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日夜夜撸啊撸,欧美韩国日本,日本人配种xxxx视频,在线免播放器高清观看

社會糾紛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21 17:08:26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社會糾紛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社會糾紛論文

篇(1)

“今天的人們都深信,要尋求這個世界中的事物出現的原因,只能立足于這個世界本身,所以,所有關于人的事情的原因同樣也只能在這個世界中尋找,而且,歸根結底要在人身上尋找?!盵1]對于社會分層的正確認識同樣也只有從人身上去探求?!叭耸鞘裁??”這是一個重要的基本問題,因為其他各種疑問(關于自然、人與自然的關系、人類的發展和未來,甚至社會分層)只有在指向人自己的存在時才具有意義。社會分層是社會學里的一個基本概念。從文化哲學的觀點來看,人是一種文化的存在:既有自然性的一面,也有社會性的一面。社會分層作為由各個個體的生產力發展而形成地社會集合之間的一種整體性社會事實,也必然會體現出自然性與社會性的統一,由此也決定了社會分層與社會分工、社會異化的區別,從而也體現出其終極的目標價值——人的全面發展。

一、社會分層與社會分工

人類源于自然,卻不是一個純粹的自然存在。在人出生之時,自然只給予人最基本的生存前提,而將塑造人的任務交給了人自己。不同于其他完全由自然所引起和決定的生物,人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的創造者,人正是通過自身的活動來實現自身存在價值,通過改造自然和社會、促使自然和社會發生深刻變化來滿足自己需要。這樣,“人類在與自然母體分離之后,憑借著自己所獲得的能力,創建出了一個自己的世界——一個文化的、日益文明的‘人的世界’,從此之后,人便開始成為一種追求理想、創造價值的屬人世界的理性存在。”[2]也就是說,社會分層是人在塑造自己、塑造社會、塑造世界的過程中的自身能力的發揮和表達的客觀結果。

從社會長期發展的角度來看,社會分層是人類社會客觀存在的現象。社會分層的活動或形成顯然最終有賴于人類共同體的成員所具有的能力。在人類共同體里,每一個人都具有某種使其成員適應其職責的獨特的能力,而且這個共同體實質上存在于能力相互關聯的活動之中,這種聯系既是他們能力發揮的基礎,也是他們形成各個不同的社會階層的客觀必然。因此,社會分層表面上看起來確實好像是人們的資源占有量的描述。我們不應在此停止不前,而應繼續探究這種概念的內涵。這樣我們就會立刻看出其含義,即社會分層都是以不同的方式充分表現自己的能力特性,以適應——實際上是促進——形成這個共同體的各種關系與功能,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分層都是一面鏡子,或者說是從各自特有的角度對整個社會的反映。一個健全的國家組織會通過某種必要的聯系使個人的能力特性得到健全的平衡與調節。

一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位置取決于他的能力、性格和行為,我們并不知道也不關心他是靠當礦工還是當教師表現自己能力。社會分工具有影響力是因為它是我們個體生產力的自由發展。在社會分層中是無需重視社會分工的,除非你愿意這樣做。所以,承認個體生產力的自由發展的結果是:社會分層不再是一種有關社會分工的制度,在實踐活動中,它實際上作為一種描述人的能力的發展的結果而存在,表明的是人們的能力和行為。任何正常的社會分層也無法使層級的差別依附于社會分工的差別。但是,雖然在由正常的社會分層所規定的層級差別的意義上,社會分工已不再決定社會層級,但是從較狹窄的意義上說卻依然是并必然始終是測量正常的社會分層的一個重要參考因素。

按我們探詢的思路來說,以個人能力為一方和以社會分工為另一方之間的區別是與人在社會中的“自由”這個詞有關的。社會分層和社會分工這兩個概念有很大的區別。從個人的自由開始,我們會發現社會分層是個人能力的自由發展的結果,個人處于一個主動的地位,具有自主性;而社會分工則是社會生產對個人的一種要求,個人處于一個被動的地位,缺乏自由性。因此,一個人的社會層級,從表明他的職業涉及什么樣的能力發揮的意義上說,非常接近于他的個性能力的核心。但從原則上說,社會分層是依據人的能力的分工,社會分工則是依據社會生產需要的分工。

社會分工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現象,也是人類社會發展所必需的,這是人類對社會發展的經驗總結。特別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產業結構的升級調整,職業差別越發凸顯。由于特定的職業(包括政府部門職業)要求在職者具備特定的能力,這樣具有特定能力的個人與相應的職業自然地形成“門當戶對”的配對。這樣配對的結果是在社會不同群體之間,形成職業、收入、聲望、權力等資源分配不等的具有層次差別的階層。社會上不同職業由于在重要程度、能力要求等方面存在不同,客觀上需要各方面能力差別不等的人來做相應的工作。即所謂各就其位,各盡所能。這樣社會才能協調運轉。只有當勞動分工基于一種服務于人的能力發展的實踐,在一個共同體中變得很明顯時,才會進一步了解個人能力的獨特地位,給個人的能力打上標記并塑造它。有組織的社會總是從職業中看出能力的一一合理的職業分工從獨特的能力中心得到較深刻的反應,或在其中采取比較具體的形式。在個人被號召使他自己適應于為共同利益作出特殊貢獻時,他就會顯示出自己的能力特性。這樣,他就成為了“重要人物”,成為社會分層中的某一個階層的因子。

重要的是注意到這一點:在這種社會分層形成過程中,一個人除非能夠承認他所在的共同體,否則他就不能在其中隨意地發現并發揮他自己的特長。這樣社會分層會從社會分工中獲得自身的發展,特別能適應為維持社會或國家的一般需要。當社會分層發展的結果是它“有意識地”采取社會整體的邏輯所要求的形式時,它的發展在原則上就是社會分工精神。如果社會分層脫離了社會分工的原則,自認為重于一切——要獨立存在,或者說要為它本身而純粹的存在——便會失去賦予它價值的那種社會聯系,而成為純粹的概念。

二、社會分層與社會分化

我們一直認為,社會和國家在作為手段發揮人類的能力方面是有價值的,在這樣做的過程中,社會和國家的一面是不可避免的條件(因為人的能力發展在與外界隔絕時是不完整的),但是,它們是由眾多的人群形成的,本身并不是目的。因此,當數目眾多的人的自由參與,即由許多自我的要求和關系直接影響人類的能力的情況消失時,社會分層并不會遭到破壞。人的能力在得到它們的支持而增強后,會沿著排除各種矛盾,形成自己的世界,使自己的能力沿著全面發展道路繼續前進。社會或國家雖然從某種意義上說是社會分層的促進力量,但它們的形成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直接為了發展每一個個體的能力的需要,它們的目的也不是從這個意義上說的“社會的”。相反地,應當把它們看作為了實現某些人的利益而在國家范圍內并以國家名義而進行的一種能力資源分配;看作“公共意志”以比較不確定的形式顯示的部分階層超級發展,而部分階層受到限制的更充分的表達;并從全體的意識所固有的這個意義上把它們看作只要他們能夠占有就會占有本不應屬于他們的“他人能力”。這樣,在社會或國家的干預下,人的能力發展或發揮程度就出現了較大的差異,再加上一些人占有了本不應屬于他們的“他人能力”,社會分層就不再是其原本的發展狀態了,而是表現為他的異化形態——社會分化了。

這樣,我們已可大致概括地描繪出社會分化的內容,它蘊含于現實的社會分層中,但并不完全,而且是以異化的方式實現的。正是由于這種內涵,我們才會意識到社會分層——自由才能的發揮不受阻礙——在不給自我加上重擔并“迫使我們自由”的一種制度中才能找到。在社會分化的情況下,一些人的個性能力被縮減到了最低限度。不同的社會時期,政治、經濟這兩種力量以社會制度的方式安排著社會的分化,而這兩種力量的互動又呈現出不同的表現形式。在政治方面,集權社會的政治權力可謂是社會分化的主導力量。任何社會階層的沉浮都是由這種權力決定的,并且也主要以權力為標準劃分社會等級。在傳統社會里,社會分化主要都是建立在各種政治權力的條件之上,并以等級制的形式出現;而在現代社會中,隨著近代以來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建立和完善,經濟對社會分化的影響逐漸上升,甚至成為主導力量,杜會分化則是以職業、收人和社會聲望等“公平“的經濟事實不平等的形式出現的。

“階級”或“等級”是社會分化的最常見的形式。在這里,社會分層的異化被國家以一種強制力賦予了“合法”的外衣?!霸谶^去的各個歷史時期,我們幾乎到處都可以看到社會完全劃分為各個不同的階級。在古羅馬,有貴族、騎士、平民、奴隸。在中世紀,有封建領主、陪臣、行會師傅、幫工、農奴,而且幾乎在每一個階級內部又有各種獨特的等級?!盵3]“階級”或“等級”在失去或未獲得能使其本身適應功能并使功能適應社會邏輯的能力時,會顯得重于一切,好像是關于優先權和特權的一種絕對而不可動搖的準則。這種社會分層的異化,是對人的能力自由發展的否定,表現為混淆社會分層原則,甚至會與私有財產的原則相混淆,對其成員或社會,或者對二者都是一種壓迫。但這種弊病的實質,是使社會分層的功能失去它在社會制度內自由地合乎邏輯地適應變化的特點。社會分化已經把社會分層僵化了,不是像一個活的有機體那樣使自己適應客觀存在的事實和需要,而是固守著一個異己的原則,從而變成了社會邏輯中的一個異化或社會機體中的一個毒瘤。

我們可以看出:社會分化表現為不同等級資源占有的差異。這種資源的不均衡分布,不是基于個人能力的結果,去有效維持社會激勵機制,而是差異的形成過程的不公平,破壞了公民的和諧正義感,加強了社會沖突的可能。所以,要在社會或國家的制度層面上盡可能完善并符合正義的要求,排除由于制度缺位造成的社會分化。在我國,政府依靠行政權力調控經濟資源、教育資源的不公平問題還很嚴重,“有錢就有權,有權就有錢”,政府幾乎成為了各種資源交換的中介,不但滋生官員的腐敗行為,而且強化了社會分化的沖突。

現實的生活中,社會分化程度會由于社會流動的加速而得到緩解。社會流動是一個與社會分層和社會分化緊密相關的概念,指個人關系空間的變動,可能是在不同社會階層間的流動也可能是在同一階層內的不同層次間的流動,這種流動往往伴隨著人的能力的發揮和能力資源的再分配。社會流動打破了等級的凝固狀態,抵消了社會分化引起的區隔化認同,給底層帶來躋身中上階層的希望,對于緩解由于社會分化引起的矛盾有積極的作用。通過提高社會流動的速率,通過不同等級之間的加速循環,會在整個社會中形成一種虛幻的期望心理,從而緩和等級間蓄積的沖突能量,讓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避免在社會中發生較大的沖突。這是因為,底層群體會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向更高等級的邁進上,降低主觀心理壓力,與此同時也會在客觀上積極促成中間階層的形成和壯大。[4]但是,在這個過程中非法占有“他人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仍被當作向更高等級的邁進的捷徑,社會腐敗現象將會成為一個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三、社會分層與人的全面發展

社會分層、社會分工和社會分化的聯系與區別在現實生活中總是通過一種含混的表達法表現出來。這一事實會使人誤解:覺得這三者只不過是同一概念在不同的語境中的不同表達方式而已——社會分工導致社會分層進而帶來社會分化——其本質的內涵是一樣的。然而,正如前面我們所討論的,很明顯,社會分層作為個體生產力的發展,與其說是一種模式或一個問題還不如說是一個事實。它意味著某些特性,這些特性既是由我們所認為的正常的社會分層所表現出來的,又包含著對社會和國家本身提出的各種的要求。對社會和國家的要求在社會分層特征的表現中是重要的。所以,社會和國家對社會分層的尊重實質上畢竟是維持一種生活方式的責任——不是一般的生活,而是我們所知道的最好的生活,我們把這種生活稱之為最人道的生活,并根據它來辨認和處理異己的個人和共同體所擁有的權利。這一概念是反對把所有的人都視為同一共同體中具有相同的生產力和職業的成員的。這是遵循我們的這個一般信念:決定社會分層的價值的不是社會分工或職業,而是人的發展。當然,如果個人的發展不能滿足社會和國家的合理需求,它們也會變得自相矛盾的。

這樣,我們又回到社會分層的功能方面提出的一些想法。每個人通常似乎都能從自己的生活模式中得到滿足。在我們看來,這和我們必須有社會分層來促進人的個性解放與全面發展的看法不會發生矛盾。但是,這種情況會使我們審慎地對待關于社會分層的一般理論,并樂于承認社會分層的某種模式不可能普遍適用于人類本性的種種可能性。毫無疑問,我們的社會分層應當受我們所能理解的人類社會需要的指導,而這最終要取決于我們自己的生產力的全面釋放。不過,我們是從純理論的邏輯推演出發,認為我們的社會分層本身代表著進步的目標,這與承認必須有一種可普遍適用于人類本性的社會分層,是有區別的。而在普遍適用的情況下,我們的社會和國家可能會走其他社會和國家已經走過的路,不會聽任社會分層自然發展。此外,如果說社會和國家不是至高無上的,也不是不可批評的,那么,任何一種關于社會分層的觀念亦復如此。而提到“人的全面發展”也只是提出了問題,即根據要加以實現的人類的全面發展來了解社會分層的本質是什么。

顯然,這種美好的社會分層只能在社會實踐中實現,社會實踐是達到一切滿足的手段,也是人的全面發展真正的方式。人類所產生的一切社會分層就每一特定的方面來說都依附于社會實踐,并排斥依附于其“身體”上的強權。從某種意義上說,確實沒有哪一種社會分層帶有強權的性質或實際上成為它的一部分。因此,正如我們已經充分理解的,很容易有這樣的看法:社會和國家干預的基本危險在于使獨特的個人能力發展受到來自“他者”的某種強力干擾,從而損害了這種能力發展的顯著特點一一它的自由。那是否意味著要完全排除社會和國家的約束呢?應當消除這種偏見,這對我們的觀點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無論是暴力還是自動的惡俗或強權的制度或文化思想與一個人的能力發展相對立,并非因為它們是來自“他者”,而是因為其干擾的性質與這種高度自我突出的能力發展的性質相對立,因為它們的“非法性”與后者的“合法性”可以說是勢不兩立的,它們經常從自己的強力立場出發,成為我們所說的“異己力量”,與高度自我突出的社會分層完全對立。問題在于它們的“性質”和傾向,個人發展在許多方面受到限制和隔離,而不是它們對社會分層的約束和調控。但是,在許多時候,社會和國家對社會分層的作用并不在于他們的“異己”,而在于使社會分層能夠對社會和國家的共性作出獨特貢獻的調控行為或服務。

因此,只有當社會和國家行為有利于發揮個人能力的作用的一面毫無疑問地超過侵犯的一面時,它才會被認為是正當的。如果把這樣做看成社會侵犯了個人,那就是把社會分層絕對化、理想化了,是不正確的。嚴重之處是,認為只要社會和國家在其中起作用,就是一種非法強權在干預社會分層健康的發展邏輯;也可以說是強迫作用在干擾自由的發展。社會分層健康的發展邏輯,即合乎邏輯發展的、社會共同利益的社會分層體現,決不僅僅是與社會行動相對立的個人行動,而是據以要求任何個人在爭取自己生產力最大化時效忠于社會的總目標和總意志。每一次社會和國家對社會分層的調控,只要不是意味著個體生產力發展的退化和社會分化,而是能給個體生產力的發展提供新的機會和動力,就必然會被認為是正當的。社會或國家對社會分層的調控,不應意味著去維護一種墮落的情況,而應意味著一種必須使弱者變強的具有普遍持久意義的要求;不應當把對處于最弱狀態的人的關心和對處于最強狀態的人種種可能性的關心一一不論是現存的可能性還是在那些不起作用的窮人的最不幸狀況中至少成為象征的可能性一一分開;而應當使社會分層的目標和精神與一個社會和國家的真正意義聯系起來。

總之,社會分層是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的一種必然現象,具有容觀性和必要性。正如我們所說的,真正的社會分層并不在于使階層差別縮小到不能再分的最小程度,而在于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個體生產力擴大到最大程度,大到能夠包括在一個不容侵犯的統一體內可能有的最大的存在。過去我們抵制社會分層(社會分化),提倡平均主義。其實我們真正應該拒絕的并不是社會分層,而是不合理的社會異化。合理的社會分層有利于人的全面發展,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如果說沒有合理的社會分層,那就等于說沒有人的全面發展。在我們的微妙而又復雜的社會中,對一種社會分層的承認是可以支持的,調整并重新喚醒社會分層的作用,保持這種作用是我們樂于看到的。如果我們的理智自身不能保持它來抵制即使是我們自己所愿意接受的社會異化的話,那就是社會調控的根源,而真實可靠的社會就是對一切異化的限制和消除。

[參考文獻]

(1)(意)巴蒂斯塔·莫迪恩.哲學人類學(M).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5:36.

(2)李燕.文化釋義(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1-2.

(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51.

篇(2)

糾紛是社會中主體基于利益的沖突或別的原因而產生的雙邊或多邊的行為上的對抗。糾紛源于社會中人的利益沖突和行為碰撞,糾紛的出現往往伴隨著對秩序的破壞。人類對秩序的天然需求要求有良好的解紛機制以控制社會中的糾紛,糾紛解決便應運而生。

一、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構總括

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概念可歸納為:在一個社會中,多種多樣的糾紛解決方法以其特定的功能和運作方式相互協調而共同存在,結成一種互補并滿足社會主體多元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運作調整狀態。我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應包括:一是由公力救濟、社會救濟和私力救濟構成多元救濟體系;二是由協商、調解和仲裁及訴訟構成多元糾紛解決方式;三是由法律法規、行業規約、鄉規民約等構成多元糾紛解決依據;四是由司法、行政、民間機構等構成多元糾紛解決系統。

二、以和諧、法治為目標

和諧、法治是構建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出發點和目標。和諧與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關系為:和諧社會不斷化解矛盾發現矛盾的多元針對不同的矛盾選擇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保障社會和諧。法治與多元解紛解決機制的內在關聯為:法治社會法律秩序的確立權利義務邊界明確社會主體享有并熟知權利義務社會主體以權利義務為指向,根據個人利益和偏好選擇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保障法治。

和諧表明利益的平衡,要求糾紛能得到平衡的解決;和諧表明柔和,要求糾紛得到柔性解決;法治表明權利義務的明確,要求按照糾紛主體的權利義務化解糾紛;法治表明秩序的穩定,要求糾紛的解決必須考慮其社會影響。把握住和諧和法治的脈搏,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才會走向正軌。

三、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具體結構

(一)保障司法訴訟的核心地位

司法訴訟由于其強制力保障性決定了其在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核心地位,當糾紛主體的利益無法通過其他糾紛機制得到保護時,司法訴訟具有最終保障功能。并且司法訴訟制度也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有良好的指導作用,能避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濫用和錯誤,為糾紛主體提供必要的權利救濟,保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沿著法治的軌道合理運行。

(二)司法和解、調解與司法訴訟的有效鏈接

將司法和解、調解與司法訴訟有效鏈接能充分體現糾紛主體的意思自治。在訴訟過程中,糾紛主體通過相互的交換主張、提供證據、展開辯論,將認識到雙方在本訴訟中的力量對比和可得收益大小以及敗訴可能,允許訴訟中選擇和解、調解能夠使糾紛主體有效的趨利避害,節約訴訟成本,實現雙贏。

(三)發揮行政性糾紛解決機制的解紛功能

行政性解紛機制是以國家行政機關和準行政機關為解紛機構,合法合理效率的解決糾紛的非訴訟解紛機制的一種表現形式。為應對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家在對弱勢群體的維護、環境的保護、市場秩序的保障以及公共秩序的穩定等方面必然加大投入,行政性解紛機制憑借其快速、專業等特征能禰補司法的被動性和滯后性等缺陷,必將在社會治理過程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四)構建法律引導下的多元民間性糾紛解決機制

第一,在法律的指導下,建立社區和鄉村民間糾紛解決組織,聘請了解本地生活習慣,知悉居民/村民的相互關系,有一定法律知識和調解經驗的人員擔任調解員,有效發揮社區和鄉村民間糾紛解決組織的解紛功能,可以增加糾紛解決在最基層的機率,且能更及時有效的保護糾紛主體的利益。

第二,發展非營利性糾紛解決組織,如行業協會能有效的進行行業自律和內部協調,更專業的化解成員之間的糾紛以及與消費者的糾紛,產生很高的糾紛解決效益。又如公益性解紛組織能夠更具有中立色彩,在解紛過程中不偏不倚,體現解紛的公正。

第三,建立非訴訟法律援助和律師調解,發揮律師的法律專業優勢,向糾紛主體提供法律對某個糾紛解決的規范和可能處理結果,促使糾紛主體在了解相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做出合法合理的和解決定,并且也不失為法治宣傳的有效路徑。

糾紛作為社會的常態,要求一國動用可用的所有資源去化解糾紛,在此過程中,一國的相關制度、規則必將得到進一步的優化,法治的進程將隨著糾紛的不斷化解得到完善,和諧的社會必將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更加的成熟,而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無疑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加大我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步伐,是穩定社會秩序,構建法治,實現和諧的必然選擇。

參考文獻:

[1]范喻.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研究(緒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2]范喻.司法制度概述.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3]范愉.糾紛解決的理論與實踐.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

[4]蘇力.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篇(3)

我黨修改“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提法,提出“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是我黨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認識的發展和深化。我們認識我國當前的按勞分配問題,也必須從這一最基本的國情入手。這樣,才能更好地領會和貫徹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為此,本人就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按勞分配談幾點認識,以求教于同行。

一、按勞分配的依據

按勞分配的依據指的是生產方式的性質。馬克思把生產資料的占有狀況與分配方式相聯系,認為對生產資料的占有是參與分配的前提和依據,消費資料的任何一種分配,都不過是生產條件本身分配的結果。而生產條件的分配,則表現為生產方式本身的性質。他在《資本論》和《哥達綱領批判》中所表述的按勞分配,強調的是在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為基礎的社會中,按勞動量進行生活資料的分配。按照馬克思的設想,只有社會占有一切生產資料,勞動者的勞動可以直接轉化為社會勞動,才能實現按勞分配。勞動者直接“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由這種生產條件分配結果所決定,勞動者個人在生產資料的占有上沒有差別,因此,對勞動者個人而言,生產資料占有已失去了作為分配依據的意義,而是以勞動這一要素作為分配的依據。

但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的生產方式中,實行的是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共同發展的生產資料占有方式。即使是公有制,也還是處在較低發展階段。所以,全體勞動者直接“共同”占有生產資料這一前提條件并不存在。由于生產方式性質的不同,按勞分配的性質也就不同。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勞動者個人在生產資料的占有上是有差別的,生產資料占有狀況本身對個人分配而言是一種有意義的依據。因此在按勞分配之外,還需有按要素分配,即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相結合。

既然生產要素是價值生產的條件,那么就應當參與價值分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生產要素的范疇也在不斷擴大,科學技術、經營能力、知識、信息、創新能力等作為新的生產要素,成為價值生產的條件,它們也自然成為分配的依據。要素所有者憑借對參與價值生產的生產要素的占有狀況而參與分配,這是我國分配方式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方式中的重要分配方式。社會經濟越是向前發展,這種分配方式就將體現得越充分。

二、按勞分配的主體

分配的主體是誰?即由“誰”來進行分配?按照經典著作的理解,按勞分配是由國家進行的,因為在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條件下,國家實際上是一個大企業,不同的職工在不同的工廠里,是國家這個大企業的一分子。每個職工都是平等的,因而國家可以對每個職工的“勞”進行分配。

但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特別是改革開放后,國家不斷向公有制企業放權,最終使他們成為獨立的法人。國家進行按勞分配,面對的不再是職工個體,而是企業。按勞分配的“勞”首先面對的是企業的“勞”。在這種情況下,按勞分配主體就發生了變化。一方面,國家通過宏觀管理這只“手”,市場通過“看不見的手”,共同對企業進行按勞分配;另一方面,企業對職工也要進行按勞分配。

國家依然掌握著對企業進行分配的相當大一部分權力。國家通過財政政策,抑制企業其他要素參與分配的比例,提高企業勞動要素參與分配的比例,對那些吸收勞動力數量多、質量高的企業實行某種傾斜政策,等等,都體現國家對企業在進行按勞分配。

市場通過“看不見的手”對企業進行分配,本質上是對產品(服務)進行分配。也就是說,是按勞動成果進行分配。當然,由于勞動成果有一個是否被市場接受的問題,市場進行的“按勞分配”包含變量也較多。但是,我們所說的勞動是有效勞動,那些不被市場接受的勞動成果,實際上是無效的。無效的勞動或勞動成果不能參與分配,也是順理成章的事。如果排除其他因素,將市場界定為一種理想狀態,那么可以說,市場對企業進行的按勞分配是最充分的。

企業對職工進行的按勞分配,是在扣除了馬克思所說的全部扣除,再扣除其他要素參與分配的份額之后進行的。不同的企業可能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計件、計時、獎金可以同時采用。

因此,按勞分配的主體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已經存在于微觀、宏觀和中觀領域,它們在不同的方面對每個職工的“勞”進行分配。

三、按勞分配的對象

馬克思的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學說中,分配對象是個人生活消費品。這一理論的提出是以生產資料全部由整個社會所直接占有,勞動者個人不占有生產資料為前提的。馬克思設想,在社會主義社會,由于實行產品經濟制度,消滅商品,消滅價值,消滅剩余價值,因而也就不存在任何價值分配問題,對勞動者個人所分配的只能是實物形式——個人消費品。正是基于生產資料全部由整個社會所直接占有、勞動者個人不占有生產資料的認識,勞動者個人所分配的才只能是生活消費資料。一旦離開了這個前提條件,按勞分配的分配對象將會隨之發生變化。

傳統社會主義經濟學的按勞分配對象之所以只限于個人生活消費品的分配,主要是因為它設想的社會主義要求由社會完全占有生產資料,因而它不允許個人收入除了用于生活消費以外還有剩余轉化為資本。因此,國民收入首先由政府分割為積累、公共消費和個人消費,然后對個人生活消費品再實行按勞分配。

但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的生產方式中,貨幣工資不僅僅用于購買個人消費品,也可以進行投資,如購買股票、債券等,也可以用于購買生產資料或流通資料,組織生產或流通,創辦企業等非生活消費性支出。尤其是現在,剩余價值理念逐步被人們所認可,人們日益重視和講求剩余價值;勞動者進行經營勞動和生產勞動所追求的主要目標不僅僅是實現勞動力價值即勞動力價值耗費的補償v,而且是比勞動力價值更大的價值即勞動力價值的增值m;不但可以參與剩余價值的分配,而且還有權決定剩余價值的分配方式。

勞動者參與剩余價值的分配可以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依據勞動者提供給企業的勞動數量和質量進行剩余價值分配,這是按勞分配;二是依據勞動者投入企業資本股份按比例分享剩余價值,但這是按資分配,而不是按勞分配。按勞分配原則在新價值分配過程中的作用層次有兩個:一是對勞動者的勞動力付出的補償費v實行按勞分配;二是對剩余價值m的一部分實行按勞分配。這就是說,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條件下按勞分配的分配對象包括勞動者勞動力付出的補償費v和剩余價值m的一部分兩個方面內容。這樣,按勞分配對象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的生產方式中,它不僅包括個人生活消費品的分配,而且還包括有比勞動力價值更大的價值即勞動力價值的增值m的分配。四、按勞分配的因素及其實現形式

傳統的按勞分配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取決于可分配的個人消費品數量;二是取決于勞動者提供的勞動量。

但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的生產方式條件下,一方面,這兩個因素在量的規定上都與過去設想的和實現的不同。直接分配的不是個人消費品數量,而是用貨幣工資表現的個人消費品價值;企業職工提供的勞動量是以其實現的社會勞動量作為分配尺度的,而不是以自然勞動時間計量。另一方面,由于工人的勞動、資本、企業家的經營管理活動和技術人員的技術是企業進行生產的四大要素,它們都涉及到要素報酬平等問題,都必須通過收入分配方式去體現和實現,因此,按勞分配取決的因素越來越多,除這兩個因素之外,還包括勞動力價值、勞動年限、勞動崗位、勞動質量、勞動收益、勞動效益、勞動力支出的多重因素、勞動力的支出質量和使用效果,等等。這些都是按勞分配因素的轉換形式。

與此相適應,按勞分配實現形式也發生相應發生變化。這主要表現為:適應于勞動力付出的價值補償v的分配領域中的按勞動力價值分配;適應于按部就班崗位以及勞動績效計量無法妥善解決的分配領域中的按勞動時間分配;適應于企業穩定的經營者和生產者人才的分配領域中的按勞動年限分配;適應于不同崗位對企業貢獻度差異明顯的分配領域中的按勞動崗位分配;適應于企業產品供不應求或供求基本平衡的分配領域中的按勞動數量分配;適應于產品質量不夠穩定而對企業產品銷售負面影響較大的分配領域中的按勞動質量分配;適應于營業收入利潤率較高、銷售收入利潤率較高的分配領域中的按勞動收益分配;適應于盈利水平較高且競爭激烈企業的分配領域中的按勞動效益分配;適應于非競爭性企業的分配領域中的按勞動力支出的多重因素分配;適應于勞動崗位貢獻差異較大、技能貢獻差異較大、勞動成果差異較大的分配領域中的按勞動力的支出質量和使用效果分配,等等。

五、按勞分配的給付指導原則

“按勞分配”無疑應該成為最基本的勞動收入分配原則,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但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的生產方式中有的情況下,也難以立桿見影,它只是作為一種給付指導原則發生作用。

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有制的不同企業、不同地區之間的職工,即使其付出的勞動是相同的,甚至其勞動成果也是相同的,但所獲得的分配卻不相同?,F實中,我們經??梢钥吹?,甲廠的高級工程師的收入還不如乙廠的工人,丙廠的勞模的所得還不如丁廠的守門人。在不同地區之間這種現象也很普遍。這種現象存在有其合理性,因為從社會角度來看,不同企業、不同地區之間的相同勞動及相同的勞動成果,畢竟是平等的。但從公有制的不同企業、不同地區之間的職工比,獲得的分配卻不相同,這畢竟是憾事。這種現象只能隨著勞動力市場的逐步完善,職工自由流動,而逐步得以緩解以至解決。這時,按勞分配就是作為一種給付指導原則來發揮作用。

還如,企業的“團隊生產”的特點以及產出相對于努力程度的滯后性,個人勞動有時難以觀測和計量,從而造成“按勞分配”計量的困難。有時勞動者的努力與勞動成果的相關性并不強;在許多時候,技術條件、資源條件、設備狀況等比勞動者的努力程度更為重要;服務性、創造性活動和管理活動無法計量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其他與個人魅力、能力有關的許多活動也面臨同樣的問題,因此,對他們勞動的評價就有相當主觀的色彩。而且,在社會化大生產中,個人付出勞動不一定能形成整體有效勞動。簡而言之,在許多情況下,人們只能采用大致、接近的概念來度量勞動的質與量,甚至有時要做到大致、接近都非常困難。同樣,這些現象也是按勞分配中存在的憾事,但它們還是得以“按勞分配”作為報酬的尺度。這時,按勞分配同樣是作為一種給付指導原則發揮作用。

當然,這些認識,只是基于公有制企業和公有制單位領域。對于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全社會或是全領域而言,按勞分配”不只是一種具體的付酬尺度,而只是社會主義社會分配方式的一種發展趨勢。它的最終完全實現要通過我們無數代人艱辛努力才能完成。

【參考文獻】

篇(4)

一、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成因與發展趨勢

當前,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面廣量大、觸發點多、突發性強、升級快、主體多元化、內容復雜化的特征,特別是城市、城鄉結合部、廣大農村的矛盾糾紛呈多發狀態。

(一)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類型。一是改革進程中因配套措施不到位引發的矛盾糾紛。當前經濟社會正發生深刻變化,經濟結構深度調整,改革開放繼續深入,導致了一些社會矛盾糾紛的產生,尤其是征地拆遷、重大項目建設等矛盾糾紛更為多發。二是政府管理過程中因行政行為的偏差引發的矛盾糾紛。政府有關部門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與被管理對象之間因出發點的不同,也容易產生矛盾糾紛。近年來,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門與被管理的攤販、車主和群眾之間的矛盾糾紛較為常見,計劃生育、幫貧扶困工作中的矛盾糾紛也時有發生。此外,個別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也極易引發矛盾糾紛。三是市場經濟深化過程中因經濟利益沖突引發的矛盾糾紛。當前,利益沖突日益成為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土地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承包合同糾紛、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和房屋宅基地糾紛、山林權屬糾紛等涉及經濟利益的矛盾糾紛也越來越多。四是突發性事件引發的矛盾糾紛。拖薪欠薪等勞資糾紛,交通肇事認定、賠償和醫療事故糾紛等突發性事件也常常引發矛盾糾紛。

(二)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的變化和趨勢

1. 類型多樣化。在新形勢下,矛盾糾紛已由傳統的婚姻家庭、繼承、贍養、鄰里等民間糾紛擴展到征地拆遷、土地承包、勞動爭議等以經濟利益訴求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糾紛。這類矛盾糾紛以利益沖突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方方面面,調處難度大,易形成上訪和,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點、熱點問題。

2. 主體群體化。當前很多矛盾糾紛,如由征地拆遷、重點工程建設等引發的矛盾糾紛,由于糾紛主體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動而百枝搖”,易造成,有的群眾為了實現自己的利益,或者串聯上訪,或者鼓動、支持、參與集訪。

3. 內容復合化。當前糾紛內容,往往同民事、經濟、行政、治安和刑事交織在一起,特別是近年來因征地拆遷、環境污染等糾紛,數量增加,誘因復雜,參與者的合理訴求與不合法方式交織在一起,多數人的合理訴求與少數人無理取鬧交織在一起,群眾的自發行為和一些人的別有用心交織在一起,給調處工作帶來相當大的難度。

4. 矛盾易激化。過去的糾紛多發生在個人之間,調處時當事人的情緒也較為溫和,現在的矛盾糾紛多由利益沖突引發,且大多發生在個人或群體與企業、基層組織、政府部門之間,有些群眾一旦發生糾紛就找政府解決,有時將矛頭指向政府部門,導致個人與組織、干部與群眾之間矛盾不斷上升。甚至還有相當一部分矛盾糾紛當事人抱著“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錯誤想法,為引起政府關注而采取越級上訪、集體上訪形式,以求解決問題,情緒容易失控,行為較為激烈,給矛盾糾紛的調處帶來相當大的難度和復雜性。

5. 群眾片面維護自身權益。當自身利益與他人、集體、政府利益發生沖突時,有些群眾片面要求維護自己的利益,只認對自己有利的“死理”,愛鉆“牛角尖”,從而造成矛盾糾紛事態升級,調解難度增大。

二、我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做法和基本經驗

近年來,我縣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在各級各部門共同努力下,強化民生理念,著力構建社會糾紛排查調處體系,成為了化解矛盾、構建和諧大關的穩壓器,確保了大關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五年來,全縣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參與調解民間糾紛15061件,調解成功14910件,成功率為99%。

(一)健全調解組織網絡,擴大化解糾紛的覆蓋面

一是成立縣級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司法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涉及人民調解組織領導、決策調研、部門協調、檢查評比、總結

表彰等重大事項,及時組織召開領導組會議研究確定。二是指導各鄉鎮成立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行政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遇有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實行領導包案、部門聯動,集中各方力量,聯合調處化解。到目前為止,全縣9個鄉鎮均成立了以鄉鎮黨委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司法所負責人為副組長的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三是加強村級調解組織的監督管理,督促其成立人民調解工作小組,設置專門的調解室,就地就近處理人民內部矛盾。

(二)多管齊下,保證化解糾紛的質量

1. 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一是加大司法所的規范化建設力度,特別是加強司法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裝備建設。全縣9個司法所均已設置了辦公室、調解室、檔案室,配齊了電腦、傳真機、打印機等辦公設備。二是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完善了學習培訓、考核獎懲、目標責任、請示報告、內部管理、公開承諾、廉潔自律以及例會、統計、檔案管理等制度,真正實現了靠制度管人、管事,有效規范了行政行為。

2. 加強調解能力建設。主要從業務培訓、交流調解經驗兩個途徑來抓。一方面,按照分級培訓的原則,司法所主要對村(社區)及企業人民調解員進行培訓;縣司法局主要對鄉鎮、行業調解員的培訓。另一方面,總結典型的調解經驗和方法,加強對具體糾紛的指導,幫助調解員提高調解糾紛的能力。建立健全了以基本素質教育為主要內容的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訓制度,多次組織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參加計算機、常用法律法規等業務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素質教育、法律知識、業務技能等內容,培訓率達100%。

3. 建立規范的調解工作秩序。以落實“四項制度”為突破口,全面規范人民調解工作。一抓排查制度落實。包括: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項排查和特別防護期排查,做到底子清、情況明、判斷準,工作對路。二抓預警制度落實。實行矛盾糾紛信息獎勵制度,發動廣大調解信息員積極提供矛盾糾紛信息,把觸角延伸到社會的每一個層面、每一個角落,形成沒有邊界、沒有范圍局限的信息網絡,確保矛盾糾紛“發現得了、預測得到、控制得住”。三抓調處責任制落實。按照“大事不出縣、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問題不積累、糾紛盡早化解”的工作目標,對全縣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進行全面梳理,并將責任落實到各司法所和責任人,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調處。四抓業務制度落實。針對人民調解工作缺失記錄,受案、結案登記不全,歸檔資料收集不全,調解協議不夠規范等問題,司法局和各司法所加強檢查督導,要求各項記錄及卷宗要前后銜接、環環相扣,既要將案件的主要事實記清,又要將處理意見、過程、結果記錄在案,促進了基層調解組織業務規范化。

4. 積極探索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銜接機制。積極探索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銜接的工作路子,努力推動我縣進一步形成“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司法行政牽頭實施、相關部門協作聯動、社會群眾共同參與”的調解格局,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節約解決矛盾糾紛問題的成本。

5. 推行法律援助參與調解維穩工作機制。針對部分矛盾糾紛成因復雜、案情復雜、涉及法律問題復雜,調解難度很大的狀況,將法律援助引入調解工作,充分發揮律師精通法律專業知識、接處案件經驗豐富,以及居于中間人角色、容易取得群眾信賴的特點優勢,參與調解維穩工作。

6. 加強調解調處工作分析總結。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實地調研,按季度定期組織召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分析會,及時分析當前社會背景對矛盾糾紛發生發展產生的影響,探討解決重大的思路和策略,部署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具體任務和措施,有效將事件掌握在可防可控狀態。

7. 突出重點,主動預防和積極化解矛盾糾紛。圍繞縣委政府關心的重點和難點工作,著眼推進我縣有關征地拆遷、建筑施工專項調研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有針對性地開展 “兩會”敏感期以及重大節日等特別防護期排查調處;綜合運用法律宣傳、法律咨詢等法律服務手段,積極向群眾宣講政策法規,排查消除矛盾糾紛隱患和少數群眾的抵觸情緒。

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們在做好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尤其是人民調解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從深入推進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建設的角度來看,也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

1. 調解隊伍有待進一步加強。目前,在村、社區調委會中,調解員一般由村、社區干部兼任;鄉鎮調委會中,調解員一般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兼任,而目前我縣鄉鎮司法所全是一人所,人員嚴重不足。隨著大調解工作的全面推進,調解工作力度越來越大,工作量越來越多,兼職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已不能適應新時期調解工作的需要。因此,要加強專職調解員隊伍建設,采取由政府買單的形式加強調解工作。

2. 保障力度有待于進一步加大。雖然根據有關規定,調解工作經費已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為調解工作的開展提供了相 對穩定的經濟保障。但隨著大調解工作的推動以及人民調解工作的進一步發展,調解工作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廣,糾紛越來越復雜,因此需要更多的經費來保障此項工作的開展。

3. 司法行政部門唱“獨角戲”,人民調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絕大部分矛盾糾紛都涉及到多個部門,但這些職能部門對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重視程度和調處力度不夠,甚至根本沒有參與糾紛調處工作,使司法力量顯得相對薄弱,陷于唱“獨角戲”的境地。

4. 部分鄉鎮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落實不到位。矛盾糾紛的預警機制不夠健全,信息不夠靈,渠道不夠暢通,許多矛盾在苗頭和萌芽狀態沒有被及時排查發現,而是在矛盾爆發后才知道,這給調處帶來了困難。

5. 重處置輕排查。一些鄉鎮重處置輕排查,超前排查意識不強,工作主動性不夠,往往造成了工作的被動;職能部門的責任不清,許多矛盾糾紛原本在苗頭和萌芽時就能解決的,卻由于職能部門的責任不清,相互推諉而錯過了調處的最佳時機,使得矛盾進一步加劇。

四、構建矛盾糾紛大調解體系的建議

為進一步提高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出工作成效,構建和諧安定的社會環境,結合司法行政工作實際,筆者認為,應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矛盾調解組織體系,筑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保障基礎

1. 增加鄉鎮司法所編制,解決人員匱乏問題。目前我縣鄉鎮司法所均為一人所,不能滿足日愈繁重的工作需求,人員匱乏已成為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建議用地方事業編制為每鄉鎮司法所配置1至2名事業編制,解決鄉鎮司法所編制、人員匱乏問題,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2. 注重發揮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在人員、經費、裝備上加大投入,形成縣、鄉(鎮)、村(社區)、組自上而下的強有力的組織領導和矛盾糾紛調處體系。加強調解員隊伍選拔任用和培訓管理,及時總結交流矛盾糾紛調解的經驗,探討新思路、新辦法,提高調處矛盾糾紛的工作水平。

3. 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的預防機制。一是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的調解工作方針,變被動調處為主動調處,將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消滅在始發階段;二是加強矛盾糾紛分析,準確把握新時期糾紛和矛盾發生的規律和發展的趨勢,增強對社會矛盾、民間糾紛的預測能力,提高調處率和成功率。三是建立重大疑難糾紛信息報告制度、社情分析調查制度、定期排查糾紛制度和專項治理制度。調解工作只有在對基層工作的基本了解的情況下才能很好的調解個案。各調解組織要對轄區內的農(居)戶和企事業單位情況進行登記,了解家庭成員、社會關系和企事業的基本情況,能夠做到大體掌握情況,在處理糾紛時能針對具體情況進行具體處理。

4. 加強人民調解與其他部門相互配合的工作機制。當前的社會矛盾糾紛涉及到各行各業和社會的方方面面,呈現出涉及范圍廣、觸及層次深、牽涉對象多、表現狀況復雜的新特點。要解決好這些矛盾糾紛,單靠人民調解是無法完全解決的,必須依靠各個部門之間的配合以及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才能及時有效地化解各種類型的社會矛盾糾紛。因此,要加強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工作中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的調解工作機制;加強與、法律援助等部門的銜接與溝通,暢通受理糾紛的渠道;加強與勞動保障、醫療衛生等部門銜接與溝通,及時調解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熱點、難點糾紛。

(二)暢通民意反饋通道,健全群眾利益訴求表達機制

采取多層面、多途徑、多形式暢通群眾利益訴求渠道,及時了解群眾需求,解決群眾困難。一要進一步暢通渠道,真正發揮“第一關口”了解社情民意,教育疏導群眾的作用。二要加強黨政領導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的通道建設,充分利用互聯網、熱線電話、領導接訪日等民意反饋通道,為老百姓搭起民意表達、社會監督和對話協商的平臺。三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人民團體、中介組織和民間組織的作用,代表群體反映訴求,并通過與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協商調解,促使問題的解決。

(三)提高全民法律素質,消除矛盾糾紛產生的認識誤區

當前部分群眾存在只要有事就得鬧,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的認識誤區,導致一些矛盾糾紛的產生和惡化。要糾正這種認識偏差,輿論引導極為重要。

1. 加強法制宣傳,實行標本兼治。調解已發生的矛盾糾紛,只是調解工作的一個方面,只能治“標”,調解工作更重要的目的是治“本”。一方面,堅持以防為主,狠抓法制宣傳教育,努力寓調解于普法之中,寓普法于調解之中。通過電視、廣播、網絡、宣傳單、宣傳欄等有效媒體,擴大法制宣傳的渠道,抓好公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公民學法、知法、用法和守法的自覺性,從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另一方面,強化警示導向教育。把極個別胡攪蠻纏,以身試法受到處罰的典型做反面教材,讓群眾知曉,努力做到調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狠剎“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歪風。

2. 大力提倡和諧社會理念。充分宣傳“以和為貴,和氣生財”、“遠親不如近鄰”、“重義輕利,禮尚往來”等教化群眾和睦相處、維護社會穩定的傳統文明禮儀,并一以貫之,長期宣傳。

(四)加大民生投入和社會保障力度,堵住產生矛盾糾紛的根源

社會矛盾糾紛的實質就是經濟利益矛盾,利益矛盾已經成為其他各類矛盾產生的根源。因此,大力發展經濟,積極改善民生、妥善協調各方利益關系,是化解調處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的關鍵。

1. 健全公平的利益和保障機制。要努力創造平等競爭的社會環境,確保各利益主體在分配上機會平等。要建立健全良好的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機制運行,克服體制,打擊不正當競爭,減少行政干預。要努力健全社會安全網,讓弱勢群體能及時得到社會救助,共享社會發展成果,從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2. 政府部門要讓利于民。政府與民爭利,群眾受到不公正對待,就容易導致矛盾糾紛。在工作中,必須堅持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多解決人民群眾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問題,不與民爭利。

3. 努力縮小城鄉和公民身份差別 。當前因身份差別和城鄉差別導致補償的巨大差異越來越被人們熱議和指責,該現象的存在無疑曝露出社會的不公平、不公正,需從立法層面加以解決。

(五)講究排查調解的方法,提高矛盾糾紛調解效率

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和壞境千差萬別,在調處過程中必須特別講究調解方法,對癥下藥,才能收到理想效果。

1. 端正對矛盾主體的認識。要堅持凡是老百姓有訴求的,必有其合理之處的理念,對矛盾糾紛當事人,尤其是對上訪群眾要持一種寬容的態度。要堅持安定團結、維護群眾合法利益的原則,尊重事實,依法調處,不徇私枉法。同時對少數胡攪蠻纏,企圖實現非法目的人要依法處置,堅決制止胡鬧行為。調研中,不少基層干部呼吁上級部門在制定矛盾糾紛調處的相關政策時,不應一味求穩,甚至以妥協、退讓等方式求穩,該嚴厲的政策要嚴厲。

主站蜘蛛池模板: 常山县| 廉江市| 高青县| 九台市| 延长县| 八宿县| 青川县| 吴忠市| 新泰市| 高清| 莱西市| 板桥市| 金湖县| 皮山县| 衡阳县| 姚安县| 苍山县| 莱阳市| 铜川市| 左贡县| 凉山| 泾川县| 磐石市| 凤山县| 尼木县| 新乡县| 罗山县| 吉林市| 甘谷县| 苏州市| 安图县| 湘潭市| 米林县| 娱乐| 印江| 永泰县| 桦川县| 寿阳县| 手游| 祥云县| 建始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