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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年度考核制度大全11篇

時間:2022-11-07 08: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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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二、把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有機結合起來。全省各級機關都要進一步建立、完善與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制度相配套的平時考核制度,把年度考核與平時考核有機結合,推進國家公務員考核的細化、量化工作。平時考核要堅持準確及時、簡便宜行、注重實效的原則,其基本方法:一是被考核人在平時考核手冊中如實填寫工作記實,可按月或按季填寫;二是考核人查閱被考核人的工作記實,檢查其履行職責和完成工作目標任務的情況;三是考核人對被考核人工作作出階段性評鑒。評鑒結果可采用記分值或記等次等形式。

三、要細化平時考核標準,合理確定考核結果。平時考核的內容要按照國家公務員所任職位工作項目和標準,結合年度工作目標進行。重點是日常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行為規范和出勤情況。其形式既可按每完成一件重要工作考核(記載)一次,也可按月、季考核(記載)。記載的內容有:本人的出勤情況;履行職責情況;服務對象的評價意見;完成工作任務和未完成工作任務的原因及獎懲情況等。各單位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考核的具體內容和形式,細化考核評價標準。

平時考核分為自我考核和領導考核。自我考核是國家公務員本人按照規定的考核時間和內容,進行工作情況記載,自我測評;領導考核是對國家公務員的自我考核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評鑒。被考核人應如實記載,考核人應客觀、準確評鑒,平時考核的情況以領導檢查評審確定的分值或等次為準。

四、要做好平時考核結果的使用。平時考核的分值要在年度考核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的公務員,必須是平時考核較為優秀和平時考核總分值較高的人員。

篇(2)

加強公務員行政行為考核,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著眼于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國家公務員隊伍,著力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務水平,激勵先進,鞭策后進,引導廣大公務員解放思想、干事創業,為加快全省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做貢獻。

公務員行政行為考核要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把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作為考核的重點,引入社會評價機制,把獎勵和懲處結合起來,使考核成為激勵公務員干事創業的有效手段。

公務員行政行為考核是公務員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年度考核與平時考核相結合。在抓好年度全面考核的同時,對有嚴重不良行政行為的公務員,可根據平時考核情況,隨時做出處理。

二、考核內容

(一)工作效能情況。是否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熟悉本職業務,準確理解和把握相關政策,工作效率高、質量好,具有改革創新精神等。

(二)依法行政情況。是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工作程序和規范要求進行行政執法、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和履行其他公務等。

(三)服務質量情況。是否具有熱情的服務態度,按照規定的辦事程序、時限和規范的服務用語、禮儀接辦本職業務,接聽咨詢電話,接待群眾來訪,主動為基層、為群眾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務等。

(四)工作作風情況。是否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實做到為民、務實、勤政,轉變工作作風,經常深入基層,積極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處理問題、執行公務做到從實際出發,力戒、形式主義等。

(五)廉潔守紀情況。是否廉潔從政,執政為民,自覺用廉政規定和黨紀、政紀約束自己,嚴格自律,不以職、,在執行公務中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等。

三、考核結果使用

(一)公務員行政行為良好,群眾滿意度較高,沒有受到舉報、投訴的,年度考核可定為稱職等次;行政效率高,業績突出,群眾滿意度高的,可定為優秀等次,并按下列規定給予獎勵:

1.當年考核被確定為稱職和優秀等次的,發給年終一次性獎金。

2.當年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優先提供培訓、學習、療養的機會。

3.連續2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可提前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

(二)公務員發生不良行政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1.因不熟悉業務,不懂相關政策,不認真履行職責,延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和不應有損失,受到投訴并查實的,責令其待崗培訓,待崗期為3-6個月,待崗期間只發基本工資,待崗期滿經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不發年終獎金。

2.因服務態度惡劣,作風蠻橫粗暴,導致群眾意見較大的,給予通報批評,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不發年終獎金;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予以降職。

3.因推諉扯皮,辦事拖拉,在服務承諾期內不能按時辦結承辦事項的,發生一次者,實行誡勉談話,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不發年終獎金;一年內發生3次者,調離工作崗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予以降職。

4.因工作責任心不強,嚴重損害發展環境,被投訴一次并查實的,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不發年終獎金;一年內被投訴2次并查實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予以降職。

5.因行政不作為,致使本單位成為被告并敗訴的,其直接責任人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予以降職;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給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開除。

6.在執行公務中吃、拿、卡、要、報,接受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因對方未滿足本人私欲有刁難、報復行為的,被舉報一次并查實的,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不發年終獎金;一年內被舉報2次并查實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予以降職;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7.在行政執法、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或履行其他公務過程中,嚴重以職、,被舉報一次并查實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予以降職;一年內被舉報2次并查實的,予以辭退。構成違紀的,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予以降職;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予以辭退。

(三)公務員有不良行政行為被舉報、投訴并查實的,對其所在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1.被舉報、投訴1人次并查實的,該部門工作人員本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10%。

2.被舉報、投訴2人次以上并查實的,該部門工作人員本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8%;其所在部門當年不能評為先進。

四、完善考核機制

(一)健全平時考核制度。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平時考核制度,建立考核記錄,重點是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廉政勤政情況和依法行政情況,以自我記實和領導審核的方法進行,由被考核人的主管領導負責實施,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公務員對行政行為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二)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各級監察、人事部門和各部門分別設立投訴電話和舉報箱,向社會公布,受理對公務員行政行為的投訴與舉報。監察、人事部門受理的投訴,轉有關部門查處。各部門對接轉和直接受理的舉報、投訴,要認真組織查實,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報告同級監察、人事部門,由監察、人事部門統一通知投訴人。設在監察部門的行政效能投訴機構定期向人事部門通報投訴受理和查處情況。

(三)完善群眾評議制度。對承辦項目、資金等審核審批工作和證、牌、照核發以及其他熱點崗位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由本部門每年組織一次社會服務對象評議活動,評議結果列入年度考核內容。有條件的地方要在電臺、電視臺等媒體開辦公共服務“熱線”評議專題節目,由部門負責人到場面對面地與群眾對話交流、傾聽意見、回答咨詢和受理投訴,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篇(3)

公務員行政行為考核要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把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作為考核的重點,引入社會評價機制,把獎勵和懲處結合起來,使考核成為激勵公務員干事創業的有效手段。

公務員行政行為考核是公務員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年度考核與平時考核相結合。在抓好年度全面考核的同時,對有嚴重不良行政行為的公務員,可根據平時考核情況,隨時做出處理。

二、考核內容

(一)工作效能情況。是否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熟悉本職業務,準確理解和把握相關政策,工作效率高、質量好,具有改革創新精神等。

(二)依法行政情況。是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工作程序和規范要求進行行政執法、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和履行其他公務等。

(三)服務質量情況。是否具有熱情的服務態度,按照規定的辦事程序、時限和規范的服務用語、禮儀接辦本職業務,接聽咨詢電話,接待群眾來訪,主動為基層、為群眾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務等。

(四)工作作風情況。是否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實做到為民、務實、勤政,轉變工作作風,經常深入基層,積極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處理問題、執行公務做到從實際出發,力戒、形式主義等。

(五)廉潔守紀情況。是否廉潔從政,執政為民,自覺用廉政規定和黨紀、政紀約束自己,嚴格自律,不以職、,在執行公務中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等。

三、考核結果使用

(一)公務員行政行為良好,群眾滿意度較高,沒有受到舉報、投訴的,年度考核可定為稱職等次;行政效率高,業績突出,群眾滿意度高的,可定為優秀等次,并按下列規定給予獎勵:

1.當年考核被確定為稱職和優秀等次的,發給年終一次性獎金。

2.當年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優先提供培訓、學習、療養的機會。

3.連續2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可提前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

(二)公務員發生不良行政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1.因不熟悉業務,不懂相關政策,不認真履行職責,延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和不應有損失,受到投訴并查實的,責令其待崗培訓,待崗期為3-6個月,待崗期間只發基本工資,待崗期滿經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不發年終獎金。

2.因服務態度惡劣,作風蠻橫粗暴,導致群眾意見較大的,給予通報批評,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不發年終獎金;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予以降職。

3.因推諉扯皮,辦事拖拉,在服務承諾期內不能按時辦結承辦事項的,發生一次者,實行誡勉談話,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不發年終獎金;一年內發生3次者,調離工作崗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予以降職。

4.因工作責任心不強,嚴重損害發展環境,被投訴一次并查實的,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不發年終獎金;一年內被投訴2次并查實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予以降職。

5.因行政不作為,致使本單位成為被告并敗訴的,其直接責任人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予以降職;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給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開除。

6.在執行公務中吃、拿、卡、要、報,接受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因對方未滿足本人私欲有刁難、報復行為的,被舉報一次并查實的,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不發年終獎金;一年內被舉報2次并查實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予以降職;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7.在行政執法、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或履行其他公務過程中,嚴重以職、,被舉報一次并查實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予以降職;一年內被舉報2次并查實的,予以辭退。構成違紀的,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予以降職;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予以辭退。

(三)公務員有不良行政行為被舉報、投訴并查實的,對其所在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1.被舉報、投訴1人次并查實的,該部門工作人員本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10%。

2.被舉報、投訴2人次以上并查實的,該部門工作人員本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8%;其所在部門當年不能評為先進。

四、完善考核機制

(一)健全平時考核制度。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平時考核制度,建立考核記錄,重點是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廉政勤政情況和依法行政情況,以自我記實和領導審核的方法進行,由被考核人的主管領導負責實施,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公務員對行政行為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二)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各級監察、人事部門和各部門分別設立投訴電話和舉報箱,向社會公布,受理對公務員行政行為的投訴與舉報。監察、人事部門受理的投訴,轉有關部門查處。各部門對接轉和直接受理的舉報、投訴,要認真組織查實,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報告同級監察、人事部門,由監察、人事部門統一通知投訴人。設在監察部門的行政效能投訴機構定期向人事部門通報投訴受理和查處情況。

(三)完善群眾評議制度。對承辦項目、資金等審核審批工作和證、牌、照核發以及其他熱點崗位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由本部門每年組織一次社會服務對象評議活動,評議結果列入年度考核內容。有條件的地方要在電臺、電視臺等媒體開辦公共服務"熱線"評議專題節目,由部門負責人到場面對面地與群眾對話交流、傾聽意見、回答咨詢和受理投訴,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篇(4)

一、我國公務員考核評價機制面臨的問題

1.考核標準不具體,等次難以區分

我國公務員考核的覆蓋面廣,層級復雜,因此考核的標準必須科學、合理。然而,目前我國的公務員考核仍然過于籠統。考核內容缺乏針對性,分類、分層次考核的基本要求不明確。這種籠統、不細化的考核,不僅違背了考核的目的和原則,達不到考核的效果,而且也使考核失去了嚴肅性,降低了公務員參與考核的熱情。并且在實踐中,由于有規定,優秀的比例一般不能超過百分之十五,再加上考核中基本稱職和真正不稱職的公務員都是極少數,所以,絕大多數的考核等次都集中在稱職和這一層次上,從而造成絕大部分集中于稱職的大平臺,沒有達到考核的實施目標。

2.考核程序沒有得到足夠重視

在實際考核過程中,有些單位以及單位內部的一些部門不能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考核,依然“依據民主評議結果來確定考核等次”,不同程度存在“以評代考”現象。個別地方和個別單位在公務員年度考核中不搞公開述職。此外,還有一些單位不按照規定將年度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考者本人。

3.考核方法上偏于定性

在實際考核過程中,對公務員的考核往往注重經驗印象,而缺乏定量分析;重視定性考核,忽視定量測評。單純定性的考核方法缺乏科學性,容易忽視定量測評,不能適應現代公務員考核的需要。

4.平時考核的基礎作用落實不到位

平時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礎。離開了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就失去了客觀依據。在實踐中,平時考核的主要形式有日常考勤和工作檢查等,這種考核往往并不直接導致獎勵和懲戒,而只是考察公務員日常履行其崗位職責的工作實績。忽視平時考核,就違背了我國公務員考核制度中關于堅持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的基本原則。

5.考核結果的使用不充分

把考核結果與公務員實際的、切身的利益緊密掛鉤,是公務員考核制度激勵功能的具體表現。然而在現實中,對不稱職公務員的處理卻比較難,正如列寧曾經說的:“借口集體管理而無人負責,是最危險的禍害”,“應不顧一切盡快根除這一禍害。”

6.考核的監督機制不健全

從考核工作的監督檢查上看,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注重收集匯總考核結果,缺少強有力的監督檢查措施,考核工作認真與否,考核結果的客觀公正性如何,完全取決于單位、部門領導的重視程度和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的工作水平,缺乏客觀的調控措施與檢查力度,影響了考核工作的權威性。

二、問題產生的原因

1.法律制度方面

國家公務員考核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中有些內容存在缺陷。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行政工作的不斷變化,原有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國家公務員考核工作需要。另外,從法治的途徑來看,由于目前許多法律法規尚未出臺,而已出臺的一些法律法規不夠全面、不夠具體,不便于操作和執行。

2.傳統文化方面

現在公務員中還存在官本位思想,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個別領導干部在考核時處處從本地方、本單位乃至本人的利益出發,偏私心理影響考核的公正性。處心積慮地保位子、要面子、爭榮譽,而忽視國家、集體和全局的利益,甚至為了騙取個人榮譽和職位不惜弄虛作假、虛報浮夸,損害了自身形象,辜負了人民的期望,影響了考核工作的真實性。;另外庸俗關系和中庸思想的存在,也大大削弱了考核的準確性。

3.人為因素方面

在實際考核過程中,考核者的思想與個人素質也直接影響了考核的結果。在個別單位一些考核對象往往是主要領導先確定好的,先確定擬提拔人選再考核的做法時常存在,考核組無非是按照領導的意思量身為考核對象定做一套考核材料,來證明領導用人的正確性。而考核人員素質不高也往往制約著考核的科學性。

4.工作實踐方面

在實踐中,考核者與被考核者對考核思想上不夠重視,從眾心理作祟,加上形式主義、輪流坐莊搞平衡等思想在作怪,都使得公務員考核的公平性大打折扣了。

三、完善公務員考核評價機制的建議

1.加強國家公務員考核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完善立法,進一步健全國家公務員考核法律法規體系,如加強《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的完善和修改,制定相對完備的考核體制機制。加強執法,對考核中的不法行為要嚴加懲治,要將公務員考核中的考核腐敗、考核不作為等同于瀆職等違法行為,并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確保法律法規落到實處。

2.建立健全國家公務員考核各項制度

健全的國家公務員考核制度是做好國家公務員考核工作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建立經常性考核制度、階段性考核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經常性考核制度,便于隨時了解國家公務員本人的動態變化。其次要建立國家公務員考核信息收集歸檔制度;再次要建立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制度和任職期間全程審計制度。最后要完善國家公務員考核舉報制度,使國家公務員考核工作更加規范有序。

3.依據不同職位要求全面確定考核內容

全面科學的考核內容是國家公務員考核的基礎和保證,要依據不同職位特點制定科學、有效、具體、量化的分類考核標準和內容,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個人素質與工作實績相結合,領導評價與群眾意見相結合;其次,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引進新的考核指標,大膽引入現代人才測評方法,以注重能力測試為主,使國家公務員考核內容真正做到與時俱進。

4.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全方位立體考核

科學的考核方法是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地考核國家公務員的重要手段。首先要分類考核,即由組織人事部門具體負責,按國家公務員不同職務和級別分類進行考核,一級考一級,上級考下級的考核。其次要建立目標考核和電子考核,使國家公務員考核工作不斷規范化、科學化、現代化。最后要建立立體考核機制,即應當不斷拓寬考核領域,采取全方位的立體考核方法,重點考核國家公務員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娛樂圈等,從八小時內考核延伸到八小時之外,從不同角度和側面對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進行全面了解,做出客觀評價,保證國家公務員考核結果的全面性和真實性。

5.確保國家公務員考核結果真正落到實處

篇(5)

我局現有人員..人,其中:公務員..人,工勤人員.人,共有..人參加了年度公務員考核。通過走訪、暗訪、個人述職、無記名投票等程序,評出優秀公務員4名,分別是..同志,所占比例為..%,其余同志均為稱職。

二、主要做法

(一)領導掛帥,突出考核的嚴肅性。

在年度考核會議上,首先學習傳達了..[xxxx]6號文件精神,其次,黨組書記、局長劉天奇同志就如何公平、公正、公開地搞好年度考核工作,發表了意見,明確了考核工作的方法、步驟、組織程序、報表填寫等具體細節問題,由于領導重視,有力地保障了這次考核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擴展層面,增加考核的參與性

我們要求在開展年度考核工作時,要擴展公務員年度考核的觸角,擴大考核層面。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核測評:首先通過走訪、暗訪服務對象,了解其工作開展情況,了解服務對象的滿意程度;其次通過與單位的干部職工談話、測評,了解其在平時工作中的能力,了解干部職工的滿意程度;最后,通過個人述職和領導評價,了解其一年來的重點工作和成效、個人年度崗位責任制工作完成情況、單位同事民主投票,通過將上述考核內容量化,并將結果以適當的權重比例計入最后的測評結果。

(三)改進措施,增強考核的經常性

篇(6)

關鍵詞:地方政府 公務員 績效考核

一、我國地方政府公務員績效考核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公務員考核制度實施十幾年以來,在取得成績的同時,具體操作中也暴露出很多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考核標準籠統

《公務員法》是公務員考核的指導性規范,各級地方政府均制定了相關實施辦法。但共同的缺點是標準籠統,指標難以量化,可操作性不強。確定公務員的考核標準,必須以公務員的崗位職責為依據,對同一機關的同一職類要實行統一標準,對不同崗位則有不同的要求。但是,由于工作性質和工作特點的差異大,被考核者之間缺乏可比性,考核者無所適從。標準的過于籠統,使公務員考核時的優劣難以區分,考核結果只能依據主管人員和考核官員的主觀判斷。考核結果容易出現失真。

2、考核周期不合理

許多地方政府只重視年度考核,平時考核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一些地方的平時考核流于形式化,只是限于個人出勤及日常工作的記錄,缺少雙向的交流和溝通。盡管公務員考核明確規定:“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但現實情況是平時考核被忽視,年度考核考之無據,導致考核結果不全面、不真實,缺乏權威性。這樣不僅不利于衡量公務員平時的工作表現,而且不利于對公務員的工作及時進行評價和反饋,妨礙了工作的及時改進。

3、考核程序不規范

在公務員考核實踐中,有些地方政府部門的領導未能深刻領會公務員考核的深刻意義,沒有嚴格遵守公務員考核的基本程序,使公務員考核的程序流于形式。考核過程中缺少與被考核人之間的有效溝通,被考核人僅僅作為一個被動的客體接受考核主體的單向評價。這樣使得考核程序很難做到合理化、規范化、科學化,直接影響了考核結果的真實性。

4、考核等級比例分配不科學

《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只是規定了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應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20%,并沒有規定“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等次的比例。因此,在實際中,真正被確定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總是極少數,絕大多數被考核者都集中在“稱職”這一等次上。這樣一來,就無法真正做到獎優罰劣,也不能將優秀人員和稱職、基本稱職甚至不稱職人員拉開距離,使考核流于形式,造成干好干壞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逆向激勵現象。

二、對我國地方政府公務員績效考核問題的原因分析

1、體制方面

我國公務員制度擯棄了“政治中立”的原則,固然有許多優點,但是這種政事統一的管理模式也給公務員績效考核帶來一些困難。政務類公務員擔負著政策制定,掌舵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方向等戰略任務和政治目標,而業務類公務員則從事微觀層面的管理和技能工作。他們的考核目標、內容、方式、標準都應區別對待。否則,就會給考核帶來一定的混亂,達不到有效考核的目的。

2、法規方面

我國現行的《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是在《公務員法》基礎上所作的具體規定。其中許多內容缺乏可操作性,很難與現行政策相配套。比如考核標準籠統、考核等次偏少、考核程序形式化等。現實中有的部門和地方已經進行了許多有益嘗試,但是總體來看,考核的隨意性還很大。

3、公務員自身特征方面

公務員的工作成果通常是以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形式表達的,相當一部分的產品是無形的,對其進行準確測量的難度很大。另一方面,公務員作為政府內部的工作人員,政府績效的復雜性決定了公務員績效的復雜性。公務員績效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這些標尺往往缺乏相對精確的刻度,這樣增加了績效定量分析的難度,使公務員績效考核變得困難重重。

4、觀念方面

“人治”色彩在我國歷來比較濃厚。在這種環境下,人情關系、主觀臆斷往往取代科學、客觀的考評標準而成為左右考評的主要因素。公務員績效考核要求的客觀性與考核過程的主觀性矛盾一直是困擾地方政府公務員績效考核有效開展的一個重要因素。雖然地方政府盡量使考核指標量化,但考核的具體實施過程是由人來操作和完成的。考核者的自身素質、文化修養、專業知識等都能對考核結果產生重要的影響。

三、完善我國地方政府公務員績效考核的建議

1、制度層面

首先,地方政府要不斷修正并完善公務員績效考核的制度規范。公務員績效考核的內容、標準、方法、程序和考核結果的使用等都要盡量做到無懈可擊。其次,地方政府必須要保證公務員績效考核制度在實際操作中的正常運轉,杜絕績效考核流于形式的現象,必須使地方政府公務員績效考核的各個環節和步驟都落到實處。最后,地方政府還必須進一步完善公務員績效考核的行政監督制度。不斷拓寬行政監督主體的范圍,引入第三方監督機制,建立一支由專業人員組成的行政監督隊伍,確保他們能夠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界環境的影響。

2、主體層面

目前我國的公務員考核主體主要是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機關,這種內部封閉式的考評己經很難提高公務員乃至整個政府部門的工作績效。因此,公務員的績效考核主體不僅要包括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機關,而且應該囊括諸如專業評估機構、公眾、社會團體等主體,以確保公務員績效考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地方政府應該采用科學的參與途徑,如網上評議、調查問卷、電話、投票、訪談等,定期了解社會公眾對政府工作的滿意程度,然后將其轉化為公務員的工作績效。

3、方法層面

一方面,地方政府在績效考核中要繼續強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采用現代化的考核方法。公務員的績效考核可以借鑒現代企業中的考核方法,例如全面質量管理法、標桿管理法、360°考核法、平衡計分法、關鍵事件法等等。但地方政府在使用時,應結合自己的實際,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選擇最適合自己工作特點、最能滿足考核需要的方法,促使考核結果日益客觀準確。

參考文獻:

篇(7)

二、主要做法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健全組織

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是對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做出正確評價的基礎,考核結果是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工資的依據。因此,考核工作關系到每位公務員的切身利益,做好考核工作,不僅有利于調動和發揮公務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而且有利于培養一支精干、廉潔、高效的公務員隊伍,提高工作效率。為加強對考核工作的領導,我局成立了考核領導小組,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政工科,負責考核工作的準備、組織實施、成績統計等工作。

(二)加強對考核工作的宣傳和政策了解,提高被考核人員對考核工作的認識。在開展考核工作前,各科室負責人向每名干部宣傳公務員考核制度,使每位干部都能詳細了解考核的重要意義,明確考核的標準、內容、程序和結果的使用,認真做好個人總結,客觀地反映工作實績,以保證我局的年度考核工作順利開展。

(三)加強考核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確保考核工作落到實處。嚴格按照文件要求的考核原則、內容和標準、程序及考核結果的使用等要求進行,做到精心組織、有序實施。要求被考核人認真對照年度考核工作的各項要求,客觀總結自己一年來的工作情況和德、能、勤、績、廉各方面的表現,

找出不足,做好自我總結、自我評議。

(四)制定方案,嚴格執行, 認真組織,確保考核工作有序進行

為保證公務員考核工作客觀、公正、公開、民主,我們對考核工作做了認真部署,明確考核內容、考核時間、考核步驟和方法,以加強對考核工作的指導。制定了《海西州司法局2015年度公務員考核方案》,從政治思想、工作表現、工作效率、目標考核、廉政意識、遵守規章制度、業務學習及精神文明建設等多個方面對全體公務員進行了全方位考核,同時由各科室上報優秀公務員候選人員名單,經過群眾測評和綜合考核,由考核小組最終綜合評定。一是民主測評。以科室為單位,由科長組織全科室人員,對每個人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相互之間進行民主測評,并由科長收集測評表報局考核小組;二是局機關年度考核小組對科室考核結果進行統計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考核等次建議;三是局黨組會議討論研究并確定考核等次;對全體公務員形成最后評定意見,填寫公務員考核登記表。

篇(8)

我局人員現有人員16人,其中:科級領導干部4名,非領導職務科級干部3名,科員5名,工勤人員4名,共有12人參加了科級非領導職務及科級以下人員年度考核。通過走訪、暗訪、述職、投票,評出優秀公務員兩名:劉志傳、詹小燕同志,所占比例符合要求,其余均為稱職。

二、主要做法

(一)領導掛帥,突出考核的嚴肅性。

在年度考核會議上,首先學習了安人社字[2011]4號文件精神,其次,黨組書記、局長彭文成同志就如何公平、公正、嚴肅、真實地搞好年度考核工作,發表了意見,明確了考核工作的方法、步驟、組織程序、報表填寫等具體細節問題,由于領導重視,有力地保障了這次考核工作的順利完成。

(二)擴展層面,增加考核的參與性

我們要求在開展年度考核工作時,要擴展公務員年度考核的觸角,擴大考核層面。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核測評:首先通過走訪、暗訪服務對象,了解其工作開展情況,了解服務對象的滿意程度;其次通過與單位的干部職工談話、測評,了解其在平時工作中的能力,了解干部職工的滿意程度;最后,通過個人述職和領導評價,了解其一年來的重點工作和成效、個人年度崗位責任制工作完成情況、單位同事民主測評,通過將上述考核內容量化,并將結果以適當的權重比例計入最后的測評結果。

(三)改進措施,增強考核的經常性

篇(9)

公務員的績效考核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定權限對組織工作人員完成崗位目標的過程進行考察,并對其成績和貢獻做出評價,考評的內容主要包括工作數量、工作質量和工作能力等。與其他部門一樣,績效考評同樣是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的“中樞”,是公共部門工作人員錄用、晉升、工資福利、獎懲等的基礎和依據,并可為人事決策的科學化和改進人事制度提供指導。客觀公正的考評有利于促進公平,提高效率,保證廉潔。

1 我國公務員的考核制度

盡管我國現在的公務員考核制度,是在借鑒我國古代和國外的經驗基礎上,根據現代政府工作機關的特點而建立起來的,已形成了一套相對完整的體系。但是,嚴格說來,我國公務員的考核制度還處于從傳統考核向績效考評過渡的階段,傳統色彩還相當濃厚,制度框架還較為粗獷。

具體說來,我國公務員考核制度主要包括公務員的考核內容、考核原則、考核標準、考核方法及程序等。

2 我國公務員考核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考核內容過于抽象和劃一,標準過于籠統。盡管《公務員考核規定》對其作過較為詳盡的闡釋,但普遍沒有針對組織及職位特征建立具體的考核指標,由于各部門、各職位之間工作性質、工作特點差異大,部門之間被考核者之間缺乏可比較性,考核者往往無所適從。

(2)只重視年度考核,而忽視平時考核,致使公務員考核結果不準確,不真實。盡管《公務員考核規定》明確規定:“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但目前,有關部門對公務員的平時考核如何進行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許多單位和部門也很不重視平時考核,自行制定的一些平時考核辦法,要么比較繁瑣,難懂難記,加重了工作負擔,要么與年度考核相脫節,不能為其提供有效的依據,致使年度考核考之無據,缺乏權威性。

(3)考核人的選擇沒有針對不同的組織、職位區別對待。除了少數高級領導職務“必要時,可以進行民意測驗或民主評議”外,一律采用“上級+同事+自我”的模式,同時法規對于三類考核主體考核結果的權重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從而出現了領導說了算、以群眾測評為結果甚至以個人小結為結果的現象;有些部門對優秀等次實行輪流坐莊,論資排輩,搞平衡。

(4)考核方法較為單一,絕大多數采用的都是“寫評語”的定性考核方法,主觀性隨意性較強,很難保證考核的客觀性。《公務員考核規定》中有關公務員考核結果等次的基本標準規定德比較原則,過于籠統。一些單位和部門在公務員考核過程中,也不愿花費太多的精力去進行調查研究,而是靠拍腦袋,隨便定幾條,停留在定性的基礎上,缺乏操作性,致使年度考核產生失真現象,難以對各個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進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

(5)考核結果的使用不夠科學。一些單位和部門在公務員考核過程中虎頭蛇尾,不重視考核信息的反饋,沒有對每個公務員的考核結果做出針對性的評判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改進意見。而在考核結果的具體使用上,現行制度也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

(6)考核缺乏責任機制。目前我國公務員的考核制度并沒有建立責任機制。無論是考核機構還是考核人的責任都不十分明確,致使考核出了問題無法追究責任,違法失職者得不到應有的懲處。

(7)考核的執行主體非專門化,導致考核結果失真。目前不管是《公務員法》中的規定還是實際運行過程中,對公務員的考核主要由本單位內的領導或上級主管領導組成考核小組成員,這種考核的非專門化直接導致考核過程流于形式——考核組成員或是情面觀念重,不愿得罪人;或因不具備考核工作所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導致考核結果失真。

(8)考核頻繁帶來考核疲憊,導致考核走樣。《公務員法》第34條規定:“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于是,公務員的考核變成年終考核。事實上,考核是一項專門性、復雜性強的艱巨任務,需要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年年考核變成泛考核,導致單位和部門很難保證將考核任務落到實處。

3 我國公務員績效考評與管理的發展方向

3.1 實行績效考評與管理責任制

在公共部門工作人員績效考評與管理的各個環節,應當明確規定考評與管理主體應負的責任,要加強對負有考評與管理責任的領導干部的監督,即要加強對考評與管理者的考評,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整個公共部門績效考評與管理的質量。

3.2 建立科學的考評與管理指標體系

指標體系是考評與管理工作的評價依據,建立科學的考評與管理標準至為關鍵,應當以公共部門工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作為制定考評與管理標準的基本依據,從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確定合適的考評與管理標準,做到定量與定性考評相結合,能夠量化的盡可能量化。而且,應根據不同的考評與管理目的、考評與管理對象及其工作性質的不同,因事制宜,設計不同的考評與管理標準。

3.3 變單純的考評為績效管理,提高績效考評的功用

目前我國公共部門的考核工作仍處于初級階段,單純為考評而考評,還沒有上升到績效考評乃至績效管理的階段。而且考評結果的使用雖與其升、降、獎、懲緊密掛鉤,但卻并非十分科學合理。在考評中要充分注意到公共部門工作人員作為人的社會價值追求和高層次的精神需求,要從公共部門工作人員自身的需要來制定考評的政策與標準,把公務員的潛能開發,績效提高與個性發展引入考評目的中來,最大限度地發揮激勵競爭機制在考評中的功用。

3.4 按照管理權限,實行分級分類考評與管理

公共部門工作人員考評與管理工作應當按照公共部門工作人員等級分級進行,一級考一級,上級考下級,把同一級公共部門工作人員放到一塊考評與管理既可增加可比性,又能強調主管領導在考評與管理中的責任。這樣可以克服不同級別公共部門工作人員放到一起考評與管理無法比較的現象。同時公務員績效考評與管理工作還應當實行分類考評與管理,按不同的工作和業務、按考評與管理目的進行分類。這樣才能克服不顧考評與管理目的要求一味追求全面的問題,才能增強考評與管理的有效性。

公務員的績效考評是公共部門工作人員考評制度的重要內容,是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的“中樞”,是公共部門工作人員的錄用、晉升、工資福利、獎懲等的基礎和依據。客觀公正的考評有利于促進公平,提高效率,保證廉潔,而這就需要制度與法律的保證,這才應該是績效考評的發展與未來。

參考文獻

篇(10)

第三條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采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辦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考核內容與標準

第四條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考核機關應結合實際,對德、能、勤、績、廉進行細化分解,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標準,提高考核質量。

第五條公務員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六條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七條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八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九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明顯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較為嚴重的不廉潔問題。

第十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實際參加考核公務員總人數的15%以內,并在不同層次人員中合理確定。

獲得市級及以上綜合性表彰的機關,年度考核評優比例提高5%。在全市目標管理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的機關,評優比例提高5%;在全市目標管理考核中被評為“不合格”的機關,評優比例降低5%。依據全市機關作風和效能評議結果,適當提高和降低部分機關的評優比例。優秀等次比例最高不超過20%。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條公務員考核由所在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機關領導班子要加強對考核工作領導,也可根據需要成立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工作小組,承擔具體考核工作。

第十二條公務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為年度考核提供依據。各機關可根據職責特點,結合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公務員年度職責要求和工作目標,作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依據。應結合實際,積極探索簡便有效、規范合理的公務員平時考核方法,督促公務員認真履行職責。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進行,在翌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條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要求,總結本人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德才表現,并進行自我評價,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附件1);

(二)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機關全體人員會議上述職,并依據《公務員考核民主測評參考表》(附件2)進行民主測評。其他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述職和測評由各機關根據實際確定;

(三)主管領導根據被考核公務員平時考核、個人總結或民主測評等情況,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

(四)機關領導班子或考核委員會(考核工作小組)根據主管領導意見、民主測評和優秀等次名額等情況,綜合研究確定考核等次;

(五)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六)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或由公務員本人在填寫考核等次的《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上簽字。被考核公務員拒不簽字認可考核結果的,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在其《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上注明有關情況,考核結果有效。

不進行考核或本人拒絕參加考核的公務員,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并注明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公務員對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考核結果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機關申請復核,所在機關在三十日內做出復核決定后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年度考核結束時,應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總結和《年度考核結果審核表》(附件3)、《被考核公務員簡明情況登記表》(附件4),按照公務員管理權限,分別報送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核。縣、區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送市人事局備案。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備案后,各機關方可公布考核結果,并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相關問題處理

第十六條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十七條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機關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機關(單位)提供。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到機關擔任公務員的,由轉業后的所在機關考核,其轉業前情況可參閱干部轉業時的鑒定,一般當年確定為稱職等次。

掛職鍛煉的公務員,在本市掛職鍛煉時間為半年以上的,由掛職機關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不占掛職機關評優名額。掛職結束的當年、掛職時間不足半年或在本市以外掛職的,由掛職機關(單位)提供有關情況,派出機關進行考核。

機關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機關進行考核,其學習、培訓表現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非機關派出但經機關批準請假外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請假時間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不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病假超過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過考核年度3個月或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受黨紀處分的公務員,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等次;

(四)受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受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受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五)受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第二十條受行政處分公務員的考核,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二十一條考核年度內,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經查實無違法違紀問題的,給予補定等次;有錯誤但免予處分或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第二十三條對確屬被錯誤處分的,可以根據本人表現補定考核等次,錯誤處分期間直接計算為考核年限。

第二十四條公務員不服從所在機關或公務員主管部門安排參加培訓的,或參加培訓后考試、考核不合格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二十五條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五章考核結果使用

第二十六條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應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給予嘉獎、記三等功的,按照《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八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機關領導成員或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九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降職決定按照公務員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在三個月內作出。降職后,職務、級別工資按有關規定調整;無職可降的,其級別工資降低一個工資檔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三十條公務員不參加考核或參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當年年度考核獎金。

第三十一條對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的公務員,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要針對其所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按崗位(職位)職責要求進行基本素質培訓。

篇(11)

(一)有利于客觀公正地評價公務員,激勵公務員提升工作業績

在推行公務員績效考核中,運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對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特別是工作業績作出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并根據考核結果,確定公務員的獎懲、升降和工資待遇等,一方面,可以檢查公務員工作是否盡職盡責、努力工作,激勵公務員提升工作業績;另一方面,可以使公務員的工作業績得到社會的承認與尊重,從而滿足公務員對榮譽的追求,有利于提高公務員的工作積極性。

(二)有利于加強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科學合理用人用才

實行科學有效的績效考核,讓群眾參與評議,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有利于完善公務員的制度管理體系,如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考核、培訓、交流、回避、工資福利、辭職辭退等。績效考核作為公務員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它是行政機關依法對公務員實行管理的基礎,它通過對公務員的政治表現、專業知識、工作能力以及工作實績等的具體考察,進而對其作出公正評價,以此形成對該公務員進行培訓、獎懲、升降、工資增減等的客觀依據。實行科學有效的考核能夠從源頭上糾正公務員管理上的諸多不良傾向,實現科學合理用人用才的目標。

(三)有利于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工作效能

建立健全科學的公務員績效考核制度,能夠促使公務員按照黨和政府以及所在職位的要求,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行政能力,規范服務行為,從而促使廣大公務員整體素質不斷提高。考核結果客觀、公平、公正,有助于發現干才,確保德才兼備、能干事、會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公務員得到留用、提拔和褒獎,不稱職公務員得以降免或清退,保證公務員隊伍的良性運轉。同時,公務員能力、素質的提高和服務、敬業精神的增強直接關系到行政工作績效的提高。建立科學的公務員績效考核體系,能清晰劃分責任,做到定崗定責。責任清晰,任務確定,落實到人,就能夠極大地促進行政工作績效的提高,促進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形成,從而優化機關廉政建設、提高公共社會服務質量和效益。

二、當前公務員績效考核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考核標準籠統,針對性不強

現行的績效考核主要內容有德、能、勤、績、廉五項。其考核內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極大的包容性,但這種概括性和包容性的另一方面就是考核標準過于籠統,缺乏具體的明確的可操作的指標。沒有把公務員績效考核與公務員所在的職位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結合起來。考核指標模糊不清,難以量化。主體的自由裁量權過大,這無形之中增加了考核的主觀性甚至是隨意性,考核結果難以客觀、公正、真實地反映公務員的工作績效。此外,考核標準過于籠統還導致考核針對性不強,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不同職務基本上都統一套用德、能、勤、績、廉五項指標,不做具體區分,難以反映每一個個體的真實素質和水平。

(二)考核方法單一,量化方法運用不足

在考核過程中,一些地方和單位不重視考核方法的選擇和把握,仍采取過去單一的方法,如撰寫總結、填寫考評表、測評簡單排序、領導批語等,而公務員績效考核技術性的量化方法運用甚少、信息化程度不夠、深度不夠,難以保證考核的客觀性。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過于籠統,層級過少,定性有余,定量不足。一些單位和部門,不愿花費太多的精力對多種考核要素進行量化細化,制定內涵明確、標準具體的考核指標體系,停留在定性的基礎上,缺乏可操作性。

(三)考核結果認定平均化,結果使用不當

一些單位和部門為了避免激化矛盾,在考核結果認定上,往往采取平均主義。其一,大家輪流做“優秀”,考核結果失真,造成公務員心理上的平均主義傾向,考核的結果無法激勵公務員的積極性;其二,由于考核規定優秀比例一般不能超過15%,而真正不稱職的也是極少數的,所以絕大多數人都集中在稱職的等次上,難以起到獎優罰劣的激勵作用;其三,由于按部門人數多少核定優秀名額,以致不分部門工作優劣,評出的優秀比例是一樣的,既影響公務員考核工作的權威性,又影響公務員的積極性。在對考核結果的使用上,沒有拉開優秀與稱職公務員的獎勵距離。職務晉升、晉級增資和獎金發放等方面沒有多少差別,不利于激勵作用的發揮。

(四)考核程序不規范,監督不力

進行年度考核時經個人總結、群眾評議、主管領導評議、考核委員會審核、最后確定考核等次、反饋個人等步驟,而對于日常考核沒有統一的、具體的程序。在考核過程中,一些單位只注重考核結果的收集匯總,對考核程序和具體工作缺少相應的監督,極大地影響了績效考核程序的規范性和準確性,造成一些單位考核程序不嚴格、不規范,流于形式,弱化了群眾評議監督作用,從而影響了考核工作的準確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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