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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清末變法時期產生而未及生效的民事訴訟法以及民國時期的短暫的民事訴訟法不論,我國法典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是在改革開放后的1982年問世的,在此之前,我國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法院審判所依循的程序乃是司法解釋性質的規則匯編,且“”中司法機關不復存在。1982年出臺的民事訴訟法深受前蘇聯立法的影響,其只能存活于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條件下;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育成熟和定型,該部以“試行法”名義出現的民事訴訟法便不得不改弦更張,以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提升和充實為主旨而進行了修訂。1991年修訂后的現行民事訴訟法于是出臺,盡管該法在弱化法官職權、提升當事人訴權方面做出了諸多努力,并增加了若干適應糾紛解決所需求的程序制度,但總體上說,該法的修訂是有局限性的,未能觸動固有的立法構架,強勢職權主義的訴訟體制未能從根本上改觀。然而市場經濟的發展是不依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當然也不依民事訴訟法的滯后性為轉移,民事司法的實踐邏輯自然為自身的合理運行開辟道路,從1992年開始,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頻頻推出新舉措、新程序和新制度,掀起了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層層浪潮。立法依然故我,民事訴訟法的文本沒有改變,但是作為民事訴訟法作用對象的實踐性程序,卻與文本上所設定的程序產生了距離,這種距離越來越大,以致人們驚呼,民事訴訟法被抽空了。民事訴訟法確實成了具文,它所依然有生命力的部分,乃是不具倫理色彩的技術性規范,如期日的計算、送達的方式等等。
然而,在現代法治的理念普照下,“無法司法”的狀態究非長遠之計,“二元司法”在實踐中遭遇到的沖突也并非鮮見,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由此受到極大影響,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改已經到了非盡快進行不可的地步了。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已成為一項緊迫的立法任務,然而這僅僅是問題的一方面。問題的另一方面乃是,此次修改民事訴訟法絕非一件輕而易舉之事,而是一項極其艱難的系統的法制建設工程。其緣故在于,此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改面臨著諸多新型的挑戰,如全球化的挑戰、社會化的挑戰、民主化的挑戰、科技化的挑戰等等;需要解決好諸多矛盾關系,如民事訴訟法的法律移植和本土化的關系問題、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和維護我國政治體制的關系問題、民事訴訟法的自身完善和系統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構建的關系問題、不平衡的區域發展水平與統一司法之間的關系、地方保護利益的排除與司法的地方化需求之間的關系等等問題,都是需從全局平衡、妥善處理的難題。這些問題不處理妥當,欲修改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化的民事訴訟法是難乎其難的。在這其中,用以指導民事訴訟法修改的理念最為關鍵。
民事訴訟法的理念是民事訴訟法內容的最高抽象,民事訴訟法修改若小而言之,則固有的理念未必發生變化;然而若大而言之,局部的修改累積到一定程度,則必致理念的整體變遷。我們可以說,較之1982年試行民事訴訟法而言,1991年修改而成的民事訴訟法在理念上則基本一致,雖稍有變動(如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限縮法官的職權領域),但根本的理念并未發生變化,尤其是作為塑構民事訴訟新體制的理念體系,并未發生變動。正是在此意義上,方有學者認為,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依然是傳統民事訴訟法的延伸或沿襲,而沒有根本性的突破。我們這次討論的民事訴訟法修改,主要的或者說是首要的變化,乃是集中在賴以指導民事訴訟法修改、貫徹于民事訴訟法全部領域的精神層面的變化,也就是民事訴訟法的理念的變化。民事訴訟法的嶄新理念的體系化出現,確證了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急迫性和必要性,同時也蘊含了民事訴訟修改所可能展開過來的全部新型內涵,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所出現的全部新型內容,均可以在邏輯上回溯至民事訴訟法的新理念預設。
筆者認為,指導我國民事訴訟修改的理念范疇主要有這樣幾個:第一,程序的本位主義理念;第二,程序的主體自治理念;第三,程序的契約化理念;第四,程序的協同主義理念。
一、程序本位主義理念
程序本位主義是一個新型概念,它是在法律本位論的討論中,并受它的啟發,同時受西方程序正義論的影響,而逐步形成并廣為使用的。顧名思義,程序本位主義是一種偏重、強調程序獨立價值的程序哲學觀,認為訴訟程序具有不依賴于實體法的獨立價值,如人格、尊嚴、公正、效益等等,而將真實、正確適用法律等價值視為外在價值、工具價值或附隨的價值。程序本位主義的含義集中表現在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關系中。在此項關系范疇中,程序本位主義認為,是程序正義決定著實體正義,而不是實體正義決定著程序正義。其原因乃在于,實體正義不具有可以明確把握的特質,具有概括性、模糊性和任意性,很難尋找到一個絕對正確的化解沖突的答案,因此所謂的實體正義乃是不可靠的正義觀,是一種似是而非的正義觀,為此而進行的司法,必然陷于權力之爭的泥潭之中,同時必然導致程序的虛無主義現象,其結果,最終必然影響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與之有別,程序正義卻是可以把握的、剛性的、可理解的,因之也可以通過人們的理性運用而加以妥當的設計和規制,因此程序正義是眼前的正義、是可靠的正義、是可以依賴的正義,是優先于實體正義,并說明、解釋和決定實體正義的正義。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過于偏重實體正義的追求,而輕忽程序正義的構筑,由此導致了實體本位主義的泛濫,并同時導致了程序虛無主義的橫行。其結果,監督主體多頭出現,司法的獨立性難以捍衛,司法體制向橫向發展,而缺乏向縱深發展的動力機制和保障機制,司法的地方化、司法的庸俗化、司法監督主體的寬泛化便成為一個必然的現象。于是產生了極其矛盾的悖論:市場經濟越發展,司法的權威性越低。這個悖論深刻地提出了一個重大課題:我們必須要以程序本位主義為切入口,強化糾紛解決過程的自身正義性,并以此為契機和內在指針,指導和進行我們的司法改革。可以說,程序本位主義的理念既是指導民事訴訟法修改的哲學指針,也是指導我國宏觀司法改革的哲學指南,我國宏觀的司法改革,一定要依循程序本位主義的內在訴求和發展規律,以司法的過程正義性和正當性為核心和中軸,演繹出具體的改革內容和舉措。
民事訴訟法修改中高高樹起程序本位主義的旗幟,具有極為重要的立法指導價值,該指導價值表現在程序本位主義的內涵構成之中:
其一,程序本位主義首先要求承認訴訟程序自身的獨立價值。所謂訴訟程序的獨立價值,是指訴訟程序賴以體現的內在價值和固有價值,這種價值不以實體法的內容或精神為轉移。無論實體法的表現形式和內容構架如何,這些獨立的價值都是要體現出來的。比如說,當事人的人格尊嚴要受到肯認和尊重,當事人的訴訟自由權要受到認可,當事人的訴訟話語權要受到保障,當事人的在場見證權要得到體現,當事人的申訴控告權以及程序救濟權要受到重視,當事人的憲法性權利不因訴訟的實施而受到負面的實質性影響,當事人的隱私權受到充分保障,等等,這些價值都要得到充分的落實和體現。可見,程序本位主義是訴訟文明的體現,是人類訴訟文化的進步的表征。
其二,程序本位主義要求所設定的程序制度必須是科學的、正當的、合理的,因而是正義的程序。程序正義既然要決定和規制實體正義,則必然要有優越于實體正義的內在品格。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要充分考慮程序自身的正義性訴求。
其三,程序本位主義要求糾紛的解決者和程序的參與者,都要充分尊重程序法的明文規定性,包括審判行為在內的任何訴訟活動,均要體現出嚴格的法定性。正義的程序必須得到正當的實現,惟其如此,事先所設定的正義的程序方能體現其應有的價值,否則程序的正義性僅僅是停留在字面上的文本抽象,而不具有實定的意義。由此所派生,程序本位主義內在地呼喚程序主持者和參與者的獨立性。
其四,程序本位主義要求極度重視程序所產生的結果。公正的程序在嚴格執法的保障下必然產生公正的結果,這個結果的公正性是毋庸置疑的,是由程序的正義性和執法的嚴格性所規定了的;任何人要懷疑這個結果的正當性或正義性,就必須回溯性地質疑程序的正當性以及執法的嚴格性。否則,由公正程序所產生的實體結果,就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就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和不可動搖性,就必然要得到完全的實現。程序本位主義的這層含義,對反思我國的審判監督程序以及執行程序是非常具有啟發價值的。
二、程序主體的自治性理念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程序主體的自治性理念有別于通常所謂程序自治的概念。所謂程序自治說的是一種法律秩序的型構和生成方式與途徑,是指通過包括訴訟程序在內的法律程序來構筑正當的法律秩序。可見,程序自治是一個范圍較為寬泛的概念,與程序本位主義的概念處在同一個層面,它映現的是程序與實體的關系模式。我們這里所言的程序主體自治性理念或原則,則是一個含意更加特定的范疇,它是指在程序本位主義的實定化過程中,要充分重視程序主體的自治功能。程序主體在程序過程中要具有高度的自治地位,鮮明的主人翁角色,同時也要體現出充分的責任意識。
總體上說,程序主體的自治性理念要求程序法的塑造者牢牢恪守以當事人為本的理念,當事人是訴訟程序的基本主體、正當主體和權利主體。在所構建的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占據程序的中心位置,其他一切主體,包括法官、訴訟人、訴訟監督者等等在內,都必須圍繞著當事人的主體角色和主體職能而配置、而活動。這要求摒棄傳統的職權主義的程序構筑思維,而彰顯當事人主義的程序構建理念。我們應當以當事人主義為程序基本原理和程序基本體系的最高概括,在程序的各個領域和角落,充分地體現出當事人主義的基本要求和內在規律。凡是與當事人主義合拍的程序制度,我們都要保留和堅持;凡是與當事人主義相沖突或不相和諧的程序制度,我們都要持懷疑態度,并在實證的基礎上加以改進。當事人主義應當成為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改發展和完善的一根紅線,或者說是指南針、方向盤、導航系統。
當事人主義的要旨就在于承認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自治地位,具體而言其含義主要包括:其一,在民事訴訟法的立法視角上,應當以當事人為出發點進行程序規則的構建。我國長期以來視民事訴訟法為法院處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操作規程,將“民事訴訟法”簡約為“審判法”。這是過度職權主義、國家干預主義、國家本位立法的體現,這種立法視角對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的確證和樹立是非常不利的,是一種落后的立法視角,應予摒棄。相反,民事訴訟立法應當以當事人作為訴訟舞臺上的主角加以規制,應當充分體現出以當事人為本位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傾向性。對法院行使審判權規則的設定,應當是派生的,它是為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服務的。
其二,在立法本位上,民事訴訟法應當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為本位,而不是以當事人的訴訟義務為本位。民事訴訟立法應當充分體現和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法哲學上一度發生過的關于權利義務何者為本位的爭論,在稍晚的時點上于民事訴訟法學領域也發生了,只是相比較而言,并不那么劇烈而已。稍經爭論,人們便認同,民事訴訟法應當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為本位,而訴訟義務僅僅是配合和保障訴訟權利的恰當行使加以設定的,因此它不是本原的,而是派生的;與訴訟權利的普遍性有別,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訴訟義務的設置在數量上僅占少數,尤其是對違法訴訟義務所施加的訴訟責任或訴訟制裁也始終被控制在一定的必要的限度內。在立法方式上,訴訟權利是本原的,因而可以從基本原則上加以推定;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根本淵源,創設和推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應當成為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主要功能。與之有所不同,民事訴訟的義務或責任由于是派生的,而非本位的,因而必須在立法上有明確的規定性;立法沒有明定的,通常應被解釋為此種訴訟義務或訴訟責任的不存在。
其三,當事人對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應當具有充分的參與權、控制權、主導權、選擇權和變更權。民事訴訟是當事人之間私人紛爭的化解過程,其中“私”的色彩極為濃厚。當事人可以自由地行使其充分享有的訴訟權利,根據訴訟中所出現的各種信息,選擇相應的訴訟行為,并使之確定地產生預期中的訴訟效果。對當事人訴訟行為的調控能力的強化以及對訴訟效果的預測能力的提升,應當成為修改民事訴訟法的一個重要指針。這就要我們始終明確,民事訴訟程序是當事人自己的訴訟程序,或者原則上、主要地是屬于自己的訴訟程序,他們可以對訴訟程序的全部過程,以理性人的利益衡量,考慮訴訟中和訴訟外的方方面面的利益,進行有效的、具有深度的參與和調控。為此,民事訴訟立法在技術上要大量增加彈性條款,使當事人可以在條款的框架范圍內塑構、設定對己最為有利的訴訟程序和訴訟方式,從而產生訴訟活動正面效果的最大化。
其四,當事人的程序自治性理念還包含有一層重要的含義,這就是當事人自我負責的原則。權利義務是相對應的,當事人享有了充分的訴訟權利,由此使得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的自由空間和可選擇余地都獲得了最大化的和最優化的安排,當事人真正成為了訴訟中的主人或主角,那么,作為其對應的邏輯結果,當事人對其行為的訴訟后果應當無條件地全部承擔和消受,即便這種效果對其可能并非理想,甚或事倍功半,其訴訟付出遠遠大于其訴訟收入。這是非常重要的“自己責任”原則,這個原則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中的應有之義,也是我們這里所推論出的當事人程序自治理念中的必然含義。這一點其實也是我們通常所謂正當的訴訟程序具有釋放當事人抱怨、吸收當事人不滿的機能表征。
三、程序的契約化理念
訴訟契約化理念是一個新興的理念。這個理念在傳統民事訴訟法中幾乎沒有任何生存的空間,比如說在我國最早一部民事訴訟法(82年《民訴法》)中,就找不到任何一個可以用訴訟契約理論來解釋和說明的條款,訴訟法的公法特性得到了無以復加的強調,訴訟中的強制性條款遠遠超過任意性條款,即便是任意性條款,也無例外均是指向作為審判者的法院或法官而被適用的。民事訴訟法是如此,刑事訴訟法更加如此。刑事訴訟法將程序法的公法性質推到了極致,刑事訴訟程序被認為是明確無誤的工具。然而隨著經濟條件的發展變化,訴訟契約化的概念開始在理論上出現,并在修改后的1991年現行《民事訴訟法》中率先獲得體現和確證,此即關于管轄權的協議或者說是協議管轄。協議管轄的出現,無疑表征著訴訟契約理論開始在民事訴訟立法中的運用,訴訟契約理論開始了實定化的步伐。理論研究表明,訴訟契約論蘊含著巨大的發展潛力,以至于以其理念的前瞻性而成為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的導向原則之一,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后將以大量的條款和篇幅體現和負載訴訟契約論的制度性成果。
民事訴訟程序之所以能夠契約化,乃是因為:
其一,這是訴訟程序“公法私法化”的實際結果之一。“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業已成為現代社會法制發展的兩個交錯性命題,也是現代法治國家進行法制建設必須經常注意的重要時代特征。其中公法私法化命題對于我國民事訴訟程序法治的完善無疑具有極為重要的指導意義。民事訴訟法處在公法領域,國家權力在其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民事訴訟所針對的糾紛對象乃是私權性質的糾紛,這種解決對象的私權特性不能不在實質的層面上影響乃至左右其糾紛解決程序的公法化程度。與刑事訴訟乃至行政訴訟程序相比較,民事訴訟的私法性質無疑是最為明顯的,甚至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認為,民事訴訟法的私法特性乃是其區別于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根本之處;更何況,在和諧社會構建的哲學背景下,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也都受民事訴訟法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開始了私法化的過程,或者被打上了私法化的烙印。因此,在公法私法化的法治進程中,民事訴訟的契約化理論有了存活的空間,并由此獲得了進一步現代化的不竭的動力。可以說,從立法技術上來說,用私法的原理來改造民事訴訟程序,乃是民事訴訟程序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方法論,也是收獲理論成果的一條捷徑。
其二,民事訴訟程序的契約化也是程序正當性原理所必須借助的哲學范疇。程序正當性原理成為民事訴訟法制完善的重要指針,如何使實定的程序正當化起來,乃是程序法治建設者必須要考慮的技術性問題。程序正義論主要解決這個問題。程序正義論解決如何方能使所設定的訴訟程序變成或被評價為正當化的訴訟程序,其要訣乃是:將解決個案的具體程序的設定權下放,使之交由當事人來視具體訴訟情景而加以妥適的安排和設置。在訴訟程序條款中留有空白,大量增設模糊性條款和選擇性條款,通過授權性條款和任意性條款的設定,授權和鼓勵當事人(往往通過其訴訟人)通過契約化的形式構設具體的最能夠適應眼前案件解決需求的訴訟程序。訴訟契約制度就是這種契約型條款的概括性稱謂。可以合理地推論,訴訟立法中這種技術運用得越是廣泛、其數量越多,則訴訟契約化理論的實定化程度就越高,該部法律的契約化色彩就越濃,同時也表征該部作為公法的程序法便越具有私法的特征,也即公法私法化的步驟就越大。
在民事訴訟領域實現公法私法化具有極為重要的程序正當化意義。這集中表現在:通過訴訟契約條款的設定,使當事人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充分的構筑具體程序的權力,這種權力的賦予極大地提升和強化了當事人訴訟程序主人翁的地位和角色,原本被動使用訴訟程序規則的角色在訴訟契約條款的授權和保障下,變成了訴訟程序的雙重角色:當事人既是訴訟程序規則的設定者,又是訴訟程序規則的使用者;尤其是這種設定在不違反強制性條款的前提下還對行使審判權的法院或法官具有拘束力。這就使當事人與訴訟程序規則之間的距離大大縮短了,甚至變成了“零距離”。這種與訴訟程序規則之間的近距離或零距離所造成的一個自然結果便是當事人被其所適用的訴訟規則內在化了。當事人不僅創設了重要的訴訟規則,同時還直接使用這些規則來追逐對己有利的訴訟效果。這既增強了當事人的訴訟動力,又強化了當事人對訴訟結果的認同感,這種動力機制和認同感的同時增強,便意味著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得到了同步的提升。可見,訴訟契約化既是公法私法化的一個要求和體現,同時也是訴訟程序獲得正當性的重要舉措和中介。
四、程序的協同化理念
程序的協同化理念是在后現代哲學背景下提出來的一種社會關系模式,其含義基本的就在于參與程序的各方主體都應該被調動出最大化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并在誠信和善意的基礎上竭誠合作,取得共贏的程序效果。這個概念首先在經濟領域企業管理中被運用,后來發展到包括程序法治建設在內的其他社會領域,到如今,程序的協同主義或協同原則或協同理念,業已毫無疑義地成為訴訟法治建構的重要因素或指針。在訴訟法中,程序的協同化理念有特定的內涵所指,這就是在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的傳統訴訟模式的兩個對極之間,求得一個適中的或中庸的兼有二者優勢的綜合型訴訟體制,這種訴訟體制被稱為“協同主義的訴訟模式”。利用協同性理念來構建訴訟模式,其結果自然會出現一個既有別于大陸法國家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又相異于英美法國家的當事人主義的第三種訴訟模式,即協同主義的訴訟模式。協同主義訴訟模式在理論上對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此次修改具有極為重要的借鑒意義。
我國的現行民事訴訟模式在理論研究的范式中被歸類于超職權主義的范疇,其含義是指較之德國等大陸法國家的傳統職權主義而言,我國的職權主義色彩要濃之又濃,強之又強,甚至已超出應有的法治限度了;正因如此,方有學者稱我國的民事訴訟模式為強勢職權主義的模式或超職權主義的模式。然而這僅僅是對現實的刻畫和描述;我們討論的問題還不能停留于此,而要進一步設問:我國此次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在模式論的概括和標簽中,究竟應定位于何者?是恪守傳統還是皈依大陸法模式,抑或依歸于英美模式,還是最終要跟上世界最先進的發展潮流,跨越卡夫丁大峽谷,而徑直構建一個協同性的訴訟體制?這個問題擺在面前,無法跳躍。這個問題的回答直接關系到我國學理界的另一個類似的話語體系: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此次修改究竟是大改、小改還是中改?小改的觀點基本上是恪守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制框架,在超職權主義的道路上修修補補;這種修修補補,其結果充其量只是軟化一些職權主義的要素,而究竟未能從根本上使新制度與舊制度脫鉤,也就是難以型構一個適應市場經濟縱深發展需求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民事訴訟體制。中改的觀點大體上同于小改,意思是說,職權主義的訴訟體制不必要變更,所需要變更的部分乃是增加一些新的程序制度,加大民事訴訟法的篇幅。筆者認為,此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改首先要達成的一個目標,也是一個基本的目標,乃是訴訟體制或訴訟模式的轉變。筆者提出的一個總體思路乃是:我們要摒棄超職權主義,越過職權主義,邁向當事人主義,兼顧協同主義。最沒有爭議的可能是摒棄超職權主義和邁向當事人主義,需要解釋的是協同主義的兼顧,會引發爭論的恐怕要數“越過職權主義”的提法。
超職權主義必須要被拋棄,其原因簡單地在于這種高度職權化的訴訟模式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院或法官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大規模的職權干預乃至權力干涉,不僅會遭遇到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各種有關主體的抵制,甚至對法院或法官本身而論也失卻了往日實施干預的必要性和熱情。超職權主義看來已經到了必須被拋入歷史垃圾堆的時候了;這次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一個基本的歷史使命乃是與這種長期盤踞于我國民事司法舞臺的超職權主義徹底脫鉤。
摒棄超職權主義的當然底蘊和天然憑籍,便是邁向當事人主義;當事人主義的基本原理應當成為我國此次修改民事訴訟法的體系化的指導思想。通常可以斷言,利用當事人主義的要素和精神來改造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從宏觀到微觀,基本上不會發生方向性的錯誤或偏差。當然,在此過程中要防止對西方民事訴訟法制尤其是英美式的法制的全盤照抄,在這里提一下法理學中討論的“法治建設與本土資源”,還是有必要的。對國情的尊重是我們學習借鑒西方法制的底線,也是一根紅線。
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會贊同另一種觀點:這就是,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應當向大陸法系國家學習,采用其“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因為大陸法國家的職權主義原本也是在當事人主義的訴訟體制下逐步演化而來的,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制度構建的原點或出發點,此后由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原因以及訴訟效率的目標追求,其中不斷增加職權主義的因素,以至演變至今,形成了與同出一源的英美體制大異其趣的獨特訴訟體制,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言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在大陸法國家,在一定意義上說,這種職權主義模式還處在不斷的強化之中。我國的超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顯然不能受此影響而以一種逆向的思維,實施所謂的變革:在大陸法系國家,當事人主義的因素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已被掩蓋在職權主義的陰影之中了,作為以當事人主義為導向而實施程序變革的我國來說,在蔥蘢的職權主義因素之堆中尋求當事人主義的因素無疑是困難重重,乃至誤解重重的。英美的當事人主義是非常純粹的,其后來雖然增加了若干職權主義的因素,但依然是少數,并且是可以辨認的,因此我們以英美的當事人主義為鵠的,用以作為我們實施程序改革的重要借鑒,是一個事半功倍的較佳選擇。
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我國民事訴訟法制的發展目前處在現代化、全球化的背景之中,而究非可以孤立封閉式地進行,相反,其改革步驟必然經常地觀照世界范圍內民事訴訟法發展的主流傾向,這個主流傾向就是強調訴訟中的多方主體的合作主義或協同主義,注意多種訴訟模式或訴訟體制的相融相合。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兼顧協同主義”。綜合起來說,便是:我們的民事訴訟法改革,應當以當事人主義為主,兼顧協同主義的某些因素或精神。
具體而論,協同主義在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主要體現應在以下方面:其一,在立法中明確規定誠信原則和當事人的真實義務以及合作義務。現代社會的民事訴訟活動乃是奠立在真實基礎上的公平競爭型的特殊社會活動,惟其如此,民事訴訟的過程方能體現出公平正義的價值和訴訟效率的價值,并同時兼顧社會利益的合理需求。協同主義的此一要求乃是對古典當事人主義的辯證揚棄:當事人之間既要競爭,也要合作,合作的基礎便是誠信和真實。
其二,民事訴訟立法要大量增加訴訟制裁的條款,以確保當事人及其訴訟人能夠在誠信與真實的基礎上展開公平競爭。訴訟是當事人追逐有利結果的角力場,雖然規定誠信原則和真實義務,也不能確保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者能夠始終恪守此項原則,相反,其行為背離此項原則要求的可能性是客觀存在的。為此就需要立法加大訴訟制裁的力度,懲罰和制裁違反訴訟誠信原則和真實義務的行為,并由此產生良好的導向作用,為構建誠信社會提供制度保障。
其三,重視和解、調解以及其訴訟代替性的糾紛解決機制的運用。協同主義為訴訟當事人由訴訟對抗主義轉向訴訟合作主義奠定了基礎,并提供了確保訴訟合作性的訴訟文化氛圍和訴訟條件。當事人之間依然存在著對抗,但對抗主要是面向事實的,而更多的則是合作,合作是對相互間法律關系的重新安排。無論在當事人主義抑或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和解、調解等裁判外的糾紛解決機制受到程序結構的巨大制約,而難以發揮大的作用。與之形成對照,在以當事人平等對話和理性溝通為基礎的訴訟環境中,和解與調解等裁判外的解紛機制,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運用。與此同時,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機制與訴訟機制之間的傳統壁壘或制度鴻溝也由此得到極大彌合,使二者間得到了高度契合、兼容乃至交錯。
其四,轉化法官的職能作用,弱化法官的職權干預作用,同時強化法官的職權指導作用。簡單地主張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應當弱化法官的職能作用并不妥當,同時也不符合國際性的訴訟發展趨勢和規律;法官的職能普遍受到強調,但所強調的這種法官職能并非我國傳統的以私權干預為己任的職能,而是以訴訟管理為常規目標的嶄新職能,比如法官的協助證據調查權、闡明權等等制度,均與此種司法職能的調整密切相關。
綜上所述,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應當以理念的整體變遷為先導;正是理念的預設決定了民事訴訟法修改的基本走勢和支柱性內容。前面的論述多少已涉及了具體內容的構建,這些具體內容的構建又是落實上述諸理念的必要環節或步驟。就關系而論,這些理念是關聯在一起的,它們之間既有相對的獨立性,又具有相互的依賴性。程序本位主義理念最為重要,也是一個定性的理念;沒有程序本位主義對程序正義重要性的哲學肯定,便談不上程序主體自治理念;沒有程序主體的自治性理念,便失去了談論程序契約化的前提條件;程序本位主義得不到落實,空談程序的協同主義便毫無價值,而程序協同主義是對程序本位主義的必要的反向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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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研究考察失地農民就業,即失地農民向非農產業轉移的可能性程度,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認為是勞動力向外轉移的概率。因此,筆者認為,Logistic回歸模型是最合適的模型之一。Logistic模型探討影響因變量的因素,研究在一定條件下個體呈現某種狀態的概率,比較在不同自變量組合下個體呈現某種狀態的相對可能性。
2變量選取
本研究主要探討失地農民就業影響因素問題,因此,我們將因變量設定為是否實現就業,用失地后是否外出打工來反映,它是一個二元選擇變量。外出打工賦以數值1,沒有外出打工賦以數值0來表示。自變量根據有關就業的相關因素與資料的可得性,我們從社會資本、人力資本、體制資本、自然資本四個方面選取指標。其中,社會資本主要通過社會資本總量測度來反映;人力資本主要通過農民受教育程度來反映;體制資本通過政治面貌、是否擔任過行政職務來反映;自然資本主要通過性別、年齡來反映。
二、失地農民就業影響因素模型構建與分析
為了解失地農民就業影響因素,我們運用“位置生成法”對青島市失地農民進行了調查訪談,共發放調查問卷300份,回收問卷280份。剔除掉無效問卷后,得到有效問卷252份,問卷回收率為93.3%,有效率為90%。根據所獲得的數據,建立了失地農民就業影響因素的Logistic回歸模型。
從以上回歸分析得出,對失地農民就業起正向影響的是網絡水平、網齡、受教育程度、是否擔任過行政職務、性別;起負向影響的是網絡規模、網絡密度、網差、年齡。其中,影響最顯著的是“農民是否擔任過行政職務”。
一般而言,認為網絡規模大,更容易就業。但研究發現,網絡規模、網絡密度、網差卻對農民就業起負向作用,網絡水平和網頂卻起正向作用,這正證明了在失地農民就業過程中,“關鍵人”的影響度其職業及聲望,是能否實現農民就業的關鍵因素。因為,在我國農民的社會網絡中,網絡密度強。大多數都是由親朋所構成的小圈子,所謂“家天下”的格局還沒有打破,構成了“弱關系”圈子,網絡同質性強,不利于農民就業。
而在本研究中,人力資本對個人職業地位獲得的重大作用再一次得到了反映,農民的人力資本在就業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這說明,隨著我國勞動力市場制度建設的逐步完善,人力資本的作用也日益凸顯。并且研究發現,在就業過程中起重要作用的是體制資本的擁有,因為這些農民可以通過其職位和權勢,有機會認識更多的人,職業聲望更高的人,參與更多的活動,不斷提高自己的社會資本存量,因而更加有利于就業。值得注意的是,本研究發現,與大多數人群相同,農民女性比男性難以就業,年齡越大越難以就業。
三、重視政府的主導作用。促進失地農民就業的政策建議
從以上研究,我們發現:在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過程中,除了經濟動因與制度因素外,社會資本的支持、人力資本的提高也起著不容忽視的作用。鑒于政府在失地農民就業中的主導地位,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并結合上述分析結論,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首先,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提升就業渠道。我們認為,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政府責無旁貸,起主導作用,應制定各項政策,有效地實現失地農民就業。一要創造有利的社會環境,提高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二要把失地農民就業與實現社會保障體系相結合。政府在推進失地農民就業的同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三要不斷推進農村信息化建設,擴大信息的輻射面,繼續推進電話的普及,網絡進農村的同時降低通信費用,加快有線電視的推廣,提升農民獲取信息的能力;四要積極培育市場中介組織,努力改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服務,實現職業介紹機構的網絡化、現代化,提高服務機構人員的專業化水平,不斷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建設的同時抓好市場服務機構建設,大力發展各級各類職業介紹和人才交流中心;六要加強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不斷提高農民素質。
其次,提升失地農民社會資本網絡,積極推進失地農民就業。我們認為,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政府責無旁貸,但政府又不能也不應該大包大攬。全社會各個利益集團包括農民自身也應該積極參與到此問題的解決之中。社會資本作為一種非正式的資源配置方式,在就業過程中發揮著整合和集成作用,是重要的資源和關系網絡。社會資本的工具性和可積累性為就業提供了有效手段和必要條件。為此,一要培育農民的社會信任資本,積極開展現代誠信觀念的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全民族的公民道德水平,使信用道德成為農村社會的內生要素和力量的同時建立規范的誠信激勵機制,通過輸入現代誠信觀念,改造原先狹隘的,以血緣、地緣關系為依托的人格信任,形成一個誠信的大環境,促進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在全社會營造“誠信為榮,失信可恥,彼此雙贏為榮、損人利己可恥”的氛圍,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營造良好的誠信環境;二要不斷提高農民參與公共活動的積極性,建立健全農村基層民主,完善參與渠道,構建規范的參與制度;三要不斷加強失地農民的自組織建設,從政策上進行引導,從經費上給予支持,從行政上予以合作,從法律上加以規范。
民法把財產保全分為涉外的財產保全與國內財產保全,根據在訴訟上的不同階段財產保全又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
就司法實踐而言,占絕大部分的保全申請都是在訴前或者的同時提出。而在的同時提出應當相當于訴前提出,因為法院是否受理本案訴訟,決定的期限在7日內,而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則是在48小時內,這就意味著往往還沒有作出是否受理本案的決定之前必須先行作出保全裁定。而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顯然以訴訟中財產保全為主,對訴前財產保全為輔。
關于財產保全的管轄和申請來說:對于訴前保全利害關系人應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依法向財產所在地法院提出,而訴訟保全則理之當然是向受理案件的原審法院依法提出。人民法院基于申請入的申請,以裁定的方式做出保全決定后,可通知有關單位免責進行監督。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1]。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在于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但不得損害申請人的正當權益,因此,如果申請人申請有錯誤,就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關鍵詞:民事訴訟;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制度。同時,財產保全是訴訟保全的重要組成部分。財產保全單單從字面上看,是指對財產采取某些保護措施。書面上的含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一方當事人或者一方利害關系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將來生效的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情況,在訴訟前或者訴訟中做出裁定,對一方當事人或者一方利害關系人一定范圍的財產或者與爭議有關的財產采取措施,限制其處分的一種法律行為和法律制度。為了使將來生效的法律文書能順利的執行,保護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財產保全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財產保全的種類
民法把財產保全分為涉外的財產保全與國內財產保全,根據在訴訟上的不同階段財產保全又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
(一)、涉外財產保全
涉外的財產保全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財產保全,所謂涉外因素是指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外國人、訴訟標的在國外或者雙方法律關系的事實存在于國外。涉外的財產保全與非涉外的財產保全,是建立在同一基礎上的一種應急性的保護措施。但涉外的財產保全又有其不同的特點:
1啟動財產保全程序的主題不同。國內財產保全中,當事人可以申請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亦可依照職權主動采取保全措施。涉外財產保全,只能有當事人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不依職權進行保全。當事人既可在訴訟開始后提出申請,也可以在涉訴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
2訴前保全后,申請人提出訴訟的期限不同。國內訴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請人應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涉外訴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請人提訟的期限為30日,而不是15日。
3對保全財產的監督機制不同。國內財產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不需要第三者監督,涉外財產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應交有關單位監督。
在我國民訴訟法中只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申請人的利益,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即有申請就可提供保全,不駁回申請,不主動進廳干預。另外,對訴前的保全,以給申請人較長的時間使其準備進行訴訟。
涉外財產保全多見于海事案件。在海事訴訟中,常涉及財產的扣押和船舶的扣押,如扣押后無人監督,很可能被人破壞或駛離港口。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保全的財產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費用有被申請人承擔。”
(二)、國內財產保全
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頒布之前,沒有在法律上確立訴前保全制度,.而在實際生活中,時有利害關系人爭議的財產遭到毀損、滅失或者變賣,轉移、揮霍,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因而在制定現行民訴法時,總結了以前的審判實踐的經驗,結合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蓬勃發展的國情而將訴前保全作為我國民訴法的一項重要制度。
就司法實踐而言,占絕大部分的保全申請都是在訴前或者的同時提出。而在的同時提出應當相當于訴前提出,因為法院是否受理本案訴訟,決定的期限在7日內,而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則是在48小時內,這就意味著往往還沒有作出是否受理本案的決定之前必須先行作出保全裁定。而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顯然以訴訟中財產保全為主,對訴前財產保全為輔。由此對訴前財產保全作出比訴訟中財產保全嚴格得多的規定。
1.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保全是指在訴訟程序開始前,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一方利害關系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另一方利害關系人的權利不能實現或者難以實現的情況,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對方一定范圍的財產或者有關爭議的財產做出裁定,采取強制措施,限制其處分的一種法律行為制度,訴前財產保全不是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而只是某些少數案件,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又來不及,而為了避免其合法民事權益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在前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到利害關系人的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后,是否會采取訴前保全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必須是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第二,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保全財產的申請。“利害關系人”指與被申請一方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人。沒有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
第三,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這與訴訟財產保全不同,訴訟財產保全不是必須提供擔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時候,提供擔保才成為必要條件,而且這種擔保必須與所保全的財產相適應,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財產。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應當駁回申請。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后,應在48小時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對于不符合條件的申請,駁回裁定;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立即執行。
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可以向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也可以向采取財產保全的法院。有管轄權的法院與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不是同一法院時,采取財產保全的法院因采取了保全行為,對該案取得了管轄權,有權受理申請人的。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后15日內不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訴訟財產保全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從立案開始到做出判決之日起對于可能因一方當事人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將來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情況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做出裁定,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或者訴訟標的物采取強制措施限制其處分的一種法律行為和法律制度。
當事人在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時,也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法院才能采取訴訟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采取訴訟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這種可能性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有些案件的審理需要較長時間,而爭議的財產有的易于變質腐爛。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處理變賣,折價保存。
第二,采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比如給付一定的金錢、給付某一物品。單純的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根本不發生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危險,不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但是,在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中兼有給付之訴內容的,可以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第三,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采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第四,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非受訴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請。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為防止因保全錯誤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申請人又無力賠償的情況出現,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雖然無緊急情況,需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也應盡快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付諸執行。
3.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
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其主要區別有:
(1)、訴訟保全既可以由一方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依法做出裁定;訴前保全只能由利害關系人一方提出保全申請,法院無權依職權做出裁定;
(2)、訴訟保全是為了保證判決后的執行,于時,或后判決前提起;訴前保全是為了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使民事權益不受損害,于前提起;
(3)、訴訟保全,又可分為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和法院依職權自行做出裁定。法院依職權依法主動裁定保全時,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而當事人依法提出保全申請時,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訴前保全申請人在申請時,也必須依法提供相應的擔保。
可見,訴訟保全和訴前保全一樣,也不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只是為了保障將來生效的法律文書能順利執行,對有關財物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限制其權利隨意處分。
二、財產保全的管轄及申請
無論是訴前保全,還是訴訟保全,都必須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對于誰享有申請權?法院可否自行依職權裁定保全?前面己涉及,這里不再重述。對于訴前保全利害關系人應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依法向財產所在地法院提出,而訴訟保全則理之當然是向受理案件的原審法院依法提出。
(1)一般情況下,民事訴前證據保全可由被申請人(被詢問人)居住地、被保全證據所在地的公證機關、基層人民法院來行使管轄權。
(2)申請保全的證據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時,也可由相應的專業行政機關來行使管轄權。
(3)申請保全的證據處于不同的保全機關管轄范圍內的,則既可由不同保全機關分別予以保全,也可由某一保全機關統一進行保全。
(4)利害關系人在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時,可以選擇具有管轄權的最適合的保全機關。但無論利害關系人如何選擇,人民法院都是當然的保全機關。
如果保全是由受訴法院以外的其他保全機關來進行的,那么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保全機關應將所有保全物及保全事項一并移交受訴法院,由受訴法院決定是否繼續予以保全。受訴法院決定繼續予以保全的,應下達保全裁定并辦理各項保全手續。無論受訴法院是否決定繼續保全的,前述保全行為均自行失效。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對當事人有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隱患、轉移、出賣或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由原一審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采取,一審法院制作的財產保全裁定,應及時送報二審法院。
三、保全財產的監督及費用負擔
人民法院基于申請入的申請,以裁定的方式做出保全決定后,可通知有關單位免責進行監督,所謂有關單位,是對保全的財產進行監督的單位,比如,扣押航空器,一般由航空機構進行監督。監督是為防止所保全后的財產被轉移,以維護人民法院保全決定的嚴肅性,同時,也是對保全財產的一種保護,以免其遭受損失。有關單位對被保全的財產進行監督,需要支出一定的費用,應該由被申請人承擔。
四、財產保全的范圍
無論是訴前保全,還是訴訟保全,其目的都是為了保證將來生效的法律文書能夠順利執行,或者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得到保護。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1]”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訴前保全的范圍以申請人的權利請求為限,訴訟保全的范圍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為限。(“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有學者認為,是指爭議標的物是特定物并且存在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滅失的可能時,財產保全措施應針對該爭議標的物采取。[2]另一種觀點認為,“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是指保全的財物是本案的標的物或者與本案標的物有牽連的其他財物。[3]還有一種觀點則認為,“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是指本案的標的物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本案執行的財物。[4])被保全財產的范圍、數額、價值、應當與保全請求的范圍、數額、價值相當。對于超出請求的范圍、數額、價值,或者與本案無關的財物,都不應予以保全。訴訟保全的范圍,在現實生活中尤為重要,如果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范圍超出請求的范圍或者保全的財物與本案無關,那么,申請人應該承擔由此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有關賠償責任,賠償的范圍應與造成的損失的范圍相一致。
五、財產保全的措施
對某項財產保全應具體采取什么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的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根據民訴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具體來說,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其他任何單位,不得重復查封、凍結:如被保全的對象是抵押物、留置物的,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抵押人、留置權人仍享有優先受償權;法院對不動產或特定動產進行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保全措施,若由當事人負責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以使用,但不得處分,若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該項財產;對于當事人從事正常經營活動必須的財物,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應盡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凍結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權利證書、限制使用、禁止處分等。若被查封、扣押的物是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易爛以及其它不易長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或者由法院依法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在保全措施中有一種“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根據最高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應理解為:被申請人如有預期的收益或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單位予以協助,限制被申請人支出;如被申請人對第三人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該第三人不得對被申請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清償的,均由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時,應該依法進行,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不得。
六、財產保全的解除及救濟
財產保全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按照裁定的內容執行,財產保全裁定的法律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但如果當事人不服訴訟保全裁定,也可依法采取救濟措施,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設置和允許復議的目的,在于糾正不當裁定,減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損失,為了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請復議權,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唯一可以稱得上程序權利保障的條款是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5]”所以法院應當在裁定書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得停止裁定的執行”,如裁定不當的,就做出新的裁定變更或撤銷原裁定,此時財產保全即解除。那么何為解除?解除的條件是什么呢?解除即為去掉、消除之意,財產保全解除即為在法定條件下,解除對特定財產所采取的限制措施。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具有下列的可以解除財產保全:
1、訴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關系人在15日內末的;
2、被申請人向法院提供擔保的;
3、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4、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意見有理,而做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5、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己沒有意義;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對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凍結的有效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六個月后,若當事人沒有繼續申請財產保全,原凍結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法院根據上述可以依申請人、被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財產保全。在解除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應當發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強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法院派執行員執行。
七、申請保全錯誤的責任
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在于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但不得損害申請人的正當權益,-因此,如果申請人申請有錯誤,就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在法律上是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持之以平的。申請人申請錯誤的責任,一是,因財產保全使被申請人受損失的賠償責任,二是,承擔因促使監督,由被申請人支出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從上述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們國家在財產保全制度方面,規定的內容是比較詳細的,做到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規定了給債務人造成損害時的賠償責任。根據上述內容,前面我們所提出的幾個問題也迎刃而解了。
總之,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制度,為了切實的保護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使將來生效的法院判決得到順利、及時的執行,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可在訴訟前或者訴訟中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財產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依法自行提出財產保全,使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參考文獻資料:
1]“法律圖書館”/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543-2.htm
[2]陳彬:《論財產保全》,載《現代法學》1991年第5期。
0引言
近幾年,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久居在鋼筋水泥城市里的人們生活節奏加快,競爭日益激烈,人們向往山清水秀、生態環境良好的地方。于是,漁業與旅游業交叉的新型產業——“漁家樂”民俗旅游在日照應運而生。它的誕生,拓展了漁業發展的新空間,開辟了旅游業發展的新領域。但是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打價格戰等問題。
1發展歷程
1.1萌芽階段日照地區的漁民一直以捕魚為業。由于近年來漁業資源瀕臨枯竭,漁業生產形勢已經大不如前,為增加致富門路,漁民邁出了轉產轉業的步伐,積極自主的進行產業結構的調整,利用現有資源,發展了“漁家樂”民俗旅游。第一個崛起的“漁家樂”旅游民俗村是王家皂村。
1.2發展階段從2000年開始,全區從上到下,人人都參與到旅游的熱潮中,在短短的幾年里,日照的“漁家樂”民俗旅游迅猛的發展起來。其中王家皂“漁家樂”民俗旅游業的發展,對鄰村“漁家樂”的發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游客市場進一步拓寬,日照海濱已經成為中原地區以及周圍省市游客的目的地。
1.3蓬勃發展階段目前,日照“漁家樂”旅游的發展,為漁民的收入帶來很大的經濟效益,對社會的經濟發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2發展現狀
2.1發展速度較快“漁家樂”民俗旅游在其項目、內容等方面逐漸體現出她的發展活力與發展前景,呈現出一片可喜的景象。
2.2適應現實消費需求現在日照各旅行社的報價相對較低,日照“漁家樂”民俗旅游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現在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在市場競爭中具有一定的競爭優勢,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環境優雅。二是交通發達、通訊較為方便。三是“漁家樂”民俗旅游的收費較為低廉。
2.3帶動當地經濟發展發展“漁家樂”民俗旅游,為沿海的漁民開辟了一條新的致富途徑。
2.4提供大量的就業崗位“漁家樂”民俗旅游的發展對地區經濟結構的調整具有很大的推動作用,提供了大量的就業崗位,促進了漁村經濟的穩定發展。
3存在的問題
目前存在主要問題有:
3.1盲目建設缺乏統一規劃管理①盲目建設缺乏規劃。日照“漁家樂”民俗旅游區總體規劃在執行力度上還很欠缺,在發展上盲目性很大。②無序競爭大打價格戰。目前,日照“漁家樂”民俗旅游的發展速度相對迅猛,有遍地開花之勢。由于組團社的報價較低,轉到地接社時地接社再壓價到漁家,他們之間相互競爭。③政府管理不到位機制不完善。隨著旅游業的發展,許多“漁家樂”民俗旅游戶未經許可部門的許可、未接受工商、衛生、消防等部門的檢查驗收,擅自接待游客的食宿,存在相當的隱患。3.2基礎設施不完善衛生條件差設施設備的不完善導致了客源的可進入性、安全、供水、漁家衛生等方面的問題。
3.3從業人員的素質低“漁家樂”民俗旅游是漁民自發創辦的,在發展的過程中憑借自己對“漁家樂”的理解開展旅游活動,參與經營的漁民,思想解放程度不夠,還存在“小農”經營思想,缺乏長遠發展的意識和現代經營管理理念。
3.4產品單一深度開發不夠目前漁家樂旅游產品單一,娛樂普遍以麻將、撲克牌等傳統項目為主,深度開發不夠[7]。
4對策與建議
作為市、區縣、鄉鎮(街道辦)應建立四級民俗旅游管理體系,為漁家樂旅游工作的開展制定相應的扶持、保障措施或者成立一個“漁家樂”民俗旅游的協會或組織[8],通過協會或組織強化自我管理,行業自律。
4.1加強規劃培訓加大扶持力度國內外大量事實表明,在開發中地方政府主導,其開發速度快,投資效益高。
制定相關政策加強規劃與扶持。各鄉、鎮、辦事處黨委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要從真心實意扶持“三農”出發,研究制定并落實好相關政策,為日照“漁家樂”民俗旅游發展營造良好的氛圍,創造良好條件。學習先進的管理方法及運作模式。要促進“漁家樂”民俗旅游進一步健康有序的發展,就要著力提高“漁家樂”民俗旅游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引入外資企業出資企業與漁家合資。要全面深入發展“漁家樂”民俗旅游,需要更多的資金投入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擴大漁家樂的規模,提升“漁家樂”旅游的檔次,使日照市的“漁家樂”旅游向著大規模、高檔次的方向發展。政府就要充分發揮主導功能,聯合一些實力較強和管理能力較強的企業或私有企業,提倡大力鼓勵外資,多渠道多層次的籌集資金,引入外資。加大本地旅游資金的投入,為漁家樂的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4.2加強旅游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加大資金投入,重點加強道路、通訊、水電等基礎設施改建的力度。
4.3強化監督引導加強管理機制“漁家樂”民俗旅游的健康快速發展離不開科學的規劃和引導。
4.4轉變經營理念探索適合的發展道路有關部門應積極組織漁民走出家門,學習外地成功的漁家樂民俗旅游的模式,并結合自身實際,探索出適合自身發展的道路。
4.5豐富漁家樂旅游產品挖掘內涵一是與教育開發相結合;二是增加科技含量;三是加強食文化的開發利用。
5結論
日照“漁家樂”民俗旅游在一定程度上有了較大的發展,但是還存在一些問題,通過政府主導,相信日照漁家樂民俗旅游會更加健康、快速的發展。.超級秘書網:
中圖分類號:F842.684;R197.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3-0-01
引言
2016年1月,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下稱《意見》),就整合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醫療合作保險兩項保險提出了相關意見。
佛山市政府本來按照國家要求,進行醫保整合,并提出實施方案,那是國家規定的必須完成的任務,沒什么可以分析的。但是這份《改革方案》偏偏與《意見》中要求整合的內容不一樣,但是最終目的卻是一樣的。《意見》中提及的是要求整合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醫療合作保險,但是佛山市政府的《改革方案》中的是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一次性進行整合,以后不再分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鎮居民醫保。這樣的醫保整合,無論是廣東省還是全國各省市,都是處于改革的先列。
一、事件分析
《改革方案》中要求直接將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鎮居民醫保進行整合。那到底為什么佛山市可以如此迅速執行并實施改革方案呢?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政策方面
最大的契機其實就是2016年初國務院了《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意見》中要求推進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推動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務更加規范、醫療資源利用更加有效,促進全民醫保體系持續健康發展。《意見》中同時明確要求各省(區、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對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工作作出規劃和部署,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健全工作推進和考核評價機制,嚴格落實責任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統籌地區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臺具體實施方案。因此,佛山市將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鎮居民醫保整合,就是完成了《意見》中“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的目標。
同時,與全國大多數地區實行的職工醫保、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三種制度并行的“三元制”不同,廣東省早在2012年起已經開始著手全面整合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歸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管理,實行城鎮居民醫保和城鎮職工醫保兩項制度并行的“二元制”。而佛山市政府這一次的整合,不過是沿著之前改革的步驟,提前完成了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的統一罷了。
2.經濟方面
由于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因此各地的醫保繳費標準千差萬別,這就是為啥難以推行全國范圍的異地醫保結算。《意見》中也提及到這次的城鄉居民醫保整合,“可利用2-3年時間逐步過渡”“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穩定籌資機制。逐步建立個人繳費標準與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銜接的機制。”由此可見繳費標準的制定,是極其困難的。而《改革方案》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職工和居民分別以我市上上年度在崗職工平月均工資和上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檔職工身份的費率為4.5%、居民身份的費率為4%;二檔的費率為5.5%。居民身份只參加一檔。二檔總費率為5.5%。其中職工個人為1.5%,用人單位為4%” [1] 。為何能在如此短的時間內確定籌資機制呢?這跟佛山市本地經濟發展有著深遠的聯系。佛山本地經濟發展勢頭迅速,經濟實力比較雄厚,處于全國前列。正是有著深厚的經濟實力,才能在繳費標準上一錘定音,不會受到過多經濟水平方面的掣肘。
3.群眾方面
據不正式統計,截止2016年底,佛山市常住人口已達800萬,較多人會選擇參與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鎮居民醫保,而由于耕地減少,農民人數比例也在逐漸下降,參與新農合醫保的人數比例不算太高,因此將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鎮居民醫保整合才是佛山市醫保整合的難題。《意見》的,也正好給予了佛山市政府解決醫保整合難題的決心。
二、醫保整合的未解決問題
1.基金監管
《改革方案》中詳細羅列了整合的方案,繳費標準等等一系列詳細的事項,但是唯獨基金監管問題卻是寥寥幾句帶過。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鎮居民醫保的整合,肯定會牽涉到大量的基金整合問題。如何保障在整合過程中和整合后的醫保基金的合理利用,《改革方案》并沒有提供詳細的解決方案。而這方面的問題,才是繳費人群最關心的問題。不是出了問題之后的官方道歉,而是對待可能出現問題的未雨綢繆的態度。在基金監管方面,政府部門不應該既做運動員又充當裁判員,應該合理引入第三方的監管,專業人士和社會人士的監管,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2.全面參保問題
m然佛山常住人口已超800萬,但是流動人口數目多,實際上參保人數比例并不高。根據《2015年佛山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中提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為277.74萬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為207.00萬人”[2]。參保人數比例不足七成,這跟實現全民醫保的目標還有很大的距離。《改革方案》中只是簡單提到“引導居民積極參保”,沒有提到如何提高居民參保比例的具體措施。雖然參加醫療保險是個人自愿行為,國家并沒有強制要求。但是關乎國民的基本權利,政府部門應該加大宣傳全民參保的重要性,甚至在某些時候可以加入“強制性”措施。
三、結語
佛山市政府的《改革方案》,能夠快速落實并執行,得益于當地的有利條件。而這份《改革方案》也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城鎮居民醫保和城鎮職工醫保整合的背后,還是存在較多的問題。如何解決這些難題,需要更多時間考察和研究。因此《改革方案》的意義,只是醫療改革的一個轉折點,還遠遠不是醫療改革的終點。
作者以“民宿”為關鍵詞,分時間段進行了檢索。從檢索結果可以看出,從1994年―2016年,關于民宿的研究論文檢索到664條結果,從2006年---2016年,檢索到391條結果,從2010年---2016年,檢索到377條結果。從以上檢索結果可以看出,我國對民宿的研究從2010年后迅速發展起來。
對檢索到的文獻進行分析,可以看出國內有關民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民宿概念、發展現狀和問題、經營管理探究和對策建議等四個方面。
一、民宿的概念研究
在我國,民宿定義還沒有一個權威而準確地概念。在研究民宿問題時,出現了“民宿”、“家庭旅館”、“農家樂”等各種提法。“家庭旅館”側重于提供住宿,“農家樂”更側重于餐飲。中國臺灣較早引入民宿概念。臺灣《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閑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這一概念現在也被眾多學者認可和引用。并且規定,民宿的選址只能在以下九類地區: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國家公園;原住民地區;偏遠地區;離島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閑農業區;金門特定區計劃自然村;非都市土地。《民宿管理辦法》規定,合法民宿的房間數最少5間,最多15間。
而從現今民宿的發展情況來看,民宿也實際體現了這樣一些特點:一是家庭經營,通常管理者即所有者;二是和民宿主人有一定程度的交流;三是營規模較小,四是提供多種服務,彰顯本地特色。民宿以副業方式經營,主人與游客必須要有交流,經營規模小,游客得到的服務產品除了住宿以外,還應包括享受當地的田園風光,鄉土味覺及民俗,隨后滿足旅游者的心理,精神要求,民宿要重視住宿范圍,盡量彰顯人文關懷,給予住宿者有家的感覺。從其上述特點看“民宿”一詞已包含“家庭旅館”“農家樂”的內涵。
二、民宿發展現狀和問題研究
隨著我國旅游業的迅速發展,我國民宿也進入了高速發展期,在“逆城市化”的發展驅動下,民宿對鄉村生活理念的傳遞恰恰與現代人鄉村情結的需求相結合,催生了民宿的迸發,截至目前,我國大陸客棧民宿總數達42658家,其中云南以6466家客棧民宿的數量位居全國第一,主要分布在南方,以西南和東南地區最為火熱。一半以上的民宿平均房價在100―300元,700元以上也占一定比例。
全民休閑度假時代來臨,渴望釋放壓力,追憶鄉村生活,崇尚自然的度假方式的興起,經濟的發展導致住房增多,以及村里外出就業所產生的空心村的出現,共享經濟的發展,創客返鄉及各路資本的注入等等,所有的上述原因都促進了我國民宿的火熱發展,但從發展進度看,我國整體還處于民宿發展的初級階段,還存在許多問題。
戴麗霞(2016)通過對海南民宿市場的分析,在法制建設方面指出我國民宿監管的立法缺失,經營主體缺乏合法性,監管主體缺失,違法經營懲罰機制缺失的問題,在經營方面指出,收費標準不規范,民宿食品衛生,住宿安全沒有較好地保障,還有一些民宿無法有效處理產生的垃圾及污水使環境受到污染。
揚欣,殷燕(2012)通過兩岸民宿比較研究,指出我國民宿組織發展滯后,作用甚小,大陸政府對待各類民宿存在不公平問題,過分重視農家樂的發展,而忽視其他民宿的發展,民宿產品沒有創新,民宿服務質量參差不齊,散,亂,臟,民宿營銷手段單一,主要依靠政府推廣,行業組織只能發揮指導,組織等基礎作用,民宿產品千村一律,如初一轍。
黃海嘯(2016)通過對浙江省民宿經濟進行了深入系統的分析,指出我國民宿經營合法化問題難以解決的原因,我國民宿存在項目單一,同質化嚴重,滯后于游客的個性需求。農產品銷售規模有限,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整體素質不高等多項問題。
三、民宿經營管理研究
在競爭優勢上,胡敏(2007)通過“動機-消費行為-服務品質”模型的建立,探討發現民宿經營成功的核心資源,并期望通過研究說明不同核心資源對民宿經營成功的重要性,指出經營者、鄉村風情、價格和區位是民宿經營中的異質性核心資源,其中經營者和鄉村風情是主要的競爭優勢來源。
在評價體系上,范歐莉(2011)立足扎根理論,以“您對入住的民宿有什么想說的”這一問題為扎根理論的研究范式,選取網路評價324條,構建了民宿評價模型,提出在宏觀主要集中在經營場所、服務、客房、價格和安全5個范疇,在微觀上主要集中在位置,標識,建筑風格,裝修風格,功能區域,服務,客房,價格,安全等16個范疇。
在經營形式上,雖然民宿最初的含義是經營者利用自家閑置房間進行出租,但民宿產業不斷發展,民宿也衍生出多種經營形式。張延,代慧茹(2016)在總結我國專家學者對經營方式分類的基礎上,把我國民宿在經營方式上分個體經營和合作經營兩種方式,其中個體經營中分為主業經營和副業經營,主業經營民宿,顧名思義,經營民宿是經營者的主業,這類經營者利用自有資產或租賃房屋,為游客提供富有濃厚人情味,個性化的服務。副業經營的民宿,經營者將部分房屋用于出租,經營者會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從事其他農事等經營活動中。在合作經營上又分4中類型:即公司+農戶、農戶+農戶、政府+農戶、政府+公司+社區+農戶的4種方式,并指出這四種合作經營方式各自的優勢劣勢及各自適用條件。
在風險感知上,鄧念梅等(2014)以鄂西南民族地區民宿為例闡述了民宿風險分析,指出民宿可能存在的淺層次開發帶來的產品雷同風險、標準缺失帶來的低品質風險、低質量服務帶來的品牌形成風險、過度開發到來的環境退化風險和租金增長帶來的可持續發展風險,對民宿經營者的投資市場進行了總結,指出我國民宿經營者大致包括3種類型,即家鄉或祖籍在此的外出務工人員,他們有家鄉情結和回饋家鄉的意愿,通過對老屋的民宿改造,既可以滿足自己的休閑需求,又可用于經營;自己期望田園生活的成功人士和部分文化創意產業的從業人員。同時對我國民宿的客源市場也進行了歸類即青年背包族,城市居民,海外游客,民宿主人興趣愛好相同人士。
四、民宿建設策略研究
陳沫等(2014)通過對臺灣和大陸民宿在行政與社會組織管理,民宿產品創新,民宿經營服務三方面的比較,對大陸民宿建設提出政策法制化、組織協調化、產品特色化和經營產業化的策略。
我國目前龐大的“農家樂”隊伍仍然占據了主導地位,其“品味低端,產品單一,互動缺乏,消費力弱”等弊端已經暴露明顯,針對精品民宿的發展,廖壽明(2014)指出發展精品民宿需要解決問題:將“精品民宿”作為提升鄉村旅游發展的重點;推行政策實施,科學規劃“精品民宿”發展的重點區域;發揮典型示范作用,全力引進品牌化;融合民俗風情。
我國是個多民族國家,為保護民族文化,為促進少數民族群眾增收,改善生活條件,要充分發揮民族村寨自然風光優美,人文景觀獨特的優勢,大力發展特色村寨民宿。李忠斌,劉阿麗(2016)以武陵山區利川特色山寨為例,在分析其發展優勢,發展現狀的基礎上,提出特色村寨民宿發展路徑,指出特色村寨的民宿發展要加入民族文化元素,要體現特色山寨文化元素,提出特色山寨民宿l展具體路徑為“民宿”+自然生態、“民宿”+民風民俗、“民宿”+村寨科考、“民宿”+運動休閑和“民宿”+健康養老等。
大陸民宿種類很多,分類工作是其他方面研究的前提,清晰的分類有助于為不同類型的民宿制定不同的營銷發展策略,張延、代慧茹(2016)按照經營發展模式,產品和地域條件,民宿的外觀和風格,民宿的功能和體驗,對民宿進行了分類研究,為不同類型民宿制定不同營銷發展策略,從而促進民宿發展。
五、我國民宿研究展望
我國進入休閑度假階段,度假人數劇增,市場需求增長,旅游者尋求個性的轉變促使民宿迅速發展起來,民宿契合了旅游者對于情懷的追求,民宿以“慢生活,家服務”取勝,民宿主人提供親情式服務,民宿工作人員無需穿工作制服,民宿主人與客人同吃同住,注重交流,分享人生體驗,民宿主人具有一定文學修養,豐富的人生閱歷,獨特的人生經驗或具備某種特長,,民宿可以讓游客更深的涉入農家生活,體驗農村生活方式,上述的特點決定我國民宿在通過不斷地探索和實踐之后,我國民宿必將得到更長足的發展。
通過對國內民宿的研究,作者認為民宿的研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深入。
一是城鎮民宿的研究。根據民宿所處的位置可以分為鄉村民宿和城鎮民宿,鄉村民宿以鄉村文化為內涵,多依托景區或者地域特色資源而發展,鄉土氣息濃厚。城市民宿多在于城中村或者城市鬧市中,以公寓大樓式小套房形式居多,會有各種風格不同的裝潢。從文獻研究中發現,我國對于鄉村民宿的研究比較多,而對于城鎮民宿的研究比較少,隨著個性化旅游的發展,有很多歷史文化背景的城鎮,其城鎮民宿必將也會隨之受到游客的青睞,城鎮民宿的研究也必然要跟上發展得步伐。
垂續飲清露,流響出疏桐。
居高聲自遠,非是藉秋風。
—虞世南《詠蟬》
該詩首句便以蟬起興,“飲清露”,“出疏桐”,通過寫蟬的高潔來暗喻人的高雅。古人認為蟬居高飲潔,故曰“含清露”,也表現了作者鄙棄世俗污濁、清高幽靜的品質o’后句寫作者由衷地感概,“居高聲自遠,非是藉秋風”。從字面上看似寫蟬聲的傳播是因為身居高處,并非依靠秋風之力,實則表達了作者孤傲清高的品格;人之所以能美名傳播四方,是因超俗的學識和才干,并不是借助于某些手段或某些“達官貴人”。此詩通篇寫蟬,但人的影象無處不在,作者寄寓了蟬以深厚的感情,使讀者從中體會到作者高潔的人格。正如清人沈德潛評:
“命意自高,詠蟬者每詠其聲,此獨尊其品格。”
然而,我們之所以能對該詩作出以上分析,是因為它是詠物詩,且有所寄托(寄情于物、托物寄興),此詩既寫蟬,又寫人;再者,我們分析詩歌素有“知人論世”的傳統,我們可以根據作家的生平來分析其作品。從《唐書》虞世南傳不難了解其為人,太宗嘗稱其有五絕:德行、忠直、博學、文辭、書翰,并手詔魏王泰曰:“世南當代名臣,人倫準的。”就其詠蟬詩來看,確實反映了這一點。該詩狀物形神畢肖,寓意巧妙自然,格調清雋高遠,同后來駱賓王、李商隱的同題之作,被推為唐人詠蟬詩的“三絕唱”。但與駱、李兩詩相比,雖都工物比興,但在物象交融方面卻稍遜一籌。一者虞詩是清華人語,而駱詩是患難人語,李詩是牢騷人語,自然不如后者感人。其二,與駱詩相比,我們雖對虞世南其人有所了解,但對其詠蟬詩具體的創作背景不夠了解,而駱詩則在題目中點明此詩寫于獄中,若非有“在獄”兩字和詩前小序,讀者亦只能從詩中“南冠”所用典故去推斷詩人有可能在獄中,也正因如此,我們才更深刻地體會到作者用“南冠”二字之巧妙,(駱賓王確實在獄;且駱賓王是南方人)既暗示自己在獄之身份,點題,又對應“西陸”二字,工整之至,簡直是不露痕跡,天衣無縫。所以當我們讀到“露重飛難進,風多響易沉”這句時,覺得它既寫物又寫人,物象交融,語意雙關,作者確是真情流露,自然不做作。而且我們可從駱賓王在獄中作詩這一點確定作品的具體創作時間,據清陳熙晉考,該詩作于唐高宗儀鳳三年(678),一說是儀鳳四年(喬象鐘、陳鐵民主編的《唐代文學史·上冊》主此說)。
短篇
(f0002)體外反搏治療冠脈支架術后不穩定性心絞痛1例 陳志君 丘軍 王清紅 蘆少蓉
基礎研究
(705)催產素誘導去分化脂肪細胞向心肌細胞方向分化(英文) 楊華 陳連鳳 沈珠軍
(711)激活notch信號的骨髓間充質干細胞心肌移植促血管新生的研究 謝雄偉 馬樹人
(715)誘導型環氧合酶高表達增加兔主動脈粥樣硬化斑塊易損性 李嵐 樊民 倪燦榮 梁春 任雨笙 吳宗貴
(719)紅景天苷對內毒素誘導的raw264.7細胞損傷拮抗作用的研究 李鶯 張靜 趙澎濤
(723)一種慢性主動脈瓣關閉不全動物模型建立的實驗研究 宗剛軍 吳剛勇 夏陽 陳景開 陳滿清 王璐璐 石屹城
(727)gik對缺血/再灌注犬心肌超微結構的影響 何蓉 姚德厚 董玲 高峰 王春梅 李源
臨床研究
(731)β_2-微球蛋白與冠心病患者冠脈病變程度的相關性分析 張斌 柴仁杰 魏薇 陳小琳 李晨曦 王峰
(734)急性心肌梗死行直接pci患者的預后與超敏crp水平的關系 彭毅 蔣桔泉 陳志楠 李志剛 龔志剛 盧青 丁世芳
(737)河南地區冠心病患者apob/apoa-i與頸動脈內膜中層厚度的關系 王憲沛 李煒 高傳玉 李牧蔚 顧愛麗 肖文濤 晏娟娟
(741)左心室大小和術后收縮壓變化與心臟再同步化治療療效的關系 惠玲玲 張衛澤 陳永清 馬凌 韓娟萍 張玉秀
(744)n末端腦鈉尿肽原預測老年人腹部手術后心臟事件的價值 龔衛琴 高德偉 王蓉 李文兵 盧文寧 劉朝陽 蔡毅
(748)心力衰竭患者6949例在院30d病死率危險因素分析 尹巧香 趙玉生 侯曉平
(752)不同類型心肌病伴慢性收縮性心力衰竭患者冠脈灌注壓的臨床分析 陳超峰 王珂
(755)充血性心力衰竭與肺源性心臟病患者血漿bnp水平的比較 韋彩雯 李宏松 章敬玉 姚能才 竇存芳 石來新 盧英民
(758)腦鈉尿肽作為起搏器植入心力衰竭患者篩選指標的臨床意義 周纓 陳宗建
(761)急性心肌梗死后二尖瓣返流與心房纖顫的關系 張治平 劉入源 劉成偉 陳國洪 蘇晞
(763)運動平板試驗duke評分預測冠狀動脈病變程度的價值 王愛萍 馬明 侯瑞 張煥軼 吳云 李惠娟 宋瑋
(767)延長使用低分子肝素治療高原非st段抬高型急性冠脈綜合征的臨床觀察 吳久健 姜大春 尹剛 虞慎也 吳鵬 石國芹
(770)右心室流出道
間隔部起搏對心房顫動患者血流動力學和心功能的影響 鮮玉瓊 鄭昌柱 金環 陳靜 王玉華 徐迎輝 居海寧
(775)急性左心衰竭患者無創正壓通氣對血漿高敏肌鈣蛋白t水平的影響 劉東 李定武 張智喜
(779)胺碘酮與胺碘酮聯合用藥治療心房纖顫療效的比較 陳士良 辛衛鵬 高誼
(782)急性冠脈綜合征患者介入治療早期增加阿司匹林和氯吡格雷劑量對主要不良心血管事件的影響 史文冰 付道存 鄭效坤 王穎
(786)不同支架植入方式對小血管支架內再狹窄的影響 郭素峽 羊鎮宇 王如興 肖踐明
(790)64層cta結合血清mmp-9、scd40l評價冠脈臨界病變斑塊成分及穩定性 任麗 王階 馮玲 趙晶 康德強 劉貴建 馮雪
(794)糖尿病對應用視網膜血管直徑評價冠心病嚴重程度的影響 董昕 蘭琳 謝芳元 田剛
(798)肺開放通氣對體外循環術后急性肺損傷嬰幼兒呼吸力學和血流動力學的影響 趙堃 趙榮 馬超 李繼科 賀清 張鑫浩 鄭云
(801)成人功能性單心室的一期fontan手術治療 周慶 潘俊 李慶國 武忠 王東進
綜述
(804)他汀類藥物的多效性及其在心血管疾病中的應用 畢學苑 賀熙 臧偉進
(807)平滑肌細胞鈣離子相關通道與血管重構性疾病 李慧穎 張毅 楊紹松 董玲
(811)壓力測量的歷史、血流儲備分數概念的誕生及導絲的發展 李強 張鉦
(813)u50488h對缺血/再灌注心臟的保護作用 王倩梅 樊榮 郭海濤 裴建明
(817)心臟再同步治療心力衰竭的研究進展 亓維東(綜述) 宿燕崗(審校)
短篇
(820)tnf-α刺激下rna結合蛋白hur在大鼠心臟成纖維細胞中的表達變化 柏丹娜 高群 高延 張雋 衛國 劉媛媛 王海昌
(822)小劑量螺內酯治療頑固性高血壓病的療效和安全性 楊省利 潘軍強 張殿新 郭文怡 李妍 陳英 艾美梅
(824)不同穿刺方法經腋靜脈安置永久心臟起搏電極的比較 黃顯華 李金源
(825)芪丹通脈片治療高脂血癥效果的臨床觀察 劉雅 肖茜 馬靜 李軍昌
(827)主動脈左冠狀動脈竇內單導管射頻消融治療左心室流出道室性心動過速 馬可忠 嚴曉娟 劉娟 湯永謙 劉文衛
(829)圣腦康丸預防快速進入高原急性高原反應效果觀察 宋紅儒 李紅梅 葉季鮮 張小瑞 費晉秀
(830)基于web of science的心臟性猝死研究論文文獻計量分析 張松濤 李毅 劉迎雪 王棟
中圖分類號:G64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03-0006-02
高校開始大規模擴招后,本科生和研究生在校生規模得到空前壯大。為了適應這一變化,從2000年開始,在教育部的倡導下,全國高校開始了后勤社會化改革嘗試,其中學生公寓管理社會化是改革的重點之一。各高校從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借鑒英、美、德等國的管理模式,把公寓管理的職能從學工處劃歸了后勤部門[1]。后勤社會化帶來了充足的社會資金和先進的企業管理理念,但在高校中也存在著“水土不服”的現象,在研究生公寓管理方面這一問題尤為突出。
一、高校研究生公寓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公寓管理水平不能滿足學生的要求。由于歷史原因,在從事公寓管理的職工中,除高層管理干部外,大部分基層員工都是從社會上招聘的臨時工,文化水平較低,在理解和實施公寓管理制度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偏差,而公寓中所住的是思想成熟、有獨立見解的研究生,如果管理水平跟不上,很難獲得他們的認同。另外,研究生與本科生在住宿方面也有很大不同,住宿變更比較頻繁,管理起來難度很大。例如:對于本科生來講,除走讀的學生外,其他學生基本上四年都會住在學生公寓,極少出現中間退宿或半路入住的現象,情況比較單一,管理起來相對容易。研究生則有很大不同,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委托培養的在職研究生,全日制研究生又分專業型和學術型兩種,學術型研究生中還有的學生是與國外大學聯合培養的。如此多種類的研究生在公寓中住宿時間長短不一,離校和返校的時間也各不相同。大部分學校對研究生公寓的管理還是照搬本科生公寓的管理制度,實行一刀切的辦法,入學統一辦理入住,畢業統一辦理退宿,公寓的住宿資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而學生損失的則是住宿費。
2.研究生公寓的安全問題。有統計表明,大學生有60%的時間是在學生公寓度過的[2]。對于研究生來講,研一上課,研二、研三作科研、查資料、寫論文,作息時間與本科生有很大的不同。現在公寓的網絡比較發達,相當一部分研究生會在宿舍查資料、寫論文,從這個角度來看,研究生在公寓的時間可能要遠超過60%。對于學生長時間停留的公寓,安全問題必須得到格外的重視。研究生在來上學之前,已經讀過四年大學,大學同學之間來往比較頻繁,來校探訪也是常有的事,私自留宿同學的現象遠多于本科生公寓,安全隱患明顯增大。由于學生公寓人員密度大,防火歷來是安全的第一要務,電飯鍋、電熱水器、電吹風等大功率的電器是絕對禁止使用的,研究生在公寓待的時間相對較長,使用違章電器的欲望和機會大大增加,管理起來比較困難。
3.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自從后勤社會化改革以來,公寓管理保留了最基本的衛生、保潔、綠化等功能,思想政治工作則由學工處來完成。2002年,教育部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見》中提出:“選派優秀的干部和政治輔導員與學生同住。”這對加強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很有好處,但對于研究生來講,這一政策的落實情況并不是很理想:輔導員要么是兼職的,要么是已成家的老師,與學生同住的要求執行得并不到位,思想工作大打折扣。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研究生有過四年大學學習的經歷,思想已經成熟,是成人了,思想政治工作可以少投入一些精力。現實情況卻恰恰相反,由于研究生本身的特點,同一寢室因為作息時間不同、生活習慣不同引發的矛盾其實并不少。另外,研究生還要承受課題研究、畢業找工作等壓力,對他們的思想政治工作更需要加強。
二、我校研究生公寓管理經驗分享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每年招收各類研究生總計2000名左右,其中碩士研究生1700多名。根據學校的安排,絕大部分碩士研究生入住于陽光研究生公寓。陽光研究生公寓建于2005年,位于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校園外邊,是一個獨立的院落,結合我校的硬件環境和研究生的特點,總結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研究生公寓管理經驗。
1.踐行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對宿舍進行人性化管理。與其他高校一樣,中國石油大學研究生的類型也分好幾種,住宿情況比較復雜。到了研二和研三的時候,住宿變化非常頻繁,跟隨導師到外地作項目、出國學習、到工作站實時習等,時間長短也不一樣。為了便于學校財務處和研究生公寓的管理,經各部門協商,學校要求全日制的學生在入學時統一繳納住宿費,并辦理入住手續,開學一周后,再根據實際情況,為新生和老生辦理退宿手續,退還住宿費,并為臨時退宿的學生提供個人物品寄存室。在第二學期開始,再增加一次住宿調整的機會,這樣做雖然增加了公寓管理人員的工作負擔,但給學生帶來了很大的方便。委托培養的研究生和其他一些不在公寓住宿的研究生有時會回學校參加一些學術活動,公寓中心特地在辦公區域擠出了兩個房間,專門解決他們的臨時住宿問題。公寓服務公司這些人性化的做法得到了學生的廣泛認可。
2.注重員工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服務質量。要想有好的服務質量,建設一支素質高、懂管理且長期穩定的管理隊伍是必不可少的。為了提高管理隊伍的穩定性,公寓服務公司實施了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等措施。根據北京市的規定,及時調整工資標準,嚴格按照勞動法規定為員工上保險,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公司定期聘請IT工程師為員工作常用辦公軟件的培訓,對鍋爐工和電工等工種,鼓勵他們參加技能培訓學習,考級考證,使他們的工作更加規范。目前,辦公室每個管理人員都能熟練操作辦公軟件,鍋爐工、電工等專業工種的從業人員均獲得了相應從業證書。另外,公寓的管理層也在管理的規范化上做了很多工作,制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11年,公寓通過了北京市標準化公寓的評審,這也是對公寓管理隊伍的一個肯定。
3.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增進公寓公司與學生的相互理解。一個好的制度,只有得到良好的執行才能發揮其作用。為了使學校的政策和公寓的管理規定得到有效的執行,需要各方進行溝通和配合。2011年,在公寓服務公司、后勤管理處、校團委和校學生會的共同努力下,建立了研究生民管會。這是一個完全由學生組成的組織,是公寓公司和學生之間進行溝通的橋梁。為了便于開展工作,民管會把辦公室設置在宿舍里,取名為“學生之家”,學生可隨時到那里反映意見。目前,每個公寓樓都至少有一個“學生之家”。民管會經常發放調查問卷、組織各種文體活動,在收集“民意”的同時,也向學生宣傳和解釋公寓的一些規章制度,幫助公寓公司解開一些學生思想上的疙瘩,避免學生因為對規定的誤解而產生過激的言行。民管會成立三年以來,得到公寓公司和學生的高度認可,為公寓公司工作的改進做出了很大貢獻。
4.注重公寓文化建設、創建溫馨居住環境。公寓是學生生活和休息的地方,為了讓學生對公寓有一種家的感覺,近幾年來公寓在文化建設方面費了很多心思,為學生做了很多實事,公寓的文化氣息日漸濃厚。2011年,與學校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合作,邀請在書法、國畫方面造詣頗深的老教授們揮毫潑墨,繪制出了100多幅書畫作品,經過裝裱后懸掛在宿舍的走廊,大大提升了宿舍的文化氣息。為了進一步豐富學生課余生活,每年的中秋佳節,公寓公司都會和研究生民管會共同組織中秋晚會,讓學生在這每逢佳節倍思親的日子能夠多一些快樂,少一些鄉愁。在做好衛生、安全等各項基本服務的同時,公寓還為學生提供了其他一些人性化的服務。例如,考慮到研究生經常會有同學來探望的實際情況,公寓專門在值班室附近開辟了一間會客室,內部裝飾溫馨、大方又有品位,使用率很高。學生再也不用偷偷地把同學帶進宿舍,或是到外邊的咖啡廳會客了。浴室的電吹風、值班室的微波爐、打氣筒、針線包等,無處不體現著公寓員工對學生的人文關懷。學生經常不由自主地感嘆:咱們的公寓越來越像家了。
5.大力推進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為了進一步提高公寓的管理水平,公寓公司相繼開發了住宿管理系統、網上報修系統、網上訂票系統、門禁管理系統等軟件,通過校園網平臺整合,形成了一個具有完整功能的公寓信息化管理門戶,大大提升了公寓信息處理能力,同時也落實了為學生提供方便快捷服務的承諾。該系統的上線運行也使公寓公司在學校“數字化校園”建設中走在了后勤各部門的前列。
6.采取各種有效措施,為學生提供安全的住宿環境。學生公寓的安全問題歷來受到各方的重視,為了保障學生有一個安全的住宿環境,鑒于中國石油大學的陽光研究生公寓地處校園以外的實際情況,公寓建立了兩級查證制度:大門崗查證和公寓樓查證,有效地防止了外來人員的進入。進入課題階段后,有些專業的研究生需要做實驗,而有的實驗可能需要十幾個小時甚至更長,學生回宿舍較晚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保障這部分學生的安全,公寓還與保衛處配合,在學校和公寓之間的路上加派了流動巡邏的保安,有效地保障了學生的安全。正是由于公寓采取的多重保障措施,多年來從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與本科生相比,研究生更加成熟,有自己獨立的見解,人際交往更加活躍,同時他們在學習、就業等方面的壓力也更大。從公寓的角度來看,在滿足他們基本住宿需求的前提下,如何提高管理水平,摸索出一套適合研究生公寓管理的方法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
參考文獻:
關鍵詞:蘇軾 文人畫 創作 影響
中圖分類號:J203 文獻標識碼:A
文人畫中蘊含著深厚的哲學思想、倫理觀念和文化修養,具有詩、書、畫、印的綜合素養,是中國古代文化在繪畫藝術中的集中體現。通過對文人畫作的審視與分析,不僅可以使我們較為直觀地發現影響文人畫創作的因素,也可以發現創作者在創作中的地位。本文嘗試從蘇軾對文人畫創作的影響談起,重點分析了其對文人畫創作所作出的探索。
蘇軾,字子瞻,號東坡居士,生于宋仁宗景祜三年,是中國文學藝術史上的一位奇才。蘇軾的繪畫理論,尤其是文人畫思想在中國繪畫史上有著特殊的地位,他最早提出了“士人畫”的概念。雖然蘇軾沒有專門系統的畫論著作,但是關于文人畫的論述已經觸及文人畫的性質、特征、創作等一系列問題,開拓了文人畫思想研究的新領域,值得我們深入思考。因此,研究蘇軾文人畫思想不僅可以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精神,而且對當代中國繪畫理論的探討和實踐走向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借鑒意義。總之,筆者認為蘇軾對文人畫創作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形理兩全,以言曉畫
熙寧四年,蘇軾在《凈因院畫記》中云:
“余嘗論畫,以為人禽宮室器用皆有常形。至于山石竹木水波煙云,雖無常形,而有常理。常形之失,人皆知之。常理之不當,雖曉畫者有不知。故凡可以欺世而取名者,必托于無常形者也。雖然,常形之失,止于所失,而不能病其全,若常理之不當,則舉廢之矣。以其形之無常,是以其理不可不謹也。世之工人,或能曲盡其形,而至于其理,非高人逸才不能辨。”
在這里,蘇軾提出了文人畫論中關于“常形”與“常理”的問題。“常形”是指事物外部的形態,“常理”則是指事物內部的結構和性質,即事物的內在規律。徐復觀也曾指出,蘇軾所說的“常理”不是當時理學家所說的倫理物理之理,而是“依乎天理”的理,是指出自然的生命構造及由自然生命構造而來的自然的情態而言。宗白華先生也提出:“東坡之所謂常理,實造化生命中之內部結構,亦不能離生命而存者也。山水人物花鳥中,無往而不寓有渾淪宇宙之常理。宋人尺幅花鳥,于聊聊數筆中,寫出一無盡之自然,物理俱足,生趣盎然。故筆法之妙用,為中國畫之特色。傳神寫形,流露個性,皆系于此。”蘇軾認為,在當時的畫家中,文與可最能得自然之常理并將其運用于藝術創作:
“與可之于竹石枯木,真可謂得其理者矣。如是而生,如是而死,如是而攣拳瘠蹙,如是而條達遂茂,根莖節葉,牙角脈縷,千變萬化,未始相襲,而各當其處。合于天造,厭于人意,蓋達士之所寓也歟。”
這就是說,因為文與可深諳竹石枯木的生長、發展、變化的規律,得其理,才能畫出它的生命、畫出它的凋零、畫出它的蜷曲緊縮瘦弱枯萎、畫出它的枝繁葉茂生機勃勃,各株竹子千變萬化、毫不相同,而且在各自的位置上又十分恰當,和自然界的竹子毫無二致。這樣的畫,既符合自然狀態,又滿足人們的審美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在“常形”與“常理”的問題上,推重“常理”,但也沒有輕視“常形”,相反,而是主張形理兼備。正如蘇軾在《書竹石后》中所寫到的:
“昔歲余嘗偕方竹逸尋凈觀長老,至其東齋小閣中,壁有與可所畫竹石,其根莖脈縷,牙角節葉,無不臻理,非世之工人所能者。與可論畫竹木,于形既不可失,而理更當知;生死新老,煙云風雨,必曲盡真態,合于天造,厭于人意;而形理兩全,然后可言曉畫。故非達才明理,不能辨論也。”
由此可見,蘇軾之所以對文與可的墨竹評價甚高,不僅僅因為他“于形既不可失”,更因為他“理更當知”,“形理兩全”,這樣才可以稱得上是“曉畫”,才可以把新的、老的、煙云中、風雨中的不同階段、不同形態的竹木表現得栩栩如生,從而“合于天造,厭于人意”。反之,如果不合常形常理就會貽笑大方。蘇軾的《書戴嵩畫牛》云:
“蜀中有杜處士,好書畫,所寶以百數。有戴嵩牛一幅,尤所愛。錦囊玉軸,常以自隨。一日,曝書畫,有一牧童見之,拊掌大笑:此畫斗牛也,斗牛力在角,尾搐入兩股間,今乃掉尾而斗,謬矣!處士笑而然之。”
這段話講得很清楚,斗牛的特點是,“斗牛力在角,尾搐入兩股間”,而畫卻把牛描繪成“掉尾而斗”,這顯然違反了生活常識,違反了事物的常理,所以不管畫的什么形象都是“舉廢之矣”。同樣,蘇軾在《書黃筌畫雀》中說:“黃筌畫飛鳥,頸足皆展。或日:飛鳥縮頸則足展,縮足則頸展,無兩展者。驗之,信然。乃知觀物不審者,雖畫師且不能,況其大者乎?君子是以務學而好問也。”可見,黃筌《飛鳥圖》的錯誤就在于“頸足皆展”,因為“飛鳥宿頸則展足,縮足則展頸,無兩展之者。”因此,只有觀物必審、務學而好問才能做到形理兩全。
二 論畫以形似,見于兒童鄰
宋人張放禮論曰:
“造乎理者,能畫物之妙,瞇乎理者,則失物之真。何哉?蓋天性之機也。性者,天所賦之體;機者,入神之用。機之發,萬變生焉。惟畫造其理者,能因性之自然,究物之微妙。心會神融,默契動靜,察于一毫,投乎萬象;則形質動蕩,氣韻飄然矣。”
可見,宋人對畫所提出的“理”字,是與傳神的觀念一脈相承的。
宋哲宗元 二年六月(公元),蘇軾為鄢陵一位王姓官員所畫的折枝圖題了兩首詩。雖然該作品沒有流傳下來,但蘇軾所題的這兩首詩卻因蘊含了他的形神觀點而廣為流傳,對后世影響深遠。其中一首曰:“論畫以形似,見與兒童鄰。賦詩必此詩,定知非詩人。詩畫本一律,天工與清新。邊鸞雀寫生,趙昌畫傳神。何如此兩幅,疏淡含精勻。誰言一點紅,解寄無邊春。”從這幾句話中我們不難發現,與形似相比,蘇軾更看重神似。蘇軾甚至將形似與神似作為區別畫工畫與文人畫的論點之一,即所謂:“觀士人畫,如閱天下馬,取其意氣所到。乃若畫工,往往只取鞭策皮毛、槽櫪芻秣,無一點俊發,看數尺許便倦。漢杰真士人畫也。”由此可以看出,蘇軾之所以推崇“士人畫”,反對“畫工畫”,是因為“士人畫”能做到神似,“取其意氣所到”,從而以少見多,使人觀其畫如閱天下馬,從中可以體驗到奔騰狂放浩然于胸之感。而不像“畫工畫”那樣,“取鞭策皮毛、槽櫪芻秣”,只能描繪出事物的外部形態,“無一點俊發”,毫無生氣,以至于使人僅僅看了幾尺就覺得倦怠了。
三 隨物賦形,盡水之變
由于蘇軾主張形神并重,所以他在談論文藝時屢次提到應該“隨物賦形”,他在《自評文》中說:“吾文如萬斛泉涌,不擇地皆可出。在平地滔滔汩汩,雖一日千里無難,及其山石曲折,隨物賦形,而不可知也。所可知者,常行于所當行,常止于不可不止,如是而已。”
“隨物賦形”自然不能脫離形似。描繪事物時,必須要尊重事物的本來面貌。物有不同,形有不同,即使同一事物,在不同的時間、地點也可能有不同的形態特征。事物既然是不同的,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就要“隨物賦形”,就要表現出它的特點,賦予它不同的形態。對于畫人而言,為了準確把握人物的精神特征,蘇軾還提出“欲得其人之天,法當眾中陰察之”的創作觀念,即為了掌握一個人精神個性的本來面目,應該從他的日常生活中觀察。蘇軾還在《傳神記》中指出:
“凡人意思各有所在,或在眉、目,或在鼻、口。虎頭云:‘頰上加三毫,覺精彩殊勝。’則此人意思,蓋在須頰間也。優孟學孫叔敖抵掌談笑,致使人謂死者復生,此豈舉體皆似,亦得其意思所在而已。使畫者悟此理,則人人可以為顧、陸。吾嘗見僧維真畫曾魯公,初不甚似,一日往見公,歸來喜甚日:‘吾得之矣。’乃于眉后加三紋,隱約可見,作俯首仰視眉揚而額蹙者,遂大似。”
可見,人們的內在思想感情“各有所在”,有的表現在眉毛、眼睛上,有的人表現在鼻子、嘴巴上,只有把握了他們各自的特點并加以表現,才能達到傳神的效果。在臉頰上加幾根毫毛,就更為酷似,這就說明此人的神情主要表現在須頰間。楚之樂人優孟模仿楚相孫叔敖抵掌談笑,讓人覺得死人復活了,即便這樣也不是他所有的舉止都像孫叔敖,只是把握了孫叔敖的神情所在罷了。蘇軾也曾經看見畫僧維真畫曾魯公,開始不太像,后來一天去見魯公,回來在眉毛后加了三條紋,就特別像了。如果繪畫的人都明白這個道理,能把握各人“意思所在”,那么人人都可以成為顧愷之、陸探微那樣的畫家。
四 美在成酸之外
蘇軾在《書黃子思詩集后》中說:
“唐末司空圖,崎嶇兵亂之間,而詩文高雅,猶有承平之遺風。其論詩日:梅止于酸,鹽止于咸;飲食不可無鹽、梅,而其美常在咸酸之外。蓋自列其詩之有得于文字之表者二十四韻,恨當時不得其妙,予三復其言而悲之。閩人黃子思,慶歷、皇祜問號能文者。予嘗聞前輩誦其詩,每得佳句妙語,反復數次,乃識其所謂。信乎表圣之言,美在咸酸之外,可以一唱而三嘆也。”
這段話表明了蘇軾深愛咀嚼有味的詩歌,贊同司空圖的觀點。并將“一唱而三嘆”的詩歌為上品。正如蘇軾在《書司空圖詩》中所言及的:
“司空圖表圣自論其詩,以為得味于味外。‘綠樹連村暗,黃花入麥稀。’此句最善。又云:‘棋聲花院靜,幡影石壇高。’吾嘗游五老峰,入白鶴院,松陰滿庭,不見一人,唯聞棋聲,然后知此句之工也,但恨其寒儉有僧態。若杜子美云:‘暗飛螢自照,水宿鳥相呼。四更山吐月,殘夜水明樓。’則才力富健,去表圣之流遠矣。”
在蘇軾看來,司空圖的詩句能做到“得味于味外”,尤其是“棋聲花院靜,幡影石壇高”之句。蘇軾在身臨其境之后,才體會到“此句之工”,只是他認為司空圖的詩終究還是“寒儉有僧態",而杜甫的詩句“暗飛螢自照,水宿鳥相呼。四更山吐月,殘夜水明樓”,“才力富健”,在表現“味外之味”方面,遠比司空圖高明。同詩歌方面贊賞“味外之味”一樣,在繪畫上,蘇軾也強調含蓄美、意境美和回味無窮的精神美。在《傳神記》中,蘇軾贊賞“南都程懷立,眾稱其能。于傳吾神,大得其全。懷立舉止如諸生,蕭然有意于筆墨之外者也。故以吾所聞助發之。”程懷立以傳神著稱,他追求筆墨之外的意境,所以蘇軾把自己所知道的都告訴他,以此來幫助他、啟發他。蘇軾還曾經說過“不見何戡唱《渭城》,舊人空數米嘉榮。龍眠獨識殷勤處,畫出陽關意外聲。”這首詩是說,李龍眠能獨具慧眼,領會到殷勤的送別之情,在《陽關》圖中繪出意外之聲。在《書鄢陵王主薄所畫折技二首》之一中,蘇軾云:“誰言一點紅,解寄無邊春。”這表明,他認為這兩幅畫都具有味外之味——誰說它只是一點紅昵,透過這一點紅,它讓人感悟到的卻是無邊的春色。用現代藝術理論的語言來說就是,創作主體所要表達的藝術主旨,沒有在畫面上直接表現出來,而是采用留白的手法隱藏在畫面中,要靠欣賞者通過感官觀照、心意融入才能呈現出審美意象,進而領悟其深層的意蘊。有時甚至是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其實,這些都是對我國傳統詩論中關于言外之意、象外之象的理論加以繼承的,并將它運用到繪畫領域。
結語
通過對蘇軾對文人畫理論的探討,我們可以發現其對文化創作所產生的影響,他開拓了文入畫理論研究的新領域,并對后世文人畫也產生了深遠的、不可估量的巨大影響,是我國古代藝術理論寶庫中值得珍視的瑰麗遺產。在倡導學習傳統文化精髓的今天,研究蘇軾文人畫的理論對我國的藝術創作將有著深遠的影響與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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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福順:《蘇軾論文藝史料》,上海人民美術出版社,2004年版。
[3] 衣若芬:《〈宣和畫譜〉與蘇軾繪畫思想》,線裝書局,2001年版。
中圖分類號: TU984 文獻標識碼: A
一、引言
定州市是歷史文化名城,是以汽車、能源、煤化工業為主的城市,近年又提出了
“一城、三區、四鎮”發展框架,進一步進行了總體規劃。一城指的是定州城區,
三區是:唐河循環經濟園區、沙河工業園區、現代農業產業園區,四鎮:南有李
親顧、北有清風店、東有東亭、西有明月店四個環定州的四個小城鎮,其中李親
顧鎮為總體發展框架的“四鎮”首位。李親顧鎮以絲網加工、商貿物流為主導產
業,工業發展勁足,現有鋼網、刀具、鑄造等工業企業多家,年產值逾20億元。
小城鎮建設迅猛,如何基于生態持之以恒落實城鎮建設規劃,是迫在眉睫需要解
決的問題,本論文將從“集中建設工業園區、新民居、污水處理廠等設施,打造
了功能分區合理、基礎設施完備、環境衛生良好的小城鎮形象”進行論述。
二、小城鎮鎮總體規劃:
1、建立以李親顧鎮為中心的生活區、商業區
李親顧鎮地處定州市南部,城鄉客運站位于鎮中心,車站東側為大型農貿市場,物流、客運便利;辦學60多年的“定州市第三高級中學”位于鎮南部;“定州市第三醫院”位于車站西路……改鎮集中了商業、交通、醫療、教育…..故將此鎮作為生活區、商業區。但該鎮村民居住較分散、自家宅基地占地面積大,政府或開發商可以以村民為自愿為前提收購宅基地,集中建設多層/高層住宅樓將農民統一安置,空閑出來的空地可以建設商業貿易園區、中心公園、娛樂場所,或將學校、醫院擴建,既解決農民就業問題又可以加快小城鎮基礎設施的建設;
2、建立以留宿、李辛莊等村莊為集中工業園區
定州南部工業加工、制作業主要集中在留宿、李辛莊兩村莊,由于鄉鎮企業具有布局分散、規模小、技術水平落后、設備陳舊、職工和管理人員的素質低等問題,所以往往只重視經濟效益,使得周邊的環境污染嚴重,進而影響到整個地區的環境。留宿、李辛莊兩是李親顧鎮的鄰村,故規劃將兩個村莊合并將工業園區擴建,將加工制造業集中可以統一管理、統一實行環保措施。
3、統一農民耕地
目前李親顧鎮農業生產模式是:自家耕地自家播種,但也有一部分村民或企業家將自己耕地交給鄰居或親戚耕種,自己購買商品糧,隨著小城鎮的建設加快,農民就業問題的解決,自己耕地的情況會越來越少,故規劃考慮保證耕地面積不變、農民自愿的前提下將耕地統一管理,經考察李親顧鎮區內現有耕地約6萬畝,將此用地規化現代農業循環產業基地。
三、小城鎮發展中生態問題及解決途徑:
隨著小城鎮內鄉鎮企業的興起和人口數量的增加,小城鎮的環境受到很大的破
壞,主要原因正是蓬勃發展的鄉鎮企業。所以往往只重視經濟效益,使得周邊的
環境污染嚴重,進而影響到整個地區的環境。
1、小城鎮環境污染的種類:
由于鄉鎮企業的自身特點和企業管理者缺乏環境意識,使得鄉鎮企業沒有完善的環保設施和配套的污染治理設備,所以不可避免會產生污染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空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
2、對策
小城鎮環境管理工作應依據“增加環境意識,重視源頭管理,推行綜合整治,
強化監督機制”的原則開展。
1)加強宣傳教育,增強環境意識
環境管理的宣傳教育活動應多樣性、針對性和可接受性相結合,以達到管理效果,
提高人們的環境意識。
2)多樣性:通過廣播、電視和報刊等媒體的廣告、宣傳和文藝節目,使得環境保護
的宣傳方式多樣化。
3)針對性:對于不同的場合和對象有針對性的進行宣傳,以達到最好的宣傳效果。
如在旅游景區,主要針對游客宣傳保護環境、保持清潔衛生;對于在校的小學生
則應該宣傳保護環境從小做起。
4)抓住關鍵環節,重視廢物的源頭管理
通過對小城鎮的系統調研,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性質、類別、數量和規模,找出污
染的關鍵原因,分別進行控制。特別要對污染的產生源進行控制,從而最大程度
的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如對生活垃圾開展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做到生活垃圾的
資源化和源頭減量化,為分類處理和綜合利用打好基礎,也可以降低處理難度、
減少處理成本。
5)從產業結構優化到廢棄物處理,多方面推行環境綜合整治
逐步優化和完善小城鎮產業結構,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控
制污染企業上馬,關停規模小、能耗高、污染嚴重的鄉鎮企業,加強企業的技術
改造,通過優惠政策促進本地區的產業結構優化。
6)建設區域性環境管理系統。小城鎮或小企業單獨建造污染處理設施,在經濟上和
技術上都存在著較多困難,所以應該擴大小城鎮環境基礎設施的處理規模和處理
能力,提高投資效益和使用效能。
7)強化環境管理監督機制
加強監督可以更好的保證環境管理措施的實行和產生良好結果。小城鎮可以根據
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明確獎懲,才能更好的起到監督作用。
四、總結:
本文從小城鎮規劃基于生態理念的探索角度,對小城鎮規劃建設的生態因素和問題進行了分析研究,以指導小城鎮的生態建設,進而得出小城鎮進行生態建設的規劃策略,因此小城鎮的建設需要綜合的分析本區域的自然、經濟、人文三個方面的區域資源和影響因素,針對鎮區內的生態系統的要素和存在問題,處理好城鎮規劃和生態系統兩者之間的關系。
參考文獻
[1]2000年環境年鑒[M].北京:中國環境報,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