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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設基本原則大全11篇

時間:2022-10-14 18: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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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設基本原則

篇(1)

目前,中國經濟正面臨著國際社會的機遇和挑戰,中國的市場經濟要經受住這種大風大浪的考驗,必須依靠良好的法治環境,因而加強法治建設對保障我國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民法作為調整市民社會的法,在法治建設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所以,對民法的有關理論問題,特別是民法基本原則問題予以探討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學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認為,它是民法的立法原則,又是執行法律、進行民事活動和處理民事問題的根本準繩;另有一些人認為,它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和依據;還有人認為,它是民法的指導方針,對民法的各項規定及其實施,都有指導的效力和作用;它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與全部民法規范起統率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但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民法規范起統率或指導作用上,學者的認識是一致的,沒有疑異的。筆者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導思想。它是立法指導思想的直接體現,是國家民事政策的直接反映,最終是由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的。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則既然是法律規定的,當然也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基本原則的這一效力表現在: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解釋、理解民事法律的準繩。任何法律的適用都離不開對法律的解釋、理解,理解是否準確,解釋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則來衡量;其二,基本原則是從事民事活動的準則。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不能違反基本原則,違反基本原則的行為也就是違反民事法規的行為,即民事違法行為;其三,基本原則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不論調解,還是判決,都不能違反基本原則。因此,基本原則的約束力決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則裁判案件。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基本原則,多處提到”民事活動”,因此它只是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而不能作為法院處理案件的依據。

三、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

我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價值,具體表現為:

(一)從法哲學的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是克服民事法律局限性的有效方法。民事法律規范可以采取嚴格立法方式和模糊立法方式。前者具有確定性、穩定性和效率性等優點,但同時又表現出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和滯后性的特點。而后者雖然具有靈活性和周延性等優點,但賦予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權,極易造成司法腐敗,使”法治”變為”人治”,從而被實踐所擯棄。由此,法律的價值選擇是極為艱難的。顧全了效率與安全,個別公正和周延性便難免會犧牲;而顧全了別公正和周延性,卻又犧牲了效率和安全。這就是民事法律的局限性問題。而民法基本原則由于具有模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它的引入將法與人兩個因素結合了起來,將嚴格歸責與自由裁量結合了起來,將個別公正性與普遍性結合了起來,從而彌補了嚴格立法的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滯后性的缺陷。因此,它是解決民事法律價值選擇的二律背反的有效方法。

(二)從功能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差不多是民事法律全部價值的負載者。這與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是密切相關的。第一,它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保障法律的靈活性的作用,由于基本原則的模糊性,法官可根據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通過解釋基本原則,把經濟、政治、哲學方面的新要求補充到法律中去,以使法律追隨時代的發展而與時俱進,實現法律的靈活價值;第二,它以模糊性實現著法律的簡短價值。具有模糊性的民法基本原則使法律的外延成為開放性的,這樣法官可將社會生活中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則源源不斷地輸入于法典之中。因此,模糊性規定出現于立法,必然使法律條文的數目減少。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只有156條,這與基本原則的作用密不可分。第三,它還保障著法律的安全價值。由于基本原則具有實現法律的與時俱進的進化功能,法律不必經常修改而保持相對穩定,實現了漸進式的、生長式的發展,從而保證了法律的安全性。

(三)從實踐價值的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如下功能:首先,立法準則的功能。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時,民法基本原則產生于具體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之先,再以其為準則制定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因此,民法基本原則是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的基礎和來源。其次,兼具行為準則和審判準則的功能。民法規范是從民法基本原則中推導出來的,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體性,因此,民事活動的當事人首先應以民法規范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當民法規范對有關問題缺乏規定時,當事人即應自覺以民法基本原則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而法官此時可以直接將民法基本原則作為審判規則。再次,授權司法機關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則是解釋民事法律法規的依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須對所應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闡明法條的含義,確定其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無論法院采用何種解釋方法,其解釋結果均不能違反民法基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也是補充法律漏洞、發展學說判例的基礎。當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不能從現行法獲得依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裁判案件。

(四)從法律的貫通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已經遠遠超越了民法的范疇,甚至成為其他法律的指導原則或指導原則的變異形式。例如,民法上的平等原則,體現為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平等原則、國際法上的平等互利原則以及刑法上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體現為商法、經濟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國際法上的善意履行條約義務原則;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則,體現為訴訟法上的尊重民族語言文字原則以及國際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等。民法為萬法之法,”民法內容已經成為其他類法的前提或重要組成部分”相應地,民法基本原則也應滲入其他法律,甚至成為其指導原則。具有現實意義的是,我國目前正在進行民法典起草的工作,而民法基本原則在其中具有體現民法文化和民法理念的功能,可以取得高屋建瓴、以小見大、以點帶面、以微觀把握宏觀的效果。因此,重視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對于民法典的起草,乃至對于我國的法制建設和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制度的完善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篇(2)

隨著新世紀的來臨,中國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步伐也將進入到一個新的歷史階段;面對經濟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國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契機。新世紀伊始,中國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加入WTO,為中國走近世界、了解世界、融入世界提供了無限空間,但同時我們也應看到,中國在融入世界的過程中也面臨著諸多挑戰。這不僅僅直接沖擊到我國的經濟發展,而且對我國現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國尚不發達的私法制度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合同法作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項法律制度,無疑受到的沖擊更大。而“合同自由”是貫穿合同法始終的靈魂,在今天,我們來探討合同自由的價值則更加具有現實的意義!

本文圍繞合同自由原則逐步確立的過程,揭示合同法自由原則的本質及合同法自由原則的功能。

關鍵詞:合同自由原則 教育功能 支持功能 指引功能

《合同法》已頒布六年,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合同自由原則,也逐漸被人們所了解和接受,這也為合同自由原則進一步發揮作用提供了前提條件。司法實踐證明: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法律原則和法律條文規范一起發揮作用,忽視法律原則,把一個法律僅作為部門法來看待,將會大大削弱其應有的功能和價值。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法享有平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監督權,公民依法享有人身自由和自由,并且憲法賦予了公民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包括:勞動權、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以及有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在這些權利當中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等等方面,但可以看出這些權利是以政治權利為主要內容,自由也是特指政治自由,相對而言,經濟自由則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一個社會中經濟權利往往比政治權利對個人的利益影響更直接,沒有經濟上的自由,政治自由也不可能真正實現。合同法中規定合同自由原則是對經濟自由權利的明確規定,是對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的必要補充。新合同法里第一次明確規定合同自由原則,這是我國合同立法上的一次重大飛躍。合同自由原則的確立具有重要的意義,它不僅對市場經濟建設發揮巨大的推動作用,同時也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產生深遠的影響,但是人們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對合同法自由原則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認識和足夠的重視,因而也談不上發揮其應有的功能。本文圍繞合同自由原則逐步確立的過程,揭示合同法自由原則的本質及合同法自由原則的功能。

一、 合同法中確定合同自由原則的背景

合同自由原則可以追溯到羅馬法,但合同自由原則的確立卻是近代民法的事情。所謂合同自由原則是指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完全享有合同自由。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內容:1、締結合同的自由。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簽訂合同,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強迫或干預。2、選擇相對人的自由。當事人既有選擇同誰簽訂合同的自由,又有拒絕同任何人簽訂合同的自由。3、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合同的內容在不違背法律和道德的情況下,當事人可自由協商確定。4、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和變更合同,任何人不得干預。5、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合同法規定了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外,當事人可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

合同自由原則作為民法的核心和精髓,其關鍵是合同自由原則體現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 的經濟自由思想,合同自由原則就是整個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的理論依據。理解合同自由原則的意義,首先要了解這一原則確立的背景,我們國家合同法中確定合同自由原則是基于我國的國情出發的。這些背景主要包括:1、政府干預下的市場經濟。我們國家是傳統的計劃

經濟國家,自以來的20年時間里,我們國家經歷了從計劃經濟模式向市場經濟模式的轉變,在這個轉變過程中,創造性地提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概念,解決了長期困擾人們思想觀念上的束縛。從一開始我們國家搞的市場經濟就不同于西方的市場經濟,這不僅僅是概念上或者意識形態上的差別,更為重要的是我們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起點不同于西方國家。這主要表現在:第一、市場經濟發育的起點不同。在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發育的起點是封建的自然經濟,并且從封建經濟向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過渡是通過所有權的徹底私有化完成的。在我們國家市場經濟發育的起點是計劃經濟,并且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是在公有制為主體的前提下進行的。第二、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不同。在西方國家,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來自市場本身,即商人和市民階層,在我們國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來自于國家,即政府。2、觀念上的法律工具主義。如果僅僅把法律作為一種工具的話,那么達到法治社會的目標就不會真正實現。法律工具主義是現代法治的真正克星,法律工具主義的危害在于忽視法律的權威,把法律置于政府權利之下,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的核心內容和基本要求,政府權利干預下的法律實際上是政府行使權利的一種手段,政府可以通過行政權利的干預達到一定的目的,法律成了維護部門利益的工具,法律的公平正義只不過是幌子而已。3、人治的傳統。在我們國家幾千年的封建社會里,儒家長期占據統治地位,儒家講“禮治”、“德治”,實際上就是“人治”。儒家認為:“為政在人”,“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边@種“賢人政治”同現代法治精神是相對立的,由于長期文化上的影響,使人們對“法治”有一種內在的抵觸。表現在外部就是忽視制度建設,重實質正義,輕形式正義,重結果,輕過程。4、社會本位主義。我國歷來盛行社會本位主義,也稱國家本位主義。其主要特征是,重視社會利益、國家利益、忽視個人利益“一個人在中國只允許有義務觀念,而不許有權利觀念?!?,這種傳統的義務觀念已融于社會生活,甚至見于法律。表現在法律中便是直接規定社會利益高于個人利益,表現在道德觀念上就是國家利益至上、集體利益至上,如 “國家興亡,匹夫有責”、重義輕利、先大家后小家等。

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僅僅靠政府力量的推動是遠遠不夠的。離開人們權利觀念的啟蒙,這種需求只不過是政府的一廂情愿,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客觀上要求人們權利觀念的轉變。在上述背景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法治國家的建設必然會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這一目標的實現一方面取決于市場經濟和法治建設本身的完善程度,另一方面取決于公民權利觀念的增長程度,這個過程是一個相互影響和相互促進的過程。因此,僅僅把《合同法》作為規范市場主體交易行為來談論它的意義是遠遠不夠的,只有充分發揮《合同法》中蘊含的巨大權利啟蒙觀念,才會使合同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法治國家的建設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合同自由原則的確立是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必然結果

在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首先要認識合同法與市場經濟的關系。市場經濟是動態的過程,始終處于運行狀態,無數交易活動構成完整的市場,只有靠法律才能保證交易

活動的正常進行,一句話,必須有合同債和合同法才能保障交易活動的順利開展。

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而言,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合同法便是維持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法律;其次,要正確認識合同自由原則與市場經濟的關系。市場經濟的本質是靠市場這只無形的手來調節供求關系,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要通過價格機制、競爭機制和供求機制。市場機制的特征主要是市場機制的決策者是各個分散的經濟主體,市場機制的推動力量是經濟主體自身的經濟利益和他們之間的競爭。因此,市場經濟主體是否具獨立性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只有市場主體享有充分的自由,才可能形成真正的競爭,市場這只無形的手才會發揮作用,在合同法里規定合同自由原則,實質是市場機制作用發揮的要求。

我們國家對合同自由原則的認識是同我們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認識不斷深化緊密相關的,這個過程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從建國后到1981年《經濟合同法》頒布之前。這一階段主要的特征是強調國家計劃,否定合同自由。其原因是我們在建國后的相當長時期內實行計劃經濟,并且當時民法理論主要受前蘇聯民法理論的影響。第二階段,從1981年《經濟合同法》頒布到1993年對《經濟合同法》進行重大修改。這一階段的特征是對合同自由作嚴格的限制。其原因是在改革開放初期,實行的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一方面發展商品經濟要求擴大當事人的自由;另一方面為保證計劃的完成,又要求對合同自由做出種種限制。因此,《經濟合同法》既規定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依據自愿、平等、協商互利的原則,又強調當事人簽訂合同必須遵循國家計劃。第三階段從1993年對《經濟合同法》的修改到1999年統一合同法制定。這一階段的特征是突破計劃對合同自由的限制,擴大當事人的自由。其背景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的提出,客觀要求縮小指令性計劃的范圍,減少政府對經濟的不必要干預,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功能。正是適應這個要求《經濟合同法》1993年作了重大修改,改“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為“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改“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計劃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的確認權有合同管理機關所有改為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享有,但是這一階段仍然沒有在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合同自由原則。第四階段指1999年新合同法出臺以后,這一階段的特征是在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合同自由原則,并對合同自由原則作了必要的限制。其背景是對計劃與市場關系認識的重大突破,把市場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手段,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必然要求實行合同自由,因為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的前提是有一個自由、平等、公開競爭的市場環境,靠價格杠桿的調控,優勝劣汰,提高社會生產率,實現對有限的社會資源進行優化配置。沒有合同自由作保障,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便會失靈。因此,新合同法第四條對合同自由原則做出了明確規定從而適應和進一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1]

三、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則

合同法總則中規定的合同法原則有:平等原則、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在這些原則中,哪個原則是核心原則和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之間關系如何?我認為: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則和核心原則,

是合同法的生命所在,其他原則則是民事法律行為應遵循的一般原則。[2]依據如下:

首先,合同自由原則符合法律原則的基本特征。法律原則的特征應包括:抽象性、標準性、和統帥性三個特征。所謂抽象性是指法律原則是多項法律規則經過長期實踐之后的一種總結,而這種歸納和總結又不是若干規則的簡單相加,它蘊含著許多更高的道德含義,體現了法律的價值追求目標;所謂標準性是就法律適用和法律原則的功能而言的。它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衡量的意義,即可以被用于衡量比它次要的規則的價值或效力;二是控制的意義,即在事實上控制了其他法律規則的使用。當法律規則之間發生沖突之時,它控制規則的使用。所謂統帥性是指法律原則是超級法律規則,或是更高級法律規則,它是其他一般法律規則產生和發展應遵循的規則,換言之,其他法律規則則根據法律原則制定,并接受它的檢驗。所以,法律原則具有統帥其他法律原則的意義。合同自由原則完全符合基本原則的特征,合同原則具有抽象性,合同自由原則是從自由交易行為中概括抽象出來的市場經濟所追求的目標。合同自由原則具有標準性,合同自由原則具有解釋合同法中其他條文的功能,合同當事人可以援引該原則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合同自由原則具有統帥性,合同法中確立合同自由原則,就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該原則是新合同法的靈魂。

其次,合同自由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還要具備特殊性,即合同自由原則不等于民法的基本原則,而是合同法中的特有的原則。合同法基本原則是合同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對合同法調整的特殊需求的集中反映。它與合同法的本質、特征一樣,是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重要法律標志。同時,它也是法的原則具體化。因此,合同法基本原則應該具有其特殊性。凡是法的一般原則或其他法律部門的基本原則,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則,都不應該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它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則,當然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首先是在民法基本原則范圍之內,合同法基本原則具有其特殊性。具體表現是:1、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根本準則,貫穿于整個合同法,統帥合同法的各項制度和規范;2、合同法基本原則體現合同法的基本價值,是合同立法、執法、守法及研究合同法的總指導思想;3、合同法基本原則是統治階級對合同關系的基本政策的集中表現,反映著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本質要求。當然合同法基本原則是適用合同法的特定領域乃至全部領域的準則,它不同于合同法的具體原則,如適當履行,實際履行原則。

最后,合同自由原則作為合同法的根本原則要體現合同法的精神。合同法總則中的原則有:平等原則、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社會公共利益原則,這些原則都符合上述五個特征,但能反映合同法精神的只能是合同自由原則,平等原則、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誠信原則只是市場經濟中的道德準則的法律化,社會公

共利益原則應是一切民事行為的原則,在某種程度上,這一原則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合同自由原則的確立是自由競爭階段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本質的客觀要求,合同法的修改的真正原因也是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的要求,沒有合同自由也就沒有合同法,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生命,同樣,經濟自由是市場經濟的生命,如果從這一角度加以分析的話,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則,或者說合同自由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

則,沒有合同自由原則就沒有市場經濟。

四、合同自由原則的功能

法律基本原則集中體現了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在價值上比其他原則更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則的調整范圍更廣的法律原則。具體原則是以基本原則為前提,并在基本原則指導下適用某一特定社會關系領域的法律原則。合同自由原則體現合同法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律的維護經濟自由的精神,合同法的其他具體原則則是在這一原則的指引下在合同法的具體領域發揮作用。我們討論合同自由原則的功能可以從以下幾個層次進行思考:從合同自由原則對公民現代民利的啟蒙和培養來談合同自由原則的教育功能;從合同自由原則對市場經濟法治環境建設的維護和促進作用來談合同自由原則的支持功能;從合同自由原則對合同法立法和實施指導和統領來談合同自由原則的指引功能。

1、教育功能

合同法不僅是調整民事主體之間合同行為的規則體系,作為一種文化,它還是訓練和引導全體國民步入現代文明的教科書。合同法,有助于培養成熟的現代社會成員。平等是現代社會關系的基礎。商品交換,是人類物質生活、精神生活的普遍關系,合同法的精神實質是拒絕任何特權,民事主體間無高下、尊卑和貴賤之分。每個合同關系的參與者都是大寫的“人”。權利意識、主體意識、意思自治、法律行為意識、責任意識等作為社會意識的組成部分,作為一種人格,植入每個人的頭腦,對于推動整個社會的“軟件”的進步,具有不可估量的意義。合同自由原則包涵的正是這種自由平等的觀念,在市場中各個市場主體之間完全平等,互不干涉,享有充分的自由。所謂合同自由原則的教育功能是指合同自由的思想對人們權利意識的喚起。計劃經濟是不需要個人的權利觀念的,個人自由要絕對服從國家計劃,因此,在計劃經濟模式下,人們的權利意識非常淡泊,這與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文化環境相去甚遠,不但有害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而且也不利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搞市場經濟一方面要求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另一方面要求人們具有相當成熟的市場法律觀念,因為法治建設需要一種文化和觀念的支持。市場經濟要求市場主體享有充分的平等自由,沒有平等自由,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將成為泡影。因此,合同自由原則的意義不在于在合同法中加以規定,更為重要的是在人們心中樹立合同自由的權威,喚起人們的權利觀念意識。當人們普遍的法治觀念落后于法治所需要的水平時,人們便會繞開法律,自行其是,法律便成為一紙空文,因此發揮合同法的教育功能是合同法作用發揮的重要保證,同時也是建設整個社會主義法治環境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

合同法的教育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合同自由原則是公民維護自己經濟自由權利的武器。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則,在合同爭議中,當事人可以直接依據這一規定維護自己的權利。2、合同自由原則對政府部門行使權利進行限制。由于政府部門同一般民事主體簽訂合同時,擁有較多的特權,往往會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侵害對方的合法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可運用合同自由原則主張合同無效,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3、合同自由原則的行使將提升這個社會的權利觀念和意識。在合同法中規定合同自由原則本身就對公民的自由觀念有一種啟蒙教育,通過合同法自由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用生動的事例對公民的權利觀念進行啟蒙和培養。

2、支持功能

所謂支持功能主要是指合同自由原則對市場機制作用發揮的支持。市場經濟不僅需要一套交易規則,更需要一種交易自由的理念,這種交易自由的理念實際上就是合同自由的觀念。這一功能可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促進;二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支持和維護。

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支持是指通過發揮合同自由原則的教育功能,通過啟發人們的民主法制觀念,為法制建設提供一個必須的環境。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的實現,一方面依賴于法治本身的建設,另一方面依賴于市場經濟的發育是否完善,以及人們的法制權利觀念,這是法治的土壤。中國的法制建設,任重道遠,其關鍵也是因為我們國家長期在計劃經濟模式下,以及歷史上重農輕商,人治傳統盛行,國家本位主義長期占統治地位,人們權利觀念淡薄。法制建設如果沒有成熟和權利覺悟的民眾,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礎,中國法治建設的關鍵也是廣大民眾法治觀念的覺悟,而不是法學精英分子個人的行為,同樣政府本身不斷加強法制建設的力度,也只是法制建設的外部推動力量,其結果導致立法超前?,F實生活中,人們對一些法律漠然置之,比如全國屈指可數的行政官司,正是人們權利觀念淡薄的表現。合同自由原則對法制建設的支持功能,就是超出一般法律條文的規定,而是對人們的權利觀念的啟迪,這正是合同自由原則區別于其他法律原則的獨特之處,合同法的實施的意義也就不僅僅局限于合同本身,同時也起著對公民權利觀念的啟蒙教育,為法制建設培養成熟的具有權利觀念的“法治公民”。

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支持表現在:1、為平等競爭的市場主體地位找到法律依據。市場主體參與競爭的前提是具有平等的主體地位,在計劃經濟下,企業因所有成分不同,而劃分為三六九等,企業隸屬于行政權力,而不能有效地參加競爭。合同自由原則的內容就是賦予市場主體法律上的平等自由,任何市場主體都可以援引這一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平等自由地位,這也是合同法頒布之前和其他法律所沒有規定的內容。2、促進交易。合同法是規范交易規則的一個重要法律,鼓勵交易是合同法的一個重要功能。合同自由原則是這一功能的重要體現,所謂合同自由原則也就是強調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中享有充分的意志自主性,這種意志自主性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干預,正因為當事人享有這種充分的意志自主性,當事人可以享有充分的選擇性,在完全符合自己意愿和利益的情況下,積極參與市場交易。市場經濟實際上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商品交換是其主要內容和形式。一個完善和成熟的市場經濟必然要求市場主體積極參與交易行為,促進交易的條件有兩個,一是取決于市場主體的意志自由程度,二是取決于市場主體的履約信譽。3、維護市場交易法規的統一。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即市場主體和政府行為的法制化。市場經濟是開放經濟,不但要求在國內建立一個統一的大市場,而且要求同國際接軌。這種統一主要是指規則的統一,新合同法就是

對以前三部舊合同法規則的統一。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靈魂,對具體規則有著指導和統領作用,這就是講,在對合同法規范有不同認識時,依據的準則是合同自由原則,從而防止合同法在實施中出現的不統一現象,保證整個交易行為規則的統一。

3、指引功能

合同自由原則的指引功能是指,作為合同法精神的合同自由原則對人們權利觀念、行動指南以及合同法具體規則的統領與指導作用。這三個功能相互影響共同發揮作用,其中權利觀念的啟蒙和人們行動的指南是對市場主體發揮作用,對合同法的具體規則的指導是指合同法內部合同具體條款同合同原則的關系。

合同自由原則是人們權利觀念啟蒙的最好老師。在簽訂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依其占有的有利地位強迫對方簽訂不合理合同時,首先侵犯的是對方當事人的依法享有的合同自由的權利。我們國家是社會本位主義占主導地位,再加上長期計劃經濟的影響,政府權利、公共權利侵犯個人正當權利被認為理所當然,在這種社會環境下正當的個人權利要求往往被看作是不合乎法律的,甚至是違道德的。市場經濟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礎,其意義在于揭示了法治的最終決定力量是市場經濟的成熟程度和人們權利觀念的覺悟程度。合同自由原則的內容直接給予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個體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這種權利觀念的啟蒙是市場經濟和現代法治社會內在需求,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的重要因素。

合同自由原則是市場主體尋求合法保護自己利益的行動指南。由于行政權力和壟斷行業的存在,單個市場主體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往往處于不利地位。如果一味強調國家利益、行業利益,那么必然會無視和損害單個市場主體的合法權利。如果不賦予市場主體合同自由的權利,默認市場經濟中存在的主體地位不平等問題,不但會使市場機制發生扭曲,而且會使市場主體通過非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如農民的上訪、到權利部門打通關節等。合同自由原則為當事人指明了一條通過法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途徑,當一個人為一角錢而時,當人們面對壟斷行業的私自調價行為說“不”時,這正是合同自由原則在指引人們行使權利。

合同自由原則對合同法具體規則的統領與指導作用。合同法的自由原則是合同立法的準則,具體制度及規范應當以合同法的自由原則為準。法律原則直接決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質、基本內容和基本價值趨向。合同自由原則的作為合同法的精神,構筑了整個合同法的理念基礎,正因為如此,合同法中減少了大量禁止性規范,增加任意性規范,如合同法規定合同形式的多樣化,雙方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自由原則具有補充和解釋合同法不

足的功能。由于社會關系的復雜性和變動性,再完備的法律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原則就成為指導解釋法律漏洞不可缺少的手段。更為重要的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合同自由原則也可以被法官適用,直接彌補合同法立法的不足。合同法自由原則是解釋、評價和補充合同的依據。由于法律規則的抽象性和滯后性,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成為彌補法律抽象和滯后的必不可少的環節?!逗贤ā返?24條規定: 法

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這是對《合同法》總則的適用的法律明確規定,也是在司法實踐中直接適用合同法自由原則的法律依據。

事實上,絕對的合同自由從來沒有過,合同自由應受到限制,真正的合同自由應包括自我限制。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社會公共利益原則都是對合同法自由原則的限制。對待合同自由原則既要考慮合同自由原則的重要意義,又要兼顧合同自由原則的負面效應。由于我們國家的國情決定,在現階段以及將來一段時期都應強調合同自由原則,并以必要的限制作為補充。

注釋:

[1]新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p>

[2]合同自由: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締結合同、選擇相對人、選擇合同內容、變更和解除合同、確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國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則,是貫穿于合同法的一條主線,是研究合同法的出發點。

參考文獻:

1.梁慧星《民法總論》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張俊浩《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篇(3)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規范行政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實施,指導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能的根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行政法的主導思想和核心觀念,是在行政法調控行政權的長期過程中形成的,體現著行政法基本價值理念,是整個行政法的理論基礎。

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內容界定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則應體現法治精神,即行政行為應體現合法性。我國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組織人員法、行政行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救濟法在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法律體系。這個體系包括國務院組織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門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規章,以及治安、工商、質量、金融、藥品、食品衛生等具體執法領域的部門行政法。行政法是僅次于憲法的獨立法律部門,是憲法的實施法,是動態的憲法又稱“小憲法”。①行政法實踐著制度的各項基本原則,其中“法治”原則是核心。因此,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確立當然應該體現制度的“法治”的基本精神,簡單地概括即是要保障公民個體自由和個體權利,實現公民各項權利的法治化。所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其自身部門法的基本特征。歸納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必須與憲法基本原則區分開來,但又必須與其保持一種母子法的關系。②堅持強化行政法治建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讓一切行政行為都在合法性原則框架內進行,對于建設法治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權利實現具有重要的意義。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則應反映法的基本價值。法的基本價值有很多種,不同的學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平、自由作為法的基本價值已被當今學術理論界普遍肯定。所有法律部門都應體現法的價值理念,作為獨立部門法的行政法也應體現法的根本價值精神,但我們不能否定法的價值在法律體系中應有其特定的價值排位,也就是說哪項價值更具有根本性。我國改革開放30年來,隨著經濟社會不斷深入發展,政府積極參加社會事務的管理,通過依法行政化解社會矛盾,解決民生問題,保證社會和諧發展。如果我們的國家不斷出現,很多矛盾和社會問題得不到合理有效解決,社會的穩定就得不到保證,人們的合法權益更沒有保障。另一方面,也值得我們注意,政府積極參與社會事務的管理,使得公權與私權經常接觸,出現權利和權力沖突的現實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很有可能出現政府行為以“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民權益”為借口越過楚河漢界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所以,通過各種方式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加以限制是非常必要的?!靶姓ǖ淖畛跄康木褪且WC政府權力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使,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助推法治政府的建設,以保護公民權的實現?!雹刍谏鲜龇治觯梢缘贸鼋Y論,合理性原則應是行政法的重要價值原則,即通過對政府行政權力的限制以及使公民權利在受侵犯后能通過有效的法律手段得以維護,實現合理的法的價值目標。

行政法從近代誕生開始就是一種以權利為本位的法,而不是權力本位的法。到今天,它依然以權利為本位,只是這種作為“本位”的權利內容發生了變化,即由“自由權本位”發展到“福利權本位”――政府只能從盡量不干預公民權利發展到為權利提供服務。我們顯然不能從政府這一職能變化中得出結論說行政法的本位已經確實發展為了行政權利本位。④

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指導作用

當今我國社會行政事務復雜多變,無論立法者多么高明,也不可能事先預見今后所有的問題,無論法條制定得多么精細都無法做到面面俱到,而通過立法者事后補充立法漏洞或者修改法律去平衡個案中的不公由于過于遲鈍而顯得不切實際。⑤另一方面,司法機關的法律解釋和法律適用對彌補法律漏洞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基本原則就是法官用以彌補法律漏洞的重要武器之一。法律原則是法律共同體基于公平、合理等基本價值的信念而形成的比較一致和穩定的行為準則,原則往往是有彈性的,這一點使它不同于必須適用的規則。法律原則可能載于法條中,但很多情況下只表達在教科書和論著中,甚至只存在于人們的意識中。在我國行政法理論中,法律原則作為行政法淵源的地位并未確立。參閱一些中國行政法學教科書就會發現,大多數教材都只是把憲法、法律、法規、法律解釋等成文法列為行政法的淵源,很少有主張法律原則應當成為行政法淵源的。其實,行政法基本原則作為法律淵源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作為直接調整行政法律規范的最主要、最具普遍的法律原則,貫穿于行政法律規范的最主要、最具普遍價值的法律原則,貫穿于行政法律關系之中。

根據上文中論述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內容的界定標準,綜合分析國內學界一些觀點,可將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歸納為合法性原則與合理性原則兩個方面。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對于發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建設具有特別重要的功能。⑥

維護行政法體系的統一、協調與穩定。行政管理領域和行政活動的廣泛性、多樣性和復雜性的特點,決定了行政法律規范的廣泛性、多樣性和復雜性。但是,由于調整性質相同的社會關系同屬于一個法律部門,這些廣泛、多樣和復雜的法律規范必然要體現統一的基本精神,彼此之間要相互協調。同時,雖然行政活動的特點決定了具體行政法律規范易于變動,但從總體上講,行政法又要維持相對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正是體現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能夠統一協調不同的行政法律規范。這種法理功能主要是通過統率、指導行政法律規范的制定、修改及廢止工作,保證不同層次的各種行政法律淵源的協調一致來實現的。

保證行政法律規范統一協調實施。行政法律規范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廣泛性和復雜性,決定了行政法實施的復雜性。如果沒有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統率和指導,其混亂無序狀況無法設想。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對行政法律規范的統一與協調作用主要體現在:一是規范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保證他們能夠按照統一的標準和要求適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實現行政法的調整目標。二是為準確地理解、適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提供依據。如何保證人們對行政法律規范準確理解,是保證準確適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的前提。行政法基本原則作為貫穿于行政法律體系,對行政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實施起統率指導作用的基本原理或準則,有助于人們認識行政法的實質準確理解行政法律規范,從而保證適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的準確和統一。三是能夠發現并及時糾正行政法體系中的不協調現象,防止發生有悖于行政法整體調整目標實現的事件。

彌補行政法律規范的疏漏,保證行政法律關系得到有效調整。對于已經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我國來說,由于人們認識上的局限性和社會情況的不斷發展等主客觀原因,我國的行政法律體系也難免存在疏漏與不足,使一些有必要由行政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得不到及時必要的調整。這種疏漏或不足如不及時彌補,往往會嚴重影響社會關系的穩定和有序和諧發展。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則可以彌補這種疏漏或不足,供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適用或遵守,以保證既能發揮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這些領域的主觀能動性,又能防止發生有悖于行政法整體調整目標的事件,從而實現科學構建我國的行政法律制度。⑦

綜上所述,行政法是控制行政的法,相比于其他的部門法而言,行政法是最具時代精神的部門法,因為它調整的是行政主體與公民的關系。由于社會發展新情況的出現,政府原有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不和時宜常常發生,這是很正常的事情。行政法最重要的應該在于其實然狀態,也就是法律與現實的切合程度。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應當促使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保持一種平衡的態勢。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行政機關具體行為過程的最基本準則,在社會發展日益迅速和行政領域全面膨脹的現代社會,如何更有效地控制行政權成為政府面臨的新課題。傳統的通過立法機關制定具體法律規范來約束行政行為已滿足不了社會發展,通過發揮行政行為的基本原則來調整公權與私權的關系已成為我國政府的新訴求。(作者單位:黑龍江齊齊哈爾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注釋

①龔祥瑞:《比較憲法與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5頁。

②張劍生:“現代行政法基本原則之重構”,《中國法學》,2003年第3期。

③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現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釋》,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頁。

④[法]莫里斯?奧里烏:《行政法與公法精要》,沈陽: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第3頁。

篇(4)

所謂的法治,包含著兩個部分,即形式意義的法治和實質意義的法治。形式意義的法治應當體現法治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強調依法治國、依法辦事的治國方式、制度和運行機制。實質意義的法治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運行機制予以實現,強調法律至上、法律主治、權力制約、保障權利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在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看來:"談到中國法治的進程,我覺得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核心的目標是四個:第一個是人治和法治的問題;第二個是國家和社會的問題;第三個是公權和私權的問題;第四個是法治和法制的問題"。

 

一、中國行政法治的現狀與問題

 

中國的行政法治經過三十年的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這三十年的發展歷程,是一段逐步明確并自覺地貫徹依法行政原則,走向行政法治的歷程。概括起來,行政法治建設成就體現在三個層面:一是基本上建立了依法行政體制和機制;二是基本上實現了公共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得到顯著提升;三是在推動政治民主化、經濟市場化、社會和諧化、發展科學化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①。

 

在這一段"摸著石頭過河"的發展道路上,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許多問題。

 

從第一例"民告官"案件至今,行政法治之路艱苦前行,有血有淚,卻再也不可能回頭。當代行政法治所面臨的問題依然十分嚴重,形勢也依然十分嚴峻。首先是人治與法治的沖突問題,因為我國的政治體制問題,導致 "人治"問題在行政過程中大量存在,這極大地阻礙了行政法治的發展。

 

其次是行政立法的缺位與過濫,不可避免地出現了法規、規章之間的沖突、可操作性不強以及政府管理公民的法多而限制政府權力的法少的問題。然后是"立法部門化"傾向嚴重,立法機關大量授權政府部門進行立法,導致了法規、規章的局限性。

 

并且各部門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出現了利用立法來維護部門自身利益而忽視了公共利益的現象。最后是政府和公民之間的沖突問題。自古以來,中國的公權和私權的沖突始終存在,公權對私權似乎有著生殺予奪的大權,公權的濫用問題和公權對私權的侵犯現象普遍存在。綜上所述,行政法治特別需要原則。

 

二、行政法基本原則能有效地限制公權力的濫用

 

相較于其他部門法而言,行政法是直接處理政府和公民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規范,正確處理好政府和公民之間的關系尤為重要。行政法的發展經歷議會主導下的"夜警國"時代到行政主導下的"福利國"時代再到現在的"行政國"時代,行政權也處于一個不斷膨脹的過程之中。

 

行政權的膨脹表現為:一是行政機構復雜,主體龐雜,并且還在繼續膨脹;二是行政目的不僅限于安全與秩序,向提供服務發展;三是法源不限于議會立法,從依法律行政向依法行政發展;四是從行政權運行模式上,既保留了命令服從模式,也發展了柔性行政、人文行政;五是行政管理事項無限寬廣,成倍增加。行政權的不斷膨脹引發了公權力的濫用問題,由于缺少有效的制約,在我國行政違法現象比較普遍②。

 

有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越權進行征收、征用和處罰;濫用行政裁量權;通過消極的不作為方式,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救濟等等。要解決這些問題,基本原則的重要性就尤為突出了。

 

通過基本原則的適用,能有效地對行政權進行控制,規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行為,促使他們嚴格的在法律的限定范圍內行使權力,也讓每一個公民正確認識到公權和私權之間的界限,使政府和公民之間能夠相互信任相互理解。

 

三、法律的滯后性要求必須有原則的指導

 

法律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規范,它不可能也不應該對有關一切事物都作出詳盡的規定,因為客觀事物是無限的、多態的而法律規范是有限的、定型的③。

 

在我國,許多領域至今還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來調整,只能依賴行政法規和規章,而許多行政法已經不能滿足行政法律關系變化發展的要求,許多法律規范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④。

 

因為法律的這種無法避免的漏洞性,所以極富彈性的法律原則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就有著十分重要的價值了。行政法的適用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不得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在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適用行政法基本原則進行判案已經大量存在于實例之中,法院在僅僅通過制定法法律條文得不出判決結論的情況下,通過比例原則、行政正當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有效地維護公民的個人權益。通過確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使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能夠通過基本原則的適用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四、授權立法大量存在導致法規規章之間產生沖突

 

我國行政法目前存在的一個大問題就是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法典,我國的行政法規、規章大多通過立法機關的授權立法委托政府部門來制定,這使得行政部門在行政立法中占據了主導地位,在行政立法的過程中,有些部門過分注重部門自身利益,借法擴權,以法爭利,甚至發展為違法侵犯公民權利,不當增設公民義務。法條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也十分嚴重,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以及省會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政府都有規章制定權,這種分散的立法模式導致法條之間相互矛盾的現象時常出現。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力政府規章之間,甚至于部門規章與行政法規、地力性法規之間對同一問題規定不同,使管理對象無所適從⑤。

 

在法規、規章產生沖突的情況下,通過法律原則的適用,能直接地解決爭議,使行政效率得到保障。

 

綜上所述,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對于發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建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它維護了行政法體系的穩定與發展,保障了行政法律規范的協調與統一,彌補了行政法律規范的漏洞與缺陷⑥。

 

完善的行政法治應該正確處理好行政權和公民權之間的關系,行政法基本原則通過指導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來調整行政權和公民權的關系,推動著行政法治的不斷進步與發展。

 

注釋:

 

①羅豪才:《中國行政法治建設30年》,載《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8年第6期。

 

②江必新:《行政法制的基本類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頁。

 

③吳大英,沈宗靈:《中國社會主義法律基本理論》,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55頁。

 

④江必新:《行政法制的基本類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73頁。

 

⑤朱虹:《關于克服行政立法部門化傾向的思考》,載《行政管理改革》2011年第10期,第38頁。

 

篇(5)

一、對構成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理論分歧

學者們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對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存在的分歧很大。對于經濟法論來講國家實施了一些干預措施,規定經濟法應堅持社會本位原則、經濟法治和經濟民主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經濟公平和經濟效益原則等。在調節經濟法論的過程中,經濟公平和經濟效益原則對于經濟法具有重要作用。經濟法論中的經濟管理和市場運行指出責權利效必須統一在一起,對協調平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應進行全面維護。并以此為根本,進一步提出兩項新的法定原則,這就是國家對本國經濟運行進行積極協調和對經濟法的主體利益進行全面協調。

(一)社會本位原則

社會本位的出發點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本位思想。社會和公眾的利益能否得到滿足,與國家的宏觀調控、個人的經濟行為和社會分配行為以及市場運作密切相關。社會本位屬于經濟法調整的基本原則,在保護消費者權益、調整貨幣、經濟規律之間、固定資產投資、工業控制、產品質量控制等過程中,社會利益是其本位。還有,這個時候任何市場參與者進行的市場行為,都不能為了對自身利益最大限度地獲取而失去對公眾和社會利益的關注,與自己應擔負的社會責任背道而馳。

(二)經濟法治和經濟民主原則

經濟法治是國家實施的經濟干預是要在法律的范圍內依法進行,在法律規定的基準上建立該行為的經濟法主體。目前,在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建設有中國特色國家的一項關鍵策略就是依法治國。而作為國家命脈的經濟,在發展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所以應積極完善經濟法治,通過法律來規范經濟活動領域中的行為。經濟民主的存在是作為經濟高度集中的對立物而存在的。經濟民主不僅與國家的行政權力、國家的所有權利、企業的經營權利、法人的合法產權、工人民主參與的權利和獲得物質利益的權利密切相聯,還要使這些權利本身通過法律形式得以實現。

(三)可持續發展原則

這是經濟發展的穩定性、可持續性、公平性的統一,是子孫后代和現代的個體和整體經濟利益的相一致的基本指導方針,兼顧了經濟、環境、社會發展的表現和經濟法理念及人力持續發展的價值取向。經濟法作為一種社會標準,毫無疑問,把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價值理念的戰略思想融合在自身的價值范疇之中??沙掷m發展原則的意義重大,在追求和選擇可持續發展價值的過程中,經濟法律的基本原則可以由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來代替,因此,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過程中可以把可持續發展擺在適當的高度上,從而使經濟法律通過相應的經濟法規、法律得以完善、健全,有目的地進行遏制。

(四)經濟公平和經濟效益原則

保持整體社會經濟利益、平衡各方面的經濟利益是經濟法的根本目標,這也是最根本的經濟公平與經濟效益原則。最終的結果和我們經濟工作的重點是提高經濟效率,這也是國家積極加強經濟立法從而獲得最終的目標所在。無論是可持續發展保障法、市場主體規制法、市場秩序監管法和宏觀調控法,還是社會調節分配法,必須擺在首位的是維護和促進社會和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高。經濟社會作為一個整體的公平性追求,是在經濟法律的范圍內追求的公平,要求大部分的個人和組織必須是公正公平。影響經濟公平的因素有很多,如價格體系不完善、行政干預不正確、競爭不正當、經濟權力的分配不公、壟斷等,實現經濟公平,就必須對這些因素進行克制。

二、和諧社會構建的重要意義

(一)積極倡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我們黨從更深的層次認識了社會主義,在一個新的高度上得到了發展。改革開放至今,我們黨積極研究 “什么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的基本問題,更多和更深入地了解了什么是社會主義。從社會主義并非就是貧窮,共同富裕才是社會主義社會,到社會主義不可以缺少民主,再到具備精神文明的社會才是社會主義社會。眼下,我們黨又進一步得到了認識,和諧的社會才是真正的社會主義社會,它的構建是一項非常艱巨的戰略任務。

(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對各種社會利益關系的正確處理和協調非常有利,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公平,使社會穩定得以維護;有利于對一切積極因素進行最廣泛最充分的調動,使現代化建設加快。

(三)倡導構建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重新突破了對黨的執政能力的認識,作為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另一個重要表現就是構建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能力的提高。

(四)要在一個突出位置的位置上擺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總體布局是由先進文化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三位一體構成的,進一步擴展可以包括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成為四位一體。這對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進行了充分的體現,全面深化了我們對黨執政規律和現代化建設規律的認識。

參考文獻

篇(6)

行政訴訟法的完善是推進我國行政法治建設的重要途徑,同時也為我國公民的權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隨著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其缺陷和內在沖突也逐漸暴露出來。

就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來說,隨著時代的迅速發展與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行政訴訟法已經脫離了現代法治精神,對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和不利因素。行政訴訟法在內容上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法律文本和滯后條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構建法治國家進程,阻礙了社會的發展進程。因此,以現代法治精神推動行政訴訟法修改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一、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的行政訴訟法中第一章明確提出了行政訴訟法是根據憲法來進行制定和實施,主要保障三方的職責和權益:一是對人民法院來說,行政訴訟法保證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的正確性和及時性;二是維護公民的合法權 益;三是對行政機關的維護與監督,這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據進行表述的。但是由于行政訴訟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優先原則,行政訴訟法的第一章中的第一條要將“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放在第一位,以提高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地位,充分體現出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品格和立法原則,促進行政訴訟法法律文本體系的構建和完善。

二、以現代法治精神推動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具體措施

1.構建完善的行政審查體系

構建完善的行政審查體系是推動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前提和基礎,一般情況下,行政案件都是相對人進行上訴和申訴的,出現明顯的傾向性,造成這種傾向性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區和司法審判區的高度一致與切合,從而嚴重影響了行政案件的審判。

2.擴大行政訴訟救濟范圍

行政訴訟法的救濟范圍與救濟力度應根據當前實際情況不斷加以擴大和細化,從而滿足我國目前社會發展與公民權益保障的客觀要求。在擴大行政訴訟法救濟范圍的同時,還要對救濟程序進行簡化,為當事人提供便利,從而全面提升我國行政執法的效率和質量。

3.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主要體現在行政訴訟目標的重新定義、擴大保護范圍和放開行政行為三方面。行政訴訟法中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必須對行政行為是否違法進行進一步的審查,因此,可以對行政行為重新進行定義,可以改為行政相對人和行政機關間的爭議和沖突。在擴大保護范圍方面,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只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的保護,忽略了其他權利。由于社會的進步和發展,與行政行為相關的權利還有勞動權、了解權以及知情權等權利,另外還要科學地界定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因此,要科學界定其含義和標準,并針對不同類型的行政案件,要有不同的原告資格限制。

4.提高司法裁決的執行性和權威性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明確指出:“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條行政訴訟條款主要界定審判機關和行政機關以及個人、社會組織間的主要聯系,但是實踐效果并不明顯。因此,筆者建議在其中增加“行政爭議由人民法院行使最終裁決權”這一條內容,其主要目的:一是說明所有行政行為均有接受司法審查的機會;二是提高司法裁決的執行性和權威性,從而突出行政爭議中的司法最終性。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以現代法治精神推動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和完善是推進我國行政法治建設的重要途徑,也為維護我國公民的權益提供了重要保障。為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益,必須以現代法治精神推動行政訴訟法的修改與不斷完善。

篇(7)

1、內河交通運輸管理的需要

內河運輸的地位與作用。就水上交通運輸而言,內河運輸占有重要地位重要?!?005年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統計公報》數字表明,2005年全社會完成水路貨運量21.96億噸,在全社會水路貨運中,內河運輸完成貨運量10.57億噸,占全社會水路貨運量的48.1%;沿海運輸完成貨運量6.54億噸,占29.8%;遠洋運輸完成貨運量4.85億噸,占22.1%。從統計數字可以看出,內河運輸占我國水路運輸的主流,沿海運輸次之,遠洋運輸則處于最后一位。但水上運輸法制研究卻相對薄弱。構建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體系,加強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研究,促進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治建設勢在必行。

內河水上交通運輸發展的需要。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已經進行“后汽車時代”,即游艇時代,這方面的法律規范需要完善,如游艇上的電話、電源、網絡,甚至排泄物排放問題的解決,需要國家的加強立法管理。

2、內河法治發展的需要

(1)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制系統性的需要。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必須形成自己的體系,非系統化的法制狀況造成內河水上管理的任意性,失去了法的可預測性、統一性。

(2)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制建設的需要?!豆?、水路交通法規體系框架和實施意見》確立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的六個子體系,為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確立了基礎研究對象與研究框架。這六個子體系包括港口法規子系統、航道法規子系統、航運法規子系統、船舶法規子系統、船員法規子系統及內河交通安全法規子系統。但這六個子系統在法律層面的立法相對較少,一些基本的法律如《航道法》、《航運法》、《船舶法》、《船員法》都還沒有出臺,更不說《運河法》、《內河航運促進法》等相關的法律,內河水上法治建設離法制現代化的要求還有很遠的路要走。

(3)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治化的需要。內河水上交通運輸的法律規范缺失,給內河發展帶來很多制約;因為法律規范不到位,很多內河建筑物較多,影響了航道的正常通行;內河投資體制不暢,內河航道建設相對落后,航道等級偏低;國家對內河水上運輸管理法治不完善,財政扶持政策不到位,內河水上交通運輸不科學等,從而出現“法律規定缺位而遵從其他規則”現象。現實中內河水上交通運輸的規治更多是依靠的政策而不是法律。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治呈“多樣化”現象:管理體制不同、主管部門不同、相同案件執法結果不同等,這也是多過依據政策管理所帶來的必然現象之一。

另外,內河水上交通運輸很多方面還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如內河岸線資源保護、內河港口規范、內河海事的處理救濟、內河船員特殊權益保護等都需要專門法律保護。

3、WTO及水路開放性的要求

加入WTO,首先應是政府的入世。入世所簽署的23個協議、492頁紙張里,只有2項條款涉及到企業,換句話說,履行承諾的是政府而不是企業。因此,加入WTO,首先要解決的是政府入世。中國水運業面對入世,既有機遇,也有挑戰。為了促進我國水運業的發展,完善我國內河水運法制化體系,通過加強對WTO規則的研究,加快法規建設,達到促進我國內河水上交通運輸發展的目的。WTO的透明度原則也要求各成員將有效實施的有關管理對外貿易的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員政府和貿易經營者加以熟悉,入世要求我國應在境內統一、公正和合理地實施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等。因此,完善我國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是我國加入WTO必須完成的工作。

4、有利于法院正確適用法律,保護當事人權益

我國設有專門的地方海事法院,但內河海事處理卻與沿海有區別,不能按內河的特點對內河海事當事人的權益進行充分、有效的保護。這方面的研究滯后,立法不到位,是出現這種問題的原因之一。

構建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的基本框圖

1、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的基本原則確立

內河交通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整個內河交通法制建設之中的總的指導思想和為內河交通法所確認或體現的根本法律準則。內河交通法的基本原則對整個內河交通法制建設具有指導作用,它既是內河交通立法的原則,又是執行法律、進行法制治理和處理法制問題的根本準繩,即它是包括內河交通的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在內的整個內河交通法制活動的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法律準則。

內河交通法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內河交通法治原則、內河交通效率原則、內河交通安全原則、內河交通參與原則等。

(1)內河交通法治原則。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治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的具體化。

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治原則是指從事任何內河交通行政管理行為都必須嚴格地依照憲法、法律及有關規定進行,不允許超越法定權限范圍,也不允許有任何法外特權。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層意思:內河交通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活動,即合法性問題。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治原則要求內河交通主管機關在進行管理過程中,所有的行政管理行為必須有法定依據,這就是通常所理解的法律的明文規定;內河交通行政執法行為要符合法律精神,這就是一般學者理解的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問題。

(2)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效率原則。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效率是交通行為的根本要求,體現在交通建設、交通規劃、交通行為的各個方面,體現人們對交通行為的根本要求。水上交通與其他交通相比較,其經濟價值也是體現在其社會、經濟效率方面。效率或者效益,是指單位時間內完成的工作量。在經濟學上的效率是指投入的成本與產出的成果之間的比例,追求效率的目的是為了以最少量的投入獲得最大量的產出。法律效率就是指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結果與法律追求的目的之間的關系,即利用法律配置社會資源,以最小的法律成本實現最大法律目標的效率。

交通效率原則的另一方面是指交通行政主管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要力爭以盡可能快的時間,盡可能少的人員,盡可能低的經濟耗費,辦盡可能多的事,取得盡可能大的交通事業的發展。

交通效率原則通過很多制度加以體現。例如時效制度,是指海事行政機關和事故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作為,待法定期限屆滿后即將產生相應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事故報告制度;事故及時調查原則。從某種意義上講,制度也是一種效率的安排,以法律形式代替行政命令的內河水上交通運輸立法體系的發展本身既是一種進步,同時也是一種效率選擇。

(3)內河交通安全原則。交通安全體現在內河交通的各個方面:從航道建設,安全控制區設置,內河水上市場準入制度設置,危險貨物運輸專門管理制度,航行規則設置,船舶檢驗制度,船員資格制度,內河水上行政處罰適用等各內河交通制度的各種制度方面。

交通安全原則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交通行駛規則的設立方面;交通設施、交通標志設立方面;設立交通控制區制度方面;交通駕駛人員資質要求方面;交通運載工具管理方面。

交通安全是交通的根本的保障。交通安全也是治安權在交通管理中的體現。因此,安全管理也是交通管理中最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另外,交通安全在國家安全與國家經濟安全方面也有體現。如《港口法》第27條規定,港口經營人應當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和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

(4)交通參與原則。參與原則是指內河水上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應當盡可能為事故當事人提供參與行政管理的各種條件和機會,從而確保事故當事人實現程序權益,同時也可以使內河交通管理行為更加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參與原則的內容體現在內河交通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主要表現在:參與權、知情權、就所知悉的事實陳述的權利、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異議、進行申辯和反詰的權利、不服處理結論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申請權等。

篇(8)

一、要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有比較正確的深入的把握,必須先知道行政法是什么,或者說行政法意味著什么。這是貫穿行政法理論體系的最基本、最重要但又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

人們通常從三個角度來理解行政法。

一是從法學的角度來理解行政法,認為行政法不過是一個部門法,是調整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單從法學的角度來理解行政法過于微觀,可能會過于追求技術上的細節問題,而不能對行政法有一個正確的定位。二是從憲制的角度來看待行政法,認為行政法所調整的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是更大的國家與公民關系的一個側面。從憲制角度來看待行政法,能夠對行政法的產生和發展有比較全面深刻的認識,能夠對行政法有比較準確的定位,但這種視角又過于宏觀,在具體的立法活動中指導性并不一定很大。三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待行政法,這主要是強調行政法的實然性,強調行政法要與現實切合。同時,行政管理的視角又能夠彌補法學視角的過于微觀、憲制視角的過于宏觀之不足。因而,單從這三種視角的任何一種出發,都難以對行政法有比較全面深刻的理解,而需要把這三種視角結合起來進行。

相比于其他的部門法而言,行政法是最具時代精神的部門法,因為它調整的是行政機關與公民的關系。政府與公民的關系問題是行政法的現實起點,也是行政法理論的基本起點,對這種社會關系的研究是明確行政法性質與功能的關鍵。從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管理范式的變化往往帶來的是政府的社會角色及政府與公民關系方面所進行的改革,即便不是行政管理范式的變化,而只是在一種現實的行政管理范式內所進行的局部改變,也可能帶來政府的社會角色和政府與公民關系方面的改變。由于社會的發展、新情況的出現,政府原有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不和時宜常常發生,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隨之而來的事情就是要求行政法的調整以及行政法對這種改變的確認和維護。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如果說行政法能夠被稱為“動態憲法”,那也只是從行政法的應然狀態來說的。但行政法最重要的也許在于其實然狀態,也就是法律與現實的切合程度。行政法是調整與規范政府與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但行政法首先得尊重政府在現實社會中應該扮演的角色。社會的現實狀況和政府自身的能力決定了政府現實的角色問題,這個問題的另外一面也自然就是公民以及由公民組成的社會團體的現實角色問題。對于符合社會實際情況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鞏固和維持,而對于不符合社會現實、阻礙社會發展甚至導致嚴重社會問題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就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改變,這也是法律的實然向應然趨近所必須采取的行動。

近代行政法的發展演變是伴隨著政府行政權的擴張和收縮而演變的。政府行政權的擴張和收縮導致了行政法對行政權的確認、對行政權的控制、對公民權的確認和保護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公民個體的權利及其權利的集合也成為制約行政權的重要力量,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以社會控制權力”??刂撇⒉皇悄康?,控制也只不過是使行政權處于一個合適的位置,同時也使公民權處于一個合適的位置。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應當促使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保持一種平衡的態勢。這里“平衡”的意思是行政權與公民權一種“完美的分工”和隨之而來的“專業化”,它們能共同促進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這種平衡涉及行政權和公民權各自的“度”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因而行政機關與公民關系的度既包括行政機關與公民在實體權利分配上的度,也包括行政程序關系上的度。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把行政法定義為“調整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使之達到平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是指貫徹于行政法之中,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現的基本準則。它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在法律規范空白和出現漏洞的時候,作為共同理念可以彌補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規范及其實施都不得與其相抵觸[1].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既要體現行政法的應然狀態,又要體現行政法的實然狀態,而行政法的應然和實然不過是政府與公民關系或者說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的理想和現實的反映,同時行政法又要承擔規范和改造現實以一步步向理想趨近的責任。當我們有了理想之后,重要的就在于認清現實和找到通向理想之路的最佳途徑。因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既包括行政法的實然狀態的原則,又包括行政法的應然狀態的原則。它應包括以下原則:

1.行政法治原則。首先它強調的是在行政法律規范中要貫徹法治的精神;其次它主要是從實體角度出發,強調行政主體的所有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范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則是行政法所追求的理想目標,在其現實性上則起到規范行政主體的行為、改造其不符合法治原則和精神的行為習慣和辦事作風的作用,它是法治原則和法治規律在行政法上的具體體現。法治的道路是艱難和漫長的,法治規律就是要確立法律的最高權威,使法治的普遍性準則為全體人民所理解、接受、信仰和維護。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法治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行政機關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已經為歷史和現實所不斷證明,行政機關的主體本來就是人,行政機關又是與公民關系最直接最緊密的國家機關。行政法治原則或者說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原則對于培養公民的法治意識顯然具有很重要的引導和促進作用;而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指的就是行政法治。這就要求行政機關能夠認清自身在國家法治的道路上所應承擔的責任,同時在行政法律規范中體現出這個原則來。合法性原則和越權無效原則可被認為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具體運用和貫徹。

2.適度性原則。為了能使社會健康平穩地發展,政府和公民都需要享有適當的權利和承擔適當的義務,雙方的權利義務既不能過寬也不能過窄,應該保持適度。這種對現實的尊重是實現理想的必要條件。適度性原則是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即平衡論在行政法基本原則上的一個必然反映。合理性原則可被認為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度性原則的具體體現。

3.互動性原則。不能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或者說行政權和公民權總是相互敵對的。在國家和社會的邊界越來越模糊的情況下,他們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因而也能夠協調起來。從宏觀的角度說,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本身就是一種互動,目的在于使雙方都遵守法律所設定的權力界限,不越權;但同時又能發現行政法規的滯后,有利于行政法的不斷完善?;有栽瓌t以適度性原則為基礎,但又是適度性原則的必要的補充。

4.程序正當原則。英美法系國家都非常重視程序正當原則,在我國這樣一個行政人員的主觀隨意性很強的國家,歷來“重實體、輕程序”,因而更有必要借鑒先進的發達法治國家的程序原則,將程序正當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以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特別是行政自由裁量行為。由于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行政主體的裁量范圍越來越大,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的自由領域,法律規范無法從實體上予以明確規定,因而程序的規范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在程序正當原則中,重要的是落實各項程序制度的建設。如果沒有必要的制度,程序正當也就成了一句空話。新晨

5.責任行政原則。傳統的公共行政的典型特征被認為是“服從指令和服務”;而新公共管理的典型特征被認為是“對結果的重視和對管理者個人責任的強調”[2].但這并不是說在傳統的公共行政中不存在責任的概念。服務本身就意味著一種責任和義務。問題在于在服從指令和服務之間存在著矛盾。服從指令是服從上級的指示和命令,服務指服務于公民和社會。上級的指令經常是在不了解實際情況的條件下做出的,如果按照上級的指令辦事,可能與服務的宗旨相違背。但官僚制下的行政官員通常都會選擇服從指令,因為這是他的“最優策略”。這樣,服從指令就常常以服務為代價和犧牲。這當然是傳統的公共行政的官僚制模式中的人員晉升制度和缺乏有效的績效考評制度等行政體制的弊端所造成的惡果,但行政體制的弊端所造成的更長久的影響則是責任意識的嚴重缺乏。責任主要是對公民對社會的責任,因而這種責任意識的缺乏就會造成政府形象的敗壞和政府信用的降低,也就必然造成對政府與公民關系的損害。所以作為調整政府與公民關系或者說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關系的行政法,必然會考慮到這種責任意識缺乏所帶來的后果,將責任行政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就是邏輯的必然了;同時這種責任意識的培養對適當時候的政府管理范式的轉換也必然具有推動作用。

篇(9)

憲法確定我國基本治國方略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為我們描繪了法治國家的藍圖,指明了法治國家是我們國家建設的理想。“我們希望法治精神彌漫全國,也希望有一個以人權為唯一正當政治目標、以人民意志為唯一權力來源的法治政府,還希望建立一種消除任何權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體制,因為這些都是法治社會所應具備的?!币婪ㄖ螄菍崿F這一理想的階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設的基礎與核心。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民法作為與人類經濟、生活聯系最緊密的一個法律部門,其對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作用越來越明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一、法治建設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關鍵和最基本的標志。在眾多的部門法中,發展歷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當屬民法。民法源于羅馬法,是對羅馬市民法的簡稱。古羅馬地處地中海沿岸,經濟形式以商業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間由于交換形成了市場,這就是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羅馬法是當時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體現了商品經濟最一般的規律。盡管后來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以及前蘇聯與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典都體現了本國區別于它國的特殊的經濟制度,但商品經濟是其共同的經濟形式,從羅馬法流傳下來的許多基本原則(如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與基本制度(如所有權、債權制度等)都駐扎在這些國家的民法中。我國的民法也不例外。雖然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我國的經濟一直以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為主,沒有形成商品經濟,民法作為調整手段發展也相當薄弱。但解放后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由于民法與人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漸受到重視,《擔保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臺就是體現,老百姓也逐漸認識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們翹首以待《民法典》出臺,因為它意味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將會更上一個臺階。

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要求經濟運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來組合生產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這對市場主體的自覺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質是對這種自覺性的最好扶持與保障,這正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為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并發揮著主導作用。民法的發展歷程說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門法的基礎,其他部門法可以說都是從不同側面對民事法律關系和基本原則的保護、充實和發展,或者為它們的完滿實現創造必要的法制條件和環境”。又由于民法被實踐所證明的正義性,其他法律也逐漸吸收了民法蘊涵的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觀念以及源遠流長的基本原則。“有關平等、自由的觀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確認,而后才見諸憲法的。民法的許多觀念幾乎不需要經過任何加工即可成為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成為整個法學發展的向導?!痹谑袌鼋洕鷹l件下,民法對多元利益的調整功能使競爭激烈的社會向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因此,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主要法律規范,它與市場經濟的關系較之其他法律部門更加密切。民法的發展代表了人類文明的發展,民法的進步將推動法治國家的建設與和諧社會的建立。

二、市民社會是法治產生的社會基礎,民法促進市民社會的形成

市民社會一詞在其剛剛產生時就與古羅馬時期的文化有著直接的淵源關系,它被人們當作一種文明、進步的社會形態?!霸谑忻裆鐣?,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可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焙诟駹栒J為,市民社會中每個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經濟人”。然而利欲的發展必然會造成對他人利益即權利的侵犯,這是必然的。而這樣的沖突有時市民無法自己解決,為了和諧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們的權利以契約的形式授權給一個組織以解決這個難題,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個組織就是國家。馬克思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兩個領域??梢?,市民社會是與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在這個領域內個人自由地進行商品交換,合理地追求著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上,先有市民社會,后有政治國家,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產生的前提,政治國家是市民社會的體現。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正式表現的一定的政治國家”。那么,這樣的政治國家必須是一個法治國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國法治建設必須選擇的進路,因此市民社會的建立是中國法治之路的不歸選擇。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會?由于歷史原因及現實情況,我國的市民社會不可能像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一樣自發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規范與引導。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現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會的表現形態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會的一種內在信念?!边@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場經濟培養了人們獨立的人格、主體的意識與自決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種與國家相對應的力量即市民社會,以真正實現社會自治與政府權力的平衡,因為市民社會越完善,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會是對國家的限制?!笆忻裆鐣腥说膬r值在法律上反映為兩個方面,即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這一歷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對市民社會的規范與引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用權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價值及具體制度來保證私法主體的利益和經濟民主的實現;另一方面它又通過界定國家權力運作的范圍,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尊重私權,真正實現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實質調整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民法越發展,市民社會越發達,政治國家的領域也就越狹小,民法成了市民社會建立與發展的主要動力。可見,確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體現。三、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沒有市場經濟,法治國家的建立將是空中樓閣。綜觀人類社會的歷史,法治總是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有關,而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以國家壟斷為內容的產品經濟、計劃經濟無緣。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一個國家法治的實現程度取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依法治國依賴充實完備的法律,法律的出現源于社會的需要。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交換的不發達使得社會對復雜的法律規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習慣、宗教等;在產品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和經濟融為一體,經濟關系由行政命令來調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是以市場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經濟關系靠經濟規律自發調節,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法治國家才有實現的可能。市場經濟本質上必然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構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自我權益的關注更自覺、更積極,對法治的要求更強烈,民法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因為市場范圍的大小、市場成熟程度、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主體的獨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確認市場主體的獨立資格為首要任務。賦予市場主體以法律資格相當于為市場經濟注入鮮活的血液,它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轉起來。這種對主體資格的確認徹底摒棄了等級特權思想,培養了人們獨立人格與自由權利的觀念。市場經濟的張揚個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滿足了民法公平、正義、自由的精神內涵,從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們的思想,使市場經濟充滿活力。其次,民法以通過設置并不斷壯大民事權利的方法,使人們得以自由地從事民事行為并受到民法的保護。再次,民法通過規定基本制度與原則來對多元的利益沖突加以協調,促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進行。最后,民法的責任制度能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從而創造一個和諧的競爭環境?!翱傊穹ㄒ匀藶橹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為基點,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為手段,以責任制度為保障,為市場經濟法治化作了科學的構建,使市場經濟獲得了一個完整的法制基礎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p>

篇(10)

在環境行政法基本理念的指導下,我國的環境行政法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完善:首先,要在環境行政法中確立公眾參與及遵循生態規律兩項基本原則。其次,要完善環境行政法的控權機制,包括完善綜合的控權機制,環境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及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一、環境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完善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行政法律關系之中,作為行政法的精髓,指導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廢除并指導行政法實施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準則。由于行政法沒有統一的法典,還沒有哪個國家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過明確的宣示。按照行政法學界的通說,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筆者認為對于環境行政法來說,固然要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但由于環境問題的特殊性,在環境行政法基本理念的指導下,還應當將遵循生態規律以及公眾參與作為其基本原則。

1.完善公眾參與原則

公眾參與原則是指在環境行政中,公民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和途徑參與政府的環境行政立法、執法以及司法,以維護自身的環境權益和公眾環境利益。隨著環境危機的日益嚴重,人們逐漸認識到光靠政府進行環境保護是不行的。由于環境問題本身的特點(比如它的廣泛性和社會性),決定著環境危機的解決必須依靠政府與廣大民眾的傾力合作。在此背景下,環境法上的公眾參與原則逐漸得到國際社會和國內立法的承認。然而,我國的公眾參與原則仍停留在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之中,尚未具體化、制度化,特別是公眾參與權的行使程序和救濟程序基本上付之,從而使法律的書面規定與活生生的社會現實之間的轉缺乏必要的中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難以真正實現。因此筆者建議應從以下方面來完善公眾參與原則:第一,要確認和完善公眾的環境知情權。第二,要確立和完善公眾的環境行政執法參與權。第三,要確立和完善公眾的環境行政立法參與權制度。

2.遵循生態規律原則

遵循生態規律原則是指在進行環境行政立法、執法及司法的過程中,應當遵循自然和生態演的規律,把地球生態系統平衡的基本原則作為制定法律及其法律規定確立的理論基礎。我國當前的環境行政法律,總體上來說在立法思想及指導原則上并未確立遵循生態規律的原則。這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是極其不利的,要實現環境行政法人與自然和諧的理念,就必須將遵循生態規律作為環境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在一個正常的生態系統中,它的結構和功能都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倘若生態平衡遭到破壞,就會引起生態失調,嚴重的時候會導致生態危機發生,直接威脅人類生存。生態學基本原理是我們今天處理環境問題時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應成為我們制定和適用的環境行政法理論基礎。有關環境的一切立法就是要通過制定法律約束人的行為,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生態系統不過分受到人為的干擾和破壞。

二、構建完善的控權機制

1.環境行政法的綜合控權機制

隨著社會歷史條件的變遷,行政法的控權機制是在不斷的變化和完善。隨著行政權積極介入社會事務,控權的重心逐漸地轉向了對行政行為的行使過程進行控制,行政程序法成為控權機制中的核心。在當代,行政法的控權功能體現出了綜合控權的趨勢,就環境行政法而言,主要的控權方式包括規則對權力的控制!權利對權力的控制、權力對權力的控制、程序對權力的控制。具體說來表現在以下方面:其一,法律制定階段的實體控制。規則控制包括:限制行政權力,規定行政權力的行使范圍。其二,對行政行為行使的程序性控制。程序性控制注重對行政行為行使過程的控制,它能夠彌補規則性控制的不足,它把注意力放在權力行為的時間和空間方式上以及相對人的參與上,能夠解決權力行使失控的缺陷。其三,補救性控制。它是有法院通過司法權對行政權進行控制,是權力分工與制約的政治體制的反映,也是法治精神的體現。其四,溝通性控制。這種方式重視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相互的意思溝通,減少權力的強制因素,相對方有較自由的選擇和決定權。

2.完善環境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環境行政程序法是關于環境行政機關行使環境行政管理權。環境行政司法權的方式、步驟、過程等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由于長期以來重人治,輕法治,重實體,輕程序傳統的影響,我國迄今尚未制訂完整的行政程序法,這對環境行政執法、環境行政司法、強化環境管理、保護管理相對人及公眾的正當權益均極為不利。作為權利經濟的市場經濟內在地要求法治,改變重實體,輕程序。就環境法制而言,在完善環境實體法同時,應加強環境程序法建設。首先,在立法體例上,我國應該盡快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設專章對環境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進行規定。其次,在環境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上,考慮到環境問題的特殊性以及環境行政法的控權理念,應當將其目標模式確立為保障公民的環境權益及社會的環境公益,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再次,環境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應當包括程序公正原則!遵循生態規律原則、程序公開原則、參與原則、效率原則。最后,環境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應有聽證制度、回避制度、情報公開制度、不單方接觸制度、說明理由制度時效制度、告知制度等。

3.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是適應環境保護之需要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的行政訴訟,它是指法律授權的公民、團體或特定國家機關,針對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環境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致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被侵害之時,為維護環境公益而向法院提訟的制度。該項制度創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環境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以及與環境行政相對人相互勾結,從而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現象。我國當前的環境行政執法現狀同樣嚴重存在著這樣的現象,因而,構建此制度對于規制環境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組織,此時要么只能等待自身權利受到侵害后對侵權者提起民事訴訟,要么則只能眼睜睜地看著公共環境利益經受著行政機關的踐踏,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僅僅因為他們與該違法行為或不作為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那么,原告資格的確立將成為環境行政法上的一道難題。

參考文獻:

[1]汪勁《環境法律的理念與價值追求環境立法目的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

[2]林婭《環境哲學概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73.

[3]呂忠梅《環境法新視野》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19.

篇(11)

一般情況下,民事活動有具體的私法規范來約束當事人的行為,這時,民法基本原則就具備了行為準則功能。而法律具有強制性的特征,因此行為規范的準則只有與審判規范準則相同,才能區別于其他的規范準則,而體現出法律強制性的特征。由此可知,法律的審判準則與行為準則具有同一性[1]。

高科技的迅猛發展,并沒有完全改變人們之間的利益結構,誠實原則依然適用于對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規范,以實現主體與社會、各主體內部之間的利益平衡。因此,在科技的推動下,時代與市場經濟賦予人們追求金錢、利益、實用的價值觀念,激發出每個主體內心潛伏著的支配財務生產與配置的渴望,都把利益最大化作為民事活動的目標[2]。但與此同時,民事主體同樣也非常清楚人際關系和諧能夠保證合作的延續,因此,人們通過簽訂社會契約,履行誠實原則來保護自身財產和權益不受損失。

而科技的弊端也給公序良俗民事原則帶來巨大的挑戰,比如基因技術的發明與推廣沖擊著人們倫理道德觀念、技術搭便車與壟斷發展破壞著公共秩序等。這些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與“人生而自私”的本性相關聯。因此發揮行為準則功能的前提是要保持社會的公序良俗原則,約束社會全體成員,包括那些濫用技術與“搭便車”的人們,有效維護社會公德與公共利益,更保護技術發明者與投資人的個人權益。

二、立法準則功能

民法基本原則是私法的立法準則,它能克服高科技致使的私法不周延性,當立法者制定新法用來填補因社會進步而遺留的空白時,他所參照的標準依然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它所代表的客觀性是規范法官任意仲裁的關鍵工具,這也是民法基本原則所具有的重要價值與功能,它是構建法治社會最有意義的東西之一。立法的中心,應該側重于人民本身,這也是立法者一直想要探求的本質。然后,時代的進步,人們不斷向私法秩序發起挑戰,立法者因此也總是不斷完善立法體系來維護由于高科技技術的演進而被擾亂的社會秩序。民法基本原則的根源是來自然法中提及的公平與善意的理念。史丹木拉曾經提到:誠信守信原則是變化的自然法[3]。我們也不難發現,民法基本原則是對人們道德觀念的法制化,其內容主要體現了民事行為的利益關系平衡以及善意公平的理念,這種立法理念,應該在高科技任何發展階段都能得到貫徹與延續。因此,在高科技飛速發展的今天,立法必須以民法的基本原則作為基本準則,對立法的具體制度規范做出約束與引導。

三、司法活動功能

任何法律都有其漏洞,法律作為協調利益沖突、規范社會關系的制度,補充其漏洞是十分有必要的。特別針對那些待決案件,體現在法官裁判時,取向與一種法律價值與體系的統一見解。然而,高科技的不斷發展,使得法律之于社會具有滯后性,這使得切實解決法律糾紛與其的矛盾更加突出。法官因此會使用自有裁量權來填補法律漏洞。但是民事基本原則如果不對其自有裁量權有所限制的話,會造成社會對于法院喪失信任感與安全感,進而破壞法制統一[4]。因此在保留法官自有裁量權的靈活性的同時,還要對其進行一定的約束,這樣才可以作為創造性的司法活動準則。還可以通過改革司法體系保持司法獨立性、提高法官的法制理念等。

四、結束語

在高科技時代的發展要求下,充分發揮民事基本原則的行為準則功能與審判準則功能、立法功能與司法活動功能,能夠有效約束民事主體的行為、維護公德與公眾利益、規范社會秩序,填補法律漏洞。作為立法的基本準則,民事準則對于司法審判也具有標準化作用,通過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等手段,來逐步促進法律趨于完善,推動新時期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發展。

參考文獻:

[1]李琳.論“民法基本原則”的法源地位[J].湖南科技學院學報,2016,06:112-113+116.

[2].民法基本原則:理論反思與法典表達[J].法學研究,2016,03:89-102.

[3]楊德群.論公序良俗原則的功能[J].湖南城市學院學報,2013,04:42-47.

[4]陳建國.民法基本原則研究[J].懷化學院學報,2013,04: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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