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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117個國家和地區在包括《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在內的烏拉圭回合一攬子協議上簽字。GATS于1995年1月1日與《建立WTO的協定》同時生效。GATS是服務貿易領域中形成的第一個全球性多邊法律框架,借以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條件下消除服務貿易壁壘,擴大國際服務貿易,促進貿易各方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也標志著WTO體制較以往的國際貿易體制更完善。
當今服務貿易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最為活躍的領域,1980年到2006年,世界服務貿易總額從7674億美元擴大到53304億美元,期間增長了5.9倍。服務貿易總額占全球貿易總額的份額從1980年15.7%上升到2006年的17.9%。同時,國際服務貿易呈現出了許多新的特點和發展趨勢。
(1)新興服務業不斷涌現,服務貿易的結構進一步調整
長期以來,服務貿易領域主要集中在運輸、旅游等傳統服務業。隨著全球新科技浪潮的推動發展,高新技術廣泛應用到服務業上,計算機信息服務、咨詢、金融等服務行業不斷涌現并迅速擴張,世界服務貿易正逐漸由傳統的自然資源或勞動密集型為基礎的傳統服務貿易轉向以知識技術密集型或資本密集型為基礎的現代服務貿易。
(2)發達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中占主導地位,發展中國家地位逐漸上升
服務貿易的發展和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國際服務貿易發展也呈現出明顯的地區性不平衡。但發展中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中所占的比重不斷上升。亞洲地區的服務貿易是世界上最具增長活力的地方,增長速度遠遠高于世界服務貿易的平均增長率。而中國和印度的服務貿易增長速度快于其它亞洲地區。
(3)在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同時,服務貿易壁壘形式更為隱蔽,手段更加多樣化
在全球貿易自由化的浪潮下,各國在經濟勢力強的部門和經濟狀況良好的時期推行自由貿易政策,而在幼稚產業或衰弱產業部門和經濟窘迫的狀況下實施保護主義政策。鑒于服務產品的非儲存性,產銷不可分離性,不容易監管等特殊性,各國都在保護著本國的安全,如限制外國服務提供者的數量,限制外商股權參與的比例,限制服務交易數量等。
1.2中國在世界服務貿易格局中的地位
國際服務貿易呈現以歐美為主的格局,發達國家在金融、電信、專業服務等現代服務貿易領域體現出更強的競爭優勢。從單個國家來看,美國在國際服務貿易中所占的比例較大,它是世界上最大的服務出口國,同時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服務貿易盈余國。另外,在WTO公布的2006服務貿易出口排名數據當中,只有中國和印度是進入前十名的發展中國家。近年來,隨著中國服務貿易的不斷增長,其占世界服務貿易比重穩步上升。2006年,中國服務貿易出口達到914億美元,排名第8位,占世界服務貿易出口總額的3.3%;在進口者排名中,中國位居第6,服務貿易進口額達到1003億美元,占世界服務貿易進口總額的3.8%。我國服務貿易進出口市場高度集中,服務貿易進出口前十位伙伴國家(地區)占有3/4的份額。其中,中國香港、美國、日本為前三大服務貿易伙伴。
2波特“鉆石模型”對中國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分析
20世紀90年代,美國哈佛大學教授邁開爾.波特在《國家間的競爭優勢》一文中對國家競爭優勢進行了全面的研究,提出了著名的“鉆石模型”。波特指出,一國特定產業能否取得成功或者在國際競爭中獲得競爭優勢取決于四個關鍵因素:生產要素、需求條件、相關和輔助產業的表現,以及企業組織戰略和競爭程度。這四項因素正像一顆鉆石的四個基本面,通過緊密結合形成核心優勢,構出了競爭環境所需的框架前提。此外,政府行為和機遇作為另外兩個輔助因素影響著上述四個要素,也對產業國際競爭力產生著影響。
2.1生產要素
生產要素包括基本要素和高級要素。基本要素主要有自然資源、地理條件、初級勞動力等。而高級要素有人力資本、知識和科學技術、服務業經營管理等。目前,我國自然資源和初級勞動力資源豐富,因此長期以來在國際旅游業、海洋運輸業和勞務輸出等資源和勞動力密集型服務產品的提供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但各服務業都在不同程度上缺乏高級資源要素。
服務消費在生產中完成,要求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存在某種形式的接觸,這就對服務貿易的人員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當今世界服務業的競爭受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等初級要素的影響越來越小的,反而對知識、人才、通信手段等高級要素依賴性卻越來越大。國際服務市場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人力資本的競爭。中國的人力資本狀況就不容樂觀,尤其是新興服務貿易行業和知識型服務業所需要的外向型高級人才緊缺,培養機制不夠完善,這使得我國在當今世界服務貿易量大的金融、保險、咨詢和專有技術等知識密集型的服務領域處于劣勢地位。
2.2需求條件
一國服務貿易的擴張,必須基于充足的國內需求。波特的理論進一步強調了國內需求對競爭優勢的獲取所起的推動作用。本國的需求會推動產品質量的提高和科學技術的改進,服務生產成本就會大大降低,市場國際化隨之加快,國際競爭力才會不斷提高。
在我國,以保險為例,由于保險種類有限,公民的保險意識較差,隨著金融服務市場逐步開放,外資保險公司不僅帶來了雄厚的資金、先進的技術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同時也帶來了嶄新的保險理念和眾多的保險產品,這極大地豐富了我國消費者的保險知識,刺激了他們對多功能保險產品和高層次保險服務的需求。作為世界上的發展中國家,中國有足夠大的市場容量,這是其提升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的有利條件。
2.3相關和輔助產業
相關和輔助產業為主導產業提供投入的國內產業,其發達和完善程度關系著主導產業的產品成本、品質和信息交流,從而影響主導產業的競爭優勢。一國的服務業就是一個大的關聯行業群。如運輸業的發展無疑會推動旅游業的進一步發展,而電信業的發展更是金融、保險和咨詢業發展的基礎。
我國服務貿易的支柱為運輸和旅游項目,以勞動密集型的低附加值的服務行業國際競爭力較強,知識、技術密集型的金融、保險等行業與發達國家相比比較落后。服務市場結構過于單一,必然導致對某一市場的過度依賴,一旦該地區發生經濟波動就會對我國的服務貿易形成巨大沖擊。在國內地區結構觀看,沿海地區由于優越的地理條件和較發達的經濟體系,服務貿易規模較大,在運輸、保險、金融、計算機和信息服務等領域有較明顯的優勢。中西部內陸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有限,其現有資源也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服務貿易所占的份額極小。
2.4企業組織戰略和競爭程度
國內競爭程度高的國家,企業所受壓力大,技術改進與服務創新的要求迫切,有利于建立國際競爭優勢。縱觀我國國內各服務企業,意識較為封閉與落后,甚至一些大型企業眼光仍然停留在國內,尚未實施跨國經營企業。另外,我國服務業長期處于一種競爭不充分的狀態下,壟斷經營現象嚴重,缺乏合理的市場競爭。如郵電部長期以來對我國基礎電信業的壟斷;即使有外資銀行的加入,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仍對我國商業銀行服務業的壟斷等。這種壟斷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服務業以及企業的創造能力和創新能力。
由于服務領域總體對外開放程度較低,影響了國外先進管理經驗和制度的引進,阻礙中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另外,政府擬定政策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而往往許多自然壟斷的行業由政府壟斷經營,其管制表現在對某行業的人為進入壁壘,過多的行業準入限制,遏制了服務業的充分發展。因此,大部分主要以國有成分為主的中國服務領域,缺少必要的市場競爭,降低了服務效率和服務水平,盡管一些服務部門在發展過程中經濟效益有所提高,但要真正面對國際市場的激烈競爭,同樣會受到較嚴重的沖擊。
2.5政府行為和機遇
當今社會,政府的作用日益重要。政府要進行管理體制改革,引入外來先進的科學技術和完善管理制度等優點,為我國服務企業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環境,促進企業的發展進步。加入WTO是發展中國服務業,提高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機遇,中國應積極支持國內具備國際競爭力的企業提高自身素質,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進而不斷提高中國服務貿易的競爭力。
我國服務貿易立法不完善,缺乏一些基本的行業性法規或法律,這樣會影響我國服務貿易進出口的健康發展。再有,我國服務貿易管理仍存在有關職能部門在對外貿易管理上責任不明確,交叉管理,條塊分割現象嚴重等問題。此外,服務業由于管理落后造成對服務業統計不規范,對服務業的定義、統計范疇,以及劃分標準與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及國際慣例不一致,使得統計數據在全面性和準確性上尚有一定的差距,這些都是阻礙我國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主要因素,造成服務貿易和貨物貿易的非均衡現狀。
3增強中國服務貿易競爭力的建議
我國應大力發展國內服務業,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的有利于同國際服務貿易慣例接軌的軟件和硬件環境。積極開拓國際服務市場,促進我國服務貿易優化升級。
3.1加強服務貿易的立法工作,完善服務貿易管理體系
應客觀地根據我國國情、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服務貿易法律原則,構建我國服務貿易法律框架。中國作為GATS的成員國,應當以GATS為原則制度,國內有關服務方面的條文應該與國際法規相接軌,減少我國現行服務貿易法律與服務貿易總協定規范的沖突。以規范和約束國內市場的國際競爭。政府應及時對外公開立法法規、法律政策,并增加法規的可操作性,確切地落實到具體工作上。針對我國服務貿易管理仍存在的問題,應明確或建立國家統一的服務貿易綜合的管理機構,確立其管理的范疇,平衡各服務業主管部門的利益;明確服務貿易各行業主管部門應負職責,按照國際國內服務業行業的法規條文進行管理,統計和掌握本行業的情況。
3.2大力發展國內服務業,優化服務業行業內部結構,為服務貿易奠定堅實基礎
服務業的發展必然帶動勞動就業的增加,為國內創造更多就業的機會。同時,綜合國際服務貿易的趨勢、國際市場的需求和具有良好發展態勢的服務部門等因素,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改造傳統服務業。運用現代服務理念、經營方式和服務技術,著重改造勞動密集型的傳統服務業,提高我國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應充分利用廉價勞動力優勢和專業技術優勢,對于能吸納大量勞動力的出口服務業要扶持其發展。同時,對于我國目前比較劣勢明顯,而且技術和知識含量高的服務產業,要給予財政和金融政策的大力支持,促進中國服務產業的結構調整和升級。
3.3內外并重,漸進有序地對外開放
開放國內服務業市場,推進壟斷行業管理體制改革,打破國家壟斷。通過競爭鼓勵創新,不斷提升服務企業的效率和國家競爭力。重視國內需求,積極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及管理、資金,積極引導外資投向服務領域。創造條件鼓勵國內服務型企業到境外投資,開辦市場,建立營銷網絡,提高國際服務業的市場份額。“引進來”和“走出去”相互結合,服務企業的國際化經營將會得到一個新的發展。但就服務業部門之間而言,不可能沒有一點保護的開放,要采取適度的隱性保護措施,循序漸進。服務離不開國家的管理,實現貿易自由化,服務貿易并不能完全脫離國家的管制,在公平競爭環境的前提下,中國實行貿易自由化應保持適度的原則,保護本國企業和國民的利益,有選擇,分步驟地開放我國服務市場。
3.4加大人力資本的投資,提高人力資源的服務素質
目前,我國雖然人力資源充足,但熟練掌握國際規范的人才較缺乏,這無疑是影響經濟長足發展的薄弱環節。我國應高度重視專業人才的培養,建立健全服務貿易人才信息庫和人才服務機構,加大投入各種職業技能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品格素質,增加我國服務貿易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3.5以服務外包作為擴大服務出口的突破點
一、引言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各國之間的聯系比以往的任何時侯都更為緊密。人們通過貿易,互利互惠、協調發展,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國際貿易單證貫穿了國際貿易的始終,是國際貿易合同履行的基礎,國際結算的基本工具,重要的涉外法律文件,實現企業利益的重要保障。因此能否正確地理解國際貿易單證所涉及的各種術語、表達方式關系到國際貿易過程的順利進行。
國際貿易單證的種類繁多,可以分為三大類,即貨物托運單證(如出口貨物明細單、場站收據等)、議付結匯單證(如商業發票、裝箱單、海運提單等)和后續管理工作單證(退稅申請表等)。國際貿易單證中專業術語比較多,而且語言表達簡練。之前有很多學者討論過國際貿易單證翻譯。翟步習(2003)對信用證的結構、風格、語言和翻譯方法等作了全面分析和論述,并重點剖析了這種文體在用詞造句等方面與其他文體的區別,突出了在翻譯方面所應注意的問題。陳海彬指出作為譯者不但需要有一定的翻譯技能還要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同時需要深入研究單證的語言特點和翻譯要求,遵循商務單證規定,才能減少失誤,順利完成翻譯任務(陳海彬,2010:225)。在翻譯單證的過程中,譯者應注重專業知識的積累,以保證在翻譯時理解得正確全面,表達專業,符合國際慣例。結匯單證的翻譯要求專業名稱和概念表述準確、規范;時間、金額、數量等要明確、具體應避免照搬原文行文、照字直譯;全套單證譯文應嚴謹、統一(劉玉丹,2012:90)。由此可知,他們只是提出了一些國際貿易單證翻譯的問題,而很少從理論的視角下對其進行系統的研究。本文將采用賴斯的文本類型理論來分析國際貿易單證翻譯,試圖提出國際貿易單證翻譯的策略。
二、賴斯文本類型理論
卡恩琳娜·賴斯是德國功能翻譯學派的先導人物,她在1971年出版的《翻譯批評的可能性與局限性》中將文本功能列為翻譯批評的一個標準,即原文與功能類別之間的關系來評價譯文,提出了功能類別說。根據賴斯的分類,語言文本可以分為以下四類:(一)表達功能文本(expressive):強調文本的創造性構建和語言的美學層面,突出文本作者及文本本身。認為這種功能的文本主要是純文學文本或者藝術性較高的文學作品如自傳、私人信件、小說、詩歌、戲劇等抒發個人感情的作品。(二)信息功能文本(informative):凡是旨在傳遞信息、知識、意見等事實的文本,屬于信息功能文本,文本的重心在其內容和主題(content and topic)。(三)感召功能(operative):文本旨在通過說服文本讀者或者接受者采取某種行為。從行為上對文本作出反應,其語言特點是對話式的,文本的重點在于感召。(四)視聽性文本(audio-visual):這類文本重在視覺的或者聽覺的意象,如電影、廣告或者音樂,是對其它三種文本的補充。這類文本由于跟前三種文本有一定的重復,所以往往被理論界忽略。
賴斯認為文本類型理論幫助譯者確定翻譯目的所需的合適的對等程度,實際上指的是原文與譯文的功能對等(仲偉合、錢鈺,1999)。國際商務單證的信息功能是其主要作用,為交易者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因此在涉及翻譯國際貿易單證的術語、縮略詞時,語言表達需要準確、簡練。另外國際商務單證還具有感召功能,即通過單證上所傳達的信息指使交易人按照單證所要求的內容去進行貿易活動,翻譯時需要慎重選詞。
三、翻譯策略
賴斯認為,翻譯的理論探索總要區分文本的類型,而目前不存在適用于所有文本的翻譯理論,要根據不同的文本類型制定具體的翻譯策略。“在這種正常的情況下,文本類型決定譯者的翻譯方法;文本類型是影響譯者選擇適當翻譯方法的首要因素”。(Reiss & Vermeer 1984:175)信息功能占主要作用的單證主要強調語言外部的真實性,感召功能主要強調感召性。下文以這兩個功能為切入點,討論國際商務單證的詞匯和句子的翻譯策略。
(一)詞匯的信息功能
國際貿易單證的信息功能體現在單證的詞匯和句子上。因此若想準確地傳達信息,就要對這些詞匯和句子進行正確的翻譯,以免引起貿易中不必要的誤解。經貿英語的詞匯翻譯包括專業詞匯翻譯、縮略詞翻譯、近義詞匯翻譯、法律詞匯翻譯(陳建平,2006)。針對不同的詞匯類型,可以采用不同的翻譯策略。將以縮略詞翻譯為例,說明縮略詞的構詞規則推理策略。國際貿易單證中大量的縮略詞存在,如貿易術語FOB、CPT、FCA等,都采用了首字母縮略的形式。FOB即“Free on board”,CPT即“CARRIAGE PAID TO”,FCA即“FREE CARRIER”。對于這種首字母縮略的詞匯可以采用意譯法。先把縮略詞還原成完整的詞匯,再通過意譯來表達詞匯的意思。FOB即(裝運港)船上交貨,CPT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而FCA是指貨交承運人。當然,首字母縮略的形式不僅僅出現在貿易術語中,還出現在貨物托運單證中,如D/R(Dock receipt),也出現在議付結匯單證中,如B/L(Bill of lading)、L/C(Letter of Credit)、CO(Certificate of origin)。這些都可以使用意譯法。除了首字母縮略形式,國際貿易中還存在大量的截短詞,如CTN、PC、Means、G.W.、N.W.等,對于這類截短詞,可以采用直譯的方法,把它們恢復成原詞,再直譯出來。CTN即CARTON、PC即Pieces、G.W.即GROSS WEIGHT、N.W.即NET WEIGHT。通過直譯,分別翻譯成紙箱、件數、毛重、凈重。
(二)句子的信息功能
國際貿易單證的信息功能通常通過使用長句、復合句以及慣用句型等來表現。在翻譯這些句子的時候,可以根據需要,采用增譯法、轉譯法、歸化策略等。
(1)AT____DAYS SIGHT OF THIS FIRST BILL OF EXCHANGE(SECOND BEING UNPAID)PAY TO THE ORDER OF____THE SUM OF____.
原譯文:見第一張匯票(第二張不付)后____天按照____的命令付___。
例(1)是匯票中的一句話。原譯文沒有指出主語和謂語,信息表述不完整。可以判斷出譯者并沒有真正地了解這句話所要傳達的真實信息。正確翻譯該句話的前提是了解匯票的含義。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要求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一定期限內,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款項的票據。同時,譯者需要確定該匯票是托收支付方式還是信用證支付方式。其次,譯者需要正確理解“AT____DAYS SIGHT OF”“THIS FIRST BILL OF EXHANGE(SECOND BEING UNPAID)”“TO THE ORDER OF”等詞組。最后,譯者須采用增譯法,將信息完整化。
改譯為:憑____的指示,受票人見票后____天付____(付一不付二)。
(2)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 ]to order/to the order of [ ]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 [ ]to collect showing freight amount”notify the[ ]/ applicant[ ].
原譯文:整套干凈提單,提單標明憑指示/憑[ ]的指示,空白批注,標明運費是[ ] 預付、顯示運費金額并收取,通知申請人或 [ ]。
例(2)來源于信用證開證申請書。原譯文中不但誤譯了專用詞匯,而且譯文信息凌亂,導致讀者閱讀后一頭霧水。正確地理解信用證申請書的條款事關重大。進口商填寫銀行統一印制的信用證開證申請書,是進口商申請開立信用證過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它是開證銀行對外開立信用證的基礎和依據。進口商填寫開證申請書時,必須按合同條款規定,寫明對信用證的各項要求,內容須明確、完整,無詞意不清的記載。該例中“clean on board”“blank endorsed”都是國際貿易單證的專用詞匯,而“freight collect”則容易引起歧義。在對例(2)的翻譯中,可以增加某些信息,即采用增譯法。
改譯為:賣方提供整套已裝船清潔提單,提單抬頭為憑指示、或憑[ ]的指示,空白背書。并在提單上顯示運費預付或到付(注明運費金額)及通知信用證申請人(買方)。
(3)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with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redit.
原譯文:運輸單據簽發后15天內,文件必須在被提供。但在信用證有效期內。
例(3)選自信用證申請書。它的譯文和原文一樣采用了被動語態,讀起來非常別扭。在此類貿易單證中,有許多被動語態的句子,應考慮中西思維的差異。漢語以“萬物皆備與我”的思維方式為主導,注重主體思維,傾向于從自我來敘述客觀事物或者敘述人及其行為或狀態,其主語為“有靈主語”;而英語喜歡讓事物以客觀的口氣呈現,不用人稱敘述,其主語為“無靈主語”。因此在翻譯這種被動句時應該譯成主動句,即采取歸化策略。歸化策略是指以目標語國家的文化為中心。歸化翻譯的倡導者是美國結構主義翻譯學家奈達。他指出“所謂翻譯是譯語中用最貼近的對等語再現源語的信息。首先是意義其次是文體”。另外原譯文中沒有很好地處理時間狀語,把出現的第一個時間狀語前置,疏離了與第二個時間狀語之間的關系。應該采取“主語——時間狀語——謂語”的翻譯結構。翻譯時,可以采取轉譯法。
改譯為:賣方必須在運輸單據簽發后的15天內,同時在信用證失效前提供給買方所有的資料。
(三)句子的感召功能
國際貿易中句子的感召功能通常是通過一些慣用的句型來表達的。這些句型通常會有“Hereby、hereunder、therein、shall、should be、may ”等詞。
(4)In the event of accident whereby loss or damage may result in a claim under this policy Immediate notice applying for survey must be given to the company’s Agent as mentioned hereunder.④
原譯文:一旦發生條款下的損失或者事故應該注意必須立刻把調查申請交給下面提到的公司。
例(4)是源于保險單的一個句子。保險單簡稱為保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證明。保險單必須完整地記載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保險單記載的內容是合同雙方履行的依據,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國際貿易單證感召功能的句子的目的是通過說服文本讀者或者接受者采取某種行為。保險單的讀者是賣方或者買方,投保的目的是減少貨物運輸途中因各種不可控制力或者戰爭等因素引起的產品毀壞。因此在翻譯保單的條款時,必須避免歧義。例(4)中沒有標點符號,因此可以采用拆分法,拆分出句中的主謂賓和狀語,這樣就可以避免把“notice”翻譯成“注意”,而正確地理解為“通知”的意思。而句中提及的“loss or damage may result in a claim under this policy”則交代了保險單具有法律效應的條件,原文中采用了“may”,表明一種可能性。但在翻譯中,可以直接翻譯成“本保險單項下負責賠償的損失或事故”,明確地指示出當貨物發生的意外屬于保險范圍時時,投保人可以直接索賠。
改譯為:所保貨物,如發生本保險單項下負責賠償的損失或事故,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人查勘。
(5)賣方需要在貨物抵達目港之前給我司傳真所有資料。
原譯文:The seller should telefax all the documents to our company before the goods arrive in the destination port.
例(5)中的譯文在“需要”一詞上的翻譯,選詞不佳。從法律角度而言,“should”表明的內容為“提倡性規范”即當事人最好如此。如果不能,最多也就受到道義上譴責并不構成違約。而“shall”具有強制規范性,即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就是違約(陳建平,2003:32)。在貿易單證翻譯時,要注意使用翻譯的選詞技巧。
改譯為:The seller shall telefax all the documents to our company before the goods arrive in the destination port.
四、結語
本文結合賴斯文本類型理論,分析了國際貿易單證的詞匯和句子翻譯策略。針對實現信息功能的詞匯,可以采用直譯和意譯法;而對信息功能的句子而言,可以采用增譯法、轉譯法以及歸化法。在對實現單證的感召功能的句子翻譯時,可以采用翻譯的選詞技巧、拆分法等。賴斯的文本類型理論給貿易單證翻譯提供了理論指導,對促進貿易單證翻譯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注釋:
①②③④均來自陳建平《國際商法與國際金融》課堂教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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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產業組織政策環境分析
(一)國內環境分析
1.中國企業的規模普遍偏小,產業集中度低,產業國際競爭力弱。
從工業特別是制造業的發展來看,我國工業企業普遍規模較小。產業集中度低,產業自主創新能力缺乏,產業國際競爭力弱。我國主要行業的平均集中率水平也遠低于主要發達國家20世紀60年代以來的水平。我國對外技術依存度高達50%,而美國、日本僅為5%左右,國內企業僅萬分之三有核心技術,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缺乏,產業發展受制于人,產業國際競爭力弱。
2.跨國公司利用其地理優勢地位,控制市場、克制競爭的傾向初現出來。
在國內包裝企業訴利樂案中,利樂倚賴其在無菌包裝機方面的壟斷地位。在包裝耗材上實行了不正當的限制性商業策略,控制了絕大部分包裝市場,并且使利樂紙的平均價格在2003到2005年的兩年時間內上漲了大約2倍。
3.國內行政性壟斷問題嚴重,行政性壟斷產業的改革任重道遠。
我國的行政性壟斷產業主要包括鐵路、港口、民航、電力、電信、城市公用事業、石油天然氣、有色金屬、特殊行業、郵政、城市公交、煙草食鹽糧食藥品等重要商品以及流通、軍工、鑄幣、銀行保險等金融業,產業部門涉及面廣。行政性壟斷造成了雙重惡果:
一方面,壟斷地位使得這些產業內的企業一方面攫取了遠高于其他行業平均利潤率的利潤,排斥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內部約束機制不健全和發展動力的缺乏,長期以來.使這些產業成本居高不下,產業經營績效低下。行業的特殊性加上國有企業的身份,使得這些產業的改革舉步維艱。
(二)國際環境分析
1.跨國兼并成為主體。
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世界范圍內掀起第五次企業兼并浪潮,這次兼并浪潮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兼并數量急劇增多。二是單項兼并交易金額世界記錄屢創新高,兼并規模日趨擴大。三是跨國并購發展迅猛。四是兼并范圍廣。第五次兼并浪潮是經濟全球化條件下。世界范圍內經濟競爭加劇的結果,為了生存和在全球范圍內整合資源以取得競爭優勢,同行業的領頭企業紛紛走向聯合。同時,第五次兼并浪潮的出現并沒有緩和競爭。它使得世界范圍內經濟競爭更趨激烈,通過此次兼并,在某些產業,只剩下實力超群、為數不多的幾家巨型企業,為了爭奪世界市場,這些企業欲置對方于死地而后快,競爭手段無所不用其極,波音和空客的競爭為我們提供了最好的注解。
2.西方發達國家紛紛調整競爭政策,放松規制和提升本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已經成為國際潮流。
以微電子技術為代表的新技術的興起和市場需求的擴大改變了傳統自然壟斷產業的性質。競爭政策調整的另一個動向是從對反壟斷的強調轉向扶助本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提高。當前,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政策對壟斷的認定已從結構標準轉向行為標準。并且還要考察壟斷行為的市場績效,“一事一議”已經成為通行的原則,對橫向兼并等過去嚴格限制的行為已基本放任自流。
3.網絡經濟的興起,對世界各國的反壟斷提出了新的挑戰。
網絡經濟是以計算機網絡業為中心以及由這個產業派生出的若干相關產業。網絡產品固有的規模經濟性、網絡外部性(正反饋效應)、技術的市場不相容性和網絡產品技術標準造成了網絡產品的鎖定效應和先行者優勢。從而使得壟斷成為網絡產品市場上的一種必然而普遍的現象。在結構和行為上顯然構成壟斷的廠商,在績效上卻無可指責,結構、行為和績效的脫節將政府的反壟斷政策推入了十分尷尬的境地:反壟斷,意味著績效損失;不反壟斷,從道義上又說不過去。網絡經濟領域的壟斷問題對各國政府的反壟斷政策提出嚴峻的挑戰。從1997年開始的微軟壟斷案,2002年最終以和解的方式解決,和解協議中,微軟并沒有做出多少讓步。
二、我國調節外匯儲備對中國產業調整的舉動
2008年12月以來,計有美國、歐盟、加拿大、印度、南非、澳大利亞等國家和地區,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了超過10起貿易救濟措施或者法案,而以其他方式抵制中國出口的政策也屢屢出臺。在這樣的環境下,中國出口保持增長的前景更加難測。印度提高了部分鋼鐵產品的關稅;南共市成員試圖將外部共同關稅提高5%,但未獲其首腦會議通過。
2008年中國進出口總額為2.55萬億美元,貿易順差為2900億美元,吸引國外投資900億美元。2008年底我國外匯儲備余額達1.95萬億美元。我國已連續15年對外貿易保持順差,國外直接投資始終處于凈流人,目前是全球吸引外資最多的國家,因此這兩方面的凈流入使近幾年我國外匯儲備數量劇增。其規模已遠遠超出理論界提出的外匯儲備應維持在其外債總額的40%左右的水平上。擺脫“金融恐怖平衡”的枷鎖,是我國政府和學術界急需破解的難題。
(一)擴大內需。加快產業調整步伐。降低對外依存度
以國內需求促進經濟增長,降低以凈出口和投資拉動經濟的依賴,這是減少巨額的外匯儲備的根本方法。中國儲蓄率高,除歷史文化傳統等因素外,很大的緣由是居民有許多后顧之憂而不敢消費和沒有能力消費。實施擴大內需政策,政府應加大在就業、教育、養老、醫療、環保等方面的投入。使國內居民的消費成為經濟增長的引擎。同時,調整產業結構,加大對以內需為主的產業政策支持力度,逐步減少對出口外向型經濟增長模式的依賴,尤其是限制初級原料加工出口的企業。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及資源性原料進口,從而減少國際貿易順差,降低巨額的外匯儲備。
(二)謹慎地購買美元資產,逐步加大黃金購買量,推動人民幣國際化
在現行的國際貨幣體系下,購買美元資產是擁有外匯儲備國家不得不的選擇。美國國債因其良好的信用、穩定的收益及流動性,是各國政府首選的投資對象。但近幾年美元貶值的狂潮也令各國憂心匆匆,外匯儲備多樣化可以在一定程度的化解風險。同時。除了購買美國國債,還可以考慮購買美國通貨膨脹保值債券以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發行的債券等。截止到2009年4月,中國已擁有黃金儲備1054噸,在世界各國排名第五。2000年以來,中國調整過兩次黃金儲備,即2001年和2003年,分別從394噸調整到500噸和600噸。但目前中國的黃金儲備價值約占全部外匯儲備資產的1.6%,該比例遠低于超過10%的全球平均水平。黃金在中國總儲備的比重實際上自2003年以來一直在下降。中國黃金儲備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至少應達到10%左右的國際水平。
但人民幣國際化的道路漫漫,2000年5月亞洲國家簽署了《清邁協議》,開辟區域貨幣合作新篇章。2009年3月中國已經與俄羅斯、韓國、馬來西亞、阿根廷等簽署雙邊貨幣互換協議,互換規模達6000億人民幣,與此同時,人民幣貿易結算試點也在香港和內地沿海城市開展,這種“貿易結算+貨幣互換”的模式,是兩國規避美元匯率風險,擴大雙邊貿易的新探索,它對中國政府加快人民幣區域自由化進程,增加人民幣的國際影響力提供幫助,為中國外匯儲備擺脫美元體系的束縛提供了新途徑。
三、案例分析出口退稅政策對中國產業的影響
(一)技術密集型的高新技術產業
高新技術產業歷來是國家重點的關注行業。根據商務部的相關數據顯示,我國的高新技術出口商品共分為十類。在這十類中,出口的主要是計算機類、通訊技術類和電子技術類相關產品,而生物技術和航空航天技術產品的出口相對薄弱。在進口方面,也主要集中在電子技術和計算機類。可見,信息技術類商品在高新技術貿易方面占據主導地位。
一、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簡述
戰略性貿易政策論者認為傳統國際貿易理論是建立在規模收益不變和完全競爭的理論境界上的,他們用國家之間在自然環境、技術、勞動生產率和要素稟賦等方面的差異來解釋國際貿易的發生。
由于貿易能改善貿易雙方的資源配置狀況并使雙方的國民福利得以提高,所以自由貿易政策是最優選擇。但現實的情況是不完全競爭,市場結構和規模報酬遞減成為經濟中的常態,這種對傳統自由貿易理論前提的背離,使市場本身運行結構處于“次優”境地。適當的政策干預,指的是戰略性的政策干預,由于國際市場上普遍存在著不完全競爭和規模經濟, 市場份額對各國企業變得尤為重要,誰能占領市場,誰就能獲得超額利潤。市場競爭變成了一場企業之間的“博弈”,誰能占領市場,誰就能獲得超額利潤。根據對手行為調整自己的戰略,可以使本國經濟福利最大化。 戰略性貿易理論有兩個分支——“利潤轉移”理論和“外部經濟”理論。
“利潤轉移”理論認為政府干預性的貿易政策可將他國利潤轉移到本國,使本國受益。作為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倡導者布蘭德 (Brander)和斯潘瑟(Spencer),借助產業組織理論和博弈論的研究結果和手段,創造性地探討了在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和規模經濟的條件下,政府的補貼對于生產和出口的影響,建立了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基本分析框架。
“外部經濟”理論是把政府戰略性的貿易干預政策看作是追求外部經濟的手段。該理論認為,政府應該扶植與保護那些能夠產生較大外部經濟的產業,即具有戰略意義的產業。這些產業由于具有外部性,而這個外部性不能被企業所享有,因此單憑企業的自我決策不能使企業發展到令社會福利最大化的規模。這樣,政府就要通過補貼等保護行為使企業發展到令社會福利最大化的規模。
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由發達國家的學者提出,建立在發達國家經驗基礎之上,其研究也普遍針對具有眾多規模經濟產業的發達國家。對于其是否適應于發展中國家的問題,學術界一直存在爭論。因為當今的發展中國家,就其國內市場的發展程度來看,還沒有達到歷史上發達國家的那種自由競爭程度。總體來看,壟斷競爭或寡頭壟斷的市場結構不是當今發展中國家的主要市場特征。在這種發展階段,市場不完善的最大特點就是競爭不足,市場未發育完全。但是,以上分析并不等于說戰略性貿易政策對發展中國家根本不適用,它只是指出了其實施的局限性而已。
我個人認為,發展中國家可以借鑒發達國家戰略性貿易政策的理論和措施,因為有些發展中國家同樣處于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下,其幼稚產業(即民族工業)也有戰略性產業的某些特征。但是以往建立在完全競爭和規模報酬不變基礎上的傳統貿易理論只強調靜態的比較優勢,這往往使發展中國家在產業結構方面落后于發達國家。要實現“趕超”,發展中國家就必須在比較優勢的基礎上創造動態的競爭優勢,扶植本國的戰略性產業,從而謀求后來居上。
二、戰略性貿易政策在我國的實用性分析
第一,經濟體制條件。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化過程中,我國經濟體制的市場化程度不斷加深,市場經濟體制逐漸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主導。國內市場容量及資源條件都為其發展專業化和規模經濟提供了必要前提。一方面,我國的大部分企業已經擁有較為獨立的市場權利,并追求較為獨立的經濟利益,其生產經營活動已納入市場調節的軌道;另一方面,我國已基本建立以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在內的市場體系日益發展。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實施可以使產品的轉移更為便利,對國內經濟的影響更小,同時能夠站穩和拓展國際市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市場主體行為會日趨規范,市場體系也會更加健全,這將為戰略性貿易政策的推行創造更好的體制條件。
第二,市場結構條件。在分析市場結構時,我們用市場集中度這一最基本的指標來反映市場的競爭與壟斷程度。一般而言,市場集中度越高,寡頭企業支配市場的能力就越強,寡占特征越明顯。若以CRn指數為衡量指標,根據美國學者貝恩的定義等級進行劃分,中國列入寡占行業的大類企業有4個: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石油加工及煉焦業、化學纖維制造業及煤氣生產和供應業。這一結果表明我 國已存在一些市場集中度較高的產業,并且具有寡頭壟斷的市場結構。
第三,規模經濟水平。從我國500家最大工業企業的行業分布來看,雖然總體的規模經濟水平高低不等,但是寡占行業還是具有一定的規模經濟效應的,其規模經濟水平也高于其他行業。根據“2000年中國500家最大工業企業”的數據可知,2000年,石油及天然氣開采業有39家,石油加工及煉焦業有11家,化學纖維制造業有11家,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有35家。由于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工業區域存在較為嚴重的分割現象,無法充分發揮其規模經濟優勢,這就需要我們在以后的經濟體制改革中,努力縮小地區之間經濟和技術水平的差距,加強地區間的經濟聯系,提高寡占行業的市場集中度。同時,在深化改革和擴大市場需求的環境下,充分利用我國廣大的國內市場優勢,實現市場規模的有效擴張。
三、政策建議
第一,貿易政策與產業政策相結合。戰略性貿易政策的一大特色就是貿易政策與產業政策的結合,通過政府的貿易干預來攫取和轉移外國政府的利潤,充分發揮產業間的國際競爭潛力,為本國產業的發展創造出更大的發展空間。在產業政策上,可以將那些具有潛在競爭優勢、有較大規模經濟和外部經濟利益的產業確立為目標產業,如半導體、飛機、鋼鐵、汽車和化工原料等,從戰略高度對它們進行保護與扶持,并且要有意識地鼓勵我國廠商大膽進入一些有待開拓的高技術產業,如電子通訊等。同時要在這些產業中實施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產品創新的政策、專業化分工協作政策、行業進入壁壘政策、促進企業兼并聯合政策,實現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化。
在產業發展上,政府一方面要維護有效競爭,防止過度競爭和不正當競爭,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保持行業內的競爭活力;另一方面, 也要考慮到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就業壓力大的現狀,在選擇戰略產業時要兼顧就業規模的擴大,盡量使規模投入增加的就業人數多于因資本有機構成提高而相對減少的就業人數。 在貿易政策上,要在產業政策的目標產業中主動利用戰略性貿易政策, 保護和扶持一些具有規模經濟和外部經濟的產業作為戰略性產業,以獲得潛在的比較優勢和競爭優勢。例如:在國內外均為寡頭壟斷的行業,對國外進口可以施加適度的關稅實施戰略進口政策,從國外企業轉移利潤。在國內為完全競爭、國外有壟斷力量的行業,也可以采用戰略進口政策,從國外企業抽取利潤。對于國內外均為寡頭壟斷,本國出口較多、出口競爭激烈的行業,可以實施補貼的戰略出口政策;對具有寡頭特征、規模經濟效應顯著、國內外企業在本國以及其他市場上爭奪激烈的行業,特別是一些國內尚不成熟的新興產業,可以采取以進口保護促進出口的戰略,以帶來長期動態收益。
“無賴原則”預設。在探討制度必要性和它的功能設計時,英國哲學家、歷史學家和經濟學家大衛·休謨(DavidHumc)提出了一條著名的原則“無賴原則”。這條原則認為,人們在考慮制度安排時,必須持定“人人應當被假定為無賴”這樣一種假設。人必須被看成是“理性”的謀利動物。而制度設計要達到的目的是:不論他多么利欲熏心,通過完善的制度機制的鉗制功能,使人“規規矩矩”地服務于公益。休謨說:
政治作家們已經確立了這樣一條準則,即在設計任何政府制度和確定幾種憲法的制約和控制時,應把每個人都視為無賴——在他的全部行動中,除了謀求一己的私利外,別無其他目的(注:[美]斯蒂芬·L·埃爾金等編:《新論》,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27~28頁。)。
制度設計必須達到以下效果:不僅要對“無賴”行徑實施有效的鉗制,而且要能防止和遏止人們萌發各種損公利己的“無賴”沖動。休謨認為,這一假設在作為描述性模式時是非真實的,而作為分析性模式時則又是真實的,可以得到事實的正當證明。這一預設表達了這樣一種自由主義的核心思想:既然所有的政治家和政治行動者在政治生活中,都可能成為“無賴”,那么必須有強大的制約機制在先,讓人們服從制度規則。這一點,詹姆斯·布坎南是這樣說的:
當人們的政治行為被認為一如他們其他方面行為一樣是追求私利之時,上的挑戰就成為這樣一種挑戰:構造和設計出能夠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剝削方式追求個人利益,并引導個人利益去促進整個社會利益制度和規章(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39頁。)。
普遍“無賴”的假定,構成了國家方法論上必需的思想前提:基于“最壞情形”亦即每個政治家都可能是無賴這一最壞情形為基本出發點,而不是寄托于人性的自我完善。旅行中的安全檢查就是這樣。為保證飛機運行的安全,所有乘飛機的旅行者和行李都被要求必須通過一道X光機的安全門。美國"911"事件后,世界各國尤為加強了安檢的力度。事實上這意味著,每個人都已被假定為潛在的可能違禁物品攜帶者乃至,盡管事實上,只有極少數人會這樣做。然而為確保安全,人們必須概莫能外地接受一套技術實施的安全檢查。
制度設計必須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地采取消極預防措施,“最佳情形”和“道德圣賢”的假設是不能作為制度設計基礎的。人們沒有更好的辦法保證“正義”成為政治家們長期的無條件的行動準則。在休謨看來,人們顯然不能靠改變人性來把人的罪惡動機變成善良的后果,人類社會在設定各種所需求的政治規則時,只能以消極的防御觀為基本依歸。這亦如杰斐遜所說:“在權力問題上,不要再侈談對人的信任,而是要用憲法的鎖鏈來約束他們不做壞事。”
休謨這一預設中,還蘊涵著這樣的邏輯結論:即政治規則設計者們也應當被認為是“無賴”,他們可能會操縱所發明制度的有關信息。規則設計的努力應當采取一種設計與選擇分開的辦法:即規則的采用應當由那些不參與設計制度的人們來擇定,以防止制度出現利益傾向性。這亦如哈林頓(JamesHarrington)提出的所謂“分餅”原則。哈林頓認為,“卓越的哲學家爭論不休而無法解決的問題,以至整個國家的奧秘”,“就在于均分和選擇”,為確保制度之“餅”的公正分配,只能是一部分人擁有“均分的自然權利”,而另一部分人擁有“選擇的自然權利”(注:[英]詹姆士·哈林頓著:《大洋國》,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23頁。)。
非“天使統治”預設。如果說英國學者休謨的“無賴原則”是以一種“是什么”的判斷方式,對人與制度的相關關系提供了邏輯結論的話,那么美國學家詹姆斯·麥迪遜(JamesMadison)則以一種“不是什么”的方式,從另一角度對人與制度的相關關系提供了邏輯結論。他在《聯邦黨人文集》一書中說: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在組織一個人統治人的政府時,最大的困難在于必須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統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無疑問,依靠人民是對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經驗教導人們,必須有輔的預防措施(注:[美]漢密爾頓等著:《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64頁。)。
麥迪遜這一論斷包含著兩層假設:第一,人不是天使,正因為如此,所以需要政府。(美國資產階級啟蒙學家潘恩說:“政府是由我們的邪惡所產生的”,政府是一個“懲罰者”(注:[美]托馬斯·潘恩著:《潘恩選集》,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3頁。)。)麥迪遜指出:“用種種方法來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對人性的一種恥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對人性的最大恥辱,又是什么呢?”(注:[美]漢密爾頓等著:《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64頁。)這也正如洛克指出的,政府起源是由于人性的先天不足所致,是一種“正當救濟辦法”,是人類理性的產物(注:[英]洛克著:《政府論》(下篇),第10頁。)。
第二,政府作為社會的人,其統治本質在任何意義上都絕不是一種“天使統治”,不可能只行善不行惡——在麥迪遜看來,純粹的“善”只能是“天使”之為,人類做不到——正因為如此,需要對政府這個管理被統治者的統治者本身,實施外在的和內在的控制,尋求“輔的預防措施”——而這實際上一直是主義的持久話題。這種“控制”最根本的,就是國家權力體系內部有分權制衡機制;外有社會力量對“利維坦”的制約。這一目標乃是政治設計的“最大的困難”,需要高超的政治藝術與技巧。
人不是天使,由人組成的政府也不是天使;政府是由人組成的,人的本性也是政府的本性。人必須有外在的制約,政府更必須有外在的控制。這就是這一預設的邏輯結論。
“局限存在物”預設。詹姆斯·麥迪遜關于政府非“天使統治”的論斷,由人的特質出發考察和判定公共權威的特點,那么回眸人類這個社會存在物,它的一般性特點是什么?這是政治學一切理論的原發點,也是各類政治設計的邏輯前提。
關于人類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存在,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思想家、法學家和哲學家孟德斯鳩在被伏爾泰譽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的著作《論法的精神》一書中,作了一個具有普遍性的理論預設:
人,作為一個“物理的存在物”來說,是和一切物體一樣,受不變的規律的支配。作為一個“智能的存在物”來說,……他是一個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靈”一樣,不能免于無知與錯誤;他甚至于連自己微薄的知識也失掉了。作為有感覺的動物,他受到千百種的支配。……這樣一個存在物,就能夠隨時忘掉他自己;哲學家們通過道德的規律勸告了他。他生來就是要過社會生活的;但是他在社會里卻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過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們盡他們的責任(注:[法]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3頁。)。
以前的思想家,都把人的自然屬性歸為人的本質(注:馬克思于1845年春,提出了一個超越一切關于人的舊理論的嶄新論斷:“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3頁)。正是出現后,才從社會關系上真正揭示了人的本質。),孟德斯鳩這一論斷基本上仍是從自然屬性上界定人的。但是孟氏的這一論斷對人的特質已注入了社會性的內容,強調了人的“社會生活”的特征,并提出人需要“道德”和“法律”的規范,才能介入社會生活。
這一理論預設價值在于,首先揭示了人類具有的局限性這一重大事實:人類作為“物理的存在物”,受到客觀規律的制約;作為一個“智能的存在物”,人類是一個感性的存在,受到種種不定因素的影響,“無知與錯誤”是必然的。其次導示出“局限存在物”必然的邏輯結論——人類的這一缺陷,只有通過社會生活外在的東西——一是“道德”、二是“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予以補償和救濟(這兩種事物,按制度學派的定義,乃是“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人類制度的雙重性構成。)。特別醒目的是,人類只有“通過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們盡他們的責任”這一歷史性結論,必然使法律制度處于崇高的無可或缺的地位。人類設計和創制各種政治的和非政治的規則,便是理所當然的邏輯行為了。
權力無“休止界限”預設。孟德斯鳩還作過另一個經典性的、對人類政治生活具有重大揭示意義和認識價值的理論預設,這就是人們所熟知的他對權力的特質所作的一個著名的言簡意賅的判斷: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注: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這就是權力或權力者的特質。由此,孟氏給出具有公理性的結論便是:
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注: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這個命題業已成為檢閱人類社會權力現象的基本判準。“濫用權力”的基本“規則”是:權力載體——“即是以統治者的名義行事的人,當選的立法人員、法官、官僚以及在限制和規定公民自由的供選擇的條件中進行選擇的人”(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場和國家》,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頁。)在運用權力時,一定會把權力運用到他可以運用的一切“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的最大范圍,實現權力效能的最大邊際化。
任何一個社會都存在著公共權力和私人權利這兩個領域,公共權力的原始命題是為了保障私人權利。進入階級社會后,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政治權力是從“控制階級對立的需要中產生的”(邏輯起點),“又是在這些階級的沖突中產生的”(歷史起點)(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頁。),為了“把沖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圍內”(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頁。),導致了政治權力的產生。由此,政治權力一經產生便具有了“公共”的性質和名義。孟氏這一理論預設蘊示:從權力的本性上說,它“總有著一種越出它自己的范圍而發展的本能傾向……和一種特殊誘惑。權力總是傾向于增加權力……它喜歡自己是一個目的而不是一個手段”(注:[法]J.馬里旦著:《人與國家》,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0頁。)。亦如公共選擇理論經濟學家詹姆斯·布坎南指出的:政治活動家們似乎有一種“天然的”傾向,去擴展政府行動的范圍與規模,去跨越任何可以觀察到的“公共性邊界”(注:參閱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第373頁。)。
權力的這一內在特性,決定了外在制約的極端必要性。關于這一點,法國政治思想家夏爾·阿列克西·托克維爾指出:必然有一個高于其他一切權力的社會權力;但我又相信,當這個權力的面前沒有任何障礙可以阻止它前進和使它延遲前進時,自由就要遭到破壞。……無限權威是個壞而危險的東西。(注:[法]托克維爾著:《論美國的民主》(上卷),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289頁。)
孟德斯鳩這一理論預設歸納包蘊了人類政治生活中的歷史經驗:一是濫用權力是權力界的普遍邏輯,羅素將之表述為“權力嗜好”(theloveofpower)(注:鄒永賢等著:《現代西方國家學說》,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7頁。)。權力運作者總有著一種不“休止”、乃至跨越公共“界限”去實現“權力意志”的內在沖動。二是對于“權力濫用”,最符合“事物的性質”的做法,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權力是一種物質力量,對于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不能僅靠精神的力量、道德的力量,而必須有相應的物質力量。人類發展到今天,制權一般有這樣幾種方法:一是“以法制權”、二是“以民制權”、三是“以德制權”、四是“以權制權”。“以權制權”才是最本質、最見效的方法。因此在制度設計中,對于權力邊界的設置,只能以另一個權力的存在為邏輯前提。
“必要的惡”預設。英國籍奧地利哲學家、政治思想家波普以“證偽主義”的科學哲學、“漸進的社會工程”的政治哲學、“三個世界”的本體論哲學形成了批判理性主義哲學體系。國家學說是其政治哲學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從“證偽主義”科學哲學觀點和批判理性主義哲學立場出發,波普反對本質主義的國家理論,注重探求“我們對國家的要求是什么?我們應當把什么作為國家活動的正當目的”(注:《開放社會和它的敵人》(TheOpenSocietyandItsEnemies)第1卷,倫敦羅特列杰與基根·保羅公司1952年版,第109頁。)諸如此類國家與社會的功能性問題。對“利維坦”這種政治存在物,波普作了這樣一個理論預設:“國家是一種必要的罪惡”(注:[英]卡爾·波普著:《猜想與反駁》,上海譯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頁。)。他說:
國家盡管是必要的,但卻必定是一種始終存在的危險或者(如我斗膽形容的)一種罪惡。因為,如果國家要履行它的職能,那它不管怎樣必定擁有比任何個別國民或公眾團體更大的力量;雖然我們可以設計各種制度以使這些權力被濫用的危險減少到最低限度,但我們決不可能根絕這種危險。(注:波普著:《猜想與反駁》,第499頁。美國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潘恩(1737~1809)也表達了這一思想:“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況下,也不過是一件免不了的禍害;在其最壞的情況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禍害;因為,當我們受苦的時候,當我們從一個政府方面遭受那些只有在無政府的國家中才可能遭受的不幸時,我們由于想到自己親手提供了受苦的根源而格外感到痛心。”(《潘恩選集》第3、241頁,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盡管“利維坦”對于保護公民的自由是必要的,在許多思想家們看來,卻是一種危險的“罪惡”,“國家是手段,不是目的”(羅素著《西方哲學史》下卷,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第292頁。)國家如果取代目的,成為目的本身,無限制地擴展,自由這一“目的”就必然喪失。關于這一點,歷史上思想大家們幾乎持定一致的論斷。)
如果說,孟德斯鳩關于權力“休止界限”的預設,是從權力個體著眼揭示權力的特質的話,那么,波普的這一理論預設,則是從權力的集體行動(collectiveaction)著眼揭示權力特質的。其基本判斷:一是國家“是必要的”、二是它“是一種始終存在的危險或者罪惡”,前者側重價值判斷;后者側重事實判斷。
“在現代世界里,由于國家權力過大所造成的罪惡很大,但卻很少被人認識到。”(注:羅素著:《社會改造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2頁。)波普認為,國家權力擴張與濫用的可能性是始終存在的,無論誰執掌權力,即便是民主選舉產生的統治者也不例外(注:美國法哲學家約翰·羅爾斯認為,即使是由選舉產生的政權,也容易成為非正義的。他認為“政治制度中非正義的影響比市場的不完善更為痛苦和持久。政治權力迅速地積累,并且成為不平等的利用國家和法律的強制力量”(羅爾斯著《正義論》(ATheoryofJustice)英文版,哈佛大學出版社1971年版,第226頁。)。因此,只要權力這種“罪惡”存在,無限擴張趨勢的可能性就存在。恩格斯曾精辟地揭示過現代國家權力擴張的必然趨勢:“生產和流通的物質條件不可避免地隨著大工業和大農業的發展而復雜化,并且趨向于日益擴大這種權威的范圍。”(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3頁。)
英國哲學家、政治思想家約翰·密爾(JohnStuartMill)在《論自由》一書中,對國家權力的非制度化增長作過這樣的假設:它不惜犧牲一切而求得機器的完善,由于它為求機器較易使用而寧愿撤去了機器的基本動力,結果將使它一無所用。(注:[英]約翰·密爾著:《論自由》,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125頁。)于是,德國籍近代著名政治思想家洪堡歸納的這樣“兩件事”,也就成為人類文明社會理所當然的抉擇了:
對于任何新的國家機構的設置,人們必須注意兩件事。其中任何一件被忽視都將會造成巨大的危害:一方面,界定在民族中進行統治和提供服務的那一部分人以及界定屬于真正的政府機構設置的一切東西;其次,政府一旦建立,界定它的活動的擴及和限制的范圍。(注:[德]威廉·馮·洪堡著:《論國家的作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頁。黑體為引者加。)
沒有國家的干預,自由就會死亡;國家過多干預,自由同樣也會死亡。這是“自由的悖論”(注:參閱波普著《開放社會和它的敵人》第11卷,第124、125頁。)。波普主張,重要的是要設計出合理有效的制度,對“利維坦”進行控制。為了防止“利維坦”對社會生活的威脅,波普提出了類似中世紀“奧卡姆剃刀”的“自由主義剃刀”。(注:波普著:《猜想與反駁》,上海譯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頁。)
英國政治理論家和現代分析哲學主要創始人伯特蘭·羅素認為,社會組織和權威一旦形成后,便具有一種獨立于人的、非人的意志所能駕馭的力量。一方面,組織和權威不可沒有,另一方面,又要對它加以限制。如何處理好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問題,應該成為一切政治科學的中心議題。而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尋找一個適當的比率”,則應當成為國家理論尤其是現代國家理論所要解決的主要任務。羅素呼吁:(像國家)這種巨大組織是現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要想廢除它們是不可能的……的確,它們使維護個性更加困難了,我們需要尋找一種使它們盡可能地與個人創造性結合起來的方式。(注:羅素著:《政治理想》,紐約世紀出版公司1917年版,第22頁。)
“有限理性”預設。政治和行政管理歸根結底是決策行為,決策具有對理性追求的傾向。按對理性作用的不同認識,決策理論分為三類:其一是絕對理性選擇論,基本要點是認為決策者擁有完全的知識、明確的價值序列,并能利用所掌握的知識取得期望的價值選擇。限制只在于外在的物質因素。其二是排斥理性的非理性決策,這種理論把焦點放在決策中的價值沖突上,認為所有的價值都是相對的,甚至是隨意擇取的,人們的決策并不以理性為旨歸。其三便是美國行政學家、管理學家和經濟學家西蒙(HerbertAlexanderSimon)為代表的有限理性決策論。認為人的理性具有局限性,決策理性充其量是一種“有限理性”。
西蒙在《管理決策新科學》一書中認為,傳統的“完全理性”的假設不符合人類行為的現實。他從人的意識、決策環境與人的能力等方面否定了“完全理性”的假設,提出了“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假設。關于理性,西蒙認為,“理性就是要用評價行為后果的某個價值體系,去選擇令人滿意的備選行為方案”(注:[美]西蒙著:《管理行為》,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頁。)。“廣義而言,理性指一種行為方式,它第一,適合實現指定目標,第二,而且在給定條件下和約束的限度之內。”(注:西蒙著:《現代決策理論的基石》,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頁。)決策者是在有限理性中決策,因為決策者是在存在著無法控制的未知數和變化著的內外環境中決策。由于人的智能的局限,不可能搜集到和充分分析處理決策中所需要的大量信息,行政機構只能接受不圓滿的決策,而不可能實現最佳決策。西蒙對這一問題進一步表述說:
如果我們假定決策者的計算能力是不受限制的,那么就可以得出兩個重要的結果。第一,我們不必將真實世界與決策者對它們的認識區分開來:他或她對世界的看法與真實世界一樣。第二,我們可以預言,一個理性的決策者根據對現實世界的知識所作出的選擇,不需要有關決策者對感知或計算模式的知識。(當然我們確實得了解他或她的效用函數。)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接受決策者的知識和計算能力是受到嚴重限制的看法,那么我們就必須將現實世界同行動者對它的看法與理解區分開來。也就是說,我們必須建立一個決策過程的理論(并在理論上檢驗它)。我們的理論不僅要包括理解過程,而且還必須包括形成行動者對決策問題的主觀表述的過程。
在新古典經濟學中,理性人常常能根據給定的效用函數來達到有目的的或主觀的最好決策。認知心理學中的理性人則是根據可得知和計算方式而以程序上合理的方式來作出他或她的決策(注:轉引自[美]道格拉斯·C·諾斯著《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31頁。)。
人的“有限理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環境是復雜的,在非個人交換形式中,由于參加者很多,同一項交易很少進行,所以人們面臨的是一個復雜的、不確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確定性越大,信息越不完全。二是人對環境的計算能力和認識能力是有限的。由此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制度通過設定一系列規則能減少環境的不確定性,提高人們認識環境的能力并規范人自身的決策行為,從而提高決策的質量。
西蒙關于“有限理性”的預設表明,人擁有的知識能力和決策能力是有限的,不僅受到物質因素和環境不確定的影響與限制,還受到諸如記憶容量、判斷準確程度、計算能力有限性的限制。這一預設的邏輯結論是:必須通過制度設計與制度創制,來預防和彌補人理性的不足。
政治是一個“社會中價值的權威分配”(注:[美]戴維·伊斯頓:《政治系統》(DavidEaston,ThePoliticalSystem),紐約艾爾弗雷德·A·克諾大出版公司1960年版,第113頁。)的決策領域。從本質上說,需要“完全理性”的支撐。然而“理性短缺”正是政治領域最常見的現象。英國政治學家格雷厄姆·沃拉斯(GrahamWallas)在《政治中的人性》一書中認為:國家政治首先必須克服“唯理智論”,傳統的政治理論大都強調“人是理性的”,而在政治中,人往往在感情和本能的驅動下行事,“大多數政治見解并非是受經驗檢驗和推理的結果,而是習慣所確定的無意識或半意識推理的結果”(注:格雷厄姆·沃拉斯著:《政治中的人性》,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66頁。)。任何組織都是人的組合,雖然擁有相當大的解決問題的權能,但是由于人的智力與理性是一種稀缺性資源,決策絕非是一種全知全能的完整理性體系。由于環境的不確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的認識能力的有限性,使得人們對環境反應所建立的主觀模型差異很大,從而導致人們選擇上的重大差異。人不但處于“有限理性”下行事決策,而且還常常處于“非理性”狀態下行事決策。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與人的理性的稀缺性,是政治制度需求與供給的一個深刻的內在原因。
“諾思悖論”預設。國家的目標是什么,國家的基本職能是什么,這是人類歷史上不斷被思想家們審視和論辨的一個重大課題。在新制度學派經濟學家諾斯看來:
國家提供的基本服務是博弈的基本規則。無論是無文字記載的習俗(在封建莊園中),還是用文字寫成的憲法演變,都有兩個目的:一是,界定形成產權結構的競爭與合作的基本規則(即在要素和產品市場上界定所有權結構),這能使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個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費用以使社會產出最大,從而使國家稅收增加(注:[美]諾斯著:《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頁。)。
國家既要使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費用以使社會產出最大化,從而增加國家稅收。是使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還是使社會產出最大化,在許多情況下,這是一個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兩難選擇。“從歷史上看,在使統治者(和他的集團)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權結構與降低交易費用和促進經濟增長的有效率體制之間,存在著持久的沖突。這種基本矛盾是使社會不能實現持續經濟增長的根源”(注:[美]諾斯著:《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頁。)。
諾斯認為,由國家來界定和保護產權可以產生規模效益,但是國家并不是中立的,競爭與交易費用的雙重約束往往引導國家選擇無效或低效的產權結構。也就是說,國家權力是構成有效產權安排和經濟發展的一個必要條件。另一方面,國家權力介入產權安排和產權交易,又是對個人財產權利的限制和侵害,導致無效的產權安排和經濟的衰落。這就是著名的所謂“諾思悖論”。事實上,包括產權在內的各種制度安排,并不完全取決于效率的或經濟的原則,而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不同規模、不同地位的利益集團與統治者相互博弈以及各集團之間相互博弈的結果。這一“悖論”的實質,反映了國家行為存在的內在沖突:有效率的產權制度的確立與統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之間的矛盾。按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國家是一種“制度”結構,其職能是生產和出售一種確定的社會“產品”,即公正與安全。國家提供的基本服務是博弈的基本規則。因此諾思認為:
無論如何取得效益最大化的行為準則對任何國家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具有一個好的行為準則對一個社會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實際上要想取得交易成本低的經濟市場和有效的政治市場,也需要這種誠實的、合乎理性的、好的行為準則(注:《經濟學消息報》,1995年4月8日第4版。)。
由于“公共利益以國家的姿態而采取了一種和實際利益(不論是單個的還是共同的)脫離的獨立形式,也就是說采取了一種虛幻的共同體形式”(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頁。),國家作為一個“從社會中產生又自居于社會之上并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頁。),不可能漠視自身的利益機制。國家的兩個目標,失卻其中任何一個都是不現實的。辦法只能以外在制約機制,促使國家行為的內在沖突減至最微限度,盡可能地確立公正的、合乎理性的社會準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緩這種沖突。“制度在一個社會中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建立一個人們相互作用的穩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結構來減少不確定性。”(注:諾斯著:《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第7頁。)這是“諾思悖論”所蘊有的政治學啟示。
“政治創租”預設。公共選擇理論把市場經濟下私人選擇活動中適用的理性原則(注:在以個人為基本分析單位時,經濟學假定人在市場中的私人經濟活動是理性的。即經濟活動中的個人在決策之前要經過仔細計算,力求一個于己最有利的結果,以追求其希望實現的目標或有價值的東西。具體到消費者身上,理便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具體到生產者身上,理便是追求利潤最大化。),應用到政治領域的公共選擇活動中(注:丹尼斯·繆勒:《公共選擇》,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確立了國家人“經濟人”角色和“尋租”預設。
在政治環境中,國家人同樣扮演著“經濟人”角色。公共選擇理論認為,只要政治活動中的個人行為有一部分實際上受效用最大化動機驅使,只要個人與群體的一致達不到讓所有的個人效用函數相同的程度,那么政治活動中的經濟個人主義模型就具有價值,無論是個人還是政府利己主義行為都是正常的。問題在于,這種利己主義動機有一種與經濟租金(economicrent)因素相結合的動勢,由此便產生了“尋租活動”(rent-seekingactivities)。公共選擇學派的“尋租理論”(rent-seekingtheory)描述了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公共權力與經濟財富進行交換的過程,揭示了腐敗產生的現實經濟根源。
所謂“租金”(rent),是指某生產要素所有者獲得的收入中,超過這種要素的機會成本的那一部分剩余。(注:在早期的李嘉圖學派中,租金是指永遠沒有供給彈性的生產要素的報酬,它誘使這種生產要素進入市場所必需的最小的額外收益(大衛·李嘉圖《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商務印書館1983年中文版)。馬歇爾發展了租金的概念,認為租金還應包括被稱為準租金的暫時沒有供給彈性的生產要素的報酬(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上、下卷,商務印書館1983年中文版。)。現代經濟學中的國際貿易理論和公共選擇理論發現,政府對經濟的政策干預和行政管制,由于抑制了競爭,擴大了供求差額,也能形成類似地租的超額收入。租金是由于政府行為(干預和管制)阻止了供給增加的結果。按照布坎南(JamesBuchanan)的解釋,所謂尋租活動,是指人們在某種制度環境下,憑借政府保護而進行尋求財富轉移的活動,這種努力的結果不是創造社會財富而是導的社會的大量浪費(注:Buchanan,J.M.,"RentSeekingandProfitSeeking",inBuchanan,Tollison,edc.,Towarda
TheoryoftheRentSeekingSociety,U.S.A.TexasA.&MUniversityPress,p3-15,1980.)。
租金的本質乃是在政府干預下,由于行政管制市場競爭而形成的級差收入,而一切利用行政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都是“尋租行為”。政府官員的尋租活動,一如塞繆爾·亨廷頓在《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的:“腐敗的基本形式就是政治權力與經濟財富的交換”(注:[美]塞繆爾·P·亨廷頓著《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華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頁。)。在尋租活動的過程中,政府官員一般不只僅僅扮演一個被動的、被利用的角色,而是“主動出擊”進行“政治創租”(politicalrentcreation)和“抽租”(rentextraction)。尋租活動與政府對市場過度干預緊密相關。沒有政府過度干預,沒有干預所提供的特殊壟斷地位,租金便無從尋求。既然政府干預和行政管制能夠創造租金,尋租活動便不可避免。
尋租理論闡明了腐敗的深層本質。只要公共權力的存在和經濟生活不停止運行,尋租活動很難根絕。一如詹姆斯·布坎南言:
純粹租金的因素從而權力因素,更容易在復雜交易而不是簡單交易中出現,從而更容易在群體關系而不是在兩人關系中,以及在政治協定中而不是在市場協定中出現,這應該是顯而易見的。因此,科學勞動的正確劃分要求“政治科學”學科將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政治安排上,而要求經濟學將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市場安排上(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40頁。)。
布坎南還指出:
政治家和官僚……的行為同經濟學家研究的其他人的行為沒有任何不同。對于這個簡單觀點的承認,以及由此對這個觀點在現代政治環境中的含義的實證分析,是進入必定推動立憲改革討論的更廣泛的比較分析的基本通道。正是因為現代官僚理論和規則理論的洞察力,人們才逐漸意識到新的制度約束的必要性(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40頁。)。
腐敗作為“政治之癌”(注:何增科著:《政治之癌——發展中國家腐化問題研究》,中央編譯出版社1995年版。),在空間上是全球性的,在時間上是歷史性的(注:恩格斯曾認為,在古代東方,掌握了政治權力的“社會公仆”正是在從事灌溉、治水等公共工程上升為“東方暴君或總督”的。(參見王滬寧主編《政治的邏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頁)。“所有權力都易腐化,絕對的權力則絕對地腐化。”(注[美]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頁。關于權力腐敗,法國著名政治學家莫里斯·迪韋爾熱說過一段這樣的話:腐敗在“任何社會制度中都將如此。的缺點在于,它認為這種現象只存在于生產資料私有制的范疇內,只要消滅了私有制,這種現象就會隨之消失。然而,所有的官僚階層、領導階層、比較富裕或有地位的階層、特權集團和尖子人物都企圖讓后代子承父業。要想不讓他們得逞,就必須建立一些制度機制來阻止他們這樣做。但這些機制也難以實施,因為執行者通常正是這些機制所有限制的對象。由于相信階級會隨著資本主義的消失而消失,因而忽視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對這個問題予以足夠的重視并始終保持必不可少的警惕性。”(迪韋爾熱著《政治社會學》第157頁,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迪韋爾熱關于腐敗普遍存在于當今社會包括社會主義社會的判斷,是有警策意義的。但是認為把腐敗現象只劃定在私有制社會的論斷,顯然不符合事實。當然,迪韋爾熱關于以“制度機制”“阻止”腐敗的見解,是有參考價值的。)
本文梳理歸納的這些前在預設,實際上都是經驗命題(empiricalstatement),其旨歸不在于揭示制度的發生學意義(唯物史觀認為,制度是經濟關系的產物),而在于揭示制度需求——制度供給之間的矛盾,回應人類對于游戲規則的基本需求與基本價值追求以及如何來設定游戲規則等政治規則范疇的基本問題。這些預設從各個方面表明,制度化、法治化的選擇,或者說通過構筑完善的政治規則,以實現和推進規則政治,乃是人類秩序化的合理選擇,同時也是一種無法規避的命運。
“無賴原則”預設。在探討制度必要性和它的功能設計時,英國哲學家、歷史學家和經濟學家大衛·休謨(DavidHumc)提出了一條著名的原則“無賴原則”。這條原則認為,人們在考慮制度安排時,必須持定“人人應當被假定為無賴”這樣一種假設。人必須被看成是“理性”的謀利動物。而制度設計要達到的目的是:不論他多么利欲熏心,通過完善的制度機制的鉗制功能,使人“規規矩矩”地服務于公益。休謨說:
政治作家們已經確立了這樣一條準則,即在設計任何政府制度和確定幾種憲法的制約和控制時,應把每個人都視為無賴——在他的全部行動中,除了謀求一己的私利外,別無其他目的(注:[美]斯蒂芬·L·埃爾金等編:《新論》,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27~28頁。)。
制度設計必須達到以下效果:不僅要對“無賴”行徑實施有效的鉗制,而且要能防止和遏止人們萌發各種損公利己的“無賴”沖動。休謨認為,這一假設在作為描述性模式時是非真實的,而作為分析性模式時則又是真實的,可以得到事實的正當證明。這一預設表達了這樣一種自由主義的核心思想:既然所有的政治家和政治行動者在政治生活中,都可能成為“無賴”,那么必須有強大的制約機制在先,讓人們服從制度規則。這一點,詹姆斯·布坎南是這樣說的:
當人們的政治行為被認為一如他們其他方面行為一樣是追求私利之時,上的挑戰就成為這樣一種挑戰:構造和設計出能夠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剝削方式追求個人利益,并引導個人利益去促進整個社會利益制度和規章(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39頁。)。
普遍“無賴”的假定,構成了國家方法論上必需的思想前提:基于“最壞情形”亦即每個政治家都可能是無賴這一最壞情形為基本出發點,而不是寄托于人性的自我完善。旅行中的安全檢查就是這樣。為保證飛機運行的安全,所有乘飛機的旅行者和行李都被要求必須通過一道X光機的安全門。美國"911"事件后,世界各國尤為加強了安檢的力度。事實上這意味著,每個人都已被假定為潛在的可能違禁物品攜帶者乃至,盡管事實上,只有極少數人會這樣做。然而為確保安全,人們必須概莫能外地接受一套技術實施的安全檢查。
制度設計必須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地采取消極預防措施,“最佳情形”和“道德圣賢”的假設是不能作為制度設計基礎的。人們沒有更好的辦法保證“正義”成為政治家們長期的無條件的行動準則。在休謨看來,人們顯然不能靠改變人性來把人的罪惡動機變成善良的后果,人類社會在設定各種所需求的政治規則時,只能以消極的防御觀為基本依歸。這亦如杰斐遜所說:“在權力問題上,不要再侈談對人的信任,而是要用憲法的鎖鏈來約束他們不做壞事。”
休謨這一預設中,還蘊涵著這樣的邏輯結論:即政治規則設計者們也應當被認為是“無賴”,他們可能會操縱所發明制度的有關信息。規則設計的努力應當采取一種設計與選擇分開的辦法:即規則的采用應當由那些不參與設計制度的人們來擇定,以防止制度出現利益傾向性。這亦如哈林頓(JamesHarrington)提出的所謂“分餅”原則。哈林頓認為,“卓越的哲學家爭論不休而無法解決的問題,以至整個國家的奧秘”,“就在于均分和選擇”,為確保制度之“餅”的公正分配,只能是一部分人擁有“均分的自然權利”,而另一部分人擁有“選擇的自然權利”(注:[英]詹姆士·哈林頓著:《大洋國》,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23頁。)。
非“天使統治”預設。如果說英國學者休謨的“無賴原則”是以一種“是什么”的判斷方式,對人與制度的相關關系提供了邏輯結論的話,那么美國學家詹姆斯·麥迪遜(JamesMadison)則以一種“不是什么”的方式,從另一角度對人與制度的相關關系提供了邏輯結論。他在《聯邦黨人文集》一書中說: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在組織一個人統治人的政府時,最大的困難在于必須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統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無疑問,依靠人民是對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經驗教導人們,必須有輔的預防措施(注:[美]漢密爾頓等著:《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64頁。)。
麥迪遜這一論斷包含著兩層假設:第一,人不是天使,正因為如此,所以需要政府。(美國資產階級啟蒙學家潘恩說:“政府是由我們的邪惡所產生的”,政府是一個“懲罰者”(注:[美]托馬斯·潘恩著:《潘恩選集》,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3頁。)。)麥迪遜指出:“用種種方法來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對人性的一種恥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對人性的最大恥辱,又是什么呢?”(注:[美]漢密爾頓等著:《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64頁。)這也正如洛克指出的,政府起源是由于人性的先天不足所致,是一種“正當救濟辦法”,是人類理性的產物(注:[英]洛克著:《政府論》(下篇),第10頁。)。
第二,政府作為社會的人,其統治本質在任何意義上都絕不是一種“天使統治”,不可能只行善不行惡——在麥迪遜看來,純粹的“善”只能是“天使”之為,人類做不到——正因為如此,需要對政府這個管理被統治者的統治者本身,實施外在的和內在的控制,尋求“輔的預防措施”——而這實際上一直是主義的持久話題。這種“控制”最根本的,就是國家權力體系內部有分權制衡機制;外有社會力量對“利維坦”的制約。這一目標乃是政治設計的“最大的困難”,需要高超的政治藝術與技巧。
人不是天使,由人組成的政府也不是天使;政府是由人組成的,人的本性也是政府的本性。人必須有外在的制約,政府更必須有外在的控制。這就是這一預設的邏輯結論。
“局限存在物”預設。詹姆斯·麥迪遜關于政府非“天使統治”的論斷,由人的特質出發考察和判定公共權威的特點,那么回眸人類這個社會存在物,它的一般性特點是什么?這是政治學一切理論的原發點,也是各類政治設計的邏輯前提。
關于人類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存在,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思想家、法學家和哲學家孟德斯鳩在被伏爾泰譽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的著作《論法的精神》一書中,作了一個具有普遍性的理論預設:
人,作為一個“物理的存在物”來說,是和一切物體一樣,受不變的規律的支配。作為一個“智能的存在物”來說,……他是一個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靈”一樣,不能免于無知與錯誤;他甚至于連自己微薄的知識也失掉了。作為有感覺的動物,他受到千百種的支配。……這樣一個存在物,就能夠隨時忘掉他自己;哲學家們通過道德的規律勸告了他。他生來就是要過社會生活的;但是他在社會里卻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過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們盡他們的責任(注:[法]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3頁。)。
以前的思想家,都把人的自然屬性歸為人的本質(注:馬克思于1845年春,提出了一個超越一切關于人的舊理論的嶄新論斷:“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3頁)。正是出現后,才從社會關系上真正揭示了人的本質。),孟德斯鳩這一論斷基本上仍是從自然屬性上界定人的。但是孟氏的這一論斷對人的特質已注入了社會性的內容,強調了人的“社會生活”的特征,并提出人需要“道德”和“法律”的規范,才能介入社會生活。
這一理論預設價值在于,首先揭示了人類具有的局限性這一重大事實:人類作為“物理的存在物”,受到客觀規律的制約;作為一個“智能的存在物”,人類是一個感性的存在,受到種種不定因素的影響,“無知與錯誤”是必然的。其次導示出“局限存在物”必然的邏輯結論——人類的這一缺陷,只有通過社會生活外在的東西——一是“道德”、二是“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予以補償和救濟(這兩種事物,按制度學派的定義,乃是“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人類制度的雙重性構成。)。特別醒目的是,人類只有“通過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們盡他們的責任”這一歷史性結論,必然使法律制度處于崇高的無可或缺的地位。人類設計和創制各種政治的和非政治的規則,便是理所當然的邏輯行為了。
權力無“休止界限”預設。孟德斯鳩還作過另一個經典性的、對人類政治生活具有重大揭示意義和認識價值的理論預設,這就是人們所熟知的他對權力的特質所作的一個著名的言簡意賅的判斷: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注: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這就是權力或權力者的特質。由此,孟氏給出具有公理性的結論便是:
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注: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這個命題業已成為檢閱人類社會權力現象的基本判準。“濫用權力”的基本“規則”是:權力載體——“即是以統治者的名義行事的人,當選的立法人員、法官、官僚以及在限制和規定公民自由的供選擇的條件中進行選擇的人”(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場和國家》,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頁。)在運用權力時,一定會把權力運用到他可以運用的一切“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的最大范圍,實現權力效能的最大邊際化。
任何一個社會都存在著公共權力和私人權利這兩個領域,公共權力的原始命題是為了保障私人權利。進入階級社會后,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政治權力是從“控制階級對立的需要中產生的”(邏輯起點),“又是在這些階級的沖突中產生的”(歷史起點)(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頁。),為了“把沖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圍內”(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頁。),導致了政治權力的產生。由此,政治權力一經產生便具有了“公共”的性質和名義。孟氏這一理論預設蘊示:從權力的本性上說,它“總有著一種越出它自己的范圍而發展的本能傾向……和一種特殊誘惑。權力總是傾向于增加權力……它喜歡自己是一個目的而不是一個手段”(注:[法]J.馬里旦著:《人與國家》,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0頁。)。亦如公共選擇理論經濟學家詹姆斯·布坎南指出的:政治活動家們似乎有一種“天然的”傾向,去擴展政府行動的范圍與規模,去跨越任何可以觀察到的“公共性邊界”(注:參閱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第373頁。)。
權力的這一內在特性,決定了外在制約的極端必要性。關于這一點,法國政治思想家夏爾·阿列克西·托克維爾指出:必然有一個高于其他一切權力的社會權力;但我又相信,當這個權力的面前沒有任何障礙可以阻止它前進和使它延遲前進時,自由就要遭到破壞。……無限權威是個壞而危險的東西。(注:[法]托克維爾著:《論美國的民主》(上卷),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289頁。)
孟德斯鳩這一理論預設歸納包蘊了人類政治生活中的歷史經驗:一是濫用權力是權力界的普遍邏輯,羅素將之表述為“權力嗜好”(theloveofpower)(注:鄒永賢等著:《現代西方國家學說》,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7頁。)。權力運作者總有著一種不“休止”、乃至跨越公共“界限”去實現“權力意志”的內在沖動。二是對于“權力濫用”,最符合“事物的性質”的做法,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權力是一種物質力量,對于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不能僅靠精神的力量、道德的力量,而必須有相應的物質力量。人類發展到今天,制權一般有這樣幾種方法:一是“以法制權”、二是“以民制權”、三是“以德制權”、四是“以權制權”。“以權制權”才是最本質、最見效的方法。因此在制度設計中,對于權力邊界的設置,只能以另一個權力的存在為邏輯前提。
“必要的惡”預設。英國籍奧地利哲學家、政治思想家波普以“證偽主義”的科學哲學、“漸進的社會工程”的政治哲學、“三個世界”的本體論哲學形成了批判理性主義哲學體系。國家學說是其政治哲學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從“證偽主義”科學哲學觀點和批判理性主義哲學立場出發,波普反對本質主義的國家理論,注重探求“我們對國家的要求是什么?我們應當把什么作為國家活動的正當目的”(注:《開放社會和它的敵人》(TheOpenSocietyandItsEnemies)第1卷,倫敦羅特列杰與基根·保羅公司1952年版,第109頁。)諸如此類國家與社會的功能性問題。對“利維坦”這種政治存在物,波普作了這樣一個理論預設:“國家是一種必要的罪惡”(注:[英]卡爾·波普著:《猜想與反駁》,上海譯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頁。)。他說:
國家盡管是必要的,但卻必定是一種始終存在的危險或者(如我斗膽形容的)一種罪惡。因為,如果國家要履行它的職能,那它不管怎樣必定擁有比任何個別國民或公眾團體更大的力量;雖然我們可以設計各種制度以使這些權力被濫用的危險減少到最低限度,但我們決不可能根絕這種危險。(注:波普著:《猜想與反駁》,第499頁。美國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潘恩(1737~1809)也表達了這一思想:“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況下,也不過是一件免不了的禍害;在其最壞的情況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禍害;因為,當我們受苦的時候,當我們從一個政府方面遭受那些只有在無政府的國家中才可能遭受的不幸時,我們由于想到自己親手提供了受苦的根源而格外感到痛心。”(《潘恩選集》第3、241頁,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盡管“利維坦”對于保護公民的自由是必要的,在許多思想家們看來,卻是一種危險的“罪惡”,“國家是手段,不是目的”(羅素著《西方哲學史》下卷,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第292頁。)國家如果取代目的,成為目的本身,無限制地擴展,自由這一“目的”就必然喪失。關于這一點,歷史上思想大家們幾乎持定一致的論斷。)
如果說,孟德斯鳩關于權力“休止界限”的預設,是從權力個體著眼揭示權力的特質的話,那么,波普的這一理論預設,則是從權力的集體行動(collectiveaction)著眼揭示權力特質的。其基本判斷:一是國家“是必要的”、二是它“是一種始終存在的危險或者罪惡”,前者側重價值判斷;后者側重事實判斷。
“在現代世界里,由于國家權力過大所造成的罪惡很大,但卻很少被人認識到。”(注:羅素著:《社會改造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2頁。)波普認為,國家權力擴張與濫用的可能性是始終存在的,無論誰執掌權力,即便是民主選舉產生的統治者也不例外(注:美國法哲學家約翰·羅爾斯認為,即使是由選舉產生的政權,也容易成為非正義的。他認為“政治制度中非正義的影響比市場的不完善更為痛苦和持久。政治權力迅速地積累,并且成為不平等的利用國家和法律的強制力量”(羅爾斯著《正義論》(ATheoryofJustice)英文版,哈佛大學出版社1971年版,第226頁。)。因此,只要權力這種“罪惡”存在,無限擴張趨勢的可能性就存在。恩格斯曾精辟地揭示過現代國家權力擴張的必然趨勢:“生產和流通的物質條件不可避免地隨著大工業和大農業的發展而復雜化,并且趨向于日益擴大這種權威的范圍。”(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3頁。)
英國哲學家、政治思想家約翰·密爾(JohnStuartMill)在《論自由》一書中,對國家權力的非制度化增長作過這樣的假設:它不惜犧牲一切而求得機器的完善,由于它為求機器較易使用而寧愿撤去了機器的基本動力,結果將使它一無所用。(注:[英]約翰·密爾著:《論自由》,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125頁。)于是,德國籍近代著名政治思想家洪堡歸納的這樣“兩件事”,也就成為人類文明社會理所當然的抉擇了:
對于任何新的國家機構的設置,人們必須注意兩件事。其中任何一件被忽視都將會造成巨大的危害:一方面,界定在民族中進行統治和提供服務的那一部分人以及界定屬于真正的政府機構設置的一切東西;其次,政府一旦建立,界定它的活動的擴及和限制的范圍。(注:[德]威廉·馮·洪堡著:《論國家的作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頁。黑體為引者加。)
沒有國家的干預,自由就會死亡;國家過多干預,自由同樣也會死亡。這是“自由的悖論”(注:參閱波普著《開放社會和它的敵人》第11卷,第124、125頁。)。波普主張,重要的是要設計出合理有效的制度,對“利維坦”進行控制。為了防止“利維坦”對社會生活的威脅,波普提出了類似中世紀“奧卡姆剃刀”的“自由主義剃刀”。(注:波普著:《猜想與反駁》,上海譯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頁。)
英國政治理論家和現代分析哲學主要創始人伯特蘭·羅素認為,社會組織和權威一旦形成后,便具有一種獨立于人的、非人的意志所能駕馭的力量。一方面,組織和權威不可沒有,另一方面,又要對它加以限制。如何處理好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問題,應該成為一切政治科學的中心議題。而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尋找一個適當的比率”,則應當成為國家理論尤其是現代國家理論所要解決的主要任務。羅素呼吁:(像國家)這種巨大組織是現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要想廢除它們是不可能的……的確,它們使維護個性更加困難了,我們需要尋找一種使它們盡可能地與個人創造性結合起來的方式。(注:羅素著:《政治理想》,紐約世紀出版公司1917年版,第22頁。)
“有限理性”預設。政治和行政管理歸根結底是決策行為,決策具有對理性追求的傾向。按對理性作用的不同認識,決策理論分為三類:其一是絕對理性選擇論,基本要點是認為決策者擁有完全的知識、明確的價值序列,并能利用所掌握的知識取得期望的價值選擇。限制只在于外在的物質因素。其二是排斥理性的非理性決策,這種理論把焦點放在決策中的價值沖突上,認為所有的價值都是相對的,甚至是隨意擇取的,人們的決策并不以理性為旨歸。其三便是美國行政學家、管理學家和經濟學家西蒙(HerbertAlexanderSimon)為代表的有限理性決策論。認為人的理性具有局限性,決策理性充其量是一種“有限理性”。
西蒙在《管理決策新科學》一書中認為,傳統的“完全理性”的假設不符合人類行為的現實。他從人的意識、決策環境與人的能力等方面否定了“完全理性”的假設,提出了“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假設。關于理性,西蒙認為,“理性就是要用評價行為后果的某個價值體系,去選擇令人滿意的備選行為方案”(注:[美]西蒙著:《管理行為》,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頁。)。“廣義而言,理性指一種行為方式,它第一,適合實現指定目標,第二,而且在給定條件下和約束的限度之內。”(注:西蒙著:《現代決策理論的基石》,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頁。)決策者是在有限理性中決策,因為決策者是在存在著無法控制的未知數和變化著的內外環境中決策。由于人的智能的局限,不可能搜集到和充分分析處理決策中所需要的大量信息,行政機構只能接受不圓滿的決策,而不可能實現最佳決策。西蒙對這一問題進一步表述說:
如果我們假定決策者的計算能力是不受限制的,那么就可以得出兩個重要的結果。第一,我們不必將真實世界與決策者對它們的認識區分開來:他或她對世界的看法與真實世界一樣。第二,我們可以預言,一個理性的決策者根據對現實世界的知識所作出的選擇,不需要有關決策者對感知或計算模式的知識。(當然我們確實得了解他或她的效用函數。)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接受決策者的知識和計算能力是受到嚴重限制的看法,那么我們就必須將現實世界同行動者對它的看法與理解區分開來。也就是說,我們必須建立一個決策過程的理論(并在理論上檢驗它)。我們的理論不僅要包括理解過程,而且還必須包括形成行動者對決策問題的主觀表述的過程。
在新古典經濟學中,理性人常常能根據給定的效用函數來達到有目的的或主觀的最好決策。認知心理學中的理性人則是根據可得知和計算方式而以程序上合理的方式來作出他或她的決策(注:轉引自[美]道格拉斯·C·諾斯著《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31頁。)。
人的“有限理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環境是復雜的,在非個人交換形式中,由于參加者很多,同一項交易很少進行,所以人們面臨的是一個復雜的、不確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確定性越大,信息越不完全。二是人對環境的計算能力和認識能力是有限的。由此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制度通過設定一系列規則能減少環境的不確定性,提高人們認識環境的能力并規范人自身的決策行為,從而提高決策的質量。
西蒙關于“有限理性”的預設表明,人擁有的知識能力和決策能力是有限的,不僅受到物質因素和環境不確定的影響與限制,還受到諸如記憶容量、判斷準確程度、計算能力有限性的限制。這一預設的邏輯結論是:必須通過制度設計與制度創制,來預防和彌補人理性的不足。
政治是一個“社會中價值的權威分配”(注:[美]戴維·伊斯頓:《政治系統》(DavidEaston,ThePoliticalSystem),紐約艾爾弗雷德·A·克諾大出版公司1960年版,第113頁。)的決策領域。從本質上說,需要“完全理性”的支撐。然而“理性短缺”正是政治領域最常見的現象。英國政治學家格雷厄姆·沃拉斯(GrahamWallas)在《政治中的人性》一書中認為:國家政治首先必須克服“唯理智論”,傳統的政治理論大都強調“人是理性的”,而在政治中,人往往在感情和本能的驅動下行事,“大多數政治見解并非是受經驗檢驗和推理的結果,而是習慣所確定的無意識或半意識推理的結果”(注:格雷厄姆·沃拉斯著:《政治中的人性》,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66頁。)。任何組織都是人的組合,雖然擁有相當大的解決問題的權能,但是由于人的智力與理性是一種稀缺性資源,決策絕非是一種全知全能的完整理性體系。由于環境的不確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的認識能力的有限性,使得人們對環境反應所建立的主觀模型差異很大,從而導致人們選擇上的重大差異。人不但處于“有限理性”下行事決策,而且還常常處于“非理性”狀態下行事決策。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與人的理性的稀缺性,是政治制度需求與供給的一個深刻的內在原因。
“諾思悖論”預設。國家的目標是什么,國家的基本職能是什么,這是人類歷史上不斷被思想家們審視和論辨的一個重大課題。在新制度學派經濟學家諾斯看來:
國家提供的基本服務是博弈的基本規則。無論是無文字記載的習俗(在封建莊園中),還是用文字寫成的憲法演變,都有兩個目的:一是,界定形成產權結構的競爭與合作的基本規則(即在要素和產品市場上界定所有權結構),這能使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個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費用以使社會產出最大,從而使國家稅收增加(注:[美]諾斯著:《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頁。)。
國家既要使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費用以使社會產出最大化,從而增加國家稅收。是使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還是使社會產出最大化,在許多情況下,這是一個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兩難選擇。“從歷史上看,在使統治者(和他的集團)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權結構與降低交易費用和促進經濟增長的有效率體制之間,存在著持久的沖突。這種基本矛盾是使社會不能實現持續經濟增長的根源”(注:[美]諾斯著:《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頁。)。
諾斯認為,由國家來界定和保護產權可以產生規模效益,但是國家并不是中立的,競爭與交易費用的雙重約束往往引導國家選擇無效或低效的產權結構。也就是說,國家權力是構成有效產權安排和經濟發展的一個必要條件。另一方面,國家權力介入產權安排和產權交易,又是對個人財產權利的限制和侵害,導致無效的產權安排和經濟的衰落。這就是著名的所謂“諾思悖論”。事實上,包括產權在內的各種制度安排,并不完全取決于效率的或經濟的原則,而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不同規模、不同地位的利益集團與統治者相互博弈以及各集團之間相互博弈的結果。這一“悖論”的實質,反映了國家行為存在的內在沖突:有效率的產權制度的確立與統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之間的矛盾。按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國家是一種“制度”結構,其職能是生產和出售一種確定的社會“產品”,即公正與安全。國家提供的基本服務是博弈的基本規則。因此諾思認為:
無論如何取得效益最大化的行為準則對任何國家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具有一個好的行為準則對一個社會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實際上要想取得交易成本低的經濟市場和有效的政治市場,也需要這種誠實的、合乎理性的、好的行為準則(注:《經濟學消息報》,1995年4月8日第4版。)。
由于“公共利益以國家的姿態而采取了一種和實際利益(不論是單個的還是共同的)脫離的獨立形式,也就是說采取了一種虛幻的共同體形式”(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頁。),國家作為一個“從社會中產生又自居于社會之上并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頁。),不可能漠視自身的利益機制。國家的兩個目標,失卻其中任何一個都是不現實的。辦法只能以外在制約機制,促使國家行為的內在沖突減至最微限度,盡可能地確立公正的、合乎理性的社會準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緩這種沖突。“制度在一個社會中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建立一個人們相互作用的穩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結構來減少不確定性。”(注:諾斯著:《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第7頁。)這是“諾思悖論”所蘊有的政治學啟示。
“政治創租”預設。公共選擇理論把市場經濟下私人選擇活動中適用的理性原則(注:在以個人為基本分析單位時,經濟學假定人在市場中的私人經濟活動是理性的。即經濟活動中的個人在決策之前要經過仔細計算,力求一個于己最有利的結果,以追求其希望實現的目標或有價值的東西。具體到消費者身上,理便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具體到生產者身上,理便是追求利潤最大化。),應用到政治領域的公共選擇活動中(注:丹尼斯·繆勒:《公共選擇》,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確立了國家人“經濟人”角色和“尋租”預設。
在政治環境中,國家人同樣扮演著“經濟人”角色。公共選擇理論認為,只要政治活動中的個人行為有一部分實際上受效用最大化動機驅使,只要個人與群體的一致達不到讓所有的個人效用函數相同的程度,那么政治活動中的經濟個人主義模型就具有價值,無論是個人還是政府利己主義行為都是正常的。問題在于,這種利己主義動機有一種與經濟租金(economicrent)因素相結合的動勢,由此便產生了“尋租活動”(rent-seekingactivities)。公共選擇學派的“尋租理論”(rent-seekingtheory)描述了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公共權力與經濟財富進行交換的過程,揭示了腐敗產生的現實經濟根源。
所謂“租金”(rent),是指某生產要素所有者獲得的收入中,超過這種要素的機會成本的那一部分剩余。(注:在早期的李嘉圖學派中,租金是指永遠沒有供給彈性的生產要素的報酬,它誘使這種生產要素進入市場所必需的最小的額外收益(大衛·李嘉圖《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商務印書館1983年中文版)。馬歇爾發展了租金的概念,認為租金還應包括被稱為準租金的暫時沒有供給彈性的生產要素的報酬(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上、下卷,商務印書館1983年中文版。)。現代經濟學中的國際貿易理論和公共選擇理論發現,政府對經濟的政策干預和行政管制,由于抑制了競爭,擴大了供求差額,也能形成類似地租的超額收入。租金是由于政府行為(干預和管制)阻止了供給增加的結果。按照布坎南(JamesBuchanan)的解釋,所謂尋租活動,是指人們在某種制度環境下,憑借政府保護而進行尋求財富轉移的活動,這種努力的結果不是創造社會財富而是導的社會的大量浪費(注:Buchanan,J.M.,"RentSeekingandProfitSeeking",inBuchanan,Tollison,edc.,Towarda
TheoryoftheRentSeekingSociety,U.S.A.TexasA.&MUniversityPress,p3-15,1980.)。
租金的本質乃是在政府干預下,由于行政管制市場競爭而形成的級差收入,而一切利用行政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都是“尋租行為”。政府官員的尋租活動,一如塞繆爾·亨廷頓在《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的:“腐敗的基本形式就是政治權力與經濟財富的交換”(注:[美]塞繆爾·P·亨廷頓著《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華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頁。)。在尋租活動的過程中,政府官員一般不只僅僅扮演一個被動的、被利用的角色,而是“主動出擊”進行“政治創租”(politicalrentcreation)和“抽租”(rentextraction)。尋租活動與政府對市場過度干預緊密相關。沒有政府過度干預,沒有干預所提供的特殊壟斷地位,租金便無從尋求。既然政府干預和行政管制能夠創造租金,尋租活動便不可避免。
尋租理論闡明了腐敗的深層本質。只要公共權力的存在和經濟生活不停止運行,尋租活動很難根絕。一如詹姆斯·布坎南言:
純粹租金的因素從而權力因素,更容易在復雜交易而不是簡單交易中出現,從而更容易在群體關系而不是在兩人關系中,以及在政治協定中而不是在市場協定中出現,這應該是顯而易見的。因此,科學勞動的正確劃分要求“政治科學”學科將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政治安排上,而要求經濟學將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市場安排上(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40頁。)。
布坎南還指出:
政治家和官僚……的行為同經濟學家研究的其他人的行為沒有任何不同。對于這個簡單觀點的承認,以及由此對這個觀點在現代政治環境中的含義的實證分析,是進入必定推動立憲改革討論的更廣泛的比較分析的基本通道。正是因為現代官僚理論和規則理論的洞察力,人們才逐漸意識到新的制度約束的必要性(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40頁。)。
腐敗作為“政治之癌”(注:何增科著:《政治之癌——發展中國家腐化問題研究》,中央編譯出版社1995年版。),在空間上是全球性的,在時間上是歷史性的(注:恩格斯曾認為,在古代東方,掌握了政治權力的“社會公仆”正是在從事灌溉、治水等公共工程上升為“東方暴君或總督”的。(參見王滬寧主編《政治的邏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頁)。“所有權力都易腐化,絕對的權力則絕對地腐化。”(注[美]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頁。關于權力腐敗,法國著名政治學家莫里斯·迪韋爾熱說過一段這樣的話:腐敗在“任何社會制度中都將如此。的缺點在于,它認為這種現象只存在于生產資料私有制的范疇內,只要消滅了私有制,這種現象就會隨之消失。然而,所有的官僚階層、領導階層、比較富裕或有地位的階層、特權集團和尖子人物都企圖讓后代子承父業。要想不讓他們得逞,就必須建立一些制度機制來阻止他們這樣做。但這些機制也難以實施,因為執行者通常正是這些機制所有限制的對象。由于相信階級會隨著資本主義的消失而消失,因而忽視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對這個問題予以足夠的重視并始終保持必不可少的警惕性。”(迪韋爾熱著《政治社會學》第157頁,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迪韋爾熱關于腐敗普遍存在于當今社會包括社會主義社會的判斷,是有警策意義的。但是認為把腐敗現象只劃定在私有制社會的論斷,顯然不符合事實。當然,迪韋爾熱關于以“制度機制”“阻止”腐敗的見解,是有參考價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