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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時間以來,不斷暴發的擔保公司倒閉和非法集資案引起了人們對民間金融監管的再次重視。民間金融發展有助于緩和中小企業融資困境,但是只有適當監管之下,民間金融才能得到穩步發展。
一、民間金融存在的合理性
民間金融是世界范圍內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對此有不同的稱呼,如非正規金融、類金融、地下金融、體制外金融等。亞洲發展銀行在《非正規金融:來自亞洲的發現》(1990)一書中將其定義為“不受政府對于資本金、儲備金和流動性、存貸利率限制、強制性信貸目標以及審計報告等要求約束的金融部門”,這一定義比較全面的概括了民間金融特點,為大多數人所接受。
民間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的成份。民間金融的歷史要遠遠長于正規金融,在正規金融產生以前,所有的金融都屬于民間金融。因此正規金融是在民間金融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而在正規金融建立后,民間金融仍然有其存的土壤。
1.正規金融留下了大量的市場空間。正規金融制度下的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對于進入的融資者都設置了或高或低的門檻,目的在于降低正規金融風險。這樣在客觀上就把一部分有金融需求的企業和個人擋在了門外,這就為非正規金融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市場空間。這一市場空間中最大的一個群體就是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由于經營歷史時間短,缺少可供抵押的資產,加之經營不穩定性強,被排除在正規金融之外。其發展所需要的外源融資不得不依賴非正規金融。
2.金融壓抑制造了民間金融空間。一些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為了扶持重工業的發展,采取了壓抑金融的策略。政府壓低利率,并引導資金向重工業方向投入,其他產業則難以得到發展的資金。而這些產業往往是市場需要的產業,有市場,有利潤。這樣民間金融就填補了這部分空白。除一般意義的金融抑制外,我國的金融抑制還體現為所有制抑制,即正規金融主要服務于國有企業和國有經濟,大量民營企業長期排除在正規金融體系外。而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就在于民營企業的發展,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動力之一的金融主要靠民間融資解決。
3.交易費用也會給民間金融創造空間。處理金融業務是要付出成本,比如收集信息、現場考察、賬面處理等,這些成本不論融資數額大小都要付出,而且往往與地理遠近成正比,這樣對于一些小額的處于偏遠地區的項目,單位成本就會很高,因而被正規金融放棄。對于民間金融來說,這些成本則可能會比較低,比如民間金融不需要正規的檔案材料,與客戶比較近等,與正規金融相比交易成本要低很多。
4.民間金融也是對迅速變化的市場需求的一種反應。市場需求往往變化迅速,需要相應的金融創新以滿足這一需求。正規金融的產品創新需要市場達到一定的規模,而且創新需要經歷一定的程序,所費時間比較長,特別是在金融管制比較嚴重的國家,金融創新更受到了監管部門的嚴格限制。民間金融受管制比較少,經營靈活,可以迅速地進行金融創新滿足市場需求。
民間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它對正規金融起了良好的補充,提升了經濟的效率,彌補了正規金融的不足。因此許多國家對于民間金融給予了一定的成長空間。民間金融的形式多樣,一些民間金融形式得到全球推廣,其理論及運作模式被正規金融采納。比較重要的民間金融形式主要有:
二、我國民間金融存在的問題及監管需求
與世界其他地區一樣,我國也存在著多樣性的民間金融機構。這些機構在促進金融資源重新分配,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其存在的負面影響也開始顯現出來。
1.非法集資。民間金融發展障礙之一就是資金來源短缺,而只允許銀行吸收公眾存款,限制其他金融機構包括民間金融機構吸收公眾資金是很多國家普遍實行的金融管制措施。而民間金融機構總有擴大規模的沖動,在資金來源如股東出資、內源融資增長速度難以達到自己意愿速度時,他們就會求諸于私下吸收公眾資金,這種私下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除非發生糾紛很難查覺。而一旦走向非法集資這一步,就走向不歸路。民間金融風險識別與控制能力弱,容易發生風險,而風險發生,金融脆弱性的危害就顯現了,公眾的擠兌行為很快就會讓民間金融機構破產,引發群體性討債事件。
2.利率高企。民間金融資金普遍比正規金融的資金利息高出很大一截。利率之所以高原因有多種,一是與正規金融爭奪資金不得不提高利率;二是民間金融的活動往往難以得到法律支持,其面對的客戶風險相對比較大,這造成其經營風險相對較高;三是資金需求高拉升了資金的使用成本。高利率對于民間金融是一種傷害,根據逆向選擇理論可知,金融機構利潤率與利率水平呈倒U形關系,當利率高于一定水平之上,一些優質的客戶會退出貸款市場,只會留下一些劣質客戶,此后利率上升優質客戶越少,金融機構風險越高,利潤率下降越嚴重。因此高利率也是造成民間金融易發生危機的重要原因。
3.隱藏犯罪行為。缺少監管的民間金融隱藏著諸多犯罪行為。一是暴力收賬,即對未償還的款項采取暴力、脅迫手段追償,引發刑事案件,與之相對應的還會伴隨著強制借款與高利貸借款,讓借款人陷入困境;二是涉嫌洗錢或資助犯罪,由于缺少對資金來源和去向的監控,一些非法所得投入到民間金融進行流轉孽息,或者在投向上不加篩選讓非法行為得到了資金;三是龐氏騙局,龐氏騙局在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相當普遍,在發達國家也常會發生,投資者對高額回報吸引,早期投資者會有所收獲,但隨后投資者成為受害者,而且這種騙局無論在總金額還是牽涉的投資者規模都很大,影響嚴劣;四是詐騙,冒充身份詐騙客戶資金或者虛構情節詐騙民間金融機構的資金在民間金融領域時有發生,給當事人造成巨大損失。
當前民間金融存在的這些問題迫切需要相應的機構擔負起監管的責任。但我國的民間金融的監管卻存在諸多問題。
1.缺少監管主體。我國金融監管的主體是人民銀行與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俗稱一行三會),這些監管機構主要針對的是正規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以及少量的其他類型的持金融牌照的機構,對于未持金融牌照民間金融機構,這些監管機構并不承擔監管責任,即使有些法律法規或者文件要求其擔負監管職能,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這些機構會或明或暗地拒絕承擔。有些民間金融機構雖然有名義上的主管部門,如典當行主管部門為政府商務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為發改委等,但大量的民間金融機構沒有主管部門,只要經地方工商局批準就可以營業,結果造成大量所謂的理財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等號稱合法性機構公開吸收公眾資金。而頒發營業執照的工商部門并不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而其他部門則沒有監管的職能。
2.缺少監管的能力。監管能力包括幾個方面,一是監管授權,即對于當下的形形的金融機構需要確定監管的主體,當下地方政府面對諸多疑似非法集資行為也想進行監管,但是卻沒有明確部門有類似的監管授權。二是監管人員不足,相對于數量眾多的民間金融機構,政府監管人數存在著不足的問題,一般情況下,金融機構的設立都需要經監管部門審批,監管部門可以通過設置門檻提高金融機構的水平,另一方面也在于通過控制數量規避監管人員不足問題。而現在大量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的存在已經既成事實,即使以后歸口監管,也存在著監管人手不足的問題。三是監管人員專業性不足,對民間金融的監管現在主要由政府的金融辦負責,與一行三會相比,金融辦歷史短,人員來源多樣,對金融監管本身都需要一個熟悉過程,加之民間金融要比正規金融更復雜,就民間金融發展方向、監管的重點等需要專業判斷方面存在較嚴重不足。
3.缺少監管的法律法規。民間金融的監管需要立法先行,但相關的法律法規卻存在諸多不足。一是法律法規不健全,除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保理公司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外,其他類型的民間金融機構都沒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只能依靠民法、刑法或者司法解釋進行監管和處理。二是法律法規的可執行性低,既有的法律法規很多都是原則性規定,執行的程序條件都未規定,被監管的民間金融機構不清楚如何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者也難以給出明確的監管信號,造成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矛盾。三是法律法規的制定原則缺少嚴格的論證,例如對民間金融機構實行審慎監管還是非審慎監管,監管標準是否以資本金為準,資金的來源與使用有何規定,是否對公司的公司治理進行干預以及干預的標準是什么,公司的檔案記錄如何規定等等。這些內容對于監管方式及民間金融機構的發展非常關鍵,需要在法律法規中體現出來。
三、世界其他國家民間金融監管的經驗
世界各國對于民間金融的監管還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不過一些國家對此進行了實踐,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總體來說,對于民間金融監管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對民間金融立法規范使之遵守正規金融的監管標準。針對一些數量多、規模大、經營成熟的民間金融進行專門立法監管,使之正規化。如美國信用社曾是美國民間金融主要的組織形式,為此美國國會頒布《聯邦信用社法》(1934)給予其合法身份并設立專門監管機構監管,他們繳納存款保險并受存款保險公司監管。美國的社區銀行是非正規金融轉為正規金融的典范,美國的社區銀行為獨立的銀行和儲蓄機構,服務于中小企業和社區居民,其資產規模小,分支機構少,主要在居民聚集區經營,其組織形式可以為商業銀行,也可以是儲蓄機構和互助儲蓄機構,社區銀行要遵守商業銀行的基本監管規則,只是其監管的標準要比一般商業銀行寬松。我國臺灣地區也存在著諸如合會、地下錢莊等民間金融組織形式,雖經嚴歷打擊仍然存在,1989年臺灣實行民間金融“合法化”運動,通過了新《銀行法》,允許銀行設立自由,部分民間地下金融迅速浮出水面注冊為銀行,進入正規發展軌道。
2.立法保護民間金融但發揮其自身特點。比較典型的是德國的合作金融,德國是世界合作金融的發源地,1847年萊富埃森(Raiffeisen)創立了農村信用合作社,之后發展為萊富埃森合作銀行;此后舒爾茨創立城市信用合作社,后發展為大眾合作銀行。1889年德國頒布了《合作社法》,以法律形式把合作社組織形式、運營模式等固定下來,為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1895年德國組建中英合作銀行,并成立全國合作銀行協會。到現在合作銀行遍布德國城鄉,成為德國主要金融服務提供者。臺灣民間金融合法化運動中,1999年通過了《民法債編》,以法律形式將合會等金融組織列為已有民事法律體系規范的對象,對民間金融作出了明確的規范。
3.將民間金融轉化成正規金融。這類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日本很久以來就存在輪轉型互助基金稱為“無盡”(Muji),為當地的家庭和中小型企業提供資金。1915年日本出臺《無盡業法》,把無盡進行合并組成多家聯合股份公司,規定了注冊資本、組成人數、組織形式、存續期等,成為法律認可的組織。二戰后日本出現了許多小型金融公司,在客戶存入適當金額后可以一次性獲得高于其存入的金額的貸款,稱為互助無盡,這種組織形式顯然比無盡更為健全,為此1951年日本通過《互助銀行法案》,把無盡轉變為互助銀行,開始向商業銀行轉變。到20世紀80年代,互助銀行業務范圍與一般銀行已經無差異,日本金融顧問委員會于1985年開始倡導把互助銀行轉變為商業銀行。在1989年和1990年間,日本所有互助銀行轉變為商業銀行。
4.對民間金融進行扶持。一般來說政府對于民間金融的發展持一種消極立場,但由于民間金融在提供金融服務方面具有正規金融不具備的優勢,特別是普惠金融概念的提出,世界很多國家的政府開始重視民間金融的發展,采取措施推動民間金融開展業務。這方面的典型是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主要向低收入人群提供貸款,采取諸如群貸的方式降低風險。改變了過去金融主要向富人提供服務的經營特點,因而受到世界銀行的推薦。世界許多國家都在本國推行這類業務。
上述對民間金融監管的成功案例可以看出有幾個特點,一是對民間金融的作用給予承認而非取締,監管的介入是為了更好地發揮民間金融的既有作用;二是監管同時把民間金融運營模式標準化,以利于在更大范圍內推廣;三是特別注重自律組織在監管中的作用,上述民間金融在進行監管后都成立了相應的自律組織(協會),在增強監管針對性同時可以降低監管成本;四是把民間金融機構納入監管的模式多樣化,不搞一刀切。
四、對我國民間金融監管的建議
把民間金融置于監管之下無論對于民間金融本身還是對于社會利益都是必要的。但具體到監管體制的建設,則需要多方面考慮。
1.監管要讓民間金融合法化與透明化。金融業從事的是資金的往來,與生產制造業最大的不同是無形化因而隱蔽性很強,對其打壓不會讓民間金融消失,只會讓其轉入地下。當民間金融轉入地下時,其風險不會消失而且由于無法對其監控,其結果是只有當問題很嚴重時才會暴發出來,給社會造成巨大損失。因此對民間金融監管目的之一就是讓民間金融能夠透明化,陽光化,而要做到這一點就是讓其合法化。民間金融所隱藏的涉嫌犯罪行為也只有通過透明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壓低。針對不同的民間金融建立起從一般民法到專業化法律的一系列法律體系,讓民間金融在法律框架下運轉。
2.民間金融的監管應當采用多種模式。我國幅原遼闊,經濟發展水平層次多樣,經濟類型眾多,對金融需求多樣,因此民間金融機構的類型眾多。監管應當針對不同類型的民間金融機構設置不同的監管制度,對民間金融監管采取適度原則,防止過度監管使民間金融失去低成本與靈活性。對于那些服務于眾多客戶群體的民間金融,可以更標準化,監管相對嚴格,以利于推廣;對于那些針對客戶群體比較少,不宜標準化,在進行監管時尊重其經營特點,減少政府干預。
3.注重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對于民間金融監管來說自律組織非常重要,與政府監管相比,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更具成本優勢與信息優勢,并能有效規范行業內經營。對于監管當局來說,自律組織可以承擔相當部分的監管職能,面對數量眾多的民間金融機構,其組織與管理量很大,這是監管當局在人力上難以勝任的;其次自律組織可以起到與政府部門協調的功能,民間金融機構的需求多樣,其發展過程中需要政府部門解決某些問題和出臺扶持政策,自律組織可以與政府部門協商解決;三是自律組織可以對本類型的民間金融機構發展與完善提供規劃,就存在的問題解決的方案。
4.監管需要確定一些標準的監管規則。對于民間金融監管,一些核心內容需要明晰。一是吸收公眾存款,雖然世界一些國家允許民間金融吸收公眾存款,但是從金融脆弱性角度來說我國不應當放開這一規定,把民間金融機構單體規??刂圃谝欢ǚ秶鷥仁呛侠淼?。二是信息公開,民間金融的資金往來應當進行登記,在電子信息化與網絡化下,這種信息的登記成本已經很低,可以考慮信貸登記系統向民間金融開放,換取其信息的登記,做到激勵相容。三是民間金融治理架構與組織管理架構,由于其資金來源不是吸收公眾存款,其資金來源、股權結構、治理結構與組織管理結構可以由機構自身決定,只是提供指導意見,由于金融行業的特殊性,可以建議民間金融機構聘用專業人士進行管理與運營,特別高層管理人員聘用有正規金融從來經歷的人員擔非常有必要。
參考文獻:
[1]范寶文.民間金融監管模式創新研究[D].碩士論文,山東大學,2013,5.
[2]劉少軍.我國民間金融的功能定位與監管體制研究[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2,5.
一、民間金融的界定
現代民間金融是相對于正規金融界定的,因此也可稱為“非正規金融”,指在政府批準并進行監管的正規金融活動之外所存在的游離于現行制度法規邊緣的金融行為,這些民間金融組織從事資金融通活動但并未在政府部門登記注冊,運作模式主要包括民間借貸、民間集資、地下錢莊、典當、合會等。民間金融的交易主體大多不能通過正規金融滿足資金需求,例如農民之間的相互借貸行為;民間金融的交易對象是一些非標準化的金融工具,不被正規金融所認可,而且民間金融也不存在固定和正式的交易場所,使得民間金融很難處于政府的監督管理之下。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雖然是相互對立的概念,但民間金融能對正規金融起到很好的補充作用。正規金融規模龐大,有一套標準化的交易流程,受到金融監管當局的嚴格監管和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信息公開透明,市場成熟穩定,利率成本和市場風險都比較小,是大多數金融主體的選擇對象。但正是因為正規金融的風險厭惡偏好和標準化的交易流程,很多具有成長潛力而資質不夠的中小企業無法通過正規金融渠道滿足資金需求。而且當前我國資本市場尚未成熟完善,民眾可選擇的投資路徑較少,銀行存款和理財的回報率較低,無法滿足廣大資金持有人的投資需求。相比之下,民間金融受到的規范約束較少,能夠為資金的邊緣需求提供支持,對正規金融起到了有效地補充作用。但是民間金融游離于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之外,信息不公開不透明,導致信息匹配成本和利率成本偏高,風險較大,威脅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依照當前溫州金融改革的背景來看,溫州民間金融的內涵已超越上述定義。經濟主體在銀行、保險、證券市場之外從事的資金融通活動均屬于溫州民間金融的范疇。單純從正規與否的角度定義去溫州民間金融是不符合現實情況的,因為溫州存在大量正規組織形式的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P2P等民間金融機構。溫州民間金融可分為兩個主體部分,即可監測民間金融和不可監測民間金融。隨著溫州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和鞏固加強,可監測民間金融包含的內容越來越多,例如,溫州市政府設立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監管小貸公司,從而將一部分民間借貸納入制度法規的正規監管之下;成立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鼓勵民間融資活動登記備案。而未來溫州民間金融陽光化的主要努力方向便是推動更多的不可監測民間金融轉變為可監測。
二、民間金融陽光化的內涵
本文認為現代金融是一種更為高效且理想化的金融體系?,F代金融是貨幣流動的信用中介,具有市場價格的發現功能,對現代經濟的高速運轉提供作用,是調控宏觀經濟的重要杠桿。現代金融體制機制規模龐大,接受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信息公開透明,還享有政府隱性擔保,所以現代金融的資金配置功能十分高效,金融市場風險處于可控的合理范圍內,利率成本較低、安全性較高,通過多元化的運作模式,能夠為包括中小企業在內的大多數經濟主體提高資金支持,有效滿足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求,同時又因為信息公開透明,信息匹配效率高,對整體和局部金融風險的預防與處置機制更加發達,因此能夠有效滿足高風險高潛力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促進實體經濟持續穩定較快發展。所以現代金融市場呈現的特征就是,信息公開透明、快速匹配,受到合理監管和制約,基本上能夠滿足市場需求,利率成本低、風險小、效率高。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是相對的概念,但是它們都屬于現代金融范疇,有著各自的優勢和劣勢,任何對于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的改善都是朝向現代金融邁進。正規金融需要在政府部門登記注冊,包括銀行、券商、保險公司及其他正規金融機構,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嚴厲監管和相關法律規章的嚴格約束,正規金融行為呈現標準化、程序化和規模化等特征,因此正規金融體系比民間金融體系更為健全完善,正規金融市場信息公開透明,信息匹配效率更高,所以正規金融具有較低的利率成本、較小的金融風險和較高的安全性。針對正規金融的嚴格監管在全力杜絕風險的同時也將大量資質不足的中小企業拒之門外,而這些中小企業為實體經濟增長做出了重要貢獻,尤其是在以民營經濟為主體的溫州。中小企業由于自身原因和現實條件所迫,無法從正規金融獲取資金支持,阻礙其生產經營,甚至會因資金鏈斷裂而破產,即使是一些優質的中小企業也難以幸免于難。所以正規金融的資金配置效率要差于現代金融,并導致如今的信貸結構扭曲問題越發嚴重,閑置資金過多,資金短缺現象又十分普遍,正規金融在疏通投資需求和融資需求趨向平衡上的表現較差。民間金融游離于嚴格監管之外,其覆蓋面比正規金融廣泛,為邊緣需求提供資金支持,有效地補充了正規金融的缺漏。但是民間金融不公開不透明,信息匹配困難,缺乏必要監管和約束,信用風險偏高,導致民間金融市場利率成本過高、安全性不足,抑制了民間金融高效地發揮資金配置功能。民間金融陽光化實質上就是民間金融向現代金融的升級轉型。我們首先要理清民間金融陽光化的意義在哪,目的是解決什么問題。當前民間金融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利率成本過高、風險過大,導致資金配置效率較低,無法有效補充正規金融的缺漏。民間金融交易主要在地下進行,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較為嚴重,交易雙方或多或少都懷有投機動機,缺少信息公開與共享平臺,信息搜集和交易匹配要比正規金融困難很多,這就導致交易成本的上升,民間借貸利率要高出正規金融市場利率很多。另一方面,民間金融缺少正規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模式,缺乏金融監管部門的必要監管,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及約束,使得民間金融的事前金融風險排查和事后金融風險處置能力較弱,民間金融的整體風險應對能力有待加強。只有民間金融的組織形式、運作模式和金融工具進一步多元化、專業化、系統化,才能有效解決高風險、高成本的問題,使得民間金融能夠充分發揮自身在資金配置上的優勢,對正規金融起到有效的補充作用,推動民間金融向現代金融的轉型速度進一步加快。
三、溫州民間金融陽光化進展
溫州民間金融十分活躍,民間金融組織結構多元化、運營規模龐大,對當地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已經形成了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代表性的“溫州模式”。由于缺乏有效監管和必要約束,溫州民間金融規模惡性增長,借貸關系錯綜復雜,乃至個別信用違約就能引致擔保鏈斷裂和流動性緊缺,進而導致爆發嚴重的信用危機和金融危機。自2012年3月國務院啟動溫州金融改革以來,溫州民間金融在邁向陽光化、正規化和現代化的道路上取得了諸多成果,溫州的金融環境得到了顯著優化,民間金融開始接受更多的規范化監管,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得到了有效解決。1.溫州金融改革的舉措和成效。規范民間金融組織,推動民間金融陽光化。2014年3月1日《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正式實施,這一舉措有助于規范溫州民間融資服務主體,包括民間資本管理企業、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和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與中小企業融資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規范有助于其提升自身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直接融資效率。設立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能有效解決民間金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提高交易雙方的匹配速度和效率,促進交易成本的降低。民間借貸服務中心是登記注冊平臺和信息公開平臺,它的設立推動了民間金融的公開透明,有利于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督管理。溫州設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被很多地方學習,產生了一定的正向溢出效應,根據人民銀行統計,截止2014年6月共有15個省和自治區設立了77家民間借貸服務中心。在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進行登記的借貸雙方一旦遇到借貸糾紛,便可通過服務中心尋找解決糾紛的證據支持。金融監管當局在處理非法集資等犯罪案件時,也可以通過在民間借貸服務中心的登記備案尋找證據支持。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健全相關法律法規。設立溫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加強與商務局、經信委等單位的合作,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組織;由溫州市金融辦等單位牽頭,從公安、法院、銀監、財稅等11個相關部門抽調人手成立了金融風險處置辦,強化了溫州市處理金融風險事件的整體協動性;市公安局組建金融犯罪偵查支(大)隊,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設立金融審判庭和金融仲裁院以解決民事金融糾紛案件。2013年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是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和首部專門規范民間融資的法規。首創合理監管審判聯席會議制度,有效解決銀行及民間債務涉及面廣、處置難的問題。完善征信體系,提升企業信用水平,提高企業融資能力。溫州征信系統納入了13家小額貸款公司、2家村鎮銀行和所有在溫商業銀行,而溫州民間借貸服務中心也引入了征信服務。同時推動溫州市中小企業信用信息輔助管理系統、溫州市征信綜合數據查詢平臺和人行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的建設和推廣使用。征信服務在金融機構間的共享能有效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金融機構搜集信息的成本,增強了風險防范能力,確保民間金融有序發展。推動現代企業制度在溫州地區的建立與發展,引導地方企業積極參與資本市場。溫州民營企業多采用家族管理制,企業文化理念和經營管理方法比較落后,公司治理結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較為混亂,扼殺了企業的成長潛力,以至于很難通過正規金融獲取資金支持,但民間融資渠道成本過高,只會讓本已經營不善的中小企業雪上加霜。溫州市政府鼓勵中小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有兩方面好處:中小企業如果想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首先需要進行公司股份制改造,及時披露企業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的相關信息,接受市場監督,促進企業資質的提升;直接融資成本較低,依靠資本市場龐大而復雜精細的運作機制,能妥善處理風險問題。對于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企業,溫州市政府會給予100萬元的獎金。2014年有223家溫州當地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快速彌補了溫州缺乏上市公司的短板。2.存在的問題。針對溫州民間金融的監管體系依然存在較多漏洞,各管理部門的職能既有所重疊又留有空白,導致金融監管當局工作效率下降,民間金融游離于正規監管之外的空間依舊存在。目前行使職能的監管部門各司其職,比如金融辦負責管理小貸公司,工商局負責管理典當行,經信委負責管理P2P,缺乏明確的金融監管主體,對民間金融監督管理工作的統一部署與協調難以進行,一旦出現問題,各部門容易相互推諉責任,使得溫州在防范和處置總體風險方面的能力相對偏弱。溫州民間金融在陽光化進程中的重點和難點就是如何保證新設制度和組織發揮應有的作用,比如新設法律規章能否有效保障民間金融交易雙方的權益,新設監管體制能否盡可能的涵蓋民間金融的方方面面,同時又不能制約民間金融的積極性,如何保證陽光化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對民間金融的監管要到位而不是繁雜,這些問題亟待解決。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設立的初衷是鼓勵民間借貸行為主動登記備案,促進民間金融公開透明,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既能提高民間金融配置資金的效率,降低民間金融的成本,又能方便監管部門掌握民間金融的市場動向,從整體上預防和把控金融風險。但現實與預期差距較大,在服務中心登記備案的民間借貸累計額只占溫州民間借貸總額的很小部分,因為大多數民間借貸行為主體本身就不愿接受公開。在推動民間金融陽光化的過程中,應增強陽光化對民間金融行為人的吸引力,為主動登記備案的借貸雙方提供法律保護優惠和稅收優惠等。
四、對于溫州民間金融陽光化的建議
一旦民間金融陽光化的概念梳理清晰,我們就有了民間金融陽光化的目標,能夠提出更具針對性的措施并及時落實。溫州民間金融陽光化是區域性金融體系升級轉型的過程,推動陽光化需要從內在和外在兩個方面著手。溫州民間金融陽光化的內在方面是指溫州民間金融的自我規范,以此提高民間金融的資金配置效率和降低風險。溫州民間金融機構如小貸公司、典當行、P2P等應該積極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和吸納金融行業人才,推動組織機構規范化、標準化,提高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從根本上解決民間金融資金配置效率的問題。同時,溫州民間金融機構可以成立行業協會,制定統一的行為規范準則,加強相互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提高民間金融行業自律水平。溫州市政府在推動陽光化過程中起著關鍵作用,政府應鼓勵和支持民間金融組織成立公共服務平臺,如現在已經存在的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鼓勵民間金融組織形式升級轉型為正規金融組織和機構,鼓勵民間金融組織在公共服務平臺登記備案、交易信息盡量公開透明,讓公共服務平臺能夠容納更多的民間金融活動,吸收更多的民間金融信息,促進民間金融市場的統一和規范,提升民間金融市場的運作效率。溫州民間金融陽光化的外在方面是指依靠外部力量(如政府、市場)規范溫州民間金融。首先,作為全國范圍內民間金融改革的排頭兵,溫州市政府應該努力爭取中央政府和省政府給予其在法律規章和體制機制建設上的特殊性,保證相關政策對溫州民間金融的針對性,只有這樣才能解決一般性政策對溫州民間金融陽光化推進速度的約束性,使得溫州在陽光化過程中將精力更多的放在解決實際問題而非如何沖破陳舊的制度束縛。然后,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溫州民間金融體系,保障民間金融主體權益的同時嚴懲違法犯罪活動。當前,溫州市政府委派不同監管部門對相應民間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但還應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組織,加強金融監管工作的協調與配合,促進溫州民間金融監管體系化零為整,提高對風險的整體把控和處置能力。最后,應加快完善溫州市征信制度,建立征信信息共享平臺,以此提高對金融風險的事前防范能力,降低民間金融風險和信息搜尋成本,提高溫州民間金融的運作效率和安全性。投資需求和融資需求的疏導與平衡是民間金融在陽光化進程中需要面對的問題,也是民間金融實現陽光化后需要去解決的經濟問題。一方面社會閑置資金較多,另一方面社會融資需求又得不到有效滿足,資金融通渠道的疏導是民間金融轉型的任務和目標,這也需要在接下來的民間金融陽光化進程中不斷嘗試與總結。
參考文獻:
[1]宋愛軍.我國民間金融界定問題研究述評[J].蘭州商學院學報,2008,(11).
[2]張杰.民營經濟的金融困境與融資次序[J].經濟研究,2000,(4).
[3]魏若男.民間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構建[J].法制與社會,2014,(19).
[4]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課題組.從民間借貸到民營金融:產業組織與交易規則[J].金融研究,2002,(10).
[5]國彥兵.溫州民間借貸問題初探[J].經濟問題探索,2004,(2).
[6]龔榮華,王發明.溫州民間金融的發展現狀及其對策研究[J].改革與戰略,2009,(1).
[7]羅納德麥金農.經濟發展中的貨幣與資本[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88.
[8]趙忠奎.“三權”抵押融資擔保法律激勵體系探析[J].現代經濟探討,2014,(10).
[9]蔣平.中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問題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學位論文,2011.
近年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深化發展,尤其是融資渠道的多元化發展,加之受長期低利率政策和部分過于嚴格的金融監管政策等因素的影響,我國資本市場上金融脫媒的現象越來越顯著。從央行公布的2011年各月份人民幣存款數據看,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環比增長比率整體呈現波動下行趨勢(見表1、圖1)。與此同時,以融資租賃公司、信托公司等為代表的一大批民間借貸機構長足發展,更印證了金融脫媒已經發生并不斷深化。、
二、金融監管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金融脫媒現象的不斷發展,給各市場主體帶來新的變革和挑戰。主要表現在:(1)傳統金融機構正努力進行金融創新和業務經營模式調整,不斷參與資本、保險、期貨、黃金等市場業務,越來越多地呈現出綜合化經營的特點,而大量表外資產的出現,直接導致“影子銀行”發展迅猛;(2)各類新型中小金融機構,抓住資本市場供需嚴重不平衡的機遇,推出各類金融服務,不斷豐富資本市場產品的差異性;(3)大量脫媒資本直接參與經濟活動而非通過金融中介機構,流動性大大增強,削弱了央行以利率、存款準備金率等常規貨幣政策調控經濟的效果,這給央行和政府的宏觀調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是現行一部分不恰當的監管制度扭曲了金融行為,一定程度上促使金融脫媒現象的產生和發展。從2011年發生的“溫州跑路潮”事件看到,眾多處于起步和上升階段的中小微型企業融資需求大,但卻因自身風險系數高、抵押資產少及銀行銀根緊縮等制約而出現不同程度的“融資難”,它們轉而尋求高利率、低門檻的民間借貸資本,以至因負擔過重而出現資金鏈大面積斷裂的后果。這集中反映出,過度集中而嚴格的金融監管對資本市場的活躍性有明顯的“金融抑制”作用,顯示出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三、金融監管改革建議
(一)整體方向
在探討改革具體措施前,有必要理清、提煉改革的前行方向。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可知,金融脫媒是市場經濟繁榮和資本市場健全發展的一種必然結果,因而需要徹底摒棄對金融脫媒進行防范的觀念,而是應積極適應其發展趨勢,從保障市場自由度層面看還應給予適當鼓勵。同時,金融監管出發點應立足于通過市場化的手段切實保障金融體系穩定,而不應將監管重點放置于審核市場準入、劃分監管權力和范圍等行政事務上。
(二)具體措施
首先,應切實推進金融利率市場化進程。要適時調整現行利率政策,有限度、有幅度地放開利率管制,消除存款負利率,改善傳統金融機構中存款不斷流失的窘境,也使金融資本能夠真正按照市場供求狀況決定脫媒程度。
第二,適應銀行業綜合經營趨勢,適時、主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創造相匹配的制度環境。適時修訂現行《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營業范圍的規定。
第三,強化對“影子銀行”系統和新型融資機構的監管,健全風險防范機制,完善宏觀監管體系。一些在其他國家已經實施并被證明行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諸如存款保險制度、最后貸款人制度、破產機制等可以在深入研究、充分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實施。
第四,培育和扶持服務中小微型企業的新型金融機構,降低市場準入門檻,鼓勵此類金融機構積極進行創新。
最后,金融監管部門間應加強協調,保證監管體系的一致性。在新形勢下,“一行三會”以及財政部等部門應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促進監管體系的健全完善。
四、結語
金融脫媒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市場信號,既傳遞出微觀經濟繁榮的信息,又反映了銀行體系監管不當的事實。應該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修正監管制度,做到既能夠使市場資金充分、靈活、高效配置,又能夠嚴格監管資金流向、保障資本市場穩定與安全。本文在簡要分析了金融脫媒的背景和監管改革的必要性基礎上,肯定了承認和支持金融脫媒的總的原則、方向,提出了推進利率市場化、適應銀行業綜合經營趨勢、強化脫媒資金監管、扶持新型金融機構和加強監管協調等具體措施,以應對當前日漸強烈的金融脫媒現象。
參考文獻
[1]彭陽,王燕.金融脫媒研究文獻綜述[J].北方經濟,2011(08).
[2]崔信超.基于金融脫媒視角的中國金融體系的建設與完善[D].天津財經大學2011年碩士學位論文.
[3]劉元慶.資本約束、金融脫媒、利率市場化與商業銀行戰略轉型[J].金融論壇,2006(07).
[4]張望.金融脫媒:需要金融制度安排適當調整[N].上海證券報,2007-8-16.
農村民間金融是指由農村中的個體、家庭和微小企業等經濟實體投資和經營,依靠民間信用,在官方監管之外的金融交易。主要形式有:民間借貸、合會、銀背、私人錢莊、農村合作基金會等。近幾年,中國農村民間金融呈現出:資金規模較大、分布地域廣、發生率存在地區差異、利率浮動大的特點。農村民間金融雖然表現出極強的自生能力和可持續性,但相對于制度化的正規金融組織而言,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一直沒有合法地位,處于灰色地帶。
一、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成因分析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之所以能夠廣泛存在,表現出極強的生命力和持續性,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新農村建設中,資金需求旺盛是民間融資發展的重要原因。伴隨著新農村建設的全面展開,農民收入和消費水平的逐步提高,正規金融的信貸支持已遠遠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和消費的增長。一方面,隨著收入增加,農民傾向于把大量的資金用于建房、買車等炫耀性消費上,而不是投資生產。這種消費方式具有很強的負的外部效應,刺激其他農民效仿,結果造成私人赤字,對付這種赤字的手段不外乎:民間借貸、正規金融的信貸支持。另一方面,農村大型的農用機械及耐用消費品的購買更需要大量資金,盡管國家給予購買農機具予以財政補貼,但是并沒有完全滿足農民的投資需求,因而農民需要依賴民間借貸。
2.農民人均收入逐年增加,閑置資金較多,投資渠道狹窄,為民間融資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農村地區的經濟快速發展,農民個人收入顯著提高,社會閑散資金也就隨之增多,為民間金融提供了資金保證。由于銀行存款利率較低,大量的民間資金便急于尋找出路。農村資本市場落后及投資信息體系不發達,相關的配套設施缺乏,農村沒有證券營業部,農民無從獲得股票、外匯市場的即時信息,再加上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對農村市場的開發不夠重視,對其產品的宣傳沒有深入到農村市場。適合農民需要的金融理財產品的缺乏,造成農民投資渠道狹窄,為民間融資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
3.農村正規金融服務“三農”功能弱化。我國的農村金融體系由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組成,而資本市場、信托等其他金融形式在農村幾乎不存在?,F有的金融機構越來越呈現出“脫農”的特征:(1)股份制商業銀行從農村市場退出,農村金融服務功能弱化。(2)隨著糧棉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化,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性金融業務空間越來越窄,難以充分發揮政府金融支農的作用。(3)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不少選擇了商業銀行、股份合作制模式,使得農村信用社改革越來越遠離合作金融。(4)郵政儲蓄只吸納存款,不發放貸款,吸收的存款除少部分以支農貸款形式返回農村外,絕大部分流出農村。據統計,平均每年全國通過銀行、郵政儲蓄兩條渠道從農村抽走的資金在6000億元左右,平均每個縣3億元。
4.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進一步緊縮了正規金融供給,客觀上促進了民間融資的活躍。2004年以來,針對我國投資增長過快、糧食和能源原材料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經濟發展中的一些不穩定因素,中國人民銀行為了平抑物價、遏制經濟過熱,采取了適度偏緊的貨幣政策,如調高了法定存款準備率和利率、減少了貨幣供給、收縮了銀行信貸等,使得市場資金趨緊。造成農村中小企業生產周轉資金缺口進一步擴大,轉而尋求民間融資的現象,客觀上促進了民間融資的活躍。
5.民間金融運作自身所呈現的獨特優勢。(1)民間金融信息成本、管理成本低。民間金融由于交易雙方在地緣、人緣和血緣上的便利,因而能夠低成本收集和處理借款人的信息,“軟信息”的把握使得貸款人能夠較好識別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及時了解貸款的風險程度,進而降低貸款的監督成本。(2)民間金融的門檻較低、程序少。銀行貸款手續繁雜且收費較高,與農村中小企業和廣大農戶資金需求短、快、急的特點不相適應。而民間金融經營方式靈活,手續簡單,一般情況下,既無需貸前調查,也無需貸后檢查。(3)民間金融的擔保機制靈活。民間借貸雙方居住地域相近且接觸較多,許多在正規金融市場上不能作為抵押和擔保的可以用于民間借貸市場中,如房產、土地、設備等。同時,民間金融市場上存在一種社會擔保機制,借貸雙方在確立信用關系的同時,信譽擔保會給借款人施加更有效的約束。
二、新農村建設中民間金融的績效評價
民間金融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廣泛存在,具有天然的生存優勢,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支持。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一把“雙刃劍”,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的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方面。
1.民間金融對農村社會、經濟積極影響。(1)緩解農戶的信貸約束,滿足農戶的消費需求。由于信息不對稱、農戶收入不確定性以及抵押品不足等原因,正規金融對農戶貸款,尤其是消費性貸款普遍存在著“惜貸”行為,而農戶往往需要預支未來進行消費,比如婚喪嫁娶、修繕房屋、看病買藥等。特別是在欠發達的西部地區,農村金融不發達,農戶的信貸約束在正規金融組織中得不到緩解。而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這一空白,緩解了農戶的信貸約束。在經濟相對發達的東部地區,正規金融雖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農戶的消費需求仍不能完全得到滿足,信貸約束仍然存在。該地區活躍的民間金融組織,則為農戶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服務,使得農戶受到的消費限制進一步降低。因此,無論正規金融發達與否,地區民間金融始終在放松農戶信貸約束、克服其消費的資金限制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有助于解決農村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促進其持續發展。農村金融資源短缺對農村中小企業發展的約束已是社會各界的共識。資金瓶頸一直是其發展的重要障礙。從我國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比例偏低以及鄉鎮企業貸款余額占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的份額逐年減少的現狀可以看出,我國農村中小企業很難獲得銀行的貸款支持。民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村中小企業的這種壓力,提供了一種較為靈活的融資渠道。國際金融公司對北京、成都、順德和溫州等六百多家私營企業的調查表明,對中小企業而言,民間金融市場是其外源融資的最大來源。(3)優化資源配置。金融體系對資源的有效配置有兩個條件:一是資金的價格由市場自主形成,反映市場供求;二是金融機構能充分利用信息,對資金需求者進行甄別,通過交易對象的選擇來控制風險,客觀上起到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農村民間金融的利率不受國家管制,由市場自主形成,比較真實地反映了資金的市場供求關系,而且能充分利用社區內的信息,對交易對象做出全面的判斷和選擇,回避風險的同時也就相對有效地配置了有限的金融資源。(4)推動農村金融市場形成多樣化競爭格局。在農村金融市場中,由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參與,其中的利益分配必將發生許多變化。這有利于增強農村金融市場的競爭氣氛,形成多樣化的競爭格局,尤其對打破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中事實上的壟斷局面更是具有直接意義。民間金融的存在和適度發展對農村正規金融施加壓力,這種壓力有助于農村正規金融挖掘內部潛力、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同時農村正規金融的這種回應行為也有助于民間金融把較高的名義利率降下來以便增強自身的市場競爭力,非正規金融和正規金融之間的這種良性互動關系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發育是至關重要的。(5)為農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緩解就業壓力。農村民間金融業通過直接和間接兩種形式為農村社會提供了就業機會。其一,通過促進資本投入量的增加吸納更多的就業人數;其二,農村民間金融領域直接吸納了從業者。
2.民間金融對農村社會、經濟的消極影響。(1)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金融宏觀調控的力度。民間金融的運作導致一部分資金從正規金融機構體系中分流出來,造成資金的“體外循環”。如果過多的資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間金融市場,則意味著國家經濟宏觀調控能力的減弱,政策效果下降。例如,當經濟過熱,政府實行緊縮性貨幣政策時,處在政府貨幣政策作用之外的民間金融反而會利用正規金融力量減弱之機,加強信貸活動,以牟取更多利潤,這將抵消貨幣政策的緊縮效果,使得經濟難以“軟著陸”。另外,民間金融活動的隱蔽性導致有關民間金融活動的稅收無法收繳。按照國家規定,儲戶利息收入必須繳納所得稅,但在民間金融活動中,國家沒有相應措施對其進行有效規范,減少了國家的稅收收入。(2)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當前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運作機制還不規范,內在風險較大,一旦釋放出來,不僅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亂,而且可能導致社會的不安定。民間金融的發展容易導致信用危機,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做保障,而民間金融組織不但沒有國家信用作擔保,甚至連基本的法律保證和法律規范都沒有,因而潛在風險極大。此外,由于民間金融缺乏政府必要的監管和約束機制,加之一些民間金融組織具有投機性和非法集資等特點,與廣大群眾的利益攸關,一旦產生風險,很有可能引起社會震動。(3)民間金融的存款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經營風險大。處于農村地區的大部分民間金融機構,沒有建立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沒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及審計稽核制度,其籌資、征信、信用審核、授信、風險承擔等能力低下,人員素質也不高。此外,民間金融機構大多不提取存款準備金和呆賬準備金以抵御風險,經營風險極大。(4)一些民間金融組織依靠暴力手段維護民間信用體系的運轉,有可能演變成為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經濟組織。這種情況在東北地區比較嚴重。東北地區的民間金融不同于南方,南方的民間金融是建立在中小經濟的需求之上的,頗具民營中小銀行的雛形。東北則不同,民間金融更多的是同“地下經濟”聯系在一起,存在著嚴重的非法性,甚至牽涉到黑勢力,潛伏著無法預計的危機。
三、新農村建設中民間金融的監管制度創新
目前,我國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村民間金融監管還比較滯后,因此我們應當轉變觀念、承認民間金融積極作用的前提下,構建適合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監管體系,克服其消極影響,使其更好地為新農村建設服務。
1.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規范管理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由于民間金融機構具有分散性和地方性的特征,使其風險大、可控性差。面臨道德風險、尋租風險、流動性風險、內部人控制風險、經營風險以及退出風險等,為此,應加快建立健全與民間金融發展有關的法律法規。通過立法著重解決兩個核心問題,一是明確國家對民間金融的宏觀政策,通過國家法律形式對民間金融進行必要的界定,使民間金融有法可依;金融監管當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條例監管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規范農村金融秩序;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也必須按照法律規范經營,以減少經營風險。二是明確民間金融管理的主體、職責和內容,對民間金融的用途、期限、利率做出指導性的規定。另外,還應加快農村保險和信用體系建設,包括農業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信用擔保體系等。
2.加快利率化市場改革,允許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利率與經營風險掛鉤。以小額信貸為例,由于貸款主要用于農業生產,而農業易受自然條件、市場等多種因素影響,因此貸款風險較高,再加上每筆貸款數額雖小,但都需進行貸前審查貸后監管等,相應管理成本較高,這些都需要市場化的利率來彌補。然而,如果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合法化意味著將其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那么目前的低利率管制和有限的利率浮動空間將無法補償農村民間金融的高風險和高成本。因此,必須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通過農村金融監管組織,對利率變動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在此基礎上,合理確定利率,這是農村民間金融合法化的制度條件之一,也是金融資源按市場規律有效配置的基本標志。
3.探索適合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監管機制。加強農村民間金融監管是在農村金融市場運作中保證民間金融機構安全和提高資產質量的內在要求,也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為此,對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要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農村民間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其作用是及時轉移和化解民間金融組織出現的風險,防止危機的蔓延。設立由有關金融專家組成的危機評估機構,與監管責任部門配合,監測區域內外各種風險、危機對本區域內各金融機構的影響,進行追蹤分析、預測,建立警報機制。二是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危機處理機制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在金融體系的某一部分出現嚴重問題時,對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避免危機的蔓延。危機處理體系主要通過兩種方式發揮作用:一類是救的,主要是針對經救助后有可能繼續維持經營,并能逐步化解風險的金融企業,救助的方式主要有股東注資、新募股、債轉股等自我救助方式以及收購、兼并、政府注資、央行再貸款等外部救助方式。另一類是處置性的主要針對危機嚴重惡化、救助成本極大、或雖經救助仍可能無法繼續經營的金融企業,處置的方式主要是有條件破產,如兌付個人存款后行政關閉、兌付個人存款后托管、清理完債權債務后清盤破產等。
4.發展和完善正規金融,鼓勵民間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的連接,構筑一體化金融市場體系。現有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國正規金融的服務不到位所導致的。因而要大力發展和完善正規金融機構和服務,鼓勵正規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創新,替代部分農村民間金融。另外,要充分利用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和民間金融的信息和履約機制的優勢,將二者連接,構筑一體化農村金融體系,從而更好地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參考文獻:
1.李丹紅:“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現狀與重點改革政策”,載《金融研究》2000年第5期。
2.趙連友:“我國民間金融邊緣化問題及對策研究”,載《新疆財經》2006年第6期。
3.莒娜:“論民間金融的規范化發展”,載《經濟研究導刊》2007年第2期。
4.朱信凱、劉剛:“非正規金融緩解農戶消費信貸約束的實證分析”,載《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7年第4期。
5.柳松、程昆:“中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績效、缺陷與治理”,載《農業經濟問題》2005年第8期。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4)08-0035-04
互聯網金融監管之棋局
李丹
(西南政法大學,重慶401120)
[摘要]大數據時代背景下,互聯網技術的突飛猛進、金融壟斷的困境以及民間借貸政策的寬松為互聯網金融在中國興起提供了合適的“土壤”,作為有別于傳統金融的新模式,其在中國的出現形成了一場新的棋局。在此新局中,互聯網金融有不同于傳統經濟的風險類型――數據獲取、技術缺陷、迷信速度、網絡安全和權力異化,風險特征也異于傳統金融――擴散快、主體脆弱、易交叉傳染,而給“當局者迷”帶來了困惑,因此破解此迷局時,要結合其風險從交易技術、交易結構、權力契約三個層面理清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體系,破解這一“迷局”促進互聯網金融的進一步健康發展。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層面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4)08-0035-04
[參考文獻][1] 齊愛民,陳文成.網絡金融法[M].湖南:湖南大學出版社,2002:1.
[2] 姚文平.互聯網金融[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20.
[3] 宮曉林.互聯網金融模式及對傳統銀行業的影響[J].南方金融,2013(5):88.
[4] 韓壯飛.互聯網金融發展研究[D].開封:河南大學碩士論文,2013:21.
[5] 姚文平.互聯網金融[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9.
[6] 黃健青,陳進.網絡金融[M].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11:188.
一、新時期金融創新的思路
1.組織體系方面
首先,國有商業銀行的綜合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促進銀行產權主體的多元化的實現,同時也使得銀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內在機制建立起來;其次,推動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發展,使得銀行全方位的市場競爭格局形成;再次,努力發展中小金融機構,使得民營金融機構穩步的發展,完善民間信用;最后,積極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鼓勵證券公司兼并和資產重組,形成中國的投資銀行業。
2.金融市場方面
建立優質服務觀念和科學的市場營銷觀念,進行經營策略創新。規范證券市場秩序,使得資本市場能夠得到健康的發展。推進利潤市場化改革過程,建立以中央銀行利率為基礎、以貨幣市場利率為中介、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由市場決定的市場利率體系及形成機制,中央銀行間接調市場利率。
3.金融業務和金融工具方面
各金融機構應該根據其自身的需求,利用先進的手段,開發出金融新業務和新工具。在實際的工作中,除了保持常規金融業務外,還要大力開發中間業務、表外業務,推行電話銀行、信用借記卡、代客理財等業務。金融技術創新和服務創新要進行大力促進,廣泛應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高新技術在金融中的應用,提高金融生產力。有機地結合科技和金融工具、產品創新,從而使得金融產品的檔次和質量得以提高。除此之外,金融服務以往的柜面服務這方面要得以突破,實現金融服務的多樣化。
4.金觸監管方面
金融體系安全高效運行的重要條件就是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是相輔相成的關系,能使得廣大投資人權益得到維護以及能夠使得中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能力和生存能力得以增強。創新需要監管為其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并且能夠且其提供應有的空間和平臺,同時還要使得金融創新的規范性和安全性得以保證。首先,要按照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分業統一監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分業監管體制和相應的制度規范;其次,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要進行改進,把合規監管為主轉變成合規監管和風險監管相結合,把“分割式”監管轉變成法人整體風險監管,把“一次性”監管轉變成持續性監管,把具體業務監管轉變成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有效性監管,把監管方式從定性監管為主轉變成定性監管與定量監管相結合;再次,要建立健全的金融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理機制以及監管部門的監督機制;最后,實現與國際監管接軌,從而使得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能夠得到不斷地提高。
二、金融創新的發展趨勢
1.在金融工具創新方面堅持以原創性為主
鑒于我國市場環境和國外發達國家的市場環境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吸納型創新上,還存在一定地局限性。在外資擁有絕對技術優勢的前提下,我國金融機構如果只是走吸納型創新的道路,一旦允許外資機構涌入,那么我國金融機構將面臨著很好的沖擊。因此,我國金融創新還必須以我國市場的實際環境為基礎,實現原創性。
2.堅持走與實體經濟發展相結合的道路
從本質上講,金融市場是實體經濟中用權利交易代替實物交易,以便降低實物交易成本的一系列規則、方法和場所的總和。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相結合是金融市場賴以存在和健康發展的基礎,是金融創新得以展開的保證。金融工具由于具有虛擬特征,很容易被人為操縱,從而脫離實體經濟。因此,金融市場必須堅持走與實體經濟發展相結合的健康道路。
3.堅持法制化、市場化的信用制度創新
信用制度是金融市場賴以存在的基石,沒有公信力的市場必然會抑制交易和投資人參與的積極性,沒有公信力的市場事實上根本就不會存在下去。信用制度的建立需要這樣幾個渠道來完成:一是以市場化手段發展中介機構,市場競爭使中介機構在生產中介產品時投人足夠的資源,同時市場秩序的維持成本(法律成本)也會較低;二是引進先進的科技支持系統,降低信息成本;三是在市場制度建設方面,避免管的過多過死,要相信市場的自我調節機制。
4.高度注重金融創新的安全性
金融創新真正能夠實現促進金融發展的作用的前提就是能夠保證創新活動的規范性和安全性。借鑒國際金融危機的教訓,僅靠微觀主義的自覺是不能夠實現金融創新的規范性和安全性的,必須從宏觀上明確指導和有效監管才能夠實現。而且我國現階段的市場金融體制和運行機制不夠完善是最為重要的因素,主要體現在:沒有形成良好的金融秩序。市場不穩定、不能很好的排斥不良行為。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外部監管和嚴密的防范措施,可能會阻礙金融創新的發展。因此,在進行金融創新的過程中,要最大限度的控制金融風險,從而保證金融創新的安全性。
三、總結
金融創新是有別于其他任何一個行業的創新,中國金融市場的創新是國際經驗與中國國情相結合的成果。全球金融業走進了后危機時代,國內金融業也迎來新發展。在后危機時代金融業還將繼續創新,但加強金融創新迫在眉睫。金融創新一定要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切實面向我們的市場,了解我們的市場需求,面向我們的民眾,面向我們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切實深入研究我們面臨的問題。同時也要研究和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既要研究他們成功的方面,也要研究他們的失誤。金融創新不能保證百分之百的成功,在創新過程中要寬容失誤,同時也要控制風險,要防范系統性風險,否則就會影響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個重要變化是金融地位的顯著提升,金融是國家經濟的命脈,農村金融是農村經濟的命脈。由于我國特殊的二元經濟結構模式,在城市金融深化改革程度日益提高和金融改革逐漸顯現功效的同時,農村金融卻問題頗多。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低下,農村金融發展滿足不了農戶的基本需求,農村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不規范問題等亟待解決。因此,深入研究我國農村金融存在問題,對認識和解決農村金融抑制,推進金融深化改革有重要意義。
1農村金融市場的組織體系
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構成存在兩大格局,即正規金融機構和非正規金融機構,前者為主導,多種非正規金融機構共存。正規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批準成立并進行監管的金融機構,如我國的中央銀行、政策銀行、合作銀行、保險公司、典當業等。非正規金融機構是指非法定的金融組織,即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組織,如農村合作基金會和自發的鄉村組織等。
2農村金融抑制
2.1融出資金抑制
融出資金是指經濟主體從金融機構和其他渠道借入資金,農戶實現資金融出,只有增加資金供給才能讓農戶真正受益,而事實卻非如此。
2.1.1農村面臨嚴重的資金短缺。從農村資金供給的主體來看,有鄉政府、村集體、鄉鎮企業和農戶,而鄉鎮企業由于管理落后、效益低下,資金積累十分有限。因此,對于農村每一主體,他們的儲蓄能力都十分有限,且急需外部資金供給。受長期以來的二元經濟結構影響,農村資金一直是游離農村,進入城市,而且農村資金離農傾向愈加嚴重。
2.1.2農村資金大量外流。農村的資金在以各種途徑源源不斷地流向城市,農村還在向城市輸血,商業銀行在農村的儲蓄網點每年吸收的農村資金為5 000~6 000億元,這筆巨款資金由此內部系統注入城市。2003年12月全國郵政儲蓄存款余額為7 679億元,全部轉存中央銀行,其中65%來于縣及縣以下鄉鎮及所轄農村,占34%;1978~2000年間通過農村信用社和農村郵政儲蓄機構造成的凈流出資金高達6 157.9億元,僅2000年1年農村資金通過農村信用社就流出4 639億元??梢娹r村資金流出態勢還在加劇。
2.2融入資金抑制(資金需求受堵)
融入資金是指經濟活動主體從金融機構和其他機構借入資金。融入資金抑制的問題就是資金需求的問題。
2.2.1農村融入資金主體細化。雖然在農村金融市場上從事金融供給服務的機構多種多樣,但這些需求服務對象只有3種,農戶、農村企業和政府部門。三大農村資金需求主體的層次再細分類又是一個資金需求的方向,是資金需求渠道的細分系統。
2.2.2農戶融入資金受堵原因。農戶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也是農業生產的投資主體,農戶的投資行為直接決定著農產品和市場的有效供給,決定著農戶的經營收入。農戶貸款是農業信貸的基本形式,農戶對借貸資金的需求與農村金融部門借貸支持存在較大差距。
(1)主體因素。農戶、鄉鎮企業和基層政府部門是農村金融市場中經濟活動的主體,在三者之中農戶占有絕對大的比例。農業生產周期長、收益小、季節性強等特點,直接影響農業的資金周轉和回收。
(2)客體因素。由于正規金融服務的缺位和不完善直接造成非正規金融機構服務的壯大,農村正規金融服務急劇萎縮。農村信用社一直被當成中國農村金融的主力軍,但經歷了20多年不斷改革和發展,農業資金投入短缺,農戶和農村中小型企業貸款難問題仍然突出。
3推行金融深化戰略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存在著金融抑制。金融抑制直接導致了我國的二元經濟結構,我國的農村和城市經濟發展的失衡。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分別對經濟發展起著抑制與促進的作用,推行金融深化戰略有利于本國經濟的發展。金融深化理論是指政府放棄對金融體系的過分干預并在有效地控制通貨膨脹之后,推行金融深化戰略,以金融市場經營主體多元化以及利率市場化,使利率真實反映市場上資金的供求變化,刺激社會儲蓄總給水平的提高,從而便于資本的籌集和流動,有效地解決資源的合理配置問題,提高融資效益。
3.1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規范農村合作金融
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更好地為“三農”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支農服務和自身發展的雙重目標需要依賴于三個方面:一是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產權改革,規范股金管理,改善股權結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內控制度建設,轉換經營機制,加大信息披露,強化社會監督和制約,逐步培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自身可持續發展和防范風險的能力。二是堅持商業化支農方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論采取何種產權形式,都需要自己能在農村建立起穩定增長的信貸資金供應機制,堅持市場化、商業化取向。若被迫犧牲商業利益去實現社會責任,則不可能持續發展。三是堅持區域發展。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自然條件又不一樣,因此,農村信用社的管理體制應充分調動各方政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不同地區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結合實際,采取不同的發展戰略。東部地區要按商業化取向,中西部地區要向市場化、商業化方向發展,西部地區要進一步發揮政策性金融的作用。
3.2推進農村民間金融合作化,重構農村合作金融
發展農村民間金融就必須讓已存在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活動合法化、公開化、規范化、重構在農村居民自愿基礎上的新合作金融組織,推動農村民間金融合法化,為農村合作金融提供有益補充。通過制定和完善《民間融資法》等法規體系,給予民間借貸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使其充分發揮對農村融資的補充作用。對民間金融進行規范化公開化管理就需要,一方面,規范民間借貸協議,明確民間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建立必要的資金借貸登記,使金融監管當局能準確地掌握民間借貸活動,介于進行宏觀調控。另一方面,通過降低準入門檻,根據市場化原則,結合區域小額貸款機構的實踐經驗,建立及時有效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引導民間金融進入正式金融。此外,建立靈活的民間金融監管體制、完善的破產保護制度以及存款保險制度和擔保補償機制,保護和補償中小規模貸款人的利益,為民間金融的發展提供“保障”。
一、引言
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在我國被列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進行一味地整治,企圖利用行政手段來解決民間金融問題。實踐證明并不成功,出現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順的局面。根據央行調查統計司對民間融資的調查推算,我國目前的民間融資規模約為9500億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幣貸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規模的資金在體制外循環,蘊含著很大的金融風險。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為維護我國正常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客觀上要求對體制外循環的資金進行規范和整頓。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由計劃向市場的轉型時期,在這一漸進的體制變遷過程中,整個社會的經濟呈現出明顯的二元特征。城鄉經濟和金融發展極不平衡;同時,多種所有制成分、多種經營形式、多種經營層次并存的情況在我國也將長期存在。為此,數量眾多的中小企業和分布在廣闊農村的農戶,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弱點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完全通過正規金融部門獲得龐大資金需求的滿足,有相當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間金融。這是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的原動力。這就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將長期存在下去,是我國金融結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民間金融的內涵界定
到底何謂民間金融,理解角度不同,對其內涵的概念表述也不同。姜旭朝認為:“民間金融就是為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資金運動。”這一界定主要是從資金服務對象角度考慮的。而美國經濟學家吉利斯以是否納入國家的金融監管體系為標準,把民間金融定義為:“未能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另外,還有學者從經營權角度對其進行界定,認為“民間金融是由民營金融機構提供的各種金融服務和與此相關的金融交易關系的總和”??梢姡耖g金融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從不同角度分析,自然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但是,上述對民間金融概念的表述都是將制度作為一個外生變量,即假設制度不變。事實上,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帶有明顯的轉型特征。在這一過程中分析民間金融,制度因素是不能不考慮的,因為制度的變遷對民間金融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對民間金融進行界定:民間金融是指經濟體制變遷過程中,經濟主體(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規金融體制以外,進行的合理的資金融通活動,它的產生屬于需求誘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
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民間金融和非正規金融有著很大的交叉,但卻屬于兩個不盡相同的范疇。民間金融只是非正規金融的一種特殊形式,而非正規金融是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補充。相對于其他形式的非正規金融而言,民間金融帶有更多的一般性,主要是金融管制的產物,是在主流金融體制之外而生的體制外金融形式。
三、我國民間金融的運行特征
近年來,我國的民間資本在農村經濟、民營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民營經濟的資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總體來看,呈現出以下幾個顯著特征:
1 發展速度快,融資規模逐年擴大。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主體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的發展,民間金融的融資規模逐年擴大。我國的民間金融主要發源地在農村,從1986年開始,農村的民間借貸規模己經超過了正規信貸規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長(何安耐,胡必亮。2008)。2005年末,央行的統計數據認為,目前我國民間融資規模在1萬億元人民幣以上,民間融資規模與正規途徑融資規模之比平均達到28.07%。
2 活躍程度與民營經濟發展程度以及區域金融生態發展有關。經濟發達、金融生態環境較好的地區,民間借貸相對不太活躍,對正規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活躍程度低、民營經濟欠發達地區,民間借貸相對平穩,規模較小,利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借貸行為集中在生活消費領域;而民營經濟較為發達、商品集散的沿海地區和中部部分省份,資金流動性強,資金需求旺盛,民間借貸活躍,民間融資規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
3 參與范嗣和參與主體更趨廣泛化。從參與來看,民間金融融入了農業、制造業、采掘業、房地產、商貿餐飲業、養殖業等多種行業。從參與主體來看,民間金融的借貸主體擴大到城鄉居民、個體私營業主和機關公務員等個人和群體。
4 形式多樣化發展。除個人和企業間直接借貸、企業集資、私募基金、資金中介以及地下錢莊形式外,還有合會、小額貸款公司、商品寄賣行、典當行等機構大量參與民間借貸,但“向別的企業或者個人借”和“職工集體融資”是民間融資的主要方式,占民間借貸的絕對比重。
5 缺乏約束,潛藏著較大的風險。民間金融活動主要包括微觀風險、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三個層次。微觀風險指的是民間金融活動給交易各方帶來的風險;中觀風險多出現在以“一對多”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間金融活動中,通常會對一個地區的金融和社會穩定帶來負面沖擊;宏觀風險則是民間金融活動的加總對整個宏觀經濟運行產生的潛在影響。由于民間金融活動缺乏應有的風險約束機制,不需要外力的干預即可實現契約的完全履行,但在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的防范與控制方面往往超出了民間金融活動參與主體的能力掌控范圍,易產生較強的負外部性。
四、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間金融缺乏監管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1 影響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不利于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由于受民間金融的自發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間融資主體生產經營和管理素質所限,大部分資金流向進入門坎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的行業。這類行業的相當一部分是當前的需求熱點,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術水平低的行業和項目為主。這樣,民間金融不僅助長了熱點行業過熱,同時也形成更多的低水平重復建設的生產過剩,影響總供求的平衡和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
2 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業務造成沖擊。民間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風險;民間金融資金規模普遍較小,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差;加之民間金融存在的組織結構不健全、管理落后等問題,導致民間金融具有較大風險性。由于民間借貸活動的頻繁發生,個別人嘗到了甜頭,在利益的驅動下,便開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發放貸款,辦起了非法“地下錢莊”,擾亂了金融秩序。
3 引致矛盾和糾紛,影響經濟和社會穩定。民間借貸通常是在借貸雙方都認可的利益條件下,通過口頭約定或簡單履約的情況下進行交易的,手續簡便,很不規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擔保制約和法律程序,整個交易極具風險,從而容易引發債權、債務糾紛。也正是由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地下性”,有時甚至會被非法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組織所利用,可能導致區域性金融風險,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二)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積極作用
1 有利于為巨大的民間資本尋找出路。我國民間資本存量的絕對值是巨大的,已成為繼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規的投資渠道匱乏和理財知識所限,大量的民間資本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民間資本或者閑置或者低效運轉,缺少合理出路。讓這些資金找到合適的投資渠道,既滿足了民間資本的逐利需求,又對國家經濟發展有益。
2 有利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發展非常迅速,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支生力軍,但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信貸門檻過高。而且貸款手續復雜、耗時長、成本高,且對借款人資格審查、擔保人經濟狀況都有嚴格的界定標準,中小企業由于自身的規模小、資質差等因素使得其獲得貸款的成本較高、幾率較低,中小企業所得到的銀行信貸還不到貸款總額的30%。
3 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由于民間融資松散性、盲目性、不規范性以及隨意性,民間融資不可能完全適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對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其調控造成沖擊,在一定程度上將阻礙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民間融資會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影響國家利率政策實施,截流信貸資金來源等。還可能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釀成相當大的金融風險,妨礙中央銀行現金管理,造成金融風險防范與監管的盲區。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則可促使政府監管民間資本的流向,從而與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保持一致。
五、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的建議
必須認識到,民間金融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制度安排,而是與正規金融并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為了克服民間金融所存在的先天弊端,有必要對民間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導,形成較為完善的民間金融服務體系。
1 改變政府角色定位。我國經濟發展帶有明顯的政府主導型特征,如果沒有政府的首肯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轉變,民間金融的規范化發展是沒有保障的。在對待民間金融問題上,政府一方面應提供寬松的政策環境,允許其以多種利率水平、多種投融資渠道自由存在,而不是一味地打壓和簡單地取締;另一方面應在民間金融合法化后,將其角色定位于為民間金融規范化發展提供服務,在法律框架內放任民間金融的發展,減少不正當干預。
2 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立民間金融的合法身份。如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與《貸款通則》、《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規有一定沖突,而監管部門尚未確定相關制度。因此,在發展民間金融的同時,要嚴把市場準人關,維護市場主體的質量,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按照法律規定和市場原則實行破產,以保證中小金融機構健康高效地運行。同時應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實《放貸人條例》、《民間融資法》、《合同法》等法規體系,使合法的民間金融機構走上法制化軌道。
3 實施差別化監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監管。民間金融的規范發展,需要強有力的外部金融監管作依托,否則可能產生制度變遷中的更大風險。在建立民間金融監管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差別化監管機制和模式,矯正民間金融發展中存在的經營管理和信用不規范等突出問題。同時還應建立跟蹤監測體系,防范民間借貸風險。
4 促進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之間的有效合作和適度競爭。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可以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開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間金融部門的信息優勢降低正規金融部門的信息搜尋成本;利用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彌補民間金融機構資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個市場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兩者可以利用各自的優勢在一個好的金融秩序下進行公平有序地競爭,享有公平競爭的機會,滿足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
一、引言
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在我國被列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進行一味地整治,企圖利用行政手段來解決民間金融問題。實踐證明并不成功,出現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順的局面。根據央行調查統計司對民間融資的調查推算,我國目前的民間融資規模約為9500億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幣貸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規模的資金在體制外循環,蘊含著很大的金融風險。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為維護我國正常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客觀上要求對體制外循環的資金進行規范和整頓。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由計劃向市場的轉型時期,在這一漸進的體制變遷過程中,整個社會的經濟呈現出明顯的二元特征。城鄉經濟和金融發展極不平衡;同時,多種所有制成分、多種經營形式、多種經營層次并存的情況在我國也將長期存在。為此,數量眾多的中小企業和分布在廣闊農村的農戶,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弱點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完全通過正規金融部門獲得龐大資金需求的滿足,有相當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間金融。這是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的原動力。這就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將長期存在下去,是我國金融結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民間金融的內涵界定
到底何謂民間金融,理解角度不同,對其內涵的概念表述也不同。姜旭朝認為:“民間金融就是為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資金運動?!边@一界定主要是從資金服務對象角度考慮的。而美國經濟學家吉利斯以是否納入國家的金融監管體系為標準,把民間金融定義為:“未能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另外,還有學者從經營權角度對其進行界定,認為“民間金融是由民營金融機構提供的各種金融服務和與此相關的金融交易關系的總和”??梢姡耖g金融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從不同角度分析,自然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但是,上述對民間金融概念的表述都是將制度作為一個外生變量,即假設制度不變。事實上,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帶有明顯的轉型特征。在這一過程中分析民間金融,制度因素是不能不考慮的,因為制度的變遷對民間金融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對民間金融進行界定:民間金融是指經濟體制變遷過程中,經濟主體(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規金融體制以外,進行的合理的資金融通活動,它的產生屬于需求誘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
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民間金融和非正規金融有著很大的交叉,但卻屬于兩個不盡相同的范疇。民間金融只是非正規金融的一種特殊形式,而非正規金融是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補充。相對于其他形式的非正規金融而言,民間金融帶有更多的一般性,主要是金融管制的產物,是在主流金融體制之外而生的體制外金融形式。
三、我國民間金融的運行特征
近年來,我國的民間資本在農村經濟、民營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民營經濟的資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傮w來看,呈現出以下幾個顯著特征:
1發展速度快,融資規模逐年擴大。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主體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的發展,民間金融的融資規模逐年擴大。我國的民間金融主要發源地在農村,從1986年開始,農村的民間借貸規模己經超過了正規信貸規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長(何安耐,胡必亮。2008)。2005年末,央行的統計數據認為,目前我國民間融資規模在1萬億元人民幣以上,民間融資規模與正規途徑融資規模之比平均達到28.07%。
2活躍程度與民營經濟發展程度以及區域金融生態發展有關。經濟發達、金融生態環境較好的地區,民間借貸相對不太活躍,對正規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活躍程度低、民營經濟欠發達地區,民間借貸相對平穩,規模較小,利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借貸行為集中在生活消費領域;而民營經濟較為發達、商品集散的沿海地區和中部部分省份,資金流動性強,資金需求旺盛,民間借貸活躍,民間融資規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
3參與范嗣和參與主體更趨廣泛化。從參與來看,民間金融融入了農業、制造業、采掘業、房地產、商貿餐飲業、養殖業等多種行業。從參與主體來看,民間金融的借貸主體擴大到城鄉居民、個體私營業主和機關公務員等個人和群體。
4形式多樣化發展。除個人和企業間直接借貸、企業集資、私募基金、資金中介以及地下錢莊形式外,還有合會、小額貸款公司、商品寄賣行、典當行等機構大量參與民間借貸,但“向別的企業或者個人借”和“職工集體融資”是民間融資的主要方式,占民間借貸的絕對比重。
5缺乏約束,潛藏著較大的風險。民間金融活動主要包括微觀風險、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三個層次。微觀風險指的是民間金融活動給交易各方帶來的風險;中觀風險多出現在以“一對多”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間金融活動中,通常會對一個地區的金融和社會穩定帶來負面沖擊;宏觀風險則是民間金融活動的加總對整個宏觀經濟運行產生的潛在影響。由于民間金融活動缺乏應有的風險約束機制,不需要外力的干預即可實現契約的完全履行,但在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的防范與控制方面往往超出了民間金融活動參與主體的能力掌控范圍,易產生較強的負外部性。
四、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間金融缺乏監管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1影響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不利于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由于受民間金融的自發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間融資主體生產經營和管理素質所限,大部分資金流向進入門坎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的行業。這類行業的相當一部分是當前的需求熱點,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術水平低的行業和項目為主。這樣,民間金融不僅助長了熱點行業過熱,同時也形成更多的低水平重復建設的生產過剩,影響總供求的平衡和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
2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業務造成沖擊。民間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風險;民間金融資金規模普遍較小,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差;加之民間金融存在的組織結構不健全、管理落后等問題,導致民間金融具有較大風險性。由于民間借貸活動的頻繁發生,個別人嘗到了甜頭,在利益的驅動下,便開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發放貸款,辦起了非法“地下錢莊”,擾亂了金融秩序。
3引致矛盾和糾紛,影響經濟和社會穩定。民間借貸通常是在借貸雙方都認可的利益條件下,通過口頭約定或簡單履約的情況下進行交易的,手續簡便,很不規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擔保制約和法律程序,整個交易極具風險,從而容易引發債權、債務糾紛。也正是由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地下性”,有時甚至會被非法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組織所利用,可能導致區域性金融風險,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二)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積極作用
1有利于為巨大的民間資本尋找出路。我國民間資本存量的絕對值是巨大的,已成為繼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規的投資渠道匱乏和理財知識所限,大量的民間資本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民間資本或者閑置或者低效運轉,缺少合理出路。讓這些資金找到合適的投資渠道,既滿足了民間資本的逐利需求,又對國家經濟發展有益。
2有利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發展非常迅速,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支生力軍,但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信貸門檻過高。而且貸款手續復雜、耗時長、成本高,且對借款人資格審查、擔保人經濟狀況都有嚴格的界定標準,中小企業由于自身的規模小、資質差等因素使得其獲得貸款的成本較高、幾率較低,中小企業所得到的銀行信貸還不到貸款總額的30%。3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由于民間融資松散性、盲目性、不規范性以及隨意性,民間融資不可能完全適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對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其調控造成沖擊,在一定程度上將阻礙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民間融資會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影響國家利率政策實施,截流信貸資金來源等。還可能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釀成相當大的金融風險,妨礙中央銀行現金管理,造成金融風險防范與監管的盲區。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則可促使政府監管民間資本的流向,從而與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保持一致。
五、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的建議
必須認識到,民間金融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制度安排,而是與正規金融并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為了克服民間金融所存在的先天弊端,有必要對民間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導,形成較為完善的民間金融服務體系。
1改變政府角色定位。我國經濟發展帶有明顯的政府主導型特征,如果沒有政府的首肯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轉變,民間金融的規范化發展是沒有保障的。在對待民間金融問題上,政府一方面應提供寬松的政策環境,允許其以多種利率水平、多種投融資渠道自由存在,而不是一味地打壓和簡單地取締;另一方面應在民間金融合法化后,將其角色定位于為民間金融規范化發展提供服務,在法律框架內放任民間金融的發展,減少不正當干預。
2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立民間金融的合法身份。如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與《貸款通則》、《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規有一定沖突,而監管部門尚未確定相關制度。因此,在發展民間金融的同時,要嚴把市場準人關,維護市場主體的質量,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按照法律規定和市場原則實行破產,以保證中小金融機構健康高效地運行。同時應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實《放貸人條例》、《民間融資法》、《合同法》等法規體系,使合法的民間金融機構走上法制化軌道。
3實施差別化監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監管。民間金融的規范發展,需要強有力的外部金融監管作依托,否則可能產生制度變遷中的更大風險。在建立民間金融監管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差別化監管機制和模式,矯正民間金融發展中存在的經營管理和信用不規范等突出問題。同時還應建立跟蹤監測體系,防范民間借貸風險。
4促進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之間的有效合作和適度競爭。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可以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開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間金融部門的信息優勢降低正規金融部門的信息搜尋成本;利用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彌補民間金融機構資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個市場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兩者可以利用各自的優勢在一個好的金融秩序下進行公平有序地競爭,享有公平競爭的機會,滿足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
關鍵詞: 影子銀行;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Key words: shadow banking system;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financing problem
中圖分類號:F27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02-0143-02
0 引言
在今年六月,信貸市場上出現“錢荒”現象,迅速影響到了中小企業的生存。在商業銀行收緊銀根的同時,中小企業轉向民間借貸市場尋求幫助。在這一市場上,活躍著大量冠名擔保公司、信托公司、投資公司、典當行等、相當于“資金中介”的機構,在信貸市場上廣泛出現。它們是將民間散的資金歸集起來,在通過自己的平臺向中小企業放款,從而獲取高額的利差。這類游離的機構被業界稱為“影子銀行”。
1 我國影子銀行的發展現狀
影子銀行(Shadow Banking system)的概念是由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執行董事麥卡利提出并廣泛采用的,主要是指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的市場型非銀行機構。中國銀監會2012年報首次明確影子銀行的業務范圍:“年報強調,從實踐看,我國絕大部分的信用中介機構都已納入監管體系,并受到嚴格監管,銀監會所監管的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商業銀行理財等表外業務不屬于影子銀行?!?/p>
我國現有影子銀行業務大多為委托貸款、信托、小額信貸乃至典當行業務,同時也發放高利貸業務。官方數據顯示,2012年底中國銀行理財業務資產規模約為7.1萬億元,而中國信托業管理資產規模約為7.5萬億元。而根據惠譽的估算,2012年底銀行理財業務資產規模約為13萬億元。由中國社科院金融法律與金融監管研究基地最新的《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13》稱,中國影子銀行體系自2010年以來發展迅猛。2012年底中國影子銀行體系規模達到14.6萬億元(基于官方數據)或20.5萬億元(基于市場數據)。前者占到GDP的29%與銀行業總資產的11%,后者占到GDP的40%與銀行業總資產的16%。
2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表現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中小企業發展迅速,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之一。以深圳市為例,通過深圳市的銀監局的《2011年3季度深圳中小企業運營暨金融服務分析報告》了解,2011年深圳市的中小企業面臨的生存發展問題急劇加大,雖然沒有出現普遍倒閉問題,但是,這些企業的融資問題非常顯著,已有百分之十五左右的企業認為融資困難。這種融資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現有金融體系所導致,其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融資渠道單一 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主要有兩條:一是內源融資,包括業主自有資金、向親友借貸的資金、風險投資以及企業營業后積累的資金等來源。二是外源融資,其中又可分為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兩種形式:間接融資是指以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為中介的融資,包括各種短期貸款、中長期貸款等;直接融資是指以股票和債券形式公開向社會募集資金以及通過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租賃的方式融通資金。目前在我國主板上市的企業共有1000余家,絕大多數均為大型企業,僅有少數產品成熟、效益好、市場前景廣闊的中小企業可以爭取到直接上市籌資。而在債券市場上,中小企業暫時還不是券商的備選企業。對于大多數中小企業來說,間接融資,尤其是通過銀行貸款融資就成為了其獲得資金最為重要的手段。
2.2 融資成本高昂 商業銀行考慮風險因素,存在著嫌貧愛富、驅大棄小的本能。銀行在辦理中小企業貸款存在著體制、技術及成本的不對稱,其中最大特點是“信息不對稱”,由此帶來信貸市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商業銀行為降低“道德風險”,必須加大審查監督的力度,而中小企業貸款“小、急、頻”的特點使商業銀行的審查監督成本和潛在收益不對稱,降低了他們在中小企業貸款方面的積極性。同時國家對于商業銀行的監管和對于國民經濟整體的調控又進一步刺激了這種不對稱。自2010年來,國家為控制通貨膨脹,采取了緊縮性貨幣政策,銀行的可貸資金大量減少,造成銀行議價能力普遍增強,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利率最高可上浮至30%。而中小企業自身缺乏令銀行信任的足夠資產與擔保,銀行提供的抵押貸款,中小企業沒有足值的資產抵押;擔保貸款,則又普遍缺乏擔保機構愿意為中小企業擔保;更進一步的信用貸款,中小企業又存在信用低的問題。
這種融資體系失位的彌補者是影子銀行,其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支持力度逐年上升。被視為其中主力的小額貸款公司迅速擴軍。中國人民銀行2013年7月29日的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6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7086家,數量規模上的攀升必然導致貸款數額的上升,貸款余額7043億元,上半年新增貸款1121億元。目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95%處于盈利狀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毛利潤率約為30%,資本利潤率約為8%,接近社會平均利潤率。
3 影子銀行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發揮的作用
3.1 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 從影子銀行的資金供給來看,影子銀行作為降低融資交易成本的一種組織創新,在具有信息和交易優勢,并為在向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時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由于影子銀行往往在地域、社會和血緣等方面與當地中小企業有著廣泛的聯系,因此市場上的借貸雙方都保持這相對頻繁的接觸,相對于商業銀行,影子銀行靈活便捷,條件寬松,所以在這兩項優勢的作用下,影子銀行可以在資金與服務上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影子銀行往往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70%的資金應用于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50萬元的小額借款人,其余30%資金的單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金的5%。這種原則的直接受益人便是廣大的中小企業,隨著影子銀行的不斷發展壯大,解決了部分中小企業生產資金需求,對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3.2 釋放宏觀政策調控造成的流動性壓力 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我國為了消除危機影響,就采取穩健的貨幣政策,對流動性市場進行補充,而2010年以后,情況發生了變化,國家為調整經濟結構,控制通貨膨脹,采取了緊縮性貨幣政策。這一情況在今年達到了一個頂峰,出現了流通領域內的貨幣供應不足,直接影響到了實體經濟。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自然收緊銀根,而國有企業的抗擊能力強,銀行一般也不會讓其資金短缺。但對中小企業則造成極大的影響,如果失去銀行這一直接融資渠道的支持,流動資金的缺口就會使得這些企業的運轉無法維持。由于監管體系和影子銀行自身特性,使得宏觀調控對影子銀行的影響相對較弱,為了減小部分市場流動性風險,就需要增強中小企業應對宏觀政策變動的防控能力。
4 影子銀行在中小企業融資中存在的問題
4.1 融資成本逐級上升,中小企業承擔風險較大 銀行貸款的成本最低,但是受到信譽度的嚴重制約,導致很多企業出現貸款難的局面,這時候方便靈活的銀子銀行就作為企業短期資金需求的補充。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尤努斯教授在孟加拉創立的專門為窮人服務的格萊珉銀行的貸款利率在20%到35%之間,而當地商業利率約為10%到13%。世界銀行總結,通常小額貸款的保本年利率為15%到20%。而在國內中小企業正面臨較高的信貸風險,體現在借貸利率高達20%或以上,甚至高達40%~60%的民間高利貸市場較為活躍。雖然能夠暫時解決困難,但是短期內不能償還,就會對企業發展造成重大影響。
4.2 影子銀行融資難以追蹤和監管 由于國內銀行業監管體系存在漏洞,影子銀行能夠與傳統銀行相互合作或作用,將信貸擴張表外化,實現銀信合作。通過此類合作,銀行可以不采用存款向外發放貸款,而通過發行信托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并向中小企業貸款。這樣傳統的商業銀行始終處于影子銀行體系的信用媒介鏈條中,并通過銀信合作等方式將資金轉移出受監管范圍,形成監管套利。而在信貸市場上,有很多企業通過銀行渠道獲得利率較低的貸款,然后再將錢放到民間信貸市場獲得暴利。但是當這種信貸鏈條出現風險的情況下,安全性就會受到威脅。在一些金融機構較為聚集的地區,一些銀行在“跟風”的情況下發放貸款,這就使其的信貸資金超出企業正常經營范圍,就會造成對影子銀行融資追蹤與監控有很大的困難。
5 政策建議
國內影子銀行的發展,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是由于影子銀行體系存在局限性,因此面對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最重要的還是從改革現有金融體制入手,第一,積極拓展商業銀行貸款以外的融資渠道,加快建立直接融資市場,從根本上改變我國融資市場單一化的現狀。第二,加強對影子銀行的監管,規范其在信貸市場上的活動,鼓勵其進一步的金融市場創新,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基礎上,促進金融服務的多元化,在更深層次上彌補當前對中小企業金融支持的不足。
參考文獻:
[1]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法律與金融監管研究基地.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13[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9.
[2]侯健.影子銀行發展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研究[J].南方金融,2012,6.
無論是在貨幣支付領域還是在貨幣融通領域,互聯網與金融兩者都正邁向深度融合,并展現出美好前景。它們的融合正催生著一場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金融變革,并預兆互聯網金融時代的到來。作為經濟核心的金融,事關國計民生,具有高度的風險性。金融高風險性特點必然意味著更為嚴苛和審慎的監管。在金融監管的壓力下,互聯網與傳統金融業結合,與先前和傳統商業、媒體結合相比,道路無疑將會更加曲折和復雜,但前途必定光明。
(二)互聯網金融的本質
當下,正規金融本文將不討論正規金融在互聯網信息技術應用方面的風險和監管情況,現行監管體系對正規金融的監管已較為成熟。與非正規金融勢力分別從各自優勢領域出發,兩頭切入,使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呈多元化發展態勢。但從實質上看,目前互聯網金融主要表現為金融對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工具性應用,即互聯網金融中互聯網扮演的是“金融互聯網”角色?;ヂ摼W信息技術的工具性應用是互聯網金融發展初級階段最為重要的特征。當然,互聯網金融隨著發展的深入,必將表現為金融本身對互聯網商業環境的適應金融本身對互聯網商業環境的適應將是互聯網金融未來發展的趨勢,比如互聯網商業環境將可能影響金融的風險緩釋技術。將來淘寶店主或許可以用虛擬網店作為擔保品,甚至憑電子商務交易信用記錄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目前阿里金融基于大數據分析的信用貸款就是這方面的初步探索。。對互聯網工具性的應用既可能來自于正規金融,如網銀的應用,也可能來自于非正規金融,比如民間金融。但前者基于既得利益,金融創新動力顯然不足,甚至過于被動;而后者基于市場驅動,目前已成為助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生力軍和挑戰傳統金融的“攪局者”。
非正規金融應用互聯網信息技術最突出的成果表現為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等金融創新模式的興起。第三方支付業務模式中,互聯網扮演了資金清算信息傳遞渠道的角色;P2P借貸和眾籌融資業務模式中,互聯網起到為資金供需雙方提供融資信息的平臺作用。一言以蔽之,互聯網所扮演的都是金融信息傳遞者的角色,其作用實質并沒有突破工具性的范疇。不管這種工具性在應用中表現得怎樣多元或變化,互聯網金融背后的金融本質屬性依然涇渭分明。作為先進互聯網信息技術與傳統金融服務相結合的新型金融業態,互聯網金融仍屬金融的內涵范疇。從概念外延來看,互聯網金融包括互聯網支付和互聯網融資。
1.互聯網支付。在國內整個貨幣支付體系中,如果說央行大小額支付系統是“心臟”,各商業銀行支付渠道是“靜動脈”的話,那么,第三方支付則是“毛細血管”,是整個國家貨幣支付體系中的有益補充。第三方支付的互聯網支付業務實質上就是金融業務中的貨幣資金清算業務。
2.互聯網融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屬于直接融資的范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實質上分別是債權和股權國內的眾籌融資平臺迫于目前法律環境,部分已逐漸異化為具有商品交易性質的團購平臺,失去了原有眾籌之金融實質,不直接以股權而是以商品或服務作為對投資人的回報。但本文從狹義角度,仍以股權投資之眾籌為研究對象,以還眾籌融資的原貌。交易的平臺或場所。在整個直接融資的“金字塔”體系中(圖1),證券業處于金字塔的頂端,互聯網融資則處于底端。如果說證券市場是精英們的融資“王國”的話,那么互聯網融資平臺就是草根們的融資“樂園”,它們分別代表精英金融和普惠金融,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就是草根型普惠金融的典型。
圖1互聯網融資平臺與多層次直接融資體系
二、 互聯網金融的合法性分析
目前,國內民商事法規的基礎性規范、金融監管的部分內容以及刑法有關金融犯罪的條款都適用于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活動不是完全無法可依,現行的法律框架體系在一定程度上為互聯網金融的運行提供了法律基礎和創新空間。
1.第三方支付合法性分析
2010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正式賦予了第三方支付行業存在的合法性。該辦法第3條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該管理辦法的出臺間接標志著第三方支付行業長期“黑戶”身份的終結,由此,第三方支付正式邁入“有法可依”的時代。
2.P2P借貸合法性分析
P2P借貸平臺實質就是民間直接融資的信息交互平臺或渠道,嚴格的借貸信息中介意義上的P2P借貸平臺本身并不存在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問題。但借款人通過平臺向投資人借款的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呢?答案是有條件的肯定,即在不構成刑法意義上非法集資活動的前提下,民間借貸行為存在合法空間。根據國內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均是合法行為,正所謂“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最早《民法通則》中有“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的模糊表述;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在《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進一步明確:“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我國《合同法》第12章關于借款合同的規定也間接肯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并在第211條上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這些現行的民商事法規和司法解釋為民間借貸行為提供了合法空間,亦為P2P借貸活動提供了法律基礎。
3.眾籌融資合法性分析
公司不僅是企業的組織形態,也是籌資的手段或工具。理論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完全可在不被納入我國《證券法》調整范疇的情況下完成公司的新設或擴股,但首要前提是避免出現《證券法》定義的公開發行狀況。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在《證券法》的“藩籬”之中,眾籌融資能施展“拳腳”的法律空間僅限于特定對象200人以內,并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同時還須滿足我國《公司法》第24條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限制。只有在此圈定的法律空間內活動,眾籌融資行為才具有合法性可言。超出范圍則不僅違反《證券法》,也可能觸碰《刑法》中與非法集資相關的罪名。顯然,法律限制所導致其合法生存空間的壓縮,已間接削弱了眾籌融資原有“眾人拾柴火焰高”的意義,這在很大程度上束縛了眾籌模式在國內的推廣和發展。
三、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考察
(一)互聯網金融的風險
任何新興事物的發展初期必定會存在諸多不足,甚至是弊端,作為金融創新的互聯網金融也絕無例外。先前起步的第三方支付由于監管環境的不斷完善,風險從以往的高發態勢開始趨向平穩。但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目前互聯網融資平臺野蠻生長,亂象平生,風險頻發。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風險,也給互聯網金融本身帶來了負面聲譽影響。有關法律法規等監管環境的缺失更是凸顯了問題的嚴峻性?;ヂ摼W融資活動的亂象已成為目前互聯網金融面臨的最為突出的風險問題。
早在2011年,中國銀監會曾向銀行業機構了《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稱人人貸(P2P借貸)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潛在風險和問題主要有七大問題和風險:一是影響宏觀調控效果;二是容易演變為非法金融機構;三是業務風險難以控制;四是不實宣傳影響銀行體系整體聲譽;五是監管職責不清,法律性質不明;六是信用風險偏高,貸款質量遠遠劣于普通銀行業金融機構;七是人人貸公司開展房地產二次抵押業務同樣存在風險隱患。。P2P借貸當前面臨三大核心風險,即一對多、資金池及期限和金額錯配。許多曾經自詡風險管控嚴謹的P2P借貸平臺最終給投資者帶來的卻是慘重的損失。與P2P借貸相比,由于規模有限,眾籌融資風險問題和事件目前較少見,較為典型的有“北京美微事件”2013年初,北京美微傳媒公司由于在淘寶銷售原始股被證監會叫停,證監會稱美微此舉為新型非法證券活動。?;ヂ摼W金融的新興在很大程度上緣于民間資本向金融市場的躍躍欲試,民間金融繁榮活躍的地區往往也是互聯網金融萌芽初興之地。 家族管理、信息不透明、短借長貸、信用放款多、財務混亂、資金去向不明等既是民間金融的“通病”,也是當下互聯網融資亂象的寫照。目前,隨著互聯網金融概念被熱捧,大量社會游資涌入P2P借貸平臺,五花八門的P2P平臺如雨后春筍般成立,民間借貸活動大有借道P2P借貸平臺之勢。但其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不乏不法投機分子借用金融創新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尤其是部分P2P借貸平臺直接介入借貸,吸收資金和發放貸款,儼然成為“影子銀行”式的金融機構,為金融風險埋下了禍根。
總結互聯網融資平臺風險問題的本質,不難發現非法集資問題突出?;ヂ摼W融資平臺暴露出的許多風險問題要么本身就是非法集資問題,要么就是與非法集資相關聯?!斗欠ń鹑跇I務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取締辦法》(國務院〔1998〕247號令)第4條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毖胄性凇蛾P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中進一步明確界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由于互聯網天然的涉眾性,P2P借貸和眾籌融資作為互聯網金融,在某種程度上與生俱來就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群”的特性。如再參與資金的中轉,互聯網融資活動在目前法律語境中較容易陷入非法集資的“魔咒”,這也是一對多、資金池及期限和金額錯配的P2P借貸模式常遭人詬病為非法集資的根源。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理論上,基于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互聯網金融法律規范可分為縱向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規范和橫向的互聯網金融交易規范。前者調整的是互聯網金融監管關系,后者調整的則是互聯網金融交易關系。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交易規范具有一定的基礎,《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電子簽名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仍適用于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活動在交易層面不是無法可依。但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除第三方支付外自2010年以來,央行陸續出臺系列專項監管規章制度以完善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等。,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監管規范幾乎空白,對互聯網金融創新暴露出的問題基本束手無策,這對整個金融市場構成極大的潛在風險。
高風險性的金融與涉眾性的互聯網結合,必然使互聯網金融比傳統金融更具涉眾性風險,風險面更廣,傳染性更強。從風險防范角度看,對互聯網金融活動實施監管不僅必要,而且意義重大。對金融活動實施審慎監管,是大多數國家為防范金融風險所普遍采取的做法,互聯網金融也不例外。歐美主要國家已陸續對互聯網金融活動著手規制。
以美國為例,美國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在內的互聯網金融均有監管。第一,在第三方支付監管方面,美國對第三方支付實行的是功能性監管,將監管的重點放在交易的過程而不是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美國國會以及財政部通貨監理署、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儲貸監理署等多個監管部門先后頒布了一系列適用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法規。1999 年頒布的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界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其監管從屬于金融監管的整體框架,即實行功能性監管。在法律上,美國將第三方支付視為貨幣轉移業務,本質上是傳統貨幣服務的延伸,因此,美國并沒有將其作為一類新的機構通過專項立法進行監管,而主要從貨幣服務業務的角度管理。美國《統一貨幣服務法案》是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另一部重要法規,自2000 年以來,美國已有40多個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案》頒布了適用本州非金融機構貨幣服務的法律[4]72。第二,在P2P借貸監管方面,美國目前P2P借貸的監管體系由多個監管機構組成,許多聯邦和州層面的監管機構都對P2P借貸行使監管權。這些監管機構包括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證監會、各種聯邦銀行監管機構以及各州對應的相關部門[5]508。美國證監會和州證券監管部門主要通過信息披露來行使對貸款人保護的職責;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州監管部門針對營利性P2P借貸平臺,行使對借款人保護的職責;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也主要是行使對借款人保護的職責[6]36。第三,在眾籌融資監管方面,美國于2012年通過旨在推進小企業發展的《初創期企業推動法案》(簡稱“JOBS 法案”),其中包括一項針對眾籌融資的重要舉措參見Title III of The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在美國《證券法》第4條第6款中,新增“股權眾籌豁免”的內容,即允許眾籌發行人通過被授權的互聯網中介從合格投資者處籌集資金,但在12個月內籌集總額不得超過100萬美元,且投資者需要符合一定要求年收入(或凈資產)少于10萬美元的個人累計投資至多為2 000美元或年收入(或凈資產)的5%;年收入(或凈資產)等于或超過10萬美元的個人可將年收入(或凈資產)的10%用于投資,但不得超過10萬美元。 [7]37。
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金融監管部門也正在積極調研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情況。央行對互聯網金融的態度也逐漸由緘默轉向明確肯定,由放任自由轉向支持監管?;ヂ摼W金融需要監管的認識基本一致,只是如何監管尚存爭議,核心問題是監管主體、監管方式、監管制度如何選擇。
四、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思路
基于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和不同經營模式,要選擇區別于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主體、監管方式和監管制度,防范復雜、低效率、抑制創新的監管,要在維護互聯網金融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平衡。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地方化
將新興的互聯網金融逐步納入金融監管體系是各國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趨勢,國內亦將如此。實施監管的首要問題是監管由誰來負責,即監管主體是誰,這一問題至關重要。目前,國內除第三方支付已被正式納入央行監管體系外一國的貨幣支付清算體系具有高度的集中性,從監管效率和效果考慮,支付行業應由央行統一實施監管。,P2P借貸和眾籌融資仍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監管主體仍待確定。
從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產生與發展的歷程來看,它們起源于民間,根植于地方,呈多元化發展態勢。為因地制宜,較好地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監管應“接地氣”,不宜采取類似對傳統金融機構的集中式統一監管模式,監管權限應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賦予地方政府相應的金融監管權限也符合國務院“十二五”規劃中有關金融規劃的內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體制,強化地方政府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責任”。伴隨著地方金融活動的日益活躍,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的管理也日益頻繁,地方政府已逐步開始在地方金融監管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中央與地方統分結合的金融監管模式已初露端倪。在地方金融監管的實踐中,部分省市已經開始了有益的探索。以浙江為例,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作為我國首部民間金融地方性法規,它在某種程度上賦予了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權”。
2008年以來,隨著新一輪地方機構改革的深入,全國省、市兩級政府普遍加大了金融辦建設的力度?,F在,全國省、市兩級政府普遍設立了金融辦,在經濟較發達的地方,許多市轄區和縣級市也設立了金融辦[8]85。金融辦在地方各級的陸續設立為地方政府行使地方金融管理職能提供了組織保障。在中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巨大的情況下,地方政府金融辦對地方金融活動更為熟悉和了解,建立由地方政府金融辦主導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框架已成為目前國內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等互聯網金融劃歸地方政府金融辦統一監管,符合這一趨勢和潮流。當然,全國性的監管指導和統籌也是不可或缺的,“一行三會”(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可根據相應法定職責,負責互聯網金融指導性規則的制定、風險監測和預警。
(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方式:原則導向監管
怎樣監管,實施怎樣的監管方式,這是確定監管主體之后必須考慮的問題。互聯網金融目前還遠未定型,發展方向和模式仍有待觀察。鑒于發展初期的現狀,金融監管部門實施監管時,應對出現的一些問題適當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和彈性,采取原則導向監管方式,充分吸收以往新興金融行業發展初期的監管經驗和教訓,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現象,在保障金融系統性風險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穩步發展。
原則導向監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和規則導向監管(rulesbased regulation),是目前各國金融監管領域普遍應用的監管方式,英美兩國分別是這兩種方式的典型代表美國也開始檢討和反思本國的金融監管方式。美國前財政部部長Henry Paulson提出美國應考慮采取原則性監管,前美聯儲主席Ben S. Bernanke也表示金融監管要向風險性和原則性監管邁進。。美國金融服務圓桌會議(Financial Services Round Table)指出:“規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指在該體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監管法律和規定來約束即便不是全部也是絕大多數金融行為和實踐的各個方面,這一體系重點關注合規性,且為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的主觀判斷與靈活調整留有的空間極為有限。原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重點關注既定監管目標的實現,且其目標是為整體金融業務和消費者實現更大的利益?!眳⒁奆inancial Service Roundtable, ″The Blueprint for US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 2007,轉引自李翰陽《從規則導向到原則導向――銀行監管制度的法律經濟學分析》,中國政法大學2011年博士學位論文,第56頁。原則導向監管盡管存在諸如主觀性、不確定性等缺點,但通過2008年金融危機的實踐檢驗來看,相比規則導向監管,原則導向監管方式更適用于對金融創新的監管。
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指出:“原則性監管意味著更多地依賴于原則并以結果為導向,以高位階的規則用于實現監管者所要達到的監管目標,并較少地依賴于具體的規則。通過修訂監管手冊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持續進行原則和規則間的不斷平衡……我們關注作為監管者所希望實現的更清晰的結果,而由金融機構的高管更多地來決定如何實現這些結果。” 參見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Focusing on the Outcomes that Matter,″ fsa.gov.uk/pubs/other/principles.pdf,轉引自劉媛《金融領域的原則性監管方式》,載《法學家》2010年第3期,第84頁。通俗地說,原則導向監管就是“找準地線、放開空間”,即監管幾個重大的原則,這些原則是不能碰的,在此之外就是市場的行為。原則導向監管既有利于規范金融創新,也有利于促進金融創新。對于新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就是要劃好業務紅線,留好業務創新空間。但原則導向監管方式并非是完全排斥規則性監管內容,原則導向監管強調的是對金融創新的底線堅守。原則性監管對于處理金融創新和監管套利是有益的, 但一套與以原則相伴的健全的規則也是必要的, 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市場約束應保持動態平衡,不可偏廢[9]97。如存在需要,條件成熟,原則可與規則相結合,形成具體監管制度,保障金融安全。
(三)互聯網金融“安全港”制度構建
互聯網金融是未來金融發展的重要方向。但作為后來的“攪局者”,互聯網金融在各國都不同程度地與既存法律制度存在“不吻合”的現象如P2P借貸在美國也曾激起廣泛爭論,原因是P2P借貸很難與債券發行區分。債券作為證券受美國證監會監管,但P2P借貸平臺那時普遍沒有在證監會注冊,這違反了美國《證券法》第5條(a)款和(c)款 的規定。2008年11月,美國證監會認定注冊于加州的知名P2P借貸平臺Prosper公司違規。最后,Prosper與證監會達成和解。參見Release No.8984(S.E.C. Release No.)。。在國內,互聯網融資平臺風險問題不斷,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相互交織,如影隨形,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互聯網金融的聲譽。因此,在互聯網融資監管方面構建“安全港”制度,厘清互聯網融資活動合法與非法的邊界,將之與非法集資活動區分開來,意義重大。“安全港”制度應包含四項核心機制:
1.構建會員邀請機制,避免不特定性?;ヂ摼W融資平臺具有天然的涉眾性,容易被界定為非法集資中的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將“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作為向社會公眾吸取資金的四條件之一。盡管其中沒有明確列舉互聯網平臺屬于向社會公開宣傳的途徑,但互聯網平臺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的公開宣傳效果是毋庸置疑的。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如何把這一特性控制在法律安全邊界之內,是互聯網融資安全合法開展的首要問題。會員邀請機制的構建為這一問題的破解提供了出路。會員邀請制度包括三個步驟,即會員注冊、會員篩選和會員邀請。首先,招募會員不可進行任何公開形式的投資宣傳。注冊,開展風險評估,評估內容可包括投資經驗、年齡、收入狀況等項因素;其次,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篩選出合格投資者;最后,對合格投資客戶發出相應投資邀請,并開展投資人真實身份核查。經過三個步驟的處理,互聯網融資平臺面對的就是特定的合格投資者,避免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的法律風險。當然,即使是面向特定對象,互聯網融資平臺也須注意我國《證券法》和《公司法》對人數的限制。
2.構建資金第三方托管機制,避免集合資金?;ヂ摼W金融的融資領域,無論是P2P借貸還是眾籌,其扮演的都應是信息中介而非資金中介角色。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本質上分別是直接債權融資和直接股權融資的信息撮合平臺,在業務中不應承擔任何中轉客戶資金的角色,資金池模式更應成為,否則,互聯網融資平臺將成為非法集資的工具。但事實恰恰相反,國內的P2P借貸平臺大量地借用資金池模式開拓業務,這是目前P2P借貸平臺常遭人詬病為“龐氏騙局”的根本原因所在。實行資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有利于解決這一問題。資金第三方托管是指客戶資金的收付完全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直接管理,第三方角色通常是由具有托管資質的銀行來擔當。有了第三方托管后,借款人的資金進出根據用戶指令發出,且每筆資金的流動都需要有用途和記錄,這樣就能有效防范借貸平臺挪用客戶資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風險[10]。資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不僅有利于解決互聯網金融企業惡意挪用資金或破產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的問題,也從根本上有助于互聯網融資平臺擺脫非法集資的惡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