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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大全11篇

時間:2023-08-01 17:06:43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

篇(1)

近年來,公安系統的“審計整改年”活動是審計工作難得的發展機遇和挑戰。十報告又把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確提出“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要求。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如“先離后審”現象時有發生,審計重點不突出、手段較單一,審計評價不準確、責任難劃分,審計結果不透明、運用不到位等。這些問題影響了審計工作的質量提高,制約了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的發揮。本人認為,要解決好這些問題應著重把握好以下四個環節。

一、發揮“免疫系統”功能,由結果審計向過程審計轉變

對領導干部任期終結給予客觀評價,就要全面考核任期內各年度的經濟責任,做到定期跟蹤審計,將重要單位和部門的基本情況和有關財政、財務數據進行分類匯總,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數據庫。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數據實施監控,使審計人員能夠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被審計單位的資金流向和基本情況,分析審核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并對照檢查其內控制度、執行財經紀律等情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動態管理。通過定期審計,一方面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任期內存在的問題,防止發生短期行為,有效解決“審用”脫節和“先離后審”的問題,使結果審計向過程審計轉變;另一方面可以增強干部的責任感,也使其能夠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工作,減少任期終結時的審計工作量,審出了問題也能及時下結論和處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一紙調令到手,拍拍屁股就走”的不良傾向,更重要的是為組織部門考察使用干部提供了一個回旋余地,使審計評價更客觀、用人更得當,使審計結果得到及時、有效地利用。

二、創新審計方法,實現模式轉型

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控制必須依托審計方法的革新,積極推行“1+N”審計模式,把經濟責任審計與預算執行審計、績效審計、計算機審計等緊密結合起來,采取靈活多樣的審計方式,深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擺脫“微觀審計”的低層次形象。

一是要與預算執行審計相結合。只有牢牢抓住預算執行審計這個牛鼻子,創新審計監督方式,特別是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采取與財務部門聯審、單一項目(資金)復審、獨立組織審計力量會審等方式,形成“拳頭”力量,以增強預算的執行力,提高監督管理的時效性和有效性,才能不斷為基層黨委科學理財提供建設性意見和建議。二是要向效益審計層次拓展。經濟責任審計要由“查錯糾弊” 的合規性向績效管理職能逐步轉變,促進審計轉型。上級審計部門應盡快出臺合乎基層實際的效益審計工作標準和指南;在實踐中,注重借鑒國家關鍵指標的概念,重視收集部隊公用經費消耗、裝備信息化等方面指標信息;在標準制定中,要盡可能量化審計內容、細化各項標準,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使效益審計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規可查”。三是要以科技手段促進審計質量的提高。上級部門要發揮人才物力雄厚的優勢,采取向基層部門傾斜的政策,研究開發適合基層實際的審計應用軟件,整合審計作業和審計管理兩大平臺,實現審計工作信息傳輸網絡化、審計監督程序化、數據匯總自動化、審計文書格式化,從而杜絕 “效率低下、手段不強、人情審計”等無序局面,達到“信息共享、網絡監督、網上聯審”的目的。

三、客觀審計評價,合理劃分責任

篇(2)

一、建立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現實需求

2011年7月7日,全國審計工作座談會在呼和浩特召開。審計署決定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加強對經濟活動復雜、資金資產量大的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領導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經濟決策權、執行權等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審計,實行“關鍵崗位重點盯防”。會上,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指出,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定審計對象尚未實現全面覆蓋,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尚未全面展開。今后,在對各級領導干部全面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上,還要突出重點。審計署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三項重點:一是突出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加強對經濟活動復雜、資金資產量大的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領導干部的審計;二是突出關鍵崗位,加強對掌握重要經濟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等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審計;三是突出重點事項和重點資金,加強對管理、分配及使用重點項目和重點資金的部門、單位和崗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

我國的經濟工作崗位眾多,其中不乏管理、分配及使用重點項目和重點資金的關鍵崗位。這些崗位在經濟監督上容易被忽視,導致這幾年出現了一些案件。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對關鍵崗位的部門領導干部進行相關的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對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好秩序很有意義。

二、建立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存在的現實問題

(一)對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作用認識不足

某些審計人員認為只對達到一定級別的領導干部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才有意義,對級別較低的干部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毫無意義;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只能作為考核任用干部的參考依據,對免職和因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部門領導干部作用不大;審計過程中只偏重于審查家底經費,查看與經費收支有關的賬目,對其他的經濟活動缺乏監督力度;一些人事部門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看作是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全面考核,在部門領導干部提拔、調動、免職和因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不能客觀地分析運用審計結果。對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模糊,造成相關人員思想難統一,給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增加了不應有的阻力。

(二)先升任后審計的現象普遍存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難展開

一些單位在部門領導干部升任更高一級職務后,才委托審計部門對其進行審計,這種情況在現實中的普遍存在,使審計工作陷入兩難的境地。不如實反映其任職中的情況和問題,將違背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該同志的升任已成事實,且擔任了更高的職務,將對審計工作不利,審計結果也起不到為評價和使用干部提供重要參考依據的作用;充其量只能起到反映情況,摸清家底的作用。

(三)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制定不健全,結果難運用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提升、調動、免職三類即將離開原崗位的負有經濟責任的有關干部。由于這三類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各不相同,因此,審計的內容和側重點應有所不同。而現行的審計制度在審計范圍、程序、內容和結果運用等方面沒有明確區分干部離任的不同情況,在實際操作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方法、評價標準以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各方的風險責任等方面也沒有具體區分這三類情況的規定。導致在審計過程中,除了對提升的干部按規定的內容審計外,其他情況審計人員只是憑主觀感覺和一些經驗,導致審計內容不規范,審計結果運用效益差。

三、完善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一)進一步認清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

1、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正確合理考核干部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用大量的數據、詳實的資料反映部門領導干部在任職期內的工作情況。領導和組織人事部門可通過審計結果,正確評價干部。一方面為合理、正確使用干部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另一方面為正確評價免職、退職的干部提供科學依據。

2、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發揚求真務實的作風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反映即將離任的部門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是對違法亂紀、貪污腐化行為的抑制,可以促進發揚求真務實作風,改變某些干部干好干壞一個樣的思想觀念,對部門領導干部既是一種預警機制也是一種激勵機制,能促使干部在任職期間增強責任感、事業心和廉潔自律的意識,認真履行職責,全力以赴地開展工作。

3、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接任人的工作順利開展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如實地反映干部在任職期間內相關的資產狀況、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這將給接任人盡快適應工作、搞好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接任人可以通過審計資料全面了解新單位的家底及情況,總結借鑒前任工作中成功的經驗,吸取出現問題和失敗的教訓,發揚成績,克服缺點。

(二)著力提高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真實性

1、選擇合適的審計時機

采取“先免職、再審計、后任用”的辦法,再決定某部門領導干部離任或有調整意向前,先免除其相關職務,再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待審計結果出來后,由有關部門和領導參考審計結果,綜合全面情況決定是否任用。這樣可以避免被審計對象利用職權進行干擾,打消所在單位干部群眾的思想顧慮,有利于掌握真實情況和順利開展審計工作,有利于審計機關作出真實準確的審計結論。

2、探索創新審計方法

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大多時間緊、內容多,審計工作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這就需要審計人員靈活運用各種審計方法,來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真實性,保證審計項目高質量的完成。一是與預算執行相結合,從銀行賬戶入手進行審計。二是審計查賬和審計調查相結合。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對部門領導干部的審查離不開審計查賬,同時也可以采取其它審計調查方法。三是自查與抽查相結合。在被審計單位自查的基礎上,要求被審計單位被所提供的審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同時也要求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干部作出承諾。審計人員可采用抽樣審計的方法,防范審計風險,保證審計結果的真實有效。

3、客觀公正地進行審計評價

(1)審計評價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

用實際工作業績與預定的可考核目標對比的方法來評價被審計對象,同時還要考慮到被評價對象主觀努力所不能夠控制的影響其工作業績的客觀因素。

(2)應進一步明確提升、調動、免職三類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區別,以便審計人員在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時區別對待,達到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

(3)改革失誤和要區別對待。改革失誤是在改革過程中由于政策導向的影響而產生的錯誤,而非個人主觀過失所造成。是指某些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侵害國家利益,致使國家和公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審計人員要作出實事求是的分析和說明,區別兩者的情況。

(三)建立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評價體系

1、科學確定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制定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有關規定,結合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實際工作情況,以任期審計評價內容為基礎,可以將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歸納為經濟管理能力和自控能力兩個方面。

2、建立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

目前,我國還沒有出臺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操作中有一定難度,很難達到客觀、公正之目的。應盡快出臺全國統一的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為排除人為因素的干擾,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應主要運用計算機處理,人工輸入標準及其審查結果,靠系統測評。

3、統一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法

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法有很多種,如基數指標法、績效評價法、綜合評價法等。不同的評價方法所依據的標準不盡相同,因此,根據不同的評價方法來評價會導致評價結果的不一致。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最終定位到干部任免的關鍵問題,評價結果要求準確、統一。為此,要統一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法,從諸多審計評價方法中選擇一種或幾種來作為統一的方法。

參考文獻:

篇(3)

一、經濟責任審計科學化的基本原則

(一)客觀性原則。

審計人員在進行經濟責任評價時要堅持客觀公正性,杜絕在工作中融入個人感情,以審計的事實為依據,摒棄個人的喜好,使審計結果不附加任何的主觀成分,不會受到外界的干擾及影響,對經濟責任狀況進行客觀公正的審計評價,這就是經濟責任設計科學化的客觀性原則。

(二)科學性原則。

在開始審計工作之前要明確被審計單位的各項經濟責任,根據每項經濟責任的重要性次序制定出一套科學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并經過量化考核,給出科學的審計評價結論,這即是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科學化的科學性原則。

(三)謹慎性原則。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科學化的謹慎性原則是指在審計工作中要保持謹慎、穩健的審計態度,工作的重點要緊緊圍繞相關的經濟責任,對于與經濟責任無關的事項不予以評價。審計工作要在允許的審計范圍內進行,不屬于審計范圍的工作不予以評價。對于責任不清、審計證據不充分的事項要不予以評價,在制定評價用語時,要注意規范性及準確性,對于容易產生歧義及難以理解的詞語不能使用。

(四)重要性原則。

做任何事情都要注意要抓住事情的重點,這樣才能將事情完成的更出色,在進行責任經濟審計工作時,要抓住工作的側重點,對于涉及范圍較廣、數額較大、影響較為惡劣、決策失誤較為嚴重的經濟責任事件要進行重點的評價。

(五)統一性原則。

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過程中藥注意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統一,從經濟發展的全局出發,開展審計評價,同時,審計評價的職責、范圍、內容等必須能夠達到統一。審計的考核指標及標準要能夠統一,按照國家頒布的標準進行統一的審計評價。

(六)歷史性原則。

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往往會涉及到前任領導干部所涉及的經濟責任問題,這即為經濟責任的歷史性問題,這種問題的審計評價必須放到特定的歷史條件環境下去分析,結合具體的歷史問題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評價認定,才能給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否則審計評價連公正性都沒有,更不會具有科學性。

二、經濟責任審計科學化的基本要求

(一)對經濟責任評價的分值及指標進行科學的設置。

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被審計的對象存在審計內容及審計對象的不同,要實現審計的科學化就不能對所有的評價指標一概而論,同時實現科學化審計的核心是制定出經濟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并對各項指標的分值進行科學合理的劃分,這就要求在審計工作當中按部門的不同對被審計對象進行劃分,并對審計評價的分值及指標進行合理的設置。

(二)嚴格按照國家的審計準則進行審計及評價。

審計工作的工作質量及行為的衡量標準是審計準則,要使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科學的進行,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審計準則來開展審計工作,確保所提供的資料及數據是可靠全面的,這樣才能保證審計評價所依據的資料及數據時真實可靠的,才能保證審計評價工作的質量。

(三)為確保審計的評價結論的客觀公正進行集體打分。

為了保證審計工作能夠客觀公正的進行,需要召集審計機構中層及以上的干部的全體成員,參加審計業務會議,在審計組長匯報完審計情況之后,對被審計對象的評價需要全體與會成員按照分值標準對其進行打分,最大限度的規避審計風險,保證審計工作的客觀公正性。

三、經濟責任審計科學化的意義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科學化能夠為當地其他政府部門的決策工作提供直觀的參考。

實踐表明,如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之后沒有為政府部門對領導干部的任用工作提供有效決策參考依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義就很難得到充分的發揮,同時,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不能實現科學化,就不能保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的客觀公正性,因此,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的科學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它能夠為政府正確的任用領導干部提供客觀、明了的參考依據。

(二)實現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科學化有助于實現整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科學化。

人們常說:“一門科學,如果不能量化就稱不上成熟;一項工作,如果不能量化就談不上科學”,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是整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及難點,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的工作質量如何對整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直接的影響,如果能夠實現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的科學化,科學合理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那么必然會對整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帶來積極的影響,促進整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科學化進程。

(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科學化能夠最大限度的降低審計風險,有助于審計質量的提高。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科學化,對審計評價的評價流程及評價結論下達的規范都做了嚴格的要求,這能夠極大限度的降低審計風險,同時,通過科學化的量化政績,能夠直觀的反映出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對于促進干部自覺遵守財經法紀、廉潔自律都有積極的作用,這有利于客觀公正的審計評價的形成,能夠極大的提高審計質量。

四、結束語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整個經濟責任審計能否高質量的完成就要求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能夠客觀、公正、科學的完成,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科學化能夠很好的滿足經濟責任審計的科學化要求,這就要求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中,能夠按照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科學化的基本要求,堅持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科學化的各項原則,極大的降低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風險,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篇(4)

經濟責任審計的局限性

(一)審計缺乏自主性,項目安排的科學性有待提高

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審計部門可以自行安排審計項目,然而目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必須有黨委政府、組織人事等部門的委托才能進行,審計部門成了組織人事部門的辦事機構,審計缺乏自主性,陷入被動審計的局面。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在任免領導干部時,審計部門是不參與的,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時間的要求又比較高,從而實際工作中容易造成積壓任務,無法全面按時完成委托事項,無法保證審計質量,也帶來了較大的審計風險。另外,不少領導干部任職時間比較長,只在離任后才接受審計,容易形成走過場的局面。

(二)經濟責任界定難,審計風險較大

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做出錯誤審計結論而導致的相關組織或人員承擔法律責任和相應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在審計過程中,以人為審計的對象,必然伴隨著極大的風險,如:審計過程中可能違反程序、采集證據不當、查證不實或定性不準等風險。

(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難度大

在實際工作中,評價經濟責任審計要比評價其他審計項目困難得多。主要是因為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經濟責任評價依據,審計評價的范圍難以界定,致使評價存在一定程度的片面性,而且前后任的經濟責任難以區分,對被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應負責任的范圍與性質等缺乏具體的分析與評價,同樣也給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和界定增加了難度。

(四)經濟責任審計存在滯后性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大多是由于各種原因在離任時才進行的。但是,在程序上往往是“先離任,后審計”,這種滯后現象是由我國政治體制及組織人事制度決定的。并且在未宣布之前,領導干部的離任還有其特殊的保密性,同樣給離任前審計造成相對的難度。

(五)部門相互協調配合不夠,難以有效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作用

紀檢監察、司法與審計部門之間除每年例行的聯席會議外,尚未在工作中形成合力,發揮整體作戰的優勢。在相互溝通、共享資源方面做得還不到位,未能實現案件線索資源共享的高效率運作。

(六)審計技術滯后

經濟責任審計對權力制約和監督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審計機關經過多年實踐雖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是審計方法仍然相對單一,審計技術手段相對滯后。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大部分被審計單位電子化、網絡化、信息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而審計機關的計算機普及運用、軟件開發及網絡建設均相對滯后,與被審計單位極不對稱,審計工作仍以手工查賬為主,依靠內控制度來開展測評、核對、盤點、函證等審計工作,審計方法與手段仍然缺乏剛性,其監督力度難免大打折扣。

(七)審計主體綜合素質欠缺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兼容審計、監察、管理、監督等多種職能的更高層面的綜合監督形態,對從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基本的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外,更要具備對事物判斷和分析的敏感能力、洞察能力。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不確定性,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處的行業不同,審計時的工作重點就不盡相同,這樣就要求審計人員有較高的綜合素質,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時間不長,擁有較高綜合素質的審計人員不多,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多局限于傳統的財務收支等方面的審查,無法深層次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使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處于一個較低的層次。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一)提高重視程度

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部門利用審計手段從財政財務收支、資產保值增值、財經紀律執行等角度認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干部提供依據。經濟責任體現的是一種受托利益關系,反映了當前經濟發展與經濟管理的需要,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同樣要突出中心、服務大局。在實際工作中力求將財務收支、目標考核、民主測評結合起來,對領導干部任期內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予以明確劃分,盡量規避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二)逐步做到離任必審、先審后離

如果離任不審就會職責不清,無法追究責任。如果先離后審,就會使審計流于形式,對離任領導缺乏約束力,同樣會帶來不應有的損失。如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須先離后審,也必須按照先離后審再任命的組織程序,切實做到審計結果出來前不得完成實質接工作,必須明確應由離任者本人承擔的經濟責任。只要被審計單位和離任者本人能夠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就會處于主動地位。只有做到這一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才會進一步凸顯。

(三)加大部門協作,搞好經濟責任審計的科學性

篇(5)

健全領導機制,是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夯實工作基礎的首要環節,中央兩辦《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及實施細則、《江西省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下發后,我市及時成立了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人事局、市審計局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并確定了實行定期聯席會議制度,以加強各相關部門的溝通和配合,交流通報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研究、解決經濟責任審計中出現的問題,并對難以進行評價的審計結果進行責任認定。市審計局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制定了《萍鄉市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從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確定、安排、實施、工作質量管理等方面作了詳細而具體的規定,為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規范審計行為,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的健康實施

我市出臺了《萍鄉市政府系統主要負責人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萍鄉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這兩個實施辦法,主要突出了以下幾個重點環節:

一是通過制定辦法,建立上報和審批制度,完善計劃管理,科學組織等有效措施,使經濟責任審計特別是任中經濟責任審計臨時委托項目逐年減少,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工作逐漸步入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軌道。針對過去委托程序和委托形式不規范等問題,出臺了《萍鄉市政府系統主要負責人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規定,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市政府組織部門主要負責人(含市政府任命的其他需要審計的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任期內必審一次。《萍鄉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市、縣(區)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任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初步打算,由市紀委、組織、監察、人事、審計5部門聯席會共同研究商討確定,再由同級審計機關上報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擬提拔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其他臨時提請的經濟責任審計,由組織人事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出具委托書,由審計機關依法組織實施。

二是審前準備階段注重審計調查。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具有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風險大的特點,搞好審前調查極其關鍵。因此,在制度設定上注重要求審計人員把握好三點:首先了解、熟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把握好政策界線;其次對被審計對象及所在單位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做到心中有數;再次在實施審計之前,聽取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及建議,以確定審計重點。

三是審計實施階段找準審計重點和切入點。我們在出臺文件操作規程設計上注重抓了以下審計重點:(一)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國家經濟政策情況及地方經濟發展情況;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制定與執行情況;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工商企業發展情況。(二)財政財務收支情況。(三)有關部門的管理情況。(四)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情況。(五)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委托的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根據審計重點這一主線,我們摸索了幾個審計切入點:第一從測試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入手,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綜合性測試,找出薄弱環節,從而確定審計工作重點和工作目標;第二從有關重大經濟決策的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入手,篩選出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內親自決策的重大經濟事項作為審計重點;第三從被審計單位干部任期內制定下發的重大經濟政策性文件入手,作為檢查執行和貫徹國家經濟政策情況的切入點;第四從集體和個別座談了解入手,選擇群眾關注度高的重大經濟活動作為審計工作的審計切入點;第五從紀檢監察部門、組織部門提供的材料及群眾舉報線索入手,確定領導干部個人違反財經紀律及廉政規定的審計切入點。

四是審計終結階段搞好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報告是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成果體現,而審計報告又是審計結果報告的基礎,因此寫好兩個報告是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能否達到預期目的的關鍵。

三、注重成果利用,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作用

近幾年來,我們與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一直在審計成果利用上反復討論研究,不斷探索創新方法和經驗,在今年4月出臺的《萍鄉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中對審計結果的利用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并同步出臺了《關于在干部選拔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充分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意見》。該意見中明確規定:按照“凡動必審、考審同步、市縣聯審、先審后提”的原則,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與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實行“凡動必審、考審同步、市縣聯審、先審后提”制度,并單獨出臺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充分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辦法的做法在全省屬首創,得到了上級部門的充分肯定和好評,《中國審計報》、《江西日報》、《審計與理財》對此專門進行了報導。

(一)堅持“凡動必審”,是指對按照《萍鄉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干部在辦理提拔、交流、調整等任免事項時,必須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二)實行“考審同步”,是指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與干部考察工作結合起來,在考察成果中直接體現、利用審計結果。(三)推行“市縣聯審”,是指對擬提拔為縣級領導干部的鄉鎮和縣(區)直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由市委組織部委托市審計局直接派出審計組或派人員指導縣(區)審計局審計組對提拔對象進行審計,審計組直接向市審計局負責并報告工作。(四)做到“先審后提”,是指對擬提拔任職的領導干部,需在正式任職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在推行“凡動必審、考審同步、市縣聯審、先審后提”的基礎上,對運用審計結果又作了進一步具體規定。

(一)審計部門應及時向組織部門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審計評價。審計評價應當肯定領導干部在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績,并指出被審計單位和領導干部存在的主要違法違規問題,準確界定領導干部應當負有的責任。

(二)組織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報告歸入領導干部個人檔案,作為領導干部提拔、交流、調整的重要依據。經審計,沒有發現問題或存在一般性問題但不影響正式任職的,予以正式任職;問題較嚴重的,經查實后,取消任職決定,交由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紀檢、組織等有關部門應對審計中發現和反映的主要問題進行核查。經查實后,根據問題性質、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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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化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機制。以往對領導干部,主要是組織監督、行政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缺乏嚴格的經濟監督。實行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重要措施,進一步拓寬了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渠道,加大了監督力度,完善了監督制約機制,提高了監督效果,為全面考察、正確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據,開辟了加強干部管理與監督的新途徑,成為科學有效的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機制的重要環節。

2、提高領導干部的決策和管理水平。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會使處于財經活動決策地位、掌握著一定權力的領導干部,感到有一種較強的約束力,感到“一支筆”的分量很重,增強當家理財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更加恪盡職守地履行經濟責任。通過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客觀公正地評價其當家理財的成績,實事求是地指出并處理有關問題,能有效地激發其認真學習、貫徹有關財經法規,自覺履行職責,提高當家理財的能力。

3、推動所在單位的財經管理。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既是對領導干部個人的審計,也是對所在單位財經管理情況的檢查,更是對廣大干部愛崗敬業、廉潔自律的教育。通過從領導干部抓起,請履行經濟責任好、管理能力強的領導干部介紹經驗,對履行經濟責任較差、問題較多的領導干部進行通報批評,讓教育和監督別人的人首先接受教育和監督,促使領導給部屬做好樣子,長期堅持下去,不僅能促進財經管理,而且能帶動各項建設。

二、目前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立法和規范制定工作相對滯后,有關法規制度還需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據支持是制約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重要因素。近年來,各地建立完善了有關規章制度。其中,很多省市通過人大立法或做出規定,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在本地區工作中的法律地位,有關部門制定了具體規章制度。如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與審計廳專門制定了《經濟責任審計立項程序》;甘肅省委、省政府辦公廳研究制定了《甘肅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利用試行辦法》、《甘肅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確定及執行程序暫行辦法》。但是,這些規章制度都沒有從真正意義上解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法律地位和執法依據,缺乏科學性、操作性,特別是在審計范圍、內容、重點和評價標準等方面還不明確、不規范、不統一,給責任劃分、審計評價造成很大困難,也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造成很大風險。盡快提升立法層次并建立健全領導干部評價體系是經濟責任審計迫在眉睫的問題。

2、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缺乏計劃管理,工作非常被動。經濟責任審計應貫徹“突出重點”的原則,保證重點環節和重大方面少出問題或不出問題,從源頭上控制問題的發生,從源頭上防止腐敗。但由于審計任務缺乏計劃性,給審計工作帶來了很多困難,使得審計工作無法合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單位和重點人員,也無法根據每年干部監督管理的實際需要,科學確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一般是組織部門下發委托審計通知書之后,才能對委托單位進行審計。組織部門委托多少,審計部門就審計多少,如遇各級班子換屆,審計任務就十分繁重,特別是一些領導干部已提拔任用,組織人事部門要求在短時間內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給審計核實、取證帶來很大困難,審計質量難以保證。

三、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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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性

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是促進事業單位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合理節約使用國有資金,發揮資金最大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管理干部的需要。“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的規定,增加了事業單位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程度,對事業單位形成有力的監督力量,對于干部管理和建設具有現實意義。

三、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現狀

本文分析的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是基于事業單位內部機構分析事業單位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問題。

1.內部機構設置不合理,內審人員缺乏專業素質

由于領導重視不足等原因,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性不夠,一般內設于財務部門或者紀檢部門,將內部審計限制在了一定范圍內,多數時候賬務處理與內部審計相重合,形成了 “形式主義內審”。

現階段我國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人員大多為財務基礎工作方面的人員,對單位管理、投資和外部經濟環境等方面的知識有所不足,不利于對內部機構負責人進行全面的審計和評價。

2.內部審計制度不完善,造成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現象

事業單位內部審計發展的不平衡是致使部分單位沒有自己的內部審計相關制度章程、工作規范指南的重要原因。很多時候審計人員只是依靠自身工作經驗實施內部審計工作,或者有在實際工作中沒有遵照執行本單位的內部審計章程及工作規范等,使得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的現象。

3.未有效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

審計人員運用一些審計方法控制審計質量是審計部門自身的一種自律行為,目的是為了強化審計質量。而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控制也是審計的重點。通過對審計方案、審計證據、審計報告等審計環節的質量控制,可以確保預期的經濟責任審計目標的實現,保障審計效果。目前,事業單位內部審計還未全面開展質量控制制度,使得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也缺乏有效的保障。

4.先離任后審計問題比較普遍

“先離后審”是絕大部分事業單位在進行內部審計時特殊現象,這一現象不僅違背國家“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也使得內部審計的結果利用不充分,其缺陷一是失去了經濟責任審計的預警功能,同時也降低了審計工作的權威性,使得被審計責任人責任心降低,增加工作中出現非善意行為的可能性。

四、完善事業單位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措施

1.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合理設置審計機構,培訓專職審計人員

事業單位負責人應理解、重視和支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設置獨立審計機構,結合本單位實際,給予審計工作必要的支持。組織培訓專職審計人員,并要求參加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必須具有較強的綜合素質,精通經濟業務、經營管理問題,還必須嫻熟掌握和靈活運用各種審計技術和手段,獨立性強,政治意識強,恪守審計職業道德,做到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2.健全事業單位內部審計規范

事業單位應當在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根據本事業單位的規模、人員、特色制定本單位內部審計的規范,保證所有內部審計項目都有章可循。建立內審人員考核評價機制,對未能按照審計規范執業的內審人員追究其責任。

3.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根據審計項目的具體內容,以審計小組成員特長確定審計崗位和審計人員職責,確保在審計方案上控制審計質量。合理確定審計取證范圍、使用規范的審計方法和明確審計取證責任是確保審計證據質量的重要手段。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主要是確保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4.嚴格遵循“先審計后離任”原則,經濟責任審計動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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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運用上述“四種形式”,區審計局在對鄉鎮財務施行年度審計或專項審計查詢時,從鄉鎮可用財力情況、財務支出構造、賬表里當局欠債狀況、資產購建措置狀況、當局投資合規狀況等幾不吝嗇面,對鄉鎮財務運轉狀況作具體查詢,并對獲得的根本數據和狀況進行匯總和梳理剖析,將一些共性、遍及性的問題提醒出來,從微觀層面深化剖析問題本源,然后將渙散在各個鄉鎮的單個、孤立的問題上升成面上問題,進步鄉鎮指導經濟責任審計的針對性。

二、加大協分配合,構建監視系統

區審計局展開鄉鎮長(書記)經濟責任審計,一直發揚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成員單元的效果,經過按期召開區委、區當局指導和有關部分指導參與的聯席會議,向聯席會議申報審計任務展開狀況,增強橫向交流和信息反應,促進成員單元間的共同協調,出力處理審計中呈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經濟責任審計效果獲得充沛應用。

一是審前查詢時,由組織、紀檢、監察等部分自動供應被審計指導干部的相關狀況,并就審計順序、內容、重點等提出建議。二是施行審計時,組織、紀檢監察、審計結合召開被審計指導、被審計單元及職工參與的審計。組織部分宣讀審計托付書,解說審計的目標和要求,紀檢監察部分提上班作規律規則,審計組傳遞審計的內容、順序和工夫布置,一起聽取被審計指導干部的任務總結,聽取干部職工對單元指導的狀況反映。三是展開審計時,實時向聯席會議成員單元反應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和碰到的堅苦,自動爭奪區委、區當局和紀委、組織部、監察、人事、財務等部分的支撐,增強對審計任務的指點,一起研討寬和決審計任務中呈現的嚴重問題,為審計任務的有用展開奠基根底。四是審計完畢時,由區審計局向聯席會議成員單元傳遞審計后果,組織人事部分根據審計后果狀況作出響應處置。對一定性的審計后果,賜與表揚、獎勵或選拔重用;對存在問題的審計后果,區別狀況處置;對問題較多但不存在黨紀政紀處置的,組織人事部分對被審計指導干部進行說話誡勉;對因任務掉誤形成嚴重經濟損掉的,組織人事部分對被審計指導干部進行降免處置;對嚴峻違法違紀的,移交紀檢、司法機關處置。

三、改造審計理念,深化審計內在

鄉鎮長(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首要表現于效勞新鄉村建立,維護廣闊農人的正當權益,以報酬本,存眷民生政策的合理和落實狀況。因而,區審計局在鄉鎮長(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中,對審計內容、評價方法作了勇敢探究,跳出傳統的財務財政進出審計形式,結實樹立“悉數當局性資金”審計新理念,實在深化鄉鎮指導經濟責任審計

內在:一是具體精確界定悉數當局性資金進出規劃,做到不重不漏,客觀反映鄉鎮悉數當局性資金的進出全貌。二是依據資金性質對悉數當局性資金進行合理分類,強調前后年度

分類口徑的一致性、可比性,在收入項目上重點存眷地盤等資本類收入,在支出上重點存眷農業、農業財產攙扶、鄉村根底設備投入。三是增強對鄉鎮欠債的審計,尤其是指導干部任期內新增欠債和消化債權狀況,促進鄉鎮財務進出均衡。四是經過對鄉鎮指導任期內悉數當局性資金的進出構造剖析,具體反映指導任期內組織財務收入的正當性,支出布置的合理性。凸起對鄉村根本建立項目治理狀況、鄉村社會保證政策的落實狀況、觸及鄉村農人的嚴重經濟決議計劃狀況及鄉村經濟開展狀況等四個方面,以資金走向為線索,以財務進出和經濟運轉狀況為根底,以指導干部在新鄉村建立中的職責為根據,重點進行監視。

在審計評價上,從職責角度精確界定書記、鄉鎮長的經濟責任。鄉鎮黨委書記的評價重點環繞三個方面進行:一是對內部節制準則建立的評價;二是對嚴重經濟決議計劃及其

結果的評價;三是對廉政建立狀況的評價。鄉鎮長的評價重點凸起四個方面:一是對財務預算執行的評價;二是對鄉鎮當局本級行政經費進出的評價;三是對內部節制準則和經濟

決議計劃執行狀況的評價;四是對廉政建立狀況的評價。

四、標準審計順序,進步審計質量

為了不時進步鄉鎮長(書記)經濟責任審計任務質量和結果,區審計局連系審計署6呼吁的規則,進行了一系列準則和辦法立異,提拔鄉鎮指導經濟責任審計程度。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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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39.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10)02―0009―05

作者簡介:劉愛東,女,山東高唐人,中南大學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湖南省審計學會副會長,中國會計學會和中國審計學會個人會員。主要從事會計與財務理論、現代審計理論與方法、反傾銷會計等領域的研究。主持完成和正在主持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課題、省部級及橫向科研課題30余項,其中10項分別獲省部級獎;撰寫并公開出版教材、專著8部,在《會計研究》、《金融研究》、《審計研究》、《國際貿易問題》等國內外知名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100余篇。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監督制度,歷經十幾年的發展,不僅為加強黨政領導干部監督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幫助政府、企事業等單位優化管理,落實科學的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拓展了審計理論研究的創新路徑。為對這一具有時代特征審計模式的運行有―個基本了解,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課題組在對長沙、衡陽、永州、岳陽等地經濟責任審計現狀進行實地調研的同時,設計了一套由32題組成的調查問卷,進行了問卷調查(發放、回收問卷18l份,其中有效問卷180份)。通過對調查問卷進行數據處理、統計分析,我們發現了一些十分有價值和值得思考的問題,這正是本文研究的意義所在。

一、經濟責任審計人力資源狀況的調查與統計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人力資源總體狀況,我們選擇了被調查對象的所在單位、年齡結構、學歷構成及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即相關法規、制度等)指標反映。圖1為調查問卷所訪對象的工作單位分布系列。

圖1的統計結果顯示,國家審計機關83人(占46.11%),地方各級政府部門16人(占8.89%),大中型國有企業72人(占40%),學校/事業單位9人(占5%)。被調查對象基本覆蓋了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各類型代表,包括省、地、市縣各審計主管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主管領導,計劃、法制、經濟責任審計處、室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一線人員,被審計單位(對象)的代表,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人員。經濟責任審計主體(即審計機關)和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或內容(即經濟責任審計所監督的“人”與“事”的有機結合。“人”――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事”――經濟責任審計所監督的“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分別為46.11%和53.89%,這就為后續調查研究的客觀性、可采性、有用性提供了保證。

表1和表2分別反映了調查問卷所訪對象的年齡結構及學歷構成。

從表1年齡結構看,無論是所訪對象的總體,還是被訪的審計機關,年齡在45歲以下的占了70%以上,這從某一側面說明經濟責任審計這支隊伍年輕化的基本狀況,預示著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前景。表2的學歷構成顯示,被訪者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95%以上,且本科學歷為主體(分別占58%和67%),而研究生層次的人才相對偏少(分別僅占3%和4%)。這說明經濟責任審計這支隊伍知識化總體狀況相對不錯,但需要關注高學歷層次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優化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

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即經濟責任審計依據的相關法規、制度等),是伴隨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的。從1999年6月中辦、國辦下發的“兩個暫行規定”(標志著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正式確立),中央五部委不斷出臺的指導性意見,各省、市、地區根據自身情況相應出臺的相關暫行辦法、指導性文件等,到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法律形式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明確規定,進一步強化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依據。作為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及其相關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依據的相關法規、制度等知曉理解、研究狀況,不僅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也反映了經濟責任審計人力資源的質量。為此,我們圍繞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原則及對2006年我國新修訂《審計法》學習、研讀情況進行了調查。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如表3-5所示。

從表3-5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看,盡管在具體調查內容或回答選項上有一定差異,但回答不了解、不清楚所占的比例都比較小(分別為0.45%、2.78%和6.67%)。對新修訂《審計法》關于審計機關職責的相應調整內容,回答不清楚的比例略高(為6.67%)的原因,我們認為可能是被訪審計機關以外的人員或由于新修訂《審計法》實施時間不長的原因所致。這除了啟示我們進一步強化經濟責任審計依據的相關法規、制度等的學習外,也實地測試出了經濟責任審計人員具有較好的政策水平。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內容的調查與統計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審計模式,其定位和內容直接影響著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和效果。審計目標決定了審計內容。由于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目標不同,故相應審計內容的側重點也不同。為此,我們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目標與側重點的定位、劃分的責任類型、黨政領導干部及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等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應重點進行審計監督的內容等方面進行了調查。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如表6~11所示。

表6、表7的統計結果說明,為廉政建設服務、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為組織部門考核、選拔任用干部提供參考,應當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目標與側重點(占了57.00%);同時,在進行經濟責任的界定和確認時,應重點劃分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為首選。表8、表9說明,黨政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應注重“以黨政領導干部管轄的政府性資金運作為主線,圍繞科學發展觀與績效觀展開審計”(占52.12%);而“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和“被審計責任人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的情況”次之(分別占25.87%和20.85%),回答“不清楚”的只有3人次(1.16%)。對于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具體內容,52.78%的選擇“經濟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預算執行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國有資產管理與使用、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遵守財經法規和廉潔自律等”以及“檢查與評價領導干部履行“四權一規定”情況,即經濟決策權、經濟管理權、經濟執行權、經濟監督權和遵守廉政規定”等為其主要具體內容。我們認為,這一統計結果是比較符合目前我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客觀情況的。

表10、表11是關于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和大、中專院校校長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內容的統計結果。其中,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具體內容應當是“對所在被審計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分析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企業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紀的情況”占46.67%,只有3.89%選擇“被審計責任人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的情況”;選擇“以上均是”為48.89%,而只有1人不清楚。

我們認為,表10、表11的統計結果,基本反映了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和大、中專院校校長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屬性和相應審計的主要具體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和實踐運作要求具有一致性。

三、關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運行狀況的調查與統計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保證受托經濟責任有效履行的手段、促進受托經濟責任得以落實的控制機制,自產生以來,是在不斷創新、完善中求發展的。為客觀認識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的運行狀況,探尋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實現的對策及其未來發展的新趨勢,我們就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整體評價、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地方政府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程度及與審計部門的協調情況、影響我國審計發展的主要因素和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實現的對策等問題進行了問卷調查。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如表12~19。

表12―15分別從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整體狀況(良好和一般占了約75%)、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好、較好和一般占了近72%)、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程度(非常重視和比較重視達55%)和經濟責任審計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的協調情況(選擇很好、較好和一般的比例為91%以上)等視角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給與了肯定和較高的評價。但回答存在問題、不理想或不夠重視的也占了相當的比例,應當引起高度關注和思考。

表16―19所調查問題的統計結果,可能會對我們有一些啟示。比如,我們發現,在“影響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主要因素”中,“審計管理體制”為首選(45.57%);“經濟責任審計實際運行中最難辦的問題”是“缺乏合理評價指標,難以做出客觀評價”(58.44%);“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審計監督時間窗口”選擇“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高達86.67%;而“實用、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49.54%)也成為“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實現的對策”的首選。

四、結論與思考

(一)結論

綜上各部分問卷調查結果的統計及分析,主要結論如下:

1 調查對象(或樣本選擇)為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和各類被審計、監督的對象,其比例分別為46,11%和53.89%,這是本次問卷調查客觀性、可采性、有用性的基本條件。

2 經濟責任審計人力資源配置具有年輕化、知識化、較好政策水平等總體優勢,但需要關注高學歷層次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優化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

3 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和內容直接影響著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和效果,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目標不同,相應審計內容的側重點也不同。問卷調查的統計結果,基本驗證了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屬性差異和相應審計的主要具體內容的不同。

4 從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整體狀況、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程度和經濟責任審計機關與政府等部門的協調情況等視角的問卷調查統計結果顯示,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運行狀況良好。但“審計管理體制”、“實用、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等被認為是影響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主要因素和經濟責任審計實際運行中最難辦的問題,應當引起高度關注和思考。

(二)思考

鑒于上述統計分析主要結論中,“審計管理體制”、“實用、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等被認為是影響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主要因素和經濟責任審計實際運行中最難辦的問題,限于篇幅,我們僅就這兩方面的問題思考如下:

1 關于國家審計管理體制的思考

現行國家審計管理體制始建于80年代初,屬行政型、雙重領導體制,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這種體制確立的初衷是為了從領導體制上保證依法審計和獨立審計兩項原則的貫徹執行。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暴露出許多缺陷。由于審計機關定位于政府的職能部門,并隸屬于政府部門管理,審計工作被界定為上級對下級的行政約束,政府對經濟運行的管理權和監督權,經濟監督和行政監督,經濟監督權與處理處罰權集于一身,形成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的局面,制約了審計的監督職能,限制了國家審計的權力,使之一定程度上帶有內部監督的性質。這種審計體制的弊端之一就是弱化了審計主體的獨立性,審計機關對同級政府的經濟活動難以發揮監督和制約作用,審計目標和任務在很大程度上受最高行政權力機構意志的左右,審計發揮作用的程度取決于領導者素質和重視程度,在一些重大審計事項上難以保持審計獨立性,無法突破地方政府保護的屏障。同時地方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其負責人的任免、調動、獎懲等都決定于本級人民政府,因此,審計機關往往不得不做出偏向同級政府的選擇,以權壓審的現象時有出現,審計結果極易被變通,成為地方政府的維權工具。

篇(10)

一、要深刻認識經濟責任審計產生和發展規律

經濟責任審計是我國傳統審計在改革開放新形勢下的繼承和發展。要深入研究、深刻認識經濟責任審計產生的基礎和發展規律,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把握開展經濟責任工作的大方向,才能不斷地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經濟責任審計在1985年前后,率先在國有企業試點開展,當時針對的問題是“工廠搞垮,廠長提拔”這一較突出的不正常社會現象。之后,這一做法移植到地方黨政機關,并取得積極的效果,引起了國務院相關部門的重視,在總結完善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從經濟責任審計的產生、發展來看,不難發現,經濟責任審計是在改革開放后,公共管理權限大幅度下放的情況下應運而生的。對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承擔的受委托的社會公共管理事務的完成情況、相應責任人的責任情況進行鑒定和評價的需要,是經濟責任審計產生和發展的最直接動因。當然,這其中還有我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的內在需要。

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必須著眼于大局。就當前而言,著眼大局就必須立足于市情、立足于全市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建設的需要,通過經濟責任審計,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推進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推進全市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二、要切實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如果說前面所講的認識規律是把握經濟責任審計的方向問題,那么,針對性和有效性則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方法和效用問題。不難理解,針對性和有效性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就針對性而言,就是要求我們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必須兼顧單位部門的共性和個性,同時緊密結合情況和形勢變化的需求。共性問題,也是我們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當前而言,要把握三個重點:一是把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轉到預防決策失誤、管理失控、行為失范上來,加大對領導干部經濟決策權、經濟管理權、經濟政策執行權等方面的監督力度;二是把經濟責任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有機地結合起來,既要評價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和廉潔自律的情況,又要評價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優劣得失;三是加強對有關投資及債權債務的審計,防止盲目投資、重復投資、擅自出借資金所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以及隨意大規模舉債所帶來的債務風險。個性問題,要求我們注意調查研究,注意比較分析,注意協調溝通。要掌握被審單位的基本情況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職責有關的情況,聽取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情況和形勢變化需求問題,要求我們審時度勢,看待問題要有預見性和超前性。比如:鎮區區劃調整、鎮區的經濟指標硬考核、征地補償、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等重大決策,我們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如何來服務這些重大決策。這就要求我們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加以預見、把握,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提高工作的針對性。

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內容是鑒定和評價。就有效性而言,就是要求我們認真把好鑒定和評價關。把好鑒定關,關鍵是鑒別審計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這是一項基礎性工作,這需要我們審計工作人員優良的政治、業務素質作保障。這是審計隊伍建設問題,在此我不展開。把好評價關,要求我們從實際出發,盡可能采取寫實的方式描述審計結果,避免抽象評價。要力求明確、具體,并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審計評價應緊緊圍繞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相關經濟責任進行,與被審計的領導干部不相關的經濟責任不評價;二是審計評價應在審計事項范圍內進行,與審計事項不相關的事項不評價;三是審計評價應依據審計查明的事實進行,證據不充分的事項不評價;四是審計評價應依據重要性原則進行,對一般性的問題可以不評價;五是審計評價既要反映問題,又要反映相關業績。同時在評價過程中還要注意區分和界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與非經濟責任、前任責任與后任責任、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等,力求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說服力、有權威性。

三、要合力構建經濟責任審計協調高質量運行的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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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項獨具中國特色的審計監督形式建立、發展起來。近幾年,高校內部審計也在逐步探索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但由于此項工作開展時間短,經驗不足,工作中還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如何適應形勢發展要求,積極探索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在加強學校內部管理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是擺在我們審計工作者面前的課題。現結合工作實際,談談開展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著力點。

一、工作基礎――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1.要建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相關規章制度

在長期的審計工作實踐中,我們充分認識到制度建設是提高審計工作質量、規范審計行為、防范審計風險的重要保證和客觀要求,所以,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中,也要做到制度先行,并在工作過程中,要及時總結經驗,進行修訂和完善。特別要在制度中明確被審計對象、審計原則、審計內容、審計程序、聯席會議制度、審計結果利用以及審計工作責任等內容,并要明確學校組織部、人事處和紀委、監察處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該負有的職責和義務,以及審計結果要作為考察、考核、任用、獎懲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這樣,才能使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從源頭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逐步走向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2.要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

由于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嚴肅性的工作,涉及面廣,內容復雜,要求高,為建立起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的有效機制,要建立起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一般來說,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應由組織部門牽頭召開,成員由紀委、監察處、組織部、人事處、工會、財務處和審計處領導組成,聯席會議主要職責是商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交流、通報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研究、解決經濟責任審計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審議審計報告,監督檢查審計結果利用和整改落實等情況,特別是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把握不準、責任不清、審計小組難以解決的問題,通過聯席會議集體審定。通過建立起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充分發揮學校組織、人事、紀委、監督處等相關部門相互支持、配合、協調、溝通的作用,形成經濟責任審計的合力,同時也規避了審計風險。

3.要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立項和工作程序

經濟責任審計程序,是審計人員必須遵循的基本步驟,也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操作規程。首先,組織部門委托是立項和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前提,;其次嚴格執行審計工作程序是防范審計風險的重要保證,在經濟責任審計立項后,要根據審計項目實際需要,組織安排人員成立審計組,明確人員分工,然后按審計程序,進行審前調查,編制審計實施方案,送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干部個人及所在單位),召開經濟責任審計見面會,也稱進點會,在正式實施審計前召開,組織部、審計處、被審計干部及所在單位領導和主要干部參加,具體提出審計工作要求以及做好聯系溝通工作,同時,逐步推進審計公示制度,在被審計干部所在單位進行審前公示,向廣大教職工公布審計事項,也歡迎反映問題,監督工作,最后進入審計實施階段。

二、工作實效――抓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幾個環節

1.抓好審計調查取證環節

審計調查取證是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一項重要工作,是提高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的關鍵環節。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要根據被審計干部及所在單位的情況,通過有針對性和目的性的調查,掌握第一手材料,取得真實可靠的審計證據。

一是做好審前調查,這是開展審計的基礎性工作。在正式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前,應采取召開座談會、實地考察、查閱檔案資料等多種方式開展審前調查。首先是制定詳細周密的調查方案,針對被審計干部及所在單位的實際情況擬定調查提綱,對調查內容和人員進行分工;其次是深入細致開展審前調查,采取調查和被審計干部所在單位內部調查相結合的方式,調查主要是走訪主管部門、紀委監察、組織部門、財務部門等,了解是否有群眾舉報以及反映問題等情況,在被審計干部所在單位內部調查了解基本情況,包括被審計干部所在單位基本情況,如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被審計干部的職責范圍,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有關重大經濟決策事項和重大經營決策事項的情況等。在此基礎上,針對不同的審計對象,制定審計方案,確定審計重點。

二是做好審中調查取證,這是審計實施階段的重要工作。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除了運用常規的審計取證的方法,如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就審計中遇到的問題,還可以運用以下方法收集了解有關情況,如有針對性地進行個別談話和召開座談會聽取廣大干部職工對被審計干部的反映和評價,特別是職責履行、民主決策、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廉潔自律等情況,查閱有關文件、會議記錄、紀要、函件、通知等,以掌握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在調查取證中,首先是抓住重點,有的放矢,圍繞審計方案和重要內容進行調查取證,特別是針對內控制度的薄弱環節進行重點檢查;其次是去偽取真、去粗取精,把審計調查所取得的資料進行匯總和梳理,注意發現重要線索,并分析性質和重要程度選取審計證據。通過審計調查取證,可以有力地支持我們的審計意見,為審計評價提供證據支撐。

2.抓好審計評價和審計報告撰寫環節

審計評價和審計報告的撰寫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和難點。由于我國尚未建立起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體系和評價標準,加之高校也未建立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目標,給審計評價和審計報告撰寫帶來一定的難度。

一是做好審計評價。經過充分的審計取證,下一步就是要把審計證據進行整理歸納,最后落實到對被審計干部的審計評價上。對于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通過對其所在部門、單位的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審計,對被審計干部應負有的經濟責任進行綜合評價。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法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基本原則。審計評價首先是圍繞被審計干部的相關經濟責任進行評價,不能把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和對被審計干部業績全面評價等同起來,同時對于依據不足、性質不明、責任不清或政策法規不明確的事項,不寫入審計報告,更不做出評價;其次要注意區分責任,要劃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前任責任和后任責任、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最后要肯定與否定相結合,既要肯定被審計干部任職期間的成績,又要指出問題和不足,對于履行經濟責任成績突出的,應建議組織部門給予其表揚,對于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要落實責任,堅決整改。這樣,審計評價客觀公平,實事求是,才能得到學校領導及相關部門的肯定和被審計干部及所在單位的認同。

二是審計報告三級復核制。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很大程度上反映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質量上,所以,要重視審計報告的撰寫與審定。首先,審計小組在充分取證的基礎上出具審計報告初稿;其次,審計組長(一般為審計處處長)對初稿進行復核,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對存在問題和審計意見,特別是涉及到被審計干部評價和責任界定,要十分謹慎,如有必要,要求審計小組再進一步核實和取證,在此基礎上修改審計報告,審計組長審核后作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送被審計干部及所在單位征求意見,有異議則審計小組再次核實并報審計組長審核;最后,召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由聯席會議成員集體審議審計報告,特別是對于審計評價做到集體審議并最終定性,落實責任。這樣,審計報告經過三級復核,提高了審計報告質量,達到了降低審計風險的目的。

3.抓好審計結果利用環節

開展審計工作,發現問題不是目的,糾正錯誤、整改問題,以促進單位加強內部管理,這才是審計的目標。首先,要通過制度詳細規定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要將審計結果作為對干部考察、考核、提拔任用、獎懲的依據,審計結果報告要進入干部個人檔案和廉政檔案,對于審計查出的有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應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交由干部管理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其次,要注重抓好審計整改意見的落實,要將發現的問題寫入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后,與被審計干部所在單位和被審計干部交換意見,對反映的存在問題以及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要求被審計干部所在單位和被審計干部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并將整改情況寫進正式印發的審計報告,改變以往審完即止的狀況,真正發揮了審計的“糾、幫、促”的作用。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單單靠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的力量難以發揮出其巨大的威力和震懾力。只有學校領導重視和支持,相關職能部門配合,才能發揮出經濟責任審計的最大效力。我們相信,隨著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入開展,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也會不斷完善和發展,在健全領導干部監督管理體制、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賀長雄,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形成與防范[J].陜西審計,20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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