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農村養老保險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我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處于試點階段時,“新農保”的基金財務主要由縣級部門進行監管。隨著“新農保”工作的不斷推廣和發展,基金財務的管理水平逐級升高,有些地區開始直接執行省級管理的措施。在農村“新農保”工作的執行上,由于受到傳統習慣的影響,基金財務的管理仍然是屬地管理。中央以及省級管理部門在基金財務監管上基本上沒有起到真正意義上的監管作用,而各市、縣、區管理部門由于缺少經驗、財政管理水平比較差、人員素質低等原因,容易在“新農保”基金財務監管上出現漏洞,造成財務風險。
(二“)新農保”基金財務監管缺乏制度保障
政府的財政支出按照經濟學性質進行劃分可分為轉移性支付和購買性支付,其中轉移性支付是政府單方面的、無償的進行財政資金轉移。轉移性支付的財政資金在很大程度上屬于社會保障基金,對于縮小地區經濟差距,扶貧救困,提高貧困地區人們的生活水平發揮著重要作用。“新農保”基金也屬于轉移性支付的財政資金,由于缺乏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保障和有效約束,導致在“新農保”基金進行轉移支付的財務管理過程中隨意性比較強,容易出現資金被挪用甚至占用、截留的現象,也是“新農保”基金財務監管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導致“新農保”工作在執行上沒有足夠的財政支持,為“新農保”工作的落實和推廣工作制造難題。
(三“)新農保”基金財務監管水平比較低
“新農保”基金關系到“新農保”工作的落實以及農民的切身利益,是保障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救民錢。但是,“新農保”基金財務監管整體水平比較低,管理模式比較落后,“新農保”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沒有實現公開化和透明化,地方政府在管理“新農保”基金時,不能及時將基金的流動去向,基金收入情況進行公布,實現人民對財政基金的監督。同時,地方的監管部門如審計、財政、民政部門沒有充分的發揮監管職能,監管的力度不夠。縣級管理部門作為“新農保”基金財務主體監管部門對于自身行政職能也不明確,缺少控制基金風險的有效措施。所以,“新農保”基金財務缺少切實有效的監管,“新農保”基金被截留、挪用、占用現象嚴重,導致“新農保”的落實和推廣工作面臨難題。
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監管體制的對策
(一)提高“新農保”基金監管層次
就我國目前“新農保”基金監管監管層次比較低,容易發生財務風險問題,有關部門需要針對性的提高“新農保”基金監管的層次水平,與社會保障基金財務風險管理協調發展。由于我國的整體經濟發展不均衡,在地方財政對“新農保”進行財政補貼時,東部地區由于經濟發展較好財政資金基本能夠落實到位,但是西部經濟條件比較差,財政收支緊張,經常會出現資金挪用、占用等現象。所以,需要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基金監管分級責任制,明確各縣、區、市有關部門的職責,全面負責征收、管理和分配“新農保”基金的任務,省級部門主要負責“新農保”基金監管工作,監督地方財政基金的流動,明確省級、縣級的基金管理職責,實現“新農保”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三權分開獨立執行,從而實現“新農保”基金穩定高效的運轉。
(二)落實“新農保”基金監管制度
確保“新農保”基金監管制度落實到位需要有關部門加大力度行使基金監管的權力。所以,財政部門需要明確行政職能,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充分重視“新農保”基金的計劃、核算、分析、控制和考核的每個流程。同時,建立完善“新農保”基金監管有關制度,通過制度明確有關部門的職責,做到責權明確。加強“新農保”基金監管有關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綜合素質能力,將“新農保”基金監管工作落實到位。向社會群眾按照實際情況反映“新農保”基金的收支情況,在監管過程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按照相關政策執行,保障“新農保”基金的流轉安全,同時做好“新農保”基金預算、籌集、支出、結余、決算進行全方位的監管。
(三)提高“新農保”基金監管水平
通過落實各層級“新農保”基金管理工作,有效發揮“新農保”基金監管機制的職能。針對“新農保”基金監管水平比較低的問題,地方財政需要建立“新農保”基金監管體系,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和權力,做到責權分明,通過強有力的執行完善“新農保”基金監管制度,全面、準確的監管“新農保”基金運行情況,有效控制“新農保”基金的運轉。對于“新農保”基金要進行統一的管理。獨立的社保基金財務專戶,任何部門不得挪用和占用;分別監管“新農保”基金監管收支,分別展開籌集和核算工作;有關部門需要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做到“新農保”基金專款專用,每一筆基金都需要分賬核算,定期公示“新農保”基金流轉記錄,確保基金流轉公開化和透明化。
我國是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71%左右,農村的老人占全國老人的比例達到75%,老有所養一直是廣大農民群眾夢寐以求的愿望,也是政府十分關心的問題,但農民自愿參加養老保障統籌的積極性不高,部分地區政府強制收繳養老統籌費,引導變成強制;贍養糾紛事件逐年猛增,家庭養老矛盾重重,危機四伏。筆者認為,出現這些偏差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農村養老體制存在重大缺陷。
一、農村社會養老的現狀
(一)老齡化加快
自70年代我國成功地實施計劃生育政策后,我國人口的年齡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時,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占總人口的比例為5.86%。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時,為7.64%。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時,上升到8.59%。目前我國老年人口已達1.25億人,達到10%的老年型標準。預計到2020年將有2.3億老年人,占總人口的15%左右,2050年將達4億多,占總人口的26%左右。人口老齡化在給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沉重壓力的同時,也給家庭帶來沉重負擔,老年供養系數上升,勞動年齡人口負擔加重。1991年60歲以上老人供養系數為13.74%,2000年為15.6%,預計2010年達到17.62%,2020年達到23.77%,2050年達到48.49%。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目前我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1998年建立社會保障網絡的鄉鎮僅占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另外,據國家統計局統計,我國進城務工者已從改革開放之初的不到200萬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億人,所以很有必要考慮這個特殊群體的養老保險問題。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于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三)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的功能被削弱
家庭養老是農村養老的主要方式所謂家庭養老,即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主要是年輕子女或孫子女贍養年老家庭成員的養老方式。養老內容,主要是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三個方面。養兒防老的觀念在我國農村根深蒂固,家庭贍養一直是最重要的養老方式,“子承父業”高度概括了上下兩代人之間的密切關系。這種穩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內部自然的完成贍養老人的職能,并形成相應的道德規范。農村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這是促使家庭養老方式變革的決定性因素。這種進程,一方面促進了社會經濟結構和生產方式的變更。弱化了土地保障作用,促使了社會養老方式的產生;另一方面,工業大生產勞動方式的重大轉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者作為養老義務承擔者的角色,家庭贍養和生活照料功能隨之受到削弱。勞動力流動和人口的遷移。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不同地區呈現出了不同的發展態勢。城市、沿海地區由于獨特的地理環境和各方面的原因出現了加速發展的態勢,它們對外來勞動力的吸納能力日漸增強,同時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使原先隱藏在集體出工勞動方式中的大量剩余勞動力涌現出來,而戶籍制度和糧食統購統銷政策改革,使農村勞動力大規模地向城市、縣城和沿海發達地區流動和遷移成為可能。這些“離土又離鄉”、“進廠又進城”人員長年在外務工經商,勢必影響對老人的供養,對傳統家庭產生諸多負面影響。
(四)農村養老不能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于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于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近年來農產品的價格日益下降,從土地上獲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代價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五)伴隨著人口老齡化趨勢及家庭“四、二、一”人口結構的形成,家庭小型化也在發展
農村家庭人口結構也將出現以下變動趨勢:
1、已婚子女與老年人分居的現象逐漸增多,老年人單身戶或一對夫婦比重提高。據1995年全國人口1%抽樣調查,全國只有一個老年人或老年夫婦獨自居住的家庭約為2049萬戶。預計我國老年夫婦家庭、單身老人家庭即純老人家庭將大規模、大面積地出現。
2、特殊老年群體大量出現。這樣的群體主要有三類:一是喪偶老人群體。由于人類平均壽命延長以及性別比的變化,喪偶老人主要是喪偶老年婦女會大量增加。部分喪偶老人再婚,另組家庭。也有許多老年夫婦因一方去世而成為單身老人家庭。二是獨生子女父母家庭。20世紀80年代以后出身的大批獨生子女21世紀初開始步入婚期,他們的父母也將由目前的準老人步入老年。三是兩代老人家庭。下世紀隨著人口老齡程度的加深,高齡化也將在我國出現,到那時將是許多低齡老人不能與其子女共居,但卻要贍養已進入高齡的父母,組成低齡老人與高齡老人兩代老人共居的家庭。以上這些純老戶與特殊老人群體,在居家養老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困難,需要社會予以關懷。
所有這些,決定了我國農村必須在家庭養老基礎上建立相應的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這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變化的必然趨勢。
(六)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由于歷史欠賬的規模過于龐大,使得我國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由名義上的部分基金制回歸為事實上的現收現付制;在現收現付體制下,最初幾代退休者享受了遠遠超過其繳納的養老金,而支付這些費用的后參加者又一廂情愿地希望通過自身的繳納換取仍舊慷慨的養老金支付保證;然而,養老基金的積累往往不能達到這種要求,養老金的支付只能靠更高的繳費率來維持,債務會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而愈積愈多。房海燕女士(中國人民大學統計學博士)于1998年在比較樂觀的假設條件下,根據給付配置精算成本法測算出我國隱性公共養老金債務1997年的現值為17998億元,數目驚人。理論上的天文數字已足以使我們擔憂,而已經發生的養老金拖欠現象就使人們更有理由懷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險系數。當人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保證產生懷疑時,擴大覆蓋面就成奢談了。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狀的產生原因
現階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形成是多年的社會經濟、文化背景積淀的結果,是很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下面將講述其中的兩個比較基本的因素。
(一)農村經濟落后
一方面由于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么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于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我國的國情是人口多,地區發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國家進行干預,規定政策為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然后帶動較為貧困的地區,政策的傾向對于農村的發展極為不利。
(二)立法滯后
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
三、我國農村未來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構想
我國農村未來老年人養老方式,應在繼續鼓勵老人自養、家庭贍養的基礎上,大力推進養老社會化體系建設,并使之與其他養老方式相互補充,各有側重,共同構筑我國農村未來養老保障體系,使老年人過上健康、幸福、長壽的生活。
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應具備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二是老年人生活照料體系;三是老年醫療保健體系;四是老年救濟體系;五是精神生活體系。由于我國農村老年人人數眾多、地域分布廣、收入差別大,建立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應體現多元化、多層次、多方式、多渠道的特點。
(一)老年人生活照料體系
這是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將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集中供養方式。主要針對高齡老人及有特殊困難的老人。1996年我國80歲以上老年人有800萬,75歲以上老人有2000萬,且高齡老人每年正以5.4%的速度在增長,到2020年將有30%左右的老年人進入高齡期。這些老人隨著年齡的增長,都要經歷從能夠自理、半自理到不能自理,甚至完全喪失生活能力的過程。他們之中將有部分人住進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生活服務中心等設施,他們的起居日常生活照料由這些老年服務機構承擔下來,由老人或家庭提供一定的費用。另一種是社區服務方式。對居家養老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由社區老年服務組織為主提供服務人員進入家庭服務,或提供定時、專項服務。因此,社區老年服務和老年人集中供養機構,進入下世紀將會有較大的發展。
(二)老年醫療保障服務體系
這是老年人社會化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疾病是老年人的大敵,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影響很大。解決農村老年人的醫療保障問題,完全依靠國家是不可能的。應根據國情和農民的意愿,在政府支持下,國家、集體、個人共同投入,建立起多形式、多層次、多類別的醫療保障制度。尤其要鼓勵農民互助共濟興辦合作醫療,并將它們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通過充實醫療設備,完善醫療服務網絡,提高醫務人員素質,確保農村老年人享有保健醫療,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實現健康老齡化。
(三)老年社會救助體系
這是老年人社會化保障體系的補充。相對貧困是人類社會的普遍現象。對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老人,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供最低生活補助,并對貧困老人減免相應費稅,提供醫療方面的優惠和照顧。繼續對孤寡老人實行“五保”供養,確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四)老年精神生活體系
主要是根據老年人的愛好、興趣的需要,以鄉村為單位,建立老年文化、體育、教育、娛樂活動場所。
總之,未來我國農村將建立以家庭養老為基礎,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為主體,社會救助、社會照料和社會福利服務為補充的社會保障體系。
參考文獻:
1、明恩溥.中國鄉村生活[M].時事出版社,1998.
二、我國農村地區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的實現方式
我認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持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第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想要很好的發展就必須從制度安排上為其創建一個良好的環境,這其中囊括了:相關管理部門的完善,搞清楚到底是歸社會保障部門管理還是歸民政部門管理的問題;通過加速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要結合農村的具體情況來統籌規劃經濟發展與農村地區居民養老的基本情況,科學的擬定養老保險費率;由于我國農村地區是儲蓄積累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以要為每位參保的居民設立獨立的賬戶,將個人繳費與國家的補助以及儲值的增值部分均計入其賬戶名下,以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要秉持誰負責誰完善的機制,勞動保障部門接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事物,就要負責完善其服務網絡,從而更好地為農村地區居民的養老服務,使制度能良好運行;農村社會保障的一個重要部分就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所以其他的社保項目要積極配合其發展,因此,其他的農村社保業務也需要在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配套施行。
第二,要想方設法地確保農村地區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以此來消除參保村民的猜疑,實現對村民的承諾,樹立威信與公信力。它包含:農民養老保險金的計算方式應該按其當年的人均純收入的特定比例來執行,從而確保險金的籌備與未來村民養老的基本需求相均衡;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險基金的管理與運營部門分別設立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由這些部門來專門負責險金的投資和運營,從而規避了基層部門管理及運營中發生的種種問題,諸如儲蓄規模小以及投資渠道少等,國家理應不斷拓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路徑,讓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模式呈現出多元化的局面,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儲蓄和國債等形式,甚至可以嘗試將部分資金流向金融債券、資本市場以及抵押貸款等;在我國發展前進的歷史上農村居民通過向國家繳納農業稅以及工農產品不等值等方式為我國做出過非常重要的貢獻,因此,伴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的良好勢頭,國家經濟實力的切實增長,應該在農村養老保險金方面對農村居民予以適當的補償;我們理應綜合考慮經濟發展與通貨膨脹的雙重效應,制定出對農村地區社會養老保險的有效補償機制,以抵消物價上漲使險金價值貶值的風險,確保政府對村民的承諾,使農村居民參保后的老年生活質量不致下降。
第三,我國是典型的“二元社會”,即城鄉社會發展差距顯著,由此導致城鎮居民和農村地區居民在社會養老方面的巨大差距,所以,我們一定要按部就班的將城鎮與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有效銜接以兼顧城鄉地區經濟發展的差異性,逐步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體化的社會養老機制。
1.政府承擔相應職責
日本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歷程中始終處于主導地位。例如政府參與農民醫療保險的組織、經營,對農村醫療保險給予財政補貼,實施強制性保險。對于互助保險組合,盡管其為農民的自發組織,但是完全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和內部規章進行運作,并且接受政府的監管。此外,針對人口老齡化的特點,日本政府以立法形式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目的是積累養老保險基金,以適應農村人口老齡化的需要。社會保障是政府實現社會再分配的基本方式之一。在中國,要建設法制型和服務型政府,首先要依法行政,而政府在為各個社會群體提供服務時,必須找準服務方向與邊界,不能顧此失彼,不能“越位”、“缺位”。在進行一次分配時,要充分體現效率;在二次分配時,則要更加注重公平。在構建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要依法保障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依法推進各項社會保障職能的實現,保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在法制的軌道上運行。要特別注重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加強對各方面利益的調整和保護。要本著科學性、合理性、效率性的原則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進行銜接與整合,保證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
2.加大財政投入,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
日本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過程中十分重視對農民這一弱勢群體的保護,在財政撥款上給予農民更多的政策扶持。例如在國民健康保險中,政府承擔一半的保費;在基礎養老保險金中,政府負擔1/3的保費。在政府承擔一定比例的保費的基礎上,農民根據年齡和險種等不同負擔不同比例的保費。中國目前正處于城鎮化快速推進階段,如何把廣大農民納入到正規的社會保障機制中來,使得社會保障走上城鄉待遇均等化和一體化的軌道,最關鍵的問題就是保障資金的籌集。毋庸置疑,政府應該加大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投入。同時,基于我國農民人口眾多的現實,可以考慮通過土地出讓金的重新分配來減輕國家和參保農民的壓力。即國家規定地方財政以其取得的土地出讓金為農戶優先撥付繳納社保基金。這需要國家相關法律予以強制推行。至于社會保障基金的繳納方式,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一次性繳納或者分期繳納的方式。這有利于逐步提高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促進我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水平的均等化,減輕國家和農民繳納社保資金的壓力。
3.建立混合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協調發展
日本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在社會保障待遇上也存在城鄉不公平的問題。例如農民的基礎養老金保險,投保40年并且到65歲才可以領取養老金,領取金額每月最多為6.7萬日元,較城鎮居民每月18.6萬日元的養老金低很多。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大批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農村留守老人規模十分龐大。針對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日本政府將農民強制納入養老保險體系中,并出臺了《農業勞動者年金基金法》。農民因為老齡化轉讓土地經營權后,補充繳納年金,政府則按比例和參保者年齡進行補貼。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業轉移人口日益增多,農村人口老齡化現象嚴重。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一是構建強制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農民、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統籌賬戶;二是根據農民實際收入及土地經營情況,鼓勵其加入附加養老金保險;三是推行全民商業保險,作為前兩種保險模式的補充。此外,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推行農民土地養老、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等多重養老模式。
4.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日本完備的法律體系是社會保障制度順利實施并逐步完善的重要原因。法律有效地保證了社保制度的穩定性和權威性。1938年,日本就頒布了《國民健康保險法》,主要對象是農民和個體經營者。隨著二戰后日本經濟的衰退,國民健康險一度面臨困境。1948年,日本開始再次修改《國民健康保險法》。1950年,日本政府成立了社會保障制度審議會,在農村全面普及國民健康保險。為了完善全民醫保,日本政府于1957年修訂了《健康保險法》,更好地協調和補充了國民健康保險。此外,日本先后頒布了《生活保護法》、《兒童福利法》、《殘疾人福利法》等法令。為了解決社會養老問題,1959年,政府頒布了《國民養老金法》,其主要對象是農民和個體經營者。隨著日本社會老齡化的到來,1982年,日本政府出臺了《老人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規劃老年人的保健問題。1985年,日本修改了《國民年金法》,擴大了國民年金的覆蓋面,創立了以國民年金為基礎的養老金制度。通過一系列法律的制定,日本的社會保障得以順利發展。法律的規范和制約保證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貧困線以下人口仍占有較高的比例。由于長期以來我國城鄉經濟、政治及文化等方面的差異,決定了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如城市完善。2010年,我國頒布了《社會保險法》,于2011年開始實施,但是涉及農村社會保障的內容和規定尚不完善,與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廣大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需求之間還不完全適應。因此,需要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相關立法,使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步入法制化軌道。加快社會保障立法,盡快制定社會救助法、養老保險法、醫療保險法,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5.實施與城鄉一體化同步的社會保障制度
日本政府通過采取一系列措施,將社會保障從城市向農村、山區、海島等偏遠地區擴展,突破了城鄉二元體制的局限,逐步縮小了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的差距。據統計,日本的城市化率已達66%,城鄉人口差距及人均收入差距逐步縮小。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行,增強了城市化與農民社會保障之間的內在聯系,城市化將傳統的土地保障制度轉化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將失去土地進入城市產業的農民、兼業農民、純農民納入到現代社會保障體系中,實現了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體化;反過來,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又進一步推動了城市化發展。日本城市化快速發展時期即是包括農民在內的社會保障體系迅速完善的時期。究其原因,一方面,這一時期城鄉矛盾等社會問題最為顯著,所以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最為強烈;另一方面,該階段也是國家經濟實力增長最快的時期,社會保障供給能力較為富足。我國當前正處于城鄉矛盾最為尖銳的時期,進入了工業反哺農業的階段,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必須通過各項制度的整合實現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一體化。首先,在包括低保制度等社會救助制度方面,需要制定《社會救助法》。
1、制度設置不合理。在制度模式的設置上采用了諸多商業保險的做法,社會保險特征不明顯,最突出的問題是不能保障農村弱勢群體的利益,現行的政策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保障水平偏低,達不到“老有所養”的初衷。該縣2006年底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為209人,月平均養老金只有73.72元,遠遠低于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135元的標準,最低的僅為1.2元,根本起不了養老作用。
2、政策作用不明顯。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的原則。政策扶持主要體現在鄉鎮企業職工參加養老保險,集體補助部分可稅前列支,而大部分以種田謀生的農民,則享受不到這一待遇。目前,有相當部分村級集體積累實際是“空殼子”,即使集體經濟較雄厚的村,其公益金積累在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微乎其微,農保中“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是句空話,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際上成了純個人儲蓄積累保險。當初養老金給付利率較高,1994年養老金個人賬戶結付年復利率為12%,后經4次下調,從1999年起至2006年底僅為2.5%,僅靠農民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積累養老,政策作用不明顯,致使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影響了這一制度的持續實施。
3、監管機制不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制的基本原理就是通過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實現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現行基金增值渠道單一,存銀行和傳統意義上的買國債是各級農保基金增值的主要方式,而基金存銀行增值利率明顯低于結付利率,其結果是保險費征收的越多,基金收支赤字就越大。為了實現基金收支平衡,迫使基層單位自行動用資金進行各種投資來實現增值,由于缺乏健全的監管機制,造成基金違規動用,甚至出現基金被騙狀況。審計發現該縣在異地存款過程中已造成被騙損失170多萬元。
4、領取年齡不明確。民政部《關于印發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民辦發[1992]2號)第二條“……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后”的規定。而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印發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培訓教材》在保險金給付管理中講到:養老金領取從60周歲以后開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早到50周歲或55周歲開始。但對特殊情況未作出具體說明,在實際操作中存在隨意性。審計發現該縣也有50周歲、55周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情況。
5、統籌層次不夠高。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以縣(市)為單位實施基金統籌,政策自行制訂,基金自求平衡。由于統籌層次過低,各地在制定政策上有所偏離,擅自擴大了參保范圍;在基金籌集上不能足額到位,存在領導隨意減免應繳的保險費,造成基金風險;在基金運作上難以保值增值,甚至違規操作造成基金損失。
二、改革完善的基本原則
1、因地制宜原則。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因地制宜地來推進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同時,繳費標準和保障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考慮到農村家庭收入的不平衡性,保險費的交納標準實行多檔次,使保險對象可根據其經濟承受能力自行選擇參保檔次。
2、政府扶持激勵原則。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堅持“個人繳費為主、單位集體補助為輔、政府給予扶持激勵”的原則。既然將農保界定為社會保險,就應按照社會保險機制來運作。政府要出臺扶持政策,使參保有足夠的吸引力,引導和鼓勵農民自覺投保。
3、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社會保險制度持續健康發展的前提是要實現基金收支平衡,農保基金保值增值是解決基金收支平衡問題的關健。一方面國家要制定一個比較穩定的利率政策,使參保農民有安全感和放心感;另一方面又要積極拓寬基金增值渠道,提高運營效益,在增收上下功夫,確保農保基金收支平衡。
4、社保之間可融通原則。隨著城鄉一體化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勞動力在城鄉間流動性增加。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間應能互相融通,相互銜接,并在制度上有過渡通道,即在設置新制度的框架中留有“接口”,待條件成熟時,以便與城保制度相對接,最終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
5、規范管理原則。加強和改進農保管理工作,是鞏固和發展農保事業的重要措施,不斷完善農保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才能切實維護好參保農民的利益和社會的和諧穩定。不論制度、政策和各項業務操作都要規范管理,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確保農保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
三、新制度的基本框架思路
1、實行繳費與人均收入掛鉤。參保對象個人以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繳費基數,按5%、10%、15%等多個檔次比例,由參保人員根據繳費能力,自行選擇繳費檔次參保。
2、實施財政補貼激勵。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形式,對參保繳費人員按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左右給予直接補貼,個人沒有繳費的不享受財政補貼,財政補貼當年有效,不實行追溯補貼。對低保對象個人繳費部分也實行全額財政補助。
3、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將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均記入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分別記錄和計息。國家要制訂一個比較穩定的利率政策,確保個人賬戶資金的保值增值。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金和利息可以繼承,財政補貼部分只能用于計發本人養老保險金待遇,而不予繼承。
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滯后,不僅對農民有失公正公平,而且嚴重制約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否真正建立起來,關鍵在于能否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只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農民的社會保障才能落到實處,農民才能和城鎮職工一樣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一、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基本前提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賴以建立、發展和完善的物質基礎,它對整個社會勞動產品的分配過程和分配結構有直接影響,其規模決定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進程和保障水平的高低。
1.國家財政預算中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目前,我國各級政府只對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承擔經濟上的責任,基本上沒有考慮農民這方面的問題,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為維護農民應享有的社會保障權利,必須打破傳統的城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將國家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按照一定比例在城鄉居民之間進行合理分配。以2005年為例,當年我國財政收入31628億元,假定財政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在這種情況下,若以財政支出的20%(發達國家平均為35%)用于社會保障支出,可籌集社會保障基金6326億元。再按城鄉人口比例進行分配,即使按2010年我國城鄉人口各占50%的比例計算,也能籌集到3163億元農村社會保障基金。考慮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農村社會保障的主體部分,從3163億元農村社會保障基金中拿出80%用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籌集到2530億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這是從靜態上分析。如果進行動態分析,以2005年我國財政收入為基數,只要平均增長速度保持現有的20%左右的水平。到2010年,我國財政收入將達68702億元。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若將財政支出用于社會保障的比重提高到25%,屆時可籌集社會保障基金17176億元。若仍以50%的比例作為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可籌集8588億元。再按80%的比例,籌集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便是6870億元,即使按那時6·5億農村人口平攤,人均也有1057元。以2010年的68702億元為基數,只要我國財政收入每年增加10000億元,到2020年,我國財政收入將達168702億元。按上述方法計算籌集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可達16870億元,以那時5億左右的農村人口計算,人均約3374元。這筆巨額資金,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支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基礎。
2.實施“工業反哺農業”戰略,直接從各類工商企業積累中提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我國的工業化是建立在農業支持工業、農村支持城市基礎上的,是農民作出了巨大貢獻,是農業支撐了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現在,農業發展水平仍比較低,農民生活還不富裕,應該說與農業“失血”太多有很大關系。因此,在對待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上,政府應充分考慮到這一點,不失時機地實施發達國家早已實施并被實踐證明卓有成效的“工業反哺農業”戰略,從工商企業積累中拿出一部分資金,彌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不足。可考慮按一定比例每年從各類工商企業利潤總額中提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2005年為例,當年第二、三產業國內生產總值為159603億元,假定利潤率為10%,全年各類工商企業實現利潤是15960·3億元,只要從中提取l%,就可籌集到約160億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因提取比例較低,不會給企業發展構成太大的影響,但對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來說,能產生涓涓細流匯成大海的籌資效應。
3.通過降低行政成本、堵塞漏洞、充盈國庫來籌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1)降低行政成本,減少國家財政支出。降低行政成本,減少國家財政支出,除進一步推進政風建設、降低各種會議經費和出國考察等行政事業經費外,還應精簡機構,裁減行政人員。我國現有4000多萬行政人員,機構臃腫、人浮于事的現象仍比較嚴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辦公自動化的迅速發展,實行政府機構撤并、減員節支的條件已成熟。(2)堵塞漏洞,增加財政收入。據統計,我國每年稅收流失約4000億元以上,公款吃喝和公費旅游費用也比較大。要堵塞稅收漏洞,必須加快稅收立法的步伐,實現稅收征管的有法可依,依法治稅,從而堵塞稅收漏洞,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其次,要狠剎公款吃喝玩樂歪風。長期以來,公款吃喝玩樂之風屢禁不止,與幾千萬農民和城鎮下崗職工沒有解決溫飽問題形成強烈的反差,必須堅決杜絕。如果能把降低行政成本、堵塞漏洞而相應增加的財政收入的一部分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將進一步緩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不足的壓力。
4.集體負擔和農民個人繳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集體負擔部分,可在鄉村所辦企業的利潤、公益金和管理費用中提取。雖然因地域的差別,農村經濟狀況差別較大,但凡有集體經濟的鄉村,必須承擔為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責任。沒有集體經濟的鄉村,要根據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原則發展和壯大集體經濟,以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來解決農民繳納一部分養老保險費的問題。特別困難的農村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集體負擔部分應由地方政府財政解決。為便于操作,集體繳費數額要有一個起碼的標準,而且要求全國統一。農民個人也要承擔一部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責任。受保個人繳納一定的保險費,這是各國社會保障制度通行的做法和原則。繳費比例應根據農民的收入水平確定。2005年,我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為3255元,并且在未來幾年內將至少以5%的速度遞增。因此,以農民人均純收入4000元作為農民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比較合理。考慮到農民收入低于城鎮居民,按農民人均純收入確定的繳費比例不能太高,以3%為宜。這樣,農民每年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是120元,這是絕大多數農民都能承受的。
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解決農民養老問題的根本保障
為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必須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主要解決目前已達60歲年齡農民的養老問題,而個人帳戶的建立,則是為解決農民未來的養老問題。從操作簡便、易行的原則出發,可將基金中國家財政的補貼部分作為社會統籌,集體和個人繳納的部分作為個人賬戶儲存額。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首先必須確定哪些人應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1)年滿25周歲,在農村有固定場所,并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居住達6個月以上的農村居民,必須參加當年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確定投保的初始年齡為25周歲,因為達到這個年齡的農村人口的流動性相對要小一些,有利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建立。(2)農村居民外出務工達6個月以上者,原則上應由雇主為其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雇主未能為其辦理的,只要能提供由雇主出具的相關書面證明,亦應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范圍。(3)參加興修水利、鐵路、公路和國防建設等國家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的農村居民,施工單位不能為其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的,應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2.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賬戶應為實賬戶。實賬就是賬戶實記,由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個人賬戶持有者的繳費及國家、集體按一定比例給予個人賬戶持有人的補貼情況,必須如實記錄。(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規模。一是繳費年齡和年限的確定。凡年滿25歲的農村居民,必須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保時間為40年,按年度一次性繳納個人養老保險費。二是個人賬戶基金水平的確定。個人繳費部分,可考慮以上年度公布的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作為基數,按3%的比例確定。集體繳費部分,可考慮確定為個人繳費的50%。集體繳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由地方財政解決。國家補貼部分,其數額可按個人繳費的50%確定,由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三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應以5%的實際年利率遞增。我國目前利率水平低,利率市場化將提升我國的利率水平,甚至不排除若干年后利率會提高。(3)個人賬戶繳費額隨經濟的發展而相應增加。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個人賬戶的繳費額也應增加,這是提高農民養老金待遇的根本保障。為操作簡便易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不實行按一定百分比遞增的辦法,而是采取每隔一段時間增加一定數額的做法。初步考慮可按每隔5年個人繳費部分增加10元,集體補貼和國家補貼部分也各增加10元的辦法來操作。上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都是每年以農民人均純收入4000元的3%為基數設計的,這只是一個參考數據。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每年以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作為個人繳費的計算依據,養老金的積累額還要高一些。
三、合理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給付標準是保障老年農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
合理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給付標準,關系到老年農民的切身利益。養老保險金給付標準,取決于繳費年限和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兩個因素。在一般情況下,凡從25歲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農民,繳費滿40年,到65歲后,所領取的養老金為同一標準;在特殊情況下,繳費年限未滿40年的,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愈低,給付的標準也就愈低。將農民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規定為65歲,是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的:一是目前世界上一些國家為擴大養老基金的籌資規模和緩解養老金給付壓力,都已提高退休年齡,如美國、英國和德國等。這些國家不分性別,都把退休年齡提高到65歲以上。其中以美國最高,為67歲。二是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應根據人口預期壽命的延長而提高。城鎮職工現行退休年齡是在建國初期確定的,那時我國人口的平均壽命只有42歲,而現在延長到72歲以上,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延長,城鎮職工和農民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也應提高。
1.投保時間滿40年,且按時繳足了養老保險費,達到65歲的農民所領取的養老金標準。從25歲開始投保,繳費滿40年,達到65歲的農民,個人賬戶累計余額為25231.90元。假定不存在通貨膨脹風險(風險由政府承擔,仍以5%的實際年利率遞增),又假定養老金的平均支付年限為10年即120個月,按平均支付10年養老金計算,年資本回收額為3268.66元,個人賬戶持有人在達到65歲以后的10年內,每月可領取養老金272元,這與2005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水平相差無幾,即使是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5000元時,養老金替代率也高達64.80%。投保人領取養老金超過10年保險期后仍健在的,可繼續按以上標準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投保人未滿65歲或領取養老金后不足10年身故的,個人賬戶中屬于本人和集體繳費積累部分的余額,可由繼承人繼承,國家財政補貼積累部分的余額,歸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喪葬費,沖抵喪葬費后仍有余額的,一律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統籌收入。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已滿65歲人員的養老金給付標準。考慮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己達65歲的農村居民沒有承擔繳費義務并且社會對他們以前的個人收入分配作了必要的扣除這一點,已滿65歲的農村居民,可直接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部分中領取相當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的60%。這樣規定基于以下兩點理由:一是雖然社會對這部分人以前的個人收入分配作了扣除,但他們畢竟沒有承擔繳費義務,養老金給付標準應有所區別。二是為與越來越接近65歲的農村居民未來領取的養老金標準相銜接。
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未滿65歲人員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后的給付標準。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未滿65歲而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達到65歲領取養老金時,以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的60%為基數,再按繳費年限的長短確定養老金領取標準。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所領取的養老金在162元的基礎上,按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增加一個百分點。這樣,就恰到好處地解決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老人員的銜接問題。
4.投保人因患嚴重疾病要求提前領取養老金的給付標準。在一般情況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投保人因患嚴重疾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要求提前領取養老金的,必須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并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做出鑒定并同意后,方可提前領取。領取標準應根據投保年限的長短,參照未滿65歲人員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后的給付標準來確定:一是投保時間未滿15年的,不能提前領取養老金。二是投保時間滿15年以上因病要求提前領取養老金的,以162元為基數,投保時間每增加一年,按個人賬戶領取標準增加一個百分點的養老金。
總之,按上述思路設計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規模偏小,保障水平偏低,但維持農民起碼的生存需要還是可以的。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重要意義不在于保障水平的高低,而在于它實現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從無到有的歷史性突破。
參考文獻:
[1]鄭功成·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未來發展[J]·勞動保障通訊,2003,(3)·
[2]李迎生·市場轉型期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進展與偏差[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5,(4)·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民人均純收入不斷增加,但與之對應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也持續走高,加之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與持續走高的物價水平相比顯然是杯水車薪。農村養老保險資金機制存在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的因素。首先,資金籌集渠道狹窄。目前河北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參保人個人賬戶繳費檔次偏低,籌集渠道主要依靠各級政府的基礎養老金和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基本處于空缺狀態,其他的社會主體在籌資方面也受相關制度缺失等因素的影響,未能在促進制度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其次,資金支出結構不盡合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近年來保持平均每年10%的增長速度,而農村養老保險卻始終沒有太大變化。第三,資金保值增值難度大。當前數額巨大的“新農保”基金運營方式比較單一,僅依靠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的方式進行保值,面臨著很大貶值風險。第四,資金到位機制尚待完善。“新農保”制度實施以來,個別地區在落實政府財政補貼方面仍存在低效、欠賬等不良現象。另外,由于缺乏完善的資金監管機制,違法違規擠占、挪用資金的現象時有發生。財政支持預算體系不健全。目前,“新農保”所需財政資金在公共財政收支中列支,特別是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合并實施后,用于城鎮和農村社會保險的財政資金并未單獨安排預決算,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體的資金收支情況和資金結余情況沒有被全面、詳細地反映出來,也不便于相關部門進行管理和監督。
二、政策優化建議
一是明確界定財政支持主體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應當本著以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為依據、兼顧效率與公平、實現整體與區域平衡的原則界定支持責任。具體來說,中央財政應當承擔制度的建立和引導、平衡地區差異、制度監督管理等責任。地方財政的主要責任則更加偏重于制度執行過程中各個環節的運行和管理,其中主要包括落實補貼責任、困難群體幫扶責任等。
二是落實財政支持激勵政策。在完善激勵機制方面,應當明確不同繳費檔次的激勵補貼標準,當參保人選擇更高檔次進行繳費時,補貼標準應當隨之提高,對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加以硬性的制度規定。在長繳多得方面,河北省部分縣市實行繳費滿15年的參保居民每增加一年繳費,在領取待遇時由縣級財政多給付2元的基礎養老金,但根據測算,多繳費一年在待遇領取時加發6-10元的基礎養老金才能對中青年居民參保產生吸引力,真正起到激勵作用。激勵機制的完善迫切需要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盡快出臺補貼標準以及實施細則,通過制定地方法律法規等形式加以強化和落實。
三是建立財政補貼正常調整機制。要想使農村養老保險真正惠及百姓,必須要建立與物價聯動的財政補貼正常調節機制,對基礎養老金做出調整,調整的基本思路是:本年度基礎養老金=上一年度基礎養老金×(1+上一年度CPI增長率)。根據這種模式建立起來的基礎養老金補貼制度可以基本保障養老金的購買力,同時,隨著物價水平上漲而不斷上漲的基礎養老金會增加農村居民參保的信心。
Abstract:Sincein1961whenJapanesenationalannuitysystemwasbuilt,thepeasantshavebeenincludedinendowmentinsurancesystem.Japanrealizednationalannuity,andturnednationalannuityintothecommonpartofeverykindofpension,andsolvestheproblemoftheindependenceofeverykindofpension,andthenhasverticalendowmentinsurancesystemwiththecharacteristicsofthemultiple-pillars.Currently,Chinafacesthesocialproblemssuchaspopulationaging,urbanization,thebiggapbetweentheurbanandtheruralareasandsoon,whichissimilartothesituationofJapanin1961,thus,theexperienceintheprocessoffoundingandreformingtheruralendowmentinsurancesystemofJapanhasenlightenmentonChina.
Keywords:Japan;ruralendowmentinsurancesystem;China;experience
一、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形成——國民年金制度的建立
1959年,日本政府頒布了《國民年金法》,把被排除在工薪階層之外的農民、個體營業者(20歲以上、60歲以下)等強制性的納入到養老保險體系中,1961年繳費型的國民年金正式實施,進入了“國民皆年金”的時代。
凡投保者加入25年以上、年齡65歲以上的,均可領取國民年金(基礎養老金)。在初期,采取了“10年年金”“5年年金”過渡性舉措,使該制度逐步走向成熟,1986年進入全支付階段。免費享受國民年金的對象主要是年齡已經60歲以上,或者屬于生活保護的低收入無繳納能力者,個人提出并經嚴格審查后,可免費享受國民養老金保險,但退休后其免交期間的養老金僅有原水平的1/3。
二、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過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形成
(一)農民年金制度的建立
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日本經濟進入了高速增長期,為了適應工業化、城市化的要求,1970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農業勞動者年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開始實施。該法鼓勵農民離開土地,但農民年金的加入采取自愿性原則,完全尊重農民個人意愿,農民因進城或老齡因素(65周歲以上)轉讓經營權后,在支付其國民年金的基礎上,進一步支付的年金,是國民年金制度的重要補充,財政補助的比例根據參保者的年齡及參保年限實行不同的補助標準。加入農業者年金必須滿足以下3個要件:(1)年齡在20-55歲之間;(2)具有一定規模以上土地的名義權;(3)必須是國民年金的加入者。從實際加入情況來看,1973年實際加入者為105萬人,1975年最高峰時達到116萬人,以后開始減少。[1]
(二)公共年金一體化的形成——1985年對國民年金的大幅度修改
1973-1978年的石油危機,使日本經濟由10%的增長率跌落至1974年的負增長。農村大量勞動力涌入城市,產業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導致了以農村人口為對象的國民年金參保者人數急劇下降。由于日本年金的二重構造,各類繳費和發放年金的標準不統一,在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地區之間存在著不平等的現象,引發了新的社會的不公平感。另外人口迅速的老齡化、少子化,導致領取養老金的人數倍增,養老金的支付占國民收入的比例從1975年的9.4%迅速上升到1985年的14%。[2]養老金收支不平衡,行業分立型的保險制度出現了難以支撐的局面。
1984年,日本內閣會議決定實施公共年金一體化,1985年日本修改了《國民年金法》,規定參加厚生年金、共濟年金的工薪階層及沒有參加養老保險制度的工薪階層的配偶、20歲以上的學生等也必須參加國民年金,從而形成了雙層關聯結構的年金制度,把普遍型的國民年金和職域型的厚生年金有效地結合起來,并解決了離婚、配偶喪失獲得養老金的機會。作為第一支柱的國民年金成為任何老人均有權分享的基礎年金,公共年金的共通部分,確保1人1份同額養老保險。
我們可以看出,日本全民保險制度從一開始形成了二重構造的模式,國民年金是基礎養老金,受雇傭者階層不僅有厚生年金,而且有國民年金作為基礎,雙層構造模式對以后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隨著日本實現了“全體國民皆保險”、“全體國民皆年金”,下一步的任務主要是解決養老保險層次復雜、相互分立的問題。
新設立了老齡基礎養老金,它以老人生活最低標準設立養老金額,實行統一的繳納標準和定額支付標準,每個國民只要繳費25年,65歲后都可以享受的年金制度。
(三)國民年金基金制度的建立
為了緩解不同參保者間的差距,1991年,日本制定了《國民年金基金法》向不滿足于第一層次基礎養老金(國民年金)的農民、自營業者提供更高層次的養老保險。1995年國民年金的支付標準為65000日元,按日本的生活水平,這只能維持最低的生活水平。[3]該制度規定凡滿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農民、自營業者均可自愿參加,按月繳納定額的“附加保險費”,65周歲后,在享受國民年金的同時,還可獲得“附加養老金”。該制度還規定免費參加國民養老金保險費者和加入農民年金者,中途不得退出,不能再參加國民養老基金。國民年金基金的支付年限按參保人交納保險費的年限而定,加入的年齡越晚,每月交納的保險費越多。國民年金基金對高收入的農民、自營業者有一定的吸引力,因為它既可以用來養老又可享受到參加民間私營的生命保險所不能享受到的免稅政策。
(四)2004年國民年金財政收支平衡的改革
從2004年開始,通過一系列年金課稅制度的改革,國家財政提高了對國民年金的負擔比例。規定:從2004年開始增收年金稅;從2005年開始增收個人所得稅;從2007年開始增收消費稅。通過征稅的方式來擴大國家財政的收入,到2009年使國庫負擔基礎養老金的比例從1/3逐漸上升到1/2。同時控制國民年金的個人繳費過快增長,從2005年4月開始在13300日元的基礎上每年增加280日元,至2017年固定在16900日元(2004年價格)。為了確保養老金財務收支長期平衡,改變以往的只根據工資增長率、物價指數來確定養老金給付水平,而且參照參保率和平均壽命程度(浮動調整率)來對給付水平進行調整。國民年金至少5年進行一次繳費率核算,若人口結構或經濟發展情況與事先預測的不符,就要對繳費率進行小幅調整,以確保收支平衡。
三、日本養老保險制度尚待解決的問題
(一)實行現收現付制代際負擔不公平
日本的公共養老金計劃采取的是現收現付制,而且替代率比較高。現收現付制通過代際轉移、以支定收、收入均等化來實現人人平等,并且能夠實現代際之間和同一代人之間收入的再分配。養老金和工資一樣,都對產出有要求權,所以,采取哪種融資的模式(現收現付或積累制)就存在著廣泛的爭議。然而,支付當前和未來待遇的能力是產出的核心問題(Barr,Nicholas.2001)。[4]1966年,亨利·艾倫在薩繆爾森“生物收益率”基礎上指出:只有當人口增長率和工資增長率之和大于市場利息率時,現收現付式養老保險制度才是可取的。在這種情況下,現收現付式養老制度可以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5]現收現付制度財務平衡的公式是:C=B×D,C代表繳費率,B代表替代率,D代表贍養率,當人口老齡化(贍養率)提高時,要保持住替代率,只有提高繳費率。繳費率的提高使社會財富的分配在更大程度上向現有的老年人傾斜,而現在承受很重繳費負擔的勞動者進入老年后,將享受不到與上一代人同等的養老待遇,代際之間資金缺口的彌補最終還要依賴財政的轉移支付。
(二)國民年金的空洞化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日本經濟增長速度不斷下滑,步入90年代以后,又出現了長期蕭條與回升乏力,居民收入降低、財政收入減少使保障費財源日顯不足。失業者、需要社會救助的貧困者負擔不起或拖欠養老保險費用,養老金財務危機影響一些青年人、農民和個體工商戶加入養老保險的信心,他們對現收現付制度代際負擔義務不公平感到不滿。2001年度國民養老金保險費欠繳率達29.1%,為1961年開始建立國民養老保險制度以來的最高水平。[6]人口老齡化使養老金支出不斷擴大,并且勞動年齡段人口比例下降,繳費的基數不斷縮小,養老金空洞化現象日趨嚴重。
(三)日本農村的人口老齡化和城鄉養老保險水平差異大
二戰后,隨著農村年輕的勞動力開始大量流向城市,留下的僅是年老的父母,尤其是邊遠地區率先進入老齡化社會。60年代農村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農村的老齡化進程比城市快了10年左右。雖然日本在1961年把排除在工薪階層之外的農民、個體營業者(20歲以上、60歲以下)等強制性的納入到養老保險體系中,但是除了國民年金外,農村與城市在其他項目的養老保險在保費負擔和保障水平之間存在著一些差異。如農民加入的基礎養老金,加入40年且年滿65歲時可領取的養老金人均最高限額僅每月6.7萬日元,而工薪階層加入的其他5種養老金制度的月平均水平為18.6萬日元,是農民養老金金額的三倍多。[7]
四、日本的經驗對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啟發
(一)在推進農村養老保險過程中應立法先行
戰后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及全民皆年金制度建立的過程,也是相關法規不斷完備、充實的過程。從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和發展不難看出,在《國民年金法》基礎上進行了不斷的修改和完善,為政府依法給農民提供養老保險服務提供了依據。我國應整體規劃,盡早出臺類似與日本《國民年金法》的《社會保險法》,從法律上確認城鄉全體公民人人平等享有社會保險權益,堅持普遍性和區別性原則相結合。確保社會全體成員的社會保障基本權利,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法制精神、原則、待遇等,如規定不同地區,不同保險項目、不同職業者的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賬戶)應全國統一,在此基礎上根據各地具體情況規定各自的個人賬戶的繳費水平。在統一的《社會保險法》基礎上,因地制宜的設計不同的補充法律、法規,以形成多層次法律體系。
(二)突出政府在推進農村養老保險過程中主導性的作用
以農民為主要對象的日本國民年金制度是國家(政府)對每位國民的基本生活給予的公平的保障,體現了國家在推進農村養老保險過程中主導性的作用,國家財政一開始負擔基本養老金費用的1/3,2004年在財政日益緊張的情況下,日本政府還是決定到2009年使國庫負擔基礎養老金的比例從1/3逐漸上升到1/2。不管是在經濟起步階段就制定“全民皆保險”計劃,還是在以后逐步提高國家對基本養老金責任來看,對發展中國家進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都具有一定的啟發性,因為發展中國家往往在經濟起飛階段,往往錯誤的將其理解為加大財政負擔或把其看作是經濟發展的絆腳石。國際社會保障協會顧問詹金斯(Jenkins,Michel)曾指出,“最難解決的問題就是非工薪職員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在此之前農村的農業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非正規行業的勞動者不能得到社會保障的有效保護事例有很多,尤其是發展中國家”。[8]當然我們也應汲取日本“負”面的教訓,在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初期,不應設置過高水準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建立全民性的基礎養老保險制度
建立全國性的農村養老保險必須由制度層面推進到操作層面。我們是否可以借鑒日本的國民年金制度規定,凡20歲以上的國民均須加入并享受國民基礎年金,形成了全國統一的、覆蓋范圍廣泛的、強制性的、共通的第一層次養老保險。實現上述的目標關鍵是要解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資金的問題,把社會統籌賬戶作為不同人群、不同層次保險模式的共同部分,從而實現1人1份同額養老保險。
應當承認我們與日本的養老保險制度不處在同一個層次上,日本現在的養老保險的主體部分是厚生年金,但日本上世紀60年代制定的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目標對我們同樣具有適用性。第一,首先解決無養老保險者的問題,向其提供公共年金。第二,在實現了“全體國民皆年金”后,逐步解決養老保險層次復雜、相互分立的問題,使各種制度由分散逐步走向統一。
把目前各地探索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實際是“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的“過度模式”轉化為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賬戶)。建立類似于日本全民皆保險的國民年金(基礎養老保險),而應首先解決社會統籌賬戶資金問題,中央、省、市、縣各級財政負擔基礎養老金的1/3,財政繳納部分全部進入社會統籌賬戶,為職業(純留地)農民、農民工以及被征地農民、鄉鎮企業農民職工等建立統一的社會統籌賬戶,改革現行企業職工、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制度,在擴大覆蓋面的同時,就可以考慮適當調低目前社會統籌20%左右的繳費率。統一所有參保者的社會統籌賬戶,中央和省級政府對農民參保的補貼應當全國統一。
(四)建立立體化、多支柱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世界銀行把原來推崇的多支柱從三支柱擴大到多達五個支柱,并認為所有的養老金制度原則上都必須建立基本的養老保險制度,使其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收入再分配以消除貧困的支柱。低收入國家的經驗使我們注意到,必須建立基本支柱或零支柱(非繳費型給付)的全民養老金或社會養老金(RobertHolzman,2005)。[9]例如目前日本有免繳國民年金保險費者400萬人,約占第1號被保險者的20%。國民的基本養老金制度應由繳納型和免費繳納型組成,針對農村中沒有能力者(五保戶老人、殘疾者),建立類似于日本免費繳納的基礎性養老金制。坂脇昭吉認為公共年金特別是國民基礎年金,其目的就是減少國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依賴。[10]建立類似與日本農村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第一層次為強制性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職業(純留地)農民、農民工以及被征地農民、鄉鎮企業農民職工等建立統一的社會統籌賬戶。
在解決了無養老保險者的問題后逐步解決養老保險層次復雜、相互分立的問題。條件成熟時把農村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賬戶作為企業職工、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各類養老金制度的共通部分。從而形成了雙層關聯結構的保險制度,把普遍型的社會統籌賬戶和職域型的各類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地結合起來。第二層次是農民個人根據個人的土地經營、收入等情況自愿參加國民個人儲蓄養老計劃(附加養老金),將其作為強制性國民基本養老金制度的補充。中央和省級政府對農民參保者應當實行全國統一補貼,在國民儲蓄養老的補貼標準上,各地市級、鄉鎮政府、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因地制宜。第三層次為自助的商業保險,滿足富裕農民更高的需求。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兼顧公平和效率,實現從分散到統一,再到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也是我國所要追求的目標。
參考文獻:
[1]宋金文.日本農業者年金制度的困境和出路[J].現代日本經濟,2004(6):53-58
[2]沈潔.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4.
[3]呂學靜.日本社會保障制度[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0:36.
[4]BarrNicholas.TheTruthaboutPensionReform[J].FinanceandDevelopment,2001,38(3):6-9.
[5]林毓銘.社會保障管理體制[M].北京:社會文獻出版社,2006:204.
[6]林德明.日本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發展歷程及現狀[J].世界農業,2004(5):30-33.
[7]顧天安.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探析及其啟示[J].日本研究,2005(4):44-48.
[8]Jenkins,Michel.Extendingsocialsecurityprotectiontotheentirepopulation:ProblemsandIsues[J].InternationalSocialSecurityReview,1993,46(2).
我國農村正處于劇烈的社會轉型期,農村原有的養老保障體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體系尚未形成,農村大部分老年人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他們成為整個社會中最邊緣化和最弱勢的群體之一,這個群體的規模越來越大,已經開始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和整個國家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一)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現狀評述。1992年《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全國范圍內開始推廣,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與此同時,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系列值得關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小,存在很大的發展空間。據國家統計局最新數據,截至2006年底,全國參加各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數為5,374萬人,其中東部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已超過60%。參保人數比2002年的5,462萬人有所下降。目前,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310億元,分散在1,905個縣市。
2、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功能正在不斷削弱,家庭養老面臨挑戰。主要問題:一是農村家庭規模縮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養老功能弱化。二是農村大量的年輕人進城打工,代際不平衡嚴重。迫于崗位的競爭壓力,忙于工作和事業,這些人無暇顧及老人;同時,這些青年夫婦較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都向獨子或獨女傾斜,產生了“重幼輕老現象”,對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實際的生活質量都產生了負面影響。三是老年人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傷殘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這一切必將加大家庭的負擔,也必將加劇年輕人消極贍養老人現象的增加。
3、農村養老難于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土地對于多數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調查顯示,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致養老更是奢望。而且現在土地對于多數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城市化的迅猛推進使得許多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農民所得到的只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4、老齡化加快。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村勞動力的輸出,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人口進入城市,年齡結構出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我國農村已出現家庭小型化傾向,農民養老問題日益嚴峻。據2005年底開展的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統計,全國65歲及以上的人口為10,045萬人,其中農村約占老齡總人口的68%;中國農村平均家庭戶規模降到3.27人。
(二)早期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地區改革。截至2006年底,全國1,905個縣,5,374多萬農民參保,還不到應該參保農民總數的8%,僅有310多萬參保的農民領取了養老金。積累保險基金310億元,這些農保總體上屬于早期農保性質。總的來說,早期農保試點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覆蓋范圍小,發展嚴重不平衡。已經籌集的農保資金主要集中在少數幾個發達省市,多數地區難以為繼。從基金規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蘇、山東、上海、浙江和北京,這五個省市的基金共計221億元,占全國農保基金總額的71.3%。
二是管理體制不順,“民政不管,社保不接”。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數省份,農保管理體制至今仍沒有理順,運作也困難重重,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在全國1,905個農保試點縣中,多數地方的農保機構還在民政部門,農保在省級已經移交而市縣沒有移交,依然處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與此同時,很多內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頓”的一個通行的做法是簡單退保。三是基金分散,管理存在流失和損耗現象。目前,全國310億元農保基金分散在1,905個縣市。由于管理體制不順,全國清理整頓農保后,農保機構和人員的辦公經費、工資多數沒有納入財政預算,挪用農保基金發工資的事情相當普遍。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2005年全國31個省份中,涉及1,905個縣、2.6萬個鄉鎮,農保系統大約有干部近1萬多人。
四是老年受益保障不能兌現,保障水平低。很多參加早期農保的農民在年齡達到60歲后,每月領取以前規定的養老金的承諾不能兌現。
二、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采取個人、集體和國家等多方出資籌集養老基金并為老年人提供經濟幫助和服務、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項制度,并且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養老金還會相應增加。該制度的新穎性,首先在于各級政府和村集體逐步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對參保農民進行補貼,建立農民參保補貼制度。本文以成都為例,鑒于目前成都各區、市、縣經濟發展水準不一樣、政府財政負擔能力不一樣、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也不一樣的狀況,成都于是按照一二三圈層分類劃檔逐步推進全市農村養老保險。
我國是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71%左右,農村的老人占全國老人的比例達到75%,老有所養一直是廣大農民群眾夢寐以求的愿望,也是政府十分關心的問題,但農民自愿參加養老保障統籌的積極性不高,部分地區政府強制收繳養老統籌費,引導變成強制;贍養糾紛事件逐年猛增,家庭養老矛盾重重,危機四伏。筆者認為,出現這些偏差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農村養老體制存在重大缺陷。
一、農村社會養老的現狀
(一)老齡化加快
自70年代我國成功地實施計劃生育政策后,我國人口的年齡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時,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占總人口的比例為5.86%。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時,為7.64%。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時,上升到8.59%。目前我國老年人口已達1.25億人,達到10%的老年型標準。預計到2020年將有2.3億老年人,占總人口的15%左右,2050年將達4億多,占總人口的26%左右。人口老齡化在給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沉重壓力的同時,也給家庭帶來沉重負擔,老年供養系數上升,勞動年齡人口負擔加重。1991年60歲以上老人供養系數為13.74%,2000年為15.6%,預計2010年達到17.62%,2020年達到23.77%,2050年達到48.49%。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目前我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1998年建立社會保障網絡的鄉鎮僅占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另外,據國家統計局統計,我國進城務工者已從改革開放之初的不到200萬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億人,所以很有必要考慮這個特殊群體的養老保險問題。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于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三)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的功能被削弱
家庭養老是農村養老的主要方式所謂家庭養老,即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主要是年輕子女或孫子女贍養年老家庭成員的養老方式。養老內容,主要是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三個方面。養兒防老的觀念在我國農村根深蒂固,家庭贍養一直是最重要的養老方式,“子承父業”高度概括了上下兩代人之間的密切關系。這種穩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內部自然的完成贍養老人的職能,并形成相應的道德規范。農村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這是促使家庭養老方式變革的決定性因素。這種進程,一方面促進了社會經濟結構和生產方式的變更。弱化了土地保障作用,促使了社會養老方式的產生;另一方面,工業大生產勞動方式的重大轉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者作為養老義務承擔者的角色,家庭贍養和生活照料功能隨之受到削弱。勞動力流動和人口的遷移。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不同地區呈現出了不同的發展態勢。城市、沿海地區由于獨特的地理環境和各方面的原因出現了加速發展的態勢,它們對外來勞動力的吸納能力日漸增強,同時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使原先隱藏在集體出工勞動方式中的大量剩余勞動力涌現出來,而戶籍制度和糧食統購統銷政策改革,使農村勞動力大規模地向城市、縣城和沿海發達地區流動和遷移成為可能。這些“離土又離鄉”、“進廠又進城”人員長年在外務工經商,勢必影響對老人的供養,對傳統家庭產生諸多負面影響。
(四)農村養老不能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于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于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近年來農產品的價格日益下降,從土地上獲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代價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五)伴隨著人口老齡化趨勢及家庭“四、二、一”人口結構的形成,家庭小型化也在發展
農村家庭人口結構也將出現以下變動趨勢:
1、已婚子女與老年人分居的現象逐漸增多,老年人單身戶或一對夫婦比重提高。據1995年全國人口1%抽樣調查,全國只有一個老年人或老年夫婦獨自居住的家庭約為2049萬戶。預計我國老年夫婦家庭、單身老人家庭即純老人家庭將大規模、大面積地出現。
2、特殊老年群體大量出現。這樣的群體主要有三類:一是喪偶老人群體。由于人類平均壽命延長以及性別比的變化,喪偶老人主要是喪偶老年婦女會大量增加。部分喪偶老人再婚,另組家庭。也有許多老年夫婦因一方去世而成為單身老人家庭。二是獨生子女父母家庭。20世紀80年代以后出身的大批獨生子女21世紀初開始步入婚期,他們的父母也將由目前的準老人步入老年。三是兩代老人家庭。下世紀隨著人口老齡程度的加深,高齡化也將在我國出現,到那時將是許多低齡老人不能與其子女共居,但卻要贍養已進入高齡的父母,組成低齡老人與高齡老人兩代老人共居的家庭。以上這些純老戶與特殊老人群體,在居家養老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困難,需要社會予以關懷。
所有這些,決定了我國農村必須在家庭養老基礎上建立相應的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這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變化的必然趨勢。
(六)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由于歷史欠賬的規模過于龐大,使得我國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由名義上的部分基金制回歸為事實上的現收現付制;在現收現付體制下,最初幾代退休者享受了遠遠超過其繳納的養老金,而支付這些費用的后參加者又一廂情愿地希望通過自身的繳納換取仍舊慷慨的養老金支付保證;然而,養老基金的積累往往不能達到這種要求,養老金的支付只能靠更高的繳費率來維持,債務會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而愈積愈多。房海燕女士(中國人民大學統計學博士)于1998年在比較樂觀的假設條件下,根據給付配置精算成本法測算出我國隱性公共養老金債務1997年的現值為17998億元,數目驚人。理論上的天文數字已足以使我們擔憂,而已經發生的養老金拖欠現象就使人們更有理由懷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險系數。當人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保證產生懷疑時,擴大覆蓋面就成奢談了。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狀的產生原因
現階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形成是多年的社會經濟、文化背景積淀的結果,是很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下面將講述其中的兩個比較基本的因素。
(一)農村經濟落后
一方面由于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么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于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我國的國情是人口多,地區發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國家進行干預,規定政策為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然后帶動較為貧困的地區,政策的傾向對于農村的發展極為不利。
(二)立法滯后
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
三、我國農村未來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構想
我國農村未來老年人養老方式,應在繼續鼓勵老人自養、家庭贍養的基礎上,大力推進養老社會化體系建設,并使之與其他養老方式相互補充,各有側重,共同構筑我國農村未來養老保障體系,使老年人過上健康、幸福、長壽的生活。
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應具備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二是老年人生活照料體系;三是老年醫療保健體系;四是老年救濟體系;五是精神生活體系。由于我國農村老年人人數眾多、地域分布廣、收入差別大,建立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應體現多元化、多層次、多方式、多渠道的特點。
(一)老年人生活照料體系
這是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將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集中供養方式。主要針對高齡老人及有特殊困難的老人。1996年我國80歲以上老年人有800萬,75歲以上老人有2000萬,且高齡老人每年正以5.4%的速度在增長,到2020年將有30%左右的老年人進入高齡期。這些老人隨著年齡的增長,都要經歷從能夠自理、半自理到不能自理,甚至完全喪失生活能力的過程。他們之中將有部分人住進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生活服務中心等設施,他們的起居日常生活照料由這些老年服務機構承擔下來,由老人或家庭提供一定的費用。另一種是社區服務方式。對居家養老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由社區老年服務組織為主提供服務人員進入家庭服務,或提供定時、專項服務。因此,社區老年服務和老年人集中供養機構,進入下世紀將會有較大的發展。
(二)老年醫療保障服務體系
這是老年人社會化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疾病是老年人的大敵,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影響很大。解決農村老年人的醫療保障問題,完全依靠國家是不可能的。應根據國情和農民的意愿,在政府支持下,國家、集體、個人共同投入,建立起多形式、多層次、多類別的醫療保障制度。尤其要鼓勵農民互助共濟興辦合作醫療,并將它們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通過充實醫療設備,完善醫療服務網絡,提高醫務人員素質,確保農村老年人享有保健醫療,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實現健康老齡化。
(三)老年社會救助體系
這是老年人社會化保障體系的補充。相對貧困是人類社會的普遍現象。對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老人,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供最低生活補助,并對貧困老人減免相應費稅,提供醫療方面的優惠和照顧。繼續對孤寡老人實行“五保”供養,確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四)老年精神生活體系
主要是根據老年人的愛好、興趣的需要,以鄉村為單位,建立老年文化、體育、教育、娛樂活動場所。
總之,未來我國農村將建立以家庭養老為基礎,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為主體,社會救助、社會照料和社會福利服務為補充的社會保障體系。
參考文獻:
1、明恩溥.中國鄉村生活[M].時事出版社,1998.
二、求真務實,狠抓落實。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專業性、政策性很強,連貫性很強。新形勢下的農保工作要求更高,任務更艱巨,工作更復雜。要想實現年初的任務目標,必須付出艱苦的努力,辛勤的勞動,必須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發揚求真務實的精神,站在講政治、講大局、講奉獻、講穩定的高度,把農保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不推諉,不等靠,樹立早抓快上的思想,積極主動地研究和制定工作計劃,做到目標明確,責任到位,服務到位。
三、進行廣泛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農民是農村的主體,也是農保工作的主體。只有把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充分調動起來,才能使農保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發揚“走千家萬戶,道千言萬語,吃千辛萬苦”的農保精神,深入基層,深入村隊,深入農戶,服務到家門,把宣傳、解釋、測算、養老金發放等工作真正說到農民的心坎里。通過講政策,算細帳,講利益、講好處,讓農民們能夠透徹地了解參加養老保險后能夠解決自己的什么問題,認識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確實有好處,確實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群眾才會有積極性,才能分清楚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宣傳力度要到位,宣傳方式要靈活。采取標語、廣告、廣播,街頭咨詢、散發傳單、制作圖版等各種宣傳方式和新聞媒體大造聲勢,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形式讓廣大人民群眾知道農保工作的目的和意義,在鄉鎮主要街口要道刷寫農保宣傳標語,真正形成立體式、全方位農保宣傳陣勢,不斷擴大農保影響。利用大集等場合對農保政策、知識進行宣傳,做到農保政策家喻戶曉。只有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好處宣傳的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農民群眾才能自覺行動,積極的擁護支持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四、引導群眾分清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
現在社會上的商業保險五花八門,弄得人們眼花繚亂,因此我們更有必要向老百姓做好宣傳工作,向他們解釋清楚,哪些是屬于以盈利為目的、以契約形式確定其法律關系的、具有企業行為的商業保險;哪些是福利性的、政府組織引導的、不以盈利為目的,采取低標準入保、高標準受益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消除老百姓的模糊認識,一定要把工作做細,做好,真正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我們的工作才能抓住實效,取得成績。
五、引導農民不要把參加農保,理解成是亂收費。
從根本上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福利而不是負擔。農民在有組織、有管理、有保障的前提下,自愿交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則是個人收入的延期消費。這不僅不是農民負擔,而且與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的“村提留”、“鄉統籌”有著本質的區別。一是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年老后領取養老金,多交多領,少交少領。所有權屬于農民個人,權益關系十分清晰。二是農民所交保費的增值和安全還得到國家政策的優惠和法律的保護,從而使農民所交納的保費不但沒有減少,還得到明顯高于銀行存款利率的增值;三是從交費標準上看,從幾元錢開始的不同檔次可供農民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自主選擇,標準比較低,交費方式比較靈活。因此,農村養老保險是已經解決了溫飽并略有節余的農民群眾能夠承受的,這不會形成農民負擔,反而是農民的福利,是農民自己解決養老問題的一個有效辦法和途徑。
六、要把握重點,穩步推進,分類指導,方法科學。
農保工作需要把握重點,講求辦法,在全面推進全縣農保工作中,需要根據各村、各戶的不同情況來開展工作。選準重點,以重點帶一般,堅持因村制宜,分類指導,比如在相對富裕的村,可以采取集體入保的辦法,在經濟發展相對較弱、發展不平衡的村,可以選擇大戶、富戶,在計劃生育的典型村,可以選擇獨生子女戶和純女戶拓展工作,還可以探討各村隊干部參保的優惠政策,達到樹立一點,輻射一片的目的。
七、加強學習,克服畏難發愁情緒。
客觀地講,開展農保工作,征收農村養老保險費難度是有的,干啥工作都是如此,沒有輕松的工作,要把難度相當大的農保工作能夠推進到位,就是靠的我們對工作高度負責的精神、多年來在工作中形成的一種素質,畏難發愁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