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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政管理論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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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政管理論文

篇(1)

一、中國行政管理中的激勵問題

1.約束不對稱、重監督而輕激勵

加強監督,對公職人員無疑是一種有效的、必要的約束。但監督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并通常具有滯后性和對公務員激勵的被動性,激勵成效有限。因此,除了加強監督以外,還應該強化內在激勵機制,從積極方面引導廣大公職人員敬業務實,拒腐防貪,從源頭上減少公務員的失職行為,并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

2.考核激勵的作用難以得到體現

考核激勵的作用機制主要通過將考核結果與公務員的獎懲、職務升降、級別和工資的調整等掛起鉤來,促使公務員積極工作,盡職盡責。而公務員考核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稍不注意就易產生考核誤差,影響對公務員德才表現的準確評定,影響考核對激勵功能的發揮。我國目前對公務員只進行定性考核,如某鄉鎮機關2007年年終考核,有48名公務員參加考核,除了4名公務員為優秀外,其余44名公務員均為合格,“不合格”一檔形同虛設。這種考核無疑有失全面和客觀公正,甚至沒有體現出考核的意義。

3.干部選拔機制中缺少激勵

中國的干部選拔機制中公平、競爭、擇優原則體現不夠,科學的具體的操作規范也不夠健全,干部選拔過程中缺少激勵,缺乏活力,必然導致利益分配激勵功能減弱。由于工資基本固定,收入與努力無關,與組織目標完成情況無關,其結果是、無所作為、消極怠工等“搭便車”現象反復出現。這從根本上說,不是某個人的過失和責任,而是在組織制度中缺乏競爭激勵機制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二、需要層次理論及其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1.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

美國行為科學家亞伯拉罕·馬斯洛(A.H.Maslow)于1943年出版的《動機激發論》中提出了“需要層次理論”。馬斯洛認為,人的價值體系中存在著兩類不同的需要,一類是沿著生物譜系上升方向逐漸變弱的本能或沖動,稱為生理需要,另一類是隨生物進化而逐漸顯現的潛能或需要,稱為高級需要。據此,馬斯洛把人類的需要按其重要性和產生次序分為五個層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歸屬與愛的需要、尊重需要以及自我實現的需要[1]。

行為學家們依據馬斯洛的需要層次說,將需要的層次、激勵的因素以管理的策略對應成表,為管理的實踐提供指南[1]:(1)生理需要方面的激勵因素為工資和獎金、福利、工作環境,管理策略可表現為完善的工資和獎金制度、貸款制度、醫療保健制度、工作時間(休息),創造健康工作環境,住宅和福利設施。(2)安全需要方面的激勵因素為職位保障,意外事故防止,管理策略為安全生產生活條件、危險工種的營養福利制度、合理的用工制度、離退休養老金制度、健康和意外保險制度、失業金制度等。(3)隸屬與愛的需要方面的激勵因素為良好人際關系、組織的認同,其管理策略為和諧工作小組和良好人際關系、協商和對話制度、互助金制度、工會及其他團體活動、娛樂制度、教育訓練制度。(4)尊重需要方面的激勵因素為名譽、地位、權力與責任、被人尊重與自尊、與他人工資獎金之比較,管理策略為人事考核制度、工作職稱晉升制度、選拔擇優的進修制度、委員會參與制度與提合理化建設制度。(5)自我實現的需要方面的激勵因素有能發揮自己特長的組織環境、承擔有挑戰性的工作,管理策略為決策參與制度、建立攻關小組、提倡創造性工作、發動職工研究發展規劃、交給職工挑戰性工作和破格晉升制度。

2.基于需求層次理論的薪酬制度和靈活的福利機制

薪酬在人力資源管理激勵中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薪酬因素在經濟社會中的作用已經超出了物質激勵的范圍,成為兼具物質和精神雙重激勵的重要因素。美國管理學家孔茨曾指出:“金錢對那些撫養一個家庭的人來說要比那些已經功成名就、在金錢的需要方面已不再是那么迫切的人,就重要得多。”[2]

在中國公共部門傳統的人事管理中,公職人員的薪酬一直實行等級工資制,一般工資水平是社會平均工資;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實行高薪金的公務員制度,一位高級行政官員的年俸可以與首相相比。鑒于中國的國情,目前不可能實行高薪金公務員制,但近年來公務員待遇的提高體現了決策者們對薪酬因素的重視。目前,中國公務員薪酬提高的趨勢使得公共部門在與企業及其他行業爭奪人才的競爭中增加了優勢。但是,要使金錢成為一種真正有效的激勵因素,必須保證“在各種職位上的人們,即使級別相當,但給予他們的薪酬也必須能反映出他們個人的工作業績”。也就是說,薪酬應當與績效掛鉤,才能真正起到激勵的作用。目前,在西方一些國家,以往刻板的工資報酬制度正逐漸被以工作成績來確定工資級別的制度所取代。以工作成績來確定工資級別的制度是基于這樣的論點,即“公務人員的工資收入應該符合經濟市場的工資水平,并且不論公務人員之間可能存在何種差異,他們工資報酬的多少應該取決于其工作成績的好壞,工作成績越好,所得到的報酬就應該越多。這一論點意味著傳統的、強調統一的公務員制度應該被取代。盡管公務員無疑也會受到經濟利益的誘惑,但在以前,公務員作為一個整體有著強烈的服務意識,并將為公眾服務作為他們努力的目標。然而,金錢獎賞正逐漸取代這些無形的、但卻是真實的價值觀和激勵因素而成為招聘人員和提高其積極性的主要手段。”[3]3.權力激勵——公務員自我實現的需要國家公共部門的公職人員掌握著人民賦予的公共權力,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社會公共資源進行管理和盡可能合理地配置,以實現公共資源的效益最大化。在公共部門這個龐大的機器不停地運轉,源源不斷地生產出公共服務產品的過程中,權力始終都在對支配和使用公共資源的公職人員起著不容忽視的激勵作用。

公職人員處于何種行政職位,就擁有相應的行政權限,職位越高,所享有的權力就越大。公職人員在行使權力,滿足對物和人的支配欲望的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達到了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中的最高層級——自我實現的需要,使自己越來越成為受人矚目和舉足輕重的人物。因此,建立并完善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中的權力激勵體制,不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權力對于各級公務員的激勵作用集中體現在,為了能夠支配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資源,必須在法律和制度規定的范圍內勤奮工作,取得顯著的成績,得以受到提拔,從而能夠行使更高職位上更大范圍的權限。

在建立權力激勵體制過程中,必須在廣大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中樹立起正確的權力觀,避免出現“為了掌權而掌權”的不良傾向。要明確公共權力是人們賦予的,是用來更好地合理配置社會資源,為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務產品。合理的運用權力激勵,不僅能夠激發公職人員的工作熱情,進一步提高公共部門的行政效率,而且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減少權力腐化和腐敗現象的產生。

三、豐富激勵手段,完善公務員激勵機制

1.拓寬激勵渠道,注重加薪、休假等激勵方式

有時將公務員晉升到一個其無法很好發揮才能的崗位,不僅不是獎勵,反而使公務員無法很好發揮才能。在晉升中,并不一定是業績最好的人得到晉升就是公平。業績優秀者應該得到獎勵與表彰,但是否晉升到高一級的職位則更主要地取決于他們的工作能力與個性特點。這一點應在晉升標準與要求中明確說明,并在晉升人選決定之后加以解釋。對未能晉升的優秀公務員應有足夠的表彰與補償,以體現他們應有的地位與價值。激勵渠道多樣化有利于公務員合理地自我定位,從而可以不必將職務晉升作為自己的唯一目標,找一個自己能游刃有余的崗位好好發揮自己的專長。

2.在工作設計方面,盡量豐富工作內容

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內容,采取工作輪換、工作豐富化等工作設計方法,盡量豐富工作內容。對公務員工作內容的改善及對其工作行為的認同和獎勵,可以使公務員對自己的工作產生滿足感、成就感,從而促使工作不斷創新。如因人而異地安排工作,由于每個公務員個性特征、興趣愛好、職業生涯規劃不同,對崗位的要求也不盡一致,因而須建立崗位流動機制,使公務員能感到工作的樂趣。

3.打造和諧有序的行政組織文化

良好的行政文化凝聚了公務員行政智慧和行政實踐經驗。行政文化諸要素對于激勵機制的制定、激勵手段的確定、激勵機制的實施和激勵結果的兌現有著極為重要的影響[4]。健全激勵機制的建立和作用的發揮以良好的行政文化為基礎,促進行政文化的建設,要鼓勵公務員樹立社會公共利益至上的意識,成為協調政府與民眾關系的主體,促進公務員對政府工作的主動參與,有效維護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如果能做到公務員都相信:職位只是分工,薪酬體現貢獻,那公務員就不會去追求層級的發展,而轉向關注工作的內容,這樣才會提高效率。隨著公務員整體素質的提高,群眾之間、干群之間溝通會更容易,健康和諧的人際關系氛圍會為和諧公務員隊伍建設提供有力的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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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2)在養殖業(包括畜牧業、漁業等)結構中:①養殖業長期依附于種植業,缺乏獨立化的格局未能根本改變,導致其飼養水平難以提高,管理方式難以改善,生產規模難以穩定擴大,產品質量難以穩定提高。②對養殖業產品的開發利用不充分,主要局限于食品類,而對蘊藏著巨大效益潛力的非食品類養殖產品的開發利用則嚴重不足。③畜牧業結構長期偏重于耗糧型的養豬業生產,對節糧型的食畜牧業和飼料報酬率、蛋白質轉化率高的禽類生產發展不足。④漁業生產也有個資源開發利用不足、結構不合理的問題。

(3)在農林牧漁業結構中:林業發展相對滯后的狀況長期難以根本改觀。改革以來在農林牧漁業產值結構中,林業的比重雖然一度有所提高,但其后又逐年下降。林業的比重1978年為3.4%,1997年仍然維持在這一水平。林業的發展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更具有重要的生態意義。因此,林業的發展是農業穩定增長的保證,林業發展的滯后影響的不僅僅是林業自身。

2.農業結構變革中的問題

(1)市場信息不靈,導致決策選擇失誤。一方面,農產品價格反映供求關系具有即時性,并且可能存在一定的價格失真;另一方面,農業生產調整需要經過一定的周期,小規模兼業農戶對于價格走勢和市場潛力的反映較為遲鈍,其經營結構的調整往往表現出較強的模仿和從眾傾向。上述兩個方面的共同作用,往往導致農業結構的調整此時一哄而起、彼時一涌而下的結局。甚至出現農民根據市場需求按排生產,什么賺錢就生產什么,生產什么就賠錢的矛盾格局。從而形成農業結構調整的障礙和調整過程中的資源浪費。

(2)行政干預多、示范引導少,農業結構調整的過程難以轉化為農業經營主體——農戶積極參與的過程。

(3)由于農村中介組織發展不足,農業結構凋整缺乏服務體系的有效支持。

(4)政府對鄉鎮企業發展支持硬,對農業結構調整支持軟,農業結構調整得不到稅收、信貸、政策等方面的有效配合。

篇(3)

經濟全球化是當前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是世界經濟發展的的重要特征之一。它是超越國界的世界經濟活動。世界經濟活動具體是貿易、投資、金融、生產等活動。經濟全球化是全球范圍的有機經濟整體,它是通過對外貿易、資本流動、技術轉移、提供服務,相互依存、相互聯系而形成的。

二、經濟全球化的動因

經濟全球化是社會和經濟國際化的新階段發展生產。在發展的過程中,生產力是決定性的因素。經濟全球化的國際化程度也隨著生產力的提高而不斷的提高,進入到了世界的舞臺中。這是經濟發展的自然過程,客觀規律,有力地促進生產力和經濟發展。

推動經濟全球化的根本動力是生產力的發展。進入90年代,現代技術革命在更深的層次推動著世界經濟朝著全球化方向演進。世界經濟活動主要由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所組成,成為推動世界經濟全球化的兩大源泉。

三、當今經濟全球化的具體表現

首先是生產國際化。生產國際化是國際生產領域中分工合作及專業化生產的發展。這種分工方式在國與國之間進行,構成了國際生產網絡體系。這種現代的分工方式已經不是在國家層次上的綜合分工,而是深化到部門層次和企業層次的專業化分工。其次是產品國際化,也就是出口生產所占生產總額中的比重不斷提高,具體表現形式是現代國際貿易的不斷增加。幾乎所有國家的眾多企業都以這種或那種方式參與國際商品交換。最后是投資金融國際化,隨著生產和產品的國際化不斷發展,使國際間資金的流動日益頻繁,從而促進了投資金融的國際化。為了適應于國際化的大浪潮,各國政府逐漸放寬了對投資金融的管制,還提出許多鼓勵措施,促進本國對外投資的發展。

四、經濟全球化對中國的負面影響對于我國來說,經濟全球化浪潮是無法回避的現實,但是經濟全球化是一把雙刃劍,這同樣是一個不可忽視的主流觀點。經濟全球化對于我國的經濟來說,會使我國的經濟發展更快。但是也有一定的負面影響,中國作為全球化進程中的后來者承受著全球背景的巨大壓力,甚至已經影響到我國經濟安全的因素。

五、中國地方行政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對策

(一)中國地方行政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

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一個階段性與連續性相統一的進程,在這個進程中,不斷的會有問題發生,因此,需要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中國地方行政管理模式的主要問題如下:

(1)地方政府的職能轉變不到位。政府職能在經過很多次的轉變之后還是不完善,尚未完全轉變到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等方面上來。

(2)地方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無法適應行政法制建設。長久以來,對管理經濟的手段主要是運用于行政手段,這就容易使行政管理體制在改革過程中缺乏法律保障。

(3)地方行政機構設置不合理。地方行政部門的層級過多,部門之間的職責不清,協調能力差。對于行政機構的設置、職權劃分、運行方式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二)解決對策

健全中國特色的行政管理模式,就是要著力推進行政管理體制中,適應不斷發展的經濟社會的需要,以轉變地方各級政府職能為重點,完善經濟法律制度。

(1)中國地方行政管理模式改革的重點就是轉變政府職能。社會和經濟的有序運行,關鍵是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政府主要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有效地調控經濟,做好市場監督,做到政市分開,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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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前言

1959年《財政法組織法》(LOLF)確立了法國財政預算的基本框架。期間,該法令雖多次被修訂,但仍然無法適應時代的要求。2001年8月,原法國總統希拉克頒布了新《財政法組織法》,明確提出建立以結果和績效為導向的財政預算,并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方法編制的預算案。該法案被認為是法國公共財政的一次重大改革,它給法國財政預算管理的各個方面都帶來了顯著變化。其最大的意義在于使法國的公共行政從傳統的官僚模式走向新公共管理模式,公共服務領域從此也開始面臨一連串的重大改革。

二.改革的背景

1.新公共管理思潮的影響

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由于技術變革、全球化、信息化和國際競爭的挑戰,許多國家的行政管理發生了重大變化。以韋伯的官僚理論為代表的、等級深嚴的傳統公共行政制度在支配整整一個世紀的漫長年代后,正轉變為公共管理的、責任的、服務的、企業化的、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形式。

新公共管理理論源于歐美國家,最早由英國前首相柴契爾夫人提倡推行。隨后該理論在西方國家逐漸受到重視。美國學者戴維·奧斯本在其著作《摒棄官僚制:政府再造的五項戰略》中提出了“再造政府”的理論,并強調“再造政府就是用企業化體制來取代官僚體制”。[①]戴維·奧斯本認為,在傳統模式下,政府在提供公共產品時力不從心,窘態百出工商管理論文,因此該模式應當被改革。戴維·奧斯本提倡政府在有限資源條件下,生產出更多的產品和提供更高品質的公共服務;同時,政府應當擁有一定的公共企業精神,并學習或運用企業管理的基本理念及做法,運用私人企業管理技術以及用結果指標來評估績效,讓政府更具活力及競爭力。

在戴維·奧斯等學者的推動下,新公共理論的影響日益擴大。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特別是西方經合組織(OECD)的會員國,相續進行了改革,提出了“績效政府”的理念。法國在這方面雖然改革起步較晚,但是也出臺了相關的法令,加快了行政改革的步伐。主要內容有:改革地方行政管理體制,取消對各地方政府的監管,擴大地方政府權力,擴大地方民主,增強地方民選機構的權利等等。

2.改善法國政府財政赤字的迫切需要

從法國國內看,法國的公共債務問題一直困擾著法國歷屆政府站。2005年,法國公共債務與國內生產總值之比已經遠遠超過了歐盟《穩定與增長公約》規定的60%的上限,達到了66.8%。同時,西方各國政府都大刀闊斧的改革政府機構、改善公共財政管理,而法國卻相對滯后,這就迫使法國政府加快了行政改革。從2000年以來,法國經濟一直處于低迷狀態,失業率上升、國內投資與需求大幅度減少,這造成了法國財政收入銳減。與此同時,為實施經濟刺激計劃,法國政府又大規模投入資金。這導致法國公共債務規模明顯擴大。

三.改革的主要內容。

與1959年以來形成的預算體制相比,新《財政法組織法》的變革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強化預算的績效的管理。在過去,各部門預算支出項目是分割孤立的,完全由議會根據部門需要進行撥付。在這樣的機制下,預算項目很難體現各種計劃的性質也很難明確各級行政管理者的責任。新《財政法組織法》運用績效機制來推動財政預算,重新建立了財政預算機制。新機制使得各級管理者的責任明確、國家政策連貫而緊密。該機制把財政預算分為“任務”(mission)、“項目”(programme)、“行動”(action)。“任務”是財政預算的最高級工商管理論文,體現了國家的主要公共政策以及相應的財政預算安排。同時,若干個“項目”組成了某個“任務”。“行動”又把項目的各項計劃具體化。

新《財政法組織法》規定,各級、部門必須建立下一年度的行政計劃與工作安排;同時,每項具體計劃的效果必須通過相關部門的績效考核,并把結果反映到年度績效考核報告中。

2. 項目的行政負責人責任更為明確、擁有更多的自主權。新《財政法組織法》的另一最大的亮點在于,除了不能觸動人員工資之外,只要能保證項目目標圓滿完成和提高工作效率,各行政部門項目負責人可按實際情況自由調度資金預算。同時,為了保證項目負責人的公正、廉潔,該法案還規定必須強化行政部門內部審計職能,使每個公共政策項目執行者承擔了更多的義務與責任。 3.強化了議會對財政預算的民主監督力度。新《財政法組織法》實施之后,議會是最大的受益者。它對財政預算的監控力度得到了空前的加強。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財政預算更為透明。根據新《財政法組織法》第五十條規定,當政府向議會提交國家未來四年的發展報告的時候,必須同時提供相關數據與證據的來源,以供議會調查、審議,從而提高財政預算的真實性。其次,擴大了議會對預算批準的范圍。得益于財政預算的分任務管理與績效管理機制,議會可以通過討論國家公共政策與發展策略來決定對某項任務是否賦予相關財政預算支持,從而大大提高了議會的決策者的角色。在新《財政法組織法》實施之前,議會由于缺乏必要的時間與手段,只能針對整個國家財政預算的一攬子計劃進行投票。只有約占6%的財政預算真正被議會深入討論研究。新法案實施之后,“任務”、“項目”、“行動”與它們所需要的財政預算一目了然,議會成員可以從容不迫的進行討論和投票。最后,公共政策與財政預算捆綁進行表決,提高了議會地位和權利。一方面,決算法草案的審議時間縮短、效率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審議的宗旨不再是對財務報告進行技術和形式上的修改,而是對公共政策進行評估,并對每個項目的結果、成本和使用進行分析。

四.新《財政法組織法》對公共服務機構的影響

配合新《財政法組織法》,法國從希拉克政府到薩科齊政府,都對公共部門進行了一系列的漸進式改革。薩科齊的政府改革目前正在進行工商管理論文,無法考察其最終效果,但是其部分改革措施是值得借鑒的、同時應當承認其改革也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1.減少了財政支出。由于公共支出明顯上升,威脅到了法國的財政與金融安全,薩科奇政府制定和實施了稱為“公共政策全面修訂” 的全面改革計劃,旨在對公共支出進行結構性削減站。這項計劃確定了很多改革目標:實現政府機構現代化;改善為公民和企業提供的服務;確保公務員能夠因為工作而得到更多的表彰;以及推廣注重效果的文化。其整體目標是用更少的資源,取得更好的成效。該計劃是法國政府全面轉型的范例,它由370項經過開支審查篩選出的舉措組成,同時,每個政府部門都必須節約開支和提升效率。

2.大幅度的減少了公務員數量與規模:法國公務員的數量從2003 年開始減少,減少的幅度逐年加大,到了2007 年,退休的公務員人數介于7萬到8萬人之間,而該年就裁減了1萬5千 個職缺。[②]如今,薩科奇政府實行每兩名公務員退休后只補充一名新公務員的政策。行政人員的開支從而大大減少。

3.對公共部門進行分類改革。現有的公共服務部門被分成三大類:一是關系到民生與社會穩定的教育、公共衛生等部門,將繼續由國家管理;二是涉及國家安全和戰略意義的領域,具有一定商業色彩的軍工、航天和核電等部門,國家將繼續控制;三是可以向私人資本開放的其它的部門,如基礎設施建設等,這些領域內國有企業壟斷將被打破,私人資本獲準進入。

4.行政部門的創新改革。主要有兩項:一是預算法采取“目標管理”原則,各行政部門將根據目標制訂預算;二是對政府各部門引入外部審計,同時對崗位任務和人員設置等深入調研并提出現代化管理建議。

5.強化公共部門的績效管理。公共部門的各項公共事務分為“任務”、“項目”、“目標”、和“指數”。“任務”是指各項社會事務,如交通、社會治安等。“項目”是指細化后的各項“任務”,如在就業“任務”中,就有增加就業的“項目”;“目標”是每個項目要達到的目的,如增加就業的“項目”中就提出要把增加就業崗位作為“目標”。最后,“指數”是指量化后的結果,主要用于評估各項措施是否富有成效。如在采取新措施后,每年新增的就業崗位的數量等等。

法國政府在推進公共部門改革中取得了一定的階段性成果。以法國內政部為例, 2005年法國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人數低于5000人,與2002年相比受傷者減少了25%,而死亡率則減少了36%,創歷史之新低。與2002年相比,違法活動減少了8.2%,在公共道路上的違法活動則減少了20%。[③]

五.借鑒與啟示

法國作為西方發達國家工商管理論文,其公共部門頗具特色,它在整個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發揮著十分關鍵作用。雖然由于政治體制和國情不同,不能引入他們的所有做法,但他們績效考核的理念、嚴格的責任機制,對推進我國事業單位績效改革有著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1.深化市場化改革,減少公共部門監管。當今世界是信息化社會,全球一體化的步伐不斷加快。在法國,公眾參與公共管理早就是一個現實。在我國,一方面,民眾借助互聯網等手段開始尋求公民參與的過程來充實公民生活,來有目標地表現公民意識,并學習表達自己對公共事務的看法。另一方面,政府行政官僚的擴張,經常造成公共部門逐漸遠離其所服務的社會大眾,忽視民眾的的真正需求,甚至引發社會沖突。在新形勢下,要解決事業單位中的績效改革問題,其基本點還是應當立足于對公共部門,包括對事業單位權利的限制和對公平性的追根問底。只有在上層建筑中確立了公平性與市場經濟的自由與充分競爭,社會才能充滿活力和創造力。沒有一個完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作為社會子系統和公共部門的事業單位績效改革的效果也無法保證。所以,政府、事業單位不能既當游戲的裁判又做選手,它們應當把主要精力用到保護公正與提供公共服務上來。

2. 重新認識公共部門的本質。高績效政府組織是指政府組織以績效評估體系為標準,以最低的管理成本取得最大的社會公眾對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滿足度的一種管理模式和組織形態。它強調了以社會公眾的滿意度作為產出的最終標準。法國新《財政法組織法》的根本目的是在于提高公共部門的服務質量與服務效率。為公眾更好的服務站。對于我國的事業單位,一方面,其“績效”必須最大程度地凸顯其社會公益性,并抑制、克服其可能潛在的自利性和營利性;另一方面,其“績效”還必須同時依循各自具體行業的內在要求,凸顯其獨特的公益價值。在我國,目前許多事業單位社會公益性做得不盡如人意。事業“績效”應有的內涵和標準均被嚴重異化、扭曲。所以,事業單位全面實行績效改革工商管理論文,不能不首先從理清什么是事業績效開始。我國的事業單位屬于公共部門,所以它們的績效應當是“公共、公平和責任”。

3.績效考核制度應伴隨著我國財政體制的改革。從法國經驗看,財政績效管理伴隨著政府管理理念提升,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發展、政府管理模式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從法國2006年執行的新預算案看,最大的特點就是建立了新的結構。新結構分為“任務”、“項目”、“行動”三級。每一個級別都有相對固定的行政負責人。這就使得各部門公共政策項目負責人擁有更大的自由度和承擔更多的責任。而目前我國的財政預算與管理體制仍然沿用傳統的模式,它與事業單位甚至政府部門的績效管理體制改革無法匹配。

4.應當強化公眾與人大對事業單位績效的監督與評估作用。法國議會是新《財政法組織法》的最大受益者,其角色因為新《財政法組織法》而強化。議會有權監督各項任務的落實情況,由此可以具體知道公共支出的去向,增加了公共預算的透明度。在我國推進事業單位績效改革過程中,績效指標的如何量化,考核如何保證公平公正、具備公信力是我國目前事業單位績效改革的一個難題。由于缺乏可以借鑒引用的辦法和模式,很多地方和單位的績效考核變成了“官績效”“一言堂”。因此,績效考核需要考慮多維度考核,以使考核結果更加客觀、公正。鑒于事業單位的公益性質,公眾對公共服務的滿意度應當作為績效考核指標,讓學校、醫院所在的社區代表、各級人大代表參與到績效評價中來,提高考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參考文獻]:

[1]任青霞:有限政府與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研究,2004(1).

[2]陶學榮:公共行政管理學導論[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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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控權論

(一)控權論的歷史起源

控權論的基本觀點認為行政法的基本內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權力,司法審查是重要的手段,同時重視行政程序。其主張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權利和自由,要嚴格限制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沒有自由斟酌,自由選擇的余地,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控權論起源于英美等國,它的產生與資本主義國家行政權的迅速擴張相關。行政權力的擴張有可能給社會帶來福音,增強了對社會秩序的維護,但是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對社會和公眾的危害。在為了限制政府權力夸張,胡作非為的背景下,不少學者提出了通過行政法來加強對行政權的控制的主張。英國著名行政法學家H.韋德是傳統的控權論主要代表人之一,他對于傳統控權論的分析清晰且深刻,指出了控權論產生發展的歷程。[1]“因此,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證政府權力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使,防止政府胡作非為,以保護公民。”[2]

(二)管理論及平衡論的介紹及弊端分析

1.管理論

管理論是從前蘇聯、東歐各國及我國早期的一些行政法學者提出的關于“行政法就是國家管理法”的定義和相關的理論體系中進行抽象、概括而命名的。比較有代表性的前蘇聯學者馬諾辛等在其所著的《蘇維埃行政法》一書中認為:“行政法作為一個概念范疇就是管理法,更確切的說就是國家管理法”。并進一步認為,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管理關系。[3]

這一理論存在著明顯的缺陷,現已逐漸退出了主流理論的行列。首先,管理論對于行政法價值的判斷有失偏頗,強調行政主體的權威,忽視行政相對人的利益,打破了權力的制衡機制,與現代法治發展背道而馳;再次,管理論容易導致權力濫用,其以管理為本位,把法律視為管理公民的工具,過分強調行政特權,缺乏嚴格的行政監控手段,必會放任行政權的肆意妄為;最后,管理論有悖正義,“正義否認為一些人分享更大的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不承認許多人享有的較大利益能綽綽有余地補償強加于少數人的犧牲”。[4]

2.平衡論

平衡論是羅豪才教授等在論文《現代行政法的理論基礎——論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平衡》中首次提出的。基本內容是在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力和義務的關系中權利義務在總體上是平衡的,它既表現為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平衡,也表現為表現為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義務的平衡;既表現為行政機關自身權利義務的平衡,也表現為相對一方自身權利義務的平衡。

平衡論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處。第一,平衡論沒有揭示出行政法功能的本質特點,其平衡是對于利益關系的平衡,這是其他法或者宗教、道德也可以具備的功能,沒有說明行政法的個性化的平衡功能所在;第二,平衡論缺乏行政法賴以存在的客觀基礎,在行政領域內,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因各自擴張而出現矛盾,外化為行政權和相對一方權利之間的沖突,平衡在現實中往往是難以達到的。

二.控權論的現實價值

(一)控權論在行政立法上的運用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行政立法要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5]:

1.依法立法原則

2.民主立法原則

3.法制統一原則

(二)控權論在行政司法上的運用

行政司法在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賦予的司法職能,依法居中對行政爭議和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公平、公正裁斷的準司法行為的總稱,包括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仲裁旺行政調解等。

(三)控權論運用上的現實性難題

行政權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也常常會受到各種干擾、阻力甚至損害,而有些干擾和阻力是行政權難以依靠自己的力量排除和克服的,比如,“以黨代政”的干預、其他國家機關的干預等等。有些組織和公民當中,有一些是握有相當大的權力的人,盡管在行政相對人的地位上他們手中的權力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事實上他們卻可以倚仗權力來對抗權利,使行政權的運行受阻。這些干預和阻力使行政權不能有效的行使,行政職能無法實現,因此在控權的同時,仍應思考對于行政權的另一方面保障。

三.控權論運用的完善建議

(一)英美法系的相關經驗

1.代議機關的審查和控制

在《美國行政法的重構》一文中,斯圖爾特教授對美國行政法“傳統模式”的基本要素進行了描述:第一,行政機關決定對私人予以制裁的行為,必須得到立法機關的授權,授權的方式是制定控制這些行政行為的規則。第二,行政程序設計的宗旨應當是促進行政機關中立、準確、合理地將立法機關的指令適用于特定情形。正因如此,有助于查清事實的聽證程序得到普遍重視,正式的案卷記錄得到強調。第三,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程序必須便于法院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以便通過司法審查來檢驗和確保行政機關遵守立法機關的指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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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過程屬于公共管理的微觀范疇,主要表現為行政主體與相對方之間的互動。這種互動關系在形式上體現為管制、指導、協商、控制及監督等,在過程中表現為相對平衡與絕對失衡的不斷轉化,在本質上存在著許多種矛盾和悖論。如何通過科學的機制設計實現行政過程的動態平衡,既有效地維持公共秩序,又能切實維護公眾權利,是調整行政關系所要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警惕行政關系的失序

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的經濟社會經歷了巨大變遷,但目前仍然面臨多重轉型的任務。在這段歷史性的發展時期,新情況和新現象不斷涌現,新問題層出不窮。為了抓住關鍵時期的發展機遇,在欣喜于取得的巨大成績的同時,也不能忽視一些值得引起關注的問題,比如行政關系有陷于失序的隱憂。

(一)失序與失衡

“失序”不同于行政關系的“失衡”。失衡是指行政主體與相對方在行政過程中的不對等關系。“一般情況下,在實體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形成行政機關為優勢主體、相對方為弱勢主體的不對等關系;在程序法律關系和司法審查關系中,則形成另一種反向的不對等關系”…。失衡有可能是有序的,也有可能是失序的。如果行政過程中的主體都認可行政關系的失衡,或者如果不認可這種失衡,但局限于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尋求調整失衡狀態,那么行政過程會呈現出有序性。但如果行政過程的主體不認可行政關系的失衡,并且訴諸于不符合法治要求的方式尋求調整失衡狀態,那么行政過程會表現出“失序”。

在目前的行政過程中,行政主體在大部分情境中仍處于強勢地位,但這種相對優勢面臨越來越大的公眾壓力,甚至是(暴力)對抗,而且社會對行政行為的信任度在不斷下降,以致在某些領域出現了政府的公信力危機。另一方面.相對方的權利意識在不斷增強,維權技能在不斷提高,但現有制度框架內的參與機制和維權渠道尚不健全,使得一些本屬正常的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容易訴諸于極端之舉。面對越來越頻繁發生的對抗行為,公信力不斷下降的行政主體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往往選擇以危機管理的名義去強力控制。

在強制與對抗的互動中,如果上級部門或領導認為下屬部門的行為有悖于公共管理的政治要求,會以指示、批示、批評、懲罰等方式介入行政過程,從而使行政關系的優勢轉向相對方。在整個過程中,行政關系的調整既不是自我糾正式的,也不是有序的,往往取決于特定問題、特定領導以及特定情形。

(二)行政關系失序的表現

以上海某些區出現的“釣魚式執法”為例。在很長一段時間里,面對執法機關的不正當執法方式,處于弱勢地位的相對方大多選擇忍氣吞聲,因為表達訴求的渠道非常有限,而且成本高昂。行政關系的失衡格局縱容了一些行政主體更加毫無顧忌地選擇執法手段,這也為互動關系的逆轉埋下了伏筆。當個別相對方選擇極端的方式表達抗議時,其他感同身受的相對方即刻予以響應,社會公眾由于驚詫于行政主體的肆無忌憚而為指責行政主體的公共輿論奠定了社會基礎。于是,行政主體至少處于輿論上的弱勢地位。在該事例中,行政關系調整的直接起因是個別相對方的極端行為,而非有序的參與和表達;實現行政關系調整的直接動力來自于上級部門的關注,而非相關主體的協商與討論。

又比如,近年來各地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城管”)普遍面臨一個三元困境:城管如何執法,才能既維護城市的市容市貌,又能讓城市小商小販合理生存。城市環境屬于公共產品,其供給要依靠行政主體的強制手段;小商販的存在既是民生需求,也滿足了一些社會需求;而對于小商販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社會公眾本身也是矛盾著的,在享用這些服務時會贊成小商販存在的合理性,而在其它時間,則希望小商販盡量不影響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在行政實踐中,這些矛盾都集中到行政主體和相對方的行政關系上,造成城管工作“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局面,甚至出現“一管就有沖突、一放就有投訴”的現象。如此周而復始,不僅未能解決城市管理的根本問題,反而影響行政執法的公信力。

如果不正視行政過程中的關鍵問題,仍然以危機管理的思維沿用個案處理的方式,行政關系將會陷入失序的境地,其表現就是行政主體或者不作為,一旦作為就是強力控制,而相對方要么不參與,一旦參與就會釀成群體性事件。

二、調整行政關系的不同思路

如何防范行政關系陷于失序,既使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維護公共秩序,又能切實保障相對方的權利?在相關研究中,先后出現過管理論、控權論和平衡論等理論。

(一)管理論

管理論主張維護行政主體的優勢地位,認為行政過程的有序來自于行政主體的指導和相對方的服從。應該指出的是,管理論并非完全排斥對相對方權利的保障,而是將保障從屬于對行政秩序的追求。另外,也不能簡單地將管理論視為行政特權的等價物。因為如果法治相對健全,并且在行政過程之外設計了有效的利益表達機制,相對方的權益可以通過其他的渠道得到保護,那么行政主體的優勢地位依然是面臨實質約束的。

在實踐中,歐洲大陸一些法團主義文化的國家的行政管理過程更接近于管理論。在這些國家,行政主體在法定職責權限內享有絕對優勢,管理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受到較為廣泛的認可。在政治運行中,致力于維護公眾利益的組織和集團是由國家和政府所創造并規范的。一方面,這些利益表達組織具有壟斷性,另一方面,這些組織在與行政主體的互動過程中享有較大的話語權。因而,行政主體在行政過程的優勢地位受到政治過程的約束,這也意味著行政關系的失衡由政治關系來調整。

(二)控權論

控權論主張限制或取消行政主體的主導地位,從而彰顯相對方的權利優勢。這種理論認為在大多數行政實踐中,行政主體不僅不能有效地解決公共問題,反而會滋生一系列問題,比如權力濫用、腐敗、限制相對方的自由等。所以,控權論主張政府最小化,認為大多數公共事務都可通過市場和私人組織得到解決。另外,控權論的基本假設是,行政過程是由各種利益集團相互博弈的活動所組成的,國家不具有主體性,只是一個各種勢力互爭雌雄的競技場。

自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一場被命名為“新公共管理”的運動席卷全球,一度壟斷了公共管理研究和實踐的所有話語資源。這場運動的基本思路就是控權論,主張公共管理的市場化、私有化和自由化。經過30多年的實踐,如今人們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這股潮流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它有其情境性,有其局限性。尤其對于眾多發展中國家而言,國家的空心化、公共管理的市場化和公共服務的私有化,并沒有實質性地促進公共福利的改善,反而引發了一系列嚴重問題,比如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不足、公共服務分配結構失衡等。

控權論在多元主義文化的英美國家(包括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等英語國家)較為盛行。在這些國家,政治活動的主體是各種利益集團,行政主體的管理行為受到多種主體的限制和監督。主流的社會文化和法律體系都主張對公共權力保持質疑和挑戰的態度,因而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權是一種被普通公眾所廣泛擔憂的存在物。如何限制行政主體的權力,確保相對方的權益免受行政主體的肆意侵害,是這些國家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議題。

(三)平衡論

平衡論是中國行政法學界的創新,認為無論對行政主體還是對相對方,都應在法治原則的統治下加以制約和激勵,以實現兩者在利益關系上、法律地位上,以及在制度、機制的構建和運作等方面的平衡。從理論上說,平衡論主張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實施,又要防止公民權利的濫用或違法行使。具體而言,平衡論“既不同意控權論過分強調行政程序、司法審查的作用,也不同意管理論過分強調命令、強制手段的作用,……主張綜合運用行政法的各種手段:既在必要的場合運用命令、強制手段,同時在大多數場合盡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強制手段,淡化權力色彩”。

作為一項本土化的創新,平衡論在中國行政關系的研究中得到了廣泛關注。從文化角度看,平衡論的思路符合中國的中庸文化,主張通過調和來解決矛盾,而不是訴諸于零和的博弈與對立。從社會發展的實踐來看,平衡論試圖在政府與市場、行政主體與相對方之間取得平衡,符合中國在轉型時期的政治社會生態。

盡管平衡論的響應者眾,但質疑聲也不少。其中與管理實踐關聯度最高的質疑來自于具體的平衡機制:如何既制約行政主體濫用權力(相對方濫用權利),又激勵行政主體積極作為(相對方積極參與)。主張平衡論的研究者詳細探討過公務員制度、行政指導等具體的平衡機制。在此,筆者著重分析參與式績效管理作為一種平衡機制。

三、參與式績效管理

要實現行政關系的有序調整,既不能只突出行政主體的權力優勢,也不能只強調相對方的權利本位。就此意義上,我們贊成平衡論兼顧制約機制和激勵機制的觀點。不過,行政法領域的研究者忽視了績效管理的平衡功能。

(一)績效管理的發展與不足

績效管理是管理實踐的重要工具,也是現代管理學的重要議題。比如,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紐約市就嘗試用現代方法測量和評估行政部門的績效。但是,由于行政行為具有目標多樣性,行政過程的委托關系具有多層次性,不同行政主體的產出難以橫向比較,以及公共產品缺乏類似市場這樣的價格發現機制,因而相比企業績效管理,政府績效管理實踐進展更為緩慢。在新公共管理運動的影響下,政府績效管理廣泛地采用企業績效管理的理念、方式和工具,比如顧客導向、平衡計分卡、績效合同、績效規劃等。不過,從已有的案例材料看,這些工具的引人并未顯著改善政府績效管理的實踐。

近些年來,研究者逐漸認識到,績效測評工具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工具是否與問題以及環境相匹配。如果政府績效問題主要表現為公共服務供給不足,大規模地采用績效合同,并推行公共服務的市場化,那么不僅不能改善公共服務的供給,反而可能導致公共服務“嫌貧愛富”,使公共服務喪失應有的公益性。如果整個國家所處的階段是快速發展時期,一味地模仿其他國家的限制政府活動范圍的績效管理方式,不僅不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反而會使整個社會陷于斷裂,因為這些國家的社會組織尚無法承接起政府轉移出的功能。

(二)參與式績效管理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的政府績效管理先后采取過崗位責任制、目標管理、效能監察、政風行風評議、服務承諾等形式。這些做法在提高行政效率、健全行政監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諸多尚待改進之處。比如,大多數績效管理形式都是封閉性的,沒有設計公眾參與的渠道。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在公眾參與政府績效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群眾評議政府、社會滿意度調查等。在目前中國的政府績效管理中,公眾參與最多的環節是對具體行政部門的評估。以南京市為例,該市自1999年以來,一直堅持“萬人評議機關”的做法。每年年底,南京市政府向市民發放評議問卷,要求對所有的政府機關進行打分排名。北京、珠海、杭州、海口、銀川、昆明等城市都先后開展過“萬人評議機關”的活動。

作為政府績效管理的一種理念,參與式績效管理主張社會公眾應有效地參與到對政府績效的測評和管理過程。公眾參與績效管理的方式有很多種,比如對施政目標的討論,對評估體系的建議,對具體行政主體的評估,對績效結果運用的監督。所以,參與式績效管理并不僅僅局限于“萬人評議機關”的形式。從行政關系的有效調整角度看,公眾對具體行政主體的評測僅僅是一個起點,并沒有窮盡參與式績效管理的內涵。

如果缺乏政府信息公開作為配套工作,公眾的評測失去了基本的信息基礎,只能依據感性認識.不僅不利于行政主體改進工作,反而可能消耗公眾的參與熱情。比如在不少地方的“萬人評議機關”活動中,將所有行政部門不分類別地排列在一起,導致直接提供公共服務的部門普遍得分較低,而主要服務于政府內部的部門得分較高。南京市2001年群眾評議政府的活動中,得分第一的部門是市委辦公廳,得分最低的部門分別是市政公用局、市房地產局、市容局、市規劃局等;北京市2003年群眾評議政府的活動中,得分最高的部門是市鄉鎮企業局,得分最低的部門分別是市交通委、市建設委、市城管執法局、市政管理委、市規劃局等;昆明市2008年群眾評議政府的活動中,得分第一的部門是市政協辦公廳,得分最低的部門分別是市規劃局、市城管局、市建設局等。

由于各個行政主體的工作難以進行簡單的橫向比較,因而群眾的評議大多數只能作為評估各個部門實際工作的參考材料,這就引發了一個如何對群眾評議做出反饋的問題。如果給出積極反饋,比如南京市2002年根據群眾評議結果調整了幾個部門的領導班子,就會面臨“群眾感知是否為充分統計量”的問題,畢竟各個部門的法定職責對群眾感知有直接影響。但如果不對群眾評議結果做出積極反饋,那么群眾對評議活動的參議熱情就會快速消退,從而使評議活動陷入名存實亡的尷尬處境。

所以,參與式績效管理不是簡單地將公眾動員起來定期為行政主體給出評測分數,而是包括目標設定、體系設計、信息生產、結果使用等環節的全過程參與。那么,為什么說參與式績效管理有助于行政關系的有序調整?

(三)參與式績效管理促進行政關系的調整

1.參與式績效管理對行政主體而言,既是控制機制,又是激勵機制。績效目標為行政主體的管理行為設定了目標,指標體系則引導行政主體按照預定方向實施管理。如果公眾的合理訴求能夠被納入到政府績效管理體系中,行政主體的管理行為對公眾需求的回應度就大大提高。不過,應該指出的是,行政主體的管理目標應該融合公眾需求和部門法定職責,即行政主體在開放性條件下保持相對的管理自主。其中原因在于,公共需求的表達有其內在矛盾性,而且正如“阿羅不可能定理”所揭示的,多種多樣的公眾需求應該有一種提煉和合成過程,才能形成真正的社會公共利益。

在具體操作上,可以根據脆弱性和敏感度的強弱程度,將行政主體的行為分為四種類別,每一種類別所對應的公眾參與形式分別是:廣泛協商、自主決策、自由裁量和聽證會。如果某一公共問題的敏感度強但脆弱性較低,則可以考慮召集相關公眾的代表參與討論,比如舉行聽證會。這樣既可以節約管理成本,也能滿足公眾參與的需求,而且將行政關系的矛盾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這一類管理行為包括價格管制、區域性的環境問題、城市市容管理等。如果某一公共問題的敏感度和脆弱性都很強,就必須預先準備好公眾廣泛和深度參與的方案,因為這一類問題往往是引發行政關系失序的主要領域。這一類管理問題主要涉及社會治安、動拆遷、民生問題等。所以,對于公眾參與,行政主體應該在開放性條件下保持相對的管理自主,既充分了解各種公共需求,吸納其中合理之處,又要主動建立有效的利益合成機制,避免行政過程的不連貫性。從這種意義上說,參與式績效管理既有助于控制行政主體的方向,又能使行政主體保持一定的自主性。

2.對相對方而言,參與式績效管理既是控制機制,又是激勵機制。通過設定相應的渠道,將公眾訴求的表達引導到討論績效目標和監督績效結果等方面,使公眾參與呈現出有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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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對象方面

行政法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準,行政法一般分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總稱,如行政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現在的行政法教科書主要論述的是一般行政法的內容,把它作為行政法學總論的部分;特別行政法是對特別的行政關系加以調整,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一般把它作為行政法學分論部分。由此而看,行政管理涉及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經濟、文化、軍事、衛生、外交等。所以說行政法不調整經濟關系是不正確的。并且,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發生在經濟領域的行政管理關系會日益增多,這是一個不容否定的事實。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我們需要解決的是使用什么樣的行政手段進行經濟管理,經濟行政管理的“度”應是怎樣,我們不能由一種“對經濟全抓全管的政府”的這一極端走向“對經濟完全不管的政府”的另一極端,從而把調整行政管理關系作為主要調整對象,把確認和規范行政權作為主要調整功能的行政法排除在經濟管理之外是不可想象的。

對于有的學者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與經濟關系沒有直接聯系的組織經濟關系,也就是行政法所調整的對象不直接具有經濟內容,并以此把經濟法和行政法分開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我們需要問的是:什么是“直接的經濟內容”,什么又是“間接的經濟內容”?直接和間接本身就是對一事物或一種社會關系而言的,如果說經濟法調整具有直接的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而行政法調整具有間接的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至少說明一點,這些學者看到了行政法也調整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

直接和間接的區別是什么呢?這里所講的“直接”或“間接”主要是從法律調整的手段而言的。隨著現代國家行政法功能的擴展,“秩序國家”向“給付國家”轉型,傳統秩序國家觀念下的命令行政已不適合現代行政法功能的變革趨勢,行政法一貫奉行的單方意志性在現代行政法理論和實踐上都已發生動搖。

(二)調整手段方面

用傳統的觀點看待行政法的調整手段,基本上都將行政手段看作是命令與服從式的,強制性的和單方意志性的。而現實中,民主思想的激蕩,福利國家的出現,使得現代行政法的功能大大突破了傳統的保護國家安全和獨立,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以及確保財政收入的消極行政作用,而向積極整備環境、經濟、地域空間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會保障、公共義務的供給,資金補助行政等給付行政的方面擴展。行政調整手段由以前的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不平等的地位已向平等協商的方向延伸。在行政法理論與實踐中出現了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事實行為等現象。這些非直接權力性的行政手段的出現是現代行政法中合作、協商、民主精神發展的結果,也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對市場經濟調節失靈和政府干預雙重缺陷的一種補救方法,它是傳統意義上行政職權行為無法替代的。這些行政行為引起的法律關系將成為現代行政法調整的主要社會關系內容。同時,這些調整手段也是國家調整各種經濟管理關系時無法回避的手段。如果沒有認識到這一現象,而簡單的認為行政法制調整手段是命令與服從,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從而把行政法與經濟法簡單的區分開來,這是很幼稚的。

此外,我們還需要考慮一個問題:具備獨特的調整方法是否應是劃分獨立法律部門的一個標準?從法律層面上來講,調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種,當代的法律實踐還未催生出其他的調整方法。因此用調整方法來劃分法律部門是不科學的,即便是以此為標準,也不能把經濟法和行政法完全區分開來。

(三)主體方面

對于經濟法主體是否包括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問題,目前學界尚未達成共識。有的學者認為:人為地賦予國家不同于行政管理者的經濟管理者的身份缺乏法律依據,毫無實際意義,且更易造成權力膨脹和權力運作的矛盾。法理學認為:我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包括自然人、集體主體、國家和其他的社會構成。其中,國家機關,包括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監察機關等,它們在其職權范圍內活動,能構成為憲法關系、行政法關系、訴訟法關系等多種法律關系的主體……由此可見,認為經濟法的主體包括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而行政法的主體只有行政機關是缺少法理學支撐的判斷。同時,我們還需要搞清楚一個問題:行政主體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不同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行政主體和相對方構成,因此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一部分。在區分行政法和經濟法主體時,必須在同一層面上進行討論,即對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主體進行區分,而不是經濟法主體與行政主體的區分。如果只進行經濟法主體和行政主體的區分,勢必將縮小行政法主體的范圍。

(四)本質屬性方面

從現代意義行政法的起源來看,它產生于資產階級國家權能劃分之后行政職權獨立的基礎之上。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掌握國家政權的資產階級迫切要求擺脫封建專制勢力的束縛,他們提出“民主”與“法治”的口號,以建立資產階級的民主政治,用法律來控制政府的權力。資本主義行政法便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因為它在當時的目的就是為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充分保護公民權利。資本主義行政法的基礎理論被歸結為“控權論”。

與“控權論”對應的另一種理論是“管理論”。“管理論”產生于社會主義國家,它是在無產階級政權徹底粉碎資本主義國家政治、經濟體制的背景下形成的。因為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后,國家迫切要解決的問題是鞏固革命成果,恢復國民經濟,建立和維持社會秩序的問題,強調和加強政府的集中管理是理所當然的。在這個時期,人們顯然不會和不可能過多地考慮控制和制約行政權的問題,相反,人們主要關注的是如何運用行政權去進行管理,去高效地實現鞏固政權和建設國家的目標。由此來看,單純的認為行政法即控權之法是不科學的。我們必須用辨證的方法歷史地來看行政法的作用。

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控權論”和“管理論”都不能適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需要。在資本主義國家,當自由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本主義自身的缺陷暴露無遺,其盲目性、滯后性的經濟問題的出現又引致一系列的社會危害,如高失業率、環境污染等,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能符合時代的需要,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不得不積極干預社會經濟生活以解決日益尖銳的各種社會矛盾,于是是政府的行政權得以擴張。與此同時,由政府主持的經濟立法現象也日益增多,這種立法更加注重社會的整體效益和整體利益。社會主義國家政權鞏固后,各方面發展步入正軌,特別是經濟的復蘇要求政府改變以往全方位管制的作風,要在行政法范圍內加強對行政權力的限制。比如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由計劃向市場轉型,政治上也加強完善社會主義民義制度。在行政法上體現為一系列控制政府行政權力的法律規范的增加,例如《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的制定與實施。由此可見“控權論”和“管理論”相互滲透,借鑒對方的合理成分,以使自己的理論得以完善和發展。于是,一種新的行政法理論基礎應運而生并得以實踐,這就是“平衡論”。“平衡論”認為:行政權與公民權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權既要受到保護,又要受到約束;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也應相互制約,又要相互平衡。“平衡論”彌補了“控權論”與“管理論”的缺陷,又吸收了兩者的長處。該理論貫徹于行政法的全過程,是行政立法、執法、審判的指針,也是評價行政法的根本標準。目前,“平衡論”為大多行政法學者所贊成,并且在客觀上被各國法律實踐所證實。

二、經濟法和行政法區分的誤區及其關系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的誤區

為什么經濟法與行政法不能清楚的區分開?這里面的癥結在哪里,作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傳統與現實的交叉論證。傳統法理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應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并以此為標準建構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的建設,經濟立法日益增多,經濟立法理念逐漸得到發展,私法中的平等、自治觀念受到人們的青睞并被公法所吸收(當然也出現了私法公法化的現象)。學者們為論證這些現象的重要性、劃時代性,千方百計要給它們在傳統的法律體系中謀求一席之地。為此,學者們千方百計地論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殊不知這已是不同語境下的法律現象。首先是經濟法與民法進行論戰,但隨著《民法通則》的出臺,經濟法學者們不戰而退,縮小自己調整對象的范圍,把它定位于經濟管理關系,這樣又引發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論爭。為了給自己的論證增加法理支持,人們開始對法律調整的對象進行改造,如有學者提出“按社會活動的領域和法律調整的宗旨來劃分法律部門”。那么我們要問:如果提出一種新的標準論證經濟法的獨立性,我們可以說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但這種獨立的法律部門與行政法的獨立是兩種性質的獨立,在此基礎上論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是沒有意義的。

2.對現代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很多經濟法學者在論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時,明顯地表現是對行政法了解的缺乏,當然這也有行政法學者的原因。經濟法學者對行政法理論的了解還是停留在傳統的理論上,隨著經濟的發展,行政法自身也在不斷地進行調整和變化,其中最為明顯的一點就是行政法理論的發展。隨著行政法理論的發展,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也在發生著變化,已從傳統的以命令、強制為主轉變為間接調整方法的運用。由于我國現代行政法研究較晚,因此行政法學者大多只注重對總論部分的研究和論證,表現在我國現有的行政法教科書中幾乎只涉及到總論部分的闡述,對分論部分的研究極為薄弱,部門行政法學與一般行政法學相比極不發達。的確,部門行政法的研究比較弱,但這與狹義的經濟法的本質屬性無關。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1.狹義的經濟法應屬于經濟行政法。我們看到,現在所說的狹義的經濟法在法律性質上即是經濟行政法。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國家行政機關在經濟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即經濟行政管理關系),這種管理關系大多是無償、不等價的經濟關系,并且通過特殊的意識活動如行政命令、指示、調控、計劃、指揮及監督等方式形成,經濟行政管理關系日益注重對被管理者權利的考慮和把握,這反映了行政關系是由兩方面構成的:一是經濟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經濟活動的管理;二是相對人對經濟行政機關行政權行使的監督,經濟行政法從法律屬性上應是部門行政法,即為行政法的亞部門。但我們不得不承認經濟行政法的研究相對落后,以至有的學者稱:我們可以把經濟法劃歸于行政法范疇,但是行政法學者對這些經濟行政法的理解僅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層面的,因為從客觀上說,行政法學者與經濟法學者相比,在對經濟及經濟學的了解方面應該相對欠缺,故而影響其對國家調控經濟活動形成深刻認識,自然也影響經濟立法、執法等活動的效能。筆者并不想否認經濟法學者的貢獻,也不想否認經濟法的作用,我們想說的是經濟法學者不必要把經濟法的研究領域限制在狹義的范圍內,它應有更為廣闊的研究領域。

2.廣義的經濟法應是對整個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的法律。我們認為:經濟法規范不可以由任何一個部門法所囊括,而是散見在各個法律部門的規范中,形成了經濟法規范的法域,這才是經濟法的本來面目。經濟法原本沒有必要與民法、行政法進行區別,經濟法應該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應該從國民經濟整體、系統的高度研究我國的經濟現象,以期待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進行理論的指導。而這種廣義的經濟法就是我們所說的經濟法學的研究范疇,它包括經濟憲法、經濟民法、經濟刑法、經濟行政法等,認識到這一點對研究經濟法學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結束語

明確經濟法地位的確立不一定非要求證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對于經濟法的研究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對現行法律規范的概括,是屬于理論范疇的主觀意識,法律的創制和實用從來都是對現實中利益的沖突而為之。因此,法律部門的劃分不應成為各家的“圈地運動”,況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現象日益復雜。我們需要對經濟現象進行總體、綜合的考慮,由此可見,經濟法學的任務是極為重要的。

在當今的學術界,對于經濟法學科的獨立性問題,已經形成了共識,但是這種學科獨立性的確立工作還遠未完成,這寄希望于經濟法的基本理論方面取得突破性的進展。在這種學科的建設時,我們一定不要囿于傳統的部門法的理論構架,而應按照經濟法自身的特點來進行理論的建設,否則對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就如同走沼澤地,越陷越深。此外,對經濟法學的研究應綜合運用法學、經濟學、社會學以及哲學等各學科的研究方法,關注時代的要求,回答時代的課題,為市場經濟建設立章建制,促進經濟法立法的修改、完善,從而推動經濟法的實施,以完成經濟法學的學科使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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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羅豪才·行政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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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加文·經濟法定位芻議[A]·行政論壇,2001,(7)

篇(9)

二、研究設計

一個學科的理論體系是否成熟,教材是其集中反映,而教材的章節正是這一學科研究內容的典型概括。因此,以經典教材為樣本進行分析,可以窺探這一學科的研究主題概貌。本研究選取中西經典教材為樣本,并佐以中西比較。西方經典教材主要從“公共行政與公共管理經典譯叢”(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經典教材系列中挑選,輔之“公共管理學科系列教材”(經濟科學出版社出版)和“公共管理譯叢”(中國青年出版社出版)等譯介國外學術成果的窗口,結合北大、清華、復旦、中大、廈大等高校的博士參考書目,最終篩選出10本出現頻率較高的教材。樣本分布為其中5本來自美國,余下5本分別來自英、法、澳、和日本④。國內教材的來源有三:一是在公共管理學界具有相當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學科帶頭人、或其著述入選中山大學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國內學人文庫的學者所編著的最新教材,力求每個獲得公共管理一級學科博士學位點的985高校各挑一到兩本教材,以反映這些高校的公共管理研究傳統和狀況;二是黃達強、夏書章等前輩早年編著的教材;三是臺灣學者的5本教材。這三類教材(共24本⑤)的選取有利于作縱向和橫向比較。基于評估需要,筆者從教材中提取以下指標制成統計量表,編碼錄入,以SPSS16.0統計軟件進行數據分析。(1)出版年度。是指教材是哪一年出版的,若是國外的教材,則以版權頁的時間為主。設計這一指標可以了解教材的新舊程度。(2)版本。是指教材出版到第幾版,據此可以判斷教材的受歡迎程度。版本越高,說明該教材越是被廣泛使用。(3)國家。指教材在哪個國家出版,只要用于衡量國外教材選取的代表性。(4)寫作情況。指該教材是專著、合著、編著還是主編,共四類。(5)章數。指該教材共有幾章,把導論計算在內。(6)邏輯體系。指該教材的內容章節編排是否成邏輯體系,分別賦值1為是,0為否。可從教材的目錄判斷,或者作者的序言、譯者序中尋找,次之則根據教材的內容來判定。(7)特色。指該教材的與眾不同之處,例如《公共行政學:概念與案例》一書是經典理論和案例的匯編,通過案例闡釋概念理論;再如《行政科學》一書的行政法和比較行政的色彩濃厚等。(8)研究主題及其頻數。研究主題大體與教材的章節名重合,有些章節名出于統計的需要筆者做些改動,以便歸類。在所有樣本中加總各類研究主題的出現頻率和在教材中的重要程度。(9)頁數。指該章節在教材中所占的頁數,為了消減誤差,由下一章的起始頁減去本章的起始頁得出。頁數越多,表明該章節在教材中的分量越重。(10)重要程度。指該研究主題在教材中的重要程度,分為三個等級(1為不重要、2為一般重要、3為比較重要)。通過計算該教材中所有研究主題的頁數的平均值、中位數、標準差、最大值和最小值,據此來判斷。(11)變動情況。指該研究主題是否是新版教材中的新增加章節,或者是指該研究主題在修訂版教材中大幅度改動,分別賦值1為是,0為否。我們可以通過新舊版教材的對比,或者作者的再版序言中得知。

三、結果分析與比較

(一)教材命名與范式轉變所選樣本中從書名來看,國外沒有一本教材命名為“公共管理學”的⑥,與國內的教材形成鮮明對比,正如另外一項研究[5]所發現的,國外仍以傳統公共行政為主流,其他新興范式亦有反映。除老教材和該領域的前輩夏書章、黃達強、竺乾威等人,臺灣學者也偏好取名為“行政(管理)學”或者“公共行政學”外,國內的新版教材都命名為“公共管理學”。這一教材取名的不同,是否反映西方和國內學者關于公共行政學范式變遷的不同看法?有學者為此通過210本行政學教科書的內容研究,發現從傳統行政學到公共管理學,雖然在內容安排上有差異,但只是在相同的“管理主義”價值觀取向下進行的不同的制度安排和技術設計,行政學范式沒有發生轉換[4]。國外學者似乎對在公共管理中應用“范式變遷”不太感興趣,只有歐文•休斯主張新公共管理不同于傳統的公共行政,但他同時指出范式變遷是一個漸進過程,“管理主義改革仍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6]筆者也試圖在國內教材中尋找編著者命名的初衷,發現公共管理學作為當代政府管理的研究新潮遇到了諸多的難題和大量批評,它并未形成統一的成熟的理論框架及范式;“公共管理”話語的生成與流行大概與1997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正式確立公共管理學為管理學門類一級學科有關,只能以此來解釋教材易名的原委。

(二)版本、編著與經典國外教材版本的均值為3.7,其中《公共行政與公共事務》已是第八版,其次《公共行政學:概念與案例》是第七版,均是經典之作。相反,國內的教材82.6%都是第一版,雖教材名目眾多,且是新近出版,然多是相互抄襲,鮮有新意。只有夏老主編的《行政管理學》已出版四次,其它影響較大的教材如陳振明主編的《公共管理學———種不同于傳統行政學的研究途徑》,竺乾威主編的《公共行政學》(已出版三次),張國慶主編的《公共行政學》(已出版三次),陳德禹編著的《行政管理》(修訂2版)等。版本越高,表明該教材越是受到讀者歡迎;出版越早,多被譽為經典。究其原因,國內的行政管理專業學科建設八十年代才起步,雖處于快速發展中,但知識體系的積累緩慢,學科理論體系的構建更是任重道遠;與美國將近一百年的公共行政學科發展史相比,仍屬年輕后輩的學習階段。經典教材是多方面的因素鑄就,更需學科歷史文化的積淀與傳承,“新”是建立在“舊”的基礎上。教材的編著情況也印證這一點,所選樣本中國外的教材60%是專著,30%是合著,只有一本《公共行政學:概念與案例》是主編。而國內的71%為主編,2本為編著,只有5本為著⑦,而這5本中只有一本是大陸的,另外4本是臺灣的。一般來說,主編的教材很難保證教材整體的質量,因編寫者的素質而良莠不齊,很難引為經典之作(除非是學科的開山之作,譬如夏書章、黃達強主編的教材,即使這樣,也只能堪稱國內經典)。這種“知識生產方式”即幾個人、十幾個人寫一本教材,東拼西湊,“洋為中用”,內容充斥著相互“借鑒”、相互克隆的東西,結果只能停留于低水平重復的狀態。這也可解釋為什么國內教材短短幾年間雨后春筍般的涌現而經典甚少,主編的教材往往寫作周期較短,有如飲食中的快餐,而經典教材則如燉品,需文火慢慢烹制。

(三)章數、頁數與邏輯體系國外教材的章數均值為14,眾數為13和14,最大值20(西尾勝的《行政學》)和最小值8(德巴什的《行政科學》);國內教材的章數均值為13.47,眾數為13,最小值8(張國慶主編的《公共行政學》),最大值24(江明修著的《公共行政學:理論與社會實踐》)。從以上統計值來看,結論比較一致,教材一般13到14章為宜(包括導論),而每章的篇幅多大呢?以國外教材為例,總頁數均值為480.4,如按14章來算,則每章占34.31頁,和每本教材章節的頁數均值36.92大體相當。而教材的章節編排是否成邏輯體系?分析結果表明,國外教材70%有著內在的邏輯體系,而國內教材章節的前后邏輯關系不明顯,對行政環境、行政職能、行政組織、行政領導、人事行政、財務行政、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行政改革與發展以及機關內部事務管理等傳統模塊內容進行任意取舍編排,似乎誰先誰后無關大礙,走近了所謂的“教材叢林”。恰如某學者所言,“教材篇章安排依舊延續了過去模式的做法,至于這些模塊之間的有機聯系是什么,語焉不詳,結果給人一種零亂的感覺,現有研究更沒有自覺去尋找整個知識體系的邏輯起點,缺乏一條紅線,一個核心把來自各方面的知識串聯起來”。[3]雖然國內教材章節的邏輯體系不明晰,但其編排套路仍可歸為三種:其一,多數教科書(54.17%)因循以往行政學模塊式做法,在教材編寫體系上主要是以政府管理過程為主線,篇章安排沿襲懷特《行政學概論》(1930年)的基本套路,杰出代表者為夏書章、王樂夫編著的《行政管理學》,竺乾威主編的《公共行政學》。其二,受休斯的《公共管理導論》影響,按照當前流行的西方公共管理范式進行編著,注重將工商管理的技術、方法與工具如績效評估、人力資源管理、戰略管理等引入到公共部門管理中來。這類教材(占到33.33%)近年陸續出版,典型代表為陳振明主編的《公共管理學———一種不同于傳統行政學的研究途徑》。其三,將傳統公共行政學與公共管理模式相結合進行編著,試圖在公共行政管理的過程中融入公共管理的相關內容。這類教材居少數,只有12.5%,以張國慶主編的《公共行政學》為代表。

(四)特色從編寫方法、行文風格、取材構思、理論視角等方面來評價國內外的經典教材,筆者發現國外10本教材各有特色,異彩紛呈,生動活潑,可讀性強。除了前述兩本外⑧,比如羅森布魯姆的《公共行政學》從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徑描述、闡述和分析公共行政。又如《行政過程的政治:公共行政學新論》用大量現實資料及案例對公共行政學的原理進行深刻的闡述和剖析,突出新公共行政學的政治視角。再如西尾勝的《行政學》以制度論、管理論和政策論構建全書的體系,以一般的理論為前提演繹分析日本的行政,日本的本土化色彩濃厚。還有《公共行政與公共事務》梳理了美國公共行政的百年發展與困境。如此種種,不勝枚舉。相比之下,國內的教材則體裁單調,內容趨同,結構呈板塊式或要素排列式,許多版本沒有明顯的特色。正如薄貴利所言,“行政學的一些著作和教科書,相互模仿和抄襲的比較多,在理論體系上和邏輯結構上鮮有突破和創新。讀了這本書,再讀另一本書,許多人都有一種似曾相識之感”。[7]從教材的編著取向看,臺灣的教材則反映公共行政作為一種公共部門管理方式、方法和工具的特性,呈現出濃厚的管理主義取向,樣本中陳德禹的《行政管理》最為明顯,內含了管理學中的組織、計劃、決策、授權與分權、領導、人事等主題。大陸早期如黃達強、夏書章等編著的教材,也是一種以提高行政效率為核心的管理主義取向。從內容寫作看,多數教科書停留于泛泛而談的水平,對于中國行政管理原則、特點的概括分析大多局限于學理和法律文本,沒有直面現實的問題和差距,公共管理學的實踐性與操作性沒有充分體現。具體說來,教材每一“板塊”或“要素”的內容,大致都是含義、特征、分類、地位、作用等幾個方面,各篇章基本如此,無大差別。這種“標準化”現象緣于多數教材編寫者缺少從事公共管理的經驗和感性認識,所以簡單歸納概括、理論演繹的情形比較多,無法為公共管理實務者提供切實的指導。從敘述論證看,過于宏大敘述,缺乏事實資料支撐。翻閱國內樣本教材,幾乎很少看到來自行政管理實踐的調查、統計、案例、數據。比如關于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內容,大多停留于理論演繹,大多闡述西方政府間關系的歷史與現實和我國政府間關系的現狀與改革,而中央、省、市、縣、鄉鎮等各級政府到底在干什么?職權到底是怎樣劃分的?這些問題卻得不到解答。再如行政決策,現行教材中所介紹的決策程序都是四個步驟或三個步驟,內容比較空洞,反映不了黨委領導下的民主集中制。

(五)研究主題通過對各研究主題的頻數統計,國外教材排名靠前的研究主題如表1所示。再根據該研究主題的頁數的平均值、中位數、標準差、最大值和最小值,據此來識別該主題在教材中的重要程度。這十大主題,我們不能只看其頻數的高低,更要結合其重要程度,比如“導論”這一節,雖然是90%出現率,在教材中卻屬于一般重要的位置;而“公共組織理論”雖然頻次略低,從所占篇幅來看在教材中卻屬于百分之百重要的位置,這也反映了公共組織理論作為公共行政學的理論基石得到學界的一致認同。“績效管理”作為新興的政府管理工具受到熱捧,出現頻率高于其他的政府工具,這反映了西方教材的與時俱進、貼近政府改革實踐。國內教材的研究主題按其頻率的高低依次排列如下:公共政策、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公共組織、行政領導、法制行政、政府職能、績效管理、政府改革與治理、政府倫理與責任、公共財政等等。兩相比較,國內外教材的研究主題大體相近,如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公共政策分析、公共組織理論、責任與倫理、績效管理、政府改革與治理等主題受到學者的共同關注。此外,國內教材保留了一些傳統的行政學研究主題,如行政領導、機關管理、行政溝通與協調、行政權力等,還根據政府管理的變革突出一些新主題,如政府職能轉變、危機管理。但是“公共預算與財政管理”這門“顯學”還處于相對邊緣的地位;同樣地,對于政府間關系、戰略管理等公共管理的重要主題仍顯研究不足。

筆者認為,好的教材要能指導學者的研究和研究生學位的教育,因此筆者通過以下的兩個比較分析來檢驗現有的經典教材是否能很好的指導學術研究和學位教育。一是與中美兩國的公共行政學博士學位論文的研究領域比較。因為博士論文是研究生教育的質量和成果的集中反映,亦是其所在學科研究的現狀與水平的直接體現。據學者的研究成果[8],中美博士論文的核心議題如下(其排列次序隨著國別、年度浮動):行政理論、比較公共行政、雇員行為及發展、財政及預算、政府間關系、管理科學、組織理論及行為、人事管理、政策分析和其他。兩相比較發現,國內的博士論文聚集于行政理論、管理科學和政策分析,較大部分論文集中在對策性的管理方法研究,較少涉及理論探索、檢驗和論證等基礎性研究,而對美國90年代博士論文新近出現的雇員行為及發展、財政及預算、組織理論及行為等核心議題關注不夠,研究不足。這印證了以上教材分析的結論,國內的教材不能很好的指導研究生學位的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博士論文的寫作脫節為“兩張皮”。而組織行為的研究,筆者認為將是公共行政學邁向科學研究的突破口,助推我國博士論文從類似工作報告的對策研究走向強調理論驗證或推導,更為強調定量技術的科學研究。二是與學術界的研究主題比較。

學術研究成果主要呈現形式是期刊論文,通過統計分析中國公共行政代表性期刊近10年的論文,大體可以獲知學者們關注的研究領域。何艷玲[9]的一項研究表明,我國行政科學的研究主題依次如下:行政改革(28.5%)、行政哲學(包括行政倫理、行政文化)(13.2%)、公共財政(9.8%)、行政組織職能(8.8%)、公共政策(8.6%),其余有行政決策、公務員制度與人力資源、績效評估(行政效率)、政府間關系等領域。兩相對照發現,學界的研究主題大體與國內教材的重合,但期刊論文更注重實效性,緊跟“行政改革”,探討“政府間關系”,研究NGO回應社會問題,同時兼顧傳統的研究領域如政府倫理與責任、行政文化等。統計分析也有力所不逮的軟肋。數據資料的定量分析只能說明過去,解釋現在,或能一定程度上預測未來,卻難以前瞻性的規劃未來。正如登哈特所言,“從某種意義上說,社會科學家們之所以無法產生恰當、適用的知識,是因為他們對實證主義的信奉,是他們把自己的學術活動局限在資料收集和統計處理上,從而只能得出經驗主義取向的理論”。[10]119基于研究主題頻數統計分析的結論也只是說明了學界過去和現在在做哪些領域的研究,卻不能指出我國行政學者在未來應該做哪些研究。根據轉型期中國公共管理的實踐發展和現實需要,筆者認為公共企業、發展中國家的公共行政、非營利組織與第三部門管理、社會政策與管理、公共信息資源管理、司法行政等這些出現頻率較低的研究主題恰好是我國公共管理研究的薄弱環節,尤其是公共管理視閾下的國有企業研究幾近空白,這是未來應該加以重視的研究主題。

篇(10)

    一是,電子政務的管理機制、組織化和投資機制問題。電子政務的推進需要人、財、物,更需要有一個架構良好、權責分明、上下互動的組織機制來做保障。

    二是,電子政務的績效評估問題。目前中國各級政府和各個部門都對電子政務建設進行或多或少的投資。據有關研究機構的統計,每年的投資額高達數百億。但是這些項目的建設成果如何,存在哪些問題,以及如何改進等等并沒有清晰的答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還未建立科學、規范和實用的電子政務績效評估體系。

    三是,電子政務能力建設。電子政務建設不僅是系統的建設,而且是與系統應用相關的各種要素的有效配合。能力建設,特別是公務員應用電子政務的意識、技能和態度等的培養,當前電子政務的主要問題與思考,關系著政務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更關乎著電子政務的成敗。

    四是,用戶培養問題。過去我們對用戶的關注比較少,因為主要在“打基礎、上項目”階段。隨著我國電子政務由建設期在向應用期過渡,我們應該向應用要效益。電子政務的用戶不僅包括廣大的公眾、企業組織,也包含政府公務員,這些群體是電子政務的大“市場”。從供需角度來看,公眾(和企業)就是政府大“市場”的客戶,客戶就是上帝,公眾就是中心。

    五是,均衡發展問題。政府是一個整體,在電子政務建設的初期,電子政務建設在各個部門和地區并未起頭并進,而是有先有后,有弱有強,整體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形成了政府內部顯著的數字鴻溝。

篇(11)

一、與工商部門自身職能的關系。

實施企業信用監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論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執法效能的重要途徑,是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基礎工作的必要手段。企業信用監管應是工商職能的重要組成內容,同時能體現出現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發展。從工作內容上看,一方面是對工商職能的充實、深化,通過信用監管,利用現代化手段使依法監管更為到位。如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的合法性審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數據庫的建立,將提供查詢功能; 另一方面是對工商職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監管的基礎上,體現以德監管,從處罰到處罰與激勵結合,從他律到他律與自律結合,從打擊到打擊與教育結合,從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與社會監督結合。

從實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現有職能中相對突出、強化信用的要求,顯示出信用監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與現有職能的有機融合,將信用監管滲透在對市場主體監管的全過程,并通過工商業務工作的各個環節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記、年檢、各個專項治理、辦案等過程中同時完成的,分類監管就體現在基層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從戰略意義上看,一方面彰顯了服務型工商的本質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務型政府職能的再造,通過企業信用監管,促進企業信用建設乃至誠信、和諧社會建設,另一方面工商部門以信用監管為核心,著力制度創新,推進職能整合,實現全程監管,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企業監管機制,確保企業準入“優生”,存續“優育”,退出“善終”。

二、與管理信息化的關系。

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統自身信息化建設為基礎,同時又對工商系統自身信息化建設產生強大推動力。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是一個對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存儲、加工并使用的循環反復的過程,這一過程的順利實現,要以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的運用為前提,沒有信息化的基本條件,沒有強大的數據庫,沒有高智能的軟件,沒有互通互聯的信息網絡,企業信用監管的實施是難以想象的。因此,應以“金信工程”為契機,努力創造工商部門管理信息化的條件,加快系統信息化建設的步伐。同時,由于企業信用監管對工商系統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進程的催化劑。首先,它促使計算機軟件的編寫、采用,促使在各項業務中運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證企業信用信息能夠在業務流程中實現自然輸入、交換、處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計算機硬件的配置,由于企業信用監管將級別管轄與屬地管理相結合,最終通過基層工商所實現監管,這要求工商系統內部上下、橫向之間必須實現信息交換,對外必須實現全方位地信息輸入,促使基層工商所、窗口受理單位都具備接收、發送信息的條件,以保證對企業的信用監管工作落實到位。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體系的建設,要利用與信息化共同發展的過程,搭建好技術平臺。

同時,要加大人員、財力投入,加強計算機人員培訓和專業人員的選聘,使電腦、人腦有機地結合。

三、與法律環境的關系。

加強企業信用監管作為工商職能的一個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監管。首先,必須遵循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一是行為法定原則,即企業信用監管的對象、內容、范圍和方式,要依法進行并對行為后果承擔責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即對企業信用監管的依據、程序和形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開展監管,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即對違法行為依法制裁的同時,要進行警示教育,從正面引導規范,不搞不教而誅,做到攻大奸戒小過。其次,必須依法運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規章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監管職責、已在工作中運用的文件、報表等,是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據和資料。二要創造條件規避法律問題。如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公開,最有影響的是等級好的、等級差的兩端。對等級好的,可以通過征求意見的程序,以自愿方式進行公示、提供查詢; 而對信用等級差的,因其一般都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則采取公布其違法違規事實的方式,對其進行公示。三要注意內外有別。信用監管中的評估標準、等級、公示等,法律條件尚不充分,可作為內部監督措施實施并注意內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訴訟。同時,要積極著手研究開發,為企業信用監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內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會公開,從行政規章、法規最后到法律的立法過程。當前工作的重點,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規章的空間,為企業信用監管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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