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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大全11篇

時間:2024-03-05 16: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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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

篇(1)

基層社會治理的全面觀。基層社會治理也離不開“四個全面”。“四個全面”是我們加強和改善社會治理的目標性工具。一是基層社會治理不能脫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否則任何基層社會治理都會與歷史使命相脫節;二是基層社會治理創新離不開全面深化改革,否則任何社會治理創新都是表面文章、曇花一現;三是基層社會治理創新離不開全面依法治國,否則基層社會治理就會偏離法治軌道,產生新的混亂;四是基層社會治理創新必須全面從嚴治黨,必須主動加強和完善黨的領導,否則就會脫離黨的領導,事倍功半。

基層社會治理的人民觀。基層社會治理一定不能忘記職為民所授、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只有一切為了群眾,才能誠心誠意為群眾辦實事,盡心竭力為百姓解難事,堅持不懈為人民做好事。

篇(2)

一、選題與定義

一位學者曾經斷言,“中國的問題仍然主要是農村的問題。中國社會的現代化的最重要任務之一就是農村社會的現代化。因此,一個真正關心中國人喜怒哀樂的人就不能不關心中國最基層社會的人的生活。”即使那些把興趣投向城市、投向“正規軍”法律服務、投向標準化或目標性司法程序建構的人,也無法否認研究中國基層法律服務的現狀與改革在研究整個中國司法問題所具有的特別意義。基層社會和基層政府是整個中國社會和整個國家的地基,對于基層社會的治理一直是中國政府治理策略(社會綜合治理)的重點之一,基層司法構成我國司法制度的基礎和主體(法律規定基層法院以及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人民法庭管轄除法律法令另有規定以外的所有一審案件)。在司法專業化與司法民眾化的沖突/雙重困境中以及強大的訴訟積案壓力下,尋求建立為當事人提供充分、適當、可供選擇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為簡單、小額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務,亦即“獲得正義”(accesstojustice)是當代世界普遍面臨的重大課題。在中國這種城鄉差異、地區差異巨大并且不斷增大卻又實行單一制政府結構形式的大國,如何為占中國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層老百姓特別是廣大農民提供符合其經濟、文化層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務,一方面直接關系到基層糾紛的解決和基層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也將影響到作為“標準模式”的民事訴訟結構是否能夠在我國社會里找到確實適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來這一重大問題,并最終影響中國在尚未全面實現現代化的階段面臨后現代社會的沖擊能否作出適時適當的回應。

本課題所指的“基層”是以中國行政和司法建制為標準,指縣級層次上的縣(市、區),以及它們的行政下級(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司法派出機構(派出法庭)所轄的區域;本課題所稱的“法律服務”是指訴訟、辦理非訟法律事務、調解糾紛、協助辦理公證和見證、解答法律咨詢,以及幫助書寫法律文書,等等;本課題所考察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指設在鄉鎮(街辦)主要為本轄區的政府機關、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組織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的組織。限于本課題的具體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們選取了在中國基層社會占據重要市場、目前正面臨著或存或廢或發展或衰敗命運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為窗口,以考察和評價這個特殊群體為基層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務為切入點,觀察其在我國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中的角色,同時通過考察在其沿革和演進過程中,與之構成職能交叉、隸屬或管理、或競爭關系的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所)、國家司法機關(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社會性法律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從而透視我國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的現狀和走向。這種定位的現實根據是,官方文字資料分析和實證考察結果都表明,中國基層至今為止并未明確或完全區分“司法”職能(及其主體)與行政職能(及其主體)、政府救濟與社會自治性救濟,而基層法律服務所與上述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之間更是存在著剪不斷理還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糾結關系。

二、方法與路徑

篇(3)

從建國到改革開放,我國城市化進程進行相當緩慢,1950年到1980年的這30年里,全世界城市人口比重從28.4%上升到41.3%,而我國卻僅從11.2%上升為19.4%。可是隨著改革開放的開始實施,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使得我國城市化進程得到迅速推進。按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主要數據公報,我國城鎮人口比重已為49.68%。2012年10月31的一份報告更顯示我國內地2011年城鎮居民的比例已超過農村居民,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達到51.3%。這標志著我國從以農村發展為主進入到以城市社會為主的新成長階段。正因此,如此迅猛發展的城市化進程、整個社會結構的極大變化,帶來諸多新的社會問題,無論主觀還是客觀的因素都促使和要求城市社會的管理必須要適應新的發展,從而推動基層社會治理模式在發展中求變。

二,社會人口的結構性變化,促使基層社會治理模式變革創新。

社會人口的結構性變化產生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城市流動人口的急劇膨脹。伴隨勞動人事、流通體制、社會保障、戶籍等制度的改革,前所未有的自由活動空間在我國社會出現。城鄉之間,原來附著于農田的農民大量流入城市,出現一波波全國規模的民工潮;單位之間,職員的流動已日漸頻繁,大量國企職員流入外企私企,大量內陸人才流入沿海城市。這些城市流動人口的劇增,給城市基層管理與社會治安帶來了極大壓力,城市原有社會系統及其與自然環境之間的既定平衡被打破,以行政隸屬關系與行政命令建立起的傳統基層管理體制也受到嚴峻的挑戰,原有社會治理模式在應對新情況與新問題時的捉襟見肘和無能為力也暴露無疑,這些都逼迫著對基層社會治理模式進行變革和創新。二是人口的迅速老齡化。我國現有老齡人口已超1.6億,且每年還以近800萬的速度遞增。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尤其是失能老人和高齡老人年均百萬的增長速度,使全社會在對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凸顯,養老問題已日趨嚴峻。因此這種形勢也要求新的治理模式能在社區范圍內為老年人們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與生活環境,完善文體娛樂、醫療保健以及公共安全等多項服務,以便滿足人們安度晚年的需要。

三,單位制的瓦解,客觀上要求街居或社區發揮更多的社會整合功能。

在改革開放后的社會轉型過程中,我國的所有制結構發生了變化,打破了原來單一的所有制結構,形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格局,基層社會的管理模式在經歷了一段單位制管理后,也逐漸朝街居制和社區制發展,這主要是因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資源由國家依靠行政指令計劃配置的局面一去不返,職工的生活也不再由單位來全面控制,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更帶來國有企業和政府事業單位的全面改革。國有企業開始學習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并按照市場規律辦事,努力提高自身市場競爭力;政府事業單位則改革管理體制,提高工作效率,一步步開始推行政企分開、政社分開和事社分離。因此,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渡,使得單位制的運行基礎不復存在,也同時產生了更多、更新的社會問題,讓原本依靠單位制進行控制的基層社會治理模式出現了社會控制的真空。而伴隨單位制的弱化,這些從企業、單位剝離出的社會職能以及政府轉移出來的服務職能,迫切需要由新的城市社會管理機構來承接。而無論是基層社會管理問題,還是下崗失業問題,抑或是社會信任問題,又都與街道、社區密切相關,所以需要街居和城市社區來發揮作用。

四,街居制的職能超載和職權局限,迫使在更廣泛的社區范圍內構建治理模式。

篇(4)

[中圖分類號]D4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5)02 ― 0086 ― 02

中國農民聚村而居,村與宗族始終是中國農村社會的基本組織形式。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 中國農村社會發展的轉型使得傳統宗族勢力重新找到了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和資源空間,宗族組織在農村開始活躍,對農村村民自治的實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一、基層社會治理中農村宗族對村民自治的積極影響

(一)農村宗族德育傳統對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起到了凝聚作用

農村宗族比較注重傳統道德教育,通過宗族文化這個載體,宗族道德被不斷傳承,很多宗族都秉承了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傳統道德,盡管其中不乏封建倫常色彩,但也凝聚了許多傳統道德精華,對宣揚和保持優良傳統道德具有一定教化功能。《曲阜孔府檔案史料選編》中選錄的孔子宗族的族規家訓中,就規定“務宜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雍睦一堂,方不愧為圣裔”、“崇道重道,好禮德”〔1〕。山東淄博翟氏在總結該族歷史經驗時,提出“尊老、敬老、贍養老人,乃吾族之美德……如果人類把血脈相連的親緣丟掉,那么罪惡便會瘋長;如果人們把最具良知的孝道忘記,那么世間便失卻了真情。”〔2〕在長達兩千余年的封建社會中,農村宗族宗法關系一直與基層政權并存,農村宗族承擔著一定的組織、協調、教化和救助的義務,維系了農村社會的秩序和穩定。時至今日,在宗族文化內化下的傳統道德仍然是維系農村社會安定秩序的重要基礎,在解決農村社會矛盾和糾紛方面發揮著很好的調解功能。實踐證明,現代文化與傳統宗族文化經過適度整合可以統一, 其功能可以促進當代鄉村社會的和諧。

(二)農村宗族力量對基層行政權力的制衡影響了鄉村政治民主化進程

馬克思曾經提出社會參與國家、社會制約國家、社會收回國家這三種防止國家權力蛻變的途徑,村民自治就是社會參與國家,社會制約國家和社會收回國家的重要表現形式。〔3〕隨著國家制度安排的多樣化,村莊內部的公共事務由國家嚴密管控變成了村莊社會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形成了國家與社會的分權。在農村,村民會認為村委會背后有鄉鎮政權的支持,他們往往會在認為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時尋求宗族力量的幫助,宗族力量無形中成為制約基層行政權力的一種獨特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村委會選舉的競爭性和選舉的公正性,影響了鄉村政治民主化的進程。①借助宗族這種隱性的形式,農民形成了一定的利益表達共同體,參與鄉村政治,悄然改變了農民對政治的冷漠觀望,逐漸由動員性政治參與向自覺性政治參與轉變,推動了村民自治的發展和鄉村民主化進程。

(三)農村宗族力量與國家行政權的博弈促進了新型治理權威的形成

農村社會一般并存著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行政權威和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形成的宗族權威,并隨國家法律、政策的變化而消長。改革開放之后,隨著村民自治的普遍推行,國家行政權的觸角開始從農村抽離,由于村民自治組織的功能比較單一,其利益價值取向和村民的實際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它更強調依法治理。〔4〕而廣大農村仍然是一個熟人社會②,鄉親間的關系讓人們依賴彼此,更加注重一個“情”字,人們會認為宗族權威本土化一些,基層政權和村民自治組織權威與宗族權威博弈的結果是形成了一種新型的農村村落權威,這種權威既是依據父系血緣關系而形成的宗族觀念,同時也是基于農村村民自治組織的權威而形成。它是傳統與現代的結合,是倫理道德規范之治和國家法律之治的結合,著名學者諾斯指出,歷史實踐證明:一個國家的現代化必須要以其本身的傳統作為歷史的起點,否則結果就會是四處碰壁,頭破血流。這種新型村落權威的形成發展體現了現代化進程中對歷史傳統的揚棄。

二、基層社會治理中農村宗族對村民自治的消極影響

(一)農村宗族族規形成了與國家法制的緊張狀態

農村宗族以族規宗法替代法律,形成了與國家法律法規的緊張沖突。宗族“人治”主導下的族規制度規范過分強調族規家法的重要性,強化同一宗族對本族的文化認同感,這種狹隘的宗族思想與現代社會所要求的法治相差甚遠,損害了法律的規范性。從族規所涉及到的內容上來看,有些族規存在明顯與國家法律的抵觸之處,如林氏族規第十條規定,凡是有族人做事不端,違反了族規祖訓者,交予公祠審議后,才可以交由政府機關處置。〔5〕違規者一般會受到訓斥,罰款,嚴重者將會受到身體上的懲罰。有些強大的宗族勢力依仗著“家大族大”稱霸一方,對國家的法律政策視而不見,甚至運用暴力抵制正常執法。此外,農村宗族力量對農村集體械斗的影響由來已久,宗族常常成為農村集體械斗的主導性力量。宗族族規文化所傳遞出來的精神與公共權力所要求的民主、平等格格不入,抑制了鄉村社會競爭精神的成長。

(二)農村宗族力量影響了村民自治權的行使

農村村民主要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地域關系為基礎構成了他們日常的生活范圍和生產關系,形成 “熟人社會”亦或“半熟人社會”,這也是宗族力量的存在基礎。隨著我國基層民主的推進,農村宗族力量不可避免和村民自治權的行使產生了碰撞和沖突,宗族力量從某種程度上排斥了法治社會的形成,阻礙了村民自治權的行使。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礎是民主選舉,選出具有一定威望和凝聚力的村民委員會對于村民自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是在宗族力量強大的一些村落,農民希望選舉時“自家人”和“本房人”能夠當選,村委會的選舉實際上演變為各大宗族勢力謀求本宗族利益的舞臺。它以犧牲沒有強大宗族勢力可以依靠的小戶村民的利益來換取部分村民所謂的公平,形成大族壟斷的局面,造成了村民自治組織職能弱化甚至異化。

(三)農村宗族文化的傳播抑制了現代農民的培育

農村宗族力量的復興使多子多福的生育觀、宗法裙帶關系網、臣民意識等帶有封建文化印記的落后思想意識得以形成和蔓延,宗族“不僅使社會內部缺乏有機的聯系方式和變革因素,而且使社會在與外界的聯系中傾向于封閉和保守”〔6〕,村民人格獨立性與創造性被壓抑,創新意識和進取精神缺乏,與現代社會對公民的要求格格不入,不利于現代農民的培養。我國是農業大國,8億多農民的現代化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面臨的嚴峻課題。不僅要使他們在經濟生活上得到改善,而且要使他們在思想觀念、價值取向、心理結構、思維方式上也要走向現代化。

三、基層社會治理中規制農村宗族促進村民自治的對策

(一)在法治框架內合理整合農村宗族力量

農村宗族力量的發展和存在與現代法治要求有背離之處,應將族規宗法納入到社會規范體系和道德準則中來,確保族規宗法和國家法律政策在同一個規范體系中,在吸收族規宗法中傳統精華的同時,逐步消解與國家法律沖突的部分,使德治和法治在農村基層以恰當的方式結合。當前鄉村社會的選舉為宗族力量參與農村公共事務管理提供了一個合法入口和現實平臺。在農村基層選舉以及治理整合中,要在國家法律規則范圍內,將宗族力量整合改造到國家政治體系中,使其在法治框架內參與農村社會公共權力角逐。

(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村民自治作為一種農村治理的制度設計與安排,其發展水平取決于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狀況。農村的推行使得農村生產呈多樣化發展,村民與村委會的利益關聯弱化,村委會對農民收入影響微乎其微。在市場條件下,只有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才能為村民提供更多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村民與村委會之間的利益關聯也才會隨之增多,村民參與村民自治的政治熱情才能增高。另一方面,只有集體經濟發展了,宗族力量的經濟職能才可能弱化甚至分化,村民參與基層民主才能更為理性,較少受宗族力量的影響,現代民主法治的土壤才可能逐步形成,從而有利于村民自治的深入發展。

(三)要加強農村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設

首先,要修訂完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村支兩委的職能劃分,當兩者的職能權限不明確,出現了重合或者職能管理空白,國家法律政策就難以在鄉村落實。要修改村委會選舉中的委托投票制度,明確禁止全權委托,并就“近親屬”的范圍作補充規定。進一步完善村務監督機構對村委會的監督權,完善對侵害村民自治權的法律責任。其次,要建立維護村民自治權的司法救濟制度。目前, 村民自治權運行中的經濟糾紛、選民資格糾紛、政治權利問題(如賄選)等均未納入司法保護范疇,司法保護的缺失損害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性。再次,要對農村宗族問題專項立法。宗族問題不能簡單地依靠行政手段和外部強制加以消除,只有持續在農村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法治建設,讓科學、民主、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宗族力量才會喪失生存的空間。

〔參 考 文 獻〕

〔1〕譚毅溪,石勇.宗族復興對農村法制建設的影響〔J〕.江西社會科學,1998,(11).

〔2〕新續翟氏五支世潛?序言.轉引自馮爾康.18世紀以來中國家族的現代轉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45.

〔3〕王禹.我國村民自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19.

〔4〕朱炳祥.村民自治與宗族關系研究〔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198.

〔5〕林氏宗族族規,2000年修訂,第56條.

〔6〕工寬讓,賈生華.傳統農民向現代農民的轉化〔M〕.貴州:貴州人民出版社,1994:31.

① 據對中部某縣26個村委會選舉的調查,很多村為了讓各自參與競選的宗族候選人成功獲選,宗族之間都進行了比較激烈的宣傳活動。不少大宗族的候選人在關注自身競選的同時,也更為關注競選對手和選舉主持者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選舉的透明度、公正度。

② 盡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大批農民進城務工,農民在城鄉之間大規模的流動,在城鎮化過程中,大批農村村落被消解,但從整體來看,農村社會仍然是熟人社會。

篇(5)

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工作,是于都縣委、縣政府著眼于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做出的一項重大工作部署,是推動該縣高質量發展,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現實需要。于都縣民政局高度重視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工作,把其作為重要政治任務,牢牢抓在手上,落實在具體行動中,聚焦健全機制、狠抓落實,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部署,制定了實施方案,細化工作任務、推進措施和完成時限;成立了專項領導小組,定期調度,大力推動,確保推進工作落地落實。

一、注重三個結合,強化主動擔當

一是將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工作與加強黨的建設相結合。更加自覺地把做好市域社會治理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做到“兩個維護”的實際行動,將各項具體責任細化落實到班子成員,把各項具體任務逐一分解到相關股室,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二是將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工作與民政主責主業相結合。結合民政主責主業,對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工作任務進行分解落實,重點在推進城鄉社區建設、加強社會組織管理、發展志愿服務、關愛困難兒童等方面,統籌兼顧、整體推進,推動民政系統市域社會治理工作扎實有效開展。三是將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工作與聯創共建相結合。積極加強與縣政法委、組織部等部門的溝通聯系,研究工作方法,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共同為工作開展獻計出力。

二、突出三個重點,聚焦關鍵環節

篇(6)

2007年中央1號文件指出: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作為農業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供銷社,應通過構建流通網絡,引領合作經濟,促進現代農業發展。近年來,石家莊市供銷合作總社結合自身實際,提出實施“三進三建”工程,突出“三大主題”,打好“三個戰役”,打造“三大合力”的工作思路。

一、實施“三進三建”工程,全面拓展為農服務功能。石家莊市供銷合作總社把實施“三進三建”工程作為參與新農村建設的戰略舉措,充分發揮供銷社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主力軍作用。所謂“三進”:(1)農戶進社。按照高層次、全方位、區域化要求,重點推廣靈壽南陽溝煙葉協會“三位一體”組織模式,努力做大做強專業社(協會),廣泛吸收農民入社(協會),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實現社農共興。(2)網絡進村。結合“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和全國總社“新網”工程,大力實施超市下鄉、農產品進城戰略,把連鎖配送經營的觸角延伸到鄉村。通過品牌化、規模化、區域化經營,系統構建農資、日用工業品、農副產品、再生資源回收、食鹽、煙花爆竹“六大經營網絡”和市、縣、鄉、村“四級連鎖體系”,創建讓農民“放心、稱心、省心”的流通服務品牌。(3)農產品進市。通過建立農產品基地、組建農產品專業社、培育農產品流通和加工型龍頭企業、組織培訓農產品經紀人、發展農產品收購網點等,千方百計幫助農民把農產品推向國內外市場,解決農產品賣難問題。所謂“三建”:(1)建平臺。規劃建設好“四大服務平臺”:以“農合聯”為龍頭的合作經濟組織服務平臺、現代流通服務平臺、供銷合作信息網絡服務平臺、農業保險服務平臺。(2)建龍頭。建立和培育一批機制靈活、效益良好、對農村經濟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帶動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發展,促進農民增收。(3)建市場。把市場建設作為服務“三農”、培育經濟增長點的重要載體,拓寬思路,加大力度。培大育強現有市場,努力提升傳統市場,積極拓展新興市場。

二、突出“三大主題”,提高供銷社核心競爭力。基層社建設、社屬企業轉制、縣級社綜合改革是供銷社工作的三大主題。一是加強基層社建設。基層社是供銷合作事業的基礎和系統建設的根本,要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進一步完善基層社的組織體系,理順管理體制,創新經營機制,改進服務方式,逐步建成布局合理、產權清晰、功能健全、運作規范的供銷社新型基層組織。采取興辦專業合作社、組建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等多種有效形式,因地制宜、因社制宜地改造基層社。二是優化社屬企業發展戰略。對尚未改制企業,堅持有利于企業重組、增強供銷社實力,有利于安置職工、確保職工穩定的原則,以股份制為主要形式,以產權多元化為重點,加快改革步伐。對已改制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科學的決策機制、高效的經營機制、開放的用人機制、靈活的分配機制、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進一步完善基礎管理,引進現代化管理手段,全面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三是加快縣級社綜合改革。按照“提升、完善、鞏固”的思路,進一步抓好縣級社綜合改革,構建起“兩個體系、一個中心”的新體制框架。充分發揮市、縣“農合聯”的作用,積極構建以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為基礎的合作經濟組織體系;加快發展以連鎖經營為特色的流通服務體系。把“兩個體系”建設有機地結合起來,實現互動雙贏。在村鎮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建設上下功夫,堅持多樣化建辦、多元化投資、連鎖化經營、綜合化服務的“四化”原則,努力把村級綜合服務中心打造成為集經濟、文化、衛生和政務服務為一體的綜合平臺。

三、打好“三個戰役”,全力開辟新的經濟增長點。項目建設是經濟發展的主要拉動力量。要把項目建設作為促進發展的第一引擎,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真正在思想認識、力量組織、政策措施、具體工作上落實到位,一抓到底,抓出成效,重點打好“三大戰役”。一是打好石家莊北方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建設戰役。按照政府引導、供銷社主辦、社會各方參與、多元化投資、市場化運作的思路,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嚴格目標責任,強化督導服務,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堅持高起點謀劃,高標準建設,按照“設施完備、交易方便、管理先進、物流通暢”的目標,以最快的速度建成一個現代化的農產品流通樞紐,構建起暢通高效、便捷安全的農產品進城綠色通道。二是打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戰役。“城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城市方案”已獲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等部門原則通過,即將進入實施階段。要把“雙試點”建設作為重中之重,繼續按照全方位謀劃、分層次推進、市場化運作、多元化投資、體系建設先行、重點項目保證的工作思路,鞏固市區,拓展縣鄉,全力推進。力爭在全市建立起以社區回收為基礎,以轉運中心為紐帶,以市場集散和分揀處理為平臺,以再生資源科技工業園為終端的城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三是打好新基業物流中心項目建設戰役。石家莊新基業物流中心項目是近年來實施項目興社戰略的重頭戲,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目前該項目已完成審批立項,進入實施階段。要全力以赴開展招商引資活動,積極尋求合作伙伴,搞好合資合作;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引進現代化管理手段,形成科學管理的長效機制;合理確定經營布局,確保項目建成后取得預期收益。

四、打造“三大合力”,著力構建和諧供銷社。從提高能力、激發活力入手,打造三大合力,創造合心、合力、合唱的局面,著力構建和諧供銷社。一是打造城鄉一體互動發展的合力。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是黨的十六大提出的重大戰略,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方向,也是社屬企業發展的有效途徑。石家莊市供銷合作總社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堅持以市場為導向,把市、縣和基層供銷社作為一個整體統籌謀劃,重新理順城鄉供銷社的經濟關系,搞好功能布局。努力把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有機結合起來,打通城鄉市場梗阻,促進城市供銷社龍頭企業向農村市場延伸,幫助農村供銷社企業把農產品送進城,通過雙向流通,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實現互補、互促、互動,共同推動供銷合作事業邁上新臺階。二是打造環境優化黨政支持的合力。各級黨委、政府的支持是做好工作的關鍵。要注重協調,主動匯報,贏得黨委、政府的支持和信任;加強與有關職能部門溝通,爭取支持和配合,形成部門協調聯動、密切配合的良好局面;廣泛吸引和利用社會資源,主動聯合一切可以聯合的力量,為供銷合作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三是打造“三個文明”和諧共建的合力。黨、政、工、團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建設繁榮、文明、和諧石家莊進程中做出更大貢獻。

篇(7)

法治化是現代化的重要組成。江蘇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既遵循著世界現代化發展的一般規律,又體現著中國特色,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實現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態文明有機統一、不斷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歷史進程。法治屬于政治文明范疇,是指依靠正義之法來治理國家與管理社會,從而使權力和權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會狀態,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和基本標志。由此可見,法治化是現代化必不可缺的重要內容。從我省法治建設的實踐歷程來看,加強法治建設一直是“兩個率先”的重要組成部分。2004年,省委圍繞實施依法治國方略,作出了法治江蘇建設的戰略部署,開啟了我省法治建設的新局面,有力地提升了我省政治文明水平。進入新的發展階段,開啟基本實現現代化新征程,對法治建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實現第二個率先的總綱領,江蘇基本實現現代化指標體系對加強法治建設作了明確表述,提出至2020年,人民群眾對法治建設成果的認可程度將由2010年的84.5%提升至90%以上。這表明,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不僅表現為經濟發達、人民富庶、環境優化,更表現為政治民主、法治昌明、社會和諧,法治化是實現現代化的題中之義和重要內涵。

法治化是推進現代化的重要動力。考察現代化演進的動力特征,法治化是實現現代化的主要動力之一。縱觀世界現代化的歷史,就是一部科技革命和制度創新的歷史,而制度創新多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法治正是人類制度文明的結晶。目前,江蘇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在規律,對法治化建設形成了更為深刻、更為迫切的要求。從經濟層面來看,基本實現現代化時期,也是我省深化市場經濟改革、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以法治進一步引導、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實施宏觀調控,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將更加有利于自主創新的制度環境推動江蘇經濟的第三次轉型。從社會建設的層面來看,社會管理創新是一個不斷突破傳統的理念思維、條框束縛、行為規制的歷史過程。為社會管理創新注入更多的法治理性,切實做到有法可依,將更加有利于形成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社會建設的良性局面,更好地促進現代化進程。從人自身發展的層面來看,基本實現現代化的核心是人的全面發展。以法治建設提升民眾的法律素養,使人民能根據法治精神表達意愿,引導人民更加積極主動有序地參與經濟社會建設,將更加激發民眾的創造力,最終以人的發展促進發展方式的轉變,推動傳統生活方式及其體制向現代生活方式及其體制的歷史躍進。

法治化是實現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從現代化發展的實踐來看,法治通過維系社會秩序,能妥善處理穩定與改革的關系。就基本實現現代化而言,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將呈現一些新的階段性特征:一方面,發展的外部環境更趨復雜,推進現代化建設面臨諸多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挑戰;另一方面,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國際化深入發展,將促使經濟成分、就業方式、分配方式日趨多樣,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政治訴求不斷增多,社會領域將產生深刻變革,一些深層次矛盾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和利益格局的調整將會進一步凸顯,大量民生類、發展類的新問題、新矛盾將進一步顯現。這就亟需進一步加強法治建設,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正確處理國家、社會、集體、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正確處理社會各階層的關系和利益,在維護社會公正、關注困難群體、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充分發揮法治的保障作用,最大限度地消弭影響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從根本上創造和保持社會秩序良好、人民安居樂業,從而保障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這一歷史性進程得到穩步有序推進。

準確把握司法行政在推進法治化、實現現代化進程中的職能定位

篇(8)

我國農村信用社目前存在一定的問題,作為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應主要為社員服務.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社的貸款利率高于其他商業銀行,所以,農信社在這方面沒有優勢,這對于農信社的經營者而言確實難以把握,所以,信用社改革勢在必行。

1.農村商業銀行是農村信用社改革的必然出路

1.1改制是農村信用社在現代化的市場經濟競爭中立足的必然選擇

入世以來,我國經濟逐漸同國際市場接軌,市場經濟制度不斷完善,農村金融體系也逐漸受到市場經濟影響。隨著近年來國家農業相關政策的出臺,農村金融市場的廣闊天地和巨大的發展潛力逐漸被其他國有商業銀行,甚至是國外商業銀行所重視,農村金融的多元化格局逐漸形成。而長久以來,農村信用社依靠自身網點優勢和政策優勢獨占農村市場,雖然自身有獨到的經驗,但是由于缺乏競爭,各種問題也相當突出,服務意識淡薄、相關金融產品的不完善、配套設施不健全、服務環境和質量不高,這些都是眾多問題中的突出方面,與其他經過長期發展完善的商業銀行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只有通過改制來完善和修正相關問題,才能在發揮自身固有優勢的基礎上增強市場競爭力,在農村金融的市場上立于不敗之地并得到長久發展。

1.2改制是適應“三農”發展的重要保障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村經濟的進步,我國農村社會有了很大轉變。農民的收入不斷提高,自身文化素質水平和精神需求也逐步增長,現代化農業生產和現代化農村建設對資金和相關金融配套服務的需求也不斷擴大,雖然國家在這些方面有著很大的投入,但是農村金融機構的扶持是不可缺少的,它比其他途徑更加快速而有力。農村信用社多年來作為農民自己的金融機構,與三農有著割舍不斷的聯系,與農民有著深厚的感情,在農民心中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農村信用社向農村商業銀行的改制不僅是自身質的飛躍,更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三農發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2.農村信用社改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深入分析改革中存在的問題基礎上,要求繼續發揮農信社支農主力軍作用;堅持分類指導,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增強資本實力;堅持經營管理重心下沉,保持縣域法人地位的長期總體穩定,減少行政干預;省聯社要淡出行政管理職能,強化服務職能。總的來說,新一輪農信社改革的戰略要求符合農信社改革現實需要。

2.1改制組建農村商業銀行中存在的問題

監管部門提出從2011年起5年內全面完成農信社股份制改革,同時鼓勵符合條件的農信社改制組建為農村商業銀行;不再組建新的農村合作銀行,現有農合行要全部改制為農商行。但從我國農信社改革歷史看,農信社改革一直沿著股份制的方向在進行。因而,相對于產權制度優劣的爭論,如何完善現有制度下的治理結構更為重要,如何完善金融結構的治理結構也是危機后討論和改革的重點。目前在農信社改制組建為農商行需滿足的條件中,除需滿足資本充足率、撥備率、不良率等監管指標外,監管部門對股權結構也有明確規定。之所以對股權結構采取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借鑒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經驗,通過提高法人股的持股比例來解決農信社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問題,從而有利于農信社建立起真正市場化的經營機制。

2.2對省聯社“淡出行政職能、強化服務職能”存在的爭議

當前對于省聯社行政職能的質疑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管人”,一方面,基層社的高管選聘雖然由省組織部門和省聯社聯合提名,基層社股東大會選舉,但實際操作中由于采取等額或較小差額比例選舉,導致基層社話語權較小;另一方面,省聯社是由基層社入股成立的,但省聯社的高管是由省委組織部任命或等額選舉產生,基層社對省聯社高管選舉同樣沒有話語權。二是管“財”,即基層社大額財務開支需省聯社審批。包括購置車輛、購買辦公樓、網點設定裝修等費用支出。三是管“大額貸款”。基層社一定額度以上的大額貸款都需向省聯社報批。當前改革中,對省聯社哪些職能應淡出、以及如何淡出仍存在較大爭議。

2.3關于在改革中保持農信社體系完整的重要性

目前,省聯社與基層社在管理機制、業務流程、后臺建設等方面已形成一個較為完整行業體系,而從改革成效來看,這一體系也是適應農信社行業發展需要的。而在新一輪改革中,如果忽略體系完整的重要性,則有可能產生新的問題甚至風險。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保持縣域法人地位的長期總體穩定,這一判斷是符合當前我國農村經濟發展階段和農村金融需求特點。目前乃至今后很長一段時間,我國農村經濟仍以分散的、小農生產形式為主;同時隨著農村經濟發展,農戶金融需求開始多元化,除用于農業生產以外,消費貸款、住房貸款、創業貸款、商業貸款等金融需求開始增加。對于分散的、多元化的、小額的金融需求,小型金融機構更具有靈活、快捷的優勢。

3.對策建議

3.1由縣級政府牽頭成立強有力的農村信用社改革協調機構,具體負責轄內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

政府是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總調節人。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牽涉面廣,需要深入研究,多方面推進。落實優惠政策的主要單位有國地稅、財政、工商;改革方案的支持單位有縣直各有關部門;參與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全過程的單位有人民銀行、銀監部門。這些單位多屬于垂直管理性質,要想使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形成合力,就必須加強縣級人民政府的督導作用。因此,必須成立強有力的縣級農村信用社改革協調機構,扎扎實實地履行農村信用社改革的協調職能。

3.2明確分工,明晰成員單位在改革中的職責劃分

農村信用社改革的優惠政策較多,涉及的單位和部門眾多,農村信用社改革的關鍵是落實各成員單位支持信用社改革的具體職責。職責不落實,改革就不協調,優惠政策就難落實,也就難以實現農村信用社轉換經營機制、改善經營管理、增強抗風險能力的目標。必須建立橫向聯系、縱向審批、各司其職的工作機制,切實支持轄內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工作。

3.3多方協調聯動,全力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革工作

要積極扶持,不要干預農村信用社正常的業務經營活動。在資金扶持方面,要積極引導各類涉農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等存入農村信用社;在減免有關稅費方面,凡是地方政府職權范圍內能決定減免農村信用社相關稅費的項目要盡最大可能予以保障;積極協調公檢法司等多方力量以加大對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清收處置力度。要優化環境,不要把信用社當成自己的第二財政。要防范風險,切忌插手農村信用社的人事安排。各部門要明確分工,認真履職,全力配合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為農村信用社改革落實好國家的優惠政策,不為部門利益使國家優惠政策打折扣;為農村信用社改革制定好配套措施,不為以往的改革思路限制;為農村信用社改革營造良好的環境,不為農村信用社改革設置障礙。

信用社是農村市場經濟與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城鄉一體化進程 中的階段性必然產物,現階段信用社將繼續發揮重要作用。提高信用社的功能作用、服務水平以及政策給予支持與扶持,使其得以完善,對于穩定與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有著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篇(9)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組織化的社會基礎。尤其在農村,要在尊重農民權利、保護農民權益的基礎之上把農民組織起來,因為“現代的個體都是權利主體,它們之間因權利而平等,彼此之間的聯系只靠契約建立。為了實現權利,大規模的社會組織和普遍的社會交往成為必需”。。然而,在我國,農民的組織化水平仍然比較低,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我國農村社會,非正式組織的數量少、種類單一。有學者把我國農村組織分為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認為“在我國農村社會,正式組織包括鄉(鎮)黨委、鄉(鎮)政府、村支部、村委會等;非正式組織則主要包括宗(家)族組織、宗教組織、農民自發的維權組織以及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等”。。然而,就我國廣域的農村社會和龐大的農民數量而言,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數量顯然很少,組織種類也比較單一,不能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第二,從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趨勢上看,一些組織出現衰微趨勢,而一些組織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還不穩定、不成熟。首先,就農村社會中的宗族組織而言,雖然宗族組織和宗族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仍會在以后很長時間影響基層農村社會,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條件的變化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則是民工潮的出現,因為農民再也不會被固定在生他養他的血緣和地緣社會,宗族勢必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千年基礎”,因此,宗族會不斷地瓦解,不斷地渾蝕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對于農民的維權組織來說,只能算是一種臨時性的組織,它為維護農民的權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權益得到解決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由于它產生時間短,所以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還不成熟,而且數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組織在農村社會迅速復興,填補了人們的精神需求,農村成為宗教活動的重要場所,人教人數不斷增加,但即使這樣,宗教組織也沒有成為農村社會的主導組織。

第三,就正式組織而言,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組織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沒有發揮應有的組織功能。首先,從國家與社會層面上看,由于農村實行和體制的解體,以及國家在農村推行“鄉政村治”,農民開始自我管理,實行村民自治,國家政權與農村社會逐步分離,尤其在稅費改革和取消農業稅以后,村民自治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財力支撐,難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已經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有效運行。其次,從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運行機制來看,“村兩委”相互掣肘,影響村級組織的有效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村黨支部作為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這樣,“村兩委”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就難免產生矛盾和沖突,“在這個問題上,抱怨是雙重的,黨支部方面認為村級直接選舉削弱了黨的領導,村委會方面認為組織法不落實”。加之“組織體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夠,組織運作的規范性、統一性、靈活性還都很差”,因此,“從改革之初到現在……一套真正體現鄉村經濟社會內在要求的組織體系還遠沒有建立起來。……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沒有帶來組織體系的適應性提高,也沒有有效地保障鄉村社會經濟的協調運行”。。最后,從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組織與村民的關系上來看,農民對村級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從鄉村生活的觀察出發,我們沒有辦法得出基層組織對于農民的服務越來越好、農民對于基層組織越來越親的整體判斷。相反,農民和基層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這已經被一項“農民對村組織、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調查所證實。

從一些數字可以看出,村民對村組織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點不可信”和“有點可信”之間,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組織;更嚴重的是,在農村社會的實際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敗、不檢點的行為也引起了農民的極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組織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動依靠的不是權威而是權力。農民對村干部和村組織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礙了“村兩委”組織功能的發揮和鄉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觀地說,基層組織在促進農村經濟增長方面的作用是強大而積極的,但比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強人意。或者說,目前的基層組織體制,如果說在動員和組織經濟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鄉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適應的。所以,改善鄉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檢討的,是改造基層組織體制”。“基層組織改革必須有大動作。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現在的任務是要再造基層組織體系”。再造農村社會基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

二、農村(民)組織在農村基層的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整個社會的發展狀況,為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歷史性的機遇,創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我們要在現有的農村經濟政策的空間里改造基層農村社會基礎,逐步解決“三農問題”,在農村社會建立各種形式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這有利于促進基層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發展,具體體現在:

首先,在基層農村政治建設上,農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公民民主意識的成長,有利于農民利益表達和民主參與過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對國家權力社會監督的機制化。從民主管理的角度看,農民組織可以平衡農村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制約基層政權組織的權力,防止強勢群體侵犯農民權益,“必須讓社會中的主要利益團體聯合參與政府組織,以此來防止任何一個利益團體可能將自身的意志強加于其他利益集團”。。從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的角度來看,隨著社會格局的深刻變動,農民的利益關系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此而產生的許多社會矛盾和經濟糾紛,就需要農村有相應的解決機制。而單個農民的利益表達和訴求就顯得“軟弱無力”,在整個政治參與體制中處于劣勢;而且,作為單純原子化農民的政治參與,容易帶來政治參與的失序和低效,需要農民組織起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建立與國家政權的聯系通道。從農民組織的公益性來看,它會更多地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關注社會的多元化需求,統籌社會各方,兼顧弱勢群體,發揚民主,實現社會公平。廣大農民應該組織起來,在利益一致的基礎上結成各式各樣的農民組織,集中農民意見,代表農民利益,和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對話,有序地進行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以增強農民與國家、市場和社會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層農村經濟發展上,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設現代農業,實現農業向科學化、商品化、集約化轉型;有利于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經營的有序競爭,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也有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宏觀組織。應該把原子化的農民個體結成代表農民權益的組織,發揮廣大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也可以以專業經濟合作組織、農村合作社、農民互助協會等形式,參與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農產品貿易和流通體系建設中去。另一方面,隨著市場化、信息化和農業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電話、電腦、網絡等現代信息傳輸工具在農村的使用,農村市場服務型中介組織發展很快。這些中介組織在市場營銷、信息服務、農產品加工、儲藏和農資采購經營等方面提供了許多便捷服務,有利于農民r解市場信息,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規模,避免盲目生產}在彌補市場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在基層社會和文化建設方面,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農村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目前,對于農民個體來說,一方面,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生產方式以及國家權力對農村社會控制的減弱,使得農民在生產、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斷增長,從而產生對各種社會組織的需求。在現實生活中,農民自發結成各種組織,如生產幫扶組織、特困戶救助組織、兒童上學接送組織等。這些農村社會組織在社會互助、公共援助、社會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進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戶進行生產,大多數農村家庭很難備足各種農具,很難具有足夠的資金、技術,或因家庭勞動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種農村組織的幫助。除了在物質利益方面需要實際幫助以外,農民在體育、衛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還需要組織實體,以便于開展各種體育活動、衛生活動、文化活動等。這些活動既能滿足農民的社會情感需求,也能滿足他們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農村組織的各種活動,不乏有迷信活動、非法宗教活動以及違法活動。所以,我們要對農民進行教育,以提高他們的素質,使廣大農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道德觀、消費觀、婚育觀,不斷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讓農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他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既然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進基層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那么,就應該給予農村社會組織和農民組織相應的法律地位,保障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在基層社會的活動,提高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國內有關鄉村治理理論和農村(民)組織對鄉村治理結構的影響

國內理論界對于鄉村治理理論的研究以及鄉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徑選擇,大多是從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視角出發,立足于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而很少有專文從尊重農民的權利。

發揮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的視角,提出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對于鄉村治理結構改革的影響,而這恰恰是解決中國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的核心所在。

中國問題的實質是農村問題,而農村問題的實質是農民問題,解決農民問題的出路在于改造農村社會的社會組織結構以及農民的聯結和組織方式。針對我國目前農村組織化水平低、農民居住分散以及農民群體具有散漫性的特點,鄉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種農民組織,再造農村基層組織化的社會基礎。理由是:

根據多中心治理理論,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式各樣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使這些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成為鄉村治理的中心,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進行合作治理,實現基層社會與政府之間的互動,“一方面,社會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則組織起來,有序地參與到政策形成過程中去;另一方面,從這種制度化的參與機制中,國家權力獲得了穩定的支持來源(合法性)和控制權”。在經濟上,這些組織參與基層社會的經濟管理,可以把鄉鎮政權從繁重的經濟事務中解脫出來,切斷了鄉鎮政府作為“謀利性政權人”的經濟基礎。在政治上,這些組織參與鄉村社會的政治民主建設,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這樣,鄉鎮政權可以從傳統的政治管理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來越不是服務的直接供給者而是調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員”。這樣就切斷了上級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壓力型體制的通道。在社會文化建設上,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可以為村民提供各種服務和幫助,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群眾文化活動和互助活動,實現農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這樣,鄉鎮“政府與社會力量通過面對面的合作方式組成了網狀管理系統”。鄉鎮政府與農民組織及其他社會主體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過對話建立合作關系來實現鄉村治理的目標。

從國家對農村社會政治整合的轉型來看。由于實施城鄉一體化和“工業支持農業、工業反哺農業”的農村戰略,國家對農村社會的整合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以農業稅費改革特別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動為標志,國家對社會的整合開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給式整合”轉型。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應該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維護農民的權利和自由,保護農民權益,對農村社會應該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層社會的內在潛力,為鄉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內生動力。這種內生動力借助于國家、市場和社會等外在力量的推動,使農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堅實的社會組織基礎。把農民組織起來,讓農民組織在基層農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中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農民的各種權利,以便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共同參與鄉村治理。

篇(10)

村民自治是我國農村制度發展的歷史與群眾的選擇,是我國社會主義特色基層政治制度的表現,也是現階段我國農村參與政治的基本形式。同時,我國的村民自治是群眾組織性的,非國家性質,而是一種實現村民直接民主的制度形式。村民自治作為我國現代化法制中一個新的概念,在農村的制度建設與發展中必將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更被相關法規解釋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村民自治組織依法行使自治權”等。

我國鄉鎮政府是我國基層國家行政機關,執行上級決定或者決議并對本行政區域內進行依法管理。法律給予鄉鎮對于村民自治的關系是“指導、支持與幫助”。雖然在我國相應法律法規,甚至憲法中都有明文規定,然而,在現實中,由于法律規定中的雙方存在著實際的職權交疊部分,并且也存在著實際工作運行的誤區與偏差,而法律法規本身的規定較為原則化,缺乏實際使用性與可行性,不夠詳盡等。于是,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關系在現實中亦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只有真正實現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有機結合才可以發揮基層制度的實效,推動基層工作的開展。

二、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發展及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進入了新的農村經濟改革時期,大大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隨后村民自治漸漸出現并被“八二憲法”所明確肯定。而后,國家相繼建立鄉鎮政府取代農民公社,并且決定鄉鎮以下據自治實行群眾性自治。于是,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關系逐漸形成。上世紀末,《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全國推行,更是加大了農村村民自治建設的步伐。21世紀初,我國更是一舉廢止了農業稅,開始了新的鄉村時代。新時期國家更是要求鄉鎮政府積極發揮社會管理及服務的職能,積極推進村民自治建設。

在新時期的今天,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總體的積極配合運行極大地促進了我國基層的社會穩定與發展。不過,兩者也存在諸多問題,如: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存在諸多利益的沖突;鄉鎮政府管理過度,并且缺乏服務理念,職能轉變不足;村民自治片面過度或者法制自治意識不濃厚,存在著部門間的爭權奪利現象;村民自治化和行政化存在紛爭等。

三、實現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有機結合

(一)樹立現代化的“管理”與“自治”的理念

實現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有機結合,首先需要樹立現代化的“管理”與“自治”的理念。鄉鎮政府應認識到新時期的時展形勢與社會意識轉變,積極響應國家的號召,積極發揮自身的社會管理與服務的職能。同時,堅持貫徹現代化的管理理念,積極對農村的工作進行指導與幫助,同時保證“不逾矩”,充分發揮、尊重農村的自治權利與創造成果。新時期的村民自治也應該樹立現代化的自治理念,科學正確推進自治進程,做到不片面、不過度,堅持原則與基礎之上積極行使自治權利與履行義務。

(二)明確各方關系及職權劃分

實現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有機結合,還需要我們明確各方關系及職權劃分。針對實際工作需要,處理好鄉鎮管理與村民自治的關系,還必須明確其關系與職能劃分。即在工作中,積極處理好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與職權劃分,村民委員會與村黨支部的關系與職權劃分等。其中,處理關系及職權劃分時,可以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宣傳教育等手段形式進行。明確各方關系及職權劃分是實現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關鍵部分,只有做好這一環節的工作,我們才可以真正發揮出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結合實效,推進我國基層社會的建設與發展。

四、結語

總之,實現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有機結合需要我們做到管理性與自治性的積極配合。即,需要我們一邊積極發揮鄉鎮政府管理的社會管理與服務的職能,一邊積極發揮村民在推進基層自治建設中的創造性與自治性。

【參考文獻】

篇(11)

社會團體發展的前瞻與思考

加強智庫研究建設新型智庫

做好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的對接

完善我國志愿服務體系的建議

“三社聯動”的問題與優化策略

用治理理念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發展

完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幾點建議

改進我國兒童安全保護工作的思路

徐州市街居體制改革的實踐與思考

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核心與對策

新常態下中國式鄰避困境的解決思路

完善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的政策體系

在完善制度中全面推進社區矯正工作

民間公共資源的傳統利用與鄉村建設

推進新型城鎮化和流動人口社會融合

基于近年來幾起重特大事故災難的分析

創新社會治理需要全面提升領導力

英國開放公共服務改革及其啟示

加強社會治理創新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

總體國家安全觀下的公共安全與應急管理

加強國家安全管理體制的系統性設計

運用協商民主創新社會治理的有益嘗試

縣域社會協同治理的“田東經驗”分析

社會治理創新視域下的微信謠言治理

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的實踐與思考

重慶城鄉社區服務差異分析及政策建議

加強網格化服務管理體系構建的幾點建議

引導新文藝組織和文化群體參與社會建設

行業協會商會與政府脫鉤改革方略及挑戰

扎實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我國社會發展展望

從臺灣社區發展看社區網絡治理的前景與挑戰

社會風險與基層社區治理:問題、理念與對策

在社會治理創新中充分發揮關工委的獨特作用

正確認識和處理新形勢下改革與法治的關系

開啟中國社會學研究的新“黃金時代”

中國合和式風險治理的概念框架與主要設想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場社區建設與治理的思考

清前期山東“義集”的興起與地方市場治理策略

人口老齡化再認識及對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推進以社區治理為基礎的城市治理現代化探索實踐

《國家安全法》頒行背景下的公共安全與應急管理

總體國家安全觀視角下的公共應急管理法治化

推進公共安全體系系統化常態化法治化社會化建設

深圳市基本公共服務管理平臺建設的實踐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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