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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刑法罪名和追訴標準有:
(一)虛報注冊資本罪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3、虛報注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注冊后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三)假冒注冊商標罪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
5、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個人銷售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銷售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六)侵犯商業秘密罪
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七)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
(2)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虛假廣告罪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九)串通投標罪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對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等投標招標活動的參加人采取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十)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
生產和銷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使假商品銷售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一)非法經營罪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罪是一個包括范圍較廣的罪名,就涉及到工商行政執法權限而言,主要是指違法行為人未經許可,非法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如煙草專賣品(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外匯、金銀及其制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藥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買賣,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應當指出推薦閱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犯罪案件,限制經營物品雖然多種多樣,但其必須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只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才屬限制經營物品,否則,就不能對之加以認定。此外,是否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變。
另外,非法從事傳銷活動、非法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等行為情節嚴重的,也構成非法經營罪。
對于涉及上述罪名的經濟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根據《公司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招標投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國務院關于全面禁止傳銷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行使行政處罰權,但當上述行為達到犯罪追訴標準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應當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由司法機關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經濟違法行為時,發現違法行為人涉嫌構成犯罪的,一方面應主動采取法定行政措施,收集、保存證據,另一方面應及時向本局法制機構報告案情,由法制機構組織兩人以上的專案組進行核實,專案組成員根據核實的情況對是否移交寫出書面報告,報本局負責人審批后實施。對構成移交的案件,應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交本地縣級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
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或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認為不構成犯罪或情節輕微不給予刑事處罰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如果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或者逾期不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的,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限期移送,并對其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上述責任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構成犯罪的,就構成不移交刑事案件案。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屬于情節嚴重的行為: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三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機關發現并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近年來,刑事和解等近似字眼屢見諸報端,它作為一種創新制度被我國多個地區所采用,并以各式框架和模式在不同的地區發揮著相應的社會管理作用,這種新的化解被害方與施害方矛盾的方式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同時也因各媒體對刑事和解制度的不甚了解或出于其他考慮,對刑事和解的描述混亂不清或與其他概念相混淆,導致不少群眾對此感到疑惑和不解。就此,筆者擬從刑事和解起源及背景出發,兼比較各個近似概念,闡述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及其意義。
刑事和解常常又被稱為“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是指犯罪發生后,在特定機構的主持下,受害方與加害方進行商談、協商,達成雙方和解,從而有效地解決刑事糾紛的一種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的產生有不同的說法,也有學者認為,刑事和解制度最早出現于我國。但就當前各國相關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來看,現代刑事和解制度源起于刑罰功能的變遷和被害人保護運動的興起。較為突出的一起事件為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陳納市的現代法律意義上的第一起刑事和解的案例。當時,基秦拿縣的一名年輕緩刑官員說服法官讓兩名被判處破壞藝術作品犯罪的年輕人同所有的被害人見面。其后,法官責令兩年輕人向被害人賠償所有損失作為其判處緩刑的條件。數月后,兩名加害人再次會見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應的賠償以履行法院判決。基秦拿縣這種嘗試逐漸演變為一個由教會捐贈、政府補助和社會各界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會。隨后,加拿大其它地區也積極參與這項活動。美國律師協會于1994年認可了刑事和解,被害人援助組織也于1995年批準了恢復性社區司法模式。至20世紀90年代末,美國已有45個以上的州建立了刑事和解制度,適用的項目達300余種。在歐洲,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芬蘭等國也紛紛行動,建立起各富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以芬蘭為例,1983年,芬蘭首先在赫爾辛基的萬達市推行刑事和解計劃,之后逐步推廣到100多個自治市,僅1995年,各地采用“刑事和解計劃”調解的沖突即有3000起,涉及4600名犯罪嫌疑人。
近些年來,我國也開始以各種不同的形式引入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引入,主要以北京市海淀區為代表。2002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開始對輕傷害案件和未成年人、大學生犯罪案件試行刑事和解。2003年7月,北京市委政法委出臺《關于北京市政法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工作研討會紀要》,以紀要的形式對司法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適用刑事和解進行規范。2004年5月,浙江省公檢法機關共同制定《關于當前辦理輕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年安徽省公檢法機關共同出臺《辦理故意傷害案(輕傷)若干問題的意見》,也都做出了類似的規定。就此,我國的刑事和解逐漸出現在公眾面前。
需要說明的是,刑事和解與刑事調解、辨訴交易、恢復性司法以及民間通俗所稱的“私了”等概念有著不同程度的相似性,我們要正確認識刑事和解制度,就必須將刑事和解與這些相似概念區分開。
1.刑事和解有別于刑事調解。
當前不少人將這刑事和解與刑事調解混為一談,認為和解與調解的區別僅在于角度的不同,就事件而言,是同一回事。這種看法在一定的刑事和解模式中是正確的,但若就此將和解完全等同于調解則是錯誤的。刑事和解與刑事調解雖有著很大的關聯并只有著一字之差,但他們之間區別是明顯的:刑事和解有著比刑事調解更廣泛的涵義,就目前我國的刑事和解實踐來看,我國的刑事和解主要存在被害人與加害人和解模式、司法機關調解模式、人民調解模式、聯合調解模式等四種模式。
2.刑事和解有別于辯訴交易。
辯訴交易是起源于美國的一項刑事司法制度,是指在法官開庭審理之前,處于控訴一方的檢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進行協商,以檢察官撤銷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從輕判處刑罰為條件,換取被告人的認罪答辯。刑事和解與辨訴交易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兩者都是為了達成雙方的合意,都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但這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刑事和解是施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合意,而辯訴交易,顧名思義,便是刑事訴訟中辯方與訴方達成的合意。其次,合意雙方的具體目的不一樣,雖然在兩者均有提高刑事訴訟效率的目的,但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側重于有效彌補既有損害,施害人側重于罪刑的減免,而在辯訴交易中,辯方側重于罪多罪少,罪刑輕重,訴方則側重于節約司法資源。
3.刑事和解有別于恢復性司法。
所謂“恢復性司法”(RestorativeJustice),是指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在西方興起的刑事司法運動。按照普遍接受的看法,恢復性司法是對犯罪行為做出的系統性反應,它著重于治療犯罪給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會所帶來或所引發的傷害。相對于傳統的刑事司法而言,恢復性司法將重點放在對被害人的經濟補償、被害人與犯罪人關系的修復以及被害人重新回歸社會等方面。不少人將我國的刑事和解視為是“中國的恢復性司法”。但其實兩者還是有區別的。首先,“恢復性司法”屬于偏法學理論的概念,而刑事和解則是刑事訴訟制度方面的概念,兩者有著質的不同。此外,恢復性司法強調的是對社會的整體“治愈”,而刑事和解制度雖然也關注社會矛盾的化解,但更側重于對被害人的補償。就這兩者的關系來看,這兩者的關系可以表述為:恢復性司法可以為刑事和解制度的深化與完善提供有效的理論幫助,而刑事和解制度雖非從恢復性司法理論中產生,但卻確實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完成恢復性司法理論擬達成的目標。
刑事和解有別于俗稱的“私了”。民間俗稱的“私了”,是指被害方與施害方雙方不經過國家專門機關的有關程序,自行協商解決相互之間的矛盾糾紛的做法。俗稱的“私了”對應于法律程序,它允許適用的范圍較為廣泛,包含了民事、行政及部分刑事案件(事實上,民間意義上的“私了”,涵蓋的范圍更為廣泛)。由于群眾對“私了”概念的了解,故往往在聽到刑事和解的概念同時,腦海里就會產生“這不就是私了嘛?”的想法。這并不奇怪,因兩者的相似性,有媒體更是將“刑事和解”解說為“陽光下的私了”。但其實這兩者的區別并不僅僅是“陽光下”和“非陽光下”這么簡單。從合意雙方的目的來看,“私了”往往是以擺脫刑事追究為主要目標,而“刑事和解”在當前的司法架構下,往往僅能將被害人取得有效補償作為酌定情節加以考慮。此外,“私了”僅在于緩和、解決被害方與施害方的矛盾,對于已經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往往無能為力。刑事和解則需要多方考慮,既要考慮被害方的補償,也要考慮如何安撫社會情緒及化解社會矛盾。
我們看到,刑事和解作為一項新的社會管理制度,它的實施,有效地體現了刑法的謙抑理念,在刑事訴訟的框架下,實現了“有害的正義”到“無害的正義”的轉變,其在維護社會正義及保證被害人、施害人權利義務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社會的穩定,更好地實現了刑法對社會管理的作用,是刑事訴訟發展的必然趨勢。
當前,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社會大局保持穩定,但我們同時還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當前我國處于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戰略機遇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任務依然十分繁重。刑事和解制度作為一個在刑事訴訟中,緩和有效的社會創新管理模式,它符合我國當前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司法資源的節約,尤其是我國近年來各地對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及嘗試,已經為我國進一步全面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打下初步基礎。刑事和解制度應當在我國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社會形式下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關鍵詞分類
關鍵詞包括敘詞和自由詞。
1)敘詞——指收入《漢語主題詞表》、《MeSH》等詞表中可用于標引文獻主題概念的即經過規范化的詞或詞組。
2)自由詞——反映該論文主題中新技術、新學科尚未被主題詞表收錄的新產生的名詞術語或在敘詞表中找不到的詞。
2關鍵詞標引
為適應計算機自動檢索的需要,GB/T3179—92規定,現代科技期刊都應在學術論文的摘要后面給出3~8個關鍵詞(或敘詞)。關鍵詞的標引應按GB/T3860-1995《文獻敘詞標引規則》的原則和方法,參照各種詞表和工具書選取;未被詞表收錄的新學科、新技術中的重要術語以及文章題名的人名、地名也可作為關鍵詞標出(自由詞)。
所謂標引,系指對文獻和某些具有檢索意義的特征如:研究對象,處理方法和實驗設備等進行主題分析,并利用主題詞表給出主題檢索標識的過程。對文獻進行主題分析,是為了從內容復雜的文獻中通過分析找出構成文獻主題的基本要素,以便準確地標引所需的敘詞。標引是檢索的前提,沒有正確的標引,也就不可能有正確的檢索。科技論文應按照敘詞的標引方法標引關鍵詞,并盡可能將自由詞規范為敘詞。
3標引關鍵詞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3.1專指性原則
一個詞只能表達一個主題概念為專指性。只要在敘詞表中找到相應的專指性敘詞,就不允許用詞表中的上位詞(S項)或下位詞(F項);若找不到與主題概念直接對應的敘詞,而上位詞確實與主題概念相符,即可選用。例如:“飛機防火”在敘詞表中可以找到相應的專指詞“專機防火”,那么就必須優先選用。不得用其上位詞“防火”標引,也不得用“飛機”與“防火”這兩個主題詞組配標引。
3.2組配原則
敘詞組配應是概念組配。概念組配包括2種類型:交叉組配。系指2個或2個以上具有概念交叉關系的敘詞所進行的組配,其結果表達一個專指概念。例如:“噴氣式垂直起落飛機”,可用“噴氣式飛機”和“垂直起落飛機”這2個泛指概念的詞確切地表達敘詞表中沒有的專指概念;“腎結石”可用“腎疾病”和“結石”這2個敘詞表示一個專指概念。方面組配。系指一個表示事物的敘詞和另一個表示事物某個屬性或某個方面的敘詞所進行的組配,其結果表達一個專指概念。例如:“信號模擬器穩定性”可用“信號模擬器”與“穩定性”組配,即用事物及其性質來表達專指概念;“彩色顯像管熒光屏涂履”,可用“彩色顯像管”、“熒光屏(電子束管)”和“涂覆”3個詞組配,即用事物及其狀態、工藝過程3個方面的敘詞表達一個專指概念。
在組配標引時,優先考慮交叉組配,然后考慮方面組配;參與組配的敘詞必須是與文獻主題概念關系最密切、最鄰近的敘詞,以避免越級組配;組配結果要求所表達的概念清楚、確切,只能表達一個單一的概念;如果無法用組配方法表達主題概念時,可選用最直接的上位詞或相關敘詞標引。
3.3自由詞標引
下列幾種情況關鍵詞允許采用自由詞標引。
a.主題詞表中明顯漏選的主題概念詞。
b.表達新學科、新理論、新技術、新材料等新出現的概念。
c.詞表中未收錄的地區、人物、產品等名稱及重要數據名稱。
d.某些概念采用組配,其結果出現多義時,被標引概念也可用自由詞標引。自由詞盡可能選自其他詞或較權威的參考書和工具書,選用的自由詞必須達到詞形簡煉、概念明確、實用性強。采用自由詞標引后,應有記錄,并及時向敘詞表管理部門反映。
洪水資源利用是指按照風險分擔、利益共享的原則.通過建設和完善滯、蓄、調、引、灌等工程設施,綜合采用規劃、預報、調度、應急預案等非工程措施,實施洪水風險管理,對特定規模洪水的公益性增值利用,具有綜合、風險、公益、增值等特征。在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涉及洪水風險管理、洪水資源利用規劃、河湖水庫調度、蓄滯洪區優化運用、地下水回灌等多種行為.需要調整多重利益關系,亟須加強相關法律制度建設。
一、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性
1.適應洪水資源利用趨勢的內在需要
我闞水資源短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用水需求的日益增加,缺水威脅將進一步加劇,適度利用洪水資源將成為解決局部地區水資源短缺的重要途徑之一因此,洪水資源利用在規模和總量上都將呈現日益增長趨勢存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包括洪水資源利用規劃、洪水風險管理、江河湖泊水庫調度、蓄滯洪區優化運用及其補償、回灌地下水等,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支持。這些制度的確立和運作,單純依靠政策難以完全奏效,需要上升到法律層面上予以規范化、法制化.
2.協調洪水資源利用復雜利益關系的迫切要求
在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涉及各級政府、各級防總、各級政府部門、水工程管理單位、社會公眾等多重主體,各主體利益關系復雜而多元。在我國.雖然這些主體的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但個別時候針對具體事件,也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利益沖突或矛盾。如果不能及時妥善處理,就會形成新的不安定因素,這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協調各方的利益.發揮法律制度的教育和引導作用,有效地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活動
3.解決洪水資源利用法律缺位的關鍵舉措
盡管目前我同已確立了“保障安全、充分利用”的洪水資源利用基本政策,要求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洪水資源。然而前我同存洪水資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規卻處于缺位狀態:除了《天津市防洪抗旱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明確提出“鼓勵對雨洪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之外.水法、防洪法、防汛條例以及各種涉水部門規章均未規定洪水資源利用問題。洪水資源利用法律缺位,導致洪水資源利用面臨著一系列法律瓶頸,嚴重制約著洪水資源利用的有效開展。為此.在推進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有必要加強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
二、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
1.確立洪水資源利用的基本原則
洪水資源利用具有利害兩重性.其“利”體現在洪水一旦資源化,就可以像其他水資源一樣進行興利:其“害”體現在,除了洪水本身可能存在的危害性之外,還可能因為洪水資源化措施的實施帶來各種附加風險.如洪水預報誤差風險、調度操作誤差風險等。因此,為了充分利用洪水資源.需要適度承受洪水風險,并協調好不同主體之間基于洪水資源利用的利害關系.而這首先需要明確洪水資源利用的基本原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保障安全原則.即利用洪水資源必須結合實時的工情、雨情、汛情,科學決策、審慎操作.保證度汛安全。
二是統一規劃原則,即通過合理的規劃,按照風險分擔、利益共享的原則統籌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鄉間基于洪水資源利用的利害關系。
三是因地制宜原則,即利用洪水資源時需要注意結合各個流域的工情、雨情、水情,綜合考慮該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采取適宜的利用措施,實現洪水資源的優化配置。
四是綜合利用原則.即從全流域通盤考慮,既要考慮如何科學合理地進行河庫洪水錯峰調度以發揮防洪減災效益.還要考慮如何通過科學調度增加水庫容納水量及調蓄滯洪水量來提高水能水量利用率,綜合增加發電、灌溉和防洪效益。
2.確立政府主導的洪水資源利用管理體制
洪水資源利用作為一項有風險的公益性事業,需要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管理體制,賦予洪水資源利用主管部門較強的行政權力,以滿足應急管理決策的緊迫性和復雜性需要。為此,需要明確洪水資源利用主管機構的職責與權限,建立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追究者的法律責任.以避免無序利用、不合理利用引發新的生態與環境問題。
3.確立洪水資源利用規劃制度
洪水資源利用與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不同,缺乏有效的利益協調與驅動機制.需要在政府主導下編制專業規劃,結合具體的雨情、汛情、工情.科學決策,相機實施。為此.需要明確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編制的組織形式、編制主體、決策程序、法律地位和有關機構及利益相關者參與的機制.規定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的執行與監督等。
4.結合洪水資源利用方式設計不同的法律制度
洪水資源利用主要有四種方式:水庫調度.區域內河系聯網調度以及跨區域或跨流域水量調度,蓄滯洪區的優化運用,通過工程措施主動回灌地下水。不同的洪水資源利用方式,其法律制度建設重點存在很大區別:
①對于水庫調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洪水資源調度及風險責任承擔。為了充分發揮現有水庫等工程的調蓄水功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資源,需要改變傳統的水庫調度模式。建立動態的汛期概念,并在此基礎上確定動態的汛限水位、調整具體的水庫汛期調度方案。在此過程中,伴隨著洪水風險的增加,需要確立相應的風險責任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
②對于區域內河系聯網調度、跨區域或跨流域水量調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洪水資源在不同區域、流域之間的配置、調度以及不同區域、流域之間在水資源、水環境方面的利益平衡。為了盡可能滯留洪水,可以利用聯網的河系或跨流域調水工程等,將本流域、本區域的汛期“棄水”調度到其他流域或區域加以儲存或利用,這就需要充分考慮不同區域、流域之間的水資源配置規劃.并進行相關的水量調度制度建設。由于洪水往往夾雜著各種污染物.因此,在洪水資源調度過程中,需要有效控制與管理污染物。限制污染災害在地區間轉移,避免造成更為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
(3)對于蓄滯洪區的優化運用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蓄滯洪區的功能調整和受損者的利益補償為了合理利用洪水資源.有必要將蓄滯洪區的運用從單一的被動防洪調度轉變為主動的蓄洪興利和錯峰防洪等多種形式.為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社會管理和經濟調節機制.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法規.制定和實施適宜的人口政策、產業政策,搞好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布局,促進蓄滯洪區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區內經濟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應當根據各流域防洪規劃、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的要求.結合蓄滯洪區的土地利用、產業結構及經濟發展水平,以不同淹沒水深及淹沒時間為參數.劃分蓄滯洪區的啟用級別.確定相應級別的啟用決策機構。實現蓄滯洪區分級運用管理。在此過程中,需要加強蓄滯洪區運用補償立法.依法界定有關區域地方政府作為補償主體,明確補償資金的來源,規定補償金的支付方式和用途。健全補償基金的征收、分配和管理運作、資金管理機構的規章制度,規范補償金的發放、使用和監督等。
(4)對于主動回灌地下水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回灌設施建設與管理以及洪水水質的管理問題。有效回灌地下水往往需要修建地下截壩、攔水閘,開挖深井、滲溝等工程.為此需要對回灌設施建設與管理制定專門的法規標準。此外,洪水在較短的時間內匯集,水質難以控制,因此在回灌地下水的同時。必須采取必要的監督控制措施,保證水質不被污染,以免污染了地下水源,造成新的自然災害。需要明確可回灌地下的洪水水體質量標準體系,建立洪水水質檢測、報告制度及操作規程,加大利用決策的信息支持力度,完善利用洪水資源回灌地下的決策機制。對無視洪水水質,強行決策致使地下水體污染的,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5.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制
為控制或減輕洪水資源利用過程巾可能遇到的突發性水災損失.必須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急預案的啟動程序、應急預案的演練、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各級應急響應中的責任義務與協同機制、加強應急反應能力建設的措施、應急決策后的評估制度以及相關責任追究制度等。
6.其他制度
除了建立、完善或落實上述法律制度外,還需要建立洪水資源利用的生態補償制度、跨區糾紛解決機制、水質監測與控制制度等各種制度措施。
三、政策建議
1構建由法律、法規、規章所構成的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
在今后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需要構建由法律、法規、規章所構成的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在法律層面.可通過修訂防洪法,增加有關洪水資源利用的條款。如將防洪規劃擴展為洪水管理規劃,確立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的地位;明確洪水資源利用的協調機制.加強中央、地方和各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在洪水資源利用行動中的溝通與協調,擴展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職能;將洪水影響評價制度由洪泛區、蓄滯洪區向整個防洪區推廣.由建設項目向與土地利用有關的規劃推廣;在保障措施中,明確洪水資源利用資金的來源,明確中央與地方的洪水資源利用投人原則,明確洪水資源利用基金在洪水管理基金中的比例等。在行政法規層面,需要及時出臺“蓄滯洪區管理條例”,合理確定蓄滯洪區的規劃管理制度、科學利用制度和損害補償制度,以促進蓄滯洪區的優化運用:需要在將來出臺的“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中建立地下水回灌制度,保障地下水的有效供給,從根本上緩解地下水環境惡化趨勢。在部門規章層面,為了具體指導我國洪水資源利用實踐,可以在有關水部門規章的制定、修改時加入洪水資源利用的相關制度。比如,在已納入水利部立法工作安排的“雨洪影響評價分級管理規定”“雨洪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丹江口水庫管理辦法”“尼爾基水利樞紐庫區管理辦法”“東平湖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中規定與洪水資源利用相關的制度。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及相關地方立法機構可以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結合本地區洪水資源利用的實際需要,將國家確定的洪水資源利用制度予以具體化。
2.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上下聯動路徑進行推進
在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可以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上下聯動路徑進行推進。一方面,洪水資源利用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在這種情況下,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適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據情況先行開展相關法規建設,包括制汀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等。通過地方性立法先行.不僅可以滿足缺水地區科學合理利用洪水資源的立法需求,而且可以因地制宜,積累經驗。另一方面,伴隨著洪水資源利用的實踐推進和各種制度建設的探索,適時“自上而下”,由國家推出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全國范圍內洪水資源利用的開展。從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上看.也只有在法律法規層面引進洪水管理理念并對防洪法進行修改,并出臺蓄滯洪區管理條例、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規之后.才能表明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真正建立。
3.分階段、分步驟、有計劃地推進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建設
書法,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中的瑰寶,也是世界藝術之林中獨放異彩的奇葩。這是因為:書法所寫的是漢字;漢字是書法的表現對象和造型基礎,是書法的生命之源。
一、從書法的內涵看,書法藝術是漢語言文化的應有之義
世界上所有開化的民族都有他們自創的文字,或參照其他民族文字創造的文字,有文字的書寫,只是他們的書寫都未能成為藝術形式(如拉丁文字、阿拉伯文字等)。此外,現今的漢語拼音字母,是借拉丁文字母創造的,以拉丁文書寫方式拼寫,人們也不能以書法的素養書寫它以取得類似漢字書法的審美效果。這表明:只有漢字才是書法藝術形象創造的基礎,書法藝術是漢語言文化的應有之義。
(一)書法的定義,就是特指漢字的書寫。
中國書法,博大精深。關于書法的定義(內涵),至今有多種提法,尚未定論,但每種提法卻與漢語言文化息息相關。在此,略舉幾例加以說明:其一,書法,顧名思義,就是書寫漢字的方法。其二,書法,是關于漢字書寫研究的一門學問。其三,書法,是以中國傳統文化為背景,以“文房四寶”為工具,通過書寫漢字來抒情達意的一門藝術。它主要包括筆法、字法、章法、墨法等內容。上述三種提法均表明:書法是以漢字為基礎,用毛筆書寫的,具有漢語言文化特征的抽象符號藝術,漢字是書法藝術的表現形式。
(二)書法是漢字的藝術表現。
漢字能成為藝術,主要有以下三點原因:一是漢字有一個為別的文字不具有的特點。漢字既不是模擬自然的圖畫,也不是任何人隨心所欲的抽象符號,它是“本乎天地之心,得乎自然之理”,而以象形、會意諸法創作的造型,是根據漢語的單音單詞構成一個個具有獨立完整意義的形體。二是漢字的形體構成充分體現了人們感悟自然萬物形體構成之理。人們在自然千姿百態痕跡的啟發下,創造了象形文字。有了象形文字作基礎,再造其他的字就有了參照,因此,以會意、形聲等造出的字就隨語言的實際發展起來。這樣,據單音語言創造的具有形體整體性的文字,為以書法創造出具有生命活力的形象準備了很好的基礎。三是能使漢字成為藝術的關鍵是書寫。隨著實際需要的發展,書寫工具的改進,書寫技術方法的總結,漢字發展形成了如大小篆、古今隸、章今草乃至楷書、行書體。體勢變了,筆畫變了,寫法變了,但充分運用書段,借漢字的基本結構,創造出具有生動的抽象形式,具備力的運動節律,具有生命機體意味的筆畫,營構有生命的形象,這些始終保持著,而且越來越明確,越來越強烈。
二、從書法結構因素看,書法是漢字藝術特質的表現
漢字書寫之所以能夠成為藝術,除了書寫者自身藝術創造力之外,一個根本的原因,就是漢字先天便具有藝術的特質。書法是漢字藝術特質的表現。
(一)書法的藝術語言是漢字的筆畫線條。
書法的藝術語言是漢字的筆畫線條,是有著一定的限制和高質量要求的線條,即是書家用手直接寫出的,具有生命活力的線條。因為漢字的筆畫本身具有藝術素質,有著豐富的表現力,不僅是書法者必須依循的,而且是書法者樂于借助的。一是漢字筆畫具有豐富性。豐富的筆畫才能構成豐富的形體,蘊涵豐富的內容。漢字有甲骨文、金文、篆、隸、楷、行、草等諸多字體,其筆畫也由簡到繁,不斷豐富。如以法度最為完備的楷書為例,其基本筆畫就有點、橫、豎、撇、捺、挑、鉤、折。而且,每種筆畫又有多種形態。二是漢字筆畫具有意象性。漢字筆畫線條,是人們在長期社會實踐中對客觀事物外形的一種抽象、概括和描述,同時又是人的創造,帶有某種意象性。歷代每一書法的筆畫中都熔鑄有書家的意象。三是漢字筆畫具有表情性。漢字豐富多樣的筆畫,與生俱來便帶有豐富微妙的情感。不同筆畫的線條,給人以不同的情感感受。一般來說,橫線使人感到廣闊、寧靜;豎線使人感到上騰、挺拔;斜線使人感到危急、驚險;曲線使人感到流動、變化、柔和、輕巧、優美等。
(二)書法的藝術形體結構是通過漢字線條塑造出來的。
書法是造型藝術。藝術的使命在于用感性的藝術形象的形式去顯示真實。書法藝術的形象是通過漢字線條塑造出一個個奇妙的結構形體。一是漢字形體的象形性影響和促進了書法的形象塑造。中國漢字是象形的,有象形的基礎,就有藝術性。漢字始終沿著表意走,符號中仍有形象,“象”的范圍也更廣了,稱之為“象物、象事、象意、象聲”。這“四象”屬于象形精神,是漢字藝術性的集中體現。二是漢字形體的多樣性影響和促進了書法的形象塑造。漢字豐富的筆畫和復雜的結構形體,源于自然和表意的特點。書家個人可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審美追求去創造書法的藝術形象,但無論如何,漢字形體的固有特點是不能忽視的。
三、從發展書法藝術看,必須堅持書寫漢字的傳統
繼承是創新的基礎,創新是繼承的目的。歷代書法的創變規律,都源于特定歷史時期對藝術審美的與時俱進,也由于漢字的象形結構淵源,使其中藝術創作有了極大的可塑性和創造性。
(一)書寫漢字是書法自身的規定性。
書法漢字包括兩個最基本的方面:一是書寫性,即書法是書寫出來的,不是畫出來的,也不是制作出來的,其創作過程是書寫的過程。二是書寫的對象是漢字而不是其他東西。兩個方面是連在一起不可分割的整體。
(二)書法藝術是最有中國文化特色的藝術。
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稅收制度稅收中性稅收調控公平與效率
一、21世紀中國經濟體制的基本格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將日臻完善
1.20世紀末市場化程度已明顯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框架已初步建立
到20世紀90年代末,我國的雙重體制格局還沒有徹底改變。不過,即使仍然沿用“雙重體制”,也是非國有經濟這一新的體制成分以及與之相關的市場機制開始占據優勢,國有經濟的份額處于不斷下降的狀態,傳統計劃經濟逐步“過渡”到初級階段的市場經濟。這樣,當前的體制格局實際上可以概括為:非國有經濟迅猛發展并在國民經濟中所占份額越來越大,市場經濟體制的框架已初步形成,新體制已從“邊緣”向“中心”靠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體制格局變動基本上是沿著“計劃經濟”——“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軌跡運行的,這個過程實際上可以概括為市場化進程,因而市場化程度指標可以用來表示體制改革所能達到的水平。
2.21世紀的上半葉,進一步提高市場化程度,構建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是完全可能的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經過20年的改革,中國國民經濟的市場化取得了長足的進展。由總體市場化程度近乎零到50%左右,這種變化是相當深刻的,從一定意義上說是歷史性的。對此,應當給予充分肯定。但同時也應看到,中國經濟總體的市場化程度并不理想,距離目標模式尚有不小的空間。特別是要素市場化程度(36.57%)和政府行為適應市場化需要的程度(36.6%)過低,充分暴露了我國經濟市場化進程中的薄弱環節,即使是市場化程度超過50%的產品市場領域(61.71%)和企業改革領域(51%),其內部結構也存在諸多矛盾,離市場經濟的目標模式還有不小的距離。不過,總體來講,從衡量市場化程度的五個方面(產品市場化程度、要素市場化程度、企業市場化程度、政府行為適應市場化程度以及經濟國際化程度)都可以看出,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素已經初步形成。
在20世紀的最后20年中,總體市場化程度從近乎零到50%左右。那么,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新的世紀,盡管我們要更多地觸及市場化改革中的“硬骨頭”,進入改革的“深水區”,如金融體制改革、國有企業的改制、要素市場的發育和政府職能的轉換等,但我們畢竟積累了20多年的改革經驗,現在的經濟環境也比較寬松,政府駕御復雜的市場經濟運行的能力也有了明顯提高,因此,只要我們繼續深化改革,大膽創新,就一定會加快國民經濟市場化的進程。按照20世紀最后20年的改革步伐推算,到2010年我國的市場化水平將有顯著的提高,總體市場化水平達到70%是完全可能的。在此基礎上,再經過20年,即到2030年使中國國民經濟的市場化達到比較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程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基本實現。
二、促進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建立與完善的稅收制度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既要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又要重視宏觀調控對市場缺陷的彌補作用,具體到稅制的設計上,就是要處理好稅收中性和稅收調控的關系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于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于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于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生在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的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稅收理論認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會降低稅收的效率,而減少稅收的超額負擔從而提高稅收效率的重要途徑,在于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由此,我們可以判斷,稅收中性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在稅制建設上,稅收中性的要求是:稅制結構應科學、合理,有利于平等的市場競爭,如稅制應該統一,稅負應當公平,避免重復征稅;稅制應當簡化,方便納稅;擴大稅基,合理制定稅率;稅收征管制度應健全有效率,征納成本低。
稅收中性是相對的。現代經濟發展的歷史已經證明并且仍將證明,市場是配置資源的有效手段,但市場并非萬能,也還存在著許多缺陷,市場對某些經濟現象亦常常顯得無能為力,需要由市場以外的力量加以彌補或矯正。稅收調控就是有效的外部力量之一。稅收的操作主體是國家,因而稅收政策的制定及其運用體現著國家的宏觀目標與偏好,從而國家運用稅收引導經濟發展,調節經濟運行時,有著其他各種經濟手段所無法比擬的調控力,直接有效,強制規范,成為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
一般認為,稅收的宏觀調控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調節經濟周期,實現經濟穩定;二是促進經濟增長;三是公平收入分配,縮小個人收入差距。在稅制建設上,稅收調控的要求是:及時、足額、穩定地取得財政收入,為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掌握必要的財力、物力,在我國當前突出的表現應該是提高整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財政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調節供求總量平衡,抑制通貨膨脹和防范通貨緊縮,實現經濟的穩定增長;促進國民經濟產業結構的合理化;矯正收入分配不公,防止兩極分化,包括縮小地區間差距。
舉世矚目的1994年稅制改革,初步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制體系。新稅制運行兩年來,保證了稅收收入持續高速增長,促進了國民經濟快速、持續、健康發展,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評價,新稅制是成功的。如果從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關系分析,94稅改正確把握了兩者的關系,在稅改主要內容上體現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統一。
革來看,取消工商統一稅,實行內外資企業統一的流轉稅制: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擴大到整個工業生產和流通領域,稅率趨向統一,這都體現了稅收中性的一面;在普遍開征增值稅的同時,對煙酒等11種消費品和石油、天然氣等7種礦產品分別開征了消費稅和資源稅,并實行差別較大的稅率,這又體現了稅收對特種消費品高額收益和自然資源級差收益的非中性的特殊調節。就增值稅本身來說,規定了基本稅率、低稅率和零稅率以及減免稅優惠規定,這又體現了它非中性的一面。再就絕大多數產品適用同一基本稅率這一中性特征來看,由于各種產品的供求彈性不同,必然會影響稅負轉嫁的程度,從而影響產品的相對價格和生產者消費者的抉擇,其稅制運行結果又會是非中性的。這反過來說明,絕對的中性稅收是沒有的,稅收中性與非中性、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是辯證統一的。從所得稅改革來看,通過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實行稅利分流,取消稅前還貸,取消國有大中型企業調節稅,取消企業稅后征集“兩金”,取消獎金稅等一系列措施,使所得稅向中性化方向前進了一大步。但同時仍存在非中性的問題,就企業所得稅而言,一是內外資企業仍實行兩套稅制,稅負不平;二是稅率上內資企業仍實行33%、28%、17%三檔稅率;三是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保留了大量的減免稅優惠。從所得稅改革的整體來看,既通過稅收的中性化為企業間的平等競爭創造了必要條件,又通過稅收的非中性措施體現了對小企業、特殊行業企業(如殘疾人企業)的照顧,在這里體現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統一。
與此同時,新稅制還通過統一稅政,集中稅權,理順分配關系,取消困難性減免,嚴格控制偷漏稅,強化稅收征管等方式,在有效地保障了財政收入的同時,也體現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統一。
在進一步完善新稅制的過程中,仍然需要正確處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關系,例如,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建立統一的法人或公司所得稅制,體現稅收中性的要求。但即便是實行統一稅率,現存的內外資企業的大量減免優惠規定也很難取消或統一,有些規定甚至是很必要的,這在事實上表現為一定的非中性。再如,流轉稅中的增值稅被公認為是具有中性優勢的稅種,但仍在稅率(三檔)、進項稅額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征稅辦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非中性。即使今后通過改進完善有關規定也難以完全避免。因此,對待稅收中性原則,應堅持相對論,防止絕對化。只有這樣,,才能把握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關系,也才能建立起既與國際慣例相符、又符合中國國情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收制度。
2.順應市場經濟體制兼顧公平與效率并優先考慮效率的要求,適時轉換稅制結構模式
長期以來,我國的稅制結構實行的是流轉稅類為主體的模式,1994年稅制改革后,這一狀況更趨強化,僅增值稅和消費稅兩個稅種,其稅收收入就占全部稅收的五成左右,如加上營業稅、關稅等其他流轉稅種,其比重高達80%左右。可以說,我國稅制結構的這一現狀,從歷史上看,與生產力水平較低有密切關系,同時也與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有密切關系。然而,上述兩個重要條件在現階段已有根本性改變。我國正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稅制結構符合公平原則、效率原則和社會原則,要求稅制結構有利于資源合理配置、收入公平分配、經濟穩定增長目標的實現,而所得稅制則有利于這些原則和目標的實現。人們通常說積極財稅政策下的減稅手段,則是在所得稅占主導地位條件下才有可能產生應有的效果。因為,減稅即減少所得稅收,使廠商的利潤和個人的收入增加,由此達到刺激消費和鼓勵投資的功效。為此,我國的積極財稅政策要想獲取更大的效用,必須及早轉換稅制結構模式,從流轉稅為主體模式先轉向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模式,再轉向所得稅為主體模式。目前,我國的生產力水平已為第一步的模式轉換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從國外經驗看,一國稅制結構從流轉稅為主體模式轉向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模式,其經濟條件為人均國內生產總值700美元左右。如日本轉換時的水平為789美元,美國815美元、英國717美元、原西德647美元。我國目前的人均GDP已達700美元左右,這還是根據市場匯率計算出來的,如果根據購買力平價理論,我國的經濟實力遠超出該水平。所以,我國稅制結構模式的轉換,不僅具有從根本上解決經濟過剩下需求不足這一重大難題的迫切需要,而且也具備模式轉換的經濟條件。
3.現代企業制度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微觀基礎,因而要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稅收制度
現代企業制度有三種最基本的形式,即:業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而從國外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經歷和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需要來看,公司制是國有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所采取的一種主要企業組織形式,也是產權制度創新的一個有效途徑。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共同特點都是公司資產的股份化。這便于公司拓寬融資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投資主體、也有利于公司產權的轉讓和流動,促進存量資產的合理重組,實現資產的最佳使用效益。稅收作為對微觀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結果進行課征的一種分配活動,隨著企業組織形式的變化和產權制度的不斷創新,其有關政策和制度也必須作進一步完善,以更好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首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實現徹底的政企分開。但是我國目前實行的分稅制仍以行政隸屬關系來劃分所得稅的歸屬,把中央企業所得稅劃歸國家稅務局,地方企業所得稅劃歸地方稅務局,這容易造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于自己利益的考慮,用行政手段干預所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出現新的政企不分的局面。因此,為使政府與企業行為徹底分開,分稅制對所得稅的劃分不應以企業行政隸屬為依據,而應象增值稅那樣,以稅收收入分割為標準,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所得稅收入。
其次,隨著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造的進展,公司的產權主體會呈現出多樣化趨勢。在一個由國有法人股、國家股、外資股、個人股組成的公司制企業里,所有制性質已顯得非常淡薄。所以,以單一產權主體的企業為對象所建立的企業所得稅制必須向以多元化產權為主體的公司為對象的公司法人所得稅制發展。這就要求:第一,盡快統一以所有制性質劃分的內外兩套不同的企業所得稅合并為統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稅。第二,規范目前股份制企業所得稅,特別是股份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無論是從公司公平競爭角度還是從稅法嚴肅性角度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求實行統一的稅制。但股份制企業實際執行的所得稅卻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性。這表現在:(1)實行新稅制后,已批準在香港上市的九家公司繼續執行15%的所得稅,以后到香港新上市則執行統一的33%法定稅率。(2)各省市在滬深兩地的上市公司,除了少數執行統一的33%法定稅率外,許多省市出于地方本位利益考慮,為增強地方企業在股市的競爭力,經省市政府批推,所得稅率有按15%執行的,也有按24%執行的,既不統一,又不公平。(3)特區企業與內地企業在所得稅上存在較大差異,影響了內地股份制公司的競爭力。所以,為建立統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稅制,必須明確規定所有公司,無論是海外上市公司還是國內上市公司;無論是特區公司還是內地公司;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應執行統一的33%法定公司稅率。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進而促進股市的正常發展和公司間的公平競爭。第三,制定集團公司的所得稅規范。企業公司制改造,必然會產生大量的集團型公司,目前全國已有上百家企業集團正在進行公司制改造的試點。所以,為適應公司發展的集團化趨勢,對集團公司的所得稅必須制定專門的條款予以明確。在國外,稅法對集團公司的所得稅都有專門的規定,因為集團公司的所得稅涉及到股息抵免、納稅方式的選擇、公司綜合所得的界定、合并納稅報表的編制等比較復雜的事項。而我國對集團公司稅收問題只規定股息、紅利收入比照聯營企業收入處理,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資產控股為100%的,可由控股成員企業選擇由核心企業統一合并納稅等幾條比較籠統的規定,缺乏詳細的可操作性規定。第四,明確特殊問題所得稅處理規范。產權流動有利于盤活國有企業資產存量,實現資源優化配置。而收購與兼并是產權流動與重組的重要方式,對收購與兼并過程中產生的所得稅問題如何處理,目前我國稅法還沒有明確規定,對此,統一后的公司所得稅法必須盡快予以明確。
4.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而社會保障稅制又是健全與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性條件,所以在新的世紀要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
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它是市場經濟運行的“穩定器”和“安全網”。但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很不完善:不僅缺乏強有力的社會保障法,還沒有將保障資金列入預算內管理,而且由于保障基金的籌集實行“按地區、分行業、定單位”的辦法,各地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障項目多少不一,基金籌集標準高低不同,資金管理分散,籌集成本高,調劑面窄,對資金的使用缺乏有力的監督,普遍存在資金浪費、挪用問題,無法專款專用,難以滿足保障支出的需要。較現實的解決辦法就是參照國際經驗,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制定社會保障法,開征社會保障稅。具體實施方案是:(1)在保障項目上,設立退休、失業和醫療三個必繳稅目,對工傷和生育等保障項目,暫時仍由企業或家庭自我保障。(2)結合大多數國家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為雇主(公司)、雇員和個體經營者的現實情況和我國國情,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原則上也應該是所有支付工薪的單位、工薪收入者和個體經營者。(3)按照國際慣例,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為雇員的工薪收入(不包括資本利得、利息、股息所得等)、個體經營者的純收益額或營業利潤;在稅率上一般按比例稅率征收,并且對稅基的最高額有限定,當然限征額要根據物價指數適時調整。(4)社會保障稅可作為共享稅,由國家稅務機關征收。在分享比例上,目前可將稅款的大部分劃歸地方收入,少部分劃歸中央,供中央在全國范圍內調劑。(5)社會保障稅應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稅款入庫后再撥付給社會保障部門使用支配,為此必須改變目前多頭分散管理的局面,在地方機構改革中成立專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5.加大費稅改革的力度,為市場經濟運行與發展提供寬松環境
在規范的市場經濟體制中,稅收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最重要的方式,稅費的界限和關系也是十分清晰的。但在我國,由于政府職能轉換的滯后和經濟利益的驅動,政府部門間、單位間、地區間的相互攀比、巧立名目、提高標準、使得非稅收入持續快速膨脹,現在已到了嚴重失控的地步。從全國的情況看,1996年非稅收入已達9798億元,比當年稅收收入的6909億元多出近3000億元,“費”與“稅”的比例高達1:0.704,“費”大于“稅”已是不爭的事實。從增長速度看,全國行政事業性收費1988年為4l5億元,1992年為600億元,1996年高達2900億元,非稅收入增長速度遠遠快于GDP和稅收的增長速度。無論是稅費之比還是非稅的增長速度在當今世界上都是極其罕見的。
為了解決稅外收費過多而又不能從總體上減輕宏觀稅負水平,2l世紀初必須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費改稅”改革的基礎上加大其改革的力度。如盡可能取消大量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嚴格批審新的收費項目;屬于稅收性質和具有稅收功能的收費應盡快并入稅收,加快費改稅進程,以減輕企業名目繁多、不堪重負的規外費負擔。這一改革的方向無疑是正確的,但在具體的操作實施過程中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對“三亂”性質的、不合理的收費要堅決取締。農民、企業、單位在繳足了稅收之后,有權拒繳各種非法收費、集資與攤派。同時,要加快行政體制改革的步伐,加大政府職能轉換和機構改革的力度,從源頭上壓縮對財政性開支的需求,這才是治理“三亂”的制度保障。這也正是有的國內學者曾經提出過“費改稅”應重在正本清源的基本要義。顯然,如果治理“三亂”僅在于取消、清理一批不合理的收費項目,而政府職能轉換和機構精簡等后續配套改革又跟不上來,那么只能說這樣的“費改稅”改革是淺層次的改革,沒有祛除“三亂”的制度根源。其結果,只能是治理一陣子好一陣子,過后又會出現反彈,甚至出現更多的新的亂收費。
中國四大古城分別為云南麗江古城、安徽歙縣古城、山西平遙古城和四川閬中古城,同時各地不同程度地保留著古鎮或遺址。四大古城和這些古鎮、遺址都是中國千年文化的傳承。在現代商業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古城以其悠久的歷史文化底蘊、特有的建筑風貌和人文風情,成為了熱門的旅游地。然而,眾多的游客,各種商家集聚,以及古城特有的木式建筑使得古城消防安全管理也成了現代消防的一大難題。通過分析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問題以及現行古城保護條例對消防安全的忽視,建議出臺專門的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來實現古城消防安全正是本文著力研究的內容。
一、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眾多古城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都存在著一些共性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七個方面:
(一)消防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安裝問題
古城內因旅游業的興起,大多數家庭院落被改造成賓館、餐館,但與其配套的消防設施沒有進行相應的改造,部分室內消防栓使用的是居民生活用水,未接入市政管網,導致消防用水流量不夠、水壓不足。城市建設中也未加強市政消防設施的配套工作,最大的問題是消防用水,市政消防供水和消火栓的配置安裝問題得不到根本解決就無法有效保護木質建筑;部分城市對市政消防設施不能及時維護,設施蝕銹、損壞等現象嚴重,造成消防設施無法使用。
(二)建筑自身耐火等級和耐火性能問題
古城區內建筑多數為木質結構,室內采用木質材料搭建木閣樓及上下樓梯。隨著歷史的推移木質材料陳舊風干,有些腐蝕、腐爛。根據科學統計現代建筑的火災荷載是20kg/m2,而木質建筑的火災荷載是500kg/m2以上。按照現行消防規范,此類建筑耐火等級為四級,加之古建筑群體是相連建造,一旦發生火災事故,處置不及時很容易引發火燒連營,后果不堪設想。
(三)監管主體和責任單位(人)自身管理問題
對于古城鎮管理單位普遍存在責權不明確的問題,在古城居住的居民、經營商家、文物保護單位和景區景點的管理主體是不同的,但因管理單位較多,比如工商、文化旅游、公安、安監、街道辦事處、城管等諸多部門在參與管理,這就造成對存在的消防隱患找不到具體負責的單位主體,單位之間相互推卸責任,使消防安全問題無法得到有效整改。
(四)火災自防自救能力問題
古城的不少居民和商家大都抱著經濟至上的思想,普遍存在消防法制意識不強的問題。近年來,雖然各地消防機構加大了社區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但沒有做到入腦、入心,大部分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仍很淡薄,嚴重缺乏消防基本常識和火災預防與自防自救能力。
(五)疏散條件和疏散能力問題
古城內因歷史原因,街道普遍過長,而進入居民的巷道狹窄,一旦發生火災,稍大型的消防裝備無法攜帶進入,大大降低滅火效率,同時,也為疏散居民和物資帶來極大的困難;隨著旅游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一些古城居民為依靠旅游資源增加收入,在古城城區內私搭亂建房屋,開設飯店、商鋪,盲目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造成防火間距嚴重不足,消防通道不暢,給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帶來了新的火災隱患和問題。
(六)應急備用供電系統問題
古城鎮建筑面積相對較寬廣,城市街道狹窄,數量多,人員居住相對密集,商業經營較多,小商品相對存放量大,發生火災后,城市供電斷電,造成大面積停電,沒有獨立的應急備用供電系統造成火災撲救、人員和物資疏散困難,容易造成火勢蔓延,群死群傷的概率大大增加。
(七)新改擴建(修復)工程項目與國家技術規范沖突的問題
現代建筑和古建筑在設計理念和施工方式上都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古建筑往往相連建造,街道和間距相對狹小,與現代建筑設計規范有著很多矛盾沖突,古城鎮在新改擴建或修復工程中往往采取仿古建筑的要求,使用相同材料,建設仿古格局,這就與現有建筑設計規范要求不相符,不能滿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我國現行古城保護條例存在的問題
目前,國內很多古城專門制定了保護條例,如:山西的平遙、大同、晉陽、云南的麗江都制定了保護管理條例。四川的閬中也制定有古城保護條例,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以第18號公告頒布了《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2007年11月,閬中市又出臺《<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實施細則》。這些條例對古城的消防安全建設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結合實務工作詳細分析后,發現這些條例普遍存在如下問題:
一是古城保護范圍的責任單位概括而籠統,看似有責任單位,但是又未明確具體的管理職責和權限。條例中往往只是簡單地概述一下涉及的部門,至于哪個部門具體負責的事務則沒有明確,甚至執法主體都存在混淆。部分保護條例中明確在保護范圍設置獨立的執法單位,行使執法機構權利,但未明確怎樣依法行使,造成執法主體不合法的情況出現。
二是保護條例變成商業管理規范。條例重點內容顯示的是對建設和經營的統一要求,如要求怎么建設、應該采用哪種建筑風格、只能采用哪些顏色等等。如,《<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共五章36條,它重點是再次明確了古城保護范圍,并對古城保護區分成了重點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對古城內建筑的建設、修繕、審批等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對古城內匾牌旗幌、店牌店招和禁止機動車輛等也作了詳細規定,把在古城內15種禁止行為作了詳細的界定,對古城保護、資源開發、古民居院落打造、文化挖掘、破壞古城保護的違法行為處罰等。保護條例應該主要是保護而不是修建,這是所有條例規范內容上出現的嚴重偏離。
三是消防管理內容普遍含糊其辭,缺乏防火管理和防火檢查的主體。從保護條例目的本身來看,應該規定采取怎樣的有效方式將消防管理工作滲透到每個居民院落和商家,應該如何堅決預防和及時處置火災事故的發生,這才能達到保護古城建筑的目的。然而,對此條例沒有涉及。以《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為例,該條例中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只有兩條:第7條:“古城保護區內水、電、氣、交通、通信、環衛、消防等市政公用設施應逐步完善。”第12條:“古城保護區禁止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是缺乏古城保護范圍的消防整體規劃規定。消防安全是一個整體安全,對古城消防尤為明顯。首先,由于古城區內建筑多數為木質結構,室內采用木質材料搭建木閣樓及上下樓梯。由于木質結構耐火等級低、火災荷載重,所以火災風險高,一旦發生火災事故,處置不及時很容易引發火燒連營,后果不堪設想。其次,古城建設較早、電線線路往往設置不合理,負荷不足,容易短路起火;再次、古城消防設施設備、網管建設等較為落后,不能滿足現代多商家營運和防火滅火的需要。可見,古城消防整體規劃是古城安全的重要環節,應該在保護條例中予以明確。
五是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的所有具體項目都未涉及。在條例中,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專職消防隊伍建立,建設消防站(點)、消防裝備建設、消防通訊保障設施和消防經費等實質性問題全部未予以明確。
綜上所述,我國各地制定的古城保護條例內容大多是指導性規范,偏離保護實質,尤其缺乏消防安全管理的實質和可操作性規定。
三、完善古城消防保護的立法建議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專門適用于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為解決古城保護問題,各地人大往往根據自己的需要制定了相應的保護條例。從上文總結可以看出,這些條例雖冠以“保護”一詞,但更多的是商業規范,離消防安全保護更差之千里。且以行政指導、建議為主,缺乏具體規定,缺乏操作性。而古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上有別于現代建筑的特殊性,我國更應針對古城出臺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管理規定中,應明確以下幾點內容:
(一)明確政府相關部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應當要求當地政府明確居民院落、經營商戶、物業管理單位的消防職責和落實具體的管理部門,便于各地消防機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執行。
(二)古城所在城市在城鎮規劃中應制作消防專項規劃
目前各地古城在城鎮規劃中尚未對消防進行專項規劃,往往只在整體規劃中城市給水項目中簡單概述一下消防給水,這就造成城市建設中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沒有執行依據和具體參數,導致城鎮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與城市功能未配套,古建筑體得不到有效保護
(三)將先進的管理經驗注入到古城鎮消防安全管理中
從2009年伊始全國陸續開展了防火墻工程,提出政府四項制度、消防監督隊伍四個、農村四個基礎和企事業單位四個能力建設;2012年提出鄉鎮街道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這些先進管理經驗得到了全國范圍的廣泛認可,取得了不可替代的消防安全管理實效,但是城市的發展和古建筑體間的時代矛盾導致這些先進的管理經驗未能有效注入。
(四)對古城鎮的商家住戶進行戶籍化管理建檔造冊
古城鎮幅員面積不同,但是消防管理的內容幾近相同,對營業的商家和居住在居民院落的居民建立專門的消防檔案時非常必要的措施之一,有了消防戶籍化檔案的建立和登記,我們可以掌握整個古城的基本情況,有利于消防的集中培訓和宣傳教育,更好地宣貫消防法律法規和逃生自救知識。
(五)明確建立專門的消防組織開展消防工作
目前,消防法只針對距離公安消防對教員、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要求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這極大地限制了古城消防保護的發展,應當明確古城鎮建立專門的義務消防組織或者專職消防隊伍,明確消防職責范圍,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消防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教育、開展滅火演練和實施滅火救援等消防工作,并由當地消防機構指導業務工作或者歸屬當地消防機構管理,消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中圖分類號】R15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11-0796-01
1994年9月1日《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條例》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規范了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維護了醫療市場秩序,醫療安全得到相應保障。但該條例實施至今已有19個年頭,受制于當時的醫療體制和社會經濟水平,一些條款設計不夠合理,可操作性不強。現結合實際工作,就執法監督和行政處罰過程中該條例的法律適用困難做進一步探討。
1 問題的主要表現
1.1 概念界定不嚴謹
《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養老院、門診部、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該條例實施細則中的第二條進一步規定,“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可以理解為,適用于本條例規定的醫療機構必須以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為前提條件[1]。那么打擊涉及無證行醫的“黑診所”便無法套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與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2]。《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1.2 罰則缺失
在民營醫療機構,有一種現象較為常見。某醫務人員的胸牌上標注職稱為“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進一步調查核實,發現該醫生僅為醫師職稱。這種虛假標注胸牌內容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戴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但是該條款并無對應罰則,所以衛生監督部門只能在《監督意見書》中責令立即改正,無法做出行政處罰。在檢查中還常出現一種情況,即發現醫療機構在其大門處私自懸掛未經認證的牌匾招牌,比如,發現一所肝病專科醫院大門外擅自懸掛有一塊“某某肝病研究中心”牌匾。違反了《條例》細則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以及醫療機構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的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細則并無與之對應的處罰性條款,所以也只能責令改正。
1.3 處罰金額不適應經濟發展
實施《條例》的時間是1994年,距今已經近20年,《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的行政處罰金額普遍在3000元以下,明顯不適應今天的經濟水平[1]。除了由于時間跨度大造成的罰款數額偏低,法律威懾力差等問題,我們必須留意一個更為嚴重的問題,《條例》細則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3000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3000元以上;(二)給患者造成傷害;(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第一項規定,只要機構超范圍執業的違法收入累計超過3000元就必須吊銷執照。可見3000元的界限成為吊證與否的關鍵,但是,隨著醫療技術不斷發展,醫療服務價格不斷上漲,很多外科手術一例的項目收費就已經超過3000元。由于3000元標準的易達性和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嚴苛性,造成法律上限與下限之間缺乏有效過度,不僅從法理上違背法律設置原則,更給衛生監督員在實際行政處罰過程中造成壓力。
2 建議與對策
2.1 完善立法
一部運行良好的法律,立法是關鍵。《條例》及其細則從1994年實施至今,只在2006年由衛生部對《條例》細則的第三條進行了相關修訂。所以,由于時間跨度久,法條相對滯后,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一次全面修訂,甚至是使其法律化,提高法律效力。從立法層面進一步豐富《條例》的內容設置,完善處罰金額的設定,處理好同《執業醫師法》、《母嬰保健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性,增強該項法規的適用性[3]。
2.2 強化法律解釋制度
時效性是法律的典型特性之一,近幾來,我國醫療體制改革深入進行,呈現出投資主體多元化,辦醫模式多樣化的特點,《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帶來新問題新困惑,許多新醫療模式無法套用原規定,或者與其他法律法規相互矛盾,此時法律解釋無疑成為一種有效手段。涉及衛生領域的法律解釋主要分為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對此國家應該做好“兩個嚴格”,一方面,應當嚴格司法解釋的主體,保障司法權獨立。另一方面,嚴格控制行政解釋權限,避免行政解釋成為新法創立。
2.3 出臺《醫療機構服務監督管理規范》
2013年10月14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4],此舉將放寬市場準入,加大醫療服務領域開放力度。由于《條例》所涉及的罰則多針對醫療機構執業資質條件不達標,并沒有將關注重點放在醫療服務質量上,所以,現階段有必要形成一部《醫療機構服務監督管理規范》[2],就醫院亂收費,收取病人紅包,病歷處方管理混亂引起醫療糾紛等相關問題進行進一步法律約束,配合《條例》,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趙莉.對醫療衛生監督中相關法律問題的思考[J].現代預防醫學,2009,36(14):2661-2662
該服務一經推出,異常火爆,筆者也特意購買一份進行體驗。據負責人齊石介紹,該APP目前已有20多萬用戶。但是,這種服務火爆的同時也迅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爭議。所謂“貼條險”是否屬于合法?軟件企業是否屬于非法經營?是否會助長違章停車的違法行為?是否應當監管?諸如此類的質疑和爭論不斷。
這些爭論的核心是所謂“貼條險”是否屬于保險。如果屬于保險產品,軟件平臺直接自行推出,顯然違法;如果不是保險產品,僅是一種互聯網增值服務,則另當別論。
“貼條險”是保險嗎?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所謂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這一規定存在著邏輯上的缺陷。根據概念界定的邏輯學法則,被定義項=種差+臨近屬概念。種差反映的是被定義項的特有本質屬性,臨近屬概念反映的是共有本質屬性。比如,給“商品”下定義,商品時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其中,“用來交換”即是特有本質屬性,而“勞動產品”則是共有本質屬性。
《保險法》中保險的概念界定的核心就是“保險是商業保險行為”,這顯然是錯誤的。而且,在保險的概念尚未界定清楚的前提下,又使用了“商業保險”、“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金”等一系列包含保險字樣的詞語去界定什么是保險,陷入了邏輯悖論。筆者用了這么多生澀的術語,旨在說明一點,《保險法》中保險的概念界定不準確,沒有反映保險最本質的東西。這導致一個問題,實踐中大量的合同可能都會被錯誤地視為保險合同。比如,我有一套住房,暫時不住,交給朋友保管,并支付一定的費用,雙方合同約定保管期間房屋若有損壞造成財產損失,朋友應當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金。應該說,這符合了“保險”概念中的特有本質屬性。但如果我說這是一份保險合同,我支付的是保險費,恐怕沒有人會相信這么荒謬的說法。
現在,我們來看所謂的“貼條險”,“OK車險”APP僅在名稱上使用“貼條險”,服務保障、購買方法、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等條款中使用的是“用戶”、“用戶價格”、“違章處理立減100元”等表述。這些依次改為“投保人”、“保險費”、“保險金”,所謂“貼條險”能定性為保險?或者,“貼條險”改為“貼條補貼”,就不被定性為保險?難道隨著幾個詞語形式上的改變,“貼條險”的本質屬性也相應改變?筆者認為,根據《保險法》來判斷“貼條險”是否屬于保險難以得出準確的結論,甚至難以得出結論。
保險對象可否是違法行為?
有關“貼條險”的諸多觀點中,有一種觀點似乎成為共識。即,違章停車是一種違法行為,為這種行為提供保險或者補貼會助長違章停車,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至于是否會助長違章停車,筆者認為不可一概而論。很多地方的違章停車罰款高于100元,買了“貼條險”就任性停車很多時候是得不償失的。即使罰款金額為100元,又有多少車主因為有人貼錢就故意違章停車呢?更多的車主是為了減少無意之中違章停車時的損失,獲得心理安慰。
至于違章停車,毫無疑問是一種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如果“貼條險”的定性屬于保險,以違章停車為保險對象是否也意味著違法?其實,我國法律并不禁止本人以外的人為違章行為買單。比如,車主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因違反交通規則,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第三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所以,不能說以違章行為作為保險對象就一定違法。
如果“貼條險”的定性不屬于保險,只是代表一種普通的民事合同,車主違章停車、他人愿意支付一定金額,雙方你情我愿,屬于意思自治范圍,不違反現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種所謂的“貼條險”其實就是一種冠以保險之名的互聯網增值服務,違法之說缺乏依據。
“貼條險”是否會遭遇監管?
保險行業是一個管制行業,只有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組織才可經營保險業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三方網絡平臺參與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承保、理賠、退保、投訴及客戶服務等保險服務,也應取得相應的保險業務經營資格。
所以,如果把“貼條險”定性為保險產品,則“OK車險”APP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保險資質,若沒有保險資質,考慮到設立保險公司的門檻非常高,恐怕只能與保險公司合作。對保險公司的險種監管有審批和備案兩種方式。根據《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實行審批的險種有兩大類:一是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二是保監會認定的其他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險種。除此之外,其他只需報保監會備案即可。目前,采取備案形式的險種非常少,由于“保監會認定的其他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險種”這一兜底條款的存在,可以說基本上都需要經過審批。
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早已被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德國等看作是事關國家長遠利益和本國經濟政治的根本制度能否正常運轉的重要問題。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民經濟的迅速增長,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差距也在不斷擴大,如何促進我國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日益成為備受關注的問題。本人認為促進我國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應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針對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進行專門的立法
可以說成功緩解區域經濟發展差異過大問題的幾個國家,都將區域經濟均衡發展的任務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其中日本的區域經濟政策完全以制定詳細的法律法規來推進,而美國、德國也都有相關的專門法規出臺。日本政府無論是對全國性開發,還是對地方性開發或特殊性開發,都制訂了相應的法律,并根據各項法律制訂了相應的計劃,從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揮了政府的主導作用,保證了政府各項開發政策的實施;美國主要是通過法律來規范對落后地區援助資金的使用情況,保證所有的程序和過程都在嚴格的法律控制之下,防止發生將資金挪作他用,而使項目夭折的事情,保證了援助項目落到實處,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益,從而促進了欠發達地區經濟的發展;德國的相關法律主要是使得平衡區域差異成為各級政府的共同任務,將區域經濟均衡發展提高到了基本法的高度。
2充分運用了財政政策的相關工具
首先,針對不同地區采取差別稅制。從20世紀30年代起,美國政府通過差別稅制積極培養落后地區的良性循環能力。其次,要對落后大的地區轉移支付,這里可以以德國的財政平衡制度作為借鑒。其特有的轉移支付機制充分體現其合作性財政聯邦制的“合作”性質,即通過財政手段實現州之間或地方之間人均財力的相對平衡,為確保各地區居民能夠實現這種相同的生活水準創造條件,這正是德國財政制度的核心。
3對落后地區實行傾斜的金融政策
區域協調性問題處理的比較好的國家都十分關注運用對落后地區傾斜的金融政策來促進落后地區經濟的發展。在我國實行對落后地區傾斜的金融政策主要可以考慮以下兩個方面。首先,準備金制度、利率政策的傾斜。考慮到落后地區貨幣乘數較小的現實,應實行區域差別化的存款準備金制度,降低其存款準備金率;而利率市場化是金融深化理論的核心,也是落后地區金融改革的當務之急。利率作為資金的價格應該有效的反映資金的稀缺、投資的風險,利率也可以作為宏觀調控的手段,作為資金流向的導航器。其次,采取積極政策合理推動落后區域金融的理念創新、技術創新、業務創新及制度創新。理念創新是實現由傳統經營理念向現代經營理念的轉變。落后區域金融發展滯后,固然有外部環境的制約,但內部理念的落后也是重要因素。
4加大國家對落后區域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同時關注跨行政區域間經濟的綜合治理
各種基礎設施的建設是欠發達地區經濟增長的一個前提條件,包括交通、通信、教育等方面的建設,這些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大量的資金,而落后地區依靠自身力量無法籌集到足夠的資金用于這方面的建設,這就需要國家加大相關的投資力度。同時,要針對不同地區采取因地制宜的發展戰略的同時,高度關注跨行政區域間經濟的綜合治理。以德國為例,其在不同地區采取因地制宜的發展戰略的同時,也要關注跨行政區域間經濟的綜合治理,使得區域間經濟能得到協調發展。
5采取多種手段提高勞動者素質
美國政府促進落后地區發展的政策導向,主要是著重提高勞動者素質,鼓勵私人資本投資,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創造新的就業機會,核心是要培育欠發達地區的自我發展的創造能力和持續發展的競爭力,認為政府的扶持是必要的但也是次要的。相關統計顯示,我國當前對人力資本的公共投資占GDP的比重正在逐年增加,可見國家對提高勞動者素質這一問題也高度關注,但高等教育的投入并未隨之增加則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6使地方政府成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任務的具體承擔者
德國所采取的這一政策十分值得我國借鑒,在我國當前國情下,如果使地方政府成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任務的具體承擔者,而中央政府主要發揮居中協調作用,則更容易解決“諸侯經濟”導致的各種矛盾。
具體的做法可以首先通過立法的方式,將地區經濟發展是否有利于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作為地方經濟發展政策合理性及相關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主要指標,同時建立專門的部門定期進行審查以確保法律的有效性。
7合理利用外資
我國經濟發展不能過分依賴海外資金,同時引進外資時應在吸引直接投資上下工夫。外國資本的流入如果處理不當,有時會具有很大的破壞性,特別是在短期資金和那些隨時可以兌現逃走的證券投資的管理上。由于目前通訊手段十分發達,全球市場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市場稍有風吹草動,證券投資資金在瞬時內就會抽走,從而對一國的對外支付造成嚴重壓力。
8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在地方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有著非常深厚的民族舞蹈傳統和豐富的民族舞蹈文化資源。在我國的56個民族中,每個民族的地方特色不同,風俗習慣不同,舞蹈形式也有著很大的差異。但它們都是對本民族人民的性格、氣質、氣概、物質文化、精神信仰甚至生存狀態的最好的、最直觀的表現,在中國美學史上,民族舞蹈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而且現已成為中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中國必須要做好民族舞蹈的傳承與發展工作。
一、我國民族舞蹈文化的發展特征
1、民族舞蹈文化的發展具有群眾性、娛樂性和繼承性
自古以來,民族舞蹈都是在本族人民群體化的自我審美中不斷發展完善的,它從最初的個人感情的表達逐漸發展成為群眾集體創作的成果,同時慢慢成為勞動人民謳歌現實、自我娛樂的主要方式,在娛樂中接受民族文化和精神的陶冶,所以我國民族舞蹈的發展必然具有很大的群眾性和娛樂性。另外,民族文化傳承的主要手段就是民族舞蹈,民族舞蹈的發展更是民族文化積淀的結果,在新的時代,民族舞蹈文化也被賦予了新的內涵,所以民族文化的又一發展特征就是民族舞蹈的繼承性。
2、我國民族舞蹈文化的發展具有感彩
豐富的民族舞蹈文化可以讓人民從實實在在的身體感受升華到精神世界的感情投入,也就將感性認識升華到理性認識,這就導致中國民間舞蹈文化的發展具有濃重的感彩。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廣大人民的舞蹈自娛活動也越來越豐富,舞蹈作為宗教禮儀、節日慶典、勞動豐收等風俗習慣的主要慶祝形式,已融入了眾多人民的感情依賴,這也是千百年來民族舞蹈文化不斷發展、長流不息的主要原因。
3、我國民族舞蹈文化朝著多元化的方向發展
受世界多元化的發展,我國現今的民族舞蹈文化正經受著國外藝術和市場經濟發展的沖擊,不斷的發展、變異、更新和完善,逐漸向更高的精神層次的表現轉變。現在的民族舞蹈已成為人們消遣娛樂的一種生活方式,比如民族舞蹈已走向夜總會或者歌舞廳,為人們提供了一個接觸它的機會;有些民族舞蹈經過改編后已成為人們強身健體的一種運動方式。由于現在民族舞蹈比賽的盛行,舞蹈藝術家們也對民族舞進行適當的改編和創作,努力提升民族舞蹈的藝術表現力和精神層次的追求,使民族舞蹈有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民族舞蹈文化正從“俗”向著“雅”的方向發展,這標志著民族舞蹈文化的審美境界在向著全新的層次發展,終將會以飽含民族特色及個性的姿勢走向世界。
二、中國民族舞蹈文化的傳承意識
在全球化趨勢日漸明顯的今天,民族舞蹈的創作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編導在對民族舞蹈進行編排設計時,要始終保持冷靜的思考力,明白什么能改,什么不能改,要不受各種流行舞蹈的影響,讓民族舞蹈能夠體現出民族文化的特色。真正優秀的民族舞蹈作品無論怎樣變化,作品的編排都會尊重當地民族的文化習俗,更不會隨意打破民族禁忌,違反民族規定。舞蹈中融合了本民族的文化特色,才能突顯出民族特征,彰顯出當地民族獨立存在的文化價值,對此,舞蹈的編排設計上應該求異而不求同。好的舞蹈作品給人們留下深刻印象的重要原因就是它本身蘊含著豐富的文化內涵和理念,發展能夠扎根于民間,立足于時代。
作為空間和時間共存的藝術,舞蹈具有文化傳播及傳承的個性特點。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民族舞蹈應該具有長遠發展的眼光。現今民族舞蹈文化正不斷地融合外來元素,處于一個多變和發展的階段,它不是一成不變的,民族舞蹈的創作需要用發展、創新的眼光來看待,還需要把堅持傳統和現代意識有效的結合起來。民族精神、民族文化、民族韻律、民族風格、民族特色以及民族的審美意識、審美觀念等都是民族舞蹈文化的組成部分,所以在進行民族舞蹈創作時,必須要真正理解民族舞蹈傳統文化的本質內涵,以現代的審美理念、前瞻的意識、發展的眼光和研究的態度,緊緊抓住民族文化的特征,認真分析作品內容形式與文化發展的關系,通過深厚的民族文化,追求更深層次的文化底韻。
三、中國民族舞蹈文化的傳承
民族舞蹈的創作不能片面強調堅守傳統,舞蹈的創作要迎合時代的發展,一味地注重民族傳統的融入只會阻礙民族舞蹈的發展。我們需要用科學、發展、與時俱進的眼光來看對民族舞蹈,更要以學習、繼承的態度來對待它,保證在保留民族傳統的同時,加入符合時展的內容,從而促進民族舞蹈文化的不斷發展和壯大。
1、倡導民族舞蹈的自然傳承方式:這種方式是比較原始的一種傳授方式,傳授人沒有專門的記錄方法,只能一招一式地通過身體的示范,言傳身授。因為現在各種新的文化爭相涌入人們的視野,人們對傳統文化和物質世界的認識發生了變化,所以他們更喜歡新的接受事物的方式,傳統的授藝方式也就失去了原來的吸引力。
2、引導人們在娛樂性活動中傳承民族舞蹈文化:在節日慶典或者慶祝豐收的時候,舞蹈是人們主要的自娛方式。這種娛樂性的舞蹈不需要有專門的人去教,人們跳的次數多了自然而然就會掌握。這種舞蹈方式沒有固定的形式,存在有自編自演的情況,所以能夠更快的接受和融入外來事物,再加上自身民族元素的混合,民族舞蹈文化就逐漸的豐富并傳承下去。
四、中國民族舞蹈文化的發展建議
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不斷發展,我國的民族舞蹈文化也代代相傳,為其以后的長遠發展提供了可能。目前我國民族舞蹈文化具體可以向以下兩個方向發展:1、通俗文化方向。民族舞蹈文化帶有很強的群眾性和娛樂性,這決定了民族舞蹈自身具有通俗的特征。“民族舞蹈大家跳”也逐漸成為民族舞蹈發展的重要助力,所以促進民族舞蹈文化向通俗文化方向發展是一個不錯的選擇。2、精英文化方向。這種舞蹈要求技藝要美觀、表演要高雅,從舞蹈中能夠體現出民族精神和時代特點。要把民歌、史詩中存在的思想和主題融入到民族舞蹈中,用現代的方式表現出舞蹈家的精神境界和思想感情。
面對世界舞蹈文化的頻繁交流,舞蹈藝術創作要體現出當代中國人民的現實生活,符合社會主義文化發展的節奏,把舞蹈的主題與人們群眾的思想感情緊密地聯系在一起;要把民族舞蹈與現代流行舞蹈區別開來,認真挖掘民族舞蹈文化的內涵;把民族特色、民族精神以及民族審美情趣融到民族舞蹈之中,在人們欣賞舞蹈的同時傳播了民族特有文化;采取民族舞蹈健身的形式,吸引更多的人參與到舞蹈中來,保證民族文化能夠傳承下去。
綜上所述,把我國的民族舞蹈文化發揚光大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任重而道遠,既需要民族舞蹈工作者的激情投入,也需要大眾的積極參與。我們要明白民族舞蹈文化的重要性,認真研究民族舞蹈文化的本質和內涵,在傳承和發展的同時,不但要堅定立場,保留有一定的傳統民族特色,還應具有開放精神,積極融入新的時代元素,做到傳承與創新并存,創造出一種貼近時代精神,體現中國博大精深的民族文化特色的民族舞蹈文化。(作者單位: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
參考文獻
[1]于景春.舞蹈教育在民族舞蹈傳承中的作用[J],云南藝術學院學報,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