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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并購論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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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并購論文

篇(1)

中圖分類號:DF411.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4525(2004)01-021-05

一、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現狀與不足

(一)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現狀

以市場為取向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推動了我國企業并購的蓬勃發展。為了建立健康、有序的并購市場,規范并購行為,國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2002年以前有關外資并購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遠遠滯后于外資并購的迫切需求,對外資并購的規制主要適用現行外資法、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規。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的蓬勃發展,促使我國加快外資并購的立法步伐。自2001年11月以來,政府有關部委了一系列關于“外資并購”方面的辦法和規定,使得外資并購在政策上的障礙逐漸消除,可操作性明顯增加。

2001年11月,外經貿部和證監會聯合《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對允許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A股或B股和允許外資非投資公司如產業資本、商業資本通過受讓非流通股的形式收購國內上市公司股權。2002年4月1日.中國證監會并實施《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7號——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使外資發起設立上市公司進入到實際操作階段。4月起,新修訂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正式實施,根據新修訂的內容,中國基本實現全方位對外開放,許多以往限制外資進入的領域開始解禁。2002年6月,中國證監會頒布《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這兩個規則的頒布和實施表明金融業對外開放已成定局。2002年8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的《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外商的投資范圍擴大到現有的任何一家公共航空運輸企業。10月,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其中對上市公司的收購主體不再加以限制,外資將獲準收購包括國內A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此《辦法》于12月1日起正式實施。11月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布了《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11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11月8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了《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2002年12月30日,為規范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并了《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對外資并購國內企業的相關審批程序和出資繳付期限作出具體規定,并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3年1月2日上述四部委又聯合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該《暫行規定》對外資并購的形式、外資并購的原則、審查機構、審查門檻、并購程序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是我國目前為止最為全面的、專門性的規制外資并購的行政規章,是我國外資并購法律規制的基礎。標志著我國外資并購進入有法可依的時代。

(二)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不足

我國外資并購立法存在如下不足:

1.欠缺體系性。外資并購立法是一個系統的工程,然而我國在外資并購立法上缺乏一個完善的規制體系。現有的立法基本上遵循“成熟一個制定一個”或者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指導思想,表現為外資并購立法缺乏規劃性、超前性。由于沒有一部能統率外資并購相關法律規范的基本法,有限的外資并購立法在不同效力層次和規制領域上缺乏相互的配合,經常出現法律規范相互間的沖突和無法可依的狀況。顯然,近年來的外資并購客觀形勢的巨大變化,已經促使立法部門認識到這一不足,2003年1月2日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并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該規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外資并購無法可依的局面,在短期內將臨時起到外資并購基本法的作用,但由于其效力位階偏低,這一作用將大打折扣。

2.法律效力偏低。截至目前為止,我國關于外資并購的專門立法均為部門規章,立法效力位階的低下影響著需要配合的各種立法之間的協調,本應作為外資并購基本法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如與其他立法沖突,則會排除其適用的可能性,加之規章的不穩定性,可能導致外資因難以預期、增加投資風險而怯步。

3.內容不完備。外資并購的規制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相互配合。縱觀各國的立法,可以發現在完善的外資并購立法體系中,外資并購審查法、公司法、證券法、反壟斷法等都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國反壟斷法早已提上立法議程,但到目前為止仍遲遲未能出臺。證券法雖然專門針對上市公司收購問題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但其中存有明顯的疏漏與缺陷。如《公司法》對合并有明確的規定,但內容過于原則,對外資以并購形式設立公司和以綠地投資②設立公司未有區分。作為并購中重要環節的資產評估,特別是無形資產的評估缺乏相應的立法予以規制。

4.缺乏協調性。外資并購實踐中出現的許多問題是由于我國法律之間不協調、不銜接,甚至是相互矛盾造成的。如《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第3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被兼并,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34條規定:“企業被兼并須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而《關于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則指出:“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要經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中央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審批,所有特大型、大型國有企業的產權轉讓,要報國務院審批。”《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以上是關于國有企業被并購時的審批制度。關于集體企業并購是否要經過或如何經過批準這點上,有關的規定也不一致。相互矛盾、缺乏協調的規定,往往使并購主體和司法機關無所適從。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系統

(一)外資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

1.外資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外資并購立法價值取向應當通過考察外資并購在全球范圍內的資源配置功能和我國發展中國家的基本國情來確定。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應為: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基礎上,促進有效競爭,吸引外資并遏制其消極影響,增強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2.外資并購立法的基本原則:

⑴經濟安全原則。經濟安全是一個國家獨立自主的基石,是其安全和政治安全的保證。判斷國家經濟安全的標準:一是國家的經濟政策目標能否順利完成:二是國家是否有能力控制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

⑵促進有效競爭原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資源的分配主要由市場來調節,資源配置過程是市場機制發揮調控作用的過程,市場機制發揮調控作用的基礎是有效競爭的存在,外資并購可以優化企業的組織結構,實現規模經濟,改善企業的經濟效益,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但是,外資并購必然形成生產的集中從而導致壟斷,壟斷企業不僅會操縱市場和價格,而且還會阻礙生產和技術的進步。因此,為了保護有效競爭,維護優化資源配置的市場機制,絕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均制定了反壟斷法對企業并購進行規制。

⑶效益原則。要想建立規范化、市場化的外資并購體系必須最大限度地運用企業并購市場的機理,對政府職能進行科學的職能定位,以改革效益和經濟效益最大化作為外資并購的基本原則。

⑷保擴少數股東及債權人利益原則。我國企業股權結構中存在著國有股和法人股,導致股權分布的不均衡性。較為分散的少數股東,由于決策權力的微弱加之信息的不對稱,其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應建立和完善保護少數股東的信息披露、公開收購、強制收購、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等法律制度。外資并購必然伴隨著目標公司的大量裁員甚至消失,因此目標企業勞動者以及債權人的保護也很重要。外資并購必須公告債權人,保證債權人的抗辯權,同時要合理安置職工,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基本框架

1.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模式。

對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設計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⑴“單軌制”模式。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廢除“雙軌制”立法模式向“單軌制”立法模式轉變已是大勢所趨。所以,外資并購和我國國內企業并購的基本法應合二為一,即制定一部涉內、涉外同時適用的《企業并購基本法》,作為外資并購法律體系的統率和核心,同時作為外資并購相關法律制度的依據和基礎。該觀點同時主張外資并購與國內企業并購性質上畢竟存在一些差異,對此《企業并購基本法》應作例外規定。也有的學者認為應制定《企業并購法》及與此相配套的法規,把適應市場經濟客觀需要的政府指導作用,產權的合理轉讓,資產、資金的流向用法律的形式確立起來,以適應日益高漲的企業并購潮的需要。

由于以英美為主的大多數發達國家在企業并購立法方面并不區分外國人和本國人,因此“單軌制”模式看起來符合國際潮流。但不能僅僅注重所謂的與國際接軌而忽視我國的現實國情。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市場經濟正在初步形成階段,民族工業相當薄弱,企業缺乏國際競爭力。如此情形下,采用“單軌制”必然會對我國民族工業形成巨大沖擊,我國入世談判所取得的逐步開放成就也等于自行放棄。事實上,即使在發達國家中,澳大利亞和加拿大也并未對外資并購和國內并購實行“單軌制”而是采用了分別立法的模式。從法律關系角度分析,《外資并購法》既包括規制國家對外資準入進行監管的公法規范,同時也包括規制平等并購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的私法規范,這在立法理論和立法技巧上難以協調,不利于對外資并購進行有效規制。

⑵“雙軌制”模式。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鑒于我國市場經濟發育尚不成熟,我國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能力相對較弱,民族工業尚需適度保護。因此,我國應參考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的外資并購法律制度,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分別立法予以規范管理,并將外資并購納入外資管理的范疇,比較適合我國的國情。據此應制定單行的《跨國并購法》或《外資并購法》專門規制外資并購行為。

“雙軌制”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分別規制,雖然能根據我國國情對外資進行有效的規制,但其不足之處在于忽視外資并購和國內并購的廣泛共性。事實上,在企業并購的民商事立法領域我國對外資和內資并不嚴格區分,實行同樣的待遇。如果無視這一點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分別進行規制,必然造成立法上的繁瑣、矛盾和重復。同時雙軌制的立法模式容易產生在形式上違背WTO國民待遇原則的嫌疑。

⑶“外資法”模式。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外資并購涉及的多種社會關系,使得外資并購行為不可避免地與外資法、公司法、證券法、勞動法、國有資產保護法、稅法等法律發生千絲萬縷的聯系,在確定外資并購的立法模式時要充分考慮如何實現以上法律之間的協調配合,避免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和重復立法,因此應當制定統一的《外國投資法》,其中專門對外資并購的產業政策和外資防范政策作出規定。統一的《外國投資法》將取代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對外資的概念、具體形式以及外資的待遇作出規定。

筆者認為第三種模式,即“外資法”模式較為可取,但應做進一步的完善。該外資并購的立法模式應以重構我國的外資法體系為前提,擬重構的外資立法體系的主要思路是:將現行三部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分離,作如下處理:第一、將調整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機構、終止、內部經營管理問題等內容劃歸《公司法》或《合伙企業法》等企業組織法;第二、建立新的《外國投資法》,將外國投資的方式、外資的準入和產業導向、外商待遇標準等問題作為新的《外國投資法》調整的內容;第三、將與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的監督和管理問題(如外匯、稅收和技術引進等)則可直接納入相關的經濟管理法律部門之中,不必留在外資法中。按這種思路重構后,外國投資法就會有一個清晰的法律結構圖:第—層次是我國《憲法》中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地位規定;第二層次是《外國投資法》;第三層次是有關具體企業組織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第四層次為地方有關立法。

在重構我國外資法體系的前提下,外資并購立法體系應做以下革新:首先,制定外資并購的基本法,對外資并購的準入進行規制。外資并購的基本法統一于《外國投資法》之中,《外國投資法》將對外資新建、外資并購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進行統一規制,以鼓勵外商對華投資、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為目的,內容包括外資的概念,外商投資的類型,投資的行業限制,外商投資審查的機構、程序和標準,法律責任等規范。其次,在外資并購交易階段,實行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合一的立法模式。因為,在這個階段涉及的法律關系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私法關系和國家基于市場效率和競爭因素進行適當規制的公法關系。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對這兩類法律關系的規范不應以企業的所有制形式有所不同,而主要是依據企業的責任形式予以區別對待。再次,應當制定《企業并購條例》,主要是對并購交易過程進行規制的行政法規。其目的在于調整平等并購主體的交易行為。在革新的基礎上建立的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由四個層次的立法所組成:核心層是外資并購基本法,是外資并購法律體系的基礎和核心;中間層是規制外資并購的主要部門法,包括公司法、反壟斷法、證券法、合同法、企業并購法等;外部層是對規制外資并購起一定作用的部門法律,如:社會保障法、勞動法、環境法、中介組織法等;超外層是指與外資并購有關的規章、制度及司法解釋。

2.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作用機制。

外資并購的社會關系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對外資并購市場準入的管理關系;另一類是外資并購的交易關系。外資并購的交易關系又包括平等并購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和國家對并購交易的監管關系。對外資并購的立法規制同樣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調整國家對外資并購準入進行監管的公法規范;另一類是調整外資并購交易的具有一定公法內容的私法規范。在外資并購準入階段主要由外資并購的基本法進行規制,在并購交易階段由同樣適用于國內企業并購和外資并購的立法體系進行規制,主要包括民商法等私法規范,也包括反壟斷法等公法規范。

(三)外資并購基本法

1.外資并購基本法的立法模式。正如前文所論,我國的外資并購基本法應當采取在將來統一制定的《外國投資法》中設專章予以規定的立法模式。在現階段,我國頒布的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將在實質上起到外資并購基本法的作用。但是應當指出的是,該《暫行規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其較低的效力位階難以擔當作為外資并購立法核心,統率各相關部門法的作用。同時,其名稱中又冠以“暫行”更加增加了該法的不確定性。因此,《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僅應作為過渡時期短期內的立法規范,一俟時機成熟,應當馬上制定《外國投資法》對外國投資進行統一規制,如此將大大推進我國外國投資法律環境的改善。

2.外資并購基本法的性質及主要內容

外資并購基本法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外資并購的含義,外資并購的主體,外資并購的產業導向,外資并購的方式,外資并購的待遇,外資并購的審查,外資并購的法律適用,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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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①劉恒.外資并購行為與政府規制[M].法律出版社,2002,169.

②盧炯星.中國外商投資法問題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184.

③劉李勝、邵東業、龐錦.外資并購國有企業一實證分析與對策研究[M].中國經濟出版社,1997,290.

④史建三.跨國并購論[M].立信會計出版社,1999,246.

⑤蔡紅.我國外資并購立法模式研究[J].國際經貿探索,2001,(5).

篇(2)

一、零售業外資并購的概況和特征

1.零售業外資并購概況

1992年我國開始對外商開放零售業,之后八佰伴、沃爾瑪、家樂福等國外零售商先后進入,成為國內商業行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最初外資的進入主要采取的是“新設投資”的方式,建立三資企業。我國加入WTO以后,以“并購投資”的方式進入零售業的步伐加快,尤其是2005年我國零售業對外全面開放以來,這一趨勢更為明顯。據不完全統計,2001至2005年,外資對我國零售業的并購共計24起,其中2005年前共有9起,2005年猛增至15起,是前四年并購數量總和的1.5倍。從并購規模上看,外資并購涉及金額比國內零售企業間并購所涉及的金額大得多,絕大多數并購事件金額在1億人民幣以上,個別已經達到十幾億人民幣的水平。2006年外資并購零售之勢更不可擋,稱為零售業并購元年,2007年這種并購進一步擴張,見表1。

2.外資并購中國零售業的特征

(1)通過并購控股,增強獨資經營。我國零售業對外資全面開放后,外資零售商在中國獨資經營的趨勢增強。中國商務部數據顯示,2005我國批準設立的187家外資零售企業中,外商獨資企業有124家,比重達66.3%。而先前進入的外資零售企業如麥德龍等,也紛紛從內資合作企業中收回股權,實行獨資經營。同時外資零售商往往通過收購合資公司的中方股權增大持股比例。比如,2006年,英國TESCO以3.5億美元增購樂購40%股權,達到90%控股。2007年沃爾瑪宣布購買臺資超市好又多35%股權,其負責人稱:希望借助好又多在內地的100余家門店分布,加速在中國內地零售業布局;計劃2010年實行全面控股。

(2)并購集中于新型業態。外資零售商在我國經營主要以大賣場、倉儲式商場、會員店和普通超市等業態為主,或采用超市、百貨和便利店這樣的業態組合,且多采取連鎖形式,國際零售巨頭還將折扣店、便利店及鄰里店等新型業態引入中國。外資對我國零售業的并購也多集中于以上的新型業態,并且均為同業態間的并購,比如世界第一家電零售商美國百思買集團收購江蘇五星電器等。

(3)門店發展速度大大加快。2006年,前5大外資零售商(家樂福、沃爾瑪、麥德龍,易初蓮花、TESCO樂購)在內地門店數量平均增加20%以上,法國家樂福在國內大賣場已超過100家,美國沃爾瑪的超市門店已達174家。而到2007年底為止,統計顯示,沃爾瑪、家樂福、易初蓮花、TESCO樂購、麥德龍、百安居、歐尚在我國的門店總數達到451家,比2006年增長18.4%。

(4)加速進入二三級市場。大城市網點資源的飽和必然促進外資零售企業進入二三級市場。對于外資零售企業來說,首先考慮的是網點資源,那些在二三級市場上擁有最佳網點資源的內資零售企業將是外資并購的重點考慮對象。比如,2006年美國沃爾瑪新增的門店幾乎全部分部在二、三線城市。家樂福、百安居、宜家、易初蓮花等也都開始了拓展國內二、三級城市的計劃。

二、零售業外資并購的效應分析

1.零售業外資并購的積極效應

(1)對拉動國內需求起到積極的作用。外資零售企業如沃爾瑪、家樂福、宜家的獨特經營理念使消費者獲得更多的實惠,大大刺激了我國消費者的消費需求,促進了我國消費水平的提高,對拉動國內需求起到積極的作用。

(2)促進了相關產業的調整和發展。國際著名零售企業紛紛在華建立采購中心,在國內的采購量已經占到亞洲采購總量的60%以上,這對促進相關產業調整和發展、擴大就業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據經濟日報的報道,跨國零售企業在我國采購300億美元,會創造1300個就業機會。進入世界500強的零售企業每年的采購額近1.5萬億美元,目前我國商品不足3%。有人估計,在今后5年有可能達到10%,即1500億美元,這對促進我國相關產業發展、擴大就業、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將做出更大的貢獻。

(3)一定程度上將帶動本土零售企業的現代化發展。通過引進國際新型業態,推動我國零售業的結構調整和發展,促進我國零售業的市場化進程和商業流通環境的改善;為我國整個商業提供較好的示范作用,帶來了先進的管理手段及營銷和配送方式,加速了我國零售業經營觀念、管理模式和經營機制的轉變。

2.零售業外資并購的消積效應

(1)本土零售業面臨生存危機,加劇失業。一般情況下,一個1萬平米的大店可以取代300個小店。上千家外資零售店開業,意味著數十萬家民間小商店倒閉,和大量下崗失業。據統計,2005年上海9家外資大賣場占全市126家連鎖門店數的53%,銷售額的72%;家樂福在上海開出第二家分店,方圓5公里之內,3家國有商業企業相繼破產;在2006年~2007年的18個月中,我國共有150家超市倒閉。一些國內企業為求自保,紛紛謀求與外資合作。

(2)控制上游廠商,壓縮輕工業利潤。外資零售商在迅速控制了全國主要城市零售業制高點后,處于相對壟斷地位,他們通過不公平的談判、強迫供應商簽署格式化供應合同,廠商對品種、價格、質量、結算方式、供貨條件等沒有任何還價能力。一些有名的大超市還向供應商收促銷費、進店費、店慶費等,把經營風險轉嫁到供貨商頭上,進一步壓榨廣大普通加工業廠商的利潤和工資,惡化工業生存狀態。例如深圳沃爾瑪采購100萬輛“好孩子”童車,采購價格僅有6美元。

(3)影響我國產業發展的方向。隨著國際零售企業在我國的發展,就有可能通過大規模的采購控制我國產業發展的方向。如果形成行業壟斷和背離需求,將會對國民經濟產生負面影響。

(4)擠占我國流通資金。外資零售企業進入我國時,為得到批準,向合資企業注入了一定的初始股本金。但是進入之后,開始用我國的信貸資金和供應商的資金發展在我國的項目。這種現象與我國“引進外資促進發展”的宗旨背道而馳。同時,占壓廠商流動資金、向廠商收取各種名目的費用,對我國產業的發展有著不良影響。

三、本土零售業的戰略對策

1.強化資本運營,力爭規模效益

與外資零售企業的規模相比,我國零售企業的規模偏小,產業集中度低,在規模上同世界著名零售集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必須進一步提高國內本土零售企業的資本運營能力,通過強強聯合、收購兼并、優化組合等多種方式壯大自己的實力,擴大規模,有效降低企業各方面的成本,形成自身的核心競爭力。當然,在擴大規模、組建大型商業企業集團時要注意許多問題:一是要堅持以市場為核心,企業自主擴張的原則;二是先做強后做大,避免盲目擴大;三是堅持產權主體多元化原則,在考慮我國大型企業零售集團的重組中應積極鼓勵民營資本的參與。

2.開拓外資尚未觸及的中小城鎮,實施重點培育和突破戰略

目前和未來一個時期內,國外零售業主要是進入本土大城市和部分二三級城市,而大量的中小城市基本還剛開始涉足。因此,本土零售企業外資尚未涉足的中小城鎮擴展,搶先布好網點,重點發展基于連鎖和“中心—輻射”物流系統的專業店、便利店、折扣店以及大賣場等業態,為連鎖企業帶來新的市場。

3.大力發展商業品牌

外資零售企業進入我國,并以如此快的速度擴張,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他們擁有品牌優勢。英國主要超市30%以上的商品為自有品牌,最高者達54%;美國超市中40%以上的商品為自有品牌。與這些發達國家的零售企業相比,我國的內資零售企業在品牌建設上才剛起步。我們可以將國外零售商的技術、規模管理模式拿來學習,唯獨品牌無法“拿來”。因此,要與國外零售企業競爭必須建立自己的品牌。有了自己的品牌,還能在生產流通過程中杜絕假冒偽劣商品,保證商品質量,從而贏得更多消費者的青睞。

4.全面實現信息化管理,嚴格物流信息系統內部控制

零售業之間的競爭表面上看是產品和服務的競爭,實質上是能力的競爭,即滿足顧客需求的能力和為顧客解決問題的能力的競爭。利用信息技術實現業務流程重組,在管理流程的每個環節上都合理再造、精細經營、循序漸進、持之以恒,能有效提高零售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沃爾瑪、家樂福等國際零售業巨頭,就是依靠出色的信息化管理為其帶來了高效率和低成本。作為零售業管理和發展的重要階段,IT技術在控制零售企業運營成本、提高運行效率、有效利用物流及倉儲資源方面的作用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零售業的管理模式。

5.加強立法和宏觀調控,控制外資大店的過度膨脹

從近年來的情況看,外資大店已經在超常規的膨脹,這種趨勢的蔓延將使內資企業遭受滅頂之災。而一個良好、公平、有序的零售業市場機制離不開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規作保障。因此,通過商業立法來延緩外資連鎖巨頭過快的擴張速度,給予內資企業盡可能大的成長空間,顯得十分必要。商務部已先后出臺了《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但這只是建立公平規則的第一步如,《大店法》與《反壟斷法》做出了有益的嘗試。但相應的法規措施還應該進一步細化和加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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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學君.外資并購對我國的負面影響及對策[J].商業時代學術評論,2006(21):45~47

[3]傅文昭李娜:零售業自有品牌戰略[J].財經界,2007(1):1

[4]聶正安楊偉強:外資零售商在中國市場的戰略調整新動向[J].商貿經濟,2007(3):58~61

[5]秦華:外資并購與中國零售業的戰略選擇[J].財經縱橫,2006(8):3~5

篇(3)

主題詞:外資并購稅收籌劃

外資并購已成為當代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外資以并購境內企業的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將逐漸成為外商在華投資的主流。外資并購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稅收成本往往關系到并購的成敗及/或交易框架的確定,對于專業的并購律師及公司法律師而言,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問題不得不詳加研究。

筆者憑借自身財稅背景及長期從事外資并購法律業務的經驗,試對外資并購涉及的稅收籌劃問題作一個簡單的梳理和總結。

1.我國稅法對外資并購的規制

我國沒有統一的外資并購立法,也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已基本具備了外資并購應遵循的相關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一系列針對一般并購行為的稅收規章共同構筑了外資并購稅收問題的主要法律規范。

外資并購有著與境內企業之間并購相同的內容,比如股權/資產交易過程中的流轉稅、并購所產生的所得稅、行為稅等。在境內企業并購領域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稅法規制體系,在對外資并購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于外資并購。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

以下主要從兩個層次論述外資并購中的稅法規制,分別是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和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1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

1.1.1.股權并購稅收成本

1.1.1.1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稅收成本:

(a)流轉稅:通常情況下,轉讓各類所有者權益,均不發生流轉稅納稅義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及增值稅。

(b)所得稅:對于企業而言,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將股權轉讓所得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個人轉讓所有者權益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稅率為20%,值得注意的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購方以認購增資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在此情況下被并購方(并購目標企業)并無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c)印花稅:并購合同對應的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1.1.1.2并購方(股權受讓方)稅收成本:

在并購方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稅務處理。并購方并購股權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消,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在轉讓、處置股權時從取得的財產收入中扣除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資產并購稅收成本

1.1.2.1被并購方(資產轉讓方)稅收成本

1.1.2.1.1有形動產轉讓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

(a)一般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被并購資產適用的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b)小規模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法定征收率(現為3%)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c)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中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1.1.2.1.2不動產、無形資產轉讓涉及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a)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應繳納5%的營業稅。

(b)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含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繳納5%的營業稅。(被并購方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并購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

(c)在被并購資產方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還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d)向并購方出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的增值部分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e)轉讓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以自用名義免稅進口的設備,應補繳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

(f)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無形資產產權轉移書據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g)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受贈的非貨幣資產外,其他資產的轉讓所得收益應當并入被并購方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h)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活動進行稅務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2并購方(資產受讓方)稅收成本

(a)在外資選擇以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為資產并購主體的情況下,主要涉及并購資產計價納稅處理。

(b)外國機構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預提所得稅。

(c)外國個人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個人所得稅。

(d)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合同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1.2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2.1稅法對并購目標企業選擇的影響

為了引導外資的投向,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法律法規對投資于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經營性質不同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在并購過程中,在總的并購戰略下,從稅法的角度選擇那些能享有更多優惠稅收的并購目標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1.2.2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稅收身份的認定

納稅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納稅人的稅法身份決定著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率和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等。對于并購雙方而言,通過對納稅人身份的設定和改變,進行納稅籌劃,企業也就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身份的認定以外商投資企業中外資所占的比例為依據,一般以25%為標準。外資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為外商投資企業,但在稅收待遇上,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其投資總額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不享受稅收減免待遇,其它稅收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外資并購中的稅收籌劃

2.1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

目標企業的選擇是并購決策的重要內容,在選擇目標企業時可以考慮以下與稅收相關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關納稅主體屬性、稅種、納稅環節、稅負的籌劃:

2.1.1目標企業所處行業

目標企業行業的不同將形成不同的并購類型、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環節及稅種。如選擇橫向并購,由于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行業不變,一般不改變并購企業的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若選擇縱向并購,對并購企業來說,由于原來向供應商購貨或向客戶銷貨變成企業內部購銷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環節減少,由于目標企業的產品與并購企業的產品不同,縱向并購還可能會改變其納稅主體屬性,增加其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并購企業若選擇與自己沒有任何聯系的行業中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則是混合并購,該等并購將視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對并購企業的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稅種、納稅環節產生影響。

2.1.2目標企業類型

篇(4)

我國迄今為止尚無一部專門針對外資并購審批制度的立法,目前外資并購的審批工作主要參照現行外資審批制度執行。而現行外資審批制度本身就存在諸多問題,表現在:(1)審批程序嚴格,無自動審批規定,所有外資項目都必須經過外資主管機構的批準,而且一旦審批內容有所變更,又必須報經原審批機構重新審批;(2)審批時間較長,又兼官僚式的拖延,工作效率低下;(3)審批部門、環節過多,報批手續復雜,而且還有不同地區、行業、項目乃至外資設立形式的差別,縱橫交錯、權限不一;(4)一部分審批權的下放,引發各地程序、寬嚴度不一的問題,特別是不少地方政府盲目追求引進外資的數量和規模,不惜超越權限范圍,出臺形形的“土政策”,實行所謂審批的“特事特辦”,常使外資審批制度形同虛設。

由此可見,現行外資審批制度并不具備現代市場經濟對審批制度的科學、高效與透明度的要求,其費時費事的繁雜程序、層層重疊的審批機構、權限不一的種種標準,不僅使審批效率大受影響。而且眾機構之同的內部協調以及審批結果的權威性也不一定有保障。況且,現行外資審批制度主要是在上世紀80年代針對“刨建式”外資進入而構建,并沒有考慮到外資并購的特性,所以生搬硬套到外資并購的審批上更顯矛盾重重。比如反壟斷本應是外資并購審批標準的關鍵部分,但現行外資審批制度顯然無所考慮,致使造成目前外資在許多行業占據壟斷或控制地位的嚴峻局勢。

毋庸置疑,各國實行外資并購審批制度的目的,皆是為能在最大限度的抑制外資并購對國內經濟的消極影響,從而促進國內經濟健康地發展。但是,缺乏科學的外資并購審批制度卻可能導致迥異的效果。所以,欲達外資并購審批制度趨利避害的功效,其本身的科學與合理至關重要,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1)寬猛相濟,適時調整。即在具體掌握其實質性標準和尺度時,一般都應注意避免走向過于寬泛或過于嚴格的兩種極端,而應適時地根據本國在特定時期的社會情況、經濟結構、企業制度、重點項目和技術發展水平的要求,建立起相應的外資并購審批制度,從而有效地保證該項制度的實施既符合本國經濟發展的既定目標,又使其消極影響得以減少到最低限度;

(2)繁簡得當,由繁趨簡。因為實質性標準的寬嚴固然決定著審批制度實施的結果,但程序的繁簡也會直接影響審批制度效能的發展,所以應隨著外資并購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國內抵抗經濟風險的能力增強,外資并購審批制度應走向規范化和效率化,包括審批期限縮短,審批機構與程序的簡化等;

(3)透明度原則。審批制度缺乏透明度是外商抱有怨言的重大缺漏,為此必須做到:無論是國家層次還是地方層次的外資并購審批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審批程序,都應公開,透明,以求法的公平、公正目標。

二、現有外資并購審批制度的革新

筆者認為外資法應對外資審批制度作出統一規定,統一適用外資創建和外資并購,而對于外資并購審批的特殊問題,應作出專門規定。具體的講,包括外資并購審批機構、審批標準、審批種類、審批程序等。

(一)外資并購審批機構由復合制向單一制轉變

對于外資并購的審批機構,英國《公平交易法》規定為公平交易局,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定義為聯邦卡特爾局。這些國家主要是有自由化的市場經濟和有序的競爭規則的基礎,所以將國內并購與外資并購的審批統一于國家反不公平競爭機構負責。而我國具體國情決定對國內并購與外資并購必須適用不同審批制度,這引致審批主管機構的當然有別。即國內企業并購的審批以反不公平競爭機構為主,而對外資并購的審批機構應以外資主管機關為主。外資法應對外資并購審批機構的審批和管理的具體權限作出詳細規定,并從復合制審批向單一制審批轉變。即改變原來審批機構層層疊疊,交叉混亂的局面,原來委托多個國家部門的權限,向國家外資主管機構集中,力爭減少不必要的部門介入。

單一制審批是將審批權限完全統歸中央,這種集權制度似乎與我國一貫倡導的簡政放權政策不符。因為就一般規律而言,分權或放權有利于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便于靈活簡便地處理各項事務,緩解中央壓力以及加快速度、縮短周期。但外資并購審批問題卻有其特殊性:第一,外資并購審批要求統籌全局,從宏觀上全面考慮國家安全、國民經濟計劃、綜合平衡等重大事宜,各地方政府一般難勝此任。第二,外資并購審批更多的是要求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有時甚至要以犧牲地方局部利益為代價。當兩者之間產生沖突與矛盾時,地方政府往往不容易擺正位置。第三,由于各地方的發展不平衡,人員素質、執法水平都存在一定的差異,難免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一的混亂狀況。第四,對國家政策精神、法律原則,從理解、領會到貫徹、執行,再加上一些請示和匯報,可能反而延誤時間、降低效率。所以外資并購審批實行統一的集權管理體制似更為恰當。世界各國實行單一制審批的實踐也表明,這一制度不僅極大地克服了復合制審批的諸多弊端,而且有效地防止了程序延誤。

當然,由于外資并購的特殊性質,外資主管機構與某些專門部門的“聯合”審批卻是必不可少。如由于外資并購極易引發控制或壟斷現象,所以外資并購除國家外資主管部門審批外,還應經反壟斷主管機構的審批;再如外資并購的國內企業可能是國有企業與上市公司性質,這時參與“聯合審批”還包括外資并購國有企業還應當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外資以受讓大綜股權或其他方式收購國內上市公司的,還應當報證券管理部門審批等。所以這里應該強調的是,外資并購審批機構由復合審批制向單一審批制轉變,主要是排除意義不大的一些政府部門的參與,而不是絕對的由外資主管部門的單一審批。

(二)外資并購普遍審批制向有限核準制過渡

我國原有的外資并購普遍審批制具有不可避免的低效率的弊端,所以有必要按照國際慣例實行有限度的核準制。而要實行有限度的核準制,合理的審批類型的確立是關鍵,這對于減輕審批機構的負擔、提高外資并購審批的效率以及外資市場準入政策和法律的貫徹執行有著重要影響。對于外資并購審批類型的劃分,筆者以為德國的做法很值得借鑒,德國法律規定所有并購案件均須向聯邦卡特爾辦公室申報,這種申報根據不同情況可分三種:(1)事前申報。如果并購一方年營業額超過20億馬克,或并購雙方的每一方年營業額超過10億馬克的并購案件,必須在并購交易完成前提交聯邦卡特爾辦公室審批。(2)事后申報。如果并購雙方或多方合計年營業額在5億馬克以上10億馬克以下的案件,可以在并購交易完成后報聯邦卡特爾辦公室審批。(3)事后備案。如果并購雙方或多方合計年營業額在5億馬克以下的案件,免于進入并購審批程序,但在并購完成后必須向聯邦卡特爾辦公室備案。

立足我國國情,借鑒他國先進經驗,筆者以為我國對于外資并購的審批亦可以分成事前申報、事后申報、事后備案三種基本類型。具體可為:(1)如果外資并購屬國家鼓勵外資準入行業的國內企業且并購規模不超過法定數額的,可采用事后備案形式,即免于進入并購審批程序,但在并購完成后須向審批機構備案。(2)如果外資并購屬國家鼓勵外資準入行業的國內企業且并購規模超過法定最低限但未超過法定最高限的,或者外資并購屬國家允許類外資準入行業的國內企業且并購規模未超過法定最高限的,可采用事后申報形式,即在并購交易完成后報審批機構審批。(3)如果外資并購屬國家鼓勵或允許外資準入行業的國內企業且并購規模超過法定最高限的,或者外資并購屬國家限制外資準入行業的國內企業的,適用事前申報形式,即并購交易完成前必須提交審批機構審批。此外,對國家禁止外資準入的行業或一些重要產業(主要是一些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但未劃入禁止類產業,如交通運輸業中的鐵路建設和經營管理、水上運輸、航空運輸、各類礦產資源開發等),應規定禁止或限定非控股比例。

(三)制定合理的審批標準

制定合理的審批標準對促進外資并購的積極效益和抑制其負面影響具有關鍵性意義,各國一般都是根據其具體國情而考慮多種因素。如加拿大投資法對外資并購審批標準的認定是綜合以下因素:(1)這種并購對加拿大經濟活動的投資效應;(2)加拿大公司及其涉及產業的參與程度與作用;(3)這種并購對提高加拿大生產率、產業效率、技術發展和產品革新等方面的效應;(4)這種并購對加拿大競爭的影響;(5)這種并購對加拿大民族工業、經濟、文化和政治的影響;(6)這種并購對提高加拿大在世界市場上的競爭能力的貢獻。考慮到外資并購對我國經濟發展可能造成的多方面沖擊,我國外資并購的審批標準也應采納綜合標準,即應包括競爭政策、產業政策和經濟效率等因素,使之既能通過外資并購的方式引進資金、技術和管理等并購方的所有權優勢,又能防止并購方在國內市場上的壟斷,同時促進國內相關產業的有效競爭并防止保護落后。

對外資并購的反壟斷標準,國外普遍采用的市場集中度是判斷外資并購后是否會形成壟斷或實質上限制競爭的較好選擇。所謂市場集中度,是指市場上的企業數目和它們各自市場份額的函數。在美國1992年《合并指南》第1節規定使用赫爾芬達爾指數(Herfindahl-HirschmanIndex,簡稱HHI)說明市場集中,若企業并購后市場上赫爾芬達爾指數不足1000,則并購不具反競爭效果;若并購后市場赫爾芬達爾指數在1000到1800之間,且并購后較并購前的指數提高不足100個點,并購也不具反競爭效果,但若提高了100個點以上,則是反競爭效果而可能遭禁止;若并購后市場赫爾芬達爾指數達到1800以上,且并購后較并購前的指數提高了不足50個點,則并購不具反競爭效果,但若提高了50個點,特別是提高100個點以上,便可斷定并購可能產生市場勢力而可能遭禁止。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22條確定與美國《合并指南》不同測度方法。該款規定,就某種特定的商品或工業服務,如果一個企業至少占有其它的市場份額或者3個或3個以下企業共同占有其50%或50%以上的市場份額,或者5個或5個以下企業共同占有其2/3或2/3以上的市場份額,則可推定這個或這些企業已取得市場支配地位。兩種測度方法相比,德國規定比較簡單、直觀、對比性強,而且這種方法只是關于一個或少數幾個大企業的市場份額,這對于相關的企業或執法機構都是比較容易取得的數據,而赫爾芬達爾指數據的計算需要復雜的統計工作,操作不方便。所以,我國對外資并購的反壟斷審批標準應該依照德國做法,并根據我國具體國情對合理限度的“量”的標準作出合理界定。

(四)外資并購審批程序由繁到簡的轉變

對外資并購的審批程序必須適應市場經濟效率性的追求,實現由繁到減的轉變,包括:(1)縮短審批時間;(2)減少審批環節、審批手續及審批機構;(3)增強審批的透明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三、現有外資并購審批制度革新的幾個特殊問題

(一)對外資間接并購的特殊規定

外資間接并購大體有兩種模式:一是外國投資者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并由其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并購國內企業;二是外國投資者通過收購國內企業的原外資股東股權而并購國內企業,如“福耀模式”(注:1996年3月,法國圣戈班工業集團在香港收購福耀玻璃兩家發起法人股東——香港三益發展有限公司和香港鴻僑海外發展有限公司,從而持有福耀42.166%的股份,取得了福耀第一大股東的地位。——資料來源:劉李勝等:《外資并購國有企業——實證分析與對策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頁。)。外資間接并購對國內經濟的負面影響甚至超過外資直接并購,表現在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間接并購方式規避有關外資并購法律,如其通過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已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并購國家產業政策不允其外資控股或獨資的國內企業,從而逃避外資并購的審批制度的控制,如外國投資者也可以通過直接并購和間接并購的方式隱蔽地達到對國內某一產業的實質控制,從而規避外資并購審批制度的反壟斷標準。因此,外資并購審批制度應對外資間接并購作出特別考慮,其除對外資間接并購的各種方式作出明確的規定外,還應針對外商間接并購產生的不同于直接并購的特殊問題作出專門的規制措施(比如將外商對被并購企業直接與間接持有股份合并計算;對某些外商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國內企業并購視同外資并購等),以達抑制和消除外資間接并購產生的各種危害。

當然,上述外資間接并購的兩種方式中,前者畢竟屬國內企業之間的并購性質,其適用的主要法律規范應屬規制國內企業之間并購的法律內容;后者的發生常常是在中國境外,按國際私法應由股票上市地或產權交易地的法律調整。這些因素決定外資并購審批制度對間接外資并購的規定只限于某些特殊問題,集中在外商通過間接并購方式規避國家產業政策和競爭法方面。

(二)對外資“增資擴股”并購的特殊規定

目前,外國投資者通過“增資擴股”的形式并購經濟效益好的合營企業已經成為外資并購的重要形式。與前述外資間接并購相似的是,外國投資者通過“增資擴股”并購合營企業,極易規避外資并購審查制度與外資產業政策。但由于我國現行外資法對外國投資者在合資期間增加資本的數額和程序以及外資出資比例的上限缺乏具體規定,導致對增資擴股式并購之法律規制幾近空白,因而成為外資并購審批制度應當解決之任務。具體言之,外資并購審批制度應規定在某些限制或禁止外資控股的產業不允許外國投資者運用“增資擴股”式并購,杜絕外國投資者以此方式規避外資產業政策的行為。同時法律應規定合營企業章程與合同還應設立合資企業增資的效額和程序,當合資企業的一方單方面要求增加資本,并且增資的數額(一次或多次增資)會導致控股發生變化時,必須經過合資企業董事會全體成員一致通過,設立此程序的實質是賦予合資企業中方成員對外方成員的惡意增資的否決權。

(三)與外商出資比例規定相協調

規定外商出資比例的做法為大部分國家采用,其實質是體現東道國對外國資本的準入程度的控制。這種控制并不是在于在某一行業完全排除外國投資者,而是在外商投資企業中增加當地資本的參與,從而有助于促進外商投資企業溶入東道國的的經濟體制。目前各國對出資比例法律規定大體有兩類:一是在不同的行業,適用不同的投資比例,對于本國越重要的行業,外商投資控股比例的限制越嚴格;二是規定一個適用國內一切行業的出資比例。后者又可細分為:(1)有下限而無上限,如我國外資法;(2)有上下限,可在此幅度內選擇,如土耳其外資立法;(3)無上下限,只有一種選擇比例,如東歐各國立法多采用49:51的比例。

我國現行外資法對外商出資比例的規定顯得過于簡單,表現在:一是只規定一個適用國內各行業的比例;二是只規定出資比例的下限而無上限的規定。凡此這些都與外資并購審批制度不協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1)不能與外資并購審批制度的外資產業政策標準相協調,體現不出外資產業政策對外資并購準入的鼓勵、允許、限制以及禁止等指導精神。(2)不能與外資并購審批制度的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目標相適應,未能正確體現出外資并購不同行業的企業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的輕重程度,從而增加外資并購審批制度對國內重要產業的控制目標的實現難度。鑒于此,有關法律應對外商出資比例問題作出合理規定,具體包括:一是規定一個適用國內一切行業的比例,可只作下限規定而不規定上限;二是對不同的行業作出不同的上限規定,對于鼓勵和允許外資進入產業,上限可為100%,對于限制外資進入的產業,應根據其對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程度分別給予最下限至100%之間的上限規定。只有這樣,外資并購審批制度對外資通過并購形式的進入程度的具體把握才能有效實現,并防止或減少外資并購給我國經濟安全帶來的負面效應。

【參考文獻】

[1]鄭海航主編《中國企業兼并研究》,經濟管理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60頁。

[2]劉李勝等:《外資并購國有企業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頁。

[3]肖冰:《外資審批制度的法律問題研究》,《現代法學》1997年第5期,第86頁。

篇(5)

一般來說,外資并購確定成交價格需經過評估、定價、談判、成交四個階段。資產評估的目的并不是確定最終成交價,其只是作為一種工具或手段,為交易各方及評估報告使用者(如外資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供參考依據。因此,我們應該對外資并購中資產評估的作用給予客觀評價,不應高估或低估。但不容忽視的是,在外資并購實務中,很多并購當事人委托評估機構實施資產評估的目的僅僅是“走過場”,以滿足外資部門及/或國資部門的文件審核需要;更有甚者,對資產評估機構指手畫腳,將評估結果達到其要求作為委托評估機構或支付評估費用的前提條件。

2.評估范圍

在實施評估前,明確資產評估的范圍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因為評估的目的和范圍決定了評估工作的組織和評估方法的選擇。評估范圍因并購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外資并購方式可分為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亦可分為整體并購和部分并購,相對應的資產評估范圍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整體并購的情況下,應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包括被并購企業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負債,同時應考慮被并購企業的商譽;在部分并購的情況下,資產評估的范圍則只包括一項或幾項資產。此外,交易性質、交易架構、交易方案及交易稅負等因素都會影響到評估范圍的確定。許多評估機構在對企業并購的評估過程往往只注重對有形資產的評估,而忽略了對無形資產(尤其是商譽)的評估,導致了評估結果不公允乃至國有資產的流失。

3.評估機構

外資并購中的資產評估機構必須為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資質(如國有資產評估)的評估機構,該等評估機構一般由并購當事人共同選定。值得注意的是:外資并購中的資產評估機構和審計機構不能為同一個機構。

4.評估方法

資產評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種: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一種或多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

企業價值評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過將被評估企業預期收益資本化或折現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思路,收益法中常用的兩種具體方法是收益資本化法和未來收益折現法;企業價值評估中的市場法,是指將評估對象與參考企業、在市場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業、股東權益、證券等權益性資產進行比較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思路,市場法中常用的兩種方法是參考企業比較法和并購案例比較;企業價值評估中的成本法也稱資產基礎法,是指在合理評估企業各項資產價值和負債的基礎上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思路,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對企業進行評估時,成本法一般不應當作為惟一使用的評估方法。

很多資產評估機構按照企業凈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資產評估,筆者認為該等做法很值得商榷,至少不符合并購規定所要求的“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判斷資產的價值要考慮很多因素,其中包括收益等,而不僅僅是帳面成本。看一個企業值不值錢,就是看它的贏利能力,如果把它賣來繼續經營,是看它最終的贏利能力。筆者認為,在三種評估方法中,往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把其中一種作為主要方法,其它的作為次要方法及/或驗證方法。

5.評估結果

評估是一個藝術,為了最終得到各方的認可,要經過很多溝通、討論。在討論過程當中,評估師要始終保持其獨立性。如果出現重大變化或評估報告有效期(國內一般為一年)已過,應當重新進行評估。請注意,評估報告日期和外資并購成交日可能存在較長時間,專業律師起草并購合同時應考慮到并購對價的調整問題。此外,在外資并購成交價格低于評估價格百分之九十的情況下,可能無法獲得外資部門及/或國資部門的認可,在此情況下并購當事人應事先與相關外資及/或國資部門進行充分溝通。

篇(6)

次貸危機為尋求國際化的中國企業提供以較低價格并購國外企業的良機。力求拓展新利潤增長點的跨國企業也對具有龐大潛力的中國市場表現出強烈的興趣。這種本土資源對外的高依賴構成了產業安全的潛在威脅。中國經濟受來自于外部和內部負面因素的影響,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和機遇。外部經濟環境的惡化以及當前經濟結構中所暴露出的問題,使得經濟增長方式和產業結構的轉型更加迫切。

2008年中國的并購市場的發展態勢也體現了這一趨勢。“清科集團對2008年中國并購市場的研究顯示,截至11月30日的2008年前11個月里,中國TMT、生技/健康和能源三個行業在研究范圍內的并購事件總數達113起,其中已披露的并購總額達249.33億美元。此外,跨國并購案例披露的總金額達122.39億美元。”1

這使得國內不少人開始關注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后是否會造成壟斷,是否會危及我國產業安全,進而危及經濟安全乃至國家安全。因此,本文試著從產業安全的角度出發,分析新形勢下外資并購在我國的現狀及對我國產業安全的影響,并提出維護產業安全的對策。

一、新形勢下外資并購的現狀分析

隨著中國加入WTO經濟發展的熱潮,2005年以來,中國境內又展開了一系列的外資并購活動。短短十余載,外資并購2對我國本土品牌造成了巨大的沖擊,本土品牌流失的問題已經相當嚴重3。

如今跨國公司通過“斬首”行動把中國的龍頭企業并購光,技術力量收編光,民族品牌消滅光。照如此發展下去,上世紀中國的情況即將重現,中國將再次成為外資的附屬。現在世界500強已有470家落戶的中國,各地政府還在努力地為跨國公司造窩4。

美國學者海默認為,由于企業存在的壟斷優勢和市場存在的不完全性特征,對外直接投資成為現實需要。科斯的內部化理論認為,企業只要通過對外直接投資使相應的交易變成企業的內部交易,實現在企業內部的交易比通過市場交易具有更低的成本。沃爾特·艾薩德認為不完全勞動力市場上存在的勞動力成本差異、市場購銷存在的貿易壁壘,以及政府的政策等使得對外直接投資成為現實需要。

這些理論都表明,對外直接投資是企業降低成本、利用全球資源、提高效率的需要,而企業并購是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最優方式之一。目前美國的金融危機波及全球,給國際金融市場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沖擊,而我國宏觀經濟依然保持強勁增長,人民幣持續升值,體現了我國龐大市場對外資的強大誘惑力,外資并購成為我國主要的外資進入方式。

筆者總結,新形勢下外資并購的特點如下:

1.跨國公司掌握目標企業控制權的意圖強烈

與2000年以前相比,現在跨國公司在投資并購中控股的比例明顯提高,謀求企業控制權的意圖日益明顯。自2000年以來,跨國公司在華實施的對境內企業的并購中,大多都獲取絕對或相對的控制權5。外資并購著眼于品牌控制,導致境內企業民族品牌的弱化和無形資產的流逝,給我國發展自主品牌并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加大了難度,還在一定程度上壟斷了我國市場6。

2.跨國公司重點并購重要行業的骨干企業

跨國公司利用國企改制和地方推進國有產權改革的時機,針對重要行業的骨干企業,加快了并購步伐。并購對象以實力較強的金融機構和工業企業為主。21世紀跨國公司在華并購的10大個案中有4個被并購方都是金融機構7;其他領域的龍頭企業也成為外資追捧的熱點,如格林科爾對科龍、美林的并購,達能對樂百氏、娃哈哈的收購,日本朝日啤酒對康師傅的并購等等8。

3.跨國公司采取的并購方式不斷創新

跨國公司的并購都有很強的目的性,那就是達到對并購目標的完全控制并盡可能實現對市場的壟斷。因此跨國公司在并購中為了達到目的,采取逐步措施,不斷創新并購模式。上市公司越來越受跨國公司的關注。或者先成立合資公司,然后收購上市公司的核心資產。跨國公司已把并購上市公司作為進軍我國市場的跳板9。或是為了得到一家企業,跨國公司先合作后合資,合資以后大力虛化,虛化之后虧損,中方堅持不住了,就實行收購,使合資企業最終變成跨國公司的獨資企業10。

二、外資并購對我國產業安全的影響

(一)產業安全的界定

關于產業安全的概念、表現形式、評價等,國內已經有了一些研究成果。張幼文教授認為,產業安全是指戰略性產業需要掌握在本國手中,如IT產業、材料產業、裝備產業等現代重工業11。也有人認為,產業安全是指在對外開放和國際競爭的條件下,國家的重要產業能夠保持相對優勢,在資本、技術和市場等領域不受跨國資本的左右,從而實現本國利益的最大化12。不管如何定義,“產業安全”這一概念的實質沒有發生改變,即一個國家的特定產業能夠在資本、技術和市場等領域保持相對優勢,不受跨國資本的左右。相較于經濟安全13來說,產業安全是一個微觀層面的概念。

(二)目前外資并購使我國產業安全面臨的主要風險

1.外資并購嚴重削弱了企業的自主研發能力

在我國從事研發活動的跨國公司多數從事適應性研發活動,跨國公司在我國設立研究機構主要是進行新產品的本地化研究,新技術、關鍵技術仍掌握在外方人員手中,創新能力仍在跨國公司母國。跨國公司并購企業后,企業自主創新的投資決策權被股權左右,外資企業利用各種手段取得控股權,從而奪得自主創新權。缺乏品牌和技術創新后的國內企業,只能高度依賴于跨國公司,企業獨立發展的空間狹小,發展后勁嚴重不足。

2.部分產業過度并購造成行業壟斷,打破原有的市場結構

可以說,目前一些行業外企的市場份額集中度較高,如通信設備及計算機制造行業排名前5位的企業中有3家外商獨資企業,一家外資控股企業;電梯行業排名前5位的有2家外商獨資企業,2家外資控股企業,1家中方控股合資企業;輪胎行業前5位的有2家外資控股企業;在化妝品、洗滌用品等充分競爭的行業,外資企業的市場份額集中度要更高些。

較集中的市場份額客觀上增加了壟斷的可能性,因為與跨國公司相比,國內不同產業的企業普遍缺乏強大的競爭力,一旦外資企業占據控股地位,憑借技術、資金、規模、品牌等優勢,有可能實現壟斷。如果外商并購造成了壟斷,不但會控制國內市場,而且還容易制約內資企業、國內品牌的成長和技術進步,從而影響我國的產業發展14。

3.外資并購造成我國重要資源大量流失,打破我國生態環境平衡

跨國公司把在母國受到限制的一些污染行業轉移到我國,使一些地區的土壤、水源,以及其他生態遭受破壞,而我們并未從中獲得多少實際的利益。目前資源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大量戰略性資源的外流將加劇我國經濟發展與資源供給的矛盾,環境問題威脅著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阻礙了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15。

(三)外資并購對我國產業安全的積極影響

與發生在發達國家之間的跨國并購不同的是,發展中國家發生的跨國并購對東道國企業績效產生了更多的正面影響。相對于發展中國家企業,西方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具有的廠商優勢明顯,更容易有效地轉移廠商優勢,實施并購后重整,從而有利于提高并購后企業的績效。“最明顯的例子發生在阿根廷。根據阿根廷國家統計調查局對1992年--1996年間國內跨國并購企業調查發現,這些企業比沒有發生跨國并購的企業,在平均銷售額、生產率、出口、投資支出和資本品進口等方面獲得更快增長。亞洲的韓國、馬來西亞等國、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墨西哥的轎車工業、中東歐市場轉型國家的跨國并購實踐也表明跨國并購還會顯著提高發展中東道國企業的技術水平、管理能力,并且帶來新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東道國目標企業的競爭力。”16

在對發展中國家的行業結構和市場競爭方面的影響上來說,當并購的是處于困境、瀕臨倒閉的小企業,并使之變成有競爭力的新企業并發展壯大后,并購行為就促進了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競爭,并優化了行業結構。甚至在有些情況下,跨國并購還撼動了發展中國家某些企業的壟斷地位,這對發展中國家市場的有效競爭是非常有利的。

總之,跨國并購對發展中國家產生的正面影響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增加產業資本

跨國并購作為外國直接投資的重要方式之一,對增加我國的產業資本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據商務部外資統計,2000年以來,中國東、中、西部吸收外商直接投資新設立項目(企業)數、合同外資金額和實際使用外資金額均實現了穩步增長。2005年,全國新批準設立外商投資項目數、合同外資金額和實際使用外資金額分別為44001個、1890.6454億美元、603.2469億美元。大量資本的注入,為我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2.促進整體產業的管理水平

外企經過多年的運營已經形成了一個有序的管理體系,某些企業被具較高管理水平的企業并購后,新的管理體系替換舊的管理體系,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充分發揮此類被并購企業的潛力,同時也提高了并購企業的管理水平。

3.優化產業結構

外資并購17對于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步伐,推進國有經濟戰略調整,提升我國的產業結構,規范和發展我國的資本市場無疑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由于過去受計劃經濟的影響,我國許多部門已經成為“小而全”,“大而全”的門類齊全,相互封閉的獨立體系。這導致了大量的重復建設,合理的經濟體系和協作被割裂。而且企業小而分散,集中化程度偏低。通過企業并購可以促進生產和資產的集中,增強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并且使大、中、小型企業形成互補、協作的關系,形成合理的分工格局18。

三、維護產業安全的法律對策

(一)美國FINSA的立法理念及關于外資并購的規定

美國是世界上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立法最先進的國家之一,其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立法的最新發展能為我國的相關立法提供有益的啟示。

美國《2007年外商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案》(FINSA)及其《實施細則草案》對外資并購交易設置了一些安全性的規制“閥門”。其關注的外資“控制”行為已經不僅僅局限于擁有一個企業股份數量的考慮,即便是持有少數股,但只要是通過在董事會占有席位、投票、特殊股份、合同安排、正式或非正式的協同安排等方式而擁有直接或間接決定有關公司的重要事項的權利,無論該項權利為直接或間接行使,或行使與否,都會被視為應被審查的具有控制性的行為。這說明CFIUS(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在分析一項特定的并購交易是否導致外資“控制”時,其關注的焦點是該外國并購方是否具有決定有關影響美國商業實體利益的公司重大事項的一種影響力或者主導力,這些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對財產的處理、對日常運營的籌劃、對公司合同的處置、公司自身存續的重大事件以及與以上各項活動相聯系的公司章程的修改。而且無論這種影響力或主導力是已經實現還是可能實現,也無論是通過何種方式實現,都不影響對“控制”的判斷19。也就是說,美國法不僅僅局限于外資控制行為的外化形式,更關注行為的實質。可以說,其設置的關于外資“控制”行為的標準比較嚴格。

(二)我國維護產業安全的對策

外資并購有利有弊,不能無所限制,更不能一概否定。如果過于強調外資并購中的自由競爭,顯然我國企業缺乏競爭優勢,外資大規模并購我國企業會使一些本身缺乏競爭力的國有企業失去原有市場,若任由這種態勢發展,可能導致外商控制我國部分龍頭和骨干企業、操縱和影響一大批協作配套廠家,從而抑制我國民族產業的發展。相反,如果對外資并購中的自由競爭過多限制,實行本國保護主義,又會影響外資的進入,反而不利于我國經濟加入全球化進程參與國際分工,不利于我國企業的成長,也不符合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規律20。

要合理充分地利用外資,切實維護我國產業安全,尤其是金融、能源產業安全。首先要確立政府的正確角色,充分發揮政府在利用外資過程中的作用;其次要建立健全我國的相關立法。現有的法律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商投資企業法》都沒有關于國家安全的規定;《反壟斷法》第31條是關于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的規定,但不明確。《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問題有涉及,卻沒有給“國家經濟安全”下定義。再次要建立產業安全預警體系,維護產業安全,大力發展民族品牌,強化民族產業尤其是龍頭企業建設。具體來說:

1.轉變政府職能,正確定位政府角色

要轉變政府職能,正確處理開放、發展與產業安全之間的關系。要依靠政府的引導作用,矯正市場機制內在缺陷,貫徹國家意志,保障產業安全。要有明確的產業發展戰略,整體規劃產業發展和企業改革,對于戰略性產業和重要企業,要有外資進入的戰略規劃。對涉及戰略產業和重要企業的并購重組,應該堅持國家戰略利益至上的原則,并處理好國家戰略利益、企業商業利益以及長遠利益與短期利益之間的關系,在對外開放中保持自主、發展自我,形成競爭力,實現相關產業的安全21。

2.建立規范化的資產評估制度,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政府要做到:(1)要改革、創新和完善我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明確國有資產所有者,切實明確出資人與經營者的權與利的關系。(2)要遵循市場規律,建立科學規范的產權交易機制。(3)盡快建立權威的資產評估機構。(4)改進和完善國有資產評估方法。對有形與無形資產都要有量化指標,應將企業的商標、商譽、市場占有率等無形資產納入評估內容。(5)加強監督機制,嚴防在出售國有企業時低作價、亂作價,杜絕資產評估過程中的“尋租”現象。

3.加強跨國并購法制建設,完善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

完善跨國公司并購的法律體系,制定明確、具體、嚴格的操作規程,依靠法律、制度手段來規范跨國公司并購。特別是在保護知識產權、健全法制和信用制度、增加政策透明度,以及項目審批和辦事效率等方面,都存在急需改進的地方。規范產權市場行為,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產權交易市場,為外資并購創建良好的交易平臺。同時,應建立健全國家安全審查相關立法;完善《反壟斷法》關于外資并購壟斷傾向的規制,明確反壟斷審查部門,嚴格限制外資的控制行為。為規制外資并購行為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

4.構建產業安全預警體系

加強產業安全監測預警,建立龍頭企業數據直報系統和外資并購案例庫,分析、判斷產業發展走勢,關注產業集中度變化,及時預警信息,實現產業保護工作前置化,為提高產業競爭力制定應對預案22。

要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規模與結構相結合的基礎上,建立產業安全預警體系,確保產業安全。產業安全勢必將影響我國的經濟安全,關注不夠將使我國的產業控制力下降,影響經濟,但關注過度又將會使我國外資利用的良好勢頭受到影響,進而影響我國的進一步開放和經濟的發展。因此,要建立合理和準確的產業安全預警體系,全面而又準確地預警產業安全狀況。既要考慮到總量指標,又要進行結構性分析。分析相關企業數量比例,同時兼顧相關企業的地位,全面而又準確地預警產業安全,以利于國家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保證相關產業安全23。

5.依法干預壟斷傾向

跨國公司并購我國企業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取得壟斷利潤。目前,跨國公司已在我國的許多行業形成壟斷的態勢,而且隨著跨國并購活動的日益活躍,這種態勢還會繼續向其他行業蔓延。外資壟斷會帶來我國社會資源的浪費和效率的降低,抑制我國企業家才能的發揮和企業的正常發展,因而我國政府是通過制定一些行業準入方面的限制政策進行適度干預的24。以市場機制為主,行政手段為輔,法律為保障,預防外資對某個行業的壟斷。要控制相關重點和核心產業的外資利用,調整和引導外資投資產業的方向和經營范圍,在資本市場開放的情況下,規制外資并購,實現經濟安全目標。要通過不斷完善相關法律,特別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實現既遵守國際規則,又維護國家產業安全的目標。同時,要注意市場失靈的存在,必要時借助于行政輔助手段,避免行業壟斷,保證國家產業安全25。

結語

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十分關注產業安全問題。產業是否安全的確關系到國家經濟的穩定,國民的福祉。但是,我們也應注意,在利用外資的過程中,特別是利用兼并這種外資形式時,不能對這種利用外資方式的作用持完全消極的態度,不能一概地禁止外資的并購,不能一談到外資并購就認為會危及到產業安全。如果我們把所有的外資并購都提高到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的角度,那么就是作繭自縛,使自己在吸引外資的活動中處于不利地位。

暫且以楊德新教授的話作為結語,產業安全的保護一定要保證其獨立性,尤其是法律的執行性,否則過度的保護還會重蹈三鹿奶粉事件的發生。不是所有的民族產業都一律要受到保護,要根據國情,對于適合競爭的產業大力放開,對于關系國家命脈的應該加以控制,關鍵是要界定產業安全的度26。

【注釋】:

作者介紹:張利改河北法學雜志社。

1暢言.2008年前11個月報告:《中國跨國并購交易活躍,能源行業并購增長迅猛》,《資本市場》2009年第1期,第102頁。

2《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2條:本規定所稱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并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并購”)。

3黃新祥:《外資并購中民族品牌保護問題的思考——從可口可樂并購匯源果汁所想到的》,《商場現代化》2009年第4期,第132頁。

4李炳炎:《外資并購加速,威脅產業安全》,《科學決策月刊》2007年第6期,第36頁。

5聶名華:《跨國公司在華并購中的壟斷傾向分析》,《社會科學輯刊》2004年第4期。

6范偉麗:《外資并購的反壟斷法規制探討》,《河北法學》2009年第5期,第166頁。

7他們是中國交通銀行、深圳發展銀行、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第一銀行,并購總金額達213.14億美元。

8李勇:《跨國并購在華特點及我國的應對策略》,《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6期,第58頁。

9李勇:《跨國并購在華特點及我國的應對策略》,《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6期,第58頁。

10劉綺濤:《淺析外資并購對我國產業安全的影響及對策》,《商場現代化》2009年總第562,第246頁。

11王蔚:《傅文龍.產業安全與貿易救濟全國學術研討會綜述》,《山東財政學院學報》2008年第6期,第83頁。

12劉綺濤:《淺析外資并購對我國產業安全的影響及對策》,《商場現代化》2009年總第562,第246頁。

13國家經濟安全,是指一國最為根本的經濟利益不受傷害,主要體現在以下這些方面:一國經濟在整體上獨立、基礎穩固、運行健康、增長穩定、發展持續;在國際經濟生活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防衛力和競爭力;不至于因為某些問題的演化而使整個經濟受到過大的打擊和遭受過多的損失;能夠避免或化解可能發生的局部性或全局性的危機。國家經濟安全涉及的領域很多,當前尤其要注意維護能源安全和金融安全,因為它們都事關一國的經濟命脈,在經濟安全中具有至關重要的地位。具體參見:《聚焦四中全會:如何認識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經濟安全實質上是國家利益、國防能力、政策目標等即使在內外環境均不利的條件下都能得到保障的這樣一種經濟和政權機構狀態。評估標準有:經濟發展水平和國際競爭力;資源潛力及其發展能力;資源、勞動利用效率;經濟發展空間完整性;社會穩定和防止、化解社會沖突能力等。具體指標為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通貨膨脹率、失業率、經濟增長率、預算赤字、國債、參與世界經濟的程度、黃金和外匯儲備的狀況等。國家經濟安全具有:國家性、根本性和戰略性等特點。萬君康等學者將經濟安全分為金融安全、信息安全和產業安全三部分,認為金融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的核心,經濟信息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的基礎環節,而產業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的基本內容。具體參見:《國家產業安全理論研究綜述》,由此筆者認為,經濟安全是宏觀層面的概念,而產業安全是具體層面的概念。可以說,只有具體維護好我國各產業安全才能保護經濟安全。

14郝紅梅:《外資并購中的產業安全問題》。

15劉綺濤:《淺析外資并購對我國產業安全的影響及對策》,《商場現代化》2009年第1期,第246頁。

16馮丹妮、李凌:《跨國開購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知識經濟》2008年第7期,第35頁。

17一國利用外資和吸引跨國公司的進入具有一定的階段性,而利用的方式又因不同的階段而不同,其對東道國的產業安全的影響也不同。一個發展中的東道國引資的初級階段,主要表現為東道國企業和跨國公司的合資和合作,在這一階段,因為處于發展中的東道國的市場還不太完善,市場的外部交易成本較高,跨國公司對東道國的相關政策、消費習慣、文化等還不熟悉,此時,采用并購方式的成本是最高的,而合作合資方式成本最低,新建投資居于兩者之間。因此,初級階段跨國公司更多地選擇合資合作方式進入。對東道國來說,由于在發展初期,絕大多數產業處于成長狀態,競爭力不強,外資利用也更多地選擇合資與合作,并對外資進行相應的資金比例限制。在這一階段,相應的產業風險較小,一般不存在產業安全問題。第二階段就是獨資階段。與跨國公司的合作和合資,促進了東道國經濟的發展,市場發育也已逐步成熟,跨國公司也了解了東道國的經濟、法律和文化環境,政策性風險降低,跨國公司的獨資就成為最優選擇。所以,很多資本、技術密集型企業更多愿意選擇獨資形式,使得投資者擁有全部的管理權限。這一方式使東道國相關產業的風險增加,產業安全問題逐漸體現。第三階段就是并購階段。隨著獨資方式的進一步發展,跨國公司在獲取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需求驅動下,并購將成為跨國公司的重要選擇,在這一時期企業并購要比新建具有優勢,并購比較容易獲得所有權優勢,可以提高效率和企業的反應速度,能更快地進入市場,獲得速度上的優勢。因此,在成本、戰略等目標的驅動下,企業并購成為最佳選擇,而這一方式在一國經濟轉型和逐步開放過程中將會使東道國的相關產業產生安全問題,容易使東道國難以控制相應的產業發展。參見:王維、高偉凱:《基于產業安全的我國外資利用思考》,《財貿經濟》2008年第12期,第92頁。

18王蘇生、王麗、黃建宏、李金子:《跨國公司并購對我國的影響及產業安全觀》,《特區經濟》2008年第3期,第246頁。

19ProposedRulesPertainingtoMergers,Acquisitions,andTakeoversbyForeignPersons,31C.F,R.FederalRegisFederalRegister,Vol.73NO.79,April23,2008p.21869.轉引自王小瓊、何焰:《美國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立法的新發展及其啟示——兼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31條的實施》,經濟法網,

20慕亞平:《探析我國外資并購中的反壟斷規制——兼評《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中的反壟》,國際經濟法網,

21王維、高偉凱:《基于產業安全的我國外資利用思考》,《財貿經濟》2008年第12期,第95頁。

22《揭秘可口可樂收購匯源失敗的原因》,全球塑膠網2009年4月15日網訊。

23王培志、黃琪:《構建產業安全預警體系,保障我國產業安全》,《觀察思考》2008年11月29日。

篇(7)

一、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現狀

自2005年以來,跨國企業開始在中國消費品生產、基礎材料業、重化工業等領域大手筆收購。2006年外國資本更是對中國一些行業的龍頭企業頻頻出手,印度米塔爾鋼鐵公司人股華菱管線、摩根斯坦利和國際金融公司聯合收購水泥行業龍頭海螺水泥、私人資本PAG收購國內最大的嬰兒用品公司“好孩子”等。統計數據顯示,2006年上半年外資對華的并購金額創下歷史新高,達到128億美元。外資并購在中國引起了廣泛的爭議:支持者認為外資并購有助于推動我國企業加快資產重組,優化資源配置,而且并購并不~定構成行業壟斷,也不會危及行業和經濟安全;反對者則認為外資并購可能帶來諸如排擠民族產業、形成金融風險,甚至危害國家經濟安全等問題。

從近年的外資并購大型案例看,外資并購中國企業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領域:一是能源生產和供應領域;二是基礎材料工業領域;三是具有巨大市場規模和長期增長潛力的消費品生產領域;四是具有巨大市場規模和長期增長潛力的消費品生產領域;五是新技術服務和正在逐步兌現“人世”承諾走向開放的商業、金融服務業領域。對于單純的外資企業合并,則有以下特點:外資企業合并現象目前并不多見;合并多存在于外資企業之間,鮮見內外資合并現象;同一控制下的外資企業合并較多;合并大多是為了解決當初中國吸引外資的政策瓶頸,特別是經營范圍的限制等,隨著逐步放開,有必要整合資源和企業管理。

二、外資并購的正面效應

外資并購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及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因此,大量國有企業的改革迫切需要外資,特別是擁有雄厚的資金、先進的管理和技術水平的跨國公司參與。外資并購國有企業實際上就是外資與國有企業的產權交易,這種交易將導致國有企業產權結構的調整,從而最終帶動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地區結構的調整。

跨國并購不僅會給被并購企業帶來大量現金流量,而且有助于企業更新裝備,提高技術水平。外商并購國內企業,不僅使被并購企業可以直接獲得外商原有的先進技術,而且還可通過跨國公司的R&D投資獲得持續的先進技術,并充分利用跨國公司在華投資產生的溢出效應增強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不斷提升產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外資并購可以使國內企業更快地融入國際生產體系。跨國公司的國際生產體系是跨國公司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的框架,是世界范圍內生產分工的深化和細化,國內企業可以通過被并購參與到跨國公司全球性的產業鏈中。被并購后,企業就能夠按照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充分發揮比較優勢,實現分工效益,更重要的是能夠充分利用跨國公司在全球的營銷網絡、技術等資源拓展生存與發展空間。

三、當前外資并購領域存在的問題

1、外資并購的法律建設明顯滯后。目前外資并購主要依據《外資企業法》、《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中的零散規定,而業務操作主要依據《夕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2)、《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2002)、《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3)、《關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2004)等。存在外資并購法律依據層次低、不全面、法規零散又操作不便的問題。面對形式多樣的外資并購,尚不能解決市場壟斷、資本外逃等國家經濟安全問題。政府職能部門對該相關政策還存在不熟悉的情況,對內對外宣傳都少,客觀上造成了合并的難度。

2、國有資產價值被低估和流失問題。盡管從理論上講,外資并購與國有資產流失并沒有必然的聯系,然而在外資并購的實際操作中,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確實存在,有的還相當嚴重。許多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沒有經過規范化的核定和評估,不少是按賬面價值而不是重置價值出讓,導致無形資產的流失。另外,從目前的形勢看,我國的并購市場是一個供大于求的買方市場,外資作為買方往往占有明顯優勢。交易地位的不平等,加上國際資本運作信息的不對稱,使得外方在交易談判中寸利必爭、寸權不讓,而中方常常被動接受相對不利的條件,從而導致國有資產價值低估。有的外商利用中方渴望引進先進的技術設備、提高產品科技含量的心理,以及對國際市場行情缺乏了解和技術標準上的知識缺陷,乘機以質量低劣的實物資產和陳舊過時的無形資產作價投資,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也導致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3、對國內一些企業和相關產業產生了擠出效應。目前,國內已經具備了一批有競爭力且成長前景看好的優勢企業,外資的大規模進入,使這些正在迅速成長的優勢企業面臨實力更為強大的跨國公司的競爭。外資并購國內企業后,有可能打斷國內運行已久的供應鏈,而轉向跨國公司母國或跨國公司在國內的配套生產企業,從而對國內相關行業造成沖擊。另外,外資集中購并某一行業的企業時,還往往會使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受到外國公司行業壟斷的威脅。資料顯示,幾乎每個產業中排名前5位的企業都由外資控制,在中國28個主要產業中,外資在21個產業中擁有多數資產控制權。

4、技術層面的問題。外資企業并購存在的問題包括:相關配套政策不完善,操作存在困難;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的服務人員的素質不高;服務意識差,造成并購成本提高;并購范圍的延伸存在政策上的空白點,并購帶來的積極意義和正面效應無法全部顯現;國內中介機構提供的并購服務質量參差不齊,人員素質普遍不高,多停留在跑行政審批階段,缺乏對并購對象事先戰略分析等高技術含量服務。

四、外資并購的對策研究

1、制定針對性法律法規。我國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雖然有反壟斷審查的規定,但相對還比較粗放。而西方國家對重要行業的跨國并購一直實行嚴格的管制,包括制定完善的法律規定和嚴格的審查程序,實行積極有效的行政和法律干預等。我國目前并沒有單獨制定外資并購的產業政策和相關的法律,對于外商并購投資的監管還缺少法律依據。因此,我們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經驗,將外資并購納入外資管理的范疇,填補反壟斷法、跨國并購審查法和證券交易法的立法空白,以確立跨國并購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有關部門應加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包括:制定外商收購和兼并國有企業、進行資產重組的可操作性政策和扶持措施;推動BOT、特許權轉讓投資方式、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發行股票等各項規定的制定與完善;鼓勵外資參與國企改組改造、允許外商收購和兼并競爭性行業的國內企業。大部分競爭性的工業行業,應放開對跨國并購的各種限制,包括股權比例、并購方式等:存在明顯的規模經濟的工業行業,主要是重工業產業(汽車、重化工業等),應有步驟地放開對跨國并購的限制=對服務業的跨國并購應該采取較為謹慎的態度,對外資的毆權比重進行限制,同時在審批環節從嚴把關。

2、外資并購規制的程序規范。要強化對外資并購的規制,關鍵環節之一就是要建構科學、合理、高效的外資并購審批制麥,以防范和消除外資并購實踐中所產生的諸多弊端。綜觀世界各國,實行外資并購審批制度都是為了能最大限度地抑制外資并購對國內經濟的消極影響,從而促進國內經濟健康地發展:我國外資立法應對外資審批制度做出統一規定,統一適用外資企業創建和外資并購,而對于外資并購審批的特殊問題應做出專門規定,具體內容包括外資并購審批機構、審批標準、審批種類、審批程序等。

同時,應建立部門間外資并購監管協調機制。商務、工商、外匯局、稅務等部門應形成監管合力,確保并購行為在審批、資金到位、登記變更等環節的規范管理。建議商務部門在核準外資并購項目時,應與新設外商投資企業有所區別,須驗證境外收購方的身份,同時重點審核作價依據,在批準文件上注明轉讓價格和付款時限,在源頭上杜絕虛假外資并購。外匯局主要通過外匯資金的匯兌環節實施監督和管理。工商管理部門切實行使督促并購方履行支付協議的權力,對轉股企業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應要求其重新驗資,以外匯局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文件為依據,以重視外匯局出具登記證明的權威性。

篇(8)

一般而言,企業海外并購融資風險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1)并購企業的資金結構。(2)企業負債經營過度,財務籌資風險惡化。(3)匯率波動風險。(4)國際稅收風險。第五,目標企業所在國的政治風險。在一個政治不穩定的國家,并購一家企業的融資風險要比在政治穩定的國家高得多。銀行等金融機構要求的利率和風險回報相對要高得多,他們也害怕自己的投資無法收回。

而影響并購企業的融資財務風險的因素主要可以概括為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從外部來看,(1)是市場環境因素。資本市場是企業并購中迅速獲得大量資金的重要外部平臺,融資方式的多樣化以及融資成本的降低都有賴于資本市場的發展與成熟。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資本市場不發達,企業融資方式有限,企業融資大多以銀行貸款為主,融資成本不容易通過多種融資槊道降低。而且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不成熟,投資銀行等中介機構沒有充分發揮作用,導致融資程序比較復雜。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融資的成本與風險。(2)是政策因素。在海外并購活動中,政府扮演了重要角色,對海外并購給與政策或資金上的支持。我國政府積極參與海外并購融資政策的改革,在政府的支持下,銀行貸款成為我國企業海外并購融資的重要來源,因此,政府貸款利率政策將直接影響企業融資成本的高低。

從內部來看,首先是融資能力。融資能力包括內源融資、外源融資兩方面。內源融資能力主要取決于該企業可以獲得的自有資金水平及有關的稅收折舊政策等,一般內源融資資金成本較低。但受企業自身盈利水平的限制,而且過多的運用內源融資,往往會給企業帶來較大的流動性風險。外源融資能力主要指債務融資和權益融資等融資方式,取決于外部融資渠道的多寡、企業的獲利能力、資本結構及市場對企業的態度等。其次是融資結構。包括企業資本中債務資本與股權資本結構。債務資本中包括短期債務與長期債務結構等,企業融資結構是否合理。是影響融資風險的一個主要因素。當并購后的實際效果達不到預期時,實際經營利潤率小于負債利息率時,就可能產生利息支付風險和按期還本風險。在以股權資本為主的融資結構中,對外發行新股意味著將企業的部分控制權轉移給了新股東,如果普通股發行過多,原股東可能喪失控制權,并購企業反而面臨被收購的危險,而且當并購后的實際效果達不到預期時,會使股東利益受損。

2海外并購的融資風險控制

合理確定融資結構應遵循資本成本和風險最小化原則。并購融資結構中的自有資本、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要保持適當的比例,在選擇融資方式時,企業在綜合考慮融資成本、企業風險以及資本結構的基礎上,應該以先內后外。先簡后繁、先快后慢為融資原則。當前,我國企業的海外并購融資還面臨著重重障礙,企業在積極開拓國內外多種渠道融資的同時,可以通過融資方式的創新,順利完成海外并購。

(1)與國外企業結為聯盟,尋找適合的跨國戰略投資者,共同完成收購。目前,我國企業的海外并購多是獨立完成,這對企業的融資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戰,并使企業承擔很大的財務風險。我國企業可以與海外企業合作,在利益上共享。這樣既可以解決部分甚至全部的融資問題,也是企業戰略管理的需要。這種合作是雙贏的,我國企業從中可以積累與海外公司合作的經驗,通過結為戰略聯盟來共同完成并購,實現企業的戰略性發展。中國化工集團旗下的藍星集團便于2007年成功引入美國百仕通集團(Black-Stone)作為其戰略投資者,同時百仕通出資6億美元購入藍星集團20%的股份。百仕通對化工領域非常熟悉,了解這一行業的收購與合資機會,成為在藍星集團的國際化道路上一個重要的支援力量,在今后的海外并購中將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而且,在引入百仕通后,藍星成為具有一家國際背景的公司,一定程度上還可避免政治風險。(2)利用有形資產進行產權嫁接融資。利用有形資產進行產權嫁接融資是并購企業將自己擁有的機器設備、廠房、生產線、部門等嫁接于目標企業,成為目標企業的一部分,從而獲得相應的股權以實現對目標企業的控制。2000年5月,法國雷諾汽車公司將其麾下的雷諾工業車輛公司的所有權全部轉讓給瑞典沃爾沃公司,沃爾沃公司則將其15%的股份增發轉讓給雷諾汽車公司。此外,雷諾汽車公司還在股市上收購沃爾沃公司5%的股份,使之成為沃爾沃公司第一人股東。雷諾汽車公司的產權嫁接融資利用有形資產作為并購支付手段實現并購,為大型并購融資尤其以小并大的融資提供了成功范例,對我國企業的海外并購尤其具有借鑒意義。

(3)融資方式的多樣化選擇。銀行貸款是我國企業融資的重要來源,在企業的海外并購中,銀行貸款也成為企業獲得海外并購資金的主要渠道。同時,由于海外并購所需的資金數額巨大,只進行國內銀行貸款往往不能足額籌集到所需資金,我國企業在進行海外并購融資時,多利用銀團貸款。銀團貸款又稱為辛迪加貸款,是由獲準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采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國際銀團是由不同國家的多家銀行組成的銀行集團。對于貸款銀行來說,銀團貸款的優點是分散貸款風險,減少同業之間的競爭;對于借款人來說,其優點是可以籌到獨家銀行所無法提供的數額大、期限長的資金。即一般來說,銀團貸款金額大、期限長,貸款條件較優惠,既能保障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又能降低建設單位的融資成本,是重大基礎設施或大型工業項目建設融資的主要方式。

另一種運用比較多的是平行貸款。在不同國家的兩個母公司分別在國內向對方公司在本國境內的子公司提供金額相當的本幣貸款,并承諾在指定到期日,各自歸還所借貨幣。平行貸款是兩個獨立的貸款協議,分別有法律效力,是分別由一母公司貸款給另一國母公司的子公司,這兩筆貸款分別由其母公司提供保證,效果相同。平行貸款的期限一般為5至10年,大多采用固定利率方式計息,按期每半年或一年互付利息,到期各償還借款金額。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仍須依照合同執行,不得自行抵消。因此,為了降低違約風險,另一種與平行貸款非常相似的背對背貸款就產生了。背對背貸款是處在不同國家的兩個企業之間簽訂的直接貸款協議。盡管有兩筆貸款,卻只簽訂一個貸款協議,這樣就解決了平行貸款中的信用風險問題。

篇(9)

目前國內上市公司的股權可以分為:非流通股(包括國有股和法人股)、流通A股和流通B股。其中流通B股對外資并購的限制最小,收購B股基本上可以按照規定來操作。但是,發行B股的公司只占上市公司總數的很小一部分,而且在具有B股的上市公司中,占股本絕大部分的是非流通股和流通A股,即使外資收購了全部B股,也不能取得對上市公司的有效控制,這對于想通過并購來實現發展戰略構想的外資股東來說,是很大的障礙。隨著《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使得外資并購上市公司有了政策的指導和保障,將真正拉開外資并購上市公司的大幕。一旦這些限制放開的話,并購的實際發生會產生什么結果呢?

一、外資并購上市公司的積極影響

1.有利于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

外資受讓部分的非流通股之后,使得上市公司引入一些國外的投資者,改變公司原有的一股獨大局面,改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使公司的股權結構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的發展。外資并購國內上市公司,將給上市公司帶來先進的設備、技術、管理,以及公司經營的理念,從而使公司的技術水平得到提高,管理更加科學、規范,公司運作更加成熟,最終提高上市公司的績效,改善上市公司的質量。隨著外資進入上市公司,將帶來國外的市場通道,使得上市公司走向國際化,融入全球的經營環境中,從全球的范圍考慮公司發展所需的資金、人才、市場、信息等,使得上市公司的運作逐步與國際接軌,成為世界性的公司。

2.有利于證券市場的建設

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必將對中國證券市場的良性循環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吸引更多的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投資于證券市場,使上市公司籌集到所需的資金,使證券市場真正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助推劑。外資介入證券市場,不僅帶來了先進的設備、技術、管理,同時也帶來了國外成熟證券市場的運作方法和經驗,這對于正處在發展初期的我國證券市場來說,是一個很好的學習機會,完善和規范證券市場的體系和制度,同時也有利于改變我國證券市場中過分投機的現象,幫助投資者樹立理性的投資理念。

3.有利于現有企業競爭力的提高

向外資企業開放證券市場,將給市場注入一批極具競爭力的外資公司,畢竟它們在許多方面有著巨大優勢。一旦公平競爭,中國的許多上市公司將難以與之抗衡。所以上市公司在面臨外資并購的威脅之下,必將迫使自己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二、在外資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應可能會存在問題

1.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在我國,由于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特殊性,國有股目前尚未進入二級市場流通,外資并購上市公司主要在二級市場之外通過協議轉讓完成,而且轉讓價格高低往往取決于雙方的議價能力而非股權的內涵價值。另外,外資并購所選擇的目標上市公司往往是資金匱乏、技術落后而暫時陷入經營困境的公司。這些上市公司急于引進外資和技術,借以擺脫經營困境,所以通常在談判中處于劣勢,出現低估公司的股票價值,外商也借機極力壓價,從而導致國有股權轉讓價格過低,國有資產流失。

為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應利用市場機制來形成合理的國有股權轉讓價格。在外資并購上市公司中,國有股權轉讓價格過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其無法上市交易,流動性差,國有股的價格無法合理的確定。所以應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讓國有股權轉讓價格主要由市場來確定。現階段在二級市場之外轉讓國有股權,應盡可能實行招標、投標制,由并購方相互競爭,價高者受讓國有股,從而避免一對一談判容易出現的問題。

2.防止證券市場大幅波動

兼并、收購一向是股票市場最重要的投機炒作題材,在美國等西方國家亦是如此,在證券法規尚不健全和完善的我國更是如此。外資并購國內上市公司的消息一經公布,目標公司的股票往往會受到過度炒作,主力券商借題發揮,瘋狂拉價,散戶從眾投機,狂熱追捧,極大沖擊股市的正常秩序,加劇股市風險。

實踐證明,規范信息披露制度是防止股市“黑箱操作”抑制股市投機的有效途徑。國家為了規范上市公司并購行為,在《證券法》、《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對信息披露做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外商和國內上市公司必須遵照執行。

3.防止形成行業壟斷

國內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規模較大,在所處的行業中市場占有率較高,處于領先的地位。如果不對外資并購上市公司加以控制,讓其過度發展,則可能影響市場競爭狀況,導致市場結構的變化,甚至形成行業壟斷。

對外資并購上市公司可能引起的壟斷,應采取的措施如下:(1)抓緊制定實施反壟斷法。為了保護競爭,絕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都頒布、實施了反壟斷法。(2)降低進入高壁壘行業的“進入門坎”。政府應該在法律或行政法規方面實行寬松政策。如放松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放寬經營范圍和經營條件等,讓競爭機制更有效地運行。(3)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我國應像美國等西方國家一樣,重視中小企業的發展。在融資、技術市場、信息獲得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對中小企業進行一定程度的扶持。

最后,在國際上,國家經濟安全問題已引起越來越多的國家的重視。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國家經濟安全問題已經日益突出。所以,國家在《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中強調,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時,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資的,其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轉讓,必須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轉讓后應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從而確保我國經濟運行和發展的安全。

篇(10)

可口可樂并購匯源果汁一案,引起了國內業的大討論,也促成了反壟斷法的頒布。中國為了拉動國內經濟的發展積極引進外資,但是如果只是想要灌溉卻不挖溝渠,結果可能是閘門打開,淹了大地。而這溝渠的第一步,就是反壟斷法的完善,我國的《反壟斷法》是世界上120多個《反壟斷法》中最年輕的一個,是一部頗為框架性和原則性的法律,要想讓我國的《反壟斷法》一步一步走上完善,需要實踐、借鑒、研究,一個積累的過程。

一、外資并購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一)立法方面

2008年8月1日起中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亦被視為經濟憲法。該法共8章57條,明確規定任何經營者,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在經濟活動中都要遵守反壟斷法的規定;對違反規定實施壟斷行為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009年6月,為保證《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與《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相一致,商務部對《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部分條文進行修改:包括刪除第五章“反壟斷審查”,新增依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規定的申報標準的,應當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不得實施交易等。

2011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通知,將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聯席會議,安全審查范圍包括外資并購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企業,以及關系國防安全的其他單位;外資并購境內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制造等企業,且實際控制權可能被外國投資者取得。

(二)現實方面

2010年——法國賽諾菲-安萬特制藥收購中國美華太陽石部分股權,金額5.206億美元;日本朝日啤酒株式會社并購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金額4.746億美元;丹麥嘉士伯啤酒入股重慶啤酒,涉及金額3.49億美元;韓國韓亞銀行收購吉林銀行股份,金額3.16億美元;瑞士奈科明制藥入股中國天普藥業,金額2.1億美元①。

2009年——可口可樂179億元并購匯源案被中國商務部否決,成為《反壟斷法》實施后第一例被否的案例。美國對沖基金JANA基金收購沈陽機床大股東沈機集團30%股權被否決。

2008年——凱雷[CYL.UL]收購徐工集團計劃未獲監管部門批準,雙方努力了近三年的合資計劃宣告失敗。美國強生公司約3億美元成功收購北京大寶化妝品有限公司100%股權。

二、外資并購中反壟斷規制的必要性

(一)外資并購的負面效應是進行反壟斷規制的必然選擇

1.影響中國商業市場結構和競爭格局

市場集中度直接影響同行業的競爭格局。外資在華商業并購最大的負面效應是壟斷。通過并購控制行業龍頭企業,搶占戰略制高點,外資商業企業可能操控流通市場,形成行業壟斷。然后上抬消費價格、下壓供貨價格剝削供貨商,將利潤合法地匯出中國。

2.弱化國有經濟戰略地位,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當前許多國有大中型企業發展不容樂觀,大多數面臨困境而成為并購的對象和目標,而在并購的過程中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主要表現為:(1)國有資產被漏估、低估。在外資并購過程中,許多被并購的中國企業的資產沒有經過規范化的核定與評估;雖然有的經過相關機構的評估,但是由于當時資產評估制度不完善、評估方法不科學,許多資產價值被嚴重低估的情況時有發生。而跨國公司資產的價值往往被高估,從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2)無形資產流失。在并購過程中,中國品牌被外商大肆“蠶食”,由此造成無形資產的流失。

(二)我國外資并購的立法缺陷是反壟斷規制的客觀要求

1.立法過于簡單、可操作性差、協作困難

《反壟斷法》只有五十七條,這些條文都是高度概括的,過于原則化它的實施細則也沒有出臺,這就使得當前雖然頒布了《反壟斷法》,但卻因為缺乏操作性規定而難以實施。具體反映在對相關市場、市場份額、市場分析等基本問題上缺乏認定的標準,很難推斷一項并購行為是否限制了有效競爭,所以也就很難判斷其合法與否。《暫行規定》涉及到壟斷的條款也是少而簡短,缺乏實際操作性。我國目前的外資立法多數為部門規章,法律和行政法規僅只占少數,法律效力的層次不高。而且國務院以及各部門都可以,相互之間缺乏協調,導致各規定交疊重重。

2.立法思想存在誤區

外資并購對任何一個國家來說都有利有弊,中國也不例外。如果想要充分利用外資并購帶來的好處而規避其危害,就應該對其進行適時的控制和制約。其他國家的并購立法主要是圍繞反壟斷立法建立起來的,目的是維護市場中的自由競爭。而我國的外資并購立法思想是以如何引進外資來推動國有改革為目的,這就是一個誤區。

三、對我國外資并購中反壟斷規制的建議

(一)控制外資并購的實質性要件

控制外資并購的實質性要件應該包括壟斷性并購的認定和禁止外資壟斷性并購的實質標準兩個方面。所謂的實質標準是指界定并購行為的違法性并提出一些可供判斷和認定的實體法標準和規范,它是反壟斷法規制企業并購的依據和核心。當前,歸納各國反壟斷立法,現有的實質標準有三:“實質性減少競爭”標準、“支配”標準和“雙重標準”。

總體來說,各國對外資并購的控制的重點始終放在反壟斷上,其政策的基本出發點是維護公平競爭,保護本國民眾的利益。我國《反壟斷法》第28條規定:“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作為外資并購中反壟斷可控制的實質標準,“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表述上比較模糊。因為任何企業并購活動對于相關市場和相關企業都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影響。至于什么樣的企業并購可達到排除競爭或嚴重限制競爭的程度,應在具體案件中進行具體的經濟分析。我國反壟斷法禁止企業合并的標準應有相關的指南或實施細則,以提高執法的透明度。

(二)關于外資并購中反壟斷規制實體制度的建議

1.市場集中度

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我國《反壟斷法》并未具體規定市場集中程度的標準。市場集中度比率的規定能夠測出一個企業在相關市場中所占的份量。對我國市場集中度測算,應該建立一個“安全港”制度,該“安全港”應該包括CR4和HHI兩種指數②。它們只是用來對一起并購進行篩選,篩選出可能會對競爭有損害的并購。重要的是,假設一項并購超出了“安全港”指數范圍,也不能斷定該項并購會損害該市場的有效競爭。通過更深的分析研究,最后才能判斷是否構成壟斷。市場集中度指數只是進行并購評價的一個結構因素,對決定是否通過一起并購并不起決定作用。因此,建議采用兩種安全港指數,這樣可以擴展僅用一種“安全港”機制的有效范圍。

2.市場支配地位

《反壟斷法》的第19條具體規定了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標準,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推定與認定的不同,主要在于由誰承擔舉證責任。推定的舉證責任在于被推定者,而認定的舉證責任在于做出認定的一方。如果被推定者不提出反證或者反證不為推定方認可,則推定成立。而對于《反壟斷法》第19條規定的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標準過于嚴格,只有極少數經營者能達到這一標準。為保證反壟斷法在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建議降低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標準。

(三)完善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建議

1.設置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

目前,我國《反壟斷法》確立了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構成的“雙層次”的執法體制。目前,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有商務部、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三個部委。反壟斷執法工作是由國務院規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作為協調機構,輔助反壟斷工作,不具備實質的行政權力。究竟誰才是“由國務院規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呢?這是當前現行體制下急需解決的問題。我國應該設置一個獨立的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該機構隸屬于國務院,任何一個部門不得干涉其工作予以保證。

2.完善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決定權

《反壟斷法》在第六章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中規定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在調查涉嫌壟斷行為時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場所進行檢查;查閱、復制相關數據;查封、扣押相關證據;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等權力。同時也規定了反壟斷執法機構的保密義務。但對于外資并購,這些規定不夠具體。該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履行反壟斷審查時有足夠的權威。

篇(11)

    可口可樂并購匯源果汁一案,引起了國內業的大討論,也促成了反壟斷法的頒布。中國為了拉動國內經濟的發展積極引進外資,但是如果只是想要灌溉卻不挖溝渠,結果可能是閘門打開,淹了大地。而這溝渠的第一步,就是反壟斷法的完善,我國的《反壟斷法》是世界上120多個《反壟斷法》中最年輕的一個,是一部頗為框架性和原則性的法律,要想讓我國的《反壟斷法》一步一步走上完善,需要實踐、借鑒、研究,一個積累的過程。

    一、外資并購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一)立法方面

    2008年8月1日起中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亦被視為經濟憲法。該法共8章57條,明確規定任何經營者,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在經濟活動中都要遵守反壟斷法的規定;對違反規定實施壟斷行為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009年6月,為保證《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與《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相一致,商務部對《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部分條文進行修改:包括刪除第五章“反壟斷審查”,新增依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規定的申報標準的,應當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不得實施交易等。

    2011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通知,將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聯席會議,安全審查范圍包括外資并購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企業,以及關系國防安全的其他單位;外資并購境內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制造等企業,且實際控制權可能被外國投資者取得。

    (二)現實方面

    2010年——法國賽諾菲-安萬特制藥收購中國美華太陽石部分股權,金額5.206億美元;日本朝日啤酒株式會社并購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金額4.746億美元;丹麥嘉士伯啤酒入股重慶啤酒,涉及金額3.49億美元;韓國韓亞銀行收購吉林銀行股份,金額3.16億美元;瑞士奈科明制藥入股中國天普藥業,金額2.1億美元①。

    2009年——可口可樂179億元并購匯源案被中國商務部否決,成為《反壟斷法》實施后第一例被否的案例。美國對沖基金JANA基金收購沈陽機床大股東沈機集團30%股權被否決。

    2008年——凱雷[CYL.UL]收購徐工集團計劃未獲監管部門批準,雙方努力了近三年的合資計劃宣告失敗。美國強生公司約3億美元成功收購北京大寶化妝品有限公司100%股權。

    二、外資并購中反壟斷規制的必要性

    (一)外資并購的負面效應是進行反壟斷規制的必然選擇

    1.影響中國商業市場結構和競爭格局

    市場集中度直接影響同行業的競爭格局。外資在華商業并購最大的負面效應是壟斷。通過并購控制行業龍頭企業,搶占戰略制高點,外資商業企業可能操控流通市場,形成行業壟斷。然后上抬消費價格、下壓供貨價格剝削供貨商,將利潤合法地匯出中國。

    2.弱化國有經濟戰略地位,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當前許多國有大中型企業發展不容樂觀,大多數面臨困境而成為并購的對象和目標,而在并購的過程中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主要表現為:(1)國有資產被漏估、低估。在外資并購過程中,許多被并購的中國企業的資產沒有經過規范化的核定與評估;雖然有的經過相關機構的評估,但是由于當時資產評估制度不完善、評估方法不科學,許多資產價值被嚴重低估的情況時有發生。而跨國公司資產的價值往往被高估,從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2)無形資產流失。在并購過程中,中國品牌被外商大肆“蠶食”,由此造成無形資產的流失。

    (二)我國外資并購的立法缺陷是反壟斷規制的客觀要求

    1.立法過于簡單、可操作性差、協作困難

    《反壟斷法》只有五十七條,這些條文都是高度概括的,過于原則化它的實施細則也沒有出臺,這就使得當前雖然頒布了《反壟斷法》,但卻因為缺乏操作性規定而難以實施。具體反映在對相關市場、市場份額、市場分析等基本問題上缺乏認定的標準,很難推斷一項并購行為是否限制了有效競爭,所以也就很難判斷其合法與否。《暫行規定》涉及到壟斷的條款也是少而簡短,缺乏實際操作性。我國目前的外資立法多數為部門規章,法律和行政法規僅只占少數,法律效力的層次不高。而且國務院以及各部門都可以,相互之間缺乏協調,導致各規定交疊重重。

    2.立法思想存在誤區

    外資并購對任何一個國家來說都有利有弊,中國也不例外。如果想要充分利用外資并購帶來的好處而規避其危害,就應該對其進行適時的控制和制約。其他國家的并購立法主要是圍繞反壟斷立法建立起來的,目的是維護市場中的自由競爭。而我國的外資并購立法思想是以如何引進外資來推動國有改革為目的,這就是一個誤區。

    三、對我國外資并購中反壟斷規制的建議

    (一)控制外資并購的實質性要件

    控制外資并購的實質性要件應該包括壟斷性并購的認定和禁止外資壟斷性并購的實質標準兩個方面。所謂的實質標準是指界定并購行為的違法性并提出一些可供判斷和認定的實體法標準和規范,它是反壟斷法規制企業并購的依據和核心。當前,歸納各國反壟斷立法,現有的實質標準有三:“實質性減少競爭”標準、“支配”標準和“雙重標準”。

    總體來說,各國對外資并購的控制的重點始終放在反壟斷上,其政策的基本出發點是維護公平競爭,保護本國民眾的利益。我國《反壟斷法》第28條規定:“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作為外資并購中反壟斷可控制的實質標準,“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表述上比較模糊。因為任何企業并購活動對于相關市場和相關企業都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影響。至于什么樣的企業并購可達到排除競爭或嚴重限制競爭的程度,應在具體案件中進行具體的經濟分析。我國反壟斷法禁止企業合并的標準應有相關的指南或實施細則,以提高執法的透明度。

    (二)關于外資并購中反壟斷規制實體制度的建議

    1.市場集中度

    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我國《反壟斷法》并未具體規定市場集中程度的標準。市場集中度比率的規定能夠測出一個企業在相關市場中所占的份量。對我國市場集中度測算,應該建立一個“安全港”制度,該“安全港”應該包括CR4和HHI兩種指數②。它們只是用來對一起并購進行篩選,篩選出可能會對競爭有損害的并購。重要的是,假設一項并購超出了“安全港”指數范圍,也不能斷定該項并購會損害該市場的有效競爭。通過更深的分析研究,最后才能判斷是否構成壟斷。市場集中度指數只是進行并購評價的一個結構因素,對決定是否通過一起并購并不起決定作用。因此,建議采用兩種安全港指數,這樣可以擴展僅用一種“安全港”機制的有效范圍。

    2.市場支配地位

    《反壟斷法》的第19條具體規定了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標準,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推定與認定的不同,主要在于由誰承擔舉證責任。推定的舉證責任在于被推定者,而認定的舉證責任在于做出認定的一方。如果被推定者不提出反證或者反證不為推定方認可,則推定成立。而對于《反壟斷法》第19條規定的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標準過于嚴格,只有極少數經營者能達到這一標準。為保證反壟斷法在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建議降低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標準。

    (三)完善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建議

    1.設置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

    目前,我國《反壟斷法》確立了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構成的“雙層次”的執法體制。目前,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有商務部、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三個部委。反壟斷執法工作是由國務院規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作為協調機構,輔助反壟斷工作,不具備實質的行政權力。究竟誰才是“由國務院規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呢?這是當前現行體制下急需解決的問題。我國應該設置一個獨立的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該機構隸屬于國務院,任何一個部門不得干涉其工作予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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