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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曉棟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網絡安全戰略是一個國家網絡安全工作的頂層設計。“早在2014年2月,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上就要求,中央網信小組要發揮集中統一領導作用,制定實施國家網絡安全和信息化發展戰略、宏觀規劃和重大政策,不斷增強安全保障能力。《網絡安全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國家制定并不斷完善網絡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絡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絡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制定并公開《國家網絡空間安全戰略》,就是落實上述要求。”
近年來,網絡安全成為影響全球經濟安全運行、政治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國際社會和各國都在探索如何加強對網絡安全問題的治理。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有70個左右的國家和地區都制定和更新了網絡安全戰略,美國等西方國家在不斷加大網絡安全領域的立法。左曉棟提到:“出臺《網絡安全法》,可以補上我國參與國際網絡安全治理的短板。從國際看,制定國家網絡安全戰略也是通行做法。這次我們國家《國家網絡空間安全戰略》,相當于補上了這一個缺憾。”
發達國家在網絡空間治理方面早有行動,歐美、日本、韓國在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安全保護等方面立法比較早,而我國的《網絡安全法》相對滯后,針對此現象,謝永江談到:“我們國家的立法思路可能是成熟一部、完善一部,頒布一部。我們國家網絡安全方面的立法在2000年后,是國務院和各部委出臺的,這可能是執法的需要,網絡技術變化很快,如果總是求全責備,可能就很難出臺。可以先出臺,再不斷完善。立法的思維和模式要轉變,才能更好地適應網絡快速發展的特性。通過法治手段實現對網絡社會的有效治理,迅速推進和加強網絡立法工作,是當前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任務。就互聯網立法而言,我國應當采取專門立法的模式,不宜制定一部大而全的‘互聯網管理法’。”
《網絡安全法》制定的根本目標,馬民虎總結說:“《網絡安全法》遵循網絡運行和網絡社會自身的發展規律、特點,從維護網絡安全、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發展的客觀需求出發,以國家總體安全觀為現階段互聯網治理的指導思想,將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作為根本目標。”
《網絡安全法》的出臺,意義深遠。對外能夠在國際合作競爭中,為保障國家和國民利益爭取更多主動權;對內能夠完善網絡安全的法律制度,提高全社會的網絡安全意識和網絡安全的保護水平。
正如左曉棟總結所言:“制定《網絡安全法》是落實國家總體安全觀的重要舉措,它的出臺意義重大。”他認為其意義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作為我國首部網絡空間管理基本法,是網絡安全法制體系的重要基礎;二是為我國維護網絡提供了最主要的法律依據;三是明確提出了有關國家網絡空間安全戰略和重要領域安全規劃等問題的法律要求;四是成為網絡參與者普遍遵守的法律準則和依據。
內容:“舉旗”與“指路”
《網絡安全法》是我國網絡安全的基本法,確立了我國網絡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左曉棟認為可以從四個方面理解這一論述:一是明確了部門、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維護網絡安全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二是規定了國家網絡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重大指導思想、理念;三是將成熟的政策規定和措施上升為法律,為政府部門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體現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國要求;四是建立了國家網絡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具有全局性、基礎性特點,是推動工作、夯實能力、防范重大風險所必需。
謝永江強調,《網絡安全法》一方面總結并完善了現有的制度,也填補了網絡安全領域的一些空白。“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加強了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在等保的基礎上強化了對關鍵基礎設施的保護。另外《網絡安全法》完善了網絡信息、個人信息的保護,理順了網絡的監管機制,將網信部門的統籌協調職能做了明確規定,在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方面做了明確規定。強化了法律責任,以前因為沒有人大層面的法律,相關的法律處罰比較輕,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國家網絡空間安全戰略》與《網絡安全法》有著怎樣的關系?“兩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網絡安全法》從法律上規定了我國在網絡空間安全領域的基本制度,相關主體在網絡空間安全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國家網絡空間安全戰略》則從政策層面對外宣示了我國在網絡空間安全領域的基本目標、原則和任務。法律具有較大的穩定性,戰略則會根據形勢變化不斷更新。”謝永江如是說。
二者的都有著深遠的意義。謝永江指出:“一方面,我們國家已成為網絡發展大國,社會政治經濟生活對網絡的依賴程度不斷增強,正從網絡大國向網絡強國邁進,對信息化需求日益增強,對網絡的依賴程度加深,越是依賴就越需要安全的網絡環境,必須將網絡安全與發展同步。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另一方面,網絡入侵、網絡攻擊、倒賣個人信息等情況不容樂觀,這些都在客觀上促成了安全立法頒布,為網絡空間、國家安全、企業安全還有個人安全提供更多的保護。國際上,一些網絡霸權國家利用他們的技術優勢實現對別國的網絡監聽、監視,嚴重威脅了我國的網絡空間安全,出臺《網絡安全法》和《國家網絡空間安全戰略》除了要打擊網絡違法犯罪,另一方面也是要促進、推動我同網絡空間安全技術的發展。”
左曉棟認為,《國家網絡空間安全戰略》具有對外、對內兩方面的作用,對外是“舉旗”、“劃線”,即宣示中國對網絡空間安全的基本立場和主張,明確中國在網絡空間的重大利益;對內是“指路”,是指導國家網絡安全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即指導今后若干年網絡安全工作的開展。“《國家網絡空間安全戰略》指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國家網絡空間安全工作的戰略任務是堅定捍衛網絡空間、堅決維護國家安全、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加強網絡文化建設、打擊網絡恐怖和違法犯罪、完善網絡治理體系、夯實網絡安全基礎、提升網絡空間防護能力、強化網絡空間國際合作等9個方面。”
《網絡安全法》針對當前我國網絡安全領域的突出問題,明確規定了網絡安全的定位和目標、管理體制機制、主要制度、監督管理等基本問題,對于打造健康的網絡生態環境將發揮積極作用。左曉棟說:“總體上講,有利于依法S護網絡空間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具體而言,其為各方參與互聯網上的行為提供了重要的準則,對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
有鑒于此,結合當前網絡空間的突出特質及其治理現狀,著眼于可能性與可行性兩個層面的總體形勢研判,本文將從戰略與戰術兩種視角提出幾條中國參與網絡空間“制空權”角逐的具體政策建議。
網絡空間政治化是中國的機會
網絡空間已日趨成為人們高頻熱議、國家競相角逐的焦點所在,這一嶄新疆域最為突出的特質主要體現在如下四個方面:空間規模“無限化”、空間活動“立體化”、空間效應“蝴蝶化”、空間屬性“高政治化”。網絡空間已構成與陸、海、空、天四維并列的“第五疆域”,是國家安全一個新的承載體與制高點。網絡空間徹底重塑了世界各國國家安全管理的邊界與維度,任何一國政府都無力獨自對這一全球開放互聯的龐大體系進行足夠有效的管理,即便是鼓吹“美國例外主義”的唯一超級大國亦不能例外。網絡空間突出特質使得全球治理成為一種普遍訴求與共同期待,這也就為中國積極參與網絡空間角逐提供了高度的合法性與極大的可能性。
國際無政府狀態不失為當前網絡空間全球治理整體態勢的一個最真實寫照,而國際無政府狀態又反過來建構著各種國際行為體在這一全球公域中的行為實踐。在國際無政府狀態下,“網絡發達國家”與“網絡發展中國家”之間在力量對比上存在著長期化的矛盾沖突;網絡霸權國與網絡大國之間在制定網絡空間全球治理國際規則主導權上存在著白熱化的競爭角逐。身為“網絡發達國家”的美國既是互聯網技術最主要的發源地、網絡技術超級大國、網絡根域名解析服務器最大的控制國,還一直處心積慮謀求其現實世界霸權國身份在虛擬世界的自然延伸,這無疑會激起中俄等諸多網絡大國以及更廣大的“網絡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彈與聯合反制。當前全球網絡空間治理格局如同冷戰結束以來的國際格局一樣正處于大重構、大整合之中,中國大可把握有利之機。
中國國家網絡安全戰略
從戰略視角來說,中國必須清醒認識并切實重視網絡空間對于我國家安全利益之戰略價值,為此,中國首先應該盡快出臺“中國網絡空間安全戰略”。
事實上世界其他主要大國紛紛將網絡空間安全視作國家核心利益,在網絡空間安全戰略方面都已展開了相關工作,如俄羅斯、日本、英國、德國以及印度等國均頒布了本國的網絡安全戰略或網絡戰爭力量建設計劃。美國對網絡空間安全的重視更是到了“幾近癲狂”的地步,僅自奧巴馬入主白宮以來,美國即陸續了《國家網絡安全戰略報告》、《網絡空間安全評估報告》、《四年防務評估報告》、《國家軍事戰略報告》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搶先完善其網絡空間戰略布局。中國迄今尚未任何成文的國家網絡安全戰略,2011年3月31日的《2010年中國的國防》白皮書中才首次明確提到“網絡空間的安全利益”。故此,盡快制定“中國網絡空間安全戰略”,明確宣示與有力保障中國在網絡空間的國家利益十分必要。
其次,應該加緊籌組中國網絡安全領導機構。中國當前網絡空間相關領域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分散于政府、軍隊的多個職能部門中。在如此之多、各有側重而又互不隸屬的“涉網部門”之間進行溝通協調,可以想象其工作難度大、反應速度慢,特別是當某些具體問題領域、政策項目還可能或多或少地觸及某些“部門利益”或“勢力范圍”時更是如此。對此,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的適時設立無疑是一個十分有利的契機,可以考慮在其間成立一個“中國網絡安全領導小組”或類似領導子機構,打破職能部門條塊分割,統攬網絡空間安全全局,既能防止“九龍治網”的分散主義亂戰傾向,又能構建“多聲部合唱”的主次梯隊配合體系。
中國國家網絡安全戰術
中國應在積極“尋求外援”的同時努力“苦練內功”,最大限度地做到原則堅定性與方法靈活性的融合對接。為此,首當其沖應注重以下兩個方面:
一、在國際方面,反制美國網絡霸權時宜采取“有限結盟”或“準結盟”方式聯“俄”聯“共同利益方”,并主動攻占道德制高點。
當前美國以《網絡犯罪公約》為藍本,在極力游說其全球伙伴追隨的基礎上,向世界其他國家大肆兜售網絡空間全球治理的“美版規范”,力求依照美國利益意愿來推動對其有利的游戲規則出臺,并對潛在的“違規者”明里暗里予以勸阻、威懾和遏制。在反抗網絡霸權國美國借助信息網絡企圖顛覆他國政治體制、刻意打壓他國爭取網絡空間國際規則制定的話語權等焦點議題上,中國與俄羅斯以及廣大發展中國家擁有廣泛的共同利益訴求。為了有效抵消美國持續對中國施加的巨大壓力,中國應當發揮合縱連橫的傳統哲思,采取事實上的“有限結盟”或“準結盟”方式聯“俄”聯“共同利益方”,結成團隊與美國為首的西方爭奪網絡空間“制空權”。這種只限于網絡空間等某些單一問題領域的靈活處置方法,完全可以與中國外交信守的“不結盟”原則承諾并行不悖,不必過多憂慮道德風險。在與美國就網絡安全問題的雙邊談判或多邊對話中,中國可以借助世界上不斷出現希望美國政府將其域名根服務器管理權交予某個第三方國際性組織的呼聲,頻繁策略性地向美方提出類似的主張,要求與其平等分享網絡空間主導權。從過往的實踐看,我們并不期待美國在此問題上做出讓步的可能,而主要目的在于以此為籌碼,占領道德制高點以爭取主動,壓制美國對中國網絡自由的指責與網絡安全的侵害。
二、在國內方面,加大信息產業科研投入時忌“撒胡椒面”,要突出重點扶持核心部門攻克關鍵技術。網絡空間是高精尖技術的集合體與集散地,信息安全技術是實現和捍衛網絡空間安全利益的有力武器。缺乏信息產業技術保障,網絡空間安全就無異于紙上談兵。相較于那些網絡發達國家,中國在網絡產業的硬件、軟件、網絡模式等多方面尚處于后發劣勢,網絡空間安全還難以完全擺脫受制于人的尷尬與危險。正因為此,中國更須加大對信息產業的科研投入力度,催化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硬件研發能力。然而在此過程中,要杜絕那種以“撒胡椒面”的形式大搞“利益均沾”,而必須重點扶持那些核心部門去努力攻關網絡空間的關鍵技術,特別是操作系統、終端芯片、超級計算機、互聯網新應用以及安全防御體系等。
會議設定了“經濟增長和發展”、“社會利益”、“安全及可靠接入”、“國際安全”及“網絡犯罪”五大議題,可以說是當前各國普遍面臨的共同挑戰,亦關系到網絡空間未來的發展。
合作源于共識。英國首相卡梅倫在開幕式講話中盛贊互聯網“改變了人類改變世界的方式”,是驅動經濟、社會和政治不斷發展的力量。從經濟層面看,據統計,寬帶普及率每提升10%,全球GDP將均增1.3%。為配合會議,麥肯錫公司新近發表評估互聯網對經濟增長和繁榮影響的報告,稱過去五年中,互聯網已占據世界最大經濟體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1%。美國每年都會從互聯網經濟中獲益640億美元。瑞典是世界上GDP最依賴互聯網產業的國家,國家經濟的6.3%與互聯網息息相關。從社會層面看,互聯網改變了人們生活和交往的方式,更是使人們經歷了從信息封閉、被動獲取信息到隨心所欲制造和分享信息的轉變。尤其是社交網絡的普及,賦予普通人強大的宣傳、組織和動員的能力,讓他們真正成為社會變化的參與者和推動者。從政治層面看,網絡改變了政府決策、運轉、提供公共服務和接受監督的方式,促使政府走向透明及高效,政府與社會公眾間的互動達到空前密切的程度。對互聯網重要地位的共識,推動各國致力于“從網絡空間的增長中盡可能獲取更廣更深的益處”,更充分地享受技術進步帶來的機遇和紅利。
合作源于共同的關切。威脅似乎永遠領先于技術發展和保障措施,同時對信息社會的治理,多數國家無論在意識、技術手段還是政策層面上均未做好充足準備。尤其在今年,紐約股票交易所、韓國農協銀行、美國花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港交所等先后遭到黑客攻擊。美國洛克希德?馬丁公司、日本的三菱重工和IHI集團等軍工企業亦成網絡攻擊目標。全球網絡罪犯已建立起規模龐大的產業鏈和“地下經濟”。賽門鐵克公司報告稱,2011年全球因互聯網犯罪造成的損失高達1140億美元,超過大麻、可卡因和海洛因等走私的總額。“匿名”(Anonymous)、“盧爾茲安全”(LulzSec)等黑客組織不斷挑戰政府權威,先后對索尼等大公司、美國參議院和中情局、英國重大有組織犯罪局和馬來西亞政府網站等發起攻擊。國際社會 “迫切渴望”一個安全和可靠的網絡空間,而網絡的無國界和信息的跨境流動,迫使國家在打擊網絡犯罪、追捕黑客時只能選擇合作。11月初,美國聯邦調查局破獲了一個控制全球近400萬臺計算機的網絡犯罪團伙,在愛沙尼亞司法部門的協助下,成功抓捕了六名罪犯。
國際合作面臨五大挑戰
網絡空間的合作和國際準則的制定,不可避免地涉及各個國家的根本原則和核心利益,再大的共識也難掩越來越尖銳的分歧和爭端。當前各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五方面。
關于規則本身。世界似乎被分為三派。“繼承派”,主張沿用現有國際法和規則,如《聯合國》、《戰爭與武裝沖突法》以及2001年開始執行的歐盟《網絡犯罪公約》,認為現在的問題是如何提升執法能力和水平,而不是修改法律本身。“另起爐灶派”,認為網絡空間太過特殊,原有規則無法適用,許多概念、理念均已過時。“改良派”,認同現有《聯合國》、國際法等的基本原則,但鑒于技術和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建議對原有國際法律體系進行適度調整和完善。三派各持已見,互不相讓,但彼此妥協亦非不可能。
如何實現平衡。維護網絡空間安全和正常秩序需要采取一定的管控手段,但如何把握監管的力度和范圍,不因過度管理而危害技術創新,不因不當監管而傷及公民權力,不因放任自由而放棄應有的責任和義務,卻在考驗著各國政府的智慧。卡梅倫首相在會議中指出,“現在和未來的任務就是要實現平衡”。目前,“促進自由和開放是互聯網存在的最大價值”這一觀點十分流行,一些國家甚至主張互聯網自由是一項普世權利,但英國的騷亂、風靡全球的“占領運動”以及“暴力快閃”等危及社會事件的發生,讓不少民主國家感嘆互聯網的“雙刃劍”效應,開始反省和審視自由與安全的平衡。這種平衡實質上是要在固有的價值觀和現實中做出選擇。
政府的作用。美國副總統拜登及英國外交大臣黑格等反復強調,政府不能以網絡犯罪或網絡安全為由全面接管互聯網,政府不能獨立決定互聯網及數字網絡的未來。甚至有激進分子在會上叫囂“這不是政府的時代,是人民的時代”。這關系到是否承認網絡空間有,是否承認國家對境內所有信息行為及境外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信息行為有管轄權。事實上,西方國家對此十分矛盾。不要政府的網絡空間是不可能的,重要的在于政府如何把握管理的度,如何履行自己的基本職責和義務。
誰是“規則制定者”。聯合國多年前就出臺了一些涉及網絡安全、打擊網絡犯罪的文件,其下屬的國際電信聯盟(ITU)也打造了“全球信息峰會”(WSIS)、“全球互聯網治理論壇”(GIF)等多個國際平臺,推出了《突尼斯日程》等多份指導性文件,努力將其在現實世界的作用延伸到網絡空間。但國際社會并不滿足于此,許多國家都想在這場規則戰中搶得主動,如英國提出了網絡空間的“七大原則”、中俄等四國提出了《信息安全國際行為準則》,俄亦提出了《保障國際信息安全》公約草案,印度、巴西和南非三國建議成立一個新的國際組織來監督全球互聯網治理等。究竟需要一個什么平臺能把各國的主張、看法和建議進行歸納、評估和討論,最終融合成一個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的國際規則,針對這一問題各國難以統一。
關于“網絡戰”。國際社會在許多基本概念上分歧眾多,如網絡攻擊、網絡犯罪與網絡戰的區別,網絡武器的界定,攻擊者的確定及還擊等。目前美、法、英、韓、日等國都組建了網絡司令部,而且都毫不諱言要提升網絡攻擊能力,美、澳和新西蘭最近更是首次將網絡戰寫入國家防務條約中。《紐約時報》披露,奧巴馬政府曾激烈爭論是否要發動網絡攻擊來干擾甚至摧毀卡扎菲政府的防御系統。黑格在接受《太陽報》的采訪時指出:“全球正陷入一場網絡空間軍備競賽。”人們對現有《戰爭與武裝沖突法》是否能延用于網絡空間亦沒有達成一致,甚至對網絡戰本身亦看法不一。對許多發展中國家來說,解決信息基礎設施落后、網絡普及率低等問題才是當務之急。
但有人一味強調網絡的開放性,認為網絡無國界,是個不設防的地球村;有人對西方國家推行互聯網霸權不夠重視,還只是把眼光局限在經濟霸權、政治霸權、軍事霸權等領域;有人對網絡攻擊不了解、不敏感,對網絡泄密事件沒有引起足夠的警覺。對此,我們要認清大趨勢,真正從戰略的高度來重視網絡、經略網絡空間。
強調尊重網絡,不是要割裂全球網絡空間,而是強調在平等的基礎上,各國無論互聯網發展快慢、技術強弱,其參與權、發展權、治理權都應當是平等的,都應當得到有效保障。一方面,要明確網絡的內涵。網絡是國家在網絡空間的延伸,是國家新的實現形式,而不是新權利的創設。借鑒國際公法中傳統的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管轄權內容,網絡也應該包含以下要素:獨立權,即確保一國網絡擁有獨立的、對其管理不受制于他人的基本權力;平等權,即各國網絡之間能夠平等進行互聯互通的基本權利;自衛權,即國家應具備保護本國網絡、能夠不因攻擊而導致癱瘓的能力;管轄權,即國家必須擁有對本國網絡設施、網絡信息的管理能力。另一方面,要界定網絡的效力范圍。網絡的效力范圍,也就是事實上的“網絡邊疆”。相對于可劃界的、靜態的領土、領空、領海,網絡空間是虛擬、動態的。但是提供網絡的物理設施,提供鏈接的網站、域名,提供渠道的信息系統確是實實在在的、可控的,那么網絡的效力范圍也應該包含一國領域內所有接入網絡的物理基礎設施,國家專屬的互聯網域名及其域內以及關系國計民生領域的國家核心網絡系統。
2.應對大挑戰,充分認識網絡安全面臨的形勢和風險。受網絡空間的傳導影響,其他各方面的安全威脅界限更易突破,潛在危害和影響更加廣泛深遠。網絡安全已經成為網絡時代國家安全的戰略基石。網絡、國家安全的生態環境日益復雜和嚴峻,對此我們應該充分認識。
一是國際互聯網發展格局存在的天然風險。在目前的互聯網格局中,美國通過控制域名解析服務器掌握全球互聯網的主動脈。美國握有互聯網的核心技術,牢牢地控制著全球互聯網的運行,屬于全球互聯網的監控者,直接威脅著他國網絡國防安全,隨時可以讓他國的互聯網癱瘓。
二是網絡戰催生的軍事對抗全新威脅。世界強國都很重視網絡戰,把它當做未來戰爭的重要形態。美國將強化網絡戰能力作為軍事改革計劃的一個重點,設有專門的網絡司令部,五角大樓的網絡安全戰略報告將網絡戰列為沖突戰術選項,提出了保障自身網絡安全、反擊重大網絡攻擊和嚇阻重大網絡攻擊三大任務。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網絡戰是美軍手中新的零傷亡“核武器”。
三是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發展帶來的巨大挑戰。無處不在的智能終端、隨時在線的網絡傳輸、互動頻繁的社交網絡,讓以往只是網頁瀏覽者的網民的面孔從模糊變得清晰。通過大數據分析可以對政府機關、國防軍隊、社會組織、公司企業和公民個人進行精準畫像、行為還原,對采集到的數據做比對、系統整合,就比較容易破解和掌握一個國家和社會的要害信息和安全命脈。
四是網絡防范意識薄弱和技術依賴滋生的安全漏洞。強調,“互聯網核心技術是我們最大的‘命門’,核心技術受制于人是我們最大的隱患”。我國主流防火墻技術和殺毒技術大都來自國外,自主可控、高技術含量的網絡安全產品匱乏,進口的計算機、交換機、路由器等可能被故意預留控制端口,存在著被非法“入侵”和“竊聽”的可能。引進技術設備的網絡遠程服務十分普及,大型電力機組、高精尖的數控設備以及生產線等,都與國外企業技術聯網,在進行網上遠程診斷、技術升級、維修保養等售后服務的同時,外方也能時時監控設備運轉和生產情況,不僅令我自身“門戶洞開”,關鍵時候還可能接受指令而停止工作。
五是網上意識形態斗爭的復雜形勢。某些西方國家憑借其文化霸權和網絡信息強勢,將網絡變成實施滲透的主渠道,大肆輸出西方意識形態,鼓吹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詆毀攻擊我們的政治制度和價值觀念。某些國內網絡大V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故意混淆是非、顛倒黑白、蓄意炮制虛假新聞、歪曲歷史、惡意詆毀公眾人物,不斷制造事端。
3.樹立大視野,努力掌握互聯網全球治理主動權。增強網絡意識,強化網絡安全觀,要運用全球視野、發展眼光、辯證思維,旗幟鮮明地主張和維護好網絡安全,奪取網絡空間的制高點,爭取更大的戰略主動。
一是世界眼光。尊重網絡與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是辯證統一的,網絡安全是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的前提,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是網絡安全的保障。在第二屆世界互聯網大會上,提出互聯網發展的“四項原則”和“五點主張”,就是要推動形成網絡空間“最大公約數”,達成基本共識,與世界各國一道,在彼此尊重網絡的基礎上,攜手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
二是中國立場。“四項原則”和“五點主張”既是為全球網絡治理開出的藥方,也是彰顯中國智慧的立場表達。我們要堅持“四項原則”和“五點主張”,高舉和平利用網絡空間、反對網絡犯罪、網絡恐怖、網絡霸權的旗幟,樹立負責任的網絡大國形象。同時,要利用國際組織、國際學術論壇,加強國際合作,參與相關法律文件的制定,表達和闡釋好維護網絡的利益訴求。
三是創新思維。“相互依存”“相互關聯”“相互傳導”是復雜網絡思維的內在規律,要從“點對點”“要素到要素”“領域到領域”的傳統思維中解放出來,運用“點到網”“網到點”“網到網”的思維理念,把握脈絡、認清規律,更好地分析和洞察國家網絡問題。
《草案》體現了我國對國家網絡安全目標的混合式理解,這是由我國的實力及所處的國際環境共同決定的。從全球范圍來看,網絡安全還沒有形成一個通用的定義。一般而言,歐美發達國家都將網絡安全理解為“網絡空間的安全”,目標純粹、清晰、單一、直接地定義為對關鍵基礎設施的保障。這里的關鍵基礎設施,指的是維持保障一個社會正常運行的功能性設施。比較典型的代表是金融、交通、電力、通訊等領域的基礎設施,以及工業控制系統等。
同時,在一些發達國家,比如德國,以及數量較多的非歐美國家,比如俄羅斯、印度、沙特、泰國等,還傾向于將網絡空間傳播的特定內容等信息,納入國家網絡安全戰略必須有效規制的戰略框架。
而我國對國家網絡安全的理解更加接近后者,展現出一種混合式的理解,即兼顧內容與基礎設施的安全。在表述上,“網絡安全”“信息安全”“網絡信息安全”等概念的使用展現出近似等效的交替使用;而在客觀實踐上,自1994年以來,整體展現出的態勢是從“內容安全為主”向“基礎設施安全與內容安全并重”的戰略轉型。此次《草案》中有關國家網絡等級安全、關鍵信息設施安全、網絡運行安全等政策目標的闡述,體現出了這種轉化的趨勢。
擯棄“九龍治水”觀念 協調治網
《草案》在組織架構上展現了我國構建國家網絡安全治理結構的初步嘗試及面臨的艱巨任務。“九龍治水”一詞常被用來描述我國國家網絡安全治理結構的現狀。在中央網絡安全與信息化工作小組成立之前,21個不同職能部門共同管理著我國的互聯網。
這一復雜的狀況與90年代初期中國接入互聯網時本質上是個網絡小國、弱國的現實密切相關,成為網絡大國之后,網絡安全面臨的威脅與挑戰也發生了顯著的變化。正如2013年5月斯諾登披露的美國“棱鏡”計劃、2014年5月美國以竊取商業機密提起的訴訟及2015年7月美國國家情報總監與網軍司令部司令威脅報復中國等事件所指出的那樣,我國正日趨面臨來自外部的國家行為體在網絡空間領域提出的全面挑戰,這不是普通的非國家行為體在網絡空間發動的攻擊,而是國家在物理空間的戰略博弈在邏輯空間的投射。
從美國的經驗看,盡管美國國務院、國防部、商務部、國土安全部、司法部也在白宮的戰略協調下“五龍下海”,展開網絡安全戰略主導權的博弈,但最終還是依靠國會立法、總統行政指令及國家網絡戰略文件的形式,形成了比較有效的戰略協調機制。中國所需要的《網絡安全法》的最終版本,必然要能夠為有效應對日趨復雜、微妙的國家網絡安全沖擊和挑戰提供一個有效平臺。
均衡三組關系 達成治網目標
《草案》在實踐路徑上體現了集體與個體、國內與國外、政府與市場等三組關系的均衡。
集體與個體的關系,指《草案》要尋找國家網絡安全戰略需求與個人網絡空間正當權益的均衡,保障國家網絡安全的必然需求。如歐美發達國家已經實踐的那樣,就是對網絡空間關鍵資源及數據流動的監控,這種監控的實踐、邊界、方式、程度等,都需要得到有效的法律制度的規范,并與社會以及個人的主觀感受和心理底線,達成微妙的均衡。
尋釁滋事罪是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一個“口袋罪”,是由1979年刑法中流氓罪分離出的罪名。因刑法關于尋釁滋事罪的規定較為模糊,導致其極易擴大適用,因此尋釁滋事罪的法律規定方式飽受詬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第二款①,將尋釁滋事罪納入網絡謠言的刑法治理,形成了網絡型尋釁滋事罪,在準立法層面確立了信息網絡空間的“公共場所”性質。由此引發了不同聲音,我們有必要從對信息網絡空間是否屬于“公共場所”進行認真研究分析。
一、“公共場所”的法律界定與特征
(一)立法對“公共場所”的界定“公共空間”從詞義上可分為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是指那些供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社會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及室內空間。廣義是指公共空間不僅僅只是個地理的概念,更重要的是進入空間的人們,以及展現在空間之上的廣泛參與、交流與互動。”②從立法中對“公共場所”的界定來看,多是采用概括列舉式的立法語言。例如,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將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規定為主要的公共場所。③在刑事立法中,也通過列舉的方式對“公共場所”的范圍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在刑法分則的諸多表述中,“公共場所”多次出現,如刑法236條的罪,結果加重情形之一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婦女的”;刑法中所言的“公共場所”都為現實的空間,并主要通過列舉的方式詳細闡明“公共場所”所包含的范圍。④刑法立法及司法解釋對“公共場所”主要以列舉的方式予以明確。(二)“公共場所”的主要特征通過立法語言中對“公共場所”的表述,并結合社會大眾對該概念的一般理解,“公共場所”的特征歸納如下:1、“公共場所”必須具有公共性。應當說,公共性是公共場所最基本的特征,也是衡量公共場所的基本標尺。所謂公共性就是該場所必須能夠承擔公共社會活動的職能,便于社會民眾在該場所中進行社會活動。2、“公共場所”必須具有開放性。所謂開放性就是向社會民眾開放,并不是封閉的空間而僅對特定人員開放。3、“公共場所”必須具有人員的不特定性。人員的不特定性體現在“公共場所”不應對人員的流動進出進行嚴苛的限制條件。
二、信息網絡空間的屬性分析
在明確了“公共場所”的特征之后,有必要對信息網絡空間的屬性進行深入分析,以此比較兩者之間是否具有相當的共性。學者們對信息網絡空間的本質屬性的認識逐漸趨同。(一)信息網絡空間具有公共屬性隨著網絡的普及以及智能電子設備的風靡,網絡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需求。在以前只有通過公共場所這一公共渠道實施的行為,在如今的網絡環境下完全可以通過網絡實現。網絡空間作為虛擬空間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取代傳統的“公共空間”,成為新的公共平臺。(二)信息網絡空間具有開放屬性信息網絡空間的參與限制程度較低,對參與者幾乎沒有設置任何的門檻。絕大部分的社會公民都可通過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進入信息網絡空間獲取或者信息。(三)信息網絡空間具有傳播屬性當前的網絡早已擺脫了傳統媒介在傳播領域的束縛,信息網絡作為新媒介已經承擔起越來越重要的傳播職能,并且傳播范圍更廣,傳播速度更快。(四)信息網絡空間具有場所屬性網絡空間雖然是虛擬空間,并不具有有形的物理屬性,但是通過相關設備連接網絡之后,人們可以通過網絡購物、交流、學習等等。
0引言
公共領域理論一直受到政治世界的關注。而基于“公共”概念本身的限定性,不論是其提出者阿倫特,還是對公共領域理論進行系統研究的哈貝馬斯,都只能給出其特定語境的闡述。在阿倫特看來,“公共”在于“最大可能的公共性”和“世界本身對所有人而言是相同的”[1];在哈貝馬斯看來,公共領域主要在于“政治公共領域”,并只存在于“公眾”與“共識的語境”。[2]公共領域是介于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之間的中間環節,是基于“國家—公共區域—私人”三元結構的社會存在。哈貝馬斯在勾畫了資產階級發展初期理想的“公共領域”的美好圖景之后,因“再封建化”之憂視公共領域為“利益競爭的場所”[3],哈貝馬斯只能以“理性共識”[2]作為獲取正義的理想目標。然而,這種“理性共識”卻具有意識形態特征,隨之“公眾”變為“大眾”。[4]“公共領域”的烏托邦之惑在網絡信息時代似乎看到了復興的希望。
1哈貝馬斯視域的公共領域
1.1公共領域的提出與特征
在哈貝馬斯看來,公共領域是介于國家與社會、公共權力領域與私人領域之間的、公眾自由討論和參與公共事務的公共空間,“在這里某種接近于公眾輿論的東西能夠得以形成”[5]。公共性是公共領域的根本特征,公眾應具有公共理性,討論的話題是公共議題,謀求的是公共利益,最終形成公眾輿論,約束公共權力。[2]這一領域具備高度開放性、理性批判性和公共利益性等特征。其結構性要素為公眾、媒介、公眾輿論(非正式性制度),運行機制則為:公共性是公共領域運行的原則機制,公共性決定了參與主體的平等性和公共領域的開放性;協商或話語民主是公共領域的方法機制,是公眾實現公共權力治理的主要路徑;理性共識是公共領域的核心機制,體現著公共領域的精神、行為方式以及行為目的;輿論生成是公共領域的結果機制,是通向公共權力的關鍵步驟。
1.2公共領域的去意識形態構想
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是以公共性、理性、協商、共識、輿論等因素構建的理想領域,同時也是基于歷史性的考察而提出的,雖然具有特定的情境性和局限性,仍然以雄辯的姿勢維持著理論與實踐的完美在場。然而,哈貝馬斯也不得不對“再封建化”作出探討和理論修飾,面對意識形態的變更,科學技術的強勢出場,哈貝馬斯仍然對其“資產階級公共領域”進行辯護,從信息時代的許多特征與其他社會形態“相似性”前提得出“對狩獵與采集社會和電子社會都缺乏疆界,這就導致兩者之間許多驚人的平行現象”[6]。然而,“平行現象”并不足以支持信息時想公共領域的回歸,然而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空間為人們提供了一個新的交流的領域。網絡通過信息化進程,極大地改變著人類的生產、生活方式,網絡空間塑造著人類新的公共領域,并產生新的意識形態。
2網絡技術催生的公共領域與網絡意識形態
網絡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官方的意識形態侵入,造成一個較為自由的空間。借助于網絡論壇、報紙、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體與交互平臺,網絡給出了主體參與、媒介等公共領域的基礎要素,并賦予網絡民眾了多元文化與思想,為新的公共領域的形成創造了條件。
2.1網絡公共領域的特征
網絡公共領域同時具備虛擬性與現實性。虛擬性消解了不平等,基本上成就了哈貝馬斯視域的平等與自由。參與者以匿名身份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地域、階層,營造了相對平等規則,為網絡的公共性創造了基礎,也促進了公共領域的開放。多樣的、自由的平等的交流為達成理性共識與產生公共輿論創造了條件。然而,基于特定規則與限制,身臨其境并不完全。虛擬性扎根于人的意志與參與者的現實性。在很大程度上網絡行為只是人們現實行為的網絡映射。此外,網絡公共領域具備高的交互性。在波普爾的知識世界視域中,虛擬社會空間實現自由的人-機-知識的自由交互;在拉圖爾的視域中,則是無縫之網,實現虛擬社會與現實世界的相互建構。網絡破除了傳統媒介的權威性,低效性和壟斷性,為公眾提供自由、平等交流的媒介,營造產生公共輿論的規則與基質,為產生協商與話語民主提供了全部要素。
2.2網絡公共領域的優勢與劣勢
網絡公共領域較之其他四種公共領域[7],有著絕對的優勢。首先,網絡公共領域具有更廣泛的適用范圍。其次,網絡公共領域“去”除了中心化。中心化是層級社會的主要特征,也是民主的主要矛盾。網絡規則有效地去除中心化,重新建構新的網絡規則與倫理。最后,網絡公共領域的超強交互性為公民的平等交流、協商與話語民主提供了條件,促進了網絡輿論的產生與傳播,進而對網絡規則與現實權力產生影響,使網絡空間成為理想的公共領域。同時,網絡技術因技術本身,社會規則與倫理制約缺陷產生多重劣勢,在于語言霸權、數據鴻溝和權力復歸。語言霸權造成了信息資源占有與分布的不平等。網絡運行與平臺建設需要軟、硬件資源。網絡的傳播與運營與現實經濟、文化息息相關,網絡資源占有的不平等造成信息傳播的梯度和分布,形成信息交流的單向度,產生數據鴻溝。數據鴻溝是因為網絡資源的不均衡而造成的“信息落差”與“知識隔離”。信息流動的不暢通造成話語權控制。數據成為新的能源:數據的產生、獲取、分析、應用等過程成就新的生產方式,形成新的生產力。數據鴻溝牽涉到數據資源背后的科技強弱,經濟增長方式,現代化進程等深層次的社會問題,促使不同利益集團的權力入侵與復歸。當前,不論網絡的規則有多么的自由與開放,都無從消除網絡資源的昂貴與工具主義的復歸。網絡公共領域成為新的知識資產之上的“美好家園”。網絡資源共享的神話帶來公共領域的萎縮和公眾參與話語民主的新的不平等,網絡公共輿論的產生和對網絡內外權力影響式微。網絡與網絡公共領域重新籠罩于意識形態之網。
2.3網絡意識形態的產生
網絡技術的點對點邏輯架構了網絡平等、自由、開放以及共享的技術價值理念,然而卻不能脫離現實控制要素,從而陷入了意識形態的控制之中。網絡意識形態不只是網絡空間的擬像,而是現實社會在網絡空間的延展。網絡意識形態是網絡技術與現實社會意識形態的內容交集與價值耦合。網絡意識形態并非網絡空間所特有的意識形態,也并非現實社會意識形態在網絡空間的簡單延伸與表現,而是網絡與社會的相互形塑。
2.4網絡意識形態對網絡公共領域的影響
網絡公共領域的理想構想需要在網絡意識形態的情境下重新進行界定。網絡意識形態主要包括網絡技術決定的意識形態內容,網絡話語決定的意識形態內容和擬像的意識形態內容。網絡技術自身無從擺脫法蘭克福學派的“媒介即意識形態”咒語,其自身所蘊含的技術占有控制和工具理性成為新的利益階級控制民眾的介質。此外,網絡的溝通話語是網絡世界的主要交互方式。網絡話語權因社會階層自身的網絡生境而決定。話語民主在網絡語境也需要重新衡量。網絡是網絡與信息技術共同建構的擬像世界,在鮑德里亞來看“媒介形式本身就是意識形態”,因此網絡毋寧說是公共領域,不如說是網絡技術與消費社會合謀產生的消費主義的擬像表征。在網絡中除了技術表征的真實幻象之外,更多的是對網絡公民的意識形態控制,引發公眾參與的相對民主,而意識形態作為非理性之源,會通過情感之源影響公眾,從而滋生語言暴力,進而影響“理性共識”的達成。網絡公共領域在何種情景之下才能保持公共性進行理性的交流與協商,從而實現網絡公共輿論的達成,為公共權力的進步產生影響,需要探討。
3網絡意識形態治理是培育網絡公共領域的主要路徑
3.1網絡意識形態與網絡公共領域
網絡公共領域的政治權利與私人利益入侵,使網絡公共領域的政治功能發生了變化,網絡公共領域喪失了溝通的功能,影響到話語民主。而話語民主是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立足之本。無論是哈貝馬斯在最初的提出的資產階級公共領域的理想模型的弱意識形態作用,還是在資產階級公共領域的再封建化的強意識形態作用,可以通過遵循特定的程序進行中立的商談。中立性存在于三個條件的實現,即公共領域的討論將正義看作是高于善的話題,公共領域對討論話題的篩選和公共空間參與主體的平等商談和理性。這三個理由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操作,從而實現中立的去意識形態化。而對于商談來說,妥協的談判和政治倫理的商談都帶有意識形態特征,只有道德的商談,才是完全正義的,是完全的理性共識。[8]借助于哈貝馬斯的中立性之說與道德的商談,是否可以規避網絡意識形態對網絡公共領域的侵襲,從而重塑網絡公共領域的晴朗空間,網絡意識形態治理是培育網絡公共領域的主要途徑。
3.2網絡意識形態治理是實現治理的軟途徑
意識形態有著巨大的顯功能。意識形態與人和社會緊密聯系,不論是作為馬克思視域的“統治階級”的虛假意識,還是代表某個階層的具體的價值觀念體系,還是將科學技術本身視為意識形態的副現象,亦或是僅僅作為文化符號的概念,都具有一定的功能。而從意識形態入手,規避其對公共領域的侵入與影響,則是實現網絡公共性的軟途徑。
3.2.1治理的邏輯
根據意識形態對公共領域的影響方式,分為治理的外在邏輯與治理內在邏輯。治理的外在邏輯就是對由國家或者社會等外在領域所施加的“虛假意識”的弱化和對由于網絡等技術要素、資源的獲取、規則所產生的影響進行合理調控。治理的內在邏輯就是淡化公共參與主體的自身價值觀念和環境的符號化要素。總之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崇尚理性批判,推崇自由意志,整合多元意見,從而實現個人訴求與公共訴求的融合,進而實現對公共權力的制衡。
3.2.2網絡意識形態的治理機制
遵循外在邏輯的治理機制包括對由國家以及社會等外在要素所施加的語言霸權的抵制,對數據鴻溝的彌合以及對權力復歸的抑制;對由網絡技術、資源的占有與規則制定所產生的要素,則需要提升技術相關的治理機制;對于內在邏輯的治理機制則在于培育公共理性,創造公共價值,創建網絡公共空間的法制化秩序。哈貝馬斯沒有將意識形態視為網絡公共領域實現的阻礙,反而將公共領域建構于特定的階級和歷史事件中,在看到“再封建化”危機之時,仍然通過區分強、弱意識形態影響,為公共領域空間的拓展提供了道德商談之路,而真正的去意識形態化也只能是相對的。但通過特定的機制,最終可以通過公共主體的道德商談實現網絡公共領域的去意識形態路徑。
3.2.3網絡公共領域的意識形態治理之重塑
公共領域崇尚集體的理性,即理性的“互動”,將私人的、局部的、單向度的行為擴展形成普遍性的“公共”活動,也只有將個人的理性轉化為集體理性,才能夠成就公共理性和實現國家以及社會的公共價值的實現。網絡的技術化規則與社會的整合之路只是歷史唯物主義的一個特殊階段,對于網絡技術這一嶄新的技術之物,塑造的并非技術或媒介本身,而是通過新的技術創造新的生產和生活方式,所營造的新的社會語境的建構作用。網絡公共領域不可能逃離“網絡—技術媒介—社會語境”之惑,而網絡意識形態的治理之路是實現網絡公共領域的必要之路。
參考文獻:
[1]哈貝馬斯.公共領域[A].文化與公共性[C].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5.
[2]王曉升.強意識形態、弱意識形態與理性共識———從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理論看意識形態斗爭策略[J].學術研究,2011(4):14-21.
[3]轉引自劉丹鶴.網絡空間與公共領域實踐[J].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9(4):71-74.
在我國,尤其是2000年以后,隨著互聯網逐步進入商用領域和實行市場化運作,我國有關互聯網的立法活動也呈上升趨勢,國家制定了一系列與互聯網相關的政策與法律,這些政策與法律具有管理、促進以及保障互聯網產業發展的作用。為了適應“互聯網+”時代產業的發展,我國也在積極完善相關政策法律。
制定數據開放立法及政策,促進大數據產業及信息化發展
大數據正成為繼互聯網、云計算、移動互聯網和物聯網之后引起廣泛關注的新概念,將像能源、材料一樣,成為戰略性資源。美國政府已將大數據視為強化美國競爭力的關鍵因素之一,把大數據研究和生產提高到國家戰略層面。可以預見,大數據應用將給中國經濟發展帶來新的機遇,深刻影響零售、金融、教育、醫療、能源等傳統行業。
抓住大數據的機遇,中國將站在現代化的制高點上。我國信息化法治建設中,應緊緊抓住該歷史機遇,制定大數據開放相關立法及政策,積極開展大數據技術應用,充分發揮示范效應,促進大數據產業發展及我國信息化建設。
建立與產業發展相適應的平臺責任制度,促進互聯網產業及信息化發展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立法對互聯網平臺所應承擔責任的要求有所提升。包括已經制定或正在征求意見的相關立法都體現了該趨勢,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等。這些法律的出臺,解決了消費者網絡維權的難題,但同時也要兼顧行業的發展,這就要求建立與產業發展相適應的平臺責任制度,促進互聯網產業及信息化發展。
首先,過度嚴格的第三方平臺責任,將加大企業運營成本,有可能影響互聯網產業發展。近年來我國已成為繼美國之后全球最重要的互聯網力量,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產生了巨大的輻射作用,這得益于我國互聯網行業處于與產業發展相適應的政策法律環境。國務院的《關于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要求拓展新興信息服務業態,豐富信息消費內容,拓寬電子商務發展空間等。同時,第三方平臺不具備法定安全監管等職能,缺乏必要監管手段與監管能力,難以承擔安全監管責任。
其次,要求平臺承擔食品安全責任與當前國際立法趨勢不一致。第三方交易平臺責任問題是當前各國互聯網發展中都面臨的問題,目前美歐日韓等相關立法均未要求平臺承擔食品安全責任,而是要求平臺履行合理注意義務,根據過錯承擔有限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立法也采納了類似立場,引入“避風港”等原則,對平臺責任問題進行限制。
盡快出臺網絡安全戰略,加強網絡安全立法
加強網絡安全立法是大勢所趨。從2003年開始,美國相繼了《網絡空間國家戰略》、《網絡空間政策評估報告》、《網絡空間可信身份標識戰略》及《網絡空間國際戰略》。
從歐盟成員國來看,2005年,德國通過了其《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國家計劃》;2006年,瑞典制定了《改善瑞典網絡安全戰略》;2007年,愛沙尼亞在受到嚴重網絡攻擊后,于2008年了歐盟第一個廣泛的國家層面的網絡安全戰略。2013年2月,歐盟委員會了第一個歐盟范圍的《網絡安全戰略—一個開放、可信、安全的網絡空間》。目前,歐盟已有10個成員國了國家網絡安全戰略。一些成員國正在制定網絡安全戰略,部分即將。
此外,韓國、日本等國也紛紛網絡安全戰略,闡述其網絡空間的相關立場、主張及措施等。
建議我國盡快出臺《網絡安全戰略》,加強網絡安全頂層設計,完善網絡安全相關立法。
積極推動中國互聯網企業參與互聯網國際治理
美國國家電信和信息管理局在2014年3月14日的官方聲明中表示有意將網絡域名管理權力移交給由全球利益相關方組成的社群。此舉意味著比起原先美國一國獨大的管理模式,多方介入的互聯網治理將給予各國政府、企業更大的空間。中國互聯網企業屬于其界定的“全球多方利益相關者”,有能力參與相關事務并有所作為。
建議推動我國企業積極參與ICANN等相關會議及活動,主動發聲,形成國際影響力。目前ICANN會議通常設有供公眾發言的論壇環節,ISP和各類機構也可以加入ICANN支持組織或者咨詢委員會,參與域名系統管理進程。通過參與國際互聯網治理相關論壇、工作組和提交行業意見的方式,可打造我國互聯網企業與全球互聯網行業機構和用戶之間的良性互動,主動介入相關事務并形成國際影響力。掌握相關技術標準規則制定權,才能對我國信息化提供強有力保障。
建立與我國互聯網產業發展相適應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并成為全球互聯網產業立法熱點。歐美對于“被遺忘權”的爭論肯定還會持續很長一段時間。俄羅斯最新法律規定,所有收集俄羅斯公民信息的互聯網公司都應當將這些數據存儲在俄羅斯國內。以上均反映了個人數據保護加強的趨勢。
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比較零散。目前,我國沒有關于保護個人信息的專門立法,現有立法中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分散在各個法律、法規、規章中,缺乏體系。此外,我國對網絡環境下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立法主要針對網絡信息安全制定,其出發點在于網絡安全。
為了更好地保護個人信息,建議我國立法中建立與我國互聯網產業發展相適應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明確個人信息的監管機構與職責,明確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權利與義務,建立與產業發展相適應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此外,還應該切實提高個人信息保護的觀念和意識,加強行業自律,推行行業個人信息保護宣言、建議、指南等。
互聯網管理由“監管”向“治理”轉變
一、美國等西方國家主張的“網絡自由”是侵犯別國網絡安全的最大威脅
“網絡自由”的本質是網絡霸權主義。關于網絡空間的適應性問題,一直存在爭執。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憑借其擁有的廣大發展中國家望塵莫及的先進科學技術,主張“先占者”,即“網絡自由”。由于信息技術發展水平的巨大差距,因而網絡自由只能是西方國家的自由,而不可能是平等的自由。當然,西方國家并不是不承認網絡的存在,只是在網絡問題上執行雙重標準,在關乎自身利益的時候,就宣示神圣不可侵犯,屢次借各種理由對中國等進行指責和提出維權要求;而在無關自身權益的時候,就高調地拋出 “網絡自由”論調,宣稱網絡空間沒有邊界,不受限制。這種雙重標準就使其網絡霸權主義的實質暴露無遺。自從2013年美國情報部門雇員斯諾登出走爆料以來,美國利用網絡技術侵犯他國的行徑就不再是秘密,美國國務院對此事件也并不避諱,而且還極力辯護,并借機對其他國家進行指責。特別是2015年上半年以來,美國持續熱炒所謂“中國黑客對美發動網絡攻擊”,將矛頭直指中國。美國國防部長也曾明確表示,“網絡攻擊已成為美國遏制某些敵國的重要手段”。可見,美國這個在網絡安全問題上叫囂最大聲的國家,其實卻是對世界各國進行間諜活動最猖狂、對別國網絡安全構成最大威脅的國家。“網絡自由”只是其在網絡空間推行霸權主義的幌子。
主張“網絡自由”的目的在于借助網絡推行意識形態戰略。互聯網時代,美國等西方國家將其意識形態戰略的重點放在網絡空間,借助網絡向其他國家大肆推行其價值觀。為達成這一目的,西方國家就必然要極力維護其在網絡空間的主導地位和話語權,于是就拋出了“網絡自由”主張。“網絡自由”說到底就是西方國家為實施意識形態輸出戰略排除障礙而定制的概念,其目的決不是促進各國網絡自由平等發展,而是為西方意識形態戰略在網絡空間的推行提供合法性的依據。
二、網絡的國際公認性使得“網絡自由”無以立足、不攻自破
網絡是國際社會公認的客觀事實。首先,網絡的存在具有客觀邏輯。信息時代,網絡空間雖然是虛擬的,但卻是客觀存在的,并且已發展出了包括網絡經濟領域、網絡政治領域、網絡文化領域以及網絡社交領域等完整的網絡生態體系,各國都在加緊建設網絡服務系統和網絡基礎設施。網絡空間的客觀存在就決定了網絡的存在具有客觀必然性。其次,網絡的存在具有現實的物質支撐。任何一個空間,只要存在價值和利益,就必然會引起紛爭,而有紛爭則就意味著存在所屬權的問題。在網絡化的今天,各國的利益訴求越來越集中于網絡空間,導致網絡空間硝煙四起,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大國甚至開始策劃“互聯網大戰”。因此,網絡空間必然存在網絡疆界,有疆域自然也就必然有國防,網絡邊疆和網絡國防就是網絡存在的物質支撐。事實上,世界各國都在積極行使網絡,網絡的客觀存在已成為國際共識。再次,網絡的存在具有法理上的依據。早在2003年,由聯合國提議召開的“信息社會世界峰會”就對“制定與互聯網相關的公共政策屬于一國范圍”有了明確說法。尤其是在第二屆世界互聯網大會提出“尊重網絡,不搞網絡霸權”的主張,更是得到與會各國的一致認同。所以,網絡不僅在現實中真實存在,而且還具有明確的法理依據,是各國發展網絡必須遵守的原則之一。
“網絡自由”缺乏理論支撐和事實依據。首先,網絡是網絡自由的前提,沒有限制的自由只是謊言,只不過是強權的代名詞。西方國家普遍主張絕對自由,并且以西方的自由尺度來衡量社會主義國家,指責社會主義國家限制自由、干涉人權。網絡空間只有限定各國自由的范圍,才能保障各國自由發展的同時不侵犯別國的權益。當前國際網絡社會之所以存在諸多網絡爭端,與西方國家網絡霸權主義行徑密切相關。網絡霸權主義導致的一系列網絡摩擦事件無不說明,沒有,自由就是妄言。其次,西方國家的主張和行為自相矛盾。西方國家一方面倡導“網絡自由”,另一方面無論是不斷通過加大網絡科研經費的投入、加強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等措施來筑牢網絡國防,還是采取監視、監聽以及網絡制裁行為,其實正是承認網絡的存在和網絡對于國家安全極為重要的行為。因此,西方國家“網絡自由”主張的虛假性不攻自破。
三、西方國家的“網絡自由”對我國網絡意識形態安全構成的現實威脅
雖然我國一直強調網絡,譴責美國的網絡侵權行為,并大力加強網絡國防建設,但是由于目前我國網絡技術相對落后,依然處于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的意識形態攻勢之下。隨著網絡技術的深入發展特別是智能手機的普及,網絡已逐漸平民化和世俗化,一些西方的價值觀和意識形態滲透已不再局限于知識分子的學術議題或政治精英的政治議題,而是逐漸成為廣大普通網民的生活議題,波及和影響到了更廣泛的人群。
意識形態安全挑戰一個最直接的表現是,西方國家政治制度、文化和價值觀在我國網絡空間的傳播和煽動,嚴重沖擊著我國主流意識形態在網絡輿論陣地的話語權。國內一些網民多年浸互聯網,深受西方所兜售的那套“普世價值”所迷惑,逢中必反,逢美必捧,高舉 “言論自由”旗幟,大肆攻擊和抹黑政府、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對中國出現的任何問題都習慣性地歸因于體制、制度,在網絡空間極力散布悲觀論調,鼓動消極情緒。國內個別學者淪為西方民主政治的追隨者與信奉者,在網絡上公開散布指導思想多元化、實行民主等各種反的錯誤觀點,否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否定在中國社會主義意識形態中的主導地位。西方敵對勢力栽培和收買的所謂“公知”“大V”、網絡等極端反體制分子長期在網絡空間興風作浪,試圖攪渾網絡輿論場,搞亂人們尤其是年輕人的思想認識和價值觀判斷。一些網絡媒體淡化甚至故意放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大肆傳播利己主義、享樂主義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極盡宣揚奢侈過度消費的生活方式。西方媒體更是精心設置議題、惡意炒作,操控輿論,助推在我國網絡空間擴散。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和消解了主流意識形態宣傳教育的影響力,使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及優秀傳統文化遭到侵蝕,嚴重危害到我國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安全。
面對網絡輿論的亂象和意識形態的不利態勢,黨的十以來,多次對加強意識形態工作、強化互聯網管理作出重要指示,國家互聯網主管部門、各級宣傳部、主流媒體一同發力、積極作為,打響了一場網絡意識形態反擊戰,網絡空間變得清朗了許多。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互聯網的治理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意識形態領域的斗爭更具有長期性、艱巨性,我們要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一日都不可懈怠馬虎。
四、維護我國網絡意識形態安全必須既加強技術防衛力量,又強化“心防力量”
嚴正申明網絡是我國神圣不可侵犯的。“網絡”原則的踐行絕不可能一帆風順,應對西方以“網絡自由”之名所施加的意識形態壓力,把握我國網絡輿論空間的話語權,就必須敢于理直氣壯地談網絡,把遵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不可逾越的政治底線。特別是主流媒體要理直氣壯地堅持網絡,在新聞報道、評論尤其是對外宣傳中要表達維護網絡、捍衛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堅定態度,并對商業網絡媒體形成示范效應。同時,要引導商業網絡媒體端正利益觀,摒棄唯點擊率、唯收視率為尊的做法,對屢屢在意識形態問題上觸犯規定、挑戰底線者,要作出硬性處理。
打造網絡強國。我國網民數量之眾、網絡空間之大、網絡發展之復雜性等都是其他國家無可比擬的,但是我國網絡發展大而不強。在網絡基礎設施,尤其是在網絡軟件設備和網絡核心技術等方面還都受制于人,存在不小的差距,這也是我們在意識形態話語權方面還受制于西方國家的重要因素。因此,維護我國網絡安全,就必須繼續鞏固我國現有的網絡基礎設施,強化對網絡硬件設施的控制權,著重提升網絡軟件技術水平,加強網絡核心技術的科研和開發,盡快在核心技術上取得突破。只有掌握了網絡核心技術,才能從網絡大國變成網絡強國,才能有能力、有手段筑牢我國的網防,從而有效地將各種有害言論、錯誤思潮攔截在我國網絡疆域之外,維護我國主流意識形態的安全。
《網絡安全法》是網絡安全的“憲法”
我國人民關心和期待《網絡安全法》,是因為《網絡安全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網絡安全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是網絡安全的“憲法”。
根據國家《憲法》、中央的方針及人民的訴求,《草案》申明維護國家網絡主張,確立網絡安全立法的頂層設計,規定網絡安全的方針、原則和制度,規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有關各方的職責和法律責任、統籌協調機制。它集中反映了國家和人民在網絡安全方面的根本利益。
依法治網,需要一個以《網絡安全法》為綱的法律體系。綱舉目張,有了《網絡安全法》這個綱,配套的法律、法規就有了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與之協調一致。因為其基礎性、綜合性的重要地位,再加上《網絡安全法》本身內容復雜,職責劃分不一,統一認識費時,至今世界上已有此類網絡安全法的國家不多。許多國家往往以出臺單個專門法或行政法令甚至戰略性文件代之。
而這次《草案》公布前,我國研究、醞釀起草網絡(信息)安全法或條例已有十年以上歷史,有關立法計劃、人員也變更多次,直至現在才有了這部《草案》。“十年磨一劍”,因為來之不易,所以值得珍惜,更需下工夫完善。
指出,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是事關國家安全和國家發展、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工作生活的重大戰略問題。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沒有信息化就沒有現代化。
的論斷,闡明了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對于我國的極端重要性,也就說明了《網絡安全法》負有的重大責任和重要作用。從《草案》的內容可以看出,把《草案》立法宗旨定位于“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和國家安全,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正是遵循、貫徹了這一指導思想。
加快制定《網絡安全法》是戰略選擇
《網絡安全法》負有如此重大的責任和作用,源于我國所處的國際國內形勢發展的需要。
互聯網主權是一種新的國家主權形式
網絡是一個由計算機終端和遍布各個角落的網線組成的虛擬世界。在此空間中,每一個擁有計算機輸入和輸出設備的個人以及組織均可以在此獲取和信息。可以說,計算機網絡是一個無中心或者說多中心的信息交換系統。
虛擬性是網絡空間的基本特征。在此虛擬空間中,人的思維以信息固化的形式存在和交流。因此,互聯網主權主要表現為網絡信息主權。互聯網主權有別于傳統的國家主權形式,其最大不同之處在于作用的客體是虛擬的,是以信息形式出現的。盡管如此,維護互聯網主權仍是信息時代任何一個國家都必須面對的重大問題,它已經成為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討論互聯網主權,必須討論互聯網主權的邊界問題。在傳統的主權領域,主權的作用都是有邊界的。但是,在虛擬的網絡空間,我們很難對此作出清晰的判斷。屬于硬件設施范疇的計算機和通訊線纜是互聯網存在的物理基礎,而不是網絡空間的主體部分。對它們而言,我們很容易實現控制和管理,因為從本質上看這屬于傳統主權的行使范疇。然而,互聯網主權行使的重心在于虛擬的網絡空間,其本質是對思維成果的管理和控制。對此,我們面臨兩大難題:其一,如何進行虛擬空間的主權劃界?由于網絡空間是一個開放的、共享的、非實體性的虛擬空間,行使互聯網主權的客體在此呈現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交織狀態,使得傳統的主權劃界方式在此難以運用,這是我們面臨的第一個挑戰。其二,如何擁有互聯網主權的標志?如傳統的陸地巡邏和海上巡航、界碑等是在陸地和海洋擁有主權的重要標志之一。然而,在虛擬的網絡空間,我們看不到這些。這就造成互聯網主權的邊界難以界定。對此,我們必須突破傳統意義上對國家邊界的理解。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邊界的劃分將不再依據物理的存在,網絡邊界將不再是固化的,而是處于動態的變化之中。國家需要不斷地向網絡空間注入能量,才有可能保持自己已有的網絡疆域的存在。能量均衡的外在表現就是網絡疆域版圖的基本穩定。一個國家的網絡疆域不見得與其陸地疆域相吻合。前者處于不斷的變動之中,而后者則保持長期穩定。維持前者的能量來源于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國家網絡疆域的大小與其綜合國力的強弱呈正相關關系,即網絡疆域大的國家,綜合國力相對強大;反之,則相對弱小。
互聯網擴展了國家主權的內涵
互聯網是現實世界的虛擬與延伸。計算機的輸入和輸出界面對稱性地將現實與虛擬分隔為兩個既獨立又相互聯系的世界。虛擬世界的各個行為體及其所從事的活動均可以在現實世界中找到對應,現實行為體及其行為在虛擬世界中也可以得到擴展。在現實世界中,國家主權包括政治主權、經濟主權、文化主權以及信息主權等,這些不僅可以在網絡空間中找到映像,而且互聯網擴展了國家主權的內涵。
互聯網為國家政治主權的行使提供了一個新平臺。政治主權即國家具有在國際國內社會主導與自身利益相關的政治制度與意識形態的至高無上及排他性的權力。一個國家政治主權是否鞏固,關系國家政權能否穩定地實現對國家內部各項事務的控制與處置。在互聯網平臺上,各國際行為體有了一個互動的新途徑。由于互聯網的開放性,不同層次的行為體如個人、國家、利益集團、政黨、國際組織等,均可以在網絡空間信息,都具有利用互聯網為自身謀求利益的權力。但是,主權國家仍然是國際國內社會最重要、最強大的行為體,也是互聯網最主要的開發者和使用者。可以說,互聯網為國家宣傳其社會制度、意識形態、價值觀念提供了一個新平臺。但應該看到,互聯網的開放性不能與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言論合法性相沖突。因為每一個社會的言論自由都是相對的且有一定的限度。任何國家都具有監管互聯網信息是否符合國家安全利益、并不與其國家政治制度與意識形態相悖的權力。
虛擬世界的經濟活動是國家實施經濟主權的一個新領域。經濟涉及國計民生,關乎國運。經濟主權即國家對其內部商品的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等的獨立自主權。經濟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互聯網的催生物是經濟的網絡化和商務的電子化。虛擬經濟的出現大大加速了經濟的運行速率,擴展了經濟的運行規模,加快了經濟全球化的步伐,世界經濟以前所未有的速率和規模融為一體。虛擬經濟的運行機制與現實世界經濟存在著眾多不同,它具有交易的快速性和隱蔽性。它可以在瞬間將數以億計甚至更大規模的資金或者虛擬商品跨越國界進行傳輸。網絡的開放性更是便于各種類型的具有經濟能力的行為體參與到虛擬經濟之中。金融和經濟交易的虛擬化、網絡化是當今世界無法回避的客觀現實,是一種潮流和發展趨勢。與此同步,虛擬經濟的出現也對國家的經濟主權提出了新要求。它要求國家經濟主權行使至對經濟交易網絡化的監管和對電子商務運行規則的制定。
互聯網為國家文化的傳播提供了一個新途徑。文化是社會文明的表現。文化的繁榮是一個國家強盛的標志,也是一個國家政治穩定、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文化主權是國家所具有的文化自主發展權和主導權,文化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互聯網誕生前,文化及文明的傳播最重要的媒介是紙質的書籍、報刊、口頭的語言等,它們具備文化傳播的持久性和有效性,在人類文明進步的過程中至今閃爍著耀眼的光芒。然而,互聯網是文化傳播的一次重大革命,互聯網為文化的傳播提供了一個新途徑。互聯網可以通過電子技術將各個計算機終端連接為一個系統整體,同時將現實世界中的存在轉移到互聯網之中,在虛擬世界為現實制造一個映像。網絡還可以使處于每個角落的計算機終端中的文化信息在瞬間傳輸到網絡的每一個角落。實踐證明,互聯網對傳播或繁榮一個國家的文化具有重要作用。當然,互聯網還創造了新的文化形式。數字技術的進步可以將現實世界中的影視作品、書籍以及建筑等實物制作成電子產品。這些電子產品與互聯網的匹配和兼容,令其自身快捷和便利地在虛擬世界中廣為傳播。互聯網作為文化產品傳輸的新渠道和文化產品的新生產者自然使國家文化主權的觸角伸展至虛擬世界。這就要求國家作為國際國內社會最重要的行為體對互聯網文化傳播以及文化產品的生產制定規章制度和行為規則。
互聯網是國家信息主權行使的一個新媒介。國家自古就有維護自身文化和意識形態獨立性并擺脫國外敵對勢力意識形態滲透的行為和意識。信息的傳播需要媒介。早期信息的傳播媒介無外乎文字、語言等,而互聯網使信息的傳播有了新媒介,網絡信息也隨之誕生。互聯網以其快速、公開的特質使信息可以在開放、虛擬的空間中得到傳播,這就使得國家必須面對網絡信息世界這一新的領域。
互聯網對國家主權的侵蝕
互聯網以開放性特質對國家主權進行著侵蝕。在網絡的虛擬世界中,每一個擁有計算機輸出和輸入終端的行為體均可以在互聯網中和獲取信息。這些行為體包括個人、國家、公司、利益集團、政黨、國際組織等。由于網絡的開放性使得行為體進入互聯網的門檻極低,所有的行為體基本可以在一個對等的平臺進行對話,這就為網絡空間內國家之外行為體從事政治、經濟、文化等行為提供了便利。
在政治領域,某些行為體可以利用互聯網把對國家政權形成威脅或潛在威脅的言論或網絡作品以影視、廣告、游戲等方式在線傳播,從而影響網絡受眾的思想和行為方式。這種滲透是長期且潛移默化的,它能夠逐步屏蔽受眾原有的理想觀與價值觀,進而逐漸地接受網絡媒體所倡導的各種政治理念。
在經濟領域,由于虛擬經濟的發展,傳統國界不再是控制金融以及產品交易的有效界限,構成經濟核心因素的金融產品可以通過互聯網平臺在國家間較為自由地流動,由此導致傳統意義上的國家對產業的控制和主導減弱;金融大亨可以較為便利地在國際金融市場上游走,伺機攻擊一些國家的金融市場以牟取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