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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年深化司法監督工作的主要特點
(一)把握了指導思想的一貫性。本屆以來,省人大對公檢法司機關陸續開展了修改后的刑訴法執行情況的監督、規范執法公正司法情況的監督。今年,根據省委、省人大主要領導的要求,對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情況深化監督。在連續三年的專項監督中,每年確定一個主題,循序漸進,由淺入深,全面促進我省的司(執)法工作更加規范公正,把握了司法監督指導思想的一貫性,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對公檢法司機關的要求和期待。
(二)把握了工作推動的協同性。全省人大系統和公檢法司機關對深化司法監督工作協調聯動,配合默契。省人大內司委深入多地開展調研,先后召開三次全省人大內司工作座談會進行專題研究,并通過實地檢查、工作簡報等形式,指導各地把握節奏,協同推進。省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廳、司法廳分別運用案件評查、專項督察、執法考評等方式,指導各地開展自查自糾,邊查邊改。與此同時,各市、縣(市、區)制定方案,深入推進,在貫徹省人大部署要求的同時,結合本地實際,堅持多措并舉。杭州市將深化司法監督與反貪反瀆、經濟犯罪偵查等專項監督工作相結合;寧波、舟山市與法官、檢察官履職評議工作相結合;溫州市突出立案和執行兩個重點問題、金華市突出主要業務部門和基層庭隊所兩個重點對象開展監督;湖州市專門組織了關注公正司法、代表一線視察活動;嘉興、衢州市深入市縣司(執)法基層單位逐個聽取意見;紹興、麗水市列出問題清單進行“健康體檢”;臺州市早謀劃早部署,嚴格督促自查自糾工作。各市人大工作各具特色,效果逐步顯現。
(三)把握了深化監督的創新性。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各級人大以發現問題、梳理問題、指出問題、督促整改問題為重點,深入推進司法監督工作。情況反饋后,公檢法司機關普遍認為,指出的問題實事求是,客觀實在,對推進公檢法司機關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表示認真整改。二是改進調研方式。既有面對面聽取公檢法司機關的匯報,又有背靠背征求紀委、政法委、等部門的意見;既直接聽取律師、基層干部群眾、企業家代表的意見建議,又深入實地了解監獄服刑人員、社區矯正人員、看守所羈押人員的反映,獲取了大量第一手資料,增加了調研的實效性。三是把握關鍵環節。在調研的基礎上,內司委分別上門召開座談會,向公檢法司機關主要領導當面反饋調研情況,對成績充分肯定,對問題直接指出,意見建議實實在在。公檢法司機關向常委會的專項報告,不講常規工作,而是就反饋問題的整改情況向常委會作報告,隨后進行滿意度測評,目的在于進一步促進整改。
(四)把握了代表參與的廣泛性。全省人大在深化司法監督工作中,注重發揮省、市、縣三級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廣泛征求代表意見建議,積極邀請代表參與調研活動。省人大內司委在代表履職平臺上向省人大代表發函征求意見,并對征集到的意見進行認真梳理和吸收。每次調研活動,都邀請當地三級人大代表參加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廣大代表對深化司法監督工作也給予了大力支持,有的省人大代表全程參與了省人大內司委在當地組織的調研活動。
(五)把握了問題整改的實效性。省人大內司委向省公檢法司機關反饋意見后,省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即認真研究,有的當場作出分工,有的專門召開黨委會和全省電視電話會,研究整改舉措,分解落實任務。反饋至今不到2個月,整改工作初見成效,對一些能夠整改的問題立即進行了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問題也落實了責任,列出了計劃。深化司法監督工作開展以來,省法院、省檢察院聯合出臺了法官檢察官從嚴管理七條規定;省法院開展了千名律師民主測評活動,出臺了《關于進一步依法保障律師執業的措施意見》;省檢察院圍繞涉案款物清理、律師會見制度落實等重點問題,對11個市檢察院和20個縣級檢察院進行了專項督察;省公安廳修訂完善了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施辦法;省司法廳會同公檢法出臺了《關于社區服刑人員收監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二、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的基本情況
(一)主要成效
調研中,各方對近年來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
1.隊伍素質有提升。公檢法司機關重視加強對司(執)法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和教育引導,不斷提高隊伍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通過“三嚴三實”等主題教育活動,引導司(執)法工作人員強化紀律意識,積極踐行司(執)法為民宗旨。加強廉政警示教育,督促司(執)法工作人員嚴守鐵規禁令,切實改進作風,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2.制度建設有深化。公檢法司機關重視制度建設,努力把司(執)法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切實規范司(執)法行為。結合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范。法院系統探索建立科學量化的案件質量監管機制,針對辦案涉及的各個環節,自動生成辦案數據 “體檢表”,運用大數據分析辦案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檢察機關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積極推廣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轉變司法工作人員辦案方式,規范辦案行為。公安機關圍繞“又好又多”執法辦案體系,以執法規范化工作為抓手,規范執法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及時出善有關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和罪犯獎懲考核辦法等規章制度,指導執法實踐。
3.司(執)法公開有推進。省法院高度重視“陽光司法”,連續幾年請第三方機構對全省各級法院司法公開工作進行評估,并公布結果。在中國社科院2015年中國司法透明指數評估中,浙江省高院、寧波市中院、寧波海事法院均列全國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海事法院榜首。檢察機關著力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檢察”機制,推進互聯網上案件流程信息公開、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等機制,邀請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開展檢察開放日活動,推動檢務公開。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積極推行警務公開、獄務公開,開發執法辦案信息公開查詢系統,方便群眾及時了解執法辦案信息。
4.司(執)法保障有加強。公檢法司機關通過加強硬件設施和信息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強化司(執)法保障,規范司(執)法行為。法院系統扎實推進“浙江法院互聯網+審判”改革項目,“點對點”網上查控財產執行機制、網上司法拍賣機制、數字化法庭改革等多項措施,已經運行。檢察機關加強辦案工作區建設,完善同步錄音錄像設施,用技術手段規范自偵工作。公安機關大力推進辦案功能區建設,不斷規范辦案區的設置、管理、使用。司法行政機關全面深化智能化現代文明監獄建設,對監管區域、執法崗位的視頻監控實現了全覆蓋,同時積極推進縣級社區矯正指揮中心和執法大隊建設,不斷完善監管教育幫扶體系。
(二)主要問題
調研中,各方也反映了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省人大內司委針對公檢法司的具體情況,分別作了梳理,經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已當面作了反饋。歸納來看,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司(執)法理念有待進一步端正。一些基層司(執)法工作人員仍然存在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重辦案輕規范、重口供輕其他證據的問題,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司(執)法理念還需要進一步轉變。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為民服務意識還不夠強,工作不夠細致,作風不夠深入,律己不夠嚴格,影響群眾對司法公正的認識與認同。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執法不夠嚴格,程序不夠規范,簡單就案辦案,辦案社會效果不佳。
2.嚴格、規范司(執)法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是有的公安辦案人員調查取證不夠細致,證據收集保存不夠全面規范,有的基層公安機關辦案工作區使用不夠規范,有的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還不夠到位。公安協輔警人員數量眾多,素質參差不齊,問題反映較多,影響了公安整體形象。看守所對入所羈押人員以健康為由拒絕收押的情況依然存在,有關方面對此反映強烈。二是有的基層檢察人員在辦理自偵案件時,沒有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常的休息時間,同步錄音錄像規定的執行還不夠嚴格,職務犯罪案件律師會見難的問題反映也較多。三是有的法院立案登記標準的執行不夠統一,立案難現象依舊存在。民事執行工作意見反映比較集中,法院的案件執結率與群眾的實際感受相差較大。四是有的基層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理念還有待進一步轉變,社區矯正工作措施手段還較為單一。此外,基層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考核工作反映也比較多,有的為了完成考核任務,忽視執法過程的規范,影響執法質量。
3.廉潔司(執)法的標準有待進一步提高。公檢法司機關經過多年努力,采取多種措施強化管理,加強廉政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調研中大家也提出,公檢法司機關隊伍龐大,管理難度大,面對日益復雜的社會環境,廉政風險也不容忽視,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身份意識欠缺,與當事人交往過密,辦理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情況依然存在,有一定數量的司(執)法工作人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刑事和行政處分。據省檢察院提供的數據,2013年至2015年6月,全省檢察機關共查處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163人,其中,貪污賄賂犯罪62人,瀆職侵權犯罪101人。公檢法司機關內部也各自立案查處了一定數量的違法違紀案件,涉及、失職瀆職、違反工作紀律、違公德等幾個方面。
三、進一步推進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的意見建議
(一)進一步提升隊伍素質。規范和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追求。要切實加強隊伍教育管理,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法治的隊伍。一是提升思想理念。要繼續深入學習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繼續深化“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大力提升隊伍的政治思想素質、法治理念和宗旨意識。二是提升司(執)法能力。要繼續加強法律和業務學習培訓,進一步提高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水平,轉變執法理念,提高辦案能力,要切實加強對下指導,認真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和新類型案件,提高解決疑難復雜問題的能力,加強人才梯次配備,促進隊伍良性發展。三是提升職業道德。要加強教育引導,樹立法律信仰,增強職業榮譽感。要從嚴管理隊伍,牢固樹立底線和紅線思維,嚴格防止與當事人、律師的非正常接觸,嚴格約束業外活動,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要認真剖析違法違紀案例,舉一反三,用身邊人身邊事教育隊伍。
(二)進一步強化制度落實。通過多年的努力,公檢法司機關各項工作的制度日趨完善,關鍵還是要狠抓落實。一是加強制度學習,要通過學習讓每個人對各項制度了然于胸、內化于心。二是規范制度落實,要切實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同一事項要盡量統一做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執行異化。三是強化落實責任,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實責任制,執行不力的要嚴肅追究,以切實強化制度執行力。四是強化監督推動,要通過內外部監督機制,切實推進制度落實。
(三)進一步深化監督管理。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結合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推動體制機制完善,提高工作實效。嚴格落實司(執)法責任制和內外部人員干預執法辦案登記報告等制度,加強監督制約,高標準嚴要求,切實規范司(執)法權力的配置和運行。一是要完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上對下的監督管理,落實后置環節對前置環節的監督制約,實現司(執)法的全過程留痕。要認真研究考核評估工作,科學設定考核內容,消除消極因素,發揮積極作用。二是要完善公檢法司機關之間相互監督制約機制,按照刑訴法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相互間科學的配合和制約機制。三是要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敢于監督更要善于監督。四是要健全制度、暢通渠道,自覺接受外部監督。
近3年來,筆者所在基層院共開展預防告誡約談12人,回訪12人,有效防止了職務犯罪行為由“小錯”變“大案”,減少了職務犯罪發生率。
(一)關口前移、臨界預警,凸顯預防告誡約談內容的針對性。一是對有犯罪傾向人員約談。對涉嫌職務犯罪未被立案或撤案、不訴和被判免刑的人員,經事前3日通知后由兩名以上檢察官就其履職中職務犯罪傾向性問題向其約談。二是對發案單位問題約談。結合辦案對發案單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在回訪中發現整改不力的對其直接責任人約談。三是對重要崗位人員約談。深入重點工程、熱點領域向關鍵崗位人員約談,向其宣講法律,分析犯罪成因等,告誡其遠離職務犯罪。
(二)內部協作、靈活推進,注重預防告誡約談方式的科學性。一是加強檢察院內部協調。根據預防約談工作特點和各部門優勢,建立各有側重、有機協作、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形成約談合力。二是制定預防告誡約談方案。對每一約談對象在約談前先制定一個最適合、最有效的約談預案,實施預案時依新的問題和變化隨機調整約談的對象、內容與方式等。三是擴大預防告誡約談范圍。將約談對象適當向其親友或相關人員擴展,努力達到約談一個、預防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
(三)多管齊下、協調各方,強調預防告誡約談工作的實效性。一是建立預防告誡約談檔案。辦案部門約談后將約談審批表及記錄等送預防部門建檔,以備約談回訪。二是圍繞服務大局工作開展。結合辦案針對可能激化社會矛盾問題,如重大責任事故中涉嫌瀆職等向相關人員約談,以化解矛盾促進發展。三是初步形成社會化預防告誡約談工作格局。 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形成與紀委、審計等部門信息溝通、聯手約談工作格局,對約談后態度消極的向其主管部門報告促其整改。
二、存在問題
(一)對預防告誡約談工作認識不足。當前,少數人員對開展預防告誡約談工作必要性重要性認識不足,有的認為刑罰的作用在懲罰不在預防,“三句好話抵不上一馬鞭”,開展預防約談作用不大,有的認為開展預防約談只是預防部門的事與己無關,以致有的在約談工作中只是做做秀、走走過場,工作不深入。
(二)開展預防告誡約談工作深度不夠。預防告誡約談需要地方黨委政府和全社會的共同參與,但目前只有檢察院預防部門在“談”,沒有形成“多家談、多家督,反復談、反復督”的社會化預防約談工作格局。另外,基層檢察院開展預防約談工作往往各自為戰、溝通不夠,經驗得不到推廣交流,工作顯得無序。
(三)深化預防告誡約談工作基礎不牢。一是目前對預防告誡約談無法律規定,以致檢察院開展該項工作依據不足。二是缺乏預防約談相關資料和人才,現成經驗少,有的基層院是摸著石頭過河。三是預防約談工作群眾基礎不扎實,因群眾不知曉,發現約談對象渠道不寬,以致有些有犯罪苗頭人得不到告誡。
(四)治理消極應付約談對象成效不大。因職務犯罪預防告誡約談工作無剛性約束力,有時話說了、工作做了、措施采取了,被約談對象無整改跡象,甚至有的持抵觸情緒,認為是“找茬”、“不給面子”,有的持敷衍態度,對檢察人員告誡置若罔聞,治理此類被約談對象,目前基層檢察院仍然辦法不多、成效不大。
三、深化措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堅持以思想自覺引領行動自覺。通過深化學習,教育干警懂得,預防職務犯罪與“打虎拍蠅”一樣,其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遏制和減少腐敗現象,促進廉政建設,而預防約談是一項重要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其任務就是將“虎”、“蠅”消滅在其“成形”之始、“為害”之前。從工作范圍、成本、效率等意義上講,預防告誡約談比“打虎拍蠅”對反腐促廉的作用更大、更有成效。
(二)加強組織保障。一是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將該項工作納入黨委政府預防職務犯罪總體規劃和重要議事日程,把它作為考核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指標。二是為預防部門配備專(兼)職人員,做到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實、有督促,有序推進該項工作常態化開展。三是強化工作監督,黨組、紀檢部門對相關部門適時檢查,經常聽取專項匯報,及時發現該項工作中問題予以解決改進。
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貴在堅持檢察工作的人民性,尊重人民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揚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優良傳統,保持檢察工作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所以,在選擇人民監督員的時候必須要堅持人民本質,在確保人民監督員的純潔,做到從群眾中選來,選來就是為群眾做實事,從而提高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促進公正廉潔執法。基于此,我院歷來高度重視人民監督員選任工作,在聽取各方意見并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嚴格按照人民監督員選任條件,初步提出候選人名單,通過召開黨組擴大會議,最終確定人民監督員名單,呈報達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核批準。選任的3名人民監督員既有基層代表,又有來自企業、行政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和較強的議事能力。要成為一名合格的人民監督員要兼具“三者”關系。
一、人民監督員要成為檢察業務的精通者
因為檢察機關是維護人民利益的重要部門,責任重于泰山。而人民監督員是代表社會公眾監督檢察工作的。要成為一名合格的人民監督員,缺乏專業知識,是難以勝任工作的。如果是一個沒有法律學歷或法律工作經驗的人被選為監督員后有必要參加檢察院組織的各項學習來不斷地提升自己。通過學習,明確了監督員的權利和義務,懂得了解人民監督員要按時列席有關會議,及時了解檢察工作情況,依法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要踴躍參加了人民監督員檢察業務學習交流活動、人民檢察院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的相關執法檢查活動,參與了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監督活動,在活動中學習,在活動中提高。作為聘請人民監督員的檢察院一方,也要主動認真開展人民監督員業務培訓,組織學習人民檢察院的性質、職責及最高人民檢院《關于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使他們充分認識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重要意義,進一步了解人民監督員應當具備的條件、人民監督員的職責、監督工作程序等,更加熟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技能。同時,向人民監督員贈閱《檢察日報》、《檢察工作文件選》和《人民監督》等報刊雜志,不斷提高其監督能力和水平。
二、人民監督員要成為檢察形象的塑造者
作為國家重要的專業機關,檢察院的外在形象關系到執政黨在人民心中的地位,關系到國家和政府的執政基礎。檢察院在群眾中的地位不僅體現在公平的法律法規、正義的執紀執法,而且還體現在規范的工作流程、完善的管理制度、良好的工作機制、先進的系統文化、和諧的工作氛圍以及干警良好的精神風貌等方面。所有這些不僅需要廣大干警的共同努力,全心打造,也需要人民監督員的積極配合。作為檢察院一方,要充分利用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形式,與人民監督員密切聯系,除主動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本院重大活動,建立信息平臺,及時將檢察工作動態通過手機發送給他們,不斷完善人民監督員實現知情權的方式,積極為人民監督員履職創造條件,更好地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讓人民監督員認真履行職責,把“七種情形”作為重要監督內容,按照規定的程序扎實開展各項監督活動,做到監督及時、監督準確、監督到位。實踐證明,一名合格的人民監督員,入則代表公眾,出則代表檢察院,不僅要有良好的公眾形象,而且還要有優秀的檢察干部形象,要用出色的個人素質代表公眾監督檢察工作,要以自己良好的監督業績展示檢察干部的風采,在公眾面前樹立檢察系統干警的良好社會形象。
【本刊訊】震驚全國、備受關注的云南大學“2.23”惡性殺人案兇手馬加爵,2004年4月24日被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犯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死刑,。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堅持“維護司法公正”的原則,對本案提前介入,嚴把證據關,快捕快訴,使馬加爵受到了嚴懲。
馬加爵在2004年2月13日至15日連續殺害唐學李、邵瑞杰、楊開紅、龔博4名同學后潛逃的惡性故意殺人案件,其涉嫌犯罪證據早已被公安機關鎖定,公安部為此向全國發出了A級通輯令。而擔任審查批捕、審查馬加爵故意殺人案件的云南省昆明市檢察院在辦案中,認真細致,不容任何疏忽。該院領導說:“馬加爵故意殺人案,駭人聽聞,民憤很大,我們也有強烈義憤,但義憤不能代替法律和職責,辦理馬加爵的案子一定要顯示公正,既要嚴懲犯罪,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馬加爵的合法權益。”因此,他們以“維護司法公正”的態度,極端負責地嚴把證據關,用很好的效果,對馬加爵及時地快捕、快訴。
2004年3月15日,馬加爵在海南省三亞市被公安機關抓獲的當天,昆明市檢察院領導就召開會議認真研究了如何批捕、馬加爵的問題,提出了“批捕、馬加爵要始終貫徹‘維護司法公正’的主線,要嚴把證據關,把案件辦成鐵案,辦成精品,體現出昆明市檢察院的批捕和公訴水平”的要求。同時決定:本案的審查批捕、審查工作,由檢察長王汝能主管、副檢察長周和玉主要負責;派出批捕處處長張黎帶領本處辦案骨干王輝,提前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成立以公訴處處長朱彬彬為組長、主訴檢察官李云兵和朱立參加的3人公訴小組,也及時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
張黎處長和王輝檢察官本著“對馬加爵審查批捕,要在把住其犯罪事實清楚,作案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突出一個‘快’字”的思想,于3月16日就介入了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認真審閱了公安機關關于馬加爵涉嫌故意殺人犯罪的前期證據;3月18日,馬加爵被押回昆明后,他們及時提訊了馬加爵,細致核對相關證據,據情向公安機關提出了“要提取馬加爵現在的指紋、對馬加爵丟掉的被害人的手機和被銀行自動取款機吞卡的被害人的取款卡需要取證”等建議。由于提前介入工作及時、扎實,3月19日,在公安機關報捕的當天,昆明市檢察院就對馬加爵作出了批準逮捕的決定。
案件進入審查環節后,公訴處長朱彬彬、主訴檢察官李云兵和朱立3人公訴小組,忠實而積極地履職,廢寢忘食、加班加點地苦戰,用一人閱一遍的方法,很快審查完了約2尺高的7卷案件卷宗,以及公安機關的所有案卷材料,并對馬加爵作案現場進行了復勘,同時參與了公安機關對馬加爵作案的現場指認工作,做到了對本案完全心中有數。在此基礎上,公訴小組與公安機關交換了意見,從公訴的角度,向公安機關提出了“公安機關如何確定馬加爵為本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材料必須入卷作為證據使用、對馬加爵作案的兇器需要指認、抓獲馬加爵過程的材料需要調取、在抓獲馬加爵時他隨身帶的錄音磁帶要進行翻譯和聲紋鑒定(因為馬加爵錄音時講的是廣西方言。后該院派員到深圳,與當地檢察院一起對馬加爵的錄音帶作了聲紋鑒定)、馬加爵作案的物證筆錄需要補充”等合理性意見,公安機關采納了這些意見,為從快馬加爵案件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3月28日,公安機關將馬加爵案件移送到昆明市檢察院審查后,公訴小組又細致地核實、固定了每一個證據,及時提訊了馬加爵,并告訴其應該享受的相關訴訟權利。馬加爵拒絕請辯護律師,就耐心地給他解釋法律,告訴他有權利請辯護律師。同時,通知了被害人家屬在案件訴訟中的合法權利。在公訴小組審查完案卷后,該院及時召開檢察委員會,運用多媒體對馬加爵的犯罪證據逐一演示,進行集體把關,在感到案件證據十分準確了才決定正式。這時,公訴小組抓緊制作書、公訴詞、法庭訊問提綱、運用多媒體出庭作證等出庭公訴方案,不足10天時間就將馬加爵案件到了法院。在案件提起公訴后,公訴小組又對公訴方案反復推敲完善,連對馬加爵這樣的高校學生被告人在法庭公訴時應把握的分寸、怎樣使用語言和語氣都考慮得很周到。
【關鍵詞】
檢察權;內部獨立;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2013年11月,黨的十報告提出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總目標,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的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中央新一輪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以建立權責明晰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為主要任務之一,提出“建立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的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受追究。2013年底,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在全國7個省份17個檢察院開展以主任檢察官為主要內容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將“司法責任制作為改革試點的重要內容之一,以完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為抓手,突出檢察官辦案的主體地位,明確檢察官辦案的權力和責任,對所辦案件終身負責。”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受到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廣泛關注,該辦案責任制改革關鍵在于賦予主任檢察官在一定范圍行使檢察權的獨立性,強調檢察官獨立行使檢察權的主體地位。由于我國檢察機關兼具行政和司法的雙重屬性,長期堅持檢察一體化的原則,具有濃厚的行政化色彩。加之,檢察委員會制度是我國檢察機關內部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明顯的集體決策色彩。因此,明晰檢察機關內部權責關系,兼顧檢察一體和檢察獨立原則,合理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
一、現行試點改革動因:“去行政化”“明確案件責任”
我國大陸地區檢察機關具有司法和行政雙重屬性,司法性源于檢察機關被定位為法律監督機關,行政性體現為檢察機關奉行檢察一體原則。檢察機關的定位依據存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檢察一體原則不僅體現在最高檢察機關對于全體檢察機關、上級檢察機關對于下級檢察機關的指揮、監督權,也體現在上級檢察首長對于下級檢察官的內部指令權、監督權,使檢察機關通過一體化的運行機制,實現有效打擊犯罪的目的。長期以來,檢察系統奉行檢察一體原則,對于上級檢察首長的指令,檢察官具有服從的義務,檢察官缺乏獨立的地位,導致我國大陸地區的檢察工作機制具有濃厚的行政化色彩。我國檢察機關內部對于案件的辦理實行“三級審批制”,即檢察機關對于案件辦理中涉及到的批捕、職務犯罪偵查、訴訟監督采取逐級審批的模式,實行“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的制度。案件經過層層審批,既浪費了司法資源,導致辦案效率低下,也背離了司法運行的親歷性,案件承辦人沒有決定權,案件的決定權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行使,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對于案件事實問題的決定僅僅依賴于承辦人報送的書面材料,不但影響了司法認知的精準性,也為案件辦理的公正性埋下了隱患。檢察官作為案件的直接承辦人卻沒有案件決定權,直接影響了檢察權的內部獨立。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了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改革,但由于該辦案責任制改革僅僅是名義上賦予主訴檢察官一定程度的獨立權,勢單力薄的檢察官仍無法擺脫檢委會“集體決策”的影響。同時,此次改革并沒有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視,在制度設計自身存在缺陷且配套措施缺失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內部的權責關系沒有得到合理配置,檢察權的獨立行使也隨著這項制度的名存實亡而被擱置。中央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要求建立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相比主訴檢察官制度,其具有更強的獨立性,以主任檢察官為主體組建辦案組織,并享有一定程度的案件決定權,獨立承擔案件責任。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對于實現檢察權的獨立行使,弱化了檢察機關的行政化色彩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另一重要動因是檢察機關內部案件責任承擔主體不明。檢察機關案件三級審批模式下,承辦人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提出法律適用意見之后,報送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基于案件事實和證據,作出法律適用的決定;檢委會作出法律適用決定也是依賴于對于事實和證據的討論。雖然三級審批模式下的案件責任劃分規定為“承辦人對事實和證據負責、檢察長和檢委會對法律適用負責”;200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及其執法辦案部門經集體討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集體討論的主持人和導致錯誤決定產生的其他人員分別承擔責任。案件承辦人隱瞞、遺漏案件主要事實、證據或者重要情況,導致集體討論結果錯誤并造成執法過錯的,由承辦人員承擔責任。”以上規定似乎明確了案件承辦人與檢委會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但案件事實、證據認定與法律適用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案件事實是法律適用的基礎,合理公正的法律適用決定必然依賴于對于案件事實的親歷性;同時,案件事實認定比法律適用問題更為復雜,只有親歷案件事實認定環節,才能更準確的作出法律適用決定,案件承辦人雖是案件事實認定的親歷者,卻被剝奪了法律適用問題的決定權。檢委會背離親歷案件審查環節作出法律適用決定,卻僅僅對法律適用負責,落實到具體案件的追責,檢委會作出的錯誤法律適用決定可能全部歸責于承辦人對于案件事實的錯誤認定。所以,以上規定對于檢察官與檢委會之間的責任分配存在不合理之處,導致檢察官與檢委會之間的責任難以落實。最終,案件經過層層審批,在檢委會濃厚的集體決策色彩的影響下,會出現責任承擔難以落實到具體個人,出現似乎人人有責,實則無人承擔責任的情況。
二、現行試點改革理論基點:保障檢察官的獨立性
檢察獨立包括檢察的外部獨立和內部獨立,檢察外部獨立指各級檢察院對檢察權的獨立行使,在不受外部干涉的前提下,保證檢察權遵循自身規律得到良好運行;檢察內部獨立指在檢察一體原則的領導下,檢察官在檢察機關內部具有相對獨立性。我國大陸地區憲法將檢察院獨立確立為一項重要的司法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即“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指人民檢察院作為一個整體獨立于其他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并不意味著檢察官獨立,而是人民檢察院的獨立。由此可知,我國大陸地區的檢察獨立僅指檢察外部獨立,檢察內部獨立,即檢察官的相對獨立性并沒有得以體現。縱觀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檢察運行制度都注重強調檢察官的獨立性。英美法系國家因三權分立的政治傳統,檢察官個體獨立性強,基本不受上命下從等級關系的制約。大陸法系國家家檢察機關內部雖然受檢察一體原則的制約,實行具有行政隸屬性的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的檢察運行機制,但賦予檢察官抗命權,仍尊重檢察官的獨立性。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保證檢察官獨立行使檢察權,強化檢察官作為法律守護者的獨立地位早已得到明確認可。我國進行檢察權改革,實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過程中,應注重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體現檢察官主體價值,賦予檢察官相對獨立性。檢察一體原則是我國檢察體制運行的指導原則,我國檢察機關內部組織構建及檢察權能運行體現著檢察一體的特征。檢察一體強調各級檢察機關之間上下一體,檢察機關內部服從檢察長的領導,其對于維護檢察機關整體的對外權威性,實現檢察機關組織內部的構建的規范性、服從性,使檢察機關的權能得到科學高效的發揮,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檢察機關上下一體的濃厚行政化特征,與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司法性質存在矛盾,司法權運行以獨立性為目標,要求具備直接性、親歷性等特征,過于強大的行政化因素滲透到案件辦理的過程中,會嚴重影響案件具體承辦人的獨立意志,甚至引發司法不公。因此,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要處理好“檢察官獨立”與“檢察一體原則”的關系,實現檢察一體與檢察官獨立相協調,不可忽略其一。就我國目前的司法環境而言,實現脫離檢察一體的檢察官獨立,不合理也不科學。首先,由于歷史因素的影響,我國檢察官隊伍的素質和能力參差不齊,檢察機關內部存在著未受過系統法學教育的人員,法律思維以及法治觀念并未在其頭腦中占據根深蒂固的地位。其次,檢察機關內部行政化的管理體制,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檢察官存在著以權謀利的思想,缺少維護法律公正權威的敬業精神。再次,從檢察一體的效能來看,檢察一體的監督指揮、職務收取和職務轉移其實是為了防范和救濟檢察獨立可能帶來的弊端而設置的。沒有檢察一體反而體現不出檢察獨立來。
三、現行試點改革探索路徑:劃分權力、明確責任
1、明確劃分主任檢察官與檢察長、檢委會各自的權力三級審批模式下,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遵循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委會決定的案件辦理流程。長此以往,不但有違司法活動的直接性和親歷性原則,也造成檢察官主體地位的缺失,檢察官僅能對自己辦理的案件提出意見,沒有最終的案件決定權。因此,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過程中應重視主任檢察官主體地位的復歸,讓檢察官成為辦案的主體。同時,充分發揮檢察官獨立行使檢察權的主體能動性,不應忽視檢察機關“檢察一體”的特征及檢察機關內部“上命下從”的職權運行模式。為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需要將檢察長、檢委會的部分職權賦予檢察官,即“放權”或“還權”給檢察官,加大檢察官行使批捕、等具有司法性質的檢察職能的獨立決定權。但現行《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只規定了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是行使檢察權的主體,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并沒有規定檢察官對于案件的獨立決定權。在現行法律修改之前,仍需要以檢察長的授權決定檢察官獨立行使案件決定權的范圍。因此,現階段的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要在“檢察一體”原則的領導下,實現檢察官的“相對”獨立。因此,明確合理劃分主任檢察官與檢察長、檢委會的權力范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于主任檢察官放權的范圍,應限定為除了法律明文規定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行使的權力以外,即除了由檢察長決定或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對于一般刑事案件的決定權應放權給主任檢察官行使。上海、湖北、重慶的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改革經驗對于劃分主任檢察官與檢察長、檢委會的權力范圍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上海、湖北在賦予主任檢察官對一般低風險案件處理的最終決定權,同時規定對重大、疑難、復雜高風險案件應由主任檢察官親自辦理,最終決定權仍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會行使;重慶試點改革保留了檢察長或監察委員會對于特別重大事項的決定權。
2、建立以主任檢察官為主導的辦案組織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突破檢察機關內部的行政審批模式,在檢察機關的相關業務部門設置若干個主任檢察官,形成以其為主體的辦案組織。主任檢察官在辦案組內處于主導地位,其作為辦案組的負責人,對于組內案件的辦理承擔主要責任。但為避免檢察官辦案組織內部過于強調主任檢察官的主導地位,導致主任檢察官與組內其他助理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之間再次走上“三級審批制”的老路,所以,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在建立以主任檢察官為主導的辦案組織的同時,應注重合理配置主任檢察官與其輔助人員之間的職責。主任檢察官在辦案組織內部應發揮其“主導”作用,即在辦案組織內部起到領導作用,具有指派檢察輔助人員的權力,不要求對案件的辦理過程全部親歷親為、對組內的案件承擔全部責任。在檢察官辦案組織內部,應賦予其他檢察官及檢察輔助人員一定程度的獨立性,作為其能正常履職的保障,并承擔履職范圍內的相應責任。主任檢察官應負責審查組內所辦理的重大、復雜疑難案件,親歷案件材料審查、復核證據、核實取證合法性等問題,對于一般刑事案件則由具體承辦檢察官獨立辦理。
3、明晰執法辦案中的案件責任明確責任劃分,將責任追究落到實處,是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需要處理的重要問題。“三級審批制”辦案模式下,案件承辦人與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權責分離,責任分擔不明,不利于錯案追究責任制的落實。辦案責任制改革過程中,需要明確檢察長、檢察委員會、主任檢察官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織內部的責任承擔。首先,主任檢察官在辦案組織內部起主導作用,由其決定的辦案組織內部的事項,其對該決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次,主任檢察官提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辦案檢察官應只對提請事項的事實和證據負責,在檢察長、檢察委員會采納該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作出錯誤決定的情況下,主任檢察官只對事實和證據承擔責任,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對最終的錯誤決定承擔責任;檢察長、檢察委員會不采納或者改變部分、全部決定的,主任檢察官對不采納或全部改變其意見,造成錯誤決定的,主任檢察官不承擔責任;對于檢察、檢察委員會會部分改變其意見的,主任檢察官對因其改變意見而作出的錯誤決定不承擔責任。再次,對于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織內部的責任承擔問題,應以辦案組織內部的職責分工為基礎。檢察輔助人員辦理的案件,由其承擔相應責任;主任檢察官辦理的案件或作出決定的事項,由其個人承擔責任;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檢察輔助人員報請主任檢察官決定的事項,由于檢察輔助人員提供錯誤的事實和證據,導致主任檢察官作出錯誤決定的,由檢察輔助人員承擔責任,主任檢察官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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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在認識上重視。不斷增強對人大代表的“人民性”和“代表性”認識,把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納入檢察事業的日常議程,自覺提升同人大代表聯絡的工作熱情和工作主動性。二要在主體上重視。除保持與同級人大代表的密切聯絡外,還要注重加強同其他各級人大代表的聯絡與交流,對轄區內不同層級的人大代表予以平等的對待和尊重。三要在行動上重視。采取多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加強同人大代表的溝通與合作,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人大代表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重視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將人大代表的合理建議與意見,轉化為不斷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的源動力,自覺地融合到做好檢察工作的具體實踐中。
二、健全制度,完善人大代表聯絡工作機制
健全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制度是做好與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的關鍵,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大代表聯絡制度,用制度保障人大代表聯絡工作規范化、常態化。一是人大代表意見和建議辦理制度。促進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過問的事項中實現“三個轉變”:即變程序性辦理為實質性辦理,不能滿足于“事事有交待,件件有回聲”,應當以代表滿意度為檢驗工作好壞的標準;變封閉性辦理為開放性辦理,改變直接找代表個人答復辦理情況的做法,滿意與否由全體代表共同評判,變“一人滿意”為“大家滿意”;變被動辦理為主動辦理。要主動征詢代表對辦理建議好的意見和建議,積極主動地向代表答復建議辦理的過程和結果,最大限度地提升工作的實效。二是向人大代表通報檢察院重大事項制度;三是人大代表定期會議制度與走訪人大代表制度,決定一定時期的聯絡工作計劃,通報檢察工作有關情況和有關案件、的處理意見;四是邀請人大代表參與、旁聽重大案件評議的制度,以人民監督員選任、職責履行為基礎,強化對檢察機關“三類案件”的評議和檢察委員會重大案件研究的旁聽工作;五是認真協助人大機關做好組織人大代表視察和對人民檢察院工作評議活動的制度;六是獎勵制度。對關心、支持和監督檢察工作效果顯著或業績突出的人大代表提請人大常設機構給予表彰獎勵。
三、開闊思路,拓展人大代表聯絡工作渠道
做好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就應采取積極措施,不斷改進工作方式,既要鞏固并利用好“傳統渠道”,更要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創新出更優、更廣的“新型渠道”,全面深化、優化與人大代表的聯絡與交流。一是優化聯絡方式。收集、登記轄區內人大代表的電話、住址、工作單位等情況,建立內容準確、翔實的人大代表登記簿。設立聯絡室,開通聯絡熱線電話,發放聯絡卡,選配政策理論和檢察業務水平高、綜合協調能力強、工作作風嚴謹的檢察人員擔任人大代表聯絡員,專門負責聯絡工作。二是實行“對應聯絡”。同步實施檢察機關班子成員包片聯絡和內設各部門對口聯絡,實現“集體聯絡”和“逐人聯絡”的有效結合,更加細化檢察人員“全員聯絡”責任,改變“集體見面”這一單一聯絡方式中相互印象不深、情況了解不透等問題。三是推行“互動約見”。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提出約見檢察機關有關負責人時,被約見人要及時、熱情接待,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誠懇回答代表提出的問題;檢察機關有關負責人可以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地約見、走訪人大代表的途徑和形式,與人大代表進行面對面的溝通與交流。四是構建活動平臺。可以抽簽或輪流組織的方式組織人大代表參加各種檢務活動,保證轄區內不同層級的人大代表有平等了解和監督檢察工作的機會;主動邀請人大代表視察檢察工作,選聘人大代表擔任人民監督員、執法監督員、檢風檢紀監督員,派員列席年度人大代表對檢察工作報告的審議活動,從不同角度傾聽來自最基層、最廣泛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評議的聲音;定期向人大代表發函或召開人大代表座談會,收集對檢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征集開展監督工作和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調研文章和素材;不定期向人大代表通報檢察機關重大工作情況和代表聯絡工作信息,讓人大代表有更多的時間和機會接觸、了解、監督檢察工作。
四、落實保障,夯實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基礎
在十一屆一次大會閉會后,我被__市檢察院聘任為人民監督員,參與檢察院對“三類案件五種情形”辦案監督。又擔任了__市環保局特邀顧問,向市環保局工作提出“三方面”建議意見。對__市勞動保障局08年工作提出了“四點”看法。在十一屆二次大會召開之前,我參加了__市檢察院的工作報告草案征求意見座談會,我提了四方面內容的建議,隨后《報告》采納了我的部分意見。在一、二次大會召開期間,我在代表團審議報告時,就打造誠信政府,提高公信力,以及城市建設等方面問題,積極發表自己觀點。
二、多辦實事,奉獻社會,發揮代表服務作用。
人民代表來自人民,服務于人民。這是人大代表履職的重要責任。人大代表履職的大量工作是在閉會期間開展。我充分利用自己身兼多種社會職務優勢,密切與部門單位、選民群眾聯系,了解民情民意,為選民群眾,多辦實事,多作貢獻。
從我主持市青年企業家協會工作以來,按照市委、市府總體要求,帶領全市青年立大志、創大業,提出了努力打造學習型、活力型、服務型、和諧型的青年企業家協會的工作思路。
20__年年初,正當全市上下深入貫徹“兩會”精神,實施三次跨越發展的戰略部署。青企協與團市委聯合舉辦了“創新創業,跨越發展”的青年論壇峰會。這次峰會,我發表了“三個”觀點,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鼓與呼。號召青年企業家要做解放思想先行者;要做勇于創新的探索者;要做艱苦創業的實踐者。倡導帶領青年解放思想,大膽創新,勇于創業,始終站在時代的最前列,為實現我市率先跨越發展作貢獻。人大代表不論在思想輿論陣地,還是在經濟發展主戰場,都要有所作為。我堅持不斷走訪調查企業,傾聽青年企業家呼聲,了解企業困難,向政府提出建議,為企業排憂解難,搭建銀企合作平臺。07年中行授信5個億,為企業解決了資金困難,并制定了企業跟蹤服務的制度,把資金用足用好,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推動了企業技術改造和擴大生產,發揮了較大作用。
20__年,我主要走訪了全市十來家回鄉大中專畢業青年創辦的企業,發現他們遇到了諸多困難,市青企協和團市委動員全市青年企業家,組織多方力量,協調各方關系,為他們在資金、技術、市場、政策等方面提供服務,解決問題。并通過市“十佳農村創業青年”評選活動,為全市青年創業樹立了典范。
去年5月,從市工商聯了解到開展救治邊遠貧困地區白內障病患老人的“光明行動”,為梅嶼鄉100多位老人進行了眼科檢查,為30多名的白內障老人提供了醫療經費,并與市工商聯一起一一進行了慰問,帶去了政府的關懷和溫暖。我被市政府授予“光明使者”榮譽稱號。
今年5月份,四川汶川地震發生后,帶頭組織動員全體員工向災區捐資救災,個人與企業共捐資11.2萬元。近年來,堅持每年與二名貧困大學生結對扶貧,現已經為13名大學生提供大學期間的學雜費共計37萬元,同時向市慈善總會捐資達76萬元,名列全市二十位之前。一直以來,積極響應市委、市政府號召,熱心公益事業,向社會捐資共達160多萬元。
作為一位企業法人代表,應盡社會責任是長期的,而人大代表是有期限的,短暫的;所以,更顯得彌足珍貴,在有限時間里,盡職盡責,發揮人大代表作用,既有緊迫感,又有使命感。
三、實干創業,倡導風尚,發揮代表表率作用。
我是建筑專業
學校畢業的,從國有開發公司最基層的現場施工管理員到股份企業的董事長,深深懂得肩上的社會責任;從去年當選市人大代表,又多了一份光榮的職責。房地產行業涉及到群眾住房的民生大事,是當前社會熱點行業。理所當然,我應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時刻接受群眾和消費者的監督;實干創業,誠信守法,規范經營,創優質產品,建精品樓盤,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位,在三個文明建設中起模范表率作用。過去的兩年,我帶領公司自覺履行納稅人義務,依法照章納稅,為國家多作貢獻,稅收快速增長,創稅收總額分別列為瑞安市第九位和第八位;被評為__市納稅百強企業。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嚴格執行市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的政策法規,第一個在網上向社會公開銷售商品房,公開樓盤規劃設計及附屬配套設施,公開房屋建筑主要部件材料。在土地招投標過程中,嚴格按照市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的規定要求,按時繳納土地等各項款項,從沒拖欠。在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嚴格執行中央及各級政府和各部門的政策法規,按時如期開發建設,扎扎實實地把開發項目做優做精,努力打造房產品牌企業。今年,推行實施新的《勞動合同法》,我積極參加有關知識學習培訓和人大組織調查問卷活動,并認真對照檢查本公司執行情況,全面貫徹落實;公司實行全員合同聘用制,全體職工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簽訂了勞動合同,全員進行了五項保險,推行了房屋公積金制度和旅游休假、生日慰問等福利制度。努力塑造企業形象,倡導行業新風尚。不僅如此,而且始終樹立“人民選我當代表,我當代表為人民”的理念;顧全大局,深刻領會中央宏觀調控精神,堅決執行國家土地、金融政策;調查行業新情況,研究分析行業新問題,掌握行業新動態,為更加有效解決新時期出現的矛盾,獻計獻策。針對__市土地資源缺乏,舊村 (城中村) 改造難度大,建筑質量品位較低,如何解決一藍子問題。我領銜提出了《鄉鎮村居住宅統一開發建設》的建議,得到了__市規劃局高度重視,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共同研究,就該《建議》專題下發[20__]172號答復文件,既肯定了《建議》可操性和實施價值,并按《建議》要求落實了有關工作,有力督促了__市政府對閣置五年之久的《舊村改造實施辦法》,有望近期即將出臺。今年,根據__市經濟發展階段和城市化進程情況,分析住房市場需求旺盛,推動房價過快上漲原因,在會議期間,我提出了《提供多元化住房產品,滿足社會不同層次需求》的建議,采取綜合措施,調整住房供給結構,提高市場有效供給,緩解住房供需矛盾,切實有效抑制房價非理性上漲。同時,為切實解決中低收入者和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專項提出了《建立住房保障制度,加快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建設》的建議。
基層檢察機關踐行群眾路線就要牢牢把握教育實踐活動這一有利時機,扎實做好學習教育工作,引導干警正確認識檢察機關的的“人民”屬性,增強宗旨意識,強化為民觀念,始終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終保持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
加強理論灌輸,筑牢為民根基。理論是行動的先導。只有真正認識到“我們黨來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務人民,黨的根基在人民、血脈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才能從骨子里尊重人民,從心眼里為了人民,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首先要抓好規定篇目的學習。在教育實踐活動開展過程中,中央對學習內容提出了明確要求,列出了必讀書目,這些內容是精挑細選的結果,是精華中的精華。我院通過集中組織、個人自學等形式,引導干警對這些規定內容認真學,反復學,深入學,領會實質,把握精髓。其次要抓好學習交流。在學習教育階段,我院扎實開展“群眾路線大家談”、“三問大討論”、書記講黨課等學習交流活動,通過面對面的學習交流,引起了思想碰撞,引發了觀點共鳴,收到了良好效果。
下基層接地氣,感知人民疾苦。“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學習教育是基礎必須抓實抓好,但是這個學習既包括書本學習,更包括體驗學習,只有下基層、接地氣,才能聽民聲、察民情、知民意。路南區人民檢察院在教育實踐活動中,扎實開展了“換位實踐體民情”活動,通過蹲點調研、深入走訪、換位實踐,使得干警在與群眾面對面的接觸中了解了群眾所思、所盼,在換位體驗中感受到了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進一步密切了檢民關系,夯實了為民基礎。
二、加強能力建設,練好為民本領
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的希望和要求越來越高,對檢察機關的訴求日益多樣,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必須加強能力建設,以過硬的工作本領確保為民宗旨的落實。
一是提高與群眾溝通的能力。要學會換位思考,善于從群眾的角度看問題,站在群眾的角度想問題,自覺加強群眾語言的學習,學會運用人民群眾聽得懂、易接受的語言與群眾交流,用群眾認可的方法引導群眾情緒。要加強釋法說理,在嚴格公正執法的前提下,立足國情實際和公序良俗,以入情入理的分析讓群眾信服,以換位貼心的語言讓群眾溫暖,讓人民群眾既知道案件結果,也知道為什么會產生這樣的結果,做到案結事了,促進社會和諧。
二是提高服務群眾的能力。要按照“依法、全面、及時、規范”和“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原則,進一步完善檢務公開機制,拓展檢務公開范圍,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要完善便民利用措施,以“檢察五進”活動為載體,切實發揮駐鄉檢察室和社區服務站平臺作用,使人民群眾不出村居即能表達訴求、反映問題;要在檢察機關內部設立便民服務大廳,對檢察機關對外事項實行一體化管理、提供一站式服務,使辦事群眾知道怎么辦、能夠盡快辦。
三是提高保護群眾的能力。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只有提高業務能力,才能行使好監督職能,保護好人民合法權益。要以全面提升推進平安法治建設的能力、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的能力、強化訴訟監督的能力、新媒體時代社會溝通能力以及科技信息化信用能力為重點,組織干警認真學習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業務知識,廣泛學習科技、管理等有用知識,要堅持學用結合,扎實開展崗位培訓和練兵活動,促進干警完善知識結構,提高履職能力,練好為民本領。
三、全面正確履職,多行為民之舉
人民滿意是檢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檢察機關踐行群眾路線,就要以群眾滿意作為第一標準,著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積極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切實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社會和諧穩定既是經濟發展的基石,也是民之所愿。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的主力軍作用,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保持高壓態勢,堅決嚴厲打擊,對輕微刑事犯罪積極適用不批捕、不、刑事和解以及附條件不等輕緩措施,促進案結事了,維護社會和諧。充分利用“三全七化”網格化管理平臺,充分發揮駐鄉檢察室、網格司法員、兼職法制副校長的作用,充分運用社區法律門診等工作平臺,延伸檢察職能,普及法律知識,促進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以執法辦案為依托,積極做好社會穩定形勢分析和研判工作,及時向黨委、政府提出工作建議,推進社會治理,促進轄區穩定。
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核心價值追求,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機關職責所系。要以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為重點,進一步加大對有案不立、有罪必究、以罰代刑,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漏捕、漏訴、量刑畸輕畸重,以及枉法裁判、裁判不公等行為的監督力度,做到敢于監督、善于監督,不斷提高監督實效。以深化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為重點,進一步探索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的方法和路徑,促進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標。檢察機關應當以護民、安民為重點,嚴厲打擊“兩搶一盜”、危害食品藥品安全以及環境污染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健康安全的犯罪活動,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嚴肅查處、積極查辦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事關民生的教育、就業、金融、醫療衛生、社會保險、征地拆遷、搶險救災等領域的職務犯罪,以及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破壞選舉、、失職瀆職、等侵犯人民群眾利益的案件,讓人民群眾真切感受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有效保護和法律保障。
四、促進社會清廉,贏得人民信賴
腐敗是社會的毒瘤,危害國計民生、影響社會和諧,懲治和預防腐敗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在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路南區人民檢察院將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為重點,促進營造清廉環境。
[論文關鍵詞]檢察機關 自偵案件 內部監督
強化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立身之本,強化內部監督則是檢察機關的發展之基,是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責的基礎和前提,是源頭治腐,確保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的重要舉措,而對自偵工作的監督是檢察機關內部監督的重中之重。刑事訴訟法修改實施背景下,必須堅持把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放在與強化法律監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對自偵工作構建起一套部門各負其責、全體檢察人員共同參與的點面結合的內部監督工作體系,不斷加大監督力度,增強工作實效,為檢察事業科學發展提供有力保證。
一、修正案對偵查工作和內部監督帶來的影響
1.“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檢察機關自偵工作發展模式的轉變,同時也將改變自偵案件內部監督的方向和主線。
2.辯護權的擴展和律師行使辯護權“三難”問題的破解以及審判程序的完善,將打破檢察機關偵查工作原有的系統內“相互配合”機制,控申、偵監、公訴等部門更多時候將以監督者身份面對自偵工作。
3.舉證責任、證明標準、非法證據的排除制度和不能自證其罪原則的確定,建立完善刑事證據體系,既為偵查工作明確了取證方向和取證要求,也增強了偵辯雙方的對抗性,同時也為自偵案件內部監督工作提供了具體的審查標準。
4.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的完善以及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建立,為偵查機關提供了強大支撐,有力提升了偵查能力;但技術偵查措施規定的籠統、操作性的缺乏,以及羈押必要性繼續審查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的規定和檢察機關監督職責的明確,既為內部監督提供了必要性和法定性,也進一步擴展了內部監督的方式和內容。
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內部監督機制的構建
應建立健全一個監督主線明確、全面動態流程管理、關鍵環節重點監控和考核合理的內部監督機制,確保監督及時、監督全面、監督到位、監督有效。
(一)確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監督主線
檢察機關對自偵案件的內部監督也必須適應“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務必將其作為監督的主線和重要內容,成為監督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點。
(二)推動案件管理系統的全面流程管理
要推行網絡化辦案,實現對自偵案件偵辦工作全過程進行流程監督和網上動態監督。一是案件管理系統。通過新成立的案件管理中心利用管理軟體,通過控申、偵查、偵監、公訴、技術、監所等部門的信息錄入,實現了對自偵案件從交辦線索到初查、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法院審理的全流程管理;二是偵查指揮系統。通過該系統,由各級偵查部門填報每個案件各訴訟環節信息,實現對自偵案件的全流程管理。案件管理系統應側重于對辦案效率的監督,偵查指揮系統則側重于對辦案數量和辦案質量的監督。
(三)實現對案件關鍵環節的重點監控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內部監督的監督重點是初查、偵查、和證據審查三個環節:
1.對案件初查環節的監督
通過對重要節點采取填報工作表格的方式,實現對初查環節進行深入細致的內部監督。
一是線索的管理。主要監督是否存在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情形。對舉報、移送的案件線索,可由偵查指揮中心通過下級院填報《案件線索登記表》、《案件線索備案表》,整合案件線索信息,以定期跟蹤分析線索辦理情況的方式進行監督,或以集中開展專項行動來推動線索的查辦;對查辦案件過程中發現的案件線索,可要求辦案人員填報《辦案中發現職務犯罪信息登記表》、《辦結案件發現犯罪線索匯報表》,通過院局領導的及時審批來依法進行督促查辦。
二是案件信息的收集。要求偵查人員對每一起案件每一名涉案人員認真填報《職務犯罪信息情報表》,就涉案人員個人基本情況、家庭成員及工作情況、主要社會關系、收入情況、財產情況、性格及愛好等信息進行登記錄入,并由院局領導進行簽字審核,確保信息的全面準確,利于掌握偵查方向和尋找案件突破口,也為監督初查工作提供書面資料。
三是執法風險的評估。主要是由紀檢監督部門通過核查偵查人員在查辦案件中制訂的辦案安全預案和填報《執法辦案風險評估表》、《執法辦案風險預警表》、《執法辦案風險處置表》的相關情況進行監督。
四是采取的初查方式。應由科室負責人和院領導通過文書審查和來訪處理對初查過程是否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非經批準不接觸初查對象和不準采取強制措施非法扣押、凍結公私財產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是形成的初查結果。由舉報中心對自偵部門形成的舉報線索初查終結意見進行評判,重點審查自偵部門是否將舉報人舉報的全部問題查清,是否存在漏罪等情形;審查結果向院領導匯報并反饋自偵部門。
2.對案件偵查環節的監督
通過采取強化辦案人員對執行辦案紀律的自律和發揮檢察機關系統內其他部門的職能監督等方式來實現。
一是執法辦案的自律。可通過辦案人員填報《辦案告知卡》、《辦案人員申請回避審批表》、《廉潔自律卡》等三個表格來實現監督。
二是法警部門的監督。應嚴格落實辦案工作區的“管用分離”制度和審訊過程中的“看審分離”制度。工作區由司法警察部門管理,辦案部門使用;辦案部門經申請獲批準后方可使用工作區和司法警察,司法警察部門在工作區應建立涉案人員出入登記制度和填報《移交涉案人員登記表》、《履職交接班登記表》,構建完整的司法警察履職“一案一卷宗”制度,通過值班司法警察對辦案人員在辦案工作存在的違紀違法行為的及時提醒、制止和報告,實現對審訊行為的全程監督。
三是技術部門的監督。應嚴格執行“審錄分離”制度,通過技術部門對偵查人員訊問、詢問涉案人員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錄制工作來實現監督,包括對問話過程和對涉案人員進入辦案工作區全區域視頻監控的兩種同步錄音錄像。
四是偵監部門的監督。在嚴格執行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上提一級的辦案機制中,建立每起自偵案件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制度,通過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工作,核實相關證據,實現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實行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和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制度,核實證據了解案情,利于發現或者調查核實偵查人員是否存在違法情況,從而實現對偵查活動的監督。
五是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建立紀檢監察干部作為安全督察員對辦案工作區執法行為進行專門監督制度,建立辦案部門扣押、凍結款物三日內將清單復印件和有關法律文書以及案件辦結后十日內對扣押、凍結款物的處理情況報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制度,建立執行搜查時商請紀檢監察部門派員全程監督制度,強化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工作。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填寫《案件現場監督報告表》,發出《案件執法監察通知書》進行糾正。
六是監所部門的監督。明確規定由監所部門執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監所部門可通過定期向在押人員發放維權書告知羈押期限和利用在押人員訴訟情況管理軟件認真落實預警提前告知、到期及時催辦、違法立即糾正三項環節,促進派駐檢察室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七是控申部門的監督。對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提出申訴的案件由控申部門統一受理,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訴案件,控申部門應及時分流轉交本院偵查監督部門查辦,防止偵查部門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濫用,避免各種違法行為,確保司法公正和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3.對案件證據的審查監督
面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證據所作的重大修改和辯護權的擴張完善,檢察機關對自偵案件應構建起嚴密的內部審查機制。
一是偵查過程中的備案審查。強化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執法活動的監督,在嚴格執行自偵案件不訴、撤案報上級院批準制度的同時,可建立部分特殊案件在下級院需作出立案決定前應向上級院請示匯報制度,同時利用偵查指揮系統落實專人對下級報備的案件進行審查并填報《立案備案審查表》,突出對立案、采取措施情況和具體案情進行全面審查。
二是偵查終結前的專門預審。自偵部門在確立案件承辦人員的同時,應指定一名業務水平高的干警作為案件預審官。預審官在案件偵辦過程中,不參與案件的偵查取證,但對形成的所有案卷材料實行同步審查、同步監督,及時提出審查意見;在案件偵查終結前,預審官應對全部案卷材料進行閱卷審查,并聽取偵查人員意見,形成案件預審報告并經審批。只有經預審官同意和領導批準的自偵案件方可向公訴部門移送審查起訴。
三是偵結移送后的起訴審查。公訴人應保持最為“中立”的立場,以最嚴格的標準來審查案卷,確保案卷證據達到確鑿充分的證明標準;應建立“快速”的審查機制,對存在瑕疵的證據,做到早發現早補證;應有“準確”的預測判斷能力,對庭審對抗強度的增加做到應對有方。起訴審查的監督可通過審查報告及庭審筆錄來具體體現。
(四)完善案件考核機制
設置科學合理的考核機制是內部監督工作作用和效力的直接體現,是強化內部監督的保障。
1.考核內容
一是執法規范。自偵案件是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開展初查、偵查工作,做到法律手續完備,偵查程序合法,偵查行為文明、規范;二是辦案效率。自偵案件是否做到辦案效率高,從立案到移送審查起訴的周期短;內部監督制約是否做到職責明晰,協作通暢;三是辦案質量。是否做到收集證據客觀全面,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體系完整;四是辦案效果。辦案工作是否充分體現為大局服務,化解社會矛盾、服務社會管理創新,無因偵查行為不當引起社會不良反映。
2.考核流程
一是部門自評。由偵查部門就所偵辦案件對上述四項考核內容進行自行評價,填報《案件質量登記表》,由科局領導審核;并由上級檢察機關對口部門結合偵查指揮系統填報情況和備案審查結果給出審查意見。
一、勇擔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化解疑難復雜糾紛
人們常說,律師就是幫人打官司的,可*認為,律師的作用不僅僅在法庭上。根據自己10多年的執業經驗,*深刻認識到,律師是整個國家司法制度中一個重要環節,如果沒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在執業過程中,必然會形成執業指導思想上的錯位,律師的執業活動也就無法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他把這一認識始終貫穿于自己的執業過程,以社會責任為已任,把社會利益置于個人利益之上。
近幾年,動拆遷矛盾糾紛是社會存在的熱點問題,但由于多種原因,一般情況下,律師對拆遷案件大多是不愿意接手的,但*提出,律師應當充分發揮自己的專業優勢,積極參與動拆遷糾紛的調處,在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促進依法拆遷、規范拆遷。因此,他多次參與了我區相關政府部門組織的疑難案件研討會,為多年遺留的上訪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主動做好動拆遷上訪人員的思想工作,耐心為他們講解法律,力爭息訪息訴。尤其是在處理群體性糾紛方面,*積極幫助有關部門做了大量的工作,不計時間報酬,認真做好解釋和疏導工作,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在配合復旦科技園建設工程中,五角場長途汽車客運站列入搬遷范圍,但拆遷安置協議始終未能談妥,眼看就要影響到工程進度。*接受區政府委托,冒著酷暑,展開調查。他深入實地,傾聽職工們的心里擔憂,多次找客運站負責人談話,從政府、法律、企業的角度,耐心細致地做工作。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指出:客運站負責人已明確表示,如果場地落實,愿意積極配合市政建設而搬遷。但如果場地不落實,一旦發生強遷,客運站目前尚有400多名職員面臨待、下崗問題,150余輛車子及線路無法處置,極易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建議拆遷方應如實向區政府反映實情,盡量解決該站搬遷面臨的實際問題和困難。在調查中*還了解到,拆遷方曾與有關部門訂立過用地補償協議,完全有理由要求相關部門履行協議,落實客運站的場地。根據這一情況,他提出應當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既要考慮到客運公司的實際困難,也要考慮到建設工程的進度,雙方都作出一些讓步,爭取達成協議,決不能簡單地采用強制拆遷或者訴訟的方法,只有在談判無望、相關單位又無法解決用地的情況下,才能考慮強制拆遷措施。*有理有據的分析,得到了區政府有關方面的一致認同,采納了他的建議,最終長途客運站順利搬遷,保證了工程進度。
2006年4月至10月,*被抽調到市處理突出問題和聯席會議辦公室基層組工作。他積極服從組織安排,以高度的責任心立即投入了工作,他仔細翻閱了這些老上訪戶的基本資料,感覺都是一件件棘手的個案,但*迎難而上,針對每一個案都仔細研究方案,進行嚴密論證和周詳準備。一次次地與老上訪戶談心,了解他們內心的真實想法,又以一位律師的自身優勢宣傳法律法規。*不計報酬的、忘我的工作精神最終打動了他們,使多起時間長矛盾復雜的動拆遷糾紛得以化解。*常說:律師的工作不能僅僅考慮經濟效益,協助政府部門化解矛盾糾紛,是律師義不容辭的的社會責任。
二、心系人民勤于履職
*平時很忙,除辦案外,又要忙于一些社會事務,但他卻忙得不亦樂乎。尤其是作為一名區人大代表,*更是盡職盡責,因為他心中始終裝著這么一句話,“人民選我當代表,我當代表為人民”。
*把積極參政議政看作一種神圣的重任,同時又把它看作是宣傳和展現律師法律、政治等綜合素質的良好平臺。他積極發揮主動性和積極性,根據自己律師工作的特點,注重收集信息材料,傾聽同行們的心聲,深入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值得*欣慰的是,當了二屆人大代表,還忙出了一些成果和收獲。
2005年底,*以人大代表身份參加了中環線楊浦段最后八戶人家強遷聽證會。會上,*詳細聽取了動遷公司、被拆遷人雙方關于強遷的聽證意見。他運用專業的法律知識,向被拆遷人詳細闡述該強遷裁定程序合法,事實認定清楚,法律也有明確規定,建議被拆遷人應當服從。但*又考慮到被拆遷人的實際困難,建議動遷公司在堅持依法動遷的前提下適當友情操作。聽證會后,他的建議得到了被拆遷人、動遷公司雙方認可,八戶人家最終未走強遷之路,確保了中環線順利建設。
2006年初,*代表楊浦區出席了市人民檢察院召開的座談會,參與討論《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會上,*針對《工作報告》的內容,從人大代表、律師的角度,向檢察機關提出了四條建議。一要進一步完善申訴案件的受理、立案、審查程序,規范執法手續,確保公正;二要不斷加強對生產、銷售偽劣食品、偽劣藥品懲治力度的監督,確保市民的生命財產
安全;三要進一步保障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的權利,給律師會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創造更好的條件;四要在崇明島大開發前選擇幾起典型案件,加大懲治腐敗宣傳教育力度,確保崇明大開發時干部隊伍不走歧路。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光裕充分肯定并在其工作報告中采納了*律師的觀點。
三、關心弱勢群體熱心社會公益
第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執法工作。
人民法院對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區矯正人員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條 省、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設立社區矯正專門工作機構,指導管理本轄區社區矯正工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設立社區矯正專門執法機構,建立專門工作場所,配備專門工作人員,具體從事社區矯正工作。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制度,設立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名冊檔案。
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區矯正機構的組織指導下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工作。
第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收到居住地不在本轄區,或由于其他原因確實無法進行調查評估時,應及時將有關函件退回,并說明理由,不得無故拒絕調查評估。
第六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應成立不少于兩人的調查評估小組。調查評估小組可以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司法所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或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組成。
第七條 調查評估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反饋給委托機關。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按期完成的,可延長五個工作日,但要及時與委托機關聯系,說明情況。
第八條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委托機關的要求,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一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等進行調查了解。調查評估的原始材料應由司法行政機關存檔。
第九條 調查評估結束后,應當綜合分析被調查人是否適合進行社區矯正,并形成明確的評估意見,具體為適用社區矯正或不適用社區矯正,及時提交委托機關。
第十條 對于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核實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可以予以配合。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在向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宣判時或者在其離開監所之前,應當簽訂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進行社區矯正相關教育,書面告知其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的后果。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生效起三個工作日內,采取派員送達、郵政特快專遞等方式,向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送達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證明書副本、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等法律文書,同時抄送其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回執,并在兩個工作日內將上述相關法律文書及相關材料的復印件送達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司法所。對法律文書不全或有誤的,應當立即通知送達機關補正。
第十二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社區矯正法律文書后,應當及時進行居住地核實,對居住地在本轄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為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填寫《社區矯正人員接收登記表》,告知其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及司法所地址和負責人聯系方式,告知司法所該社區矯正人員的姓名、住址、通訊方式等基本信息。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遇有特殊情況,應當通知司法所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將該社區矯正人員當場接回。
如發現居住地確實不在本轄區的,要及時將有關法律文書退回送達機關,并向送達機關提供居住地不在本轄區的證明材料,同時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決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應當及時通報決定機關并組織查找,居住地公安機關協助查找。
第十四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社區矯正人員已報到但其相關法律文書尚未送達時,應當為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并書面通報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查明情況、及時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第十五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由交付執行的監獄、看守所將其押送至居住地,與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交接手續。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通知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到庭辦理交接手續。
罪犯居住地不在本省,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省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司法所應當在社區矯正人員報到后,七日內組織宣告。宣告程序為:
(一)司法所工作人員核查核對社區矯正人員身份等基本信息;
(二)司法所工作人員向社區矯正人員宣告規定內容;
(三)社區矯正人員宣讀《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
(四)司法所與矯正小組、監護人或保證人分別簽訂矯正責任書、監護人或保證人責任書;
(五)司法所工作人員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談話教育。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矯正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到場,人民檢察院駐鄉鎮(街道)檢察室、公安派出所可以派人參加。
第十七條 司法所接收社區矯正人員后向其宣告的內容包括: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等有關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社區矯正期限;社區矯正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被禁止的事項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社區矯正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權利;矯正小組成員、監護人或保證人及其職責等。
第十八條 司法所應當為社區矯正人員確定專門的矯正小組。矯正小組由司法所工作人員擔任組長,由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志愿者或相關協助人員組成。社區矯正人員為女性的,矯正小組應當有女性成員。矯正小組成員一般不少于三人。
司法所應當與矯正小組簽訂矯正責任書,根據矯正小組成員所在單位和身份,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各項矯正措施落實。
第十九條 司法所應當在對社區矯正人員被判處的刑罰種類、犯罪情況、悔罪表現、個性特征和生活環境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為社區矯正人員制定矯正方案,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教育和幫助措施。根據矯正方案的實施效果,適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為社區矯正人員建立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包括適用社區矯正的法律文書,以及接收、監管審批、處罰、收監執行、解除矯正等有關社區矯正執行活動的法律文書。
司法所應當建立社區矯正工作檔案,包括司法所和矯正小組進行社區矯正的工作記錄,社區矯正人員接受社區矯正的相關材料等。同時留存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副本。
社區矯正人員的執行檔案和工作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嚴格按照社區矯正人員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社區矯正人員檔案輸入計算機的,計算機不得與國際互聯網或其他未經批準的網絡連接。
第二十一條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按照不同的監管等級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
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每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復查情況報告。如確因病情、治療等特殊原因,經司法所同意,可采取電話報告等方式每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病情復查情況報告可由其家屬、監護人或保證人送交司法所。
第二十二條 對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確定需經批準才能進入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社區矯正人員確需進入的,應當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并書面告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不得會見違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非法組織人員及社區矯正機構禁止會見的其他人員。
社區矯正人員接受新聞媒體采訪或會見境外人士必須事先報告司法所,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后方可進行。
未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被判處管制的社區矯正人員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禁止出國(境),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第二十五條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七日(含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準;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一次不得超過一個月,半年內一般不得超過六十天。入矯后三個月內一般不得離開所居住市、縣。
社區矯正人員外出期間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時間的,本人應當返回居住地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需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可委托家屬、監護人或保證人代為辦理審批手續,但總外出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未成年人或其他限制行為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經批準外出的,須由監護人陪同。
第二十六條 社區矯正人員經批準外出期間,司法所應當通過信息技術、通訊手段和跟蹤管理等方式和途徑,采用不定期或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其進行監督管理。發現社區矯正人員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司法所應當責令其立即返回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必要時,可派員將其帶回,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居住的市、縣。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征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后作出決定。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未明確回復同意接收前,不得作出同意變更居住地決定。
經批準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應當抄送現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第二十八條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識、時事政策等教育學習活動,增強法制觀念、道德素質和悔罪自新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時間不少于八小時。
第二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采取集中教育學習、個別教育與自我教育學習相結合的方式,有針對性的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分類教育,應當依托和整合社會教育資源,加強社區矯正人員教育基地建設。
第三十條 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社區服務,修復社會關系,培養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社區服務時間不少于八小時。
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安全、操作性強的原則,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地組織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參加社區服務,依托和整合社會公共資源,加強思想教育、技能培訓和安置就業為一體的社區服務基地建設。
第三十二條 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心理狀態、行為特點等具體情況,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個別教育和心理輔導,矯正其違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適應社會能力。
第三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出資鼓勵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參加國家心理咨詢師培訓和等級考試,依托和整合社會資源建立一支專兼職相結合的社區矯正心理矯正工作隊伍,推進心理矯正基地建設,扎實做好社區矯正人員心理咨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疾病治療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需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幫助落實社會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個人生活、工作及所處社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實地檢查、通訊聯絡、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時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活動情況。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遇有特殊情況,司法所應當及時了解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有關情況,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社區矯正人員到司法所報告、說明情況。
社區矯正人員脫離監管的,司法所應當及時報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追查,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協助,必要時建議公安機關進行網上追逃。
第三十六條 司法所應當定期到社區矯正人員的家庭、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和居住的社區了解、核實社區矯正人員的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等情況。
對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司法所應當定期與其治療醫院溝通聯系,及時掌握其身體狀況及疾病治療、復查結果等情況,并根據需要向批準、決定機關或者有關監獄、看守所反饋情況。
第三十七條 司法所應當及時記錄社區矯正人員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等情況,按照社區矯正人員獎懲考核辦法對其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社區矯正人員實施分類管理。
第三十八條 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派員調查核實情況,收集有關證明材料,提出處理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相關調查、取證等工作;必要時,對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禁止令情形的社區矯正人員及時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 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警告,并出具書面決定:
(一)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
(二)違反關于報告、會客、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復查情況,或者未經批準進行就醫以外的社會活動且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條 社區矯正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并及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公安機關接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處罰建議書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公安機關發現社區矯正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或涉嫌違法犯罪等情形,在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刑事拘留等措施后,應當及時通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同級檢察機關。
第四十一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四十二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批準、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批準、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決定: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和決定機關的決定書,應當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監獄應當立即赴羈押地將罪犯收監執行,并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并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十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減刑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同意后,送同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同步監督,監所檢察部門無異議的,提請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司法行政機關減刑建議書和人民法院減刑裁定書副本,應當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四十五條 社區矯正期滿前十五日內,社區矯正人員應當作出個人總結,司法所應當根據其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考核結果、社區意見等情況作出書面鑒定,并對其安置幫教提出建議。
司法所應當及時將社區矯正期滿書面鑒定意見、安置幫教建議等相關材料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審批,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簽發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
第四十六條 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公開進行。解除社區矯正宣告的程序為:
(一)司法所工作人員宣布參加宣告的人員;
(二)社區矯正人員陳述其在社區矯正期間遵守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以及思想、學習、工作、生活等情況;
(三)矯正小組成員介紹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日常幫教等情況;
(四)司法所工作人員宣讀宣告內容;
(五)司法所工作人員向社區矯正人員發放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簽發的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
司法所應當針對社區矯正人員不同情況,通知有關部門、村(社區)、群眾代表、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參加宣告。人民檢察院駐鄉鎮(街道)檢察室、公安派出所可以派員參加宣告。
監獄、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刑期屆滿的,由監獄、看守所依法為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刑期屆滿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即為其刑滿釋放證明。
社區矯正人員期滿宣告后,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解除社區矯正通知書送達決定機關,并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四十七條 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的宣告事項包括:宣讀對社區矯正人員的鑒定意見;宣布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區矯正;對判處管制的,宣布執行期滿,解除管制;對宣告緩刑的,宣布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裁定假釋的,宣布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第四十八條 社區矯正人員死亡、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被判處監禁刑罰的,社區矯正終止。
社區矯正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死亡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批準、決定機關,并通報縣級人民檢察院。
社區矯正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被判處監禁刑罰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執行其社區矯正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十九條 對于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機關配合公安機關,監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并及時掌握有關信息。
對于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分別按照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類社區矯正人員實施監督管理,并在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公安機關。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由公安機關書面通知罪犯本人及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心理輔導、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活動。
第五十條 對未成年人實施社區矯正,應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進行;
(二)對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給予身份保護,其矯正宣告不公開進行,其矯正檔案應當保密;
(三)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的矯正小組應當有熟悉青少年成長特點的人員參加;
(四)針對未成年人的年齡、心理特點和身心發育需要等特殊情況,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發展的監督管理措施;
(五)采用易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開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輔導;
(六)協調有關部門為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就學、就業等提供幫助;
(七)督促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承擔撫養、管教等義務;
(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改過自新、融入正常社會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社區矯正人員,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十一條 社區矯正人員社區矯正期滿的,司法所應當告知其安置幫教有關規定,與安置幫教工作部門妥善做好交接,并轉交有關材料。
第五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例會、通報、業務培訓、信息報送、統計、檔案管理以及執法考評、執法公開、監督檢查等制度,保障社區矯正工作規范運行。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處置機制,發現社區矯正人員非正常死亡、實施犯罪、參與群體性事件的,應當立即與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妥善處置,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區矯正人員的信息交換平臺,實現社區矯正工作動態數據共享。
第五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的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社區矯正人員在就學、就業和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司法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聽取和妥善處理社區矯正人員反映的問題,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社區矯正執法活動違反法律和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區別情況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交付執行機關和執行機關應當及時糾正、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意見)書》:
(一)騙取暫予監外執行的;
(二)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沒有依法送達監外執行法律文書,沒有依法將罪犯交付執行,沒有依法告知罪犯權利義務,法律文書沒有同時抄送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的;
(三)人民法院對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被告人、罪犯沒有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的;人民法院收到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的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建議后,沒有依法進行審查、裁定、決定的;
(四)司法行政機關沒有及時接收社區矯正人員,對社區矯正人員沒有落實監管責任、監管措施的;
(五)司法行政機關對違法的社區矯正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罰而沒有依法作出處罰或者建議處罰的;公安機關對重新犯罪的社區矯正人員沒有及時依法處理的;
(六)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當作出對社區矯正人員收監執行決定而沒有作出決定的;
(七)監獄、看守所應當將社區矯正人員收監執行而沒有收監執行的;
(八)對依法應當減刑的社區矯正人員,司法行政機關沒有提請減刑或者提請減刑不當的;
(九)對依法應當減刑的社區矯正人員,人民法院沒有裁定減刑或者減刑裁定不當的;
(十)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和履行相關程序的;
(十一)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看守所在社區矯正人員交付執行、監督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十二)社區矯正人員出現脫管、漏管情況的;
(十三)其他依法應當提出糾正意見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意見或者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意見)書》:
(一)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沒有為社區矯正人員建立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司法所沒有建立社區矯正工作檔案,未對社區矯正人員建立矯正小組,監管措施不落實,致使社區矯正人員脫管、漏管的;
(二)社區矯正人員矯正屆滿,司法行政機關未辦理相關法律手續的;
(三)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工作紀律的;
(四)對社區矯正人員考核、獎懲不當的;
(五)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侵犯社區矯正人員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需要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受理社區矯正人員脫管、漏管舉報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向舉報人反饋核實處理的結果。
第五十八條 在實施社區矯正過程中,司法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發生違規違紀的,司法行政機關要及時進行教育訓誡、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互相協調、互相配合,落實職責分工、加強工作銜接、依法充分履職,促進社區矯正工作順利開展。
第六十條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積極爭取當地財政部門支持,落實社區矯正工作人員、行政運行、辦公業務、業務裝備、業務培訓、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志愿者聘用等經費,保障社區矯正工作的正常開展,并根據社區矯正工作發展的實際需要,建立社區矯正經費動態增長機制。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由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山西省公安廳、山西省司法廳共同負責解釋。全省各級各部門之前的有關社區矯正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