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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統計資料顯示在我國鄉鎮政府的財政支出中,人員經費有60%-80%以上的比重,其中2/3是中小學教師工資。農村的供電、供水由于有專門的收費(電費、水費)與之相應,不在政府財政支出的范圍。其余的服務如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交通服務集中在鄉鎮政府所在地,在那些分散的自然村并不很多。與農民最相關的農田水利及技術服務并不占主要地位。從這種支出結構中可以看出,基礎教育是鄉鎮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產品。但它具有很大的外部性,農民并不能享受其中所有的收益。而與農民密切相關的農田水利、農業技術等公共產品的比例并不很高。農民并沒得到與其稅費支付相應的公共服務。這是農民對稅費的反感和抵制的重要原因。產生這種現象大體有以下幾個原因:
其一是政府收取的稅費并沒有全部用到公共服務上。由于我國原有計劃體制的影響,政府機構承擔很大的直接資源配置功能。基層政府中存在一些非公共部門性質的機構,它們占有的稅費只是投入而少有公共服務的產出。在改革的初期,為發展地方經濟,大量公共資源被用來生產私人產品,其中失敗的投資,成為地方政府的債務,這些債務的償還占用了部分的稅費。歷史遺留下來的龐大政府機構和債務,給地方政府形成了巨大的財政壓力。它引起的財政支出對農民沒有任何公共服務的受益,成為一種沒有交換的負擔。
其二是地方政府效率低下,財政資源沒有得到最有效的使用,產出未能最大化。我國的鄉鎮政府機構臃腫、官僚作風、人浮于事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對官員的尋租行為缺乏強有力的監督,財政資源被挪用和浪費現象嚴重。高額的財政支出和低下的公共服務加大了納稅人(農民)稅費支付和受益間的不等價。
其三是一些地方公共產品具有較大的外部性,它們由地方財政承擔但其收益并不能完全被當地居民所受用。例如,基礎教育在大多數地區完全是鄉鎮的責任,而其產生的“產品”(人才)卻并不能完全為地方受用,更不能為成本承擔者——稅費支付者(農民)所獲得。這些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超越了地方,完全由地方承擔成本,損害了稅費支付與受益對等的稅收公平的受益原則。
基于這三個原因,我國農民的稅費負擔與其公共服務的受益存在嚴重的不對等,農民大量的稅費沒有得到相應的公共服務,農村稅費沒有體現稅收公平的受益原則,是農民沒有等價的不公平的支付。
2.農民與非農民相比,稅費負擔重嗎?
稅收負擔的橫向公平原則要求,對相同的人應給予同等的對待。就農村稅費而言,要求在相同的情況下,農民與非農民稅收負擔應相等。將農民與非農民的稅費負擔相比較,可以分析我國農村稅費的橫向公平性。
對于農業稅,其征收方式是按每畝的單產(取常年平均產量)為計稅基礎,稅率在7%(安徽試點稅率)左右浮動,有人認為其實際稅率只有3%左右,因而認為農業稅負擔是不重的。但這是與過去相比,與非農業部門的橫向比較的結論則大不相同。張元紅(1997)將它與城市個體工商業的所得稅比較,發現它的邊際稅率是高于后者的。同樣的收入,在其他行業可能無需繳稅,而農民則負擔了稅負。其他行業的所得稅,以扣除了成本費用后的凈所得為基礎,而農業稅的計繳,以農田總收入為基礎,沒有減除農民的工資,并以所有產品收入而非銷售產品的收入為基礎。可見,認為農業部門的稅費負擔低于第二、第三產業的觀點是不正確的,相反,其邊際稅率是遠遠高于非農業部門的。
作為“三提五統”的收費,則完全可以看成個人所得稅,中央規定的征收率為5%,實際執行中往往以定額的方式為多。與其他非農行業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相比,邊際稅率很高是顯而易見的。它沒有起征點,不管農民收入的多少,即使以5%為標準,也高于了一般個人所得稅,其邊際效應十分突出。
即使不考慮“三亂”,農業和農民與非農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相比,在相同的情況下,稅費負擔是不同的,其邊際稅率已經遠遠高過了后者。農村稅費成為農民在社會中不平等的負擔。
3.農業稅費在不同收入的農民之間公平嗎?
稅收負擔的縱向公平原則要求,對不同的人應給予不同的對待。對我國農村稅費而言,要求在不同收入的農民之間,稅費負擔應有所不同。而我國目前的農村稅費的實踐并沒有遵守這一點。我國農業稅費在實際征收中,大多按田畝或人頭為計稅基礎定額征收,即以每畝田或每人為計稅單位,按田畝或人口平均分攤。這種定額方式(每畝或每人交納一定金額)忽略了不同田和個人之間的差異。高產的田和低產的田、高能力農民和低能力農民,承擔了同樣數額的稅費。農業稅費的負擔金額與農民個人收入高低完全無關,收入越低的人,農業承擔的稅費占收入的比重反而越高。農業稅費在實踐中具有了累退的性質。這造成農民間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在收入不同地區,課以同等的稅額,也進一步加大地區間的收入差距。不同地區和收入的農民對農村稅費的感受不同:越是貧窮地區,貧困的農民越能感受稅費負擔的沉重。農村稅費違背了縱向公平,加大了農民間的差距。
三、從資源配置角度看農村稅費的經濟影響
稅費作為政府的一種政策手段,會對資源配置產生影響。一般對農村稅費的分析,都忽視了這一點。本文通過分析農村稅費的歸宿來探討它的資源配置功能。
1.農村稅費歸宿局部均衡分析
農村稅費可以看成對農產品生產者的征稅,運用局部均衡的分析工具可以追溯農業稅費的最終承擔者。農產品市場的重要特征是它接近于完全競爭市場,作為單個生產者的農民面對的是一條具有完全彈性的需求曲線。他只是價格的接受者,不能對價格加以調控。這樣,對他征收的稅費的最終承擔者可以分析如下:
圖中線S代表征稅前的供給曲線,線D是單個農民(農產品生產者)面臨的需求曲線,由于農產品市場接近于完全競爭,農民只能是價格的接受者,線D平行于X軸。征稅后,供給曲線移到S+T,結果稅收T完全由供給者(農民)承擔,沒有一點可以轉嫁。
附圖
圖1農業稅費歸宿局部均衡分析
從這個分析可以看出,農業稅費不同于其他行業的稅費,即使在同樣的稅率下,由于它完全無法轉嫁,生產者承擔的部分要多于能轉嫁的其他行業。這部分的稅費完全等價于農民可支配收入的減少,直接影響農民的消費需求。最近幾年,農民稅費負擔的增長幅度大于農民收入增長幅度,更加促進了這種效應,農村的社會總需求不旺已經是一個公認的事實。增加農民的收入已經成為我國農村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稅費改革在其中的作用應得到更多的重視。
2.農村稅費歸宿一般均衡分析
稅收的一般均衡理論認為稅費負擔可以通過要素的流動,達到均等化。一般均衡的分析可以找到稅費的最終承擔的要素,可以分析稅費對要素投入的影響。
我國農業稅費的征收可看成對農產品生產的征稅。農村稅費可能影響到農業生產的要素投入,并通過要素相對價格與產品相對價格的共同作用對整個經濟產生影響。
農民投入農業生產的要素有農業資本和農業勞動力,對農業征稅可以對這兩種生產要素的投入產生影響。在農業和非農業之間不存在流動的情況下,對農業的征稅如果高于非農業部門,農民就會減少對農業的投資和勞動力投入,從而減少農業部門的產出,進而改變農產品和非農產品之間的相對價格,使對農業的高稅費得以轉嫁到非農業部門,從而是整個社會各部門稅費負擔均等化。在存在流動性差的要素的情況下,流動性較好的生產要素可以通過流動到稅費負擔較輕的部門來逃避超額負擔,流動性較差的要素將成為稅費超額部分的最終承擔者。
我國當前的情況是,城鄉長期處于分割狀態,作為生產要素的農民的流動性受到約束,同時農產品的價格也受到較嚴格的管制,價格體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的發揮。這樣流動性較好的資本就可以通過流動到其他部門來逃避農業部門較高的稅費負擔,流動性差的生產要素—農業勞動力將成為稅費超額部分最終承擔者。我國農村稅費高于其他部門的部分最終由流動受限制的農業勞動力承擔,直接表現為農業勞動的低工資。較強的農產品價格管制(定價制度和收購制度)進一步加強了這種效應。從另一個角度看,也可以說我國當前較重的農村稅費激勵了農業資本的外流(以逃避不公平的負擔),造成農業資本投資的不足;同時它還維系著剝奪農業勞動力收入的角色,長期中降低了農業勞動力的勞動投入和創新的積極性。
在勞動力流動放松的情況下,農產品價格機制是稅負均等化的障礙。放松農產品價格管制對稅費改革的將來也有深遠意義。
這種效應在我國實際生活中表現十分明顯。近年來農業資本投入不足,大量資金外流,農業現代化生產方式一直難以確立,一定程度上有農村稅費的影響。而我國不同地區對農業稅費問題反映不同也驗證了這一點。在沿海發達地區,非農業經濟的興起,吸引了部分農業生產要素——勞動力和資本,它們的流動使農業生產下降。結果或是該地區內部為維持農業生產,對農業生產實施相應的補貼政策,或是由于供給不足造成農產品價格上升,產品相對價格的變動調節生產要素在不同生產部門的配置,使稅費在不同生產部門的負擔均等化。這些地區也就不存在農業稅費負擔的話題。在缺乏工業的中西部農業地區,對農業依賴大,要素(勞動力)流動性差,農業稅費負擔很難與非農業部門均等化,農業稅費負擔沉重的反應則相對強烈。
三、解決農村稅費問題的出路:建立地方公共財政體制
農村稅費問題表面上看是農民負擔的問題,其實質應是農村稅費負擔的不公平和農村稅費對農業生產中資源配置的扭曲。一些其他制度在維持這種不公平和扭曲中起了重要作用。僅僅將“費”改為“稅”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農村稅費需要系統性的革新,其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地方公共財政體制。
1.實現地方基層政府的角色轉換
我國地方基層政府長期承擔地方經濟發展之推動者的角色,隨著市場化程度的加深,這一角色定位已不再妥當。地方政府應成為地方經濟的服務者,提供當地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務。這種轉變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其間也必然會受到各方面的阻力。目前稅費改革的最大矛盾是減輕稅費負擔的同時也減少了政府收入,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地方基層政府的改革。收縮原有基層政府規模是唯一可行的選擇,這種改革的最大阻力在于:收縮原有的機構與在位官員的自身利益相沖突。基層政府自我革命的內在激勵是有限的,地方政府改革需要外在的壓力機制。
其一,可以通過建立自下而上的選舉機制,緩解這一矛盾。自下而上的壓力,如果能充分發揮作用,其效果將是可觀的,特別在基層,范圍的有限,可以避免集體行動的悖論。基層的選舉可以表達居民(農民)的偏好;可以增強地方政府對居民的責任感;可以讓居民更好地監督地方政府。我國農村村民自治的發展,能不能起到這方面的作用,值得關注。
其二,賦予居民“退出”權,這也可對機構改革產生壓力。在實踐上就是打破城鄉流動、地區間流動的戶籍制度的限制。這種要素流動帶來的效應在西方財政學中備受推崇。它可以讓居民(農民)“用腳投票”選擇自己滿意的社區,以表達其偏好;也可以通過行業間的要素轉移,改變相對價格體系,均等稅費負擔;還可以引發地區政府間爭奪要素的競爭,提高地方政府的效率。隨著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要素流動性的增強,這種壓力機制的作用會日益明顯。
地方政府作為地方公共產品的供給者,其自身行為的規范是解決稅費問題的重要方面,是建立地方公共財政體制的首要因素。規范地方政府行為,降低地方政府的預算規模,提高地方政府運行效率,使其成為真正的地方公共部門,是稅費改革成功的基礎。
2.重新建構農村稅費體系
安徽稅費改革方案,思路是將“三提五統”部分消減,部分改為農業稅,也就是平常所說的“費改稅”。費改稅,改變的僅僅是原有費的征收數量和方式,效果上確實減少了農民的總負擔,但這種減少是有限的,其中對農業的稅費并沒有本質改觀。從前文對農業與非農業部門的稅費負擔比較中,可以看出這種方案不僅沒有解決農業作為一個生產部門稅費負擔較重(與非農業相比)的問題,還有加大這一差距的趨勢。農村稅費對農業生產中資源配置的扭曲也基本沒有改觀。作為農業從業者的農民(農業稅費的最終承擔者),負擔也不可能有根本的減輕。農村稅費改革需要的是農村稅費體系的革新。
農村稅費改革,其根本問題應是農村適宜征收什么樣的稅,以怎樣的方式征收。這需考慮效率、公平以及征稅成本等多方面因素。
西方財政理論認為,地方最適合的稅種首先是受益稅或使用費,其次是對不流動的要素征稅。我國現行的農業稅沒有體現稅收與受益的對等,不具有受益稅的性質。它對農業產出征稅,對農業生產要素的投入產生一種激勵作用,鼓勵其流向稅負更輕的產業。費改稅方案并沒有改變農業稅收的性質,并且在數量上還有加大農業稅的趨勢,也就不能消除農業稅原有的不公平和扭曲效應。農村最適合的征稅對象應是土地本身以及一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財產。西方典型的地方稅種是財產稅,他們對財產稅的研究值得我們在農村稅費改革中借鑒。如何設計對效率影響最小的并具有公平性的農村稅費體系是一個稅費改革的重要課題。單單費改稅是遠不能解決這個問題的,均等化農業和非農業的稅收負擔應是改革的方向。在新古典的假設下,這一點可以通過要素的流通和產品相對價格變動來實現。因此,打破城鄉分割和放松農產品價格管制有利于這問題的解決。但現實而言,農村人口的數量使通過要素流動,達到稅負均等化的設想在短期中作用有限,可行性欠缺,重新設計農業稅制和農村稅費十分必要。
現行的農村“三提五統”收費是不符合費的基本要求的。在財政理論中,費的收取應與受益一一對應。“三提五統”并沒有實際的公共服務與之相對應,更象所得稅。對此,可以直接改為所得稅,按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體系征收。這會使社會個人稅費負擔一致,城鄉、各行業間從業人員橫向公平。農村地方經濟的薄弱使在設計稅費改革方案時,更應從經濟效率的角度出發。現行的農村稅費體系需要的是一次根本的革新。
3.建立和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
當前地方基層政府的收入問題已成為農村稅費改革的最大阻礙。其稅源的薄弱致使地方政府財政緊張與農民稅費負擔過重同時并存。減輕農民負擔和減少了政府收入之間的矛盾需要多方面的協調。政府機構改革固然是根本途徑,但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也要發揮應有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對農村稅費改革進一步的推廣,意義最大。
要求轉移支付的最重要的理由是外部性的存在。地方政府提供的某些公共產品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如果沒有相應的補償,這些產品的供給就會陷入不足的境地。比如我國鄉鎮級政府承擔的基礎教育投入責任(主要是教師工資),對整個社會的效用遠遠高于其自身的收益。正外部性的存在需要矯正,政府間的轉移支付是較適合的方式。由上級或鄰近地區政府對其進行適當的補助(上級的補助更具有可行性),平衡這類公共產品成本的分攤,調整當地居民稅費支付和受益享用間的偏差。轉移支付還可以調節地區間發展的不平衡,實現地區間的均等化。
我國農村稅費改革面臨的財政缺口,客觀上需要通過建立和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來解決。但我國一些地區縣級的財政也很不寬裕,轉移支付的能力有限。這需要整個財政體制的調整,建立從上到下的轉移支付。在支付方式上,專項撥款值得一試,如由上級對下級就教育專項補助。
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對農村稅費改革的順利進行,有重要的意義。
四、結論
農村稅費問題涉及公平與效率。農民稅費負擔沉重源于農村稅費的不公平:它沒有體現稅費支付與公共服務的對應,其金額的大小沒有考慮納稅能力的因素;它直接減少了農民收入,并扭曲了農業生產中的資源配置,影響到整個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稅費改革不僅要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還要解決農業生產的有效資源配置的問題。在策略上,需要改變基層政府的角色、革新整個農村稅費體系,調整政府間關系。在具體措施上需要整個制度的配套改革,發展和完善村民自治,消除城鄉分割,完全放開糧食價格,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和實行新的農村稅費。農村稅費改革的基本指導思想應是建立地方公共財政模式。這是稅費改革成功的唯一出路。下一步的稅費改革工作,應以建立農村地方公共財政為目標,以效率和公平為標準,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革新整個農村稅費體系,以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的繁榮和農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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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21世紀,農村水利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和機遇,如何抓住當前的有利時機,認清形勢,制訂目標,實施跨世紀農村水利工作戰略,是一個大課題。各級政府的工作重點要從花費很大精力去層層組織發動轉移到抓規劃、抓政策、抓法制、抓引導、抓服務上來,從注重規模聲勢轉移到更加注重實效、注重質量上來,從以往只講投入、不講產出轉移到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上來。筆者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搞好規劃,明確目標
制定規劃時,要認真貫徹經濟體制和增長方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和科教興國與可持續發展兩大戰略,從單純為農業服務轉到為農業、農村全面服務;從過去以新建外延為主,轉到以配套改造內涵為主;從開源為主,轉到以節流為主、開源節流保護并舉的可持續發展上來;從做好以供水為主的管理轉到做好以需水為主的管理上來;從粗放落后的管理逐步轉到依靠科技、信息化、現代化的管理上來。
浙江省根據水利部和省政府的部署,已先后著手編制了《浙江省灌溉面積“十五”發展計劃及2015年發展規劃》、《浙江省節水灌溉“十五”發展計劃及2015年發展規劃》等一系列專業或單項規劃,將組織專家會審,報請省政府批準后付諸實施。
2增加投入,研究政策
農田水利事業要迅猛發展,關鍵是投入,要建立一個多元化、多層次籌資渠道,進一步深化“水利為社會,社會辦水利”的觀念。1996年,浙江省出臺的“五自”政策,是改革水利投資體制,實現多元化籌資的重要舉措。今后,還需要進一步開拓投資渠道,積極利用國內銀行貸款和國外資金,積極組織農民使用國家貼息貸款和小額貸款。鼓勵集體、個人興修和經營小型水利工程,進一步加大對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扶持力度,要把支持農業放在重要位置,對農業的補助要逐步轉到以水利為重點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上來。
加強農田水利、鄉鎮供水、節水灌溉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研究,使農村水利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盡快走上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軌道,同時加大新形勢下開展農村水利工作的研究力度。
3深化改革,理順體制
浙江省將側重抓好四項改革:一是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產權制度改革,通過“拍賣、租賃、承包、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等方式,明確所有權,放開建設權,搞活經營權,盤活存量資產,調動農民群眾投資興辦小型水利工程的積極性,實現小型水利工程建、管、用和責、權、利的統一,逐步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滾動發展的投資機制。二是大型灌區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的改革,包括管理體制、投資機制、運行機制、人事及分配制度的改革,通過改革,實現減員增效、加強管理、提高效益和增加灌區發展后勁的目標,使大型灌區走上良性運行和滾動發展的軌道。三是農業灌溉水費的改革,通過用水戶參與管理和組建農民用水戶協會等方式,將專管與群管相結合,明確產權和義務,完善管理制度,逐步改變水費偏低和計收難的狀況。四是城鄉供水管理體制的改革,在發展城鄉供水的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城鄉水資源的統一管理,通過各項改革制度來理順城鄉水資源管理體制,推進城鄉一體化供水進程。
4培養一支特別能吃苦、特別能戰斗的隊伍
我國體育消費水平總體呈上升趨勢,但消費水平不高,尤其是農村居民的體育消費,占全國人口70%的農民,體育消費額僅占體育消費總額不到30%。因此,從理論上分析,提高農村體育消費水平有很大的可能性。
1.體育消費水平的含義
體育消費水平是按人口平均的體育實物消費資料及體育服務消費資料的數量,可用價值單位(貨幣)來表示。體育消費水映人們實際消費的體育消費品數量的多寡和質量的高低。
2.我國農村體育消費水平現狀分析
據有關資料統計,1997年、2001年,我國城鄉體育消費水平分別為年人均134.90元和年家庭平均397.42元,在居民日常生活之外的11項消費支出中處較后位置。盡管這種“平均數”的計算結果,能說明我國居民的體育消費水平有所提高,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不得不承認自身的差距。然而,突顯的問題在于農村居民的體育消費水平低下。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由于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我國城鄉之間、不同地區之問居民收人差距較大,農村居民沒錢買健康。
第二,缺乏場地、器材、指導員等必要的體育資源。
第三,由于繁忙的勞動和家務,使得農村居民無暇顧及體育健身。
第四,農民具有人員分散,不易組織的特點。
3.提高我國農村體育消費水平的建議
3.1強化體育健身意識
我國正全面實施全民健身計劃,關于全民健身工程的進展狀況,國家體育總局兩次公布的調查結果,給了這項標志著中國社會進步與文明程度的系統工程以實事求是的評價。中國是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全國人口總數的70%。兩次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從未參加體育活動的城鄉居民分別為65.70%和65%,其中絕大多數為農村居民。因此,強化農民體育健身意識迫在眉睫。
3.1.1加大宣傳工作的力度
由于宣傳鼓動的力度不夠,國家關于開展農村群眾體育工作有很多好的政策措施,由于有關部門的行政意識、工作方式、宣傳途徑的原因,使這些政策措施宣傳沒有很好地展開。全民計劃化了兩年的時問做宣傳鼓動,但仍有60%以上的農村居民不知曉,距“家喻戶曉,人人參與”的要求深遠,足以說明我們的宣傳乏力。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細致地做好全民健身的宣傳鼓動工作。國家關于農村體育的許多好的政策不能只說在嘴上,要讓農村居民“家喻戶曉,人人參與”,就要全面貫徹“以人為本”的思想內涵,要有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
3.1.2樹立正確的體育鍛煉觀念
我國農村居民為增進健康而關注體育活動少,而把食、宿擺在第1、第2位,而把體育活動擺在第5位。資料表明我國農村居民體育健身意識淡薄,問題突出。理想的體育運動是實現健康的途徑,現代醫學和體育科學的研究表明,體育鍛煉可起到以下作用:(1)預防心血管病;(2)改善呼吸系統的功能;(3)提高消化系統的功能;(4)改善神經系統的功能;(5)降低糖尿病發生的危險性;(6)控制體重與改變體形;(7)延年益壽。
3.1.3樹立健康文明的社會新風氣
農村居民有其生活、勞動特點,開展體育健身活動應堅持與生產勞動、文化活動相結合,堅持業余,小型,多樣和因人、因時、因地制宜,科學文明的原則,充分利用傳統節日和農閑季節,開展農村居民喜聞樂見、豐富多彩的體育活動。個人活動可不拘一格,貴在堅持。集體活動應突出普遍性、民族性、趣味性、可行性和科學性,定時、定點組織開展。同時加強移風易俗、反對封建迷信教育,弓『導農村居民參與,提高體育健身意識。
3.2強化各類基層組織的作用
由于農村客觀上存在場地設施少、時間難以協調統一等實際困難,農村群眾體育工作是一個動員面廣、涉及面寬的工作,在發揮基層體育管理人員的職能作用的同時,充分發揮鄉村民兵、婦聯、農協、共青團、文化站、鄉村醫院、鄉(鎮)企業工會等組織的積極主動配合,利用傳統節日開展體育比賽和表演活動,擴大體育的影響,提高人們參與體育活動的意識。做到齊抓共管,共同搞好農村體育工作。
3.3加強農村體育環境建設
3.3.1改革體育場館的管理體制和運行體制
我國現有的體育場地設施約有70%集中在各級各類學校中。因此,在滿足學校教學需要的同時,有必要向農村居民開放學校的體育設施。此舉也將大大節約對體育場地設施的投資,提高現有體育場地設施的利用率。我國在學校體育場地設施開放的問題上,完全可以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本著國家補助一點、學校收取一點的原則,在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的前提下,向社會有償開放學校的體育場地設施。
3.3.2研發適應農村居民使用的小型體育用具與器材
體育健身器材是全民健身計劃實施的重要基礎和物質保證。據對在職和非在職的中年人群及青少年學生的不完全統計,在不參加健身運動的諸多因素中,體育器材的缺乏列首位。這充分說明,體育器材在健身事業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近幾年,市場上不斷出現占地面積小、功能有針對性、價格適中的體育健身器材,很受社會的歡迎。據有關資料表明,大型多功能健身器材的購買率不足15%,而占地面積小、價格在千元以下、操作靈活、可折疊的健身類和娛樂類器材是消費者的第一選擇。這是健身器材市場銷售的主流,為大多數健身者所認可。健身器材的種類應滿足不同階層、不同年齡、不同職業消費者的需求,以家庭為覆蓋面,在價格、造型、體積上適應農村居民的消費心理,以使全民健身計劃更深入、持久、有序地開展下去。
3.4開展野外體育產業等特色項目
我國蘊藏著豐富的戶外運動資源,這是我國農村居民的天然的運動場。我國的湖泊、水庫面積達1072萬公頃,當地居民可以因地制宜,開展多種水上運動。我國的森林面積9491萬公頃,山地面積320萬公平方公里,可以開展野營、登山、徒步旅行、冬季項目等體育活動。我國的河流流域面積95.59萬平方公里,海域面積473萬平方公里,海岸帶面積28萬平方公里,可以開展游泳、劃船、沖浪、野營、沙灘排球等體育活動。
3.5構建多元化農村體育發展模式
3.5.1農村學校體育發展模式
通過農村學校體育培養學生終生體育意識、終生體育能力,不但源源不斷地增加農村體育人口,而且還能為當地培養體育人才,帶動當地體育的全面發展,這無疑是農村體育的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的途徑。
3.5.2小城鎮體育發展模式
以小城鎮體育發展模式推動農村體育的發展。一方面,在現有的小城鎮,要充分發揮鎮級政府在發展小城鎮體育中的作用,建立和健全各種政府體育組織、社團組織,培養體育積極分子和體育骨干,宣傳和動員小城鎮內的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各種社會團體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體育活動,建立地方性的競賽制度,特別是在農閑時組織鎮所管轄的村級體育活動,以形成體育發展的合力;另一方面,把體育納入小城鎮建設的總體規劃,將農村體育事業費和體育基本建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真正實現體育與農村經濟、社會、文化的全面協調發展。
3.5.3民族體育發展模式
我國農村的很多地區都是少數民族的聚集地,許多少數民族都有良好的體育傳統、豐富多彩的體育活動內容和方式。因此農村體育的發展要充分利用這些民族體育資源,要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培養民間的各種組織機構,根據不同民族的傳統和特點挖掘、整理和推廣這些民族體育文化,特別要利用各民族的傳統體育節日盛會,組織和開展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水平的民族體育項目競賽,既使民族傳統體育節日盛會成為當地經濟發展、社會文化建設的助推劑,又能充分發揮競賽的龍頭帶動作用,帶動當地民間體育活動的廣泛開展。
3.5.4體育旅游發展模式
發展農村經濟,必須立足本地實際,發揮比較優勢,發展特色經濟,這是所有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個基本問題。發展特色經濟就要突出抓好“三農”這個重點,解決“三農”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就要從農村經濟發展的新角度,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大力發展農村特色產業。特色經濟沒有一定的規模作支撐是脆弱的,必然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被淘汰。因此,發展農村經濟,就要抓特色經濟、抓規模經濟。畢業論文,農村經濟社會。。
2006年全面取消農業稅,這項舉措不公減輕了農民的經濟負擔,而且還大大減輕了農民的心理負擔,農民不再為鄉村干部催繳稅款而憂慮。取消農業稅,加上國家支農惠農政策的健全和完善,對扶持農業發展,縮小城鄉差距,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將發揮重大而深遠的作用,但也出現了一些矛盾和問題。
1.存在的問題
1.1農民土地糾紛問題:稅費改革前農民負擔沉重,對土地的依賴熱情不高,土地矛盾沒有凸現出來。稅費改革后,農民的稅費負擔大幅度減輕,充分調動了農民種田積極性,農村承包土地的矛盾開始顯現,要地、爭地的現象普遍,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因土地界端不詳、面積不實、合同不完善等產生的矛盾增多,土地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農民因地上訪的案件逐年增多。
1.2“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問題:由于受村民素質的制約,議事主體消極被動,“一事一議”存在著事難議、決難行的情況。在具體實施中,仍然存在很多難題。一是意見難統一,二是認識不夠,三是錢少難辦事。這將影響農村集體公益、福利事業的發展。
1.3農村基層干部的角色轉換問題:有的干部認為“農民全部減了負,農村干部無事做”、“農民種田不再納稅,農村工作萬事大吉”,表現出沾沾自喜、茫然失落、消極等待的現象,還沒有積極適應新形勢的發展要求。農業稅取消后,鄉鎮財政所、地稅所工作量大大減少,人浮于事的現象較為突出。
1.4農村基層組織正常運轉問題:農業稅停征后,財政收入渠道更加變窄,剛性支出又必須保證,加劇了鄉鎮收支矛盾,農村稅費改革后,村級經費盡管通過上級轉移支付得到一定彌補,但也非常有限,只能勉強維持日常運轉。從實際運行情況看,村級公費主要用于了征訂報刊,沒有直接撥付到村,村級的一些正常支出難以保證,由于沒有經費來源,有的村組無錢購買賬簿表冊,一些村組也有兩年時間沒有進行財務核算,群眾對此很有意見。
1.5過去農業稅費征收遺留問題:稅費改革政策明確規定“暫停向農民催收改革前稅費尾欠”,“不準強行追收追繳農民負擔尾欠或稅費尾欠”,負面影響較大。
2.對策及建議
2.1轉變鄉鎮政府工作職能。農村經濟要立足于縣域優勢的發揮,在更大的領域進行資源整合,挖掘潛力,提升檔次,降低成本,加強管理,營造新優勢,創造高效益。要注重優勢轉化為成果,見實效,見效益,使其真正實現農民增收脫貧的效益,經濟與社會同步發展的效益,城鄉經濟、工業、農業協調發展的效益,鄉鎮政府要盡快轉變職能,專心致志思考怎樣為“三農”工作服務。畢業論文,農村經濟社會。。
2.2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探索多種土地流轉方式。針對農村土地承包中出現的新情況和土地流轉中出現的新問題,各級黨政和有關部門要及時組織依法完善二輪土地承包,妥善調處各類土地糾紛,全面規范土地承包合同,切實搞好承包地的確權發證,做到農戶承包的地塊、面積、合同和經營權證“四到戶”,農戶的承包地塊、面積與合同記載、社存本、登記表、經營權證“四相符”,經營權證書入戶率達到100%,依法保障農民對土地的承包權、經營權和收益權。
2.3探索多種途徑發展農村公益事業,引導農民一事一議搞建設。要嚴格區分農民自愿投工投勞改善自己生活生產條件與加重農民負擔之間的政策界限,對農民直接受益的村組公路、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在農戶自愿、民主協商、依法辦事的前提下,鼓勵農民自力更生,辦好管好自己受益的事。對村范圍大面積受益的重大事情,需要全村農民籌資籌勞的,必須通過“一事一議”,并按《“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審議程序》報批。對改善公益設施,農民自愿投工投勞的,可通過鄉鎮、村向上爭取,對所需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2.4明確各級政府農村公共財政支出方面的職責。進一步完善各級政府在農村基礎教育、計劃生育、基礎設施以及醫療衛生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事權財權劃分,加強各級政府在解決“三農”問題上的責任,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公平寬松的環境。
2.5妥善處理農業稅尾欠問題:盡快解決農業稅尾欠問題,建議將真正的農業稅尾欠和農業稅“上清下不清”形成的債務區分開來,將“上清下不清”形成的債務納入鄉村債務統籌解決。對真正的農業稅尾欠是否清收和如何清收,在保證農民社會總體穩定的前提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畢業論文,農村經濟社會。。
1 我國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變遷
1.1 計劃經濟時期的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機制
計劃經濟時期,我國農村公共文化產品的供給基本由國家包辦,通過農村基層的權力結構、組織體制進行公共產品的提供和分配。但國家預算安排制度內提供僅限于公社本級一部分公共產品,公社級的大部分公共產品和生產隊、生產大隊的全部公共產品主要依靠制度外自我提供,農村文化投入始終處在一個極低的水平,這使得農村的文化產品短缺單一,但相對比較均等。
1.2 改革開放后至農村稅費改革前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機制
早在”六五”規劃時期,國家就提出了“縣縣有圖書館、文化館,鄉鄉有文化站”的建設目標,但從未達到。相當一段時期以來,由于觀念認識差距、市場經濟沖擊和財政投入不足等多種原因,農村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基本處在一個相對滯緩的發展狀態,甚至不少地方的建設急劇下滑,已有的設施或破損嚴重、或轉為他用,人員隊伍嚴重流失。尤其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農村公共文化產品更多地要由基層政府負擔,與地方財力直接掛鉤。而鄉鎮本身財源有限,這使得農村文化產品的供給難以為續。論文寫作,公共文化產品。
1.3 現階段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機制
農村稅費改革后,隨著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內步伐的加快以及非稅收入的取消,縣鄉財政收不抵支的矛盾凸顯出來,這使得整個農村公共文化產品的供給比稅費改革前面臨更大的資金缺口,更遑論文化產品的供給了。由于文化事業費總量偏少,加之城市發展日益成為關注的中心,因此有限的投入往往集中在城市文化建設上。廣大農村尤其是西部農村地區的公共文化建設日益被邊緣化。
2 我國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各級黨委和政府為改善農村文化生活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總體上看變化不大,我國目前農村公共文化建設還很落后,城鄉文化差距拉大的現象不容忽視,農村的公共文化生活嚴重式微,特別是一些健康、文明的公共文化形式更是走向衰微。
2.1 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總量不足,公共文化資源匱乏
中央財政對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的投入嚴重不足,地方財政尤其是基層鄉鎮則在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上乏力,心有余而力不足,這些都造成以政府供給為主體的農村公共文化產品嚴重短缺,農民很難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資源。論文寫作,公共文化產品。
2.2 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意愿失實,過剩與不足并存。我國現實生活中,文化公共產品供給決策程序是“自上而下”的,即農村文化產品的供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上級”的偏好,由“上級”決定提供公共產品的品種和數量,而沒有建立起村民文化需求的表露機制,這使得農民、農村文化產品的需求意愿得不到真實反映。
2.3 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結構失調,使用效率低下
政府在供給農村文化產品中,由于沒有強有力的法律約束和制度規范,政府部門的負責人往往從功利原則和個人意愿出發,致使供給隨意性很大,不僅在總量上短缺,而且在結構上也失衡,具體表現為:一是關系農民生活的文化產品供給不足,二是關系農民基本人權和農村可持續發展的文化產品供給短缺,三是關系政治利益的文化產品供給過剩。這使得農村文化產品的實際使用效率低下,甚至無人問津。
2.4 基層政府組織的公共文化活動貧乏,難以滿足農民的文化需求
農村基層政府或村級組織舉辦的公共文化活動不但數量少,而且極少針對農民的文化需求開展農村文化活動;即使是政府舉辦的少量文化活動,也主要限于節慶等特定場合,或者是為了滿足政府經濟活動的需要,或僅僅放幾場電影,而非主要是為了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文化需要。論文寫作,公共文化產品。一些鄉鎮文化站在國家大力推行“文化下鄉'活動時,只選擇放電影等成本較低的簡單文化活動方式,從而造成了政府供給與農民需求之間的差距。
3 我國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現狀的剖析
當前我國農村文化基礎設施落后、公共文化產品、文化服務供給不足、供需失衡及文化活動相對貧乏的現實情況,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要求、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以及農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很不相適應,分析其原因主要有:
3.1 “城鄉分治'的二元經濟結構嚴重制約農村文化產品供給總量的增長
所謂二元經濟,簡單地說,就是指發展中國家現代化的工業和技術落后的傳統農業同時并存的經濟結構,即在農業發展還比較落后的情況下,超前進行了工業化,優先建立了現代工業部門。我國目前即處于二元經濟結構狀態,農村剩余勞動力長期得不到有效轉移,二元經濟特征非常明顯,遲遲不能轉化為一元經濟。論文寫作,公共文化產品。受城鄉二元結構體制的影響,我國財政資源長期重工輕農、重城輕鄉,形成了城鄉不均衡的公共產品供給體系,造成國家財政對農村基礎設施、文化娛樂等公共產品投入長期嚴重不足。城市居民通過繳納稅收,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種文化產品,其供給進入公共財政體制。但農民通過稅收等形式向國家繳納資金后,享受的各種公共產品卻仍要進行成本分攤,而不是由政府統一從財政支出中進行安排,其文化產品供給是一種制度外供給的方式,從數量、質量上都遠遠劣于低于城市文化產品。
3.2 分稅制改革的不徹底,阻礙了農村公共文化產品的有效供給
我國財政體制自1980年起沿著財政分權思路不斷推進,并于1994年在中央和省之間建立了分稅制,初步劃分了各級政府的財權財力和事權范圍。在分稅制的具體運行過程中,財力逐級集中,事權層層下放。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不統一,尤其是鄉政府的財權與事權失衡加劇,鄉村債務繼續增加,鄉、村組織正常運轉難度加大。上級政府雖然通過縱向轉移支付制度彌補地方財力,但因其支付有限,加之基層政府其財源多來自本地經濟總量,增長小且零星分散難以征收,憑借其本身財力根本滿足不了當地農村公共文化產品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基層政府要么少提供農村公共文化產品,要么把提供公共產品的責任推給農民。
3.3 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體制缺乏科學性,造成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隨意低效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體制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決策程序,農村公共文化產品提供的決策權在縣鄉政府,農民被排斥在公共產品供給的決策、運作和監督之外,缺乏對公共產品需求、偏好的表述,不具有參與公共事務決策的實際權利,無法在公共產品的供給決策中體現自己的意志。論文寫作,公共文化產品。
3.4 監督不足造成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益低下
我國制度內提供農村公共文化產品的資金主要來源是財政支農資金,近幾年國家雖然加大了財政對農業的支持力度,但總量仍然有限,加上財政對農業支出實行分塊管理,財政分散且自支自管,使得有限的資金不能形成合力。另一方面,財政支農經費在各級各地被挪用和浪費現象比較嚴重,大量財政資金用于人員經費開支,或挪作他用,導致支農資金使用效益極其低下。論文寫作,公共文化產品。
4 完善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的意義
加強農村文化建設,加大農村公共文化產品及服務的供給,是我國當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是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滿足廣大農民群眾多層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有效途徑。它能豐富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抵御腐朽沒落文化的侵襲,實現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利,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同時,對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實現農村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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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三十周年的歷程,大同市的各項事業發展也經歷了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換。在這一過程中,社會的每一點變遷,每一個經濟事件的發生都在深刻地改變著人們的心理、心態與價值觀念,因而,作為新聞報道,一定要正確地引導輿論,應當根據形勢發展的要求,不斷探索和研究新的新聞報道方式。在這種新形勢下,筆者認為,對經濟領域內的新聞采取分析性報道這種形式十分有益。
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是一場關系到國家和城市命運的極其深刻全面的社會變革。這對新聞工作者來說,是難得的歷史機遇,同時也是嚴峻的挑戰。平面動態式的報道,已遠遠反映不出當今改革開放大潮的波瀾壯闊和多姿多彩。多出一些有深度、有力度的分析性新聞,這是新時代的需要。
所謂分析性新聞,就是全面深刻地把握事物的本質,對事物發展的多樣性、復雜性進行充分闡述的一種報道形式,其在活躍人們思維、拓寬人們思路方面有著其他新聞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相較于其他新聞表現方式,分析性新聞更側重于通過運用綜合分析、解釋、預測等方法,從歷史淵源、因果關系、矛盾演變、影響作用、發展趨勢等多方面,對事物給以立體性報道,既剖析新聞事實的內部,又展示新聞事實的宏觀背景和發展趨向,使人從總體聯系上把握事物。它既有新聞述評的透徹犀利,又兼新聞綜述的全景式勾勒,也具思辨性新聞的深度,而又不失其客觀性。
一、解讀:表達媒體思考
正確解讀經濟事件是做好分析性新聞報道的基礎。
通常每一項經濟政策出臺,每一個經濟事件發生,每一種經濟現象流行,媒體就此作些背景或者條文解讀,分析一下事情的成因或來龍去脈,以讓公眾獲得更詳細、更清晰的信息。但筆者認為,讓公眾“知道”僅是解讀的第一層面,僅僅是一般信息提供層面。真正成功的解讀,必須有第二個層面,即在解讀中,更多地體現媒體的思考,并表達這種思考,進而讓受眾自己進行“思考”。通過這種自我思考,提升受眾對經濟事件、現象、政策的判斷和認知能力,以更好地理解各種經濟政策、經濟現象,形成共鳴和合力,同時也達到了分析性新聞的初衷。
2006年三四月份,配合稅收宣傳月活動,大同縣國稅局聯合大同日報共同開展了“農民稅負調查新視角”主題策劃活動,聚焦大同縣農業、農村、農民的減負狀況,傾聽農民及基層干部對稅費改革后有關問題的反映和思索。那段時間,筆者一直在大同縣農村進行農民稅負調查,了解到了惠農政策給農民帶來的益處,但同時也得以較長時段地觀察稅費改革給農村建設帶來的挑戰及當前農村基層管理所面臨的困境。之后,筆者以《農民稅負調查新視角——大同縣國稅局稅收宣傳月主題策劃報道》為題,對大同縣自2004年進行農村稅費改革以來的農村變化作了一個初步總結和思考。文章以稅費改革對“三農”的影響為切入點,通過層層剖析后指出惠農政策確實讓農民受到了實惠,但同時也理性地分析了減稅對農民增收影響不大,特別是在農資價格大幅上漲、農業生產成本大增的背景下,稅費改革政策可以說政治效果大于經濟效果。此外,文章詳盡分析了當前農村基層管理所面臨的諸如農村基層政權瀕于癱瘓、教育欠賬、鄉村公用建設缺乏資源等困境,并在結尾處指出,“無論是為農民減負,還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最終目的只有一個,即實現農村經濟發展、農民收入增加,要實現這一目標關鍵在發展生產。”
二、理性: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
在新的形勢下,“理性”正在成為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報道的思想方法。坦率地講,做經濟新聞報道時常會面對很多誘惑,堅守理性意味著經常要舍棄浮夸的噱頭,遠離無聊的炒作,能從紛繁蕪雜的新聞事件表象中找到內在脈絡,更看重的是長遠的社會的利益而不是只顧眼前,逞一時之勇,圖一時之快。而對新聞的原則態度和客觀公正的立場就是堅持理性的基點。
在工作實踐中,筆者以為要想使新聞報道充滿理性而非憑感性認知,大量占有原始材料和第一手資料至關重要。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動蕩被媒體形容為2008年度經濟金融界的一次“海嘯”。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這種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勢必會對地方經濟產生影響,那么其對大同的經濟會產生怎樣的影響呢,一時間關心經濟金融的人士眾說紛紜,不少企業界尤其是中小企業主看到南方不少廠家破產,心內也充滿狐疑。面對這種情況,記者及時采寫了《全球金融動蕩對我市經濟影響有限》一文,文章始終堅持以數字說話、以事實說話的新聞準則,站在理性、客觀的角度上層層分析,通過對2008年前3季度大同市主要經濟指標、主要行業價格運行指數、外貿進出口總額、金融形勢等考核經濟的主要數據的舉證和剖析,最后指明,當前的全球金融危機雖然對大同市煤炭、鋼材、冶金等行業都受到一定影響,但總的來說影響不大。不過隨著金融風暴向實體經濟蔓延趨勢的進一步加劇,必然會對已全面參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國內經濟帶來比較大的影響,同時也必然會對大同市經濟金融產生一定影響。面對當前經濟波動、投資下滑、外需下降等復雜的國際國內形勢,中央及時提出了以拉動內需帶動經濟發展的戰略,宏觀調控目標逐步轉向,下調存貸款利率和存款準備金率、以及通過減免稅費等適當寬松的財政政策為企業減負等刺激經濟增長的措施將陸續推出,大同市要在不折不扣執行好中央各項政策的同時,未雨綢繆,及早防范,避免金融動蕩對我市經濟健康有序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這篇報道在《大同日報》頭版顯著位置刊發后,引起很大的反響,也顯示了分析性報道在經濟新聞報道中的重要性。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在各領域的日漸深入,經濟報道的外延愈來愈廣,超越經濟做經濟報道正是現時經濟報道的內涵所在。現在的經濟活動已不再狹隘地局限于工業、商貿或者是農業活
動,而已成為一種包含各種經濟因素的綜合性社會活動,像文化可稱為經濟,教育也可稱為產業,分析性經濟報道已不能只采用純粹經濟的視角,而是要綜合運用人文的、法律的、社會學等多種視角加以闡述,需具一種大經濟觀,如此才能更好地體現分析性經濟報道為區域乃至整個社會發展服務的意義。
【參考文獻】
解決“三農”問題必須統籌城鄉經濟發展。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局,必須始終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堅持把發展現代農業、繁榮農村經濟作為首要任務,加強農村基礎設施的建設,健全農村市場和農業服務體系。” 針對以往新農村建設中出現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等問題,站在十七大報告的背景之下,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鄉鎮政府應該重新定位自己的價值取向:強化公共服務,提供優質公共產品。
一、農村公共產品的基本內涵
農村公共產品按照消費競爭性、收費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可以分為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純公共產品是指在消費的過程中具有完全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如農業發展戰略研究、農村義務教育、社會保障等。農村準公共產品是指介于純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在消費的過程中具有不完全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主要包括:一般準公共產品,如農村職高教育、鄉村道路建設等;在性質上近乎私人產品的準公共產品,如農村電信、自來水等。
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現狀
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經歷了人民公社時期、改革開放后至稅費改革前和農村稅費改革后的幾次制度變遷。稅費改革后,農村公共產品數量不斷增多、質量也不斷提高,但與城市相比,與農村、農民的實際需求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總體來看,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要存在著以下問題:
1. 稅費改革后公共資金出現困境
農村的稅費改革在為農民減輕負擔,為村民委員會減輕了行政壓力的同時,也將農村發展中的深層次的矛盾激發出來。農村的稅費改革給基層政府帶來了減收的事實,但基層政府承擔的事權并沒有減少,作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成本的分攤者的身份也沒有改變,這些都提前引起了鄉村債務危機的發生,使得鄉鎮政府掌握的公共資金嚴重不足。
2. 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低下
長期以來,我國公共產品的供給機制都是至上而下的,很少顧及到農民的真正需求,加上一些政府工作人員只為追求自身的利益,使得現行的公共供給效率低下。表現在:一是生產性的公共產品供給不足,包括:(1)保護和穩定農業社會的各種政策以及農業生態環境等;(2)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二是非生產性的公共產品供給過剩,比如,政府熱衷于一些見效快,出政績的短期公共項目,不愿意投資一些見效慢,但是具有戰略意義,農民真正需要的純公共產品。供給主體的錯位根據財政分權理論,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全國性的公共產品的提供,地方政府負責地方性的提供,跨區域的公共服務由中央和地方公共提供或幾個區域聯合提供。但是現行的財政體制只規定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收支基數及收入分成比例,而對于各級政府的事權劃分還不夠清晰,導致鄉鎮政府的事權大于財權,承擔了許多應該由上級政府承擔的責任。
3. 公共產品供給渠道單一
在現行的體制下,私人組織、第三部門等由于受到政府決策、產權界定等因素的影響,難以大規模的進入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領域,政府仍然是單一的供給主體。長期以來,鄉鎮政府公共產品供給普遍透明度低,經費不足,提供的公共產品的數量有限,質量不高,難以滿足農民對公共產品的需要,既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發展,也造成了農民對政府的不滿。
三、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政府職能定位
首先,鄉鎮政府要積極拓寬農村公共產品的籌資渠道。稅費改革后,中央財政預算內支持農村公共產品生產的籌資在下降,而地方預算內的籌資的地位在增強,鄉鎮政府要充分意識到這一點,要多向省、市、縣級政府爭取資金投入并積極拓寬籌資渠道,可以通過給予信貸等優惠政策,調動經濟組織增加對公共產品生產的投入。總之,不能再抱著坐、等、靠的陳舊思想。
其次,應當重構農村公共產品的決策程序和需求表達機制。一方面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機制應逐步從“自上而下”轉變為“自下而上”的供給模式,以滿足廣大農民對公共產品的實際需求。同時鄉鎮政府也要處理好公共產品投入的優先權問題,應遵循這樣一個“梯度”:保證基本民生需要的農業生產、社會保障和義務教育等優先提供,對于一些發展性的公共產品的提供應該適度,而對于一些享樂性的公共產品的供給要嚴格控制,使有限的農村公共產品資源最大限度的滿足農村居民基本的民生方面的公共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公共產品的需求表達機制,大力培養農民的民主意識,充分發揮農村社區等第三部門的作用,使一個村或鄉范圍內多數人的需求意愿得以體現。
再次,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應該明確各自的供給責任。公共產品因為其不同的特性分為不同的層次,不同層次上的供給主體要各盡其職,失位,錯位都會帶來公共產品供給的低效。科學地劃清從中央政府到基層政府的職責十分必要:全國性的純公共產品完全由中央政府供給,準公共產品由地方政府供給,跨區域公共產品,可以由受益的各方政府供給,由中央政府出面協調。
最后,要改變現行公共產品供給渠道單一的狀況,應該堅持“一體與多元相結合,一體為主”的供給主體體系。堅持政府在公共產品供給主體中的主導地位,同時要建立多元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充分發揮農村社區供給、私人組織供給和第三部門供給在供給中的重要作用。明確不同主體的職責劃分并建立有效的公共產品供給監督機制,以提高供給效率,是目前構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題中之意。
參考文獻
一、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現狀
長期以來,農民為我國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的犧牲和貢獻。國家通過“剪刀差”使農業支持工業發展,同時農業為國家貢獻了大量的稅收、產品、人才,在一定程度上發展了我國經濟,但是也致使二元經濟結構的強化。在二元經濟結構下,城鄉保障差別過大,形成了一定的利益落差。我國是農業大國,有80%人口居住在農村,但是,農村社會保障始終處于社會保障的邊緣,有相當一部分社會保障的內容將整個農村人口排擠在保障體制之外。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人口老齡化加快,據1990年的人口普查資料顯示,我國農村60歲以上老人7285萬,占農村人口總數的8. 2%,并且每年以3%的速度遞增。人口學家預測。到2020年我國農村65歲以上老人的比例是14%17, 7%。屆時,中國農村將進入一個老齡化的社會。可見,農村老齡化的嚴峻性對完善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提出了要求。同時,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農村家庭規模和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在相同條件下,勞動力的減少直接導致收人減少。年輕人贍養老年人的比率上升也引起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日益得到了大眾的關注,很多學者提出了關于在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設想,主要提倡在基本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納稅人覆蓋面以寬為宜。但是在我國農村征收社會保障稅是不具有可行性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經濟發展狀況制約了其稅基,農民收人水平近年來增長緩慢,在這種情況下,開征社會保障稅,強行收人在個人生命周期間轉移,不僅不能保證稅收的充足,更可能是影響當前經濟的正常運轉。農村是一個非常龐大的消費市場與投資市場,如果稅收的強行增加必然損害農村的需求,整個國家經濟發展會回落到需求不足的狀態,發展緩慢。
可見,調整我國二元經濟結構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對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而作為最為有效擴大保障覆蓋面、并有法律保護的持續政策的社會保障稅在我國農村開征的不可行性,不得不使我們重新思考如何有效的完善農村保障。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要從實際出發,采取因地制宜的思考思路,大膽創新,充分利用自身天然優勢摸索改善自身社會保障狀況的路子。其中,土地是農民最大的財富。
二、我國的土地保障狀況
在1978年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前,中國農村居民除了依靠家庭保障以外,還可以通過以社隊為基礎的集體經濟制度而獲得集體保障。1978年農村實行以后,傳統的集體核算制度被徹底打破,農民享受的集體經濟保障也由此喪失。但農民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提高了土地的生產力水平和農民的收人,賦予了也強化了農民土地保障功能。長期以來,在農民的社會保障中土地占有重要的地位,農民的社會保障實質上是以土地為中心的非正規保障,特別是那些在農村經濟和農民的收入來源中農業所占份額較大的地區。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和農村社會的發展,農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并未隨之強化,反而不斷弱化。主要原因是,農產品價格的持續下滑,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越來越低,在有的地方甚至絕對虧本,關于土地的農民稅費負擔相對于城市居民要重,有的地方甚至將土地視為包袱等等。隨著勞動力轉移和城鎮化進程耕地被征用時有發生,上述的主要依靠土地產出的土地保障功能的內涵得到了廣泛的擴展,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土地使用權、土地收益權和土地收益處置權體現的土地保障收人,而這些權利帶來的收人在很長一段時間里并未被農民真正享有。可見,在這些情況下土地保障功能是無從談起的。
三、政府在強化土地保障功能中作為
1、強化土地保障的執法環境建設。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界定了農民在承包期內擁有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權或流轉權,并且嚴格規定了由使用權的轉讓而獲得的收益全部歸農民所有,而被征用的土地的所有補償費用也全部歸屬于農民自己。這項權利束的擁有,使農民在某種程度上真正擁有了土地的私有產權。法律制度是相對完善了,可是執法的力度卻有待加強,長期以來政府三令五申不能任意更改合同,可有的村委會無視法律任意變更。經驗表明許多土地補償款項被村委會以集體的名義所攝取。因此賦予了農民權利更應從根本上保障農民享有其權利是至關重要的。要杜絕這類事件的發生不僅要從過程上與結果上控制某些村委會的不利行為使其依法行事,而且更應該從制度上根除它們,取消其經濟權利,消滅其以集體名義尋租或掠奪農民收人的土壤。
2、深化稅費改革,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我國農村稅費改革的試點自2000年在安徽全省和其他省市的一些縣推開以來,取得了明顯成效。安徽全省的試點結果表明,農民的總負擔下降了31%,農民人均負擔由109. 4元/年,減少到了75. 5元/年,減少了33. 9元;農民“兩工”負擔由29個減為15個,全省不僅取消面向農民的各種行政性收費、集資、政府性基金,而且取消了50多種達標項目,有效遏制了農村的“三亂”現象,使農民真正得以休養生息。但也存在另立名目現象稅費改革效果不明顯的地區。因此將試點成績推廣下去,需要繼續深化改革。為了配合農村稅費改革,必須要精簡政府機構,減人、減事,轉變政府職能。可以考慮在全國幾個縣搞試點,取消鄉鎮政府機構,在鄉鎮一級只設置縣政府在鄉的幾個派出機構,負責安全、衛生、教育及公共投資等工作。而且,充分實行村民自治,要公開村務、政務,強化監督。
一、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現狀
長期以來,農民為我國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的犧牲和貢獻。國家通過“剪刀差”使農業支持工業發展,同時農業為國家貢獻了大量的稅收、產品、人才,在一定程度上發展了我國經濟,但是也致使二元經濟結構的強化。在二元經濟結構下,城鄉保障差別過大,形成了一定的利益落差。我國是農業大國,有80%人口居住在農村,但是,農村社會保障始終處于社會保障的邊緣,有相當一部分社會保障的內容將整個農村人口排擠在保障體制之外。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人口老齡化加快,據1990年的人口普查資料顯示,我國農村60歲以上老人7285萬,占農村人口總數的8. 2%,并且每年以3%的速度遞增。人口學家預測。到2020年我國農村65歲以上老人的比例是14%17, 7%。屆時,中國農村將進入一個老齡化的社會。可見,農村老齡化的嚴峻性對完善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提出了要求。同時,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農村家庭規模和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在相同條件下,勞動力的減少直接導致收人減少。年輕人贍養老年人的比率上升也引起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日益得到了大眾的關注,很多學者提出了關于在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設想,主要提倡在基本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納稅人覆蓋面以寬為宜。但是在我國農村征收社會保障稅是不具有可行性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經濟發展狀況制約了其稅基,農民收人水平近年來增長緩慢,在這種情況下,開征社會保障稅,強行收人在個人生命周期間轉移,不僅不能保證稅收的充足,更可能是影響當前經濟的正常運轉。農村是一個非常龐大的消費市場與投資市場,如果稅收的強行增加必然損害農村的需求,整個國家經濟發展會回落到需求不足的狀態,發展緩慢。
可見,調整我國二元經濟結構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對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而作為最為有效擴大保障覆蓋面、并有法律保護的持續政策的社會保障稅在我國農村開征的不可行性,不得不使我們重新思考如何有效的完善農村保障。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要從實際出發,采取因地制宜的思考思路,大膽創新,充分利用自身天然優勢摸索改善自身社會保障狀況的路子。其中,土地是農民最大的財富。
二、我國的土地保障狀況
在1978年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前,中國農村居民除了依靠家庭保障以外,還可以通過以社隊為基礎的集體經濟制度而獲得集體保障。1978年農村實行以后,傳統的集體核算制度被徹底打破,農民享受的集體經濟保障也由此喪失。但農民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提高了土地的生產力水平和農民的收人,賦予了也強化了農民土地保障功能。長期以來,在農民的社會保障中土地占有重要的地位,農民的社會保障實質上是以土地為中心的非正規保障,特別是那些在農村經濟和農民的收入來源中農業所占份額較大的地區。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和農村社會的發展,農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并未隨之強化,反而不斷弱化。主要原因是,農產品價格的持續下滑,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越來越低,在有的地方甚至絕對虧本,關于土地的農民稅費負擔相對于城市居民要重,有的地方甚至將土地視為包袱等等。隨著勞動力轉移和城鎮化進程耕地被征用時有發生,上述的主要依靠土地產出的土地保障功能的內涵得到了廣泛的擴展,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土地使用權、土地收益權和土地收益處置權體現的土地保障收人,而這些權利帶來的收人在很長一段時間里并未被農民真正享有。可見,在這些情況下土地保障功能是無從談起的。
三、政府在強化土地保障功能中作為
1、強化土地保障的執法環境建設。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界定了農民在承包期內擁有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權或流轉權,并且嚴格規定了由使用權的轉讓而獲得的收益全部歸農民所有,而被征用的土地的所有補償費用也全部歸屬于農民自己。這項權利束的擁有,使農民在某種程度上真正擁有了土地的私有產權。法律制度是相對完善了,可是執法的力度卻有待加強,長期以來政府三令五申不能任意更改合同,可有的村委會無視法律任意變更。經驗表明許多土地補償款項被村委會以集體的名義所攝取。因此賦予了農民權利更應從根本上保障農民享有其權利是至關重要的。要杜絕這類事件的發生不僅要從過程上與結果上控制某些村委會的不利行為使其依法行事,而且更應該從制度上根除它們,取消其經濟權利,消滅其以集體名義尋租或掠奪農民收人的土壤。
2、深化稅費改革,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我國農村稅費改革的試點自2000年在安徽全省和其他省市的一些縣推開以來,取得了明顯成效。安徽全省的試點結果表明,農民的總負擔下降了31%,農民人均負擔由109. 4元/年,減少到了75. 5元/年,減少了33. 9元;農民“兩工”負擔由29個減為15個,全省不僅取消面向農民的各種行政性收費、集資、政府性基金,而且取消了50多種達標項目,有效遏制了農村的“三亂”現象,使農民真正得以休養生息。但也存在另立名目現象稅費改革效果不明顯的地區。因此將試點成績推廣下去,需要繼續深化改革。為了配合農村稅費改革,必須要精簡政府機構,減人、減事,轉變政府職能。可以考慮在全國幾個縣搞試點,取消鄉鎮政府機構,在鄉鎮一級只設置縣政府在鄉的幾個派出機構,負責安全、衛生、教育及公共投資等工作。而且,充分實行村民自治,要公開村務、政務,強化監督。
一、農村公共品供給的理論內涵
公共產品,亦稱公共物品或公共品,是相對于私人產品而言的一種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費的非競爭性和受
益的非排他性的社會產品。在我國農村,公共產品是指本農村社區居民共同享有的“社會產品”。它既包含農村廣播影視、通訊、交通、電力供應、水利條件等基礎性的“硬產品”,也包括農村治安、農村政策、信息提供、技術服務、技能培訓等所謂的“軟產品”。由于農村社區處于中國行政區劃的最低層,地域廣大而生產規模較小,農民的生產方式落后和文化素質較低,因此對公共產品的需求更強烈。然而,農村的邊緣性則使農民很難享受到全國性和區域性的公共產品;而地方政府由于財力有限,所能為農民提供的公共產品也十分有限,因此創新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具有重要意義。
二、目前農村公共品供給的困境及其原因
(一)基層政府財權與事權不對稱,公共品供給主體缺位
根據公共財政理論,全國性的公共品,如基礎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應由中央政府負責提供,地方只負責地方性的公共物品的提供。但收于公共產品收益外溢性的廣泛存在,實際上中央地方間的事權實際上存在著眾多模糊交叉。特別是在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責任劃分上,中央和地方政府對教育、國防和醫療衛生等到公共產品職責不清,缺乏具體劃分,其結果必然是相互推諉,并最終落到基層政府和村民自治組織上。長期以來,我國廣大農村公共品的提供者是村級政權組織和廣大農民自己。公共品供給的主體缺位的后果是公共產品的供給和服務嚴重匱乏。
(二)農村稅費改革和轉移支付明顯不足,公共品供給財力不足
村級政權擔負提供農村公共品的義務,而農村稅費改革后,取消了村提留、鄉統籌以及相關農產品特產稅等等,農民的負擔減輕的同時,鄉村兩級的財政卻遭遇了嚴峻的考驗,尤其是在涉及對經濟、社會事業的投資與發展方面,出現了比較大的虧空。另外由于中央財政向地方財政轉移支付辦法不夠規范透明,盡管有專項撥款,到政府級次末端已所剩無幾,鄉鎮財政公共品供給的財力明顯不足。
(三)供給決策機制不合理,農村公共品提供結構失衡。
盡管基層政府的財力匱乏,在農村基礎設施供給方面并沒有承擔主要的投入責任,但是在基礎設施供給的決策方面,卻起著主導作用。縣鄉村級行政組織的偏好決定著農村公共品的供給的數量和種類。這是一種典型的單中心的公共決策體制。在這種自上而下的公共決策機制下,基層政府往往為了政績熱衷于把資金投向“硬”的公共產品,比如,如農村道路、自來水、電網、農田水利設施等,而對于“軟”的公共產品,比如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農技推廣、職業培訓、信息服務和相應的制度、政策安排,往往不愿提供。由于沒有建立公共產品農民需求的表達機制,不能有效反映農村社區多數的需求意愿。因而,農村公共品提供的結構失衡,公共產品的服務職能相對缺乏。
三、完善農村公共品供給體制建設的建議
(一)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財權和事權,加大對農村的轉移支付,增強農村公共品的供給能力
目前我國中央、省和地方等政府體系內財權和事權的現狀是,資金層層向上集中,事權層層下移,大部分的農村事務和公共品提供都集中在縣鄉兩級;在自上而下的財政轉移支付跟不上的情況下,縣鄉兩級政府履行事權所需財力與其可用財力高度不對稱。在這種背景下,亟需明確各級政府合理職能分工并建立科學有效的轉移支持制度,使基層政府的事權、財權能在合理化、法治化的框架下得以協調,在法律上建立縣鄉政府職責與財權相對稱的制度安排。同時通過稅收返還、專項補助、各項結算補助等財政政策工具,逐步使縣鄉財政持續、健康、穩定運轉,確保城鄉公共服務供給的公平化。
(二)積極發揮市場和社區的作用,推進農村公共品供給主體多元化
一、緒論
農業稅在我國有著2600多年的歷史, 2006年全面取消農業稅后與1999年相比,農民每年減負總額超過1000億元,人均減負120元左右,9億農民得到了實惠。但與此同時,農業稅的取消,也對農村經濟產生了許多問題,如農村基層財政捉襟見肘,農村債務危機不斷加重,宏觀調控效應變窄等等。正如賀學峰(2007)所言:農業稅的取消不只是一個單純的經濟問題,它加速了農村無序力的形成,而這種無序力打破了農民組織化對未來尚存的預期。這種情況是以前中國農村社會從未出現過的。
財稅改革的歷史是一部人類進步的歷史,同時也是一部充滿了血與淚的歷史。政治就是妥協,改革就是犧牲。取消農業稅的政策早已頒布,并且已經平穩運行了六年,取得了很多令人矚目的成果。本文討論的意義在于分析農業稅取消后給農村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及如何將其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
二、文獻綜述
(一)黃宗羲定律
“黃宗羲定律”是秦暉在其論文《并稅式改革與“黃宗羲定律”》(2002)中根據黃宗羲的觀點而總結出來的歷史規律,即農民負擔會在農業稅改革初期下降一段時間后上漲到一個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從而走向了改革初衷的反面。
不同的學者對“黃宗羲定律”的成因有不同的見解。項繼權(2004)認為,雖然多數朝代的農業稅稅率不高,但農民稅外之費不絕,朝廷上下隨意征派附加稅、雜稅以及地方政府和官吏的行為與國家財政分配的不合理是導致其定律的主要原因;葉青教授(2005)認為,出現“黃宗羲定律”的原因是國家未對農民實施國民待遇以及政府實行的“城鄉分治”政策;伍潛娜(2010)認為,農民集團和官僚集團之間的利益博弈是導致這一定律形成的重要原因。
通過以上文獻總結,本文認為: “黃宗羲定律”是確實存在的,并且帶有很明顯的周期循環性,其主要原因是我國的稅收體制一直都缺少的思想。政府可以任意的加稅減稅,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不受任何約束。這就使得稅費改革中的問題只能通過體制內不斷的自我糾正來解決,缺少外部監督,更缺少合理法律依據,其效率十分低下。但同時我們不也能將該定律的影響擴大化、嚴重化,更不能形成消極的心理預期。
(二)沉重的農業稅負
過重的負擔直接影響到農民農業生產的積極性,影響農業發展。項繼權(2004)認為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農業收入增長緩慢;第二,由于工農業價格剪刀差的擴大。經營非農業比經營農業能獲得更多的收入,于是農民的務農積極性受到了很大的影響。張季生(2005)認為,農民經營土地收入低和負擔重,導致出現農民背離土地的現象,此外基層債務問題也日趨嚴重。因此本文認為:農業稅取消后,單從經濟上講是合理可行的。首先,征收農業稅的成本已經遠遠高于稅收本身,是不合算的;其次,取消農業稅后,增強了農民的購買力,為農村持續發展做出了貢獻;再次,農民增收使得農業的投入效應明顯增大,鞏固了農業第一產業的基礎地位。
(三)農民與基層政府的變化
農業稅取消前,農民負擔過重,因此各地農民與政府關系緊張,矛盾積聚,抗稅、逃稅,甚至是暴力毆打稅務人員的事件時有發生。2006年全面取消農業稅后,官民關系得到了一定的緩和。項繼權(2004)認為,農業稅無論是稅費負擔還是農民負擔,都不是單純的經濟問題,農村稅費改革的本身并不是單純的“稅改費”或“減輕農民負擔”的問題,它的實質內容首先是國家與農民關系的調整,其中包括政治以及權力的調整。賀雪峰(2005)認為,取消農業稅會使鄉村組織在為村民提供公共品時變得消極,農民也只能各自為戰,不可能有效解決農村公共品供給的問題。
本文認為:經濟基礎必然決定上層建筑,而上層建筑也會對經濟基礎產生反作用力。尤其是在政府大力推行基層民主制的背景下,農業稅的取消進一步弱化了鄉鎮的影響,農民獲得了更多的自。但同時,鄉村公共品的供給又成為了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取消農業稅的負面效應
(一)財政危機效應
首先,農村公共品的提供更加困難。根據公共財政理論,政府層級的財政支出配置主要取決于:(1)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經濟規模;(2)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外部性,即受益的外溢范圍大小;(3)居民對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求偏好[1]。但是行政管理體制與分權型財政體制之間的矛盾所導致的后果是下級政府的事權與財權的不一致,以及政府支出職責配置的背離。其次,鄉村干部的積極性下降。取消農業稅后,由于法治建設的長期滯后,以及傳統“皇糧國稅”思想的影響,農村干部的職能一時難以轉彎;再次,農村基層政府公共服務水平低,社會管理能力弱,農村自然災害多,基層政府事權劃分不清晰等等問題的存在,使得很多基層干部的積極性受到了很大影響。
當然,中央針對以上問題也加大了對農村經濟的轉移支付。但轉移支付在制度上本身也存在缺陷。第一,針對地區專項轉移支付的比重較高,這就會造成區域間的不公平,同時也會為“尋租”提供可能;第二,缺乏法律層面上的制度安排,存在著很大程度上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第三,效率低下,農村公共財政的決策機制并沒有真正建立,財政資金投入完全是自上而下,缺乏一種自下而上的需求表達和決策機制[2];第四,缺乏對轉移支付資金的審計和監督機制,所以往往會出現政令不暢,效果不佳的結果。
(二)債務危機效應
鄉村債務問題是個長期遺留問題,也是各種發展不平衡下積累的結果,只是由于農村稅費改革使農村債務的負面效應更加公開明顯化。崔昌璽(2007)認為,改革前,由于“三提五統”和其它稅費收取渠道的存在,使得部分債務負擔轉嫁給了農民;祁巖(2007)指出, 取消農業稅后,一方面鄉村收入大幅度減少,造成鄉村政府的運轉和組織活動經費不足,這就為新債務的出現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取消向農民收費,稅費尾欠也不予追究,這就使得鄉村政府無法獲得償債的資金,而短期內鄉鎮財政又無法得到大幅度的提高,鄉村兩級的債務消償壓力明顯加大。
目前,我國鄉村債務表現出的三大特點:一是負債額高; 二是負債面廣;三是負債增長快[3]。高額的村級債務成為了新農村建設的瓶頸所導致的問題具體如下:其一,高額的村級債務讓很多農民失去了對未來的希望,于是紛紛離開農村,幾乎沒有人愿意或敢于來對負債負責。其二,高額的債務讓村干部失去了基本的工作熱情與責任感。其三,債務也使鄉鎮領導失去了還債的信心[4]。
(三)宏觀調控變窄效應
在國外,農業稅免征已成為了慣例,但中國有著自己的國情。中國正處在建設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緊要階段,農民是市場經濟的主體之一,通過市場法則壯大和發展農業似乎更適合市場經濟規律。
在我國對農業經濟調控手段和空間有限的現實條件下,農業稅是一個很好的調控工具[5]。可以通過稅目的選擇、稅率的設計、稅收優惠政策的安排等來指導投資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湯貢亮,1995)。同時李曉丹(1998)認為,稅收中性化大大的削弱了宏觀調控對資源配置具體過程的干預,讓宏觀領域內的配置更加市場化。李永剛(2011)則認為, 稅收可以從宏觀上調節商品供應總量與需求總量的關系。此外稅收的固定性、無償性、強制性的特征又使其在調控效果和速度方面明顯高于其它手段。
取消農業稅后,剩下的手段只有政府的直接補貼,但這種補貼有著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在目前財權與事權相分離的大背景下,財政補貼往往很難直接到鄉村一級財政,復雜的中間環節大大增加了政策的滯后性;其次,政府補貼不具有法律規范性,隨意性很強,無法向農民傳達一個積極持久的心理預期;再次,在政府補貼的具體操作過程很難做到透明化,這就為各種各樣的“尋租”提供了可能。極大了削弱了宏觀調控對農村經濟的影響。
四、相關政策建議
(一)健全農村社區公共品供給機制
在農村公共品供給上,應合理界定政府與農民的責任。政府的重點應該放在那些農民辦不了、辦不好的事情上,開展農村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農村公益事業、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同時應該建立農村社區公共品的民主決策機制,讓農民能表達自己的偏好,監督公共品的提供。具體建議如下:
1. 理順鄉村關系,完善民主選舉。農村必須要先理清“政務”與“村務”的事權范圍及相互關系,明確領導責任。同時健全社區公共品決策機制,保障村民的選舉權和監督權。
2. 提升農村的決策能力,強化民主決策程序。一方面加強村干部的能力建設,使之承擔起提供公共品的責任;另一方面,規范議事決策程序,完善民主監督制度。
3. 建立農村公共產品選擇機制。各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經過村民委員會討論批準,并且要及時進行村務公開,接受監督。
從制度上有效控制農民負擔的增加。全面取消農業稅后,專門向農民征收的稅費項目是被全部取消了。但在目前的管理體制下,涉及農民生產生活的收費項目仍然不少,包括一些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等,而且一些超標準、亂設收費項目的現象也比較普遍。所以增強其收費的透明度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 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并且建立規范制度
農業稅取消后,基層財政依賴轉移支付的程度加深,加之在分稅制中中央和各級地方的財權和事權分配不合理的背景下,進一步改進現行的轉移支付方法、建立健全規范轉移支付的制度就顯得尤為關鍵。
首先,應該繼續加大對地方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以各地經濟的發展水平和收入差距等客觀因素為基礎,準確合理有差別的確定支付規模;第二,轉移支付方法多樣化。運用多種方法相結合的手段,使得轉移支付效果最優化;第三,明確撥款的使用方向,使專項撥款結構得到優化。將節省下來的資金投入到義務教育、基本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方面,縮小城鄉之間的財政投入方面的差距,使更多的農民得到具體的實惠;最后,建立緩解基層財政困難的激勵約束機制。合理劃分省、市、縣、鄉四級財政收入,完善基層財政收入體系。將地方稅種的收入主要留給縣鄉兩級,或提高縣鄉財政分享的比例,調動縣鄉政府發展經濟和增加收入的積極性。
(三)增加農民收入
農民問題是“三農”問題的根本,而增加農民收入又是解決農民其它一切問題的關鍵。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積極進行體制改革,大刀闊斧的去除體制中的弊端,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使城鄉社會經濟發展融為一體。同時要從嚴約束公共權力、防止公權濫用,實現政府職能向提供公共物品的根本性轉變。
第一,鼓勵農民工進城務工。我們承認在近幾年里,農民工進城打工的權利以及受到的待遇都有很大的改善。但是長期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和城市對進城農民的不公正、歧視性待遇,極大地影響了這一政策的貫徹和落實,因此要繼續推進相關改革,并將其成為一種制度性的安排。第二,加強農村第一產業的同時鼓勵發展農村二、三產業。第一產業發展的好與壞直接影響著這個國家的根基是否穩定。在此基礎上應該大力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尤其是對待鄉鎮企業,一方面要求鄉鎮企業推進改革和調整,積極引進強勢企業的資金、技術和管理等現代企業生產要素。另一方面創造更加有利于鄉鎮企業充分利用資源優勢的政策體制,只要符合安全生產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就不能隨意打壓。
(四)建立鄉村債務的化解和管制機制
面對全國鄉村數千億的債務,化解的方式既不可能是靠中央和省級財政的一攬子政策,也不能完全由縣鄉財政自行解決。要在摸清債務底數的基礎上進行化解式的處理。
首先,應該了解當地的事實情況,根據自身特定情況,制定出適合當地的方法。其次,對現有的鄉村債務,應該區分債務形成的原因,分類逐步化解。要首先解決涉農債務,防止出現農民以債抵稅,確保改革順利進行。再次,要嚴格控制新增負債。對具體項目要實行責任制,確立責任人,債隨人走,并且引入司法機制,加大舉債主要責任人的風險成本,杜絕因個人利益而舉債的事情發生。
參考文獻:
[1]崔昌璽. 廢除農業稅的負面效應及對策探究, 甘肅社會科學[J],2007,(2)
[2]崔立勇.取消農業稅:農業減負不是全部[J],中國經濟導報,2011,(3).
[3]黃國幀. 值得關注的農民收入統計數據, 黨政干部參考[J],2011,(4)
[4]韓俊. 調查中國農村[M],中國發展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