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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經濟糾紛調解流程大全11篇

時間:2023-08-20 14: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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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經濟糾紛調解流程

篇(1)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發展轉型的重要時期,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了急劇的轉變,利益格局不斷被調整著,隨之而來的是越來越多的社會矛盾出現,這對社會各方面都產生了相當大的壓力。為了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安定、有序的發展,我們在選擇適用訴訟來解決糾紛的同時,也需要去尋找其他形式的解決辦法。在鄉土性的中國,矛盾糾紛具有復雜性和多層次性。回族在我國是地域分布最為廣泛的一個少數民族,人口分布呈現出“大雜居,小聚居”的分布特點,這一特點決定了回族要與周圍的環境相適應并與生存的空間融為一體,也決定了回族必須要與漢族發生密切的聯系。回族群眾以他們獨特的方式生存著,并且形成了他們獨有的一套解決糾紛的方式。從某種程度上說,糾紛就是指社會主體之間因利益紛爭而導致的社會均衡關系的失衡,或者也可以說糾紛就是社會秩序失衡而產生的混亂狀態。[1](P3)而回族糾紛則是在回族群眾的日常生活中,主體相互之間喪失均衡的一種狀態。作為廣義糾紛的一種,回族糾紛具有與其他類型的一般糾紛(如種族糾紛、行政糾紛、刑事糾紛等)某些一致的特點,比如,糾紛當事人必須是具體特定的人、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的對立性、糾紛結果必然導致社會秩序的失衡等等。我國回族糾紛解決方式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歷了一系列與時俱進的轉變。對回族糾紛解決方式的探討對構建我國現代糾紛解決機制具有重要的啟示。

一、回族糾紛的屬性及特點

(一)回族糾紛的屬性

作為一種在人類社會活動中產生的糾紛,回族糾紛除具有一般糾紛的共同屬性外,還有著它自身的獨特屬性。首先,回族糾紛主體的特定性。回族糾紛各主體,即村民及其親戚、朋友、鄰居、村干部、村委會等,除極少數外,均是回族穆斯林,他們的思想和行動均受到回族習慣法的影響,他們都在回族習慣法的規制下行事。其次,糾紛具有民族特性。回族糾紛既可能發生在道德倫理層面、鄉村管理層面,也可能上升為法律問題、政治問題,例如村民上訪。但無論是何種形式的糾紛,均受到回族宗教教義的影響,均具有濃烈的民族特性。第三,回族社會糾紛一般具有較小的社會危害性,但是,由于其涉及到民族安定問題,所以要對其有足夠的重視。一般來說,回族社會糾紛的危害性是不大的,往往是因為一些不起眼的小事而引起的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以及一些標的額較小經濟糾紛,在某些極端情況下也會發生諸如村民上訪之類的事件,這些都是當地政府應予以高度重視的,這對于維護回族社區秩序的穩定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第四,獨特的回族社區文化是回族糾紛問題產生的土壤,其糾紛的產生與回族群眾獨特的伊斯蘭教法觀念、習慣法觀念有著不可否認的關聯,在具有獨特伊斯蘭文化這種特殊的社會背景中產生的各種矛盾糾紛,不可避免地體現了這個社會獨特的文化屬性。[2]

(二)回族糾紛的特點

回族糾紛本身具有其特殊屬性,還呈現出糾紛的內容和領域日益復雜化、引發糾紛發生的原因多元化、糾紛的解決方式多樣化等特點。

1、糾紛的內容和領域日益復雜化。社會生活、經濟生產、思想文化等各個領域的新矛盾、新問題不斷出現,各種矛盾糾紛交織在一起,形成十分復雜的關系網絡。在婚姻家庭方面,因外出務工和經商的人越來越多,他們回來后常常會帶來一些“新風氣”、“新風尚”,再加上社會上某些不正之風的影響,導致現在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越來越薄弱。此外,像贍養糾紛、兄弟之間的財產分割糾紛、妯娌之間、婆媳之間之間的矛盾也比較多。在社會生活方面,因農民文化知識比較缺乏、思想道德意識相對薄弱,不能合理地處理好相互之間的關系,經常因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發生沖突。在經濟生活領域,因借款或各種形式的欠款而引發的債權債務糾紛和因合伙經營的企業利益分配不均而導致的糾紛不斷增多。

2、糾紛的解決方式呈現多樣化。隨著人們的權利意識越來越強,人們解決糾紛的方式也發生了轉變,當發生一些比較大的沖突時就會尋求司法的救濟途徑解決,比如像合同糾紛等。歸結起來,這些解紛方式大致包括私力救濟、社會型救濟、公力救濟等。各種救濟方式民族聚居區內都被不同程度的采用著,并對聚居區內的穩定發揮著不同的作用。

3、引發糾紛發生的原因呈現多元化。隨著經濟社會現代化的進程的加快,以及與周圍漢族社會的交往的不斷增多,人們的思想觀念也發生了急劇的轉變,由此導致矛盾糾紛發生的各種因素也不斷涌現。例如,我國的土地資源越來越貧乏,生產經營活動越來越多,棄農從商的人越來越多,因土地相鄰權而導致的糾紛越來越少,相反,各類經濟糾紛呈不斷上漲的趨勢。比如債權債務糾紛,借貸糾紛,合伙經營導致的利益分配不均的糾紛等等。較之之前的糾紛類型,這些糾紛往往涉及面比較廣,利益關系也比較的復雜,如處理不當極易導致激化,甚至發展成群體性斗毆事件,這也增加了解決矛盾糾紛的難度。

二、我國現代回族糾紛的處理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知道,當前我國回族矛盾糾紛具有復雜性和多層次性,以往的糾紛解決方式已不適應時代的要求,糾紛解決方式的變革,新的糾紛解決方式的出現是歷史的必然。在此大背景下人們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也隨著時代變遷而發生著一系列的歷史變革:從古代時期單一的宗教解糾方式發展到現代自行解決、阿訇調解、基層權威調節、國家行政機關調解、訴訟等多種解糾方式并存。

1、自行解決。回族多聚居生活同處于一個“熟人社會”之中,出于日常生活的廣泛交往和當事人相互熟知,糾紛主體往往選擇相互溝通的方式化解糾紛。同時,回族聚居區多是穆斯林社區,深受伊斯蘭教和睦、團結思想的影響,一般能自我化解,減少矛盾的激化。

2、阿訇調解。在伊斯蘭教中,阿訇以其深厚的伊斯蘭教法文化涵養和崇高的個人威望而處于宗教權威的核心地位,其職責主要是宣講伊斯蘭教義,主持宗教儀式等。雖然在現在,阿訇的職責也逐漸的被限制,但是,在維護地方安寧,解決糾紛方面仍然發揮著一定作用。當穆斯林群眾遇到不如意的事,或者糾紛無法通過自力救濟解決的時候,會尋求通過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和社會解紛機制來恢復和維持社會格局的地步,此時,阿訇因其高尚的人格和威望而仍然會成為他們尋求的對象,阿訇就會充當起回族社區糾紛調解人的角色。阿訇糾紛解決方式之選擇內含著當事人的共識,雙方通過談判(合意),或者是經過博弈后妥協最后達成合意[3],而一致同意選擇把糾紛提交到特定的權威那里,請求權威調解。如阿訇同意或接受當事人的合意,則進入調解程序。本著以“和”為貴的原則,調解方式、過程及其結果不再簡單地以是非為標準來確定當事人各方的權責,而是在考慮“和”為主題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息訟安定。宗教教義、人情面子、日常生活道理分解了嚴格的正義觀念和公平原則,權利、義務、責任的法律術語在阿訇的參與下被模糊化,甚至具體的證據支持也要讓位于宗教感情和社會關系,最后通過規訓和勸和來達成使雙方都滿意的雙贏的結局。

3、基層權威調節。本文中所論及的基層權威,具體而言,主要包括村民委員會和當地有權威的人員(一般稱之為鄉老)。村委會是我國基層管理單位,在農村工作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解決民事糾紛、化解鄰里矛盾中有著重要作用。村里有威望者一般是當地年紀較老的人,這種人一般深諳伊斯蘭宗教教義,對于相關的回族習慣法熟悉并且善于使用,有多年的處理糾紛的經驗,對村里的情況也比較熟悉,因此,對常見的矛盾,有著良好的處理經驗。在絕大多數回民聚居區,多數居民是穆斯林,信仰伊斯蘭教,伊斯蘭教法強調信眾團結、和睦、忍讓思想,在自我不能調節的情況下,通過村委會來化解鄰里糾紛。通常,村委會會聯合當地有威望的人一起處理糾紛,這樣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村委會的組織強制性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配合有威望者的能說會道的能力,使的糾紛能夠快速有效的解決。因此,在權衡利弊之后,這種解紛方式往往成為當事人首選的糾紛解決方式。

4、國家行政機關調解。在這里,國家行政機關主要是指一級政府及其下屬的民族與宗教委員會(簡稱民族委員會)。在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政府一般都十分注重各民族之間的和諧穩定,注重對于少數民族權益的保護,認真落實國家關于少數民族權益保護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高度重視民族與宗教問題。在大多數回族聚居區,許多涉及民族宗教的問題,由于其糾紛性質的特殊性和敏感性,民族委員會是回民們解決糾紛的另一個渠道。

5、訴訟。通過運用國家的司法資源解決糾紛具有矛盾解決的終局性、裁決結果的權威性、執行結果的強制性的優勢,使得當事人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矛盾尖銳、對抗性較強、沖突較激烈的糾紛成為主要的訴求渠道,也使得訴訟成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方式。雖然,在我國廣大農村“熟悉的社會,沒有陌生人的社會”[4](P9)這一鄉土情境并沒有本質上的變化,厭訟心理在人們心中的影響根深蒂固,但是,訴訟所具有的糾紛解決的強制性、執行結果的強制性等特點,使得其成為人們解決選擇其他方式不能有效保護自身權益的有效途徑。

三、結論與啟示

探討回族糾紛解決方式的歷史轉變有助于我們更全面了解糾紛類型及探索多元化解決糾紛的途徑,并且對構建我國現代糾紛解決機制以重要的啟示:即,在現代社會生活中,我們在處理民事糾紛尤其是在處理少數民族民事糾紛時,應當正視民間法、民族習慣法在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中的作用,在可能的層面盡量尋求多形式、多途徑的糾紛解決方式并在此基礎上構建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方式互動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這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一)鞏固和加強訴訟解紛方式的權威和核心地位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需要發揮法院解決糾紛的功能,確立司法的權威地位,繼續發揮訴訟解決糾紛主渠道的功能和作用。同時,非訴訟解紛方式具有的隨意性、非規范性、不可預期性等等缺點,也需要發揮司法的作用,彌補其不足,保障正義的實現,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國家司法是實現當事人權利的最有效、最權威的力量,國家實施法律的最重要途徑,是解決糾紛矛盾、構建法治社會的最有力武器,是整個社會良好運轉的重要保障,只有不斷的鞏固其核心地位,才能保證國家法治目標的實現。

(二)保障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合理發展

非訴訟解紛方式由于其自身的優勢,能夠有效克服訴訟解紛方式的各種缺點,從而化解社會沖突,促建和諧社會構建。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通過采取各種途徑和手段,保障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合理、健康發展。

1、建立非訟解紛指導機構并采取措施引導其良好運轉。非訴訟糾紛解決指導機構的設立在整個社會的糾紛解決中,都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在設立非訟解紛指導機構的同時,應當明確規定其工作任務和原則:首先,非訟解紛指導組織是社會性公立組織,其應當明確自己的工作任務,加強對人們的教育和指導工作,使人們明確和解、調解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工作流程、各自的優點和不足。當發生的矛盾不是十分激烈時,就應當引導人們本著“化干戈為玉帛”的想法,避免采用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解決糾紛,而選擇比較緩和的手段解決,避免其采取非理性的解紛傾向,引發社會的動蕩。其次,指導和監督基層調解組織的工作,協調和溝通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關系,當當事人對于選擇何種方式解決糾紛矛盾舉棋不定時,應該對其加強指導工作,告知他們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優點和缺陷,提高各種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水平。

2、提高非訟解紛人員的素質。非訴訟糾紛解決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了各類糾紛矛盾的解決質量,決定了當事人是否認同案件的處理結果以及結果的執行情況。要提高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工作質量,提高糾紛的解決水平,就必須著力提高非訴訟糾紛解決人員的素質。為此,法院等司法機構、司法行政機關等組織應加強對非訴訟糾紛解決人員的引導和培訓,政府部門應當對非訟解紛人員采取委托培養等方式,逐步建立一套高素質、職業化的工作隊伍,提高其工作水平。

3、加強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指導。為了提高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水平,法院等司法部門采取各種途徑加強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指導組織工作的指導,提高解決矛盾糾紛的能力。通過對人員配備、法律適用、程序設置等因素的指導,提高其工作水平,達到徹底解決糾紛的目的。

(三)架構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相互銜接

首先,建立訴訟與非訴訟方式受理案件的分流機制,對于不同的糾紛解決方式應當適用于解決不同的糾紛類型。比如像夫妻感情糾紛、贍養糾紛等涉及到家庭安定團結的案件,這些糾紛是社會影響較小、標的額較少的民事爭議,應當盡量通過非訴訟的途徑解決,這樣不但可以節省國家的司法資源,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夠盡快恢復雙方之間的友好關系,更有利于恢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對于一些特殊的民事糾紛,諸如離婚案件、標的額較大的合同糾紛、由收養導致的糾紛,這類糾紛對社會產生的影響和危害較大,如果處理不好,很有可能導致案情的惡化,不但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甚至會威脅到社會的安定和正常的生產生活,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此時,就應該規避非訴訟方式的適用,通過法院訴訟方式,就要向法院提訟,請求法院運用國家的司法資源,借助國家正式的制定法、嚴格的司法程序以及具有專業知識的司法人員解決糾紛雙方的矛盾,恢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其次,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將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規定下來,提高其法律地位。立法是溝通和協調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最有效保障,通過將實踐中一些成功的案例和具有代表性的做法法律化,制度化,不僅可以有效地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健康快速發展,而且還能擴大其影響力,通過法制宣傳,引導更多的人了解和接受,并在實際生活中加以運用。

參考文獻:

[1]劉榮軍.程序保障的理論視角[M].法律出版社,1999.

[2]張菁.試論鄉村社會的糾紛解決機制[D].山東大學,2007,(7).

[3]顧培東.社會沖突與訴訟機制[M].法律出版社,2004.

篇(2)

一、把“調訪一體化”建設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對待,積極構建黨政齊抓的工作格局。一是強化組織領導。切實把“調訪一體化”建設擺上縣委、縣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縣委書記×、縣長××同志多次召開會議專題研究“調訪一體化”工作,并提出明確意見。成立了以主管縣領導為組長,組織部、人事局、編委、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辦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調訪一體化”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調訪中心,在縣司法局掛牌子。各鄉鎮也都成立了相應的領導組織,并在司法所設立調訪辦公室,實行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訪辦“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由基層司法所所長兼任調訪辦主任。并做到了“五有”:即有領導、有人員、有牌子、有制度、有屋子。各村、社區分別設立了專兼職調訪員,屯、居民組分別設立了調訪信息員。全縣初步形成了縣有調訪中心、鄉有調訪辦、村(社區)有調訪員、屯(居民組)有調訪信息員的四級調訪工作體系。二是保證資金投入。在財力十分緊張的情況下,我們仍然拿出一定的資金用于支付工作人員的報酬和獎金,僅調訪員工資待遇方面,縣財政每年就拿出近16萬元。目前村級調訪員每人每月100元,鄉鎮員每人每月300元,并實現了“三個統一”,即經費由縣財政統一劃拔,由鄉鎮調訪組織統一管理、統一發放。同時,我們積極改善基層調訪機構辦公條件。經過協調,鄉鎮、村級調訪組織辦公場所及設施由各鄉鎮、村負責解決。目前,全縣11個基層司法所共有23間辦公室,有統一制作的工作流程圖17塊,摩托車8臺,電話8部,微機3臺。三是配齊配強人員。為保證在調訪一體化建設中有人管事、能管好事,我們切實在人員配備上狠下功夫,全力抓好“兼、調、聘、培”四篇文章。所說“兼”,就是縣司法調解中心由縣辦主任兼任主任,辦1名副主任、司法局1名副局長兼調訪中心副主任,各鄉鎮司法所所長兼任鄉鎮調訪辦主任。所說“調”,就是將11個鄉鎮的14名員統一調整到鄉鎮司法調解辦公室,劃歸司法所管理,使司法所人員與人員合二為一。所說“聘”,就是采取“三薦兩考”形式,為76個行政村、7個社區和1個街道擇優聘用調訪人員144名,其中老黨員、老支書、老干部有58名,占總數的40.3%。同時,根據村屯及居民組大小,按照每20戶至50戶村(居)民設1名調訪信息員要求,全縣共聘用了827名基層調訪信息員。所說“培”,就是加大隊伍的培訓力度。采取縣司法局、縣辦培訓鄉鎮人員,鄉鎮司法所培訓村屯人員的辦法,先后舉辦了30期調訪人員培訓班,培訓基層調訪員和調訪信息員4000余人次。目前,全縣業務用書《人民調解員必讀》達到每村一本,2006年還征訂了《人民調解》雜志120余份。同時,對基層新聘用的調訪人員上崗前,縣辦、縣司法局圍繞司法行政業務知識等內容,聯合組織統一的業務培訓,進行了統一的考試,經考試合格后統一發放了《調訪員工作證》,實行持證上崗。

二、把完善推進機制作為“調訪一體化”建設的重點,切實規范工作行為。“調訪一體化”建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涉及黨委和政府形象。為保證規范有序地運行,我們堅持從創新工作機制入手,不斷完善推進措施。一方面,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針對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規范的實際情況,將《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幫教組織工作職責》等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人員情況九方面34條制度統一制作成規范化圖板下發到全縣11個鄉鎮76個行政村。并針對社區改革后人民調解工作的實際需要,統一制作了7個社區人民調解工作圖板下發到社區。同時,我們還制定了基層調訪辦主任(司法所長)月工作例會制度、村屯調訪工作人員月工作例會制度、基層矛盾糾紛排查縣、鄉、村兩級季、月匯報制度以及基層調訪員定期學習、集中培訓、例會交流等多項管理制度,用制度加強調訪員管理,促使每名調訪員當好“六員”,即黨的政策的“宣傳員”、黨委政府的“參謀員”、矛盾糾紛排查的“信息員”、工作動態的“調研員”、矛盾糾紛調處的“調解員”、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員”,推動基層“調訪一體化”建設工作走上了規范化、制度化軌道。另一方面,強化工作考核。對基層調訪組織實行“兩固定一流動”的動態管理辦法。即編制固定,由人事部門統一核定;工資固定,由縣財政統一劃撥;人員實行流動管理,視工作業績隨時調整或解聘。2003年7月以來,我縣通過考核,已先后對51名基層調訪員進行了調整。同時,還建立了司法所長(調訪辦主任)深入村屯抓落實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考核,進行量化分解,落實到人頭,嚴格進行獎罰,有力地促進了“平安××”、“法治××”創建活動的深入開展,使人民調解平息糾紛、緩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日益突顯。

三、把解決群眾的切身利益作為“調訪一體化”的重點,有效緩解壓力。把為群眾辦實事、解難題作為“調訪一體化”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全力化解群眾的來信來訪問題。2005年全縣共發生案件1170件次,同比下降23%。特別是在越級訪上,年全縣只發生78件次,同比下降了30%。一是積極參與農村土地拍賣。為保證農村土地發包的公開、公正、公平,鄉鎮調訪辦公室對各村的土地發包拍賣全程參與,主動監督。2004年,××鎮平安村七組因村委會在漁池發包工作中操作程序違背政策規定引發村民集體到鎮里上訪,鎮黨委、政府指派調訪辦牽頭,帶領經管站、駐村工作隊等相關部門人員進行現場辦公,通過公開競標拍賣,使平安村魚池發包價格由原來的15萬元提高到21.4萬元,既增加了村集體收入,又達到了參與競標者和上訪人員滿意,收到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2005年,××司法所又主動介入平安、××、×××、&&、&&、××等6個村近800畝機動地發包拍賣工作,現場監督,為村集體增加收入11萬余元。二是認真調處群眾糾紛。原創:對群眾的涉法上訪問題,司法調解中心都主動介入,認真調處。2004年××鄉一中學生××來被砍傷致盲,因對賠償問題不滿由其母領著到縣政府上訪,縣政府召開協調會議決定給予法律幫助,后經××法庭判決對方當事人賠償,由于無法執行又引起上訪,后經縣調訪中心和鄉村調解委員會一同到當地進行調解,使法庭判決發生了法律效力,平息了上訪,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三是積極為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緊緊抓住推行“調訪一體化”機制的有利契機,進一步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建立了司法調解中心和法律援助中心有效銜接、信息反饋通暢的工作網絡,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鄉小山村五組74歲××老太太,因贍養問題與兒子兒媳發生糾紛,村調委會多次調解未能得到解決,村支部書記撥通法律服務熱線電話尋求法律幫助,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派干警到當地調查了解,及時為老人提供法律幫助,經過走訪確認不盡贍養情況屬實,符合援助條件,決定免費為老人先期調解,調解不成提訟,經過調解,使問題得到徹底解決,受到當地群眾稱贊。四是主動調處鄉村土地糾紛。對“一免兩補”政策出臺引發的大量的土地糾紛案件,各鄉鎮調訪辦司法所不回避,不推諉,主動參與,配合各鄉鎮開展了以“清查土地、清理合同、清收資金”為重點的“三清”工作,維護了群眾利益,保持了農村社會穩定。××鄉永清村二組一村民為村委會看護了15年河套林,后因五荒開發解除用工,就用工補償問題與村委會發生糾紛,常年到鄉政府上訪,司法調解辦公室受理后,由調訪辦主任、員、村調委會主任、村調訪員參加的調查組,通過認真細致調查走訪、耐心誠懇的說服教育、公平合法的處理意見,使當事人心悅誠服,問題得到順利解決。××鄉五莊、后五兩個村在“一免兩補”政策實施后,30多戶農戶因土地糾紛問題到縣、鄉政府上訪,××司法所積極配合鄉黨委、政府,針對這項涉及農戶100余戶、土地2900畝的糾紛案件,認真進行了調處解決,共化解債務90余萬元,平息了上訪。自2003年以來,我縣各級調訪組織共調處成功各類民間糾紛1732件次,其中,土地糾紛856件次,經濟糾紛373件次,婚姻及家庭贍養糾紛375件次,其他糾紛128件次,成功率達到98%以上,并先后防止群體性上訪案件26件次。××鎮社區7名新聘調訪員上崗工作以來,先后調解糾紛289件,成功率達99%,并制止因群眾糾紛引發的上訪事件31起。在全力抓好調解的同時,我們還積極探索新時期調訪工作的新途徑和新辦法,不斷豐富調訪工作內容,延伸服務觸角。為加快全縣勞務經濟的發展,成立了縣鄉兩級農村勞務輸出法律服務組織,制定了《××縣司法局農村勞務輸出法律服務工作方案》和《全縣貧困戶法律救助工作方案》,出臺了《××縣司法局為農村外出務工人員提供法律服務工作制度》,設立了勞務輸出法律服務熱線電話,通過開展勞務輸出前的預防性法制宣傳、輸出中的保障性公證見證、輸出后的補救性訴訟,使外出務工人員的法律素質不斷提高,特別是依法維權意識不斷增強。自2004年以來,全縣司法所共舉辦外出務工人員法律知識培訓班20余次,近萬名勞務輸出人員參加了培訓,為外出務工人員解答法律咨詢6000余人次,寫作法律文書1000余份,辦理各類勞務合同公證、見證800余件。2004年,××鄉××、××等42名外出務工農民到大慶龍鳳區打工時因發生苯中毒與用工方發生糾紛,消息反饋到××鄉法律服務所后,該所人員立即前往大慶無償給予法律援助,以訴訟人的身份,與用工方依法進行交涉,使用工方全額承擔8名中毒農民全程醫藥治療費,并在征得務工農民同意情況下繼續履行用工合同,追回務工農民被拖欠工資4000余元,使事件得到圓滿解決。為解決農村養老難問題,我們結合新農村建設,對子女不贍養老人的問題進行了及時解決。××鎮原××村二組79歲白姓老人因土地糾紛問題引發不贍養問題到××鎮調訪辦上訪,××司法所與派出所、調訪辦等相關部門深入到白氏兄弟家中進行現場辦公,在經過耐心細致做思想工作和嚴歷批評教育當事人仍然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前提下,做出將白氏兄弟500多斤水稻做為贍養費用當場搬到老人家中的決定,圍觀群眾拍手稱快,既弘揚了尊老愛老的新風尚,又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縣電視臺對此還進行了全程跟蹤報道,在全縣引起了強烈反響。

雖然我縣的“調訪一體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鄉鎮調訪人員力量不足。目前,我縣基層司法所現有人員編制22名(含縣公證處收回4個行政編制),加上各鄉鎮現有的14名員,鄉鎮調訪辦目前共有38人,雖然平均每個鄉鎮調訪辦達到了3人,但就目前工作情況看,面對當前農村矛盾糾紛問題發生量大、面廣和排查化解困難的實際問題,基層調訪人員力量仍然不足。二是基層調訪辦公條件比較落后。目前,全縣11個鄉鎮司法所中,有5個司法所僅有1間辦公室。3個鄉鎮只有2間辦公室,僅有3個鄉鎮司法所是國家投資建設的辦公室達到了工作要求。

為推進我縣“調訪一體化”工作的深入開展,在下步工作中,我們要緊緊抓住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辦、省司法廳《關于在全省基層建立“調訪一體化”工作機制的意見》出臺的有利契機,進一步強化領導,加大力度,堅持標準,規范運作,力爭通過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使調訪組織真正發揮其應有作用。

篇(3)

一、把“調訪一體化”建設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對待,積極構建黨政齊抓的工作格局。一是強化組織領導。切實把“調訪一體化”建設擺上縣委、縣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縣委書記×、縣長××同志多次召開會議專題研究“調訪一體化”工作,并提出明確意見。成立了以主管縣領導為組長,組織部、人事局、編委、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辦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調訪一體化”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調訪中心,在縣司法局掛牌子。各鄉鎮也都成立了相應的領導組織,并在司法所設立調訪辦公室,實行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訪辦“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由基層司法所所長兼任調訪辦主任。并做到了“五有”:即有領導、有人員、有牌子、有制度、有屋子。各村、社區分別設立了專兼職調訪員,屯、居民組分別設立了調訪信息員。全縣初步形成了縣有調訪中心、鄉有調訪辦、村(社區)有調訪員、屯(居民組)有調訪信息員的四級調訪工作體系。二是保證資金投入。在財力十分緊張的情況下,我們仍然拿出一定的資金用于支付工作人員的報酬和獎金,僅調訪員工資待遇方面,縣財政每年就拿出近16萬元。目前村級調訪員每人每月100元,鄉鎮員每人每月300元,并實現了“三個統一”,即經費由縣財政統一劃拔,由鄉鎮調訪組織統一管理、統一發放。同時,我們積極改善基層調訪機構辦公條件。經過協調,鄉鎮、村級調訪組織辦公場所及設施由各鄉鎮、村負責解決。目前,全縣11個基層司法所共有23間辦公室,有統一制作的工作流程圖17塊,摩托車8臺,電話8部,微機3臺。三是配齊配強人員。為保證在調訪一體化建設中有人管事、能管好事,我們切實在人員配備上狠下功夫,全力抓好“兼、調、聘、培”四篇文章。所說“兼”,就是縣司法調解中心由縣辦主任兼任主任,辦1名副主任、司法局1名副局長兼調訪中心副主任,各鄉鎮司法所所長兼任鄉鎮調訪辦主任。所說“調”,就是將11個鄉鎮的14名員統一調整到鄉鎮司法調解辦公室,劃歸司法所管理,使司法所人員與人員合二為一。所說“聘”,就是采取“三薦兩考”形式,為76個行政村、7個社區和1個街道擇優聘用調訪人員144名,其中老黨員、老支書、老干部有58名,占總數的40.3%。同時,根據村屯及居民組大小,按照每20戶至50戶村(居)民設1名調訪信息員要求,全縣共聘用了827名基層調訪信息員。所說“培”,就是加大隊伍的培訓力度。采取縣司法局、縣辦培訓鄉鎮人員,鄉鎮司法所培訓村屯人員的辦法,先后舉辦了30期調訪人員培訓班,培訓基層調訪員和調訪信息員4000余人次。目前,全縣業務用書《人民調解員必讀》達到每村一本,2006年還征訂了《人民調解》雜志120余份。同時,對基層新聘用的調訪人員上崗前,縣辦、縣司法局圍繞司法行政業務知識等內容,聯合組織統一的業務培訓,進行了統一的考試,經考試合格后統一發放了《調訪員工作證》,實行持證上崗。

二、把完善推進機制作為“調訪一體化”建設的重點,切實規范工作行為。“調訪一體化”建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涉及黨委和政府形象。為保證規范有序地運行,我們堅持從創新工作機制入手,不斷完善推進措施。一方面,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針對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規范的實際情況,將《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幫教組織工作職責》等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人員情況九方面34條制度統一制作成規范化圖板下發到全縣11個鄉鎮76個行政村。并針對社區改革后人民調解工作的實際需要,統一制作了7個社區人民調解工作圖板下發到社區。同時,我們還制定了基層調訪辦主任(司法所長)月工作例會制度、村屯調訪工作人員月工作例會制度、基層矛盾糾紛排查縣、鄉、村兩級季、月匯報制度以及基層調訪員定期學習、集中培訓、例會交流等多項管理制度,用制度加強調訪員管理,促使每名調訪員當好“六員”,即黨的政策的“宣傳員”、黨委政府的“參謀員”、矛盾糾紛排查的“信息員”、工作動態的“調研員”、矛盾糾紛調處的“調解員”、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員”,推動基層“調訪一體化”建設工作走上了規范化、制度化軌道。另一方面,強化工作考核。對基層調訪組織實行“兩固定一流動”的動態管理辦法。即編制固定,由人事部門統一核定;工資固定,由縣財政統一劃撥;人員實行流動管理,視工作業績隨時調整或解聘。2003年7月以來,我縣通過考核,已先后對51名基層調訪員進行了調整。同時,還建立了司法所長(調訪辦主任)深入村屯抓落實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考核,進行量化分解,落實到人頭,嚴格進行獎罰,有力地促進了“平安××”、“法治××”創建活動的深入開展,使人民調解平息糾紛、緩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日益突顯。

三、把解決群眾的切身利益作為“調訪一體化”的重點,有效緩解壓力。把為群眾辦實事、解難題作為“調訪一體化”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全力化解群眾的來信來訪問題。2005年全縣共發生案件1170件次,同比下降23%。特別是在越級訪上,年全縣只發生78件次,同比下降了30%。一是積極參與農村土地拍賣。為保證農村土地發包的公開、公正、公平,鄉鎮調訪辦公室對各村的土地發包拍賣全程參與,主動監督。2004年,××鎮平安村七組因村委會在漁池發包工作中操作程序違背政策規定引發村民集體到鎮里上訪,鎮黨委、政府指派調訪辦牽頭,帶領經管站、駐村工作隊等相關部門人員進行現場辦公,通過公開競標拍賣,使平安村魚池發包價格由原來的15萬元提高到21.4萬元,既增加了村集體收入,又達到了參與競標者和上訪人員滿意,收到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2005年,××司法所又主動介入平安、××、×××、&&、&&、××等6個村近800畝機動地發包拍賣工作,現場監督,為村集體增加收入11萬余元。二是認真調處群眾糾紛。原創:對群眾的涉法上訪問題,司法調解中心都主動介入,認真調處。2004年××鄉一中學生××來被砍傷致盲,因對賠償問題不滿由其母領著到縣政府上訪,縣政府召開協調會議決定給予法律幫助,后經××法庭判決對方當事人賠償,由于無法執行又引起上訪,后經縣調訪中心和鄉村調解委員會一同到當地進行調解,使法庭判決發生了法律效力,平息了上訪,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三是積極為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緊緊抓住推行“調訪一體化”機制的有利契機,進一步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建立了司法調解中心和法律援助中心有效銜接、信息反饋通暢的工作網絡,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鄉小山村五組74歲××老太太,因贍養問題與兒子兒媳發生糾紛,村調委會多次調解未能得到解決,村支部書記撥通法律服務熱線電話尋求法律幫助,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派干警到當地調查了解,及時為老人提供法律幫助,經過走訪確認不盡贍養情況屬實,符合援助條件,決定免費為老人先期調解,調解不成提訟,經過調解,使問題得到徹底解決,受到當地群眾稱贊。四是主動調處鄉村土地糾紛。對“一免兩補”政策出臺引發的大量的土地糾紛案件,各鄉鎮調訪辦司法所不回避,不推諉,主動參與,配合各鄉鎮開展了以“清查土地、清理合同、清收資金”為重點的“三清”工作,維護了群眾利益,保持了農村社會穩定。××鄉永清村二組一村民為村委會看護了15年河套林,后因五荒開發解除用工,就用工補償問題與村委會發生糾紛,常年到鄉政府上訪,司法調解辦公室受理后,由調訪辦主任、員、村調委會主任、村調訪員參加的調查組,通過認真細致調查走訪、耐心誠懇的說服教育、公平合法的處理意見,使當事人心悅誠服,問題得到順利解決。××鄉五莊、后五兩個村在“一免兩補”政策實施后,30多戶農戶因土地糾紛問題到縣、鄉政府上訪,××司法所積極配合鄉黨委、政府,針對這項涉及農戶100余戶、土地2900畝的糾紛案件,認真進行了調處解決,共化解債務90余萬元,平息了上訪。自2003年以來,我縣各級調訪組織共調處成功各類民間糾紛1732件次,其中,土地糾紛856件次,經濟糾紛373件次,婚姻及家庭贍養糾紛375件次,其他糾紛128件次,成功率達到98%以上,并先后防止群體性上訪案件26件次。××鎮社區7名新聘調訪員上崗工作以來,先后調解糾紛289件,成功率達99%,并制止因群眾糾紛引發的上訪事件31起。在全力抓好調解的同時,我們還積極探索新時期調訪工作的新途徑和新辦法,不斷豐富調訪工作內容,延伸服務觸角。為加快全縣勞務經濟的發展,成立了縣鄉兩級農村勞務輸出法律服務組織,制定了《××縣司法局農村勞務輸出法律服務工作方案》和《全縣貧困戶法律救助工作方案》,出臺了《××縣司法局為農村外出務工人員提供法律服務工作制度》,設立了勞務輸出法律服務熱線電話,通過開展勞務輸出前的預防性法制宣傳、輸出中的保障性公證見證、輸出后的補救性訴訟,使外出務工人員的法律素質不斷提高,特別是依法維權意識不斷增強。自2004年以來,全縣司法所共舉辦外出務工人員法律知識培訓班20余次,近萬名勞務輸出人員參加了培訓,為外出務工人員解答法律咨詢6000余人次,法律文書1000余份,辦理各類勞務合同公證、見證800余件。2004年,××鄉××、××等42名外出務工農民到大慶龍鳳區打工時因發生苯中毒與用工方發生糾紛,消息反饋到××鄉法律服務所后,該所人員立即前往大慶無償給予法律援助,以訴訟人的身份,與用工方依法進行交涉,使用工方全額承擔8名中毒農民全程醫藥治療費,并在征得務工農民同意情況下繼續履行用工合同,追回務工農民被拖欠工資4000余元,使事件得到圓滿解決。為解決農村養老難問題,我們結合新農村建設,對子女不贍養老人的問題進行了及時解決。××鎮原××村二組79歲白姓老人因土地糾紛問題引發不贍養問題到××鎮調訪辦上訪,××司法所與派出所、調訪辦等相關部門深入到白氏兄弟家中進行現場辦公,在經過耐心細致做思想工作和嚴歷批評教育當事人仍然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前提下,做出將白氏兄弟500多斤水稻做為贍養費用當場搬到老人家中的決定,圍觀群眾拍手稱快,既弘揚了尊老愛老的新風尚,又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縣電視臺對此還進行了全程跟蹤報道,在全縣引起了強烈反響。

雖然我縣的“調訪一體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鄉鎮調訪人員力量不足。目前,我縣基層司法所現有人員編制22名(含縣公證處收回4個行政編制),加上各鄉鎮現有的14名員,鄉鎮調訪辦目前共有38人,雖然平均每個鄉鎮調訪辦達到了3人,但就目前工作情況看,面對當前農村矛盾糾紛問題發生量大、面廣和排查化解困難的實際問題,基層調訪人員力量仍然不足。二是基層調訪辦公條件比較落后。目前,全縣11個鄉鎮司法所中,有5個司法所僅有1間辦公室。3個鄉鎮只有2間辦公室,僅有3個鄉鎮司法所是國家投資建設的辦公室達到了工作要求。

為推進我縣“調訪一體化”工作的深入開展,在下步工作中,我們要緊緊抓住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辦、省司法廳《關于在全省基層建立“調訪一體化”工作機制的意見》出臺的有利契機,進一步強化領導,加大力度,堅持標準,規范運作,力爭通過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使調訪組織真正發揮其應有作用。

篇(4)

法院調解的概況分析,分別對調解制度的性質?沿革?地位?作用以及自愿原則?查明事實與分清是非原則?合法原則這四項調解的基本原則做了闡述。隨后聯系法院調解工作的實際,針對當前調解制度存在的四種弊端,列舉出 “以拖壓調”?“以判壓調”?“以制促調”?“以誘促調”? “無效性調解”?“判決式調解”?“無原則的調解”的錯誤調解現象,進而分析其存在的原因,挖掘其出現的根源,對調解制度的改革與發展提出了自己的七項建議,即: ⑴樹立正確的認識觀; ⑵改革體制; ⑶設立庭前調解; ⑷改現行動態調解程序為靜態調解程序; ⑸充分運用一切有利因素; ⑹增設懲處惡意調解的規定; ⑺將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全面納入審判監督。最后對調解制度的發展提出美好愿望。

關鍵詞:民事訴訟 法院調解 原因 弊端

調解是一種雙方當事人在第三者介入的情況下通過合意解決糾紛的方式,其基本特征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是否進行調解、如何進行調解以及是否接受調解結果都依賴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選擇。調解包括民間調解和法院調解兩種類型,民間調解是指法院調解之外的調解民間糾紛的各種方式,傳統社會里通常稱為“息事”或“和息”,當代中國民間調解主要有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鄉鎮法律服務所調解、律師調解、家族調解、親友調解和鄰里調解等方式;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又稱法院調解,是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發生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自愿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法院調解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導工作的活動;二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主持和引導當事人用平等協商的辦法解決糾紛,達成協議,終結訴訟的一種方式。法院調解制度是建立在當事人處分權基礎上的,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和法院行使審判權相結合的產物。 本文所重點分析探討的僅指法院調解,即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制度。

一?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概況

1、法院調解的性質

對法院調解制度的性質,我國民訴法學界有不同的認識和觀點,以我國民事訴訟法專家江維教授為代表的學者贊同以審判權與處分權相結合來界說法院調解制度的性質,認為當審判權和處分權這兩種權利(力)發生沖突時,當事人的處分權通常應居于支配地位。我個人認為:要論審判權和處分權如何行使,哪個居支配地位,主要需結合案件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案情進展情況。故在法院調解制度中,審判權與處分權常會發生沖突,在兩權發生沖突時,法院受自愿原則的制約,不得將自己的選擇強加于當事人,必須接受當事人做出的決定,調解是在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活動是法院對案件審理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但它必須得以當事人自愿為前提,當事人同意接受法院的調解和做出一定的妥協和讓步后達成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依據處分原則,對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所做出的處分。因此,法院調解的過程又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過程。

2?法院調解的沿革?地位和作用

用調解的方式解決民事糾紛,是我們黨領導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個優良傳統。早在和時期的各個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的民事審判工作中,就已經提出和推廣了“調解為主”的方針。1982年制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著重進行調解”。這一規定將“調解為主”改為“著重進行調解”,但在實施時,有的審判人員把著重調解理解為偏重調解,以調解率的高低衡量是否貫徹了著重調解的原則,有的法院甚至在每年的工作計劃中規定民事、經濟案件調解的比例,達不到規定的要求,即失去評比先進的資格,有的甚至扣發獎金。造成有些審判人員為了完成調解指標,違背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鑒于審判實踐中在執行著重調解原則時存在的問題,我國立法機關在對《民事訴訟法(試行)》進行修改時,去掉了“著重進行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這就是現行的法院調解基本原則。

現在, 法院調解制度在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它不僅用于第一審程序,而且適用于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從審判實務看,調解又是法院運用得最多的一種處理民事訴訟的手段。在法院每年審結的民事案件中,大約有2/3以上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

作為解決爭議的一種手段和方式,調解被廣泛地運用于各種解決民事糾紛的制度之中,但法院調解與其他調解制度有根本的不同,法院調解能夠迅速?徹底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也有利于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保持雙方的團結與合作,對國家來說,法院調解是一種低成本處理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利于節約國家的司法資源,與法院判決相比,矛盾解決得快,更有利恢復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和睦與團結,使雙方原有的業務關系,合作關系不因訴訟而終結。以上可以看出調解制度在我國民事審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國的民事審判調解制度也被譽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東方經驗”。

3、法院調解制度的基本原則

法院調解應當遵守以下三條原則:即自愿原則,查明事實?分清事非原則?合法原則。

自愿原則。《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當事人自愿原則應當包括程序意義上的自愿和實體意義上的自愿。前者是指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用調解方式解決他們的糾紛,或者同意人民法院為他們做調解工作解決糾紛。后者是指當事人雙方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是互諒互讓,自愿協商的結果。

事實清楚,分清是非原則。《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案件事實清楚,才能分清是非曲直,明確當事人的責任,才能有理、有據地說服教育當事人,才能結合案情,正確貫徹執行政策法律,保證案件質量。

合法原則。《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合法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如調解案件時,雙方當事人都要到場,認真聽取當事人意見,主持調解的審判人員嚴格依法進行調解等。二是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合法,即調解協議符合法律和政策,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等。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必須認真進行審查,對于協議內容違反法院規定,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不能允許,并且應當指出其違法和錯誤所在。法院調解必須符合程序法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做調解工作,必須按照民訴法規定的原則?制度和程序進行,有的審判人員認為,用調解方式解決案件,可省去許多必要程序,這種看法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精神的。

這三條原則對法院的調解活動都具有指導作用,但這三條原則并非處于同等重要的位置,這中間居核心位置的是自愿原則。 <<民事訟訴法>>明確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不得強迫”,即程序意義上的自愿和實體意義上的自愿,從審判實踐來看,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基本上有兩種情況,一定是實現了當事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二是當事人一方放棄或減少某些訴訟請求,或者對方在實體權利上作某些讓步,但無論哪一種情況,都必須是當事人雙方自愿的結果,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審判人員強迫?壓服的結果。事實清楚,分清是非原則,是做好調解工作的根據和基礎,案件事實清楚,才能分清是非曲直,明確當事人的責任才能有理?有據地說服教育當事人,才能結合案情,正確貫徹執行政策法律,保證案件質量。合法原則是做好調解工作的保證。

二?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現狀導致的種種弊端

1、違背調解的原則

一些審判人員,在主持調解當中,對于誰是誰非,心中無數,一味地“和稀泥”,無原則調解,造成當事人思想反復而久調不決;一些審判人員反復勸說當事人做出讓步并接受調解,以達成調解協議,形成“以勸壓調”;一些審判人員在當事人不接受調解時,故意將案件擱置起來,使當事人為求得糾紛的早日解決,不得不接受調解,形成“以拖壓調”;一些審判人員在主持調解中,暗示當事人如果不同意調解解決,判決結果必定對他不利,形成“以判壓調”;一些審判人員主持調解,利用法律上的優勢地位和當事人對他的信賴,故意向當事人發出不真實的信息,使當事人誤認為調解比判決更符合自身利益。接受調解協議,形成“以誘促調”。

2、桎梏于原則的調解

一些審判人員, 在調解工作中一味堅持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死抱法條、僵硬理解,即使雙方當事人對爭議己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了一致協議,對糾紛的是非曲直也不再進行追究,仍然認為尚有某些事實未能查清,而不同意以調解結案。看起來是為了維護程序與實體上的公正,實質上則是對實現調解正當性的阻礙。不僅增加了訴訟成本,而且影響了辦案效率,也給當事人帶來了訟累,降低了調解的效率,形成“判決式調解”。

3、不穩定的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審判實踐中,調解書往往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按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最后一方當事人的簽收時間作為調解書的生效時間,那么,后一方當事人簽收時就能夠更充分地對調解書內容進行利弊權衡,造成客觀上的不平等。同時,先簽收一方的當事人往往不清楚后一方當事人的簽收時間,而影響了其對調解書生效時間的認定,一旦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該調解協議,先簽收一方的當事人在申請執行過程中對調解書的生效時間往往不能準確地提供給法院,從而使調解協議的生效時間無法確定,也使調解協議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從而加劇了整個社會的“誠信危機”,形成“無效性調解”。

4、無原則的調解

一些審判人員為了追求使雙方當事人盡快達成妥協,而對已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常常表現出視而不見。如對當事人逃避稅收問題,違法經營問題等等,既不直接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也不建議有關部門追究責任,甚至有時將這些違法違規行為當作迫使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籌碼,使違法違規行為通過法院的調解逃避了制裁。

筆者認為,要革除現行調解制度存在的種種弊端, 就應當正確地認識和處理訴訟的正當性與效率性的辯證關系,處理好調解與判決的沖突,在二者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既不使調解給判決獲得正當性即判決正當化構成障礙,又不使強調判決正當性而對調解解決糾紛的效率性構成障礙。從調解制度的本身看, 當事人的合意是最本質的因素,是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三?產生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弊端的原因

在審判實踐中,調解常常未能臻其理想狀態,并造成許多難以克服的惡果,究其原因,應該歸結為過去對調解制度認識上的偏差以及由此導致的立法、政策上的錯誤做法。

1?認識上的偏差

建國后,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十六字方針”(依靠群眾、調查研究、調解為主、就地解決)一直被奉為我國民事審判的最高指導原則;1982年試行的民事訴訟法秉承根據地的傳統也規定了“著重調解”原則;1991年民事訴訟法雖然刪除了“著重調解”,代之以“調解應自愿合法”,但政策上仍傾向于提高調解結案率,并對調解成效突出的法官予以獎勵和提升。在這種環境下,調解的合法和自愿原則很難得到普遍遵守。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法官往往帶有調解偏好,以致于對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不注重審查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使調解的合法原則流于形式。有的法官在案件事實不清,當事人責任不明的情況下,無原則的“和稀泥”,或者“各打五十大板”,要求當事人作出不應該的讓步;有的法官不能正確看待合法原則與自愿原則之間的關系,只強調當事人自愿原則,怠于行使自己的職責,只要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不看有無違法之處,就予以確認,制作調解書;有的法官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作風簡單,業務素質不高,辦理民事訴訟案件圖省時、省事、省精力,片面追求結案率,給當事人進行惡意調解以可乘之機,只要當事人提出條件,根本不分清是非,一味做另一方當事人的工作,把一些與案件無關的要求都寫入調解協議之中,堂而皇之地歸于當事人的處分行為。

2、現行法院調解制度設置上的缺陷

其一、審判實踐中,主持調解的法官往往就是最終的裁判者,由于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兼具調解者和裁判者的雙重身份,為達到調解結案的目的,法官在主持調解活動時,往往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向當事人施加壓力,調解的自愿原則得不到充分保證;其二,調解沒有時間限制,法官可以根據需要隨時進行調解,這就給法官以拖促調甚至違法調解提供了便利。

3、對惡意調解缺乏懲治依據。

為確保民事訴訟依法公正進行,現行《民事訴訟法》和《刑法》都對妨害民事訴訟的一些具體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但在法院調解中,由于不存在裁判環節,一旦出現違法行為,都無法依據有關法律條款進行懲處。正因為此,個別當事人和法官在民事訴訟中進行惡意調解,才會有恃無恐。

4、對法院調解監督乏力

為確保民事訴訟合法公正,現行《民事訴訟法》設立了審判監督程序,但該程序偏重于對判決、裁定的監督,對調解的監督明顯不力,僅在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上述規定,不僅是對調解書的再審條件規定過嚴,而且完全排斥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調解書的主動監督。一九九三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民事調解書確有錯誤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審問題的批復》[(1993)民他字第1號],規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人民法院如果發現確有錯誤,而又必須再審的,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上述規定,雖然賦予了人民法院對民事調解書的主動監督權,但在實際操作中困難重重,難以有效執行。近年來,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行政檢察活動中,嘗試對民事調解活動進行監督,對一些確有錯誤的已生效的民事調解書,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即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提出抗訴,而法院往往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只能“……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為由而不予立案。

四?對改革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幾點想法

筆者認為,要革除現行調解制度存在的種種弊端, 就應當正確地認識和處理訴訟的正當性與效率性的辯證關系,處理好調解與判決的沖突,在二者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既不使調解給判決獲得正當性即判決正當化構成障礙,又不使強調判決正當性而對調解解決糾紛的效率性構成障礙。從調解制度的本身看, 當事人的合意是最本質的因素,是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具體到實際工作中,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樹立正確的認識觀

近一步提高審判人員的認識,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意識和責任。特別是對年輕審判人員要加強教育,不斷增強大局意識、宗旨意識和責任意識,牢固樹立審判工作“公正與效率”的思想,既要反對“以勸壓調”、“以拖促調”、“以利誘調”等違反法律規定、違背當事人意思的做法,又要克服就案辦案的思想,充分利用調解等各種有利于矛盾徹底消除的方式,促進社會安定發展,力求辦案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

2、改革體制

改職權主義為主的調解模式為當事人主義為主的調解模式,賦予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更大的自,減少法官對調解的干預,變職權主義為主為當事人主義為主,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愿。

3、設立庭前調解

對那些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易于履行、當事人能自愿接受調解的簡易民事案件和小數額經濟糾紛案件進行庭前調解。法院可在立案庭內部設調解組,根據立案特點,當事人在遞交訴狀交納訴訟費時,對需要調解的案件,負責排期、送達的法官即通知當事人到調解組,由調解法官負責向當事人送達有關訴訟文書,同時通過與當事人進行接觸,了解情況,進行調解。對當庭履行或離婚調解和好的案件,由調解法官記錄在案,告知當事人不再另行制作調解書;經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法官立即與排期法官聯系,確定開庭時間、地點,直接送達雙方當事人,將案件轉入審判流程管理,由業務庭依法定程序進行審理,調解法官應把庭前交換的證據、查明的事實、雙方爭執的焦點等情況附在案卷上一起移送審判庭。可同時規定,被告的答辯期即為庭前調解的時間,答辯期滿,無論案件是否有可能調解,都要按時將案件納入審判流程管理。應該注意的是,調解法官一定不要是最終的裁判法官。

4、改現行動態調解程序為靜態調解程序

按現行調解制度,無論是法院開庭前,還是庭審期間,只要當事人接受,都可以進行調解。這種做法,必然導致法官只關心當事人對案件的態度,而不注重對案件事實的審查,會使許多案件在事實不清、當事人責任不明的情況下,草率地以調解方式結案,難以保證調解協議的公正、合法性。為此,應將現行調解程序由動態改為靜態,即規定除庭前調解以外,調解只能在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后才能進行,對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及時進行判決。同時,因現行調解活動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筆者主張調解期限以15日為宜,以確保民事訴訟活動能在民訴法規定的審理期限內順利結案。

5、充分運用一切有利因素

人民法院開展調解工作中,根據案件的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主要指當事人所在單位和他的親朋以及在群眾中有威信的個人。這種方法本身是黨的群眾路線工作方法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但實際在法院調解中,卻運用的很少,其實邀請相關單位和群眾包括當事人的親朋好友,協助人民法院調解,有利于說服教育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他們在調解當中所起的作用往往是我們的審判人員所起不到的。

6、增設懲處惡意調解的規定

民事訴訟中的惡意調解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集體、國家的利益,而且嚴重危害著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對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補充完善,增設對惡意調解的處罰條款,能確保對惡意調解行為的打擊有據可依。一是在民訴法第一百零二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對訴訟參與人在調解活動中偽造、隱瞞事實或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一方合法權益和集體、國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在民事調解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進行調解,或者與當事人惡意串通,造成當事人一方合法權益和集體、國家利益重大損失,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的追究范圍中增加一條,規定:“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進行調解,或者與當事人惡意串通,應當追究審判人員的責任。”

7、將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全面納入審判監督

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和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在法律效力上是同等的,因此,在審判監督程序的有關法條中,生效的民事調解書應與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相并列。一是放寬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將生效的民事調解書納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即“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二)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二是加大人民法院對民事調解書的監督力度,將人民法院對調解書的監督增加到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中,即“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三是賦予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調解書的監督權,將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補充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一)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二)原判決、裁定、調解書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或違反法律規定的;(三)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調解的;……”

綜上我個人對調解制度的粗淺認識,可以看出,社會變遷的要求和發展趨勢己經表明,法院調解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將扮演愈來愈重要的角色。在當前社會主義國家法制建設的進程中,除了應繼續改革和完善審判制度以外,對調解制度也要給予充分的關注。對于一項具有優良傳統的經驗制度,只有依法賦予其富有時代特色的新內容,才能夠促使其與時代同步,與時俱進,不斷發展,使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東方經驗”煥發出耀眼的法治光芒,在推進實現依法治國方面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結 束 語

此次撰寫畢業論文,洛陽廣播電視大學的各位老師以及論文指導張廣修老師給予我了大量的幫助,尤其是指導老師崔自力老師細心教誨,耐心指導,解答疑問,使我能夠按時圓滿地完成畢業論文的撰寫工作。在此,我對各位老師所給予的幫助,表示深深地謝意!論文對調解制度進行了一定深度的分析,但是仍存在諸多的不足和需進一步深入探討的問題,懇請各位尊敬的老師,給我多提寶貴的建議。

參考文獻:

[1] 王懷安主編的《中國民事訴訟法教程》1996年出版。

[2] 單長宗、劉印深、段思明主編:《中國現代法學論叢與審判案例要覽》,2001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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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許小瀾 莊敬重《論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及其改革》

[7] 常怡、賀彰好、鄭學林:《中國調解制度》,重慶出版社,1989年版。

篇(5)

馬國偉劉金剛

為了貫徹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和全國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長座談會確定的工作任務,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全國法院開展“執行案件三清理”活動,以切實解決執行積案逐年增多、執行率逐年下降的問題。對此,我院從講政治、維護司法公正的高度,以確保社會穩定為前提,在進一步推進人民法院執行權運行機制改革的同時,不斷規范執行秩序,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強化執行措施,積極開展工作,最大可能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取得了初步成果。為更好地接受人大的監督,現將我院前階段執行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前階段執行工作基本情況

⒈制度先行,規范運作。按照上級法院關于“執行權運行機制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院積極組織干警學習、研究有關規定和文件,參照《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權內部運行機制改革實施方案》和《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權運行機制操作規程(試行)》,結合我院執行工作的實際情況,于××年末制定了《勃利縣人民法院執行權運行機制改革實施細則》及項相應的規章、制度。今年,我們對這些規章、制度又進行了修改完善,使之在執行工作中更具操作、更具合理性。在執行新的執行機制同時,我們按照上級法院的統一部署和要求,今年又集中清理了未結執行案件、執行款物及執行案卷,制定了《勃利縣人民法院執行局集中清理未結案件、款物及案卷活動的方案》和“三項清理”工作推進表,并成立了以張濤副院長任組長、馬國偉局長任副組長的“三項清理”活動的領導機構,重點對實體未結的執行案件,進行了分類、梳理,以庭為單位,分片包干,集中會戰。另一方面,對重點案件,難點案件,報請市中級法院執行局申請提級、交叉、公告執行。

⒉充實力量,提高素質。院黨組充分考慮了執行隊伍的配備結構,本著審判和執行并重,加強執行隊伍建設的原則,對執行隊伍進行了充實和調整。目前,我院執行局在編干警人,內勤人,司機人,共人。設置了執行一庭和執行二庭。配置了三臺警用車輛,裝備了四套微機、兩套打印機和一部傳真機。使執行隊伍的人員結構和裝備基本達到了執行工作的要求。為了能勝任執行工作,我院在組織全院干警集中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同時,執行局還自行利用每周五下午,組織執行干警學習執行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討論個案的執行方案,以確保執行干警在工作中能夠準確地運用法律規定,合理地使用強制措施,依法開展執行活動。

⒊規范管理,嚴肅紀律。我院對申請執行的立案,規定由立案庭統一受理,實行微機管理。立案庭的接待人員在辦理申請執行立案時,向申請執行人送達、解釋《勃利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風險告知》和《執行程序當事人舉證須知》,填寫流程管理信息表,將案件移送執行局。由執行局的內勤對所移交來的案件進行登記,填制執行案件審批表,分別建立執行實施案卷和執行裁決案卷,執行程序“雙軌運行”模式開始。按著被執行人的住所地和執行案件的轄區劃分,實施案卷分轉執行一庭或執行二庭,裁決案卷則分轉到執行二庭或執行一庭,由庭長簽批給承辦人。即同一個案件的實施權和裁決權分庭、分人行使。按著“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裁決案件的執行員和庭長,均有義務協助局長監督執行實施案件的進程;規范執行實施操作程序;審查執行實施案件的報結;債權憑證的發放和卷宗歸檔等工作。執行實施案件不再是承辦人一人說了算,而是在本庭庭長、同一案件裁決承辦庭和局長的監督之下執行。每一位執行員,即承辦實施案件,接受監督,又在承辦另一個庭的裁決案件,并對其實施案件進行監督。與此同時,在對案件采取強制措施方面,嚴格了審批把關制度和法律文書“簽批”制度,將執行工作管理逐步推向了規范化和制度化。

⒋調查分析,摸清底數。今年月份,我院執行局組織專人,在局長馬國偉的領導下,將今年月末以前的實體未執結的債權憑證案件、類重點案件,執行款物和案卷進行了清理。年以前執行局共受理案件件,法定事由中止件,其余件執結、歸檔,執行款物均已結算,案卷無丟失;年度受案件,執結、歸檔件,未歸檔件,其中法定事由中止件、債權憑證件,執行款物均已結算,案卷無丟失;××年度受案件,執結、歸檔件,未歸檔件,法定事由中止件、債權憑證件,執行款物均已結算,案卷無丟失;××年度受案件,執結、歸檔件,未歸檔件,其中債權憑證件,僅()勃法執字第號案件執行回款萬元,因為有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意見函,尚未支付申請執行人,案卷無丟失;××年截止十月份,受理案件件,結案件,含債權憑證件,未結件。在摸清了底數后,我們一方面進行梳理、分類,一方面組織干警集中會戰。對件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件涉鄉鎮政府和村委會案件、件涉法訪案件,院長重點過問,主管院長總體抓,執行局長親自抓,層層負責。院黨組提出,執行積案不管因何種原因造成的,均不得隱瞞不報,否則,一經發現,嚴肅追究責任。全局干警積極行動。

經過我們的努力實踐,以執行權改革和“三清理”活動為重點的執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執行權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的分權行使,改變了傳統運行模式中案件由個人決定、執行權力過度集中,缺乏有效監督和制約的弊病。二是執行程序進一步規范。執行工作在制度化、規范化管理方面邁出重要步伐。從制度上預防和杜絕了隨意執行、違法執行的可能性,切產體現了執行活動的公開、公正、文明和高效。三是執行效率得到了明顯提高。年初以來,執行受案件(含上年舊存),執結年,執行率為,同比提高個百分點。四是執行隊伍整體素質得到了提高。執行法官能夠集中全力研究法律和適用法律,隊伍職業化建設得以推進。實行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后,調動了執行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形成了你追我趕的良好工作態勢。五是執行效果進一步增強。社會各界進一步了解了執行程序環節,執行工作得了越來越多的支持和關注。執行為民的各項措施受到了普遍歡迎和肯定。

二、目前法院執行工作存在的問題及遇到的困難

經過我們認真地研究分析,認為形成執行難的局面,從主觀方面來看,不排除執行人員隊伍中個別的同志業務水平尚不能完全適應執行工作的需要,執行方式、執行藝術、適用法律和措施以及工作靈活性欠缺。這方面通過自身的努力能夠得到較好地解決。從客觀方面來看,由于受經濟大環境的影響,執法環境不好,加之立法滯后,部分當事人法律意識淡簿等等,是造成執行難的主要因素。從我院執行局執行積案統計分析來看,年度案件實體結案率是%,債權憑證和中止案件占受案%;××年度案件實體結案率是%,債權憑證和中止案件占受案%;××年度案件實體結案率是%,債權憑證占受案%;××年截止月份(不含上年舊存案件)案件實體結案率%,債權憑證和未結案件占受案%其中:涉及鄉鎮政府、村委會的案件,機關、廠礦為被執行人的案件逐年增多。法院的裁判文書執行不了,成了一紙空文,演化成法院打白條子,失信于民,更嚴重的是法律喪失了尊嚴,給法院形象造成極大的損害。長此以往,人民群眾對法律不信任,對黨和政府不滿意,后果十分嚴重。

從我院實際執行工作中,我們認為造成執行難的客觀因素突出表現在:

(一)被被執行人屬于自然人的執行案件。

這類案件大多是民間借貸案件、損害賠償案件、離婚案件和勞動爭議仲裁案件。

⒈被執行人走死逃亡。在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及仲裁機關的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被執行人失蹤、逃匿的現象十分普遍。他們的的財產在肇事后,案件受理前被轉移、變藏、隱蔽、私分。在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失蹤、逃匿,有意逃避法院執行人員。即使被法院執行工作人員找到,處以行政拘留后,再次逃匿,法院無處可找。申請執行人情緒激烈,怨聲很高,甚至吵鬧、漫罵,上訪告狀,而法院又無法馬上解決,因此造成社會不穩定,這類案件在積案中所占的比例很大。

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是指被執行人故意使財產轉移合法化,以逃避法院的執行。例如××年我院刑事審判庭處理一起刑事附帶民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被執行人宋連成以低債的形式,在事故后、訴訟前,將自有的平方米磚木結構的房屋過戶給了他的親家梁嚴獻,一段時間案件不能執結,申請執行人在法院吵鬧、漫罵,并到處上訪。××年市中級法院民事一庭改判的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也是在事故后、訴訟前,被執行人與妻子辦理了離婚,并把私有房屋過戶給其姐姐低債,被執行人鄭子君也把自己的房屋過戶給了兒子鄭緒剛,規避執行。該案到我院申請立案,進入執行程序后,致使高達萬余元的賠償款無處追償,受害者終日癱患于家中,妻子整日以淚洗面,家境非常凄涼,兒子還在上學,多次來院哭鬧、上訪。

⒊當事人鉆法律空子。盡管法律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決的當事人規定了嚴格的處罰措施,但當事人隱匿財產后,任憑法院予以拘留也有錢不給,法院又調查不到可供執行的財產,造成無法執行。這種現象十分典型。

⒋仲裁機關的裁決過于草率,仲裁結果脫離實際。如我院執行局有這樣一個案件,一礦工井下作業因公受傷,仲裁機關審理后裁決該礦賠償礦工醫療等費用萬余元,由于礦方未及時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礦方意見經查亦合理合情,但執行的依據是仲裁裁決書,雙方爭議較大,給執行工作帶來了困難。

(二)被執行人是企、事業機關法人、鄉鎮政府、村委會的執行案件。

這類案件多為經濟糾紛案件。

⒈資金體外循環,不入帳戶。例如有一案件,被執行人是某電機廠,我院執行人員在該廠所在地銀行查詢其帳戶,均未查到資金。根據當事人舉證該廠資金雄厚,但法院查遍各銀行,均未查出帳戶存款。后經該廠內部人員暗中透露,該廠的幾個帳戶均設在哈爾濱市內。本地銀行帳戶只是該廠的空頭帳戶。他們利用資金體外循環達到抗拒法院執行的目的。

⒉法律意識淡簿,不配合法院的工作。有義務協助法院執行工作的單位、個人不配合、不協助,暗地串通,庇護被執行單位。例如我院執行局派員在一銀行查詢某廠帳戶資金時,在執行人員對該銀行行長說明來意,要求行長在協助查詢通知書上簽批時,此行長卻借故將此信息透露其下屬,幾分鐘后,某廠帳戶的幾百萬元一掃而空。金融部門為企、事業單位及個人通風報信很普遍,他們也很自得

⒊被執行人單位領導有個別的是人大代表、黨政官員,特殊人物,再加上特殊身份,由于本位主義嚴重,考慮小集體利益,對待生效法律文書,采取消極蔑視態度,軟硬不吃,拒不執行。

⒋法律不完備,有關部門配合不夠,造成案件無法執行。如一交通肇事擔保案件,在交警隊擔保文書寫明只在交警隊有效,而案件到法院判決后移交執行時,保人卻不負責,當事人又逃走,致使案件執行不了,造成申請執行人上訪、鬧訪。

上述客觀因素只是造成執行難的主要原因。

三、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的安排

為進一步很好地解決執行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確保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為我縣招商引資發展非國有經濟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借全國法院開展的執行權運行機制改革和執行案件“三項清理”活動的契機,我院將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⒈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執行為民的理念。將親民、便民、為民貫穿于執行工作全過程。恤民情、體民意、解民憂,充分兼顧各方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選擇運用最恰當的執行方式方法,切實提高執行的質量和效率,力爭做到“三個最大限度”,即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人的債權,最大限度地降低權利實現的成本,最大限度地依法維護執行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⒉進一步加強執行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把制度建設放在規范執行秩序、改變執行隊伍形象的高度認識,并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執行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要建設執行指導制度、執行案件的查詢和說明制度,執行財產的中報審計制度,規范以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催辦和定期上報制度、執行救濟制度等。

⒊進一步加大執行工作力度。運用多種手段采取超常措施,實施更加強有力的辦法解決“執行難”這一突出問題,集中警力,加大執行力度,利用輿論媒介公開曝光,采取提級、交叉執行,對被執行人施以強大壓力,促使其履行義務。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對于被執行人違反公告期限、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一經發現或舉報查實,依法予以嚴厲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的刑事責任。在全縣范圍內向被執行人發出通告,限期執行,超過法定或指定期限拒不履行者,運用一切必要手段,依法強制執行。副局長、庭長分片包干,具體案件任務落實到承辦人。對執行積案按干警的工作能力,案件疑難程序,實行包干執行。及時總結分析典型經驗,以點帶面,促進執行。

⒋努力營造良好的執行環境。執行工作牽涉面廣,社會反映強,我院要積極依靠黨委領導,自覺接受人大監督,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執行環境,確保執行工作順利進行。將協助配合執行工作做為依法、依法行政和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要求各有關單位、部門的負責人在增強法律意識、自覺遵法守法的同時,以協助、配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為己任。對不協助、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對拒不履行義務的,給予必要的追究。調動起申請執行人主觀能動性,拓寬執行工作渠道,提高辦案效率,做到早受理,快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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