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二、活動目的
增強員工安全質量意識,夯實公司安全質量生產管理基礎工作,消滅各類安全質量事故隱患,確保公司安全生產。
三、活動時間
**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四、活動領導小組
組長:xx
副組長:xxxx
組員:xxxxxxxxx
五、活動內容
1、宣傳動員(9月1日前)
(1)公司將活動方案下發各生產部門,由部門將活動主題、活動目的和活動內容向部門員工進行宣傳,號召廣大員工積極參與到活動中來,為公司安全質量生產獻計獻策。
(2)辦公室統一制作活動主題的宣傳標語在公司總部和各生產部門辦公場所張貼。
(3)辦公室在公司宣傳欄制作宣傳內容,各部門在部門宣傳欄制作宣傳內容。
2、學習教育(9月1日~9月10日)
(1)以部門為單位,組織全體員工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聯理貨有限公司理貨作業安全管理和操作規定》、《中聯理貨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安全管理和操作規定》、《集裝箱理箱作業指導書》、《件雜貨理貨作業指導書》、《裝拆箱理貨作業指導書》、《船邊增值服務規范》、《關于規范現場作業的規定》和崗位職責,提高廣大員工的安全質量意識。
(2)各部門逐項落實《中聯理貨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安全管理和操作規定》和(1)中所述各作業指導書的執行情況。
(3)公司操作部編寫安全質量事故案例材料,下發各部門組織學習。
(4)各部門組織部門員工對本部門的安全質量管理現狀進行討論,對如何提高部門安全質量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整理提交公司。
3、自查整改階段(9月11日~9月20日)
(1)匯總各部門關于提高安全質量管理的建議和意見。
(2)公司有針對性組織現場檢查和調查。
(3)對確實存在問題分析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各部門落實整改措施。
4、落實提高階段(9月21日~9月30日)
(1)檢查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中發國際資產評估公司
中華會計師事務所
中誠會計師事務所
北京立達建筑審計事務所
中信會計師事務所
中國投資咨詢公司
中洲會計師事務所
興業會計師事務所
北京中機審計事務所
北京會計師事務所
深圳資產評估事務所
深圳中華會計師事務所
蛇口中華會計師事務所
上海市會計師事務所
上海大華會計師事務所
上海社會科學院會計師事務所
廣州資產評估公司
天津審計事務所
一、凡通過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投資經營者(除已經上海市房產管理局資質審查批準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外),均需遵照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的《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的通知》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組建資質與其開發經營項目規模相適應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其中,外商投資企業須根據規定的程序報經上海市外資委審批同意,并經工商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向上海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申報備案;國內投資企業則應先報經市房管局審查批準后,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本市已批準成立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通過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則應向市房管局辦理申請取得外銷商品房專項經營權,方可開展開發經營業務。
二、房地產預售,須按一九八八年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房產經營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報經市房管局批準。批準預售后,房地產投資經營者應在批準之日起十天內向市房地產登記機關申報預售(注冊)登記。
房地產預售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應經市公證機關公證,公證后預買方應在二十天內向市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預售登記。
三、房地產投資經營者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或轉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經投資開發并完成了一定比例的建筑工程量后需轉讓的,則必須先報經市房管局審核批準,轉讓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經公證后,應在二十天內向市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轉讓登記。
四、房地產投資經營者在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或轉讓合同規定的可建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并向市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商品房注冊登記后方可出售;其中,未申請預售的房地產項目出售前則應先經市房管局批準。
房地產投資經營者出售房地產(包括已經預售的)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地產出售合同,經向市公證機關申辦公證后,買賣雙方當事人應在一個月內向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然后由買受人向市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按規定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五、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的房地產投資經營者或業主,出售房地產應與買受人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經公證后,買賣雙方當事人應在一個月內向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然后買受人向市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按規定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房地產交換,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地產交換合同經公證后,應按上款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六、房地產抵押(包括土地使用權抵押、房地產權益抵押、房地產權抵押等),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合同經公證后,應向市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建議
博觀約取 厚積薄發
2003年從事知識產權工作時,鑒于理工科專業出身具備了相應的技術功底的背景,謝紅主要負責公司開發與研究時立項檢索、申請專利交底方案的專利性檢索、技術調查、專利分析報告撰寫;在對外項目時出具初步的知識產權盡職調查等。2007年初,謝紅通過公開競聘的方式加入廣東電子工業研究院(有限公司),開始了知識產權工作生涯。基于領導信任和工作的需要,謝紅被委派負責中科院云計算育成中心的知識產權工作并同時負責下屬各孵化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目前作為國云科技法務部經理負責國云科技的知識產權及法務工作。
謝紅所從事的知識產權工作由原單純的服務研發中的知識產權工作轉變為知識產權全流程管理。其中不僅有制度的建設,也有知識產權獲取、維護、運用、保護等方方面面的事務。隨著基礎工作的開展,也逐漸將知識產權工作融入到企業的中長期規劃、戰略等層面。因此,工作涉及的面更廣,對能力的要求也更高。
當談及扎根于國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和動力時,謝紅說:“國云科技是中科院云計算育成中心的孵化企業;專門從事云計算相關產品的研發;是中國領先的云計算解決方案與服務提供商;由8位國內外教授級科研人員擔任核心成員的廣東省云計算產業國際創新團隊提供強力支持。其自主研發的G-Cloud云操作系統是國內目前安全等級最高的云計算操作系統;作為中國首家自主產權云計算平臺,專注于為大型政企客戶和IDC數據中心提供全面的云計算及大數據技術解決方案與服務,先后與中國電信、中國移動、廣電傳媒、上海證券交易所、曙光、浪潮等知名公司建立了深度合作。基于公司所處的行業是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公司也具有強大的研發團隊;公司領導極具戰略眼光,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在國云能夠很好地發揮知識產權工作的作用,實現自身的價值。此外,公司亦坐落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松山湖;此地生態環境優美,PM2.5常年不過百,也吸引著我扎根于此。”
國云科技的知識產權工作,是從一片空白開始;謝紅基本上是從知識產權的規章制度等管理方面入手。工作主要涉及到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搭建;在管理制度、體系建設的同時,也從最原始的知識產權積累開始,包括專利的申請、商標的注冊、版權的登記等。而根據研發項目的需求;在項目規劃、立項,以及后續形成的知識產權的申請、注冊等環節,就有關技術或方案進行檢索;為項目規劃、立項提供知識產權盡職調查;為重要項目提供知識產權布局規劃。隨著公司知識產權成長歷程的積累;以及公司的長遠發展需求;知識產權也被逐步提升到了企業的戰略層面。為此,與公司領導層及相關同仁一起根據企業生存發展的使命及目標策劃、制定了公司在知識產權方面的戰略,依據知識戰略的需求,分別制定了公司的中長期知識產權目標及實施的年度計劃、3-5年規劃等,并監督執行。當然作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領導;同時也承擔著公司內部各部門、各層級員工知識產權培訓;以及部門事務及同仁的管理工作。
兢兢業業 恪盡職守
目前,謝紅作為法務部領導,工作的主要內容涉及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策劃、制訂與監督執行,知識產權規劃、計劃的制定與實施,知識產權風險防控;管理體系構建,知識產權專業培訓,知識產權事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隨著公司的發展,對知識產權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當初的規模化的數量積累轉變為對優質專利質量的追求;從單純的部門工作轉變成公司戰略的實施與導向;從知識產權作為成本支出到知識產權價值的實現;相應的,對于個人能力的要求也隨之提高。“挑戰與機遇是并存的,為有效的提升知識產權的質量;推動公司成立了聯動機制,各部門積極有效的溝通c配合,使公司具有良好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可以激勵各部門相關人員積極重視、配合知識產權工作;加強宣傳、培訓,使全員了解、認識知識產權;讓大家知道知識產權對企業的重要性。就具體事務,多跟關聯部門、人員溝通,充分了解實際情況;以使工作的解決辦法更加符合大家的需求。經常到各部門,了解情況,充分掌握大家的想法、對知識產權工作的意見;不斷提升、完善自身處理工作的能力。在公司的戰略制定、實施方面,及時提出知識產權方面的需求以及情況;充分地將知識產權融入到公司戰略中。近幾年也通過知識產權入股等投融資方式,實現了近兩千多萬元的收入。”謝紅說。
降低知識產權企業知識產權風險是企業制定知識產權制度和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國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設計者,謝紅認為,風險往往源于日常的企業經營行為,為有效管控知識產權風險;采取的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優化、完善知識產權管理。
2013年,國云科技根據知識產權體系的實際需求,進行了省標(廣東省《創新知識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通用規范》的推行、實施;并于2013年8月順利通過了省標的認證。知識產權部門向領導層提請導入國標;公司領導對此極為重視,啟動貫標工作。
通過貫標,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宣貫工作,公司全體員工對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更為關注,保護意識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形成了良好的知識產權氛圍及企業知識產權文化。貫標工作獲得推薦認證,更是極大的鼓舞了公司員工的積極性。突出表現在專利申請呈現井噴式的增長。
作為廣東省首家、同時也是全國信息技術服務業首家獲得《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推薦認證的企業;通過貫標,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科學、標準化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和工作程序,規范了公司各項知識產權活動,增強了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升了公司的品牌知名度與美譽度。貫標工作為公司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廣東省著名商標等榮譽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促使公司的專利順利獲得了2016年度的國家專利獎。
【關鍵詞】
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問題;管理措施
0 引言
隨著時代的發展,經濟全球化的進行,對于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狀況,政府進行了重點關注,并將其納入了國家經濟發展的戰略體系,旨在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依靠知識產權來使公司的科技含量得到提升。在知識經濟時期,中小企業怎樣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得到提高、怎樣對知識產權進行維護,是十分重要的。這樣一來,中小企業的發展進步就更加高效、科學了,也能服務于社會、服務于人民群眾,使我國整體上的科學技術實力得到提高。
1 為何要對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1.1 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
對企業的知識財富進行管理控制,即中小企業對知識產權進行的維護。對于企業來說,知識產權是智慧的結晶,代表了企業自身的科技含量,這里就包括了企業產品的外形、產品名字以及產品所具有的標志,而這可幫助與其他公司的產品進行劃分,可以說是一種商業形態。對于任何企業而言,知識產權是高層次的財富,和其他財富一樣,也需要受到國家法律的維護,而對于自己企業的知識產權,企業具有絕對的支配能力。意識到公司不僅僅擁有工廠、設施以及資本等財富,是我國中小企業對知識產權進行維護的基礎,當然,知識產權還包括企業依靠科技創新手段獲得的一系列商業價值。由此可見,知識產權對企業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企業需要具備高度的知識產權維護意識。
1.2 知識產權維護的法律性
企業為自身的知識產權爭取到國家法律上的維護,也是中小企業對知識產權做出維護的行為。所以,知識產權維護是具有法律意義的,主要表現在:首先,通過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可以知道,特有性是任何企業知識產權所具有的特征,只有企業可以對該知識產權進行支配和享用,其他企業和單位都不可以;其次,只有在獲得使用權利的國境里,企業的知識產權才可以用,才具有法律保護性,由此可見,地域性也是知識產權得到法律維護的又一內在特征;最后,企業的知識產權是暫時的,對于企業知識產權的擁有年限,任何國家都是有相關規定的,知識產權的公共性因此也得到了體現。所以,在國家法律的層面上進行運用,對知識的作用進行轉換,是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維護的特點。[1]
1.3 中小企業發展的戰略抉擇
在企業的發展進步上,中小企業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是必由之路。第一,對企業來說,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確定了企業對其的擁有權,可預防其他企業的模仿抄襲行徑。依靠對品牌的維護以及商標的維護,企業可以對自己的市場形象進行維護和保持。第二,在企業和其他公司進行合作、商談的時候,對自身的知識產權進行維護是很重要的,也可幫助中小企業進行社會方面的融資。第三,在企業面臨風險的時候,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可以幫助企業獲取風險資金,促進企業對新領域進行開發,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得到提升。最后,為了使國外對企業的產品產生關注,企業也需要對知識產權進行維護,使中小企業參與到國際貿易里面去,促進企業的進出口貿易。另外,企業要想在進出口的環節里面獲得信任,知識產權的維護是最基本的。由此可見,中小企業市場發展戰略的重要步驟,就是對自身的知識產權進行維護。
2 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維護存在的不足之處
2.1 知識產權維護意識不足
通過一些相關資料可發現,在我國,對公司技術進行知識產權維護的企業只占有萬分之三的比率,一些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狀態依舊不佳,主要是“制造”和“產權”,卻缺少“創造”和“知識”,更有甚者主要抄襲他人的產品。企業的商標、核心技術以及專利權被侵犯的情況是非常多的,在我國大部分的中小企業里面,知識產權維護意識十分缺乏,所以對于一些核心技術的開發和研究,企業并沒有過多重視,對于自身的知識產權,沒有申請商標的注冊和維護。比方說,以數碼產品里面的“U盤”為例,這里所說的“U盤”曾經是商標,為深圳的朗科公司所擁有,但是科朗公司為了方便起見,就直接稱此產品為“朗科U盤”,而此產品的真正名字“計算機微型移動存儲器”卻沒有得到使用和注冊,使得許多消費者錯誤以為“計算機微型移動存儲器”的代稱就是此“U盤”了。之后,其他的科技公司對此產品進行了抄襲仿造,也以“U盤”作為自己公司產品的名稱,這樣一來,“U盤”一詞就被廣泛的應用了,而朗科公司在此產品上的商標所有權就失去了。所以,商標的名稱被泛化以后,企業花費在商標上的心血以及資金就會白費,企業的經濟收益、市場形象以及名譽也就受到了不良影響。所以,在知識經濟發展如此快速的今天,對于企業的發展進步,知識產權扮演著主要的角色。[2]
2.2 知識產權的嚴重流失
給知識產權帶來流失的因素有很多,而沒有對知識產權進行應有的保護是最根本的因素。第一,知識產權流失的一大因素就是公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流動。和科技員工之間,許多的中小企業沒有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合同的簽訂,就造成了一些技術人員辭職后,將技術賣給了將要“跳槽”的公司,使得企業重要的知識產權流失,這對企業的損失是極其大的。第二,企業對知識產權的經濟效益不重視也使知識產權遭到了流失。雖然在構成企業資金財產的核心因素里面,知識產權很重要,但大部分的中小企業對知識產權的內在價值量卻并沒有進行估算、重視。第三,對公司的知識產權并沒有進行妥善的管理也是重要的原因。因為在一些中小企業看來,公司的產品技術很重要,而知識產權維護活動是眼前暫時不需要關心的事,在人才的招聘方面,中小企業青睞工程師更勝于產權知識專業人員。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更不用提知識產權的管理控制了。
2.3 懲處知識產權侵犯行為力度不足
一部分企業為了自己的私利,利用法律上面的漏洞對其他企業的知識產權進行抄襲,僥幸認為不會被人告發。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一些企業將自己公司的商標貼到別人的產品上面去,將這些商品賣到落后的小鄉鎮和農村,從中非法獲得高額利益。而對于這種行為,司法機關并沒有進行嚴厲的管理和懲處,即使抓到了違法企業也只是做出罰款,根本沒有從根源上對侵權行為進行治理。這樣一來,知識產權也就得不到好的維護了。
2.4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存在不足
知識產權的建設、運用、管理以及維護組成了知識產權的管理體系,對知識產權方案進行策劃管理是其主要內容。對于知識產權的控制管理,大部分的中小企業并沒有太過于關注,將其計入到公司的管理項目里。但是知識產權的維護工作也應該體現規范性和法律性的,中小企業不對其進行策劃管理,將其推入到戰略高度,也就無法使知識產權得到有力的維護了。由此可見,知識產權管理意識在我國中小企業里面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所以使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在中小企業里面得到完善將面臨著許多困難,但也非實行不可。[3]
3 中小企業加強產權保護的相關方法
3.1 大力進行知識產權知識的宣傳
讓企業認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可促進對知識產權的維護。在對知識產權進行維護工作上,一方面需要國家政策法律的幫助,一方面也要對相關知識進行大力宣傳。為了使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維護意識得到提升,對知識產權知識進行宣傳是必由之路,可讓中小企業看到自己與大企業之間的差距在何處,進而明白自己的不足,產生憂患意識,進而提升自己的責任感。另外,要對公司員工的知識產權意識進行培訓,讓他們對知識產權的維護工作有清醒的認識。因此,使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意識得到提升,不僅有利于企業的長久發展,對國家經濟戰略的實施也是有極大促進作用的。
3.2 知識產權維護體系的完善
為了給知識產權的維護提供一個好的實行環境,就應該對知識產權維護管理體系進行完善健全。國家出臺修改了《專利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及《商標法》等法律法規對知識產權進行了保護,使得達到國家標準的知識產權維護體系得到了初步的建立。但和企業發展的情況相比較,現今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依舊存在不足之處,需要進行完善。所以,在執法方面要嚴格進行,將分散治理和集中管理方法相結合,對任何侵權行為做出懲治,使企業知識產權得到妥善的保護,促進企業的發展,讓市場競爭環境更加和諧。
3.3 對知識產權專業人才進行培養
為了使企業獲得更多的知識產權,就必須培養出優秀的知識產權管理人才。知識產權的競爭基礎就是專業的人才。中小企業在知識產權維護方面,是與高素質人才培養的情況緊密相連的。有了專業的知識產權管理者,企業才能在知識產權的維護方面獲得一定程度上的勝利。因此,對于這一類人才,各高等院校要重點進行培養;其次,企業也要對人才進行引進、重視,并進一步對他們進行專業知識的培訓,旨在使其能力得到更好的提升。這樣一來,企業就能創建出自己的技術產品,并使企業的知識產權得到維護,繼而在參與市場競爭的過程中獲得優勢。
3.4 對品牌的知識產權進行創造
可以說在我國,中小企業目前的創新科研開發能力十分有限,究其原因,在于對科技開發的投入小,同時專業的科研人員也缺乏。提高自身的科研開發能力、對科研項目進行資金投入,才能讓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走得更遠。中小企業需要對具有知識產權、技術含量的產品進行開發,并進行品牌的推廣工作,申請專利、商標注冊,繼而努力使公司的品牌走向國際市場。
4 總結
隨著經濟的發展、時代的進步,我國中小企業更應該注重于公司的知識產權維護,因為知識產權維護的缺失將對公司的健康、長遠發展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響。所以,國家要對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進行完善、執法部門要嚴格處理違法行為,而企業也要具備一定的知識產權維護意識,懂得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并知法懂法,盡全力讓企業的知識產權得到法律上的保護,自身也要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這樣一來,中小企業的進步就得到了更多的保障,也促進了我國經濟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夏瑋.科技型中小企業專利行為分析——上海、慕尼黑四家中小企業案例比較研究[J].2013(04)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企業問的并購現象越來越多。尤其是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下,外國企業并購我罔企業,或者我國企業海外的并購活動都越來越頻繁。在知識經濟的浪潮下,眾多企業在并購活動中,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因素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絕大多數的并購活動,都涉及到并購目標企業的知識產權資產處置。而有些企業間的并購活動.甚至直接以知識產權資產的獲取為并購目標,稱之為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活動。如2008年初,美國PPG工業公司收購了位于美國科羅拉多州郎蒙特市的Nanproducts公司。Nanproducts是納米材料的生產商及納米技術的開發商,該公司在納米粒子技術方面享有多項核心專利,并擁有多處研發和生產獨特納米粒子的試點公司。PPG收購Nanproducls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獲取其在納米技術方面的專利,通過并購來使其成為全球領先的納米l丁程材料技術的領導者。同樣的,我國的聯想集團斥資l7.5億美元收購IBM全球PC業務時,5億美元用于支付IBM公司因全球PC業務的負債,另外的12.5億美元用于收購IBM相關的經營資產,其中包括IBM在PC領域的4000多項專利。而日本是知識產權領域的先行者,根據統計,從2003年開始,日本企業收到的專利費第一次超過了其所支出的專利費,這與其在20世紀90年代并購了450家美國公司及其知識產權資產密不可分。很多西方國家的領先企業也很成功地運用了并購來獲取知識產權的方法,如美國的思科系統公司和微軟公司,思科系統公司近二十年來并購了大大小小100家企業,其始終將并購小型企業的專利技術作為其保持技術領先優勢的基石之一;微軟公司的核心技術DOS和郵件處理技術OUTLOOK正是通過并購小型創新型技術業的方式獲取到的。
由此可見,知識產權貿易不僅僅靠知識財產權的許可、轉讓來實現,通過整體并購目標企業而全盤獲得知識產權,是當前越來越被利用的一種知識產權貿易方式與傳統的知識產權許可或轉讓相比較,旨在獲取知識產權的企業并購,不僅能夠獲得相應的知識產權,還能夠同時獲得將這些知識產權迅速市場化的環境和條件。
近年來,隨著我國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縱深發展,我國企業面臨越來越嚴重知識產權網局。不少外國企業通過并購等方式迅速進入我國市場,在我國擴張其知識產權競爭優勢,而我國企業的海外拓展卻因知識產權糾紛等原因屢屢受挫。雖然我國專利申請量在大幅增長,但相對于西方國家的領先企業,高質量的專利和高信譽的品牌仍然較少,面臨著比較嚴峻的競爭壓力。而僅靠我國企業自身的研發能力,很難在較短的時間內積累更多的知識產權資產;同時,我國企業向外國申請專利不僅花費高,而且時間長。這些因素都導致,通過并購的方式來獲取知識產權資源及知識產權的經營條件,成為我國企業突破當前面臨的知識產權局的較好方式之一。另外,由于我國市場潛力巨大,而市場本身也越來越開放和成熟,導致大量的外國企業通過并購等方式進入我國市場,通過并購來利用我國企業已有的專利、品牌和市場資源,快速占領和擴張其在我國的市場份額。
但目前,無論是我國企業作為并購方,還是作為并購目標,在并購過程中,都表現出了越來越多的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問題。如我國的TCL公司收購Thomson彩電部門的案例中,其并購的目標之一在于獲取Thomson公司在彩電技術方面所擁有的專利。但由于TCL公司在并購前、并購中和并購后缺乏對目標公司專利資產進行有效的識別、轉移和整合策略,導致TCL彩電業務在海外的擴張仍然因為專利權糾紛而屢屢受挫。同樣地,外資企業在并購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資產后,往往采取不同的方式謀求對我國企業的控制權,然后布局自己在全球的發展戰略,采用少開發甚至不開發的方式削弱、淡化我國企業的品牌,借機抬升外國企業品牌商品的市場地位,達到將我國企業和品牌排除出去的目的。如2003年發生的福建南孚電池股權并購案例,當年,南孚電池已發展成為中國第一,世界第五大堿性電池生產商。南孚電池與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外商合資組建“中國電池有限公司”。但在摩根士丹利陸續收購其他股東股權并取得公司控股權后,即刻改變了原定海外上市的計劃,轉手將所持中國電池股份全部賣給南孚電池市場競爭對手美國吉列公司。短短幾年的時間,南孚由中國電池生產業的頭變成了其競爭對手在中國的加工車間,一個很有希望的民族品牌也由此銷聲匿跡。
由此可見,我國企業在參與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活動時,往往忽略了知識產權問題。即使有一些企業已經關注到知識產權因素在并購中的重要性,卻沒有一套完整的針對知識產權的處理機制和措施。同時,我國理論界對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研究不夠深入,缺乏系統的研究。本文正是基于此,結合已經比較成熟的并購理論,具體對并購中的知識產權過程進行全面的研究,為我國企業在開展海外并購,或者在被外國企業并購時,如何在知識產權方面主動地尋求長遠利益,提供理論指導。
一、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過程分析
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以知識產權的獲取為直接目的,但其最終目的實際上是將并購目標企業知識產權資源轉移到并購后的新的企業中,而這種知識產權資源的轉移過程是一個復雜而系統的工程。在并購背景下的知識產權資源轉移,并不是等到并購交易結束之后,才開始轉移的。事實上,并購前就開始,從制定知識產權并購戰略,篩選目標公司,評價目標公司知識產權資源的價值,到并購談判和交易結束,以及再到并購后的知識產權整合過程,始終貫穿于藎于知識產權的并購活動令過程。當然,并購前和并購中的工作為并購后知識產權整合過程中實現知識產權資源轉移作準備。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過程在分析,綜合和評估目標公司知識產權資源價值的基礎上,假如我們能夠確定導致實現預期的知識產權協同效應的并購過程,或者說實現預期的知識產權資源轉移,那么這可能表明是一項成功的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活動。
基于此,本文認為一項成功的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活動的全過程分為并購前管理階段、并購中管理階段和并購后管理階段,每一個階段都對并購后的知識產權資源轉移產生重要影響。(1)并購前管理階段,包括知識產權并購戰略和選擇目標公司標準,搜集、篩選和確定目標公司,對目標公司知識產權資源進行盡職調查。(2)并購中管理階段,包括并購談判、知識產權定價、并購融資和交易。(3)并購整合管理階段,包括知識產權整合方法,專利技術、商業秘密、著作權、商標、知識產權人力與組織適應性。那么,將并購過程與并購中知識產權轉移相結合,提出基于知識產權并購過程的觀點。
二、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前管理分析
在基于知識產權并購前的管理階段中,假如并購者能夠確定和準備并購前過程的許多要素,那么它就不僅能夠平穩地實現并購后知識產權整合和并購公司與被并購公司之間的知識產權轉移,而且能夠使得并購績效最大化。
并購前的管理幾乎相當于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戰略制定。假如并購者沒有確定和準備并購中的詳細資料和一系列特定過程,那么,預期的知識產權協同效應或者說知識產權資源的轉移就很難實現。一般來說,并購前的管理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并購戰略:在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戰略制定中,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并購意圖,也就是需要確定什么原因或者目標促使并購者基于知識產權從事并購它的競爭對手或另一家公司。并購意圖的確定,有助于確定并購目標的選擇標準。一般來說,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意網.可能是因為從外部獲取知識產權的交易成本過大,需要通過并購的形式從內部獲取知識產權。如專利技術的外部交易成本過高,或者內部創新的成本較高或者風險較大等,通過并購擁有與并購者發展戰略相匹配的知識產權資源的目標公司,從而實現內部的知識產權獲取或轉移。也可能是基于海外市場開拓的需要,通過并購海外擁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及其營銷渠道,即獲取商標及附著于商標資產之上的市場資源.從而實現海外市場的快速開拓。
當然,在確立基于知識產權并購的戰略意圖之后,就是以并購意圖或者說是并購動機為基礎確立并購目標的選擇標準。這有利于并購后整合管理階段的工作,減少了一些問題。那么,在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日標選擇中,一般要考慮如下幾個因素:(1)選擇目標公司的何種關鍵要素,如專利技術、商標還是商業秘密等,或者把其中的幾種要素同時作為考慮的標準。
(2)選擇何種類型的目標公司,一般來說,如果以專利技術為并購的關鍵要素,往往會選擇小型創新性公司作為目標公司;如果是以商標為并購的關鍵要素,往往會選擇大型高知名度公司作為目標公司。當然,以大型高知名度公司作為目標公司時,可能只需要并購其與市場開拓相關的一部分業務,但這也會為并購后的知識產權整合帶來許多閑難和失敗的風險。
2.搜集、篩選信息: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交易取得成功依賴于并購者如何有效地評價并購目標的價值和潛在的知識產權協同效應。搜集廣泛的、準確的、必要的信息對成功并購起到了關鍵的作用。信息在這里可以被界定為對維護和增強知識產權并購決定起必要作用的一系列事實和資料。應該說,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是企業基于資源觀點的發展,并購者必須了解目標公司是否擁有有價值的知識產權資產。且這些有價值的知識產權資產的價值性,必須強調其與并購者的發展戰略,無論是技術開發戰略還是市場拓展戰略的需要相匹配。也就是說,在進行信息的搜集和篩選時,必須注重目標公司的知識產權資產與并購者之間的適配性和互補性。
3.知識產權調查:為了確保一項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活動能夠取得成功,并購者必須根據公司戰略和并購戰略,對篩選和確定的日標公司及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資產進行盡職調查,以便能夠正確制定合適的并購整合策略,從而減少并購風險,為并購協商知識產權并購交易條件和確定知識產權價格提供參考。如對企業所擁有的專利資產進行調查時,至少需要從如下幾個方面展開:(1)專利所有權調查,即調查專利權的歸屬;(2)專利有效性評價,即專利的有效時問、地域等的調查與評估;(3)專利的保護范圍評價,即專利覆蓋的有效技術領域;(4)專利的侵權調查,即是否存在對有效專利的侵犯等;(5)專利的法律狀態,即專利處于申請中、實質審查中、或者授權后的何種法律階段;(6)專利的預期收益期限,即專利的剩余保護年限等;(7)專利的實施狀態,即專利處于自己實施、許可他人實施等不同的實施狀態中。
三、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中管理分析
并購中管理是基于知識產權并購過程的重要內容之一,其主要涉及兩個問題,即并購談判與并購價格。并購談判是并購成功的基礎,而并購談判中首先要考慮的問題便是并購價格。
首先,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中,從并購談判的角度來說,并購者獲得必要的決定并購日標公司價格的準確信息和其他重要資料是十分重要的。根據對潛在的知識產權協同效應的準確評估,并購者可以把最后的并購決策決定下來。同時,并購談判中需要確定并購協議的內容。在并購協議中,以知識產權為基礎的并購談判需要明確目標公司所具有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軟件等所有知識產權資產,并在協議中確保目標公司以最佳的方法為并購者對這些資產進行的保留,如專利年費的繳納、商標權的續展等。當然,并購交易的方式、支付方式以及目標公司的人員及整合計劃也是并購談判中的內容,其在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中同樣重要,也是影響未來并購后知識產權資源整合績效或者說知識產權資源轉移效果的重要方面。
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除了并購談判及其協議外,在并購中進行的管理,還涉及到目標公司的定價問題應該說,并購價格的計算與確定對并購者在并購后的績效產生巨大影響。一般來說,并購價格決定于目標公司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資源量,包括數量和質量。不同于外部知識產權交易的是,這里不是以知識產權為交易標的,而是以擁有知識產權資源的目標公司整體作為交易標的。因此,其定價方式和內容自然不同于一般的外部知識產權交易兩者最大的不同點在于,在定價過程中,除了對知識產權資源進行評估外,還需要對目標公司所擁有的其他資產進行評估。盡管,獲取目標公司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資源是并購的目的,也是目標公司價值評估中的首要內容。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中,并購價格往往是溢價交易,雖然溢價交易與并購是否為并購者創造價值之問沒有明顯的相關性,但從并購績效的角度,并購者必須考慮并購后所獲得的知識產權能產生的預期協同的當前價值大于支付溢價。
四、基于知識產權的并購后整合分析
基于知識產權的整個并購過程中,并購后的整合無疑是最重要的階段。而大多數的知識產權并購失敗的案例中,往往忽略了從過程的觀點來看待并購整合的問題。從企業資源觀點的角度,并購后的知識產權整合戰略實質上是目標公司與并購者之間的知識產權資源轉移及價值創造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應該從并購的開始階段進行管理和規劃。并購后的整合階段使新公司成為成熟和進入穩定發展狀態,管理并購后的知識產權整合也是被并購組織在并購后如何融人并購企業組織整個系統中的過程,從而實現知識產權資產的順利轉移及價值創造。因此,在并購后的整合過程中,除了涉及主要的知識產權資源的整合外,有效地整合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人力資源及組織也是并購成敗的關鍵。在并購后的整合管理中,雖然知識產權資源的匹配與轉移總是被認為是并購者的事情,而實際上可能是涉及到并購者與被并購者兩者之間的一個復雜而相互作用的調整過程。那么,基于并購后兩者之間的關系,派生出了三種不同的知識產權資源整合方法。
1.知識產權資源的吸收型整合。在吸收整合過程中,目標企業的組織獨立性要求較低,在這種整合方法下,被并購公司的組織完全融入并購公司中。隨著組織的轉移,目標公司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資源也隨之轉移到并購公司中,與并購者之間的知識產權資源形成互補優勢,從而創造可持續的競爭優勢。一般來說,以商業秘密的獲取為并購意圖的并購比較適合吸收型整合方法。隨著研發或者營銷團隊的轉移和融合,與研發或者營銷相關的商業秘密也隨之轉移到并購者一方。
2.知識產權資源的控制型整合。在控制型整合中,并購者與被并購者的戰略依賴性不強,組織獨立性也不強。通常情況下,由于這種不強的依賴性和獨立性,導致目標公司的組織可能很難真正融入并購公司中。那么,并購者的知識產權資源也因此喪失了其市場作用,包括其在并購前對并購者造成的威脅。一般來說,以掃除技術研發和產品創新中的專利阻礙或者市場開拓中的商標障礙為并購意圖的并購比較適合采用這種整合方法,從而消除其對并購者可能存在阻礙。如大量的小型創業型創新公司,由于擁有阻礙大公司發展的障礙專利而可能被并購,并購后的整合往往采取控制型的整合方法。
團隊成員人數 7人
團隊建立時間 2006年
一、概述
2005年,競爭對手通過在美國發動337調查與專利訴訟、在中國向下游客戶發律師函與提起專利訴訟等方式對mp3播放器領域異軍突起的炬力集成電路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炬力”)進行市場阻截。為更好地應對這場突如其來的跨國糾紛、對自身知識產權進行有效管理,炬力知識產權部門應運而生。
2010年,隨著炬力的不斷發展和知識產權工作的不斷深入,知識產權部與法務部合并成為了“知識產權暨法務部”,使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更加科學合理,知識產權獲取、許可及風險防范等工作之間的銜接更加緊密。
為迎接中國半導體行業發展的大機遇,結合策略合作伙伴開拓更大的前景,炬力于2014年6月創立全新的子公司炬芯(珠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炬芯”),原炬力知識產權暨法務部門也于2014年9月1日整體轉移至炬芯,全面負責包括炬芯在內的整個炬力集團的知識產權和法律業務,例如知識產權的獲取、運用、維護和保護、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控、無形資產管理、合同評審談判、各類法律問題咨詢、勞動糾紛處理等。
目前,炬芯知識產權管理團隊共7人,全部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其中5人具有法律職業資格,4人具有中級以上職稱,3人具有會計職業資格,2人具有證券職業資格,1人具有專利人職業資格。
二、管理成效
與炬力產品在市場上優異的表現相比,在知識產權部門成立之初,炬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知識產權擁有量卻遜色很多。
知識產權部門成立之后,即著手全面開展炬力知識產權建設工作,采取各種措施將知識產權工作融入炬力經營管理全流程,大力推進專利挖掘與申請工作。短短幾年之間,在部門工作的推動下知識產權工作已經深入到產品研發、市場銷售、人力資源管理、物資采購等各個環節。并先后制定了《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專利管理制度》、《商標管理制度》、《版權管理制度》、《商業秘密管理制度》、《知識產權獎勵辦法》、《知識產權接口人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并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地對這些制度加以修訂和完善。通過多年來的實踐,這些管理制度較好地規范了炬力知識產權工作流程和各部門、人員的職責,使知識產權各項工作,有人負責、有文可依、有序可行,提高了知識產權工作的效率與可操作性。
為配合上述制度貫徹落實,更好地作好知識產權工作,知識產權部門內部還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手冊,如《專利管理工作手冊》、《商標管理工作手冊》、《著作權登記工作手冊》、《知識產權分析工作手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工作手冊》、《知識產權獎勵工作手冊》等。
另外,知識產權部門還通過每周一期知識產權簡訊、定期面對面交流培訓等方式,向公司同事傳遞知識產權的相關訊息,旨在提高公司員工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截止到2014年11月31日,炬力集團有效專利申請290件,其中,發明專利占97.24%,授權率90.15%;商標申請134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20件,軟件著作權登記31件。
為更好地進行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團隊正積極推進《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的認證工作。
三、維權成果
(一)禍起蕭墻、成功應訴
2005年,競爭對手為阻撓炬力多媒體播放器產品進入美國市場,在美國聯邦法院炬力及其客戶專利侵權,并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禁令,禁止炬力的主控芯片及使用炬力芯片的MP3播放器進入美國。
來自大洋彼岸的訴訟充滿著不確定性與應訴高成本的代價。但如果選擇不應訴,等于放棄申辯的機會,同時也會很容易被美國ITC和法院判定為侵權,從而很可能喪失美國市場。更重要的是,案件越是懸而不決,越可能對炬力市場的開拓、業務的成長以及商譽的建立造成重大傷害。這要求炬力應盡力將訴訟迅速解決,而不是采取鴕鳥政策視而不見或是一味拖延。于是,炬力很快決定應訴,采取積極答辯、無效對方專利、反訴等政策。
2007年5月21日,西安中院依據炬力的訴求,正式簽發臨時禁令,裁定競爭對手應立即停止在中國境內銷售相關主控芯片,裁定涉案的競爭對手的客戶應立即停止在中國境內制造、銷售含有相關主控芯片的MP3產品。對競爭對手來說,中國的國內禁令將使競爭對手失去一個龐大的市場,中國的出口禁令將使競爭對手失去中國的制造工廠,這促使競爭對手轉而考慮與炬力達成和解。
2007年6月20日,炬力與競爭對手同時宣布達成全面和解協議。至此,雙方的訴訟畫上圓滿句號。
炬力通過這場訴訟,成功地阻擊了競爭對手的進攻,守住了美國市場。
(二)商業秘密維權
2011年,原炬力員工為商業目的采取竊取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公司商業秘密,違反保密約定和炬力有關商業秘密的管理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案發后,知識產權法務管理團隊積極與經偵大隊、司法鑒定所、公司相關部門聯絡,了解情況、固定證據、進行商業秘密鑒定、采取措施防止商業秘密進一步擴散、出具法律意見。最終,因證據充分,竊取者被判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不等并被處以罰金。因案件處理及時、得當,降低了公司的損失,有效地維護了公司的利益。
四、獲獎情況
幾年間,通過知識產權管理團隊的不斷努力,炬力知識產權工作也得到了各方的肯定。
2007年12月,炬力被珠海市評為“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2008年6月,炬力被廣東省評為“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2009年7月,炬力被廣東省評為“知識產權示范企業”;
2009年11月,名稱為“一種數字處理器中循環數據的計算方法”的授權專利獲“珠海市專利金獎”,之后,又于2011年8月獲“廣東省專利優秀獎”;
2011年11月,名稱為“一種實現片上系統管腳分時復用的裝置及方法”的授權專利獲“珠海市專利金獎”,之后,又于2013年7月獲“廣東省專利優秀獎”;
2013年11月,炬力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國家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自2012年起,連續三年獲“珠海市專利申請工作先進單位”稱號。
隨著國際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經濟與科技的蓬勃發展,我國科技創新綜合實力的提高也呈現出喜人的趨勢。而根據我國現階段的實際國情,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等技術密集型大,中規模企業無疑為科技創新中的主力軍。但不容置疑的是,目前國內大部分大中型高新技術企業對其知識產權的管理,卻存在諸多缺陷與不足,具體體現為缺乏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或知識產權管理模式陳舊,效率低下等等。而這些問題對于以技術創新為命脈的高新技術企業,尤其是大中型企業而言,勢必會帶來諸多的不利影響,輕則阻礙產品技術的轉化與應用,重則危及企業的發展與“存亡”,甚至于國家的科技創新水平。由此可知,大中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亟待進一步完善、改進與創新。
一、拜耳集團
拜耳集團是一家全球性的高新技術企業,位居世界五百強之一,在全球設有350家分支機構,擁有超過12萬名員工,其生產廠家幾乎遍及世界上的每一個國家。其核心競爭力主要集中在醫療保健,作物科學及高科技材料三大領域。該集團以創新發明在全球著稱,有過很多重大發明,如阿司匹林、海洛因、美沙酮、百浪多息、芥子毒氣、塔崩、環丙沙星、伐地那非、聚氨酯、聚碳酸酯、蘇拉明(Suramin)、巴拉松及殘殺威(Propoxur)等。知識產權運營及管理是該集團極為重要的一部分,也一直都為拜耳高層所重視。
二、拜耳知識產權有限責任公司
2012年4月,拜耳集團在德國成立了一知識產權公司――拜耳知識產權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是集團內知識產權部門從法務部分離出來形成的獨立的法律實體,不再附屬于法務部門,而是處于一個與其平行的位階,具有自身的獨立性,其定位為專業的知識產權服務類公司,這點是與當今世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系統截然不同的。此公司負責拜耳集團內所有的知識產權相關業務,由之前拜耳集團內部所有負責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的人員集中構成。拜耳知識產權公司通過精簡機構,優化運作經營流程,對該部分知識產權專業人員進行獨立的統一化管理。將知識產權部從法務部門獨立出來,為拜耳集團的知識產權管理系統帶來了多方面的優勢:
(一)機構精簡,規劃統一,內部協調發展
在成立該知識產權公司之前,拜耳集團的知識產權事務分別由集團內醫藥保健、作物科學、高科技材料三大業務領域內各自的知識產權工作人員管理與策劃,而這些知識產權工作人員又分屬于各自法務部門內的知識產權管理部。由于拜耳集團涉獵醫藥,保健,生物,材料諸多領域,各子業務單元分別由不同人員負責知識產權相關業務,使得集團整體呈現出知識產權機構冗雜,人員較多的缺陷。且由于三大子業務公司的知識產權事務實行分別負責制,各子業務公司內的知識產權律師均獨立處理各自內部的知識產權事務,對集團內其他相關知識產權幾乎全然不知。加之“各自為政”,各子公司的知識產權人員沒有經過統一集中的培訓與教育,對相關標準亦難以達成一致,集團內部沒有統一的、整體統籌性的知識產權戰略,每個業務領域均只考慮自身的業務與利益。在實際操作中,這些子業務公司難以避免會發生沖突,如何解決才能對集團公司不造成損失?對集團利益的損失減小到最低?事實上,很難找到這種能完好平衡各方利益的解決方案。
而拜耳知識產權公司成立后,這些問題便迎刃而解。該公司涵蓋了拜耳集團所有知識產權事務,公司人員對各子公司的知識產權業務均已掌握,經過統一的教育培訓,解決知識產權事務不會存在標準不一致,抑或是理念偏差等問題。且各子公司之間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沖突時,由作為第三方的拜耳知識產權公司處理,會制定出最為中立,對集團最有利的解決方案,同時還減少了集團內部各子公司的沖突,促進內部協調發展。無論對拜耳集團,還是對各子業務公司,由獨立的知識產權公司處理相關事務都是一個最佳選擇。
(二)工作高效準確
由于拜耳知識產權公司為一獨立法律實體,不隸屬于集團內任何一個子公司,所以該公司具有明顯的中立性,在處理集團內部的知識產權事務與糾紛時,會更加地 中立,客觀,得出更為準確的結論。且由于該公司是由集團內所有從事知識產權業務的工作人員構成,并專門負責集團內部的知識產權事務,呈現出強烈的系統性與專一性,在此種情況下,人員分工會更加具體與明確,工作效率也會大幅提高。
(三)知識產權工作人員地位提升,工作熱情增加
拜耳知識產權公司的設立不僅對拜耳集團產生了積極影響,對知識產權法律人員也不失為一個發展事業的契機。該公司目前已擁有近200名員工,其中專門負責專利的律師就有近100人,與拜耳集團在全球的相關數據(近390名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人員以及包含在內的180名負責專利與商標的律師)相比,這家獨立的知識產權公司幾乎集中了拜耳全球接近一半的知識產權人力資源。
一般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專業人員往往受制于法務部,其地位及分量相較于獨立的知識產權公司,會有明顯的落差。知識產權公司獨立后,知識產權專業人員的地位有所提升,其提出的專業化建議也更容易被參考和接受。作為一個良性循環,知識產權律師等工作人員的工作熱情便會更加高漲。并且,對于一個剛剛成立兩年的,受制于一個注重創新,注重知識產權管理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公司而言,其生命力及發展前景是不言而喻的。該獨立知識產權公司的職位對知識產權律師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
(四)靠近研發部門,雙方合作緊密
拜耳知識產權公司分別設立在德國的孟海姆,柏林的舍納費爾德,以及位于法蘭克福南部的埃施博恩。之所以如此選址,拜耳集團是有其用意的,對該公司與集團研發部門的緊密合作具有重要的作用。該知識產權公司設在德國的三大辦公地,均靠近集團的研發中心。比如,孟海姆位于拜耳作物研發中心、醫藥保健研發中心的附近,柏林有拜耳的醫藥公司,而勒沃庫森有聚合物研發中心,由此可看出,拜耳知識產權公司辦公地點優選為研發中心所在地,遵循此種原則的原因在于,知識產權是以權利人科技創新的成果為載體的,其管理及相應的解決方案往往與創新成果具有直接,密切的關系,將辦公地點設在研發地,使得知識產權公司與研發部門的合作更加緊密,直接,有助于更有效,準確地完成有關工作與任務。
三、我國大中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現存不足
(一)對國內外知識產權轉化相關制度和政策重視不夠,宣傳培訓和信息共享機制欠缺
從制度層面看,國家、地方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均出臺過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促制度和政策,但此類企業,尤其是大中型企業,卻沒有意識到該種制度培訓教育對于企業員工的重要性。我國大多數大中型高新技術企業一般只對研發人員及知識產權工作人員進行知識產權制度政策的培訓與信息共享,卻忽略了這些信息對其他部門工作人員的重要性。例如,市場銷售人員在進行產品技術銷售時,若其不了解知識產權的相關政策規定,便極有可能被對方所欺騙,而損失己方利益,更有甚者,還可能造成泄漏商業技術秘密等等。由此可以看出,依靠科技創新存活發展的大中型高新技術企業,企業員工的知識產權政策規定培訓與信息共享十分重要。
此外,由于大中型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產品一般還銷往海外,與國外具有密切的業務聯系,對于有產品技術業務聯系的相關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該類企業也應給予同樣的重視,因為往往國外對于外來進口產品會有一定的壁壘,而這些貿易壁壘則體現在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若企業對國外的政策規定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勢必會對企業造成重大的損失。所以,對于國外的 相關法規政策亦應對相關員工進行足夠的培訓教育與信息共享。
(二)單位內部知識產權管理相關制度未成體系,科研成果轉化激勵不足
從知識產權轉化相關制度的運行效果來看,大中型高新技術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未形成體系,企業員工對知識產權轉化機制的認識多停留在科技成果轉化推進辦法或類似文件階段,相應的財務制度、獎勵政策、孵化制度的建設尚未得到廣泛認可;同時,知識產權轉化的促進措施多集中于資金補貼,職稱評定、針對專利實施的獎勵政策、場所設施建設、保密協議限制等配套措施也尚未深入人心。對于企業對科研成果轉化的激勵措施,其激勵程度相較國外的同類型企業,例如拜耳,也明顯不足。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有效建立,依賴于規范性文件、財務制度、獎勵政策、孵化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有機結合,資金補貼,職稱評定、針對專利實施的獎勵政策、場所設施建設、保密協議限制等一系列配套措施成體系地運作;科研成果轉化率的提高,依賴于建立強而有效的、讓員工滿意的激勵措施,以激發企業科研人員的科研創造熱情和促進轉化知識產權的熱情。
(三)缺乏專門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系統、機構、及專、兼職人員
我國大多數大中型高新技術企業目前都有負責知識產權事務的人員及機構,但這類機構及人員并不專門負責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事務,往往還“身兼他職”,企業內部缺乏專門負責知識產權事務的專、兼職人員。就知識產權管理系統而言,往往是設立在法務部門中,由法務部的工作人員兼負責知識產權相關工作,亦或是將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設在研發部門中,由相關研發人員或領導擔任知識產權管理人員。這兩種做法都存在弊端。前者由于法務部門的人員往往是商法、國際法等法學專職人員,缺乏相關技術領域的知識,對處理相關知識產權業務常常會出現偏差。后者由研發技術人員擔任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教育與思維,在處理企業與外部的知識產權糾紛時,往往會由于對相關法律知識的匱乏而力不從心。而將知識產權管理系統、機構下設在其他部門中,使其缺乏相應的獨立性,無法更好地完成知識產權管理等工作。
(四)知識產權轉化、專利申請等業務外包,成本高昂,成效不足
由于高新技術企業屬于技術密集型企業,知識產權轉化、專利申請是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極為頻繁和重要的一部分,而企業內部又缺乏專門負責此種業務的系統或機構,所以此類企業常常選擇將此部分工作外包給外部的孵化器、專利機構或是從事此類業務的律所來負責。但這種做法成本較高,而且由于這種對外合作以合同為載體,對方常常僅完成合同文本上明確規定的義務,不會最大化地為該企業謀取最大利益。這種做法最終將導致成本高昂,但成效卻不足的后果。
四、大中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新構想
根據上文對拜耳集團設立的拜耳 知識產權公司的分析,對我國大中型高新技術企業現存問題的闡述,可提出針對我國大中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新模式。考拜耳集團,我國大中型高新技術企業可根據自己所在領域的特色,建立適當規模的知識產權公司。
(一)人員配備
該公司仍受制于總公司,其人員應由各子業務單元內法務部下原來負責知識產權業務的人員集中構成,如果人員不足,可向外招聘相關專業人員,對于規模較大的大型企業,亦可招聘一些專業人員作為兼職知識產權工作人員。此外,該公司內的人員應有一部分人對國外知識產權業務較為熟悉,以促進該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的管理與運營。對于該分離出來的獨立的知識產權公司,企業應明確其獨立法律實體的性質,這樣便于其更加客觀、中立地處理企業內部所有的知識產權業務。
(二)機構設置與業務培訓
對于公司內部的所有知識產權工作人員,應進行統一的培訓與教育,使得公司所有業務人員在處理知識產權相關問題時能夠標準一致,理念統一。此外,該知識產權公司應根據企業所屬行業的特征,設立出詳細的部門,機構,對企業內全部知識產權相關事務都做到分工明確,細化到人頭。由于現階段我國大中型高新技術企業存在對相關人員的法律政策規定培訓與教育不足,在對該知識產權公司人員培訓教育時,應注重以下幾方面:(1)領導決策層加強對知識產權相關制度和政策的重視;(2)科研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加強對普通員工宣傳、普及知識產權轉化相關制度和政策;(3)重點培訓科研成果轉化專職(兼職)人員、中層領導干部、科研骨干,加深其對知識產權轉化相關制度和政策的了解;(4)建立公司內部有關知識產權相關制度和政策信息更新與共享平臺,實時更新與共享國家、地方即其他相關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和政策信息。
此外,為了提高該知識產權公司人員的工作熱情與效率,應明確其與法務部等其他相關部門的平行位階關系,提高該部分人員的福利與待遇,完善相應的激勵制度,使得公司整體的處理業務效率得到提升,吸引更多有能力的知識產權律師及其他知識產權工作人員加入到該新興公司中去,使得該公司不斷發展壯大。
(三)財政資金
一、知識產權信托概述
近年來,由于知識產權人本身資金缺乏、知識產權市場交易信息不對稱,尤其是中介服務市場不健全等原因,企業、個人手中擁有著大量的閑置專利而沒有轉化為生產力,這從一個側面反應了我國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率低,知識產權的轉化急需找到一個新的突破口。其實,中國知識產權產業化的現狀并不復雜,只要在知識產權中介市場做足功夫,健全知識產權交易體制,產業化程度就會明顯提高。這就是引入知識產權信托制度,知識產權人通過信托方式委托信托機構經營管理其知識產權,不但可以讓知識產權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帶來的豐厚利益,而且也不用負擔管理之責。
所謂知識產權信托,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為了使自己所屬的知識產權產業化、商品化以實現其增值的目的,將其擁有的知識產權轉移給受托人,由信托投資公司代為經營管理、運用或處分該知識產權的一種法律關系。
二、信托制度在知識產權中應用的價值
信托制度作為一種現代財產管理制度,為何可以用于知識產權的利用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三點:
1.知識產權人缺乏專業的推廣其知識產品的經驗。一方面,知識產權人往往是作品或者發明的創造者,讓他們拋棄創作或發明而從事專業的推廣活動.這無疑會導致社會人力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知識產權價值的無形性、不易確定性等特點會讓其轉讓增加不少難度,并且還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對于發明創造者而言,他們并不具有推廣、宣傳、談判等市場經驗,這也會讓他們在交易中處于不利地位。此時信托乃是他們的最佳選擇:由一個專業的信托機構來完成交易,這既保障了知識產權人的經濟利益,又節省了大量的時間精力,何樂而不為呢?
2.信托制度是一種高效的財產管理制度。專業的知識產權信托機構對于知識產權成果的有效管理能夠實現以下功能:
首先,信托制度能夠為知識產權人防御風險。我們知道,知識產權不同于其他財產權,它必須通過投入市場、完成轉化才能實現其價值。然而,山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其權利人在保有、維持知識產權方面存在著許多風險:知識產權的維持成本高昂,使得權利人面臨著經濟枯竭的風險:知識產權產品價值的不確定性,便得其權利人存在著評估失誤風險:知識產權人在擁有其權利的同時也伴隨著各種侵權行為發生的風險:在其許可他人使用或轉讓過程中也存在著對方當事人違約的風險。在引入了信托制度以后,這些風險就會隨之降低,甚至排除.在知識產權信托制度中,一方面,信托財產轉移后,風險即轉移給受托人,由有經驗和能力的信托機構來防御和處理管理中的風險。另一方面,信托機構擁有一流的專家團隊、評估系統和后續防御措施,能夠專業化的為知識產權人管理和利用其知識成果產出收益。
其次,信托制度能夠實現知識產權的保值增值。信托制度具有保值與增值功能,其與知識產權結合后,不僅能夠有效的防止知識成果價值的喪失與減少,還可以通過其專業化的運作流程將知識產權商品化、產業化,實現成果增值,獲得商業利潤。
3.知識產權信托為知識產權轉化提供了新途徑。我國的知識產權人往往是自然人,知識產權的許可、轉讓主要通過權利人與需求者單項交易的方式實現。這一交易方式必然導致的后果是:一方面,知識產權人擁有大量的發明專利而苦于尋找實施途徑或者造成知識產權的閑置,別一方而,許多企業需求專利等知識產權,卻不知從何處得到。’引入信托制度后,當委托人把知識產權交給受托人時,并不需要對該知識產權的價值進行評估,而信托機構不僅具有較強的市場操作能力、豐富的推銷經驗、一流的專業團隊,還掌握著大量的市場需求信息,與數量龐大的生產企業(即知識產權需求方)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信托機構能夠輕松的實現供需之間的互通,這必將成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和需求知識產權的企業之間的橋梁。
三、信托在知識產權應用中的問題及完善措施
我國《信托法》第7條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2001年I月10日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21條的表述就更為明確,該規定明確將知識產權信托納入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2007年I月23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新《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該法第16條規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一)資金信托:(二)動產信托:(三)不動產信托:(四)有價證券信托:(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托……。”《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重新回到《信托法》的起點,用“財產權”概括了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財產性權利。可見,雖然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信托公司可以經營知識產權信托業務,知識產權信托在立法七仍未引起官方的重視,但知識產權信托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2000年9月,武漢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率先在全國開展了專利信托業務,為專利權人期待以久的專利信托機構終于誕生,但僅僅是曇花一現,不到兩年的時間便宣告失敗,其中原因不得不另人深思:理論研究上的缺陷和實踐中各種配套設施的不健全都會使得知識產權信托這一制度在現實條件下實施起來相當困難,這必將成為我們再次構建知識產權信托機構應當思考的問題。筆者認為,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信托制度在實踐中主要面臨的困難有:權屬不明,這使得作為委托人的知識產權人和作為受托人的信托機構法律定位不明確,不能夠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大部分知識產權都有一定的權利期限,在知識產權的權利期間內存在著各種法律風險,如專利無效、期限屆滿等,這也可以說是知識產權信托首當其沖的風險;知識產權信托登記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登記機關不明確,登記制度的無章可循會使知識產權信托當事人的利益保障受到威脅。 釗對我國知識產權信托在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對癥下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明確權屬
知識產權信托的運行機制應為,權利人將其知識產權轉移到信托公司名下,信托公司即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繼而成為法律上的權利人,委托人即原權利人成為受益權人,簽訂信托合同后,應當在知識產權局進行登記。這種割裂信托財產權的管理屬性和利益屬性的制度設計大大提高了信托管理的效率。武漢市專利信托業務開展時,我國還沒有出臺《信托法》,所以當時關于信托財產的歸屬問題并不明確。武漢市專利信托機構采取的是以合同的形式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將此合同交由當地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來保證此信托行為生效。不難看出這種合同形式使專利“所有權”并沒有在法律上予以轉移,這樣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受托人沒有有效的專利處置權,所以在專利的轉化實施中無法以專利權人的名義去談判轉讓或許可實施事宜。另一方面委托人扔然擁有專利所有權。這使他們很難尊重信托投資公司對專利的經營管理,他們可以撇開信托公司,借助信托效應進行私下交易。這極大的影響了專利信托的順利進行。
(二)完善知識產權信托風險防范體系
知識產權信托風險,主要是指知識產權管理過程中由于種種問題帶來的收益不確定性以及給受益人、受托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在知識產權信托過程中,知識產權侵權、被訴無效、知識產權不能轉化等情況幾乎難以杜絕,這些都會使信托無法達到預期收益,受托人也要承受巨大的訴訟費用。筆者認為,要防范各種風險,最重要的是提高受托人對知識產權的鑒別能力。知識產權就像金融資產一樣,有時是價值大而風險小,有時卻是價值誘人但風險更大,受托人在受理知識產權信托時,應謹慎選擇、認真挑選知識產權項目。但是,百密一疏,誰都不可能是商場上的常勝將軍,因此,有必要引進保險制度,也就是信托公司與保險機構共同設計知識產權信托保險,當知識產權信托遭遇因各種原因引起的損失時,由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共同進行承擔的一種風險分散機制。
〔三)完善信托登記,確立信托登記機關
知識產權登記制度的不完善是困擾知識產權信托實踐急需解決的問題,一套完善的信托登記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信托登記制度的建立是一種法律制度的構建,所涉及的內容也方方面面,如信托登記機關、登記范圍、登記內容以及登記效力等,在這些內容當中,最核心的就是知識產權信托登記主管機關的確定。有不少學者建議建立一個獨立的知識產權信托登記機關,但筆者更贊同在原有知識產權登記機關下進行信托登記。
一、知識產權信托概述
近年來,由于知識產權人本身資金缺乏、知識產權市場交易信息不對稱,尤其是中介服務市場不健全等原因,企業、個人手中擁有著大量的閑置專利而沒有轉化為生產力,這從一個側面反應了我國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率低,知識產權的轉化急需找到一個新的突破口。其實,中國知識產權產業化的現狀并不復雜,只要在知識產權中介市場做足功夫,健全知識產權交易體制,產業化程度就會明顯提高。這就是引入知識產權信托制度,知識產權人通過信托方式委托信托機構經營管理其知識產權,不但可以讓知識產權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帶來的豐厚利益,而且也不用負擔管理之責。
所謂知識產權信托,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為了使自己所屬的知識產權產業化、商品化以實現其增值的目的,將其擁有的知識產權轉移給受托人,由信托投資公司代為經營管理、運用或處分該知識產權的一種法律關系。
二、信托制度在知識產權中應用的價值
信托制度作為一種現代財產管理制度,為何可以用于知識產權的利用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三點:
1.知識產權人缺乏專業的推廣其知識產品的經驗。一方面,知識產權人往往是作品或者發明的創造者,讓他們拋棄創作或發明而從事專業的推廣活動.這無疑會導致社會人力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知識產權價值的無形性、不易確定性等特點會讓其轉讓增加不少難度,并且還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對于發明創造者而言,他們并不具有推廣、宣傳、談判等市場經驗,這也會讓他們在交易中處于不利地位。此時信托乃是他們的最佳選擇:由一個專業的信托機構來完成交易,這既保障了知識產權人的經濟利益,又節省了大量的時間精力,何樂而不為呢?
2.信托制度是一種高效的財產管理制度。專業的知識產權信托機構對于知識產權成果的有效管理能夠實現以下功能:
首先,信托制度能夠為知識產權人防御風險。我們知道,知識產權不同于其他財產權,它必須通過投入市場、完成轉化才能實現其價值。然而,山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其權利人在保有、維持知識產權方面存在著許多風險:知識產權的維持成本高昂,使得權利人面臨著經濟枯竭的風險:知識產權產品價值的不確定性,便得其權利人存在著評估失誤風險:知識產權人在擁有其權利的同時也伴隨著各種侵權行為發生的風險:在其許可他人使用或轉讓過程中也存在著對方當事人違約的風險。在引入了信托制度以后,這些風險就會隨之降低,甚至排除.在知識產權信托制度中,一方面,信托財產轉移后,風險即轉移給受托人,由有經驗和能力的信托機構來防御和處理管理中的風險。另一方面,信托機構擁有一流的專家團隊、評估系統和后續防御措施,能夠專業化的為知識產權人管理和利用其知識成果產出收益。
其次,信托制度能夠實現知識產權的保值增值。信托制度具有保值與增值功能,其與知識產權結合后,不僅能夠有效的防止知識成果價值的喪失與減少,還可以通過其專業化的運作流程將知識產權商品化、產業化,實現成果增值,獲得商業利潤。
3.知識產權信托為知識產權轉化提供了新途徑。我國的知識產權人往往是自然人,知識產權的許可、轉讓主要通過權利人與需求者單項交易的方式實現。這一交易方式必然導致的后果是:一方面,知識產權人擁有大量的發明專利而苦于尋找實施途徑或者造成知識產權的閑置,別一方而,許多企業需求專利等知識產權,卻不知從何處得到。’引入信托制度后,當委托人把知識產權交給受托人時,并不需要對該知識產權的價值進行評估,而信托機構不僅具有較強的市場操作能力、豐富的推銷經驗、一流的專業團隊,還掌握著大量的市場需求信息,與數量龐大的生產企業(即知識產權需求方)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信托機構能夠輕松的實現供需之間的互通,這必將成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和需求知識產權的企業之間的橋梁。
三、信托在知識產權應用中的問題及完善措施
我國《信托法》第7條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2001年I月10日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21條的表述就更為明確,該規定明確將知識產權信托納入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2007年I月23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新《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該法第16條規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一)資金信托:(二)動產信托:(三)不動產信托:(四)有價證券信托:(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托……。”《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重新回到《信托法》的起點,用“財產權”概括了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財產性權利。可見,雖然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信托公司可以經營知識產權信托業務,知識產權信托在立法七仍未引起官方的重視,但知識產權信托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2000年9月,武漢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率先在全國開展了專利信托業務,為專利權人期待以久的專利信托機構終于誕生,但僅僅是曇花一現,不到兩年的時間便宣告失敗,其中原因不得不另人深思:理論研究上的缺陷和實踐中各種配套設施的不健全都會使得知識產權信托這一制度在現實條件下實施起來相當困難,這必將成為我們再次構建知識產權信托機構應當思考的問題。筆者認為,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信托制度在實踐中主要面臨的困難有:權屬不明,這使得作為委托人的知識產權人和作為受托人的信托機構法律定位不明確,不能夠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大部分知識產權都有一定的權利期限,在知識產權的權利期間內存在著各種法律風險,如專利無效、期限屆滿等,這也可以說是知識產權信托首當其沖的風險;知識產權信托登記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登記機關不明確,登記制度的無章可循會使知識產權信托當事人的利益保障受到威脅。
釗對我國知識產權信托在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對癥下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明確權屬
知識產權信托的運行機制應為,權利人將其知識產權轉移到信托公司名下,信托公司即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繼而成為法律上的權利人,委托人即原權利人成為受益權人,簽訂信托合同后,應當在知識產權局進行登記。這種割裂信托財產權的管理屬性和利益屬性的制度設計大大提高了信托管理的效率。武漢市專利信托業務開展時,我國還沒有出臺《信托法》,所以當時關于信托財產的歸屬問題并不明確。武漢市專利信托機構采取的是以合同的形式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將此合同交由當地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來保證此信托行為生效。不難看出這種合同形式使專利“所有權”并沒有在法律上予以轉移,這樣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受托人沒有有效的專利處置權,所以在專利的轉化實施中無法以專利權人的名義去談判轉讓或許可實施事宜。另一方面委托人扔然擁有專利所有權。這使他們很難尊重信托投資公司對專利的經營管理,他們可以撇開信托公司,借助信托效應進行私下交易。這極大的影響了專利信托的順利進行。
(二)完善知識產權信托風險防范體系
知識產權信托風險,主要是指知識產權管理過程中由于種種問題帶來的收益不確定性以及給受益人、受托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在知識產權信托過程中,知識產權侵權、被訴無效、知識產權不能轉化等情況幾乎難以杜絕,這些都會使信托無法達到預期收益,受托人也要承受巨大的訴訟費用。筆者認為,要防范各種風險,最重要的是提高受托人對知識產權的鑒別能力。知識產權就像金融資產一樣,有時是價值大而風險小,有時卻是價值誘人但風險更大,受托人在受理知識產權信托時,應謹慎選擇、認真挑選知識產權項目。但是,百密一疏,誰都不可能是商場上的常勝將軍,因此,有必要引進保險制度,也就是信托公司與保險機構共同設計知識產權信托保險,當知識產權信托遭遇因各種原因引起的損失時,由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共同進行承擔的一種風險分散機制。
〔三)完善信托登記,確立信托登記機關
知識產權登記制度的不完善是困擾知識產權信托實踐急需解決的問題,一套完善的信托登記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信托登記制度的建立是一種法律制度的構建,所涉及的內容也方方面面,如信托登記機關、登記范圍、登記內容以及登記效力等,在這些內容當中,最核心的就是知識產權信托登記主管機關的確定。有不少學者建議建立一個獨立的知識產權信托登記機關,但筆者更贊同在原有知識產權登記機關下進行信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