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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謂老年人是指生物上的人體結構和生理上的衰老,受生物學規律和周圍環境的制約與機體生長成熟這一序列同步,隨著時間的推移必然老化,具有不可逆轉性,但是由于人的生活環境不同,個人自身的生長條件和天生機體發育的差異,判斷老年人的標準也有所不同,根據人的生理機能心理狀態和角色作用,可分別從生理年齡、心理年齡、社會年齡來衡量。1982年在聯合國“老齡問題世界大會”上將老年年齡的界限定義為60歲。我國若以退休年齡為界限的話,則男性60歲以上,女性55歲以上已基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把我國老年人的起點年齡定為60周歲以60周歲為標準便于正確的估量老年人口變動對社會經濟的影響,更適合我國現有的國情。
因此老年人犯罪概括起來說,指60歲以上的人所實施的犯罪。這是一種以年齡為標準對老年人犯罪下的定義。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可以區分為廣義和狹義的兩種。廣義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老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狹義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由于身體、心理、社會生活等方面處于老年化的過程中而引發的犯罪行為。前者著眼于行為主體,后者著眼于行為特征。狹義的老年人犯罪所包括的范圍較小,它把老年人實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過程而引發的犯罪行為排除在外。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點
老年人犯罪與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之處在于,老年人犯罪沒有因為年齡的增加而增加,反而因為年齡的增加而減少。然而,老年人犯罪也有自己特殊的犯罪現象、特點和犯罪原因,很值得我們注意。
從不同的角度來看,老年人犯罪表現為不同的特點:
(一)從犯罪主體上看,老年人犯罪多為孤寡老人,文化層次偏低。隨著社會的發展,子女成家后大都與老人分居兩處,致使老年人晚年生活孤獨寂寞,單調乏味,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從而滋生犯罪。而且這些老年人多為文盲或半文盲,文化水平較低。
(二)從老年人犯罪的類型上看,男性多屬猥褻、、誘騙、放火、盜竊、侵占、窩贓、偽造、詐騙等,女性犯罪則以擾亂社會治安為主。
(三)從老年人犯罪的手段上看,暴力型犯罪較少。進入老年期后,由于不同程度的生理疾病的存在,使老年人存在著運動障礙,這些決定了老年人所實施的搶劫、殺人等暴力型犯罪較少,他們往往采取教唆、誘騙、包庇等具有智能性、隱蔽性和間接性的犯罪手段。
(四)從老年人犯罪的對象上看,多為弱勢群體。人進入老年以后,生理機能開始出現明顯的衰老變化。因此,一些老年人往往把犯罪對象直接指向沒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較弱的兒童、婦女、殘疾人等弱者。
除了以上幾個可以明顯歸類的特點,還有一些特點,一些老年人犯罪是低文化者較多,農村老年人犯罪較多。近年來還有一些退休老干部利用自己多年的人際關系網,為家人或他人謀求非法利益,這一點也值得我們注意。
三、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原因
老年人犯罪除與未成年人犯罪、中青年犯罪和其他的各類犯罪有共同的主客觀原因外,還有一定的特殊原因。以下從幾個方面闡述并具體分析老年人犯罪的具體原因:
(一)進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身體機能和心理技能都面臨明顯下降趨勢。在身體機能上進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許多器官和組織有相當程度的萎縮現象,如聽力下降,視力減退。控制自己的行為的能力減弱、反應變得遲鈍。因此老年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從心理機能上來看,此時老年人心理上容易產生孤獨感和失落感。有些老年人變得敏感多疑。加上身體機能出現的衰退,自身抵抗能力的降低,使老年人對事物的認識出現了問題,從而引起了很深的猜疑心理和被害觀念,總懷疑他人是否侵犯自己,往往由于猜疑被害而發生防御性的犯罪行為。有些老年人情緒不穩定以自我為中心,老年期的人在情緒方面出現重要變化,產生情緒回歸現象,即老年人遇到挫折時不容易克制,常常失去理智,變得像兒童一樣任性固執沖動。有時變得自私起來,整天怨天尤人、固執己見、缺乏寬容。這些心理傾向是由于他們身心衰退而造成的。他們往往會感到自己身體衰弱精力不濟,不能恰當地解決遇到的糾紛,很容易因為小事而激起不可調和的矛盾沖突,出現攻擊性的言語和行為,造成人際關系緊張,有可能導致攻擊性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老年人在步入老年期以后,由于身體和心理的特殊變化常常會出現對社會生活的不適應;
1.對離休,退休的不適應。對于大部分老年人來說,工作是他們生活的重心,工作收入是整個家庭的經濟來源。在工作當中可以全面的展現自我,體現自我價值,并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從中得到快樂與幸福感。對于退休的老年人來說,他們從忙忙碌碌的工作中一下子松懈下來,覺得自己的生活沒有了重心,生活從此變得沒有意義,個人價值也無從體現,于是變得消極頹廢,此時最容易卷入違法犯罪的活動中。
2.對生活貧困的不適應,對一些老年人來說若有退休金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的話則出現有關財產犯罪的可能較小。但對于另外一些老年人來說,本身并沒有很多的積蓄,一旦退休經濟上的收入更少,不可能完全支付生活開支,加上老年人容易患病,更需要金錢來保證及時治病。對于農村老年人來說,由于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有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經濟狀況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很容易發生贍養糾紛,當無人贍養又無經濟收入時他們可能會進行多種財產犯罪活動,用來解決經濟問題。
(三)與家庭成員的相處情況也會影響老年人的犯罪行為
1.與子女的關系影響犯罪行為。當老年人退休離休后,老年人的工資收入不再像以前那樣豐厚,他們的地位權利也不如以前,給家庭帶來的種種好處也不復存在,這樣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漸動搖,以前家長形象逐漸減弱。對農村老年人由于年老身體機能的衰退,各種機能的下降,勞動能力不如以前,也不像年輕時撐起整個家,于是家庭中的地位也不如以前了。一些修養較差,缺乏道德觀念,尊老養老意識淡薄的子女,看到這些情況很有可能以惡劣的態度對待養育自己多年的父母。同時老年人本身心理機能發生微妙變化,本身又會覺得自己為家辛苦操勞了一輩子做出了許多的努力,而當自己體弱多病身體不佳,正需要兒女照顧的時候卻遭到如此冷漠的態度,老年人的心里肯定不是滋味,很容易產生絕望輕生無用等情緒,于是心理上便出現了報復心理,“我過不好你們也甭想過好”。尤其是那些老年喪偶身邊無人陪伴,當在生活中遇到挫折,沒有人可以安撫;當心中郁悶時沒有人來傾聽;當遇到生病時,沒有人來照顧。長期的內心壓抑情緒一旦爆發,往往會造成嚴重的后果,出現犯罪行為是很正常的。
2.與配偶的關系不睦造成犯罪
當老年人退休后沒有工作來充實生活,心中不免有失落感。對新生活也會出現不適應,使老年人變得敏感多疑,情緒不穩,以自我為中心。這些心理上的變化都可能影響夫妻之間的感情,大多老年人容易激動往往無緣無故大發脾氣,把夫妻間往年的爛事抖出,互相揭對方缺點,引起雙方的不滿,各不相讓往往會造成夫妻間的矛盾沖突演化為犯罪行為。
(四)由于惡習不改造成犯罪
少數老年人之所以造成犯罪是因為惡習很深,積重難返,不思悔改造成的。如三進宮的老年犯鄭某,利用封建迷信欺詐脅迫等手段奸女。老年慣犯王某采用利誘的手段,先后多次利用看電視,給錢等手段對鄰居家的小女孩進行猥褻。
(五)由于法制教育的不全面
在我國,尤其農村地區,老年人文化水平相對較低,他們在為人處事是往往依照自己的經驗和當地的風俗習慣,對于法律知識非常陌生,法律意識淺薄,也就無從遵法守法了。當前我國正在加大普法宣傳,但往往會忽略對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尤其是農村老人。因此,他們的法律意識相對淡薄,很容易違法犯法走向犯罪道路。
(六)由于道德教育的不全面
人們往往認為老年人人生經驗豐富,辨別是非能力強,因此人們在關心老年人晚年生活中,往往認為老年人不需要思想道德教育。忽視了對老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當今多元化發展的社會,不免對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成員的思想價值觀造成影響。加上一些老年人原本就存在一些不良思想意識,勢必使這些老年人由于是非,善惡,美丑觀念的混淆,比較容易主動或被動鼓勵參與或組織如封建迷信,黃賭毒等丑惡行為活動,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以上是從老年人的身體機能和心理機能,對社會的不適應,與家庭成員的關系,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不同角度對老人犯罪原因進行的分析,但這些分析在理論發展中還不完善,還沒形成系統性和全面性。因此,當我們對老年人犯罪原因進行分析時要運用發展的觀點,進行全面的系統的分析研究。
四、預防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對策
(一)建立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相結合的物質生活保障體系。目前,我們必須大力發展經濟,加強社會養老制度建設,實行國家,社會,家庭,個人公平負擔的原則。發展養老事業要學習借鑒外國成功的經驗,完善社區保障制度,解決老年人的社區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問題。加強老年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可以采取政府投資興建,社會各界捐助贊助等多種形式興建,如在社區加強老年醫護,生活服務,文化體育等硬件設施,基礎設施,服務設施和服務軟件建設。形成完善的老服務體系,使老年人的物質生活,醫療保健,文化娛樂
切實得到保障。
(二)建立城鄉老年人的醫療保障制度。必須調整現有的醫療政策,完善醫療保險制度。尤其要保證破產企業,困難企業的退休人員看病交得起費用。建立健全老年的醫療救助制度,對城鄉沒有被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以及雖納入但無法獲得必要保障的生活困難的老人給予醫療救濟,國家實力貧困救濟醫院,專門救濟生活貧困人口,特別是老人。各個地方要經常組織醫療隊伍下鄉送醫活動,
幫助貧困老人渡過難關。
(三)重點救助貧困,生活艱辛的特困老年群體。各級政府應當從實際出發,建立健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貧困老人實行特別政策給予特別關愛。對貧困地區,國家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使貧困地區的貧困老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政府可以通過建立救助貧困老年專用基金,有個政府老年工作機構負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級政府應創建條件,逐漸把有子女卻無贍養能力的貧困老年人納入鄉鎮五保供養范圍。建立城鄉對口醫療支援制度,定期為貧困地區的老年人防病治病。發動社會力量實施有針對性的特別救助等等。
(四)依靠發展老年教育提升老年人身體,生活,精神質量。發展老年教育事業,針對老年的教育特點和規律,應從豐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入手,開展豐富多彩的老年教育和科學健身活動,使他們在學習,健身中得到快樂和知識。必須以滿足老年的實際需要為目標,解決老年人全體普遍關心的熱心和難點問題,爭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可以積極安排他們參加各種力所能及的活動,充實精神生活,讓有益的活動填補他們離開勞動崗位后產生的思想空虛,這樣可以避免發生違法犯法的現象。要加強對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在全社會加強普法教育時一定要注意對老年人的教育,努力使老年人學法,知法,守法,不斷提高老年人的法制意識和道德水準,爭強老年人的法制和道德觀念。另外,不能忽視家庭是預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線,不能因為作子女的工作生活忙而忽略了對老年人生活上的照顧和情感上的慰藉,應當繼承和弘揚尊老的美德,尊重老人的人格,加強與老人的交流,關注他們的精神生活,減輕他們的失落感,讓他們幸福安度晚年。
(五)把維護老年人的權益擺在司法工作的重要位置。我國1996年10月1日起實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我們要貫徹執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把老年人的工作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軌道。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尤其要慎重對待,妥善處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對老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審判,須根據老年人的犯罪特點,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情節和危害的結果綜合考慮,在法定量刑幅度內盡量從輕判處。刑種選擇,刑期裁量,必須堅持以下原則:對于依法可判刑可不判刑的,盡量以不判為主;對于判刑可輕可重的,盡量以輕判為主;對于可關押可不關押的,以不關押為主。在審判程序和審判策略上,盡量照顧老年人身心特點,注意說服教育;審理用語規范化,保護老年人的自尊。區分具體案情,正確使用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老年人犯罪,除難以改造的累犯和慣犯外,一般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加上老年體衰,再犯可能性也較小,除個別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外可以使用緩刑。對于身體有嚴重疾病,符合法定保外就醫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做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對于確有悔改表現,不再危害社會的,在減刑、假釋條件上給予適當放寬,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就可減刑,假釋。我們以要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危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保護被害老年人。另一面對老年人犯罪也要打擊,通過打擊使那些在犯罪邊緣的老人能懸崖勒馬起到教育和震懾作用,從而起到預防老年人犯罪的效果。
(六)做好老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幫教工作。老年犯罪入獄人員比起其他年齡的罪犯相對較少,但隨著老年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加老年罪犯呈上升趨勢。由于老年人年老體弱獨立生活能力差,加上社會關系來往少,這種情況下老年罪犯會變得心灰意冷對生活失去了興趣,這會增加對他們改造的難度,介于老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點,改造機關應采取比較寬容的態度,盡量少分配繁重的勞動任務。在做好獄內老年犯罪教育改造的同時還要做好老年犯罪的出獄安置工作,防止刑滿釋放或者假釋后因生活無著,走投無路而再次犯罪。為此,家庭、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和社會福利部門,應及時解決刑滿釋放或假釋后老年罪犯生活出路問題。各地老齡工作機構和民政部門應協調好工作,在安置上給予適當關注,落實生活保障措施,預防再次犯罪。
以上是從不同的角度來探討預防老年犯罪的對策與措施的,但我們還要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1.我們要在現實條件下來談論某種預防措施,不能一味的追求預防成效而忽略了現實的可能性。如:在建設各種老年服務基礎設施時,應考慮本地的經濟條件和承受能力。
2.對老年人犯罪應該綜合治理,充分發揮行政的、法律的、政策的、社會的多方面的積極作用。
3.我們應以發展的觀點去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對策。隨著社會的發展,老年人犯罪的原因,特點也會出現某些變化,我們的對策也應隨之變化。
我們要把老齡工作視為社會主義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全社會都重視起來,努力創造一個適合人口老齡化的社會條件與環境,激發老年人為社會服務的意愿,引導老年人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充實他們的精神生活,使老年人安度晚年。這樣老年人問題就可以得到圓滿的解決的。另外,筆者認為在全國人口高齡化已到來之際,和現代社會小家庭日益增多的沖擊下,對于老年人犯罪問題的加強研究,應列為犯罪學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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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法律制度對青少年的犯罪問題歷來持寬容的態度,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處遇原則。近年來,青少年犯罪率卻呈現出了明顯的增長趨勢,青少年犯罪問題日益受到國家、社會的關注。家庭、學校、社會和國家作為青少年成長的監護群體都希望青少年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念,遵紀守法,對青少年的輕微違反犯罪行為也是“寬容多于嚴厲”。但是,這種“博愛”不僅未達到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的效果,反而還成為青少年犯罪狀況的惡化的誘因。有效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的關鍵是重視對青少年犯罪心理的預防和矯治,因此,以青少年犯罪的特點為材料基礎,進而了解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狀況并據此予以矯治,才能夠實現有效防止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目標。
一、青少年犯罪概述
(一)青少年的界定
對青少年界定的年齡標準各個國家是不同的,例如,《日本少年法》規定青少年是指14歲以上20歲以下的少年;《德國青少年刑法》規定是指從“14歲到18歲”,《德國青少年法庭法》規定“18歲到21歲”的群體也可適用《青少年刑法》。青少年的范圍應該界定為13歲到25歲比較合適。
(二)我國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點
1. 暴力犯罪突出。近年來,我國青少年犯罪率在總體上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江西等省份由于采取有效應對措施,青少年犯罪率有所下降),犯罪情節愈發惡劣,犯罪類型趨于復雜。暴力文化的傳播對處在青春期的青少年來說充滿了刺激性和吸引力,搶劫、盜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暴力型犯罪極為突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日益嚴重,青少年暴力犯罪成為影響社會治安的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2. 智能化的犯罪手段。青少年犯罪的手段日趨成人化、智能化,利用手機、電腦、網絡等現代化的通訊工具作案的情形也日益增多。青少年的年齡雖然小,但具有較強的認識能力、模仿能力,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較為突出,其犯罪手段的智能化比較明顯。
3. 團伙犯罪突出。人具有集群的意識,青少年表現的更為突出。青少年一般喜歡拉幫結派、組成小團伙,在這樣的小群體中,具有各種不良行為和心理傾向的人混跡一起,便會誘使成員之間互相模仿、交叉感染,強化共同犯罪案件的不斷發生。近幾年各地發現了不少在校生和社會不良青年組成的帶有封建行幫和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也是青少年犯罪的新動向。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成因
(一)內部成因:心理發育與生理發育、外界環境的矛盾
青少年在青春期的生理發育和心理發育是不均衡的,生理發育迅速,而心理發育緩慢,由此產生了如下的矛盾:一是生理發育和心理水平發展不均衡。心理的發展要具有一定的生理基礎,青少年的生理發育迅速,而緩慢的心理發育不能與之相適應,使他們缺乏調節和支配自己的能力,常表現為無法正確處理過于旺盛的精力,甚至在不良因素的影響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二是青少年心理發育狀況與外界環境不相適應。容易誘發犯罪的青少年時期,青少年的自我心理不成熟,心理調節能力差,往往不能很好的承受外部環境帶來的壓力。特別在中學階段,來自家庭、學校、社會的壓力不能依靠自身進行心理調節,也無法通過與他人進行有效的交流、溝通來宣泄,青少年往往會選擇尋找刺激、欺負他人等外部行為來緩解,在不知不覺中去犯罪。
(二)外部成因:成長環境
1. 家庭環境。家庭是社會教化的起始場所,是社會構成的基本單位,是社會的縮影。各種社會影響可以通過家庭這個中介反射到孩子身上而發生作用。從我國現階段來看,不良家庭環境對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家庭結構存在缺陷。不完整的家庭結構是青少年犯罪的“催化劑”。夫妻關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礎,當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或者因為離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雙方時,致使家庭結構的完整性遭到破壞,極易導致青少年放任自流,誤入歧途。二是家庭教育方式不當。家庭教育方式直接關系到教育的成敗,家庭對子女的教育態度表現為兩個方面,要么過分寵溺、驕縱,要么過于嚴厲的管教、動輒打罵。在這兩種家庭環境下成長的孩子,極易產生逃避和叛逆的心理,當壓力超過他們心理的承受能力時,就很可能受偏激心理的影響而誤入歧途。三是父母行為不良。家庭中的社會化很多都是在無形中進行的,父母的言談舉止、性格態度等對青少年產生著較大的影響,父母的不良行為會給子女的心理以某種消極的“暗示”。
2. 學校環境。良好的學校教育,可以對家庭不當教育的影響起到彌補和矯正的作用,幫助青少年抵制和消除不良因素的影響。但是,學校教育也存在不利于青少年的社會化的方面,對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響:一是忽視思想品德教育。由于在教育觀念上片面強調智育的重要性,學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對學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養,即使有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簡單、陳舊,并且內容空洞、脫離實際,對學生缺乏吸引力,這樣很容易使成長中的青少年排斥主流文化,而對不良亞文化產生認同。二是法制教育效果不好。學校法制教育效果不好,學生法制觀念淡薄也是導致青少年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學生的價值觀與法律規范的要求不相適應,不能使法律規范的要求內化為學生自己的需要和行為進而形成守法的行為習慣,達不到預防犯罪的效果。三是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滯后。目前,學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仍是空白。而青少年的青春期基本都是在學校度過的,青少年對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由于未獲得正確性知識和性教育,得不到及時的教育和指導,使得他們在好奇心的驅使下把“探索”的目光投向了、書籍等,加上自我控制能力不強,往往會出現越軌行為。
3. 人際交往環境。差異交往理論認為,一個人參與系統的犯罪行為的幾率,大致上是由他與犯罪行為模式進行接觸的頻率和持續性決定的。同齡人的相互交往在青少年的社會化過程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青少年之所以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并惡性發展,與其同同齡群體的不良交往息息相關。團伙犯罪一直在青少年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不良交往往往是青少年走上團伙犯罪道路的起點。一些被家庭和學校排斥和拋棄的“不良青少年”,在不良文化的“感召”下,基于相同的感受聚集起來,使錯誤的社會意識、不良的個性品質和行為習慣得到強化,而且還可能形成地域性的不良群體或犯罪團伙。
(三)個體成因:個性的偏傾
個性是個體在一定社會條件下形成的具有一定傾向的比較穩定而獨特的個性心理特征的總和。個性的形成主要受社會生活條件、教育以及個體的社會實踐和個體主觀能動性的影響。由于青少年心理和人格的不成熟,身心發展矛盾的復雜性以及外界的影響,使青少年容易形成錯誤的思想意識、造成心理畸形發展,甚至形成頹廢、腐敗的思想觀念。
三、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
(一)認知特征
青少年常表現出認知能力低下、認知結構畸形、認知標準模糊的特點,缺乏應有的社會生活經驗。犯罪青少年當中的大多數人具有顛倒的、錯誤的是非標準和道德觀念;缺乏正確的法制觀念,甚至藐視法律,缺乏對法律的敬畏和恐懼,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在極低的認知水平和消極的生活體驗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與犯罪行為有因果關系的腐朽沒落的人生觀:封建主義的“哥們義氣”、剝削階級吃喝玩樂的“享樂主義”、“亡命稱霸”的英雄觀和“無政府主義”的自由觀是引發犯罪的錯誤認知內容。
(二)動機特征
動機產生于需要。青少年的犯罪動機特征主要有以下三點:(1)情境性,青少年本身具有喜愛模仿、好奇心強等特點,易受外界因素的影響,再加上自身意志的薄弱,易形成犯罪動機;(2)情緒性,犯罪青少年的動機與其情感具有極為密切的關系,犯罪動機的產生、變化和轉移易受情緒的影響;(3)隱蔽性,青少年對犯罪動機本身很模糊或者不清楚,開始是屬于未被意識到的動機,后來才發展成為意識到的動機。
四、青少年犯罪心理預防和矯治
(一)犯罪心理預防
犯罪心理預防是運用犯罪心理學的理論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誘發犯罪心理的相關因素,防止犯罪心理的形成與犯罪行為的發生。對于青少年犯罪心理預防的基本途徑有:
1. 依靠外界力量。犯罪行為是犯罪心理形成之后在一定犯罪情境中產生的,所以需要改善外界環境以排除和減少外在環境中的消極因素:(1)營造良好的學習、生活氛圍。學校作為傳授知識的重要場所,應當完善教育內容,注重素質教育,加強學校管理,切實關心每一個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教育對于青少年發展起著極大的影響,父母必須不斷加強自身的道德文化修養,為子女樹立良好榜樣;作為大眾傳播媒介,可以迅速而廣泛地反映社會的風氣和文化,所以應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管理和控制,消除不利于青少年身心成長的各種不良資訊。(2)重視開展心理衛生工作。開展心理衛生工作,是維護心理健康、培養健全人格的重要途徑,如果能有效地消除犯罪心理,或者防止犯罪心理的形成,就可以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
2. 依靠自身力量。個體心理包括積極因素和消極因素,如果消極因素占據主導地位,就有可能演變為犯罪心理。因此,加強青少年的自我意識,引導他們積極地進行自我完善,增強自我控制能力:(1)提高自我認識的水平。自我認識水平的高低決定著自我意識完善的程度,因此,培養青少年的自我意識,首先應提高自我認識的水平,增強其自我認識的主動性。(2)促進自我意向的發展。自我意向,即自我對待意向,它表現在對自己的期待、要求與控制的水平以及對自我意向的內容方面。促進青少年自我意向的進一步發展,引導其形成比較遠大的抱負和理想,根據實現自我理想的需要,合理安排社會生活。(3)發展自我控制的能力。自我控制能力主要表現在自覺性上,要促使青少年形成合理的需要和遠大的理想以及對自己選定的奮斗目標堅持不懈的精神,增強其社會適應能力。
(二)犯罪心理矯治
1. 社區矯正。社區矯正在美國最先適用,采用非監禁刑(社區矯正)為主的模式,基于民主自由的理念和塑造守法公民的目標,把非監禁刑作為改造罪犯的主要形式。對青少年實行社區矯正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矯治,與成年人罪犯隔離改造避免了交叉感染,讓其充分的意識到自己罪過的同時還能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世界觀,調整心理狀態,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避免誤入歧途。
2. 再犯心理評估預測。再犯心理評估預測在香港得以廣泛適用,方便了法定機關作出多項以資料為依據的決定,有助于降低再犯風險和實現暴力行為的矯治目標,對暴力罪犯的更生工作至為重要。對青少年采用再犯心理評估預測的方法,可以及時地掌握其犯罪心理意向,在其做出危害社會的行為之前予以有效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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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測試是在一定的社會人際關系中進行的一種社會心理測試。因此,在實測過程中,除了心理科學的考慮外,主試必須考慮到足夠的倫理學問題。不同于純粹的自然科學研究,犯罪心理測試作為一種特殊的人際活動,把特殊的人(如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可疑人員)作為測試對象,不可避免地涉及人與人之間相對特殊的倫理關系[1]。廣義的倫理貫穿犯罪心理測試的整個過程,包括測試前的準備活動、具體的測試過程以及測試結果使用等方面。
一、犯罪心理測試中的倫理問題及原因分析
廣義倫理準則并不是本學科所特有的,而是所有科學研究主試需要遵循的學術倫理和道德,譬如不篡改數據、維持數據的真實可信等[2]。而筆者所討論的主要是狹義的倫理,即在犯罪心理測試進行過程中,主試與測試對象互動時必須遵守的規則。總體上講,國內學術界已經意識到犯罪心理測試過程中倫理規則的重要性,但受制于多種因素,倫理原則落實起來仍有較多不足。顯而易見的一點是,在測試過程中一些主試并沒有將倫理問題上升到足夠的重視高度;另一個問題是,由于倫理往往是模棱兩可的,不同犯罪心理測試主試可能對同一倫理規則有不同的理解。而在制度頂層設計方面,國內機構并沒有普遍制定或公布正式的行為規范,指出哪些專業行為是可以接受的,哪些不被認可。認識分歧、制度缺乏是目前國內犯罪心理測試工作忽視倫理問題的兩個重要原因,而前者尤為突出。統一的倫理規范有助于建立有效的倫理審查機制,也有利于其發揮作用。例如,犯罪心理測試中一般要征求測試對象參與測試的意愿,這個原則沒有很大的爭議。即便是對所謂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道德甚至非法的手段強迫其接受測試也是不被法律許可的。自愿的前提是參與者必須知情,了解測試目的和過程,這要求主試必須履行充分的告知義務。然而,現實測試中存在兩種例外情形。首先,某些測試采取隱秘的方式,并不告知參與者,比如主試隱瞞身份參與某種測試,采取觀察或者訪談的方式收集資料。倘若告知測試對象,那么很有可能測試無法進行。這是犯罪心理測試中科學要求與倫理要求的沖突。因而要求主試在具體的測試中合理權衡,在與測試對象互動中互相妥協,在沒有嚴重影響測試對象的權利時,可在一定程度上隱瞞測試過程,或者測試后給予參與者一定的說明或補償。可見,倫理規則并非絕對化、統一化的,而是要求主試有高超的智慧和良好的道德,將科學要求和倫理要求在測試實踐中統一起來。此外,主試需要區分欺騙和必要的技巧。在犯罪心理測試中,如果直接介紹測試的計劃是“了解你嫌疑程度有多大”,這樣,測試對象就會傾向于調整他們的回答和行為,以顯得不存在犯罪嫌疑。采用一定的技巧,不代表就是惡意的欺騙,但同時能測試回答的效度和信度,不失為一項合理的選擇。其次,有案例顯示,即使測試對象知情,但仍有可能不同意參與測試。筆者認為,原則上主試需要尊重測試對象的選擇,不得強迫他們參與測試。但是,考慮到“自愿”作為測試對象的一項權利,基于權利的可讓渡性,主試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手段使測試對象同意參與,比如給予物質補償或者心理撫慰。同樣的道理,心理測試不能對測試對象有害。盡管沒有人在原則上反對該倫理,但是完全遵守這條規則是相當困難的。測試的目的是通過選取樣本,采用適當的方法收集樣本資料,從中發現、證偽或驗證某種現象。測試設計不當、提問有失禮貌都有可能傷害測試對象。除了這種可能的顯性傷害外,“測試”本身作為一種生活介入因素,即可能對測試對象產生隱性不良影響。在測試實踐中,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限制,主試不可能預料所有后果,但倫理規則還是要求主試永遠提高警覺,不斷自問是否會對測試對象造成傷害。在傷害不可避免時,亦要權衡測試活動的重要性及相對的危害性[3]。
二、提高犯罪心理測試主試倫理水平的途徑
根據以人為本的倫理學學說,犯罪心理測試中的倫理可以分為兩部分加以論述:其一是作為一個專業技術人員所必須遵循的實事求是、嚴謹審慎的一般倫理原則;其二是作為以人為測試對象的犯罪心理測試主試所必須遵守的特殊道德原則。提高犯罪心理測試主試倫理意識水平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應用制度化設計,明確犯罪心理測試主試的一般倫理范疇
通過加強行業管理頂層設計,努力做到在犯罪心理測試活動中,主試自始至終都應該奉行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審慎的工作作風。大多數主試都能夠遵守實事求是的原則,在測試中采取誠實客觀的態度,力圖報告事實。然而,由于受到測試儀器、測試方法或者主試自身的期待心理,有的人可能無意地歪曲了事實。在多數情況下,這種歪曲其實是可以通過科學家嚴格謹慎的測試態度來消除的。在測試過程中必須力求精細、嚴格,容不得半點馬虎;在得出結論時務必仔細核對、小心謹慎,容不得半點大意。唯有如此,心理測試才能真正客觀、準確。
(二)重視針對被試的倫理原則的落實
犯罪心理測試以人的生理心理為測試對象,以人為被試,為犯罪心理測試帶來諸多不容忽視的倫理問題。涉及被試人員的犯罪心理測試必須遵循以下倫理原則。
1.切實保障被試的知情同意權
切實保障被試的知情同意權這一原則要求被試有權利了解測試目的和內容,并僅在自愿同意的情況下參與測試。主試在測試進行之前必須如實告知被試測試的目的、程序以及測試所具有的特點,包括那些可能導致有害影響的部分。即使這種告知可能影響被試樂意參與測試的程度,主試也要如實履行這項義務。
2.保障被試在測試中途有退出的自由
保障被試退出的自由這一原則要求主試必須尊重被試的自由選擇,允許被試在任何時候放棄或退出測試,被試應當被告知自己有權利隨時選擇放棄測試。
3.保護被試免遭傷害
保護被試免遭傷害這一原則要求主試在測試進行時和測試完成后,都必須確保被試不會因為測試而產生任何不良反應。在測試過程中,主試必須對被試的狀態保持密切注意。因為即使是最縝密、危險程度最小的測試計劃都可能產生未曾預料的后果,所以主試應當隨時準備向被試提供幫助和建議。
4.保密原則
所謂保密原則就是指在未經被試許可的條件下,主試不應泄露被試在測試中的任何表現,尤其是被試的個人信息。保密原則看上去簡單易行,但實際執行時卻有可能遇到道德的兩難境地。比如,在測試中發現某個被試患有明顯的抑郁癥卻從未得到治療,主試究竟應該遵守保密原則而忽視被試可能遭受的潛在傷害,還是應該打破保密原則將情況告知專業臨床心理專家以促進被試心理安全?在這種兩難境地下,主試必須進行衡量:到底哪個道德準則更為重要?如果主試堅持對該被試進行治療,他可能會懷疑主試侵犯了他的隱私,因而會產生持久的憤怒和不信任;如果主試選擇遵循保密準則,那么該被試就會處于嚴重的抑郁狀態而不接受任何治療。如此看來,保護被試免遭傷害比堅守保密原則更加重要。因此,犯罪心理測試的倫理規范必須建立在實效的基礎上,即主試必須首先做到最好地保護被試,然后才考慮如何完成一項有意義且有效的測試。這就是科學測試有效性與道德倫理的統一。
總之,我們務必要重視對犯罪心理測試主試行為進行倫理心理學解剖分析,加強犯罪心理測試主試個體道德規范,對犯罪心理測試主試道德培育的建言具有很強的理論創新與實踐意義。本文是一次從現代倫理學視角探討犯罪心理測試職業倫理的嘗試。
[1] 談際尊. “科學倫理”研究范式的轉換[J]. 科學技術與辯證法, 2007, 02.
犯罪心理機制是犯罪心理學的重要研究課題,美國心理學家武德沃斯將機制定義為一種或一組有目的的反應方式,精神分析學派認為機制代表由壓抑而產生的無意識的行為動因。華生、斯金納等行為主義學派認為機制是刺激與反應之間的對應關系。國外學者一般認為犯罪心理機制是與犯罪有關的防衛機制,是個體在精神受干擾時保持心理平衡的手段。日本學者森武夫認為,雖然犯罪有著復雜的原因,但首要解決的問題是行為人內心的矛盾和沖突。國外關于犯罪心理機制的問題研究出現了很多學說,本質相異論,包括生理相異論和心理相異論,前者認為生理上的異質或部分異質是發動犯罪行為的驅力和機制,心理上的異質論是把犯罪者看作是“心理上異常的人(狂人、智力低下者、性格異常者)”即具有某種犯罪人格。犯罪傾向論認為正常人與犯罪者都存在侵害他人利益以滿足自己欲望的犯罪傾向。犯罪行為的發生,是外界誘惑對個體犯罪傾向的推動力的大小所決定的。美籍匈牙利精神分析學家Franz Alexander和瑞士精神分析學家Aichorn等人認為的神經癥犯罪人是“由無意識的罪惡感引起了犯罪。”
欲求不滿論源于精神分析學派,以弗洛伊德為首的精神分析學派指出,人的心理活動并非時刻處于有意識狀態,意識不是人的全部心理活動。人的某些需要、興趣、欲望和以往經歷過的某些沒有得到滿足和重視的經驗和心理,在內心深處潛伏起來,成為無意識。“心理過程主要是潛意識的,至于意識的心理過程則僅僅是整個心靈的分離部分和動作”。“所謂無意識,它一方面包含著種種因潛伏而暫時不為意識所知,其余一切都與意識活動相同的活動,另一方面又包含著種種被‘壓抑’的活動。”弗洛伊德認為無意識同有意識一樣,是人的一種心理活動。它不同于人的有意識活動之處在于,它潛藏于主體心底,是未被主體自覺地意識到的意識。弗洛伊德的無意識學說強調了人的本能作用,把人的精神分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個層次,本我是人的本能活動,包括饑、渴、性等各種原始本能和欲望。自我是受現實倫理原則壓抑而偽裝的本能,為了獲得社會認可和生存權利,自我對本我進行控制并盡量通過合理化的方式來滿足本我的欲望,它代表理性的判斷,協調本我與自我之間的沖突和矛盾,是看守無意識的門衛。超我是完全道德化和完善的一個理想化自我,是與本我的欲望、渴求相對立的,專門指導自我最大限度的限制本我。當本我過強,自我和超我的力量過弱,本我受到過多壓抑時就會在一定條件下發生違法犯罪行為。這種順應不良是由于意識面臨著與它不相稱的環境和任務而引起的。弗洛伊德強調欲望的沖動,包括性本能、死本能、趨樂避苦和自我防御的心理機制,他認為,人類社會中之所以存在犯罪現象,根源在于人類本性中的死亡與毀滅的本能傾向。“死本能導向外部時對他人的攻擊仇恨和謀殺。”反映了他的人格理論和犯罪觀。
《犯罪心理學》(羅大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中提到,犯罪心理結構中的無意識主要存在動力結構、特征結構和心理狀態結構中。日本學者安倍淳吉1990年對犯罪心理做了具有層次結構性的表述,認為犯罪者的基本自我和中心自我在犯罪行為發生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鄧思(2004)在論文“人是否生來具有犯罪心理”對人犯罪心理的研究是從自然科學中的“張力場”概念的角度,從刑事法學領域來進行論證的。余華(2003)在“人性角度上的犯罪心理探究”一文中,運用“張力場”的概念來說明犯罪心理。賴勇龍(2005)在其碩士論文“女性犯罪個性心理因素分析”中提到以婚外情為原因的殺人案件,‘觸及人性底層最恐懼、最容易引發痛苦的“背叛”情結,會給當事人帶來難以平復的巨大的心理創傷。’李枚瑾(2006)“犯罪心理學不僅研究表現于外的行為和征象,還要深入研究行為背后的個體意識層面,甚至是更深層次的無意識內容,以找到犯罪的真正起點。”“人在早年對冷漠無助的絕望感不能成為眼前殺人的辯護詞,但他確有可能造成次殺手冷酷殘忍之心的心理背景。”李霞(2005)在其論文《移置與凝縮機制在諸種無意識形式中的研究》等對夢的理論分析。在犯罪心理學方面的研究主要方向是“無意識在犯罪心理構成中的存在”,而對于無意識心理狀態與犯罪心理之間的關系,對犯罪心理的影響因素未做具體的研究。
國外有關司法出版物的摘錄、地方政府研究報告和文章的的網站,心理學百科全書網站,包括Susanne Karstedt教授在Keele大學所做的演講,有關司法統計局的網頁,并使用EBSCO數據庫平臺查閱資料,輸入“Unconscious Crime”.出現類似相關文獻,無意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罪犯進行心理咨詢時所需要挖掘的隱性因素,把罪犯的人格成長和心理健康做為且國外的研究理論和方案,在可行性和具體操作上,對制定中國本土化的對策的借鑒性和實用性稍顯薄弱。
參考文獻
犯罪現場存在的痕跡就存在狀態而言可以分為兩大類,既有形的物質痕跡和無形的心理痕跡。物質痕跡具有廣泛性、穩定性特點;心理痕跡具有客觀性、可知性、抽象性、間接性、隱蔽性等特點。物質痕跡和心理痕跡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1]只有認請有形痕跡與心理痕跡的關系,從有形痕跡中認識人的心理痕跡,從心理痕跡中找出某種有形痕跡的形成原因,使兩種痕跡相互印證,才能在確認犯罪過程中具有較高的科學性。[2]
心理痕跡是相對于現場上的有形痕跡而言的,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表現出來的某些穩定的、典型的心理特征。勘查人員依據犯罪心理學的原理以及其他相關的學科知識,運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將現場的心理痕跡和物質痕跡有機地結合起來,相互印證,得以正確地分析案情,刻畫犯罪嫌疑人,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
依據心理學原理,犯罪現場上的心理痕跡正是罪犯行為人的主體狀態在與特定現場情境相互作用下決定犯罪心理狀態支配的犯罪行為活動的產物。生理和心理是個體行為的內在原因,社會環境是犯罪產生的外在因素。因此可以利用心理學、生理學的原理分析犯罪行為的個性特征、心理特點、心理變化;利用社會學的理論研究處于群體與社會環境中的犯罪心理的形成過程及犯罪行為規律;利用刑事偵查學的方法和理論分析現場心理痕跡和物質痕跡的聯系、成因和變化,從而完成對犯罪行為所對應的心理特征的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過程和個性特征分析
我們研究犯罪心理痕跡,即是探討在犯罪心理支配下的,犯罪現場構成的核心要素——犯罪行為,即是在探討通過犯罪行為所表現出來的案犯犯罪心理狀態以及這種心理狀態所表現出來的犯罪動機和目的。動機和目的的組合即是所謂的心理,心理是客觀事物在腦中的反映,是感覺、知覺、記憶、思維、情感、性格、能力等的總稱。犯罪心理痕跡則是指行為人形成犯罪決意,并支配犯罪行為實施的(包括犯罪實施過程中和犯罪實施前后的)各種心理因素的總和,是案犯在一定的情境中和條件下,心理過程和個性特征的綜合反映。它包括行為人的認識、情感、意志、需要、動機、興趣、習慣、個性傾向和心理特征等。
犯罪行為人在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所遺留的能夠反映某些穩定的心理特征,如氣質、能力、性格、愛好等,體現的是犯罪行為人個性的獨特性。個性特征是行為人在犯罪行為實施前已經存在,在犯罪行為實施中起著支配和推動作用的心理因素的有機而又相對穩定的組合。犯罪分子長期在社會實踐、犯罪活動中會形成“習慣思維定式”。這種能夠反映案犯個性特點的“習慣思維定式”在適宜的條件下,必然會自覺不自覺的、或多或少的“遺留”在犯罪現場的物質痕跡中,“遺留”在被害人和知情人的記憶中。
除此之外,我們還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具體分析:
一是分析犯罪行為人的氣質和性格。個人氣質類型不同,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不相同。氣質類型常常影響到犯罪的類型。比如,膽汁質的易產生搶劫、殺人、傷害等暴力犯罪,多血質的易選擇盜竊、詐騙等犯罪方式,粘液質的多選擇貪污、走私方式。即使是同類型的犯罪,不同氣質的犯罪人也會采用不同的犯罪手段,膽汁質的傾向暴力、激情,而抑郁質的工于心計、暗下毒手等。
二是分析犯罪行為人的習慣。習慣是經過長期練習而鞏固下來的行為技能和方式,是動力定型的外在表現形式。習慣是經過長期練習而鞏固下來的行為技能和方式,是動力定型的外在表現形式。一些慣犯由于經常進行同一類型的犯罪活動,往往在作案時間、作案對象、作案環境、出入路線、作案工具的選擇、使用、作案的手段方法、對現場的破壞偽裝等房門形成定型,留下相同或相似的痕跡特征,表現處作案的“習慣性”。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技能和經歷特征分析
通過對現場痕跡連貫性、整體性的研究,分析犯罪人的犯罪經歷、職業特點以及作案時的心理狀態。如入室盜竊罪案中,初犯往往由于技能的不熟練、心理的緊張恐懼,形成的現場痕跡紊亂,翻動較多且效果不佳,撬壓動作手法單一,不熟練,常伴有多余動作等。而慣犯目標明確、手法老到、撬壓動作干凈利落,現場痕跡不亂、翻動較為徹底,沒有多余的動作,兩者反映出不同犯罪技能和經歷。犯罪經歷不同,對犯罪活動的實踐不同,技能表現的水平也不同。
三、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心理狀態分析
一是分析作案時的情緒緊張程度。大多數犯罪嫌疑人作案時都是非常緊張的,緊張的原因是由于恐懼、對作案環境的不適應等因素造成的,控制心理緊張的能力,體現了嫌疑人的作案能力。一般掌握有較強的作案技巧的、心理素質穩定的慣犯,在作案中就越沉著、鎮靜,現場留痕就少,反之現場留痕就多,還會出現一些不應該出現的痕跡。因此,可以很據現場的遺留痕跡推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水平和狀況。
二是分析作案人的意志水平。意志是通過克服困難而達到某種目的的心理過程。犯罪嫌疑人的意志水平主要體現在犯罪行為的自覺性和完成犯罪目的的堅持性,以及克服干擾的自制力和處理問題的果斷性等方面的表現。
三是其他心理狀態。比如一個人的興趣愛好。有的犯罪嫌疑人有著特殊的興趣、愛好,如有嗜煙好酒、吸毒的犯罪人在現場見到好酒、,會難以控制占有的欲望。有的愛好相機、照片,愛好集郵、紀念幣,有的對古董、字畫顯示處一定的鑒賞技能和愛好等。這種長期生活中嚴懲的興趣和愛好往往表現的相當頑固。另外,在一些特殊的現場,還會出現某些心理扭曲的心理狀態;精神病的心理狀態;變態人格的心理狀態等等。
四、犯罪嫌疑人的無意識特征分析
人的意識分為有意識和無意識,意識時個體當前所能清楚地認識到的心理活動,而無意識則是行為過程中沒有被行為人認識到的但對人的活動產生影響的心理活動,是整個心理活動的必要補充和輔助成分。無意識特征是指犯罪行為人在犯罪現場遺留的不受犯罪人意識控制的那些痕跡。心理學研究表明,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注意分配的均衡性和持久性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在有意識的行為中也會反映出大量的無意識行為,而且無意識的行為很難加以偽裝和修飾,因此,無意識的犯罪行為產生的痕跡往往更加真實、有效。
心理痕跡受人的心理發展、變化的規律所制約,再狡猾的犯罪人也無法徹底抹去自己的心理痕跡。根據犯罪心理學的理論,犯罪環境—犯罪心理—犯罪行為之間既有因果關系又彼此交互作用。現場心理痕跡與犯罪行為及由此產生的物質痕跡之間存在著一致性、對應性的特點,認清物質痕跡與心理痕跡的相互關系,從物質痕跡中認識犯罪人的心理痕跡,從心理痕跡中找出某類物質痕跡的形成原因,使兩種痕跡相互印證,是從現場物質痕跡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痕跡的必然途徑。
小結
在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中,對犯罪心理痕跡分析技術(即我們常常所說的“行為畫像”、“犯罪人格畫像”、“犯罪心理畫像”等)的研究與運用已經有幾十年的歷史了。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技術在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刑事犯罪偵查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大量疑難案件的最終查破提供了強有力的輔助。然而,我國犯罪心理痕跡分析技術的開發、研究尚處在萌芽階段,缺乏系統理論體系的指導,尤其是對其在偵查活動中的運用缺乏可操作的參照標準,與西方存在很大的差距。為應對新時期刑事犯罪發展的復雜形勢,應當對犯罪心理痕跡分析技術進行全面的研究、開發,并將其運用于偵查實踐,從而增強公安機關查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強化對刑事犯罪的防范與控制。[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先進科技手段的日新月異,犯罪手法也在不斷的翻新,日趨現代化、技術化,犯罪行為的智能性、預謀性、隱蔽性更加明顯,反偵查心理也更為強烈,心理痕跡的分析有利于明確偵查方向,縮小偵查范圍 ,關鍵在于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加強心理痕跡研究的重要性。
參考文獻:
[1]方格:《淺析犯罪現場中的物質痕跡和心理痕跡》,《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03年04期。
關鍵詞 犯罪 社區矯正 措施
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機關和團體監督并幫助其矯正犯罪心理和惡習,改善更生、重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在我國,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為被判處管制、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假釋和剝奪政治權利的五類犯罪人。社區的廣泛自由度與監獄的緊閉環境相比,有利于罪犯加強與親屬、社會的聯系,能夠起到良好的教育改善效果。目前有越來越多的城市開始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而全新的社會內處遇框架也為具體矯正措施的設計和應用提供了寬闊的空間。
社區矯正配套性措施的設計應圍繞以下原則進行:1.減少刑罰、重視對罪犯的教育;2.實行罪犯分類管理;3.運用現代科學成果綜合矯正;4.增加罪犯回歸社會的可能性。綜合犯罪學、刑罰學、心理學、管理學及其他相關學科對犯罪防控的理論貢獻,借鑒國外通行做法,我設計的社區矯正配套性措施具體包含以下內容:
一、分類處遇制度
將罪犯按照犯罪性質、情節、人身危險性、環境條件等考量因素分為不同類別和等級,以合理配備矯正資源。對高危險性的罪犯實行高頻處遇和實時監控,其行動空間狹窄,并接受全方位的行為矯正治療。通過分類對每一個罪犯設計符合自身情況的矯正計劃,既能夠實現分級危險控制,又有利于罪犯正當利益的保護,是一種對癥下藥的良策。分類處遇制度靈活機動,根據罪犯的獎懲表現,各人的處遇等級可升可降。
二、心理矯正制度
犯罪心理的生成是罪犯實施行為的內心惹起因素。定期由心理醫生或心理學專業志愿者對罪犯進行心理治療,能夠改變其犯罪心理結構,消除某些變態心理、社會適應障礙、品行障礙及其他心理問題,使其恢復心理健康人格。具體來說,可以開展罪犯心理測試與診斷、再犯罪心理預測、矯正質量評估、心理關懷等診治活動,逐步減輕罪犯內心與社會的心理對立。此外,對信教的罪犯可以組織修行,請宗教人士以說教的方式對其施以感化。
三、行為矯正制度
對罪犯的行為矯正借助公益勞動、技能學習、思想通聯三項活動完成。根據罪犯的特長、愛好、甚至犯罪原因,就近安排罪犯從事固定時限的公益勞動,能夠培養他們的社會責任感和公德意識,強化心理矯正效果;為罪犯提供就業咨詢和技能學習的機會,則有助于他們提高職業技能,在回歸社會后能自食其力;每月學習政策法規,提交思想匯報,與矯正工作人員接觸、交流思想,有利于監督人員掌握罪犯思想動態,為其定制或調整矯正計劃。這三項活動最大程度地發揮了社區矯正懲戒、教育、服務的功能,增加了社會對矯正對象的容納性。
四、量化測評制度
通過建立科學的量化評分標準和測評內容,對罪犯在社區的實際表現情況實行加減分值記錄,督促罪犯自律和加強改造,并將測評結果作為罪犯行為評價、分類轉化、給予獎懲的客觀依據。如,對矯正期間有重大發明、發現的罪犯加3-5分,在期刊上發表文章、論文者加1分,社區勞動曠工者減2分。每月根據測評成績施以獎懲措施,以此引導罪犯積極表現,自覺糾正不端行為。
五、點名考勤制度
社會矯正的罪犯與監獄在押人員相比擁有更多的自由,為了預防危險,必須加強對罪犯的行動控制,實行每日點名和考勤制度,對其心理施加嚴密的監督壓力。罪犯每日早中晚三次在固定地點集合由社區督察點名,行動不便或其他特殊情況者可實行電話點名或由督察步巡喊話點名。此外,督察對罪犯個人的請銷假、社區勞動到位情況、矯正活動出勤情況予以詳細記錄,作為量化測評管理的考察內容。
社區矯正的配套性措施之間緊密聯系,相互配合,為開放型改造提供了科學的方法體系。
分類處遇制度是實施所有配套性措施的基礎和首要,矯正機關通過罪犯分類,擬定個人矯正計劃和處遇等級,有針對性地施行心理矯正措施和行為矯正措施,并以罪犯的配合程度、矯正效果為依據對其現實表現進行量化測評,最后將測評結果反饋至分類基礎再作新的分類調整,制定新的心理、行為矯正措施,如此循環往復以至矯正目的的達成。這一過程中以點名考勤制度作為危險防控的措施,切實保障社會矯正機制的安全運行。
一、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設置目的
臺灣中央警察大學成立于1957年,設有行政警察學系、刑事警察學系、公安安全學系、犯罪防治學系、消防安全學系、交通學系、外事警察學系、行政管理學系、法律系等系部,是培養臺灣地區警察高級人才的最高學府。其中,臺灣中央警察大學的刑事警察學系,與大陸地區警察院校的偵查系相類似,現設有本科、碩士、博士等多個層次,是培養臺灣地區刑事偵查人才的地方。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設置的主要目的是培養學生具備下列專業能力與素養:刑事偵查能力,刑事鑒識能力,刑事法學素養,人際溝通能力,組織管理能力,治安對策分析能力。
二、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設置情況
以臺灣中央警察大學為例,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主要分為偵查原理、偵查科技、偵查法學、現場偵查四大領域,內容涉及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等多學科知識,強調課程內容的綜合性學術內涵。
(一)偵查原理偵查原理領域的課程組主要包括以下課程:犯罪偵查學、犯罪模式分析、犯罪剖繪、犯罪偵查案例研究、組織犯罪偵查、竊盜(盜竊)犯罪偵查、性犯罪偵查、談判與危機處理、刑事警察業務、刑事警察勤務、行為科學、刑事心理學、犯罪心理學、變態心理學、偵訊與社會心理學、偵訊實務與筆錄制作等課程。臺灣警察大學設置偵查原理課程組的主要目的是:1.通過全面分析臺灣社會面臨的多種犯罪類型,運用比較全面、系統的犯罪數據庫,分析各類犯罪模式及犯案手法,并尋求最佳的偵查對策;2.深化特殊重大刑案偵查管理的探討,強化偵查原理研究;3.研發人力、知識、裝備、偵查思維之間的轉化,提升刑事業務與偵查勤務的統合規劃,以推動犯罪偵查與防范機制。
(二)偵查科技偵查科技領域的課程組主要包括以下課程:計算機犯罪偵查、通訊犯罪偵查、治安信息系統概論、網絡通訊概論、科技犯罪偵查、計算機化鑒識、電子電路設計、法醫學、驗槍學、指紋學、刑事化學、文書鑒定、微量物證分析等課程。臺灣警察院校設置偵查科技課程組的主要目的是:1.培養科學偵查及數字偵查人才;2.研究網絡、通訊分析、數據庫應用及鑒識科技等知識,強化偵查專業學生的科學技術偵查能力。
(三)偵查法學偵查法學領域的課程組主要包括以下課程: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證據法、比較刑法專題研究、特種刑事法令、信息法、警察法規、偵查科技法專題研究等課程。臺灣警察院校設置偵查法學課程組的主要目的是:1.加強學生研究并掌握偵辦各類刑事案件的法律基礎及法定規范;2.培育兼含法律知識與偵查科技的刑事偵查人員,在提升偵查人員技術層面的同時,降低這些未來偵查人員誤觸法網(執法違法)的可能性。
(四)現場偵查現場偵查領域的課程組主要包括以下課程:刑事攝影學、刑案現場處理、現場重建、科學辦案實作、偵查實務、刑事昆蟲學及犯罪偵查案例研討等課程。臺灣警察院校開設現場偵查課程組的主要目的是:1.培養刑案現場搜證與證據處理的專門人才;2.培養學生運用新科學器材與基礎科學原理、研發新應用技術、強化刑事鑒識鑒定證物的能力,以達“現場重建”、“科學辦案”的目的。
三、大陸與臺灣地區警察院校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設置之比較
(一)大陸警察院校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設置情況大陸地區警察院校本科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主要有:專業必修課,包括刑事偵查學總論、現場勘查、偵查措施、案件偵查;專業選修課,包括偵查訊問、國內安全保衛學、經濟犯罪偵查、痕跡學、刑法、刑訴法、犯罪學、公安應用文寫作等。
(二)大陸與臺灣地區警察院校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之異同因課程較多,本文采用圖表的形式表明大陸與臺灣地區警察院校偵查學專業課程之異同②(見113頁圖表)。
四、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課程設置的特點
(一)課程內容的專業性和多元性首先,臺灣警察院校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內容包含偵查過程中所涉及法律層面的基本程序問題(其中以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證據法為主)。其次,包含偵查過程所涉及的各項偵辦技巧與偵查管理等內容,其中以偵查原理、刑案現場處理、各類犯罪模式、偵查科技與偵查組織管理為主。再次,涉及為講究證據力所涉及的刑事鑒識的層面(如物理鑒識、化學鑒識與生物鑒識等)的內容。綜合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課程設置情況,可以看出其內容的專業性和多元性,學生所必須修讀的科目涵蓋法律、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生物學等范疇,專業性強且十分廣泛。
(二)課程內容設置比較細化從大陸和臺灣地區課程對比表可以看出,臺灣地區的偵查學專業課程,大陸警察大學偵查專業絕大多數也開設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同樣的課程內容,臺灣地區可能是專門的、獨立的一門課,在大陸警察院校則屬于一門課程內的一部分教學內容。如臺灣警察大學分別開設的“性犯罪偵查”、“組織犯罪偵查”、“竊盜(盜竊)犯罪偵查”、“計算機犯罪偵查”等幾門課程,在大陸警察院校的偵查學專業則統屬于一門課程“刑事案件偵查”。也就是說,大陸警察大學需要在“刑事案件偵查”這一門課程中既講授“性犯罪偵查”,又講授“組織犯罪偵查”、“盜竊犯罪偵查”、“計算機犯罪偵查”,而且要講授如“搶劫犯罪偵查”、“綁架人質犯罪偵查”等內容。因此,兩者的最大區別在于,大陸地區課程相對課時較少,教學過程中只能相對較為粗略、相對籠統地介紹,而臺灣地區因為分屬不同的課程,課時充裕,講授的課程內容相對比較系統、全面、細化,教與學相對比較充分。
(三)比較強調心理學在偵查領域的應用臺灣地區偵查學課程開設了“刑事心理學”、“犯罪心理學”、“變態心理學”、“偵訊與社會心理學”課程。其中,“刑事心理學”是以刑事辦案的角度來教授普通心理學,對各種辦案時可能碰見的問題以心理學的觀點解析。例如,面對被害人,在采用其證人證言時的真實性,以及如何利用心理學的技巧引導被害人重建現場等。“犯罪心理學”課程,是運用心理學較專門的領域知識加上犯罪學知識來剖析犯罪者的心理,對犯罪者的罪行、現場、犯罪過程、犯罪動機作評估及推測,幫助重建現場及確定罪嫌。“變態心理學”課程,是通過了解犯罪者的心理,為何及如何犯下令人發指的罪行,讓準刑警的學生可以模擬變態犯罪者的心理,去推估其犯罪動機及犯罪模式。“偵訊與社會心理學”課程,是以心理學的角度,了解社會脈動和現今社會大部分犯罪者的心理,以及社會的誘發犯罪因子,將這些心理學的專業知識運用在實務偵查上,以犯罪者的心理作假想,在偵查時增加破案的幾率。大陸地區偵查學課程,則沒有專門的刑事心理學、犯罪心理學、變態心理學與社會心理學課程,其中相關的內容也只是散落在犯罪學、偵查學的一些課程中。由此可見,臺灣地區課程比較強調心理學研究成果在偵查領域的廣泛應用。#p#分頁標題#e#
(四)注重最新科學技術發展在偵查中的應用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課程中“通訊犯罪偵查”、“計算機化鑒識”等都是這方面的例證。臺灣警察大學特別提出,近年來隨著偵查技術的發展,除現場勘查、跟蹤等傳統偵查技術之外,幾乎絕大多數案件都會涉及電話單分析、通訊監察技術、電腦犯罪偵查等技術,而且因其效果明顯,越來越成為警方辦案的首要利器。因此,臺灣警察大學迅速地將研究成果引用并推及偵查學專業的教學中,使學生走上社會能夠迅速適應當前偵查形勢的發展。
(五)強調“犯罪模式分析”與“犯罪剖繪”“犯罪剖繪”的方法是利用統計資料和心理學來協助確定偵查方向,類似于大陸地區的“犯罪心理畫像”。“犯罪模式分析”主要是講授犯罪特征的分析思路和方法。“犯罪剖繪”、“犯罪模式分析”在歐美國家刑事警察偵查實踐中非常流行并效果明顯。臺灣警察大學亦屬于較早開設這兩門課程的學校。
(六)注重偵查執法的合法性以臺灣地區偵查學專業課程“偵查科技法專題研究”為例,該課程專門講授偵查辦案中偵查人員在借用各種科技的辦案技巧過程中,如監聽票的申請、通聯(手機等通訊信息)的追蹤等,都有可能侵害個人隱私權等法律問題。因此,該課程重點講授各個偵查案例中的各種可能狀況,教授學生在將來辦案中如何使用偵查科技而不觸法。此外,臺灣地區偵查學專業還有專門的“警察法規”課程,專門教授與警察有關之法令的內容,使學生了解未來執勤執法時的法規,以及警察的工作內容和職責,依據此法規行使警察的權限等。
五、啟示
目前,大陸地區警察院校正面臨改制問題,其中一個突出而迫切的問題就是課程的設置問題。大陸地區警察院校偵查學專業課程設置的目的和指導思想是培養既有較強執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又有強烈的公共服務意識,全面、系統地掌握刑事偵查學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能在實踐中從事刑事偵查工作以及在相關領域從事教學、科研的復合型人才。隨著大陸地區偵查實踐與理論的發展,大陸警察院校的偵查學專業課程無論從教學內容、教學條件及教學方法、手段上都有了跨越式的發展,偵查學專業課程設置也越來越科學、完善。考察臺灣地區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的課程設置,筆者認為,大陸地區警察院校的偵查學專業課程設置,應重點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強化專業課程設置從大陸和臺灣地區偵查學專業課程設置的比較情況來看,兩者大多數課程內容相同,主要區別在課時設置上。如臺灣地區分別為幾門課程的內容,在大陸則屬于一門課程內容中的一部分,這就意味著專業課時量少,講授中無法充分、具體。考慮當前警察院校改制特別強調課程的專業性和實踐性,建議在壓縮公共基礎課的同時,強化專業課程設置。
一、品格證據概述
品格證據應該是一個包容性、演進性的法律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早期品格證據側重于證明一個人所享有的聲譽(reputation)以及其道德水準。隨著時展,品格證據逐漸擺脫了聲譽、品德的桎梏,范圍日漸寬泛。法學家墨菲總結漸成通說,“character”一詞至少有三種不同的含義:第一,指一個人在其熟悉的社區環境中所享有的名譽。第二,指一個人以特定方式行為的傾向性。第三,指一個人歷史上發生的特定事件。①
二、量刑程序中采納品格證據的理論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于決定從2010年10月1日起開始試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將若干類型的品格證據納入量刑依據范圍之內,并指出了其具體適用方法。
傳統證據法理論認為,品格證據不應適用于刑事審判。首先,允許使用被告人不良品格證據可能會導致法官或陪審團對刑事被告人的偏見;其次,縱使前科劣跡和后續犯罪具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但這種關聯性遠不能達到刑事審判所需要的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再次,采信被告人不良品格證據可能擾亂案件爭點,延緩訴訟進程,降低訴訟效率。②
但量刑階段與定罪階段分離開來之后,情況就完全不同了。量刑程序發生在定罪程序完成之后,法官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形成了確信無疑,適用品格證據不會增加法官對犯罪人的偏見。同時我們應當看到,審判程序的價值理念是懲罰,懲罰應當和被告人的行為責任相適應;而量刑程序的價值理念更多的是教育和矯正,教育和矯正應當“因材施教(矯)”,應當和犯罪人本人相適應。③因此,在量刑程序與定罪程序截然分開的制度背景下,品格證據被用以證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和可改造性,從而影響法官的具體裁量。④
此外,犯罪人的品行與其人身危險性緊密相關,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可以通過品格證據來證明。就少年犯的良好品格證據來說:第一,犯罪心理學研究證明,大多數初犯在罪后都會有深深的自責與后悔心理,對其進行刑罰改造的效果一般好于累犯與慣犯。⑤這意味著對于初犯,只需略施薄懲即可取得較好的改造效果。第二,較長的刑期對于少年犯有可能適得其反。未成年人正處在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的形成階段,需要社會的正確引導和教育。如果一向品行良好的少年犯被處以較長刑期,一方面可能導致其形成抵觸情緒,對個人前途灰心失望,拒絕改造。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有模仿他人的傾向,長時間的監獄生活很難避免罪犯之間的“交叉感染”,增強少年犯的人身危險性。所以對品行良好、沒有前科劣跡的未成年犯從寬量刑更能實現刑罰的矯正效果。
前科劣跡、累犯、再犯、犯罪次數的相關證據屬于被告人不良品行證據,應當采納。現代以來,量刑個別化思潮興起。學者主張既要關注被告人的犯罪危害又要考慮被告人再次犯罪的人身危險性。如果不能準確的測定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刑罰個別化就無從談起。⑥
三、《意見》關于品格證據的規定與評述
按照當事人的不同,我們可以將量刑程序中的品格證據區分為被告人品格證據和被害人品格證據。兩者在《意見》中都得到了體現:
(一)被告人品格證據
被告人品格證據包括被告人的行為傾向、個人聲譽和個人歷史上的特定事件。《意見》中涉及的有被告人品行聲譽和特定事件兩種。
1、品行、聲譽的證據。在常見量刑情節一節中: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即允許提出未成年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證據作為辯護理由。值得注意的是,《意見》規定應當根據一貫表現的相關證據來從輕處罰,也意味著對于少年犯,品行證據只是作為從寬處罰的依據。如果被告人的品行一向良好,那么法庭應當據此作出較輕的量刑判決。但如果被告人品行不佳、個人聲名狼藉,不得據此作出從嚴處罰。
2、關于累犯、再犯、犯罪次數的證據。量刑步驟中規定,應當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針對七個常見罪行量刑的規定如下:對于有前科劣跡的,綜合考慮前科劣跡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意見》在常見犯罪的量刑部分規定,對于犯罪者,如果具有再犯的情形,可增加基準刑30%以下。在量刑上明顯重于有前科的普通罪犯,體現了我國司法機關對嚴厲打擊犯罪的刑事政策。累犯是指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在常見量刑情節中,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40%。累犯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一段時間內即重新犯罪,體現了犯罪者有比普通再犯更堅定的犯罪意志、更強烈的意識、更大的人身危險性。因此,法律對待累犯也科以比普通再犯更重刑罰。
(二)被害人品格證據
《意見》也將被害人的品格證據納入了量刑的考慮范圍。在常見犯罪的量刑部分規定:在故意傷害罪中,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在非法拘禁罪中,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在這兩類犯罪的量刑中,考慮被害人先前行為,從寬處理被告人的原因在于:上述情形下,被害人的先前行為導致或誘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發生,本身應當對犯罪的損害結果承擔一定責任;這兩種情形的犯罪本質上都是私力救濟過當行為,私力救濟對于高效率地實現社會正義有著重要作用,法律不能規制過嚴;這類犯罪的被告人往往是出于一時激憤或者對行為的違法性認識不足而犯下罪行,主觀惡意不大,人身危險性較低,不需科以重刑即能達到對犯罪人的教育目的。
結語
采納品格證據在量刑程序中就不僅是一種可能,更是一種必須。《意見》的出臺正響應了這種趨勢。然而由于我國對于品格證據的立法還處于摸索之中,因此《意見》中的品格證據規定要得到全面落實,仍然需要社會調查制度等配套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 See Peter Murphy《Murphy on evidence》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② 郭志媛《刑事證據的可采信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117~120
③ 文姬《危險性評估的證據資格》載于刑事法評論 第28卷 277頁
一、童年期虐待與犯罪心理形成的相關性分析
童年期虐待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情感虐待:人對于兒童自身及社會適應力的打擊,使兒童的情感或行為造成實際的或潛在的嚴重負面損傷。事實上,情感虐待與心理虐待有一定的差異。情感虐待是指對兒童長期、持續、反復和不適當的情感反應。
2.情感忽視:指沒有給予兒童應有的愛,忽略對兒童心理、精神、感情的關心和交流,缺少對兒童情感需求的滿足。
早期的心理問題并非必然引起后來犯罪,在每個人的成長過程中,早期的戀母情結或者其它方面的焦慮會在心理上“固著”。羅伯特·哈勒提出理論認為“連環殺手的受害者使殺手想起早年在生活中羞辱過他們的人”。荷蘭精神病馬騰斯寫到“許多心理病態者和健康人一樣愛他們的配偶、孩子、父母和寵物,但與健康人不同的是,他們難以對其他人產生愛和信任。他們又非常希望得到愛和關心,但他們這種渴望常常得不到滿足,多數心理病態者缺乏社會網絡或缺乏與他人親密的私人關系。”童年期的創傷也屬于創傷后應激障(PTSD),PTSD是個體經歷了創傷性事件,這種事件確實危及生命或造成嚴重傷害,或使自己或他人的身心健康存在危險。包括戰爭、軀體或待、綁架、被扣為人質、嚴重車禍、地震、龍卷風、淪為戰爭難民、關入集中營、患有致命性疾病,等等。創傷之后個體對這個世界產生悲觀的想法,而童年期創傷易讓孩子認為自己所受的創傷是應該的,孩子就會把虐待等歸為自己的錯而不是施虐者,從而認可這種行為是正常的。個體對創傷的反應有強烈的緊張、無助甚至驚恐,最終出現在創傷性事件之前所沒有的持續性的焦慮和警覺狀態,形成了對世界悲觀消極的看法。
二、留守兒童與犯罪
據報道“2008年7月來自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調研組對農村留守兒童問題進行專題調研。據該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采集系統的資料顯示,2002年至2007年,該院共受理1000多件未成年犯罪案件,涉及2000多未成年人。通過調查分析發現,在這些案件中,涉及留守兒童的案件比例很高,而其中父母長期在外打工的更是占了大多數。且”留守兒童走向犯罪,家庭教育缺乏是最主要的原因。長時間見不到父母,這樣的家庭結構,無疑對孩子的健康成長非常不利。在這種情況下,犯罪的根源就會趁機滋生。”
兒童情緒忽略是童年創傷的一種,有報道情緒忽略對兒童身心的影響不亞于兒童軀體或待,兒童早期與父母分離是常見的一種情緒忽略,特別是在留守兒童中比較普遍,留守兒童成年后可能出現人格問題。兒童早期與父母分離常產生分離性焦慮,客體關系理論家認為兒童早期經常處于焦慮狀態可能導致焦慮泛化,影響到其成年后的人格的形成。
三、親子依戀與犯罪者的人格障礙的關系
嬰兒依賴類型有以下幾種:
1.安全型:這類兒童跟母親在一起時,能在陌生的環境中進行積極的探索和玩耍,對陌生人的反應也比較積極;當母親離開時,表現出明顯的苦惱和不安;當母親回來時,立即尋求與母親的親密接觸,繼而能平靜地離開,只要母親在視野內,就能安心地游戲。
嬰兒每次一開始哭泣母親立即喂奶,或是每次嬰兒表現出向照料者索取食物或關注的時候都立即滿足孩子,這樣的孩子長大后易形成依賴性人格障礙,依賴形人格障礙的人在長大后會表現出無主見,難以獨立生活,他們自己的人生與他人(一般是父母)緊緊相依,他們對自己的價值評價也依賴他人,等于放棄了自己的個人趣味、人生觀,因為他們怕由于自己與別人的觀點差異被拋棄所有寧愿順從別人,這種人格障礙患者害怕被別人拋棄,當親密關系終結時,感到異乎尋常地絕望。
2.回避型:這類兒童對母親在場或不在場影響不大,母親離開時,并無憂慮表現;母親回來了,往往不予理睬,雖然有時也會歡迎,但是短暫。這種兒童實際上并未形成對母親的依戀。這類兒童成人后易形成逃避型人格,其最大特點是行為退縮、心理自卑,面對挑戰多采取回避態度或無能應付。
這個類型的孩子長大后易形成回避型人格障礙。鮑爾比觀察到,“被分離的嬰兒會以極端的方式(如哭喊、緊抓不放、瘋狂地尋找)力圖抵抗與父母的分離或靠近不見了的父母。”當時的精神分析家認為嬰兒的這些表達是嬰兒不成熟的防御機制的表現,它們被調動起來,以抑制情感痛苦。
3.反抗型:這類兒童當母親要離開時表現出驚恐不安,大哭大叫;一見到母親回來就尋求與母親的接觸,但當母親去迎接他(她),如抱起時,卻又掙扎反抗著要離開,還有點發怒的樣子,孩子對母親的態度是矛盾的。他們即使在母親身旁,也不感到安全,不能放心大膽地去玩耍。
4.混亂型:對母親離開后再回來表現出混亂的反應,分不清是嬰兒對母親的態度究竟是怎樣.。不安全型依戀的兒童由難以與人建立友好的交往關系,因為他們擔心。
許多專家都指出:嬰兒與父母和照顧者之間健康的關系,是孩子一生中良好人際關系的基礎。良好的人際關系就是對權威的尊重與同情心的流露。而許多犯罪人員在人際關系的處理上往往是糟糕的,他們一般孤獨、沒有朋友,也就沒有交流的對象,獨自面對一些可能是一個人無法解決的問題而在早期的依戀關系中又沒有形成安全的模式就容易出現用不當的方式(如暴力等)處理問題。成人在自己的成年關系中是否有安全感,可能部分地反映著他/她在早年兒童期中的依戀體驗。犯罪人員尤其是暴力犯罪人員往往缺乏安全感,他們不斷尋求安全感但卻又無法信任別人。
四、因童年期非正常發展模式產生人格障礙最終引發犯罪的討論
1.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個體的突出點是行為具有悖德離社會規范的傾向,且在損害社會和他人之后沒有愧疚之心,不能從挫折與懲罰中吸取教訓,反而變本加厲的報復社會。
一般來說家庭破裂、兒童被父母拋棄和受到忽視、從小缺乏父母親在生活上和情感上的照顧愛護是反社會型人格形成的主要因素。父母的行為或父母對孩子的要求缺乏一致性。父母對賞罰沒有一定的標準,使得孩子在獎勵懲罰中習得的行為無規范,這樣的兒童發展不了一致的自我同一性。這些都是由于家庭成員對于自己的行為無原則、、缺乏一致等惡劣榜樣造成的。反社會人格者內心沒有限制,可以說他們沒有了“超我”,在這里是指我們內心所內化的父母與社會給我們設定的規則。反社會人格障礙很難與他人共情,他們不太能感同身受地體會別人的痛苦,而在依戀關系中照料著如未能很好地通過撫摸、安慰、陪伴等方式讓孩子感受到愛與關懷的話,這樣的孩子長大后便不能體會到他人的情緒情感,愛與痛,由于不能體會他人的痛苦,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患者在對他人施暴等犯罪過程中就沒有節制,他們理解不了受害者的痛苦所以無限放寬了施虐的暴力程度。這就是為什么很多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患者往往做出的犯罪行為都是令人發指的并且社會危害性極大。例如2009年6月5日的公交車自焚事件中的縱火者就是典型的反社會型人格障礙。他只關注自己的行為和感受,并沒有一絲絲考慮到其他無辜的乘客。
2.沖動控制障礙型人格障礙的主要犯罪類型:
(1)偷竊癖:偷竊癖一般是從童年或少年期就開始發生,每次行竊后心理上都會感到與滿足。強迫性的偷竊行為是為重拾童年時的失落感,是緣于幼年愛的缺失。所以這樣的行為象征性的滿足潛意識的沖動、希望、或沖突,而這些沖動或希望,可能是關于性或者被虐待的事件,有人認為與強迫癥類似。“偷竊癖”外在表現是偷,但根源卻是焦慮、抑郁等,這多與患者犯罪人員兒時的成長經歷有關。兒童時期,缺乏關愛的一些孩子可能通過惡作劇、偷東西等破壞行為以引起父母關注,從而獲取情感上的需要,偷竊的行為讓他們享受到緊張刺激的,而當這種不道德的行為被人發現或讓他遭受懲罰時,心理上獲得一種受人關注的滿足,彌補其情感上的缺乏,更讓他們無法自拔。兒時的惡作劇在犯罪者年幼的時候起到了作用,便使這種行為得到強化并習得這種模式,在長大后變成為一種固定的、無來由的癖好。
(2)縱火癖:縱火癖的人往往缺乏社交技巧,由于他們不能在正常的人際生活中處理好問題從而造成心里上的緊張壓抑,從而只能將問題擱置而心里的緊張和壓抑又渴望得到解決和釋放,縱火癖則采取了極端的手段發泄、釋放這種緊張感。
嚴格責任制度是英美國家刑法有的一種刑事責任制度:對于這種制度,英美學者評論不一,褒貶損譽皆有。我國刑法學者對于嚴格責任制度也進行了一定范圍的探討,但對于嚴格責任制度的含義,嚴格責任制度的可借鑒性等問題眾說不一。嚴格責任制度到底是怎樣的一種制度呢?我國刑法是否能借鑒這種制度?本文將就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一、英美刑法中嚴格責任的含義
嚴格責任制度是英美國家刑法有的一種刊事責任制度。對于英美刑法中嚴格責任的含義,我國學者的認識各異。比較有代表性的理解主要有四種:第一種是認為絕對責任也可以稱為嚴格責任,絕對責任就是法律許可對某些缺乏犯罪心態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絕對責任就是無罪過責任:第二種是認為刑法中的嚴格責任,是指在行為人主觀罪過形式不明確時,仍然對其危害社會并觸犯刑律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制度:嚴格責任并不與罪過相對立,而是罪過責任的一種.只是罪過的具體形式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不明確而已第三種是認為嚴格責任強調舉證責任的轉移,某些特定案件中,檢察官只需對犯罪行為的存在以及犯罪行與被告的關系進行證明,被告是否具有與犯罪行為相應的犯意的證明則交由被告進行匡第四種是將嚴格責任理解為:行為人如果實施了法律禁止的行為,或處于法律規定的狀態中.或導致了法律否定的結果,司法機關無須證明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即可使其負刑事責任。
英國著名刑法學教授米切爾·杰菲遜在其所著刑法學教科書中詳細地解釋了嚴格責任的含義。他說:“在有些罪中,控方不需要證明與犯罪行為的一個或幾個要素相關的犯罪心理因素犯罪行為是必須存在的.但對于犯罪行為的每一可、要件,并不都要求有相應的心理認識因素、例如,某一法律禁止出售不適于人類食用的肉類.如果某人違法出售了這種肉,即使該人并下知道所出售的是變質的肉類,法院仍可以對他定罪。這里并下是不要求犯罪心理狀態即犯意的存在.而是不要求具備行為人對肉的不可食用性的認識。但是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行為其它各了、方面的內容必須有認識,如他必須認識到自己所實施的是‘賣肉’這一行為。”因此.“嚴格責任是實施危害行為人對該行為的某一方面或幾方因素;一般是行為的危害性或導致行為危害性的因素少沒有認識時仍然對某定罪。這一定義已被法院接受”。
英國J·C史密斯和B0霍根教授著《英國刑法》第,版中對嚴格責任含義的解釋是:某些對于特定行為的一了、或多、要件不要求故意、輕率. 甚至疏忽的犯罪被稱為嚴格責任”,并特別強調,“實際情況是,如果特定行為的某一單獨要素不要求犯意,那么這個罪行就被視作或者說是適當地被視作嚴格責任犯罪。某一要素通常是非常重要的要素,但這絕不意味著對構成該罪的其它要件也不要求犯意。”
可見,嚴格責任并不是我國有些學者所理解的那樣,在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還是過失不明確時,對其危害社會并觸犯刑律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亦不是司法機關不需證明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僅根據其客觀危害行為、結果或狀態而使其負刑事責任。英美刑法中嚴格責任的要義在于;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觸犯刑法的危害行為、在支配實施這一行為的主觀心理狀態中。即使不存在對行為的危害性質或導致危害性質的其它某些行為因素的認識,法院亦可追究其刑事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認為嚴格責任是一種一無過錯責任。
但是,嚴格責任絕不意味著不存在主觀心理狀態就可構成犯罪。這就涉及到“嚴格責任”與“絕對責任”的區別。在英美早期的刑法理論中.嚴格責任等同于絕對責任,現代刑法理論則將兩者加以區別:通常認為。在絕對責任的情況下,不需要存在任伺主觀心理狀態而僅僅銀據觸犯刑律的危害行為就可定罪,即使對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人,精神異常者實施的行為,受脅迫或由于生理原因而產生的非心智控制下的行為亦然。因此。在絕對責任的情況下通常的阻卻犯意的辯護事由不發生作用而嚴格責任則不同,如前所述嚴格責任犯罪中必須要求存在某種心理狀態。而僅僅是不要求存在對某種行為因素的認識并且。無論在普通法或制定法中。一般的辯護事由都適用于嚴格責任的犯罪。嚴格責任是否如有的學者所論、意味著舉證責任的轉移呢了的確在英美刑法特別是制定法有關嚴格責任犯罪的條文后。有的附了“但書”條款.規定如果被告能證明一定事實一般是關于被告無過錯或已盡所有注意的事實。則可以此作為其法定的辯護理由,從而使被告承擔證明自己無過錯或行為出于善意的責任。例如英國與食品處理和銷售有關的各種犯罪在。食物安全法的前條中得到規定。其中許多犯罪.如果不是全部犯罪,則屬于嚴格責任的犯罪。不過,第11條第一款也規定,對于受到上述任何罪行的指控的人、如果他能夠證明他已經采取了所有合理的注意和作了所有正當的努力以避免自己所支配的人實施有關犯罪,則可以作為辯護理由。
但是,舉證責任的轉移不是嚴格責任制度內在的含義。制定法的辯護只是一些規定嚴格責任犯罪的規范的一種變通條款。用以減輕適用嚴格責任而產生的嚴厲的后果,但它并不是關于嚴格責任制度的一種普遍的原則:事實上,也有的刑法條文規定了嚴格責任犯罪而沒有特別地規定相應的辯護事由。可見,說嚴格責任意味著舉證責任轉移并不正確,盡管將法定辯護事由原則化是主張改革嚴格責任制度的學者中的一種引人注目的觀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英美刑法中、嚴格責任制度是刑法規定對某些危害社會的行為。即使行為人的主觀心理中缺乏對行為某種要素一般是行為的危害性或導致行為危害性的要素,的認識仍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制度。
二、嚴格責任制度的合理性評價
嚴格責任制度是否合理,這在英美刑法學者中存在著激烈的爭論。贊成嚴格責任理論的理由歸結為一點就是出于功利主義的現實需要。具體而言,是保護公共福利的需要。這是由嚴格責任犯罪的特點決定的。適用嚴格責任制度的一般是侵犯公共福利的犯罪,存在著較大范圍的潛在受害者。嚴格責任制度能夠引導和促使潛在的犯罪人完成強加在他們身上的預防責任。另一方面,在違反管理法規的犯罪中,要證明被告的行為是否出于故意或過失、是非常困難的。因此若將犯罪意圖作為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往往會使被告逃脫懲罰,使法律形同虛設。另外,也有人說,如果對事實的無知或認識錯誤總是可以作為辯護理由而被接受。那么。許多虛假的辯護都可以成功。 反對嚴格責任制度者認為;它導致對無罪過的和不應該要求他們以任何方式改變自己行為的人定罪,因此它是不必要的.是違反道義的。應該采用刑法以外的其它機制來使這些管理法規得到遵守。
主流的現點是對有關嚴格責任犯罪的法律進行修正,在保護嚴格責任理論的積極作用的同時避免罰及無辜二英國上議院法律委員會提出的《刑事責任(主觀要件)法案》中.規定了故意、明知和輕率的定義.并假定對法案通過后新創制犯罪的所有罪行要素都要求故意,明知或輕率。如果國會希望創制要求更低程度犯意或只要求疏忽或嚴格責任的犯罪,則由其予以論證并在法規中說明。
依筆者的看法,從現代社會的發展看,對嚴格責任制度進行必要的修正并使其在遏制特定領域犯罪方面發揮積極廣泛的作用,將是不可逆轉的社會發展趨勢。這是因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有關環境、交通、食物等公共福利領域的犯罪已經越來越嚴重地危害社會生存和人們的生活。這些犯罪具有如前所述的特殊性,嚴格責任制度的運用能較有效地預防和遏制這類犯罪,嚴格責任的理論和制度必將在其自身的修正和完善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三、嚴格責任制度的可借鑒性及相關問題
嚴格責任制度是適應現代社會對于危害社會公共福利的犯罪的預防和遏制的要求的。這些危害社會公共福利的犯罪,不僅在英美國家十分嚴重。在我國亦然,而且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必將愈來愈成為一種嚴峻的社會問題。對于這些犯罪,要求國家司法機關逐一證明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罪過將是十分困難的,甚至很可能因難以舉證而放縱犯罪,因此,筆者認為嚴格責任制度在預防和遏制危害社會公共福利的犯罪方面,對我國刑法理論與實踐是有借鑒意義的矛盡管從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看,是否定嚴格責任的,但在刑事司法和立法實踐中,實際存在著追究嚴格責任的情況。
當然、嚴格責任制度的適用的確存在著可能對無主觀過錯的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但是,對傳統的刑事責任制度作適當的修正可以把這種可能性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內:斯威特訴帕斯利一案在這點上作出了有意義的表率。該案中、里德和皮爾斯法官基于他們對澳大利亞根據管理法規定的犯罪產生的問題所采取的解決辦法的理解,提出了一個“折衷”的辦法,從而使乍看起來似乎應負嚴格責任的那些觸犯管理法規的犯罪可以被解釋為適用這祥的辯護理由。即被告誠實而合理地認為存在某種事實。如果確實存在這樣的事實.就使被告的行為無罪。但證實這一事實的舉證責任落在被告身上。這一建議的結果包括了以“無過失”作為辯護理由的情況。這樣,將善意辯護事由作為嚴格責任制度的內在含義而予以原則化,使嚴格責任制度更具合理性。
下面筆者對這種全新含義的嚴格責任制度適用于我國刑法理論與實踐的有關問題略作探討。
〔一)嚴格貴任制度符合我國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
在英美國家刑法中、嚴格責任制度是由法官將那些未對犯意明確規定的法律規范解釋為適用嚴格責任的犯罪的規范而形成的。這種法律適用解釋雖然從理論上講仍是對立法意圖的一種說明,但已經偏離了罪邢法定主義原則了,這同英美國家的法律傳統有關。我國刑法中如引人嚴格責任制度。則須對適用嚴格責任的犯罪在法條中予以明示,以便于司法操作。這同我國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是一致的。
(二)嚴格貴任制度與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
犯罪構成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的整體。我國的犯罪構成是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構成。嚴格責任制度是否與我國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構成理論相矛盾呢了筆者認為,如果我們從善意辯護事由是嚴格責任的內在含義這一全新的意義上理解嚴格責任制度,則它與我國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構成是一致的。這種全新的嚴格責任制度并不否認故意或過失是成立犯罪的必要因素,而只是將證明自己沒有故意和過失的證明責任適當地轉移給被告承擔:這說明它與我國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構成理論是一致的。
社區矯正起源于歐美,在歐美慢慢發展開來。20世紀五六十年代以來,在提倡人性化和刑罰輕緩化的社會環境下,嘗試尋找更為合理的方式來矯正罪犯已成為國際社會的總體趨勢,社區矯正作為刑罰執行的一種創新形式應運而生。我國社區矯正工作開始之初于2003年7月10日頒布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通知》。隨后,又通過修正案等不斷發展。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上提出,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社區矯正制度又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一、未成年緩刑犯社區矯正的發展
對于社區矯正概念的界定,多數學者認同的是,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條件的罪犯放在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區,由專門國家機關在相關的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矯正條件的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置于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區,在專門國家機關的主導下,在相關社會團體和社會志愿者等多種力量的參與下,由專業工作機構和人員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順利使其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未成年人是社會中的特殊群體,其年齡決定了他們對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要弱于成年人,未成年社區矯正對社區矯正的發展有重要意義。
美國是最早開展社區矯正的國家之一,美國的社區矯正委員會由矯正協會組成,該組織將社區矯正定義為:“社區矯正是通過提供制裁和服務來促進公共安全并使被害人和被告人處在社區中的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最早美國通過采取中間刑法制裁措施、醫療模式等方式,形成完善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形成了本國特色的社區矯正體系。而日本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在借鑒美國矯正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了以“保護觀察”和“更生保護”為核心的具有日本特色的矯正制度。
隨著各國的發展,犯罪也在不斷的年輕化,未成年犯的比例逐年提高,怎樣從社會角度對未成年犯罪進行降低,是各國亟待研究的,而這時社區矯正成為各國的切入點。在研究中針對未成年犯特點,對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十九世紀美國矯正專家布雷斯認為,那些困境少年是危險群體,需要采取緩解措施,于是提出創建紐約市兒童援助協會,安置未成年犯到收養家庭,對未成年犯進行個別化教育和矯正培訓,先從社區矯正入手,對未成年犯進行心理矯正與社會適應,從而緩解未成年犯重返社會的問題。日本學者小河滋次郎提出未成年犯要特殊對待;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是社會因素、家庭因素、自身因素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對待未成年犯時,要設置福利性設施;充實社會保障及各種兒童福利立法等。未成年犯社區矯正進入高速發展階段。
二、未成年緩刑犯社區矯正的制度保障
(一)基本制度
在法律制度方面,很多國家都有專門的社區矯正法律規定,用法律支持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在美國,最早通過社區矯正法案的是美國的明尼蘇達州,早在1973年的社區矯正法案中就社區矯正設定了一個較為寬泛的矯正范圍,包括成年犯和青少年犯、審前未決犯、已決犯以及刑滿釋放人員。而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的建設處于初步發展階段,目前未成年社區矯正僅有些規范制度,沒有統一的成文法規,沒有標準的操作話程序制度,沒有適合的矯正制度體系。
針對未成年這一特殊群體,體制保障是基礎,美國學者迪恩·約翰(2008)認為矯正可以根據不同模式進行劃分,通過分級管理達到對犯罪人員的層次化矯正,形成矯正的體系化。制度化保障的社區矯正模式逐步開始,但是各國因體制、未成年犯罪特點等不同問題,形成適合國家社區矯正發展的體系。在我國未成年緩刑犯社區矯正制度建設方面,佟麗華(2007)認為要以未成年人人權為保護核心,對未成年人非監禁刑的適用方面進行深入討論,對當前針對未成年緩刑犯的專門制度與法規涉及相對較少,對未成年犯的關注度不高入手,人權為根本,以保護為核心,設立針對未成年緩刑犯的相關制度,建立保障體系。豍吳宗憲也提出未成年犯罪人因有其特殊性,應實行社區矯正的重要一步就是做出恰當的刑事判決,然后根據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身心特點,對他們實行特殊的社區矯正制度,同時重視發展專門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者隊伍,恰當開展矯正工作。
(二)管理體制
未成年社區矯正中管理體制的問題突出,劉志偉(2010)在《社區矯正專題整理》一書中提到社區矯正的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他認為作為社區矯正應當設置專門的審理和裁決有關社區矯正案件的審判機構;設置專門的法官,專司其職,并肩負社區矯正適用案件的跟蹤考察與全程控制的職責。由此形成法院與社區矯正機關相互配合,彼此制約的矯正決定與執行機制。劉強(2010)在《社區矯正組織管理模式比較研究》一書中,提出了社區矯正執行機關和社區矯正官制度的幾點思考,他也對管理機制的建設提出了自己看法。他認為司法所擔任社區矯正執行機構弊大于利,建議試點要擁有一支公務員身份的專職矯正官。豎他認為中國當前的社區矯正存在制度管理模式不完善的問題,應多借鑒國外和港臺社區矯正立法成功的經驗,完善我國的社區矯正管理模式。
我國2010年,經國務院批準,司法部成立了社區矯正管理局,全國有27個省(區、市)也設立了社區矯正工作機構。社區矯正管理教育服務中心隸屬于社區矯正管理局,管理日常具體的社區矯正事務,具體操作由社區矯正管理教育服務中心執行。機構的設置就是為了防止與成年人之間交叉感染勢在必行。因為未成年人具有很高的可塑性,在這一階段,很容易受到不良影響,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我國的管理模式一直在摸索前行,法行政部門從性化管理方式開始進行社區矯正,減輕未成年犯的心理負擔,但在管理中,出現的不適應問題同樣存在,監督管理制度方面,應當針對未成年人的年齡、心理特點以及身心發育需要等特殊情況,采取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發展的一系列監督管理措施。管理體制工作在對罪犯進行教育矯正使其重返社會方面、適應社會方面、融入社會方面做的還不好,需要從管理方式入手,提出適應當前社會的管理模式。
(三)模式構建
當前各國有不同的社區矯正模式,以英國為代表的刑罰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公眾保護模式,以日本為代表的更生保護模式,各模式都存在自身的特點,而我國根據本國的體質與發展也應該形成適合本國的模式。我國專家提出了社區制度、管理、機構的一體化建設模式,當前針對未成年社區矯正模式建設上,胡艷輝(2005)提出“問題少年”矯治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多采用橫向比較的方式,總結國內外問題少年矯治的基本問題,借鑒國外成功項目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建立綜合社會矯治機制,完善司法保障體系;形成適合本國社區矯正的發展模式;同時他指出,要發揮學校的作用;推進矯治社會工作;發展社區矯治綜合模式;增強家庭教育功能;啟動心理干預工程等措施,建設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保障未成年犯合法權益。
矯正模式對于社區矯正融合于社會大環境有重要意義,矯正模式直接影響其行刑方式、適應社會等,適合未成年人自身的特點,更有利于未成年犯回歸社會,有效防范其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針對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出現的問題,我國社區某專家提出一是完善的社區發展矯正基礎,二是成立專門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組織,三是有針對性的對未成年犯社區矯治,四是開展有助于未成年的矯正項目。國外的社區矯正經過了多年的發展,我國社區矯正處于開始階段,對不同的體制不可用統一的制度方式,對社區矯正的效果還需要實踐證明,方式的對否也需要效果的好壞決定,所以我國的社區矯正還需要時間去檢驗、建設、完善。
三、簡要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