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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大全11篇

時間:2023-08-24 17: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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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

篇(1)

abstract: on the day the securitization of credit assets, officially launched the pilot project has attracted enthusiastic attention of the parties. 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for the earlier asset securitization research, that asset securitization for china's commercial banks to meet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nd resolve the credit risk spread a positive role in promoting, is a breakthrough in the capital "bottleneck" of one of the products and effective means.

key words: asset securitization; commercial banks; capital constraints

前言

隨著現代銀行業的發展,對銀行風險資本的要求越來越高,中國的銀行業要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與世界金融巨擘“與狼共舞”,除了要具備科學的管理理念、方法、手段和產品外,更需要具備的是資本約束下的發展觀,具體體現為風險資本的管理,要改變目前銀行業的風險資產與資本雙擴張為特征的粗放式外延型的業務發展模式,運用多種手段走出一條集約化內涵式的資產與資本相適應的業務發展之路。這其中資產證券化不失為當前中國銀行業突破資本“瓶頸”的有效手段和產品之一。

資產證券化指的是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重新組合,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進而提高金融資源(主要是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資產證券化的過程較為復雜,涉及發起人、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特別目的載體)、信用評級機構、投資者等諸多方面。目前,國際上信貸資產證券化具代表性的模式主要有美國模式(表外模式)、德國模式(表內業務模式)、澳大利亞模式(準表外模式)。

資產證券化對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的啟示

當前,我國銀行良好的成長性與巨額不良資產形成強烈反差,各行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不良資產比重高、流動性差、運作效率低等問題,通過金融創新,特別是借鑒諸如資產證券化等國際成功經驗,不失為一種好的解決辦法。資產證券化對于我國商業銀行滿足監管要求,化解和分散信用風險的借鑒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優化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緩解流動性壓力。國內商業銀行的負債以短期存款為主,而貸款資產卻呈現出長期化的傾向。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長期融資的功能主要由資本市場承擔。在我國,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僅占5%左右,商業銀行長期承擔了本應由資本市場承擔的功能,公路、電廠等大量基礎設施項目主要依靠銀行貸款,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比重逐年上升。另一方面,隨著加息周期的來臨以及金融投資產品的蓬勃興起,儲蓄存款出現增勢減緩的勢頭,貸款長期化與存款短期化、貸款流動性降低與存款流動性增強兩對矛盾并存,銀行資產負債期限明顯錯配,銀行“短借長用”的矛盾將會越來越凸顯,導致流動性風險不斷加大。監管部門規定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比例不超過120%,據悉,不少銀行已接近或超過這一監管上限。

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出現,則為資產負債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過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功能,可以將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置于資產負債表之外,及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從而有效緩解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壓力。

2、有利于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隨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銀行監管日益加強,解決商業銀行風險,特別是風險資產與經濟資本的關系顯得尤為迫切和突出。如何在有限的資本條件下實現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重大課題。靠不斷擴充資本的外延增長模式越來越受到投資者置疑。而靠不斷降低資產風險度,大力發展低風險或無風險的中間業務這種內涵式的增長模式越來越受到推崇,這其中資產證券化業務不失為解決矛盾的較好方式之一。根據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在充分計提各項損失準備的基礎之上計算資本充足率,2007年1月1日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近年來,隨著金融資產的快速擴張,國內銀行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的難題,浦發、招商、民生紛紛采用配股、可轉債或發行次級債等方式充實資本金,這固然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但大規模融資容易引發市場的極大反響,招致投資者的抵制;且發行次級債不能改變銀行資產規模及風險權重,故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資本金不足的問題。根據《巴塞爾協議》對不同類風險資產的資本要求,銀行能夠主動靈活地調整銀行的風險資產規模,通過對貸款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來改善資本充足率的大小,以最小的成本增強流動性和提高資本充足率。

3、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在處理大批非流動性資產時,特別是不良資產,銀行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并且只能在未來不定期地收到現金,這種傳統的資金變現方式顯得效率較低,而資產證券化在處理大量非流動性資產時一般采用歷史數據來估計資產回收率,然后將資產按照一定的比例實現證券化。這種處理方式避免了逐筆審核資產,從而節省了資產價值評估的成本和時間,快速收回大量現金,融資成本較低,同時保留了資產所有者對剩余資產的收益權。解決中國銀行系統巨額不良資產一直是中國金融界的主要課題。盡管通過努力不良資產率由34%下降到2004年上半年的15.59%,但不良資產率依然很高,因此,利用證券化來加速解決不良資產問題是很現實很急迫的要求。銀監會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4年第三季度,境內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為13.37%,其中,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為15.71%,股份制銀行不良貸款率為5.3%,均高于國際水平,且不良貸款絕對額巨大,對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造成隱患。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不良資產成批量、快速轉換為可轉讓的資本市場產品,重新盤活部分資產的流動性,將銀行資產潛在的風險轉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

4、有利于增強盈利能力,改善商業銀行收入結構。限于國內金融市場不發達,特別是固定收益債券市場不發達,國內商業銀行仍然以傳統的利差收入為其收益的主要來源,中間業務收入占比很小,大約只有6%~17%。資產證券化的推出,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調整收入結構提供了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給金融市場增加了大量可投資品種,且具備信用級別高,收益穩定等特點,成為債券之外的重要投資品種,其根據標的資產和條款設置的不同形成了許多投資品種,迎合了各種投資需求,有利于投資者實施多元化投資策略和控制投資風險。此外,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另外,還可以為其他銀行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賺取收益。

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面臨的障礙及對策

國外資產證券化實踐表明,資產證券化須具備如下環境:

1、法律環境。既包括與公司組成和監管、信托的建立和受托人職責、融資報告要求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包括信息揭示要求、受托人強制職責、資產充足規則和償付能力規則。

2、會計環境。包括對于脫離資產負債表的證券化資產的確認方法,資產負債表中報告發起人頭寸的方法、發起人考慮下級部門利益的方法等等。

3、稅收環境。明確對資產轉移和現金流的稅負問題,包括債務人支付給spv或spv支付給投資者的稅收問題。

4、市場環境。金融市場不發達,特別是信用市場,從當前來看主要是企業債市場極不發達,無法為企業信用定價;此外市場缺乏公信、高效的中介機構,如評級機構,托管機構等;信用標準不統一,市場分割,缺乏透明度。

5、信用環境。高效的信用體系是有效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重要基礎,要采取各種措施提高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擴大征信服務的覆蓋面,加強信用交流和共享,要有較為完善的企業和個人的信用體系。

自1999年以來,我國理論界、金融界就商業銀行實施不良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積極的研究和探討。2003年初,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德意志銀行簽署了資產證券化和分包一攬子協議合作項目,被稱為我國第一個資產證券化項目。但總體而言,現階段,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無論是理論知識準備還是實際操作經驗,無論是金融環境還是法律、會計、稅收環境都還十分欠缺,存在許多障礙,制約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突出表現為: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資產證券化缺乏法律規范與保障;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缺乏規范的金融中介機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低,資產支持證券的需求不足等等,尚不適宜大規模推動資產證券化業務。

篇(2)

引言

教育部表示“十三五”期間,我國學生資助工作以實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全覆蓋”為目標,不斷創新資助育人的途徑和方式,努力開創學生資助工作新局面。但是,我國國家助學貸款和國家助學金發放機制面臨的困難形勢將成為落實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攔路虎。我們應該大膽的創新資助工作,將資產證券化的思路引入到學生資助工作當中。盤活學生資助領域的資金來源,為資助工作的開展打好基礎。

為了創新資助育人的途徑和方式,我們應該在不斷完善助學貸款證券化的過程中從更多的方面引入社會資本,形成資助育人體系的創新,將資助體系構建為資助資產證券化組合,形成一個體系。國家層面,不斷推動助學貸款證券化進程:社會層面實行學生個人投資證券化,大力引入社會資本,豐富助學資源種類,拓寬資助資金來源。我國的學者對于助學貸款證券化的研究已經較為深入,但是將社會資本引入學生資助領域還存在較大困難,因此提出學生個人投資證券化概念。

一、概念界定

為了使更多的社會閑置資本進入到教育資助領域,提升投資者收益和國家資助覆蓋率。建立投資者直接面向學生的投資平臺也有著很大的必要。學生個人投資證券化是基于資產抵押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y,ABS)的一種一對一或多對一的證券化投資形式。即投資者的數量是不確定的,但是資產使用者只有一個。根據特定的篩選條件,SPV將一部分符合條件的學生個體進行證券化,再由投資者進行投資。并且根據投資的時間和成本界定該學生獨立生活后的還款期限。

二、制度設計

由于該項資產的證券化基于ABS運作,故其運作流程與助學貸款證券化大致相同。但是由于資助對象的變化,投資的風險與投資的方式都會隨之變化,發起人、資產池、信用評級與信用增級均要隨其變動。同時,還要專門設立被資助對象的篩選原則。

(一)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Vehicle,SPY)主體的變化

此處SPV的設立應由證券公司或信托公司承擔,對于單個學生的投資不會涉及較大的資本運作,因此其風險的發生與防范都在可控的范圍內。應該借此方式在我國試運行資本證券化,小額資本的實踐將極大地減少資本證券化道路探索中的成本。僅以一個學生本科時期的費用為例,根據目前大學生的基本生活費用1500元/月,每學年8個月,學雜住宿費每學年5000元計算。一個四年制本科生的費用大約為68000元。如果對某一學生的投資限于本科階段,其產生的費用也僅為68000左右。當然在證券設計時,SPV需要將自己的收支進行計算推出合理年限和投資金額的證券產品。

(二)發起人主體與資產(AssetPool)建設的變化

發起人的主體在該證券化過程中發生了變化,發起人與投資人成為了同一個主體。由企業主體變為個人或企業或社會組織。并且每一組投資當中都會分別設立資產池對應不同的投資對象。有意向投資同一學生的不同發起人可經公證機構(或SPV制定公證機構)公證,定立共建資產池協議。

(三)學生個人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的變化

這里的信用評級區別于證券發行前的信用評級與增級,是先于證券發行的,針對投資對象資格把控進行的一個步驟。單個學生的信用增級過程中變化的只是擔保主體。由于其數量少,金額低的特點,所以政府出于共益性的角度不應參與到這個過程中。其可由社會公益組織或各類助學基金會承擔。

篇(3)

我國企業在世界500強榜單上占有越來越多的席位。軍工股是近期A股大盤上的亮點,據統計,我國軍工終端產品組裝企業約有300家,軍工企業多達數千家,從業人員數百萬。太平洋證券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吳學海向《經濟》記者表示,“我國軍工企業眾多,但資產證券化進程較快的卻屈指可數。”本次,《經濟》記者采訪了資產證券化做得較好的中國航天科工飛航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航天三院”)。

對于實體資產證券化,一位接近航天三院高層的內部人士李朝撒告訴《經濟》記者,航天三院主要發展軍用產品,以民用化產品推廣技術應用、降低生產成本并回籠資金,形成良性循環。“對院屬子公司及研究所進行合并與股份制改造,并以交叉入股方式控股航天科技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2.65%的股份。”

李朝撒稱,這種交叉入股有助于打破企業固有的一些壁壘。

“例如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取得海鷹星航機電設備有限公司100%的股權后,原來歸屬航天三院的海鷹星航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無人機研發制造打破了單一的軍用壁壘,使得民用推廣更加便利了。此外,其通過對航天三院慣性技術有限公司的控股,也使得曾用于神州系列飛船的光纖陀螺測斜儀、慣性測繪系統、組合導航系統及自動駕駛系統得以在海陸空導航、石油探礦、電力設備等領域實現了徹底民用化。”在李朝撒看來,航天三院通過將實體經濟證券化得到持續輸血,形成了“投資-反哺生產-再投資”的良性循環,也更有利于產品走出國門。

航天三院只是此前資產證券化探索的一個縮影,印證了資本證券化可以起到效益倍增器的作用。

“我國軍工企業里目前只有航空航天領域的資本證券化進程較快,涉及海、陸的軍工企業資本證券化的空間仍然很大,我國類似的科研院所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確定證券化方案,通過交叉控股、資產重組的方式謀得更好的發展空間。”吳學海說。

對于上市企業而言,推行實體資產證券化有著良好的助推作用,而對于沒有上市的企業而言,資產證券化也提供了另外一種發展途徑。

華為集團多年來一直沒有上市,卻使用員工股等資本證券化方法,融到了所需資金,增強了員工的凝聚力,又避免了過度外債及控制權外泄問題,令企業渡過了重重難關,進入良性發展的軌道,這種方式在如今同樣受用。企業在建立之初便實行了徹底的股份制,以及較為完善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方案。其要求并推動該公司員工持有公司股票,華為借此強有力地將公司的成敗同員工緊緊地綁在了一起,并且一直拒絕PE等機構持股,以保持董事會思路能夠始終貫徹全公司。因此可以說,正確的資產證券化方案成就了華為的今天,是一點也不為過的。

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在重要時刻做正確的選擇都是艱難的。吳學海認為,“選對資產證券化方案的重要性就像給船掌舵一樣,不言而喻,目前我國IPO上市并不容易,擬上市的企業有上百家,不一定每家企業都適合上市,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多種多樣。借助專業機構來做選擇不失為一個保險的方式。”

新員工持股計劃再上臺面

員工持股計劃是具有融資功能、可降低企業債務占比的員工分紅管理激勵機制。舊版員工持股計劃由于監管缺失及權責不清,出現很多問題,上世紀90年代幾近淪為單純的企業融資工具、擾亂金融秩序。如今,監管層越來越重視發揮員工持股對企業發展及降低企業外源性債務的功效,如何加強員工持股計劃監管的問題被逐步提上了日程。

證監會發言人張曉軍表示,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有利于使社會資金通過資本市場實現優化配置。“為更好推動員工持股計劃被企業采納與實施,證監會將研究對實行員工持股計劃企業的稅費減免方案。同時,考慮到企業一般員工的抗風險能力較弱,未來將會從制度上對其做出基本保護。”

在諸多業內人士看來,推行新員工持股計劃是大勢所趨。

日信證券首席宏觀分析師陳樂天向《經濟》記者表示,“員工持股計劃就是企業對員工個人收入進行證券化。”

陳樂天進一步介紹稱,“目前我國企業融資環境并不是很好,這時開始員工持股計劃總體講是有利的。上市公司推行該計劃可以激活股市的參與量與交易量,推動我國股市的發展。放眼國外市場,類似機制是制造優秀公司的土壤,可以使公司權責更清晰,資本占比更合理,也更有凝聚力。”

參與了我國員工持股計劃設計的原國家外經貿部相關部門負責人呂原,對國內外企業員工持股計劃均有深入研究,他告訴《經濟》記者,上世紀80年代,美國上市公司威爾頓鋼鐵公司面臨危機時,職工提出,自己收購自己企業的股票并進行自主運營。

“威爾頓公司員工在一定期限內把公司股票全部買了下來,并交由專業的信托機構監管,公司業績好時多分紅,差時共承擔,新員工進公司要買一部分股票,離開公司時必須將股票賣回給信托。公司資金鏈就此一直保持良好的狀態,員工的失業風險也降低了。威爾頓股票由信托監管,除了可以保證業務專業性與分配公平性外,還能確保內部職工股不外流。就這樣,經過三年多的改組,這家瀕臨破產的公司奇跡般地生存下來。”呂原說,“這個經典案例,現在來看也不過時,我國企業以及員工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從中學到一些東西,原來我們工會和職工持股會的方法不好使,以后可委托信托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國家和企業員工再進行監督。”

實體資產證券化推行不易

從宏觀和企業層面來講,實體資產證券化無疑是一個亮點。但也應該理性看到,涉及具體案例時,實體資產證券化有成功也有失敗,過程充滿了現實的喜悅與無奈。

記者來到上世紀70年代曾參與我國對外援助任務的中鐵六局豐橋橋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其原名“豐臺橋梁廠”),作為當年參與該廠人力資源資產證券化的規劃者及推動者,原廠長孫永會一提起這個話題,就特別來精神,但隨即卻略顯神傷。

“為了讓豐臺橋梁廠有更好的發展,當時我們研究了將企業股份化、讓員工持內部股等計劃。曾經的設計是,改組后先在各分廠高層干部及業務骨干中進行實驗性股份期權,激勵員工在生產經營中更加努力,做過突出貢獻的員工,可以讓他們出一部分錢,廠子補貼一部分錢來買廠子的股份期權。同時,其他員工也可以購買橋梁廠內部股,職工在持有一定時期后可以進行交易或兌現,以期增強企業融資能力,并增強大家的工作積極性。”孫永會向《經濟》記者說,“當初的設計初衷是特別好的,我們也參考了北京市內的許多家國企的案例。”

但是到實施階段則出現了分歧。孫永會不無遺憾地說,“首先是各分廠廠長表示,更愿意年底時用現金形式來分紅,因為當時已經有聲音開始批評國企壟斷,我們的分廠領導們怕拿了股份期權后企業有變數,竹籃打水一場空。其次就是當時各個廠子分分合合,效益也并不穩定,廠長們的調動也比較頻繁,大家對未來不敢有太大的期望。再加上負責監管的部門權力過大,容易形成一言堂,畢竟豐臺橋梁廠是國有資產,大家怕對股份監督有不利影響。所以最終豐臺橋梁廠的資產證券化計劃就此不了了之。”

篇(4)

1新問題的提出

人力資本,顧名思義是通過對人力投資而形成的資本。通常認為,它是經過一定的教育、培訓等手段形成的勞動者的知識和技能,正如《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詞典》給出的定義摘要:“人力資本是體現在人身上的技能和生產知識的存量。”因此,人力資本是蘊涵于勞動者中的一種能力,而勞動者則是這種能力的載體。回顧人力資本理論的發展,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到80年代,人力資本理論得到主流經濟學的承認和重視,人力資本理論體系得以形成和發展。現代人力資本理論的探究是沿著宏觀和微觀兩條思路展開的。宏觀思路主要探索人力資本對經濟增長和經濟發展的影響等新問題。另一種思路是人力資本理論的微觀探究思路,這一思路通過建立收益率函數,對個人及家庭的收入及其職業選擇等行為進行微觀層面的分析。主要有如下的三條線索摘要:(1)TheodoreW.Schultz結合經濟增長新問題的分析,明確提出了人力資本概念并闡述了人力資本的內容及其對經濟增長的重要功能;(2)JacobMincer在對有關收入分配和勞動市場行為等新問題進行探究的過程中所開創的人力資本方法;(3)GaryS.Becker從其有關人力行為的一切方面均可以訴諸經濟學分析的一貫方法論出發,將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工具應用于人力投資分析,提出了一套較為系統的人力資本理論框架。

2人力資本證券化摘要:概念和特征

作為經濟增長基本要素的人力資源連同它的各種表現是天生附著在個人身上的資產,個人實際上控制著人力資產的發揮和生產性供給。和貨幣、土地和廠房等非人力資本相比,人力資本和其所有者具有不可分的特性。周其仁(1996)的探究表明,不管在什么樣的社會中,人力資本和其所有者不可分離的狀況都是無法改變的,不僅在羅森(Rosen,1985)所說的“自由社會”里,而且在巴澤爾(Barzel,1971)所考證的奴隸社會里人力資本只屬于個人的命題仍然成立。從資本的一般意義上理解,根據fisher(1930)的觀點資本是現在和將來收入流的源泉,因此,凡是可能產生未來收入的資源都是資產——這其中當然包括人的勞動能力和知識存量,而資本不過是資產的市場價值。資本作為資產動態的、價值化的表現形式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被出售、收購、兼并,并相應地增值或貶值。人力資本同樣是一個具有價值的存量,能夠以存在于人體之中的知識、技能、健康等帶來現在和未來的產出和收益。人力資本和其他實物形態或價值形態的非人力資本不同,是難以用得到普遍認可的標準來進行度量的。而且在人力資本市場上,類似學歷證書、職業證書等人力資本價值顯示信號信息是殘缺的,難以直觀量化。因此,人力資本不像非人力資本那樣易于流動,存在承擔風險的可能性。

證券化作為目前國際金融市場上最具潛力的金融創新之一,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人力資本的證券化是基于把人力資本看作是個人所擁有的能夠在未來帶來一系列收入的知識和技能資產化,為更好地理解這個概念,我們首先對資產證券化從一般意義上做一個描述。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金融結構布置,對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組合從而轉換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有固定收入的證券的過程。資產證券化是在資本市場上進行直接融資的一種方式,和發行其他金融產品(例如債券及股票)類似,資產證券化發行人在資本市場交易中是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不同之處在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還款來源是一系列未來可回收的現金流,產生這些現金流的資產可以作為基礎抵押資產對資產證券化產品起到支持功能。因此,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是以可預期的現金流進行融資。現在,幾乎任何金融資產——只要具有可猜測和可回收的未來現金流,都可被用做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因此,作為可帶來預期現金流的人力資產也可被用做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人力資本證券化的中心思想是以可預期的收入為當前的消費融資。人力資本證券化新問題實質上是一個終身的跨期最優消費-投資決策新問題,利用金融工具把個人一輩子的消費和收入做一個更加平滑的、互相補充的布置,使得個人不至于在年輕、最需要錢的時候沒錢花,年紀大了有了錢,卻沒有時間、精力去享受。而“人力資本”的價值就在于勞動力潛在薪水的價值。

篇(5)

《董事會》:在全球進入后危機再平衡時代、國內國有企業加快兼并重組的背景下,國資證券化有何特殊意義?

王志鋼:黨的十六大指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經濟的主要實現形式。國資上市對全國人民是好事,普遍而言,大部分國企都應該上市。各地通過探索、試驗,嘗到了國資證券化的好處。上市可以融資,加速發展;國企通過上市,企業變得透明,治理得以規范,促使其真正成為公眾企業;上市后還能更好地了解大眾對自己的看法,股票價格就是一個信號。此外,證券化還可以幫助更好地實現國資的進退。如果說原來是井底之蛙,證券化后視野、機會更大了。

王堯基:一般而言,資產證券化融資成本相對較低。作為一項金融創新,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在許多國家被廣泛接受并取得迅猛發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能給證券化的參與各方帶來收益。由于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的協同發展是一國經濟可持續增長的重要動力,因而對資產證券化的“濫用”或“不用”,都不利于經濟健康發展。現在的情況是,美國因濫用資產證券化而引發了次貸危機,中國因資產證券化嚴重滯后而制約了經濟的發展。在此背景下,對于資產證券化我們不能“因噎廢食”。

推進國資證券化對國企的最大好處在于它可以優化國企的資本結構。國企在銀行的貸款占企業外源融資的比重很高,其資本結構以大量的負債為主。而資產證券化可為國企提供一種融資成本相對較低的新型籌資工具,從而改善自身的資本結構。同時,證券化還有利于國企盤活資產,提高資產周轉率。此外,銀行也能夠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來出售債權,從而緩解國企的過度負債問題,大大改善國企的資本結構。

《董事會》:目前各地正大力推進國資證券化,上海、重慶等地的舉措惹人關注,您對他們的思路、做法持何看法?

王志鋼:上海國資總量大,有區域優勢,市場化程度和國際相對接近。目前他們特別大力度地重組、證券化,這符合實際需要。這樣,國企監管的成本會大大降低。上海的國資行業比較多,上市后,也有利于通過市場去決定國資一些行業的去留,優化經濟布局。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重慶的國資證券化。我去重慶調查過,當地起步稍晚一些。但他們對國有經濟研究比較透,利用證券化發展了本地經濟,還有創新之舉,比如成立了8個資產經營平臺,金融國資也歸國資委管理。重慶的手筆比較大,資產增長也比較快。

王堯基:上海的國資總量很大,目前約占全國的十分之一,地方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有70多家。上海之所以積極推進國資證券化,有多方面原因。首先,這是上海加快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推動產業結構優化的需要,目前上海國資中仍有半數以上資產集中在一般競爭性領域,不少資產散布在幾十個行業,特別是對上海經濟發展整體帶動能力強的關鍵領域中國資聚集度仍然偏低,國資的吸納、放大效應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其次,上海現有的國有資產流動性和資源資本化、資產證券化程度還比較低。現有上市公司的國企大股東具有大量優質資產,而上市公司資產所占比例較小,有必要進行資產注入。再次,作為致力于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上海,在國資證券化的推進方面理應“先行先試”。因此,上海積極推進有條件的國企集團整體上市或核心業務資產上市,做大做強主業,推動非主業資產整合,從而打破國有資產部門化、凝固化的利益格局,推動優質資產和資源向關鍵產業領域和優勢企業聚集。

目前,上海推進國資證券化的基本路徑除推進整體上市外,還有通過“合并同類項”實現分板塊上市、跨集團重組、推進IPO等方式。總體而言,上海推進國資證券化的勢頭好、力度大,但似乎行政直接干預色彩有些濃厚,需注意在政府干預與市場行為之間維持比較恰當的“平衡”。當然,在起步階段,行政直接干預太少也許就很難推進國資證券化。但隨著國資證券化的推進,今后政府還是應著重搞好相關法規建設,逐步減少直接干預,以使國資證券化真正按照市場的價格和原則來規范操作。

《董事會》:在目前的形勢下,國資證券化還受到哪些因素的約束,面臨怎樣的挑戰?您對推進國資證券化有何建議?

篇(6)

當金融租賃遇上券商,一場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為名義的資產證券化旅程即將開始,盡管路途看上去還有一些曲折,但前景值得期待。

金租資產證券化不易

不曾想,短短幾年時間,我國金融租賃業資產規模已超過2萬億元,成為僅次于美國的全球第二大融資租賃市場。然而金融租賃行業是典型的資金密集型產業,一單交易動輒千萬甚至上億元,公司不可能依靠自有資金得以支撐業務。于是資金成了最頭疼的問題,嚴重制約了金融租賃公司的發展。,而資產證券化成為了多元化融資的神器。通過將金租可期待收益通過一種形式標準化后實現交易,提前釋放流動性。資產證券化有望成為融資租賃業破解資金來源困局,加強租賃資產流動性管理的重要渠道。

在工銀租賃之前,商務部監管下的租賃公司已經有資產證券化的嘗試,如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早于2006年就發行了首期租賃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2011年8月又發行了遠東二期專項計劃,二期募集資金約12.8億元。但是遠東租賃產品審批時間長達一年半。

而在2012年11月,工銀租賃首只資產證券化產品“工銀租賃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就獲得證監會審批。這只產品以工銀租賃當時租賃資產中優選的9筆融資租賃收益權為基礎資產,涵蓋航空、航運、軌道交通、物流等行業。該產品優先級規模約16億元,加權平均期限1.36年,債項評級AAA。遺憾的是,這只產品未能如期發行。業內人士表示,現在金融租賃的資產證券化項目仍處于嚴格審批的階段,監管層對基礎資產的要求也比較高,這個市場還不成熟,無論是商業信貸資產證券化還是租賃資產證券化都非常艱難。

在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監管層的關注點與企業有所偏差。金融租賃公司在意的是把資產售出的同時,是否能順利把資金拿回來流轉。對于監管部門來說,則更多關注的是整個產業完整的鏈條中風險的控制。比如金融租賃公司把劣質資產賣給別人,買房接過去是否存在風險。由于在操作中,存在不同的關注重點,所以以往資產證券化進展并不順利。

但是目前看來,金融租賃公司似乎等不及了。工銀租賃相關負責人說:“我們希望資產證券化能夠快一些,因為這對租賃公司的風險控制和發展效果都是很好的。目前我們的融資渠道非常狹窄,而且一個資產長期持有,就要承擔一些風險。而且如果租賃公司走向國際,也很難與同行競爭。”

不良資產打包風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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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銀行將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的流動性不足的信貸資產以證券交易形式融資的過程,為資產證券化。以相應的資產作為基礎發行的證券為證券化產品。資產通過證券化,解決了流動性風險。資產證券化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采取證券資產這一價值形態的資產運營方式,包括以下四類: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現金資產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按照被證券化資產種類的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化和資產支持的證券化。

二、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

目前,中國的經濟面臨許多問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長期建設項目投資,導致金融市場流動性緊張;利率管制催生影子銀行,推高民間借貸資金成本;商業銀行的貸款歧視,使得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成本高企;大型國企資金來源單一,資產負債率已達監管上限;銀行類金融機構的期限錯配,導致銀行系流動性風險和利率風險。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結構性資產融資手段,對于解決上述問題能夠提供幫助。

劉浩洋(2015)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巴塞爾協議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信貸資產證券化將有助于我國銀行業的健康發展;發展資產證券化融資, 有利于加快資本市場的成長和完善;有利于加速我國投融資體制的改革。林健(2015)認為商業銀行加快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改善銀行的流動性結構性不足的困境,有利于分散銀行經營風險、增強風險管理能力并且提供了銀行介入資本市場的平臺,有利于幫助銀行形成新的利潤增長點。王元璋,涂曉兵(2015)認為資產證券化可以對貸款規模增長迅猛,銀信合作全面收縮的問題進行有效疏導;同時也是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的解決途徑和商業銀行主動管理信用風險的利器。馮留鋒(2014)認為資產證券化能有效解決金融體系市場割裂和功能錯位問題;解決商業銀行流動性問題,可以提高銀行風險防范能力,同時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

三、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一)資產證券化發行主體不斷增多

資產證券化備案制新規以來,各大銀行及公司紛紛試水,中國銀行監督委員會不久前剛剛批復了包括中信、光大、華夏、浦發等27家銀行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主體,此前以大型國有銀行為主,現在已經擴大到了股份制銀行、政策性銀行、資產管理公司、農合機構、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還包括汽車消費金融公司、財務公司等。

(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日趨多元化

資產證券化投資者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信用社、財務公司、證券公司、外資銀行、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等,而且信貸資產證券化支持實體經濟的作用正在增強。

(三)資產證券化業務不斷創新

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種類越來越豐富,涵蓋的行業也越來越廣泛,包含了銀行、證券業、電信、交通、電力、房地產等許多行業。業務也在不斷創新,如東方證券公司與阿里巴巴合作推出的阿里小貸,是以信貸資產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業務。該業務是證券公司首次開展以信貸資產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業務。華夏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華夏蘇寧云創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蘇寧云創”)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后,2月6日在深交所掛牌轉讓。該產品是資產證券化業務備案制后深交所掛牌的首個房地產投資基金(REITs)。渣打中國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該行在華首單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臻騁2015年第一期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資產支持證券”,成為國內首批參與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外資銀行之一。首只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是由諾亞財富與阿里小貸公司發行的。證券資產化業務不斷創新,資產證券化產品不斷增多。

(四)規模不斷擴大

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開始于2005年。2005年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由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開展建設銀行發行,發行規模達7.196十億人民幣。在2006年的發行規模為11.58十億人民幣。在2007年的發行規模為17.808十億人民幣,2008年是30.201十億人民幣,包括中國建設銀行,從而進一步豐富了資產證券化的范疇首次發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到了2008年底,總發行規模66.785十億人民幣。無論是在數量還是規模,信貸資產證券化享受一小部分的債券市場。在2008年,由于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金融危機的爆發,我國監管機構出于宏觀審慎和把控風險的考慮,暫停國內資產證券化的推進步伐。2012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將繼續推動這種金融創新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于2012年5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衛生部聯合在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進一步擴大發行事項的通知,重啟信貸資產證券化,與50十億人民幣的量。2013 年發行的總規模為 300十億人民幣,較2012年多5倍。而2014年,發行規模更是達到了400十億人民幣。

四、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缺失

目前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十余部,主要的有以下幾部:2001年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2005年公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2006年公布:《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2008年公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3月,證監會出臺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對《試點指引》進行了較大程度的規范和修改;2015年2月,證監會取消了資產證券化業務行政審批,并同時著手完善相關制度銜接和配套措施。從上面的法律可以看出,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正處于試點階段,正規的法律還沒有出臺,都是針對試點公布的規定,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缺失。相應的監管體系也未形成,我國基礎法規制度建設落后于市場發展步伐,沒有相應法規作后盾,很難規范市場主體行為,投資者合法權益難得到真正的保障。

(二)專業人才的缺乏

近年來,資產證券化不斷發展壯大,雖處于試點階段,但資產證券化產品卻已數量繁多,并且業務品種較新,交易結構也很復雜,不斷衍生的產品需要大量的人才維護,因此,在這方面需要大量的專業性強的人才,而目前我國人才儲備量不足。而且同時具有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的綜合性人才也很缺乏,相關參與方的人才儲備也相對不足。

(三)中介機構質量有待提高

目前我國中介機構的權威性存在質疑,服務質量不高,尤其是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息披露具有重要作用,但因我國目前信用評級機構缺乏獨立性,規模小,評級體系不夠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場對信用資產機構的作用不能夠充分的認識,導致服務水平有限,得到的評級結果難以使廣大投資者信服,不利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四)二級市場缺乏流動性

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在二級市場交易,二級市場的作用是為有價證券提供流動性,使證券持有者隨時可以賣掉手中的有價證券,得以變現。但二級市場的流動性本身有待提高,而流動性不足的最大問題,就是會導致二級市場交易不活躍,進而使投資者對債券投資越來越小心翼翼,進一步降低流動性。在這個大環境下,資本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不足,不利于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五)資本市場制度不完善

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先決條件是發達的資本市場。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尚不成熟,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吸引力。另一方面,由于資本市場缺少流動性,資產風險的分散也難以實現,使得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通也被較大程度的限制。在制度設計上還不是很完善,包括發行制度,包括監管制度等方方面面都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五、資產證券化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法規制度

資產證券化不斷創新發展,涉及面加大,對法律方面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如若沒有嚴格健全的法律法規來規范,資產證券化注定走不遠,應建立全面的法律,規范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加強對其的監督與管理。借鑒國外成熟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國外的法律法規,在借鑒的同時要結合我國的特色,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試點階段,與國外成熟的市場不同,應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法規體系。同時,在現有的法律法規基礎做出補充,修訂關于各種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以規范資產證券化業務,完善與資產證券化相匹配的其他法律法規,例如,《證券法》、《銀行法》、《銀行業監管法》、《會計法》等等,從而建立一整套完整的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完善監管框架和制度安排。因此,結合最新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中國還應完善法律及監管制度,提高交易質量,設立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政府機構進行風險管理。

(二)培養綜合型人才

金融市場對我國的經濟起著重要的作用,資產證券化市場是我國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加強對我國人才的培養,加強對在職人員的再教育再培訓,不僅是專業方面的知識,也要對他們進行法律方面的教育,培養在職人員的綜合素質,打造專業性強的團隊,這樣才能在發展中立于不敗之地。金融機構可和高校合作培養定向性、專業性人才,擴大人才儲備,充分利用資源,培養綜合性人才。

(三)建立規范的中介機構,提高服務質量

中介服務機構在金融體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必須加強對中介機構的信用建設,完善評級制度,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體系,并提高中介機構從業門檻。中介機構能夠為市場提供信息,降低信息成本,實現資金流與物流,信息流的高效整合,中介機構規范能大大提高效率,做到資源整合,促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在鼓勵發展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的同時,要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提高其服務質量,使其更好的發揮作用。

(四)增加二級市場的流動性

在資產證券化的近幾年試點中,已經顯露出二級市場的流動性嚴重不足的狀況。首先,應努力擴大交易市場,促進銀行間債券市場與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臺的互聯互通。其次,應努力擴大投資者范圍,允許普通投資者、養老基金、社保基金等入市。最后,應努力探索做市商的報價機制。

(五)完善資本市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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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這句流行于美國華爾街的名言已經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生根開花。這項最早起源于美國的金融創新產品,正在逐漸被國人所了解和運用。有專家預言,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即將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亮點”,并有可能成為外資金融機構競相爭奪的“金礦”。

資本證券化文獻綜述

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外金融專家從各個角度出發,抽象出不同的含義。

james a. rosenthal 和 juan m. ocampo (1988)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精心構造的過程,經過這一過程,貸款和應收帳款被包裝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robert kuhu (1990) 的定義為:“資產證券化使從前不能直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大宗的、可以公開買賣的證券的過程。”gardener (1991)對資產證券化作了比較寬泛的解釋:資產證券化是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過程或是一種金融工具。開放的市場信用(通過金融市場)取代了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市場信用。這個定義的突出地方,是把資產證券化放在資金余缺調劑的信用體制層面上。但是,把有別于銀行信用的市場信用就看成資產證券化,似乎模糊了上個世紀70年代金融創新的資產證券化與有著幾百年歷史的傳統證券化之間的區別。leon t. kendall (1996)從技術角度的定義頗有代表性: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包括對個人貸款和其他債務工具進行打包,將被打包的資產轉化為一種證券或各種證券,同時提高這些證券的信用等級或評級等級,并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國內學者王安武(1999)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將原始收益人(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目前國內比較流行和相對簡單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作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國內外學者的觀點和表述方法雖有所不同,但我們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來,資產證券化有以下四個特征: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是貸款、應收賬款等具有可預計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重構的過程,將貸款、應收賬款等重新組合、打包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資產證券化可實現再融資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將原先難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可流動的證券。

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制

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確定證券化資產,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簡稱spv),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資產支持證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 ,簡稱abs)的發行以及后續管理等環節。

(一)確定證券化資產

從理論上講,一項財產權利,只要能在存續期間給所有者帶來持續穩定的或者可以預見的收益,不論權利載體是實物產品還是金融產品,都適合于“證券化”,可以重新組合用于“支持”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以此標準來衡量,可以進行證券化的資產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從各類抵押/信用貸款到融資租賃設備;從信用卡應收款到石油天然氣儲備;從特許權到收費基礎設施;從人壽保險單到各種有價證券等都可以作為證券化資產。從實踐來看,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人們大多選擇安全性高、穩定性好的金融產品作為證券化資產,如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個人消費信貸、信用卡應收款等。這些金融工具信用關系單純、支付方式簡單,具有借款人多樣化、償付違約率低、現金收入穩定等特點。投資者比較容易接受以這些資產為基礎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近年來,隨著資產證券化的技術不斷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為人們看好的一些期限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資產,如貿易應收款、中小企業短期貸款等,在國外也納入了資產證券化的范圍。

(二)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v)

spv是專門為證券化交易的運作而設立或存在的一個特殊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被證券化的資產能夠吸引投資者,并非因為發起人或發行人的資信,而是因為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等)本身的價值和信用。為保證和提升基礎資產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離可能影響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隔離發起人的破產風險,spv正是由于風險隔離機制的需要而產生的。為使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風險相隔離,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將基礎資產從發起人處剝離出來,使其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因為資產本身沒有人格,即沒有權利,于是需要構建spv這一載體作為其法律外殼。在法律上,spv應該完全獨立于包括發起人在內的其他交易主體,應確保支持資產不受包括發起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產倒閉的影響,以實現投資人與發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參與者的風險相隔離的目的,從而保障投資人的權益。spv也因此被稱為交易的“防火墻”。可以說,spv的設立是證券化交易結構設計的核心環節。

(三)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

在組建證券化資產池時,資產范圍的選擇一般是未來現金流量穩定、風險較小的資產,那些依據法律規定或相關當事人的約定或依其性質不能流通、轉讓的資產不能進入資產池。在期限結構方面,資產證券化的期限應當與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量相匹配。在行業分布方面,加入資產池的資產應符合分散風險和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的要求。在資產質量方面,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都可以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入資產池,但在試點階段應從優良資產做起,樹立資產證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資產的地域相關性小,可以通過擴大地域的選擇,分散風險。

(四)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分為準備、委托承銷、發售和資金入賬四個基本步驟。證券發行的準備包括證券發行的可行性研究、證券發行條件和方案的選擇及確定、相關文件的制作、證券信用增級和評級、證券發行的申報審批或注冊登記等工作。證券發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確定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方式、承銷期限、承銷價格和費用;確定最終的發行契約或招募說明書、發行公告;印刷證券及有關憑證,安排發售網點,進行證券發售宣傳;安排證券認購等。資金入賬的工作主要有清點發售資金、結算發行費用、資金入賬、向發起人支付支持資產“銷售”價款,spv相應調整財務賬目等。

(五)后繼管理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后,在存續期內會持續收到本息的償付,直至最終全部清償。在此期間spv必須用支持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現金流量支付投資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發起人繼續負責資產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請專門的服務機構承擔該項工作。資產支持證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資產,若支持資產的收益在清償證券本息和支付各種費用后還有剩余,應按事先約定在發起人、spv和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一旦資產支持證券得到完全的償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結。在支持資產清算完畢,spv向投資者提交證券化交易終結報告后,全部交易結束。

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

(一)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對spv“真實出售”的法律法規還是空白。spv是專門為證券化設立的中介機構,是實現破產隔離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起步階段,spv的企業性質(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組織形式、注冊地、資本額限制、稅收等問題)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確規定。因此,spv的破產隔離也就無法真正實現,從而產生法律風險。原始權益人和原始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協商,變更為spv和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變更構成了“真實出售”的實質。對于這種資產轉移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等都沒有明確的界定。沒有嚴格的法律保障,銀行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轉移了風險,轉移了多少風險還是一個很大的變數。

(二)信用風險

它是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利益相關人可能發生違約的風險,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可能無法按時對證券本息進行支付。信用滲透于資產證券化的全過程,并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主要面臨的是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證券的信用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客觀、獨立、公正的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仍不完善,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評級機構的運作很不規范,信用評級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客觀、獨立和公正,甚至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肆意美化證券化資產,隨意提高其信用等級,損害投資人的利益。

(三)操作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投資者可能面臨三種具體風險。

一是重新定性風險。是指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被確認為貸款融資或其他屬性的交易,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風險。是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的自有資金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可能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是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視為同一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并為發起人的資產和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如2001年美國發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風險

它又稱為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的變動而引起的風險。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方向變動。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的價格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我國政府始終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對投資者的保護等。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是摸著石頭過河,沒有嚴格的制度保證,主要是靠政府審批的形式來推動,因而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

(六)系統性風險

是指爆發金融危機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們的非理性行為,可能導致資產證券化的產品長期定價過低,或者價格大幅度下跌,從而難以提供足夠的利潤來抵御來自市場的各種潛在損失,引起大量的風險不斷積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機構債權債務關系混亂,并蔓延到整個金融體系。這種風險處理不當,最終會引起金融危機。

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

我國應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的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同時,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的處理方法,并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強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設,是防范資產證券化各種風險的根本保障。

(二)規范信用評估體系

為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政府應該采取各種措施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及其運作過程。政府應該強化對國內現有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的管理,盡量減少信用評級工作中弄虛作假、亂收費等違法亂紀的事件發生。為建立一個獨立、公正、客觀、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也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選擇一家或多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和運作過程,是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基礎性工作。

(三)加強監管的協調和力度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涉及面非常廣。根據現階段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和證券監督委員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的監管職責。加強這些部門的綜合協調,形成合力,達到資源共享、有效監管的目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重要舉措。

從監管方式的發展方向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應該采取以市場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考慮采用審批或審核制。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內容應該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

監管的最重要職能有三個方面:一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進行處罰;三是監管理念應該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逐漸由合符規范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型的審慎監管轉變。只有實施行之有效的監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風險在內的各種風險。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可以運用期權、期貨及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分解和轉移。具體的操作辦法是:首先,測量證券的風險狀況。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競爭優勢和風險偏好,確定合理的風險對沖目標,并根據對沖目標,選擇合適的對沖策略。策略確定后,構造一種或多種合適的金融衍生工具實現對沖目標,并實施對沖效果的評估。

資產證券化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金融創新,但金融創新始終是和風險相伴相隨。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的各種風險必將逐步暴露出來。規范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和大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是我國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和健康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當務之急。

篇(9)

“如果你有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這句流行于美國華爾街的名言已經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生根開花。這項最早起源于美國的金融創新產品,正在逐漸被國人所了解和運用。有專家預言,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即將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亮點”,并有可能成為外資金融機構競相爭奪的“金礦”。

資本證券化文獻綜述

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外金融專家從各個角度出發,抽象出不同的含義。

JamesA.Rosenthal和JuanM.Ocampo(1988)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精心構造的過程,經過這一過程,貸款和應收帳款被包裝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RobertKuhu(1990)的定義為:“資產證券化使從前不能直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大宗的、可以公開買賣的證券的過程。”Gardener(1991)對資產證券化作了比較寬泛的解釋:資產證券化是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過程或是一種金融工具。開放的市場信用(通過金融市場)取代了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市場信用。這個定義的突出地方,是把資產證券化放在資金余缺調劑的信用體制層面上。但是,把有別于銀行信用的市場信用就看成資產證券化,似乎模糊了上個世紀70年代金融創新的資產證券化與有著幾百年歷史的傳統證券化之間的區別。LeonT.Kendall(1996)從技術角度的定義頗有代表性: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包括對個人貸款和其他債務工具進行打包,將被打包的資產轉化為一種證券或各種證券,同時提高這些證券的信用等級或評級等級,并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國內學者王安武(1999)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將原始收益人(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目前國內比較流行和相對簡單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作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國內外學者的觀點和表述方法雖有所不同,但我們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來,資產證券化有以下四個特征: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是貸款、應收賬款等具有可預計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重構的過程,將貸款、應收賬款等重新組合、打包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資產證券化可實現再融資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將原先難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可流動的證券。

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制

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確定證券化資產,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簡稱ABS)的發行以及后續管理等環節。

(一)確定證券化資產

從理論上講,一項財產權利,只要能在存續期間給所有者帶來持續穩定的或者可以預見的收益,不論權利載體是實物產品還是金融產品,都適合于“證券化”,可以重新組合用于“支持”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以此標準來衡量,可以進行證券化的資產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從各類抵押/信用貸款到融資租賃設備;從信用卡應收款到石油天然氣儲備;從特許權到收費基礎設施;從人壽保險單到各種有價證券等都可以作為證券化資產。從實踐來看,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人們大多選擇安全性高、穩定性好的金融產品作為證券化資產,如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個人消費信貸、信用卡應收款等。這些金融工具信用關系單純、支付方式簡單,具有借款人多樣化、償付違約率低、現金收入穩定等特點。投資者比較容易接受以這些資產為基礎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近年來,隨著資產證券化的技術不斷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為人們看好的一些期限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資產,如貿易應收款、中小企業短期貸款等,在國外也納入了資產證券化的范圍。

(二)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V)

SPV是專門為證券化交易的運作而設立或存在的一個特殊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被證券化的資產能夠吸引投資者,并非因為發起人或發行人的資信,而是因為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等)本身的價值和信用。為保證和提升基礎資產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離可能影響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隔離發起人的破產風險,SPV正是由于風險隔離機制的需要而產生的。為使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風險相隔離,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將基礎資產從發起人處剝離出來,使其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因為資產本身沒有人格,即沒有權利,于是需要構建SPV這一載體作為其法律外殼。在法律上,SPV應該完全獨立于包括發起人在內的其他交易主體,應確保支持資產不受包括發起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產倒閉的影響,以實現投資人與發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參與者的風險相隔離的目的,從而保障投資人的權益。SPV也因此被稱為交易的“防火墻”。可以說,SPV的設立是證券化交易結構設計的核心環節。

(三)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

在組建證券化資產池時,資產范圍的選擇一般是未來現金流量穩定、風險較小的資產,那些依據法律規定或相關當事人的約定或依其性質不能流通、轉讓的資產不能進入資產池。在期限結構方面,資產證券化的期限應當與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量相匹配。在行業分布方面,加入資產池的資產應符合分散風險和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的要求。在資產質量方面,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都可以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入資產池,但在試點階段應從優良資產做起,樹立資產證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資產的地域相關性小,可以通過擴大地域的選擇,分散風險。

(四)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分為準備、委托承銷、發售和資金入賬四個基本步驟。證券發行的準備包括證券發行的可行性研究、證券發行條件和方案的選擇及確定、相關文件的制作、證券信用增級和評級、證券發行的申報審批或注冊登記等工作。證券發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確定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方式、承銷期限、承銷價格和費用;確定最終的發行契約或招募說明書、發行公告;印刷證券及有關憑證,安排發售網點,進行證券發售宣傳;安排證券認購等。資金入賬的工作主要有清點發售資金、結算發行費用、資金入賬、向發起人支付支持資產“銷售”價款,SPV相應調整財務賬目等。

(五)后繼管理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后,在存續期內會持續收到本息的償付,直至最終全部清償。在此期間SPV必須用支持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現金流量支付投資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發起人繼續負責資產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請專門的服務機構承擔該項工作。資產支持證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資產,若支持資產的收益在清償證券本息和支付各種費用后還有剩余,應按事先約定在發起人、SPV和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一旦資產支持證券得到完全的償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結。在支持資產清算完畢,SPV向投資者提交證券化交易終結報告后,全部交易結束。

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

(一)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對SPV“真實出售”的法律法規還是空白。SPV是專門為證券化設立的中介機構,是實現破產隔離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起步階段,SPV的企業性質(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組織形式、注冊地、資本額限制、稅收等問題)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確規定。因此,SPV的破產隔離也就無法真正實現,從而產生法律風險。原始權益人和原始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協商,變更為SPV和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變更構成了“真實出售”的實質。對于這種資產轉移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等都沒有明確的界定。沒有嚴格的法律保障,銀行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轉移了風險,轉移了多少風險還是一個很大的變數。

(二)信用風險

它是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利益相關人可能發生違約的風險,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可能無法按時對證券本息進行支付。信用滲透于資產證券化的全過程,并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主要面臨的是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證券的信用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客觀、獨立、公正的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仍不完善,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評級機構的運作很不規范,信用評級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客觀、獨立和公正,甚至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肆意美化證券化資產,隨意提高其信用等級,損害投資人的利益。

(三)操作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投資者可能面臨三種具體風險。

一是重新定性風險。是指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被確認為貸款融資或其他屬性的交易,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風險。是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的自有資金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可能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是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視為同一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并為發起人的資產和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如2001年美國發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風險

它又稱為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的變動而引起的風險。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方向變動。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的價格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我國政府始終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對投資者的保護等。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是摸著石頭過河,沒有嚴格的制度保證,主要是靠政府審批的形式來推動,因而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

(六)系統性風險

是指爆發金融危機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們的非理,可能導致資產證券化的產品長期定價過低,或者價格大幅度下跌,從而難以提供足夠的利潤來抵御來自市場的各種潛在損失,引起大量的風險不斷積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機構債權債務關系混亂,并蔓延到整個金融體系。這種風險處理不當,最終會引起金融危機。

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

我國應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的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同時,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的處理方法,并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強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設,是防范資產證券化各種風險的根本保障。

(二)規范信用評估體系

為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政府應該采取各種措施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及其運作過程。政府應該強化對國內現有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的管理,盡量減少信用評級工作中弄虛作假、亂收費等違法亂紀的事件發生。為建立一個獨立、公正、客觀、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也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選擇一家或多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和運作過程,是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基礎性工作。

(三)加強監管的協調和力度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涉及面非常廣。根據現階段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和證券監督委員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的監管職責。加強這些部門的綜合協調,形成合力,達到資源共享、有效監管的目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重要舉措。

從監管方式的發展方向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應該采取以市場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考慮采用審批或審核制。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內容應該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

監管的最重要職能有三個方面:一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進行處罰;三是監管理念應該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逐漸由合符規范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型的審慎監管轉變。只有實施行之有效的監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風險在內的各種風險。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可以運用期權、期貨及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分解和轉移。具體的操作辦法是:首先,測量證券的風險狀況。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競爭優勢和風險偏好,確定合理的風險對沖目標,并根據對沖目標,選擇合適的對沖策略。策略確定后,構造一種或多種合適的金融衍生工具實現對沖目標,并實施對沖效果的評估。

資產證券化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金融創新,但金融創新始終是和風險相伴相隨。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的各種風險必將逐步暴露出來。規范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和大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是我國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和健康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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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融資 會計處理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資產證券化是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離組合,進而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的過程。資產是指具有可預見的現金流量的資產,即發起人是將表現為資產的一種收益權轉讓了出去。證券化是指利用一定的標準,將不同風險不同特點的資產組織起來,出售給不同風險收益偏好的投資者。

資本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融資工具,具有傳統融資工具無法比擬的優勢,不僅改善了資產負債結構,還可以減少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公司未來現金收入流 、有利于提高存量資產的質量,加速資產周轉和資金循環,提高資產收益率和資金使用效率。同時也通過多方合約分散投資風險,為投資者增加了投資的安全系數。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

(一)從會計要素定義方面來看,資產證券化操作對象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預期在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量的金融資產。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均提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兩個會計要素,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披露奠定了基礎。

(二)從會計確認方面來看,資產證券化確認的關鍵時間轉讓者與受讓者之間的金融資產交易視同銷售(表外處理)還是作為擔保融資(表內處理),不同的處理對開計報表影響不同。

1.金融合成分析法資產證券化會計模式的創新。金融合成分析法以資產控制權的轉移作為判斷標準。判斷金融資產的控制權是否轉讓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轉讓的金融資產已跟轉讓人無關,受讓人可以無條件地將金融資產用作抵押或再轉讓;轉讓人不再通過回購等途徑保持對已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等。所以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證券化資產的控制權進行測試時,需要對證券化的整個合約安排體系進行細致的分析和辨認,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難度,這也是金融合成分析法的不足之處。在我國會計準則中有必要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證券化資產予以確認。該方法下“有效控制”概念的提出,無疑是一個創新,它不僅與我國《企業會制度》中資產的定義在邏輯上保持了一致性,而且由于它將金融資產視為由可以分割的各部分組成,根據轉讓方對各組成部分控制權的擁有情況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因此較“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2.后續涉入法新型的資產證券會計確認方法。該方法運用了“部分銷售思想”,只要轉讓方對被轉讓資產的部分后全部存在任何后續涉入,與此相關的這部分資產作為擔保融資處理,而不涉入部分資產作為銷售處理。

(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如何對發起人因資產證券化交易所產生的新的資產和負債,以及所保留的資產及負債進行計量,是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難題。

1.根據金融合成分析法,證券化資產真實銷售以后,發起人新增的、且與資產證券化交易有直接關系的資產和負債,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初始計量。如果某項資產或負債是發起人沒有放棄控制權而保留下來的獲利權或義務,則不用根據交換的概念進行新的計量。資產證券化的轉讓損益=新增資產的公允價值-新增負債的公允價值-分配的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

2.后續涉入法的相關計量問題。后續涉入發下的資產計量的關鍵是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的計量方式選擇。以獲得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自然用公允價值分配標準,作為銷售收入列示于利潤表。而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應以相應部分分配到原始資產賬面價值繼續在報表中列示。相關損益計算用:轉讓損益=終止確認部分資產的轉讓收入-終止確認部分資產分配到的賬面價值。

(四)資產證券化的會計披露

會計信息披露是通過財務會計報告進行的,即向外界提供合乎要求的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和說明。財務會計報告的核心是以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組成的會計報表體系,會計報表附注只起到補充說明的作用。由此便形成了通常所得到的兩個概念,即“表內反映”和“表外披露”。由于表內信息是會計確認和計量的直接結果,所以人們通常認為表內信息比表外信息更重要。但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尤其是金融工具等的出現,使得這一觀念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事實上既重視表內列報,又重視表外披露,才是財務會計報告發展的必然趨勢。由于資產的確認依據不同,從而會計報表披露的內容和形式也就存在差異。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IAS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中關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的。根據規定,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定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信息,單獨披露以下信息:(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與特別目的載體(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關系密切。在編制發起人的會計報表時,是否應將特別目的載體納入合并范圍,成為資產證券化合計亟需解決的又一個難題。根據現行的會計報表合并理論,母公司應以對關聯公司活動的實際控制程度作為合并與否的判斷依據,而不是單純純決于法定持股比例;凡是對聯公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有實質控制權的,都應被納入合并報表編制范圍。也就是說,特別目的載體應當被納入發起人合并范圍。這時,分別作為獨立法人實體的發起人和特別目的載體,將被視為一個經濟實體;兩者之間的交易將成為經濟實體的內部交易,從合并報表中剔除出去。其結果是,不管發起人將資產證券化業務作為真實銷售處理,還是作為有擔保的融資處理,對合并報表結果都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三、企業進行資產證券化應具備的條件

(一)基礎設施資產具有穩定的預期現金流。資產證券化后的債券償付需要穩定的、結構化的現金支付,這要求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具有穩定的預期現金流入。

(二)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資產證券化后的債券償付最終來自于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償債能力與償債愿望。

(三)控股股東與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有了控股股東與地方政府的支持,就可以利用政府的信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

(四)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活動,其發展需要得到經濟環境、法律制度、信用基礎、會計制度、稅收制度等諸多因素方面的支持,每一因素均對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進行有重要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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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一)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提高資產的流動性

從資產證券化的定義中不難分析,資產證券化是這樣一種手段,它通過將原本流動性差的資產轉化成可在市場上流動性能強的金融商品。利用資產證券化的作用可以大大的補充發起者資金不足的問題,以便于進行下一項投資。例如銀行方面,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那些流動性能差的資產進行證券化的處理,使其成為能夠在市場上轉化的證券,這樣就使得銀行在不增加自身債務的條件下,獲得一部分的資金,有利于其他方面的周轉,提高資產的流動性。

(二)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提高金融效率

金融效率簡單地說就是指金融部門的投入和產出,通常將金融效率分為三個部分,即分配效率、結構效率和操作效率。利用資產證券化可以使得市場上不同風險收益、不同期限、不同形式的金融投資產品的數量大大增加,這不僅滿足了投資者們對投資的不同需求,而且還極大的豐富了市場上的投資品種。再者,通過資產證券化還提高了資金的配置效率,緩解了資金供需之間的矛盾,加速了資金渠道的暢通性,并且優化了金融的結構效率和金融的操作效率。另外,資產證券化充分的顯露了市場上的風險信息,給信息的有效流通提供了一定的依據,從而優化了市場資源的配置,提高了金融分配效率。

(三)資產證券化有利于降低融資成本

眾所周知,通過資產證券化所發行的證券比通過其他市場進行籌資的成本低,原因在于這些通過利用資產證券化來發行的證券具有很高的信用等級,而信用等級的高低至直接影響著發行利息多少,信用等級高,債券發行者所付的利息就低,反之,所付的利息就高。與此同時,這也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者帶來了低成本、高效率的籌資渠道。

(四)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促進市場的發展

通過資產證券化,使得資本市場上的投資渠道增加了,那些不被市場接受的中小型企業也可以進入市場進行融資。原因在于,通過利用資產證券化使得原本信用等級低、規模小的企業也可以進入市場增加了可信度。高質量的資產組合是這些中小型企業進入市場的通行證,而此次通行證的獲得就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這個渠道來實現。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資產證券化豐富了市場的證券品種,靈活多樣的結構是資產證券化的特性所在。但是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還不夠完善,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因此,要強化資產證券化市場就必須完善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問題分析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過程中需要有法律來進行保障,一些具體的事物還需要相應的法律來進行界定。下面本文將分析資產證券化在教育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債權資產轉移方面的法律問題

在證券市場交易中,資產的轉移唯有經過出售之后才能夠稱得上隔離破產風險,可這個結果仍需要法律來進行界定,到底是證券買賣還是擔保融資,二者有嚴格的區別。在我國,擔保性道德融資會影響擔保人的利益,因為我國的擔保制度以及破產制度在這方面的法律還有欠缺,即便擔保的財產不被算入破產清算那部分的財產,擔保人的原有各項權利的使用也將會受到一定時間的限制。另外,根據法律規定,不允許企業之間有融資的出現,如果資產證券化被認定為企業之間的擔保融資,法院必根據法律不僅會認定此行為的無效,而且融資雙方的企業所付的利息還會被法院沒收,但是本金會還給企業。因此,在我國資產證券化轉移方面的法律需要完善,對界定企業之間的資金轉移問題有重大意義。

(二)證券發行方面的法律問題

第一,發行主體方面的法律問題,即什么樣的企業具有發行證券大的資格。根據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對證券發行的條件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即所有發行證券的企業必須要經過登記注冊才可以在證券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嚴格遵循法律的條文規定,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發行,如果這樣的話,又會使得交易的成本加大。但在國外,這方面就做的非常好,美國將此方面規定為特例,可以在證券交易、注冊的時候豁免要求,便于降低證券交易的成本。在此,可以借鑒美國的方法,完善我國的證券法的不足之處。

第二是證券發行的對象方面,市場上證券發行的對象有個人,也有整個機構為主體的發行對象。在我國,以機構投資的證券發行占主體地位,例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根據目前法律條文來看,對這些機械性的證券發行采取了嚴格的準入規定,像只允許保險公司進行同業存款、商業銀行也僅限于國家債券的投資等等,這些阻礙著整體機構成為證券支持的主體。所以,法律方面要拓寬準入制度,讓更多的債券進入我國的市場中來,以完善資本證券市場的準入法律,有利于建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市場。

(三)有關《證券法》范圍之間的法律界定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對證券法所能夠涉及的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公司債券、股票以及國務院認定的其他方面的證券等。利用資產進行支撐證券,在我國還沒有相關法律的嚴格條款對其進行規定,雖然很多人已然認可了,但法律還仍舊不是很明顯。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市場至今仍處于初級的發展階段,類似違背法規的、侵犯各個投資者利益的事件等時有發生,因此,這些弱勢群體就要想受到《證券法》的保護,國家對于此要有針對性的進行完善。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有望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上的重要流通手段,將成為我國市場上有著大規模的債券發行市場。雖然我國在證券發行發明方面的體系和制度還不夠明細,市場需要更加的完善和成熟。對于評估體系、資本信息體系也沒有完整的擔保體系。全國性的證券投資網絡還沒有完全的形成,特別是在相關的法律不完善的時候,一定要嚴格按照原有的開法律進行完整的分析。所以,建立健全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是一件任重道遠的事情,企業要發展,國家要進步,立法要先行。在制定法律時候,一定要尊重原有的法律法規,根絕實際情況進行建立法律法規,更好的構建完善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立法。

參考文獻

[1]涂艷艷.論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效率[J].求索,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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