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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與因特網的區別大全11篇

時間:2023-06-13 16:07:27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網絡與因特網的區別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網絡與因特網的區別

篇(1)

中圖分類號:TP3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3044(2013)21-4825-02

1 概述

計算機網絡的出現,使分散的信息有辦法通過計算機終端得以共享。上世紀90年代后,計算機網絡技術的代表—因特網飛速發展。因特網的發展提高人們獲取所需信息的速度和方式,電子郵件可以提高辦公和溝通速度,因特網豐富大眾娛樂生活,一些由多人參與的小游戲實現人機對戰。

2009年后,物聯網成為熱題之一,既有與因特網共同的分組數據轉發技術基礎,又有著不同于因特網的要求與應用。文章討論計算機網絡、因特網與物聯網之間的關系。

2 計算機網絡

計算機網絡是以計算機為終端的一種網絡,以分組交換為技術基礎,終端用戶資源可以連通共享,是人們生活、工作、學習和交往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網絡形式方面可以說是因特網、物聯網的基礎。

計算機機房是計算機教學及知識實踐的重要基地。機房建設涉及電氣系統諸方面,機房內龐大計算機群對室內溫度等環境指標提出嚴格要求,機房設備運行狀況需要工作人員巡回檢查并作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需要及時通知維護人員對其事故處理。這些工作目前主要依賴人工完成,實時性較差。因為機房工作人員不可能全天24小時現場值班,機房內出現異常有可能不是第一時間發現,維護人員也因此不可能第一時間得到事故報警,因而異常發生與處理會經常存在延時。

經過多年發展,現有的計算機專業知識結構會不適合未來社會發展對信息技術人才的需求。高等院校中部分教授在思考計算機專業未來的發展方向問題,包括課程設置,社會功能定位等問題。有必要認真研究計算機網絡未來的發展趨勢。

3 因特網發展瓶頸

起源于美國的因特網(Internet)也是一種網絡,是計算機網絡的代表,采用分組數據交換技術,實現了人類社會虛擬化,表現在場域、參與主體身份與活動內容的虛擬化,開啟了現代社會信息化。

因特網在經歷了多年的發展后,現已顯露不足。首先,20世紀70年代設計的IPv4地址,已不能適應新加入終端用戶申請地址和網絡傳輸速率的需要。其次,因特網構建虛擬社會的參與因素僅包括聯入互聯網終端的人,并需將信息加工成文字、圖片、視頻、動畫等介質,因此網頁上顯示的信息與真實信息存在不同步。現階段,因特網處于發展的十字路口,需要有能克服上述不足的新網絡形態。

4 物聯網的優越性

物聯網(The Internet of Things,IoT)又是一種網絡,以計算機網絡及因特網為基礎,利用ZigBee、RFID等關鍵技術構成的一種網絡。

物聯網在計算機網絡機房的應用體現在在計算機網絡機房內布置傳感器網絡采集機房的環境參數(如溫濕度)和機房設備參數,使用數據服務器連通互聯網,相關人員可以通過移動終端“透明”管理網絡機房現實環境。現已有使用的智慧校園就是對傳統以計算機處理為主體的校園網在物的信息采集方面的拓展。

物聯網延伸因特網應用領域至可知、可管、可控的物,如在家用電器中植入智能芯片就可以使這些電器按照主人的指令做到開關燈、打開關閉空調等傳統人為行動,打破了將物理基礎設施和IT基礎設施分開的傳統思維。即將傳感器等設備嵌入到建筑、鐵路、橋梁等各種物體中,這些物體通過通信技術被連接在一起,形成物聯網不同于因特網的體系結構。物聯網引起互聯網時代虛擬社會變為物聯網時代感知社會,克服互聯網現有不足,提高網絡終端泛在化水平,形成以互聯網做傳輸骨架的電子皮膚。在物聯網中,物品之間可以獨立于人工干預進行信息交流。自1999年物聯網概念由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提出以來,物聯網技術在社會生活多種領域迅速發展,中國于2009年在無錫建立“感知中國”中心,物聯網現已成為信息界從業者討論熱點,踩著自主創新的節拍,開發出太湖水環境自動感知系統、安全自動防護系統等12個領域內可歸結為采集類業務的相關應用,創造出上億元產業產值。全球每年僅照明會有3400萬億瓦/小時流失,使用物聯網技術根據周圍環境及人眼舒適度自動調節光照強度可以起到節能減排作用。

5 物聯網發展中亟待解決問題

因特網時代已經是現實,社會正邁向“物聯網”時代,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期間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與計算機網絡、因特網一樣,物聯網安全問題不容忽視。物聯網涉及到眾多終端物品,諸如RFID芯片記錄的人員信息,利用ZigBee技術監測到的特定區域環境參數,新產品研發和生產過程監測數據等,這些數據需要做到良好保密。

物聯網行業的技術標準有待統一。如果生產商和運營商各行其是,將會出現許多孤立網絡及沒有統一技術標準的產品,這樣會提高研發成本。2012年4月25日至27日,第三屆中國物聯網大會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召開。與會專家指出,誰想自己把物聯網產業鏈做完是癡心妄想。在物聯網的發展過程中,捆綁活動創造更多價值,鎖定關系是保障,互補交叉是方向。在談到社會上對物聯網的眾多疑慮時,專家指出不管你信不信,物聯網就在這里。并說社會最終會達到物為人知,物為人控。專家還指出,移動互聯網是因特網的高級階段,是物聯網的初級階段。

6 總結

從計算機網絡至因特網,加快了社會的信息化步伐。物聯網將給人們日常生活帶來更大方便,縮小物理世界,與現在的因特網有很大區別。究竟物聯網是因特網的簡單延伸,還是不同于因特網的全新網絡,是一個有待進一步商榷的問題。物聯網的全面實現是一個漫長過程,需要從業者耐心觀察和體會。

參考文獻:

[1] 曾華.論Internet與Internet of Things[J].計算機應用,2012,32(4):893-899.

[2] 謝希仁.計算機網絡[M].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12.

[3] 肖峰.從互聯網到物聯網:技術哲學的新探索[J].東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15(3):221-227.

[4] 張宇.從互聯網到物聯網:虛擬社會向感知社會的嬗變[J].貴州社會科學,2013(2):29-32.

[5] 楊久婷,張海望.網絡機房管理的物聯網應用研究[J].科技視界,2012(28):98-99.

篇(2)

一、信息經濟的內涵

“信息經濟”的概念可以追溯到20世紀六、七十年代美國經濟學家馬克盧普和波拉特對于知識生產的有關研究。馬克盧普1962年在《美國知識的生產和分配》中建立了一套關于信息產業的核算體系,奠定了研究“信息經濟”概念的基礎。1977年,波拉特在其博士論文中提出按照農業、工業、服務業、信息業分類的四次產業劃分方法,獲得廣泛認可。20世紀8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保爾?霍肯在《未來的經濟》中明確提出信息經濟概念,并描述信息經濟是一種以新技術、新知識和新技能貫穿于整個社會活動的新型經濟形式,其根本特征是經濟運行過程中信息成分大于物質成分占主導地位,以及信息要素對經濟的貢獻。

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全球范圍內拉開了討論“信息經濟”概念及理論體系的序幕。目前,比較成熟的研究觀點認為信息經濟可以從微觀和宏觀角度理解。從宏觀經濟角度看,主要研究信息作為生產要素在經濟系統中的運作規律。這種觀點同知識經濟相通,屬于同一個范疇;而從微觀經濟角度看,信息經濟所涉及到的重點研究內容是分析信息產業和信息產品的特征、以及信息產業對國民經濟的貢獻力度。這種觀點強調信息經濟是信息產業部門經濟。由于信息技術對經濟社會的微觀領域產生重要影響,因而相當多的專家學者更傾向認為信息經濟一定程度上主要是指信息產業經濟。

二、網絡經濟的內涵

“網絡經濟”概念的提出同上個世紀90年代全球范圍內因特網的興起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網絡經濟又被稱為因特網經濟,是指基于因特網進行資源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為主的新形式的經濟活動。在網絡經濟的形成與發展過程中,互聯網的廣泛應用及電子商務的蓬勃興起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一方面,伴隨國際互聯網的發展,大量新興行業不斷涌現,資源配置得以進一步優化,構成網絡經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帶來虛擬網絡交易模式,傳統交易活動演變成通過國際互聯網進行的網絡交易活動,構成網絡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知識經濟、信息經濟和數字經濟相比,網絡經濟這一術語的區別在于它突出了因特網,并將基于國際互聯網進行的電子商務看視作網絡經濟的核心內容。

三、知識經濟的內涵

二次世界大戰后,由于科技進步,全球知識生產、流通速度不斷提高,分配范圍不斷擴大,社會經濟面貌煥然一新。在此背景之下,相當多的學者也開始關注知識與經濟社會之間的聯系,知識經濟的概念逐漸形成。例如,美國丹尼爾?貝爾和日本屋太一等學者分別從“后工業社會”、“知識價值社會”的角度論述了知識在社會經濟中的作用。這些論述雖然還沒有提出知識經濟的基本概念,但卻已經涉及到了知識經濟的基本內容。

1996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年度報告《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中認為,知識經濟是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直接依賴于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傳播和應用。從生產要素的角度看,知識要素對經濟增長的貢獻高于土地、勞動力、資本等,因而“知識經濟”是一種知識為基礎要素和增長驅動器的經濟模式。特別是隨著現代信息和通信技術的發展,知識和信息的傳播和應用達到了空前的規模,知識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更加明顯,已成為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實現經濟增長的引擎。正如美國學者美唐?泰普斯科特(Don Tapscott)所言:信息科技強化了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換言之,知識經濟最重要的特征是知識的創造以及其對經濟發展的貢獻比重大幅度地增加了。

四、比較及總結

通過上述各概念分析,知識經濟、信息經濟、網絡經濟和數字經濟之間的確存在差異。知識經濟強調知識作為要素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信息經濟強調信息技術相關產業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網絡經濟強調因特網進行資源分配、生產、交換和消費為主的經濟活動;數字經濟則突出表現在整個經濟領域的數字化。但正是存在差異,才產生必然聯系性。雖然知識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早已提出,但是“知識經濟”概念的提出并受到重視卻是最近幾十年的事情。知識經濟的產生是人類發展過程中知識積累到一定程度的結果,并最終孕育了信息技術和因特網的誕生。同時,信息技術和因特網的廣泛應用更加促進人類知識的積累,并加速人類向數字時代的過渡。知識經濟、信息(產業)經濟、網絡(因特網)經濟這些概念在同一個時代提出并不是相互矛盾或重復,而是從不同方面描述當前正處于變化中的世界。“知識經濟――信息(產業)經濟、網絡(因特網)經濟――數字經濟”之間的關系是“基礎內容――催化中介――結果形式”。知識的不斷積累是當今世界變化的基礎;信息產業、網絡經濟的蓬勃發展是當代社會發生根本變化的催化劑;數字經濟是發展的必然結果和表現形式。因而這幾個概念相輔相成,一脈相傳。

圖1 數字經濟等相關概念的區別與聯系

參考文獻

[1]烏家培,肖靜華.信息經濟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吳季松.知識經濟學[M].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7.

[3]烏家培.信息社會與網絡經濟[M].長春:長春出版社,2002.

[4]紀玉山.網絡經濟學引論[M].長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8.

篇(3)

現存的商標法體系將商標分為不同的類別,并允許在每個類別中有一家民事主體具有商標權利。這就意味著法律允許兩個民事主體在一個國家領域內可能使用相同的商標,但該商標在一定的市場中標識著不同類的商品或服務,以讓消費者識別。又由于商標制度的地域性,在全球大市場中也可以有不止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國家擁有相同的注冊商標。在網絡革命到來之前,除商標假冒和商標與版權發生不大的沖突外(注3), 這種機制便于消費者辯別商品和服務、也給商家帶來豐厚的利潤,商標權與社會的其他領域相安無事。然而,電子商務改變了這一切。

從本質上來看,網絡空間也屬一種資源。在因特網上每位用戶都有一個由數字和英文字母組成的帳號,或者叫身份號,即因特網域名。其基本功能就是標識特定的計算機地址。事實上,域名是用于標識某個計算機的一長串字母的縮寫。如果一家公司要在因特網上從事商業活動,第一個挑戰就是如何確定自己的位置。因為與真實世界不同,任何商家都會有一個確定的地點,可以掛上自己公司的招牌。而商家在網上的定位就靠域名。即使在實在社會已取得和使用某一名稱,甚至將這一名稱注冊商標,都不能自動生成一個網絡虛擬世界上使用他們的可能。域名是用戶因特網上的地址,通過這個地址才能找到公司充滿商機的主頁和網站。因此它被廣泛地用來做一種商業標識符號了,成為發展電子商業基本手段。商家盡量以商標商號作為域名,在其廣告中又廣泛地使用域名,因特網域名已成為商家在網絡虛擬世界占有地位的標志。

每個用戶都想有一個好聽、簡明易記和給人深刻印象的域名。同時,域名使用人總希望選擇登記的域名與自己的商標接近。因為這樣的域名有讓其轉變為潛在商標的功能。如果所使用的域名與所使用的商標一致,客戶就可以十分容易的找到域名所有者和商標權人。該權利人就比競爭對手處于有利地位。因特網域名就像網絡空間的商標,潛藏著巨大的商業價值和廣告效應。

本來,因特網域名的唯一性即與商標權法商品或服務分類制度的差別已奠定了域名與商標會發生沖突的或然性。域名必須唯一,而商標不必如此。常見的糾紛即是由于因特網用戶使用的域名恰好是另一公司的注冊商標。更難處理的糾紛是同一商標的兩個合法擁有者都在以他們的商標做域名。然而更能刺激商家戰略神經的是從資源的角度看問題,好聽、簡明易記的域名是有限的。網絡用戶與日俱增,每個域名不能重復,域名的需求也就與日俱增。當有限的供給與無限的需求發生矛盾時,聰明的人就以搶注來強占那些熱門域名資源和財富。有的動機不純的人專營搶注域名然后出賣給商標權人,而引起糾紛。有人稱此種行為是域名?quot;劫持"(注4)或"囤積"(注5),將這些搶注人稱為"商標蟑螂"(cyber-aquatters)(注6)。一段時間此種搶注風盛行,引起了國際各界的關注和不安(注7)。域名侵權案遍及歐洲、澳洲和亞洲以及其他國家的著名商標、品牌和企業,美國更是戰火不斷,風煙四起(注8)。康柏計算機公司曾于1998年出500萬美圓回購了被他人搶注的域名。美國麥當勞公司不惜按照mcdonalds.com域名善意注冊人美國一家雜志記者喬士華的要求向一所中學進行捐款換回了當屬自己的域名(注9)。享有勝名網絡目錄服務商YAHOO與Miss King Kitchens Inc蛋糕公司的"YAHOO"商標、域名糾紛案則更帶有網絡商標糾紛的普遍性。坐落于美國德州的原告Miss King Kitchens Inc蛋糕公司于1996年8月向美國德州聯邦法院起訴,稱其于1989年以"YAHOO"注冊了商標,其產品于1990年即用了 "YAHOO"的名稱,要求禁止被告YAHOO公司繼續在網絡上使用"YAHOO"這個字。該糾紛一度引起華爾街股市和網絡世界的高度關注。該案經法院審理一年半,雙方當事人終于協調成功,于1998年底達成和解。 Miss King Kitchens蛋糕公司另行登記了"WWW.yahoocake.com"的網頁并在網站上刊登廣告、接受訂單,并將雙方和解聲明登載于雙方網站首頁上,但雙方和解協議內容未公開(注10)。涉及商標的網絡域名爭議也訴諸于我國法庭,北京市法院已受理多起此類糾紛。如"科龍"注冊商標權人與"Kelon.com.cn"域名使用人"永安制衣廠" 商標、商號權侵權案就是典型代表。隨著我國信息產業的發展,這類糾紛或許會逐步增多。

二、域名與商標沖突及網絡商標權糾紛的主體和糾紛類別所謂涉及網絡域名的商標權糾紛一般分為三類:一類是涉及域名與商標權沖突的糾紛;另一類是網絡上其他商標侵權等糾紛;第三類是網絡域名注冊服務商與域名使用者等涉及商標、商號、不服凍結或撤銷域名決定等糾紛。涉及上述糾紛的主體包括:

    1、商標權人。商標權人一般是涉及域名與商標權沖突及網上商標侵權等糾紛的主體,在解決爭議的訴訟中處于原告的地位。在美國已有多起商標權人以被告注冊的網絡域名違反美國商標法或商標淡化法案,而憤然向法院起訴。如美國一家聞名的攝影器材制造公司Panavision International向美國有名的域名搶注者Dennis Toppen在美國聯邦第九巡回法院提起訴訟。此前Toppen已經搶注了100余家知名公司名稱或商標的網絡名稱。Panavision公司享有"Panavision"和"Panaflex"兩項商標的注冊商標權。1995年12 月該公司以Panavision商標申請網絡域名時,發現已被Toppen搶先登記。Toppen在該網頁上除了展現美國伊州一城市的照片外,無其他信息。當月Panavision公司的律師寫信要求Toppen停止使用該域名,但Toppen表示他有權利將該商標登記為他的域名并使用。Toppen還表示愿意以13000圓美圓讓Panavision公司買回該域名,并稱如買回Toppen將不再以Panavision公司其他商標申請網絡域名登記。Panavision公司拒絕后, Toppen即將"Panaflex"注冊為自己的域名。Panavision公司向美國加州中央地區地方法院起訴,法院判決 Toppen違反聯邦及州商標淡化法案后,Toppen向聯邦第九巡回法院上訴。1998年4月20日聯邦第九巡回法院作出判決,認定Dennis Toppen構成對Pannvision公司名稱、商標的淡化,違反聯邦和州商標淡化法案。該案是美國聯邦上訴法院首次認定域名搶注行為構成商標淡化侵害的判決(注11)。

2、域名所有人,即網絡域名登記、使用者。域名所有人一般作為域名與商標沖突糾紛、域名使用與網絡域名注冊機構等糾紛的主體。在域名與商標沖突、侵權糾紛中一般作為糾紛的被告。前述案例的被告和二審上訴人Toppen就是原域名所有人。域名所有人在涉及與域名注冊機構的糾紛中又可能作為原告。1998年4月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法官判決宣告美國域名登記機關NSI收取使用者登記費行為合法一案,原告即是一批網絡域名的所有人。

3、網絡域名注冊機構。因特網的域名需要由專門機構進行管理,這些機構的職能之一就是受理域名注冊申請。于是就產生了一類新的涉及網絡使用者權利的主體。從各國的情況看,在網絡域名注冊機構與網絡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系以合同規范的。在美國,1998年9月30日以前的五年中,以及自 1998年10月7日至2000年9月30日的過度期內,不含有國家代碼的頂級域名注冊是由NSI基于其與美國政府間的合同全面負責的(注12)。1992年以來,包括域名注冊在內的部分域名管理職能轉交給NSI.美國政府的意圖實際上在于永久化并強化NSI在域名系統中的壟斷地位(注13)。然而NSI獨家承辦網絡域名登記業務的時代快成為歷史,美國民間非營利公司開始逐步接管網絡域名登記,表明了美國對網絡域名登記程序奉行開放競爭的政策走向(注14)。中國、日本兩國均由準官方的機構"網絡信息中心"管理(注15)。1994年5月起,中國科學院計算機網絡信息中心承擔。cn頂級域名下的網絡域名注冊職能;。edu.cn下的三級域名注冊由"中國教育和科研網"(CERNET)的網絡中心負責,其余39個二級域名下的三級域名注冊均由信息中心通過處于全國各地的近60家網絡公司以"" 方式接受注冊申請(注16)。

4、其他侵權人。所謂其他侵權人,是指除上述三類主體外其他通過網絡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的主體。他們實施的行為不涉及域名與商標的沖突,但這類主體包括一切通過網絡侵害商標權的法人和自然人等。

涉及網絡域名與網上商標權爭議和網上商標侵權糾紛和引發糾紛的具體行為有如下類形:

    1、因網絡域名中包含他人文字注冊商標的單詞、字母等(注17)而引起的糾紛。網絡域名是商家等各類民事主體在因特網上相互識別、接觸往來、聯絡溝通、進行交易的"地址".許多商家選擇與他們商號、商標或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網絡域名。這些域名有時會受到商標法原則的保護。同時如果在所使用的域名中,使用了他人的馳名商標或其他注冊商標包含的單詞、字母等,就會引起商標權與網絡域名的權利沖突。美國最近一起Data concepts vs. Digital Consulting的案件中,法官闡述了在何種情況下,商家的域名能得到保護。該案的雙方當事人為在他們的因特網域名中都使用字母"DCI"而發生爭議。原告數據公司是一家提供數據管理軟件的公司。其稱1982年開始使用由小寫"d"、"c"、"i"組成的形式化標識。1993年數據公司經域名注冊機構NSI注冊"DCI.com"的域名,從事商業活動。被告數字公司從事咨詢、相關管理數據訓練、開發軟件、計算機網絡、萬威網業務等。1987年數字公司獲得了"DCI."的聯邦商標注冊。該公司也用"DCIEXPO.com" 作為網址開展因特網上業務。數字公司控告數據公司使用DCI.com的域名侵犯了其注冊商標,根據域名注冊規則數據公司應當1)如不能提交與其域名相同的注冊商標,就不能保持其網絡域名;2)將DCI.com讓給數字公司,自己采用新域名;3)在糾紛合法解決之前,各方當事人都不能使用該域名。數據公司向數字公司提起訴訟以防止自己的域名被變更,并要求法院判決該域名系其未注冊商標,使用該商標不侵犯數字公司的注冊商標。數據公司的理由是其于1982年在先使用"DCI"標識,于1993年用于因特網,因而其享有對"DCI"的先用權。根據美國商標法的規定,當兩個商標標識對比構成法律上等同時,在先標識的使用能被溯及到在后標識的使用很罕見。此案數據公司該標識不被考慮與其后用DCI標識等同。法院認定數據公司于1993年該標識用于其域名前未開始使用該商標。數字公司被認定為對該商標的先用者和商標權人。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域名何時才能構成商標權。應當說,網絡域名僅為指示因特網上的一個地址,是一種通訊的方式,就像電話號碼、街上的住址一樣,而不屬商標所需要的功能。只有當該標識指明和區分一種特殊的商標或服務的來源時,一個域名才能變為商標。一個電話號碼或街上地址也能成為商標。但是因特網上現存的域名僅有很少比例也能成為商標。該案證據是否證明該標識數據公司使用于辨別地址還是識別商品或服務。數據公司被公認為僅用該域名收發電子郵件,而未用該域名作廣告和銷售自己的服務。網址能夠成為商標,但不是在一切案件中。適當的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使用,是其中的關鍵(注18)。我國一起域名爭議案一家個體工商戶所使用的域名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的文字拼音相似。1999年3月10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廣東科龍(容聲)集團有限公司訴吳永安(永安制衣廠負責人,個體工商戶)域名爭議案。原告為"科龍"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并自1992年起將商標用于其所生產銷售的家電產品上。1997年下半年,原告開始申請注冊kelon.com.cn域名,但發現被告已于1997年9月以"永安制衣廠"的名義在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申請注冊了該域名,但未經其同意。被告的行為使原告無法使用其商標KELON注冊同一域名。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為被告拒絕。原告向法院訴稱,被告的搶注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竟爭法、商標法的規定,侵犯其商標權、商標號和使用商標商號注冊域名的權利,要求:(1)確認被告注冊域名屬惡意侵權行為;(2)判令被告停止以CNNIN域名方式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3)被告承擔訴訟費用。被告未到庭應訴。1999年3月8日CNNIC收到了被告請求撤消域名注冊的特快專遞。

2、域名惡意搶注而引起的糾紛。行為人明知屬系他人享有權利的知名商標、商號或其他標識的文字組成,卻故意將他人的知名商標、商號函蓋的文字注冊為自己的域名,再以高價將這些域名賣給該知識產權所有人。前述Panavision公司與Toppen公司域名搶注一案就是此類糾紛和侵權行為的典型案例。特別要指出的是,此案在上訴審過程中,Toppen公司抗辯其行為不構成商標淡化法中要求的"商業性使用 "要件,還稱其網絡名稱充其量只是確定網頁位置的電子地址。審判此案的法官認為,設立網絡域名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quot;識別擁有該域名之網站的存在".而Toppen公司的行為使Panavision公司的潛在客戶在網上搜尋該公司時,因無法找到真正的Panavision公司而感到失望。這就使Panavision公司的名稱和商譽操縱在 Toppen公司手中。因此,其搶注行為足以構成聯邦和州商標淡化法案規定的淡化侵害。法官針對被告的"商業使用"抗辯理由斷定Toppen公司的行為實質是在"從事"搶先登記他人已注冊商標在賣回原所有人的生意,以營利為目的企圖以此種方式阻止他人在網絡上用自己的知名商標經商。該行為以超出單純登記的范圍,不論該域名是否依附于商品上,均屬商業使用。該案法官的認定,是美國第一次由聯邦上訴法院在網絡域名搶注行為爭議案中,作出確認網絡域名具有商標性質的結論。這對于商標權人是一個有力的支持(注19)。

3、行為人選取、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圖形、圖象并入自己的網頁,或將他人商標的圖形設計成自己網頁的圖標而引起糾紛。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使用文字、圖形或它們的組合,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這就是說,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它們的組合受法律保護,不得實施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權的行為。行為人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的圖形或圖形部分,當作自己網頁上的圖標,使自己經營的電子商務與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造成混淆。此類糾紛與傳統的商標侵權行為相似,只不過將其侵權行為延伸到網絡虛擬世界。糾紛處理的規則與傳統商標侵權糾紛沒有原則的區別。此類糾紛又與網頁制作的著作權糾紛有所交叉。如制作多媒體網頁使用他人作品時,會涉及他人的復制權、發行權、演繹權、傳播權以及相關的權利等等。但是著作權保護的美術作品范圍更為廣泛,商標權保護的圖形只有構成注冊商標的圖形或圖形部分,且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僅限于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對圖形保護范圍窄但其保護范圍界限明確、保護力度強,是商標法的特點之一。

篇(4)

中圖分類號:F7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791(2011)09(c)-0230-02

1電子商務的發展和特點

1.1 電子商務的起源

現在我們所接觸的電子商務主要是指,基于因特網(Internet)的一種新以電子數據交換和因特網上交易為主要內容的貿易方式。廣義上可以理解為:電子工具在貿易活動中的應用;狹義范圍上的定義則是:在技術、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里,掌握信息技術和商務規則的人,系統化地運用電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從事以上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各種活動的總稱。

廣義的電子商務的起源可追溯到19世紀40年代,電報剛剛問世的時候。商人們利用新興的電報技術更加快捷地傳遞貿易信息;到后來電話、傳真機的問世,則標志著電子商務活動的開端。但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則始于70年代末。主要分為80年代開始的EDI電子商務和90年代初期的基于因特網的電子商務。

(1)EDI電子商務。

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即電子數據交換,是20世紀80年展起來的一種電子化商業貿易工具。EDI電子商務主要是通過增值網絡VAN(Value Added Networks)實現。通過EDI網絡,貿易雙方能夠將貿易過程中涉及的單據和發票等數據以預設的標準格式在雙方的計算機系統上進行端對端的數據傳送。到了90年代,EDI電子商務技術已經十分成熟。當時EDI商務模式幫助企業實現了無紙化貿易,顯著提高了工作效率,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和減少了由于失誤帶來的損失。因為這些優勢,EDI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海關業務和金融領域得到了大量的應用。

但是EDI電子商務都建立在大量功能單一的特殊軟件和硬件設施基礎上。當時網絡技術的局限性限制了EDI的應用范圍擴大。同時,EDI模式對技術、設備、人員有較高的要求,導致使用價格較為昂貴。受這些因素的制約,EDI電子商務僅在先進國家和地區以及大型的企業范圍內得以應用,大多數的中小企業難以借助EDI開展電子商務活動。

(2)因特網(Internet)電子商務。

現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是國際互聯網技術成熟后才開始的。因特網電子商務是指以遍及全球的Internet網絡為架構,以交易雙方為主體,以銀行支付和結算為手段,以客戶數據庫為依托的全新商業模式。它利用Internet的網絡環境進行快速有效的商業活動,建立商務信息中心;在網上完成供應、生產和銷售全部業務流程的電子商務虛擬市場;打造開放式的網絡電子銀行。在Internet網上的電子商務活動給企業在增產值、降低成本、創造商機等方面帶來了很大的益處。

1.2 電子商務的特點

與傳統的商務模式不同,電子商務在互聯網的平臺上進行。這種由數字化技術支持的互聯網平臺組成了電子商務主體活動的虛擬空間。在此空間當中,商務活動中的生產者、中間商和消費者以數字方式進行信息交換;市場經營主體、市場經營客體以及經營活動的實現形式,全部或部分地通過數字信息和網絡技術的媒介轉化為數字形態存在。歸納一下,電子商務主要具備以下特點。

(1)電子化、虛擬化。

通過計算機互聯網進行的貿易,雙方從磋商、簽訂合同到支付,無需面對面進行,整個交易完全虛擬化。

(2)開放性和全球性。

無論身處世界何地,只要利用因特網就可以隨意登陸各個國家、地區的網頁,與想交流的人直接溝通。

(3)高效化和“無紙化”。

通過互聯網,貿易中的詢價、報價等流程可以瞬間完成,也就是說,從原料采購、產品生產、需求發生、銷售、銀行匯兌、保險、運輸等流程都能在最短時間內完成,極大縮短了交易時間。電子商務的“無紙貿易”特點,為企業節省了大量紙質印刷品的費用,也使無庫存生產和無庫存銷售成為可能。

(4)交易透明化。

買賣雙方從交易的洽談、簽約以及貨款的支付、交貨通知等整個交易過程都在網上進行。通常、快捷的信息傳輸可以保證各種信息之間互相核對,可以防止偽造信息的流通。

(5)互動性。

通過互聯網、商家之間可以直接交流、談判、簽合同,消費者也可以把自己的反饋建議反映到企業或商家的網站,而企業或者商家則要根據消費者的反饋及時調查產品種類及服務品質,做到良性互動。

2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

作為一種以電子數據交換為主要內容的全新貿易運作方式,電子商務打破了時空的限制、加快了商業周期循環,高效地利用有限資源、降低成本、提高利潤,有利于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因此說,電子商務正在掀起國際貿易領域里的一場新的革命。它的運用,拓展了國際貿易的空間和場所,縮短了國際貿易的距離和時間,簡化了國際貿易的程序和過程,使國際貿易活動全球化、智能化、無紙化和簡易化,實現了劃時代的深刻變革。換言之,國際貿易出現了網絡化趨勢。

2.1 網絡營銷

電子商務引起市場營銷的巨變,促進國際貿易營銷創新,產生新的市場營銷形式——網絡營銷。與傳統的國際營銷方式比較,國際貿易網絡營銷的主要特點如下。

(1)網絡互動式營銷。電子營銷幫助企業同時考慮客戶需求和企業利潤,尋找能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和滿足客戶需求最大化的營銷決策。網絡互動的特性使客戶真正參與國際貿易營銷過程中來成為可能,客戶在整個國際貿易營銷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客戶的參與選擇主動性得到加強。在電子商務中,企業和客戶之間的關系變得非常緊密,甚至牢不可破,這就形成了一對一的營銷關系,這種營銷關系無疑是高效的。

(2)網絡定制營銷。隨著企業和客戶相互了解的增多,銷售信息將變得更加定制。電子營銷的發展趨勢是將大量銷售轉向定制銷售。一些大跨國公司通過建立企業內部網絡提供這一服務,比如戴爾公司的網絡銷售無疑是成功的。

(3)網絡營銷與工業化時代的營銷有顯著區別,傳統營銷中最常用的是兩種促銷手段:傳統廣告與人員推銷。網絡營銷一個根本區別就在于:網絡營銷的主動方是客戶而傳統營銷的主動方是企業。網絡營銷的特征主要體現在遵守“網絡禮儀”的同時通過對網絡利益的巧妙運用從而獲得一種微妙的營銷效果。

2.2 新的國際貿易方式

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應用帶來了國際貿易方式的創新,摒棄了以紙質貿易單據流轉為主體的傳統國際貿易流程和交易方式,形成新的數字化國際貿易方式。

紙質文件的處理工作帶來的問題是:重復率高、錯漏多、效率低、費用大。據統計,按傳統方式制單所造成的延誤,出貨受限占6%,收賬緩慢占35%,過量存貨占18%,生意損失占17%。因此,紙質文件成了阻礙貿易發展的一個突出因素。電子貿易恰好可以克服這一障礙。在傳統貿易方式下,國際貿易流程需19個環節,而在電子商務方式下只須要7個環節。可見,電子商務的確可以幫助國際貿易企業改革國際貿易流程,實現國際貿易管理的電子化、信息化、自動化、實時化和規模化,提高國際貿易企業的管理效率,形成新的國際貿易管理模式,促進國際貿易方式創新。

3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發展產生的影響

3.1 國際貿易的運作環境將發生變化

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國際貿易的業務活動將會逐漸轉移到電子虛擬市場進行。與傳統市場的運作方式明顯不同的是:在電子虛擬市場上,國際貿易業務的實現形式基本上呈現電子化、數字化、網絡化和虛擬化的特點。

3.2 國際貿易的業務流程將發生改變

電子商務使國際貿易業務運作的流程發生深刻的變化,在交易前,買方通過因特網尋找自己滿意的商品和服務,而賣方則可在網絡上對其產品進行宣傳,及時了解買方的需求,尋找合適的貿易伙伴和恰當的貿易機會;在交易中,交易雙方通過因特網對交易進行具體談判,達成協議后用電子文件或書面文件的形式簽訂合同,通過因特網傳遞各種貿易單證;交易后,賣方可通過因特網提供售后服務,如發生貿易糾紛,雙方還可利用因特網進行必要的磋商。

3.3 國際貿易的競爭方式將有所不同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企業之間的競爭也將不再是簡單的產品或服務的競爭,而是商務模式和供應鏈之間的競爭。哪家廠商能以最快的速度把最先進的技術應用到產品及服務中去,同時把最具競爭力的價格交給客戶,那么這家廠商就能贏得市場競爭的主動權。

3.4 促進中小企業更好地進入國際市場

對面廣量大的中小企業來說,進入國際市場往往由于人力、財力、物力的限制而顯得力不從心,電子商務的發展為中小企業開展國際貿易開辟了廣闊的天地。中小企業可以通過兩種途徑開展國際貿易:一種是在專門的電子商務平臺注冊開展電子商務;二是中小企業自己建設電子商務網站,直接開展電子商務,這種方法難度相對較大,但收效較為顯著。

電子商務的出現為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提供了強勁動力。可以預見,電子商務將會逐漸成為未來國際貿易業務運作的主要方式。隨著電子商務技術的不斷完善和研究的日漸深入,其在推動世界經濟發展中所起的作用也會越來越重要。我國傳統的外貿企業以及大量有志于開展國際貿易業務的企業應對此有正確認識。電子商務已成為進入國際市場的通行證,錯過了電子商務的發展機會就等于放棄了未來。

4結語

電子商務的興起是國際貿易領域里一場深刻的革命。在這場革命中,世界市場得以重新規劃,國際貿易方式發生創新的深化每一個國家都受到了深刻的影響。我們應當高度重視電子商務的發展態勢,認真研究和探索電子商務發展規律及其對國際貿易產生的影響,以便能夠更有效地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獲取更大的利益。采取積極的對策措施,培育企業的創新機制和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使我國對外貿易在國際競爭中贏得優勢和主動,保持持續和快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周升起.國際電子商務[M].中國對外貿易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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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H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3)02-0057-02

眾所周知,21世紀是一個信息時代。隨著計算機技術和網絡的飛速發展,計算機作為通信媒體吸引了世界各地的用戶,它不僅使整個世界變成了一個地球村,而且給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帶來了巨大的影響,與此同時,也帶來了語言上的革命。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因特網“創造”了一種新的語言形式——網絡語言(Netspeak),通過這種語言,聊天者可以在一個虛擬的房間——聊天室里互相溝通和交流。正如英國著名的語言學家David Crystal在其著作《語言與因特網》(Language and the Internet)中所說的“網絡語言的現象將從根本上改變我們對語言的思維方式,因為它是一種語言的變體——一個真正的新媒體”(Crystal,2001)。

一、網絡語言及網絡語言產生和發展的原因

(一)網絡語言

網絡語言由原來的只由電腦程序員或精于電腦操控的所謂“黑客”所使用的技術詞匯,已經蔓延到所有用戶的計算機網絡中,它是在因特網上使用的語言,是伴隨因特網這個新生事物而出現的。網絡語言有廣義的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講,網絡語言是指任何因特網通信應用的語言,包括自然語言和技術語言。在狹義上說,網絡語言是指由人類在因特網上收集和交換信息時所使用的自然語言。

(二)網絡語言產生和發展的原因

1.文化背景。“長期以來人們一直認為語言是某種特定文化的一個基本和重要的組成部分,而文化對某種特定語言的影響是內在的和不可或缺的。”(胡壯麟,2001)因此,語言和文化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當人們表達事實、事件、思想、信念和態度時,他們的話語的含義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們出現的特定的語境,或者更確切地說,生活中真實的語言狀況。反之,語言本身對文化也有著很大的影響。在不到50年的時間里,因特網已經將人類社會帶入一個全新的時代——信息時代和世界全球化的時代。人們不僅僅局限于傳統的溝通方式,而是越來越多地依賴因特網。他們通過網絡聊天室或電子郵件來表達自己的看法和情感。因此,他們要“創造”一種能在這種全新的文化背景下使用的語言變體,網絡語言應運而生。

2.社會背景。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一種新的文化現象——網絡文化在當前社會中出現,這是當今世界的信息革命,它標志著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設與發展,整個世界已經成為一個地球村,人與人之間的距離變得越來越小。與此同時,世界各國都努力加強彼此之間的合作聯系,并積極參與全球事務。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比以前更加渴望了解外面的世界,接受新觀念、體驗新事物,這樣的社會氛圍使網絡語言的存在成為必然。

3.技術基礎。計算機是網絡語言發展的第一前提。沒有它,就沒有因特網和網絡語言。計算機現在已經進入到社會的每一個領域,它們能夠準確地處理教育、生產、交通和娛樂等幾乎所有的工作事務。計算機的真正價值在于它們有能力極其迅速和精準地執行一些基本任務。近年來,全世界連接到因特網上的計算機、網站和用戶的數量一直在上升,而且可以肯定的是,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訪問因特網的成本的減少,這些數量會一直上升。因特網為人們提供各種服務,使相隔很遠的人們能夠通過聊天室、電子郵件、BBS等互相溝通。計算機的存在為網絡語言的發展奠定了技術基礎。

4.心理因素。網絡語言的發展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即網民的心理。據統計,網民中青少年的數量占68%以上,他們精力充沛、思維活躍,努力探求我們所說的真理,因特網為他們提供了一個展示自己特色的虛擬世界。在這個世界里,他們可以自由說話、玩樂、放松,沒有年齡、性別、地位和職業的限制。他們用自己獨特的方式去表達,不必關心拼寫和語法規則,不必害怕被他們的父母、老師或整個社會指責。他們富有創意,覺得單純由字符組成的句子太單調,不能達到面對面交流的效果,所以當他們與別人通過網絡交流的時候,他們會“創造”很多新單詞、短語、表情和表情符號以顯示自己的特別之處來吸引別人的注意。

二、會話分析的內涵

會話分析(Conversation Analysis)是一種研究人類言語交際的有效方法,它最早是由Harvey Sacks及其同事提出來的,是一種精致、經驗性、形式化描述社會行為細節的、自然的觀察性學科。會話者運用自己的語言知識以及非語言的社會文化背景知識來表達自己、理解對方。會話不僅顯示出會話者的交際能力,而且還反映出社會交往的一般原則,雙方由此而協調各自的目的、形象和人際關系。會話作為一種社會交往,是由發話者和受話者積極參與并相互協作而產生的。會話分析的基本目標是要弄明白發話者想要表達什么,而受話者又是怎么樣理解它的意思并做出反映的。

Hutchby和 Wooffitt(1998)把會話分析定義為:“對錄制下來的自然發生的交談的研究”。可見,會話分析把平常、瑣碎的會話提升為科學研究的正當對象,并對談話的規律進行系統、深入的研究。根據Sacks等人(1990)的研究結論,會話分析的研究過程一般可分為四個階段:(1)獲得或者錄制自然交談的錄音/錄像;(2)轉寫錄音/錄像;(3)分析所選擇的片選;(4)報告研究結果。會話分析的基本方法就是所謂的下一個話輪證明程序(next-turn proof procedure),利用交談者的下一個話輪來找出他對前一個話輪的理解。會話分析學者認為這種分析方法可以保證他們研究的客觀性,因為這種分析程序是會話本身固有的,而不是出于分析者的虛構。整個會話分析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話輪轉換、毗鄰語對和選擇等級。

三、網絡語言的會話分析

(一)網絡語言的話論轉換

“話輪”(turn)表示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指在會話過程中的某一時刻稱為說話者的機會;二是指一個人作為講話者時所說的話。后續的研究者提出了兩個衡量話輪的標準:一是,說話者是否連續,即在一個語法語義完成序列的末尾有無沉默。如有沉默,那么說話者的話就不止一個話輪。二是,是否發生了說話者和聽話者的角色互換。如果發生,就標志著一個話輪的結束和下一個話輪的開始。

使用簡單的話論轉換規則,人們能夠在維持口語對話的同時談論各種主題,并且保證一次只有一方說話。雖然在對話的過程中會出現話語的中斷和重疊,但都是短暫的,因為長時間的話語中斷或重疊會令參與對話的成員感到尷尬。反之,如果參與對話的一方正在說話時,其他人打斷其談話也會被認為是粗魯無禮的。

然而,在聊天室里,聊天者的話語先是發送到計算機的服務器上,然后再通過電腦屏幕反饋給參與聊天的其他成員,這就削弱了整段對話的連貫性。此外,在每個聊天室里,許多人在同一時間談論不同的話題,如果聊天者不“打斷”別人的談話的話,他/她就會被忽略,無法參與到對話中來。由此可見,聊天室中的話論轉換要比日常對話中的話論轉換復雜得多。此外,在面對面的交流過程中,我們可以通過肢體語言、面部表情和其他各種各樣的副語言符號來保持或者轉換一個話輪;而在聊天室里,上述所有的方法都無法應用到對話當中,因此,當不同的人同時交談時,就會造成話輪的混亂,使得對話無法繼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聊天者經常會使用“稱呼詞”(addresstivity),即在對話中提及某人的昵稱以選擇或指派下一位發言者。

(二)網絡語言的毗鄰語對

“毗鄰語對”(adjacency pair)是指那些一起出現的有針對關系的話輪集合。即會話者一方完成一個話輪之后,另一方或者其他幾方會有相應的回應,從而形成一個對話的回合。這些相鄰的語對具有以下特征:(1)必須是有兩個語言行為組成的序列;(2)這兩個行為由不同的發話人發出;(3)這兩個行為通常緊密挨在一起;(4)他們的排列順序是有規律的;(5)兩部分之間有固定的聯系,第一部分的出現預示著第二部分的出現。

然而,聊天室里的談話經常被打斷,話輪的排列是無序的,往往在兩個語對中間會插入許多和本次話輪不相關的信息,從而使得第二部分的語對和第一部分的語對之間的聯系十分松散。此外,在聊天室里,一個話輪不只包含一對毗鄰語對,也就是說,由第一個語對可以衍生出多個語對,反之,第二個語對也可以用來回應數個第一個語對。由于聊天室中所有的對話信息都是線性排列的,因此有時要弄懂第二語對的含義就需要找到與之相對應的第一語對,這樣不僅耗費時間和精力,還會使人困惑或引起誤會。

(三)網絡語言的選擇等級

“選擇等級”(preference organization)是會話中具有普遍性的一種結構規律,涉及會話結構的多個方面。因為在毗鄰語對中,可以與第一部分配對的幾個第二部分并不具有同等的地位,而是存在著選擇等級,即有的是合意的(preferred),有的是不合意的(dispreferred)。因此,“選擇等級”的意義就在于區分毗鄰語對中的合意項與不合意項之間的順序。例如,對于邀請可以接受或拒絕;對于評價可以同意或不同意。需要指出的是,作為第二語對的合意項與不合意項之間的區別是主觀的或心理的,而不是邏輯的或理性的。例如,

(1)A: May I use your car? B: Of course, here you are.

(2)A: May I use your car? B: I’m sorry. I’ve just lent it to Mike.

在這里,“Of course, here you are”就是毗鄰語對中的合意項,而“I’m sorry, I’ve just lent it to Mike”就是毗鄰語對中的不合意項。正確理解和使用合意項與不合意項,能避免對話過程中出現誤解與分歧。

然而,在因特網聊天室里,幾乎所有的聊天者在相互溝通的時候都是匿名的,他們可以自由說話、表達自己的想法和放松自己。他們不關心是否會傷害別人的“面子”。在這種情況下,在聊天者之間就會經常發生激烈的爭論,甚至有時會出現粗言穢語。

網絡語言是一種新的語言變體,它是因特網的產物,沒有網絡語言,因特網將會失去其生動性和真實性。網絡語言富有想象力和創造力,它給我們的傳統語言帶來了新鮮的元素。因此,我們不應該對其負面影響大做文章,而要保持積極樂觀的心態,通過一些方法和手段來規范網絡語言,利用它為在線學習服務,并發掘其在多媒體輔助語言教學方面的潛力。

【參考文獻】

[1]Crystal,David.Language and the Internet[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2]Hutchby,I & Wooffitt,R.Conversation Analysis:Principles,Practices,and Applications[M].Cambridge,UK:Polity Press,1998.

[3]Levinson,S C.Pragmatic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

[4]Neuliep,J W.Human Communication Theory,Applications and Case Studies[M].Needham Heights,Massachusetts:Allyn & Bacon,1996.

[5]Sacks,H.Notes on methodology[M].Atkinson,Heritage(e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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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域名的概念

關于域名(Domain Name)的概念,立法上并未有統一的規定,學理界對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諸如,“域名是指與因特網上數碼地址相應的字母數字混合語符列”; “域名,又稱網址,是一個通過計算機登上因特網的人在因特網上的地址”; “域名是聯接到國際互聯網上的計算機的地址,它們是為了便于人們發郵件或訪問某個網站而設計的”; “域名,其實是因特網協議(IP)地址的一種容易記憶的字符串,它對應的是純數字的地址”; “域名就是指Internet用戶用以確定其在網上的位置,并與其IP地址相對應的名稱” 等。根據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解釋,“從技術上講,域名只是因特網中用于解決地址對應問題的一種方法。可以說只是一個技術名詞……,從商界看,域名已被譽為企業的網上商標”。

上述對域名的理解或者偏重于進行技術性闡釋,或者未能揭示出域名的獨特功能,故均有失準確。筆者認為,從法律角度來講,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擁有的用于計算機定位和身份識別的網絡地址。

(二)域名的結構及其主要類型

根據現行域名規則,一個完整的域名通常由左右兩部分構成,左邊是由TCP/IP協議種類(例如超文本網絡協議http)和萬維網代碼所構成的無識別性的通用前綴部分,右邊是由中的句點“.”依次隔開的頂級(一級)、二級、三級甚至四級域名代碼所構成的域名代碼部分,如 HYPERLINK "pku.edu.cn" pku.edu.cn (北京大學域名), HYPERLINK "microsoft.com" microsoft.com (微軟公司域名)。一個域名中最后一個“.”右邊的部分稱為頂級(一級)域名代碼,最后一個“.”左邊的部分稱為二級域名代碼,二級域名代碼左邊的部分依次分別為三級、四級等域名代碼。一個域名從整體上看,從右向左、由循序降級的多級別域名代碼所組成,域名的區別性或識別性主要來于注冊人的自用域名代碼,如 HYPERLINK "pku.edu.cn" pku.edu.cn 中的三級域名代碼pku和 HYPERLINK "microsoft.com" microsoft.com 中的二級域名代碼microsoft等。根據現行域名管理規則,頂級域名代碼主要有二類:一類為國別域名代碼,分別對應各個國家或地區,如中國為cn,美國為us,日本為jp,中國香港為hk等;一類為類別頂級域名代碼,具體分為com(工商業實體)、net(網絡服務實體)、org(非營利組織)、mil(軍事機構)、edu(機構)、gov(政府機構)等。在類別頂級域名代碼下注冊的域名通常為兩級域名代碼結構,而在國別頂級域名代碼下注冊的域名通常三級或四級域名代碼結構。根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在中國的國別頂級域名代碼下,對應有6個二級類別域名代碼和34個二級行政區域域名代碼,前者分別為ac(科研機構)、com(工商、企業)、edu(教育機構)、gov(政府部門)、net(互聯網、接入網絡的信息中心和運營中心)及org(非營利組織),后者則分別對應著34個省級行政區域單位,如bj(北京)、sh(上海)、mo(澳門)等。

(三)域名的性質

關于域名的性質,即域名是否為一種獨立的權利?一直存在著較大的爭論。迄今為止,尚無一個國家的立法對此有明確規定。與立法上的不確定狀態相適應,界就此問題也未達成過一致意見,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域名是一種商務活動標識,它與商標、商號有聯系又有區別,不能概括地說它是或不是一項單獨的權利;

第二種觀點認為,域名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但目前將之獨立作為一種權利的依據還不充分。 理由為:與商標等相比,域名的價值僅在于作為一種計算機容易記憶的字符串,其本身自始即缺乏顯著的區別性,其構造至今仍是一種純技術領域的問題,其標識作用主要來自于其在現實社會中的商標性使用與廣告宣傳,而非其本身單純地在網絡環境下使用的結果。

第三種觀點主張,域名是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可稱之為域名權,應對之予以獨立的法律保護。 其理由為:域名是經過人的構思、選擇或創造性勞動產生的智力成果,其構成并非都是像通訊地址或電話號碼一樣具有機械唯一性,即使是那些創作高度很低的僅翻印公司或個人名稱的縮寫字母也有其特別的含義,與著作權、專利等傳統知識產權相比,域名構成知識產權的條件以區別性要求并不違反現有知識產權原理,故可將之歸為一種新的知識產權。

第四種觀點認為,域名不享有權利,因為法律尚未對其作出專門性規定。

按照我國法學界的主流觀點,權利的核心是利益,是一種法律可以并應當保護的利益,特定利益的存在是相應權利產生的前提與必然結果。 就域名而言,由于網絡空間本身是一種資源,故域名不論是僅作為一種網絡地址還是同時作為一種網上商標,其持有人均因其而享有一定的獨立利益。所以,域名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應當是毋庸置疑的,關鍵在于它是否屬于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上述諸種理解中,觀點一一概地否認了域名所蘊涵的獨立利益,觀點二否認了域名本身所具有的區別性與標識性,觀點三忽略了域名與傳統知識產權在地域性等基本特征上的明顯不同,觀點四則過分圄于現行法律的規定,故均有失偏頗。

筆者認為,域名是一種獨立的權利,但并非全部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域名可分為二類:一類是不具有普通網絡用戶而非計算機所理解的識別性的域名,此類域名與傳統活動中民商事主體的通訊住址或電話號碼在本質上并無二致,缺乏作為標識性知識產權受保護所需要的最基本條件——區別性(大部分域名均屬于此類),故不應歸為知識產權,而應比照住所權等進行保護;一類是具有普通網絡用戶所理解的識別性的域名(只有少數域名屬于此類),此類域名應當歸為知識產權范疇并應予以獨立的法律保護。

(四)域名的法律特征

域名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三:

(1)標識性。域名的設計與使用初衷是為了用識別性標記來區分網絡上的計算機,以方便網絡尋址和信息傳輸,故標識性應為其基本特征之一。但域名的標識性與與商標等傳統標記的標識性又有不同,后者存在有較高的顯著性要求,域名的識別則為計算機識別,只需存在細微的差別即可,體現了較強的技術性特征。

(2)唯一性。域名的唯一性是絕對的、全球性的,這是由網絡覆蓋的全球性和網絡IP地址分配的技術性特征所決定的。商標、商號等傳統標識可因行業、商品等的不同而存在不同主體擁有相同標識的情形,域名的唯一性則不因行業、商品等的不同而有任何不同。根據世界上達成的TCP/IP通信協議的規定,因特網上的每臺計算機都有一個全球唯一的統一格式的地址,即IP地址,每個IP地址對應的域名也是全球唯一的。

(3)排他性。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延伸與保證。在任一個注冊機構注冊的域名均具有全球的通用效力,同時,“先申請先注冊”的域名注冊原則保證了一個域名只能被成功注冊一次,這些使得域名必然產生全球范圍內的排他性。 二、域名與商標、商號、名稱的關系

(一) 域名與商標的關系

域名之所以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肇始于它與商標的潛在沖突。盡管二者在標識性、排他性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點,但二者的不同仍是主要的,后者決定了二者沖突存在的必然性。二者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二者適用對象不同。商標是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如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域名是用于解決IP地址對應的一種,是為了方便人們使用因特網而創設的,它并不直接與商品或服務相聯系,且不能離開因特網而獨立存在。

2、二者具有的標識性與排他性的基礎不同。商標的相互區別性與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務的相同或相似為基礎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務通常不會產生這種要求(馳名商標除外);因此,同一國家或不同國家的不同主體就相同商標分別享有相互獨立的權利是常見的現象。而域名則具有全球范圍內的絕對唯一性,不因法律主體、商品或服務種類、國家或地區的不同而有任何區別,不存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主體就相同域名分別主張權利的可能性。此種唯一性是其絕對的排他性的基礎,并由因特網上域名系統的技術性特征所決定。

3、二者取得的原則不同。商標取得的原則主要有三種:(1)注冊在先原則,(2)使用在先原則,(3)前二者的折衷。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可能采用不同的原則。而域名的注冊則采注冊在先原則,先申請、先注冊,不注冊就不能在因特網上使用,此原則為各國所普遍遵循。同時,商標的注冊機構在注冊時通常負有檢索責任,而域名的注冊機構則不負檢索責任。

4、二者的顯著性要求不同。商標的構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觀上能夠判斷的顯著性為前提,否則難以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而域名構成的顯著性要求明顯低于商標,任何形式的不完全相同或任何程度的相似、只要機能夠識別即均可注冊為獨立的域名。

域名的全球唯一性等特征決定了其商業的全球性,域名一經有效注冊并投入使用,世界上的任何人、在任何地點或時間都可能在網上點擊到該域名,并由此進入注冊該域名的廠商網站,從而可能給其注冊人帶來可觀的商業利益。也正因如此,實踐中,一方面,企業通常將自己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或商號注冊為域名,使域名成為商標或商號在互聯網上的延伸;另一方面,域名注冊人又往往會將其知名度較高的域名申請注冊為商標或商號。前者可稱為商標、商號的域名化現象,后者則可稱為域名的商標、商號化現象。對于前者,只要不存在注冊在先的相同域名,申請人的目的很容易實現;而對于后者,情況卻要復雜得多。以域名的商標化為例,域名注冊人若想使其域名成為商標,必須在域名設計階段及域名注冊后實施適當的步驟,如域名構成本身必須符合法律并具備商標法所要求的顯著性,域名的注冊與使用須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域名所有人須有依法將域名用作商標的使用行為等。

(二)域名與商號、企業名稱等的關系

域名客觀上具有的商業標識功能,決定了人們可將之用于廣告宣傳、產品包裝、服務標記等各種場合,并可以之表明域名所有人與特定商品或服務及其他域名使用人之間的特定關系。這一功能與商號、企業名稱、原產地標記等現有知識產權的標識性功能并無本質不同,但與域名和商標之間的關系類似,由于域名與商號等其他標識性權利所遵循的授予、維持、管理及保護規則存在較大差異,該等差異造成不同的規則體系之間存在重復與沖突的可能,導致一方面域名申請人可能將他人的商號、企業名稱或原產地標記等傳統知識產權搶注為自己的域名,另一方面商號等傳統知識產權人也可能反向劫持(reverse hijacking)他人依法注冊的知名域名,故立法上對這些情形有必要予以及時地調整和規范,否則,勢必影響到既有法律關系和秩序的穩定,阻礙活動的正常進行,也不利于對相關權利人合法利益的保護。

三、域名的法律保護

(一)域名搶注及其規制

“域名搶注”一詞最早見諸于國內大約是在1995年底。據有關統計,到1996年,我國已有600多個著名企業和商標在互聯網上的域名被搶注,其中包括長虹、全聚德、榮寶齋、健力寶、五良液、紅塔山等。 1997年《互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出臺之后,發生在我國的大規模域名搶注行為才逐漸得到遏制,但域名搶注行為仍時有發生。在國外,域名搶注行為的出現還要早上幾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極具諷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創設之初負責全球域名注冊登記的機構——全球互聯網絡信息中心(Inter-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搶注。

所謂域名搶注(domain name hijacking),又稱惡意注冊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冊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企業名稱等搶先注冊為自己域名的行為。域名搶注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域名與商標等在管理制度及法律保護方面存在較大不同,在制度的差異為搶注人提供了可乘之機。比如商標、商號等的注冊機構在授予申請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或商號權之前通常要進行商標或商號的相同及相似性檢索,而域名注冊時,注冊機構并不對是否存在相同的商標及商號等情況進行檢索,該檢索責任由申請人承擔,這就給申請人惡意注冊及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標或商號作為域名提供了機會;二是現行域名管理系統的技術局限和域名絕對的唯一性、排他性特征決定了域名空間競爭的激烈性遠遠高于商標等傳統標識。現行域名系統是以每一網主機都對應著一個獨立的IP地址為技術基礎的,與商標可因商品或服務種類之不同以及商號可因地域之不同而存在多個所有人不同,域名具有全球范圍內的所有人唯一性,故對同一個域名可能存在著很多申請注冊人,而該域名只能由一個人所有。因此,競爭要激烈得多;三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域名的潛在商業價值與“搭便車”等利益驅動心理的存在構成了搶注行為發生的基本動因。這些原因共同決定了現實中域名搶注行為的大量存在。

在實踐中,域名搶注主要表現為將他人商標搶注為自己的域名。域名搶注既有對馳名商標所有人域名的搶注,也有對普通商標所有人域名的搶注。由于馳名商標畢竟是少數且各國均普遍對之予以擴大化保護,如大部分國家或地區均通過立法、行政或司法方法確立了域名不得與馳名商標相沖突的原則。故實踐中,域名搶注更多地表現為對普通商標所有人域名的搶注。

對于域名搶注,ICANN(即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因特網名址分配公司)于1999年8月通過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UDRP)規定,在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時,域名注冊機構可認定某域名的注冊屬于搶注,并有權撤銷、變更和轉讓域名注冊,同時規定法院對域名爭議擁有最終的司法管轄權:(1)該域名與異議人擁有權利的某商標或服務標志相同或引起混淆的類似;(2)域名持有人不享有涉及該域名的任何權利或合法利益;(3)該域名已經被惡意注冊和使用。UDRP同時規定了惡意的具體認定標準,包括注冊域名的目的是為了向商標或服務標志的所有人或其競爭對手允諾出售、出租、轉讓該域名,為了妨礙商標所有人將自己的商標注冊為域名,為了干擾競爭對手的正常經營,或者為了獲取商業利益而故意制造混淆以吸引用戶訪問其網站等。

另外,為防止商標、企業名稱等的所有人利用其商標或企業名稱隨意威脅域名持有人及反向劫持域名,UDPR規定以下幾種情形下域名持有人依法享有域名權利及相關權益:(1)域名持有人在收到異義通知之前已經善意使用或有證據證明準備善意使用域名或與域名有關的其他名稱;(2)域名持有人雖未取得商標或服務標志的權利,但作為域名持有人,其域名已為公眾所熟知;(3)域名持有人正在合法地使用域名,該等使用非以商業盈利為目的,并且不具有誤導消費者或破壞商標或服務標志的圖謀。

(二)域名的國際、國內保護措施

1、域名的國際保護

域名因其在商務中的巨大商業價值而產生的法律,特別是與商標、商號等現有知識產權的沖突,在其產生之初即引起了有關國家或地區的高度重視。由于美國是因特網的起源國及普及程度最高的國家,故美國關于域名管理與保護的制度最為完善并代表著域名國際保護的最新趨勢。

域名系統初創于1983年11月的美國。 隨著域名系統的推廣,1992年底,美國國家基金會(NSF)與私營性的NSI(Network Solutions, Inc. 網絡解決方案公司)公司簽署協議,授權NSI管理DNS的注冊和數據庫,協議從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此后,美國對于域名的管理工作逐步由政府行為向私營部門的經營行為過渡。由于美國政府對域名系統的控制行為一直受到國際社會的非議,1998年10月美國組建了ICANN,并由ICANN逐漸接管NSI的注冊管理服務,ICANN遂成為現行及今后因特網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權威機構。 ICANN是一個非盈利性的私營組織,其主要功能在于分配IP地址,管理域名系統及提供穩定的Internet根服務器等。ICANN的目的在于確保Internet的穩定運行,促進競爭,實現全球Internet社會的廣泛參與,并通過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防止了美國對它的操縱。

NSI與ICANN均將域名視為一種商標權的客體并主要通過商標法對之進行保護,對域名與商標的沖突二者均采取行政程序與司法救濟相結合的方式,不同之處主要在于NSI重點強調對搶注著名商標所有人域名行為的法律規制,ICANN對商標的域名保護則不限于著名商標,而是立足于域名的使用是否會導致消費者產生與商標的混淆及誤認。同時,WIPO作為一個全球性組織,在ICANN的運營過程中,一直在通過向其提供建議的方式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如為建立全球性的有效的域名糾紛處理機制,WIPO在經過廣泛和深入的磋商及協調的基礎上,于1999年4月30日公布了《因特網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識產權問題》(簡稱《WIPO最終報告》),該《報告》就域名注冊規范程序、統一爭端解決程序及域名排他程序等向ICANN及其成員國提出了一系列建議。ICANN則采納了該報告的大部分,并于同年通過了《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UDRP)及其《實施細則》等多個規則,這些規則的制定與實施大大加強了對域名的管理與國際保護力度。

域名的國內保護

篇(7)

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迅速發展正在給整個人類的社會生活帶來革命性的、前所未有的變化。近年來,隨著因特網在中國的迅速延伸,越來越多的中國人開始從因特網上獲取各種信息(參見圖1),因特網滲透到生活的各個方面。以因特網為依托,遠程教學、網絡教學、多媒體教學等正在中國迅速興起,據調查統計:在中國未來最有希望的十項網上事業中,網上學校(13%的可能性)僅次于網上購物(15%的可能性)和網絡通訊(15%的可能性),名列第三(參見圖2)。由此可見,教育的數字化和網絡化具有十分廣闊的發展前景。

隨著因特網的迅速發展,一場從教學手段、教學方法、教學過程到教學內容,乃至教育觀念和教育目的的全方位的深刻變革正在靜悄悄地發生,并已成為21世紀教育發展的大趨勢之一。如何正確地認識這場新的教育變革,客觀地分析因特網對當前教育的各種影響,積極地推進教育改革,是當前頗值得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因特網提供了全新的教育模式,但可能會動搖教育的目的

1.從學校教育到網絡教育——社會需求的滿足

因特網為教育提供了全新的模式——網絡教育。網絡教育是近十年才興起的、將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為核心的現代教育技術應用在教學中的一種新型教育模式。與傳統的學校教育方式相比,網絡教育的最大優點在于突破了時空的限制,教師不必到教室去授課,學生也不必按部就班地學習,教師和學生能夠通過通信網絡在一種虛擬的環境中進行交流,教學方式由傳統的教師控制教學進度改為由學生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學習內容和安排學習進度,從而滿足了社會普通性和個體獨立性學習的需要,并為進一步實現繼續教育和終身教育提供了條件。

附圖

目前,網絡教育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發展。根據網絡校園(telecampus)網站的數據顯示,在北美和歐洲,提供本科網絡教育的就有164所大學,提供研究生網絡教育的有313所大學(注:telecampus.edu)。加州虛擬大學(california  virtualuniversity,以下簡稱cvu)便是一個成功的嘗試。cvu成立于1997年10月,由加州政府資助,合作的注冊學院和大學從成立時候的65間,至1998年8月增加到95間。在過去6個月,網上課程成倍增長,目前共有1600門網上課程。(注:california.edu)

附圖

有人甚至預言:隨著“無紙社會”的到來,將來的所有學校都會變成“虛擬學校”,沒有校園,沒有課室,沒有教師,沒有同學,學生只需要有一臺連通因特網的電腦,便可通過利用電子教室、電子黑板、電子圖書館,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能接受高等教育,學到大學生在校學習的所有課程,修滿學分,獲得學位。念大學不再是大學生的“專利”。當然,人們網上學習的主要目的不是獲得文憑,而是訓練與時展相適應的基本技能,提高了解新知識和繼續學習的能力。網絡教育倡導自主學習,使學制變得更加靈活。學生通過網絡自主選修自己需要的課程,自主決定聽課的時段,自主查閱電子圖書資料,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完成學業所需的時間和進度。學制因人而異,有的人可能兩年或三年完成學業,有的人可能在五年或更長時間內完成。網絡教育更加接近社會需要。網上學習不限于專業課程,還要接觸大量的新知識新信息。學生在獲得就業機會的同時,還可以實行半工半讀。學生了解社會越真實廣泛,學習的側重點和努力方向就越明確,走出“校門”后的適應能力也就越強。

2.從情感交流到網絡交流——教育目的的動搖

教育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教書育人。傳統的教育要求教師與學生之間面對面地交流、討論與溝通。學生們必須知道他們應該學習什么,以及為什么要學習這些東西。學生們需要去發現求知的內在涵義,以獲得學習的動力,并將之應用到他們的個人生活中去。教師最重要的職責之一即是要向學生解釋這一切,并隨時給予指導。但是電腦和因特網將會改變這種交流方式。教師與學生之間無需直接面對面,彼此只是通過通信網絡在一種虛擬的環境中進行交流,不再有面對面的情感交流,不再有心靈火花的撞擊,不再有由于相處而產生的師生情誼。這種長期的冷面無情的交流將會導致學生逐漸失去接受道德與理想教育的興趣,對前途產生迷惘的情緒,失去行為規范,學校也就將會失去存在的意義。

雖然因特網將會逐漸取代教師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它卻無法代替教師教給學生所有重要的價值觀念和道德觀念,如理想、紀律、責任以及協作精神等。因此,因特網可能會削弱教師在德育方面的作用,從而動搖教育的根本目的。

二、因特網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但可能會改變學習的內容

1.從填鴨式教學到交互式教學——學生學習興趣的激發

因特網的發展為交互式教學的實現提供了可能的工具和環境。首先,可以預見,越來越多的學校將會免費,或者廉價連通因特網,創建網站,開辟一塊“網上園地”來開展討論學習,通過這種虛擬討論交流,學生能夠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把學習情況反饋給教師,教師據此能夠隨時調整教學難度,變更學習內容,或者改善教學方法等;其次,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能夠突破時空的界限,利用因特網和虛擬現實技術,讓學生直接參與到教學的整個過程中來,從而激發學生的求知欲望,改善教學效果;再次,利用因特網進行交互式教學,教師在課堂上只需講授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由學生們自己在因特網上查找有關主題的相關信息,對主題進行深入分析研究,然后開展討論、交流,使學生更好地把握和理解這個主題,從而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和分析判斷能力。可以肯定,這種利用因特網實行的交互式教育無疑能夠極大地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令他們從枯燥無味的傳統的填鴨式教學中解放出來,學習不再是苦事、難事,而是一件令他們樂而忘返的趣事。

美國西北大學學習科學研究所(northwesterm  university'sinstitute  of 

; the  learning  science)的羅杰·史昌克(roger  schank)提出了一個“目標學習模式”。所謂“目標學習模式”,就是由教師預先確定好學習目標,不對學生的學習方式方法作任何的規定或限制,允許學生們從他們各自不同的角度與觀點來探索需要學習的主題(注:andy  carvin.the  internet  will  improve  education.  the  futureof  the  internet.  san  

diego,california:greenhaven  press,inc.,1998,chapter  3:22~25.)。學生們因此得到充分自由發揮、施展個人才華的機會和環境,可以就所有的主題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見解。不但如此,學生們還會因為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思想和分享別人的想法,從而能夠更好地把握某一個主題的涵義,更透切地理解這個主題。

2.從獲得知識到獲取信息——學習內容的改變

對于教育而言,因特網帶來了新的技術。在這個新的技術環境中,教育工作者不再提出學習的原因。他們的責任僅是提供一些新的學習方法——尋找一些采用新的應用技術的學習方法。在這種意義上而言,學習本身的含義將會改變:學習不再意味著理解與知識,只是給予信息,信息則會被誤作為知識。由于因特網的影響,學習不再是理解與知識的結合,而變為僅僅是獲得信息。如果將來果真如此,那將是現有教育的徹底改變或終結。

事實上,信息根本無法替代知識。知識是一個很廣泛的概念,它是人類社會實踐活動的記錄與經驗的總結,是人的主觀世界對客觀事物的反映和概括。而信息是客觀事物存在的方式或運動狀態,以及關于客觀事物存在方式或運動狀態的描述。信息是原料,人類在接受了來自人類社會及自然界的大量信息,通過實踐活動和大腦的思維活動,將這些信息結合實踐活動進行分析和綜合,形成新的認識,這種經過加工、孕育后的信息就成為知識。或者說,知識是同類信息的深化、積累,是優化了的信息的總匯和結晶。由此可見,信息不等于知識,信息更無法取代知識。而學習的根本目的在于通過尋求知識和理解知識、培養獨立思考、分析和判斷的能力。

然而,在因特網上,信息已經代替了判斷力。學生們學習檢索和照本宣科網上信息,不再學習如何培養獨立思考與分析的能力。久而久之,學生們雖然擁有大量的信息,但卻知識貧乏,分析能力低下,這跟檢索機器有何區別?

三、因特網拓寬了學生的視野,但可能會影響學生的價值取向

1.從口傳耳聽到虛擬現實——學生知識視野的拓展

隨著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因特網的不斷延伸,地球變得越來越小,時間與空間的差異與距離不再是無法逾越的障礙。學生們除了學習學校為他們開設的固定課程之外,還可以在另外一個包羅萬象的“虛擬學校”——因特網上任意翱翔,獲得感興趣學科領域的信息,經過分析理解之后,掌握這些知識。因特網和虛擬實現技術的迅速發展將會改變傳統的(教師)口傳(學生)耳聽式教學方式,學生能夠“去”非洲“實地考察”感興趣的植物的生長環境,了解其生長情況;也可以“潛”到大西洋的海底,“現場觀察”喜歡的海洋動物的飲食起居;還可以“攀”上珠穆朗瑪峰,“體驗”一下天下第一峰飄飄欲仙的美妙感覺。學生不再受到時空的限制,也不需要擔心學習成績的好壞,自學能力得到了充分的發揮,求知的欲望得到了充分的滿足,因此學生能夠無拘無束、自由自在地了解世界、認識世界;而那種依靠陳舊的文獻、滯后的講授、過時的道聽途說擴大知識面的時代將會成為歷史。

2.從教師主導到網絡主導——學生價值取向的轉變

在傳統的教育中,教師一直起著主導作用。但是,在網絡環境下,因特網將會把教師推到一邊,自己取而代之,成為教育的主角。因特網取代教師的主導作用將會是一個不可彌補的重大損失。因為,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教師除了教給學生知識之外,更重要的是,還必須教給學生正確的社會行為規范和價值觀念等等,而電腦是不可能教給學生這些的,學生需要自己去經歷、去體驗。在集體生活中學生們需要紀律與自我約束。在某種意義上講,學校是一處把個人集中起來,培養學生的凝聚力和責任感的場所。所有這些,因特網都是無能為力的。試想一下,因特網能夠幫助未成年的小孩面對父母親的離異嗎?因特網能夠幫助學生克服各種心理障礙嗎?也許在不久的將來,因特網上會有一些顧問,專門負責解答學生們的各種疑難問題。然而,這些顧問是否真的能夠解答學生們提出的所有問題還是一個未知數。

事實上,在網絡教育環境下,由于因特網替代了教師的主導地位,學生的價值觀念與價值取向會因為缺乏必要的引導而變得更加“現實”與功利。學生會誤認為學習的目的只是為了得到一份好的工作,而金錢的多少則會成為學生評價事業成功與否的標準。

綜上所述,因特網對教育的影響,就好比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因特網為教育開辟了令人向往的廣闊前景,極大地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提供了全新的網絡教育模式,空前地拓寬了學生的知識視野;另一方面,因特網將會動搖教育的目的,影響學生的價值取向,改變學習內容等。事實上,世間萬事萬物皆具有兩面性,有利必有弊。高新技術不能例外,因特網更是如此。關鍵在于如何利用的問題。不管因特網如何功能強大、如何神通廣大,歸根結底它都只是人類制造出來的一種工具而已。既然是工具,如何利用就完全取決于利用者。探求如何善用因特網這個工具為教育服務,將是擺在我們教育工作者面前充滿挑戰性的新課題。

【參考文獻】

[1]hubertl.dreyfus.education  on  the  internet:  anonymityvs.  commitment.  the  internet

  and  higher  education,1998,1(2):113~124.

[2]donna  r.  starr.  virtual  education:current  practicesand  future  directions.the  

internet  and  higher  education,1998,1(2):157~165.

[3]chaitram  rm

aphal.  the  internet  will  impair  education.the  future  of  the  internet. 

 san  diego,  california:greenhavenpress,  inc.,1998,  chapter  8:  75~77.

[4]andy  carvin.  the  internet  will  improve  education.thefuture  of  the  internet.  san  

diego,  california:greenhavenpress,  inc.,  1998,  chapter  3:  22~25.

篇(8)

我國在2001年修改《商標法》時新增加的第13條、第14條規定了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保護,目的是為了滿足入世的需要,使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與世貿規則和《巴黎公約》的保護形式和原則相一致[1]。雖然我國法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商標法》并沒有對馳名商標在因特網上的保護作出明確的規制,可以說我國現行立法對馳名商標在因特網上的法律規制還是一個法律上的空白;而我國學術界對馳名商標在因特網上特殊法律保護的理論研究也沒有明顯的突破,而且現有的研究成果之間還存在著許多觀念上的沖突,不盡人意之處還很多。一方面是法律的相對滯后和不完善,另一方面網絡現今確已成為影響人類社會最快、最大的新興技術。而任何技術都是一把雙刃劍,在各種網站的大量涌現、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網絡人口的迅猛擴張的同時,網絡技術亦給相對穩定的傳統法律制度提出了極大的挑戰[2]。本文筆者就自己長期從事的知識產權法教學以及司法實踐,針對因特網的迅猛發展,從馳名商標的基本涵義入手,闡述了馳名商標在因特網上的法律地位,并從我國馳名商標在因特網上與網絡域名發生沖突時馳名商標勝訴一案分析了我國的狀況,展望了國際趨勢,對因特網上馳名商標特殊保護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希望與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同仁們一起商榷,以期對我國的知識產權工作有所裨益。

一、馳名商標,不應遺忘的認定和保護

1925年,《巴黎公約》第6條后增補專門保護“well-knownmark”的第6條之2,這是世界上首次規定保護“well-knownmark”[3]。在第二次修正我國《商標法》之前,我國法律是沒有關于馳名商標的明確規定的,修改《商標法》時新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保護的規定。為了切實保護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本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此規定是繼《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改完善之后,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的又一舉措。

1989年我國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展開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這一年商標局首次認定“同仁堂”為馳名商標。1990年,由新聞媒介評選出的“中國十大馳名的商標”得到商標局的認可,同年,美國蘭德公司在世界范圍內進行抽樣調查,首次排出了當今世界最有影響的三十大馳名商標,它的根據是產品的銷售量和跨國規模等指標,其中包括美國的可口可樂、萬寶路、通用汽車、日本的松下、索尼等,中國商標榜上無名[4]。為了商標成為“馳名”的,商標所有人付出艱苦的努力和巨大的經濟代價,努力使其商品或服務成為公眾喜歡的品牌,經過多年的探討摸索,至今為止,我國已有諸多的馳名商標,諸如北京“同仁堂”藥品,貴州“茅臺”酒、四川“五糧液”白酒、上海“中華”卷煙、上海“永久”自行車、“長虹”“康佳”tv、“森達”皮鞋、“雅戈爾”服裝、“紅塔山”卷煙等等。2009年年底,中國馳名商標的數量已經超過1500件。

對馳名商標的含義,《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2條明確規定,“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享有較高聲譽”主要是指該商品具有良好的品質,并具有穩定性,該商品銷售量和覆蓋面大,在較大的地域范圍內有影響,達到知名的程度。馳名商標一旦形成,即轉化為巨大價值的資產,不僅給商標所有人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而且會給國家和地區帶來源源不斷的財富,正是由于馳名商標具有普通商標所不可比擬的信譽、經濟價值,許多國家對此都加以特別保護[4]。

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大量的馳名商標存在,第二次修改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雖然對馳名商標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確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也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加強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等方面的確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但就其與我國加入wto的實際來講,有關我國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制度還不是特別完善,特別是因特網上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幾乎還是空白,這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中進一步加強。在國際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最先提出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如一項商標被締約國中的某一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的主管機關確認為馳名商標而受到保護,則其他締約國均應予以保護,這意味著對馳名商標應當予以較普通商標特殊的保護,即《公約》提供自動的、普遍的和強制的保護。以巴黎公約為基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trips)協議第16條第2款進一步規定,在認定某一商標是否馳名時,應該考慮有公眾對其知曉程度,包括在該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域內宣傳該商標而使公眾知曉的程度。我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后,實際早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之前,已經在實踐中開始保護馳名商標,如我國政府早在80年代末對“萬寶路”、“同仁堂”等公眾熟知的商標給予的有效保護就是有力的證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保護萬寶路馳名商標問題的批復》。)。

二、馳名商標在因特網上的地位:商標的生命力在于創新

在網絡時代,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能否當然地延伸到因特網上呢?筆者認為,商標的生命力在于創新,商標會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而不斷地有新的創新,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雖然不能當然地延伸到網絡中,但馳名商標不同于普通商標,對其保護從創新的角度講應該延伸到網絡空間,因為網絡已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在因特網上給予馳名商標擴大的特殊保護亦是世界性的潮流。事實上,隨著因特網的日益普及,盜用知名品牌或公司名稱注冊域名的現象也越來越普遍,注冊者的目的大多是利用這些知名品牌的影響力獲得非法贏利。由于馳名商標所具有的公眾形象和其知名度以及卓越的商業經濟價值,使域名搶注者為了達到對自己產品進行網絡宣傳,讓消費者誤認為其所宣傳的產品與馳名商標所有者有某種關聯,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潤,不惜“惡意”注冊馳名商標為自己的域名。針對此,亦有學者認為“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不能僅限于這兩個方面,即(1)禁止他人搶注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的商品或服務的馳名商標; (2)防止馳名商標的淡化,禁止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或使用他人(不論是否注冊)的馳名商標[5]。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還應當包括在因特網上的保護,禁止使用他人馳名商標作為自己的域名在因特網上注冊和使用”。

在因特網上保護馳名商標應以防止馳名商標的淡化為出發點,擴大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縱觀《巴黎公約》與trips協議英文本中的“馳名商標”英語均為“well-knownmarks”,但是美國的《商標淡化法》卻使用了“famousmarks”即“著名商標”。在我國法律用語中,“著名商標”低于“馳名商標”,盡管英文“well-known”與“famous”是同義詞,但馳名商標無可非議的“famous”,而著名商標卻不一定“well-known”。可以理解,在非常挑剔法律用詞的美國,《商標淡化法》擇用“famous”,不無擴大保護范圍的立法意圖,該法不僅是美國實施trips協議的具體步聚,而且很快被美國法院適用于與域名有關的防止著名商標被淡化的案件[6]。因特網上注冊的域名是否與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相沖突,可以從以下兩個條件上加以判斷:第一,因特網上的域名使用了馳名商標作為其顯著的識別部分;第二,域名中包含有馳名商標而有被淡化的危險,或者足以導致消費者誤認,或使公眾認為域名的使用與馳名商標的商標權人之間存在有某種特殊關系的。具備上述條件的,不管域名持有人是否“申請注冊在先”亦或向公眾提供商品或服務等,均應當按照保護馳名商標的精神原則處理域名與商標權之間的沖突,馳名商標的商標權人有權請求域名持有者停止使用其注冊域名,并賠償有關的經濟損失。但當同一商標為兩個以上的不同民事主體擁有, (商標法允許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且商標均為馳名商標時,筆者認為,此時應保護域名注冊使用在先的商標權人。

三、國際趨勢:將《巴黎公約》與trips協議建立起來的馳名商標保護體系延伸到網絡空間

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以防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搭便車”,維護馳名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是當前的國際潮流[7]。《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第2款規定,在成員國被商標主管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可以禁止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與之相同的商標。trips協議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大到“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標識。1999年4月30日wi-po通過的報告中又推出“域名排他程序”。該程序是一套存在于網絡空間的跨越國界和具體商品和服務界限的馳名商標保護體系,它通過wipo指定的專家組確定是否賦予馳名商標所有人頂級域名下的排他權,而排他權的效力則是禁止商標所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將該商標注冊為域名。“域名排他程序”實際上將《巴黎公約》與trips協議建立起來的馳名商標保護體系延伸到網絡空間[8]。

域名排他程序被系統規定于wipo報告的附件6《關于域名排他的政策》和附件7《關于域名排他專家組程序的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兩類申請程序即排他權申請和撤銷申請; 2.由wipo直接指定組成專家組,專家組由wipo直接進行集中控制,且十分強調整套程序的透明和公開; 3.確立排他權的標準,在考察是否應當給予某一商標以排他權時應依據在確定某一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的過程中,專家組應考慮一切可以推斷該商標為著名商標的情況以及應考慮向其提交的有關商標著名或不著名的所有材料,諸如在相關領域中對該商標的認知及識別程度,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范圍及地域覆蓋面、商標的注冊特別是被某些法庭或其他有權機構確認為馳名商標的記錄等等,以便從中得出該商標馳名與否的結論;4.執行與公開,專家組應在90日內作出是否應當給予排他權,或者全部或部分取消既存排他權的決定,此決定的法律性質是,相關決定只是滿足域名系統的管理需要,這些決定對于任何國家或地區內的工業產權部門或法庭并不具備約束效力; 5.舉證責任的轉移,wipo報告賦予排他權利人在舉證責任承擔上的優勢[8]。這樣規定,既使馳名商標所有人獲得了域名排他權,但專家組的決定只是滿足域名的管理需要,對工業產權部門或法庭不具約束力,因此當域名與馳名商標權發生沖突時,商標權人仍不排除進行司法救濟或其他途徑的解決。不管怎樣。“域名排他程序”使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延伸至internet中,無疑是對傳統知識產權的一大發展。

四、我國現有的立法局限及立法建議

(一)我國現有的立法局限:“缺陷——空白——抵觸”

馳名商標與我們息息相關,我國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盡管第二次修改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均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確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也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并且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實對我國馳名商標的保護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毋庸諱言我國有關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還不是很完善,存在著許多缺陷,網絡上的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更是無從談起,且現行的一些制度又與《巴黎公約》存在著一些抵觸;另外,我國已是wto的成員國(就必須履行trips協議),如果由于這種抵觸引起了我國與其他巴黎公約成員國之間的爭端,wto成員若指控我國,就得用該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那將對我國非常不利。

(二)因特網上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的立法建議

筆者認為,我們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我國馳名商標特別保護制度,這才有利于更好地解決因特網中域名與商標權的沖突,特別是與馳名商標的沖突。知識經濟的飛速發展,使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勢在必行。為此,筆者對因特網上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提出以下立法建議:

1.增加“國家對馳名商標實施特別保護”。在第三次修訂商標法時,應在“總則”中增加“國家對馳名商標實施特別保護”的具體規定(應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這樣,既保持現行法律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制度,又符合巴黎公約關于在商標范疇內對馳名商標予以特別保護的規定;同時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應當然延伸至網絡空間。

2.頒布《馳名商標保護條例》。國務院應根據新修訂的商標法頒布《馳名商標保護條例》,改變有關行政規章效力較低的不利狀況;以條例作為具體對馳名商標實施特別保護的又一準則。對馳名商標在因特網上的特殊保護作出明確規定。

3.明確賦予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職權。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除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認定與管理外,還應當賦予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這一職權。這樣不僅有利于法院受理涉及馳名商標的案件時(包括域名糾紛),可根據某商標在爭議發生時的實際狀況以及市場變化,個案認定馳名與否,以便有效、及時地處理民商事糾紛,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而且,在我國成為wto成員之后,這也是我們應盡的trips協議規定的司法審查義務之一。

4.明確規定司法權高于行政權。對行政認定與今后司法認定之間的關系,應當明確規定司法權高于行政權。我國在處理因特網上域名與馳名商標的商標權發生沖突這一問題時,不論是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亦或受理此類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均應按一定程序先認定是否是馳名商標,如果系馳名商標,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就應裁定撤銷該域名或將該域名轉移給馳名商標的商標權人,人民法院在裁判撤銷與馳名商標相沖突的注冊域名時還可在必要時追究域名注冊和使用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五、因特網上馳名商標勝訴案給我們的啟示:我國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完善

原告:寶潔公司

被告:北京市天地電子集團

寶潔公司始建于1905年,是“tide”注冊商標的所有人。1976年“tide”文字商標在我國注冊,1992年8月寶潔公司受讓獲得該商標,1995年7月30日寶潔公司在國際互聯網上注冊了tide. com域名,1997年寶潔公司又注冊了“tide和汰漬”文字和圖形的組合商標,原告對此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1998年4月9日,被告天地集團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注冊了tide. com. cn域名。在互聯網上,通過網址http: ///english/">英文名并廣泛使用。此外,“天地”產品已有很高的市場占有率,沒必要搶注原告的商標為域名,注冊域名與寶潔公司的商標相同純系巧合,且系因互聯網域名只能用英文注冊造成的結果,故原告訴被告侵犯商標權,屬不正當競爭的起訴不能成立。法院審理后認為,寶潔公司為宣傳tide/汰漬商標及使用該商標生產的洗衣粉產品,自1994年至2000年投入了巨額廣告費用。1998年的認知度已達到97%,同時,寶潔公司將“tide”商標在160余個國家和地區進行了注冊。通過寶潔公司及其子公司多年以來對該商標的廣告宣傳,以及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良好的質量,使得“tide”商標在被告將其注冊為域名之前就已經在我國得到了較高的認知度,占有了較大的市場份額。鑒于tide/汰漬商標已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熟知的事實,法院認定“tide”為馳名商標。未經商標專用權人許可,將他人的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并使用該域名的行為,即構成對馳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此外,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其行為亦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因此,法院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tide.com. cn”域名,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撤銷該域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48號民事判決書。)。

此案是繼“ikea”(宜家)、“whisper”(護舒寶)、“safeguard”(舒膚佳)、“dupont”(杜幫)等馳名商標與域名使用發生糾紛案之后的又一實際判例。此案給了我們許多啟示,對我國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完善也有很大的裨益。

(一)關于適用國際條約的問題

該案不僅適用了國內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同時也適用國際條約即《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中的有關規定,此案例將國內法與國際條約有機地結合起來,而不是局限于國內法;因此,當我們遇到國內法沒有具體明確規定的時候要學會運用國際條約或者國際公約的規定,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關于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問題

本案是一起由人民法院在具體案件審判中作出馳名商標認定,并依法對馳名商標權人的權益給予保護的案件。此案認定商標權屬于民事財產權的范疇,馳名商標的認定及保護屬于該范疇的一部分,而對于因民事財產權產生的爭議,人民法院均有司法管轄權。從理論上講,司法權高于行政權,只要法律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人民法院就有權作出馳名商標的認定,這在一定意義上,是對我國商標法的一個補充和完善。所以,法院通過司法審判來認定馳名商標是2001年12月1日以后的事情。2002年10月1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9]。

(三)關于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或擴大保護問題

在因特網上用馳名商標作為域名,可以利用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信譽進行商業宣傳,以吸引客戶,獲得較高的訪問率,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本案例對此作了較為詳細的描述,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或擴大保護應理解為“可以將保護的客體擴大到與馳名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48號民事判決書。),這樣就將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到與馳名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在互聯網上給予馳名商標特殊保護,使馳名商標及其商譽價值不受損害已是國際社會通行的作法。這樣,未經商標專用權人的許可,將他人的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并使用該域名的行為,就構成商標侵權。

(四)域名功能性質問題

域名具有識別性,有顯著的區別功能,網絡中的訪問者可以憑借域名的識別性來區分信息服務的提供者,且日益成為企業在internet上的重要標志這一功能特征,認定“域名的這一特性使其在商業領域具有重要的知識產權意義”。目前在世界各國的知識產權及相關立法中,包括美國的《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都還沒有創設“域名權”或“商業域名權”[10]。此案認定域名在商業領域具有重要的知識產權意義,這一認定有其超過自身價值的深遠意義。

(五)關于商標淡化原則

對于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還適用“反淡化原則”,我國未有“反淡化”的相應規定,但此案根據《巴黎公約》的有關精神和域名所具有的識別功能,認為被告將“tide”作為域名使用的行為,使“tide”的顯著性降低,必然導致該商標的淡化,且妨礙了原告在中國互聯網上使用自己的商標進行“商業活動”,本案明確提出了該域名使用構成對馳名商標的淡化。“反淡化”這一原則認定無疑使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又上了一個新臺階。

注釋:

[1]鄧宏光.商標法的理論基礎[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289.

[2]鄭成思.知識產權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176.

[3]安青虎.馳名商標和中國的馳名商標保護制度[m].北京:商務印書館, 2008. 485.

[4]屠天峰,等.知識產權實例說[m].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1999. 127, 128.

[5]常敏,鄒海林.關于域名和商標沖突的若干問題[a].陶鑫良,等.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c].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 251.

[6]張乃根.論與電子商務中域名有關的知識產權[a].陶鑫良,等.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c].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 101.

[7]李瑞.“ikea”域名搶注案的法律思考[a].陶鑫良,等.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c].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309-310.

篇(9)

一、因特網提供了全新的教育模式,但可能會動搖教育的目的

1.從學校教育到網絡教育——社會需求的滿足

因特網為教育提供了全新的模式——網絡教育。網絡教育是近十年才興起的、將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為核心的現代教育技術應用在教學中的一種新型教育模式。與傳統的學校教育方式相比,網絡教育的最大優點在于突破了時空的限制,教師不必到教室去授課,學生也不必按部就班地學習,教師和學生能夠通過通信網絡在一種虛擬的環境中進行交流,教學方式由傳統的教師控制教學進度改為由學生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學習內容和安排學習進度,從而滿足了社會普通性和個體獨立性學習的需要,并為進一步實現繼續教育和終身教育提供了條件。

目前,網絡教育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發展。根據網絡校園(TeleCampus)網站的數據顯示,在北美和歐洲,提供本科網絡教育的就有164所大學,提供研究生網絡教育的有313所大學(注:telecampus.edu)。加州虛擬大學(CaliforniaVirtualUniversity,以下簡稱CVU)便是一個成功的嘗試。CVU成立于1997年10月,由加州政府資助,合作的注冊學院和大學從成立時候的65間,至1998年8月增加到95間。在過去6個月,網上課程成倍增長,目前共有1600門網上課程。

有人甚至預言:隨著“無紙社會”的到來,將來的所有學校都會變成“虛擬學校”,沒有校園,沒有課室,沒有教師,沒有同學,學生只需要有一臺連通因特網的電腦,便可通過利用電子教室、電子黑板、電子圖書館,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能接受高等教育,學到大學生在校學習的所有課程,修滿學分,獲得學位。念大學不再是大學生的“專利”。當然,人們網上學習的主要目的不是獲得文憑,而是訓練與時展相適應的基本技能,提高了解新知識和繼續學習的能力。網絡教育倡導自主學習,使學制變得更加靈活。學生通過網絡自主選修自己需要的課程,自主決定聽課的時段,自主查閱電子圖書資料,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完成學業所需的時間和進度。學制因人而異,有的人可能兩年或三年完成學業,有的人可能在五年或更長時間內完成。網絡教育更加接近社會需要。網上學習不限于專業課程,還要接觸大量的新知識新信息。學生在獲得就業機會的同時,還可以實行半工半讀。學生了解社會越真實廣泛,學習的側重點和努力方向就越明確,走出“校門”后的適應能力也就越強。

2.從情感交流到網絡交流——教育目的的動搖

教育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教書育人。傳統的教育要求教師與學生之間面對面地交流、討論與溝通。學生們必須知道他們應該學習什么,以及為什么要學習這些東西。學生們需要去發現求知的內在涵義,以獲得學習的動力,并將之應用到他們的個人生活中去。教師最重要的職責之一即是要向學生解釋這一切,并隨時給予指導。但是電腦和因特網將會改變這種交流方式。教師與學生之間無需直接面對面,彼此只是通過通信網絡在一種虛擬的環境中進行交流,不再有面對面的情感交流,不再有心靈火花的撞擊,不再有由于相處而產生的師生情誼。這種長期的冷面無情的交流將會導致學生逐漸失去接受道德與理想教育的興趣,對前途產生迷惘的情緒,失去行為規范,學校也就將會失去存在的意義。

雖然因特網將會逐漸取代教師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它卻無法代替教師教給學生所有重要的價值觀念和道德觀念,如理想、紀律、責任以及協作精神等。因此,因特網可能會削弱教師在德育方面的作用,從而動搖教育的根本目的。

二、因特網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但可能會改變學習的內容

1.從填鴨式教學到交互式教學——學生學習興趣的激發

因特網的發展為交互式

教學的實現提供了可能的工具和環境。首先,可以預見,越來越多的學校將會免費,或者廉價連通因特網,創建網站,開辟一塊“網上園地”來開展討論學習,通過這種虛擬討論交流,學生能夠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把學習情況反饋給教師,教師據此能夠隨時調整教學難度,變更學習內容,或者改善教學方法等;其次,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能夠突破時空的界限,利用因特網和虛擬現實技術,讓學生直接參與到教學的整個過程中來,從而激發學生的求知欲望,改善教學效果;再次,利用因特網進行交互式教學,教師在課堂上只需講授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由學生們自己在因特網上查找有關主題的相關信息,對主題進行深入分析研究,然后開展討論、交流,使學生更好地把握和理解這個主題,從而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和分析判斷能力。可以肯定,這種利用因特網實行的交互式教育無疑能夠極大地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令他們從枯燥無味的傳統的填鴨式教學中解放出來,學習不再是苦事、難事,而是一件令他們樂而忘返的趣事。

美國西北大學學習科學研究所(NorthwestermUniversity''''sInstituteoftheLearningScience)的羅杰·史昌克(RogerSchank)提出了一個“目標學習模式”。所謂“目標學習模式”,就是由教師預先確定好學習目標,不對學生的學習方式方法作任何的規定或限制,允許學生們從他們各自不同的角度與觀點來探索需要學習的主題(注:AndyCarvin.TheInternetWillImproveEducation.TheFutureoftheInternet.SanDiego,California:GreenhavenPress,Inc.,1998,Chapter3:22~25.)。學生們因此得到充分自由發揮、施展個人才華的機會和環境,可以就所有的主題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見解。不但如此,學生們還會因為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思想和分享別人的想法,從而能夠更好地把握某一個主題的涵義,更透切地理解這個主題。

2.從獲得知識到獲取信息——學習內容的改變

對于教育而言,因特網帶來了新的技術。在這個新的技術環境中,教育工作者不再提出學習的原因。他們的責任僅是提供一些新的學習方法——尋找一些采用新的應用技術的學習方法。在這種意義上而言,學習本身的含義將會改變:學習不再意味著理解與知識,只是給予信息,信息則會被誤作為知識。由于因特網的影響,學習不再是理解與知識的結合,而變為僅僅是獲得信息。如果將來果真如此,那將是現有教育的徹底改變或終結。

事實上,信息根本無法替代知識。知識是一個很廣泛的概念,它是人類社會實踐活動的記錄與經驗的總結,是人的主觀世界對客觀事物的反映和概括。而信息是客觀事物存在的方式或運動狀態,以及關于客觀事物存在方式或運動狀態的描述。信息是原料,人類在接受了來自人類社會及自然界的大量信息,通過實踐活動和大腦的思維活動,將這些信息結合實踐活動進行分析和綜合,形成新的認識,這種經過加工、孕育后的信息就成為知識。或者說,知識是同類信息的深化、積累,是優化了的信息的總匯和結晶。由此可見,信息不等于知識,信息更無法取代知識。而學習的根本目的在于通過尋求知識和理解知識、培養獨立思考、分析和判斷的能力。

然而,在因特網上,信息已經代替了判斷力。學生們學習檢索和照本宣科網上信息,不再學習如何培養獨立思考與分析的能力。久而久之,學生們雖然擁有大量的信息,但卻知識貧乏,分析能力低下,這跟檢索機器有何區別?

三、因特網拓寬了學生的視野,但可能會影響學生的價值取向

1.從口傳耳聽到虛擬現實——學生知識視野的拓展

隨著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因特網的不斷延伸,地球變得越來越小,時間與空間的差異與距離不再是無法逾越的障礙。學生們除了學習學校為他們開設的固定課程之外,還可以在另外一個包羅萬象的“虛擬學校”——因特網上任意翱翔,獲得感興趣學科領域的信息,經過分析理解之后,掌握這些知識。因特網和虛擬實現技術的迅速發展將會改變傳統的(教師)口傳(學生)耳聽式教學方式,學生能夠“去”非洲“實地考察”感興趣的植物的生長環境,了解其生長情況;也可以“潛

”到大西洋的海底,“現場觀察”喜歡的海洋動物的飲食起居;還可以“攀”上珠穆朗瑪峰,“體驗”一下天下第一峰飄飄欲仙的美妙感覺。學生不再受到時空的限制,也不需要擔心學習成績的好壞,自學能力得到了充分的發揮,求知的欲望得到了充分的滿足,因此學生能夠無拘無束、自由自在地了解世界、認識世界;而那種依靠陳舊的文獻、滯后的講授、過時的道聽途說擴大知識面的時代將會成為歷史。

2.從教師主導到網絡主導——學生價值取向的轉變

篇(10)

WAN是廣域網接口,而LAN是局域網接口。而路由器很多功能在WAN口實現,如地址轉換以保證多臺電腦同時上網,兩種網口相同之處是兩者都是RJ45的以太網口。

路由器(Router,又稱路徑器)是一種計算機網絡設備,它能將數據通過打包一個個網絡傳送至目的地(選擇數據的傳輸路徑),這個過程稱為路由。路由器就是連接兩個以上各別網絡的設備,路由工作在OSI模型的第三層,即網絡層。

路由器(Router),是連接因特網中各局域網、廣域網的設備,它會根據信道的情況自動選擇和設定路由,以最佳路徑,按前后順序發送信號。路由器是互聯網絡的樞紐,交通警察。目前路由器已經廣泛應用于各行各業,各種不同檔次的產品已成為實現各種骨干網內部連接、骨干網間互聯和骨干網與互聯網互聯互通業務的主力軍。路由和交換機之間的主要區別就是交換機發生在OSI參考模型第二層(數據鏈路層),而路由發生在第三層,即網絡層。這一區別決定了路由和交換機在移動信息的過程中需使用不同的控制信息,所以兩者實現各自功能的方式是不同的。

(來源:文章屋網 )

篇(11)

以路由器為例,開啟無線廣播是指開啟無線路由器功能。

路由器(Router,又稱路徑器)是一種計算機網絡設備,它能將數據包通過一個個網絡傳送至目的地(選擇數據的傳輸路徑),這個過程稱為路由。路由器就是連接兩個以上個別網絡的設備,路由工作在OSI模型的第三層:即網絡層,例如網際協議(InternetProtocol,IP)層。

路由器(Router),是連接因特網中各局域網、廣域網的設備,它會根據信道的情況自動選擇和設定路由,以最佳路徑,按前后順序發送信號。路由器是互聯網絡的樞紐,“交通警察”。目前路由器已經廣泛應用于各行各業,各種不同檔次的產品已成為實現各種骨干網內部連接、骨干網間互聯和骨干網與互聯網互聯互通業務的主力軍。路由和交換機之間的主要區別就是交換機發生在OSI參考模型第二層(數據鏈路層),而路由發生在第三層,即網絡層。這一區別決定了路由和交換機在移動信息的過程中需使用不同的控制信息,所以兩者實現各自功能的方式是不同的。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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