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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消費者權益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28 14: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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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消費者權益論文

篇(1)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消費者權益;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一、金融消費者

(一)定義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構成消費者需具備的三個要素:自然人;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勞務。

我們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個人辦理金融業務的行為進行判斷:第一,個人辦理金融業務,符合“自然人”的標準。第二,從個人的銀行存取款業務,信用卡業務、購買保險、基金、股票等行為,都是為了改善目前的生活,實現個人或家庭財富的保值、增值,這些財富歸根結底還是用于個人消費。因此,符合“為生活需要”這一標準。第三,金融業屬于服務行業,個人辦理金融業務符合“購買商品或接受勞務”的標準。綜上所述,“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擴展和延伸,對金融消費者的界定理應遵從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規定。

(二)理論基礎和現實意義

1.理論基礎

(1)消費者與經營者理論。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最早提出了“消費者”的思想,指在經濟活動中,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偏好在市場上購買所需的產品。隨著科技發展和現代化大生產的興起,生產者的規模越來越大,并以一種有組織的形式出現,有能力采取多種方式讓消費者按照自己的品種、價格、質量來購買商品,形成了經營者。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均衡的市場才是有效的市場,只有消費者利益和生產者利益都得到實現才能保證市場的效率。然而,在現代經濟金融環境下,壟斷造成的賣方市場,使得經營者處于強勢地位,消費者無實質的,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嚴重的損害了市場充分、有效的發展。

(2)信息不對稱理論。在信息不對稱的狀態下,擁有信息的一方可能會濫用其優勢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利益,而不擁有信息的一方可能因為處于信息的弱勢而做出非理性的判斷。在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問題更為顯著,主要表現在: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不充分;信息收集成本高;消費者理解能力差。

(3)弱者保護理論弱者保護理念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弱者享有特權,使之與前者交易中擁有同等的條件,維護自身的權益,以達到實質的公平。按照弱者保護理念,金融消費者的弱者地位顯而易見:第一,結構弱。金融消費者是分散的,勢單力薄。第二,實力弱。單個金融消費者的經濟實力是無法與金融機構相匹敵的,即使是金融消費者團結起來也很難達到金融機構的綜合實力。第三,手段弱。金融消費者缺乏保護自己的手段。

無論對于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是基于何種理論,金融消費者遭受侵害的現象已成為共識,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刻不容緩。

2.現實意義

(1)有利于維護金融消費者個體的根本利益。金融消費者是金融市場的血液,普通群眾越來越多的參與金融交易,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讓更多的普通民眾共享金融改革與發展的成果,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舉措;

(2)保護金融消費者有利于金融機構提高自身服務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程度加深,金融產品多樣化,金融消費者的需求、偏好極大的影響著金融產品的設計。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范圍:金融消費者群體

(一)普通金融消費者

根據個人參與金融業務內容的不同,可以將普通金融消費者簡單的劃分為:

(二)個人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或者說自然人投資者包含于“金融消費者”,其合法權益應納入到金融消費保護的范圍之內。人投資者無論是購買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還是購買股票、期貨等具有明顯投資色彩的金融產品,其交易行為本身都具有消費和投資的雙重性質。

(三)不包括機構投資者

消費者保護理念本身是為了保護自然人,即便延伸到金融領域也是同樣的道理。關于金融消費者界定的重要標準之一也是自然人。其次,在與金融機構的博弈中,機構投資者有能力捍衛自己的利益,甚至獲得壟斷利益,不處于絕對的劣勢,機構投資者理應將其高額收益的一部分作為保護自身權益、防范侵害、彌補信息與專業劣勢的成本。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核心:金融消費者權益

(一)基礎性權益

1.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指金融消費者有權獲得所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相關知識;有權獲得政府及金融機構提供的宣傳教育與培訓;有權明晰保護自身權益的知識與途徑。無論是現實的金融消費者還是潛在的金融消費者,具備一定的金融知識是他們維護自身權益、提高金融行為能力的重要手段。

2.受尊重權。受尊重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依法享有姓名、名譽、肖像、人格尊嚴、風俗習慣等受尊重的權利。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壞金融消費者的形象、侮辱金融消費者的人格。

3.隱私權。隱私權指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賬戶信息、交易信息等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金融機構不得過度收集、不當儲存、私自披露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更不能以此謀取利益;其次,金融消費者享有私人生活安寧的權益,金融機構未經金融消費者允許,不得私自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向其推銷其它金融產品。

4.監督權。金融消費者依法享有對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價格、類型、服務態度等涉及自身權益的相關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有權對不恰當的保護工作做出批評。

(二)發展性權益

1.安全權。安全權是金融消費者享有的首要發展性權利,它包括生命安全安全、健康安全、財產安全。其中財產安全包括金融消費者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時本身財產安全;實際財產利益安全;可預期財產利益安全等。

2.知情權。金融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是其能否順利行使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前提條件。指金融消費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全部、真實、準確信息。金融機構有義務披露所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幫助金融消費者作出理性的選擇。

3.自主選擇權。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包括自主鑒別金融產品或服務;自主選擇金融機構;自主選擇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種類。金融機構不得實施強買強賣、捆綁銷售等行為,侵害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4.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權包括公平的交易條件,如準確的計量、合理的價格;對金融消費者一視同仁,不得歧視金融消費者或用不同的標準將金融消費者區別對待;金融機構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免除自己的責任,推脫自己的義務。

(作者單位:阜陽師范學院信息工程學院)

論文是下面校級項目的階段性論文

校級項目:《中小民營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研究-以安徽省為例》

項目編號:2015FSSK06

參考文獻:

[1] 張為華.美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

篇(2)

論文關鍵詞 金融 消費者 權益保護

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金融行業是一項核心內容,屬于一個具有先導性特點的行業。我國實施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但是,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說還比較落后,金融行業的發展還不是非常充分。為了不斷提高我國的綜合競爭力,提高社會經濟水平,需要重視對金融行業的發展。

一、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我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為了不斷適應新時期中經濟發展的要求,對經濟體制進行了改革,實現了從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改革的過程是漸進的過程,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對于我國金融業的發展來說,不僅是不同信息數據和指標發生了改變,更重要的是資本構成、市場規模、業務種類和行業結構等方面也發生了相關的轉變。而且,我國金融行業中的監管能力和水平也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但是,這種轉變并不能有效解決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特別是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

(二)金融消費者的定義

金融消費者主要是指,作為一種消費者,為了滿足個人或者家庭的實際生活需要,與相關的金融結構,例如銀行、保險和證券等機構建立一定的金融服務合同關系,接受機構提供的相關金融服務的自然人。這些自然人包括不同的類型,例如為了實現日常支付而在銀行金融機構開立貨期存款賬戶的自然人、為了保證固定財產和人身安全,避免產生的風險所購買保險的自然人等。金融消費者是在消費者這一概念上,在金融領域的延伸。

(三)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金融消費者在金融行業的發展過程中,具有一定的權益,受到我國法律法規的保護和允許,具體的內容包括:(1)金融消費的安全權:金融消費者享有安全權,也就是說金融消費者在購買、應用金融消費產品的時候,或者在接受相關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的時候,享有財產和人身不會受到侵害或者威脅的權利;(2)金融信息獲悉權: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的過程中,具有信息獲悉權,可以在知悉消費產品的相關信息之后進行購買。同時,金融消費者在使用金融產品或者接受相關金融服務的時候,具有可以知曉真實情況的權利;(3)金融消費選擇權:金融消費者在實際的消費過程中,有權選擇消費方式、時間和地方的權利,不會受到任何不合理的干預;(4)金融消費求償權: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或者故意等因素,而遭受到一定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時候,具有求償權,即可以向金融經營者提供請求賠償的權利;(5)金融消費受教育權:金融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具有可以享受任何關于金融產品特征和種類等知識的權利,同時具有可享受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6)受尊重權:金融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具有受尊重權,即金融消費者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等受到尊敬的權利。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需要相關部門及時發現,采取應用的措施解決,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才能充分發揮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作用。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較低

金融消費者是金融行業發展的關鍵因素,是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體,在金融行業的發展和金融消費權益的保護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目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意識比較低,不利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現和金融行業的發展。首先,普通的金融消費者在消費的過程中,缺乏一定的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的過程中,不能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金融消費產品或者金融服務需要較高的專業技術知識,消費者不能實現對其的全面認識。而且,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比較淡薄,如果金融財產的金額比較小的時候,發生糾紛都不愿浪費時間和精力。從客觀角度說,這種行為助長了金融機構的侵權行為,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效性不利,容易被弱化。其次,金融機構在發展的過程中,把重點放在對新業務的開拓和競爭交易等方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視不足。一些金融機構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甚至會泄露消費者的信息,做出隱瞞事實和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二)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缺陷

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過程中,保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現,需要金融監管部門進行監督和管理。目前,我國金融機構應用的監管體制是“一行三會”的方式,主要是通過人民銀行、保監會、銀監會和證監會的管理實現。如果不同金融機構中的產品業務出現交叉現象,應用行業監管不能實現對各個金融機構利益沖突的約束,會產生一定的漏洞,不能實現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在實施管理的時候,首先考慮的是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對金融消費者的利益考慮不足。

(三)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國現有的法律法制體系中,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業銀行法》、《民法通則》、《證券法》和《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主要包括《外匯管理條例》和《儲蓄管理條例》等。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是針對一般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針對金融消費者來說,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針對性和具體型,不能實際解決金融消費者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三、實現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措施

根據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需要金融管理部門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及時解決,才能保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順利實現,充分發揮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作用,促進金融行業的發展。

(一)加強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教育工作

金融機構在實施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過程中,應該加強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教育工作。首先金融機構應該高度重視對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建立相對比較完善的教育培訓體系,保證對待消費者的公平性。一方面來說,金融機構需要加強工作人員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教育,讓工作人員可以對自身所需要承擔的義務進行全面的了解和認識;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需要加強對公眾的教育,為金融消費者普及相關的權益保護知識,以增加社會公眾對現代金融發展的了解,幫助社會公眾更加準確、全面的了解我國相關的金融改革措施和政策,向社會公眾表明金融機關機構對當前金融機構的運行情況,所作出的判斷和政策取向,適時向社會公眾提示金融行業中所存在的潛在行業風險、信貸風險、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對公眾和金融機構的投資理財行為進行積極正確的引導,以保證我國金融市場運行的穩定性,維護市場安全。

(二)健全行業間自律機制

我國金融機構的運行過程中,不同金融機構之間出現利益沖突的時候,會造成金融監管部門的工作漏洞,不利于實現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因此,金融機構應該建立一個符合我國服務行業發展的統一標準,實現對金融機構行為的規范和約束,對不同金融機構中的服務等級進行評定。而且,金融監管部門應該在“一行三會”的管理機制基礎上,實現對監管體系的完善,利用行業協會之間的力量,對同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進行合理規避,避免金融機構運行管理中出現無視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三)建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

根據上述可知,我國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建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在建立專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的時候,可以參照發達國家的機制。例如,金融機構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下,設立專門的金融服務監管機構,并且在實際的工作流程、人員組成和經費預算等方面保持一定的獨立性。可以通過金融服務監管機構,實現對金融市場穩定的維護,對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工作進行協調。同時,該項部門還可以負責對金融消費者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金融消費者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了解,對金融消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的處理等。另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還具備監督和檢查的職能,可對金融機構運行管理過程中,對各項消費者保護規則的遵守情況進行檢查,提升金融機構實施消費者保護法律的程序和政策。

(四)構建新型的消費者訴訟制度

篇(3)

[論文關鍵詞]網購;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

據CNNIC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數據顯示,中國網民的數量在2007年6月就已經突破了1.62億,平均每分鐘就新增近100個網民,成為僅次于美國的全球第二網絡大國,有25.5%的中國網民有過網上購物的經歷。簡單來說,網上購物就是拋棄傳統式面對面的交易,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享受自己需要的服務。“網上購物”,這種購物方式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發展迅猛。但是這其中也出現了很多問題,很多商家肆意侵犯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維權的成本加重,諸如此類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屢見不鮮。因此,要從法律上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

一、透過案例分析消費者權益受損的表現

前段網上熱議的“網購不滿意退貨惹糾紛,湖南買家竟收到死老鼠”,帖子是這樣的:梁女士平時十分喜愛網上購物。2012年10月15日,她在淘寶網某女裝店內購買了一條黑色格子連衣裙。“到貨后,我發現實際尺寸與所標尺寸相差4到8厘米,裙子前后長度也相差很大。”梁女士說,“網店答應退貨,但不肯承擔運費。”三天后,網店仍未回應,梁女士一氣之下就給了個“差評”。當天梁女士就接到了網店店主的電話:“像你這種人讓別人生意還怎么做?真是一粒史上最臭的老鼠屎!”并且店主還在網頁的評價詳情上開口罵人。隨后數天,梁女士的手機經常接到歸屬地顯示為廣東的陌生來電,梁女士買的裙子就是從廣東的店鋪寄來的,懷疑是賣家打的騷擾電話。2012年11月10日下午5時許,梁女士收到一個快遞,包裹送貨單上只有一個電話和姓名,沒有詳細的地址。她打開紙盒一看,里面是一只用塑料袋包住的死老鼠,她說:“肯定是淘寶店鋪郵寄的!”當晚,梁女士便向淘寶網客服投訴,工作人員表示會處理此事。“兩天過去了,沒有回音。”梁女士說。而網店店主周先生向記者解釋,他們不會寄死老鼠惡意報復,“我確實打過電話跟梁女士協商,可梁女士堅持退貨,一定要我們店方承擔全部運費,但衣服尺寸有誤差不屬于質量問題,我們是不承擔退貨運費的。”

通過上述案例以及“228人團購烤肉券,餐廳關門了案”、“網購疑遇假貨欲退遭拒案”、“網購足浴器引糾紛,消費者狀告淘寶網案”等案例體現了消費者權益受到侵犯的問題,表現如下:

(一)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侵犯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買賣雙方面對面的傳統購物方式就能確保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然而網購的虛擬性導致賣方提供的信息與買方獲知的信息嚴重失衡。消費者在網購時,無法親自看到商品實物,不能親自檢驗商品或者直觀感受商品的性能,而是只能通過瀏覽賣家的網頁以及已買商品的消費者對商品的評價來獲得商品的相關信息。然而,諸如淘寶、拍拍等網站對于賣家的商品圖片以及文字信息并沒有實際審核。與交易聯系密切的關于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等均是賣家以圖片或者文字的形式單方面提供。因而賣家為了達到銷量的增加獲得利潤的目的,往往以次充好、夸大宣傳,消費者在網上獲得的相關商品信息就可能存在與實際見到的商品本身不一致的現象。從一定層面上講,網購剝奪了消費者在決定購買商品前驗收貨物的權利。網上經營者也常常利用與傳統交易的這種差別進行欺詐或者隱瞞商品質量的真實情況,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二)隱私權受到威脅

一般的網絡購物平臺為了達到提高點擊率和知名度以及便于管理的目的,都要求網購者進行相關的用戶注冊,個人郵箱等私人信息就已經有所曝光。并且由于異地購物,賣家在發貨時都要求購買者輸入個人姓名、性別、通訊地址、電話號碼甚至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個人背景資料。然而,一旦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進入國際互聯網,就很有可能遭到廣泛傳播。由于網絡中的信息易于復制和竊取,且不留痕跡,這就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導致各種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屢屢發生。例如網絡經營者為追求利潤和利益使用甚至買賣消費者個人信息,有的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就利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進行商業活動。這些情況對消費者人身隱私權構成了極大威脅。而在傳統購物中,買家與經營者面對面交易,以錢易貨,此種情況基本不會發生。

(三)侵犯消費者的求償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保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由于網絡的虛擬性,網絡上的經營者大多數沒有實際經營場所。網絡使消費者購物范圍和經營者銷售范圍無限擴大,從而拉大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實際距離。當前,如果消費者不主動要求提供購買商品的相關憑證和發票,網上經營者幾乎是不提供的,這樣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就處于不利的地位,其求償權將得不到實現。有的網上經營者甚至在格式合同中直接規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貨。即便是在退換范圍內的商品,經過經營者規定后也變得無法退換。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在傳統面對面的交易模式中,如果消費者的人身或者財產受到損害,消費者就可以直接找到具體的經營者或生產者請求賠償。然而在虛擬的現代網絡交易模式中,消費者權益受到侵犯后,要獲得賠償就會比傳統消費模式困難千萬倍,甚至更本找不到賠償者。

(四)侵犯消費者的安全權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安全權是消費者享有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而在網絡購物中,較傳統交易而言,因無法真切地接觸商品的實物,而無法準確地對商品的質量安全進行判斷。而部分網絡經營者為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充分利用網絡購物的這一缺陷,不顧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給消費者的身心帶來傷害。同時,不僅商家有非法獲取消費者隱私的可能,也為不法分子通過篡改信息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的財產權提供了契機。

二、網上購物投訴困難

(一)侵權方難以尋找

由于網絡的虛擬性,買賣雙方素未謀面,賣家的真實姓名是否和網絡上注冊的一致,都是一個難以確定的問題。很多網上交易的店鋪并沒有進行登記注冊,這導致經營者在實施侵權行為后,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只能通過咨詢網站所有者、查IP地址、查銀行賬號所有者等其他途徑來側面查找,難以找到現實中的經營者。即使找到了經營者,由于網購的跨地區甚至跨國的特性,超越管轄范圍以及法律的適用也都將是非常棘手的問題。

(二)侵權證據難以掌握

一方面證據不好保留,消費者在交易時的網頁沒有保存,投訴時很難再找到。所以消費者上當受騙以后,舉報的時候甚至連一個證據都沒有。另一方面,網絡交易往往不開發票,買賣雙方沒有交易憑證,在涉及售后服務糾紛時缺乏依據。

(三)侵權責任難以認定

由于網絡交易涉及多個環節,不僅是交易雙方,還包括運營商和網站經營者,涉及物流商等多個環節。消費者的權益受損害,往往不是一個環節造成的,但是各個環節之間相互推諉,就使得侵權責任更加難以認定,消費者獲得賠償權也就更加難以實現。

三、完善網購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一)消費者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積極維權

消費者要挑選信譽比較好的商家以及交易平臺,有效利用網絡交易的信用評價體系和第三方交易支付平臺,提高交易的安全程度。仔細閱讀合同的條文,做到貨比三家,詳細詢問有關商品的品質、產地以及有關的保修時間等,維護個人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保留相關電子證據,以備不時之需等,提高防范意識。不要亂扔快遞包裝,小心個人信息泄露;在丟棄網購包裝前,要將填寫了個人信息的快遞單撕下銷毀,或者用筆涂畫抹掉關鍵信息,以消除信息流失隱患。消費者不應該覺得網上購物的規模和涉及的金額并不是很大,不像騙銀行卡的,一下能把銀行卡里錢全拿走,從而放棄權利的維護。

(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

目前,網上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在我國還是一個“盲點”。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網上購物中消費者權益進行保障顯得簡單、散亂、可操作性不強,遠不能適應網上購物迅速發展所要求的對消費者權益保障的迫切需要。因此,加強對網上購物中消費者權益保障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經迫在眉睫。

(三)使用權威認證工具,避免權益受損

筆者建議,消費者在網上進行購物時,最好選擇一些可以使用如支付寶這類有第三方機構權威認證的交易工具的網站。因為使用這類工具,只有在用戶收到貨,并認可后,才會將錢匯入賣家的銀行賬戶,這樣可最大化地保證消費者的權益。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前認真了解網站的資質,對生疏、冷僻、甚至是境外的網站要提高警惕,盡量選擇一些有保障的規模大的網站,爭取采用貨到付款的方式,避免權益受損。

(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

在舉證責任方面對消費者予以特殊規定,以鼓勵消費者通過訴訟途徑維護權益。由于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以及維權意識、證據意識的缺失,消費者實際舉證能力十分有限,對消費者維權造成嚴重威脅,動搖了消費者維權的信心。因此,當網上購物發生糾紛時,應由經營者來承擔舉證責任。

(五)網絡商家必須建設誠信信用機制

應完善商家的注冊信息、信用等級、銀行保證金以及關聯機制,明確網絡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內容信息的披露義務及網絡經營者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

(六)加大政府監管力度

政府應加強對經營者身份的審核與公布,加強對網絡經營者信息披露義務的監管,加強網絡虛假廣告的監管。

篇(4)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民法的關系

在現代社會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已經成為世界性的潮流,各國普遍重視消費者保護的立法。雖然從上世紀初一些國家就開始制定相關的單行立法,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真正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只是在上世紀后半葉才形成的。傳統對消費關系的調整主要是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消費者權益問題的尖銳而出現的。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內容和性質來看,與民法雖有聯系,但也有著很大的區別。首先,消費者的權利與民事權利是不完全一致的,它已經超出了民法所確認的民事權力的范疇。其次,有一些對消費者保護的措施,不都是民事責任能包括的。比較典型的,像許多國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確認的召回制度,它不是民事責任,或者不是民事制裁措施,它主要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或者在有關產品責任領域里所采用的措施,它跟民事責任有很多區別,民事責任有一個前提條件,必須是發生糾紛以后,要有一方提出請求,才產生民事責任。但是召回制度有政府的干預,不履行召回義務,政府應當主動干預。這和民法的民事責任不一樣。

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從民法里分立出來的一部,我們在法律上把它稱為“特別法”。從性質上來說,它是既具有包括民法的規范,同時也包括行政法規范,屬于經濟法的范疇。

二、民法領域中消費者權益的擴張

案例1所反映的實際上是對超市制定的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問題。格式條款是指一方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定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的出現,可以說是20世紀在交易領域里出現的一個嚴重的問題,它給條款制訂人帶來很大方便、節省交易費用的同時,對消費者保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消費者盡管在和對方訂約的時候,可以表示接受,也可以表示不接受,形式上好象符合民法的平等原則。但是實際上,消費者往往只能被迫接受,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因此實際上是不平等的。格式條款的運用對民法的合同自由是一個沖擊,為了強化對消費者保護,世界各國立法普遍都是都采取了對格式條款進行限制的措施。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 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此后,在《合同法》,又進一步做出了限制性規定,集中體現在《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和第41條的規定中,這些條款理應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主要是以下幾個原則:一是提醒合理注意原則,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二是不合理免責條款無效原則,如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以及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其格式條款無效。三是作有利格式條款相對人解釋原則,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如果不能依通常理解進行解釋,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合同法》的這些規定,無疑應當成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規定。從而通過合同法的完善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了進一步的保護。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完善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1993年10月頒布實施以來,在喚醒消費者權益自我保護意識、加快我國市場經濟立法進程、促進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已經成為與中國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聯系的一部法律。隨著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出現了許多前所未有的新情況,其中有很多問題已經充分暴露出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存在著理論的誤區和條文上的缺陷,加強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和法律修訂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由于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十年前頒布實施的,當時正值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制定該法的時候,有很多問題考慮得不甚周詳,規定得也不很具體,因此今天適用起來在許多場合已是不太適應,甚至是無能為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立法不完善。如在實體法中,對該法適用范圍的界定模糊,以致產生了“知假買假”是否受該法保護的疑問;沒有規定“召回”制度,對存在潛在危險的嚴重缺陷可能造成的損害沒有相應的對策;有關間接損失的賠償,尤其是精神損失賠償幾乎沒有涉及,等等。如在程序法中,沒有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消費者在舉證方面明顯處于弱勢;現行的消費糾紛解決方式耗時費力成本高,對普遍存在的小額消費糾紛沒有建立一個好的投訴解決機制,等等。其二,體系不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絕不局限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一部法律,而是一個由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與刑事法律規范共同構成、相互配套的法律體系。保護消費者權益應當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立法的宗旨之一,凡是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規章,都應當接受該宗旨和原則的約束和指引,不得與之相沖突。然而,現行的不少立法是由政企不分的政府部門起草的,其中就包含著不少違背公平原則、維護壟斷利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條款,如《電力法》、《郵政法》等等。因此,有必要在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同時,抓緊清理和廢除那些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文件,從而在整個法律體系上構建完善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利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核心問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消費者的權利逐漸得到擴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列舉了消費者九大基本權利,如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獲賠權、受尊重權、監督權、結社權等,這些權利急需細化,同時應按照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發展趨勢,把消費者應享有的其他權利也納入法律保護范圍之內,如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言論自由權等。對這些權利,有些已經在民事立法中得到體現,需要我們在今后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將這些內容加以吸收,從而形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民法等其他部門法的互動發展,使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取得長足的進步,使廣大消費者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

參考文獻

[1]梁慧星.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261頁.

[2]王利明.WTO與消費者權益保護[A].載王利明主編:《民商法前沿論壇(第3輯)》[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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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近幾年來,屢屢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充分說明了市場信息不對稱。其表現是消費者獲取的產品質量信息、企業信用信息以及政府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信息嚴重失衡。消費者對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的呼聲越來越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是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的拓展。信息公開應遵循讓消費者最大程度地獲取信息的原則,并且根據信息的內容時效性和公開的實用性,采取通過定期出版物公開、網絡公開等方式來實現,讓消費者準確地了解所需信息。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是政府市場監管部門的基本職責。近幾年來,假冒偽劣產品勢態愈來愈猖獗,人們的消費需求、巨額的利益誘惑導致企業社會責任感的喪失。伴隨著一件件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別是2008年席卷中國奶粉生產加工行業的“三聚氰胺”事件發生后,人們對知情權實現的要求,對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信息的要求越來越具體。在商品經濟條件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任務就是使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和處置產品和服務的過程中免于不合理的傷害。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的意義

第一,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的公開,有利于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知情權是當今社會公民應該擁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所謂基本權利,是指憲法所確認的公民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權利,也是法律所規定的普通權利的基礎和依據。監管部門可以利用自身擁有的行政權利要求企業提品安全、可靠的詳細信息,并將些信息公布于眾,接受消費者和社會廣泛監督,消費者通過執法信息公開及時掌握產品質量的真實情況及企業的信用狀況后,就會為自己的購買行為做出正確的選擇,減少交易中的盲目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益。這樣假冒偽劣商品自然就失去了市場,失信企業很快就會被淘汰出局。

第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的公開,有利于公正執法,預防行敗。對于市場上出現的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執法部門采取的主要手段是事后監管和經濟處罰,執法機關有經濟處罰的自由裁量權,這就容易造成不公正執法,也可能導致,造成行敗。只有公開執法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公開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處罰結果,把行政執法行為完全公開,那么,專斷和自由裁量就沒有藏身之處,達到有效預防行敗的效果。

第三,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的公開,有利于增強社會責任感,改善行政機關工作作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草案)》多次修改,貫穿始終而又最突出的思路就是強化了政府責任,改進了政府監管方式。在法律責任這一章,加大了地方政府違反行政監管職責的法律責任。問題奶粉其實一直都存在,如果不是出現消費者的集體投訴,嬰幼兒出現的相同癥狀,這些奶粉會一直在市場流通。如果政府部門定期公開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當有人投訴這種現象時,當奶粉檢測出有質量問題時,人們自然就會提高警惕,這樣的奶粉自然也就失去了市場。在這次含“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由于政府及時公開了執法信息,對生產、經營、監管過程中的相關責任人給予了法律制裁和行政處分,這次事件沒有造成社會治安題。通過這一事件,執法監管部門的社會責任感增強了工作作風得到明顯改善。

二、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的基本思路

根據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信息公開應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宗旨。

(一)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

1.商品質量抽檢、消費者投訴舉報的信息。目前,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基本上在每個季度組織相關法定檢測機構對指定的商品進行抽檢,經營場所涉及大型超市、集貿市場、批發市場、鄉鎮集市等。從總體情況來看,抽檢信息公開后缺乏事后監管。檢測機構檢泓出有問題的商品后,監管部門將信息公布于眾,但是未能引起高度重視。由于事后監管不力,注重經濟處罰,導致問題商品繼續流通。政府監管部門應充分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這個杠桿,進一步改善市場監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使商品檢測工作取得實質性效果。除了商品質量抽檢信息,還應將經過調查屬實的消費者投訴案件所涉及到的產品名稱、生產企業、投訴數量等定期向社會公開,以警示生產企業,促進行業加強自律,也為消費者提供預警信息。

2.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這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執法人員往往會因為沒有掌握相關產品質量標準而使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場,給市場監管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由于各執法部門之間相互獨立,缺乏信息交流,也造成監管上的職能交叉,執法混亂。政府監管部門可以要求企業提品質量檢驗報告,并公布于眾,這樣就為執法部門實現有效監管提供了執法依據。同時,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為消費者提供了準確、可靠的商品信息,讓消費者知道到底哪些是真正合格的產品,了解產品的行業標準和質量標準,如果商品檢測部門在質量檢測中有弄虛作假的行為,消費者可以通過查閱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得知,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公開還可以防止市場監管部門濫用權力的行為。

3.企業信用信息。企業信用狀況由市場準人、經營行為和市場退出三方面的內容構成。市場準人反映的是確認市場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過程中企業的信用狀況;經營行為反映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是否守法經營,在交易中是否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市場退出反映企業退出市場是否依法進行了清算。消費者如果能及時了解企業信用狀況,就可以對自己的交易行為在做出決擇,誠實守信企業最終將贏得市場。

(二)信息公開的方式

信息公開應遵循讓消費者最大程度地獲取信息的原則,并且根據信息的內容時效性和公開的實用性,采取以下方式來實現。

1.通過定期出版物公開。目前,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商品質量抽檢信息公開主要是以報刊的形式進行公開,基本上是每個季度公開一次,每次公開的信息量較大,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企業具有一定的威懾力,同時起到了引導消費的作用。但它的缺點在于不能很好地起到監督市場上成千上萬種產品的效果,之后,缺乏后續跟蹤的信息,消費者很難將相關的、有用的信息加以收集和利用,這樣信息公開在社會上產生的影響非常有限。為了克服這些缺陷,市場監管部門應建立權威的、全面記載產品質量信息的定期出版物,供消費者查閱和參考,定期出版物將會給消費者提供穩定的、制度化的信息獲取渠道。

2.通過政府官方網站公開。通過網站公開執法信息這是目前使用最廣泛的一種做法,它的優點是互動性強速度快,效率高,可以及時獲悉消費者的反饋意見。從目前網站公布的信息來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內容不全面時效性差、缺乏統一的規定。網站公布的內容有些有名無實,有些是過時的信息。在美國,政府規定必須建立自己的網站,并通過三種形式公開信息:建立電子閱覽室;建立電子信息自由法有關資料的導引;刊載上年度本政府機構對信息自由法執行的報告。

3.張貼公告信息。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可以在社區、超市、市場以及農村集市建立信息公告欄,定期消費警示,公開產品質量信息。2007年,國務院503號令以來,各大超市、商場紛紛建立了產品質量信息欄,但是這些信息都是由商場自行,內容不全面、不規范、持續性不長,涉及到商場內銷售的商品的信息幾乎沒有,沒有達到警示、引導的作用。市場、超市、商場應建立專門的公示欄,由市場監管部門定期信息,這必將受到消費者的喜愛,也擴大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的需求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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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F529

文獻標識碼:A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進一步發展,網絡購物成為越來越多人選擇的購物方式。與此同時,這一新興事物不可避免帶來了一定的風險危害,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其中影響最大的要屬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問題。

筆者認為,在探討這一問題時,首先要明確消費者的定義,這樣才能判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網購主體。《消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據此,筆者又根據王利明教授的觀點,總結出消費者必須符合以下特征:(1)消費者是指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2)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非以盈利為目的;(3)消費者是指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

一、網絡環境中可能存在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模式

現行電子商務模式包括B2B、B2C、C2C,是按電子商務中按交易對象進行的分類。其中B2B是指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雙方都是商家(企業),代表網站有阿里巴巴、慧聰網、一達通、百納網等。而B2C則是指商家(企業)對客戶(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模式,代表網站有淘寶網商城(天貓)、卓越亞馬遜、京東商城以及凡客誠品等。至于C2C,意思是客戶對客戶,即個人(或個體戶)對消費者。這種模式就是網站買賣雙方提供一個在線交易平臺,使賣方可以主動提供商品上網拍賣,而買方可以自行選擇商品進行競價。C2C代表網站有淘寶網(非商城)、易趣網、拍拍網等豍。

根據對消費者的定義,筆者認為只有B2C和C2C模式存在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問題,因為只有以非盈利為目的的個人消費才符合《消法》保護消費者弱勢群體地位的初衷。

二、我國網絡環境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及對策

即使網絡環境是一個虛擬的世界,網購亦是一種創新的交易方式,但它并沒有脫離傳統的商業框架,是傳統商業交易的電子化。隨著近幾年來網絡消費熱潮的襲來,網絡環境中的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正面臨極大的挑戰,像是2011年底剛落下帷幕的淘寶商城“雙11”事件,就裸地顯出了網絡環境中消費者的弱勢群體地位。

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是以《消法》為基礎和核心構建的,主要包括《消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商標法》、《價格法》、《藥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其中《消法》明確規定了消費者的九大權利:人身、財產安全權,真實情況知悉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依法成立維權組織權,獲得消費知識權,受尊重權,監督批評權。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同樣作為“上帝”的網絡消費者卻比實體交易中的“上帝”面臨更多、更復雜的權益受損問題。

(一)交易安全。

網絡環境中的交易問題比之實體交易,最大的風險的就是交易安全。因為網絡環境的虛擬性,交易雙方無法見面并了解對方的真實情況,所以往往容易出現交易欺詐的案件,而電子技術的局限性則致使容易出現電子支付風險。

1、消費欺詐。根據有關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網民對網絡安全信用體系的滿意度極低,其中消費者最害怕的就是網絡交易欺詐問題。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網絡的虛擬性以及目前電子科技技術的漏洞,在網上虛假信息、設置騙局陷阱,進行惡意欺詐,侵犯消費者的權益。

根據對真實案例分析,常見的網絡消費欺詐方式有四種:第一種是釣魚網站;第二種是掛木馬;第三種是假網站;第四種是銷售欺詐。而最普遍的就是銷售欺詐,包括價格欺詐、質量欺詐以及虛假廣告宣傳等,除了C2C模式存在此種情況外,B2C中一些知名企業也時有發生這種欺詐行為,天貓、京東商城等也屢被消費者投訴。

針對網絡消費欺詐,在目前還沒訂立電子商務法且其他網絡法律不盡完善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可以嘗試建立一種事前預防機制,需要建立一個經營者信息管理中心,由工商部門和行業協會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共同負責,對經營者和商家、賣家的資質基本信息、資質證明、產品信息進行審查備案以及監督管理,保證所有交易信息真實可靠地呈現在消費者面前。另外,加大政府的監管力度也是極其必要的,應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明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審查義務以及不切實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的責任。

此外,筆者還認為在涉及網絡消費合同時規定,消費者的付款在交易過程完成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此點是針對不通過第三方支付中介(即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時,消費者支付完交易款項,未收到貨物前,貨款仍屬于消費者所有,銀行可以向網購的消費者提供類似第三方支付中介的服務,提供暫時監管賬戶里的貨款的服務,待消費者發出付款指令后再解凍。

2.電子支付。在網絡環境,電子支付的安全風險往往令很多消費者望而怯步,不敢選擇網購,這也成為對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阻礙。消費者在電子商務中可能面對各種風險,例如廠商或銀行泄露消費者網上支付信息,導致他人冒用;第三方支付平臺擅自提前支付;信用卡欺詐;賬號密碼被破解導致電子貨幣被盜、丟失;支付系統被非法攻擊等。

筆者認為,對于網絡支付安全,除了加強監管和技術更新外,最重要的是要從法律上明確銀行、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平衡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

(二)隱私保護。

在現實生活中,傳統交易模式里不常出現泄漏消費者隱私的問題,而網絡環境中消費者的隱私權,由于網絡技術的發達和消費者隱私保護意識的單薄,面臨著更大的風險,尤其是現在的網絡交易,在交易發生之前,普遍都要求消費者填寫詳細的個人信息,而后這些信息往往容易被盜后再出賣給其他網站、公司、個人等。網絡環境中還有一種不良現象,就是在交易不愉快時,消費者容易受到商家或賣方的惡意短信或電話騷擾,甚至其他更惡劣形式的騷擾,例如最近影響較大的“女大學生因給差評被賣家寄送壽衣事件”。在我國法律中,《民法通則》當中規定了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隱私權并未被明確保護。

筆者認為,在今后的電子商務立法中應考慮明確規定經營者有保護消費者隱私權的義務以及非經消費者同意非法泄露消費者隱私所應承擔的責任。

(三)合同問題。

1、格式合同。

目前,在電子商務中的消費類合同普遍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大多數交易條款或服務條款都是商家或賣方事先擬定好的,消費者若要購買貨物必須全部接受,協商余地很小。在實體交易中格式合同的弊端早已出現,并且相對明顯,而虛擬交易中很多格式合同中包含的免除經營者責任或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由于網頁的頁面設置等網絡先天優勢條件而容易被消費者忽略豍,對消費者來說極其不公平與不合理。

2、消費合同履行問題 。

在電子商務消費合同中亦會出現不適當履行,主要包括延遲履行和瑕疵履行。網絡環境消費中,由于商家或賣方的延遲發貨或是物流公司的配送延遲等原因,常會出現消費者遲于承諾日期收到貨物的情況。而商家或賣方由于疏忽配貨,或是物流公司運輸途中的過錯,亦常出現實際交付商品的種類、數量、質量等與購買時不一致的情況。

另外,網絡環境購物中,消費者收到貨物后,售后服務無法保證的情況亦很常見。電子商務最大的特點,就是跨越地域限制高效率促成交易,雖然《消法》規定了經營者承擔“包修、包換、包退”的義務,但因網絡環境的特殊性,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往往很難實現其享受售后服務的權利。

對于這一問題筆者認為,電子商務立法中可以學習一些歐美國家的的經驗,例如規定供應商必須自消費者向其發出訂單的一定時間內履行合同,無論出現任何原因,供應商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必須盡快通知消費者并返還所涉款項,如違反這一積極義務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消費者損害賠償權的實現問題。

網絡環境的特殊性以及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法律規制的不完善,導致網絡交易中產生的各種糾紛難以有效解決,當消費者發現自己權益遭受侵害后,往往由于經營者身份不明、舉證難、網絡交易糾紛的管轄權不確定等原因,難以尋求救濟,最后導致放棄救濟權。

筆者認為,應建立一個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除了訴訟外,還可以設立行業協會投訴中心。在我國目前社會整體信用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行業系會應當發揮積極的作用,配合各級行政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受理各地網絡消費者投訴,幫助解決糾紛,維護消費者權益,并將相關案例和信譽資料向當地工商等部門提供反饋。

三、結語

對網絡環境中消費權益的保護是一項系統且繁雜的工程,在我國目前還沒有電子商務立法的情況下,單從現有立法、司法的角度進行保護,遠遠不夠。筆者認為,對于網絡環境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不僅要從政府、商家方面入手,行業協會、權益保護組織以及消費者自身等都應該行動起來,多層面和多方面合作,建立整個行業甚至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首先必須要加強行政監管,因為在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發展不完善的情況下,政府強有力的監管對于減少侵犯消費者權益事件的發生有著重要作用。其次,實行行業自律,最大限度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因為根據網絡交易的特性,商家和賣方更注重商業信譽,此時行業協會的信譽評級等商業自律手段更容易規范商家和賣方的交易行為。從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的現實情況看來,我們不僅僅要從立法、司法角度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要加強行業協會的規范和引導作用,提高消費者對合法權益維權意識,全方面協作,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起網絡環境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體系。

(作者:西南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碩士研究生,從事經濟法方向研究)

注釋:

徐雯雯.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復旦大學碩士論文,2007

劉瑛.我國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法律思考.科教前沿.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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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金融消費者 權益保護 法律研究

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開始受到普遍關注,始于上個世紀六十年代。在那個時期,自由主義的思想在西方盛行,民眾表示出對“政府干預”的強烈不滿,隨著這一思潮的不變擴散和發展,也逐漸影響到西方國家對金融的監管理念,監管當局將維護金融安全以及促進金融效率作為監管工作開展的基本出發點,卻置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相關問題于不顧,久而久之,在各個國家放松金融監管的大背景下,金融產品以及金融創新層出不從,經營狀況日漸混亂,許多新的侵犯到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也不斷產生和出現,嚴重影響到消費公眾對整個金融體系的信心,直到金融危機爆發,各個國家開始逐漸認識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一、我國金融消費保護法律制度的基本現狀

金融市場作為社會經濟正常運行的支柱性力量,不僅關系到一個國家經濟水平的高低,同時更是直接影響國家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在金融領域中,又離不開消費者的推動與促進。在這樣一個關系鏈中,我們不難發現,要想促進國家社會的穩定與發展,需要依賴金融市場及領域的良好發展態勢,消費者又決定著金融市場的運轉狀態,換句話說,實際上消費者直接決定了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因此,對金融消費者權益進行有效保護,不僅是增強消費者市場信心,促進金融行業發展的關鍵步驟,同時對于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構建健康穩定消費環境,也能起到積極的作用。但是,就目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現狀來看,依然存在很多不足。

通過上文關于金融危機爆發深層次原因的分析,我們已經清楚了解到了金融消費保護的重要性及必要作用。但是就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基本現狀而言,依然遠遠不能達到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目標。從現階段我國法律體系來看,不僅沒有專門性的立法,就是涉及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也是少之又少,其中,《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的保護對象僅是一般性消費者,沒有涉及到金融消費者的專門體現;《銀行法》、《證券法》、《銀行業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條文也沒有專門涉及到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所以,就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來看,對金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的立法亟待建立和完善。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內容剖析

《保護法》針對的主要對象是一般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也屬于一般消費者,因此,《保護法》的條例規定同樣適用,就該法的主要內容中,對于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著重體現在以下幾點:《保護法》的主要宗旨自傲與保護消費者基本的合法權益,并且明確界定了消費者受到保護的范圍,即為了滿足生活需要購買或者使用商品、接受服務的行為;并且,在第二章的內容中賦予了消費者基本的權利,如知情權、安全權、公平交易權以及求償權、監督權等九項;其次,《保護法》還對消費者交易的基本原則進行了明確規定,即商品經營者在與消費者交易的過程中,需嚴格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及誠實守信”的基本交易原則,不得強買強賣,強調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負有的安全、說明以及公平等義務;嚴謹經營者通過合同、通知以及申明等方式對消費者實施不公平的行為;除此之外,在《保護法》中,明確提出了消費者在遭遇不公平貿易或者欺詐性貿易時尋求幫助和救濟的五大途徑,如與經營者協商,通過消費者協會請求幫助和調解,或者像工商管理相關部門提起申訴,請求仲裁機構等。

(二)合同法

我國《合同法》是用來調節平等經濟主體交易關系的法律,屬于民法的范疇,主要包括了合同的訂立以及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者轉讓等內容。《合同法》中涉及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部分主要體現在關于格式條款的相關規定中,具體內容是:條款格式的提供方應當嚴格遵守公平等原則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對于違反平等公平原則的格式條款,受害方有權依照相關規定撤銷其有效性;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有義務進行免責、限制條款的聲明和提示,對于沒有履行條款說明或者提示義務的,條款無效;除此之外,《合同法》還明確規定了人身傷害責任免除的免責聲明的無效性,從而避免人為故意造成他人傷害情況的出現。在其他法律條文中也有部分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筆者在這里主要就《合同法》進行類似說明,此外不再進行贅述。

(三)其他金融條文法規

金融條文法規相關內容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就現階段我國金融領域的基本法律管轄方式來說,主要包括了以《商業銀行法》、《銀行管理法》為基礎的銀行立法,以《證券法》為基礎的證券行業管理立法,以及以《保險法》為基本核心的保險業立法,除此之外,還有一系列國務院制定的行政規定等,也都適用于金融消費者。

二、我國目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主要問題

從我國金融消費保護法律制度的基本現狀分析和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就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現狀來說,雖然各類法律條文都有多少的涉及,但是并沒有專門的具有針對性的法律制度作為基本保證和依據,在我國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方面還存在不可避免遇到的主要問題。

(一)立法體系存在的問題

首先,就我國目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的建立來看,雖然有所涉及的立法及規定較多,但是,尚沒有專門針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制度,同時也沒有對金融消費者的定義以及外延進行明確的定義或者界定。就《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而言,其保護對象是一般性消費者,并沒有明確涵蓋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進行保護的內容,另一方面來看,《保護法》中關于一般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內容也是極為模糊,指導規范意義并不明顯;除此之外,就《銀行法》、《監管法》以及《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來說,也沒有專門的篇章來對金融消費者進行規范。

其次,在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發展的推動喜愛,金融市場的發展也是日新月異,但是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行立法已經遠遠滯后于金融市場經濟的發展速度,相關法律條文中涉及到的保護條款已經無法滿足金融消費者在現階段金融市場中的實際需要。

金融消費者保護在立法體系中面臨的主要問題,除了上述兩個方面之外,還有一個方面的困境就是:所有有所涉及的法律法規、行政條文,多數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幾乎沒有都沒有牽涉到具體情況,與金融消費者的實際需求嚴重脫節。

(二)救濟體系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金融消費者在權益保護道路上遇到的主要問題,除了立法體系方面的困境之外,在救濟體系方面也是存在一定缺陷。一方面,就我國現行機構的構建來說,并沒有專門性的針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機構,導致金融消費者在權益受損的情況下沒有任何求助途徑;除此之外,也沒有專門針對金融矛盾進行爭議處理的仲裁機構,進一步加劇了我國金融消費者尋求權益保護的困難程度。根據《保護法》相關規定,如果金融消費者與相關金融機構產生糾紛,只能通過申請與相關金融機構進行協商的途徑以及想有關金融監管機關提起訴訟,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尋求幫助和救濟;在極為有限的救濟途徑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金融監管機構卻是少之又少,建立在這一基礎上,這樣的規定,實際上也只是徒有虛名,幾乎沒有實際的價值,根本無法起到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作用;另一方面,就目前我國金融行業相關自律組織職能作用的發揮現狀來看,基本上沒有發揮出應有的對金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對金融交易進行監督管理的作用。從西方國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經驗中,我們可以看到,金融自律機構等組織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證公平自由金融交易的實現方面發揮的作用極其關鍵。我國已經先后成立了銀行業、保險業以及證券業三大協會,但是三大協會實際運作的過程中,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發揮的作用卻不太明顯,一來缺乏經驗,沒有前期實踐作為支撐;二來受到立法體系方面的影響,沒有專門的法律文件作為基本指導。面對這樣一種現狀,提高我國金融自律機構等組織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中的地位,明確相應職責也就顯得極為必要了。

三、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完善建議

顯而易見,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現階段法律制度制定方面以及實際消費者權益保護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那么針對這些問題,究竟應該從哪些方面來完善和改進呢?筆者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相應的完善途徑也應保證嚴密性以及完整性。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制定

從上文敘述中,我們已經認識到現階段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沒有得到保障最為重要的因素就是專門性法律制度的缺失,因此,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當務之急就是制定一部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將所有權益保護內容落到實處,完善我國法律體系的基礎上,為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供相應的參考依據。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指定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在結合我國金融行業發展實際情況的前提下,應對西方國家一些先進的成功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經驗進行合理的借鑒;其次,應對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概念和界限,金融消費者的具體權利、義務以及保護原則等進行明確;金融仲裁機構等自律組織的建立和設置;金融消費者救濟途徑以及申訴程序的明確設定等。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的同時,還應對涉及到金融消費者的其他法律中客戶、存款人或者投資者等稱謂進行統一的變更,總稱為金融消費者,從而提高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以及相關經營者的守法意識。

(二)人民銀行內部保護金融消費者機構的成立

為了真正將立法內容以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條款落到實處,除了立法的完善之外,人民銀行也應進行合理的配合,在內部建立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機構,其主要目的是對各地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進行統一的管理,提高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權威性和重要性。

(三)新型救濟途徑的完善和創新

對錯的判斷固然重要,但是更為重要的是將錯誤的交易結果糾正過來,過去金融消費者的救濟模式,方式有限,流程繁瑣,最終救濟效果也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所謂的權益保護也不過是走走過場。針對此種情況,在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的過程中,還應構建新的救濟訴訟制度,為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之路提供有效的保障,增強消費者對我國金融市場的信心。在新型救濟制度建立的過程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具體措施:首先,借鑒一些先進的行政訴訟制度以及國外消費者訴訟制度的具體設計,結合我國金融行業發展的實際以及消費群體的實際,建立起一套區別于民事訴訟、符合金融行業發展特征專門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訴訟制度;其次,引入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提高金融糾紛處理的公正性及客觀性;專門審判庭的有效設立,安排具有金融專業水平的人員擔任法庭法官,從金融行業的實際對案件或者糾紛進行審理,提高人民法院審理金融糾紛的公信力。

(四)金融保密法的健全與完善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還應建立一套專屬于金融機構的保密法進行配套。金融消費者在進行交易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將自己的財產或者其他個人信息泄露給金融機構,我們不可保證的是,金融機構不會利用這些信息去換取一些額外的收入,或者將這些消費者信息作為交易之外的其他用途,這樣一來,不僅對于金融消費者的信息權益來說是一種損害,同時對于整個金融市場秩序的維持來說,也是極為不利的,因此,金融保密法的建立,能夠將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信息保護的義務落到實處,從而進一步保護金融消費者的信息權益。

篇(8)

1.知情權

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為了保障消費者行使知情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了經營者的義務。消費者知情權的目的是使消費者得到充分信息。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擁有完全的信息,而消費者并不具備各個經營者提供物品和服務的價格、質量、特性、效能等方面的充分知識,而且一般來說,與經營者相比,消費者獲得的信息比較少。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不能達到消費者效用最大化。所以,通過賦予消費者知情權、對經營者課以提供適當信息的義務,以便消費者行使選擇權,否則信息不對稱會導致市場失靈,使市場機制難以有效發揮機能。

消費者的知情權應當包括兩方面內容:(1)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2)消費者有權詢問、了解商品或服務的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在第二方面的規定內容空洞,有待充實。消費者知情權的目的是使消費者得到充分信息,以便消費者能夠按照個人意愿和需要進行選擇。

2.選擇權

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意愿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競爭法中的消費者利益主要是指消費者選擇商品和自主交易的權利”,實質上表現為選擇權。例如地域卡特爾提供分割市場或采購渠道手段使參加卡特爾的成員在其各自地域內享受壟斷地位,剝奪消費者或用戶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如拒絕交易、搭售等可能會直接限制消費者的購買渠道,也可能會妨礙競爭者進入相關市場,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控制企業合并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市場上有多個競爭者,最終還是給消費者更多選擇的機會。

以卡特爾為例。無論是價格卡特爾,還是數量卡特爾和地域卡特爾,都會產生如下危害:掠奪消費者剩余,減少社會福利。因為“如果一種產品的生產商聯合抬高價格,消費者就得多付款,這就使社會收入個公平地從消費者手中轉向生產者的手中,成為他們的壟斷利潤。不僅如此,產品不合理地抬價后,有些消費者本來可以消費得起的商品因為價格過高,消費者不得不放棄他們的消費打算。這部分損害雖然沒有流向生產商,但是因為減少了社會消費,也會成為社會的凈損失。”然而,如果除壟斷者的產品外還存在消費者比較滿意的替代品,有足夠多的廠商相互競爭,不同品牌相互之間替代性相當強,消費者可以在很多方面有差異的競爭性產品中挑選,從而避免這方面的損失。消費者可能會選擇替代品的行為對壟斷者形成有利的制約,壟斷者不敢濫用壟斷勢力。

3.公平交易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根據歐共體條約第82條(c)的規定,一個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如果對于相同的交易采取不同的交易條件,由此使某些交易對手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這種行為即歧視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實踐中,最嚴重的歧視行為是價格歧視,即“賣方對購買相同等級、相同質量貨物的買方要求支付不同的價格,或者買方對于提供相同等級、相同質量貨物的賣方支付不同的價格,從而使相同產品的賣方因銷售價格不同或者買方因進貨價格不同而獲得不同的交易機會,直接影響到他們之間的公平競爭。而且,同一產品的不同批發價直接影響到零售價,不同的零售價則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價格歧視行為不僅影響市場競爭,而且還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歧視雖然主要是壟斷者針對交易對手的壟斷行為,但最終會使消費者對同樣的商品支付不同的價款,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對消費者的合法的歧視行為或差別待遇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存在著選擇自由,即市場上存在著替代品或有效競爭。

4.自由權

根據私法自治原則,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有權通過簽訂合同,決定與某個消費者進行交易,或不與某個消費者進行交易,或對不同的消費者實施差別待遇。在這里,私法自治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替代品,經營者之間還存在著競爭。為保障消費者的自由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當規定消費者有權獲得經營者已有的、可供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凡是經營者投放市場的商品或服務,只要消費者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條件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經營者不得拒絕提供。與知情權一樣,這也是消費者行使選擇權的基礎。

侵犯自由權的典型情形是索取壟斷高價。按照歐共體條約第82條(a)的規定,索取壟斷高價是指一個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直接或間接地實行不公平的購買或銷售價格。廠商利潤最大化的條件是產品的邊際利益等于邊際成本,而壟斷者為了攫取壟斷利潤,在高于邊際成本的水平上定價,掠奪消費者剩余,進而造成社會福利損失。“競爭法的理論認為,壟斷者或者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憑借其市場優勢,非常可能向市場提供比其實際可能生產的數量少得多的產品,而且與此相適應,索要與其生產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價。因此,反壟斷法在這里的任務就是要求這些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保持在與市場競爭條件下相適應的水平,目的是維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

侵犯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實質是侵犯消費者的自由。消費者的自由權被侵犯的結果是消費者效用被壟斷者掠奪,造成價值損失,減少社會福利。

二、基本權利的性質與功能

1.消費者的權利是法定權利

消費者的權利是法定權利,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剝奪消費者權利的法律行為無效。作為法定權利,其內容是由規定的,對其進行限制的法律行為也是無效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名、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作為法定權利,其內容由法律直接規定。與物權法定原則不同的是,消費者在消費合同中可以創設新的權利類型,但其有效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的強制或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原則。2.侵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適用本身違法原則

侵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如果通過一個合同侵犯了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各國反壟斷法都規定,為獲取超額壟斷利潤而進行的共謀定價一律被禁止。侵犯選擇權、自主交易權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取壟斷利潤。

三、基本權利的功能

1.維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

反壟斷法的功能是維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有效發揮其優化配置資源的功能,提高社會總體福利,保護公共利益。提高消費者福利是維護市場機制有效運轉的手段和必要條件。

反壟斷法的任務是維護市場機制,因為市場機制可以優化配置國民經濟的資源,從而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企業的利益和消費者的利益是維護市場機制或提高效率的手段。當然,維護市場機制是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前提,因為“只有當市場上存在競爭,企業能夠靈活地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情況,即根據需求者的愿望配置資金和生產資料,社會生產資源才能實現優化配置。”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必須維護市場機制和自由競爭。

2.私法自治的工具

私法自治產生壟斷,壟斷危害私法自治,打破壟斷有利于保障私法自治,促進自由競爭。“《禁止壟斷法》的保護法益,是作為公益的自由競爭經濟秩序,而這種法益只要由《禁止壟斷法》加以維護和促進,消費者就有了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自由。這種自由正是《禁止壟斷法》給予消費者的自由。”

自由權、選擇權是私法自治的內容和體現。如果消費者能夠充分地行使自由權、選擇權,對經營者的壟斷行為進行制約,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保證市場機制正常地發揮功能,從而無需國家干預。國家干預是私法自治的補充、輔助手段。

反壟斷法保護自由競爭,自由競爭是私法自治的前提,所以私法自治不能危害自由競爭。

3.為權利而斗爭

法律賦予消費者權利不僅體現了保護弱者的社會思想,更是活生生的力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體現了國家權力的作用,行使基本權利制約壟斷行為更要靠所有消費者的努力。行使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不僅是消費者對自己的義務,是對國家社會的義務,是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壟斷法而斗爭。

基本權利是一般民事權利的保障。如果消費者不能行使或充分行使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可能就會受到侵害,所以基本權利發揮著保障基本人權的功能。

[論文關鍵詞]消費者權利基本權利功能

[論文摘要]消費者權利是一種制約和平衡的制度。消費者的權利可以劃分為兩種。一種以安全權為中心,其依據在于生存權。他們只是一般民事權利,不具有反壟斷法上的意義。另一種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包括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實質是消費者的自由權。在反壟斷法中,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屬于強制性規定,而壟斷者的義務屬于禁止性規定。如果消費者認為他們被卡特爾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所損害時,可以提起私人的反壟斷訴訟。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除了具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外,還可以制約、限制壟斷者通過限制競爭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妨害市場競爭,維護競爭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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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旅游業一直呈快速增長趨勢,已成為21世紀的一項“朝陽產業”。誠然,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推進,旅游消費維權意識已基本深入人心,但仍有不盡如人意之處。旅游消費者是旅游業發展的生命線,如果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最終會使旅游業得不到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本文以創建和諧旅游為基點,對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若干問題展開探討,以促進旅游市場的健康發展。 

1 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內對旅游者的界定,通常認為“旅游者是指離開常駐地到異地,時間不超過一年,進行觀光、游覽、休閑、度假、探親、訪友或其他形式旅游活動的人”。眾所周知,旅游活動由食、住、行、游、購、娛六要素組成,它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消費活動。因此作為旅游消費活動的主體,旅游者除了具有旅游者的特性外,還具有消費者的特性。旅游消費者從法律本質上講就是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由此,本文認為旅游消費者是指從旅游市場購買、使用旅游商品或接受服務,滿足旅游需求的人。 

旅游消費者權益是指受國家旅游法律、法規或有關制度所保護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旅游者的權利或利益。具體而言,旅游消費者的權益包括以下六個方面:一是安全保障權,即旅游消費者在旅游過程中享有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的權利。二是知情權,即旅游消費者在購買旅游商品時對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內容享有了解真實情況的權利。三是自主選擇權,即旅游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旅游服務的經營者。四是公平交易權,即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享有獲得公平交易條件和公平交易結果的權利。五是獲得賠償權,即旅游消費者因接受旅游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六是受尊重權,即旅游消費者在接受旅游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2 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理論分析 

2.1 “和諧社會”理念,要求構建和諧旅游 

和諧是當今社會發展的永恒主題,它強調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諧社會與和諧旅游之間是相輔相成的,構建和諧社會呼喚和諧旅游,和諧旅游又是推動和諧社會的重要動力。不可否認,侵犯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便是旅游不和諧的聲音之一。它不僅阻礙我國旅游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而且不利于和諧旅游的構建。因此,構建和諧旅游與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關系密切。一方面,和諧旅游是推動旅游業發展的源泉和動力。旅游消費者參加旅游活動的目的是為了通過良好的旅游經歷來滿足個人精神生活的需要。如果在旅游活動中,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將會影響旅游消費者獲得精神愉悅的程度,甚至會激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企業與旅游消費者之間的矛盾,這將不利于旅游業的發展,對和諧旅游的構建更是致命的打擊。另一方面,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和諧旅游建設的基本要求。旅游業只有向旅游消費者提供高質、優效的服務,把保護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作為其工作的首要目標,理順好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企業與旅游消費者之間的關系,真正做到保護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有效地推動旅游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2 “以人為本”理念,要求以旅游消費者為本 

所謂和諧旅游是一種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要求旅游價值全面發揮和旅游各要素協調發展的新的旅游發展模式。科學的旅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旅游者是旅游活動的重要主體,因此“以人為本”的理念反映到旅游消費法律關系中,就是要以旅游消費者為本,把旅游消費者放在旅游各項工作的主體地位上來,通過有效途徑切實保護好旅游消費者的權益。在發展旅游業的過程中,如果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必將打擊其出游的積極性,對旅游業的發展非常不利。因此,只有以旅游消費者為本,才能有效地保護好旅游消費者的權益,才能更好地促進旅游業科學發展。 

3 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本文認為導致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1 旅游立法的原因 

為了適應旅游業的發展,相關部門先后進行了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目前我國調整旅游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有兩種:一種是通用性的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但這些通用的法律法規,原則性規定較多,內容較為抽象,沒有具體規定旅游業的相關權利義務,難以解決旅游糾紛中的矛盾,進而體現對旅游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另一種是專門性的法律規范,包括《旅行社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游投訴暫行規定》等。但由于這些專門性的法律規范是由國家旅游局或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其法律效力層次較低,在司法實踐中缺乏足夠的權威性。與快速發展的旅游業相比較,我國旅游立法表現得相對滯后,至今我國尚未出臺一部綜合性的旅游法,這不僅不利于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不利于我國旅游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3.2 旅游執法的原因 

我國旅游行政執法主體主要有三類:一是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即旅游局或旅委會);二是國家、省、地市三級旅游質監所,個別旅游業發達的縣級旅游局也成立了質監所,經過授權取得了行政執法權;三是旅游綜合執法大隊、執法大隊或旅游監察大隊,從公安、工商、旅游、物價、交通、文化等部門抽調人員,采取委托授權、集中辦公、統一行動的方式執法。 

目前,我國旅游行政執法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在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方面沒有起到很好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旅游行政執法水平不高。有些執法人員對行政法和旅游相關法規不熟悉,沒有做到依法行政;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程序違法、結果不公正等現象。二是旅游執法經費欠缺。目前旅游執法經費主要來源于當地旅行社繳納的質量保證金存款利息的一部分,經費的不足影響著維護旅游消費者權益的執法工作。 

3.3 旅游消費者的原因 

旅游消費者自身法律意識的薄弱,也是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之一。盡管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推進,旅游消費維權意識已逐漸深入人心,但仍有不盡如人意之處。有些旅游消費者在出游前,沒有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沒有意識到自己在旅游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當權利受到侵害可以選擇哪些救濟途徑來維權;等等。由于旅游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差,導致在權益受到損害時,往往不能積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4 完善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體系的建議 

4.1 完善旅游立法 

最完善的法律制度,應該是最有利于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與強大的旅游經營者相比較,旅游消費者處于弱勢的地位,法律的天平應當向弱者傾斜。西方發達國家為了加強對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規范旅游經營者的行為,紛紛制定了旅游基本法。而我國至今尚未出臺旅游基本法,在立法上只是效力較低的旅游法規、規章和一些通用的法律法規,這不符合迅速發展的旅游業的要求。因此建議盡快出臺旅游基本法,對旅游活動主體的權利、義務作出具體規定;完善旅游專項立法,如《旅行社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增強相關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如《合同法》中實現旅游合同的有名化。通過建立完善旅游法律體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為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對此立法部門應有足夠認識。 

4.2 加強旅游行政執法 

加強旅游行政執法,是治理旅游市場秩序、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的又一重要環節。首先,應健全和完善多形式的執法渠道。如加強對旅游投訴的受理,提高處理投訴的效率;引導旅游消費者利用消費者協會的渠道來解決糾紛;積極爭取參與綜合執法、集中處罰權試點等。其次,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加強對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和執法要領的培訓,進一步增強其法制觀念,增強訴訟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監督意識。最后,解決旅游行政執法經費問題。例如設立旅游行政執法專項經費,從物質上保障旅游行政執法的落實。 

4.3 提高旅游消費者的維權意識 

在旅游活動中,當遇到旅行社縮短行程,減少景點,住宿、車輛、用餐標準與合同不符,導游講解差等問題時,怎樣維護自身權益顯得尤為重要。而實踐中不少旅游消費者對上述問題采取了能忍則忍的態度,不清楚如何維權。對此,首先要開展旅游消費知識和法律知識的教育。通過教育,讓旅游消費者明白在旅游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如何避免旅游消費陷阱;了解相關旅游消費維權的時效期限規定,以免延誤最佳的維權期限等。其次,旅游消費者也應當重視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旅游消費者在參與旅游活動時,要選擇有資質的合法旅行社,并同其簽訂旅游合同;在旅游消費過程中應注意保留旅游消費憑據;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積極運用法律武器來維權。 

參考文獻: 

篇(10)

我國已制定了大批包含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食品衛生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但由于上述法律各有自己的調整范圍,側重點也不同,在實施中出現可操作性差等缺點,所以無法真正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頒布,確立了我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法律制度。以下將從七個方面闡述地方政府對《消法》適用的突破。

一、 適用范圍擴大

《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對消費者反映商品房消費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存在以下違約行為的,消費者可要求退房,即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導致商品房質量、面積、結構等與合同約定不符;商品房外部環境以及其他配套設施與經營者的承諾不相符;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為購房者辦妥房屋、土地權屬手續。《條例》還規定,經營者應當履行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房屋維修義務,在包修責任期內,房屋出現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經營者應當承擔修理、更換、賠償損失等責任,因業主裝修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除外。

福建省也于2001年執行《房屋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把房屋開發者、銷售者和拆遷人,統稱經營者。商品房消費被納入了《消法》的保護范圍。

二、 精神損害賠償確立

《消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是為了彌補對實際損害賠償制度不能夠充分補償的部分,懲罰經營者或提供服務者的惡意行為。但是這種簡單的“一加一”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存在很多問題。 “一加一賠償”的計算方法使得加倍賠償的法律責任與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大小無關,而直接與所購買的商品的價格或接受的服務費用有關,必然就會發生顯失公平現象。如經營者銷售價值5萬元的商品,經營者存在欺詐,但并沒有給消費者造成實際損失,按照“一加一賠償”制度的規定,經營者需賠償消費者10萬元,這對經營者是不公平的。又如,經營者銷售價值僅為30元的偽劣洗面奶,但造成消費者使用后面部受損,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身傷害沒有造成殘疾和死亡的,一般得不到精神損失賠償。按照“一加一賠償”制度的規定,60元既不能給消費者以充分的撫慰與補償,又不能給經營者以足夠的威懾與懲戒。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第56條規定,對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害的,經營者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后果的,經營者除承擔上述民事責任以外,還應當賠償消費者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懲罰不是目的,關鍵是受到教育”,但是懲罰需要力度,由于對責任人的懲罰力度過輕,風險與收益不成比例,違法者往往可以不痛不癢地拿出些錢來,而后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再把損失賺回來。

確立懲罰性的精神損害賠償,對生產商和銷售商來說無疑是一種很高的成本,這樣會使他們在生產和經營中盡到謹慎小心的義務,否則將面臨的是高額精神損害賠償金。

三、 特殊經營者的強制性義務更加具體

《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第2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社會公認的質量、衛生、安全要求。

發現或者有事實證明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出售該商品或者提供該項服務;商品已售出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告知消費者,并召回該商品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銷毀,同時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報告。

由此可見,地方政府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適用更加具體,具體提出了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社會公認的要求。這些特殊經營者的強制性義務表明消費者維權更有章可循。

四、 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提出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消法〉辦法》立法聽證會上,消費者代表李新建議,增加對隱私權保護的規定。李新在建議中對個人隱私作了詳細說明:個人隱私,包括消費者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學歷、住所、聯系方式、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指紋、血型、病史、健康狀況等與消費者個人及其家庭密切相關的信息。由于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引起的精神損害大量存在,李新還建議對侵犯隱私權后果嚴重的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增加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和標準的規定。

由消費引起的隱私權被侵犯,目前,越來越多地存在于服務性消費之中。許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或購買商品時,經常會被要求留下個人基本資料。如有消費者不愿按服務商或經營者的要求去做,則有可能失去購買或接受服務的資格。

2003年《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首次將個人隱私作為一項單獨的權利加以保護。在第29條中作出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經營者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根據這一規定,經營者必須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一旦遇到個人隱私權受侵害,消費者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五、 召回制度出臺

產品召回制度是當前國際上通行的維護企業產品形象,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安全的重要手段。召回制度是一種新型責任制度,在國際立法方面也有相應的規定。

制造者在召回制度中負有產品召回義務。即生產廠商一旦確定產品有缺陷,將根據實際情況,對缺陷產品采取修理、退換或退賠等措施。其目的一方面在于避免因召回義務的違反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將產品所產生的危險或可能產生的危險加以排除以避免給產品用戶帶來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害。

中國汽車企業的主動召回也只是近兩年才開始的事情。召回制度公布三年多來,目前國內汽車累計召回數量已經超過了126萬輛。

對于處于成長型的中國企業來說,產品召回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在什么時候發出正式的召回通知,如何引導和影響公眾輿論朝著有利于企業的方向發展等等,如果處理不慎,一次產品召回就足以毀掉一個公司,或者至少影響公司的聲譽并減少企業未來的收益。

2004年出臺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草案)》就是我國在產品召回方面新型責任的嘗試。也為日后對于其他產品建立召回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模式。

六、 消費者的范圍涉及到單位

關于消費者是僅限于自然人還是包括單位的問題,理論界與許多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地方立法存在重大的差異。理論界大多數學者認為:“所謂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商品或者接收服務的自然人。”持該類見解的主要理由是:單位并非終極消費的主體。其作為自然人的集合體,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是為了單位成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的利益,歸根到底自然人仍是終極消費的主體。然而,我國各地的地方性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卻幾乎一致的認為單位也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當時有一種觀點認為,單位也要消費,單位因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也應受《消法》調整,以便得到更充分的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消法》只適用于公民而不適用單位。單位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可以適用經濟合同法。兩種觀點都有一定道理。

浙江的朱先生通過單位的名義向DELL采購了一臺筆記本電腦,后因主板出現故障,要求DELL免費維修,遭拒。DELL堅持,三包法保護的群體是“消費者”,單位用戶并非“消費者”。

我國的法律界定“消費者”即自然人。包括《消法》在內的相關法規條例(包括電腦三包法、手機三包法等)適用的主體都是法學概念上的“消費者”,也即,單位用戶不受三包法保護。對于單位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出現的問題,應當區別對待,僅屬違反約定的,對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造成侵權及財產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造成人身傷害的,由受損人依據《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HP、聯想等廠商愿意按三包規定為單位用戶提供售服,是他們有能力、有意愿為自己的全部用戶多做些事,DELL并沒有做錯。

七、 欺詐行為的細化

北京實施《消法》辦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列明15種)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欺詐行為屬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所為的,由銷售者先行向消費者賠償;賠償后,銷售者可以依法向實施欺詐行為的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欺詐行為由《消法》的九種情形增加到十五種情形,顯而易見,地方政府實施的《辦法》使欺詐行為更加具體化、細化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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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消費者的定義及特點

金融消費者,指的是為了滿足自身或者是家庭的需要,去接受金融服務或者購買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的個人或者單位。這類消費者主要可以分為兩類:傳統金融服務中的消費者和購買基金等金融產品或者直接投資本市場的中小投資者。前者可以包括投保人、存款人等為了使自己的財產得到保護和一些為了使自己所擁有的財產增值或管理控制風險而接受金融機構服務的人;后者主要是有盈利的動機,他們與金融機構有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性和不對等性,卻仍和普通消費者有著質的共同點。

金融消費者主要具有以下三大特點:

1.金融消費者的主流具有固定性。從金融消費者的基本含義中可以看出,這種特殊性的消費是存在于個人和金融機構之間的。由于國家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需要金融行業的大力支撐,金融行業是國家經濟發展的命脈。所以,國家在大力推動金融業發展的同時,也會對其提出一些限制和管轄。這其中一方面在于金融業必須在一定準則和法律規定下才能正常地運轉,所以金融機構在制度方面具有固定性;另一方面是針對個人的管制,從事金融行業的自然人會受到一些法律法規的限制,而金融消費者也有自己的合法權利和義務,也受到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的保護,這也突出了它的固定性。

2.其行為具有一定的技術性。如金融消費者的定義所說,個人為了滿足自身的需要會與金融機構之間發生交易關系的實質是接受金融服務或者是購買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例如,使用銀聯儲蓄卡服務、銀行信用卡支付等銀行提供給個人的產品和服務;或者是購買保險公司的產品為了給自己的資產或者為某個個體提供保障等之類的保險公司給消費隔個人或者家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另外還有基金公司和證券公司給個人或者家庭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由于消費者在剛開始接觸這類產品或者服務時,并不是十分了解,這類的操作必然具有很強的技術性,消費者從陌生到熟悉會有一個慢慢學習的過程,這也便是金融消費與一般消費比較起來的特殊性。

3.金融消費目的具有個體性。個體性是指消費者在消費時,是為了滿足自身或者家庭需要,從自身利益出發以自我盈利為最終目的的消費行為,這是一般消費都具有的共性,而金融消費者這樣的特性尤其突出,例如,個人在進行證券投資時,便是為了投資能夠產生的回報;在購買基金也是為了日后能夠獲取更多的利益,銀行儲蓄是為了獲取利息或者為了給將來生活積蓄一些可調用的資金,信用卡購買和消費是為了滿足購買的需求和方便等。由此可見,金融消費者一般都會以盈利或者滿足個人和家庭的需要去進行金融消費或者接受金融行業的服務,這也充分說明了金融消費目的的個體性。

金融消費主體的固定性、行為的技術性和目的的個體性凸顯了金融業的消費與其他一般消費之間區別還有聯系,金融消費者的特殊性也預示著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也應該具有一些不同于一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特殊性。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金融業日益壯大,合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也有利于金融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維護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趨勢。筆者根據自身經驗和對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消費的研究,主要從制度和立法兩個方面來淺析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1.制度方面

首先,由于市場中,生產者和消費者掌握的信息不對稱性,生產者總是掌握更多的信息,是在市場經濟中處于一種支配的低位,而消費者自然就成為了相對弱勢的群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也是為了保護這類弱勢群體。針對金融消費者方面,它所具有主體固定性,以及金融消費所具有的技術性,而且金融機構相對于其它行業,其雄厚性和復雜性遠遠要高出很多,因此一般的金融消費者可能并不能夠具體清晰的了解自身的合法權利,才會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的保護。總體來說,金融消費者的權利主要包括了金融獲知權、金融消費自由權、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金融資產保密權安全權、金融消費求償求助權和享受金融服務權。

金融獲知權是指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時,享有獲得與金融有關的必要的知識,包括服務內容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權利,金融經營單位則有義務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知識或信息。

金融消費自由權是此類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該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其意愿自主選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消費方式、消費時間和地點均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不合理干預。

公平交易權是當金融交易雙方簽訂合同或者形成法律關系時,雙方必須遵循一些誠實信用、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則,金融單位或機構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全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任何交易雙方必須遵循法律法規,不得違法相關的法律條款的相關規定。

金融資產保密權安全權是指要確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資產的保密安全。在金融消費活動中,資產保密權不受侵犯,是消費者最基本的一項權利。保險公司、金融單位、和證券機構等有義務采取有效的一切措施,包括按法律規章和操作程序辦事,防止事故發生,保證提供安全高效優質的金融服務環境。

金融消費者的求償求助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如果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有權依據合同規定向對方請示賠償,如得不到滿足,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應,請示法律援助、聘請法律工作者為自己訴訟,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享有金融服務權是指金融消費者有權享受任何金融交易中明文規定的金融機構必須提供的文明優質服務,比如:銀行和信用社對破(損)幣的無條件的兌換服務等。

由于一些相關的保護金融消費者權利的義務制度還不夠完善,采取保護消費者的措施也相對比較薄弱。

比如,司法機構對于消費者權利侵害案的立法過程比較緩慢,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導致案件并不能很快有效的解決;某些監管機構并沒有針對金融消費者的問題設立單獨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利的部門;并不向刑事法案一些有比較完整的管理系統,并沒有相關的制度規定,如何去收集金融侵權行為的信息等。

由此可見,首先制度上缺乏對金融消費者的獨立保護;二是保護制度也缺乏一些協調性和適應性。

2.立法方面

首先,立法觀念上,某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只是參照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按部就班,并沒有考慮到金融消費者的特殊性,不夠人性化和規范化。。

其次,立法技術上,我國并沒有具體構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法規和制度。

三、如何完善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當下,對于“金融消費者保護”一詞沒并沒有比較權威的定義,有人認為必須依靠第三方力量—政府,才能夠使金融行業更加和諧健康發展,才能使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落到實處。

1.實體權利的保護

實體權利包括了法律法規中明文規定的消費者所具有的具體權利,主要有:金融獲知權、金融消費自由權、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金融資產保密權安全權、金融消費求償求助權和享受金融服務權六大類。消費者獲得金融服務的性質分為兩類:一類是基本金融服務即消費者作為社會成員應當享有賬戶服務、基本保險服務、消費者教育等基本金融服務,術語消費者福利;另一類是風險性的金融服務,消費者購買具有一定風險的金融服務以獲得資產增值,例如購買股票或者其他理財產品,體現了消費者的公平發展權。

在不同領域中,對于消費者權利保護是不一樣的,比如金融消費中,監管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安全權、隱私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以體現監管安全與公平的價值取向,而其他領域中可能就不會涉及到公平交易權或者的是涉及到另一些更多的權利。

2.程序保護

因為個人和金融機構的實力無法衡量和對比,當彼此發生糾紛時,必然消費者一方會處于劣勢,所以往往會造成不公平。而程序保護便是為消費者提供一個比較廉價或者是免費的訴訟保護和非訴救濟,為普通個人提供方便。

四、總結

金融業是整個國民經濟的大動脈,隨著國民金融財富和固有資產的不斷增加,金融消費行為也日益增多,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也顯得格外重要。同時金融消費者也要明白自身擁有的合法權利和義務,在有效的法律范圍內要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本論文主要分析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和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途徑,希望對廣大的金融消費者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1]林麗敏: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J].重慶工商大學學報,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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