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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營改增大全11篇

時間:2023-03-30 11: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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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行業試行“營改增”方案。作為國家的支柱企業之一的建筑業,由于其特殊性,許多企業既是產品的生產企業,又是產品的安裝企業。征收營業稅不可避免會存在重復征稅現象。“營改增”雖然避免了重復納稅的現象,但對建筑業也存在一些不利的地方。

一、建筑業“營改增”前后稅負差異對比分析

假設建筑業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進項稅額為零,“營改增”前后稅負如下表所示:

“營改增”前后稅負差異對比表

如上表所示,假設某建筑企業“營改增”之后進項稅額為零時,其實際應納稅額為營業收入的12.32%,而“營改增”之前其實際應納稅額為營業收入的3.36%。由此可見,建筑業“營改增”能不能降低企業稅負關鍵在于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大小。

二、建筑業“營改增”分析

(一)“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

1.避免了重復納稅現象。近年來,隨著建筑安裝企業發展規模的不斷擴大,中間環節,即建設施工項目招投、大型工程分包轉包、子公司的項目分包轉包等越來越繁瑣復雜。處于營業稅納稅范圍內的建筑安裝企業,在這些環節中,承受這不同程度的重復納稅。營業稅的征收以收入全額作為計稅基礎,這樣就把成本中已經繳納的稅款作為營業額又征收一道營業稅。建筑業實行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完善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有效的避免了上述重復征稅的問題,使得企業的稅負更加合理化。

2.可能會增加企業的稅負。如上表所示,“營改增”對企業稅負的影響主要取決于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大小。一旦,企業“營改增”后可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特別少或者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稅額較小,無疑會增大企業的稅負。目前試點方案中規定建筑業試行的11%的增值稅稅率被業內視為稅率過高。據中國建設會計學會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的調研測算結果顯示,被調查的66家建筑施工企業,據實統計測算2011年應繳納增值稅與原繳納營業稅相比,稅收減少的有8家,稅收增加的有58家,分別占12%和88%。而且,官方的調研結果也是如此。

(二)建筑業“營改增”遇到的難題

1.進項稅額抵扣難。建筑施工企業是集工程施工、勞務分包、物資采購、機電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于一體的復合型行業,其特殊性和復雜性決定了對其“營改增”有較大的難度。不同的行業不同的應稅服務所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存在較大的差異。經測算,只要鋼筋、水泥和砂石等可抵扣成本占到總成本的52.7%以上,建筑業實行“營改增”就會減低企業的稅負。但是在實際生活生產中,建筑業的很多上游企業如砂石、泥土等企業多為小規模納稅人或者個體戶,不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這就造成了進項稅額抵扣難的現象,因此很多建筑施工企業實際取得的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到總成本的50%。而且現在大多數建筑施工企業進行多元化經營所涉足的領域很多。例如北京城鄉建設集團的主營業務收入有客房餐飲收入、物業管理收入、房租和物業收入、建安收入、房屋銷售收入和勘察收入等。對于不同的施工單位,不同的業務內容,其成本構成存在較大差異,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也各不相同,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取得是造成建筑業“營改增”困難的問題之一。

2.增值稅類型的選擇難。我國現行增值稅采用生產型增值稅。在這種情況下,法定增值額相當于當期工資、獎金、利潤、利息、租金、股息等理論增值額與折舊額之和。而建筑行業的人工成本占施工成本的20%~30%。“營改增”之后,人工成本需繳納11%的增值稅,較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前的3%的營業稅,稅負明顯增加。而且這一規定客觀上會抑制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作用,不利于技術設備的更新改造和像建筑業這樣資本密集型行業的發展。消費型增值稅可以解決這些問題,但是又對保證財政收入不利。

3.難以平衡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入。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前,營業稅歸地稅,而“營改增”后,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建筑業每年向地方繳納的營業稅占地方財政收入的大部分,如果實行“營改增”稅必然會影響地方的既得利益。如何協調中央與地方的財稅利益還需進一步完善。

三、建筑業應對“營改增”的建議

(一)慎重選擇供應商

試點開始以后,外購貨物或服務一般都要求必須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盡量選擇是一般納稅人的上游企業。購買小規模供應商的貨物或服務,就必須考量它的價格優惠是否能達到進項稅扣除的額度,要有計劃地選擇有信譽的供應商。

(二)做好培訓工作

建筑業應對“營改增”要做到未雨綢繆,企業從現在開始就應該著手稅務籌劃和增值稅實務的培訓工作,積極參加稅務機關組織的納稅輔導培訓,調整與改革試點相關的財務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納稅人認定等方面的準備工作。增值稅納稅人資格認定、票據查驗、納稅申報、進項稅抵扣明細審批都非常嚴格,因此必須提前學習培訓,認真應對。

(三)加強企業的成本控制

建筑業一旦實行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企業的資金鏈必然會受到影響。由于建筑企業普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現象,因而向銀行借款和利用內部往來掛賬的現象很普遍,具體選擇哪一種融資方式要視企業的具體情況而定,不僅要做到融資成本最低,還要盡量降低資金的機會成本。使資金得到充分的利用的同時,降低對貨幣資金的管理成本。

(四)充分利用“營改增”的優勢

上海進行“營改增”試點時,出臺了具體的財政扶持政策,針對“營改增”后稅負增加的企業進行了財政補貼。建筑業要充分了解和利用財政扶持政策,用足用活國家政策。除此之外,“營改增”后,固定資產的價值可以在較長的使用周期內以折舊的方式逐步轉移到產品的價值中去,不必再繳納營業稅。因此“營改增”有利于企業擴大固定資產的投資,有效發揮固定資產投資的作用。

綜上所述,“營改增”對建筑業來說,既是機遇又是挑戰。“營改增”有效地避免了重復納稅,但是,由于建筑業的特殊性,“營改增”也給建筑業帶來了一些不利。進項稅額抵扣難、增值稅發票的難以取得等問題不但不會降低企業的稅負反而會增加企業的負擔。

參考文獻

[1]胡泉.建筑業苦對“營改增”【N】.中國地產報,2013-01-06.

[2]新華網.業內人士:建筑業營改增焦點在于抵扣難.http://.cn/world/20121207/154213934770.shtml2012-12-07

篇(2)

關鍵詞 :營改增;建筑業;稅負影響;應對策略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服務業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成為“營改增”的首個試點地區。鐵路運輸業和郵電通信業分別于2014 年1 月和6 月開始實行“營改增”試點改革,建筑業也即將被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

一、“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

(一)對試點企業稅負的影響

根據試點方案,建筑企業的營業稅適用稅率為3%,而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卻設定為11%,有較大提升,這也是導致了試點企業的稅負增加的主要因素。因此,試點企業應盡量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現進項稅額的抵扣而使企業的稅負下降。

(二)對試點企業財務指標的影響

由于增值稅屬于價外稅,而營業稅屬于價內稅,這將不僅對試點企業的收入和成本費用產生影響,對其資產和現金流量也會有一定的影響。“營改增”后,由于價稅分離,試點企業的收入為不含稅收入,材料的采購、固定資產的購置或租賃等均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使其成本費用降低。對于分包合同,承包企業會因與業主的結算時點和與分包方的結算試點不同而導致取得增值稅銷項稅票與進項稅票的時點不同,從而造成企業資金的緊張。

(三)對試點企業經營管理的影響

根據試點方案,建筑企業的營業稅適用稅率為3%,而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卻設定為11%,有較大提升。“營改增”后,試點企業的公司合同管理將更為繁瑣,相關事項也更為細致和復雜。除總承包、專業分包并取得可實現抵扣的進項稅票外,其他經營模式所簽訂的合同則有可能無法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若試點企業選擇為了避稅而將稅負由對方負擔,則其議價能力也會隨之下降,這將會影響試點企業的收益率。

(四)對建筑行業的影響

“營改增”后,試點企業降低稅負的主要方式是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歷史等原因,建筑企業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難度較大,并且發票的管理也存在許多不足。這也預示著整個建筑行業在“營改增”前期會有一個艱難的過渡期。然而,過渡期之后,建筑行業的稅收體系將會更為完善,這也將會為建筑企業的財務工作、稅務工作帶來許多方便。

二、建筑企業應對“營改增”的建議

(一)慎重選擇供應商

由于施工企業的材料設備費用占工程總成本的60%以上,“營改增”之后,物資設備采購環節對企業稅負的影響將非常之大,因此供應商的身份將直接影響所采購物資設備的進項稅額的抵扣情況,這對企業的長遠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在實行建筑業“營改增”之后,企業的供應商選擇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上游供應商是其首選。同時,應該在相關合同中明確有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事項。

2.若所選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時,購銷雙方應對交易價格進行商談。建筑企業作為采購方,應要求供應商提供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衡量供應商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帶來的價格優惠和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能抵扣的銷項稅額之間的利弊,力求效益最大化。

(二)慎選勞務用工來源

由于施工企業的勞務成本大約占工程總成本的20%~30%,因此建筑企業的勞務用工來源應該盡量選擇專業的勞務公司,并取得勞務公司所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選擇專業的勞務公司,也有利于勞務人員的科學管理,減少了安全事故的發生概率。

同時,施工企業應該注意施工方案優化,提高機械化使用的比例,減少人工勞務的使用,這也更有利于企業順應科技發展的潮流而走得更加長遠。由于建筑施工設備一般為大型設備,而設備的供應商通常為一般納稅人,故施工企業更容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另外,更大程度地采用機械化施工,也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減少其成本。

(三)加強財務管理

建筑業在實行“營改增”后,其資金鏈必然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由于大多數建筑企業存在著拖欠工程款的現象, 因而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必須格外謹慎,不僅要使融資成本最低,還要降低企業資金的機會成本和管理成本。因此,企業在進行有關項目的成本預算時,應該根據相關標準采取有效地全面預算,并加強對企業財務管理的監督與反饋,以保證企業資金使用的安全性的高效性。由于“營改增”后,企業的稅率由3%提高到11%,因此必須充分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的抵扣作用來減輕企業的稅負。在有關合同的簽訂環節中,相關負責人員應該重視對方提供專用發票的時間,不能僅僅為了簡化手續、節約成本而忽視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財務部應該加強對合同簽訂這一環節的監督。

(四)提高相關人員的專業水平

由于“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很大,因此各企業必須必須做到未雨綢繆。人力資源的適當投入將會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企業應盡快著手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特別是增值稅實務人員和稅收籌劃人員的培訓。同時,企業應該調整與稅收改革相關的財務管理方法與相關業務流程。加強對企業財務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會計核算水平,更快的適應新的稅收政策,規避稅務風險,為企業取得稅收利益;加強對采購等業務人員的培訓,使其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重視程度,并加強企業內部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五)充分利用“營改增”的優勢

“營改增”后,由于歷史原因和稅率過高等原因,大部分企業的稅負將會增加。然而,根據國家對現有試點行業補助情況,國家應該也會通過一系列的財政補助等措施來降低建筑企業的稅負。當然,建筑企業也應對國家的相關補助政策展開全面的分析工作,遵循國家的相關法律制度,同時充分了解和合理利用相關扶持政策,促進自身在新的稅收環境中快速發展。除此之外,由于固定資產的價值可以在其使用周期內以折舊的方式逐步地轉移到相關產品的價值中去,而其相關的進項稅額在“營改增”后可以進行抵扣,故有利于企業擴大固定資產的投資,從而發揮固定資產投資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賈康,施文潑.關于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思考[J].中國財政,2010(19):39-41.

篇(3)

二、“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

(一)“營改增”對建筑業勞務成本的影響

在建筑企業的財務總支出中,勞務支出占的比例比較大。隨著市場經濟中人工成本的逐年增加,建筑業的人工總成本也呈現連續上漲的趨勢。根據建筑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建筑業的用人方式主要采用從勞務企業外購的模式,即將企業的勞務外包給符合施工資質條件的單位,在“營改增”稅制改革以前,建筑業對該部分的稅收繳納情況為建筑勞務企業按取得的純勞務分包款全額繳納3%建筑安裝業營業稅,總包方可按分包方提供的建安發票抵扣營業稅。“營改增”稅制改革后,人工費則變為應納稅范圍,不再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建筑企業的人工費支出除了基本的勞務工資外,還有社保費及其他安全保險費用支出等。從這個角度而言,“營改增”稅制改革將會使建筑業的勞務成本大幅上漲。[2]

(二)“營改增”對建筑業設備采購的影響

建筑企業要達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開辦條件,則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即配備正常施工所需的基本設備。對這些設備的來源,建筑業普遍采取自行采購或經營租賃的方式納入。根據現行的相關規定,企業在“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前,所購入的設備不允許進項抵扣,只有在“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后所購置的設備才可以憑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據此,大部分建筑企業在“營改增”稅制改革后,較之前,新購入設備的比例將會相應減少。

(三)“營改增”對建筑業材料采購的影響

建筑業在材料采購及使用方面主要采取由甲方統一采購主要材料及施工用水、電等,再由甲方將這些施工用品按照各參建企業的實際要求進行分配和調撥。這種方式對材料等施工用品的發票影響:甲方收據相關用品物資的發票,而各參建方只能取得相應數額的結算單。這樣便使得眾多參建單位無法獲得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進行進項稅抵扣,增加了參建單位的稅負總額。同時,在實際建筑施工工作中,零星采購材料的現象比較普遍,施工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遍布全球各地,很多工程位于較偏遠的國家或地區。這種情況下,不得不采取就地取材,個體供應的方式,在施工當地的小店鋪、雜貨店等地進行材料采購,這樣則使得很多施工企業在采購這些建筑用品時基本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影響稅制改革后的稅負抵扣問題。

(四)“營改增”對建筑業稅收籌劃的影響

在“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前,大型企業集團的相關稅負繳納情況有以下幾種:總公司與分公司發生的進項稅額由總公司匯總后進行申報抵扣,分公司發生的增值稅應稅業務,按照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分公司當期已經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款,允許總公司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進行抵扣。“營改增”稅制改革后,建筑企業的所有采購專用發票抵扣必須將原件全部匯總到總公司,由總公司統一在總公司所在地進行進項抵扣,這對于分公司范圍分布較廣、數量較多、工程項目較多的大型建筑企業而言,稅收籌劃工作將會變得更為復雜,工作量也會相應大幅增加。

(五)“營改增”對建筑業現金流的影響

“營改增”對建筑業現金流的影響主要由建筑業增值稅繳納時間和預繳增值稅兩方面產生。“營改增”稅制改革后,建筑業增值稅繳納時間為取得銷售款項憑據當天或者是開具發票當天,改為建設單位不能代扣代繳增值稅,應由建筑業企業在機構所在地按照當期驗工計價確認的收入繳納增值稅。在實際工作當中,建設單位在驗工計價后,常常出現拖延支付計價款的現象,這使施工企業延遲相關的支付,進而導致無法及時獲得采購發票而進行進項抵扣。從而給建筑企業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帶來了較大的支付壓力,導致現金流緊張。同時,“營改增”稅制改革后,集團公司和各級子公司均需按各自所得預繳增值稅,這對集團公司的現金流也產生了較大的壓力。[3]

三、“營改增”實施后給建筑業的相關建議

(一)“營改增”試點前建筑業應做好準備工作

面對“營改增”稅制改革對建筑業將會產生的影響,建筑業應提前積極做好應對準備,以備對“營改增”稅制改革后的措施進行有的放矢的應對。建筑業應積極展開學習與宣傳增值稅政策的活動。通過各大新型媒體、專題講座、宣傳手冊等方式,組織企業各相關人員學習專業知識,加強企業人員對增值稅的基本理念、定義、方法、制度等的認識,樹立在工作中涉及發票的各相關環節要索要專用發票的意識。這樣以便在“營改增”稅制改革正式實施后能熟練操作和運用復雜的稅負工作和增加的各項流程與環節。

(二)對“營改增”影響勞務成本增加的建議

積極了解“營改增”稅制改革有關勞務費用等相關的政策,在施工項目開始前,測算相關勞務成本費用。如果出現勞務分包后企業的實際勞務部分稅負增加,則可采取對高出部分進行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或其他相關進項抵扣措施。[4]

(三)對“營改增”影響設備采購的建議

一方面,建筑企業可以根據現有相關政策對已購入固定設備資產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另一方面,了解建筑業“營改增”政策具體實施時間,根據政策具體實施時間,合理計算可以延遲購買的相關設備,以減少因稅制改革需支出的稅負費用。再者,在“營改增”稅制改革后,建筑企業在購入或租賃新興設備時,需考慮供應商能否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按簡易辦法征稅等信息,合理分析各種方法的利弊來確定最佳采購或租賃方案。

(四)對無法取得或難以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建議

對于參建單位或正在施工單位在偏遠國家或地區施工時難以取得專用發票的現象,可采取與相關人員協商的方式,在簽訂合同或達成協議前,盡量相互協商分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方法。對實在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可用相關增值稅發票進行抵扣,但采取這種方法時需要企業內部財務或內控部門進行嚴格管理,嚴格分析和審核不能取得相關發票的主要原因,以免出現發票管理上的漏洞。

篇(4)

一、營改增政策實施的現狀

長期以來我國的財稅體制就是營業稅和增值稅并存,營業稅是能夠根據企業的發展需要對營業額的計征,相比較增值稅來講營業稅的稅源管理和稅務稽征,以及會計核算就較為的簡便。我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開始在全國的范圍內開展營業稅改增增值稅,逐步制定一套完整的試點改革方案,決定在2012年1月份在全國的范圍內開始全面的正式啟動,特別是交通運輸行業和部分現代服務行業的稅制改革比較明顯,逐漸的擴大到全國的范圍,隨后將在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也同步的實現改革試點。

二、“營改增”對建筑業會計核算的影響

(一)營業稅方面會計核算的影響

根據傳統的科目設置來看,傳統營業稅的科目在設置上較為簡單,核算的過程僅僅是包含計提和繳納兩項,“營改增”實施之后,建筑企業的會計科目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科目的設置上也是有較大的變化,如新增了“進項稅額轉出”、“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三個科目,特別還在核算環節、產品材料的分配上、逐漸的加大科目的設置,科目逐漸的增多,會產生一定的積極意義。

(二)增值稅方面會計核算的影響

“營改增”后建筑業繳納增值稅,會計科目的核算上新設了“新增增值稅額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科目。增值稅的計算上,當對進度款進行結算時,應該根據實際的收入或者應該收到價款同時的借方表示,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在繳納增值稅的同時,貸方的科目應該是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在合同的收入確認上應該記錄的會計分錄是借方可以登記有關主營的成本項,核算工程施工的毛利,但是在貸方表示的科目就有主營的有關收入項目,最后結轉時轉出未交增值稅時,要注意應交銷項稅額與可抵扣進項稅額兩者的內容,對其的差額進行及時的記錄。

三、“營改增”對建筑業財務指標的影響

建筑業在財務上受到營改增政策的改變較大,特別是對財務指標的影響最大,例如假設某施工企業的年收入是1000萬元,當期可能會發生的能夠抵扣的進項稅額其成本限定為600萬元,其他成本300萬元,如果不考慮稅金和附加,及設定所得稅率為25%。就其改革前的應交營業稅為1000*3%=30萬元,應該交納的所得稅為(1000-600-300-30)*25%=17.5萬元。應該繳納的應交稅款為30+17.5=47.5萬元,而在新實施了營改增后,應該交納的增值稅為1000除以1.11乘以11%等于99.09萬元,計算應該可抵扣增值稅等于600除以1.17乘以17%等于87.18萬元,所以繳納的所得稅應該是22.02萬元,應該繳納的稅款是等于33.96萬元。從以上的數據可以看出營改增環境下,改變后的企業整體稅負有所下降。又如假定施工企業的年收入是1000萬元,發生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成本為300萬元,其他可能的成本是600萬元,設定的所得稅率為25%,不考慮稅金及附加,所以在未改前的應交營業稅等于1000乘以3%等于30萬元,所得稅是等于17.5萬元,應交稅款等于47.5萬元。改革后應交增值稅是99.09萬元,可抵扣增值稅等于43.59萬元,繳納所得稅等于11.12萬元,最終總應交稅款等于66.62萬元。以上數據不難看出企業總應交稅款大于改革前,稅負的高低完全的依附于進項稅額的扣除,因此,合理的進項稅抵扣,抵扣的金額達到什么程度,甚至是達到一定的程度,企業的稅負才能有所下降,這是關鍵的重點問題。以上數據對企業的利潤總額的影響也較為顯著,特別是增值稅下,進項稅額的抵扣都會影響到利潤總額的變化。

四、建筑行業應對營改增的策略

(一)完善稅收籌劃,減少納稅負擔

特別是對建筑企業的稅率來講,可以采取降低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利率的方法。還可以申請國家財政資金扶持,增設專項動用資金,設立稅率優惠政策,實行稅收返還,將風險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逐漸的降低稅負,建筑企業要合理避稅,可以轉嫁稅負,確定好納稅時間,編制出籌劃方案。

(二)加強風險管理,完善發票管理

發票管理上先定性,后定量分析,特別要加強對發票內容的細致研究,防范一些供應商趁機偷漏稅的現象,務必細心防范風險。財務部門還要及時的與企業采購和管理部門密切的配合,時刻關注增值稅的相關政策及最新的變化,檢查發票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加強合同管理,所簽訂的合同要符合稅務、工商部門的要求,選擇規范的一般納稅人資格企業進行合作,才能防范可能帶來的損失。

(三)提質增效,擴大利潤

建筑企業要將非核心的業務實施外包的形式,最好選擇一般納稅人進行外包,可以將進項稅進行抵扣。做好培訓工作,調整報價,提高素質人才隊伍,建立網絡平臺。最后,企業要更新設備,改造技術,提高競爭力,實行信息化管理,才能逐漸的幫助建筑施工企業擴大利潤,實現長遠健康的發展。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營改增”不僅是國稅上的稅制變化,更是財務管理的深刻變革,以及經營模式和市場上的稅制方向都有所改變,需要建筑業不斷的深入研究,才能保證企業可持續發展,才能從根本上促進建筑業企業的正常運轉,取得經濟效益,讓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屹立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1]程永泉.淺談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影響和對策[J].中國水運,2013(Z1)

篇(5)

1.“營改增”后對建筑業營業收入的影響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營業收入將下降。營業稅為價內稅,而增值稅為價外稅,根據財稅[2011] 110號文件指出,建筑業勞務將會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對于建安施工業務,在合同額相同的情況下,不含稅入=含稅收入/(1+11%)[1],確認的收入將同比下降9.9%(1-1/1.11)。

在建安施工業務中,材料成本占有50%-60%的比重,很多重要的材料存在甲供的情況。由于“營改增”后,甲方自行采購可以取得17%的可抵扣進項稅額,而通過承包方開具建筑業增值稅發票只能抵扣11%,因此甲方可能更傾向于自己采購材料,將會導致甲供材部分不能體現為承包方收入。

2.“營改增”后對建筑業利潤的影響及對策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的利潤將下降。由于建筑業的實際情況,目前很多支出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票(如一些建筑材料的采購、外協勞務成本等),另外抵扣鏈條不連續,因此造成進項稅額抵扣不足,價稅分離后收入的降低幅度大于成本的降低幅度,從而導致財務報表體現的利潤金額下降[2]。

“營改增”后,應對分包商或供應商等進行篩選,優先選擇資質高,口碑好的一般納稅人。可以由公司進行統一招標,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大宗材料采購合同,對項目實行統一配置,保證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同時對項目各個業務流程進行梳理和變革,保證抵扣鏈條的連續。

3.“營改增”后對建筑業現金流的影響及對策

“營改增”后稅款繳納模式改變,資金壓力加大。營業稅在收到工程款時才需繳納稅款;而增值稅只要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便可確認營業收入,計提“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必須在次月申報繳納增值稅。由于建筑行業很不規范,很多工程存在施工前需繳納工程保證金、工程進程中進度款付款比例低、工程款拖欠嚴重等現象,由于增值稅繳納稅金時點的改變,導致建筑企業在未收到工程款的情況下也要繳納稅款,企業資金壓力進一步加大。

為了緩解資金壓力,應加強與業主的結算工作。通過與業主協商,采取保函的形式替代保證金、提高預付款比例或按照開具發票的稅款額先撥付稅款,避免施工單位在墊付工程款的同時還墊付稅款,在合同中增加工程款延期支付的制約性條款或違約責任。對分包或供應商結算,可遵循“先開票、后付款”的原則,并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以確保及時取得進項稅發票。

二、“營改增”后對建筑業成本費用要素的影響及對策

1.“營改增”后對人工成本的影響及對策

建筑工程人工費占工程總造價的20%-30%,而勞務用工主要來源于建筑勞務企業及外雇的零散用工。“營改增”后建筑勞務企業實行6%或者11%的稅率尚無定論,卻沒有進行稅額可以抵扣,與原營業稅率3%相比,稅負增加了很大的比率。勞務企業很可能將增加的稅務轉嫁給總承包企業,人工費將會進一步提升,影響企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外雇的零散用工也沒有增值稅發票,無法抵扣增值稅額,勢必加大企業人工費的稅負。

為了應對人工成本上升的風險,企業可以通過機械化水平的提高,施工方案的優化,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應用,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等途徑降低企業人工費支出,減小人工成本占總成本中的比重,有效的降低企業的稅負。

2.“營改增”后對材料成本的影響及對策

建筑工程材料費占工程總造價的50%-60%,實行營業稅時,購買的材料物資等已經繳納了增值稅,但不能作為進項稅額抵扣,還需交納營業稅,存在嚴重的重復納稅的情況。“營改增”后原本征收營業稅的建筑業開始改為征收增值稅,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就能夠得到有效的完善,行業稅負不公的狀況也會有所好轉[3]。

“營改增”后由于材料的稅率不盡相同,對材料成本的影響也存在差異。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增值稅額為17%,木材的增值稅率達到了13%,相對于建筑業11%的增值稅率來說,降低了企業稅務成本。商品混凝土按照3%的簡易征收或者17%的增值稅率進行征收,可根據綜合價格成本臨界值進行比較,選擇成本相對較低的供應商,降低企業稅務成本。

在建筑業中很多主要材料如:鋼材、混凝土等存在甲供的現象,在營業稅制度下,“甲供材”計入工程造價,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對票據開具沒有特別要求。而在增值稅制度下,進項稅額的抵扣必須要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則,“三流合一”是指“業務流”、“資金流”和“發票流”必須發生在同一開具發票方和同一受票方之間。這樣就存在“甲供材”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問題。如果計入工程總造價,需要甲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將“甲供”方式改為“甲控”方式,由施工方根據甲方對材料品牌、規格、價格的限制進行采購,合同的簽訂、款項的支付均由施工方辦理,供應商將發票開具給施工方。如果繼續采用“甲供”模式,由甲方采購材料,甲方支付貨款,但甲方、施工方和供應商簽訂三方協議,采用施工方委托甲方采購的形式,供應商向施工方提供材料,將發票直接開給施工方。

建筑企業施工項目分布范圍較廣,很多工程還處于偏遠地區,所面對的材料供應商及材料種類“散、雜、小”,如磚、白灰、沙石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個體戶、雜貨店等小規模納稅人供應,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盡量選擇盡量選擇有一定知名度、行業口碑信譽較好的供應商,尤其要關注是否能夠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正規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

3.“營改增”后對機械成本的影響及對策

企業自有機械設備,在“營改增”之前購入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在“營改增”之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在購進當期全部抵扣,降低企業稅負。因此盡量減少固定資產在“營改增”之前投入,增加固定資產“營改增”后的投入,以增加進項稅額的抵扣,降低企業稅負水平。

從正規大型公司租賃的機械設備,在2013年8月1日以后,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一般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稅率為17%,可以降低企業稅負。

4.“營改增”后對其他直接費的影響及對策

“營改增”后主要是水電費發票的取得問題,水電費很多都是甲方按照比例進行轉賬,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影響建筑業進項稅額的抵扣。可以向甲方直接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直接從電力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盡量與當地電業部門進行協商,以獨立裝表的方式記付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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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稅與增值稅概述

在我國營業稅是以境內提供應稅勞務收入營業額、銷售不動產所得、無形資產轉讓收入作為計稅依據的一種稅。營業稅征稅范圍廣、稅源較為普遍,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方便簡單,而且營業稅是價內稅,是由銷售方承擔,稅負不容易轉嫁。營業稅設有多個稅目,均以比例稅率為標準,不同行業采用其各自稅率,稅率按3%至20%來確定。增值稅是一種流轉稅,是對提供勞務、銷售貨物等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的一種稅,屬于價外稅,由消費者承擔,只有在“增值”的情況下才征稅。實際中,由于計算增值價值或附加值具有一定難度,因此我國采用稅款抵扣法來計算,即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差額來確定增值稅應交稅額。從兩者的基本含義看,采用增值稅有完善現有稅制,避免重復征稅,進而降低企業稅收負擔。

二、建筑業營改增的背景及意義

目前,我國施工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并存的雙稅制度,在企業實際的經濟活動中,在生產和銷售環節,征收增值稅和征收營業稅是同時進行的。這樣不僅使我國的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夠完整,造成一些增值稅的稅負無法得到抵扣,還會增加企業的整體稅負,形成稅負不均衡。針對這種現象,我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2011年11月《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營改增”這個試點方案的是我國進行結構性減稅的重要舉措,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我國整體產業結構調整,減少企業整體稅負,降低企業成本,有效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營改增”的試點方案也能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稅負環境,為企業提供更加合理和公平的市場經濟環境,并為企業提供更多的發展空間和機會。雖然的方案中,建筑行業還尚未在試點的范圍中,但是方案中卻明確了我國建筑業適用增值稅率為11%。因此,不久的將來建筑企業也會被納入“營改增”的征收范圍內。因而,對于我國的建筑行業而言,應盡早分析研究“營改增”給企業帶來的各種影響,制定并采取相應措施對待“營改增”所帶來的沖擊,減少企業相應的納稅風險。

三、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影響分析

(一)建筑企業營改增對稅負的影響

建筑企業營改增,可以有效避免重復納稅,使企業實現結構性減稅的目標。

“營改增”前建筑企業涉及多項稅收:在采購環節要繳納增值稅進項稅,在各個流通環節中,只要存在營業收入就必須繳納營業稅,而工程結束后還需繳納相關營業稅,這必然會加重企業稅收負擔。而“營改增”后,企業改繳增值稅,解決了建筑企業分包過程中的重復納稅問題。企業為提高投標的中標率,往往采用先聯合投標,待中標后再分包工程的方式,這種做法一定程度上增強了企業的投標競爭力,但此方法下招標單位并不會與各分包企業簽訂單獨的施工合同,導致施工企業出現重復納稅,而營改增后可由銷項稅抵扣進項稅,從而降低企業稅收負擔,規范納稅環節。

(二)營改增對會計核算及合同預算產生的影響

建筑企業按原稅收政策計提營業稅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等科目;實際繳納稅款時,則在“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科目的借方反映。營改增后,會計核算科目發生較大變化,就一般納稅人而言,其“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科目相應地增設九個明細專欄,以便更加合理地計算增值稅,對賬務處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對于企業合同預算,原來編制投標預算時,只需考慮耗用的材料費、人工費、機械費及相關直接費用,在其基礎上加上相應稅費來確定投標價格。而營改增后,投標價格需考慮增值稅的影響,哪些成本可以抵扣,哪些不可抵扣,若能抵扣稅率應為多少等,這些在預算前都應明確,而且需要企業各部門的相互配合。

(三)營改增對建筑企業財務報表產生的影響

首先,營改增后固定資產原值入賬金額與累計折舊都相應減少,而剔除應交營業稅后,其期末余額隨之減少。表面上看,企業的資產、負債短期會減少,但實際上流動資產和負債的比例卻有所提升。長遠來看,隨著建筑企業資產規模的擴大、利潤的增加,其資產和負債總額均會提升。其次,改征增值稅后,建筑企業將不再負擔營業稅金及附加,必然會減少相關的成本費用,增加企業利潤。長期看,營改增能夠減少企業納稅成本,減輕稅收負擔,為企業擴大經營規模提供資金保障。最后,營改增對企業現金流量表也會產生影響。為滿足生產經營需要,建筑企業需要購入大型施工設備等,相應的會產生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在現金流量表上表現為投資現金流出,但與繳納營業稅相比,現金流出明顯減少。

(四)營改增對企業納稅籌劃的影響

從進項稅方面看,營改增后要求建筑企業在采購原材料等物資時,盡量選擇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不能為了節約成本,降低采購價格而不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要求企業盡可能足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提高進項稅抵扣額度,降低稅負。從甲供材料方面看,由于存在建筑單位直接購買大宗材料的情況,供應商將直接給甲方開具發票,而施工企業無法取得相應的進項稅發票。營改增后,存在甲供材料時,應簽訂供應商、甲方、總包單位三方協議,供應商先向總包方提供進項稅專用發票,總包方再給甲方開具同樣金額的專用發票,作為工程款的一部分,這種結算方式能夠有效避免重復計稅,大大降低企業稅負。

四、建筑企業應對營改增的對策

(一)積極學習試點行業的管理經驗,響應國家稅收政策

目前,我國建筑企業推行“營改增”勢在必行,建筑行業管理者應總結試點地區、試點行業推行“營改增”的經驗,并結合建筑行業自身特點,形成一套適合于我國建筑行業的“營改增”方案。同時,建筑行業管理者應密切關注國家稅收政策的動態變化,及時調整企業自身的經營戰略,強化本企業員工對“營改增”的認識,尤其是強化本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對“營改增”認識,使員工提前、充分了解“營改增”方案對本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以此來不斷提高企業員工面對“營改增”時的應變能力和處理問題能力,確保建筑企業整體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

(二)充分做好建筑企業納稅籌劃工作

“營改增”的實施,給建筑企業帶來了較為廣闊的空間,面對這樣的機遇,建筑企業應當選好納稅籌劃的切入點,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出正確、合理的納稅籌劃流程,并按照國家稅收制度,制定出完整、對企業有利的納稅籌劃方案,同時,要運用合理的方法或步驟進行納稅籌劃,以此不斷降低企業的整體稅負,促使建筑企業協調發展。建筑行業要及時做好增值稅進項稅與增值稅銷項稅的納稅籌劃工作,例如,通過購買必要的施工設備來取得增值稅進項稅專用發票。此外,還要充分利用增值稅相關的納稅優惠政策,來進行相應的稅收安排,如對于一些再生資源等環保材料,要根據國家免征增值稅的相關通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從而實現減輕稅負壓力的目標。

(三)加強建筑企業內部控制管理

一方面建筑企業應制定并完善發票管理制度,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制定嚴格的、合規、合理的增值稅抵扣規定,加強對發票的管理,規定好什么時間開票,開什么類型的票據,各種類型發票的收取時點等。同時,要嚴格審核增值稅專用發票,確保專用發票的真實性。建筑企業還應建立一套統一、完整、詳盡的納稅申報流程,使納稅能夠嚴格按照相應流程進行申報,提高建筑企業納稅效率。另一方面,建筑企業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及其采購制度。在合同管理中要明確職能職責,規范相關的交易合同文本,尤其是要做到,以建筑企業自己的名稱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名稱也必須對應一致。簽訂合同時,要嚴格按照建筑企業的規章制度來執行,確保各部門有章必循。

(四)轉變經營方式,優化企業現金流管理

對建筑企業而言,“營改增”既帶來了機遇,同時也帶來了挑戰。面對這些新的變化,建筑企業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在行動上應積極應對,及時轉變自身粗放型的經營方式,在“營改增”的試點過程中,逐步有序地推進,避免“營改增”給企業自身帶來重大的沖擊。要做好全面預算管理,不斷降低建筑企業成本,提高企業資金周轉能力,優化企業現金流管理。要不斷提升建筑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通過會計專業技能培訓和稅法培訓,使財務人員對“營改增”有較為深刻的認識,進行納稅申報時嚴格按照稅法相關規定執行,降低企業涉稅風險。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要重視企業現金流管理,在加快企業現金流轉的同時,提高現金的凈流入,為企業的長期發展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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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稅與營業稅的涵義

增值稅和營業稅作為我國兩大主體稅種,兩者在征收對象、征收范圍、計稅依據、稅目、稅率上存在著區別。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算依據征收的一種稅,其為價外稅,不存在重復納稅。而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營業收入征收的一種稅,其為價內稅,存在重復納稅。

(二)建筑業“營改增”的必要性

一方面,由于我國當前市場經濟發展中,企業生產經營模式多元化、混合銷售行為以及兼營行為日益增多,并且在當前稅制中經常存在重復納稅,納稅監管能力薄弱。另一方面,世界大部分發達國家實行增值稅都比較徹底,征稅范圍比較廣泛,而且建筑業都被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疇。所以,為了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促進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稅收公平,與國際接軌,建筑業“營改增”是大勢所趨。

(三)“營改增”進程

國家為了降低行業稅負,避免重復納稅,實現統籌稅務管理,于2011年3月“十二五計劃”中提出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實務中簡稱“營改增”。2011年11月,政府出臺營改增總綱。2012年1月1日,部分地區、部分行業率先進行試點。2013年8月1日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始試行營改增。2014年1月1日,鐵路運輸業和郵政服務業在全國進行營改增試點。2014年6月1日,電信業也納入試點范圍。2016年5月1日,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保險業、生活服務業被納入營改增范疇,至此營業稅基本被增值稅替代。

二、建筑業“營改增”稅負分析

(一)進項抵扣分析

能夠進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是“營改增”給建筑業帶來的一個好消息。建筑業施工期長,金額大,如果能夠抵扣大部分進項稅費,這無疑會讓企業稅負大大降低。

但從現實情況來看,一方面建筑業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其人工費約占建筑企業總造價的20%―40%,占很大比重的勞務人工費在如今的建筑行業市場中很難取得進項稅發票,也就意味著很大一部分費用不能抵扣,這將成為企業稅負可能上升的一個重大原因。另一方面,由于現行建筑業市場的不規范,建筑工程涉及的上游公司多,砂石、土方等原材料供應渠道比較散亂,導致建筑施工過程中很多原材料都是由個人和個體戶提供的。但在我國現行稅法制度下,個人是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那么這一部分費用的專用發票也就難以取得,無法抵扣進項稅額,稅負可能會增加。此外,建筑業的施工設備基本都是租賃的,而動產租賃業的增值稅為17%,并且租賃企業現有資產幾乎沒有進項稅額。這些原因將會造成租賃企業承受高額增值稅稅負,部分租賃企業可能會轉向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戶,進而影響建筑企業取得租賃費用發票,無法抵扣這一部分進項費用。

(二)稅率分析

“營改增”前,建筑業征收營業稅,稅率為3%。“營改增”后,建筑業征收增值稅,稅率暫定為11%。盡管進項抵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部分稅負,但對于基數金額普遍偏大的建筑業來說稅率上升可能并不有利。

一方面,現在建筑業主要面臨的稅負問題就是進項抵扣能否彌補這8個百分點的增幅。但從進項抵扣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現行的建筑市場環境下,要想進行理想的進項抵扣是很困難的,這就會導致稅率上升的增幅對于企業將是一個很大的負擔。另一方面,由于營改增的實行,導致增值稅下稅率檔次驟然增多,如果在都能取得專用發票的情形下,進項稅率越高,可抵扣的費用越多,對于企業減輕稅負越有利。而在實際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找稅務局代為開具的專用發票稅率為3%,勞務派遣費用稅率6%,設計咨詢監理稅率6%,商品混凝土可選擇6%的稅率,這些建筑業常發生的進項稅率都低于建筑業11%的稅率,這無疑給建筑企業減輕稅負增加了不小的難度。

三、建筑業“營改增”發票風險分析

(一)發票取得和抵扣風險

建筑企業在正規發票的取得上存在很大的問題和風險,一方面,由于施工現狀導致難以取得發票,或者只能取得普通發票,而增值稅普通發票是不能進行進項抵扣的。另一方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存在著抵扣的風險。建筑業“營改增”剛剛實行,國家在稅法規定上限制了若干條建筑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的情形,如購買職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建筑施工企業自建工程所采購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都是不得抵扣的。

另外,國家關于建筑業增值稅發票開具的規定非常嚴格,要求建筑業企業在開具發票時,必須選擇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簽訂協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確保“貨物、勞務及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三流一致。這表面看起來很容易,但是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勞務分包的形式非常普遍,導致三流分離比較明顯,所以在取得發票時必須將相關信息與三流密切聯系在一起,若是三流不一致,則會導致發票在抵扣上存在很大的難度。

(二)發票管理風險

在我國當前的建筑業環境下,施工期長,項目與機構所在地分離,而且大型工程項目經常存在結算延遲現象,導致發票無法及時交于財務進行票據認證和抵扣。而我國關于增值稅發票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這讓建筑行業在增值稅發票的管理上存在很大的風險,要求企業必須在稅管理系統中提供對進項稅發票生命周期的管控。避免假發票入賬、發票過期等現象發生,達到控制風險,避免稅務損失的目的。

(三)發票刑事風險

增值稅作為我國基本稅種之一,已經納入到《刑法》的范疇,對于偽造、變造、虛開、非法出售和購買增值稅發票都有相應的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這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增值稅發票的刑事風險。而且近幾年增值稅一些犯罪行為日益增多,這給正在“營改增”中的建筑業帶來了很大的難題,需要企業積極規避風險,應對挑戰。

四、建筑業“營改增”成本管理分析

建筑業“營改增”的推行,使得舊的營業稅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體系已經不再適用,企業必須充分考慮增值稅與企業成本管理的聯系,重新進行成本管理分析。

在營業稅體系下,根據營業稅是價內稅的特征,100萬的工程款直接確認為收入,并按3%征收3萬元的營業稅。而“營改增”后,增值稅下價稅分離,工程款100萬只能確認100/(1+11%)=90.1萬元的收入,確認銷項稅100/(1+11%)*11%=9.9萬元。我們能很容易看出,如果不通過提高造價來實現稅負轉移,將會使現有收入的10%轉為銷項稅,直接導致收入指標下降。同時,在計算進項稅時,如購入100萬的機器設備,確認資產100/(1+17%)=85.5萬元,進項稅100/(1+17%)*17%=14.5萬元,100萬的監理費用支出將會確認成本100/(1+6%)=94.3萬元,進項稅100/(1+6%)*6%=5.7萬元,也就是說實行增值稅后,如果能取得專用發票,將會導致成本費用和資產價值下降。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建筑業增值稅試行后,收入指標會下降,成本費用會下降,但這前提是我們能夠取得進項稅發票。如果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未能取得發票,那進行成本管理分析能夠得出,收入下降的情況下,成本費用難以下降,最終導致企業利潤減少。

另外,“營改增”會對建筑業成本管理中所得稅費用產生很大的影響。一方面,在“營改增”試行之前,企業繳納的營業稅作為價內稅可以稅前全額扣除。而“營改增”之后,企業繳納增值稅作為價外稅不得在稅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增加。另一方面,“營改增”試行后,建筑業的資產確認會發生變化,而資產折舊額也會隨著資產確認價值的降低而相應降低。同時,建筑業收入確認也會發生變化,較之前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導致以銷售收入為基礎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和宣傳費扣除額相應減少,可能會導致納稅調增額增加,間接影響企業所得稅。

五、建筑業實施“營改增”的建議

“營改增”對建筑行業來說是個新難題,急需建筑企業積極應對,首先要先從企業內部著手,加大對企業員工的培訓力度,尤其是財務人員的培訓。組織員工認真學習增值稅相關規定、實施細則,實時更新營改增的動態。此外,企業可以與業內優秀企業進行交流與學習,借鑒其先進的財務處理方法,強化對企業會計與涉稅業務的準確核算。

另外,要加強對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管理的重中之重,它直接關系著企業稅負的大小。因此,建筑企業要慎重選擇供應商,而在建筑市場中,供應商主要有四類: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能夠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具普通發票的納稅人,不能開具發票的個人。企業在選擇合作伙伴時,盡量選擇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保障發票的取得。而在取得增值稅發票后,還需要嚴格把控發票的保管、收集、審核、整理、傳遞、驗證等各個環節,避免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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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改善了過去的稅務制度,幫助相關的建筑企業減少稅負,對于企業的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從2012年1月1日,我國實行交通運輸業稅務制度的改革開始, 到今年其他部分 “營改增”政策在全國開始實行并推廣開來,短短幾年時間里, 增值稅從最開始的部分行業推廣到大部分行業,從我國部分城市的試點推行開始向全方位的轉變,總結2012年以來的試點情況,實行“營改增”試點過程中, 試點的總體運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很多的試點運行平穩、試點推行的結果遠遠好于預期的目標,實行的效果越來越好。

一、建筑業營業稅政策

在我國,以前的建筑業主要是依據建筑營業額來征收營業稅的。建筑行業的營業額指的是納稅人進行應稅勞務的提供、無形資產的轉讓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以及價外費用,建筑業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一般說來, 納稅人進行的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營業額中包含了該建筑工程的原材料費用、設備花費及其它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這其中不包括提供的某些設備的款項。

二、營改增對建筑業稅負的影響

對于原來實行的營業稅政策來說,建筑業的“營改增”政策對于行業的組織架構影響很大,新的稅收政策對于納稅人的納稅地點做了新的規定,對相關的政策有了輕微的調整,營改增政策的實行可以有效的實現社會專業化分工,企業按照這個思路,應該在增值稅改革的大背景下對相關的組織架構進行適當的調整,取得良性的發展;對于業務上的模式來說,在原來的營業稅模式下,進行資質共享的業務方式還存在一些問題,對當前的業務模式調節有利于稅收政策調整和改變。

另外,降低稅負,可以有效的達到對建筑業進行營改增改革的目的,進行結構性減稅,產業結構的升級調整會得到極大的促進,幫助經濟快速的發展;增加稅負,行業的發展規模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和阻礙,很多的企業為了降低稅負,會大幅度的縮小企業的規模,甚至進行企業的分割,對企業的發展造成了制約,并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和壯大,不斷增加稅負,建筑產品也會隨之減少,上游產品的減少會對下游行業的發展造成一系列的影響,極大的影響建筑業的發展,這與營改增最初的目標是背道而馳的,因此,對建筑業增值稅“擴圍”前后稅負進行分析具有重大意義 。

總體來說,建筑行業涉及許多方面,中間關系著制造行業和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對建筑行業進行增值稅“擴圍”措施,會牽涉到一系列產業稅負的變化。一般的納稅人,這種情況下的稅負影響并不是很大,而按照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政策規定,按照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征方式進行征稅的稅率為11%,老項目可采取簡易計稅方式,稅率則為3%。就當前實施情況來看,總體稅負是有所減少的,這一點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三、建筑業營改增實施以來的現狀分析

自5月1日建筑業實行“營改增”的稅收政策以來,首先,繳稅范圍發生了一定程度的改變,營業稅原來的征稅范圍是我國境內轉讓的無形資產、提供應稅勞務、銷售不動產等取得的收入,現在改由國稅機關征收增值稅。增值稅除已經把交通運輸業以及少量的服務業納入了納稅的范疇外,建筑業、金融保險、房地產、生活服務業也都在今年納入了征稅范疇。其次,征稅機關業發生了相應的變化,此前都是地方稅務部門進行營業稅的征收,建筑業實行“營改增”的稅收政策后,則是國家稅務主管部門進行稅務的征納工作,建筑企業會向付款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對于征稅部門的嚴格化管理,嚴防偷稅漏稅事件發生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最后,交稅地點發生了變化,由以前的營業稅直接在地稅繳納,變成了現在增值稅及附加稅種均在建筑勞務發生地預交,再回機構所在地匯算申報繳納。這種方式增加了企業的負擔,使得企業不得不增加項目財務人員,專門應付各地各項目開票交稅,辦理外經證,進項抵扣,匯算清繳等問題。因此希望稅務部門能夠在交稅環節盡量簡化征收方式與程序。

四、建筑業“營改增”應對對策

目前大力推行建筑業 “營改增”的稅收政策背景下,需要對目前的工作和管理機制進行管理,對于建筑行業的投標工作,投標環節以及合同的簽訂工作等過程,進行認真嚴格的審查,尤其是對于設備的采購和計價等環節,最后的結算工作和開票環節,需要企業進行嚴格的管理和把握,實行有效科學的管理方式,不斷在發展過程中減少營改增政策對企業的不利影響,從而減輕企業管理的風險,對于項目造價稅負的問題,應該及時納入增值稅的談判和投標的環節中,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對于供應商的選擇,應該進行嚴格的篩選,優先那些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可以增加購買材料稅額的抵扣金額,最大程度的保證建筑行業企業的利潤;企業應該及時的進行相關人員培訓工作,對于增值稅稅務籌劃知識的學習是極其必要的,積極的貫徹推行企業的營改增制度,將潛在的危險降低到最小,有效的促進建筑企業的發展。

五、結束語

本文通過建筑業增值稅的稅負變化分析,對于建筑行業的影響進行簡單闡述,指出了建筑行業實行營改增的稅收政策對于企業發展起到的重要促進作用,并提出在今后的發展中,對于目前的征收方式不完善和建筑企業的營改增普遍存在問題,提出了具體的應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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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8. 050

[中圖分類號] F810.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4)08- 0083- 02

1 建筑行業關于“營改增”的背景和必要性

1.1 建筑業“營改增”的背景

自2011年“營改增”方案以來,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服務等;部分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廣告服務、會議展覽服務等、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廣播影視服務等;郵政服務業3大行業已成了試點行業,并且試點范圍已經擴大到全國范圍以內。雖然方案中明確指出暫時不包括建筑業,但是國家在試點方案中也明確指出建筑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1%,而且相關政府部門已經組織了不少學者以及建設行業協會對建筑業“營改增”的問題進行了分析以及相關影響的測試。就建筑業企業的特點而言,如產成品的價格較高、對應的產業鏈上游企業較為復雜且稅種較多等復雜現象,因此要調整建筑業的產業結構和經濟職能就必須從稅制改革入手。

1.2 建筑業“營改增”的必要性

改革是我國經濟得以長期增長的有效措施,但是也因此造就了我國經濟環境的巨大變化。在稅制改革方面,我國起步較晚,起點較高。一些需要繳納增值稅的企業有時候并不能對其進行稅額進行抵扣,這在生產設備的購進以及提供生產性勞務中較為常見。也因此這樣類型的建筑業企業常常背負著較為繁重的稅負,如此企業就無法快速地對自身設備、技術進行及時的更新和改進。這跟一些適用增值稅消費型的企業做比較就會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在2004年之前,我國的建筑業中關于固定資產等設備的購進采用的是營業稅的稅制,使得這類型的企業無法進行相應的稅負抵扣。隨后的改革中也有相關的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準許抵扣相關的進項稅額,但這并不完善。而“營改增”則是處理這一弊端的有效途徑。如此就是使得建筑行業的設備得到及時更新,工作效率得到提高。相關產業鏈之中的企業的稅制改革也會逐步得以實現,降低企業稅務負擔。所以“營改增”其實在建筑行業也有著必要的意義。

2 “營改增”對建筑業3個方面的影響

2.1 建筑業的企業對于稅務籌劃的難度將會進一步加劇

理論上而言,建筑業實現“營改增”之后,相關的企業稅負會得到減輕。而這樣測算的主要前提在于施工建筑企業從市場外部所獲得票據能夠得到合理的管理,并且所有采購發票能夠及時地到位。而現實的施工建筑企業本身具有兩大特殊性。①建筑業往往有著施工項目較為分散與不集中;施工地點多為郊區或者一些偏遠的地域等。而且施工建筑企業所需要的原材料居多,供應商也有較大的選擇幅度,即建筑業的原材料來源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如此就導致企業無法及時取得增值稅發票,那么施工建筑也在進行稅額抵扣時就會出現無能為力的情況。②由于建筑業所需要大量的勞務來支撐,其勞務費用和核算也是該行業的一個主要成本。而這大量的勞務多數是來自與建筑勞務承包公司或者一些零散的民工組織。往往民工那里無法取得正規的增值稅發票,這就造成了該部分的進項稅無法抵扣的現象。而從稅率上顯示,施行“營改增”之后的稅率為11%,導致與原先3%的營業稅相比增加了8%的稅負。

2.2 施工建筑業的資金鏈管理風險加劇

建筑業的資金鏈一直都是業內人士首要關注的問題。施工建筑企業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工程款支付往往有著嚴重不匹配問題的存在,特別是一些大額工程款,雖然合同中明確了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但是由于建設單位多數存在資金調撥困難的現象,如此就造成了支付延緩。而“營改增”之后將會進一步加劇企業的經營性支出,使得企業的資金鏈安全受到更大的威脅。即建筑業施行“營改增”后,施工單位將會出現未收到工程款的情況下預先墊付增值稅稅款,如此企業的資金鏈就管理風險就會加劇。

2.3 建筑業企業的會計核算難度增加

建筑業企業實行“營改增”之后將會對相關企業的財務會計核算提出進一步的挑戰,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①會計科目核算方面的挑戰。建筑行業類的企業會計核算在“營改增”之前只需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的科目上做相應的核算,而貸方發生額則是進入“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的會計科目進行核算,如此簡單而明了。但是實施“營改增”之后,建筑業企業的關于增值稅的核算科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就會陡然增值。該會計科目的三級科目將會有9個科目欄,而其中進項稅額的科目欄就會達到5個借方科目,銷項稅額等則會出現4個科目。如此就增加了企業的會計核算的復雜程度和難度。②來自財務報表的方面的挑戰。在“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前,建筑業類的企業的利潤表的主營業務收入之中已經包含了營業稅,而稅制改革之后,營業稅將會被剔除出來,而當期確認的費用只是剔除了部分原材料的進行稅額,因此企業的成本就會增大,利潤也會相應地降低。此外,“營改增”也將會對企業的資產、負責產生影響。建筑業類型的企業對購入固定資產等設備的入賬價值是抵扣增值稅后的價值入賬,在企業的資產負債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就會出現較高的資產負責率。同樣的,當固定資產凈值下降時,企業的資產結構也會發生變化。③在財務活動中關于增值稅發票的規范管理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查驗、報稅等業務也將會進一步加劇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即面對如此多而復雜的增值稅相關業務,相關人員要拿出更多的精力才可能避免出現工作上的失誤。

3 針對“營改增”對建筑業的不良影響應采取的改進措施

3.1 正確把握“營改增”稅制改革導向積極應對稅務籌劃中的問題

“營改增”的稅制改革導向之一就是為了調整行業的產業結構,進而調整國家的經濟結構。因此,“營改增”勢必會存在有利于企業的一面。因此建筑業在未來面對“營改增”的稅制改造之時應該做好長期的調整的準備。首先,因為建筑企業在供應商方面的尤其一些不規范供應商方面極難取得相應的規范增值稅發票。這就會加劇企業的稅務籌劃難度,加劇企業的稅務負擔。而根本上就是增加了企業現金流出,提高建筑企業的運營成本。但這樣的情況勢必會得到改善,因為“營改增”就是為了規范這樣的問題而出現。其次,就本質上而言,“營改增”就是讓企業靈活領會稅制改革政策,積極應對市場的變化,加強增值稅的抵扣意識,合理把企業的稅負化整為零轉移到相關產業鏈之中。最后,“營改增”必然會給建筑企業提供新的稅務籌劃的空間。因為“營改增”就是為了企業能夠及時地更新固定資產設備和改進技術。因此建筑企業面對“營改增”稅制改革之時應當對本企業的財務人員進行多方面的培訓,提高企業財務人員的稅務籌劃的能力。

3.2 加強建筑業管理體制改革,創建優良的資金鏈管理環境

“營改增”的另一個作用就是促使企業進行管理改革。當前,我國的建筑企業存在的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就在于管理體制落后,資金鏈安全往往處于較大的風險之中。原因具體如下:①“營改增”是一個百年難遇的機會,建筑企業應該借此機會改變其粗放型管理經營模式。按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精細化管理,使得企業能夠借助“營改增”實現較為穩定資金鏈管理模式,從而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②企業應該加強與供貨商以及稅務局的合作,全面實現稅務發票的合理到位,避免因發票不到而發生的資金流失現象,從而減少企業稅負壓力。

3.3 強化會計核算培訓提高財務會計核算技巧

“營改增”最終的落腳點還是建筑業的財務人員的身上。企業財務人員的會計素養和業務素質往往是稅制改革的重要影響因素。所以企業應該加強財務人員的會計專業水平的培訓,同時強化財務人員的稅務知識。實務中很多企業的財務人員對稅務方面的知識都是較為缺乏的。所以企業應該借助“營改增”的機會,加強財務人員的稅務知識培訓,增強相關人員對“營改增”的政策和實際操作的了解。特別是對勞務成本的核算以及財務報表的編制要有深刻的理解和認識。此外關于“營改增”之后,企業應該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判斷增值稅發票的合規性是否對建筑企業造成較為有重大的影響,同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這方面發票的管理。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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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407. 文獻標識碼:A

0引言

建筑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性產業,目前營改增的改革,首先有利于消除建筑行業重復征稅問題;其次有利于統籌協調好建筑企業貨物和勞務領域的稅收負擔,減輕企業稅負;最后,統一稅法制度,可以提高稅收征管效率,降低稅收征納成本。

同時建筑行業的資產結構、營業利潤、管理等方面都將隨著稅制改革進行一系列的調整。

1“營改增”對建筑業財務管理影響分析

1.1對建筑業資產結構方面的影響

營改增后,由于建筑企業購置的原材料和機械設備等能夠通過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來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導致其存貨成本和固定資產科目的金額減少,造成資產總額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同時實行“營改增”后購買固定資產能夠抵扣進項稅,將可能增加建筑企業的投資沖動,進行大規模投資,其融資產生的利息壓力將加大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的程度,甚至會影響到企業的生產經營。

1.2對建筑業營業利潤方面的影響

建筑業屬于微利行業,周期長、賬期也長,營改增后收入由價內稅形式調整為價外稅形式,將通過迫使企業降低營業價格,對企業營業利潤產生負的影響;其次,營改增后建筑企業能夠成為增值稅抵扣鏈條中的一環者一部分增值稅,理論上可以轉嫁給下游企業和最終消費,減少企業營業成本。此外,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中是按總價剔除了增值稅進項稅額,而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中只是部分剔除,從而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比“營改增”前要少很多,利潤總額和凈利潤也隨之減少。

1.3對建筑業管理方面的影響

建筑業營改增后,企業會計核算更為復雜,因此對建筑企業管理上提出了新要求:首先,工程造價需要重新修訂。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其稅負由消費者承擔,改變了原來建筑產品的造價構成,會導致國家招投標體系、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規模、預算報價、房地產價格及房地產市場發展等一系列變化,對建筑業產品造價產生深刻的影響;其次,對建筑業工程成本需要重新核算。營改增后,企業內部定額要重新進行編制,企業施工預算也需要重新進行修改,實際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費用能夠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在編制標書中很難準確預測,編制的標書中投標總價中又包含增值稅,而增值稅又屬于價外稅,使建筑企業投標工作變得更為復雜化。

2建筑業積極面對“營改增”的基本措施與思路

目前營業稅改增值稅在推行的初期可能會加重建筑企業稅負,且對財務管理有著很大的影響,企業不能存在一個抵觸或回避心理,應該積極去面對這種變化,盡可能抵消“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帶來的不利影響,把營改增看作是建筑企業提升管理水平的機遇,變為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契機。

2.1強化企業自身管理,注重財務工作

營改增后,在購進材料、發出材料、與甲方驗工計價等各個環節可能都涉及增值稅相關的核算,加大了工作量和操作難度,較以前征收營業稅來講,對涉稅管理、賬務處理的影響就較大,對會計核算要求更高。

(1)及時加強對財務人員的培訓,使他們熟悉、掌握相關財稅變化和賬務處理,調整財務預算指標,進行正確會計核算。建筑企業應利用各種方式和渠道,有計劃地組織企業各級管理人員、材料采購人員、財務人員和預決算人員等解讀國家相關的營改增方面的政策及文件,學習有關增值稅的相關專業知識,加強員工對相關國家政策的認識,加強員工對增值稅專業知識的掌握。

(2)優化財務信息系統。財務部門要對公司現有的財務信息化系統進行合理評估,并進一步完善,提高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取得、認證、抵扣等環節的系統配備及其防偽稅務控制系統的應用水平,以確保能夠準確進行增值稅核算,最大限度減少核算和申報失誤帶來的損失。

(3)健全企業體制及管理制度。建筑業項目管理方面的相關制度和流程,都是在營業稅時期制定的,由于增值稅的管理相比營業稅更復雜,這就要考慮如何對相關制度和流程進行修訂完善,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2.2做好稅收規劃,注重納稅籌劃管理

分析建筑行業營改增的節稅空間,減少企業納稅失誤,必須理清國家出臺的“營改增”政策,建筑業在改革后,應做好稅收規劃,響應營改增降低稅負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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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6號公告《電信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自2014年6月1日開始,電信企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至此,營業稅的九大稅目中除了金融業、建筑業和銷售不動產三個稅目外,其他的七個稅目都或多或少涉及部分業務由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隨著營改增日程的逐步推進,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勢在必行,但是在對建筑業營改增實施前的測試階段結果分析,建筑業推行營改增可能存在諸多困難與障礙。

一、稅負問題

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來說,稅收雖然不是企業經營發展要考慮的首要問題,但是卻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經營利潤。因此,稅收一直是企業非常重視的問題。在經營收入一定的情況下,稅負的高低決定企業利潤的增減。建筑業征收營業稅時適用稅率為3%,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中增值稅新增稅率為11%和6%兩檔,如果對建筑業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根據全國各地建筑行業協會組織部分建筑安裝企業進行測算以及國家相關部委組織全國大型建筑央企進行測算的結果顯示,建筑企業的營業收入會下降9.9%,流轉稅的稅負將平均上升1.5個百分點以上。

按照“營改增”現行方案的有關規定,對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進行了理論和實際兩種測算,測算的結果反差很大,但綜合分析,建筑業“營改增”后如果適用11%稅率將使建筑施工企業的稅負明顯增加。原因在于,理論測算的假設條件是與建筑施工企業相關的上下游企業都實行了增值稅,并且建筑施工企業在購買貨物或接受服務行為中毫無遺漏都能獲得進項發票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但是這在現實生活中至少很長一段時間內是不可能存在的。如果建筑施工企業的產品計價方式和結算方式都不能改變,建筑施工企業低價中標的現狀不能得以扭轉,那么建筑施工企業實行的11%增值稅根本不可能全部轉移到下游企業和最終消費者。另外,建筑施工企業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勞務成本約占總成本的20%~30%,對勞務成本以及施工企業自有人工成本在目前條件下是很難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發票。

國家相關部委在政策制定時應當充分考慮建筑施工企業的特點和其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建議對建筑業實行6%的稅率,適度擴大增值稅的抵扣范圍,并根據實際情況來調整招標、投標報的價標準,盡量降低對建筑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促進建筑企業健康發展。

二、財政問題

稅收制度變革的主要動力來自于政府在各個執政目標之間的權衡結果,其中被考慮的重要因素是稅制變化帶給財政收入的影響。因此,實際上財政收入問題應是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中最重要的問題,如果這一問題能夠得到妥善的解決,其他問題都能夠隨之迎刃而解。

對地方政府而言,建筑業和房地產企業一直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這也是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最重要的阻礙問題之一。按照現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增值稅是中央與地方的共享收入,而營業稅才是全部屬于地方財政的固定收入,其中還不包括鐵道系統、各銀行總行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數據表明,營業稅收入占地方財政收入的27%以上,雖然近年的占比有逐漸下降的趨勢,仍占預算內收入的四分之一以上。所以,財政問題的核心是中央與地方的稅收收入分配問題。一直以來,建筑業對地方政府的營業稅貢獻率相對較高,在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雖然在現行稅收政策中,營改增的稅收收入仍保持原來的稅收收入分配級次,相當于國稅機關替地稅機關干活,但收入仍然歸地方政府。但是,徹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收入分配如何劃分畢竟是未知數,地方財政收入因為營業稅主體稅種的缺失如何進行彌補仍然是要迫切需要解決的命題。

建議應當在地方政府最為關注,也是與地方財政收入密切相關的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營改增之前,國家相關部門盡早構建地方稅體系,建立地方稅的主體稅種,籌集地方財政資金,從而以滿足地方支出的需要。

三、稅率問題

相比營業稅對營業額全額征收的計稅方式,增值稅計算方法是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是對增值額征收,從理論上說是向稅負公平邁出的重要一步,但是由于不同行業的增值率不同,改征增值稅后增值率不同的行業所面臨的稅負變化情況極為不同。增值率高的行業稅負將相對提高,增值率低的行業稅負將相對下降。據測算,適用3%營業稅的行業如果改征17%的增值稅,增值額占營業額17.65%以上時,稅負將增加;適用5%營業稅的行業如果改征17%的增值稅,增值額占營業額29.4%以上時,稅負將增加。而如果改征13%的增值稅,則臨界點的增值額占營業額比重分別為23.07%和38.46%。

從實際稅負情況來看,如果按照17%征收建筑業增值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稅負必然大幅度增加。如果按照11%征收建筑業增值稅,如果在全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條件下,在進項稅額抵扣的發票能夠全部取得的情況下,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負不會增加太多,但是從中國目前的納稅環境來看問題很多。如果另外選擇6%~11%之間的稅率來征收建筑業增值稅,從世界范圍內稅制改革“簡化稅率”的大趨勢來看,我國目前的增值稅稅率級次已然太多。因此,建議對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四、稅收管理問題

現有增值稅條例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劃分的基本依據是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其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應稅服務年應稅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新開業的納稅人,如果具備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并且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設置賬簿,向稅務局提供準確的稅收資料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作為增值稅征管方式的一大特點,我國增值稅體系通過對發票的嚴格控制及管理達到監督納稅、規范抵扣、保證收入的目的。而增值稅發票管理的嚴格性決定了作為一般納稅人,首先,生產經營要達到一定的規模,其次,必須有較為健全的會計核算及經營管理制度。作為營業稅納稅對象的建筑業,大多具有企業分散、從業人員眾多、工程項目混亂、施工現場不規范等特點,稅源管理較為困難,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標準有極大的差距,因此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面臨的另一個難題就是增值稅征管體系與營業稅納稅人現階段情況之間的矛盾。建議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在稅務機關的日常管理中督促企業建賬建制,同時在行業競爭中引導企業規范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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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軍,熊雪軍.建筑業營改增影響分析及應對策略[J].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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