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日夜夜撸啊撸,欧美韩国日本,日本人配种xxxx视频,在线免播放器高清观看

民間金融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15 14:59:39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民間金融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民間金融論文

篇(1)

發展民間金融,擴大民營企業的融資渠道,不僅是擴大民間投資、增加就業的需要,更重要地,它是中國經濟進一步健康發展、金融市場和金融體制進一步發展、健全的需要。

在我們的經濟中,目前非國有經濟對GDP貢獻已達63%,對工業增加值的貢獻已達74%,而在全部銀行信貸資產中,非國有經濟使用的比率不到30%,70%以上的銀行信貸仍然由國有部門利用(證券市場上的直接融資也主要是為國有企業服務的)。而國有部門目前對工業增加值的貢獻率只有不到30%。這種情況的后果,自然是一方面在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之間存在大量的壞賬,而另一方面則是非國有經濟的“融資渠道不暢”,制約著整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也制約著金融市場的成熟和發展。糾正資源配置的上述扭曲,顯然是當前中國經濟改革和發展所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

發展市場競爭與改善市場管理

發展民間金融,也有利于發展金融業的市場競爭和對競爭的管理。過去20年中國的市場化改革和市場競爭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民營經濟的發展和它們帶來的競爭機制。但是,過去我們積極在制造業發展民營經濟,引入市場競爭的同時,卻忽視了在金融市場上發展民營經濟和市場競爭,致使在金融領域內仍是國有企業、國有銀行處于壟斷地位,競爭嚴重不足。這種狀況不僅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發展,也不利于對金融市場進行規范、管理的發展與成熟。其原因在于:政府對市場的管理水平,是隨著市場競爭的展開而逐步提高的,管理者只能隨著被管理者的成長而成長;只有市場競爭主體發展了、競爭存在了、展開了,管理者才會知道問題會出在什么地方,應該管什么、怎么管。

全面理解金融體系和民間金融的地位與作用

所謂金融市場或金融體系,從企業融資的角度看,包含至少兩個組成部分,即為企業直接融資服務的資本市場,和為企業提供銀行服務和間接融資的銀行體系。

(1)直接融資和資本市場是企業初創時期的主要融資方式

長期以來在觀念上存在的一個“誤區”是,以為所謂企業融資就是“借錢”。而實際上,對于新生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企業來說,即沒有過去的“信用歷史”,又沒有財產可以抵押,靠借錢使企業開始起步,是極為困難的。這當然不否定向親戚朋友借一些錢作為初始投入,曾是我國的許多民營企業的起點,但世界上多數企業的最初資金來源,要么是自己的積累,要么是別人的“直接投資”——不是借了要還的“貸款”,而是投入企業同時擁有一部分產權的“投資”。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人并不需要信用歷史和財產抵押,而只需要:第一,對經營者人格的信任,相信他創辦企業的目的不是要“騙錢”,而是要發展,相信他會兢兢業業地辦企業;其次,需要的是對投資項目本身贏利前景的相信,盡管人們都知道投資是一件有風險的事情。這里的融資渠道,其實就是資本市場,不一定是狹義的“股票市場”,卻是廣義的資本市場(股票市場是后來才發展起來的)。現在變得非常時髦的“風險投資”,其實歷來是中小企業所能獲得的主要資金來源。

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國金融體系中所缺乏的,首先還不是缺少民間銀行,而是缺少一個多層次的、能夠為廣大中小民營企業融資服務的資本市場。我們現在有了兩個全國性的股票證券市場,可以使少數(國有)大中企業進行直接融資,但是多數其他企業,特別是大批剛剛起步的中小企業卻仍然無法融資。即使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有了全國性的“創業板”市場,但若就此為止,我們這么大國家這么多地區的那么多中小企業,還是不能獲得應有的融資渠道,更何況我們中國的一個特殊情況是國有企業和鄉鎮企業改革產生了許多“股份”,各種產權能否轉讓、買賣,不僅關系到企業改革能否繼續深化,而且關系到那些已經改革了的企業能否開始成長。

因此,我們現在不僅需要樹立起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概念,而且需要盡快根據我國特殊國情(企業多、地區差距大、企業改革的情況復雜),建立起一個“多層次、多渠道”的資本市場,使得各種投資活動得以展開,使得大批中小企業得以發展。

(2)銀行所提供的首先應是金融服務而不是投資信貸

在有關銀行體系的問題上,過去存在的一個“誤區”是把銀行業主要當成是投資資金的來源,而在實際上,銀行業首先是“服務業”,服務于企業之間短期的資金周轉。人們需要銀行,首先不是因為沒錢要借錢,而是有錢要存放、要支付、要完成交易所需的資金往來。首要的一種“借錢”行為也是由于在售出貨款或生產資金沒有收回之前需要銀行給予一些短期的流動資金信貸。無論如何,短期流動資金信貸也是銀行業務的主要組成部分。我國大量中小企業目前最缺乏的其實也是這種銀行服務(特別是缺乏由地方性小銀行提供的成本較低的金融服務)。

當然,銀行也可以成為長期投資信貸的來源,過去我國因為缺乏資本市場的發展,銀行更是要作這樣的工作。但是,隨著我國金融體系的改革,銀行在這方面的任務將大大縮減。

中國需要大批的中小型、地方性、民營金融機構

現在有些人在擔心中國的銀行規模還不夠大,加入WTO后難以與國際上的大銀行競爭。

但是,首先,競爭力的根本在于效率,有了效率可以由小變大,而沒有效率,拼湊出一個大機構,早晚也會被擠掉、被淘汰。

其次,世界上的那些大銀行,不僅本身是由小銀行發展而來的,而且即使發展到了今天,在我們看到的少數大銀行的后面,還是有許多地方性的中小銀行存在(美國有2萬多家,意大利有9萬多家),發達的市場經濟內部,都是一個由少數大銀行和一大批中小銀行形成的金融體系,分工合作,提供各種金融服務,保證著經濟的有效發展。

大銀行有其規模經濟效益高的一面,也有其交易成本高、管理成本高的一面。因此,大銀行也許更適合于為大企業提供金融服務,而不適合于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1998年以來我國政府鼓勵國有大銀行為中小企業增加貸款,但因種種原因難以施行,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大銀行獲得中小企業信息的成本較高,審批程序較長,利率低了無法貸款,高了小企業又難以接受。加上國有銀行的一些特殊問題,困難就更大一些。

而對于一個人均GDP只有800美元左右、九億農村人口有待進城、四億農村勞動力需要進入現代化進程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我們當前和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內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之一,仍是大量的地方性的中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也需要有人為其提供金融服務。但一方面,我們本國的大銀行很難對它們提供這種服務,另一方面,外國的大銀行進了中國,也不會、不愿、不能為我們那些大量的地方性中小企業去提供服務,而只有一大批地方性的、“土生土長”的中小民間金融機構,才能勝任這一工作,與地方性的中小民營企業共同成長。這當中的合理性在于:決定金融服務業發展的根本因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礎上的信用;而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最能較充分地利用地方(以至社區內)的信息存量,最容易(成本低)了解到地方上的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項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對稱”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導致的交易成本較高這一金融服務業的障礙。地方上的人們自然知道地方上誰的“生意好”,誰比較講信用,可以省去大量調研費用,也可減少審核批準程序,從而使金融業務的成本較低,服務價格自然也就可以較低,使供求雙方都能發展。正是這一經濟合理性,使得地方性的小銀行可以有穩定的服務對象和市場基礎,與國有大銀行相輔相承,缺一不可,就像大企業和小企業可以各得其所、各有各的市場一樣。

在這些問題上,我們應該以經濟學理論為指導,首先想想清楚我們面臨的問題是什么,面臨著幾類不同的問題,想一想一類金融機構或一級金融市場能否滿足我們所面臨的多方面、多層次的多種需求,適應多種經濟主體發展的需要。如果我們的心目中只有少數幾個大企業、大銀行,那就大錯特錯了!

發展民間金融本身要求發展對它們的監管

發展為民營企業服務的金融市場,其中重要的一環就是發展民營金融機構,包括非國有的投資公司、投資基金、投資銀行、金融中介機構等等,也包含民營銀行、保險公司等。而一談到這些具體問題,人們自然就會想到民間金融的風險問題,包括它們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所帶來的風險。

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發展民間金融本身的涵義當中就包含著發展對民間金融的監管。金融業是個風險較大、容易出現“欺詐”行為的行業;任何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都是需要監管的,不監管等于不去發展。過去我國已經出現的一些民間金融之所以后來問題較多,不是因為這種經濟形式本身有問題,而是政府(或社會性金融組織)沒有對其進行應有的監管。我們過去不斷地把國有大銀行納入正規的監管系統(同時使它們享有事實上的存款擔保),而對民間金融則是讓其自生自滅,或者一出問題就想到關掉它、并掉它,沒有對其給以足夠的關注和管理,其結果自然是要么“不清楚它們是怎么運行的”、“為什么運行(目的是不是就是‘騙錢‘)”,要么就是問題出得較多,成為金融風險較大的一塊土壤。正確的做法是在讓其大力發展同時將其納入嚴格監管的范圍,而不是要么不管、要么不讓其發展或是宣布其為非法、或是出了點問題就關掉了事。世界上的大多數銀行都是民營的,而它們能夠健康地發展壯大,原因之一是它們被納入政府(代表社會)對其進行監管的體系之中。從監管難度上說,民間金融實際上要比國有銀行更加好管,因為你可以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嚴厲的、有經濟意義的懲罰,甚至把它關掉,而對國有銀行,多數經濟懲罰措施是沒有意義的(只有對官員的“行政懲罰”還有些意義),也很難對其實施破產性處理。

在建立金融監控體系的問題上,制度設計的前提就應該是假定人們想“投機”、想“騙錢”,而不是假定人們會“出以公心、為經濟服務”,只有這樣,我們的監控制度才能真正做到防范“騙錢”的人,不讓其得逞。而不是出了騙子卻大驚小怪。一切制度的功能其實首先都是“防小人”,使小人受到懲罰,講信用、做“正經生意”的行為才能得以發展。在建立對銀行的監控體系的同時,我們也要進一步發展對合法、正當銀行行為的保護與保障,比如通過法治對“賴賬”行為進行打擊和懲罰,通過提供“存款擔保”,對一般性的金融風險加以防范。

重視基礎性的體制建設

現在在國際上八面威風的現代大金融機構都是由幾十年、幾百年前的一些很小、很“土”的機構發展而來的。在少部分金融機構規模擴大的同時,也發生了很多其他的事情:第一,在大量金融機構出現的基礎上逐步形成了競爭性、優勝劣汰的金融市場;第二,在多次金融騙局、金融危機的基礎上逐步形成了銀行監管機制和相應的法治體系;第三,形成了商業道德或商業信用;第四,在新技術基礎上,形成現代金融業務;第五,在以上各種發展的基礎上,又出現了許多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和新的金融市場(期貨、股票市場、投資基金等等都是后來才發展起來的)。

篇(2)

當前我國銀行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缺乏一個合理的體系,中國金融業形成了高度的壟斷局面和對民間金融的壓制,國有金融機構處于絕對主導地位,雖然對金融業進行了股權結構多元化、投資主體多樣化的改革,一些中小金融機構如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實際上還是準國有金融機構,更多還是官商,而不是金融商人。可以說,在我國,能夠得到法律認可、納入了政府監管體系的金融機構,包括農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成了官辦金融的性質,而民營金融機構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農村合作基金會雖然得到了地方致府的認可,甚至被鄉政府直接控制,但同樣因為沒有獲得監管部門的金融業務許可證而處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為非法金融組織取締。目前雖已引起重視,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民間借貸市場還處于半地下狀態。由于對農村有益、對農民有利,我國民間金融始終客觀存在并頑強發展。又由于完全處于非法的狀態,為高利貸的滋生創造了廣闊的空間和肥沃的土壤,其結果是不利于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

2.民間金融潛伏著金融風險,容易滋生個人非法金融問題

民間金融組織盡管逐步形成了與運行特點相適應的內部管理體系,但由于資金來源和運用的巨大局限性,使資金鏈斷裂的可能性非常高。脫離法規和政府部門的保護,其合法的風險控制手段也比較有限。一旦風險失控,少數實際控制人會為其小團體或個人的利益鋌而走險,進一步擴大風險或直接從事犯罪活動,從而嚴重傷害其他參與人的利益。民間金融機構的“地下性”,決定了其處于白色和黑色之間的灰色地帶。其所處的特殊地帶,決定了民間金融機構很容易與“黑色”產生某種聯系。有一些人利用民間金融機構的不透明性從事詐騙活動;還有一些民間金融機構與地下經濟關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錢,刺激了地下經濟和犯罪活動;更有一些民間金融機構與黑社會勾結,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

3.民間金融容易產生經濟糾紛

民間金融雖然一直比較活躍,但不具備合法地位,無法實現規范發展,是一種建立在“哥倆好”的非制度信任上的,且相當部分的民間借貸仍然采取了口頭約定等簡單形式,利率普遍較高,其粗陋的形式與較高的利率,既制約了資金需求,也成為眾多法律糾紛的根源。由于民間金融特別是民間借貸,大多是一種關系型的借貸方式,還款的激勵約束機制沒有得到硬化,當債務人預計到其違約收益遠遠高于其社會信用喪失的成本時,道德風險就會產生。許多無序的民間融資導致大量糾紛(如合同糾紛、利率糾紛、擔保糾紛和借據糾紛等)。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款人的信譽為基礎,借貸關系的締結少有抵押擔保,債權入對借款人的償債行為缺乏足夠的把握和制約能力。

4.民間金融對政府的宏觀調控活動產生影響

民間金融一定程度上會干擾政府的貨幣政策,擾亂正常金融秩序,政府的宏觀調控目標由于民間金融的影響可能難以實現。例如人民銀行正減少貨幣供給量,提高了再貼現率。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率也相應提高,而民間金融并未提高利率,于是正規金融提供的資金減少了,而民間金融提供的資金卻增加了。一些民間金融機構從一開始就有先天的痼疾,脫離了中央銀行的監管,業務經營存在不規范,如高息攬存,盲目貸款。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價格由國家確定,而民間借貸的利率是雙方自發商定,兩種定價方法存在天然矛盾。且民間借貸大都是在資金需求迫切,銀行無法解決的情況下發生,基本上是一個賣方市場,利率水平通常畸高,民間借貸形成的貨幣流量也難以預測和控制。

二、規范民間金融發展

1.盡快建立健全與民間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

應按照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當修改1998年6月30國務院頒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建議國家各級立法和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要按照職責權限,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完善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度,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界定合法與違法的界限,賦予民間融資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過法律保護合約雙方的合法權益,以保證民間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2.規范民間金融,將民間金融納入金融監管范圍

加強民間金融監管,是在金融市場運作中保證民間金融機構安全和提高資產質量的內在要求。要使民間金融活而不亂,實現發展、效率、穩定三者的最優結合,監管方式的科學化和調控方式的靈活有效是最為關鍵的一環。政府在對民間金融監管中應該擺正自身的位置,以引導、監控為己任,而不是對其進行過多的干預。曾經在廣大農村興盛的農村合作基金會衰敗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政府進行了過多的行政干預。前車之鑒應引以為戒。作為政府,要從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嚴格市場準入條件、提高準備金率和資金充足率及實行風險責任自負的情況下,引導和鼓勵民營的小額信貸銀行、合作銀行、私人銀行等多種形式的民間金融健康發展,達到合法、公開、規范,并納入到金融體系中加以監管,以增加金融服務供給。

3.建立起相關保險制度和貸款抵押擔保機制,化解金融服務風險

篇(3)

二、我國民間金融的法律執行情況

在對我國民間金融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進行系統的分析后,得出我國政府部門在不同時期對民間金融活動所表現出來的監管立場有這一定的不同我國當前民間金融的生存現狀和法律框架成型則開始于第三時期,轉折于第四時期,隨著我國現階段民間金融市場的活動主要表現為各類民間金融組織的成立和各種集資行為的層出不窮,我國的立法活動和執法活動也相應集中于民間借貸糾紛的處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集資行為的判定和處罰。

三、我國民間金融的配套法律制度創新

我國要實現民間金融市場合法、健康和正當的發展,就必須首先要客觀評價民間金融經濟主體的行為,進一步對其行為實施法律方面的指引作用,使其朝著更規范化和合法化的方向發展。自然,健全完善民間金融法律制度成為經濟法制建設的重點追求目標,核心的主體法律監管架構具有必需性,配套法律制度也必不可少,成為核心監管制度順利執行的有力輔助力量。但是我國現在相關方面的法律仍然存在著相當大的缺陷,如破產人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和中小企業信用制度方面的立法仍亟待完善。

篇(4)

【關鍵詞】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策略選擇

一、我國民間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民間金融未得到法律的保護

當前我國銀行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缺乏一個合理的體系,中國金融業形成了高度的壟斷局面和對民間金融的壓制,國有金融機構處于絕對主導地位,雖然對金融業進行了股權結構多元化、投資主體多樣化的改革,一些中小金融機構如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實際上還是準國有金融機構,更多還是官商,而不是金融商人。可以說,在我國,能夠得到法律認可、納入了政府監管體系的金融機構,包括農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成了官辦金融的性質,而民營金融機構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農村合作基金會雖然得到了地方致府的認可,甚至被鄉政府直接控制,但同樣因為沒有獲得監管部門的金融業務許可證而處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為非法金融組織取締。目前雖已引起重視,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民間借貸市場還處于半地下狀態。由于對農村有益、對農民有利,我國民間金融始終客觀存在并頑強發展。又由于完全處于非法的狀態,為高利貸的滋生創造了廣闊的空間和肥沃的土壤,其結果是不利于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

2.民間金融潛伏著金融風險,容易滋生個人非法金融問題

民間金融組織盡管逐步形成了與運行特點相適應的內部管理體系,但由于資金來源和運用的巨大局限性,使資金鏈斷裂的可能性非常高。脫離法規和政府部門的保護,其合法的風險控制手段也比較有限。一旦風險失控,少數實際控制人會為其小團體或個人的利益鋌而走險,進一步擴大風險或直接從事犯罪活動,從而嚴重傷害其他參與人的利益。民間金融機構的“地下性”,決定了其處于白色和黑色之間的灰色地帶。其所處的特殊地帶,決定了民間金融機構很容易與“黑色”產生某種聯系。有一些人利用民間金融機構的不透明性從事詐騙活動;還有一些民間金融機構與地下經濟關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錢,刺激了地下經濟和犯罪活動;更有一些民間金融機構與黑社會勾結,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

3.民間金融容易產生經濟糾紛

民間金融雖然一直比較活躍,但不具備合法地位,無法實現規范發展,是一種建立在“哥倆好”的非制度信任上的,且相當部分的民間借貸仍然采取了口頭約定等簡單形式,利率普遍較高,其粗陋的形式與較高的利率,既制約了資金需求,也成為眾多法律糾紛的根源。由于民間金融特別是民間借貸,大多是一種關系型的借貸方式,還款的激勵約束機制沒有得到硬化,當債務人預計到其違約收益遠遠高于其社會信用喪失的成本時,道德風險就會產生。許多無序的民間融資導致大量糾紛(如合同糾紛、利率糾紛、擔保糾紛和借據糾紛等)。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款人的信譽為基礎,借貸關系的締結少有抵押擔保,債權入對借款人的償債行為缺乏足夠的把握和制約能力。

4.民間金融對政府的宏觀調控活動產生影響

民間金融一定程度上會干擾政府的貨幣政策,擾亂正常金融秩序,政府的宏觀調控目標由于民間金融的影響可能難以實現。例如人民銀行正減少貨幣供給量,提高了再貼現率。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率也相應提高,而民間金融并未提高利率,于是正規金融提供的資金減少了,而民間金融提供的資金卻增加了。一些民間金融機構從一開始就有先天的痼疾,脫離了中央銀行的監管,業務經營存在不規范,如高息攬存,盲目貸款。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價格由國家確定,而民間借貸的利率是雙方自發商定,兩種定價方法存在天然矛盾。且民間借貸大都是在資金需求迫切,銀行無法解決的情況下發生,基本上是一個賣方市場,利率水平通常畸高,民間借貸形成的貨幣流量也難以預測和控制。

二、規范民間金融發展

1.盡快建立健全與民間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

應按照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當修改1998年6月30國務院頒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建議國家各級立法和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要按照職責權限,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完善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度,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界定合法與違法的界限,賦予民間融資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過法律保護合約雙方的合法權益,以保證民間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2.規范民間金融,將民間金融納入金融監管范圍

篇(5)

尋求民間融資的主體主要是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獲得貸款的居民與企業。而利率市場化后,隨著存款“脫媒”情況的緩解,可貸資金總量的增加,銀行等金融機構滿足居民與企業貸款需求的能力也將增強,這必然減少參與民間借貸的主體。貸款利率放開后,銀行等金融機構能夠根據不同的收益與風險比來為不同的投資者制定個性化利率,理論上所有的投資者都能夠獲得貸款機會,這同樣大大減少了參與民間借貸的主體。因此,社會對民間借貸資金的需求也必然減少。再次,民間借貸主體的信用水平可能下降。尋求民間融資的主體主要是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獲得貸款的居民與企業,這些主體中不乏一些信用良好,但是缺乏抵押品或是擔保的居民與企業,不乏一些擁有較大發展潛力的項目但資金缺乏的投資者,也不乏一些選擇風險高收益高項目的風險偏好投資者。貸款利率管制時,由于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有效的根據收益風險比來制定貸款利率,因此它們也沒有將這些潛在的貸款對象區別出來的能力與動力。利率市場化后,根據收益風險比,這些潛在的貸款者實際上是銀行增加收入的較為優質的貸款對象,根據不同的貸款利率這些主體都有極大的可能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而一旦銀行等金融機構將這些主體從民間借貸市場“奪走”,勢必將拉低民間借貸市場主體的信用水平。

二、利率市場化下民間金融的發展機遇

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深,我國民間金融市場將面臨資金供給下降、資金需求下降、借貸主體的信用水平下降等沖擊,我國民間金融市場似乎走向了“死胡同”。但實際上,民間金融不可能消亡。從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發展來看,即使在當前金融市場最為發達的美國,其民間金融市場也保持著相當的活力。相對于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民間金融特有的優勢并沒有改變,利率市場化帶給民間金融市場的不僅僅是沖擊,也有機遇:首先,民間金融的相對優勢猶在。一是民間金融資金規模小,覆蓋率高。

相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規模,民間金融規模很小,10萬以內甚至幾千、幾百一筆的借貸金額普遍存在,這種規模的借貸對銀行等金融機構來說規模效應太低,不利于成本控制。同時民間金融無處不在,覆蓋全國各地沒有死角,這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比擬的;二是民間金融程序簡單,快捷方便。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于一筆貸款的發放,必須對貸款者的信用水平、資產狀況、資金用途等進行全面的審核、審批,過程復雜且耗時長。而民間借貸的主要貸款對象往往是“熟人”、“親人”,或者“熟人”、“親人”所推薦的關系戶,其信用水平、資產狀況等在平時的生活交往中基本確定,并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考察,也不需要復雜的審批過程,借貸的程序簡單快速,這對一些急需資金“救急”的居民與企業可謂“及時雨”;三是信息不對稱性更低。對于銀行來說,完全掌握貸款者的信息是十分困難的,難免出現信息不對稱而招到“騙貸”。而對于民間借貸,借貸雙方的關系較為密切,在長期的交往中,相互的了解也較為細致,信用考察也更加針對性,因此,一定程度上,民間借貸的信息比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更加透明。四是民間借貸能夠接納的風險比銀行等金融機構更高。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來說,雖然理論上可以按照收益風險比來確定貸款利率從而發放貸款,但是銀行等金融機構要通過人行、銀監會等相關監管機構的監管,必須控制不良貸款率,這就使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接納風險過高的貸款,即使貸款者能夠支付較高的利率。而民間借貸則不受這些政策限制,只要有主體為了獲得高收益而愿意承擔相應的風險,就能實現供需雙方的資金融通。

其次,民間利率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利率將趨向統一。長期以來,我國民間利率的綜合水平遠高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其原因在于民間高利貸、標會、地下錢莊的非法金融活動拉高了民間利率。利率市場化后,銀行等金融機構滿足社會融資需求的能力將大大提高,這會抑制民間高利貸、標會、地下錢莊的發展,同時伴隨著利率市場化,政府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將更加嚴密,民間高利貸、標會、地下錢莊也會進一步的受到抑制,因此,長期來看民間利率的綜合水平有降低趨勢。這極大地保證了貸款者的利益,降低了貸款者的融資成本,有利于民間金融市場的可持續發展。當然,由于民間借貸風險依舊高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根據收益風險對稱原則,民間借貸利率依舊會長期的高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

再次,民間金融市場作為正規金融市場的補充其市場定位將更加明確。利率市場化要求經濟社會具備完善的市場運行與監管機制,因此,政府的監管以及法律制度必將趨于完善,民間金融市場將更加規范,民間金融的違約風險將極大的降低,民間金融市場不再是投機倒把的場所。在政府監管與法律制度的規范下,民間金融市場對風險的識別能力也將極大提升,這極大地提升了民間借貸市場的信用度。居民與企業轉向民間借貸的原因將主要是為了獲得民間借貸相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所具備的獨特優勢,而不是為了“圈錢”、“騙錢”,民間金融也不再是高利貸的代名詞,民間金融市場將作為正規金融市場的補充而長期存在與發展。

篇(6)

一、民間金融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境中的優勢

中小企業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規金融渠道獲得資金支持,經驗證據也表明中小企業在正規金融市場上只能獲得有限的資金支持,而民間金融在與正規金融的對中小企業的比較中,卻顯示出顯而易見的優勢。

(一)信息成本優勢

民間金融組織具有很強的地域性,民間金融組織多集中在鄉鎮,其放貸對象一般是本鄉鎮的企業,因而其信息優勢反映在貸款人對借款人還款能力的甄別上。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信、還款能力比較了解,避免或減少了信息不對稱及其伴隨的問題;信息優勢還反映在貸款的監督成本中,由于地域、人緣和血緣等原因,交易雙方可保持相對頻繁的接觸,收集和處理借款人的信息成本很低,這種較透明信息的把握使得貸款人能夠較為及時地了解貸款的風險性,并采取相應的行動。而這一點恰恰是正規金融所不具有的,也解決了中小企業信息不透明這一最大的融資障礙。

(二)信用約束優勢

民間金融機構在放貸時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擔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間人的個人信用。一方面,這種由親戚、朋友介紹的借貸活動有著道德約束的保障,而且這種道德約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另一方面,借貸是以個人信用為基礎的,即所發生的是一種個人的關系,借款人對借款有著無限責任,當借款企業逾期不還時,民間金融機構就可憑借條上訴,法院也會以個人借貸糾紛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間借貸在放貸時也可能要求擔保,但對擔保品沒有嚴格的限制,民間金融的交易雙方能夠繞開政府法律以及正規金融機構關于最小交易額的限制,許多在正規金融市場不能作為擔保的東西,在民間金融市場都可以作為擔保。

(三)交易成本優勢

所謂交易成本,就是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人們自愿交往、彼此合作達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即人—人關系成本。民間金融操作簡便,可以針對企業的不同信用狀況、資金用途等設計個性化信貸合同,有時可能只需幾分鐘即可辦理好一筆貸款業務。而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手續比較繁瑣,貸款審批所需時間較長,和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短、頻、急”的特點不相適應,等貸款審批下來可能已經延誤了企業的投資時機,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方式無法適應中小企業的需求。相比之下,民間金融更具有靈活性的交易成本優勢,再者,民間金融組織本身具有小巧靈活的特點,合同執行期間,交易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就貸款的歸還日期、利率、歸還的方式等進行創新與變通,與正規金融機構比具有相對較低的交易成本。

(四)資金配置效率高

在金融市場處于完全競爭狀態時,資源配置能夠自動實現帕累托效率。在正規金融的現實活動中,由于信息不對稱存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使得信貸市場無法出清,從而降低了資金配置效率。而民間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資金配置效率,民間金融一般都有明晰的產權制度,這種產權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勵約束功能。民間金融的委托——問題要少得多,極少出現在國有商業銀行中經常存在的過度風險承擔或風險回避的傾向。民間金融組織的股東常常與運作者之間關系密切,他們的監督成本以及出現不良行為的可能性會大大降低。民間金融明晰的產權制度與中小企業具有很多的相似性與兼容性,從而使兩者之間較容易形成誠信和協作。民間金融是一種合約雙方自愿達成交易的市場化融資機制,貸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的“經濟人”,貸款人在沒有任何行政干預的情況下自主地把資金投放到還款能力最有保證的借款人手中或預期收益最佳的投資項目上。而對借款人來說,由于資金供給方是產權明晰的民間金融組織,強化了借款人的信用約束和還款責任,決定了借款人必須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資金。民間金融的發展有助于資金的有效流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資金的配置效率,增加了社會的總體福利。

二、民間資本豐厚,社會投資渠道狹窄

巨大的資金來源和市場需求構成了民間金融存在的市場空間,投融資需求滋養著民間金融。

我國居民具有持幣的傳統,因而社會沉淀貨幣數額較大。至2007年末,全國居民儲蓄存款超過了17萬億元(見圖1)。而至2008年6月末,金融機構居民戶人民幣存款余額為19.8萬億元(數據來自2008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我國城鄉居民的儲蓄存款余額以非常快的速度逐年增長。從居民存款可以看出,我國民間資本潛力巨大。雖然現在我國的金融體系已得到了飛速發展,但是可供居民選擇的投資渠道仍十分有限。目前中國的存款利率較低,雖然2004年以來不斷地提高利率,但較中國的通貨膨脹來看,利率仍較低,加上利息稅的開征,私人部門從正規銀行存款中獲得的收益非常有限。資本市場發育不健全,造假、黑莊等惡性事件層出不窮,大大打擊了中小投資者的投資信心。一些盈利有保障的基礎設施投資又不對民間資金開放。居民巨大的資金財富與狹窄的投資渠道極不相稱。民間大量資金閑置,而民間金融活動又有著較高的回報,在趨利動機的驅動下,大量民間資金就流入了民間金融市場。

大量的民間閑置資金使得急需資金而從正規渠道難以融資的中小企業必須選擇向民間融資。【摘要】由于種種原因,中小企業從正規金融市場難以得到所需資金,發展受到很大制約,而大量的民間資金卻不敢去投資或找不到合適的投資出路。本文分析了民間金融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境中的優勢和豐厚的民間資本所面臨的狹窄的投資渠道的現狀,結合部分地區的成功經驗,證明了中小企業選擇民間金融的可行性。

【關鍵詞】中小企業;民間金融;可行性

一、民間金融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境中的優勢

中小企業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規金融渠道獲得資金支持,經驗證據也表明中小企業在正規金融市場上只能獲得有限的資金支持,而民間金融在與正規金融的對中小企業的比較中,卻顯示出顯而易見的優勢。

(一)信息成本優勢

民間金融組織具有很強的地域性,民間金融組織多集中在鄉鎮,其放貸對象一般是本鄉鎮的企業,因而其信息優勢反映在貸款人對借款人還款能力的甄別上。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信、還款能力比較了解,避免或減少了信息不對稱及其伴隨的問題;信息優勢還反映在貸款的監督成本中,由于地域、人緣和血緣等原因,交易雙方可保持相對頻繁的接觸,收集和處理借款人的信息成本很低,這種較透明信息的把握使得貸款人能夠較為及時地了解貸款的風險性,并采取相應的行動。而這一點恰恰是正規金融所不具有的,也解決了中小企業信息不透明這一最大的融資障礙。

(二)信用約束優勢

民間金融機構在放貸時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擔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間人的個人信用。一方面,這種由親戚、朋友介紹的借貸活動有著道德約束的保障,而且這種道德約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另一方面,借貸是以個人信用為基礎的,即所發生的是一種個人的關系,借款人對借款有著無限責任,當借款企業逾期不還時,民間金融機構就可憑借條上訴,法院也會以個人借貸糾紛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間借貸在放貸時也可能要求擔保,但對擔保品沒有嚴格的限制,民間金融的交易雙方能夠繞開政府法律以及正規金融機構關于最小交易額的限制,許多在正規金融市場不能作為擔保的東西,在民間金融市場都可以作為擔保。

(三)交易成本優勢

所謂交易成本,就是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人們自愿交往、彼此合作達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即人—人關系成本。民間金融操作簡便,可以針對企業的不同信用狀況、資金用途等設計個性化信貸合同,有時可能只需幾分鐘即可辦理好一筆貸款業務。而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手續比較繁瑣,貸款審批所需時間較長,和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短、頻、急”的特點不相適應,等貸款審批下來可能已經延誤了企業的投資時機,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方式無法適應中小企業的需求。相比之下,民間金融更具有靈活性的交易成本優勢,再者,民間金融組織本身具有小巧靈活的特點,合同執行期間,交易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就貸款的歸還日期、利率、歸還的方式等進行創新與變通,與正規金融機構比具有相對較低的交易成本。

(四)資金配置效率高

在金融市場處于完全競爭狀態時,資源配置能夠自動實現帕累托效率。在正規金融的現實活動中,由于信息不對稱存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使得信貸市場無法出清,從而降低了資金配置效率。而民間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資金配置效率,民間金融一般都有明晰的產權制度,這種產權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勵約束功能。民間金融的委托——問題要少得多,極少出現在國有商業銀行中經常存在的過度風險承擔或風險回避的傾向。民間金融組織的股東常常與運作者之間關系密切,他們的監督成本以及出現不良行為的可能性會大大降低。民間金融明晰的產權制度與中小企業具有很多的相似性與兼容性,從而使兩者之間較容易形成誠信和協作。民間金融是一種合約雙方自愿達成交易的市場化融資機制,貸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的“經濟人”,貸款人在沒有任何行政干預的情況下自主地把資金投放到還款能力最有保證的借款人手中或預期收益最佳的投資項目上。而對借款人來說,由于資金供給方是產權明晰的民間金融組織,強化了借款人的信用約束和還款責任,決定了借款人必須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資金。民間金融的發展有助于資金的有效流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資金的配置效率,增加了社會的總體福利。

二、民間資本豐厚,社會投資渠道狹窄

篇(7)

現代新古典經濟學派認為,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的協調發展只有通過“市場”和“政府”的協調才能實現。反映到西部民族地區農村金融市場同樣需要正式制度下的金融組織與政府進行協調才能夠實現金融與農村經濟的協調。我國目前農村金融體系主要還是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為主體框架,輔以涉農商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郵儲銀行、微小金融機構(村鎮銀行)、財政發起的村級互助組織及民間互助組織和個人自發信用貸款業務(高利貸)等。但是要看到我國農村金融目前仍然是整個金融體系最薄弱的環節,最突出的問題是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體制機制不健全不完善,服務供給很不充分,“貸款難”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性改變。同時長期的農村金融市場中的“政府缺位”和“市場缺位”成了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金融市場空白的直接體現。尤其“政府缺位后,私人所有的金融體系所依賴以運行的制度并沒有獲得有效的發展”(IMF,2001),所以在西部欠發達地區,當原有政府(國有)農村金融組織所占的市場份額空缺后,如果私人(民間)的資本無法補充的話,政府就必須繼續保持一定的占有。但是由于長期的空白,政府如果再以從前的方式進入,比如行政性指令或者貼息貸款等方式,往往會產生大量的額外成本和尋租費用。所以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過市場化的方式,以經營性的運營方式,更多考慮成本和收益的角度下,以直接提供金融服務或者間接推動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方式,滿足農村金融的需求。同時也要看到“較低的信貸利率,較高的成本和普遍存在違約的擴散效應,以及“貧困和金融之間的關系相當復雜的,對農村金融不正確的理解和期望反而適得其反”以及“試圖運用農村金融市場作為財政手段幫助貧困者,雖然意愿良好,而其效果就像用放血來治療傷腿病人一樣—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引起較大的副作用。”面對農村金融生存環境的特殊性,農業產業弱質、交易成本過高、契約雙方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較高的環境下,財政性農村金融的歸宿點,也是實現效益和社會福利的同時均衡。這首先需要確定的財政性金融在目前農村金融體系中承擔的角色。農村經濟即使是落后的自然經濟也不能忽視市場的力量,市場無形的手更決定農村經濟和農村金融持續和健康的發展,所以正式金融組織最終才是農村金融發展的主體。財政性金融更多是為了彌補市場失靈農村金融供給的缺失,扮演的也是引導的角色,或者說將政府“守夜人”的角色進一步擴大到“領路人”,但不是“主角”,更多通過提供降低金融機構經營風險和激勵金融機構設計滿足農村金融市場需求的一個外部條件供給者的功能,或者是通過投入一定量的財政資金,通過一定的平臺運作,以出資成立村鎮銀行、擔保公司和小貸公司等微型金融組織,搭建一個適合正式金融組織進入的農村金融市場體系,構建出正式制度下的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模式。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財政支農資金投入總體呈現不斷增加的趨勢,1981~1997年的17年間,中國財政支農投入的總額為5565.02億元;1998~2005年短短的8年時間,財政支農投入的總額已經達到13051.9億元;2009年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三農”支出達7161.4億元,比上年增加1205.9億元;2011年,中央財政“三農”支出在上年大幅增加的基礎上繼續增加,預算安排近1萬億元,增幅超過15%,支農投向主要用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深化農村綜合改革和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地方財政也相應加大了“三農”投入。已經初步形成“多予少取”、“工業反哺農業”的支持農業發展局面。這也為以財政金融資本的形成解決了資本金問題。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國財政支農資金普遍存在財政支農資金總量較大,但區域配置不均衡;財政支農渠道多,但項目雜、投入分散和管理亂;財政支農結構失衡,縣鄉財政支農能力基本喪失;部分地區財政支農資金閑置,浪費現象嚴重;財政支農越位、缺位、錯位現象并存,監管難度大及財政資金與信貸資金協調不暢等問題。在財政性金融資金的形成劃撥和使用中首先解決目前財政支農資金存在的諸多問題,通過有效的整合各部門口支農資金形成一個穩定長效的投入機制,有效發揮財政支農資金的部門協同效應和規模經濟效應。如在省一級財政廳中農業處、企業處、經建處等多個處室都有專項用于扶持農村金融發展的資金,但是由于長期的部門分割,資金渠道分散,嚴重影響了資金打包整體運作效力。基于此,為了更有效的利用財政支農資金中專項用于支持農村金融建設的資金首先應該打破部門隔閡,統一將財政性支持農村金融資金整合到一個渠道,通過有效的運作方式和完善、合理的考核機制和循環滾動的使用機制,不斷擴大財政性農村金融規模和影響力,并在農村金融市場逐步完善后,建立起合適的推退出機制。

針對農村金融目前最大的問題缺失農村金融產品和農村金融機構的問題,在解決了財政性支持農村金融建設的資金后,財政性金融的使用必須立足解決農村金融產品缺失和構建農村金融機構。財政支農金融資金一開始就要明確資金的有償和滾動使用性質,直接將資金使用績效考核與農村金融體系建設的實施效果的好壞掛鉤,通過以結果為導向的資金使用方式,促使農村金融重視投資實施效果,關注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圍繞強化引導、提升績效的目標,財政部門可以通過制定覆蓋資金使用全過程的項目績效評價方法與工作程序,建立財政性支持農村金融資金的“以結果為導向、以平臺投放為抓手、績效評價為核心”的新型財政扶持農村金融發展資金支出機制,切實發揮財政“四兩撥千斤”作用。在國內目前財政性金融比較創新的做法是搭建地區財政支農投放平臺和出資組建農村微型金融體系。搭建財政性支農投放平臺,往往是通過搭建農業財政性金融(或者說是農村政策性準金融)的資本運營平臺。如四川和寧夏等省份通過財政注入資本金成立的寧夏農業綜合投資有限公司,通過打造出地區農業投融資運作平臺,形成在市場金融條件下通過政府財政資金引導和激勵其他金融資本支持農業的有效政策性傳導工具。平臺通過積極開展投融資業務,包括擔保、投資、保險、產業基金等業務,進而實現帶動商業資本、財政資金和民間資本共同投入農業產業化中,解決“三農”發展資金短缺瓶頸。充分發揮財政支農政策的導向功能和財政支農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進一步探索完善財政貼息、擔保、以獎代補、先建后補、民辦公助、以物抵資等有效機制,強化地方投入責任,培育農民自主參與意識,吸引帶動全社會增加投入,努力形成政府、社會、農民共同加大“三農”投入的新格局。支持農村微型金融組織,主要是政府財政出資或委托財政性支農平臺股權投資村鎮銀行、擔保公司和小貸公司,通過吸收商業資本、民間資本組成微小型金融機構,充分發揮這些微型金融扎根農村市場的“地緣”和“血緣”優勢,真正解決農村金融市場長期存在的“信息失靈”和“道德風險”問題。如寧夏通過政府農業投融資平臺入資資金物流中心和移民小貸公司,成功推動“掌政模式”和“惠民模式”等微型金融組織的發展,有效的解決了地區優勢特色農業發展資金和移民農戶啟動資金。

篇(8)

現階段,我國金融界和法律界雖未對民間金融的內涵達成共識,但對民間金融是“處于國家監管的正式金融體系之外的金融行為”的這一特征都是認可的。民間金融運行形式主要集中于私人借貸、私人錢莊、合會、企業連結貸款等,這些常見的運行形式也已被學界的專家學者們所認同。

在我國目前的刑法體系中,主要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兩個罪名進行嚴厲的打擊,以維護銀行系統對于金融行為的壟斷地位以及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本文主要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對民間金融活動的入罪標準與刑事規則體系完善展開論述。

二、目前我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立法現狀

(一)我國立法對民間金融活動合法地位確認的缺失

目前,我國所有從事金融業活動的經營主體或組織的設立都要經過我國金融業特許機關—央行或銀監會的批準或審核。因此,除了對具有直接性私人合同關系(如個人借貸)的交易行為提出了法律上的明確合法地位之外,其他凡未經央行或銀監會批準的從事和設立合會、私人錢莊、民間集資或其他形式的民間金融組織和活動均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也均不涉及民間金融相關法律地位確認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導致一些合理且確有必要存在的民間金融交易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確認的缺失而被認列入從事類似于非法集資、放高利貸等非法金融活動的非法金融機構之列。

(二)民事法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規定過于簡單

以民間借貸為例,在民事法律中只是規定了普通的民間借貸關系,即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以及企業內部的集股融資進行了法律規定和確認[1]。所以,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雖然有民法通則、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做依據,但是仍然缺少一部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使得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邊界依然模糊,判案時易引發分歧。

(三)行政法規對民間金融活動過多的否定

針對目前金融市場出現的各種民間金融組織,我國金融監管機關對其是否合法的判斷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部門規章。其規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這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組織形式,如合會、私人錢莊等擅自向特定多數人或者不特定多數人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活動的機構都被視為非法金融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一概不被法律所認可。[2]

三、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完善

(一)合理運用前置法認定民間金融活動罪與非罪界限

在實踐中,長期以來一直存在“刑事問題刑法來解決,民事問題民法來解決”這樣的固定思維方式,在犯罪的認定過程中,很少注意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近年來,在刑法界引起廣泛關注的“犯罪的二次性違法”理論,即主張在對不作為故意殺人、婚內、財產犯罪的認定中運用民法理論來分析刑法問題,并指出不能簡單地直接從刑法中尋找依據,而是應當首先從能否構成犯罪的刑法規定賴于建立的其他前置性法律當中去尋找。筆者認為,基于刑法對民法的保障屬性,在刑法與民法交錯問題的處理中,要注重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

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行為人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以外的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構成犯罪?實踐中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非法集資解釋》則采取了折中的態度:“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吸收資金,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情節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3]對于上面所述情形運用民法前置處理是否更加妥當?答案是肯定的。對于這類情況,可以賦予被害人自行選擇維權方式的權利。被害人可以選擇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主張自己的債權,也可以讓自己的“存款”繼續“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常見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的確定

目前,我國對于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認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2010年1月最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如前文所述,該《解釋》首次對非法集資相關行為從法律要件與實體要件兩個方面進行界定,并首次提出了不以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判定行為,的確較之前的行為界定標準而言,具有較大的進步空間。然而,根據經濟發展的現實狀況與實踐中的行為表現來看,該《解釋》只是解決了部分應急性疑難問題,而且其部分規定也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之處。鑒于此,本文認為對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分應從籌資本質、籌資影響、籌資基礎三個部分進行界定。

在籌資本質方面認定,應把握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行為的內在本質即行為方式和目的。既然是被視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行為,其行為運作特點和運作目的理應體現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同的金融特征,即吸收資金的用途是投資或轉貸謀利。這在行為表述用的是“存款” 一詞,而非“資金”也得以證明,“存款”在金融學中具有特定含義,是指類似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社會公眾的剩余資金的一種吸收,與之相對應的是貸款。刑法第175條沒有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而是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是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為人從事金融業務。如果將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之外的生產、經營活動,認定本罪,實際上就意味著否定了部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4]換言之,籌資人吸收資金的目的如果是用于自身生活或生產需要,則所吸收的資金不屬于存款性質,應是資金或借款。但當籌資人吸收的資金是用于發放貸款謀利,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如果不從行為運作特點和目的上嚴格界定去兩者之間的區別,極易將民間借貸的合法籌資行為界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5]

在籌資影響方面,我國民間借貸行為范圍相對比較窄,有一定的邊界性,出借人一般是向親戚、朋友等自己比較熟悉的人借款,其范圍的擴展和延伸也具有相對的地域限制,而且其產生的影響相對較小。而非法集資行為多半是無范圍限制和地域限制,大多數是向社會泛的采用散發小廣告、發宣傳單、派人勸說等非法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借款范圍非常廣泛,而且產生的影響較大。

在籌資的基礎方面,民間借貸的交易雙方之間是既基于金錢利益又基于人情因素,甚至有時候人情占主要原因。而非法集資的交易雙方之間則純粹是基于金錢利益為基礎,投資者多半是受到非法集資一方的高利率許諾誘惑。

四、民間金融活動刑事規則體系完善

(一)制定法律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

現行的民間借貸存在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日本和臺灣做法,制定《民間借貸法》,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例如,日本于1915年制定《無盡業法》,對無盡(合會)的會金總額、運轉期限、成員數量都進行嚴格限定,從而規范了無盡的運營。根據臺灣和日本的民間金融經驗:對待民間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過份壓制,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場運行規律的基礎上,健全法律制度,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強法律監管。

(二)設置前置處理程序

在實體法方面,對涉及民間借貸的罪名,可增設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以參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對偷稅罪的修改,對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增加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規定: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公安機關通知,在限定期限內全額退還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繳納罰款,受過行政處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行政處罰,可由行政法規來另行規定,比如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公眾舉報并查證屬實后,可視情況責令嫌疑人在3至6個月內向被害人償還本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門繳納罰款等。

注釋:

①楊興培、朱可人,《論民間融資行為的刑法應對與出入罪標準》,載《東方法學》2012年第4期。

②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③參見 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④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⑤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參考文獻:

[1]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

[2]騰昭君,《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學博士論文,2011年4月。

[3]胡運鋒,《我國民間金融問題研究》,武漢大學碩士論文,2005年5月。

[4]楊興培、劉慧偉,《論刑法介入民間金融活動的原則和界限》,載《海峽法學》,2012年9月第3期。

篇(9)

 

一、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的關系

怎樣理解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的關系,怎樣來對民間金融的功能進行定位,這是認識、發展和規范民間金融的前提。本文認為,在對民間金融的定位中,首先要明確一點:發展民間金融不是要其替代或是沖擊正規金融,而是完善我國金融體系的必需。民間金融的發展不會對國有金融造成根本性的沖擊,國有金融的改革改制也將無法擰滅民間金融發展的火焰。民間金融與國有金融之間是一種既競爭又互補的關系。

競爭關系表明兩者處在同一個市場上,被稱為“共同市場”。科技論文。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同處于一個金融市場內,在市場規律的作用下必然存在競爭。互補關系表明兩者的市場具有一定的分割性,這種分割性使得市場中有存在不同需求者和供給者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金融市場的不發達和不完備所導致的正規金融部門不可能將其服務覆蓋到所有的領域,而民間金融的存在正好填補了正規金融的空隙。

(一)競爭關系在同一個金融體系中,民間金融的存在必然會給正規金融機構帶來競爭。但是由于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自身的一些特性,使得它們之間的競爭呈現出一種特有的狀態。

學者商原波在對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關系的研究中,把這兩者的關系置于整個金融生態體系中,引入生態學中的高斯假說(或稱競爭排斥原理),得到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的競爭可以達到一種均衡這一結論。根據高斯假說,兩個種群的共存只能在物種生態位分化的穩定,均勻環境中發生;完全相同的種,不能長久地共存,一個種最終會被另一個種所取代。民間金融產品與正規金融產品之所以能夠在一個競爭環境中達到一個共存的競爭均衡,從而兩供給部門能夠同時存在一個共同市場上,是因為生態位分化的結果。生態位是指某一物種在相應的生物群落中所處時間和空間上的位置、功能及與其他相關物種(如食物和天敵等)之間的關系,尤其值得強調的是與其他種的營養關系,也就是營養生態位。金融產值的實現需要通過交易來進行,對于金融品種而言,營養生態位指的就是跟金融產品需求者的關系,就是跟借款人的關系。非正規金融部門和正規金融部門的營業生態位具有一定的分化,這種分化源于金融市場上借款人的異質性,主要表現為借款人偏好以及需求函數的差異。差異的存在決定了在共同市場上只要中小民營企業對貸款的偏好不完全一致,則非正規金融就不可能被正規金融完全“擠出”,兩部門的競爭均衡就會存在。[1]

換句話說,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作為我國金融市場中金融服務的共同供給方,它們之間必然存在競爭。同時又由于市場中需求主體的多元性、多層次性,使得任何一種單一的金融安排都無法完全滿足金融市場的需求,這也就給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的競爭均衡提供了可能性。

(二)互補關系互補效應的產生在于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在金融生態中滿足了不同層次、不同領域的融資需求。各自具有的比較優勢使得它們在金融市場上能夠服務于不同類型的對象,形成了比較合理的分工,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互補關系。現階段,我國民間金融主要表現為金融供給不能滿足由經濟快速發展、變革帶來的高速膨脹的金融需求的反映。也就是說,正規金融無法滿足金融市場的需要,需要發揮民間金融的作用來進行補充,即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之間存在著互補關系。

我們可以從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服務的領域和對象來比較這種互補性。從服務的領域來看,正規金融主要服務于城市,而放棄了廣大的農村地區和鄉土社會。科技論文。從融資的服務對象上說,正規金融具有明顯的“產權歧視”和“規模歧視”,正規金融主要服務的是國有大中型企業,把很多民營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排除在正規金融體制之外,造成了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而民間金融卻恰恰可以滿足這部分市場。

數據顯示,如今我國中小企業己占全部注冊企業的99%,中小企業實現的工業總產值和利稅分別占全國工業企業的60%和40%以上,提供的就業機會約占全社會的75%。我國正規國有銀行偏好國有經濟,非公有制經濟較難從國有銀行得到信貸支持。民間金融的存在,可以形成對國有金融部門的重要補充,共同推動經濟的發展。中央銀行在2005年5月的《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中也承認了民間金融的補充作用,認為“一方面民間融資具有一定地點優化資源配置功能……。民間融資的發展還形成了與正規金融的互補效應。”

二、民間金融的存在是一個歷史過程 民間金融的存在是一個歷史過程,民間金融的活躍伴隨著商品經濟的整個發展過程。首先,從時間上看,民間金融的產生和發展時間早于正規金融;其次,從金融市場的角度來看,盡管近年來,正規金融通過各種途徑不斷提升金融服務能力,規模也不斷擴大,但是市場競爭理論告訴我們,由于市場主體的異質性,市場中的供給方不可能是單一的,也就是說,正規金融的改革和自我完善只能提高其自身的效率,不會也不可能帶來民間金融的消退。民間金融不僅存在于過去、現在,還將存在于未來。

(一) 民間金融早于正規金融出現民間金融的發展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早在國有金融產生之前就以各種各樣的形式存在著。私人錢莊可以考證的最早出現時期是明朝,而典當業早在南北朝時期就已經出現了,合會的發展在我國也有著近千年的歷史。雖然在解放初期,由于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民間金融后來隨著計劃經濟的實行,民間金融逐漸退出市場。但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市場經濟地位的確立及非國有經濟的迅速發展,民間金融再次迅速發展起來。在金融的發展史中,民間金融往往既是金融制度變遷的初始狀態,又是金融創新的源泉。正是在民間金融充分發展的基礎上,由政府或者其人對民間金融的活動進行規范,才誕生了各種正規的金融活動。

(二)民間金融將長期存在近年來,為了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政府開始推進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制。改制的目的是完善金融體系,增強國有金融機構的競爭力。那么民間金融會不會隨著正規金融的完善和發展而逐步衰弱甚至是消失呢?

答案是不會。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金融市場的需求主體是多層次、多元的,這就需要有多層次的金融供給者。無論正規金融如何完善,都無法滿足所有金融需求。科技論文。二是民間金融有其生存的內在必然性。民間金融是對信息不對稱、金融管制的自然反映,只要這兩個因素存在,民間金融就不會消失。而在我國這兩個因素將長期存在,那么民間金融也必然存在。三是國有金融機構改制的成功并不意味著金融資源的最優配置。國有金融的一系列改革會提高其效率,逐步提高收益,實現自身的效益最大化,但國有金融效益最大化并不等同我國金融市場效益的最優化。

圖1.1國有金融壟斷下的效率不對稱

從圖1.1中我們可以看到,生產可能性邊界既定的情況下,國有銀行沒有進行商業改制之前的效用曲線是U1,與生產可能性邊界交與A,在改制的激勵下,國有銀行效率提高,效用曲線為U2,此時與生產可能性邊界的交點為B,顯然優于改制前的A點。但是在此點僅僅是國有銀行的效用最大化,并非整個金融系統資源配置的最優化。之所以說B點不是帕累托最優,是因為在不損害信貸供給者效用與福利的情況下,金融資源仍存在帕累托改進的空間,可以使社會福利水平進一步提高。金融資源配置從B點向最優配置的C點移動過程中,需要一個多元化、富有競爭性的市場環境,但是國有銀行的商業改制顯然無法實現這點,所以說它并不具備把低效率B點推移到帕累托最優E點的作用。也就是說,國有銀行的商業改制固然有利于提高金融系統的效率,但是僅靠國有金融是無法實現整個金融體系的資源最優化,還必須要有民間金融的參與。無論國有銀行如何完善,鑒于其產權所帶來的局限性,其在金融市場中作用的發揮也必然無法兼顧所有需求主體,在這種情形下,民間金融也必將長期存在。

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制度也將不斷變遷。在這個進程中一部分民間金融可能會逐漸被合法、正規化。但是民間金融并不會退出歷史舞臺,經濟的發展將不斷催生新的民間金融形式。

參考文獻:

[1]姜旭朝,《中國民間金融研究》[M],山東人民出版社,1996

[2]江曙霞,《中國“地下金融”》[M],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3]孫莉,《中國民間金融的發展及金融體系變遷》,上海經濟研究,2000年5期

[4]江曙霞,《中國“地下金融”》[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12.

[5]商原波,《非正規金融在我國金融生態中的地位和作用》,上海財經大學,2005

篇(10)

2009年,在金融危機的陰霾下,依靠超大規模的“一攬子”財政刺激政策,我國經濟率先觸底反彈,成功實現保增長任務。后金融危機時代,世界經濟前景仍不明朗,未來經濟形勢更為復雜。在鞏固經濟回升向好態勢的關鍵時期,我國非公有制經濟的全面啟動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

廣義非公有制經濟是指除國有、集體經濟以及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集體成分以外的經濟,主要有民營經濟和外資經濟兩部分。本文所談非公有制經濟是狹義上的非公有制經濟,即民營經濟,不包括外資經濟。

一、后金融危機的時代特征及影響

后金融危機時代包含著三層含義:一是指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后,全球經濟觸底、回升直至下一輪增長周期到來前的一段時間區間;二是我國企業發展經過了金融危機的沖擊之后,目前進入了一個調整期;三是經過國際金融危機后,各個國家將根據國情和世界經濟變化情況調整自己的對外投資、貿易政策,希望在下一個經濟周期中率先走向繁榮。

后金融危機時代全球經濟表現為以下四大特征。

一是地界經濟逐步進入復蘇軌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 2010年7月對世界經濟預測作出上調,預計2010年全球實際GDP將較上年增長4.6%,同4月的預測數據相比提高了0.4個百分點。主要原因是由于2010年上半年亞洲等地區的貿易和生產活動好于預期。

二是全球生產和貿易格局發生變化,貿易保護主義抬頭。來自商務部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上半年,中國外貿產業和企業已經遭遇了來自15個國家和地區的60起各類“貿易救濟調查”舉措,涉及金額達到82.67億美元。帶來的結果就是中國經濟不可能繼續依賴出口增長的方式來支撐未來的發展。

三是流動性過剩導致的資產泡沫上升壓力將長期存在。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后,以煤炭、石油等為代表的能源價格上升,并拉動原材料和燃料動力、電力、水、氣等價格大幅上升。而國內市場也呈現出了類似的上漲情形,加上房租價格、勞動力成本的提升,我國非公有制企業的經營成本將繼續上升,中小企業的經營困難將繼續加重。

四是科技革命。每一次金融危機之后必然帶來一場新的科技革命,此次科技革命將以新能源技術和生命科學重大突破為主要標志。哥本哈根會議后畢業論文提綱,“低碳經濟”理念必將帶來新的經濟增長模式,傳統的高耗能、高污染的經濟增長方式將被循環經濟、綠色經濟、節能技術經濟所替代。美國、德國、英國、日本、俄羅斯等均在大力發展低碳經濟和綠色經濟,開展新能源革命,努力搶占經濟和科技制高點。新能源、節能環保、信息產業將成為引領全球新一輪產業升級的主導產業論文參考文獻格式。

二、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非公有制經濟面臨的挑戰

后金融危機時代并沒有完全消除經濟風險,相反,在某些方面全球經濟風險還在增加。這對我國非公有制經濟,特別是對中小企業提出了新的挑戰。

(一)外部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與宏觀政策調整帶來的風險

一是金融市場資產減值損失依然嚴重,資產價格泡沫破滅的風險仍不容忽視;二是各國債務危機極可能推動全球經濟進入以緊縮財政、縮小赤字及減少開支為標志的“去杠桿化”階段,這很可能會引起全球范圍內的通貨緊縮。種種因素都增加了未來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2009年4萬億財政刺激政策的推出,以及天量信貸有效減緩了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沖擊,但也對2010年宏觀政策調控帶來了困難。通脹通縮的風險并存,如果宏觀政策手段和時機選擇策略不恰當就可能導致經濟出現二次探底的可能。

(二)非公有制企業融資環境或將進一步惡化

市場波動和投資預期的不確定導致風險溢價的上升,企業投資實體經濟的意愿下降,這直接增加了非公有制企業的融資難度。雖然國家調增了商業銀行信貸規模,但因受信貸終身追究制的影響,目前銀行等金融機構從資金安全和投放效益角度出發,加上非公企業貸款普遍存在抵押物不足、股權質押和信譽擔保貸款幾乎為零、貸款手續復雜和耗費時間長等問題,非公企業融資難度繼續加大。以工業型投資為例,2010年工業型投入在上年較低的基礎上,依然缺乏較高的增長,反映當前經濟復蘇過程中前景不是十分明朗,影響企業創新投入和投資回報不確定因素仍然很多。

(三)生產要素價格短期內難以降低

一是石油等大宗商品價格累計大幅上升,原材料價格波動大,上升水平快,企業成本短期內難以降低。二是東南沿海地區土地制約因素也越來越嚴重,中小企業房租等價格攀升。三是企業勞動用工緊張,勞動力價格提高。據調查,珠三角、長三角的勞動密集型企業面臨用工難的問題。中小企業勞動力不足,無法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四)轉變發展方式和結構調整難度加大

“調結構”是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經濟調控的重中之重。繼十大產業振興規劃推出后,國家先后就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風電設備等“兩高”和產能過剩行業明確發文限制。

目前,非公有制企業仍是我國高耗能、高污染、低技術、低水平產能的主要集中地,轉變方式的任務更加繁重。由于中小企業民營經濟大部分處于勞動密集型、資源型,加工貿易“貼牌”企業居多,同時又是就業容量巨大的群體,在經濟全球化一體化加快、新興產業發展步伐加快的形勢下,裝備、技術、工藝落后,結構不合理,產能過剩,資源綜合利用低,環境污染,管理水平不高等問題,變的更加突出。在這種情況下自主調整能力不足,產品和產業調整優化升級難度不斷加大。

(五)自身實力不強,應對新經濟形勢變化能力不足

目前民營企業仍處于發展初期,起點低、底子薄,整體層次不高,競爭力弱。在我國,有關企業生存周期尚無明確的統計。但從我國民營企業的發展軌跡來看,大多民營企業是暴起暴跌,輝煌短暫。國內最新數據顯示:中國企業平均壽命一般只有6.5年到7年,而中國民營企業只有2.9年。這一方面是由于民營企業在管理水平、技術實力、人才隊伍等整體上的落后,同時也反映了我國非公經濟在應對新經濟形勢變化上的不足。如何在上述方面取得突破,改變落后現狀是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非公有制經濟面臨的新挑戰之一。

三、后金融危機時代非公經濟發展的新機遇

后金融危機時代,在面對新的國際、國內形勢帶來的風險和挑戰的同時畢業論文提綱,也為非公經濟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這些機遇包括國際、國家、地方政府、行業和其他方面的發展機遇。

(一)來自國際方面的發展新機遇

國際金融危機給歐美等發達國家以及我國周邊部分鄰國的經濟造成了巨大的沖擊,所帶來的影響尚未結束。國際社會多數國家仍然面臨著需求不足、市場低迷、資金短缺等窘境,這為我國規模民營企業進軍國際市場、積累經驗、掌握國際戰略資源提供了良好的機遇。目前,企業的國際競爭更重要的體現在技術研發、市場營銷、生產布局等方面,非公有制企業走出去可以彌補某些方面的不足,比如通過海外并購獲取技術或市場,或通過海外并購打開營銷渠道,或借助并購利用國際上的人力資源。目前,我國民營企業海外并購已有許多成功的。

(二)來自國家政策的發展新機遇

我國非常重視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2010年出臺了《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新36條),把6大行業準入細化到18個行業,并對拓寬民間投資的渠道和領域做出了很多新的規定。7月26日,國務院了《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在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方面的分工和任務。《通知》明確了40項工作任務,每項具體任務多則有9個部門負責。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的投資領域包括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商貿流通、國防科技工業、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等。

(三)來自地方政府的發展新機遇

為更好地促進非公制經濟發展,吸引民營資本投資,各地政府積極出臺鼓勵政策。北京市2009年對民間投資的壁壘進行了清理,并決定從2010年鼓勵民間資本介入基礎設施、市政設施、公共服務等領域投資建設,開展房地產信托基金試點,在高端產業、旅游產業、文化產業、金融保險等領域重點通過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吸納民間投資。山西出臺了讓民間資本進入農電改造領域的政策。貴州也于2009年出臺相關意見,允許非公經濟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行業和領域。地方政府為鼓勵非公有制經濟在新領域投資,除引導資金外,還在稅收優惠、房租減免、土地使用、人才政策等方面給予支持。

(四)來自行業政策的發展新機遇

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的總體安排,逐步放寬準入,為非公有制企業發展提供新機遇。一是后金融危機時代誕生的新能源技術、低碳技術等,國家鼓勵多元投資主體共同參與,主動吸收民間投資介入。二是在基礎設施、市政實施等壟斷行業逐步放開市場準入論文參考文獻格式。三是近期國家旅游局也出臺相關意見,放寬旅游行業市場準入,鼓勵社會資本共同參與旅游業發展。今后,將有更多行業為各種所有制企業依法投資提供機會。

(五)產業轉移和西部大開發的機遇

我國新一輪的西部開發和實施的產業轉移戰略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了新機遇。由于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沿海企業積極實現由“中國制造”向“中國創造”的轉型,部分中低端制造企業則響應國家的號召向江西、安徽內陸省份和四川、重慶、陜西等西部省份轉移。由于中西部地區在生產要素成本、土地價格、勞動力成本等方面相對沿海地區低,因此,原先在沿海地區利潤較低的勞動密集型非公有制企業,到中西部后重新可以獲得較高的利潤,找到了新的生存與發展空間。

四、關于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貫徹落實“新36條”,為民營經濟營造寬松良好的發展環境

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范圍,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入的行業和領域,均對非公經濟開放;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在投資核準、融資服務、財稅政策、土地使用、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方面,對非公有制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實行同等待遇。對需要審批、核準和備案的事項,政府部門必須公開相應的制度、條件和程序。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環節、縮短時限,進一步推動管理內容、標準和程序的公開化、規范化,提高行政服務效率。

(二)引導民營經濟的投資方向,優化投資格局

一是發揮產業政策的引導作用,引導民營經濟投資從傳統低層次加工制造業向新興產業轉變,切實推進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二是發揮區域規劃政策的引導作用,根據各區域及省區市經濟發展規劃,按照不同主體功能區的籌資能力實施差別化的資本金吸引政策。鼓勵民間資本流向中西部地區,支持民間投資主體承接來自東部沿海地區的人才、資金、技術、管理經驗和信息等本地稀缺的生產要素畢業論文提綱,同時增加東部沿海地區民營企業的投資機會,擴大配置資源的市場空間。

(三)積極創新投融資模式,拓寬投資資金來源渠道

一是創新民營資本投資模式。通過社會資本,將BOT、BT、TOT,PPP等投融資模式與代建制有機結合起來,落實BT融資代建制,讓社會資本有利可圖,推動民營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二是建立以政府產業資金、債權融資、股權融資、上市融資等多方式的融資體系,積極打造面向中小企業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切實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

(四)以創新引導基金等方式推動民營經濟的科技創新

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廣泛應用信息技術等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投資建設節能減排、節水降耗、生物醫藥、信息網絡、新能源、新材料、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具有發展潛力的新興產業。發揮創新引導基金的示范帶動作用,促進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投入及成果轉化,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五)打破所有制歧視,鼓勵民營經濟參與國企改革

一是推動國有資本完全退出競爭性領域,盡可能消除非公有制經濟準入的障礙,以確保充分競爭,讓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得以發揮。其次積極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聯合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發展成為特色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集團化公司。

篇(11)

[關鍵詞]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解決

科技型中小企業是建設創新型國家,落實自主創新國家核心戰略的重要載體,是“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實踐主體,同時也是推動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的生力軍,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個性原因,以及和傳統的中小企業一樣的共性原因,使融資難問題成為阻礙其健康發展的瓶頸。目前,我國政府已經對這個問題給予了高度重視,但仍未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繼續研究并探討這個問題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分析

目前,中小企業融資難這是一個普遍的問題,而跟傳統行業相比,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尤為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科技型中小企業自身特點的因素。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成長規律,決定了其融資有其獨特之處。首先,與傳統大多數中小企業相比,他們手中只有技術,甚至只有創新創意模型等,這些很難估價的技術特性因素,使得銀行和擔保公司望而卻步;其次,發展整個過程中資金投入風險大,運行不確定性較多。從前期研發、中期試驗到市場開拓,均需要有資金支持,但成敗與否,很難預料。再次,從科技成果本身的角度來看,成功的成果不見得有好的市場前景和豐厚的利潤收入,投資者還是債權人一般不愿投資。

2.金融機構方面的因素。長期以來,金融業由于種種原因不重視、不信任對中小型企業的投資,而且正處于轉軌中的金融業對低效投資和投機活動提供了軟信貸支持,再加上多年來金融機構不斷的整合,加強了內部控制和預算約束,這使得大型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戰略逐步轉向以城市為重心、大型客戶為重點,并收縮其經營機構,給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領域留下了空白,而貸款責任追究制度也使金融機構的貸款標準過分的嚴格,短期內信貸資金的增長呈下降和緊縮狀態。

3.政府的因素。政府在融資方面起到導向和調節的作用,由于國家的總體發展戰略、客觀實際情況等限制,目前在政策上只能顧“大”不顧“小”。首先,我國目前的經濟、金融政策,主要還是依據所有制類型、規模大小和行業特征而制訂。國有商業銀行的多項優惠政策幾乎都偏向于大企業。其次,盡管近年來,政府也逐漸進行政策方面的調整,但由于起步較晚和其它諸多因素,各項配套措施契合度不高,最后,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大都出現在發達地區,造成地區間發展極不平衡。

4.社會方面的因素。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快速發展,緩解了一些信貸難題,但由于缺乏合理的約束機制,在實際操作中暴露出一些問題:首先,在擔保組織的性質、法律地位等定位上,目前有關規范性文件和管理上存在許多矛盾、混亂之處。其次,多數擔保基金規模較小,擔保能力有限,不能滿足眾多缺乏資金的中小企業的需求。再次,組織的治理結構不規范,受政府的干預過多,運作不規范。最后,民間資金及其他投資中介機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這個特殊群體大都抱著觀望或者謹慎的投資態度,甚至很少投資中小型的科技企業。

二、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探討

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社會性工作,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科技型中小企業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企業的信譽度和市場競爭能力。首先,要樹立守信用、重履約的良好社會形象,取得銀行的信任。其次,要提高現代經營管理水平,為多渠道融資創造有利條件。三是要加快企業技術改造和產品更新步伐,不斷更新融資理念,加大直接融資的比重,逐步降低對間接融資的依賴。

2.金融機構要加大體制改革力度,建立和完善組織機構和服務體系。首先,要不斷改革完善商業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體系等,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機遇和條件。其次,要建立國有商業銀行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職能部門,大力整頓和逐步規范資本市場,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創造一個健康、良好的金融環境。最后,要不斷完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功能。要利用行業優勢,提供各種信息和咨詢等金融配套服務。

3.政府要推進和完善創業投資體系和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政策法律環境。首先,政府應重視和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建設,促進其規范發展。其次,要進一步推動和優化公共政策、法律保障體系,提升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滿足其融資需要,促進良性成長。再次,要設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的專門金融機構,采取優惠的貸款措施。

4.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和發揮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及其民間組織橋梁和紐帶作用。首先,政府應號召和引導建立針對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平臺,為其創造良好的文化和信用融資環境。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社會中介機構和為企業服務的民間組織,引導其發揮良好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最后,政府要在逐步放開和拓寬民間融資渠道的同時,加強市場規范管理,逐步將其納人正式的金融體系。

探討和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融資難題,對于促進其形成良性的融資循環機制,加快其向規模化、集約化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們相信,在政府、社會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共同努力下,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會逐步得到改善,科技型中小企業必將成為國民經濟中最有活力的生力軍,將會對國家和社會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主站蜘蛛池模板: 莱西市| 永登县| 平果县| 塔城市| 西乡县| 马山县| 呈贡县| 大宁县| 张家界市| 锡林浩特市| 司法| 博湖县| 博爱县| 西峡县| 湄潭县| 隆回县| 清涧县| 十堰市| 宜宾县| 交口县| 隆昌县| 陵川县| 凉山| 临夏市| 五台县| 玉林市| 张家界市| 景东| 深泽县| 普安县| 广昌县| 文安县| 鸡西市| 抚州市| 灌阳县| 永城市| 三河市| 永济市| 获嘉县| 黄陵县| 宝应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