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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最大限度的廣義上說,法是源于客觀事物性質的必然關系。從這個意義上推斷,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屬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質世界也有它的法;高于人類的"先知圣人們"有著他們的法;畜類也有自己的法;人類擁有他們的法。在保險法領域,保險代位權制度是民法代位權制度和保險填補損害原則相結合的產物,是保險法的核心內容之一。世界各國普遍確立了保險代位權制度。我國法律對保險代位制度的對象不完善,理論上缺乏深入研究,實踐當中問題很多。鑒于此,本文試圖把握保險代位權的真正含義,挖掘其背后理論基礎,明確其運行和適用范圍,以期能對我國保險代位權有所裨益。
一、保險代位權概述
(一)保險代位權的概念、特征
1、保險的代位權概念
保險代位權,有廣義和狹義之說。廣義的保險代位權包括兩種,一為權利代位權,一為物上代位權;狹義的保險代位權僅指權利代位權,又稱"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后,依法取得對第三人的請求賠償權利。依通說,一般對代位權采狹義解釋。本文中的保險代位權采狹義說,即僅指物上代位權。
2、保險代位權的特征
保險代位權的實質是一種特殊債權的讓渡,它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性。保險人之代位權乃依法律規定強制且直接當然地取得,無需被保險人之轉移行為。不論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是否約定有保險代位權,也不論被保險人和第三人在其交易中是否有保險代位權,保險人均可行使其代位權。(2)補償性。被保險人轉讓向第三人求償的權利是其享受轉移危險權利的隨附義務,保險代位制度為保險補償制度的派生、發展和必然結果。(3)實體權和程序權的融合。保險代位權既是債權讓與,也是訴權讓與;既是實體性權利,也是程序性權利。
(二)保險代位權的理論基礎
1、大陸法系學者的觀點
大陸法系國家關于保險代位權的理論基礎主要有四種學說:(1)不當得利說。這一理論認為,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將因侵權損害賠償和保險合同賠償而獲得高于實際損失的利益,形成不當得利,代位請求權之功能僅在于防止保單持有人不當得利。(2)保護投保人利益說。此說認為,每一保險事故發生如導致保險人負給付義務,顯然將減少保險人之資產,影響保險人的償付能力,不利于對投保人的保護。(3)物上權利轉移說。此說認為保險人在支付全部保險金額后,保險標的的相應權利即轉移到保險人手中。(4)社會公平說。此說認為,人人都應該對自己的過錯負責,所以加害人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如果被保險人在得到保險人的賠償后,可能不再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從而有違社會公平。
2、英美法系學者的觀點
在英美國家,保險法律界都認為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是建立在補償性合同基礎之上的,是由這種補償本質所決定的。但是,對于代位求償的法理基礎和來源都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代位求償以衡平原則為基礎,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是衡平法院所給予的,代位追償是衡平法上的一個原則。這里所指的衡平法原則是指:避免對被保險人超額賠償不是要剝奪他的財產,而是為了避免他獲得不當得利,不當是因為這個利益是以承保人受損害為基礎的。這種觀點在英國受到廣泛接受。在美國也一樣,承保人的代位權是作為衡平法存在的,不取決于保險合同對這一權利的保留,即使保險合同對代位作了明確規定,適用的原則仍是衡平性的,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合同的代位權也要在衡平法代位的理論下考慮,要符合其原則。另一種觀點認為,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利是基于法律給予保險合同的默示條件(或暗含條款),即被保險人有義務對第三者責任方采取法律行動以減少他的損失,并將其減少損失的利益交予保險人。意即默示條款是一種根植于保險合同當中的,將權利從一人轉至另一人的方便的方法,這種轉讓勿須轉讓人的同意。
3、本文觀點
筆者認為保險代位權在使被保險人的損失得到補償的同時防止其不當得利。首先,保險代位制度本就是損害補償原則的產物。其目的是讓被保險人的損害得到補償而非獲利。其次,被保險人的兩項請求權所保障的是被保險人的同一損失,如兩項請求權皆可得行使,則必然出現雙重補償。而基于保險的損失填補原則,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付不具正當性。在具體實踐中,損失就算難于精確,也不該允許增加行使一項請求權來保障"莫須有"的損失。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一)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構成要件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這是代位求償權成立的前提條件。第三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承擔責任,且發生的保險事故在保險合同中所規定的承保范圍之內,才能產生代位求償權。
第三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承擔責任包括所有的民事責任,在財產保險中,常見的引起民事賠償責任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侵權行為(2)不當得利(3)共同海損(4)違約行為(5)法定的賠償。法定的賠償是指被保險人擁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補償所遭受的損失。例如,根據英國1886年《反暴亂(損害賠償)法》的規定,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權人在暴亂中遭受的財產損失均有權自當地政府獲得賠償。這種情況下,保險人賠付了被保險人之后,有權取得應屬于被保險人的法定權利。
2、保險人已履行賠付保險金的義務
這是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的實質性條件。"代為行使保單持有人之請求權之先決條件為保險人對于保單持有人已為給付。在此之前,受害人保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并得任意處分該權利。"這一規定的目的在于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以避免被保險人未得(保險金)先失(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情況。還存在一種給付保險金的特殊情形--自愿給付,指的是第三人對保險標的造成的損害不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由保險人賠付,該情形包括保險人的錯誤賠付和通融賠付。依照傳統理論,如果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沒有賠付義務卻自愿賠付保險金的,不得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我國現行立法上即采用此觀點。
筆者認為,針對自愿給付的情況,可以參考美國的做法,對于以保險事故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為理由來抗辯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情況,法院予以限制,當發生明顯超出保險責任范圍的保險事故時,保險人"自愿"給付的,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但是,如果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賠付存在爭議,保險人"自愿"給付的,可以行使保險代位權。這樣既符合現代保險實務的目的,又有利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減少保險糾紛。
3、代位求償的金額 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為限度
這是代位求償權行使的額度條件。這樣的規定源于代位權的本質要求。代位的原來意義是"一人處于另一人的位置上",保險人不得因行使求償權而獲得額外之利益。若追償所得少于保險金給付額,由保險人自擔風險;若追償所得超過保險金給付額,超過部分應歸被保險人所有。
就可行使的權利范圍來說,代位求償權并不一定和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原有求償權相等,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當保險人的賠付金額與第三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相等時,保險人可以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原有的全部求償權。(2)當保險人的賠付金額低于第三人原來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時,如無特別授權,保險人只能行使與其保險賠付金額相等的求償權,超過部分仍歸被保險人。(3)當保險人的賠付金額高于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金額時,代位求償權只能限于第三人對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無權要求第三人賠償其剩余損失。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名義
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應當以誰的名義來行使,我國保險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在現實中的作法很混亂,各保險公司往往視具體情況選擇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人求償,如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中立書人同意貴公司以自己或立書人名義向責任方追償或訴訟"。
在理論界,一種觀點認為,保險人只能以被保險人的名義來行使。英國的保險判例認為,保險人原則上只能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請求第三者賠償,無權改變、參與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的法律關系,除非被保險人授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保險人可以自己的名義來行使。從理論上來,保險代位求償權本質上是債權的法定轉移。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發生法定移轉后,保險人成為新的權利主體,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消滅或者部分消滅。因此,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為保險人一項獨立的權利,保險人可以以自己名義行使。并且從實踐來看,使保險人提起代位訴訟受制于被保險人的名義會帶來諸多麻煩,不利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因為若以被保險人名義行使,保險人必須取得被保險人的授權,取得人的地位。另外,保險人放棄賠償請求權,或者與有責第三人達成和解的,仍然需要被保險人的特別授權。這些諸多程序性的限制,可能會造成訴訟成本增加以及訴訟期間經過的不利后果。
基于對保險代位求償權本質的分析,本文贊同保險人以自己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享有獨立的訴訟主體地位。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一項獨立的權利,保險人可以自由行使、放棄自己的權利,不受被保險人意思的限制。
(三)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與取得
1、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成立時間
對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成立時間,理論界存在以下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于保險合同訂立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代位求償權為保險人對第三人享有的期待權,保險人對此享有期待利益。但法律為平衡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行使權利的正當性,對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均設定了相應條件。故保險合同成立時保險人依法取得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才可以行使。臺灣學者梁宇賢先生也認為,"代位權于保險契約訂立時,業已存在。另一種觀點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設定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保險代位求償權為既得權,其成立時間是構成要件全部充分時,而這些構成要件通常被視為行使要件。因而認為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產生于其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后,而不是在保險合同訂立之時。
本文贊成第二種觀點。理由在于:第一,財產保險合同成立時,保險代位權僅處于一種期待狀態,其是否成立不能確定,只能待到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給付義務等條件具備后才成立和處于行使狀態。在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構成要件尚未得到滿足之前,保險人的期待充其量只是主觀的期望,難以稱之為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為既得權和一種債權請求權,其成立的標志應是保險人有權向第三人提出主張和抗辯。第二,如果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于保險合同之時,則可以認為: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取得損害賠償金前,被保險人就可向有責第三人主張權利。若被保險人選擇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則會直接導致保險人不當得利。因此,筆者堅持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于保險事故發生后,滿足代位求償權構成要件時,這樣可以更好地解釋現實中存在的相關問題。
2、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取得
當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對被保險人的賠償義務后,以何種方式取得代位求償權呢?對此,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實踐并不完全相同,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當然代位主義,即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僅以理賠為條件,只要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付給付保險金后即可自動取得代位求償權,無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其性質屬于單方法律行為,體現了法定代位的精神。另一種是請求代位主義,即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后并不當然取得代位求償權,還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請求被保險人讓渡其享有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我國《保險法》第60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代位求償權屬于法定權利,不需要被保險人的同意,只要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就相應取得了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筆者也持此觀點。
三、保險代位權的適用范圍
案例1:王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長期壽險附加意外傷害險。后王某在與李某發生爭吵時,被李某用啤酒瓶砸傷,共花費醫藥費5000 余元,其他損失 1500 余元。經調解,李某賠償了王某的所有損失。事后,王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要求,保險公司拒絕給付。王某遂提訟,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案例2:某采石場為其員工投保了意外傷害險。后員工周某在工作過程中被前來裝運石頭的卡車撞傷??ㄜ囓囍饕勒掌湓馐艿膶嶋H損失賠償了周某。采石場廠主劉某又以受益人(合同約定)的身份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理由是周某已經獲得了賠償。后劉某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上述案例的案由大致相同,但判決卻有較大的出入,其關鍵是法院對我國《保險法》中代位權行使之理解存在差異。而實務中存在的差異的根源在于:人身保險中,保險人是否享有代位權?
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學界主要有兩種代表性的觀點。
觀點一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只適用于財產保險。保險以其標的的差異,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保險代位權作為填補損害原則的具體表現形式,原則上適用于財產保險。我國保險理論界認為,由于保險代位追償原則是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權利,是對損失補償原則的補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償原則與損失補償原則只適用于各種財產保險,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
觀點二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不僅適用于財產保險,也適用于部分人身保險。例如,健康保險以及意外傷害保險中的醫療、分娩及住院等費用給付等具有損害填補性質的人身保險。首先,從判斷是否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標準來看。我國《保險法》允許保險公司自主開發保險險種,僅對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行審批制度。因此,各保險公司爭相進行保險創新,市場上的保險產品(險種)種類繁多,幾乎無法準確統計。面對眾多的險種,顯然不能使用列舉的辦法確定其是否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而只能采用一定的標準加以判斷。如前所述,保險分類的主要標準之一為保險標的。我國現行《保險法》以保險標的為標準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兩大類,并在此基礎上建立起相關的法律制度,包括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但是,我國保險法上的保險標的只是保險事故可能損害的對象 (如財產、責任、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等),它僅能體現保險的形式上的特征,不涉及保險的數理基礎和經營技術,更不能體現保險分散風險、補償損失這一本質特征。而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基于損失補償原則而設立的法律制度,與保險標的沒有本質上的聯系。因此,以保險標的作為判斷是否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標準并不適當。保險分類的另一個主要標準為保險目的。以此為標準,保險可以分為損失補償性保險與定額給付性保險。損失補償性保險的目的為填補被保險人所受實際損失。在損失補償性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對于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對保險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并存,則其所受損失可能會得到雙重賠償,從而獲得額外利益,而這正是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因此,應當以保險的目的作為判斷是否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標準,即所有損失補償性保險均可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而不論它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其次,從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例來看。代位追償權并非完全排斥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適用之外,其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有兩種立法模式,即法定代位權和約定代位權。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916 條第四款關于保險人的代位權規定:"??本條規定亦適用于工傷事故和偶發災害的保險。"這里,第三人所造成之意外事故保險和工傷事故、偶發災害的保險是法定可以適用保險代位權的。此外,在當今德國的保險理論和實務中一般認為,保險代位權對于依照損害補償原則為給付的意外傷害保險或者健康保險具有適用價值。對于約定代位權,如《韓國商法》第729 條規定:"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因保險事故所致的保險合同人或者保險受益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在簽訂傷害保險合同的情形下,若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保險人可以在不損害被保險人的權利的范圍內代位行使該項權利。"在美國部分州對于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原則上沒有保險代位權的適用,但法院對于當事人擴大適用范圍的合同自由采取了更加寬容的態度,因此健康保險或者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有代位權的,可以適用約定(conventional)代位權,這種做法為美國多數法院認同。因此,對于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這些"第三領域"的保險"難為其缺乏損失補償的功能,不使其適用保險代位權亦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
本文認為保險代位權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第一,從保險代位權的本質看,保險代位權是保險法的的核心制度,而損害補償原則是保險法的核心原則,這意味著損失補償為適用保險代位權的基本原則。法律為防止被保險人利用保險雙重獲利,因而規定了保險代位權制度,但對人身損害的受償者而言,并不存在不當得利的問題。人身損害是難以度量的,即使受害者獲得雙重賠償,也無從判明其是否得利,更無法探究這種受償是否不當。同時,人身保險以人的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用金錢評價人的生命、身體會引起道德和倫理上的反感。第二,人身損失的補償與物質損失的補償不可同日而語。物質財產的補償有一既定的衡量標準,即補償至事故發生前的狀態即可,并可以金錢價值度量,但人身的補償是不確定也不可能確定的.因為被保險人也許因疾病、傷害而造成精神損害和預期收益的減損等,不能僅因為二者兼具補償性質便將保險代位求償權肆意套用。第三,人身保險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賠償請求權,在性質上與被侵害之權利類似,乃為原權利之變形,具有身份上的專屬性,不得任意移轉,客觀上亦不能由保險人代位行使。
四、保險代位權的反思與立法建議
(一)保險代位制度內在價值的反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將可能因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保險合同賠償請求權而獲得高于實際損失的利益,構成不當得利。"代位行使保單持有人之請求權之功能僅在于防止保單持有人獲得不當得利。"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如果發生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應依據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給予充分的賠償;但同時,根據民法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保險標的的損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行為而造成的,則第三人在法律上對被保險人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與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無關,也就是說第三人不能因為保險人已為給付賠償而免責。此時,被保險人便同時對第三人享有賠償請求權和依保險合同對保險人享有賠償請求權,這樣,被保險人將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獲得雙重或超值的賠償而構成不當得利。因此,保險代位制度的建立,使被保險人只能以保險事故行使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或者依保險合同對保險人行使賠償請求權,二者只能選其一,從而防止了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保險代位權避免了被保險人獲得不當得利,同時保險代位權的行使卻產生了另一個不當得利,即保險人因行使保險代位權而獲得了額外的利益,并且該部分利益是沒有任何對價作為支撐的。因為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理應支付保險金,而保險人在行使了保險代位權后,在第三人有充分補償能力的情況下,保險人所支付的保險金實際上又得到了填充,也即等于保險人沒有因為履行合同而受到任何損失,這對作為有償合同的保險合同而言是一個理論上的挑戰。從權利義務相對應的角度來看,被保險人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保險合同履行請求權兩個權利都是合法的,有合法的原因,且法律都應當給予保護的,但為防止不當得利,被保險人只能從中選擇一項權利進行索賠。然為避免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后從獲得的費用填補而構成不當得利,在保險費率厘定時應將第三人責任導致的損失考慮在內,或者單獨就侵權導致的保險標的損失制定一個險種,將因自然災害和因第三人導致的損害區分開來,對于因第三人造成的損害,保險費用另行計算,從而防止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后形成實質上的不當得利。
(二)保險代位權的立法建議
1、轉變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的立法理念
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作為法律賦予保險人的一項特殊權利, 既可使被保險人在遭受保險事故后及時受償, 又避免其獲得額外利益, 既能保障保險人的權益, 又可使第三人不因有保險人的賠付而免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诖? 我國的保險立法采取法定代位主義, 即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后, 就自動取得代位求償權, 無須被保險人的授權。這種立法理念在保險業發展的初期, 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但隨著保險業的飛速發展, 這一立法理念越來越顯出其局限性,無法適應現代保險市場的發展需要, 不利于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2、加強保險代位求償權實現的保障機制
我國保險公司在實踐中常輕視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 而僅重視增加業務量, 而對于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一直未給予足夠的重視, 同時,由于我國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本身存在不足, 實踐中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 這些都促使保險公司放棄或怠于行使代位求償權, 影響了保險企業的經濟效益, 損害社會總體利益, 我國應加強保險代位求償權實現的保障機制。提高廣大保險干部職工, 特別是領導干部對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的法律意識。在保險公司內部, 成立專門的代位求償機構。建立一套科學、合理、完整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工作管理制度, 切實推動保險代位求償權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覃有土.保險法概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1.306.
2 王蒙寧.談談保險代位求償權及其相關法律問題[J].內蒙古保險, 1999.3.
3 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2.390.
4 尹田.中國保險市場的法律調控[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2.332-342.
5 溫世揚,武亦文.論保險代位權的法理基礎 及其適用范圍(上) [D]. 武漢大學法學院, 2010.
6 蔡炎.論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取得與行使[EB/OL]. .cn/article/default.asp?id=22040.
7 孫積祿.保險代位權研究[J].西北政法學院學報, 2003,(3):81-88.
8 張秀全.保險代位求償權探析[J].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 2008, 6(2):45-49.
9 梁宇賢.保險法[M].臺灣:臺灣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社, 1996.145.
1 肖和保.人身保險代位權探析--兼評我國《保險法》第68條[J].湖湘論壇, 2007,20(2).
11 劉凱湘,汪華亮.保險代位求償權規范價值適用范圍與效力研究[EB/OL]. .cn.
12林勛發.保險法論著譯作選集[M].臺灣:中華書局, 1991.245.
這是臨床疾病診斷與定額相匹配的一種保險支付方式。醫保機構根據一定的數據將相對單純的病種進行定額支付,超出定額部分由醫療機構自己承擔。然而從近幾年的單病種結算情況來看,醫療機構略有虧損。優點:患者結算簡單,出資費用少,滿意度高。醫保機構結算方便。定額的費用可以促使醫療機構的主動規范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增強成本意識,合理使用醫療資源,探索合理經濟的治療方法,同時確保了治療的有效性,提高了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缺點:由于現有疾病分類還不是完全科學,沒有把疾病的發生、發展的嚴重程度全部考慮進去。由于治療產生的費用與規定額度差距過大,故醫療機構通常使用轉科記賬和少記項目等方法降低總費用,不利于此類疾病新技術的開展。
1.2單項定額付費
當前,居民收入不斷升高,對衛生優質資源的需求也不斷提升。醫保機構采用單項定額付費主要是針對一次性高質耗材的定額,患者可根據自身的經濟情況來選用較高價格的材料,對超出基本醫療范圍的費用自己承擔。優點:此方式既可保證基本治療的需要,又可滿足少數人對優質材料的需求。在滿足少數人對特需醫療需求的同時,也保證了基金用于基本醫療的治療。缺點:提高了醫療衛生的總費用,也提高了醫?;颊叩娜司再M率。
1.3少兒單病種付費(限兩種特殊病種)
是指治療周期與年限封頂線相結合的保險支付方式。優點:保證患兒得到及時治療,減輕家長經濟負擔。缺點:治療周期長,需跨年度結算。
2DRGs對保險支付方式的影響
DRGs是上世紀70年代美國耶魯大學提出的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iagnosisRelatedGroups)的概念。它以患者的性別、年齡、臨床診斷、住院天數、手術情況、合并癥和并發癥等因素為依據來制定標準費用。DRGs能夠與臨床路徑很好結合,有效提高臨床診斷的準確性;可以促進臨床進行有效診斷,節約醫療費用。DRGs以病種分組付費的方式,有效地確定了費用的上限。督促醫療機構進行合理治療、合理檢查。
3DRGs的現實困境和思考建議
DRGs在我國已開始試運用,但存在困境如下:在技術上,診療收費標準難以制定,源于當前我國不夠完善的治療路徑和醫療衛生信息系統,使得正向的診斷分類難以精確。臨床操作難以完成成本核算。在管理上,筆者建議如下:
①完善信息系統建設,醫保機構和醫療機構共享信息系統平臺;
②使用全國統一的疾病診斷分類標準(ICD—10)系統;
③物價體系跟進醫學新技術的發展;
④強有力的措施,保證DRGS的實施。
1.知識目標
(1)掌握風險管理的概念、目標、基本程序、主要方法。(2)掌握保險的概念、特征、職能、分類、作用等。(3)掌握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終止和爭議處理。
2.能力目標
(1)能夠結合客戶的年齡、職業、經濟收入等情況對其進行人身風險識別。(2)能辨析保險與社會保險、銀行儲蓄、股票投資等的共同點及區別。(3)能夠根據客戶所面對的風險情況和所具有經濟實力,為其規劃合適的保險方案。
3.素養目標
(1)優秀的抗壓能力。(2)穩定平和的心態。(3)頑強的毅力。(4)誠實可靠,責任心強。
二、課程項目設計
1.課程教學內容的選擇
按照“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和“實用為主,夠用為度”的原則,結合前述保險人職業崗位任職資格要求,我們將《保險學原理及實務》課程的教學內容重新進行了構建,提煉成了以下7個項目模塊,即:項目一:風險與風險管理的認知項目二:保險基礎知識的運用項目三:保險合同的解讀、訂立和履行項目四:保險原則的解讀和運用項目五:保險經營流程的認識和操作項目六:財產保險產品的分類與識別項目七:人身保險的分類與識別經過整合后的這7個項目模塊,既包含了保險人在展業過程中所需用到的基礎知識,又體現了以行動為導向、以項目為載體、以任務來驅動、以學生為主體、能力知識素質目標相互滲透的教學做一體化的教學模式,從而有利于促進學生職業技能的培養。
2.課程能力訓練項目設計
按照“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的原則,結合保險人展業的工作流程以及在每個流程環節當中,所要面對和處理的各種典型性工作任務,我們將《保險學原理及實務》課程的能力訓練項目具體設計。
三、課程教學方法設計
本課程總體教學設計思路是:以學生就業為導向,以實際工作需求為引領,以職業能力培養為重點,以行業專家為指導,以實訓任務為載體,兼顧保險從業資格考試相關科目的知識與技能要求,充分利用學校和企業資源,與行業企業合作進行課程設計和開發,利用課堂理論教學和仿真工作模擬相結合的手段,讓學生在完成實訓任務的過程中自我建構知識、技能、態度和經驗,并為學生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具體的教學方法與形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課堂教學采用“拋錨”式的教學方法
該方法的教學步驟主要包括五個環節:創設情境(“錨”的設定)確定問題(“拋錨”)自主學習協作學習效果評價。
2.采用多種教學手段完成教學
可以利用案例、課件、視頻、圖片、音頻等手段輔助課堂講解,使課堂教學生動、直觀,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興趣和積極性。
3.教學中可以利用仿真模擬的方式
進行分小組討論或角色扮演。可以安排學生分小組充當保險工作人員和客戶,以工作任務為載體,利用仿真模擬實訓完成教學任務,讓學生在“學”與“練”的過程中提高業務技能。在模擬結束后,可以組織學生討論總結,找出優缺點,積累工作經驗。同時,教學過程中教師應積極引導學生提升職業素養,培養團隊的合作精神提高職業道德,達到知識、技能和態度的有機統一。
4.可以舉辦各種保險技能比賽
通過比賽鍛煉學生的就業技能,提高學生的動手能力,同時也可以培養學生的應變能力和團隊合作能力,增加學生學習的動力。
5.適時邀請保險公司的一線工作人員來學校舉辦講座
將真實的工作情況以及專家本人的認識,以講座的形式傳授給學生。讓學生更好地掌握從業的技能和方法,避免學校教育和社會工作脫節。
6.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學生到保險公司觀摩
使學生能夠通過現場觀摩了解真實的工作場景,接受行業專家面對面的指導,提高學生對專業知識的理解和實際的工作能力。
四、提高課程整體教學設計水平的幾點思考
1.課程整體設計應該突出能力目標
課程整體設計的改造要以“能力目標”為核心,它的出發點不是學科體系知識,而是學生未來的“職業崗位能力”要求。因此,在課程的整體教學設計中,就需要多加考慮學生未來工作崗位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遇到的各種問題,將“工作體驗”與“學習經歷”有機結合,反復轉換,讓學生“做中學”“、學中做”。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發展、尤其是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影響。隨著人口老齡化,我國養老保險面臨嚴峻挑戰,而養老保險基金是養老保險賴以生存的根本。因此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管理,特別是嚴防養老保險基金的流失,確保養老保險基金更加保險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一、影響養老保險基金安全運行的有關問題
養老保險事業雖取得重大進展,但影響養老保險基金安全、正常運行的因素不少,筆者通過實踐和調查認為,可以從養老保險基金的發放、管理和征收三個方面去分析:
(一)、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發放過程中,主要存在下幾個的問題:
1、想方設法“提前退休”。根據現有的養老金計算辦法,無論繳費年限長短,其基礎養老金都是一樣的,因此有些參保人員在自身條件不符合相關政策的情況下,還是千方百計地提前退休。這樣做,一方面縮短了這些職工的繳費年限,降低了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另一方面,提前了這批職工領取養老金的年限,增大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
2、起“死”回“生”冒領保險金。在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過程中,由于有不少退休人頻繁更換居住場所,管理部門對他們的生存狀況難以掌握,因此在養老金的發放過程中,有些實際已經死亡的退休人員,其親屬仍在冒名頂替死者領取養老金,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的無謂流失。
3、確定和調整養老保險待遇的標準不統一,制度不規范。在為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或調整養老金時,存在著標準不統一、制度不規范的問題,造成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待遇水平有較大差距等問題。退休人員的年齡、工齡等基礎信息的確認標準也存在著差異,導致退休金核算的不準確。
4、重復享受養老待遇。由于養老保險是由各統籌地區分別征收、支付和管理的,而個人賬戶基金轉移手續繁瑣,這就造成部分跨地區調動的人員可在兩個統籌地區同時參加養老保險,當在兩個統籌地區參保均15年以上時,就可在兩地同時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造成了養老基金的流失。
(二)、在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幾個的問題:
1、養老保險覆蓋面窄。既然是社會保險,就必須充分體現其“社會性”,而“社會性”又以廣泛性為基礎,但我國養老保險的現狀是,國有企業基本實現全覆蓋,城鎮集體企業覆蓋率為75.39%,但其他經濟類型企業僅為17%。這顯然談不上廣泛。
2、少繳漏繳養老保險基金。一些企業尤其是非公有制企業為了降低經營成本,便以種種理由來降低員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或剝奪部分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少繳漏繳養老保險基金。這樣不僅嚴重侵害員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也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的流失。
3、養老保險基金繳納的比例和時間問題。企業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起始時間和比例等因素都直接影響著養老保險基金繳納的多少。而企業整體參保時間有早有晚,繳納比例又有高有低,這將影響部分企業繳納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也不能充分體現養老保險的和諧與公平。
4、養老保險基金的欠繳問題。產生欠繳的原因:一是部分單位領導只考慮眼前的經濟利益,對繳納養老保險基金不積極、不主動;二是部分事業單位經費緊張或企業效益不佳,無力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三是社會保險機構執行力度不到位。欠繳養老保險基金直接影響退休金的正常發放和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升值。
(三)、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下幾個的問題:
1、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問題。養老保險基金既是參保人員的“血汗錢”,更是退休人員的“活命錢”,國務院明確規定,??顚S?,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而最近一段時間,社?;鸫蟀傅?。先是上海社?;鸨装?,緊接著浙江又爆社保大案,涉資數億。所有這些,都說明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管理存在著嚴重的問題。
2、養老保險基金的升值問題。要想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參保人負擔的情況下,持久地維持養老金的支付承諾,就必須提高養老保險資金的投資效率,實現其持續的保值增值。而保險基金靠什么去保值增值,又迫切需要研究。
二、養老保險基金安全運行的對策和建議
從以上分析的問題來看,要解決好這些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1、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險內部審計、外部監管和考核機制,將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管理放在首位。
筆者認為,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配合,齊抓共管,形成行政監管、專業監管、內部監管和社會監管四位一體的監管機制,對基金的運行實現全過程的監管。二是建立相應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專司養老保險基金運營工作。只有如此,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只有如此,才能針對養老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情況進行相關的處理。
2、盡快出臺《養老保險法》,為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發放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現行的社會保險法規不能對繳費單位采取查封銀行帳戶、拍賣資產等強制措施,社會保險費征繳也缺乏法律手段。國家應盡早出臺《養老保險法》,為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發放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3、在全國范圍內建立養老金發放體系。
健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實行退休人員登記卡制度,將每名退休人員都納入到街道保障機構的社會化管理中去。通過這些機構社會化、精細化的管理工作,確保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同時也能杜絕養老保險金的冒領、重發和漏發。
4、加大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擴面工作。
一是做到養老保險基金的足額、及時征收。對于故意拖延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企業,決不姑息,堅決加收滯納金。二是核準繳費信息,從基礎工作入手,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應收盡收。當前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向非公有經濟延伸,有效滿足非公有經濟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
5、加大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
一是不斷完善社會保險信息化系統,盡快完善省級養老保險的信息化系統。二是不斷提升社會保險信息化職能。三是充分發揮網絡信息化的優勢,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發放和管理水平。
6、逐步完善退休審批和退休金調整制度。
制定標準統一、信息準確、制度嚴密的退休審批程序,在辦理過程中,增加透明度,加大公示力度,疏通信息交流渠道,確保退休審批的公平、公共。退休金調整的水平,要根據工資增長、物價、養老保險基金和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以當地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和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來確定。
美國友邦保險公司是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前獲準進入北京的。根據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時間表,北京最遲在今年12月11日對外資開放。在2001年12月份取得內地獨資壽險牌照后,2002年6月在北京正式開始壽險業務。作為最早進入上海的外資保險公司,雖然友邦只能做個人業務,但目前的市場份額已經達到10%左右,穩穩進入上海壽險市場第二集團。美國國際集團AIG在中國是最大的外國保險公司,也是獲得該地區同時開展壽險和財險業務許可的唯一一家外國公司。該公司是目前最早在中國設立保險代表處的外企之一,于1992年獲得第一個營業許可。直接設立分公司是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的最優選擇,但是由于目前政策以及我國加入WTO的逐步放開的協議規定限制,絕大多數的外資公司無法設立其全資分公司。那些對中國保險市場已經有一定了解并且積累了成熟經驗的外資保險公司(比如從1992年就進入上海的美國友邦保險公司)才敢于承擔設立全資分公司的經營風險。
2.直接參股我國股份保險公司
2002年5月28日,相互有關聯的3家美國保險公司通過股權受讓形式,獲得華泰保險公司22.13%的股權。這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外資保險首次以較大比例參股我國保險企業。獲得華泰股權的3家美國保險公司分別是ACE集團旗下的ACE天平再保險公司、ACE北美洲保險公司和ACE美國公司。由63家法人股東于1996年發起設立的華泰公司,由于投資結構和方向的調整,有?家股東將股權轉讓。華泰保險公司還與ACE集團建立了戰略合作伙伴關系。華泰保險完成外資參股,以及與ACE建立戰略合作關系,將使華泰保險進一步優化公司股權結構,轉換經營機制,引進國際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加快華泰公司產品、技術、服務和培訓的創新。ACE集團參股華泰保險公司后,雙方將在產品開發、業務管理、人員培訓、信息技術及再保險方面展開合作。ACE集團的高層管理人員將進入華泰公司董事會,參與公司決策。同時,ACE集團還將向華泰保險派遣顧問人員,提供精算、財務、承保、信息技術等專業指導和咨詢。
在中外對壘中,中資保險最大的優勢是網絡健全,這正是外資最大的弱點。外資保險公司利用直接參股我國本土保險公司,雖然沒有將自己的品牌推人中國市場,但其憑借合作伙伴的本土優勢,可以在最小的經營風險下獲取——定的利潤,并且在內外環境都趨于成熟的條件下收購更多的本土公司的股權,達到控股地位,從而以自己的身份最終進入中國市場,這也是一種戰略目的和發展方向。
3.與非保險企業合資成立保險公司
這是目前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使用最多的方法。人世沒幾天,剛拿到執照的美國紐約人壽就牽手海爾,攢起一家合資壽險公司—一“海爾紐約人壽保險公司”。海爾和紐約人壽各占50%股份,注冊資金為2億元人民幣。英國標準人壽保險公司將與天津泰達投資控股公司合資籌建恒安標準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其實選擇業外企業,除了價格較合算外,還有原因就是國內大的保險公司在人事和業務管理方面的體制和外資有較大差距。合資后的摩擦不可避免。但與業外企業合作,恰恰因為對方對保險業的陌生,給了外資在管理上更大空間,等于有了更大的話語權,可以處在比較主動的位置。美國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的總裁威廉。托比塔一語道破:我們需要的合作伙伴對中國的市場、中國的消費者、中國的本土文化有著深刻的了解,并不一定要懂保險業,因為我們非常了解保險行業,希望合作伙伴能帶來其他領域的專長。
跨國保險公司的區域戰略選擇
外資保險獲準在華經營不斷增多,外資對公司所在地的挑選出現了多元化的趨勢。但是上海,廣州和北京的位置仍是最愛。從外資業務拓展的角度看,幾大城市的經濟實力以及保險業的擴張速度是其進入要考慮的因素。
1.上海
盡管隨著中國正式加入WTO后,向外資保險開放的城市逐漸增多,但上海的獨特魅力仍然吸引著外資保險公司。據悉,去年底獲準籌建中外合資壽險公司紐約人壽和荷蘭AGEON已基本決定將合資公司的大本營安在上海。此外,還有一家外資非壽險公司和一家中外合資壽險公司的分公司打算選址上海。外資公司這些動作,意味著停頓了一年多的外資保險公司落戶上海的情況又有了新的進展,上海的外資保險公司將迎來新——輪擴容。
對于外資選擇上海,一個最好的理由是上海有特殊的金融地位,而成熟的上海保險市場,更令外資保險公司心動。據中國保監會上海保監局的統計,截至1月底,上海保險市場保費收入23.07億元,同比增加8.65億元,增幅59.95%。其中:中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21.03億元,同比增加8.27億元,增幅64.79%;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2.04億元,同比增加0.38億元,增幅22.80%。
2.廣州
對市場的爭奪,除上海之外,廣州已是目前外資保險又一集中屯兵之地。最新加入的將有英國商聯保險與中方伙伴組建的合資公司。此前,繼友邦保險之后,由英國保誠集團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合資組建的信誠保險以及意大利忠利保險與中國石油合資的中意保險也已先后在廣州落了戶。而首家中外合資壽險公司中宏保險和金盛人壽的首家分公司目標城市也圈定了廣州。
廣州之所以成為外資保險公司眼下—個最佳的選擇,同樣在于其市場相對成熟,而競爭對手尚未完全占據市場,更讓不少外資保險青睞。業內人士分析指出,廣州經濟總量位居全國前茅,人均收入同樣位于全國大城市前列。而廣州保險業的競爭主體遠沒有上海多,廣州又是珠江三角洲的中心??梢哉f,廣洲的保險市場潛力很大,而市場還遠未飽和。
3.北京
目前北京市場上已在營業的外資公司有美國友邦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它是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前獲準進入北京的。根據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時間表,北京最遲在今年12月11日,將對外資開放。除了信誠人壽外,首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中宏保險在去年成功獲得廣州分公司的營業許可后,日前已經遞交廠開設北京分公司的申請。而先期已經獲得中國保險市場“入場券”的法國國家保險、美國全美人壽、大都會人壽等也正在積極籌備在北京分公司的開業事宜。恒安標準人壽的外方股東英國標準人壽亞太區總裁在還未取得牌照前就明確表示,如果讓他選擇的話,北京將是首選。北京保險業去年保費收入達233億元,同比增長67%,保險增長率躍居全國首位。保險密度(人均保費)1792元、保險深度(保費收入占GDP的比例)7.4%,同比分別提升了515元和2.4%。
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北京、重慶等10座城市將陸續對外資開放,而北京由于人均收入較高,尤其是具有保險產品需求和實際購買力的潛在客戶群相當可觀。其保險市場一直被國外保險公司視為上海之外最理想的開業地點。雖然潛力巨大,但壽險客戶資源畢竟有限,誰先進入市場就會占得重大的份額。
4.其他北方地區
一些先期在其他北方城市設立機構的合資公司對北京市場同樣也是虎視眈眈。在天津,目前已經有了光大永明,而恒安標準人壽也將注冊地安在了天津市。在大連,首創安泰已經開業。由于要到人世2年后,外資壽險公司、非壽險公司才被允許在北京等地提供服務,因此合資公司的地點選在周邊,首先進入開放的其他北方城市是搶壓北方市場的最優選擇。
5.西南地區
成都和重慶成為中國保險業對外開放的城市。西部尤其是西南地區,正成為中國保險業新興市場。目前有7家境外保險公司和3家外資保險公司分別在成都和重慶設立代表處,更多的外資保險公司已在西南地區進行保險市場調研,多看好這個市場。比如,美國利寶互助保險公司重慶分公司正在緊張籌建中,開業后將成為重慶首家外資保險公司營業性機構。公司營運資金擬定為2億元。根據保監會有關規定,外資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只針對外資企業的財產保險業務,短期內對重慶財產險公司的沖擊還十分有限。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及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為中外保險企業在西部市場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契機。跨國保臉公司主推險種的選擇
1、在華外資保險公司開發新險種頻率遠高于本土企業
中德合資安聯大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新近連續推出三種保險新產品,其中包括“福星高照分紅終身壽險”、“聯眾恒悅重大疾病保險計劃”以及一種新型意外險產品。在此之前,這家公司幾乎每個月都有一個新品種上市。安聯大眾總經理馮康君博士說:“中國加入WTO,隨之而來的將是更大的開放度和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我們現在多開發一些符合市場需要的險種,就能在大競爭到來之前多爭取一些客戶和市場份額?!?/p>
2、集中在本土保險公司空白或薄弱的市場
我國的企業年金市場一直是保險市場的空白。中法合資金盛人壽保險公司繼去年推出三款分紅系列產品后,今年年初又開始在上海銷售“盛世延年”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據悉,這是上海市場上第一款終身分紅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荷蘭國際集團(1NG)旗下的荷蘭保險公司和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在大連共同組建的首創安泰人壽保險公司,將進入中國養老金市場。荷蘭國際集團目前正與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幾家大學緊密合作,積極分享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同時為中國的養老金行業的發展提供參考建議。
3、推出成熟的新型險種
在保證保險中,對被保險人來說,保險風險是其自身對債務的不能履行,這一風險符合可保風險要件。
第一,風險的純粹性指這種風險是一種只會給當事人帶來災害和損失的危險,完全無利可圖,沒有任何投機性。表面上看,債務人履行不能時其沒有完成對債權人的給付,從利益上說不但沒有損失還會因為債權人合同的履行而有所收益,不符合純粹性的特征。其實,當債務人履行不能時將面臨債權人的責任追究,這一責任風險正是保證保險被保險人所面臨的風險,顯然這一風險對被保險人來說是一種損失而無利可圖,符合純粹風險的特征。
第二,風險的偶然性是指該風險是一種偶發的隨機現象,具有難以準確預測的偶然性。人們既不知道風險是否一定發生,也不知道一旦風險發生,它是否會造成損失以及損失到底有多大。保證保險否定論者認為,具體到保證保險合同.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事故,是投保人不履行債務,而該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主要是由投保人主觀方面決定的,不符合關于保險事故必須是客觀的、不確定事故的保險法原理。其實,在保證保險中,導致債務人履行不能的原因總體上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客觀原因所致,即有投保人經濟狀況惡化、或遭受意外而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顯然,這種原因導致的風險不管是被保險人自己還是保險公司都是無法在投保前準確預測的;第二類是主觀原因所致,正如保證保險否定論者認為,一小部分人從借貸或投保之初,就沒有打算還款或履行義務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投保人似乎在投保之時對于保險風險是否發生就早有預見,不符合風險偶然性的特征。在筆者看來,這種情況其實可以看做是被保險人主觀上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情況,對于保險人來說,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仍具有難以預測的偶然性特征,普通財產保險中也存在這種現象,如有些投保人為取得保險金在投保時已決定投保后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第三,風險的非普遍性主要是指所保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對象同時遭受損失。這一條件要求損失的發生具有分散性,從而實現集合多數人力量互助共濟的保險功能。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存在履行不能責任風險的情況雖然不是個別情況,但并不表明眾多被保險人的履行不能會同時發生,保證保險把履行不能風險作為其承保風險,符合保險風險的非普遍性特征。
因此,在保證保險中所存在的風險中,雖有一部分是投保人的主觀風險,但并不影響其可保風險的存在。三、保證保險體現了風險分攤的特征
保險理論認為,保險的過程,既是風險的集合過程,又是風險的分散過程。眾多投保人將其所面臨的風險轉嫁給保險人。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又將少數人發生的風險損失分攤給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過保險的補償行為分攤損失,將結合的風險予以分散轉移。保證保險否定論者認為,在保證保險巾,保險人對債權人賠付后,有權向投保人即債務人進行追償。這樣,投保人的投保對自己并沒有任何好處,盡管保險人代為其履行債務,但由于保險人仍可以向投保人追償,所以保險人的損失并沒有任何減免。由此看來,保證保險如果作為一種保險產品來說,其缺乏合理性,也缺乏社會意義。
對此,筆者認為,保證保險其保險作用主要表現為對交易的促進作用,特別是信貸消費保證保險中,如果沒有保險人所提供的保險,銀行一般不會對貸款人發放貸款,貸款人也就無法進行消費活動,因而往往由于保險這一環節的缺失會導致整個交易過程的終止,可見保證保險的社會經濟作用不可低估。
保證保險作為保險的一個險種.與其他財產保險一樣,其功能在于采用大數法則及概率學說,通過收取保險費的方式。集眾多投保人之力來分散風險,化解風險。保險費中包含了保險人的經營成本及合理的利潤.更重要的是理論上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應能夠滿足保險金的支出,所以,保險人在保險活動中本身并沒有承擔實際的風險,只不過是把不確定的風險收集以后再分散給投保人,其實,是投保人在給自己保險。保證擔保則與此不同。作為債的擔保的方式,其目的是為保障主債權的順利實現,保證人并沒有把大量債務人所存在的風險進行集中和分散,而只是利用自己的實力和信譽憑一己之力為債權人提供保障。
三、保證保險的費率可以確定
保險是建立在眾人協力、互助共濟基礎之上的,保險人之所以能夠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因為眾多投保人預先繳納保險費,集腋成裘地形成了龐大的保險基金??梢?,從保險技術上來說,合理分攤風險是保險的基礎要素,而保險費的合理計算又成了合理分攤風險的前提。
保證保險否定論者認為,保證保險中的損失本質上是無法預測的,因而費率是建立在經驗判斷基礎之上的。實踐中,保證保險的保險費是通過保證人收集和研究單個被保證人的相關信息.一個一個地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斷。正是在此意義上,保證保險的保險費的實質,是被保證人因使用保險人的信譽而支付的一種手續費。筆者對此不敢茍同。一方面,經驗判斷并非不可以作為擬定保險費的依據。一般來說.一項新的保險業務開展之初,往往會出現保險費擬定不合理的情況。但隨著該保險業務的成熟,保險公司根據往年保險費的收支情況對保險費率作出調整,使保險費率逐步趨于合理,這一點是與保險公司的經驗判斷離不開的。另一方面,一個一個地作出是否承保的判斷也并不違反保險的特征,相反正是保險業務具體環節的體現。就是在普通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實務中,保險公司也是對保險業務一個一個地作出是否承保的判斷,而對符合條件的收取保險費,并非手續費。例如.在企業財產保險承保之前,保險公司會對該企業的財產風險狀況派專業的核保人員進行風險評估,以確定該宗業務是否承保和承保的具體費率。
可以看出,雖然保證保險與普通財產保險具有較大的差異,但保證保險也具備保險所必須的三要素,保證保險的性質應當歸于保險。
[關鍵字]:
[論文正文]:
保險投資是現代保險業存在與發展的關鍵。與此同時,保險業的穩健發展,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盈利性。顯然,這三者的協調是十分重要的。而它們的協調需要法律從制度上加以完善,即法律應當為保險投資監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我國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資金運用,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0-1987年,為無投資或忽視投資階段,保險公司的資金基本上進入了銀行,形成銀行存款;第二階段從1987-1995年,為無序投資階段,由于經濟增長過熱,同時又無法可循,導致盲目投資,房地產、證券、信托、甚至借貸,無所不及,從而形成大量不良資產;第三階段始于1995年10月,為逐步規范階段,1995年以來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下同)、《保險業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保險法律法規,但由于限制過緊,加之1996年5月1日以來的7次利率調整,使保險業發展帶來新的問題,尤其使壽險業的利差損進一步擴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調整保險投資方式,1998年先后允許同業拆借、購買中央企業AA+公司債券,但仍解決利率下調對保險公司帶來的壓力,尤其難于解決壽險公司日益擴大的利差損?;诖?1999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保險基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這是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是進一步發展我國保險業的重要步驟。
我國目前面臨著加入WTO,這要求我國保險業參照國際準則;同時,已進入21世紀,由于各國的金融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給我國保險業帶來了新的機會與挑戰,這也迫使我國的保險監管應與國際大趨勢相接軌。本文擬在比較海外保險投資監管法律規定之特點的基礎上,對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見。
一、海外保險投資監管法律規定的一般特點
縱觀海外許多國家或地區保險法及細則對保險投資的規定,盡管早期工業國或后起工業國和地區的投資方式及演進的階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幾點帶有共性的特點值得我們思索:
首先是確認和保證保險資金運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國、日本、法國、德國、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國的臺灣和香港的法律規定中,均規定了多種保險投資方式。這些方式具體包括:債券、股票、抵押貸款、不動產投資等。英國則通過司法實務確認保險投資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資方式多樣且較靈活,使得不同的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的特點選擇投資方式,將盈利性大、流動性強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資方式進行有效的投資組合,從而穩定了保險公司的經營,并進一步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空間。
其次是保險投資比例的限定性。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在注重投資方式多樣化的同時,也規定了投資比例。如美國紐約州、日本、德國、我國臺灣等均有這方面的規定。這些法律規定不僅涉及了風險比較大的投資方式所占總投資的比例,而且規定了某一投資方式投資與有關每一籌資主體的比例,這樣,前者有效控制了有關投資方式所帶來的投資風險;后者有效控制了有關籌資主體帶來的投資風險,從而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了條件。值得注意的是,保險投資比例隨著保險業的發展階段而調整。如日本,在保險投資方式比例方面:存款從1947年的1/3,調整為1956年的35%,1969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拆借貸款從1947年1/20降為1956年的5%、1958年的29%,1969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地方債券,從1947年的20%至1969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公司債券,從1947年的2/3,1987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股票則自1947年至1998年始終規定為30%;不動產則自1947年至1998年始終規定為20%。
第三是關注壽險投資結構的不同性。保險投資的結構因產壽險不同而不同,產險業投資要求的流動性優于壽險,而壽險的盈利性和安全性優于產險業。法律的規定顯然要有所體現。比如,美國紐約州的保險法律在規定保險公司投資的形式和數額的同時,對人壽保險公司與財產和責任保險公司的投資結構確定了不同的原則。在紐約州保險法中,適用于壽險公司的投資法以謹慎標準為原則,而適用于財產和責任保險公司的投資法則主要以“鴿籠式”方法為原則。
第四是加強證券投資的管理。在保險投資的發展過程中,證券投資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上升,總的趨勢是投資的證券化,但不同類型的國家或地區有所不同。早期工業國的保險投資已基本證券化,并且,在債券投資中股票和公司債券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趨勢,股票的比重則快于公司債券上升的比例;而后起工業國則還有一個過程。如在美國壽險資產中,貸款所占的比重,1917年為47.6%、1930年為55.1%、1940年為29.4%、1950年為28.9%、1985年為27.4%、1990年為23.6%、1995年為14.4%、1997年為12.2%;不動產從1917年的3%降為1997年的1.8%;有價證券則從1917年的44.2%上升為1997年的73.1,其中,股票投資的比重從1917年的1.4%上升到1980年的9.9%,在穩定10年后,1991年上升為10.6%,1997年為23.2%;公司債券的比重從1917年的33.2%上升到1980年的37.5%,其后1990年上升為41.4%,其后直到1997年為41%左右波動1。這種保險投資的證券化是同美國資產的金融化相聯系的,而這種資產的金融化,同保險業(尤其壽險業)發展到一定階段所要求的流動性和盈利性是密切聯系的。
后起工業國和地區經濟發展的共同特點在于:在二戰后才開始發展,起點低、發展速度快。國家為了加速經濟發展,在強調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同時,也強調社會性,保險投資對推動經濟的高速增長,起了重大作用。其中,日本保險投資在促進經濟高速增長,使日本的經濟跨入經濟強國后,其保險投資由貸款為主逐步轉向證券投資;而韓國的保險投資結構的現狀與日本八十年代初期相似,正處于轉化中,我國臺灣壽險業貸款比重也較高,但不動產的比例較高,這與臺灣不動產穩定增值有關,同時,從動態看,有價證券所占比例呈上升趨勢。這說明,后起工業國或地區的保險投資結構演進為由直接投資向證券投資的演進是與其經濟發展密切聯系的。
日本作為后起工業國,80年代以前其投資比例依次為:貸款、有價證券、不動產、存款;而80年代以后,有價證券和存款的比例呈上升趨勢,貸款和不動產投資的比例呈下降趨勢。1986年證券投資占第一位,貸款退居第二位,1984-1986年存款上升至第三位,不動產退居第四位。其中,從1975年至1996年間,壽險業的投資中,貸款從67.9%下降到34.6%,有價證券從21.7%上升到50.7%,不動產從7.9%降為5.2%,其他資產從1.4%上升為6%。在此期間,1986年是個重要的轉折點,有價證券的比例首次超過貸款的比例。日本保險投資是同該國經濟發展的過程相聯系的。就其過程的特點看,主要有:首先,注重保險投資的經濟效益。20世紀50-60年代,日本側重發展重工業,重工業經濟效益較好,于是保險公司投資于機械制造和化工工業;70年代末80年代初,轉向以輕工中小企業為主,同期壽險公司短期貸款占61.7%,后來證券投資效益好,又轉向證券投資,1975年為21.7%,1984、1986、1996年分別為35.1%、41%、50.7%;貸款投資占總資產的比率由1975年的67.9%,下降為1986、1988、1996年的39.2%、30%、34.6%。其次,關心投資的社會效益和社會影響,包括向新型產業投資、投向社會公用事業、社會開發性投資、為擴大生活消費投資;同時還注意擴大海外投資。
韓國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投資方式有:有價債券投資、不動產投資、貸款或匯票貼現、對金融機構的存款、對信托公司的金錢或有價證券的信托、財政經濟部令制定的類似前述第1-5項的方法。并于第15條規定各類投資比例為:對股票的投資不得超過總資產的40%;不動產投資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5%;保險公司購買同一公司債權及股票或以此為擔保的貸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對同一人的貸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3%,對同一物件為但保的貸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對同一企業集團的貸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對同一企業集團發行的證券及股票持有量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外匯、國外不動產及外匯證券的持有量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中小企業(風險企業除外)發行的股票持有量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保險公司持有或作為貸款擔保的同一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公司總發行股票的10%,但持有國外法人的股票時,可以例外。對增強保險財產運用的健全性和效率性有必要時,金融監督委員會可按保險業務的種類和保險公司的財產規模,在第一款規定的各種財產利用比例的十分之五范圍內下調其比例。
韓國壽險業自1950年以來,隨著經濟形勢的變遷,其保險投資中,不動產投資從50%以上降到了1997年的8.5%,其中,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劃,以及鼓勵出口發展重工業,壽險業資金運用轉向投放資本市場及放款。目前韓國保險業法及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規則規定各項資金運用投資對總資產比率為:股票不得超過30%;不動產投資為15%或以下(10%為營業用,5%為投資用);現金及存款為10%或以下。上述規定韓國政府鼓勵保險公司多放款給房屋專項貸款,以及中小企業貸款2。韓國保險投資結構的變化為:韓國壽險業投資中,其結構的順序依次由1981年的貸款、有價證券、不動產、現金及存款轉變為1997年的貸款、有價證券、現金及存款、不動產。盡管有價證券的比重從18.5%上升到27.2%,貸款從62.8%下除為48.5%3,但仍然以貸款為主。
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投資結構的演變過程因產壽險而不同。從1991年至1997年,在財產保險業的投資中,其投資的結構順序依次為: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抵押貸款、貸款。其中,銀行存款57.58%降為54.04%、有價證券從17.36%上升為31.74%、不動產從21.11%降為11.2%、抵押貸款從3.96%降為3%,其中股票從7%上升到19.45%,這說明產險業保險投資仍然以銀行存款為主,這同財產保險主要屬于短期業務要求投資流動性較強有關。壽險業投資中,投資的順序依次為:貸款、有價證券、存款、不動產、國外投資和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從1986年至1997年,其投資比重分別變化為:貸款從31.29%上升為35.05%、銀行存款從23.77%上升為28.03%、有價證券從17.36%上升為28.03%、不動產從27.19%降為10.61%、國外投資從1989年的0.02%升為2.22%、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從1994年開始的1.95%上升為2.67%。其位次的變化為:有價證券由第三位上升為第二位、銀行存款由第二位下降為第三位。這說明壽險業保險投資中有價證券的比重上升,但仍然以銀行貸款為主。
由此可知,后起工業國和地區的保險投資與其經濟發展密切聯系,在經濟發展初期,保險投資中,貸款的比重較高,一方面對國民經濟發展提供了資金,帶動了經濟增長;另一方面,這些投資項目的高回報,帶來了保險投資的高盈利。當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保險投資由貸款或不動產轉向有價證券投資為主,日本的情況,說明了這一點。韓國的現狀與日本發展的過程相似,韓國經濟仍然處于日本當年起飛階段,貸款比例很高;臺灣壽險投資貸款、房地產比例也較高,這是由于這一階段這些項目投資盈利性高。但隨著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金融市場的完善,也將逐步向證券化投資過渡。
第五,細化保險資金運用的規范。不少國家和地區就保險資金運用的問題,注意從法律規范上較為詳細地加以規定。如日本不僅在《保險業法》中規定保險資金運用的基本范圍,同時在《保險業法施行規則》對其作出具體規定;我國臺灣在《保險法》有關保險投資規定的基礎上,相繼制訂了《保險業資金之專案運用與公共投資》、《保險業資金之專案
運用與公共投資審核要點》、《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限制》、《保險業資金辦理外投資內容及范圍》。它構成了由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運用的基本輪廓,由特別法作出具體規定的立法模式。這樣便于根據不同時期的情況及時進行調整,既保持法律的持續性,同時又具有靈活性。
二、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法律制度的幾點思考
基于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所處的起飛階段,同時處于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投資工具有限、規范交易的制度及組織有待完善,對投資市場的監控和引導乏力。因而一方面基于我國實際,另一方面借鑒海外保險投資監管法律規定的考察,本文認為欲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法律制度,應當考慮以下幾點:
第一,應當確立在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護保險公司實現盡可能多的盈利的指導思想。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的投資應在遵循安全性原則的前提下達到盡可能多的益利。因為保險公司也是企業,在確保其資金運用安全的條件下,要以盈利為目標,從而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這樣不僅有利于保險公司經營規模的擴大,而且有利于其償付能力的增強。
第二,完善投資環境。一個完善的投資環境,應包括有效的投資工具、公平交易規則以及保證這種制度有效貫徹的組織,即投資工具的多樣化、交易規則的規范化、交易方式的靈活化、投資監管的有效化,以保證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有效和暢通。
(1)完善投資工具。由于保險投資涉及不動產投資及金融市場的投資,因而,投資工具包括不動產投資和金融市場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場的投資是保險投資的主體,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關重要。其投資工具包括:債券、股票、票據、貸款、存款、外匯。其中:票據屬于短期金融工具,分為匯票、支票和本票;債券和股票屬于中長期金融工具,債券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證券,政府債券分為公債券、國庫券和地方證券;股票,含普通股和優先股。
金融市場的投資工具應該是長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結合體,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不同層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資者選擇,可利用靈活多樣的投資工具,有利于保險投資者的選擇,進行投資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變現能力。就總體而言,保險公司應金融市場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業務的特點選擇投資工具。如在金融市場尚不成熟時,應選擇流動性強、安全性高的投資工具。但壽險投資則宜選擇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較高的投資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動性。同時,應建立與投資工具相配套的避險工具,如期權交易、期貨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資風險。
(2)完善涉及保險投資的法規。投資法規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證投資市場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如不動產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但保法等,從而保證市場交易有據可依。
(3)理順投資監管機構及相關部門的關系。法律的真正價值在于它的實施。為保證有關投資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必須建立相應的組織來保證。這些組織包括保險投資的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司法機構,如投資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機構,并且保證這些組織的合理分工協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或規章辦事,切實保證投資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有效實施,嚴禁任何組織或個人凌駕于法律規章之上。
第三,確認和保護保險投資主體在保險投資方式上有一定的選擇權。基于我國經濟發展處于騰飛階段,金融市場發育不全,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的建設資金缺乏,而這些產業投資回報率較高,應允許保險投資主體有權實施抵押貸款或有區域選擇的不動產投資;無限度的政府證券投資、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債券投資和限制較嚴的股票與公司證券投資。當然,銀行存款在目前及未來依然是必要的。從長期來看,待我國經濟發展到較發達國家行列、金融市場發育完善,則可轉向證券投資為主,那是比較長遠的事。
第四,在立法上,放松投資方式的同時,控制投資比例。從法律監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資方式規定的同時,如允許投資于有價證券、不動產、抵押貸款、銀行存款等,同時應規定投資比例4。前者是為了提高保險投資的盈利能力,多種投資方式,為保險公司提供了可供選擇的靈活的投資工具,從而,為保險公司提高投資回報率創造了條件,當然,也為理智的保險公司投資者提高投資組合來控制風險提供了選擇機會;后者則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了條件。這一比例分為方式比例和主體比例,方式比例規定了風險比較大的投資方式所占總投資的比例,這就有效控制了有關高風險的投資方式所帶來的投資風險;主體比例有效控制了有關籌資主體所帶來的投資風險,從而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了條件。主體比例,也應按投資方式的風險情況分別對待,對于高風險的籌資主體、高風險的投資方式,其比例應低一些,如購買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過投資的5%;購買同一公司債券不得超過投資的5%;購買同一公司的不動產不得超過投資的3%;對每一公司的抵押貸款不得超過投資的3%;對于較安全的投資方式但存在一定風險的籌資主體,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銀行不得超過投資的10%。保險投資必須強調盈利,因為能夠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但由于某項投資報酬是該項投資所具風險的函數,如對保險資金運用不加以限制,勢必趨向風險較大的投資,以期獲得較大的報酬,而危及保險企業財務的穩健。因為每一種投資方式的風險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資方式伴隨著高風險,低風險的投資方式則伴隨著低盈利,顯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資方式,必將使保險公司面臨著全面的高風險,使被保險人有可能得不到應有的保險保障,也不利于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因而,為了保證保險投資的盈利性,同時控制高風險,應規定有關高風險投資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業均有破產的可能性,無論采用風險大的亦或風險小投資方式,保險公司都會面臨著籌資主體對保險投資所帶來的風險,因而,為了控制每一籌資主體給保險公司所帶來的風險,必須規定投資于有關每一籌資主體的比例5。
第五,法律應當對壽險和非壽險的保險投資作出區別性規定。由于壽險是長期保險,許多壽險帶著儲蓄性,更強調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動性較低的投資方式,如不動產、貸款;非壽險是短期保險,要求流動性強,不宜過多投資于不動產投資,而應投資于股票、存款。同時,從風險控制看,壽險公司投資的比例在主體比例方面,應嚴于非壽險,因為壽險期限長、帶有儲蓄性,控制主體比例,便于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從而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加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立法。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險公司可自由運用的資金愈多,則保險投資方式上可選擇盈利性大、風險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償付能力的指標有:凈保費與凈資產之比;未決賠款準備金與凈資產之比。我國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標準。由于保險監管的核心在于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所以,對保險投資監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償付能力6。
當然,完善投資環境與放松投資限制相互依存。結合我國國情及保險業的特點,二者應同時兼顧,在完善投資環境的同時,適當放松投資管制。而在投資管制方面,實行嚴松合一,即在充分放松投資方式的同時,嚴格控制投資比例。這一比例的大小隨投資環境的完善而逐步擴大,在投資環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資比例應該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圍內,其后逐步擴大。同時,在投資比例方面,也應因方式比例和主體比例區別對待,在初期,主體比例應當控制得更嚴些。這樣既保證了保險投資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資風險,從而保證我國保險業持續穩健地發展。
【作者介紹】中國政法大學郵編;北京工商大學
注釋與參考文獻
1資料來源:根據1998《LifeInsuranceFactBook》整理,AmiricanCouncilofLifeInsurance,第109頁。
在臨床工作中,經常收治一些商業醫療保險投?;颊?發現被保人在理賠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有時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進而遷怒于醫院。作為臨床工作人員,有必要在工作中提醒患者維權,減少醫患糾紛。
商業醫療保險指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的人身醫療保險,是與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相對而言的,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利補充。各保險公司醫療險種不同,大體可分為:重大疾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住院安心附加險等。多數附加險種,只能在已購買了主險的基礎上購買,保費不返還。一旦被保人發生疾病,則按約定保額賠付。
由于我國現階段保險公司的后續服務不到位,保險條文過于專業化、晦澀難懂,被保人往往不甚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因為保險公司并不像基本醫療保險中心那樣與醫院簽訂合作協議,并對基本醫療保險被保人的就診、住院等做出詳細的規定,致使醫務人員對商業保險缺乏相應的了解,不能及時地提醒患者規避一些理賠誤區,造成患者理賠困難,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維護。這些情況有時會影響醫患關系,嚴重者甚至引發醫療糾紛?,F把工作中經常遇見的一些有關商業保險的問題總結如下,供廣大同仁商榷。
1姓名、年齡、出生日期等一般項目準確無誤
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保險公司都要求以被保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為準填寫一般項目。在理賠時這是最基本項目,為避免錯誤賠付,保險公司要求被?;颊卟v的一般項目與保單及身份證一致,如出現一項不符合,都會拒絕賠付。所以在病歷書寫時要求絕對準確。姓名錯誤多是由于書寫時使用別字,常于入院時發生。如姓名由別人,而患者本人由于病痛很少去核對,住院治療期間如仍未發現,出院后病案歸檔就無法更改。因此建議在掛號時盡量由患者自己書寫姓名,入院后醫務人員在得知其商業保險被保人身份后,再次提醒患者核實;年齡錯誤通常因為虛歲的原故。書寫病歷時要求詳細詢問,填寫實足年齡;與年齡相比,出生日期更為重要,但很多患者,尤其老年人,有時不能提供準確出生日期,而由醫務人員隨手填寫,造成與身份證不一致。避免上述問題的最好辦法是要求患者在住院期間提供身份證或戶口簿。
2提醒患者及時報案
保險公司規定被保人在因病住院后的三天內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理賠部門,稱為報案。理賠部門在收到報案后核實情況,并告知被保人注意事項。這樣在患者出院后才能及時得到賠付。所以醫務人員有必要在患者住院時提醒其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以保證將來能夠順利理賠。
3要求患者提供準確病史
商業保險一般規定自投保之日起三個月后生效,這樣就有效地避免了被保人在已獲知病情后的臨時投保,減少保險公司的損失。有個別投保患者為了獲得賠付,在醫務人員詢問病史時,部分隱瞞病史、作虛假陳述,故意提前或推遲發病時間,這就會誤導醫生臨床思維,導致錯誤的診治結果,給醫療工作帶來安全隱患。因此在實際工作中,醫務人員在得知其保險背景后,更要仔細詢問病史,并告知患者隱瞞或虛假陳述病史可能會嚴重影響疾病的診治,給自己造成不良后果。避免由此可能產生的不必要的醫患糾紛或保險糾紛。
4注意合理用藥
在臨床工作中,對商業醫療保險投保患者,一般都按照自費處理。其實在治療用藥方面,保險公司也是有規定的。通常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內賠付。患者在出院后辦理理賠時,都被要求復印醫囑單,保險公司一旦發現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自費類藥品,一概不予賠付。
5進口材料使用告知
外科病人在治療中可能使用一些進口材料,很多保險公司規定,有國產材料的情況下,如患者選用進口材料,保險公司不予賠付。因此患者住院期間如需用進口材料,醫生應提醒患者就此征詢保險公司意見,減少理賠糾紛。
6住院時間合理
如果被保人投保了住院安心附加險,保險公司會在其住院期間按住院天數每天給予金額不等的補助。因此患者在住院時會要求延長住院時間,醫院往往也樂意這樣做。但是對于明顯違反醫療常規的住院,保險公司往往也不予賠付。因此,醫生一定要根據患者治療的實際情況,嚴格按照疾病的診斷和治療常規控制患者的住院時間,而不能一味遷就病人。
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國遭受了兩次巨災,其涉及范圍之廣,涉及人數之多,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8年1月中旬以來,冰凍雨雪災害突襲我國南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516.5億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災害造成工業企業經濟損失估計超過2,000億元,死亡人數截至6月9日達69,142人。
面對這樣的災害,政府及時撥款700多億元,社會踴躍捐了300多億元,而保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這兩次災害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國保險業共接到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保險報案95.3萬件,各商業保險公司賠款已經超過16億元。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1,516.5億元的經濟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所占比例約為1%。而對于發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4.9萬件,已付賠款2.8億元,與所估計的地震災害造成的2,000億元的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0.14%。
保險公司的賠付和實際巨災損失之間的強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國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目前還沒有正式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內。商業保險公司對于諸如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采取“謹慎”的承保態度,多數自然災害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線單獨承保。一旦巨災風險發生,保險公司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員和財產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
二、國外巨災保險體制比較分析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主導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災保險;二是市場主導模式,也就是由市場自我調節,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為局外人;三是協作模式,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作為協作者提供政策支持與資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種模式的代表國家:
(一)政府主導模式。在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地震保險中,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并不開展保險業務。在美國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中,保險公司并不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中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巨災保險保單,從而取得相當于保費32.5%的傭金收入。政府承擔著巨災保險的保險風險和承保責任。美國政府以其在1973年頒布的洪水保險法將洪水保險界定為強制性保險范疇,并以此法為依據,設立了洪水保險基金,并設立聯邦保險和減災局負責經營和管理巨災保險。
(二)市場主導模式。英國的洪水保險提供方全部為保險公司。私營保險也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保險需求與資源的配置由保險市場決定。投保人在市場的作用下自愿地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英國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的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保險風險,其主要職責在于投資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體系。
(三)協作模式。日本經歷了1964年新瀉地震后,頒布了《地震保險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財政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出售地震保險保單,然后由日本再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風險提供再保險。地震再保險公司再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再保險分成3個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三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這樣,一個風險巨大的地震保險最終由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來分擔。
綜上所述,這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各有特點,英國模式因為其保險市場發達,人們的保險意識高,且英國擁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把風險分散出去。
三、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發展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后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于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一)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置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
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1、重視事前防范,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2、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3、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對不同地方的風險進行測探,然后根據費率公平原則,設立各地的標準費率指標,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修正和更改費率。同時,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費率和開發產品。4、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定提供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資格要求,對有能力和意愿經營巨災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
(一)保險人的展業期
保險人尤其是個人人的展業是人們接觸保險產品的第一步。通過展業這一階段,保險人向客戶介紹保險公司的產品和各種保險服務,并盡力去促成保險產品的交易。由于個人人的工作業績與個人的傭金有著緊密的正相關關系,所以在這個過程中,不誠信現象容易產生。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險人的專業素質不高。
保險合同條款涉及許多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術語,一般人很難看明白,而我國的保險人只是經過短短的幾個星期的培訓之后,就上崗進行展業,他們往往對合同條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難向客戶解釋清楚,嚴重的會引起客戶的誤解,這在保險合同糾紛中也很常見。
2.某些人的道德素質不高。
在展業的過程中,存在著誤導客戶的行為,有的過分擴大保險產品的功能;有的承諾不能實現的投資回報;有的只講收益,對風險避而不談;有的人為了獲得更多的傭金,在推銷保險產品時沒有從消費者的實際需要出發,而是推銷一些不適合消費者的產品,并且在推銷過程中,隱瞞保險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比如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險人存在著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不屬實資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寫投保書,投保書里的內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根據事實來填寫,同時這也是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依據。如果保險公司的核保部門通過審核發現此保戶不符合承保的條件,從而不給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將會白費,而人也將拿不到傭金。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人就會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隱瞞一些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非常重要的事實或引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虛假的資料。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會產生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間的各種糾紛。
(二)保單有效期
對于壽險產品來說,它的有效期大多超過一年,有的長達數十年。在這么長的時間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會發生一些變化,而這些方面可能不會引起他們的注意,若保險人聯系不到他們,因此會出現因為不能按時交納保險費使得保單無效等情況。同時由于保險人的淘汰率比較高,一旦經手的人被淘汰,這些保單就會成為孤兒保單,即使有新的人來接手,他們也會因傭金的關系不把精力放在這些保單上,而是去開拓新的保險客戶資源。
[論文關鍵詞]誠信投保人保險人展業理賠
[論文摘要]由于保險業經營的特殊性,使得誠信對于保險業來說十分重要。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問題一直以來都引起專家學者的普遍關注,誠信問題關系著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誠信問題的存在有其原因,因此需要分析其存在的原因,進而找出完善我國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對策。
2006年6月26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該意見的頒布,標志著國家對保險業發展的關心與支持,同時也說明了保險業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保險業作為我國金融領域的三大支柱行業之一,是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它的發展好壞,直接關系到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面臨的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誠信體系建設問題。保險作為一種服務,它的有形載體是一張保險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拿到的只是“一張紙”,而不象其它的商品一樣具有實實在在的物品,在一定意義上來說,保險公司的經營是以信用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的一種承諾。因此相對于其它的商品來說保險具有無形性、長期性和透明度低等特點。也正是因為保險經營的特殊性,意味著它是最能體現誠信,同時也時最依賴誠信的行業。但是在我國保險發展的過程中,誠信問題越發引起業內外人士的注意,并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一、保險業誠信問題存在的原因
保險誠信問題的出現,最主要的原因來自于人們對于保險的不信任。而人們對于保險不信任首先是從人們接觸保險開始的。從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來看,主要是保險人的展業、簽定保險合同后的保單有效期以及理賠期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中,又以展業和理賠最容易產生不誠信現象。
(一)保險人的展業期
保險人尤其是個人人的展業是人們接觸保險產品的第一步。通過展業這一階段,保險人向客戶介紹保險公司的產品和各種保險服務,并盡力去促成保險產品的交易。由于個人人的工作業績與個人的傭金有著緊密的正相關關系,所以在這個過程中,不誠信現象容易產生。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險人的專業素質不高。
保險合同條款涉及許多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術語,一般人很難看明白,而我國的保險人只是經過短短的幾個星期的培訓之后,就上崗進行展業,他們往往對合同條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難向客戶解釋清楚,嚴重的會引起客戶的誤解,這在保險合同糾紛中也很常見。
2.某些人的道德素質不高。
在展業的過程中,存在著誤導客戶的行為,有的過分擴大保險產品的功能;有的承諾不能實現的投資回報;有的只講收益,對風險避而不談;有的人為了獲得更多的傭金,在推銷保險產品時沒有從消費者的實際需要出發,而是推銷一些不適合消費者的產品,并且在推銷過程中,隱瞞保險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比如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險人存在著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不屬實資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寫投保書,投保書里的內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根據事實來填寫,同時這也是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依據。如果保險公司的核保部門通過審核發現此保戶不符合承保的條件,從而不給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將會白費,而人也將拿不到傭金。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人就會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隱瞞一些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非常重要的事實或引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虛假的資料。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會產生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間的各種糾紛。
(二)保單有效期
對于壽險產品來說,它的有效期大多超過一年,有的長達數十年。在這么長的時間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會發生一些變化,而這些方面可能不會引起他們的注意,若保險人聯系不到他們,因此會出現因為不能按時交納保險費使得保單無效等情況。同時由于保險人的淘汰率比較高,一旦經手的人被淘汰,這些保單就會成為孤兒保單,即使有新的人來接手,他們也會因傭金的關系不把精力放在這些保單上,而是去開拓新的保險客戶資源。
(三)理賠期
理賠是保險公司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后,對自身應該承擔的保險責任的范圍以及如何進行賠償的過程。理賠是最容易產生雙方糾紛的環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從自己的角度出發往往希望保險公司能夠多賠償;保險公司從自身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盡量少賠償,于是就有了賠與不賠,多賠還是少賠的問題。另外保險公司一般都會促使理賠部門盡量減少理賠的支出,這樣產生的一個消極影響就是本應該得到賠償的可能不賠,本該多得到賠償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能夠得到充足的賠償,從而使得保險不能充分發揮它的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益的作用。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索賠過程中對索賠的流程以及需要準備的材料不是很熟悉,因此索賠程序比較麻煩,再加上保險公司的理賠花費時間長,服務質量也不是很高,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產生索賠難的認識。
二、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對策
(一)加強對保險人的管理
第一,要提高保險人的專業以及業務水平,使人具備扎實的保險基礎知識,能夠為客戶提供專業的保險服務咨詢。因此為了提高他們的專業以及業務水平,必須提高人的上崗持證率。只有人的持證率的提高,才能進一步促使他們的專業和業務水平的上升。
第二,要提高保險人的職業道德素質。為了提高保險人的職業道德素質,保險公司在引進人的時候,應嚴把質量關,應把那些業務能力強、思想素質高的人吸納進公司來。
第三,明確保險人的社會地位。目前我國的保險銷售模式,決定了保險人尤其是個人人的地位。他們與保險公司簽定的是委托合同,因此不是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因而不能享有和正式員工一樣的福利待遇,這也就造成了很多保險人對工作的不敬業,以致為了獲得自身的經濟利益而損害公司利益。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保險公司對保險人應該進行分流管理。將那些職業道德素質差、業務能力弱的人淘汰;將那些職業道德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保險人吸納到保險公司里,使之成為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剩下的人使之成為保險公司的員工。
第四,構建保險人信用數據庫,進而加強保險人的信用機制建設。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通過進入這個數據庫,了解各個人的信用情況,從而選擇自己可以值得信賴的保險人。同時要將那些不合格的人實行黑名單制,在數據庫中充分的顯現出來,真正做到信息的共享和透明。
(二)加強保險公司的理賠制度建設
理賠將意味保險公司現金的支出,這是保險公司都不想看到的,同時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保險公司首先要正視理賠的意義和重要性。理賠在一方面意味著保險公司現金的流出,尤其是遇到巨災理賠時,但與此同時,保險公司應該意識到在理賠的同時,這也是檢驗公司是否能夠履行承諾的重要環節。如果理賠處理的恰當、及時和合理,可以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公司更加信任,他們不僅會繼續和公司合作,而且會給公司帶來更多的潛在客戶資源,無形之中給公司做了廣告宣傳。其次,保險公司要提高理賠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把理賠程序簡單化、通俗化,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再覺得索賠難。
(三)大力加強保險誠信文化培育并積極倡導誠信理念
保險行業協會等組織應繼續大力加強保險誠信教育,普及信用知識,使保險人、保險人等市場行為人充分認識到誠信對它們的重要性。并使誠信文化建設逐漸成為保險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強化保監會的信用監管職能
保監會應充分發揮其政府的監督管理職能,通過監管,加強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使保險行為主體有法可依,能夠自覺的去實現誠信行為;同時對守信者要給予獎勵,對失信者加大它們的失信成本,以保障保險市場的有序運作。
[參考文獻]
[1]孫蓉、王朝明.中國保險業誠信制度的構建———基于經濟學與倫理學的視野的分析[J].天府新論,2006,(1):72-75.
[2]劉鳳全、張治國.加強保險誠信建設服務構建和諧社會[J].保險研究,2005,(12):26-28.
[3]經濤.論我國保險業的誠信缺失風險與防范[J].陜西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4):68-70.
2現階段保險企業實質性創新內容
2.1營銷管理創新營銷管理創新,就要針對不同的險種,提出不同的管理思路。以機動車輛保險為例,車險管理要真正做到“隨車又隨人”,即要根據車輛駕車人存在的風險因素,制定一套科學的指標體系,科學評估每輛車每個駕車人的風險狀況,實行高風險者要交高保費,低風險者交低保費。在人的因素被評價之后,還有地區因素同樣要正確評估,要建立起多樣化、地區化的保險產品結構,在不同地區,針對當地需求,開發適應市場需求的產品。再如家庭財產保險業務。在保險業比較成熟的國家,家庭財產保險的投保率均在80%以上,而我國即使是上海、廣州這些保險市場相對活躍的城市,真正投保家庭財產險的家庭也不到15%。家財險創新,關鍵要在做深、做細上下工夫。做深,就是對老家財險種重新設計,擴大保險責任,增加保障功能;做細,就是要加大宣傳力度,為保戶購買該險種設立便利的購買渠道,例如:銀行或超市銷售、網上銷售、電話銷售等。另外,保險企業還應從展業方式上進行創新,變“單險種式展業”為“綜合配套式展業”。以企業為例,如果保險公司針對一個企業同時進行多個險種的宣傳攻關,其所花費的展業成本顯然比單一險種展業要低得多。在這方面,平安保險利用集團優勢,推行產壽交叉銷售,利用保險集團強大的個人營銷網絡,銷售家財險、摩托車險、個人車險等分散型產險業務,為實現產壽共同發展、分散型險種上規模探索了一條有效途徑。2.2產品創新隨著金融混業程度的不斷加深,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金融服務互相交叉,互相融合。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實現可持續發展,保險企業必須在產品創新上下苦功,以獨特的產品服務來取得競爭優勢,建立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國內保險公司已開發險種達數百種之多,但相當一批產品隨著市場的發展,已進入衰退期。當前,亟需對現有產品進行結構調整和功能改造。一是險種結構的調整。重點是大力發展以責任險為代表的新型業務,以家財險為代表的分散性業務,以工程險等特大項目為代表的高風險、高技術業務。二是加快現有產品的改造。對傳統型骨干險種改造,要貫徹“以客戶為中心”思想,努力使其更具個性化。對市場潛力大的老險種,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進行新的包裝和組合。三要細分保險責任,調整保險費率,開發組合式保單或“保險套餐”,來滿足消費者的需要。在產品創新過程中,要做到逐步規范開發,遵循有層次、有秩序的開發原則,集中力量選擇那些有市場潛力,能產生市場規模和效益的險種優先開發。同時,要處理好創新與繼承的關系,在注重開發新產品的同時,更不能丟掉主力產品的發展動力,“兩條腿走路”是迎接競爭與挑戰的客觀選擇。
2.3服務創新為保戶服務是保險公司的核心職能,而服務創新是保持市場長久生命力的關鍵所在。伴隨著社會進步及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今天的保險服務可以說發展到了只要社會有需要,保險人就可以提供服務的水平。要利用電腦網絡實現服務創新。可以通過網絡宣傳企業形象、經營理念、企業文化,還應該利用網絡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保險經營中同保戶進行交流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利用網絡來完成這個功能,可以打破時空和傳統習慣的限制,為客戶提供24小時不間斷的、全球性的服務,提高服務效率,保戶也可以通過網絡選擇自己認為最合適的險種,在網上完成保險的全過程,如:填投保單、承保、交保費、出險報案、索賠等。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各保險公司的競爭不再限于費率和險種,將轉向向保戶提供與保險有關的邊緣服務,甚至提供與保險業務無關的服務。在國外,被保險人家中傭人突然患病,可向保險公司求助,保險公司會為客戶找到滿意的臨時保姆;被保險人的車輛受損或被竊,保險機構可提供相同車型的車輛以供客戶應急之用;客戶鑰匙丟了,保險公司也會為客戶開鎖,并賠償換鎖費用。社會生活的日益豐富化為保險公司設計全方位的創新服務提供了無窮無盡的思路,這些思路和做法對國內保險企業的服務創新不無啟示。
3創新中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保險創新是遵循市場客觀規律的必然結果,保險行業有其自身的特點,它的投入和產出不是物化的轉變,其內在的功能和作用主要是服務于社會保障和經濟補償,因此在創新前必須明確:首先,產品創新要與國內市場消費結構,消費群體及其發展變化趨勢相一致,適應社會總需求增長的客觀實際,為社會群體需求升級提供有效的服務;其次,要面向國際市場,在險種設計、費率厘訂、風險評估、責任范圍界定等方面達到一定的水準,增強競爭能力;第三,新開發的險種,要有較高的產品關聯度,應能在業務總規模中占有相當的比重,并與險種結構優化的要求相一致,以便帶動各險種的業務增長和整個保費規模的升級。第四,要不斷提高員工隊伍的整體素質。一切創造性的工作歸根到底要由廣大員工來開創,如果員工隊伍的素質不高,創新創效就沒有基礎保證;第五,從長遠利益考慮,要有資金投入的保障。先期可以對新的險種和具有市場開發潛力,需要培育的業務實行傾斜扶持,從資金上予以優惠,長遠來講,各保險企業建立和完善服務硬件建設也需要資金的保障。
論文關鍵詞:保險創新產品開發管理服務
論文摘要:本文闡述了創新對于我國保險企業的必要性,提出了現階段保險創新的具體思路和實質性內容,并對創新中需要注意的問題進行了提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