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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投入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從事貨運(代辦)等貨運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并持有關登記證件到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二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三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一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二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者損失。
第三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四十二條貨運經營者(含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國際道路貨運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貨運相關服務經營者及搬運裝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四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六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七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九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四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六十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六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經營者(含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國際道路貨運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貨運相關服務經營者及搬運裝卸經營者未按規定期限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補交,按日收取道路運輸管理費1%的滯納金,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貨運經營者(含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國際道路貨運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貨運相關服務經營者及搬運裝卸經營者使用偽造、轉讓、涂改道路運輸管理費專用收據或者繳訖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繳其非法收據和繳訖證,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危險貨物運輸活動,除一般行為規范適用本規定外,有關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交通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道路運輸是危險品的主要運輸途徑之一,危險品在運輸時,存在著巨大的潛在危險性,一旦發生事故,將造成嚴重后果,給人民、社會、環境造成嚴重傷害。據統計,近幾年我國每年道路運輸危險品貨物在2億噸左右,其中劇毒氰化物就達幾十萬噸,易燃易爆油品類達1億噸。隨著貨運量的攀升,事故數量和危害也在不斷上升,給危險品所經過地區的安全帶來不可忽視的威脅。因此,如何降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事故風險,提高人員的素質,確保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對社會穩定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省市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相關法規、規章,組織開展了系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項整頓活動,并出臺了相應的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取得了不少成績,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
1.1 多頭執法,行政效率低下
交通部門的交通稽查與公安部門負責交通安全管理交警等執法同時存在,都有上路檢查、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多頭執法在增加行政管理成本的同時,也加大了被管理者的負擔,降低了交通運輸的效率。特別是在普通公路上,由于在同一個行政區域內,不同隊伍同時開展執法檢查,而這些執法隊伍又是區域分割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行使過程中很可能被多次攔車檢查,造成人為的交通不暢,使危險貨物在途時間過長,運輸效率降低,造成不必要的多余路邊停車,有些檢查地點本身就不宜危險貨物車輛停車,進一步增加了危險性。同時,政府部門之間在交通管理上的職能交叉問題也比較突出。
1.2 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規模小,管理不到位
雖然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但實際上很多企業的車輛都不足數,且相當一部分企業是用普通車輛抵充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的,而且掛靠的現象比較嚴重,增加了危險性。
1.3 應急處理機制不健全
一是應急救援流于形式,應付檢查,從業人員在緊急狀態缺乏有效的應急反應能力和經驗。二是部分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不規范,或者雖有相關預案但可操作性差。一些企業的應急預案,就是啟動了也不起作用,預案制定的本身就缺乏科學性。而有些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同時承擔著多種理化性質不同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但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往往都只有一個,沒有根據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不同的理化性質制定不同的操作規程和相應的應急預案,使得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很多企業從未開展過應急預案的演練,一旦發生險情,必將難以應付,最終導致事故發生。四是企業缺乏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和設備。
1.4 從業人員隊伍素質普遍較低
雖然《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但目前從業人員整體文化素質低,尤其在企業中缺少經營管理、安全管理、機務管理的專業人才。與現代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的智能化要求尚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從業人員文化素質低,專業知識接受不了,連最基本的化學符號都不認識,再加上安全意識差,法制觀念不強,只管盲目運輸和裝卸。危險品貨物運輸車輛雖全部安裝了GPS衛星定位系統,但相當部分車輛沒有較好運用,成為一種擺設。押運人員有時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工作職責,既無應變能力,更無有效地應變措施,只會拿著運單和貨物清單辦個交接手續,是一個名副其實地陪駕員。
2 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對策建議
針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中出現的問題,以及今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發展的需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完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
2.1 理順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體制,強化部門協作
按照國務院關于相同或相近的職能交由同一個部門承擔的要求,界定道路運輸行政管理機構與其它部門之間在危險貨物管理領域職責分工,對目前存在嚴重的多頭管理、職責交叉等突出問題逐步予以解決。按照政企分開、權責一致,統一、精簡、高效的原則,理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體制,解決目前交通運輸部門與公安部門關于車輛檢測、汽車檢測站、車輛通行等方面的職責交叉問題,理順交通運輸部門與工商、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部門的職責交叉問題,逐步解決多頭管理問題,明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職責范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所在。同時加強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共同制定措施,實行整體聯動,形成管理的合力。
2.2 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與監督
根據《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規定,應切實加強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保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維修質量。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配備必須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 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部門應嚴格規范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性能檢測方法和技術,監督檢測站的檢測行為和質量,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技術檔案信息系統,對車輛實行動態管理。
2.3 加強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考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規定,建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考核體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進行考核,通過考核,創建健康、有序、優勝劣汰的道路運輸市場機制,引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障運輸安全。
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運輸方面的考核應包括以下內容:維修貨物運輸車輛的停車場地與設施的配備情況;從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勞動保護制度的建立與實施情況;安全運輸責任制、安全運輸操作規程的建立與落實情況;車輛、設備及設施維修、監測、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的建立與演練情況;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裝并正確使用GPS和行車行駛記錄儀情況以及GPS或行車記錄儀的數據解讀情況;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承運人責任險投保情況。
道路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考核情況,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對達不到考核標準的企業,須限期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應取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質。
2.4 推進衛星定位系統(GPS)科學使用
目前,浙江省所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均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安裝了衛星定位系統(GPS),對車輛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確保車輛運行安全。因此,應采取措施,促進全省衛星定位系統(GPS)信息的聯網監控,地方各級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在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系統(GPS)的基礎上,盡快實現從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到縣(市)、市、省的運輸管理部門間聯網監控,實現監控信息資源共享,消除監管盲點,全面提高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水平。
2.5 逐步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技能
結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年度審驗舉辦從業人員培訓班,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法人、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進行以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的使用、裝卸、運輸和發生事故后的處置等為主要內容的業務知識培訓;根據實際情況,規范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統一培訓教育記錄,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認真填寫培訓教育記錄。行業主管部門采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的形式,督促各危運企業的安全教育培訓做到內容、人員、時間的落實,使企業成為對從業人員再教育的主體;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根據安全生產形式及季節變化,邀請安全、交通、消防及化工專家到企業授課,講解有關危險品運輸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的遵章守紀意識及操作技能。企業內部按月組織從業人員學習,宣傳各項政策法規,分析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
2.6 建立健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急管理和事故施救網絡
重視應急管理在控制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以及減少事故損失中發揮的重要作用。組織協調各類消防力量組建成訓練有素、裝備精良的應急救援隊伍,并經常舉行應急救援演習,以便事故發生后,能及時按照預定方案實施救援,在短時間內控制事故發展。這里需要各部門的緊密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處置程序,切實提高處置各類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的成功率。一是通過各部門間的協調,研究分析道路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類型和處置方案,并與有關危險品生產、貯存、經營運輸單位建立聯動程序,完善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的處置方案,建立適合全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體系。二是增添處置危險貨物緊急事故的專用裝備,如起重車輛、捆綁式堵漏帶等,為處置各類事故、參加社會搶險救援提供有力的物質保障;三是加強對特勤專勤人員的培訓,增強處置突發事故的能力。同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還應從不同層次上加強事故應急演練,提高化學危險品運輸事故救援能力。
【參考文獻】
Abstractto enter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in China, road cargo transport industr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is also in constant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road transport industry in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Especially in road transport of goods management, once the problems occur, the consequences will be unimaginable. Road transport of goods has always been the people's production and life are closely linked together. It directly affects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road transport of goods in terms of management,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road transport of goods to inquiry.
key wordsroad; Transport of goods;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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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1978年改革開放實行以后,中國的交通運輸業經過30多年的發展,取得了非常大的進步。道路基礎設施無論是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有了飛速的發展。道路基礎設施種類越來越全備,質量越來越好。運輸場站的設施得到了很好的改善。運輸車輛迅猛增加,運輸供給越來越強。統一、有效、并且具有很強的競爭力的運輸市場已經初步建立了。運輸的結構不斷優化,結構調整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運輸法規不斷的在完善,運輸行政管理正在不斷的向公平、公開、高效、廉潔等方向積極發展。運輸行政管理手段越來越現代化,越來越科學化。運輸行政管理人員和運輸從業人員素質也在不斷的提高。作為交通運輸業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領域,道路貨物運輸業同樣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它基本可以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全部需要。于此同時,在長遠的未來里,隨著道路貨物運輸業的繼續發展,加強對于道路貨物運輸業的管理,這也非常有必要的。
一、不斷加強貨物源頭的管理
長期以來,我們都比較傾向并擅長于車輛和道路交通管理這兩個方面,而往往會無意識的忽視貨源管理。貨是運輸的源頭和基礎,沒有貨,那么運輸管理職能是空談。我們對此必須要有深刻的認識。加強道路貨物運輸管理,無論是治理超車費用的征收還是養路費用的征收,我們都應該從源頭上抓起,并一步一步做好。
20世紀以來,許多運輸集團如雨后春筍般不斷的涌出。它不僅取代了貨運站的作用,而且還統一了車輛的標志。但事實上,運輸集團只是一些沒有人管理的“過度”自由的組合體。運輸集團的管理者除了對管理費感興趣以外,對運輸其他方面的管理都處于粗放型管理階段。特別是對車輛的統一調配、貨源的統一管理、運輸價格的宏觀調控等等這些方面[1]。
由此可見,這是交通貨運管理中存在的一個重要缺失。貨源管理是對運輸價格的一個極其有用的宏觀調控手段。它可以避免企業自行降低運行價格的這一行為出現,并且有利于道路運輸業積極有序發展。
二、積極完善道路貨物的運輸機制,全力實現交通管理的可持續發展
隨著多種所有制經濟的不斷完善發展,舊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機制必然會受到新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機制的威脅甚至取代。對于新時代來說,建立現代化的產權制度,積極努力的實現道路運輸業投資多元化,運行現代化這個趨勢已經不可逆轉了。然而,作為個體單位,必須要加入具有很強競爭力的運輸企業才能繼續生存下去。因為與個體單位相比,具有很強競爭力的運輸企業,它是以資本為紐帶,以統一管理和統一調配為發展模式的。無論是從資金還是技術角度來說,運輸企業都具備了個體單位不可能擁有的優勢[2]。
運輸公司的發展是體現交通管理工作的成績的方式。全國各地近幾十年來的交通貨運發展一般都經歷了從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汽車隊一直到運輸公司再到運輸個體戶的這樣一個演變過程。運輸企業選擇轉型的主要原因大部分是因為企業存在操作管理不善、長期虧損、安全隱患突出等諸如此類的許多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運輸企業選擇轉型將車輛轉賣給個人去經營。這種是解決當時這種問題的不可多得的好辦法。這個辦法一箭三雕。它不僅解決了車輛更新換代時所需要的龐大資金的問題,還處理了轉換前的企業經營虧損的問題,同時它也解決了車輛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隨著多種所有制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運輸公司隨即應運而生。但是,它與20世紀80、90年代的運輸公司相比,無論是在經營理念還是在管理模式上,都有了極大的改變。現代化的運輸企業不僅更能適應新形勢的發展變化,而且還能在交通運輸業中起著很大的作用。并且企業管理是否得當將會直接影響交通的管理工作。
行業協會的建立成為了交通管理不斷進步的橋梁。道路運輸行業協會是企業、個體戶以及管理部門三者之間溝通的橋梁和紐帶。同時它也是運輸市場體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既能在整個行業中發揮溝通、協調和服務等功能,又能促使道路運輸經營者守法經營,保持正當競爭,并提供合理合適的投資建議。與此同時,它還可以代表企業和個體戶向有關部門反映在現實運營中存在的問題。平衡各個方面的社會關系和社會利益,促進交通運輸業的全面快速的發展[3]。
不斷規范管理運輸市場,逐步建立現代化交通運輸體系。近些年來,道路運輸市場內的不斷惡性競爭,已經扭曲整個道路運輸市場。這種惡性的競爭不僅損害了統一開放的市場秩序而且還破壞了正常的競爭。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它還阻礙了現代化道路運輸市場整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因此建立一個有序的良性市場體系是非常有必要。它可以規范市場上的貨源,調控和指導運輸價格,并實施優勝劣汰機制。把一部分費用支出大、影響惡劣的車輛給淘汰掉,以此來使得運力和運量在總體上可以保持平衡。
三、 努力實現管理與服務的有機統一,促進交通事業發展
完善管理機制,保證企業發展。到目前為止,道路運輸業管理不合理仍然是影響和制約運輸經濟發展以及阻礙建成健全運輸市場經濟體制的主要原因。然而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要堅持兩點:第一點是將嚴格管理與鼓勵支持相結合在一起,嚴格控制市場入關的范圍和條件。限制無資質企業隨意進入市場,鼓勵支持運輸企業逐漸地拓寬經營范圍,并且通過各種方式(例如:聯合、兼并、重組等等)走集約化、規模化、現代化的經營發展的道路。二是要提倡研發新技術車型,不斷地拓展企業的經營領域[4]。
強化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的管理, 不斷開拓新型管理模式。道路運輸管理是交通部門的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然而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使得舊的管理體制已經不適應于新的發展需要了。在此基礎之上,必須重新建立起科學的現代化道路運輸生產體系以及運輸市場運行機制。充分發揮道路運輸管理的貨運管理功能,靈活調控市場供求關系。
完善道路貨物運輸的相關性工作,促進運輸業的不斷發展。提升信息的使用率,使得運輸業向現代化發展轉變。運輸業急需高新技術來提高運輸生產力并增大在市場的競爭力。交通管理部門搭建信息平臺,方便企業和業主掌握全面而有效地貨源信息,并且也可以使得交通管理部門獲取效益。與此同時,交通部門擴大宣傳范圍與力度,加強道路運輸市場的監督管理,從而創造一個良好的運輸業的發展環境。
四、總結
加強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是解決道路貨物運輸存在各種問題和矛盾的有效方法。它也為規范和發展道路運輸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是交通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要形成管理和服務向統一的科學發展觀。加強道路貨物運輸管理,全面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相關問題,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向上發展。
參考文獻
[1]陳貼龍.運輸經濟學[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
中圖分類號:F506 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road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and the common problems, combining the current reality of our country,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countermeasures, which includes enhancing staff troop overall quality, improving industry admittance threshold, and the use of advanced technology to strengthen dangerous goods vehicle monitoring, etc.
Key words: dangerous goods; road transport; safety management
近些年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迅猛,對危險化學品等危險貨物的運輸需求不斷擴大,在運輸途中燃燒、爆炸、腐蝕、毒害等危險事故時有發生,給道路運輸安全帶來了很大隱患。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開展研究,以期充分認識危險貨物運輸特性,掌握其運輸規律,加強對危險貨物運輸的有效監管,盡量減少或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已愈來愈成為全行業乃至全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重要課題。
1 危險貨物的概念及分類
在貨物運輸中,凡具有易燃燒、爆炸、腐蝕、毒害、放射射線等性質,在運輸、裝卸、保管過程中能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貨物。危險貨物的品種眾多,在《危險貨物品名表》上明確列名的就有2 000多種,因其性質各異,各自特性也不相同,其危險程度也不一樣。按照各自特性和運輸要求,國際運輸組織把危險貨物共分成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氣體、易燃固體、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及其他雜類等9類。
2 當前我國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現狀及不足
在交通主管部門不斷加大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綜合整治之后,我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水平有了一定提高,運輸企業經營更加有序規范,基本實現了規模化經營,操作流程也進一步規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危險貨物運輸安全事故隱患。但具體來說,我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形勢依然嚴峻,與預期仍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1)運輸企業專業化程度相對較低,發展規模較小
國家交通部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規范化經營均作了相關要求,但現實中危貨運輸企業掛靠經營的現象仍大量存在,而且其中有一部分的運輸車輛直接是用普通車輛來替代的。真正能提供多品種、大批量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數量相對較少。目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中自產自運占相當大的比重,運輸經營目的是為了滿足本單位生產經營的運輸需要,而不是提供危險貨物運輸服務,另外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小、散、弱,運輸設施與設備利用效率低下。
(2)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差,專業素質不強
在當前我國很多危貨運輸企業中,有大量的從業人員根本沒接受過專業系統的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的專業化培訓,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有的即便接受了一定課時的培訓,但效果往往差強人意,達不到培訓要求及相關標準,且很多從業人員缺乏從業經驗,責任心不強,尤其是安全意識欠缺,嚴格意義上說根本不具備從業資格。同時,這些從業人員由于缺乏必要的學習及實操訓練,尤其是對事故救援預案了解不透、操練不夠,一旦真正發生運輸安全事故時,往往措手不及,應對失當,對一些本來可以把損失降到最低的安全事故卻因為自身操作的問題而無法實現。
(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等級低、設備不配套
在我國除了部分危險品及石油運輸使用專用的運輸車輛外,還經常出現使用普通車輛或經過簡單改裝的車輛進行危貨運輸作業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很長時間內一直存在,給危貨運輸安全管理帶來了極大隱患。經過簡單改裝的車輛安全設施陳舊,車輛安全技術等級低下,極易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一些運輸企業在作業過程中缺乏對安全運輸的重視,安全意識缺失,不能及時掌握車輛性能狀況的完好程度,不注重對運輸車輛的日常安全檢修及維護,缺乏源頭管理意識,不按照安全規范操作,甚至有的小企業為了節約成本、一味地追求經濟利益,在運輸作業中采用“小車大罐”、“一罐多用”。
(4)政府監管不力,監管水平不高
我國對危險品運輸企業資質審核與監管不力,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標準體系不夠健全,行業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普遍較低,管理職能及部門職責不夠明確,政府監管手段過于單一,監管水平不高,缺乏切實有效的跨區域、跨部門的監控手段,無法對危險品運輸過程實行有效監控和管理。
3 改善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的對策
(1)全面落實資質制度,推行道路危貨運輸招投標
目前我國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采取了資質認證制度,未經過資質許可的企業不得進行危險貨物(化學品)運輸,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凸顯出了很多的問題,最突出的就是危險化學品生產、銷售、使用單位不按規定托運問題較為普遍。結合我國實際,這里提出實施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招投標制度。采用招投標制度無疑具有很多優點:①通過運輸企業之間的競爭優選,有益于降低和控制危險貨物運輸的物流成本;②能夠有效地從源頭上控制那些不具備(或資質偏低)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參與進來,從而有利于建立更加規范的危貨運輸市場秩序;③可扶持危險品運輸企業向規范化、專業化、規模化方向發展,使危險化學品的整個流通環節盡快走入良性循環。
(2)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和操作技能
調查發現,我國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事故中多數都是因為車輛駕駛員的因素引發的,包括駕駛員在內的很多危險貨物從業人員業務技能低、專業素養不夠是引發事故的重要誘因,因此,提高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關鍵所在。具體來說,危貨運輸從業人員的素養提升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①嚴格從業資格審查,主要涉及到從業人員培訓環節中培訓教師、培訓課程等方面的審查,以確保培訓質量;②提高培訓強度,如拓展和增加培訓內容,延長培訓時間等;③從源頭上對從業者的最低學歷進行限制,這樣做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從業人員的基本素質;④提升行業工資水平,吸引更多受過正規高水平教育的優秀人才加入本行業。
(3)適度提高行業準入門檻,提升經營質量
當前我國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狀況不佳、且一直無法根本改善的其中一個很重要原因就是行業的準入門檻過低,使得源頭上無法得到很好控制,一些經營主體小、散、弱的狀況始終沒有得到有效改善,安全管理成效不顯著。因此,今后應進一步提高行業的準入門檻,從源頭上對進入的經營主體進行適度限制,適度建立壟斷經營,從而有效地對無序的壓價競爭現象予以遏制,這樣做本身對那些能很好開展安全生產管理的企業也是一種保護,為這些企業健康有序發展創造必要的良好環境。另一方面,要下大力氣徹底清理掛靠經營現象,堅決杜絕掛戶經營者參與無序競爭。
(4)進一步加大對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的定期性評估檢查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近年來我國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發展迅速,但各企業之間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差別很大,其生產及安全管理狀況也存在差異。《道路運輸條例》頒布實施之后,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開展安全生產評估已成當務之急。評估可從以下方面展開:安全生產機構、安全生產制度、培訓和教育、事故防范、運輸安全管理、車輛技術管理、駕駛員安全管理、事故管理等。通過評估發現問題后進行整改,對評估中發現的無法實現安全生產的企業要堅決清理出局,讓其退出市場,有效控制事故源頭,進而遏制安全事故的頻繁發生。
(5)積極運用先進科技手段,加強危貨車輛運行監控
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相比普通交通事故來講危害要大得多,就如一顆“定時炸彈”一樣隨時危及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必須運用“全過程管理”的思想來開展危貨運輸安全管理工作,這就要求除了做好必要的源頭管理外,還要對危險貨物運輸過程進行有效的監控。為確保車輛運行安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明確要求危貨運輸車輛要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這樣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可確保企業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降低事故損失。此外,結合國外相關實踐經驗,建議對危貨運輸車輛還要強制安裝行駛記錄儀,記錄運輸車輛的行駛時間、行駛速度等數據,以便路面警察隨時抽查,這樣做可以有效地保證危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行駛安全。同時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國內一些地區推出的“無線車輛定位調度系統”也被大量運用于危險品運輸行業,一旦危貨車輛發生危險, 交通指揮中心的控制人員可通過“無線車輛定位調度系統”在電子地圖上監控到車輛的運行線路狀況,并通過遠程控制,對車輛實現斷油斷電處理,從而避免事故的發生,這些好的做法都值得全面推廣。
4 結束語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事故危害大,發生率高,發生事故風險的影響因素眾多,單一層面地開展防治效果有限,這就要求相關主管部門必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明確事故成因,逐步積累事故處理實踐經驗,理論聯系實際,全面做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事故的防范及管理工作,必須從包括制度、人員、資金等多個層面入手,多措并舉,運用全過程管理的理念進行有效管理,最大限度地保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我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注入生機和活力。
參考文獻:
[1] 田曉. 淺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J]. 市場論壇,2010(8):94-95.
[2] 張永杰,陳海泳,劉華瓊.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管理問題的探討[J]. 山東交通學院學報,2005(3):61-63.
在新《安全生產法》出臺前,我市的危險貨物運輸行業安全管理主要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等法規、規章、標準,依法管理各個環節工作。在具體的管理措施上, 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管理主要以“三關一監督”為抓手,即嚴格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準入關,運輸車輛準入及技術管理關,從業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準入關, 以及加強對危貨裝載的監督。通過幾年的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基本實現了企業化、專業化、信息化經營, 車輛技術條件提高,運輸及裝卸設施改善,從業人員持證上崗, 企業規范經營,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水平有了較大提高, 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事故隱患。
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規模較小
雖然交通部9號令《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但目前有相當一部分企業是用普通車輛抵充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的,而且掛靠的現象比較嚴重。真正能提供多品種、大批量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還不多。
(二)運輸設施相對比較落后
一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折舊年限過長,老舊車輛、帶病車輛大量存在,車輛技術狀況較差,專業運輸車輛少,有的車輛由于年使用年限超過7年定為二級車后,雖然運輸管理部門不再發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但有不少車輛繼續在營運。二是,運輸設備和安全設施的專業維修缺乏專業技術人才、維修技術標準和維修定額標準等。目前我市附近還沒有專門的定點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廠。
(三)從業人員素質普遍較低
一是,掌握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知識的運管人員偏少,而且只限于專職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人員中,而很少對具體在現場管理中的稽查人員進行危險貨物運輸基礎知識培訓。二是,從業人員缺少專業業務知識。駕駛員、押運人員、裝卸人員是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主體,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從業人員隊伍,對保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四)市外過境車輛監管難度大
據不完全統計,近幾年我市發生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事故60%都是過境車輛。該類危化品車輛駕駛員普遍不熟悉我市規定的限行時間段,導致運輸車輛在禁止通行時間進入我市,或是未按規定準時駛離。同時伴有超載超速行駛等違法行為,極易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應當作為從嚴管控和從嚴查處的重中之重
三、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對策
(一)對危貨運輸車輛強制安裝GPS定位系統
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制定和出臺必要的強制措施,今后凡申請辦理和換發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及其車輛,都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安裝GPS系統,否則將依法吊銷企業及其車輛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資質。
(二)通過法制建設逐步規范危運市場秩序
在國家對危運管理工作框架性法規的基礎上,結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這個子行業的特殊性,應盡快出臺一套適合危運管理的行政法規,對市場進入、退出、安全監管及法律責任予以明確,對運輸、托運、裝卸、倉儲等各個環節加以規范,確保危運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三)定期進行安全評估,加強運輸企業管理
《道路運輸條例》頒布實施之后,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開展安全生產評估成為當務之急。評估應包括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機構、安全生產制度、培訓和教育、事故防范、運輸安全管理、車輛技術管理、駕駛員安全管理、事故管理等八項制度。通過評估來規范市場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不能實現安全生產的企業要清理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有效控制事故的源頭,遏制事故的發生。
(四)提高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素質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要為從業人員學習和培訓創造條件,有計劃地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技能水平,促進企業的整體運輸安全質量與經營管理水平。
(五)強化巡查,確保規定落實
應強制規定途徑我市過境的外市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須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經由我市境內的高速公路過境。外市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白天不得進市區內行駛,確需進入市區的,須先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且進入市區速度應控制在60公里/小時以內。
參考文獻:
[1]劉敏文[等]編著.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教程.2008年版.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放射性物品和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二、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三、將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4.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Abstract: combining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large scale irrigation heze city related situation,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search the countermeasur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large scale irrigation construction work.
Keywords: large irrigation; Restricting factors; suggest
中圖分類號: D035.37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危險貨物的概念和分類
1、危險貨物的基本概念
危險貨物按照國家的相關標準是由具體并且明確的描述的,具體為:危險貨物是指容易發生爆炸、容易燃燒、有毒有害、容易產生感染、具有高腐蝕性和放射性的貨物,并且在運輸的過程中,容易引發安全事故、容易造成財產損失并對環境產生污染的貨物,這類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需要加以特殊的防范和保護措施。這一定義是依據國家關于危險貨物的最新標準來制定的。
2、危險貨物的具體分類
目前我國對危險貨物是有著詳細的分類的,具體為:(1)容易發生爆炸的物品,(2)經過壓縮的特殊氣體及具有壓力的液化氣,(3)容易發生燃燒的氣體,(4)容易發生燃燒的固體、液體和氣體,(5)本身形態活潑的有機物,例如過氧化物,(6)有毒有害的物品和具有感染性的物品,(7)具有強放射性的物質,(8)具有高腐蝕特性的物品,(9)其他存在危險性的貨物。
二、危險貨物的道路交通運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直以來,我國的危險貨物的道路交通運輸管理工作都引起了各級管理機構的重視,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機構也對危險貨物的道路交通運輸采取了嚴格的監督管理手段,目的是確保危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安全可靠抵達目的地,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盡管如此,我國的危險貨物在道路交通運輸管理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制約了道路交通運輸發展。具體存在問題為:
1、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管理的相關標準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目前我國關于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管理的相關標準仍然沿用多年前的老標準,有些條款已經不適應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的最新形勢,所以需要對相關標準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2、經營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的公司缺乏有實力的大公司和大企業。現在涉足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的公司多為一些小公司,不但規模小,而且由于自身硬件條件的制約和限制,無法做到在運輸過程中對危險貨物進行有效安全管理,這就造成了危險貨物在道路交通運輸中存在安全隱患。
3、經營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的公司和企業未按照規范的安全程序操作。首先是在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中沒有專用的危險貨物運輸車隊,其次是沒有建立相應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再次,未執行押運員與駕駛員分開的制度。
4、在經營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的公司和企業中,某些運輸車輛存在個人車輛掛靠在公司名義下的現象。這種現象直接導致了公司對掛靠運輸車輛無法實行規范化的管理,無法落實各項安全制度。最終的結果是容易誘發危險貨物道路交通更運輸安全事故。
5、對于危險貨物的道路交通運輸違法行為,道路交通管理機構在處罰手段上還存在欠缺,無法對違法行為采取行之有效的處置,這主要是因為危險貨物的特殊性導致的。在實際的道路交通的違法行為處罰中,常常會遇到無法處理違法車輛的情況,所以,必須想辦法解決之一問題。
6、目前我國的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行業的從業人員素質相對較低,缺乏安全防護意識,對危險貨物的道路交通運輸安全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并且在實際的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中,從事這一行業的人員沒有配備相應的專用工具,除此之外,也缺乏專業的安全知識,這些都導致了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存在安全隱患。
三、加強危險貨物的道路交通運輸管理的具體措施
針對目前危險貨物的道路交通運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各級道路交通管理機構需要改變工作模式,創新工作方法,制定具體措施,做好危險貨物的道路交通運輸管理工作。具體措施為:
1、根據目前的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管理實際情況,修訂原有標準,制定新條款,使之適應現有的危險道路交通運輸管理形勢,保證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管理工作有據可依,真正使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起到應有的作用。
2、對現有的從事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的公司實行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和規范化管理,提升公司的硬件設施和設備條件。此外,還要鼓勵有實力的大公司從事危險貨物運輸業,通過大公司的參與,提升整個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業的整體素質。
3、加強對現有經營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的公司和企業的安全檢查力度,檢查的重點是是否制定了安全規范和安全程序,是否使用專用的危險貨物運輸車隊,是否建立了相應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否執行押運員與駕駛員分開的制度。對于未達標的公司和企業,要暫停其從業資格。
4、取消經營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公司和企業中的車輛掛靠現象,規范經營公司和企業的車輛管理行為,對經營企業的車輛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和資格備案制度,只有具備了這些條件之后,才能認定為合格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車輛。此外,還要對從業車輛發放專用的資格牌照,保證從業車輛達到安全要求。
5、加強對危險貨物的道路交通運輸的執法行動,對違法車輛和司機實行扣押制度。制定詳細的扣押制度和扣押措施,做到既處罰了違法行為,又保證了危險貨物的安全性。使執法行為不影響危險貨物的安全運輸。
6、增加我國的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的設備資金投入,采用先進的科技手段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實行全面監控和車輛定位,并引入國外先進的通訊器材和監控手段,完善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的監控手段。要求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必須是專用車輛,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危險貨物道路交通運輸的整體安全。
筆者通過認真研讀《行政許可法》《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從業資格培訓、考試管理的有關文件精神,認為組織危險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考試并核發從業資格證屬于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職權,只能以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名義組織該項考試、核發該類從業資格證,而不能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名義組織該項考試和核發該類從業資格證。具體的法律規定及理由如下。
第一,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核發從業資格證件屬于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指出,“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強調,“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由此可見,且按照行政職權分類,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核發從業資格證件屬于明確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屬于行政確認或其他權力。
第二,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核發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的行政許可事項屬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法定職權,不屬于道路運輸管理的法定職權。《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指出,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要“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每季度組織一次考試”;第十六條明確“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十七條明確“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強調,“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和管理”。由此可見,且按照職權法定原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具備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核發從業資格證件的職權。
第二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運輸許可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六)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七)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五)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見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2.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注明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和項別、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頒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已獲得其它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限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做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專用車輛符合許可要求、罐體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應當為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其中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其《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停業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章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質量檢驗情況;
(三)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四章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七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按照規定添加。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二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活動,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險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三十條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一條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第三十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條專用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六條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
第三十七條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第三十八條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第三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在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四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條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危害和應急措施,并在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在危險貨物裝卸、保管、貯存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保管要求,輕裝輕卸,分區存放,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專用車輛有超載行為且具備安全卸載和儲存條件的,應當要求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到具備所運輸危險貨物儲存條件的場所卸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它危險貨物,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
(二)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三)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市、縣(市、區)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市運輸管理處具體負責市直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各縣(市、區)運輸管理處(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人員管理
第四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根據企業的規模,依照《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要求,建立安全領導組織機構,配備專職安全員,專職安全員必須取得安全執業資格。
第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給運輸車輛配備足夠的經考核合格、取得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的駕駛員、押運員,駕駛員、押運員的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
第六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保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押運員和裝卸管理員持證上崗,遵章守紀。駕駛員一次連續駕駛4小時應休息20分鐘以上;24小時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
第七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定期開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及時組織從業人員學習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例會,教育培訓面要達到100%。
第三章車輛設備管理
第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保持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有良好的技術狀況,技術等級達到一級;要做好危貨運輸車輛的正常維護、保養工作,按期進行車輛技術定級;罐車罐體要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測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使用;運輸企業要為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運輸車輛必須安裝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3-)要求的標志燈、標志牌。
第九條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應安裝定位系統(GPS衛星定位系統)或行車記錄儀。運輸企業要對GPS監控信息定期進行收集、整理和分析,要建立車輛監控平臺或委托GPS運營商服務平臺對車輛進行24小時監控。
第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為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不得退保和脫保;不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車輛,不得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保證車輛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駕駛員、押運員應檢查隨車攜帶的安全卡是否與所運危險貨物一致,并熟悉安全卡的內容。
第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設立專用停車場地,配備必要的消防消毒等設施、設備;為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有警示標志。
第四章制度管理
第十三條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建立健全各類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崗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設備及設施的維護、保養、檢查制度、勞動防護和清洗消毒制度、安全生產獎勵、懲罰制度、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并做好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
第十四條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編制可行的危險貨物運輸應急預案,并做好應急預案的演練工作。在運輸過程中,一旦發生危險,駕押人員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并采取救援措施,盡可能減少危害損失。
第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要嚴格按照“車輛資產、勞動關系、經營調度、財務核算”四統一的要求,全面對運輸車輛實施公司化管理。
第十六條按照省安監、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每兩年安全評估一次,由具有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評估合格,出具評估報告,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七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建立車輛檢測和檢查制度,要定期開展車輛檢測和二級維護,每月應對專用車輛至少檢查一次,“五一”、“十一”、“春節”前要對車輛進行集中檢驗,應當到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在運輸生產的全過程,應嚴格遵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標準。
第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定期將危險貨物運輸情況,在每月5日前上報市、縣(市、區)運輸管理部門。
第五章行業監管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運輸管理部門應嚴把“三關一監督”(即嚴格把好經營資質關、車輛技術關、從業人員從業資格關和市場監督關),并建立定期深入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監督檢查安全工作的制度和例會制度。
第二十一條市、縣運輸管理部門應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檢查做好記錄,對存在問題的企業,應發出通知,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子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