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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F82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在我國法治現代化的進程中,鄉村社會治理的法治化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制度命題。自改革開放以來,以經濟結構轉變為開端的全面的社會結構轉型,引發了鄉村社會原有內向、封閉結構的逐漸崩解,致使鄉村社會治理的法治化面臨著新的時代背景。在從鄉村社會向公民社會、從長期的人治向現代法治的轉型期背景下,鄉村社會治理中糾紛主體意識所具有的傳統鄉土社會特色、案件客體所反映的“利益糾葛”紛繁復雜、糾紛處置中“權威無序”等特征,構成對人民法院司法實踐工作的巨大挑戰。對偏遠地區的基層法院而言,由于制度轉變的外源性特征更加顯著,其工作中所面臨的矛盾沖突也更加劇烈、直觀。
在偏遠地區基層法院的視角下,細致入微而又無所不在的轉型期鄉村社會的特殊性既是基層司法工作中必須適應的微觀環境,也是我國法治化進程中應當直面的宏觀問題。人民法院只有正確地認識到這些特殊性,才能真正明晰當前司法所承擔的時代使命,優化深入到基層的鄉村司法策略,在參與轉型期鄉村社會治理的過程中,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認識:轉型期鄉村案件的特殊性從筆者所在地區基層法院司法統計的案件收結存數量上看,近年來,案件呈現出持續的高速增長態勢。這直觀地反映了筆者所在的鄉村地區社會矛盾糾紛的增長態勢,以及基層法院在辦案數量上不斷增加的工作壓力。但從司法策略的優化角度看,對基層司法更具挑戰意義的并不是案件的數量,而是在轉型期鄉村社會特有的生態環境下,各種案件在爭議主體和客體上所表現出的特殊性。
(一)爭議主體的特殊性
案件的爭議主體,即訴訟程序中的當事人。從司法普適主義的角度看,任何主體參與訴訟的目的都是獲得司法裁判的支持,其生活居住的地點是否為鄉村,并不影響這一司法基本命題的成立。但從司法特殊主義司法特殊主義,在本文指認為規則在適用中存在大量例外的司法理念,而不是指認可規則之外的特權或特殊待遇的司法理念。 的角度看,盡管參與訴訟的行為目的并無特殊之處,但因所處大環境的不同,鄉村糾紛主體行為本身——或者說其行動策略和方式——卻在現代法治視野下顯現出與眾不同的特殊性。
1.以“議事”方式參與案件訴訟
轉型期鄉村社會的所在地區通常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后進地區,往往也是具有我國傳統鄉土社會特點的典型地區。當地群眾對訴訟、調解等社會解紛機制的認識,大多停留在“擺事實”、“講道理”的鄉村“議事”層面。由于這一認識上的偏誤,當事人在參與訴訟或調解時,通常會反復地描述案件所涉糾紛在發生和流變上的各種細節問題,再結合鄉土“義理”展開說理,其內在邏輯的精致程度并不亞于現代法治的邏輯體系。尤其在微觀事實的認知層面,“議事”方式下的事實描述往往比司法程序下的事實認定更加精細入微。然而,“議事”方式的事實描述恰因如此精細,甚至于瑣碎,往往會存在舉證不能的問題。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賀少鋒,陳庚:人民法院參與轉型期鄉村社會治理的思考——以偏遠地區基層法院為視角在傳統鄉土社會中,“議事”仲裁者基于熟人社會關系下對糾紛中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個性、品格以及處事方式等多方面的長期了解,通常可以綜合性地判斷、還原糾紛全過程的精細事實。即使事實判斷和還原上出現了偏誤,由于傳統鄉土社會人員流動性極低,熟人社會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會自行評價“說謊者”的行為,使之在被發現后處于社會輿論上的弱勢地位,難以在當地正常地開展社會交際生活。從這個意義上看,舉證不能的問題并不會真正地對傳統鄉土社會中的“議事”仲裁者形成困擾。但在轉型過程中,一方面由于鄉村人員流動性逐步增大,熟人社會的大環境逐漸轉變,半熟人社會的人際交往關系已經無法對“說謊”行為形成有效的內在約束[1];另一方面作為仲裁者的法官對現代法治理念的認同逐步增加,對傳統的“議事”方式逐步揚棄,導致當事人與辦案法官之間的交流障礙日漸凸顯。特別是在青年法官的身上,甚至會表現出一種以法治精神為信仰,欲與傳統鄉土社會的人情世故相割裂的內心沖動。因此,在鄉村司法實踐中,習慣于“議事”方式的當事人,常會處于舉證不能的現實困境和與青年法官的交流沖突之中。
2.以實質合理看待程序規范
同樣是基于傳統鄉土社會對爭議主體的意識影響,鄉村群眾在面對應當如何看待程序規范的問題時,常常會表現出一種茫然。在不少當事人心中,難以理解的程序規范,不僅不能幫助其維護正當的權利,反而是導致其權利喪失的“組織壓迫”。一種制度陰謀論的氣氛,彌散于不了解法律的相對弱勢的當事人群體中。因此,當事人對法律程序,常會因自身訴求未得到充分實現而表現出較大的不滿情緒和抵制心態。在鄉村社會中,這種不滿和抵制往往會導致當事人請求家族勢力介入司法程序,或者是請求行政部門干預司法程序。而其說服家族勢力或行政部門的理由,則是碎片化的具體事實以及實質合理的鄉土“義理”。后者,尤其能獲得作為案外“權威”的家族勢力成員或行政部門人員的心理共鳴,甚至可能獲得辦案法官一定的內心認同。
這樣,在部分鄉村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就會形成一個以當事人主觀的實質合理性為基礎的案件評價系統。以這種主觀的合理性為分析工具,當事人以及案外“權威”對程序規范的價值定位就只會是實現當事人訴求的手段——當司法程序不能滿足訴求時,就換行政程序試試。換言之,對認同實質合理性的當事人、家族勢力、行政人員等而言,只要能夠滿足實質合理性,那么變更程序,甚至破壞程序,都是可以接受的必要手段。因此,在鄉村司法實踐中,以實質合理為根本追求的案件處理過程常常會出現“申請——上訪——訴訟——上訪”的程序反復,或者已經息訴的案件因為另一相似案件結果的不同而“舊事重提”,或者采取越級上訪、靜坐示威等非正常的訴求表達方式[2]。這些非程序的行為策略,從根本上否定了程序的存在價值,完全悖離于現代法治所要求的程序公正。可以說,在向現代法治的轉型中,實質合理對程序公正的否定是鄉村社會與現代法治相沖突的最激烈之處。
3.小結
綜上所述,轉型期鄉村案件的主體特征在于,鄉土意識仍然深刻地影響著當地群眾的訴訟參與行為和程序規范意識。案件的處理實際上仍處于一個法治程序的規范意義,缺少認同;“義理”式的實質合理性占據競勝地位的社會生態環境之中。“重實體,輕程序”,請求法官細致“查案”,“循義理而斷案”的當事人以及案外人依然是轉型期鄉村基層法官所必須面對的司法產品輸出的主要群體。
(二)爭議客體的特殊性
案件的爭議客體,即個案處理中的具體糾紛。從司法普適主義的角度看,這些糾紛,無論其是否發生在轉型時期的鄉村地區,只要依循具體的案由分類,即可由法官依據專門的實體法律和程序法規予以審理解決。但從司法特殊主義的角度看,當前案件所涉及的在糾紛發生和流變過程中對案件處理有巨大影響的轉型期特點,卻是基層司法實踐中不得不專門了解和高度重視的糾紛特殊性。
1.熟人社會式微是糾紛增加的重要根源
從糾紛發生的影響因素上看,熟人社會的逐漸式微是導致轉型期鄉村社會糾紛數量迅速增加的重要根源。從筆者所在地區人民法院的司法統計數據上看,轉型期鄉村社會中最為典型的糾紛類型,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流轉、宅基地的轉讓、外出打工群體的婚姻家庭糾紛,以及因現實利益沖擊而引發的鄰里糾紛。在傳統的鄉土社會中,這些糾紛幾乎是不可能“成訟”的。因為在基于熟人關系的傳統鄉土社會中,這些糾紛有的屬于現實利益不大,可以協商處理的財產糾紛;有的屬于社會流動性極低情況下,禮教倫理直接調整的家庭糾紛;還有的屬于人際關系和諧情結下,應當“息訟”處理的鄰里糾紛。但在轉型期的鄉村社會中,一是經濟迅猛發展所帶來的現實利益——包括國家補償等——非常巨大,在原有的自發協商方式中缺少與之相適應的利益平衡方案;二是社會制度對男女婚姻權益的保護受到普遍認同,傳統倫理對家庭關系的穩定作用正在逐步消解;三是人際關系的半熟人化人際關系的半熟人化,是指傳統鄉土社會中熟人關系出現崩解,社會人際關系由熟人關系的典型形態向熟人關系與陌生人關系的混雜形態演進的發展趨勢。(參見:楊力.新農民階層與鄉村司法理論的反證[J].中國法學,2007,(6):161.) ,自利觀點相較于互利觀點處于優勢地位,對長期和諧鄰里關系的價值認同逐漸下降。
將這些原因歸納起來,即是由于熟人社會的逐漸式微,在現實利益的刺激下,人際交往過程中互動行為的短期自利現象逐漸增多——在自我利益實現的過程中,不惜以可能的長期的人際關系為代價。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看,這是社會發展過程中,尤其是轉型過程中,必須支付的制度成本。制度成本,特指制度變遷過程中改變過去制度穩定性時所需要的社會轉型成本。(參見:道格拉斯·C.諾思.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M].杭行,譯.韋森,譯審.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114-115.) 只有在新的制度逐漸確立之后,即便不再是原有的熟人社會,自利行為的短期策略也會逐漸被更加穩定的長期策略所取代。這意味著,人民法院在面對這樣的糾紛時,或許只能以盡可能穩定的司法策略向社會成員傳遞社會法治體系正在逐漸確立的制度信號,然后等待社會成員的行為認同。
2.權威無序是沖突升級的主要原因
從糾紛流變的影響因素上看,轉型期鄉村社會的權威無序應是沖突升級——尤其是升級到司法程序難以控制程度——的主要原因。在轉型期鄉村社會的治理語境中,一方面是傳統鄉土社會中家族勢力、行政部門等案外“權威”對鄉村社會秩序的影響力之大,常常是與直接處理糾紛的鄉村司法權威處于平行地位,甚至是在某些特定語境中占據優先地位的[3];另一方面是家族勢力、行政部門等依靠傳統倫理和政治秩序所形成的權威都已無法“一錘定音”地處置糾紛而不得不在司法場域中,通過在具體案件處理過程中直接的權威對抗,嘗試構建新的符合自身利益的解紛路徑。因此,即使是在司法場域中,案外“權威”對司法權威的尊重也非常有限。轉型期鄉村社會的糾紛解決實際上處于一個權威無序——或者說權威真空——的狀態。當代表不同利益群體的案外“權威”出現在一個具體的案件處理過程中時,一是糾紛處理方式會在一定程度上表現出偏離人民法院控制的趨勢,二是糾紛內在的沖突程度會表現出顯著的增長態勢。比如:在一起普通的離婚案件中,一旦出現雙方家族勢力的介入,那么對案件處理結果的預估評價就需要從優先避免引發雙方家族勢力的暴力沖突上予以考慮。
更為嚴重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僅以糾紛解決為中心展開對此類案件的處理,那么,一方面是案件的處理結果很可能為了迎合民眾口味的“合乎情理”——包括實質合理的“義理”等——而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悖離;另一方面是可能引發更多的案外“權威”對司法過程的粗涉,導致司法獨立品格的喪失。從這個意義上看,人民法院是應當堅決抵制案外“權威”對司法過程的介入的。但是,在權威無序的狀態下,人民法院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也很難保持理論上所應具有的優先地位,反而是政府等行政力量更易獲得較高的話語權。基于這一現實,在面對案外“權威”可能介入或糾紛沖突可能升級的轉型期鄉村地區的案件時,基層法院對基層行政部門力量的依賴性反而是不斷加大的。
3.小結
綜上所述,轉型期鄉村案件的客體特征在于,涉訴糾紛的發生和流變,常常受到人民法院的控制范疇之外因素的巨大影響。無論是熟人社會的式微,還是解紛權威的無序,人民法院在面對和處理相關案件時,都處于一種司法權威不彰、社會效果不大的尷尬之中。這一方面是因為基層法院所秉持的司法規律本身的局限,不能過于主動地介入到具體糾紛的處理和行為策略的引導之中;另一方面是因為基層法院的司法權威受到各種外部力量的挑戰,對沖突較大——特別是涉及不同群體結構性利益沖突——的糾紛的處理不得不依靠基層政府以及相關部門、乃至地方行業協會等組織機構的積極協助。
三、思考:轉型期鄉村司法的職能使命鄉村社會爭議主體和客體的特殊性,以及當前我國經濟社會轉型的時代背景,是人民法院——尤其是偏遠地區的基層法院——當前所必需面對的巨大挑戰。面對這一挑戰,每一個基層法官都應當明確,作為一個司法工作者,自己和自己的行為所應承擔的社會職能使命——在個案處理中,定分止爭,形塑社會關系,營造一個穩定、公平的社會法治環境;在司法策略上,傳播法治,助力社會轉型,積極推動國家法治建設的現代化進程。
(一)定分止爭,形塑社會關系
在現代法治理論中,糾紛解決功能是人民法院所承擔的基本社會職能。在社會發展的任何時期,以及糾紛發生的任何地區,人民法院都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通過對具體個案的審判,明晰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定個案處理的具體結果,進而解決具化于個案中的矛盾糾紛[4]。同時,人民法院對個案的處理,對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明晰,也是對處于混亂狀態、爭議狀態的社會關系的梳理、調整。個案的處理結果,代表的是原有社會關系狀態被司法行為形塑后的結果。即使是在一些裁判結果為“確認”、“維持”的案件中,經過司法程序的原有社會關系也是全新的,因為其不再處于混亂或爭議的狀態之中。從這個意義上看,定分止爭,形塑社會關系,是司法行為的基本職能——解決糾紛——的具體內涵。
處于鄉村地區的基層法院,當然應為轉型期鄉村社會的發展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職責。并且,針對相關案件爭議主體、客體的特殊性,基層法院在個案處理的過程中,應當尤其注重對社會關系的形塑。這是因為近十年來鄉村社會發生了巨大轉變,一方面是原有鄉土社會格局逐漸崩解,鄉村社會各階層間的利益沖突處于較為混亂的矛盾多發時期,需要鄉村基層法院在定分止爭的同時,更多地考量案件處理后的社會效果;另一方面是新的社會秩序尚不穩定,鄉村案件所涉及的爭議群體表現出對新的社會秩序,以及法律規范的不適應,需要當地基層法院通過個案處理,不斷形塑應有的社會關系狀態。值得注意的是,這絕不等同于對過去社會關系的修復和還原,而是對新的社會關系的把握和形塑。即,鄉村地區基層法院需要在法律規范的體系下,通過適用法律,按法治理論中權利義務關系的應然狀態,形塑抽象于具體案件的鄉村社會關系。
(二)傳播法治,助力社會轉型
鄉村社會的變遷對鄉村基層司法提出了新的需要,使得鄉村社會原有的鄉土特征與國家法律的規范特征越來越具有親和性。這主要體現在鄉村案件爭議客體的特殊性上。這些案件糾紛無論因熟人社會式微而出現,還是因解紛權威無序而擴大,都反映出當事人依靠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意識的提升。盡管當事人并不總是信賴法律規范,有時甚至會為了自身權益的實現而抵制法律規范,但不可否認的是,即使是尚不熟悉法律程序的當事人,也會以自己的方式——如“議事”方式等——積極參與到訴訟程序中,積極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種權利意識,尤其是財產權利意識的提升,本身就是經濟社會轉型所帶來的社會進步。
究其根源,經濟社會的轉型,并非社會經濟結構的單一轉變,而是涵蓋社會政治、法律等諸多領域的社會整體轉變。從傳統的鄉土社會轉變為現代的市民社會,也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的重要組成部分。鄉村社會的發展應當與全國經濟社會轉型保持步調一致。所以,將法治理念傳播給尚不熟悉法律的鄉村群眾,以構建良好的鄉村法治環境,助力鄉村經濟社會的轉型,是鄉村司法策略所應承擔的時代使命。在傳播法治理念的道路上,鄉村基層法院首先要面對的問題,就是傳統鄉土社會在普通群眾心智習慣上留下的深刻烙印。無論是解紛方式的“議事”形態,還是實質合理的“義理”觀念,都需要基層法官通過自己的言行、司法的策略逐步糾正。引導鄉村當事人了解訴訟程序,提高其對程序規范價值的認同,則是現階段傳播法治理念和助力社會轉型的職能使命中具有“破冰”意義的重要一步。
四、建議:轉型期鄉村基層法院的司法策略司法策略是人民法院履行職能使命的具體做法和工作機制。明確現階段的司法工作職能使命,固然能從根本上認清司法工作的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但如果缺少必要且正確的司法策略,也是無法真正實現司法職能使命的。針對轉型期鄉村案件的特殊性,筆者認為,當前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司法策略的構建工作。
(一)加強訴調聯動,優化解決糾紛的司法路徑
加強訴調聯動,一方面可以使不熟悉鄉土社會的基層法官逐漸了解鄉土社會中的解紛機制,以糾紛的合理解決為優先考量,而不偏執于訴訟程序或者判決形式的實現;另一方面可以使當事人先以“議事”方式參加調解,在熟悉基層司法的基本程序后再參加訴訟。這樣,鄉村案件的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的基層法官,因各自成長經歷的不同,以及受現代法治教育影響的不同而形成的兩種截然不同的心智結構在面對糾紛、解決糾紛時所發生的沖突、碰撞即可得到一定程度的緩沖,從機制上降低當事人與基層法官發生直接沖突的風險。
從現代法治的角度看,基層法官對糾紛的處理方式一般更為符合法治的程序性要求。但是,這并不能當然否定傳統鄉土社會的解紛方式的合理性。現代司法所強調的法治合理性與鄉土司法所論述的治理合理性,在當前社會中,應當是能夠相互并存的。(參見:陳柏峰,董磊明.治理論還是法治論——當代中國鄉村司法的理論構建[J].法學研究,2010,(5):45.) 鄉村基層法院在解決糾紛、推進法治的過程中,并不應當生硬地以現代法治的程序規范替代或者否定鄉土社會的解紛機制。被譽為“東方經驗”的調解,在具體案件的推進過程中既能夠滿足當事人以鄉土“義理”展開糾紛“議事”的需要,也能夠滿足基層法官以程序規范推進案件審理的需要。從現代法治與鄉土解紛的互動上看,調解或許是最適合基層法官與當事人表達各自觀點、訴求的“緩沖之地”。同時,就因權威無序而可能擴大的糾紛而言,政府的行政力量也可以在調解的場域中以政策平衡的方式直接參與具體的案件解紛。而與之聯動的訴訟程序,則是為這個“緩沖之地”提供了一套可以直接參考的針對具體糾紛的現代性解紛方案,使糾紛當事人——包括政府等行政部門——對糾紛中權利的自行平衡結果在參考、對比中產生趨近于訴訟程序結果的傾向。從推進法治、解決糾紛的角度上看,加強訴調聯動的一個關鍵點即是引導當事人認識到現代性解紛方案的存在,提高其在調解失敗時接受訴訟程序調整的可接受性。
(二)加強司法釋明,傳播程序規范的價值理念
加強司法釋明,其重點在于加強對法律條文所蘊含的程序規范價值的釋明。從解決糾紛的角度看,其作用在于提高當事人對敗訴風險的認識,使之能夠接受程序調整的結果——即使這個結果存在實質上的不合理。這當然是對一線辦案法官的巨大挑戰。因為就當前階段而言,部分基層法官自身也是更認同實質合理性的。從這個意義上看,加強司法釋明,不僅僅是對當事人的認知引導,也是對部分法官自身的再教育。從推進法治的角度看,加強司法釋明的作用在于切實有效地傳播程序規范的價值理念,從而提高以形式合理性為分析工具的現代解紛機制的可接受性。這與加強訴調聯動的作用有一點殊途同歸的意味。
程序規范的價值,根本點在于符合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即:以形式合理性為分析工具,程序規范的結果具有合理性。在馬克斯·韋伯看來,“形式合理性是關于不同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判斷,主要被歸之于手段和程序的可計算性,因而是一種客觀的合理性。而實質合理性或價值合理性則是關于不同價值之間的邏輯關系判斷,主要被歸之于目的和后果的價值,因而是一種主觀的合理性。”[5]因此,符合形式合理性的結果,從個案角度上看,的確可能出現實質性的不合理,但從系統角度上看,其結果符合實質合理的可能性遠大于出現結果悖離實質合理的可能性。比如:在符合形式合理性要求的舉證規則之下,因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的一方當事人,一般在實質合理性上也是應當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鄉村基層法官很有必要向遭遇舉證不能困境的當事人釋明,“我不清楚你是不是屬于例外,你很有可能就是特殊的那一個。但是,我只能依據大多數人對這類案子一般情況的理解,確定你這個案子的結果。”這其中,也涉及到司法釋明的技巧問題——熟悉法言法語的基層法官有必要以鄉村案件當事人能夠理解的語言形式開展司法釋明。
(三)加強審判公開,提升基層司法的公信權威
加強審判公開,一是加強審判程序的公開,其代表性做法是巡回審判的形式多樣化;二是加強審判結果的公開,其代表性做法是裁判文書在互聯網公開。后者,應當是當前鄉村地區基層法院加強審判公開工作的重點所在。其原因是,伴隨鄉村社會流動性的增加——例如:農民工的“外出”、“返鄉”,大學生村官的“進村”、“駐村”等,鄉村社會的信息傳播渠道日益開放。廣播、電視、報紙等傳統媒介已經實現了對鄉村地區的地域覆蓋,手機、電腦等上網工具也逐漸成為鄉村群眾了解外部信息的重要渠道。在這樣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巡回審判已經很難具有在傳統鄉土社會背景下“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巨大影響力,對行政部門的影響則更加微弱。這就意味著,鄉村地區基層法院在巡回審判工作上的司法資源投入與社會效果收益,正逐漸失衡。盡管如此,審判程序公開依然在傳播法治精神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比如對具有特別重大影響——受到社會輿論專門關注——的案件的庭審直播,就具有在更大范圍上宣揚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的重要意義。
但是,由于具有特別重大影響的案件資源的稀缺,以及案外人對值得關注案件的偏好選擇,決定了裁判文書上網等審判結果的公開,能夠更加穩定和持續地推動鄉村社會治理的法治化進程。具體而言,由于權利意識的提升,在當前的鄉村資訊條件下,處于特定糾紛中的當事人,無論是否已經參與到訴訟中,都會自發地關注曾經的相關或相似案件的裁判結果,進而預判自身所面臨的糾紛結果。行政部門雖然可以更為直接地向法院咨詢具體案件的解紛路徑,但一般也不會放棄從外部信息中獲知更有利于自身政策穩定的解紛路徑的可能性。因此,糾紛的當事人和糾紛涉及的行政部門對糾紛結果的預判,都不是以個案為參考依據的心理預期,而是在多個案件的比較中得到的自身最為認可的可能性結果——預判的可能性結果通常不止一個。從這個意義上看,加強審判結果的公開,一方面是方便了當事人獲知多個相似案件的具體結果,使之在案件比較的過程中感性地了解特定類型的案件裁判邏輯;另一方面是降低了個案結果對當事人和行政部門的“誤導”,多個案件所形成的系統性特征更有利于當事人和行政部門直觀地感受到司法行為所具有的公信權威。從這個意義上看,加強審判結果公開的具體要點,就在于以盡可能方便的形式盡可能多地公開案件的審判結果。JS
參考文獻:
[1]陳柏峰,董磊明.治理論還是法治論——當代中國鄉村司法的理論構建[J].法學研究,2010,(5):36.
[2]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三峽庫區和諧發展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問題研究[EB/OL].[2012-11-29]http://149.0.0.150/Information/InformationDisplay.asp?rootid=&NewsID=23486.
關鍵詞: 農村宅基地;流轉機制;退出機制
Key words: rural residential land;transfer mechanism;exit mechanism
中圖分類號:F30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15-0017-02
0 引言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然而,伴隨工業化、城鎮化的深入推進,我國農村勞動力大量流動,農戶兼業化、村莊空心化趨勢仍然明顯。積極建立農村宅基地流轉退出機制既有助于促進宅基地集約利用,也有助于進一步凸顯農民的財產權利。
1 建立宅基地流轉退出機制的總體思路
針對目前農村宅基地自發流轉普遍、宅基地退出機制缺失的現狀,明確宅基地流轉的改革思路是先出臺政策規范,然后鼓勵規范流轉,并制定適當的壓力政策,完善宅基地流轉監管,即建立宅基地流轉的“規范――激勵――壓力”機制;明確宅基地退出的改革思路是先打好基礎,引導農戶退出宅基地,然后通過合理的補償與保障制度激勵農戶主動退出,并針對違規持有宅基地的現象進行打壓,即建立宅基地退出的“引導――激勵――壓力”機制。通過建立合理的宅基地流轉與退出機制,規范流轉,讓符合條件的農戶主動地、積極地退出宅基地,以實現耕地面積不減少、建設用地不增加、農村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目標,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快統籌城鄉發展進程。
2 建立宅基地流轉機制
2.1 宅基地流轉規范機制
2.1.1 嚴格限定流轉規則,明確規范性目的 主要針對范圍、主體、前提條件等流轉規則進行嚴格限定。開展農村宅基地流轉的范圍應先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擴展到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內,待改革試點成熟時,可進一步擴展到區縣、全市乃至全省范圍。現階段流轉主體必須是農村戶籍人口,城鎮戶籍人口不能參與宅基地流轉。流轉必須符合以下前提條件: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必須產權清晰,擁有合法的權屬證明,防止違法建筑、小產權房通過農村房屋交易變相合法化;已確定用于掛鉤指標歸還、地票復墾的農村宅基地不得流轉。
2.1.2 組建農村土地交易中心,凸顯市場化特征 建立農村土地交易中心是規范宅基地流轉的基礎設施,是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化交易的重要平臺,可以依托國有土地交易中心設立。通過農村土地交易中心,以轉讓、出租、轉租等方式對宅基地進行流轉。由于宅基地流轉涉及農民權益,在市場化交易的同時,應具有政府參與的交易管理體系,可通過嚴格流轉程序來實現。具體程序應包括“流轉主體提交流轉申請――國土部門審查申請――公開流轉――簽訂流轉合同――國土部門登記備案”。
2.1.3 建立集體建設用地價格評估體系,細化收益分配 合理評估宅基地價格,是在流轉中保障農民財產權益的重要途徑。可以參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對包含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分等定級,并制定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作為宅基地流轉的政府指導價。流轉價格以政府指導價為基礎,最終價格由市場決定。通過交易獲得的流轉價款應根據所有權與使用權的權利不同進行合理分配。流轉收益主要歸原使用者所有,原宅基地實際占用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的流轉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以切實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收益。
2.1.4 分區域開放宅基地流轉,實行階段式推進 由于宅基地流轉對市場、需求、經濟發展水平等有一定的要求,并不適合一時間將全部區域納入流轉范圍,可分區域、分步驟地逐步推進。具體可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設立宅基地流轉試點,可選擇統籌城鄉改革示范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區、具備農村土地交易中心等在農村土地流轉與利用方面有探索與實踐經驗的區域設立試點,先行先試;第二階段在總結試點經驗,研究出臺相關規范細則的基礎上,擴寬到有實際需求的經濟水平較高的區域;第三階段是在制度成熟、多數區域實踐順利的基礎上,實行全域開放,全面推進宅基地流轉。
2.2 宅基地流轉激勵機制 農村宅基地的規范流轉能夠體現出宅基地的財產性價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調動農戶的流轉積極性,有利于流轉的可持續發展。
2.2.1 加強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提高宅基地區位條件 農村宅基地長期以來財產性價值無法凸顯的重要原因是區位條件差,因此,加強飲水安全、農村道路、農村電力、農村沼氣等農業生活性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農村義務教育、農村衛生、農村文化設施等農村社會發展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宅基地區位水平,可以增加流轉收益,提高農戶流轉的積極性。
2.2.2 提供宅基地交易的小額貸款支持和優惠政策,為受讓方提供融資渠 針對位于地災區、高山區、危房區等居住條件較差的農戶,在流轉過程中提供一定的住房補貼,為一般農戶提供小額的貸款支持,為農戶解決購買與租賃宅基地的資金問題,以鼓勵農戶參與宅基地流轉。
2.3 宅基地流轉壓力機制 在鼓勵農戶以規范的途徑流轉宅基地的同時,還應注重對違法違規流轉行為的制止與懲罰,增加非法流轉的壓力,以疏堵結合的方式完善宅基地流轉機制。
2.3.1 加強監管,提高基層執法水平 增加鄉鎮國土所管理人員、車輛和資金預算,建立宅基地動態巡查制度,提高基層的執法力度,加強宅基地利用與流轉監管。
2.3.2 加重處罰,堅決杜絕非法流轉 加大非法出租、非法倒賣宅基地的處罰力度,明確不同類型的處罰金額,對非法倒賣宅基地情節嚴重的給予拘留或拘役處罰。
2.3.3 加強宣傳,提高農戶守法意識 提倡規范流轉的同時加大對非法流轉危害與處罰的宣傳,提高農戶的遵法守法意識與權益保障意識,在農戶中產生威懾力,引導農戶自覺脫離非法流轉的隊伍。
3 建立宅基地退出機制
3.1 宅基地退出引導機制
3.1.1 編制村級規劃,完善規劃引導 編制村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等村級規劃,建立和完善農村人均用地標準[1],合理確定宅基地的數量、布局和用地規模,因地制宜地規劃中心村建設,完善中心村配套基礎設施,使之成為吸引力、輻射力的示范村,讓農戶主動退出原來宅基地而到中心村集中建房。
3.1.2 建立宅基地流轉機制,形成制度引導 只有從制度上完善了宅基地流轉的機制建設,放開了宅基地申請主體資格的限制,宅基地的退出及集約利用才能有好的制度基礎,也有利于推進新農村建設。
3.1.3 健全宅基地整理復墾機制,形成政策引導 現行法規政策提出了“實施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鼓勵宅基地向中心村、小城鎮集中”、“提倡相對集中建設公寓式樓房”等推進農村宅基地整理復墾的要求,在此基礎上,國家和地方政府給予一定量的配套資金,積極開展整理復墾規劃,完善宅基地整理復墾的政策支持,引導宅基地通過整理復墾方式規范的退出。
3.2 宅基地退出激勵機制
3.2.1 建立宅基地退出補償制度 農戶作為理性經濟人,只有當補償制度符合其預期的時候才會考慮退出宅基地。為了充分體現宅基地的用益物權,應考慮多種補償方式,大致可以分為實物補償和貨幣補償兩大類。關于實物補償,即結合新農村建設,以整理規劃為推力[2],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同時國土部門下達一定的啟動指標,作為新農村建設周轉使用,農戶在退出宅基地后立刻就能入住新居,提高了農戶退地的積極性,也大大降低了過渡期的開銷。關于貨幣補償,適合合法擁有一戶多宅、已在城鎮購房的農戶,補償款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補償兩部分,其中房屋補償金額可以參照征地補償標準中對房屋的補償標準確定,宅基地補償金額根據宅基地流轉價格均價確定。
3.2.2 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農村宅基地的退出與利用不僅需要農戶積極參與,還需要政府部門的大力推進和集體經濟組織的積極配合,因此只有建立起保障政府、集體、農戶三方利益的收益分配制度,才能有效推動宅基地的退出與集約利用。農戶作為宅基地的實際使用權人,自然應獲得宅基地退出補償的主要部分,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土地所有權人,也應有所有權收益的體現,二者的分配比例可以參考重慶地票價款分配85:15來確定。政府的參與分配方式則為收取稅費。
3.3 宅基地退出壓力機制
3.3.1 建立部分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 壓力機制并非針對全部宅基地,面積合規、一戶一宅的農戶仍然可以無償使用宅基地。對于超標超占、非法取得的宅基地則應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其中對于合法取得一戶多宅的,僅對多余的宅基地收取使用費,并執行累進制計算,即擁有的宅基地數量越多,所繳納的使用費越高;對于超標超占、非法取得一戶多宅的,除了繳納宅基地使用費,還應收取處罰費用,通過經濟利益的約束,使其主動退出宅基地[3]。壓力機制的建立不僅促使農戶退出多余宅基地,也有利于對違法用地的控制。
3.3.2 建立建新拆舊履約保證金制度 為切實解決“建新不拆舊”問題,在農民申請新的宅基地時,以合同形式要求其繳納可支付舊房費用的保證金,約定在其新房建成后的規定時間內拆除舊房,將舊宅基地歸還本集體經濟組織。履約后該保證金如數退還;占新不拆舊,則依法,保證金用于支付執行費用。
參考文獻:
思想政治屬于社會意識形態的范疇。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與否,對事業的興衰具有較強的能動作用與反作用。為此,筆者就當前農村信用社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問題作一些粗淺的探析。
一、當前農村信用社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總體而言,農村信用社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主流是好的,在促進業務發展、保持穩健經營、推進改革進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進步,特別是隨著農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斷深入、業務的不斷發展,信用社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些弊端逐漸暴露,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思想政治工作缺乏足夠的重視。
有的領導自身不注重抓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甚至還錯誤地認為思想政治工作與業務工作存在對立的一面,認為只要業務發展了,其他的工作好與壞無所謂。因此,存在重業務發展,輕思想政治工作的傾向。
(二)思想政治工作缺乏必要的形式和載體。
內容決定形式,形式服務于內容。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也必須通過某種形式來承載。但是,在當前農村信用社經營十分艱難、競爭日趨激烈、金融風險難以化解的情況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僅僅局限于解決“燃眉之急”,局限于“一事一議”,沒有針對普遍性的形式和載體。
(三)思想政治工作缺乏必要的專兼職隊伍。
從目前農村信用社各級機構內部職能部門設置情況來看,雖然都設有或名為政工、或人事、或綜合等的主(兼)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門,但實際上這些部門抓思想政治工作的職能并沒有得到很好的體現,或根本在這些部門沒有明確思想政治工作這樣的職能,或這些部門往往自身忽視了思想政治工作。因此,存在思想政治工作基本上無人抓的局面。
(四)思想政治工作走過場脫離實際的現象比較突出。
農村信用社系統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兩種比較典型的傾向:一是圖形式走過場,應付上級的檢查驗收;二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片面化、極端化,對實際工作沒有促進作用和指導意義。
(五)思想政治工作的導向性比較模糊。
即思想政治工作處于被動狀況的情況比較多見,單純地為做思想政治工作而做思想政治工作,缺乏目的性、導向性、針對性。
(六)思想政治工作的模式老化,機制不活。
傳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固然有一些很好的模式,特別是有一些很好的經驗。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變革,這些模式和經驗的局限性也逐漸暴露,需要創新和發展。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創新和發展不夠的問題往往被忽視了。
(七)思想政治工作領域的改革相對滯后。
就農村信用社而言,思想政治工作與業務工作應該是緊密相連的,即應與信用社的發展緊密相連。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農村信用社的管理體制、經營機制等各方面的改革正在逐步深入。但是,應該與之相適應的思想政治領域的改革卻沒有同步進行,至少在思想政治領域的改革滯后于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方面的改革步伐,形成了二者之間銜接脫鉤的現象。
(八)群團組織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優勢和職能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
二、影響思想政治工作有效性的主要癥結
(一)少數領導干部自身素質不高,對思想政治工作重視不夠,影響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
作為一名管理若干名職工的領導干部,首先應是這些員工的表率和楷模,無論在思想上、作風上、業務上都應該如此。同時,一名合格的領導干部,也應該首先是一名合格的思想政治教導員。因此,不難想象自身素質本來就不高的領導干部如何來開展員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信用社成立五十年以來,由于其進人渠道單一,近親繁殖現象比較突出,員工素質普遍較低,從中選的領導干部不乏優秀分子,但是也不可否認其中存在“從矮子中選長子”的現象,特別是基層信用社的管理者。這樣產生的領導干部難免自身素質不高,必然會影響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
(二)員工綜合素質不高,使得思想政治工作傳導渠道不暢,影響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
思想政治工作的受眾是廣大員工,無論你采取怎樣活躍的形式、豐富的內容、生動的范例來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最終得員工理解、領會并融入工作實踐中予以運用才謂有效。而這是與員工的學識水平、道德水準、價值取向及社會、生活環境緊密相連的。在員工素質普遍較低的現實情況下,思想政治工作確實存在傳導渠道不暢的問題。
(三)當前農村信用社經營形勢嚴峻,各種改革不斷深入,矛盾暴露并不斷激化,影響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
員工是企業的主體和主人翁,作為企業的一員,都希望能有一個穩定的工作環境和相對優厚的經濟待遇。只有這樣,員工才會對企業產生一種依戀感甚至是依賴感。然而在當前,農村信用社的經營形勢普遍不景氣,員工利益同時受到影響;加之當前農村信用社系統的各項改革正在不斷深入,在改革中必然涉及員工利益的重新調整和分配,有些隱性矛盾也會在改革中逐漸暴露甚至激化,引起員工思想情緒波動,結果必然影響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
(四)農村信用社系統經濟案件頻發,反腐敗斗爭的艱巨性和長期性,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員工的進取心和積極性,影響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
從整個金融系統來看,農村信用社屬于各類案件的高發區。案發后也存在追贓抓逃不力等問題,集中暴露了農村信用社在內部管理上還存在許多薄弱環節和安全隱患,甚至有些薄弱環節和安全隱患可能會長期存在而得不到整改和處理;信用社領導干部層次中發生的腐敗案件也時有曝光。在經營比較艱難、競爭日趨激烈、歷史包袱異常沉重、改革逐步深入的情況下還存在這樣的問題,勢必影響員工的進取心和積極性,自然會影響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
(五)“三會”制度形同虛設,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員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得不到認可和發揮,民利得不到尊重,影響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
信用社是實行民主管理的合作金融機構。員工是信用社的主人,是推動信用社各項工作的最活躍的因素。所有有責任心、事業心、進取心的員工都希望通過民主渠道這一種有效的途徑參與信用社的經營和管理。然而,當前信用社民主管理的渠道并不一定十分暢通,無論從哪一方面看,其官辦色彩依然很濃。特別是員工行使民利的“三會”這一有效載體,其作用并未得到有效的發揮。廣大員工的民利得不到尊重,主人翁地位和作用得不到認可。這也是影響思想政治工作有效性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三、實現農村信用社思想政治工作有效性的途徑
(一)強化干部隊伍建設,培養“又紅又專”的風范型、事業型、知識型的領導干部隊伍,奠定思想政治工作有效性的組織基礎。
干部隊伍素質如何,對于能否實現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此在選拔和任用信用社領導干部上,要始終堅持“年輕化、革命化、知識化、專業化、正規化”和“用好的作風選人,選好的作風的人”的原則。只有作風好的干部才能帶出作風好的隊伍,只有作風好的隊伍才能干出卓著的業績;也只有作風好的干部,才具備好的思想政治素質,才能成為促進思想政治工作有效性的踐行者和推動者。
(二)從深層次提高全體員工的綜合素質,構筑思想政治工作有效性的認知基礎。
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必須通過全體員工感知、領會、傳導、踐行才能得以實現。而要做到這一切,不僅要求員工具有良好的文化素質,而且同時要求員工具備高尚的道德情操、精湛的業務技能、豐富的實踐經驗、敏銳的思想覺悟和較強的政治敏感性。而信用社現有員工的素質離這種要求還有很大的距離,梗阻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傳導渠道。因此,要堅持“全面發展、全面提高、全員提高”的原則,切實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扎扎實實地構筑思想政治工作有效性的認知基礎,促進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
(三)充分發揮黨、團、工、青、婦等組織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優勢,營造密切配合,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氛圍。
信用社員工的成分、層次、結構等情況都比較復雜,要在這種特殊行業實現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需要各方配合,相互協作,齊抓共管,形成合力。而黨、團、工、青、婦等黨群組織在做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比較成熟的思路和成功的經驗,也有一支長期并善于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隊伍。因此,要完善和加強這些組織的建設,充分發揮他們的優勢,經常性地開展生動活潑、形式多樣、寓教于樂的思想政治工作,營造良好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格局和氛圍,促進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
(四)豐富、創新思想政治工作的形式和內容,構建促進思想政治工作有效性的穩固平臺。
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系統根據自身行業特點,創立了一些關于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形式和內容,在一定時期里,的確起到了凝聚思想、鼓舞斗志、弘揚正氣、確保穩定、促進發展的目的。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革,做思想政治工作也不能拘泥和局限于老傳統、老套套、老模式,需要不斷豐富、創新、發展,否則就會失去生命力,至少會失去原有的吸引力和推動力。新時期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緊扣時展的主題,緊密結合農村信用社業務經營管理的實際,堅持與時俱進、開拓進取、不斷創新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斷豐富其內涵。
(五)開拓市場,改善經營,加快發展,努力實現減虧增盈,夯實促進思想政治工作有效性的物質基礎。
中圖分類號:R197.6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5-0515(2011)11-319-02
2010年9月,江蘇省洪澤縣在全縣鄉鎮衛生院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通過對鄉鎮衛生院的調查發現,這一年來,因為財政補貼及時到位,基本藥物制度“盤活”了鄉鎮衛生院,總體實現了門診人次翻一番、藥品價格降一半的目標。但這次對中草藥不在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范圍。而在鄉鎮衛生院中,中藥房承擔的工作基本可細化為計價劃價、質量驗收、審配調劑、煎藥以及計劃采購管理等工作[1] 。目前中草藥的采購沒有通過全省統一的招標平臺采購,但在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后,中藥房的管理首先是以質量驗收為重點,因為中藥質量的優劣與中醫臨床治療用藥安全有效密切相關。中藥房只有重視中藥質量管理,才能不斷提高中藥質量,確保“辨證準確、處方正確、用藥有效”,改變“醫準、方對藥不靈”狀況。
1 存在的問題
1.1 入庫把關不嚴
鄉鎮衛生院的醫藥消費者是普通百姓,對用中草藥質量,療效沒有太多的認知能力,受到媒體及其他監督力量小,因此鄉鎮醫院往往在管理上不嚴格。另外國家對醫藥市場的部分開放使得醫藥市場的競爭日益激烈,因此很多藥材經營者不顧倫理道德,為了牟取更大的利潤,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甚至對庫管人員行賄,更有甚者在草類藥材中摻雜大量沙土,在質輕的藥材里面夾雜土塊瓦礫等。針對這些手段,庫房人員如果沒有良好的鑒別能力和工作責任心,僅僅憑借私人關系或藥材外表就讓藥材入庫,嚴重影響了臨床療效和損害了病人的利益,甚至會威脅到病人的生命安全。
1.2配方過程不嚴格
中藥配方是必須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配方的,否則對飲片的質量和療效影響非常大,甚至沒有任何醫療作用。中醫講究辨證用藥,即根據中藥本身的四氣五味、升降浮沉、歸經等性能來選擇的。但是在具體用藥時,又必須根據病人的病情和實際情況,通過炮制使得藥性符合醫療的需要,因此炮制方法很大程度上就決定了療效。而鄉鎮衛生院醫院中,很多配方人員沒有很豐富的理論知識,更多的是依靠自己的土經驗來進行配方,炮制。另外鄉鎮衛生院中藥配方的過程沒有很好的監督,從門診到配方及炮制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多個人,而多個人容易引起誤解而造成所配置的飲片失效。
1.3 信息管理程度不高
條件較好的衛生院都實行了計算機管理,而鄉鎮衛生院中藥房更多的是依靠人工管理。但是人工管理對于藥材的使用期限,當前庫存,療效,注意事項等并不能保證熟記于心,更關鍵的是,全縣幾乎所有的鄉鎮衛生院中,其他部門,如掛號,劃價繳費等都使用了信息管理[2],但是中藥房的信息化卻相對落后,這樣的結果往往就是醫師開具書寫不規范,字跡不清晰的處方給藥房,藥師再進行核對,降低了工作效率,也增大了出錯的幾率。另外患者的基本信息并不能傳遞到藥房,使得藥師在發藥時存在一定程度不方便。
2 管理對策
針對以上出現的問題,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如嚴格把關藥材入庫,嚴格監督配方過程等。
2.1嚴保入庫質量
首先需要建立藥庫的監督管理機制,嚴格按照藥品質量標準進行驗收。比如可以仿效中藥企業中對毒性藥材的管理,即對于入庫采取雙人簽字的辦法,這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人情交易,并提高對藥材的鑒別能力。另外對于中藥飲片,應用一體化管理手段,逐步完善中藥房內部機構的設置。有條件的基層醫院中藥房還可以逐步開展中藥臨床藥學工作,如建立中藥鑒定室等,通過有效的鑒定辦法,對藥材開展真偽、優劣鑒定,對飲片含水量進行測定等一些簡單易行的理化、顯微鑒定工作。
2.2 嚴格配方全過程
在鄉鎮衛生院,一般是醫師開具處方,病人拿處方到中藥房配藥,然后將中藥飲片發給患者。中藥飲片是否嚴格按照醫師的處方進行炮制,配藥人員是否能清晰地理解醫師的意圖都影響著飲片的療效,因此必須提高配方工作的質量。為此配方人員必須首先要能很容易辨別各種藥材以及其君、臣、佐、使,然后正確閱讀處方并嚴格按照配方炮制藥品,這是保證飲片療效的關鍵。另外就是發藥時必須嚴格核對。不像西藥可以運用包裝說明識別,絕大部分患者不能辨別中藥,因此保證發藥準確率也很重要,這可以采取多查多對制度。另外在調配處方時,需認真備藥,并按規定稱取,做到“稱準分勻”。
2.3 提高信息化程度
藥品信息化管理是聯系臨床醫師之間的紐帶,這樣藥房人員可以準確了解藥品名稱、規格、價格、用法用量等數據,更安全的用藥。醫師將處方通過電子單據發給藥房,病人則根據收費票據到藥房取藥,藥師對應配方發貨,這樣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保證了用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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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鄉村旅游與休閑治理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及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在一些大中型城市中,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放慢奔波的腳步,希望擺脫高樓峽谷、水泥森林的束縛,享受休閑生活,緩解工作高負荷的壓力,通過旅游觀光讓自己的身心得到放松和修復。鄉村以其寧靜優美的生態環境、天然的自然景觀及純樸的生活方式,迎合了久居城市的人們對清新環境、回歸自然、心神寧靜及健康快樂生活的渴求。鄉村旅游把自然、民族文化和農耕文化融入到傳統旅游文化中,豐富了旅游業的內涵,滿足了新型的消費需求,是旅游業的一朵奇葩。
這里所說的“鄉村”并非簡單指從地理角度考慮的傳統意義上的農村,更多的是指農業人口、農業景觀、農事活動和鄉村村落分布區,以及地域遼闊、人口密度及規模較小、生活節奏較慢并且安逸幽靜的非城市化地區。
鄉村旅游作為一種旅游形式,是將場所界定在鄉村地區的旅游活動,它以農民為經營主體、以城市居民為行為主體、以鄉村空間環境為依托、以鄉村獨特的自然風光(氣候地貌、農家庭院、經濟作物、森林田園等)和人文特色(民俗文化、生產形態、生活方式等)為對象,滿足人們求新、求異、求樂、求知、求根的需求。人們去鄉村進行休閑旅游,其行為動機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物質方面,如體驗、健身、娛樂、餐飲、購物等;二是精神方面,如觀賞、攝影、習作、學習等。
所謂休閑治理,就是在我們面對問題時,要從休閑學或滿足人們休閑需要的角度去思考、去梳理、去分析、去研究、去解決。所謂鄉村旅游休閑治理,也就是面對鄉村旅游發展中的諸多問題,要從休閑學的角度或從人們休閑需要的角度去過濾鄉村旅游的管理過程、設施建構和景觀設計等,力求實現基于休閑的物質空間建造和精神文化構建,力圖充分滿足人們的休閑需要。
二、鄉村旅游休閑治理的方略
對鄉村旅游進行休閑治理,其重要價值和意義表現在以下幾點:充分滿足我國人民日益增長的休閑文化需要,創造出豐富多彩的鄉村旅游品牌,有利于拓展、挖掘和保護我國鄉村文化的休閑特色、起到傳承傳統文化的功能,充分發揮鄉村旅游的潛在旅游優勢,促進文化旅游業創新升級。
鄉村旅游與農業旅游、農村旅游、農家樂等概念不完全相同,鄉村旅游有著獨特的內涵和定位。為了避免休閑治理的單一性、片面性及擴大化開發和經營,在進行鄉村旅游的休閑治理時,要正確認識鄉村旅游的內涵、挖掘鄉村旅游的特色、明確鄉村旅游的定位,尤其要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注重休閑性
鄉村旅游是社會進步和旅游得以發展的產物,它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或者長期沒有生活在鄉村的人。這些人到鄉村去旅游,其目的有二:旅游觀光(看看美麗的自然、體驗傳統的鄉村勞作等)和休閑(感染傳統的文化,得到心理心靈的安慰與慰藉等)。休閑,不僅是人們去進行鄉村旅游的最終追求,而且也是去治理鄉村旅游的最好結果。一種休閑方式的產生與發展總是伴隨著深厚的社會基礎。近些年,我國鄉村旅游得到快速發展,這與我國人民休假時間的增加和物質文化水平的提高緊密聯系。一方面,我國人民的物質生活日益提高;另一方面,我國人民的精神生活也日益豐富。這對傳統的旅游度假提出了新的訴求。基于滿足人民的物質與精神的需要,基于人民休息時間的增加,鄉村休閑旅游應運而生且朝氣蓬勃。也正是如此,在對鄉村旅游進行休閑治理中,就要注意以下幾點:旅游地建設必須將傳統地域文化和現代休閑文化有機結合,將鄉村的休閑景象、休閑生活和休閑風貌充分展現給游客,要增加旅游地的休閑設施和內容,提高旅游區檔次,為游客提供交通、食宿、娛樂等各種便利的休閑條件,延長游客逗留的時間,提高重游率。當然,為了達到休閑的目的,游客在旅游的過程中也要注意調節工作和旅游的關系,調整自己的行程和情緒,力求達到這樣狀態:聚精會神工作,全身心投入休閑,工作時不要休閑,休閑時不要工作。
2.突出鄉村性
我國鄉村的明顯特征是不論在自然空間建構、道路交通設施,還是生產工作方式、社會文化與組織,與城市社會截然不同,存在一種鄉村所獨有的文化吸引力,這種吸引力是傳統文化,具有有別于城市的文化差異性。鄉村旅游的標識是“鄉村性”。對鄉村旅游進行休閑治理,要使鄉村旅游管理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注重鄉村性。否則,將使鄉村旅游目的地失去個性,旅游產品出現同質化。何景明、李立華認為,“理清什么是鄉村性是界定鄉村旅游的關鍵”。鄉村旅游“鄉村性”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風土――特有的地理環境,如遼闊的土地與人口的稀少;風景――可供欣賞的景象,如一個特別的湖泊、一座清秀的山峰、一望無際的草原等;風物――一個地方特有的景物,如一個鄉村獨有的自然景觀和經濟活動、勞動方式等;風俗――一個地方不同于另外一個地方的民俗,如具有典型傳統文化特征的文體活動等。劉德謙也認為,鄉村的風土人情是鄉村旅游的核心內容。李開宇認為,鄉村旅游的本質特征就是實現鄉村性,通過鄉村性的空間和景觀意向去實現休閑認知。馮淑華、沙潤則認為,所謂鄉村性指的是地域性、旅游資源特性、社區參與性、旅游本土性和可持續發展性等。由此可見,鄉村性既包括鄉村居民世代生活遺留下來的諸如建筑、村落等靜態景觀和風情,也包括伴隨著鄉民們繁衍、生息、傳承的鄉村文化、氛圍、環境和活動。鄉村旅游的休閑治理應該突出“鄉村性”的發掘、保護和完善,而不是削弱或減少鄉村性,不能走“準城市化”的發展道路。
3.注重參與體驗性
人們之所以去一個地方旅游,不是因為這個地方有多么好的規劃、多么好的開發與管理,而是因為人們去哪里能獲得什么――物質的或精神的,有價值才值得人們向往,沒有價值誰都不會去浪費時間。久居“水泥叢林”的城市人,備受鋼筋混凝土的束縛,飽受都市生活的快節奏和工作壓力,被逐漸卷入亞健康的漩渦里。于是,遠離塵囂、回歸自然成了城市人日益增長的心理需求,人們向往鄉村“采菊東籬下,悠然見南山”的愜意生活,去那里呼吸泥土氣息、欣賞田園美景、享受寧靜閑逸、感受淳樸人情。簡而言之,鄉村旅游的核心和人們選擇鄉村旅游的主要目的就是休閑體驗。鄉村旅游就是實現在鄉村內的體驗為主要目的。較之于一般的旅游來說,游客更注重參與性和體驗性。為此,鄉村旅游應提供基于鄉村特色的差異化休閑體驗。
4.彰顯民俗性
我國是一個具有悠久歷史的農業國家,中國傳統文化根生在鄉村。農村的飲食、著裝、禮儀、節慶、婚嫁、民謠、傳說等都充滿了濃郁的鄉村特色。鄉村旅游作為民俗文化性產品,其特點主要是具有物化民俗的體驗性、制度民俗的參與性、精神民俗的感知性等。豐富性和鮮活性的民俗文化是鄉村旅游發展推陳出新的源泉,是參與旅游市場競爭的機制與基礎。因此,在進行鄉村旅游休閑治理中,要注重對彰顯民俗性的農家土特產、手工藝品、風俗活動等旅游資源的開發,深入挖掘和展示這些地方民俗,使游客充分體驗到不同的鄉村特色,接受鄉村文化的熏陶,切身感受到淳樸的休閑體驗。
5.維持生態性
隨著人們環境保護和“綠色消費”意識的增強,旅游者越來越關注旅游環境的生態質量。鄉村的生態環境是鄉村旅游的根基和生命線,沒有良好的生態環境,鄉村旅游的持續發展就會受到制約。維持旅游地的生態性成為鄉村旅游休閑治理不容忽視的任務之一。首先,應促進鄉村自然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對農田、莊園、野生動物等富有價值的鄉村旅游資源進行保護,因為沒有了清新悅目的田園風光、自然和諧的奇山秀水、質樸怡人的農耕景象、天地人相融入畫的和諧意境、豐富多樣的動植物資源,鄉村旅游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其次,要最大程度地保護和改善飲食、語言、服飾、古跡等鄉村人文生態資源,維持農村的民俗文化和農耕文化,不斷推出生態旅游產品。因此,在進行鄉村旅游休閑治理中,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生態經營的理念,實現鄉村旅游的可持續發展。
6.提升文化性
文化是旅游發展的靈魂,旅游是文化發展的依托。旅游的各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體現著策劃、規劃和開發者對文化應用、旅游產品的品味和文化的理解。隨著鄉村旅游的發展,文化因素的價值作用和價值導向越來越重要,只有注重挖掘鄉村旅游文化的內涵,才有可能提高鄉村旅游的附加值。因此,我們在對鄉村旅游進行休閑治理時,首先就要過濾文化的因素,實現文化的設計、文化的規劃和文化的提升。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挖掘并提升鄉村旅游的文化性:一是培養鄉民基于“文化自覺”的心理認同;二是提高鄉村居民的文化素質;三是促進區域休閑文化的形成,以引導人們的休閑觀;四是大力營銷宣傳,開展品牌戰略。
7.發揮產業的帶動性和示范性
發展鄉村旅游不能就旅游而旅游,要大力推進旅游與文化、體育、農業、工業、林業、商業等相關產業和行業的融合發展,規劃打造一批鄉村旅游精品線路,整合旅游要素和資源,實現以點帶面,讓各鄉村相互學習借鑒,放大示范帶動效應。目前,我國鄉村旅游的休閑治理還處于起步階段,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或理論體系。中國各鄉村的自然環境資源、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差異很大,可以首先對鄉村旅游的休閑治理進行示范,讓各地農民相互考察借鑒。這樣不僅可以擴大鄉村旅游的市場,還可以促進農業科技交流與推廣普及,推進城鄉統籌、均衡發展和區域合作。因此,在對鄉村旅游進行休閑治理的過程中,各地應相互借鑒、相互學習,治理有成效的地區要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積極進行合作交流,以便推廣良好經驗,同時也可以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為鄉村旅游的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8.提高鄉民參與治理的自覺性
鄉村旅游具有很強的吸引力,關鍵就在于它具有“土生土長”的自然和人文景觀,而當地的居民正是這種景觀的重要載體和擁有者、保護者、傳承者,如果沒有了當地居民的參與,旅游資源的開發難免會造成本土文化的變質和流失,鄉村旅游將失去原真性和生命力。另外,當地居民的態度和熱情是鄉村旅游目的地重要的軟環境。居民親自參與鄉村旅游的經營服務活動,可以從中獲得旅游帶來的經濟利益,感受到發展旅游帶來的樂趣并將這種樂趣和熱情轉移到旅游服務當中,進而擴大旅游的乘數效應,減少經濟漏損,提高游客感知滿意度和體驗質量,滿足游客的休閑需要。
如何才能提高鄉民參與治理的自覺性呢?首先,要使鄉村旅游治理與所在鄉村形成利益共同體,要讓居民從中得到切實的經濟收益,拓寬居民創收和就業渠道。其次,旅游治理措施要考慮居民的多層次需求,增強居民的自我意識、認同感和凝聚力,強化參與治理的意愿。最后,建立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的利益共享和分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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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信息不對稱理論”是20世紀7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喬治?阿克洛夫、邁克爾?斯賓塞和約瑟夫?斯蒂格利茨通過對舊車交易市場、保險市場和勞動力市場交易行為的研究而提出來的。所謂信息不對稱理論是指在日常經濟活動中,由于某些參與人擁有另一些參與人不擁有的信息,由此造成的非對稱信息下的交易關系和契約安排的經濟理論。以布坎南為代表的公共選擇理論學派,運用經濟學的方法去分析政治過程,認為政治市場與經濟市場有著許多的相似性。他們對政治市場中政府的看法,也應該從“超凡入圣的國家這一邏輯虛構中擺脫出來,將調查市場經濟的缺陷和過失的方法應用于國家和公共經濟的一切部門”。根據公共選擇理論,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能夠廣泛地被應用到政治生活領域中,顯然,信息不對稱理論也適合于鄉村治理的分析和研究之中。鄉村治理是我國一種特殊的政治現象,雖然與經濟活動中市場交易行為存在著本質的區別,但它與委托-關系行為在發生和運作機理方面十分相似。所謂委托――關系是指居于信息優勢與處于信息劣勢的市場參與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在信息經濟學中,我們將信息占優勢的一方稱為方,信息占劣勢的一方稱為委托方。本文試圖引入信息經濟學的信息不對稱理論,揭示我國鄉村治理中普遍存在著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探討了這種信息不對稱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及其對鄉村治理的消極影響,并就這些問題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議和對策。
二、鄉村治理中信息不對稱的表現及消極影響
信息不對稱是鄉村治理過程中無法回避的客觀現實,它對鄉村治理的消極影響是多方面的。如果不解決這個問題,勢必會影響“三農”問題的有效解決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甚至會影響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一)信息不對稱直接造成了治理的低效
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政府機構和官員與市場活動中的個人一樣,都是有限理性的利己主義者,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天然傾向。在鄉村治理過程中,方和委托方的信息是不對稱的,方可以通過策略地使用隱藏信息等手段來實現自己的私有利益。因此,村干部作為“理性的經濟人”在管理村務時,不可避免地會從利己的角度出發,并不在意自身行為是否合理、是否在資源配置上實現帕累托最優,而只是利用自己所獲取的各種不對稱信息來權衡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處于轉型時期的中國鄉村社會,由于制度的不健全,法治體系不完善,鄉鎮機構改革滯后,使得村干部在行使村莊公共權力的過程中,利用各項制度對他約束所存在的很多空隙,進行,不但沒有去為村民服務,反而侵犯了村民的正當利益,出現了道德敗壞行為。這樣,鄉村治理的效率會大大降低。
(二)信息不對稱引起了農民的政治冷漠
當前,由于村干部與村民之間存在著比較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使得他們之間不但沒有建立起平等的信息交流平臺和對話機制,反而在信息的獲得和擁有上出現了難以逾越的鴻溝。村干部利用其自身處在信息的有利地位而故意隱藏或封鎖那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村民則明顯處在信息的不利地位而只能聽之任之。這樣便導致了村干部與村民之間在溝通上存在著巨大困難,不可避免地引起他們在情感上的隔閡和行為上的對立。在這種背景下,由于農民自身的局限性,他們常以政治冷漠和不合作的方式來回應村干部和基層政府。如此一來,鄉村治理陷入了困境之中,農民的政治冷漠會逐漸導致農民對黨和政府喪失信心,在中國這樣一個農民占大多數的國家里,最終會激發社會矛盾,從而威脅到政府的合法性基礎。
(三)信息不對稱滋生了腐敗行為
根據“經濟人”的假設,村干部作為鄉村治理的主體同樣具有追求私利的動機。當前,由于我國鄉村治理中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各項法律法規不健全,對村干部的行為約束十分有限。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民眾和鄉鎮政府對鄉村治理中的有關信息了解得太少,從而不能對村干部進行有效的監督。村干部擁有和行使的公共權力不受監督和制約,同樣會出現權力異化和濫用情況,因而必然會導致村干部腐敗行為滋生。
三、鄉村治理中信息不對稱的成因分析
(一)村干部自利性的存在
根據布坎南的公共選擇理論,村干部是理性的經濟人,并沒有因為他承擔了行使公共權力的責任而比普通人的道德境界要高出很多,他在對村莊進行管理和執行上級政府任務的過程中,同樣具有自身利益的取向。基于經濟人的假設,村干部在履行鄉村治理行為的過程中,具有天然的自利性,他們不僅追求個人職位的升遷、舒適生活的要求等目標,而且還努力追求自我價值的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滿足等目標。村干部自利性的存在,直接導致了村干部在行使村莊公共權力的過程中,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存在著自私心理,他們故意隱瞞那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只那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這樣使村民和基層政府都不能了解治理過程的全部信息,直接導致了村干部與村民和基層政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二)信息傳遞機制不完善
在鄉村治理過程中,無論是政策的科學制定還是政策的高效執行,都需要以充足而真實的信息作為支撐。沒有足夠而真實的信息,任何一項政策都不能真正地滿足村民的實際需求。然而,信息需要通過適當的途徑傳遞出去才能被別人所了解。當前,我國農村地區的信息傳遞機制十分落后,特別是在中西部地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信息傳遞的方式單一。在廣大農村地區,除了通過口頭傳播、廣播傳播等方式傳遞信息之外,基本上沒有其他的傳遞方式。二是信息傳遞手段落后,這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的廣大農村地區。由于資金的缺乏和技術的落后,有些農村地區基本上沒有互聯網等先進的大眾傳播手段,有些地方甚至連廣播都沒有,更不用說互聯網了。三是信息傳遞過程中失真度比較高。不管是從村干部到村民還是從村民到村干部之間的信息傳遞,都存在著比較高的失真度。四是村干部與村民之間的信息傳播渠道受阻。由于受傳統“官本位”思想的影響,村干部往往高高在上,與村民之間沒有平等的對話平臺,這樣村民也不愿意把自己的信息告訴村干部。這些都引起了鄉村治理中信息不對稱現象。
(三)信息交易的成本太高
鄉村治理中所需要的一些信息必須通過收集、加工、整理、鑒別、轉換、輸出等環節來獲得,這些環節也是一個信息的交易的過程,它的有效運行必然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的投入與消耗,即存在一定的信息交易成本。當前,我們處在信息社會的時代,信息的大量生產勢必導致信息的爆炸,社會公共事務涉及人們生活的每一個方面,要從“信息海洋”中搜集那些對處理村莊公共事務有用的信息,需要付出相當巨大的成本,這一成本往往是普通公眾無法承擔的,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的公眾更是無法想象的,只有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社會組織愿意并且能夠支付這一巨額成本。[8]正是因為信息交易的成本約束,所以鄉村治理過程中所需要的各種信息往往難以及時傳播和獲取,從而造成了鄉村治理中信息不對稱現象的長期存在。
(四)農村居民對信息的理解有限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政府不斷的加大教育投入,義務教育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了普及。但是,當前我國廣大農民仍然沒有完全擺脫文盲半文盲的狀態,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以前的幾代農民,基本上沒有接收過教育。農民素質的不高影響了他們對信息的理解,從而導致了鄉村治理中產生信息不對稱現象。首先,農民沒有文化知識,直接影響他們對信息的理解,即使基層政府或者村干部把信息傳遞給了農民,大多數人對信息無法理解。其次,農民的信息意識不強。一個沒有接受太多教育的人,信息是什么也許都不知道,更不用說該怎么去收集和利用信息了。最后,農民的素質不高往往容易被村干部或者基層政府蒙騙。當前,很多基層干部或者村干部利用農民的無知,肆意侵害農民利益,中飽私囊。
(五)村務信息公開制度缺乏
實行政務信息公開制度,推行陽光政務,是我國各級政府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然而,在廣大農村地區特別是邊遠的山區,由于受客觀條件的限制和傳統封建思想的影響,基本上沒有制定和實行村務信息公開制度。首先,村干部基于自利的角度,不愿意向民眾公布村務信息;其次,由于資金、技術等條件的限制,不能構建有效的信息公開渠道;再次,各項法律法規建設的滯后,信息公開缺乏法律依據;最后,由于民眾自身的局限性,廣大民眾沒有意識去主動了解村務信息。
四、改善鄉村治理中信息不對稱現象的對策思考
(一)轉變村干部信息觀念,樹立責任意識
現代社會,信息是一種重要的資源,誰掌握著較多的信息,意味著他就掌握著主動權。在公共管理過程中,信息是否充分直接影響到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任何一項政策的制定、執行、控制、評估等都需要足夠的信息。由此可見,信息對政府管理是十分重要的,政府必須通過各種途徑去獲取盡可能多的信息。行政管理行為的有效性必須得到公眾的認可,這就要求政府必須轉變觀念,將政務信息視之為公共物品而非借以獲取自利的私人物品。在鄉村治理中,村干部代表政府和村民行使管理權,欲要提高其管理效率,必須轉變其信息觀念,強化信息共享、信息交流意識,避免將信息私有化。同時,村干部作為村莊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必須樹立強烈的責任意識,加強自身修養,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努力為村民謀取利益和滿足村民的需求。
(二)構建有效的信息傳遞機制,促進信息廣泛傳播
當前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由于經濟發展落后,基礎設施建設普遍滯后,給信息傳遞帶來了很大的障礙。建立一套系統的信息傳遞機制,是解決鄉村治理中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首先,我們要加大資金和技術投入,改善信息傳播的手段,建立一個包括廣播、電視、移動通信、電話、互聯網等在內的多元化信息傳遞網絡。其次,改善信息傳播方式,包括口頭傳播、書面傳播、圖像傳播等多元傳播方式。最后,拓寬村干部與村民之間的溝通渠道,有序地吸納廣大村民參與鄉村治理,搭建他們之間的平等對話平臺。
(三)實行村務信息公開制度,降低信息交易成本
當前,信息不公開是造成鄉村治理中信息不對稱問題的主要原因,村干部往往把村務信息看做自身的私有資源,基本上不對村民公布。這使得村干部在行使村莊公共權力過程中容易進行暗箱操作,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道德敗壞行為和不良治理行為的產生。實行村務信息公開制度,推行陽光村務是避免信息不對稱現象出現的主要措施之一。只有把村務置于廣大村民的監督之下,才能真正避免村干部行為,從源頭上解決信息不對稱的現象。因此,在鄉村治理中,村干部要通過各種途徑把各種村務信息向村民公開,讓村民能夠及時、方便地了解有關信息,降低信息的獲取成本。
(四)提高農民素質,培育現代農民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大力推行義務教育政策,為教育的普及打開了一道閘門,國民的素質大幅度的地提升。但是,當前我國廣大農民的整體素質仍然不高,這是我國鄉村治理中的一個重要制約因素。同時也是解決“三農”問題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消極因素。因此,解決鄉村治理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必須大力提高農民的素質,培養有文化、有道德的現代化農民。首先,要加大對農村教育的財政投入,加大農村教育公共服務的扶持力度,為廣大農民接受教育創造良好的條件,努力提高農民的知識文化水平。其次,要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教育,提高農民的道德素養,培育農民的公民意識和政治意識,使他們能夠主動參與到鄉村治理活動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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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25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z.2015.12.083
Abstract Firstly, from towns and population density, building standards, construction funds three aspects, analyze the lack in creation of rural libraries in Kunming , and then briefly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of Kunming create library service outlets in rural areas, and finally summed up the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libraries and service outlet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construction of rural library service outlets for farmers to provide better library services.
Key words Kunming area; rural library; service network construction
2011年11月22日,昆明市政府召開了第22次常務會議,昆明市擬規劃建設10個公共文化重點項目,昆明市公共圖書館建設被提上議事日程。2013年,國家文化部對全國縣以上公共圖書館進行評定,昆明市共有14個圖書館參評,云南省圖書館、昆明市圖書館、五華區圖書館、昆明少年兒童圖書館、西區山圖書館、官渡區圖書館被評為一級圖書館,石林彝族自治縣民族圖書館被評為二級圖書館,宜良縣圖書館、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圖書館、嵩明縣圖書館、石林彝族自治縣民族圖書館、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圖書館、晉寧縣圖書館、富民縣圖書館被評為三級圖書館。
1 限制昆明地區鄉村圖書館服務網點建設的主要因素
1.1 網點建設沒有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
昆明地區農村圖書館服務網點沒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建設,各大網點分布不均勻,人口密度存在較大的差異。比如,官渡、五華、西山、盤龍等地區靠近城中心,鄉鎮數量較多,人口相對比較密集,聚集了大量的外來人口;呈貢、富民、安寧、晉寧等地區鄉鎮數量相對較多,人口密度適中;而宜良、嵩明、祿勸等地區只有少量的鄉鎮,人口密度較低。在建設圖書館網點時,應該在鄉鎮密集人口眾多的地區多建設一些;在鄉鎮數量多但是人口密度較小的地區,可以建設幾個固定的圖書館,增加流動圖書館網點的數量。但是,昆明在建設農村圖書館服務網點的時候,根本沒有考慮鄉鎮和人口的分布情況。農民如果想要獲取圖書館服務,還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并借助交通工具才能到達圖書館,如此一來大部分農民選擇放棄圖書館服務。所以昆明地區在創建農村圖書館服務網點時,必須要綜合考慮城鎮和人口分布情況。
1.2 國家沒有針對鄉村圖書館建設制定相應的標準
由于我國還沒有針對圖書館建設制定相應的標準,大都是根據圖書館建設經驗來判斷建設水準。根據圖書館建設經驗可以知道,約1.5?04人就應該創建一個微型社區圖書館,所以目前就將“1.5?04人一個服務場所”當作昆明市農村圖書館服務網點建設的標準,對網點設置情況進行考察。縱觀各農村圖書館治理單元,只有西山、盤龍、五華、呈貢、安寧、官渡等地圖書館密度較高,圖書館服務網點覆蓋率較好外,其它地區大都存在圖書館密度低、服務網點覆蓋率低的問題。暫且不對昆明已建圖書館的運行狀況進行考察,只單純分析圖書館密度和服務網點覆蓋程度,大部分農村地區沒有全面設置圖書館網點,圖書館服務普遍存在“真空地帶”,所以昆明還需要進一步擴展農村圖書館服務網絡的規模。
1.3 鄉村圖書館服務網點建設缺乏經費
由于我國管理權分割嚴重,而且還沒有針對圖書館創建相應的法律法規,導致我國大部分公共圖書館運行經費還沒有被納入到地區最高級別財政年度預算安排中。昆明鄉村地區圖書館由于在購書、設備更新等方面得不到財政投入,鄉村圖書館日常經費經常處于緊缺狀態,特別是購書費不能得到保障,導致鄉村圖書館發展緩慢,進而給鄉村圖書館網絡建設帶來了嚴重的影響。
2 昆明市農村地區創建圖書館服務網點的重要性
首先,作為云南省的省會城市,昆明市創建農村圖書館服務網點,能夠增強圖書館服務網點的影響力,其建設經驗可以在整個云南省進行推廣,為云南省其他農村地區創建圖書館服務網點打下堅實的基礎。其次,通過對昆明農村地區圖書館服務網點設置情況進行研究,能夠指導云南省以及西部欠發展地區創建農村圖書館服務網點,意義十分深遠。再次,在農村地區創建圖書館網點,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填補廣大農民群體的文化空白,搭建的社交平臺能夠滿足農民的情感需求,為農民提供了精神食糧。最后,提出了“務必執政為民重”的觀點,昆明市農村地區創建圖書館服務網點深入貫徹了“以人為本”的核心觀念,能夠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和文明素養,促進了新農村建設的發展進程,為我國解決“三農”問題服務。
3 加強鄉村圖書館服務網點建設的有效措施
3.1 增加圖書館治理主體
目前,我國公共圖書館的治理主體為各級政府,由此可以知道昆明市鄉村圖書館的設置和運轉主要是由各基層政府負責。然而昆明市鄉村地區圖書館網絡建設當前存在經費匱乏的問題,導致鄉村圖書館服務網點不能正常建設,所以基層政府應該引進其它形式的力量,各種形式的圖書館有著自身獨特的優勢:①高校圖書館:此類圖書館信息資源比較豐富,提供的服務比較專業,對農民生產具有指導作用。比如,云南農業大學圖書館中藏有豐富的圖書資源,這些圖書能夠給農民工作、生產提供專業化的幫助。②社會力量:在建設圖書館時引進多種形式力量,社會力量可以針對農民的特點,為其提供個性化服務,服務內容層次性較多,能夠滿足農民群體多樣化需求,而且社會力量在解決經費問題上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基層政府需要為高校、社會等其它形式的力量提供良好的運行環境和監管環境,就能使基層政府、高校、社會力量的功用全部發揮出來,三者良性互補發展,促進鄉村圖書館服務網點建設的發展。
3.2 科學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
國家只有針對農村圖書館服務網點創建相應的法律法規,才能保證農村圖書館網絡正常運轉。其中,設立的法律法規應該涉及以下內容:(1)對農民信息公平權利進行明確規定,保證昆明市鄉鎮圖書館是農村地區圖書館服務體系的基層組織,而且保證服務網絡覆蓋了農村所有的圖書館。(2)明確建設鄉村圖書館的基本標準,針對服務范圍、藏書量、人口密度、流動圖書館的流動頻率等制定相應的要求。(3)明確昆明地區鄉村圖書館每年建設及運轉所需的費用,確定地方政府預算與實際運轉費用的比例,保證各地區的圖書館能夠長期運轉,針對貧困地區可以適當給予特殊比例。(4)鼓勵其它形式的力量積極參與到昆明市鄉村圖書館建設中,并且提出一定的優惠政策。(5)實時對農村圖書館經費花銷、提供的服務等進行監察,場地不允許另作他用。
3.3 改革組織形式
昆明市如果能夠嚴格遵照“各級政府分級設置圖書館”的原則來進行,那么各獨立的微型圖書館隨著鄉村圖書館服務網點建設的推進就會重復購買資源,嚴重浪費了經費。為了在降低圖書館運行成本的基礎上提高鄉村圖書館的服務效率,那么可以對圖書館組織形式進行改革:
第一,適當上移鄉村圖書館治理主體。昆明市應該直接將13個行政地區的地方政府設置為鄉村圖書館的治理主體。比如,讓官渡、西山、五華、盤龍等地區的地方政府對鄉村圖書館服務網點建設直接負責,不需要再將其交給下級政府。官渡、盤龍等地區具有較多的鄉鎮,人口密度較大,所以可以交給市政府或者區政府進行負責。如此一來,不僅能夠保證這些地區創建的圖書館群便于管理,而且通過對圖書館群統一進行規劃和管理,能夠節省資金,取得顯著的經濟規模效果。
第二,大力推行總分管體系。總分管體系具體指的是由統一建設主體資助、同一管理機構治理的圖書館群,將在核心位置的圖書館當作總館,其它圖書館當作分館。一般情況下,同一建設主體對總分管體系進行設置,而且總分管體系是同一個治理單元,在單元中的圖書館均是統一進行規劃、布局,集中進行財務管理和人事管理,統一開展內部活動。昆明市在鄉村圖書館管理單元內,應該綜合考慮單元內的地理特征、民族特征及人口密度等創建分館,將市圖書館設為總館,保證昆明市鄉村圖書館服務網點能夠合理利用資源,實現降低成本的目的。
4 總結
由上可知,當前昆明市鄉村圖書館網點建設中尚存在一些不足,為有效解決這些問題,還需充分考慮昆明市鄉鎮、人口的分布情況,因地制宜的為廣大昆明市鄉村居民創建圖書館網點,并提供優質的圖書館服務。同時,積極鼓勵其它形式的力量有效參與到圖書館的建設中,并結合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原有的組織形式進行改革,進一步推進昆明市鄉村圖書館服務網點的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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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近幾十年的縣域經濟空間演進也有力支撐了該理論假說,百強縣集中區域也正是中心城市實力最強勁、經濟最具活力區域;反之亦然。因此,空間政策應分類引導,核心圈層內強調中心極化,做大做強中心城區;圈層應強化擴權強縣、省直管,削減中心城區規模指標及對縣域空間資源的低效掠奪。當前核心任務在于釋放縣域活力,對于核心圈層如何實現中心極化、都市區一體化,撤縣改區是必然;外部圈層,尤其三山一灘、黃淮四市尚處于發展初級階段,在于強縣擴權、省直管,而非拔苗助長,切忌政策一刀切。
二、縣域空間尺度
以縣域空間尺度審視河南縣域經濟發展,能夠清晰看出一條主線,所謂不同縣域經濟模式,實則若干特色鎮域產業集群與城區產業集聚有機耦合,與其說縣域經濟,不如說特色鎮域經濟更貼切;未來縣域發展核心在于三大抓手:縣城產業集聚與特色鎮域產業集群培育、縣城與特色鎮域空間格局構建、村莊人口流動暢通機制保障。在此過程中需正確處理幾大關系:農業產業化與工業化關系、發展主導產業與產業多元化關系、引進外資與利用民間資金關系、向政府要錢與向市場要錢關系、營造良好環境與提升縣域形象關系。
縣域發展大多基于資源、區位、產業、企業或村民自發發展、集聚、轉型、提升而來,規劃只是在發展達到一定程度之后適當加以規范化,尚未出現由于規劃而從無到有產生的新型縣域經濟形態和空間實體。不同模式間最大區別在于發展理念不同,這是學習和總結不同模式的核心。必須認識到任何模式都并非完美,不能簡單機械套用。任何縣域都不是單一經濟模式,而是多模式的綜合,關鍵在于因地制宜,選取主導發展模式,同時借鑒其他模式的合理理念與方式,融入地方實際發展過程之中,最終實現各縣域的特色化發展。
當前關于縣域經濟與城鎮化發展成功模式的總結不勝枚舉,當多數眼光專注于成功縣市的聚光燈下時,更需要對曾經的明星縣市的衰落進行反思,逆向思維尤其稀缺,成功經驗固然重要,縣域衰退的例子更具警醒意義,縣域發展中也需要吳曉波“大敗局”式研究。
三、鄉村空間尺度
這次為期十幾天的江陰學習,我看到了江陰建設的速度,看到了江陰人民的富足,看到了江陰發展的全面,看到了江陰環境的美好,了解到江陰人創新爭優的大氣魄和創一流的大志向。我很震撼,龍應臺說過“有些青年人追求時尚,不談政治,實際上就是只關心自己的事情。社會就像一個巨大的開動著的車,總有人在里面自顧自的行樂,所幸的是,總有人探出頭來看這輛車究竟往哪里跑”,我突然意識到我來這里學習應該有針對性的學些什么,為我所用。通過我的所見所聞所學,總結江陰有以下幾個特點,經濟強、農村美、人文明,結合我鄉實際談以下幾點粗淺認識和思考:
一、實現鄉村振興必須壯大村集體經濟。
學習中華街鐘老師講江陰的農村是“管事有人領,辦事有資金;理事有章程,說話大家聽”。結合我鄉12個村實際。村級事有人管也有章程,但缺少辦事資金,說話也不一定全聽,說話大家不一定聽的原因很多,但無村集體經濟,說話不硬氣,對群眾約束力不夠我認為也是其中的原因。所以我認為農村要發展更好,農產品要想利益最大化,必須抱團經營,而“三變”改革,既是增加農民收入的途徑,也是壯大村集體經濟的重要載體,結合我所包抓的渭家河“三變”示范點,今后繼續宣傳動員群眾多種方式入股村合作社,增加農民收入。加快與水務集團養殖基地建設的前期準備工作,壯大村集體經濟。爭取3至5年使渭家河村集體經濟從無到有,從有到強,為北道德鄉壯大村集體經濟起到示范引領作用,為全鄉實現鄉村振興增磚添瓦。
二、良好的社會治理是鄉村振興的基礎。
江陰市的社會治理比較高端,城市啄木鳥、霞客鎮的“霞行天下”app及大數據平臺都讓我感觸很深,城市啄木鳥使每個市民成為城市義務監管員,“霞行天下”app的推廣使廣大市民可以通過手機網上辦事,大數據平臺給政府決策提供數據基礎。結合我鄉實際,在以后的工作中應在村級便民服務拓寬服務內容,更好的服務于群眾。要繼續推行“兩說一聯”工作機制,化解村級矛盾,創新開展緱家莊“道德講堂”活動,充分發揮村民自治,以德治村,力爭實現鄉村振興的治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