,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吳曉靈就表示,國家應在強化信息披露、嚴厲打擊信息造假的同時,放松直接融資的管制,讓籌資人、投資人自主決策。為此,應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開放多種形式的直接融資,支持發展民間借貸市場。只要嚴格限定這些個人和公司的資金來源并加以監督,允許不吸收存款的貸款組織的存在,將有利于引導民間金融的規范化。
同時,有人大代表建議制定《民間借貸法》,應明確民間借貸允許的形式與條件,規定民間借貸的合理性內容與禁止性內容,確立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金融的區別,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幅度,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法律的軌道。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4-0117-02
一、中國民間借貸概述
1.民間借貸的內涵。關于民間借貸的定義歷來眾說紛紜,經濟學界多持“金融說”:“民間借貸又稱非正規金融,是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自發形成的民間信用。”[1] 法學家陶百川、王澤鑒等認為,“謹按消費借貸者,當事人約定一方轉移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于他方,而他方于消費后,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也。各國習慣上多有此事,且為實際上所必不可少者。”[2]筆者認為,民間借貸主要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與公民之間產生的資金(資本)信貸關系,以地緣、血緣為基礎,是一種非正式的、民間的金融運行機制。主要依托熟人的信用關系來控制信貸風險。
2.民間借貸現狀分析。近年來,民間借貸根據市場需要發展得較為迅猛,呈現出以下特征:(1)覆蓋范圍廣泛,總量逐步擴大。雖然民間借貸因各地經濟水平差異而規模不一,但是在各個地區普遍存在,并且已經滲透到城鄉經濟生活的各個角落,規模呈擴大之勢。(2)資金用途以生產經營為主,生活消費為輔。當前民間借貸已從生活消費轉向以生產經營和投資為主,原來因缺衣少食、用于生活消費的民間借款已經很少了,現在民間融資的范圍和用途發生了根本轉變,主要用來解決企業、各種農村專業戶、個體工商戶等的生產經營資金的不足[3]。(3)由于地區經濟的差異、行業對資金的需求程度不同、借款期限不一,民間借貸的利率高低不同,有些地區甚至相差較大,高利貸現象突出。(4)手續日趨完備,借貸本金回收率較高,風險逐漸降低。雖然民間借貸方式簡便,但手續趨于完備,大部分借貸雙方都訂有書面協議,有的還有訂立擔保協議,還有的會設置抵押等。
二、民間借貸制度的缺陷
1.現行的民間借貸法律制度不成體系。當前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參照的條文都比較分散,分布在多部法律中,沒有專門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法規,各地對管理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所依據和遵守法律規則和原則也各有不同,難以統一。當前對民間借貸的規制主要參照《民法通則》、《民通意見》、《合同法》、《最高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的規定》(以下簡稱《意見》)以及最高院關于一些具體問題的批復。如此琳瑯滿目的法律法規給監管部門、司法部門在執法上、司法上帶來了諸多不便,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2.民間借貸與其他非法行為的邊界不清,抑制其發展。中國現行的民間借貸制度中關于民間借貸與“非法經營”、“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地下錢莊之間”的聯系和區別沒有清楚的界限。實務中對一些大型的民間借貸存在定性爭議,雖然“孫大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已經塵埃落定數年,但是,對于該案所引起的法律問題之爭論卻從沒有停止過。眾多的社會人士從道德同情的角度對法律進行的圍堵與非議,認為錯的不在孫大午,而在于法律[4]。《刑法》第176條雖然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是沒有界定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一些法院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來界定,這不僅違反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刑法基本原則,也容易導致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適用擴大化而且有可能把非法集資和一些合法的民間借貸這兩種《刑法》根本就沒有規定的行為定為犯罪[5]。
3.民間借貸的法律責任不明。現行法律中關于非法民間借貸的認定標準以及利率的確定規定不明,存在沖突。對大規模生產性借貸的法律地位、不同借貸關系的法律責任應否區分、有償借貸和無償借貸的出借人是否應承擔同樣的義務、民事借貸和商事借貸的區別、出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等,立法均未予以明確。
三、中國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完善
當前的民間借貸法律制度已經提供了立法基礎,法律規則的創新和完善是在立法上作出回應的最好方式。民間借貸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筆者建議從主體、客體、內容、責任等方面進行立法完善。
(一)民間借貸的主體規制
民間借貸的主體包括出借人和借用人,出借人有權請求借用人依據借用合同和法律的規定履行償還義務;而借用人負有實施該行為的義務,民間借貸的主體應為一般主體。在私法領域,依據《民法通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有獨立的財產和責任能力的主體均可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但并不是所有的法人均可。《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可以說,這個條文是把所有的非金融法人都排除在了借貸合法主體的范圍外,大大抑制了民間借貸的主體范圍。從當前來看,《貸款通則》的修改勢在必行。對于正規的金融機構法人而言,其從事專門的金融業務,有專門的法律進行調整,理應排除在民間借貸主體之外。但對于其他法人,以營利和增加積累、創造財富為目的,把自有資金用于民間借貸的行為,應該屬于行使所有權的行為,應該支持,給予其自由。
(二)民間借貸的客體規制
民間借貸的客體又稱為標的,是指出借人和借用人所共同指向的對象。關于債的客體,理論上存在不同的認識,王利明認為其客體應為債務人的特定行為,這種特定行為,通常稱為“給付”[6]。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債權,筆者認為,其客體是特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給付行為。給付應滿足三個條件:其一,合法。給付行為必須合法,不為法律所禁止,以違法行為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為給付的行為無效。其二,確定。給付至少應該在債務履行前是確定的,應該以能夠實現的行為為給付,否則無效。其三,適格。是指以事物的性質,應當適于作為民間借貸的客體。
民間借貸的標的物涉及的種類比較多,從古代的“麥、粟、豆、絹、布、褐”等日用借貸到現在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貨幣借貸都可以成為民間借貸的標的。但是民間借貸標的物的來源應是合法的,防止洗錢行為,嚴格禁止黑錢、熱錢從事民間借貸。同樣,民間借貸標的的流向也應該是合法的,標的物禁止非法使用,從事賭博、販毒、走私等犯罪活動,打擊黑色金融,保護國家的金融安全。
(三)民間借貸的內容規制
1.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與生效。有效的形式,民間借貸合同屬于非要式合同,但最好采用書面形式,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具體形式應本著靈活、方便、快捷的原則自愿選擇。可以是借條、借據、協議、合同等等。內容約定,包括借貸的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償還方式等條款。標的物的交付,民間借貸成立后,出借人應按照約定及時將標的物交付給借用人,在約定的歸還期限屆滿以前不得要求償還。另有約定的除外。民間借貸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應遵從《合同法》的要求,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律關系成立的要件,理應認定其有效成立。
2.利息的確定。《意見》第6條規定,用于生產的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這一規定主要是從利率上作出限制,即在利率限度內的民間借貸關系為合法、有效。《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限制的過死,否則就失去了其發展的原動力。但是對高利貸的打擊是不得松動的,允許民間借貸在法律規定的上限和下限之間自主確定,以適應市場要求。這里涉及到一個問題,對于發現有“超利率”的民間借貸如何處理的問題,實踐中,有的地方可能因受高利借貸為非法之思想的影響,而將“超利率”的借貸關系統統(指已超和未超利率之和)以無效借貸處理,這是不符合上述《意見》的規定精神的。這種“超利率”的借貸關系,依民法原理,宜以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借貸關系處理為妥。
3.擔保的設定。民間借貸可以設定擔保,包括擔保物擔保和保證人擔保。關于擔保的規制應依《物權法》、《擔保法》的規定,其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和定金。留置權不適用民間借貸。民間借貸設定擔保的實踐早已存在,法律應在尊重習慣的基礎上進行規制。在實踐中,民間借貸抵押的設定一般都沒有經過登記,這與抵押權經登記才生效的制度是不符的,筆者認為,民間借貸相對于正規金融的優勢之一就是在與其靈活方便,成本低廉,如果要求民間借貸的抵押也要登記,勢必會增加其成本,對民間借貸產生不利影響。所以,立法應對原有的抵押制度進行適當的修正,以適應民間借貸的發展。
(四)民間借貸的法律責任
民間借貸的法律責任以民事責任為主,嚴重者還要追究刑事責任。主要包括:(1)瑕疵擔保責任。實踐中存在因標的物的瑕疵而致人損害的的事實,因此法律應該對民間借貸的瑕疵擔保責任作出規定,可以參照《合同法》和其他國家的制度。有償的民間借貸,出借人應承擔擔保責任,對于無償的,除非明知有瑕疵故意不告知,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2)違約責任。當事人違法借貸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責任形式有四種:繼續履行、承擔違約金、定金責任和賠償損失。對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責任規定應根據民間借貸的特點,把法律制約和道德約束結合,充分發揮傳統道德和輿論約束的作用,提高民間借貸的違約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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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杜麗君,西北政法大學2014級碩士研究生。
民間借貸作為與正規金融相對的非正規金融的主要方式,是沒有經過國家依法批準而從事資金借貸業務,它主要是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以自有資金的借貸為主要的表現形式。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社會資金的不斷需求,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呈現出新動向。它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呈現出的問題,必須借助法律的手段進行規制。使得民間借貸能夠法治化、規范化、正規化。能夠保障民間借貸在市場經濟下順利的運行,為了更好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促進我國民營經濟快速平穩發展,需要以立法的模式和制定相關的制度營造良好的民間借貸環境。
一、民間借貸產生原因
民間借貸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它作為一種資金流轉方式已經在普通人的觀念中獲得普遍認可。隨著改革開放后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有了更活躍的發展,這既是融資主體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外在資金供給不足情勢下的無奈選擇;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的原因。
第一,個人的原因。隨著經濟發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斷增加,使得民間的剩余資金較充足,這為民間借貸的產生提供了可能。另外,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逐漸改變了人們以往把選擇儲蓄作為唯一理財方式的觀念,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和周期短的特點吸引著更多的注意力,擁有自有資金的人們更愿意將自己的資金投入到這種借貸中去。
第二,企業方面的原因。改革開放以后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人們自主創業的思想涌動,中小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建立和發展,他們的資金需求量非常大,即使國家采取措施增強金融體制提供信貸的能力,但是資金短缺仍是中小企業發展的阻礙;再加上并不是所有的中小企業都有良好的信譽和資本狀況去滿足正規金融機構的信貸條件,或者不能很快得到所需要的資金,所以這些中小企業更傾向于求助于民間借貸。
第三,國家方面的原因。金融機構為適應貨幣政策抬高信貸的門檻,他們為了減少風險更樂意將資金貸給那些信譽好和市場影響大的大型企業,因此基層金融服務嚴重不足這就影響了很多中小企業的資金鏈條,阻礙了其發展。中小企業為了發展自己的企業,以適應市場的發展需求,擴大生產經營,不得已會向民間借貸來尋找自己的資金源。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及問題
民間借貸的形式繁多,主要表現為直接借貸、企業集資、地下錢莊,非法集資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一些新形式的民間借貸方式,如票據貼現、投資咨詢公司、網絡借貸等。其中,由于民間資金的借貸由于缺乏法律和制度的規制,總是出現各種各樣的糾紛,并對現有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近年來,我國民間借貸無論像“合會”這樣有組織的活動,還是互質的自由借貸,一直非常活躍,是廣大農民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有:首先是中小企業發展迅猛,為了適應市場的發展,資金需求相對很高。其次是發放高息借貸資金相對比較富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資金投向的情況下,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資金匱乏且又急需資金的企業及個人提供高息借貸;最后是村民及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這種情況在社會中最為常見,并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我國現有的對民間借貸的現狀主要體現有以下方面:
第一,從立法原則上講,民間借貸缺少立法原則,從現有的民間借貸發展的過程中,立法機關并沒有形成統一、有效的民間借貸立法原則,使得民間借貸在無約束地發展著,出現畸形的現有模式。從立法角度上講,沒有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得民間借貸的地位合法化產生歧義。在當今市場經濟情況下,民間借貸不規范的發展著,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并且,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使得民間借貸呈現出各式各樣的情況,因此,帶來很多的問題,導致民間借貸不能順利的進行。
第二,從制度層面的角度出發,民間借貸缺少完善的規范制度。民間借貸在現代的社會背景下具有很大的風險,不進行規范的監控,很容易導致民間借貸的異性發展,破壞整個社會市場的平衡發展。其次,在現有的國情下,缺少市場準入制度,市場中大量不具有民間借貸資格的各種中介機構辦理民間借貸,導致民間借貸行為中的不正當競爭、非法犯罪活動不斷出現,擾亂了金融市場經濟的發展。再則,是,民間借貸缺少保險存款制度,導致在民間借貸交往中,因缺少保險,使出借人的利益得不到相關的保護,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嚴重侵犯了民間借貸主體的合法權益。最后,缺少對于民間借貸法律方面的宣傳。使得開展民間借貸的主體很少了解到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法規,導致民間借貸不能順利的向前發展。
第三,民間借貸自身層面上缺少自我約束的機制。在現實的民間借貸過程中,民間借貸活動分布廣并且分散,不具有統一的自我約束機制,呈現出各式各樣的民間借貸方式,同時也出現各種問題,擾亂了民間借貸的發展狀況。同時,民進借貸美白也缺少培訓,進行民間借貸行為的工作人員參差不齊,文化素質也不僅相同,甚至有些工作人員沒有先關的專業知識。還有些工作人員只是為了完成現有的工作而已。并且,在工作中沒有得到統一的培訓和實務方面的學習,其工作人員只是按照固定的流程進行工作,不具有創新精神和敬業精神。 三、 對我國民間借貸制度的完善
民間借貸是一把雙刃劍,它在為市場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的同時,也存在一些潛在的風險。為了使其更好的發揮其積極作用,我們應該在現有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制度的基礎上,規范對民間借貸的管理,注重用政策指導其發展方向,取締其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非法方式,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來探索適合我國民間借貸發展的監管制度。
(一)從法律層面上來講
在新立法之初,應該首先確立其立法的原則,對立法活動進行統一的指導。立法原則不僅可以指導立法活動,也可以在適用法律的時候發揮補充作用。要對現有的民間借貸行為進行新的立法工作,應該是在尊重實踐原則、規范統一原則和金融安全的原則之上進行的。在這樣的原則指導下,制定和實施適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的民間借貸法律制度。
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使民間借貸的地位確定合法。由于我國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不明確,有關的法律不完備,導致我國的民間借貸行為不能規范有序發展。國家應該根據市場經濟規律的基本要求,及時修改清理現行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統一立法,建立一套系統而完善的民間金融法律運行體系,為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法律依據,將不屬于違法范圍的“灰色金融”規范化。再則,確立民間借貸的立法原則。
(二)從制度層面上來講
1.建立民間借貸監測網絡和體系制度,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實時控制。民間借貸在現代的社會背景下具有潛在的風險,為盡量減少甚至遏制風險的發生,國家有必要定期收集有關民間借貸的數據,通過對數據的分析來檢測民間借貸的各方面狀況,對其資本總量、變化趨勢做出總結以防范風險的發生。這些數據分析得出的結果,也可以給國家的決策機構進行正確金融決策提供依據。
2.建立民間借貸的市場準入制度。在完善立法的基礎上,對符合法律標準的放債人、借貸人以及中介機構等發放營業許可證,允許其開展有關的借貸活動。使進行民間借貸行為的主體規范化,民間借貸行為中的不正當競爭、非法犯罪活動可以從根源上得到有效的遏制。
3.建立民間借貸行為的存款保險制度。民間借貸機構應當將民間借貸行為的機構和個人的信用等級低、抗風險能力弱、資產運營風險高進行嚴格的分類,當發生信用危機時,就有相應的措施進行有效的解決。如果出借人的利益受到損傷,就應當啟動存款保險制度,有效地維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針對民間借貸的特有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使出借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從而提高民間借貸在大眾中的形象,這樣還可以為貸款人提供保障。
4.完善國家法律宣傳的制度。國家加強對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宣傳和國家政策的宣傳,使開展民間借貸行為的主體了解國家的相關法律和政策,提高其主體的法律意識,促進資金主體根據國家的政策做出正確的符合政策要求的出借行為,國家可以通過此行為來引導資金流向。法律的宣傳關系到民間借貸規范化發展的基礎,在國家進行法律宣傳的同時,民間借貸的相關人員應當努力學習相關法律知識,推動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三)從民間借貸主體自身層面上來講
中圖分類號:F3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2-0152-02
一、民間借貸的含義
所謂民間借貸,一般是指直接發生在金融機構之外的個人、企業、其他經濟主體及其相互之間的資金借貸行為。隨著商業銀行集約化經營趨勢加強,中小企業特別是縣域及以下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貸款的難度增加,資金供需矛盾愈加突出。而與此同時,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和個人財富逐步積累,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趨勢明顯。在此背景下,我國民間借貸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近年來,民間借貸已成為企業和個人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的一條重要借貸渠道,在補充正規金融、推動經濟較快發展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
二、民間借貸的利與弊
民間借貸之所以能夠長期存在,有其必然性。它在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資渠道、充分使用社會閑置資金、調整經濟結構等方面有著積極意義,但同時也存在負面作用。這主要表現在:
第一,民間借貸有可能干擾正常的金融秩序,沖擊正常的金融市場。民間借貸不加控制往往會演變成高利貸或非法集資,不僅干擾了國家正常利率政策,而且會影響區域金融穩定。
第二,民間借貸有可能影響國家產業政策。民間借貸具有自發性,不受國家宏觀調控,容易造成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盲目投資,從而影響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配置。
第三,民間借貸缺乏足夠的風險控制,有可能造成債務糾紛,引發社會矛盾。鑒于當前的經濟危機,國家采取較為寬松的經濟政策鼓勵投資,民間借貸的現象也越來越多。由于民間借貸不規范,民間借貸主體的防范風險意識普遍較弱、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足夠的風險控制、催收手段不規范等都極易引起債務糾紛、矛盾升級、滋生犯罪,釀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因此,針對民間借貸制定較為系統的法律法規,避免民間借貸由于監管失控導致的弊端,使民間借貸在最佳層面上發揮出作為正規金融有益補充的作用,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問題。
三、目前我國民間借貸的有關法律規定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調整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還不夠規范,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調整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少而分散,不成體系。一些法律規范內容相互沖突。由于“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指導思想、“政出多門”、立法技術欠缺等原因,法律之間缺乏協調性、統一性和邏輯性,導致對于同一行為可能因依據不同而評價結果大相徑庭。
第二,缺少對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我國目前對以放貸為主業的民間借貸主體及其資金來源、業務范圍、風險控制機制等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不能滿足規范和引導多種民間借貸活動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
第三,部分調整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不夠明確,缺乏可操作性,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判斷標準模糊。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的民間借貸都具有融通資金并給予利益回報、雙方當事人均為非金融企業或個人等共同特點。由于《刑法》和《取締辦法》缺乏可操作性,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合法民間借貸行為與非法金融的界限,導致民間借貸存在制度性風險,成為懸在民間借貸者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例如,法律法規對區分正常的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等規定不詳,導致在實踐中難以把握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民間借貸的界限。
四、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體系的建議
(一)制定有關民間借貸的單行法規,并充分發揮現行法律規范的作用
目前,我國民間借貸按放貸主體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專門從事放貸業務或者以放貸業務為主業的放貸人與借款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如汽車貸款公司、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小額貸款公司等與借款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另一類是發生在個人之間的、企業之間的零散的自發性民間借貸活動。對這兩類民間借貸活動應當根據現實的法律基礎進行不同的規范。
首先,制定有關民間借貸的單行法規,規范和引導專門從事放貸業務或者以從事放貸業務為主業的放貸人的行為。從國際經驗來看,隨著現代金融業的發展,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之外,基本上都允許放貸人進行專業的放債活動。對于這類放貸主體,國際上存在兩種立法模式。一種是多數國家和地區采取的單獨立法模式,以專門的法律嚴格規范放貸主體的借貸行為。如英國的《放債人法》、日本的《放貸業務法》、南非2007年開始生效的《國家信貸法》等。另一種是分散立法模式,指在消費者保護法及有關民事、刑事法律中分別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根據我國國情,我國應當采取單獨立法模式,制定單行法規,規范此類民間借貸主體的借貸行為。在單行法規具體條款制度的設計安排上,應當明確整部法規的價值取向及立法宗旨是促進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即為促進民間借貸的發展而規范,把發展放在首位,為發展而規范,制度的安排應當體現出對民間借貸的疏和導,而非管和堵。因此,在對于直接影響民間借貸生存和發展的有關市場準人條件、利率水平以及稅收政策等幾個主要問題上,應當體現寬松、優惠的導向。法規中還應當合理確定民間借貸主體的業務范圍,規范放貸資金的來源,明確要求放貸主體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并明晰單客戶放貸比例、資產負債比例、計提風險準備金等風險管理要求,建立放貸主體市場退出制度,明確放貸主體的法律責任等。通過上述單行法規,完善民間借貸主體制度,拓寬民間資本進人金融市場的渠道,對私募基金、地下錢莊、貸款中介機構等放貸組織進行整合規范,使之合法化、公開化。
其次,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為民間借貸提供了合法性基礎,應當繼續發揮其調整作用。對于發生在個人之間的、企業之間的零散的自發性民間借貸活動,只要不涉及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就應按照“法不禁止即可為”的原則,由當事人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和《擔保法》等法律,按照意思自治原則處之。
(二)修改完善有關配套法律規定,加強法律體系的協調性
一是明確界定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標準。修改《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非法集資行為的構成要件,取消對“非法發放貸款”的限制,明晰與合法民間借貸行為的界限。民間借貸合法與否一般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判斷:從資金來源來看,合法的民間放貸人一般以自有資金或者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資金從事借貸活動;非法的民間借貸其資金往往來源于國外熱錢或者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甚至犯罪所得。在形式上,合法的民間借貸表現為一對一(一個放貸人對一個債務人)、一對多(一個放貸人對多個債務人)。對于多對一(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的借貸,則往往涉嫌非法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主觀目的上,合法的民間借貸一般是用于生活需求或者生產經營急需資金,而非法集資者的目的多為將資金據為己有、非法牟利。在償還方式上,合法的民間借貸一般是以貨幣形式償還借款,而很多非法集資借助實物或者權利證券等形式進行利益返還。其次是廢止《貸款通則》中有關禁止非金融企業之間借貸的規定。
二是加快民間借貸信用體系建設。依托現有的征信系統,將民間借貸信息納入征信體系管理,以法律的形式強制規定民間借貸的雙方承擔的職責和權利,讓民間借貸的運作更加透明化,防止出現因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信用風險、道德風險。同時,加強科學投資、法治宣傳,提高民眾的風險意識,法律意識、證據意識,警惕意識,減少無憑無據的借貸現象,將民間借貸產生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三)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制定與民間借貸利率相關的管理條例
利率的變化反映了市場的供求關系,現行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規定并沒有理論和現實的依據。民間借貸利率既應該是市場化的,又應該是有限制的,因此只有在利率市場化的條件下,充分考慮了不同地域的市場供求關系、經濟發展水平,并權衡政策導向等因素,以此來規定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才可以合理地引導社會資源的配置,同時壓縮不合理民間借貸的生存空間,防止高利貸的出現。
(四)完善民間借貸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管理力度
明確民間借貸有關管理部門的職責。要吸取美國次貸危機的教訓,加強對放貸人金融創新的監管和對消費者的保護,防范金融風險。明確對于放貸人的登記管理和民間借貸廣告宣傳的監管,進一步明確相關監管部門在打擊、防范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民間借貸中的職責。建立民間借貸監測制度、民間借貸統計信息共享機制和信息披露機制,及時地將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以便于相關人員準確掌握相關信息,作出正確決策。
結語
雖然民間借貸不是整個金融活動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但對我國金融與經濟的發展還是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因此,我們要從改革和發展的高度來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不管是行政執法部門還是制定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重要的還是對其引導,使民間借貸在一個良好的秩序之下自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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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0-0163-02
2011年以來,民間借貸市場異常活躍,大規模擴張,民間借貸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也逐漸嚴重。2011年1—9月份,溫州私營企業老板“跑路”事件達80余起,部分案件涉案金額數超過億元,2011年9月后,溫州老板跑路人數繼續增加,由此可見我國民間借貸存在問題嚴重。因此,增進對民間借貸了解,加強對民間借貸規范化運作與管理,對民間借貸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民間借貸盛行原因
隨著民間借貸問題的出現,民間借貸一度成為社會關心的熱門話題。民間借貸又稱“民間信用”或“個人信用”,指居民個人向集體及其互相間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議,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間借貸對經濟促進起著空前的作用,民間借貸角色之重,其發展是有原因的。
1.民間金融是正規金融的必要補充。麥金農認為由于“金融抑制”的原因,大量個體和中小企業被排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之外,資金在特權階層使用率低,急需資金的個體和中小企業得不到足夠資金,金融抑制使部分經濟主體的融資需求無法通過正規金融渠道得到滿足,民間借貸由此而生。由于金融抑制和政策扭曲,政府信貸配給以及體制內金融機構的偏見和制度歧視,導致了民營企業對民間借貸的強烈需求。金融體制不完善,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的重要補充,成為金融市場發展的必要性。
2.資源配置功能不足加速了民間金融的快速發展。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機構資金有限,難以滿足經濟快速增長的資金需求,正規金融資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的缺失,為民間借貸發展提供了可能。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農戶的信貸資源在得不到正規金融滿足情況下,只能通過民間借貸市場進行融資。據中國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2011年7月21日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有89%的家庭個人、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期中大多數是小企業,民間借貸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必要途徑,同時中小企業也支持了民間借貸的發展。
3.高盈利動機驅動更多人選擇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利率較高,誘使很多人放棄向銀行存款,轉而向民間投資。2011年以來,溫州民間借貸利率整體呈現出持續走高的趨勢。1—8月份平均利率15.91‰,8月份民間借貸綜合月利率高達21.16‰,為3年來最高值。高利率的驅使,使更多人轉向民間投資,民間借貸使他們既能較快獲取高額利潤,又能逃避工商、稅收等部門的監督。
4.手續簡便吸引更多借款人。為規避金融風險,金融機構貸款程序嚴格,使部分借款人難以及時取得充足貸款,從民間借貸自身特性角度考慮,民間借貸形式靈活,操作快捷、手續簡便這一自身的特性是其得以產生的根本原因,驅動民間借貸行為快速發展。
5.社會習慣是民間借貸持續存在和發展。中國有很強的家族意識,親戚朋友之間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因此他們往往從親戚朋友那獲得借款。風俗習慣的長期存在使民間借貸持續存在,為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二、民間借貸不規范問題表現
我國民間借貸正在快速發展,溫州尤為突出。據中金公司報告指出,中國民間借貸大規模擴張,在2011年中期民間借貸余額同比增長38%至3.8萬億元,約為銀行表內貸款規模的10%—20%。民間借貸規模的迅速擴大,使得民間借貸規范化更加必要。民間借貸發展問題不規范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間借貸定位模糊。民間借貸的身份和地位在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中一直沒能明確,更沒能納入統一的監管體系。民間金融作為一種內生金融,依存社會法律體系之外。在資本金、資本充足率及流動性等方面民間借貸不受金融法規要求的約束,沒有納入國家金融監管和信用控制等常規管理系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各高級法院的指導意見與國家現行經濟政策之間在民間借貸主體認定問題上,仍存在一定距離,對民間借貸的法律定性問題從根本上做出調整,是民間借貸規范化的必要性。
2.宏觀調控與監管欠缺。2011年初至7月7日,央行曾6次調整存款準備金率,3次上調存貸款利率。連續上調存款準備金率使商業銀行貸款額度緊張,更多中小企業貸款融資求助民間借貸資金。溫州銀監局資料顯示,2012年2月末溫州銀行業不良貸款率是1.74%,并且8個月呈現上升態勢,較2011年6月末最低時的0.37%漲了370.27%,達到10年來歷史高位。不良貸款率的飆漲說明民間借貸監測體系的欠缺,使得民間借貸規模無限制擴張。不良貸款高漲,民間借貸風險加大,甚至導致金融經濟風險的發生。宏觀調控與監管規范化將風險控制在萌芽狀態,確保金融秩序良好和社會穩定,是民間借貸持續健康發展的必要性。
3.民間借貸法律規范缺乏。根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統計數據,2011年3—5月份,全市法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共2628件,較2010年同期多出474件。溫州公安部門報告顯示,去年前8個月全市非法集資立案17起,涉案金額5.5億元,同比上升30.77%,且這些大多與民間借貸有關。有關民間借貸部分是我國法律的灰色地帶,缺乏法律規范,犯罪率增加,導致社會的不穩定。因此,民間借貸法律規范化是社會穩定的必要性。
4.利率管制機制缺乏。2011年以來,溫州民間借貸利率持續走高,其中一般社會主體的生產消費性借貸利率已達自2003年以來的新高,融資性中介機構的借貸利率也創近2年之首,分別為17.08‰和32.92‰。高利率引來更多的盲目投資者,雖然利率要以市場化為目標,但無限制的利率管制又蘊藏著很大的經濟風險和社會風險,利率管制機制有待規范。
三、規范民間借貸發展的途徑
民間借貸大規模爆發,在眾多方面存在不規范問題,為使民間借貸更好的規范化發展,趨利避弊,提出以下規范化途徑:
1.科學定位民間借貸是民間借貸規范化的基礎。對民間借貸、借款人、貸款人、非金融機構經濟組織的定義作出確切規定。在此方面,《民間借貸法》建議稿界定的非金融機構經濟組織是指除銀行、金融租賃公司、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等需經金融監管機關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個體工商戶、非法人經濟組織、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等經濟組織,可以說走出了可喜的一步,為以后民間借貸的立法提供了參考。
2.完善金融服務及改革監管模式是民間借貸規范化的重要條件。為適應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加強貨幣政策傳導與窗口指導,完善金融服務是必要的,引導金融機構正確把握國家的宏觀調控意圖,創新業務品種。同時國家應適度放松金融監管,允許廣大鄉鎮農村地區發展地方中小金融機構。除農業銀行外,國家還應創造條件鼓勵近年成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特別是郵政儲蓄銀行走進農村鄉鎮,發展農村金融業務。規范民間借貸應建立中小企業貸款快速通道,完善銀行審貸機制,并針對中小企業普遍缺乏土地房屋等抵押品的情況創新融資模式。
3.建立專門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規范是民間借貸規范化的必要手段。除了作為金融改革試驗區的溫州市被允許實施《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外,仍未專門立法確定民間借貸在我國的地位,使民間借貸在走向合法化進程中存在局限性。由于缺乏專門立法,只能依據相關法律來約束民間借貸。但由于現存法律缺乏統一協調性,導致對同種民間借貸行為性質的判定可能由于依據的法律制度不同而不同,因此專門的法律規范使民間借貸更加規范化。
4.建立科學的利率定價機制是民間借貸規范化的必要條件。建立民間借貸利率定價機制,確定民間借貸合理的利率區間,能夠遏止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行為。遏制“高利貸”并非一味壓低利率,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建立真正反映市場資金供求的浮動利率定價機制,使利率在資金調節供求中發揮積極作用。利率市場化加大金融機構間競爭壓力,引導金融機構提高利率定價能力,從而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提高服務水平,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
5.加強宏觀調控與監測分析是民間借貸規范化的重要保證。建立民間借貸監測體系,加強對民間借貸利率、規模的監測,尤其是民間借貸活躍地區,要定期監測,隨時掌握其利率、規模、償還情況及用途,及時警示,將風險控制在萌芽狀態,確保良好金融秩序與社會穩定。
6.完善信用體系建設是民間借貸規范化的重要手段。溫州發生私營企業老板“跑路”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信用體系不完善。加強信用監督,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創建信息共享平臺,建設信用服務市場,有利于降低信息再次確定時的搜集成本,防范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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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本文為天津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資助項目(一般項目)“后危機時代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轉型研究”(編號:TJYY13-043)之階段成果之一。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作為一種融資行為,民間借貸有其自身的特點:一是自由性強,即民間借貸是依據群眾網絡關系自發形成的、可以跨地域形成的一種民間借貸關系;二是靈活性強,借貸關系的形成可以完全依靠雙方的誠信;三是方便快捷,民間借貸只是口頭或書面約定即可,不需要信用評價或相關復雜的手續;四是借貸時間不固定,民間借貸大多依靠雙方之間的關系進行維護,約束力不強,導致借貸時間與期限不固定。
近年來,我國民間借貸市場不斷發展,民間借貸規模由2005年年末的13741億增長到2014年末的85340億元,2015年僅網絡借貸行業交易規模就已達到8756億元,且未來還有不斷發展和壯大的趨勢。然而在我國民間借貸市場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如非法集資現象和問題突出、網貸跑路現象嚴重、個人借貸中處于劣勢地位、民間借貸存在嚴重的秩序化管理問題等。本文以天津市為例來研究天津市的民間借貸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以期尋求解決當前問題的辦法及未來發展之道。
一、天津市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現狀
(一)民間資金需求量不斷增長
近年來,受天津經濟發展的影響,天津市民間借貸規模不斷增長。2015年天津生產總值(GDP)16538.2億元,比2014年增長了9.3%。截至2015年末,全市金融機構(含外資)本外幣各項存款余額28149.4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1.9%;各項貸款余額25994.7億元,同比增長11.8%。截至2015年末,全市融資租賃企業共697家;全市上市公司共42家;新三板掛牌公司92家,比年初增加51家。2015年國內股票籌資129.4億元;國內債券籌資1596.7億元,比上年增加93.6億元。2015年天津市法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總數比上年增加30只;法人期貨公司全年交易量同比增加1801.7萬手;全年原保險保費收入398.3億元,同比增長25.4%。天津經濟近十年來的不斷增長帶動境內各經濟產業板塊快速發展,使得實體企業經濟資金需求量增大。由于向金融機構借款和上市融資的困難,企業經濟實體、個人及其它經濟組織的資金需求難以得到滿足,促使民間借貸迅速發展。
(二)民間借貸市場交易活躍且逐漸公開
天津經濟的不斷發展使得民間融資需求不斷,隨著人們收入的增加,閑散資金越來越多。一方面資金需求量大,另一方面民間資金充足,最終使得民間借貸資金開始全面發展。隨著民間借貸的發展,市場中出現了民間自動公布的借貸利率,自動形成企業與個人、個人與擔保公司、個人與信貸公司、個人與個人等多方面的利率約定成束。盡管對外并不公開,但在天津民間借貸市場已全面形成公開的借貸關系。而在民間借貸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基層金融機構出現后,使民間借貸在法律上得到了一定保護,最終使得民間借貸市交易更活躍且借貸利率更加公開透明。
(三)民間借貸形式多樣
天津民間借貸市場受經濟發展形勢,出現了較多新的借貸方式,由最初的親朋之間的零借貸發展到社會個人向公司的借貸、公司向個人的借貸、公司向群體公眾借貸、公司與公司的借貸、公司與社會機構及社會團體的借貸等各類形式。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絡平臺+公司+社會公眾的新形式的民間借貸網絡平臺,即P2P平臺也不斷在天津出現,且借助于P2P平臺的網絡借貸規模逐年增大,成為天津民間借貸市場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民間借貸形式的多樣化使民間借貸關系的形成更加方便和靈活。
(四)借貸行為越來越趨向規范化
隨著我國對民間借貸資本的關注及民間借貸形式的變化,再加上我國基層金融機構允許民間人士和民間機構參與建設,越來越多的民營擔保公司、民營融資擔保企業、民營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的出現,使得我國基層經濟組織的貸款越來越方便,民間借貸資本流向的選擇增多。考慮到資金的安全性,民間資本也有向規范化金融機構流動的傾向。此外,我國銀監會開始對社會金融機構實施全面的監督和管理,嚴格按照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法律制度進行管理,使得借貸流程更加嚴格、操作更加謹慎,借貸行為趨向規范化發展。
(五)借貸風險增加
隨著天津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和民間借貸市場規模的擴大,民間借貸的風險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如民間非法集資式的民間借貸關系,使得多人受騙,無法收回成本和利息。而網絡民間借貸P2P平臺由于監管不力,出現了資金管理問題,致使平臺運營因難,最終導致網絡平臺跑路,資金無法收回,借貸風險增加。而在個人、企業和擔保公司的聯合運營借貸管理關系中,又出現了一些企業違法違規借貸,最終企業難以歸還本金,擔保公司出現失聯,眾人損失慘重的現象。
二、天津市民間借貸市場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加大金融市場風險
隨著天津民間借貸市場的不斷發展,參與民間借貸的人群越來越多,一些人員利用民間資金集中優勢,采用非法集資、違規擔保、高利貸循環利閃等方式,加大了民間借貸的風險。例如一些P2P平臺,利用高利貸或空平臺套利,使得平臺不能正常運營,最終導致P2P借貸平臺的倒閉。人們對P2P平臺的恐懼使得天津的P2P網貸平臺發展速度放緩。此外,一些企業利用非法集資手段,對民間資金進行高利誘惑,最終因經營不利,使得企業難以維持。早在2013年以前,天津民間借貸市場就出現過一些問題,如天津海泰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陷入76億的擔保難歸還的問題。民間借貸市場越發展,其存在的基層金融風險就越大。盡管目前我國加強了對民間借貸市場的管理,允許成立民間借貸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民營擔保公司以及其它金融組織機構,但仍然不能滿足民間借貸市場的需求,而最高貸款利率也只是規定,暗中借貸交易中仍然有超過此利率的交易,這些都會導致民間借貸風險不斷增加。
(二)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問題不斷出現
近年來,我國民間非法集資問題不斷出現。很多民營企業、機構,甚至民間個人,以發展、壯大實體經濟為幌子,利用大眾以錢生錢的心態,非法集中了一大部分民資,卻對資金管理與運用不力,最終導致大量民債無法償還。天津民間借貸市場非法集資問題也同樣突出。例如,天津卓遠天澤非法集資15億的案件,津泰諾潤發非法集資5億多元的案件,涉案金額達7.24億元的天津“活立木”非法集資案。非法集資十年間在天津市層出不窮,已成為天津市民間借貸市場發展的阻力。
(三)民間借貸市場監管力度仍然不足
天津民間借貸市場出現的問題最終反映出民間市場監管力度的不足。從非法集資、 P2P民間借貸平臺的跑路以及民營擔保公司失聯等問題可以看出天津市整個民間借貸資本市場監管不力,存在著監管的漏洞。目前對民間借貸市場的監管在時間上沒有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監管,在空間上也沒有做到對民間借貸參與主體、民間借貸形式、借貸金額和利率等全方位的監管。而絕大多數非法集資、民間借貸利率違規案件集中在2014年左右爆發,又明顯反映出此前的監督和管理存在嚴重的缺失。
(四)民間借貸利益鏈容易引發系統風險
2011年我國多地出現了民間借貸風險的爆發,主要是房地產滯銷使得房地產背后發達的高利貸民間借貸利益鏈斷裂。這種民間借貸風險的爆發在溫州最為集中也最為嚴重,而天津民間借貸市場也同樣存在著脆弱的借貸利益鏈,只是風險的爆發比溫州推遲了3年。 2014年受世界經濟的影響及民間借貸管理力度的不足,由非法集資、違規擔保借貸、高利貸、其它高額利息收取形式構成的民間借貸利益鏈斷裂引發了系統風險,最終導致整個民間借貸市場的不穩定。
三、天津市民間借貸市場發展的政策建議及未來展望
(一)全面加強民間借貸市場的風險控制
天津市是我國四大直轄市之一,是我國經濟改革的重要示范區域。民間借貸市場的規范發展影響了天津金融體制與金融體系的完善。在積極引導金融體制改革的同時,更要積極完善我國民間借貸管理機制,特別是風險控制機制的完善。天津作為一個直轄市更應該將民間借貸市場風險控制在合理范圍,應該依據我國現有的民間借貸管理機制,擬定《天津民間借貸管理實施細則》。在細則中明確規定相應的違規行為并對其進行相應方式的打擊,例如可以創建匿名舉報監督管理制度來加大打擊力度。此外,可將民間借貸的違規行為向市民進行積極宣傳,對群眾加強宣傳教育,采用多種方式號召群眾遠離非法集資等行為。天津市應利用多種手段和方法全面進行天津民間借貸市場的風險控制,最終降低民間借貸市場的系統風險。
(二)完善民間借貸法律,保障借貸市場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民間借貸法律不完善,對非法集資的過程控制和管理存在缺陷,特別是對非法集資的受害群眾保護不力,相應問題的處理方案和規范制度標準化不足。為此天津市應積極對民間借貸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地方民間借貸法律的完善。在民間借貸法律完善方面,要加強網絡民間借貸,特別是P2P網貸立法,例如規定網貸平臺注冊資金應與民營銀行成立時的注冊資金規模相適應,防止平臺運營資金不足現象的出現。在非法集資管理方面,建立更嚴格的管理法條,例如規定只要非法集資超過20萬元則判定終身監禁,并不得再擔任企業或經濟組織高管。在民間借貸的個人行為規定方面,可以規定凡是1個月內向10名以上人員借款超過其正常家庭收入資金來源的3倍以上金額應定性為非法集資,并對其進行處罰。完善民間借貸法律制度,力求通過嚴厲的法條約束與管理來保障借貸市場健康發展。
(三)加強民間借貸市場監督與管理
對民間借貸市場的管理,要以疏導和引導為主,努力實現民間借貸市場穩定和健康發展。天津民間借貸市場需要以管理為本,通過事前嚴格調查、事中全程檢查、事后有序審查的監管流程,掌握民間借貸行為的全過程,及時發現問題并針擬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有效防止不良借貸或是惡性借貸的出現。在對民間借貸市場的監管中要注重人員、機構、金額、利率、平臺安全性等方面的審核,形成全方位、動態監管的模式。此外,還要避免借貸問題集中爆發期的出現,將問題控制在非集中爆發期內逐一解決,給天津民間借貸市場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
(四)全面厘清民間借貸不良利益循環利益鏈
不良利益循環的民間借貸利益鏈在民間借貸市場中是一種超規模、大面積、系統化的關系網絡,如果資金利益鏈斷裂,會使得民間借貸市場出現系統風險,最終出現民間借貸全面受損的現象,造成金融管理秩序的混亂,進而引發社會問題。為此,天津市應對民間借貸市場進行全面摸底和排查,加大排查力度,找出重大問題,實施一事一個管理方案和解決思路,一問題形成綜合解決方案,要防止治標不治本,實現本末兼治,實現民間借貸市場的平穩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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