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一、透過次貸危機認識金融創新
(一)金融創新。什么是創新?偉大的經濟學家熊彼特在《經濟發展理論》一書中指出,創新是指企業家在經濟活動中對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進行重新組合和創造性變革或引進新事物的活動。據此我們可以把金融創新定義為金融創新是指金融領域內部通過各種要素的重新組合和創造性變革或引進新事物的活動。廣義上的金融創新主要指金融制度、金融產品、金融管理、金融機構以及金融市場結構等方面的創新,狹義上指金融產品創新,本文的金融創新主要指金融產品創新。
(二)引起次貸危機的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因素。次貸危機從房地產市場發展到債務市場再到證券市場,進而演變為全球金融危機,危機的快速演變與傳遞過程無不與美國過度金融創新息息相關。金融創新產品主要是指金融衍生產品,《貨幣戰爭》中說“金融衍生品的本質是債務,它們是債務的打包、債務的集合、債務的集裝箱”,也就是說金融衍生產品是在基礎金融產品的基礎上,經過組合設計技術衍生出更為復雜的二代產品,三代……n代產品的過程,在次貸危機中它主要表現為以次級貸款為基礎,衍生出住宅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又以MBS為基礎資產進一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其中,又衍生出大量個性化的“擔保債務憑證”(CDO)。這一過程還可繼續衍生,并產生“CDO平方”、“CDO立方”等產品。隨著基礎金融產品一代代的衍生,風險和收益也在上個基礎上呈現出幾倍到幾十倍地放大,由此可見金融衍生品具有復雜性和高杠桿性的特點。正是高杠杠性使衍生產品具有高風險和高收益的特點,當經濟處于上升周期時,金融衍生產品由于具有高杠杠性收益成倍放大,這時如監管不足,金融機構瘋狂逐利,濫用金融創新工具大量設計衍生產品。根據美國財政部對次貸擔保債務憑證(CDO)市場的統計,2005年CDO市場總值為1510億元,2006年CDO市場總值為3100億美元,而2007年僅第一季度就達到了2000億美元,金融衍生產品極度膨脹導致美國金融服務業產值占到其GDP的近40%,這正是美國過度金融創新的表現。新自由主義奉行自由主義原則,認為自由是效率的前提,私有制能夠保證市場機制發揮作用,政府的干預會破壞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美國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深受新自由主義思想的影響,放松了對金融創新的監管,正是這種放任自流的態度造成了監管不足,鼓勵了金融機構的貪婪,造成了金融衍生產品的泛濫,積累了金融風險。有些金融衍生產品屬于表外業務,實行場外交易,而金融監管機構在這方面的監管制度并不完善監管不足,如次貸危機后像CDO?pCDS這樣的金融衍生產品竟沒有監管機構對它負責,可見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創新產品監管的放松程度。
(三)正確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次貸危機給了我們一次審視金融危機的機會,必須認識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正確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事關一國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金融監管如果滯后于金融創新,就會出現監管漏洞和監管不足,積累金融風險可能導致危機的爆發,因此金融監管應具有前瞻性和預見性,應該主動適應和引導金融創新,隨著金融創新的水平的提高,應該不斷完善金融監管制度,不斷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二、積極穩妥地推進金融創新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22-0088-02
2015年對我國經濟改革是非常重要的一年,它是承接“十三五”規劃的關鍵一年,又是“十二五”規劃的最后一年。經濟改革加大了金融市場的活力與創新,進一步推動金融體系改革走向更高的目標層次將是未來的工作重點。2015年5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自5月11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和存款基準利率0.25個百分點,分別為5.1%與2.25%,同時結合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將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由存款基準利率的1.3倍調整為1.5倍,不久的將來還要推出大額存單。
在金融領域內,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是永遠的主題。金融創新不斷推動金融業的發展,提高其活力和效率。但也會增加金融市場的風險性,所以也需要金融監管來保障金融體系。維持好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平衡,一定要在金融監管之下既要鼓勵金融創新又要規范金融創新。
一、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
金融業的發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創新作為其前進的動力基石,而另一方面又需要通過加強金融監管來保持金融安全的秩序,降低其風險。金融創新是新的金融工具的廣泛普及和應用,使社會上出現的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的被社會大眾所廣泛接受和認可,金融創新使得金融業深化的步伐進一步突破,而金融監管是金融主管部門依法行使其行政權利,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施管理,以控制金融業整體風險,促進其健康平穩地向前發展[1]。沒有金融監管,就沒有金融創新的發展;沒有金融創新,也就沒有金融監管的逐步完善。如果單純地強調金融創新,缺少金融監管的發展,就會產生新的金融風險甚至導致金融危機的發生,從而使得金融效益就無法提高。反之也不能單純地強調金融監管,而發展金融創新。我國經濟發展目標是實施有效的金融監管,防范金融危機的發生,使得金融市場的發展更加健康、持續穩定。如今在我國的現階段,中國人民銀行不斷創造新的金融工具,同時不斷放寬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提出銀行破產條例不久又提出了增加新的金融工具大額存單,對推進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二、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所面臨的問題
(一)金融創新的動力不足
我國現有金融機構由于缺乏利益上的驅使,責任感不強,主動性較差,從而使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遭到忽視,由于缺乏利益的刺激和競爭所帶來的壓力,所以金融創新無法順利開展,新的金融風險也會隨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而隨之增加。
金融創新是金融管制的放開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的產物。放松金融管制,才能使金融創新有更加寬闊、自由的發展空間。然而目前我國金融業壟斷阻礙了金融創新,沒有激烈的競爭便沒有金融創新的發展條件。金融創新大多是在金融監管自由、放松地推動下向前發展的。而我國在這個方面都不夠理想,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壟斷,尤其是銀行業,國有商業銀行在市場是主導地位但是缺乏金融創新。從金融監管機構的部門設置和安排來看,我國的金融監管的形式基本上屬于分業監管,它的弊端是各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的劃分并且可能重復交叉,相互間缺乏協調性,并且信息的不共享性使發現問題也無法有效地解決,致使金融監管無法化解風險和預防以確保經濟秩序的穩定。
(二)金融市場發展不平衡
現在我國金融市場的現狀是市場規模較小、交易品種比較單一,金融工具較少,導致金融市場嚴重滯緩。例如國外早在五十多年前就實施了大額存單,而我國現在才提出。另一點金融融資渠道較少,使得金融市場的發展極其不平衡,嚴重影響了金融創新的腳步,由于金融監管的目標在于規范金融活動、穩定金融秩序、發展金融創新、提高金融監管的質量、保護人民的共同利益,維護國家金融秩序,保證貨幣政策的順利進行,可是現有許多金融監管從業人員的知識儲備不夠、知識結構不合理與高標準的監管任務的目標之間存在較大的差距,嚴重影響了金融監管的力度和深度,使金融監管的步伐放緩。
(三)監管的手段和方式較為單一
我國現有的金融創新多為規避金融管制型創新,而技術型金融創新是我國金融創新的致命弱點,主要因為金融機構的科技水平不高,造成所創新的金融工具科技含量低,競爭力較弱從而不被大眾所接受。從金融監管的手段看,金融監管缺乏有效的相關法律手段,金融法制建設落后,國家行政干預較多,所以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施中,只能注重金融監管問題的定性,缺乏對金融監管問題的標準[2]。
(四)金融法規不健全,尚未形成效率高的監管體制
我國金融業發展的模式是先實踐然后再進行監管,但是在實踐中存在著法律法規之間相互沖突的情況,這些都可能影響到金融監管的效率和金融創新的提高。而且有些已經出臺的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嚴重滯后于金融實踐并且金融監管立法中,使得金融法規并未達到規范金融市場秩序的作用[3]。并且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立法中存在眾多的原則性規定,缺乏實際可操作性和執行性,而且金融監管內容過于簡單化,嚴重滯后于金融業快速發展的現狀,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前進,對于一些新興的金融業務、金融改革和發展的重大決策和立法的相結合得問題也沒有得到很好解決。
三、解決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問題的對策
(一)完善金融監管自律機制,增強金融創新主體
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管是抵御金融風險的基礎和關鍵,所以要把金融監管放在整個金融業體系的基礎地位。通過減少,改制政府干預,完善金融企業的運行機制規范化。金融機構真正成為可以獨立的自我發展、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的法人,金融企業之間良性的競爭和金融創新,進一步削弱一個政府機構對金融市場的干預,同時要求金融機構主體要健全經營機制,增強創新主體,完善監管機制。
利率市場化改革要逐步改變國有金融機構的壟斷狀況,形成多元化的金融機構,加強金融機構間的競爭。要提前做好各項準備,例如銀行破產條例,規范金融市場的競爭秩序,鼓勵金融機構間的公平競爭。并且要在激烈的競爭中不斷完善自我,加大金融機構間的抗壓力性。只有合理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才能夠實現金融業的適度良性競爭,形成和保持外部環境和格局平穩的狀態,進而促進金融業在良好的基礎上健康發展。需明確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重要性,使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避免監管交叉和重復。還需規定一個帶頭負責的監管機構部門,讓它來負責協調不同監管主體之間協調配合的工作,來維護金融業穩定運行。
(二)創新金融工具
金融改革需要創新,首先要改進傳統的融資渠道,并且要拓展出新的融資渠道,設計出新的金融工具與交易品種,加大對交易風險較小、交易成本較低、盈利性較高的金融工具的開發力度,以滿足金融市場多方面的融資需要和金融市場規避風險的基本要求。大額存單這種新的金融工具,就能滿足我國目前金融市場發展需求。
要實現金融監管風險目標,需要運用先進的科技技術手段、豐富的專業性知識和準確的信息,提早做出警戒和防備。如今金融市場的激烈競爭中,專業性的人才是決定性的,國家要培養和引進一批高水平、高素質的金融隊伍和風險管理組織來減輕由于自身條件的限制而造成的損失,提高金融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掌握和熟悉國際上先進的監管和創新工具,來提高監管和創新的質量。
(三)不斷完善金融監管的方式和手段
金融技術性創新代表著當前國際金融創新的主流和方向,國內在技術性創新的應用方面尚有巨大潛力,所以要加大科技的投入資金,提高技術性創新的科技含量和資源利用率,充分發揮創新產品為社會服務。由于金融創新需要有一個寬松的政策環境,所以政府需要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相結合的方式促進金融創新。并且要改變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方式,向著以風險性監管為主和合規性監管為輔,現場檢查為主和非現場監督為輔相結合的方向發展,正確加強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力度,將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有機地結合。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樞紐,它是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廣泛深遠的影響各個方面。在國民經濟中的金融核心地位決定后,金融監管在一個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中的作用。受次貸危機影響,全球金融危機,造成全球在大多數國家的經濟發展,無一例外都受到嚴重影響,恰恰是這場危機再次次帶領理論家熱潮現有金融監管體系對金融監管的研究不斷探索,反思,并積極尋求有效的改革路徑。隨著世界經濟緩慢復蘇,整個序幕緩緩拉開了全球金融監管的變化,連續的變化,美國,歐盟的金融監管體系擺動。
1 金融創新的基本理論
這種創新的概念是本世紀初,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得首先提出的。熊彼特用“創新”一該術語被用于定義一個新的產品,工藝,方法,或引用到經濟體系中去第一次嘗試。金融創新是利用各種金融工具,新的金融的方式來提供金融服務市場和金融創新,他認為發展應明確這包括金融制度創新,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創新。從上面的討論,我們可以看出,隨著人們認識到金融創新深入了解金融創新的定義正在發生變化,這種變化的主體金融創新現在的延長,該分類金融創新。綜上所述,我們考慮所謂的金融創新是指金融業的結構性變化將導致新的工作一種新的服務模式,新的市場和新的系統。
2 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之間的關系
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是對立的關系。金融創新改變了基本條件的金融監管,乘客的操作金融監管機構需要做出適當調整的概念。金融創新特別是隨著新的金融創新在金融工程的形式,財務風險管理及控制作出了巨大貢獻。過度的有限的金融監管將加大金融創新的成本,并延長創新周期,從而防止金融創新的發展。同時,本在金融監管,以牟利黃金驅動的公共性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創新的金融工具或方式操作逃避金融監管,尋求新的盈利機會,最終導致黃金金融監管預計將減少的影響。可以理解的,沒有金融創新這個電源,整個金融業將失去生存和發展基金會和活力,但金融部門在促進金融創新發同時展會還增加了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增加調控的難度。處理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新的關系不能被忽略。然而,由于體制,技術,政策和市場需求受多種因素的限制,仍然有很大的差距,與發達國家,存款相比在許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嚴格的金融管制,金融創新缺乏內在動力
經過多年的改革,中國的金融管制已大大放松,但與西方相對于我們的國家仍然更嚴格的金融管制,嚴格的財務管系統限制了金融創新的空間。由于國有商業銀行在體制究其原因,還遠遠沒有真正獨立,自負盈虧,自我風險和自我約束,優勝劣汰的機制尚未形成,這使得各國商業銀行確定缺乏金融創新的內在動力和外部壓力。
2.2 品種少,規模小
新業務的發展水平已經經營的角度來看,由于受到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制約因素限制了小國有商業銀行創新業務的發展規模,銀行的會計整體業務的比重低,難以起到調整和優化整體資產負債結構的作用,也難以產生規模效應。
2.3 主要針對金融創新,擴大低質量的數量專注于我們現有的金融創新是容易掌握,操作方便,技術小樓的外在形式的內容,如設立金融機構,金融服務膨脹等,并用適合于操作機構的要求的市場經濟體系創新明顯不足。此外,由于主要的金融創新素質不高,創新性的內容比較淺,手段相對落后。
2.4 負債類業務創新和多資產類別的小企業創新
各業務的存款及其他負債已經比較激烈的競爭中金融機構企業,金融機構和業務創新退出這個工具也導致創新域最豐富的。如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存款證,和大多數其他企業而對于創新工具是業務創新的責任類的一部分。長期以來,貸款一直資源,金融機構壟斷在這方面幾乎不存在競爭,在過去,因此,創新的顯著小于負債業務。
3 結語
金融危機帶來的全球經濟產生深遠的影響。國內外的研究成果對金融監管改革的不斷激增現在。學術界在總結金融監管的政策建以下幾點:首先,在處理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要根據新的市場關系,政府導向。也就是說,從金融機構,金融服務創新為主導,政府所給予的及時法律規范和宏觀監督和指導,同時建立了完善銀行信貸的運行機制。金融機構要加強金融機結構創新,金融業務創新,金融工具創新業務,創新金融工具,政府應鼓勵支持和培訓金融創新人才,加大對金融創新的資金,政策支持支撐力度。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全球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大大增強金融市場全球視野中國性格場,金融產品,金融決策越來越同質化。這就要求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各國之間進行協調音,常見的財務風險,并應根據基本國情,金融監管模式逐步轉變為適應全球混合發展的實際需要。四,小企業有專門的信用特點和資金需求,傳統的金融監管措施將愈演愈烈融資的小企業的困難,因此,對小企業金融服務服務實現差異化監管。
【參考文獻】
[1]盧則瘋金融創新與法律變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王元.對中國金融監管[J]金融危機的啟示[J].宏觀經濟管理,2009(1).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既是經濟發展的產物,又是金融業內部創造性活動的結果,是一種變革和進步。金融創新沖破與現代經濟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管制,運用現代先進技術,創造出許多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手段,增強了金融對經濟的滲透力和推動力。金融創新包括金融工具創新,金融機構創新,金融市場創新以及金融管理與技術的創新等[1]。
金融監管是國家根據維持經濟金融體系穩定、有效運行的客觀需要通過金融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金融體系中各金融主體和金融市場進行稽核、檢查、組織與協調,對金融創新進行監督、審查,以維持金融體系穩定發展。
表面上,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一對矛盾體。金融創新是一種商業決策行為,其動機是利潤最大化,當金融環境發生變化時,金融機構就要設法突破原有限制,打破原有均衡狀態,以追求最大利潤;金融監管是一種政府行為,其主要責任是控制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金融風險,抑制金融創新的泛濫,將其限定于可控范圍內,維持金融體系的平衡穩定發展。而本質上,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相輔相成的。金融監管是金融創新的阻礙,也是金融創新的誘因,而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又使金融監管不斷完善。二者存在一定的均衡關系,它們在矛盾中相互促進,在“創新-監管-再創新-再監管”的動態博弈過程中不斷地促進者金融發展水平的提高,推動著金融業的變革和進步。
根據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二者動態博弈關系,抽象得到金融發展水平在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動態博弈下不斷提高過程圖如圖1示。
圖1
圖1顯示:隨著時間的推移,金融創新不斷發展,金融發展水平不斷提高,但金融風險伴隨金融創新而產生并不斷擴大,金融監管開始出臺應對金融風險的相關措施,金融創新受到抑制。在監管的抑制作用下,金融機構利益下降,曲線變的平緩,為獲取最大利潤,突破當前的金融監管,開始新的金融創新,曲線又繼續上升。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在這樣動態博弈中,共同推進著金融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
(二)產品生命周期理論
產品生命周期理論(product life cycle),簡稱PLC,是由美國哈佛大學教授雷蒙德.弗農(Raymond Vernon)于1966年在其《產品周期中的國際投資與貿易》一文中首次提出的。弗農認為:產品生命是指市上的營銷生命,產品和人的生命一樣,要經歷形成、成長、成熟、衰退這樣的周期。
產品生命周期模型是在政治,經濟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方法,其將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劃分為導入、成長、成熟、衰退四個周期,比較直觀地將一般事物的整個生命周期表現出來(圖2示),為企業/行業日常生產管理活動提供了很大便利。
圖2
如圖2示:導入期涵蓋產品從設計投產直到投入市場進入測試階段,此時產品剛研發并投入市場,消費者對產品不甚了解,除少量追求新奇的消費者需求外,大眾需求未大幅度增長,產品的銷售增長率處于較低水平,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平緩上升;在成長期,經過導入期一段時間的銷售,產品效果評價很好,消費者逐漸接受并購買產品,需求量和銷售額迅速上升,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陡峭上升;經過成長期之后,隨著購買產品的人數增多,市場需求趨于飽和,產品銷量水平處于穩定狀態,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在較長一段時間內維持平穩狀態。隨著科技的發展及消費習慣的改變,市場環境也發生變化,產品不能適應市場需求,產品的銷售量和利潤持續下降,產品進入衰退期,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向下,銷售水平很快降低直至為零。
二、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引入金融體系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周期
金融創新一般表現為:金融金融業務創新,金融工具創新,金融市場以及管理與技術創新等,以余額寶、p2p貸款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股票市場上的傘形信托、HOMS系統等都是典型的金融創新的代表。金融監管一般表現為:以應對金融創新風險,維持金融市場為目的的相關政策、法規、管理條例等,央行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是金融監管的具體體現。
產品生產都有一個產生、發展和衰退的過程,其生命周期一般可以劃分為,導入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個階段。由于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是以其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工具,政策法規等為基礎的,而金融工具與政策法規同產品一樣,具有研發,投入市場等特點,其從產生到發展也經歷了很長的市場過程。因此,我們可以將產品生命周期理論應用到金融系統中,將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生命周期劃分為,導入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個階段。
將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引入金融系統中,構建出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生命周期模型如圖3示:
圖3
由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對立統一關系可見,金融創新是金融機構因現有監管政策無法使其實現利潤最大化,而利用現有的技術條件,開發新的金融產品或工具等,以突破現有的金融監管,實現其利潤目標而進行的一次創新活動。而金融監管是為控制金融創新產生的風險而采取恰當的措施,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以抑制金融創新的發展。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監管滯后于金融創新,二者之間的周期關系存在著期限錯配的關系。
當金融創新進入成熟期之后,金融風險逐漸暴露,金融監管機構為控制風險便開始金融相關措施的研發,即金融創新的成熟期應對著金融監管的導入期。而當金融監管通過一段時間的導入,成長,正式相關監管條例、政策法規(進入成熟期)時,金融環境發生了改變,金融創新由于受到抑制進入衰退期。金融創新的成熟期的開始,與金融監管的導入期同步;金融監管的成熟期的開始,也標志著金融創新成熟期的結束。
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中的應用與產品中應用不同的是,在金融監管部門出臺相關監管措施并逐步完善(進入成熟期)后,當前金融環境改變,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風險降低,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提高,金融創新產品在管制下,利潤下降,金融機構在利益驅動下,會開始新的創新嘗試,金融創新進入下周期。故此時,金融創新的衰退期與金融監管的成熟期、衰退期即不再考慮(圖中虛線表示)。
(二)金融體系整體周期
從圖3中的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到,當金融監管出臺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抑制金融創新,控制金融風險在合理范圍內時,金融環境發生改變,金融機構在當前監管的控制下無法達到利潤最大化,金融機構設法進行新的金融創新,以突破當前監管,實現利潤最大化,在現有的金融水平條件下,新的金融創新周期開始。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不斷地進行著“創新-監管-再創新-在監管”的博弈,在博弈中,促進著金融發展水平不斷提高,二者所有周期的連續,構成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整體輪廓,將圖3與圖1 結合,得到金融體系整體周期模型如圖4示:
圖4
三、金融監管滯后性分析
從圖4中我們直觀地看到,金融監管與金融監管在博弈中促進著金融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但二者之間存在著周期性差異。金融創新的成熟期往往維持較長一段時間,在金融監管進入成熟期之前,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高風險一直存在,金融監管的滯后性成為金融發展進程中的大問題。
從圖4中取出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兩個周期,對二者之間周期性差異及金融監管的滯后性問題作具體分析如圖5示:
圖5
在金融創新周期中,用T表示整個周期,由圖可以看出T=t1+t2。t1=AB是金融創新的導入期和成長期,在此階段是金融機構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并將產品初步投入市場的過程,t2=BC是金融創新的成熟期,此階段新的金融產品經過成長期的發展,已被市場廣泛接受,利潤達到最大化,標志著金融創新進入成熟期。
在金融監管周期中,用R表示整個周期,R=r1+r2。在r1=AB階段,由于金融創新處于導入期與成長期,創新產品或工具還未取得較高市場地位,風險系數較低,金融監管機構未采取相關措施,將這一時期稱為金融監管未知期;r2=BC表示金融監管導入期和成長期,在此階段,由于金融創新進入成熟期,其市場份額擴大,風險系數上升,金融監管部門開始研發并出臺相關的監管措施,由于導入期與成長期是監管措施起草并出臺的過程,為便于分析,將導入期和成長期合稱為金融監管研發期。
圖中直觀顯示,在BC段,金融監管尚未發展成熟,相關監管措施并未完善,仍處于研發階段,而金融創新已進入成熟期,金融創新產品已被市場廣泛接受。而此時監管缺失,金融創新產品、工具等均在高風險下進行推廣,金融系統極具不穩定性,監管處于真空狀態。在AB段,金融創新已經開始,而金融監管由于風險未知,未采取相關行動,監管處于未知狀態。AB與BC段便是監管滯后性的具體體現。
從圖形幾何關系上,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周期對應關系為:
t1=r1,即金融創新導入期+成長期=金融監管無知期。
t2=r2,即金融創新成熟期=金融監管研發期。
金融監管滯后期=t1+t2=r1+r2
以上分析結果表明,金融監管的滯后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第一,在金融創新產品、工具剛剛開始導入市場時,由于其剛研發,投入市場,還未被市場廣泛接受,其風險具有的隱蔽性。金融監管無法嗅到金融創新帶來的金融風險,且因金融創新產品的市場份額較低,相關監管部門并未足夠重視,未采取相關措施,造成了金融監管的反應滯后;
第二,在金融創新產品被市場廣泛接受后,監管部門意識到其風險,著手相關政策的制定、相關措施的出臺、相關法案的起草,修訂,但針對此創新產品、工具有效的監管體系的形成,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需耗費較長時間。由于準備時間的存在,造成金融監管的行動滯后。
四、政策建議
研究發現,金融監管的滯后性主要體現在反應滯后與行動滯后。由于金融創新產品、工具剛投入市場,風險隱蔽,監管部門對風險未知或風險誤判,從而造成反應滯后;金融監管監管措施的研發,各部門的協調需要較長的準備時間,形成行動的滯后。減弱甚至消除監管的滯后性,控制金融創新在合理范圍內,保證金融系統的穩定,應分別從反應滯后、行動滯后兩個方面著手。
(一)反應滯后應對策略
首先,監管部門應系統認識金融系統的周期性發展規律,掌握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周期性差異,了解金融監管的滯后性的根源。改變過去的事后監管思維,逐步完善事前防范機制,建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對金融機構的創新情況及進程有實時準確的掌握。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充分發揮大數據時代的優勢進行金融監管模式的創新,實現大量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利用,實現與金融機構的技術同步,避免因技術差異引起的監管的滯后.
其次,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金融創新產品的交叉性越來越強,分業監管模式下的各監管機構間的職責模糊,監管部門間應加強溝通,對各行業的創新情況進行系統分析,明確各責任機構職責以減弱監管的反應滯后性。
最后,盡管過于嚴厲的金融監管會抑制金融創新的進行,阻礙金融市場的發展,但金融監管并非嚴厲管制,金融監管的主要目的是監督與管理,在處理金融創新與風險的問題上,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多發揮監督,監測的職能,以達到在不阻礙金融創新的同時,了解金融創新的實時動向,以縮短反應時間,減少金融監管的反應滯后。
(二)行動滯后應對策略
10月26日的銀行家高層論壇有兩個討論模塊――(1)創新與轉型;(2)創新與監管。我被聘為第一模塊的5個發言嘉賓之一。當主持人問我如何看中國商業銀行創新與國際活躍銀行創新差距問題時,我說了些不算很恰當的話,大意是:中國的商業銀行總體上創新能力太低,到基層看看基本都是吃飯喝酒壘大戶的傳統業務手段,無論從人才還是創新意識方面說,現階段中國的商業銀行主要任務應是模仿性創新即以向國際的先進經驗學習為主。從目前看,創新應在規避監管方面多下功夫。我講完后,臺上的另一位嘉賓立即作了一個針對性的發言,大意是:中國商業銀行在金融創新上也大有可為,不可一味學西方,這次金融危機就是衍生品創新引發的;中國的商業銀行在金融創新時也不應以規避監管為目的因為監管是商業銀行不該規避也規避不了的云云。
上面提到的這件事說明在金融理論界,在有關美國次貸危機的生成原因問題上人們的認識還是無法形成統一意見,而我在發言中之所以表現得不恰當,一是低估了中國銀行業界的創新能力,二是將規避監管創新作為當前創新的重點方向容易引起監管部門人士的不良心理反應。
其實,1990年諾獎得主默頓早在80年代就深刻指出,金融創新的基本動力有二:一是規避監管,二是規避稅收。如果我們到商業銀行去調研一下會發現,這兩個規避也是中國商業銀行體系在嚴格監管和貨幣緊縮背景下進行業務創新、商業模式創新和金融工具創新的基本動力來源。王華慶在《思考》一書中對規避監管式金融創新著墨不多。但他總結了一條規律性線索,即80年代以規避監管型創新為主,到了90年代,美歐等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則從順應接受金融創新者轉變成了金融創新的主動推動者。我認為,他總結的這個監管當局態度演變線索對中國的金融監管當局有非常重要的啟迪意義。從目前階段說,中國的金融監管當局到底處于何種位置,是金融創新的強力壓制者、順應接受者還是主動推動者?
(1)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首先,存在監管立法空白。我國頒布的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和《外匯管理法》等,但是這些法律未能涵蓋金融業的全部,金融立法在某些領域還是空白。尤其是隨著金融電子化、網絡化的發展和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傳統的以有形金融為調整規范對象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受到了嚴峻挑戰。其次,存在監管盲區,我國“一行三會”垂直管理的金融監管體系,造成的必然結果是各監管機構只負責其業務模塊下的金融監管。在多頭監管沒有具體的措施可依的情況下,常常使得被監管機構無所適從。一方面可能導致監管過度,監管資源浪費,另一方面又可能存在各監管機構推諉扯皮,責任不清的現象,導致監管盲區的出現。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演變,有些新業務將會處于不同金融機構的業務邊緣,如儲蓄保險、儲蓄國債等,這些業務的監管機構是否明確將是監管是否有效的前提。
(2)金融監管手段落后,監管效率低下。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一種權力監管,即行政命令式監管。在這種監管制度之下,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只要金融機構按照金融監管當局的要求去做,就會降低風險而增加收益,反之,就會增加風險,但卻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報。如果中央銀行監管力度不夠,就會造成金融機構無序競爭,一方面會提高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另一方面也影響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環境,加大系統性金融風險發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金融監管的效率。
(3)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和自律機制建設不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方面,雖然建立起了自我管理機制,但機制不完善,運行不佳,存在著很多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管理層對金融風險的認識不夠,尤其不能與時俱進應對金融業涉足的新業務及新領域;其次,管理層內部以及不同管理部門之間缺乏有效信息溝通,風險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缺乏及時的溝通和信息交流,導致風險發生后不能盡快規避和解決;第三,基層違規操作現象嚴重,操作風險加大;第四,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內部審計組織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措施與途徑
(1)健全和完善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體系。一是加緊清理和重建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同時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新的金融法規,還應加強金融創新方面的立法,使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能夠涵蓋所有的金融領域和金融業務,盡可能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二是擴展金融監管的內容和范圍。范圍上可以使監管包含各類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改變我國目前主要針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經營的合規性金融監管方式。內容上有必要在監管體系中將金融行業內更多的表外業務和創新業務納入監管評估乃至審批體系內。
(2)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強監管,提高監管效率。21世紀是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時代,現代科技對于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影響已滲透到各個層面,因此充分運用現代科技為金融監管服務是金融監管機制發展的必然趨勢。
(3)加快建立切實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為適應我國分業監管下的金融混業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有效解決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問題,我國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切實加強溝通、促進協調,提高監管效率。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需要法制化和規范化,對特定業務和特定領域實施聯合監管和綜合監管。雖然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已經建立了“ 聯席會議制度”和 “高層定期會晤制度”,但其監管效果不明顯。有鑒于此,我國可建立一個跨部門進行監管協調的長效機制:由各個核心部門組成一個金融監管協調機構,進行統一管理。
(4)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務院日前下發《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同意發改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強調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預警、評估體系和處置機制。擇機出臺并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推動實施銀行業新監管標準。
(5)妥善處理好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辯證統一的關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并沒有否定金融監管的基礎,相反還強化了金融監管的現實性和必要性;金融監管同時也促進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金融監管要努力實現效率目標與安全目標的適當平衡,金融監管要為金融發展和金融創新創造有利的監管環境,并且要有利于提高我國的金融國際競爭力,但是同時也要防范金融風險和避免危機的發生。為此,應該實施漸進式金融自由化改革,并在改革過程中不斷改善金融監管的方式和質量,充實金融監管的內容。
一、引言
隨著世界經濟的一體化發展,金融創新已成為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當代金融創新一方面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又帶來了巨大的金融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明確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管理之間的關系,以及當前我國金融風險管理模式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以此加強金融風險的防范與控制,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及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
二、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基本概述
(一)金融創新的內涵金融創新是指金融領域所涉及到的金融要素在新建立的生產函數中,為了追求利潤機會而形成的市場改革,將金融要素進行重新組合,形成金融創新產品。金融創新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金融創新包括金融制度、新的金融工具、融資方式、金融市場、支付手段等方面的創新;狹義的金融創新主要是指金融工具的創新。無論是廣義的金融創新還是狹義的金融創新,其創新的主體都是金融機構———銀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等。(二)金融風險的內涵金融風險是指金融機構在經營業務或資金融通和貨幣經營過程中,由于決策失誤,客觀情況變化以及各種事先無法預料的不確定因素等方面的原因使資金、財產、信譽遭受損失,使資金經營者的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發生一定偏差,而導致企業或金融機構財務損失的風險。金融風險和金融活動相伴相生,只要有金融活動發生的地方就時時刻刻存在著金融風險,包括最為原始的實物借貸,也包括現代化金融交易。
三、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的相關性分析
(一)金融創新具有轉移和分散金融風險的功能
20世紀60年代以來,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通過金融制度、金融產品、交易方式、金融市場等的變革,促進了金融領域各種要素的重新優化組合和資源的重新配置,已經成為促進金融市場發育、金融行業發展和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然而,金融創新活動的加速,在經濟全球化加劇世界經濟失衡的環境下,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控制和轉移風險的工具,為人們提供了避險的新途徑,并以此促進經濟的增長。金融創新對金融風險的轉移和分散功能主要表現在金融創新可以規避銀行風險、利率風險、證券市場風險。近年來,由于金融機構競爭加劇和國際監管力度的加大,銀行業為減輕壓力不斷進行金融業務的創新來提高資本充足率,但資本充足率的提高又使得銀行的盈利減少、風險增加,而金融創新的出現就為銀行風險的控制提供了途徑。在規避利率風險方面,由于貨幣市場利率多變,風險急劇增長,金融機構推出了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期貨、利率互換等金融創新,從而有效地規避了利率風險。而金融創新也能夠有效地緩解和防治股票、債券交易的風險。
(二)金融創新可能導致金融風險
金融創新的發展一定程度上會伴隨著金融風險的產生,主要表現為:國內受到計劃時代的陳舊金融觀念的影響,人們的思想意識同當前的金融創新發展的實際情況之間出現了脫節,意識遠未達到金融創新的發展水平,金融創新中風險意識及法制觀念比較淡薄。此外,國內風險防范與監管機制的不健全,國際金融風險的傳導,使得各國之間互相融合、相互依賴,資本流動頻繁,金融創新工具中的不確定性因素增加,這進一步加大了金融風險。
四、當前我國金融風險管理模式的現狀及問題
(一)我國金融風險管理模式的現狀
我國的金融業監管經歷了從集中統一監管到分業監管的變遷,相應地,金融監管部門也從單一監管機構到多個監管機構發展。最初,我國的金融業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但這種監管體系不能適應金融業經營體制的發展。因此,國家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逐步改革。1992年,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證券業實現了監管獨立;1998年,保險監督委員會成立,初步形成了分業監管制度;2003年,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標志著我國分業監管體制的最終確立。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仍履行一定的監管職責,在協調三家監管機構、充當最后貸款人和防范金融系統性風險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目前,我國已形成“一行三會”的監管格局,這種分業監管體制與我國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相適應,對處于市場化初期的中國金融業的有序、健康發展發揮了促進作用。然而,分業監管雖然有助于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專業監管,但在分工基礎上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并且,隨著金融機構的多元化經營發展和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金融機構實行跨行業服務的趨勢日趨明顯,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協調機制則顯得十分重要。
(二)我國金融風險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
第一,金融風險管理主體的動力不足。我國的金融業監管經歷了從集中統一監管到分業監管的變遷,相應地,金融監管部門也經歷了從單一監管機構到多個監管機構的發展。但我國的金融機構尚未形成完全獨立的經營模式和風險防范機制,金融創新十分不足。但隨著中國同國際市場的交易越來越頻繁,來自于體制轉換的外部推動力將逐漸增強,如果國內的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管理的主體動力不強,那么就將導致金融機構從事金融創新的內在動力不足,金融創新則會停滯不前。第二,金融風險管理機制本身的缺陷性。我國金融風險管理模式缺乏系統性、規范性和科學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國內的金融創新及金融風險的管理模式主要是來源于金融機構之外的外部力量和政策的推動,金融創新和金融風險管理的主要動因均是以社會的穩定為前提,并不是以金融機構的盈利為目的,因此在以往的金融管理模式和創新之中就出現了金融市場缺乏流動性,主要依靠強制推銷的政策債券,此種創新方式是國外最為理想的貨幣市場創新的工具,而到國內卻成為了期限長、收益高、流通性差的居民投資工具,金融創新目的更多的是想在無序市場競爭中搶占市場份額,便出現了金融創新工具的無序性,金融創新活動缺乏規范性,從而致使金融風險管理模式缺乏系統性、規范性和科學性。第三,金融風險防范手段不足。由于國內的金融市場發展還處于初始階段,金融創新雖有較大發展,但層次較低,受國內外金融市場環境及政策的影響較大,在金融創新與金融業的發展過程中面臨的阻礙因素也較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體系的風險。此外,為了刺激金融創新,在部分環節還出現金融管制放松的現象。金融監管的方式、方法開始轉變,但對金融創新產品缺乏監管的力度,例如國內對公開市場業務的操作,就受到創新品種、規模的限制。同時由于金融監管制度和金融創新人才素質、金融技術手段不高,金融風險防范措施就顯得更為不足。
五、改進我國金融風險管理模式的有效途徑及措施
(一)培育競爭性市場,完善金融風險管理模式
培育競爭性的市場,完善金融風險管理模式主要是向金融風險管理模式的系統性、規范性和科學性發展。而這些都需要在實踐中得到規范和完善,為此就必須培育競爭性的市場,放松金融業市場的準入條件,積極推進國內金融組織結構的多元化,削弱國有銀行的壟斷程度;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及外資銀行的進入,在擠占國內金融機構發展空間的同時,也帶來了更多先進的經營管理理念和方法,我國需加以學習借鑒,這有利于競爭性市場的培育及金融風險管理模式系統性、規范性和科學性的發展。
(二)對金融創新進行立法,提供金融規范創新
在進行金融創新的同時,要對金融創新進行立法,以立法的方式來保護金融創新者的利益,從根本上降低金融創新本身的活動風險。對于金融創新產品,建立一定時間的收益保護期或應用專利保護期,同時規范創新規則,使得金融創新并不是無序創新,而是在有序的規則內進行創新與運行,是在法律和規章制度允許的范圍內的活動創新,通過各種要素和條件的分解與組合,使其能夠創造出更具效率性的金融工具、交易種類、服務項目和金融管理方式,而不是將違規行為作為金融創新。從立法或管理條例等形式來培育并規范金融創新的發展,這就使得金融創新業務的順利運作擁有了外部法制框架,進而降低金融創新的主體和金融創新產品內在隱含的風險。
(三)加強金融創新風險防范的國際合作
隨著世界經濟的一體化發展,金融創新越來越具有系統化、國際化特征,而金融創新中的金融風險也并非是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部門能夠防范的,因此就需要加強各國監管機構與國際性金融組織的合作與協調,以防止金融風險的國際轉移,從而有效地降低金融創新風險。同時參照國際監管組織的標準制定適用于本國的相關規則,通過國際合作從而達到防范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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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影子銀行;金融創新;金融監管;風險規避
中圖分類號:
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4)24-0123-03
21世紀以來,量化寬松貨幣政策逐漸成為了各國刺激經濟發展的重要政策,伴之而來的是影子銀行的高速發展,傳統銀行體系受到了極大的沖擊。特別是美國次貸危機爆發以來,對影子銀行的討論持續升溫。與此同時,影子銀行在我國也發展迅速,對影子銀行的風險及監管問題的研究也成為了近幾年來我國學術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央行公布的金融統計數據以及社會融資規模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一季度的社會融資規模為5.60萬億元,其中當季人民幣貸款增加3.01萬億元,占同期社會融資規模的53.8%,同比提高9.1個百分點。在新增人民幣貸款規模管控良好的情況下,社會融資規模卻出現了大幅激增,其主要原因就是信托貸款、委托貸款等影子銀行渠道“失控”。和西方國家相比,國內金融市場程度相對不成熟,金融自由化程度也相對較低。而國內對影子銀行的研究尚不成熟,實證方面的研究更為缺乏。鑒于此,本文以“中國式”影子銀行的風險規避和金融創新為切入點,首先分析了國內影子銀行的本質特征和風險機理,繼而從多角度探討了“中國式”影子銀行的經濟效應,并提出影子銀行發展和創新的政策建議,以期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可持續發展。
1 影子銀行體系概述:內涵、特征與風險機制分析
1.1 基本內涵
影子銀行(Shadow bank)最早由Paul McCulley(2007)提出,用以概括“有銀行之實卻無銀行之名的各類銀行以外的機構”。2011年金融穩定理事會(FSB)了《影子銀行:內涵與外延》,認為“影子銀行廣義上指由在常規銀行體系之外的實體及其活動所組成的一個信貸中介系統;狹義上指信貸中介系統中具有系統性風險隱患和監管套利隱患的實體及其活動。”它具體構成主要有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結構投資載體(SIV)、貨幣市場基金以及擔保債務憑證(CDO)、信用違約互換(CDS)、再回購協議(REPO)等機構、工具和產品。
在我國,“影子銀行”的概念至今沒有明確的界定,但綜合各方意見,我們仍可以較清晰地勾勒出影子銀行概念的內涵:一是具有商業銀行功能,易造成期限錯配;二是游離于商業銀行監管體系之外,受傳統銀行體系束縛較弱;三是高杠桿交易活動,與銀行資產負債表緊密相關,潛在風險較大。因此,本文將影子銀行定義為“通過表外業務行使商業銀行職能但沒有受到類似商業銀行監管的金融機構”。
1.2 影子銀行基本特征
結合我國經濟發展形勢和銀子銀行體系發展狀況,本文總結出中國式影子銀行體系主要呈現出以下四個特征:
1.2.1 期限錯配,高杠桿性
資金來源上,與傳統商業銀行從事存款業務獲得資金不同,影子銀行體系不直接吸收存款,而是在資金批發市場或發行短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這就導致影子銀行的資金來源不確定和運行風險加大。另外,影子銀行體系還具有高杠桿經營這一最顯著的特點。由于不受資本充足率的約束,為了追求更高的利潤,影子銀行機構采用高杠桿負債經營,一旦發生擠兌將面臨巨大的破產風險。
1.2.2 采取批發業務模式,規模龐大
影子銀行體系是以批發方式進行的。影子銀行的融資具有批發的性質,通過大規模的發行證券來獲得批發資金,從不同渠道購買證券來持有資產,其對象也多為機構投資者,業務規模更大。
1.2.3 多采用資產證券化的形式
這是影子銀行體系最典型的特征,影子銀行體系通常以證券化的方式進行期限和流動性轉換,大規模的進行次級貸款的融資和發放,從而產生了期限信用錯配,間接擴大了傳統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功能。
1.2.4 不透明性,疏于監管
影子銀行的不透明性主要體現在產品設計復雜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國內影子銀行體系主要通過金融衍生品進行場外交易,由于影子銀行的產品設計較復雜,如金融工具的結構化、杠桿操作、衍生品的嵌套等,而大部分投資者對產品的資產評估、定價、運行等實質信息缺乏了解,這種信息不對稱的現象是影子銀行體系不透明性的表現。再加上信息披露不充分,隱蔽性強,無需接受政府的嚴格監管等特征,這就使得影子銀行體系積累的大量風險不容易被監管機構及市場參與者所識別,從而不容易受到監管約束,這必將加大監管套利的機會,潛在的經營風險較大。
1.3 影子銀行體系的風險分析
1.3.1 系統性風險
系統性風險是由整體的因素對金融市場造成的影響,系統性風險中的經濟周期性波動對金融市場的影響極為嚴重。而經濟周期波動與金融體系之間具有動態正向反饋作用,這種正效應能夠加劇不穩定性。順周期性是系統性風險的重要來源,嚴重影響著經濟金融的持續穩定增長。與傳統銀行體系相比,影子銀行體系具有更為突出的順周期性,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暴露更大,更加脆弱。
1.3.2 流動性風險
影子銀行體系特殊的資產負債結構,特別是期限錯配,容易出現流動性危機,使流動性風險加大。由于存款不能滿足資金需求,所有的金融中介機構都必須從資本市場上借款。相比傳統銀行體系,由于影子銀行沒有龐大的資產負債結構掩蓋對資本市場的影響,從而對資本市場的影響具有極高的靈敏度,從而更容易形成流動性風險。
1.3.3 金融風險
影子銀行體系中有大量的高杠桿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尤其是結構化產品,投資者只需交納很少的保證金,就能進行高杠桿操作。傳統銀行體系是影子銀行體系信用中介鏈條上的重要組成,傳統銀行把高風險、高杠桿的表內業務轉移到表外,在表面低杠桿的掩飾下進行著高風險的操作。表外業務具有交易不透明、信息披露不完全等特點從而加大了高杠桿風險。由此可知,影子銀行體系的高杠桿率加劇了整個金融體系的高杠桿水平。
1.3.4 隱性風險
民間借貸危機事件頻頻爆發,隱性風險尚未完全暴露。一方面,銀行理財產品面臨潛在的流動性風險和違約風險,可能危及正規銀行體系并造成各金融子行業間風險交叉與相互傳遞,可能帶來系統性金融風險。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剛性兌付”造成產品風險與收益錯配,面臨較大兌付風險。信托公司往往因為害怕違約事件影響其信譽以及遭遇監管機構收回從業牌照的風險,甘愿為信托項目投資收益兜底,從而形成“剛性兌付”。加之影子銀行信用鏈條較長,信息披露不完全,從而較低的市場透明度容易導致參與方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2 制度約束條件下“中國式”影子銀行體系經濟效應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銀行體系進行了利率和規模方面的調控,這種宏觀調控方法表面上看對我國經濟發展過熱、通貨膨脹等現象起到了緩解作用,但實際上,國家的這種調控手段給實體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巨大的結構性和周期性問題。從本質上而言,國內影子銀行的發展是國內制度環境約束條件下金融結構和形式扭曲的產物。
2.1 影子銀行對實體經濟的外部效應
中國的影子銀行實質上是在利率雙軌制和信貸資源稀缺性背景下,承擔了連接貨幣市場與存貸市場功能的中介運作體系,是對傳統銀行信用擴張渠道的變相替代或補充,它仍是一種服務于實體經濟的相對原始的信用擴張機制,具有較強的信用創造、風險配置、金融服務等功能。相對傳統銀行而言,影子銀行在金融產品和服務等方面實現了創新,彌補了國內銀行體系的一些空白。首先,小額信貸公司、投資租賃公司等為主導的影子銀行體系的產生和發展為國內中小企業的融資創造了條件和環境,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企業的融資難題。其次,再回購協議、資產證券化、貨幣市場共同基金等金融創新產品的出現也為證券化產品的交易提供了便利,頻繁創新的銀行理財產品為客戶提供了靈活多樣保值增值和套期保值的機會和產品,越來越多的參與者利用這些工具獲取了所需資金。此外,影子銀行也為經濟主體轉移、規避以及分散風險提供了便利,投資者在選擇不同理財產品和投資模式時,可以有效避免通貨膨脹、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實現了較長期限的風險轉移與分散。但影子銀行也有可能對實體經濟造成不利沖擊,高額的借貸成本也會使某些效益不佳的企業面臨倒閉的風險。
2.2 影子銀行削弱了貨幣政策的效力
貨幣政策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政策,央行通過調控貨幣供應量影響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影子銀行的高杠桿性、期限錯配等功能的發揮會對國家貨幣政策效果產生影響。然而,由于影子銀行具有系統性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一旦風險發生時,央行必定會采取量化寬松的貨幣政策,這一定程度上對貨幣政策的效果產生背離作用。同時,影子銀行游離于國家監管導致商業銀行采取銀信合作的方式,造成資金的使用和投放逃避了央行的管制。如果加上貨幣乘數效應的作用,影子銀行對貨幣政策的傳導方向和傳導效果的可控性產生的負面影響將會更大。此外,影子銀行的信用創造功能又會導致國家運用貨幣政策調控失靈,繼而促進國家經濟增長、抑制通貨膨脹等政策目的難以實現。
2.3 影子銀行對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穩定性造成沖擊
相比國內而言,國外影子銀行體系具有更高的杠桿率、更復雜的產品結構創新、更加高頻交易、更高的金融體系關聯度,同時,國外受資產負債期限高度錯配、金融虛擬性及投機易等因素造成的金融脆弱性等問題更加嚴重。但不容忽視的是,中國式影子銀行存在的隱性風險也會對我國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造成巨大的沖擊。據中國人民銀行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3》指出,如果缺乏對影子銀行的有效監管,必然導致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有效性的降低。而一旦缺乏有效的防火墻,那么,原本影子銀行的資金來源和業務與正規金融體系盤根錯節的關系,必然會導致風險跨行業、跨市場傳遞,勢必影響正規金融機構經營。顯然,影子銀行對金融市場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一是混亂的民間借貸和“歧視性”貸款政策抬高了中小企業融資成本;二是監管“缺位”造成政府部門與影子銀行體系利益方信息不對稱,從而對金融政策的有效調控產生影響;三是影子銀行自身違規的操作現象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3 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博弈:“中國式”影子銀行面臨的困境
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是相伴相隨的,二者在博弈中不斷演變。在金融創新和金融壓抑的夾縫中,影子銀行應運而生并飛速發展。與傳統銀行體系相比,“中國式”影子銀行面臨著加強金融監管與刺激金融創新的目標沖突困境。本質而言,“中國式”影子銀行就是在這種困境中不斷延伸和發展的。隨著利率市場化的加深,如何合理界定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二者的界限和關系,是“中國式”影子銀行突破困境的關鍵。
3.1 影子銀行體系的形成是金融創新的結果
國內市場對融資的需求大于供給,在宏觀調控政策實施過程中,融資需求的缺口仍在加速擴大,但由于傳統銀行體系融資水平和信貸規模增速有限,難以彌補這種需求,這就迫使了傳統金融系統通過金融創新改變現有的制度和產品供給,正是這些創新措施和手段為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主的“中國式”影子銀行的形成和發展創造了條件和基礎。影子銀行的金融創新對影子銀行體系的產生有直接的影響:一方面,金融創新為影子銀行體系提供了新的金融工具。期權、期貨、互換等是金融創新的衍生金融品,這些金融衍生品典型的特點是高杠桿性,而影子銀行機構對這些工具的使用會間接引入潛在的風險。另一方面,金融創新為影子銀行體系提供了新的交易模式。影子銀行體系通過資產證券化把低流動性的資產匯集成資產池,通過信用評級和保險公司的擔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提前收回資金,收回的資金又可以用于擴大信貸規模。
3.2 金融監管滯后于金融創新
中國金融創新步伐遲緩、金融體系競爭力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長期過于嚴格的行政化金融監管造成的。首先,監管機構之間缺乏配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這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雖然各有分工、各有側重,但在某些業務交叉領域易出現責權不清與相互沖突問題。其次,監管重疊問題嚴重。多部門重復監管容易導致監管資源的浪費和被監管單位運行效率的低下,也容易形成各監管方相互推諉的現象進而誘發監管真空。最后,監管的內容和范圍相對狹隘。由于各監管機構的監管標準往往很難一致,甚至可能產生針對相同監管對象產生的監管效果和結論大相徑庭。隨著影子銀行的金融創新產品結構日益復雜化和多樣化,影子銀行的機構和產品多數都處于監管的灰色地帶,影子銀行的金融監管滯后于金融創新。
3.3 影子銀行的金融創新功能難以發揮
相比而言,國內影子銀行體系的影響遠不如歐美等發達國家,但這并不意味著為了金融穩定,一味地只看到影子銀行體系規避監管的套利行為,簡單粗暴地禁止影子銀行體系的創新與發展。當然,監管機構不管不顧任其恣意發展的態度也不可取,否則極有可能造成災難性后果。監管機構正確的態度應該是肯定影子銀行體系促進金融創新和經濟增長的積極主導作用,并在此前提下,積極主動地為影子銀行體系功能的實現創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環境,積極創新監管手段與工具,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健全影子銀行體系風險監測、分析、評估與預警體系,改革監管體制,構建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
實際上,影子銀行的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之間存在著博弈關系,一方面影子銀行的金融創新刺激了金融產品的開發與拓展,另一方面也削弱了我國貨幣政策的效力,增加了我國金融監管的難度。尤其是在分業經營、分頁監管的金融模式下,如何有效監管及充分發揮影子銀行的金融創新功能,成為破解影子銀行二元困境的關鍵和突破點。
4 制度創新與法律重構:“中國式”影子銀行規范路徑選擇
4.1 產權界定,實現影子銀行監管動態平衡
影子銀行監管應努力實現三個平衡:一是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間的有效平衡,二是鼓勵金融創新和加強金融監管之間的有效平衡,三是微觀審慎監管和宏觀審慎監管之間的有效平衡。同時,要根據影子銀行機構不同層次和發展階段的風險水平與影響程度,實行動態比例監管。通過強化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與合作,構建有效的分工與合作監管體制,實現影子銀行監管的動態平衡。此外,在監管過程中,要明確重點監管范圍,對影子銀行的監管要“疏堵結合”。
4.2 有序發展,促進金融創新與風險控制協同發展
第一,有序發展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典當行等準金融機構,重點強化對非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業務的監管力度。第二,建立新型投融資模式,消解影子銀行的風險。如建立專項基金吸引民間資本進入,以消除民間金融的不規范問題。第三,要合理把握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關系,允許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條件下進行金融產品的創新,并將商業銀行理財作為金融創新的重點領域,推出個性化、多樣化的產品和服務,同時在市場推廣中還要建立嚴格的評價體系,防止出現系統性風險,將金融創新的消極作用減到最低。
4.3 法律重構,建立“類銀行化”新型法律監管模式
通過法律重構,規范市場主體的金融交易行為。一方面,要根據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適時修訂、出臺新的法律監管制度,彌補現有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的漏洞,嚴厲打擊高利貸和地下錢莊等民間金融不規范現象,杜絕各類非法集資、洗錢和暴力催債等違法行為。另一方面,要建立“類銀行化”新型法律監管模式,參照國內商業銀行監管指標和評估標準,對影子銀行法律法規進行重構,著重加快民間金融法律法規建設步伐,促進和保障民間金融規范化發展,注重發揮正規金融對民間金融的引導作用。
4.4 “陽光化”運作,構建規范化的影子銀行體系
由于信息不對稱,影子銀行運行不規范問題比較嚴重。但是,對于影子銀行不應全盤否定,而是應當揚其長避其短,使影子銀行體系陽光化,與正規金融機構一起,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發展。因此,國家應該鼓勵影子銀行體系提高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對稱程度,讓投資者真正了解所購買金融產品的收益與風險,從而提高金融市場效率,降低影子銀行的金融風險。一是通過高等教育以及培訓、宣傳,加大金融知識的普及,培育成熟的參與主體;二是健全我國金融市場的信息披露機制,通過法律法規強制影子銀行體系向公眾披露金融產品信息。
4.5 放松規制,同步推進市場化利率改革
我國現有影子銀行體系是我國利率非市場化的產物,正因為利率等管制尚未放開,傳統的金融機構和產品無法滿足實體經濟的需要,才出現了各種各樣的表外創新來規避監管,我國的影子銀行不是由于監管過少,而是由于管制過多產生的。因此,要適當放松政府機構的行政式規制,同時同步推進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為市場機制和微觀經濟主體創造良好的創新環境,從根源上化解影子銀行體系潛藏的風險。此外,要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積極引導影子銀行體系的合理發展,使其與正規金融體系合理競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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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云計算、大數據、移動互聯等技術的蓬勃發展,互聯網金融這個名詞逐漸變得家喻戶曉,自從誕生以來由于其業務的創新性、靈活性、風險性以及對于金融市場產生了巨大影響。然而,發生在2015年的多起互聯網金融欺詐事件給我國的社會安全與經濟穩定帶來了巨大的影響和破壞,特別是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第三方支付、P2P網貸等方面,其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一系列突出問題。因此,創造一個寬松的成長環境,制定適度的行業監管,有利于一個創新型行業的興起和興盛。
一、互聯網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關系辨析
1.互聯網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
互聯網金融創新使得網絡金融機構攫取了資本市場的超額利潤,也為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金融創新又會對金融系統的穩定性產生不良的影響,而金融監管的存在就是為了更好地規避系統性風險的發生,維護金融市場的長效穩定,二者之間的矛盾,也使得雙方不斷地在動態博弈中尋找平衡。分析互聯網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對于以“余額寶”、“P2P網貸”“網絡眾籌”等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創新如何更好地發展而避免金融風險,對于監管機構而言,如何更好地兼顧效率與公平,發揮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活力與創造力,從而促進我國金融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2.互聯網金融參與雙方之間的關系
由于目前我國金融體系尚不完善,傳統金融市場中企業的融資需求還不能得到有效滿足,網絡融資平臺憑借其獨特的優勢在我國得到迅速發展。互聯網技術應用于金融行業,創新的服務模式,優厚的投資回報,這些都為網絡融資平臺的發展提供了良好條件,然而由于網絡融資平臺的發展良莠不齊,再加上監管的缺失,這就造成部分信譽水平低下的網絡融資平臺不能按預定的收益回報給投資者,從而產生違約。相關數據顯示,2016年1月P2P問題平臺數量為88家,2月為74家,3月前3天就有14家問題平臺,這些問題平臺跑路和關閉,使廣大投資者蒙受了巨大損失。
互聯網金融產品的創新品種和交易的創新形式不斷涌現,政府的金融監管部門如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也在不斷出臺相對應的監督管理措施來規范市場上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它們互相影響、互相作用,構成辯證統一的關系。互聯網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促進――“創新―監管―再創新―再監管”,不斷推動著互聯網金融業的發展。
二、互聯網金融發展中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1.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監管法規
2015 年7月,央行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了銀監會負責監管網絡借貸業務,將其納入法治化和依法監管的軌道,為未來的監管細則落地鋪平了道路。政府主張鼓勵互聯網金融發展,所以目前監管機構也多是試圖指導行業發展的大方向,保持行業的創新活力。而在 2015 年發生的大多數網貸欺詐案,大都是和準入門檻過低或者業務審查不嚴等方面規定的缺失有關。一些劣質平臺充斥其中,以虛假標的誘騙投資者而后出現跑路、提現困難以及終止運營。
2.傳統的監管機構模式不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
P2P網貸的跨界發展有效地擴大了網貸平臺的營銷范圍,讓更多潛在的客戶能夠獲取相關的信息。并且,目前 P2P 網貸平臺的發展趨勢呈現出多元化特色,正在向綜合性理財平臺轉型。同時,隨著針對 P2P 網貸平臺監管的力度漸強,平臺盈利空間受到擠壓,為了能夠持續發展也不得不考慮多元化運營。
鑒于P2P網貸未來跨界、跨行、跨地區的發展特征和趨勢,現有的協同監管的模式是否能夠覆蓋未來網貸行業發展的風險,也是值得商榷。在我國網貸金融領域,傳統的機構監管的模式己經不能適應目前快速發展的金融形態。今后應該考慮建立混業監管的機構來統一規劃、指導、監督和管理P2P網貸產品、公司和市場,承擔相應的風險處置責任。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也沒有改變金融的本質和功能,因此在對其監管上,功能監管的重要性變得更為突出。
3.評級機構能力不足
在國內網貸行業有多家從事網貸評級的機構,主要有三類:一般對外網貸平臺預警名單的傳統評級機構,以大公國際為首;一般做網貸平臺排行榜評比的行業門戶網站,以網貸之家為例;以及以融360為代表的金融產品智能搜索平臺,一般對網貸平臺從A到C進行打分評級。雖然目前評級機構數量多,但各種類型的評級榜單還是很難令人信服。一方面,因為網貸行業發展不成熟,行業內缺乏有效數據的長期積累,也沒有公認一致的數據統計的口徑,因而各家評級機構都難以獲得準確完整的數據;另一方面,對于網貸行業數據的分析也沒有相應的學術理論的基礎和支撐,短期無法建立合理的數據分析模型。
三、互聯網金融發展中我國金融創新監管的建議
1.以金融監管的創新應對金融創新
金融創新的洶涌來襲給金融監管制造了很大的困難,而在面對種種難題時,如果監管當局固步自封、一成不變,對于金融創新的發展和金融體系的穩定都將是一個災難。所以面對金融產品與理念的創新,對其監管的方式與手段也要相應進行改革與創新。針對當前階段的金融創新,監管層需要做到以下3個方面:
(1)對不同的金融創新適時出臺相應的專門法律法規,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盡量避免強行將金融創新適用于已有法律法規,造成對金融創新監管的無效或低效。
(2)為金融創新建立獨有的指標體系。經過多年監管體系的發展,銀行、證券、保險等傳統金融行業的監管指標體系都已逐步完善,但是這些指標對新金融往往并不適用,這就需要監管層通過深入研究、廣泛調研,建立適當的指標體系來衡量新金融的經營狀況和風險水平。
(3)采用新技術進行創新型監管。具體來說,目前在技術革新領域,大數據與云計算如日中天,廣泛應用在各個產業中。總理雖然只提出了國家發展的“互聯網+”戰略,但是實際在技術領域,應該創立“大數據+”的概念和產業:大數據+金融、大數據+醫療、大數據+征信等等,大數據+監管也應該受到重視。通過大數據技術進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準確預知金融創新的風險,使創新型金融在外松內緊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2.提高對風險的容忍度、包容度
互聯網金融的每一個業態,不管是第三方支付、P2P網貸,還是“寶寶”類理財產品,自問世以來就不斷暴露出各種各樣的風險,但是它們并沒有因此而被監管層直接扼殺,反而是在這樣的風險中不斷成長壯大,這說明提高對金融風險的容忍度和包容度,對于金融創新的發展至關重要。
實事求是地講,金融行業本身就無處不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更不要提針對于新的需求、新的供給而產生的金融創新了,其中所蘊含的風險或許更大。提高對金融風險的容忍度與包容度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允許金融創新中的風險存在,不能因為有風險而完全制止金融創新產業的發展;更為重要的是第二點,容忍個別金融機構或金融創新產品由于這些風險而發生經營問題,甚至破產倒閉,不能因為個別機構與產品的失敗而否定金融創新全局的合理性。
包容金融創新的風險,要求監管層建立底線思維,為金融創新劃定一些不能觸碰的底線,這些底線往往是關乎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的關鍵點,同時監管層也要不遺余力地防范、控制、化解這些金融創新中存在的風險,這當然對于我國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監管機構應當對于金融創新的風險有更加清晰、深刻的認識,提高預見金融創新風險發生的能力,加強對金融風險演化的控制,堅決杜絕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
3.完善法律法規及監管體系建設
首先,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應該通過實地考察、認真調研、抽樣分析等方式,清楚明確地定義和區別資金池、假標的、自融等概念,制定符合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有效監管平臺運營的一系列制度。例如,關于擔保的規定,在制定規定時應該充分考慮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特征,如果一味強調凡是設有擔保的平臺都不符合規定,那么最終可能造成無人敢投的局面。
其次,傳統的金融監管以機構的監管為導向,將機構整體作為監管對象,分為銀行、保險、證券等,是一種僵化死板低效的模式。近年來由于金融創新使得交易技術日漸復雜、交易成本逐漸降低、業務壁壘不斷下降,金融機構業務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相互間的業務界限愈發模糊。如果繼續按照以往金融機構的形式類別進行監管已經很難奏效,應該開始考慮從機構監管過渡到功能監管,即要透過金融產品的表面形式認清其業務的實質性質,將資金來源、中間環節和最終投向穿透結合,根據其業務功能和法律屬性再明確監管規則。
再次,P2P網貸行業的監管也需要證監會、保監會和央行的協作配合,另外還需要同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門聯手。因此必須明確各個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制訂相應的監管措施,打破各個部門各自為政的壁壘,形成一張相互協調相互完善的金融監管網絡,這是實際監管工作中最核心也是最重要的。考慮到金融監管的滯后性、分業監管負擔的成本以及存在的監管空白和可能造成的系統性風險,建議未來考慮成立一個專門的機構進行統一管理。
最后,從事監管制度制定和執行的部門以及人員必須要加強自身的專業學習、職業素養,嚴格做到依法監督,文明執法,防止行為的發生。
4.加強監管能力建設
正所謂監管能力決定金融創新,之前我國政府一直強調金融創新一定要和監管能力相匹配。筆者認為,金融監管能力也要和金融創新相匹配。之所以我們一直壓抑金融創新,是因為怕管不好、管不住,所以只有提高監管能力,心中有底氣,不擔心管不好、管不住,才能真正敢于讓金融創新發展。從我國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步伐來看,監管能力較之以往提升了許多,對于金融創新的持續學習、認識的不斷進步,使得監管人員能夠跟上金融創新的腳步,認識到金融創新的風險,能夠找到讓金融創新在更適宜的外部監管環境中發展的監管道路。
但是,作為監管當局,仍不能掉以輕心,仍應不斷加強監管能力建設,適應金融創新的不同發展階段,著力打造一支專業的專家團隊、建立有效的監管制度,并且建立健全市場自律監管機制,加強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建立以市場機制為主的監管體系,這樣才能避免金融機構“人人自危”的情況,真正讓金融創新能夠沐浴陽光雨露、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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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創新所帶來的挑戰
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不斷加強,金融一體化和金融國際化不斷發展,國際收支經常項目變化,金融國際化更會帶來信息不對稱與透明度問題,通貨膨脹加劇,匯率、利率不斷動蕩,這一切都給銀行業的經營帶來了巨大風險,在傳統的信用風險之外,各類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也日益突出。與此同時,國際性債務危機的發展及國際儲蓄和投資流向地理位置的轉移,也嚴重沖擊著銀行業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增加了金融中介的敞口風險,迫使銀行業在內的金融行業在金融業務上展開激烈的競爭,不斷創新經營方式、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以滿足保值增值的需要和應付不穩定帶來的風險,在避免資產風險性的同時,確保銀行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從全球范圍來看,銀行業開展金融創新正是其實現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相統一最終經營目標的具體體現,具體表現在:金融業務融合、金融混業、金融系統趨同化及國際金融的集成化等。到了20世紀80年代,金融創新的外部環境更加寬松,金融自由化浪潮不斷涌現;同時,電子計算機技術和通訊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運用也為金融創新提供了良好的軟硬件基礎并大大推動了金融創新進程,并且刺激了金融創新和結構調整。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發達國家的金融系統更是呈現出趨同化的跡象。ClaudiaDziobek和JohnK.Garrett(1998)認為,金融系統似乎要趨向于一種共同的中間模式;與此同時,各國國內的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相互間的影響日益增大,形成金融的國際集成化。
美國經濟學家W.西爾伯的金融創新誘致假說認為,金融創新是微觀金融組織為了尋求利潤最大化,減輕外部對其造成的金融壓制而采取的自衛行為。銀行只有成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主體才能成為參與金融市場創新的前提。
金融創新的總趨勢是證券化和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即將信貸流量從銀行放款轉為可上市買賣的債務證券。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是宏觀經濟發展、金融管制放松、金融技術進步和金融工具創新共同作用的結果。
隨著金融創新的增強,信息技術的迅速進步,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增大,以及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本在國際金融市場中的流動速度越來越快,流量也越來越大,從而使得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的趨勢越來越強。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主要表現在:1、銀行業務全球一體化;2、機構性投資與國際多樣化;3、證券股票市場國際化;4、放松資本的國際流動產生了更多的稅收套利機會;5、非美元貨幣的廣泛使用(金融創新溯源于美元市場,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規模和深度,外匯管制放松有利于金融創新向其他貨幣擴展)。
二、銀行監管保障金融創新的發展
金融創新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動力,但金融創新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有效的銀行監管。
銀行監管是金融管制在銀行業的具體體現。作為重要的經濟性規制形式,金融監管是政府或作為其機構的監管當局基于金融市場的自然壟斷特征、信息不對稱、公共產品特性、危機傳染性等原因,而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進行的限制、管理和監督及相應制度的總和,包括了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業務范圍、市場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規定,對金融機構內部組織結構、風險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規性、達標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關的立法和執法體系過程。
從規制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銀行監管放松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1、經濟全球化發展及建立“小政府”的要求,要求政府或作為其機構的監管當局放松對物質資本、人力資本、技術和信息等國際流動的規制;2、科技進步和專業化分工的發展要求是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的銀行業放松規制的重要推動力量;3、作為傳統微觀經濟規制在銀行業的具體體現,銀行監管固有的內在問題如信息不對稱,規制官員的非專業性,規制法規的僵硬性、滯后性,以及規制過度等方面要求銀行監管當局放松規制。
在世界范圍內,放松管制成為一個大趨勢,放松管制和金融創新,促使了“關系”銀行業向“價格”銀行業的轉變。放松管制首先是再分配的過程,大部分的管制條例均是為了公眾的利益而制定的。管制條例在促進穩定的同時也降低了效率,同時條例對于外部不斷變化的環境反映太慢,靈活性很差。當管制條例阻礙了銀行獲利的時候,銀行家就施展出他們的聰明才智去規避管制。銀行管制放松的效果主要體現在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服務質量提高和金融服務多元化;在提高銀行業效率的同時,促使銀行業更加富有活力;在宏觀層面上,促進了經濟增長,增進了社會福利,減輕了消費者的負擔,進而帶動了投資和金融需求的擴大。
隨著金融管制的放松,高科技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和廣泛應用,金融行業越來越向混業經營發展,金融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金融國際化和金融集團化趨勢進一步加強,資產負債表外的證券和衍生工具的業務比重也越來越大,金融風險蔓延的可能性和破壞性大大加強。特別是在新興市場國家,由于金融監管水平和監管資源普遍比較有限,而離岸金融交易和金融衍生產品等金融創新產品又大都游離于銀行監管當局的監管之外,因而形成了潛在的風險。研究表明,金融創新的動力主要來自于政府各方面的管制和稅收政策的變化,其中稅率結構的改變是決定并推動“成功的”金融創新的一個主要因素。任何一次成功的創新都會以節稅的方式給其使用者帶來直接的好處,如歐洲美元市場就是起源于美國一項奇怪的管制——Q項條例。金融創新還是一種社會效應,它既是金融市場劇烈競爭壓力的產物,同時也促進了這種競爭的壓力。
近年來,為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實現可持續發展,銀行業金融機構越來越重視金融創新,并已在金融制度、金融業務品種和金融工具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進展,銀行業務活動日益國際化和復雜化,推動銀行業金融系統結構發展轉型的條件已經逐步具備,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具有更為廣闊的金融創新和發展空間,并將創造出更加符合市場需求的金融產品,廣大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也將享受到更多高質量的現代金融服務。各種工具和產品的出現,使原本傳統業務中的波動性與復雜性更為透明,風險更為分散,風險定價也更為合理。整個銀行業的穩健度隨之而增加,服務各種客戶需求的質效也隨之提高。
然而,從實際情況看,我國當前的金融創新多為規避管制型創新,技術型金融創新是我國金融創新的薄弱環節,由于金融機構的科技水平有限,直接限制了金融產品的創新能力。金融創新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由于擔心別的銀行機構“搭便車”,金融創新的內在動力不足,自主創新的品種少,模仿痕跡較重;創新層次較低,大多數創新產品的技術含量不高,市場效益一般,負債業務創新多,資產業務創新少等等。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調查結果顯示,目前制約金融創新發展的主要原因有:金融創新方面存在制度障礙,對于金融創新的監管方式過于僵化。當前國際上金融市場創新的趨勢主要表現在分業管理制度的改變、金融工具的創新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創新,大致遵循兩個方向:一是為實質經濟發展服務,二是要追趕國際領先水平。
以金融自由化、金融國際化相結合形成的金融創新浪潮,在給全球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帶來更好的現代金融服務的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金融穩定問題、金融市場動蕩問題和貨幣政策傳導與有效性問題等,突出表現為金融風險的“核裂變”效應及突發性、擴散性、恐慌性和政治滲透性的顯著特征。金融風險一旦爆發,它的擴散和沖擊力呈幾何級數擴大,甚至危及國家的經濟安全、政治安全和維護。
金融業是高度復雜的行業,是一個動態的領域,變化速度之快,令金融市場本身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對稱情況更加嚴重的市場,其中尤以金融創新所引發的信息難題最為突出,法規在刺激競爭和增長所需的自由與防止欺詐和不穩定所需的控制之間達成完美的平衡。相對于大量的小銀行會增加監管難度和監管成本,作為金融混業和金融業務融合的典型組織形式,金融服務集團具有節約儲備成本、分散風險以及監管成本的優勢(這也成為銀行金融服務集團在過去幾十年中迅速膨脹的重要外在管理制度原因之一),出于規避管制和避稅等利益方面的考慮,經常會隱瞞或虛報信息資料,更不會將真實、詳細的內部交易信息公布于眾,從而引發銀行監管的信息不對稱等信息難題。
銀行業是脆弱的,增強銀行業的穩定性就成了銀行監管的核心。在金融市場上,監管者常常處于被動的地位,被監管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常常尋找監管中的各種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時甚至違反監管的各種規定以達到有益于自身的目的。也有的借助于經濟的發展,金融環境的變化,運用科學技術發展的新成果,創新金融工具、金融業務,而現行的法規對其又無法約束,監管者只能隨其后而完善監管法規。
銀行業是重要的社會機構,操縱著整個經濟的支付傳送系統。由于這種特殊性,銀行業受到的管制比其他產業要多得多;同時,銀行業管制失靈成本巨大,會直接導致金融發展水平低、金融市場發展畸形、銀行經營績效不高、銀行業危機增加,最終產生資本配置效率降低,社會生產力下降以及經濟增長減慢等。銀行監管正是在金融內外矛盾發展不可調和情況下采取的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據是金融系統中存在著由外部因素、市場力量以及信息問題所引發的市場失靈;其目標仍是一般公共政策目標的一部分即經濟運行效率和公平問題。
如果我們把銀行監管理論和經濟管制理論進行對比分析,可以看出,對銀行監管的必要性研究,基本上是把經濟管制理論直接移植過來。也許是由于銀行業本身的特殊性,上述銀行業監管理論雖然在某一方面說明對銀行業進行監管的原因,但是還遠遠沒有達到完備的程度。當然,人們一直在努力從規范的經濟學分析角度尋找銀行業監管的理由。戴蒙德和戴維格(Diamond&Dyvbig)銀行擠提模型就是在現代經濟學分析基礎上,運用不對稱信息和博弈論分析范式,研究銀行不穩定的內在原因,得出了政府干預銀行經營活動必要性的結論。因此可以說,只有戴蒙德和戴維格的分析才可以稱得上是現代的銀行監管理論。
銀行監管的理由大致如下:一是防范銀行業系統風險,保持銀行(金融)體系穩定和有效率;二是保持廣大中小儲戶(往往也是知情較少者)利益不受侵害。卡瑞肯(Kareken,1986)給出的銀行監管理由是:給銀行提供“安全網”以保護存款者免遭其銀行倒閉的風險,因為銀行業的高杠桿率決定了其負外部性效應要大得多。
美國經濟學家愛德華·凱恩(1977,1981)把管制的公共選擇理論應用于銀行監管領域,并提出新的分析框架——管制“辯證法”,即:在特定條件下受到許多旨在限制獲利機會的管制金融體系,當經濟壓力使這些管制措施具有約束力時,市場會設法逃避管制以獲得利潤,從而引發市場與管制的沖突并促成金融創新和將其用于為追求利潤機會而形成的市場改革…。由此,金融創新使得以傳統業務為基礎的銀行服務體系逐步邁向以市場為基礎的更紛繁復雜的服務體系。
三、金融創新與銀行監管的辯證統一關系
從某種角度來看,金融創新在一定程度上是銀行監管放松的標志,銀行監管還通過其對競爭行為、金融創新以及交易費用的作用影響金融機構的效率。在實踐中,隨著銀行管制的放松,在金融創新獲得繁榮的同時也發生了更多的金融危機,因而又要加強銀行監管。這種逃避管制和再管制不斷循環的過程,使得金融創新和銀行監管的靜態平衡根本不可能實現。事實上,銀行監管不是靜態行為,而是一個動態過程,銀行監管制度的設計必須根據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而相應改變,更確切地說,銀行監管要隨著金融創新的改變而改變。
金融創新、銀行監管和風險管理三者相輔相成,風險管理是金融創新的內在要求,銀行業必須提高風險管控能力,而不僅僅是單純依賴于銀行監管。金融創新力度越大,由金融創新所帶來的各種風險就越大。金融創新的步伐越快,監管者就越難以跟上其步伐,越難以弄清如何監管這些創新產品,所有這些都形成了新的潛在風險。當金融機構進入一個新市場開拓業務時,尚沒有足夠的風險管理程序來控制風險,這時銀行監管者面臨的威脅最大;而日趨激烈的競爭又刺激銀行冒更大的風險甚至產生道德風險,甚至導致銀行不聽從監管機構的指令,甘愿選擇更大的經營風險而最終可能導致整個金融系統陷入困境或者崩潰。
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銀行經營的日趨復雜化和國際化,監管者要持續跟蹤單個銀行機構的風險變得日益困難,迫使監管者不得不將更多精力放在監管銀行的內控制度及其執行情況上,因而,銀行監管重點應集中于公共信息披露、市場紀律的力量和公司治理上,也就是說,圍繞金融創新,銀行監管不僅僅是政府及監管當局的事,也是銀行客戶(其他金融機構、公司和私人消費者)和股東的事。
金融創新是中國金融業的生命,是中國金融業在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的必由之路,它的成長需要銀行、投資者和監管機構的共同推動。銀行是金融創新的主體,對創新活動及其風險承擔第一責任,還要建立良好的客戶關系,包括建立爭議處理的解決機制。監管機構要履行服務于公共利益的職責,督促銀行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風險,建立公平的市場交易規則,完善法律法規,創造有利于創新發展的法制環境,規范金融市場行為
在經濟全球化,國際政治多極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業務信息化的大環境下,我國銀行業已面臨著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巨大沖擊和挑戰,主要包括:技術沖擊、產品沖擊、利潤生成和盈利模式沖擊、體制沖擊、機構沖擊、觀念沖擊以及監管體制和監管思路的沖擊等。要應對這些沖擊和挑戰,要求我國銀行業必須積極面對和適應。因此,金融創新在當前和今后是大勢所趨,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不創新就要落后,不創新就要被淘汰。
面對金融創新,銀行監管政策的制定需要順應銀行業務日益復雜化,以及具有更高的風險敏感度的特點;同時,JamesR.Banh等人的研究也表明,嚴格的金融管制與銀行業本身的經營收益和成本之間存在一定的正相關性。銀行監管的目標是能有效地調動資源,盡量減少資源配置錯誤,抑制欺詐,制止不穩定轉變為危機。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創新的涵義
20世紀20年代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經濟發展理論》中認為創新是新的生產函數的建立,包括新產品的開發、新生產方式或者技術的采用、新市場的開拓、新資源的開發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組織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創新理論研究的對象是廣義的經濟發展中的創新。對于金融創新,本文的界定為:金融業各種要素的重新組合,具體是指金融管理當局或金融機構為追求宏觀效益或微觀利益而對其機構設置、業務品種、市場結構及制度安排等方面進行的創造性變革和開發活動。金融創新的具體內涵包括:金融業務創新、金融市場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
二、金融創新風險的形成原因
1.金融創新通過影響貨幣供應量而使通貨膨脹成為可能。商業銀行的新型負債賬戶、可轉讓存單、證券化貸款等金融創新創造了新的貨幣供給。而現代金融業電子化的進程加快,電子技術的應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從而提高了貨幣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創新通過電子化交易、創新的工具等擴大了貨幣乘數。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應量、調控信貸規模的難度。
2.金融創新弱化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創新,一方面,導致金融監管的領域擴大,對象增多。除了對于傳統機構的監管,監管機構需要對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準金融機構監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業務規模的擴大,表外風險隨時都能轉化為真實的風險,對于表外業務的監管難度也在增加。
3.金融創新降低了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金融創新使得各種金融機構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機構的穩定性。大量的金融創新工具為投機活動提供了諸多“沖擊市場”的手段。金融創新推動了金融市場、資本流動的國際化,使局部的金融風險能夠迅速轉化為全局的金融風險。
三、防范金融創新風險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強金融監管體系,構建符合國際慣例的監管模式,積極防范金融風險。監管當局在加強監管的同時,應積極支持和引導金融創新。
(1)創新監管理念。監管當局應變合規性監管為合規性和風險監管并重,在鼓勵法人內部風險監控的同時,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提高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的監管經驗,積極構建市場化、國際化的金融監管模式。將金融監管的重心放在構建各金融機構規范經營、公平競爭、穩健發展的外部環境上來,更多地運用新的電子及通訊技術進行非現場的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備付金率、呆壞賬比例等指標實行實時監控,以此來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快速反應能力。
(2)金融創新方式應以原創型為主。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已有的金融創新多為引進吸納型創新,技術原創型創新不夠,致使已有的創新科技含量低,運用效果差。在確定面向新世紀的金融創新主攻方向時,我們應選擇技術原創型創新為突破口。其依據是:第一,技術原創型創新代表著當今國際主流,以此為突破口,可以發揮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趕超優勢,保持金融技術上的高起點。如果總是跟在別國后面亦步亦趨,模仿仿制,就會失去先機、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創新產品先期投放市場的巨大效益,造成虧損風險。第二,在我國還存在比較嚴格的金融管制的情況下,技術原創型創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對較小,因此比較可行。
2.進一步完善金融創新的環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規體系。法制與監管狀況構成國有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主要外部環境,金融創新同法制與監管有著密切的關系。首先,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在法律和規章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各種要素和條件的分解與組合,創造出新穎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種類、服務項目和金融管理方式,決不能把違法違規行為與金融創新混為一談。其次,國有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必須服從金融監管,同時金融監管也應有明確的邊界,不應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只要商業銀行沒有違反管理條例和法律條文,其創新活動就要受法律保護。
金融創新在前,而金融創新的風險管理在后,在此期間有一個時間差,為了保證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對已經出臺法律的執法力度,做到依法辦事、違法必糾。二是對目前尚缺、配套條件難以一步到位的個別條款,要通過補充條款予以過渡,規定一定時間必須到位,同時要對金融創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條文適時進行修訂,以適應金融創新有序發展的需要。
3.充實監管人員,提高綜合素質。一是將政治素質高、懂法律、精通金融業務的員工充實到監管崗位上;二是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出一大批懂得國際金融、了解金融風險、洞悉金融創新業務的復合型金融監管人才;三是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人員對于金融創新業務的風險監測、風險處置過程中的監管權力和責任,并改進監管手段、鼓勵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以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應對金融業務的創新。
4.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隨著金融市場的全球一體化,金融創新具有國際化特征,一國金融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時通常是鞭長莫及,這就要求各通過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各國監管機構與國際性金融組織的合作與協調,能夠有效的降低金融創新風險。金融創新監管的國際監管可以從國與國之間的協作監管;二是國際性組織對其成員國所進行的風險監管出發,加強各國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對國際性的金融創新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確保金融創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