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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模式較多,如建設單位公開招標確定施工方;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給施工方等確定投資方,投資方又確定施工方等,這些建設模式的合同內容不同,結算方式不同,會計核算也不盡相同,所以竣工決算審計也不相同。同樣,一級行政預算其審計內容、審計方法及處理處罰等也不一樣。
一、兩種決算審計的區別
(一)概念的區別
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對以在初步驗收后對該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的審計。
單位財務決算審計:財務決算是對預算經費執行情況的總結,與部門預算不可分割。財務決算一般指年度決算。單位財務決算審計就是對一個部門或單位年終財務決算的審計。
(二)審計內容的區別
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與實行企業管理的單位財務決算審計內容等都各有不同。比如實行企業管理的單位財務決算審計內容主要包括:會計報表、賬簿、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審計;對企業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審計;對企業債權債務的審計;對所有者權益等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審計;對損益情況的審計。
在實際工作中,單位財務決算審計既包括建設單位自身的財務決算,同時也包括某個項目的財務收支,但項目的決算審計只包括與該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工程造價等。比如對財務的審計,在單位財務決算審計時,涉及的有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施工方建安營業稅,但若只對某項目進行決算審計,所涉及的有代扣代繳施工方營業稅、投資方稅金、施工方、設計、咨詢單位營業稅(營改增的企業繳增值稅)等。也可就供貨方相關稅金進行審計。但投資方稅金目前全國無統一規定。僅就四川成都而言,在BT模式下:投融資人只負責提供資金,不參與項目施工管理,則對其取得的資金投資回報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審計方法的區別
財務決算審計的方法有順查法、逆查法、抽查法等。
但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方法除與財務決算審計方法有部分相同外,另有:材料價格市場詢價方法;造價有疑難問題使得審計方法;到編制定額的造價站咨詢,以此依據計入審定造價;工程量的審計方法:如用GPS定位測距;鉆芯取樣測厚度及材質;皮尺測量長、寬、高等;綜合單價的審計方法包括:
(1)同類及相似項目按中標單價計價;
(2)變更項目按有關規定重新組價;
(3)同類及相似項目當結算工程量超過中標工程量15%以上的另行組價。
如對某項目審計,除運用單位財務決算審計的方法對項目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外,還要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就要運用造價的審計方法:工程量的審計方法(GPS定位測距)、綜合單價的審計方法(變更項目的重新組價)等。
(四)處理處罰的區別
財務決算審計依據規章以上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若無文件規定,則不能處理處罰,應向上級部門匯報,以便今后制定政策時使用;工程決算審計中,概算、預算、招投標、多計造價等問題依據審投發【1996】105號文件執行。
在對某項目決算審計時,如發現財務收支方面存在的問題,則處理處罰在引用法律法規上面是一致的;但其他方面,如“四算三超”、高估冒算等方面,那么依據就不一樣了。
(五)法律效力的區別
實際工作中,國家建設項目結算審計大多利用審計報告及函的形式,很少采用審計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審計報告的依法出具不能代替審計決定的法律效力。”審計報告及函反映的問題,對于被審計單位而言,可執行,可不執行,如不執行,審計也就失去了它應有的意義和作用。而單位財務決算審計中,一般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小問題及建議上審計報告,而大問題上審計報告并作出審計決定。
審計實踐中,筆者認為,無論是單位財務決算審計,還是項目決算審計,都應該出具審計報告及審計決定,既保證審計文書的規范化,又保證所有的問題的都應由被審計單位執行。
(六)審計時間的區別
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某項目在初步驗收后就可實施審計,而單位財務決算審計一般是年終決算報表出來以后才開展財務決算審計。
只有完成了竣工決算審計,甲方、投資方、乙方才可以進行工程款最終結算,而僅有工程結算審計報告,建設單位是無法辦理真正的竣工決算。只有對項目進行決算審計,被審計單位依據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執行以后,才能辦理真正的項目決算。若單位財務決算審計時,某項目未完工,則不便于對某項目相關內容進行審計;但某項目未完工,也可對其進行在建工程審計或者過程控制審計。
二、兩種決算審計的聯系
(一)審計的意義和作用有聯系
兩種審計的意義和作用都是貫徹國家政策,維護國家利益,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加強管理和廉政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審計內容和范圍有聯系
單位財務決算審計可以延伸至有關單位,如設計方、施工方等,但項目決算審計,根據審計署有關規定,必須要對投資方、設計方、施工方、供貨方、尾工工程、移交工程等進行審計,其審計內容有聯系;但項目決算審計的內容要寬泛得多。
(三)財務收支審計中存在問題,處理處罰依據相同
兩類決算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中發現的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在處理、處罰依據上基本是相同的。
(四)會計科目有聯系
工程項目的財務收支、往來、現金、存款與該單位的非工程項目資金的收支、往來、現金、存款有時有密切的聯系,會計分錄之間的經濟往來也有聯系。
(五)審計方法也有相同點
如對現金的盤點、存款與對賬單的核對、往來款項的函證等。
三、建議
審計署盡快出臺相關文件,明確項目決算審計或結算審計,對于審減的工程造價這個問題,必須出具審計決定,否則,即使后續審計,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報告,而按合同付款給施工方或投資方,在國家資金流失的同時,審計的權威性無法體現,投資審計的作用也就毫無意義而言了,審計部門實質上變為施工企業的結算公司了。
一、引言
竣工決算審計是竣工驗收前的重要環節,主要針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財務狀況和工程建設情況加以反映,體現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資金支出,對無形資產、流動資產的價值核定,可確保工程順利竣工。竣工環節的財務決算是監督工程竣工決算的經濟效益,保障其合法性和真實性有效手段,能起到正確評價投資收益,提高決算質量等促進作用。
二、相關概念綜述
工程竣工決算是工程項目建設完成后,經過項目法人、施工單位、設計監理公司、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等多方初步驗收合格后,由法人根據工程收支情況,進行計算并編制反映該項工程在建設中的資金使用情況的經濟文件,是該項工程的全面經濟反映。工程竣工決算包括財務決算說明書、財務決算報表、竣工圖和工程造價分析四個部分。
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審計機構對工程竣工的財務決算工作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審核監督的過程。通過工程決算審計工作的展開,確認該項建設資金來源情況、資金支出情況、資金結余情況等,并將工程項目的財務核算與實際情況進行對比,最終確認資產投資及資金使用的真實情況。工程竣工環節的財務審計工作不僅可幫助建設單位減少違規現象,還可保障資金使用的合法性。
三、_展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注意事項
第一,必須確保審計人員的專業性。由于工程項目投資金額大、項目周期較長、投資成本費多類雜,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具有足夠的專業判斷能力,鎖定審計重點,以此保障財務決算工作要達到的效果。第二,關注收集整理項目前期資料,對工程是否滿足審計的條件進行確認,檢查項目建設是否合法合規,工程驗收環節是否滿足規定等。第三,關注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能在一定程度體現工程投資的真實度。第四,審計人員發現問題時,應及時收集資料并進一步核實,與被審計單位人員進行溝通時,需注意記錄、取證,確保審計評價準確真實。第五,審計人員有必要到工程現場進行盤點,以保障審計結果的真實性。
四、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的具體審計程序
1.充分的審前調查
審前調查是竣工決算審計工作的基礎,充分的審前調查有助于選擇合適的項目負責人,能降低審計風險,也是竣工決算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的保障。審前調查的方式很多,包括與被審計單位或其上級主管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的溝通,通過網絡搜查該項目有否有特殊報道等等。
2.審核項目竣工決算資料的完整性
工程竣工的財務決算審計主要針對的是審批手續、概算、合同履行情況等,確保該項資料與法律法規的一致性。對于竣工財務決算,資料的完整性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經過相關部門審核的項目立項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水保評價報告、環保評價報告、地質災害評價報告、文物調查報告、壓覆礦產資源評價報告等。(2)投資計劃,資金計劃下達文件等資料。(3)土地使用批準文件、占用耕地林地批準文件、施工許可文件、質量監督手續、項目開工報告、質量檢測報告、質量監督報告、環境和消防單項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清單或工程竣工報告等。(4)招投標資料,如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投標文件、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5)設計圖紙的會審和設計圖紙的變更記錄,工程竣工圖和施工圖的現場設計變更情況。(6)業主與設計、監理、施工、材料供應單位及中介機構等簽訂的合同。(7)項目法人資格申報批準文件、項目法人組織機構、崗位職責、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財務管理部分、內部控制制度等。(8)工程財務的會計憑證和財務報表,資產盤點和移交情況等。
3.清理賬目及合同,編制工作底稿
在實際工作中,多數建設單位都不能依據《基本建設會計師制度》專戶專賬規范的對項目進行賬務管理,因此審計人員要加強對投資成本的審核,避免多記或者漏記投資成本。(1)關注建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特別是財務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完整,內部控制程序是否健全,這決定了工程項目的審計風險。建設單位支付過程審批手續健全,能發揮內控制度的制衡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投資成本的真實程度。(2)逐筆清理項目支出,審查會計憑證,審核每張票據的真實性,編制賬面清理表,是審計工作最基礎、最原始的工作底稿。(3)清理所有工程相關的合同,根據合同,明確投資成本的金額及類型,編制合同類工作底稿。(4)審減待攤投資中不合理的支出,測算待攤投資中建設管理費、業務招待費所占的比例是否合規合法。(5)根據合同約定及工程師審定的工程結算定案表,審定各科目余額,編制工作底稿。
4.審定竣工決算報表,編制審計報告
國有企業是特殊性質的企業,正是由于這種特殊的地位和貢獻,在一些OECD國家,國有企業仍很大程度上代表該國的GDP、勞動力市場及資本市場。國有企業的發展狀況不僅取決于本國的宏觀經濟政策,還取決于政府對國有企業監督做出的特殊制度安排。審計作為監督方式之一,在考察國有企業經營績效和國有資產整體的保值增值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審計制度作為實施審計的基礎環境,會對審計產生整體影響。國有企業審計制度的合理程度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國有企業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同時也對會計盈余的操縱空間和審計風險有重要影響。因此,了解國有企業所處的特殊制度環境對剖析境外國有資產審計存在的問題有所啟示。本文從政府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職責安排和國有企業境外審計制度兩個角度深入分析了制約國有企業境外審計的瓶頸因素,并提出改進建議,以推進境外國有資產審計順利進行。
一、主要政府機關的國有企業審計職能配置
政府職能就是政府根據社會需求,依法對社會生活領域進行管理的職責和功能,這種職能通常分為政治職能、經濟職能和管理職能(張立民、聶新軍,2007),而政府審計職能是按照社會對政府審計的需要確定政府審計應當履行的職責和功能,是一種理想的潛在的政府審計能力(劉莉莉,2008),因此,政府審計職能屬于政府管理職能范疇。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負有國有資產審計監督職責的政府部門主要是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審計署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監督是法定職責。《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法》第二十條規定,由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而對于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依據2010年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也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國務院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目前審計署對國有企業開展財務審計工作主要依據《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專項審計調查準則》等業務準則和《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對中央企業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依據是《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在對中央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時,由于審計機關審計力量有限和審計人員的相關專業知識不足,就會要求社會審計力量加入國有企業審計領域,補充政府審計力量的不足。基于這一現狀,2006年6月28日審計署《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規定了審計署可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和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再結合《審計法》的相關規定,“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可以看出,審計機關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對國有企業審計后,可以再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質量進行監督。
國資委是生產型中央企業的管轄機構,對中央企業的經營管理負有直接監督責任。國資委的審計監督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國務院外派監事會對中央企業的財務活動和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直接監督,類似于過程監督,另一種是國資委委托注冊會計師對國有企業的年度決算報告進行審計,類似于結果監督。2000年實施的《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賦予了監事會較大的審計自由裁量權,主要表現在:第一,審計范圍比較廣。不僅有權審計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還能對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第二,審計時間安排比較自由。可以定期審計,也可不定期專項檢查。第三,審計權限比較大。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時,除了可以使用社會審計的所有審計方式外,還有權在企業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并聽取企業負責人的匯報。監事會對中央企業的財務監督是實時的過程監督,這種實時監督不僅依靠監事會自身發揮作用,還與國務院其他部委如財政部等聯合一起,形成強大的監控網絡,這些部委之間相互溝通中央企業的運作情況,隨時互通信息,為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一旦發現企業經營行為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時,監事會有權向監事會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報告。第四,如果監事會認為某些事項比較重要,可以建議監事會管理機構聘請注冊會計師審計,或向國務院建議由國家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總之,外派監事會對中央企業進行財務監督已成為一種比較認可的監督制度。
除了外派監事會進行直接審計監督外,國資委還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央企業編制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進行結果監督。2004年國資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定,由注冊會計師對中央企業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進行審計,國資委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為配合這一規定的實施,國資委連續了一系列補充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招標和輪換做出進一步說明,包括《中央企業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施行辦法》、《中央企業財務決算統一委托審計管理辦法》、《中央企業統一委托審計評標計分體系》、《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有關問題解答》、《關于中央企業2006年財務決算審計備案的通知》。筆者認為,由國資委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央企業進行審計與一般意義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有較大差異,在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事務所審計年限、事務所的職責分工和審計范圍等方面做出了不同規定,反映出國家強制性干預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特點。這些差異性規定主要有:(1)通過公開招標或企業推薦報國資委核準,由國資委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特別是對于國有控股企業,由于有其他股東的參與控制權,《規則》建議采用企業推薦報國資委核準確定。公開招標方式在定價方面給了國資委較大定度的空間,容易滋生尋租行為,而由企業推薦報國資委同意的方式也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國資委當家作主的現狀,因此,在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準備階段就體現了國家干預注冊會計師對央企審計的傾向。(2)特別規定了參與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和審計年限。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原則上統一委托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承接,根據中央企業集團子企業分布地域較廣的現實情況,可由企業總部委托多家但上限不超過五家。承接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限不少于2年,并且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連續審計年限不超過5年。這種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做出的強制性規定并沒有合理的依據,央企集團的子公司少則十幾家,多的可達幾十家、上百家,有的企業主體資產分布在海外,僅五家或者更少的審計師審計,審計力度遠遠達不到深入現場查出高風險領域的重大錯報漏報問題的程度,而對審計年限做出規定也沒有必然帶來央企審計質量的提高(汪月祥、孫娜,2009)。(3)明確規定參與中央企業集團審計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職責。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審計工作量一般不低于50%,負責整體審計工作的安排和審計質量控制,對出具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負最終責任。(4)擴大了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一般意義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是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報表附注,而對央企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還包括國資委要求的專項審計事項和央企要求的其他專項審計事項。(5)中央企業審計標準的多元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遵守的審計標準主要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國資委對年度財務決算工作的相關要求,這些標準比一般上市公司審計的標準要多,注冊會計師執行央企集團審計工作的復雜程度遠遠超過單個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一批審計技能過硬的注冊會計師隊伍才能承接這類審計業務。(6)審計報告類型和披露內容存在的差異。通常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是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如果國資委提出了專項審計要求,就還包括專項審計報告。如果注冊會計師對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發表保留意見,企業應當將導致保留意見的事項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說明,而如果發表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企業應當以專項報告的形式予以說明。這兩種做法都將注冊會計師年度審計報告中屬于說明段的內容以特定的形式對外披露,與一般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不同。在審計報告的內容方面,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中應當對應納入而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子企業對資產和財務狀況的影響作重點說明。筆者認為,這一特殊規定具有合理性,考慮到了大多數中央企業有多個境內外子公司,有的子公司對集團公司有重要影響,管理層將有重大影響的境內外子公司不納入合并范圍就不能客觀反映整個集團的經營狀況,如果將該情形在審計報告中予以說明不僅可以規避境外子公司未納入合并范圍帶來的審計風險,明確審計責任,還可以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會計和審計信息。
2000年7月1日的《會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這說明財政部對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質量進行監督是法定職責,如果國有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財政部就能依法對國有企業財務報表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不過,財政部還有更重要的職責,就是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一個國家的任何一項工作都是在本國的政治、經濟、法律框架下進行的(廖洪,2007),因此,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審計制度是否合理對國有企業審計實踐和國有企業的保值增值有重要影響。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以來,財政部在制定國有資產審計監督制度方面有哪些成果,以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筆者將國資委成立前后由財政部的國有企業審計的相關制度進行了整理,到目前為止,財政部的9個關于國有企業審計的法規中,有效的僅有三個,分別是《財政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財政部關于對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抽審的通知》和《關于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進行抽審的實施意見》。三個法規的共同特點是對社會審計機構的執業行為進行了規范。《若干規定》主要對國有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雙方審計關系人的審計行為,包括審計委托方式、約定的審計范圍、審計收費方式和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等做出了要求。后兩個法規主要從監督的角度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中央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質量如何抽查進行了規范。筆者認為,僅僅依據財政部目前有效的三部部門法規對中央企業集團的審計行為進行規范還遠遠不夠,主要表現在:第一,中央企業集團資產龐大,經營業務的復雜性和境內外的子公司分布地域廣泛性,決定了集團財務報表編制的難度大,注冊會計師要對集團財務報表進行有效的審計,既要強化自身的審計技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國有企業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支持,使注冊會計師審計國有企業有章可循。第二,目前有效的三部法規中有兩部法規屬于抽審性質,真正規范國有企業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法規只有一部《若干規定》。最近幾年我國會計審計準則發生了巨大變化,很多內容與國際準則基本上趨同,而《若干規定》在2004年,規定的內容沒有跟上最新形勢的變化,對注冊會計師實施國有企業審計很難發揮指導作用。第三,從我國國有企業發展形勢看,國資委成立以來,大力推進中央企業合并重組,中央企業集團已從最初的189家合并至2010年上半年的125家,這意味著央企集團數量變少而資產規模在變大,集團內部的各種利益關系更加復雜,審計的復雜性在增加,這些現狀都從客觀上要求我國政府應當盡快健全國有企業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只有比較完備的國有資產審計法規才能為大型國有企業開展境外審計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其他政府機關的審計職能安排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1998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與中國證監會合并成立新的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由于國家控股的各類公司制企業是不承擔政策目標、以市場效率取向為主的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楊肅昌,2003),因此,在監管范圍上,凡是在我國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的國有上市公司都是證監會的監督對象,接受與非國有上市公司相同的監督管理。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審計監督方面的規定主要與注冊會計師審計有關,比如,國有上市公司均應遵守《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年度報告進行審計。在監管方式上,中國證監會不直接參與國有上市公司的審計,而是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共同對全國的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許可證管理,間接保證年度報告的審計質量。體現共同監督作用的法規例如2003年財政部、證監會的《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中就對中注協的《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內容進行了補充。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是行業自律性組織,負責管理全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各項工作。在中央企業審計中,會計師事務所扮演裁判和運動員兩種角色,既可能接受委托進行年度決算報告的審計也可能對年度決算報告的審計報告進行再審計,這就使得中注協在國有企業審計中只能發揮輔助協調作用。體現輔助協調作用的法規例如1999年8月中注協的《關于積極配合完成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抽審工作的通知》。
其他政府部門如國家稅務機關和工商管理部門也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審查,這種審查需要遵守《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標準,通常以強制性和臨時性突擊檢查為主,與審計監督有本質差別。
三、國有企業境外審計制度安排
境外審計是審計國際化發展的表現形式,是國有資產審計職能的延伸,境外審計質量的好壞與國有資產審計體制是否合理、職責履行是否到位關系密切。對境外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管的政府機關主要是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這三個部門的境外審計法規主要內容如下:
審計署主要依據《審計署境外審計工作內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收支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境外審計的目的是以財務收支的真實性為基礎,促進境外國有資產的管理,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有效。國資委的境內國有企業審計主要通過外派監事會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計,并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國資委開展的境外企業審計根據《規則》和5號令《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財務決算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審計師進行審計,同時境外企業及其境內母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開展境外審計。可以看出,國資委雖然提出了境外企業按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規定審計,并且允許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但沒有對境外審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有效性以及怎樣利用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工作成果提出建議。財政部對境外企業如何審計曾產生過爭議, 1998年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規定,“中國注冊會計師不對境外企業進行審計”,但由誰審計沒有明確。2000年又《關于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若干問題的通知》將該規定變更為“由所在地注冊會計師審計”。2004年財政部將這兩個法規廢除,重新《若干規定》,并明確提出“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照所在地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可以看出,財政部最終就“由境外審計師審計”達成了一致意見,并且全盤認可境外子企業經境外審計師審計的工作成果。
從以上法規看出,境外審計的法律法規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審計署對審計境內的國有企業可以依據《審計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但是進行境外審計時,能夠直接指導境外審計工作的只有《管理辦法》,不能直接依據《審計法》,因為該《管理辦法》的一些規定與《審計法》的規定并不一致,例如《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審計也可以是經濟責任審計,而《審計法》認為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只能是財務收支審計。再如《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以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的名義進行,而《審計法》并沒有這樣的規定。可見,審計署將境外審計看作為另一種獨立的審計類型,進行境外審計也有另行遵循的標準――《管理辦法》。筆者認為,目前僅僅將《管理辦法》作為審計署境外審計的遵循標準并不可取,該《管理辦法》僅是內部試行,適用范圍小,權威性不大。從時間維度來看,《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是2002年,已經陳舊過時,完善修訂已迫在眉睫。從范圍維度看,該辦法僅在審計機關內部有效,該標準的權威性和公平性令人質疑,這是制約政府審計機關進行境外審計工作比較重要的問題。2.國資委對國有企業的審計主要遵循《規則》和《財務決算管理辦法》,并提出境外企業審計要走兩條線,即注冊會計師審計和內部審計同時進行。《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規定監事會有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那么進行境外審計時,是否有必要將內部審計與境外審計師審計結合起來,以利于監事會成員從境外審計師了解更多境外企業的實際情況,沒有明確的規定。3.財政部全盤接受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報告不可取。因為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報告是否合理適當并沒有公認的評價標準,如果境外審計師被境外企業收買審計意見,出具失真的審計報告如何處理,這些問題監管部門還沒充分考慮。4.財政部認為境外企業應當由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審計師進行審計,而國資委認為在央企進行年度財務決算時,實體在境內的境外子公司由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審計。可以試想,如果境外子公司由央企統一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而同時也接受了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境內審計師是否可利用境外審計師的工作成果,如何利用等值得探討。5.我國約有10%的央企境外子企業設立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馬紹爾群島等離岸區域,這些區域的法律極力保護公司股東的商業秘密,并不對外披露公司財務報表信息,如何進行境外審計也是應當考慮的問題。
四、改進國有企業境外審計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政府境外國有資產審計的法律制度
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作為中央企業境外審計的主要監督部門,制定的部分法規有待進一步改進,主要表現在:第一,審計署目前實行的《管理辦法》屬內部辦法,適用范圍小,權威性不大,應當對其進行全面修訂或者新的境外審計暫行辦法,擴大境外審計的影響,提高境外審計的法律地位。無論采取哪種方式《管理辦法》,都應當在法規中增加境外審計目標、境外審計程序、境外審計范圍、境外審計人員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必要內容,以增強適用性。第二,協調《管理辦法》與《審計法》的不一致之處。《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審計也可以是經濟責任審計,而《審計法》認為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只能是財務收支審計,兩者的不一致適當調整為佳。第三,建議財政部增加國有企業境外審計暫行條例等類似的行政法規。目前財政部的國有企業審計方面法規很少,有效的只有《財政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財政部關于對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抽審的通知》和《關于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進行抽審的實施意見》,這三個法規時間較早,很多內容跟不上會計審計實務日新月異的變化,并且國有企業審計的這些法規都沒有涉及境外審計問題,導致國有企業境外審計法律法規非常缺乏,這方面的法律規范很有必要。第四,建議財政部修訂《若干規定》的部分條款,增強該法規在境外審計方面的適用性。例如將第二條“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照所在地有關法律規定執行”修改為“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我國與東道國的政府部門協調相關法律后再執行”,這樣就避免了我國注冊會計師開展境外審計“無章可循”的問題。再如第九條“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和境內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如果國有企業設立境外企業,境外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是否可以由境外審計師進行沒有規定。建議修改為“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審計由境內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考慮該國有企業會計信息保密性后,根據國有企業的境外投資情況,決定由境內或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
(二)建立境外離岸區域的審計合作制度
我國上市央企有部分境外企業設立在離岸區域,這些區域的法律監督制度比較寬松,容易出現監督缺失,建立該區域內中央企業境外資產的審計監督合作是當務之急。建議我國應當與該區域的政府協商簽訂審計監督協調方面的協議,通過雙方政府的協商,努力促進我國注冊會計師進入離岸區域開展審計,解決該領域的境外央企缺乏審計監督的問題。Z
參考文獻:
1.陳小悅,錢蘋,陳武朝.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
2.境外企業審計課題組.關于境外企業審計的綜合研究報告[J].審計研究,1994,(2).
3.林炳發.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質量監督機制問題初探[J].審計研究,2000,(2).
4.劉力云.論強化審計機關的國有企業審計職責[J].審計研究,2005,(4).
5.劉銀國.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研究[M].安徽: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出版社,2008.
6.王世誼,劉穎.政府審計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中發揮作用的途徑和方式[J].審計研究,2009,(4).
7.吳秋生.論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國企審計職責的重組[J].審計與經濟研究,2007,(7).
中圖分類號:F239.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6-0134-01
一、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概念
實踐當中,往往存在將工程結算審計、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和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相混淆的現象。工程結算審計是對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按工程進度、施工合同、施工監理情況、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工程變更等辦理的工程價款結算的審計,可以在項目的實施階段進行。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是在建設項目實施結束后,以承包合同為基礎,結合設計及施工變更、工程簽證等情況,按照工程實際發生的工作量等辦理的全部工程價款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是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階段,對建設單位編制的綜合反映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發生的實際造價、完成的建設成果的竣工決算報表進行審計。
二、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存在問題
1.財務審計功能有弱化趨勢
審計規程規定,水利基建項目審計主體是主持驗收的水利審計部門。水利審計部門開展竣工決算審計時,可以自行開展,也可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實踐中,基層水利部門一般不設獨立的審計部門,該項職能由財務部門兼顧,對于此項業務,一是直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實施;二是按照權限范圍,交由同級政府審計部門開展。政府審計部門自身審計任務已很繁重,最終也是將該項工作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實施,且一般只委托工程造價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審核,財務審計只是根據財務決算報表將費用部分簡單羅列匯總后,口子一收就得出審計結論。對項目實施期間的資金管理和使用很少關注,只重視工程造價,不重視財務審計,從而弱化了財務審計功能,給項目資金監管帶來風險。有的項目審計報告一片大好,也順利通過竣工驗收,都以為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很好,但在國家審計部門后續專門審計中,卻發現了一些資金使用方面的違規問題,使建設單位工作陷入被動,有的問題因時間關系整改起來很困難。
2.審計費用的承擔主體影響了審計的獨立性
審計規程規定,該項費用一是納入水利審計部門預算,二是列入項目投資成本。由于審計業務一般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但審計費用必須由項目法人支付,也就是項目法人自己出錢審自己。這樣審計關系中委托人、受托人、被審計人的審計三方變成兩方,項目法人成為了審計人員的“衣食父母”,從而使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受到影響,審計結果往往遷就了項目法人的要求。此外,近年來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分類改革,工程造價審計與注冊會計師業務分離,以前只需委托一家中介機構,現在必須委托兩家聯合進行,給審計委托的實施和出具報告主體帶來不便。
3.審計建議建設性不夠
政府審計部門往往只委托造價機構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對財務審計重視不夠,審計建議缺少強制性。有的為降低成本,減少不必要的審計程序,導致審計風險增加,審計質量下降。究其原因,一是有的審計隊伍專業知識面相對比較“窄”,往往知道“是什么”,而不知“為什么”、“怎么辦”,抓關鍵問題和解決問題辦法不多;二是會計師事務所本地化程度高,擔心失去業務,審計業務活動或多或少受到影響;三是有的施工單位是地方水務部門下屬單位,有的項目法人未擺正位置,替施工單位說情,影響了審計的獨立性。
4.項目缺乏全過程綜合管理的意識
現行的項目管理大多處于階段性的管理模式,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缺乏統一的造價管理目標,監理單位往往只局限于施工階段的質量與進度管理,很少介入投資決策分析。有的現場監理人員缺乏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責任心不強,甚至與施工人員打得火熱。這些都為高估冒算提供了方便,開了“口子”。有的項目設計深度不夠,導致施工中內容變更多;此外有的項目合同管理不夠規范,工程招標時是一套,正式簽訂合同時是一套,存在低報價、高結算的問題,給工程決算留下許多漏洞和隱患。
三、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幾點建議
1.要了解建設項目基本概況,合理安排審計組
項目審計開始前,首先要進行調查研究,了解建設項目基本概況,特別是了解掌握好與項目有關的建設單位管理人員、監理質檢人員、施工單位等相關情況,理清他們相互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與審計部門擬派審計組成員之間的關系。特別是施工企業、監管部門經常相互配合工作,專業人員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這些關系的存在有可能影響到審計資料、審計證據的真實性。因而,審計要合理安排審計組,選好主審。凡是與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相關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審計人員,一律實行審計回避,這是保證審計客觀公正的前提。
2.要發揮審計人員的專業特長,優化配置審計人員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涉及面廣,適用法規多,工作量大而繁雜。在組成審計組時,具體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審計人員數量要與審計任務大小、完成時間長短相適應。二是審計組人員結構與所審項目和專業特點相適應,要綜合現有人員實際,揚長避短,最大限度地發揮好每一個審計人員自身的特點。
3.要將跟蹤審計貫穿項目審計全過程
在實際勘查中,審計組要做到“五查”:一是查竣工項目是否按原設計圖紙施工,有無未施工項目。二是查實際變更是否與變更鑒證相符。三是查實際施工、工程做法是否與設計相符,有無偷工減料。四是查變更工程量增減情況,看有無虛報、多報情況。五是查材料規格、品質、等級情況,為決算定價打好基礎。在現場勘查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審計人員均應同時參加,審計人員最少二人以上參加,深入現場調查、取證、記錄,必要時進行拍照,跟蹤審計勘查,記錄要由甲、乙雙方和審計人員三方簽字認可,并整理歸檔。
4.要合理確定材料價格
竣工決算中的材料及設備價格是直接影響建設項目審計質量的重要因素,審計時要特別注意對材料價格的審查。主要方法:一是建立建筑安裝工程材料價格調查信息網絡,定期調查。二是審查施工企業材料成本賬。三是調查了解建設單位當時市場考察情況。四是直接到供應廠(商)調查取證。在做好上述調查核實的基礎上,通過主審、審計組長、主管領導共同討論,才能確定最終決算價格。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給施工企業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設備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不需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是指不必因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按照規定應當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其中: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10%)、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合同公證及工程質量監理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查)費、其他待攤投資等。其他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購置、飼養、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生的支出。
(二)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依據及內容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調整及其批準文件;招投標文件(書);歷年投資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批準的項目預算;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有關的財務核算制度、辦法;其他有關資料。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1)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主要包括:封面;基本建設項目概況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2)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概況;會計賬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基建結余資金等分配情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建議;決算與概算的差異和原因分析;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三)建設項目財務決算編制要求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規定的各項內容;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前,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賬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要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不準任意侵占、挪用。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時,應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
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的制度規定,堅持按照規范的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后再清算。
財政部《關于解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3]724號)規定一個建設單位同時承建多個建設項目每個基本建設項目都必須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同一個建設項目,不論其建設資金來源性質,原則上必須在同一賬戶核算和管理;項目存款是指建設項目的所有建設資金,包括財政撥款、銀行貸款等,其產生的利息收入一律沖減項目建設工程成本;建設項目收尾工程可根據項目投資總概算5%掌握。尾工工程超過項目投資總概算5%,不能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江蘇省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蘇財建[2004]61號)規定: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審核前,建設單位應預留15―20%的工程款;工程價款經審核后,建設單位還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后再清算。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試行)》規定集團公司竣工決算的費用構成包括從工程籌建開始到竣工驗收的全部費用支出: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其他費用(包括:建設工程前期費、編制年價差);基本預備費;建設期貸款利息。竣工編報時間從最后一臺機組竣工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竣工決算。“建設性質”按新建、擴建、改建、遷建和恢復建設等分類填列;“工程進度”欄中“開工日期”根據上級批準的開工報告按建筑、安裝最先一個永久性工程項目開工日期填列;“竣工日期”按整個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日期填列;概算中所列“基本預備費”和“價差預備費”在概算價值欄中"其他費用"欄填列其概算數,實際價值欄不填(在實際價值中的有關工程項目、費用中己包括了經批準動用的基本預備費和價差預備費)。
二、基本建設工程財務決算審核
(一)明確審核重點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暫行辦法》(財政部財協字[1999]103號)要求審核人員在審核基本建設工程決算時,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項:工程項目概算執行情況;工程項目資金的來源、支出及結余等財務情況;工程項目合同工期執行情況和合同質量等級控制情況;交付使用資產情況。會計師事務所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審核基本建設工程決算時,還應當審查以下事項:被審核單位是否有計劃外建設項目,有無自行擴大投資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的情況;各項費用支出是否合法,有無混淆生產成本和建設成本的情況;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符合條件,有無虛報完成及虛列應付債務或轉移基建資金等情況;歷年的各項基本建設撥款數額和結余資金是否真實、準確,應收回的設備材料以及拆除臨時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殘值是否作價收回,對器材的盤盈、盤虧及銷售盈虧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報廢工程是否經主管部門審批;竣工投產時間是否符合國家計劃規定;基本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及使用情況;有無隱匿、截留或拖延不交應交財政部門的包干結余、竣工結余及各項收入;尾工工程的預留工程款及建設情況;有必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二)審核報告出具要求 審核人員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后,以經過核實的證據為依據,分析、評價審核結論,形成審核意見,出具審核報告。審核人員在出具基本建設工程決算審核報告時,應附送已審核的《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審核人員應當在基本建設工程決算審核報告的意見段中說明工程項目資金來源、支出及結余或超支等財務情況,概算執行情況,工程價款結算情況,尾工工程及未盡事宜處理情況,項目支出存在的問題,資產交付使用情況。審核人員與委托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審核意見方面存在異議,且無法協商一致時,或審核人員認為必要時,應當在意見段之后增列說明段予以說明。
(三)重點項目審計策略 (1)甲供材超(欠)供的審計策略。如某項目審核中發現公司35kV電力電纜等甲供物資計174,228.01元超供,公司已補辦退庫手續;線路保護2臺、監測報警系統1臺,上述資產現場盤點未見實物,單位反映資產待安裝。
江蘇省電力公司文件蘇電審[2011]584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項目報審管理的通知》明確甲供材料超、欠供的核對和審定是工程竣工結算審計環節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單位在工程竣工結算報審時必須提供“工程項目甲供材料明細表”(紙質和電子),該表必須經項目所在單位相關部門和施工單位簽字、蓋章確認后報審;各單位項目管理部門負責物資、財務等部門及施工單位填列和核對甲供材料明細表,確定材料實際領用數量,同時應分析材料填列差異的原因。報審的工程竣工決算報告初稿必須按要求填制完整,應包括編制說明、工程竣工決算報表、項目投資分析說明和設備差異分析等。
根據委托方的要求,審核過程中須履行甲供材建設單位物資、財務、施工單位、工程結算審計等四方數量核對程序,現場勘察盤點時關注甲供材超(欠)供數量核實;對鋼材、電纜等不便實物盤點資產,可采取現場估算,結合設計概算、工程結算審計確認施工單位安裝費時確認的甲供材結算數量與賬面領料數量核對。甲供材核對審核要點詳見表1:
對于不便盤點且工程結算不反映的甲供材數量核實,如江蘇省物價局文件蘇價工[2011]214號《江蘇省物價局關于完善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管理的通知》要求供電公司負責提出居住區規劃紅線內供配電工程土建設計要求,提供土建的管材及接地材料、表箱。供電公司向開發單位提供土建的管材及接地材料、表箱,如槽形母線、鐵附件、電纜保護管等,應辦理資產交接手續,取得開發單位蓋章的居配項目甲供材交接單等相關證明手續。審核中應側重對上述資料的搜集及核對。
(2)甲供材涉稅審核。審計過程中若發現建設單位甲供材取得普通發票入賬,需關注甲供材部分是否繳納建安稅費。
(3)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用核實。政處費用不允許主業下屬多經公司代收代支,更不允許項目實施單位人員代領;審核費用支出的合理性,需審核政處費用補償標準、口徑是否一致;審核中要關注政處費是否存在A項目支出在B項目列支情況;對青苗補償費等審核中關注原始憑證是否提供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可采取現場勘察、電話回訪等方式核實。
(4)借款利息審核。根據規定,“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停止其借款費用的資本化,以后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于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工程竣工后的利息費用不應資本化,審核應予以關注。
(5)決算分析列報口徑一致性審核。審核項目概算執行情況時發現甲供材進項稅額未納入工程決算,但設計概算含進項稅額,掩蓋項目明節約實超支的實質,類似待攤投資設計費、工程審計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影響項目投資超支或節約分析。
三、基建工程財務預算審計實務問題分析
(一)基建項目投資的合法性、合規性 (1)項目立項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如某建設項目省發改委審批時要求項目實施主體補充資本金,投資方補充匯入200萬元,但項目單位賬面作為專項應付款反映,且對上述款項計提利息計入專項應付款。顯然,被審計單位的上述處理與立項審批文件有出入。
(2)招投標制度執行情況。某項目綠化工程合同價71萬元,工程結算審核金額為195萬,單位反映增加綠化品種由原中標公司實施,審核價超出合同價175%,關注招投標手續履行是否合規;審核中發現某項目土地平整工程部分由個人實施,施工主體缺少施工資質。
(3)建安投資的完整性與準確性。如:同一項目出現兩份工程造價結算審核報告,××審[2010]第225號審核結果為893.39萬元;××審[2011]第012號審核結果為920.25萬元,涉及如何準確確認工程決算審核金額;某項目內墻磚、配電箱、消火栓箱等為甲供材料,無需工程結算審計,關注是否存在多結算工程審計費現象。
(4)設備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應單列,而非直接計入固定資產;基建項目中央空調14.58萬元直接記入固定資產欠妥,應記入設備投資支出;如某項目從業務單位購進設備所附票據不完整,缺少發票金額合計75.32萬元;補記施工用料45.96萬元,未附詳細清單和說明。基本建設財務列支省委在地方召開會議費用,如設備投資中列支會議用音響器材18萬元、購電毯2萬元。
(5)待攤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分配的準確性。如基本建設財務列支購19座面包車支出列“待攤投資――固定資產購置費”,購帕薩特汽車入賬列“固定資產”;工程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原列支施工現場人員津貼,其中含非工程人員津貼4萬元。
(6)會計核算的規范性審核。會計核算的準確性:如某建筑工程公司付款30萬元記入建安投資,會計憑證未見發票,應調整轉入往來;某裝飾工程11.84萬元開票賬記建安投資7.50萬元,余款4.34萬元未掛往來;土地征用費應計入“待攤投資”;建筑工程項目發生的設計費、規費、監理費等屬于項目建設管理費,不屬于“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應計入“待攤投資”(注:“待攤投資”非“待攤費用”)。分項工程劃分有誤:某學校南校區總投資額中包含北校區零星工程項目投資;建設工程場地清理費14.03萬元決算列入塔基占用補償費;某教學樓零星工程6.74萬元賬面均記入“建安投資―深井”;建安投資――鑄鐵欄桿期末余額35.51萬元關注是否為圍墻的組成部分;建安投資――食堂前平房發生成本只有金屬門0.88萬元,關注可否并項。入賬手續不完善:內墻瓷片付款審批表無單位負責人授權審批手續;支財稅所土地款200萬為復印件入賬;付土方工程款工程審核報告單監理單位未蓋章;某工程發票收款方為甲公司,收款方簽章為乙公司,收款單位不一致等等。
(7)項目超概原因及分析。某項目開竣工延期的原因為項目預算批復遲于規劃設計文本明確的開工時間;項目區拆遷面積廣、難度大影響了項目開工時間;項目開工后季節和天氣,亦影響了項目的開工和竣工。某項目實際完成投資額較概算超支462.68萬元,占總投資估算的19.61%。超概原因分析:原投資估算土地為政府免費劃撥,在實際征地時共付農民補償等費用348.40萬元;原投資估算一期工程基礎設施建設投資300萬元,但實際施工時為方便以后施工將部分二期、三期基礎設施建設提前進行,因此實際基礎設施建設投資425萬元。
(8)建設單位管理費截止期。根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則建設項目竣工之日滿三個月后不得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另審核中發現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列支非項目經費的問題。
(9)其他。如:出借資金:某基本建設項目對借款單位借出資金,借款單位承諾一周內歸還300萬元,實際未按時歸還,且未計算借款資金的利息費用。審計發現由于客觀原因委托審計項目竣工暫未實際投入運營,建設單位將部分工器具及低值易耗品移作他用;截止審計報告日建設工程決算報表反映項目尚有應付款項1324.00萬元未支付;截止審計報告日建設項目總投資額中含項目建設租賃場地租賃費5萬元、工程款1874.18萬元尚未取得發票;由于項目租賃場地工程尚未竣工驗收,截止審計報告日工程審計項目整體竣工驗收正在辦理之中;截止審計報告出具日,建設工程項目房屋所有權證正在辦理過程之中。
一、2018年度工作總結
2018年,在公司領導的正確領導和其他部門大力支持下,財務部全體工作人員緊緊圍繞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和目標責任書,按照公司年初工作會議要求,堅定信心,統一思想,團結協作,以飽滿的工作熱情,著力從工作的計劃性、針對性和前瞻性入手,注重質量、講求實效,努力完成年度各項工作任務。
(一)公司董事會下達的全年重點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1、XX竣工決算報告編制以及審計配合工作
完成吉惠園竣工決算報告編制以及審計配合工作,并取得昆明市20XX年XX市級統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X審政報〔20XX〕X號),下一步我們按審計要求做好審計整改、賬務調整工作。
2、XX竣工決算報告編制以及審計配合工作
因市審計局將XX項目調整至20XX年審計計劃,目前該項目竣工審計主要是開展前期對接和準備工作,下一步我們將按要求做好該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以及審計配合工作。
3、強化資金計劃管理
已按重點工作目標完成項目建設所需資金(月度、季度)計劃、償債資金月度計劃,并根據公司融資情況、項目投資、償還債務、對外投資等等情況,完善資金調度安排。
4、加強公司稅務管理,配合稅務稽查
于2018年3月20日完成公司20XX-20XX年的稅務情況進行自查,并按要求上報《自查報告》,同時補繳稅金,接受市地稅稽查局對公司20XX-20XX年的稅務情況進行稽查。
5、完善公司預算管理工作
完成公司20XX年度企業預算報表(按國資委要求)編制工作、20XX年度公司日常費用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工作、20XX年度日常費用預算編制工作、20XX年度日常費用預算的調整工作,并上報公司黨委會、經理辦公會、董事會審議通過。
6、加強公司會計決算管理工作
做好年終對帳、盤點工作,完成20XX年度公司個別財務決算報表及集團合并財務決算報表(報國資委、報市財政局)編報;根據國資委績效考核指標,融資部門人員配合,測算目標年度內的綜合融資成本率、億元凈資產融資額、投資收益率等指標,結合其他指標(如100%償還到期債務、融資總額等)的實際情況,完成國資委20XX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的自查報告;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完成20XX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及經營業績考核完成情況的審計工作,并按審定結果做好軟件的填制上報工作。
7、繼續推進XX“收支兩條線”管理工作
與委托進行租金收取的子公司積極對接,做好租金臺賬管理,按月度完成至12月份《租金收支情況表》編制,按相關部門要求上報租金收支情況,為上繳公租房租金提供依據。同時,對接市財政非稅局、城建處及住保局等部門,按預算管理要求上繳公租房租金,同時積極協調租金下撥事宜。
(二)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
已完成XX竣工決算報告編制以及審計配合工作并取得該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X審政報〔20XX〕X號);XX項目決算審計工作因市審計局將該項目調整至20XX年審計計劃,目前該項目竣工審計主要是開展前期對接和準備工作,下一步我們將按要求做好該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以及審計配合工作。
(三)其他工作
1、公司審計及審計配合工作
已經完成的審計及審計配合工作有:(1)根據審計局的審計決定書,完成XX、XX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整改、賬務調整工作;(2)牽頭配合省審計廳2017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工作,參加審計情況反饋會,牽頭完成審計整改報告;(3)牽頭配合審計署地方債務審計工作,牽頭完成審計整改報告;(4)牽頭配合市國資委關于公司董事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第一階段);(5)牽頭配合市審計局資產負債損益審計工作。
2、公司融資財務配合工作
結合公司在資本市場信息披露的要求,配合會計師事務所按時完成季度報表的編制及提交工作;積極配合公司中票發行及擬發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商對公司財務數據的解釋說明工作;配合做好公司主體及債項評級的財務數據更新工作;配合融資部日常財務數據的查詢需求;配合融資部填報與債務監測相關的各類報表;參與融資部牽頭的各類金融中介的調研或訪談會議等。
3、其他日常工作
積極做好公司稅收工作,包括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收減免備案、電子發票工作;結合各級檢查、審計,嚴格規范公司工程款項、“三公經費”支出,完善相應財務管理制度、辦法和流程;加強集團財務管理、溝通與指導,向子總司派駐(出)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參加子公司董事會會議、總經會會議,切實履行公司出資人職能和權力;配合完成監事會20XX年度監督檢查及整改工作;組織完成工會、黨委財務預算、決算、收支及賬務處理等工作;組織完成公司20XX年財務、稅務咨詢機構的選聘工作;配合公司各部門、各子公司進行相關工作。
(四)主要問題及解決建議
隨著公司創新融資工作、各項審計工作的推進,創新融資會計報表季度信息披露、企業信用評級、融資機構財務信息提供及解釋,審計資料提供等工作需及時跟進,工作量較大。財務部難以全面解決創新融資工作、各項審計工作的問題及要求。建議加強部門間協助,做好相關需重復解釋、重復提供資料的備份與學習,確保對外提供資料的準確和口徑一致。
此外,隨著公司業務規模擴大和模式的改變,集團化財務管理日趨復雜,問題不斷增多,財務監控的力度弱化,給財務管理帶來了諸多難題。建議公司層面加強學習和培訓,借助公司財務稅務咨詢中介機構的力量,理順集團財務管理流程;并在后續公司信息化平臺規劃中,充分考慮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間業務的需要,簡化程序、信息共享,降低財務管理工作勞動強度,提高財務人員工作效率。
二、2019年度工作計劃
(一)全年重點工作目標計劃
1、XX竣工決算報告編制及審計配合工作
按時完成XX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并按審計安排積極做好XX竣工決算審計配合工作。
2、繼續做好強化資金計劃管理
根據公司安排,繼續做好資金管理及債務償還工作,完善資金調度安排與編制項目建設所需資金(月度、季度)計劃,償債資金月度計劃編制責任制度,保證公司資金使用計劃性。
3、進一步完善公司日常費用預算管理工作
做好20XX年度日常費用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及20XX年度日常費用預算編制、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年度預算調整工作。
4、加強公司會計決算管理工作
做好20XX年度公司個別財務決算報表及集團合并財務決算報表編報及軟件的填制上報工作;完成20XX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的自查報告;按照金融機構要求按時完成20XX年度季度報表的編制及提交工作,同時配合融資部做好報表的解釋說明工作。
5、XX“收支兩條線”管理工作
繼續按月度做好20XX年度公租房租金預算“收支兩條線”管理工作。
(二)其他方面的工作計劃
1、繼續做好財務日常工作、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稅收管理工作、租金收入管理工作、資金管理及債務償還工作以及20XX年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
2、根據公司業務內容不斷健全財務核算與監督體系,進一步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3、加強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
(一)接受委托后的初步工作
通過查閱資料、踏看現場,調查了解建設項目的相關情況,形成調查記錄,評估建設項目是否具備執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條件,以及存在重大??題的可能性。
(二)取得決算資料并審查其完整性
包括立項文件、可研報告、初設報告、概算及概算調整批復、造價審核報告、審價定案表、招投標文件、施工圖竣工圖、設計變更、工程量變更、各年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等會計資料、各種合同協議、財產移交清單等。
(三)對項目建設程序的審計
一是項目的建設程序是否規范,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二是應該進行招投標的事項是否進行了招投標。
三是工程變更是否具備合理的依據、程序是否規范。
(四)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情況的審計
一是建設單位或項目核算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
二是對基本建設項目是否嚴格實行單獨核算,且將核算情況納入建設單位的會計賬簿體系和財務報表,是否存在賬外賬、多套賬等違反會計法的情況。
三是建設項目的預算管理情況,項目資金預算的編制項目是否合規,核算管理及進度管理是否按照批準的項目概(預)算執行。
四是財產物資的管理是否嚴格,如建立物資檔案、定期清查、對盤盈盤虧情況及時申報處理等。
五是工程價款結算的辦理是否及時,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資產交付使用的手續是否辦理。
(五)對會計資料的審計
1.檢查會計科目設置情況。如,項目的建設成本是否分別按照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其他投資支出進行核算;
2.審查建設成本的合法性、真實性,檢查各種支付憑證能否作為入賬依據。抽查建筑安裝工程的結算,抽查比例不低15%,重點關注超概算金額較大的單位工程;審查設備、材料運雜費和采保費的核算情況;審查待攤投資支出的列支內容和分攤情況;審查其它投資支出的列支情況。
3.審查各項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存在長期掛賬、清理不及時的情況,有無變相挪用、擠占建設資金的情況。
4.檢查是否存在基建收入、索賠、違約金等收入,其賬務處理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財務會計規范。
5.審查工程款的結算情況。工程款的支付是否嚴格執行合同約定和工程款結算流程,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否按照約定預留,且不超過結算總額的5%。
6.審查建設資金來源情況。如:資金是否到位;是否依法籌集資金,使用貸款融資的,貸款利息的計算和支付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擠占、挪用等情況,是否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支出。審計人員應考慮執行分析性程序。
7.審查尾工工程。依據概算和工程形象進度,核實尚未完工工程量是否符合概算、完成尾工工程所需要的支出是否合理。
8.審查資產交付情況。
(1)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是否及時移交資產、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是否按照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對賬務進行調整。
(2)對非經營性項目形成的資產,是否按照規定分為待核銷基建支出、交付使用資產價值、轉出投資進行賬務處理。
(3)資產的移交是否真實、合法,是否賬實相符,根據所交付資產的不同類型采用不同的審核方式:房屋、建筑物、不需安裝的設備,逐項核實;需要安裝的設備,抽查比例不低于50%;工器具、備品件、辦公及生活家具,關注其移交手續是否合規,對移交手續不合規的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抽查,查明有無虛交或賬外資產等問題。
9.審查結余資金。對于非經營性項目,是否按照規定在歸還貸款后,及時上繳財政,可執行以下審計程序:盤點核實各項貨幣資金,查明是否存在小金庫;審核庫存材料盤虧情況,查明是否存在隱瞞、轉移、挪用;核實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是否通過往來掛賬轉移結余資金。
二、重點關注對新法規的變化內容的審計
2016年,財政部頒布了《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以及《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自2016年9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已實施十余年的《基本建設財務規定》(財建[2002]394號)同時廢止。
本次財政部頒布的新法規對基建財務核算和管理的規定有較大的變化,審計人員應了解新舊規定的適用和銜接,重點關注建設單位是否正確執行了新法規定,包括:
(一)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程序和編制依據是否合規
審計內容包括:編制時間是否是在項目完工或試運行合格后3個月內編制完成;決算未經審計前,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是否仍然在崗;決算編制前,是否已進行了財產物資清查盤點,各項賬務處理已全部完成;決算的編制依據是否完整,包括可研報告、初設和概預算文件、相關合同協議、財務會計資料等;決算內容是否完整,包含了決算報表、財務決算說明書、財務決(結)算審核情況及相關資料。
(二)建設成本中是否包含規定不得列入成本的支出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明確規定了不得列入建設成本的七項支出,包括:超過批準建設內容的支出;非法攤派與收費;無合同協議依據支持的支出;沒有取得合規發票、沒有責任人和審批簽字的支出;由于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供貨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報廢損失,及未經批準的損失;項目達到驗收條件之日起3個月后的支出;不應當由項目負擔的支出。
審計人員應當關注建設成本的入賬依據必須具備合規發票這一新的規定。在以往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中,常常存在工程款、設計費等支出由于各種原因未及時支付和結算,建設單位在未取得對方單位開具的發票的情況下,依據工程結算書、合同等文件確認建設成本和應付款的現象。按照這一新的規定,在對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時,審計人員對此類沒有開具發票的支出,不能確認為項目建設成本。
審計人員還應重點審核是否存在項目達到驗收條件之日起3個月后發生的開支。《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規定,項目竣工價款結算一般最遲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完成。嚴格對支出時間的審計,有利于預防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價款拖欠等現象,維護社會經濟的有序和平穩運行。
(三)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比例
財建[2016]504號文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項目業務招待費,列支金額不能超過項目建設管理費的5%,而已廢止的財建[2002]394號文規定的比例是10%。顯然,國家進一步深化改革、防止腐敗的舉措更加細致和嚴密,審計人員應掌握相關國家法規與政策,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規定,采用檢查支付依據和審批手續、重新計算等審計程序,核實業務招待費支出。
審計人員還應關注財建[2016]504號文對建設管理費(原“建設單位管理費”)的限制性規定,以《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為標準審核建設管理費開支的合理合法性。應注意的是,財建[2016]504號文修改了建設管理費的總額控制數費率,從原來的七級費率改為六級,并提高了各級費率,如工程總概算1000萬元以下級的建管費費率,從原來的1.5%提高到2%。
(四)代建管理費的列支
財建[2016]504號文規定了代建管理費和建設管理費原則上不能同時列支,如果確實需要列支的,則兩項之和不能高于按照總額控制數費率計算的建設管理費總額。
會計師事務所常常會接受政府委托,審計政府招標的代建制項目,審計人員應關注基建項目成本核算的新規定,審核代建制項目是否同時列支了代建管理費和建設管理費,是否超過了允許列支的控制限額。
(五)尾工工程和結余資金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對尾工工程作出了規定,并修改了非經營性項目結余資金的使用規定。對尾工工程,審計人員應關注尾工工程預留的必要性,以及預留投資比例是否在批準的項目概(預)算總投資的5%以內;對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項目結余資金,是否在歸還貸款后的規定期限內(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繳回財政,是否擅自截留結余資金。
三、提高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效率的措施
一個基本建設項目的完成,往往長達數年,相應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涉及的?Y料和程序繁雜,審計周期也比較長,為提高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審計效率,降低審計風險,審計人員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做好業務承接時的風險評估
在承接審計項目時,審計人員應從自身和客戶兩個方面評估承接項目的可行性。一方面,應了解建設項目是否具備審計條件,另一方面應評估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勝任能力。如,委派的審計人員是否熟悉基本建設程序,是否具備相應的工程知識等。
(二)做好審計工作計劃
(二)日本非上市公司審計制度的概要1.公司對象只要符合資本金基準和負債總額基準中任意一項,都有接受會計師審計的審計義務。其中,資本金基準是指資本金總額超過5億日元;負債總額基準是指包括借款及應付賬款在內的年末資產負債表中流動、固定累計負債總額超過200億日元。在年度財務決算時,只要達到其中一項基準,都有在期末決算日之后召開的年度股東大會上任命負責審計的會計師的義務。2.主體財務報表金融商品交易法適用于上市公司,其審計對象的主體財務報表包含了季度財務報表,而公司法上的大型非上市公司的主體財務報表中只包括會計年度末的財務報表。但是以往只要求個別財務報表,而現在則需要審計以母公司為核心,提交能夠反映該企業集團的財務情況和盈虧業績的合并財務報表。具體而言,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以及財務報表附注。3.審計制度目的審計制度是以擁有一定數量的股東和債權人(尤其是金融機構)為前提,其目的是保護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審計制度最終目的是為在一定信用的基礎上實施的企業間正常交易提供一定的社會擔保。因此,審計制度不屬于政府控制下實施的形式主義范疇,而是上述所提到的在巨額財務造假案的大背景下,會計信息作為公司與股東、債權人之間的通用語,運用其進行準確的財務信息披露,秉承保護股東、債務人等利害關系者權益的宗旨,以一定的信賴關系為基礎,使得經濟社會中的產品與資金的流通更順暢,成為社會基礎設施的關鍵一環。4.會計師的審計效果會計師提交的審計報告中審計意見為無保留意見,財務報表將作為年度股東大會報告事項,在財務報表是準確的前提下,提出分紅決議預案,并通過實施。另外如果審計意見為否定意見,或審計手續沒能完全實施、審計證據不充分,導致審計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導致財務報表的準確性難以得到保障時,結果是財務報表將作為決議事項,其必須經半數股東同意通過。總而言之,為了不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會計師會和企業經營者、財務負責人耐心地洽談與溝通,讓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得到保障。
二、企業財務決算日程安排及審計意見
(一)企業財務決算日程安排圖1所示為公司法規定的企業財務決算日程安排。雖然目前公司法沒有文規定企業向會計師提交財務報表的日期,但審計實務中企業普遍做法是把期末決算的下一個月的下旬當作標準日期。值得注意的是,會計師在從企業獲取相關財務報表起,4周之內必須提交審計報告。而后,對企業運營具有內部監督職能的監察人構成的審計委員會則必須在會計師提交審計報告起1周之內提交相同內容的審計報告。
(二)日本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可以認作是監督經營者(即董事長)的存在。另外在筆者看來,日本公司法提供的具備監督職能的組織有4種,分別是股東大會、董事會成員的相互制約、監事委員會以及會計師。然而,由于缺乏信息以及股東過度分散,現實中股東很難有效地對企業經營者進行監督。而董事會成員間相互監督,具體而言就是監督經營者是否濫用經營權,同樣具備企業管理和監督兩項職能的董事在監督擁有人事權的經營者時也是相當困難的。由于現實中前兩者實施監督是非常困難的,所以,近些年的公司法改革中,維持并加強了以監督為職責的監事和會計師的作用。監事會是由監事組成,在企業內部主要擔當業務審計,出席董事會,并通過積極的對企業事務的發言來實施監督職責。獨立于企業的、外部的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主要是通過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表明審計意見,來擔當會計監督的職責。另外,日本2003年修改商法特例法,不設監事會,而是設立由董事構成的各種委員會(報酬、提名、監事委員會)、的公司管理模式。在2011年公司法的修訂中,包括這種委員會設置公司模式在內的機動的企業管理模式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認。委員會設置公司這種企業管理模式不同于以德國為范本的監事會設置公司的形式。但由于公司外董事的人才不足、在日本還沒有得到廣泛的普及。
(三)審計意見和年度股東大會議案的關系如上所述,根據審計意見的不同,年度股東大會議案會有所變化。特別是在作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情況下,會計師可以出席股東大會,并發表意見。另外,在這種情況,往往會在股東大會議案會議案中附加會計師聘任議案,即會計審計由現在的會計師變為其他會計師來審計。如果現任會計師對被更換表示不服,可對此陳述意見。通過這些措施,身為獨立第三方的會計師就能夠在股東大會上抵抗來自于公司管理層的壓力,正當地發表意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需接受法定審計的公司未接受審計的相關法律措施按照資本金基準或負債總額基準的規定,在需要進行法定審計的公司中,仍存在部分未按規定接受審計的公司。雖然公司有接受會計師審計的義務,但對逃避審計的公司,日本法律上的懲罰措施只是要求繳納不超過100萬日元的罰款(公司法976條第22號)。也正是因為如此低額的違規罰款,導致盡管在公司治理上有必要設置外部會計監督機構,但仍有大量企業沒有按規定執行。
三、完善非上市公司信息調查的企業信用調查公司
(一)企業信用調查公司的必要性日本的企業間交易絕大多數都是信用交易。信用交易就是商品購入時不是直接支付現金,而是在收驗貨之后,將月末的總金額于下個月以后進行匯款支付或者在票據支付期限內以換取現金進行支付的一種方式。因此,確認企業“是否具有支付能力”的這種信用調查公司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
(二)日本的企業信用調查公司在日本的諸多企業信用調查公司中,規模最大的是株式會社帝國數據銀行(TDB)和株式會社東京商工調研(TSR),這兩家公司的市場占有率合計達90%以上。TDB于1900年成立,TSR于1892年成立。1860年代開始,日本從原來的只與中國和荷蘭進行通商交易的國家體制逐漸轉向海外開放,從那以后,日本以近代國家為目標,在政府的主導下大力推進殖產興業政策,這是企業的成立和交易非常活躍的時期。并且也正處在以普魯士(現德國)為樣本的公司法成立的時期,同時在這個時期,企業信用調查機構也在日本成立了。在產業革命即將接近尾聲的1830年,世界上最早的企業信用調查機構在英國誕生。與此相比晚60年的日本,為了企業間交易的順利進行而成立的企業信用調查機構,已經逐漸流露出當時追逐歐美各國的蓬勃活躍的氣息。這以后的120年里,TDB與TSR在企業間的信用交易中擔任了極為重要的角色。TDB的分公司遍及全國83個地區,員工總人數有3200名。其中前往各家公司逐一拜訪,兢兢業業取材、集公司經營、財務信息的在籍調查員有1700名。同時每月會定期對倒閉公司的相關信息、市場調查、業界動向進行調查研究。社會對這個公司的信用調查有很高的評價。2013年9月決算年度顯示,TDB的營業額約470億日元。TSR作為世界上首屈一指的信息提供公司D&B的合作伙伴,在全球信息提供方面很有優勢。2013年3月決算年度顯示,TSR的營業額為172億日元。
(三)與會計師審計的相關性在歷史上,企業信用調查公司是先于獨立第三方會計師的審計制度興起發達的。即審計制度是隨著企業信用調查公司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所以,一部分企業寧愿因違反公司法而被處罰金也不愿接受審計,來自會計師的審計意見中即使指出了不恰當的地方,該公司仍然不修正財務報表,并將未修正的報表作為議案呈交股東大會并接受該決議。之所以產生這類事件,是由于企業將未接受審計的公司財務信息提供給企業信用調查公司,在獲得一定的信用力的同時,商戶交易也將能夠沒有阻礙地順利進行下去。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以使用中央投資為主進行建設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水利部直屬單位自籌資金進行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指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前,水利審計部門對其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內部審計監督。
二、審計內容
第四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包括:水利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及概算執行情況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支出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情況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資金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結余資金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物資招投標執行情況審計。
第五條水利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概況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財務決算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投資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預計未完工程及費用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待核銷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轉出投資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交付使用資產表”的編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
第六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及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各種資金渠道投入的實際金額,資金不到位的數額及原因;
(二)實際投資完成額;
(三)概算審批、執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調整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調整的原則、各種調整系數、設計變更和估算增加的費用等;
(五)核實建設項目超概算的金額,分析原因,并審查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和計劃外投資的情況;審查彌補資金缺口的來源,有無擠占、挪用其他基建資金和專項資金的情況。
第七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支出審計的主要內容:
建筑安裝工程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其他投資支出、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列支的內容和費用攤提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是否真實,手續是否完備;
(二)交付使用的無形資產的計價依據;
(三)交付使用的遞延資產的情況。
第九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審查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資情況,所需資金和額度的留存及有無新增工程內容等情況。
第十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審計的主要內容: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結余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銀行存款、現金和其他貨幣資金的情況;
(二)尚未使用的財政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額度情況;
(三)庫存物資實存量的真實性、有無積壓、隱瞞、轉移、挪用等問題
(四)各項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有無轉移、挪用建設資金和債權債務清理不及時等問題,呆帳壞帳的處理情況等。
(五)按照有關規定,計提的投資包干節余數額是否準確,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物資招投標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勘測、設計、施工及物資采購是否按照規定進行了招標;
(二)所訂合同或協議的相關條款是否完備,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變更、解除是否按規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續;
(四)對違約者是否依照有關條款追究責任等。
三、審計管理
第十三條由水利部及相關部門組織或主持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除有專門要求外,一般由水利部審計室負責組織審計。其他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由主持該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級水利審計部門負責審計。
第十四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可以由水利審計部門組織水利基本建設的專業審計力量組成審計組進行審計;也可以由水利審計部門委托具有專業審計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承擔。
水利審計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及內部審計工作的有關規定,對被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辦理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參加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審計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應當具備會計、經濟、工程專業技術職務或具備必要的專業技術知識。
社會審計機構受委托承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將參加審計人員的名單及執業經歷等資料書面報委托的水利審計部門審查和備案。
第十六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在申請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前,應通過相關經濟合同預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決算審計結論下達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中從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竣工決算審計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水利審計部門的審計調查,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未經審計,有關單位和部門不得辦理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可以作為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代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和參考。
第二十條列入國家審計機關審計計劃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水利審計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前進行預審。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后,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當將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和本單位根據審計結論進行整改的情況書面報上級水利審計部門。
四、審計程序
第二十一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由水利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后十日內向其主管水利審計部門提出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書面申請。水利審計部門應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竣工決算申請后十日內提出安排意見。
第二十二條水利審計部門或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對水利建設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審計,應當事先擬定審計實施方案,組織審計組,并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應當于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三日前送達。
第二十三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或被其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工作,并按照審計需要提供下列資料:
(一)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預算(概算)批復資料;
(四)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或資金籌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標、投標有關文件
和資料;
(六)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變更的資料;
(七)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內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賬簿、憑證、報表及工程結算資料;
(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初步驗收報告;
(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十一)審計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審計組或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終結后,應當及時提出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的水利建設項目法人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水利審計部門根據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提出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
第二十六條水利審計部門應及時下達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必須執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按照審計的要求進行整改,并在60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整改情況報告水利審計部門。
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作為主持組織竣工驗收的主管部門的審計依據。
五、罰則
第二十七條水利建設項目法人違反基本建設規定和財經法規的,水利審計部門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水利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有關責任人員違反財經法規、財經紀律和本辦法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水利審計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干擾、阻止、破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水利審計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審計人員辦理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對、、的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六、附則
財務決算工作既是對企業年度經營成果和資產運用效益的檢查與總結,也是對企業投資決策科學性、內部管理先進性、對社會創造貢獻性的檢驗。當前全球經濟錯綜復雜,對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產生了重大影響,對財務決算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財務決算工作要積極適應新形勢的變化,加強組織、創新方式,更好地發揮決算管理的作用以提升企業效益水平。注重利用財務決算結果分析總結企業生產經營成效和資產負債增減變動因素,進一步分析查找需要改進的問題,夯實管理基礎,積極推動管理提升,確保實現企業經營目標的完成。
一、財務決算報表編制流程
(一)決算前的準備工作
一是貫徹上級對財務決算報表的編制要求。根據財政部、鐵路總公司關于財務決算報表的編制要求,結合廣鐵集團公司情況,制定本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編制文件和填報說明細則。二是召開財務決算布置會議。傳達鐵路總公司對財務決算工作布置要求,結合年度財務預算安排,提出集團公司編制財務決算報表的目標、任務。三是清理各項目數據工作。全面核對債權債務往來、資產盤點、收入、支出是否真實等。四是完善報表軟件系統。細化報表主表個別項目,滿足經營管理重點數據分析及編制說明書、會計報表附注等需要,對報表軟件測試,修訂完善報表格式和審核公式工作。
(二)決算過程的卡控
一是分級組織、逐級審驗。要求控股子公司會審所屬單位全套財務決算報表,以全級次法人數據接受集團公司決算會審,依據集團公司現場審驗反饋結果,加緊糾正報表數據,形成最終上報集團總部數據。二是合并調整、整體復檢。集團公司以會計制度、法規為準繩,合并抵銷內部關聯交易、債權債務等數據,借助計算機審核校驗報表數據,人工檢查工作量指標合理性,與業務處室核對全集團公司工資薪酬、人數指標是否一致,人工填報客貨運輸指標工作量。三是審計整改、修改完善。依據內、外部審計意見,糾正決算報表編制差錯,校稿整理,完善財務說明書、會計報表附注各指標數據分析,形成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審批上報、會審整改
一是內部審批上報。依據內部控制制度,經財務處長、總會計師、總經理、董事長逐級審批,形成正式對外財務會計報告。二是上級審核和修改。參加鐵路總公司決算會審工作,依據鐵路總公司財務部、會計師事務所審核意見,細化、完善各個項目說明,解答各指標數據填報是否合理,修改不合理數據的填報,形成正式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分析考核、總結經驗
一是充分利用財務決算資料,查找企業內部管理漏洞,從而完善制度建設。二是通過開展財務決算數據橫向、縱向對比,分析企業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盈利結構和現金回報水平,關注重點項目增減情況及行業經營成效,為企業管理決策提供財務支持。三是加強決算工作總結與質量考核,將所屬單位包括決算在內的各項財務工作都納入考核范圍,對各子公司進行考核,宣傳好的工作經驗,對不合格的單位,采取通報批評、要求限期整改等措施。舉一反三,這既可以起到鞭策作用,又可以分析總結工作中的不足,提高決算工作質量,從而進一步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二、財務決算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每次財務報表編制過程中,總會發生一些主客觀方面的差錯,如報表數據審驗表內試算不平、表間勾稽錯誤、工作量指標漏填錯報、內部債權債務掛賬不一致、審計問題未及時整改,導致報表編制中耗費人力、時間,合并報表數據合理性不符合實際、邏輯性錯誤,分析材料不透徹等,其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組織不力、責任心不強
一是未認真學習當期決算文件要求,甚至連本單位報表上報時間都記錯,未關注最新會計核算調整、填報說明,而是憑借以往歷史經驗做法來完成報表編制。二是未查收上級對決算工作的最新要求通知,導致報表會審時,錯誤較多,影響集團公司匯總進度。三是未完成材料上報,在會審現場匆忙補救,影響集團公司整體報表質量。
(二)經驗不足、業務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分析材料前后矛盾,數據解釋不夠充分,變動數據應重點分析而未分析。二是過分依賴決算軟件效驗功能,忽略人工審驗,導致一些指標的合理性錯得離譜,存在漏填錯填。三是決算軟件操作不熟練,缺乏各功能聯動使用的整體意識,導致會審現場修改報表數據。
(三)硬軟件建設滯后、信息化程度不高
一是財務軟件各個子系統相互穿透抓取數據不準確,各子系統數據各自獨立,導致個別賬務處理、個別報表編制需要人工填報。二是子系統開發不完善,如未開發內部關聯債權債務核對子系統,造成各子公司相互提報往來數據差異較大,事后逐一核對,工作量非常大,造成抵銷不充分。三是個別單位無法連接內部網絡系統,財務信息系統為單機版操作,上級無法查詢其數據,異地無法登錄財務信息系統。
三、提高財務決算工作效率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制度、實現規范管理
一是整理匯編文件。收集預算、資金、會計核算管理及薪酬、社保管理等的制度、辦法,整合印刷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編制手冊,以便學習查閱。二是制定文件,明確編制要求。根據財政部和鐵路總公司文件要求,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編報財務會計報告有關問題的文件,明確會計核算變化項目、審計整改、稅務問題、報表報送時間等。
(二)加強決算組織
加強決算工作的組織的領導,是提高決算效率的重要保障。一是提高財務關聯數據對賬。針對年度決算對賬難題,建立預對賬制度,提前一個月組織內部債權債務、關聯交易的核對,提早了解和解決子企業間存在爭議的關聯事項。二是搭建溝通平臺。借助內部網頁、微信,搭建財務問題交流平臺,方便對決算工作要求及時傳達布置,并進行溝通解答,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強業務培訓,提高財務人員整體素質
一是培訓面要到位。在每年召開全集團公司決算布置會議上,對集團公司決算工作進行部署培訓,要覆蓋到所有基層單位總會計師、財務負責人、決算崗位會計。二是培訓內容要活。決算涉及的內容很多,受培訓人員情況不同,精心設計培訓內容,制作課件,既要考慮到剛接觸決算工作的新手,也要讓從業多年的老決算人員感到學有所用,盡量做到培訓內容全面,重點突出,特別是強調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新要求以及決算報表的調整變動說明。三是挑選案例、現場答疑。培訓既有新內容、新要求,也對往年出現的問題及容易填錯的指標進行歸納總結,有針對性地進行詳細說明,組織現場答疑,提升培訓效果。
(四)開展財務信息化建設
財務信息化程度高,能有效提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能提高財務決算報表質量。建立一個數據集中、應用集成、業務協同的“財務會計信息管理系統”平臺,該平臺集成基礎應用、會計核算、集團查詢、預算管理、物資管理等模塊。會計核算應包含分線核算、決算輔助審核、財務處理、固定資產、工資核算、應收應付、會計報表、債權債務管理、關聯交易核對等子系統功能,形成基礎數據與業務規范的統一,實現集中核算和管控,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五)優化決算報表體系
為滿足外部監管和內部決策需要,在財政部、鐵路總公司報表基礎上,不斷研究財務信息需求,規范決算報表體系。一是關注非運輸企業收支利各個項目收支情況,將非運輸企業利潤表中的收入、成本細化到建筑業、交通運輸業、裝卸、批發和零售業、住宿、餐飲業等具體業務,深入掌握每個非運輸企業項目的規模和效益變動情況。二是為滿足日常經營管理需要,增設重點項目動態附表,如三公經費實際支出表、教育經費提取使用表。為了優化報表體系。三是滿足各方需要,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各科室,對決算報表征集修改意見,對報表進行梳理、優化和調整,剔除不符合現狀,通過不斷修改完善,確保決算報表體系可以滿足各方的信息需要。
(六)加強決算審核,嚴把決算工作數據質量關
一是做好審核報表前準備工作。明確重點關注科目,統一審核標準和方法,制定審核流程。如重點審核資產負債表數據前后兩年數據、客貨運輸指標、固定資產投資完成,機車運用工作量指標等。為提高數據準確性和審核效率,結合往年報表數據的出錯和鐵總考核通報情況,增設必要的審核公式。積極與工資薪酬管理處室核對職工薪酬、人數指標,確保財務、業務數據一致。二是組織會審小組人員對接會。明確會審人員職責,制定審核流程及特殊情況下溝通機制,統一審核標準,講解近年工作審核重點項目。三是嚴格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電子數據公式效驗、紙質報表與審計報告一致性審核、財務情況說明書、會計報表附注分析、解釋審核等審核。在報表審核期間,針對大家提出的審核公式糾正建議,及時付諸實施。四是把好報送關。隨著鐵路基建投資增加,高鐵線路陸續開通運營,社會越來越重視鐵路企業經營效率情況,對財務報表信息質量要求越來越高,要求所屬子公司上報的數據資料要進行認真復查,做到無差錯且符合合理性,統一口徑數據一致性,所有數字與財務分析報告保持一致,重大差異變化應有解釋說明,力求將分析報告寫全、寫深、寫透。
(七)加強決算分析利用,服務企業決策
財務信息結果的價值在于運用,充分利用財務月報和季度決算的數據,加強數據整理分析,為經營管理者決策提供服務。一是嚴把數據關、文字分析關,注重企業運行的新情況、新變化。二是對近幾年數據進行整理分析,建立企業信息庫,在部門內部實現數據共享,為開展企業產權登記、經營預算管理、業績考核等工作提供基礎性數據。
(八)總結經驗、落實責任
月、季、年度財務決算編制上報完成后,應及時總結本次財務決算編制工作經驗,查找差錯原因,落實責任,依據決算考評制度,量化評分,綜合評比,將評審結果以電報形式逐條反饋給各子公司,以便于改進工作,不斷營造積極向上、創先爭優的工作氛圍,切實加強決算編制工作,提高財務報表信息質量。
四、結束語
高質量的財務決算報表數據是企業經營結果的真實反映,利用財務報表相關數值揭示分析企業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運用報表數據,捕捉有價值、能說明問題的信息,為企業管理層提供及時、充分的決策依據,同時滿足外部社會監管數據披露需要,積極為企業排憂解難,促進企業更好地發展。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司(編).企業財務報告編制指南(2013版).
(二)參與簽訂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必須實行合同管理制度,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及大宗材料采購、工程監理都要依法訂立合同。基建財務人員應參與施工合同的簽訂,了解合同的內容是否完整、條款是否清晰,是否有明確的質量要求、付款條件、履約擔保責任和違約處罰條款。合同簽訂后,基建財務人員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支付工程進度款、辦理竣工決算。與此同時,應建立工程合同輔助賬,設置合同單位、合同金額、已付款金額、未付款金額等欄,分工程項目逐一編號,登記入冊,輔助進行基建工程的監督與管理。
二、基建財務核算的監督與管理
(一)進行歸口管理建設工程用款要由基建部門負責人簽字,由基建財務人員審核是否與工程合同相符,并簽署付款意見。基本建設資金支付的審批權限可定為:10萬元以上由財務科長審批,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由財務處長審批,100萬元以上由主管校長審批。
(二)嚴格執行計劃 審查所付款項是否已列入批準的計劃項目內,有無計劃外工程或任意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筑標準的情況,對基建投資計劃中未作安排的工程項目應拒絕支付工程款,對超標準、超計劃的支出一律不得在項目成本中列支。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基建計劃、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組織項目實施。基建項目的投資計劃和初步設計一經審批,不得隨意調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及使用性質。凡調整幅度超過已審批建設規模的5%或投資規模10%以上的,須按基本建設項目申報程序追加相應的基建投資計劃。
(三)認真履行合同基建財務人員應對每筆工程款的支付都對照合同認真仔細審核,檢查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及金額是否與合同規定相符。當主體工程的付款額達到合同總額的80%時,可不再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結算審計后,扣除質保金支付結算尾款。對于無效合同或支付工程款時尚未向基建財務人員提供合同的拒絕支付,超出合同或協議條款議定的工程進度款額度的,一律不予以付款。
(四)保證與實際相符撥付工程進度款要與工程進度相適應,基建財務人員應適當深入施工現場調查、了解、核實工程進度和設備、材料到貨的實際情況,了解資金撥付和到位情況,以防止發生工程、設備、材料款超付現象。
(五)確保手續完備一是承建單位合同專用章名稱與支付工程款時所提供發票上的發票專用章名稱應一致;二是承建單位應開具正式發票作為結算依據,對于已開具全額發票的工程項目,支付工程尾款時可提供收據;三是基建部門應編制基本建設付款明細表,該表包括項目名稱、合同金額、形象進度、累計付款、本次付款等內容,可根據付款情況隨時變動并調整;四是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承建單位應提供經監理部門、跟蹤審計部門審核和建設方有關管理部門復核會簽過的工程進度資料;五是支付工程結算尾款時,承建單位應提供中介公司出具的工程結算審計報告及建設方有關管理部門復核會簽過的工程結算資料。
三、基建財務決算的監督與管理
(一)財務決算工程竣工后,財務部門應根據中介公司出具的工程結算審計報告與承建單位核對、審查工程款項的支付情況,按合同規定的比率(不低于合同總造價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后結清尾款。質保期滿,經相關部門驗收簽字后支付質保金。財務部門還應對工程項目的待攤費用進行合理計算和攤銷。
(二)竣工財務決算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工程竣工后,財務部門應及時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做好交付使用資產的審查,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及時登記交付使用資產,保證基建投資形成的資產完整反映在財務賬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1)認真執行有關的財務核算辦法,嚴肅財經紀律,實事求是地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制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2)對于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其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待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3)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要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賬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對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要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妥善保管,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4)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通過后,財務部門應依據上級部門下達的審核批復進行賬務處理,同時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以確保學校的賬面資產與實物資產相符。
(三)投資效益分析基建投資效益指基本建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與所取得的經濟、社會效果之比,它反映基建投資領域全部投入與產出的關系。財務部門應根據基本建設計劃和基本建設投資、基建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對一定時期內或某基本建設項目的基建財務狀況、建設成本進行系統剖析、比較和評價,及時反饋基建投資的執行情況及原因,并在此基礎上建立財務綜合分析數據庫,定期提供分析報告,及時提出財務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