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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行業現狀大全11篇

時間:2023-08-23 16: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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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行業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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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國房地產金融法市場概述

(一)中國房地產金融市場

房地產金融市場主要指中國房地產行業在發展期間房地產資金的供求雙方運用金融工具進行房地產資金交易,形成房地產總和資金。而中國房地產的金融市場是一個固定的場所,在實際進行期間可以通過無形的方式進行,在交易期間可以通過間接的形式進行,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金融行業的交易工作可以順利進行下去,從而房地產金融市場快速發展。隨著適合不斷的發展,我國經濟水平逐漸提高,房地產金融市場發展迅速,原有的房地產金融市場規模逐漸擴大[1]。

(二)房地產金融市場分類

金融市場房地產金融行業中重要組成部分,而房地產金融行業中發展期間可以根據社會發展現狀進行分類,其中主要根據金融房地產服務對象進行歸類劃分,同時還能按照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按照不同的層次種類進行劃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地產金融市場的交易工作可以順利進行下去。

(三)房地產市場與金融市場的關系

隨著社會不斷的發展,我國經濟水平逐漸提高,中國房地產行業發展迅速,這對金融市場的信貸來說也不例外。房地產金融行業的發展與金融市場的發展來說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2]。

三、中國房產金融危機的形成和肌理

現階段,我國房地產金融行業在發展過程中由于受到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導致中國的房地產的金融監管制度處于失靈狀態,導致中國房地產的貨幣流?臃豪模?嚴重影響了我國房地產金融行業發展。另外,中國銀行在發展期間銀行投資、保險業務在實際開展期間主要通過證券化的形式進行操作,只有這樣才能將其中存在的風險問題進行轉移,減少風險問題的發生。我國房地產金融行業在發展期受到次貸危機的影響,導致整個金融市場出現了系統性的風險問題,原有的金融市場化處于一種分散的狀態,從而導致市場經濟失效,金融市場失去流動性[3]。總之,中國房產金融市場在發展過程中,由于金融市場經濟流失,導致房地產金融的監管管理制度的真正價值被埋沒。

四、加強中國房地產金融監管的有效對策

(一)平衡監管

現階段,我國房地產金融行業在發展期間要想保證金融監管工作可以順利進行下去,就應該根本據自身發展現狀制定出一項科學、合理的監管制度,并以平衡的形式進行管理。而我國房地產金融行業在發展期間主要通過“一行三會”的形式進行,這對城鄉建設和房屋保障來說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一行三會”中的相關機構主要受命于當地的政府部門進行操作管理,加強對房地產與金融行業的管理。另外,我國房地產金融行業在發展期間還應將現有的監督管理制度創新、完善,擴大監管范圍,保證方房地產金融行業在發展期間嚴格遵守國家指定標準進行[4]。

(二)發揮地方政府作用

房地產是最佳受益者就是社會人民群眾,而房地產金融行業在發展過程中還應該明確中國房地產與金融市場的比例安排,加強地方政府的管理,做好房源的管理工作,從而保證中國房地產的金融監管工作可以順利進行下去。當地政府在開房產金融監管工作時,還應該明確當地政府的經濟來源,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現狀制定出一項科學、合理的監管制度,將當地政府的真正的真正價值發揮出來。

(三)創新房地產監管制度

篇(2)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經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與進步,人們生活水平進一步提高,這些成績的取得與金融發展的速度是分不開的,金融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為社會提供了充足的資金,幫助社會實體經濟獲得資金進行發展,對于社會發展的推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當前發展時期,加強對金融的研究顯得尤為重要。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金融發展具有一定的隨意性,這就要求各監管部門能夠加強監管力度,保障金融的順利可持續發展,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的促進社會進步。因此,在當前社會發展的關鍵時期,加強對金融監管制度進行研究意義重大。

一、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金融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對于社會經濟的推動作用是非常明顯的。維護和促進金融的發展對于促進社會經濟穩定發展、提高社會公眾對金融經濟發展的信心是非常重要的。要想有效的提高金融的發展水平,必須要有穩固的金融監管體制。

從當前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來看,我國實行的金融監管制度主要以分業監管為主,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著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維護著社會金融市場的穩定。銀監會主要負責監督管理銀行業按照行業規定的制度來生產操作,銀監會主要負責對各類信托機構及金融資產管理監管,防止生產經營業務出現偏離,而證監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對所管理的證券、期貨以及基金進行監督管理,以使其可以更好的發展。保監會則是對其所管理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實行一行三會的監督管理模式,經過近幾年的發展,所取得的成績也是非常明顯的。特別是加入WTO之后,成功有效的應對了金融國際化的沖擊,對于金融環境的適應能力也在不斷的增強,但是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模式較國外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與不足,這些差距與不足對于我國金融體制的可持續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二、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存在問題分析。

(一)金融監管目標不明確。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是為了更好的保障金融業務的順利發展,提高金融行業的發展力度與水平。

金融監管主要是政府進行管制的一種措施,可以更好的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使金融行業沿著既定軌道發展,有效化解各類金融風險。但是當前我國在金融監管上的目標還不明確,基本上都是為了保護金融行業的發展,對于存款人的利益保護還不夠,主要側重于風險的防范與化解,有效消除金融風險。

(二)分業監管模式的效果不明顯。我國由于體制等原因的影響,在金融監管上主要實行分業監管的模式,這些分業監管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最明顯的問題就是很難做到統一監管。當前,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在機構設置上都屬于平級的獨立主體,各個機構監管的目標不同,所采取的監管方式也不同,所以得到的監管結論也就不一樣,對于同一監管指標各個監管主體的定義不同,對其所采取的措施也不一樣。同時,由于這三個部門屬于分業監管的模式,造成出現問題之后三個部門相互推諉,難以明確責任,不利于監管體系的形成,使得監管的難度增加。

三、提升我國金融監管水平的措施。

(一)改變現有的金融監管模式。在新的發展時期,要想有效的提高監管水平,形成統一的監管模式,必須要改變現有的金融監管模式,要形成一種混業經營、統一監管的新形勢下的監管模式。隨著我國金融環境發展的不斷變化,在金融國際化發展的趨勢下,必須要破除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不斷改進和完善現有的金融監管模式,有效提升金融監管的水平與方式,有效維護金融監管的穩定,減少監管真空,對跨領域、真空地帶進行有效監管,防止出現漏洞、錯位、缺位現象。要通過有效的技術學習,強化與國際金融機構的接軌,不斷提高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水平。

(二)提升金融行業的自律水平。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化與國際化水平的不斷提升與增加,金融機構面臨的外部沖擊也在不斷增加,在這種發展形勢下,要不斷的加強對內部控制進行有效建設,有效提升金融監管的水平。要不斷的完善內控制度,要按照當前的法律法規有效設置內部控制機構,提升專業監督管理的水平,真正發揮其金融監管的作用,提升金融行業發展水平。要建立金融同業自律機制,通過有效的文件規范與制度約束,使同行業都能夠在自身的行業約束下開展工作,提升其競爭與風險防范的能力。要強化對金融監管者的規范與約束,使其在陽光透明的環境中工作,提升透明性與可信度。

(三)健全金融監管法律。金融行業的順利發展離不開法律法規的保障與支持。當前,隨著我國金融環境發展的不斷加速,要能夠不斷的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與修訂,建立真正適合我國實際發展的,能夠有效的與國際金融環境相適應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要不斷的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如《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要對相關的市場空白的細節出臺具體的法律實施細則,使各金融機構能夠有法可循,有章可依,切實解決實際中無法可依的問題。同時,對于市場中急需的法律法規要盡快出臺,如《合作金融法》等。只有建立健全各方面的法律法規,才能夠有效的促進金融行業的順利發展,為我國社會發展貢獻必要的力量。

參考文獻:

[1]沈炳熙.商業銀行國際化若干問題研究[J].農村金融研究,2011(8)。

篇(3)

一、我國金融管制體制現狀

雖然我國金融業發展迅速,但是其中存在的問題也需我們及時注意,下面我們將從五個方面進行說明:

1.監管協調機制效率不高

我國目前金融監管體制屬于分業監管體制,即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但是這三家只是做到了各司其職,其間的協調工作很不到位,由于長期缺乏一個完整的協調制度框架,時常出現職能定位,信息收集、交流和共享等工作環節出現問題的情況,這一問題的存在,使得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等問題的出現,最終會造成監管成本的提高和監管效率的降低。

2.監管內容不全面問題

對于金融監管,其監管過程應該存在于市場的全部活動當中,即:市場準入、市場經營、市場退出,但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僅僅集中在前兩者上,其整體監管不規范,由于對市場退出內容監管的匱乏,造成了對業務運營結果以及財務盈虧估計都缺乏相應的監管措施。除此之外,對于新興的網絡金融方式,其監管力度都不夠大,這勢必會影響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工作內容的全面性與有效性。

3.監管的方式存在問題

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效的結合,才是當今我國市場經濟下,金融管制應該采取的手段,但是就我國目前的狀況來講,其監管方式過于單一,過多采取行政手段,使得其在管制階段隨意性較大,無法達到其約束力。

針對監管方式單一的問題,我國雖然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對金融管制進行了一定改革,但是并不能覆蓋所有金融行業,基層監管部門還是側重于現場監管和事后監管,對問題出現的預見性監管工作還很不到位。

4.監管制度缺乏統一性

正如上面提到的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當中有許多內容相互重復,一些相同的或近似的經常性監管項目沒有一個統一的制度安排,每開展一次監管活動幾乎都要進行監管制度的設計,監管成本很高。現場檢查的實施沒有統一的工作規范,也缺乏恰當的定期檢查,結果每一次檢查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效果很差,還可能會影響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

5.監管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對于金融風險、金融危機的防范,一方面是金融機構對于金融監管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金融監管最基本、最根本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國金融管制內部制度在實際工作當中落實程度還很不夠,具體表現為:金融監管制度會計制度不嚴、財務報表數據缺乏真實性,除此之外,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也不嚴格,使得內部審計組織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

總之,一個行業的自律性是否能夠長久發展的重要因素,作為金融行業,其監管制度在金融發展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它不僅是要維護金融體系,更重要的是協調金融行業與其他行業之間的交流與互動,所以說,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存在不少問題,需要進一步發展和完善。

二、我國金融管制改革完善

針對上述提到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及面對的問題,結合我國基本國情,現提出以下三點改革完善意見:

1. 完善分業監管體制

對于上述的分業監管問題,首先要明確其金融監管目標,其次依法對金融市場進行維護,保證金融參與者能夠公開、公平、有序地競爭,只有在優良的金融環境中,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利益才能會被最大限度的保護。

在明確目標之后,還要對監督的手段和方式進行研究,針對金融活動中會出現的金融風險最好應對措施,形成識別、預警和處理的動態金融監管體制。

2.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

除了本身體制要做好之外,金融活動行業之間的協調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一項工作,為了避免上述提到的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情況,應該做到信息共享,問題協商處理的協調機制,鼓勵金融參與者互相監督,互相鼓勵,共同發展,為金融運行的穩定做出自己最大的貢獻。

3.監管內控制度完善

金融監管質量的好壞,內部制度起決定性作用,所以金融監管體制要以維護金融企業資產為基本,注重安全性、流動性等因素,對金融風險做好動態監控,提高金融企業內部的監管能力。

同時,金融管理者自身的專業監管能力建立、完善也要有嚴格的行為守則,是監管人員形成互相監督的良好工作氛圍,最終實現金融行業穩定的市場秩序以及公平的競爭環境。

結語

眾所周知,國民經濟的核心便是金融行業,所以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完善對于整個市場經濟發展具有深刻意義。不僅僅是中國,全球的金融監管體制都是在不斷地變革與更新,所以從這點上看,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是具有時代性要去的。

總之,中國金融監管體制需要經歷發展、改革與完善等階段,形成完善的監管立法。改革機構和建立監管協調機制,最終形成完整的監管體制,使得整個金融監管體制更加透明,使得金融監管體制協調工作更加順利呢。所以說,只有把握好經濟環境,結合中國國情,切實落實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與完善,才能讓中國金融發展走向快速發展的道路。

參考文獻:

[1]周建春.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體制[J].中國金融,2011(11)

[2]李小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缺陷及其完善[J].廣西社會科學,2009(10)

[3]袁春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趨勢研究[J].山東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05)

[4]司長城.加強我國金融監管的對策研究[D].東北師范大學,2005.

篇(4)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065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7)04-00-02

0 引 言

如今經濟全球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我國各個領域也在不斷加快與國際市場接軌的步伐,在不斷的發展中,我國在國際中的影響力和競爭力均有不小的提升。但不可否認的是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依然對多個國家有著不良影響,尤其是國際性金融危機的全面爆發,其也對全球經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而我國作為世界大國必然也會受到影響。如今美國已經積極做出了調整,并在金融監管方面做出了改革,而我國的金融監管方面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為了使我國盡快擺脫此種局面,加強對金融監管制度方面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1 我國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1.1 缺乏完善的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

金融行業在發展中需要以相應的法律體系作支撐:一是為了維護其自身發展的利益;二是為了維護相應消費者的權益;三是為了規范金融行業的發展。然而縱觀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其在法律體系方面存在著很多問題,如,目前不具備系統的法律法規體系、已存在的法律法規有漏洞,難以在后危機時代金融監管中發揮作用,其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金融行業在發展中規模不斷擴大,但其規章制度的應用范圍卻十分狹小;②相關法律法規在實際應用中難以發揮作用,尤其是在衍生品方面;③相關監管制度的制定缺乏針對性,更缺乏前瞻性,難以適應我國金融行業今后的發展。

1.2 缺乏完善的宏觀審慎性框架

宏觀審慎在金融監管方面能夠發揮出良好的作用,但我國缺乏此方面的建設,且已存在的審慎監管機構不能在實際應用中發揮作用,如,其在進行市場調查時過于片面,導致金融風險增加;同時其在風險控制方面的能力也不足,尤其是處于分業監管模式下時,此種情況更加明顯。另外,在此方面也存在跨時間維度的問題,即其在逆周期監管方面缺乏執行力,而當非傳統金融得以發展后,系統性風險的發生概率會有所提升,導致整個金融監管工作的質量長期得不到提升。

1.3 分業監管模式下缺乏完善的監管協調機制

金融發展中金融監管體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金融監管體制整體的質量又決定于國家經濟政治體制、金融業發展程度兩個方面,因此,在判定金融監管體制是否合理時,可以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現狀作出分析,獲得金融監管體制是否能夠在當代金融發展中發揮作用。事實上我國在此方面已做出了規定,如,《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已經有了明顯的規定,其能夠在監管機構與銀行業之間起到調節作用,無論在金融共享方面,還是在金融監管法律、貨幣政策方面均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此方面依然存在缺陷,很多細致的問題仍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

2 后危機時代美國金融O管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2.1 樹立宏觀審慎的監管理念

不難發現,傳統的宏觀審慎監管理念已難以適應后危機時代下金融發展的現狀,對其進行創新和改革已成為勢在必行的事情,美國在處理該方面事宜中有較為顯著的成果,如,成立專門的金融監管委員會,宏觀審慎監管是其主要的工作,具體可以分為:①防范金融危機;②化解金融系統性風險;③調節各個金融監管機構,使金融發展能夠趨于穩定。鑒于我國各方面的發展與美國不盡相同,在金融監管方面存在監管理念薄弱且落后的情況,因此,我國應積極樹立宏觀審慎的監管理念,并對我國金融發展的現狀進行深入分析,以其能起到有針對性的作用。

2.2 對金融衍生品實施審慎監管

美國一直奉行自由的理念,在金融發展方面也有體現,而此種理念也促進了美國金融的飛速發展,并在發展中衍生出了許多相關產品,此類產品進入金融市場后,雖然對金融市場產生了短暫影響,但美國將審慎監管貫穿到此方面后,很快解決了一些問題。如今我國金融在發展中也逐漸出現了衍生品,雖然目前在金融發展方面并沒有產生過大影響,但鑒于已經有了金融危機的教訓,為了避免或減少再次出現金融風險的情況,加強對其的監管十分必要。在此方面,我國應做到科學合理,通過法律監管使其在金融發展中占據一席之地的同時,又不會對金融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2.3 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美國對金融消費者方面有著高度重視,并為其成立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便于更大程度地保證金融消費者的個人權益,這種情況不僅保證了人們的權益,也對金融機構起到了約束作用。相比而言,我國在此方面的建設并不完善,如,當消費者權益受損后,其自身缺乏維護權益的理念和能力,而這種情況也助長了不法金融機構的滋生。因此,今后我國應積極吸取美國的寶貴經驗,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作出改變。

3 后危機時代金融監管改革制度創新的措施

3.1 更新金融監管理念

任何事物的發展均具有一定的理念,金融監管亦然,然而我國的金融金融監管理念已難以適應時展的步伐和要求,為了解決這方面的問題,必須要完成對金融監管理念的創新,其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①轉變監管模式,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一直沿用規則監管,今后可以將其轉化為目標監管;②法律監管下我國的金融監管過于重視機構監管,現在可以將其轉化為功能監管;③如今金融發展規模不斷擴大,局部監管難以促進金融行業的發展,也難以起到良好的監管作用,因此,可以將各個局部監管進行統一,使其實現全面監管。

3.2 完善金融監管體系與機制建設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尤其在金融行業的發展中,若沒有完善的監管體制勢必會對其的發展造成影響,甚至影響到我國整體經濟的發展,針對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情況而言,若要完善金融監管體系與機制建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①對相關的法律體系進行完善;②在審慎監管框架方面作出改變,使其能充分實現宏觀審慎;③金融發展中往往會涉及多個領域,而全新的金融機構也在不斷涌現,此種情況下必須要做好金融監管協調工作;④強化逆周期資本監管;⑤信用評價方面對金融監管也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這方面進行完善也是重要的手段之一;⑥如今影子銀行迅速崛起,雖然在此方面國內、外并沒有達成共識,但其發展也已在金融發展中起到了作用,因此也應對其實現監管。

3.3 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為了保護我國金融消費者的個人權益,我國應建立其專門機構,并為之出臺相關的法律和政策,使消費者能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也能使金融機構依法發展。另外,我國公民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相對較為薄弱,為了更好地解決這一問題,我國可以利用媒體渠道,或其他渠道來加強相關方面的宣傳,使消費者可以對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方面有更多的了解,當其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迅速找到相關部門進行尋求幫助,而不是默默承受此項損失。

3.4 重視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

創新一直是我國社會發展的主旋律之一,金融創新可以有效推動金融行業的發展,還可以使金融發展與當代社會發展相融合,但在創新的過程中要考慮到金融監管方面的問題??梢哉f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其在帶來利益的同時也會增加金融風險,對金融監管方面也是一項不小的挑戰,為了解決和避免此方面的問題,我國在進行金融創新時應做到以服務實體經濟為主,考慮金融市場的發展情況,在衍生品方面要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并成立相應的監督部門,指派專人負責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之間的協調工作。

4 結 語

研究關于后危機時代金融監管改革制度創新方面的熱菥哂惺分重要的意義,其不僅關系到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更與我國整體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金融行業在不斷的發展中雖然有了很大的突破,但隨著社會理念的轉變,金融危機的爆發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傳統的金融監管體系和制度已經難以發揮其作用,為了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我國應針對金融監管改革方面注入更多心血,不僅就我國的實際情況作出調整和規劃,也應積極借鑒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經驗。

主要參考文獻

[1]李芊.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制度建設研究以及改革實踐[J].中國市場,2016(11).

[2]魯籬,熊偉.后危機時代下國際金融監管法律規制比較研究――兼及對我國之啟示[J].現代法學,2010(4).

[3]劉驊,盧亞娟.金融機構非系統性風險集成評價與監測研究――后危機時代的新思考[J].財貿經濟,2012(2).

[4]袁忍強.金融危機背景下的金融監管及其發展趨勢――金融法的現在和未來[J].法學雜志,2012(7).

篇(5)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及現狀

在20世紀90年代,我國制定了《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等法律禁止金融企業的法人機構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其中兩項兩項以上的業務,確立了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模式。此外,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年至2003年之間相繼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剝離出了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形成了“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格局。

但是,隨著混業經營的不斷發展,我國目前實行的金融分業監管格局存在著一些問題,諸如監管獨立性不夠、重復監管等。在混業經營時代下,如何實現我國金融監管的良好協調,對于抵御金融風險,優化資源配置,保護投資者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統一的監管評價標準。

從整個國內金融市場來看,除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大主要金融行業的監管部門之外,還有一些監管部門,比如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其他政府部門監督管理外匯和B股交易。如果不同金融機構必須向不同的監管部門申請業務許可,并以不同的監管標準運作,那么,就沒有一個監管機構能總體評價和監管不同行業間產生的金融風險。

(二)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現有法規對監管部門的職責范圍界定不夠清晰,甚至對某些監管目標不同監管機構出臺的法規沖突,某些監管目標又缺乏相應法規監管。而且,我國一般先成立機構行使職權再修訂法律,如銀監會掛牌運作一段時間后,《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的修訂才提上議事日程。這些都限制了金融監管體制的有效、規范實施。

另外,截至目前,國內金融法律法規與其他國家金融有關法律法規還不能有效地接軌。有效監管的基礎還沒有建立起來,缺乏社會聯合防范機制。如今,在加入WTO的新的環境下,我國做好與WTO組織各國金融法律法規的銜接工作顯得尤為必要。

(三)國外金融機構入駐會增加監管難度。

我國現在已是WTO的成員之一,金融業的全面開放使得外資金融機構大舉進入國內。國外“金融百貨公司”的入駐將會大大增加我國分業監管的難度,也給國內的金融機構造成了不平等的競爭地位。我國現行的《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允許外資銀行從事外幣投資業務,全能型外資銀行或金融集團將可以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申請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牌照。這勢必對我國目前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構成嚴峻的挑戰。

三、對策及建議

(一)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國家應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應能夠包括所有的金融業務,具有嚴密性、配套性和協調性。同時,要盡快制定已經出臺金融法規的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另外,針對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不健全問題,應該以法律形式明確接管的具體程序及具體措施,明確金融機構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機構合并、分立、破產清算的形式、程序及法律后果,以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完善金融監管主體自身建設。

我國目前金融業法定監管主體有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為適應后WTO時期的監管需要,必須加強監管主體自身建設。一是加強監管機構的隊伍建設,提高監管的專業水平。二是改進現有法定監管主題的權責制度,塑造具有獨立性和自主執法權的監管主體,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干預。三是為彌補法定監管主體的局限性,應補充監管主體,建立金融同業工會,以同業公會充實法定監管主體和完善監管,制約和防范法定監管主體權力的濫用。

(三)加強國際合作,強化金融監管。

為了提高我國金融監管能力尤其是跨境監管能力,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逐步邁入國際化的軌道,我國要積極參與國際及多邊等多層面的金融監管合作。作為銀行、證券和保險等國際金融監管組織的重要成員,我國應積極通過國際證監會組織、巴塞爾委員會等組織加強與其他成員國的合作與交流,及時把握金融監管規則的最新變化。同時,我國還應積極加強與鄰國、東盟等區域組織及其成員的金融監管合作,促進雙方監管當局的信息共享,互相學習監管經驗。

四、總結

目前,我國處于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過渡時期,應選擇分業監管和混業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模式。重點加強和完善現有金融監管體制,健全和強化分類監管體制下的監管協調機制,完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并在此基礎上建立監管協調和合作機制全面加強對大金融機構的監管。央行在此過程中將處于主導地位,形成以金融機構自律為基礎,行業自律為重點,社會監督為補充的自律監管,形成監管合力,以發揮更大的監管作用,從而打造一個高效、穩健、科學、規范的現代化金融體系。

(作者:河南大學經濟學院經濟學專業2010級本科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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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1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歷程與現狀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監管模式。但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明顯落后于當今時代的發展,從整體上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1979年改革開放之前,那個時候我國其實無所謂金融監管。當時由于經濟落后,金融產業也不發達,證券業、保險業等都還未正式成型。所以當時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一家獨大,對我國的金融主要是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監管。

第二階段,改革開放至1995年以前。在這一時期正值改革開放初期,我國適應經濟發展和世界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趨勢,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進行了探索。在這期間,在我國銀行業成立四大國有銀行,并先后組建了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時四大國有銀行陸續開始經營證券業務,并向房地產、保險等業務領域滲透。這個階段金融監管模式主要還是大一統的監管模式,但逐漸出現了分業監管的一些征兆。

第三階段,1995年至今。這一時期正式確立了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原則。20世紀90年代,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增加,以及資本市場和保險業的迅速發展,我國開始設立各種專業監管機構對金融業進行分類監管。1992年10月26日設立了中國證監會,對證券業進行監管;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將保險業從銀行業分離監管;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從此銀行業也有了專門的機構監管;而中國人民銀行職能變得非常純粹,僅僅執行貨幣政策職能。由此我國的“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形成了。

2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隨著我國加入WTO和金融業的不斷發展,面臨著新的問題和挑戰。

第一,分業監管模式加重了金融監管的成本。金融監管要注重效率和成本,但我國的“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模式中,“三會”彼此地位平等,沒有從屬關系,各監管者可能對本部門的市場情況考慮的較多,而對相關市場則不太關心,相互之間的信息溝通和協同監管仍比較有限,缺乏必要的信息共享和行動一致性,從而加重了我國金融監管的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

第二,混業經營的大量存在,削弱了分業監管的基礎。近年來,金融控股公司的大力興起,其控制下的銀行、信托、證券、保險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還是形成了事實上的混業經營。如光大、中信、平安等集團控股了多個金融機構,對分業監管提出了挑戰。同時由于經濟發展,金融創新日益增多,然而我國的分業監管,各個監管機構實行直接監管,對市場風險監管過于謹慎,可能阻礙金融創新。

第三,分業監管極易導致監管沖突和監管漏洞,同時也難以協調各個監管部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家金融機構自成系統,只關注各自特定的金融機構,對于跨行業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的監管,由于缺乏明確的權責,極易導致監管重復和漏洞,同時三大監管機構信息共享程度低,協調難度大。

第四,這是我國適應世界金融發展的趨勢,也是我國融入全球化必然要面對的挑戰。隨著金融機構的對外開放,我國金融市場準入力度加大,越來越多的外資金融機構涌入,其中多數都采取了金融混業經營的模式,這對我國的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挑戰。

3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現實選擇

當前,在混業經營成為當今世界金融的主流趨勢下,面對著經濟的日益發展,金融創新的不斷出現,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改革也勢在必行。然而在現階段如何創新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是我國當前加強金融監督的最重要的目標。一個合理的制度,既要關注我國傳統模式,同時又要注意未來發展趨勢,因此,對于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第一,從目前我國的金融業形勢來看,雖然金融業有了巨大發展,各種金融衍生產品也逐漸出現,但相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而言,我國還處于比較低級的階段。剛確立不久的分業監管模式還能基本適應其發展。暫時還不宜立即將我國的分業監管機構合并成一個綜合監管機構,實行統一監管,這也不符合我國國情。而應堅持分業監管模式,同時隨著金融業不斷發展,不斷改革,逐步實行金融統一監管。

第二,從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金融業發展的趨勢看,金融控股公司將日益發展,銀行、證券、保險業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將會進一步加強,這個形勢下如果依然適用分業監管模式,將導致金融監管重復,并可能提高監管協調成本。所以從未來世界的金融業的總的發展趨勢來看,統一監管模式將是我國未來金融業的必然趨勢。

第三,一個合理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應該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它既要考慮未來我國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和變化,同時也要滿足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需要,能使監管當局以最低成本實現既定的監管目標。因此在當前階段,我國適宜選擇一種過渡性、折衷性的監管模式。從今后我國的發展趨勢來看,當前我國宜采取一種“一局三會”的綜合監管模式,即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下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實行一種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綜合監管模式。

具體對我國來說,就是根據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與發展趨勢,在國務院下設立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國家金融監管局,直接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統籌監管并從宏觀統一監管;在其下保留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個專門監管機構,作為金融業分業監管基礎。其中,銀監會負責對我國銀行業的監管;保監會負責對保險業進行監管;證監會負責對證券業的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只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從宏觀上把握我國的經濟金融形勢,確保我國各項經濟金融目標的實現。另外,各行業的自律性的約束和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這種金融監管模式,發揮了分業監管和統一監管模式的優點,又避免了監管部門各自為政,效率低下的不足,很好地協調了央行和“三會”之間的工作關系,將有效地改變我國目前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各種弊端,從而明顯地提高我國金融業的監管水平和實力,增強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國家金融監管負責三個監管委員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并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委進行溝通和聯系。

4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路徑選擇

隨著混業經營的不斷發展,我國融入世界的速度不斷加快,為適應我國金融現狀,我國必須建立從分混結合的綜合監管過渡到統一監管,但考慮到當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現狀,統一監管的路途遙遠,其最終實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須根據國內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程度分三個階段來實現。

第一步,建立國家金融監管局。在現階段,主體依然保持我國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不變,設立由國務院直屬的國家金融監管局,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管理體制不變。國家金融監管局獨立于中國人民銀行,并且有自身獨立的組織體系與行政設置,功能在于一方面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統籌監管;另一方面,由國家金融監管局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聯席會議和經常會議制度,并不斷加強與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的聯系,協調央行與“三會”之間的關系。

第二步,完善國家金融監管局的綜合監管能力。隨著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工具的不斷完善和金融體系自我約束能力的提高,順應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斷壯大,不斷加強國家金融監管局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實施整體綜合監管,不斷加強國家金融監管局對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分業監管機構的職責和爭議予以界定和仲裁,加強國家金融監管局對“三會”的綜合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只負責貨幣政策和宏觀經濟調控。通過此種安排,建立雙層的金融監管模式,一方面可以確?,F行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實施有效的分業監管,另一方面明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監管職能部門后,不僅能使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在協調金融控股公司監管上形成制度化,而且有利于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總部的監管,同時也能夠最佳地協調中國人民銀行同“三會”的關系。經過上述組織設計,可有效解決我國在向混業經營轉變過程中混業和分業經營行為并存而引發的監管難題。

第三步,把國家金融監管局改善成為我國金融監管的統一監管機構。如果混業經營趨勢蔓延到中小金融機構,也就是說金融控股公司成為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組織形式時,管理層就可以對上述監管組織機構進行精簡合并。具體而言,就是取消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專業監管機構的獨立地位,將之轉變為我國金融監管監管局的內部分支部門。同時,加強我國金融監管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的協調機制,設立協調委員會,協調好兩者之間的關系。這樣金融機構的設置成本和協調成本將大大降低,同時能夠提高其對金融業的監管效率。

在我國現階段,依據“三步走”的設想,通過從“分業監管” ――“混業監管”――“統一監管”的步驟,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進行改革。既可針對我國金融業目前混業經營程度還較為有限的現實,在保護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維持監管組織結構的穩定,保留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個專業監管機構;又能順應我國金融經營體制轉變的這一漸進過程,在“三會”之上設立一個直屬于國務院并獨立于中國人民銀行的“國家金融監管局”,同時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只負責貨幣政策。通過對金融監管組織結構的逐步改革,始終保持金融監管體制與經營體制的一致性,使監管體制為經營體制的轉變提供必要的監管保障。上述構想與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現實相適應,能夠在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效率的同時,促進我國金融業在面對外來的激烈競爭的形式下保持穩定、健康、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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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肖揚清.功能性監管: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最佳選擇[J].西安財經學院學報,2007 (2):5~8.

[5] 賈慧娣,劉景亮.我國金融監管模式未來制度安排的探討[J].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07 (10):47~48.

[6] 劉康華.統一監管模式的優勢及我國金融監管的創新[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6 (10):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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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金融監管現狀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制度還是“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這種監管模式的誕生是金融市場分業經營制度決定的。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金融國際化、金融創新和混業經營等給金融分業監管發起的巨大挑戰。

(一)金融監管缺少協調機制

2003年,我國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這是在當前分業監管下,三會之間進行溝通和協調的渠道。雖然,這種協調方法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模式下對于監管信息交流,重大監管事項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這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分工監管與混業經營之間的矛盾,即使人民銀行具備一定的統一監管職能,但是,人民銀行是不履行具體的行業監管職責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監管信息。

(二)金融監管內容不全面,監管形式單一

但是,我國目前的監管狀態是注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和經營上的合規性,對金融機構經營中可能會出現的經營風險的監管不規范。對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財務盈虧狀況以及日常的業務運營缺乏相對應的監管措施,對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的監管更是缺乏。而且,我國采用行政手段較多,這種方式能夠迅速平息風險,從而保持市場暫時穩定,但這很難觸及根本問題,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風險。

(三)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和行業自律制度不健全

內控制度是防范金融風險的最為直接的保障,也是金融機構和行業穩健運行的前提和基礎。雖然,我國建立了一套金融機構基本的內控制度,行業自律是行業的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它是一種自我管理方式,配合政府共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但實際的操作中,這套制度因流于形式并沒有發揮多大作用,至于風險防范更是形同虛設。當前,我國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在金融監管領域中,還沒有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需要進一步發展和完善。

二、美國監管制度的改革

經過兩年多的努力,2010年7月15日,美國國會正式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這是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中取得的最為重要的階段性成果。

(一)加大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金融監管立法領域,保護消費者是最為基本的價值原則。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性和相對弱勢的主體地位,消費者僅僅依靠金融機構披露的金融產品信息,是無法做出精確判斷的,這就要求在投資者保護上,除了基本的制度構建之外,還應當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美國金融改革在這點上主要采取了四項措施:一是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二是設立投資者顧問委員會、投資者保護辦公室以及巡視官;三是設立專門的信用評級機構監管辦公室;四是加強對企業高管薪酬的監督。

(二)整合監管體系,強化監管職能

(三)加強防范系統性風險

《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提出,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主要職責就是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各種系統性風險。從這次金融危機爆發的過程來看,一些重要的金融機構因其規模大、市場關聯度高等因素,本身經營狀況的惡化直接沖擊了整個金融體系,甚至波及實體經濟。因此,改革法案針對性地強調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監管的重要性,將該監管權力賦予美聯儲。美聯儲通過維持較高資本充足率、限制高風險投資等防控性措施來控制可能對金融穩定構成威脅的金融機構,以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運行。美聯儲成為系統性風險監管者,監管范圍擴大到整個金融系統的各個角落,這標志著美聯儲在金融穩定運行過程中的作用和權威得到加強[3]。

(四)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

金融危機爆發之前,金融衍生品一直呈上升趨勢,促使“儲蓄”向“投資”轉化,這在提高市場資本運轉效率的同時,也對于金融市場的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美國監管當局在金融危機之前對金融衍生品一直是放松的態度,這也使金融衍生品規模迅速擴大,并伴隨著風險的日益凸顯。因此,金融危機之后,美國金融監管當局進行了深刻的反思,并出臺了一系列的改革方案:一是限制高風險的衍生品交易;二是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三是對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影子銀行加強監管。三、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之于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一)保護投資者權益

沒有投資者的金融市場是死的,如果不把保護投資者作為金融市場的價值基礎,那么,金融最終是要走向毀滅的。目前中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基本處于空白狀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針對金融產品的特殊性設置特殊的法律規則,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也無法對金融產品消費者權益進行有效保護。同時,隨著中國金融市場進一步發展和金融產品復雜程度的加深,我國有必要借鑒美國的措施,設置專門的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或者部門,完善金融產品銷售與購買以及售后環節的金融監管,促進金融機構的自律和約束,切實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4]。

(二)探索統一監管體制的可行性

美國并不屬于采用統一監管模式的國家,雖然其在改革過程中曾嘗試整合監管機構,成立單一的機構監管銀行,但最終只撤銷了聯邦儲蓄管理局,同時加強美聯儲的監管權,而因為復雜的監管機構產生的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監管體制上,我們可以借鑒英、德兩國的經驗,建立專門的單一金融監管機構,實行統一監管。而這樣做目的在于,全面掌控金融監管信息,全面掌握金融市場運行狀況,制定、實行統一的監管規則,從而有利于防范系統性風險。在保證金融穩定的前提下,發揮金融為整體經濟發展服務作用,同時,達到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存款人和消費者利益的效果。

(三)重視對系統風險的防范

系統風險對于金融市場是極大的威脅。美國建立了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賦予其對系統風險的監管權,這就使宏觀的系統性風險有了統一監管的機構,并明確系統性風險評估和管理方式,從而為防范系統性風險奠定基礎。因此,我國應意識到系統性風險的重要性,它存在銀行、證券和保險的各個角落,一旦某一環節出問題,其會迅速蔓延,甚至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所以,將來中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方向應該體現現代金融市場中高度關聯的系統性風險要求,高度認識和防范系統性風險,將影響到整個市場經濟的穩定。

(四)擴大金融監管范圍

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建立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商業銀行要建立科學的衍生品授信風險管理構架,加強對交易方的資信調查,促使商業銀行構建合理的衍生品定價機制;我們應制定統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基本性制度,統一衍生品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并針對性質不同的衍生品制定個性化的管理制度和方案;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建立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同時,在經濟和金融全球化不斷深入的大環境下,我國應加強監管的國際間合作。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利用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相關功能,防范系統性風險,并為“資本市場服務于實體經濟”營造良好的運行環境[4]。

篇(8)

金融監管體制是指金融監管的職責和權利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其要解決的是由誰來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進行監管、按照何種方式進行監管以及由誰來對監管效果負責和如何負責的問題。由于歷史發展、政治經濟體制、法律與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異,各國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也存在著一定的差別。

二、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

金融監管是指一國金融監管當局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對金融業的經營進行監督管理的行為。目前,世界各國及地區的金融監管體制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為適應金融業的發展,我國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國情的金融監管模式。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即所謂的“一行三會”)為主的金融業分立監管體制,并建立了銀、證、保三方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國務院是金融監管的主體,它和三大金融監管部門實際上是一種委托關系,金融監管部門在國務院的授權下發揮監管的職能,發揮著核心作用。2003年10月,經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保留了中國人民銀行為履行其央行職責所必要的金融監管權力。至此,形成了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目前,我國實行金融分業經營體制,并依據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和銀行業監管法的規定實施具體的金融監管。從體制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屬于“一元多頭”,即金融監管權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設立的金融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分別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及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審計機關、稅務機關等分別履行部分國家職能。在這種分業監管體制中,中國人民銀行處于核心地位,是全國金融業的最高主管機關,它不僅負責銀行業和信托業的監管,還要從宏觀上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予以指導,以保證整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銀監會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證監會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對全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統一監管。同時,我國法律還規定有有金融業的自律監管和社會監管作為輔助監管。自律監管包括金融機構自我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社會監管主要是指中介機構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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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以來,無論是經濟學領域還是法學領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過于“金融監管”這個詞語,當然這也是有其獨特背景的。從正面來講,《“十二五”時期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規劃》中明確指出要將上海建設成為國際金融中心,中小企業發展和壯大中對資金的需求等等;從反面來講,一系列與融資有關的案件的爆發,中小企業擔保鏈斷裂等等都讓我們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監管問題提上研究的日程,這已經是實務界和理論界都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欲從我國當前金融監管現狀及問題展開討論,通過分析和借鑒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建議。

一、中國金融監管現狀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制度還是“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這種監管模式的誕生是金融市場分業經營制度決定的。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金融國際化、金融創新和混業經營等給金融分業監管發起的巨大挑戰。

(一)金融監管缺少協調機制

2003年,我國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這是在當前分業監管下,三會之間進行溝通和協調的渠道。雖然,這種協調方法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模式下對于監管信息交流,重大監管事項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這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分工監管與混業經營之間的矛盾,即使人民銀行具備一定的統一監管職能,但是,人民銀行是不履行具體的行業監管職責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監管信息。

三、現在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的協調性不夠

監管協調性差是分業監管體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國特有的行政體制和行政文化,導致三家監管部門之間以及監管機構和中央銀行等宏觀調控部門之間的協調難度大,效果差。這些部門均為獨立的正部級單位,自成系統,各司其職,條塊分割,易形成部門利益,造成監管真空和磨擦,給跨業違規以可乘之機。此外,當發現問題時,由誰牽頭,由誰做出最終決定等,都有一定難度。隨著金融創新和綜合經營的進一步發展,這些問題將更為突出,并嚴重影響監管效率的提高。

(二)監管目標不夠明確

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目標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是不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宏觀目標,借助貨幣政策工具調節貨幣供應量,以保持幣值穩定。而金融監管的目標較為具體,突出強調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1986)、《金融機構管理規定》(1994)和《商業銀行法》(1995)的內容看,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金融監管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有效實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

(三)沒有形成統一規范、連續和系統性的監管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是行政監管,并且在具體的運作中大多數是一次性的、分散的和孤立的,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防范金融監管體系,缺乏早期預警和早期控制,往往是忙于事后救火。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結合效率不高。信息的不對稱,沒有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信息庫和信息網絡,缺乏金融監管體系數據的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系統,社會中介機構會計審計等社會監督作用沒有充分發揮。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市場約束力薄弱,金融監管信息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篇(9)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對于從事金融業務的這些機構而言,諸如市場風險、制度風險、機構風險等是客觀存在的,不僅對其經營具有負面影響,而且還可能引起國家經濟、乃至全球經濟的動蕩。同時,除了這些客觀存在的風險之外,由于金融機構違規操作等主觀因素帶來的風險也因其極具破壞性,而日益受到監管當局的關注。

    一、金融機構違規操作現狀及金融監管的主要模式

    (一)現狀

    目前,我國金融業最大的風險來自于傳統體制的影響以及監管失效導致的違規。如長期以來積累的體制性、機制性因素,如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國有企業建設資金過分依賴銀行貸款,銀行信貸資金財政化的現象;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不善,造成龐大的不良債權,導致金融資產質量不高的狀況;金融機構業務中違反利率政策,采取各種方式高息攬存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存在。此外,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也存在不規范的經營、違法違規現象,如一些證券機構和企業(包括上市公司)與少數銀行機構串通,牟取暴利,將股市的投機風險引入銀行體系;一些企業和金融機構逃避國家監管,違規進行境外期貨交易,給國家造成巨額損失;上市公司不規范,上市甚至成為扶貧圈錢的手段。對此,我們要做的就是要采取相應措施,遏制上述風險,防患于未然。

    (二)監管模式

    為防范金融風險,各國都通過采取不同的金融監管模式來規范金融機構的行為,規避風險。由于不同經濟發展和文化背景以及立法等,各國的政治背景、地域、文化、經濟發展進程、法制傳統以及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經濟的監管也各不相同,各國金融監管框架和組織結構千差萬別,并沒有統一固定的框架。目前有影響意義的金融監管框架和組織結構有兩類:其一,以非制度化著稱的英國模式,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即屬此類;其二,以規范化聞名于世的美國模式,其監管比較嚴厲,日本、歐洲大陸國家多屬此類。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監管為主導的監管模式,這種方式有諸多弊端。比如,在監管體制上,央行、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之間,各監管機構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各監管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尚未建立起明確完善的協調機制;在監管內容上,偏重于合規性檢查,風險性檢查不足;在監管依據上,法規、規定不完備,監管活動隨意性較大;金融業自律機制和社會中介機構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監管資源不足,監管漏洞較多。因而,修正我國目前的監管模式,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水平是本文要研究探討的重點。

    二、自律監管在我國金融監管中的地位、理論依據

    金融機構自律是指金融機構自行制定規則,以此約束自己的行為,實現自我監管、保護自身利益的目的。廣義的金融機構自律不僅包括每家金融機構對自身行為的約束,還包括金融業的行業自律,即由金融機構聯合成立的同業公會或會員制交易所,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實行自我約束。本文就廣義的金融機構自律進行研究。

    (一)地位

    金融機構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機構的自覺行動,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業存在諸如主觀介入較多、靈活、彈性大等特點,易產生負面效應,如滋生腐敗,因而不被重視。但作為非政府監管的一種,自律監管又具有監管成本低等優點,有較大的發展空間。在國外,自律在金融監管中發揮著不容忽視的作用。瑞士主要的自律機構如瑞士銀行家協會(SBA),它組織銀行自律指南,包括交易期權和金融期貨、抵押物評估、交易和衍生金融產品風險管理、證券交易行為指南等,并協助央行對資本外逃、逃稅及類似的違法行為給予制止和處罰,在實際監管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理論依據

    金融機構自律的理論依據就是經濟學當中的俱樂部理論。該理論認為,俱樂部成員如按俱樂部的規定約束自己的行為,就可以享受會員待遇,如果違規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懲罰。其實,違規造成的最大懲罰就是該會員將無法在類似組織中繼續發展,享受以前的優待,而且即使從事其他活動也會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視。就金融機構而言,促使其自律的壓力和動力除了來自法律的威懾,還與這種俱樂部理論的進一步應用、完善密切相關。

    三、激勵金融機構自律的因素

    (一)前提條件——完善監管立法

    伴隨著金融業的發展,金融法規體系也在不斷發展、日趨完善,作為金融監管最強有力的手段,其主導地位在現階段仍是不容動搖的,它也是促使金融機構自律的前提條件,是規范、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的保障。要根據國內金融業發展的現狀、國際金融監管變化的新趨勢、內外資金融機構監管并軌的需要,做好相關法規的廢、改、立工作。同時,強化對金融監管執法的監督,建議讓非金融監管職能部門承擔這一任務,如法律部門、內審部門,以防止出現監管漏洞。

    (二)根本--提高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素質的高低是金融機構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決定因素之一。而我國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遠落后于金融業的發展水平,部分從業人員的違規、違法行為就會給金融業帶來巨大的風險和損失,因而著力提高其素質已成為必要而緊迫的選擇。對此,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改進:

    1、完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查制度

    目前,現有的金融業還沒有針對從業人員的嚴格、清晰的法律、法規、制度要求,作為風險較大的行業,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諸如道德、知識、技能、心理、身體素質,因而要嚴格從業人員的準入制度,從源頭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激勵機制”重在讓從業人員不想違規,“約束機制”則使從業人員不敢違規。具體說來,在一般情況下,各國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相對比較重視,而對按章操作、遵紀守法者卻無相應的激勵,以至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有違規經營逐利的動機,而無照章辦事的動力。因此,筆者認為各監管部門要適當轉變“禁止違法經營”的監管方式,改為“鼓勵守法經營”的激勵方式,以達到懲惡揚善的目的,降低為查處違規行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三)核心——加強內部控制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是金融機構的一種自律行為,是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和防范風險,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約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總稱。從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概念看,其控制對象包括:決策機構和決策人,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所進行的各項業務活動;其控制內容包括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制約機制三大類別。重視和加強內控建設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關鍵。

    (四)關鍵——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具有雙向性:對外能維護金融業的整體利益,對內能改進行業系統管理,加強同業約束。金融同業公會可擔此重任,有效地彌補金融監管的不足。其自律監管范圍主要是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針對微觀操作行為與地方金融活動進行自我協定和約束,尤其是存款經營、貸款發放、結算制度、利率管理、產品開發、業務交叉、信息披露、違約制裁及同業糾紛等,并隨業務的發展不斷擴充其職能。

    (五)重要保障——發揮外部中介力量的作用

    如英國實行報告會計師制度,其報告會計師的職責是定期報告有關銀行的內控情況,檢查監管當局的規定和要求的執行狀況,核定銀行數據和材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并提出分析報告;再如,瑞士借助外部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這些事務所審查的內容包括:賬目、執法嚴格程度、內控制度及銀行家協會自律監管指南執行情況,如發現違規情況,被審機構要限期整改并上報監管核心機構FBC,費用由銀行支付。

    就我國目前中介監管機構的發展看,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的功能較為單一,通常只限于核定注冊資本金,因此可借鑒英國、瑞士的經驗,適當擴大會計師事務所的職能,采用其收費制度,以提高我國現有金融監管效率并降低監管成本,彌補單一依靠監管機構的不足,形成對金融業的社會監督,建立更為全面的監管體系。

    (六)粘合劑——完善金融業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內控機制和外控機制的有機結合點。我國需要完善有效的金融業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機構就要在國家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練好內功”,完善內控機制。在我國,立法和執法一直都重視國家監管,而對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和內控機制的完善沒有足夠的重視。這種內控和外控的不平衡削弱了外控監管的效果,無益于金融整體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設立和完善,再加上監管對信息披露的制約,有利于將國家金融監管的外控機制轉化為金融機構的內控動力。國家監管對信息披露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的要求,就勢必會給金融機構經營造成壓力,使其增強透明度,由于金融機構的經營都處在大眾的視線內,經營不善會導致公眾對其信心的喪失,他們就會努力完善內控機制,避免違規操作,保持良好的經營狀態。

    因而在監管工作中,要將“他律”與“自律”相結合,以“他律”作為“自律”的有力保障,將“自律”視為“他律”的最終目標,促使金融機構從“他律”向“自律”過渡,從“外部約束”向“內部激勵”轉變,從而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促進我國金融業的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1]國家外匯管理局赴英國、瑞士金融監管考察組.英國、瑞士金融監管現狀及啟示[M].

    [2]謝平.自律理論啟示金融監管[N].國際金融報.2002.7.2.

    [3]馮禎林,李勝華.行業自律:中國金融監管的理性選擇[J].中國農業銀行武漢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1.5.

篇(10)

自從2008年由美國華爾街爆發出的次貸金融危機之后,全球各個國家的經濟都受到了嚴重的影響。也正是自從那次之后,我國金融市場更加重視對宏觀發展情況的調控和引導,從而在微觀的細節之處入手,在金融經濟周期的理論帶動下,加強對我國金融市場的整體監管和風險防范。在這種背景下產生出的金融經濟周期是符合我國整個金融行業有機發展規律的,其更加注重金融行業的全面化發展和多元化發展。從社會角度出發,金融監管實質上是一種社會“標簽”,是對金融機構建構與社會服務為出發點進行深入思考的發展體系,企業無論采用何種發展戰略,都必須借助該標簽的力量。下面通過在金融經濟周期的理解基礎上,分析金融經濟周期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及具體的對策。

一、金融經濟周期下的金融監管發展模式

(一)資源整合協調發展

對于現代國際金融自由化背景下的金融監管發展模式而言,以遵守金融經濟周期的發展規律為前提,進一步優化與整合金融市場資源,從而實現各個金融機構內部的價值再造,其是金融機構與金融企業發展的核心與靈魂。因此,應該從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經濟周期出發,將整體金融行業經濟發展結構納入其中,找到實現金融機構本身的社會與商業價值,促使現代金融監管活動的發展可以符合國際自由化背景中市場經濟的發展環境。

(二)集團化金融間斷發展趨勢

具體而言,應該加強金融集團內部的總部監管工作建設,它是現代金融企業發展的戰略中心與指揮中心,是保障下屬金融機構監管業務能夠發展與正常運作的保障機制。因此,金融企業的發展應該立足于現實金融經濟周期的發展狀態,調整集團建設的現實監管目標,對內部資源進行整合與強化,建立完整具有戰略意義的金融監管模式。其次,應該完善金融股權監管建設,為實現股權集中提供良好的監管環境,從而完善其中的治理結構,并在結構體系中創新營銷模式。在面對國際金融自由化市場激烈的競爭環境時,應該建立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的金融監管模式,不斷創新金融市場的監管模式。

(三)注重風險管理與控制

風險管理是金融監管體系中的重要內容,是現代整體金融行業發展的所必須面對課題。在金融經濟周期的引導下,金融行業的風險是出于動態變化的。因此,要想加強金融監管它體現了在國際自由化貿易背景下金融市場商業模式的基礎內容,并隨著全球金融危機的擴大化影響,金融行業作為具有較高風險的行業更應該積極面對風險,加強對風險的管理與控制。因此,在未來現代金融行業的商業模式發展過程中,把握金融經濟周期的發展規律,注重監管功能對風險的監控,并建立合理有效的風險監控體系。

二、我國金融行業監管的現狀

(一)金融監管不夠規范

當前,我國金融行業的整體監管從整體上來說形勢嚴峻,金融機構在日常的經營中存在很多不規范問題,發展不夠規范是影響金融監管的重點,特別是在我國一些偏遠地區更為突出。隨著經營規模的擴大,各項金融業務的增加,金融監管無法從切合實際角度入手,傳統的監管手段與經營能力無法與變化的市場相接軌,使很多風險產生的幾率越來越高,對資產負債比例控制不當最終導致資金鏈斷裂和破產。同時,在利益的促使下,很容易出現信貸膨脹現象。這種勾結行為嚴重危害了社會公共健康與安全,致使金融行業的發展不平衡。

(二)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針對金融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不夠完善,這一方面是由于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太過迅速,很多法律條文針對金融監管的發展失去了原有的約束能力,不少金融機構容易鉆法律漏洞,這將會使整體金融行業的潛在風險逐漸增大。

(三)金融監管力度不足

金融監管的管理不夠規范,主要表現在兩方面:第一,監管方式太過簡單,業務管理中經常出現口頭協定,沒有手續;第二,監管手段精鹽化,特別是對眾多小型金融組織來說,主要業務是憑借經驗對貸款人進行管理,市場監管能力也沒能有效發揮。并且,我國針對金融行業的主要監管部門沒有銀行監管部門一樣明確,銀監會針對金融行業的監管手段不夠完善,所以導致了很多金融機構的監管行為不夠正規,當遇到突發性事件和風險性事件時,金融機構難以自行調控,容易引發社會混亂。

(四)金融監管信用問題

金融監管的信用問題一直是眾人關注的焦點,信用問題也是影響我國金融行業綠色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之一。所以,一些金融機構仿佛在肆意擴張,在沒有監管和發展不規范的情況下,很多金融機構出現欺詐現象,引發的糾紛不斷,造成了金融市場信用問題越來越嚴重。

三、我國金融經濟周期對金融監管的啟示與對策

(一)把握金融經濟周期宗旨,規范發展金融市場

由于當前我國金融市場的整體發展比較混亂,特別是地下錢莊、典當行等民間金融很容易出現行業不規范、欺詐等行為,更有甚者與當地黑社會聯合,導致金融監管過程中承擔了不必要的風險。所以,國家應該針對金融行業的發展進行相應的規劃,牢牢把握金融經濟周期發展的客觀規律,從金融市場的定位、金融產品、融資能力等各方面給出一定的衡量標準,進入門檻提高,提升金融監管職能的規范性,使我國金融市場擁有高標準,這樣對整體金融行業的發展與各個融資條件的提供也有良好的保證。

(二)以金融經濟周期為前提,健全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國家應該針對金融行業制定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將以往無用的法律條文刪減或修訂,以當前客觀的金融經濟周圍為前提,制定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條文。在法律的保障下能夠更加規范、約束金融行業的發展。同時一些中小企業倚仗自己與民間金融“有關系”,經常達成口頭協議,這樣對我國民間金融業帶來了一定的風險。所以,在法律的調整和金融經濟規律的把控下,使得我國金融行業面對的風險因素有效減少,使金融機構和金融企業抗風險能力有所提升,在金融行業相對合理化發展的條件下,小規模的金融記過也能夠得到良好的發展。

(三)發揮金融經濟周期職能,深入加強金融監管力度

我國各個金融機構在近幾年的發展中規模逐漸龐大,隨之而來的國家相關部門的監管力度也需要提升。從前期的發展規劃方面,到中期的經營管理方面,再到后期的催款方面,都需要有一定的監管方式及力度。這一方面能夠保證金融行業的正規化,另一方面也能夠使在金融行業中獲得融資的中小金融企業獲得更大的保證。國家可以建立諸如銀監會或其他協會的方式進行管理,或者直接由銀監會監管,充分的發揮金融經濟周期職能,利用其中立性和制度性提升對我國金融行業的整體監管力度,這樣能夠逐漸將金融機構良莠不齊的現狀規劃到國家銀行的標準,同時也能夠依靠銀監會的社會力度,為不同規模的金融機構獲得相關權利。

(四)建立金融信用體系,健全金融監管征信制度

金融行業的監管信用問題一直是發展中的詬病,所以在金融行業的發展階段也需要像銀行方面一樣構建起行業內部的監管信用體系。針對監管信用體系對各個金融企業進行信用評估,發揮金融經濟的客觀規律,公正、公平、透明的評估包括金融企業的經營時間、經營能力、還賬能力以及信貸融資能力等,大體體現監管征信制度的強制性和震懾性。在建立金融信用體系后,能夠對金融市場的風險有所保證,同時對金融企業的融資也能夠更加公平,從而使我國整體金融市場的發展更加規范化。

綜上所述,本文站在金融經濟周期和金融監管二者的角度來進行分析和探討,通過對我國金融經濟周期的深入了解,發現了金融經濟周期同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找到我國當前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利用金融經濟周期的客觀規律來規范金融市場和金融行業的規范發展,這樣才能幫助我國金融市場結合自身的發展情況進行正確的金融監管對策,從而幫助我國各個金融機構能夠更好地融資和其他方面的發展。以上通過對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進行改革,以促使金融行業能夠更好的發展和監管,實現金融市場的高效運轉,從而繁榮整體的國民經濟和整個社會。

參考文獻:

[1]李文泓.國際金融監管理念與監管方式的轉變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國際金融研究,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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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現狀

我國目前的金融行業實行的是分業監管模式。自1983年,工商銀行脫離中國人民銀行,宣布人民銀行集貨幣政策、商業銀行和金融監管職能于一身的舊金融管理體制的結束,我國初步形成現代化的金融監管模式;在1984到1993年間,我國金融行業混業經營、監管的現象十分明顯;在20世紀的90年代,我國金融行業衍生的產品不斷增加、資本市場、保險業迅速發展,直到2003年銀行監理會的成立,是我國金融行業最終形成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局面,因此形成了“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模式。

(二)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1.證券、銀行、保險相互間的業務劃分日益模糊,削弱了分業監管的力度,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證券、銀行、保險都是金融市場的共同體,在資金的清算通融上有著密切的聯系,這就造成了三個行業業務之間的交叉。行業之間的業務交叉,分工不明,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2.金融創新造成了監管缺位、重疊現象的產生。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行業開放程度的加深,涌現出了很多創新金融業務,這些金融業務多是處于金融領域的邊緣,成為了交叉性質的業務,這就可能會導致重復監管以及監管缺位現象的出現。

3.缺乏必要的風險監管措施。新形勢下市場的競爭更加激烈,金融行業迫切需要建立一個綜合性的、規范的金融監管機構來進行監管,預防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各種金融產品層出不窮,例如有:網上銀行交易、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等新型的業務。這些業務的出現給我們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蘊含著風險,更加猛烈地沖擊著金融市場。因此,金融監管要提高自身的風險預測能力,保障金融業的順利運行。

二、金融監理模式選擇的一般性原則

金融業模式的選擇要充分考慮到國家的政治社會制度和金融經濟的發展水平。不論是選擇哪種金融監理模式,都要保證金融行業的穩健運行、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具體來說,我們要依照以下幾個原則。

(一)前瞻性原則

在金融監理模式的選擇中,我們要堅持前瞻性的原則。所謂前瞻性要求我們既要立足現在又要放眼未來,要科學預見金融業未來的發展狀況。由于金融監管政策的變化和監管的變革,這都會使金融體系的風險增加。因此,這要求我們需要具備前瞻性目光和預測風險的能力。

(二)適度競爭原則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必然屬性,但是過度的競爭會導致金融市場的混亂和金融體系的危機。因此,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被監管機構的外部強制管理,保證金融體系內適度的競爭。

(三)低成本和高效率相結合的原則

一個合理科學的金融監管模式可以用最低的成本獲得較高效率。在我們選擇合適的金融監管模式時不僅要考慮到技術方面還要考慮到經濟方面。

(四)獨立性和協調性相結合的原則

獨立性指的是各個監管單位要明確自己在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不受政治干預;協調性指的是監管模式的監管部門及其內部各個機構要明確自己的權責,以免出現管理上的疏漏。遵循獨立性和協調性相結合的原則,可以保證金融監管機構的順利運行。

三、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

目前我們實行的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模式各有利弊。其實,金融監管模式沒有明顯的優劣之分,判斷金融監管模式的好壞,主要要看它是否適合國情,是否能保證金融行業的順利運行,是否有利于我國經濟體系的發展。新形勢下,我國的社會環境和金融環境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原有的金融監管模式已經不太適用于新的環境。那么,在新形勢下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要做出怎樣的選擇呢?這是每一個金融界人士應該思考的問題。

(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體制

由于金融行業的飛速發展,原有的金融監管體制在運行時已經出現了很多不可避免的問題,因此在新形勢下我們首先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一方面,要加強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銀監舍的獨立性,對違規的機構要及時地發現、懲治;另一方面,在目前“分業監管,分業經營”的形勢下,我們要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定期的會晤制度,以便就重大問題及時地進行協調和磋商;最后,對于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和業務有交叉領域的金融機構,我們可以實行聯合監管的策略,加強監管單位之間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二)要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機構的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的關于金融監管機構的法律法規不太全面和完善,這就造成了金融監管機構在很多方面存在有灰色地帶。一些不良的企業機構就借此做出違法亂紀的事,這給我國的金融行業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我們要建立健全完整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從法律的高度保障金融機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以往的金融改革中,我們往往注重行政手段而忽視了法律手段,即使在運用法律手段的時候,經常用行政部門的規章制度,很少運用司法系統獨立運行的法律。要改變這種情況,我們必須要完善我國的關于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運用修改、廢除、制定和補充等手段對現行與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在新形勢下的選擇研究朱舜沈奇胡振斌浙江財經學院東方學院摘要:近年來,我國的金融市場進一步發展壯大,金融界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證券業、銀行業以及保險業相互間的業務劃分變得必要的清理和重建,讓金融監管各個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將金融監管的各個方面納入法律規范。

(三)金融監管要加強國際間的交流、合作

隨著2001我國加入世界經貿組織(WTO),我國金融開始對外開放,逐漸地融入世界金融的洪潮中。一些外國銀行和外資銀行涌入國內,由于這些跨國的金融機構普遍都有復雜的機構以及分布廣泛的機構網絡,這為我國的金融監管單位的監管工作增添了負擔。世界經濟全球化為我國金融機構的發展帶來了機遇和挑戰,我們要順應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對跨國的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監管。

(四)我們要建立起一個統一監管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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