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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合同管理大全11篇

時間:2023-08-25 16: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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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合同管理

篇(1)

民營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主要組成部分,但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的問題,其中作為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合同,更是關系到民營企業的各個方面。因此,本文就民營企業合同管理進行了一些相關的分析和探討,來幫助我國的民營企業加強對合同的管理,以便其在市場經濟的競爭中得到更好的發展前景和生存環境。

一、民營企業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合同管理是民營企業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組成部分,民營企業合同是否可以依法進行和訂立關系到企業的經營能否成功和對企業的法律評價產生影響。

1、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需要合同管理

目前企業的各項制度實際上是讓企業發展成為市場經濟的利益中心。因此,對于我國的民營企業來說,要加強自我約束,自主經營,自我發展,自負盈虧,以訂立合同的方式進行相應的經濟活動。使用合同是民營企業在進行相關經濟交易中的主要法律形式,民營企業的合同管理訂立是現代企業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企業提升經濟效益需要合同管理

加強民營企業的合同管理是增加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合同的管理與企業的管理密切相關。如果沒有合同管理,那么企業管理的過程中就會失去基礎。一個企業要進行產品的銷售和生產,主要是憑借合同將其聯結起來。而實效管理,說的是實現企業日常的生產和取得銷售收入的過程。合同管理與民營企業的經營管理密切的聯系在一起。通過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可以使民營企業的經濟取得更好的效益。

3、合同管理是法制經濟的需要

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企業必須進入到市場的交往和競爭之中,才可以得到生存和更好地發展。要遵守市場制度,合同就是商業交易的法律形式。市場制度的根本表現方式就是合同法。民營企業可以通過對合同的管理,從遵循法律的角度進行企業的活動和經營,防止法律風險,來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減少因為不知道相關的法律規定而帶來不可避免的經濟損害。

二、民營企業合同管理的原則和內容

1、基本原則

民營企業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則,指的是民營企業的合同管理要遵循的基本要求和相應的指導方針。一般的民營企業合同管理的原則有以下幾個方面:(1)依法管理。依法進行管理,是說民營企業對合同進行管理的時候,要根據與合同相關的法律來進行管理。嚴肅認真的執行我國的法律法規,將國家的法律規定貫穿到民營企業的合同管理的每個方面和每個環節。并且要正確的應對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國家,合同和法律等之間的關系。不為企業的利益而做出有害國家的事情;不鉆法律的空子,不藏匿證據,不虛偽,保證企業的經營不違法。(2)預防為主。由于市場的多變性和經營人水平的有限性,企業在訂立和履行相關的合同時,會碰到各種問題,從而產生糾紛,如果不能進行有效的防范和及時的應對,就會對企業的經濟效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因此,民營企業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建立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防患于未然。對此,需要民營企業的領導決策人建立并提高關于合同的觀念及重視程度。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將合同管理當做民營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內容。對合同管理過程進行相應的把握,使民營企業的合同管理理念得到宣傳和普及。(3)經濟效益和法律審查相結合。合同是聯系企業和企業之間的紐帶。訂立合同代表了一定的經濟關系和企業的經營成果。一項合同通常代表了一個經濟方案、一個技術的項目或者是一場生意的關系。對合同進行經濟技術的核查才能保證合同的成效。合同只要訂立就會有相應的法律后果,合同雙方負責人必須依法履行合同上的條款。合同是在法律行為和經濟行為的基礎上形成的,一份合同,如果沒有法律的保護,是很難完成的。而如果沒有科學技術的成果和相應的經濟支撐,合同也只是一個沒有內涵的紙張。由上可知,對合同進行相應的核查,是民營企業合同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2、合同管理內容

民營企業合同管理作為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民營企業經營的許多方面,綜合性很強。由于大部分民營企業的經營規模、管理制度不一樣,因此,合同管理的深度和廣度也有差距。一般來講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企業對合同法進行學習和掌握;二是健全企業合同管理組織,設置民營企業合同管理機構;三是給合同管理提供體制保證,建立民營企業合同管理體制;四是為解決合同糾紛提供法律保障,加快民營企業的法制構建;五是給合同提供外部保障,協調民營企業合同的監管機構關系。

三、民營企業合同管理過程及措施

民營企業合同的管理是一個相對流動的過程,這些過程分為合同訂立前管理、合同訂立中管理、合同糾紛管理和合同履行中管理四個部分。它們是密切關聯的但又是相對獨立的。

1、加強合同訂立前的管理合同一旦訂立了就必須被履行,因此在合同訂立前,必須要認真的做好預備工作使合同訂立能達到預期的結果。如果前期工作沒有做好,可能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問題,產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以生產類的企業為例,合同訂立前的管理含有以下步驟:第一,調查產品的供應狀況和消費者的需求狀況,并依據結果作出分析和總結,給是否簽約合同當參考;第二,使用正確的預測方法,并在調查后的條件下,對市場的狀況進行適當的分析和研究,保證合同的可行性;第三,通過市場調查和市場預測確定是否簽約合同和決定合同的內容。

2、加強合同訂立中的管理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當事人必須核查雙方的法定資格,信用度,資金及其完成合同的能力;確定合同談判中的最低和最高界線以及進行談判的人;合同的文字表達要清楚,雙方的責任必須明確。

3、加強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一是適當的布置合同中的任務并對合同的完成情況進行詳細的記錄,確保合同的按時完成;二是領導要經常去基層進行考察,促使合同很好的完成。遇到問題,及時的做出應對,默契配合,保證合同的順利完成;三是進行標的交付;四是按合同規定的方式進行結算工作。總之,合同是民營企業內外關系的法律形式,其訂立和履行等各方面都會影響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所以,加強合同管理對民營企業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作者:徐靜 單位:河南永興律師事務所

篇(2)

在商品經濟條件下,企業對外交往越來越頻繁,企業的對外行為是企業最重要的行為,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而企業的對外行為最主要的、最核心的就是企業的合同行為,現代企業的經營活動是通過一系列的約定、協議或合同體現的,合同既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經濟效益的紐帶,同時也是產生糾紛的根源。因此,企業管理者必須重視合同、尊重合同,通過對合同的管理有效的管理企業的對外行為;財務人員全面介入合同管理全過程,從而有效控制企業經營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一、財務人員參與合同管理的重要意義

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合同行為從發生到發展、最后到完結的全過程的管理,是包括立項、計劃生成、審批與簽訂、履行、變更、終止、利益救濟等全過程的管理活動。合同管理的全過程都存在法律風險,財務人員通過招投標、合同談判、會簽等方式,參與企業合同制定、執行以及管理的絕大部分環節。因此,財務人員在合同訂立前就要參與,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補救,以獲得企業的利益最大化。并通過對企業合同管理的審核、監督、控制,有效防范各種法律風險。

二、訂立過程的合同管理及風險防范

(一)審核合同對方的資格能力

企業在訂立合同前必須對合同對方的資格能力進行考評,應當根據合同所約定的交易內容選擇有相應的資格能力的主體作為合同對方,以保證選擇適合的合同對方。在判定法人的資格能力時,應當查驗對方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資質證書,需要注意的問題:

1、合同約定的業務是否在合同對方的經營范圍之內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于訂立超越經營范圍的合同,并不僅僅因此而判定合同無效,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應當查驗對方的經營范圍,慎簽超越對方經營范圍的合同。

2、分支機構對外簽約問題

在企業訂立合同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對方當事人為法人分支機構的情況,由于法人分支機構并不具備完備的合同簽署權限,因此與其簽約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為了確保交易安全,防范潛在風險,對于對方主體為法人分支機構的,可以分如下兩種類型審查其簽約資格的合法性及有效性:(1)法人的分支機構若依法設立并已領取營業執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屬于“其他組織”的范疇,可以作為法律上的合同主體,但從安全角度考慮,建議最好要求該分支機構提供相應法人對其簽署合同的授權文件。(2)對于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且未經法人授權,則其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不得與此類分支機構簽訂合同。

3、法人內設職能部門對外簽約問題

法人內設的職能部門,未經登記設立,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不得與其簽訂合同。

(二)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合同對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采購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因此,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合同對方是一種主要方式。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對必須招標的范圍進行了規定,對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即使雙方簽訂了合同,合同也因為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而會被認定為無效。因此,對于法律規定以及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合同對方。

在編制招標文件時,財務人員應對招標文件中涉及的財務資料、擔保、價款支付條件和方式、違約責任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仔細審核,防范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在招標過程中,財務人員應對投標人的經營資信、業績和近年財務報表進行分析,審查其是否具備承擔與從事該項目相適應的經濟和技術實力,并確保對方違約時企業能夠得到相應賠償,保障企業權益不被損害。

(三)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整

合同的條款就是合同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條款一般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八項內容。其中前三項是任何合同不可缺少的必備條款,如缺少其中一項會導致合同不能成立;而后五項是合同的重要條款,如缺少其中一項或數項,合同仍然成立,但因約定不明可能會導致雙方產生爭議或糾紛,因此合同條款應當完整,必要條款和重要條款都應當明確約定。

1.關于采購合同

采購合同是企業內部常用的習慣稱謂,即《合同法》分則規定的買賣合同。因數量眾多、金額較大,采購合同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最常用的合同種類之一。

采購合同除應當具備《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款外,根據買賣合同的特點,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采購合同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是否明確約定:

(1)合同標的條款是否清楚明確。對標的物的品名、規格、型號等應當明確約定,有確切的數量及計量單位。

(2)價格條款是否具體明確。價格條款是采購合同的核心條款,必須要重點注意,包括:金額是否具體明確,是否與中標價格或談判價格以及附件清單一致,價格是否含稅,稅費負擔是否合法,發票的種類及開具時間等。此外,采購合同中經常涉及產品運輸、包裝、維修等問題,應明確約定相關費用由哪方承擔、是否已包含在合同總價款中等內容。

(3)付款條件、付款方式及期限是否明確約定明確。采購合同應明確約定付款條件、方式和期限。常見問題為:付款以驗收合格為前提,但未約定驗收條款;分期付款以初驗、終驗為前提,僅約定驗收條款,未分別約定初驗和終驗條款。對于付款方式,應明確約定采用現金、電匯、支票等方式的哪一種,同時應明確是一次性付款還是分期付款,是否留有一定比例的質保金,質保金的付款時間,如有履約保證金,應明確履約保證金的計算方式,履約保證金的返還時間等。

(4)交貨方式、交貨時間、交貨地點是否約定明確。交貨方式、交貨時間、交貨地點應具體明確,如暫不能確定交貨地點,也可約定為買方指定地點;如為分次交貨,應對每次交貨的時間及地點進行明確約定。

(5)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條件是否約定明確。企業采購的設備、材料等往往需要在安裝、集成、調試甚至試運行后方可確定產品、設備及其集成后系統的整體可用性、符合性,因此在此類合同中應有到貨檢驗、初驗、試運行后的終驗條款,且往往與付款相掛鉤,以便以付款條件制約賣方履行合同義務。

(6)違約條款是否約定明確。違約責任及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應進行明確約定。

(7)質量標準是否明確約定。由于現行的質量標準和驗收標準為多重的,如果未在合同中規定一個雙方認同的標準,可能導致所供應的產品或項目成果不符合企業要求,容易產生糾紛。根據《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后,雙方就質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還不能確定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因此,如果未在合同中明確質量標準,可能會產生以下不利后果:①可能導致最后按法律規定履行的質量標準不一定符合企業的要求;②會增加履行合同的成本;③關于質量問題的違約責任無法在合同中反映出來,企業無法通過追究違約責任來彌補自己的損失。因此,只要涉及質量標準和驗收標準的,不管采用哪種方法來確定質量標準,都要在合同中盡可能具體、詳細地約定。

2.關于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通常使用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局頒布的示范文本。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中最復雜的,而且也是企業比較常見的,因此本文僅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探討。

(1)審核合同主體、承包條件是否與招標文件、中標結果一致。由于建設工程合同通常采用招標方式選擇合同對方主體,因此應當注意核對承包人名稱、承保條件是否與招標文件、中標結果一致。

(2)關于合同價款計價方式的約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可以采用以下計價方式之一:固定價、可調價、成本加酬金。通常來說,計價方式采用固定價或可調價的較為常見。審核計價方式的約定內容需注意是否清楚明確地約定了計價方式及價格調整的風險范圍和調整方法,以及上下文約定的計價方式是否一致等。

(3)關于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約定。實踐中常發生由于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導致農民工上訪、圍堵工地等事件。農民工問題如果不能妥善處理,將會對企業的形象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可以在合同中對承包人不按時發放農民工工資導致農民工上訪、圍堵工地給企業造成影響及損失的違約責任承擔問題進行約定,以約束對方合法用工并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

(4)監理工程師的權限問題。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生糾紛的案件中常見的爭議問題是對于工程量和工程款的認定問題,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委托的監理工程師的權限約定不明,一旦工程前期資料不完備或操作不規范,就會給工程量的認定帶來困難,進而影響對工程價款的認定。因此,為避免該類糾紛的發生,應在合同中明確、具體地約定監理工程師的權限,列明其姓名、職務、職權。并且,監理工程師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也應在合同中具體列明。

(5)違約責任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中對發包方、承包方的主要違約行為進行了約定,但違約方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需要在專用條款中進行具體明確的約定。但實踐中常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對發包方、承包方違約責任不作具體明確的約定或約定為“按通用條款執行”,而通用條款的約定不具有實際操作性,因此審核該部分內容時應注意違約責任的約定是否具體明確。

3.關于業務外包合同

實踐中,由于發包人過多地參與對外包員工的管理,例如外包員工的招聘、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的具體安排等,導致業務外包極易被異化為勞務派遣,進而業務外包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為避免出現上述情形,在業務外包合同文本中以及實際履行過程中,發包人不得主動或被動地參與以下行為:(1)外包員工的招聘,外包員工與承包人簽訂、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2)外包員工工資的確定和考核;(3)社會保險的辦理;(4)生產經營工作的具體組織。包括工作計劃的制定、實施,員工的排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的具體安排、調度等。作為業務外包的發包人,應僅在以下方面進行管理:(1)制訂質量標準,并按照標準對工作成果進行驗收;(2)根據對外包業務的驗收結果,進行獎懲,核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費用;(3)以業務外包合同為依據,負責對外包業務進行監督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履行過程的合同管理及風險防范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財務人員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付款,審核驗收依據、交貨時間或完工時間,審查票據的合法性、合規性,并注意開票單位全稱是否與合同簽訂單位全稱相吻合,付款前必須做到手續完整合規、票據合法,避免產生法律糾紛。

(一)以合同條款為依據,審驗支付的憑據

合同執行中對合同約定標的質量、規格、數量、交貨時間、地點等要求必須嚴格執行,執行的情況由企業相關部門組織包括財務人員的在內的驗收小組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記錄資料,如果出現與合同不符的情況,必須在驗收材料中說明情況,同時應對照相關違約條款,明確處理意見及扣款金額;工程項目支付進度款還必須有監理單位或人員對質量和進度的有效確認;申請支付時財務人員必須對照合同條款,再次審驗驗收資料中執行情況與合同條款的要求,必須滿足合同付款要求,確保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合規合法 審驗支付的票據

通過支付憑據的審驗,滿足了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財務人員再對支付的票據進行審驗,根據合同內容及稅法的要求,首先識別開具票據類型是否合規合法,增值稅發票比率是否按合同要求的比率開具;其次識別票據填寫的信息、數量、價格、金額是否正確及完整;最后按稅法要求識別票據專用章是否合規,不得涂改等情況。

財務人員必須改變傳統的支付習慣,只審驗票據的合規合法,而忽視合同管理的要求,財務付款必須以審驗合同執行的有效憑據已滿足合同支付條件為前提,同時審驗票據合規合法后方可支付,這樣才能確保合同履行中的有效控制,防止企業經營風險。

結束語

合同管理是一個過程,是合同行為從發生到發展、最后到完結的全過程的管理,同時也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人員全程參與合同管理必將極大地提高企業的風險防范能力。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篇(3)

ERP是為制造、分銷、服務和財務的企業有效計劃和控制所有資源提供的方法,以便其接受客戶定單。并為之進行制造、發運和結算的一套管理信息系統。ERP是為制造企業提供從客戶、分銷與銷售、制造、采購以及整個供應鏈上物流、資金流、信息流集成的工具,是對資源能力進行優化平衡系統。

一、ERP在財務模塊的實施

(一)預算管理子模塊

按照費用歸屬部門進行歸集和管理,各管理層可以通過該模塊及時了解預算的執行情況,為及時做出預算調整和修訂提供決策依據。首先,由工作人員把公司年度預算和各部門預算輸入ERP預算管理子模塊。然后,由該模塊進行分析處理,對預算進行預警、警告、不予通過三種處理。如有不合理的地方,可以經過相關部門批準于以調整。

(二)報表分析子模塊

主要和總賬、成本費用等模塊集成。ERP系統的高度集成性。賦予了該模塊非常強大的功能,它包含了既能滿足管理層又能滿足非管理層使用的報表分析,并且能夠供各類人員進行查詢。

(三)資金管理子模塊

主要和應收應付、預算管理、現金以及銀行存款等子模塊集成。主要解決企業收支兩條線的問題。它極大地加速了資金的審批和撥付速度,減少了資金往來的差錯。該模塊分為三個步驟:第一步,由項目部根據工程施工和工程采購合同申請工程資金,根據每月的預算計劃申請運營資金。第二步,由公司根據已批準的資金申請下撥資金,同時上劃項目部收入賬戶中的資金。第三步,由公司統一在ER2會計相關模塊中直接進行賬務處理。

二、我國現階段實施ERP財務系統應注意的問題

近幾年隨著以ERP為代表的企業管理軟件在企業中的廣泛應用,財務管理面臨著新的挑戰,并且隨著技術的不斷更新,ERP在應用過程中也暴露也了一些問題,主要有:

(一)ERP發展的不平衡狀態

就整體而言,我國企業在應用ERP上呈現出不平衡的發展態勢。各個企業差距較大,能夠真正成功地全面實施ERP管理系統的企業并不是很多。而且,ERP實施成功的模塊主要集中在財務和供應鏈上。究其原因,首先是對ERP的認識不夠,片面認為ERP是單純的技術問題,只重視信息流,忽視物流,對物流的控制作用認識不足;二是企業領導重視與參與程度不夠,特別是鄉鎮企業,許多主管對此既沒有充分認識,也支持不力;三是對咨詢服務的價值認識不夠,這使企業在軟件選型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不能得到及時解決。

(二)ERP的運用對財務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新的挑戰

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掌握著企業大部分的信息,約占企業信息問題的70%,這些信息直接支持著企業高層的決策需求。因此,財務管理系統作為企業的核心系統,在其功能的擴展和維護中,只有財務人員才能起到主導作用,這是計算機專業人員無法替代的;然而在目前,很多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僅僅只是操作財務系統,被動地使用網絡系統的數據和信息,而開發、擴展財務信息系統的工作則是由計算機專業人員完成的,在這樣的系統中,財務管理人員不是真正的主人,無法將ERP作為支持企業財務控制、財務決策和戰略管理的系統。系統實際的運行效率和效果都不太令人滿意。

(三)ERP系統與企業管理要求的相適應性

我國企業多數還停留在半自動化的財務管理信息化工作,缺乏計算機化的預算管理和利潤分析,這使ERP在財務管理中的數據采集存在一定困難;且我國企業數目龐大,各個企業的發展階段、技術水平、市場結構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這也給ERP的軟件開發提出了難題,因此,目前企業在ERP的應用上,多數走“量身定制”這一模式,即根據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選用各種模塊,因此目前來看,ERP的開發研究與企業管理的實際要求還存在著差距。

三、ERP財務模塊系統實施過程中的風險與防范

ERP的上線工作經過長時間充足的準備,但任何新事物的應用都有一個逐步適應與完善的過程。我們應當對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有全面的了解,并且增強風險意識。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風險防范與管理機制。財務部門是企業所有業務的最終反映與歸集部門,需要處理最大量的數據信息。因此做好風險防范工作,是提高ERP實施成功率的重要保障。

(一)ERP接替FMIS(財務管理信息系統)時段的風險

一般來講,以前只有財務部門實行較為完善的電算化。新系統最初上線時,還沒有經過充分的事實檢驗。雖然經歷過單元測試、集成測試、模擬運行幾個過程,但仍不足以囊括所有的財務業務。新舊業務的流程有所不同、具體的操作方式有所不同,因此,未經歷充分的實際業務檢驗,最好雙系統并用,一方面給大家充分的時間熟練地掌握新系統,另一方面可以對新舊系統賬套上的業務核算進行全面核對。

(二)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風險

ERP系統正式運行后,系統若存在病毒感染、非法篡改、刪除等將造成業務中斷,給企業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失。因此,我們應當控制好用戶權限以及建立完善的數據定期備份機制。

(三)傳統觀念與ERP的矛盾所產生的風險

熟悉電算化的人很容易認為ERP就是一套軟件系統,并沒有意識到這是企業整個管理方式的改變。如果我們僅僅簡單地模擬現行企業的各個業務,使之一成不變地在新系統中進行計算機化,就會使ERP喪失其最重要的管理功能,最終將導致ERP應用的失敗。

(四)各個業務部門的密切配合度風險

ERP最大的特點是業務的集成,財務不能再像從前那樣單從自己的財務計算機系統中工作,而是與物資、項目、設備、人力資源等各部門密切配合才能在ERP這個系統中顯示出自己的業務。若有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就會直接影響財務人員的記賬工作。同樣,財務部門的工作也影響著其他部門。因此,各個業務部門的密切配合度,也將直接影響ERP實施的成功率。

四、對未來的展望

站在ERP環境下財務管理對企業的現實作用的角度,對這一特定系統下的財務管理的潛在功能進行合理的展望或會對現實工作起到一定的啟示作用。

(一)財務管理人員角色的擴充

ERP環境下,企業事無巨細都會在財務部門留下痕跡,財務人員將承擔更大的責任。當然這也就對財務管理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或許,未來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僅應當是一個優秀的執行者,更應當是一個優秀的溝通者和決策者。

(二)對新領域的拓展

篇(4)

企業法律風險伴生于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一個企業只要保持運營,法律風險就難以避免。法律風險的管理和控制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企業法律工作的實質就是控制和解決法律風險,但企業法律風險控制不僅僅是企業法務人員的工作,而是企業全體員工共同的目標,因為它貫穿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各個環節和過程,并且隨著企業外部法律環境、企業業務范圍的變化而不斷的變化。

企業法律風險控制具有整體性和持續性,不同類型的法律風險具有不同的特征,采取單一的辦法勢必降低風險控制的效率,因而要考慮不同部門的特點,業務性質,人員素質等,有針對性的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控制措施,并且不斷進行調整完善,才能使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和管理切合企業自身實際,符合企業不同時期的發展要求。根據多年的工作經驗,我認為加強合同管理是使企業法律風險得到有效控制的一條必然途徑。

一、合同管理中業務單位的前期法律審查與法律事務部門的專業審核相結合是企業法律風險事前控制的有效措施

(一)對合同簽約主體資質進行識別性審查,做到法律風險的事前控制

對簽約相對方進行資信審查是為了排除不適格的交易主體,確保合同合法和避免產生法律風險,也是確保合同有效履行的第一道防線。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入,各市場主體的動態變化極為頻繁,特別是目前的內外經濟環境,國際市場持續的低迷,必然會使很多公司的履約能力受到影響甚至引起變化。所以對交易對象的資信情況嚴格審查,并及時跟蹤管理顯得尤為重要。這就要求主辦合同的管理人員認真開展簽約單位的資質調查,及時掌握交易客戶的現狀,做好建檔及動態維護,嚴把合同資信審查關。確認對方單位有相應的履約資質和履約能力后,再與其簽訂合同,對資質檔案要及時更新維護,否則無法從源頭防范經營風險。通過對、簽約主體資質審查,以識別合同訂立的合法合規性、簽約主體資格、資質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關證件的有效性,做到法律風險的事前控制。

(二)采用格式文本,加強條款的審查力度,可以有效的防范法律風險的發生

書面合同可以使當事人雙方能夠準確的理解合同規定,避免不必要的爭執,便于管理。同時也為將來萬一發生糾紛時提供了原始的文字證據,為及時解決提供方便。企業的合同主辦部門在訂立書面合同時應當優先采用國家或行業頒布的格式合同文本,因為此類合同示范文本是經過專業法律人員和有關部門業務骨干集中集體智慧偏訂而成,其內容嚴謹、完備,不僅防范合同風險,提高工作效率,也大大減輕了企業法務人員審查合同的繁重度。為此,企業一方面要擴大合同示范文本的宣傳和使用范圍,另外一方面企業專業法務人員也要指導業務人員正確使用,嚴格各選填項的填寫,對個別內容確需修改的,須加蓋合同專用章以完成雙方確認,避免留下紛爭。使用非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由專職法務人員審核。努力實現法律工作從服務型向管理型,從事后救濟型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型的根本轉變。

二、合同管理有助于企業法律風險的事中控制

搞好合同管理有助于及時發現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和問題,主動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不應該發生糾紛和損失,從而做到法律風險的事中控制。作為獨立法人的公司在對外經濟往來中簽訂的合同往往數量巨大、類別多樣,那么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情況也是千差萬別的,所以合同履行管理工作的難度也較大。要做好這一項工作,必須做到以下的幾點:

首先,要求合同承辦人員切實負責,積極主動地督促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并要求對方按時按質量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如果合同履行中發生問題,應按照《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主動和對方協商解決,并依法及時采取補救和應對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些合同承辦人員,由于責任心不強,往往會疏忽往來單據的確認,如對方的專項委托授權書的確認、貨物出廠票上對方單位的簽字確認。這些工作上的疏忽大意,會出現履行義務舉證不能或舉證不足從而導致敗訴的風險。因此,我們一貫強調合同管理和承辦人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嚴格按制度辦事,一絲不茍,以維護公司利益為己任,牢牢記住自己的責任。

其次,企業的法務人員要定期檢查各主辦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督促各合同主辦部門按合同規定履行各項義務的同時為公司取得各項利益。目前,比較常見的督促手段主要有:定期的合同管理專項檢查、不定期的督促檢查、主辦單位合同履行終結表的報送及臺帳的管理,這些手段的運用能夠讓企業法務人員了解到整個企業經濟合同履行的大體狀況。

再次,完善企業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配合制約機制。各部門之間要密切的配合,互相制約,做到聯系制度完備,傳遞手續齊全,及時的反饋信息,而不能搞“本位主義”、“官僚主義”,如銷售部門要及時反饋信息,把合同的訂立情況與發貨情況向財務部門通報,財務部門發現合同履行的問題要及時向企業相關管理者報告。

三、及時履行合同管理的閉環手續,做好法律風險的事后控制

合同的關閉,就是指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企業對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沒有特殊情況,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驗收,及時關閉合同,在關閉合同時,要求主辦方要對相對人資質及合同中的關健要素再次認真審查。合同的閉環管理在整個合同管理流程中處于最后的一個階段,但它在企業法律風險事后控制中確又是非常之重要,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關閉管理與企業內部財務監管制度相銜接,突出了風險控制點的管控措施。如果缺少了這一關鍵環節,那么再嚴密的合同條款都有可能形同虛設。企業經營管理上的出血點可能會逐漸放大,最終傷害到整個企業正常運營。

2.合同關閉管理是法律風險事后控制的一個重要方面,合同管理人員與財務人員在付款審查的視角不同,前者從法律的角度出發,更關注結算時的法律風險,排除合同關閉的隱患;而后者更關心量、價的變化以及書面形式真實性。以前,合同簽訂后是否得到正確履行,是否合法關閉,合同管理部門均不得而知,法律風險難以有效控制。推行合同結算前法律審查后,合同結算前法律審查與合同簽訂前會簽互相呼應,把住了“入口關”與“出口關”,堵住了“出血點”。另一方面,風險不僅來自對方,也要確保我方不違約,例如付款要按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否則會招致對方的索賠。特別是我方較為強勢的情況下很容易忽視合同條款而自行其事,這為今后可能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3.合同關閉管理不僅是一個履行程序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法制宣貫的過程。企業法務人員的強力介入,在合同關閉前法律審查中揭示出一些問題,說明了“一個條款完備的合同要強于事后補救”的道理。同時也有助于改變一些企業員工中頭腦中固有東西,從而認真對待合同關閉前的法律審查,保證企業的利益不流失。

4.對合同關閉前法律審查的不斷研究,可以反過來促進企業更加注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通過對個案的總結梳理與提煉,可以將經驗教訓化作最佳實踐,指導未來的各項合同業務。同時,通過研究對方單位在合同關閉時的行為,促使企業在合同管理中拾遺補缺,更好地運用合同化解法律風險。而且通過合同關閉的管理與后評估可以及時對企業工作流程、企業適用的法律法規進行梳理,總結好的經驗,保證今后法律風險識別的準確性,能更好的完成法律風險的事后控制。

四、加強合同管理人員專業化培訓教育,提高風險意識,鞏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光靠法務人員是無法完成的,它需要企業的全體員工共同參與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體系,并建立起由企業決策層主導,企業總法律顧問牽頭,企業法律顧問提供業務保障、包括企業管理層和各管理風險點崗位在內的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從事合同管理人員首先必須是精通本部門業務人員,同時還必須熟練掌握和運用各種法律、法規;熟悉合同履行和合同管理。企業應該結合實際情況重點培養有應變能力、堅持原則、知識面寬廣的人員擔任合同管理工作。根據主辦方業務的特點,總結以住合同管理方面的經驗與教訓,有針對性的加強合同管理人員培訓教育,提高其專業化水平,從而鞏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只有使人員配置適應工作性質要求,才能使得工作職責得到充分的履行,從而保證合同管理系統的正常運行,真正發揮它的法律風險防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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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筑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法律風險建筑企業生產經營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生產經營所需與有關各方的合作、合同等未依據法律規定履行從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又或者由于企業外部的相關法律環境發生了變化,而企業內部調節沒有達到法律法規的要求,從而導致不良的法律后果對企業造成不必要損失的可能性,常見的建筑企業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大量的建筑企業發生法律糾紛。結合實例,從法律糾紛發生的原因上看:一為建筑企業在生產經營的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的法律糾紛,比如勞工合同的勞資糾紛、工程招標管理所引起的糾紛等;二為建工合同簽訂、合同履行所引起的法律糾紛,較為常見有工程結算糾紛、工程項款拖欠、工程交工期拖延等沒有切實遵照法律法規履行。從這些法律糾紛的案例中不難看出,很多建筑企業對內設的法務部門的忽視,以至于法務部門在企業在生產經營的決策過程中沒有發揮到為企業涉及法律審核的相關問題進行把關。因而,建筑企業要想更好地發展與壯大自己,盡可能避免法律糾紛是關鍵;而在避免法律糾紛的問題上,除了企業自身加強管理、依法生產經營外,企業內部還要培養自己的法務人員,企業一旦存在法律糾紛,內部法務人員跟專業律師相互配合,才能使公司的法務問題得到更好的解決。

2.如何完善建筑企業法務管理機制及相關工作

2.1建筑企業法務職能的完善建筑企業內部設立的法務部門應加強科學管理、規范工作流程及完善制度,在處理企業的法務上的程序與權限,應給予法務部門明確落實。而完善職能過程主要由法務部門、業務部門及企業高層領導三方共同建立,以防范法律風險為主,建立機制與模式完善結合的完整制度。建筑企業的重視與制度的完善,才能使法務部門在企業的法務處理中發揮出應有的職能效應。

2.2推進企業法律顧問機制及對企業法務人員的培養企業應該要大力推進法律顧問機制,規范設置企業法律顧問事務機構,在企業重大投資、重大工程的決策過程中總法律顧問必須參與,是企業在重大法律問題上的避免損失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合同管理制度上,建筑企業應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對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重要合同簽訂、重要工程投標、合同爭議處理、變更、中止履行、解除合約及賬款催收、追討等重要法律事務上,通過企業法律顧問的審核、指導,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糾紛,更好的維護企業的利益。建筑企業在法務處理上,企業法律顧問是應對法務管理的方法之一。但法律顧問畢竟不能一一俱細,因此,企業有必要大力培養自己的法務人員,而能否提高法務人員工作能力與業務水平,成為法務工作成敗的重要因素。要想成為一名合格的建筑企業法務工作者,不僅要具備扎實的法律專業基礎,更應懂得理論與實際的結合。在建筑行業的專業方面,也要注意企業管理與經濟管理知識,對企業的經營狀況及相關環節應深入了解。才能達到企業知識與法律知識的融會貫通,才能在實際工作中提高工作能力與工作效率。

2.3建筑企業法務工作者的具體工作及角色細節定位在建筑企業中,法務工作者從事著以保護公司利益為責任的工作,因而,法務人員實際上是實至名歸的“守護神”。就具體內容來說,建筑企業法務工作人員對法務工作有著多樣化的服務方法。例如:法務人員對建筑企業的重大決策可根據法律規范進行利益與法律風險的可行性論證;擬定、修改、審查建筑企業內的各類協議、合同與其他相關法務文件;對某些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事件,以律文形式發表嚴正聲明;法務人員應企業參加經濟、行政及民事類訴訟與仲裁等,在最大范圍保護企業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法務人員在企業的人力資源工作方面,可配合人力資源部門解決人事相關問題,起草與審查勞動合同等。而更重要的是,法務人員對于企業法律問題要懂得區分情況采取法律的處理措施,比如:在對于我方企業已經出現合同違約的情況下,法務人員應迅速與對方商討解決辦法,明確責任后擬定補充協議或理賠協議,以免造成企業更大的損失。關于口頭合同,為防止后期糾紛造成證據不足而敗訴,法務人員應及時擬以書面合同確定下來。而關于債權問題,對于部分已經存在訴訟過期等問題時,法務人員應積極與對方商議重簽還款協議或盡快調解解決。盡己所能地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企業信譽、經濟損失,是法務人員的職責所在與職業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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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控匹配原則。法律風險管控應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應與企業“板塊化管理”為核心的管控改革相適應,并融入各項經營管理活動。

3、合法效益原則。法律風險管控方法應當規范、科學、系統,措施還應具有可操作性、可執行性。操作過程中,我們還應充分考慮采用成本與效益最優化原則。

4、全員參與原則。法律風險源自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為加強風險防范,要求企業各部門、各個員工積極樹立風險防范意識,并積極履行相應的風險管理職責。

5、持續改進原則。法律風險管控是一個動態管理過程,隨著企業內外部環境的不斷變化,法律風險管控體系也應當不斷地調整、完善、改進,從而確保風險管控機制的有效性。

二、當前國有企業法律風險管控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近幾年,國有企業法律風險管控工作持續推進。有數據顯示:至2014年初,中央企業全系統有2560戶建立了總法律顧問制度,集團和重要子企業總法律顧問專職率分別達到64%和50%,中央企業集團及重要子企業規章制度、重要決策、經濟合同三項法律審核率分別達到96.7%、98.1%和98.6%。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國有企業法律風險管控工作起步較晚,在工作實踐中,主要存在下列問題:

1、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不強。在很多人的固定思維中,法務工作就是“打官司”,法律顧問、律師就是事后的“救火隊員”。許多企業的管理人員法律風險意識薄弱,怠于執行制度、決策、合同須經法律顧問審核的基本要求,對于事件的法律風險估計不足或處置不當,有時所造成的后果會非常嚴重。諸如:安達信、中航油(新加坡)事件給我們的啟示。

2、法律風險管控融合度不高。由于法律風險管理有別于傳統意義上的安全風險、財務風險、廉政風險等,作為一項新的風險管理,當前的法律風險管控要么進行事后救濟,要么在具體業務管理流程中參與,卻又很難找到一個好的切入點,也就是當前俗稱的“法務業務兩張皮”。

3、法律風險管控融方法單一。作為新興的管理方式,法律風險管控的方式比較單一、薄弱。比如法律風險辨識、分析、評價、應對方法,甚至法律意見書的出具,從內容、結構上似乎沒有一個完全統一的要求,容易形成工作上的隨意性。

4、法律風險管控融資源配置不足。當前,盡管大多數國有企業總部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并設置法務部,但在下屬子企業的法務工作人員大部分為兼職人員,法務人員的資源配置遠遠不足,在企業法律事務、法律風險管控上無法很好地發揮作用。

三、加強國有企業法律風險管控的措施和方法

1、加強對國有企業核心事務決策的參與。所謂核心事務主要是指企業的重大決策事項,例如重大投資、融資、重大合同簽訂等。在當前,國有企業的投資、融資、改制、并購重組、租賃等資本運作方式方法越來越多,存在的法律風險也越來越大。企業法務部門以及外聘法律顧問應積極參與其中,對于這些核心業務規則把握、合同條款、風險把控上能夠做出充分了解和評估,并出具法律意見書,真正形成“決策先問法”的良好習慣。

2、加強合同管理。合同是企業經營管理的基礎性工作,也是法律風險管控的核心工作之一。有數據表明,合同管理存在典型的“二八定律”,即大約80%的經濟糾紛都是由于合同中20%以內的風險因素沒有控制好發生的。合同管理是一個系統工作,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都與合同戚戚相關。合同管理要實行管理制度化,通過制度來規范流程、明確職責;合同文本要標準化,企業要編制示范文本或者格式文本,保證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和嚴密性,從而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合同訂立要專業化,合同重要條款設定、權利義務約定、違約責任界定都必須專業、清晰、完整。也是法律風險防范實質所在;合同履行要規范化,要規范管理,全面履行合同訂立的目的和要求,積極進行合同閉環管理;合同管理信息化,要全面推行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合同管理的全程監控及信息化數據分析。

3、加強國有企業制度建設。通過參與各項制度修訂,建立完善的制度體系和規范運作的流程架構,并積極監督制度執行情況。有了制度的保障,才能從根本上防范法律風險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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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

為了更好地貫徹集團公司依法治企、規范經營的精神,進一步落實新的合同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我單位多次組織下轄分、子公司的法務部門開展內部交流評比。通過實地調查比對,我公司認為企管法事科在對企業法務和合同管理方面成績突出,凸顯出諸多亮點和優勢,值得各單位、下轄礦區以及法律部門的學習和借鑒。具體有以下幾點:

一、積極落實集團公司法律風險防控精神,率先設立法律風險識別清單。

為有效規避合同法律風險,提升風險預警機制的作用,企管法事科設置《法律風險識別清單》,對企業法事工作中已經出現的法律風險從風險類別、具體描述、安全隱患、預防措施、責任部門等多個方面進行宏觀上全面細致的識別和把控,對企業未來應對法律糾紛、防范法律風險起到了積極的規范和指引作用。

二、借鑒司法部門案件管理標準,從有糾紛隱患開始介入,對涉訴案件的管理貫穿起訴、應訴、判決、執行的整個過程。

企業法律工作部門對于案件的管理是合同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對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和控制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甚至可能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因此,對于涉訴案件的管理應貫穿起訴、應訴、判決、執行的整個過程;而在案件的管理上不僅做到了全程監管,而且從管理機制、臺賬登記、案卷歸檔等方面對涉訴案件都進行了切實有效的管理。

(一)對涉訴案件實行專門機構負責、承辦部門配合、專業律師參與的聯動管理機制,能夠針對訴求認真組織證據,積極參與應訴,緊扣有利情形,最大限度地避免、挽回企業經濟損失,維護和保障企業權益。

(二)將案件相關臺賬的管理真正落到實處,從各個環節和角度將企業法律風險得以有效把握和控制。

1、將案件相關材料(包括證據)的交接登記在《文件資料交接臺賬》中,將案件材料的收發保管落實到個人,保證案件材料的完整性,使其可以在第一時間得到收集,避免企業在應訴時處于被動地位。

2、設置《法事案件臺賬》,分為總表和附表兩部分。總表包括:本金、利息、雙倍遲延履行金的測算、實際承擔的訴訟費用及涉訴法院等內容。附表即各案詳情登記,能夠在原告主張利息和遲延履行金時做到心中有數,案件信息查詢時做到一目了然。

3、嚴格按照司法部門歸檔案卷的標準將涉訴案件裝訂成冊,附有卷宗目錄記載資料明細,并按時間、訴訟階段進行整理、排序、裝訂,做到一案一卷,規范管理。

4、進入執行階段,能夠嚴格管控案件執行情況,設立《付款明細登記臺賬》、《客戶賬戶資料臺賬》,詳細記錄案件執行情況。

(三)對于尚未涉訴但存在糾紛隱患的重要法律事項,同樣以前述“案件管理”的標準開展工作,做到往來證據的“日常”收集、固定和管理,為應對法律糾紛打下堅實的證據基礎。

三、積極響應集團公司依法治企工作目標,使企業法律培訓常態化、制度化、全員化。

注重干部職工的法律素質提升,自2016年起“法律培訓”已形成制度化、常態化并普及全員化。每月第三周的周四固定為法律知識培訓時間,參培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嚴格履行簽到或請假手續,次日組織部門要在班前會上通報當次學習培訓情況。

2016年12月1日,開展了《與法官們面對面》法制宣傳活動,邀請到了縣法院甘亭法庭庭長對干部職工進行了普法宣傳,縣電視臺進行了現場拍攝、采訪,并進行了專題報道。

據統計,2016年累計培訓7次;截至目前,2017年已經組織了兩期培訓。

四、不斷夯實法務管理基礎工作,使工作計劃、總結制度化、常態化、標準化。

為提升法律事務基礎管理水平,法務科每月能按時對月度合同、法務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分管領導匯報,并根據實際情況對下月工作進行安排,能夠做到計劃先行、安排有序,落實有力。為半年及年終合同、法事工作回顧總結奠定堅實的基礎。

五、優化合同管理制度,區分部門設置《合同登記臺賬》、申報《合同履行報表》,及時掌控履行動態,預防糾紛隱患。

在集團公司原有《合同登記臺賬》的基礎上進行大膽創新,將合同匯總臺賬細化到各個承辦部門,以承辦部門為基礎設立臺賬分賬,使公司合同管理更加科學。在此基礎上,嚴格關注合同履行動態,預防糾紛隱患。該臺賬涉及合同名稱、簽訂時間、合同內容、對方單位、數量、價格、履行期限、質保期限、違約責任、付款方式、經辦人等多個方面全面把控每一份合同,嚴格登記在案,進一步加強了合同管理的風險預警功能,也為后續案件管理工作的開展做好鋪墊。

六、善于總結切合實際、行之有效、防控得當的法務管理辦法,不斷于細節處下功夫,彰顯法律工匠精神。

公司企管法事科在法事工作中能緊緊圍繞集團公司的合同管理精神將法事工作規范化并落到實處,又不拘泥于現有制度為企業穩定發展努力尋求創新,其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風險防范方式在我公司所轄區域分、子公司、各礦區、法律工作組范圍內起到了積極的帶頭示范作用,為企業的經營發展保駕護航,做出了突出的貢獻。

                       

 

 

附件:

一、《法律風險識別清單》

二、《合同登記臺賬》

三、《文件資料交接臺賬》

四、《法事案件臺賬》

五、卷宗歸檔示例一套

六、有糾紛隱患但未形成訴訟的證據材料一套

七、《付款明細登記臺賬》

八、《客戶賬戶資料臺賬》

九、《公司資質證照登記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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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合同管理現狀

1.沒有正確認識合同管理。對于油田銷售企業合同管理,部分企業沒有正確認識其管理作用,使其難以收到效果。部分油田銷售企業認為合同管理不是企業管理的重點,不會對日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因而無需花費更多的時間與精力。2.合同管理缺乏完善監管制度。合同管理監管工作,要求油田銷售企業參與,同時合同利益方也要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義務,如果其中一方不愿參與監管,就會影響合同管理實際效果。另外,如果合同雙方不參與監管,盡管采取了一定的管理手段,也沒有實際意義,無法落實到位。根本原因在于,油田銷售企業沒有針對合同管理,制定完善的管理機制,使得企業與員工缺乏約束機制。從員工層面來講,其不重視合同管理,因而企業無法順利開展合同監管工作。3.合同管理缺乏專職人員。企業在合同管理中,管理員及承辦人通常會將合同與部門其他工作混淆起來,很多情況下沒有為合同管理建立專職人員負責管理。企業合同項目涉及金額大、周期長,假若沒有專職人員負責管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就會出現各種問題。當前,有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大都是為了應付工作檢查,實質性作用并沒有發揮出來。4.缺乏先進的管理模式。企業在合同管理中,一般將其劃分為法律事務范疇,由企業法務部門負責管理,這是合理管理的主要模式。該管理模式應用后,可從法律層面保護合同管理工作,但存在隱患比較大。比如企業會認為合同事兒就是法務部門的事兒,合同問題就是法務部門的問題,忽略了專業部門對合同文本內容、簽訂及履行等方面的主導性;法務部門出于職業素養,會關注合同潛在的法律風險,但卻不能代替專業部門對于文本內容的審核。另外,企業缺乏先進的合同管理模式,管理創新意識不足,給企業合同管理工作埋下很大的隱患。

二、精細化全生命周期合同管理建議

1.規范化合同管理。精細化合同管理使得企業合同管理更具透明性,利用審核流程與內容固化,降低人為因素造成的影響。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能劃分參與合同管理,促使合同管理由被動預防轉為事前主動預防,可有效預防合同風險。同時,信息化合同管理系統,審核人員并行操作,減少了等待時間;合同管理中借助其透明化功能,承辦人員可對合同審批進程進行實時查詢,工作效率提升的同時管理成本降低。2.創新合同管理理念。構建一體化管理平臺,將合同管理納入經營業務與管理范圍。基于合同內容,圍繞計劃費用,實現精細化全生命周期合同管理目標,動態跟蹤任務完成與合同執行情況。3.深入發掘合同應用信息。合同全要素信息收集環節也屬于精細化合同管理范疇,合同管理信息與科研計劃及付款等信息要實現有效對接與集成,有效融合合理管理系統與生產、銷售計劃及財務平臺等系統,消除信息孤島問題。利用合同信息化系統有效保存容量大與多樣化的合同數據信息,統計與查詢便于合同管理人員掌握海量數據查詢技巧,做好分析,為后期日常管理、資源投入及業務發展等戰略角色的制定提供重要數據參考。綜上所述,油田銷售企業合同管理中,應用精細化管理理念,有效杜絕企業合同簽訂與履行失誤,降低企業經營、政策及法律等風險,提高企業經營績效。但精細化全生命周期合同管理與實施,涉及企業多個方面,需要縝密籌劃與系統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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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企業在計劃經濟指令性行為的體制下,不斷向市場化、法制化的經濟行為轉變。由于經濟體制轉變和企業高管管理水平有限等諸多原因,導致企業合同管理出現了大量的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因此,做好企業的合同管理是降低企業經營風險和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基礎性工作。

1.企業合同管理過程中的常見問題

1.1 企業管理人員法律意識淡薄

很多企業高管只注重經濟效益,注重經營管理,而不知道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對于合同條款的內容、合同的法律風險全然不知,雖然自己重合同、守信用,但沒注意到對方是否是重合同、守信用。而且很多企業高管并不知道企業法律顧問的地位和作用,對合同能否引發的經營風險也估計不夠,合同管理經驗不足,法律意識不強。

1.2 企業合同管理部門不健全

很多企業沒有合同管理的專門部門,有的企業即使意識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也將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能并入到經營部門、紀檢部門等。導致合同管理沒能專業化、專門化和專人化。合同管理沒能形成制度和體系,合同管理工作不到位。

1.3 合同訂立前的審查工作不夠

很多企業簽訂合同前缺乏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商業信譽和履約能力的審查,往往僅憑熟人介紹、廣告宣傳、網絡信息等渠道就與對方當事人盲目的簽訂合同,致使合同出現糾紛后找不到正確的對方當事人,或者因對方當事人沒有商業信譽而最終蒙受損失,或者因對方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履約能力而導致合同根本無法履行。因為審查工作不夠,往往增加了企業的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最終可能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1.4 合同的內容、條款不規范

因為對合同管理的不重視,所以導致很多企業草擬的合同不夠規范。合同中語言不規范,條款不齊全,甚至出現條款沖突,自相矛盾的現象。對于違約條款,不是約定不明確,就是約定的過于苛刻,甚至違反法律規定。有些合同對于爭議解決方式約定的過于籠統甚至不符合法律規定。這些現象在企業合同中大量出現,說明企業合同管理的水平亟待提高。

1.5 合同履行中沒有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很多企業合同簽訂后,沒有對合同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對合同的履行沒有進行監督。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手續不夠完善,使合同管理漏洞百出,嚴重影響了合同的履行和經營效益的實行,甚至出現了法律風險。

2. 做好企業合同管理的幾點探討

2.1 增強企業高管的法律意識

企業領導在企業管理中起著核心作用,只有企業領導的法律意識增強了,才會引導和指導企業員工去更好的遵守法律、重視法律。作為企業高管,在對企業進行全面管理的同時,不僅要重視經營管理,更要重視合同管理,因為企業的一切經營行為都是合同行為。

2.2 設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和法務部門

企業法律顧問作為企業內部的法律人才,在企業法務和合同管理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很多企業法律顧問不僅是法務方面的專家,而且也是相關專業和具備一定管理能力的專業人士,在企業管理方面有著比律師更多的優勢。企業高管可以將法律顧問作為參謀,以彌補企業合同管理上的漏洞,同時使合同管理更趨于專業化和專門化。

2.3 制定相應的合同管理制度

要使合同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就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的管理部門,合同簽訂前的調查、談判、草擬、會簽、審查、登記、保存和法人授權委托辦法,合同檔案管理,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履行情況登記,合同糾紛的處理機制,合同的定期統計與考核檢查辦法,合同管理人員培訓制度,合同管理獎懲與績效考核等。

2.4 制定常用合同范本,使合同條款規范化

使用統一的合同范本,有利于建立和健全企業的合同管理體系。使用常用的、統一的合同文本可以加強合同使用過程中的管理,有利于合同使用人員的法律水平和語言表達水平的提高

,有利于合同條款的規范化,有利于降低法律風險和合同爭議的解決。

2.5 做好合同的簽頂前的審查工作

合同簽訂前,要對對方當事人進行全面的審查。主要是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商業信譽、履約能力等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因為這些對合同的順利履行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要索取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有效資信材料及身份證明,例如企業的營業執照,自然人的身份證等。其次是審查合同文本的條款,審查合同條款是否齊全,主要是標的、履約期限、履行方式、爭議的解決等主要條款的審查。最后是要根據法律規定需要審批、備案、登記的合同一定要履行其相關法律手續。在合同正式簽訂前,必須要對企業的重大經濟合同條款的合法性進行嚴格的審查。

2.6 做好合同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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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以下稱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一方主體進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時以及審查、監督等一系列控制行為。企業通過簽訂合同來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從產生到終止有兩個階段,即前期訂立和后期履行階段,兩者不可偏頗。但現實是合同的后期履行往往草率而為,忽視了合同后期履行才是企業實現自身權利義務的關鍵,因此,本文將從以下幾方面論述在現代企業中合同管理的重要意義;合同簽訂、履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合同管理的主要模式和應注重的方法、手段。

一、合同管理的重要意義

市場經濟在某種意義上說是法制經濟。合同本身作為經營管理的手段是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取得經濟效益的橋梁和紐帶,同時也為企業代來各種各樣的法律風險,因為訂立合同本身就是一種法律行為,所以合同管理無疑成了企業堵塞管理漏洞和依法治理企業的關鍵。

(一)合同是企業獲取利潤之器

企業的管理目標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如果每份合同的履行都能帶來利潤,那么企業就能實現長期管理目標,合同本身就是一種經營管理的載體,對合同加強管理就能防范經濟風險,為企業代來經濟贏利,避免了不必要的懲罰。

(二)合同是企業對外民事行為的準則

企業是通過自身的行為來贏利的,而企業的行為分為對外和對內兩種,對外的經濟行為主要是以合同形式來約定的。合同是依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的原則要求而簽訂,對合同加強管理也就從一個側面加強了依法治理企業的意識,對法治建設起到應有的促進作用。

(三)能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核心競爭力是技術、人才、品牌或管理。在合同管理中不同行業不同公司的核心競爭力不同,但合同管理對任何公司而言是相同的,即能夠穩健公司的運營環境,為企業的競爭保駕護航。

二、合同簽訂和履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合同是市場的產物,合同產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階段。我國現階段,市場主體對合同的簽訂往往高度重視,將簽訂合同本身看得很重,視為完成任務的一部分,因此,合同簽訂時的草率引發出的問題大多數產生在合同履行的中、后期階段,這給合同管理帶來諸多不便,并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縱觀合同簽訂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合同主體不當

合格主體是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當事人。既一是雖然具有上述兩種能力,但不是合同當事人;二是雖然是合同當事人,但卻不具有上述兩種能力,同樣是合同主體不當。

(二)合同文字不嚴謹

文字表述不嚴謹、不準確,容易發生歧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依法訂立的有效的合同,應當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這種體現需要靠準確明晰的合同文字作載體。

(三)合同條款不完整

常見漏掉的往往是違約責任。雙方避諱講丑話,而一方當事人一旦發生違約,處理結果往往更難以把握。還有諸如產品質量標準等表述不夠詳盡,籠統表述為“保證質量”,造成驗收無依據。

(四)合同內容應變更的沒有變更

在合同履約過程中變更是正常的事情,問題在于不少合同當事人缺乏及時變更的意識,往往導致嚴重后果。

(五)應當發出的書面通知等沒有發

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充分表述下,在履約過程中的操作細節是否執行到位是企業自我保護的一種招數,可惜這一點往往被忽視,結果自然受到懲罰。

(六)應鑒證確認的內容沒有辦理鑒證確認

履約過程中的鑒證是一種雙方約定行為。但有些具體執行人員對此并未引起重視,當發生糾紛時,也因無法舉證而敗訴。

(七)應當追究的法律責任卻過了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中明確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兩年,超過了訴訟時效等于放棄債權主張。

(八)應當重視證據(資料)的法律效力的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有效的書面證據,應當是原件、與事實有關的、有蓋章和(或)簽名的、有明確內容的、未超過期限的。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只是廢紙一張。

三、合同管理的主要模式和應注重的方法、手段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管理已成為現代企業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能否實施有效的合同管理、把好合同關,已成為現代企業經營管理成敗的一個關鍵因素。

(一)應建立適合企業發展需要的合同管理模式

首先,合同管理不同于企業內部的生產人事、財務等管理工作,因為合同成立就明確了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可見,合同本身決定了其涉及大量的法律專業問題,在現代企業中,合同管理應采取企業法務部門歸口管理,同時,紀檢監察、財務等部門全程參與。其次,各業務部門或下屬機構對合同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管理內容主要涉及合同義務的嚴格履行以及收集和固定相關有利證據,分階段向法務部門匯報有關合同的執行情況。

(二)應配備相應的合同管理人員

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合同管理的質量。通過學習培訓,使合同管理人員掌握合同法律知識和簽約技巧,可以有效地識別合同風險,發現問題并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三)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現代企業的合同管理應是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要使合同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法律化,首先要從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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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法律顧問 合同管理 預防性合同 救濟性合同

 

“企業法律顧問”本既可包括身為企業雇員、擔當法律顧問職責的工作人員,又包括依法在律師事務所執業、受托從事企業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工作的社會律師,但進一步考察1997年國家經貿委《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及國務院國資委近年來的一系列規章,可以發現,“企業法律顧問”似乎專指“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其次,律師受聘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并不對律師的身份有任何影響或產生一種新的律師種類。因此,本文就將所要探討的問題——“企業內部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徑直表述為“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應該不會造成管理主體上的誤解。

 

一、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與分類

 

(一)合同管理:一項重要的管理內容與管理方法

和國外相似,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同樣具有廣泛的職能,可歸納為:(1)決策參與;(2)合同管理;(3)公司設立和運行中的法律事務管理;(4)企業知識產權保護;(5)訴訟管理,即運用訴訟、仲裁、調解等手段解決已產生的涉及企業利益的爭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6)聘請社會律師為企業服務,并代表企業參與工作,行使聯絡、協助以及監督職責。

合同管理無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而此外的(3)至(6)項工作中,起草、審查、管理、監督合同不僅不可避免,而且還是企業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既是企業法律顧問本身的工作職責,還是貫穿于企業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生產、銷售、財務、人事、權利救濟等)的管理方法,在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分類及內容 

我國合同法學上對合同有各種理論分類,如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等,這些分類在法學研究層面當然各具理論價值,但從企業實務層面來說,主要考慮將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種合同進行如下三類劃分: 

1.業務合同、勞動合同及其他合同 

視企業所在行業或經營范圍的差異,合同涉及本企業商品或服務正常生產與銷售的,則為“業務合同”。 

“勞動合同”為本企業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勞動用工內容為核心的各種合同。 

除了上述兩類合同以外,以本企業作為合同當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劃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見的“其他合同”有銀行借款合同、保險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運輸合同、倉儲合同等等,其范圍十分廣泛,難以也不必逐一羅列。 

2.涉外合同與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業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對方當事人為境外主體、合同客體在境外,或者合同內容與境外有關的,則為“涉外合同”。它們同樣可以納入上述涉外業務合同、涉外勞動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項分類當中。

與涉外合同相對應,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無論是業務合同、勞務合同還是其他合同,均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與救濟性合同

從訂立合同的根本原因來看,企業的各種合同僅為兩類,一類是為了便于事后有約可循、操作規范、減少或避免爭議、防范合同風險而訂立的,另一類則是爭議已經發生、為解決爭議而達成的各類協議。前者稱之為“防范性(或規范性)合同”,后者則為“救濟性合同”。 

 

二、企業法律顧問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與制定常用格式合同,發揮制度的作用與“批發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合同管理也應重在防范,即企業法律顧問應該擔當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防火員”,而不該只在風險已經產生后充當“滅火員”。不過,企業涉及的合同份數眾多、種類復雜,法律顧問人手有限,往往又難以事事參與、件件過問、款款親為、字字把關。 

為了解決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須從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與制定格式合同開始,為企業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發揮制度的作用與“批發性管理”的效率。相關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對象審查制度。從合同相對主體究竟如何開始,弄清交易相對方的身份、狀況、資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談、不訂連交易對象基本狀況都沒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準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對于常用、非重大的書面業務合同,區別其性質與種類,由企業法律顧問會同外聘社會律師制定比較規范的合同格式,供業務、勞資管理等人員在工作中經常使用;(3)合同條款及法律講解、培訓制度。定期為業務、勞資管理人員講解條款、研讀法律,讓他們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風險意識的同時,能夠真正理解有關條款的具體含義及利害關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機械套用;(4)合同簽訂前的最終把關制度;(5)已簽合同的企業法律顧問留存備案制度;(6)履行過程中風險出現或極有可能出現時,對企業法律顧問的第一時間報告或通報制度。 

(二)對于重大、復雜的業務合同,企業法律顧問必須從各個環節真正參與其中,必要時與單位外聘的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律師協同管理

標的較大、法務復雜、事關企業重大利益的合同,從一開始洽談時就應該有企業法律顧問的全程參與,以便在交易對象、交易標的、結算方式、品質保證、合同擔保、爭議解決方式、訴訟管轄乃至于適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從嚴把關,在合同簽訂、履行、協商等各個環節,為企業爭取進了能多的合法權益。

考慮到專業知識、執業經驗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會同單位外聘的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律師進行合同協同管理,以真正幫助企業避免法律風險,維護企業最大的合法權益。

(三)注意合同簽訂、履行、協商、聯絡等環節證據的留存與收集工作

對于與合同相關的票據、文書、往來業務資料認真收集,妥善保管;對于未能順利履行、可能發生糾紛的合同,相關往來文書必須由企業法律顧問起草與經企業法律顧問修改發出,避免業務人員因不諳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動局面;同時,又為其后的救濟性合同管理留下證據、打好基礎。

 

三、企業法律顧問在救濟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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