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商業銀行監管法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中圖分類號:F83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近年來,隨著全球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銀行業面臨著越來越多的風險。銀行業的行業特殊性決定了銀行監管的重要性,這是一個風險較大的行業,其風險來自方方面面,不僅有一般行業共有的信用風險、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還有金融行業特有的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國際游資沖擊風險。經濟發展、體制改革、宏觀經濟調控都要求對金融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金融穩定是改革和發展的基礎。一旦金融機構發生危機或破產倒閉將直接損害眾多債權人的利益,后果是十分嚴重的。銀行監管可以將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金融機構的穩定和金融資產價格的泡沫不至于過多。金融體系安全運行,能夠保持公眾的信心進而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1.1監管目的
商業銀行法律監管的目的包括:維護公眾對銀行系統的信心;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促進銀行服務系統的效率和競爭;維護社會信用秩序;打擊金融犯罪;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金融業的平穩發展;保證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順利實施等。
1.2監管原則
商業銀行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依法監管原則、適度競爭原則、謹慎監管原則、合理監管原則、高效監管原則,在實際的關系和過程中,它們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渾然一體、相輔相成的,它們必須貫穿于商業銀行監管立法、守法、執法、司法等全過程,只有在整個監管法制過程中都體現這些監管原則,才能確保我國銀行業、金融業的穩健安全有序的發展。
1.3監管的特殊原因
第一,商業銀行是以信用為本的行業,信用一詞兼具信譽和借貸行為雙重含義。銀行作為一個一般經濟行為必然維護其商業信譽,其次銀行是以資金借貸活動作為其主要經營方式的特殊行業,信譽是借貸活動的基,而借貸活動的結果反過來又是對信譽產生影響,因此信用對銀行業是很重要的。不幸的是,歷史已經證明單純靠銀行所提供的這種信用的脆弱性。早期銀行在準備金不足的情況下濫發銀行票據,經常造成票據貶值或無法兌現。許多銀行由于資金實力較弱或流動性較差,無法向存款人作出保證,造成擠提而破產,使存款人的存款受到損失。因此,銀行業需要通過監管來治理銀行界較差的信用環境,恢復或增強社會對銀行業的信心,使銀行業步入健康發展的運行軌道。
第二,商業銀行是事關公共利益的行業。正如肯尼思·斯邦在《為何管制銀行》文中寫到:“雖然銀行以贏利為經營目的,銀行家在日常經營中也可以自由地作出許多決定,但銀行業被普遍地認為是一項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業。作為經濟社會的信用中介人,銀行通過向社會公眾負債,將私人、公司、企業、團體、甚至政府的閑置資金轉化為銀行存款。又通過發放貸款將存款向社會各行業投放。作為中介機構,銀行將無數個存款人變成了貸款人。
第三,商業銀行是高風險行業。與其他行業不同的是,商業銀行業務是高負債行業,其資金主要來源于外部。銀行業是一種以部分準備金為支點,以借短放長的期限變換為杠桿,依靠資產組合的資產擴張來盈利的產業,它的經營必然受到利率、存款結構的規模、借款人的償債能力、匯率等變化的影響。這些未知因素的存在使得金融機構可能面臨著利率風險、流動風險、信用風險和匯率風險的影響。
第四,銀行業是一種充滿危機的行業。銀行危機早在幾百年前就己存在并頻繁發生,小到單個銀行陷入困境或倒閉,大到整個銀行業面臨行業生存危險及大規模的銀行倒閉甚至金融體系的崩潰。如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倒閉案;巴林銀行破產收購案;大和銀行巨額虧損案;墨西哥金融危機;東南亞金融動蕩等等。
商業銀行構建法律風險監管制度體系的途徑
2.1建立獨立的法律風險管理部門
建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建立健全法律風險監控體系的基本前提。由于法律風險銀行經營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國際經濟一體化進程加速,法律風險防范對于銀行安全穩健運營的重要性不低于對其它風險的防范,而要有效地推進監控制度體系的建立,提高監控制度的有效性及執行力,必須具備一個擁有一定獨立性和權限的法律部門。目前我國的銀行金融機構中,法律部門設置的主要形式為,一是設置了單獨的法律部門; 二是將法律與合規部門并為一個部門; 三是將法律事務職能放入其它部門,作為該部門的下設機構。
2.2設計有效的法律風險監控技術
在 2004 年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都有屬于自己的風險監控技術,包括基本指標法、標準法、初級評級法、高級評級法、高級計量法等,這些技術體系的存在為銀行控制相應的風險提供了有效的技術支持。但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及其它相關文件均沒有提及如何識別、評估、計量法律風險的問題,沒有為銀行提供控制法律風險的定量型技術支撐。雖然有的學者認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法律風險納入操作風險后,就自然地適用操作風險的全套控制技術,但筆者認為,由于法律風險與操作風險本質上的差異性,二者不能適用相同的控制手段和技術體系。那么,我國商業銀行如何建立有效的法律風險監控技術,筆者認為可以有兩條途徑,一是向國外銀行金融機構學習借鑒; 二是利用既有經驗設計監控技術。由于我國商業銀行長期以來重視業務量上的積累,而忽略了質上的沉淀,在風險管理方法和水平上落后于一些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其次,我國商業銀行還可以利用自身優勢,積累經營數據,設計出具有自身特色和適用的法律風險監控技術體系。
2.3充實法律工作隊伍
無論是法律部門的設置,或是監控技術的借鑒與設計,都需要擁有優秀的法律工作人員,這是任何一項工作的必備條件。法律工作人員的充實需要從幾方面,一是人員數量需達到基本要求; 二是人員結構須合理,包括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學歷結構等; 三是加強對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保證法律知識能夠得到及時更新。只有擁有了高質量的法律隊伍,才能擁有較強的法律風險防范能力,才能設計出有效的法律風險監控技術和制度體系。
2.4培育銀行法律文化
優秀和被普遍認同的法律文化有助于法律風險監控制度體系的構建,也有助于推動員工自覺地防范法律風險。一般認為,一種企業文化的建設需要從 4 個層次入手,即物質層、行為層、制度層、精神層。在銀行法律文化中,物質層主要體現在通過法律部門辦公室環境、工作工具等物質要素制造法律氛圍; 行為層則主要從員工自身行為出發,從行為體現法律規束; 制度層則主要通過制度設計與執行、制度制訂程序等體現對法律的尊重和重視; 精神層則是最高級別的法律文化層次,它主要體現于銀行的核心理念中。
從上述4個層次入手建立銀行法律文化,能夠與構建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監控制度體系產生相互推動的作用。法律文化的建設有助于推進監控制度體系的構建,而監控制度體系也可以在行為層和制度層上樹立銀行法律文化。
3結語
銀行監管一方面源于銀行業的發展狀況,另一方面又深刻影響著銀行業的發展趨勢。對于商業銀行的法律監管必須引起高度的重視,保證銀行業及金融業的平穩運行,促進國家的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
[1]劉宏宇.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監管與評價[J].國際金融研究.2007,(l).
[2]周慧.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研究[J].四川大學學報,2010,( 1) .
我國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的歷史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招商銀行推出集本外幣、定活期存款集中管理及收付功能為一體的“一卡通”,這是國內首度出現以客戶為中心的個人理財產品。此后,中信實業銀行廣州分行率先在國內銀行界成立了私人銀行部,客戶只要在私人銀行部保持最低10萬元的存款,就能享受該行的多種財務咨詢。2003年,建設銀行以“匯得盈”命名的個人外匯結構型理財產品第1期正式向市場推出,隨后,各家銀行也相繼推出了名目繁多的外匯結構型存款,如匯率區間累計增值存款、階梯跳躍型存款等。各家銀行還分別在全國各大城市建立了個人理財中心、個人理財工作室以及金融超市,為客戶提供“一站式”理財服務。短短幾年間,所有銀行都在開拓個人理財業務,個人理財業務出現了越來越紅火的局面。由于個人理財業務屬于銀行的中間業務,并不占用銀行資金,銀行只是充當中介,并不負擔責任,是一項風險小、收益大的優質業務,因此在國際上是一種十分流行的金融服務,被銀行看作是取之不盡的“金礦”。美國私人銀行過去幾年里個人理財業務每年的平均利潤率高達35%,年平均贏利增長12%~15%,遠遠優于一般的銀行零售業務。隨著2006年底銀行業的全面開放,我國國內金融創新步伐不斷加快,個人理財業務成為各家銀行競爭的重點。
當然在理財業繁榮的背后我們也可以看到像華爾街金融巨頭麥道夫的“龐氏騙局”,看到理財業中潛在的各種風險,妥善地處理好理財業務發展中的問題,提高商業銀行對理財業務風險的管理水平,加強對理財業務的監管,是保證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健康、有序、規范發展的基礎。
二、我國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存在的問題分析
1.理財品種不豐富。理財業務與傳統業務最為不同的就是其“個性突出”,不同理財機構針對不同的客戶群,利用自己在某一投資領域的比較優勢,安排最適宜的投資期限,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差異化需要。雖然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推出的個人理財產品名目眾多,但各家銀行推出產品實質上大同小異,互相效仿,產品整體技術含量較低,營銷的目標市場和目標客戶也基本一致,僅局限于利率、匯率掛鉤與國債、央行票據等投資組合的幾種產品,不能根據客戶的需求有差別、有選擇地進行產品設計和客戶服務,產品同質化嚴重。
2.人力資源的瓶頸。個人理財業務是一項綜合性業務,要求理財人員必須全面了解理財產品的各項功能,熟練掌握投資、銀行、保險、法律、稅收、財務等多方面知識,具備豐富實務操作經驗,并有良好的交際和組織協調能力。國外和我國香港地區一般都對理財業務人員資格有明確的要求,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時間較短,理財經理多由個人業務部門客戶經理兼職。由于人員素質跟不上,目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主要是資產管理業務,且僅停留在產品上,深層次的理財業務還無法開展。
3.理財業務資金管理不規范。部分商業銀行的理財資金管理不規范,沒有按理財產品協議使用資金,發生理財資金挪用的現象。而且,商業銀行通常對出售理財產品獲得的資金沒有設置專門科目進行管理,只是在儲蓄存款科目反映,僅是作了凍結而已,資金實際用途難以監控,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4.投資人利益保護不完善。在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過程中,投資人一般在專業知識和信息方面都處于弱勢。有些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沒有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從而不能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甚至有些商業銀行利用投資人對專業知識的不了解,偷換概念、誤導投資人,從而使投資人不能夠按照自己的真實意圖進行投資。在理財期間,很多銀行未將理財資金的投向或投資組合、市場運作、交易細節、風險和收益分配變化以及其他重大影響事件等信息及時向客戶披露,客戶對自己理財資金的運作、風險和收益等情況一無所知。有些銀行在提供的理財產品說明書中提示風險較為籠統,沒有明確個人理財產品的風險。還有些商業銀行沒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使用投資人資金,由此導致投資人利益受損。
三、關于促進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健康發展的建議
(一)政府監管部門:堅持“鼓勵與規范并重、培育與防險并舉”的原則。
一方面,政府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利率、匯率形成機制,積極推進利率、匯率的市場化進程,逐步放松金融監管,鼓勵金融創新,促成我國金融業的綜合經營,為我國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創造良好的宏觀環境。
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嚴把監管之關,降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風險,保護好投資者利益。
第一,要修改和完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監管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從事個人理財業務進行全面規范,就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產品設計、投資范圍、風險內控、宜傳營銷、后續服務、理財從業人員管理和監督管理等進行進一步的規范和完善。第二,監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檢查督促商業銀行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明確管理部門,配備必要的專業人員,審慎審批保證收益理財產品或計劃的銷售。第三,加強對理財從業人員的管理。重點抓理財資格管理,要求各家銀行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體制,并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方式和完整的考核方法,所有一線理財從業人員都應獲得本行給予的資格認證,并在銀監會統一登記,建立
理財人員數據庫。如果理財業務人員發生了違規行為,在情況查實的情況下,將取消其從業資格。
(二)商業銀行自身:作為個人理財業務的主體,應在主動接受外部監管的同時,不斷強化自身,有效提升開展業務,防范風險的能力。
1.明確市場定位,不斷創新個人理財產品。建立起完善的客戶信息數據系統,針對不同客戶的要求,對市場群體進行細分,明確理財產品的市場定位,做到“以市場為向導,以客戶為中心”,圍繞目標客戶提供針對性地服務。加強技術開發投入,提高產品創新能力,結合我國債券市場及資本市場的發展狀況,制定戰略發展目標,告別因同質化而帶來的低層次的競爭。
2.加強人才培養,提高業務人員素質。首先要努力加強理財師隊伍建設,要特別重視金融理財師的培訓和認證工作,目前,我國國內實行的是金融理財師(AFP)和國際金融理財師(CFP)兩級認證制度。要充分認識金融理財師培訓和認證工作的重要性,使理財業務發展與專業人員培訓緊密結合、相互促進。其次,要建立對業務人員的培訓體系,銀行業應該優選一批業務熟練、責任心強、對個人理財業務感興趣的精英員工,進行保險、股票、債券、基金、稅收等金融經濟專業知識的強化培訓,并進行針對性地崗位交流,使其盡快熟悉銀行的各類業務,能夠進行銀行業務的獨立操作。建立起一支全面掌握銀行業務,同時具備各種投資市場知識,懂得營銷技巧,又通曉客戶心理的高素質理財人員隊伍,為不同職業、不同消費習慣、不同文化背景的各類人士提供理財服務并通過更多的高級專業理財師培養和有效發揮其作用,來穩步提高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水平。
其次,我國對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的立法呈現出混業性的特點。例如《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不是針對某一類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而是同時針對銀行、證券、保險在內的多種類金融機構。很明顯,這與我國目前對金融業實行分業監管的現狀不符。
再次,我國對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的立法呈現出低層次的特點。商業銀行市場退出法律層次仍然很低,至今尚無一部專門的法律來明確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的方式、步驟、法律責任等內容,涉及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的相關規定常常散見于不同部門、不同效力等級的法規或部門規章中。而且,各種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存在著不協調甚至相互沖突之處,使相關主體在具體適用時感到無所適從。
最后,我國對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立法缺乏相應的配套機制。由于銀行危機極具擴散性和破壞性,所以,很多西方發達國家在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方面都建立了相應的配套機制,主要包括存款保險制度和最后貸款人制度。我國當前尚沒有建立正式的存款保險制度,最后貸款人制度也有待完善。
二、完善建議
(一)完善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的法律體系
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的法律體系是一個長期的、循序漸進的過程。筆者認為應該分三步走:
第一步,完善已出臺的《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和正在起草中的《金融機構破產條例》,著手制定《金融機構接管條例》、《金融機構并購條例》和《金融機構解散條例》,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理問題銀行時能夠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步,適時地制定適合我國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的單行法規,如《商業銀行撤銷條例》、《商業銀行破產條例》等;然后隨著我國銀行業的不斷發展,再將這些單行條例進行整合,使其更加系統和完善,如制定《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條例》,從市場退出的方式、方法、程序等方面予以規范,并對市場退出中必須解決的問題,如債務的清償順序等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
第三步,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法規上升到法律的層次,如制定《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法》,使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最終能夠在法律上得到確認。
為此建議:
一是財政性存款應向農商銀行傾斜。農村商業銀行作為我縣地方性商業銀行,2011年納稅總額3800萬元,2012年納稅3640萬元,在全縣金融機構中,對地方財政稅收貢獻最大。加之,該行21.3億元的貸款總額,極大地支持了我縣三農、中小企業和縣域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是名符其實的金融主力軍。為此,建議縣政府按各金融機構納稅和對縣域經濟信貸投放的占比,分解存放地方財政性存款,以幫助農村商業銀行壯大自身實力,更好服務縣域經濟發展。
二是有效破解農戶貸款“抵押難”問題。在煤炭資源整合大背景下,結合我縣林業資源大縣的實際,我行針對政府積極鼓勵引導支持農戶發展林業經濟的實際,針對性地推出了林權抵押貸款項目。但目前工作中,我縣的林權證發放、資產評估工作,仍未完全落實,行業組織對林權貸款作出了一些硬性規定,從而導致該項貸款業務發展緩慢。為此,建議由縣人行、銀監、財政局會同林業局,建立專門的組織機構,出臺操作辦法,做好林權證的發放及資產評估工作,以滿足廣大林農的資金需求。與此同時,針對個人貸款缺乏有效抵押物的現狀,建議住建、國土資源等部門,做好房產證發放。特別是針對農村群眾,發展生產積極性高,辦理貸款缺少有效抵押物的現狀,由人行、國土資源等部門和當地鄉村,完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價值評估機制,充分通過農村宅基地的激活,破解農民生產生活中的資金瓶頸難題。
一、賬戶監管業務概述
賬戶監管業務是指開戶銀行接受當事人委托,按照監管約定,對指定賬戶或資金進行控制、監管的一種協議行為。此類業務涉及到的當事人往往比較多,其監管的對象、監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監管對象、不同的監管方式產生的法律結果也有差異。
(一)賬戶監管業務的當事人
其當事人主要分為監管人、被監管人(監管賬戶持有人)、監管銀行。有時,被監管人為了自己有效使用監管賬戶,而與監管銀行簽訂相關監管協議,此時,監管人與被監管人合二為一。
(二)監管對象
一般而言,監管對象分為監管賬戶和監管資金。在監管賬戶的情況下,需要被監管人在監管銀行開立一個新的賬戶,或者指定已經開立的賬戶,作為監管賬戶,監管銀行對于監管賬戶中的資金進出,尤其是對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出進行監管。資金監管,一般是對于為了特定目的與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資金進行監管。在資金監管中,最重要的是對資金的流向、用途的監管。由于監管資金總是以相應的賬戶為存在的載體,故賬戶監管與資金監管有時存在重合之處。
(三)監管方式
監管方式因監管當事人以及監管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從當事人角度看,在監管當事人為監管人與監管銀行的情況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監管銀行憑監管人的授權支付令,控制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出。在監管當事人為監管人、被監管人、監管銀行的情況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被監管人如需從監管賬戶中支出資金,必須事先取得監管銀行的同意;監管銀行憑監管人同意的相關文件,方能允許被監管人從監管賬戶中支出資金。監管銀行同意的相關文件,又因個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現方式。
從監管對象角度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兩種:一是對于監管賬戶中的全部資金支出進行監管;另一種則是對于監管賬戶中的一定限額之上的資金支出進行監管,而對于限額之下的資金支出,可以由被監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監管協議的約束。
二、賬戶監管行為的法律性質和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法律性質
1. 委托行為。銀行作為監管人的委托人,依據監管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或者監管協議的約定,行使監管職責,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人因失職或過錯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銀行在監管期間,無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仍然為之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則由銀行承擔。
2. 擔保行為。某些時候,銀行對賬戶監管義務的承諾還構成了保證擔保行為。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將“保證監督專款專用”的行為明確界定為保證擔保行為。
(二)法律風險
abstract:in recent years,account monitoring as an intermediate business,not only brings deposit for banks,but also increases intermediate business income. hence,the waves of competition among commercial banks in this market become intense. in order to get more profit,some banks ignore the legal risk and its own capability to compete for more customers and busines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merging legal risk in this business recently and points out some policy suggestion.
key words:account monitoring,legal risk
一、賬戶監管業務概述
賬戶監管業務是指開戶銀行接受當事人委托,按照監管約定,對指定賬戶或資金進行控制、監管的一種協議行為。此類業務涉及到的當事人往往比較多,其監管的對象、監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監管對象、不同的監管方式產生的法律結果也有差異。
(一)賬戶監管業務的當事人
其當事人主要分為監管人、被監管人(監管賬戶持有人)、監管銀行。有時,被監管人為了自己有效使用監管賬戶,而與監管銀行簽訂相關監管協議,此時,監管人與被監管人合二為一。
(二)監管對象
一般而言,監管對象分為監管賬戶和監管資金。在監管賬戶的情況下,需要被監管人在監管銀行開立一個新的賬戶,或者指定已經開立的賬戶,作為監管賬戶,監管銀行對于監管賬戶中的資金進出,尤其是對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出進行監管。資金監管,一般是對于為了特定目的與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資金進行監管。在資金監管中,最重要的是對資金的流向、用途的監管。由于監管資金總是以相應的賬戶為存在的載體,故賬戶監管與資金監管有時存在重合之處。
(三)監管方式
監管方式因監管當事人以及監管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從當事人角度看,在監管當事人為監管人與監管銀行的情況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監管銀行憑監管人的授權支付令,控制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出。在監管當事人為監管人、被監管人、監管銀行的情況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被監管人如需從監管賬戶中支出資金,必須事先取得監管銀行的同意;監管銀行憑監管人同意的相關文件,方能允許被監管人從監管賬戶中支出資金。監管銀行同意的相關文件,又因個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現方式。
從監管對象角度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兩種:一是對于監管賬戶中的全部資金支出進行監管;另一種則是對于監管賬戶中的一定限額之上的資金支出進行監管,而對于限額之下的資金支出,可以由被監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監管協議的約束。
二、賬戶監管行為的法律性質和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法律性質
1. 委托行為。銀行作為監管人的委托人,依據監管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或者監管協議的約定,行使監管職責,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人因失職或過錯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銀行在監管期間,無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仍然為之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則由銀行承擔。
2. 擔保行為。某些時候,銀行對賬戶監管義務的承諾還構成了保證擔保行為。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將“保證監督專款專用”的行為明確界定為保證擔保行為。
(二)法律風險
通過上述對銀行賬戶監管行為法律性質的分析,結合實踐中銀行實施賬戶監管行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銀行賬戶監管行為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如下幾點:
1. 監管對象與監管方式不明確,銀行義務被無限放大。部分監管協議未對監管對象、監管方式作明確的界定,只簡單地約定了監管銀行對于監管賬戶進行監管。例如:監管銀行是對賬戶,還是對特定的資金監管;是對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收入,還是對資金支出抑或對二者都進行監管;是對一定限額之上的資金收支,還是對全部資金收支行為進行監管;是對資金的用途,還是在其他方面進行監管等等,都未進行具體明確的約定。這種既不分監管對象又無監管標準的、籠統的、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將使監管銀行的監管義務被無限放大,只要監管人認為任何一筆賬戶中的資金支出或者監管資金的支用不符合監管協議約定,監管銀行均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2. 銀行履職標準未作清晰的界定,發生糾紛時極易擔責。從委托的角度看,人的權限、職責、免責標準等均為委托行為的核心內容,必不可少。從擔保角度看,判斷銀行是否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義務的標準,尤其需要在協議中明確做出約定。現實中由于監管協議中對監管對象、監管方式約定不明,導致對銀行履職的標準也未作約定,或者約定模糊,一旦賬戶資金出現異常,產生損失,銀行將難逃其責。
3. 監管義務過重,銀行在實踐操作中難以履行。一些監管人為了轉嫁資金控制過程中的風險,往往在協議中規定了苛刻的銀行監管條款。如要求銀行不僅對結算憑證、授權支付令等書面文件進行形式審查,還要對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不僅要對票據要素、資金用途進行審查,還要對票據項下的基礎合同的真實合法性甚至履行情況進行審查;更有甚者,協議還直接將銀行與被監管人捆綁在一起,要求銀行對被監管人的違約、過錯等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面臨如此苛刻的條件,一些銀行機構為了爭攬該項業務,不顧自身的履行能力,置巨大風險于不顧,盲目簽訂協議。
4. 監管協議存在法律漏洞,易被對方當事人鉆空子。銀行的賬戶監管能力是有限度的,事實上,銀行真正能監控的也僅限于柜面結算方式,以下情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銀行是無法監控的:(1)被監管人通過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電子自助設備等非柜面途徑轉移、提取款項的;(2)被監管人通過向第三人簽發不符合監管用途的匯票、支票,第三人持票要求監管銀行付款的;(3)司法機關強制性查詢、凍結、扣劃的。實踐中,上述情形多未引起銀行的注意,也未在監管協議中將其作為銀行的免責條款,在操作上也未采取特別的防范措施,致使被監管人很容易逃避監管,轉移資金。 除上述情況外,還有部分監管協議未對銀行的監管期限做出限定,致使銀行對賬戶的監管義務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等等。
三、防范賬戶監管行為法律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專業化的審批機制,結束賬戶監管業務管理無章可循的狀態
長期以來,賬戶監管業務少有被作為銀行的一種產品來對待,對其也未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加以規范,除某些銀行機構因對外簽署協議需要報法律部門對協議審查外,此項業務的開展并不需要任何部門審批,因而各銀行機構對此項業務的開展和管理隨意性很大,這是造成當前賬戶監管業務存在諸多法律風險的根本原因。故建章立制、加強管理是當前商業銀行防范法律風險的當務之急,也是治本之策。解決此問題可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將賬戶監管業務作為銀行中間業務的一個產品進行管理和考核,歸口相關部門管理,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加以規范。另一方面,建立賬戶監管業務的審批機制。在銀行內部組建專業化的審批組織,由該組織對賬戶監管業務的準入、監管內容、履約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批。
(二)統一規范監管協議文本,準確界定銀行監管義務范圍
1. 由銀行內部的法律部門牽頭,根據監管業務品種的不同,分門別類,組織制定賬戶監管協議格式文本,供銀行機構開展此項業務時參照使用。
2. 對使用非標準格式監管協議文本的,要謹慎制定文本條款。對文本內容,不僅要明確監管對象、監管方式,而且還要對銀行履職標準進行清晰具體界定;不僅要防止監管義務畸重,而且還應規定銀行的免責條款,同時還應限定銀行違約責任。
(三)加強履約管理,確保嚴格準確履行協議規定
一般情況下,銀行賬戶監管期限時間跨度比較長,監管內容多種多樣,專業性又比較強。為了能夠嚴格履行監管義務,防止錯管漏管現象的發生,一方面應當對特別監管的賬戶,在賬戶管理信息系統中做出特殊標記,以便前臺柜員在辦理結算時加以識別;另一方面,銀行應當根據監管賬戶種類、監管方式的不同,指派專門機構、專門人員負責監管。負責監管的人員應熟練掌握監管協議內容、具體操作步驟,在監管過程中,對于與被監管人產生分歧、爭議的事項,應當及時請示主管部門,及時主動與監管人、被監管人溝通,防止違約現象的發生。
(四)強化賬戶監管業務的檢查與監督,建立定期的內控專項審計制度
Abstract:In recent years,account monitoring as an intermediate business,not only brings deposit for banks,but also increases intermediate business income. Hence,the waves of competition among commercial banks in this market become intense. In order to get more profit,some banks ignore the legal risk and its own capability to compete for more customers and busines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merging legal risk in this business recently and points out some policy suggestion.
Key Words:account monitoring,legal risk
中圖分類號: F830.33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2265(2010)10-0072-03
一、賬戶監管業務概述
賬戶監管業務是指開戶銀行接受當事人委托,按照監管約定,對指定賬戶或資金進行控制、監管的一種協議行為。此類業務涉及到的當事人往往比較多,其監管的對象、監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監管對象、不同的監管方式產生的法律結果也有差異。
(一)賬戶監管業務的當事人
其當事人主要分為監管人、被監管人(監管賬戶持有人)、監管銀行。有時,被監管人為了自己有效使用監管賬戶,而與監管銀行簽訂相關監管協議,此時,監管人與被監管人合二為一。
(二)監管對象
一般而言,監管對象分為監管賬戶和監管資金。在監管賬戶的情況下,需要被監管人在監管銀行開立一個新的賬戶,或者指定已經開立的賬戶,作為監管賬戶,監管銀行對于監管賬戶中的資金進出,尤其是對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出進行監管。資金監管,一般是對于為了特定目的與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資金進行監管。在資金監管中,最重要的是對資金的流向、用途的監管。由于監管資金總是以相應的賬戶為存在的載體,故賬戶監管與資金監管有時存在重合之處。
(三)監管方式
監管方式因監管當事人以及監管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從當事人角度看,在監管當事人為監管人與監管銀行的情況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監管銀行憑監管人的授權支付令,控制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出。在監管當事人為監管人、被監管人、監管銀行的情況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被監管人如需從監管賬戶中支出資金,必須事先取得監管銀行的同意;監管銀行憑監管人同意的相關文件,方能允許被監管人從監管賬戶中支出資金。監管銀行同意的相關文件,又因個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現方式。
從監管對象角度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兩種:一是對于監管賬戶中的全部資金支出進行監管;另一種則是對于監管賬戶中的一定限額之上的資金支出進行監管,而對于限額之下的資金支出,可以由被監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監管協議的約束。
二、賬戶監管行為的法律性質和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法律性質
1. 委托行為。銀行作為監管人的委托人,依據監管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或者監管協議的約定,行使監管職責,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人因失職或過錯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銀行在監管期間,無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仍然為之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則由銀行承擔。
2. 擔保行為。某些時候,銀行對賬戶監管義務的承諾還構成了保證擔保行為。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將“保證監督專款專用”的行為明確界定為保證擔保行為。
(二)法律風險
通過上述對銀行賬戶監管行為法律性質的分析,結合實踐中銀行實施賬戶監管行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銀行賬戶監管行為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如下幾點:
1. 監管對象與監管方式不明確,銀行義務被無限放大。部分監管協議未對監管對象、監管方式作明確的界定,只簡單地約定了監管銀行對于監管賬戶進行監管。例如:監管銀行是對賬戶,還是對特定的資金監管;是對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收入,還是對資金支出抑或對二者都進行監管;是對一定限額之上的資金收支,還是對全部資金收支行為進行監管;是對資金的用途,還是在其他方面進行監管等等,都未進行具體明確的約定。這種既不分監管對象又無監管標準的、籠統的、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將使監管銀行的監管義務被無限放大,只要監管人認為任何一筆賬戶中的資金支出或者監管資金的支用不符合監管協議約定,監管銀行均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2. 銀行履職標準未作清晰的界定,發生糾紛時極易擔責。從委托的角度看,人的權限、職責、免責標準等均為委托行為的核心內容,必不可少。從擔保角度看,判斷銀行是否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義務的標準,尤其需要在協議中明確做出約定。現實中由于監管協議中對監管對象、監管方式約定不明,導致對銀行履職的標準也未作約定,或者約定模糊,一旦賬戶資金出現異常,產生損失,銀行將難逃其責。
3. 監管義務過重,銀行在實踐操作中難以履行。一些監管人為了轉嫁資金控制過程中的風險,往往在協議中規定了苛刻的銀行監管條款。如要求銀行不僅對結算憑證、授權支付令等書面文件進行形式審查,還要對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不僅要對票據要素、資金用途進行審查,還要對票據項下的基礎合同的真實合法性甚至履行情況進行審查;更有甚者,協議還直接將銀行與被監管人捆綁在一起,要求銀行對被監管人的違約、過錯等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面臨如此苛刻的條件,一些銀行機構為了爭攬該項業務,不顧自身的履行能力,置巨大風險于不顧,盲目簽訂協議。
4. 監管協議存在法律漏洞,易被對方當事人鉆空子。銀行的賬戶監管能力是有限度的,事實上,銀行真正能監控的也僅限于柜面結算方式,以下情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銀行是無法監控的:(1)被監管人通過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電子自助設備等非柜面途徑轉移、提取款項的;(2)被監管人通過向第三人簽發不符合監管用途的匯票、支票,第三人持票要求監管銀行付款的;(3)司法機關強制性查詢、凍結、扣劃的。實踐中,上述情形多未引起銀行的注意,也未在監管協議中將其作為銀行的免責條款,在操作上也未采取特別的防范措施,致使被監管人很容易逃避監管,轉移資金。
除上述情況外,還有部分監管協議未對銀行的監管期限做出限定,致使銀行對賬戶的監管義務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等等。
三、防范賬戶監管行為法律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專業化的審批機制,結束賬戶監管業務管理無章可循的狀態
長期以來,賬戶監管業務少有被作為銀行的一種產品來對待,對其也未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加以規范,除某些銀行機構因對外簽署協議需要報法律部門對協議審查外,此項業務的開展并不需要任何部門審批,因而各銀行機構對此項業務的開展和管理隨意性很大,這是造成當前賬戶監管業務存在諸多法律風險的根本原因。故建章立制、加強管理是當前商業銀行防范法律風險的當務之急,也是治本之策。解決此問題可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將賬戶監管業務作為銀行中間業務的一個產品進行管理和考核,歸口相關部門管理,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加以規范。另一方面,建立賬戶監管業務的審批機制。在銀行內部組建專業化的審批組織,由該組織對賬戶監管業務的準入、監管內容、履約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批。
(二)統一規范監管協議文本,準確界定銀行監管義務范圍
1. 由銀行內部的法律部門牽頭,根據監管業務品種的不同,分門別類,組織制定賬戶監管協議格式文本,供銀行機構開展此項業務時參照使用。
2. 對使用非標準格式監管協議文本的,要謹慎制定文本條款。對文本內容,不僅要明確監管對象、監管方式,而且還要對銀行履職標準進行清晰具體界定;不僅要防止監管義務畸重,而且還應規定銀行的免責條款,同時還應限定銀行違約責任。
(三)加強履約管理,確保嚴格準確履行協議規定
一般情況下,銀行賬戶監管期限時間跨度比較長,監管內容多種多樣,專業性又比較強。為了能夠嚴格履行監管義務,防止錯管漏管現象的發生,一方面應當對特別監管的賬戶,在賬戶管理信息系統中做出特殊標記,以便前臺柜員在辦理結算時加以識別;另一方面,銀行應當根據監管賬戶種類、監管方式的不同,指派專門機構、專門人員負責監管。負責監管的人員應熟練掌握監管協議內容、具體操作步驟,在監管過程中,對于與被監管人產生分歧、爭議的事項,應當及時請示主管部門,及時主動與監管人、被監管人溝通,防止違約現象的發生。
(四)強化賬戶監管業務的檢查與監督,建立定期的內控專項審計制度
嚴格信用卡業務市場準入管理
《辦法》對中資銀行、合作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等相關機構開辦發卡或收單業務、設立信用卡中心等專營機構、市場退出等事項實施審批制;對新增信用卡產品種類、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設信用卡受理渠道或接受委托,作為發卡業務服務機構和收單業務服務機構開辦相關業務等實施報告制。根據《辦法》,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發卡或收單業務之前,應當根據需要就擬申請的業務與監管部門溝通,說明擬申請的信用卡業務運營模式、各環節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流程設計、業務系統和基礎設施建設方案,并根據溝通情況,對有關業務環節進行調整和完善。針對信用卡業務退出機制缺失的問題,
《辦法》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采取提請審批、提前公告、有效處置問題、避免突然中止服務等措施,充分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
切實保護客戶知情權
根據《辦法》,與客戶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的“重要提示”應當在信用卡申請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請信用卡的基本條件、所需基本申請資料、計息結息規則、年費/滯納金/超限費收取方式、閱讀領用合同(協議)并簽字的提示、申請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為相關的法律責任和處理措施的提示、對申請人信用和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內容等信息。在通過信用卡領用合同(協議)或書面協議對通知方式進行約定的前提下,發卡銀行應當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確、簡潔、易懂的語言將信用卡章程、產品服務等即將發生變更的事項通知持卡人。
規范信用卡營銷管理
《辦法》從營銷材料、人員管理、面談面簽、信息披露和保密義務、資料保存備查5個方面明確了監管要求,對單一采用發卡量計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紹業務信息、隱瞞重要信息、未經客戶授權進行交叉銷售等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并規定信用卡未經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費用(持卡人以書面、客服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持卡人和發卡銀行雙方均認可的方式單獨授權扣收的費用以及換卡時已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除外)。
加強學生信用卡管理
《辦法》禁止對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發卡(附屬卡除外),向符合條件的同一申請人核發學生信用卡的發卡銀行不得超過兩家(附屬卡除外)。《辦法》強調在發放學生信用卡之前,必須落實第二還款來源,取得第二還款來源方(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為還款的書面擔保材料,并確認第二還款來源方身份的真實性。在提高學生信用卡額度之前,必須取得第二還款來源方表示同意并愿意代為還款的書面擔保材料。《辦法》還從初始額度、調整額度、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強對年輕消費者和學生信用卡持卡人的管理。
強化信用額度管理
一是信用卡授信額度動態管理。發卡銀行應當根據持卡人資信狀況、用卡情況和風險信息對信用卡授信額度進行動態管理,并及時按照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必要時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實第二還款來源或要求其提供擔保。
二是信用卡授信額度合并管理。發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名下的多個信用卡賬戶授信額度、分期付款總體授信額度、附屬卡授信額度、現金提取授信額度等合并管理,設定總授信額度上限。
三是信用卡授信額度調減管理。在事先約定的情況下,發卡銀行可以對超過6個月未發生交易的信用卡調減授信額度。當持卡人身份證件被盜用、家庭財務狀況惡化、還款能力下降、預留聯系方式失效、資信狀況惡化、有非正常用卡行為等風險信息時,發卡銀行有權立即停止上調額度、超授信額度用卡服務授權、分期業務授權等可能擴大信用風險的操作,并視情況采取提高交易監測力度、調減授信額度、止付、凍結或落實第二還款來源等風險管理措施。
四是信用卡超授信額度管理。發卡銀行提供超限額用卡服務、收取超限費等必須以持卡人開通此項服務為前提。在持卡人開通超限額用卡服務之前,應明確告知持卡人關于超限費收費形式、計算方式、關閉此項服務的權利等信息,一個賬單周期內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額度用卡服務,在一個賬單周期內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費。
明確持卡人欠款償還順序
《辦法》根據信用卡賬戶欠款的逾期天數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還款順序: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后本金的順序進行沖還;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的順序進行沖還。
完善催收管理
《辦法》對發卡銀行處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導致償還能力下降的情況作出了創新性安排,允許發卡銀行針對特定情況與持卡人平等協商,共同設計個性化還款協議,并對個性化還款協議的催收行為和后續處理予以規范,禁止不當催收行為,以保護具備還款意愿的持卡人權益。
強調特約商戶資質審核管理
《辦法》規定,收單銀行應當加強對特約商戶資質的審核,實行商戶實名制,不得設定虛假商戶,不得因與特約商戶有其他業務往來而降低資質審核標準和檢查要求,對批發類、咨詢類、投資類、中介類、公益類、低扣率商戶或可能出現高風險的商戶應當從嚴審核。對從事網上交易的商戶,應當進行嚴格的審核和評估,以技術手段確保數據安全和資金安全。
注重收單銀行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督管理
《辦法》要求收單銀行應當按照外包管理要求對簽約的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監督管理,并有責任對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簽約的商戶進行不定期的資質審核或交易行為抽查,以確保為從事合法業務的商戶提供服務。
重視特約商戶風險管理
根據《辦法》,對特約商戶交易量突增、頻繁出現大額交易、整數金額交易、交易額與經營狀況明顯不符、爭議款項過高、退款交易過多、退款額過高、拖欠退款額過高、出現退款欺詐、非法交易、商戶經營內容與商戶類別碼不符或收到發卡銀行風險提示等情況,收單銀行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出現收單業務損失的風險。對確認已出現虛假申請、信用卡套現、測錄客戶數據資料、泄露賬戶和交易信息、惡意倒閉等欺詐行為的特約商戶,收單銀行應當及時采取撤除受理終端、妥善留存交易記錄等相關證據并提交公安機關處理、列入黑名單、錄入銀行卡風險信息系統、與相關銀行卡組織共享風險信息等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
明確信用卡業務外包的禁止性規定
根據《辦法》,發卡銀行不得將信用卡發卡營銷、領用合同(協議)簽約、授信審批、交易授權、交易監測、資金結算
等核心業務外包給發卡業務服務機構;收單銀行不得將特約商戶審核和簽約、資金結算、后續檢查和抽查、受理終端密鑰管理和密鑰下載工作外包給收單業務服務機構。
規范信用卡風險資產分類管理
《辦法》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對信用卡風險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分類標準如下:(1)正常類:持卡人能夠按照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前(含)足額償還應付款項。(2)關注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在1~90天(含)。(3)次級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為91~120天(含)。(4)可疑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在121~180天(含)。(5)損失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超過180天。《辦法》鼓勵商業銀行采用更為審慎的信用卡資產分類標準,持續關注和定期比對與之相關的準備金計提、風險資產計量等環節的重要風險管理指標,并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加強對客戶隱私的保護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嚴格遵守對客戶資料保密的原則,不得泄露客戶信息,在不同業務中使用客戶信息必須事先獲得客戶授權。商業銀行應當確保對收單業務受理終端所有打印憑條上的信用卡號碼進行部分屏蔽,并確保業務系統只能存儲用于交易清分、資金結算、差錯處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賬戶信息,不得超過業務需求存儲信用卡相關信息。
《辦法》局限性分析
信用卡“逾期”概念仍需明確
《辦法》在“持卡人還款順序”以及“信用卡風險資產分類管理”中出現了“逾期”概念,例如,發卡銀行收到持卡人還款時,按照以下順序對其信用卡賬戶的各項欠款進行沖還: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后本金的順序進行沖還;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的順序進行沖還。又如,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在1~90天(含)為關注類風險資產……。上述規定并未對“逾期”進行界定,“逾期”是指持卡人因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形成的“逾期”還是指持卡人因未償還“全部應付款項”形成的“逾期”。實踐中,商業銀行普遍將未償還“最低還款額”視為“逾期”。為避免商業銀行對“逾期”概念理解的偏差,監管部門還需對此進一步細化。
商務差旅卡規定需要進一步完善
《辦法》對商務采購卡的規定較為詳細,如商務采購卡不得提取現金;銷戶時,賬戶余額應當轉回其對應的單位結算賬戶。《辦法》對商務差旅卡是否可以提現以及銷戶時賬戶余額是否應轉回其對應的單位結算賬戶并沒有明確規定。1999年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存入,不得存取現金;銷戶時,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應當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根據《辦法》,《辦法》頒布之前制定的相關信用卡管理規定與《辦法》不一致的,以《辦法》為準。在《辦法》對商務差旅卡是否可以提現以及銷戶時賬戶余額是否應轉回其對應的單位結算賬戶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是視為《辦法》放開了對商務差旅卡的上述限制,還是商務差旅卡還應按照《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提現及銷戶事宜,需要監管部門對此進一步明確與完善。
部分條款規定仍需在實務中不斷細化
《辦法》對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作出了若干原則性規定,如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信用卡業務操作風險的防控制度和應急預案;建立科學合理的風險監測指標,適時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合理確定本行學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額度和根據用卡情況調整后的最高授信額度。但上述要求尚缺乏明確的執行措施。例如,商業銀行針對操作風險可以采取何種防控措施,應急預案應包括哪些基本內容。又如,“風險監測指標”應該包括哪些指標,如何判斷風險監測指標“科學合理”,“合理”確定本行學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額度和根據用卡情況調整后的最高授信額度的標準是什么,《辦法》也未作具體規定,需要商業銀行在實際工作中進一步探索。
商業銀行需要注意的問題
注意遵守相關禁止性規定
《辦法》新增了不少商業銀行開展信用卡業務過程中的禁止性規定,如“禁止營銷人員從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營銷活動,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申請人資料用于其他產品和服務的交叉銷售”;“不得對營銷人員采用單一以發卡數量計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不得對催收人員采用單一以欠款回收金額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未經持卡人申請并開通超授信額度用卡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收超限費”等。商業銀行應注意遵守監管機關的禁止性規定,及時對本行內部制度進行修改完善,確保信用卡發展業務依法合規。
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的義務
商業銀行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義務是金融消費者“責任自擔”的前提。針對實踐中部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不規范和風險揭示不到位的問題,《辦法》中對此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在信用卡業務開展的過程中應注意遵守《辦法》相關規定,切實保護客戶的知情權,對與客戶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的“重要提示”應在信用卡申請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對產品的銷售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傳,避免金融消費者對產品產生重大誤解等。
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特約商戶的管理
一、賬戶監管業務概述
賬戶監管業務是指開戶銀行接受當事人委托,按照監管約定,對指定賬戶或資金進行控制、監管的一種協議行為。此類業務涉及到的當事人往往比較多,其監管的對象、監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監管對象、不同的監管方式產生的法律結果也有差異。
(一)賬戶監管業務的當事人
其當事人主要分為監管人、被監管人(監管賬戶持有人)、監管銀行。有時,被監管人為了自己有效使用監管賬戶,而與監管銀行簽訂相關監管協議,此時,監管人與被監管人合二為一。
(二)監管對象
一般而言,監管對象分為監管賬戶和監管資金。在監管賬戶的情況下,需要被監管人在監管銀行開立一個新的賬戶,或者指定已經開立的賬戶,作為監管賬戶,監管銀行對于監管賬戶中的資金進出,尤其是對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出進行監管。資金監管,一般是對于為了特定目的與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資金進行監管。在資金監管中,最重要的是對資金的流向、用途的監管。由于監管資金總是以相應的賬戶為存在的載體,故賬戶監管與資金監管有時存在重合之處。
(三)監管方式
監管方式因監管當事人以及監管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從當事人角度看,在監管當事人為監管人與監管銀行的情況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監管銀行憑監管人的授權支付令,控制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出。在監管當事人為監管人、被監管人、監管銀行的情況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被監管人如需從監管賬戶中支出資金,必須事先取得監管銀行的同意;監管銀行憑監管人同意的相關文件,方能允許被監管人從監管賬戶中支出資金。監管銀行同意的相關文件,又因個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現方式。
從監管對象角度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兩種:一是對于監管賬戶中的全部資金支出進行監管;另一種則是對于監管賬戶中的一定限額之上的資金支出進行監管,而對于限額之下的資金支出,可以由被監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監管協議的約束。
二、賬戶監管行為的法律性質和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法律性質
1. 委托行為。銀行作為監管人的委托人,依據監管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或者監管協議的約定,行使監管職責,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人因失職或過錯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銀行在監管期間,無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仍然為之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則由銀行承擔。
2. 擔保行為。某些時候,銀行對賬戶監管義務的承諾還構成了保證擔保行為。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將“保證監督專款專用”的行為明確界定為保證擔保行為。
(二)法律風險
通過上述對銀行賬戶監管行為法律性質的分析,結合實踐中銀行實施賬戶監管行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銀行賬戶監管行為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如下幾點:
1. 監管對象與監管方式不明確,銀行義務被無限放大。部分監管協議未對監管對象、監管方式作明確的界定,只簡單地約定了監管銀行對于監管賬戶進行監管。例如:監管銀行是對賬戶,還是對特定的資金監管;是對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收入,還是對資金支出抑或對二者都進行監管;是對一定限額之上的資金收支,還是對全部資金收支行為進行監管;是對資金的用途,還是在其他方面進行監管等等,都未進行具體明確的約定。這種既不分監管對象又無監管標準的、籠統的、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將使監管銀行的監管義務被無限放大,只要監管人認為任何一筆賬戶中的資金支出或者監管資金的支用不符合監管協議約定,監管銀行均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2. 銀行履職標準未作清晰的界定,發生糾紛時極易擔責。從委托的角度看,人的權限、職責、免責標準等均為委托行為的核心內容,必不可少。從擔保角度看,判斷銀行是否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義務的標準,尤其需要在協議中明確做出約定。現實中由于監管協議中對監管對象、監管方式約定不明,導致對銀行履職的標準也未作約定,或者約定模糊,一旦賬戶資金出現異常,產生損失,銀行將難逃其責。
3. 監管義務過重,銀行在實踐操作中難以履行。一些監管人為了轉嫁資金控制過程中的風險,往往在協議中規定了苛刻的銀行監管條款。如要求銀行不僅對結算憑證、授權支付令等書面文件進行形式審查,還要對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不僅要對票據要素、資金用途進行審查,還要對票據項下的基礎合同的真實合法性甚至履行情況進行審查;更有甚者,協議還直接將銀行與被監管人捆綁在一起,要求銀行對被監管人的違約、過錯等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面臨如此苛刻的條件,一些銀行機構為了爭攬該項業務,不顧自身的履行能力,置巨大風險于不顧,盲目簽訂協議。
4. 監管協議存在法律漏洞,易被對方當事人鉆空子。銀行的賬戶監管能力是有限度的,事實上,銀行真正能監控的也僅限于柜面結算方式,以下情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銀行是無法監控的:(1)被監管人通過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電子自助設備等非柜面途徑轉移、提取款項的;(2)被監管人通過向第三人簽發不符合監管用途的匯票、支票,第三人持票要求監管銀行付款的;(3)司法機關強制性查詢、凍結、扣劃的。實踐中,上述情形多未引起銀行的注意,也未在監管協議中將其作為銀行的免責條款,在操作上也未采取特別的防范措施,致使被監管人很容易逃避監管,轉移資金。 除上述情況外,還有部分監管協議未對銀行的監管期限做出限定,致使銀行對賬戶的監管義務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等等。
三、防范賬戶監管行為法律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專業化的審批機制,結束賬戶監管業務管理無章可循的狀態
長期以來,賬戶監管業務少有被作為銀行的一種產品來對待,對其也未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加以規范,除某些銀行機構因對外簽署協議需要報法律部門對協議審查外,此項業務的開展并不需要任何部門審批,因而各銀行機構對此項業務的開展和管理隨意性很大,這是造成當前賬戶監管業務存在諸多法律風險的根本原因。故建章立制、加強管理是當前商業銀行防范法律風險的當務之急,也是治本之策。解決此問題可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將賬戶監管業務作為銀行中間業務的一個產品進行管理和考核,歸口相關部門管理,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加以規范。另一方面,建立賬戶監管業務的審批機制。在銀行內部組建專業化的審批組織,由該組織對賬戶監管業務的準入、監管內容、履約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批。
(二)統一規范監管協議文本,準確界定銀行監管義務范圍
1. 由銀行內部的法律部門牽頭,根據監管業務品種的不同,分門別類,組織制定賬戶監管協議格式文本,供銀行機構開展此項業務時參照使用。
2. 對使用非標準格式監管協議文本的,要謹慎制定文本條款。對文本內容,不僅要明確監管對象、監管方式,而且還要對銀行履職標準進行清晰具體界定;不僅要防止監管義務畸重,而且還應規定銀行的免責條款,同時還應限定銀行違約責任。
(三)加強履約管理,確保嚴格準確履行協議規定
一般情況下,銀行賬戶監管期限時間跨度比較長,監管內容多種多樣,專業性又比較強。為了能夠嚴格履行監管義務,防止錯管漏管現象的發生,一方面應當對特別監管的賬戶,在賬戶管理信息系統中做出特殊標記,以便前臺柜員在辦理結算時加以識別;另一方面,銀行應當根據監管賬戶種類、監管方式的不同,指派專門機構、專門人員負責監管。負責監管的人員應熟練掌握監管協議內容、具體操作步驟,在監管過程中,對于與被監管人產生分歧、爭議的事項,應當及時請示主管部門,及時主動與監管人、被監管人溝通,防止違約現象的發生。
(四)強化賬戶監管業務的檢查與監督,建立定期的內控專項審計制度
首先,銀行應當將賬戶監管業務的管理情況納入到銀行內部風險控制評價體系中,確立其評價單元的地位。其次,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定期與不定期的檢查與監督,審計部門應當進行定期專項審計。再次,對檢查和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最后,一旦出現監管風險,監管人通過法律途徑要求銀行承擔法律責任時,負責監管的人員應當全面搜集并保存好證據,及時移交給銀行內部的法律或其他相關部門,以尋求良好的法律救濟手段。
關鍵字: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緊迫;外資銀行;制約因素
一、發展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緊迫性
隨著全球資本市場快速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迅速崛起,使得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負債業務等傳統業務面臨巨大挑戰,經營風險加大,生存空間日益縮小,這樣的外在環境迫使商業銀行必須進行多元化的發展,拓展新的收入來源。
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逐步放開,越來越多優秀的國外同行加入到爭奪蛋糕的行列,它們豐富的市場運作經驗以及強大的研發和營銷能力,讓過度依賴傳統存貸款業務和利差收入的中國銀行業面臨嚴重的挑戰,爭奪利差收入以外的中間業務是中國銀行業必然的出路。
二、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現狀和特點
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雖然剛剛起步,但可以看到取得了較快的發展,主要體現在:
雖然我國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發展取得長足進步,但總體上還不太成熟,體現在:
品種單一,結構欠合理。從商業銀行開展的一系列中間業務品種上來看,在傳統的中間業務基礎上創新的產品居多而新興的中間業務品種居少。如目前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品種和中間業務量主要集中在傳統的結算業務以及與之關聯度較高的業務上,而具有較高附加值的與資本市場密切相關的新興業務,如理財、咨詢相對較少。
收入水平貢獻度低。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一般在20%以內,有的甚至不足10%。而許多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往往占到總收入的50%以上。我們的中間業務還有相當多的潛力可挖。
科技手段運用有限。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雖然都有比較發達的電子網絡系統,但在對中間業務產品創新的運用上極其有限。科技優勢主要局限在匯兌、支付和結算等傳統業務上。
三、我國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的戰略性對策
(一)提高對發展中間業務重要性的認識
提高發展中間業務認識的高度,關鍵是要實現“十個轉變”,即在營業理念上從專業銀行向現代銀行轉變;在經營目標上從間接創收向直接和間接創收并重轉變;在經營意識上從“副業”向“主業”轉變;經營模式上從“一元化”向“多元化”轉變;在經營品種上從傳統產品向新興產品轉變;在經營手段上從科技含量低、單一化向高技術、多元化轉變;在服務策略上從低效向高效轉變;在經營態度上從被動服務向主動服務轉變;在經營機制上從僵化向靈活方式轉變;在經營作風上從“以自我為中心”向“以客戶為中心”轉變。通過上述的轉變,進一步提高對發展中間業務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最終在戰略和行動上推動中間業務的健康、快速的發展。
中圖分類號:F82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7)10-0078-01
1信用風險概念的新發展
傳統的信用風險一般是指借款人到期不能或不能履行還本付息協議致使銀行等金融機構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實際上是一種違約風險。
隨著現代風險管理環境的變化和風險管理技術的發展,傳統的信用風險的定義已不能充分反映現代信用風險及其管理的性質和特點,其主要原因是傳統的信用風險主要來自于商業銀行的貸款發放業務。
2信用風險管理的傳統特征及其變化
隨著整個風險管理領域的迅速發展,信用風險管理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從而現代信用風險管理也表現出與傳統信用風險管理不同的特點。
(1)信用風險管理決策的科學性不斷增強。
傳統的信用風險管理缺乏科學的定量分析的手段,主要倚重定性分析和管理者主觀經驗判斷,因此管理中風險的量化和模型的運用相當少。而近些年,在市場風險量化模型技術和信用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的推動下,以Creditmetrics為代表的信用風險量化和模型管理的研究和應用獲得了相當大的發展,信用風險管理決策的科學性不斷增強,這已成為現代信用風險管理的重要特征之一。
(2)信用風險管理手段不斷豐富和發展,信用風險對沖手段的出現部分解決了信用悖論現象。
信用悖論的現象是指,一方面理論上要求銀行在管理信用風險時應遵守投資分散化、多樣化的原則,防止授信集中化;另一方面實踐中的銀行信貸業務很難將其較好的貫徹執行,許多銀行的貸款業務的分散程度不高,因為過分分散會使銀行失去大客戶。這種分散風險和擴張業務的矛盾就稱為信用悖論。進入90年代后,對沖思想在信用風險管理領域的運用,使得這個難題得到部分解決。
(3)信用風險管理由靜態管理向動態管理發展。
傳統的信用風險管理長期以來都表現為一種靜態管理。這主要是因為銀行對信貸資產的估值通常采用歷史成本法,因而難以根據實際信用風險的程度變化而進行動態的管理。而在現代信用風險管理中,這一狀況得到了很大的改進。首先,信用風險計量模型的發展使得組合管理者可以每天根據市場和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動態的衡量信用風險水平,盯市的方法也已經被引入到信用產品的估價和信用風險的衡量。其次,信用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使得組合管理者擁有了更加靈活、有效地管理信用風險的工具,其信用風險承擔水平可以根據其風險偏好,通過信用衍生產品的交易進行動態調整。
(4)信用評級機構在信用風險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
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在信用風險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是信用風險管理的又一個突出特點。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道德風險是造成信用風險更為重要的原因之一,對企業信用狀況及時、全面地了解是投資者防范信用風險的基本前提。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的建立和有效運作是保護投資者利益、提高信息搜集與分析的規模效益的制度保障。
3信用風險量化度量和管理方法的革命
傳統的度量和管理信用風險的定性方法和手段已遠遠不能適應當今社會發生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更不能滿足人們對信用風險進行科學的量化度量和有效的管理的需要。因此,近年來在信用風險度量和管理這一領域正經歷著一場革命性的變化,新的量化度量和管理方法和技術如雨后春筍不斷涌現。業務中主要運用于①信用審核;②信用等級的測定;③信用資產定價;④信用風險早期預警;⑤信用資產組合風險度量等。但是,由于信用風險自身存在著諸如分布不對稱以及數據匱乏等理論和實際問題,而且各界對具體的信用風險量化度量方法也尚未達成共識。
4信用風險管理新發展與新巴塞爾協議
新巴塞爾協議對最低資本要求的計算包含了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度量。可以發現,新協議較之于原協議是一個技術性更強的行業文件,它對不同類型風險的處理提供了多種比較靈活的方法,其中處理信用風險的方法包括標準化方法和基于內部評級的方法,后者又分為初級方法和高級方法;其主要區別在于在初級法中風險構成因素由監管機構確定,而在高級法中允許采用銀行內部評級系統的結果計算。內部評級法是新協議的核心,它繼承
了1996年計量市場風險的創新之處,即允許使用自己的內部模型計量信用風險。
新協議的出臺對于中國銀行界的深遠影響遠不止表面上看到的資本最低要求或是資本充足率達標,而是以滿足最低資本要求為表象的內部風險管理體制的變革。
5改善我國信用風險狀況及加強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的途徑
(1)學習和借鑒國際性銀行內部評級法,充分揭示風險,著手建立完善我國銀行內部風險評級體系。
要用內部評級法較為精確的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就必須具備兩個平臺,即制度平臺和技術平臺。制度平臺是技術平臺的基礎,一個準確的內部評級體系要達到理想評級結果首先要保證執行過程不發生偏差,而執行過程不發生偏差就必須有良好的制度與之適應。在實施內部評級法的制度平臺具備或基本具備后,實施內部評級法的技術平臺就必須從現在開始積累相關數據。目前我國的銀行風險管理最薄弱之處就在于數據基礎,為此必須解決以下一些問題:
①企業有效數據缺乏連續性;②由于歷史原因,數據質量(數據真實性和完整性)不高;③對債務人的內部評級結果缺乏后評估,未能與違約概率對應;④對債項評級(貸款風險分類)的標準過粗,受人為因素影響較大,定性過多,定量不足;⑤尚未確定根據經濟周期變化對債務人、債項進行壓力測試的辦法。
在上述要求全部達到后,我國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管理將完成質的飛躍。
(2)完善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保證內部評級工作順利開展。
全面的風險管理要求銀行對整個機構內各層次、各業務單位的各種風險實行通盤管理,而通盤管理的基點就是內部信用評級。
(3)充分借助國內外專業評級公司的技術力量。
國內外專業的評級機構積極參與企業債券評級、企業資信評估和銀行貸款能力評估等領域,在信用風險揭示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而我國商業銀行在行業分析與研究、評級體系的建立和信用級別的確定等方面則可以借助專業技術力量,以彌補在內部評級水平不高、專業人員不足的缺陷。
(4)建立高素質評級隊伍。
信用評級是一個即重視理論,也重視經驗的工作,評級業務即需要科學的評級理論的指導,同時也需要評級人員具有豐富的經驗。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商業銀行有關部門應在穩定隊伍中逐步提高評級人員的素質,如經濟發達國家普遍實施的員工持股計劃和期權制度,制定合理的激勵機制,最大限度地調動信用評級人員的積極性。
適應國際金融信用風險管理發展趨勢,以及及早針對新的巴塞爾資本協議框架采取措施,對于加強我國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管理、促進金融市場穩定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