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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大全11篇

時間:2022-03-17 14: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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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

篇(1)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2

有時候,中小企業所需的周轉資金就僅僅幾萬塊,并且僅僅占用一小段時間。但是這樣的資金卻沒有合適的提供者。而市民手里的儲蓄如果沒有拿去做投資,要進行小幅度增值需求時,卻沒有合適的使用者。中國缺的不是資本,而是一個資本提供者和資本使用者之間溝通的平臺。如果融資擔保企業可以將這些小規模貸款供給和需求的群體打成平衡,比如可以成立個人信貸部,為信用狀況良好地小業主或者小個體提供低額貸款。那完全可以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來實現新的盈利模式和金融服務。但是現階段的擔保企業卻并沒有達到這樣的要求。

一、融資擔保企業的現狀

中小企業融資難一直是世界各國關注的重要問題,同樣也是我國中小企業發展重要制約因素之一。其主要原因是缺乏行之有效的融資擔保體系。

我國中小企業近幾年獲得了長足發展,但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也是巨大的。

從1992年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開始,我國擔保企業已經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自發性的探索階段,從1992年到1998年。在這個階段,我國中小企業擔保體系建設穩步發展,開始帶有明顯的自發性、地方性和互。第二個階段是規范發展階段,從1998年到1999年,由于總結了相當豐富的經驗,國家經貿委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工作進行了規范,并出臺了相關的政策支持和試點工作,并成立了科技擔保、工業經濟擔保等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第三階段是完善階段,從2000年至今,在第二個階段的基礎上,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鼓勵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提出了加快建立信用擔保體系的決定,這標志著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進入了新的時期。

目前,我國建立了由國家、省、城市三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及互助擔保機構、商業擔保機構組成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其中,國家、省、城市三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最終的機構,是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核心,所占全部擔保機構的比例超過90%。這些機構是我國政府間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性機構,是非金融的,不參與市場運作,并受政府相關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它們的資金由政府提供,分別為各自所覆蓋的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一般的,我國城鄉社區均設有中小企業互助擔保機構,它們為社區附近的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直接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業務,可以說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基層組織,約占全部擔保機構的5%。這類機構的資金主要來自于會員,機構一般由地方工商聯、私營協會及私營企業等自發組建。商業擔保機構是中小企業重要的融資擔保機構,它們一般由工商聯、私營協會、科技部門、開發區及公司企業等組建,個別地方政府也有參與出資。商業擔保機構的主要特征是獨立法人、商業化運作、以盈利為目的和同時兼營投資等其他商業業務,并可按規定和協議約定享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供的再擔保服務和風險分擔。由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風險較大,擔保收益卻較低,因此一般具有政府背景的商業擔保公司發展得還算可以,其他商業擔保公司發展比較緩慢。

二、融資擔保企業發展中的問題

雖然我國現有的擔保機構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帶來了更多的便利,但依然無法滿足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而且我國中小企業相關的信用擔保機構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不斷的完善。

首先,中小企業相關的信用擔保機構的風險收益不對稱。可以說,信用擔保機構承擔了中小企業主要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甚至是銀行應當承擔的信貸風險,而它獲得的收益卻十分有限,相比之下十分微薄,這嚴重制約了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積極性。

其次,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企業缺乏補償退出機制。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各地的擔保機構的資金一般均由當地財政一次性撥款投入,缺少后續補償資金。擔保機構的資金不足,就難以給數目眾多的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這是我國中小企業面臨的總要制約因素。后續資金的不足,這給融資擔保企業或者機構帶來了極大的業務風險,因為它必須利用業務本身的盈利來補償后續資金的不足。因此,我國需要盡快建立滿足中小企業發展和相關融資擔保企業發展的資金補償退出機制。

再次,我國融資擔保企業自身贏利能力差。據相關資料顯示,2002年我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的利潤總額僅為2億元左右,資本的收益率僅為1.09%,如果按照可用擔保資金計算,那么收益率僅為0.83%。目前,我國信用擔保機構一般都是由各級政府出資建立,低水平的盈利會加重政府的代償壓力。

最后,我國融資擔保企業相關法規空缺。目前,我國政府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管理不符合實際,存在兩個極端,往往不是過分干預,就是放任不管,而且信用擔保相關的法規仍然空缺,只有《擔保法》,但是它所涉及的范圍不包括專業的信用擔保機構,而且對債權人較為偏袒,對擔保人或者公司的權益保護的不夠。這嚴重影響了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健康發展和規范運作。

關于擔保行業自身發展,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關于擔保行業的發展問題。擔保業在目前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國內金融體制改革滯后、缺乏充分競爭的情況下,擔保機構有很大的市場發展空間,也面臨很好的發展機會。但是,能否把擔保業做成百年基業,需更多的努力,以及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

二是關于擔保機構經營目標問題。大家認為,贏利應作為擔保機構的經營目標。即使政策性擔保機構,不僅要考慮社會效益,還應該講經濟效益;如果不贏利,自身沒有造血功能,虧損或代償全靠政府來補貼,這種擔保機構是不可能在市場經濟中長期生存和發展的。深圳通銀擔保公司非常明確地提出,擔保機構要建立自己的贏利模式,不能做“苦行僧”,要積極爭取應有的權益。有的機構提出,目前擔保費收取標準偏低,建議按邊際利潤率的50%來確定。

三是關于擔保機構風險控制問題。大家對擔保機構承擔的風險都有較深的認識和體會。江蘇省擔保公司認為,擔保機構的風險主要體現在經營風險和管理風險上,對此應通過分級管理和建立內部制衡機制來控制和降低。

三、融資擔保企業發展的對策

(一)增加和擴充資產股份,使融資擔保企業資產多元化,壯大自身的實力,提高擔保能力。融資擔保企業應該建立適合公司融資的發展戰略,建立合理的資本金補充和擴充機制,利用多種優惠方式吸引財政引導資金的融入和民間資本的流入,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互擔保模式。

(二)加強與銀行之間的聯系,加強互利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則,積極與金融部門、銀行等相關機構合作,根據雙方的風險控制能力合理確定銀行和擔保機構的擔保放大倍數,加深銀行、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三者之間的聯系,促進它們之間的合作,建立和完善風險補償、轉移機制。

(三)建立一支具有較高素質的職業隊伍,建立科學規范的管理和決策制度。擔保企業是風險高的企業,這要求擔保企業有一批具有專業素質的員工和管理人員;融資擔保企業的員工應該具備財務、管理、法律、投資等專業方面的經驗和從業經驗,并且具有極強的責任心;管理層應該充分認識經營環境和風險,并具備一定的判斷能力。融資擔保企業應該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學的規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制定合適的法人治理結構和規范的決策程序,以便于控制決策過程可能出現的潛在風險。要十分重視對道德風險的防范,建立監事會和內部審計機構。實現決策的透明度,使決策及時傳達出去,同時注意收取反饋意見。

(四)明確監管主體,嚴格監管,規范發展。一是盡快明確牽頭管理部門,加強行業歸口管理監督。加強對擔保公司運行情況的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工作。二是可借鑒金融許可制度,加大對擔保公司市場準入的監管力度,即由歸口管理部門同意經營許可后工商部門才能注冊登記,同時對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必須達到一定的條件才允許任職,以切實提高擔保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三是加強行業監管,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進一步規范擔保市場,督促擔保機構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四是盡快出臺有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法律法規。制定擔保業法律規范,從機構準入、機構定位、信用擔保活動基本規則、擔保對象設定、反擔保措施、監管機構等全方位搭建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法制框架,以促進信用擔保業的規范發展,從而更好地服務于中小企業。

參考文獻:

[1]吳友兵.中國融資性擔保行業分析[J].中國證券期貨,2012(03).

[2]張宇涵.中小企業互助擔保融資模式設計及其博弈分析[M].天津財經大學,2009(04).

[3]蔡真.美國商業性擔保機構運作經驗及啟示[J].銀行家,2007(11).

[4]張建華.中小企業融資國際比較及經驗[J].中國金融,2011(18).

[5]水清木華研究中心.中國擔保行業分析及預測報告[M].北京,2009.

篇(2)

為有利于雙方發展,充分利用雙方對外融資的有利因素,加強企業間經濟合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甲、乙雙方就融資擔保問題經過充分醞釀,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真誠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在融資領域內進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雙方共同確認:雙方承擔總額度為伍仟萬元的貸款責任擔保,并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履行各自責任。

三、在乙方需要擔保時,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擔保額度總共為  萬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還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擔保時,甲方可以選擇乙方中的一家公司,為甲方提供相同額度的貸款擔保。

四、甲、乙雙方在履行互為擔保時,最長擔保期限不超過三年,貸款必須專款專用,擔保方有權對被擔保方的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期滿還清貸款本息時,被擔保方應主動向擔保方提供還貸憑證,以便對方及時了解。

五、任何一方為對方擔保時,應如實提供各自財務報表、營業執照、信用證明復印件以及有關企業概況等資料。

六、擔保方的繼受人(包括因改組合并而繼受)將受本協議的約束,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未得到對方事先書面同意,擔保方不會轉讓其擔保義務。

七、擔保方代被擔保方清償債務后,有權向被擔保方追償。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確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對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補充協議。

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都應遵守本協議的約定,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萬元,并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權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以茲共同遵守。

甲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浙江×××鋼鐵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篇(3)

提高了“三農”和小微企業的信貸可獲得性。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信用不足。融資擔保機構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小微企業和“三農”,借助于信用擔保,被擔保企業從銀行獲得急需資金,保證業正常經營發展,并通過擔保機構的監管措施和多樣的擔保服務,促進小微企業合規經營和規范化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三農”和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小微企業和“三農”在無法借力資本市場融資的情況下,通過融資擔保,融資成本是銀行貸款利息加上2%左右的擔保費,成本較民間借貸大幅降低,并且借款周期較長。

有利于銀行控制管理成本和貸款風險。擔保機構的介入成為小微企業和商業銀行貸款業務之間溝通的橋梁,降低了二者的信息不對稱。銀行因為有了信用擔保這面防火墻,管理成本相應減少,貸款風險也很大程度降低。

促進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融資擔保機構的介入,使很多原來沒有信用記錄的小微企業有了信用能力,提升了小微企業的信用觀念和信用水平,推動了銀行與小微企業間建立良好的信用關系,融資與增信相互促進、循環提升,不斷改善小微企業的信用水平和融資能力,并為其今后多種方式融資打下了基礎、拓展了空間。

行業發展現狀

法人機構數量呈負增長,行業規模增速放緩。

近兩年,受監管部門準入門檻提高和實施退出機制,融資擔保法人機構數量減少,截至2015年初,全國共有融資擔保法人機構7898家,較上年初減少287家,已連續兩年呈現負增長;行業在保余額為2.74萬億元,同比增長6.61個百分點,行業規模增速放緩。如圖1、圖2所示。

民營機構退出市場比例較高,國有機構行業占比持續上升。

2015年初,我國融資擔保業法人機構中,國有控股擔保機構為2077家,民營及外資控股擔保機構為5821家,分別占比26.3%和73.7%。民營機構的數量及行業占比自2012年以來已連續3年下降,而國有機構的數量及行業占比穩步上升,以不到30%的機構數量、40%的行業資本,貢獻了超過60%的行業在保余額,逐步成為行業發展的主力軍,如圖3所示。

加快融資擔保行業改革發展,改革試點取得良好成效。

2015年8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融資擔保業的發展進行了系統、全面的規劃和頂層設計,標志著我國融資擔保業新一輪的改革正式啟動。行業改革的著力點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明確融資擔保的政策性定位將主要服務于小微企業和“三農”等普惠領域的融資擔保業務定位為準公共產品,由政府大力扶持的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作為提供此類服務的主力軍,支撐起整個行業的發展。二是構建新型政銀擔合作模式探索建立政府、銀行和擔保機構風險共管、多贏互利的可持續發展模式,激發銀行在銀擔合作中的內生動力,實現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風險在三者之間的合理分擔。三是完善政府主導的再擔保機制設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推動省級再擔保機構基本實現全覆蓋,以股權、再擔保業務為紐帶,構建統一的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充分發揮再擔保“穩定器”的作用,通過提升擔保機構的償付能力和增信作用,實現整個行業整體實力及抗風險能力的增強。《意見》下發后,政策性的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開始組建,新型政銀擔合作試點工作在安徽啟動后取得良好成效,全國各地再擔保機構正加快設立。

擔保行業問題及原因分析

行業存在的問題

違法違規風險事件時有發生。在融資擔保體系中,眾多資金實力較弱的民營商業性融資擔保公司占主體,政策性擔保公司或國有資本參股的融資擔保公司占比較小。一方面,以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為主體的融資擔保公司在近兩年國際和國內經濟不景氣的大背景下,面臨業務規模收縮和難以持續的壓力,有些擔保機構偏離主業超范圍經營變現吸收公眾存款、挪用客戶保證金、不按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事項等違規活動,甚至出現非法集資、發放高利貸,風險事件時有發生;另一方面,許多地方政府設立的一批政策性擔保機構或參股的融資擔保機構,因為定位不清、體制機制不健全而面臨持續發展難題。

多數擔保機構缺乏成熟的盈利經營模式。近幾年融資擔保機構數量呈快速發展態勢,但經營效率卻沒有隨之同步發展。大多數擔保機構缺乏成熟的盈利經營模式,出于微盈或虧損狀態。擔保放大倍數提高幅度也較緩慢,截至2015年12月,全國擔保放大倍數僅為2.3倍,如圖4所示。

放大倍數不高,說明我國擔保公司的公信力、銀行的認可度、核心能力還不夠強。目前,市場上一些規模小、信用差、風控能力低、業務開拓能力不足的擔保機構正面臨兼并重組或被強制退出市場。

融資擔保公司銀行認可度低。融資擔保公司經營情況未被要求定期對外披露或進行外部審計,信息透明度差,銀擔信息不對稱,擔保行業個體風險暴露也影響銀行與之合作的積極性,部分地區的融資擔保機構代償壓力較大,商業銀行與融資擔保機構的業務合作趨于謹慎。一些銀行大幅收緊銀擔業務合作,控制或調低擔保放大倍數,有的甚至暫停了業務合作。

代償余額增速明顯。國內經濟增速放緩,結構調整力度加大所帶來的融資擔保貸款風險有所上升,一些小微企業無法歸還到期貸款,造成融資性擔保機構代償規模和代償率增加,銀擔合作趨于謹慎。自2012年起,融資性擔保代償余額逐年上升,擔保責任撥備覆蓋率不斷下降。2014年底代償余額達到661億元,同比增長59.3%;擔保代償率2.17%,為統計以來最高水平。2015年上半年,代償金額和戶數又同比分別增長了246.68%和16.1%,如圖5所示。

農村信貸融資擔保發展緩慢。2008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的《關于加快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出臺后,在政策指引下,金融機構加快農村信貸擔保方式創新,各地相繼推出農戶聯保貸款、農村專業合作社(協會)擔保貸款、土地承包權、林權抵押擔保貸款、應收賬款、股權、訂單收益權擔保貸款等模式,農民J款難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解,但受農村信貸擔保物范圍狹窄、抵押物處置難、相關法律體系不健全、農村信用環境薄弱等因素制約,農村信貸融資擔保發展緩慢,金融機構對創新信貸擔保方式積極性不高。

問題原因分析

融資擔保業基礎薄弱。我國融資擔保業起步較晚,發展時間較短,行業內部仍存在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風險管理水平不高、抵御風險能力不強、應對風險經驗不足,專業人才缺乏等問題,特別是民營融資擔保機構,這些問題更為突出。再擔保功能發揮不充分。近幾年,再擔保機構作用日益凸顯,但仍有一些問題尚未有效解決。如:再擔保缺乏頂層設計,沒有建立統一明確的行業規范;再擔保機構的法律概念、政策定位、運作規則尚不明確,再擔保建設中的幾個重大關系――如政策性和商業化的關系,再保和直保的關系,分險和增信的關系,政府、擔保機構和銀行的關系尚未厘清;管理體制尚不完善,績效考核與功能定位不相匹配,配套政策設計還有缺失等。

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尚未形成。在融資擔保體系較完善的國家,擔保機構一般承擔50%~70%的風險,其余部分由銀行承擔。但在我國,銀行處于絕對優勢地位,出于謹慎考慮,通常將擔保機構的所有制性質、資本金規模等作為合作的考慮條件,對擔保機構授信的放大倍數較低而收取的保證金比例較高,借款人出現違約風險基本上由擔保機構承擔了90%以上甚至100%的風險。這種風險分擔方式加重了擔保機構的負擔。另外,再擔保機構的缺乏也使得融資擔保風險得不到有效的分散,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融資擔保業務的發展。

風險防范和補償機制不健全。多數民營擔保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風險防控和債務追償制度,缺乏風險意識,很多擔保機構將全部精力放在融資審批前了解與評估,對審批后資金用途是否符合申請初衷,是否挪作他用未能做到充足盡職調查,出現很多將擔保款項用于權益投資等不符合融資擔保條件的現象,加大了擔保款項由于申請公司經營不善而需要代償的風險。另外,政策性擔保公司經營中很多項目屬于政策扶持性質,項目本身高風險低收益,單靠保費收入很難彌補可能發生的代償或賠付,雖然政府每年會向政策性擔保機構下發風險補償金,但扶持力度遠遠不夠。

對策建議

融資擔保業連接銀企的紐帶作用能否有效發揮,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取決于政府支持。一是探索建立政銀擔三方共同參與的合作模式。有效分散融資擔保機構風險,實現貸款風險在政府、銀行和融資擔保機構之間的合理分擔和補償。二是行業優化整合勢在必行。強制要求信用等級差、風控能力低、業務開拓能力不足的擔保機構逐步退出市場,鼓勵專注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資金實力雄厚、信用能力高的擔保機構開展兼并重組,做精做強。三是拓寬融資渠道。地方政府作為擔保機構的監管部門,應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借助于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 掛牌),促進股權融通,拓寬融資渠道,在財政資金有限的條件下實現資本金的持續補充,增強其發展基礎和擔保能力。四是增強擔保機構的代償能力。地方政府應監督各機構足額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等,提高行業的整體風險撥備覆蓋率;加大擔保不良資產的追償和清收力度,降低流動性風險;探索組建省級擔保資產管理公司,支持擔保機構盤活存量不良資產,增強應對風險能力。五是推進中小微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政府應牽頭整合工商、稅務、人民銀行、銀監局、商業銀行等有關部門收集關于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相關信息,建立與完善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信用數據庫,推進對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增強對中小微企業和三農信息的共享度,減少信息不對稱,進一步完善相關的信用法律法規,加大對違約企業的懲處力度,同時增強對誠實守信企業政策支持力度,以征信業的發展帶動擔保業,利用信用評級力促行業的風險控制與有效監管。

銀行要主動作為,完善銀擔合作機制和風險分散機制,優化信貸操作流程,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一是深化銀擔合作。根據政策導向,按照商業可持續、風險可防控原則,銀行要主動對接,簡化手續,積極擴大、深化銀擔合作;在與省級再擔保機構達成的合作框架下,對合作的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提供風險分擔、不收或少收保證金、提高放大倍數、控制貸款利率上浮幅度等優惠條件;二是優化信貸操作流程。優化對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信貸操作流程,針對中小微企業和“三農”對資金需求“短、小、頻、急”的特點,在兼顧防風險與降成本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層次與環節,增強授信審查審批運營模式對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適應性。對于一些科技含量高的中小微企業,可將具有實用價值的商標使用權、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作為融資的擔保品,拓寬擔保品范圍,加大對發展前景廣闊的企業的支持力度。

篇(4)

資產證券化是近三十年來國際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上世紀70年代末產生于美國,90年代開始迅速向全球擴展。具體地說,資產證券化就是金融機構把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打包成資產池,轉移到特殊目標機構(spv)后以信托關系實現破產隔離,通過結構性重組發行證券,從而實現在資本市場上募集資金并提高流動性的過程,如圖1所示。傳統的融資方式是企業以自身產權為清償基礎,企業對債券本息及股息權益的償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財產為限;資產證券化雖然也采用證券形式,但證券的發行依據不是公司的全部法定財產,而是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某項特定財產。證券權益的償還也不是以公司產權為基礎,而是以被證券化的資產為限。由于資產證券化具有創造流動性、分散風險以及降低融資成本等特性,自上世紀70年代推出以來,得到了迅速發展,在美國的金融市場上已經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被譽為20世紀以來金融市場上最重要、最具有生命力的創新之一。

2005年3月,我國開始試點資產證券化,中金公司專項理財計劃、國家開發銀行abs以及中國建設銀行msb真正開啟了中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按照主導部門的不同,當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分為證監會主導下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和央行、銀監會主導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相對信貸資產證券化而言,企業資產證券化有其特殊性,交易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獨特的現金流設計和創新的交易結構,給原始權益人帶來了全新的會計難題。

一、基礎資產的確認——初始確認問題

會計作為一個以提供財務信息為主的經濟信息系統,在經濟業務數據轉化為會計信息的過程中,需要經過確認、計量、記錄、報告四個步驟,其中確認又可分為初始確認和終止確認。在企業資產證券化運作中,遇到的首要問題是: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讓基礎資產的過程中,會計上應將這一轉讓認定為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即是否應該終止對基礎資產的確認。因此,在討論基礎資產轉讓的會計問題時,首先應從會計確認的角度對基礎資產的會計屬性進行探討。在企業資產證券化中,基礎資產往往是某項資產的收益權,如此在會計上就產生了新的難題,即對于這些收益權,會計上應該如何確認,也就是初始確認問題。

(一)資產的定義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資產的定義,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在這一定義中,主要有三個要點:1.這一資源必須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2.必須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3.未來可以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是,隨著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斷出現,上述的資產定義已無法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因此在對金融工具的定義中,放寬了上述要點中的第一點。這樣,《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拓寬了對資產的定義,將金融資產界定為:1.現金;2.持有的其他單位的權益工具;3.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4.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5.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6.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根據上述定義,金融資產又可分為兩類:一是基本金融資產,比如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二是衍生金融資產,比如利率互換、掉期等。

(二)基礎資產的分類

在企業資產證券化運作中,基礎資產大體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現實的債權,如企業的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第二類是收益權,如高速公路的收費權、cdma網絡租賃費、污水處理收費權等。

第一類基礎資產符合資產定義的三項要點,在會計上可以明確確認為一項資產,而且屬于金融資產的范疇,因此在判定該類基礎資產轉讓時適用金融資產轉讓的相關會計準則。但是,第二類基礎資產是否符合資產或金融資產的定義呢?從理論上看,收益權屬于未來債權,而未來債權主要包括三種:一是附生效條件或附始期的法律行為所構成的未來債權,即附生效條件或始期的合同債權,此種合同債權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必須待特定事實產生(如條件成熟或始期到來),才能成為現實的債權;二是已有基礎法律關系存在,但必須在將來有特定事實的添加才能發生的債權,如受委托將來為委托人處理事務支出費用的請求償還的債權、將來的租金債權等;三是尚無基礎法律關系存在的未來債權,被稱為純粹的未來債權。

從未來債權的分類可以發現,未來債權要么尚無基礎法律關系,要么即使存在基礎法律關系,也需待特定事件產生后才能成為現實債權,而在資產定義中首先強調了資產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這一原則。同時,在金融資產的定義中,雖然放寬了對過去交易或事項的限制,但是在定義的4-6點強調其至少應為一項有權從其他單位取得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如期權即為這樣一種“合同權利”。而未來債權中交易的任何一方要享有“從其他單位取得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必須待特定事實產生或添加后方可以實現。如,高速公路收費權,車輛在進入高速公路后,甲乙雙方的合同方才成立,高速公路公司才取得對特定車輛收取通行費的權利。因此,從這一角度看,收益權在會計上無法滿足資產或金融資產的確認標準,那么也就無法在會計上確認為一項資產。此時,在資產證券化運作中,以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轉讓時,討論是銷售還是擔保至少從會計角度而言缺乏基礎,即從會計角度看,無法確認到底轉讓了什么?

從經濟學角度看,當前企業資產證券化定資產的收益權屬于所有權的一部分,從概念上看似乎與無形資產較為接近。正是因為擁有這些收益權,企業才預期該資產能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因此才能將其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資產。但是,如果要對所有權中的收益權單獨確認并進行轉讓,至少需要解決以下幾個會計問題。

首先,收益權在會計上能否確認為一項資產并脫離特定資產單獨轉讓,會計上尚無明確規定,從理論上看面臨諸多難題。若將收益權單獨確認為一項無形資產,那么根據資產的定義,收益權所依附的特定資產的價值需要減記為零,否則將造成企業資產虛增。如此,將產生一個悖論,即當前企業所有有形資產的價值都可減記為零,全部有形資產都可確認為一個無形資產下“××收益權”的明細科目,這顯然不盡合理。

其次,按照上述邏輯,在轉讓收益權時,出售方在出售特定資產一定年限的收益權時,相當于企業收到了該資產一定年限未來收益的現值,則按照資產的定義,該特定資產應該計提減值準備。

最后,對于購買方而言,當買入該收益權后,是否應該借記這一科目?

實踐中能否按上述方法處理,從而在會計角度實現基礎資產的真實銷售?接下來,筆者從終止確認的角度進一步分析這一問題。

二、基礎資產的轉讓——終止確認問題

在討論基礎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時,筆者依然將基礎資產分為兩類進行分析。

(一)既有債權的轉讓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當原始權益人以現實債權作為基礎資產,向專項計劃轉讓時①,其是否應該認定為真實銷售呢?下面,筆者以轉讓應收賬款為例加以說明。

1.轉讓不涉及追索權時:

在轉讓應收賬款的過程中,如果購買方未保留對出售方的追索權,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出售方可以認為已轉移了應收賬款上的絕大部分(超過95%)風險,因此可以將其認定為一項銷售行為,確認銷售收入,并將應收賬款從賬上注銷,即對應收賬款終止確認。

2.轉讓涉及追索權時:

在轉讓過程中,如果購買方保留對出售方的追索權,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由于出售方保留了應收賬款上絕大部分的風險,因此不應將其確認為銷售。但是,如上所述,應收賬款等這些既有債權在會計上屬于金融資產的范疇,而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以下簡稱23號準則)的規定,此種方式下的應收賬款出售應該按照繼續涉入資產處理,并同時確認一下繼續涉入負債。

總之,在23號準則的規范下,在出售如應收賬款之類的既有債權時,在不存在追索權或后續擔保的情況下,出售方可以將其確認為一項銷售,對出售資產進行終止確認;在存在追索權或者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則按繼續涉入處理。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而言,這意味著企業以該類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時,應視交易安排對所轉移的基礎資產進行終止確認或按繼續涉入處理。

(二)收益權的轉讓

在以某項資產的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過程中,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讓基礎資產的行為,在會計上應該如何認定呢?

根據上述分析,收益權并不符合金融資產的定義,因此對其轉讓的判定不適用23號準則。那么,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實踐中收益權的轉讓行為,應該如何處理呢?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目前在對資產轉讓的終止確認上,除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同時適用風險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外,其他資產的終止確認仍然僅適用風險報酬分析法。因此,對收益權的轉讓行為仍應采用風險報酬分析法進行分析。

1.應該明確收益權是依附在特定資產上的一項權利。如果該資產歸于消亡或遭受損毀,則其收益權將無法實現。如,高速公路的收益權,若高速公路因地震、戰爭等原因而損毀,則該收益權將無法實現。而特定資產正是因為具有收益權,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才能在會計上被確認為一項資產,否則即使在法律上該資產歸企業所有,在會計上仍應將其價值減記為零。因此,可以認為收益權和特定資產是相互依存的關系。

2.在原始權益人以特定資產的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向專項計劃轉讓時,其轉讓的僅僅是特定時期內的收益權,而非其依附的特定資產。也就是說,該特定資產仍在原始權益人的控制之下。此時,由于收益權和特定資產的相互依存關系,使得專項計劃為了保證基礎資產能帶來穩定充足的現金流,往往要求原始權益人仍負有保證特定資產完整、安全、有效地運營的義務。如,原始權益人在將某高速公路特定期間的收費收益權轉讓給專項計劃后,仍然要保證公路路況良好,道路暢通,仍然要履行對通行車輛的收費職能。

3.從風險轉讓角度考慮,目前國內已經發行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均要求銀行提供擔保。這樣,當未來期間基礎資產未能產生足夠的現金流時,銀行將啟動擔保,之后向企業追索,因此企業并未轉讓相應的風險。

4.從法律角度考慮,當前在以收益權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運作中,收益權雖然已經讓渡給專項計劃,但由于原始權益人仍享有對該特定資產的所有權,專項計劃只是享有該資產特定期間的收益權。在此情況下,一旦原始權益人破產,如何保證已經讓渡給專項計劃的特定資產的收益權不被列入破產財產呢?即如何隔離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筆者認為,在實際操作中,雖然特定資產所有權的收益權已經讓渡給專項計劃,但如果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期間破產,而原始權益人的該項資產被列入破產財產時,即使證券公司依據“專項計劃已經獲得該特定資產的收益權,不應該被列入破產財產”進行抗辯,也往往難以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

綜合上述四點分析,筆者認為,即使收益權在會計上能單獨認定為一項無形資產,但對其轉移從風險報酬法的角度分析,仍不能終止確認,仍然不符合真實銷售的標準,而只能作為擔保融資進行處理。

那么,在資產證券化中為何又強調真實銷售呢?事實上,強調真實銷售的目的是為了達到對基礎資產的風險隔離乃至破產隔離。但是,真實銷售并不是實現風險隔離的唯一辦法,更不是資產證券化的唯一方式。如,標準普爾公司曾經在2001年了一項研究報告,報告稱在英國(英格蘭和威爾士)、開曼群島、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亞、馬來西亞和百慕大等國家和地區,當地法律支持“非真實銷售資產證券化”。顯然,從國外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看,擔保融資也是一種重要的資產證券化方式。

三、二者并存——一種現實的選擇

國內外的立法和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經驗表明,“真實銷售”的確認至少涵蓋了法律、會計和稅務三個獨立的專業領域。每個領域遵循的法律、判斷標準、實現的目的均有不同。本文主要從會計角度,對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轉讓進行了分析。

一項制度的變遷不僅需要考慮新制度安排本身的合理性,還需要相應的基礎制度環境與之相協調,均衡整個制度結構。在目前的會計規范體系下,采用特定資產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實施資產證券化時,若認定為擔保融資,則會計上無需專門做一筆分錄,而僅需期末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某項資產的收益權,因發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而實施了質押,同時在企業收到資金時記錄一項長期負債即可。這樣處理有以下幾點好處:首先,回避了收益權在會計上的初始確認問題;其次,避免了在將收益權作為銷售處理時對特定資產減值的問題,從而避免了公司通過操縱減值來操縱利潤;再次,更符合交易的經濟實質,并且在目前相關稅收法規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可以避免許多潛在的稅務問題,使資產證券化運作更為可行。如果基礎資產的轉讓被認定為真實銷售,則按照當前的稅法規定,可能涉及到營業稅或增值稅等稅收問題,這樣將加大公司融資的成本,從而使資產證券化在經濟上失去價值。因此,在我國當前的制度環境下,允許擔保融資模式的資產證券化,或許是一種更為現實的選擇。

四、結語

資產證券化起源于市場上利益主體的多元需求,合理的制度安排應當允許參與資產證券化的各市場主體在我國特有的法律環境和經濟環境下互動博弈,做出理性的選擇。否則,不從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價值出發,務實地界定“真實銷售”,可能難以滿足市場主體對風險偏好的合理需求。

【主要參考文獻】

[1]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06(2).

[2]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2).

篇(5)

丹麥是世界上第三大資產擔保債券(Covered Bond)市場,其獨特的資產擔保融資模式有著200多年的歷史,被譽為世界上最古老的、運行最穩定的資產擔保模式之一。

在歷次金融危機中,丹麥資產擔保模式穩如磐石。在不需要政府提供援助的情況下,自身就能平穩地發揮作用。喬治?索羅斯就曾多次建議奧巴馬政府借鑒丹麥模式進行改革,在他看來如果美國政府能夠以丹麥模式為模版,結合實際情況,就有可能徹底解決美國房屋貸款系統中一系列嚴重問題。

資產擔保債券簡介及在丹麥的發展現狀

(一)資產擔保債券簡介

資產擔保債券是銀行等信貸機構用本機構資產負債表中部分資產項做擔保對外發行的長期債券。擔保資產主要包括住宅抵押貸款、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對政府部門貸款和船舶抵押貸款等。債券持有人具有雙重優先追索權,即債券發行人承擔還本付息的第一責任,當發行人破產無力清償時,債券持有人擁有對擔保資產的優先處置權。

(二)丹麥資產擔保債券市場發展現狀

丹麥資產擔保債券最初發行于1795年哥本哈根大火之后的第二年,是世界上最早發行資產擔保債券的國家之一。截至2011年底,丹麥資產擔保債券的總存量為2.64萬億丹麥克朗(1克朗約等于人民幣1.1元),其中地產擔保2.59萬億丹麥克朗,船舶擔保450億丹麥克朗,較2007年金融危機前總增長為7000萬丹麥克朗。丹麥資產擔保債券2011年發行總量為1.1萬億丹麥克朗,約占其市場存量的42%(見圖1)。

丹麥資產擔保債券的發行商包括8家信貸機構,其中Nykredit為歐洲最大的資產擔保債券發行人,在丹麥占40%的市場份額;丹麥銀行和其全資控股子公司Realkredit Danmark總共占36%的市場份額。值得一提的是,丹麥資產擔保債券自1797年發行至今,從未發生過針對債券投資者的信用違約,被譽為金融危機中的避風港。根據丹麥國家銀行(即丹麥央行)統計,自2008年9月美國次貸危機起,外國投資者連續23個月成為丹麥資產擔保債券最大買主,其中將近70%的浮動利率擔保債券均被外國投資者購買(見圖2)。

(三)丹麥資產擔保債券的形式

2007年以前,丹麥政府規定只有專屬抵押貸款銀行(specialized mortgage bank)才能發行資產擔保債券,所有涉及房地產領域的貸款都必須由這些機構通過發行資產擔保債券在市場上進行融資。為了遵循歐洲統一標準,丹麥議會在2007年通過一項法案,除專署抵押貸款銀行以外,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也被允許發行擔保債券。此后,丹麥資產擔保債券分為兩種形式:一是只能由專屬抵押貸款銀行發行的資產擔保債券,這種債券與丹麥傳統資產擔保債券沒有本質區別,同時滿足歐盟標準和丹麥2007年以前法律標準,其利率、發行規模、期限必須與抵押貸款利率、融資額、期限完全匹配;二是符合歐盟標準,但其發行無需遵循丹麥傳統的完全債券轉手系統的資產擔保債券,因而這種形式的資產擔保債券無法完全規避期限錯配等風險。本文主要介紹具有期限完全匹配特點的第一種形式。

丹麥傳統資產擔保債券模式的主要特點

(一)資金平衡原則

丹麥政府規定,傳統的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擔保債券,其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必須和債券發行金額、期限、利率完全匹配,從而實現了資產負債的完全匹配,在根本上避免了期限錯配等問題,這就是所謂的“資金平衡原則”(見圖3)。

丹麥模式的“資金平衡原則”產生了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分離的效果。由于信貸機構從借款人收到的利息、本金和需要支付給債券投資人的利息、本金完全匹配,信貸機構所承擔的風險僅限于因借款人違約而不能夠支付利息和本金所帶來的信用風險。基于抵押貸款的特殊性,信用風險大多可以通過加強信用評估和完善法律條款加以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屬于可控風險。而市場風險則會受到國內外宏觀經濟、政治等很多復雜因素的影響,完全在信貸機構的掌控之外。尤其是在經濟危機爆發的時候,銀行間市場資金流動緊張、甚至凍結,政府往往不得不出手為金融機構提供緊急援助。在2008年的次貸危機中,美國和德國分別付出了高達3000億美元和1000億歐元的財政援助代價。而丹麥模式的風險分離機制則在極大程度上提高了信貸機構對經濟危機的抗沖擊能力。這也就是為什么丹麥資產擔保債券融資市場在2008年次貸危機,甚至在1813年丹麥政府破產的情況下,仍然能夠正常運行的根本原因。近幾年,丹麥資產擔保債券的日均成交量活躍,高于丹麥政府債券。

(二)資產擔保債券與擔保資產池均保留在發行人表內

丹麥專屬信貸機構基于其表內的信貸資產作為擔保資產池發行擔保債券,具有一定的證券化理念,但擔保資產仍保留在信貸機構資產負債表上,與資產證券化“真實銷售”的出表方式不同。這也是資產擔保債券與資產證券化的最大不同。擔保資產保留在表內的一大優點是,資產擔保債券的發行規模受限于發行人表內合格信貸資產規模(或擔保資產池)的大小,從而可以避免出現如資產證券化產品層層打包、過度發行所帶來的風險。

(三)對擔保資產池進行動態調整

資產擔保債券的合格擔保資產池是動態調整的,不同于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靜態無調整模式。丹麥法律對符合擔保資產池入池信貸資產的標準進行了規定。如對于住房抵押貸款和商業住宅抵押貸款,其貸款價值比(loan-to-value,貸款金額與抵押資產價值之比)分別不超過80%和60%。對于資質惡化的擔保資產將被踢出擔保資產池,信貸資產正常到期后,收回的資金可以重新進行放貸。

擔保資產池的動態調整確保其每一筆基礎資產均具備較高的信用資質,降低了信用違約情形的發生。

(四)債券持有人擁有雙重追索權

從丹麥資產擔保債券誕生至今,監管和法律始終重視對債券投資者的保護。資產擔保債券具有雙重追索權,即擔保債券持有人對債券發行人擁有第一追索權,同時對擔保資產池擁有優先追索權。因此資產擔保債券的清償順序高于發行人所發行的優先無擔保債券、次級債券等傳統債券。若發行人違約,擔保資產池將被單獨分離出來,對資產池的處置收益優先向擔保債券持有人支付,剩余的處置收益才向其他債券持有者支付。

(五)超額擔保對債券投資者的保護

超額擔保(over-collateralization)是指擔保資產池的總價值超過資產擔保債券發行的總價值,從而用資產池中的超額價值為所發行債券提供擔保。若發行人違約,這部分超額擔保只能用來支付債券投資人的權益,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一般來說,超額擔保包括強制性超額擔保和自愿性超額擔保兩部分。根據丹麥法律規定,擔保資產池的最低超額擔保為8%風險加權資產,以上部分屬于自愿性超額擔保。另外,丹麥信用按揭法案(Danish Mortgage Act)第152c款對超額擔保資金的投資范圍作出了非常嚴格的限制。

丹麥資產擔保債券的法律與監管

丹麥資產擔保債券法案始立于1851年。在過去的150多年中,丹麥模式經歷了7次與時并進的改革,現已按照歐盟資產擔保債券指引發展成為一種非常完善的資產擔保模式。其中最近一次的改革發生在2007年7月,丹麥監管當局通過的法案使得資產擔保債券符合歐盟的相關指引。

(一)歐盟關于資產擔保債券的指引

1.《可轉讓證券共同投資計劃指引》(UCITS)

資產擔保債券的特征由1988年《可轉讓證券共同投資計劃指引》(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s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作出規定。該指引22(4)條款規定了最低要求,該要求為資產擔保債券在幾個不同歐洲金融市場監管領域的特別處理(privileged treatment)提供了基礎。簡言之,22(4)條款要求如下:債券的發行人必須是信貸機構;債券的發行必須由專門法律所監管;發行機構必須處于審慎的公共監管之下;合格擔保資產必須由法律作出規定;擔保資產池必須提供足夠的抵押,以便為債券持有人在債券全部期限內的債權提供擔保;萬一發行人違約,債券持有人對擔保資產池具有優先的要求權。

2.新《資本要求指引》(CRD)

在歐盟層面,資產擔保債券監管的另一個基石是新《資本要求指引》(Capital Requirement Directive, CRD)。該指引建立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修訂國際化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規定的建議的基礎之上。新《資本要求指引》將適用于歐盟所有的信貸機構和投資服務提供者。CRD 列明的合格擔保資產包括:給歐盟成員國政府和公共部門的貸款;經信貸質量檢查評估合格的給歐盟外其他國家政府和公共部門的貸款;貸款價值比(Loan to value, LTV)分別不高于80%和60%的住宅和商業地產抵押貸款;貸款價值比不超過60%的船舶貸款;經信貸質量檢查評估合格的給其他銀行的貸款不超過資產池總量的15%等。另外,丹麥、德國、西班牙、瑞典、芬蘭等國明確規定資產證券化產品ABS、MBS不能進入擔保資產池。

(二)丹麥金融服務管理局對資產擔保債券的監督和管理

丹麥金融服務管理局(Danish FSA)對資產擔保債券發行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所有房產價值評估必須向丹麥金管局匯報。如果金管局認為估值過高,將會要求發行機構進行重新評估。如果重新評估結果仍過高于金管局評估,金管局將會要求發行機構減少貸款額。

2.所有發行機構必須按季度向金管局匯報信用風險敞口、市場風險敞口、和償付能力。

3.金管局會定期對發行機構的風險控制情況進行抽查。

借鑒丹麥資產擔保債券模式以解決資產錯配問題

資產和負債期限錯配的最常見表現是“借短放長”,即借入短期資金負債來為長期資產融資。對金融機構而言,可能因到期支付困難面臨流動性風險。嚴重的期限錯配會導致金融機構陷入流動性危機,甚至可能蔓延至整個金融體系引發系統性的金融危機甚至經濟危機。2008年雷曼兄弟的破產,與其負債端過度依賴短期融資市場從而造成流動性危機有直接關系,成為引發全球金融危機的導火索。

(一)資產錯配問題的幾個方面

國內期限錯配主要存在于商業銀行領域。目前國內商業銀行的資產錯配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傳統存貸款業務的期限錯配,貸款的中長期化以及存款的活期化,造成商業銀行資產與負債的期限錯配。二是,理財業務的期限錯配,商業銀行理財資金的資金投向多為信托受益權等期限較長的資產。資金來源與資金投向的借短放長,造成期限錯配問題。在理財產品大規模到期時,銀行的流動性管理面臨考驗;三是,同業業務的期限錯配,銀行同業業務期限錯配主要表現為借入短期資金,通過信托受益權、票據受益權買入返售和賣出回購等方式,投向期限更長的非標債權資產。6月中下旬國內銀行間貨幣市場發生的“錢荒”現象與銀行同業業務期限錯配問題密切相關。

(二)丹麥資產擔保債券融資模式對解決期限錯配問題的借鑒作用

引入丹麥的資產擔保債券融資模式對于解決我國商業銀行期限錯配問題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首先,商業銀行通過發行資產擔保債券,可以為中長期貸款提供長期的低成本資金來源,降低銀行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帶來的流動性風險。丹麥傳統的住房抵押貸款擔保債券主要為發放住房抵押貸款進行融資,遵循嚴格的期限、利率、規模完全匹配原則,幾乎可以完全消除期限錯配風險。在銀行攬存壓力上升、存款波動較大的市場環境下,資產擔保債券擴大了銀行的長期資金來源,便于銀行進行資產負債管理。

其次,擔保債券的發行可替代部分理財產品,降低理財產品所帶來的期限錯配風險。資產擔保債券遵循資金平衡原則和資產負債匹配原則,對投資者保護力度強,具有與高等級政府債券相近的信用評級。但其收益率較政府債券更高,因此適合有長期投資意向的個人投資者持有,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部分理財產品發行,符合理財產品逐步規范化發展的趨勢。同時,還為保險機構等長期資金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工具。

再次,銀行發行資產擔保債券可降低對同業負債的依賴。丹麥資產擔保證券市場中,商業銀行是最主要的投資主體。在新巴塞爾協議下,商業銀行持有的資產擔保債券風險權重僅為10%-20%,甚至可以低至4%的水平,顯著低于目前國內同業業務20%-25%的風險權重。因此銀行發行資產擔保債券可以替代部分同業負債,降低整個銀行系統同業業務規模。從而避免同業業務的同質性帶來的系統性沖擊。

最后,銀行發行資產擔保債券與資產擔保池均保留在表內,便于銀行自身的資產負債管理和監管當局對銀行的監管,降低銀行表外業務的期限錯配風險。

引入資產擔保債券需具備的制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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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中小企業概況

根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底,市實有企業萬戶,其中%以上為中小企業;實有私營企業萬戶,注冊資本(金)萬億元;個體工商戶萬戶,實有資金數額億元,戶均資金數額萬元;農民專業合作社萬戶,出資總額億元。

中小企業對全市GDP的貢獻為60%,對稅收的貢獻為50%,提供了近70%的進出口貿易額。在創造就業方面,中小企業提供了80%左右的城鎮就業崗位,吸納了50%以上的國有企業下崗人員,70%以上新增就業人員,70%以上農村轉移勞動力。在自主創新方面,中小企業提供了66%的專利發明、74%的技術創新和82%的新產品開發。

(二)中小企業主要融資渠道及現狀

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首要問題是“融資難”,而市僅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就有企業3000多家,基本都存在資金短缺的問題,對于融資擔保需求量很大。僅以重汽的上游供貨企業為例,依托重汽近年來的快速發展,其上游企業也面臨著難得的機遇,但流動資金短缺卻嚴重束縛了企業的發展。重汽在2012年計劃達到總產值500億元,以此計算,其上游供貨企業的融資需求就在50億元以上。而這僅僅是重汽上游供貨企業的融資需求量,加上其他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可見中小企業融資需求量是非常大的。

目前,市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有:一是通過股票市場直接融通資金,目前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公司有家,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數量與全市余萬家中小企業數量總額相比較僅為滄海一粟。二是通過商業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間接融資。從年我市金融機構對1096戶企業的問卷調查看,全市中小企業貸款需求滿足率較低。全年被調查企業有貸款需求的855戶,占被調查企業戶數的78.0%,貸款需求金額為137億元。實際得到貸款戶數227戶,實際貸款金額33億元。企業貸款戶數滿足率為20%,企業貸款需求金額滿足率為24%。年被調查企業貸款需求金額138.3億元,到目前實際貸款金額9.9億元,占計劃的7.2%。

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從中小企業自身來看,我省中小企業大多是個體私營企業,發展時間短、自有資產少、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弱而且資信水平較低,財務制度不健全、運作不規范難以達到金融機構貸款要求,即使貸到款規模也很小,遠遠不能滿足發展的需求。二是從金融服務方面看,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惜貸”,其深層原因主要是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和金融支持系統不健全。

二、市擔保行業現狀及分析

擔保公司作為連接企業與銀行的信用橋梁,主要經營的是商業銀行所不愿或無力涉及的風險業務,同時也是中小企業所急需支持的業務。擔保機構作為資金供需雙方的服務商,最大限度地挖掘市場的潛力,通過介入前期調查、細化風險控制方案等方式,完全依靠市場手段將看似不可行的業務變為可行,將企業的各種資源轉化為有效的反擔保能力,從而使資金配置渠道更為通暢,既擴大了銀行業務,又滿足了企業的融資需求,自己也從中獲利,真正實現了擔保機構、銀行與企業的三贏。

目前,市共有擔保機構17家,其中有9家正式開展擔保業務,注冊資本過億元的有7家。可以說,市擔保公司良莠不齊。有些自身實力太弱,注冊資本過小,風險管理能力無法讓銀行信服,并沒有真正成為銀行可以托付的商業伙件。擔保業務開展較好的有市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創新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經發擔保有限公司等。其中,從事專業信用擔保的只有經發擔保有限公司。根據財政部2001年下發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擔保機構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0%。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一般不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過10倍。市現有的擔保機構發展現狀遠遠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需求。

三、工商聯牽頭組織成立擔保公司的優勢

工商聯牽頭組織成立擔保公司,是進一步健全民營企業融資擔保體系的需要,有利于深化與金融機構的聯系與合作,促進擔保企業協作,在規范擔保業行為方面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其優勢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發揮橋梁和紐帶的作用,協調各類經濟組織,加強擔保機構、銀行和企業之間的了解和合作。

二是搭建信息平臺。建立中小企業資金需求信息庫、企業誠信信息庫、企業管理人員信息庫等,探索解決擔保企業和中小企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三是成立各種形式的擔保商會、協會,引導行業自律,規范擔保行為,同時加強擔保機構之間的聯合,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

四是組織、引導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強強聯合,共同擔保,風險共擔。加大各行業協會與擔保公司之間的聯系,幫助企業在獲得擔保的同時拓展擔保企業的業務領域。

五是發揮工商聯的聯合優勢,建立會員企業內部資金互保融通平臺。

四、我國擔保公司的主要特點和典型運作模式

(一)主要特點

自1998年開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試點以來,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迅速發展,呈現以下三個方面特點:一是資金來源多元化。中小企業擔保基金有政府財政資金、企業會員基金、企業互助基金、民間投資,以及政府財政資金與其他來源資金的合作基金。二是擔保機構性質和組織形式多樣化。從擔保機構組織形式看,有政府管理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國有股份制公司、私營股份制公司和各種基金的管理公司等;從機構性質看,有非營利的政策性擔保機構,也有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性擔保機構,還有政策性與商業性擔保業務混業經營的擔保機構。三是出現擔保品種多樣化和機構多功能化的苗頭。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中有單純提供擔保的機構,也有集投資與擔保功能于一身的投資擔保公司;有的僅為企業提供信用擔保,也有的同時為企業和個人提供信用擔保等。

(二)典型模式比較分析

目前,我國大部分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是小規模、功能單一的政策性擔保機構。但不少地方政府和擔保機構正在積極探索中小企業擔保事業發展的新路子。主要有以下幾種典型的擔保運作模式。

模式一:各級財政建立共同基金,委托專業機構管理。比較典型的是上海財政共同基金,由上海市各級財政出資建立,它是全國最大規模的財政出資的中小企業擔保基金。主要采取以下管理和運行機制:一是簽訂委托管理協議,由專業擔保機構(中投保上海分公司)運作和管理共同基金。二是建立出資人之間的利益和風險分攤機制。擔保基金的決策以擔保公司為主,區縣政府負責提供被擔保企業的資信證明,具有擔保薦的推薦權和否決權;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最終決定是否擔保。三是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作為擔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必須以政府的產業政策為導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不以盈利為目的,嚴格按照上海市財政局制定的《關于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管理的若干規定》和經批準的年度工作計劃規范操作擔保業務,接受上海市財政局的稽核、監督和檢查。四是擔保審批程序規范透明,防止政府行政性干預。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的中小企業擔保審批程序是:第一步,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第二步,銀行審查貸款要求。銀行有意但需要擔保的報擔保公司。第三步,由企業所在地分別考核企業的信譽,按企業的納稅和財務情況,區縣財政局簽署同意推薦或不推薦意見。第四步,擔保公司進行綜合平衡,決定是否給予擔保。第五步,擔保公司與貸款銀行簽定保證合同。五是上海財政局、中投保上海分公司與有關銀行建立貸款擔保協作網絡,設立擔保受理點,方便小企業,簡化了貸款信用擔保的操作程序。

模式二:互助基金委托專業機構擔保,又稱深圳模式。它是把分散的小額擔保基金集中起來,形成約1億元的互助基金,擔保對象是互助基金的會員企業。互助擔保基金擔保機構擔保,實現了互助擔保基金與商業擔保機構的結合。深圳的企業互助基金的管理和運作機制為:一是實行理事會管理制度。互助擔保基金理事會由互助企業代表、擔保公司代表以及經濟、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并制定了一套有效的管理辦法和約束機制。二是委托商業擔保機構(中科智擔保公司)擔保。基金理事會為決策者,擔保公司主要提供擔保專業服務。其擔保審查和決策程序是:互助基金成員推薦擔保項目;擔保機構負責項目初審和擔保項目的文件準備;最終是否擔保由理事會來決策。三是建立擔保的利益和風險分擔機制。擔保公司只收取擔保費的1/3,其余2/3擔保費歸互助基金,風險分擔原則是:當發生代償時,先由互助基金代償,不足部分由中科智擔保公司代償。

模式三:分層次再擔保。有安徽和上海兩種模式。安徽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以再擔保業務為主,除了自己直接從事少量擔保業務以外,還有選擇地與擔保機構簽訂再擔保協議。再擔保收費為被擔保機構在保期內全部應收保費的5-10%。上海模式就是市財政對區縣財政進行再擔保,再擔保比例為50——60%。

模式四:集投資和擔保于一體。目前,不少投資擔保機構集投資和擔保業務于一體,主要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是同時開展擔保和投資業務。第二種是在進行擔保時,有股權要求。當被擔保方不能如期償還銀行債務時,擔保公司進行代償;一旦被擔保方不能在寬限期內償還擔保債務,擔保公司可以將債權變為股權。第三種是擔保公司成立專門的部門或分公司進行資本金運用,以保證擔保基金保值增值。

五、擔保基金的優劣勢

成立互助擔保基金,委托專業擔保機構擔保的優劣勢:

優勢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有利于集中分散的資金,擴大擔保基金盤子。其次,實行專業機構與互助擔保基金結合,利用專業擔保機構提高互助基金的信譽。第三,有利于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委托管理,可以通過競爭招標的方式選擇有信譽、業績好的專業擔保機構來管理和運作基金。

由于擔保基金的出資人和決策人不一致,有可能存在受自身利益的驅使,擔保基金偏離使用方向,從而影響擔保基金使用效率的問題。這就要求委托專業機構管理擔保基金,需要建立一套監督管理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一是要明確擔保對象,確保擔保對象符合政府扶植的方向。二是要明確責權利,明確出資人和專業擔保機構之間的責權利,包括擔保的收費標準、成本和擔保損失分攤原則,擔保資金補償原則等等。三是制定合理的決策機制和嚴格的擔保程序。四是建立監督和考核制度,定期審計和檢查,確保政策性資金的使用方向。五是建立競爭機制,擇優選擇有資信、業績好的專業機構。

六、成立擔保公司的有關建議

鑒于工商聯的部門職能與擔保公司的運營特點,由工商聯牽頭成立的擔保公司,有兩種模式可以選擇:

一是采取深圳模式。即由工商聯組織會員成立互助擔保基金和互助擔保基金理事會。互助擔保基金由理事會進行管理,委托商業擔保機構擔保。基金理事會為決策者,商業擔保公司主要提供擔保專業服務。運作模式可參照上述深圳模式。

二是由工商聯牽頭,企業會員出資,按照現代企業制度成立工商聯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要求為:

1、注冊資本至少達1-2億元。

2、股東為出資的會員。

企業法人和經濟組織的,應符合以下條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2)財務狀況良好,入股上一年度盈利;(3)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4)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5)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6)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7)擬入股的企業法人屬于原企業改制的,原企業經營業績可以延續作為新企業的經營業績計算。

自然人投資入股應符合以下條件:(1)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3)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3、決策機構為股東大會。日常工作由公司負責人、擔保業務經理、風險管理經理、財務主管和外聘專家共同組成項目評審委員會,負責擬擔保項目的評審。

4、公司主要設五個部門:擔保業務部、風險控制部、法律事務室、財務部、綜合服務部。

(1)擔保業務部,主要負責中心擔保咨詢服務、申請擔保、項目受理、業務開發、項目分析和保后跟蹤等工作,工作人員要求投資金融、工程技術等專業畢業,有跨學科知識背景。

(2)風險控制部,主要負責中心客戶資信評估、風險管理,工作人員要求投資金融、法律、管理等專業畢業,具有豐富的銀行風險管理知識,信用評估經驗。

(3)法律事務室,主要負責法律咨詢和法律審查工作,對重大經營決策提供法律意見,由取得律師資格者擔任。

(4)財務部,除負責本中心財務管理外,協助擔保業務部和風險控制部工作,提供財務方面的專門意見。

(5)綜合服務部,主要負責日常行政事務和外聯工作,并參與中心業務開發工作。工作人員要求管理類專業畢業,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經驗,善溝通。

5、關于風險防范

(1)建立企業、銀行和擔保機構共擔風險的機制。要防止有了擔保,銀行就放松貸款審查的傾向。因此,應確定適當的擔保比例,在擔保機構和貸款機構之間合理分擔風險,擔保機構應定期了解和掌握銀行的擔保貸款業績。與此同時,要增強中小企業主的風險責任,可要求中小企業提供反擔保,按企業信用等級確定擔保抵押資產的比例。(2)把事后的風險控制與中小企業咨詢服務結合起來。擔保機構要設專人或與中介機構聯合,加強擔保后的跟蹤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指導和解決。(3)支付賠償金后,中小企業作為借款方仍有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擔保機構仍然有權追索企業所欠債務。(4)從保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風險準備金,承擔財政資金代償后的資金損失。(5)對有市場、有效益、發展前景較好,但由于負債較重、經營暫時困難的企業,可采用封閉貸款和擔保基金相配合的方式進行支持,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6)建立對擔保機構資信的定期評級制度,擔保機構定期聘請經財政部門認可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資信評級,并向社會公布評級結果。(7)建立嚴密的監控制度。成立由財政、金融、股東等組成的監管委員會,建立風險防范指標體系。

篇(7)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擔保

一、贛州市中小企業發展情況

贛州市是江西省最大的行政區,截至2007年6月,已有15萬多家中小企業,僅工業企業就有2.65萬家,所創造的工業增加值已占到全市工業增加值的51.3%。可見中小企業已經成為贛州市經濟發展的“領頭羊”。但是隨著中小企業的迅猛發展,根據優序增長理論,成長期企業的資金往往靠內源性融資難以完成,通過實際調查我們也證實了這一點。目前流通資金不足已經成為困擾贛州市企業進一步迅速發展的“瓶頸”,因此能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問題就成為影響到贛州市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重要課題。

二、中小企業融資的定義、常用方法和途徑

中小企業融資是指中小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主動進行的資金籌集行為。其常用方法和途徑有:銀行信貸資金、非銀行金融機構資金、自籌資金和證券融資等。其中,證券融資是企業最有效的融資方法之一,但是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板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截至8月18日,深圳中小板的總貌如下:

由此可見我國中小板規模較小,我市中小企業要上市融資短期還很難實現,但作為未來中長期融資途徑,則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三、贛州市中小企業的融資分析與對策

1.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贛州市中小企業信用體制以及相應的風險評估體系。我市中小企業融資主要是從銀行貸款和自籌資金,但是由于贛州民間的私有資金有限,多數企業的資金都是從銀行貸款,而銀行貸款的發放主要看企業的信用,因此建立贛州市中小企業信用體制以及相應的風險評估體系,就可以最大限度的發揮銀行信貸對企業融資的支撐作用,在短期內解決多數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為此市政府去年就發文,在三年內建立起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值得一提的是,我們在贛州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調研時發現銀行在進行放貸時,企業家本人的信用是影響貸款的一個非常關鍵的因素,為此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必須包含企業家本人的個人信用檔案,同時還可以推行打分制,分數越高,信用越高,企業貸款數額就越大,這樣可以大大提高信用系統信息的可靠性和實用性。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得出一個結論,在建立完善信用數據庫之后,企業貸款融資的難易最終取決于企業的信譽,信譽越高,貸款就越容易。那么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提高企業的信譽了,我們認為其最關鍵的就是提高違約的成本,讓違約企業付出沉重的代價,而這些政府可以利用稅收等行政手段來做到。政府也可借鑒臺州經驗,設立“打擊逃債辦公室”,專門追繳惡意逃債。總之企業信譽的好壞,決定了企業融資的難易,進而嚴重影響到企業的持續快速發展。

2.構建中小企業擔保體系。構建中小企業擔保體系,補充中小企業信用的不足,分散金融機構的風險,是目前突破贛州中小企業融資“瓶頸”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截止2008年1月,全市已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15家,擔保資本1.46億元,累計為621家中小企業提供了擔保服務,但總擔保貸款金額僅為1.66億元。由此可見我市擔保業的規模仍然較小,政府需加大扶持力度。建議構建四個層次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1)構建并完善政策性擔保公司,建立風險損失補償機制。(2)大力發展商業性擔保機構。通過對現有擔保公司的重組、兼并、增資擴股等形式做大規模,做強實力。也可采用由行業協會和政府共同擔保的方式,但政府最好不要直接參股商業性擔保機構。(3)引導小企業成立合作制擔保組織。鼓勵一些相互間信任的企業,共同出資組建合作制擔保機構。比如江蘇省沭陽縣推廣“自助擔保”,到2007年底已有自助擔保公司25家,有1241家會員企業在農合行貸款12696萬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對于我市經濟欠發達縣市如石城縣(2007年全縣財政收入僅為1.05億元),企業規模小,無力提供有效的擔保,要在短期內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成立合作制擔保組織自然是最好的選擇之一。(4)組建信用再擔保公司,為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分散擔保公司風險。再擔保公司可由大型民間商團出資,但最好要有政府的參與,這樣政府就可以用經濟手段間接地規范擔保機構行為和完善擔保體系。

篇(8)

深圳市國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為充分利用甲方的現有資源優勢,加快甲方資產增值步伐提升甲方品牌知名度和項目含金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開展經營資金引進和融資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一、 甲方委托乙方作為 項目資金引進和融資管理顧 問,全權負責甲方經營資金引進和融資工作,并向甲方提 供相關顧問服務和居間服務,乙方接受委托。二、 甲方主要職責: 1、全力指導和支持、配合乙方引資或融資工作。 2、及時提供引資或融資所需真實、有效的各項文件資料。 3、及時辦理引資或融資的相關手續,承擔約定付款義務。 4、遵守協議承諾,維護乙方權益。

三、乙方主要職責: 1、 組織資深金融投資及資產管理專家為甲方經營管理量身 訂做策劃出個性鮮明、切實可行的短期和長期融資目標、整 體資金引進和融資管理戰略規劃方案和實施策略; 2、 對甲方項目運作進行價值分析、策劃和包裝,根據實際 調查結果和財務數據編寫權威性、規范化的引資、融資、申 請文件和報告; 3、 利用多種渠道和方式,有計劃地面向境內外銀行、擔保 公司、基金會、風險投資商、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多層 次的項目引資或融資推介; 4、 組織項目投資商或貸款銀行、擔保公司專家到甲方現場 考察; 5、 代表甲方與項目投資商和貸款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 構進行商務談判與溝通協調; 6、 負責代表甲方與項目投資商和貸款銀行、擔保公司等金 融機構起草、草簽合作協議和各種相關的法律文書,維護甲 方權益; 7、 負責聯系辦理甲方知識產權(商標、專利)等委托交辦 的其他事務和手續。 8、 當引資或融資進入正式程序時,雙方另行簽署專項引資或融資居間服務協議,經甲方核準后予以實施四、顧問工作流程: 第一步:甲、乙雙方達成共識,簽訂委托顧問合作協議書; 第二步:甲方向乙方提供引資或融資項目有關資料、提出具體要 求、合作意向并及時回復乙方專家的詢問; 第三步:乙方協調組織項目投資商或貸款銀行、擔保公司專家進 行項目初步論證并到甲方現場調研、考察; 第四步:協助甲方與項目投資商和貸款銀行、擔保公司專家共 同草擬和編報甲方引資或融資相關文件、報告、報 表; 第五步:落實招商引資方案:包括金融機構選定,引資或融資方 式確定,擔保及反擔保措施,帳務合理調整,融資額度 發放,資金到帳通知及分配等; 第六步:甲方項目正常運轉后的經營監管顧問與咨詢。

篇(9)

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指由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社會組織或政府出資依法設立。

第三條省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是全省擔保機構的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負責全省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退出工作。

第四條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上報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審批并頒發經營許可證。按照屬地原則由所在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后。

第五條設立擔保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或出資人;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及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第六條設立擔保機構必須具備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全省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市州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縣區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

第七條擔保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無不良信用記錄。或從事相關行業工作5年以上。其中。或從事相關行業工作8年以上。且具備3年以上擔保或金融工作經歷。公司制擔保機構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具備5年以上擔保或金融工作經歷。

擔保機構主要業務人員應熟悉信用擔保業務。或者從事相關行業工作3年以上。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對擔保機構人員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備2年以上擔保或金融工作經歷。

第八條擔保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要求外。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還需連續經營兩年以上。

第九條申請設立擔保機構。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擔保機構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含設立的必要性、市場分析、資金籌措、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部門設置及主要內部管理制度、經濟及社會效益分析等事項)

三)章程;

四)公司制擔保機構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八)人民銀行出具的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股東的信用報告(法人股東還需出具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九)擬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身份證復印件、人民銀行出具的信用報告;

十)擬設立擔保機構的風險控制制度。

第十條擔保機構擬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所列資料外。還應報送:法人授權書及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擔保機構近2年財務審計報告、經營情況及風險管理相關文件;擬設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第十一條設立擔保機構須持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的經營許可證及其他相關文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未經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的擔保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登記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二條擔保機構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的應當經所在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對申請材料匯總后上報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分立或合并;

四)變更總部或分支機構注冊地;

五)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出資人或股東;

七)修改章程;

八)調整業務范圍;

九)變更組織形式。

擔保機構變更事項涉及注冊登記事宜的按規定向注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擔保機構申請變更。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變更報告;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年度經營情況;

四)上年度審計報告;

五)具備決策權限的部門或人員對變更事項所做出的變更決議、決定及相關證明性文件資料;

六)公司制擔保機構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經批準的擔保機構應自收到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注冊登記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擔保機構終止:

一)擔保機構因分立、合并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

二)擔保機構因違法經營被撤銷的

三)擔保機構資不抵債。依法實施破產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擔保機構終止。應向所在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后到注冊登記等機關辦理注銷等手續。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后上報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

一)解散決定、撤銷決定或破產申請報告;

二)股東會議決議或出資人決定;

三)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

四)清算方案;

五)債權債務安排方案;

六)資產分配方案;

七)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擔保機構終止。應依法成立清算組。擔保機構出資人不得分配機構財產或從機構取得任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監督其債務清償計劃和其他清算事項的執行。擔保責任解除前。

第十八條擔保機構申請設立、變更及終止。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匯總上報工作。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在收到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申請報告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所在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

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可延長10日。

第十九條擔保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經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的擔保機構。處以2萬元至3萬元罰款;依法予以取締。

二)弄虛作假。經發現并予以核實后。并處以2萬元至3萬元罰款;騙取設立的擔保機構。收回經營許可證。

篇(10)

    據悉,截至目前,根據淄博市中小企業局和市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全市已經建立具有法人資格的擔保機構16家,各類擔保組織達到30多家,擔保資金總額達到2.3億元,已累計為民營企業和個人提供擔保貸款4.2億元,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篇(11)

近年來,在政府扶持、市場需求和行業自身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融資擔保業實現快速發展,在服務中小企業融資、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加強行業自身的管理、協調和服務,推動全省融資擔保業健康有序發展,******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擬發起成立***省融資擔保業協會。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和要求, 通過規范整頓,全省融資擔保業行業形象得到改善,市場秩序得到規范,服務地方經濟作用逐步顯現。當前,隨著國務院加快東北振興政策體系進一步完善,***沿海經濟帶開發開放、***經濟區一體化上升為國家戰略,以及突破遼西北戰備的深入實施,***已經步入發展的快車道,同時也為融資擔保業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

但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融資擔保業發展時間還比較短,經營模式和盈利模式尚未成熟,整個行業還處于探索發展階段;加上由于長期缺乏持續有效的監管,擔保業潛藏了一些風險和問題。對于這樣一個處于發展初期的行業,不僅需要政府和社會各界給予更多的關心和扶持,也需要行業本身加強溝通,嚴格自律,形成合力,為實現整個行業的快速發展推波助瀾。因此,從***省融資擔保業發展需要出發,我們經過近一年時間的調研和醞釀,以及與省內多家擔保機構的溝通,決定發起并籌備成立***省融資擔保業協會。

 

***省融資擔保業協會成立后,以業務主管部門***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為籌備組組長,******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為籌備組組員,協會將圍繞提升融資擔保業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及時向政府及監管部門反映會員意愿和行業發展狀況,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議。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自我約束、誠實守信,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市場秩序,有效防范金融風險。推動會員與銀行機構和客戶的溝通合作,支持和推動會員做大做強、健康發展,切實發揮融資擔保作用,更好地服務“三農”和中小企業,為***的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特此申請成立***省融資擔保業協會,請予批復。

 

發起單位:******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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