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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營規則大全11篇

時間:2023-07-16 08: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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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營規則

篇(1)

    2.我國涉農保險監管的外在目標由于國家的政治需要,國家對涉農保險進行監管,通過涉農保險的方式讓公共財政普惠廣大農村和所有農民,享受改革和社會發展的成果,實現農村全面、和諧發展。目前我國農民抗風險的能力非常弱,沒有政府的大力支持,難以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涉農保險作為準政策性險種,體現了政府的行為,以政府的權威動員全社會分擔涉農風險。對涉農保險進行有效的監管,保證實現準政策性涉農保險的目標,是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不可推卸的政治任務。

    (二)明確涉農保險監管的主體、對象和法律責任

    1.明確涉農保險的監管主體我國涉農保險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并應建立協調溝通機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其中,由中國保監會繼續對涉農保險進行監管,既可保持監管工作的連貫性,又可保證監管工作的專業性;農業部對農業特質及農業風險的認識更專業,有利于開展險種的選擇、費率的制定等技術層面上的工作;財政部負責監管涉農保險的保費補貼、管理費補貼及巨災準備金等財政扶持事宜。在明確分工、各司其職的基礎上,要加強各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與溝通,避免互相牽制。還要確保涉農保險監管過程的相對獨立性,提高監管過程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2.明確涉農保險的監管對象我國涉農保險關系中存在著三大監管對象:政府、農業保險經營組織和投保農戶。一是政府。對政府的監管主要是對其涉農保險政策扶持行為的監督(主要包括財政補貼、稅收減免、金融扶持以及再保險等幾個方面的政策優惠與資金支持)。二是農業保險經營組織。監管機構對各類涉農保險經營組織監管,主要為了提高廣大農戶對涉農保險經營組織的信任度,保證農戶投保的安全性,維護涉農保險市場公平、安全、高效的運行,避免涉農保險經營組織違規操作和損害農戶的利益,如對投保農戶的欺詐、不如實說明和解釋保險產品、制定不利于投保農戶的保險條款、災害后不予理賠或少賠等行為。三是投保農戶。對投保農戶的監管主要是對農戶在購買涉農保險和農業生產過程中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進行監管。由于保險經營主體對這些信息的掌握遠不如農戶真實、詳細,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就會導致涉農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的問題;另外涉農保險還存在嚴重的逆向選擇問題,通過監管農戶以控制涉農保險經營的高風險,促進農業保險業的穩健發展。

    3.涉農保險的法律責任涉農保險法律責任,這里主要是指各類農業保險經營組織、中介機構和投保農戶等農業保險關系主體,違反農業保險法律法規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根據違反農業保險法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的不同,農業保險的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其中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有責令改正、吊銷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許可證、罰款等;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罰金等。(1)涉農保險經營組織的法律責任涉農保險經營組織的法律責任是指各類涉農保險組織違反涉農保險法律法規應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第一,騙取補貼、虛假報告、拒絕監管行為及其法律責任。涉農保險經營組織通過故意虛構保險標的、編造虛假數據、文件、資料等方式,騙取國家財政補貼;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拒絕或妨礙依法檢查監督,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可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定的罰款;情節嚴重,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甚至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第二,違反財務管理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保險主體經營涉農保險業務,違反財務管理規定;沒有按照規定使用涉農保險條款和費率,或未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保險事故查勘定損,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定罰款;情節嚴重,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新業務或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如果保險主體經營涉農保險業務行為違反條例規定尚未構成犯罪,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予以警告并處以一定罰款;如果情節嚴重,應撤銷任職資格,禁入保險市場。(2)涉農保險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目前我國涉農保險中介機構主要指涉農保險人。違法行為主要有:涉農保險中介機構未取得經營涉農保險業務許可證而非法從事業務;涉農保險中介機構在業務中欺騙投保農戶。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可由涉農保險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或吊銷經營業務許可證。(3)投保農戶的法律責任投保農戶的法律責任主要指投保農戶的欺詐行為,給農業保險公司造成損失,依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謊稱遭遇災害或事故騙取保險金、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罰。

    (三)建立專門的涉農保險監管機構———涉農風險管理局

    涉農保險監管機構必須設立在政府的核心層,監管機構才能夠具有充分的資源、農業科學和農業保險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職權,這是農業保險監管成功的關鍵條件。政策性保險非盈利性和商業性保險盈利性特點,決定了兩者無論監管內容和監管規則都有很大差異:政府對商業保險(包括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和以商業化運作的農業冰雹險)進行監管,主要因為保險業事關國計民生,地位重要;使經濟實力強大的保險公司以公正的價格出售保險合同來提高公眾福利;目標定位是防止“保險公司破產、保護公平和致力于保險的可獲得性和充足性”[5](P101)。而對于準政策性涉農保險,涉農保險監管在于促進涉農保險作為國家的支農政策工具實現其政策目標。如果還由保監會監管兩類不同性質的保險,有可能導致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業務之間管理的沖突。農業保險在展業、承保、防災減損、理賠等業務經營方面以及在跨部門協調上比商業保險更為復雜,這也要求對涉農保險監管的要求更高。因此,國外農業保險的監管機構通常都是專門的監管機構,不是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例如,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立法創建了獨立的農業風險管理局,監管聯邦農業保險公司的運行和管理并檢查聯邦農業保險計劃。日本的農業保險由農林水產省負責監管。因此,在我國農業部內設立相對高度獨立的涉農風險管理局,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保監會同時監管商業保險和準政策性涉農保險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涉農風險管理局有充分的資源支持,具有充分的監管權力,擁有大量具有豐富農業和涉農保險專業知識的人才,有助于確保監管涉農保險過程的協調性,能建立抗衡各部委和利益集團的重要制衡機制。與保監會相比,農業風險管理局監督涉農保險,可以推出更快、更高質量的監管規則,采用更透明、更具問責性的監管方式。在行政管理方面,涉農風險管理局能更好地與我國現行的行政和預算權力中心(如農業部、發改委、氣象部門和財政部)聯系,通過與政治和行政權力的核心建立直接聯系,可以大大增強監管效力。能更好地向涉農保險的利益相關者宣傳涉農保險信息和監管規則,有利于推進我國農村和農業的良性發展。國家必須制定明確的法律規范確定涉農風險管理局的法律地位、職能、監管的適當程序、監管涉農保險必須具有的相關權利與職責。涉農風險管理局的職責包括:一是設定涉農保險監管的重點和難點、監控遵守情況以及報告結果;二是設定涉農保險監管目標和手段;三是建立起監管人員運用監管權力的問責機制等。

    (四)制定科學、合理的涉農保險監管規則并確保有效遵守

    涉農保險的監管規則應堅持經濟原則和法律原則,通過有效實施國家的支農政策,提高農村的社會福利。經濟原則是減少涉農保險運行成本,提高涉農保險的效率;法律原則是減少涉農保險執行者過度的自由裁量權。監管規則是保證涉農保險信息的質量,應減少涉農保險當事人收集信息的負擔,為涉農保險人和投保人帶來積極的潛在利益。這就要求提高涉農保險監管水平,設計出科學、合理、操作性強的高水平監管規則。

篇(2)

商業性再保險在農業保險風險管理中作用有限。農業風險的特殊性和保險的客觀規律決定了單一市場區域和單一保險公司無法建立足夠多的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基金以保持其流動性,也無法實現年度保費收入和潛在巨災損失之間的科學匹配。目前大部分省市政府采取的農業保險“封頂賠付”政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風險管理工具。保險公司無法通過政府的“封頂賠付”政策豁免自身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2.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不規范

《農業保險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實際上對政府引導、財政支持和商業經營模式的肯定和支持。這種經營模式是最適合我國現階段農業保險的發展的。農業保險的市場化運作是農業保險發展的必經之路,這就要求建立合理合法的市場化準入和退出機制。農業保險的經營組織機構也不可能完全由市場決定,需要法律的規制,《農業保險條例》對其僅是定性的規定,而沒有量化標準,這就要求在農業保險的實踐中不斷地完善。

3.農業保險監督管理不嚴格

新頒布的《農業保險條例》中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農業保險本身的風險性較大、運營成本高、運行復雜,可能存在巨大的效率低的問題。農業保險運營越來越復雜,這就需要相應的監督管理部門。近些年,保監會也出臺了一系列農業保險管理規定和相關辦法,用以規范農業保險的運營。然而,我國農業保險起步晚、基礎弱、經驗少,當前的農業保險監督管理體系還需要進一步地完善。

二、我國農業保險法律機制優化建議

1.提高農業保險財政補貼水平

針對我國財政補貼方式單一的問題,可以將試點地區的探索成果運用到全國范圍內。如政府和農業保險經營公司的保險責任分攤、在遭遇巨災風險時政府的財政兜底以及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公司管理費用的補貼。將這些措施連續穩定的推廣,形成完善的運行機制。同時,為了激勵各級政府扶持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和連續性,必須清楚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責,合理分工,明確各級政府的財政支持方式。因為農業保險所具有的準公共物品屬性,在制度和財政支持方面,中央政府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即以中央政府為主,地方政府為輔。應逐步擴大中央政府財政補貼的比例,相應降低地方財政補貼的比例,提高財政補貼層次,充分發揮地方政府靈活性和自主性,發展與本地區經濟結構相結合的農業保險。當然,中央政府也可以根據農業保險的參保率和覆蓋面情況對地方政府發展農業保險的積極性進行激勵和制約。

2.完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措施

(1)建立和完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管理措施,理順巨災風險的組織管理框架。建立政策性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將一部分農業再保險業務分包給商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充分調動商業性再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建立以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為基礎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公司為基,商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積極發展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管理機制。

(2)建立和完善農業巨災保險保障基金。我國自然災害頻發,以及農業保險的高風險性,農業巨災損失很容易形成。如果一旦發生農業巨災風險,農業保險公司的所有資金和準備金必然會用來賠償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損失,造成農業保險公司的財務出現波動,更有甚者會危及到農業保險公司的存亡。所以,政府建立和完善農業巨災風險保障基金是十分有必要的。農業保險公司可以在農業巨災風險保障基金中得到一定的補償,增強其巨災風險抵御能力,也能使政府在巨災風險發生時得到緩解。農業巨災風險保障基金是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制度。

(3)發行農業保險巨災風險證券。農業保險的風險分散機制對整個保險體系而言十分重要,除了農業保險再保險制度和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保障基金外,一些農業保險的發達國家出現了農業保險巨災風險證券,同時出現了一系列農業保險衍生品,不斷增強農業保險公司抵御農業巨災風險的能力。

3.規范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

(1)農業保險需建立合理的市場準入機制。近年來,我國農業保險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很多商業保險公司紛紛涉足農業保險,參與農業保險的市場經營。我國現行的《農業保險條例》中規定,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將農業互助組織納入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范圍,是適應農業保險的市場化運作。《農業保險條例》中規定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不僅包括農業保險公司還包含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但是該條例中并沒有對農業保險中介組織做出相關規定,如果一味的擴大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實行無條件的市場化,就有可能影響農業保險市場的正常進行,市場化就有可能影響到農業保險保費,進而不利于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

(2)農業保險需建立合理的市場退出機制。建立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評價標準、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進而肅清不合格的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提升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業務水平,完善自身內部管理,規范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行為,這樣才能使得農業保險在健康有序的環境中發展。充分發揮農業保險公司在農業保險經營中的作用,增強農業保險公司自身的專業化程度。

篇(3)

無考核則無管理,考核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環節。考核是在企業戰略既定的戰略目標下,設定經營目標與指標,對管理者在一定經營期間的管理效果與經營效益進行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指導管理者提升未來的管理效果與經營效益的一系列行為之和。

一、保險公司經營成本概述

綜合成本率是保險公司常用的考核指標也是最核心的考核指標,最能反映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指標。

保險公司常用的綜合成本率計算公式:綜合成本率=綜合費用率+綜合賠付率=綜合賠付率=(業務及管理費+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保險業務的營業稅及附加-攤回分保費用)÷已賺保費×100%+(賠款支出+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攤回賠付支出-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已賺保費×100%。

已賺保費=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分出保費-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

權責發生制是會計核算的一條重要原則,保險行業的財務核算也不例外,首日費用①以及其他與保費收入直接相關的費用,如電銷業務電話坐席的業務提獎、保單配送費等,這些費用有共同特點,都是與保費收入的獲取有直接關系,將其統稱為獲取成本。獲取成本全部被一次性計入保單起保當期的會計期間,應用于非保險的傳統行業,因為其收入的確定性費用一次性計入某個會計期間并不影響利潤核算的準確性。

但保險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所以保險行業產生了“已賺保費”這個非常有行業特色的概念,“已賺保費”通俗地說就是原保費收入按365日對于已經歷保險期間進行折算,風險已暴露保險期間的保費才能成為保險公司“已賺取”的保費,與會計上的謹慎性原則有異曲同工之妙,本質上是收益的一種遞延。因此保險行業的獲取成本都需遞延,否則獲取成本與計算承保利潤基礎的“已賺保費”就不能真正匹配。

當然這種費用與已賺保費的匹配不符合會計準則,不可以作為財務報表計算承保利潤的規則,但作為內部成本考核卻更為準確、妥當。特別距離年底時間越近、保費收入數額越大相應的獲取成本也越大,對“承保利潤”的扭曲也越大。對獲取成本進行遞延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保費收入因在時間分布上的差異而導致費用與“已賺保費”的不匹配,能更真實地反映各分支機構的真實綜合費用率,最大程度低減少由此引起的綜合成本率的失真。

二、考核指標設計的原則、內容、考核指標目標值的確定及影響各考核指標權重的因素

一)、考核指標設計的原則

考核指標能夠直接影響甚至決定管理者的行為,因此考核指標的設定是企業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工作,考核指標的設計必須遵循一些原則:

1、科學性原則。考核指標的設定應能充分反映公司與市場發展的內在規律,能夠準確、真實反映公司的管理水平與經營成效。

2、全面性原則。考核指標的內容應包括公司的主要經營指標,能夠全面地反映各方面的經營狀況。

3、連續性原則。考核指標的內容應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便于縱向比較,能夠更好地判斷公司經營狀況及發展趨勢。

4、共性和個性結合的原則。由于全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考核指標的目標值的設定必須考慮到各地的實際情況,如人傷賠償標準是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密切相關的,所以在評價不同分支機構的賠付率時必須考慮到地區差異。但又必須考慮所有分支機構的共性,否則考核指標在分支機構之間就失去的比較價值。

5、數量適宜原則:考核指標數量既不宜太多,太多則缺乏指向性,不利于聚焦,容易造成企業經營資源的分散;考核指標數量也不宜太少,太少則不能夠全面反映公司的經營狀況,容易片面地評價公司與分支機構的真實管理水平與經營績效。

6、跟進監管動態原則:考核指標的設定應考慮到監管當局的動態,如監管當局非常重視投訴與服務質量,公司應將投訴率相關指標納入考核指標,公司應善于把握監管的動態與方向,力爭使公司發展與監管要求一致,有利于為公司營造良好的監管環境。

二)、考核指標目標的內容

保費達成率與綜合成本率應該說保險公司兩個最核心的考核指標,但為了避免指標過少不能真實反映公司與分支機構的管理水平與經營績效,建議應增設一些輔助指標如:市場占有率(各省域市場因經濟水平發展差異較大無法直接比較各分支機構的保費規模,市場占有率作為相對數恰恰能有效反映各分支機構在當地市場的影響力與競爭力)、續保率(反映已投保客戶的滿意度與忠誠度)、稽核合規評價(反映機構對合規方面的重視程度與經營的規范性)、已賺車年投訴率(反映客戶的滿意度與公司的客戶服務水平與能力)、事故月當月結案率(反映理賠時效與風險管控水平)等過程性指標,要讓管理者明白經營結果優異很重要但絕不是企業經營的全部,企業經營的合規性及其他過程同樣不能忽略,通過指標設定引導管理者更全面地關注企業經營的各個方面,減少短視行為,而不能僅僅重視最終的結果。

三)、考核指標目標值的確定及影響各考核指標權重的因素

1、公司的發展戰略:如公司是激進的戰略,要求高速發展,當前的主要任務是擴大市場份額與市場影響力,那么公司可能賦予“市場占有率”與“保費達成率”更高的權重,在此情況下“市場占有率”、“保費達成率”與“綜合成本率”目標值應調高(綜合成本率目標值越高要求越低),反之亦然。

不同分支機構競爭地位不同、處于不同發展階段,其所面對的發展方向各不相同,分支機構之間各考核指標之間的權重也不應相同。

2、市場環境:保險行業的市場環境也能影響各考核指標的權重,如行業經營好轉時應加大綜合成本率的考核權重,在此情況下“市場占有率”與“保費達成率”目標值應調高,“綜合成本率”的目標值應調低。另在設定不同分支機構的目標值時及各考核指標的權重時也應如此考慮。

3、市場主體數量:由于經濟水平發展不平衡,各省域以及省內不同地市之間保險主體數量差異較大,相對來說應調低保險主體數量多、競爭激烈的分支機構的“市場占有率”目標值。

三、考核指標得分計算規則

為每家分支機構設定一定數量的考核指標,每個考核指標都設有一個目標值(分支機構之間同一考核指標目標值可能不同)。下面僅對保費達成率與綜合成本率兩個考核指標舉例說明考核指標得分規則,不再對其他考核指標一一舉例。

區間保費達成率保費達成率得分規則

區間1保費達成率

區間270%≤保費達成率

區間3100%≤保費達成率

區間4130%≤保費達成率150

區間實際綜合成本率綜合成本率得分規則

區間1實際綜合成本率≤目標值-5%150

區間2目標值-5%

區間3目標值≤實際綜合成本率

區間4目標值+3%≤實際綜合成本率≤目標值+4%0+(50-0)x(綜合成本率差值-4%)/(3%-4%)

區間5目標值+4%

總之對每一個考核指標分區間設定得分規則,再為每一考核指標賦予權重。

單個考核指標得分=按照設定的規則將單個指標與目標值比較。綜合得分=∑各項考核指標得分×單個指標所占權重。

考核指標的設定直接體現了保險公司的經營理念與目標,如何科學、合理地設定考核指及各指標的權重,要綜合考慮到企業的經營狀況、發展階段、市場環境等多種因素,合理設定的考核指標能在最大程度上確保企業管理者的行為與公司目標保持一致。

總之,在設計考核指標的內容、數量、目標值及權重時要多方面考慮,要盡量全面、客觀地反映保險公司與各分支機構的管理水平與經營績效,避免對考核指標片面評價,積極發揮考核指標引導管理者提高管理水平與經營績效,促成保險公司又好又快地發展。(作者單位: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

參考文獻:

[1] 翟義剛,區域財產保險市場狀況評價指標體系實證研究,《上海保險》,2010,06

[2] 李世雨,財產保險公司KPI指標體系研究,《金融經濟》,2005,04

篇(4)

《條例》雖然規定農業保險實行市場運作和自主自愿的原則,但它也規定了政府引導、協同推進的原則,明確并強調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農業保險中的重要地位和職責

《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和協同推進的原則。首先,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這說明,我國農業保險的開辦,并不采取政府包辦的劃一方式,而是采用市場化的運作,由保險機構進行經營。但是,政府在農業保險中居于引導地位,給予農業保險以指導。從表述上看,“政府引導”居于“市場運作”之前,是政府引導下的市場運作,政府的引導在農業保險的運作中起到把握方向的作用,保證農業保險起到支農惠農的作用,確保農業抗風險能力的提高,保障糧食生產安全。《條例》第三條第三款進一步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這既說明了我國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可以多樣化,同時“由政府確定經營模式”也說明了政府在農業保險開展中具有把握方向的決定性地位。

其次,農業保險實行自主自愿原則。自主自愿原則可以保證農業保險能夠真正實現市場運作。市場化運作,即某項交易的各要素均進入市場,由市場進行資源的配置和優勝劣汰,這必然要求所有進入市場的主體地位平等,應無特權和優待。只有投保人對于是否投保農業保險具有充分的自由,才能夠確保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平等地位,農業保險合同的締結才是合同自由的結果,才能實現真正的市場運作。另外,農業保險實行自主自愿原則,農民是否投保,完全由農民自主決定,可降低農業保險推介的阻力,有利于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在以往的農業保險實踐中,有些地方由于措施不當,使得農民認為農業保險是新的“攤派”形式,引起農民反感,產生抵觸情緒,并成為社會不和諧因素。實行自主自愿原則,則易于為農民所接受。所以,《條例》在第三條第四款進一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最后,農業保險實行協同推進原則。所謂協同推進,既要求保險機構與政府協同開展農業保險,更重要的是要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相互配合,共同推進農業保險事業的順利開展。為了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在農業保險開展中互相配合,協同推進,《條例》明確并強化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農業保險中的重要地位和職責。比如,《條例》明確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農業保險業務監督管理者的地位;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相關工作中各自的職責,強調了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的職責。《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工作的統一領導者、組織者和協調者,有責任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前述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增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意識,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積極參加農業保險;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

《條例》實現了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措施

的規范化和制度化近年來,我國在農業保險的試點工作中,找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國家支持農業保險的措施,這些措施的實施,在使得農業保險得到快速發展的同時,也證明國家支持對于農業保險發展所起到的決定性作用。因此,只有將這些國家支持農業保險的措施規范化、制度化、穩定化,才能保證農業保險的持久發展,真正發揮其支農惠農功能。據此,《條例》對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比如,《條例》規定財政部門對符合規定的農業保險給予保險費補貼,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鼓勵地方政府支持發展農業保險,鼓勵以地方財政對農業保險給予保險費補貼、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國家對經營農業保險的經營機構依法給予稅收優惠,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信貸支持力度。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條例》的這些規定過于原則,比如關于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問題,如何補?補給誰?補多少?《條例》均沒有予以解決,僅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雖然《條例》如是規定,降低了立法難度,加快了條例出臺的步伐,也易于實踐中在《條例》的原則性規定范圍內靈活調整政策,也較符合我國探索農業保險發展最佳模式的具體實際;但是作為一部立法,規定過于原則而無法具體操作,實為一較大不足之處,有待進一步細化。國務院應盡可能快地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或者配置規定;否則這些農業保險的政府支持政策將無法具體落實,容易成為中看不中用的“花瓶”式的標榜性規定。

《條例》關于農業保險合同中保險機構義務

的特殊規定、關于經營規則中的特殊規定具有明顯的政策傾向性首先,《條例》雖然規定投保人與保險機構以保險合同確立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在“保險合同”一章中對保險機構規定了一些不同于一般商業保險中保險人的義務。比如,《條例》規定,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而在一般商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則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再比如,《條例》還規定,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而在一般商業保險中,在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后,則可以取得保險標的物全部或部分權利。這些特殊規定基本上屬于對投保人利益的傾向性保護規則,集中體現了農業保險合同的“重農”性(傾斜于農民,偏重保護農民保險利益的特性)。

其次,《條例》雖然規定農業保險由保險機構進行“經營”,但在“經營規則”一章中規定了一些不同于一般商業性保險業務的經營規則;這些特殊性規定體現了國家對農業保險經營的更多介入。《條例》規定,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為保險機構,而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這雖改變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保險公司為農業保險唯一經營機構的規定,但實踐中絕大部分農業保險業務是由保險公司承保卻是不爭的事實。因此農業保險的開展是帶有一定商業性質的,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并非完全在“作奉獻”,仍需保證其一定程度上的營利即微利原則,這是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動力之源。但農業保險畢竟不同于一般商業性保險,它承載著國家支農惠農的政策目標,國家對農業保險的管控要高于一般商業性保險。因此,《條例》規定,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這樣既可以防止風險較大的農業保險業務將其風險波及至其他保險業務,降低保險經營機構的整體經營風險,同時也可以使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狀況更加明晰,以利于政府監管和政策的及時調整。并且,國家為監管需要可以對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采取特殊的原則和方法,具體辦法可以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在農業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制定問題上,《條例》規定屬于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這既是國家對農業保險業務管控的表現,同時也可確保保險條款的公平性和保險費率的可行性。

結論

篇(5)

數據結構在過去以科目報表為基礎的會計制度的條件下,是可能實現的。新會計準則作為財務報表導向的會計規范,不再規定統一的會計科目和賬務處理,而是把這些本應由企業自主決策和專業判斷的項目,還權于企業。這才是會計標準的本來面目。因此,新會計準則實施后,企業的核算原則和系統已經無法支持傳統的以科目為基礎的會計和統計規范,如果保險監管信息系統不改變以多級科目為基礎的數據獲取結構,那么監管者獲取的數據的質量將顯著下降,使統計數據逐漸失去決策價值。因此,新會計準則對保監會監管信息系統設計理念和數據模式提出的重構和調整的迫切要求,影響是長期和深遠的。新會計準則與原來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相比,一個重要的變化就是金融工具的核算。新準則對金融工具的核算,完全采納了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但是,公允價值的引入,將明顯增大保險公司利潤和凈資產等財務指標的波動性,而監管機構面對一家償付能力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急劇波動的保險公司,要實施恰當的監管措施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新會計準則對償付能力監管更重大的挑戰也許還不是指標波動性問題,而在于在公允價值模式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與投資市場周期是正強化關系,即投資市場的泡沫越多,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浮盈)會越多,償付能力也表現為越充足,那么就越有實力去投資更高風險的品種,從而表現為有更多的收益和更高的償付能力。本來監管指標的本意,是要在市場風險增大的情況下,即時顯現潛在的風險。但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包括保險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監管這一最核心的監管指標,與市場風險(泡沫)是相互強化的正相關關系。這對于監管的有效性而言,是一個巨大的潛在危險。

二、保險企業在新會計準則下的應對策略

1.利潤生存

改變重保費、輕利潤的績效模式和經營理念,由“趕超型”的增長模式向注重效率、保持良好的現金流轉變,這在資產波動性增強的未來顯得尤為重要,應樹立利潤生存的經營理念。

2.產品研發

公司在設計和推出此類保單時,為了較高的保費增長率,可能會做一些技術性的改動,弱化投資性、儲蓄性余額的性質,增加保障的部分,或者使投資風險與保除風險難于區分,不能單獨計量,以期盡量使其能夠計人保費。

3.強化資產負債管理

謹慎投資以防止金融資產的波動性帶來的不穩定為了避免資產波動帶來的投資者、利益相關方對公司的負面評價,保險公司有可能傾向于采用保守的投資策略來降低這種不穩定性,如尋找長期且收益穩定的基礎建設投資,持有至到期的債券。

4.加強風險管理,防范經營風險

現金流敏感性測試等適應多變市場環境的動態財務分析、監測、預警手段,保證公司良好的現金流和充足的償付能力一旦公司因凈資產減值造成償付能力下降,信用評級和對投保人吸引力弱化,公司的經營狀況可能會隨潛在客戶的流失和老客戶的退保而惡化。這也將促使保險公司增強自我風險管理的意識,由監管壓力下的被動管理轉變為維護信用的主動管理。

篇(6)

【關鍵詞】保險屬性;保險會計;保險合同;公認會計準則

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保險業呈健康發展態勢。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市場機制作用的日益增強,保險市場主體大量增加,業務規模迅速擴大,保險產品日益完善。保險公司由此面臨著如何全面、客觀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如何為保險公司的投資者、經營者、債權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進行投資決策提供重要依據;如何為保險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管提供重要信息等會計問題。然而,盡管2007年新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包含了保險行業特殊會計準則,但是該準則內容過于概括并且缺乏權威的應用指南,我國保險會計規則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勢在必行。

一、我國保險會計的發展

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慢,相關保險行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研究相對滯后。盡管保險業在中國已經有超過一百年的歷史,保險會計理論研究的歷史卻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為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認知需要以行業的發展為前提,據此才能制定出適合于行業特點并且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會計規則。

我國的第一個保險行業會計制度是1984年2月份頒布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由于這一時期我國的保險公司還處在起步階段,所以該保險公司特殊會計制度并沒有體現出其應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資金占用總額=資金來源總額”這一計劃經濟會計原則,突出保險公司在財務會計制度上進行統一計劃、分戶經營、以收抵支、按盈提獎的財務管理制度。上世紀90年代以后我國保險公司開始轉型,外資企業開始涉足中國保險業,1993年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具有轉折性意義,奠定了目前保險業會計規則的理論基礎和基本框架;緊接著我國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實行《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和《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并且通過2000年頒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對會計要素進行重新定義,以此為契機推出了針對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企業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保險業實行專門的會計規則,既是保險業發展的必然結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保險業的發展。

隨著近年來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保險公司開始進行海外融資和開拓海外資本市場,我國保險行業特殊會計規則面臨著新的挑戰。新會計制度不僅要立足于國內保險業發展的狀況,更應該從全球視角出發,對保險業面臨的特殊會計問題比如保險合同確認、準備金計提等實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實現國際會計趨同。2007年我國開始執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盡管適用于所有企業,但是具體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第26號《再保險合同》充分兼顧了保險行業的特殊性,改變過去以保險公司為規范主體的特點,進一步從保險產品屬性的角度規范會計規則,基本上保證了中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前提。

二、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原因分析

保險行業會計規則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學科研究領域,它既是會計學的一個分支,又要求把會計的基本理論和研究方法運用于保險公司,核算和監督保險公司的各項經濟活動。這就要求這一會計規則必須充分兼顧到保險行業的屬性,以保險屬性與特點為基礎來發展和完善保險會計理論。

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原因有多個方面,從保險行業的特殊性看主要分為三個原因,即保險行業宏觀意義、保險產品的無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險運營資金鏈的反向性。首先,保險業顧名思義就是通過轉移公眾的風險從而自己承擔風險并且通過大量風險的集合內部消化和平衡風險。因此它具有很強的社會意義,公司運營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公眾的利益和社會的穩定,如果保險公司破產或者倒閉,負面影響將使廣大被保險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受到損害,帶來社會福利損失和影響社會穩定。普通企業會計制度無法保證保險公司保持應有的償付能力。

其次,保險產品是一種無形的產品,它以經營特定風險為前提,以集合大量風險單位為條件,以大數法則為數理基礎進行保險賠付,風險的無形性決定保險產品的抽象性。由于保險公司在保單的有效期限內無法準確預知事故發生概率和造成損失程度的大小,因此保險產品的經營相對于其他行業而言更具有不確定性。如果保險公司執行普通企業會計制度而沒有兼顧行業特點,其會計數據將無法滿足基本會計準則的謹慎性原則,也無法為報表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最后,保險運營資金鏈有別于傳統制造行業。對于傳統制造業,資金鏈表現為先支后收,即成本發生在前,收入發生在后。保險運營的逆向性表現在先收后支,保險產品定價在先,成本即保險理賠發生在后,因此保險公司在計算利潤過程中需要采用特殊的程序和方法。一般企業所適用的存貨周轉率、固定資產周轉率等并不適用于保險企業,為了正確評估保險公司的運營,不僅需要對保險會計進行詳盡的披露,而且必須單獨界定保險企業財務指標,增加賠付率、退保率等特定指標。

由此可見,保險會計所適用的會計規則必須有別于一般企業。保險規則既要考慮會計的一般特點,又必須充分體現保險業的特殊性;既要考慮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要求和保護投保人利益,又要兼顧保險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和股東權益;既要考慮我國保險業現行的發展特點,又要兼顧國際會計制度的趨同性。

三、保險屬性對保險會計規則的影響

盡管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成為全球性的認知,但是極少有學者關注其產生的具體原因。本文將影響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主要保險屬性歸類為4性,即時間關聯性、利潤射幸性、產品無形性和大數平衡性。該部分重點分析以上四類保險屬性,并結合其特點分析其對會計制度的特殊要求和影響。

(一)時間關聯性

時間關聯性是影響保險業會計制度最主要的保險屬性,其表現為保單的出售一般都橫跨一定的時間,公司運營的優劣與時間的關聯十分密切。這一關聯性引出了會計學上的兩大基本問題,即保險公司資產賬戶投資科目類的確認和負債類責任準備金的計提。

保險公司在簽署保單的同時向保戶收取保險金,承諾在未來一段時間里對保險合同約定條件下對投保人進行保險賠付。從收取保費到支付理賠之間,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將該部分保費收入進行再投資,通過同業拆借或者購買金融工具等形式獲取收益。保險公司的投資類科目成為保險會計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方的重中之重。另外,由于目前市場上大量的人壽產品引進了投資的概念,許多保險公司出售投資連接賬戶人壽保險中包含了保戶有權利參與分紅的投資,如何在財務報表中科學合理地反映這一部分保戶投資,成為保險會計制度中的特色之一。

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是我國目前保險會計制度規范的重點,這也是保險經營時間關聯性使然。盡管大部分財產保險合同都為短期合同,但是其合同的有效期不同于保險公司的會計年度。因此保險公司在年終會計報表上有必要對保費收入進行調整,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此外,由于保險公司處理理賠需要相應的時間,保險會計年度報表為了客觀反映保險公司的運營狀況,有必要對保險事故已發生已報案或已發生未報案的保險賠付計提準備金。對于人壽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該類合同的有效期間往往超過一年,收入補償和發生成本之間存在著較長的時間差。對該類合同計提責任準備金是會計制度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也是為了保證保險賠付,從而更好地為投保人提供服務。

(二)利潤射幸性

利潤射幸性是指保險公司的利潤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影響,保險行業利潤周期的震幅很大,隨機性很強。利潤射幸性這一特點決定了保險會計計量方法的特殊性,即會計確認和計量必須運用特殊的方法和假設,保險會計必須與精算密切聯系。

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保費收入的調整項目;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與其他行業會計制度相比較,保險會計中凸顯了精算的重要性,實現精算與會計的資源共享。此外,利潤射幸性引發了保險會計中對巨災準備等會計問題的探討,針對目前眾多學者對巨災準備確認負債或者所有者權益的分歧,利潤射幸性的會計要素界定成為未來解決這一分歧的主要途徑。

(三)產品無形性

產品無形性是指保險商品的構成要素在很多情況下是抽象和不可見的,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很難憑借外在的直觀感受獲得對保險商品品質的準確判斷。產品的無形性使得保險會計的披露制度遠遠復雜于其他行業。

保險公司產品的無形性加強了市場交易信息的不對稱性。一般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很難簡單地從會計信息中獲得保險公司相關風險評估、產品定價等詳細信息。為了幫助報表使用者獲得有效的信息,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較其他行業財務報表而言必須披露更為詳細的信息,以識別和解釋承保人財務報表中因保險合同而產生的金額和相關風險。除此以外相關的信息還必須幫助報表使用者理解源于保險合同的未來現金流量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

(四)大數平衡性

大數定理是保險運營的基礎法則。大數平衡性是指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單位越多,風險在內部平衡的可能性就越大,保險總賠付相對于保費總收入而言就越小。大數平衡性給保險會計提出的挑戰是,如何在保險會計中使用單一評估法和綜合評估法。

保險的大數平衡性為會計實踐中采用綜合評估法提供了可能。單一評估法是指對會計要素的計量采用單獨分開計價(比如針對每個保險合同或者每個風險的評估),綜合評估法是指通過簡易的方式對多個合同或者多個風險進行綜合評估計價。保險會計中綜合運用了這兩種方式,比如我國保險公司當前適用的會計制度中對準備金充足性測試中綜合運用了整體測算、按產品大類測算和按照個別產品測算等多種方式。保險公司既可以按公司所有產品品種計算應補提的整體準備金差額,也可以選擇按照產品大類分別計算各產品大類應補提的準備金差額或者按照個別產品分別計算各產品應補提的準備金差額。大數平衡性客觀上增加了保險會計計量方式的選擇性。

四、由保險屬性確立保險會計規則的意義

我國2007年開始執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包括了適用于生物資產、保險和石油天然氣開采等特殊行業的會計規則,這主要是由各行業的特殊行業屬性使然。盡管我國新企業會計制度與國際會計準則實現了基本的趨同,但是現行的會計制度仍然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著不少差異,趨同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

由于各個國家保險業的發展程度不同,各國所適用的保險企業會計規則也存在差異。但是各個國家保險業之間的共性所在便是保險屬性相同,保險產品和經營主體等要素在本質上并不存在明顯的差別。實現保險會計的國際化趨同,只有從保險行業的屬性出發,并且根據其屬性制定相應的會計制度,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差異,使保險會計服務于保險業,加強國際保險市場融合和推動國際保險業的發展。

為了使保險公司在2005年能夠執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決定將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即保險合同項目分為兩個階段完成,第一階段成果于2004年3月,主要對現行保險會計實務做出一定修改,第二階段是由保險合同專家組對保險公司財務報告進行審視,幫助分析保險合同相關的會計問題。第二階段的研究成果尚處在討論階段。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相比,我國目前實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所涉及的保險行業特殊會計規則內容更為豐富,規定更為詳細,對保費收入的確認計量和準備金計提等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隨著國際會計準則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未來我國的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還存在著與國際會計準則磨合和修改等問題。研究保險屬性決定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必然性,有助于減少磨合時間和降低修改成本,從制度上保證我國保險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參考文獻】

[1]侯旭華,許閑.保險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國際比較與啟示[J].保險研究,2008,(4):17-20.

篇(7)

根據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實證研究.筆者認為,在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缺位及其專門經營機構缺失的情況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該義不容辭地率先承擔農業保險這項政策性業務.盡快建立起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

一、政府介入與發揮政策性農業保險功能作用的實證分析

篇(8)

美國是全球最大的保險市場,2011年壽險保險收入占全球壽險保費收入27%,非壽險保費收入占比為34%,如此巨大的保險市場需求需要強大的境內外再保險公司為其提供支持。從再保險市場分入保費和分出保費衡量,美國再保險市場也是全球最大的再保險市場,2011年全球再保險保費收入共計2090億美元,美國再保費收入近290億美元,占全球再保險費收入的14%,分出保費占比將近50%。

分入保費和分出保費不斷增長

首先,美國非壽險市場的分入和分出保費比例較高。從2007年到2012年期間,美國非壽險市場的分入保費比率幾乎均在40%左右(2011年除外,如表1所示);非壽險市場的分出保費在此期間雖然略有波動,但整體都保持在48%左右(如表1所示)。其次,美國壽險市場的分入保費和分出保費也在不斷增加。2007年到2011年期間,美國壽險市場的分入保費從687.73億美元增長到838.79億美元,分入保費占比從9.42%波動增長至11.30%;與此同時,壽險市場的分出保費無論是數量還是比重也在不斷提高,其中分出保費數額從1186億美元增長到1389億美元,分出保費占比從16.27%上升至18.72%(如表2所示)。

美國再保險市場的主體多樣化

目前,美國再保險市場的經營主體主要包括三大類:第一類是美國本土再保險公司,其代表是美國再保險集團,它們的特點是總部設在美國本土,控股權由本土公司掌握;第二類是境內外資再保險公司,這是由外資再保險公司設立在美國境內的再保險公司,截至2012年共有339家此類公司在美國再保險市場活躍經營;第三類是離岸再保險公司,它們均是在美國通過持有特許經營執照,接受美國保險公司分出業務的境外再保險公司,截至2012年共有3066家離岸再保險公司參與美國再保險市場業務經營。

隨著境外再保險公司和離岸再保險公司不斷涌入,美國本土再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不斷下降,20世紀90年代末美國本土再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高達三分之二,2005年境外各類再保險公司市場份額已然提高到52%,2010年本土再保險公司市場份額跌至最低只有40%,之后略有回升,截至2012年本土再保險公司市場份額為41.3%,同期境外各類再保險公司市場份額高達58.7%,成為美國再保險市場的重要經營主體。

美國再保險市場的業務結構趨穩

截至2012年,美國非壽險再保險保費收入高達8966億美元,其中財產險再保費收入占60%,責任險再保費收入占30%。從再保險合同來看,財險比例再保險、財險超額再保險、巨災超賠再保險三大再保合同占有近三分之二的市場份額(如表3所示)。從具體的業務分出比例看,航海航空及交通運輸險、建筑工普通第三者責任險等非壽險業務的毛保費分保率都在40%以上(如表4所示)。

2012年按照合同形式,美國壽險再保險占壽險再保險市場54%的市場份額,另外意外健康險和年金分列第二和第三(如表3所示)。從具體的各項業務結構可以看出,壽險毛保費分保率遠超50%,是美國壽險再保險市場的第一大業務品種,其他諸如年金、責任及健康險等業務的分保率不高。

美國再保險市場的監管制度

1871年美國成立了國家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目的是為各州再保險監管法律提供基本的法律模板,各州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采用或修改示范法并制定獨立的再保險法律。目前NAIC制定的再保險法律主要包括 “再保險信用示范法”、“再保險中介示范法”和“風險資本示范法”等。

美國再保險監管方式采取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相結合,以間接監管為主的方式。其中直接監管政策主要包括市場準入門檻、償付能力等內容,通常針對州內再保險公司;間接監管以再保險信用監管體系為代表,通過再保險信用體系對抵免責任準備金的限制和約束,分類監管境內外各類型再保險公司及再保險經紀人。

監管政策

市場準入監管。美國鼓勵再保險市場自由競爭,沒有制定嚴格的再保險公司業務準入規則。對再保險市場的準入監管主要通過財務規則等間接監管方式,具體主要包括:第一,實施寬松的準入制度。美國對設立本土再保險公司通常要求提供商業計劃書及高管任職資質證明;對境外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在美經營機構細化為子公司、分公司、并購美國本土再保險公司三種形式,均需提交財務證明獲得經營許可證。第二,實施自由分保政策。美國原保險公司能夠自主選擇合適的再保險公司,即原保險公司可以選擇美國本土(包括本州內或者州外注冊再保險公司)或境外再保險公司;同時美國無法定分保限制規定。第三,分保業務的會計處理。鑒于防范風險考慮,絕大多數州根據經營許可和授權規定了再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和凈資產,但不是強制規定,而是通過會計財務規則來調節。例如:州內保險公司分保業務給未經州保險監管許可或授權的再保險公司,則該項業務不得作“未獲得保險負債”抵減項,同時此項再保險業務獲得賠償亦不得作“認可資產”處理,通過類似財務規則影響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實現間接規范和引導再保險市場發展的目的。

償付能力監管。目前,美國絕大多數州均采用NAIC制定的“風險資本示范法”(Risk-Based Capital(RBC)Model Law)實施償付能力監管。RBC模型主要包括資產風險、承保風險、利率風險和一般風險等。當再保險公司的實際風險資本低于RBC模型計算的最低資本水平區間時,州保險監管部門就可以采取如下四類監管措施:第一類,當再保險公司實際風險資本占最低資本水平的150%~200%之間,州監管部門會要求再保險公司提交財務改進計劃。第二類,當實際風險資本占最低資本水平的100%~150%,州監管部門進行監管檢查,同時要求再保險公司提交財務改進計劃。第三類,當實際風險資本占最低資本水平的70%~100%,州監管部門可以接管再保險公司。第四類,當實際風險資本占最低資本水平的70%,州監管部門會強制接管再保險公司。

信用監管。美國對再保險公司分入業務實施嚴格的信用監管政策,這也是其再保險市場監管的核心。根據NAIC的再保險信用示范法及示范監管條例,原保險公司只能將業務分給以下五類公司方可將相應再保險業務作為監管法律認可資產或凈負債進行抵扣:第一類是在所在州獲得從事保險或者再保險交易許可的再保險分入公司。主要是美國本土經營再保險業務的直保公司、再保險公司以及國外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第二類是經所在州保險督察官認可的再保險分入公司。這是指至少獲得一個其他州保險監管部門許可經營再保險業務的美國本土直保公司、再保險公司以及國外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同時還有諸如財務如凈資產不得低于2000萬美元等要求。第三類是類似監管條件及自身信用等級更高的再保險分入公司。這主要是采用與本州相類似或者更高信用標準的其他州注冊成立的再保險分入公司或者通過采用與本州相類似或者更高信用等級標準的其他州進入的外國再保險公司美國分支機構。第四類是由美國合格金融機構建立信托基金的再保險分入公司。這主要是國外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以及離岸經營的國外再保險公司。第五類是經所在州保險督察官認證的再保險分入公司。目前主要是離岸經營的國外再保險公司。

根據再保險公司的安全評級等級繳納保證金,評級越高,所需繳納保證金越低,而原保險公司仍可以全額抵扣凈負債或增加認可資產(如表5所示)。

中介監管。通過NAIC關于“再保險中介示范法”,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將再保險中介細分為再保險中介經紀人和再保險中介管理人兩大類,并且要求它們必須獲得開展業務所在州保險監管部門許可,獲取再保險中介經紀人或者管理人資質。第一,對再保險中介管理人經營行為監管。規定再保險中介管理人不得代表再保險公司轉分保(再保險協議中包含臨時業務轉分保的除外);不得指定次級再保險中介管理人等,這主要是為了防止可能越權對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第二,對委托人責任加以監管。規定再保險公司不能參與再保險中介經紀人的相關業務;除非滿足“控股公司法”,否則不得雇傭再保險中介經紀人員工;再保險公司每年都應該查看再保險中介經紀人財務狀況的報告副本等。

除了上述內容,美國再保險市場監管還包括對再保險公司資金投資、分保方式、信息披露等內容。總之,美國再保險市場一方面積極開放市場,吸引來自全球各地的承保資源分散美國災害風險,另一方面實施詳細復雜的監管政策,充分保護本國原保險公司的利益(通常是分出公司)。

美國再保險監管政策對我國再保險市場監管的啟示

與美國發達成熟的再保險市場相比,我國再保險市場尚處于發展初期,無論市場經營主體還是市場規模都較小。事實上,早在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我國就承諾:首先開放再保險市場,取消對再保險和再保險經紀業務跨境交付限制;允許外國再保險公司在我國入世時即可以分公司、合資公司或者獨資公司形式經營壽險和非壽險的再保險業務,而且未規定地域限制或營業許可證發放的數量限制;法定分保比例20%,從入世后一年起每年減少5%,4年后完全取消。目前我國本土只有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唯一一家專業再保險公司,急需培育本土再保險經營主體,減少境外金融風險對國內的不利影響,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穩定。

重視間接監管方式的運用。相比于直接監管的強制性和剛性,間接監管方式更具有靈活和彈性等特點。美國再保險市場準入法律幾乎無任何硬性規定,實際上美國信用等級評級體系復雜詳細,其評級結果相當于對再保險公司的資金、風險、利潤等綜合因素進行了評價,因此對再保險公司經營業務構成了很大的影響。此外其財務規則也對選擇何種再保險公司進行了間接指引。此類間接監管措施形成了篩選再保險公司市場準入和經營業務的重要監管政策,對規范和引導再保險公司和市場的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完善監管空白地帶。眾所周知,再保險中介經紀人和管理人對促進市場交易等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其也可能利用其客戶資源違規經營,擾亂市場正常經營秩序。美國再保險市場要求中介必須獲得經營許可;中介管理人必須提供債券作為保證,另外還規定了“錯誤與遺漏”政策。相比于美國,我國再保險市場參與者目前主要是專業再保險公司,未來隨著業務量增加,再保險渠道和中介等參與者必然提高,因此我國的再保險監管要對各類市場參與者進行全面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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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是一個國際性難題,它并非單純的保險業問題,而是涉及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農業政策、農業與其他部門或產業的關系甚至各級政府責任劃分等,這些因素如果協調得好,就能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一個比較有利的環境和前提條件。因此,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實質上是一個通過立法手段對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復雜利益關系進行綜合協調的過程。我們必須進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類型。任何一種或幾種模式的選擇都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發展中的所有問題,這需要立法的不斷推進。

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考量因素

縱觀中外農業保險法律制度變遷史,我們發現,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影響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農業保險自身特點

    農業保險具有風險的可保性差、交易費用高、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等鮮明特點,這些特點對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農業風險的可保性差使保險組織與投保農戶在農業保險市場上難以自發成交,從而決定了農業保險不能全盤照搬一般商業保險的模式。由經營技術難度高、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特別嚴重等多種因素引起的農業保險產品的交易費用過高,決定了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應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為一項重要標準,并以組織制度和運行制度的創新為基本原則之一。此外,農業保險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使政府對農業保險市場的干預成為必要,這決定了政府主導或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應是各國農業保險模式的理想選擇。

    (二)宏觀社會經濟政策

    一方面,宏觀社會福利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發達國家將農業保險作為農村社會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很強;發展中國家視農業保險為農業自然災害損失補償政策的一部分,故農業保險的政策性顯得相對較弱。另一方面,宏觀經濟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會產生重要影響。這主要表現為經濟體制的影響、農業產業政策的影響和外貿政策的影響。如在外貿政策的影響方面,根據wto規則,政府不可以依黃箱政策對農產品進行直接補貼,但可以依綠箱政策對農業保險實施補貼,并向農業生產者提供與產量無關的收入補貼以支持農業。現在,許多wto成員國正在充分利用這一綠箱政策,在國內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財稅扶持為核心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通過這些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農業保險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顯。

    (三)經濟發展水平

    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體現為該國或該地區政府財政收人和國民人均收人狀況,經濟發展水平越高,政府財政收人就越好,國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則相反。由于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物品屬性,其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農業保險補貼支持,同時農戶也須采取“選擇性進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費才能享受相應服務,而不同農業保險模式對政府支持能力和農戶付費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別,因而經濟發展水平特別是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影響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國際比較角度看,不同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特別是發達國家同發展中國家間經濟實力差距大,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就千差萬別。而在一國內部,亦可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同狀況,選擇多樣化的農業保險法定模式。我國東、中、西部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極不均衡,是此類混合式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實踐經驗和教訓

    在已制定實施農業保險法的國家和地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既可能深受該國或該地區相關實踐經驗和教訓的影響,也可能受他國或他地區相關實踐經驗和教訓的一定影響。以加拿大為例,在1959年聯邦政府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之前的20多年時間里,雖然該國沒有開辦農作物保險,但有一些與保險的功能相似的為因災受損的農場提供經濟補償的政策項目,這些政策項目在實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許多不足。這些源于國內的寶貴經驗和教訓,為<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的制定與實施打下了一定的實踐基礎。此外,促使該國政府下決心舉辦農業保險,也與其鄰國美國20多年試驗農作物保險所提供的較豐富的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和教訓有關。

    (五)經濟學理論

    經濟學理論在一定時期內對國家經濟生活總是會表現出相應的杠桿指導作用,這點在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中也不例外。相關的經濟學理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起著直接或間接的指導作用。美國農業保險理論認為,要取得農作物保險的成功,此類保險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統計資料。受此觀點影響,美國政府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十分慎重,在1938年開辦農作物保險之前已對1900年一1938年的災害損失進行系統科學的分析,對擬采取的模式進行了可行性論證,1938年《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獲得通過后,該國政府就設立了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設計、維持和完善農作物保險制度。德國及其他一些西歐國家農經學界,從19世紀以來就一直認為農作物一切險是不能成立的。受該理論影響,西歐除少數國家(如法國、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發展一切險農作物保險。

    二、外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具體選擇

    受上述諸因素的影響,在世界范圍內,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為主導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場為主導的商業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類。從保險體制和組織機構的角度來看,農業保險模式又大致可細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政府壟斷的模式

    以前蘇聯、希臘、加拿大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險組織形式是由政府出資設立國有保險公司或者集中統一的國家農業保險機構(在前蘇聯是國家保險局),對農業保險業務實行壟斷經營;保險責任范圍為多重險或一切險,保障水平較高;保險實施方式不一,希臘是強制保險,加拿大是自愿保險,前蘇聯和原東歐國家是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以美國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險組織形式是由聯邦政府出資設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農業保險的規則制訂、稽核監督并提供再保險,農業原保險業務則全部交由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或;保險責任范圍為農作物一切險,保障水平高;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相結合,但名義上以自愿保險為主,又可稱為準強制保險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有時也被稱為民辦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歐國家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充分的政策優惠;政府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農業保險業務主要由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保險責任范圍一般只涉及單一險和綜合險,不涉及一切險;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也被稱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以日本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為農業保險提供補貼和再保險支持,并對其進行監督和指導;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不是政府保險機構,也不是商業性保險公司,而是民間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相互會社—市盯村農業共濟組合;實行兩級再保險體制,即在縣級范圍內由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為市盯村農業共濟組合提供分保,在全國范圍內由中央政府農業再保險特別會計(官方)和國家農業保險協會(非官方)為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提供再保險;保險責任范圍為農作物一切險,保障水平高;保險實施方式是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國家再保險公司為主經營的模式

    巴西為該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持;國家再保險公司是農業保險業務的主要經營者,兼營農業保險原保險和農業保險再保險業務;其他商業保險公司只經營農業保險原保險業務,并向國家再保險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構等社會力量聯合主辦、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經營的模式

    菲律賓是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險組織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機構聯合出資設立政府控股的保險公司,并由其負責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各有關金融機構可為其人;保險險種少,涉及范圍小,保險責任范圍大多較為狹窄,保障水平較低;保險實施方式大多為強制保險,并且這種強制一般都與農業生產貸款相聯系。

    (七)純商業化經營的模式

    在世界農業保險發展史上,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基本上是失敗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歐國家等多國商業保險公司承擔單一雹災風險獲得了成功;二是在嚴格限定承保條件的前提下,少數國家的純商業化經營也取得了成功,這以智利的國民保險集團和毛里求斯的糖業保險基金最為典型。其主要特點是:政府不對農業保險提供任何補貼;保險組織形式是商業保險公司,由其對農業保險業務進行市場化經營;商業保險公司對投保農戶(場)嚴格限定承保條件,并規定較高免賠比例;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

    三、我國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分類與評價

    像多數發展中國家一樣,我國農業保險迄今仍處于試點階段。這一時期的農業保險模式在類型選擇上雖變化不定,但總體上由單一性漸趨多樣化和特色化。鑒于諸具體試點模式所產生的功效不盡一致,其對我國今后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均具這樣或那樣的借鑒意義。

    (一)我國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分類

    自20世紀80年代初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已試驗過多種農業保險模式,從時間序列和影響程度來看,以如下三種為主:

    1.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商業化經營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國范圍內的農業保險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的。當時這家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一方面是營利性的商業機構,主營商業保險業務;另一方面又行使著政策性保險公司的職能,兼營農業保險業務,農業保險的虧損最終由其他險種的盈利來彌補。

   2.純商業化經營的模式。1994年起的隨后十年時間里,隨著《公司法》的實施和國家經濟體制的轉型,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賠付與農民支付能力有限卻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險服務的矛盾,以及農業保險的非贏利性特點與保險公司的營利性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從而導致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的全面萎縮。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辦的農業保險,雖然在公司內劃人政策性保險的范疇,但實際上是一種既無國家強制性又未享受財政補貼的純商業性保險。

    3.政策性和商業性相結合、內資和外資相結合的模式。為改變農業保險的頹勢,在中國保監會的設計和推動下,2004年10月起我國在若干省市開始了以商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代辦、設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設立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經營、設立由地方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繼續引進像法國安盟保險等具有農業險經營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的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經營等五種模式為主體的新一輪農業保險試點。

    (二)我國現行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國現行農業保險試點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辦并經營的發展模式的優點最能體現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難以科學構建,總體運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靈。商業保險公司為政府代辦及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聯辦的發展模式的優點是使政府服務與經濟補償兩大優勢有機結合,缺陷是容易導致商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間權義不分,兩者爭搶利益但互推責任,最終損害投保農戶的合法權益。合作保險的發展模式雖然在理論上具有經營機制靈活、大幅降低道德風險等優點,但存在著組織基礎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風險過于集中難以應付巨災等缺陷;在純商業化經營的條件下,雖然商業性保險公司具有明晰的產權、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術和管理人才,經營機制也較為靈活,但由于缺乏財稅和再保險的有力支持,該模式極易造成保險風險過大,市場失靈。外資模式的推行顯然有利于保證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的適度開放性,有利于引進域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經營技術等,但“如果讓外資或合資商業保險公司作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這既不現實也不可能”。總之,上述諸種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夠,故其中任一單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廣。

    四、我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路徑—以公平與效率為視免

    筆者認為,為解決農業保險中出現的“三難”問題,我國應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顧的改革取向,對由保監會設計和推動的五種農業保險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過專門的農業保險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導下的“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多地區共同發展”的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混合發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導

    我國農業保險總的來說應為政策性保險,依公平原則的要求,政府在農業保險制度變遷和農業保險產品供給中應發揮主導作用。即,政府應對政策性經營的農業保險提供統一的制度框架,各級政府和各種允許的經營組織應在這個框架內經營農業保險原保險和再保險業務,政府則對規定的農業保險產品給予較大的財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實踐表明,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順利的時期,也是政府的積極參與期。

    (二)多層次體系

    依地域范圍,我國應分層次建立全國性與區域性的農業保險制度,分別開發相應的農業保險險種,政策性農業保險險種體系應循序漸進,逐步擴大,從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性質,應建立政策性與商業性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范圍,應建立傳統的種養兩業保險與現代的“以險養險”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資本來源,應建立官資與民資相結合、內資與外資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實施方式,應建立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承保方式,應建立原保險與再保險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原保險與再保險又可分別自成獨立的多層次制度體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鑒國內外農業保險的先進做法,通過制度供給,對農戶予以保費補貼和農業生產優惠貸款,對保險組織予以經營管理費用補貼、稅收優惠、利率優惠、再保險,對農業巨災保險基金予以補貼,對農業保險理論研究的組織,予以相關教育培訓服務和信息服務費用的支出補貼等等,通過各種方式對農業保險予以支持。市場可以通過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業務規則的制定、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共同體的組建等方式對農業保險進行支持。社會中間組織可以通過行業自治規則的制定、集體談判機制的構建等方式對農業保險進行支持。社會公眾則可以通過農產品消費稅的繳納、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和農業保險彩票的認購等多種方式來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為關鍵。

    (四)多主體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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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于2004年12月30日在長春正式開業的國內首家商業化經營的、股份制、綜合性農業保險公司,它是東北地區第一家中資保險公司,也是中國第二家成立的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安華公司以“服務三農”為經營宗旨,以“為三農提供保障,為社會奉獻價值”為經營理念,以創新為動力,積極探索農業保險經營發展新思路、新模式。 

    一、安華模式 

    1.體制與機制模式。安華公司自籌建之日起就強調以現代企業的體制與機制進行經營和管理。公司創立后根據《公司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以及《公司章程》,設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公司管理層,制定了《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在經營管理機制上,制定了涵蓋全部業務范圍的50多項風險預警機制,制定了多個品種的災情應急預案。在人員管理機制上,公司重點引進了保險方面的專業人才以及農業、牧業等各類專門人才,確立了能夠體現激勵、約束機制的開放式用工管理制度。 

    2.產品模式。安華公司自籌建時就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自主開發了66個“三農”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產品,涵蓋了種養兩業、農民家財、農機具、農民人身意外和農民合作醫療等領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農業產業化系列保險產品和農村戶型經濟“一攬子”保險產品。在具體條款上,安華公司不刻意追求產品表述的專業性,確保農民看懂弄通,讓參保農戶自己就能計算出損失后能夠得到的賠償。同時,滿足多樣化需求。在農村一攬子定額保險產品中根據需求進行組合,滿足不同農戶家庭的需要。在養殖業保險中,安華公司首次提出可選擇保險責任的特色保險產品,有利于滿足不同層次的被保險人加以選擇。 

    3.營銷渠道模式。安華公司在確立營銷模式時吸取過去商業保險公司層層鋪設機構造成高昂運營成本的教訓,提出節約成本不以犧牲服務為代價,成本的節約要以高效優質服務為前提;銷售要近距離甚至是零距離接近參保農戶,讓農戶看得見、摸得著、信得過;要兼顧商業性業務和政策性業務;要充分挖掘農村潛力。在此基礎上,安華公司采取直接銷售和間接銷售結合、間接銷售為主的銷售方式,主要通過與農村信用社、銀行、郵政和與農村經管、農機系統的合作來實現。

    4.服務模式。安華公司自成立起就確立了要以服務促發展、以服務創效益的服務宗旨,在服務內容上體現“防”、“快”、“簡”特點。首先是加強防災防損工作,這樣既使公司避免出現大額賠付,又保證了農民的切身利益。其次是快速理賠。即查勘快、定損快、賠付快。為加快理賠速度,安華公司充分發揮龍頭企業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將賠款直接發放到投保人(龍頭企業),再由其撥付給相關農民合作組織,由農民組織利用其與農戶聯系緊密的優勢,將賠款支付給農戶。第三是簡化手續和程序。針對農村家庭火災,免除了由相關部門出具火災證明的要求,對疫病的認證免除了由畜牧站出具證明的要求,對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也免除了氣象部門的證明,對網上核保通過的案件即可先行賠付。 

    二、安華模式的幾點啟示 

    安華公司的實踐為我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的發展提供了有益的啟示和借鑒: 

    1.業務經營綜合化。由于純粹的商業化經營會存在“市場失靈”現象,單純政策性推進農業保險國家養不起,純正的互助合作農險和農業相互保險農戶認識不上去,安華探索推進的綜合農險或“大農險”經營模式便具有一定的優勢,可以政商互補、城鄉共進,合力助推農業保險穩步發展。

    2.產品種類多樣化。安華公司將創新產品和銷售模式結合起來,借鑒國外經驗,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包括種養兩業險、農村家財險、短期健康險與人身意外險等在內的全方位、“一攬子”保險保障,既方便了廣大農民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選擇投保不同保險產品,同時也為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打下了良好基礎。 

    3.營銷渠道多元化。安華公司積極探索“政府組織推動型”、“龍頭企業帶動型”和“合作經濟組織發動型”等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開辦方法。先后與舒蘭、樺甸市政府,吉林省煙葉公司、廣澤乳業、山東諸城外貿、蒙牛集團簽訂了玉米、煙葉、奶牛、養貂等方面的保險合作協議,迅速在保險業界樹立起了安華農保的服務形象。 

    4.公司發展規范化。安華公司的發展有別于其他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與上海安信、黑龍江陽光互助、中華聯合等公司具有十多年的經營基礎不同,安華的發展完全是從零做起,沒有歷史包袱。安華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法》和保監會的要求進行規范化管理、規范化運營。 

    5.產業化組織作用全程化。為降低農業保險開辦成本,安華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入手,以農業產業化經營鏈條所帶動的種植業、養殖業為承保對象,為其提供綜合保險服務。安華公司在其展業過程中,把產業化組織作為投保人,產業化組織帶動的農戶為被保險人,與其簽訂開展保險合作的協議。一些龍頭企業為鼓勵基地農戶投保,積極進行保費補貼,有些企業甚至為農戶代墊保費,等回收產品時扣回。在保險合作過程中,龍頭企業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防災防損、現場查勘、賠款發放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即降低了保戶損失、提高了理賠效率,又有效規避了農業保險經營中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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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于2004年12月30日在長春正式開業的國內首家商業化經營的、股份制、綜合性農業保險公司,它是東北地區第一家中資保險公司,也是中國第二家成立的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安華公司以“服務三農”為經營宗旨,以“為三農提供保障,為社會奉獻價值”為經營理念,以創新為動力,積極探索農業保險經營發展新思路、新模式。

一、安華模式

1.體制與機制模式。安華公司自籌建之日起就強調以現代企業的體制與機制進行經營和管理。公司創立后根據《公司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以及《公司章程》,設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公司管理層,制定了《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在經營管理機制上,制定了涵蓋全部業務范圍的50多項風險預警機制,制定了多個品種的災情應急預案。在人員管理機制上,公司重點引進了保險方面的專業人才以及農業、牧業等各類專門人才,確立了能夠體現激勵、約束機制的開放式用工管理制度。

2.產品模式。安華公司自籌建時就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自主開發了66個“三農”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產品,涵蓋了種養兩業、農民家財、農機具、農民人身意外和農民合作醫療等領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農業產業化系列保險產品和農村戶型經濟“一攬子”保險產品。在具體條款上,安華公司不刻意追求產品表述的專業性,確保農民看懂弄通,讓參保農戶自己就能計算出損失后能夠得到的賠償。同時,滿足多樣化需求。在農村一攬子定額保險產品中根據需求進行組合,滿足不同農戶家庭的需要。在養殖業保險中,安華公司首次提出可選擇保險責任的特色保險產品,有利于滿足不同層次的被保險人加以選擇。

3.營銷渠道模式。安華公司在確立營銷模式時吸取過去商業保險公司層層鋪設機構造成高昂運營成本的教訓,提出節約成本不以犧牲服務為代價,成本的節約要以高效優質服務為前提;銷售要近距離甚至是零距離接近參保農戶,讓農戶看得見、摸得著、信得過;要兼顧商業性業務和政策性業務;要充分挖掘農村潛力。在此基礎上,安華公司采取直接銷售和間接銷售結合、間接銷售為主的銷售方式,主要通過與農村信用社、銀行、郵政和與農村經管、農機系統的合作來實現。

4.服務模式。安華公司自成立起就確立了要以服務促發展、以服務創效益的服務宗旨,在服務內容上體現“防”、“快”、“簡”特點。首先是加強防災防損工作,這樣既使公司避免出現大額賠付,又保證了農民的切身利益。其次是快速理賠。即查勘快、定損快、賠付快。為加快理賠速度,安華公司充分發揮龍頭企業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將賠款直接發放到投保人(龍頭企業),再由其撥付給相關農民合作組織,由農民組織利用其與農戶聯系緊密的優勢,將賠款支付給農戶。第三是簡化手續和程序。針對農村家庭火災,免除了由相關部門出具火災證明的要求,對疫病的認證免除了由畜牧站出具證明的要求,對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也免除了氣象部門的證明,對網上核保通過的案件即可先行賠付。

二、安華模式的幾點啟示

安華公司的實踐為我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的發展提供了有益的啟示和借鑒:

1.業務經營綜合化。由于純粹的商業化經營會存在“市場失靈”現象,單純政策性推進農業保險國家養不起,純正的互助合作農險和農業相互保險農戶認識不上去,安華探索推進的綜合農險或“大農險”經營模式便具有一定的優勢,可以政商互補、城鄉共進,合力助推農業保險穩步發展。 轉貼于

2.產品種類多樣化。安華公司將創新產品和銷售模式結合起來,借鑒國外經驗,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包括種養兩業險、農村家財險、短期健康險與人身意外險等在內的全方位、“一攬子”保險保障,既方便了廣大農民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選擇投保不同保險產品,同時也為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打下了良好基礎。

3.營銷渠道多元化。安華公司積極探索“政府組織推動型”、“龍頭企業帶動型”和“合作經濟組織發動型”等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開辦方法。先后與舒蘭、樺甸市政府,吉林省煙葉公司、廣澤乳業、山東諸城外貿、蒙牛集團簽訂了玉米、煙葉、奶牛、養貂等方面的保險合作協議,迅速在保險業界樹立起了安華農保的服務形象。

4.公司發展規范化。安華公司的發展有別于其他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與上海安信、黑龍江陽光互助、中華聯合等公司具有十多年的經營基礎不同,安華的發展完全是從零做起,沒有歷史包袱。安華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法》和保監會的要求進行規范化管理、規范化運營。

5.產業化組織作用全程化。為降低農業保險開辦成本,安華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入手,以農業產業化經營鏈條所帶動的種植業、養殖業為承保對象,為其提供綜合保險服務。安華公司在其展業過程中,把產業化組織作為投保人,產業化組織帶動的農戶為被保險人,與其簽訂開展保險合作的協議。一些龍頭企業為鼓勵基地農戶投保,積極進行保費補貼,有些企業甚至為農戶代墊保費,等回收產品時扣回。在保險合作過程中,龍頭企業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防災防損、現場查勘、賠款發放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即降低了保戶損失、提高了理賠效率,又有效規避了農業保險經營中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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