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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環境治理大全11篇

時間:2023-09-03 14: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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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環境治理

篇(1)

中圖分類號:X321 文獻標識碼:A

一、 國際環境合作原則的概念

眾所周知,國際合作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面對當前紛繁復雜的國際局勢,各國都有責任和義務加強合作并采取共同行動應對國際社會中的共同問題。國際環境合作原則作為國際環境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指國家及包括國際組織、公司、個人在內的其他國際行為體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合作, 基于人類共同利益的考慮, 為解決已經發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對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威脅的環境問題而采取集體行動的原則。國際環境合作原則是國際合作原則在環境保護領域的拓展和延伸,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國際環境合作原則理念的與時俱進性。

首先, 國際環境合作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出版的《我們共同的未來》(Our Common Future)報告中,將可持續發展定義為:“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豍這一表述目前已經成為使用最多、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和認可的對可持續發展概念的解釋。國際環境合作原則正是為了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出的。

其次, 國際環境合作突出了“人類共同利益”的理念。就國際環境合作而言,“保護生物圈是人類的共同利益”,而國際法長期忽視人類這一共同利益,因此,國際環境合作原則的提出填補了這一空白。

(二)國際環境合作原則參與主體的廣泛性。

依據傳統的國際法理論, 國際法的主體只包括國家和政府間國際組織, 而非政府組織、跨國公司、個人幾乎是被排除在外的。但是在國際環境保護領域, 非政府組織、跨國公司以及個人, 正在國際環境合作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并已經成為事實上的國際社會的行為主體,這是傳統國際法所不可企及的。

(三)國際環境合作原則的靈活性。

傳統意義的國際合作的基礎是各國之前的利益交換,它強調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對等。而國際環境合作則強調實質公平,這集中體現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援助上。雖然目前對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 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仍然始終存在著巨大爭議, 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這一國際環境保護領域特有原則的最終確立, 使國際環境合作具有了更加靈活的實現方式。

二、 國際環境合作原則的國際法依據

國際環境合作原則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是在一系列重要的國際會議上得以最終確立的。國際環境合作原則的國際法依據包括:《關于人類環境的斯德哥爾摩宣言》、《內羅畢宣言》以及《里約熱內盧環境與發展宣言》。

(一)《關于人類環境的斯德哥爾摩宣言》。

1972年6月,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在這次會議上通過了著名的《關于人類環境的斯德哥爾摩宣言》(The Stockholm Declaration on Human Environment,簡稱《人類環境宣言》),其中第7 條明確提出: “種類越來越多的環境問題, 因為它們在范圍上是地區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為它們影響共同的國際領域, 將要求國與國之間廣泛合作和國際組織采取行動以謀求共同的利益。豎”此條款強調了為實現人類共同的環境目的, 需要各國政府、國際組織、企業與個人共同的努力, 即“為籌措資金以支援發展中國家完成它們這方面的責任所需要進行的國際合作”豏。此外,該《宣言》第22、24、25 條都有關于這一原則的規定。

(二)《內羅畢宣言》。

1982年為了紀念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10周年,在內羅畢召開了人類環境特別會議,并通過了《內羅畢宣言》。針對國際環境保護領域出現的新問題,《內羅畢宣言》共提出10 項原則, 核心即強調國際環境保護合作的原則。《內羅畢宣言》有多項內容里涉及國際環境保護合作原則,例如:第10條明確提出:“國際社會莊嚴重申各國對斯德哥爾摩宣言和行動計劃所承擔的義務,重申要進一步加強和擴大在環境保護領城內的各國努力和國際合作”豐,該原則就明確了加強國際環境合作的原則。

(三)《關于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

1992 年6 月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在這次會議上通過了《關于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簡稱《里約宣言》。該《宣言》旨在為各國在環境與發展領域采取行動和開展國際合作提供指導原則,規定一般義務。《里約宣言》共包括27項原則,其中有的內容是對《人類環境宣言》、《內羅畢宣言》中相關原則的重申, 而有的內容則是對前兩個《宣言》的發展,例如:第24條原則是關于戰爭與和平與環境和發展的關系問題, 明確提出各國“戰爭本來就是破壞持續發展的。因此各國應遵守規定在武裝沖突時期保護環境的國際法,并為在必要對進一步制訂國際法而進行合作”豑;而第27條原則明確規定: “各國和人民應真誠地本著伙伴關系的精神進行合作,貫徹執行本宣言中所體現的原則,進一步制訂持續發展領域內的國際法”豒,將國際環境合作原則的發展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篇(2)

但筆者以為,在支持這一新理念的同時,仍有進一步商榷的必要。

關鍵詞 :生態型政府;內涵定位;廣義上世紀70 年代以來,由于環境問題的彌散性,環境因素已成為關涉和平、發展與安全的新變量,生態環境治理被逐步納入政府管理重點范疇。在此背景下,南京農業大學黃愛寶教授在《南京社會科學》2006 年第1 期上發表的《“生態型政府”初探》一文,從內涵定位與基本特征兩個方面提出并闡述了“生態型政府”新理念。以謀求“適應經濟全球化的挑戰,促進政府自身的改革與發展,建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令人甚感鼓舞。但筆者認為,在支持這一新理念的同時,卻仍有進一步商榷的必要。所支持者,把生態問題納入政府重點治理范疇乃全球環境治理大勢所趨;所商榷者,生態型政府的內涵定位則不應限于狹義。

一、大趨勢:全球環境治理中的政府參與

關于全球環境治理,學界目前尚無明確一致的界定。但根據聯合國1992 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21世紀議程》、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文件,可以認為,所謂全球環境治理,主要是國際社會通過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關系,經由條約、協議、組織所形成的復雜網絡來解決全球環境問題,以促進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由條約、協議、組織所形成的復雜網絡就是全球環境治理機制。

在全球環境治理中,國家(主要指各國政府)是最為重要的國際政治行為體,各國通過加入政府間國際組織來影響全球環境治理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在作用渠道上,在涉及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土壤退化與沙漠化防治、危險廢棄物處理、污染防治、水域保護、資源能源開發與利用等較為廣泛的議題領域,各國通過雙邊、多邊對話以及全球環境會議,形成相應的合作體制,簽署國際公約,以促進各國及全球環境問題的共同解決。

在原則規范方面,國家環境主權原則、責任原則、風險預防原則、國際合作原則等已得到大多數國家的承認。同時,各類涉及環境發展問題的國際法律規范也已通過國際公約或會議宣言得到闡明,比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防止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處置巴塞爾公約》等。

在操控方式上,主要包括環境立法、經濟措施、政策調控、資金援助、技術轉讓、建構信息知識網絡、監督評價等,都已在環境治理中得到應用。

在全球環境治理大趨勢下,一方面,世界各國尤其是歐美國家紛紛制定相應的國內環境規劃。通過國內環境立法,在政治決策與社會發展中貫徹環保理念,比如“環境友好”概念以及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環境友好型城市、生態社區等新理念的相繼提出等。另一方面,一大批環保NGO在民間社會自發成立,包括綠色和平組織、地球之友國際等,他們通過發動不同規模、不同類型(如呼吁、示威游行等)的環境運動,既推動了生態環境理論層面的思考,又促進了國內環境治理進程。

中國作為大國,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采取多種參與方式,包括參加國際環境發展會議或論壇,出席有關國際公約締約方大會,簽署、批準或加入國際環境發展條約、協議、修正案,參與國際環境治理項目合作,主辦大規模高等級的環境發展問題國際會議或論壇。因此,從全球環境治理背景看,把生態環境問題納入政府治理重點范疇已是大勢所趨。

二、內涵定位:從狹義淺生態到廣義深生態

對“生態”一詞的內涵界定,就目前研究而言,在范疇上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在層次上有深生態與淺生態之別。狹義界定主要指人與自然的自然性和諧,廣義界定則指任一主體與周圍環境趨向生態化的動態平衡與綜合協調的哲學思維。淺生態側重于對環境問題的技術性解決,深生態則傾向于對自然內在道德價值的思考,進而主張政治、文化、社會、經濟等全方位的生態化。黃愛寶教授把生態型政府中的“生態”內涵定位于狹義的淺生態,即追求實現人與自然的自然性和諧;那么,“生態型政府”的內涵就是指“致力于追求實現人與自然的自然性和諧的政府,或者說是以保護與恢復自然生態平衡為根本目標與基本職能的政府”。

狹義的淺生態定位本身并非錯誤,可能有利于突出對自然環境的純粹保護議題。但從深生態哲學、生態政治乃至系統論的角度來說,狹義的淺生態定位并不一定有利于環境治理的實踐進程。

從深生態哲學角度分析,深生態哲學的生態主義思考與我們平常所討論的環境主義思考有所區別。一般的環境主義僅“主張一種對環境難題的管理性方法,確信它們可以在不需要根本改變目前的價值或生產與生活方式的情況下得以解決”。而生態主義則認為:“要創建一個可持續發展的和使人滿足的生存方式,必須以我們與非人自然界的關系,我們的社會與政治活模式的深刻改變為前提。”明確“人以自然而存在,自然以人而存在”的一體共生、內在統一關系,從而“遵循生態學原理和系統科學方法論,針對人類面臨的以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危機狀態為主的各種危及人類生存的重大問題,尋求戰略層次的根本性、長遠性解決”。否則,生態環境危機將在既有的政治與社會生活模式下重復發生,人類社會就將處于循環往復的生存危機之中。

從生態政治角度觀察,生態政治作為一種全新的政治思維,以系統論為認知方法,以綜合協調與動態平衡為理論內涵,從而成為把政治、社會與自然視為三位一體化、緊密聯結的有機系統。要求實現政治與社會的生態化,不僅力求政治體系內的協調與平衡,更謀求政治體系外政治、社會、經濟、自然之間的共生共榮。在“強調社會民主、政治民主和權力分散,追求公民不分種族和性別的自由與平等”的基礎上,主張建立一種“符合生態的分散化經濟結構、社會結構和政治結構的模式”。因此,或許可以通過環境友好型社會、環境友好型城市、生態社區等概念往上推延。那么,一種環境友好型政府進一步說是一種“生態政府”的理念呼之欲出。即:政府不僅是對生態環境問題保持高度關注與關懷的政府,而且應當是貫徹生態原則——協調、平衡、多元化、開放性、兼容性、非集中化的政府。如此,則可以首先從行動理念上縮小甚至避免單方面推進生態環境治理所造成的局限,擴大并深化全方位推進環境治理的有益成果。

從目前環境治理實踐看,單純以環境技術方法推進環境治理進程并不能取得較大成效。無論政府還是社會都已普遍認識到,環境治理是一項浩大長遠的系統工程,必須在環境與發展、環境與社會之間綜合協調。

因此,生態型政府的“生態”內涵,如果定位于廣義的深生態層面,則更為恰當。尤其在新世紀初葉,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經濟轉型乃至政治改革的大背景之下,處于大力推進“和諧社會”構建進程之中,在公民社會尚未充分發育,仍然需要政府充分發揮帶動引領作用情況下,面向未來應當構建一個什么樣的政府,仍然應該是值得學界與社會深入思考的重大問題。就全球范圍而言,21世紀將明顯是一個“治理”的世紀,而治理的內涵即多元互動協調。定位于廣義深生態內涵的“生態型政府”理念或可作為一種有益于新探索的新啟示。因為,只有具備生態思維的政府,才能引領出一個具備生態思維的社會。

參考文獻

[1] 黃愛寶“. 生態型政府”初探[J].南京社會科學,2006(1).

[2] 黃愛寶“. 生態型政府”初探[J].南京社會科學,2006(1).

[3] [英]安德魯·多布森.綠色政治思想[M].郇慶治譯.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5:2.

篇(3)

1自然資源是環境差別待遇產生的法律基礎

1.1自然資源的確立

廣大南方國家在取得獨立后,發現其國內經濟嚴重落后于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將其歸結為當時的國際經濟秩序存在嚴重不平等,因此開始了以爭取自然源永久為起點的國際經濟新秩序運動。自然資源雖然1952年聯大7屆會議通過了《關于自由開發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權利的決議》,這一決議開始將資源問題與聯系起來。1962年聯大在《關于自然資源永久的宣言》中正式確立了自然資源永久。有的學者認為,1945年后發展起來的自然資源永久原則,主要是新獨立國家對于自己的礦產資源特別是石油資源被外國人所有的反應。①國家對于自然資源的永久屬于的固有內容,而且有的學者也認為一旦某種資源,例如森林資源,落入到了國家排他性范疇之內,國際法對它的使用幾乎沒有什么限制。而對于自然資源永久的強調,被認為是暗示在大部分情況下,對于自然資源的限制都需要有關當事國的同意。②自然資源在國際法中的確立,一方面是發展中國家為了確保自己對其境內資源的完全管轄權,從而排除殖民期間境外企業對自身的經濟控制,另一方面也是想據此來發展國家經濟,縮小貧富差距。這一權利的確立也成為發展中國家主張差別待遇的法律基礎。

1.2自然資源與差別待遇在目標上具有一致性

國際環境法在實現人類共同利益的過程中,造成的國際社會“分界而治”確實對國際環境法的有效實施造成了障礙,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由于致力于經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堅持成為了國際環境法需要首先處理的問題。一國選擇怎樣的資源利用方式,選擇是否參加國際環境條約以及在參加后在其國內在多大程度上采取更具體的規則,完全是一國的自由裁量權,而這一權利也被眾多的國際文件所確認。這一權利的確立是在南方國家主張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過程中確立的,但隨后就成為了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環境領域要求國際環境法給予其差別待遇的重要砝碼,從而促進了差別待遇在國際環境法中的興起。自然資源雖然是國際經濟新秩序運動的起點,但這一運動并沒有給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經濟領域帶來實際的經濟利益,而且這一運動也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開始衰落。自然資源是發展中國家爭取經濟發展的重要權利,其目的就是通過確立自然資源,在國際經濟領域獲得與發達國家平等的地位,促進其經濟發展。而當環境問題被提上聯合國議程,擺在了發展中國家面前時,這一權利成為了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環境領域主張差別待遇的合理依據,李春林教授也認為“自然資源永久原則是國際經濟新秩序運動所取得的最大的成果,它本身就構成發展中國家隨后爭取國際環境差別待遇的依據”。①自然資源是國際法站在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角度而言的,而環境差別待遇就是承認并確保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環境保護中維護經濟發展的重要制度,因此二者在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這一目標上存在著一致性。

2差別待遇引導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環境法

2.1國家同意在國際環境法中仍然適用

迄今為止仍然是國際關系的基石,我們不能因為國家和環境保護之間存在的矛盾,就否定或取消國家存在的合理性。②如果發達國家妄圖借助環境保護向發展中國家施加政治壓力,想要憑借強大的經濟地位,迫使發展中國家參加國際環境條約,或者不經過發展中國家的同意就使國際環境條約對發展中國家生效。這其實是在推崇一種由少數發達國家主導的“環境霸權”,“普遍同意才可創設普遍適用的規制”③,所以國際環境法必須在具體的國際環境問題的解決上爭取國家的普遍同意。國際環境領域存在“人類共同利益”的特殊性,并不能使其像“強行法”或者“習慣法”那樣可以不經國家同意就對國際社會成員生效。國際環境規則可以共同協商,不能由霸權主導。發達國家不止一次的妄圖通過弱化來干涉發展中國家的,每當國際法中出現新的議題,其主導制定的規則需要發展中國家的同意才可以獲得通過時,發達國家就會出現弱化的聲音,因為發展中國家基于其發展利益的考量可能不會同意這類規則。由于國際法的主要主體是國家,國際法仍然處在國家的掌控之中④,國際環境法也不例外,國際環境法規則仍然處于國家的掌控之中,尤其是在80年代以后,發展中國家認識到其應當參與到國際規則的制定中去以維護自己的國家利益,而不是僅僅同意并遵守由發達國家主導制定的規則。如果只是根據環境系“人類共同利益”來排除國家同意,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同意來制定國際環境法是不符合現實的。國家同意原則源于國家原則,國際法的概念建立在國家平等的基礎之上,完全依靠國家間的同意來實現。⑤既然通過直接否定發展中國家的來實現國際環境立法是不現實的,那么通過在國際環境法中嵌入差別待遇這一制度,國際環境條約便可以更大程度上爭取到發展中國家的同意,從而使全球環境治理變得有可能。

2.2差別待遇獲得發展中國家對于國際環境法的普遍參與

在國際環境法中,差別待遇就是給予發展中國家一定的優待,從而使處于經濟不利地位的發展中國家可以愿意參加到同一的國際環境合作安排中來。這樣表面上可以緩解發展中國家由于環境治理而產生的經濟成本,又可以滿足發達國家要求發展中國家加入到全球環境治理中來的要求。更進一步來看,差別待遇解決了國家基于所產生的國家同意對于國際環境法實現“人類共同利益”目標的阻礙。因為差別待遇作為國際環境法中的一項制度,承認了兩個方面的現實;一,發展中國家對于經濟發展的要求要比環境保護更為迫切;二,所有國家無論大小、強弱都應當進行環境保護,但是發達國家對這一要求更為迫切。基于這兩個現實問題,發達國家就需要在國際環境談判中適當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需求以獲得發展中國家對國際環境協議的同意來滿足其環境需求。其實國際環境法也就是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二分的格局下展開的,發達國家強調環境保護,發展中國家強調經濟發展。因此,差別待遇就被國際環境協議使用以獲得發展中國家的同意,從而平衡這兩種現實需求。國際環境法中不存在像歐共體那樣的能力可以通過特定的多數決定而在環境問題上為各成員國立法,而只能通過所有當事方的支持而前行。①由此看出,國家參與國際環境法的意愿對于國際環境法的實施非常重要,尊重發展中國家的參與意愿是必要的。差別待遇很好的解決這一問題,發展中國家在加入國際環境條約承擔環境義務的時候享有一定的優待,而其享有這種優待的代價就是其要嚴格國際環境條約的規定在國內實行相關環境政策。這就是用這一定的優待獲得發展中國家對國際環境協議的支持。差別待遇就作為一種制度調和了“人類共同利益”與觀念造成國際社會“分界而治”矛盾,使得為了保護人類共同利益的國際環境法可以得到發展中國家的支持。

3國際環境法通過差別待遇促進國際環境合作

3.1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問題阻礙國際環境合作的進行

平等國際法主體之間存在法律能力差異從一開始就被國際法環境文件所承認與肯定。②《斯德哥爾摩宣言中》原則4指出: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造成環境問題的原因的不同,暗含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進行環境保護工作中的能力的不同。而1992年《里約宣言》提出在國際環境領域建立一種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關系的目標。而所謂公平的“全球伙伴關系”而不是“平等的全球伙伴關系”其實就是在正視國家之間能力差異這一問題。因此,全球環境治理處于一個這樣的狀態,一方面全球環境是一個整體,世界各國,不論大小、貧富、種族、資源稟賦等方面的差別,都對保護全球環境負有一份責任,都應當無一例外地參加全球環境保護事業。③另一方面,同為實體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經濟、政治等方面卻存在著深刻的差異,此類差異使得它們根本無法從不同的物質空間進入到同一制度平臺之上。④環境的整體性要求全球環境治理必須進行全球環境合作,而發展中國家在生態資源中的重要地位就更加使得全球環境治理需要發展中國家的參與。想要將還在致力于發展的發展中國家拉入環境保護這一舞臺,發達國家就必須解決影響發展中國家參與環境治理的主要問題———法律能力差異,而差別待遇可以填補這種差異。眾所周知,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應對日益惡化的環境明顯有著資金和技術不足的缺陷,如果讓其滿足發達國家現階段對環境的訴求,與發達國家一道進行全球環境治理是不現實也不公平的。在國際環境法中融入差別待遇,針對不同的國家制定不同的標準即符合了環境正義也激勵了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環境合作的積極性,從而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全球環境合作的最大障礙———法律能力差異。

3.2差別待遇保證發展中國家的發展促進國際環境合作

在國際環境法中,全球環境治理對于國際合作的要求是基于環境的整體性以及人類共同利益的存在,但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存在著現實的法律能力差異,而這種法律能力差異的現實使得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環境談判中積極性不高,并且不愿意犧牲國內經濟發展的條件而去滿足發達國家對于環境的迫切要求。為了在國際環境領域進行有效的國際環境合作,實現環境治理的目標,就需要差別待遇作為一種制度工具來促成搭建這一合作平臺,從而使存在法律能力差異的國家可以在公平的基礎上開展國際環境作。差別待遇為國際環境合作提供了穩定的合作條件。如果將國際合作假設為一個聯盟,當一個國家在選擇是否加入這一聯盟的時候,首先考慮的是其福利最大化問題。所以當國際環境合作對于所有國家來說是有利可圖的和穩定的時候,這個時候國家是愿意參與到國際環境合作中來的。環境是公共物品,也就存在著外部性問題,一個國家利用了另外一個國家的費用或者效益而沒有支付補償就存在國際外部性。這就是國際環境作為公共物品帶來的外部性問題,任何一國的資源的使用都會給全球環境造成影響。基于一種利益分析,每個國家都希望其他國家提供更多的公共產品,從而可以在其他國家提供額公共產品基礎上“搭便車”,于是在這種選擇下公共產品趨于減少,環境也將會變得更糟。但是并不是所有國家都想著“搭便車”,在國際社會中,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與一些面對惡劣環境瀕臨滅絕的小島國家基于其利益考量,總會想要對于公共產品做出一定的貢獻,但發展中國家卻欠缺這一意愿,那么在一個完全一致的規則前面發展中國家就不會選擇對于公共產品的供給做出貢獻。財富可以在各國之間相互轉移,如果一個國家非常貧困,那么他不會為國際環境做出任何貢獻,但是一國的收入分配的增長可能使得一個原來對于國際公共產品供給沒有任何貢獻的國家開始有所改變。在經濟學的角度上來講,國際環境法如果要使得發展中國家加入到這一合作平臺,就要解決發展中國家收入增長問題,或者說通過一種財富轉移的方式使得發展中國家可以對全球環境治理有所貢獻。差別待遇本身就是財富轉移的一種重要方式,被認為是一種可以對資源進行重新分配的機制。國際環境合作又被視為是一中負擔分配性的合作,因此,通過資源轉移,參與國際環境合作的發展中國家負擔得以減輕,這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也是一種財富的增長。發達國家通過在國際環境公約中同創建國際機制來管理向發展中國家的資源轉移,以使國際環境問題得到解決。全球環境基金主要任務就是提供資金以彌補發展中國家因采取履行環境義務的措施而逐步增加的成本。這一基金被庫里特認為是促進了伙伴關系的發展。①從經濟學的角度上考慮,融入差別待遇的國際環境法可以減輕發展中國家參與全球環境治理理預期成本,從而促成國際環境合作。

4總結

對于我國而言,尤其是在經濟增長開始放緩的背景下,在進行國際環境談判中應當積極爭取差別待遇,尤其是在于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氣候領域談判。差別待遇根植于國家之間的能力差異這一現實,并旨在填補這種現實帶來的合作困境。在滿足了發展中國家對于發展的要求的同時,其自身作為國際環境治理的重要制度,本身也符合國際環境法對于實現全球環境治理的要求,這一點已經在全球臭氧層治理過程中得到證明。差別待遇尊重國家中的國家同意要素,且不損及治理環境的目標,實現了在全球范圍內進行國際環境合作,這就是其在國際環境法中興起并不斷發展的重要原因。

〔參考文獻〕

〔2〕李春林著.國際環境法中的差別待遇研究〔M〕.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

〔3〕程恩富,馬艷.高級現代政治經濟學〔M〕.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1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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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劉志云.“世界秩序理論”視野下的國際法〔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0,(03),總第109期.

篇(4)

國內環境政治和國際環境政治的關系

1從環境問題的產生看國內、國際環境政治的關系

工業化使人類付出了巨大的環境代價;這種代價也呈現出跨國性。一國的環境問題會造成其他國家的環境問題,這類環境問題又分成兩種情況:一類是故意轉移污染成本或代價的行為;另一類是非故意的行為。隨著國際分工的擴大及跨國交往的增加,國際投資和貿易也成為轉移污染的渠道。如:歐盟國家意識到工業發展所承載的環境壓力,紛紛提高國內工業的環境標準,迫使企業將生產轉移到第三世界國家;因此,國人津津樂道的“中國制造”也付出了巨大的環境代價,所以發展中國家在吸引外資和進行貿易時也要考慮環境成本。這類通過貿易轉移的環境代價是間接的,而直接的廢棄物貿易則令人震驚。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出口洋垃圾,如英國把廢舊紙張運往中國,日本將廢舊電腦等電子產品運往中印等國,這類有意識地轉移環境成本、污染環境的行為已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此外,有一類環境污染是非故意的行為,但在客觀上造成國內環境問題國際化。國內環境污染如空氣污染和水污染等有時會造成跨國污染。20世紀70年代,美國酸雨漂到加拿大,每年給加拿大造成數十億加元損失,經過數十年談判,美加達成治理協議。近些年,印尼為了發展生物能源,燒掉大片森林,造成印尼溫室氣體排放量上升、東南亞陰霾天氣增多。跨國水污染指的是一國由于和其他國家擁有共同的河流、湖泊等,在本國發生水污染后,波及下游國家,引發或加劇國家間關系的緊張。如:萊茵河發源于瑞士的阿爾卑斯山,流經法國、德國等9個國家,1986年11月瑞士巴塞爾市一化工廠失火,近30t劇毒的硫化物、磷化物和含有水銀的化工產品流入萊茵河,導致萊茵河150km內60多萬條魚被毒死,5000km以內河岸兩側的井水不能飲用,河邊的自來水廠關閉,啤酒廠停產,萊茵河因此“死亡”20年。

再如:2010年10月,匈牙利鋁廠的廢物池決口,約有100萬m3有毒廢物泥漿沖出,威脅多瑙河下游6個國家。又如:烏拉圭河流經巴西、烏拉圭和阿根廷,2005年,烏拉圭在該河興建當時世界上最大的紙漿廠,影響附近的空氣、水質等,一度造成烏阿關系緊張。可見,環境問題的產生有深刻的國際根源。

2從環境問題的治理看國內、國際環境政治之間的關系

環境屬于公共物品,具有非對抗性和非排他性的特點。既存在和環境有關的國內公共物品,也存在和環境有關的國際公共物品或全球公共物品。國內環境公共物品的提供和維護看似只是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實際上也離不開國際視野,即在必要時要借鑒國外先進的環境技術和管理經驗,改善國內環境;此外,如果一國的環境問題外溢,影響到其他國家或地區,還需要加強雙邊或多邊合作。在全球環境公共物品的提供和維護方面,地球上的每個行為體,特別是每個國家都負有責任。當前世界十大環境問題包括:氣候變化、臭氧層的耗損與破壞、生物多樣性減少、酸雨、森林減少、土地荒漠化、大氣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在這些問題中,關于氣候變化的談判成為一個最典型的,需要各國政治家、科技人員等共同商討方案的大事,因為過去圍繞其他環境問題的全球治理一般交給科技人員制定技術標準就可以解決,但是氣候變化問題的公共性更加明顯,氣候是全球生態系統的基礎,大氣不具有排他性,任何國家都可以擁有大氣,但又不受任何其他人和任何其他國家的約束,即使其他國家采取了積極改變氣候急劇變化的措施,某些國家仍然可以搭便車,可以共享改善的氣候。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在國際社會建立一種機制,既約束對氣候產生不利影響的國家,也用激勵措施鼓勵更多國家為大氣這樣的公共物品的維護作出貢獻。因此,目前國際社會圍繞氣候變化展開的外交談判在較大程度上動員了世界上的每個國家。可見,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國內國際互動及盡可能多的國家參與國際合作。

3從環境意識的傳播看國內、國際環境政治的關系

環境意識包括對環境問題的產生及解決辦法的認知,環境治理理念的傳播經歷了一個國際化的過程。環境治理理念可以從一個國家到達國際社會,國際社會形成的意識再去影響另一個國家;同時也可以由一個國家直接影響另一個國家,中間不經過國際社會的意識的影響。發生在發達國家的公害事件及《寂靜的春天》等著作的出版,使20世紀中葉掀起第一次國際性的環保運動。地球日的誕生就是一個很好的將環境治理理念擴散到世界范圍的例子。美國參議員尼爾森和哈佛大學學生海斯積極倡導環境保護,在其影響下,1970年的4月22日,美國有2000多萬人在街頭、校園游行,集會、演講,宣傳環保理念,其影響超出美國,成為世界性的環境保護運動。4月22日也成為全球性的“地球日”。每年的這一天,世界各地都要開展形式多樣的群眾環保活動。此外,國際社會一般把1972年作為國際環境治理的起點,因為這年6月,聯合國在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來自113個國家的政府代表和民間人士就當時的世界環境問題及全球環境保護戰略等進行研討,制定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提出了7個共同觀點和26項共同原則,并建議將此次大會的開幕日即6月5日定為“世界環境日”。此后聯合國每年都會根據當年的環境熱點問題制定“世界環境日”主題。可見,國際環境意識起源于英、美、日等工業化國家對環境問題的反思,最后形成大多數國家乃至整個國際社會都認同的意識,這種意識又開始影響越來越多的國家。據統計,在人類環境會議召開之前,全世界僅有10個國家設立環保局,到1982年有110個國家設立了環保局。

現在,雙邊或多邊環境條約數量之多、涉及國家范圍之廣都是前所未有的,在這個過程中,伴隨著環境治理理念的國際傳播。雖然我國自古重視天人關系,但是我國環境意識的成長以及環境政策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也經歷了一個國際化的過程。一方面,我國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參與國際環境大會,學習國際環境法的精神,并將環境治理的理念內化到我國的環境政策與法規中。另一方面,我國也不是被動地接受國際環境治理理念,而是在參與的過程中積極提出自己的建議和意見。隨著中國國力的增強及環境問題的突出,我國必然要參與國際環境治理理念的傳播和塑造。

4國內環境問題與國際干涉的關系

由于人類面臨的環境危機日益嚴重,國際社會對環境問題的敏感度會提高,其中既有合作,也有摩擦。以水資源為例,似乎更多的是沖突,如:以色列、巴勒斯坦、約旦、黎巴嫩和敘利亞圍繞著約旦河的水資源分配問題產生的沖突;土耳其、敘利亞和伊拉克圍繞幼發拉底河產生的沖突;印度和孟加拉國圍繞著恒河產生的沖突。除了水資源的分配問題之外,還有使水資源免受污染的問題以及水生物的生態多樣性保護問題,上游水利、水電設施對下游的影響問題,這些也是容易引起國家間關系緊張的因素之一。積極的合作可以化解沖突,但是近些年來,一些環境問題被擴大化,甚至和其他國家安全問題聯系在一起。例如:外國在宣揚“中國”時,又增加了“中國水”。中國的國際河流眾多,在東北部有松花江等,在西北部有伊犁河、額爾齊斯河等,在西南部有瀾滄江(湄公河)等。這意味著我國在進行國際河流的合作時,要避免使問題復雜化,比如避免把雙邊問題多邊化,或者把水問題和其他問題掛鉤,加大解決水問題的難度。水問題只是眾多環境問題中的一個,有學者擔心環境問題會成為一些棘手的國際政治問題的借口。

篇(5)

近三十年來,因人口的持續增長、科學技術的進步、及資源消耗的急劇增加,一系列的環境問題不斷浮現,如全球變暖、臭氧空洞 、酸雨、森林減少、土壤流失等,引起了世人的普遍關 注。國家民族、地區間,可能會出現轉嫁污染、爭奪資源的沖突,甚而引發戰爭。環境問題已不再只是單純的 自然問題,也不僅僅是一國的內政事務 ,其無論在影響層面還是解決途徑上,都超越了國家與區域的界限,而與國際社會中政治、經濟、文化等層面密不可分,成為關系到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重大國際問題。隨著冷戰結束,東西對抗格局的崩潰,包含經濟、文化、科技、環境等非軍事性議題的”低級政治”(1owpolitics)領域日益受到國家和國際社會的重視,并從而促成全球環境政治的興起 。

一、全球環境政治所面臨的問題

在如何 處理或解決全球環境議題時,各國都面臨如下困境:任何國家均無法單憑一己之力解決問題。但很少國家會愿意付出維護其他國家利益的代價,大多數會抱著搭便車 (freerider)的心態 ,希望在不付出的情況下從其他國家的行動中獲益。這樣,在國際競爭壓力下,現實主義所認 為 的國家本質將 明顯浮 現。國家 的 目的不僅在于最大化自己的絕對利益 ,同時也確保自己在國際體系中的相對有利地位 ,即獲得相對利益 。換言之,若要某 國接 受一項對其國家權力和經濟發展不利的環保合作計劃,將是極其困難的。 此外 ,由于全球環境 問題議題牽涉層面 的廣泛 、管轄權 范 圍的跨 國化使得國家內部利益 與 國際利益 交換 的難度 提高 ,國內層次與國際層 次協同行動的機會更加渺茫 。

全球環境政治的基本 邏輯 圍繞在集體 行動 (collectiveaction)的概 念 ,并 由此衍生 出關于相對艴 對所得、國際制度 的角色、權力中心觀、和多樣行為者(如跨國公司、非政府組織)對于合作可能性影響的爭論。

新現實主義與新自由制度主義(以下簡稱新自由主義)可說是目前國際關系理論的兩大主流,現今關于全球環境政治的分析架構也多源于兩者。大體而言,前者偏重國際結構的決定作用,主張在無政府狀態下,各國因擔心遭他國欺騙而危及自身安全,對于國際合作持較為消極的態度;后者則偏重國際體系內成員互動的過程,認為只要有明確的利益,在國際制度的幫助,國際合作是可以形成的,且最終可以帶來互利的局面 。

二、新現實主義的視角

(一)關于國際合作(集體行動)的觀點

1.國際體系結構對國際合作的決定作用:

新現實主義認為國家的對外行為主要受國際體系結構層次所決定,而國家和國內政治,決策者層次均非重要的決定因素。國際體系主要包含國際結構 和國家單位兩部分,而國際結構是由國際無政府狀態、國家、和能力分配所構成,其中真正決定國際結構的是國家間能力的分配,而國家對外行為則是由國家結構決定的。在此情況下,國際合作將很難實現,即使發生合作行為,亦很難維持長久。對于全球環境問題 ,必要的國家合作是不可缺的,新現實主義者對于這種合作的認識 是基于國家的理性考慮的,這種合作大多受到國際權力分配的制約和霸權國家的支配。

2.國際制度與國際合作 :霸權穩定

新現實主義認為國際制度的建立與霸權國家有著密切的關系,當國際強權建立霸權后,各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將隨著權力的大小作不同等級的排列,國際權力分配會形成結構化,霸權國會根據國家利益、意識型態、國家權力等因素,來設立國際制度和機制,有效的維護霸權國的利益和國際社會的安全合作與經濟發展,這就是吉爾平所認為的”霸權穩定論”。國際制度對于國家行為來說僅具邊際效用(marginaleffect)而已。國際制度并未改變國家追求利益的權力主導型態 。

但新現實主義者并未完全否定國際制度的價值,其承認國際制度對于國際關系的運作具有一定程度的功能角色,如果國際制度不存在,所有國家的利益都會受損 。

簡言之,國際制度基本上只是國際權力分配狀態的反映,是強權國家利益和權力的反應,對于國家行為不具有獨立的影響作用,和國際和平合作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二)對全球環境政治的認識

現實主義認為無政府狀態下的國家為了生存,千方百計的追求權力和相對利益,各國之間信息交流不暢,對對方的行為做出最壞的打算,并且國際體系中文化、政治、及經濟的異質性,此外,國際間缺乏制度,也無法穩定期望、防止背叛和搭便車、及鼓勵與擴大國內對于國際合作欲求這些都是國際合作中的阻礙因素。新現實主義者認為的這種割裂的國家體系在面臨全球環境危機時顯得是多么的不合時宜,而正是這種國家體系與生態相互依存之間的矛盾,構成了全球環境政治面臨的問題:集體行動的困境。于是在國際社會中,無政府和沖突是常態,有規律和合作則是例外。

依新現實主義者的看法,當面對全球環境問題時,各國基于理性自利的考慮,主要會關注國際問的權力分配,并且擔心自我努力的成果可能被別人搭便車,導致相對利益的損失,故較為排斥國際間的共同合作,且就算存在國際合作活動及相關國際制度,其也大多受到國際權力分配的宰制和霸權國家的支配。對于全球環境問題方面的合作持比較悲觀的看法。

霸權國家為增強霸權的國際領導地位,并提供國際社會的穩定運作必須提供公共物品,面對全球性的環境問題,所建立的一系列國際制度和機制反應國際權力結構和霸權的利益,霸權國從中獲取安全、政治、和經濟等利益,以確保相對獲利的優勢,維持國際主導地位。全球環境治理中的制度和機制不過是霸權 國的權力和利益的反映。

但是新現實主義者關于相對利益、霸權穩定和單一國家行為體的認識,及其由此而得出其阻礙合作的觀點,是有缺欠的。新現實主義無法深究 造成環境惡化的深層原因,在全球環境政治中為什么國家放棄了某些傳統追求,這些新現實主義都忽略了。

三、新自由主義視角

(一)關于國際合作的觀點

大體而言,新自由主義對于現實主義理論觀點的批判是從關注”相互互賴”(interdependence)現象開始的,相互依賴引出了政治戰略的經典問題。由此展開了后來對于無政府狀態、國際合作、國家與非國家行為者角色、國際制度的作用等一系列論斷。基歐漢將相互依賴表述為一種在交往中產生的,需要有關各方付出代價的相互影響狀態。必須有兩項基本條件,一是代價,二是限制,亦即一方面當事國中止這種關系必須付出代價,他認為,如果交往并沒有帶來顯著的需要各方都付出代價 的結果時,只能被稱作”相互聯系”;同時這種關系會產生某種約束,讓雙方都必須重視現有的情況,以決定外交政策的方向。這樣在相互依賴的政治過程中,國際交往的復雜化提升了獲利的可預期性、和增加對抗行為成本等功能,促使各方采取互惠策略 (strategyofreciprocity),以使國際合作穩定化。霸權指令和單邊主義 (Unilateralism)的效果不高,強國也須與他 國進行政策協調,以滿足需求。國家問在某一議題領域內,存在透過合作就能取得共同利益的可能。

(二)對全球環境政治的認識

自由主義認為隨著經濟相互依賴的增長、國際制度的發展,國際合作的環境已發生重大變化。它們主要從國際制度、組織、和非政府行動者的分析中,找出全球環境危機的管理、解決之道。

首先,新自由主義認為國家追求本 身的絕對所得,而不去考慮他國所得與自己的比較,他們認為當面對全球環境問題的威脅時,各國傾向絕對利益最大 化的行為模式,將使得共同利益較能獲得彰顯,合作也越發可能。

第二,同時全球環境治理也對政治系統形成挑戰,深切影響到各國內部的組織結構,并賦予次國家角色(團體及個人)權利,重視多元跨國行動者,主張國家不再是能滿足治理功能的唯一實體,并且,自由派學者多將環境惡化的沖擊視為互賴增長的結果 之一,故其抨擊國家中心觀的論點,主張”國際政治的無政府狀態不一定不適于合作,重點是合作的努力不一定須來自國家 。”

最后,由于國際合作將牽涉許多層面的行動者,所以其強調國際制度在無政府國際體系下塑造各方期望和行為,從而促成針對環保議題進行合作的重要性 。其認為制度影 響國際社會 中權力分配的走 向,且無論其價值對于某一或某些 強國來 說是否重要 ,或其參與者間的相互關系是否惡化,制度都將繼續存在,故不須藉由霸權國的維持來達成其目的 。全球環境政治中的合作更加傾向于制度的創設和維持 。

篇(6)

近年來,隨著國際權力分配逐漸趨于平衡,國際政治格局多極化和世界經濟全球化的加快,國際體系處于深刻的變化和轉型過程中,已進行二十年的國際氣候談判也進入了關鍵階段。在世界政治經濟格局和氣候談判格局雙重調整和轉變時期,氣候變化談判過程與全球政治經濟格局的演變同步,與中國等新興經濟體的崛起同步。2011年南非德班會議確定“德班增強行動平臺”,并啟動所有國家參與減排的法律協議進程。在后金融危機、美國追求能源獨立和新興大國群體性崛起的大背景下,主要談判力量都在重新審視德班平臺,并根據新的形勢調整自己的政策,2015年談判前景變數增多。

篇(7)

國際體系乃系國際關系學界運用于分析國際關系的邏輯出發點,系指兩個及以上國家之間有足夠的交往,一國對其他國家決策產生足夠影響而促成某種行為時所發生的體系。[1]國際體系具備的諸要素:體系范圍、結構、單位行為體、行為體之間的互動、規則及支撐體系的經濟因素與文化因素。本文從國際法視角闡述國際環境治理體系的變遷。

一、國際關系的體系觀

國際關系學界存在結構現實主義、自由制度主義和建構主義等三大國際體系觀,各自將國際關系置于國際體系內進行分析,各自論證方式不同,結論也不一樣,分別形成的各自體系對應為:結構體系、制度體系和文化體系。

(一)國際體系的屬性認識

結構現實主義的國際體系屬于單向的靜態體系,一方面,國家間的互動不會對國際體系造成影響,只是國際體系對國家間的互動產生作用,謂之“單向”;另一方面,國家之間并不會自己互動,而是由外力(如國家權力)來推動他們互動,謂之“靜態”。自由制度主義認為權力結構對國際體系的重要影響,但主要強調“進程”,從成本-利益角度來論證,將合作互動具體落實為“制度”形式。建構主義認為國際體系是客觀存在的,但它認為是通過行為體人為改變的,而非天然存在的,國家利益和制度都只是通過觀念建構起來的。

(二)對“互動”的理解

結構現實主義認為,國際體系內部行為體之間的互動與單元無須分開,處于單元層次,行為體運行的動力來源于外部力量,每個國家被比喻為球臺上的一個球,當球桿打出之后,球與球之間在外力的作用下發生物理性的互動,并產生某種結果[2]。因此,它認為國際體系內不可能存在合作,即便是有合作,也是程度極低的合作。自由制度主義認為,國際體系深受行為體自身的權力影響,但各行為體之間的互動仍然對于形成國際體系產生重要作用,行為體之間的互動更多是不考慮權力因素通過合作來達到國家利益的最大化,合作將產生各類制度規范,進而發揮約束行為體行為的效力,同時使得行為體對其行為產生預期。建構主義所認為,行為體之間不斷的實踐活動將首先消除私有觀念,形成共有觀念,最后產生社會性的觀念結構,謂之“文化”,或以“共同體”之概念來表達。[3]這一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初始的共同體、上升的共同體和實現行為體的彼此認同,三個階段均基于共同觀念而建立起來的共同遵守的規范則是互動的主要方式。

二、當代國際體系的要素變遷

按照秦亞青教授的觀點,國際體系在發生延續與變革,他從國際體系本體和要素兩個方面對國際體系展開論述,認為體系本體依舊沒有發生質變,但體系要素卻發生了變革。[4]國際體系本體上還是以為原則、民族國家為基本單位為體系在運行,但國際體系諸要素已經或者正在發生變革。

(一)行為體:單一國家向多元主體轉變

威斯特法利亞體系建立后,單一國家都一直是國際體系內部唯一行為體,但以聯合國為代表的一大批組織在二戰之后紛紛成立并在國際社會事務中發揮越發重要的作用,盡管這些組織目前難以取代國家,但長遠看來,國際組織有可能具備不亞于民族國家的地位,特別是在諸多需要國際組織參與的領域,比如軍事安全、恐怖安全、經濟危機的處理等方面,已經超越了一國的能力范圍,甚至若干個國家的合作也難以解決問題,需要國際社會的諸多國家共同聯合開展。國際組織可能成為諸多國家利益訴求的共同載體,在解決這些問題方面發揮其重大作用。另外,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個人在社會中發揮的作用也愈發明顯重要,當然也就包括在國際社會中的作用了,尤其在人權方面,個人或許在不久的將來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概言之,全球化時代的國際社會,單一國家作為國際唯一主體的局面將被多元的國際主體共同支配的現實所取代,而多元主體的行為必將給國際體系帶來更多且更復雜的影響。

(二)結構:硬實力與軟實力并存

國際關系理論談及結構,實質是指結構現實主義的權力結構。權力結構所強調的政治權力是一直以來支配國際體系的硬實力。結構現實主義就是將權力在國際體系內的位置排列看作是國際體系最重要的方面,認為權力是決定國家行為與其在國際體系內位置的唯一重要因素,硬實力對國家行為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甚至決定了一國的對外行為,霸權國家就是實例,20世紀以來,美國取代英國成為世界上唯一的超級大國,以其強大的軍事實力作為支撐,盡管有一段時間因為蘇聯的出現,使得國際社會呈現均勢局面,但這同樣是源于二者擁有其他國家沒有的軍事力量。經歷兩次世界大戰之后,各國認識到戰爭給人類帶來的巨大災難和痛苦,不約而同棄戰轉向將經濟發展作為各自的首要戰略目標,日本和歐盟的經濟實力在戰后得到了巨大發展,各自藉此成為世界多極化的一極。20世紀90年代美國的約瑟夫•奈教授提出軟實力一說,[5]他把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實力都歸為軟實力范疇,與硬實力并列成為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將發揮超越硬實力的作用。經濟與政治之間的關系也在發生微妙變化,二者可以相互影響和作用,自由制度主義為此還創造出“國際政治經濟學”,就是強調國際政治與國際經濟之間的密切關系。

(三)互動:能力與頻率提高

全球化促使互動能力得到極大地提高,而互動能力的提高也使行為體之間的互動更為頻繁。互動的程度首先與科技環境是密切相關的,它是支撐互動的基礎。互聯網和高科技打破了傳統的地緣界限,前者實現了虛擬空間的自由交流,后者使得地理空間上的交通變得更加順暢和便利。人們之間的交流互動頻率不斷增強,社會的流動性不斷增強,國際交往更加廣泛和深入,互動愈加頻繁,國際社會趨于融合,以往國際所呈現出的碎片化正在逐步整合,在行為體的作用下,世界被勾勒出一幅宏觀層面的國際體系圖,這可以被看作是一個不斷在進行過程建構的結果,并且這一結果在未來的時間里將因持續與行為體的實踐活動互相作用而不斷發展。互動的目的就在于解決某些問題,其結果可能表現為沖突,也可能表現為合作。比如,經濟上的互動,歐債危機和美國次貸危機都顯示出各國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彼此之間需尋求更大程度上的合作,在這個過程當中,互動是相當頻繁的。互聯網時代的文化傳播日新月異,各國文化的互動結果則可能表現為沖突。建構主義認為文化就是觀念結構,文化的融合實質上就是其所強調的共有觀念,行為體實踐與其觀念之間的互構其實就是一種互動,觀念在行為體的實踐互動過程中趨于統一與融合,即為共有觀念。

三、國際法對國際環境治理體系的影響

英國學者萊德利•布爾提出國際社會概念,認為國際體系進一步發展就是國際社會,視乎是否出現基于共同觀念所遵守的國際法律規范。從環境治理角度切入,探討國際法律規范在當代國際體系變遷中的重要作用,指出全球環境治理目標實現唯有依靠國際法予以規范達成。

(一)國際關系理論中的國際法

國際體系變遷是一個進程(process),意為國際體系中的個體或曰單元之間的互動方式和互動類型。[6]自由制度主義認為國家通過制度合作能夠實現利益最大化,將國際制度定義為“一系列圍繞行為體的預期所匯聚到的一個既定國際關系領域而形成的隱含的、明確的原則、規范、規則和決策程序”,[7]建構主義所強調的進程是國家通過主動建構國際體系觀念結構的實踐活動,行為體交往的初始行為通過互動產生了主體間意義,在形成共有觀念基礎之上產生社會性的觀念結構,因而形成共同的規范、規則和程序。二者無一例外強調運用規則、原則和程序來保障國際體系進程的實現和維系國際體系的運行。在國際體系互動進程問題上,借鑒過程建構主義理論得出結論[8]:國際體系乃過程建構的結果,而過程建構將孕育國際法。過程建構主義的基本理論取向是社會性過程理論,強調社會性建構作用,認為社會性是國際關系理論的核心要素,該理論假設之一就是堅持國際社會進化的原則,認為國際關系的運動是變化的,是行為體的能動作用使然,同時相信國際體系的變化是朝著更加符合人類期冀的方向變化,也就是朝著進步的方向變化,而這種變化正是一個不斷地通過主體間的實踐活動來建構的過程,或曰過程建構。在其看來,過程就是指產生社會意義的持續的實踐互動關系,其重要作用在于孕育規范。既然規范是行為體廣泛接受的適當行為的準則,那么,規范的孕育和形成動力之一,就是來自過程本身,就是說,規范不僅是行為適當性的標準,而且也是規范參與者的實踐活動,這種實踐過程使得規范得以塑造實踐者,也被實踐者所塑造。過程的運動既意味著規范通過行為體的社會性實踐被持續不斷地建構和再建構,共同利益不斷地被生產和再生產,也意味著這些被建構的規范和規則反過來對過程的持續又起到了促進作用。

(二)國際法對環境治理體系變遷的功能

國際關系錯綜復雜,國際社會在體系變遷中運行不免失序,國際法無疑是使之更加有序運行的有效路徑。國際關系學對于國際法概念界定,主要從國家行為體的角度將其概括為一種行為準則,分為限制性法律規范和構成性法律規范,前者主要體現為限制,后者則首先體現為構成。當代國際體系已非沃爾茨時代的單一政治體系,經濟、文化等方面已經或正在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宏觀國際體系內部已經或正在建構更多的子體系,縱橫交錯,稍有不慎即可能引發宏觀體系秩序的混亂與無序。國際法的產生、傳播和發展已經與國際體系的運行形成了不可分離的緊密關系。國際法之于國際體系的作用可謂不可或缺。一方面,多元主體使得規范化趨勢增強。當代國際主體的多元趨勢源于全球性事務的日益增多,并且處于不斷膨脹的過程。威斯特法利亞體系所形成的以民族國家作為單一國際主體的國際體系正在變革,國際組織數量的大幅度增加深層次反映出全球性事務的大量涌現,民族國家作為國際體系的唯一行為體已經難以應付這些全球性事物,比如恐怖組織威脅、環境污染、經濟危機等問題,都是當代所出現的新問題,覆蓋面及其廣闊,甚至延伸至全球范圍,影響整個世界,這些問題涉及各國的政治、經濟等方面,如不加以處理或者處理不當,勢必給各國造成深遠的消極影響,既然一國無力處理好這些全球性事物,只有通過國際組織來解決,在世界無政府的背景下,各國所組成的國際組織只能依靠相互合作來維系,而合作的重要載體就是國際規范,無論是基于經濟學的成本利益考量,抑或基于共有觀念的成形考慮,規范都將通過制度化和社會化而得以實現其效能,國際組織在當中將充當規范制定、執行和監督的平臺作用,使得國際社會能夠依此作為其行為的預期和指引的重要載體。另一方面,問題的互動由國際法保障實施解決。在國際體系理論中,互動是體系必不可少的關鍵要素,互動亦是為了解決某一問題。正如上文所言,全球性事務需要行為體之間的頻繁互動,無論是自由制度主義的國際機制,抑或建構主義(包括西方建構主義和秦亞青教授所提出的過程建構主義)所倡導的規范建構,都以互動作為國際體系的重要內涵視之,各國不同程度地發展多邊關系,互動結果是各方尋求彼此都予以承認或是遵守的共同規則來加以調整和協調,此即國際法。如聯合國這樣的國際組織就是范例,為解決目前及未來所面對的國際性事務,組織內部的各國際組織也分別相應地制定規范性條約來保障通過互動達到解決問題的目標,像核安全問題,聯合國及其相應的內部組織制定相應的規制核行為的一系列規范和原則,在最大可能的范圍內限制全球核危機爆發及保障因核試驗而帶來的戰爭危險。再如世界貿易組織作為全球最大的經濟組織,其內部各成員國所制定的各類多邊協議或者是適應性不一的規范性文件,都在不同程度地保障國際經濟互動的有序進行,同時也能夠在規范的指引下尋找到解決各類經濟問題的途徑。本文以環境治理為例,建構具有普適性的國際法,以此為基礎和依據,各國互動顯其意義。1.無政府狀態下環境問題的產生國際體系的變遷并未實質改變其本體,即國際社會仍舊處于無政府狀態。全球環境問題卻愈發嚴重,環境污染和氣候變化在客觀上給人類帶來危害的程度和廣度前所未有,問題的解決顯然需要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在無政府狀態下這就陷入了集體行動困境中,各國愿意搭便車而非主動采取行動來解決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務。國際社會并沒有一個凌駕于各國政府之上的國際政府像國內政府那樣采取強制性措施統一解決問題,各國從其本國利益出發,觀望之態者甚于主動為之者,諸如氣候減排這類環境合作的困境就在于國家認知其主動減排的成本將遠遠大于收益,最佳方案就是搭便車,等待獲取其他國家主動減排所帶來的公共收益,美國對待氣候變化的政策較為消極的原因便是實例,其認為如果該國主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盡管可能有所收益,但相對收益會較小,而其他國家可能從中獲取更多的相對利益,這嚴重不符美國的國家利益,美國不應該為了主要是其他國家未來世代的利益而讓國民承擔大量的成本[9]。2.要素變革下的治理路徑:建構國際環境法律制度20世紀70年代以來,全球環境治理得到不斷加強,國際環境條約數量和締約國數量不斷增多,[10],盡管并非所有的條約及締約國都能發揮效力和遵守條約;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為代表的政府間和非政府間環境組織在環境治理上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歸因于國際體系主體多元化的結果,國際組織功能發揮愈加明顯;公民對環境問題的認知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動環境問題的全球治理。國際體系變遷中的多元主體趨勢有助于沖破傳統國家利益的枷鎖而使得環境問題得以治理。在上述言及的相當數量國際環境條約中,臭氧層治理方面的國際法所發揮的實效性最強。1987年制定的《損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被普遍認為是具有歷史意義的重要國際環境協議,該議定書先后經過五次修改,已有190個締約國加入和批準,協議實施后,共有超過85%的消耗臭氧層物質被淘汰,科學家依此預測到21世紀上半期,臭氧層將會得到恢復。[11]臭氧層國際協議的實施成功,證明國際法在臭氧層治理方面發揮著巨大的功效,從法律實施的有效性角度看,《蒙特利爾議定書》不僅使得締約國履行相應義務,而且能夠通過該議定書解決南極上空臭氧空洞問題,說明此議定書是有效,也證明包括臭氧層在內環境問題解決最佳方案只能是締結具有普適性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法。本文從國際法角度來探討當代國際體系的變遷問題,以全球環境治理為例,基于法律的穩定和預見等特征在其調整社會關系的優越性考慮,認為國際社會有與國內社會相類似的方面,而建立在觀念共享或成本收益上的國際法在調整國家之間所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方面將發揮其獨特的作用:定紛止爭、獎罰分明,使得國際行為體對其行為產生預見性,保證國際體系朝著穩定和有序的方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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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過程建構主義乃我國學者秦亞青教授所主張,他認為國際關系學派中應有中國學派的位置,中國傳統的哲學思維是“關系”,這恰恰是國際關系三大流派所共同缺失的,主張借鑒主流建構主義,將“過程和關系”植入國際關系理論中,提出一個過程建構主義的理論模式.秦亞青.關系本位與過程建構[J].中國社會科學,2009(3).

[9]JodyFreeman,AndrewGuzman.氣候變化與國家利益[J].公法研究,2012(1).

篇(8)

自由主義大師哈耶克講過,這個世界上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秩序,一種是源自于經驗的,是自生自發的秩序;一種是源自于理性的,是人為建構的秩序。①自古以來,無論東方西方,所有的烏托邦――從柏拉圖的理想國,到馬克思的社會主義,均是人為建構的秩序。這些形形的人造秩序,其出發點是為了解決人性中善惡沖突所造成的社會問題,企圖以一種完美的社會架構來消滅人的惡性。然而,事實上,我們永遠不能指望消滅人性中的惡,而是以人性的善來感化惡性。這些人為設計的烏托邦非但沒有產生構建者的哪怕一半的預期,反而給社會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這也印證了哈耶克所言的人類的“無知”。

環境治理亦是如此。肯定政府能夠自我解決環境治理問題,是上述烏托邦思維的反映,企圖以人造秩序作用于客觀世界,以取得秩序構造者的預期;而否定政府的全能,在環境治理中整合社會多元力量解決環境問題,則是自發秩序的反映。市場不是萬能的,社會也不是萬能的,但政府更不是萬能的。人造秩序的缺陷就在于高估了人的理性能力,夸大了意識對于物質的反作用。

在環境治理中,政府有其限定的作用,這種限定作用在于主動尋求企業、非政府組織、公民的支持,與社會各界建立合作型的伙伴關系,并推行環境管理的地方化及區域合作,從而建立容納多主體的政策制定和執行框架,形成共同分擔環境責任的機制。

一、政府是環境公共產品的提供者

現代國家公共服務的基本職能,在于向公眾和企業提供包括污水處理、廢物和垃圾的收集與處理,保證水體、空氣、生活環境的清潔優美,保證生態環境的安全等等。這些公共服務,通常是私人不愿意提供或經營,或者沒有政府幫助私人很難承擔的,于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或經營。由于“公共部門所提供的許多服務基本上具有市場的特質”,[1]148這為特定公共物品的市場化提供了可能,因此這些公共服務也可委托給私人企業、社區和非盈利組織直接經營。

另一方面,許多環境問題,或因價格不合理、或因產權無法界定顯示的市場缺陷,就必須由非市場的政府行為來進行干預。 “制度的關鍵功能是增進秩序:它是一套關于行為和事件的模式,它具有系統性、非隨機性,因此是可理解的。……當秩序占居主導地位時,人們就可以預見未來,從而能更好地與他人合作,也能對自己冒險從事創新性試驗感到自信。”[2]30因此,環境治理必須要有一個好的制度。環境能否得到保護,關鍵在于制度設計者的環境理念,以及在這種理念指導下的制度安排。因此,政府在環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體現在環境政策上的宏觀調控,包括環境立法和經濟協調。

二、政府是社會力量參與環境治理的倡導者

倡導企業和公眾采取環境保護的自覺行動、倡導政府和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建立伙伴關系、擴大公眾參與,是當前環境保護方面的一個重要趨勢。目前,嚴峻的環境形勢表明,在環境管理和環境保護方面,在實行國家干預和經濟刺激的同時,公眾參與也具有重要的意義。在1992年聯合國里約環境發展大會通過的《21世紀議程》認為,公眾的廣泛參與和社會團體的真正介入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之一。公眾是環境污染的最終承受者,公眾和社會團體通過環境決策、環境、環境訴訟等法律途徑參與環境管理監督,是政府行為的一種補充。公眾和社會團體的監督為政府提供了環境管理實踐狀況和環境問題狀況的信息,實際上增強了政府管理部門監測環境問題和監督環境管理的能力,因而是政府環境管理行為的有益補充。公眾通過政治參與、社會輿論和市場消費選擇對政府和企業的環境管理進行監督,一定程度上糾正和避免了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建立、完善公眾參與機制能培養公眾環境意識,公眾環境意識的提高,反過來又促進公眾自覺參與環境管理。加強環境宣傳力度,提高環境宣傳的廣度和深度,保護和扶持各類環境保護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是實現公眾參與的社會基礎。政府要從資金上保證、技術上支持,正確引導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開展環保活動。因此,政府部門不能僅局限于管理者這一角色,還要起到收集、綜合、信息和引導、扶持并發揮公眾參與的作用。

三、中央政府應成為環境管理地方化及區域合作的積極推行者

在中國的實踐中,中央政府很少主動將環境管理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環境管理地方化通常是中央政府迫于削減政府人員及開支的壓力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正因如此,環境管理地方化的通常做法是只將管理自然資源的責任轉移至地方政府,但并未賦予地方政府決策及分配預算的權力。換言之,地方政府僅僅成了執行決策的機構,而并不具有地方責任。在玻利維亞、菲律賓、印度某些州及其他地區采取的更為真正意義上的環境管理地方化,取得了很好的結果,使人們相信如果執行得好,環境管理地方化可以使環境決策既能為地方人民所接受,又能達到環境管理目標[3]。因此,中央政府應積極推行環境管理的地方化,將環境管理權適當下放,讓地方政府不僅要承擔環保的責任,同時也具有相應的治理權。

總之,環境治理需要政府、社會組織、公民三方參與,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應對自己的角色有準確定位,明確環境職能和職責,及時高效地提供環境治理公共產品,積極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環境治理的積極性,并賦予地方相應的治理權限,從而實現區域合作與共贏的環境治理局面。

參考文獻:

篇(9)

1 當前我國的種苗植物保護現狀

1.1 缺乏對有害生物的有效防治以及對農藥的依賴

有害生物是威脅種苗生存的一個重要因素,所謂有害生物主要是指病、蟲、草、鼠等。有害生物是農業生產的重要障礙,也是長久以來一直困擾農業發展的最大因素。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每年因為這樣有害生物的因素而造成的糧食損失竟然高達800多億kg,水果和蔬菜的損失就更大。而棉花可能會造成20%的損失。由于缺乏對有害生物的有效防治,使得我國目前的種苗植物受到嚴重的生存威脅。

另外,是農藥化肥的過分使用,使得種苗植物失去了本身的抗病能力,自身的生命力減弱,而對農藥的施用又增強了有害生物的抗藥能力,從而使得大規模的蟲災和植物疫情越來越迅猛。過分依賴農藥嚴重地破壞了農業生態本身穩定與平衡,使有害生物更加囂張,種苗植物生存能力相對減弱。造成了一個失衡的惡性循環。

1.2 缺乏科學的環境治理和環境保護

有些地方缺乏科學的環境治理和環境保護措施,為了更多的利用土地,而達到追求更高的經濟價值,結果造成了種苗植物的大面積的枯死,不僅沒有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嚴重破壞了種苗植物的生存環境。比如前幾年,大量開發荒山荒地,旨在廣泛地種植糧食,結果使得草原退化,植被嚴重破壞,開發的土地糧食無法高產,土地沙化嚴重。近年來不得不重新認識這個問題,又開始退耕還林,退耕還草。我國對環境的保護措施還處在發展階段,缺乏科學的環境治理和保護法規和手段,這也是威脅種苗植物的又一重要因素。

2 保護種苗植物的對策

2.1 加強種苗植物的檢疫和防治有害生物侵襲工作

加強對種苗植物的檢疫和防治有害生物侵襲工作是保護我國種苗植物的最主要手段。對種苗植物的檢疫可以預防植物疫情的發生,并以進行有效的措施,防止疫情的發生和蔓延。對有害生物的侵襲防治,有效的減少病蟲害的發生和發展,比如2011年的蝗災,如果預先進行有效的防治,就不會造成蝗災的大面積蔓延,建立有效防止措施的地區就沒有受到蝗災的威脅。

2.2 加強環境的治理工作

加強對環境的治理工作,是有效保護種苗植物的又一有效措施。保護種苗植物的生存環境,為種苗植物提供生存發展的空間,增強植物自身的抗病能力和旺盛的生命力。很多年前,因為沒有科學的環境治理理念,為了凈化湖水而盲目引進的水葫蘆,結果給我國的很多水域造成了嚴重的環境破壞,對于我們來說是一個沉痛的教訓,環境治理工作一定要科學有效,要不斷地探索新的途徑。加強環境治理是保護種苗植物的有效手段。

2.3 科學的保護和培育種苗植物

種苗植物雖然有著自己很強的生命力,但是也需要科學的保護,科學的保護措施才能保證種苗植物的生生不息。而對于全球環境的日益惡化,需要培養新的適應能力更強,有更高的抗病抗蟲能力的種苗植物。以豐富種苗植物的物種,組織培養及體細胞雜交技術培育抗性品種、組織培養及體細胞雜交技術培育抗性品種、基因工程培育抗性品種、抗蟲轉基因工程、抗真菌、細菌基因工程等多項高科技植物品種的培養,以確保種苗植物的自身抗生物威脅能力。

3 保證措施

要保證以上保護種苗植物生存和發展的途徑,需要有很多保證措施。首先建立科學管理種苗植物的相關立法,給保護種苗植物以法律的效應,讓更多的人對種苗植物的保護工作重視起來,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其次,制定相關的種苗植物生存環境保護條例,讓種苗植物保護有法可依。第三,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才力,進行種苗植物的檢疫和病蟲害的防治工作,將對種苗植物的危害消滅在搖籃里。第四,加大對優良品種的培育投入,更新種苗植物的品種,使之有更強的抗病抗蟲能力。第五,加大對新型的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的研制工作,要進一步開發副作用小,可以提高種苗植物自身抗病和抗蟲能力的農藥的研制和生產。第六,加強生物防治制劑的研制和開發,重視利用田間天敵的同時,引進、研制和開發各種新的生物防治制劑,并發展田間天敵的產業化生產,建立赤眼蜂人工卵自動化生產線等措施,進一步協調了自然控制因素和人為防治措施的作用。

4 結語

優良的生存環境是種苗植物生長的基礎,科學的管理和科學的檢疫防疫工作是保護種苗植物的保障,各個部門的高度重視是保護種苗植物的強大后盾。只有各個部門齊抓共管,保護好環境,科學的管理和培育,我國的種苗植物一定會欣欣向榮的發展,給我們帶來更優美的環境和更多的經濟效益。

篇(10)

特別重要的是,環境服務貿易談判中必須區分并協調好全球環境服務需求與中國環境服務需求的關系。從中國和全球的共同利益出發,談判中需要:盡快重新定義環境服務;提出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環境服務清單;建議WTO應該明確將環境改善,至少是全球環境改善,作為WTO環境服務談判的目標,而非僅僅靠成員自己的貿易利益驅動談判。

環境服務貿易談判的前世今生

環境服務貿易談判已經成為WTO以及雙邊和區域自貿區談判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WTO希望促進貿易與環境中環境貨物和服務的談判以反映所有成員的需求,最重要的需求是WTO成員如何應對全球的環境挑戰。中國進行的區域和雙邊自貿區談判中,環境服務貿易經常被作為核心要價,很多涉及到與氣候相關的全球環境服務。

中國如何在談判中發揮建設性作用以維護負責任大國形象又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利益?其中,首要問題是要清楚認識中國在環境服務貿易中的利益,并找到全球的共同環境利益,以“共同呵護”我們的地球家園。

環境問題與環境服務的優先領域

中國對環境服務的巨大需求首先是因為其嚴重的環境污染。中國目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中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

未來15年中國人口將繼續增加,經濟總量將再翻兩番,資源、能源消耗持續增長,環境保護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有效解決這些環境問題,迫切需要量大先進的環境產品和服務。

探秘環境的真實內涵

我們傳統上理解的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的概念一般包括室外環境、當地環境、國家環境和區域環境,而較少關注室內環境和全球環境。

隨著全球化、科技信息化快速發展和以人為本理念的不斷深入,對環境的定義、內涵和范圍也必須進行擴展,從微觀擴展到室內環境服務,從宏觀擴展到全球環境服務。

室內污染:人類的第四大殺手

對人類而言,一生中80%-90%的時間在室內度過。室內環境污染容易引發呼吸道疾病、心臟病及癌癥,人類68%的疾病都與室內環境污染有關。

世界衛生組織(WHO)研究發現,許多發展中國家,室內空氣污染是位于艾滋病、瘧疾等之后的第四大殺手。而且,兒童是室內空氣污染的首要受害者。保守估計,全球每年由于室內污染造成的死亡人數達200多萬人,其中,100萬是由于引發了急性呼吸道疾病的5歲以下兒童。中國大陸每年因室內空氣污染超額死亡11萬多人 。

室內環境服務可以減少、消除、解決室內環境污染問題。以中國每年新增16-20億平方米住房為例,室內環境污染也為環境服務提供了更多機會,包括室內景觀和園藝設計服務、室內污染消除和預防服務等。

室外污染:熒光屏下的人類之痛

一般屬狹義的環境問題,具體指由于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活動,使自然生態系統失去平衡,反過來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一切問題。具體類型包括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生態系統破壞、噪聲等。這類環境問題也是我們環境保護工作具體和重點的對象。

“十一五”(2006-2010)規劃所提的單位GDP能耗降低20%和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COD降低10%、污水處理率達到70%、工業固體廢物處理率達到60%的環境目標為環境服務提供了巨大機會。這些目標的規定特別是對能源和溫室氣體、二氧化硫等的減排方面的環境服務需求是非常大的。

全球環境:守候人類共同的家園

全球環境問題是最近二、三十年最新認識到的環境問題,主要包括氣候變化、臭氧層破壞、生物多樣性、POPs、危險廢物越境轉移以及其他國際環境公約所針對的全球環境問題。

這些國際環境公約的簽署和實施也將為全球環境服務提供很大機遇,例如:節能和其他溫室氣體控制方面的環境服務進出口;為消減影響臭氧層的ODS物質的無氟碳化物的環境服務貿易;實施POPs公約有關的環境服務進出口等等。

環境服務的優先領域:橫看成嶺側成峰

環境問題解決的優先領域設置原則應該是:健康影響優先于其他影響;直接影響優先于非健康影響;不同級別的政府和組織根據不同授權有其不同的環境優先領域。

從原來中國狹隘的國家利益出發,環境問題優先順序是:室內環境問題>室外/當地/國家環境問題>全球環境問題。從中國當前戰略來看,環境問題的優先順序應該是室內環境問題+室外/當地/國家環境問題+全球環境問題。

對于國際組織而言,例如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世界衛生組織,首先是多邊環境協議所關注的全球環境問題,其次是其職責范圍內的室內環境問題,而室外/當地/國家環境問題并非他們關注的重要問題,因為這是國家政府的職責。也就是說,對他們來講,環境問題優先順序應該是:全球環境問題>室內環境問題>室外/當地/國家環境問題。

從服務提供模式來看,全球環境服務需求優先領域順序應該是模式4>模式2>模式1>模式3;而中國的環境服務需求優先領域順序應該是模式3>模式4>模式1>模式2。

可以看出,不論是從環境服務類別上看還是服務貿易提供模式上看,中國和全球的環境服務需求優先領域都有很大的不同。

環境服務貿易談判凸顯中國利益

根據如上分析,環境服務貿易談判中必須區分并協調好全球環境服務需求與中國環境服務需求的關系。從中國和全球的共同利益出發,談判中需要:盡快重新定義環境服務;提出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環境服務清單;將環境利益作為最重要的利益。

環境服務的重新定義

當前,WTO中進行環境服務談判的機構主要在服務貿易理事會而非貿易與環境委員會。談判仍然停留在環境服務的定義和分類方面,而且這是一個主要問題。與此對照,中國正在開展或已經完成許多關于環境服務的雙邊自貿區談判,例如中國-智利、中國-新加坡、中國-澳大利亞、中國-新西蘭等,環境服務的定義也是談判的焦點。

當前中國在環境服務貿易談判中仍然使用其在入世承諾時采用的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CPC),也部分考慮了歐盟的定義,向談判方作出比入世更多的出價。

基于相關研究,當前環境服務的定義不能滿足環境質量的需求,尤其是對全球環境質量和室內環境質量的需求。基于對環境譜帶和范圍以及中國的環境問題優先領域新的理解,需要從環境需求的角度在整個譜帶范圍內重新定義環境服務,如上所述,將環境服務分為室內環境服務、當地環境服務和全球環境服務。

室內環境服務:用于改善室內環境的環境服務;

地方環境服務:用于改善室外、當地和區域環境的環境服務,即傳統環境服務;

全球環境服務:用于改善全球環境的環境服務。

該定義引入了全球環境服務和室內環境服務兩個新的分類,范圍要比OECD、APEC及WTO使用的范圍寬。它清晰地顯示了人類對全球和室內環境的需求。微觀層次上,它與聯合國禁煙公約相一致;宏觀層面上,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臭氧層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多邊環境公約相一致。

在WTO中使用該定義進行談判,將會與多邊環境協議實現很好的協調一致。另外,根據該定義,全球環境服務是為了保護全球環境以及通過全球范圍內的貿易措施促進全球可持續發展;地方環境服務是為了保護當地的環境以及通過貿易措施在當地、國家和區域層面上促進當地的可持續發展;室內環境服務是保護室內環境以保護人類健康并通過微觀層面上的貿易措施促進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環境服務清單也應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

為更好滿足環境服務需求,建議基于環境服務貿易的四種提供模式,并以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為基礎,進行環境服務的重新分類。所建議的環境服務清單基于中國自己的利益應該包括可持續發展的主要方面:室內環境、當地環境和全球環境的環境需求;擴大就業;環境服務出口;環境技術研發;總體環境外交戰略。

通過SIA方法,重新發現中國的利益,應該包括可持續發展的幾個方面:環境利益:進口環境服務以滿足中國和全球的環境需求;出口服務以改善中國和全球的環境質量。經濟利益:出口貿易利益;國內環境服務業發展利益。社會利益:就業利益,尤其是中小企業的就業;外交利益,作為一個負責任大國和發展中成員的國際政治利益。

篇(11)

【中圖分類號】R1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484(2010)08-00-02

蚊子和蒼蠅是影響我國居民生活的主要媒介昆蟲,它們不但干擾了人們正常的生活,而且也是多種傳染病的傳播媒介。例如蚊蟲能傳播黃熱病、瘧疾、乙型腦炎、登革熱等,蒼蠅能傳播菌痢等傳染病。有效控制和殺滅蚊蠅是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的中心任務之一,也是我們開展傳染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的主要手段之一。化學防治雖然是治標措施,但其高效、快速殺滅媒介昆蟲,控制其危害的優點是其他措施不可替代的,體背仔蚊傳疾病流行或應急情況下化學防治時首選措施,但化學防制也有諸多弊端,如使用方法不當會大量殺傷非靶動物,影響生態平衡,甚至危機人畜安全;長期單一使用,會產生抗性,因而失去應有的效力。使用化學殺蟲劑進行防治時,科學合理、安全用藥,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1-2]。環境治理是除四害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最有效的防治手段,特別是在環境治理過程中通過蚊蠅孳生地處理,減少孳生地數量、降低孳生地陽性,是防制蚊蠅工作的治本之舉[3]。在2007年底我社區發動全民行動進經環境治理,過一年的努力,現將我社區不同區域、不同環境蚊蠅孳生情況報告如下。

1 監測方法

1.1 蚊蟲監測

1.1.1 成蚊監測

1.1.1.1 監測時間:每年3-11月,每旬一次,在日落后1小時進行。

1.1.1.2 監測方法:人工小時法即用電動吸蚊器在每個監測點捕捉15分鐘,分類計數。

1.1.1.3 監測點的選擇:

在轄區內按東:富民新村11號樓、南:牲畜棚百家村10組、西:牡丹新村5號樓、北:和平二村7號樓、中:衛生院地理方位選5個監測點。城區監測點選擇居民區(居民區可以選擇在樓道)、公園(含街心公園)、醫院各1處,農村選擇民房和牲畜棚(牛棚和豬圈等)各1處,定時、定點、定方法進行成蚊密度監測。

1.1.2 白紋伊蚊成蟲監測:

1.1.2.1 監測時間:每年4~10月,每月調查1次。

1.1.2.2 監測方法:人工小時法即用電動吸蚊器在每個監測點捕捉15分鐘,分類計數。

1.1.2.3 監測點設置:在轄區內各選擇1個居民小區、公園和/或特殊生態環境(如輪胎堆放場所、廢品收購站、大型容器堆放場或建筑工地等)為白紋伊蚊幼蟲監測點。

1.2 蠅類監測

1.2.1 成蟲監測:籠誘法

1.2.2 監測時間:每年3-11月每旬監測1次,分類登記,每旬逢6上報區疾控中心。

1.2.3 監測方法

捕蠅籠直徑為25cm,高40cm,圓錐形芯高30cm,頂口直徑2cm。于設定的監測點內9:00-15:00放置6小時,誘餌采用50g蜜紅糖、50ml食醋(袋裝山西老陳醋)及50ml水。

1.2.4 監測點設置

社區、中心城鎮在東:農貿集市、西:解放新村、南:唯麗都飯店、北:解放新村、中:張堰公圓大型綠化五個方位設成蠅調查點5個,其中一個設在農貿集市外、一個設在公園或大型公共綠地內、其余三個設在居民住宅區;每個點放置1只捕蠅籠。每旬(4~7日)放置一次,間隔不小于7天。每次放置24小時,雨天順延。

2 結果

(1)2007年3-11月份張堰鎮蚊蟲監測密度指數分別為:0.67、7.60、28.27、30.80、30.53、18.67、24.13、12.00、6.13。2008年3~11月份張堰鎮蚊蟲監測密度指數分別為:1.60、1.33、5.60、21.6、32.27、23.07、8.4、11.73、5.47。 2007年--2008年張堰鎮蚊蟲監測密度指數對比見圖1:

從總體上看2008年蚊蟲密度有所下降,但中間有幾個月有所升高,可能由于全球環境變暖、氣候變化而造成。

(2)2007年、2008年白紋伊蚊成蟲監測CI,BI,HI指數對比見圖2:

(3)2007年3-11月張堰鎮蠅類監測籠誘法捕獲數分別為: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2008年3-11月張堰鎮蠅類監測籠誘法捕獲數分別為: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2008年張堰鎮蠅類監測籠誘法捕獲數明顯比2007年降低。2007年--2008年張堰鎮蠅類監測籠誘法捕獲數對比見圖3:

(4)蚊蠅滋生地陽性率

2007年選擇居民、公園、學校、機關、建筑工地、廢品收購、旅館、賓館、機修廠、飲料廠、一般工廠、釀造廠、輪胎集中處 、外環境等14個場所共1245處,監測陽性數為25,陽性率為2.01%,其中居民點陽性率為1.89%、公園陽性率為2.11%、一般工廠陽性率為4.02%、釀造廠陽性率為2.24%、外環境陽性率為3.37%。2008年以同樣的檢測場所共916監測陽性數為28,陽性率為3.06%,其中居民點陽性率為4.67%、建筑工地陽性率為37.5%、廢品收購陽性率為20.15%、一般工廠陽性率為5.88%、釀造廠陽性率為10.00%、外環境陽性率為8.74%。從上可以看出不同環境蚊蠅滋生地陽性率相差較大,建筑工地、廢品收購站的陽性率較高,應重點防控。

3 討論

蚊蟲的孽生習性是蚊類的重要生態學之一,是環境治理的基礎,不同種類的蚊蟲往往擎生在不同類型的環境中[4]。在蚊蟲控制工作中,加強突擊防制和長效管理相結合,從防制的目的、蚊蟲的生態特性、環境因素、社會因素以及經濟條件等整體觀點出發,因地、因時、因蟲制宜,合理采用環境治理、化學防制、生物防制、物理防制以及其他手段,本著安全、有效、經濟、簡便,本標兼治,以治本為主的原則,把蚊蟲控制到不足為害的水平,并爭取清除,以達到害滅病和減少其騷擾的目的[5]。針對蚊蠅滋生地陽性率較高的環境,進行全面開展綜合防制措施,能從根本上降低蚊蠅密度、減少蚊蠅對日常生活的干擾是可行的;在創建文明鎮過程中,廣泛發動群眾,提高群眾知識知曉率、行為形成率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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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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