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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監管大全11篇

時間:2022-10-29 03: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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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監管

篇(1)

1.賬面資本的概念和作用。賬面資本就是通常所說的資本,也就是會計資本,數值上等于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后的凈額,又稱為所有者權益。它主要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對商業銀行資本最傳統的理解就是這種財務意義上的資本。

資本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概念,在以公司為主要經營組織形式的市場經濟體系中發揮著基礎性的作用。商業銀行與其他行業相比是以負債經營為特色的,其資本較少,融資杠桿率很高。因此商業銀行資本所肩負的責任和發揮的作用比一般企業更為重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為商業銀行提供融資。二是可用來吸收和消化損失。三是可以限制商業銀行過度業務擴張和風險承擔。四是能夠維持市場信心。五是為商業銀行管理尤其是風險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驅動力。

2.監管資本與資本充足性要求。監管資本是監管部門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持有的同其所承擔的業務總體風險水平相匹配的資本,是監管當局針對商業銀行的業務特征按照統一的風險資本計量方法計算得出來的。由于其必須在非預期損失出現時隨時可用,因此其強調的是抵御風險、保障商業銀行持續穩健經營的能力,并不要求其所有權歸屬。以監管資本為基礎計算的資本充足率,是監管當局限制商業銀行過度風險承擔行為、保障市場穩定運行的重要工具。

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首先根據商業銀行資本工具的不同性質,對監管資本的范圍作出了界定,監管資本被區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核心資本又稱為一級資本,包括商業銀行的權益資本(股本、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和公開儲備;附屬資本又稱二級資本,包括未公開儲備、重估儲備、普通貸款儲備以及混合性債務工具等;在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時,還規定了三級資本。其次,新協議對三大風險加權資產規定了不同的計算方法。最后,新協議對國際活躍銀行的整體資本充足率做出了規定。

3.經濟資本及其應用。經濟資本是指商業銀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為了應對未來一定期限內資產的非預期損失而應該持有的資本金。它是一種虛擬的、與銀行風險的非預期損失等額的資本,并不是真正的銀行資本,它只是一個“算出來的”的數字,在數額上與非預期損失相等。根據其定義,經濟資本是一種完全取決于商業銀行實際風險水平的資本,商業銀行的整體風險水平高,要求的經濟資本就多;反之則要求的經濟資本就少。

經濟資本與前面介紹的會計資本和監管資本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首先,商業銀行會計資本的數量應該不小于經濟資本的數量。會計資本是商業銀行可以利用的資本,它雖然不和風險直接掛鉤,但是風險帶來的任何損失都會反映在賬面資本上,兩者之間的媒介就是經濟資本。其次,監管資本呈現出逐漸向經濟資本靠攏的趨勢。監管當局希望能夠提高監管資本對商業銀行風險的敏感度,重視發揮商業銀行在風險計量過程中的作用,把監管資本的計算依據建立在商業銀行實際風險水平之上。

商業銀行將有限的經濟資本,根據不同部門、業務單位和產品/項目的風險收益特性,在機構整體范圍內進行分配,有助于商業銀行從風險的被動接受者轉變為主動的管理者。經濟資本配置對商業銀行的積極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有助于商業銀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二是有助于商業銀行制定科學的業績評估體系。采用經風險調整的業績評估方法來綜合考量商業銀行的贏利能力和風險水平,已經成為國際商業銀行最佳管理實踐。

在經風險調整的業績評估方法中,目前被廣泛接受和普遍使用的是經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率。經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率是指經預期損失和以經濟資本計量的非預期損失調整后的收益率。

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著重強調商業銀行通過承擔風險而獲得的收益是有代價(成本)的。該指標衡量的是經濟資本的使用效率,正常情況下其結果應大于商業銀行的資本成本。

二、經濟資本、監管資本與賬面資本的關系分析

經濟資本是商業銀行內部用以緩沖風險損失的權益資本,賬面資本反映的是商業銀行實際擁有的資本水平,而不是應該擁有的資本水平,監管資本是監管當局要求的資本水平,是商業銀行的法律責任,通過監管資本及其倍數,監管當局為商業銀行的風險資產及表外承諾設置的最高限額。經濟資本與監管資本都是用于風險緩沖,但經濟資本是由商業銀行管理者從內部來認定和安排緩沖,反映股東價值最大化對商業銀行管理的要求;監管資本是由監管當局從外部來認定這種緩沖,反映了監管當局對股東的資本要求,體現為股東的資本費用。

篇(2)

最近一年來,國內銀行監管部門連續提高資本監管要求,先是在2009年4月要求中小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穩定在10%以上,又在2009年10月要求銀行完善資本補充機制,重視核心資本的補充,并對發行長期次級債務和附屬資本的計算做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從金融危機后國際銀行業資本監管的發展趨勢來看,我國銀行資本監管標準的提高今后不但不會停止,還將繼續加強,尤其會在以下幾方面繼續強化。

對主要商業銀行提高最低資本要求。規模大、業務綜合的銀行,因為分支機構眾多且經營相對獨立,很難做到每一個分支機構都能很好地理解和執行總行的決策,對一些重大事件的反應靈敏度較低,風險管理也很難覆蓋整個銀行系統;而且,由于這些銀行與大量的其他金融機構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會使其“大而不能倒閉”。監管者認為,這些銀行由于透明度不夠、過于復雜和規模龐大,會帶來系統性風險,應該提高這些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增加撥備和降低財務杠桿率。

國內的商業銀行中,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通常被監管機構稱為主要商業銀行,被認為是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銀行,認為這些銀行會給其他銀行帶來風險,容易導致系統性風險,因此,會要求這些銀行持有更多資本。最近兩年資本監管要求的變化也正說明了監管機構的這一政策傾向。

對銀行的資本補充提出逆周期要求。由于金融機構在經濟上升周期往往大膽而激進,在周期的下行階段才開始變得較為謹慎,因此對經濟周期具有一種放大作用,這就要求金融體系應該為應對經濟下行提供一種保護或建立一種反周期機制以防止或減緩周期下行。作為政策制定者,監管機構會對銀行提出逆周期的資本要求,即要求銀行在經濟形勢好的時候增加資本(也包括其他措施如提高撥備和流動性),以應對未來經濟下行的到來。

提高資本質量和資本結構要求。考慮到混合資本債、次級債等附屬資本在金融危機中難以真正起到抗風險作用,國際資本監管趨勢是要求銀行增加普通股。因此,國內監管部門對資本質量和資本結構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銀行重視核心資本對風險的抵補作用,要增加股權資本。

更加靈活地調整資本監管標準。BIS(國際清算銀行)建議在調整資本緩沖要求方面可以參照政策利率調整方式,而且可以把信用評級、不動產貸款的變化、貸款/GDP比率及不動產價格等宏觀經濟指標作為政策調整依據。實際上,我國監管部門最近幾年已經大大增加了對資本監管標準調整的次數,采取了一種類似貨幣政策中利率調整的方式,但在監管政策的實施中顯得調整頻率過高(例如,關于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幾乎每年都在調整),并且缺乏資本監管政策調整的可預測性,調整機制也未建立。

從銀行經營管理角度來看,以上銀行資本監管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商業銀行尤其使股份制銀行帶來重要影響。

上市銀行資本管理壓力的差異

我國監管機構通常將銀行分為全國性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以實施差異化的監管標準。分析上市銀行的資本現狀可以發現,這些銀行在資本補充、資本回報等方面面臨不同的壓力。

全國性商業銀行中的國有銀行,其資本凈額均在2000億元以上、資產在30000億元以上、凈利潤在100億元以上。這類銀行資本充足率、資本回報率和財務杠桿關系合理,資本實力強,由于通過利潤內源補充資本機制較好,而且具有國家注資優勢,因此資本質量也較高。在資本使用上,這些銀行網點多、客戶基礎廣泛,為企業提供融資能力強,業務可選擇性多,資本使用壓力不大。同時,由于在經濟金融中處于重要地位,因此也要求它們必須有更高的資本充足率,而這些銀行也基本上都能滿足最新監管標準。

全國性商業銀行中的股份制銀行,尤其是資本凈額在500億至2000億元之間、資產在10000億至30000億元之間、凈利潤在50億至100億元之間的銀行,資本充足率低、財務杠桿比率高但資本回報率差異大,這類銀行資產規模擴張速度快、對資本的耗用高,資本充足率下降快,核心資本占比低,面臨的核心資本補充壓力最大。

其他商業銀行中的上市銀行為三家城市商業銀行,資本凈額在500億元以下、資產在10000億元以下、凈利潤在50億元以下,資本充足率高尤其是核心資本占比高,資本回報率低,這類銀行盡管已經可以在全國開設分支機構,但在發展速度上還相對緩慢,因此面臨的主要是資本回報的壓力。

從銀行在系統性風險中的重要性、資本充足狀況和資本管理的現實壓力幾方面綜合考慮,我們重點探討股份制銀行的資本管理問題。毫無疑問,股份制銀行面臨的最大壓力是資本補充壓力,而要緩解資本壓力,除了積極進行資本補充之外,更應該通過加強資本管理來節約資本。

銀行資本管理的選擇

目前大多數股份制銀行的資本管理還處于相對簡單和粗放的階段,主要體現在:(1)資本管理在股東層面、經營管理層難以取得充分一致的認識,資本約束往往讓位于利潤壓力;(2)銀行主要關心的仍是業務規模和利潤,價值創造意識仍然淡薄;(3)資本總量和資本結構的確定與資本回報沒有固定的聯系,財務預算的資本約束不夠;(4)資本規劃與業務規劃脫節;(5)資本管理與風險管理未能統一。

這種狀況的存在有其客觀原因:一是股份制銀行的發展和盈利面臨較大壓力;二是企業間接融資占比高和經濟仍處于較快發展階段使得銀行能夠也需要依靠貸款業務進行盈利;三是風險計量基礎薄弱,數據積累少,資本管理缺少技術支撐。為提升資本管理水平,需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加強。

樹立資本管理理念,并在全行達成共識

在仍然依賴于利差的盈利模式下,資本充足程度與投資回報期望決定了業務規模和業務方向,銀行的經營對資本的耗費必然要大于發達市場經濟中的銀行業。這要求股東和經營管理層對資本補充和快速發展要有統一的認識,董事會需要兼顧資本約束與資本回報,能夠平衡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回報率之間的關系,做到保持長期合理的資本充足水平和資本回報。在經營管理層和各經營機構、各業務線,應將資本約束貫徹到日常經營活動中。

積極探索資本補充渠道,創新資本工具

銀行的資本工具大致可分為權益資本、債務資本和混合型資本三類。權益資本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和可轉換優先股,資本補充渠道主要是增發和收益留存;債務資本工具包括長期次級債券、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等,在具有一定市場規模和流動性的情況下,通過發行新的債券、提前贖回等組合管理方式使得銀行能夠降低資本管理成本,但債務資本工具的發行正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混合型資本工具兼權益資本的永久性和債務資本的低成本,主要有非累積票、特殊用途票據、信托優先證券等工具。近年來,國內商業銀行在資本補充渠道上有所突破,但與國際上多樣化的資本工具相比,仍有較大差距,銀行和監管機構應進行資本工具的探索和創新。

完善資本管理流程,建立資本管理體系

組織體系。資本管理的組織體系應包括董事會、經營管理層、銀行職能部門、經營單位以及各專業委員會等各個層面,董事會層面應形成對資本管理的決策體系;經營管理層應完善資本計劃、資本使用、資本評估和資本籌措等職能,并使各個職能部門能夠順暢銜接。在一家銀行,資本管理要涉及到資產負債管理、風險管理和預算等環節,由于資本管理需要平衡風險、收益和資本三者之間的關系,因此,合理的管理架構應該是由資產負債管理部門負責資本管理,風險管理部門提供風險計量技術支持,財務預算部門將資本管理納入計劃和考核體系中。

管理流程。資本管理流程容易出現以下問題:一是資本計劃未對財務預算形成硬約束,年初制定的資本充足率計劃往往因為財務指標的壓力而被突破,而且在資本充足率計劃和資產負債表計劃、紅利分配方案、利潤預算之間沒有建立固定的聯系;二是在資本充足率的監測、業務規模的擴張和資本補充之間也缺乏必要的管理流程;三是資本管理的評估工作缺位,由誰來進行評估和如何評估尚在探索中;四是資本充足率目標的決策機制和管理責任不明確,在資本充足率下降較快或突破計劃目標時,缺少對風險資產規模的控制決策流程。

管理工具。建立資本管理體系還應明確資本的概念,以及所分配的資本與監管資本的數量關系;應明確內部資本計量方法、資本成本確定方法;應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為資本的管理提供技術平臺支持。

將資本管理納入整個經營管理流程

資本管理如果不能與經營計劃和考核相結合,其執行力必將大打折扣。因此,應將資本分配、資本成本納入到對分支機構下達的經營計劃和考核體系中,還應將資本成本納入到貸款定價管理中,將風險調整后資本回報率納入到對分支機構的資源配置中;經營單位也應將資本成本和風險調整后資本回報率納入到業務管理中,包括對貸款的定價和對客戶經理的考核。

選擇合適的經濟資本管理方法,促進資本節約

篇(3)

監管資本與經濟資本不可能整合

從歷史的角度看,銀行作為高杠桿運作的高風險行業,對資本重要性的普遍認同卻并不是自發產生的,相反是依靠監管資本要求的外在約束來推動實現的。銀行資本管理體系普遍建立始于監管部門資本充足要求的實施。此后經濟資本才作為監管資本的變體在市場上出現,昭示了銀行資本管理的一個新方向。

經濟資本配置是銀行實施資本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將目標經濟資本在各個機構、各業務產品中進行合理分配,將經濟資本需求控制在經濟資本供給范圍內,使業務發展與銀行資本充足水平相適應。經濟資本配置要考慮歷史的經濟資本占用、經營策略和風險偏好。

由于銀行各業務單元之間具有一定的相關性,這種相關性導致了分散化效應,即銀行作為一個整體的風險,要低于各個業務單元風險的簡單加總。銀行在進行經濟資本分配時,要考慮這種分散化效應。經濟資本配置方法主要有兩類:一是系數法,二是資產波動法。

同時,經濟資本也被廣泛應用到銀行績效評估當中。銀行實施經濟資本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將經濟資本管理的思想融入內部績效考核,通過建立以風險調整后的收益率或經濟增加值為中心的績效考核體系,促進銀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升。而在傳統以會計資本為核心的績效考核體系中,并沒有充分考慮銀行潛在的風險。

監管資本是監管者出于維護銀行系統安全性的角度,對銀行資本水平作出的強制性規定;經濟資本則是銀行管理者從銀行自身風險可控的要求出發,根據對銀行風險判斷計算出的資本要求。前者是外部的硬性要求,后者是內生的管理需要。

這種本質屬性上的區別意味著將監管資本與經濟資本納入一個統一的框架或許是不可能的。在“巴塞爾II”中,監管資本要求的計量方法與經濟資本計量方法出現了某種程度的接近――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高級法、市場風險的內部模型法和操作風險的高級計量法(AMA法)可以認為是使用的經濟資本模型。但技術手段上的接近不能理解為不同屬性的資本間區分在消失,我們不能據此認定監管資本和經濟資本的統一趨同將是新的潮流。

計量方法上的趨近沒有改變原有兩種資本要求水平制定主體的區分。監管當局制定監管資本的目的與銀行自身計算經濟資本的目的并不一樣。監管當局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銀行體系的穩定安全,銀行進行資本管理的目的是為了在滿足監管條件的前提下最為有效地利用稀缺資源管理風險并創造價值。“巴塞爾II”吸收內部模型法的動因是原有的風險計量手段單一粗糙,不能準確地衡量銀行實際承擔的風險,而經濟資本提供了更為精致有效的風險量化模型。因此“巴塞爾II”的職能立場并沒有改變,就是用資本監管手段維護金融安全,與個體銀行的價值無關。這一差異注定了監管資本只是選取能最有效地計量并防范風險的方法。在市場競爭中產生發展的經濟資本模型方法比較先進,受到監管者的關注,于是在“巴塞爾Ⅱ”的制訂中就被吸收進來。

從技術上看,也不可能通過巴塞爾協議將監管資本與經濟資本完全整合。監管當局出于可操作性,對監管資本的規定必然有標準化、統一化的傾向。銀行出于對自身經營運作負責的動因,對經濟資本的管理必然要有極強的針對性,尋求的是差異化。因此,即便“巴塞爾Ⅱ”吸收了經濟資本模型量化方法,具體適用內部模型的資格標準、模型適用范圍、模型參數選取等要件仍由各國監管當局掌握。監管當局不可能代替銀行對銀行承擔的風險水平做出精確的計量,而銀行自身的內部模型計量結果也不可能完全代替監管資本作為監管當局決策的依據。不僅巴塞爾協議,任何的協議文本都不可能消除這種差異而使兩者統一。

從“巴塞爾II”本身來看,其采用的模型與經濟資本模型也有很大區別。“巴塞爾II”放開了對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內部模型適用,對于信用風險的量化卻顯得相對保守。正是因為監管當局需要統一的標準,因而對基于歷史數據的內部模型持保留態度。事實上,信用風險是銀行面臨的最主要風險。再者,各大銀行開發的經濟資本模型往往包括國別風險、戰略風險、名譽風險三大風險之外的風險種類,另外,經濟資本計量中對于資產組合效應對降低整體風險水平的貢獻也并未在“巴塞爾II”中體現出來。

因此,出于對風險精確計量的需要,監管資本吸收了經濟資本的技術優勢,這并不足以作為趨勢判斷的依據。監管資本內在標準化傾向和經濟資本的個體屬性之間的矛盾不可能消除。隨著監管資本形態的進步,出于銀行系統整體風險控制的考慮,監管資本的計量方法也有遠離經濟資本的可能。

經濟資本與監管資本的動態發展

從銀行角度來看,在建立起資本覆蓋風險的基本風險管理框架之后,滿足監管資本要求將成為一項基礎常態性工作,而銀行資本管理體系正在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即以經濟資本為核心的階段。這是商業銀行不斷發展的內在要求。

單純適應監管要求的資本管理工作已經不能滿足銀行作為風險中介機構的需要,經濟資本將成為銀行資本管理的核心內容。銀行需要更為精確地衡量測度自身承擔的風險,同時充分利用杠桿為投資者創造價值。作為一個外部制定的方法標準,監管資本模型在對個體銀行風險計量精度上與銀行自身的內部模型相比自然是存在先天劣勢。由于對個體銀行的風險并不足夠敏感,監管資本在為創造價值而進行的業務評估、資源配置方面的能力非常有限。反過來說這也就是經濟資本的優勢所在。銀行作為高杠桿運營的特殊行業,其資本的稀缺性是不言而喻的。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杠桿獲取收益已是銀行經營理念的潮流。隨著市場競爭環境的日益激烈,以經濟資本為核心的資本管理能力必將成為銀行培養核心競爭力的關鍵。

然而事情的另一方面是,銀行業務復雜化、市場工具多樣化、風險隱蔽化等趨勢將不斷強化監管活動的重要性,同時也對監管部門的監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金融危機以極其激烈的方式將這一問題呈現出來,“巴塞爾III”則是各國金融監管者的一次積極回應。可以想見,監管當局對銀行的資本監管將會越來越精密,越來越嚴格。監管當局對監管資本要求的制定是基于銀行系統整體安全性的考慮。在這個天生脆弱不穩定的系統內,銀行危機有極強的傳染性。銀行違約或倒閉存在嚴重的負外部性。因此,監管部門必然不可能將風險防范的任務交給市場來完成,從而也不會將資本要求水平的標準交由各家銀行自己把握。監管資本在個體決策上比之經濟資本有諸多劣勢,但經濟資本不可能代替監管資本作為銀行系統風險防范的手段。

當然,監管資本的形態也在發展。“巴塞爾I”曾經因信用風險度量方法單一、信用風險區分度低、忽視風險緩釋技術與資產負債期限結構的影響而廣受詬病。而“巴塞爾II”在這些方面都有了非常明顯的進步,新的量化測度方法對風險更為敏感,能更為準確地反映銀行真實承擔的風險水平。可見監管資本自身也在不斷地精密化、復雜化。

銀行試圖通過自身風險管理水平的提升獲得更高效靈活的資本管理方式,故而希望監管條件能給經濟資本的運作提供更廣闊的空間;監管者冀圖通過資本要求水平的規定保證系統的穩定,因此不會對銀行的資本管理采取放任態度,相反會有更細致精密的監管活動。兩者之間的這種矛盾關系會長期存在。

篇(4)

一、國際信托業監管方式

在美國以及英國,信托業從最初發源就與銀行緊密相連,大多所謂的信托公司其實就是我們熟悉的商業銀行,大的銀行集團都有信托業務部或經營信托業務的子公司;在日本,一直以來銀行也對信托業進行監管。

(一)英國

現代信托業起源于英國,并在英國形成了信托制度和發達的信托業務。它們對英國乃至世界的經濟生活產生了巨大而持久的影響。

目前,個人受托業務占英國信托業的絕大部分,業務占比達到八成。法人受托業務基本上由銀行和保險公司這兩種金融機構來兼營,在英國,沒有專營機構來處理法人受托業務。該項業務絕大部分由英國四大商業銀行經營,業務范圍主要包括集合投資計劃、年金信托和單位信托。

1997年之前,英國的信托業監管借鑒金融監管的經驗,實行的分業監管的模式,自律組織的指導協調發揮著重要的監督職能,是單層多頭監管模式的代表。分業監管存在效率低下的弊端,為了克服上述弊端,1997年在英國,廢除了多頭金融監管體系,成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來對英國的信托業實行統一監管。通過這次改革,信托業的行業協會的影響力仍然很大。在英國,信托業的行業協會主要指投資管理協會,主要是由年金管理公司和銀行、保險公司、投行的資產管理部門以及資產管理公司來構成。

(二)美國

美國信托業監管的特點體現為“雙層多頭”。“雙層”指監管機關和立法依據,可分為聯邦監管、聯邦立法和州監管、州立法兩個層次。“多頭”指信托機構和眾多監管主體,在聯邦這個層面,由通貨管理署、聯邦儲備銀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等機構組成監管機構,州監管機構主要指各州銀行管理部門。這些監管機關的依據是聯邦或州立法,從而對所轄注冊信托機構進行監管,形成了復雜的交叉管理關系。

為了協調多頭監管造成的體制和法律上的沖突和矛盾,1979年美國成立了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來對美國的信托業進行統一監管,并制定了適用于美國的信托評價體系。

該信托評價體系從五個方面對美國的信托活動進行評級。這五個方面指:

管理信托資產的能力;

運作資產、控制風險和審計的充分性;

收益的質量和水平;

對制約性文件、現行法律(包括自營和利益沖突方面的法規)的遵守程度;

信托資產的管理。

(三)日本

日本信托業屬于“集中監管”的體制,一直以來監管權非常集中,日本信托監管機構一直對日本信托業的發展進行著引導和監管。現在,日本信托業的監管機構是歸屬金融廳監管局下轄的銀行一部與城市銀行、長期信用銀行以及外資銀行同屬一類。

在日本存在信托業協會,屬于業內的自律組織,但該協會并沒有監管職能,完全是民間機構。協會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向公眾普及信托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利益、促進信托行業內的溝通交流以及加強信托研究。

二、混業模式下國際信托業資本監管狀況

國際上信托業基本是作為銀行業中的一個業務類別而存在,在資本監管方面,附屬于大銀行的信托業務部門、信托公司或者同時經營銀行業務的信托銀行均遵循銀行業資本監管規范和報告要求;在銀行集團合并報告中,也將信托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合并報告。在巴塞爾體系下,信托業務作為銀行的一項表外業務遵循表外業務資本要求的規定,而對大量規模較小的信托經營機構的資本監管相對較為簡單。

(一)美國信托業對于資本金的規定

美國每個州對于信托機構的資本金要求是不同的,但是普遍起點不高,并且要求非常靈活,具體情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資本要求與地區經濟發達程度成正比

美國對信托從業機構的資本金要求不高,呈現的特點是該州的經濟越發達,則該州的資本金要求就越高。像美國經濟發達的愛荷華州和德州,資本金要求分別是150萬美元和100萬美元:而對于經濟不太發達的內華達州和新罕布什爾州,資本金要求分別是30萬美元和25萬美元。

2、資本要求與業績水平和業務類別掛鉤

明尼蘇達州規定最低資本金為50萬美金,在此基礎上,需要增加20%左右的附加資本,這個比例根據信托機構的業績進行相應的調整。如果在某年內,信托機構的業績達到了監管的要求,則按照規定對信托機構增加附加資本。

在阿拉斯加州,信托機構的資本金是30萬美元,會根據信托機構的業績水平來追加10萬美元的附加資本。明尼蘇達州規定對資本金的要求是1萬美元,信托機構只辦理辦理遺囑、遺產管理等業務。

3、資本要求與所在地的人口掛鉤

在馬塞諸塞州,資本金的要求和信托機構總部所在地直接相關。如果當地人口超過5萬,資本金不能低于20萬美元,人口低于5萬人的,資本金要求為10萬美元。對于1993年9月以前取得許可證的信托公司,阿拉斯加州根據總部所在地的人口數量,進行最低資本要求的規定。加州規定,如果信托機構總部設在超過10萬人的城市,信托機構除繳納正常資本金,還要向州銀行管理局多交存20萬美元作為附加資本金,還要將信

托資金總額的5%作為風險資本準備。

美國在信托機構資本金要求方面具有靈活性,這個來源于美國聯邦制度規定。各州有管理屬于本州經濟事務的額外立法和司法權力,這種合理性值得我們借鑒。

(二)亞洲主要國家和地區對于資本金的規定

1923年,日本的《信托業法》第二條對信托機構規定,必須具備100萬日元(其購買力相當于2000年的5億日元)以上資本額;中國臺灣《信托業設立標準》第三條規定,機構的實收資本必須達到50億新臺幣;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1997)》規定,受托人或代管人的實收資本非分派資本儲備最少為一千萬港幣或等值外幣。中國大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億元;經營外匯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在其注冊資本中,應擁有不少于1500萬美元的外匯。

三、國內信托業資本監管歷程和基本模式

(一)歷次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2001年1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稱央行)頒布《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2002年6月5日央行修訂了《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2007年1月2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銀監會)頒布了《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并廢止了央行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無論是2001年到2002年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還是《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都對信托(投資)公司有最低資本要求,并對開展相關風險業務如投資、融資租賃、同業拆借、貸款和擔保等業務的資本要求進行了規范,雖然資本監管的體系尚不完整,但也基本確立了信托經營風險與其資本掛鉤的機制,在控制信托業務風險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監管體系建立

在借鑒國內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以風險資本和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體系的基礎上,銀監會2010年8月頒布《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以及之后的銀監發[2011]7號文《進一步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通知》、11號文《關于印發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和14號文《關于做好信托公司凈資本監管、銀信合作業務轉表及信托產品營銷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等一系列相關資本或業務監管規范的陸續推出,為國內信托業確立了以凈資本、風險資本和風險控制指標為核心要素的資本監管框架。

該框架以凈資本指標為核心,實現了對信托公司潛在風險特別是流動性風險的動態量化監控:該框架輔以風險資本核算,實現了對信托公司大量信托業務(表外業務)通過不斷調險系數進行動態風險計量,監控信托業務的系統性風險;該框架對風險控制指標的規范,使信托公司的凈資本水平與其業務準入、監管措施掛鉤,使信托公司各項業務風險與其風險撥備相匹配,使信托公司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的雙重約束下,共同防范超出資本實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的盲目擴張行為,特別是高風險業務的盲目擴張。

同時,建立了資本監管體系和信托公司分類評級體系之間的相互制約、相互平衡的關聯關系。監管評級體系從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管理、資產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個方面將信托公司分為六個級別,同一級別中又分為A、B、C三檔。不同評級的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中的風險扣減系數和風險資本計算中的風險系數執行不同的標準。

四、國內信托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資本監管的基本思想和重要意義

(一)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資本監管體系。上世紀90年代以來,歐美監管部門已經充分認識到,通過加強對凈資本為核心指標的監管,對于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風控意義重大。歐美主要國家和亞洲的新加坡、馬來西亞、香港都迅速建立起以凈資本為核心監管指標的監管體系。中國首先對于商業銀行進行凈資本監管,2006年通過頒布《證券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對證券公司實施了凈資本監管。通過這種監管辦法收到了非常好的監管效果,有效地抑制了證券公司的風險,使監管機構的思路和理念向金融機構和社會進行了非常好的宣傳和傳播。

(二)通過凈資本管理彌補信托監管工具自身的缺陷。中國的信托業發展迅猛,行業資產規模持續膨脹,公司業務模式不斷轉變,業務創新不斷開展。由于上述原因,中國的信托業的監管環境已經逐步優化。2007年以來,信托公司資產規模擴張非常迅猛,平均管理規模達到400億,一些信托公司規模擴張超過凈資產規模的50倍,最高的規模達到凈資產接近200倍。然而,大多數信托公司的內部風控和管理能力并沒有隨資產規模的擴大而相應的提高和改善,單體信托業務風險依然大量存在。為了應對這種情況,監管當局對于目前的銀信、信政和房地產信托業務下發了風險提示,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在年底,銀信業務規模仍然高達1.32萬億元,規模為近年來最高。

上述事實充分表明,由于目前中國信托公司普遍缺乏基本的風控意識和風險管理能力,監管當局必須以凈資本為核心監管指標對信托公司加強監管和約束。

(三)監管當局重建風險防控體系,提高監管效率。

監管當局新辦法的出臺,推動國內的信托公司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司內部的風險防控體系。監管機構通過加強對凈資本等核心指標的監控,對信托公司加強壓力測試等多種手段,實現了對信托公司風險的有效監控。此外,監管當局對于信托公司也加強了事前的風險監控,加強了監管的針對性,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監管機構通過運用差異化的風險系數對信托機構進行引導,信托公司也會選擇差異化的發展方式,使監管機構的意圖更加堅定的落實。通過一系列措施,使信托公司的風險管理體系得到了架構,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監管效率。

篇(5)

一、我們對獨立審計賦予了什么作用?

獨立審計的基本功能是對公司的財務報告進行鑒證。獨立審計的作用可以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鑒證審計對資本市場主體進行了過濾,提高了市場主體質量。驗資審計和證券市場上市前審計對市場主體的“準入資格”進行了審查,防止了會導致市場秩序混亂的不合格主體進入市場,有利于市場經濟和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第二,鑒證審計對市場主體的信息進行了過濾,提高了信息可靠程度,即經濟鑒證作用。審計后的信息為社會投資者進行投資選擇提供了決策依據,有利于維護投資者利益。同時,投資者的決策選擇會影響資本的流向,從而對資本市場中的資本進行了再配置,進一步導致了社會資源的再配置,優化了社會經濟資源,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第三,CPA的鑒證尤其是財務報告鑒證有利于監管部門進行市場監管。這主要表現在CPA的鑒證意見為政府監管機構提供了監管線索。以我國目前的年報審計為例,政府監管部門對相當部分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的懲罰,就是監管機構參考了CPA審計出具的非無保留意見,從而進一步挖掘出了上市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做出了相應處罰。這顯然有利于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和整頓資本市場秩序。

二、我們對資本市場監管的期望

資本市場監管者是資本市場里的最高權威,維護資本市場的效率和保護投資者利益是我們對它的一般期望。

1.維護資本市場的效率資本市場(本文主要是指證券資本市場)是對資本資源進行再配置的場所,進而對社會資源進行再配置,這是資本市場的一個基本功能。資本市場的資本配置有著巨大的經濟后果,根本原因在于資本資源的再配置引致了其它社會經濟資源(主要是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的再配置,不同的資源配置則意味著不同的經濟效率。總之,資本市場與整個國民經濟是息息相關,休戚與共,當資本市場有效率時,就會優化社會資源的配置,促進社會經濟的良好發展;當資本市場是無效率或低效率時,則反之。問題是,怎樣保持資本市場的效率?當資本市場的主體——上市公司是以假騙市、“假行其道”時,我們又怎能奢望資本市場有效率?當公司做假,而進行經濟鑒證的獨立審計卻又是“見利忘義”、“同流合污”時,我們又怎能奢望資本市場有效率?很顯然,進行資本市場合理的監管是減少“假”出現的良好手段。通過資本市場的監管,以維護市場的公開、公平和公正,維護資本市場應有的秩序,從而為提高資本市場的效率改善市場環境。

資本市場監管者維護資本市場效率或曰維護市場的“三公”原則重要的一方面是通過“打假”和懲戒違規者來實現的。親歷恭為地查處和以獨立審計報告為線索是進行“打假”的兩大方面。要維護資本市場的效率,還在于將違規者繩之以法,以警當世和后世,通過足夠的懲戒來提高違規者和潛在違規者的違規成本。顯然這主要地是依賴于資本市場監管者。

2.保護(中小)投資者保護中小投資者其實也可以體現在維護資本市場的“三公”原則之中,本文單獨加以討論,是在于當資本市場出現“假得以行其道”的時候,更容易受到利益侵害的便是中小投資者。在中國目前的資本市場環境下,不乏眾多的“執著的”“尋租者”,所以完全地將資本市場運行交諸市場自身時,“陽光交易”的市場里可能會有太多的“黑暗”。譬如,中國之所以一開始沒有實行上市“注冊制”,重要的一個原因便是中國的獨立審計實際上還不夠“獨立”(客觀、公正),還不足以勝任對資本市場的經濟監督責任,而中國的(中小)投資者卻又不夠成熟,難以保護自己,實行“審查制”和“核準制”的本意便是為了控制上市公司的質量,防止出現公司舞弊而事務所又同流合污以侵害投資者的行為。

三、獨立審計·資本市場監管與會計信息失真

公司管理當局(經理)是否違規,進行制度違犯和對委托人的違約,即是否進行會計造假,我們可以用一個約束函數模型加以總結:N=F(p,c,e)。N代表經理的制度違犯與違約數量,p代表經理在制度違犯和違約后被發現的可能性,c代表被發現后的懲罰或經理人付出的“成本”(制度違犯成本和違約成本,姑且統稱為違規成本),e代表剩余項。很顯然,N主要取決于p和c,并且N是p和c的凹函數,即p越大、c越大,則N會越小。p的取值主要由獨立審計來實現(當然還可以有其它方式實現,如監管部門的獨立查處),c的取值在于資本市場的監管者確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違犯和違約懲處力度。總之,獨立審計和資本市場監管的恰當配合,為公司管理當局施加了一個強有力的外在約束,減少了公司管理當局進行會計信息粉飾的可能性。

下面我們來進一步來討論一下獨立審計和資本市場監管問題。

1.獨立審計

當獨立審計在鑒證方面,表現得獨立(客觀、公正)時,那么獨立審計便為公司的投資者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監督經理的“武器”,投資者根據鑒證后的財務報告進行經濟決策(如,是否更換經理、是否采用“用腳投票”),并且還考慮是否對經理的欺騙與欺詐行為進行訴訟懲罰,因此經理礙于獨立審計的“經濟警察”作用,將考慮對自己的行為是否進行約束,是“偷懶與欺騙”,還是“努力與誠實”。

篇(6)

與第一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下稱“償一代”)的唯規模論不同,第二代償付能力(下稱“償二代”)將更強調對資本的定性分析,這意味著,做同樣規模業務的保險公司,會因為具體業務風險定性的不同而計提不同的準備金。而這樣的約束將反向影響企業的具體展業行為,約束其規模沖動,強化其風險意識。

“如果說承保和投資是保險的兩個輪子,那么資本監管就是連接兩個輪子的輪軸。這個輪軸決定了兩個輪子是否向同一個方向前進,以及能夠在什么樣的軌道上以何種速度前行。”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曾為《財經》撰文指出。

考量中國保險業監管者智慧的是,對于仍處于發展階段的中國保險市場,如何在強化資本約束的同時,不影響資金的使用效率,即如何平衡“發展”與“風險”。

“作為行業監管者,我們往往容易過于強調風險和監管,這是一種監管者的本能。只要求資本,但這樣行業發展不起來。其實這是一種偷懶的做法。”作為“償二代”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的陳文輝日前接受《財經》專訪時表示,保險業“償二代”的搭建將立足中國本土國情。

在陳文輝看來,資本監管應該是保險業市場化改革的破題之筆,也是改革成敗的關鍵。無論是價格改革還是投資改革,都離不開科學的資本監管體系。 從“規模導向”到“風險導向”

《財經》: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改革的初衷是什么?方向是什么?

陳文輝:從“償一代”到“償二代”這樣的大跨度改革,與國際金融危機后的國際監管改革動向有一定關系。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后,國際金融監管更加強調資本質量,特別是公司股權和留存收益等核心資本的作用,對資本的質量和結構提出具體監管要求,這是資本監管的重要內容。

具體到中國保險業,始建于2003年的第一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使保險公司樹立了資本的概念,明白了行業發展要受資本約束。但是它本身存在很多缺陷,比如,單純強調定量資本監管,缺乏定性監管要求,沒有體現出風險導向,風險種類覆蓋不全面;資產負債評估和資本要求與風險相關度不高,不能精細地反映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也不能反映各公司不同的發展階段、風險管理和業務結構的差異。

《財經》:相對于“償一代”的缺陷,“償二代”進行了哪些調整?

陳文輝:“償二代”借鑒國際最新資本監管理念,引入“三支柱”的監管體系,包括第一支柱定量資本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監管要求和第三支柱市場約束機制,擴充了償付能力監管的內涵,豐富了償付能力監管的內容,明確了償付能力監管各個部分之間的關系,從而成為完整的風險識別、分類和防范的體系。

在資本要求上,則由“償一代”的規模導向轉變為“償二代”的風險導向。在“償一代”體系下,保險公司的資本要求等于保費規模、賠款或準備金的一定比例,規模越大,需要的資本金越多。“償二代”則要求保險公司根據其風險大小確定資本要求,資本要求與保險公司的風險大小和風險管理能力掛鉤。

《財經》: “償二代”的資本要求會否高于“償一代”?

陳文輝:當時“償一代”采用的Campagne模型適用于保險業發展比較平緩的歐洲地區,中國作為新興市場,發展曲線波動性很大。去年,保監會做了測試,發現測試結果與大家之前認為的差距很大。所以,“償一代”的指標相對于中國并不科學。

從資本要求的總量看,“償一代”能夠覆蓋行業償付能力風險。總體來說,“償一代”的標準比歐盟償付能力II(下稱“歐II”)寬松,比美國風險資本制度(下稱“RBC”)稍嚴格。

我個人認為,成長性較好的市場,對資本的要求不能太高,新興市場一定要考慮資本效益的問題。資本標準只要能夠有效吸收風險就可以。目前,如何更科學地設定指標還沒有最終確定。但總的來說,“償二代”的資本要求應該不會比“償一代”更高,在某些程度上可能還會降低。

“償二代”改革有兩個重點,一是與國際接軌,二是以中國國情為基礎。

《財經》:“償二代”計劃在什么時間實施?

陳文輝:從2012年開始,計劃用三年至五年的時間,開展各項專題研究工作,包括制定最低資本標準和實際資本標準、完善保險集團償付能力監管標準、研究逆周期監管問題、完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相關制度等。

如果進展順利的話,明年或許能出臺一套成型的技術標準,到時候可以進行行業測試。2014年底之前,形成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征求意見稿。 資本監管轉型

《財經》:相對于以往的費率管制和投資審批,保監會現在強調“放開前端、管住后端”,這是怎樣的監管思想轉變?

陳文輝:作為行業監管者,我們容易過于強調風險和監管,這是監管者的本能。以前為了防風險,采取各種管制措施,保險業失去了很多發展機會。

“償一代”樹立了資本的概念,但其準確性有多高,值得我們反思。如果過于強調資本,行業發展不起來,這其實是一種偷懶的做法。

這也是為何監管層現在提出要“放開前端、管住后端”。資本監管將成為一個中軸線,改變以往“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監管方式,償付能力監管朝前進一步,其他監管朝后退一些。

《財經》:由于長期重投資,輕保障;重規模,輕內涵,近年來保險業一直處于低迷狀態,作為資本監管核心的“償二代”的推行,能否通過資本約束的力量,有效改善保險業的轉型僵局?

陳文輝:現在放開前端,監管者的壓力很大,保險業現在缺乏風險定價能力和風險管理意識。“放開前端”后,保險公司發現,很多事情不了解,比如在“三差”里,保險公司的利差和費差做得不好,因為二者都有保監會進行嚴格監管,保險公司不用操心。因此,現在雖然逐步放松管制,但還是需要比例監管。

“償二代”是一種無形的制度力量,但也不能高估它的作用。保險公司對規模的追求、盲目發展的沖動很難遏制。對規模的追求其實是對資金的追求,至于資金成本有多高,很多公司不考慮。

從長期來看,“償二代”從制度和機制上會起很大作用;從短期來看,對于行業轉型和扭轉現狀效用有限。

“償二代”制定了一套更科學的償付能力監管標準,但實施效果如何,是否能夠真正到位,則涉及執行的問題,這也是一個很大的挑戰。

《財經》:伴隨著“償二代”的推行,保監會的監管流程將進行哪些調整?

陳文輝:保監會將研究建立符合“償二代”要求的新的償付能力監管機制和流程,例如,每季由保監會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別對保險公司某方面的償付能力風險進行評估和匯總,召開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會議,對行業總體償付能力風險狀況和單個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進行分析和研究,制定監管措施,再由相應的職能部門執行。

明確保監局在償付能力監管尤其是第二支柱中的職責,理順會機關與保監局償付能力監管的工作機制,共同實施償付能力監管。例如,某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出現的風險,將直接在總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或償付能力監管綜合評級中得到反映,保監會和當地保監局會共同研究制定監管措施。

此外,建立外部監管與市場約束相結合的監管機制。引導保險消費者、證券分析師、評級機構等市場機構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和價值評估的市場化約束機制,作為監管的重要補充。

《財經》:在資本監管機制方面,保監會有哪些配套措施?

陳文輝:保監會支持保險公司創新資本補充機制,拓寬資本補充渠道。隨著保險公司的融資工具越來越多,有必要對融資工具進行分級歸類,構建資本結構監管的總體框架,對保險公司的資本質量和資本結構提出具體監管要求。

下一步,保監會將借鑒國際經驗,建立保險公司資本分級制度,明確各級資本的屬性和標準,規范不同級別資本的額度要求和認可標準,拓展資本補充渠道拓寬的空間,將融資工具的選擇權更多地交給市場,允許保險公司根據市場條件和自身需求靈活選擇融資工具,創新融資工具,優化資本結構。 助推市場化改革

《財經》:近些年,保險業曾經嘗試過一些費率市場化的改革,比如2003年的車險費率市場化,由于出現價格戰,最終又回歸費率管制。資本監管改革的推行,能夠為保險業的市場化發展提供怎樣的支持?

陳文輝:長期以來,保險業的價格監管模式和投資監管模式,與現行資本監管模式有著極其密切的伴生關系。從價格監管的視角看,現行資本監管體系的功能不全,職能不清。價格監管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資本監管,抑制了資本監管對保險公司定價和市場行為的約束和導向作用。

從投資監管的視角看,現行資本監管不能對資金運用渠道和投資工具進行準確的風險計量和風險資本定價,監管部門只能較多依賴對投資的直接管制和審批來防范保險公司的投資風險。

市場化改革要成功推進,首先必須進行資本監管轉型,才能為以產品條款和費率為主要內容的承保業務,以及以投資決策和資產配置為主要內容的投資業務的市場化改革創造條件。

《財經》:搭建中的“償二代”將通過怎樣的運作機制來推進保險業的市場化改革?

陳文輝:保險業市場化改革最關鍵的環節是產品條款與費率的市場化和保險資產配置的市場化。資本監管應該是保險業市場化改革的破題之筆,也是改革成敗的關鍵。

“償二代”將對各類投資資產進行科學準確的風險定價,風險越大的資產,所需的資本要求越高。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自身風險狀況和資本狀況,自主決定投資品種和投資比例。對于風險高的投資業務,將降低其認可資產比例,風險較低、收益較好的投資業務,則提高其認可資產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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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4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4392(2006)03-0019-05

一、問題的提出

Chris Matten在《銀行資本管理資本配置和績效測評》中認為“資本在銀行中的作用不僅是充當緩沖器以應付未來不確定性的甚至不可能發生的損失,而且還要為銀行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恢復元氣或者有序地善后。實際上,資本金對于銀行所具有的異乎尋常的重要作用還表現在,當資本金嚴重不足到影響一家銀行的正常支付,進而發生擠兌現象時,由于金融風險的傳染特征及擴散的乘數效應,“多米諾骨牌效應”就可能發生,局部的金融風險就可能演變成全局性的金融動蕩”(JStiglitz,1993)。在金融自由化、全球化及金融創新加快的背景下,銀行資本金逾加引起各方關注,即便是條件尚不具備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發展中國家,也不同程度地加強了對資本金的硬約束。然而,長期依賴國家信用作支撐的中國銀行業,國家直接出資補充資本金已成慣例,且管理還停留在資產-負債管理階段,對“資本管理”(Capital management)缺乏系統性、規范性和科學性的認識,這與資本在現代商業銀行中的作用極不匹配,也與國內市場化進度加快、WTO過渡期結束后全面開放金融業的現實相悖,導致我國商業銀行既不利于在開放的環境中增強自身競爭能力,還會釀成大范圍的金融風險,造成宏觀經濟的大起大落。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實施,對我國商業銀行重視資本管理、抑制非理性擴張無疑是很重要的。然而,就現實而言,資本困境是現實,并成為制約商業銀行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問題的另一面是,監管當局處于防范系統性風險、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的需要,要求商業銀行規范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并達到規定要求。在目前這個對商業銀行特殊的轉型期,監管當局如何基于資本困境的現實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促使商業銀行走出資本困境,加強資本管理,建立起資本充足的長效機制,是一個具有現實意義的問題。

二、資本監管依據

(一)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困境及其成因

20世紀90年代金融體制改革加快后,為解脫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困境,國家進行了一系列政府救助行為。1998年財政部發行2700億特別國債以充實四家國有商業銀行資本金,當年的資本充足率達到了老辦法計算的8%1999年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到2003年9月共剝離不良貸款14000億元,回收現金8616億元;2004年,向中行、建行分別注資225億美元,之后,中行發行1407億元次級債,建行也緊隨其后,同年中行和建行再次剝離不良貸款2787億元,兩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提高了4個百分點以上,超過了8%2005年,政府又決定向工行注資150億美元,并一次性剝離不良資產4590億元,以提高資本充足率。而在此前,2003年末工行資本充足率僅為56%11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為735%112家城市商業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為613%,所有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平均資本充足率僅為63%左右。這些數據低于巴塞爾資本協議8%的最低要求,也低于國外同業12.25%的水平。這都是按老辦法計算的,按新辦法,由于計算公式的差別,在資產中加上125倍的市場風險,以及將貸款損失專項準備從附屬資本中剔除,各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將進一步下降,僅后者將導致其下降091―3.26個百分點。中銀國際的預測認為,按新辦法計算,各類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將下降2―3個百分點,資本金產生5000億的缺口。更為嚴重的是,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仍較高且消化渠道不暢,而形成根源卻依然存在。過高的不良貸款,使信貸資產的風險權重被迫提高,資本金不足的矛盾進一步顯現。置身于國際競爭環境中,我國商業銀行很大程度上存在著制約競爭力提高的軟肋。

分析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低的根源,可以歸納為如下幾點

1資本真實含義模糊,功能錯位,無視資本管理。長期以來,國有商業銀行屬于國家全資所有,資本金靠國家財政直接或間接撥付,其主要功能是用于現金資產、壞帳準備、發放中長期貸款呆帳準備、壞帳損失準備以及購建固定資產,沒有考慮“緩沖器”作用,無視銀行體系本身倒閉的可能性,發揮不出加強銀行系統穩健性的功效。國家全資所有的性質以及長期在封閉的計劃經濟體制中運行的影響,加之傳統觀念認識,其經營長期依賴于國家信用,而國家信譽的超資本能力,使國有銀行有無資本金以及資本金數量多少,與存款人及公眾對銀行的信心、銀行本身的資信水平、銀行的籌資能力以及監管當局的監管措施都失去了聯系,最后的結果是資本金功能錯位,喪失了它本身的作用和效能,導致管理人員沒有動力也沒有必要關注資本金的管理。

2慣性輸血式融資,使資本結構單一,功能匱乏。長期靠財政撥付方式補充資本金,一方面使商業銀行在自我補充資本金上失去了激勵和約束機制,商業銀行無動力、無必要、其實也無能力融資另一方面造成資本金的單一、呆板。核心資本主要靠國家注資,還有占比很小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占資本總額的90%屬于附屬資本的各項準備提取很少,這部分約占10%。按《巴塞爾協議》標準,資本金根據對風險資產的保障程度,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核心資本只有實收資本(股本)和公開儲備兩種,附屬資本則包括非公開儲備、資產重估儲備、普通準備金、混合資本工具、次級長期債務等多種形式。因此,以協議標準衡量,我國銀行業的資本結構極其單一,資本金幾乎全部為核心資本,作為二級資本的只有呆帳準備金一種形式,且數量很小。而且,更為嚴重的是,單一不足的核心資本的大部分也被固定資產、虧損資產所占壓,導致資本功能無法發揮,忽視了資本應該發揮的抵御風險、積累擴張資本的金融企業功能。另外,由于自身條件和外部環境的限制,我國商業銀行目前還不能充分利用資本市場這個重要的融資渠道補充資本,這也是我國銀行業長期資本嚴重不足的一個客觀原因。

3風險資產總量龐大,資產質量差,不良貸款歷史包袱重。改革開放以來,商業銀行資產總量迅速膨脹,在強化了資產負債管理后,實事上由于承擔了經濟轉型期過多的政策性職能,為了能夠維持產出的平衡增長與漸進過渡,商業銀行不得不超額供給信貸,加之我國所采取的漸進式改革,為避免出現社會大震蕩,國家以出資人的身份要求國有銀行對國有經濟及社會經濟的其他方面提供必要的、甚至是足夠的資金支持,以保證宏觀經濟的穩定增長。體制上的弊端及國有企業大面積的虧損最終導致了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相當大量的不良貸款。截止2005年一季度,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余額仍有156705億元,占比達15.0%。龐大的風險資產、低質量的貸款形態以及高額的不良貸款,導致了風險加權資產總額增大,資本金顯得更為短缺。

4稅負重,盈利能力差,自補能力弱。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承擔著比較沉重的稅收負擔,遠遠超過國際同業標準。商業銀行的利潤收入主要表現為利息收入,中間業務收入很小。由于政策的影響,以及大量貸款質量的惡化、不良貸款的產生,使利息收益率很低,加之從1994年起,我國金融業財務制度實行權責發生制,即貸款利息收入要按應收應付核算,結算時還沒有產生實際收入的利息也必須計提應收利息,納入營業收入,繳納營業稅,由此導致銀行業虛收實支巨大。一方面造成應收利息越來越大,過高的營業稅率使銀行墊款交稅的資金越來越多,另一方面,虛收的應收利息日后實際上能夠收回的比率是不確定甚至是很低的,形成事實上的銀行墊付,侵吞著銀行的利潤,最終導致銀行失去自我補充資本金的實際能力。

(二)資本監管的邏輯分析及國際經驗

商業銀行經營的特殊性在于,它本質上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同時也是制造風險的企業。因此,“控制風險”是現代商業銀行經管的基本前提,“不破產”應該是它經營底線。那么,有效防范風險并具有承擔風險的能力就是對商業銀行的基本要求。對風險的認識,從另一個角度可看作是對損失的認識。在現代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理論中,將損失分為三種,即預期損失、非預期損失和異常損失。在正常情況下商業銀行在一定時期可預見到的平均損失是預期損失(EXpectedLoss),這部分要通過調整業務定價和提取相應的準備金來覆蓋,從業務的收益中作為成本構成來扣減非預期損失(Un-ExpectedLoss)具有波動性,但它總是在波谷與波峰之間,要通過動用資本金來補償。損失值對于均值的偏離是CAR(經濟資本),損失偏離均值的程度取決于容忍度的設定,超過容忍度對應的損失上限的損失就是異常損失。異常損失(CatastropheLoss)是由于各種原因造成意外事件發生而導致銀行資產發生的損失,它不能用統計規律計算或預測,理論上往往采用壓力測試方法,通過情景分析模擬出在出現最壞可能的情況,并制定應急性政策,它屬于小概率事件,無法用經濟資本來完全覆蓋或準備。

銀行風險經營的特征決定了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存在的經常性。預期損失可以應用數理方法,用違約率、違約損失率及風險敞口等一系列指標,通過數學模型具體量化出來,可視為一個固定的值。正是由于它的可量化性,預期損失可直接列支成本,從收益中減除。而非預期損失作為超過預期損失的那部分潛在損失,經營者無法知道它何時發生,但它有可能隨時發生,因此就無法列入當期資本,必須以資本做準備。也就是說,資本必須覆蓋風險,風險存在的經常性決定了對資本監管的必然性。

以上的邏輯分析從理論上說明了政府對資本進行監管的依據。從國際經驗更能說明對資本進行監管的必要性。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銀行業務創新及中介功能的放大,在銀行業務活動相當規范的同時,銀行變得更加有風險(Dewatripont2002)。一系列銀行危機,使傳統的銀行監管模式受到廣泛的質疑,以吸收存款替代資本、以資產規模評判銀行實力的理念受到嚴重挑戰。1988年出臺的《巴塞爾協議》正是對銀行資產規模是否可以無節制擴展以及是否需要資本約束的具體思考的結果。該協議的關鍵就是要求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從實施效果看,也確實對銀行貸款不受約束的非理性擴張起了很大的作用。為滿足銀行業對于風險更敏感的監管框架需要,巴塞爾委員會又醞釀出臺了新協議框架(BASELII),擬于2006年底執行。金融業務及方式的創新使現代商業銀行的經營同時受到利率、匯率、股票等其他金融工具的強烈影響。為此,在新協議的資本監管要求中,把資本覆蓋風險的范圍擴展到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這樣,使資本更能體現其風險“緩沖器”的本質,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技術更加完善,資本金的計算更加精確并能與銀行潛在的風險相匹配。新協議進一步使銀行風險與資本建立了直接而明確的關系,實現了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與資本管理的統一,確立了資本約束在銀行風險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從20世紀90年代的實踐看,新資本協議有其必然性。在頻繁爆發的金融危機中,許多國家的銀行體系遭到了重創,發生危機國家在恢復銀行體系清償力中動用了大量的公共資金補充資本金。危機之后,許多國家從實踐教訓中深刻意識到,加強對資本的監管是政府必須做的事。許多國家紛紛調高了資本充足率,如俄羅斯提高到了11%,土耳其提高到了10%,香港金管局更是將資本充足率視為“神圣不可侵犯”的準則,在香港設立分行的商業銀行,一旦資本充足率接近監管低限,該局將會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三、實施有效資本監管的路徑選擇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一個實質性突破就是把資本與風險掛鉤,即資本控制和銀行風險間的關系得以建立(Cennotte & Pyle,1991),這反映了監管思想的根本轉變,把視角從銀行體外轉向銀行體內。作為銀行審慎監管的核心內容,資本監管突破了傳統的單純追求資本金數量規模的限制,建立了資本與風險兩位一體的監管機制,體現了全面風險管理理念。以“1998年協議+監督檢查+市場約束”構造的中國資本監管框架,置身于國際環境中卻面臨著監管“兩難困境”,但也是一個不得已而為之的妥協選擇。這是因為,加強資本監管面臨的現實情況是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還沒有脫離資本困境的窘迫。以實施《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為標志來加強資本約束與監管必將進一步降低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使資本困境的狀況進一步雪上加霜。如何在資本困境中實施有效的資本監管,在不足兩年的后過渡期中,在能夠實現控制風險、優化經營狀況的情況下走出資本困境的制約并達到監管要求,是能否實現資本監管有效性的一個標志。

在資本困境的現實中實施有效的資本監管,強調的是監管政策的實施,使商業銀行既能防范風險、安全經營,又能突破資本困境、實現資本充足,這就決定了有效資本監管之策應該是多方面、多層次、多渠道的邊際求解,僅僅靠某一方面的作用是不夠的。從大的方面,可以分為政府力量和市場力量兩方面的作用。

(一)監管當局的責任

對資本的監管,政府力量的作用可以通過監管當局具體的政策措施得以發揮。

1督促商業銀行制定切實可行的達標規劃。面對新辦法實施后資本充足率下降、多數商業銀行不能達標的現狀,監管當局應督促商業銀行制定出過渡期內切實可行的達標規劃。規劃的制定要充分論證各行的具體業務指標及內外部發展環境。要研究分析商業銀行的資產規模、資產結構、資產處置、盈利水平、貸款遷徙變化情況,以及內源融資的潛力、外源融資的可能性、數量及方式等多項基本指標參數。根據對指標參數的具體分析,監管當局應區別不同情況,對規劃進行分析論證。對于外源融資有困難的銀行,監管當局應督促其減少利潤分配、削減費用支出、增加資本金自我積累能力對于內、外源融資渠道窄,資金增長緩慢的銀行,監管當局一方面要嚴格限制其資產的增長,要求調整資產結構以降低加權風險資產,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如出售風險資產以壓縮資產規模等措施另一方面,還要嚴防一些商業銀行為達標而達標進行的會計處理,如對貸款分類形態進行人為調整與處理,增大分子或減小分母。

2制定操作性強的監督檢查機制。監督檢查應是全過程、全范圍的。要將“審核達標規劃―監督實施情況―對結果采取措施”形成三位一體結構,把三個環節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一套操作性強的監督檢查機制,達到事前嚴格審核、事中密切跟蹤、事后依法處置的效果。強調監督檢查的可操作性就是要對每個環節可能出現的情況都要充分考慮,有明確的監督檢查程序,包括檢查方式、檢查內容、檢查頻率以及處理結果都應有明確而細化的規定。如要通過現場檢查來審核商業銀行貸款偏離度,嚴格貸款標準,規范操作程序,以確保資本充足率計算的真實、準確而對事后未達標的銀行,應該采取限制資產增長、停止利潤分配、停止新機構新業務的審批,責令其轉讓部分風險資產以壓縮資產規模等措施,以達到約束硬化作用。監管當局還應確定明確的觸發比率(資本充足率的臨界點),對資本充足率接近或低于觸發比率的商業銀行及時采取干預或糾正措施,以進一步提高監管政策的可操作性。

3實行“差別化”的資本監管。Hancock和Wilcox(1997)對美國銀行數據的實證研究表明,資本管制對中小銀行貸款行為的影響要遠遠大于對大銀行的影響。目前,我國經濟強勁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中小企業的貢獻,而隨著市場化程度的深化,中小企業的融資將更多地依賴于外源融資的銀行貸款。有研究表明(胡小平,2000),中小企業貸款主要來自于中小金融機構。因此,為減輕新辦法對商業銀行產生的貸款緊縮效應(contraction effect)對中小企業的沖擊,減少對宏觀經濟的負面影響,可考慮以一定的標準對銀行進行分類,對不同類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化”的資本監管政策。

4實行有浮動的資本監管。有浮動的資本監管并不是放松對資本的監管,相反,它是一種更靈活、更符合實際的監管措施。經濟增長與信貸支持具有互動作用,在經濟周期的不同階段,信貸的內生增長表現出不同的特點。在經濟高漲時,信貸具有強烈的擴張沖動;緊縮時,信貸具有內生的緊縮效應,并可能會形成惡性循環,不利于經濟走出低谷。實行有浮動的資本監管,就是要在考慮銀行經營的安全性、風險性的基礎上,根據銀行資金的市場需求,在經濟周期的不同階段,結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實行在一定范圍內可浮動的資本充足率管理制度。

5監管當局為商業銀行改革及籌集資本金創造條件。不可否認,導致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低是由一系列歷史的、體制的原因造成的。

如,過高的不良貸款率、單一的資本結構及微弱的自補能力,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計劃經濟體制以及承擔了國有企業改革的成本造成的。在強化資本監管中,政府有責任為商業銀行的改革創造條件,適當承擔商業銀行改革成本,幫助消化歷史包袱。這需要政府多個部門協調配合,提出可行的方案,加快商業銀行體制改革進程,促使經營機制的轉變,把商業銀行建立成真正的經營貨幣的現代企業。同時,監管當局還要為商業銀行多渠道籌集資本金提供政策支持,國家注資、上市融資、減輕稅負,發行次級債等都是目前可供選擇的擴充銀行資本金的可行途徑。這一方面依賴于商業銀行自身經營狀況改善及經營機制的轉變,另一方面又決定于政府的政策供給,兩方面是互補互動的,政策供給為機制轉變提供了可能,機制轉變、盈利增加又給政策供給增加了信心,兩者不可或缺。

(二)市場力量

現實經濟中,由于“市場失效”(marketfailure)和“政府失靈”(governmemfailure)同時存在,并不能單純依賴于某一手段(或方式)解決資本監管有效性的問題市場與政府之間的選樣不是“純粹”選擇,而是一定程度的選擇(carlesWoof.1988),而且這選撣應該是混合的、多側面的,是不完美的市場與不完美的政府之間的相機選擇。在資奉監管中,監管當局的政策措施只是構成有效監管框架的一部分,市場約束是另外一股強大的監管力量。《巴塞爾新資奉協議》首次將巾場約束納入其中,反映了對市場力量的重視。因此,有效的監管就要權衡“市場力量”和“政府力量”的交易費用或操作成本問題,恰當地發揮兩者的共同作用,達到“協同”的效果。為能更有效地監管資本金,除發揮“政府力量”外,還要通過“市場力量”發揮出“市場成功”(marketsuccess)功能,使“市場力量”成為擴展資本金額、優化資本結構的基本力量,“政府力量”發揮建立在此基礎上的政策導向作用。

要進一步完善我國銀行業關于資本充足率指標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能夠通過造就千千萬萬個編外監管者,形成強有力的市場監督與約束(劉明康,2003)-通過規范方式、內容、原則的信息披露,對銀行資本金情況進行適度、準確地披露,增加銀行經營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降低交易費用,彌補“政府失效”。巴塞爾委員會(DCBS)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認為“提高透明度有助于規范公司治理”。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商業銀行的相關信息,能夠確保股東和存款人了解銀行狀況,加強外部監督,促使經營管理者不斷允實資本數量,優化資本結構。為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應將披露納入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中.加大對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以防虛假的銀行信息隱藏巨大潛在的金融風險。同時,所披露的信息應按標準審計準則,由國際會計事務所按國際慣例進行外部審計,并公開審計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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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003-4625(2010)12-0008-03 中圖分類號:F831.0 文獻標識碼:A

一、巴塞爾協議Ⅲ主要內容及分階段實施安排

(一)巴塞爾協議Ⅲ的主要內容

1.一級資本金比率。根據巴塞爾協議Ⅲ,普通股最低要求,即資本結構中吸收損失的最高要素,將從當前的2%提升至4.5%。這一嚴格的資本要求將分階段實施,從2013年1月1日開始,2015年1月1日之前實現。一級資本金(包括普通股和其他符合要求的資本)比率將在同一時間從4%提升至6%。

2.資本留存緩沖。巴塞爾協議Ⅲ引入了2.5%的資本留存緩沖(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由扣除遞延稅項及其他項目后的普通股權益組成。這一留存緩沖的目的在于確保銀行持有緩沖資金用于在金融和經濟危機時期“吸收”損失。盡管銀行在危機期間可以利用這一緩沖,但資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會越大。一旦銀行的資本留存緩沖比率達不到該要求,監管機構將限制銀行拍賣、回購股份和分發紅利等。這一機制可防止一些銀行在資本頭寸惡化時也肆意發放獎金和高紅利的情況。

3.反周期緩沖。巴塞爾協議Ⅲ還提出了“反周期緩沖”的資本要求,這一新的緩沖比率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虧損的資本的0-2.5%,將根據各國情況具體執行。“反周期緩沖”是基于一項更廣泛的宏觀審慎目標,要求銀行在信貸過分充足的情況下居安思危、未雨綢繆。對一國而言,這一緩沖僅僅在“信貸增速過快并導致系統范圍內風險積累”的情況下才會生效。一旦“反周期緩沖”生效,將作為留存緩沖范圍的延伸。

4.杠桿率要求。除了上述這些基于風險的資本要求,還有一項并不基于風險的“杠桿率”要求作為輔助。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各國對3%的一級杠桿率在同一時期進行平行測試。基于平行期的測試結果,再于2017年上半年進行最終調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進入新協議的第一支柱部分。

5.系統重要性銀行。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1%的附加資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帶來的道德風險。同時,巴塞爾委員會與金融穩定局(FSB)正在研究一項針對具有“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綜合方案,可能包括資本附加費(capital Surcharges)、或有資本(Contingent Capital)、保釋債(Ball-in Debt)等。此外,有關清算制度的相關工作也將持續進行。

6.引人流動性監管指標。巴塞爾協議Ⅲ將引人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SPR)對銀行的流動性進行監管。其中流動性覆蓋比率(LCR)用來確定在監管部門設定的短期嚴重壓力情境下,銀行所持有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的流動性資產的數量,以便應對此種情境下的資金凈流出;而凈穩定融資比率(NSPR)主要用于確保各項資產和業務融資,至少具有與它們流動性風險狀況相匹配的滿足最低限額的穩定資金來源。

(二)巴塞爾協議Ⅲ主要規則的實施時間安排

根據2010年9月12日達成的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所有成員國執行期將從2013年1月1日開始,而且必須在此日期之前將協議規則轉化為國家法律規范。新協議的嚴格要求將于一系列不同的過渡期分階段執行,這也有助于確保全球銀行業能在滿足更高要求的同時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并進行融資,為經濟發展提供信貸支持。最終達成一致的落實期各項規則雖有所不同,但最晚均至2019年1月1日。具體時間安排如表1所示:

二、巴塞爾協議Ⅲ反映出的資本監管理念

(一)加強銀行資本監管已成為國際共識

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將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的最低要求從原來的2%提高到4.5%,同時新增要求商業銀行持有2.5%的資本留存超額資本作為應對將來可能出現困難的緩沖。上述兩項加總,使得核心一級資本要求達到7%,這反映了國際社會對加強資本監管的共識和決心,也反映了巴塞爾委員會對銀行自營交易、衍生品和資產證券化等銀行活動提出更高資本要求的態度。

(二)銀行資本監管的思路發生了改變

巴塞爾協議Ⅱ的一個基本思路是強調銀行管理與監管應以風險識別為基礎,金融危機暴露了巴塞爾協議Ⅱ的框架存在不少漏洞。巴塞爾協議Ⅱ強調對分母一風險資產的計量,而此次巴塞爾協議Ⅲ則更加強調對分子一資本的計量,直接表現就是諸多條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資本,提高資本的充足率。

(三)重新界定監管資本,強化監管資本基礎

一是將原來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重新界定并區分為核心一級資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及留存收益)、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并建立嚴格的合格標準。二是在巴塞爾協議Ⅲ中,核心資本要求被大大提升,原來的附屬資本概念被弱化。三是對資本扣減要求進一步嚴格,全部從核心一級資本中扣減。

(四)銀行監管的核心價值觀發生了根本轉變

巴塞爾協議Ⅲ對商業銀行各項安全指標的大幅提升,意味著在經歷最嚴重金融危機的洗禮之后,全球銀行業的監管迎來了新的時代,其最顯著的特征是,在銀行業監管的核心價值觀選擇上,安全已經遠遠超越了效率,對銀行業安全的關注可謂史無前例。

三、我國監管部門擬實施的資本監管標準與巴塞爾協議111的比較分析

在2009年12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新協議的征求意見稿后,我國監管部門于2010年3月組織國內銀行參與了資本監管改革的定量測算,從測算的結果來看,新的資本協議對我國當前銀行業的資本補充不會形成直接的沖擊。因此監管部門對巴塞爾資本監管改革主張同步提高資本數量和資本質量,實施嚴格資本扣除政策,計算杠桿率時不允許凈額結算以反映銀行最大杠桿效應,重視最低資本充足率標準,給予適當過渡期等原則。針對巴塞爾資本監管的改革,我國監管部門已初步提出了我國銀行業包括資本充足率、杠桿率和撥備率三大工具在內的資本監管框架體系建議。表2對我國監管部門的監管建議和巴塞爾協議Ⅲ的監管要求進行了對比,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以下幾點:一是我國銀行監管的監管思路和措施充分吸收和借鑒了巴塞爾協議資本監管的改革精神,已經與世界銀行業監管趨勢相適應;二是我國監管當局建議的中國監管要求無論從指標標準還是達標時間上都高于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如對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和總資本三個最低資本要求皆高于巴塞爾Ⅲ的規定,同時,要求繼續堅持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占監管資本不得低于75%的

標準,實施嚴格的核心一級資本扣除標準,提高二級資本的合格標準;三是我國的監管要求結合國內銀行業的實際情況,與巴賽爾協議Ⅲ有所不同,如巴塞爾Ⅲ標準要求2,5%的法定留存緩沖資本和0-2.5%的反周期緩沖資本,而建議的中國資本充足率要求并未區分留存緩沖資本和反周期緩沖資本。

四、巴塞爾協議Ⅲ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分析

(一)單從資本充足率指標來看,對我國銀行業

影響不大

對于銀行業的資本約束是一種世界性趨勢,中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指標目前遠高于歐美銀行。根據我國上市銀行2010年的半年報顯示,我國上市銀行平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8.4%,除華夏、光大和農行外,其他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均超過7%,且多家銀行下半年都有資本補充計劃,屆時核心資本充足率將會有一定程度提高。而且中國銀監會目前對國內大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底線為11.5%,核心資本充足率底線則為7%,而巴塞爾協議Ⅲ只是分別提高到6%和4.5%,中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標準仍遠高于國際標準。因此,即便巴塞爾新協議Ⅲ關于一級資本金充足率的規定馬上執行,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也將是微乎其微。

(二)資本緩沖的要求將使未分配利潤受到擠壓

按照新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需要建立2.5%的資本留存緩沖和0%~2.5%的逆周期資本緩沖。因為目前我國監管層對緩沖資本沒有特別要求,國內商業銀行距離巴塞爾協議Ⅲ中2.5%的要求尚有差距。據申銀萬國的分析表明,在資本緩沖準備方面,國內銀行業平均水平在1.76%,除交行外,其他銀行均低于2.5%的標準。如果按照巴塞爾協議Ⅲ的標準,銀行將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風險準備,從而未分配利潤將受到一定的擠壓。

(三)海外拓展將面臨資本障礙

加強對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尤其是資本監管將成為未來全球金融監管改革的議題之一。而隨著全球對銀行資本監管要求的提高,中資銀行海外分行的海外發展模式或將改變,與西方同業的公平競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及經營管理。但未來業務拓展模式的改變以及當地監管要求的升級也將給這些分支機構帶來嚴峻挑戰,中資銀行在海外的資本障礙變得更為迫切,不僅僅要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還應實現資本來源的多樣化。

(四)將對我國銀行業的發展方向產生長期影響

按照巴塞爾協議Ⅲ監管思路和資本監管的國際趨勢,未來中國銀行業的發展更應該圍繞資本約束做文章,以有限的資本博取更高的回報,而不是簡單地“以規模換效益”。在結束了簡單的“壘大戶”時代后,對我國銀行業而言,在其未來的發展戰略中,精細化經營更應該被高度重視。細分客戶、精細定價應該成為未來銀行經營中的重點;通過合理合法合規的創新,加大不利用或少利用資本的中間業務在盈利中的占比,才是銀行未來的發展方向。

五、對策建議

(一)加強對態勢的跟蹤和應對

巴塞爾協議Ⅲ關于反周期資本緩沖以及流動性監管指標等方面還有待磋商,而且我國監管部門對相關指標的要求還在進一步的討論和論證中。因此,應密切跟蹤巴塞爾協議Ⅲ和我國監管部門關于銀行業資本監管的最新動態,及時研究應對之策。

(二)制定可行的資本管理規劃,加強資本管理

針對巴塞爾協議Ⅲ所反映出的國際資本監管趨勢,建議盡快著手制定科學可行的資本管理規劃,通過規劃引領銀行資本管理的短期和長期機制。

(三)積極探索和創新資本的補充工具和渠道

通過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內部積累,股東注資等方式及時補充核心一級資本,進一步提高資本質量。

(四)主動調整業務模式,建立風險和收益匹配的“輕資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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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現狀分析

中國現行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的最突出特點就是分業監管。中國金融體系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但在資本市場上就是多頭管理,政出多門。中央和地方各管—塊,不同品種證券的市場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種證券的—二級市場之間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現是:證監會是中央主管機構,地級人民銀行在市場監管上頗有影響,財政部、中央銀行介入市場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場所的管理上擁有很大的權利。

自我國資本市場建立以來,我國資本市場監管就伴隨著始終。但我國資本市場仍然危機四起,從20世紀90年代的股市異常波動,到現在上市公司頻頻發生造假事件,這表明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的不到位,市場運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現狀,將有助于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的發展。

1.1我國資本市場監管機構

我國現行的資本市場監管體制可以說是集中型監管體制,在分業集中監管的基礎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實行適度的統一監管。

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證監會作為對證券業和證券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執行機構,監督檢查所歸口管理部門。由于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證券機構的審批,這意味著對于證券中介機構的監管權限在兩個部門被分割開來。

在1992年以后,人民銀行不再是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但它仍然負責審批金融機構。這意味著證券機構在審批和經營管理上受人民銀行和證監會的雙重領導。中國人民銀行還負責管理債券交易、投資基金。

財政部負責國債的發行以及歸口管理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

在我國資本市場監管體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區證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證監會一起管理滬、深證券交易所。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響其正常操作。

1.2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的成效分析

我國資本市場監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國資本市場監管所投入的成本與我國資本市場運行結果的分析,可以從我國資本市場效率與監管的角度來分析。市場監管能否有效糾正市場失靈,充分保證市場效率,關鍵在于監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監管制度是資本市場監管的基礎和效率的保障。中國資本市場的制度缺陷,特別是監管制度的缺陷導致市場失靈與監管失效的同時存在,成為轉軌過程中資本市場監管的基本現狀,對資本市場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說明這一點。

根據市場證券價格對信息反映的范圍不同,把市場劃分為弱型效率市場、半強型效率市場、強型效率市場。經濟學界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論進行實證分析和理論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對弱型效率市場、半強型效率市場進行研究。以往對我國資本市場弱型有效市場的實證檢驗有,俞喬(1994)對上海、深圳股票市場股價變動的隨機假設進行檢驗。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綜合股價指數的觀察值,通過對誤差項序列相關檢驗、游程檢驗和非參量性檢驗,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價變動是“隨機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兩地股市非有效性結論[1]。

半強型有效市場檢驗的有:楊朝軍等(1997)選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間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為樣本,對各家公司股價在公告前后的變化進行詳細地分析,以檢驗市場對送配信息的反應。結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經能夠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說明中國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開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達到半強式效率市場,而筆者在對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數進行實證分析也得出我國股市尚未達到半強式效率市場的結論。

2我國現行資本市場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2.1資本市場監管體制建設不完善,證監會效能不足

在中國資本市場管理體系中,除了多頭管理、政出多門以外還存在著不少問題。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的人員編制不足和缺少足夠權威,導致削弱實際監管效果。很顯然,在證監會和地方監管部門之間存在著重復監管的現象,而監管職責在證監會和人行之間的分割,又導致某些監管領域落入夾縫之中。而對于市場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針對證券商和機構投資者,事實上缺少監管。

2.1.1證券監管機構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不足

證監會在名義上是主管機關,但在國務院組成部門中只是附屬機構,只能起協調作用,監督的權利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現階段市場已形成了以股票、債券為主的企業債券、基金、可轉化債券同時發展的直接融資工具體系。而從目前的監管機構分工來看,中國證監會主要監管股票、基金、可轉化債券;財政部主管國債的發行、兌付;中國人民銀行主管企業債券的發行。證券主管部門存在著多頭化,易產生整體監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體監管效率和證券各品種之間的協調配套發展。

2.1.2證監會地方辦事機構行政能力的獨立性受到制約

本地政府在本地區證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證監會派出機構,與地方政府有很深淵源,受地方政府干預的可能性很大。證券市場運行中屢屢發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國證券監管系統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國證監會的權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級的地方首長的干預,其獨立性受到很大制約。

2.1.3證監會權力制約不能有效輻射其全部管轄范圍

證監會權威性的不足與監管權力分散性是相聯系的,監管權力從橫向看分布于證監會、銀監會、財政部和國資委等機構之間,各部門之間的政策法規、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標亦有沖突之處,居高不下的協調成本大大降低了監督管理的效率。從縱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間,多家平行機構從不同側面,各個地方從不同范圍(地域)對資本市場進行監管,造成利益的沖突、責任的推卸、監管的盲點和監管力度的不平衡,影響了資本市場的統一性,造成某些領域事實上的無人監管。

2.2資本市場監管理論創新不夠,市場管理者不能有效進行理論建設

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理論研究主要還是局限在對資本市場現行問題的補救上。由于市場發展太快,政府監管部門忙于應付大量的日常事務性工作,沒有充分發揮機構投資者的中堅作用,證券市場的基本建設在某種程度上被忽略了,對資本市場結構、運行問題缺乏理論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風險預警體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問題。為了解決一些短期內凸現的緊急問題,往往采取不顧長遠的急救方法,雖暫時解決了問題,但是卻為今后的監管工作帶來了隱患,參考證券市場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們看到幾乎所有國家的證券監管機構都有一個明確的行動宗旨和一系列行動細則組成的綱領性監管框架,這種框架是其監管部門長期行動的準則。在缺乏長遠規劃的情況下,監管上被動地長期處于救火狀態就是難免的。

2.3資本市場自律性監管不足,沒有充分發揮市場自律性監管機制功能

我國目前的自律組織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滬深兩地交易所自律組織;二是證券業協會。兩個層次在行業自律中都存在問題,首先是兩地交易所存在明顯的地方利益,其對市場交易的監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預,因而難以真正貫徹公平、公正的指導原則。其次是中國證券業協會作為一家行業性質的民間協會不能發揮自律作用,這與目前證券市場多頭管理格局有關。因此,證券市場發展至今,監管與自律仍然處于嚴重不平衡的狀態。

2.4資本市場監管法制建設不健全,市場主體法律意識不強

國家對于上市公司退市問題存在法律盲點,難以準確把握執法尺度。并且退市標準不統一,尺度難把握。對于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督,主體不夠明確。由于現行法律對地方人大如何監督中央駐各地的管理部門沒有明確規定,省人大及人大財經委難以對駐各證管辦實施監督。實際上,《證券法》等于沒有明確對證券監管部門進行監管,以及應該由誰來監管。

3啟示及對策

通過對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現狀及問題分析,如何有效強化資本市場監管職能、提高資本市場運行效率,筆者認為應該做好以下幾點:

3.1構建資本市場監管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

及時發現有關宏觀經濟指標的異常反映并及時進行調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機發生的。這里的關鍵是要建立比較完善的靈敏的資本市場危機預警指標體系。

3.2強化資本市場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穩定一國資本市場發展的重要制度。強化資本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關鍵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動態監管機制,加強資本市場會計審計制度落實,規范上市公司組織結構,以此來消除利潤操縱行為的發生,加強對企業所募集資金使用和投向的監督。

3.3積極穩妥地推進股權分置改革

篇(10)

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歷史沿革

被廣泛稱為“巴塞爾協議Ⅲ”的一攬子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全稱是“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更具穩健性的銀行和銀行體系的全球監管框架”,該協議正式于2010年12月16日,確定了新的全球監管標準與規則框架。此后,在2011年1月和6月,又分別了題為“確保喪失生存能力情況下吸收損失的最低資本要求”和“關于雙邊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資本要求”的兩個補充文本,進一步完善了資本定義,以及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需要說明的是,“巴塞爾協議Ⅲ”仍有部分細節尚未達成一致意見,如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監管,自救安排等等,關于流動性指標的部分參數也會在今后的定量測試過程中不斷完善。也就是說,最終的“巴塞爾協議Ⅲ”將會是以12月16日公布文本為整體框架的一系列文件。盡管規制本身還存在少許不確定性,但整體架構已基本確定,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均已將工作重心從規制制定轉向規制的實施跟蹤。

“巴塞爾協議Ⅲ”將對全球的金融監管實踐產生深遠影響,這不僅僅是因為國際組織(G20、FSB和BCBS等)對其實施情況進行嚴格的監控與評估所產生的約束力,更重要的是“巴塞爾協議Ⅲ”是近40年來金融監管理論與實踐深刻反思的產物,反映了全球金融監管當局對當前這場危機及危機背后深層次原因進行的思考。盡管資本制度并不是防止金融危機發生的唯一要素,也不是金融監管的唯一內容,但卻是反映金融監管理論、理念及實踐變化最為生動的一面鏡子,回顧從“巴塞爾協議Ⅰ”到“巴塞爾協議Ⅲ”的沿革歷程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未來金融監管變革的趨勢。

巴塞爾委員會本身是應對金融危機的產物,它創設于1974年底,致力于應對當年原西德赫斯塔特銀行倒閉后蔓延于大西洋兩岸的金融市場動蕩。成立初期,巴塞爾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協調經濟全球化和金融一體化環境中的國際監管合作,并于1983年了“跨境銀行境外機構監管原則”,確定了母國監管當局和東道國監管當局對境外機構監管責任的劃分原則,這一原則沿用至今。后來,巴塞爾委員會將工作目標擴展到改進全球范圍內的銀行監管質量,并于1997年了“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推動世界各國加強和改進銀行監管,從而提升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健性。但巴塞爾委員會影響最大,也是花費時間最長的一項工作是資本監管框架,即巴塞爾資本監管協議,制定和完善該協議的工作從20世紀80年代初一直延續至今。

巴塞爾委員會在性質上屬于國際協調機構,沒有任何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權力,其的各類協議也沒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這并沒有妨礙各國的監管實踐向該委員會的各類標準看齊。其中原因有三:一是巴塞爾委員會總結了全球銀行監管的最佳實踐,的確有助于改善銀行監管,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能力,維護各國金融安全;二是絕大多數國家在受理跨境銀行在本土的準入事項時,往往將該銀行的母國監管當局是否執行了巴塞爾委員會的各類標準,是否具備足夠的監管能力,作為審批的前置條件;三是各類國際組織,如金融穩定理事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定期或不定期對成員國進行的金融穩定評估中,會對各國執行巴塞爾委員有關協議的情況做出評價,由于這些評估報告對市場具有很強的影響力,使得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各類標準具備了更強的約束力。

第一版資本協議誕生于20世紀80年代金融自由化和放松管制的浪潮中。80年代初,巴塞爾委員會注意到,在金融創新和跨境銀行業務日益活躍,特別是在拉美債務危機相關國際風險不斷增長的同時,主要國際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卻呈現下降趨勢。為強化國際銀行體系的穩定性,消除因各國資本要求不同而產生的不公平競爭,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第一版資本協議,即大家所說的“巴塞爾協議Ⅰ”,要求成員國的國際活躍銀行最遲于1992年底達到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

1993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的公告表明,當時十個成員國的國際活躍銀行均如期達到“巴塞爾協議Ⅰ”要求的最低資本要求,促進了公平競爭和國際銀行體系的穩定。然而,“巴塞爾協議Ⅰ”的局限性也在實施過程中逐漸暴露。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在自由化浪潮的推動下,金融市場進一步活躍,銀行體系的交易賬戶資產比重明顯上升,市場風險日益凸顯,而“巴塞爾協議Ⅰ”只對信用風險計提資本要求,銀行的資本水平不足以應對其他風險,特別是市場風險的沖擊。為了適應這種變化,巴塞爾委員會于1996年1月了“巴塞爾協議Ⅰ”的補充修訂,即 “巴塞爾協議1.5”版,要求商業銀行對所持有的外幣資產、證券、商品、衍生品等交易頭寸由于市場價格變化所帶來的風險計提資本要求,將資本監管的范圍擴展到市場風險。

無論是“巴塞爾協議Ⅰ”還是“巴塞爾協議1.5”,都還存在著比較明顯的缺陷,突出表現在:一是對風險的衡量使用較為僵化的權重法,雖然簡單明了,但對風險的計量不夠科學、精確,資本要求對風險變化不夠敏感,也不利于激勵銀行改善風險管理;二是覆蓋范圍雖然在“巴塞爾協議1.5”中擴展到市場風險,但對于其他風險,如操作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仍沒有資本要求。為此,巴塞爾委員會從1999年即啟動了第二版資本協議的制訂工作,五年磨一劍,最終在2004年6月正式“巴塞爾協議Ⅱ”。“巴塞爾協議Ⅱ”包括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覆蓋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三大風險。第二支柱――監督檢查,引入資本充足率評估程序,要求銀行自查并經監管當局確認所持有的資本是否覆蓋了包括三大風險在內的全部風險,一方面賦予了監管當局實施資本監管的責任、權力與工具,另一方面使資本監管覆蓋范圍擴展至三大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第三支柱――市場紀律,明確信息披露要求,更好地發揮市場約束作用。同時,“巴塞爾協議Ⅱ”引入了內部評級法計量風險,提高了資本對風險的敏感程度,鼓勵商業銀行改進風險管理技術,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時,“巴塞爾協議Ⅱ”尚未得到全面實施,特別是危機的始發地美國尚未實施“巴塞爾協議Ⅱ”,即便實施了的國家,其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狀況也與“巴塞爾協議Ⅱ”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因此,我們并不能因為危機的爆發而全面否定“巴塞爾協議Ⅱ”。但是,危機也的確暴露了“巴塞爾協議Ⅱ”存在著一些缺陷。

首先,“巴塞爾協議Ⅱ”認可的資本吸收損失能力不足,在危機來臨時,原來認為具有一定資本屬性的資本工具,如次級債、高級資本債券等幾乎沒有吸收損失的能力,超出股權資本以外的損失幾乎全部由政府和納稅人承擔。其次,“巴塞爾協議Ⅱ”,特別是內部評級法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技術、方法有很高的要求,全面實施“巴塞爾協議Ⅱ”具有較高的挑戰性。第三,“巴塞爾協議Ⅱ”,特別是內部評級法,對風險的計量方法具有一定的順周期性,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經濟波動幅度。第四,“巴塞爾協議Ⅱ”對于系統性風險關注不夠,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大而不倒”問題。最后,“巴塞爾協議Ⅱ”對某些領域的潛在風險存在低估傾向,特別是復雜的證券化、表外金融工具等領域。面對金融危機的壓力,巴塞爾委員會于2009年7月了強化“巴塞爾協議Ⅱ”的補充協議,即“巴塞爾協議2.5版”,大幅提高證券化和交易賬戶的資本要求,并提高第三支柱的披露要求,同時將薪酬機制納入第二支柱的監管范圍。

2010年12月,“巴塞爾協議Ⅲ”最終出臺,對“巴塞爾協議Ⅱ”存在的缺陷進行了更為全面的修訂。首先,“巴塞爾協議Ⅲ”更加強調資本吸收損失的能力,大幅提高了對高質量的核心一級資本最低要求,強調資本無論在持續經營階段(Going concern)還是在破產清算階段(Gone concern),都需要具備足夠的損失吸收能力。其次,提高了資本充足率水平,要求銀行除達到最低的核心一級資本4.5%水平的基礎上,還要進一步分別滿足2.5%儲備資本和0~2.5%逆周期資本要求,進一步提高商業銀行應對沖擊的能力,緩解資本監管的順周期性。第三,引入了杠桿率監管要求,用簡單的表內外資產加總之和替代風險加權資產來衡量資本的充足程度,防范風險加權資產計算過程中的模型風險。由于杠桿率計算沒有人為判斷的參數,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經濟繁榮與衰退對預期的影響,具有一定的逆周期調節作用。第四,構建了宏觀審慎監管框架,防范系統性風險,加強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監管,防范“大而不倒”帶來的道德風險。最后,“巴塞爾協議Ⅲ”引入了新的流動性監管標準,更加關注壓力情形下的流動性管理,防范流動性危機。

國際金融監管發展的主要趨勢

從以上國際資本監管標準與規則的五個階段變革過程中,我們可以窺見國際金融監管發展的一些主要趨勢及變化:

對風險的覆蓋面和敏感度將不斷提高

從“巴塞爾協議Ⅰ”到”巴塞爾協議Ⅲ”,資本對風險的覆蓋范圍從信用風險擴展到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以及第二支柱下的其他風險。雖然信用風險依然是商業銀行面臨的最主要風險,但歷次金融危機表明,信用風險以外的風險仍足以威脅到一家銀行的安全,甚至帶來滅頂之災,必須強化全面風險管理和監管。內部評級法等風險管理技術的應用也提高了資本對風險的敏感程度,使資本要求能夠更為動態地反映風險的變化。正在修訂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將壓力測試作為常規性的監管工具,以充分反映極端情況下的風險狀況。這些最新進展都表明金融監管對風險的關注領域及敏感度在不斷擴大和提高。

不斷增強銀行吸收損失的能力,最大限度保護存款人和納稅人的利益

與“巴塞爾協議Ⅰ”和“巴塞爾協議Ⅱ”相比,“巴塞爾協議Ⅲ”顯著提高了資本質量,明確將核心一級資本作為主要監管目標,并進一步嚴格資本定義,只有在持續經營條件下具有完全吸收損失能力的資本工具(主要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才能計入核心一級資本。同時,對資本水平的要求也大幅提高,“巴塞爾協議Ⅰ”和“巴塞爾協議Ⅱ”對一級資本的最低要求僅為4%,而“巴塞爾協議Ⅲ”將更為嚴格的核心一級資本最低要求提高到4.5%,并增加了通常情況下必須滿足2.5%的儲備資本要求,使得對核心一級資本的要求達到7%。而大多數國家在執行“巴塞爾協議Ⅲ”過程中進一步提高了對核心一級資本的要求,瑞士要求達到10.5%,新加坡要求達到8.5%,歐盟要求達到9%,表明各國監管當局充分意識到,鑒于銀行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必須強化銀行體系吸收損失的能力,才能減少政府救助的概率,保護存款人和納稅人的利益,降低由此帶來的道德風險。

同時關注單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

雷曼兄弟倒閉帶來的沖擊超出了很多人的預期,金融機構之間的聯系及其復雜程度超乎人們的想象。這場危機提示金融監管當局,不僅要關注單體機構的風險,還要關注風險在不同機構之間的相互傳染,特別是對整個系統安全帶來的影響。新一輪的金融監管改革增加了兩項重要的宏觀審慎監管內容,一是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監管,對其提出更高的監管要求,包括定量的資本和流動性要求,也包括更高標準的公司治理、薪酬機制和風險管理的定性要求,同時也將分配更多的監管資源,增加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監管強度。二是逆周期監管。除引入杠桿率、逆周期資本和動態撥備要求等逆周期監管工具外,監管當局還要密切關注宏觀周期波動對銀行體系穩定的沖擊。這對監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進一步拓展監管視野,從系統性、全局性的角度審視銀行業面臨的各類風險,在加強單體機構監管的同時,不斷提高監測、識別、度量以及處理系統性風險的宏觀審慎監管能力。

不斷強化監管當局的判斷能力和干預作用

危機表明完全依靠銀行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以及股東的監控并不足以阻止危機的發生,自由放任的經濟理論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高杠桿經營特性、大而不能倒和由此帶來的道德風險,以及不同程度的公司治理缺陷,決定了金融機構很難處理好短期盈利沖動和長期可持續發展的平衡關系。另一方面,經濟高漲時期普遍存在的歡欣癥和對尾部事件的忽略往往造成對風險的低估,引發各類風險在金融系統內的過度積聚。而金融監管當局的地位更為超脫,既沒有盈利的壓力,監管職責也決定了其對風險的判斷更為保守,適度的、前瞻性的提前干預有助于使傾斜的天平恢復平衡。新一輪的金融監管改革將賦予監管當局更多進行風險判斷和提前干預的責任與權力。但這也是一把雙刃劍,對監管當局的判斷能力和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監管能力不足,不當的干預也可能成為引發或惡化危機的誘因。

不斷強化市場約束和國際監督的作用

新一輪金融監管雖然提出了更高的監管要求,監管措施也更為嚴厲,監管工具也更加豐富,但監管并不排斥市場約束,而是要通過改善監管更好地促進市場紀律來發揮作用。“巴塞爾協議Ⅲ”提出了比“巴塞爾協議Ⅱ”更為嚴格、詳細的信息披露要求,特別是對于復雜的證券化產品,無論是披露內容還是披露頻率都大幅提高。金融穩定理事會、國際貨幣基金等國際組織也將對各國執行新監管標準情況,包括“巴塞爾協議Ⅲ”、薪酬政策、系統重要性機構監管、問題機構破產處置安排等等,進行更為嚴格和頻率更高的評價與監測,并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這些措施也有助于增加透明度,發揮市場約束的作用。

今天,我們所處的世界更加融合為一個整體,已經沒有什么防火墻能夠真正阻止風險的跨境傳染。在這樣的環境中,是否執行國際監管標準已經不僅僅是一個國家的內務,必然要求各國加強監管合作和相互監督,全球監管標準趨同也將是一個長期的趨勢。因此,國際上正在進行的金融監管改革及其趨勢也將對我國金融監管建設產生深遠的影響。

我國實施新資本監管標準的考量

2011年5月,銀監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明確了我國實施國際新監管標準的總體思路和資本監管制度的基本框架。總的考慮是:根據我國銀行業的現有基礎和未來發展戰略,以及風險管理能力與風險狀況,適度提高資本監管要求,并適當加快實施新標準的進程。我認為,具體主要有以下考量:

實施國際標準與中國國情相結合

我國作為二十國集團、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重要成員,執行巴塞爾委員會相關標準是義不容辭的責任。除了這份責任,更重要的是我們要把國際新監管標準的實施看作是提高中國銀行業風險管理能力和審慎監管能力,促進金融體系長期穩定的一次重要契機。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監管建設,我國銀行業取得了長足進步,特別是2003年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革以來,銀行業的各項經營指標大為改善。本輪金融危機后,我國商業銀行在全球中的地位進一步上升,無論市值、規模,還是代表盈利能力的資本收益率(ROA)和資產收益率(ROE)均進入全球銀行排名榜的前列。經過過去幾年的積累補充,我國銀行業機構的資本充足水平和撥備充足水平已大幅度提高,2011年三季度末資本充足率和撥備覆蓋率分別達到12.3%和270%,實施新資本標準已具備一定基礎。同時也要清醒的認識到,我國銀行業仍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現實和潛在風險,在未來不確定性增加的國際與國內環境下,仍會產生一些風險因素,風險領域也會不斷擴大。為維護我國銀行業長期穩定安全,有必要適當提高資本要求并加快實施新標準。另外,在具體的規定中,既考慮了國際銀行業的共性風險,同時也考慮了我國銀行業的特殊風險、特殊業務結構和資產結構等因素,并給予相應的不同處理。特別是在我國經濟發展模式對信貸需求剛性的特定背景下,我們將更加注重通過實施新標準督促商業銀行提高資本配置效率,加快從高資本消耗的粗放擴張模式轉向資本節約的集約型發展模式,在加強金融安全的同時,不減弱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促進經濟發展模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

實施新標準與維護我國金融安全相結合

金融危機造成的巨大破壞展現了金融安全的極端重要性,我們也將實施新標準作為維護我國金融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步加強對單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在單體風險方面,提高資本質量和水平要求,增加單體機構的損失吸收能力,在微觀層面加強風險抵御能力。在系統性風險方面,新監管標準將初步確立系統性風險防范的框架安排:首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將明確提出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資本附加要求,以及0~2.5%的逆周期資本要求,從橫向和縱向兩個維度防范系統性風險。其次,《商業銀行系統重要性評估與監管指引》將探討系統重要性機構的識別方法,并提出相應的監管安排原則。最后,已的《杠桿率管理辦法》在關注單體機構風險的同時,還具有一定的逆周期調節作用。在監管實踐中,我們在不放松單體機構監管的同時,將更加關注金融機構之間的緊密聯系和風險的相互傳染性,以及經濟周期波動對銀行體系安全的影響。

實施新標準與提高我國銀行業風險管理水平和國際競爭力相結合

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隨著時間的推移,必然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國際事務中來。我國銀行業也不例外,無論是國內市場的對外開放,還是境內銀行的走出去發展,都會面臨越來越多的國際競爭壓力,只有提高國際競爭力才是維護我國金融體系長治久安的根本之策。在未來的利率市場化和更加開放的競爭環境中,風險管理能力才是最為核心的競爭力。因此,在推行新的資本監管標準中,我們將統籌“巴塞爾協議Ⅱ”和”巴塞爾協議Ⅲ”的實施,把落腳點放到推動商業銀行改善風險管理上來。首先,我們將完整地引入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監管要求,通過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督促銀行加強和改善全面風險管理。其次,在《資本管理辦法》的起草過程中,通過風險權重和參數設定等技術手段,為采用內部評級法和高級計量法的銀行提供資本節約激勵,鼓勵商業銀行改進風險計量技術,提高風險管理水平。最后,在執行新標準過程中,通過持續監管督促商業銀行將資本管理技術全面應用到風險管理流程之中,提高資本配置效率,轉變商業銀行的經營增長模式。此外,母國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和監管標準也是國際競爭力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因此我們適當提高資本監管標準,適度加快實施進程也有助于我國銀行業“走出去”戰略的實施,不斷改進的金融監管和維護金融安全能力的提高也將進一步提升銀行業整體的對外形象和國際競爭力。

充分考慮實施新標準對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的影響

篇(11)

貿易融資一般是指圍繞貿易結算的各個環節發生的資金和信用融通。根據貿易融資的信用風險特性,大體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銀行承擔融資企業的信用風險。企業為了進出口貿易的需要,以貨權、應收賬款、動產或出口退稅賬戶作為質押獲得融資,銀行提供融資即承擔融資企業的信用風險。第二類,由融資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承擔企業信用風險。銀行雖然已為企業進行以貿易為目的的融資,但由于其他金融機構在融資環節的介入,如有其他銀行提供信用證承兌,有信用保險公司承保或保理商參與等,使信用風險承擔主體由融資銀行變為融資銀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第三類,向企業提供貿易融資的銀行承擔企業和其他金融機構混合的信用風險,其實是上述前兩類信用風險的混合。銀行基于核心企業信用提供的供應鏈融資可以歸屬為第三類。

傳統的貿易融資業務往往只涉及前兩類信用風險。實施內部評級法要求基于單個企業或單個金融機構信用狀況和貿易融資債項進行內部評級,實現逐筆業務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算。而供應鏈融資業務要求銀行對單一償債主體的風險評估,變為對以核心企業為主體的上下游企業的償債風險評估。這種評估方式是對債務人評級和債項評級因素的綜合考慮,是對截然分開的兩維評級思路的顛覆,類似于內部評級法下的專業貸款。在信用評級模式上銀行面臨兩種選擇,一是仍基于單一償債主體進行信用評級,無論是核心企業,還是供應鏈融資鏈條中的上下游企業,根據每個債務人的償債意愿和償債能力分別進行信用評級,這種信用評級模式割裂了供應鏈融資鏈條中企業之間的信用關聯。二是設計單獨的供應鏈評級模型,將核心企業對上下游企業的影響和銀行對供應鏈中信息流、現金流的控制能力等因素引入到評級結構中,對供應鏈融資中1+N個企業進行整體評級。這種評級方式的前提是對供應鏈中所有企業的信用進行捆綁,為了保證評級結果的審慎性,操作上應盡可能要求核心企業對供應鏈端的上下游企業融資進行擔保。對核心企業不提供擔保的做法,以企業信用捆綁為特征的供應鏈評級方式在技術上需要更加審慎的處理,以降低低估違約概率的風險。

“巴塞爾協議Ⅱ”和“巴塞爾協議Ⅲ”:動力還是藩籬?

內部評級法下,根據融資企業的資產額或銷售額、銀行對融資企業的風險暴露總額及其他判斷要求,融資企業在內部評級法下可能歸入中小企業風險暴露,一般公司風險暴露,零售中小企業風險暴露,專項貸款中的項目融資、物品融資和商品融資。歸入不同的風險暴露意味著可能使用不同的風險權重曲線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

鑒于缺乏全球銀行業在貿易融資業務中違約與損失情況的實證數據,巴塞爾委員會對貿易融資業務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持審慎態度。此前,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對9家銀行在2005~2008年520萬筆貿易融資交易和18家銀行2008~2010年1140萬筆交易的研究表明,貿易融資平均期限147天,表外貿易融資平均期限80天,520萬筆交易中只有947筆違約,違約率和損失率都非常低。

除了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以外,內部評級法下影響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算結果的另外一個重要參數是有效期限。“巴塞爾協議Ⅱ”規定初級內部評級法下有效期限最低是1年。巴塞爾委員會的《巴塞爾資本框架下貿易融資的處理》也明確規定,高級內部評級法下對某些貿易融資工具可以不適用1年的底限,而采用銀行對有效期限的計算結果。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與巴塞爾委員會的規定保持一致,允許短期風險暴露的有效期限為內部估計的有效期限與一天中的較大值,其中短期風險暴露就包括原始期限在一年以內自我清償性的貿易融資。

根據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算規則,通過如下測算可以看出“巴塞爾協議Ⅱ”和“巴塞爾協議Ⅲ”規則中隱含著的監管風險導向。

假如銀行對違約概率同為1%,違約損失率同為10%的一般企業和中小企業進行貿易融資,在沒有任何其他金融機構承擔融資企業信用風險的情況下,對中小企業進行貿易融資更節約資本;初級內部評級法下貸款的有效期限是2.5年,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保持不變,銀行向一般企業進行貸款適用的風險權重是20.51%,而對中小企業貸款適用的風險權重約16.37%,與16.28%和13%相比,顯然進行貿易融資比貸款更節約資本,尤其是有效期限短的貿易融資業務更節約資本。在有其他金融機構承擔融資企業全部信用風險的情況下,假設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機構其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與融資企業完全相同,由于《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對金融機構暴露的資產價值相關系數擴大了1.25倍,比直接給企業提供貿易融資消耗的資本更大。考慮到資產價值相關系數調整的影響,在違約損失率保持10%不變,有效期限相同的前提下,由融資銀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貿易融資業務適用的風險權重,甚至高于銀行直接給一般企業提供貿易融資適用的風險權重。

如果銀行對可以歸入零售暴露的中小企業進行貿易融資,監管規則使有效期限變得對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沒有任何影響,同樣是1%違約概率,10%違約損失率的情況下,對此類企業進行貿易融資的信用風險權重僅為10.17%。由此可見,監管機構對零售中小企業貿易融資有較大的激勵。

此外,“巴塞爾協議Ⅲ”提出的杠桿率計算問題對貿易融資業務也有不利的影響。在計算杠桿率的規則中,除了對于無條件可以取消的承諾適用10%的信用轉換系數外,產生于貨物進出口,具有短期自償性質的信用證適用的信用轉換系數仍為20%,其他的表外業務均使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這些規定比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時適用的規則更為嚴格。全球范圍內已有銀行表示擔心,部分銀行為滿足杠桿率要求而放棄部分貿易融資業務,甚至導致企業轉向尋求風險相對更高的表內融資形式,對銀行的貿易融資業務發展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約。

內部評級法下應收賬款融資的資本消耗

內部評級法規定,應收賬款融資分為企業應收賬款風險暴露和零售應收賬款風險暴露。對于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允許銀行采取兩種方法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一是自下而上法,即銀行區分出單個應收賬款的債務人逐筆計算;另一種是自上而下法,即銀行無法逐筆計算,只能在池層面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

違約風險和稀釋風險是銀行持有企業應收賬款主要面臨的風險,兩類風險都有資本要求。實踐中銀行往往無法估計出應收賬款池的違約風險,這種情況下巴塞爾委員會要求銀行必須估計預計長期的平均每年的損失率(the expected long-run average annual loss rate)。預計長期的平均每年的損失率必須按照監管規則分解為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需要的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如果無法分解,巴塞爾委員會認可的保守做法是違約概率等于預計長期的平均每年的損失率,違約損失率設定為100%,違約暴露等于每個池的應收賬款余額減去風險緩釋前稀釋風險的資本要求,期限采用監管標準2.5年。

無論是在單筆應收賬款層面還是池層面考慮稀釋風險,巴塞爾委員會也要求銀行必須估計稀釋風險的預計長期平均每年的損失率,這個值以每個池應收賬款數額的百分比體現。銀行對稀釋風險進行的監控和管理在獲得認可的前提下,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時最低的有效期限可以設定為1年。

銀行對應收賬款融資需要計算違約風險和稀釋風險對應的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假如銀行購入一家企業的應收賬款10億元,按照上表測算結果,該企業違約概率在0.5%情況下,違約風險和稀釋風險兩項合計的信用風險加權資產達到10.4億元。在最保守情況下,兩項合計的信用風險加權資產達到30.9億元,相當于風險權重309%。同理,根據授信對象是否符合零售中小企業暴露的條件,銀行為零售中小企業提供應收賬款融資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可以適用零售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公式。

銀行實施內部評級法后,在不滿足定性要求的情況下,監管機構設定100%的違約損失率無疑非常保守,遠高于貸款適用的違約損失率45%的標準值,違約風險和稀釋風險的雙重疊加效應對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影響非常之大,應收賬款融資屬于典型的資本耗用型授信業務。

防堵貿易融資業務中資本套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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