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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投資回報方式大全11篇

時間:2023-08-14 16:51:09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項目投資回報方式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項目投資回報方式

篇(1)

二、施工企業BT項目會計核算的方法

施工企業在BT項目建設和合同執行過程中,具有三種職能:項目管理公司、項目投融資者、施工單位。所以其核算的內容包括:核算業主對BT項目的資金撥付以及資金的投入使用;核算BT項目融資費用,整個項目的投資完成情況;BT項目的建筑工程費用,核算工程收入、成本和利潤;核算BT項目回購價和投資收益以及收回情況。BT模式下的會計核算分為兩種:一種是投資建設方雖然進行投資,但不參與項目的施工建設,所以工程施工收入和成本不用確認,而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原則,根據合同規定支付施工過程中的工程價款,確認金融資產。由于BT項目的建設周期和回購期較長,一般都超過1年,且資金量大,所以在建設期以“長期應收款”科目歸集發生的投入費用,核算實際發生的成本和利息。根據金融資產的“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定義,如果項目公司有能力持有至到期且意圖明確,可以在建設期結束后,由“長期應收款”科目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進行核算。項目公司在回購期的持續期間內,把每期收到實際的回購款按其占原全部回購款的比例沖減“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按合同規定把差額部份計入“投資收益”科目。另一種是投資建設方進行投資的同時還參與施工建設,對于業主提供建筑施工服務,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的規定確認合同收入及費用。對發生的借款利息,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將貸款利息計入工程總成本。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一)建設期按實際發生的成本借:工程施工貸: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賬款等根據項目管理公司、業主或監理公司的審核的工程進度額確認收入、成本借:應收賬款貸:工程結算收入借:工程結算成本貸:工程施工同時確認稅金及附加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在BT項目建設期間,均重復上述會計處理。

(二)回購期BT項目的回購款及投資回報支付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等額本金方式;另一種方式是等額本息方式。1.等額本金方式這種方式是指回購期內每期收到等額的本金,投資收益按照尚未支付的本金余額乘上投資回報率,所以每期投資回報不等,本利和也不等。具體步驟:(1)確定建設期末回購的基價;(2)計算在確定的償還期內每期應償還的本金;(3)計算每期應支付的投資回報=尚未支付的余額×投資回報率;(4)每期的本利和=每期應償還的本金+每期應付的投資回報。2.等額本息方式這種方式是指在項目回購期,每期支付的本金和投資回報之和是相等的,但每期支付的本金數和投資回報數均不相等。具體步驟:(1)確定建設期末回購的基價;(2)根據年金現值系數計算出每期相等的償還金額;(3)計算每期應支付的投資回報=尚未支付的余額×投資回報率;(4)計算出每期償還的本金=每期相等的償還金額-每期應支付的投資回報。兩種支付方式的不同可以看出:采用等額本息的方式,每期支付的金額相等,但前期支付的本金少,投資回報多,后期支付的本金多,投資回報少;采用等額本金的方式,每期償還的本金一樣,但前期支付的投資回報多,后期相對較少。

(三)收到合同價款時借:銀行存款貸:應收賬款。

三、加強施工企業BT項目財務管理的建議

(一)承接BT項目事前應做好前期決策的融資準備和財務支持工作在公司經營部門的協調下,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對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對項目進行綜合分析論證,對項目的總體風險進行預測,對項目業主的信譽、財政狀況進行充分調研,對項目收益和融資成本進行測算,并對融資方式和融資方案進行選擇,并和貸款銀行進行融資洽談,制定積極的財務管理制度,創造良好的財務環境,為BT項目提供強有力的財務支持。

(二)投標報價時要充分考慮資金成本由于BT項目的建設期和回購期較長,在測算投標報價時,對融資費用及融資風險要考慮充足。如對融資方案和融資方式的選擇對融資費用的影響、國家宏觀調控的貨幣政策對貸款利率和利息的影響、項目實施過程中施工成本的融資成本控制,這些都會給BT項目的資金成本帶來風險,所以在資金能夠按期足額取得的條件下,公司才能考慮是否參與BT項目的投招標工作,并結合BT項目的進度計劃和融資情況對用資計劃進行定量地分析,制定預算,控制資金成本,滿足施工進度需求。

(三)合同簽訂時要與招標文件銜接,確保合同簽約質量BT項目的合同中須明確回購基準日、回購期數、回購條件和回購期資金利率等。對每期回購款的具體支付時間、履約保證金的退還時間等同樣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為確保回購資金的按期支付,還可以要求政府或業主出具項目回購承諾函,或以第三方(銀行)的名義提供回購擔保函。

(四)施工階段要加強總體籌劃,提高工程質量施工單位要組建BT項目的管理機構,落實內部考核目標。編制項目資金的預算,落實融資資金到位,并制定科學的建設計劃,按照工程進度合理安排資金使用量,控制融資費用。同時定期召開項目分析會,及時發現問題,促進項目經營目標的實現。當BT項目完工達到驗收條件,及時辦理材料調差、人工單價、設計變更等資金費用的調整工作,及時清算監理費用、建設管理費等資金費用,項目審計決算后,與業主確認項目回購基價,計算確認建設期資金利息。

(五)重視回購期的資金收回,確保企業收益BT項目竣工后,按業主要求做好項目的移交,配合審計部門做好審計工作,業主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回購款,若出現不能按期收回時,應派專人及時與業主進行溝通談判,及時解決資金回收問題,減少企業資金額外的融資成本。

篇(2)

按照國內PE機構常見的退出方式,即IPO退出、企業并購(M&A)、股權轉讓、清算、管理層并購(MBO)來看,通過IPO退出是公認的最優選擇。《英才》記者查閱Wind資訊數據,統計出 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PE的退出情況。

從統計可知,PE選擇最多的方式并非IPO,而是企業并購,金額達601.21億元;而隨著A股市場IPO審核的日趨嚴格、排隊時間較長,盡管潛在獲利也較高,但退出金額和案例數目都不及企業并購。在“資本寒冬”下,PE機構手中的項目該及時兌現是等待更高回報? IPO退出 并非每筆都能獲利

2016年10月共有15.67億元賬面金額通過IPO上市退出,其中滬市平均發行市盈率為22.92,共有11.79億元賬面金額退出,總投資金額為6.07億元,投資回報倍數約為0.94;深市平均發行市盈率為22.51,共有3.88億元賬面金額退出,總投資金額為0.96億元,投資回報倍數約為3.04。

當然不是每筆PE上市投出的投資都是獲利的,根據Wind數據統計顯示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共有7家IPO公司,背后的PE機構上市退出(以賬面金額為依據),投資回報倍數為負數。

根據wind數據統計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共有175家PE機構從94家IPO企業成功退出,從IPO企業角度統計分析,PE機構上市退出獲利占總體的92.55%。

依據近一年的數據統計發現PE通過IPO退出持有時間平均為58.55個月,每家機構平均投資2734.12萬元,投資回報倍平均數為3.15。

非IPO退出 持有周期短一半

目前PE機構除了通過IPO退出以外,還有其他的方法,如:企業并購(M&A)、股權轉讓、清算、管理層并購(MBO)等多種方式。

根據Wind資訊數據顯示,從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PE通過M&A方式投資總金額1億元以上的共40筆,10億元以上的共5筆,最高投資金額是元禾與中信資本控股分別投資“哲信信息”與“鄭州金惠”金額皆為24.375億元元,通過M&A方式推出皆獲利0.13倍。

根據數據統計分析發現近一年以來M&A方式獲利平均倍數約為1.87倍、股權轉讓平均獲利倍數為0.9倍。M&A退出項目PE持有期間平均為22.27個月,股權轉讓持有期間平均為20.31個月。

篇(3)

中圖分類號:F830.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09)12-0075-07

BT模式下交易結構的核心關系是前期由投資方投入資金建設項目,后期由回購方分期支付項目回購價款以償還投資方的投入,其實質是發起方在此期間向投資方進行了融資,因此,在回購階段需要根據事先約定的資金成本向投資方支付投資回報。對于投資方來說,其投資BT項目,在于依靠自身的投融資與建設能力期望從項目的工程建設環節和回購價款支付環節獲得收益;而對于政府方(發起方)而言,則希望通過采用BT模式緩解財政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資金壓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因此,在BT項目的招投標及合同談判階段,圍繞項目回購價款的一系列問題,如項目回購價款的組成與確定、回購支付方式與回購期限的選擇等成為發起方與投資方關注的核心問題。

雖然近年來BT模式在我國發展迅速,完成了許多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1],但我國對于BT模式的法律法規等制度建設滯后,總體上對BT模式缺乏明確的界定、沒有統一及配套的法律規范、欠缺規范合同的指引[2]。而有關BT模式的理論研究主要關注于BT模式的比較分析[3]-[4]、實施BT模式的制度風險與BT項目運作中的風險問題[5]-[8]以及BT實踐中暴露出來的問題的應對策略[9]-[10]等方面,對于BT項目回購價款相關問題的研究相對不足。

因此,對于BT項目回購價款相關影響因素及作用機理進行分析,為政府方在合同談判中的策略選擇進行理論指導,從而合理確定項目回購價款及回購方式,并通過合同條款對項目回購價款進行控制,有利于BT項目的成功運作。

一、BT建設模式及項目回購價款相關概念界定

(一) BT模式

BT(Build-Transfer)模式,即建造―移交模式,是當今國際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領域中被普遍采用的投資建設模式,指政府通過特許協議,引入社會資金或國外資金進行專屬于政府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完工后,投資者不對該項目進行“經營”或“擁有”,而是按照政府特許協議由政府回購[3]。因此,BT模式是一種投資方式,有別于普通的工程總承包方式。BT項目的具體運作方式主要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

1.施工二次招標型

即政府方招標選定的投資方(聯合體)僅承擔投資職能,由其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作為建設單位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組織和管理,項目建成后由政府方回購[1]。這一模式下,投資方不直接負責項目實施,設計方、監理方及施工總承包方均需要項目公司二次招標確定。相應地,項目建設風險最大程度地轉移給了投資方。

2.直接施工型

即政府方招標選定投資方(聯合體),由其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作為建設單位,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管理與施工總承包,項目建成后由政府回購[11]。其特點在于施工不需要二次招標,投資方(聯合體)需要同時具備融資能力與施工總承包資質,監理由政府方和項目公司共同委托。投資方可以獲得投資回報與施工利潤,從而應用較廣。

3.施工同體型

即政府方招標選定同時承擔投資、建設管理和工程施工的項目投資方(聯合體),由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進行建設管理,其特點是項目的主要施工承包商與投資方、項目管理機構直接同體[11]。該模式下,設計、監理等一般都由政府方委托,相應地則承擔更多建設風險。

以上運作模式是BT項目實施的主要模式,實踐中曾經出現過的墊資施工型模式[1],因其極易作成建設部明令禁止的墊資施工總承包模式而較少采用。

(二)政府借款投資代建方式與BT引資方式在投入總成本上的比較

1.定性分析

(1)從融資的角度來看,引資建設的資金成本一般較高,因此,只有在政府缺乏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而且又難以從開發銀行貸到資金的情況下,才可以選擇引資建設方式。

(2)從項目管理角度看,由于BT模式選擇市場化運作方式,可以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盡可能減少設計變更,可以有效控制投資。在選擇出資人及建設單位環節市場化程度越高,越可以引入競爭機制,節約政府的建設投資。如果市場化程度不高,可能會出現一些尋租行為,不利于發揮BT的效率優勢。

(3)從行政成本角度來看,BT模式雖然由私人資本全過程建設,但是,對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水平較高,所以,行政成本節約效果并不一定顯著。

2.定量分析

(1)假設這兩種模式建設成本一致,即項目建設完成后二者總建設費用一樣,都是10 000萬元(1億元)(如表1、表2所示)。

(2)假設代建模式政府投資全部來自于借款,利率5.94%,而BT模式的投資回報率為8%。

(3)BT引資模式下項目回購期5年,代建模式下,借款償還期為5年。

(4)二者的回購方式或借款償還方式采用的等額本金方式。

按照國家對代建取費的規定,代建單位代建費113萬元。

因此,1億元的項目其代建費=63+(10 000-5 000)×1%=113萬元,這部分費用加到總支付的本利和中得到項目總投入成本為11 895萬元。如表2所示。

可見,BT引資模式比代建模式多投入成本=12 400-11 895=505萬元,大約500萬元。

因此,BT引資模式的總成本高于代建模式,只有在政府資金短缺,無法從其他渠道獲得建設資金,項目又急于建設時采用較為穩妥。

(三)BT項目回購價款

融資建設的項目原則上應由政府支付回購金進行回購。政府所需要支付給BT承包商的全部費用包括工程建設費用以及融資費用。根據包含關系,將回購價款分為回購基價和回購總價兩個層面來討論,回購總價包括回購基價,但同時回購基價又是計算回購總價的依據(如圖1所示)。

圖1 BT項目回購價款構成

1.項目回購基價

由工程建設資金與建設期融資費用兩部分構成[12]。

(1)工程建設資金。包括BT項目建造期內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設備與工器具購置費用及其他約定費用,一般不包括動拆遷費用、設計費用等。

(2)建設期融資費用。是投資方在建設期的資金成本,由銀行貸款利息和建設期的自有資金投資回報兩部分構成。

2.項目回購總價

主要包括回購基價與回購期融資費用。理論上說,若回購期融資費用為0,即BT項目完成時點由政府方一次性回購,則由于未發生回購期資金成本,回購總價即回購基價。

(1)回購基價。回購期開始時通過雙方回購協議中約定的回購價款構成內容與計算方式核定而形成的政府方應該支付給投資方的全部費用,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與建設期融資費用(若存在回購緩沖期,則該期相應的融資費用也計入回購基價)。

(2)回購期融資費用。項目完成后,投資方的資金被繼續占用而發生的資金成本,隨回購價款的逐期支付而減少。

3.投資回報率的確定

BT模式的投資回報率的確定,國內通行的做法通常在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2―4個百分點。

(1)如果BT出資方只出資,不建設,其投資回報率取上限;如果既出資又建設,其投資回報率取下線。

(2)回購期長的項目投資回報率高于回報期短的項目。

(3)建設期只按借款對待,回報率低,則回購期的回報率就要高些,雙方進行談判認可。

(4)實際上最簡便的方法不區分建設期和回購期,統一給定一個投資回報率,建設期的投資回報(融資費用)參考建設期利息的算法,當年投入按半年計算投資回報,以前各年投入及未償還的投資回報(利息)按全年計息,回購期按具體的回購方式進行計算。

假設投資者在建設期初一次投入資金,投資者要求的收益水平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r,項目建設期為n,回購期限為m,投資年固定回報率為i。則:只出資不建設的一次投資回報計算公式如下:

i=(1+r)n+m-1n+m(1)

假設期為2年,根據公式(1),則投資回報測算結果如表3所示。

二、BT項目回購價款影響因素及機理分析

對于政府方而言,在與投資方進行回購協議談判前必須確定項目回購總價控制措施與回購策略選擇,以期更合理地利用未來財政資金,提高其使用效率。因此,在項目前期招標確定投資方的準備過程中,必須研究回購價款的相關影響因素及其作用機理,從而在合同談判過程中進行合意的選擇。BT項目回購價款的相關影響因素主要有:①資金投入方式;②建設工期;③工程變更;④基準利率與投資回報率;⑤回購支付方式;⑥回購期限等。其中,①②③④主要影響項目的回購基價,而④⑤⑥則影響回購總價。下文具體分析前述因素對于項目回購價款的影響機理。

(一)資金投入方式

BT項目一般為投資規模較大的基礎設施項目,項目所需建設資金除一部分為投資方注入的資本金外,大部分是通過向銀行或金融機構融資獲得。不同的資金投入方式對回購價款有如下影響:第一,自有資金比例會影響到投資方的投資內部收益率與回購價款。若對于BT項目的資本金比例約定一個范圍,則投資方通過減少自有資金比例(即取下限)充分發揮財務杠桿作用會提高項目投資的內部收益率[13],并因為計息基數額的加大會增加建設期的資金成本,從而使建設期融資費用提高。第二,在固定自有資金比例前提下(如我國基礎設施項目一般為35%),自有資金與借入資金的投入次序對于回購價款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BT實務操作中,投資方的借入資金均計算其資金成本而構成建設期融資費用,但其自有資金的投資回報則存在兩種情況(計或不計)。在不計算自有資金回報的情況下,顯然先投入自有資金有利于建設期融資費用的減少,而對于其自有資金回報率與貸款利率取值不同時,投入次序也影響到建設期融資費用。第三,資金投入的不平衡性對回購價款產生影響。若項目建設初期大量投入建設資金,則因其計息周期拉長而產生更高的資金成本增大了政府方的建設期融資費用。

(二)建設工期

理論上,BT項目建設工期越長則資金成本會增大,在工程建設費用不變前提下縮短工期會節約資金成本,使建設期融資費用進而項目回購基價下降。但具體項目的建設規模與標準、建設條件及其他不確定性因素的客觀存在,使項目建設工期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有可能使項目進度偏離合同理想狀態造成工期延誤,從而影響項目回購基價。具體存在如下幾種情況:第一,可原諒的工期延誤往往會使回購基價增加;第二,不可原諒的工期延誤則因投資方的過失而由政府方反索賠可降低項目回購基價。

(三)工程變更

在BT項目建設實踐中,工程變更是不可避免的,工程變更通常會加大項目的建設工程費用。但對于項目回購基價的影響與具體的BT運作模式關系密切,如采用二次招標型 BT模式[14],則項目建設風險均由投資方承擔,設計、監理、施工均與投資方直接簽訂合同,由此發生的工程變更引起的費用增加主要由投資方承擔,在一般總價合同框架下,對于政府方應支付的回購價款影響較小;若采用墊資承包型BT模式[14],由于投資方主要承擔融資與直接施工任務,相應的設計、監理由業主方招標并負責管理,工程變更的相關風險主要由業主方承擔,從而發生的工程建設費用增加及資金成本增加會進入回購基價。

(四)銀行基準利率與投資回報率

銀行基準利率與投資方的投資回報率主要通過影響融資費用(包括建設期與回購期融資費用)而反映到項目回購價款中。在BT項目招標階段一般由投標人自報投資回報率,并在中標后最終與政府方談判予以確定,對于政府方而言,往往要求其資金成本低于銀行利率(體現出政府方選擇BT模式實施項目較從銀行貸款的優勢),而其投資回報率則參考銀行基準利率與行業特點在談判中確定。而具體操作中,為簡化計,可以不具體區分自有資金回報與融資資金的利息,統一在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一定百分比[13]。總之,基準利率與投資回報率的高低對于回購價款產生同方向的影響,而如果允許其隨著銀行利率變化相應調整,則政府方將承擔利率風險。

(五)回購支付方式

主要包括不同還款方式與單期時間間隔的選擇等,其對項目回購總價的影響各不相同:第一,在回購期內,對于回購價款的支付主要有兩種方式[2](等額本金與等額本息),采用等額本金的方式則意味著投資方本金的提前回收從而提高其內部收益率,對于投資方更為有利[13]。第二,雖然業界對于回購期內多采用以年作為單期時限,年末付款的方式,但顯然單期時間間隔的縮小有利于節省回購總價。相對于以年為單期,若采用更小的支付周期,則由于未付價款的計息時間縮短而降低了回購期的融資費用,減少了回購總價。

(六)回購期限

回購期限對于回購總價的影響相對簡單,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縮短回購期限對于投資方意味著本金的盡快回收從而提高了內部收益率;對于政府方,則由于回購基價計息周期的縮短而降低了回購總價。

三、BT項目回購價款影響因素變化舉例

假定某BT項目投資估算為10億元,要求投資方自有資金比例為35%,計劃工期為24個月,投資方自有資金投資回報與貸款利率均按5.94%計,計算期以半年為一期(期初投入)。由于工期變化、工程變更等因素的影響相對較明確,以下重點結合投資方的不同的資金投入方式、回購支付方式與回購期限進行計算,以比較不同因素變化對于項目回購價款的影響方式。

(一)不同資金投入方式對回購基價的影響

由于該案例中,投資方自有資金比例確定,投資方自有資金回報率與貸款利率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5.94%)計算,則不同的資金使用計劃將對回購基價產生影響(如表5所示)。

表5不同資金投入方式對項目回購基價的影響對比單位:億元

資金投入計劃開工投入額/融資費用7個月投入額/融資費用13個月投入額/融資費用19個月投入額/融資費用回購基價

等額投入2.5/0.2972.5/0.2232.5/0.14852.5/0.074310.743

從小到大1/ 0.11882/0.17823/0.17824/0.118810.594

從大到小4/0.47523/0.26732/0.11881/0.029710.891

從表5可見,不同的資金使用計劃將產生不同的回購基價。顯然,資金投入由小到大的方式產生的回購基價最低,其主要原因在于后期投入的較多資金因為計息期短而產生較低的建設期融資費用。

(二)不同回購支付方式對回購總價的影響

即比較不同的還款方式(等額本金與等額本息)與不同的支付單期時間(年、半年、季、月等)對于回購總價的影響情況。

1.不同還款方式對于回購總價的影響

假定回購基價為10.743億元(如表5所示),回購期為2年(單期為1年),比較不同還款方式對于回購總價的影響情況。

表6不同還款方式下項目回購總價對比單位:億元

還款方式第1年末本金/融資費用第2年末本金/融資費用回購總價

等額本金5.3713/0.63815.3713/0.319111.6997

等額年金5.3902/0.63815.6702/0.358112.0566

從表6可見,等額年金的還款方式相對投資方更為有利,政府方為此多付出了回購總價,即項目回購期的融資費用上升。

2.不同支付單期對于回購總價的影響

同理,假定回購基價為10.743億元(如表5所示),回購期為2年,假定以等額本金方式支付,分別取單期時間為年、半年、季等計算其對于回購總價的影響(如表7所示)。

表7不同支付單期對于回購總價的影響對比單位:億元

單期時間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回購總價

年6.00945.690311.6997

半年3.00482.92512.84532.765511.5407

季1.42271.41271.40271.39281.38281.37281.36281.352911.1022

從表7可見,回購支付單期的時間對于回購總價也產生影響,相對于以年為支付單期,以半年、季度為支付單期時回購期融資費用減少,相應降低了回購總價。

(三)不同回購期限對回購總價的影響

仍假定回購基價為10.743億元(如表5所示),以等額本金方式支付回購款,單期為1年,分別取回購期限為2―5年,比較回購總價變化情況(如表8所示)。

表8不同回購期限對回購總價的影響對比單位:億元

回購期限回購總價(回購期融資費用)

2年11.7002(0.9572)

3年12.0193(1.2763)

4年12.3384(1.5953)

5年12.6574(1.9144)

從表8可見,回購期延長,因為回購基價產生的融資費用增加導致回購總價上升;從另一角度而言,是由于投資方的本金被占用時間延長而產生的資金成本增大。

四、政府方對于回購價款控制的策略

基于前文對于回購價款影響因素及其作用機理的分析,政府方在招投標及合同談判過程中應該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項目的回購價款并采取合理的回購策略,最終反應在合同文本中作為項目建設階段及回購階段處理回購價款確定、調整及支付的依據,合同機制仍然是政府方有效控制回購相關問題的主要手段。

(一)加強合同價款的控制,嚴格建設期的資金監管

在BT項目的招標階段,原則上應以批準的項目概算下浮一定比例報政府批準后作為招標控制價,由投標人競價形成項目的合同總價,以之作為項目回購的暫定基價。對于投資方的資本金比例及注資方式進行明確約定并制定監控條款,保障其資本金注入在規定時間每期足額到位。要求投資方編制合理的資金使用計劃,并嚴格審查防止其不平衡的資金投入而產生更多的融資費用。在合同條款中載明投資方的融入資金到位時間,并通過在銀行設立工程建設專項資金賬戶加強對于投資方的資金監管,防止其挪用項目建設資金并保障工程款按期足額撥付。

(二)嚴格控制項目建設工期,加強工程變更審查

項目工期的延誤與工程變更均可能造成項目回購基價的上升而增大回購總價。在招標階段,政府方應該加強監督投標人的工程建設實施方案,審查其進度計劃的合理性。在合同談判過程中,應進一步加強項目進度計劃的審批,并通過相應條款保障項目按進度計劃推進工程建設,并對可原諒的工期延誤等條件進行明確約定,盡量清楚劃分工期延誤的責任歸屬,防止回購價款增加;同時,在合同談判過程中,對于工程變更應明確約定其嚴格的實施程序,對于政府方可予認定并同意調整合同價款的變更要有明確的約定。

(三)準確預測項目融資成本與投資回報率

BT項目的回購價款與投資方與政府方商定的融資成本與自有資金回報率關系敏感,特別是對于BT實踐中給予投資方單一回報率的情況。應重點加強對于投資方回報率的測算,在招標或合同談判過程中合理確定回報率,從而既保障投資方的合理利潤,又節省了財政性資金。投資方回報率的確定需要結合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行業基準收益率、項目特點及政府方信譽等因素;給予投資方固定回報率時,應重點預測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年浮動趨勢與宏觀經濟趨勢,并與投資方談判商定。

(四)合理選擇項目回購策略

政府方的回購策略選擇受到政府方未來財政資金收入的嚴格約束,在準確預測未來幾年政府財政資金籌措能力及確定其資金優先使用計劃的前提下,適當縮短回購期限,增加回購支付單期數,有利于減少項目回購總價,同時對于投資方而言,其投資回報也更高,是一種“雙贏”的結果。

五、結 論

BT模式與傳統的投資建設模式相比,可以緩解項目建設期政府財政資金的壓力,提高投資效率,分散投資風險,有利于發揮大型建筑企業在資金和技術方面的綜合優勢。可以預測,BT模式在我國未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會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作為一種主要應用于我國公益性或經營性較差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新模式,由于缺乏BT項目專門的法規政策,對于BT模式運作的關鍵環節的理論研究與實務探索相對不足,制約著該模式發揮優勢。本文主要針對政府方與投資方回購協議談判中重點關注的回購價款確定及回購支付方式選擇,研究了BT項目回購價款的相關影響因素并重點分析其作用機理,結合案例給出了算法及驗證,并進一步為政府方在項目前期能夠結合項目實際確定出相應的應對策略,為政府方合同談判過程中對于回購價款的確定與回購方式的選擇,以及合同條款中對于回購價款的控制提供理論上的指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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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近年來隨著長沙城市的擴張及地產格局的調整,商業地產市場逐步煥發出活力,進入了黃金發展時期,尤其是受軌道交通的影響,大量的商業地產面世,形成了供需兩旺的局面。但快速發展背后供應量過大、商業品質有待提升等問題也漸漸暴露出來。從消費者角度分析長沙商業地產投資回報,有利于掌握商業地產的實際運營情況,對促進長沙商業地產與經濟匹配發展、適當掌控商業地產發展風險、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長沙商業地產發展現狀

1.商業地產發展速度較快

相對于國內一線城市的商業發展來說,長沙商業地產發展起步較晚,發展速度很快。1995年-2000年,長沙市區人口還不到200萬,商業地產主要圍繞于傳統的五一、東塘商圈,業態主要是以零售業、各百貨大樓為主;2001年-2009年,在眾多城市商業地產快速發展起來時,長沙商業地產的發展速度卻并不明顯,新崛起了紅星、高橋等商圈;2010年以后,長沙商業地產發展迅猛起來,尤其是高品質的城市綜合體的破土而出,為長沙商業地產帶來了新的血液,促進了商業格局的再次銳變。

2.商業地產市場運行基本穩定

近三年來長沙商業地產的供應呈現短期內供應量顯著增加,部分區域需求成交略顯疲軟,供銷比存在缺口,價格總體穩定等特點。在供需結構上,商業地產的供應有井噴現象,2012年供應量最大,網簽成交面積在量上有所滯后于供應, 2011年-2013年供銷比分別為:1.20:1、2.17:1、1.22:1。在成交價格上,2012年內六區新建商業網簽均價同比增幅為3.39%,2013年同比則下降7.36%,價格浮動在10%以內,但各區域商業網簽均價波動大。

表 2011年-2013年長沙市內六區新建商業市場運行情況

(單位:萬,元/)

注:數據來源于長沙市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動態監測系統

3.新開發區域商業地產待售量大

近三年來長沙市內六區新建商業待售面積248.17萬,占內六區新建商品房待售面積的15.46%。其中待售量最大的是岳麓區86.79萬,其次依次為雨花區(57.84萬)、天心區(34.36萬)、開福區(30.74萬)、望城區(25.53萬)、芙蓉區(12.91萬)。不難看出,商業供應量大的區域、新興發展的區域,商業的待售量相對較高。

二、商業地產投資回報分析

1.調查基本情況

本研究中商業地產是指商業用途的房地產,主要包括百貨、批發、餐飲、娛樂、休閑等商業業態形式,分為住宅底商、城市綜合體商業、專業市場三類。調查采取典型抽樣調查的方法進行,調研樣本為長沙市內五區商業發展較為成熟或是區域影響力較大的樣本,調研共發放問卷58份,對近16個樣本進行了實地調研,調研回收有效樣本共52個。在調查分析中,商業地產投資回報的分析是基于商鋪購買者的角度考慮投資價值,在分析中假設投資者長期持有商鋪,研究中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按揭貸款、裝修成本情況。投資回報率是指靜態租賃年投資回報率,是當年租金與商業總售價的比值。其中,商業總售價計算以評估的當前商業基準價格為準。

2.分類別投資回報率分析

注:圖中定期存款指整存整取

圖1 長沙商業地產投資回報率與存貸款基準利率的比較

2014年長沙商業地產總體投資回報率為5.12%,在全國房地產商鋪投資回報率中屬于中等偏上水平,約高于全國平均水平0.72個百分點(2013年下半年我國房地產投資回報率研究中商鋪靜態投資回報率為4.4%),高于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低于6個月至一年期貸款利率。其中綜合體商業投資回報率以5.40%居于最高,專業市場投資回報率以5.28%居于第二位,住宅底商投資回報率最低,為4.12%。總體上看,近年來長沙商業發展欣欣向榮,商業地產能獲得較好的投資回報率,當前長沙仍處于經濟快速發展和城市建設提質的關鍵時期,城市輻射能力有望進一步加強,長期來看,商業租金上漲是大勢所趨。其中城市綜合體由于良好的運營能力和相當優越的地理優勢,投資回報率最高,專業市場由于發展已經趨于成熟,投資回報率也較為可觀,住宅底商投資回報率相對較低。

3.分區域投資回報率分析

圖2 各區域商業地產投資回報率的比較

從各區域商業地產投資回報率來看,開福區以6.29%的投資回報率居于首位,其次依次為岳麓區(6.26%)、芙蓉區(4.94%)、天心區(4.62%)、雨花區(4.44%)。開福區是長沙商業發展較為成熟的區域,金融產業集群優勢突出,定位于“中部華爾街”,在近年來商業成交均價上居于首位的。岳麓區商業發展后起優勢十分明顯,城市綜合體以及專業市場的發展,改善了岳麓區商業分散、檔次偏低的現狀。中心城區芙蓉區由于開發接近飽和,可供商業開發的土地較少,缺少大型的城市綜合體項目,投資回報率相對較小。天心區、雨花區的投資回報率均在總平均投資回報率之下。

4.分地段投資回報率分析

圖3 商業地產投資回報率分片區的比較

從各地段商業地產投資回報率來看,一環以內商業地產投資回報率為9.41%,一環以外二環以內投資回報率為4.74%,二環以外三環以內投資回報率為4.95%,三環以外投資回報率為4.81%。一環以內商業地產投資回報優勢十分突出,比一環外其他地段的高出約4.5個百分點。其他地段的投資回報率相差不大。

從各片區商業地產投資回報率來看,投資回報率從高到低依次為五一、濱江、武廣、汽車西站、火車站、四方坪、新開鋪、大托、伍家嶺、汽車東站、麓谷、廣電、紅星、撈霞、井灣子、高橋、馬王堆、桐梓坡、省府。五一、紅星、火車站、伍家嶺等傳統商圈仍居于前列,而武廣、濱江等新興片區也在前列,由于樣本分布因素的影響,高橋、桐梓坡等的排位受到了影響。

三、主要結論

長沙商業地產項目投資回報率屬于中等偏上水平,運行狀況較健康,總體投資回報率為5.12%,其中綜合體商業5.40%,專業市場5.28%,住宅底商4.12%。當前長沙商業地產開發量過剩、商業地產運營難度增大現狀已經逐步凸現,商業地產發展中仍存在定位不準、傳統市場發展略趨乏力、新興商業招商困難等問題。

四、對長沙商業地產發展的建議

1.科學規劃商業地產的布局及方向

一方面做好商業地產發展的區域層級規劃。對于住宅底商商業配套比要進行適當的控制,以提升小區品質。在一個半徑5-10公里的范圍之內,統籌考慮輻射范圍較大的區域性商業中心;另一方面做好商業業態分類規劃,住宅底商宜發展社區商業,綜合體商業業態則呈現多元發展,強調體驗式消費理念,能實現購物、休閑、娛樂、餐飲的一站式服務;專業市場立足專業業態,做大做強。

2.加強商業地產開發和營銷的市場監管

提高商業地產準入門檻,對大型綜合體開發保持謹慎,嚴格按照房地產開發資金監管標準對商業地產資金進行監管;嚴格規范商業地產的“返租”宣傳,及時查處不具有房地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項目,為商業地產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3.加強商業地產后期運營的政策支持

在商業地產項目審批時需要對運營大體方案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劃、同質化較高的商業地產項目進行調整引導;加大對大型商業地產項目的招商支持,強化長沙城市形象的宣傳,將重大的商業項目作為市級重點項目來抓,積極搭建商業招商平臺,完善各類招商投資優惠政策,增強項目招商的吸引力與競爭力;對于重大的商業地產項目在運營中應開辟政府扶持的綠色通道。

4.推進商業地產的轉型升級

鼓勵商業地產多元化發展,支持大型城市綜合體發展一站式消費、體驗式消費,積極探索線上線下結合消費模式,尤其是針對當前休閑娛樂作為購物消費的重要支撐形式,根據商業輻射范圍,商業基本定位,適當提高休閑娛樂在業態中的占比。積極引導部分專業市場的外遷,為專業市場創造一個更合適的發展區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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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U72 文獻標識碼:A

1概述

BT模式一般應用于非經營性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建設。BT作為一種投融資模式,其在融資和建設中給投資方帶來的高風險決定了它的總建設成本相比工程建設的常規模式(業主方出資,通過平行發包、項目總承包或代建的形式招標施工單位,工程的所有權一直歸業主所有)要高,所以,BT模式下的造價控制對整個建設項目的成敗顯得尤為重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河南省人民政府確定了“優化發展高等教育”的目標。在大力提高高等教育整體水平及辦學實力的同時,河南省一些高校也面臨著很多困難,如校園占地面積小,無發展空間,校園內功能型建筑如教學樓、圖書館、實驗樓、學生宿舍、學生食堂等使用面積小,生活或教學設施陳舊、落后,無法滿足高校教學規模擴大后學生正常的學習、生活需要。為了徹底解決制約學校發展的瓶頸,高校在家底薄,又沒有財政支持的情況下,只能廣開融資渠道,到郊區征地建設新校區。本文僅就河南省鄭州市某高校采用BT模式建設新校區的案例,談談加強工程造價控制與管理的一些意見。

2項目背景

河南省鄭州市某高校,近年來自籌資金在鄭州市南大學城征地600畝,于2012年6月采用BT招標的形式建設新校區。工程招標時,新校區所在地區農民的安置補償問題還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導致新校區的地質勘察無法按時進行,設計單位因此無法提交施工圖。所以整個工程項目的造價無法確定,也就無法按常規模式進行招標。為了保證項目能夠按原計劃進行,經多方協商,學校決定按“投資回報率”招標的方式實施招標,工程造價待施工圖完成以后,由學校與BT投資人在造價咨詢公司的參與下現場核對進行確定。

3該工程采用BT模式在造價控制方面存在的問題

3.1BT合同價款的構成內容復雜

BT項目的合同價款即項目回購總價款,它的構成可用圖1表示。

圖1

3.2費率招標的形式使工程合同價格體系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常規的BT招標是在施工圖及建安(即建筑安裝,以后同)工程的預算價確定以后進行的,所以,建安工程的造價作為一個確定值訂入BT合同。本工程招標時只招一個“投資回報率”,建安工程造價在簽訂工程合同時還是未知數,這給工程造價的控制與管理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

3.3回購價款的計算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

3.3.1BT項目的回購價款與“投資回報率”關系密切

在BT招標與合同談判的過程中如何合理確定投資回報率,使其能夠最大限度地節約學校的投資資金,又能保障投資方的合理利潤,是決定本工程造價控制與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3.3.2不同的回購方式及回購期限對回購價款也有很大影響

(1)不同回購方式對回購總價的影響

假定回購基價為9.6億元,回購期為3年(單期為1年),3年期貸款利率為6.15%,比較不同的還款方式(期末一次支付、等額本金支付、等額年金支付方式)對回購總價的影響(采用復利法)。

從表1可見,采用等額本金的支付方式回購方實際支付的回購價款最低,但前期還款的壓力較大,三年末一次支付的方式回購價款最高,優點是前期沒有還款壓力。

(2)不同的回購期限對回購總價款的影響

表2 不同的回購期限下回購價款對比

(單位:億元)

回購期限 回購總價(回購期利息)

2年 10.8171(1.2171)

3年 11.4823(1.8823)

4年 12.1886(2.5886)

由表2可知,回購期越長,回購期融資費用越高,從而導致回購總價越大;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是由于投資者的本金被占用時間延長,造成資金成本增大。

4.本工程在造價控制與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

4.1設計過程中推行限額與優化設計

做好BT工程設計階段的造價控制是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的關鍵。本工程的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由回購方委托設計單位完成。回購方要求設計單位在保證不影響工程的功能性要求及工程質量的基礎上推行限額設計。為使限額設計達到預期目的,設計成果要求實用、先進、經濟,可推行多方案比較與優化,具體方案比較與優化實施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4.1.1進行結構體系、布置的優化

選擇比較規則的平面方案和立面方案,盡量避免平面凹凸不規則的情況,控制平面長寬比,使結構剛度中心與質量中心盡可能靠近;選擇合理、均勻的柱網尺寸,使板、梁、柱、墻的受力合理,從而降低構件的鋼材用量。

4.1.2重視材料的優化及基礎設計的優化

考慮到材料自重對結構受力影響較大,應盡量選用輕型材料。基礎造價占結構造價比重最大,所以基礎的節省將對整個工程造價的降低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新校區的核心工程——圖書館規劃了一部分獨立地下室,設計時對地下室的埋深、底板頂板的結構形式以及側墻的設計、基坑的支護等必須進行充分的比較和科學的驗證,盡可能采用科學合理的方式以節省造價。

4.2在BT招標與合同擬定過程中對“投資回報率”、回購款的計算公式進行準確描述

4.2.1“投資回報率”的定義

投資回報率是投標人綜合考慮建設期利息、招標服務費、投資人的工程造價咨詢費、投資回報等費用因素后綜合折算的費率。

4.2.2回購款的計算

4.3招標過程中準確預測“投資回報率”

本項目與常規BT項目在招標過程中的最大不同之處是無法確定工程造價,評標過程中商務標的評審對象是“投資回報率”,并在招標文件中對“投資回報率”設定控制上限。“投資回報率”上限的確定需要重點參考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建筑行業基準收益率、項目特點及校方的信譽而定。必要時候可咨詢相關經濟專家,準確預測建設期間社會宏觀經濟趨勢及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年浮動趨勢。

4.4加強建筑安裝工程的預算價、變更價及材料價的控制

4.4.1建筑安裝工程預算價的控制

建筑安裝工程預算價采用工程量清單模式,由回購方委托造價咨詢公司編制,發給投資方確認,經投資方復核后造價誤差在±50萬以內的,以回購方編制的造價為準,不再修改。如雙方誤差超過±50萬的,回購方復核后進行修正。以上辦法確定的預算金額補簽入BT合同。

4.4.2工程變更的控制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該子目的單價;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少數新增項目的單價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可參照省造價管理部門頒布的施工期間的定額、費用標準、價格信息,由回購方、監理方與投資方共同商議解決。

4.4.3材料價的調整

鋼材、商品混凝土、水泥、中砂等大宗建筑裝飾材料招標時的基期信息價與施工期的信息價出現價差,給予調整漲跌超過10%的部分。

4.5合理選擇回購策略

回購策略的選擇受老校區置換工作的影響,而老校區置換的前期準備工作可以在新校區建設的同時開展。新校區BT項目運行初期,學校即成立了“老校區置換工作組”,馬不停蹄地奔走于各級政府、主管廳局及兄弟院校之間,了解政策,學習經驗,調查當地房地產市場,與實力雄厚的投資商或開發商接觸,根據鄭州市土地市場行情開始進行試探性報價,力爭在新校區成功搬遷之后立刻進行老校區置換,置換所得資金對新校區的全部資產進行回購。

在準確預測老校區置換資金到位情況并考慮各種最不利情況的基礎上,合理選擇回購策略如下:(1)如果回購資金能夠分批到位,且前期資金可以保證,采用等額本金的方式支付回購款;(2)盡量縮短回購期限,減少不必要的回購期利息。

結語

BT模式用于高校新校區建設項目是一種嘗試,BT項目工程造價的復雜性及不確定性值得項目的參建各方高度關注。做好BT項目的造價控制,不但要重視施工及結算階段,更要重視設計及招投標階段;不但要重視建安工程本身的造價,更要重視回購策略的選擇及“投資回報率的測算”。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及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工程建設行業的投資會出現越來越多的BT模式,BT模式下的建設項目工程造價控制也將日益引起業界的關注,希望本文的研究結果對以后的BT項目造價控制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編寫委員會.建設工程經濟.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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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BOT方式 BOT方式法律關系 BOT特許協議 BOT投資回報率

一、BOT概述

(一)BOT含義

BOT即建設―經營―轉讓,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簡稱。BOT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融資的方式。其具體內涵是指一過政府或其授權的政府部門經法定程序通過特許協議將國家擁有的特定基礎設施或工業項目的籌資、投資、建設、營運、管理和使用的壟斷權在一定時期內賦予給本國或外國民營企業集團(項目公司),政府保留該項目、該設施最終所有權及相關自然資源永久所有權。在經營期內,項目公司可以自主行使其對該項目,該設施的管理權和經營權。但經營期滿以后,項目公司將該項目或該設施無償轉移給政府所有。

由于按照傳統,公共資金與私人資本之間往往有著明確的界限,使用方式和目的也大相徑庭。與公共資本用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不同,私人資本投資是為了盈利。而在BOT方式中,私人資本參與的是公共事業的建設。盡管私人資本可以通過使用一定年限的特許經營管理權來收回投資進而贏利,但從其實際的效果來看,是達到了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的。因此可以認為BOT是私人資本在政府領域的有限擴張。

BOT方式為國家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重大基礎建設中提供了一個新的融資方式。這種最早自20世紀80年代出現在土耳其的融資方式由于其達到的資源配置的效果良好,很快在世界各地盛行。英吉利海峽隧道、澳大利亞悉尼港隧道工程、香港東區隧道、馬來西亞高速公路、菲律賓的電廠項目等都是世界上比較著名的BOT項目。

(二)BOT法律關系及其特征

1.BOT方式中的法律關系

BOT方式中的當事人包括政府主管部門、項目公司、投資股東(項目主辦人或稱項目投資人)、項目貸款人(金融機構),建設公司、原料供應公司、設計公司、保險公司、營運商、經營管理公司,以及項目產品或服務的購買人、設施使用人、項目投資回報和貸款償還的擔保人、項目公司的經營管理人等。這些當事人中,最重要的是政府和項目公司。

政府在整個BOT方式中占主導地位。設施建設的決策、總體規劃等都由政府根據本國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依照其發展策略來制定。在發展中國家,政府的主導地位更是鮮明。尤其是在我國,基礎設施的建設決定權完全屬于政府,因此在BOT方式中,項目的決策和管理政府都起決定的作用。

2.法律關系的特征

(1)特許協議主體的雙重性

BOT方式中處于核心地位的是特許協議。特許協議主體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BOT方式的復雜性。正是通過特許協議,政府授權私營企業進行公共基礎設施的項目的設計、建設、運營等。相對于一般的特許協議,BOT特許協議的主體有以下特別之處:

BOT特許協議的一方是東道國政府,其在特許協議中扮演著雙重角色,既是特許項目的發包方,又是公共權力的執掌者。政府既是協議的當事人,還是管理者。協議的另一方一般僅限于外國人,但對私人資本的國籍一般沒有特別的限制。BOT方式的初衷就是為了吸引外資,因此在急需資金的公共項目中,尤其是資金嚴重缺乏的國家,更是不會對資金的國籍做出限制。

(2)BOT融資方式的特殊性

BOT融資方式與一般的融資方式不同之處在于,融資以后償還建設資金的來源不同。一般的融資方式是以項目主辦人的全部資產作為償還建設該項目所用資金的來源。而在BOT方式中,由于BOT項目大多是一些涉及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這些項目需要大量資金投入,其投資風險是單個私人主體所不能承受的,因此BOT方式中的項目融資就是指利用項目的未來收益作為償還建設該項目所用的資金。

(3)BOT方式風險特殊性

BOT方式融資,周期長,標的額大。因此風險也比一般的融資方式不僅高出許多,而且面臨的風險種類也多。自然因素、政治因素、商業因素都可能是造成融資風險的原因。

二、BOT運用中所遇到的法律問題

(一)BOT特許協議的法律性質

BOT協議的結構是以特許協議為中心,以參股協議、貸款協議、建設工程承包協議、項目經營管理協議、產品和服務購買協議等為重要協議,構成一個傘狀協議體系。BOT特許協議在傘狀結構中居于核心地位。因為特許權協議是東道國政府允許民營企業、尤其是外國投資企業享有投資、建設、營運、整個BOT項目的重要法律依據。

但BOT特許協議的法律性質的問題,一直存在爭議,其基本的爭議涉及如下問題:特許協議事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

1.民事合同

一種觀點認為BOT特許權協議事一種民事合同,屬于私法契約范疇,主要理由是:特許權協議事政府以民事主體的身份與項目公司簽訂的,雙方之間的關系事平等民事主體的關系;如將特許權協議定性為行政合同,意味著政府不經私人投資方同意,即可依自己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判斷來隨意修改、飛出特許權協議,會增加私人投資的風險,使外國投資者不愿意投資。

2.行政合同

另一種觀點認為特許權協議事一種行政合同,屬于公法契約范疇。主要理由是:BOT項目均涉及東道國社會公共利益;特許權協議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本身不對等;特許權協議兼有國家行政合同的特性;將特許權協議定性為行政合同,賦予政府行政優先權,并沒有削弱BOT項目對私人投資者,特別是外國投資者的吸引力。

3.民事合同與行政合同的比較

(1)行政合同當事人中必須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體。一般情況下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從事行政管理、執行公務的行政主體,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且行政主體處于主導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權。在特殊的行政合同中,如區域間行政協助、協作合同、行政管理目標責任制合同等,簽約雙方都是行政主體,雙方相對而言,均不享有行政特權。而民事合同則要求合同雙方都是民事主體,或者如果一方本身是行政主體,但是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權利義務的分配參與到合同中。在BOT特許協議中,關鍵的問題在于政府到底是作為行政主體還是民事主體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來簽訂合同。而在政府法律地位的爭議中,實際上是研究政府在特許權協議中的權利義務規定。可以說,因政府的權利義務來決定他的法律地位。也可以說,因其法律地位來決定其權利義務。

(2)行政合同的內容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執行公務,具有公益性。行政合同是為履行公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而簽訂的,如果合同內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權利與義務,則應視為民事合同。由于行政合同的公益性決定其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都無完全的自由處分權。而民事合同不然,根據新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只要民事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就應合法有效。在這一點,兩者有較大的區別。BOT合同符合具有公益性這一標準。一個好的BOT合同,不光具有公益性,也同樣具有贏利性。BOT合同應該是一個雙贏的合同,既具有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特點,又具有滿足私人資本實現經濟利益的特點。

(3)行政合同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行政合同屬于雙方行政行為,雙方的行政行為須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當然,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不等于雙方追求的目的相同,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執行公務,行政管理相對方則是為了營利。在BOT合同中,政府和私人資本都是在自愿的情況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之前,雙方都有選擇簽署或拒絕簽署的權利,并不存在政府強行簽訂合同的情況。不過在行政合同中,作為管理者的政府一方在多數情況下也并沒有強制行政相對人簽署某些行政合同的權力。

(二)BOT投資回報率的限制

1.BOT投資產權的回收

BOT項目中最終移交與合作方式中的移交不同,在兩種合作方式下的產權交移方式的比較中,可以深刻理解BOT方式產權投資的回收方式特征。

第一,合作方式中并不強行規定合作期滿后的移交。《合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可見,財產是否移交由合作者自行約定。而BOT項目最終移交則是國際慣例,是既定的、必然的結果,具有強制性。

第二,移交的對象不同。合作企業合同中可規定合作期滿,合作企業的所有資產無償移交甲方(合作公司中的中方企業);而BOT合同期滿后,所有資產應移交給政府或其指定的事業單位,而不是合作的中方企業。

第三,移交的性質不同。在中外合作企業存續期間,外國投資者對企業資產有完整的所有權,與中方一起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這些財產,合作期滿移交的是其對固定資產的所有權;BOT項目承辦方是基于特許授權而享有對該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但無權處分該項目資產。即政府保留對BOT項目的處分權,合同期滿后政府收回特許而使其對基礎設施項目的所有權完整回歸。

第四,移交的范圍不同。BOT項目移交的不限于固定資產,承辦方應保證項目移交后正常運行的必備條件;中外合作企業沒有如此條件。

2.回報率的保證

國際上BOT方式中,存在三種投資回報模式:

自負盈虧的投資回報模式。即指完全由項目公司自負盈虧,承擔經營后果。自負盈虧式的投資回報模式不涉及政府對投資回報率的保證問題,相應地,BOT投資者的風險最大,同時盈利的可能性也最大;

固定比率式投資回報模式。即由項目所在地政府按事先協商確定的投資回報率承擔投資回報數額,而不論項目公司的實際經營善。例如,在菲律賓的BOT電廠項目中,政府就保證國家電力公司按高于市場成本電價的15%價格購買項目的全部發電量,從而間接地提供投資回報率。在這種模式中,政府對投資回報率提供保證。BOT投資者在固定比率模式中風險最小,相應的盈利也比較低;

彈性比率式回報模式。即指政府與項目投資者通過談判確定一個投資回報率的上下限,經營收入越過回報率上限部分歸政府所有,底于回報率下限時由政府補,在投資率上下限之間的經營收入歸項目公司所有。此種模式下,政府也會對投資回報率提供保證。

(三)在項目運行中,政府的特權限制

BOT項目中,政府的特權常常是項目不能順利展開的原因之一。由于政府特權,使得項目公司的利益在某些情況下得不到保證。主要就體現在,風險的承擔,政府的擔保上。

BOT項目區別于普通私人項目,有較多的利益相關者,包括經濟組織與建設方面的設計單位、承包公司、供應商、運營商以及融資方面的各種機構等,此外還包括社區、社會公眾項目的最終服務對象和東道國政府。各方本應根據自己在項目中存在的利益的大小,擁有參與項目決策的權利,承擔相應的責任。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往往出現包攬一切的傾向。在沒有項目所有利益相關者,特別是產品最終的購買者社會公眾充分參與的情況下,政府往往就與投資方達成了項目的優惠政策、產品價格、產品購買方式等影響深遠的條款。而這些條款在執行過程中產生了價格偏高,市場風險不能合理分攤等問題,最終損害了公眾和產品購買公司的利益,影響了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國家豁免權是政府享有的特權之一。BOT 投資方式的特點之一,就是政府出面簽約,進而做出保證。一旦因東道國原因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因東道國政府違約,勢必涉及到國家豁免和國家責任等復雜的國際法問題。我國相當長的時期內是國家絕對豁免的堅持者,以政府或政府財產來承擔民事責任是歷來被反對的。于是在我國的法律中處處可見禁止或限制政府及其人員從事經營的規定,以及對政府及其人員進行保證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然而,由于 BOT 投資方式的法律關系的特殊性,必然有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為東道國政府。這就使得我國政府和學者在進行 BOT 項目的運作和分析研究時不得不完全或者部分地放棄國家絕對豁免的觀念。否則,我國將會把 BOT 項目的投資者“拒之于國門之外”。其實,這種有意識地放棄特定領域內或特定情況下的國家豁免權,并沒有否定和侵害國家,相反,恰恰是國家充分實施的表現。根據國際法原理,國家是指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固有的獨立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這種獨立地處理事務,當然包括積極地實施行為,也包括自愿放棄某方面的權利。在采用 BOT 投資方式的情況下,東道國為了獲取更為明顯的利益,給外國投資者以信心,放棄某些方面的豁免權應是無可非議的。事實上,采用絕對豁免主義立場的國家近年來已有日漸減少。目前,亞洲以及拉丁美洲等地區的一些發展中國家仍然在采用。

三、對BOT構建完善的一些建議

BOT法律制度構建的完善,首先應從立法上做起。提高BOT制度法律的位階,是制度形成體系。其次是充實BOT法律的內容,改變當下法律條文空洞、內容過于空泛的現狀,將部分內容細化,也使得BOT方式在實際運行中有法可循。

(一)對投資項目的規范

國家應定期公布那些項目適用BOT方式。規定BOT項目的經營期限,根據具體項目性質和特點,要求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50年。

(二)對回報率的明確限制

對回報率的幅度和范圍做出明確規定,也對回報的方式也做出明確的規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兼顧,達到雙贏的結果,促進BOT方式的健康發展。

屬于項目融資、物料采購、建設、經營、維護方面的風險,由項目公司與有關當事方協商承擔;屬于國家政策變化等對項目公司所帶來的政治風險,由政府部門承擔,屬不可抗力風險且又不能投保的,由簽約雙方在特許協議中訂明。

(三)對政府特權的限制

規定對政府特權的使用方式,以及對政府特權形式的情況做出嚴格的限制。只有在危機到國家安全、國計民生、根本性政策調整的時候才允許政府使用特權。國家豁免權的行使依然應有嚴格的使用條件。

(四)征收、國有化的限制

規定對BOT項目的征收、國有化及其補償問題,為保障外國投資者的盈利信心,BOT立法應承諾在通常情況下不對BOT項目采取征收、國有化等政治措施。在法定的特殊情況下,國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可依法律程序對BOT項目實行征收或國有化,并根據法律及具體情形給投資者適當的補償。

四、結束語

BOT作為一種產生于上個實際八十年代并迅速應用于我國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歷史并不長的融資方式,已經實際地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在運用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阻礙了經濟的發展。因此,為了是BOT方式的融資方式得到最佳的應用,國內已經有很多學者對其做了深入的研究。我在閱讀中受到啟發,因此也以BOT方式的法律問題研究對BOT方式的構建提出一些見解。希望關于BOT方式的立法盡快完善,以最大的加速度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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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陳坤,孫艷,黃巖.國際投資法.哈爾濱:哈爾濱工程大學出版社.2003.2.

篇(7)

然而,人力資本有其自身的特點,如人力資本的能動性、人力資本的投資連續性、人力資本的不可轉讓性及人力資本的異質性使得人力資本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增大,投資的回收期增長,這都預示著人力資本投資的風險增大。一旦人力資本投資失敗,企業所損失的除了投資的成本(物質與時間成本),而且還有人力資本所能創造價值的機會成本。尤其對于企業價值來源于員工的純服務性行業,人力資本的投資風險防范是尤為重要的。

二、企業人力資本投資回報途徑

了解人力資本投資回報路徑有利于企業在日常管理中推動人力資本的生成,從而完善激勵機制,發揮人力資本的潛能。企業追求利潤增長必須儲備作為戰略性資源的人力資源,其主要途經是增加對人力資本的投資。目前,企業在人力資源方面的投入已經逐漸成為企業支出的最大部分之一。西方發達國家的平均人力資本支出占企業業務總收入的29%左右。企業為培養各種高管人才和技術人才付出了龐大的人工成本,但同時也從中獲取了豐厚的利潤。總體來說,人力資本的投資回報路徑是員工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投人勞動而后取得薪酬等收入。

人力資本的投資回報大量涉及到個人的切身利益,同時個人的勞動貢獻又關系到企業的發展壯大。激勵機制是人力資本取得投資回報的重要路徑,其具體形式包括:薪酬方式、福利方式、工作待遇與環境、提供學習機會、提供股權方式等內容。

三、實現企業人力資本投資回報率最大的策略

(一)完善企業工作分析

工作分析是確定完成各項工作所需技能、能力、知識、任務、責任和職責的系統過程,是一種重要的人力資源管理技術。工作分析的結果提供了與工作本身的要求有關的信息,而工作要求又是編寫工作說明書和工作規范的基礎。企業將工作分析規范化、系統化有利于避免因聘用不合適員工而造成人職不匹配的無效人力資本投資。

(二)建立完善的培訓制度

企業培訓涉及兩個培訓主體―企業和員工。由這兩者的性質決定了其參培訓的目的存在一定的差別。因此要想提高培訓的效率就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培訓制度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利益和責任,理順雙方的利益關系使雙方的目標和利益盡量相容。培訓制度主要包括:培訓服務制度、入職培訓制度、培訓激勵制度、培訓考核評估制度、培訓獎懲制度、培訓風險管理制度以及培訓實施管理制度、培訓檔案管理制度、培訓資金管理制度等等。由于培訓制度是由企業制定的所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調動員工參與培訓的積極性,提高員工隊伍的素質,提高工作效率,使培訓真正滿足企業生產發展需要并為企業創造未來效益。

(三)完善人力資本投資回報的測評體系

目前,人力資本投資的定量分析還沒有完全確立,但是在很多方面已經有了一些研究成果。運用可靠的方法計算人力資本投資回報率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其中四個重要因素包括:

1、系統性的評估體系。確定評估的不同程度、數據類型、獲取數據的方法。

2、精準的流程模型。提供計算投資回報率的步驟,包括如何將人力資源項目為業務帶來的經濟影響從其他因素中分離出來。

3、規范性的操作標準。作為指導原則,這些標準可以確保評估過程的一致性,同時可以建立公司的關鍵利益相關者對評估的信任度。

4、為評估的實施準備足夠的資源,確保計算項目投資回報率方法的可操作性,并使評估成為企業的例行工作。實施項目涉及的工作包括確定工作職責、政策、目標和技能培養等。

這四個因素構成了建立一個評估措施全面均衡、各方利益相關者高度信任、便于多次執行的綜合評估體系的必要條件。作為人力資源管理者應當從戰略上綜合考量,利用經濟學的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效益評估等,降低人力資本投資的風險,不斷完善和規范人力資本投資的定量分析,使企業得到最大的人力資本投資回報率。

注釋:

①提供股權在性質上屬于激勵機制的內容,屬于企業廣義人工成本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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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斯蒂芬·P·羅賓斯《管理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篇(8)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后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目前采用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

1.2 背景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基礎設施投資的銀根壓縮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如何籌集建設資金成了制約基礎設施建設的關鍵。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年20號),明確規定“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權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此政策背景可謂是BT模式獲得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1.3 發展BT模式的意義

BT模式的作用顯而易見,主要有如下四個方面:

第一,通過BT,使未來的財政性收入即期化,擴大內需,拉動地方經濟增長;而通過吸引社會資本的加入,引導了民間資本的合理投向,提高了資本利用效率;第二,BT模式能緩解當地政府財政性資金的暫時短缺,因為政府項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資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長等特點,使得必須由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項目必然出現財政資金供應的暫時缺口,而BT模式的分期回購正是彌補財政資金供給缺口的有效方式;第三,政府強大的資信能力,為投資者、金融機構、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穩定可靠的收益預期;第四,優化資源配置,合理分散風險,BT項目投資巨大,建設周期長,引入社會資本,多方共同承擔風險,獲取收益。

1.4 BT模式的特點

1.4.1 BT模式僅適用于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

1.4.2 政府利用的資金是非政府資金,是通過投資方融資的資金,融資的資金可以是銀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資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1.4.3 BT模式僅是一種新的投資融資模式,BT模式的重點是B階段。

1.4.4 投資方在移交時不存在投資方在建成后進行經營,獲取經營收入。

1.4.5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資方支付合同的約定總價。

2 BT的運作模式

2.1 模式主體

BT模式中三個主體:

2.1.1 項目業主。是指項目所在國政府及所屬部門指定的機構或公司,也稱項目發起人。負責對項目的項目建設特許權的招標。在項目融資建設期間,業主在法律上不擁有項目,而是通過給予項目一定數額的從屬性貸款或貸款擔保作為項目建設、開發和融資的支持。在項目建設完成和移交后,將擁有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2.1.2 BT投資建設方。BT方通過投標方式從項目所在國政府獲得項目建設的特許權。負責提供項目建設所需的資金、技術,安排融資和組織項目的建設,并承擔相應的項目風險。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相應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設備、原材料供應商等。

2.1.3 貸款銀行或其他相關單位。融資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項目的融資渠道一般是投資方自有資產、銀團貸款、政府政策性貸款等。而貸款的條件一般取決于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資金狀況,以及政府為項目投資方提供的優惠政策。

2.2 運作過程

2.2.1 項目的確定階段:政府對項目立項,完成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工作。

2.2.2 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政府確定融資模式、貸款金額的時間及數量上的要求、償還資金的計劃安排等工作。

2.2.3 項目的合同確定階段:政府確定投資方,談判商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工作。

2.2.4 項目的建設階段:參與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2.2.5 項目的移交階段:竣工驗收合格、合同期滿,投資方有償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3 BT模式的風險及風險規避

3.1 風險

隨著我國工程建設領域投融資體制的改革,越來越多的工程項目,尤其是基礎設施項目,開始采用建設―轉讓即BT模式進行建設。實踐中,由于目前整個行業對BT模式的認識不夠,有關立法工作還處于探索階段,致使諸多問題無據可依,BT模式頻頻被濫用。有的以BT之名行墊資之實,有的僅有招標單位自身出具的還款承諾而無任何實質性擔保,有的在用地、立項、規劃等方面明顯違反基本建設程序,等等,諸如此類的不規范之處給介入BT項目的建筑企業帶來了巨大的風險。風險較大,例如政治風險、自然風險、社會風險、技術風險;需增強風險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風險還是政府的債務償還是否按合同約定;安全合理利潤及約定總價的確定比較困難。

3.2 建筑企業的風險規避

BT系由BOT(建設―經營―轉讓)演變而來,作為一種投資方式,BT項目同樣具有BOT項目的根本特征。作為BT項目的投資方,建筑企業的權利不僅應通過作為項目建設單位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還應設定有效的擔保以確保其投資款的回收及相應投資回報的如期獲取。鑒于此,對于那些擬通過BT模式提高競爭力的建筑企業來講,在介入BT項目前后,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應深入分析相關招標文件以確定BT項目真偽,防范假BT模式可能帶來的風險。

第二,積極開展對BT項目的調查,包括項目合法性以及項目運作前景預測等。

第三,重視對BT項目中招標單位回購擔保的審查,以確保擔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對于實踐中有關部門由于對BT模式不了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辦理相應手續的做法應主動要求糾正,以避免該類登記方式不當,降低對承包商的保護力度,加大投資風險。

第五,重視BT項目的簽約管理和履約管理。可聘請專業律師進行全過程把關,積極防范相當長的建設周期內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由于我國BT誕生的時間短、經驗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確的合同法律保護,同時,在管理上,對項目的投資概算、設計方案的確定,工程質量的檢驗以及財務審計都應從法律上確定政府權力。但目前,我國尚沒有關于BT的專門立法,所以更應加快立法步伐。

4 BT模式中所存在的問題

4.1 法律環境的缺失

目前沒有BT或BOT等相關方面的法律,也沒有可供參考的合同文本,BT模式中涉及的回購協議和融資擔保也沒有法律條款支持。

4.2 建設期中的產權界定模糊

業主和BT方簽訂合同之中有一個“回購協議”,即在項目移交時候是屬于回購的性質,因此在簽訂合同后項目移交之前的這段時間內,項目產權屬于BT方還是屬于業主方難以界定。

4.3 項目活動談判時間長,消耗大

BT項目大多沒有先例可循,項目的發起人(BT方)和政府機構要花相當長的時間相互闡明各自的意愿。其中涉及到如何分擔項目中風險問題上往往雙方談判中難以達成統一。

4.4 涉及環節多,成本高

BT模式的項目準備、招標、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建設合同,移交,回購等階段,涉及到政府的許可、審批以及貸款擔保等諸多環節,操作的難度大,人為障礙多,而融資成本也會因中間環節增多而急劇上升。

4.5 項目相關方多,協調溝通難度大

BT模式中,涉及到的項目相關方很多,很多參建方均出于個體利益考慮而損害項目整體。如BT方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報價盡可能低,而施工承包方則要保證自身的最低盈利標準,而采取相應有損BT方的策略。

4.6 融資監管難度大,資金風險大

目前我國尚沒有相應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規,而BT模式中法律關系,合同關系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導致融資監管難度大。例如銀團是以政府或政府機構的全額付款保證作為擔保,而不是BT方出具抵押作為擔保,未來的責任主體難以界定。

4.7 分包現象嚴重,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由于業主只直接與BT方發生業務關系,項目的落實可能被細化,導致項目分包現象嚴重;BT方處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在項目的建設標準、變更以及施工進度等方面存在問題,使得項目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業主方聘請的專業咨詢公司也可能存在道德風險而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作用。

4.8 應用前提缺失,政策風險加大

BT項目建立的前提是未來政府財政收入的真實增長,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的增長無法支撐BT項目時,BT項目屬于盲目擴張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行為,擾亂國家的宏觀建設環境,同時極大損害投資人的經濟利益,破壞市場秩序和市場環境。太平洋建設集團就利用這一點,在政府或政府機構無力支付時候乘機收購當地的國有企業,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未來BT模式的可能受到政策鉗制,這也加大BT模式的政策風險。

5 工程實例

5.1 工程概況

某橋梁工程,全長約4.718 公里;其中道路長約2.93 km,隧道長約0.45 km,大橋長約1.338km。全線按一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設計行車速度80 公里/小時,路基寬度75 米,大橋采用雙向四車道,橋面寬22.5 米,隧道采用分離式雙向六車道,隧道橫斷面寬度2×17.5m。本工程項目范圍建筑安裝工程的建設、移交及保修。工程造價55397 萬元,總投資建設期為62個月(具體包括三個階段:(1)施工準備期2 個月;(2)施工期36 個月;(3)質量缺陷責任期,自交工日起24 個月。)

5.2 投資回報及利息計算辦法

5.2.1 投資回報利潤的計算

投資回報利潤包括建設期投資回報利潤和回購期投資回報利潤。計算公式如下:

V=Ft*5%

式中:V―累計至計算期投資回報利潤總額。

T―若建設期不發生提前回購,t從第2 年起計算;若建設期發生提前回購,t從第1 年起計算。

Ft―自開工時至第t年累計投資總額。若建設期不發生提前回購,F值為經雙方確認的自開工起至各年度止累計投資總額;若建設期發生提前回購,F值為經雙方確認的自開工起至各年度止累計投資總額扣減甲方已支付的回購款后的余額,但未計算過投資回報部分的不得因回購款的提前支付而扣減。

n―計算期。按當年投資產值時間起點至計算回報時間點的年值。

5%―年投資回報率。

如工程在2011 年5 月1 日開工,至2012 年4 月30 日建設期第一年累計投資總額4 億元,2012 年5 月1 日至2013 年4 月30 日建設期第二年投資總額3億元,2013 年5 月1 日至2014 年4 月30 日建設期第三年投資總額3.5 億元(以上各季度產值無論是否等值),工程于2014 年5 月1 日交工驗收合格。按不提前回購和提前回購兩種方式計算如下:

(1)不提前回購模式

假設回購期按累計投資總額平均分三次間隔一年支付回購款,第一年不計算投資回報,總投資回報如下:

V=(4+3)×5%+(4+3+3.5)×5%+(4+3+3.5-3.5)×5%+(4+3+3.5-7)×5%=1.40 億元

(2)提前回購模式

甲方于2013 年5 月1 日進行第一次回購,共支付7 億元,2014 年5 月31日甲方進行回購期支付3.5 億元,第一年計算投資回報,總投資回報如下:

V=4×5%+(4+3)×5%+(4+3+3.5-7)×5%+3.5×5%×(30/365)=0.7394億元

5.2.2 資金利息的計算

利息以實際投入資金和投入時間開始計算,其中建筑安裝工程費的利息按甲方、乙方、監理三方確認的季度產值、從該季度中間日至計息日的時間為計息期乘以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公式如下:

I=Ft[(1+i)t-1]

式中:I―至計息日累計利息。

Ft―第t年某時間點確認的投資產值總額。

i―貸款基準利率(若甲方當年付清利息為單貸款利率,否則為復利貸款利率)。

n―計算期。

如2011 年6 月30 日我方支付拆遷款2 億元,2011 年第二季度建筑安裝工程產值為1.5 億元(資金投入點按2011 年4 月15 日起計算),2013 年7 月1 日為計息日,貸款年基準利率暫定為5.4%,第一筆款項的計息期為2 年,第二筆款項的計息期為2.2164 年,則此兩筆款項的利息為:

篇(9)

在過去媒介不是很豐盈的時代,廣告創意決定一切。廣告創意性越強,廣告回憶度就越高,銷售效果就越好。因此創意成了廣告公司的生命線,而電視廣告成了工作的重點,創意獎成了廣告公司的目標。測量營銷 ROI 則只需追蹤廣告回憶度。但這個時代已一去不返。

如今,品牌經理們在選擇如何花費預算時,也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選擇――在這一點上,他們的困惑和消費者是一樣的。擺在他們面前的包括體驗式營銷、蜂鳴式營銷、客戶關系營銷、真人秀式營銷、環境營銷、互動式營銷、公共關系等,當然還有大眾媒介廣告。

在數字媒體井噴的現在,幾乎每周都有創新的形式出現。然而大量事實表明,選擇過多讓人眼花繚亂,結果是為了縮小選擇的范圍,人們只好選擇那些他們知道的、感覺還不錯的,但也許并非是最好的產品或服務。品牌經理們更多地需要其廣告公司來幫助他們決定如何在五花八門的營銷選擇中策劃出最佳預算分配方案。

挑戰

對大部分營銷人員來說,大眾媒介廣告(無論是其比重還是創意)和銷售之間的關系正在減弱。這是因為如今有太多的媒體類型、廣告及品牌都在爭相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大眾媒體廣告,即使是最具創意的廣告,也無法實現過去那么高的消費者的參與度和媒體影響力,而這在過去曾一度提升了銷售業績。

如今,消費者接觸到的信息越來越多,媒體和品牌的選擇范圍也在不斷擴大,而且人們能夠采用多種新方式來進行選擇。這一趨勢導致大眾媒介廣告過去一直占據的統治地位正在被瓦解,尤其是作為品牌信息提供者和品牌選擇影響者的電視廣告。

如今的消費者見聞廣博,甚至到了令人稱奇的地步。互聯網的使用越來越頻繁,這為他們提供了大量的品牌信息,例如:可以就品牌的功能、價值以及其他消費者對于該品牌的看法等進行比較。在許多高利潤產品或服務類別中,互聯網已經成為信息的主要來源,對品牌選擇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力。

在過去的 20 年中,整合傳播(holistic communications planning)一直是一個熱門詞匯,然而它帶來更多的通常是關注而不是行動。在新的市場條件下,在消費者和媒體市場領域發生的風云變化已經迫切要求我們必須實施整合傳播。

投資回報追蹤解決方案

采取整合觀點來看待營銷問題,就是在確定計劃之前對如何保證消費者與品牌之間的全方位接觸充分地進行思考。預算的分配決策應根據每個品牌接觸可能帶來的相關投資回報。過去只需比較各類大眾媒介接觸帶來的投資回報就足夠了,但是如今,由于接觸點范圍的擴大,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將互動、銷售點、一對一、口碑以及活動贊助納入一起進行考慮。

遺憾的是,直到現在我們所進行的大部分行業調研仍然和大眾媒介數據庫相關,很少有關于采用整合觀點的研究。因此,早在 2004 年初,我們就開始了這樣一個調查項目:通過實力傳播的投資回報追蹤工具來衡量每個消費者接觸點的價值。這也是我們代表客戶在全球范圍內實施的整合研究項目。主要是對品牌接觸的所有形式進行衡量,以幫助我們來策劃營銷活動。

此后,客戶對于投資回報追蹤工具的反響令我們感到吃驚。接觸點工具是實力傳播專屬的商用傳播策劃工具,用來衡量在不同場景、不同產品類別當中,不同接觸點帶來的投資回報。這些研究都是由實力傳播的客戶出資進行的。實力傳播過去6年來,在35個不同的國家,從事過337個項目、132個產品類別的研究,拜訪過的客戶消費者已經達到35萬。這樣一個研究的妙處就在于它能夠把我們研究的結果適用于不同的產品類別以及不同的國家。實力傳播在中國從事的項目是26個,涉及到消費者數字達到2萬名。實力傳播已經建立起能夠就品牌和消費者之間的150 多種接觸點類型,針對全球范圍、全國范圍和類別范圍的衡量尺度的數據庫。此次研究為我們的客戶引入了一個強大的知識型工具,以及一套有效的整合營銷策劃流程。

投資回報追蹤工具帶來的深入洞察能力通常能夠幫助我們策劃“接觸點推薦方案”,但是如果沒有投資回報追蹤工具提供的大量可靠的消費者數據,我們就無法做到這一點。

制勝模式

投資回報追蹤工具表明,客戶與品牌的接觸越密切,體驗性和互動性就越強,接觸點對于消費者購買該品牌的影響力就越大。這是一種直觀上的看法,然而營銷人員一直都難以得知那些密切性和體驗性更強的非傳統接觸帶來的相對價值,僅知道“平均每個客戶花費越多,大眾媒介接觸率就越高”。如今,我們能夠按產品類別和國別解答這些疑問,包括所有消費者接觸點的相對價值,以及衡量在每個接觸類別上的品牌表現。

投資回報追蹤工具為面臨復雜營銷組合決定的品牌營銷人員提供了大量的數據和洞見。雖然不同類別中每種品牌都有獨特的環境狀況,但是我們還是能夠從已經完成的龐大工作量中挖掘出“普適性內容”,這主要包括如下兩個方面。

一是大部分體驗式接觸點沒有得到充分利用。作為一種面向群體的接觸方式,體驗式接觸是加大投資的絕佳機會。例如,以各種方式進行的贈送樣品活動,如果做得到位的話,可以幫助品牌在紛繁復雜的類別中脫穎而出,改變消費者尤其是那些習慣購買競爭品牌的購買者對品牌的看法,推進品牌宣傳從而吸引大量消費者。

篇(10)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隨著城市規模的發展,BOT戰略的實施為項目融資提供了一種新的方式。作為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BOT項目融資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及運用的領域。BOT(建造-經營-移交),是相對比較簡單或典型的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有關其涵義,國家計委是這樣定義的:政府部門通過特許權協議,在規定時間內,將項目授予外商或民企為特許權項目成立的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投融資、建設、運營和維護,特許期滿后項目公司將特許項目無償交給政府部門。

一、實施BOT融資模式管理的必要性

由于BOT融資模式具有生命周期長、參與者多等優點,因而對于維護城市基礎設施資金不足、解決政府建設等問題,具有現實性意義。在實際的項目融資管理中,BOT融資模式的主要參與人有項目發起人、項目投資者、貸款銀行以及項目企業等。基礎設施領域實施BOT融資模式,其必要性分為以下方面:

(一)有限的資金與較大的需求之間的矛盾。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耗費資金巨大,但是基礎設施在滿足經濟建設發展的需求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結果就導致任務繁重的基礎設施建設與有限的資金使用之間產生了難以調和的矛盾。隨著基礎設施服務價格的規范,各種不合理體制的完善,基礎設施部門利用外資的規模必將大有起色。BOT方式是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引進外資的有效途徑。與此同時,我國民間資本的迅速增長,BOT能使各國政府在不失去控制力的前提下,由于不必政府直接負責融資工作,通過有效地實行建設項目市場化,充分發揮民間投資及外資的活力,能夠解決政府風險不斷增長的問題,是克服基礎設施融資障礙的有效途徑,也使民間資本利用BOT模式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成為可能。因此,BOT靈活多樣的項目融資及獨特的風險管理體系使政府擺脫了債務和風險逐步上升的困境。

(二)公共部門管理的低效率。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轉軌時期,公共部門的運行機制與市場經濟目標之間仍然相差甚遠。由于基礎設施建設涉及到國家的命脈,政府從未放松過對它的控制。由于基礎設施本身所具有的非競爭性,其主要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或者是政府與一些私有企業部門合作,以至于在基礎設施建設上,公共部門管理的效率比較低。在這種環境下,非政府的作用就應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BOT方式通過特許期的約束,規定項目的最終所有權屬于政府,使政府不必失去控制權而獲得資金,授權期滿后項目無償轉讓給政府。因而,BOT在政府引導下的基礎設施供給方式,使得政策導向與民營和外資的價值取向相一致,在融資、建設、運營過程中,這一融資方式適應了這一要求。

(三)防范手段。信用保證、合同和保險是風險防范的主要手段。信用保證包括各種擔保和保證,常見的有完工擔保、資金缺額擔保以及政府提供的有關擔保。例如,在馬來西亞的850公里長的南北高速公路BOT項目中,政府對特許權所有者提供了因車流量不足和外幣匯率與利息率變動而造成的損失的擔保,對項目的順利運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合同主要是項目公司同原料供應商、能源供應商、產品使用者等簽訂長期的購買及供應合同,以應對能源及原材料供應風險及項目市場風險。保險主要是防范不可抗力風險,主要有工程保險和政治保險兩類。以項目風險可否為項目參與人控制,分為可控制風險,如完工風險、運營風險、市場風險等;不可控制風險,如政治風險、金融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

二、BOT模式融資風險分析

(一)建設期風險。建設期的風險分為:一是貸款利息風險。基礎設施項目一般采取的是長期貸款浮動利率政策,一旦央行對貸款利率作出調整,項目所承擔的償還利息就會發生改變;二是征地費用不確定性引發的風險。征地方式的不同就會導致征地費用產生差異,費用的不確定就會帶來不同程度的風險;三是工程費投資風險。工程費投資風險是由于投資預算編制不準確、設計方案發生轉變、施工費用的增加等造成。

(二)營運期風險。營運期風險主要體現在營運期的收入、費用兩大方面。項目營運期的收入風險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降低,隨著經濟的發展與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基礎設施建設成為國民經濟命脈。有關營運期的風險分析與我國的經濟景氣程度、基礎設施的維護與建設等因素密切相關。營運期的費用主要包括基礎設施管理費、養護費、折舊費等,對于營業稅和所得稅,需要嚴格按照國家稅率以及費率標準上繳,由于稅率和費率標準變動可能性較小,因而風險較小。

(三)政治及法律風險。BOT融資模式作為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該模式需要專門的法律規定及制度體系來支持,但是當前,并沒有專門的為BOT項目頒布相關的法律,僅僅是依靠一般的外資法或者是某幾項單行條例來支持該模式在實際案例中的使用。再加上我國在基礎設施領域實施BOT項目融資方式的研究較少,因而,僅僅有1995年的《關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資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國家計委、電力部、交通部在1995年聯合下發的《關于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這兩個《通知》作為BOT項目工作的依據,已經遠遠地限制了BOT融資模式的需求。

(四)信用風險。一是政府不擔保及風險分配不均引起的信用風險。按國際通行做法,即屬于哪一方最有能力控制的風險,那一方就應該承擔該類風險。項目融資中,若政府能出面為一些重大的項目實施擔保,就能夠很大限度地促進融資。但是由于我國政府不為任何企業貸款提供擔保,而是采取銀行擔保的方法,加大了項目融資的成本,因而大大拖延了談判的進程;二是外商投資回報無法兌現的信用風險。投資回報率是特許權合約中的核心問題。首先,投資者既然已經有固定回報率作為保證,就不會再去關心如何降低投資、改善經營,而且承擔起本不該承擔的市場風險,投資者反而沒有任何風險之憂,使得風險與收益完全不對稱,特許權合約中的很多條款,外商回報無法兌現,就成為外商在中國投資BOT項目的首要風險。

三、BOT融資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創建適于BOT融資的法律政策環境。隨著近些年BOT融資模式在我國的實施與經驗總結,而且我們對于“約定必守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和遵守國際公約,遵循國際慣例原則”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對于構建適于實施BOT的法律法規已經具備了良好的發展基礎。基于我國發展實際,在創建適于BOT融資的法律法規政策方面。2004年《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為BOT融資方式提供了難得的機會。首先基于法律的連續性、可操作性以及相對穩定性,協調有關BOT方式的投資法律關系,完善投資保障的法律法規,實現現行法律體系與BOT融資方式之間的緊密銜接。

(二)政府正確定位,合理確定投資回報率。對于政府而言,BOT融資方式的實施最主要的目的是實現項目目標與要求。當BOT項目出現問題、產生糾紛,很大程度上是與政府自身不明確的定位有關。因此,實施中對于容易產生糾紛與問題的項目,政府應對自身的定位進行明確的限定,明確雙方的權責利,同時積極地為投資方解決困難,充分發揮政府自身所特有的行政與地域優勢,為項目建設創造一個雙贏的環境。與此同時,有關投資回報率也是BOT融資模式實施的關鍵點。投資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作為投資方,為保證項目公司的盈利能力,必然要求政府提供固定的投資回報率或以其他變通方式提供相對固定的投資回報率的保證。為更好地體現誰投資、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應改變以往在BOT項目中先談回報率,并由成本加上固定回報率確定價格的做法。

(三)市場風險的防范。市場風險主要表現為需求風險、價格風險及競爭風險。因此,對于市場風險的防范措施也主要應從這三方面來考慮。首先,要做好市場需求預測預防風險。如交通項目的車流量預測、電力項目的電力需求量預測;其次,與政府或相關企業簽署長期產品銷售協議,并可要求政府或相關企業在協議中明確承諾項目運營中的最低使用量,以減少市場需求風險;如果是高速公路等交通BOT項目,投資者可要求政府對最低交通量作出承諾。價格風險的防范長期購買協議在銷售價格上,根據產品的性質分為浮動定價和固定定價兩種方式,在BOT項目中采用較多的是后一種方式。競爭性風險的防范,BOT項目的發起人通常是以該項目的預測使用量或需求量為依據,來計算投融資成本和回報率的。如果項目運營后在特許期內,政府在同一區域內再建設或許可第三方建設與該項目同樣性質的項目,必將對該項目構成競爭性風險,造成使用量下降,投資回報率降低,投資者與債權人的收益將可能得不到保證。

(四)積極地控制與管理風險。由于BOT融資模式相對而言具有投資數額大、建設周期長等特點,為有效地降低風險,積極地控制與管理不可抗力風險、政策及法律變化風險、違約風險、利率變化風險、外匯匯率風險等風險。首先,做好風險的預測與分析。風險的分析與預測因投資方的不同而存在較大的差異,因而應采用不同的方法與思維進行分析。當投資方是外商時,就應對所在國的國情、匯市走向等進行細致的研究與分析;其次,做好風險預防。為最大限度地將項目風險控制在最低的范圍內,真正發揮出BOT模式在項目融資中所具有的強大作用。對于不可控的風險,在項目談判中和特許權經營協議的制定時,要盡可能地考慮項目中可能出現的不可控風險,通過事前判斷、事中控制以及事后總結全過程的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將項目風險降低;再次,對BOT融資風險做出評估。當項目處于運作中時,就會暴露出一些問題,對于一些潛在的風險也會曝露出來,因而有關人員對項目風險的認識應該加強,提高風險防范的意識,在總結、反思以前工作的基礎上將工作做得更好。

綜上所述,政府、投資方作為BOT實施的主要參與者,應通過周密細致的預測、分析與評估,有針對性地通過分隔、投保、轉移、索賠等有效手段,將風險降至最小,控制在可控的范圍內。

(作者單位:河北醫科大學)

主要參考文獻:

[1]戚晶.建設項目中BOT融資模式優缺點分析[J].科技風,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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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our country "national long-term pla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LED semiconductor lighting products such as street lamp is clear on a "key areas and priority theme", the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our country is the start "the ten city all lamp" semiconductor lighting project, three year plan of a lamp installation LED lights, and many urban plan will traditional high pressure sodium replacement for new type of LED lights,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treet lamp that LED obtained fast development. This paper tries to the street lamp LED period of investment to analyze, to draw will high-pressure sodium lamp replacement for LED the feasibility of the street lamp.

Keywords: LED street lamp EMC energy saving rate of return on investment

中圖分類號: F830.5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LED路燈(Light Emitting Diode,發光二級管)即半導體照明燈。它是一種基于半導體PN結形成的用微弱的電能就能發光的高效固態光源,在一定的正向偏置電壓和注入電流下,注入P區的空穴和注入N區的電子在擴散至有源區后經輻射復合而發出光子,將電能直接轉化為光能。它是一種固態冷光源,具有環保無污染、耗電少、光效高、壽命長等特點。

1 LED路燈替代高壓鈉燈的方案

根據照度軟件的計算,結合現狀道路照明狀況及國家對照度的規范要求,高壓鈉燈替換為LED路燈的方案如下:

1、84W LED路燈可替代150W高壓鈉燈;

2、140W LED路燈可替代250W高壓鈉燈;

3、224W LED路燈可替代400W高壓鈉燈。

以224W LED路燈為例,其照度計算如下:

LED路燈(224W)照度計算

2 LED路燈的節電率分析

根據很多LED路燈廠家的描述,LED路燈的節電率能達到60%以上,廠家普遍都描述高壓鈉燈的損耗功率高,而LED路燈的損耗功率小,事實是否真的如此呢,筆者曾對所在的城市的路燈進行過一次詳細的測試,通過測試的數據表明LED路燈的損耗功率=標稱功率×1.1(LED芯片功耗)×1.09(LED電源功耗),高壓鈉燈的損耗功率=標稱功率×1.1,一般高壓鈉燈的功率損耗為標稱功率的20%左右,但為什么只有10%的功耗呢?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在于高壓鈉燈的投入使用1-2年后,其輸出的光通量降低,從而導致燈具整體消耗的功率降低。

根據上述測得的數據及替代方案,LED路燈節電率計算如下:

150W:節電率=(150*1.1-84*1.1*1.09)/(150*1.1)=38.96%

250W:節電率=(250*1.1-140*1.1*1.09)/(250*1.1)=38.96%

400W:節電率=(400*1.1-224*1.1*1.09)/(400*1.1)=38.96%

3 LED路燈投資回報期分析

為便于計算,筆者以150W、250W、400W高壓鈉燈各3000支替換為LED路燈的方案進行分析。

(1)LED路燈投入成本

LED路燈的造價與其功率大小關系密切,根據當前一些知名品牌的LED路燈生產廠家產品價格綜合測算,LED路燈的綜合價格為35元/W,該價格包括有設計費、施工費、各階段測試檢測費、燈臂改造費、項目建議書編制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費、施工圖審查費、招標費、專家評標費及招標場地使用費、項目監理費、建設單位管理費、項目稅款等等。LED路燈投入的總成本為(84+140+224)*3000*35/10000=4704.0萬元

(2)LED路燈節約的維護費用

更換為LED路燈后,將導致LED路燈的維護費用大大降低,根據筆者所在的城市路燈管理部門提供的數據,高壓鈉燈的維護費用平均為220元/支/年,而LED路燈的維護費用平均為120元/支/年,每支路燈年節省的維護費用為100元,以9000支路燈來計算,每年總共節省的維護費用為90萬元。

(3)LED路燈年節電費用

每天路燈的亮燈時間平均按12小時計,電費按0.89元/度,年節電費用=(150*1.1-84*1.1*1.09+250*1.1-140*1.1*1.09+400*1.1-224*1.1*1.09)*12*365*3000

*0.89/1000/10000=400.95萬元

(4)管理費用

當前為促進LED路燈的發展,主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簡稱EMC),是用節約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在這種方式下,EMC公司的管理費用為1%,即4704.0*1%=47.04萬元。

(5)投資回報期計算

LED路燈的投入回報期可由下面平衡公式計算得出(按等額本金還款方式計算):

貸款總額+貸款總利息=總節電費用+總節約的維護費用

貸款總額=4704.0+47.04=4751.04萬元

貸款總利息=貸款總額×貸款月利率×(投資回報期+1)÷2

貸款月利率按同期銀行利率7.05%÷12=0.005875計算,投資回報期以月計,設定投資回報期為N,根據公式得:

貸款總利息=4751.04×0.005875×(N+1)÷2

總節電費用=年節電費用÷12×投資回報期

年節電費用=400.95萬元

總節約的維護費用=年節約的維護費用÷12×投資回報期=90÷12×N

將上述各參數代入平衡式得:

4751.04+4751.04×0.005875×(N+1)÷2=400.95÷12×N+90÷12×N

解平衡式得投資回報期N≈176.8個月≈14.7年

LED燈具的壽命一般在7-8年,根據平衡式得出的結果卻是需要14.7年才能收回所有的投資費用,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也因此而證明完全通過節能收益來償還投資費用是不現實的,為使LED路燈能順利的推廣,政府必須在節能收益上給予適當的補貼。

根據LED路燈的壽命,LED路燈投資回報期定在7年時間比較合理,也就是84個月時間,假定政府每年補貼的節能費用為X,將上述各參數代入平衡式得:

4751.04+4751.04×0.005875×(84+1)÷2=(400.95+X)÷12×84+69.34÷12×84

解平衡式得政府每年補貼節能費用X≈357.24萬元

工程造價分析,EMC模式

4 結束語

通過對以上數據的分析,根據現有LED路燈的技術,在LED路燈壽命期內,LED路燈的投入成本不能全部從節能收益中獲取,為了支持LED路燈產業鏈的發展,必須要有政府部門的資金補貼,單純依靠節能效益來獲取投入成本,在當前階段不現實,政府相關部門在決策時,對于這一點要予以充分的重視。

參考文獻

1、孫遜,LED光源在城市道路功能照明中的應用[J];山西建筑;2010年03期

2、郭起宏、高京泉、賀孝田,LED道路照明若干技術瓶頸問題探討[J];照明工程學報;2010年01期

3、王曉媛、齊維貴,我國城市道路照明節電技術研究與應用現狀[J];照明工程學報;2010年01期

4、楊天平、薛豫中、安文秀,剛果(金)道路照明中的節能與控制設計[J];鐵道標準設計;2010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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