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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樹立食品藥品檢驗所形象,加強駕駛員和車輛管理,充分調動駕駛員的工作積極性,更好為藥檢事業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駕駛員(含聘用)和車輛由辦公室管理,建立人員與車輛管理檔案。駕駛員應發揚后勤工作人員安全、敬業、奉獻精神,樹立全心全意為藥檢所服務意識,認真做好車輛保障工作。
二、駕駛員管理
第三條 駕駛員必須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具備政治素質強、思想作風好、專業技術硬的良好品德,努力做到優質服務,愛崗敬業。
第四條 駕駛員是安全行車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安全思想和“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識,正確操作、精心駕駛,確保車輛、人員安全無事故。
駕駛員職責: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行車”思想。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所里制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切實增強法制觀念,自覺履行交通安全責任書的各項條款,保證行車安全。
2、認真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警指揮。熱愛本職工作,愛護車輛,節約用油,樹立高尚的職業道德觀念。
3、聽從領導指揮,服從領導調派,完成領導交派的各項工作。
4、樹立交通安全意識,獨立完成車輛日常維護保養工作。認真保養、愛護、使用、管理好車輛,確保車輛隨時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出差在外,車輛必須停放在安全場所。
5、認真學習業務,提高駕駛技術,搞好車輛的例行保養和日常維護。保持車輛狀況良好和整潔,不開故障車。
6、及時向領導匯報車輛的情況,及時修理故障車輛,保證領導用車。
7、嚴禁將車輛交給無權駕駛公車的人員駕駛,一經發現,由駕駛員和相關責任人共同承擔全部責任。凡因此而造成事故的,由駕駛員和肇事者共同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和所有經濟損失,并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嚴禁酒后駕車。
8、嚴禁用公車辦婚事,對違反規定,私自出車者,按有關規定執行。
9、行車中嚴禁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嚴禁進行有妨礙安全行車的活動(如閑談、傳遞物品、接打移動電話等)。嚴禁駕駛違章車、疲勞車、超速車、超載車、帶病車、急躁車、賭氣車、莽撞車、盲目車、冒險車。
第五條 駕駛員應熟悉車輛性能,精心愛護車輛,適時檢修保養,減少和降低維修費用;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使車輛隨時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未經同意不得將車輛轉讓他人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照的人駕駛。
第六條 駕駛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有事需提前請假,并報所長批準。不得將車輛帶回家或放置他處。節假日和雙休日應確保通信暢通,保證特殊情況和緊急公務時隨時用車。
第七條 駕駛員在行車中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交通法規和有關法律處理。
第八條 駕駛員私自出車,私自放置車輛發生事故;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車輛損壞,由辦公室協助處理,有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九條 駕駛員報銷過路過橋費及汽油費必須與出差路線及行車里程相吻合,并按規定報批。
第十條 駕駛員要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駕駛技術和車輛保養水平,熟悉和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按時交納各項規費、參加車輛檢驗審核和駕駛員年審。
第十一條 乘員、乘車負責人安全職責
1、乘車負責人是安全行車的第二責任人,必須維持好安全行車秩序,及時提醒和制止駕駛員的違章行為,監督駕駛員安全行車;
2、在行車過程中,遇特殊天氣、危險路段,危及安全行車時,乘車負責人必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3、行車前乘車負責人要對駕駛員進行安全交代,特別要對執行本次任務的危險源、危險點及注意事項進行交代;
4、乘員乘車時必須按規定系好安全帶,且不得在車內與駕駛員閑談、高聲喧嘩和有妨礙駕駛員安全行車的行為發生。
三、車輛管理
第十二條 所備車輛的任務
(一)所領導的公務用車。
(二)監督抽樣用車及各科室工作用車。
一、全院車輛由行政辦公室統一管理與調配,所有車輛只負責全院的公務用車。
二、行政辦公室負責車輛的保養、維修、油料、保險以及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等事宜。
三、車輛責任落實到個人,并與主管領導簽訂安全責任狀。
四、車輛必須做到入庫或后院停放。
五、車輛實行專車專人駕駛,嚴禁將車輛私自交他人駕駛。
六、不允許公車私用。
七、本院人員用公車應填寫〈車輛使用登記表〉向行政辦公室申請調配,不按規定辦理申請,不予派車。
第二條車輛費用管理
一、車輛油料管理
1、全院車輛用油實施刷卡加油,行政辦公室管理油卡,做好每次加油總價錢登記,并詳細記錄本次加油前車輛行駛里程。
2、控制耗油量,無特殊情況不得用現金加油,如長途出車需在外加油,由乘車領導或同行人簽字。
二、車輛維修費管理
1、駕駛員發現車輛有問題后應及時報告,經行政辦公室檢查核定后,方可去指定修理廠進行維修。
2、車輛如需美容、補胎、換胎、裝飾等,駕駛員應先進行詢價比對,經行政辦公室核定確認后,方可進行更換與維修。
第三條違規與事故處理
一、凡因公出車發生交通事故,必須及時上報分管車輛領導,不準私自了結,未經批準擅自處理者,一切損失自負。
二、以下行為屬違規行為:
1、使用公車外出旅游或進行娛樂等活動;
2、使用公車辦理私人事宜;
3、其它違反公車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如有違反以上條例,與年終考核掛鉤。
第四條駕駛員崗位責任制
一.駕駛員上班時間不允許做與工作無關事宜。
二.駕駛員上班時間不得飲酒
三.駕駛員未出車時應留守單位待命。
四.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范,服從管理,優質服務,做到“安全駕駛、準時出車、節約油耗、遵守紀律”。
五.駕駛員應對車輛做到勤檢查、勤擦洗,加強對車輛的維護與保養,使車輛始終保持最佳運行狀況。
六.駕駛員之間不得隨意交換車輛駕駛。
第1條:為了加強我局機動車和駕駛員的管理,貫徹車輛使用、維修、安全管理責任制,提高車輛使用率,使全局的車輛能更好地服務于生產工作,滿足生產第一線的需要,確保安全供電和行車安全。結合我局生產部門比較分散的實際情況,實行“集中領導,各部門分級管理”的管理辦法。
第2條:局辦公室為全局車輛及駕駛員管理部門。局汽車班的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直接管理調度,局屬各站所、股室的車輛,駕駛由各單位負責管理調度。
第3條:車輛是為生產、工作、生活服務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自覺履行職責,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以及車輛管理制度,確保電力生產安全和行車安全。
第二章 車輛調配、調度
第4條:調配
(一)根據我局生產單位比較分散的特點,局辦公室平時根據全局生產工作需要,有權調動臨時調配各單位的車輛。各單位應本著全局一盤棋的精神,無條件服從。
(二)局屬各單位之間因工作需要臨時互相調配使用車輛,須經雙方單位的領導同意并報局辦公室。
(三)局屬各有車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并按車輛管理制度的要求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教育,督促平時的車輛檢查和維護保管。同時做好駕駛員的油料領發等考核工作。
(四)車輛原則上實行定人定車管理,以加強車輛的保管維護,如需臨時調配應進行詳細的交接手續。
(五)凡車輛轉增、轉調或報廢處理應按局固定資產手續辦理。
第5條:車輛調度
(一)局屬各有車單位(含局機關),編制有汽車班的均應有專職或兼職汽車調度員。無汽車班車輛少的單位,由單位負責人指定人負責車輛管理調度。
(二)局屬各單位的車輛派出(包括單位領導屬兼職駕駛員),一律通過調度憑《用車申請表》,無調度單出車視作私自駕車(特殊情況事故搶修外,但事后應補單)。不得隨意改變行車路線。為確保安全行車,在無法保證行車安全的危險路段,駕駛員有權拒絕行駛,任何人不得強制駕駛員執行。調度員因公或休假不在時,由單位領導臨時指定調度員。
(三)申請用車部門無特殊情況,應提前一天填寫用車申請單,以便調度員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用車的車型、用途、任務緩急,合理調配車輛。調度員應科學靈活地調派車輛,遇車輛緊張,任務繁重時,除事故搶修用車外,一般性的任務可根據車輛裝載情況,同方向路線2個或多個任務綜合兼并利用,以提高車輛的利用率。
(四)駕駛員應服從調度員的安排,不斷提高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
(五)駕駛員在上班(值班)時間應堅守工作崗位,做到隨叫隨到。每天資執行任務回場后,應按《用車申請表》填寫行車日記,向調度員報告車輛技術狀況及行車安全情況,按月累計行車里程和耗油量。
(六)車輛在外執行任務,除當天不能回庫外,一律不得在外過夜停放。如特殊情況在外停放,須經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并辦理好保管手續。
(七)平時(或節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車須單位領導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年度審驗
第6條:車輛審驗
(一)全局的機動車輛年檢審工作由各有車單位的調度員或車管人員做出計劃,然后交主管領導審批后進行。
(二)車輛年檢審工作應按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要求按時組織實施。檢驗前應做到隨車設備齊全,各部機件完整良好,性能可靠,車容整潔,標志清晰,各種證件齊全,合符年審檢驗的要求。
(三)非因生產工作關系或車輛因缺件維修待料等客觀原因影響車輛超時年審,被公安交警部門罰款支出部分,由有關責任人負責,單位不作報銷。
第7條:駕駛員審驗
(四)全局機動車駕駛員每年的年審工作(必須是單位認可的專、兼職駕駛員),各駕駛員自行到當地公安交警部門辦理年審后,由局辦公室審核報銷。
(五)駕駛員在年審前要根據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規定,接受思想作風、紀律、技術和身體等方面的全面檢查。
(六)凡屬單位認可的專、兼職駕駛員,每年的年審費用可作報銷。因年審不合格或非因工作關系,違章吊證等的造成延時、超時年審,被公安交警部門罰款支出部分,由本人負責。
第四章 駕駛員培訓管理
第8條:因工作需要,學習駕駛機動車,應由局屬各單位或部門領導提出申請,經局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9條:全局專、兼職駕駛員必須報局主管部門經局領導審定發文認可。具體規定和要求如下:
(一)專、兼職駕駛員,平時應加強車輛業務和駕駛技術的學習訓練,熟悉交通法規。做到思想作風,技術過碣,具有適應各種路面,復雜交通環境駕駛能力和具有處理一般性車輛故障的能力。能較好地單獨完成任務,確保行車安全。
(二)經局領導批準選送學習駕駛技術人員,經培訓學校考試合格,各使用單位應安排經驗豐富,駕駛技術過硬功夫并具有單獨駕駛經歷三年以上的專職駕駛員帶駕,時限一般不得少于100天資。待新駕駛員具有單獨駕駛技能后,由帶駕專職駕駛員提出,經使用單位領導同意,技術人員鑒定后方可單獨駕車。
(三)自費學習的駕駛員因工作需要,經局領導同意轉為局專、兼職駕駛員,須經一定程序的技術鑒定,方可單獨駕車。對不具備單獨駕車,仍需帶駕的按本制度第9條第二點實施。
(四)自費學習的駕駛員轉為局專、兼駕駛員后,原學習費用不作報銷,其每年駕駛員年審費用可作報銷。
(五)自費學習或增駕的駕駛員,需用單位名稱(公章)證明者,須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其本人在學習期間不準駕駛本局的車輛,在局外駕車發生事故均由本人負責。
(六)復員退伍軍人駕駛員,如被局吸收錄用,除參加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復考外,服務單位應安排專職駕駛員對其帶駕。(具體參照本制度第9條第二點實施)
第五章
借車、租車
第10條:全局車輛是為本局生產、工作服務,原則上外單位不予借用和租用。確因特殊情況,必須在不影響生產、工作的前提下,須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一)局內部單位之間車輛的調配借用,須經雙方單位領導同意。借用單位應負責車輛的油料及有關費用,并辦理好交接手續。借用期間一旦發生車輛損壞或造成交通事故,責任由借用單位負責,事后應將車輛修復交還。
(二)外單位或本局職工借用,租用車輛原則上應由本局專、兼職駕駛員駕車。特殊情況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由外單位借車司機駕車,一旦發生車輛損壞或造成交通事故,責任由借、租用單位或個人負責。
(三)借、租用車單位或個人要按申請時所填的用途、路線、地點使用,不得隨意改變,否則,駕駛員有權拒絕執行。如果用于非法運輸和違反本制度及局有半規定,駕駛員應堅決拒絕。若造成嚴重后果將追究用車人和駕駛員的責任。
第六章 新車提運及車輛維修、保養
第11條:各車輛使用單位購買新車,必須作出計劃申請局領導審批,按國家乘座標準及使用規定辦理好車輛定編 等許可手續,方可購買。
新車驗審和提運要有專人負責,派出技術人員和司機對車輛的性能及各部技術狀況,全面的技術標準進行檢驗鑒定,并進行試車。驗收合格后按物資堤運的要求辦理好接收手續。購新車所有的票據必須有主管領導、購買人、證明人等三人以上的簽名。
第12條:車輛維修、保養
(一)各有車單位的車輛由各單位負責檢修、保養。凡安排車輛的大修項目均應作出計劃向局辦公室早報,待批準后方可進行,平時的一般性保養、小修、中修由調度員或班長作計劃向主管領導早報,同意后實施。
(二)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輪胎換位,車輛清潔應由駕駛員本人完成。需要送外修理時,應選擇修理質量好、收費合理的修理廠家,并相應固定,以確保維護質量,節約費用。車輛修復出廠時,駕駛員應對車輛的修理質量進行檢查、驗收和試車,并在修車后付單上簽名確認。
(三)車輛的保養、維修內容分為:
①車輛修理分三種:即小修、中修、大修。
②車輛保養分四種:即例行保養(又稱日常保養)、一級、二級、走合期的保養。
③車輛保養是定期強制執行的,必須堅持“保修并重”和以“預防為主”的原則,要有計劃地安排,以達到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
④定期保養周期
第六章
車輛檔案
第13條:車輛技術檔案管理
(一)各有車單位的車輛技術、維修、保養必須逐臺建立檔案。從購買空賣空新車起逐年、逐項進行登記立檔。原有或現有車輛檔案不齊全或未建檔的應逐一跟蹤完善。
(二)凡局內部車輛的調撥,轉移使用,調出單位必須向調入單位移交車輛檔案。否則,調入單位可不予接收。
(三)車輛的檔案內容
①新車購買時車價發票復印件,行駛證及其它證件復印件。
②每輛車的技術數據,說明書等。
③每年的行車記錄、年審記錄。
④大、中、小修,定期保養,二級保養記錄。
⑤歷任駕駛員駕駛該車記錄、里程等。
第八章 安全制度措施
第14條:安全制度
(一)各有車單位要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思想,認真抓好機動車駕駛同的安全知識,交通法規,事故通報等方面為內容的學習。提高全體駕駛員的安全觀念,切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行車安全。
(二)堅持以班為單位每周半天的安全學習和安全分析,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三)各有車單位應堅持每組織一次全體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學習,分析安全形勢,解決存在的問題。如遇發生車輛事故應及時開分析會。
(四)結合每年五月份安全月活動,積極開展安全宣傳,做好安全檢查工作,消除不安全隱患。大力表揚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五)非局認可的機動車駕駛員,不準駕駛本局的車輛,違者將按局有半規定對交車人和駕車人分別給予嚴肅處理。
第15條:安全措施
(一)駕駛員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令”履行駕駛員應該具備的職責。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服從調度,按駕駛技術規范,安全規程,集中精力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二)出車前要認真檢查車輛的油、水、氣是否充足,車況是否良好,隨國情工具及證件是否齊全,貨物是否牢固。
(三)行駛中注意發現車輛是否有異常現象,定時進行途中檢查車輛及貨物裝載情況,發生問題及時處理。
(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服從交通警察指揮和檢查。遵守車輛裝載標準,不得超載、濫載和超速行駛。
(五)嚴禁飲酒后駕車,車輛帶故障行車。
(六)途中停車或在外過夜車輛停放,應辦理保管手續,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車輛和物資的安全。
(七)車輛執行完任務回場(庫)后,做好回場后的車輛檢查、清潔工作,發現車輛有故障應及時排除。
(八)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注意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者,并迅速報告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單位的安監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九章
油料定額管理
第16科:各有車單位的機動車燃油應建立領發登記,逐臺車建立領用帳薄,實行單車考核,嚴格管理。
第7條:開展節約用油,降耗評比競賽活動,各有車單位每季或半年公布各臺車的節耗情況,開展獎節罰超耗活動。防止油料流失。
各種車型的百公里油耗應按產品廠定額標準為依據參考考核,具體定額標準可參照本制度《各種車型油耗定額表》。
第十章
獎罰
第18條:對下列情況之一者分別給予獎或罰
(一)各有車單位對邊疆安全行車十周年、二十周年直至以上,無大、小事故,技術熟練,愛車守紀,完成任務好的駕駛員,可給予大力表彰宣傳,并給予適當地物質獎勵。
(二)對單車考核節約油料者,按定額標準節約部分的15%撮取獎勵,對超耗定額20%者給予扣發月獎。
(三)專職駕駛員在帶駕期間,因工作不負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屬專職駕駛員駕車肇事,責任按交警栽決,由本人負責。屬實習駕駛員駕駛,如帶駕專職駕駛員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交通肇事,專職加強員應負交警載決后70%責任,實習駕駛員應負30%責任。如肇事前專職駕駛員先有預見提示,而實習駕駛員不聽或采取措施不力,則應由實習駕駛員負70%責任,專職駕駛員負30%責任處理。按損失情況扣獎。
(四)兼職駕駛員在單獨駕車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責任同專職駕駛員同等。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
第七條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八條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
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九條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
第十條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式樣見附件1)。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于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于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等四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和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護、常見故障診斷和排除、貨物裝卸保管、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配備常見危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掛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教練場地。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以及維護服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本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中關于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第三章教練員管理
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每年舉行兩次。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
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考試合格人員核發《教練員證》。
《教練員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
《教練員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在《教練員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并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簡稱《培訓記錄》,式樣見附件2)。
第二十五條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教練員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隨車指導的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教練員證》。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周的脫崗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評議,公布教練員的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八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制度。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基本情況、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二十九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使用統一的數據庫和管理軟件,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教練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教練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的;
(四)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
原發證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未辦理注銷手續的,應當公告《教練員證》作廢。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務。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注冊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學時收費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第三十六條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以下簡稱《學員登記表》,式樣見附件3),并提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參加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人員,還應當同時提供駕駛證及復印件。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培訓結束時,應當向結業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式樣見附件4)。
《結業證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全國統一式樣印制并編號。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主要包括:《學員登記表》、《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結業證書》復印件等。
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并取得牌證、具有統一標識的教學車輛。
教學車輛的統一標識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更新。
禁止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不得隨意改變教學車輛的用途。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教學車輛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
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并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保持教學設施、設備的完好,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訓質量。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培訓記錄》以及有關統計資料。
《培訓記錄》應當經獲得相應《教練員證》的教練員審核簽字。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行教學大綱、頒發《結業證書》等情況,對《培訓記錄》及統計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第四十六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教學大綱執行情況、《結業證書》發放情況、《培訓記錄》填寫情況、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培訓業績、考試情況、不良記錄等內容。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不得亂收費、亂罰款,不得妨礙培訓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并可以要求被詢問人提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查閱、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車輛和教學設施、設備。
執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五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許可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培訓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其予以處罰,同時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抄送許可機關。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三)向培訓未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五)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結業證書》的;
(六)租用其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結業證書》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證件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學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學員檔案、教學車輛檔案的;
(五)未按規定報送《培訓記錄》和有關統計資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及設施、設備從事教學活動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練員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的;
(二)填寫《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弄虛作假的;
(三)教學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五)未按照規定參加駕駛新知識、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2條:局辦公室為全局車輛及駕駛員管理部門。局汽車班的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直接管理調度,局屬各站所、股室的車輛,駕駛由各單位負責管理調度。
第3條:車輛是為生產、工作、生活服務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自覺履行職責,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以及車輛管理制度,確保電力生產安全和行車安全。
第二章 車輛調配、調度
第4條:調配
(一)根據我局生產單位比較分散的特點,局辦公室平時根據全局生產工作需要,有權調動臨時調配各單位的車輛。各單位應本著全局一盤棋的精神,無條件服從。
(二)局屬各單位之間因工作需要臨時互相調配使用車輛,須經雙方單位的領導同意并報局辦公室。
(三)局屬各有車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并按車輛管理制度的要求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教育,督促平時的車輛檢查和維護保管。同時做好駕駛員的油料領發等考核工作。
(四)車輛原則上實行定人定車管理,以加強車輛的保管維護,如需臨時調配應進行詳細的交接手續。
(五)凡車輛轉增、轉調或報廢處理應按局固定資產手續辦理。
第5條:車輛調度
(一)局屬各有車單位(含局機關),編制有汽車班的均應有專職或兼職汽車調度員。無汽車班車輛少的單位,由單位負責人指定人負責車輛管理調度。
(二)局屬各單位的車輛派出(包括單位領導屬兼職駕駛員),一律通過調度憑《用車申請表》,無調度單出車視作私自駕車(特殊情況事故搶修外,但事后應補單)。不得隨意改變行車路線。為確保安全行車,在無法保證行車安全的危險路段,駕駛員有權拒絕行駛,任何人不得強制駕駛員執行。調度員因公或休假不在時,由單位領導臨時指定調度員。
(三)申請用車部門無特殊情況,應提前一天填寫用車申請單,以便調度員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用車的車型、用途、任務緩急,合理調配車輛。調度員應科學靈活地調派車輛,遇車輛緊張,任務繁重時,除事故搶修用車外,一般性的任務可根據車輛裝載情況,同方向路線2個或多個任務綜合兼并利用,以提高車輛的利用率。
(四)駕駛員應服從調度員的安排,不斷提高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
(五)駕駛員在上班(值班)時間應堅守工作崗位,做到隨叫隨到。每天資執行任務回場后,應按《用車申請表》填寫行車日記,向調度員報告車輛技術狀況及行車安全情況,按月累計行車里程和耗油量。
(六)車輛在外執行任務,除當天不能回庫外,一律不得在外過夜停放。如特殊情況在外停放,須經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并辦理好保管手續。
(七)平時(或節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車須單位領導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年度審驗
第6條:車輛審驗
(一)全局的機動車輛年檢審工作由各有車單位的調度員或車管人員做出計劃,然后交主管領導審批后進行。
(二)車輛年檢審工作應按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要求按時組織實施。檢驗前應做到隨車設備齊全,各部機件完整良好,性能可靠,車容整潔,標志清晰,各種*齊全,合符年審檢驗的要求。
(三)非因生產工作關系或車輛因缺件維修待料等客觀原因影響車輛超時年審,被公安交警部門罰款支出部分,由有關責任人負責,單位不作報銷。
第7條:駕駛員審驗
(四)全局機動車駕駛員每年的年審工作(必須是單位認可的專、兼職駕駛員),各駕駛員自行到當地公安交警部門辦理年審后,由局辦公室審核報銷。
(五)駕駛員在年審前要根據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規定,接受思想作風、紀律、技術和身體等方面的全面檢查。
(六)凡屬單位認可的專、兼職駕駛員,每年的年審費用可作報銷。因年審不合格或非因工作關系,違章吊證等的造成延時、超時年審,被公安交警部門罰款支出部分,由本人負責。
第四章 駕駛員培訓管理
第8條:因工作需要,學習駕駛機動車,應由局屬各單位或部門領導提出申請,經局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第9條:全局專、兼職駕駛員必須報局主管部門經局領導審定發文認可。具體規定和要求如下:
(一)專、兼職駕駛員,平時應加強車輛業務和駕駛技術的學習訓練,熟悉交通法規。做到思想作風,技術過碣,具有適應各種路面,復雜交通環境駕駛能力和具有處理一般性車輛故障的能力。能較好地單獨完成任務,確保行車安全。?
(二)經局領導批準選送學習駕駛技術人員,經培訓學校考試合格,各使用單位應安排經驗豐富,駕駛技術過硬功夫并具有單獨駕駛經歷三年以上的專職駕駛員帶駕,時限一般不得少于100天資。待新駕駛員具有單獨駕駛技能后,由帶駕專職駕駛員提出,經使用單位領導同意,技術人員鑒定后方可單獨駕車。
(三)自費學習的駕駛員因工作需要,經局領導同意轉為局專、兼職駕駛員,須經一定程序的技術鑒定,方可單獨駕車。對不具備單獨駕車,仍需帶駕的按本制度第9條第二點實施。
(四)自費學習的駕駛員轉為局專、兼駕駛員后,原學習費用不作報銷,其每年駕駛員年審費用可作報銷。
(五)自費學習或增駕的駕駛員,需用單位名稱(公章)證明者,須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其本人在學習期間不準駕駛本局的車輛,在局外駕車發生事故均由本人負責。
(六)復員退伍軍人駕駛員,如被局吸收錄用,除參加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復考外,服務單位應安排專職駕駛員對其帶駕。(具體參照本制度第9條第二點實施)
第五章
借車、租車
第10條:全局車輛是為本局生產、工作服務,原則上外單位不予借用和租用。確因特殊情況,必須在不影響生產、工作的前提下,須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一)局內部單位之間車輛的調配借用,須經雙方單位領導同意。借用單位應負責車輛的油料及有關費用,并辦理好交接手續。借用期間一旦發生車輛損壞或造成交通事故,責任由借用單位負責,事后應將車輛修復交還。
(二)外單位或本局職工借用,租用車輛原則上應由本局專、兼職駕駛員駕車。特殊情況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由外單位借車司機駕車,一旦發生車輛損壞或造成交通事故,責任由借、租用單位或個人負責。
(三)借、租用車單位或個人要按申請時所填的用途、路線、地點使用,不得隨意改變,否則,駕駛員有權拒絕執行。如果用于非法運輸和違反本制度及局有半規定,駕駛員應堅決拒絕。若造成嚴重后果將追究用車人和駕駛員的責任。
第六章 新車提運及車輛維修、保養
第11條:各車輛使用單位購買新車,必須作出計劃申請局領導審批,按國家乘座標準及使用規定辦理好車輛定編
等許可手續,方可購買。
新車驗審和提運要有專人負責,派出技術人員和司機對車輛的性能及各部技術狀況,全面的技術標準進行檢驗鑒定,并進行試車。驗收合格后按物資堤運的要求辦理好接收手續。購新車所有的票據必須有主管領導、購買人、證明人等三人以上的簽名。
第12條:車輛維修、保養
(一)各有車單位的車輛由各單位負責檢修、保養。凡安排車輛的大修項目均應作出計劃向局辦公室早報,待批準后方可進行,平時的一般性保養、小修、中修由調度員或班長作計劃向主管領導早報,同意后實施。
(二)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輪胎換位,車輛清潔應由駕駛員本人完成。需要送外修理時,應選擇修理質量好、收費合理的修理廠家,并相應固定,以確保維護質量,節約費用。車輛修復出廠時,駕駛員應對車輛的修理質量進行檢查、驗收和試車,并在修車后付單上簽名確認。
(三)車輛的保養、維修內容分為:
①車輛修理分三種:即小修、中修、大修。
②車輛保養分四種:即例行保養(又稱日常保養)、一級、二級、走合期的保養。
③車輛保養是定期強制執行的,必須堅持“保修并重”和以“預防為主”的原則,要有計劃地安排,以達到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
④定期保養周期
第六章
車輛檔案
第13條:車輛技術檔案管理
(一)各有車單位的車輛技術、維修、保養必須逐臺建立檔案。從購買空賣空新車起逐年、逐項進行登記立檔。原有或現有車輛檔案不齊全或未建檔的應逐一跟蹤完善。
(二)凡局內部車輛的調撥,轉移使用,調出單位必須向調入單位移交車輛檔案。否則,調入單位可不予接收。
(三)車輛的檔案內容
①新車購買時車價發票復印件,行駛證及其它*復印件。
②每輛車的技術數據,說明書等。
③每年的行車記錄、年審記錄。
④大、中、小修,定期保養,二級保養記錄。 ⑤歷任駕駛員駕駛該車記錄、里程等。
第八章
安全制度措施
第14條:安全制度
(一)各有車單位要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思想,認真抓好機動車駕駛同的安全知識,交通法規,事故通報等方面為內容的學習。提高全體駕駛員的安全觀念,切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行車安全。
(二)堅持以班為單位每周半天的安全學習和安全分析,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三)各有車單位應堅持每組織一次全體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學習,分析安全形勢,解決存在的問題。如遇發生車輛事故應及時開分析會。
(四)結合每年五月份安全月活動,積極開展安全宣傳,做好安全檢查工作,消除不安全隱患。大力表揚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五)非局認可的機動車駕駛員,不準駕駛本局的車輛,違者將按局有半規定對交車人和駕車人分別給予嚴肅處理。
第15條:安全措施
(一)駕駛員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令”履行駕駛員應該具備的職責。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服從調度,按駕駛技術規范,安全規程,集中精力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二)出車前要認真檢查車輛的油、水、氣是否充足,車況是否良好,隨國情工具及*是否齊全,貨物是否牢固。
(三)行駛中注意發現車輛是否有異常現象,定時進行途中檢查車輛及貨物裝載情況,發生問題及時處理。
(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服從交通警察指揮和檢查。遵守車輛裝載標準,不得超載、濫載和超速行駛。
(五)嚴禁飲酒后駕車,車輛帶故障行車。
(六)途中停車或在外過夜車輛停放,應辦理保管手續,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車輛和物資的安全。
(七)車輛執行完任務回場(庫)后,做好回場后的車輛檢查、清潔工作,發現車輛有故障應及時排除。
(八)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注意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者,并迅速報告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單位的安監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九章
油料定額管理 第16科:各有車單位的機動車燃油應建立領發登記,逐臺車建立領用帳薄,實行單車考核,嚴格管理。
第7條:開展節約用油,降耗評比競賽活動,各有車單位每季或半年公布各臺車的節耗情況,開展獎節罰超耗活動。防止油料流失。
各種車型的百公里油耗應按產品廠定額標準為依據參考考核,具體定額標準可參照本制度《各種車型油耗定額表》。
第十章
獎罰
第18條:對下列情況之一者分別給予獎或罰
(一)各有車單位對邊疆安全行車十周年、二十周年直至以上,無大、小事故,技術熟練,愛車守紀,完成任務好的駕駛員,可給予大力表彰宣傳,并給予適當地物質獎勵。
(二)對單車考核節約油料者,按定額標準節約部分的15%撮取獎勵,對超耗定額20%者給予扣發月獎。
(三)專職駕駛員在帶駕期間,因工作不負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屬專職駕駛員駕車肇事,責任按交警栽決,由本人負責。屬實習駕駛員駕駛,如帶駕專職駕駛員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交通肇事,專職加強員應負交警載決后70%責任,實習駕駛員應負30%責任。如肇事前專職駕駛員先有預見提示,而實習駕駛員不聽或采取措施不力,則應由實習駕駛員負70%責任,專職駕駛員負30%責任處理。按損失情況扣獎。
(四)兼職駕駛員在單獨駕車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責任同專職駕駛員同等。
第二條駕駛員(不含正式工,下同)的使用條件有三條:
(一)本人年齡不超過30周歲(續聘者除外);
(二)文化程度初中以上學歷;
(三)駕駛車齡在二年以上。
第三條實行用工合同(聘用)制,用人單位要認真考核,嚴格把關,由用人單位向聯社推薦,經聯社人事、監保部門審查,并報分管主任同意后方可簽訂臨時用工合同。
第四條合同需有擔保人簽字并繳納保證金1000元,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條合同一年一定,并報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駕駛人員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農村信用合作事業,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意識,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第七條聯社駕駛員服從辦公室的安排和調度,基層社駕駛員服從所在社主任的安排和調度。一律憑單出車,嚴禁私自出車。
第八條安全駕駛,不開英雄車,不開賭氣車,不開疲勞車,不酒后開車,不將車開回家過夜,不得將車交給無證人駕駛。按照規定的地點停放車輛。
第九條押運車駕駛員要嚴格遵守押運制度,積極配合押運員按時按質完成押運任務,做到安全正點,押運線路及有關事項對外保密,押運途中不得隨便停車和帶客。嚴格執行押運處理預案,確保出車安全無事故。
第十條文明駕駛,愛護車輛,始終保持良好的車容車貌。做到“三勤”:勤檢查、勤擦洗、勤保養。小故障自己能排除的自己排除,不帶故障出車。
第十一條平時檢修一次性維修金額在300元以內由駕駛員直接處理,超過300元的,基層社報主任審批,聯社機關報車隊隊長審核簽署意見。超過1000元的,基層社先報主任簽署意見,再報聯社財務部門審批,聯社機關經車隊隊長審核鑒定后報辦公室主任審批。一萬元以上的需報分管主任同意。
第十二條遵守勞動紀律,按時參加車隊安全學習,不遲到,不早退,不跑崗,不串崗(當日出車晚加班至23點以后,次日上午上班可推遲30分鐘)。出車歸來若在上班時間,在指定地點休息或學習。
第十三條釀成交通事故的,責任單位先向保險公司理賠,缺口部分由責任單位和駕駛員共同承擔,分檔累進賠償。屬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原則上承擔缺口部分的30-50%,即缺口在1000元以內的駕駛員負擔50%;缺口在2000元以內的,負擔40%;2000元以上的負擔30%。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原則上按缺口的10-20%負擔。即缺口在1000以內的負擔20%;2000元以內的負擔15%;2000元以上負擔10%。屬私自出車釀成交通事故,一切責任由駕駛員自己承擔。
按照《醫院財務制度》的相關規定,結合醫院自身的財務管理現狀,按照要求建立符合市場經濟體制條件的財務管理制度,是醫院必要執行的職責;隨著醫院財務管理制度的完善,醫院內部的各種經濟行為可以做到有據可依、有章可循、以人文本、依法辦事,尤其在加強醫院經濟核算和嚴格審批制度方面,有助于醫院資金應用效率的提升。
其中,財務部門不僅是主要的執行機構,也是重要的監督機構,對申請的項目資金要嚴格把關,杜絕盲目、不合理的開支,保障合理項目的正常開展。
二、加強醫院全面預算管理
2012年實施的新《醫院財務制度》較之舊的醫院財務管理制度有很多改進,特別是對醫院經濟活動中的約束條款進行了細化,如在核定收支、定額或定向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等方面,做了詳細而完善的補充,要求改變“核定收支”重視財政補助的收支情況,治理收支核定流于形式的表象。同時,新醫院財務制度要求財務部門在醫院預算操作中,必須有嚴格的約束力和嚴肅性,從而實現醫院的全面管理。
第一,要從醫院領導層面改變其觀點,摒棄傳統的經濟活動模式,推行更全面預算管理的理念。
第二,從醫院財務部門抽出專門力量,成立預算管理組織機構,機構選出一名主要負責人對總預算負責(一般為院長),監管范圍包括醫院全部科室。要確保機構的權威性,就必須嚴格的執行預算管理制度,預防關系、人情的主觀變動。
第三,制定醫院的長期發展規劃。在缺乏發展目標的情況下,財務預算是沒有價值和意義的。醫院的經濟目標要服從市場體制的要求,同時也要把握國家宏觀政策和衛生事業改革方向,把資金、資源和本地病患進行合理的配置。
第四,確保財務預算執行的嚴肅性。全面預算是一項系統性工作,涵蓋醫院的所有部門和全部工作人員,再執行的過程中必須嚴格、嚴謹,資金的收支要有明確的批示,符合財務管理規律。
第五,加強設備采購預算管理。作為社會公共衛生服務機構,醫療水平的高低和設備的先進與否有很大關聯,一般來說,為了滿足病人的需要,設備采購是常規性支出。在實行全面預算以后,設備的采購要嚴格地遵守申請流程,遞交給預算管理機構之后,按照采購需求的輕重緩急進行安排,控制資金消耗不影響醫院的正常運行。
第六,加強財務軟件在醫院全面預算中的應用。在醫院財務管理中引入信息化技術,構建包括財務軟件系統在內的現代化管理工具,便于全面預算的管理,可以實現按年、按月、按季度的數據整理,了解采購信息和費用支出的規律,并設置底線警報,預防超額支出現象的出現。
三、加強醫院全面成本核算
新《醫院財務制度》對醫院經營活動的成本核算給出了明確的要求,醫院要將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種消耗統一起來,通過集體和分配兩種方式,得出醫院階段運營的總成本和科室成本,要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起相應的成本核算組織。與全面預算管理組織不同的是,成本核算組織的工作是由醫院各個部門完成的,但最終的數據需要匯總一處,可以由醫院院長負責管理,分配給財務部門進行整理。成本核算組織的工作主要是根據匯總完畢的資料,對應各部門實際消耗的問題,避免多報、漏報等現象的發生。
其次,完善科室成本控制機制。簡單地說,成本核算就是“算家底”的工作,要求每一個可是、每一個人都行動起來,這樣才能提高醫院的整體效益。相對應地,還需要實現定編定崗,嚴格控制編制外人員的資金消耗。
四、加強醫院固定資產管理
從市場經營角度來說,醫院作為一種經濟主體,在市場活動中存在流動資金和固定資產兩方面的內容,在挖掘醫院發展潛力的過程中,需要對“沉睡”已久的固定資產進行“激活”,摸清家底之后,對固定資產嚴加管理,標定價值,按照新舊程度統計在案;區分醫院固定資產的來源,究竟是經營收入購進還是政府財政補貼,避免資產虛增現象的出現。
醫院處置、轉讓和報廢的各種資產,也要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在做出申請之后才能執行。土地、房產、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轉移需要衛生主管部門審批。
今天,我們在此歡聚一堂,隆重舉行**市房管局成立揭牌儀式。在此,我謹代表**市房管局對各位領導和來賓的到來表示熱烈的歡迎和衷心的感謝!感謝你們一直以來給予市房地產產權和市場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關注!
房管局的成立標志著我市房管事業的歷史又翻開新的一頁。我局將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發展思路,以“向我看、跟、創一流”的城建人精神為基礎,充分調動全局干部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整合優勢資源,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提高公眾對房管部門工作的信任度和認同感,加強行業管理,努力開創房管工作新局面,為房管工作譜寫新的篇章。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加強管理,規范流程,完善服務,公開事務,牢記宗旨,努力打造一流的高效便民服務機構,讓領導放心,讓群眾滿意。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商品房交易量迅速提升,作為衣食住行的重要環節之一,房管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顯。房管局的主要職能是參與擬訂有關房產管理的政策并組織實施,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房產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同時還辦理房屋交易管理和房屋管理。房管局的成立為全市百萬市民提供了更優質、更高效的服務。從職能上確定了為房地產登記發證和房地產轉讓,實行“一條龍”的辦事地位,我們還有一顆以為民服務的宗旨永不改變的心。我們將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努力奮取,熱情服務,把我市的房地產登記發證、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商品房網上備案、房地產測繪、產權產籍管理等各項工作做得更好!給全市人民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務!
1、戰略是指企業最基本的長期目標
戰略決策有以下一些重要的特征:①戰略決策涉及企業主管人員關于企業發展方向的觀念和想法;②戰略決策要幫助企業處理好與外部環境的關系,使其盡量與外部環境的預計變化相一致;③戰略決策必須考慮到企業本身的資源,并協調好經營活動和資源之間的關系;④戰略決策涉及企業經營方式上的重大變化;⑤戰略決策極為復雜,不確定性程度高,要求企業根據不完全可靠的信息對未來事件做出預測;⑥戰略決策要求采取一體化的方法管理企業;⑦戰略決策著眼長期性發展,涉及的范圍大,影響長遠;⑧戰略決策涉及企業主要利益相關者的價值觀和期望;⑨戰略決策涉及企業的資源和經營,將會影響企業的資源基礎,帶來大量的管理低層的決策。
2、企業戰略對手財務管理的影響
企業是處于不斷競爭的環境中的。抓好戰略管理,必須首先確定企業競爭的地位,而產品生命周期為競爭戰略的研究奠定了基礎。①推出階段。②發展階段。③成熟階段。④衰退階段。
二、新會計準則與稅務籌劃
新會計準則將投資按照目的不同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
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新準則將長期債權投資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包括企業持有的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分立模式下的弊端:1.內外資企業稅負差異巨大,以致削弱內資企業競爭力、危及內資企業生存。原因即在于以往兩套稅制在稅收優惠、稅前扣除等政策上對外資企業偏松、對內資企業偏緊,使得內資企業的實際平均稅負遠遠大于外資企業的實際平均稅負,這一問題在我國未加入世貿組織之前,由于外資企業尚受到其他相關法律的限制、內外資企業競爭并不激烈,因此并未突現,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對外開放的力度日益加大,外資進入的種種限制,諸如地域限制、市場準入限制、股權份額限制等等逐步被取消,上述問題使得內資企業將真正面臨嚴峻的生存挑戰。2.稅收優惠政策存在漏洞,以致扭曲企業經營行為、造成財政收入減少。比如,有相當一部分外資企業在優惠期結束前不是撤資就是改頭換面,注冊新企業,將原企業業務注入新企業,照常享受政策優惠,繼續鉆政策的空子,并讓原企業“虧損”歇業或直接注銷;[2]而另一方面不少內資企業大肆效仿外資企業避稅,許多假外資企業也應運而生,比如一些內資企業通過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的“返程投資”方式,從而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3.普惠制稅收優惠政策影響我國利用外資結構的優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由于我國以往在涉外稅收上實行以區域性優惠為主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這種具有普惠制性質的優惠政策,一方面加劇了區域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其更多體現的是規模刺激、而缺乏規模結構引導力,使得其并沒有對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產生明顯的引力作用,反而為那些勞動密集型、技術含量不高的投資項目帶來大量利潤,甚至一些外國企業把污染重、能耗高的產業轉移到我國。
三、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1、中國企業風險管理的監管體系架構已具雛形
(1)、20**年以來國內監管部門相繼對其所監管對象提出了風險管理的要求——分散監管格局形成
風險古來有之,但對風險實施管理不足百年的歷史,對企業風險提出全面的管理還是近年來的事情。雖然導致百年老店巴林銀行倒閉的“李森”事件震驚了世界,但真正引起國人矚目的則是與之異曲同工的“陳久霖”事件,由此,國內監管當局開始制定指導性文件要求被監管的企業對風險進行管理。20**年以來,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了《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等,各監管部門均出于自身的要求頒布了約束其監管對象的風險管理指引,對企業風險分散監管的格局形成。
(2)、20**年國家監管開始聯合發文對企業風險進行管理——集中監管體制形成。
20**年6月28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該基本規范共七章五十條,各章分別是:總則、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和附則。規范體系除基本規范外還包括具體規范和應用指南等。此次基本規范的印發,標志著中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建設取得重大突破。基本規范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業執行。至此,開啟了對中國企業風險實施全面監管的序幕。
2、中國企業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將全面展開
(1)、企業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體系開始融合
從由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共同制定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被專家稱為“中國版的SOX法案”,它的標志著對中國企業風險管理實踐開始從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方面取得突破,并將對公司、證券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等相關制度產生深遠影響。基本規范規定企業內部控制的基本目標、基本要素、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是制定具體規范和應用指南的基本依據。基本規范在形式上借鑒了COSO報告內部控制5要素框架,同時在內容上體現了其風險管理8要素框架的實質,構建了以內部環境為重要基礎、以風險評估為重要環節、以控制措施為重要手段、以信息溝通為重要條件、以內部監督為重要保證的5要素框架。賽迪顧問認為,風險管理要素管理與內部控制體制建設是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的整體,其構成一個統一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
(2)、專業的風險管理咨詢中介機構將成為企業長期依賴的伙伴
為了配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施行,財辦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草擬了《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鑒證指引》等三個指引文件分別對戰略目標、經營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目標、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目標、資產安全目標、合法合規目標等單個或整體控制目標的實現進行評價;對貨幣資金、采購與付款、存貨、對外投資、工程項目、固定資產、銷售與收款、籌資、成本費用、擔保、合同、對子公司的控制、財務報告編制、信息披露、預算、人力資源政策、計算機信息系統等17部分的關鍵控制點及控制措施進行了詳細介紹;并對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企業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鑒證提出了具體要求和規范。對鑒證報告的格式、鑒證結果的使用等提出了明確要求。賽迪顧問認為,接受專業的企業風險管理咨詢機構的服務,是中國企業落實《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必經之路。
(3)、信息化是企業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的必要支撐
四、相關知識
二、目標管理,強化后勤管理工作
一般情況下,目標管理主要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職工對總務處負責;另一方面,總務處對幼兒園負責。通過目標管理模式,可以將相關責任進行明確的劃分。同時,建立起與目標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獎懲制度,保證幼兒園后勤工作正常而又順利地開展,并使幼兒園后勤工作的管理水平與服務質量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要想將目標管理制度落到實處,需要建立、健全相關的規章制度,對后勤工作管理提出制度化、規范化的要求。
三、實行結構工資制度,突出工作績效
在對工資制度進行建立時,需要與本地區幼兒園發展的實際狀況進行有效的結合,并在此基礎上有效擬定考勤工資、職崗工資、績效工資、獎勵工資的發放辦法。除此之外,還應該充分參考職工的工作量,并對超工作量補貼進行有效的發放,突出幼兒園職工的工作績效。通過對結構工資制度進行有效的實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教職工的工作熱情進行有效的激發,并對保教隊伍的穩定性與有效性進行提高。
第二條稅收管理員是分片(類)管理稅源的工作人員,基本職責是按片(類)負責對納稅戶的稅源管理工作。包括對納稅戶的案頭管理和實地了解納稅戶情況、提供納稅服務和進行必要的核查。
第三條按照“貼近管理、貼近服務”的要求,依據現有的人員和機構配置,稅收管理實行分片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方式。總體上企業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其他納稅人以及各類納稅人的分屬行業實行分類管理,個體戶按相應的街道鄉鎮實行分片管理。每一納稅戶的稅收管理責任均有具體的稅收管理員,做到責任到人,管理到戶,誰管理誰負責。
第四條根據稅務管理的工作職責和納稅戶分片(類)管理原則,稅收管理崗位分為企業(一般納稅人)管理員、企業(非一般納稅人)管理員、個體管理員。
第五條責任區管理范圍大小或者戶數多少要與管理人員的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
第六條稅收管理員的基本職責:
(一)稅收政策宣傳送達、納稅咨詢輔導;
(二)掌握所轄稅源戶籍變動情況;
(三)調查核實管戶生產經營、財務核算情況;
(四)核實管戶申報納稅情況;
(五)進行稅款催報催繳;
(六)開展納稅評估及其稅務約談;
(七)提出一般性涉稅違章行為糾正處理意見;
(八)協助進行發票管理;
(九)其他相關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稅收管理員稅源管理的具體工作職責:
(一)稅收管理員要嚴格按照稅務登記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所轄納稅人稅務登記的各項登記事項,加強登記環節的管理。及時了解和掌握與戶籍管理相關的各類動態情況,通過掌握的戶籍管理信息對管戶進行實地核查,核實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包括:納稅人生產經營及其財務核算情況;各稅種的核定及其有關資格認定、各類征收方式核定、多元化申報和繳款方式的核準情況;各稅種的申報納稅、稅款滯納及其補繳情況;稅務檢查及其處理、享受減免稅政策及其執行情況;納稅人發票領購資格、品種、數量情況;納稅戶關、停、并、轉、歇業、失蹤情況;納稅人委托稅務情況以及納稅人的銀行開戶、關聯企業等情況。
版權所有
(二)稅收管理員要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依法實施稅源管理措施。及時掌握納稅人與納稅直接相關的情況,定期到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實地了解其產品、原料、庫存、能耗、物耗、銷售、成本、價格、增加值利潤以及企業人員組成及變動、資金往來、財務狀況、企業前景等與納稅間接相關的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方面的基本情況。并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情況進行核對及邏輯判斷,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三)稅收管理員要做好納稅戶的稅源分析監控和稅源管理業務的具體實施,著重做好支柱產業、重點行業稅收的關鍵指標及其增減變化的分析監控。對重點稅源企業根據其申報納稅的情況,包括銷售收入、當期申報稅額與上年同期數的對比分析、與同行業的稅負率對比分析,通過下戶詢問、實地查看、納稅評估等方式,分析稅源變化情況,掌握稅源變化動態,做好稅源監控與預測。加強對塊狀經濟、重點行業稅收調研分析,對行業稅收管理中的問題提出相應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建議,為分局做好稅源分析工作,強化管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提供依據和保障。
第三章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要求
第一節納稅人分類管理
第八條稅收管理員要對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合理安排工作重點和管理力量,提高管理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不同類別有針對性地加強管理。具體分成以下幾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