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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價值評估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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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耕地價值評估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耕地價值評估

篇(1)

關鍵詞: 耕地多功能價值;價值評估;耕地保護

Key words: multi- functional value of the cultivated land;valuation;farmland protection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34-0116-03

0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工業化和城市化的不斷推進,耕地資源數量不斷減少,保護18畝耕地紅線形勢嚴峻。長期以來,在農地征用過程中,征地補償價格往往是以耕地直接的經濟產出價值為度量依據,忽略了農地的生態價值和社會價值,因而無法從根本上解決農地征收補償偏低的問題,由此引致的被征地農民權益受侵害、地方政府強烈的征地偏好等一系列社會和經濟問題也難以根治[1]。

因此,有必要對耕地資源的綜合價值進行明確界定和全面測算,除了測算其直接的生產收益價值以外,還要綜合考慮耕地的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本文試圖在相關學者對耕地價值組成研究的基礎上[2-4],以咸寧市為例進行實證研

究,探討耕地資源綜合價值的量化方法,評估咸寧市域內耕地的綜合價值。

1 耕地資源的價值構成

耕地資源作為人類生產的重要物質基礎和載體,一方面能生產各種農產品,為農民提供基本的生活、就業和養老等保障,同時保障國家和地區糧食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另一方面,耕地具有涵養水源、凈化空氣、調節局部小氣候等生態服務功能;從現有研究來看,一般認為,耕地資源價值包括生產收益價值,社會保障價值、社會穩定價值和生態服務價值。即V=VC+VS+VW+Vh,其中,V為單位面積耕地的總價值,VC為單位面積耕地的生產收益價值,VS為單位面積耕地的社會保障價值,VW為單位面積耕地的社會穩定價值,Vh為單位面積耕地的生態環境價值。

2 耕地資源多功能價值評估體系

2.1 耕地生產收益價值評估 耕地具有土地資源的固定性和永續利用性,耕地的使用者占有某塊耕地時,能在未來年期內持續不斷的獲得收益。因此,耕地的生產收益價格就表現為隨時間延續而能不斷取得的純收益的現值的總和。為了計算方便,我們假設未來年期內耕地每年的收益不變,為A,為獲得收益A而必須支出的年總費用為C,還原利率為r,則未來年期內耕地凈收益的現值之和為:

VC =(A-C)/r,其中,A=■Pi·Si·Vi,C=■Si·Ci(1)

Pi為第i種農作物的平均年產量;Si為第i種農作物的播種面積;Vi為第i種農作物的產品單價;Ci為第i種農作物的單位面積成本。

還原利率的確定可以采用租價比法或者安全利率調整法,租價比法即利用土地純收益和土地價值的比值確定還原率;而安全利率調整法是用安全利率加上風險調整值來確定還原利率。

2.2 耕地社會保障價值評估 耕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是指耕地具有代替政府的社會保障資金而承擔的保障農民個人生存和后代延續的功能。耕地作為農民生存安全最基本的保障,其保障功能主要體現為耕地提供給農民的就業養老和醫療保障。在耕地社會保障價格的評估方法中,保險費法、平均生活費法、最低社會保障金法、安置補償費法是評估耕地社會保障價格的4種方法[5]。保險費法是參照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標準,以農民失去土地后,完全靠投保于保險公司獲得保險費為前提,來計算耕地社會保障價格的一種方法。安置補償費法是以依法征用耕地所需支付的安置補償費用為量化標準來測算耕地的社會保障價格。

2.3 耕地社會穩定價值評估 耕地的社會穩定價值是指耕地為社會提供糧食保障而產生的社會穩定功能所具有的價值。耕地非農化中的耕地開墾費是對占用耕地的價值補償,因此可以根據替代原則,將耕地開墾費看做耕地社會穩定功能價值的量化指標。根據《土地管理法》,耕地開墾費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耕地質量平均水平和耕地后備資源開墾難易程度綜合研究確定,表現為國家對占用耕地所收取的費用。在我國,國家對占用耕地收取的費用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稅、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

2.4 耕地生態環境價值評估 耕地的生態環境價值是指耕地以及耕地上的作物構成的生態系統具有的生態環境價值。耕地的生態環境價值主要體現在涵養水源、控制侵蝕、調節氣候、維持生物多樣性等方面。對耕地生態價值的評估的方法很多,考慮到部分方法本身的局限性和方法所需數據采集的困難性,本文采用謝高地等學者對各種生態系統服務價值估算的成果,利用收益還原法確定耕地所具有的生態功能價值。

3 實證研究

3.1 研究區概況 咸寧市位于湖北省南部,總面積9861公里,2010年末全市戶籍總人口296.41萬人,2010年全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520.33億元。隨著當地經濟的迅速發展和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的不斷擴張,咸寧市耕地面積由1995年的18.878萬公頃減少到2010年的15.585萬公頃,年均減少2058公頃,耕地不斷向非農業部門流失,耕地保護形勢日益嚴峻。

3.2 耕地生產收益價值測算 根據咸寧市農作物的種植結構和資料收集情況,本次測算選取了小麥、玉米、稻谷、大豆、油料、棉花七類農作物作為耕地生產力核算的基準作物。根據2011年《咸寧市統計年鑒》和中國統計年鑒以及相關網站的數據,可得表2。

由表2數據根據前述公式(1)計算可得:七類作物的年總純收益為71139.70萬元,播種面積為246.06千公頃,占全市農作物總播種面積397.39千公頃的61.92%,考慮到其他農作物的經濟收益較少,因此適當提高計算比例至70%,則咸寧市耕地年總純收益為71139.70÷70%=101628.15

萬元。咸寧市耕地面積為15.585萬公頃,則咸寧市單位面積耕地的年經濟收益為:101628.15×10000÷(15.585×10000)=6520.95元/公頃。

2010年底,我國金融機構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為2.75%,

以此作為耕地的安全利率。同年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為

5.81%,以此作為風險基數,扣除銀行的經營成本(存款利率)和經營利潤,即可看成是風險利率,銀行屬高利潤行業,經營利潤取20%,則在存款利率之外,再扣除經營利潤即2.75%的20%,為0.55%,在其它因素忽略不計的情況下,余下的差額就是資本經營的風險,因此耕地風險調整系數為:5.81%-2.75%-0.55%=3.61%。則咸寧市的耕地生產收益價值VC=6520.95÷(2.75%+3.61%)=102530.66元/公頃,即10.25元/m2。

3.3 耕地社會保障價值測算 耕地的社會保障價值可以通過前文所述的幾種方法進行測算,考慮到數據的可得性,采用安置補助費方法來測算,也就是以耕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總和作為耕地的社會保障價格。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相關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考慮到中國的征地現狀,本此測算的土地補償費按前三年平均產值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按前三年平均產值的15倍計算。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前三年平均產值的0.5倍計算,根據統計年鑒,2010前三年咸寧市耕地收益差別不大,因此,為計算方便,以2010年的耕地收益作為以上費用的計算基數。即VS=6520.95×(10+15+0.5)=166284.23元/公頃,即16.63元/m2。

3.4 耕地社會穩定價值測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耕地占用稅的稅額按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以縣為單位)計稅。根據《2011年湖北統計年鑒》,咸寧市人均實際占有耕地面積0.95畝,則耕地占用稅標準處在10~50元/m2之間,取其中間值30元/m2。根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全國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分為15等,咸寧市耕地大部分處在收費分區的第八、九、十等,因此以第九等17元/m2作為咸寧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標準;根據《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耕地開墾費按照征地補償費總額的1.5倍收取,征地補償費按照年產值的6~10倍計算。這里以8倍計算。根據前文計算結果可知,咸寧市耕地年產值為6520.95元/公頃,因此咸寧市耕地開墾費為6520.95×8×1.5元/公頃,即7.83元/m2。則耕地社會穩定價值為VW=30+17+7.83=54.83元/m2。

3.5 耕地生態環境價值測算 咸寧市耕地的生態服務價值根據表1為基礎,采用收益還原法測算價值。由表1可知,每公頃農田在氣候調節、氣體調節、水源涵養等九個方面的生態服務總價值為6114.3元,還原利率取2.75%,咸寧市每公頃耕地的生態服務價值為:Vh=a/r=6114.3/2.75%元=222338元,即22.23元/m2。

綜上所述可得2010年咸寧市耕地資源各類功能的價值量,如表3。

4 結論與分析

實證分析結果表明,咸寧市耕地資源綜合價值為

103.94元/m2。而調查發現,該地區征用耕地的補償價格,最高才為58.72元/m2,僅為耕地資源綜合價值的56.49%,尚有43.51%被忽視。可見,耕地的征用價格并沒有完全反映耕地資源的綜合價值,從而助長了耕地資源的過度占用和流轉。從前述計算結果可知,傳統價值核算方法估算咸寧市耕地價值(經濟價值)為10.25萬元/公頃,而當年耕地的非市場價值(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達到93.69萬元/公頃。顯然傳統方法未考慮耕地的非市場價值,其結果導致耕地價值被嚴重低估。而當前的征地補償機制是按照耕地產值倍數法進行補償,這種補償標準只是單一地反映了耕地的經濟價值,而完全忽視了耕地的社會和生態價值。咸寧耕地的社會和生態價值在耕地總價值中的比重超過90%,而耕地的最高補償價格僅為耕地資源綜合價值的56.49%,可見失地農民并未得到合理補償。因此,全面評估耕地的綜合價值,才能調整目前不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格局,切實保障農民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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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編號:70773047和40901288);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編號:08BZZ026和09CJY021);教育部博士點基金項目(編號:20070504020);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項目(編號:10YJC790218)。

(華中農業大學土地管理學院,湖北武漢 430070)

摘要 農地城市流轉是城市化、工業化過程中的普遍現象,是土地資源競爭配置的結果,本質上是有限的土地資源在農業用途和非農業用途的合理分配。農地城市流轉具有不確定性,不可逆性和流轉時間延遲性3個特征,因此農地具有選擇價值。采用模型假設法和實證分析法,對農地城市流轉的選擇價值進行估算。對農地選擇價值的計算公式進行推導,得出農地流轉為其他不同用途地類的選擇價值,擁有一期選擇權的農地,流轉為商業用地的選擇價值最高的為173.95元/m2,最低的為4.44元/m2;流轉為居住用地的選擇價值最高的為158.40元/m2,最低的為4.16元/m2;流轉為工業用地的選擇價值最高的為39.52元/m2,最低的為3.58元/m2。影響選擇價值大小的相關因素有農地流轉為市地后的每期凈收益,農地流轉開發為市地過程中的開發成本,市地地價的波動率和無風險利率。

關鍵詞 土地資源;農地城市流轉;選擇價值;影響因素;城市

中圖分類號 F301.3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2-2104(2011)06-0049-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6.009

長期以來,人們對農地價值的認識僅僅停留在狹義的經濟價值基礎上,即產出農產品的價值。就農地產出收益而言,農地單位面積收益僅為工業用地的1/10,商業用地的1/10-1/100之間[1],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使得工業、商業、居住等對農用地的需求越來越大,而農用地的比較經濟效益低下,這就使得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農用地受利益的驅動有向其他經濟效益高的用地轉換的沖動[2]。對農地價值認識的片面性正是造成大量農地向城市流轉的關鍵性因素之一。近年來,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農地價值展開研究,如對農地價值評估方法的研究[3-4]、對不同區域的農地價值進行估算[5-6]、對農地非市場價值[7-8]、游憩價值[9-10]、存在價值[11-12]進行測算,但是對農地價值中非常重要的選擇價值測算研究甚少。從選擇價值的角度探討農地城市流轉決策的時間問題,在農地流轉過程中不僅要考慮農地的現期使用價值,還應從可延遲流轉的角度將選擇價值納入農地現期價值中,全面考慮農地價值,對提高土地資源的使用效益和配置效率,減緩農地城市流轉速度,起到理論支撐的作用。

1 選擇價值的內涵

國內外眾多學者都對選擇價值的內涵進行了界定[13-22],針對本文的研究,筆者認為選擇價值是人們在開發利用環境資源時,當決策行為具有不確定性、不可逆性及決策時間可延遲性的特征,等待未來未知信息確定的情況下,推遲決策的信息價值。農用地向城市用地流轉,人類未來需求的不確定和土地資源開發能力的不確定性決定了農地資源未來供給和需求具有不確定性,保留未來某個時期做出農地城市流轉不可逆性決策,從而產生了選擇價值。

選擇價值在資源價值分類中的歸屬在學術界存在較大的爭議[23-25]。本文借鑒D.Pearce的分類系統,將選擇價值歸屬于使用價值。同時,國內外學者從不同研究方向對選擇價值進行了估算[21,26-30],本文針對我國城市化進程中農地大量轉為城市用地這一普遍現象,采用模型假設法和實證分析法測算了我國不同城市農地城市流轉的選擇價值。

2 理論推導

2.1 選擇價值存在的前提條件

(1)資源投資開發是不可逆的,至少一部分投資開發必須是不可逆的,如果投資完全可逆,就不用付出任何代價就可以回到初始投資狀態,則沒有選擇價值值得期待。

(2)資源的未來供給、需求或價值具有不確定性,如果沒有不確定性,就可以用成本―效益方法精確計算出何時決策,等待未來外部信息條件明朗就沒有價值。

(3)資源的開發決策具有可延遲性,有能力將延遲投資作為一個可行的政策選擇。

農地城市流轉正好具有不可逆性、不確定性和決策時間可延遲性,因此可計算其選擇價值。在農地流轉前,土地價值農地價值+選擇價值,農地流轉為市地后,土地價值市地價值,選擇價值消失。

2.2 選擇價值公式的理論推導

不確定條件下的農地城市流轉是一個不可逆的決策,開發農地將失去農地的生態功能、景觀功能、糧食安全功能及代際間平等利用農地等其他功能,開發后的城市建設用地地價將根據市場供需變化和政府的宏觀調控產生地價的波動,具有不確定性。若政府面臨一塊農地是否流轉為城市用地的決策,假設:I為農地城市流轉中的相關開發費用(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征地過程的相關稅費和土地開發費等),r為無風險利率,F為農地使用價值,C為市地使用每期凈收益,則在t0時農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預期凈現值為:

NPV0∑∞t0-(I+F)-(F+I)(1)

如果NPV0是正值,根據成本-收益原則,應選擇進行農地流轉開發,但是它忽視了其機會成本。

若農地城市流轉是一個兩期二項式決策,在第一期不做出流轉決策時,可在第二期做出農地是否流轉的決策。在第一期做出流轉決策時,市地地價的每期凈收益已經確定為C,若第一時期不做出農地流轉決策,想延后一期等市場外部信息明確是再做出決定,第二期若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或市場供需發生變化,會對市地地價產生上漲或下跌兩種可能(如圖1所示),其上漲或下跌的變動率分別為u與d,且發生的概率分別為q與1-q,在市地地價上漲時進行農地流轉,下跌時選擇繼續保留農地的農業用途,且第二期的農地開發成本和農地價值不發生變化,則在t0時農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預期凈現值為:

NPVov [∑∞t1-(F+I)]

[-(F+I)]

-(2)

凈現值法在比較流轉后的市地每期凈收益與流轉前的農地價值和土地開發費的差值后,其計算的預期凈現值(NPV0)作為農地城市流轉決策的依據。在利用傳統的凈現值法確定的農地城市流轉決策時,往往忽略了農地的選擇價值。將選擇價值考慮進去,計算推遲流轉決策等待外部信息明朗時再決定的預期凈現值(NPVOV),將NPVOV與NPV0相減,則得到農地城市流轉的選擇價值。延期開發的選擇價值用公式表示如下:

選擇價值(OV) NPVov-NPV0

--+(F+I)

(3)

2.3 影響選擇價值大小的相關因素

選擇價值大小取決于相關的參數,如:農地流轉為市地后的每期凈收益C,開發成本V,其中VF+I,市地地價的變動波幅σ,無風險利率r,本文使用微分方法分析這些變量對農地城市流轉中選擇價值大小的影響。

2.3.1 農地流轉為市地后的每期凈收益C

<0(4)

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流轉后的市地每期凈收益與選擇價值是負向變動,當從流轉開發為市地中獲得的收益增加時,保護農地的選擇價值就將減少。

2.3.2 開發成本V

>0(5)

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農地流轉的開發成本與選擇價值是正向變動,依據農地城市流轉情況,開發的機會成本增加,則延期開發的選擇價值也將增加。

2.3.3 市地地價的變動波幅 σ

(1)市地地價在下一期上漲的幅度u

>0(6)

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市地地價在下一期上漲的幅度與選擇價值是正向變動,即市地地價下一期可能上漲的幅度越大,其選擇價值也將越高。

(2)市地地價在下一期上漲的概率q

[-]<0(從NPVOV>0導出)(7)

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市地地價在下一期上漲的概率與選擇價值是負向變動,即市地地價下一期上漲的可能性增加,其農地的選擇價值將減少。

2.3.4 無風險利率 r

>0(8)

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無風險利率的取值與選擇價值是正向變動,當無風險利率較高時,其選擇價值將增加。

3 實證分析

3.1 參數的取得

如式3所述,選擇價值的計算取決于C、u、d、q、r,F與I,其中u、d、q值,本文依據二項式選擇權定價模型求取,即u、d依市地地價變動波幅σ的歷史資料推估,其中ueσ,d1/u;q依據選擇權規避投資組合得:q(1+r-d)/u-d;r為無風險利率,在σ的值已知的情況下,實際上u、d、q可視為已知值。

3.1.1 無風險利率

無風險利率是指無風險的資本投資利潤率,可以選用同時期的一年期國債年利率或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為安全利率。在農地城市流轉中考慮用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為無風險利率,因為土地投資是一種收益性投資,銀行存款利率能體現土地投資的收益性。2008年12月23日央行調整一年期存款利率為2.25%,確定其為無風險利率。

3.1.2 流轉后市地地價

農地城市流轉多發生在城鄉交錯區,因此流轉后的市地地價取基準地價的最低級別。中國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網中收錄了全國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基準地價(見表1),不同城市基準地價的開發程度、設定容積率和基準日不同,但設定的最高使用年限相同。從全國來看,商業用地的基準地價最低的是哈爾濱,最高的是南京,居住用地的基準地價最低的是長春,最高的是南京,工業用地的基準地價最低的是南昌,最高的是石家莊。最高地價和最低地價相差20多倍,主要原因有不同城市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差較大,對土地的需求和供給要求不同,將農地流轉開發為城市用地所需要的費用也相差較大,導致不同城市基準地價有較大差別;其次,有些城市的基準地價的基準日為2001年,以后就沒有進行更新,但是近年來,我國各城市經濟和城市建設迅速發展,而前幾年的基準地價水平與土地市場脫節,導致土地價值不能被市場顯化,有些城市對基準地價進行更新,導致更新后的基準地價遠遠超過之前確定的地價水平。

基準地價是各種用途土地的使用權區域平均價格,是地價總體水平和變化趨勢的反映。簡單來說,基準地價就是土地的初始價,即土地在完成拆遷、平整等一級開發后,政府確定的平均價格baike.省略/view/36571.htm.。基準地價的最低級別可近似視為農地流轉為城市用地過程中的相關成本。

3.1.3 地價變動波幅

從1999年起,全國開展城市土地價格調查與地價動態監測,至2007年,除拉薩外,全國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已經納入監測體系,2008年將拉薩也納入地價監測體系。根據中國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網的地價監測數據計算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不同用途地價的變動波幅σ,σ為數列Ln (An+1/An)的標準差,其中A為某一用途地價,n為某一年度,n+1為下一年度,依據2000-2009各年的監測地價數據求取(見表1)。拉薩地價的監測數據只有2年,不能計算變動波幅,本文將不計算拉薩的選擇價值。

3.2 選擇價值估算

依據公式4,計算全國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農地流轉為城市不同用地類型的選擇價值(見表1),從表3可以看出,農地流轉為商業用地的選擇價值最低的城市是哈爾濱,為4.44元/m2,最高的城市是南京,為173.95元/m2;農地流轉為居住用地的選擇價值最低的城市是哈爾濱,為4.16元/m2,最高的城市是南京,為158.40元/m2;農地流轉為工業用地的選擇價值最低的城市是杭州,為3.58元/m2,最高的城市是福州,為39.52元/m2。各城市中商業用地的選擇價值的差距最大,最高值是最低值的39倍,工業用地的選擇價值差距最小,為11倍。產生這種差異的主要原因是流轉過程中的開發成本,從表1可以看出南京商業用地的開發成本是哈爾濱的近21倍,而福州工業用地的開發成本是杭州的近2.5倍,農地流轉的開發成本與選擇價值是正向變動,開發機會成本的差異是產生選擇價值差距較大的主要原因。

4 結論與討論

中國正處于城市化發展的加速時期,在未來一段時期內,農地向城市流轉是不可避免的。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農地的比較經濟效益遠低于城市用地,不可簡單地以預期市地的潛在收益的貼現值是否超過農地使用價值和開發成本之和作為確定農地流轉與否的標準。農地城市流轉的不可逆過程中涉及大量的不確定性,即產生選擇價值,基于本文的研究目的,探討了選擇價值的內涵,并對其計算公式進行理論推導,得出全國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農地的選擇價值。其中,商業用地的選擇價值最低的城市是哈爾濱,為4.44元/ m2,最高的城市是南京,為173.95元/ m2,居住用地的選擇價值最低的城市是哈爾濱,為4.16元/ m2,最高的城市是南京,為158.40元/ m2,工業用地的選擇價值最低的城市是杭州,為3.58元/ m2,最高的城市是福州,為39.52元/ m2。

選擇價值的大小受農地流轉為城市建設用地后的每期凈收益,流轉過程中的開發成本,市地在下一期上漲的概率、上漲幅度和無風險利率等相關因素的影響。其中,流轉后的市地每期凈收益和市地在下一期上漲的概率與選擇價值是負向變動,農地流轉的開發成本、市地在下一期上漲的幅度、無風險利率的取值與選擇價值是正向變動。

由于不可逆性和不確定性對農地城市流轉決策的影響,決策者對農地價值判斷是否全面、科學是決定農地流轉決策合理與否的關鍵因素。農地流轉的總成本不僅僅取決于農地使用價值和開發成本之和,還應包括農地的選擇價值。在考慮農地選擇價值的條件下,農地是否流轉、何時流轉將取決于農地使用價值、開發成本及相關費用和選擇價值之和與農地流轉市地后的潛在預期價值的差值。將選擇價值計入農地流轉的總成本中,基于成本-收益原則做出的農地流轉最適時間將會大大延遲,從而為我們未來和子孫后代利用農地資源提供更多的選擇余地。

參考文獻(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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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Option Value of Rural-urban Land Conversion in Different Regions

CUIXin-lei ZHANG An-lu

篇(3)

中圖分類號:F30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0439-8114(2011)15-3054-04

Compensation Standard of Land Expropriation in Jiangxi according to Value of Cultivated Land

JIN Shu-lan1,JIN Wei2,XU Lei1,HOU Li-Chun1

(1. Shangrao Normal University, Shangrao 334000, Jiangxi, China;

2. Shangrao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Shangrao 334000, Jiangxi, China)

Abstract: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 of land expropriation in 11 cities of Jiangxi province in 2009 was estimated by market value method, substitution method, opportunity cost method and shadow price metho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value, ecological value and economic value of cultivated-land. Results showed that in 2009,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 of land expropriation should be 1169310 yuan/hm2, which was 2.44 times of the mean value of existed compensation standard, indicating that the current compensation standard was too low. It was suggested that overall value of cultivated land been brought into thecompensation systerm of land expropriation so that it could be fully realized in the transfer process.

Key words: value of cultivated land; compensation standard of land expropriation; Jiangxi province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工業化的加速推進,耕地的非農化流轉及征地補償問題日益突出。產生這一問題的根源之一在于長期以來人們對耕地資源價值的認識僅僅停留在單純或狹義的經濟產出價值上,忽視了其所具有的社會價值和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已有學者對耕地資源的社會價值[1-3]、生態系統服務價值[4-6]、經濟產出價值[7,8]以及總體價值[9-14]進行了研究,在此基礎上有學者對失地農民綜合地價補償[15]、生態補償、耕地資源非市場價值評估、合理利益完全補償[16]等問題進行了探析,以期為耕地保護政策和補償標準的制定提供依據。江西省是我國重要的糧食產區,耕地資源的保護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困難,準確測算耕地的總體價值,并將其納入耕地征用補償體系之中,使耕地資源的價值在耕地流轉過程中得以充分體現,對防止耕地向非農用途的無序流轉,保護區域耕地資源和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1耕地價值測算方法

1.1耕地經濟價值

目前耕地的經濟價值已形成完整的估價方法,使用較多的是收益還原法。該方法的關鍵在于耕地純收益的計算和耕地還原利率的確定。公式如下:

V1=■ (1)

r=■(1-d) (2)

式中,V1為耕地經濟價值(元);a為耕地年純收益(元/a);r為土地還原率;b為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2009年為2.52%;c為同期物價指數,2007、2008、2009年江西省農產品價格指數的幾何平均數為109.5%;d為農業稅率,目前農業稅率為0。由此計算得到r值為0.023 0。

計算每種作物的單位播種面積土地年純收益,方法為:單位面積耕地年純收益=單位面積耕地年總產值-單位面積耕地年總成本。

1.2耕地社會價值

耕地社會價值V2包括社會保障價值V21和社會穩定價值V22。運用替代法、影子價格法對耕地資源的社會價值進行估算。公式為:

V2=V21+V22 (3)

1.2.1社會保障價值耕地所具有的養育、承載、蓄積和增殖資產等功能可以概括為基本生活保障價值、養老保障價值和失業保障價值。將前兩者合并處理,依然將其稱為基本生活保障價值。計算公式為:

V21=Va+Vc(4)

Va=m×Vb(5)

Vc=m×f (6)

f = f1 × ■(7)

式中,Va為人均年基本生活保障價值(元);Vc為人均年失業保障價值(元);Vb為人均年最低生活保障價值(元);m為耕地資源承載的人口數(人/hm2);f為勞動力的培訓費用(元/人); f1為人均年培訓費用(元);r為土地還原率。

1.2.2社會穩定價值耕地資源不僅能夠滿足社會對農產品的需求,而且還能夠吸納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緩和當前農民的就業壓力,保障社會穩定。本研究從耕地對物質產品的社會保證程度上,依據替代原則,運用影子價格法,以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的平均成本來表示其社會穩定價值量。

1.3耕地資源生態系統服務價值

耕地資源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是指耕地及地上的農作物構成的生態系統具有的生態維護和調節的價值V3,包括氣體調節V31、水源涵養V32、土壤保持V33、環境凈化V34、生物多樣性維護V35和文化娛樂V36等6個方面[14]。計算公式為:

V3=V31+V32+V33+V34+V35+V36(8)

1.3.1氣體調節氣體組分的調節功能主要是植被通過吸收CO2、釋放O2實現對大氣的調節。吸收CO2的價值可以采用碳稅率法或造林成本法進行估算。目前國際上有多種碳稅率,歐洲一些國家實行的碳稅率為170美元/t,瑞典碳稅率為150美元/t,國際上通常采用后者為標準。造林成本法是指利用營造可以吸收同等數量的CO2的林地的成本來代替其他途徑吸收CO2的功能價值,我國造林成本為250元/t[17]。為了便于與國際標準做比較,本研究采用碳稅率法和造林成本法的平均值(稱為碳2林法價格),取值為638元/t(美元基準價為683.340);釋放O2的價值采用影子工程法進行估算,按照工業制氧現價400元/t核算。植被每形成1 g干物質需要1.632 g的CO2,同時釋放出1.192 g的O2。通過計算單位面積耕地上農作物的凈第一性生產力(生物總量),估算耕地每年固定CO2和釋放O2的總量,然后根據固定CO2和釋放O2的成本,估算耕地的氣體調節價值,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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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31=(1.63C1+1.19C2)×N(9)

N=(1-Wr)×(1+Rr)×Yr/Hr(10)

式中,N為耕地單位面積上農作物每年的凈第一性生產力(由于江西省被征耕地基本適宜種植水稻,因此農作物的生物總量即為水稻生產的生物總量,t);Wr、Rr、Yr、Hr分別為水稻作物的含水量、根冠比(地下生物量與地上生物量之比)、經濟產量(收獲產量,t)、經濟系數(經濟產量與生物產量的比值);C1、C2分別為固定CO2和釋放O2的成本(元)。

1.3.2水源涵養采用差值法和替代法估算耕地的水源涵養價值。計算公式為:

V32=y×u (11)

y=(W-W0)×10 000×0.5 (12)

式中,y為土壤持水量(m3),以0.5 m土壤厚度計算;u為單位涵養水量的價值,采用水庫蓄水成本法計算,取值0.67元/m3;W為耕地土壤含水量(%);W0為裸地土壤含水量(%)。

1.3.3土壤保持首先估算耕地每年減少的土壤侵蝕量,然后再運用市場價值法、機會成本法分別估算耕地減少土壤侵蝕(V3S)和肥力損失(V3L)兩方面的價值,公式為:

V33=V3S+V3L (13)

V3S=Ve×(Ep-Er)/(10 000×0.5×ρ)(14)

V3L=(Ep-Er)×■P1i×P2i(15)

式中,Ve為單位面積耕地的經濟價值(本研究

Ve與V2相等,元);ρ為土壤容重,一般為1.0~1.5 t/m3;Ep為耕地無植被覆蓋時的侵蝕模數(t/hm2);Er為耕地實際侵蝕模數(t/hm2); i為耕地中有機質N、P、K的類型;P1i分別為耕地中N、P、K的含量(kg/t);P2i為各類化肥的價格(元)。

1.3.4環境凈化因江西省被征耕地大多是水稻田,只需要考慮水田吸收污染物的量。采用馬新輝等[18]的研究成果,水田對各種污染氣體的吸收量分別為:SO2 50.00 kg/(hm2?a);HF 0.43 kg/(hm2?a);NOx 37.00 kg/(hm2?a);滯塵1.08 kg/(hm2?a);運用替代法估算被征單位面積耕地凈化大氣環境的價值。耕地對畜禽糞便的消納凈化相當于天然的糞便資源化處理,其處理成本直接體現在有機肥料的價格中[5]。因此,以有機肥價格作為農田處理廢棄物的替代價格,目前有機肥出廠價格在1 800.00~2 600.00元/t之間,按其平均值2 200.00元/t估算耕地消納畜禽糞便功能的價值。

1.3.5生物多樣性維護、文化娛樂采用謝高地等[19]的研究成果測算江西省被征耕地的生物多樣性維護價值和文化娛樂價值。

1.4耕地資源總價值

耕地資源的總價值為耕地資源的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總和。

2江西省2009年耕地價值補償標準測算結果

2.1耕地經濟價值

由于江西省被征耕地大多處在地形平坦、土壤肥沃、灌溉便利區,這些耕地大多是水稻田。2009年江西省雙季稻產量平均為11 004 kg/hm2,水稻價格為1.92~2.08元/kg,平均為2.00元/kg,除去種子、農藥、化肥等成本,稻田年純收益為15 000.00元/hm2。運用公式(1)、(2)得出江西省被征耕地經濟價值平均為652 173.91元/hm2。

2.2耕地社會價值

2.2.1社會保障價值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價值和失業保障價值。江西省年人均培訓費為1 500.00元,由于江西省不同區域的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價值、單位耕地資源承載的人口數相差較大,筆者將不同區域的數值分別代入公式(5)、(6),運用公式(4)、(7)得出江西省各市被征耕地社會保障價值(表1)。

2.2.2社會穩定價值根據《江西省造地增糧富民工程》(2007-2011)可知,江西省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的平均成本為123 000.00元/hm2,以此作為江西省被征耕地社會穩定價值的平均值。

由表1可知,江西省耕地平均社會保障價值為29.541萬元/hm2,根據公式(3)可得出江西省耕地社會價值為41.841萬元/hm2。

2.3耕地生態系統服務價值

2.3.1氣體調節價值水稻的含水量、根冠比、經濟系數分別為15%、0.6、0.55,根據已知條件,運用公式(9)、(10)得出江西省被征耕地平均氣體調節價值為56 227.70元/hm2。

2.3.2水源涵養價值根據文獻[20]得出江西省耕地土壤含水量為30%,裸地土壤含水量為25%,運用公式(11)、(12)得出江西省被征耕地平均水源涵養價值為167.50元/hm2。

2.3.3土壤保持價值根據文獻[21]得出江西省耕地無植被覆蓋時的侵蝕模數平均為18.28 t/hm2,耕地實際侵蝕模數為3.0~6.0 t/hm2,2009年N、P、K肥的價格分別為1 900.00、2 600.00、2 650.00元/t。由于江西省被征耕地大多是潴育型水稻田,耕地中N、P、K含量分別為0.185%、0.056%、1.590%[22]。根據已知條件,運用公式(13)、(14)、(15)得出江西省被征耕地平均土壤保持價值為2 041.50元/hm2。

2.3.4環境凈化價值根據馬新輝等[18]的研究結果,凈化NOx、SO2的單位價值為0.60元/kg,HF為0.90元/kg,削減粉塵價值為170.00元/t。運用替代法得出江西省耕地資源在凈化大氣環境方面的價值為53.10元/hm2。江西省單位面積耕地所容納的畜禽糞便數量采用張緒美等[23]的研究成果,即耕地負荷畜禽糞便的預警值為18 t/hm2。以有機肥價格作為耕地處理廢棄物的替代價格,得出江西省被征耕地在消納畜禽糞便方面的價值為39 600.00元/hm2。可見,江西省被征耕地平均環境凈化價值為39 653.10元/hm2。

運用謝高地等[19]的研究成果作為江西省被征耕地的生物多樣性維護價值和文化娛樂價值的平均值,分別為628.20、8.80元/hm2。

綜上,運用公式(8)可得出江西省耕地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為9.873萬元/hm2。

2.4江西省被征耕地補償標準測算

受自然和人文因素的影響,江西省各市被征耕地的社會價值相差較大,而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各市的值較接近,故計算各市的這兩個值時取全省平均值。根據以上各項計算結果,得出江西省各市被征耕地的總價值即為征地補償標準,為116.931萬元/hm2;其中南昌為112.536萬元/hm2、景德鎮為118.429萬元/hm2、九江為116.675萬元/hm2、新余為110.187萬元/hm2、宜春為108.328萬元/hm2、萍鄉為140.005萬元/hm2、鷹潭為112.087萬元/hm2、撫州為109.939萬元/hm2、贛州為130.010萬元/hm2、吉安為107.591萬元/hm2、上饒為120.454萬元/hm2。

2.5江西省2009年現行征地補償價格

根據《土地管理法》,江西省現行征地補償平均價格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進行估算,2007年、2008年、2009年三年平均為16 000.00元/hm2,補償倍數取30倍,則江西省2009年征地補償價格為48萬元/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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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結論與討論

江西省2009年征地平均補償標準為116.931萬元/hm2,是現行征地補償價格的2.44倍,當前征地補償標準過低,這是因為補償標準中只考慮了耕地的經濟價值。江西省2009年被征耕地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平均分別為65.217、41.841、9.873萬元/hm2。江西省征地補償標準最高的區域是萍鄉市,因萍鄉市人均耕地為全省最少,這說明人均耕地是制定賠償標準的重要依據。

本研究通過建立耕地資源價值評估體系,全面分析了江西省各市2009年被征耕地的賠償標準,為耕地補償提供重要依據。研究方法有所突破,如運用根冠比、經濟產量、經濟系數計算單位面積農作物的生物總量,提高了耕地氣體調節價值的計算精度。但是,本研究只對基于耕地價值的征地標準進行了測算,對征地補償費用在政府、集體、農民之間如何分配并未涉及,這將有待進一步探討;此外,由于缺乏江西省的某些實測數據,部分參數仍是沿用其他學者的研究成果;研究中所提出的測算方法還存在一些缺陷,在功能指標的選取和定量化評價等方面還有待進一步深入和完善,以提高測算的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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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F301.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2)10—0131—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10.019

耕地是保障人類生存和生活必需的重要自然資源之一。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耕地資源流失現象非常嚴重。對此,國內外學者從生態治理的視角對耕地的功能屬性、影響因素與調控政策等方面進行了廣泛的研究,認為耕地價值評估不科學、耕地保護外部性及其經濟補償不合理是導致這一現狀的根本原因。本文基于當前我國耕地保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系統評述耕地價值核算、耕地保護外部性及其經濟補償的研究進展,并剖析其存在的主要問題,以求為保障18億畝耕地紅線、制定科學的耕地保護政策奠定研究基礎。

1 耕地資源的價值構成與核算

1.1 耕地資源的價值構成

就耕地價值的構成而言,當前研究一般基于三種分類框架:一是經濟價值、社會價值、生態價值分類。這一理論認為耕地資源不僅具有經濟產出價值,在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景觀環境以及社會穩定等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1—2] ;二是市場價值與非市場價值分類。Krutilla認為資源非市場價值的存在,源于公眾對保護資源有支付意愿或接受意愿,它與人們是否使用它并無直接關系[3] ;三是使用價值與非使用價值的分類[4] 。英國學者Pearce認為使用價值包括直接使用價值、間接使用價值和選擇價值,非使用價值包括遺贈價值和存在價值。

國內學者對耕地價值的劃分多是基于耕地功能屬性的角度,認為其包括經濟產出價值、社會保障價值和生態服務價值[2,5—6] 。而部分學者出于研究的需要,從資源價值量化的角度將耕地資源價值分為市場價值和非市場價值[7] 。實質上,耕地資源價值的三種分類互有重合,馬文博認為市場價值是指耕地資源的經濟價值,而其非市場價值包括耕地資源的生態價值和社會價值。其中,耕地的經濟價值、生態價值中的游憩價值等和社會價值中的社會保障價值等這些通過人類對耕地資源的使用形成的價值即為使用價值,而生態價值和社會價值中所蘊含的選擇價值、存在價值和饋贈價值等耕地資源本身所固有的客觀存在的價值即為非使用價值[8] 。

總體來看,當前國內關于耕地價值的研究仍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一方面,耕地非市場價值所包含的構成內容互有重疊,缺少一個明晰的分類體系;其次,多數學者將耕地的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研究,而對其各個構成部分(如耕地的水土保持價值、空氣凈化價值、景觀環境價值、存在價值與遺贈價值等)的相互關系及其差異缺少研究,不足以正確認識耕地非市場價值的內涵,未能為耕地保護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學依據。

1.2 耕地資源的價值核算

耕地資源的價值核算通常包括其經濟價值核算、生態價值核算與社會價值核算三個部分。其中,前者具備完善的估價思路和堅實的理論基礎,但其技術難點在于獲得可靠的耕地年凈收益;生態價值核算的理論體系相對完整,國內多以謝高地等提出的“中國陸地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當量因子表”進行簡單修正后代替,但這很難準確反映出不同區域耕地的生態價值的差異;而社會價值主要體現為社會保障和維護社會穩定兩個方面,均可以采用替代法評估[1] 。總體而言,由于后兩者無法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其價值核算是當前研究的難點,而指標替代核算方法往往低估耕地的非市場價值,導致耕地資源的低效利用[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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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總體情況

農業部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底,全國承包耕地流轉面積為3.4億畝,是2008年底的3.1倍,流轉比例達到26%,比2008年底提高17.1個百分點。我省農村家庭承包耕地流轉面積2824萬畝,占家庭承包面積的29%,高出全國2.8個百分點,是全國農村土地流轉面積占耕地比重較大的10個省份之一,比2010年年底的1313.7萬畝增長了50.9%,增速居全國第二。流轉出承包耕地的農戶達到326.2萬戶,占家庭承包農戶數1978.5萬畝的16.5%,比2010年上升4.82個百分點;簽訂流轉合同220.62萬份,涉及流轉耕地1308.2萬畝,分別比2010年增長40.8%和79.3%;簽訂流轉合同占流轉總面積的67.6%,高出全國6.5個百分點,比2010年增加了9.8個百分點。我省部分涉農機構開展了與農村土地流轉相關的貸款業務,共發放涉及農業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等經濟組織貸款余額10.57億元。從放貸銀行看,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內的“三權”抵押貸款主要集中在涉農機構;從貸款對象看,土地承包經營權集中在種養大戶、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從貸款用途看,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用于種植業、養殖業;從區縣分布上,不同區縣推進力度不同,我省四個改革試點縣(濮陽縣、杞縣、固始縣、汝陽縣)相對發展較快。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存在的問題

(一)抵押權難實現。首先從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之后,不能改變所有權性質和用途,其次缺乏真正的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還需要各方自行協商實現。因此,當貸款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難以處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抵押物價值難確定。一是未成立相應的專業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機構;二是沒有建立對農村土地價值對應的標準;三是銀行業機構難以準確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際價值,發放貸款的額度控制較低。

(三)貸后管理難。銀行發放貸款后為保證借貸資金的安全,一般會選擇監督資金的用途和項目的運行情況。但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從事農業生產,項目地址在農村,但大部分銀行的業務重心在城市,進行貸后管理的成本很高而使得銀行可能忽視或放棄貸后管理。

(四)貸款風險難以掌控。一是農業生產是受自然條件約束,受政府管控嚴格的產業,農產品價格比較難預測。二是操作存在風險,在對貸款項目的審查過程中存在忽略某些環節,如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存在價值評估不夠規范。三是我國還沒有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設立專門的法律文件,真正發生糾紛時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五)金融機構放貸積極性不高

由于農村中、小額貸款的收益和成本同所承擔的風險不成正比,并且由前面分析可知,抵押物變現難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金融機構的積極性。加之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的業務重心,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區,往往更看重大企業,更注重大額業務,而忽視小企業,對農民的創業貸款更是慎之又慎。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環境優化

(一)完善法律法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環節,但因《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約束,抵押處置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為配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工作的全速推進,先行先試,建議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相關產權的法律框架建設,完善相關法規,出臺較為全面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抵押性,以便為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制度的推進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土地流轉市場。首先,土地流轉市場的建立能夠進一步促進土地流轉,使土地形成規模化經營,更有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實施;其次,當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金融機構能夠及時的變現抵押物從而獲得補償,并且有正規的、統一的流轉市場也會相應的降低交易費用,這是提高金融機構放款積極性的有力舉措。最后,也有利于有關部門建立制度化,規范化的土地流轉管理機制,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和監管。

(三)設立專業評估機構制定評估標準。設立專業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評估機構,制定合理的評估標準,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評估制度。此制度需考慮兩點:一是政府應出臺評估標準細則,對不同等級的農村土地制定相應價值標準以供參考;二是成立獨立的抵押價值評估機構,結合實際,根據農地的地理位置及其他條件,綜合農地流轉價格,制定科學的評估標準和操作辦法。

(四)培育良好的外部環境。一是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淡化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在農村社會體系尚未完善之前,可以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設定一定的限制,以保障農民免于破產。二是加快農村信用體系的建設,培育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的開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五、風險防范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可能會帶來四種風險:經營風險、轉移風險、貸款風險和社會風險。在這四種風險中,經營風險、貸款風險是社會風險產生的根本原因,轉移風險是社會風險的直接原因,因此,控制經營風險是關鍵,而控制轉移風險則有助于緩解社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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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勃利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

近年來,為激活農村沉睡資本,破解農民融資瓶頸,加快推進“三農”發展,勃利縣緊緊抓住黑龍江省“兩大平原”現代農業金融創新改革契機,于2014年開始圍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農村集體產權上開展金融創新服務,深入研究、積極探索,取得了一定經驗與成效,但在不斷發展推進的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一、主要現狀

勃利縣作為全國411個省定貧困縣之一,貧困人口總數達到3,81萬人。由于貧困,農戶貸款時難以提供有效的抵押擔保,農戶資金短缺嚴重制約了農戶收入增長和現代化農業經濟的發展,涉農金融機構與農戶之間供給需求不對稱。而積極穩健地推廣發放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則能有效解決這個問題。勃利縣農村信用社于2014年,開始發放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喚醒了勃利縣沉睡多年的耕地融資功能。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推行已將近3年,單筆最高金額擴大到20萬,受益農戶達到455戶,農戶均能按時還款,未產生不良貸款,金融機構與農戶之間實現了雙贏。

二、實施成效

(一)激活農村沉睡資本,破解農民融資瓶頸。2016年以來,勃利縣農村信用社根據2014至2015年發放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成功經驗,截止目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余額1,557萬元,較年初增加483萬元,增長44.97%,同比增加547元,增長54.16%,戶均3.4萬元。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發放,有效盤活了農村金融資源,拓寬了抵押物擔保范圍,為勃利縣農村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信貸支持。

(二)扶持種養殖專業大戶,帶動現代農業規模化經營。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的開辦,有效提升了勃利縣農戶的平均信用水平,拓寬了農戶可獲得的信貸規模,推動扶持一批養殖專業大戶的發展。2016年以來,勃利縣累計發放種養殖專業大戶貸款10,141萬元,同比增加1,562萬元,增長17.02%。種養殖農戶貸款額度由原來的8至10 萬,提高到現在戶均可貸10至15 萬元,最高可貸20 萬元,單戶信貸規模的提高,極大地促進了勃利縣現代農業規模化經營。

(三)降低了信貸風險,有利于農戶貸款健康發展。傳統的農戶聯保貸款或小額信用貸款,由于缺乏有效的抵押擔保,不良貸款風險較高,損傷了金融機構放貸的積極性。發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使得貧困農戶得以提供出抵押擔保物,進入機構對農戶所抵押的土地經營權價值進行估價,按土地經營權抵押價值的50% 作為貸款上限,于此同時,農戶自有生產資金不得低于所需生產資金總額的50%。當貸款出現風險時,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具有第一債務追索權,有效降低了信貸風險,解決了因農戶無抵押物而出現的貸款下甩或即使有可變現償債的資產卻惡意逃債,導致金融機構無法追償的問題,大幅降低了農戶貸款的信用風險,有益于農戶貸款健康發展。

三、存在問題

(一)資源供給不充分,金融機構支農積極性較低。截止目前,勃利縣9家金融機構中,只有勃利縣農村信用社1家金融機構開辦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J款業務,金融機構參與度較低。2016年以來,勃利縣各金融機構累計發放貸款287,098萬元,而今年以來土地經營權抵押貸發放額僅占全縣累計發放貸款總額的0.54%,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份額較低、總體規模不大,金融供給不充分、資源配置效率不高。

(二)農村土地錯綜復雜,土地確權登記頒證進度緩慢。一是勃利縣農村土地情況錯綜復雜,農民土地形式多種多樣,農戶因分家立戶、娶親生子、戶籍變更等原有導致耕地權屬爭議,造成農戶之間土地權屬不清、地界模糊、底數不明,土地歷史遺留問題過多,給土地確權帶來影響,土地權確權登記工作開展存在瓶頸制約;二是勃利縣當地農村承包土地畝數為160萬畝,僅開展前期測量工作,頒證工作暫未開展。

(三)專業化服務平臺尚未建立,土地價值評估有困難。縣級土地流轉、評估和處置的專業化服務平臺尚未建立,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存在制約瓶頸。一是勃利縣農村土地轉包以農戶私下流轉為主,未簽訂流轉合同,截止目前流轉耕地畝數為70萬畝,農民對土地分毫比較,在處理土地時極易引起糾紛;二是當前勃利縣尚無土地經營權抵押價值評估的專業機構和人員,缺乏農業評估的行業標準,對土地經營權抵押價值、基礎投入、經營資產還沒有專業機構和人員進行資產評估,對流轉土地的貸款額度評估亦存在困難,農村信用社信貸人員只能憑借當地農戶土地流轉的市場價格,在土地價值評估時,極易出現誤差。

(四)涉農貸款保險規模小,農戶參保意愿不高。勃利縣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想要穩健發展,需構建農村信貸與農業保險相結合的“銀保”聯動機制。一是供給方面,農業產業面臨的自然風險大、操作成本高,商業性保險公司大多以追求盈利為目的,極少愿意進入農村保險市場,勃利縣12家保險公司中,只有4家(分別為陽光財產保險、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安邦財產保險、中國平安財產保險)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業務,農業保險覆蓋品種較少;二是需求方面,勃利縣大部分農戶的小農意識仍未革除,不愿在災害到來前就承擔相應的保險費用,農戶參保意愿不強,農業保險承保覆蓋率僅為40%,使得勃利縣農業保險市場發展緩慢,農業保險市場供需雙向不足,降低了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的積極性,加大了勃利縣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推廣的難度。

四、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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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農用地一般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養殖水面等,這些土地的作用主要是進行農業生產。下面針對農用地價格特點和土地特點展開分析:

價格特點:農用地是人類生產環境的組成部分,同時兼具生產資料和自然資源兩個方面的特點,所以,農用地也就包含了無形價值和實際使用價值兩個方面的價值,但是生態、文化和環境等因素并未在顯示市場中得到體現。

土地特點:農用地的特點是影響估價的重要因素,農用地主要包含了幾個方面的特點。第一是農用地對自然環境因素的要求比較高,但是其他非農業土地的收益卻要遠遠高于農用地;第二是農用地可以有多個方面的用途,適應性較強,但是同樣具有使用上的不可逆性;第三是農用地生態脆弱的特點,社會市場經濟和自然條件兩個因素使得農村土地具有生態脆弱性;第四是農用地對自然條件要求較高,排水灌水、土壤肥力和當地的氣候條件對農用地都有重要影響。而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于土地需求的加劇,但是農用地數量有限,可以看到現今農用地資源數量正在快速縮減。

2 農用地估價的意義和問題

進行農用地估價,能夠為農民的總資產評估工作提供幫助,因為農用地估價能夠測算出農民的包括耕地在內的不動產的總價值,而且農用地估價能夠為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參考,幫助了解全國各個地區的耕地需求狀況。耕地轉移是農村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過程中必然發生的,進行農用地估價,能夠幫助確定耕地轉移費用的具體水平,發覺農用地的最大生產價值。隨著現今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用地必然會轉變為城市用地,這也就意味著農用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變更,而占用農用地必須進行補償,農用地估價能夠結合土地質量、社會保障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補償金額。

由于我國的土地市場發展較為滯后,農用地的估價工作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問題。首先就是我國缺乏統一的價格評估體系。我國在1951年制定了《縣級土地評價技術規程》,但是規程所述方法主要是對農用地的自然環境因素進行評價,針對經濟方面的評價較少;雖然各地開展的農民土地估價屬于經濟范疇,但是沒有科學合理的評價依據;隨著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普及,我國又頒布了諸如《農用土地分等級規劃規程》,但是針對農用地估價仍然缺少法律法規,無法形成統一的農用地估價體系。

第二個問題,是我國的農用地估價無法和定級、分等工作很好的銜接。現今,我國的農用地的估價、定級、分等工作往往是單獨進行,很少進行三者綜合的評價,造成實際的評價結果不具參考性。可以看到,只有將農用地定級、分等工作和估價工作銜接起來,才能保證評價結果具有綜合性和科學性。

3 農用地的估價方法

下面先對農用地的估價方法進行綜合分析,首先是最基礎的農用地等別基準地價的評估,結合農用地的的分等數據,可以得到計算平均條件下的標準糧實際總量的公式:標準糧理論總量×土地利用系數。例如水稻的價格為1.8元/千克,小麥的價格為0.8元/千克,權重分別為0.55和0.45,得到標準糧的平均加權價格:1.8×0.55+0.8×0.45=1.35元/千克;另土地的投入有勞動力投入和物質投入,計算純收益的公式為:標準糧實際總量×價格-物質資金量-勞動力資金量。第二是農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估價,可以得到計算公式為:標準糧價格

由于農用地兼具質量價值和生產資料兩個方面的特點,具有社會穩定價值、保障價值和環境價值,可以采取多種方法進行價值估算:

市場比較法:市場比較法是依據替代原則進行的估價方法,需要對比市場上情況相似、價值相同的土地交易的實例,進行農用地估價。修正影響土地交易的日期、區域和其他因素,得到待估土地的價值的估算方法。

收益還原法:這種方法是將待估農用地的正常純收益,按照一定的收益還原比率還原為總收益的方法。相應的計算公式為p=a/(1+r)+a/(1+r)2+...+a/(1+r)na/r[1-1/(1+r)n],如果n趨向于無窮大,可得到p=a/r,a是預算的土地凈收益,r為土地還原比率,p為代表地價。

成本逼近法:這種方法是將產量較低農田進行改造的總花費作為依據,運用經濟學原理,結合利息和利潤,以及國家政策要求的稅金和增值收益等數據,修正后作為農用地的估價。相應的計算公式為S=Aa+Ab+T+P1+P2+P3,其中P3增值數額,P2為利潤而P1為利息,T是稅金,Aa和Ab為土地的取得費和開發費用,P為土地價格。

環境價值估算法:一部分農用地還具有傳統的文化特色或者具有獨特的經營方法以及地方特色,這些也是具有一定價值的因素,所以要進行環境價值評估,主要方法有人力資本法、市場價值法等。

結語

由于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但是農用地估價方法仍然不足,在進行土地估價時會產生問題,所以應該綜合分析環境價值、社會價值等因素,運用市場比較、收益還原等方法,做好農用地估價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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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態補償概念

生態補償是當前生態學、資源與環境經濟學、環境保護法學等領域研究的難點和熱點問題,也是世界各國為實現人類可持續發展采取的重要政策措施。生態補償(Ecological compensation)的概念源于自然生態補償,《環境科學大辭典》將自然生態補償定義為“生物有機體、種群、群落或生態系統受到干擾時,所表現出來的緩和十擾、調節自身狀態使生存得以維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態負荷的還原能力。”這個概念從生態學的角度出發,著眼于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可優化性特征,將生態補償理解為生態系統由于遭受外界活動的干擾、破壞后,功能的自我調節、自我恢復。體現了生態系統的內部穩定機制和自我調節作用,強調了生態系統自身的補償,反映出它對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活動所產生的廢物具有凈化和消納能力。但是,自然狀態的消納自凈容量是有限的,過程也是緩慢的,人類自身的規模及他們生產和生活活動的規模、強度和速率,大大地超出了自然環境系統的承載能力和限度。隨著人類活動越來越多的作用于自然,生態環境的變化遠遠超過了生態系統自身的補償能力,生態補償概念必然有了新的涵義。

毛顯強等認為生態補償是通過對損害(或保護)資源環境的行為進行收費(或補償),提高該行為的成本(或收益),從而激勵損害(或保護)行為的主體減少(或增加)因其行為帶來的外部不經濟性(或外部經濟性),達到保護資源的目的。昌忠梅認為生態補償從狹義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對由人類的社會經濟活動給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造成的破壞及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的補償、恢復、綜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廣義的生態補償則還應包括對因環境保護喪失發展機會的區域內的居民進行的資金、技術、實物上的補償、政策上的優惠,以及為增進環境保護意識、提高環境保護水平而進行的科研、教育費用的支出。沈滿洪認為生態補償是通過一定的政策手段實現生態保護外部性的內部化,讓生態保護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通過制度設計解決好生態產品這一特殊公共產品消費中的“搭便車”現象,激勵公共產品的足額提供;通過制度創新解決好生態投資者的合理回報,激勵人們從事生態保護投資并使生態資本增殖。

從本文研究視角來看,生態補償就是為了解決資源與環境保護領域的外部性問題,利用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原理,使資源和環境被適度、持續性的開發、利用和建設,從而達到經濟發展與保護生態平衡協調,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最終日標。

二、土地征收中生態補償的缺失

(一)征地補償原則的范圍和標準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一款的規定,目前,我國土地征收的補償范圍主要包括上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三項。土地補償標準為除地上附著物按實際情況補償外,土地補償費為征收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每個勞動力安置補助費為前三年平均產值的4-6倍,最高為15倍,但土地補償費和勞動力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

(二)農地價值分析

農地總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胡靜、陳銀蓉、汪峰等學者在其研究中都將農地總價值劃分成了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所謂經濟價值,主要是指農地所提供的糧食、纖維等農副產品及農業資料的價值。所謂社會價值,由農民的生存保障價值和國家糧食安全保障價值構成。由于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基本空白,所以農地不僅是生產生活資料的載體,而且對農民具有生活保障、提供就業、直接收益、繼承、資產增值等效用,承擔了農民的社會保障責任。可以預期的是,隨著社會的進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將使得農地的社會保障價值淡化。農地又是提供糧食生產的唯一實體,國家為了在緊急時刻能夠有充足的糧食供應就必須保護農地,以求得國家的長遠利益和糧食安全,由此可見農地糧食安全保障價值的重要性。所謂生態價值,是指農地的景觀價值及凈化空氣、防止水土流失、維護物種多樣性、保育環境等功能的價值。隨著人們對生態環境的重視,農地的生態價值也越來越被重視。

(三)征地中生態補償的缺失

從征地的標準和范圍來看,我國實行的是部分補償原則,即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征收個人或團體的私有土地而給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國家針對具體損害給予相對人一定的補償。其顯著特點是征地補償數額與土地所有者權益的價值不相等,往往低于被征土地的市場價格。我國征收土地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的。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僅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征地補償涵蓋的范圍明顯較小。另外,補償金額是基于農地收益計算的,不能準確反映農地轉為非農用地的預期收益,而目前,相對于土地的增值潛力,土地補償費遠遠低于土地出讓價格,屬于低價征收,沒有以市場決定地價。據王仕菊、黃賢金等人以耕地價值為基礎測算,2007年全國征地的補償標準是現行征地補償標準的2.51倍,且高于耕地最低市場價格。在測算中王仕菊等將耕地價值分為經濟價值、社會價值、生態價值,分別計算各自的價值(見表1)。

征地中生態補償其基本理論是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原理。從生態補償與征地的關系看,征地是一種政府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的后果,不僅改變了土地的資產價值,同時也改變了土地的資源價值。根據生態補償的定義,這種政府行政行為使大量的土地資源改變用途,而作為資源的生態價值也往往受到損害而不斷減少,但當前征地中這種政府行政行為導致的生態價值減少并沒有得到補償(或收費),生態補償缺失。

從理論角度來看,土地征收補償的理論基礎應為資源效用價值理論、生態位理論和外部性等理論,且以“受益者負擔”為原則。在征收補償理論研究方面,理論界就土地征收中農民土地權益遭受侵害的經濟學原因、歷史原因、政策和制度原因等進行了多方面的探討,但都不涉及征地生態補償的內容。而且在土地生態價值及其損失研究方面,日前的重點和熱點主要集中耕地轉型與土地整理、農地的外溢效應、土地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生態安全研究、農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及價值等方面。但這些涉及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的研究都沒有對土地征收后土地利用/土地覆被變化而引起的土地生態功能的變化作為研究對象,沒有針對征地生態補償提出合理的補償機制和補償方式。而土地的雙重屬性――資產屬性和資源屬性又是客觀存在的,作為環境資源,土地生態系統擁有生態服務價值,這是農地價值的一個本質屬性,這一重要內容的缺失恰恰反映了現行征地補償制度的深層缺陷。

三、土地征收中生態補償的缺失的后果分析

(一)綠地較少,生態失衡

由于城市化進程加快,非農建設占用農地,特別是占耕地數量具大。農地特別是耕地被征以后,其農產品生產功能(表現為直接利用價值)和生態環境功能(表現為間接利用價值)隨之不復存在。耕地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綠地所具有的物質循環、能量轉化、調節氣候、保持水上、生物多樣性維護和環境凈化等多種功能。耕地的不斷減少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綠地數量的流失。耕地的流失也使得土地被征前后原有的生態平衡不斷被人為打破,生態環境難以恢復。被征農地的生態服務功能和價值的發展喪失殆盡,但征收者和使用者卻沒有為土地資源的生態服務價值付出任何成本,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生態補償在征地補償中的缺失是不言而喻的。近年來,由于不當征地不僅導致了城郊土地拋荒、閑置現象,還形成了城市周邊的污染帶,已喪失了其應有的田園景觀功能。

(二)土地配置效率降低

土地配置效率的高低不僅要從空間考慮,還要從時間上加以分析。隨著經濟發展,生態環境的惡化,土地持續利用更加注重的是土地利用的生態可持續性。但是目前的征地行為總是在局限條件下追求最大化利益。在征地中,征收者和使用者總是偏向于以較低的征地補償費取得土地,從而忽略生態服務價值等外部性價值,更不會對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應有的生態補償,甚至會盡量避開一切不利于自身利益的補償費用。從時間、代際間的持續利用角度看,這種只是維持當前快速的經濟發展速度,而忽視未來成本配置方式影響土地的持續利用。

四、實現我國土地征收中生態補償建議

(一)更新觀念,審視農地價值

要審視農地總價值,改變以往只關注農地較低經濟價值而忽視農地較高生態價值的觀念,明確農地在生態系統中的自然、社會、經濟等價值,明確保護生態環境是人類的共同責任。征地補償是一個系統工程,它涉及到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及受益者,因此,全體社會成員、政府、投資者和農戶都應該關注被征農地的生態價值。政府及工作人員享有國家的公共權力,是生態補償的直接操作和運作者,對生態補償問題的認識及提高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投資者是土地資源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其經濟活動對環境的破壞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必須把生態保護的觀念植入到生產過程中去;農戶是征地行為的直接受害者,也要轉變觀念,捍衛自身最大的利益。

(二)完善征地補償制度

實現生態補償首先就要解決的是在征地補償中的利益沖突,對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進行完善。在對生態補償利益沖突的制度協調中,法律制度是其中核心的內容之一,建立和完善征地生態補償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降低政策協調、經濟協調、觀念協調的主觀隨意性和變動性,最大限度地保持利益平衡和社會穩定。目前,由于技術的原因,土地的生態價值還難以準確量化,耕地轉換后的外部經濟性也很難被量化到每一個社會主體身上。因此,從法理的公平原則出發,可以通過稅收的方法,讓有能力者即土地資源的使用者承擔生態責任。通過對土地使用者征收生態稅等進行征地的宏觀調控等手段,保護失地農民的權益。同時要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針對不同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實行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補償,包括就業培訓或公共醫療保障等。對于補償方式,除傳統的征地資金補償外,生態補償可以從實物補償、智力補償、政策補償等方面做起,減緩農民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生活質量的下降,促進環境、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三)加強征地生態補償的理論和生態補償標準研究

從理論上厘清生態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區分失地者和用地者的生態責任。尤其亟需建立農地生態補償評價指標及其生態補償標準體系。可以根據被征農地生態系統所提供的生態服務功能價值,或者根據被征農地生態系統類型轉換的機會成本(或恢復成本)來對被征農地進行定價。也可以采取“意愿價值評估法(AVM)”,對征收前的農地及征收后土地覆被發生顯著變化的土地分別進行生態價值估算,通過計量分析乎段揭示影響評估價值的過程變量和主要因素,確定補償標準,或者對農地生態環境質量引入生態補償指數進行綜合評價,進而提出生態補償資金的分配方法。在此基礎上,根據補償者的承受能力和受償者的受償效果,制定合理的補償標準。

(四)多渠道籌措征地生態補償資金

生態是一種全社會的公益性問題,補償費應由社會承擔,不能全靠國家,應按照“有償使用,全民受益,政府統籌,社會投入”的思路,全社會一起來籌集生態補償基金。一方面,可以嘗試采用市場化的運作手段來推行征地制度改革,明晰土地的財產價值和生態價值,推行土地股份制、年租制或發行土地債券等,實行征地生態補償的市場化運作。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征地補償金制度,對因開發利用農地生態系統而損害生態功能,或因生產、生活行為導致土地生態價值喪失的征收者和投資使用者收取經濟補償,并對為保護和恢復土地生態及功能而付出代價的農戶進行補償。由于土地的資源屬性決定其許多功能和服務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土地覆被變化中的外部性很難內部化,在補償過程中,無法把鄰地的不經濟性納入到補償范圍。因此,要依靠政府建立不同層次的補償金制度,拓展實現補償的有效途徑。

五、小結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規模的擴張,土地征收是不可避免,合理補償標準和補償制度是保障農民利益和社會總體效益的根本。征地中生態補償的實現還需要土地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權利制度的不斷明晰以及對土地資源價值的進一步認識,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逐漸重視對土地的資源價值、生態價值、發展價值的補償,擴展土地資源價值的補償的內涵,這不僅關系到土地資源的現實開發、利用和持續發展問題,而目也關系到土地資源利用與代際發展問題,這是我國未來土地政策、制度和法律都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而征地補償中增加生態補償是解決這種外部性的最為有效的方法。因此,對征地生態補償進行理論探析,有助于解決土地補償實踐中的重大問題,并為此提供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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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用機會成本在公路項目經濟評價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不合理的計量方式將直接影響項目經濟評價的合理性。因此,有必要重新構建土地機會成本計量模型,提高項目經濟評價的合理性,為補償失地農民提供合理依據。

一、土地機會成本的概念

機會成本(opportunitycost)是一個經濟學概念。經濟學家認為:資源是稀缺的、有限的,把資源用于一種用途就要放棄其他用途。機會成本就是把一種資源投入某一特定用途之后,所放棄的其他用途中能得到的最大利益。

土地機會成本是指在其他條件相同時,把一定量的土地用于某種用途時所放棄的另一種用途所能帶來的利益。假如所放棄的用途有很多種,那么其中所放棄的最高的一種就是土地的機會成本。對于農地來講,一般選取其原用途所產生的效益為農地用于建設項目時的機會成本。

二、土地機會成本計量公式及存在的問題

(一)計量公式

P=A

其中P為土地效益現值;A為土地在項目開始建設的當年效益現值;i為貼現率;N為項目評價年限;r為效益增長率或產量增長率。

(二)存在的問題

農地的自然特性和經濟特性使得土地不僅具有生產功能,同時作為一種資產具有增值功能、生態功能及社會保障功能等。在公路項目建設過程中,由于其顯著的公益特性,傳統的土地機會成本的計量公式只考慮農地在改變用途后所放棄的直接經濟收益,根據土地價值理論,農地的直接經濟產出功能只是土地功能的一部分。因此,常規的土地機會成本計量所包含的內容不夠全面。由于計量內容的不全面,用該公式調整的國民經濟費用偏低,對經濟凈現值、經濟內部收益率等反映項目國民經濟評價內容的指標會產生或拉高或降低影響,進而影響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三、基于土地價值功能的土地機會成本的計量

(一)土地的功能與價值

農用地功能包括經濟生產功能、社會保障功能、社會穩定功能、生態功能及其他功能等。農用地的功能決定了農用地的價值,因此,農用地具有相應的價值,即自然質量價值、社會保障價值、社會穩定價值、生態價值和其他價值等。

1、經濟生產功能與自然質量價值

農地是基本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對象,具有生產功能,是人類賴以生存的農作物汲取營養的主要源泉,是無法替代的農業生產資料。農用地的經濟生產功能對應自然質量價值,是農用地在一定的自然條件和技術條件下,通過農業生產活動所能獲得的直接經濟效益。

2、社會保障功能與社會保障價值

土地對于廣大農民來說,是就業保障、生活福利和傷病養老保障的可靠手段,是“衣食之源,生存之本”。農民有了土地就有了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農用地的存在對農民具有社會保障作用。土地的不動性和保值增值性使之成為目前農民最好的風險保障,農地的保障性社會效應主要是生活保障效用、提供就業效用和醫療保障效用。農地社會保障價值指農地本身具有的養育功能、承載功能、蓄積和增值資產功能可以轉化為農民的養老保障、就業保障、醫療保障和生活保障的可靠手段。

3、社會穩定功能與社會穩定價值

農用地生產出來的糧食和農副產品,不僅是我們生存的基礎,也是工業、城市發展的基礎。農用地是關系到我國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全局性戰略問題,具有重要的社會穩定功能。農用地社會穩定價值指耕地為社會提供糧食穩定作用而產生的社會穩定功能所具有的價值。

4、生態功能與生態價值

農用地的生態功能主要表現為防止土壤侵蝕、涵養水源、調節微氣候、凈化水質、凈化空氣等方面。若農用地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則整個生態系統將失去平衡,造成嚴重的生態問題。農地的生態功能對應生態價值,農地的生態價值指農地的合理利用能夠改善生態環境,促使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土地機會成本的計量

本文中,農地機會成本的計量通過分別計量與農地各功能對應的農地自然質量價值、農地社會保障價值、社會穩定價值與生態價值來實現。

1、農地自然質量價值的計量

本文采用收益還原法計算農地的自然質量價值。收益還原法的基本思想是:把購買農用地作為一種投資,農用地能夠通過種植農作物等獲取收益,收益的高低直接影響農用地的價格,影響到農用地發生用途轉變時應給予的補償額。計量公式為:P=×1-其中P為農地經濟產出價值量化值;a為農地年純收益;r為土地還原率;n為土地使用年限。

公路建設項目占用農地后,其農業產出功能將永久喪失。因此,對于農地機會成本的考慮,應用無限年期的計算方法,即n∞,因此該公式計算農地經濟產出價值P1時,該公式可表示為:P=。

2、農地社會保障價值P2的計量

計算農用地的社會保障價值我們可以參照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來計算,即體現出農用地對農民的生活、就業、醫療等方面的保障價值。

(1)單位農地養老保障價格V1的計算。首先測算出各年齡組人均養老保障價格。農地社會保障價值中的養老保障價值可用每畝所供養的農業人口的養老保險總額來近似計算。保險費率采用原中保人壽個人養老保險費率。

可按下式計算每人養老保險費躉繳金額:

Yj=(Yjm×Bj+Yjw×Cj)×Mji/Mjo

其中Yj為j年齡組人均養老保障價格;Yjm為j年齡組男性公民保險費躉繳金額基數;Yjw為j年齡組女性公民保險費躉繳金額基數;Bj為j年齡組男性人口占j年齡組總人口的比例;Cj為女性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Mji為j年齡組農民基本生活費(月保險費領取標準);Mjo為j年齡組月保險費基數(取100)。

單位農地養老保障價格V1計算公式如下:

V1=Yj×每畝所承載的農村人口數×比例系數=Yj×比例系數/人均耕地數量

式中:比例系數==

(2)單位農地醫療保障價格V2的計算公式如下,比例系數意義同上。

V2=

(3)單位農地就業保障價格V3的計算公式如下:

V3=

用最低生活保障金乘以時間和比例系數除以人均耕地數來計算就業保障價格,比例系數意義同上。

(4)每畝農用地社會保障價格P2的量化公式如下:

P2=

3、農地社會穩定價值P3的計量

可以依據替代原則,采用間接的方法對社會穩定功能進行量化。耕地開墾費可以作為社會穩定功能的量化值,這是因為耕地開墾費是對占用耕地的價值補償。耕地開墾費的收繳是確保我國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經濟手段,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是整個社會糧食安全的基礎。對于一般易墾荒地來說,預計開墾后前四年雖有成效,但不明顯,一般從第五年起才開始發揮效益。因此,考慮形成成熟的土壤肥力的投入因素和開墾前四年的收益損失,設耕地開墾年平均投入水平為T元/畝,產出水平為P元/畝,還原利率取近幾年平均利息率約為R。

則五年開墾耕地投入的折現值為:

V1=T++++

四年收益損失折現值為:

V2=+++

農地社會穩定價格為P3=V1+V2。隨著土地開發整理的深入和社會對耕地需求的增加,土地后備資源日益減少,土地開墾難度日益加大,耕地開墾費用將日益增高。

4、生態價值P4的計量

農地生態價值也叫農地環境價值,指農地對景觀生態系統的功能性價格,包括維護生態平衡、促使生態系統良性循環等功能的價格。農地被建設項目占用后,不僅意味著土地利用方式、土地權屬的轉移,而且意味著農地資源永久地從農業領域中退出,農地資源的喪失,也意味著原生態功能的消失。農用地生態價值評估是指通過一定的手段,對農地生態(包括組成農地生態的要素、農地生態質量)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務進行定量評估,并以貨幣的形式表現出來。

5、單位農地的機會成本P的計算公式為:P=P1+P2+P3+P4

四、結論

公路建設項目占地機會成本的計量合理與否直接影響到項目經濟評價結果的合理程度,進而影響項目的可行性。由于傳統公路建設項目占地機會成本在測算過程中只考慮土地的直接經濟損失,基于土地綜合價值的考慮,本文主張構建包括土地全功能的公路建設項目占地機會成本計量模型,該模型可以使得由于項目占地導致的社會及國民經濟損失的正確測算趨于合理,可完善項目國民經濟評價。同時,由于該計量對項目的負面影響做了更全面的考慮,會直接影響項目國民經濟評價的指標。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提高會直接影響項目造價,提高征地補償費用在項目造價中的比例,會對項目財務評價的相關指標產生直接影響。因此,項目方必須積極探索新的投融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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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涵義

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我國法律未對其做出定義,2007年施行的《物權法》第125條在我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做出了明確界定。該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二、河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總體情況

農業部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底,全國承包耕地流轉面積為3.4億畝,是2008年底的3.1倍,流轉比例達到26%,比2008年底提高17.1個百分點。我省農村家庭承包耕地流轉面積2824萬畝,占家庭承包面積的29%,高出全國2.8個百分點,是全國農村土地流轉面積占耕地比重較大的10個省份之一,比2010年年底的1313.7萬畝增長了50.9%,增速居全國第二。流轉出承包耕地的農戶達到326.2萬戶,占家庭承包農戶數1978.5萬畝的16.5%,比2010年上升4.82個百分點;簽訂流轉合同220.62萬份,涉及流轉耕地1308.2萬畝,分別比2010年增長40.8%和79.3%;簽訂流轉合同占流轉總面積的67.6%,高出全國6.5個百分點,比2010年增加了9.8個百分點。我省部分涉農機構開展了與農村土地流轉相關的貸款業務,共發放涉及農業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等經濟組織貸款余額10.57億元。從放貸銀行看,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內的“三權”抵押貸款主要集中在涉農機構;從貸款對象看,土地承包經營權集中在種養大戶、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從貸款用途看,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用于種植業、養殖業;從區縣分布上,不同區縣推進力度不同,我省四個改革試點縣(濮陽縣、杞縣、固始縣、汝陽縣)相對發展較快。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存在的問題

(一)抵押權難實現。首先從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之后,不能改變所有權性質和用途,其次缺乏真正的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還需要各方自行協商實現。因此,當貸款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難以處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抵押物價值難確定。一是未成立相應的專業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機構;二是沒有建立對農村土地價值對應的標準;三是銀行業機構難以準確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際價值,發放貸款的額度控制較低。

(三)貸后管理難。銀行發放貸款后為保證借貸資金的安全,一般會選擇監督資金的用途和項目的運行情況。但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從事農業生產,項目地址在農村,但大部分銀行的業務重心在城市,進行貸后管理的成本很高而使得銀行可能忽視或放棄貸后管理。

(四)貸款風險難以掌控。一是農業生產是受自然條件約束,受政府管控嚴格的產業,農產品價格比較難預測。二是操作存在風險,在對貸款項目的審查過程中存在忽略某些環節,如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存在價值評估不夠規范。三是我國還沒有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設立專門的法律文件,真正發生糾紛時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五)金融機構放貸積極性不高

由于農村中、小額貸款的收益和成本同所承擔的風險不成正比,并且由前面分析可知,抵押物變現難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金融機構的積極性。加之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的業務重心,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區,往往更看重大企業,更注重大額業務,而忽視小企業,對農民的創業貸款更是慎之又慎。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環境優化

(一)完善法律法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環節,但因《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約束,抵押處置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為配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工作的全速推進,先行先試,建議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相關產權的法律框架建設,完善相關法規,出臺較為全面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抵押性,以便為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制度的推進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土地流轉市場。首先,土地流轉市場的建立能夠進一步促進土地流轉,使土地形成規模化經營,更有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實施;其次,當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金融機構能夠及時的變現抵押物從而獲得補償,并且有正規的、統一的流轉市場也會相應的降低交易費用,這是提高金融機構放款積極性的有力舉措。最后,也有利于有關部門建立制度化,規范化的土地流轉管理機制,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和監管。

(三)設立專業評估機構制定評估標準。設立專業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評估機構,制定合理的評估標準,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評估制度。此制度需考慮兩點:一是政府應出臺評估標準細則,對不同等級的農村土地制定相應價值標準以供參考;二是成立獨立的抵押價值評估機構,結合實際,根據農地的地理位置及其他條件,綜合農地流轉價格,制定科學的評估標準和操作辦法。

(四)培育良好的外部環境。一是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淡化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在農村社會體系尚未完善之前,可以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設定一定的限制,以保障農民免于破產。二是加快農村信用體系的建設,培育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的開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五、風險防范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可能會帶來四種風險:經營風險、轉移風險、貸款風險和社會風險。在這四種風險中,經營風險、貸款風險是社會風險產生的根本原因,轉移風險是社會風險的直接原因,因此,控制經營風險是關鍵,而控制轉移風險則有助于緩解社會風險。

(一)引導資金流向。生產決策直接影響經營風險,農業生產的核心是種什么、養什么、種多少、養多少的問題。各級政府建立農業信息體系,強化信息引導,建立縣鄉兩級信息處理系統和信息服務網絡,及時收集、整理和各種農業信息,從而引導資金流向。

(二)自然災害預測與預防。政府要對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農戶提供技術支持,從而提升農產品的科技含量,一方面使得農產品抵御災害能力增強,另一方面還能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主要措施:(1)加強水利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抗旱排澇能力和水資源的利用效率。(2)提高動植物病蟲害防治水平。完善動植物病蟲害監測預警,對農業經營者進行病蟲害防治技術指導。(3)強化農業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充分發揮氣象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職能和作用,氣象部門深入開展氣候變化對農業生產的影響研究,完善多渠道的氣象信息。

(三)發展農業保險。農業保險由于高風險、高賠付率,贏利低,商業保險在農業領域不活躍,保險的范圍和種類十分有限。所以應該深入貫徹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積極組建各種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此外,還可以發展合作保險方式。行業性、地區性的合作保險組織以互助共濟為目的,不追求贏利,但可以降低成本,是解決一般商業保險公司不愿經營農業保險為題的有效方法,通過農村保險事業的發展來推動和保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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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1)-04-0022-2

0 引言

我國實行了最為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但耕地仍然在逐年減少,嚴重威脅到我國的糧食安全和可持續發展。其中有自然原因的減少,政策原因的減少,但更為主要和突出的是人為原因的減少,在如今的大市場經濟的環境下,耕地農業經營收益過低,農民大多選擇出外務工,導致耕地疏于管理,耕地質量嚴重下降,有的甚至撂荒。耕地征用成本低,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大量圈地,為獲取巨大的土地財政收入,有的甚至違法占用耕地。執行耕地保護的直接主體地方和農民都無耕地保護的意愿,其原因就是耕地價值被低估,耕地保護外部性效益未得到補償,導致其耕地保護沒有積極性,因此有必要對耕地保護的外部性效益進行一些定量研究,并以此為依據確定耕地保護補償的額度及補償方案。

1 耕地保護外部性效益分析

耕地保護產生的外部性價值主要從耕地的功能說起,耕地除了物質產出功能外,還有社會功能和生態功能。耕地的外部性價值主要體現在其社會功能和生態功能上。在社會功能上,耕地固定著大量的勞動力,使農業人口穩定就業,保持著社會穩定;合理保護利用耕地,經濟價值得到實現從而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耕地得到保護,提供了穩定的糧食生產,從而達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目的。在生態功能上,耕地具有涵養水源、保持水土、凈化與美化環境、改善大氣質量、防風固沙、調節氣候、減輕污染、維持生物多樣性的功能。結合我國國情和相關學者研究[1-2],耕地外部性價值可以概括為社會保障價值,糧食安全價值,生態服務價值。

2 對沈陽市耕地保護的外部性價值測算

2.1 社會保障價值

這里的社會保障價值只是指耕地保護所產生外部性的那部分社會保障價值,而不是指耕地所有的社會保障價值,主要包括指耕地吸納農業勞動力使農民穩定就業,耕地作為一種保障,使農民老有所依,也就是主要計算其失業保障和養老保障這兩種外部性效益。換種角度理解也就是耕地替代了政府給農民發放了就業保障和養老保障。因此可以用計算社會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的價值來替代耕地保護所產生的社會保障價值。

耕地的養老保險價值計算可用人均養老保險價值與人均耕地的比值計算,公式如下

VY=L/A 式中:L為人均養老保險價值;A為被評價地區人均耕地面積。

耕地的失業保障價值可用城鎮固定資產在單位面積上的投入來代替[3],計算公式如下

VW=C/A

式中:VW為耕地的失業保障價值,C為當地鄉鎮企業人均固定資產投入;A為被評價地區人均耕地面積。

由于耕地的這種社會保障價值與農民對耕地的依賴程度相關,結合相關研究可用修正系數K來進行修正,農民對耕地的依賴程度與農民的非農收入水平成反向關系[3],因此可用研究區域農業人口人均的非農業純收入與全國農業人口人均的非農業純收入比值來計算修正系數K,計算公式為:

K=S0/Si式中:S0為全國平均水平的農業人口人均非農業純收入,Si為研究區域農業人口人均非農業純收入。

因此耕地保護的外部性保障價值的計算公式如下:

VSB=(VY/A+VW/A)×K

查閱2010年遼寧及沈陽市統計年鑒,得到:

2009年沈陽市耕地面積為772275.5hm2,總人口數為7165490,得人均耕地面積0.107hm2/人,沈陽市集體經濟固定資產投資為680319萬,城鎮集體單位人數為10.2萬人,得人均固定資產投資66697.9元/人,那么耕地的失業保障價值為623344.8元/hm2,全國農業人口人均非經營性純收入2626.4元,沈陽市農業人口人均非經營性純收入3860.8元,得調整系數K為0.68,假設農民繳納養老保險,一般人壽命約為70,因此平均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齡在35左右,按20歲參加工作計算,繳納保險年數為15年,按社會平均收入的60%繳納,2009處沈陽市農民每年純平均收入為8752.9元,每年約5251.7元,15年共交78775.5元,那么現在耕地對農民的養老保險價值約為736219.6元/hm2。根據公式得出沈陽市耕地保護的社會保障價值為1359564.4元/hm2。

2.2 糧食安全價值

耕地的國家糧食安全戰略純收益可以通過國家對占用耕地所收取的費用、保護現有耕地所必要的耗費以國家對耕地利用的補貼來計算[4]。

Vr=T+CP

式中:Vr為社會穩定價值,T為國家對占用耕地收取的費用,CP為國家因保護耕地支出的費用。

據沈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和沈陽市財政局有關資料統計,2008年以來平均每年因耕地保護投入的費用在5億元,按照現行沈陽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標準,畝均投資1000元,估計需投入95億元。

沈陽市耕地占用稅以沈北新區、遼中縣的征收稅額28元/平方米為標準進行計算

VSW =T+CP=(10+28)×61.16+95=2419.08億元

那么耕地的糧食安全價值為313240.5元/hm2

2.3 耕地資源生態價值

耕地在生態服務功能上具有明顯的外部性,其主要表現在涵養水源、保持水土、凈化與美化環境、改善大氣質量、防風固沙、調節氣候、減輕污染、維持生物多樣性,最早對耕地生態價值進行估算研究是Costanza(1997)[5]。謝高地(2003)[6]等人在Costanza(1997)基礎上對其估價理論與方法進行了進一步研究與修正,估算出我國的平均狀態下的耕地(農田)生態服務價值。

由于區域間差異,蔡運龍等人假設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與生物量成正相關,并用地區潛在經濟產量代替生物量,提出了區域修正系數。

計算生態服務功能價值的公式為:

Ve=Va•Ke(1) 其中修正系數Ke=bi/B(2)

式中Ve為生態服務價值,Va為我國耕地生態服務價值的年價值的平均值,根據謝高地(2003)可知5140.9元/hm2

bi為被評價地區耕地生態系統的潛在經濟產量,B為全國一級耕地生態系統單位面積平均潛在經濟產量。

據王萬茂[7]的劃分標準,沈陽市是遼寧省的省會,處于二級農業區,即遼寧平原丘陵區土地潛在經濟產量8.9t/hm2,全國一級耕地生態系統單位面積平均潛在經濟產量B值為10.69t/hm2。根據(2)式修正系數Ke為0.83。

結合(1)式可得到沈陽市耕地平均的年生態服務價值為4266.95元/hm2。

利用收益還原法原理將其折現,還原率采用2009年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為2.25%,得耕地189642元/hm2。

沈陽市耕地保護的社會價值為1359564.4元/hm2, 糧食安全價值為313240.5元/hm2,生態價值為189642元/hm2,耕地保護外部性總價值為1862446.9元/hm2。

3 外部性內部化的補償方案

3.1 耕地保護的外部性內部化方式選擇

在經濟學中,將外部性內部化主要有兩種途徑,一個是源于科斯理論的通過政府借助于市場手段解決外部性問題,一個是源于庇古的理論,通過征稅和補貼對邊際私人凈產值小于邊際社會凈產值的部門實行獎勵和津貼,實現外部效應的內部化。可以總結為政府和市場相結合的手段,和政府直接干預的手段。農業是我國的基礎產業,關系到國家的穩定,耕地產出主要是農產品,而農產品價格不宜過高,所以通過市場調節價格將耕地保護外部性效益包含其中不現實。因此,對于耕地保護的外部性內部化還是采用政府直接干預的手段更為合適。

3.2 補償額度

耕地保護的外部性享受者是區域內的居民,同時農民自身也享受到部分耕地保護的價值,因此可用區域內非農業人口和農業人口的比例將耕地保護外部性產生的總價值分割,繼而算出非農業人口享受的耕地外部性價值,也就是耕地保護需要補償的額度。

計算公式可表述為Vb=V0*KP

其中KP=P1/(P1+P2)

式中:Vb為耕地保護外部性補償額度,V0為耕地保護外部性總價值,KP為非農業人口比例,P1為非農業人口,P2為農業人口。

上述計算沈陽市耕地保護外部性總價值為1862446.9元/hm2,從沈陽市統計年鑒查得,2009年沈陽市農業人口數為2521086,非農業人口數為4640956,那么可計算出KP為0.65,補償額度Vb為1210590.5元/hm2。

3.3 補償資金來源

從政策角度來看,《國務院關于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8號文),規定從2004年開始,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專項用于土地整理復墾、宜農未利用地開發、基本農田建設以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土地開發。2006年的《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強調應逐步提高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耕地保護外部性補償是刺激耕地保護者的積極性,根本目的是促進當地基本農田的保護和建設,所以依據國發[2004]8號文和國發[2006]31號中的政策規定,可以將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金的15%作為耕地保護的補償資金來源。

同時2008年成都市率先試行耕地保護基金制度,其管理辦法中的第四條明確指出:

(一)每年市、區(市)縣兩級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二)每年繳入市、區(市)縣兩級財政的土地出讓收入的一定比例的資金。

以上兩項不足時,由政府財政資金補足。

因此,耕地保護的補償資金從地方土地收入及財政抽取籌集是完全合理可行的。

3.4 補償方式

從耕地保護的外部性的效益角度看,其主要的表現是吸納農民就業,維持社會穩定,其二耕地是農民養老的保障,所以政府可以給農民繳納失業保險,繳納養老保險。

從成本效益角度來看,對耕地保護的外部性效益補償,主要是兩條途徑,一是降低耕地保護成本,二是提高耕地保護收益。因此補償方式也從這兩個途徑出發。

降低耕地保護成本,政府可以提供化肥、農藥、種子、農業機械以及農田水利設施。

提高耕地保護的收益,最直接的是給予資金補償,同時政府也可以開展技術服務,提供農業生產技術咨詢和指導,以幫助提高糧食產量,增加農戶收益。

參考文獻

[1] 宋敏,張安錄,湖北省農地資源正外部性價值量估算――基于對農地社會與生態之功能和價值分類的分析[J].長江流域資源與環境,2009,(4):314-319.

[2] 邊學芳,吳群,曲福田.基于邊際機會成本理論的農地價格矯正研究――以江都市為例[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6,

16(6):118-123.

[3] 霍雅勤,蔡運龍.耕地資源價值的評價與重建[J].干旱區資源與環境,2003,17(5):81-85.

[4] 周建春.耕地估價理論與方法研究[D].南京農業大學,

2005:88,155-158,164,167.

[5] Costanza,R.The value of the world's ecosystem services and natural capital.Nature,1997(387):253-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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