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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1人民法院:
公司__(原告)與限公司__(被告)糾紛一案由貴院作為一審法院立案并進行了審理,案號__民初字第__號。在訴訟期間,原告向貴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原告擔保人公司為原告的保全申請向貴院提供了位于,價值的商鋪作為擔保。貴院據此對被告擁有的位于予以了查封。
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上訴至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現本案已經審結,法院于__年__月__日下達__民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已經終結。因此,原告特向貴院申請解除對原告擔保物的保全手續,并將原告的擔保物返還給原告擔保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2原告:__有限公司
被告:__
申請事項: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申請理由:貴院受理原告與被告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后,根據原告申請依法對被告的部分財產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查封了原告提供的擔保房產。因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完畢,原告依法申請貴院解除對本案被告的財產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并解除對原告房產的查封,望準許。
特此申請!
此致!
__區人民法院
20__年__月__日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3申請人:__,女,漢族,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租賃站業主經營字號:__市__租賃站經營場所:__市__區__聯系電話:__請求事項:請求解除__訴__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擔保的一套房產的查封(產權證號:__,面積:__平方米,地址:__區__路__號__棟__單元__號)。請批準。
此致!
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__年__月__日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4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送達地址:
聯系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對 銀行帳戶進行解封。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 (被申請人)的 糾紛一案由貴院受理后,貴院接受了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依法裁定并凍結了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人民幣 元。
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并且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支付義務。因此
特向貴院申請解除對 銀行帳戶的凍結,請予準許。
此致
上海市 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 年 月 日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5申請人: 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公司董事長 請求事項:
申請解除對被申請人銀行賬戶的查封。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受理后,對被申請人的銀行賬戶進行了查封保全。
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的身份證明、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事實與理由;
(三)爭議標的或者請求事項;
(四)具體明確的被保全財產;
(五)保全擔保財產證明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記明的事項。
第二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書應當通過仲裁機構提出。仲裁機構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及時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委托保全函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駁回申請的,應當及時通知仲裁機構。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申請或依職權進行財產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審判部門作出裁定后,移送執行部門實施。
第四條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對非緊急情況的,應當在接受申請后5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5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5日內執行。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下列標準,確定擔保數額:
(一)保全銀行賬戶資金的,不超過被保全資金的30%;
(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同期市場交易價格的30%;
(三)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查封期間的折舊費用;
(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權或投資權益的,不超過被保全股權或投資權益出資金額或者轉讓金額的30%;
(五)保全古玩、字畫、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財產市值估價的30%。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追加擔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第六條 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的,申請保全人應當提供與該股票、債券市場交易價格相當的財產擔保。
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債券需要及時交易處置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被保全人交易處置,并保全其變價款。但股權、債券作為爭議標的的除外。
第七條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財產、擔保范圍、擔保物的價值、擔保責任的承擔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民的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財產或財務狀況等證明文件。公司法人作為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還應當提供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文件。
保全擔保應當符合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第八條 申請保全人可以與保險公司訂立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作為保全擔保。
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應當確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
(一)在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
(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的。
(三)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訴訟保全時,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具體被保全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條 訴訟保全裁定未指明具體的保全財產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申請保全人應當在申請書中寫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查詢的財產數額和范圍等事項。
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請求保全的數額范圍內,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查詢發現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詢發現的財產有存款、動產、股權、不動產等多種類型的,應當優先保全存款等方便變現處置的財產。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查詢的被保全人財產情況,應當依法保密,除根據申請保全人的保全請求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財產外,不得向申請保全人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財產信息,也不得在訴訟保全、強制執行之外使用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申請保全人通過虛假訴訟等方式惡意獲取信息,侵害被保全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有上述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申請保全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需要有關單位協助辦理登記手續的,有關單位應當在保全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送達當日辦理登記手續;有多個保全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的應當按照送達的時間先后辦理凍結手續,不能確定當日送達先后時間的,視為相同順位的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 財產保全裁定執行中,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裁定書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予以撤銷或糾正。
第十七條 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措施期限屆滿15日前向原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將保全財產移交已進入執行程序的另案輪候查封法院執行:
(一)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消極執行,超過三個月未對保全財產采取變價處分措施的;
(二)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申請人民強制執行的。
第十九條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案件,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未主動移送的,另案輪候查封法院可以要求其移送。兩地法院就移送保全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可以根據保全財產的所在地、種類及各債權數額與保全財產價值之間的關系等案件具體情況,指定執行法院并限期處分保全財產。
第二十條申請保全人對駁回申請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改正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
第二十一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
利害關系人對保全裁定不服,基于實體權利對保全財產提出足以排除查封、扣押、凍結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財產保全的執行程序
(一)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三)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四)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財產保全的解除
(一)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未起訴的;
一、財產保全的種類
財產保全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訴訟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后、審理完畢之前,由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采取強制措施。訴訟保全在財產保全的數量中占大多數。另一類是訴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前,申請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采取強制措施。
訴前保全與訴訟保全最主要的差別是提出保全申請的時間是在之前。但法院內部對訴前保全掌握較嚴,一般要根據具體情況審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便將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訴前保全必須報經法院相關領導批準。另外,債權人必須在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后十五天內向法院,如果逾期不的,法院將解除訴前保全措施。
二、財產保全的主要程序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請人即可向法院提出書面的要求進行財產保全的申請。實務中,越早提交申請,對申請人越有利。通常在時就直接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
2、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費用和適當的擔保。財產保全費用由法院審核確定,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還會要求申請人預交一定數額的外地出差差旅費。同時,在申請財產保全時,需要提交適當的擔保,如果是房產擔保,保全金額高于房屋登記價格的,需要進行評估。而且有些法院對于評估報告有特別規定。申請保全前,最好先打電話到法院進行咨詢,以便有效解決問題。
3、法院立案庭作出進行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將有關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門。
4、申請人應及時與保全部門負責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聯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與被告相關的財產線索及證明材料。
5、根據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時配合其完成財產保全工作。
6、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請人應及時簽收保全相關財產的清單和保全告知書。
對法院來說,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時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體的法律規定。
三、民事訴訟需要進行財產保全的原因
財產保全是指為了保證將來生效民事判決能夠得到切實執行,或者為及時、有效避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根據法律的規定,由債權人提出申請,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關債務人財產處分或者轉移的強制性措施。由于某些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訴訟與執行的行為非常普遍,特別是涉案金額較大的案件發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債務人可能會迅速轉移其可供執行的財產,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便可能會遭受嚴重的、甚至是難以彌補的損害。而如果保全了債務人的主要財產后,債務人便可能被迫應訴,或者主動與債權人就歸還債務進行談判。因此,財產保全是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的權利保障措施。
四、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對象
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現實情況,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對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實物財產和財產權利。具體主要有:
1、被告在銀行開立的賬戶(戶名必須與被告名稱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在案的、擁有所有權的房產,或者擁有使用權的土地。
3、被告對外投資的股權、持有的股票、債券及股息、紅利等收益。
4、被告擁有所有權的車輛。
5、被告擁有所有權的廠房、機器設備及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貨物。
6、被告享有的對其他人的到期債權,其他人應付給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專用權的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
8、其他各類被告擁有金錢價值和權利的財產。
五、申請財產保全擔保物的種類
由于采取保全措施有較為急迫的時間要求,法院可能無法及時、準確地審核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錯誤。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提供的,駁回保全申請。如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而給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害的,申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深圳法院的做法,提供的擔保物可以是現金,可以是房產或土地,也可以是有關單位的書面保證。提供現金的必須到達法院代管款賬戶。提供房產、土地的,必須提供相關的權屬證明,評估報告,由法院進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須是申請人所有。提供保證的,個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受;單位提供的,必須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保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近期的資產負債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審核。
六、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財產保全的區別是
1、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制度是由利害關系人在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證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對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有法律意義的證據、行為過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對申請人的取證行為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二、保全證據公證的種類
(一)對書證的保全;
(二)對物證的保全;
(三)對視聽資料的保全;
(四)對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的保全;
(五)對行為過程和事實的保全。
三、保全證據公證實務操作及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保全證據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異地受理”與“異地辦理”的區別。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往往以公證證明為“異地公證”為由否定公證書的效力,但實際是概念不清,未搞清楚“異地受理”與“異地辦理”的區別。“異地辦理”,受理不違反執業區域的規定,僅是取證的行為在外地,當然不影響公證書的效力;“異地受理”,雖然超執業區域出證,受理違反執業區域的規定,但不影響公證書的證明效力,理由:(1)公證法第25條的規定是管理性規范,而不是效力性規范,是單純的行業管理劃分,不影響民、商行為的效力;(2)最高法司法解釋,超越管轄的判決有效。雖然從理論上講超出執業區域出具的公證書不影響其證明效力,但由于尚無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明確規定,且各地審判機關自由裁量、評判標準、認定事實的依據的不一,建議超執業區域的公證審慎受理或暫不受理,等待中公協相關意見的出臺。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資格證明;
(2)申請人與保全的證據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3)載有申請保全證據的理由、用途和證據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書面說明(即保全申請書);
(4)與申請保全證據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公證機構受理的條件:
(1)申請人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
(2)申請符合《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
(3)申請人取得證據的方式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對于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公證機構不宜受理,但經依法實施查封、扣押的機關申請或者同意的除外。
(四)重點審查的事項:
(1)保全的證據與當事人的權益是否有利害關系;
(2)保全證據的方式、方法有無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
(3)參與保全證據相關人員的身份是否屬實、資格是否具備。
(五)告知與制作談話筆錄:
重點告知:
(1)告知當事人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法律意義;
(2)告知當事人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3)告知當事人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及其法律責任;
(4)告知證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及其法律責任;
(5)告知當事人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對其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特殊要求及限制性、禁止性規定;
(六)公證機構派員外出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由二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親自外出辦理。
在現有的公證環境和模式下,公證機構為盡可能的自證和提高公證書的證明力、公信力,可采取兩種方式達到:1是增加人數,盡可能多的人證明;2是同時采用多種技術手段、設備固定證據。
(七)公證機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繪圖、照相、錄像、錄音、復制、封存、非專業性鑒定和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和措施,并制作詳細的工作記錄。
保全證據過程中涉及到專業技術鑒定、評估的事項,應當由當事人委托專業機構辦理,或者征得當事人的同意由公證機構代為委托。
(八)辦理保全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的公證,公證員和公證機構公證人員應當采取現場勘驗和當場提取證據的方式進行,并將相關的情況制作工作記錄。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勘驗的時間、地點;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公證人員及在場的相關人員的人數、姓名;保全對象的基本情況;保全的方式、方法;證據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或者證據的存放方式、地點、現狀;取得的證據數量、種類、形式等。
(九)辦理保全證人證言的公證,由使用證人證言的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提供證言的證人單獨或者與使用證人證言的當事人共同提出申請。
(十)辦理保全送達文書的公證,應當做好送達的現場記錄。
(十一)辦理保全侵權物證的公證,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對象的不同特點,采取客觀記錄當事人購買或者索取實物(包括索要發票、憑證)的過程、照相、錄像、詢問證人等方式,保全現場的真實情況。
辦理侵權物證保全時,為便于申請人取證,公證人員可以不公開身份,但必須親臨現場,并進行現場記錄或者事后及時補記現場記錄。現場記錄應當載明取證的時間、地點、證據名稱、數量等,并交由申請人或者在場人簽名。
取證過程中取得的票據、單據等憑證,公證機構應當收存原件,有正當理由無法收存原件的,應當收存經公證人員核實無誤的復印件。
(十二)辦理保全互聯網上實時數據證據的公證,應當使用公證機構的計算機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計算機進行。
公證人員或者當事人應當按照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操作程序進行操作。公證人員應當按照操作順序記錄登錄網絡、進入相關網址(網頁)、下載、打印(或者刻錄光盤)等整個過程和所使用的操作軟件的名稱與版本,并要注意審核下載的內容是否與網頁內容相符,必要時可以對保全過程進行錄像。
(十三)辦理保全單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業的公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須是房屋或者其他物業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并提交權屬證書或者授權委托書;
(2)提交經公證的承租合同,且其中必須載明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有權單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業的約定;
(3)承租合同約定出租人單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業前應當履行催告程序的,申請人應當先就其履行催告義務的過程申辦保全證據公證;
(4)提交承租人存在違約事實的證明材料(如催交租金的函件);
(5)申請人書面承諾對單方收回房屋或者其他物業行為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