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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管理大全11篇

時間:2022-09-04 09: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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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管理

篇(1)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部門、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乘客以及與客運出租汽車營運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客運出租汽車,是指計程車和供出租的城市小公共汽車。

第四條昆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運力運量基本平衡的原則,對全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審批。

第五條昆明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城管局所屬的市城市客運交通管理處具體負責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區范圍內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工作。

其他各縣(市)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業務上接受市城管局的監督指導。

公安、規劃、工商、物價、旅游、交通、稅務、市政公用、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客運出租汽車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城管局管理客運出租汽車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和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以及其它特殊情況,按要求做好應急處理和服務工作;

(三)制定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條件審查標準;

(四)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行業培訓和教育;

(五)按照城市規劃與市公安、市規劃、市政公用管理部門共同設定客運出租汽車營運場站及城市小公共汽車營運線路;

(六)設置、管理客運出租汽車車輛專用設施和專用標志;

(七)受理投訴及依法查處違法營運行為,維護客運出租汽車正常營運秩序;

(八)對營運服務中成績顯著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經營權、許可憑證管理

第七條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應當符合經營條件并有償取得經營權。

經營權出讓價格采取公開競拍方式確定。經營權的出讓收入只能用于城市交通事業的建設和管理。

取得經營權的經營者,在經營期內不得擅自轉讓經營權。確需轉讓經營權的,應當到市域管局辦理有關手續,并按規定轉讓。

經營權的使用期限和出讓、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管理場所和必要設施;

(三)有票據、安技、調度、駕駛員、售票員、車輛管理等專職人員;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

(五)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九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有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齡在二年以上并安全行車二萬公里以上,女五十五周歲、男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經本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培訓合格。

第十條符合經營條件的,應當向市城管局申請核發車輛營運許可憑證和駕駛員服務證。

第十一條市城管局每年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的營運資質和駕駛員服務證進行審驗,審驗合格方可繼續營運。

第三章營運管理

第十二條客運出租汽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況良好,車容整潔衛生,新增和報廢更新計程車應當采用排氣量1600CC以上車型,車輛尾氣排放達到國家標準;

(二)車前擋風玻璃只許張貼車輛年檢合格、準運、治安合格和車船稅標識,左右兩側玻璃只許張貼經價格主管部門監制的收費標價簽,車內顯著位置放置駕駛員服務證,其他有關證件隨車攜帶,以備檢查;

(三)車輛必須按規定設置頂燈、計價器、安全裝置等設施,張貼、設置廣告的,按照《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客運出租汽車停業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在停業前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退出營運的,還應當按市城管局和公安等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注銷或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營運許可憑證和駕駛員服務證。

第十五條計程車計價器的使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指定的位置安裝經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計價器,并實行定期檢定和經常性查驗;

(二)正確使用計價器,不得利用計價器作弊欺騙乘客;

(三)不得私拆計價器鉛封、改變技術監督部門設定的參數或車輛有關部位的結構,影響計價器的準確度;

(四)計價器出現故障,應當立即停止營運,并及時修復,經技術監督部門檢定合格后方可營運;

(五)車輛上路營運無人乘座和待租時,應豎立空車標志牌,有人乘座時必須放下標志牌使用計價器。

第十六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市城管局及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有計劃地對所屬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加強職業道德和安全行車教育;

(三)認真做好票務管理工作,建立從業人員和車輛檔案以及客票登記臺賬;

(四)如實辦理客運出租汽車有關業務;

(五)組織好所屬從業人員及車輛的年審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駕駛員交通行車事故的處理及保險索賠;

(六)協助管理部門做好日常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失物查找以及營運車輛調度;

(七)管理人員必須經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培訓合格方能上崗;

(八)依法經營,依法納稅,及時、準確地報送有關統計表;

(九)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增加收費項目。

第十七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覺遵守和維護營運秩序,并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按照乘客的要求及合理的路線行駛,未經乘客同意,不得繞道行駛,不得違背乘客意愿合乘載客;

(三)嚴格按照標準收費并開具有效車票;

(四)不得將車輛交給無服務資格證的人員駕駛;

(五)不得索要回扣、小費或計價器顯示金額以外的返程放空費;

(六)衣著整潔,禮貌待客,持證上崗,文明行車,營運時不得吸煙,不得在臨時停靠站點停車候客;

(七)按要求對車輛進行消毒;

(八)發現乘客遺失在車輛內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并及時向市城管局或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乘車,不得吸煙和拋置廢棄物,愛護車輛衛生、設施和標志;

(二)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和本條例的要求;

(三)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車必須有人陪伴;

(四)按規定支付車費及租乘計程車途中所經路段發生的合法征收的道路、橋梁費。

第十九條乘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可拒絕支付車費:

(一)不使用計價器收費或不按核定運價收費的;

(二)不開具專用車票的;

(三)由于駕駛員的原因、基價里程內車輛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中斷運送服務的。

第二十條計程車駕駛員從事營運活動時,不得拒載。

計程車上路行駛或停在機場、車站、碼頭、賓館、飯店、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居住小區及其他客運集散地待租時,均屬于從事營運活動。

計程車遇乘客招呼停車后不載客、在營運場站不服從調派、待租時拒絕運送乘客的,均屬于拒載行為。

第二十一條定線營運的城市小公共汽車,應當按市城管局核準的路線、站點和時間從事營運。不得串線營運和擠占公共汽車站點候客。遇有包租需離開專營線路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轉線營運的,應當到市城管局辦理手續。

第二十二條賓館、飯店、招待所、旅行社等單位用于營運的小型汽車,應當到市城管局辦理客運許可手續。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未辦理客運許可手續,不得用于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活動。

第二十三條未取得本市統一出讓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客運車輛,進入本市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區范圍內營運的,應當到指定的場站候客,不得沿路招攬乘客或停車候客,不得從事起點載客和終點下客都在上述四區范圍內的客運活動。

第四章場站管理

第二十四條客運出租汽車營運場、站及配套服務設施的建設,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投資方式。

按規劃建好投入使用的場、站,實行統一管理,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機場、車站、碼頭、賓館、飯店、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居住小區及其他客運集散地,應當設置客運出租汽車停放場、站、點,并向客運出租汽車開放。

進入場、站的車輛,應當服從統一調度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城管局應當會同市公安、市政公用管理部門在一、二級城市道路和繁華商業街道設置有明顯標志的客運出租汽車上、下乘客的臨時停靠站點,已經設置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

在沒有設置臨時停靠站點的其他城市道路上,按照不影響交通和方便乘客的原則,選擇路邊安全位置臨時停靠,上、下乘客。

第二十七條城市小公共汽車營運線路的開辟或調整,場、站的設立或調整,由市城管局會同市公安、市政公用管理部門共同批準實施。

第五章監督和服務

第二十八條出租汽車客運管理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應持證上崗。對不出示全省統一執法證件的,被檢查者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九條市城管局及其客運管理人員對客運出租汽車進行管理時應當做到:

(一)對申辦營運許可憑證、駕駛員服務證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對不予辦理的,應當說明情況,并告知申辦人享有申請復議和提訟的權利;

(二)履行客運管理職責,文明執法、秉公辦事、熱情服務;

(三)不得違反規定罰款、收費,不得、;

(四)公開辦事制度和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市城管局應設立投訴受理機構。在受理投訴時應認真登記投訴者的基本情況、投訴事實和要求,并按下列程序進行處理:

(一)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投訴的事實和理由書面通知被投訴者;

(二)被投訴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市城管局提出答辯意見和有關證據材料;

(三)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者。

第三十一條乘客與客運服務駕駛、售票人員對收費和客運服務事宜發生爭議時,由市城管局協調處理,乘租客運出租汽車時起至受理時止的車費,由責任者承擔。乘客對計價器有異議的投訴,由技術監督部門檢查處理。由此發生的直接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取得經營權或未辦理客運許可證手續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活動,以及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先將其車輛停存到指定地點,出具停存證明,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被處罰人履行處罰決定后,退還車輛。

第三十三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的,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轉讓經營權的,責令改正,處以3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未辦理營運許可憑證和駕駛員服務證從事營運活動的,或未參加年度審驗及年度審驗不合格繼續從事營運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七)項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罰款;違反第十六條第(四)、(五)、(六)項規定之一的,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至3個月。

違反第十六條第(八)和(九)項規定之一的,由市城管局配合有關部門處罰。

第三十四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六)、(七)項規定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以5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之一,第十五條第(五)項和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100元至3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至(四)項規定之一,第十七條第(一)至(五)項規定之一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駕駛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參加培訓學習5至10天;再次違反的,取消其駕駛員服務證,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辦。

第三十五條乘客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視情節輕重處以10元至30元的罰款,造成車輛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偽造、涂改、轉借營運許可憑證和駕駛員服務證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對單位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將出租汽車客運場站改作他用的、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不服從統一調度和管理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對個人罰款超過1000元,對駕駛員取消駕駛員服務證以及對經營企業責令停業整頓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妨礙客運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時,應當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款收據,罰沒款一律上繳國庫。

第四十一條客運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第三十條第(一)、(三)項規定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調離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

引車員(駕車進入檢測線檢測的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以下管理辦法,其他工位的檢測員亦要熟悉、遵守和配合。

一、引車員資格

引車員須具備駕駛相應類別車輛的駕駛證,具有五年以上的安全駕經歷,并經過系統的汽車理論知識培訓和檢測崗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有一定的檢驗判斷車況能力,熟悉檢測原理、檢測標準、檢測操作規程。

二、“十不引”規則

引車上線檢測之前,引車員應首先了解車況,熟悉車輛的操作裝置。如遇以下任一種情況,引車員有責任拒引,及時向技術負責人或質量負責人報告,否則承擔相應責任:

1 送檢車輛的長、寬、高超過檢測線站房尺寸或總重超過檢測設備承受能力:

2 送檢車的牌號、營運證號、發動機和底盤的型號、編號與行車執照或營運證上的記載不符合:

3 送檢車裝備不齊全,不能正常、安全運行;

4 送檢車存在油、水、氣、電泄漏及連接件松動的情況;

5 送檢車在運轉中有影響安全運行的異響或異味:

6 送檢車的機油壓力、水溫不正常:

7 送檢車輪胎搭配不當,磨損、破裂超標,氣壓不符標準,輪胎花紋中有異物:

8 送檢車輛車容不清潔,未沖洗干凈:

9 送檢車上裝有乘客或貨物:

10 送檢車有其他不符上線檢測規定的問題。

三、引車員的安全職責

引車員要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檢測規章制度,做好檢測過程中的安全駕駛。在場地和尾氣排放、底盤、測功檢測后駕駛車輛起步時,應注意察看車輛周圍情況,待工位檢測員離開后,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嗚號起步,防止發生人員傷亡事故。與工位檢測員密切配合做好各項檢測工作,在檢測中發現車輛和儀器、設備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檢測,防止機械事故的發生。

四、引車員駕駛操作規程

引車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技術要求操作,排除人為干擾,保證客觀、公正、準確。如有弄虛作假,要給予處分。

在檢測線內駕駛平穩,起步、停車應注意輕柔,避免沖撞,車速不得超過5km/h,按照電腦燈箱顯示指令操作。

1 外觀檢查工位

引車員對車輛運行中發現的問題要報告外檢檢測員,駕車對正地溝緩慢進入工位,停穩后熄火、掛空檔、拉手剎,根據工位檢測員的指令配合進行外檢工作,并關注其安全。

2 汽車尾氣檢測工位

(1)汽油車尾氣的檢測

發動機冷卻水和油溫度應達到汽車使用說明書所規定的熱狀態,怠速和點火時間應在正常狀態,汽車排氣管不得有泄漏,在插入取樣探頭之前,先將發動機由怠速加到中等轉速,維持5s以上,再降至怠速狀態。待工位檢測員將探頭插入排氣管,深度不少于300mm,再按檢驗方法進行檢測操作。測量結束后,一定要看到取樣探頭抽出后,方準駕車前行。

(2)柴油車廢氣排放的檢測

發動機冷卻水和油溫度應達到汽車使用說明書所規定的熱狀態,排氣管不得有泄漏,進行三次加速,吹凈排氣管中的煙塵。待工位檢測員將探頭插入排氣管,深度不少于300mm,再按相應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進行檢測操作。測量結束后,一定要將探頭取出后,方準駕車前行。

3 車速表檢測

保持車輛直線行駛,使驅動輪與滾筒成垂直地停放在試驗臺上。在檢測前應清除掉輪胎上沾的水、油或嵌石。當舉升器落下后,要確認輪胎與舉升器托板以及輪胎側面與試驗全脫離,并用三角擋塊抵在前輪前,方準開始測試。開始測試時,由低檔逐級換入高檔,平穩地加速運轉,并注意觀察汽車車速表的指示值,當達到規定的數值時(一般為40km/h),同時按下遙控器的按鈕。檢測完后,輕踩制動踏板,使滾筒停止傳動,去掉擋塊,等舉升器升起后,緩緩地將汽車駛出試驗臺。

4 前照燈檢測工位及喇叭噪聲工位

(1)前照燈檢測

將被檢車與燈光儀的導軌保持垂直方向駛近檢測儀,并使前照燈與燈光儀受光器相距1m的距離(根據具體檢測儀器確定),保持車輛處于充電狀態。然后按檢測程序對汽車前照燈的遠、近光發光強度和光軸偏移量進行檢測。被檢汽車有4只前照燈時,由地面檢測員及時把相連不檢的照明燈遮蓋住。

(2)喇叭噪聲檢測

聲級計距車前2m、離地高1.2m處檢測。

5 汽車前輪側滑檢測

對非獨立懸掛的車輛,雙手持方向盤,使汽車與側滑試驗臺的滑動板保持垂直方向,并以不大于5km/h的車速,勻速通過滑動板。嚴禁在滑動板上停留、轉動方向盤、換檔或踩制動踏板。

6 汽車軸重檢測

以慢速使汽車平穩通過軸重試驗臺,在通過軸重試驗臺時嚴禁變速和使用制動。

7 汽車制動檢測

將汽車垂直駛入試驗臺,并將前輪停放在舉升器托板上。當托板降下時,車輪與托扳應完全脫離。掛空檔,按顯示屏顯示進行檢測,按規定的踏板力(氣壓),將制動踏板踩到底,前軸制動力檢測時不得打方向。以同樣方法測量后軸的制動力。測量駐車制動力時,應將手制動拉桿拉到底,不得掛檔和使用腳制動。測完后,等舉升托板升起后,才松開手制動拉桿,駛離本工位。

8 發動機綜合檢測工位

將汽車停放在發動機綜合檢測工位上,掛空檔,并拉緊手制動拉桿,然后使發動機熄火,引車員要配合檢測人員將發動機綜合檢測儀上的電纜線和有關的傳感器接到發動機上。

篇(3)

第一條為加強客運出租汽車管理,保障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有序發展,維護乘客、用戶和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縣區域內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和個體業戶、從業人員、乘客、用戶以及與出租汽車管理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客運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用戶意愿提供運營服務的客運車輛。

第四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社會總體規劃編制客運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并根據客運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確定年度投放市場的客運出租汽車數量,嚴格實行總量控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工作職責

第五條縣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具有以下工作職責:

(一)負責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市有關客運出租汽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管理范圍為我縣境內的8座以下(含8座)的小型客車及轎車。

(三)堅持市場運作、統一管理、公平競爭的原則,依據*省交通行政法規行使行政管理權和行政處罰權。監督檢查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經營活動和服務質量,查處各種違章、違規行為。

(四)維護我縣出租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和行業穩定,抓好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職業培訓。

(五)負責辦理營運證、資質審批、營運證年度審驗、車輛等級評定及二級維護等業務。

第三章特許經營授權

第六條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客運出租車輛或者資金。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機構和經過專業培訓的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規定的經營場所。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

(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符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出租汽車個體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

(二)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三)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本縣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實行經營許可制度,通過經營權招標形式,投放給有資質的企業經營。由縣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頒發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出租汽車許可年限為5年,在經營許可期限內,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以及運營車輛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縣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轉讓。經營者需要停止部分客運出租汽車運營時,應當自停運之日起十日內到客運出租汽車行業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并交回有關證件。停運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逾期未辦理恢復運營手續的,由縣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注銷其運營手續。

第十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縣常住戶口或暫住戶口。

(二)有汽車駕駛證,并有二年以上駕齡。

(三)經客運出租汽車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證。

第四章運營管理

第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駕駛員進行職業道德、行業服務規范、安全行車規范等規章制度培訓。

(二)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和承包經營協議。

(三)按照規定標準和期限繳納稅、費。

(四)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統一運營價格,并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專用發票。

(五)向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報送有關報表和駕駛員的有關資料。

(六)建立安全責任制和投訴受理制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處理投訴。

(七)車輛運營設施和安全衛生符合標準。

第十二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攜帶、放置運營有關證件。

(二)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

(三)出租車輛因故出城,需到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登記批準后方可,不得返程拉客。

(四)遵守行業服務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出租汽車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車輛前部和尾部安裝經營權號牌。

(二)在車輛頂部固定裝置出租汽車頂燈。

(三)在車身兩側噴涂出租汽車標志。

(四)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五)統一裝置駕駛員服務監督卡、乘客須知及投訴電話,張貼標價牌。

(六)符合車輛運營設施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禁止將客運出租汽車交給無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證的人員運營;禁止偽造、涂改、轉讓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車輛運營證、駕駛員資格證;禁止偽造、轉借和套用客運出租汽車標志牌。

第十五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在運送乘客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不得利用客運出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乘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權拒絕或者中止提供服務。

(一)攜帶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乘車的。

(二)患精神病或酒后失控無人監護乘車的。

(三)超過核定載客數量的。

(四)違反裝載搭載貨物規定的。

(五)要求或強迫駕駛員從事法律、法規禁止行為的。

第十六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乘客可拒絕支付車費:

(一)不出具稅務部門監制的專用發票。

(二)中途倒客、逐客。

(三)無正當理由終止客運服務。

第十七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發現乘客在運營車輛上的遺失物品,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的,應當及時上交所在單位或者當地派出所。

第五章出租汽車治安管理

第十八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治安防范和遵紀守法教育;加強內部治安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

治安安全隱患,對公安機關指出的治安安全隱患進行整改;配合公安機關建立健全相應的治安防控網絡。

第十九條投入運營的客運出租汽車應當安裝合格的防盜、防劫和消防滅火工具,落實對客運出租汽車的治安防范措施。

第六章監督與投訴

第二十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公開辦事章程,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眾監督,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平等待人,文明管理。

第二十一條政府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客運出租汽車企業、駕駛員辦理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任何證件,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縣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客運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設施標準、安全衛生標準、行業服務標準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進行客運服務質量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三條縣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建立投訴受理制度,設置投訴電話,受理乘客投訴,接受社會監督。乘客投訴時,應當提供客運出租汽車牌照號碼和投訴人通訊方式。縣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后,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情況復雜的,可以在一個月內處理完畢。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其中一項規定,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其中一項規定,扣留車輛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偽造、涂改、轉讓出租汽車有關證件或者騙取、轉借、偽造、套用客運出租汽車專用標志的,由縣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視其情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其非法證件或標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未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運載乘客或采取其他形式非法運營的,扣留車輛,沒收其非法所得,并由縣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視其情節,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所罰沒款應履行相關法定程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許可期限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收回經營權。

(一)轉讓、出租、轉賣、抵押經營權的。

(二)擅自停業、歇業,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三)帶頭鬧事,組織群體上訪,擾亂社會秩序,影響惡劣的。

篇(4)

為滿足我縣城區市民的出行需求,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全面提升出租汽車行業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我局按照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已對2013年7月9日到期的119個出租汽車經營權進行了重新配置,實行公司化經營,2014年7月9日到期的35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重新配置工作正在進行中,文件已經經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轉報省人民政府待批復。

二、加強出租車的安全監管,確保平安運輸

每月深入到運輸企業進行安全檢查。要求公司的安全例會必須根據每月的實際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講解,駕駛員必須進行指紋考勤,對于沒有到會的駕駛員進行補學,重大節假日和事故高發期對車輛進行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

(一)春運前,出租車必須按規定對車輛和CNG氣罐進行全面檢查。

(二)車輛必須保證滅火器有效,為安全提供保障。

(三)車輛必須按規定對車輛電路、油路進行檢查,防止自燃事故發生。

(四)印發《縣2014年出租汽車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開展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提升服務質量

(一)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駕駛員的培訓學習以出租企業為主組織實施,運管部門負責監督。今年以來,共組織服務質量培訓學習9期(每月1次),培訓人員7000多人次,要求指紋考勤,各公司對未到會的人員組織補學,該處罰的按照公司管理制度進行處罰,我股室經常到會指導工作。特別針對出租車提出如下要求:

1、不得聘用無《縣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證》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

2、按規定懸掛《縣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證》;

3、不得違章經營,凡被乘客投訴一經查實的,從重、從嚴、從快處理。

(二)做好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證的換發和懸掛工作,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城市客運管理股利用春運前一個月對全縣800余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服務證進行了統一更換,著重檢查了駕駛員的從業資格證和新進駕駛員的培訓考試成績,對不符合要求的駕駛員一律不予辦理。對新進駕駛員嚴格把關,須經公司審核通過,我股室組織考試合格后,辦理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三)弘揚拾金不昧精神,為群眾服務。許多乘客由于匆忙,經常將隨身物品丟失,我們的的哥、的姐在拾到物品后第一時間上繳,贏得了許多贊揚聲。

(四)大力宣揚好人好事。鴻照出租汽車公司一駕駛員將身受重傷的青年男子及時送往縣人民醫院救治,使其免于生命危險。其感人事跡在社會范圍內引起了一定關注,大大提升了駕駛員的形象。

四、強化管理

篇(5)

集約式汽車交易市場集眾多的汽車經銷商、汽車品牌于同一區域,形成多樣化汽車交易場所。交管、工商部門在現場設有工作點,降低了消費者的購買成本,提高了購車效率。但由于缺乏整體策劃與運作,在滿足潛在購買者日益增長多樣化的需求方面有些滯后。從經營模式上看,汽車交易市場有三種類型。

(1)管理服務為主。汽車交易市場創建者通常不參與汽車的銷售活動,而是由不同品牌的汽車經銷商在場所進行經營銷售,交易市場創建者負責硬件建設和維護。例如,北京亞運村汽車交易市場,汽車品種齊全,交易規范,市場的管理者提供硬件設施,辦理一系列的交易手續,而汽車經銷商負責汽車的銷售工作。

(2)自己經營銷售為主。汽車交易市場創建者通常是主要的汽車銷售者,而且經銷商很少。

(3)管理服務與自己經營銷售并重。即汽車交易市場創建者即重視汽車銷售也重視為交易場所提供完善的服務。

工業園區以轎車為主,商用車和專用車為輔,最大的特點在于功能的多元化,具有銷售、融資、辦理手續一站式的服務功能,實現了現金交易、租賃交易、信貸交易三種方式高效融合,符合各種消費群體的需要,適應區域市場差異化的要求。例如,北京國際汽車貿易服務園區設計了九大功能園區———國際汽車貿易區、汽車試車區、國際汽車檢測中心、汽車特約維修區、二手車貿易區、北京國際汽車保稅區、休閑娛樂區、汽車解體廠、汽車物流配送中心。

汽車行業分銷渠道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分銷渠道選擇不科學。汽車廠商對于分銷渠道的選擇誤區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重自銷輕合作,容易造成企業分銷成本的日益增高,可能不適應當地的經濟環境,花費了人力、財力,卻不見效益;分銷渠道過度求短,容易造成企業局限于自身實力,對分銷渠道市場控制不利;分銷渠道過度求寬,容易造成的后果是對分銷商控制減弱,渠道中的竄貨、亂價等矛盾突出。

2渠道控制力不足。渠道控制力不足表現在兩個方面。

(1)渠道管控體系不完善。汽車廠商對其分銷渠道的控制和監管體現在對其產品的控制上,通過對產品利潤的控制來實現對經銷商的管理,這樣汽車廠商處于絕對控制地位。但是,當市場行情不好時,產品出現滯銷的情況下,經銷商和廠商關系可能會出現惡化。經銷商為了完成廠家的下達的任務指標和賺取利潤,就可能實行降價、甚至低于進價銷售,這不僅打亂了廠家的價格體系,還嚴重影響了品牌形象。汽車廠商分銷渠道監控體系的不完善,影響了汽車廠商對市場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2)區域管理和價格管理混亂。我國汽車行業中,普遍存在著銷售區域和價格混亂等現象,最典型代表就是汽車經銷商跨區域銷售,嚴重擾亂了廠商對市場的統一規劃。據中國工業統計協會統計,從2007年到2010年,華北地區和華東地區的汽車銷售量占全國銷售總量55%的以上,但是依據汽車廠商的估計,實際分配到這兩個區域的汽車數量只占總銷量40%的左右,有15%的汽車是從其他區域銷售到往華北和華東區域的。如果汽車廠商對不同區域制定的價格差距過于明顯,除了可能導致經銷商跨區域銷售外,還有可能導致消費者跨區域購買,可能會出現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銷量不如經濟水平一般的地區,從而影響汽車廠商整體目標的實現。

3渠道服務能力不足。汽車行業中普遍存在著重營銷、輕服務的現象,渠道服務能力不足。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汽車相關備件供應不及時、供貨率較差,對于一些高檔車的進口零部件缺貨情況嚴重,同時供應不及時;其次,對于一些技術難題和維修技術難題,廠家提供的技術支持非常有限;最后,汽車廠商往往對產品廣告費用投入很多,而對有關分銷渠道的服務費用投入很少。

汽車行業分銷渠道管理問題的成因

1汽車產業方面。由于我國汽車行業發展起步晚,汽車行業在剛性需求的帶動下迅速發展起來,但同時存在著工業廠點多、規模小、布局散、勞動生產率低、技術水平落后等問題,汽車產業內部競爭尚不成熟,銷售管理水平較低,渠道建設多簡單借鑒國外市場模式,渠道管理粗糙。在這樣的發展階段下,經銷商與制造廠商、以及經銷商之間,就容易為了各自的利益引發的沖突,導致分銷秩序的混亂。

2汽車市場方面。在我國汽車行業中,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由于人為的分割市場,阻礙汽車的銷售,對汽車分銷渠道的發展也產生了不利影響。另外,市場行為的不規范現象嚴重,監管存在空白區域,既影響了汽車市場的秩序,也使廠商對終端控制能力減弱。

3企業管理方面。部分汽車廠商存在經營理念落后,缺乏長遠眼光的問題。對渠道營銷人員往往沒有一個科學的考核導向體系,對渠道人員的考核基本上是以銷售數量為主要評價指標,忽視渠道綜合質量的建設。同時,汽車行業往往缺乏高素質的渠道人員。主要表現在:渠道人員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廠商對渠道人員的培訓不到位;渠道人員對客戶關系的維護部重視等。而且,一些廠商渠道主管,對如何進行市場預測、如何推廣新產品和開發新市場,如何發展和維護終身客戶、大都是按經驗辦事,墨守成規。

優化汽車行業分銷渠道管理的策略

1增強分銷渠道的戰略意識。汽車廠商要樹立分銷渠道戰略意識,樹立全局觀念,構建企業的分銷渠道模式。加強市場意識,切實以消費者的主體需求為主要訴求點,在渠道上做到不盲目的跟進。以顧客的購買準則、產品和利潤與渠道的匹配性相符合為基點,結合各個地區市場的不同情況采用不同的營銷和渠道政策。

2嚴格分銷渠道中的區域管理。汽車廠商在劃分銷售區域范圍時,一定要明確銷售區域的界限。首先,在劃分銷售區域前一定要做市場調研,權衡各區域的現實購買力和潛在購買力水平,其次,依據科學的統計方法,對于各銷售區域的市場潛力能夠準確的把握,最后,根據前面的市場調研結果,對于銷售區域進行科學的劃分。同時,廠商對于“竄貨”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和實行嚴厲的懲罰措施,從而阻斷跨區銷售,維護各區域的經銷商利益,實現廠商的長遠規劃。廠商在建設某個區域的分銷渠道時,應選擇最有效的渠道模式,避免渠道的重復建設,造成企業資源的浪費和品牌之間的不必要的競爭。對于經銷商之間的竄貨,必須制定嚴格的懲罰措施,應該經常對各區域的貨源進行檢查,構建監督體系,從源頭上防止竄貨現象的發生。

3提高分銷渠道的科學管理。汽車廠商在制定其產品價格體系時,應該防止不同銷售區域的的價格差異的幅度過大,防止經銷商在不同市場上進行竄貨;廠商通過業績考核約束經銷商,通過建立良好的預警制度,監控制度和懲罰制度使經銷商自行維護渠道價格。同時,對于業績優異的經銷商要按照承諾實施返利,以及給予其他優惠;對違規者予以嚴厲的懲罰,如停止供貨、取消返款、提高供貨價格,甚至取消經銷商資格。

篇(6)

1、國家層面管理政策

1.1門政策發展歷程

在發展起步階段(2001年一2008年),國家政策主要立足于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布局和產業結構優化。2001年,我國啟動了“863計劃”電動汽車重大專項,提出“三縱三橫”的新能源汽車產業開局。2005年,工信部、交通部等相關部委聯合出臺優化汽車產業結構政策措施,促進發展清潔汽車、電動汽車,明確2010年電動汽車保有量占汽車保有量5%-10%,2030年電動汽車保有量占汽車保有量50%以上的發展目標。

在政策密集出臺階段(2009年一2010年),國家政策加大對新能源汽車產業支持力度,將新能源汽車發展提升到了重要高度。2009年,財政部、科技部頒發《關于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的通知》,確定13個城市為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城市。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出臺《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提出實施新能源汽車戰略,啟動國家節能和新能源汽車示范工程,由中央財政安排資金給予補貼,支持大中城市示范推廣新能源汽車。

1.2政策示范推廣

2009年,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同啟動“十城千輛”工程,確定通過財政補貼形式,計劃用3年左右的時間,每年發展10個城市,每個城市推出1000輛新能源汽車開展示范運行,力爭到2012年使全國新能源汽車的運營規模達到汽車市場份額的10%。

“十城干輛”工程實施以來,主要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截止目前,我國“十城千輛”工程試點城市共25個,包括北京、上海、廣州、深劃11、廣州等城市。截止2012年底,“十城千輛”工程共計示范推廣2.74萬輛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十城千輛”工程以公共交通系統為主,主要集中在公交車、出租車、市政服務車等領域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示范。然而,在試點城市間的推廣情況卻大相徑庭。部分試點城市推廣工作完成較好。如合肥截止2013年3月,推廣新能源汽車5622輛,占全國推廣總量的20%。鄭州,截止2012年底推廣節能與新能源汽車1663輛,完成示范推廣目標1500輛的111%。與之相反,很多示范城市都沒有達到預期推廣目標。廈門,截止2012年11月底推廣節能與新能源汽車425輛,其中混合動力公交車386輛,與國家規定的1000輛的推廣目標相距甚遠。昆明,截止2012年3月底,也只推廣510輛節能與新能源汽車。

2、新能源汽車管理政策與改進建議

2.1培育車輛核心技術,提高車輛安全性能

繼續推進電池、電機、電控三大關鍵技術的研發,以關鍵零部件為基礎,不斷提升動力電池效能,促進動力系統平臺化,實現新能源汽車核心技術自主化。在技術改進、科技創新保障條件下,在電池安全和碰撞安全方面不斷完善,提高新能源汽車的安全性能。一是加強動力電池材料研究與應用,提升電池組集成技術,增強電池穩定性和耐久性,保障新能源汽車的駕駛安全;二是加強動力控制系統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改進電池斷電保護的研發技術,提高車身設計安全性和科學性,提升新能源汽車的碰撞安全。

2.2加強研發創新環節,進一步支持企業發展

技術創新是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突破口,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和扶持。一是實行資金扶持政策。對于參與新能源汽車技術研發與配套設施研發的企業,政府應給予財政資助和補貼,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對具備先進技術的新能源汽車以及零部件的進口關稅給予減免和降低。二是提供研發技術保護。積極推動新能源汽車生產商和研發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積極鼓勵申請新能源汽車領域的專利技術保護,積極幫助自主研發技術的推廣和宣傳。三是加大科研人才投入。重c培養動力電池、電機和控制系統等領域的企業和專業化人才,積極引進大量富有經驗的技術創新型人才,填補新能源汽車技術領域的空白。

2.3明確新能源汽車發展路徑和技術標準

一方面,應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化步伐,集中企業優勢資源,進一步整合資源,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優化不利資源,使產品能夠向平穩化過渡。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化,加強上游關鍵技術研發企業與下游廠商的合作,鞏固產業鏈,不斷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生產效率。另一方面,應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技術標準化進程,建立完善的、適用性強的新能源汽車標準化體系,規范我國新能源汽車產品及基礎設施的生產和建設,并需著眼全球市場,制定國際標準化發展戰略,積極參與國際新能源汽車行業相關標準的制定。

2.4加大基礎設施投入,加快配套設施建設

在基礎設施投人方面,應積極調動社會資源,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以政府為主導,整合企業、銀行、風險資本和其他社會資本,建立完善的融資平臺,加大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的資本投人,為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資金保障。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應加強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商的合作,提高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的建設效率,分層次、分階段推進配套設施建設,優先在公交車站、商城、社區等人口較密集的地區建設充電設施示范區,形成示范效應;其次在高速公路休息站、加油站、便利店等地區建設充電設施,便利大眾出行;最后在各居住小區逐步推廣,實現服務全覆蓋。

結語

篇(7)

1基本情況

大同工務段機關共有乘人汽車23輛。根據2013年年末統計,23輛汽車全年總計行駛221萬公里,全年產生燃油費、修理費、過路費、保險費等費用276萬余元,平均百公里的費用125元。今年年初開展機關乘人汽車管理效能監察以來,在干部盯控施工增多,包保力度加大的情況下,1至5月份機關生產用車累計行駛103萬公里,比去年同期多行駛近10萬公里,各種費用支出116萬余元,比去年同期增加約1.3萬元,平均百公里費用113元。也就是說,在費用增加1%的情況下,行駛里程增加了10%,平均百公里費用降低了9.6%,全年預計可節支30余萬元。

2主要做法

(1)令行禁止,嚴格管理制度。段于年初明確機關乘人汽車全部歸口材料科統一管理,指定專人負責汽車司機考勤和車輛鑰匙管理。針對派車、用車、出車、收車四個環節,做出六項禁止性規定,在管內無派車單一律不準出車,出管外必須要有主管領導簽字;所有車輛要嚴格執行派車單、行車日志和用車人簽字制度;節假日期間,機關乘人汽車全部封存,經值班領導審批后方可動用。段紀委加大汽車入庫和使用動態的抽查力度,從制度上杜絕了公車私用和車輛夜不歸庫等慣性問題。

(2)集中調度,提高用車效率。由材料科指派專人對機關乘人汽車負責統一調度,在每天交班會上通報當天的派車情況。機關科室人員用車必須提前1天將主管科長和段領導審核簽字的《用車審批表》報送材料科。材料科根據用車人數、出車地點等情況,優化出車線路,合理配置車型,盡可能對同一路線人員安排滿員出行,在保證機關干部下現場的前提下,壓縮專車使用頻次,最大限度提高車輛和車座的利用率。

(3)逐車測算,卡住燃油消耗。出臺《大同工務段汽車燃油管理辦法》,在掌握車型、車況、路況的基礎上,確定并公示23部汽車的百公里油耗標準。建立汽車燃油臺賬,每周對派車單、行車日志和里程表核查不少于1次,并對里程表顯示數字拍照備案。每月根據行駛里程對燃油進行預批,對于上月預批數量少于實際行駛里程的,本月預批時補齊;對于上月預批數量多于實際行駛里程數的,自動延續為本月用油,并減少本月預批用油數量。

(4)嚴格把關,公示費用支出。出臺《大同工務段汽車費用公示辦法》,將段機關全部乘人汽車(包括段領導及科室用車)全部納入公示范圍,對每部乘人汽車的百公里油耗標準、總走行公里、月走行公里、月油耗、月燃油費、月過路費、月修理費、月保險費支出等8項具體指標進行單車核算,每月25日前通過段局域網和機關LED屏進行公示。段紀委對公示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全程監督。年底對節支降耗顯著的司機給予1000―1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5)加強監督,促進問題整改。上半年段紀委會同業務科室對機關汽車執行派車單、行車日志、用車申請等制度情況進行抽查,發現派車單與實際出車情況不符、行車日志填寫不規范等19個問題。針對部分干部為了用車方便要專車;在汽車管理上對司機要求多,對管理人員要求少;對乘用人員缺乏問責等突出問題,先后下發2期督查通報,督促業務科室圍繞用車審批、交通安全、費用支出等方面細化完善5項制度措施,并對3名管理人員進行了考核追責。

3幾點啟示

篇(8)

二、本辦法適用于依法批準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包括設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三、本辦法所指企業自用進口汽車包括小轎車、越野車及客車,具體商品編碼見附表。

四、企業自用進口汽車所需資金總額,按海關完稅價格計算,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本的15%;并應按以下標準根據項目建設進度逐步配備:

(一)企業注冊資本中,外方出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在其經營期限內累計可進口不超過4輛汽車,其中小轎車不超過2輛;

(二)企業注冊資本中,外方出資額在500萬美元及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在其經營期限內累計可進口不超過6輛汽車,其中小轎車不超過3輛;

(三)企業注冊資本中,外方出資額在1000萬美元及以上,30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在其經營期限內累計可進口不超過8輛汽車,其中小轎車不超過4輛;

(四)企業注冊資本中,外方出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在其經營期限內累計可進口不超過10輛汽車,其中小轎車不超過5輛。

五、各省級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每年根據企業的實際需求,按照規定的配車標準編制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自用汽車進口計劃,報外經貿部審核匯總納入年度機電產品進口配額方案,報經國務院批準后,由外經貿部下達給各省級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執行。

六、各省級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外經貿部下達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自用汽車進口計劃及本管理辦法所規定的配車標準審批管理,不得超標準審批。

七、企業憑外經貿部或省級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出具的汽車進口配額批準文件向發證機關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

八、企業因特殊原因,需進口汽車、小轎車數量超過本管理辦法所規定的配車標準的,應通過所在地省級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報外經貿部核準。外經貿部核準后,企業憑所在地省級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配額批準文件向發證機關申領進口許可證。

九、境外常設駐華機構及人員、三資企業外方常駐人員、外國專家進口的汽車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十、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汽車,可按有關規定繼續享受關稅優惠政策,購買的國產汽車和進口汽車應合并計算在上述配車標準之內。

十一、本管理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此前凡與本管理辦法不一致的有關規定,均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十二、本管理辦法自之日起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類型依照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和資產中所占股份和份額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將外商投資企業分為三種類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由中外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并按照投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業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故此種合營稱為股權式合營。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采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外資企業

篇(9)

第一條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運輸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市運政管理機關)為特區出租小汽車(以下簡稱出租車)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運政管理機關設置的特區出租車行業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行使市運政管理機關委托的《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對出租車行業實施管理的職權。

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根據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的發展需要對出租車的運力總量實施宏觀調控。

出租車運力的批量增減,由市運政管理機關依據出租車行業發展規劃、市場供需關系和效益狀況并征詢公安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市出租車行業協會的意見后提出方案及說明,報送市政府審定批準后實施。

第四條 出租車經營實行規模經營。

規模經營是指具備《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條件,有專門的管理機構,相應數量的出租小汽車和服務設施的組織所進行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 營運牌照

第一節 出讓拍賣

第五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營運牌照的拍賣,是指市運政管理機關委托拍賣機構,以公開競價或標賣的方式,將營運牌照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活動。

第六條 營運牌照的拍賣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

第七條 營運牌照的出讓拍賣,采取不定期方式進行。

市運政管理機關應在每次拍賣日之前60日公布拍賣的營運牌照的數量。

第八條 營運牌照拍賣機構應在拍賣日之前30日拍賣公告。

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營運牌照的數量;

(三)拍賣方式;

(四)競買人的資格或條件;

(五)其他應公告的事項。

第九條 競買人應在拍賣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報《出租小汽車營運牌照競買申請表》,并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身份證明、人的授權委托書;

(二)銀行出具的與其競買營運牌照相適應的資金證明;

(三)參加競買營運牌照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管理機構應對競買人的資格條件和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競買資格通知書》。

第十一條 取得《競買資格通知書》的競買人,應在拍賣日之前向拍賣機構交付約定遵守拍賣規則的保證金。

前款保證金的數額應根據競買人申請競買營運牌照的數量約定。拍賣成交的,保證金即時充抵營運牌照價款;拍賣不成交的,拍賣機構應在拍賣日起5日內如數退還。

第十二條 除本細則有特殊規定外,營運牌照的拍賣依照《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拍賣成交的,競得人、拍賣人和市運政管理機關應依據拍賣筆錄當場簽訂《出租小汽車營運牌照出讓拍賣成交確認書》(以下簡稱《出讓確認書》)。

第十四條 競得人應自簽訂《出讓確認書》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機構繳清營運牌照款,并領取市運政管理機關出具的營運牌照競得證明書。

競得人在規定時間內不繳清營運牌照款的,管理機構應自繳款到期之日起15日內向競得人書面催告繳交營運牌照款;催告期滿競得人仍未付清營運牌照款的,管理機構可提請市運政管理機關決定解除《出讓確認書》,并對未繳款的營運牌照再行拍賣。再行拍賣的費用由原競得人承擔。

第十五條 經營者自競得營運牌照之日起90日內,憑營運牌照競得證明書和有關材料分別到市運政管理、工商、稅務、公安車輛管理機關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購車和車輛入戶手續。

第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在辦結前條規定的手續后30日內,到管理機構辦理道路運輸證,登錄車輛類別、車號,并領取營運牌照證書。

第十七條 《條例》實施后取得的營運牌照,其使用年限自頒發營運牌照證書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市運政管理機關應在收取營運牌照款之日起15日內,將營運牌照款上解市財政部門設立的銀行專戶,專款專用。

營運牌照款用于出租車行業發展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事業。經費開支由市運政管理機關統一列項、安排,報市政府批準后使用。

第二節 轉讓和質押

第十九條 符合《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營運牌照持有人,可以轉讓營運牌照。

但在實行營運牌照出讓拍賣制度前所取得的營運牌照,在轉讓前應按最近一次公開拍賣的平均成交價補交營運牌照款。

第二十條 營運牌照的轉讓可采用委托拍賣或協議的方式進行。

轉讓人轉讓營運牌照時未依法終止的出租車經營權利和義務,應由受讓人承繼。

第二十一條 營運牌照的受讓人應當符合《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營運牌照轉讓應當與其配置的出租車一并進行,但達到更新期的車輛除外。

第二十三條 營運牌照轉讓采用協議方式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簽訂《出租小汽車營運牌照轉讓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采用委托拍賣方式的,委托人、拍賣人和競得人應當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

第二十四條 營運牌照的轉讓必須進行轉讓登記后,方為有效。

轉讓方和受讓方或委托人和競得人應自《合同書》或《確認書》簽定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機構辦理營運牌照轉讓登記,并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繳交轉讓登記費用,成交雙方各承擔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受讓人或競得人辦結營運牌照轉讓登記后,憑營運牌照證書按有關規定分別到市公安車輛管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或入戶手續和到市運政管理、工商、稅務機關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及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營運牌照持有人可依法以營運牌照證書設定質押。但同一營運牌照證書不得設立兩個以上質押。

第二十七條 以營運牌照證書設定質押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以營運牌照證書出質所擔保的債權消滅,出質人應自債權消滅之日起10日內到管理機構辦理質押注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質押過程中轉讓營運牌照的,其轉讓程序和受讓人條件按營運牌照轉讓的有關規定辦理。

經營出租車業務未滿二年而設定質押的營運牌照,在質押過程中發生轉讓的,其營運牌照應經市運政管理機關批準后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有關費用后,超過債權數額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 營運牌照證書滅失的,其持有人應登報聲明作廢,并向管理機構申請補發。

營運牌照證書破損確需換領的,經管理機構查驗予以換領。

第三十一條 出租車更新的,營運牌照持有人應在辦妥新車入戶手續之日起15日內到管理機構辦理營運牌照證書及道路運輸證、駕駛準許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營運牌照使用期限屆滿,營運牌照持有人應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將營運牌照證書繳回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并到公安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一節 出租車和駕駛員

第三十三條 《條例》第二十二條所稱出租車的營運車況,是指投入營運的出租車所具備的服務設施的狀況。

出租車的營運車況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安裝的設施齊全、有效;

(二)計價表及空車標志燈裝置在前排乘客座位前儀表板上;

(三)頂燈裝置在車頂中部;

(四)無線通訊設施工作正常;

(五)防劫網必須安裝牢固;

(六)車內地板、座位、后備箱內無雜物,整潔衛生;

(七)車門不變型、不松脫;門鎖牢靠;車窗開閉自如;

(八)車身外觀無臟物,車體無嚴重凹陷、霉爛和脫漆;車號牌和出租牌齊全,不互相遮蓋、重疊。

(九)車前門外兩側印制經營者全稱和電話號碼;黃色出租車應加印特區內行駛字樣;后車門內顯著位置張貼價目表;前排乘客座位前不妨礙駕駛視線的顯著位置懸掛當班駕駛員駕駛準許證;駕駛員座位防劫網后印制本車車牌號和市運政管理機關的投訴電話號碼;車內后側張貼禁煙標志。

凡按規定要求印制的字樣應齊全、清晰。

第三十四條 出租車駕駛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五條 駕駛員轉換經營單位和轉換駕駛車輛的,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駕駛準許證的異動手續。

第三十六條 駕駛準許證滅失的,須登報聲明作廢,憑有效資格證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破損的,憑舊證到原發證機關換領。

資格證滅失的,須登報聲明作廢,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破損的,憑舊證到原發證機關換領。

第三十七條 駕駛準許證和資格證不得偽造、涂改、重復領取。

第二節 營運業務

第三十八條 出租車駕駛員在車站、碼頭、機場、口岸等客運場站候客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順序候客,不得因協議租費等行為妨礙候客管理秩序;

(二)候客時不得離開駕駛室;

(三)不準利用他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招攬乘客;

(四)服從運政管理人員的指揮、調度。

第三十九條 駕駛員駕駛空車時,應當使用空車標志或暫停載客標志。載客后不得使用空車標志或暫停載客標志。

空車標志的使用,白天以駕駛室內空車標志豎立顯示,晚上以空車標志燈和頂燈同時燈亮顯示。

暫停載客時,應將暫停載客標志套放在空車標志燈上,不使用時必須置于隱蔽處。

第四十條 出租車駕駛員應在上客后啟動計價表,并在抵達目的地時向乘客展示計價表所顯示的租費數額;駕駛員拒不展示計價表的,乘客有權拒付租費。

第四十一條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租費,以人民幣計收。

長途返空費以超出30公里外的實際里程計收。

第四十二條 《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包車服務,是指以時間計算租費的出租車服務。

依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協議確定租費的,應按規定的協議租費標準執行。

協議收費的,駕駛員應在出車前向乘客收取協定租費并開具統一的協議收費專用客運發票。

第四十三條 出租車客運發票(以下簡稱客票)由管理機構統一發放、統一管理。客票應加印或加蓋經營者全稱及其電話號碼。

第四十四條 乘客依條例規定對駕駛員或經營者的投訴,如需乘客說明投訴事實而乘客不愿說明或在預約時間內不到場的,作放棄投訴處理;駕駛員或經營者如需到場申辯但在預約時間內不到場的,作放棄申辯處理。

乘客投訴不實造成駕駛員損失的,應賠償駕駛員的實際經濟損失。

第四十五條 駕駛員可依法與經營者簽定承包合同,實行承包經營。承包經營應當使用市運政管理機關統一制訂的標準合同。

承包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條款: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

(二)承包經營的車輛和期限;

(三)承包金額;

(四)擔保條款;

(五)法定規費的負擔;

(六)雙方當事人其他的權利義務;

(七)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上列主要條款中,承包金額的最高限額、擔保條款中的承包保證金的最高限額以及法定規費的負擔,由市運政管理機關確定。

第四十六條 市出租車行業協會應制定全市出租車行業向社會提供出租車營運服務的服務承諾,作為行業職業規范向社會公布并監督其成員遵守。

經營者應諾守出租車行業的服務承諾,并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本企業提供更優質服務的承諾。服務承諾的實施情況應作為市運政管理機關、管理機構及市出租車行業協會對經營者進行年審考核、評比的評審項目內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營運牌照證書、駕駛準許證、道路運輸證除市運政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管理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經營者認為確需扣留的,應提請市運政管理機關或管理機構依法予以扣留。

市運政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管理機構暫扣前款所列證照時,應當向當事人交付市運政管理機關的暫扣決定書;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決定書指定的期限內到市運政管理機關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 營運牌照競得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辦妥有關手續并將出租車投入營運的,責令期限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仍未辦妥的,收繳其已領取的有關營運證照,扣除所需支付的費用后,退還其已繳付的營運牌照款。

按前款規定收繳的營運牌照,市運政管理機關可決定將其再行拍賣。再行拍賣的費用由被處罰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違反營運牌照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運政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營運、沒收非法所得,并對經營者處罰款20xx元:

(一)出租車更新不按時辦理營運牌照、道路運輸證和駕駛準許證變更登記手續繼續營運的;

(二)營運牌照使用期滿后,不按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繼續營運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有關營運車況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運政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對經營者處以罰款:

(一)車體嚴重破損,呈現明顯凹陷、霉爛、脫漆或者整車容貌不潔的,責令限期整修并處以罰款800元;逾期不整修的,責令停止營運;

(二)車門變形、松脫、門鎖不牢或車窗不能正常開閉的,責令限期整修,并處罰款500元;

(三)擅自增設、改動出租車設施的,責令改正,并處罰款500元;

(四)車內地板、座位、尾箱(后備箱)、車身外觀不整潔的,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00元;

(五)規定應當在出租車印制、張貼的標志,字樣不全或不清的,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00元;

(六)不在規定位置張貼禁止吸煙標志的,罰款50元。

第五十一條 出租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運政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管理機構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不當使用計價表,在乘客上車前已啟動計價表的,責令退還租費,處超收租費50倍的罰款,記錄違章一次;

(二)協議收費超過協議租費標準的,責令加倍退還乘客超收部分租費,并處超收租費50倍的罰款,記錄違章一次;

(三)駕駛空車時不載明暫停載客標志又不使用空車標志的,處罰款1000元,記錄違章一次;

(四)營運載客時不使用計價表的,處罰款500元,記錄違章一次;

(五)收費不給客票、付給客票不完整、使用無經營者全稱的客票或者協議收費不開具專用客票的,責令改正,并處罰款500元;

(六)擅自改變空車標志燈和頂燈性能的,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00元;

(七)在車站、碼頭、機場、口岸區域及市內主干道專用候車站不按順序候客、不遵守候客管理秩序,候客時離開駕駛室,利用他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招攬乘客,不服從運政管理人員指揮調度的,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00元。

第五十二條 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責任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違法情節,分別給予處罰。

違法行為人同時發生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處罰,合并執行。

第五十三條 市運政管理機關及其委托的管理機構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條例》和本細則中所稱的以上、以內均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自之日起實施。

出租車資格證書從事出租車運營是要取得相關資格證才能上崗。如果想報考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根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九條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有關規定,必須從初次取得相應駕駛證三年后才能報考。根據你申辦道路經營性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需攜帶本人駕駛證、身份證、到有資質的駕校報名,并參加培訓和考試即可,經考試合格后20日內頒發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根據相關規定,申請出租車從業資格證需具備以下條件:

持有C類以上(含C類)機動車駕駛證,駕齡2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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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措施

1、營造輿論氛圍。利用各類媒體向市民宣傳加強南站出租車管理的措施,告知乘坐出租車的注意事項。向各出租車企業和個體出租車集中管理機構重申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提高重視程度,落實管理責任。向全市出租車駕駛員下發《告知書》,倡導規范經營,文明經營,優質服務,明確有關獎懲措施。

2、加大現場管理力度。配載管理所組建南站出租車現場管理隊伍,優化人員和設備配置,合理分工,科學調度,落實責任,加強考核,確保每個工作日上午7點半至下午17點現場有人值勤,休息日有人值班。

3、強化行政處罰措施。南站地區出租車違法經營行為主要有拒載、拼客、不使用計價器、無上崗證、不服從現場管理人員指揮等,現場管理要加大執法力量投入,提升執法人員業務水平,創新調查取證手段,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做到違法必糾,執法必嚴。

4、完善記分考核制度。首先是對因違法經營被行政處罰的從業人員按規定全部實行足額記分,此類記分統一由稽查大隊違章處理中心操作,相關的證據、檔案即為行政處罰的檔案,由稽查大隊統一保管;其次是對無相應運輸行業行政處罰罰則,但有相應的記分考核條款的不規范經營行為嚴格執行記分,此類記分由配載管理所現場執法人員操作;再次,出租車從業人員的不規范經營行為既無對應的運輸行業行政處罰罰則,也無明確的記分考核條款加以界定,則由配載管理所根據實際情況,套用相近條款進行記分,配載管理所要細化此類不規范經營行為的記分方法,并廣而告之。凡由配載管理所執行的記分,相關的證據、檔案的制作和保管由配載管理所負責,另須制作《南站地區出租車記分明細表》和《南站地區出租車記分匯總表》,將每月記分情況報稽查大隊。

5、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快速反應機制。起訖點在南站,有明確車號,事后由乘客提出的有關出租車的投訴舉報,仍由稽查大隊負責調查處理,原則上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調查、處理、回復的全部程序,對被舉報的對象,一經查實,要從嚴處理;其它涉及南站的投訴舉報全部由配載管理所現場管理人員負責回復,回復原則上不超過五個工作日。

6、創新和推行獎懲體系。一是設立出租客運企業、從業人員規范經營、優質服務指標體系。針對企業的指標主要包括月度和累計從業人員記分總額,月度和累計車均記分額,月度和累計投訴舉報件數,月度和累計車均投訴舉報件數;對從業人員的指標主要包括月度和累計記分總額,月度和累計投訴舉報件數。二是加強上述統計指標的匯總和。運管處和配載管理所要建立健全統計報告制度,加強對有關數據的整理、匯總和分析,并利用報紙、電臺等媒體有關出租車服務質量的報告。三是由行業管理部門主導,深入開展出租車行業評先評優活動和懲戒工作。每年評選出一家出租客運服務質量獎企業,若干優質服務出租車,若干優質服務出租車駕駛員,評選時要將上述指標體系作為最重要的依據,對排名靠后的單位、人員、車輛實行一票否決。對記分額和投訴舉報數較高的企業要下發行政指導書或進行限期整改。對長期存在服務質量問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出租車要采取果斷措施,按規定取消經營資格。對經營行為不規范的從業人員,要采取行政處罰和記分考核相結合的措施,予以嚴厲懲處,直至清理出運輸市場。四是由企業主導,完善自查自糾自律機制,強化對從業人員的懲處。企業應當在與從業人員簽訂聘用協議時引入服務質量條款,服務質量條款與上述指標掛鉤,明確解聘的情形。出租車從業人員被一家公司解聘后,要在行業協會內部進行通報,其它企業三年內不予聘用。

三、職責分工

1、市客貨運輸配載管理所為南站地區出租車管理工作的主體,具體負責實施對南站地區出租車的現場管理工作。主要任務和職責包括:做好人員和設備配置、排班和考勤等日常工作;加強對現場出租車的檢查,維護現場秩序,督促從業人員規范經營,文明經營,提升出租車行業優質服務水平;現場管理工作負責人及分管領導要積極參與針對出租車駕駛員的各類培訓工作,每季度參加各出租客運企業組織的學習教育活動不少于1次;每月組織1到2次針對南站周邊“黑車”的“閃電”行動,行動前制定行動方案,必要時可向稽查大隊及中心所請求增援,要與綜治辦、路管辦等機構相互配合,開展聯合執法行動;配合稽查大隊開展針對出租車違法經營行為的“深藍”行動;對不規范經營的從業人員進行現場訓誡和教育;對情節輕微的違章經營行為進行制止,無法制止的或違章行為明顯的,要進行取證,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記分考核和行政處罰;要對記分考核的有關證據、文書進行整理歸檔并妥善保管;要建立出租車駕駛員記分考核統計報表制度,每月公布;要配合稽查大隊匯總一個記分周期內被記分滿20分及兩次被記分滿20分的從業人員名單,并上報至運管處;要利用現場監控探頭加強對違法經營行為的取證;要加強與綜治辦、路管辦、運政指揮中心等部門的橫向縱向協調配合,及時處理突發事件,保持南站周邊地區總體秩序穩定;負責受理并回復涉及南站及周邊客運經營秩序的各類投訴舉報,并做好相關的臺賬資料匯總和統計工作。

2、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稽查大隊)對南站地區出租車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主要職責:對涉及南站地區出租車違法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提供支撐;對新增出租車從業人員加強有關南站地區管理規定的培訓教育,并將有關培訓內容列入考試范圍;客運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或工作人員每季度參加出租車企業學習教育不少于1次并授課,可將相關案例列入授課內容;每月組織針對南站,且以暗訪為主的“深藍”行動不少于1次;配合配載所開展針對南站周邊地區小“黑車”的“閃電”行動;做好對出租車的違章處罰工作和記分考核工作,每月末對從業人員違章經營記分情況進行匯總,對一個記分周期內被記分滿20分,和被記分兩次滿20分的人員作出相應處理決定;運政指揮中心要加強對現場的實時監控,發現情況及時通報現場管理人員;做好涉及南站及周邊地區客運經營秩序的投訴舉報的批轉、交接和答復工作。

篇(11)

1.出租汽車企業應與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凡未按《勞動法》和市政府1號令的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出租汽車企業,均應在1996年12月31日前與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出租汽車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參照使用市勞動局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

2.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對已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再約定試用期限。

3.已與企業簽訂了經濟承包合同的出租汽車駕駛員亦應依據《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同企業訂立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按《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京勞協發〔1995〕118號)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短于經濟承包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

4.本通知之前,出租汽車企業已與職工訂立了勞動合同的,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各項勞動標準,低于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規、規章的,應及時變更相關的合同內容。

5.出租汽車企業與駕駛員必須按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失業、大病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6.出租汽車企業應加強用工管理,錄用城鎮戶口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應由用工單位及時辦理招工或調動手續。不具備檔案管理能力的出租汽車企業,可將職工的檔案委托上級主管單位或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局職工交流服務中心及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代為管理。使用其它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的,應按市勞動局《企業間下崗待工人員勞務輸出輸入管理辦法》(京勞就發〔1996〕185號)的規定執行。

7.截止到1996年12月31日,凡未按本通知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市出租汽車管理局將不予辦理《出租汽車準駕證》、《出租汽車駕駛員監督卡》的年度審驗手續。市、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由于企業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給職工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提請市出租汽車管理局依法予以嚴肅處罰。

附件:出租汽車駕駛員勞動合同書附件:

                                      編號:______

                          勞  動  合  同  書

                       (適用于出租汽車駕駛員)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年__月__日

                            北京市勞動局制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別

    法定代表人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單位地址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所屬街道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年__月__日。其中試用期____個月,本合同_______________終止。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出租汽車駕駛員崗位工作。乙方應按照營運任務承包合同以及崗位責任制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營運任務。

第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汽車管理局規定的營運車輛,建立健全駕駛員服務規程、勞動安全等有關規章制度。

第四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遵章守紀、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條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在保證安全行車、完成甲方任務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條  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日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___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__元。乙方的其他勞動報酬按駕駛員營運任務承包合同辦理。因甲方原因造成車輛停運的,在停運期間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大病醫療統籌及其它社會保險費用。

第九條  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病假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甲方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保障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保險和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乙方應保證完成甲方擔負的外事、搶險、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及其它特殊任務。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有關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租汽車準駕證》、《出租汽車駕駛員監督卡》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雙方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1.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復員轉業軍人和國家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5.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或處理期間,乙方不得依據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或者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終止或續訂意向,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或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當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營運任務承包合同及甲方以下規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人(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員(簽章)

                    簽證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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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  |

|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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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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