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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的作用大全11篇

時間:2023-12-18 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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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的作用

篇(1)

關鍵詞:社會正義 法治 法治保障 

 

一、正義的基本內容 

(一)古代中國的傳統學說中的正義界定 

有學者指出,在中國古代的眾多經史子集中,從未出現過正義這個名詞,從而該詞無論從中國哲學史還是倫理學史中都未獲得過某個定義式的范疇。但是筆者認為,由于中國古代社會無論從國家統治還是學術領域內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據,那么應該說有關正義的思想可以從仁與禮這組概念中獲取。 

先秦儒家實行以仁和禮為基石的狹義正義觀念。因為從儒家的視角看來,君臣之間,父子之間,人與人之間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異化格式型倫理關系,也就是所謂的“貴賤有序,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 

在仁、禮和正義這三者關系中,也呈現出一種倒等腰三角形的樣式。禮作為一種外在約束規范,旨在為正義提供制度保證;而仁作為一個人的道德準則,其在內心起到激勵作用。 

我們認為,中國古代社會中傳統意義上的正義觀,可以解釋為:在不平等的起點下,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的平等權利與普遍自由不予認可,只有部分人才能獲取所有職位的可能。 

總之,在的語境下,正義這一價值判斷無論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標準來說都是歷史下的產物、生活中靈動。如果不考慮經濟基礎、具體風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當、不客觀了;我們需要“理解萬歲”。 

(二)西方視野下的正義內容 

1.美德意義下的正義觀 

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這對師徒對于正義理論的闡述對后世包括近現代西方政治體制產生了不可估計的影響。 

柏拉圖對在他的《理想國》中對正義下了這么一個定義:“正義就是做應當做的事。”在這里,正義被理解成為了個人行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個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誠實地完成社會所賦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會所交付的任務。 

亞里士多德在《尼科馬克倫理學》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義”與“分配正義”。他認為,關乎于正義,實際上就是分配正義,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這一觀點直至今日,還在被法哲學、法理學學界所關心與討論。 

2.新自由主義視角下的正義觀 

二戰后新自由主義的旗幟性人物,約翰·羅爾斯的不朽著作《正義論》是現代語境下對正義理論的最佳的一個注腳。在其中,在無知之幕下的兩大正義原則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點: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于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雖然對于無知之幕還有諸多爭議,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價值要素加入正義理念中綜合考慮,已經為社會提供了一個嶄新的平臺。根據其展開的邏輯順延下去,正義就是社會的制度安排與權利、義務和權力、責任等實現契合式的吻合,達到一種每一個人都希翼的合理狀態。 

二、實現社會正義的途徑 

實現社會正義,通過法律這一外在規范主要有兩個要素需要重視:立法正義和司法正義。在這里,立法正義是司法正義的基礎,司法正義是立法正義的邏輯結果。 

(一)立法正義 

篇(2)

現階段,我國勞資關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由于勞動保障監察機制的不完善,導致多種勞資糾紛得不到妥善解決,引發社會關注。大學擴招以來,人才市場普遍處于供過于求的情況,勞動者在勞資關系中常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必須要完善勞動保障監察機制,筆者試圖將合作執法模式與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結合起來,以便完善我國勞動保障監察機制,以期能夠發揮一定的作用。

一、簡述合作執法模式

(1)理論基礎。該執法模式的理論基礎包括經濟學中的以德報德、執法金字塔模式以及回應式監管等理論。最終建立起以懲罰機制和說服機制共同作用的模式。這些理論認為,合作執法模式能有效解決威懾式執法面臨的困難。同時合作執法,就是要讓執法者和執法對象合作守法,這是最具有經濟性的理想模式??偨Y起來,合作執法模式應該是以執法和被執法雙方的合作關系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一種靈活的執法方式,既要保證執法的可靠性、有效性,又要根據執法對象的實際,以合作為主導,執法方式靈活多變。

(2)特點分析。合作執法模式具有以下幾種特點:其一,懲罰手段不作為首選,優先考慮說服、教育、協商等柔和手段,懲罰手段備用進行威懾。其二,執法與被執法雙方不刻意形成對立,換言之就是雙方處于合作關系,以合作方式共同守法。其三,賦予執法者多種角色,在合作執法模式中,執法者不僅是警察還是顧問、合作伙伴、政治家等。其四,具備多重功能,包括預警、協調和懲戒。其中預警是該模式的重心。

二、勞動保障監察綜述

在我國,勞動保障監察機制經過多年的修訂,日趨完善,現階段更多表現出多元化、規范化、網絡化、專業化、法制化等特點。然而,盡管成果斐然,依然有不少問題需要重視。

(1)法律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定位比較模糊,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監察和仲裁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合的。另一方面,強制執法手段比較缺乏,或者可以說威懾性不夠,這就導致監察工作困難重重。

(2)認知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動方面勞保障機構的宣傳不足,領導不夠重視,執法人員認識較為膚淺,導致社會對其工作的認可度低,或者執法人員敷衍了事等問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缺乏責任感,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認識不足,在執行時缺乏積極性、主動性,甚至于鉆法律的空子,比如拖欠勞動者工資等等。此外,勞動者缺乏維權意識,特別是在大學擴招以后,人才市場上普遍供大于求,勞動者常處于弱勢地位,尤其是農民工群體,普遍缺乏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

(3)勞動保障機構管理有待完善。 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表現:一是人才隊伍建設滯后,人才的組織結構不合理;缺乏經費,政府財政投入不夠;缺乏執法裝備。二是部門之間的配合不夠,具體就是同工商部門、公安、司法等部門的配合力度不夠。三是,遭遇行政干預,當下經濟發展是地方政府努力追尋的政績,因此放寬了對市場的監管,而企業顯然是地方政府的納稅大戶,政府對勞動保障監察不夠重視,甚至在勞動保障機構執法過程中會遭遇行政干預。最后,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無論是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或是用人單位,都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三、合作執法模式在勞動保障監察機制中的應用策略

(1)必要性分析。目前,我國勞動保障監察機制,致力于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通過上文的分析,在勞動保障監察機制中應用合作執法模式具有廣闊的前景,且具有必要性。主要在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符合國際勞工公約要求,我國是該公約的成員國,該公約對我國完善和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機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二是,勞動關系發展的必然要求。目前勞動關系糾紛多以事后執法為主,事實證明,這一方式存在諸多漏洞,比如滯后性,難以維護受害人權益,同時也缺乏威懾力。

(2)角色定位。首先要確保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同時加強內部工作人員對勞動保障監察的認識,以有效的監督手段來進行約束。其次,更新理念,調整策略,要讓執法者學會審時度勢。最后,在上述兩條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的調整執法者的角色定位,從“警察”向“合作伙伴”轉變,再更進一步地轉變成“顧問”或者“政治家”等,以促進共同守法、經濟發展以及社會進步為最終目標,實現多種角色定位。

(3)機構建設。合作執法模式的應用,對勞動保障部門的人員要求更高,因此需要通過機構建設,優化人員組織結構,為具體的實施提供堅實的人才基礎。合作執法模式的重心在于預警,注重法律方面的培訓和咨詢服務。因此在機構建設上要加強基層建設,加強人員培訓,不斷引進人才,提高整體素質。

(4)懲罰手段。從上文的分析中,合作執法模式的應用,并不意味著要消減執法力度,從上文的理論基礎部分來看,必須要具備執法的威懾力,因此需要配置相應的強制執法手段,并有效落實。在我國勞動保障監察機制中,主要存在的問題就是缺乏一定的強制執法手段,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來說威懾力不夠。因此,可對相關條文進行適當修改,并賦予執法者一定的強制執法手段,如查封、凍結財產等執法權利。

(5)多方參與。勞動合作執法模式中,并不僅僅只是執法者和執法對象的合作,還應將各種資源整合起來,促進多方參與互動機制的建立與完善。比如引入社會輿論的監督,使社會力量參與進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還可以建立監察機構同工會各類型、等級企業的合作機制,促進共同守法。

四、結束語

勞動保障監察機制的完善意義重大,而合作執法模式的應用對我國勞動保障監察機制的作用無疑是巨大的。因此,針對我國在這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反思,需要將基礎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整合各類資源,并賦予執法者最后的強制執法手段。在保持威懾力的同時,加強執法者、執法對象、公眾輿論等多方合作關系,促進我國勞動保障監察機制的完善,保障社會、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

篇(3)

建立健全勞動和社會保障體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工作。作為負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職能機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增強服務意識、找準工作重點,實實在在地為人民群眾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具體來說,應著力抓好以下三項工作:

促進城鄉勞動力統籌就業。就業是民生之本,是社會和諧之基。目前,我國的就業形勢復雜,就業任務艱巨。解決就業問題,亟須促進城鄉勞動力統籌就業。在實踐中,應把握好這樣幾個關系:一是管理與服務的關系。管理和服務是相輔相成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就業管理與服務的過程中,應堅持以人為本理念,堅持按法律和政策辦事,強化主動服務、個、誠信服務、高效服務,努力做到既提高效率、又讓群眾滿意。二是培訓與就業的關系。加強就業培訓,是提高勞動力就業能力、創業能力、適應職業變化能力的必要條件。在進行就業培訓的過程中,應注意搞好培訓內容與就業崗位的銜接,通過市場調查,了解用工者的需要,做到按需培訓;通過摸清受訓人員的底數,把想學什么和適合學什么結合起來,提高針對性和實效性。三是政府出資增加就業崗位與實際效益的關系。實踐表明,政府出資購買崗位,有助于解決一些人員特別是“4050”人員的就業再就業問題,但這項工作同樣需要注意實際效益。應大力開發那些投入少、產出大,使群眾受益、社會受益、國家受益的崗位。四是農民進城務工與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關系。城鎮下崗失業人員與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就業觀念和形式等方面的差異,帶來了前者就業相對較難、后者就業相對容易的矛盾。應加強對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的教育引導,幫助他們順利實現再就業。五是政策落實與加強監督的關系。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就業再就業政策體系和工作機制,但落實不夠。比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落實進度緩慢,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參加工傷和醫療保險的現象仍然存在等。應加強監督檢查,促使各級政府、企業、社會等各方面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這一目標,既要有信心,又要有緊迫感。各地各部門應切實加強調查研究,制定符合自身實際的辦法和措施,扎扎實實地推進這項工作。為此,需要抓住四個重點:一是實現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在保證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科學謀劃、有效投入,努力實現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二是實現養老保險社會化。實現養老保險社會化,是調動社會力量、擴大資金來源、做實養老保障的重要手段,應當進一步抓緊抓好。三是實現醫療保險全民化。特別需要研究探索切實可行的思路和模式,逐步做實農村醫療保險。四是實現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制度化。

推進勞動關系健康發展。勞動關系和諧是社會和諧的重要內容。在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的過程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發揮好四個作用:監督作用——定期走訪用人單位,了解情況,重點是掌握勞動合同的簽訂和社會保險費用的交納情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指導作用——對用人單位進行勞動法的講解宣傳,教育引導用人單位尊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幫助勞動者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協調作用——勞動雙方發生糾紛時,及時進行協調解決;規范作用——不斷規范用工行為,與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門建立良好的協作關系,減少和避免勞動糾紛的發生。

篇(4)

    一、強化商業保險的支柱作用是構建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環節

    (一)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的支柱作用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

    現代市場經濟通過市場配置資本、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實現了市場效率。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樹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

    就市場內涵而言,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人,市場競爭在帶來更高效率的同時,也給人們帶來了更大的職業風險,各種社會矛盾日益顯現,迫切需要社會保障作為“減壓閥”或“安全網”,商業保險在這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日益突出。當前我國的工業化、城鎮化和就業形式多樣化給社會保障帶來了嚴峻挑戰:一是在城市化進程(目前為45 %)當中,兩億進城農民工基本的社會養老保障問題;二是在高流動性就業格局當中,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養老保障問題。商業保險具有保障型產品個性化、多樣化(月前已開發的養老保險產品有100多種),以及資金運用安全穩健、盈利能力較強的特點,在解決我國社會保障難題方面可以發揮更大作用。

    就保障制度安排而言,我閏養老保障體系建設必須適應新形勢和新要求,科學處理好三個關系,即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當前和長遠的關系。這只個關系的核心是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本質是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要求。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養老保障體系,政府的主要作用是統籌規劃、制訂政策和行政監管,相關的具體運作可以交給市場商業保險市場化的風險轉移機制、社會互助機制和社會管理機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應該而且能夠在完善養老保障體系中發揮積極作用

    (二)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的支柱作用是健全和增強養老保障體系的客觀需要

    迄今為止,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只是在企業進行了改革試點和推進,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尚未正式啟動.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更是缺失。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19億人,相對于近2.8億城鎮從業人員、7.6億全社會從業人員總數來說,覆蓋面分別為72%和27%左右;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為5171萬人,覆蓋面只有7%左右覆蓋面不寬、社會化程度偏低、保障體系不完全、運行效率不高是我國現行養老保障體系的主要問題。立足于“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的方針,為實現“全員參保、應保盡保”的社會養老保險目標,商業保險的功能作用應予以充分發揮

    屬于商業保險經營范疇的企業年金、團體養老保險、個人年金等,兼具有社會養老保險所體現的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增進國民福利的功能,以及商業保險遵循的權力和義務相對等、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就此而言,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對構建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作用毋庸置疑。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可以不斷豐富養老保障體系的內涵.增強養老保障體系的保障和服務功能,使養老保障體系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商業保險可以在基本養老保險尚未覆蓋的領域發揮補充作用,并為基本養老保險提供精算、年金化發放、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等技術支持和管理服務,還可探索商業保險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管理的方式;商業保險可以為企業養老金計劃發起、運營、給付提供全程服務。成為企業養老保障的重要承擔者;商業保險可以通過提供保障程度更高的養老保險產品,有效彌補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保障的不足。同時,通過發展商業養老保險業務,不僅可為金融市場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促進金融體系健康運行,而且可以實現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通過商業保險,還可有效解決現有體制下養老保障可攜帶性不強的問題,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和勞動力市場的不斷完善。

   (三)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的支柱作用是應對人口老齡化挑戰的必然選擇

    按照聯合國國際人仁{學會的劃分標準,我國在1999年升始進入老齡化社會。2008年底,全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增至i .69億人,占全國急人口的12.79%,預計2020年將占17.2% ,  2050年將占31%。與發達國家不同,中國不僅老齡人口數量龐大,而且還呈現“未富先老”的特點。而發達國家進人老齡化社會時,人均gdp基本上在5000-10000美元?!拔锤幌壤稀钡娜丝趬毫χ苯蛹哟罅松鐣膿狃B比率,這無疑會對我國養老制度的可持續性帶來嚴峻挑戰。同時,城鎮化和家庭小型化(目前戶均3人左右)趨勢快速發展,使得家庭養老功能不斷弱化,這就迫切需要建立相應的養老制度來適應這種變化。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發展,養老金支出將快速增加。自1984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至今.我國養老保障面臨的最大難題是,在現時企業和個人繳費能力的前提下,既要補過去計劃時期的欠賬,通過社會統籌保障已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又要未雨綢繆,通過模式轉換逐步建立個人賬戶基金,改變單純養老代際供養格局。以卜問題導致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始終困難重重,覆蓋面窄,社會化程度不高,企業繳費不堪重負。目前,企業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及女工生育五大法定保險的工資計繳比例,全國平均達29.5%以上,這意味著企業每給職工發放1元工資,要開支1.30元。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測算,企業繳費在25%為經濟警界線,29%以卜為極限。在此高位上,造成企業成本過高,市場競爭力和更新改造發展能力被削弱.進而導致國家經濟下滑1980年代中后期,世界多個國家也遭遇類似情況.為破解難題,一方面對基本養老的繳費基數、征繳范圍等作出調整,另一力一面調整保障體系構造,通過稅收等政策鼓勵和促進企業年金和個人養老年金發展,減輕基本養老保險的支出壓力,以此逐步減緩企業計繳法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負擔。

    按一些權威機構預測,今后20年里我國尚處于所謂“人口紅利”期,與此同時,老齡化社會也在快速到來。這也即意味著,我們積聚養老基金應對老齡化高峰支出壓力的時間只有20多年。因此,現階段在養老保障體系的構建和發展中,在既不能再增加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壓力,又要積極應對今后人口老齡高峰壓力的現實狀態下,國家必須采取諸如稅收政策等措施合理調節國家、企業、個人的保障能力和貴任,使養老保障“三支柱”協調推進,促進企業年金和個人養老年金的發展,實現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良勝循環和發展。

    (四)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的支柱作用是國際養老保障體系改革的發展趨勢

    自1980年代以后,受基本養老金支出壓力、經濟波動、預期人口老齡化和家庭小型化等因素影響,全球養老保險制度進人了一個改革探索制度可持續發展的歷史階段。大多數國家都對傳統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反思和不同程度的改革,主要特點:一是進行結構性改革,推動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發展。增強自愿性的企業年金計劃、自愿性個人儲蓄養老計劃的份額和作用,逐步縮小強制性現收現付計劃的規模。國家不再單獨承擔整個社會的養老保障責任,更多地傾向于國家、企業、個人和家庭共同承擔責任,多數國家實施了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個人年金構成的“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二是進行調整性改革,主要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基數、繳費時間、工作年限和養老金計發辦法等進行調整,以促進基本養老保險的穩健運行。三是注重發揮市場機制在養老保障領域中的作用。有的國家改革基金管理方式,有的引人社會自治的公共管理,由私營管理、商業保險機構承擔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運營。同時政府通過政策引導,支持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強其他養老保障方式的吸引力。四是注重養老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國際上絕大多數國家趨向于建立一個覆蓋所有人員、統一的全民養老保障制度,提升養老保障的公平性已經成為國際養老保障體系改革的共識。順應國際養老保障體系改革發展趨勢,結合我國社會養老保險改革實踐,我們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建設有中國特色的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

    (五)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的支柱作用是黨和政府賦予中國保險業的歷史使命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這是黨和政府對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國保監會吳主席強調:我國現實國情和國際實踐,決定了商業養老保險在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發揮商業保險支柱作用,促進養老保障體系建設與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在法律制度建設上明確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  系中的定位

    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的功能作用需要強有力的制度和措施作后盾,并通過法律規范予以確立。為此,國家應把企業年金、個人年金的發展放在優化養老保障體系的大框架下進行戰略規劃。一是應在制定中的《社會保險法》中明確三支柱或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明確企業年金、個人年金的支柱作用;明確商業團體養老年金與企業年金同屬國家政策扶持發展范疇;明確商業保險在個人賬戶發放機制和實現個人賬戶資金保值增值方面的專業化功能作用;明確商業保險在企業年金發展中的主渠道作用;明確商業保險在建立和推進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社會化管理和服務作用二是盡快組織制訂《企業年金法》,使企業年金在運行中更具法律約束力。三是在制度安排上給予商業養老保險更大的發展空間,在政策措施上鼓勵商業保險企業有效推動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關鍵要解決以下三個問題:(1)營業稅問題。個人年金保險的供給者是保險公司,涉及的稅種主要是營業稅和所得稅?!敦斦俊叶悇湛偩株P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規定,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卜到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等業務的保費收人,免征營業稅。這對保險公司開展商業養老保險無疑具有促進作用,但在實際操作中實行的是先征后返,且認定標準偏高,導致返還率較低。(2)企業所得稅稅基過寬問題?,F行稅制中,保險公司的保費收人扣除賠款和營業費用后其結余都被看作利潤所得,忽視了各種責任準備金的負債性質,特別是對于壽險公司,其死亡給付具有必然性,保費收人的絕大部分將用于返還,不應將其法定責任準備金列為納稅所得。(3)重復征稅間題。按現行規定,壽險營銷員每月需按傭金收人總和的5.5%計算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稅后扣除一定比例的營銷費用后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此形成了雙重征稅。事實上,因為保險公司支付給營銷員的傭金收人是從保險公司的保費收人中提取出來的,這部分傭金作為保險公司保費收人的一部分已經由保險公司計提繳納過營業稅。

    此外,應提高、增強公民及社會的保險保障意識.可在全日制教學教材、全國干部培訓教材中增加養老年金保險等內容。

    (二)實施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大力發展

    目前,稅收優惠制度的缺位已經成為我國企業年金和居民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瓶頸。國際經驗表明,設計合理的稅收制度是撬動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最有效的杠桿,尤其是對繳費和投資運用環節給予稅收優惠,美國的401k計劃對于其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推動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

    對企業年金的優惠國外政府財稅政策對企業年金計劃的鼓勵一般體現在三個環節:雇主、雇員繳費在“稅前列支”,從而減少應納稅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取得的收人可以免稅或延遲納稅;企業年金支付階段的免稅。不同環節上的征稅或免稅構成了不同的稅收優惠模式,借助征稅(tax)和免稅(exempt )的英文字頭來表示可分為:eet模式,即在繳費和取得收益的環節免稅,在養老金的領取環節征稅;ett模式,即在繳費環節免稅,收益和領取環節征稅;tee模式,繳費征稅,收益和領取環節免稅;tte模式,繳費和收益環節征稅,領取免稅。我國稅法對企業年金計劃的法規至今尚屬空白,唯一的稅惠依據是《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筆者建議,我國應采取eet模式,在稅收制度上進一步明確,凡建立企業年金計劃或購買商業團體養老年金,允許企業與員工從其稅前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應在5%以上)的年金繳費額,從而減少納稅基數,并減免養老金投資收益所得稅,在領取養老金時則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將對企業和員工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國外大多數國家都采取eet模式。

    對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的優惠。我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在領取養老金時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在商業養老保險的繳費環節卻沒有相應的稅惠政策。筆者建議,國家應在稅收制度上明確,允許企業員工以個人名義為自己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的費用在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中全部或按一定比例扣除。這樣安排的益處:一是對政府而言,以減少部分當前財政收人為代價減輕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巨大壓力,以個人商業養老保險替代率的提高來換取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的降低,并且可以重新界定政府、市場、社會在養老保障體系中的角色,進而改變以往政府責任過于集中現象。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喚醒居民個人強烈的主體意識,激發其對國家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及制度運行的參與感,從而降低制度變遷和運行成本,避免由于將個人努力和自我儲蓄所體現的待遇差別完全視為政府不公平制度安排所致,從而滋生不滿情緒和對政府產生信任危機。二是有利于提高居民個體福利水平。在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得到大力發展的新的保障模式下,居民在個人的養老福利規劃中將會擁有更大的權利和更為廣泛的選擇集合。按照福利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在不增加居民的財富總額的條件下,選擇集合的擴大一般都會直接擴大參與者的福利水平。

篇(5)

社會的進步與經濟的發展帶給了人們較高的生活水品,同時也提升了人們對物質生活的要求。在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物質需求中,住是最重要的,也是最難滿足的。當今社會,房價不斷上漲,有的人一輩子都在為買一套房子奮斗,有的人辛辛苦苦一輩子也沒能買上一套房子,住房問題壓得人們喘不過氣。國家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實施為保障性住房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撐,也給被住房問題困擾的人們帶來了希望的曙光。本文對住房公積金進行了簡要探討。

一、保障性住房概述

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我國城鎮住宅建設中較具特殊性的一種類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政府統一規劃、統籌,提供給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對該類住房的建造標準和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給予限定,起社會保障作用的住房。

二、住房公積金概述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城鎮住房的一種福利政策,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三、住房公積金作用

1.保障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使得個人、單位、國家共同承擔居民住房費用,為城鎮居民有效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

3.長期性。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每一個城鎮企業及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

4.普遍性。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5.強制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

6.福利性。除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職工交納一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于商業性貸款,單位要定期定量提供職工一部分資金,該項資金屬職工所有。

7.返還性。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出境定居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連本帶利悉數返還給職工個人。

四、現行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

1.覆蓋范圍較窄。目前我國還存在相當一部分在職員工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在一些經濟不發達的地區沒有執行公積金制度,還有我國的私營企業以及民辦單位中很少有住房公積金福利,住房公積金政策面向的對象僅限于城鎮居民,對于非城鎮居民,是無法享受到這一政策的。這使得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不能實現全國范圍內的覆蓋。

2.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國基本上都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也建立了相應的管理中心,但是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過程中,由于管理制度不夠完善,管理的結果不夠理想,局面較為混亂。這樣為系統性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帶來了阻礙,不僅影響公積金工作的展開,還影響公積金運行的效率,結果也不盡如人意。

3.缺乏配套的政策法規。住房公積金的健康運行不僅需要有健全的管理機制作為支撐,還需要有法律的強制力作為保證。當前的公積金政策缺乏配套的政策法規加以支持與約束,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積金政策執行的難度。

五、住房公積金的發展建議

1.擴大公積金覆蓋范圍。住房公積金作為城鎮居民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必須覆蓋到所有城鎮居民,確保每一位城鎮居民都享受到這一惠民政策。然而住房公積金政策僅限于城鎮居民的在職員工,對于非城鎮居民、城鎮里的個體工商戶、 自由職業者、 進城務工人員等來說,是享受不到這一政策的,這是我國的全民保障性住房建設的一大弊端,所以要擴大公積金的覆蓋范圍,從全體城鎮居民擴大到全國公民,使之成為全國公民都能享有的保障性住房政策,這對于保障人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2.加大宣傳力度。有的單位的職工由于對住房公積金政策了解不夠或存在誤區,認為這是國家變相的征收個人財產,而不愿繳納公積金。一些企業管理者也由于為自身利益考慮,不愿意拿出一部分資金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這使得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實施遇到阻礙,針對這一現象,基層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加大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宣傳力度,做好相關政策的普及,讓企業及職工認識到公積金的益處,使公積金在社會上形成持久、 有效、 正面的影響。確保公積金工作的順利進行。

3.完善管理制度針對管理制度不夠完善而引起的管理混亂現象,相關部門應盡快完善管理制度,確保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實施在有效的管理體系下進行,使公積金有效地展開,順利地進行,達到理想的目標。

4.建立配套的政策法規。建立配套的政策法規對公積金政策的實施加以支持和約束,這樣在公積金運行的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保障,大大增加了公積金制度實施的便利性,為我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提供了政策保護,推進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有效實施。

總之,住房公積金的推廣使得城鎮居民的住房條件得到了實質性的保障,極大地減輕了廣大民眾的生活壓力,有效地提高了人們的生活水平。同時也有效地推動了城鎮住房改革,為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體系提供了有力的支撐。如何能有效地解決住房公積金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使之更好地為保障性住房服務,解決人們的住房問題,是值得政府深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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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推動科技創新,發達國家為建立科技創新平臺制定了一系列的規劃、措施、政策、法規和辦法。首先,強化政府在科技平臺建設中的決策能力和調控能力,是各發達國家的共同選擇。美國的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英國的科學技術委員會,都體現了科技進步在國家最高決策層上的重要地位。其次,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采取了一系列促進官產學結合的措施,美國政府為加強對高風險技術的研究開發而實施的政府與私人企業合作的“先進技術規劃”ATP,日本各省廳設有負責本部門有關產業技術的研究,支援民間企業研究開發的中介機構。歐盟集成了歐洲所有的科技資源,形成了歐盟科研創新合力。歐盟針對歐洲各國金融、經濟和法律法規體系具有多樣性的特點,技術平臺內部專門成立了自主創新專家組,負責識別和分析現有的或潛在的行政法規方面的障礙,部門間的合作機會,潛在的市場結構等,以提高歐洲科研創新成果的商品化能力。歐盟科技創新平臺采用了互動網絡合作科研模式,集成企業、大學、科研院所、公私合作伙伴等進行科研創新,集所有某項領域之長,整合該領域科技資源,大大提高了創新速度。

二、我國科技創新平臺建設中主要障礙因素分析

1.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缺乏統籌規劃和有效的組織協調機制。目前,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缺乏統籌規劃和有效的組織協調機制,在科技資源的配置與整合方面缺乏統一部署,沒有建立起打破省際、市際間壁壘的有效組織協作機制,科技平臺的建設仍處于條塊分割、部門封閉、單位所有的狀態,難以按統一目標凝聚和集成。科技資源的利用率低,共享機制缺乏,嚴重制約了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和發展。

2.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的政策環境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萍紕撔缕脚_建設缺乏相關的配套政策和法律保障,長期以來,國家科技政策林林總總,但關于加強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的政策則不多見,目前,各地區現行的關于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的政策和規定多局限于科技管理部門,具有全局性、綜合性的政策不多,且實施起來難度較大,關于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的相關法律規定更是缺乏,由于科技創新的風險投資、技術產權交易等諸多領域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使科技創新平臺建設難以有實質性的進展。

3.科技與經濟脫節,科技創新平臺的供給與需求對接不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科技資源的主要聚集地,也是科技創新的主要依托力量,但是這些部門的科技活動多以成果為導向,以爭取政府獎勵,、著作為目標,離商業化應用有較大距離。以企業需求的創新成果則是工程化的成熟技術,以經濟效益為目標。創新活動與地方經濟發展需求錯位。

三、政府為建立科技創新平臺應提供制度保障

1.建立多元化科研投入體系,積極培育風險投資新機制。從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的實際出發,盡快改變科研投入單一的現狀,建立起以財政投入為導向,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投入為補充的多元化科技創新投入體系。探索以政府引導性風險資金引導社會資金進入風險投資領域的新途徑,鼓勵企業通過創業投資基金,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及證券市場等形式參與科技創新平臺建設,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各種途徑進行融資,努力建立政府、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及外資多元化的科技投入新機制。

2.建立共享制度體系,實現資源整合。政府要按照“優勢互補,利益共享”的原則,鼓勵引導現有的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及社會各類科技資源進行整合,形成科研、教育、與企業的科技條件緊密結合的機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與企業建立雙邊、多邊科技條件使用的協作機制。支持高等院校圍繞市場需求、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調整學科結構,合理設置專業,培養急需的后備人才,加強與科研院所合作培養研究生,與企業共建研發中心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支持企業參與“校企合作計劃”密切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人才、信息、管理和技術等方面的聯系與合作;鼓勵科技人員在大學、科研院所和企業之間流動,形成一支穩定的科技人才隊伍,真正實現科技資源的整合,各種創新要素的互動。另外,要通過地方立法,把分散的科技資源納入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軌道,建立起共享制度體系,以推動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的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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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究發現,0~3歲嬰幼兒是兒童發展過程中最關鍵的階段,期間大腦發展迅速,利于充分挖掘潛能,因此嬰幼兒健康問題受到更多家長關注,此階段給予兒童科學的環境刺激有利于促進兒童后期全面發展[1]。目前大多數兒童家長并未充分認識到兒童早期保健服務的重要性,缺乏兒童保健知識認知,引起兒童在早期階段接受保健服務效果欠佳、不利于促進嬰幼兒生長、智力發育,因此早期探尋經濟、有效的保健服務措施,受到臨床重視[2]。許津莉[3]認為,常規保健服務的重點是口頭宣講育兒知識、常規體檢等,忽視個體差異性、療效單一?;谏鲜霰尘?,2019年1-12月收治足月健康新生兒400例作為研究對象,分析早期綜合保健服務對兒童生長與智力發育的作用,現報告如下。

資料與方法選取2019年1-12月足月健康新生兒400例,隨機分為兩組,各200例。觀察組男108例,女92例;日齡34~45 d,平均(39.08±2.54)d;出生時體重2 890~3 520 g,平均(3 210.41±254.35)g。對照組男110例,女90例;日齡35~46 d,平均(39.28±2.65)d;出生時體重2 880~3 510 g,平均(3 201.54±254.59)g。兩組新生兒一般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納入標準:(1)嬰幼兒均是足月產、健康兒童;(2)均接受母乳喂養;(3)體征平穩;(4)家長簽署知情同意書;(5)本研究經倫理委員會批準。

排除標準:(1)出生時有產傷、宮內窘迫、缺氧缺血性腦?。?2)多胎妊娠、先天性遺傳代謝?。?3)伴心血管疾??;(4)出生后影響體格發育、智力發育的高危因素;(5)中途退出研究。

方法:⑴對照組給予常規保健服務:定期帶嬰幼兒到醫院行健康檢查,監測體格發育、提供常規喂養指導。⑵觀察組在常規保健服務基礎上增加早期綜合保健服務:(1)制定保健計劃:構建嬰幼兒健康檔案,綜合評估體格發育、智力發育及營養情況等,結合實際、制定對癥保健方案,每月集中1次授課,主要對象是家長或監護人,定期發放教育手冊、確保家長能正確認識保健服務必要性。(2)育兒指導:重點向家長講解早期運動、開放教育的重要性,指導其計劃性開展撫觸、被動體操練習等,根據兒童年齡段,提供認知、想象力、注意力及記憶力等方面訓練,通過圖像卡片、玩具及互動游戲等形式,訓練嬰幼兒手功能、社交能力及語言能力,增強兒童綜合能力。(3)喂養指導:積極宣傳母乳喂養優勢,以嬰幼兒年齡段、目前營養狀況為基點,合理指導母乳喂養,合理添加鈣劑、輔食及維生素等,待完全斷奶后,予以牛奶補充維生素,重點宣教佝僂病、濕疹及營養不良等疾病,定期實行疾病篩查,告知定期預防接種的重要性,待乳牙萌出、重視口腔清潔,避免形成齲齒。(4)隨訪指導:首次結束保健干預后,記錄家長聯系方式、家庭住址等,持續隨訪6個月,每周進行1次電話隨訪、每月進行2次上門隨訪,調查嬰幼兒發育情況,了解家長制定保健方案的程度、提供對癥指導。

觀察指標:(1)生長發育情況:測評兩組新生兒6個月齡及12個月齡的身長及頭圍。(2)臨床指標:兩組新生兒6個月齡及12個月齡時參考Bayley編制的貝利嬰幼兒發展量表[4],涉及運動發育情況(參考運動發育量表-PDI)、智力發育情況(參考智力發展量表(MDI),涉及121個項目,5等級評分法,非常優秀≥130分,優秀120~129分,中上110~119分,中等90~109分,中下80~89分,臨床狀態70~79分,得分越高越好。(3)家長滿意度:查閱文獻、結合實際,制定“滿意度調查問卷”,涉及服務態度、??撇僮鞯龋偡?00分,滿意≥85分,一般61~84分,未滿意≤60分,滿意率=(滿意+一般)/總例數×100%。

統計學處理:數據應用spss 22.0軟件處理;計數資料以[n(%)]表示,采用χ2檢驗;計量資料以(±s)表示,采用t檢驗;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結果兩組嬰幼兒生長發育情況及臨床指標比較:觀察組6個月齡及12個月齡的身長、頭圍、MDI及PDI評分均高于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1。

表1 兩組嬰幼兒生長發育情況及臨床指標比較(±s)

兩組嬰幼兒家長滿意度比較:觀察組家長滿意110例,一般滿意88例,不滿意2例;對照組滿意104例,一般滿意87例,不滿意9例。觀察組家長滿意率為99.00%(198/200),高于對照組的95.50%(191/200),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

討論既往研究發現,影響嬰幼兒成長的不利因素是非正常、缺乏規則的生活方式[5],對促進嬰幼兒全面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其重點是將嬰幼兒腦部機能激活、增強全面發展,因此劉釗[6]認為,早期給予對癥保健服務尤為重要。經調查研究發現,常規保健服務的重點是定期檢查、定期接種等,忽視體格發育、智力發育對兒童產生的不利影響,臨床應用受限。

有研究報道,早期綜合保健服務能促進嬰幼兒生長發育是指穩定環境中、滿足兒童營養及健康需求[7],切實實行發展刺激、情感支持等,促進嬰幼兒心理、身體早期生長發育,分析原因發現,此階段機體神經元、腦細胞的聯系快速形成,具有可塑性強、不可替代等優勢,因此嬰幼兒時期實行保健服務能明顯增加大腦神經元突觸數量,配合適當關愛、訓練、啟蒙及充足營養能充分發揮嬰幼兒潛能,提高智力、體格發育水平[8]。其次,早期綜合保健服務能培養嬰幼兒形成良好習慣、氣質,增強其社會適應、交往能力及認知能力,結合實際、制定針對性保健方案,涉及育兒指導、喂養指導及隨訪指導等,其中育兒指導通過各項訓練促進嬰幼兒腦部功能、身心全面發展,增強家長嬰幼兒間的親密接觸,喂養指導能預防發生營養性疾病,提高家長對喂養知識的正確理解,借助補充維生素、及時添加輔食等形式,滿足機體營養需求,促進身高、頭圍均衡增長,促進智力發育,療效確切,具有較高的臨床價值。

本研究結果提示,觀察組新生兒6個月齡及12個月齡的身長、頭圍、MDI及PDI評分均高于對照組,家長滿意率也高于對照組,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0.05);本文結果與王金燕等[9]文獻結果接近。因此早期綜合保健服務能促進嬰幼兒心理、行為健康發展,通過早期撫觸可興奮嬰幼兒迷走神經、促進胃泌素分泌,改善胃腸道蠕動、利于機體合成代謝,促進體格發育,為兒童后期的全面發展建立良好開端。

綜上所述,足月新生兒行早期綜合保健服務能促進生長發育、智力發育,保護嬰幼兒不受威脅,結合情感互動、提高兒童生長發育水平,具臨床可借鑒性。

參考文獻

[1]陳小林.分析兒童保健護理系統管理在兒童早期生長發育中的作用[J].中國農村衛生,2020,12(12):53.

[2]李小艷,張麗,劉錦蕾.兒童保健干預促進嬰幼兒早期生長智力及運動發育的作用分析[J].山西醫藥雜志,2020,49(4):382-384.

[3]許津莉,郭華賢,袁二偉,等.兒童保健干預對嬰幼兒早期生長、智力及運動發育的影響[J].基因組學與應用生物學,2019,38(8):3736-3740.

[4]葛育文.分析兒童保健綜合服務對嬰幼兒正常生長發育的影響[J].名醫,2019,9(3):45.

[5]侯曉玲.兒童保健系統管理在兒童早期生長發育中的作用觀察[J].中外醫學研究,2018,16(36):182-183.

[6]劉釗,袁麗娜,董豆豆.兒童保健護理系統管理在兒童早期生長發育中的作用[J].首都食品與醫藥,2018,25(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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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兵團上下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

10月26日,兵團黨委召開常委(擴大)會議,認真傳達學習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結合新疆和兵團實際研究部署貫徹落實工作,迅速興起學習宣傳貫徹熱潮。

兵團黨委書記、政委車俊強調,要進一步明確推進法治兵團建設的目標任務,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結合貫徹落實中央《決定》,圍繞當好“穩定器、大熔爐、示范區”,進一步明確兵團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總目標、基本原則,加強憲法實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治社會、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全面落實依法治國要求,積極爭取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支持,深化法治兵團建設,積極探索兵團黨政軍企合一、師、市合一、團、鎮合一體制下的法治建設工作,不斷推進兵團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隨后,兵團黨委舉行中心組學習活動,結合學習自治區黨委八屆八次全委(擴大)會議精神,進一步深入學習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兵團黨委書記、政委車俊在總結講話時指出,兵團各級要“真正把法治作為兵團事業內在要求和重要遵循,把兵團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納入到法治化、制度化軌道上,為兵團事業發展和使命履行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這為全面推進法治兵團建設指明了正確方向。

從兵團機關到師、團、社區,從領導干部到職工群眾,天山南北,自上而下,兵團掀起了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熱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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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完善統計法治保障監督體系。加快構建系統完整、協同高效、約束有力的現代化統計法治保障監督體系,促進統計督查、執法檢查、業務核查配合聯動,更好發揮統計法治的保障監督作用。

(二)加強規范性文件審核、解讀。嚴格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開展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風險評估審查。

(三)加強統計執法相關制度建設。完善統計執法流程,進一步規范統計執法檢查工作。健全完善統計違法案件查處、移送辦法和相關工作機制。

二、深入開展統計普法宣傳

(一)做好“八五”統計普法規劃的制定工作。擬定區統計局“八五”普法規劃,從組織領導、普法重點、普法形式、考核評價等方面提出要求,做好相關工作的貫徹落實。制定2021年度統計普法宣傳計劃并做好組織實施。

(二)深化領導干部學法用法。推動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深入學習貫徹《意見》《辦法》《規定》和統計法律法規。持續推進統計法進黨校工作,推動統計系統領導干部到各鎮(街道)、企業宣講統計法律法規。

(三)落實普法責任制。結合統計執法做好統計法宣傳,推動執法普法雙促進。做好業務與普法的結合工作,組織全區統計系統干部線上學習統計法知識。推動各專業將統計法律法規納入專業培訓中,提高各級統計人員的依法統計意識。

(四)凝聚普法合力。利用國家憲法日、統計法頒布紀念日等重要時間節點開展集中式普法,結合在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統計督查等工作中開展嵌入式普法,廣泛運用新媒體新技術開展創新式普法,不斷擴大統計法治宣傳覆蓋面和影響力。

三、強化統計執法檢查

(一)依法依規做好統計違法案件查處工作。配合做好市統計局直接查核處理的統計違法案件和處分處理工作。暢通舉報渠道,做好統計違法舉報線索記錄及核實工作。

(二)加大“雙隨機”執法檢查力度。制定年度統計執法計劃,組織各專業及時開展執法檢查。聯合區級相關部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聯合執法。推進執法檢查相關工作網上運行。

(三)提升執法工作整體水平。通過現場指導、定期調度、督查督辦、案卷評查等形式,推動各專業加強執法檢查。通過適當方式對各專業執法情況進行評查,評查結果納入對各專業年度業務評價結果。

(四)強化統計信用建設。動態調整行政權力目錄清單。優化一體化政務平臺服務事項,做好“12345”政務熱線工作。健全全區統計信用建設工作機制,對違法企業依法依規進行處罰,按照國省有關規定對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統計失信人員進行認定公示,實施聯合懲戒;通報典型案例,發揮警示教育和震懾作用。

(五)深化國家統計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加強組織領導、系統謀劃部署、層層落實責任,形成統一指揮、上下聯動、各方協同的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格局,確保各項整改成果鞏固落實、推向深入,問題不反彈。

四、加強統計執法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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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7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4)31-0056-02

1以法治保障民企發展成為共識

民營企業是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力量,據統計,非國有部門對中國國內生產總值的貢獻率已超過60%;茅于軾老先生號召要尊重民營企業,認為民企能夠安置大量社會閑散勞動力,有利于緩解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安定;此外,民營企業作為自主發展力量,經營范圍遍布社會各領域,與人們的生活更加緊密,其自主性更強,創業和科技研發熱情更高,更容易研發出新的科學技術,發展民營企業已成為我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迎接知識經濟挑戰的重要舉措。因此許多專家學者號召通過健全法治保障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先生力主平等對待國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實現二者間的公平競爭;中國民(私)營經濟研究會會長保育鈞在中國民營企業權利法律保護研討會上指出要抵制公權力侵犯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北京大學張維迎教授主張政府要放松對民企投資的管制。法治建設的完善對公平、自由的交易環境的構建具有重要作用,民營企業作為相對來說比較弱小的經濟主體,只有在公平自由的市場環境中才能得到長足發展。

2民企對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推動作用

不可否認,民營企業能夠有力促進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的的安定和進步。然而從目前來看,社會、政府和許多專家學者似乎忽略了民營企業另外一個重要作用――其對我國法治建設事業的推動。

2.1民營企業的自主發展可以促進相關法治工作的完善

如我國互聯網領域三巨頭,即所謂的BAT(百度、阿里巴巴、騰訊)之間的競爭、3Q大戰等都會直接間接影響司法領域的實踐和對互聯網領域立法工作的完善。一些新興行業的民營企業的逐步壯大給我國立法司法工作的完善提供了具體指向。

2.2民營企業的壯大可以為法治建設提供物質支持

就民營企業的物質實力對法治建設的促進而言,國家經濟實力的增強和人民物質生活條件的提高可以保障更多的中國人正常的生活水平。管子早在兩千年前就提出“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富裕的生活能夠減少如盜竊,搶劫之類的財產犯罪。充足的公共收入能夠保障國家法制宣傳、法制教育等普法性工作的順利開展。

2.3民營企業的自主發展可以促進法治意識的形成

民營企業對法治建設的促進更深層地表現在其對社會環境和市場主體法律觀念的潛移默化的影響。與國有企業相比,民營企業能夠更有力地促進自由市場的活躍,充分的頻繁的市場交易行為可以促進平等市場觀念的產生。在平等的交易行為中,市場主體之間會逐漸認同并尊重對方的平等地位,不公平交易行為受到抑制;日益異質化的交易活動中,交易雙方很可能對交易行為本身持著不同的預期和態度,雙方在同一交易行為中存在著或大或小的利益沖突。這種情況下,想要實現交易的順利完成,必須借助調節經濟活動的各種法律規則指引市場主體的行為,因為只有中立客觀的法律規則能夠為利益存在沖突的雙方當事人所認可和接受。如果沒有這種充分植根于市場主體頭腦中的平等觀念,如果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不依靠明確的法律規則而是充滿不確定性或盲目自發性,很有可能會產生擾亂正常經濟秩序的行為,滋生許多經濟類犯罪,危及民生。如國營企業之間的交易行為很大程度上依靠國家或政府的政策性指示,缺乏自主性,平等交易觀念無從產生;許多社會個體的臨時交易行為缺乏制度約束,所謂的“一錘子買賣”隨意性太強。因此,民營企業的經營行為如果能得到充分的保障,社會法律文化和法律觀念將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更新和轉換,這對我國法治事業進程將是很大程度上的推動。

2.4民營企業的發展可以促進社會法治力量的壯大

民營企業中沒有國家資本的控制,其市場行為能夠完全按照經濟規律和利益導向自主決策。這就要求民企領導者關注社會實際需求,對社會走向有全盤了解。民營企業沒有國有企業的優勢地位,因此在競爭過程中,民營企業需要嚴格遵循法律規則行事才能保證交易目的的實現。民營企業中產權私有,這種自負盈虧的經營模式更能激發社會的所有權觀念。這些自主意識、競爭意識、規則意識和所有權觀念都是一個法治的社會所必需的因素,也是我國當前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所嚴重欠缺的因素。只有市場主體擁有了上述意識,才能達成按法律規則辦事的共識,一切交易行為都在法律規制下開展,主動力行法治,市場才是一個講法的市場,社會才是一個講法的社會。姜明安教授指出,獨立健全的法治社會可以為法治國家的建設提供適宜的環境,提供完善的制度機制。

2.5民營企業的合法經營可以減少權力尋租現象

我國目前存在許多民營企業向各政府部門等公權力機關行賄的問題,政府部門受到物質利益的侵蝕,為行賄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失去了公正性和權威性。各種行賄和權力濫用等問題不僅嚴重破壞了中國的整體法治環境,更是導致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受到損害,官民矛盾頻發的濫觴所在。深究這些民企行賄的原因,排除一些非法目的之外,很多時候是因為民營企業在市場活動中與國企等優勢主體地位不平等,政府對民營企業的產權保護力度不夠,為了獲得與國有企業平等或較優的競爭機會,民營企業不得已“出此下策”。此外,面對行政權力過多的非法干涉,很多企業為了爭取到相對寬松的交易環境,選擇了行賄等非法手段,結果導致違法行為頻發的同時侵害了公正的市場環境。

總的來講,民營企業如果能擁有公平、自由、獨立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條件,民營經濟得到充分長足的發展,就能在社會范圍內明顯地促進法治觀念和法治文化的產生,這對我國法治國家的建設具有根本的推動作用。畢竟一個國家的發展不能僅依靠政府的拉動,而應該是社會內部自身壯大并推動的結果。同時,如果民營企業能夠不依靠行賄等非法手段獲得法定的市場地位和交易條件,權力尋租的空間和可能性將大大縮小,這對我國建設陽光政府、推進反腐倡廉等事業也具有重要影響。

3民企發展與法治完善要形成良性互動

篇(11)

一、正義的基本內容

(一)古代中國的傳統學說中的正義界定

有學者指出,在中國古代的眾多經史子集中,從未出現過正義這個名詞,從而該詞無論從中國哲學史還是倫理學史中都未獲得過某個定義式的范疇。但是筆者認為,由于中國古代社會無論從國家統治還是學術領域內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據,那么應該說有關正義的思想可以從仁與禮這組概念中獲取。

先秦儒家實行以仁和禮為基石的狹義正義觀念。因為從儒家的視角看來,君臣之間,父子之間,人與人之間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異化格式型倫理關系,也就是所謂的“貴賤有序,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p>

在仁、禮和正義這三者關系中,也呈現出一種倒等腰三角形的樣式。禮作為一種外在約束規范,旨在為正義提供制度保證;而仁作為一個人的道德準則,其在內心起到激勵作用。

我們認為,中國古代社會中傳統意義上的正義觀,可以解釋為:在不平等的起點下,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的平等權利與普遍自由不予認可,只有部分人才能獲取所有職位的可能。

總之,在的語境下,正義這一價值判斷無論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標準來說都是歷史下的產物、生活中靈動。如果不考慮經濟基礎、具體風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當、不客觀了;我們需要“理解萬歲”。

(二)西方視野下的正義內容

1.美德意義下的正義觀

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這對師徒對于正義理論的闡述對后世包括近現代西方政治體制產生了不可估計的影響。

柏拉圖對在他的《理想國》中對正義下了這么一個定義:“正義就是做應當做的事?!痹谶@里,正義被理解成為了個人行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個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誠實地完成社會所賦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會所交付的任務。

亞里士多德在《尼科馬克倫理學》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義”與“分配正義”。他認為,關乎于正義,實際上就是分配正義,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這一觀點直至今日,還在被法哲學、法理學學界所關心與討論。

2.新自由主義視角下的正義觀

二戰后新自由主義的旗幟性人物,約翰羅爾斯的不朽著作《正義論》是現代語境下對正義理論的最佳的一個注腳。在其中,在無知之幕下的兩大正義原則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點: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于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雖然對于無知之幕還有諸多爭議,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價值要素加入正義理念中綜合考慮,已經為社會提供了一個嶄新的平臺。根據其展開的邏輯順延下去,正義就是社會的制度安排與權利、義務和權力、責任等實現契合式的吻合,達到一種每一個人都希翼的合理狀態。

二、實現社會正義的途徑

實現社會正義,通過法律這一外在規范主要有兩個要素需要重視:立法正義和司法正義。在這里,立法正義是司法正義的基礎,司法正義是立法正義的邏輯結果。

(一)立法正義

實現社會正義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體現正義價值。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出:法治應當包括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獲得普遍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觀基礎

法律作為社會的上層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僅是公民主觀上的自源自發的,而需要在經濟發展中找尋依據。法律的正義,立法的正當性,合理性理所應當要從物質生產狀況、客觀條件中解釋。由此,我們可以產生出需求理論。只有當法律的形式和內容符合人們的需要,對于現實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應時,法律才具有了正義價值。無論從中國古代所提出的法律應當順應自然、符合人倫,還是耶林所謂的“法與當時一個民族所達到的文明程序相適應”,抑或是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層次理論,都體現出人民之間不同需求間的融合是法的正義價值的追求。

2.一般性與特殊性的統一

法律在社會的運行過程中,由于價值標準的不斷變化,法律也應當有相應的調適,那么在這一過程中,有兩組關系就容易發生矛盾、對立和沖突。法律是需要給與公民以穩定的預期;但是社會的不斷發展,不斷變化中,法律的樣式、理念、規則的變動成為一種必然,那么這兩者的存在使得正義價值的實現成為了一句空談。此時,我們應當使得兩者相互統一起來。

法律的絕對溫度容易導致社會制約度的下降,從而失去法規范本身所應具備的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們認為應該保持一種開放的視野,以一種動態的、關系化的思維來面對問題,在立法維度上,一種具體和妥協式的方式就能體現出法的剛性與靈活性的有機結合,那么這樣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體現出正義價值,正如科恩所說“生活需要法律具有兩種適相矛盾的本質,即穩定性或確定性和靈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業不致被疑慮和不確定所損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過去的束縛。”

(二)司法正義

法律的正義價值并不僅僅形式上的被體現于立法中,展現在法律中的條文中,法律規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當的適用,也無法實現正義,而只能是美麗的紙上宣言;更實質地要體現在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的適用中。法的正義價值需要在以人為主體和以法為客體的聯動中表現出來,價值的實現在乎于主體,在乎于客體,更在乎于主客體之間的關系上,那么法律實現正義等價值就是體現其根本屬性的最佳方式。

雖然法律的嚴格適用是司法本體意義之所在,機械地重復法言法語被認為法官成為了法律的工具,在康德眼中,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所以如果一味地只知道嚴格適用法律,而不知變通,那么就忽略了眾多法條下所隱藏的立法者的初衷和精神,那么就有了法條教條主義的嫌疑了;究其深層原因,現實中的權利義務分配并不像法條中規定的那么一清二白;我們需要運用主觀能動性,適用衡平等方法使得立法之本意體現出來,畢竟法律究其本質還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的。

以上僅就實現社會正義的兩條路徑展開論述,不一而足;畢竟方式途徑的選擇僅是工具,其目的僅就為了實質之實現——社會正義之實現,公民權利之保障。

三、我國的法治理念

(一)現代西方法治的基本內涵

1.在強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一切物和行為必須依法而為。將此準則限制在行政行為中,那就是政府必須在立法所授權的范圍內從事立法者所規定的行為。

2.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必須有限制的,非自由裁量權的規則或標準。在此制度下,法治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是客觀的、非政治化的,其標明了一種立場,無論包括何種核心內容,其標準也是必須被不偏不倚地被執行。

3.行政以外的他種制衡要素對于關系政府行為合法性或合憲性的準立法行為進行裁決。在英美或大陸法系中,出于社會均衡的考慮下,對于政府之惡的判決是所有國家必須在立法中明確規定的,因為政府的單方獨大可能是對整個社會、所有公民的一種欺凌。4.法律的平等性對待所有主體。由于政府的權力強大于所有公民之集合,在適用法律中不免會有特權的可能,那么保持平等性的主體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我國對現代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解

1.凸顯個人權利觀

法治化的進展,不僅需要良法的存在,而更為重要的是對于法理念的人文關懷和權利導向。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言:“要是城邦訂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卻缺乏平民情緒,這終究是不行的?!边@也就是說,政府的積極倡導下,需要公民意識,更準確地說是公民對于法律,法治,等基礎性范疇的內在支持,并且在行為中予以體現。

2.主體參與意識

由于中國傳統文化熏陶下宗法等級色彩不僅在個人之間,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內部也不免帶有了一絲印記。公民本性中的個人欲望的發展才使得社會因素的發展。個體生命自由無視,身份差序格局的存在,地位的不平等諸如此類的因素導致了國家本位思維的強化,公民內心對于參與國家管理意識的訴求的慘淡。

3.多重意義下的綜合觀念

法治主要包括諸多下位子價值: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社會生活中所涉及的基本要素和主流環節君在法律的規范調整中,法律的根基在于對民主、人權的保護,使其能夠對于社會、經濟與公民共同有機統一的進展。國家權力不超越法律,反而在法律下位中規范地運行,國民利益或社會整體利益被非法剝奪,能夠得到及時、充分的賠償與補償。

四、社會正義的實現之于我國法治保障的作用

社會正義的實現是我國法治建設的實質核心,沒有了正義,也就談不上我國的國家性質了。古希臘著名的哲學家畢達哥拉斯認為,人類的社會一定要公正,沒有了公正,不僅秩序破壞,這也是最大的惡。

(一)社會正義乃是法治國家的本質需求

一個民族的精神價值的向往與追求往往體現在公正的實現。“如果沒有公平,就不會有效率,也不會有穩定。一個既無效率,又不穩定的社會,定然是一個不依法治國的?!闭纭抖Y記禮運》中描述的大同社會實質上就是一個正義實現的場景。提出的社會藍圖不正是我們現在所追求的目標遠景:務使天下共享,有天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保暖。

(二)社會正義是法治保障的基本價值要求

我國在改革開放的三十余年間誕生了從未有過的奇跡,這是屬于我國全體人民的,不過這當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機,收入分配過大等矛盾已經有影響我國繼續經濟發展的趨勢了,那么實施法治不僅有利于在法律的界限內解決矛盾,使其穩定地消散于無形之中;而且從宏觀意義上說,法治是實現社會正義的主要載體,也是社會規范中最要重要的機制。wWw.gWyoO.

綜上所述,實現社會正義對于我國法治保障的作用不僅涉及理論,而且對于我國實踐也有著莫大的作用。學界關于此類的研究探討不勝枚舉,但是如果能在提出可行性建議的同時,對于具體措施的可操作性再深入一步,那么將會有著更為顯著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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