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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工作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黃陵縣勞動關系三方協調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勞動關系三方協調委員會組成單位要各負其責,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認真履行各自職責,使勞動合同推行工作按要求整體推進。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共同努力,強化領導,落實責任,相互配合,加大工作力度。
切實加強推行勞動合同工作的宣傳和動員,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電話***)要組織好推行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各相關單位要切實加強簽訂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培訓,要通過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加強對各行業推行勞動合同的宣傳,增強企業和用工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縣廣電局要把推行勞動合同作為長期宣傳報道內容之一,定期播報,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認識,為開展推行勞動合同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明確職責,組織實施
推行全員勞動合同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涉及面廣,牽扯到各行各業和各級組織,因此,各級各部門要結合自己的工作職能扎實做好各自工作。
1、人事勞動部門要把推行勞動合同制度作為今后勞動人事工作的重點之一,結合我縣實際,從維護合同雙方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意義出發,對全縣的勞動合同推行工作進行扎實安排,全面推進。
2、工商部門要積極配合我縣的全員勞動合同化管理工作,在企業、個體工商戶(包括餐飲服務行業)證照年檢中配合勞動合同管理單位檢查企業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并積極與勞動部門配合實施階段性聯合執法,推動用人單位依法規范用工行為。
3、煤炭部門要開展定期的專項檢查工作,并將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和人數及時通報縣推行勞動合同專項工作辦公室。對于未簽訂或部分人員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督促其限期糾正,對拒不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的煤炭企業,可建議勞動監察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求各煤礦的勞動爭議糾紛和工傷待遇的處理由縣勞動仲裁委依法處理,減少私下協商處理事件的發生,避免因勞動報酬或工傷待遇等糾紛引起群體上訪事件的發生,以確保我縣的社會穩定。
4、城建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在搞好有資質施工單位勞動合同推行工作的同時,重點對一些違法用工單位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各用人單位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對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在單位或企業工會的指導下,完善集體合同的簽訂,并把每季度全縣各施工單位的勞動合同的簽訂情況和本部門的專項檢查情況通報推行勞動合同專項工作辦公室,并做好省市每年的走訪抽查準備工作。
5、安監部門要把管轄的礦山、危險化工、磚廠等行業和用人單位是否簽訂、鑒證勞動合同作為企業員工勞動保護的主要方面引入日常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當中,對各行業、各用人單位的人員基本情況定期匯總歸類,每季度向縣推行勞動合同專項工作辦公室通報該項工作的進展和完成情況。
6、縣總工會、經濟發展局要積極配合人勞局做好推動勞動合同檢查工作。總工會要通過各基層工會、行業協會督促指導各基層工會組織抓好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約工作;經濟發展局要把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做為企業年度考核的主要內容之一,予以考核。
7、各單位、各部門要做好本行業勞動合同的推行工作,具體分工如下:(1)縣級各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垂直單位,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本系統勞動合同的推行、匯總上報工作。(2)經濟發展局負責全縣縣屬企業及大中型民營企業勞動合同的推行、管理和匯總上報工作。(3)煤炭局負責全縣各煤礦勞動合同的推行、管理和匯總上報工作。(4)城建局負責全縣各建筑單位、供熱、供氣單位勞動合同的推行管理和匯總上報工作。(5)商貿辦牽頭、工商局配合,負責做好全縣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各酒店、餐飲服務業勞動合同的推行、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6)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采礦、磚廠等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推行、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7)旅游局負責全縣旅行社勞動合同的推行、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8)安監局負責全縣各加油站勞動合同的推行、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9)衛生局負責全縣醫療單位勞動合同的推行、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10)文化局負責全縣娛樂文化服務行業勞動合同的推行、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11)糧食局負責全縣糧油加工,銷售企業及站點的勞動合同的推行、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12)農業局負責全縣種子、農藥等涉農服務站點勞動合同的推行、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13)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同時負責轄區范圍內其它涉及勞動合同的推行、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
8、縣勞動監察大隊必須提高執法工作的主動性,積極配合,切實加大監察力度,嚴肅認真地處理勞動合同推行過程中違反勞動法的行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依法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合理安排,注重時效
1、每年3月底之前各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本部門、本單位的新勞動用工人員進行摸底調查,統一建立本單位、本行業的勞動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情況管理臺帳,并將本系統全年推行勞動合同工作安排上報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勞動合同樣本,根據各單位的人員情況督促其印制合同文本,做好簽訂勞動合同的前期準備工作。
2、每年4月1日至4月底為各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簽訂期。按照全國統一的勞動合同規范樣本,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對本行業、本部門、本單位的勞動用工人員進行勞動合同簽訂工作,并對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進行初步審查,及時糾正一些用人單位合同的不合理條款。
3、每年5月1日至5月底,為勞動合同鑒證階段。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督促各用工單位將自己單位的勞動合同報縣仲裁辦進行鑒證。各主管部門要匯總登記,建立臺帳,并同時將合同簽訂情況匯總報縣仲裁辦。
4、每年6月初,為全縣勞動合同的檢查驗收階段。由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對全縣各行業用人單位進行檢查或抽查。對于未完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四、幾點要求
1、各級各部門要按照推進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的要求切實加強對推行工作的領導,夯實責任,確保該項工作的順利完成。
2、各級各部門要互通情況,對推行勞動合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確立的普遍性法律形式,亦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研究和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為此,筆者對廣州某高校勞動法規執行狀況展開了一次抽樣調查,并將調查結果進行了分析和探討。
一、調查對象基本情況
1.本次調查范圍包括該高校所屬巧個不同類型單位。調查采取無記名問卷方式進行。由各單位人事勞資部門主管作答,資料來源真實、可信。
2。被調查對象涵蓋上述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聘用合同、人事合同以及其他雇傭方式的人員。被調查者主要從事教育、科研、醫療衛生、后勤服務等崗位工作。個人身份分別為專業技術人員、行政干部、工人等,大部分具有高學歷、有專長等特點。
二、現行勞動法規的執行狀況
1。通過調查得知,各單位在招聘員工中具有以下共性:a.對員工的要求排前三位的分別為:學歷、年齡及健康狀況、個人專長;b.均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1-3年,試用期3-6個月不等,并在合同中規定應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c.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均認為以下內容為必須條款:即勞動合同期限、違約責任、工作內容、勞動紀律、職工福利、合同終止的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d.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勞動者具體崗位,合同期內一般不予改變,同時為職工購買了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2.被調查單位在管理勞動合同人員時的一些具體做法為:a.嚴格執行每周40小時法定工作時間,如工作需要加班加點,一般采取補休或給付加班加點工資的方式;b,如勞動者被判刑或被勞教,各單位均會與勞動者解除合同;如發生爭議,各單位均傾向選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c.勞動合同屆滿時,各單位均有一整套嚴格的考核措施。如考核合格,且崗位需要,可續簽下一聘期的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的給付方式,對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享有一定的帶薪假。
3.被調查單位對勞動法規執行現狀的看法。a.多數單位認為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規定明確,具有可操作性。但亦有少數單位認為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企業權利的限制不適宜。例如國家立法時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闡述較多,但對企業的合法權利闡述相對較少,沒有體現企業與勞動者平等主體的地位;b.對“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地位”這一觀點,被調查單位持認同態度的約占60%。另有40%的單位則認為,現行勞動者維權意識日益加強,個別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往往不辭而別,且動不動就以告到法院相要挾,給單位管理造成一定壓力,導致成本資源損失。C.對于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不續簽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這一規定持贊成態度的約占70% ,另有30%的單位認為目前經濟不景氣,企業負擔沉重,不應額外支付補償金。
三、問題與對策
1.應依法改變單方面訂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現象。調查表明,目前普遍存在用人單位單方面在合同中訂立試用期的情況,這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因為試用期的約定必須出于當事人的合意,未經協商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形成合意的不能認定存在試用期。同時,對勞動法25條第1項規定“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中的“錄用條件”應作廣義的理解,即理解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綜合要求。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作為主要用工形式。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三種情形。實際上,目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一般都是有固定期限的,很少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在我國就業形勢處于勞動力供大于求的情況下,普通勞動者受到下崗和失業的壓力,根本無法和用人單位討價還價。我國勞動法的價值取向,應將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作為主要的用工形式。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只有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才允許使用,法律應對此有更加詳細的規范。
3.應正確看待“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的問題。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其主要原因為:a.從財產占有上看,勞動者一無所有,用人單位擁有生產資料等物質;從客觀情況看,勞動力過剩是一種常態現象,因此勞動者在挑選用人單位時選擇余地不大。b.勞動關系實質上是勞動力的租賃關系,勞動力的特殊性決定了這種租賃使用關系有利于租用方,而不利于出租方。c.勞動力素質的提高是一種長期的投資,一般情況下是由勞動者自己支付費用,但與回報不成正比。d.勞動力以勞動者的生命為載體也決定了勞動法要特別保護勞動者。因此,勞動法第1條明確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見,勞動法的基本精神應理解為:勞動者享有勞動力所有權以及偏重保護勞動者。那種認為勞動法僅提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沒有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的認識是片面的。
《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來,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存在種種非議,一時間眾說紛紜。有人甚至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使用人單位重回“鐵飯碗”時代,凡此種種,不一而論。那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底是什么樣的一種制度,《勞動合同法》中的對無固定期限合同制度又有那些變化,筆者認為有必要加以梳理,以便更加清晰地認識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含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并非由《勞動合同法》首次規定,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元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但《勞動法》沒有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出定義。原勞動部在95年8月4日實施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無固定期限合同予以了明確。該意見第20條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從“不約定終止日期”到“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勞動合同法》在原有基礎上更精準地表達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含義。
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相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鮮明特征就在于無確定終止時間。所謂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但無固定期限既不等于“永久”,也并非不能解除或終止,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或終止。
作為勞動合同的一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同與《合同法》中的“合同”。因此,所謂“無固定期限合同以突破合同原理的方式進行推進”是不成立的。盡管《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了,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這些與一般合同訂立無異的原則,但它們是置身于《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之下的原則,是一部社會法中的原則。“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這一立法宗旨本身就體現了《勞動合同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導向,所有的制度設計都應該圍繞這一目標而展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例外,其目的就在通過制度設計中的傾斜性保護,平衡現實當中實力懸殊的勞資力量對比,而明確這一點也是展開進一步討論的前提。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非常關注的一個問題。除了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中規定的雙方協商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外,《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如果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元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有關于、本條的說明,“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是指已有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同意續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條對此進一步予以明確,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問斷達到十年,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要想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工齡條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2.自愿續訂,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3.勞動者提出,勞動者主動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仔細分析《勞動法》中關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我們會發現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很容易采用一些方式來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1.在十年工齡屆滿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2.使連續的計算工作時間中斷,工齡歸零;3.十年期滿,以需要雙方同意為由,拒不續約。200r7年,華為公司要求工齡滿8年的員工須在20o8年元旦前(即《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主動辭職”,然后“依法”補償,解約后再競聘上崗,試圖通過此舉,使連續的計算工作時間中斷,工齡歸零,以規避相關法律。“華為辭職事件”暴露了原有立法的不足。
《勞動合同法》在第十四條第三款中增加了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還對《勞動法》中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和程序進行了改進。《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與《勞動法》相對照,《勞動合同法》1.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變《勞動法》單一的工齡條件,為工齡、簽約次數雙重條件,二者具備其一即可;2.改變了續訂的程序,取消了“雙方同意”,變《勞動法》中的自愿續簽為強制續簽;3.對勞動者的行為要求有了改變,變《勞動法》中要求勞動者提出明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為除勞動者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即除勞動者要求不訂立外,應當訂立元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定程度上壓縮了用人單位規避法律的空間,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供了更加充分和有力的保護,但無論是擴大適用范圍,還是改變續訂程序都只是為了把原有的思想落實到制度層面。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問題在《勞動法》環境下并不引人關注。《勞動法》關于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散見在一系列不同的條文當中。《勞動法》從第23條至第27條分別規定了期滿終止、約定終止、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四種勞動合同結束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形態的一種,同樣適用于上述規定。這些規定雖然覆蓋到了結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形態,但仍然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1.約定終止的存在,給了用人單位利用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空間,沒有考慮到當事人雙方地位的特殊性;2.在法定解除中,首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不夠規范,“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全憑用人單位說了算;其次,解除過程中未能很好體現對困難職工的保護。例如,《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經濟性裁員,但對于裁員過程中需要照顧的對象缺乏明確的規定。
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規范和完善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1.變約定終止為法定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取消了《勞動法》第十九條將“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作為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更是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事實上,變約定終止為法定終止了。2.規范法定解除條件;在過失性辭退中,《勞動合同法》通過第四條明確了規章制度制訂的民主程序,強調了職工的參與,又在第十七條取消了《勞動法》第十九條將“勞動紀律”作為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不僅厘清了“勞動紀律”與“規章制度”的關系,還規范了過失性辭退的適用。在無過失性辭退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在《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的基礎上,增加了兩項:(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填補了以前的空缺,強化對患病和年老者的保護。在經濟性裁員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與《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相比,確定了需要報告的裁員規模和優先留用人員的順序,操作性更強,突出了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
關鍵詞:勞動合同 建立 穩定 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勞動法頒布至今,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國目前勞動合同制度中在建立和穩定勞動關系方面存在許多不足,從而使這一應用最為廣泛的合同制度并未發揮其應有的效力和作用。
本文試結合勞動合同制度在如下方面存在的不足之處及其引發的問題,對完善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提出本人拙見。
一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及其在實踐中引發的問題
1.沒有規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我國《勞動法》只在第十六條第二款中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并沒有明確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是在用人單位方還是在二者雙方。義務承擔方規定的不明確,使得用單位和勞動者尤其是用人單位缺乏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性,從而造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而我國目前相關法律對于應如何處理從未有過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則缺乏必要規定。
2.對于勞動合同簽訂程序上的規定缺乏操作性。《勞動法》對于勞動合同的簽訂只在內容與原則上作了相應的規定,但在以下兩方面卻未做出規定:(1)勞動者進人用人單位工作后,用人單位應在何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法律沒有規定,就造成了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緊迫感。(2)沒有建立起勞動合同的申報制度。沒有該制度,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的用工狀況不了解,也就無法對勞動合同制度執行貫徹狀況做出監督和檢查。
3.目前勞動合同制度對于故意拖延或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強制力不足。《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998年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這兩則規定具有共同的不足之處:由于法律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何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就無法界定用人單位是否在“故意拖延”。再者是在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如被解除勞動關系,其損失范圍在實踐中也難以確定,這就使得勞動者難以獲得賠償,從而保障自己合法權益。
由于勞動合同制度在上述幾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加之其它因素的作用,從而在實踐中形成了大量雇傭而無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而事實勞動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私營企業中這種情況尤其突出,即使有合同也多簡單,粗糙,不夠規范,甚至個別勞動合同條款中還包含了一些違反法律法規的內容。如個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生死合同,即勞動過程中造成的死亡傷害雇主不負任何責任,五花/l門的風險抵押等。即使在國有企業中,也有大量不重視勞動合同的現象存在,有的用人單位至今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有的合同期限界滿也不簽訂新的合同,從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有的簽訂合同之后不執行,只作表面文章,這些都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關于完善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幾點建議
1,應明確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雖然我國《勞動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但是本人認為這在某種程度上是不符合我國國情的。從勞動關系雙方實力對比來看,勞動者處于弱者地位,這本身就是不平等的。而由于我國的勞動力供求矛盾突出,這種強弱的對比則更加明顯,并且有不斷加強的趨勢。如果沒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加以約束,利益的驅使可能使得某些用人單位,尤其是中小企業通過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逃避其應承擔的義務,從而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本人認為勞動法規的制定其重心應向勞動者方向偏移,只有勞動者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勞動者才能無后顧之憂的投人工作,從而為用人單位帶來更大的效益。因此,本人建議在勞動立法中把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作為用人單位的義務加以明確規定。
關健詞:勞動合同 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期限 無效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是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根本保證。由于我國《勞動法》以及有關勞動合同制度的法律法規是在1994年、1995年我國勞動用工制度尚未定型,勞動關系較為單一的情形下制定的,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加上10年來,市場經濟體制日漸完善和我國加人世貿組織,對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勞動關系的協調機制提出新的要求。現有的勞動法律法規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頗多。本文僅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中常見的若干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事實勞動關系問題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某些勞動權利和義務達成口頭協議,形成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勞動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未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口頭合同是一種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不承認它的法律效力。但在實踐中,事實勞動關系現象比比皆是,這主要是由以下幾種原因引起的:一是傳統用工觀念沒有徹底改變,原單位固定工對勞動合同制度不以為然,認為反正他們是單位的職工,勞動合同只是形式,可有可無,簽不簽勞動合同無所謂;二是大部分從農村來的外來民工,由于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淡薄,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對我國《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缺乏了解,對雙方應該履行義務、享受權利的意識不強,不知道要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制度來保護自己。即使有些人懂法,但由于我國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情況非常突出,勞動者較難找到工作,有單位錄用,他們就非常高興,遇到用人單位不肯簽勞動合同,他們認為“胳膊擰不過大腿”,不敢得罪用人單位,能忍盡量忍;三是一些用人單位有意規避法律責任,故意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就是想要不受約束,隨時將勞動者解雇,更不想為職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使單位用工成本大大降低;四是勞動合同自身規定不完善。首先,勞動合同義務主體缺位,我國《勞動法》沒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是在用人單位一方還是在當事人雙方;其次,勞動合同簽訂程序方面的規定操作性不強,對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后,用人單位應在何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法律上無明文規定;第三,對用人單位的強制力不足,《勞動法》第96條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何時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在實踐中難以認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相關的賠償范圍及尺度也沒有明確規定,此條款操作中難度很大。如果事實勞動關系無效,就意味著勞動者不能享受《勞動法》規定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險等各種權益和待遇,讓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承擔由此造成的責任,這樣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背了《勞動法》原來的宗旨。故筆者認為,事實勞動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勞動法》中有關事實勞動關系的內容可作適當的修改、補充,將事實勞動關系作為勞動合同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予以確認,明確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并建議將事實勞動關系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加以確認。
事實勞動關系的形成大多是由于用人單位不履行簽約義務所造成的,理應由用人單位對事實勞動關系承擔不利的后果。從世界各國勞動立法看,有許多國家都采取了此種制度。《法國勞動法典》第L123一3一10條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之后,該合同即成為不定期勞動合同。《利比亞勞工法》第25條規定:“假如訂立的是定期的合同,并且在期滿后,當事的雙方沒有明確商定合同期限延長情況仍繼續信守合同,則認為定期合同已延長為不定期合同”。我國臺灣《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一款也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立即反對者,視為訂立不定期契約。實行此種制度不僅對勞動者有利,更有利于社會穩定,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戒。此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頗值我國勞動立法加以借鑒。
二、勞動合同期限問題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勞動者;用人單位
依據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必須依靠勞動合同這一法律形式。勞動合同是確立和調整勞動關系的基礎,是現行勞動法律所確定的核心法律制度,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內容和依據。2008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實行提出了明確要求。但由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重要性重視不夠,使得勞動合同在實施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如:不訂立書面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等。當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迫切需要完善勞動合同制度。
一、堅持正確的原則
(一)不例外原則。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手段和機制,所有企業都應該實行,不能例外。不能認為只有經營狀況好的企業才可以實行這一制度,經營狀況不好的企業就不能實行。事實上,越是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涉及職_工切身利益的問題越突出,遇到的勞動關系矛盾越尖銳,越需要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來調整勞動關系,化解矛盾,凝聚職工和經營者的力量,齊心協力搞好企業。當然,企業性質、規模和經營狀況不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的具體內容、形式、范圍和重點可以有所不同,適當靈活。在新建企業和小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行業,可以推行區域性、行業性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二)平等協商原則。堅持平等協商與簽訂集體合同相協調,重在平等協商。平等協商是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圍繞勞動關系問題進行廣泛討論、溝通協商的重要機制。平等協商的過程,就是勞動關系雙方、逐步達成共識的過程。勞動關系的許多矛盾,就是通過雙方的平等協商來解決的。集體合同是平等協商的結果,平等協商是簽訂集體合同的前提和基礎。平等協商的水平決定著集體合同的質量。如果平等協商機制不健全,協商不充分,就不可能有高質量的集體合同。平等協商不僅是簽訂集體合同必經的法定程序,也是履行集體合同過程中處理發生的矛盾和遇到的問題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充分認識平等協商的重要性,在調整勞動關系的全過程中都要抓好平等協商。必須明確:集體合同的條款,不經過平等協商,企業和職工都不能單方面修改或拒絕執行。
(三)重點突出原則。堅持把職工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實施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的重點,這是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能否取得實效的關鍵。如果職工群眾最關心的勞動關系問題,協商中沒有提出,集體合同沒有涉及,合同條款看起來很多,但大多無關痛癢,這種合同不會起到調整勞動關系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作用,企業和職工也不會滿意。因此,必須把堅持勞動標準與適應企業實際情況統一起來,立足企業的具體現實,把勞動關系中最重要、企業和職工最關心的問題,尤其是工資收入問題、社保問題等作為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的重點,并在協商過程中努力加以解決,在集體合同條款中加以具體體現,不斷增強這一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完善勞動合同管理體系,加強勞動合同管理
各級政府要重視勞動合同工作,把它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議程。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要把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作為深化勞動用人制度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實抓好。要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加強組織領導,通過加強勞動合同管理,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合同制度的正常運行,有效發揮勞動合同制度激勵機制作用,從而調動職工積極性,促進企業深化改革,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無效勞動合同因嚴重欠缺有效要件,法律不賦予其效力,不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勞動關系有著不同于民事關系的顯著特性,勞動法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民事法律,勞動合同同樣不同于民事合同。
基于勞動合同從屬性、繼續性、不完全性和公權力介入性的特點,尤其是勞動者已經付出的勞動具有不可返還性以及就業對于勞動者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意義,我們在研究無效勞動合同時,不能簡單地套用民事法律制度,而應當將民事法律精神、民事合同原理與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的特殊性以及無效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相結合。
更具針對性的制度設計,在實施過程中方能具有更強的操作性,也能在協調勞動關系和利益分配上實現立法的初衷。
在無效勞動合同制度的設計上,不僅應當充分吸收民事合同無效理論,更應當認真結合勞動合同自身的特質;不僅要承認無效勞動合同的客觀存在,更要認識到現行無效勞動合同制度存在的問題,如“二元認定標準”的不足、現行規定的內在矛盾、確認機構的被動性、“仲裁前置”冗長性、勞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權的局限、過錯方的違法成本過低等。
我們建議明確勞動合同無效的標準,區分絕對無效勞動合同和相對無效勞動合同;建立相應的可撤銷制度;明確勞動合同解除制度和可撤銷制度可以并存,并賦予勞動行政機關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權或撤銷權,優化“仲裁前置”為“或裁或訟”;規范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提高過錯方的違法成本、細化賠償的標準,使無效勞動合同制度更完善,也更具操作性和針對性,在法律實踐中盡可能減少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范圍,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勞動者;用人單位
依據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必須依靠勞動合同這一法律形式。勞動合同是確立和調整勞動關系的基礎,是現行勞動法律所確定的核心法律制度,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內容和依據。2008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實行提出了明確要求。但由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重要性重視不夠,使得勞動合同在實施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如:不訂立書面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等。當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迫切需要完善勞動合同制度。
一、堅持正確的原則
(一)不例外原則。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手段和機制,所有企業都應該實行,不能例外。不能認為只有經營狀況好的企業才可以實行這一制度,經營狀況不好的企業就不能實行。事實上,越是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涉及職_工切身利益的問題越突出,遇到的勞動關系矛盾越尖銳,越需要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來調整勞動關系,化解矛盾,凝聚職工和經營者的力量,齊心協力搞好企業。當然,企業性質、規模和經營狀況不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的具體內容、形式、范圍和重點可以有所不同,適當靈活。在新建企業和小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行業,可以推行區域性、行業性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二)平等協商原則。堅持平等協商與簽訂集體合同相協調,重在平等協商。平等協商是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圍繞勞動關系問題進行廣泛討論、溝通協商的重要機制。平等協商的過程,就是勞動關系雙方、逐步達成共識的過程。勞動關系的許多矛盾,就是通過雙方的平等協商來解決的。集體合同是平等協商的結果,平等協商是簽訂集體合同的前提和基礎。平等協商的水平決定著集體合同的質量。如果平等協商機制不健全,協商不充分,就不可能有高質量的集體合同。平等協商不僅是簽訂集體合同必經的法定程序,也是履行集體合同過程中處理發生的矛盾和遇到的問題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充分認識平等協商的重要性,在調整勞動關系的全過程中都要抓好平等協商。必須明確:集體合同的條款,不經過平等協商,企業和職工都不能單方面修改或拒絕執行。
(三)重點突出原則。堅持把職工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實施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的重點,這是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能否取得實效的關鍵。如果職工群眾最關心的勞動關系問題,協商中沒有提出,集體合同沒有涉及,合同條款看起來很多,但大多無關痛癢,這種合同不會起到調整勞動關系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作用,企業和職工也不會滿意。因此,必須把堅持勞動標準與適應企業實際情況統一起來,立足企業的具體現實,把勞動關系中最重要、企業和職工最關心的問題,尤其是工資收入問題、社保問題等作為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的重點,并在協商過程中努力加以解決,在集體合同條款中加以具體體現,不斷增強這一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完善勞動合同管理體系,加強勞動合同管理
各級政府要重視勞動合同工作,把它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議程。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要把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作為深化勞動用人制度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實抓好。要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加強組織領導,通過加強勞動合同管理,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合同制度的正常運行,有效發揮勞動合同制度激勵機制作用,從而調動職工積極性,促進企業深化改革,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勞動者;用人單位
依據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必須依靠勞動合同這一法律形式。勞動合同是確立和調整勞動關系的基礎,是現行勞動法律所確定的核心法律制度,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內容和依據。2008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實行提出了明確要求。但由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重要性重視不夠,使得勞動合同在實施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如:不訂立書面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等。當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迫切需要完善勞動合同制度。
一、堅持正確的原則
(一)不例外原則。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手段和機制,所有企業都應該實行,不能例外。不能認為只有經營狀況好的企業才可以實行這一制度,經營狀況不好的企業就不能實行。事實上,越是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涉及職_工切身利益的問題越突出,遇到的勞動關系矛盾越尖銳,越需要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來調整勞動關系,化解矛盾,凝聚職工和經營者的力量,齊心協力搞好企業。當然,企業性質、規模和經營狀況不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的具體內容、形式、范圍和重點可以有所不同,適當靈活。在新建企業和小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行業,可以推行區域性、行業性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二)平等協商原則。堅持平等協商與簽訂集體合同相協調,重在平等協商。平等協商是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圍繞勞動關系問題進行廣泛討論、溝通協商的重要機制。平等協商的過程,就是勞動關系雙方、逐步達成共識的過程。勞動關系的許多矛盾,就是通過雙方的平等協商來解決的。集體合同是平等協商的結果,平等協商是簽訂集體合同的前提和基礎。平等協商的水平決定著集體合同的質量。如果平等協商機制不健全,協商不充分,就不可能有高質量的集體合同。平等協商不僅是簽訂集體合同必經的法定程序,也是履行集體合同過程中處理發生的矛盾和遇到的問題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充分認識平等協商的重要性,在調整勞動關系的全過程中都要抓好平等協商。必須明確:集體合同的條款,不經過平等協商,企業和職工都不能單方面修改或拒絕執行。
(三)重點突出原則。堅持把職工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實施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的重點,這是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能否取得實效的關鍵。如果職工群眾最關心的勞動關系問題,協商中沒有提出,集體合同沒有涉及,合同條款看起來很多,但大多無關痛癢,這種合同不會起到調整勞動關系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作用,企業和職工也不會滿意。因此,必須把堅持勞動標準與適應企業實際情況統一起來,立足企業的具體現實,把勞動關系中最重要、企業和職工最關心的問題,尤其是工資收入問題、社保問題等作為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的重點,并在協商過程中努力加以解決,在集體合同條款中加以具體體現,不斷增強這一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完善勞動合同管理體系,加強勞動合同管理
各級政府要重視勞動合同工作,把它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議程。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要把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作為深化勞動用人制度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實抓好。要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加強組織領導,通過加強勞動合同管理,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合同制度的正常運行,有效發揮勞動合同制度激勵機制作用,從而調動職工積極性,促進企業深化改革,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一)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勞動合同管理體制。隨著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勞動用工制度的確立,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動用工管理的任務越來越重,特別是隨著非公有制企業的迅速發展,勞動用工管理的內容明顯增多。為此,要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必須建立和完善以縣級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為主導、社區為基礎、企業和工會為主體的勞動合同管理體制。在縣級勞動社會保障部門重新設立勞動管理科室,同時在鄉鎮及社區建立勞動管理站,形成各個層級相互維系的勞動管理體系。南其全面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備案、管理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同時,按照《勞動法》和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合同制度的要求,勞動管理部門應對從勞動者擇業、企業用工、錄用備案,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勞動合同管理的全過程進行梳理,對每個環節的時間、條件、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使用工單位、
勞動者、勞動管理部門都能按規定的程序運行。還要建立勞動合同簽訂登記、變更、解除、終止預報制度及存檔管理制度、履行檢查制度、統計分析制度,確保勞動合同制度規范有序的實施。勞動保障部門還應配合專職工作人員專門負責錄用備案:作,同時,還要發揮豐十區(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負責做好本區域的合同簽訂臺賬、個人勞動合同簽訂臺賬,并及時將每年勞動合同、錄用資料裝訂歸檔。要充分運用計算機來管理勞動合同,建立企業和個人勞動合同數據庫,及時將錄用備案的企業和個人情況輸入數據庫中,并要實現社區(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與勞動保障部門的計算機聯網,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二)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應針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現狀,抓住《勞動合同法》實施的良好機會,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政府有關部門及工會等群眾組織要運用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法》進入社區、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在全社會形成自覺簽訂勞動合同的氛圍。在宣傳教育中,尤其要注意結合一些企業主和管理者的錯誤認識和疑惑,深入具體地宣傳執行《勞動合同法》的意義,幫助他們提高思想認識,把握《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相關知識,明確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同時,加大對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的監察力度。運用勞動監察的職能對各類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是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完備、合法,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續簽、解除、終止是否合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依法給付賠償金,勞動合同履行及變更情況等。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要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令其限期補簽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主要條款不完備及內容顯失公平的,應令其限期與職工協商修訂。對勞動合同制度運行中的關鍵環節和難點問題,勞動監察部門應主動出擊,及時檢查,通過年檢、日常巡視和專項整治活動,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工作順利進行。
(三)為企業和勞動者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據此為企業、勞動者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應免費為勞動者、企業提供勞動合同規范文本、錄用及備案服務、勞動合同簽訂服務及《勞動法》等有關宣傳資料。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要與其他部門密切配合,按照勞動合同數據庫中企業和勞動者的名單,提供以勞動合同為依據的各項服務。包括企業工效、技術職稱的評定、工傷認定、工資調整、勞動糾紛處理等項目,凡是需要行政部門服務的,勞動合同數據庫中必須有其基本信息。通過政府各部門開展以勞動合同為依據的服務,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證勞動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實施。
(四)加強調查研究,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按照國務院貫徹實施《勞動法》的部署,經過近幾年的努力,全國城鎮企業已經基本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度,非國有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工作也有了重大進展。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為形成新的企業用人機制,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依法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施勞動合同制度過程中也存在著勞動合同內容不規范、履行勞動合同不全面、一些政策操作性不強等問題。目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又遇到一些阻力。勞動關系的矛盾成為當前最為主要的社會利益矛盾之一。這樣的客觀現狀對我們建立和諧勞動關系,推動和諧社會的建立提出了重大的課題和嚴峻的考驗,這就要求我們各級政府應本著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態度來審視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現狀。要對勞動合同管理部門的管理情況進行調研,及時了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勞動合同管理的辦法,使勞動合同制度不斷完善。同時,還應深入基層,到問題多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進行調研,掌握第一手資料,切實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具體問題。通過下基層調研,提出一些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方法和建議,使勞動合同制度不斷得到完善。
(五)進一步完善集體合同制度。企業依法經過平等協商所簽訂的集體合同是協調勞動關系的重要依據。要在普遍開展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積極推動不同類型的企業建立和完善集體合同制度,指導企業從各自的實際出發,因企制宜,合理確定集體合同具體內容和標準,增強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對暫不具備條件簽訂綜合性集體合同的企業,可以就工資分配等問題簽訂單項集體合同或協議。在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尤其是小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由工會組織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組織代表或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六)建立健全履約監督保障機制和平等協商爭議處理制度。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協商的要求,另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雙方都要嚴格遵守執行。政府相關部門要指導企業建立集體合同履約責任制和監督檢查制度,把履約責任制同崗位目標責任制結合起來,納入企業管理工作。集體合同的履行要接受工會和職工群眾的監督。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集體合同制度履行情況的行政監察工作,把勞動保障監察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緊密結合起來,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平等協商、違反集體合同的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處理。要積極探索建立平等協商或簽訂集體合同爭議的行政調解制度,及時引導爭議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調解處理。
三、完善勞動法律法規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系發生著深刻的變化。我國《勞動法》應根據不斷變化的新情況,在勞動關系主體的范圍、勞動者人格尊嚴的保護、工資約定制度、職工培訓制度以及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進行一定的調整和完善,以利于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針對我國現行《勞動法》存在的缺陷,應根據我國社會發生的深刻變化及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借鑒國外有關勞動立法經驗,對《勞動法》進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的保護范圍更廣泛。可以考慮在《勞動法》中對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權作出具體規定,還要對工會的活動作必要的規定。此外,《勞動法》是一部實體法律,缺乏程序性內容,在修改的同時要制定與之配套的有關程序性法律。
參與起草、制定、修改勞動合同文本;參與制定、修改涉及勞動者利益的企業規章制度,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土政策”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分配事項進行協商,使其趨于合理、合法,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發揮集體合同對勞動合同的規制作用,進一步加強集體合同的剛性。工會要將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機地聯系起來,注意運用集體合同規制勞動合同,將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內容通過集體協商寫入集體合同,規范勞動合同,全面維護勞動者合法權利。
二、抓住簽訂勞動合同的環節,發揮穩定勞動關系的作用
目前,從業者的勞動合同知識有限,簽訂勞動合同意識不強,尤其是大量進城的農民工,迫切需要得到工會組織的幫助和指導。
工會要通過各種媒體和宣傳手段,向廣大勞動者宣傳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的意義,引導從業者簽訂勞動合同,使其關注自我權益的維護。通過知識競賽、咨詢服務、解答疑惑等方式,使廣大勞動者掌握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提高對勞動合同的認知度,增強簽訂合同意識、增強自我維護的意識和能力。
那么基層工會如何幫助指導職工簽訂簽好勞動合同呢?首先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改變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一方說了算的局面。其次要提醒勞動者采用書面形式,使其合法權利得以保障。其三要熟悉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要具備法定的必備內容。其四注意勞動合同的字句要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基層工會要在把握訂立的原則、注意形式、熟悉內容、掌握國家有關勞動標準的具體規定的基礎上,幫助指導勞動者認真、仔細地審閱勞動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對與勞動法律、法規相悖的內容,尤其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土政策”,更不能含糊,應及時向用人單位行政提出更正意見,然后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再簽訂。
三、督促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為了企業的發展活力,勞動者權利的實現,工會必須從勞動合同的履行入手,切實履行維護職責。
工會要協助用人單位做好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針對用工主體、就業方式的變化,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登記備查管理制度;對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解除、終止實行全程監督;掌握勞動合同簽訂和執行的動態:抓好協調勞動關系的五個環節,建立勞動合同管理的五本臺賬,既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變更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終止勞動合同紀錄和續訂勞動合同書。
要加強和用人單位行政方的聯系和溝通,督促其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執行中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工會主動和行政取得聯系,進行溝通,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措施。
參與制定和修改用人單位的人事制度,對涉及用工、職工培訓、晉升等事項,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勞動合同制,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依法根據合同處理勞動關系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對于促進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其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關于事實勞動關系
1、現行規定相互矛盾。《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根據上述規定,書面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唯一合法形式。然而實踐中很多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并不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因事實勞動關系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成為勞動爭議處理機關的棘手案件。所謂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某些權利和義務達成口頭協議,形成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向其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上的勞動用工關系。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在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是否承認事實勞動關系,該意見與《勞動法》的規定存在矛盾,對于事實勞動關系的效力問題,需要解決。
2、違法責任不明確。目前我國勞動合同制度對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承擔什么責任規定不明確。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能規避法律,甚至不惜違反法律的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減少成本,從而導致事實勞動關系大量存在。我國《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995年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這兩個規定的不足之處在于:一是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什么時間內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實踐中難以認定用人單位是否構成拖延;二是對于賠償范圍沒有規定。在這樣的規定下,如果勞動者尋求法律救濟,將難以獲得如期的賠償,以彌補自己的損失。
3、解決辦法。筆者認為,如果否認事實勞動關系的效力,將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容易導致用人單位故意規避法律,不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勞動保險等。如果當事人雙方愿意補簽勞動合同和補辦其他手續,應將原來的非法用人變為合法用工,勞動合同對前期的事實勞動關系有溯及力;若雙方對補簽勞動合同無法達成協議,事實勞動關系自此對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將不再具有約束力,對已經提供的勞務,可以通過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建議立法上明確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應規定自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工作以后一周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作為監督、檢查手段應建立起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登記和申報制度。要求用人單位在單位內設立勞動雇工情況登記本,列明雇員的個人情況、進入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離開用人單位的時間、原因等情況。在勞動合同簽訂后的一定時間內,由用人單位將勞動合同報送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二、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
我國勞動合同制度中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簽訂以后,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現,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一)關于勞動者行使解除權的問題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第32條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30日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立法上對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授權不平等,只有勞動者一方享有無條件預告解除權。這一規定雖然是出于保護弱勢勞動者的初衷,但也使用人單位始終面臨著勞動者走人缺員的威脅。一個關鍵勞動者的辭職,可能會使一個企業破產,無條件預告解除權無區別的適用于所有勞動合同,適用于不同工作性質、不同崗位的勞動者,會導致因解除權授權不平等所產生的利益失衡加重。可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工作性質的不同及工作崗位的不同,規定不同的預告期。對于處于企業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或重要技術人員解除合同的預告期應加以延長,可達至3至5個月。
(二)關于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的問題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預告期統一規定為30天,也存在著過于單一、不夠靈活的問題,特別是對在同一單位工作時間較長的勞動者保護不利。應按不同情況規定不同預告期,但約定預告期不得低于同類情況勞動者預告解除的預告期。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對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限制過嚴。我國《勞動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可以預告解除勞動合同。這個規定問題在于實踐中難以適用,因為“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的標準,在實踐中難以把握,容易引起爭議,而且此規定也與實現勞動關系的流動性的目標相悖,不利于競爭機制的引進和勞動力資源的優勝劣汰、優化配置。應當允許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應具體規定“不勝任工作”的成立條件。
3、對經濟性裁員制度,適用范圍過窄,嚴格限定為“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這難以涵蓋現實生活中種種情況;而且,裁減人員的選擇缺乏原則性要求,僅規定幾類不得被裁減的人員,而沒有明確規定何種類型的人可以裁減,對法律中規定的裁減人員的范圍應擴大,以“重大事由”來涵蓋現實生活中的各種情況,將自由裁量權留給法官。
4、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不明確。《勞動法》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實踐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往往難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為賠償標準不明確。應確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以有利于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三)履約保證金制度
目前勞動關系中存在著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向其繳納押金為雇用條件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勞資雙方事實上的不平等地位,往往會損害勞動者的利益,也明顯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為此筆者建議建立勞動合同履約保證金制度,即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自愿的前提下,由勞動監察機構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按一定比例向雙方收取履約保證金,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結合的方法,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履約行為同時采取一定的措施進行約束。勞動合同履約保證金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按一定比例同時向第三方繳納,任何一方違約,代管機構都可以根據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的認定,從履約保證金中支付賠償對方的費用。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剩余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返還勞動者或用人單位。
三、關于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指勞動合同所規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有效時間。《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在此僅就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問題進行探討。
(一)關于試用期的問題
所謂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進行試用工作的時間。其目的在于保障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能互相考察,以維護相互選擇的權利。《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該條款的“可以”二字應看作是個選擇條件;換言之,雙方當事人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因此,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是授權性規范而非義務性規范,是否約定試用期,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當事人如果不約定試用期,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1、當事人在何種條件下可以約定試用期。按照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一般對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職工可以約定。在原固定工進行勞動合同制度的轉軌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該條款規定過于籠統,很容易造成執行過程中的誤解。對于再次就業的原固定工轉簽勞動合同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應視具體情況而規定:(1)再次就業換工種或換工作單位的勞動者,有必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2)勞動者再次就業是在原來的單位,而且仍然從事原工種或工作,并且兩次就業間隔時間不長,雙方當事人的客觀條件也沒有重大變化,就沒有必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3)在固定工進行勞動合同的轉軌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涉及到調換工種或工作,也有必要約定試用期。(4)對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當事人續定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涉及到勞動合同的條款發生變化,如工作任務發生變化,調換工種或安排其他工作的,也應約定試用期。
2、關于試用期發生中斷的問題。勞動者因意外情況而經用人單位批準脫離工作崗位,意外情況消失后,試用期是否順延的問題,目前勞動法律和法規并無明文規定。筆者認為應視該情況為勞動合同的變更,試用期期限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出現意外情況,也應由雙方及時協商是否順延問題,應及時修改合同條款;如果未及時修改條款,應視為用人單位默認試用期沒有中斷,試用期滿,勞動者即應轉正定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