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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防的基本原則大全11篇

時間:2023-06-08 16:03:58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犯罪預防的基本原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一種新的預防觀念開始在歐洲發展起來。許多歐洲學者們在理論研究方面,開始重新思考犯罪預防的概念界定問題,并提出了許多探討。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比利時學者于1986年提出的概念,“預防,是指國家、地方及社會團體,通過消除或限制致罪因素及對孕育著利于犯罪機會的物質及社會環境的恰當管理,已達更好地控制犯罪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種手段。”1

從狹義的角度去界定犯罪預防的概念,對于建立更具有科學性、可操作性的犯罪預防體系而言無疑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思路,豐富和完善了當代犯罪預防理論研究及實踐。

我國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預防犯罪的基本理論和實踐以來,理論界對犯罪預防的內涵和外延也提出了各自的看法。概括而言,同樣分為廣義的犯罪預防和狹義的犯罪預防。

1、廣義的犯罪預防

學者們提出的觀點大概有如下幾種:有人認為,“廣義的犯罪預防包括一切防止犯罪、懲治犯罪和預防犯罪的活動。”2早期有學者提出,“犯罪預防的過程就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過程”3。很多學者贊同這樣一種看法,即“預防犯罪乃是一個綜合多種力量,運用多種手段,采取多種措施,以防止和減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舉措體系”4。還有學者認為是“國家、社會以及個人,采取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教育的、道德的、行政的、和法律的等綜合手段,以遏制、減少乃至最終消除犯罪的社會活動。”5

2、狹義的犯罪預防

關于狹義的犯罪預防,觀點較少。有學者認為,“狹義的犯罪預防是指在犯罪發生之前主動采取措施進行防范。”6

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是“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為發生的可能性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種措施和行為的總稱。”7并且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其與廣義的犯罪預防的主要區別:第一,狹義犯罪預防不包括刑事干預;第二,狹義的犯罪預防也不包括一般性的社會福利措施。

由此可見,與廣義的犯罪預防不同,狹義的犯罪預防認為,犯罪學視野下的犯罪預防,應當排除掉犯罪發生之后的各種干預或處置措施。

3、本文所采用的犯罪預防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狹義的犯罪預防概念代表了現代犯罪預防理論與實踐的基本趨勢。與廣義的犯罪預防相比,其更加嚴謹、科學、更符合犯罪預防的本意。但是,本文所要探討的犯罪預防方式為社會預防、情境預防和刑罰預防。前兩者發生于犯罪行為之前,刑罰預防則發生于犯罪行為之后。所以,這三者相結合的犯罪預防體系,屬于前文所分析的廣義上的犯罪預防。

二、各種預防措施的分析

現代犯罪學視野下的犯罪預防主要劃分為三個層次,即社會預防、情景預防和刑罰(司法)預防,下面將對其進行簡單的介紹和分析

(一)社會預防

犯罪的社會預防是國家和社會針對犯罪現象所產生的社會原因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動。社會學代表人物菲利在闡述其“犯罪飽和論”時提到:“犯罪是由人類學因素、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種社會現象。”8而在這三者中,前兩者是難以甚至是無法改變的。故“通過改變最易改變的社會環境”,就能控制和減少很大一部分犯罪。社會預防的核心在于創造一個能夠抑制犯罪和其他消極現象產生的社會環境。實質上也是社會自我調整和完善的過程,其各項具體措施并不像刑法措施那樣,是為對付犯罪而專門設定的。可以說,社會預防是一種積極的、宏觀的治本措施。如果運用得當,一方面會對社會的整體發展起到現實的構建功能;另一方面,能直接的對犯罪起到防控作用。

不過,由于它的作用在于從根本上減少犯罪現象賴以產生和存在的社會原因和條件。所以,這種預防與社會改革運動和社會政策的制定與事實往往聯系在一起,要消除或限制源自這方面的犯罪誘因,不僅需要眾多的前提條件,而且要經過比較長期的努力才能發揮出減少犯罪的功效,故其效果不可能立竿見影。同時,這種以改變社會狀況為前提的價值取向, 從某種程度上說帶有不少理想化色彩, 缺少現實的可操作性, 甚至還可能與其他社會發展目標的價值取向發生沖突。

另外,社會因素本身客觀存在的易變性和不確定性,使得我們想要對社會預防的效果進行全面而準確地把握也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我們所采取的社會措施更多地含有實驗性成分。”9

這種局限性所導致的最終后果就是,決策者在犯罪形勢嚴峻時,急功近利、舍本求末,“亂世用重典”、“嚴打”往往成為了決策者們最后的尚方寶劍。

(二)情境預防

情景預防近些年來在各個國家犯罪預防論中屬于主流理論,它最初來源于犯罪環境預防觀,是在研究對犯罪進行預防過程中一條變被動為主動防范的途徑。關于情景預防的概念,以英國學者克拉克提出的概念,最具有代表性。“情景預防是通過確認、管理、設計、調整等方式,持久有機地改變情境,影響行為人的理性選擇,減少犯罪機會情境因素(situational opportunity)和促成情境因素(situationalprecipitators),從而達到犯罪預防的目的。”10有學者據此將其定義簡述為:“是指通過恰當地改變情境因素,防止因此誘發犯罪動機或利于實施犯罪行為的各種行動和措施。”11

情景預防以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日常生活理論、防范空間控制(Defensible Space Theory)、防范環境設計論、破窗理論為理論依據。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第一,盡可能減少日常生活中誘發犯罪動機或實施犯罪的機會;第二、預防的對象是具體的、特定的犯罪形態;第三、預防的方法是針對有可能誘發犯罪的環境進行治理(改變、管理、設計以及操作等);第四、預防犯罪的重點是增大實施犯罪危險性(風險),盡量減少犯罪所得收益。不難看出,情景預防的實質是通過提升潛在犯罪人被發現和被檢舉的風險,增大犯罪實施難度和減少犯罪收益等措施,達到減少犯罪的目的。這種將預防犯罪的重點從影響犯罪人格的形式轉移到刺激行為人產生犯罪動機和將動機外化為侵害行為的外在情勢的控制來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具有相當大的優越性。

與社會預防相比,情景預防具有極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靈活性和協調性,故效果也是直接具體立竿見影的。盡管如此,我們仍然不能忽視其局限性。既然犯罪是行為人人格對情景的反應,因此這種僅消除利于犯罪的情景,而未從本質上作用于行為人人格形成的作法,難言徹底,可以說只是從形式上而不是從本質上預防犯罪,治標而非治本。而且,就像很多學者質疑的那樣,情景預防的局限性可能會導致犯罪轉移(氣囊效應)現象,即情景預防并不能從整體上降低犯罪率,很可能只是使犯罪從一個地方轉移到了另外一個地方,從某些目標轉向另外一些目標。

(三)刑罰預防

刑罰預防,又稱司法預防,是指國家通過設立和適用刑罰來防止犯罪發生的預防活動,具體來說,就是指國家通過指定刑罰以及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發揮刑罰的懲罰、威懾和教育改造功能,從而遏制犯罪的專門性活動。從以上分析可知,刑罰預防屬于廣義上的犯罪預防。

與前兩種預防模式不同,刑罰預防乃是犯罪預防的最后一道防線。具有預防的事后性、主體的專門性、對象的特定性和手段的強制性等特征。雖然刑罰可以通過對犯罪分子給予刑事處罰使其懾于刑罰的威嚴及不可避免而暫時遏制犯罪,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其不具有從整體上減少犯罪現象的功能。其“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預防模式具有滯后性,不從根本上找出犯罪產生的原因并進行梳理和解決,其功能是有限的,最終只能起到隔癢撓靴的效果。

三、建立科學犯罪預防體系

犯罪的有效預防必須依靠系統的力量,任何一種措施都不可能單獨完成犯罪預防的任務,我們應該采取犯罪綜合預防模式,即堅持以社會預防為本的前提下,加強情景預防,合理運用刑罰預防,建立一個科學、合理、可行的犯罪預防體系。

(一)堅持以社會預防為本

雖然犯罪的社會預防具有以上所說的見效慢、可操作性不強、易變性和不確定性等缺點和問題。但是,這些問題都不能抹殺其全面性、根本性和潛在性的犯罪預防功能,社會預防仍然是現代犯罪預防觀和預防實踐的基石。與情景預防和刑罰預防不同,社會預防是一個多層次的社會構建和犯罪防控體系,是犯罪預防的根本環節。正如菲利所言,它的目的不只是針對已經出現的犯罪問題進行事后的反應,而是主動運用社會改革的方式,對社會這架龐大的進行全面的維護與保養,使其能夠正常持久地運轉,減少犯罪這類‘耗損’和‘故障’的發生。因此,我們應該堅持以社會預防為本的預防模式,不能鼠目寸光,只著眼于一時的防控效應而片面否定旨在消除犯罪原因、完善社會建設的社會預防的可行性、科學性和根本性。

(二)加強情景預防

“情景預防也許在某些方面也有檢討的必要,但其預防犯罪的實際功效是不值得懷疑的。就科學的犯罪預防體系而言,只有堅守并用具有立竿見影效果的情景預防和作為治本基礎的社會預防辦法,才能真正建立犯罪的事前預防體系,從而真正把預防犯罪的中心從注重懲罰于已然之罪轉向防患于未然之惡。”12所以,我國的犯罪預防模式應當堅持以社會預防為主的前提下,加強情景預防。而且,情景預防在我國犯罪預防中有廣泛的可行性:

1.情景預防兼具有治本與治標的性質。與社會預防相比,情景預防只著眼于具體情境下的犯罪預防不能從根本上消除犯罪,屬于治標不治本的預防。但相對于刑罰預防而言,它是在犯罪尚未發生之前主動采取各種措施來減少犯罪的實現機會和具體條件,并對其盡情控制以打消行為人的犯罪動機進而阻止現實犯罪行為的發生。相比較而言,它又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治本之效。在整個犯罪預防體系中,情景預防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一方面為長遠的社會預防規劃提供具體的依托,另一方面為刑罰預防發揮其限制、剝奪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奠定基礎。

2.情景預防與我國現有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理論具有很強的互補性。所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就是鑒于社會治安問題是社會各種矛盾的綜合反映,必須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政治的、行政的、經濟的、教育的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防為主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理論就成為我國犯罪預防的主流觀點。但是,截止到目前為止實踐效果都差強人意,究其原因就在于沒有為該理論找到合適的實踐途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理論與情景預防理論之間具有很強的互補性,前者從宏觀角度將預防措施歸納成指導性強的宏觀原則。后者則從微觀角度將情景預防措施具體化、微觀化,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在我國目前社會治安形勢嚴峻,老百姓普遍缺乏安全感的情況下,要解決當前社會治安中的突出的問題,注重情景預防的重要作用具有更為重要的現實意義。情境預防理論的引入也許會改變這種現狀,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理論提供一個“軟著陸”的契合點。

3.情景預防可操作性強,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情景預防的具體措施滲透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且與每個人自身利益息息相關,故其群眾基礎特別廣泛。即使是普通公民都可以參與其中,通過自身的日常行為來進行預防。如針對入室盜竊所采取的保險門、養狗、貴重財物放在隱蔽位置、室內安裝電子攝像頭等等。這種具體可操作且主體廣泛的預防模式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人口大國來說具有極強的實用性和可行性。特別是在社會預防見效慢和司法資源有限性的情況下,其優越性更加明顯。

篇(2)

二、刑事和解經過及結果

經審查,發現王某案發前系浙江紹興某職業學校學生,此次實施盜竊是因為逃學至上海后花光所帶錢款,在他人慫恿下共同實施盜竊犯罪。在公安機關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后,王某回到紹興原所在學校繼續完成學業。案件移送審查后,檢察機關在社會調查過程中,與其所在學校聯系,得知王某在校期間表現尚可,學校希望司法機關能對其從輕處理。

在征得王某及其父母、被害單位負責人同意后,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未檢科安排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進行了面對面會談。王某及其父母不僅呈上書面致歉信,還當面道歉表示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被害單位負責人接受了道歉,原諒王某,并表示贓物已發還,不需要賠償損失,希望司法機關能夠從輕處理。考慮到王某盜竊數額較大,且王某在幫教期間表現有反復,檢察機關仍將該案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法院對王某從輕判處罰金刑。后法院采納量刑建議,當庭對王某以盜竊罪判決單處罰金。

三、主要問題及評析

(一)檢察官在刑事和解過程中可否主持民事調解

刑事和解的達成,離不開加害人對被害人所受損失的賠償,而關于賠償數額往往需要雙方當事人經過多次協商、調解才能達成協議。雙方當事人為省卻委托人調解的費時、繁瑣,也基于對檢察官公正執法的信任,一般會要求承辦案件的檢察官調解民事賠償事宜。檢察官可否接受這種委托?我們的觀點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1.檢察機關不適合作為中介調停機構,檢察官主持調解可能會造成司法不公

目前,國際通行的恢復性司法模式中,主持雙方調解的大多是中立的社會組織或機構。這種調解人的來源有很多種:第一種由大學的院系擔任:比如比利時、英國等地,由大學里的受害者系或犯罪學、心理學系的教授擔任調解人;第二種由義務性的社會機構、人員擔任,比如新西蘭、我國香港地區、加拿大,由社區工作者、社區義工或義務心理學家擔任調解人;第三種是設立一些專業機構,比如美國、加拿大,設立法律援助署等承擔調解角色。司法機關只是案源的提供者及和解程序的監督者。另一方面,保障被害人權利與檢察院懲罰和控制犯罪的職能不謀而合。[1]兩者的角度可能不同,但實現途徑卻是一致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檢察院與被害人是密切配合的共同體。同樣,在調解民事賠償的過程中,檢察官也會下意識地站在被害人一方,使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的自愿和解帶有強制性色彩。同時,檢察機關還要監督刑事和解產生的協議結果并將其納入司法裁決中。檢察機關既主持調解又監督調解,實質是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司法公正很難保證。

2.檢察官主持民事調解超越公訴權限

法律并未賦予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調解的權利。因此在刑事和解的過程中,檢察官主持調解有超越公訴權的嫌疑,于法無據。

3.和解協議既可以是中立組織調解的產物,也可以是雙方自行和解的結果

刑事和解的重點在于雙方的合意,即雙方的和解是真實意志的自愿表達。在雙方存在較大分歧的情況下,通過中立的第三方進行調解,促成雙方合意,這是極有必要的。

(二)刑事和解后的司法處理方式是僅限于終止訴訟程序還是包括繼續訴訟程序

我們認為,刑事和解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既可以選擇終止訴訟程序的處理方式,也可以選擇繼續訴訟程序。理由如下:

1.這種做法符合恢復性司法的核心理念

恢復性司法的核心理念在聯合國2002年4月第11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在刑事事項中采用恢復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則》中表述得十分清楚:恢復已被破壞的社會關系,恢復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關系,為被害人提供了獲得補償、增強安全感和尋求將事情了結的機會;使加害人深刻認識其行為的原因和影響并切實承擔責任;通過使被害人、罪犯和社區復原而尊重每個人的尊嚴和平等,建立理解并促進社會和諧等。從實踐結果看,無論是和解后退出訴訟程序還是和解后繼續訴訟程序,都能夠符合上述要求。

2.與國際通行的做法相吻合

聯合國《關于在刑事事項中采用恢復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則》(以下簡稱“基本原則”)第6條規定:“在不違反本國法律的情況下,恢復性司法方案可在刑事司法制度的任何階段使用”。西方各國的刑事和解實踐中,普遍認可將和解協議作為刑事裁量的重要依據被廣泛運用于偵查、、審判、刑罰執行等訴訟階段。[2]我們認為,刑事和解可以適用于每一訴訟階段,即從立案階段到執行階段,都可以體現刑事和解的精神。具體而言,在偵查階段,刑事和解可以使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或不移送。在階段,刑事和解可以使檢察機關做出不決定。在審判階段,刑事和解可以作為適用緩刑或從輕量刑的條件。在執行階段,刑事和解甚至還可以作為對罪犯給予減刑或假釋的依據。

3.符合利益平衡的需要

報應性司法和恢復性司法并不是截然對立的。只有將兩者結合起來,才能更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求得二者間的平衡。“基本原則”中規定:恢復性司法并不妨礙國家被指控被告人的權力行使。在雙方當事人自愿性的恢復性行動失敗或是必須對犯罪進行司法干預時,國家權力仍然應當實施司法強制。雖然恢復性司法模式可以很大程度上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但由于這種社會關系歸根結底是刑法所保護的特定社會關系,因此加害人的行為仍然是刑事犯罪,故司法機關有責任對這種活動進行必要的事中及事后防控。對于社會關系未能得到完全修復的,還可以啟動訴訟程序,以防止不法現象的產生。[3]

對于較重的刑案,雖然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犯罪人得到被害人的原諒,社區的安全得到維護,但是犯罪不僅涉及到上述兩者,它還侵害了國家的利益,破壞了社會關系。這種情況下,僅有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是不夠的,從實現正義、實現一般預防的角度出發,國家的追訴權應得以實行。而另一方面,此時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害性都大大降低了,所以檢察機關又應建議法院從輕、減輕處理。

[參考文獻]

篇(3)

自2004年開始,以北京市檢二分院公訴二處金融犯罪公訴組的成立為標志,我國檢察機關開始了以專門的金融檢察辦案機構為依托的金融檢察專業化進程。到2009年,金融檢察進入了蓬勃發展階段,以上海市浦東區、靜安區、黃浦區、楊浦區等基層檢察院先后成立金融檢察科為代表。時至今日,我國的金融檢察專業化建設全面提速。上海的徐匯區、閔行區、松江區等基層檢察院也分別成立了金融檢察科,虹口區及普陀區檢察院雖未建立獨立的金融檢察科室,但是在公訴部門內部成立了捕訴合一的金融犯罪辦案組。浦東新區則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在陸家嘴地區設立專門的金融檢察院,集中辦理浦東地區的金融案件。中國金融檢察專業委員會于2011年在上海成立。而在首都北京,西城區檢察院于2012年10月設立獨立建制的金融犯罪檢察處也揭開了首都金融檢察發展的新篇章。

二、金融檢察專門機構設置

在國際范圍內,檢察機關內部設立專門辦理金融犯罪案件的機構是通行的做法[1]。而在我國,卻不能簡單照搬國外的做法。在北京、上海、廣州乃至浙江等金融業發達或者活躍地區,金融犯罪與金融業發展相伴而生,金融犯罪的數量、后果及影響與金融發展狀況或活躍程度呈正比,檢察機關為有效打擊金融犯罪,維護金融安全,應當設立專門的金融檢察職能部門。而在其他金融業相對來講不夠活躍的地區,則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工作實際,在刑檢業務部門設立專門的金融辦案組或者指定專門的檢察官辦理金融案件。

三、金融檢察職能定位構想

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都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自恢復重建30余年來,我國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不斷發展、完善,其在制約偵查機關的權力、監督法院依法審判、保障刑罰的正確執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等方面都發揮了巨大的作用[2]縱觀當前全國各金融檢察部門,有的以審查為核心職能[3],有的則以刑事檢察為核心職能[4]。筆者認為,刑事檢察職能是金融檢察部門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整個刑事訴訟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的要求和體現,是檢察權在懲治金融犯罪中的程序性價值,且能夠在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和刑事審判監督中有所作為。

(一)應當實行“捕訴合一”職能模式

1.兩種職能模式之爭。當前,關于金融檢察職能之爭主要集中于“捕訴合一”和“捕訴分離”。贊成“捕訴合一”的認為,這種職能模式有利于引導偵查取證,且能提高訴訟效率,能夠發揮金融檢察專業化辦案的優勢[5]。贊成“捕訴分離”的認為,批捕與是兩個訴訟階段,各有特點,且“捕訴分離”有利于檢察機關內部的監督制約,確保案件質量,“捕訴合一”有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6]。

無論“捕訴合一”還是“捕訴分離”都是對批捕權與公訴權配合與制約關系處理的一種選擇。但是,筆者認為,“捕訴合一”模式更符合金融檢察專業化建設的需要。

2.“捕訴合一”模式的優勢。一是有利于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當前,國內金融司法體制發展并不平衡,公安機關設有經偵大隊,專門偵辦經濟類案件,但是分工并未細化到金融犯罪偵查部門,因此,金融犯罪偵查工作還未達到專業化發展水平。部分法院設有金融審判法庭,但是受理案件也僅僅局限于金融領域的民商事糾紛。而部分檢察機關設立獨立的金融檢察職能部門,并以金融犯罪案件的查辦為主要工作職能。因此,在金融刑事司法體制方面,當前的金融檢察似乎走在金融司法發展進程中的前列。對于專業性強、案情復雜、取證困難的金融犯罪案件,金融檢察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有利于確保案件質量。只有當金融檢察部門兼具捕、訴兩項職能時,提前介入才能成為一種常態化的工作機制,才能夠在審查逮捕過程中,根據案件特點和證據情況決定是否需要在后續的偵查階段開展引導偵查工作,并能夠保證從審查、交付審判的角度把握證據標準,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深入開展偵查工作,為審查工作做好準備。二是有利于發揮訴訟監督合力。在批捕階段,檢察機關最先接觸案件,并掌握第一手材料,但是由于審查逮捕期限相對較短,對于案件的審查和把握也不夠深入,因此,開展訴訟監督工作的精力和效果受限。而“捕訴分離”模式下的捕、訴之間信息溝通不暢,最終導致要么遺漏訴訟監督線索,要么對于批捕階段開展的訴訟監督工作缺乏后續的跟蹤、督促,要么重復勞動,對同一訴訟監督事項重復開展監督工作,即浪費了訴訟資源,也由于被監督對象因同一問題受到同一機關不同部門開展的監督工作而使司法權威和司法嚴肅性減損。只有當金融檢察部門兼具捕、訴兩項職能時,才能夠基于偵監和公訴兩項檢察權能而發揮訴訟監督的合力,也能夠避免批捕階段基于立案監督權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因種種原因,最終不能交付審判的尷尬局面。三是有利于提高刑事訴訟效率。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簡單金融犯罪案件,如信用卡詐騙、妨害信用卡管理等案件,批捕階段和公訴階段的訊問工作可以前后承繼,如在批捕階段檢察機關已對全案事實進行全面、細致訊問的,公訴階段就可以以核實以往口供的真實性、偵查活動的合法性等為主要目的進行簡單訊問。批捕階段在審查卷宗時,需重點審查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方面的證據材料,而公訴階段在審查卷宗時,需重點審查是否具有必要性方面的證據,并使前后階段的證據審查工作相互銜接,以避免重復勞動,不必要地延長辦案期限,增加當事人訴累。

3.內部監督弱化弊端的摒除。對于“捕訴合一”會導致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弱化的擔憂,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摒除:一是在金融檢察部門內設立專門的辦案組,如批捕組、公訴組,將捕、訴職能分由不同的辦案組來履行,既能夠實現內部監督制約,也能夠發揮金融檢察專門機構的整體合力,且有利于強化金融檢察專業人才的培養,可謂一舉多得。二是可以完善辦案制度。當前實行的個人承辦、集體討論、三級審批、檢委會研究決定的辦案制度,乃至減少犯罪事實及數額、改變定性、不批捕、不等實體處理意見必須層層匯報的制度都是內部監督制約,確保案件質量的有效制度。三是發揮案件管理部門的作用。當前,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均已成立了獨立建制、權能平行的案件質量管理部門,職責包括案件質量考核及流程管理,監督、管理的對象包括案件的實體和程序審查,手段包括靜態的事后考核和動態的事中監督,是檢察機關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和案件管理的有力抓手,對于獨立的金融檢察部門同樣能夠發揮內部監管的職能作用。

(二)應當擴展為“捕訴研監防”一體化職能模式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除了依法監督刑事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外,也應當依法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金融檢察亦應如此,且對于金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更能夠體現出金融檢察通過履行法律功能和社會功能保護金融安全的目的和宗旨。

1.金融檢察理論與實務研究。金融檢察部門應加強金融檢察理論與實務研究,只有加強對法律適用、訴訟程序、政策把握等方面專業問題的研究,總結金融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注重對類案和典型問題的研究,才能最終用于指導辦案,實現金融檢察法律功能的精準、有力發揮。

2.訴訟監督及法律監督。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金融檢察同樣應當強調法律監督的效果和力度,因此,監督理應成為金融檢察一項不可或缺的工作職能。這種監督既包括《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的職能,也包括通過履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權,實施法律監督職能,實現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的社會功能。

3.金融機構及金融消費者的雙重保護。那么保護功能,應當從何處落實呢?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對金融機構的保護主要體現在打擊犯罪上,但是打擊、懲罰卻并非刑事司法的目的,司法的終極目標在于預防犯罪。因此,檢察機關對金融機構的保護另一方面體現在犯罪預防上,預防也應當成為金融檢察甚為重要的一項工作職能。對此,筆者將在下文著重展開論述。

對于金融消費者,筆者認為,應從兩方面加以保護,一方面,在金融犯罪案件的刑事訴訟過程中保護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且應當看到,法律監督機關及其監督制度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當權利保護的利器和后盾,保障金融消費者的權利是檢察權在司法中的根本價值。

另一方面,筆者認為,不能一味加強金融檢察與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的配合、協作關系,而更應當強調金融檢察對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的法律監督職能。當前,部分金融犯罪與金融機構不當的開展商業活動,與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漏洞是存在一定關系的,如占金融犯罪絕大部分的(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就與銀行的發卡過多過濫、審核把關不嚴、義務告知不明等有著極為重要的關系,而銀監部門對此也沒有發揮應有的監管作用。此外,大行其道的兩法銜接制度在立案監督方面確實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過于強調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的合作,導致出現了金融監管機構甚至是金融機構與檢察機關聯手處理金融消費者的情況,不但弱化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還減損了檢察機關的司法公信力及其中立、客觀的法律屬性。可見,檢察機關應堅守其法律監督機關的法律定位,堅持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場,既要對金融消費者的行為行使法律監督權,更要對金融機構的商業活動乃至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制度行使法律監督權,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金融檢察維護金融安全的歷史使命。

(三)犯罪預防職能探析

檢察機關設有職務犯罪預防職能部門,所開展的是各個領域的職務犯罪預防活動,當然也包括金融領域。但是,隨著檢察機關社會職能的拓展和延伸,隨著打擊與預防并重工作理念的形成,普通刑事犯罪預防同樣重要。因此,在金融領域,犯罪預防不應局限于職務犯罪預防,也應當包括普通刑事犯罪預防。

由于預防部門的職能就是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因此,金融普通刑事犯罪預防職能當然應由金融檢察部門行使。但是,金融領域的職務犯罪預防職能到底應當保留在職務犯罪預防部門還是應當劃轉到金融檢察部門卻是一個需要思考的問題。筆者認為,后者更有利于工作的有效開展。理由如下:

第一,在金融系統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必須得到金融監管機構以及金融機構的認可和支持。而金融檢察部門為發揮服務功能,在工作中與金融監管機構及金融機構建立了良好的溝通協作關系,形成了工作聯動機制,能夠順利地開展相關的預防活動。

第二,倘若將金融領域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和普通刑事犯罪預防工作劃歸兩個不同的部門,會有損檢察機關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相關金融單位不能正確認識和看待預防工作的重要意義,進而產生抵觸、反感等不良情緒。

第三,打擊和懲治犯罪,形成威懾力量,是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的重要利器,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必須與辦案工作緊密結合。只有通過辦案才能敏銳地捕捉和判斷誘發金融領域職務犯罪的深層次原因,切實把握金融領域職務犯罪的發展規律和態勢,找到符合形勢和行業特點的預防工作對策和辦法,減少和消除職務犯罪滋生的土壤和條件。而金融檢察部門能夠通過辦理金融職務犯罪案件,準確地發覺和掌握廉政風險點和行業風險點之所在,進而能夠有針對性地開展職務犯罪個案預防和行業預防工作,確保職務預防工作的精準性、深入性和廣泛性。

注釋:

[1]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課題組:《域外金融檢察的發展現狀比較研究》,載《中國檢察學研究會金融檢察專業委員會課題匯編》,2012年。

[2]宋維彬:《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中的檢察監督》,載于《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第21卷第3期,2013年5月。

[3]如上海市檢察機關中,浦東區、黃浦區金融犯罪檢察處(科)的工作職能以審查為主,兼顧專項調研和綜合治理。

篇(4)

通過專項工作,在全縣教育系統黨員干部職工中不斷增強遵紀守法、履職盡責的意識;切實規范權力運行,把權力關到制度的籠子里;堅決查辦和曝光典型案件,強化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開展教檢共建,建立和完善預防職務犯罪的長效機制。

(二)任務

1.各單位要根據工作特點,認真查找本單位在2009年以來的教育專項資金投入及管理使用、學校基礎設施建設(新建、改擴建、維修改造等建設項目)、辦公和教學物資設備采購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如實匯報情況、填報數據,及時治理整改,并從中吸取教訓,加強自律。

2.各單位要認真開展警示教育活動,把警示教育作為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基礎工程和靈魂工程,采取專題講座、集中培訓、參觀警示教育基地等多種形式,增強警示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3.各單位要加強職務犯罪易發多發的重點領域、重要環節、重要崗位、重點人員的管理和監督,認真梳理權力,查找漏洞。建立和完善廉潔自律及預防職務犯罪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機制。

4.各單位要建立預防職務犯罪領導責任、部門責任、崗位責任“三位一體”的責任體系,形成上下貫通、條塊結合,系統抓、抓系統,具體抓、抓具體,形成一環扣一環,一級抓一級的工作機制。

二、時間和步驟

(一)時間

此次預防職務犯罪專項工作為期10個月,從2014年2月末開始至12月末結束。

(二)步驟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警示教育(2月末至3月末)。

一是及時召開動員部署大會,對預防職務犯罪專項工作進行全面動員部署,讓廣大黨員干部職工了解和掌握專項工作時間、內容、方法、范圍等。二是適時開展警示教育。請縣檢察院領導專家作專題警示報告,結合檢察機關查辦的重大典型案例,加強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不斷加強和提高全體黨員干部職工依法行政、廉潔自律自覺性,從源頭上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

第二階段:自查自糾、依法查處(4月初至6月末)。

一是摸清底數。各單位要積極配縣檢察院,對本單位2009年以來的教育專項資金投入及管理使用、學校基礎設施建設(新建、改擴建、維修改造等建設項目)、辦公和教學物資設備采購等重點環節進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數、查找問題。二是發現線索。對專項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線索,要認真整理,明晰定性。對違紀政紀的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處理,對已經涉嫌職務犯罪的要立即移送檢察機關依法立案查處,遏制職務犯罪的發展蔓延。

第三階段:強化管理、依法查處(7月初至9月末)。

一要嚴肅查辦案件。要突出重點,嚴肅查處在教育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過程上虛報冒領、虛列支出、貪占私分的行為;在基礎工程建設領域虛假招標、違規審批、的行為;亂收費,私設“小金庫”行為;在辦公和教學物資設備采購中管理不嚴,監督不力,導致暗箱操作,收受商業賄賂的行為;各類學校(幼兒園)在招生錄取過程中,利用職權違規收費,從中謀取私利的行為。二是要準確把握界限。要本著重在治本、重在預防、重在制度建設的基本原則,在專項工作中注意區分管理混亂與私分挪用、工作失誤與失誤瀆職之間的界限。

第四階段:建章立制、完善制度(10月初至12月末)。

按照《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黨紀法規,圍繞實現崗位職責和職務行為的規范化和法治化,各單位要制定完善預防職務犯罪制度體系。重點查找制度弊端、管理漏洞、失控環節,有針對性地健全防控機制。在工作規范、權力監督等方面,加強預防,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

年末,預防職務犯罪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各單位制度建設情況進行驗收,各單位要將此次專項工作的相關材料及時歸檔備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成立縣教育局、縣人民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共同協作,共同推動。各單位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親自過問,認真落實,切忌走過場,確保預防職務犯罪專項工作順利開展。專項工作要與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緊密結合,把糾正“”問題作為專項活動的重要內容。

(二)加強聯系、密切配合

要建立領導機構的例會制度。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溝通工作開展情況,了解存在的問題,研究部署下一階段的工作任務,協調處理專項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聯絡員制度,負責會議組織、情況匯報、數據匯總、線索移送及日常工作聯系協調等。

(三)加強宣傳、務求實效

篇(5)

最近,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為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服務的意見》中,要求全國檢察機關立足檢察職能,把保障政府投資安全作為檢察機關服務中央擴大內需一系列政策措施順利實施的重中之重,加強法律監督。因此,立足檢察職能,保障政府投資安全,是擺在檢察機關面前必須回答并認真解決的課題。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概念及種類

所謂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為了適應和推動國民經濟或區域經濟的發展,為了滿足社會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國防等因素的考慮,由政府通過財政投資,發行國債或地方財政債券,利用外國政府贈款以及國家財政擔保的國內外金融組織的貸款等方式獨資或合資興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政府投資工程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一是按照管理權限,可以分為中央政府投資工程和地方政府投資工程。二是按照資金來源,可以分為財政性資金投資的政府投資工程、財政擔保銀行貸款投資的政府投資工程和國際援助投資的政府投資工程。三是按照建設項目的性質,可以分為經營性的政府投資工程和非經營性的政府投資工程。經營性的政府投資工程是具有營利性質的政府投資工程。政府投資的水利、電力、鐵路等工程基本都屬于這類性質。非經營性的政府投資工程一般是非營利性的,并主要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公益性項目。學校、醫院以及各機關的辦公樓以及一些工程都屬于此類。

二、危及政府投資安全的主要問題

目前,中央政府決定投資40000億元,廣西區黨委、政府決定,今年力爭完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6000億元。這些政府的投資,均用于加快建設保障性民生工程、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鐵路公路和機場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醫療衛生文化教育和旅游事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努力提高城鄉居民收入等。在現階段,對促進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意義十分重大。

綜合本次政府投資特點和以往運行情況,危及政府投資安全的主要問題是:一是政府的巨大投資開始后,各地往往進入施工運行階段,與此同時,各種施工設備或者其他財物也就成了不法分子瞄準的盜竊、哄搶的目標。一些群眾甚至一些施工者為了個人目的,竟然相互勾結,明目張膽大肆盜竊或哄搶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將公私財物據為己有。二是本次政府投資是國際、國內經濟出現嚴重困難的情況下進行的重大決策,具有量大、超速、打破常規運作的特點,給監管工作增加了難度。目前,我國政府投資主要實行“代建制”和“政府投資公司”兩種體制。政府及其部門參與其中,容易造成內部決策、執行、監督等制約機制不健全,職能部門難以嚴格監督,往往會發生管理部門與建設單位違反程序,先施工后招標、投標以及“圍標”、“串標”等現象。有的管理人員在采購、銷售、工程建設等環節上向相關單位讓利,甚至收受賄賂;有的違反財經紀律,貪污、私分公款。三是有的管理人員失去監督,不作為、濫作為,決策嚴重失誤,造成經營和投資重大損失,這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和運行的整個過程和各個環節都有發生的可能,往往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這種“不裝腰包”的腐敗在一定程度上比貪污賄賂“裝腰包”的腐敗危害更大。這應引起我們的高度警覺和重視。

三、檢察機關保障政府投資安全的對策

中央、廣西區黨委作出決策,以超常規的辦法,加快項目建設,這是前所未有的項目建設宏偉目標。因此檢察機關也必須打破常規服務于“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保增長、保穩定、保民生的總目標,強化法律監督職能,深化工作機制改革,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努力追求執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著力為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檢察機關要立足本職,把維護穩定作為確保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任務,密切協同相關部門,加強和改進批捕工作,全力維護政治穩定、經濟平穩和治安安全。要著重從促投資、擴內需、保增長的要求出發,突出打擊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干擾破壞群眾正常生產和生活秩序的犯罪案件,確保社會安定有序。對嚴重破壞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建設盜搶公私財物的犯罪活動,要依法從快批捕、,用法律手段確保建設順利進行。堅持懲防并舉,積極落實檢察環節綜合治理措施,促進平安建設。妥善處置發生在促投資、擴內需、保增長中的告急性、群體性案件,及時化解矛盾。

(二)嚴點領域職務犯罪,保障政府投資安全

依法打擊危害安全生產和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犯罪活動,堅決查辦安全生產事故背后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監督糾正執法司法機關非法插手企業經濟糾紛、違法查封、扣押、凍結和劃撥企業財產、濫收保證金、濫用強制措施等行為,切實為企業發展營造廉潔高效的政務環境;加強對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等重大工程建設和項目資金使用以及對能源資源、生態環境的法律監督、保護。嚴肅查辦鐵路、交通、水利、電力等國家和自治區重點投資領域中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繼續深入開展查辦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專項工作,依法打擊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加強對涉及節能減排、節水、節地、節材和資源綜合利用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監督;繼續深入開展查辦涉農職務犯罪工作,依法查處發生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農惠農政策落實、扶貧開發、退耕還林、農村綜合改革等領域和環節的職務犯罪,保障中央各項支農強農惠農政策的有效實施。

(三)加強政府投資領域職務犯罪預防的力度,確保投資安全

一是會同有關單位,聯手預防職務犯罪。根據以往的工作實踐,由檢察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政府部門的重大工程辦公室和建設單位或工程指揮部聯合成立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小組,制訂預防工作計劃,進行責任分工,適時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二是發揮協調、指導和宣傳教育的作用。要為建設單位提供職務犯罪預防對策,幫助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要參加或組織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會,協調各單位共同形成預防工作合力,搭建預防工作平臺;結合發生在工程建設環節上的違法違紀案件,開展有針對性的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結合該工程的特點開展法律咨詢、法治宣傳,提供法律服務。

三是發揮檢察職能,加強各工作環節的監督。主要是對以下幾個環節加強監督:(1)工程的招投標環節。看有無違規、違法招投標的情況和分發包情況,程序是否合法,在招標和分發包的過程中有無賄賂行為。(2)對建設工程信息公開制度的監督。如果建設工程中有需要拆遷的,對那些必須向拆遷對象公開的內容,核查是否已經公開。(3)對復審制度的監督。工程建設單位未能按照要求進行復審的,要督促其限時進行復審,并寫出復審報告。(4)對財務審計結果進行監督。要求審計部門將審計報告在不違反審計規定的情況下提供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小組。如果與審計部門內部規定相抵觸的,審計部門應當說明情況,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在審計過程中有無發現違法犯罪的情況。

(四)正確處理好打擊、預防、服務的關系

篇(6)

一、法制教育實踐的內涵及價值分析

1.當前法制教育的現狀

法制教育是國家、社會有目的形成人們一定法制觀點、法律信念和法律信仰的教育。在我國,法制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質、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施、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我國從1986年開始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多年的“普法”教育,使知法、懂法的人也越來越多,人們對法律的關注度也越來越高,法制教育取得了很大成就。但這并不意味著人們就信任法律了。現實生活中,當人們產生了糾紛或者權益受損時,普通民眾真正想到要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并不多見。特別是當前存在的一些司法腐敗現象,使得人們對法律的運行狀況并沒有表現出預期的滿意。這集中反映出一個實質問題,那就是公眾法律信仰的缺失。其實,法制教育的關鍵與核心問題是法律信仰教育。[2]法律信仰是指人們基于對法律的認識而在內心自然產生的心理體驗,通過這種心理體驗,賦予法律以威嚴性、崇高性和神圣性。法律信仰普遍根植于人們的內心,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前提和基礎。當前,導致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國的法制建設還有待完善,特別是法制教育存在一定問題,諸如重知識不重理念,重說教不重實踐,教育內容寬泛、手段單一,教育環境缺乏等,嚴重影響了法制教育目標的實現。

2.法制教育實踐概念的提出

所謂法制教育實踐,不是通常意義下法制教育與法制實踐兩個概念的簡單疊加,本文所指的法制教育實踐,是一種將法制教育“實踐”化、把法制教育寓于司法實踐和社會活動、具有多層次和動態意義的法制宣傳教育模式。這種模式強調“實踐”在法制宣傳教育中的意義和作用,將司法實踐與社會參與、自我塑造相結合,引導人們樹立建設法治國家、和諧社會所需要的法律信仰和法治意識,從而為社會管理和社會建設提供法制保障。法制教育實踐的基本方式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引導個體參與司法實踐。以協助、參觀、旁聽等方式,讓教育對象一定程度參與法律活動,進行“體驗”式教育;二是讓社會參與司法實踐。將部分司法職能交給企業或社會組織,如社區矯正、附條件不考察等,發揮社會力量在法治建設中的積極作用;三是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承擔社會責任,體現法治精神和人文關懷,將職能向化解社會矛盾、創新社會管理方面進行合法的、必要的延伸,通過自身的執法辦案活動影響個體,影響社會,在潛移默化中產生法制宣傳教育效果。

3.法制教育實踐的價值和意義

作為對傳統法制教育模式的突破,法制教育實踐將法制教育活動生活化、社會化、具體化,更能使公民貼近法律、了解法律,真正將法制觀念和法治精神內化于心,外化于行,進而樹立法律信仰。正如盧梭所言:“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1]法制教育實踐的意義在于:第一,引導作為教育對象的個體參與到法律實際中,比簡單灌輸法律知識和理論說教,更能激發他們對法律的感知和認識。當然,并不是說要排斥相應的法律理論知識教育,相反,要將這種實踐活動與法律理論學習相結合,使教育對象能理論聯系實際,理性觀察、思考、分析法律現象和問題,從而自覺調整自己的行為,產生良好的教育成效;第二、社會力量充分有效地分享、協助、監督司法實踐活動,是司法民主化和社會化的體現,使普通民眾對司法擁有更切身的感受,避免司法與民眾、社會的隔膜。[2] 同時,又能合理地配置有限的司法資源,以盡可能少的投入產生最大化的效益。[3]第三、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改進執法方式、創新工作機制,在執法辦案中融入社會責任、體現司法人文關懷,使法律得以正確實施,這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教育,必將有助于公眾對法律產生信任、珍視、依戀和崇敬的情感,從根本上提升全民整體的法律素質。

二、法制教育實踐是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有效途徑

1.法制教育實踐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作用

法治是社會管理創新的方向,而法治的實施必須建立在法制上,法制所包含的不僅是法律和制度,還包括法律的實施、法律的監督和法律的宣傳教育。法制教育實踐具有普及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推動法治實踐的重要職能,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一,規范行為作用。通過法制教育實踐,使人們對法律知識和法制理念有了更為直觀的認識,在作為和不作為之前,了解國家允許和保護什么行為、禁止和限制什么行為,然后決定自己的行為。這就給人們的社會活動指明了方向,使人們遇事能事前判斷,衡量即將出現的自己和他人的行為是否合法,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是肯定性的還是否定性的。這顯然有助于“規范社會行為”。[4]

第二,利益調節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日趨多樣化,利益差別成為構成社會沖突的基本原因。法制教育實踐活動對于利益關系的協調與平衡,主要以通過傳導某些基本原則規定和設計某些救濟制度來實現。比如,教育人們樹立正確的物質利益觀念,對失足人員開展勞動技能培訓,引導人們通過誠實勞動、合法經營等途徑獲得物質利益,從而調整人們的思想和情緒,化解各種利益矛盾。

第三、社會穩定作用。法制教育實踐除了教育公民知法、守法,減少和遏制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從而體現其社會穩定作用外,還通過司法實踐,加強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社會力量的銜接與合作,共同引導民眾依法有序地參與社會管理和行使各項權利,推動全體公民逐步形成以法律理性為核心的價值取向和社會認同感,而法律理性正是社會秩序的調節器和社會和諧的穩定器。

2.法制教育實踐是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理性選擇

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路徑和方式,各種理論探索和具體實踐有很多,從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的原則和檢察職能的內容、特點來看,法制教育實踐是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有效途徑。首先,法制教育實踐符合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基本原則。檢察權不僅是法定的權力,也是有邊界的權力。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必須堅持依法參與,有限參與原則,絕不能以法律監督的名義,擅自突破法律的界限,超越、代替行政權在社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制教育實踐雖然強調“實踐”功能,通過司法機關創新工作機制,讓個體和社會參與法律活動,但這種“參與”和“創新”都不能突破法律框架,本質上還是一種“實踐”化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而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既是檢察機關的法定職責,更是檢察工作的應有之義。其次,法制教育實踐最能體現檢察職能特征,有利于檢察職能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延伸。法制教育主要體現為指引、教育、預測、評價、保護、威懾、穩定、激勵、信仰等九大功能,[1]和檢察機關打擊、保護、監督、教育、預防等五種職能密切相關,互相融合,在弘揚法治精神和建設法治社會的價值目標上有著內在的一致性,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很容易形成契合點,使得檢察職能能夠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得到充分發揮和有效延伸。

三、檢察機關開展法制教育實踐、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途徑選擇

由于法制教育實踐與檢察職能的五個方面緊密相關,檢察機關圍繞打擊、保護、監督、教育、預防這五個方面來開展法制教育實踐、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是最具現實意義的路徑選擇。

1.圍繞打擊職能開展法制教育實踐

檢察機關執法辦案、打擊犯罪的過程本身就是法制教育的過程,辦案人員的言行舉止、執法觀念和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因此,檢察機關在履行打擊職能時,要注意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平衡、打擊與服務的統一。既要嚴格執法、秉公辦案,還要避免就案辦案、案結事了,要結合案件的辦理,以案說法,做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同時,要注意發現案件所涉及的社會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對可能發生的事件、對社會發展的某一方面的態勢作出準確分析與預測,為社會管理提供參考,有效實現社會預警。

2.圍繞保護職能開展法制教育實踐

檢察機關是法律的“守夜人”、國家利益和公民權利的“守護者”,在保護國家利益不受侵害,維護法制統一的同時,保護的重點應該放在保障人權上,放在社會弱勢群體和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護上。圍繞這兩方面開展法制教育實踐的具體措施為,通過宣傳教育和司法實踐,教育檢察干警樹立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的執法理念。同時,引導公眾了解和掌握關于保障人權的法律規定,使他們更好地運用法律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以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為主要對象,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并進行“體驗”式教學,開展常態化的法制進校園活動;以法治實踐為內容,在原有青少年維權崗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偵、捕、訴”一體化工作機制,探索特殊人群特別是失足青少年的保護幫教、矯正回歸等工作機制;加快制定社會弱勢群體救濟工作措施。

3.圍繞監督職能開展法制教育實踐

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根本職責,也是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所以,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更能在法制教育實踐中得到延伸。延伸監督職能的渠道和方式很多,但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應成為監督的重點,一是因為在基層檢察工作中已經普遍形成較為成熟的工作機制并取得一定成效,二是對作為社會管理直接主體的行政部門加強法律監督,更能推動社會管理創新。[2]在法制教育實踐中,要著力宣傳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成果,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擴大銜接的內容和形式,加強動態跟蹤,促使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的形成。

4.圍繞教育功能開展法制教育宣傳

法制教育實踐的本質特征是“實踐”,當然要求檢察教育功能要實踐化。以某基層檢察院為例,該院的教育實踐措施分為硬件建設和軟件設計。硬件建設主要建設法制教育實踐基地,該基地由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失足人員幫教基地組成,教育內容涵蓋法制宣傳、法治實踐、預防犯罪和勞動技能培訓。其中失足人員幫教基地為檢企共建,以回歸為目標,以自律為核心,讓失足人員在此進行學習勞動、心里矯正;軟件設計方面,圍繞如何在法制教育實踐中延伸檢察職能,自偵、預防、公訴、偵監、監所、控申、民行等職能部門開展課題研究,進行制度設計,完善工作措施,充分發揮各部門在法制教育實踐中的職能作用,傾力構建以檢察機關為主體的、社會廣泛參與的法制教育實踐體系,為社會管理和社會建設提供法制保障。

5.圍繞預防職能開展法制教育實踐

檢察預防職能主要體現為職務犯罪預防,而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具有明顯的主動性、社會性和服務性,其本身就屬于宏觀的社會管理系統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預防職能與社會管理活動最接近、最容易實現對接。同時,預防工作又以教育為基礎,是開展法制教育實踐的有效載體。因此,預防成為檢察機關運用法制教育實踐手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主要途徑。一些基層檢察院在這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一些做法值得借鑒。如以構建社會化大預防工作格局為支點,將預防職務犯罪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體系、成立預防職務犯罪協會、建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成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監督檢察工作室、建設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創辦預防雜志等,在法制教育實踐方面進行多層次、多領域的探索與實踐,使預防職能的輻射面和影響力不斷擴大,成為檢察機關機關融入社會、牽動社會、造福社會、體現社會責任感,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主要陣地。

[法]盧梭.社會契約論[M].何兆武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

篇(7)

一年來,自貿區檢察室委托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管理,行使包括辦理自貿試驗區內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檢察、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參與自貿試驗區有關法律制訂活動以及有關法律政策適用特殊性研究等七項職能。

自貿區檢察室探索創新自貿區可復制可推廣的司法保障實踐,取得初步成果:共辦理涉自貿試驗區各類刑事案件55件68人;其中受理批捕20件24人,受理35件44人,涉及逃匯、職務侵占、合同詐騙、票據詐騙、信用卡詐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等罪名,還辦理了與自貿試驗區內貿易、金融領域相關聯的案件。自貿區檢察室在審查一起合同詐騙案中發現,犯罪嫌疑人董某以其經營的某公司名義與上游公司簽訂虛假融資合同,取得虛假的貨權憑證后與被害單位簽訂化工品購銷合同,向自貿試驗區內某倉儲公司出具虛假貨權轉移單據,并與他人合謀私刻公章、開具虛假貨物入庫單,騙取被害單位貨款。針對該案反映出的保稅倉庫管理方式和銀行業風險控制中的漏洞,檢察機關向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海關等部門提出加強監管平臺建設和強化風險控制檢察建議。

自貿區檢察室出臺并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服務保障自貿試驗區建設的若干意見》等指導規范性文件,形成了刑事案件法律適用、辦案銜接,檢察直接參與綜合監管,與金融監管機構“兩法銜接”、與管委會、海關的預防監管合作,與政法機關司法保障配合等符合自貿區法治需求的五項主要工作機制。開展《檢察機關服務保障自貿區的定位、作用與對策》等6項專項調研課題,對今后相關法律法規調整以及區內檢察工作應對提出指導性對策建議。

根據市檢察院日前對深化服務保障自貿區建設作出的部署,自貿區檢察室將繼續推動工作創新,促進自貿區建設符合國際慣例、自由開放、鼓勵創新的市場經濟環境。

篇(8)

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在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飛速發展的市場經濟和人口大幅增長的壓力,導致我國的生態環境形勢日益嚴峻,環境破壞問題已經成為阻礙經濟社會發展、制約公眾生活質量提高及影響社會穩定的關鍵因素。為保護日趨惡化的生態環境,法律手段在我國環境保護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因此,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別設立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對各種嚴重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此外,《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八)》也分別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的一些犯罪進行了修改。但是和發達國家比較,根據我國保護環境資源的現實情況和基本要求,我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事立法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刑法立法體系設置不科學

我國刑法分則對于犯罪的分類標準是犯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對各類犯罪以及各種具體犯罪的排列主要采取了社會危害性標準。據此,我國刑法分則將犯罪依次分為十類: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其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以亞類罪的形式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而不是按照同類客體的標準在刑法分則中獨立成章。由此看來,刑法分則對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設置,顯然與我國刑法分則對犯罪分類的標準不相符。

(二)刑法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罰體系不夠完善

我國刑法對于環境污染犯罪的規定之所以存在一些缺陷的主要原因是立法價值取向的偏離,這一立法價值的取向是重視懲罰而輕視預防。具體來講,重懲罰輕預防的立法價值取向首要表現為刑事立法觀念上對一般污染環境行為或破壞環境行為的危害性缺少足夠的重視。正是因為這一點,導致了刑法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懲罰力度偏輕;其次是在刑事立法思想上重視刑法的懲罰功能而輕視了預防功能。在這種思想的引導下,刑事立法注重犯罪行為的結果而輕視了犯罪行為的本身,從而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規定為結果犯罪而非行為犯罪;另外沒有從預防犯罪的角度去健全刑事處罰的手段和方式,導致在刑事處罰手段上的單一性。

(三)刑法對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范圍狹小

我國刑法涉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名僅有15個,雖然我國1997年刑法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行為所涵蓋的范疇,但是與發達國家的刑事立法相比較,我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行為的范圍依然很狹小。《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條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所規定的罪狀進行了修改,降低了犯罪成立的標準,擴大了刑法對污染環境行為的調控范圍。在美國誠如學者Yingyi Situ和David Emmons所言:“所有的環境刑事立法都將危險視為一種重罪而適用嚴厲的刑罰。”澳大利亞和日本等國家的刑事立法都同時懲罰環境污染犯罪的危險犯。我國刑法的這一規定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很不利,必然會造成很大一部分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得不到應有的刑事處罰,最終使刑法在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方面的特殊功能難以得到充分發揮。

(四)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罰力度較輕

罪行均衡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同時也是刑法調控體制最基本的要求。意大利的刑法學家貝卡里亞曾指出“犯罪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們犯罪的利益越強,制止人們犯罪的手段就應該越強有力。這就需要刑罰與犯罪相對稱。”但是,我國刑法對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卻明顯偏輕。比如嚴重污染環境罪和過失致人死亡都是過失犯罪,如果都只造成一人死亡的結果,前者適用的法定刑幅度是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后者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從這一點來看,在危害程度同等甚至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更大的情形下,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所施予的刑事處罰顯然輕于刑法對過失致人死亡的處罰。

二、我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完善的立法建議

正是由于我國刑事立法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設置上存在的問題,導致刑法在環境治理中的功能未能充分發揮。在當前人類社會面臨嚴峻全球性環境危機的形勢下,我國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治理過程中應該積極借鑒發達國家在環境刑事立法方面的經驗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通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充分發揮刑法調控機制在環境治理過程中的功能,從而保障人類社會與環境的持續協調發展。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事立法中,首先需要確定的是生態效益大于經濟價值,應該重視環境刑法的生態本位。自然環境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侵害的直接對象,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只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間接后果。此外,雖然一般環境污染或破壞直接結果的危害性看起來并不嚴重,但是其潛在的危害卻是我們不可估量的。假如忽視了對一般環境破壞或污染行為的刑事處罰,就很可能會產生一系列環境破壞或污染行為,最終給人類環境造成的重大危害。此外,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立法價值關鍵在于犯罪預防,應當注重通過對環境污染或破壞行為的刑事處罰實現犯罪預防,才更有利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

(一)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在分則體系中獨列成章

我國學者對于環境刑事立法體例的設置問題存在不同的主張,有學者認為在刑法典外特別立法,也有的學者認為在刑法典內獨立成章。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客體是生態環境利益,這一類犯罪客體具有特殊性,是整個刑法分則中所沒有的客體類型,因此應該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獨自作為一類犯罪,跟刑法分則的其他十類罪并列;此外,從社會危害程度上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社會危害性是僅次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置于公共安全罪之后,既能夠體現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又能夠體現我國環境刑事立法對于生態價值的重視。

(二)完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罰體系

完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法體系,首先應該增加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刑罰的處罰方法。因為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刑罰種類的完善受到刑罰體系的牽制,加之我國目前刑罰種類較少,并且沒收財產刑和罰金刑在功能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重復適用不符合法律原則,因此應該通過修改刑法擴大資格刑的范疇,對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增加試用資格刑。此外,我們應明確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罰金刑的相關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以貪利形犯罪為主,所以只有以判處罰金刑剝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所得的經濟利益,才能夠有效預防和懲治這類犯罪行為。

(三)擴大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調控范圍

環境污染導致的全球性氣候變暖日益嚴重,這就迫使我們必須拓展刑法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范圍,應該要求將所有壞境因素都納入到刑法所保護的范圍。此外,必須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危險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危險犯的規定在于某些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非常嚴重,當這種危害結果實際發生了,定將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未當危害環境的實際損害結果發生,刑法就把這種足以造成環境破壞和污染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四)加強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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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人民群眾的危機感受,樹立治安防范的危機意識

城市治安問題是一個具有不確定性、復雜性和動態性的系統問題。因此,不論是公安機關還是人民群眾在治安問題的認識上均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危機感受。從社會管理的最直接角度看,不同的治安管理區域這種感受程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因此,城市治安系統具有不同的治安結構問題。比如,如果從社會犯罪所衍生的危機感受程度來看,犯罪案件會從財產性犯罪演變為暴力性犯罪,再趨于一致;如果從犯罪聚集的角度來看,居住在不同區域的市民對犯罪類型所造成的沖擊感受,可以反映出不同的治安結構。犯罪類型屬性與治安危機等級結構間,不是單純的因人口密度、土地面積和城市化程度而有所差異,而是每一個行政區域有屬于自己的犯罪類型屬性和治安結構。因此,公安機關在治安策略的制定上應以行政區域的治安結構特點為基礎。我們對此問題的研究方法是,采用多準則分析法對大連市各個行政區域治安危機感受、犯罪類型屬性和治安結構進行合理的定位,從而提出面向不同區域的治安防范策略。

研究的基本思路是,對大連市按照經濟、人口密度、城市化度劃分為中心區、次中心區、普通區、結合區和偏遠區五種類型。同時,將大連市治安結構分成高危機區域、較高危機區域、一般危機區域、較低危機區域和低危機區域。危機認識方面,不同的地區具有不同的危機意識,例如,對于偏遠區來說大都屬農業區縣,民風純樸,且犯罪率低,但容易直接或間接地受近期內重大治安事件的發生或媒體大肆報導的影響,故當犯罪案件發生時,對一般市民將造成強大震撼,故而具有較高的危機意識、威脅程度。而越靠近中心區,市民與警察的危機意識、構成威脅程度反而相對較低。

對于中心區而言,警察對于犯罪案件的處理優先級是基于治安威脅度和現有警力狀況來確定的,群眾則是以案件發生時所引起的危機感受來確定的,并不考慮案件的威脅性。次中心區的群眾對于犯罪類型在三個因變項上的認知,是高于警察的。顯見公安機關在治安策略和犯罪預防的擬訂方面,以及現階段警務目標與群眾的感受上具有較大差異,應該作為警務改革方面的內容,消除這種差異。城鄉結合區警察對于犯罪類型的處理優先級,并不因群眾的危機感受及構成威脅度而有所改變。

整體觀察,發現大連市各個行政區域在犯罪類型對于危機意識、構成威脅度及案件處理優先級上,并未因城市化程度的高低而變化,每一個行政區域雖有各自的犯罪特性及危機感受程度,但是并沒有屬于自己的犯罪預防模式。因此,在警務工作改革中,要針對行政區域特點,通過對治安結構的比較分析,研擬出一套符合當地群眾感受,符合本地區犯罪類型的有效預防策略。

本研究針對不同犯罪類型對群眾、警察的危機感受及沖擊程度兩方面,經實證分析發現,大連市在犯罪類型對于危機意識、構成威脅和案件處理優先級三個要素上,并未因城市化程度的高低而變化。而每一個地區有自己的犯罪特性和危機感受程度,因而每個地區應有屬于自己的犯罪預防模式,由于地區間存在差異,因而不應采用統一的警務模式,必須經過比較分析,方能研擬出一套符合當地人民群眾感受,并且針對特定犯罪類型執行暨有效預防的策略。在城市化的過程當中,犯罪案件所衍生的危機感受程度,會從財產性犯罪演變為暴力性犯罪,再趨于一致。本研究所使用的跨層次分析的概念,可以避免犯罪防治研究議題上有關區域跨層級的問題,犯罪防治知識的累積不會受到層次謬誤的干擾,確保理論思維與實證策略的一致。并以多準則分析定位出各地區治安結構及犯罪類型的屬性,有助于公安機關在治安策略擬訂時的參考。研究結果顯示,從犯罪聚集的角度來看,不同的區域群眾對犯罪類型所造成的危機感受知覺,顯示出各區域間的治安結構是截然不同的。犯罪類型屬性與治安結構間,不因人口密度、土地面積及都市化程度而有所差異,每一地區有屬于自己的犯罪類型屬性,且犯罪類型屬性對治安結構所造成的影響,應以區域為單位分別探討及擬訂治安防范策略。

(二)警務綜合效能與治安防控體系的建立

什么是警務效能?它是一種獲取信息的能力,是一種發現問題的能力,是一種善于協作的能力,是一種基于目標行動的能力。四者有機的結合就是公安機關的警務綜合效能。警務工作的目標是轄區治安防范與控制,防范與控制的基本內容是:對轄區人口行為特征的獲取與分析,對轄區治安結構的認知,對轄區群眾危機感受的掌握,對轄區犯罪案件的空間感知、時間感知和狀態感知。

在對治安轄區影響犯罪發生的因素進行分析的基礎上,警務管理的基礎性工作不是完全取決于警力數量,也不是完全依靠監控設施。我們認同向科技要警力這一戰略思想,但是,單一的科技水平以及信息化手段是一種固定化的、被動式的防控模式。目前,在行為分析和不確定空間研究上,警用信息化的推廣與應用還必須依靠人的理解和協同。因此,提升警察職業的人、域、態感知能力是警務管理創新的前提。我們基于傳統的犯罪空間理論[3],提出了“人-域-境”感知協同空間理論,作為治安管理創新的理論依據。

1.所謂“人”的感知空間是指有關人的行為

活動感知空間,稱為第一感知空間。這種感知空間是由兩方面構成:一是人與事的行為感知,包括常態與異態兩種特征,由于人的行為正常與異常沒有確定的概念界定,所以行為感知是模糊感知,因此所表達的空間是一個模糊空間。在轄區警務管理中提高人的行為感知模糊識別能力,是警察職業能力訓練的重要內容。二是人與事的活動感知,包括兩方面的特征,即在某類事物中的熟練活動與生疏活動,臨時性活動和重復性活動。如圖1所示:

圖1 人的治安感知空間人的治安感知理論若結合在犯罪分析上,可以清楚地發現防范策略。例如,人的模糊感知空間強調日常生活的慣性特征,與犯罪被害理論強調人們日常生活的特性相聯系,會使得某些重復同樣生活模式的人,具備較高的被害性。同時還能夠發現哪些人以及行為是異常的,以及是否具有犯罪的可能性。

2.所謂“域”的感知空間是指犯罪案件的可

能性空間。這里所說的“域”反映了地理區位和時間范圍,即可稱為“時空域”。我們知道,時間地理學強調犯罪事件發生順序的連續性和相關性,而由于事件的發生具備一定的時空條件,事件的結果因而受到其地域化的影響。這一觀點可在一定程度上連結到有關犯罪者理性選擇的分析,若應用在犯罪學理論分析上,可以清楚地發現防范策略。時空徑路是人類為了特定目的所作的計劃結果,與犯罪區位學理論強調認同某些行為模式并歸納出一套系統性防制措施的概念相符合。另外,“時空域”是觀察人類的實際行為所繪制而成,與犯罪社會學強調由人類群體活動的實際經驗去觀察犯罪的特定模式這一觀點,可以相呼應。簡單地說,“時空域”的概念,尤其是我們所提出的“時空態圖”的應用,可幫助人們在進行犯罪調查時,從對犯罪人或被害人活動時程的觀察,推導出有助犯罪預防的策略。

3.環境空間(或境空間)是指所有犯罪發生

的環境空間。所謂犯罪發生的環境理論研究是近年來犯罪學的熱點問題,許多結論在實際應用當中還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不論是警方還是犯罪人都應該注意到,把握環境機會就是問題解決的一半。實際上,犯罪防控系統的最前沿問題的研究是警方與犯罪者在“人-域-境”空間上的博弈過程。

二、創新警務運行機制、優化警務模式

(一)基于人口與犯罪特征的警務管理機制

警務工作的綜合效能決定了一個城市治安管理的水平。調查表明,大連市警務管理的運行機制還依附于傳統管理的模式,并且,許多警察雖然具有現代信息與管理的意識,但由于缺少一種自發的職業精神,沒有運用現代的思維方式去有效地繼承傳統警務工作的經驗,合理地認識當前信息化社會人口與犯罪的關系,合理地認識城市化發展對警務工作的需求。因此,必須建立一個適應大連市社會治安需要的警務管理機制,這種機制必須來源于對人口與犯罪特征的系統分析。

社會治安的狀態決定于人口與犯罪的相互動態關系,警務管理模式來源于人口與犯罪的動態演化關系,同時,治安防范水平決定了人民群眾對社會治安的接受程度(治安危機感受度),通過這一系列的因果關系就能明確警務管理運行機制。

(二)社會治安系統是一個非平衡開放系統

文獻[3]分析表明,大連市人口與犯罪的特征和規模屬于正常態勢并且是平穩增長的(較大的政策與經濟波動期除外),本地區自然人口增長周期犯罪率的變化驗證了這一點。近十年來,隨著大連市經濟建設和對外開放的飛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人口遷入數量連續多年在大連市人口增長規模中占據較大的比重,從而使得城市治安系統打破了完全地區性的平衡態,演變成具有人口與犯罪動態特征的非平衡開放系統。

根據大連市20年來人口與犯罪特征的統計分析結果,大連市的社會治安系統是一個非平衡的開放系統,這種非平衡開放和演化特征,向傳統的、行政干預的、經驗與習慣式的警務管理模式提出了嚴厲的挑戰。如何認識非平衡開放系統的特征呢?根據系統科學、人口學和犯罪學的相關理論,一個穩定的、封閉的人口社會系統,其犯罪人的規模、犯罪行為類型是可觀察的、可預測的和可控的,具有這種特征的社會治安系統是一個平衡系統,面對這種特征的警務管理機制是一個平衡的管理機制。相反,一個不穩定的、開放的人口社會系統,其犯罪人的規模、犯罪行為類型是不可觀察的、不可預測的和不可控的,具有圖2 社會治安系統耗散結構這種特征的社會治安系統是一個非平衡開放系統。可以看出,面對這種特征的警務管理機制是一個非平衡開放管理機制。因此,根據非平衡開放系統的優化原則,要實現非平衡治安系統的優化,就必須促使警務管理機制具有自適應、自組織和自學習功能,從而使社會治安系統形成一種耗散結構,才能達到對社會犯罪防范與控制的目的。如圖2所示。

(三)警務管理與治安系統之間的不相容問題

由于人口與犯罪特征的復雜性演化,體現出治安系統的非平衡狀態,從而使警務管理體系和運行模式與治安系統之間不斷產生不相容問題(矛盾問題),可以總結如下幾方面:

1.人口與犯罪的增長與警察數量之間的不相

容問題對實際人口與犯罪特征進行分析發現,本地自然人口犯罪數量變化平穩,并且增長率與自然人口增長率相適應,遷入人口犯罪數量波動較大,這種不確定性體現在不同時期遷入人口質量的反差,因此造成了警務管理模式與現實中人口與犯罪特征的不相容現象。當犯罪案件不斷增長,治安形勢惡化時,總是有人抱怨警力不足。

實際上,傳統的警力配置是基于人口的相對比例,同時依據地區治安等級進行數量方面的調整。但是在非平衡的治安環境下就不是這種管理原則了,所以,這個問題一直是警務管理中的不相容問題。

2.人口的流動性與人口管理模式之間的不相

容問題城市規模與格局的改變會出現兩種人口的流動性。例如,城市的經濟規模產生了流動人口的數量增加,其居住的地點、時間以及活動規律具有不規則性,由于各種條件的形成會發生突變的犯罪案件;再如,城市居住格局和區域模式的變化造成了本市人口流動的不規則性,使得人口管理信息不完備、不可靠,特別是對重點人口的管理存在著信息滯后和被動性,出現了犯罪防控方面的漏洞,從而使犯罪態勢與警務管理預期出現不相容性。

3.信息化犯罪特征與警務工作模式間的不相

容問題信息化社會最主要的沖擊不僅僅是提升了人類信息獲取與交流的質量和效率,更為突出的是改變了人們的意識、改變了人們的認識,改變了人們的生活與工作的方式,形成了多元的人口社會行為特征。這種現象體現了新的生活方式、新型的人際關系和多層次的經濟活動的出現,從而出現了各種引發犯罪動機的行為,會產生多種不確定的犯罪案件,因此,造成了警務管理模式在信息化環境下,與人口與犯罪特征的不相容現象。另外,在警務管理與治安系統之間存在著許多不相容問題,例如,警力資源配置與人口犯罪動態特征之間的不相容問題,警務工作考核指標與實際群眾需要之間的不相容問題,等等,在此就不詳細論述了。

三、建立可拓犯罪防控模式,促進警

務管理優化大連市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是歷史的必然,同時也向城市的社會治安管理模式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我們通過調查研究指出大連市警務管理與治安系統之間存在著不相容性,只有將這些不相容問題轉化為相容,才能提高城市的社會管理水平,給人民群眾提供一個滿意的社會治安環境。

(一)不相容問題與可拓思維

所謂不相容性乃事物的矛盾性,它存在于人們生活與工作的每時每刻。公安機關是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國家行政執法部門,其行業特征是通過警務工作的過程實現社會管理的目標。由于警務工作面向社會的各個方面,所以具有多屬性、多目標的系統特征,如果警務系統沒有根據社會發展變化提高本身的自適應、自組織能力,就會產生各個方面的不相容問題,就不能有效發揮警務工作的效能。在一個存在不相容屬性的系統中,如果系統具有將不相容轉換為相容的功能,則稱系統具有可拓性。由于大連市的警務管理工作中存在著許多不相容屬性,并且治安防范系統也是一個不相容的系統,要實現系統有序和優化的目的,就必須引入可拓性的警務管理機制。

如何構建一個具有可拓性的警務管理機制呢?我們可以通過一個實際例子得到啟發:“香港的汽車靠左行駛,內地的汽車靠右行駛”,如果簡單地把這兩個不同運行規則的交通系統連接成一個大系統,則必然會撞車。因此,在深圳的皇崗建了這樣一座橋,靠左行駛的香港來車經過它,自動變成為靠右行駛進入內地;靠右行駛的內地來車經過它,自動變成為靠左行駛進入香港。我們把這種處理不相容問題的方法稱為轉換橋方法。

對古今中外和各個領域的實例分析和研究表明:解決不相容為相容問題必須設置轉換橋[4]。

(二)建立警務轉換橋運行機制

警務轉換橋是一種解決治安防范系統中不相容問題的系統管理原則,其核心思想是在警務管理中導入有效的思想、方法和過程,使得系統的不相容轉變為相容。在實際警務管理中,要達到社會治安防范系統的有序性,就必須做到人口日常社會活動與行為的可觀察性、可測性、可預防性和可控性。但是,在當前城市人口特征多元性、人口生活與社會活動的不確定性和動態性的狀況下,形式化、機械式的警務模式與實際治安狀況存在著不相容性。要提高警務效率就必須實現警務效用,而實現警務效用的前提是警務工作模式與實際治安狀況的相容。為此在警務工作中,導入符合本轄區實際人口特征并且能夠解決不相容問題的警務思想、警務方法和警務過程,即稱為可拓警務思想、可拓警務方法和可拓警務過程。通過這些思想、方法和過程來實現真正的警務效用,綜合三方面所構成的模式稱為警務轉換橋模式。警務轉換橋就是要構建警務模式與治安狀態相容的一座橋梁。以下從警務工作的角度來分析警務轉換橋。

1.可拓警務信息思想

在對城市治安危機感受的調查中,群眾與民警對本轄區的治安危機感受有所差異,存在著治安狀態信息不對稱問題,也就是說,群眾是從自身和對環境安全的角度來認識治安危機程度的,而警察是從自身崗位工作的角度認識治安危機程度。這種信息的不對稱會產生警務工作的被動性、盲目性和無效性,并且無法實現既定的警務目標,因此,要解決警務管理中的不相容性,縮小群眾與警察對治安危機感受與認識上的偏差,必須消除信息不對稱。可以建立一種信息溝通的橋梁,通過治安狀態信息的互補,達到治安危機感受上的相容,這種警務模式稱為可拓警務信息。實踐方法:在實際警務工作中,社區居民的走訪是一種信息溝通的方式,是實現可拓信息的轉換橋。必須強調,這項警務工作不是單純的人口信息了解,最重要的是了解群眾對治安現狀的認識。因此,要設計走訪信息交流的內容,能夠正確判斷在信息認識上的差別,以及產生差別的原因,這就是有效的可拓警務管理模式之一。如圖3所示:

圖3 城市治安系統的警務轉換橋

2.可拓警務方法

在平衡警務管理的環境下,轄區人口的動態特征是可觀察的,但是在非平衡轄區治安系統的情形下,人口流動的不規則性,產生犯罪條件的不確定性,造成警務工作的被動性。因此,警務工作不能是機械的,每個警察必須明確他每天做什么,他應該如何去做,這樣就會出現警務工作的內容與結果的不相容。為了解決這種被動警務模式問題,建議在社區警務工作中建立動態犯罪圖,可以用犯罪圖標記犯罪,協助警察分析潛在的犯罪行為。動態犯罪圖并不是終點,它是幫助人們了解犯罪者的真正動機和適當機會,以及預防犯罪于發生之前的最初方法。例如,辨明特定地區內的犯罪根源,提出問題導向的警務策略,以有效降低犯罪。根據上述原理,本研究建議發展簡式社區聯防。所謂“簡式”社區聯防,重點在于運用最少人力達到最實際的犯罪防制效果。

實際上,這種方法解決了警力資源不足的不相容問題,稱為可拓警務方法。在實踐中,主動式警務體現在警務工作的可實現性,例如就大連市而言,從“管理易犯罪區域”、“強化標的物防盜功能”、“加強累犯監控與銷贓管道的防堵”三方面著手,就是主動式警務管理。在管理易犯罪區域部分,依據情境犯罪預防觀點,加強大量停放汽、機車的犯罪產生地、標的物的保護,減少犯罪吸引地的吸引力以阻止潛在犯罪者入侵;在強化標的物的防盜功能部分,對于監控力弱的犯罪促進地強化防衛、監督或地區管理;在加強累犯監控方面,針對汽、機車盜竊累犯進行電子監控或加強查察以降低其犯罪動因,并且累犯多具熟悉的銷贓渠道,因此藉由對累犯的控管與查察控制銷贓渠道,防堵銷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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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警務改革 核心警務 問題

警務改革是歷史發展的趨勢,不可逆轉。但我們要從總體上看到,對于警務改革中的一些“前衛”提法不能僅限于理想化和做秀式,要真正與公安工作的現實相適應,與民警隊伍的現狀相適應,與客觀規律的實際相適應,只有這樣,才能使警務改革達到真正意義上效果。

下面,我結合當前我國的警務改革進程,談談自身的認識。

第一,警務改革實施前應進行整體分析,統籌安排

近年來,警務改革一直是社會談論的焦點,警務改革的成功與否,直接關系著警察工作的順利開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居樂業。縱觀各國警察史,無不在每個階段都進行著不同內容的警務改革,像18世紀英國進行的羅伯特.皮爾警務改革和美國推行的警察私有化和專業化的改革等。縱觀這些改革,它們五一不是在傳統警務模式無法適應當時社會發展需要的基礎上完成的。在我國,自從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傳統的警務模式存有諸多弊端,警務改革便日漸盛行。諸如,2003年,吉林遼源市進行了一場大刀闊斧的警務改革,撤銷市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設立行使縣級公安機關執法權限的警察署,實施社區警務戰略和區域警務戰略。2009年12月,河南省省公安廳本著“整合警力資源,增強警務效能”的基本原則,率先在新鄉市進行了警務改革試點,以此拉開了全省警務體制改革的序幕。經過分析不難看出,這兩次改革的原因,都是源于傳統公安工作的弊端和局限;改革的共同目標都是整合警力資源,實現警力下沉,提高處警效率。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由于改革的種種細節不對稱,吉林遼源警務改革最終失敗了。而目前正在進行著的河南警務改革也引來了社會各界的一片質疑。據此分析,當前公安機關推行警務改革的初衷是積極的,成效是顯著的,但其在推行警務改革之前,更需要進行一系列細致的預見、估量和考察工作。通過一些科學數據,從而做出實施警務改革的可行性和現實性分析。所以說,推行警務改革是時代的進步,但在推行前和推行中,應進行必要地實時跟蹤,以便確保警務改革的順利完成。

第二,著重樹立犯罪預防是核心警務的理念

對于控制犯罪是否核心警務,至今仍是一個深入探討的問題。羅伯特.皮爾早在當初建立大倫敦都市警察時,就在其《警察訓令》里提出了九條警務原則,其別指出警察工作的主要目標是“預防犯罪”。他認為,高效率的警務工作,首先是預防犯罪,為居民提供盡可能的幫助,其次才是刑偵和懲罰。而長期以來,政府對于警察職能的定性都是懲治犯罪。在政府看來,警察的關鍵職能是對付犯罪活動和成功地打擊犯罪。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和警務工作的新形勢,警察不僅成為打擊犯罪的戰士,而且是維護人民安全的公仆。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美國開始質疑警察職能是完全對付犯罪的這個觀點,他們提出警察的職責不能局限于對付犯罪,而應是“一個帶槍的工作者”。他們認為,警察應擴大社會功能,警察職能還應包括以下方面;預防犯罪、保護人民財產安全、調解糾紛、緊急救援和幫助困難人民等職能。在當今我國這個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國家里,警察作為政府的組成部分,其性質是與我國的國體和政體緊密相關的,也就是說警察具有打擊犯罪和服務人民的雙重角色。警察的服務人民角色里就應包括幫助人民群眾預防犯罪這一核心任務。警察部門須利用一切有效手段,建立社區型警務和著裝巡邏體制,積極發動群眾參與警務,共同編制社會安全之網。

第三,推進警察職業化建設

警察職業化建設,實質就是警察職業文明在公安工作中的擴張,是人民警察對這一特殊職業的價值追求,是組織體系、業務技能、紀律作風,精神面貌等諸多內在因素的高度概括。加快警察職業化建設,對著力提高警察職業素質和提升公安機關“軟實力”具有深遠的影響。我們知道,20世紀初期,美國開展了一場以“回歸本位,提高警察素質和專業化水平”為主要內容的專業化運動,這場改革對警察脫離政治的控制,提高警察戰斗力,甚至對以后美國乃至世界警察的發展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美國警察專業化運動的內容是:警察科學知識的發展與應用;警察錄用與教育培訓制度的建立;警察專業化組織與職業協會的建立與完善;建立和完善警察隊伍管理機制和培養警察責任心和使命感。目前,我國在逐步推行警務改革的過程中,應充分借鑒美國警察專業化運動的有益經驗,不斷加強我國警察職業化的建設。據此,針對我國特殊國情,我對我國警察職業化建設提出以下建議:完善警察職業精神體系建設;改革警察選拔和教育培訓機制建設;規范警察職業化隊伍管理機制建設;加快警察職位和類別建設和加強警察職業考核、監督和保障體系建設等。

第四,加快警務社會化建設

隨著社會的進程,世界警務工作邁向新秩序的另一個創新是警察的私有化。而在我國,一切警務工作都是由公安機關承擔的,即使存在的社會治安力量也是在公安機關的領導和指導下開展工作的,并不存在彼此的競爭關系。簽于此,這就使得我國的警務在向所謂的“私有化”發展時,就有了自己獨有的稱呼:警務社會化。我國的警務社會化是建立在大眾基礎上的警務工作,就是以群眾為中心,開展的為人民群眾服務的警務活動。因此,在未來的警務工作中,我國應更加強調以警務社會化為龍頭的警務形式,突出未來警務改革的走向,將企業化管理模式引入公安管理內部,充分利用市場和社會力量推行警察勤務的社會化。比如,現在各省正在積極探索引進企業化的績效工資管理模式,招募一些社會力量,開展一系列的輔警工作模式。雖然這種模式已初見成效,但還缺乏具體的配套體制。我國應針對這種模式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開展輔警專業化培訓、提高輔警職業素質等具體工作,使其真正成為我國警務活動的一個能發揮效能的補充力量,為社會服務。

篇(11)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27-0318-04

罪刑均衡原則自產生以來,經過不同刑法學派的發展和完善,逐步成為刑法學中一個完整的理論體系。隨著時代的發展和刑法學研究的深入,關于罪刑均衡原則的內涵和標準的研究也更加豐富,不同的學者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可謂百家爭鳴。因此,梳理罪刑均衡標準的不同理論,探索罪刑均衡標準的歷史流變,對于提出符合中國法治建設要求的罪刑均衡標準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罪刑均衡的內涵

概念是事物本質屬性的反映,是我們認識事物的起點和落腳點。為了研究罪刑均衡原則,我們首先必須明確罪刑均衡在刑法學中的內涵。語義具有模糊性和不確定性,詞語在不同的領域和語境中具有不同含義。因此,必須明確罪刑均衡原則中的“罪”與“刑”的本質,必須闡明“均衡”在罪刑均衡原則中的內涵。

(一)“罪”與“刑”的本質

犯罪與刑罰作為刑法學的兩大基本問題,不同的學派對犯罪與刑罰有著不同的理解。在犯罪論方面,存在刑法客觀主義與刑法主觀主義的對立;在刑罰論方面,存在報應主義與預防主義的對立。

1.“罪”的本質

關于犯罪本質的理解,刑法客觀主義以啟蒙思想和理性主義為理論根基,堅持行為刑法,認為犯罪的本質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張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害為根據處罰犯罪。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本質,刑法客觀主義者進行了詳細的論述。例如,邊沁則進一步闡述了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本質的這一論斷,他認為犯罪就是被立法者基于無論何種理由所禁止的行為[1]。刑法主觀主義以決定論為根基,堅持行為人刑法,認為犯罪的本質是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主張應當以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作為處罰犯罪的根據。例如,李斯特提出,應受懲罰的不是犯罪行為而是犯罪人[2]。

筆者認為,罪刑均衡中“罪”的本質應當是行為之社會危害性與行為人之人身危險性的統一。對于犯罪本質的理解,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都具有片面性。其一,人的意志自由是相對的意志自由。無論是自由意志論還是決定論都不能單獨成為犯罪的根據,人生活在社會中只具有相對的自由意志。人的意識受到生活環境的制約,純粹理性是不存在的,人的行為和意識是對自然世界的反應。其二,刑法價值是公正與功利的統一。客觀主義的社會危害性本質說過于追求公正,而不追求預防犯罪,有失功利。主觀主義的人身危險性本質說過于注重犯罪預防,而忽視了人權保障機能,有失公正。其三,犯罪的實體是違法與責任[3]。責任乃法律規范對犯罪行為人所加之非難,系一種價值判斷,而非難之由來,蓋出于行為人于行為時所具應歸責的心理狀態[4]。違法是對行為具有的社會危害性的評價,責任必然包含對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的評價。

2.“刑”的本質

刑法客觀主義以抽象性理論和社會正義觀念為基礎,認為刑罰的本質是基于正義的要求,對過去所犯罪行予以報應[5]。即刑罰的本質是報應刑。刑法客觀主義主張,刑罰的量與犯罪人的個人因素無關,而只是與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客觀事實有關。例如,黑格爾認為,刑罰既被包含著犯罪人自己的法,之所以處罰犯罪人,正是尊重他的理性的存在[6]。刑法主觀主義以危險個體理論和社會功利觀念為基礎,認為刑罰的本質是基于功利的考慮,而對未來之罪予以預防。即刑罰的本質是預防刑。刑法主觀主義認為對已然之罪如何定罪量刑的研究是毫無意義的,只有對未然之罪如何定罪量刑的研究才具有意義。例如,貝卡利亞認為,刑罰的目的僅僅在于,阻止罪犯再侵害公民并規誡他人不要重蹈覆轍[7]。

筆者認為,罪刑均衡中“刑”的本質應當是報應刑與預防刑的統一。對于刑罰本質的理解,刑法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都存在片面性。其一,刑罰目的是正義與功利的統一。社會正義觀念和社會功利觀念是人類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念,實現正義是科處刑罰的重要原因。同時,任何制度的建立都具有功利目的,刑罰制度的建立也是為了預防犯罪的功利目的。其二,犯罪人是抽象人與危險個體的統一。生活與法律是互動的整體,犯罪人不僅具有刑法上的抽象意義,而且具有社會生活中的個體意義,不能人為割裂犯罪人所具有的類型化特征與具體現實屬性的統一。

(二)“均衡”的內涵

罪刑均衡原則由來已久,已經成為世界公認的刑罰準則。然而,關于“均衡”的內涵卻存在不同理解。一種觀點認為“均衡”只是指相對均衡,即罪序與刑序的均衡;另一種觀點認為“均衡”是指相對均衡和絕對均衡,即罪序與刑序、罪量與刑量的均衡。

相對均衡論可以追溯到貝卡利亞時期,貝卡利亞在其罪刑階梯理論中強調犯罪與刑罰的階梯對應,將犯罪與刑罰按著從高到低的順序予以排列。貝卡利亞認為,對于明智的立法者來說,只要標出這一尺度的基本點,不打亂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級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級的刑罰,就足夠了。與上述罪刑相對均衡論不同,美國的赫希等學者主張,罪刑均衡不僅是相對均衡而且是絕對均衡,即罪刑均衡包括序的相對均衡和量的絕對均衡。赫希認為,罪刑均衡既是一條限制性的原則,即在確定某一種罪的刑罰幅度時,均衡要求確定刑罰幅度的上下限;也是一條決定性的原則,即犯罪行為的嚴重性的比較對于刑罰的相對嚴厲應該是決定性的。

筆者認為,罪刑均衡之“均衡”應當是相對均衡和絕對均衡的統一,即罪刑序的均衡和量的均衡的統一。其一,罪刑均衡既限制刑罰的分配,又決定刑罰的分配。罪刑均衡原則作為刑罰分配的基本原則,不僅限制犯罪的刑罰幅度而且決定刑罰幅度的上下限。對于類罪而言,罪刑均衡限定著刑罰的排列順序和可能適用的幅度;對于個罪而言,罪刑均衡以犯罪之“惡”為依據決定著個罪刑罰之“惡”的量。其二,法定刑的相當性與宣告刑的絕對性。罪刑均衡原則適用于整個刑罰領域,亦即罪刑均衡原則指導法定刑的分配和宣告刑的分配。中國立法上法定刑的相對確定性和司法上宣告刑的絕對確定性,必然要求相對“均衡”和絕對“均衡”的統一。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罪刑均衡中“罪”的本質應當是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的統一,“刑”的本質應當是報應刑與預防刑的統一,“均衡”應當是序的均衡與基的均衡的統一。

二、罪刑均衡標準的理論梳理

由于受不同刑罰目的觀的影響,罪刑均衡標準的理論也存在不同的學說。筆者在此,對不同刑罰目的論中關于罪刑均衡標準的理論進行梳理,以求為罪刑均衡標準的確立尋找一個更加合理的理論依據。

(一)報應論中罪刑均衡標準的理論

1.等價報應論中的罪刑均衡

黑格爾的等價報應論在報應論的歷史中具有里程碑意義,其對罪刑均衡理論的發展所作出的貢獻也是不可磨滅的。黑格爾以否定之否定規律為理論根基,在繼承康德的刑因罪生的報應思想的基礎上,以罪刑等價的觀念代替了罪刑等害的觀念。黑格爾認為,犯罪具有在質與量上的一定范圍,刑罰作為犯罪的否定,也應當具有質與量上的一定范圍;但是,這種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為特種性狀的等同,而是侵害行為自在地存在的等同,即罪與刑價值的等同。因此,等價報應論中的罪刑均衡是指,犯罪的嚴重性即社會危害性與刑罰的嚴厲性在價值上的均衡。

筆者認為,雖然等價報應論中的罪刑均衡理論具有高度的合理性和巨大的價值,但是等價報應論中的罪刑均衡理論仍然存在不足。第一,等價報應論中的罪刑均衡理論缺乏功利價值。因為預防犯罪是刑罰的重要目的,刑罰的輕重只有與預防犯罪的需要相適應才具有最大效益,而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的刑罰未必便是與預防需要相適應的刑罰[8]。黑格爾的罪刑的價值均衡并非完全合理,在刑罰僅與犯罪的嚴重性相均衡而不能滿足預防的需要時,刑罰的預防目的就不能實現;在刑罰與犯罪的嚴重性相均衡而超過刑罰的預防目的時,刑罰就會過重。第二,價值的均衡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價值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不同的人對同一事物的價值具有不同的理解,價值呈現不穩定性和異質性。另一方面,犯罪的嚴重性和刑罰的嚴厲性具有高度抽象性,在具體案件中并非總保持著價值的均衡。犯罪的嚴重性必然受到犯罪者主觀因素的影響,一概以某種刑的價值評價不同案件中罪的價值,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對報復社會的殺人行為的評價與對防衛過當的殺人行為的評價。

2.該當論中的罪刑均衡

報應論發展到今天已經突破了原有的傳統形態,新時期的報應論以該當論為主要代表,其代表人物是美國的赫希。該當論中的罪刑均衡理論認為,犯罪的嚴重性是刑罰的分配標準,而犯罪的嚴重性是犯罪的危害和犯罪的應受譴責性綜合評價;刑罰的嚴厲性是刑罰的分配內容,而刑罰的嚴厲性是不同種類的刑罰的輕重的評價。該當論認為只要對最重的犯罪分配最嚴厲的刑罰,對最輕的犯罪分配最輕的刑罰,那么,罪刑在序與量上就是均衡的。例如,赫希認為,罪刑均衡的標準是基、序的相應性與平等性的統一[9]。

筆者認為,雖然該當論的罪刑均衡理論較等價報應論具有重大突破。但是,該當論中的罪刑均衡理論存在不足。第一,對功利的追求不足。該當論只是強調不能因預防犯罪的需要,對犯罪人適用超出與犯罪行為相均衡的刑罰。該當論并沒有明確主張罪刑均衡應當追求功利目的,其罪刑均衡理論并不能完全突破報應論的缺陷,此種均衡對公正的追求有余而對功利的追求不足。第二,將應受譴責性作為罪刑均衡的影響因子缺乏合理性。該當論在對罪刑均衡的論述中,將應受譴責性作為影響刑罰分配的因素,并不具有合理性。法與道德的分離是刑法的進步的一大標志,應受譴責性屬于道德的范疇,將道德因素作為罪刑均衡的影響因子,未免有失法律的穩定性和公正性。

(二)預防論中關于罪刑均衡標準的理論

雖然一般預防論和個別預防論的罪刑均衡理論都認為刑罰應當與人身危險性相均衡,但是在人身危險性的具體層面卻存在分歧。筆者在此,對一般預防論和個別預防論的罪刑均衡理論分別進行闡述。

1.一般預防論中的罪刑均衡

一般預防論認為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人以外的人犯罪,主張刑罰的分配應以預防犯罪人以外的一般人犯罪的需要為根據,所分配的刑罰應與防止一般人犯罪的需要相適應。由此可見,一般預防論中的罪刑均衡主張刑罰應與初犯可能性相均衡。例如,貝卡利亞認為,刑罰也應當存在按由重到輕依次排列的階梯;并將實行重罪重刑,輕罪輕刑,以使刑序與罪序相均衡。邊沁認為,罪刑越重,適用嚴厲之刑以減少其發生的理論越充分;不應對一切相同的犯罪適用相同的刑罰,應當考慮那些可能影響感情的情節[10]。一般預防論關于罪刑均衡的論述將功利價值和人身危險性引入罪刑均衡中,為以后的理論發展奠定了基礎。但是,一般預防論中罪刑均衡理論的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

筆者認為,一般預防論中的罪刑均衡理論存在以下幾點缺陷。第一,忽視罪刑均衡的社會危害性標準。一般預防論中的罪刑均衡理論主張,刑罰僅與初犯可能性相適應,與無視犯罪的嚴重性,有違刑罰的正義價值。同時,預防一般人犯罪所需要的刑罰受到犯罪率的影響,使得刑罰可能重于或者輕于犯罪所造成的實害,甚至是無罪施罰。第二,初犯可能性標準缺乏統一性。刑罰與初犯可能性的均衡,實質上是一種非均衡,以初犯可能性來決定犯罪的刑罰缺乏統一性。例如,對于盜竊罪而言,甲地是盜竊犯罪的高發地,則初犯可能性大,應當處以重刑;乙地幾乎很少出現盜竊犯罪,則初犯可能性小,應當處以輕刑。

2.個別預防論中的罪刑均衡

個別預防論認為刑罰目的是預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刑罰的分配應以個別預防的需要為根據,刑罰的輕重應與防止犯罪人再犯罪的需要相均衡。個別預防論主張,罪刑均衡是指刑罰與再犯可能性相均衡。例如,龍勃羅梭認為,刑罰應當與剝奪已犯罪之人的再犯能力的需要相均衡;李斯特則認為,刑罰應當與矯正好犯罪人的需要相均衡。個別預防論的罪刑均衡理論對罪刑均衡標準的研究具有重要意義,其不僅將再犯可能性引入刑罰的視野,而且提升了刑罰對犯罪人的關注。但是,個別預防論的罪刑均衡依舊存在缺陷。

筆者認為,個別預防論中的罪刑均衡理論主要存在以下缺陷。第一,因忽視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標準而失之正義。個別預防論中的罪刑均衡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排除在均衡的標準之外,導致刑罰可能重于犯罪造成的危害而失之均衡和正義。第二,忽視初犯可能性標準。刑罰的預防目的包括個別預防和一般預防,僅依再犯可能性為標準會忽視初犯可能性,導致刑罰預防目的的片面性。第三,再犯可能性標準缺乏明確性。再犯可能性是對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判斷,理論上對再犯可能性的認定存在不同觀點,實踐中缺乏完全準確的測量方法。因此,僅以再犯危險性為均衡之標準,可能導致刑罰的隨意性和盲目性。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罪刑均衡的標準應當是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的統一。其中,社會危害性是罪刑均衡的積極標準,人身危險性是罪刑均衡的消極標準,消極標準以積極標準為前提;即刑罰根據社會危險性標準積極地確定刑種和刑度,在此前提下,再根據人身危險性標準降低刑種和刑度。

三、罪刑均衡標準的具體化

筆者在此對罪刑均衡的積極標準和消極標準作具體論述,以明確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的構成及具體內容,以使罪刑均衡的標準更加清晰和可操作。

(一)積極標準――社會危害性

1.社會危害性的構成

在中國刑法理論中,關于社會危害性的構成一直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社會危害性由客觀危害與主觀惡性共同構成。例如,有學者主張,社會危害性是一個主客觀相統一的范疇,法益侵害僅僅是社會危害性的客觀方面,因此,法益侵害是社會危害性的下位概念,社會危害性并不是一個能夠被隨意擴張的概念,與法益侵害概念一樣,它本身受到罪刑法定原則的約束,具有規范的性質[11]。另一種觀點認為,社會危害性僅指客觀危害,亦即社會危害性僅指法益侵犯性。例如,有學者主張,刑法第13條所稱的社會危害性,就是指行為對法益的侵犯性,即刑法第13條所列舉的行為對國家法益、公共法益和公民個人法益的侵犯性。

筆者認為,社會危害性由法益侵犯性構成,即社會危害性僅指對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脅。理由如下:第一,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侵犯法益的行為均被刑法所禁止。對于行為人非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侵犯了法益的行為,同樣被刑法所禁止,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不能因其缺乏主觀責任就否定法益侵害事實的存在。第二,違法是客觀的。結果無價值論認為,只有客觀的要素是違法性的要素[12]。社會危害性作為違法性的特征,也應當只是客觀的要素。第三,社會危害性的主客觀構成說,容易導致整體的判斷。社會危害性作為犯罪的本質,而社會危害性是主客觀的綜合。即使行為的客觀危害沒有達到值得科處刑罰的程度,只要客觀危害和主觀惡性加一起導致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值得可處刑罰的程度,就構成了犯罪。這種認定思路容易導致刑法處罰范圍的擴大,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2.社會危害性的具體化――法益侵犯性

法益侵犯性是社會危害性的具體表現,罪刑均衡應當是指刑罰剝奪的法益與犯罪人所侵犯的法益相均衡。根據上文的闡述,刑罰與法益侵犯性的均衡應當包括序的均衡與基的均衡兩個方面。

一方面,就序的均衡而言,筆者認為,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侵害法益輕微的行為,不應科處刑罰。刑法具有謙抑性,刑法只是將侵害法益嚴重的、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對侵害法益輕微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不予刑罰處罰。第二,侵害的法益重則刑罰重。法益侵害性是反映犯罪社會危險性的重要指標,法益的等級是劃分社會危害性等級的依據。犯罪侵害的法益重則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大,相應的刑罰較重;犯罪侵害的法益輕則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相對應的刑罰較輕。第三,侵害的法益相同或者相似,則刑罰相似。犯罪侵犯的法益相同或者相似,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相似,相應的刑罰要相似。否則,將會出現同罪異罰、同罰異罪的不均衡局面。

另一方面,就基的均衡而言,筆者認為,刑罰所剝奪的法益絕對不能超過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理由如下:第一,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刑法不僅保護未犯罪人的法益,而且保護犯罪人的法益。如果刑罰所剝奪的法益超過犯罪人所侵害的法益,則刑罰之惡超過了犯罪之惡,侵害了犯罪人法益。第二,過度剝奪犯罪的法益,違反刑罰正義。根據等價正義論和該當論,對犯罪人適用超過犯罪嚴重性之刑罰,均為非正義。

(二)消極標準――人身危險性

人身危險性由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構成,人身危險性的具體化包括初犯可能性的具體化與再犯可能性的具體化。筆者認為,人身危險性作為罪刑均衡的消極標準,只能因為初犯可能性或者再犯可能性小而緩和與社會危害性相均衡的刑罰。

1.初犯可能性的具體化――教育的需要

初犯可能性是一般預防論中的核心概念,對初犯可能性的具體化離不開對一般預防論現在形態的考察。一般預防論分為威懾論和教育論,時至今日,威懾論因刑罰的殘酷而失去了生命力,教育論則因符合刑罰輕緩化的歷史趨勢而正在興起。教育論主張,國家通過制定、適用和執行刑罰來喚醒和強化人們的規范意識,從而預防犯罪。筆者認為,當前罪刑均衡在初犯可能性方面,具體表現為刑罰與教育的需要相均衡。具體而言,刑法的教育必要性小則刑罰應當緩和,教育的必要性大則刑罰應當嚴厲。

筆者認為,對教育需要的考察,應當著重以下兩個方面。第一,犯罪地的刑事政策和社會治安狀況。如果刑事政策緩和,犯罪地的社會治安狀況良好,則說明人們對法律的信仰較高、規范意識較強。相對而言,刑法的教育必要性就較低,刑罰應當相對緩和。第二,犯罪人的某種犯罪行為在全國范圍內發生的概率。如果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具有罕見性,則刑罰對于此種行為的預防必要性和教育必要性小,刑罰應當相對緩和。例如,殺害自己家人的行為,即使對這種行為適用的刑罰相對緩和,也很少有人會因刑罰的緩和而喪盡天良。

2.再犯可能性的具體化――矯正的需要

再犯可能性是個別預防論的核心概念,對再犯可能性的具體化同樣離不開對個別預防現在形態的考察。個別預防論在其發展過程中,存在兩種形態:一是菲利所主張的矯正論;二是加洛法羅所主張的剝奪犯罪能力論。刑罰輕緩化已經成為一種歷史趨勢,剝奪犯罪能力論因刑罰殘酷而淡出歷史舞臺,矯正論則因刑罰輕緩化而受到廣泛關注。矯正論主張,刑罰的目的在于矯正犯罪人使其重返社會。筆者認為,當前罪刑均衡在再犯可能性方面,則表現為刑罰與矯正的需要相均衡。具體而言,犯罪人需要矯正的必要性大則刑罰重,犯罪人需要矯正的必要性小則刑罰輕。

筆者認為,對矯正需要的考察,應當著重以下兩個方面。第一,犯罪中的表現。犯罪中的表現主要考察犯罪人在犯罪時的表現,如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犯罪手段是否殘忍、有無報復社會的心理、有無抗拒法律的心理等。如果犯罪人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表現出的矯正需要較小,則刑罰應相對緩和。第二,犯罪后的表現。犯罪后的表現主要考察犯罪人在犯罪以后的表現,如有無悔罪表現、有無賠償被害人、有無積極接受處罰等。如果犯罪人實施犯罪后,表現出的矯正需要較小,則刑罰應相對緩和。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罪刑均衡標準的具體化,是指刑罰應當與法益侵犯性、教育的需要和矯正的需要相均衡。

四、結束語

綜觀罪刑均衡內涵的發展,以及罪刑均衡標準理論的歷史流變,以報應論和預防論共同作為罪刑均衡標準的理論依據更具合理性。將罪刑均衡的標準具體化為,法益侵犯性、教育的需要和矯正的需要,不僅在理論上符合刑罰的報應和預防目的,而且在實踐中使罪與刑的均衡更具可操作性,同時也是實現刑罰正義與功利價值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1] 邊沁.立法理論[M].李貴方,譯.北京:中國人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286.

[2] 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學說史[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234.

[3] 張明楷.刑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9.

[4] 韓忠謨.刑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80.

[5] 周光權.法治視野中的刑法客觀主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3.

[6] 黑格爾.法哲學原理[M].范楊,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103.

[7] 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M].黃風,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42.

[8] 邱興隆.配刑原則統一論[J].中國社會科學,1999,(6):135.

[9] 邱興隆.關于懲罰的哲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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