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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城市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縣城鄉建設局負責。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含城關、鎮渠岸、鄉高渠鄉)村(居)民委員會、各主管機關(部門)對所屬范圍內環境衛生工作負責。
第三條:城市環境衛生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專業隊伍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在縣城規劃區內生產、經營、居住、生活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對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管理堅持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分類、定點、統一處理,禁止亂拋、亂倒。
第六條:按照“垃圾產生者對垃圾處理承擔責任”的原則,實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七條:推行生產垃圾容器化、袋裝化管理,實行有償服務收費制度。
第八條:由縣城鄉建設局環境衛生管理處統一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和有償服務費,所征收的全部費用用于支付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和環衛設施的修繕、添置,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條:收費單位必須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統一收費票據,所收資金專戶儲存。審計、物價、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征繳費用的監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
第十條:對認真執行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法規,繳改善城市環境衛生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環境衛生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執行公務。
第十二條:對沿街(巷)設置的垃圾箱(斗)、果皮箱、標志牌(匾)等城市環衛設施,不得任意拆除、占用或移動;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移動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前提出拆遷方案,報城鄉建設局批準。
第十三條:對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清運工作按區域分工負責。主要大街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清掃、保潔和清運。
人行道以內環境衛生工作按照門前“四包”責任制由*縣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監督實施。
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區域內街(巷)垃圾的清掃、清運和保潔工作。
各類專業市場、臨設市場所產生的生活垃圾由該市場主辦單位負責清掃,*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住宅小區(住宅組團)內的環境衛生工作由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公共廁所的環境衛生工作分別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主管部門或產權單位負責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在重要街道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裝載液體、散貨時,應當密封、覆蓋,避免泄露遺撒。
第三章城市垃圾處理費籌集
第十六條:城市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范圍為居住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戶、城市居(村)民和暫住人口(收費標準見附表)。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財政供養單位,由財政部門按在崗人數代扣代繳個人公共衛生費,專款用于環境衛生添置等。
第十八條:條管單位、非財政供養事業單位和國有、私營、合資等企業單位,由所在單位按在冊人數代扣代繳個人公共衛生費,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收取。專款用于環境衛生設施添置等。
第十九條: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街(巷)住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該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征收。
第二十條:沿街各類營業門店(館、廳、場、站、所等)由環境衛生管理處征收。
第二十一條:各類專業市場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主辦單位負責代征代繳。每月每攤位收取10元,所收費用的40%作為市場清掃、保潔費用。
第二十二條:醫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企事業單位產生的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必須采取封閉措施,單獨存放,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垃圾清運有償服務
第二十三條:推行垃圾運輸準入制度,實行生活垃圾清運有償服務,嚴禁隨意拋棄傾倒。
城市生活垃圾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統一管理、清運,任何單位未經縣城鄉建設局環境衛生管理處批準,不得隨意亂拉亂倒。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由縣城鄉建設管理局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定點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城鄉建設局同意,不得擅自處理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條:凡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建設產生的生產廢棄物和建筑垃圾,委托環境衛生管理處清運的,每立方米收取清運費13.00元。
第二十六條:對住宅小區、街(巷)住戶的生活垃圾推行袋裝化管理,委托環境衛生管理處的,要定時上門收集,每戶每月繳納服務費3元。
第二十七條:專業市場生活垃圾由主辦單位管理,且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統一清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可以依照下列規定并處罰款:
㈠隨地吐痰、便溺的,處10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㈡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的,對個人處10元以上200元以下、對單位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㈢攜帶、遛放的家犬隨地便溺不予清理的,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㈣亂扔瓜果皮、包裝物、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的,處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㈤在禁煙場所吸煙的,處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㈥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對個人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對單位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的公廁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車站、碼頭、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辦公樓等)附設的公廁。
第四條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廁,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的設備、設施。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廁的規劃
第六條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改建并重、衛生適用、方便群眾、水廁為主、有利排運"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
第七條城市公廁規劃是城市環境衛生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及公共建筑設計規范進行編制。
第八條下列城市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公廁,并應當設立明顯的標志或指路牌:
(一)廣場和主要交通干道兩側;
(二)車站、碼頭、展覽館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條城市公廁應當修建在明顯易找、便于糞便排放或機器抽運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廁外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
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公廁規劃和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并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
第十一條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別由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和有關單位負責:
(一)城市主次干道兩側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二)城市各類集貿市場的公廁由集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新建、改建居民樓群和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四)風景名勝、旅游點的公廁由其主管部門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
本條前款第二、三、四項中的單位,可以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議,委托其代建和維修管理。
第十二條新建的公廁應當以水沖式廁所為主。對于原有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旱廁,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筑沒有附設公廁或者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條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
第十五條對于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依照本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時應當先建臨時公廁。
第十六條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城市公廁產權單位應當依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好公廁檔案。非單一產權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廁的保潔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公廁的保潔工作,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或者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議,委托代管。
第十九條城市公廁的保潔,應當逐步做到規范化、標準化,保持公廁的清潔、衛生和設備、設施完好。
城市公廁的保潔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廁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在旅游景點、車站、繁華商業區等公共場所獨立設置的較高檔次公廁,可以適當收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所收費用專項用于公廁的維修和管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在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罰款。
第二十四條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一)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的;
(二)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
亮點一:懲罰性賠償最低賠1000元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可見,新法完善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現行《食品安全法》實行10倍價款懲罰性賠償的基礎上,又增設了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假如消費者買了一瓶價格為3元的飲料,如果該飲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除了退還買飲料的3元錢外,還能獲得1000元賠償。
亮點二:確立產銷者首負責任制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到消費者賠償的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應該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責任確定后,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這就是新法確立的“首負責任制”。根據“首負責任制”,消費者受到損害的,可以向超市、賣場這樣的經營者要求先行賠償,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總之,一個原則就是,消費者方便向誰索賠就向誰索賠;不論是生產者,還是經營者,都要對消費者“先行賠付,不得推諉”。
亮點三:第三方平臺要對網購食品負責
隨著互聯網技術發展,餐飲電商層出不窮,但這些新興的流通渠道隱患重重。比如,此前媒體曝光知名送餐平臺“窩藏”多家無證照飯店、外送蛋糕菌落總數超標等。新《食品安全法》首度對網購食品增設詳細條款,包括: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對入網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要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進行審查;發現入網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食品監管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消費者維權難的現狀,新法明確,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可向入網經營者或生產者要求賠償,索賠無門的,可要求網購平臺先行賠付。
亮點四:相關人員要承擔連帶責任
新法還對食品安全相關人員提出類似于“連坐”的連帶責任概念。比如,有些房主明知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從事無證生產經營的,或明知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其他條件,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就要承擔民事連帶責任。類似要承擔“連帶責任”的相關方還有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網絡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廣告經營者或者等。
亮點五:奶粉等特殊食品監管更嚴
針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宣傳中存在的問題,新法明確要求: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在消費者關注的嬰幼兒配方食品方面,新法規定,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特別強調: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對于廣受關注的轉基因食品,新法增加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示。同時規定,未按規定進行標示的,最高可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亮點六:果蔬等禁施劇毒高毒農藥
新《食品安全法》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監管。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特別強調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葉、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并對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行為,增加了由公安機關予以拘留處罰的規定。
亮點七:批發市場須抽查農產品
將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納入新《食品安全法》的調整范圍,完善了批發市場的抽查檢驗、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要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如實記錄進貨日期、供貨者名稱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無論是食用農產品經營者還是物流公司、倉儲公司等主體,都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相關產品。
亮點八:加大違法行為懲處力度
新的《食品安全法》貫徹了中央四個“最嚴”的要求,按照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加大了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刑事責任優先
對各類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首先監管部門要進行責任判斷,如果構成刑事責任的,就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如果沒構成刑事責任,就由執法監管部門按照行政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違法行為最高可處30倍罰款
提高了財產罰的數額,對食品安全責任方的行政罰款最高達50萬元或貨值金額的30倍。此前,最高的行政罰款是10倍或最高10萬元。
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處罰
舉例來說,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除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外可由公安機關給予拘留。再如,編造、散布虛假信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也可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資格處罰力度加大 五年市場禁入
比如食品檢驗機構或者檢驗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可以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又如,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或其他人員,自行政處罰做出決定之日起,五年之內不得申請生產經營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員。
一年三次違法責令停產至吊銷許可證
一、專項整治工作的基本情況
(一)專項整治工作布署比較周密,宣傳動員廣泛深入,跟蹤報道及時。
結合我縣實際,認真制定了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提出此次專項整治工作的檢查內容主要是城區各公共衛生行業單位的“兩證”持證情況、衛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衛生設施和衛生條件情況。成立了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了職責分工。通過印發通知和宣傳車播放錄音,向人民群眾宣傳此次專項整治工作的意義和作用。同時利用電視、報紙新聞媒體,對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及時報道。
(二)全體衛生監督員齊心協力,工作干勁很大。
這次專項整治活動,在兩位副所長的帶領下,全體衛生監督員發揚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協同作戰,密切配合,保證了專項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監督檢查認真,指導整改嚴格。
專項整治活動中,衛生監督員嚴格按照《城區公共衛生市場專項整治實施方案》中檢查內容要求,對被監督對象進行認真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后,本著“檢查指導、督促整改、管理處罰”的原則,視其情節輕重進行相應的處理。
二、專項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果
(一)樹立了衛生監督所的執法形象,擴大了衛生監督工作的影響力,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這次專項專項整治活動,由于布署周密,措施到位,宣傳廣泛,報道及時,整體行動,查處認真,社會各界與人民群眾反響較大,對衛生監督所及衛生監督工作也有了新的認識和了解。
(二)進一步摸清了城區公共衛生市場的基本情況
這次專項整治活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摸清城區公共衛生市場的基本情況。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專項整治組對城區各街道公共衛生行業單位進行拉網式檢查,基本摸清了城區公共衛生市場的基本情況,為下一步日常衛生監督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礎。
(三)規范了城區公共衛生市場秩序,改善了城區公共環境。
一是清理規范了“兩證”持證行為。公共衛生行業《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是“創衛”工作的一項重要檢查內容,也是公共衛生行業必須具備的合法經營依據。專項整治檢查中,重點檢查了持“兩證”生產經營行為。共查處無《衛生許可證》生產經營的戶,《衛生許可證》過期未及時審核的戶,重新審核發放《衛生許可證》戶(食品衛生行業戶,公共場所戶)。從業人員無《健康證明》從事生產經營服務的人,督促從業人員健康體檢人。
二是督促被監督對象對提出的整改要求進行整改。在專項整治檢查中,凡發現被監督單位有不符合衛生要求和相關衛生法律法規規定的,都下達了衛生監督意見書,要求被監督對象進行整改。共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份,提出整改意見條,督促落實整改戶。
三是加大了對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處罰力度。施行衛生行政處罰戶,其中警告戶,罰款元,沒收食品公斤,價值元,沒收過期、變質化妝品瓶(盒、支),價值元,沒收違法所得元,責令停業整改戶,取締戶
三、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一)城區公共衛生市場基本情況還不夠詳細
這次專項整治的對象主要針對沿街有門面的公共衛生行業單位,那些不在沿街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沒有監督統計到位,衛生監督遺留死角,可能留下衛生安全隱患。
(二)“兩證”持證率有待進一步提高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的衛生意識和衛生法制觀念的逐步提高,大部分被監督對象都能持“兩證”規范生產經營。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兩證”的持證率特別是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持證率不是很高。
(三)工作觀念有待進一步轉變
新形勢下的衛生監督體制對衛生監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衛生監督工作已由原來的“監督—管理”模式向“監督—管理—服務”模式轉變。但是我們很多衛生監督員都還沒有轉變工作觀念,注意工作方式,提高服務意識。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擴大監督覆蓋面,注意日常監管。專項整治工作轉為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后,相關職能科室要認真履行自身職責,擴大監督覆蓋面,堅決不留死角,不留衛生安全隱患。
(二)鞏固城區公共衛生市場整治成果,監督力量重點向鄉鎮轉移。此次城區專項整治工作的成績是明顯的,應在此基礎上,擴大這項成果,做好中秋佳節月餅市場的整治工作。同時將監督力量向鄉鎮轉移,整治鄉鎮公共衛生市場。
(三)加強業務學習,提高處理大案、要案的能力。通過這次專項整治,曝露出我們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比如在執法文書的制作上,還不夠規范。因此我們要加強相關業務知識的學習,熟悉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提高辦理案件特別是處理大案、要案的能力。
第三條捕撈鰻苗必須向所在縣(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初審并報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后發給鰻苗捕撈許可證的,方可從事鰻苗捕撈作業。
鰻苗捕撈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和涂改。
第四條經批準領取鰻苗捕撈許可證的船只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第五條本市的鰻苗捕撈期為每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禁止提前或者逾期捕撈鰻苗。
第六條捕撈鰻苗必須按鰻苗捕撈許可證所指定的地點進行作業,不得在航道、港池、錨地設網捕撈,不得影響航道暢通。
捕撈鰻苗不得損壞防汛、水利設施及護灘作物。
第七條嚴格限制鰻苗捕撈強度。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對捕撈船只、捕撈方式及捕撈工具可以作必要限制。
第八條鰻苗捕撈者所捕撈的鰻苗必須全部交售給所在縣(區)的持有鰻苗收購許可證的單位。
第九條鰻苗收購單位須向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領取鰻苗收購許可證,方可從事收購經營活動。
禁止無證收購和跨省市收購鰻苗。
第十條鰻苗的收購價格,按照國家和本市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擅自抬價或者壓價收購。
第十一條鰻苗捕撈汛期結束后,收購鰻苗的單位應當按實際收購金額向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第十二條本市捕撈、收購的鰻苗在市內轉運或者轉運出市的,必須向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鰻苗準運證。外省市轉運鰻苗在本市過境的,憑鰻苗產地省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核發的鰻苗準運證放行。
第十三條本市捕撈、收購的鰻苗,應當根據按養殖面積定額供給的原則,首先滿足本市水產養殖的需要;其余的可以供應出口。
鰻苗出口許可證由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無證捕撈鰻苗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停止捕撈,沒收所捕撈鰻苗、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元至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捕撈工具。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轉讓、出租和涂改鰻苗捕撈許可證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對屬無證的一方,可以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處理;對屬轉讓、出租和涂改的一方,應當沒收非法所得,吊銷鰻苗捕撈許可證,可以并處1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關于禁止捕撈期限的規定捕撈鰻苗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停止捕撈,沒收所捕撈鰻苗、非法所得,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并可以沒收捕撈工具。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影響航道暢通或者損毀防汛、水利設施及護灘作物的,分別由港航監督、水利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無證收購鰻苗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沒收鰻苗。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將鰻苗出售給無證收購者或者無證轉運鰻苗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抬價或者壓價收購鰻苗的,由物價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走私鰻苗的,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鼓勵舉報違法捕撈、收購、轉運鰻苗的行為。凡舉報屬實并查獲鰻苗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可以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積極配合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加強對鰻苗產地治安秩序的管理,對阻礙漁政、工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因違法捕撈、收購、轉運及走私等而被查獲的鰻苗,應當交指定的鰻苗收購單位收購。所得款項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四條本市的鰻苗捕撈許可證、收購許可證和準運證由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統一印制。
二、強化過程監督檢查,確保工程監督落實到位
為保證工程監督管理體系有效運轉和責任制的落實,我們一方面住現場各監督部每周對施工現場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施工過程中的重點部位、隱蔽工程、高危作業項目進行重點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下發監督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并及時復查。另一方面,強化對監督部的監督檢查,著重檢查車輛、監督工具、駐地管理和監督措施等。同時還結合“安全活動月”以及防洪防汛、節假日等,有針對性進行專項安全檢查,做到安全警鐘常鳴。加強團結協作,齊抓共管質量安全。工程質量與安全管理是搞好油氣田開發永恒的主題,大凡質量與安全較好的工程,都與上級職能部門的關心、支持,與參建單位的密切配合分不開。施工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各參建單位精心組織,科學管理,目標一致,對質量安全齊抓共管,及時解決工程中的問題,不但工程質量好、安全零事故,而且工程進度快。明確責任,積極發揮施工單位的作用。雖然工程監督在工程質量、安全的管理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施工單位作為工程的具體實施者和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監督單位無法取代其法定的主體地位。監督單位在嚴抓質量安全的基礎上,如何調動施工單位的主觀能動性,明確各自的職責范圍,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這些問題對工程監督都是不容忽視的。促進工程監督工作規范化。為使安全、質量監督工作有章可循,現場工程監督嚴格執行相關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促進現場施工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監督檢查到位。現場工程監督加大檢查、巡查、督查力度,建立定期檢查和巡查機制。加強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切實強化工程質量意識和安全觀念,認真進行檢查和跟蹤落實,做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查處到位。對工程質量檢查中存有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的施工單位,監督嚴格按照《工程質量管理處罰細則》給予堅決處理,并跟蹤整改落實情況。對限期內完不成整改的,依據行業標準、工程管理細則,該停的停,該通報的堅決通報。做到警鐘長鳴,防患于未然。同時建立健全了施工單位業績檔案管理制度和優勝劣汰機制。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堅決不允許施工。并上報相關管理部門降級、撤消施工資質,直至清除出建設市場處理。綜合測評到位。對工程安全、質量檢查的結果,采取對施工隊伍月度、季度、年度排名,對現場存在重大安全、質量隱患的施工隊伍查出一個,曝光一個,處理一個。以此增強施工單位搞好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三、現場問題處置體現監督作用
工程監督在現場通過住井、巡井、巡回檢查、電話咨詢等多種監督方式對現場施工過程進行監控,以確保工程安全、質量。舉例1:XX井鉆井監督在電測結束后巡井時發現,鉆井施工隊未及時下鉆通井,而將封井器及管匯全部拆掉,空井等套管數據,且坐崗紀錄未及時填寫。現場監督旁站督促,要求立即重新安裝好封井器;下鉆通井;循環正常后起鉆,然后下套管固井;消除了安全隱患。為了杜絕此類安全隱患再次發生,嚴格按照《鉆井工程安全、質量管理處罰細則》對該隊給予了嚴厲處理,并要求寫出書面學習匯報材料和檢查,在項目組例會上作檢查。通過這一舉措,對所有施工單位都起到了警示和震懾作用。舉例2:XX井測井監督在完鉆電測旁站監督過程中,個別施工隊伍不能夠嚴格按照測井作業流程施工,施工班前會流于形式,不能有目的、有重點進行交底、做到風險識別和安全防范、施工關聯方責任劃分不明確。監督及時提醒,為施工安全高效進行奠定基礎。下井儀器不做測前刻度效驗,不能確保測井曲線質量的真實準確性,監督及時提醒并要求按照操作規程作業,確保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
四、工程監督效果分析
在油田產能建設勘探開發過程中,工程監督已經滿腔熱情投入到現場施工過程監督檢查,嚴格查處工程安全、質量隱患,保證著工程安全、質量符合工程設計要求,為實現油田產建宏偉目標保駕護航。現將近3年監督現場查處和杜絕的各類安全、質量隱患據不完全統計得出:施工現場存在問題逐年減少;現場杜絕的隱患問題不斷提升;監督查處問題和監督杜絕問題呈反向關系。
以“*”重要思想為指針,堅持以人為本,以國務院、省政府、國家安監總局的《條例》和《辦法》為依據,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工作,規范煙花爆竹市場經營秩序,防止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
二、工作目標
(一)*節前后一段時間,對全市煙花爆竹市場集中整治,嚴厲打擊非法經營、儲存、運輸行為和非法燃放活動,規范煙花爆竹市場經營秩序,消除安全隱患,保證全市人民平安、祥和、愉快地歡度新*佳節。
(二)從4月份開始,整頓煙花爆竹市場經營秩序,嚴格按照《條例》和《辦法》來規范煙花爆竹市場的經營秩序,保障合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打擊非法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合理調整網點布局,嚴格規范經營秩序,使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市場經營秩序走向正常化、合法化軌道。
三、調整機構
鑒于人動及有關部門的職能變動,現調整樟樹市煙花爆竹經營管理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組長:*
四、工作安排
煙花爆竹市場整頓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
1、張貼通告。*節前由市*局、安監局、工商局、供銷社聯合《關于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在全市范圍內張貼,并同時公布舉報電話。
2、媒體宣傳。在市電視臺連續一周播放《通告》。
3、利用宣傳車在市區及重點鄉鎮(臨江、觀上等)進行宣傳。
4、召開經營戶座談會,抓好人員培訓。由*、安監、工商、供銷等部門聯合舉辦培訓班,組織市區內的經營戶學習《條例》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安全知識。
(二)集中整治階段
1、摸底排查。由*、安監、工商、供銷等部門抽調人員在*節前后一段時間對市區的經營戶和鄉鎮重點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登記、造冊,摸清庫存及安全經營、儲存條件。調查核實后,符合條件的,簽訂有關安全經營協議,允許繼續辦理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辦理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已辦理的要予以吊銷。摸底排查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要及時予以糾正,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要按《條例》和《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2、重點整治。重點整治分三個步驟進行:一是*節前后,以打擊非法經營、儲存、運輸行為和非法燃放活動為主,由*、安監、工商、供銷等部門組成聯合執法隊伍,對零售網點超過15箱(件)、證照不全、消防設施不配套存有安全隱患的,嚴格按規定予以糾正或處罰;對無證經營者,予以堅決取締;對非法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和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假冒煙花爆竹防偽標簽的,依法予以處罰;特別對違法將煙花爆竹儲存于居民區、村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區域,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20*年3月至20*年12月,以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合理調整網點布局、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為主。三是20*年元月至20*年2月以鞏固、復查前一階段的成果為主,防止非法經營、儲存、運輸行為在*節期間死灰復燃。
(三)健全完善階段
在集中整治結束后進行分析總結,并將整治的成果向全市各鄉鎮延伸,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市場管理長效機制,使集中整治和日常管理有機結合,達到加強安全管理,規范市場秩序,搞好歸口經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目的。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有關單位要從實踐“*”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貫徹落實本《工作方案》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進一步增強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牲畜,是指豬、牛、馬、羊、鹿、犬、兔等。
本規定所稱牲畜產品,是指未經加工熟制的肉、脂、臟器、皮張、血、毛、骨、蹄、角、、乳等。
第三條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牲畜及牲畜產品的生產、運輸、署宰、加工、儲存、銷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市、區、縣級市農牧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牲畜防疫、檢疫和獸醫衛生工作;其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本規定的監督實施,獸醫防疫檢疫站具體負責牲畜的防疫檢疫工作。
工商、衛生、商業、交通、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同農牧行政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二章銷售與運輸檢疫
第五條牲畜與牲畜產品的銷售與運輸實行檢疫制度,憑檢疫證出售與運輸。
在市、縣級市轄區內銷售與運輸的牲畜,由所在鎮畜牧獸醫站實施產地檢疫。
牲畜及牲畜產品運出市、縣級市轄區的,貨主須在啟運前3日內向所在地的獸醫防疫檢疫站辦理運輸檢疫手續。
種用、乳用、役用牲畜,由當地獸醫防疫檢疫站實施產地檢疫。
第六條從市外調入的牲畜及牲畜產品,貨主應在抵達的6小時內向當地獸醫防疫檢疫站申報驗證或抽檢。
從市外調入的凍肉須有調出地檢疫證,并在胴體加蓋驗訖印章。采購單位應在當月5日前將本月進貨計劃報告調入市或縣級市獸醫防疫檢疫站。獸醫防疫檢疫站根據需要可抽樣監測。
第七條牲畜及牲畜產品的承運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市、縣級市轄區內運輸的,牲畜憑當日畜禽產地檢疫證承運;肉品憑當日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縣內)承運,除免按批檢疫出具證明外,其余實行一畜一證。
(二)運出市、縣級市的,肉用畜憑該批準牲畜的畜禽運輸檢疫證,其有效期最長7日,牲畜產品憑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全國),其有效期最長30日。
(三)調運種用、乳用、役用牲畜,憑縣級以上獸醫防疫檢疫站的特種檢疫證,其有效期20日。
第三章屠宰與市場檢疫
第八條牲畜憑有效的畜禽產地檢疫證或畜禽運輸檢疫證進入定點的署宰廠(場)、肉聯廠署宰,無證不得進場。
第九條署宰牲畜實行定點改署宰,集中檢疫,并接受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的監督檢查。
農牧行政部門的獸醫防疫檢疫站負責牲畜署宰檢疫和檢驗。
第十條牲畜署宰的檢疫檢驗,應當嚴格按國家檢疫檢驗程序進行。經檢疫檢驗合格,出具畜禽產品檢疫驗證,并在胴體加蓋驗訖印章或標記,憑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出場。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除兔按批檢疫出具證明外,其余實行一畜一證。
第十一條活畜憑有效的檢疫證上市,鮮肉憑當日該畜的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上市。市外署宰的鮮肉,必須到*市獸醫防疫檢疫站指定的地點驗證查物,被認可后方可進入本市市場。
獸醫防疫檢疫站和鎮畜牧獸醫站負責所在地集市貿易的牲畜及牲畜產品的檢疫。
第十二條禁止運輸、署宰、加工、儲存、銷售下列牲畜及牲畜產品:
(一)未解除封鎖的疫點、疫區內的;
(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
(三)無檢疫證或使用無效檢疫證的;
(四)染疫、染毒和其他不符合獸醫衛生規定的。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應按照國家規定對牲畜檢疫實施監督管理,并具有下列職能:
(一)監督和管理轄區內牲畜及牲畜產品的生產、運輸、署宰、加工、儲存、銷售等活動;
(二)依照權限審批、發放和管理獸醫衛生證件;
(三)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鑒定裁決獸醫衛生技術爭議;
(四)監督和管理其它獸醫衛生事務。
第十四條實行獸醫衛生合格證管理制度。專門從事牲畜及牲畜產品的生產、署宰、加工、儲存、銷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向所在地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申請登記,領取獸醫衛生合格證,憑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獸醫衛生合格證實行年審制度,歇業收回。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與獸醫衛生有關的生產經營場所,須事先經當地獸醫衛生監督檢驗審查同意,方可施工。
竣工后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第十六條獸醫衛生檢疫員由*市農牧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和審批發證,執行牲畜及牲畜產品的檢疫。
第十七條獸醫衛生檢疫員、監督員執勤時,必須佩戴標志、證章。
第十八條牲畜和牲畜產品的生產、運輸、經營,必須使用國務院農牧行政部門規定的畜禽產地檢疫證明、畜禽運輸檢疫證明、畜禽及畜禽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明(縣內)、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明(全國)和獸醫衛生監督管理書、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的,對貨主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一)、(二)、(四)項規定的,責令經營者追回牲畜及牲畜產品,作無害化處理,承提所需費用,并按貨值1-2倍處以罰款,造成疫情擴散的,吊銷獸醫衛生合格證。
(三)違反第十二條(三)項規定的,責令其補辦檢疫手續,并按貨值20-50%處以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責其令補辦手續,并從違法營業之日起計算,按累計營業總額的10%處以罰款;年審逾期2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3個月以上的,吊銷其獸醫衛生合格證。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補辦手續,并按該工程費用的1%處以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按無證經營處理。
本條各項處罰凡一次性罰款超過50000元的,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違禁牲畜及牲畜產品作出的控制或無害化處理決定,在復議和訴訟期間不中止執行。
第二十二條阻撓、圍攻、刁難、毆打執行公務的獸醫衛生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獸醫衛生檢疫機構及其檢疫人員違反操作規定,出具虛假檢疫證,出賣檢疫證、章、標志,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一級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沒收其違法所得;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凡在黃石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運輸、經營、加工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縣(市)農業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計劃、財政、質量技術監督、環保、工商、衛生、經貿、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違禁藥物指國家和省級農業部門公布的禁止在種植業、養殖業中使用的農藥、獸藥和各種有毒有害添加劑等。
第六條醫藥、農藥、獸藥生產經營企業應嚴格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向種植業和養殖業及相關行業生產經營者銷售違禁藥物。
第七條農產品生產場所選址應當符合國家、地方的規劃和環境質量標準,嚴禁在種植業、養殖業生產區內及其周圍新建、擴建、改建對環境有污染的工程,禁止傾倒和排放有毒有害廢渣、廢水、廢氣和未經處理的含有病原體的污水及生活垃圾。
第八條農產品生產應遵守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規程,嚴禁種植業、養殖業生產者使用違禁藥物生產農產品。
種植業、養殖業生產者和農產品經營者,應主動接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機構對農產品違禁藥物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農產品實行質量安全認證、標識和公示制度,未經申報和專門機構認定,不得使用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無公害農產品名稱或標識。
第十條農產品生產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規范要求;
(二)按照國家的規定使用農藥、獸藥、添加劑、生長劑,嚴格執行休藥期或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的規定;
(三)有完善的質量控制措施,建立生產技術記錄檔案,保證產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條農產品實行市場申報準入制度,進入黃石市行政區域的農產品,必須符合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標準,并向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機構申報和提供有效證明,同時要接受監測機構抽樣檢測。
第十二條農產品經營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所經營的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和行業質量標準規定;
(二)取得動植物檢疫證明和驗訖標志及其他相關證明。
第十三條經營者待售、收購和加工(屠宰)的農產品(畜禽)必須經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方可出售、加工(屠宰),經檢測不合格的,必須實行無害化處理或予以銷毀,處理和銷毀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第十四條農產品(畜禽)加工(屠宰)廠和農產品交易、經營場所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并做好自檢工作。
第十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控計劃,監測機構根據監控計劃對農產品的生產、經營進行藥物(農藥、獸藥)殘留抽樣檢測,并向有關部門報告檢測情況。檢測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從事農產品生產、運輸、加工、經營活動中,委托監測機構進行有害物質檢測的,其檢測費用由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十七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相關場所進行調查取證;
(二)詢問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要求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
(三)查閱、復制、封存有關文件記錄、憑證及其他資料;
(四)對涉嫌含有違禁藥物(農藥、獸藥)及有毒物超標的農產品予以封存;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監測機構在依法實施農產品安全監督檢測時,被檢查當事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說明有關情況。不得拒絕,不得擅自轉放、隱藏、銷毀、銷售被封存的物品。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獸醫管理條例》、《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一)在種植業基地使用違禁農藥的、在畜牧養殖業及經營中使用違禁獸藥的;
(二)銷售、收購含有違禁藥物的農產品的;
(三)擅自加工未經檢測或含有超標的有毒有害物質農產品的;
第二十條未經申報和專門機構認證擅自使用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無公害農產品名稱或標識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止使用,并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妨礙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進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管理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的監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管理工作,并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工作應當與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建設、改造相協調。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所需經費納入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使用計劃,并根據需要,每年適當增加或調整。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斷改善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作業條件,積極開展機械化清掃,有條件的城市要對道路、公共場所地面實行水洗和建立進城車輛清洗站。在炎熱季節,適時組織對重點道路實行灑水、降溫、壓塵。并與有關科研單位進行協作,對城市道路清掃、沖洗、除雪機械化等技術進行研究和開發。
第六條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道路清潔質量評定標準》和《城市主要公共場所環境衛生質量評定標準》。
第七條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管理實行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并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主、次干道、橋梁、地下通道、廣場等公共場所,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保潔。
(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區內的道路)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三)城市中的所有單位均應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自行負責清掃、保潔。
(四)飛機場、各類車站、停車場、隧道、體育及文化娛樂等公共場所的規定用地范圍和衛生責任區及公園、風景點的門前道路、廣場和公共場所綠地,由各主管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五)集貿市場、商亭、攤點(流動商販)的經營場地,由經營管理單位或經營者負責清掃、保潔。
(六)城市水域的碼頭、裝卸作業區的專用道路和場地,由使用或管理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八條城市中的所有單位和市民,應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承擔掃雪等義務勞動。
第九條負責清掃、保潔本責任區的道路和公共場所的單位,應當配備足夠的垃圾容器和運輸工具。
第十條城市清掃的垃圾、冰雪,應當運到指定的堆放場地。
第十一條凡從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經營性清掃、保潔和進城車輛沖洗等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從事經營。
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的責任區的清掃保潔工作,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者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批準的、從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經營性清掃、保潔和進城車輛清洗等經營的企業代辦。委托代辦雙方應當簽訂協議,并認真履行各自的責任。
第十二條城市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維護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潔,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丟煙蒂、紙屑、瓜果皮核及各類包裝等廢棄物;
(二)不在道路和公共場所堆放雜物;
(三)車輛運載散體、流體物資時,不準沿街撒落;
(四)凡是在道路和公共場所作業產生的廢棄物、渣土等,必須及時清除,并運到指定地點;
(五)施工現場的運輸車輛禁止夾帶泥土,保持道路清潔。
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察隊伍或檢查人員,負責對各單位(包括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服務經營公司)、個人分工負責的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潔監督崗、監督電話和舉報信箱,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反映和舉報違反環境衛生管理法規行為的權利。
第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對在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六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察隊伍或檢查人員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賠償損失、罰款等處罰。
第十七條妨礙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作業人員正常工作和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侮辱毆打道路清掃、保潔人員或監督檢查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進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管理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的監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管理工作,并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工作應當與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建設、改造相協調。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所需經費納入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使用計劃,并根據需要,每年適當增加或調整。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斷改善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作業條件,積極開展機械化清掃,有條件的城市要對道路、公共場所地面實行水洗和建立進城車輛清洗站。在炎熱季節,適時組織對重點道路實行灑水、降溫、壓塵。并與有關科研單位進行協作,對城市道路清掃、沖洗、除雪機械化等技術進行研究和開發。
第六條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道路清潔質量評定標準》和《城市主要公共場所環境衛生質量評定標準》。
第七條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管理實行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并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主、次干道、橋梁、地下通道、廣場等公共場所,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保潔。
(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區內的道路)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三)城市中的所有單位均應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自行負責清掃、保潔。
(四)飛機場、各類車站、停車場、隧道、體育及文化娛樂等公共場所的規定用地范圍和衛生責任區及公園、風景點的門前道路、廣場和公共場所綠地,由各主管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五)集貿市場、商亭、攤點(流動商販)的經營場地,由經營管理單位或經營者負責清掃、保潔。
(六)城市水域的碼頭、裝卸作業區的專用道路和場地,由使用或管理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八條城市中的所有單位和市民,應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承擔掃雪等義務勞動。
第九條負責清掃、保潔本責任區的道路和公共場所的單位,應當配備足夠的垃圾容器和運輸工具。
第十條城市清掃的垃圾、冰雪,應當運到指定的堆放場地。
第十一條凡從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經營性清掃、保潔和進城車輛沖洗等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從事經營。
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的責任區的清掃保潔工作,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者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批準的、從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經營性清掃、保潔和進城車輛清洗等經營的企業代辦。委托代辦雙方應當簽訂協議,并認真履行各自的責任。
第十二條城市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維護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潔,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丟煙蒂、紙屑、瓜果皮核及各類包裝等廢棄物;
(二)不在道路和公共場所堆放雜物;
(三)車輛運載散體、流體物資時,不準沿街撒落;
(四)凡是在道路和公共場所作業產生的廢棄物、渣土等,必須及時清除,并運到指定地點;
(五)施工現場的運輸車輛禁止夾帶泥土,保持道路清潔。
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察隊伍或檢查人員,負責對各單位(包括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服務經營公司)、個人分工負責的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潔監督崗、監督電話和舉報信箱,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反映和舉報違反環境衛生管理法規行為的權利。
第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對在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六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察隊伍或檢查人員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賠償損失、罰款等處罰。
第十七條妨礙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作業人員正常工作和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侮辱毆打道路清掃、保潔人員或監督檢查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