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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20 16: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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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論文

篇(1)

一、借新還舊風險的產生

資產質量是銀行業賴以生存的生命線,資產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商業銀行的利潤,甚至高管人員的職業生涯,“提質降比”成為了銀行業發展的“硬道理”和主要目標。但是近年來,一些商業銀行為壓縮不良貸款,采用借新還舊的方式來規避風險。貸款借新還舊不僅成為掩蓋不良貸款問題的“避風港”,而且成為不良貸款新的發生源,同時也將使部分貸款責任人因此逃脫責任追究,為銀行管理帶來不良影響。借新還舊如不進行嚴格控制和有效監管,將對銀行資產質量的真實性產生巨大影響。因此,我們有必要認真分析這些風險產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風險,保證商業銀行在日趨強烈的競爭中,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

二、借新還舊存在的主要風險

第一,借新還舊往往不能真實反映貸款質量,誤導上級行正確決策。對不符合借新還舊條件的客戶給予借新還舊,不僅是一種變相的短期經營行為,而且掩蓋了貸款的真實質量。雖然在一定時間內,從帳面上掩蓋了它們的真實“身份”,但是并沒有改變其真實形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該反映的沒有真實反映,一方面貸款質量失真,另一方面對減值準備的計提嚴重減少,再一方面還將誤導上級行對不良貸款處理的正確決策,從而形成新的操作風險。

第二,借新還舊會造成銀行錯過最佳化解不良貸款風險的時機。客戶貸款到期不能按期歸還,多數情況屬于企業經營發生了問題,也可以說是貸款質量發生變化的前期信號。

第三,借新還舊對銀行內部管理及對客戶貸后管理工作都會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造成不良貸款壓縮考核權威性的降低,被考核人員會認為不管下多少考核任務都沒什么大不了的,“實在不行,就借新還舊”,同時也容易使不良貸款壓縮工作得不到真正的落實。而且很容易為客戶傳出“銀行貸款還不了不要緊,借新還舊就行”錯誤理財信息,從而產生一些不利于加強貸后管理的負面影響。大量事實表明,銀行對貸款客戶借新還舊過多,將降低客戶對銀行的信任度,甚至會降低客戶的還款意愿。

第四,借新還舊補辦抵押手續有一定法律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9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由于此規定對“惡意串通”未作進一步解釋、“部分財產”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財產的多大比重也沒有具體標準,客觀上給法院處理糾紛留下很大空間,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認識。而目前借新還舊中辦理的補辦抵押多屬于事后抵押性質,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現上述爭議,存在著法律風險。

三、借新還舊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

第一,對借新還舊貸款存在認識上的誤區。客戶貸款到期不能按期歸還,多數情況屬于企業經營遇到困難或發生了問題,借新還舊是銀行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種手段。部分客戶經理認為借新還舊屬于為客戶辦理的正常信貸業務,有的甚至為了取得較好的考核結果而對經營狀況較差、現金回籠不好企業的借款也積極申報借新還舊,這種觀念或是操作慣例傳導給企業后,借款人也就理所當然地認為沒有必要先還后貸,合同到期銀行自然會辦理轉貸續期。

這些認識上的誤區表現在信貸操作上,對屬于正常周轉使用貸款的優質客戶實行“轉期續貸”,對不屬于正常周轉使用貸款的不良客戶則“被動轉貸”,甚至有部分行以貸款借新還舊作為服務優質客戶的手段,造成借新還舊貸款客戶兩極分化。

第二,部分行在審批尺度上未能嚴格執行人民銀行及總行的有關規定。人民銀行規定借新還舊貸款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一是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二要重新辦理貸款手續;三是貸款抵押、擔保有效;四是屬于周轉性貸款。有的行在人民銀行規定基礎上,對借新還舊貸款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將借新還舊貸款分為三類:貸款期限不匹配類、清收利息類和資產保全類,并對每一類借新還舊的對象及條件作了詳細規定。

某行調查發現在借新還舊貸款審批尺度的把握上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對三類借新還舊貸款的審批條件均有不同程度的放寬和變通,并且出現第四種借新還舊——其他類。在69筆期限不匹配類借新還舊貸款調查中,13筆貸款在實施借新還舊貸款前已經成為次級貸款。在26筆資產保全類借新還舊貸款中,部分貸款未實施包括保全訴訟時效、擔保時效,完善抵押手續等實質性的資產保全措施,而是將部分壓縮貸款本金、維持客戶還貸信心等情況人為地劃分為資產保全類借新還舊貸款。在調查中除該行規定的3類借新還舊貸款外,尚有65筆借新還舊貸款不能歸入以上3類,列為其他類,占全部貸款筆數的39.4%,突破了原有的借新還舊貸款分類。其他類貸款借新還舊的主要原因有客戶經營情況不理想,經與客戶溝通同意壓縮部分本金,實施逐步退出,還有部分較為優質、穩定的基本客戶周轉使用貸款,客戶無法一次還本付息等情況。

二是部分經辦行對已存在種種不良經營跡象的借款人,仍然對其貸款實施不壓縮金額、不附加條件的借新還舊,有人為掩蓋不良貸款之嫌。調查數據表明,該行自主審批42戶貸款客戶54筆貸款中,有39筆貸款為無條件借新還舊,占自主審批貸款總數的72%。

第三,以前年度信貸資產質量不高,短貸長用的現象較為嚴重,隨著經營的逐漸規范,借新還舊條件也變得更為嚴格,給銀行壓縮不良貸款工作造成較大的壓力。某省分行調研數據表明,2004年四季度到期貸款中,64%以上都要通過辦理轉貸來控制風險;另外存量不良貸款中大多數貸款不是通過一次或兩次轉貸可以回收,有的貸款已是長期轉貸,至今只能勉強收息。

第四,資產風險管理機制未完全實現相互制衡,對其潛在的風險難以有效管理。主要體現在:目前有的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部門既作為資產五級分類的實施者,又作為資產質量的管理者甚至是被考核者,無疑這是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加大了借新還舊風險和五級分類偏離的可能性。

四、化解到期貸款借新還舊風險的主要應對措施

不良貸款是銀行貸款風險的重要提示信號,銀行風險管理要及時捕捉并正確使用到這一信號,而對到期貸款的借新還舊破壞了這一信號的真實性,也就是使得這一信號失去其作用,進而產生了更大的風險,因此,銀行要杜絕這一現象。并根治由此產生的問題,當前除了要加大力度,認真做好不良貸款的監測外,有關部門還應在貸款五級分類管理、不良貸款責任追究、不良貸款考核等方面進行改進和完善,切實解決不良貸款人為控制、人為作假的問題。同時,銀行要建立起科學的業績考核制度和激勵制度,防止業務人員利用對到期貸款實施展期進行“注水”行為。

第一,進一步健全銀行到期貸款借新還舊管理的內控機制。要解決這一問題,關鍵在于實現機構間的相互制衡,一是對風險管理進行垂直管理,不受地方考核指標的約束和影響;二是對于資產五級分類的實施者和管理者不應該用壓縮不良貸款的指標來考核,而應該用分類的準確性來進行考核。

第二,進一步提高新增貸款的質量,特別要重視貸款到期期限和還款期限的匹配程度。一是深入進行貸前調查,科學分析還款能力,認真測算還款期限,貸款期限盡量與還款時間匹配;二是加強貸后管理,密切關注還款資金的動態,千方百計把握好收貸時機。

篇(2)

商業銀行貸款增長過快既有宏觀環境的客觀原因,也有商業銀行自身的主觀原因。從客觀原因看,主要有兩個:

經濟發展的客觀需求。黨的十六大以后,特別是全國各地各級政府換屆以后,對當地的發展都作出了宏偉的規劃,新一輪經濟建設的蓬勃興起;同時,前幾年國債投資對經濟的拉動作用已開始顯現。經濟建設需要投資,而近年來股市持續低迷,直接融資的渠道不暢,銀行貸款成為投資的主要渠道。今年不同于往年,往年商業銀行的感覺是需求不足,找不到好項目,今年商業銀行各級機構普遍感覺需求旺盛,好項目很多。

商業銀行對國家以往監管政策的一種滯后反應。從對商業銀行的監管看,1994年以來監管的力度越來越大,推動了商業銀行內部加強風險管理和內控建設,使金融環境和金融秩序有了很大的改善。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信用風險是商業銀行過去、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時期面臨的主要風險,監管的重點放在防范和化解信用風險上無疑是正確的。不良資產比率下降的幅度是衡量銀行經營狀況改善的重要指標之一,近年來對銀行的評價比較偏重不良率的下降幅度。我們知道,不良資產比率是不良授信余額與同期的授信余額之比,不良授信余額(分子)的減少和授信余額(分母)的增加都可以降低不良資產的比率。銀行的不良資產是歷史形成的,分子要在短時間內大規模消化,這無論是采取清收還是核銷手段都是很困難的,于是很多商業銀行分支行采取擴大分母即增加貸款投放的方法,以達到降低不良率的目的。商業銀行貸款余額在季末特別是年末“沖時點”就是證明,因為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不良率的考核是時點數。

但是,今年貸款的過快增長盡管有“沖時點”的因素,但不起主導作用。因為它不能解釋為什么前幾年監管部門也有不良率下降幅度的要求,而今年貸款增長這么快,商業銀行有的分行已經超額完成不良率下降的指標還在大力發放貸款的原因,在上述兩個原因中第一個是主要的。

從商業銀行自身的主觀方面看,也有兩條主要原因:

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增強和加快業務發展的要求推動貸款快速增長。近些年來,商業銀行在加強內部管理,特別是在信用風險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風險的防范意識和管理水平都有明顯的提高,建立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經過實踐檢驗這些制度是有效的。商業銀行新發放的貸款質量不斷提高,違規違紀案件不斷減少,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水準也有很大提高。因此,很多人認為,只要風險能夠得到有效的控制,業務發展越快越好。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抓住當前宏觀環境提供的機遇,加快發展成為主流,推動了貸款快速增長。

商業銀行以利潤為中心的考核機制驅動貸款投放加大。近年來,各商業銀行包括國有商業銀行的內部都建立了以經濟效益為中心的業績考核機制,利潤在考核指標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特別是對于國有商業銀行來說,歷史包袱比較沉重,不良資產損失的核銷和非信貸資產損失的核銷、各種風險準備金的提取以及資本金的增加等都取決于經營利潤的多少。同時,各商業銀行都想在加人世貿組織后的5年過渡期內盡快甩掉歷史包袱,把自己做大做強,以應對更強大對手的挑戰。因此,各行給自己定的利潤計劃都是需要努力才能夠實現的,再加上層層分解,層層加碼,利潤指標完成的好壞與單位和個人收入掛鉤,因此,各級行及員工都有完成和超額完成利潤指標的外在壓力和內在動力。從銀行的收人結構看,由于中間業務的收費標準低,甚至都不足以彌補電子化投入的成本,銀行的收入主要來自貸款的利息收入,占80%以上。由于同業競爭不斷升級,存款的利率普遍上浮,外匯大額存款的利率甚至達LIBOR20個基本點,成本越來越高;而貸款的利率普遍下浮,外匯貸款的利率甚至降至LIBOR25個基本點,利差越來越小。為了完成利潤指標,只有把貸款的量做大,薄利多銷。這是很多基層行雖然上半年已完成不良率下降的任務,下半年仍繼續擴大貸款投放的另一原因。

商業銀行貸款增長過快的對策及建議

要控制商業銀行貸款過快增長,使商業銀行穩健經營,進而推動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應采取以下措施:

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應從以資產質量監管為主向以資本充足率監管為主過渡。目前普遍認為,今年年初以來我國經濟增長過快不是全局性的,是局部的、個別行業性的,中央銀行控制貨幣總量,對商業銀行的貸款投向進行指導是正確的。但是要注意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相協調,二者之間的導向應一致。貨幣政策要控制貨幣的總量,控制商業銀行貸款的過快增長,那么監管政策就要相應地完善對商業銀行不良率指標的考核,不僅考核不良率下降這個相對數指標,還應考核不良余額下降這個絕對數指標。從長遠看,應該創造條件,逐步向以資本充足率監管為主過渡,這是一個長治久安的辦法。資本充足率是一個綜合性指標,它是銀行的資本與風險資產的比率,銀行的資本是由銀行的自有資金和靠自己的信譽在市場上籌集的長期資本性債券組成,風險資產是銀行表內各項資產和或有資產經過風險權重調整以后的資產,不良授信資產已經包含在其中。新的巴塞爾資本協議還把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也列入風險資產的范圍,并占有相當的權重。資本充足率的高低反映銀行最終抵補風險的能力。用資本充足率來考核和評價商業銀行是比較全面和科學的,它對商業銀行的導向是:要增加貸款總量,或者調整資產結構,從風險權重高的資產向風險權重低的資產轉移,或者增加資本金。總之,銀行資產(貸款總量)的擴張最終受資本金多寡的制約。

目前國際銀行業都把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擺在非常重要的位置,甚至成為跨國銀行的第二營業執照,它代表了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方向。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承諾逐步對外開放金融業,我國的銀行也要不斷地走出國門。國外的銀行監管部門會嚴格按照他們的標準監管我國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甚至他們近年來不斷加強對母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因此,我國的銀行監管部門要按照同一標準(平等國民待遇)監管國內外銀行。

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進行監管,可以促進商業銀行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從資本金看,國有銀行的資本金都是國家無償撥付的,因此,使用者久缺回報的意識。而對于非國有銀行來說,特別是上市公司,資本金則是最貴的資金,它的回報率低,增募資本金股民會用腳來投票。因此,如果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的資本金比率沒有要求,那么無論是國有銀行還是非國有銀行的所有者都不會主動增資,因為資本充足率低的銀行,反而資本回報率會高。不同銀行只有在資本充足率同等的前提下,考核資本回報率才有意義。如果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有明確的要求,商業銀行就會認真考慮怎么經濟地使用資本金,根據自己的資本實力安排授信規模,拓展低風險的服務性業務。

我國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自1996年以來一直進行監測,但對國有銀行的考核力度不夠,沒有擺上重要的位置。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如果按照國際標準計算,普遍達不到8%的一般要求,因此,有些人認為,達不到標準的指標沒有考核意義。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雖然有國家信譽作后盾,資本充足率達不到8%的要求可以照常經營,但是面臨很大的風險,而且風險最終是國家的。達不到8%,就不考核或者在考核中擺在可有可無的位置,會逐漸拉大與標準的距離。因為考核是指揮棒,盡管暫時達不到考核要求,但可以培育人的意識,明確努力的方向。因此,應該按照審慎監管的原則,參照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修改和完善現行的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要求國有商業銀行制定規劃限期達到監管要求,并根據各行的資本充足狀況采取不同措施,促進國有銀行建立自我約束機制,提高全面的風險管理能力和科學管理水平,實現穩健發展。否則,寅吃卯糧的發展是要付出代價的。

要逐步理順銀行服務性收費的價格,使其能夠彌補成本并有合理的利潤。現代先進的銀行服務性收費一般占收入的40%甚至更多,而我國的商業銀行只有10%左右。這主要是因為服務性收費價格太低,有些傳統業務是十幾年前甚至幾十年前的價格,一直未作調整,已經大大低于成本。所以,要在考慮大眾的接受程度的前提下逐步把價格調整到位,擴大我國銀行服務性收費在收人中的比重,使銀行的收入多元化,減少銀行對利差收入的過分依賴,改變銀行靠放貸收息過日子的傳統經營模式。

從商業銀行內部看:

應特別注意流動性風險。近些年商業銀行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方面確實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絕不能掉以輕心。銀行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不僅面對信用風險,還面對其他風險,當前要特別注意防范流動性風險。傳統的觀點認為,流動性風險是銀行不能支付到期的債務而引起的擠兌或倒閉,而現代管理水平較高的銀行則把在經營中出現按照市場利率水平以上的成本籌集所需要的資金就視為出現流動性風險。過去我們對流動性風險重視不夠,特別是在過去的體制下,國有銀行可以不考慮資金來源和資金成本發放貸款,倒逼中央銀行發行貨幣,引起通貨膨脹,給銀行和國家的發展都帶來不良后果,欲速則不達,我們至今還不得不消化上個世紀90年代初銀行超負荷運轉留下的歷史包袱。近年來,國內的金融體制和商業銀行的運行機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中央銀行在治理通貨膨脹方面積累了很多經驗,注重對貨幣總量的控制,并且有了很多經濟手段。國有銀行向商業化轉變也邁出了很大的步伐,因此,商業銀行對流動性風險應該有新的認識和更高的管理水平。應該認識到,國有銀行使用中央銀行的再貸款是有條件、有期限和有成本的,它受當時宏觀貨幣政策的左右;。一般商業銀行資金緊張的時候也是中央銀行控制貨幣總量的時候,即使能夠得到資金支持,一定是期限短、利率高。按照現代銀行的觀點,已經是流動性出了問題。因此,一個經營穩健的銀行不能在資金上對中央銀行有任何依賴,要依靠自己的能力規劃和運籌好自己的資產負債,對可能出現的情況做好預案,保證在各種情況下能夠支付到期債務。

現代銀行內部的流動性管理,已不僅僅局限于幾個簡單的資產負債之間的比例。在電子通訊技術發達的今天,在一個法人內部層層搞比例分解是不可取的,這雖然可以做到層層資金平衡,卻不能保證資源的最優配置,它即使作為流動性管理的最后手段使用時,也要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提供的便利合理擺布、靈活調動資金。為了做到這一點,光靠行政手段是不夠的,要更多地使用經濟手段,利用商業銀行內部聯行利率杠桿,引導內部資金的流向,調控貸款的總量。在以效益為核心的考核機制下,各級機構對利率很敏感,在不授權分支機構進入當地同業市場的前提下,當希望擴大貸款總量時,可降低分行上存及向總行借款的利率;當希望控制貸款增長時,可提高分行上存及向總行借款的利率。

商業銀行要進一步完善考核制度,細化成本核算體系。商業銀行內部對利潤的考核,要全面、多角度,不僅要考核絕對數,還要考核相對數。在資本金沒有公平分配的前提下,考核資本利潤率的意義不大,可以采取收占用費等方法剔除資本金的影響。為了控制資產貸款的過快增長,可加大對資產利潤率的考核,避免薄利多銷。可加大對人均利潤的考核,促進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篇(3)

一、世界銀行調整貸款的特點

調整貸款是世界銀行(簡稱“世行”)設立的一種政策性非項目貸款,其目的是幫助借款國克服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失衡。其具體做法是:向借款國提供一筆快速支付的貸款,用于支持該國宏觀或部門經濟結構調整。調整貸款可分為結構調整貸款和部門調整貸款。結構調整貸款是世行在20世紀80年代初設立的,最初用以支持發展中國家解決國際收支困難而進行的經濟調整,并促進其宏觀或部門經濟政策的調整和機構改革,重點是支持國民經濟宏觀結構調整。結構調整貸款有雙重目的:向借款國提供一筆快速支付的資金,幫助其緩沖來自外部的沖擊;以貸款為杠桿,促進借款國實行政策和結構改革,從根本上建立一種有效的經濟運行機制。上世紀80年代中期,針對一些國家不愿或沒有能力推行涉及面較大的結構調整計劃,世行引入了部門調整貸款,著重支持一個或幾個特定部門的政策調整與機構改革。部門調整貸款的實施擴大了調整貸款的范圍,其只涉及單個部門,操作比較簡單,政治上更易于接受,部門政策和機構改革通常可為解決宏觀經濟問題和提高部門效率提供潛在的指導。部門調整貸款的主要目的是支持某一具體部門的全面政策和體制改革。如果借款國執行貸款項目的能力不強,總的經濟管理水平或國民經濟的規模尚不允許進行結構調整時,可選用部門調整貸款。隨著形勢的發展,平衡國際收支已不再是調整貸款的首要目標,當前其重點是促進借款國推行以市場經濟為方向的機構改革。

世行的貸款條件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改革強調通過財政政策(包括減少財政赤字、抑制通貨膨脹)實現宏觀經濟穩定。第二階段改革增加了一項新的結構改革,特別是實行開放的貿易體制和農業自由化。第三階段改革強調私有化(尤其是銀行和電力部門的私有化)和政府改革。2000年以來,在世行貸款中,調整貸款的數額與項目數量有一定的波動,但一直占據重要地位(見表1)。

與項目貸款相比,調整貸款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政策性強。調整貸款不是用于建設特定項目,提高產出水平,而是直接以政策調整和機構改革為目標。使用調整貸款必須滿足特定的宏觀或部門經濟政策要求,使用結構調整貸款的國家必須制定世行認可的結構調整計劃,就貿易政策、價格政策、財稅政策、投資計劃、資金動員、機構改革等方面的調整作出承諾。具體的政策要求包括實行國有經濟私有化、貿易自由化、金融(含利率和匯率)自由化、放開價格、取消財政補貼、壓縮公共部門投資、改革稅制和機構改革等。第二,支付速度快。項目貸款評估一般需1~2年,而調整貸款的準備過程較短,只需6個月甚至3個月。第三,使用靈活。項目貸款需專款專用,各項貸款必須符合評估報告中規定的用途。而調整貸款的目的是為借款國提供一種緩沖,使之能緩解因實施調整計劃而帶來的經濟與社會沖擊。借款國在貸款的使用上有更大的自由度。結構調整貸款可由借款國自行安排使用,部門調整貸款也可在-定范圍內安排使用。

二、世行調整貸款的政策性附加條件

獲得世行結構調整貸款的條件比較苛刻:第一,借款國必須是由于經濟結構等原因陷入或面臨巨大的國際收支逆差,財政赤字劇增且一時難以扭轉。第二,借款國必須與世行進行對話,承諾并制定結構調整計劃,修改國家投資政策,并要說明長期目標和短期措施,以及可能取得的積極成果等。最初,與調整貸款的目的相應對,世行對借款國提出的政策要求是:必須實施緊縮性的短期穩定政策,通過有秩序地減少支出,對國內需求水平進行調整;必須實施結構調整,理順商品的相對價格,改革各種規章制度,使經濟運行更有效率、更有彈性,以達到資源合理配置的目的,使經濟恢復到持續穩定增長的道路上來。在20世紀80年代實踐經驗的基礎上,90年代以來,世行逐步確立了以“華盛頓共識”為調整貸款的條件。其核心是借款國必須實現經濟私有化、自由化和市場化的政策。

調整貸款自實施以來,在世行內外,一直是一個頗具爭議的話題。爭議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關于政策性附加條件;關于調整貸款的效益;關于調整與貧困階層。其中爭議的焦點是關于政策性附加條件是否必要以及執行效果。政策性附加條件是調整貸款的前提條件之一和執行的關鍵。從世行統計看,使用調整貸款的國家執行附加條件的情況并不令人樂觀。各國執行附加條件的情況差異很大,有的幾乎全部執行,有的則基本沒有執行。借款國在申請貸款時為能得到貸款,往往承諾接受各種政策條件,但在實際執行時往往由于各種實際困難而大打折扣。有些專家指出,在調整貸款作為快速支付手段和作為政策杠桿這兩種職能之間,能真正實行的往往只是前者,后者則十分有限。

世行的貸款條件更多的是受到來自許多借款國的指責。有的認為,這種附加條件是以貸款為誘餌,將世行的主張強加于人,帶有明顯干涉他國內政的色彩,政治上難以接受。更多的觀點是對附加條件本身的科學性產生質疑。有人指出,不發達是發展中國家的普遍特征,但各個國家不發達的原因卻各不相同。而世行開出的藥方往往從概念出發,脫離借款國的實際情況。如,在附加條件中,世行強調調整和收縮公共部門投資,鼓勵私人投資。而研究表明,在低收入國家收縮公共部門投資的結果往往不是私人投資的增加,而是減少。因為在這些國家,弱小的私人部門的發展需要公共部門的帶動和依托,削減公共部門投資往往犧牲了必要的支持性活動,如基礎設施等。有學者認為,全球化被金融機構和跨國公司所控制,而世行是全球化的工具;世行貸款的條件損害了窮人的利益。梅茨爾委員會(theMeltzerCommis-sion)的觀點是,世行貸款擠出了中等收入國家的私人借貸,也縱容了受援國政府的腐敗和浪費。世行經濟學家的分析報告也顯示,世行的結構調整貸款常常未能起到培育經濟增長或減少貧困的作用,貸款條件已經損害了國有產權改革,并且許多世行投資項目幾乎未能產生經濟回報。但也有的觀點認為,世行設定貸款條件是為了確保貸款償還,從本質上說,是為保持世行的運轉。對于IBRD來說,既要維持龐大的運行費用,又要對IDA提供資金支持,確保貸款的正常償還和合理的收益(盡管世行貸款并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應該是一個基本要求。因此,設立附加條件是必要的。

三、世行調整貸款實施的趨勢與中國的應對策略

調整貸款至今依然是探索中的貸款方式,它的產生與發展既適應了發展中國家經濟調整、改革的客觀要求,也反映了世行業務重點向政策導向傾斜的傾向。可以預見,世行調整貸款將繼續在世行貸款中占據重要地位。不管在這方面存在怎樣的爭論,但世行是不會放棄政策附加條件的做法,仍會將其置于重要地位。梅茨爾委員會認為,試圖說服世行放棄這種有害的貸款附加條件是無效的,因為這種條件深深根植于這些機構之中。不過,世行也認為有必要減少貸款的附加條件。最近,世行發現其現行政策不夠靈活,因而減少了一些附屬貸款條件,特別是在貿易自由化和私有化方面的要求。世行承諾將定期評價其政策條件的實施情況,但并沒有計劃去重新公開討論那些政策本身。通過總結多年的經驗教訓,世行已認識到,只有當改革的措施真正成為借款國政府自己的主張時,這些措施才能得到更好的執行。因此,世行在制定條件時,將更多地強調借款國政府的參與,并盡可能使政策條件簡化,集中于最核心的部分,建立在現實基礎上。因此,可以預期,世行將會繼續實施調整貸款,并以項目貸款來補充調整貸款的作用。但在提供貸款時,將會強調改善商業環境的政策改革;重視公共部門的投資政策和私人部門的發展;在設計調整計劃時兼顧促進增長和減少貧困問題。

篇(4)

凱恩和麥基爾(KaneandMalkiel,1965)認為,較強的存款關系能夠減少銀行信貸資金的變動性,并提高銀行貸款組合的單位風險回報率。更重要的是,銀行通過觀察存款人收支活動的私人信息,可以較其競爭對手獲得某種“信息優勢”,這可使銀行能夠為其有極穩定儲蓄存款來源的最佳存款人提供低成本的銀行貸款。這種策略的另一個好處是,它可以阻止其他銀行的貸款競爭,因為競爭銀行處于“信息逆勢”,無法對相同的存款人提供同樣的貸款利率。

七十年代以后,大量文獻把有關信息不對稱的理論引入金融中介論,認為商業銀行作為金融中介在借款人與存款人之間能夠降低交易雙方的不對稱信息,從而使其與其它金融機構相比具有特殊的意義,因此,盡管企業必須承擔附加成本,但它們仍然愿意從銀行借款。

商業銀行貸款能夠提升銀企之間的合同靈活性,減少成本,便于加強控制、建立聲譽和保持信任。布特和薩克爾(BootandThakor,1994)指出,通過獲取私人信息,銀行可以開發廣泛的關系,提高事前貸款合同的靈活性。他們建立了一個研究框架,公司可以選擇與一家銀行簽訂無限期借款合約,而不是向資本市場融資。在均衡狀態下,銀行提供的合同最初要求公司承擔一個較高的貸款抵押率,并支付高成本的利息,但是合同同時也規定,一旦銀行私下觀察到公司項目成功實施之后,其對項目的利息費用及抵押要求便會大大降低。

在信貸市場中,借款人清楚的知道自己的信貸質量,而放款人并不清楚,加布里埃爾(Gabriel,2006)以西班牙1984年至2002年的銀行貸款為樣本,通過研究發現,在銀行貸款中使用抵押品可以作為信號裝置,顯示借款人的信貸質量高低,這樣可以有效地解決逆向選擇的問題,并且,通過借款人與放款人之間反復的借貸活動,有助于在兩者之間建立信譽,從而減少道德風險。同時,他還發現,銀行貸款中抵押品的使用還會受到信貸市場的競爭程度、借款人的類型以及商業周期的影響。

此外,有關研究發現,在新興市場,政治關系有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約翰遜和米頓(Johnsonandmitton,2003)、弗雷德(Fraser,2006)、卡瓦基亞(Kwahja,2005)、查路米尼德(Charumilind,2006)、克拉伊森斯(Claessens,2007)分別對馬來西亞、巴基斯坦、泰國和巴西的研究發現,有政治關系的企業更易于獲得銀行貸款。這些研究盡管分析了政治關系的貸款效應,但是,他們沒有進一步分析在不同的制度環境下,政治關系的貸款效應是否有顯著差異。二、國內學者研究成果評述

國內關于貸款定價的研究較多的出現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總的來看,基本上是以引進、介紹和借鑒西方商業銀行的貸款定價理論與實踐成果為主流,其中也有自己的創新思想,但基本上沒有超越源自西方的框架。這其實也無可厚非,在金融全球化的過程中,商業貸款市場的拱形越來越,東西方融合的速度越來越快,引進和借鑒的方向并沒有錯,我們的學者要做的是如何在這方面走得更遠,研究的更深入、更具操作性。

余明桂和潘紅波(2008)從政治關系入手,采用我國1993年-2005年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民營企業為樣本,以這些企業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是否是現任或前任政府官員、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來判斷企業是否具有政治關系。研究結果發現,有政治關系的企業比無政治關系的企業獲得更多的銀行貸款和更長的貸款期限,而且,在金融發展越落后、法治水平越低和政府侵害產權越嚴重的地區,政治關系的這種貸款效應越顯著。這些研究結果表明,在我國金融發展落后、法治水平較低和產權保護不強的制度條件下,政治關系可以作為一種替代性的非正式機制,緩解落后的制度對民營企業發展的阻礙作用,幫助民營企業獲得銀行的信貸支持,促進企業的發展。

李曉艷(2006)通過對權威機構公布的我國貸款定價現狀分析,指出當前我國商業銀行貸款定價的特征,并深入分析此特征的成因;通過分析國際、國內常用的貸款定價模式的優缺點,在充分考慮非利息費用的成本及借款個體信用風險差異,運用數學方法,確立了我國本外幣貸款定價的因素分析模型。

陳麗霞(2002)等在分析現有貸款定價模式基礎上提出“動態風險定價法”,該方法將影響貸款價格的多個因素放在同一模型中加以確認和計量。簡志宏、李楚霖(2001)分析了在考慮違約風險的情形下,到期一次還款付息的信貸資產定價問題,其基本假設是借款公司違約概率由公司信用等級的轉移概率矩陣和風險生水外生決定,分析表明違約風險的信貸資產價格等于零息票債券的價格乘以信貸資產的期望支付。李炳權(2002)討論了“綜合貸款定價模型”,即根據歷史財務數據計算出銀行信貸資金加權平均成本率(WACC),再加上商業銀行的目標利潤率構成同業拆借市場利率,在此基礎上加上平均風險補償和平均貸款費用構成平均貸款利率,作為貸款基準利率,商業銀行應該圍繞貸款基準利率決定貸款的實際執行利率。

三、結束語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現代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已逐步從“金融分業”向“金融混業”類型開始轉變,當前商業銀行國際化、電子化、網絡化程度越來越高,產品創新能力不斷加強,銀行業務的范圍和種類日益多樣,銀行與企業之間關系的具體內涵也在不斷變化更新中。近十幾年來,國外學術界在銀行關系理論和實證分析的研究方面都取得了不少重要的成果,一方面是把一些最新的經濟學和管理學的前沿理論引入到銀行關系的研究之中;另一方面,借助于統計數據和模型對銀企之間的交易行為進行了大量實證研究。總之,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際上,商業銀行貸款定價體系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都將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必將吸引愈來愈多的學者們對此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討。

篇(5)

 

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利率市場化進程的推進,商業銀行在改革中取得了重大進展,基本建立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現代商業銀行模式,但是在經營和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著很多問題,貸款定價就是其中之一。

制定合理的貸款價格是商業銀行經營和競爭的主要手段,對于提高銀行收益、擴大市場占有率、加強客戶忠程度都有重要意義。而在利率市場化的環境中,商業銀行對貸款定價的控制更是其生存和發展的根本。

一、貸款定價的含義

所謂“貸款定價”,即合理的貸款價格的確定。是指通過全面核算貸款能夠給商業銀行帶來的各種收益、商業銀行為提供相應的貸款服務所需承擔的成本、貸款應該得到的目標收益等因素,對每一筆貸款確定具有市場競爭力,并且能夠滿足銀行的盈利性、安全性及流動性要求的綜合價格的過程。

貸款價格的確定要符合利潤最大化原則、確保貸款安全原則、擴大市場份額原則、維護銀行形象原則。國際上,銀行貸款的價格一般是由利息和費用兩部分構成的。但現階段金融論文,我國銀行貸款只能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我國商業銀行在從事貸款業務時,“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收取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因此,在我國現階段,商業銀行貸款的價格就表現為貸款的利息。

二、中西方商業銀行貸款定價模式比較

(一)西方商業銀行的貸款定價模式

銀行在為每筆貸款定價時,應結合貸款定價的模式來考慮影響貸款定價的因素。在西方商業銀行中,存在三種傳統的貸款定價模式:成本加成模式、基準利率加點模式、客戶盈利分析模式。這三種模式是隨西方商業銀行的經營環境的不斷變化而相繼產生的。

1、成本加成模式

這是一種傳統的“成本導向型”定價模式,貸款的價格必須包括:資金成本、貸款費用、風險補償費、目標收益。計算公式為:

貸款利率=貸款的資金成本率+貸款費用率+風險補償費率+目標利潤率

①資金成本:銀行獲得這筆貸款資金所付出的利息費用和籌資費用。

②貸款費用:由貸款產生的非利息支出費用。如信貸人員工資、設備成本和折舊等。

③風險補償費:又稱“貸款的風險溢價”,即對貸款可能發生的違約風險做出的必要補償。

④目標利潤:銀行從每筆貸款中獲得的最低收益。

成本加成定價法簡明、直觀的表明了商業銀行貸款價格的結構。但是,成本加成定價模式要求銀行內部有精確的成本核算系統,要求能夠精確的歸集和分配成本,但銀行往往由于產品的多樣化,很難進行成本分配。另外,成本加成模型屬于“內向型”模式,是以自身情況作為出發點,很容易脫離市場,失去貸款價格的市場競爭力。第三,成本加成模式適用于單筆貸款定價,而銀行與客戶往往存在著多筆業務,所以不利于建立穩定的客戶關系。

2、基準利率加點模式

基準利率加點模式也稱為“價格領導模型”,是國際銀行廣泛采用的貸款定價方法,是建立在中央銀行基準利率上的一種定價法。在市場基準利率的基礎上加上不同水平的利差,使得銀行能夠對不同風險程度的客戶、不同的貸款種類確定不同的貸款利率。公式為:

貸款利率=優惠利率+風險加點

或貸款利率=優惠利率×(1+系數)

這種定價法重點考慮不同貸款的違約成本,屬于“外向型”的定價模式。與成本加成模式比,更加貼近市場金融論文,是以市場一般價格水平為出發點,因此確定的價格更具市場競爭力。此外,該定價法還考慮到了貸款品種、貸款規模對貸款價格的影響,比如在實際操作中貸款額度小的零售業務,貸款利率就高;貸款額度大的批發業務,貸款利率則相對較低。但是,該模型并不能作為獨立的定價模式來確定貸款的價格,并且在確定“風險加點”幅度時,沒有充分考慮到銀行的資金成本。

到了20世紀70年代,基準利率作為商業貸款基準利率的統治地位受到了倫敦同業拆借利率(LIBOR)的挑戰,貸款定價模型優化為:

貸款利率=同業銀行拆借利率+違約風險溢價+期限風險溢價

3、客戶盈利分析模式

客戶盈利分析模式是一種“客戶導向型”模式,它并不是從某項貸款本身出發來確定其價格,而是將貸款定價納入客戶與銀行的整體業務關系中考慮。即全面考慮客戶與銀行各種業務往來的成本與收益,以及銀行利潤目標。計算公式為:

(貸款額×利率×期限+其他服務收入)×(1-營業稅及附加率)≧為該客戶提供服務發生的總成本+銀行的目標利潤

銀行的這種定價模式體現了“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并考慮的是銀行與客戶的整體業務往來,所以更有利于確定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貸款價格。但是,此種定價方法對商業銀行的成本計算與分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做到“分客戶核算”,加大了銀行的工作量,提高了銀行服務的總成本。

(二)我國商業銀行的貸款定價模式

隨著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快,市場競爭的激烈日益突顯,各商業銀行要想實現自身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必須提高其經營效率和經營管理水平,必須從以前的“規模經營”向“效益經營”轉變,必須考慮到每筆貸款的成本是否回收,貸款的風險費用是否得到補償,并獲得預期收益。

我國目前所采用的貸款定價方法是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不同期限、不同主體的貸款基準利率金融論文,商業銀行在此基準利率基礎上,對貸款價格進行浮動,浮動區間在人民銀行規定的范圍內。由于要適應利率市場化的發展需要,我國政府對商業銀行的貸款定價進一步放開,取消貸款利率浮動上限。商業銀行可以根據自身的資金成本、借款人的風險、效益狀況、與商業銀行的關系等因素,在利率浮動區間內自主定價,在不同的操作過程中采用不同的定價方法。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定價方法主要有基準利率加點法、貸款成本定價法、市場參照法和客戶關系定價法。

1、基準利率加點法

這種方法是以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加上或乘以浮動比率作為貸款價格的方法。這種方法與西方商業銀行的價格領導模式相類似,是我國商業銀行廣泛采用的一種貸款定價方法。具體步驟方法為:①組成利率浮動參考指標。該指標是由一筆貸款的各項風險指標和其他相應指標構成。②參考指標分檔次。商業銀行將第一步做出的利率浮動參考指標分成若干檔次,根據以往企業歷次貸款利率水平,將參考指標的檔次分別對應相應的利率浮動系數,并依據指標的重要程度設置不同的權重。③計算利率浮動比率。計算公式如下:

利率浮動比率=∑(風險指標對應的浮動系數×權重)+∑(其他指標對應的浮動系數×權重)

則貸款價格=基準利率+利率浮動比率

其中公式中的風險指標包括:資本金比率、還款期限、貸款擔保方式、信用等級、資產負債率等影響銀行貸款風險的重要指標;其他指標包括存貸率、單筆貸款數額等。

這種定價模式的優點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市場競爭力,是以央行的基準利率為出發點,結合各種風險指標來定價,屬于“市場導向型”定價方法。但是,由于構成貸款風險的因素有很多種,銀行不可能全面加以計算,所以銀行就無法通過貸款定價全面管理貸款的風險。

2、貸款成本定價法

商業銀行采用貸款成本定價法,目的在于使確定的貸款價格能夠彌補銀行提供貸款服務的成本,并且使銀行能過獲得貸款相應目標利潤,實現經營利潤最大化。貸款成本定價法的計算公式如下:

貸款價格=資金成本+風險準備金+分攤的營業費用+目標利潤

①資金成本:銀行獲得這筆貸款資金所付出的利息費用和籌資費用。

②風險準備金:對貸款提取的一定數額的呆賬損失準備金。銀行的貸款存在風險,存在著形成壞賬損失的可能性,銀行為防范風險,降低銀行遭受損失的可能,將從貸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作為風險準備金。

③營業費用:由貸款產生的非利息支出費用。如信貸人員工資、設備成本和折舊等。

④目標利潤:商業銀行對貸款的預期收益。因為銀行作為經營信用資產的企業,以營利為主要目的金融論文,所以在計算貸款價格時也應考慮。

貸款成本定價法與西方商業銀行的成本價成模式相類似,是從商業銀行自身角度出發對貸款進行定價的,屬于“成本導向型”定價模式。商業銀行采用這種方法優點在于能夠保證貸款的盈利性,獲得貸款收益。但是,由于其出發點是商業銀行自身,存在著內向型特點,可能會影響其市場競爭力。

3、市場參照法

市場參照法指的是商業銀行在確定貸款價格時,參考的因素來源于市場。此時,銀行參考的因素是同類競爭者對同類貸款產品提供的價格、貸款產品的特性、服務水平等。通過這些因素,來確定自身的貸款價格。

運用這種方法制定出的貸款價格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商業銀行在預測成本有困難或競爭者不確定時,通常采用這一方法。但是,市場參照法忽略了銀行自身的成本和利潤,很可能出現市場份額增大,而銀行利潤減少的現象。

4、關系定價法

這里的關系指的是客戶與銀行的業務往來、客戶對銀行的貢獻、客戶對銀行的潛在價值等。商業銀行采用的關系定價法,就是根據這些關系的程度對貸款進行定價。

關系定價法適用于銀行的長期客戶及大型客戶,也是銀行吸引關系密切客戶的有效方法,可以使長期客戶的忠誠度提高。但是,這種定價是優惠定價,價格通常比一般價格水平低,所以會對銀行的盈利水平造成影響。

(三)中西方貸款定價模式的比較

相同點:①在我國與西方定價模式中,都存在“成本加成定價模式”,這種定價方法能夠簡明、直觀的反應商業銀行貸款價格的結構。但是,這種定價模式屬于“成本導向型”,是從商業銀行自身角度出發對貸款進行定價的,很容易脫離市場,失去貸款價格的市場競爭力。②“基準利率加點模式”也是中西方國家商業銀行廣泛使用的定價方法金融論文,屬于“外向型”定價模式,與成本加成定價模式相比,更加貼近市場,因此確定出的價格更具市場競爭力。但由于貸款風險因素有很多種,銀行不能全面加以計算,所以這種方法不能單獨使用來確定貸款的價格。

不同點:①西方國家商業銀行重視“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因此西方商業銀行會采用“客戶盈利分析模式”為貸款定價,通過考慮銀行與客戶的整體業務往來確定出的貸款價格更具市場競爭力。②與西方定價模式不同,我國商業銀行在貸款定價時,還會考慮到“市場參照法”,這種方法是在商業銀行預測成本有困難或競爭者不確定時采用的方法。但是這種方法容易忽略商業銀行本身的成本和利潤,造成市場份額增大但利潤減少的現象。

篇(6)

二、實證檢驗

(一)樣本選擇與數據本文選取了我國A股上市公司2012年的數據為樣本。數據剔除了數據有缺失的公司、金融保險類上市公司、金融類上市公司和數據不全的公司,共選取1022家公司為樣本的相關數據。本文數據來自于銳思(RESSET)數據庫。

(二)研究設計1.被解釋變量。本為借鑒劉慧鳳(2012)的研究,選取新增短期借款(SLOAN)和新增長期借款(LLOAN)為被解釋變量。采用公司期末和期初的長、短期貸款的差額(經過對數處理)作為貸款決策的替代變量,以檢驗公允價值會計信息是否與銀行增加(或減少)給企業的貸款相關,確定公司會計報表新提供的公允價值會計信息是否影響銀行判斷企業還貸能力彈性。2.解釋變量。本文采用計入利潤表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FVPS)作為解釋變量,研究與銀行長短期貸款決策的關系。3.控制變量。本文根據陸正飛(2008)和劉慧鳳(2012)等的研究,選取流動比率(Quick)、資產負債比率(Quick)、現金流量比率(Cash)、存貨周轉率(Turnover)、公司規模(Size)、籌資現金流需求(FCFI)等作為控制變量。具體變量定義見表1。 4.回歸模型。本文使用的回歸模型如下:

(三)實證結果及分析根據模型一和模型二,運用spss17.0軟件對原始數據進行線性回歸,得出表2。1.銀行短期貸款與公允價值信息的相關性。由表2可知,模型一的AdjustedR2為0.208,較理想。籌資現金流需求與新增短期借款呈反比,公司規模與銀行短期借款呈正比。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與銀行短期貸款呈正相關,說明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越大,銀行做出短期貸款決策的可能性越大。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完善,由公允價值變動所帶來的利潤的增加越能夠代表企業的真實價值,銀行在作出貸款決策之時也會進一步關注公允價值變動的信息。2.銀行長期貸款與公允價值信息的相關性。由表2可知,模型二的AdjustedR2為0.252,較理想。籌資現金流需求與新增長期借款呈反比,公司規模與銀行長期借款呈正比。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與銀行長期貸款呈正相關,說明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越大,銀行做出長期貸款決策的可能性越大。因此,資本市場越完善,債權人對公允價值變動的信息越敏感。

篇(7)

2010年5月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下發通知明確禁止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企業發行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發行股票以及股權轉讓等提供搭橋貸款。市場對于“錯殺”債務融資工具搭橋貸款反響強烈,現階段叫停銀行債務融資工具搭橋貸款業務弊大于利,建議短期內應規范而非嚴禁債務融資工具搭橋貸款業務,中長期應加快完善債務融資工具市場體系。

一、收緊搭橋貸款業務的背景是監管層對政府融資平臺貸款全線嚴控職稱論文

(一)放行搭橋貸款業務是“保增長”政策導向下的監管支持政策

2009年1月,銀監會出臺了《關于當前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促進經濟穩健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09]3號),在十個方面調整了有關監管規定,其中明確提出“對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導向、項目業主信譽良好、相關政府部門已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或已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劃的項目,在項目資本金能按期按比例到位、各類風險可控及貸款回收安全的前提下,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一定額度內向非生產性項目發起人或股東發放搭橋貸款。”

(二)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成為搭橋貸款業務最主要的融資主體

搭橋貸款投向限定為“非生產性”領域,表明它不能用于一般企業的生產性投資擴張,只能投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而該領域主導者多為地方政府。借款主體限定為“項目發起人或股東”,而非項目公司,恰恰適用于政府融資平臺融資。因此,政府融資平臺成為搭橋貸款放行一年多來的主要投向。

(三)叫停資本金搭橋貸款意在控制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

國家4萬億投資計劃啟動后,國內項目投融資需求集中釋放,但與此同時,國家開發銀行商業化改革后政策性的軟貸款業務被禁止,項目資本金短缺問題日益突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通過搭橋貸款方式解決資本金缺口、滿足貸款條件成為常見作法,這變相提高了政府融資平臺項目的杠桿率,削弱了資本金對投資者的風險約束,滋長了地方政府投資沖動。2010年5月末,銀監會印發了《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搭橋貸款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0]35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銀行不得發放項目資本金搭橋貸款以及財政性質資金搭橋貸款,對2009年初出臺的十項信貸監管政策進行修正,體現出嚴格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監管的政策意圖。

(四)一并叫停債務融資工具搭橋貸款業務令市場頗感意外

《通知》對于禁止性搭橋貸款業務的口徑并沒有沿用當初十項信貸監管調整政策的標準,除禁止發放資本金搭橋貸款以及財政性質資金搭橋貸款外,還將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搭橋貸款業務也一并納入嚴禁范疇,出乎市場各方預料。

二、債務融資工具搭橋貸款存在客觀需求,潛在規模可觀

(一)為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提供搭橋貸款是國內銀行業通行作法

發行人在兩期債務融資工具之間為避免資金鏈驟然收緊普遍存在過渡性融資需求[1]。以北京地區為例,據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初步統計,2010年上半年轄內中資銀行共發放搭橋貸款220.3億元,其中發放債務融資工具搭橋貸款46億元。同期北京地區企業累計發行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融資3396億元,占同期全國發行量的53%。從賬面上看,相對于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發行規模,轄內銀行債務融資工具搭橋貸款規模較小。

(二)銀行潛在或變相債務融資工具搭橋貸款規模可觀

銀行承銷短期融資券或中期票據業務一般由總行投資銀行部門統一負責相關工作,而搭橋貸款授信承諾一旦付諸實施則大多會落在發行人所在地分行,出于監管要求等方面的考慮,此類授信承諾一般不會直接在募集說明書等發債文件中體現。之所以目前賬面顯示債務融資工具搭橋貸款規模相對較小,主要是出于兩方面原因:一是近年來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環境整體狀況良好。近年來銀行間市場流動性整體充裕,短期融資券年均保持34%的增長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環境相對寬松,順暢滾動發行保障了發行主體資金循環平穩,搭橋貸款需求相對較弱。二是中期票據搭橋貸款需求將集中在2011年以后陸續體現。中期票據自2008年4月推出以來累計已發行1.1萬億元,由于其融資期限為3-5年,因此上述債務工具最早也要到2011年4月到期,相關搭橋貸款需求目前并未顯現。

三、叫停債務融資工具搭橋貸款會對市場產生多方面影響

從積極方面看,叫停債務融資工具搭橋貸款有利于在直接融資市場與間接融資市場之間建立“防火墻”,避免以銀行信用為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提供隱性擔保,同時也符合監管部門“受托支付”等信貸管理新規要求。但與此同時,叫停債務融資工具搭橋貸款對于金融市場各主體以及金融市場本身發展產生的影響與制約也不容忽視。

(一)影響金融市場向深度和廣度發展

一是有悖于國際慣例。搭橋貸款或過橋貸款是國際金融市場常見的金融工具,多用于擬上市公司流動資金貸款,企業兼并、重組中的短期融資以及使用債務融資工具過程中的過渡性融資安排等,一般由具備混業經營能力的投資銀行提供。國內券商等投資銀行類機構沒有搭橋貸款業務資質,無法向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發行人提供流動性支持,因此由銀行承擔了這一職能,成為促進債務融資工具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2]。二是可能降低市場活躍度和創新力。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披露的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6月末,我國債務融資工具累計發行額已達3.2萬億元,在活躍金融市場、推動金融創新、優化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債務融資工具市場在缺乏流動性支持的情況下活躍度和創新力難免受到挫傷。三是將加大債券市場投資風險。突然叫停債務融資工具搭橋貸款可能給部分發行人到期兌付債券帶來資金困擾,如果不能及時借助其他有效渠道緩解短期流動性緊張局面,部分發行人可能會陷入無法按時兌付到期債券的境地。四是將降低相關機構參與熱情。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可以用來償還銀行貸款,但銀行貸款不能用于償還到期債券,以強制性政策切斷資金循環可能削弱各市場主體對于市場公平的認同感。

(二)對銀行業務經營將產生多方面影響

一是限制銀行信貸業務發展。商業銀行反映債務融資工具搭橋貸款業務屬于常規性低風險信貸業務,具有單筆業務金額大、融資期限短、收益水平高的特點,叫停相關搭橋貸款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銀行優質信貸業務發展,同時也增加了銀行維持客戶關系的難度。二是制約銀行投資銀行業務收入增長。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手續費收入是銀行投資銀行業務收入的重要來源。據建設銀行2009年年報披露,2009年該行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收入6.7億元,同比增長1.9倍。

叫停搭橋貸款將增加發行人債務融資工具發行難度,有可能導致發行人因成本增加而放棄滾動發行,從而減少銀行債券承銷業務收入。三是影響銀行負債業務發展。禁放搭橋貸款將使得企業自有資金大量用于償付或備付到期債券、票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存款流動性,限制了企業資金結算等相關業務發展。四是影響銀行金融資產配置。禁放債務融資工具搭橋貸款可能削弱企業發債積極性,進而致使債務融資工具市場規模受限,銀行證券投資領域縮小。據工商銀行2009年年報披露,2009年該行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投資余額約占其證券投資總額的15%。

(三)對發行人影響更為突出

一是影響投融資計劃。據銀行反映,叫停債務融資工具搭橋貸款后將促使發行人不得不調整發行或續發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融資計劃,部分有上市發行股票計劃或股權并購計劃的企業也因搭橋貸款業務暫停放緩了資產清理整合進度。二是增加財務成本。現金流并不充裕的發行人或者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規模較大的發行人,由于無法通過搭橋貸款來獲得短期流動性支持,發行人需要在兌付前提前做好資金安排,通過事先儲備自有資金或通過其他融資渠道來籌集本息兌付資金,相應縮減了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的有效使用期,由此將在一定程度增加發行人的財務成本,同時也對發行人提出更高的財務管理水平要求。三是增大債券續發難度。由于發行人無法通過搭橋貸款來獲得短期流動性支持,同時也喪失了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的隱形擔保,債務融資工具到期續發將會面臨更多困難。

四、政策建議

一是短期內應規范而非嚴禁債務融資工具搭橋貸款業務。在當前國內金融市場體系下,禁止銀行發放債務融資工具搭橋貸款將致使該類業務完全喪失生存空間,不符合我國金融市場客觀發展實際,并可能會導致部分銀行繞過政策限制變相為發行人提供階段性融資。同時,對于中小企業集合債等債務融資工具,更需要銀行提供及時、穩妥、安全的過渡性融資安排,以推動創新性業務發展。因此在當前市場條件下,符合客觀實際的作法應是對銀行債務融資工具搭橋貸款的期限、投向、抵質押擔保等方面進行明確規范,而非采取“一刀切”的禁止性規定。二是中長期應加快完善債務融資工具市場體系。明確債務融資工具各市場主體功能定位,探索創建適合我國國情的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流動性支持產品和支持機構,避免發行人對于銀行等承銷商的隱形擔保依賴。規范發展債務融資工具市場信用評級機構,健全買方信用評級機制,探索雙評級及再評級模式。三是應做好金融市場管理政策與銀行監管政策的溝通協調。央行和銀行監管部門應妥善安排重大監管政策出臺時機、實施力度以及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運行的影響,提高金融管理政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篇(8)

1995年6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它是一部規范和調整擔保行為的基本法律。這是我國民事立法上的一件大事,對我國經濟建設起了很大的作用。《擔保法》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定金和留置。銀行在貸款擔保業務中也經常采用這些方式。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完善,這些傳統的擔保方式已難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擔保制度,這對我國的經濟建設將會有貸款很大的幫助。筆者想在對財團抵押權進行分析的基礎上著重探討財團抵押在我國銀行抵押擔保中的運用問題。

一、銀行抵押擔保業務中采用的傳統擔保方式

商業銀行是獨立法人,是企業,但它是以經營貨幣資金授信業務的特殊企業。它在經營管理的方式、方法上與一般的工商企業有很大不同。商業銀行在經營管理上一般要遵循“三性”的經營方針,即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1(商業銀行是企業法人,以盈利性為主要目的,能否盈利直接關系到銀行的生存和發展。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體現在資產和負債兩方面。資產的流動性是指銀行持有的資產的變現能力,變現能力高的資產流動性就強。安全性是指銀行的資產、收入、信譽等免遭損失的可靠性程度。它既體現在全部資產負債的總體經營上,也體現在每項個別業務上。安全性不僅關系到銀行的盈利,而且關系到銀行的存亡。事實證明,銀行倒閉的一個很大原因就是因為安全性不高造成的。

在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利潤的主要來源是其資產業務,而貸款業務至今仍然是商業銀行最為重要的資產業務,貸款利息收入占商業銀行收入的一半以上。同時,通過向客戶發放貸款,銀行可以加強與客戶的聯系,從而有助于商業銀行其他業務的拓展。由此可見,貸款的安全性是多么地重要。那么,銀行在貸款業務中如何來保證自己的債權不受影響呢?一般銀行會采取貸款擔保的方式,即由借款人提供財產擔保獲得銀行的資金。隨著市場信用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擔保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原有的擔保法規范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1995年6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該法系統地規定了擔保法的原則、擔保的方式、擔保的設立及擔保權的行使等一列問題。根據該法,銀行可以選擇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等,實踐中銀行主要采用的是保證、抵押和質押。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傳統的擔保方式越來越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企業需要融資的規模越來越大,如大公司、大企業的技改項目、大型設備的引進、生產規模的擴大等都需要有大量的資金。在現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只有通過融資渠道解決(其主要方式是申請銀行貸款)。但銀行也是一個盈利企業(已如前述),它必須注意自己資產的運行安全。如果采用傳統方法在企業某個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或其他擔保物權,擔保能力是非常有限的,銀行提供大額貸款的可能性就小。如何解決資金的迫切需求和擔保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呢?這就需要采用新型的擔保方式才能實現。英美法系國家采用的浮動擔保方式和大陸法系采用的固定式財團抵押方式都能滿足這個需求。日本民法則既有固定式的財團抵押權,50年代后又引進英美法系的浮動式財團抵押制度,因此它的規定是比較完善的。(((正是由于銀行貸款業務中采用傳統的擔保方式已不能適應日益發展的市場經濟的需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尋找適合的抵押擔保方式就顯得非常迫切。

二、特別抵押權中的財團抵押權

我國擔保法中的抵押與民法上的抵押是不同的。根據立法和實務,我們可以把抵押權分為一般抵押權和特殊抵押權。特殊抵押權是指法律上有特別規定的在某一方面有一定特殊性的抵押權。有的學者是從標的物的性質、類別上去區分一般抵押權和特殊抵押權的。筆者認為我們不應從標的物的類別上去區分它們,因為在我國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以及以其他財產為抵押標的現象都存在,我們不能說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抵押權為一般抵押權,而以動產為標的物的抵押權就是特殊抵押權。通常認為特殊抵押權一般包括共同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財團抵押權和所有人抵押權等。

(一)財團抵押權的概念和分類

財團抵押權是以企業所有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構成的財產整體為標的物而設定的一種特殊抵押制度。這個財產整體是由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集合而成的,它是不動產、動產和權利等的組合。企業不動產中的土地、廠房,動產中的機械設備、交通工具以及無形資產中的專利權、商標權中的財產權等均可作為財團的組成部分。因此,它與一般抵押權僅由不動產、動產或權利中的單項構成而不同。財團抵押權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需要不斷地、大規模融通資金而產生的。財團抵押權一般又可分為浮動式財團抵押和固定式財團抵押兩種。

浮動式財團抵押普遍運用于現在英美法系國家,產生于英國并以其為代表。因在英國稱為浮動擔保,所以浮動式財產抵押又稱浮動擔保。浮動擔保的標的物并非特定化,它是就企業財產的全部而設定的,但它不具體確定企業財產中用來擔保的范圍。它既可以用企業現在的財產作擔保,也可以用企業將來取得的財產作擔保。在抵押權實現前財團一直處于變動中,財產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減少。而且在抵押權實現前,企業可以就其財產自由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換句話說,浮動擔保中的企業財產并不因此受到抵押權設定的影響。

固定式財團抵押主要為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用,以德國鐵路財團抵押為典范。這種財團抵押的標的在抵押權設立時就必須存在且對其價值可以確定。在抵押期間,對財團財產的分離受到嚴格限制。一般情況下,非得到抵押權人的同意,不得將屬于財團的組成物件與財團分離。即使被分離,其分離之物仍要受到抵押權的約束。我們通常就稱這種抵押方式為財團抵押(以下同)

財團抵押與浮動擔保是不同的。財團抵押的標的在抵押權成立時已經特定,并且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原則上不得任意處分財團中的各個物或權利。浮動擔保的標的物范圍在抵押權成立時尚未確定,而且其數量也不定,可增加也可減少。

日本在財團抵押權上規定得較為完備。這主要體現在日本民事單行法規中的《工廠抵押法》和《企業擔保法》中。《工廠抵押法》第二條規定:工場所有人在屬于工場的土地上設定抵押權,除建筑物外,及于附加于該土地成為一體的物,該土地上備附的機械、器具及其他工場所用之物。第十一條規定工場財團可由下列所載物的全部或一部組成:1、屬于工場的土地及工作物;2、機械、器具、電桿、電線、配置管道、軌道及其他附屬物;3、地上權;4、有出租人承諾時,物的承租權;5、工業所有權;6、堤壩使用權。《企業擔保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股分公司的總財產,為擔保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可以作為一個整體充任擔保權的標的。(((由此可見,《工場抵押法》中規定的是財團抵押,《企業擔保法》中采用的是浮動擔保方式。

(二)浮動擔保和財團抵押的優劣比較

浮動擔保和財團抵押各有利弊。如果采用浮動擔保方式,那么企業可以繼續利用其財產進行生產經營。因抵押權成立時財產并未確定,企業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自由支配其財產。抵押權的設定不會影響抵押物的使用價值,這給企業帶來很大的靈活性。但是企業如果在經營過程中遇到困難,因經營不善的原因可能造成其財產的大量減少,那么就有可能會影響債權人的抵押權的實現。總的看來,浮動擔保對借款人更為有利。

如果采用財團抵押方式,則財團在抵押權設定時就已經特定,抵押權確定于特定的財產上。一般情況下財團中的組成部分不能隨意分離出去。非基于一定的原因,抵押人也不能自由處分抵押財產。抵押權人的利益因此就能得到更可靠的保證。但是企業在具體的財產上設定了抵押權后,該財產在使用過程中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就不利于充分發揮它的使用效能。就此看來,這種抵押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所以,浮動擔保和財團抵押各有利弊。

(三)我國民法上的財團抵押權

我國《擔保法》第34條第1款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作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作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其他財產;(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該條第2款規定:“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這里的“一并抵押”是否是指財團抵押呢?有的學者認為“一并抵押”并非財團抵押,而是共同抵押或是狹義的企業抵押。(((有的學者則認為“一并抵押”構成財團抵押。(((

實際上,《擔保法》第34條第2款中的“一并抵押”并非是共同抵押,也不是浮動擔保。共同抵押與財團抵押不同,它是在多個標的物上成立多個抵押權來共同擔保同一債權,設定抵押權的數個財產是彼此獨立的,而不是像財團抵押一樣數個財產集合成一個整體來擔保同一個債權。但“一并抵押”又非明確指財團抵押,它沒有具體規定財團抵押的主體、標的范圍、特征、設定及行使等。

也有人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來認定我國沒有財團抵押的擔保方式。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中指出:“在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資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而使該債務人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第5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對于這個批復,筆者認為我們應該正確理解它的含義。它主要是針對債務人通過一定的方式處分其財產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作的,并沒有否定財團抵押的存在。首先,財團抵押并不是將企業全部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如果企業將其部分財產抵押給其他債權人并不損害原債權人的利益,這是完全可以的;其次,我們完全有可能在企業財產上先設定財團抵押,然后再設其他擔保方式。

總之,雖然真正意義上的企業財團抵押制度在我國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但在法律規定上和實踐中并不否認財團抵押擔保方式的存在。所以在實踐中,我們可以利用這種特殊的抵押擔保方式。

三、財團抵押在銀行抵押擔保業務中的運用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銀行在其抵押貸款業務中需要引進新的抵押擔保方式,而財團抵押又是適用市場經濟發展而出現的并且不為我國法律和實踐所禁止的一種比較便利的抵押擔保方式,所以銀行在抵押擔保業務中應該對它有充分的重視。下面來分析一下財團抵押在銀行貸款業務中的意義、作用和在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銀行貸款抵押擔保業務中采用財團抵押的意義和作用

采用財團抵押符合銀行經營安全性原則。前面我們分析了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在注意盈利性和流動性同時,還須注意資產運行的安全性原則。所以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就會考慮企業的擔保能力。如果采用財團抵押,銀行就無需擔心大規模融資過程中企業擔保能力不足的現象。因為企業提供的抵押財產構成一個整體(即財團)來有效地擔保銀行債權,而且財團中的組成物非取得銀行的同意,一般是不能從財團中分離出去的。既便是企業將財產再次抵押或者企業日后不歸還貸款,銀行也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這樣銀行的債權就有了可靠的保證。采用財團抵押也符合銀行經營盈利性原則。企業獲得了銀行的融資后更能使生產經營順利進行下去,資本周轉速度快,企業經營效益好,也就能較早歸還銀行貸款。銀行資金的周轉速度快,盈利性也就高。

企業,特別是大企業,采用財團抵押方式提供擔保獲得融資有很大的便利。財團抵押將企業財產視為一個整體,這樣就能充分發揮財產的擔保價值,增強企業的擔保能力。因為企業的各項財產是企業財產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相互結合、相互配合,那么就能發揮其最大的使用效能。特別是市場經濟得到充分發展后,需要融資的企業越來越多,需要融資的大企業也越來越多。如果按照傳統方式設定擔保,單個擔保物的價值遠不及整個擔保的價值,這樣就不能為銀行貸款提供有效地擔保。在沒有適合的特定的財產來提供擔保時,采用財團抵押就能有效地彌補企業擔保能力不足的問題,銀行就能更加放心地發放貸款。再者,企業在其財產上設定了財團抵押后,仍可充分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企業在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可繼續使用其擔保財產(雖然這種使用受到銀行的一定限制),這就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影響較小。

總之,財團抵押是在充分發揮其擔保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基礎上既能滿足資金的提供者的要求,又能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的一種非常有效的抵押擔保方式。

(二)銀行在財團抵押擔保過程中應注意的一些問題

財團抵押方式雖然對銀行很有利,但在財團抵押的設定、行使過程中,卻很容易出現一些問題。比如在可資抵押的財產范圍問題上,往往會把一些法律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作為財團的組成部分;銀行在企業提供的財產上設定了抵押權后,如果未進行必要的公示措施,那么企業有可能在該財產上又設定其他擔保物權;當企業行為足以使企業財產價值減少、危害銀行債權時,銀行未進行有效的措施加以限制等等。這些都有可能影響到銀行債權的實現。下面就具體分析銀行在財團抵押過程中應注意的一些方面。

1.財團抵押權的設定。《擔保法》第38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所以銀行與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來設定財團抵押權。依照《擔保法》第39條的規定,合同中應當記載以下幾項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財團的組成、種類、范圍及權屬關系;財團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當事人還可以日后補正前款規定以外的事項。

銀行在與企業簽訂合同的同時應注意要求企業將抵押物進行登記,以取得公示效力。有些財產法律要求必須進行登記,那么銀行應當要求企業將該財產進行登記。有些財產當事人可自由選擇是否進行登記。沒有進行登記的抵押權是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的。我國《擔保法》是按照抵押物的類別要求進行登記的。根據第42條的規定,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由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登記;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登記;以林木抵押的,由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登記;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由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登記;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由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按照這個規定,財團抵押應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主輔之于其他登記機關。這些抵押物之所以要登記,一是防止重復抵押使得抵押物價值低于借款金額,債權人利益受損。由于抵押登記資料是公開的,允許查閱、抄錄或復印,因此在簽訂抵押合同前,銀行可先行到有關部門查尋,從而避免重復抵押。二是便于受償,由于法律規定必須登記而未登記的抵押物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在受償時,經過登記的先于未經登記的受償,都登記的按先后順序受償,順序相同的按比例受償。

另外,根據國外實踐,銀行應該選擇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簽訂財團抵押合同,不能與自然人、合伙企業及其他非法人組織簽訂。因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經營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它不能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比如公司要受公司資本三原則(即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的制約,在公司存續期間,其資產價值不會有多大變化,因而對銀行債權的影響也就更小。

2.財團構成。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不動產、動產及權利都可以用來抵押。同時銀行在簽訂合同時特別要注意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以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中的精神權利等。如果財團中含有上述財產,那么在該財產上的抵押權是無效的。

3.財團的保全。在財團抵押成立后,銀行應該注意企業的經營狀況,特別是企業對抵押財產的處分。因為抵押權的約定并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可對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銀行可以要求與企業簽訂書面合同,約定企業不得將財團中財產再次抵押或質押。

當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銀行應該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銀行應該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依《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銀行行使財團保全的權利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當然,即使企業在財產上再次設定擔保物權后,銀行仍然借助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來保護自己的債權。

4.財團抵押權的優先受償。當銀行債權到期并且也非銀行方面的原因企業不履行已屆清償期的債權時,銀行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銀行可以依法與企業商議以抵押物折價,或將財團拍賣、變賣后就其價款優先受償。除事先約定,財團擔保的范圍及于利息、銀行行使財團抵押權的費用等。財團抵押的標的物若有加工、附和或者混合的情形,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加工物、附和物和混合物。

5.財團抵押與其他普通擔保物權并存的處理。銀行應該盡量限制企業在設定財團抵押后又將財團中的個別財產再行設置其他擔保物權的行為。當財團抵押與普通抵押權或質押權共同存在于同一財產時,如果為同一人,則兩者不發生沖突;在二者并非同一人時,財團抵押和其他擔保物權以其設定的先后順序來確定其效力,設定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于設定在后的擔保物權,同時設定的按債權比例接受清償。但當在財團抵押財產上有留置權存在時,留置權的效力優先于財團抵押的效力(留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時,明知留置物上已經設定財團抵押權的除外)。

四、結語

綜上所述,財團抵押方式在銀行抵押擔保業務中是一種比較有效、便利的抵押方式。采用這種擔保方式,銀行債權能得到可靠、有效的擔保。對企業來說,又多了一條為自己大規模融資可供選擇的抵押擔保方式。從長遠來看,這種抵押擔保方式將有利于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

同時,我們應該注意,我國擔保法雖未明確規定真正意義上的財團抵押擔保方式,但實務上并不否認這種擔保方式的存在。所以,日后在修改《擔保法》的過程中應具體規定財團抵押的有關制度,使這種擔保方式在實行中更有可操作性,從面避免一些糾紛的產生。另外,浮動擔保雖與財團抵押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同樣具有自己的優勢,同樣能為經濟建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尤其是對企業融資者有很大的好處。所以《擔保法》也應該明確規定浮動擔保的抵押方式,這樣銀行與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可以選擇的范圍就更大。

可以預見,財團抵押權在未來銀行的貸款擔保業務中將會被廣泛采用。

參考文獻

(1]胡慶康:現代貨幣銀行學教程[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頁。

(2(郭明瑞著.擔保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頁。

篇(9)

一直以來,不良貸款問題是制約國有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快發展速度、提升市場綜合競爭能力的關鍵所在,由于不良貸款率一直居高不下,不良貸款消化難度大、成本高的現實,使得國有商業銀行在資金運用上捉襟見肘,這一點在基層國有商業銀行尤其明顯。基層國有商業銀行本身的存貸款規模不大,依靠自身力量消化不良貸款的能力又有限,一旦貸款無法正常回收形成不良,這勢必給基層國有商業銀行的發展造成嚴重障礙,減弱對縣域經濟乃至鄉鎮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資金體制變革的影響。

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過程中,隨著“撥改貸”政策的逐步實施,國企不再得到國撥資金的補充,以致企業虧損等財政性支出被擠入了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因此造成企業資金捉襟見肘,周轉失靈,這對國企最終無力償付貸款本息是有相當影響的。

第二,投融資體制約束了銀行自主經營。

我國的投資體制長期以來,形成一種“政府立項、計委審批、財政與銀行買單(撥款和貸款)”的模式,銀行只作為一個現成的貸款人。一旦投資結果使得貸款到期無力歸還,形成不良,對項目有決策權的部門一般不承擔經濟責任,而銀行被動提供貸款資金,卻承擔了項目投資的全部經濟責任。

第三,會計核算處理上的弊害。

流動資金貸款原是填補國企自有資金不足、由銀行發放的短期貸款。但“短貸長用”的現象經常出現,相應的會計核算處理方法一直為“借新還舊”。隨著短期貸款到期申請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經批準展期后的貸款,如到期無力還款,次日起即屬逾期貸款等規定的出臺,堵住了沒完沒了的展期,貸款的逾期情況得到了真實反映,這是不良貸款快速增長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四,通貨膨脹造成企業虛盈實虧,影響資金周轉。

第五,商業銀行業務與政策性銀行業務仍有混同不清。

第六,經濟轉制、結構變化,企業經營風險增大,帶來貸款風險。

第七,社會信用環境惡化,借機逃廢銀行債務。

第八,銀行經營管理不善,風險意識和防范措施不強,人員素質不高。

第九,利率調整,利差縮小,商業銀行利率風險增大。

有幾次存貸利率調整,對商業銀行財務收支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很大,最終也導致處理不良貸款存量的財力被削弱。這主要包括存貸款利率倒掛、存貸款利率風險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中長期貸款利率不對稱三個方面因素。自1996年以來連續調低貸款利率,而按儲蓄存款章程規定,各種不同存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均以存入日的掛牌利率為準,由于1996年之前存入的定期存款利率較高,甚至幾倍于貸款利率,使得商業銀行提存的“應付利息”全部付罄,余額變成了紅字(超額),這些巨額的虧損只能由商業銀行被迫承受,造成存款進來利率高、貸款利率負擔低的不平衡的局面。上述九個方面的原因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國有商業銀行缺乏一個有效風險定價機制,整個風險的價格完全在政府的管制下;二是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結構和政府角色定位的失衡,這一點在本文第三部分會進一步分析。

二、基層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現狀及瓶頸分析

本節選擇蘇南地區某一縣級城市的一家國有商業銀行作為研究對象,從貸款余額和不良貸款消化情況兩個方面來分析基層國有商業銀行發展所面臨的問題所在。

以某市基層國有商業銀行為例,可做出以下幾點分析:

第一,從2002年1月到2003年6月的18個月內,該銀行的不良貸款余額絕對數從3.11億元減少至1.65億元,消化不良貸款1.46億元,占2002年年初的46.95%,成績明顯。

第二,在過去的18個月內,該銀行的貸款業務發展非常快,貸款余額絕對數大幅度提高,月度間增長速度較高,尤其是進入2003年度后,月均增幅達到16.54%,2003年6月增幅更是接近30%,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當地經濟的發展。

第三,在不良貸款余額絕對數持續下降和貸款余額絕對數持續快速上升的雙重作用下,該行不良貸款率也呈現快速下降的特征,從2002年初的37.42%回落到2003年6月末的6.02%.但即便如此,該行的不良貸款率在當地的金融機構中仍屬較高水平。

第四,通過嘗試運用回歸分析,發現不良貸款下降率和貸款增長率間并不完全具備線性關系,可見,該行貸款余額快速增長對不良貸款的“稀釋”作用僅是該行不良貸款率快速下降的一個因素,另一因素為核銷,僅2003年初該行核銷的不良貸款即超過一億元。在這兩個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該行不良貸款率呈現快速下降趨勢實屬正常,而不良貸款絕對數的下降則更多的依賴核銷。

從上面的分析來看,基層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雖有較大幅度的下降,但這是以貸款余額快速增長為代價。而從不良貸款的消化手段來看,核銷在基層國有商業銀行依舊占有主導地位,進一步在基層國有商業銀行展開不良貸款清收工作的難度和成本均較高。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時間的推移,新增貸款中勢必出現新的不良貸款,不良貸款余額必然相應出現反復,這一點在進入2003年度已經有所反映,不良貸款的消化正在逐步走入“瓶頸”。一方面,貸款增長速度和貸款余額不斷增加,雖然新增貸款最終形成不良貸款的比例很低,但由于基數較大,形成不良貸款的絕對數依舊不可忽視;另一方面,不良貸款的核銷按部就班進行,極有可能出現核銷數和新增數相抵,使得不良貸款率表面下降,絕對數不變的“困境”。下文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出發,進一步分析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產生的根本原因,并結合基層國有商業銀行的實際情況,提出基層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化解的框架構思。

三、內部人控制和層級控制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按行政區劃設置,多級決策,一級經營,法人是惟一的受托人(假定這種體制合理),各級分支機構是人,人應為法人利益勤懇工作。但由于層次多、政令傳遞速度慢、管理路徑長、信息不對稱、缺乏有效的監控手段、不能對下級行績效進行及時甄別的問題依舊存在;掌握著本機構實際控制權的各分支機構也遠沒有樹立統一的法人觀念,在自身利益驅動下,有著強烈的自主性和不規范性。“內部人控制”在國有商業銀行的結構特點下,又衍生出了“層級控制”現象,這是國有商業銀行,尤其是基層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產生的直接原因。

行政選拔機制,較好的職位鎖定性,為“層級控制”奠定了組織基礎,它不僅嵌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也給通過“尋租”行為獲取經營權提供了可能,經營者只要同上一級委托者搞好關系,即可一直壟斷職位。經營業績好壞、管理水平高低,不是獲取職位、保留職位的惟一依據,甚至不是主要依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與否也無人考察。信息不對稱,各種監管軟弱或無力,以經濟處罰為主的監管手段根本無傷經營者個人利益。無約束的權力難以抵制誘惑,無約束的權力難以拒絕錯誤,無約束權力難以不為所欲為,經營者完全可以通過手中的權力和法人的信用,來為小集團甚至自己謀取最大利益。所以,道德風險,層出不窮:“尋租”活動,也就成為必然。集中反映在信貸經營活動中,就是粗放經營、違規經營、繞規模貸款、關系貸款、越權貸款、反程序和減程序貸款、將不該轉貸或展期的貸款轉貸或展期來虛降不良率、利用五級分類定性比重大的特點來主觀意。分類、考慮個人或小集團與地方關系,發放“首長”貸款、為了年底虛增存款,突擊放貸、為了搶占份額,向上邀功而放貸,種種現象,不一而足,貸款風險不能防范,內控機制破壞殆盡。

同時,“層級控制”對法人治理有著天然的抵制對抗、內耗了國有商業銀行的法人控制。不可否認,國有商業銀行;加強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建設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往往得到各級經營者不同程度的抵制或將其異化,使內控機制建而不立、有名無實、政令不通、執行不一、各行其是等是典型的外在表現。任何措施的有效性都是建立在上傳下行、切實執行的基礎上,沒有有效的貫徹執行,幾級空文則會使這些措施和其機構陷入一個惡性循環的怪圈,其可信度、權威性與日俱下,而這個基礎就是健全的內控機制。

在這個怪圈作用下,信貸管理遭災最重:如高風險審查,起碼應包括三個方面,高風險行業、企業、品種,但實際上許多經營者只在高風險行業審查上敷衍了幾天,最后都以不了了之。以中國建設銀行為例,2000年建行貸款中仍有15%投向高風險行業。同樣,原意為了提高貸款透明度和科學性、防范風險、提高效率、抑制違規和不規范而大力推行的客戶信用評級工作也被一些機構經營者界定為對經營者放貸隨意化的一種束縛而遭到冷遇和抵制,評級工作形式化、實用化、隨意化。要不是規定了未評級、授信的客戶信貸權限上收一級,則效果也許更差。

由此可見,由于經營者在限制其行為、與其意志和利益相悖的規范、程序、制度、政令及一切內控制度上的不合作,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就形同虛設,在基層國有商業銀行內部人控制和層級控制尤其明顯。內部人控制和層級控制把國有商業銀行產權不明的危害性完全暴露,從某種意義上講,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產生的直接原因。不可否認,國有商業銀行龐大的不良資產有其外在原因,但不稱職的銀行經營者的問題也不容忽視。剝離和核銷是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尤其是基層國有商業銀行消化不良貸款的主要方法。不良貸款消化之后,不應忽視其產生的根基,即所謂的內部人控制及其衍生的層級控制問題,只有從體制、機制上強化法人治理結構建設和內控制度建設,才能從源頭上遏制不良貸款的再次產生。

四、基層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化解的框架構思從上面的分析來看,雖然當前基層商業銀行(包括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的化解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同時也面臨著更大難題,就是基層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已經清收到了臨界點,剩余部分的不良貸款不符合核銷標準,再加上銀行自身制度上的“瓶頸”制約,依靠自身清收難度和成本相當大。如何面對這一難點問題,進一步挖掘基層國有商業銀行的內在潛力,使不良貸款消化工作百尺竿頭更進一步,直至把風險降到最低限度,對于基層國有商業銀行而言,本文提出的辦法是實行公司化模式,走不良貸款專業清收道路。

提出這一想法的主要理由,一是在于傳統的分層(分級)責任清收模式的局限性。這一模式更多的采取行政管理的手段,采取層層下達任務、層層簽訂責任書的方式,完不成任務就扣工資,并且與考核和晉升掛鉤等等,行政管理色彩較濃。這種做法不能最大限度地調動員工收貸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由于收貸難度大,同樣是一行(農信社)職工,投入產出比的差距,使收貸者偏愛易收部分。對那些難度大的則不去理會,這樣難免出現挑肥揀瘦的現象,這一傳統的收貸模式不適于臨界點不良貸款的清收;二是臨界點不良貸款特性的制約。這部分不良貸款的形成原因復雜,甚至是一筆一個樣,多是人走樓空、破產關門的企業。個人貸款則是困難戶、釘子戶、賴皮戶居多,同時存在戶數多、平均金額小、點多面廣等問題。收貸難度比一般不良貸款清收難度要大得多。單靠行政管理手段去強行壓任務,逼迫式工作,難以奏效;三是形勢要求改革清收機制。迫于各自上級行(社)的層層考核壓力,以及風險管理的要求,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化解仍是經營工作的重中之重,但不良貸款占用過高,化解精力大,成本不斷增加,而效果差,與目前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競爭日益加劇,而競爭的著力點在于新業務的開拓和市場的擴大,形成一對矛盾。再把過多精力放在臨界點不良貸款清收上,意義并不大,新的形勢需要基層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改革傳統的清收模式。

諸多制約因素,表現出臨界點不良貸款清收的巨大挑戰性,基層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實行公司化清收模式,一改傳統的責任清收模式,也就成為當前比較客觀而現實的選擇。建議成立清收公司,實行不良貸款公司化管理,把不良貸款作為一種資源進行經營和運作,通過機制的改變,最大限度地激發清收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達到不良貸款“雙降”的目標。具體思路如下:

第一,在基層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內部成立不良貸款清收公司,作為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專業清收單位,實行商業化管理。公司經營產品為呆壞賬不良貸款,通過清收公司不良貸款的公司化運作。最大限度地挖掘清收潛力,促進不良貸款絕對額下降,直至達到規定的占比。第二,建立不良貸款清收比例收益機制,為公司化運作提供政策空間。本著“早活化,早受益;多盤活,多收益”的原則,根據不良貸款清收難度,分別確定收益系數,難度越高,收益相應增加,清收越多,收益越高。

第三,實行公開招標,確定最低化解額度。對公司經理人選本著“自愿、公開、透明、雙贏”的原則,向本行(社)員工進行公開競聘,在確定保底清收任務的基礎上,雙方簽訂聘任合同,在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授權范圍內,對不良資產進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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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個人信貸資產質量狀況和逾期貸款催收模式

(一)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個人信貸資產質量截至2013年12月末,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個人貸款余額達到859.22億元;從2005年以來,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個人不良貸款連續九年保持“雙降”,資產質量持續向好,個貸管理總體步入了質量效益良性循環。

(二)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個人逾期貸款催收管理情況2008年,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成立個人逾期貸款催收中心,創新實施集中催收管理模式。采用標準化工作流程,實行彈性工作、周例會業績排行榜、周監測月統計、定期換手管理、信息錄入、績效考核等基本制度。實施集中催收以來,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個人逾期貸款減少14370筆,余額下降10.68億元,筆數及余額下降幅度分別為77.19%和39.79%。個人逾期貸款余額占比為1.96%,較集中催收開展之初下降4.28個百分點,下降幅度為68.59%。有效遏制了貸款劣變,基本消滅不良貸款的大起大落、前清后溢,在提高個人逾期貸款催收效率、節約人力成本的同時,有效降低個貸風險,個貸資產質量大幅度提升。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實行標準化、規范化的個人逾期貸款全流程集中管理模式,短信、電話、郵寄信函、上門催收、委托中介、法律訴訟、貸款重組等各個環節全部由分行統一集中管理。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個人逾期貸款催收管理模式如下:目前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已經將零售內部評級法計量結果應用在個人逾期貸款催收管理中,根據不同評分結果采取不同的催收策略和方式。筆者認為,要切實提高個貸資產質量,發揮個人逾期貸款催收效能,還需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加強:根據風險管理需要,還可進一步挖掘內部評分結果應用的廣度和深度;研究分析歷年來發生較多的個人逾期貸款風險案例,利用信息挖掘分析來檢驗和發現風險;充分利用高科技方式,系統化管理,發揮電子化催收的作用。

三、各種催收管理模式優劣比較及適用性

隨著個貸業務量的不斷增長、個人客戶的不斷增加,個貸逾期客戶數量也會有所增加,通過對各類商業銀行逾期貸款催收管理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各種催收管理模式各有特點。總體來說,分行集中催收管理模式適用于經營規模較大、管理相對集中的大中城市銀行;對于管理半徑相對較大、催收人員較少的省分行管理模式銀行,可以采用集中管理與分支行管理并用互補的管理模式。隨著系統管理功能的不斷完善、提升,信息化管理的觸角延伸到每個崗位、覆蓋業務全流程,最終全面集中的管理模式是銀行個人逾期貸款管理的必然趨勢。

四、進一步加強我國商業銀行個人逾期貸款催收管理的思考建議

近年,我國商業銀行面臨更加復雜的經營環境,銀行資產質量劣變壓力增大,逾期貸款和不良貸款可能有所上升。在對各類商業銀行個人逾期貸款催收管理優劣情況調研比較和適用性研究基礎上,筆者認為商業銀行既要發揮現行分行集中催收為主、多種催收方式結合并用的個人逾期貸款催收管理方式,還要適應市場形勢變化,運用改革創新的思路、探索更為適合自身管理和業務發展需要的催收管理方式,才能進一步深化風險管理,提高資產質量,實現持續健康發展。

(一)個人逾期貸款催收管理創新觀念是根本觀念是行動的先導。面對當前全球經濟金融風云的急劇變幻,金融監管和利率市場改革的加快推進,以及銀行業差異化發展時代的到來,以改革創新的思路尋找新方法、探索新路徑、積累新經驗,努力以新的理念、機制和技術提升風險防范和化解能力,切實提高資產質量。

(二)進一步健全科學有效的考核機制綜合考慮個貸業務發展和資產質量需要,制定科學的客戶經理、集中催收人員考核評價機制,實行定期通報最低催收工作量、末位淘汰等考核措施,發揮考核的引導作用,切實提高資產質量。

(三)推進大數據時代的改革,強化個人逾期貸款管理依托商業銀行強大科技優勢和海量客戶數據支持,加強對個人貸款資金流向、借款人及其配偶金融資產大額變動、個人經營貸款商戶上下游及關聯方交易的風險監測,提早發現貸款資金挪用、借款人家庭及其經營實體盈利能力下降的風險,精準定位目標,采取針對性的措施。研究歷年來發生較多的個人逾期貸款風險案例。歸納分析客戶違約習慣、規律等歷史信息和關聯信息,識別異常情況,進行風險揭示和預警,減少貸款風險。

(四)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大客戶信息維護力度在貸款信息錄入時,保證信息盡可能準確、詳細、完整;充分利用高科技方式,推行手機短信批量催收,減輕人工催收工作量。加強個人客戶信息綜合治理,建立信息收集、核實、更新、維護分支行聯動機制,明確工作流程、職責,定期開展新增、存量客戶電話回訪、貸后檢查,根據客戶信息變動情況及時更新。

(五)創新催收管理工具,進一步提高個貸資產質量不斷推陳出新,采用資產轉讓、還本免息等新的催收管理工具,提高貸款現金回收率,進一步提高個貸資產質量。2012年財政部批準商業銀行批量轉讓法人客戶不良貸款。個人貸款中的經營性貸款主要用于小企業、商戶的日常經營,具備法人貸款屬性,對連續逾期六期以上的個人經營貸款,在綜合評估債務人償債意愿能力、抵質押物價值等情況后,可嘗試采用資產轉讓方式處理,按照預計回收情況組成資產包,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售給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節省催收資源。對于確因收入下降、家庭困難導致的個人逾期貸款借款人,探索采取還本免息方式進行處理,在借款人全額償還所欠貸款本金的前提下,給予其一定幅度的免息,提高借款人還款意愿,提高貸款本金回收率。

(六)深度運用零售內部評級計量結果提高催收效率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管理需要,挖掘零售內部評級法計量結果在個人逾期貸款催收管理中應用的廣度和深度。依據催收行為評分結果、違約概率(PD)和違約損失率(LGD),對不同風險狀況的客戶采取不同催收方式、催收策略、催收力度、催收頻率,使催收工作更有針對性和層次性,避免單純依靠催收人員經驗判斷而可能產生的工作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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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發達國家,由于資產證券化的普及,住房消費信貸大多以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的形式打包發售,部分風險已從銀行剝離。但對于MBS管理方,即所謂特殊目的公司(SPV)而言,提前還款導致原先基于貸款利息的現金流消失,用于支付債券利息的基礎資產減少,需要進行再投資,而再投資資產收益可能較之于貸款利息為低,從而帶來債券的收益風險,對于以MBS為標的資產的其他衍生產品,其影響程度甚至可能更大。就此而言,提前還款的風險承擔主體盡管由銀行轉移出去,但其影響范圍反而擴大了。

另外,就商業銀行而言,如未進行資產證券化以轉移風險,消費信貸提前還款行為帶來的風險主要表現為貸款久期的變化。久期,指資產未來現金流的時間的加權平均,其權重為各期現金流值在資產現值中的比重,實際上反應了資產價值對于利率的敏感度。商業銀行需要測算貸款的久期,以相應的負債匹配之,用來降低利率風險。提前還款實際改變了現金流分布,從而影響貸款久期,相應的負債結構也需要調整。如忽視提前還款風險,將造成資產負債不匹配,對商業銀行經營帶來風險。

二、消費信貸提前還款風險影響因素

考慮消費信貸提前還款的行為,需要考察系統性影響因素和非系統性影響因素兩個方面。所謂系統性影響因素,指影響所有借款人的宏觀經濟變量,在對數量較大的貸款組合進行分析時,這些因素是主要需要考慮的因素。非系統因素針對于單筆貸款,只對特定借款人有影響。

系統性影響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幾個:

1)市場長期借款利率,這也是影響借款人提前還款行為的主要因素。當市場長期借款利率低于貸款利率時,借款人可以從市場借入資金提前還款,之后享受較低的長期借款利率,形成了提前還款的動機。因此,分析提前還款風險的重要環節即為估計未來長期借款利率的變動趨勢。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國住房抵押貸款的利率為浮動利率,與西方的固定利率有區別,因此利率對于中國消費信貸提起還款行為的影響可能較小。

2)季節因素,即由季節影響導致提前還款比率變化,如夏季為學生畢業的時期、天氣和稅收原因(征稅時期)。

3)時間因素,即在貸款發放后的一段特定時間內出現提前還款高峰,之后提前還款比率會下降。原因可能是具有提前還款意向的借款人需要一定時間來籌措資金以歸還貸款。

4)衰減效應。當市場長期借款利率首次下降時,會出現提前還款高峰,但當市場長期利率回升后又再次下降時,提前還款比率較前一次為低,此后不斷減少。相應的一種解釋是每次提前還款高峰都會將對利率變化敏感的借款人剔除出貸款組合(通過其提前還款的方式),剩下的借款人對利率變化相對不敏感。

非系統性影響因素較多。包括婚姻狀況、教育水平、退休狀況、性別、工齡等、收入狀況等。需要注意的是,西方國家由于資產證券化的使用,消費信貸的風險承擔者通過證券化不斷的擴大并分散,影響單個個體的非系統性因素的效果將會減弱,主要影響因素為系統性影響因素。因此,西方學者相關研究重點關注系統性因素對于消費信貸提前還款的影響。而中國商業銀行的消費信貸業務目前缺少證券化工具,商業銀行為風險的唯一承擔者,非系統性因素對于提前還款仍然重要。基于此,蔡明超和費一文(2007)在考察中國消費信貸提前還款風險時,將非系統性因素引入模型,回歸結果表明,收人、婚姻、工齡等因素將影響提前還款,并發現利率對于中國消費信貸提前還款的影響并不明顯。

三、消費信貸提前還款風險相關研究

有關提前還款風險的研究眾多。其原因在于資產證券化發展迅速,相應發展出的一系列金融產品受眾廣泛,提前還款行為影響了基礎資產——貸款池的收益,進而影響相關所有資產的收益。相關利益方的需求導致了相應研究的發展。有關提前還款的研究,主要目的在于構造相應的提前還款比率函數,進而作為資產定價模型的基礎部分之一幫助定價。

Golub和Pohlman(1994)構造了一個基于公開數據的提前還款函數模型,其因變量為四個:季節因素、再融資利率、時間因素、衰減因素。數據來源為GNMA、FNMA和FHLMC三大住房抵押貸款機構的近3000萬個樣本。結果顯示此模型基本上與商業用模型區別不大,展現出較好的適用性,因而作者聲稱其為那些無力開發模型的中小金融機構提供了機會。

最近的研究有Tsai、Liao和Chiang(2009)的一個模型,其考慮了借款人的財務和非財務提前還款行為對于貸款資產的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響。同時,他們分析了提前還款罰息和部分提前還款對于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響,這一情況與傳統的完全提前還款相比更為復雜,結果也更不確定。

當確定提前還款比率模型后,就可以依據其計算出相應資產組合的收益率和久期,進而對資產進行定價,還可以根據其計算出相應的保險費率,作為其衍生產品的定價基礎,可以說,提前還款比率模型是一系列相關金融產品的定價基礎之一。

四、中國商業銀行消費信貸提前還款風險控制方法探討

中國商業銀行目前對于提前還款行為主要采取罰息的手段,但不同地區、不同銀行的規定不同。同時,部分銀行還有一些硬性規定,如一年內不得提前還款等。上文中提到中國的住房抵押貸款采用浮動利率,提前還款對商業銀行造成的利率損失并不明顯,而罰息這一工具實質為彌補利息損失,因此中國商業銀行采用罰息進行提前還款風險管理并不合適。

商業銀行控制提前還款風險,較為合適的方法還是建立提前還款比率模型,估計出提前還款比率隨時間的分布,進而調整相應的資產負債結構。注意到,中國商業銀行作為貸款提前還款風險的唯一承擔者,提前還款比率的影響因素較多,既包括季節、時間等系統性因素,還包括眾多非系統性因素,相應的模型也會更加復雜。建立模型,大量的數據積累是必需的,隨著中國個人信用記錄系統的建立和不斷完善,相應的貸款數據也會不斷增加,這將有利于提前還款模型的建立和發展。

參考文獻:

[1]BennettW.Golub,LawrencePohlman.MortgagePrepaymentsandanAnalysisoftheWhartonPrepaymentModel[J].Interfaces,1994,24(3):80-90.

[2]Tsai,M-S.,Liao,S-L.,Chiang,S-L.AnalyzingYield,DurationandConvexityofMortgageLoansunderPrepaymentandDefaultRisks[J].JournalofHousingEconomics,2009,doi:10.1016/j.jhe.2009.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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