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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原則大全11篇

時間:2023-07-23 09: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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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原則

篇(1)

四川大學經濟學院, 四川 成都 610064

【摘 要】通過CoVaR實證方法利用4家國有銀行和2家私有銀行的股權收益率值求得中國銀行相對其他銀行的風險溢出值和各銀行相對中國銀行的風險溢出值、各銀行相對整體銀行系統的風險貢獻度。結論:中國銀行與招商銀行的關聯程度最高,中國銀行與建設銀行和工商銀行的關聯程度較低。同時招商銀行對于銀行系統的風險貢獻率最高,說明了私有銀行在發展私人業務上與投資民眾聯系更緊密。

【關鍵詞】CoVaR法;風險貢獻率;審慎監管

一、引言

隨著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以來,關于金融機構之間風險傳播的研究也逐漸增多,尤其是銀行等傳統資機構在危機爆發時對于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傳染貢獻程度,而巴塞爾協議也將審慎性監管劃為銀行監管的主要形式。

在衡量監管必要性條件中,巴塞爾協議主要集中于考察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資產負債率和損失準備金率等指標。在理論上衡量審慎監管的必要性條件,Adrain和Brunnermeier(2008)的working paper中提到了利用計量條件風險價值的增量和其對總體風險貢獻率來衡量。

二、本論文研究對象、數據處理和采用的原理

(一)研究對象和其數據選取

由于我國銀行的特殊性,大規模的上市銀行基本為國有,其對于整個銀行系統的穩定性具有很大的影響力,所以本論文選取了中國幾大國有銀行。農業銀行的上市時間較晚,數據的量不能滿足本論文的實證需求,舍去農業銀行,確定以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為研究對象。同時為方便計量,添加兩家資本規模最大且上市時間較早的股份銀行,招商銀行和中信銀行。

論文的數據選取范圍:2008-20112年。受到財務數據報表限制,本論文研究數據的性質是季度數據。數據來源于國泰安數據庫。

(二)本論文選取采用的原理方法

1、風險價值

本論文的計算基礎是風險價值。風險價值指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某一金融資產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的最大可能損失:VaRa=inf {v|P(WT£W-v)31-a}(公式1)。

其中a表示一定的置信度水平,WT表示T時刻期望財富量,W-v表示最大損失量及在險價值。

我們也可以采用Jorion(1996)[2]中提出通過數學的標準化計算可以得到一個計算VaR水平的公式:(公式3),其中 是標準化后的股票收益率分布,且其置信度水準是a。 是收益率標準差, 是計算的時間區間。

2、q分位數回歸

(公式4)

公式4中,Qy(τ|x)為關于x的條件分位數,Qμ(τ)為隨機擾動項的分位數。對于分位數回歸模型,則可采取線性規劃法(LP)估計其最小加權絕對偏差,從而得到解釋變量的回歸系數。得:(公式5)

本文中由于風險價值是定義在一定置信的度水平下的最小損失量,所以采用此回歸方法。

3、關于CoVar方法的具體討論

定義P(Xi

公式6表示在a的置信水平下如果i銀行的風險價值為VaRia,則基于這一水準下的j銀行的風險價值為CoVaRaji|xi= VaRia。

i對j風險溢出貢獻率可用:ΔCoVaRj|iq = CoVaRj|iq -VaRj (公式7) 表示。

如果j表示的是整體銀行的風險價值,則公式(7)就表示某一i銀行對于銀行系統整體的風險溢出貢獻程度。

三、實證過程結果分析

(一)實證過程

在處理股權收益率時選擇每季度結束日的收盤股價價,計算收益率公式為:Ln(Pt/Pt-1),其中Pt為計算日股票收盤價,Pt-1為股票計算日前一期股票收盤價。為增強計算準確率,將算得的收益率擴大十倍。選取95%的置信度水平,并且收益率服從正態分布,因此得到Za的值為1.658。利用公式(3)進一步得到各個銀行單獨的風險價值,留備用。本文以中國銀行為例,見表1,得到中國銀行對其他每家銀行的風險溢出貢獻和其他每家銀行對于中國銀行的風險溢出貢獻。

(二)實證結果分析

單個銀行對其他銀行以及系統的風險溢出貢獻中首先分析中國銀行對于其他銀行的風險溢出影響,在中國銀行陷入困境時建設銀行的風險價值最大,即建設銀行此時風險絕對值是最大的,再之是招商銀行,工商銀行,交通銀行和中信銀行。再考慮中國銀行對于風險溢出的貢獻程度,中國銀行對于招商銀行的風險溢出貢獻率是最大的,再之是交通銀行,中信銀行和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這種風險溢出的貢獻率程度最大化也說明兩者銀行之間的關聯性是比較高的。

再之,分析每家銀行對于中國銀行的影響。發現如果當招商銀行陷入困境時其對于中國銀行的風險溢出貢獻是最大的,其次是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建設銀行和工商銀行。通過上述,得知國有銀行之間的關聯程度反而相對較低,而大型國有銀行和大型的私有銀行之間的關聯度是非常高的。

若考慮每家銀行對于整體銀行系統的風險溢出貢獻值,可發現招商銀行的風險溢出貢獻絕對值是最大的,其次則是交通銀行,中信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如果再進一步考慮風險溢出貢獻的相對值即風險溢出貢獻率。

另外一個方面也說明我國股份銀行已經逐漸在實力和整體重要性上有趕上并且超越眾多國有銀行的趨勢。實證對于審慎監管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即監管機構在選擇那些重要性銀行進行重點監測時應該考慮各方面因素,考察其風險的相對值而非風險溢出的絕對值,同時注重銀行的業務與投資者等民眾的緊密程度而非只是資產規模的大小。

參考文獻:

[1]Jorion, Philippe, 1997, “Financial Futures: Risk Management”, Published by Irwin Professional, Chicago.

篇(2)

60年代以后,全球金融格局的變化使金融危機不斷發生。為加強在銀行監管方面的國際合作,1975年,10國集團成員國成立了巴塞爾委員會,作為國際清算銀行的一個正式機構。巴塞爾委員會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對銀行的國家機構的監督》、《修改后的巴塞爾協議,對銀行的國外機構的監督原則》和《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等一系列重要文件。這些文件的制定與推廣,對穩定國際金融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自由化和一體化,使金融風險大大加劇,連續發生一些嚴重的大銀行破產事件,如1994年有129 年歷史的美國基德投資銀行倒閉,1995年英國有近233 年歷史的巴林銀行破產。這些事件使世界各國重新審視銀行監管,重視監管的系統性和有效性。1996年6月,7國集團里昂峰會結束時發表宣言呼吁強化金融監管體系。認識到這一客觀形勢,巴塞爾委員會在1996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年會結束后開始制定《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在1997年4月,推出了征求意見稿。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于9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香港年會上向世界有關各方介紹并解釋了核心原則的內容。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分五部分,共25條,即先決條件(原則1)、發照程序和對機構變動的審批(原則2至5), 持續性銀行監管的安排(原則6至21)、監管的正規權力(原則22)、 跨國銀行業(原則23至25)。

第一部分:有效銀行監管的先決條件。具體包括以下要求:由立法明確參與銀行監管的各機構的目標及責任、監管機構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包括人員、資金和技術)、作為監管依據的法律必須完善、國內外各類金融監管機構間加強信息合作等。

第二部分:發照程序和對機構變動的審批。它要求發照機關至少審查銀行的所有權結構、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經營計劃和內部控制以及包括對資本金在內的預計財務狀況,銀行監管有權審查和拒絕銀行向其他方面轉讓大筆股權或控制權的申請,銀行的大筆收購和投資符合標準。

第三部分:持續性銀行監管的安排。這是巴塞爾核心原則的關鍵部分,包括三個方面:(一)審慎法規與要求的制定與實施,可細分為資本充足率、信用風險管理、市場風險管理、其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二)持續進行的銀行監管手段有非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和(或)聘用外部審計人員、綜合并表監管;(三)銀行機構的信息要求有五個方面:會計標準、招生范圍和頻率、確認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監管信息保密和信息披露。

第四部分:監管者的正規權力。要求監管者有權采取糾正措施和關閉不具備生存能力的銀行。

第五部分:跨國銀行業。要求各國監管者實施全球性并表監管,東道國監管者遵循高標準約束外國銀行。

巴塞爾核心原則的最大特點是其系統性。它在吸收以往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從市場準入到持續性監管直至關閉不合格銀行,對銀行業的監管作了全面規定。它不同于以往的文件側重于資本充足率、利率風險等某一方面,而是著眼于銀行監管的全方位和有效性,它表明巴塞爾委員會在制定監管規則方面實現了一次質的飛躍。

二、我國銀行業監管狀況

我國的銀行監管較建國初期而言,無論在法規建設、人員素質還是在機構設置、監管手段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不可否認,我國銀行監管工作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沒有形成良好的銀行監管宏觀環境

銀行監管是保障銀行業穩健運行總安排的一部分。我國銀行監管目標的實現受到監管體制、人員素質、法律體系和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缺陷的制約。

1.監管體制沒理順。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進行銀行監管,審計部門對銀行的財務收支,信貸活動進行審計,但二者在工作中缺乏有效協調。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各分支機構的授權不明,二者也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工作中的配合,人民銀行內的計劃、金管、稽核、會計等部門各行其事,造成監管權分散,不能形成監管合力。

2.人員素質不高。銀行監管隊伍正處于新老交替期,而人事制度的弊端,使不懂業務的人員(如退伍軍人)走進監管隊伍;教育體制的弊端,難以培養出大量的高素質人才;而享樂主義又腐蝕了一些業務熟練的人員。因此,面對加劇的金融風險,監管隊伍日顯落后。

3.法律體系不健全。目前的法規多側重實體內容、忽視程序上的措施;法規內容粗略,難以操作,在一些銀行新業務方面存在著法律空白;現存的法規之間,存在著抵觸現象。

4.與國外監管機構的協調不充分。據統計,截至1997年6月底, 在我國的外資營業性銀行達147家,我國在國外的銀行機構超過500家。這需要國際監管合作。但由于各種原因,我國銀行監管機構對外聯絡較少,特別與在華銀行的母國缺乏充分溝通。

(二)沒有建立有效的持續性銀行監管體系

1.市場準入標準不完善。市場準入標準體現于《商業銀行法》第12至第15條以及《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的第15條中。這些規定過于簡單,尤其是缺乏對所有權結構、控制制度和財務預測的詳細規定。

2.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過于粗略。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從資本構成、風險權數和目標標準比率等方面對資本充足性作了詳細規定,已經為100多個國家所接受。 我國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主要體現于《商業銀行法》第39條第1項:“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之中,這一規定在現實中操作難度很大。

3.信息收集與處理亟待規范。問題主要在于:(1 )會計報表不統一,給監管部門的統計工作造成困難;(2)計算機信息網絡沒建立,微機軟件開發少且不統一;(3)信息修理人員沒有專業化, 對這類人員的選拔、提高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

4.對金融風險監管缺乏科學系統的量化指標。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如何監管,《商業銀行法》只做了簡單規定,《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監控指標》涉及面雖廣一些,但仍不全面,且操作性不強,需要補充和完善。

5.監管者權力的獨立性有待進一步明確。這主要表現在地方政府向銀行要貸款,迫使銀行違規經營。監管機構一旦發現問題,地方政府則設法求情,甚至用行政權力施壓。

(三)監管可為單一、乏力

1.現場監管方式落后,非現場監管應用少且不規范。西方國家的現場監管一般是在問卷調查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內容囊括內部控制、管理層、資產負債管理、流動性等方面,檢查手段主要是運用微機查閱。我國現場監管基本上是手工操作,檢查內容主要是資產負債管理。現場監管費時費力,西方國家運用少,主要依賴非現場監管。我國的非現場監管剛剛起步,且與現場監管分屬不同部門,缺乏配合,非現場監管主要依賴的報表,有時失真。

2.銀行內部控制機制薄弱。西方國家很早就注重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管理。我國長時期只重視銀行的外部監管,忽視了銀行的自我控制,結果造成許多大案要案發生。我國在1997年5月16 日才《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對內部控制的管理剛剛納入了正軌。

三、借鑒巴塞爾核心原則,促進我國銀行業監管

巴塞爾核心原則的目的之一是為各國監管機構提供一個基本的參考標準,供正在努力加強現有監管體系的監管者對照檢查現有的監管安排,并盡快制定出彌補缺陷的現實計劃。針對我國銀行業監管的缺陷,結合巴塞爾核心原則,我國可在以下幾方面采取積極措施。

(一)創造良好的銀行監管宏觀環境

1.建立新的銀行監管體制。為符合核心原則對監管機構獨立性要求,可在人民銀行總行下設銀行監管總局,負責全國銀行監管工作。在省、地兩級設分支機構,與地方人民銀行脫鉤,實行垂直領導,直接對銀行監管總局負責。同時,將審計部門以及人民銀行內在的計劃、金管、稽核、會計等部門的監管權統歸于監管部門。

2.全面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首先要對在崗人員培訓,可通過在職學習、脫產進修、出國交流等多種方式進行;其次要大力引進品德優良、業務熟練、懂法律的專門高級人才;最后還應建立競爭淘汰機制,獎優罰劣,堅決辭退不稱職人員。

3.健全銀行監管法律體系。一方面要對已有法規加以清理,對已經過時的法規,如《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應對照《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基本法律或修訂或廢除;另一方面對銀行的一些新業務采取超前立法方式,改變過去先比賽后定規則的陳舊做法。另外,還要提高立法水平,對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作出詳盡縝密科學的規定,防止出現法律常立、常改、常廢的不穩定現象。

4.加強與國外監管機構間的合作。這一方面需要我國進一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創造條件,爭取早日加入巴塞爾委員會和世界貿易組織;另一方面要建立與外國銀行監管當局特別是在華銀行的母國銀行監管機構的定期聯絡制度,加強信息交換,交流監管經驗。

(二)建立有效的持續性銀行監管體系

科學的持續性銀行監管體系與過去的合規性監管、事后監管相對應,它是全面防范、處理金融風險的客觀需要。這一監管體系應包括:

1.對市場準入和機構變動的審查。(1 )對市場準入審查要全面:銀行股東的財務狀況、聲譽和經營業績;內部控制制度和組織機構,特別是內部審計、稽核部門的獨立性;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品行、專業知識和銀行經驗;財務預測是否明確、現實可行;擬在我國設立銀行機構的外國金融機構應達到巴塞爾協議有關資本充足率的最低標準,其所在國具有并表綜合監管能力。(2 )對機構變動的審查包括銀行股權的受讓人達到批準新銀行對股東的要求和銀行的重大收購與投資在銀行的經營能力和法律許可的范圍內。

2.風險監管制度。(1)信用風險管理。 對超過一定數額或資本比例的貸款由監管機構審查;銀行呆帳損失準備金的提取足以防范一般的信貸風險;對風險集中實行控制;關聯貸款不得優于市場條件,也不得超過限額。(2 )利率風險管理。銀行須建立利率風險控制制度和程序,并定期向監管者匯報利率風險的狀況和處理措施。監管者可向銀行提供有關資產組合和期限搭配的建議。(3)流動性風險管理。 監管者應保證銀行業務不過份擴張、資產搭配合理以及持有相當比例的較強變現能力的高質量的資產。(4)操作風險管理。 嚴格執行內部會計和稽核制度;實行積極的交叉監督,如一筆業務由雙人簽字;建立保險制度和應急計劃,一旦出現風險事故能及時化解。(5)資本充足率管理。 應結合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規定,制定規范化、量化的實施辦法:對銀行資本分成兩類。第一類核心資本包括股東和公開的儲備金,第二類附屬資本包括未公開的儲備金、重估價儲備金、通用貸款損失準備金、帶債務性質的資本證券和次級的長期債券;為銀行資產確定風險權數,可采用0、10%、20%、50%和100%五個權數;細化目標標準比率,在總的比率不低于8 %的基礎上,分別規定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所占比例。(6 )信息管理。首先應采用最新技術,大力開發監管軟件;其次,將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獲取的信息相互對照、補充;最后還應注意:會計準則統一,新設銀行和出現危險征兆的銀行定期向監管者報告情況,監管者對銀行的敏感信息負保密義務,監管者定期公布銀行情況,銀行也應定期公布財務狀況,使公眾能正確決策。

3.對違規銀行的處理。監管者應有權命令銀行采取挽救措施;限制銀行的業務活動,包括已經開展的業務和準備開辦的新業務;撤換高層管理人員或董事,情節嚴重的,剝奪其在銀行界就業的機會;接管銀行;關閉已根本喪失償債能力的銀行。

篇(3)

Abstrace: Banking supervision reform is a hot topic in the current financial crisis. In these discussions, more and more evidences indicate that this turn reform should emphasize the 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 and market discipline. Core principles of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and Basel II, as guidelines of global banking supervision, advocate the 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 and market discipline. This paper first discusse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 and market discipline, and then give some advises for how to implement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in China.

Key Words: 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market discipline,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2265(2009)03-0052-03

一、引言

銀行監管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金融體系的內在不穩定性是對銀行危機產生機制的主流解釋,而政府的干預可以有效防范危機的產生,這可以解釋政府實施銀行監管的理論基礎。而監管行為所產生的成本及其成本收益分析,是監管行為可持續性的關鍵考量。有效銀行監管就是權衡監管收益與成本,以最小的監管成本實現銀行監管收益的最大化,促進宏觀經濟發展。

美國次貸危機的發生與演變,充分顯現出金融危機快速傳導的特性和巨大破壞力,其原因之一就是監管體系未能及時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斷危機惡化。次貸危機引發人們對銀行監管有效性的反思,對現有監管框架、監管方式和監管理念重新審視。盡管金融監管改革的最終塵埃落定尚需時日,但原則導向與市場紀律配合的改革指向卻漸趨明朗。

次貸危機發生之后,美國財政部了《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藍圖》,長期目標就是逐步改革“規則監管”方法,建立一個全新的“目標導向”的監管框架,其本質上是采用了原則導向監管的理念和做法,即根據市場的發展變化來調整監管資源,增加與市場的有效溝通,更好平衡監管的加強與市場紀律的培養。美聯儲主席伯南克也指出“監管最好的選擇就是用持續的、原則導向和風險為本的監管方法來應對金融創新。無論何時,只要可能,市場紀律的培育是防御的第一戰線;為確保投資者和管理人員對其金融決策負責,監管者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對于市場紀律的加強;依靠市場紀律不應該同自由放任政策相混淆,市場紀律通常需要政府監督的支持。”

原則導向與市場紀律配合的監管思路,勢必對我國金融監管有效性建設產生深遠影響。如何根據我國銀行業改革

發展實際,因地制宜、穩妥地進一步加強監管有效性建設,是當前值得研究的重要課題。

二、原則導向與《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原則導向監管是指更多地依賴于原則并且實踐結果導向的監管活動,同時以規則作為輔助以實現監管目標。盡量多的以原則為指導和盡量少的使用規則是原則導向的關鍵內涵。

顯然,與原則導向監管相對應的是規則導向監管。規則導向的實質是“邊界明確”,要求監管者明確說明什么是準許的,什么是不準的。“邊界明確”的優點在于監管者便于執行,被監管者也能清楚了解自己的責任。但是,規則制定要以市場活動為根據,其先天的滯后性總是為市場留下套利機會。而且由于規則太多,各個規則之間就可能出現矛盾。實際情況正是由于這些規則自身愈來愈復雜,最終不能夠被人們充分理解,市場開始發展出用以避稅或者逃避規則約束的產品和服務。美國次貸危機就被認為是規則導向監管缺乏彈性和前瞻性的后果。

原則導向監管理念的倡導者是英國金融服務局,并在全球范圍內被廣為接受。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為各國監管當局設立了良好監管實踐的基本要求,體現了原則導向監管理念,我國也將核心原則作為評估監管體系的質量和明確未來工作要求的標桿。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規定了有效監管體系應遵循的25條原則。這些原則總體上可劃分為七個方面的內容:目標、獨立性、權力、透明度和合作,許可的業務范圍,審慎監管規章制度,持續監管的各種方法,會計處理與信息披露,監管當局的糾正及整改權力和并表及跨境監管。《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明確提出,有效的市場約束是實施有效銀行監管的先決條件。

原則導向監管的優點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1)原則側重于目的而不是那些細節性的規定,增加了監管的彈性和靈活度,使監管要求更具“持久性”,監管者能夠根據市場變化調整監管重點,被監管者則不能輕易規避。(2)原則給予被監管機構和監管者一定的靈活度,能夠提高市場效率,促進業務模式、產品、戰略和內部流程的創新。(3)原則著眼于最重要的規則,有利于降低監管成本。(4)原則導向監管有利于金融機構內部培養風險管理與合規文化,使得風險管理與合規文化能貫穿在每個業務條線之中,而不僅僅只是合規部門或風險管理部門去了解和遵循監管者的要求。

三、市場紀律與《新資本協議》

市場紀律是指充分發揮市場在信息收集、傳導方面的作用,使市場參與者共同來監督銀行經營活動,通過及時發現風險來降低危機發生概率。因此,市場紀律是一種市場影響機制,這種機制不僅把監督和約束銀行的任務授權給監管機構,同時也授權給市場參與者,通過市場參與者的連續約束行為激勵銀行以安全、穩健的方式來經營。巴塞爾委員會于2004年頒布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新資本協議》),將市場紀律引入銀行監管實踐。銀監會于2007年頒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將于2010年底起在我國實施《新資本協議》。

顯然,市場紀律的理論基礎是有效市場假說,即市場參與者能夠獲取所有市場信息,并據此做出理性反應。但是,《新資本協議》并沒有偏執地相信市場能夠完美運行,而是通過最低資本要求、監管當局監督檢查、市場紀律三大支柱相互配合與完善,共同推動有效銀行監管。

對于市場紀律,《新資本協議》強調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監管者應當為銀行信息披露方式與披露內容設定原則,確保所披露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以利于市場參與者了解銀行經營范圍、資本情況、風險暴露、風險評估程序等信息。

市場紀律通過建立監管者與市場參與者相互補充的監管機制,能夠更加及時有效地防范銀行風險,促進銀行合規經營。市場紀律發揮作用,也依賴于嚴格明晰的會計準則、完善的銀行公司治理機制等先決條件。

四、對我國實施有效銀行監管的思考

(一)應當重視原則導向與市場紀律的監管理念

原則導向與市場紀律監管理念,重新確立了監管與市場紀律之間的關系,其實質在于將監管與市場有機地統一起來。監管的最終目標是金融穩定,實現金融穩定的路徑是通過原則導向監管來培養市場紀律。作為新興市場國家,中國的市場機制還很不完善,充分實施原則導向監管和發揮市場紀律的條件還不成熟,因此應當根據《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和《新資本協議》要求,積極推進銀行公司治理改革、建設良好信用環境、繼續堅持管內控和提高透明度,為進一步推動有效銀行監管創造條件。

(二)推進銀行監管由“規則導向監管”向“規則導向監管”與“原則導向監管”相結合的轉變

實施原則導向監管并不是要摒棄規則導向監管,而是要將一般原則與特殊規則相結合,通過實踐權衡不斷調整二者的平衡。就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行業監管現狀來看,尚不完全具備實施原則導向監管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但是,根據金融創新和日新月異的技術進步以及國際上推進良好規則和實施監管改革的發展趨勢,我國銀行監管既要基于審慎監管的需要堅持規則導向監管,又要基于鼓勵金融創新的需要逐步推行原則導向監管,從“規則導向監管”向“規則導向監管”與“原則導向監管”結合轉變。

(三)建立有效的“公共安全網”機制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指出,建立適度的“公共安全網”機制是實施有效監管的前提之一。“公共安全網”一方面能夠在正常時期幫助建立銀行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加強市場約束、防范道德風險;另一方面能夠在危機發生時預防多米諾骨牌現象在金融體系發生,從而降低系統性危機發生的風險。在我國,政府一直被認為是銀行存款的最終擔保人,這可以視為一種“隱性的安全網”。但是政府對銀行實施保護的普遍觀念容易引發道德風險,最終會導致銀行部門的脆弱性,所以首要的任務是通過設立顯性的安全網,減少和明確政府保護的邊界。在當前的情況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既可以減輕政府的壓力,又有助于良好市場秩序的形成,是必然的選擇。

(四)提高監管和被監管人員素質

原則導向監管的運用需要高素質的人力資源環境。與規則導向監管理念不同,原則監管意味著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面對的不完全是清晰明確的法規條文,需要根據現實中的情形做出靈活審慎的職業判斷,這對人員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原則導向監管對高素質人員的需求不僅針對監管者,還包括被監管者。原則導向監管要求監管機構實現在理念、判斷和能力上的巨大進步,同時,由于原則導向強調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持續而充分地溝通,所以,也要求被監管者的人員素質要相應改變和提升。只有監管機構和被監管機構從業人員的共同進步,才能實現中國銀行業的真正進步。

(五)嚴格銀行業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國上市銀行已經建立起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城市商業銀行也依據《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等法規要求進行信息披露。但是仍有大量的城信社、農信社沒有強制進行信息披露。已經實施信息披露的銀行業機構,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準確性也有待于進一步提高。我國要逐步發揮市場紀律的作用,就要進一步規范和嚴格銀行業的信息披露行為,使市場參與者能夠及時全面了解銀行經營信息。

(六)規范對評級機構和擔保機構的監管

次貸危機中,一些評級機構因給予次貸債券極高的信用評級,被外界批評為扮演了對次貸風暴推波助瀾的角色。我國擔保公司和評級公司也存在沒有嚴格的準入門檻、缺乏有效的行業監管等問題。評級機構和擔保公司作為市場紀律發揮作用的重要環節,理應對其加強監管,通過明確對評級公司行使全面監管職權的監管機構、統一行業準入標準和退出規則等手段規范市場秩序,為實施有效監管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 王兆星 .中國銀行業監管有效性建設進入新階段[N].金融時報,2008年.

篇(4)

關鍵詞:

新常態;外匯管理;規則監管;原則監管

一、引言

隨著中國經濟步入新常態,在涉外經濟領域,我國外匯運行也已呈現一種新常態,主要有兩個標志:一是跨境資金流動從持續凈流入到趨向基本平衡。2014年以來,國際收支趨向基本平衡的態勢日趨明顯,當年經常項目順差與國內生產總值之比為2.1%,與2007年的歷史高點相比回落了近8個百分點。二是人民幣匯率由單邊升值趨向基本均衡,雙向波動成為常態。2015年4月和7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兩次表示,近期人民幣匯率沒有明顯低估。2015年8月11日,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報價機制調整,在人民幣匯率連續下跌后,曾有多次反彈。這表明人民幣匯率已經結束了長期以來的單邊升值趨勢,進入雙向波動階段。外匯運行進入新常態,需要對原有的外匯管理模式進行反思,轉變管理模式適應新常態。一直以來,金融監管領域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規則導向監管”(rules-basedregulation),另一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原則導向監管”(princi-ples-basedregulation)。規則監管通過制定具體的規則,規定金融機構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操作性強,但缺乏靈活性[1]。長期以來,我國外匯管理模式就是典型的規則監管,依賴數量龐大的規章制度對銀行和涉外經濟主體進行監管。隨著我國外匯運行步入新常態,外匯收支的規模在擴大、結構在豐富、工具在創新,原有的僵化的規則監管模式越來越難以適應涉外經濟發展的要求,外匯管理有必要轉向更富有彈性的原則監管,通過制定一些高層次的原則性規定來實現監管目標。

二、外匯管理轉向原則監管的必要性分析

(一)原則監管是宏觀審慎框架下系統性風險管理的要求事實上,我國外匯管理方式從2009年開始已經逐步由事前審批轉為事中事后監管上來,開始實行外匯管理簡政放權。外匯管理簡政放權不能是一放了之,要管得住系統性風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加快構建宏觀審慎框架下的跨境資本流動管理體系[2]。宏觀審慎強調的是宏觀的、系統性的風險,而注重微觀業務合規性的規則監管難以從宏觀角度識別與管理系統性風險。原則監管依靠的是高層次的規則,從風險管理的角度更能適應宏觀審慎管理的要求。

(二)原則監管更能適應外匯形勢和金融市場的變化隨著匯率定價機制的市場化,人民幣匯率雙向波動日趨明顯,為滿足經濟主體防范風險和境內外市場套利的需要,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層出不窮。如果繼續實施規則監管就要求外匯局不斷制定新的細致規章制度,應對改革和金融市場上的變化。結果是數量龐大的規章制度使銀行望而生畏,對業務量不大的中小銀行尤其如此。截至2014年末,國家外匯管理局宣布廢止和失效規范性文件700余件,保留有效法規仍然有297件[3]。而原則是一些層次更高的規則,有效性更為長久。如無論如何改革和業務創新,經濟主體辦理外匯業務都不能背離真實性原則的要求。

(三)原則監管可以有效防止銀行的道德風險詳細、具體的規則便于執行,但也可能導致銀行將主要精力投入到滿足監管形式上的要求,只注重業務的表面合規性,忽視背后的風險。也正因為表面合規后銀行不用承擔責任,一些商業銀行出于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甚至與企業合謀避開外匯管理規定。即使是設計再嚴密的監管體系,頒布再多的法律法規都不免存在漏洞,這些漏洞往往被銀行和企業利用。原則監管更注重結果,將如何實現這些結果留給銀行,一旦政策執行出現問題,無論是疏忽還是惡意,銀行都將受到處罰。這種機制下,銀行不但不敢鉆法規的漏洞,而且還會積極主動執行相關法規,其目標和外匯監管部門的監管目標基本趨同。

(四)原則監管有利于業務創新外匯管理要立足于服務實體經濟,而海量細節化的、高度復雜的規則可能會使銀行不敢冒政策風險進行業務創新,服務企業的實際需求。原則監管減少了對銀行條條框框的限制,在銀行保證業務真實性并遵循一些基本原則的前提下,賦予銀行更多自主經營的權力,有利于銀行發揮主動性和創新的積極性,滿足實體經濟的需要。

三、外匯管理轉向原則監管應當注意的問題

原則監管不只是制定幾個重要的原則,還應考慮與金融體系現狀是否適應、如何讓原則落地等因素。

(一)原則監管有效實施的前提是銀行業較高自律和內控水平英國實施原則監管有其歷史文化傳統方面的原因,其金融體制是漫長的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過程中逐步演進的結果,銀行經歷了較長的自律發展階段。金融業監管建立在非正式的“道義勸說”和“君子協定”基礎上,基本上是通過銀行的自我約束來實現的。多數銀行都會自覺地在法律框架下經營,監管者的權利大部分情況下僅是一種威懾,很少使用。有研究表明,原則監管能夠有效實施是與一定的金融業基礎環境相適應的。銀行內控水平越高,越有利于原則監管的實施,若內控水平較差,原則監管的效率也差。原則監管要能在外匯管理中得到有效實施,銀行的自律和內部控制水平需要達到一個較高水準。

(二)實施原則監管不能放松監管要求有觀點認為英國原則監管是“輕的監管”(lighttouch)或“軟的監管”(softtouch)。原則監管實際上既不輕,也不軟,可能比規則監管更有威懾力。原則監管能夠有效發揮效力一定程度上是以其處罰威懾力為基礎的,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就把銀行對原則的嚴格遵守作為有效監管的根本。2005年6月,花旗銀行集團在進行歐洲政府債券交易時的做法頗具爭議,違反了行業中一些不成文的規定,被FSA罰款1390萬英鎊。FSA認為,花旗銀行違反基本原則第2、第3條,在業務過程中沒有體現投資銀行應有的技能、注意和審慎,而且沒有對業務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花旗集團在法國也從事了類似交易,但是沒有被罰,因為法國當局認為沒有違反當時的法律。花旗集團在表示歉疚的同時,也指出公司并沒有違反英國的市場規范。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實施原則監管后不但沒有放松監管要求,反而應該更加嚴格,提高監管威懾力,有效堵住規則制定中的疏漏之處,讓銀行不敢鉆空子。

(三)實施原則監管是一個漸進過程原則監管與規則監管不是完全對立的,而是相互補充的。以英國為例,監管當局并不是放棄規則,在基本原則下面還保留了一些詳細的規則。實際上,所謂原則監管是一種“更多以原則為基礎的監管”(MorePrinci-ples-BasedRegulation),是將原則與規則相結合,并不斷地在二者之間尋找平衡點[4]。因此,外匯管理中實施原則監管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原則監管并不是要拋棄所有規章和規則,而是由于目前實施外匯監管所依據的監管規章、規則過于繁雜,增加了操作的難度,需要對現有的規則進行改革,更多地依據注重結果的、高層次的規則和相應的原則實施監管。在一些情況下,仍然需要依靠詳細和描述性的程序確保政策得到落實。因此,外匯管理提倡的應是“更多的原則導向監管”,這是一個不斷改進的過程,不能一下子完全放棄規則,而是逐漸減少規則的數量,逐漸強調原則的作用。

(四)原則監管應以結果為導向實施原則監管后,監管者應該更注重結果,而將如何實現這些結果留給被監管機構的高級管理層。目前,外匯管理逐漸開始強調銀行要遵循“展業三原則”,即“了解客戶”“、了解業務”和“盡職審查”。“展業三原則”的提出增強了外匯管理的靈活性,對商業銀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銀行不能再像以前一樣,只要機械地遵守了某項規則,或者按照法定程序運作業務,即使最后證明經濟主體的業務真實性存在問題,也被認為合規守法經營。目前“,展業三原則”還處于探索階段,真正落地還存在一些困難,外匯局需要對這些原則進一步具體化,并制定一些輔原則,便于銀行執行。原則監管得到有效實施后,只要銀行在執行外匯管理政策中出現問題,銀行就要被追責。

四、相關政策建議

(一)加強商業銀行內控建設由于歷史原因,各商業銀行以往注重的是如何從形式上機械地執行外匯局具體、明確的法規,內控制度方面是個薄弱環節。從外匯管理實踐來看,也確實如此,部分商業銀行在執行外匯管理法規方面內部控制乏力,自律能力還比較差,風險管理能力仍然不是很強。外匯局提出的“展業三原則”屬于理念上的原則,不僅每家銀行都有各自的理解和解讀,即使在同一家銀行層面,從總行到分行,再到支行,每一級部門的理解都有差異。如果內控制度有效性缺失,“展業三原則”缺乏完備有效的制度作為支撐,直接導致合規性操作流于形式。這種情況下,如果只注重制定原則,不注重提高銀行內控水平,原則監管可能面臨失敗。因此,外匯局應大力促進商業銀行的內控建設,將內控制度建設作為外匯檢查的重點。

(二)可以考慮實行分類監管我國從事外匯業務的銀行包括四大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外資銀行的分支機構。這些不同層次的銀行成立時間、業務水平、資產規模、管理成熟度、發展模式等都有所不同,用同樣的監管方式和方法效果不會很理想。我們可以借鑒英國金融監管中的一行一策的做法,對不同銀行采取不同的監管模式。對于公司治理良好、業務經營規范的商業銀行,如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考慮采用原則監管,賦予其更多的靈活性和自由。而對于那些成立時間較晚、公司治理水平一般、業務經營不夠規范的商業銀行應以規則監管為主、原則監管為輔,防范風險,對其業務種類和業務創新予以限制。在這些銀行公司治理和內部管理提升后,再逐漸轉向監管。

(三)嚴厲處罰違規的金融機構對于內控制度存在缺陷以及內控制度未得到有效執行的銀行應予以嚴厲處罰,產生震懾效果。英國的經驗表明,具有高度權威的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道義勸說”的有效性是原則監管能夠成功的關鍵之一。嚴厲的巨額處罰是保持監管機構權威性的重要手段。在相關處罰方面,外匯管理可以參考國外反洗錢的相關規定。如2014年1月,英國的金融行為監管局對標準銀行處以700多萬英鎊的罰款,實際上監管當局并沒有發現其客戶有洗錢行為,而只是因為其制定的內控制度存在缺陷且未得到有效執行。

(四)加強外匯管理人員培訓,培養復合型監管人才原則監管意味著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面對的不完全是清晰明確的法規條文,要根據現實情形做出靈活審慎的職業判斷,這對人員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監管人員需要具備更高的分析能力、更專業的知識和更高的判斷能力,才能體現監管的權威性。外匯管理部門應加大自身隊伍的培訓力度,加強對外匯市場運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運作等的了解,不斷提升監管效果。原則導向強調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持續而充分地溝通,因此,被監管者的人員素質也要相應改變和提升。

參考文獻:

[1]AnitaI.Anand,Rulesv.PrinciplesasApproachestoFinancialMarketRegulation,HarvardInternationalLawJour-nal,Vol.49,2008.

[2]周琰.主動適應新常態奮力開創外匯管理改革新局面[N].金融時報,2015-01-10.

篇(5)

歸納起來,改進持續監管的工作重點包括:一是進一步強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功能,二是加強與銀行董事會和管理層的接觸,三是強化并表監管,四是進一步強化內外審計功能

銀行監管當局能否持續地對被監管機構實施監管,是衡量銀行監管有效性的一項重要標準。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中有五條原則專門描述了持續銀行監管的基本方式、手段及其要求。其核心內容是:銀行監管體系應包括某種形式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具備在單一和并表基礎上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家銀行的審計報告和統計報表的手段;能夠通過現場檢查或利用外部審計師對監管信息進行核實;有能力對銀行組織實施并表監管。

持續銀行監管的要求

監管當局應每年與銀行管理層和董事會會晤,對監管檢查和外部審計的結果進行討論

(一)建立完善的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體系

《核心原則》原則16提出了建立完善的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體系的基本內容及其標準。該原則指出,銀行監管當局應當通過與銀行管理人員接觸以及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等方式,深入了解銀行經營與風險狀況并定期進行分析和評估,對銀行遵守法規情況進行檢查,確保銀行安全穩健運行。通過由監管當局或外部審計師進行的現場檢查,獨立地對銀行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進行檢查,核實銀行所提供的各類信息是否真實、可靠,并能夠獲得評價銀行所需的進一步信息;通過非現場監測,閱讀和分析審慎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包括公開信息在內的有關信息,審查和分析銀行的財務狀況,對銀行的經營與風險狀況及其發展趨勢進行跟蹤。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的合理搭配依不同國家的具體國情而定,但兩者應有機結合,相輔相成,避免出現監管漏洞。

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提出的更高要求包括:要求銀行監管當局應通過一定的程序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的有效性實施檢查,并解決發現的問題;監管當局有權獲取銀行內部和外部審計師向董事會提交的審計報告;監管當局具有必要的方法,能夠識別和評估銀行所承受風險的類型、性質、重要性和范圍,包括業務重點、風險狀況和內部控制環境,并根據評價結果確定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的重點;法律要求監管當局將在監管過程中獲得的信息作為保密信息處理;監管當局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依靠具有獨立性而且質量可靠的內部審計工作。

(二)銀行監管者與銀行管理層保持經常性接觸

《核心原則》原則17要求監管當局必須與銀行管理層保持經常性接觸,以全面了解銀行的經營與風險狀況。其基本要求是:監管當局應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定期與銀行高中級管理人員進行會晤,討論有關業務問題,如銀行的經營策略、集團結構、治理結構、運作情況、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資產質量和風險管理系統等等;監管當局應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以及與銀行定期會晤等方式全面了解銀行的業務狀況;監管當局應當要求銀行向其通報重要的業務變化和出現的不利因素,其中包括違反法律和審慎監管要求的情況;在發照以及日常監管過程中,監管當局要隨時考慮到銀行管理層的素質。

(三)在并表基礎上收集、審查和分析相關銀行信息

《核心原則》原則18從以下方面闡述了這一要求:監管當局在法律上有權要求銀行機構定期報送單個和并表的財務及經營狀況信息。這些報表包括表內外資產負債情況、損益情況、資本充足率、流動性、大額風險、貸款損失準備、市場風險和存款來源等;法律和法規規定,或者監管當局有權規定并賬及所用會計方法的原則和標準;監管當局具備必要的手段,要求銀行及時、準確地提供信息。監管當局確信銀行高級管理層有適當級別的人員負責監管報表的準確性,能夠對有意誤報和長期錯報進行處罰并要求更正不準確的信息;監管當局要求銀行報送的信息包括規范、審慎的統計報表,詳細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關于表內外業務和資本儲備等詳細情況的輔助報表。

此外,銀行還必須報送貸款風險分類和計提損失準備的情況;如監管當局認為某些信息事關銀行的財務狀況及對其風險狀況的評價,則有權向銀行和銀行相關的公司(無論從事何種業務)索取和獲得這種信息;監管當局具備一套運用統計和審慎監管信息對銀行的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持續監控的分析系統,監控結果還用于制定現場檢查計劃;為了對銀行組織進行有意義的比較,監管當局從所有銀行和銀行組織內的所有相關實體收集同一日期(存量)、同一時期(流量)的數據;監管當局根據所需信息的性質以及銀行的規模、業務和風險狀況確定向銀行收集數據的頻率(如月度、季度和年度)。

(四)確保監管信息的質量

《核心原則》原則19對監管信息的質量及其核實方法進行了描述,主要包括:監管當局計劃和實施現場檢查的過程是連貫的,檢查由本部門人員或必要時使用外部審計師進行。監管當局具備必要的政策和程序以確保現場檢查做到全面、有連續性,責任和目標明確,檢查結果清楚。監管人員與銀行及其審計人員定期對外部審計的結果進行討論,并商定各自在改進工作中的責任;監管當局出于監管目的有權對外部審計的質量進行監控。監管當局有權直接任用外部審計師執行監管任務。如監管當局對某項外部審計師的任命在資格或獨立性方面有異議,則有權反對此項任命;監管當局也可使用外部審計師對銀行業務的某些方面進行檢查,但前提條件是其具有獨立性和專業的工作技能。在使用外部審計的情況下,監管當局應明確規定監管當局和外部審計師各自的作用和職責;監管當局在法律上有權全面接觸銀行的所有記錄,必要時,也有權接觸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職員;監管當局應有計劃、定期地對現場檢查人員提供的監管報表或外部審計的結果進行檢查。監管當局應要求審計部門對資本充足率等重要報表至少每年進行審計并向監管當局提交審計報告。

《核心原則》提出的更高要求是,監管當局應每年與銀行管理層和董事會會晤(應能與董事會成員分別會晤),對監管檢查和外部審計的結果進行討論。此外,監管當局還應與外部審計師定期會晤,討論共同關心的銀行業務問題。

(五)銀行監管當局要有能力對銀行進行并表監管

《核心原則》原則20闡述了銀行并表監管要求,其監管標準包括:監管當局掌握銀行組織(即銀行及其子公司)或集團的整體結構,了解其主要業務,包括由其他機構直接監管的業務;監管當局的監管框架能夠評估一家銀行或銀行集團從事的非銀行業務給這家銀行或銀行集團帶來的風險;監管當局在法律上有權全面審查銀行的業務,無論是銀行直接從事的業務(包括海外機構的業務),還是通過子公司和附屬機構間接從事的業務;監管當局對銀行組織附屬機構和子公司的直接和間接監管不受任何阻礙;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監管當局有權要求銀行組織在并表基礎上達到審慎監管標準。監管當局運用其權力對并表基礎上的審慎監管標準作出規定,包括資本充足率、大額風險暴露和貸款限額等;監管當局收集每個銀行組織的并表財務信息;監管當局與銀行集團內各業務機構的對應管理部門建立必要安排,以便獲得關于這些業務財務狀況以及風險管理和控制是否完善的信息;監管當局有權限制或界定銀行集團整體的業務范圍和開展這些業務的海外場所。監管當局運用這一權力來確保銀行業務受到妥善監管,避免銀行組織的安全和穩健受到不利影響。

《核心原則》對允許公司擁有銀行公司的國家還提出了更高要求:監管當局有權對母公司附屬公司的業務進行審查,并實際運用這一權力確保銀行的安全和穩健;針對母公司和非銀行附屬機構發生的可能有損于銀行安全穩健的問題,監管當局有權采取糾正措施,包括隔離措施;監管當局有權規定和強制執行母公司所有者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標準。

持續監管方面的進展

商業銀行治理改革中更加強調內審的作用;日常監管中將商業銀行內審工作納入監管范圍,對其獨立性和專業性作出評價并提出改進建議

作為中國的銀行監管當局,中國銀監會以《核心原則》所設定的標準為努力方向,以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為重點,在持續銀行監管方面進行了不懈的努力,其工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進一步完善了現場檢查制度

在現場檢查方面,中國銀監會的工作目標是建立統一、規范的現場檢查標準和程序,提高現場檢查的計劃性、針對性、連續性,實現現場檢查的制度化、規范化、專業化。所采取的改進措施主要體現在:完善現行的現場檢查操作規程,制定統一的現場檢查手冊,對檢查范圍、頻率、內容、程序等進行具體規范;充分利用非現場監測信息和以往現場檢查結果制定詳細的現場檢查計劃;針對不同地區和不同機構的業務及風險狀況確定檢點、檢查頻率和檢查深度,有效、合理地分配監管資源;強化后續現場檢查,對以往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和督促整改,并將其作為監管責任制中實施問責的重要內容;強化現場檢查對非現場監測信息的核實功能;建立與外部審計師的溝通機制,充分利用外部審計,使之成為監管工作的重要補充力量。

(二)注重強化非現場監測功能

在非現場監測方面,中國銀監會的工作目標是,建立統一規范的非現場監測的工作標準和程序,在滿足風險監管需要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減輕被監管機構負擔。明確監管信息要求,確保監管信息的可比、準確、完整和及時,增強非現場監測的分析、預警、指導功能。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制定統一、規范的非現場監測工作程序,提高非現場監測的工作質量和效率;編制非現場監測數據報送手冊,規定統一、規范的監管數據定義和口徑,解決“數據源”問題,保證監測信息的可比性;采用先進的數據采集方式,并通過定期走訪、審慎會談、要求報送補充信息、專題質詢等方式,保持與被監管機構的經常性接觸,及時獲取全面的監管信息;依據被監管機構的組織結構、規模大小和從事的經營活動,確定不同的信息報告范圍和報告頻率;完善現有的非現場監測指標和報表體系,并采用先進的數據分析工具,提升非現場監測的分析和預警功能;建立專門的監管信息保密制度,增強對重要敏感監管信息的保密能力;強化非現場監測對現場檢查的指導作用。

(三)加強與銀行管理層的溝通

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研究制定監管人員派駐銀行制度;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和監管框架,對銀行高管人員實行持續性監管。

(四)完善并表監管

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制定合理規劃,要求商業銀行積極推進并表管理工作,按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并表數據和管理信息;中國銀監會加強與其他監管部門的溝通,不僅包括高層和政策層面的溝通,也包括具體監管事項的溝通;加強對中資銀行海外機構的現場檢查工作。

(五)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作用

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商業銀行治理改革中更加強調內審的作用;日常監管中將商業銀行內審工作納入監管范圍,對其獨立性和專業性作出評價并提出改進建議。

進一步完善持續性監管

中國銀監會要加強與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部門的協調與溝通機制,充分分析和評估銀行集團的非銀行附屬機構對銀行部門所產生的影響

為加強持續銀行監管,中國銀監會已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些措施已經成為日常監管工作的成熟做法,有些措施則是剛剛起步,需要花費時間和精力去具體落實。從制度保證方面,中國銀監會核心原則自我評估小組根據評估標準找出了持續銀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改進建議,今后也將繼續通過評估的方式定期對我國銀行持續監管手段進行再評估,提出改進措施,促進銀行監管工作的有效性。歸納起來,改進持續監管的工作重點包括:

一是進一步強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功能。主要包括: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在保證監管效果的前提下盡量減輕被查銀行的負擔;增加現場檢查的科技含量,提高現場檢查效率;對非現場數據的指標、定義重新進行規范;通過“1104工程”推進中國銀監會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強化對監管人員的培訓,提高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技能。

篇(6)

并表監管的涵義與特征

并表監管作為一種銀行監管方法,是相對于單一監管而言的,它強調對銀行或銀行集團在全球范圍內面臨的所有業務風險,無論其機構注冊于何地,應從整體上予以綜合識別、計量、監控和評估。并表監管作為銀行監管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巴塞爾文件和各國銀行法規中都有相應的表述。依中國銀監會的定義,并表監管是指在單一法人監管的基礎上,對銀行集團的資本、財務以及風險進行全面和持續的監管,識別、計量、監控和評估集團的總體風險狀況。分析起來,并表監管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它是銀行或銀行集團的母國當局實施的監管。并表監管不同于東道國對外資銀行機構的監管,它的實施主體為母國監管當局。所謂母國監管當局,通常是指銀行或銀行集團的成立地國的銀行主管當局。當一家銀行或銀行集團具有復雜的組織結構且其中有多重股權結構的情形下,“母國當局”可能包括多個,如銀行集團的母國當局、為集團所擁有或控制的銀行的母國當局、擁有最大持股的銀行的母國當局等。

它是以銀行或銀行集團及其跨境機構的合并資產負債表為基礎所進行的監管。并表監管不同于針對單個銀行機構的“單一”監管,而是以銀行或銀行集團的合并財務報表為基礎進行的監管,其并表的范圍通常由各國銀行監管當局依特定銀行或銀行集團的股權結構和業務風險類別加以確定和調整。例如,中國銀監會就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以控制為基礎、兼顧風險相關性,來確定并表監管范圍。通常,并表的對象包括銀行總行或母行及其海內外分支行、子公司以及參與銀行等,在一定條件下還包括該銀行下屬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附屬公司以及所涉及的金融企業集團,并表的范圍一般視其母行持股或參與的比例及其有效控制程度、附屬機構對母行的風險影響程度而定,并表的事項廣泛涉及母行及其海內外分支機構、子公司等在全球范圍內所從事的業務活動。

它是一種持續性銀行監管。并表監管不局限于會計意義上的并表,而是廣義的監管并表。它作為一種銀行監管制度安排,一般是通過制定和實施審慎法規和要求,運用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持續性監管方法來進行的,著重關注監管意義上的風險信息,包括資本充足率、大額風險暴露、內部交易、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以及銀行集團的并表管理能力等。實踐中,并表監管大都采用定量和定性兩種方法。其中,定量監管主要是針對銀行或銀行集團的資本充足率和杠桿率管理,以及大額風險、流動性風險、重大內部交易等狀況進行識別、計量、監測和分析,進而在并表的基礎上對集團的風險狀況進行量化的評價;定性監管主要是針對銀行或銀行集團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因素進行審查和評價。并表監管的實質,在于使銀行或銀行集團的資本、財務以及風險狀況從總體上受到綜合評估和有效監控,以確保其安全性和穩健性,并及時發現可能威脅整個銀行體系穩定性的潛在風險。

并表監管在巴塞爾體制中的制度定位

并表監管作為銀行監管的一項技術,源于歐美等金融發達國家的國內法律實踐,后被巴塞爾委員會所采納,并經一系列巴塞爾文件加以制度化、規范化和標準化,現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公認和通行的銀行監管原則和標準。

歷史地考察, 在2 0 世紀7 0 年代以前,東道國的法律管制曾是銀行跨境機構所面臨的最基本、最直接的管制。因此,在巴塞爾協定(Basle Concordat)即1975年《對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中并未提及“并表監管”。在后續的巴塞爾文件中,對“并表監管”先后有以下三種定位:

第一銀行海外機構監管的一般原則。1982年意大利安布羅西諾銀行的倒閉和1983年西德SMH銀行的倒閉等事件,凸顯了國際銀行監管體制的重大缺漏以及母國并表監管的必要性,促使巴塞爾委員會對1975年協定進行了重大修訂。經修訂的巴塞爾協定引入“并表監管原則”,強調“母國監管當局應對其所負責的銀行或銀行集團,基于其全球業務總體監控其風險狀況和資本充足性”,并以此為基礎,構建起母國與東道國對銀行境外機構的合作監管責任框架。

第二,國際銀行集團監管的最低標準。受1991年BCCI倒閉事件的震撼和推動,巴塞爾委員會于1992年7月了《對國際銀行集團及其境外機構的最低監管標準》,通稱(巴塞爾最低標準)(Basle Minimum Standards)。該文件將并表監管原則的某些部分細化為以下四項最低標準,即所有的國際銀行或銀行集團都應受到一個有能力實行并表監管的母國當局的監管;任何跨境銀行機構的設立均須獲得母國與東道國當局的雙重許可;母國監管當局有權收集銀行海外機構的信息;當東道國斷定某外資銀行機構的母國并表監管不存在或不充分時,可對該機構的設立予以限制或禁止。這就進一步確立了母國并表監管在國際銀行集團監管中的主導地位,使并表監管原則具體化為統一的最低監管標準。

第三,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為指導新興市場國家的銀行監管實踐、防范銀行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巴塞爾委員會面向全球范圍推出了《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即巴塞爾核心原則(Basle Core Principles)。該文件將并表監管上升為有效銀行監管的一項核心原則,明確闡述 “銀行監管的一項關鍵內容就是監管當局對銀行集團進行并表監管,有效地監測并在適當時對集團層面各項業務的方方面面提出審慎要求。”這無疑強化了并表監管在跨國銀行監管中的核心地位,使之成為在全球范圍內普遍通行的銀行監管原則和國際標準。

研究表明,“并表監管”從一種“技術方法”上升為一項“監管制度”、從 “一般原則”固化為“最低標準”再提升到“核心原則”,既是20世紀70年代后期以來銀行業務國際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巴塞爾委員會對此起彼伏的銀行業倒閉事件所作出的制度回應。從理論上講,并表監管原則的確立,突破了銀行管制以“東道國管制優先”和“單一監管”為主的傳統理念和格局,適應了銀行業務國際化、綜合化發展的客觀需要。由于這一原則強調銀行集團的內部關聯性,注重基于銀行的全球業務總體來綜合評估和全面監控其資本及風險狀況,因而較好地解決了銀行業務國際化、風險管理集權化與銀行監管的地域性和單一性之間的矛盾。并表監管原則的實施,客觀上導致對跨國銀行監管的責任重心由東道國向母國的轉移。它的有效實施,可以使任何銀行及其跨境機構,無論在何地注冊,都不能逃避監管;無論在何地經營,其各項業務風險都能在集團整體層面上得到全面評估和審慎監管,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證各個銀行或銀行集團的安全與穩健運行,進而防范整個銀行體系的系統性風險。

遺憾的是,在次貸危機爆發之前,國際社會對并表監管與系統性風險關系的認識并不充分,包括《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內的許多巴塞爾文件,均是將并表監管作為微觀審慎監管工具加以制度設計和具體運用的,因而對其功能和目標定位仍存在某種偏差,因為其所奉行的監管理念仍然是:只要確保每一家金融機構都能運行良好,就能實現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從宏觀審慎的角度來看,并表監管對于有效防范銀行或銀行集團跨國境、跨行業維度的風險方面應當具有重要作用。因為并表監管不同于單一監管,銀行監管者不僅要關注單個分支機構、附屬機構特有的風險,而且要注重整個銀行集團的風險防范與穩健運行,還要及時捕捉可能威脅銀行體系的潛在風險,并從系統整體出發自上而下考慮其對整個銀行業風險狀況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說,并表監管不僅是微觀審慎監管工具,而且可以充當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覆蓋的橋梁,也是防范系統性風險的有效工具。

有效并表監管的關鍵要素及實施難題

隨著《巴塞爾核心原則》的與實施,并表監管迅速成為世界各國銀行監管當局關注的核心內容。許多發展中國家相繼出臺了有關并表監管的法律法規,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也先后修改了既有外資銀行監管法規和并表監管指令,以適應銀行機構跨境、跨業發展的形勢需要。目前,并表監管不僅是各國監管實踐的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而且,母國的并表監管能力也成為許多國家準許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必要條件之一。

依據《巴塞爾核心原則》及其評估方法,結合各國的相關法規和監管實踐,可將有效并表監管的關鍵要素歸納為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母國銀行監管當局應有權實施全球性并表監管。有效并表監管的首要因素,在于母國監管機構有權對當地注冊的銀行或銀行集團的海外機構及其在世界范圍內所從事的所有業務進行監控并適用審慎要求。其中主要包括:能使銀行集團包括境外分行、子公司和合資機構等的資本充足率及各類業務風險在國際層面上受到總體評估和充分監控,并有權禁止故意妨礙并表監管的公司結構;能確保銀行組織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銀行管理層對其境外分行、子公司和合資機構保持有效控制;能及時獲取銀行及其境外機構經營的全面信息,并能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等定期核實;能確保銀行海外業務受到當地的有效監管,如母國監管機構認定當地監管對其業務風險監管不力,則有權要求關閉該銀行的海外機構或對其業務實行限制。

其二,母國銀行監管當局能夠與各有關監管者建立聯系并交換信息。有效并表監管的另一項關鍵要素,就是母國監管當局能與各有關監管者,特別是東道國監管當局建立聯系并交換信息。其中主要包括:母國監管當局與東道國監管者應針對銀行的海外重要機構建立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如諒解備忘錄等,以便就這些機構在東道國的財務和經營狀況分享信息,包括東道國監管者對該銀行機構當地業務的負面評價;如果某些國家的保密法或其他法規阻止充分監管所需的信息交換,則母國監管當局可以禁止銀行在這些國家設立業務機構;母國監管當局應就銀行所設海外機構向東道國監管者提供信息,包括對該銀行集團業務監管的總體框架,在適當時也應涉及該銀行集團總部或集團整體出現的重要問題。

分析起來,上述兩個要素是相互聯系、互為條件的。隨著《巴塞爾核心原則》的實施,母國當局有權對銀行海外業務風險實施全球性并表監管的問題在國際范圍內取得了廣泛認同,各國也通過制定或修訂相關國內法規對之加以制度確認,與此同時,一些國家之間還就系統重要性銀行機構的監管信息分享問題建立了某種雙邊或多邊的制度安排。然而,由于各國的法律和社會制度不同以及歷史文化傳統或其他因素的差異,加上銀行母國與東道國在金融敏感事件上所處地位和利益不盡相同,母國并表監管的實施仍面臨諸多問題,主要涉及母國當局的信息獲取問題、銀行保密法限制的排除問題、跨境現場檢查的實施問題、母國并表監管的有效性問題,當然也涉及東道國的信息分享問題。其中最大的難題在于并表監管信息獲取與交流問題。在銀行集團國際業務規模日益擴大、風險類型日益復雜的今天,母國監管當局如果不能與東道國監管當局建立有效的監管合作與信息交換機制,要想實行有效的并表監管,只能是一句空話。

監管聯席會議對加強跨境銀行并表監管的作用

監管聯席會議( S u p e r v i s o r y College)是指專門針對某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如大型國際活躍銀行設立的一種常設性多邊監管合作機制,其目的在于提高跨境銀行集團監管的有效性。根據并表監管原則,監管聯席會議一般由母國監管當局負責牽頭,其成員包括相關的東道國監管者,其主要功能在于充分交流監管信息、評估集團風險及潛在的宏觀影響、開展跨境危機管理合作等。應當說,監管聯席會議是在借鑒監管諒解備忘錄、特定事項監管合作機制的基礎上所進行的一項制度創新。作為加強跨境銀行機構監管的一項措施,它兼具微觀審慎與宏觀審慎的政策特性,既有助于促進跨境銀行的并表監管,又有助于通過風險識別和早期預警,防范空間維度的系統性風險。

其實,監管聯席會議并非什么新事物。早在1987年,針對BCCI的監管問題,盧森堡、英國、法國、開曼群島及中國香港地區等為交流監管信息并協調監管行動就創建過監管聯席會議機制。雖然 BCCI最終倒閉并且暴露出該機制實際上并未發揮作用,但歐美等國并未停止這種機制實踐探索。美國次貸危機爆發之后,國際社會對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的功能和價值進行了重新審視。二十國集團(G20)華盛頓峰會將建立監管聯席會議作為加強跨境金融監管的一項有效措施加以推廣,明確要求各國為所有系統重要性跨境金融機構建立監管聯席會議,并授權金融穩定理事會(FSB)負責推動這一機制的建立與完善,以便為母國監管者與東道國監管者之間建立一個更好的交換監管信息、共同評價集團風險以及合作應對危機的框架。在FSB的推動下,巴塞爾委員會等金融標準制定組織則分別就監管聯席會議的組織、運作架構出臺了一系列指引。目前,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正在迅速發展和完善。

根據巴塞爾委員會2010年監管聯席會議良好實踐原則和各國建立監管聯席會議的做法,筆者認為,監管聯席會議對加強跨境銀行的并表監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篇(7)

《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中涉及市場準入監管的一共有四條原則,即原則2、原則3、原則4和原則5。《核心原則》原則2首先強調,監管機構應明確界定被監管對象,界定對銀行機構的發照安排和執照允許的業務范圍,即銀行允許從事哪些業務活動、禁止從事哪些業務活動。只有持有營業執照并接受銀行監管的機構才能辦理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未經批準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均屬于非法行為。

《核心原則》原則3具體規定了五個方面的銀行發照標準,包括銀行所有權結構,經營計劃、控制制度和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審查,財務預測以及對外資銀行的審批。《核心原則》要求,監管機構應當能控制銀行準入,制定準入標準,確保新的銀行機構所有權結構和經營計劃合理、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合格、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完善、包括資本金在內的預計財務狀況良好。如果認定申請人達不到標準,監管機構有權拒絕審批。當某家已成立的銀行機構不能達到上述標準時,可以據此吊銷其執照。

除審批新銀行外,《核心原則》原則4明確了對銀行股權變動的準入管理。它要求監管機構全面掌握銀行股權的變化情況,對于超過一定持股比例的銀行股權的變動,應當經過監管機構批準或備案同意;對于低于該持股比例的銀行股權的變動,監管機構也要關注其對銀行控制權和管理結構的任何不利影響。如果投資者不能滿足相關的監管規定,或者其資格條件與新設銀行股東的各項標準不相一致,監管機構應當有權制止這種投資,以此防止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或者惡意經營者規避市場準入監管,以投資方式間接進入銀行業。

由于銀行的收購與投資活動會影響銀行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能力,因此,《核心原則》原則5中要求,為保持與發照標準的一致性,監管機構應當有權制定關于銀行重大收購、投資活動的審查標準,明確哪類收購或者投資需要事先批準、哪些需要事先報告。

我國市場準入監管的進展

按照我國現行規定,對銀行機構的市場準入監管主要包括機構審批、業務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三個方面的。我國和法規明確規定了銀行機構的市場準入監管標準,如銀行機構的設立需要符合國民的客觀需要,符合金融業發展的政策和方向,符合最低資本金及股權結構和股東資格、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等要求;銀行開辦新業務需要根據業務風險特征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系統,并建立嚴格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保障。總體上看,我國銀行市場準入監管的法律法規基本健全,監管機構對銀行市場準入和資格的監管比較嚴格。

銀監會成立以后,明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增強透明度”的監管理念和促進金融的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等六項良好監管標準,通過宣傳和實施《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增強了依法監管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在市場準入監管方面,中國銀監會具體開展的工作包括:明確新設商業銀行的六條標準,將風險評級結果作為商業銀行市場準入監管的重要依據,鼓勵城市商業銀行根據自愿和市場原則實施兼并重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鼓勵民間資本和外國資本入股現有商業銀行;制定了《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加強對投資人及其關聯方入股金融機構的管理。此外,中國銀監會還了《關于調整銀行市場準入監管方式和程序的公告》、《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新業務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等部門規章,通過對銀行業務行政審批事項的規范和清理,減少和簡化行政審批手續,促進銀行業的發展和對外開放。

但我們也清醒地看到,我國銀行市場準入監管與《核心原則》的要求相比還存在相當差距。例如,市場準入審批還不夠規范、高效和透明;對銀行股東資格和股權結構的監管還有待完善,如對關聯股東沒有明確的界定,致使有些投資者通過關聯投資入股商業銀行,使銀行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對商業銀行新業務的準入設限不科學,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和有效監管;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銀行大額收購和投資行為以禁止性規定為主,與市場發展需求也不相適應;對高級管理人員的審核不夠全面,不能對擬任人的品行、專業能力和工作業績進行有效考核,未能建立起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信息系統,包括“黑名單”制度。另外,市場準入與持續監管存在脫節現象,如對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偏重于任職資格核準,未能對履行職責的情況定期作出評價。

當前比較突出的一個是如何較好地把握支持創新與審慎監管的關系。我國的商業銀行普遍存在公司治理不夠完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不夠健全的問題,有些銀行在開展新業務之前,缺乏深入的市場調研論證,甚至對該項業務及其風險缺乏了解,沒有制定成型的規章制度,也缺乏對業務風險進行監控的能力,因此,監管部門從我國銀行業實際出發,對商業銀行開辦的一些風險較高的新業務實行審批制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多種原因,對商業銀行開辦新業務的準入設限怎樣算是和合理,在政策和法規上并不十分明確。例如,在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的大框架之下,對銀行業務范圍的內涵和外延缺乏詳盡的解釋和說明,對“新業務”的認定標準并不明確,在這種情況下,監管部門在審批商業銀行推出的部分具有混業經營傾向的創新產品時,往往需要較長時間,這就對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帶來不利。又如,按照現有文件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開辦新業務既有審慎性監管要求,也涉及許多具體規定,由于業務準入管理適用的部分規章是在過去若干年中由人民銀行、外匯局等部門分別、陸續的,客觀上存在本外幣業務之間、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之間、中外資銀行之間業務準入標準和程序不統一的問題,對不同類別銀行開展同類業務形成了不同待遇。

進一步改進市場準入監管

面對我國銀行業改革和的新形勢,銀監會已經制定了提高我國銀行監管有效性的中長期規劃,并正在采取一系列改進措施,因此,今后一段時期我國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將會有進一步的發展,具體包括:

一是通過樹立良好的監管理念,明確監管事權和責任,完善市場準入監管審核機制,保證獨立、客觀和公正地履行審批職責,提高準入管理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要求,制定公開、透明的機構審批標準和程序,公示市場準入監管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二是結合對銀行業發展戰略、整體布局的,加強機構審批中對經營策略和業務計劃、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財務狀況、資本金來源和補充能力等方面的審查。

篇(8)

中國銀監會的成立,是從我國金融實際出發,深化金融改

革、加強金融監管的一個重大舉措。成立兩年多來,銀監會為推進銀行業改革開放和強化我國銀行體系做出了貢獻。銀監會的工作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規制,即法規建設;二是監督,即實施。這也正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銀行監管機構界定的職責。

首先,監管法制建設取得重大進展。截止到今年4月底,共了127件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初步建立了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審慎監管體系。其次,狠抓落實,持續監管取得新成效。在銀行業全面推行了貸款五級分類制度,并及時推廣農村信用社貸款五級分類試點工作;落實降低不良貸款各項措施,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工作也在繼續推進。此外,銀監會積極推動金融制度和業務創新。借鑒國際經驗,引導我國有關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加快面向小企業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等等。

這些舉措都是銀監會履行監管職責、貫徹監管新理念的具體行動。在成立之初,銀監會就明確了把“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作為監管的第一目標以及“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監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實際上,我們常說的理念就是指工作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雖然這些基本原則目前國際上已形成共識,這就是1997年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核心原則同樣存在面臨與時俱進的問題。目前針對核心原則的修改工作,正是與時俱進的具體表現。對照核心原則,檢查我們監管實踐,既可以發現問題,又可以明確方向,找到可行的解決方法。

根據銀監會的文件和會領導的講話,銀監會“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監管理念的內容如下:所謂“管法人”,即考慮到銀行監管指標集中體現在法人層面、銀行內控制度主要由法人制定、各類風險主要由法人承擔的實際,所以需要改變過去總部監管總部、分支機構監管分支機構的分割監管方式,實施法人集中監管。所謂“管風險”,即在加強對銀行機構合規性監管的基礎上,把監管著力點放在風險的防范和化解上,進而做到在資源分配上以風險為基礎,風險大,多監管,風險小,少監管。所謂“管內控”,即嚴格監管銀行內控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提高銀行的自控能力。所謂“提高透明度”,即要求銀行真實、規范披露信息,讓監管部門知情,讓存款人知情,讓社會公眾知情,借此強化市場約束。同時,逐步提高監管部門自身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應該看到,“三管一提高”的監管理念有效指導著銀監會的監管實踐。然而,隨著對我國銀行業監管工作的逐步深入和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銀監會在深入貫徹監管新理念方面要做的工作還很多,面臨的挑戰也很大。

一、“管法人”

“管法人”并不完全等同于國際視野上的“并表監管”。所謂“并表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銀行內的所有業務進行適當的監測并認真落實審慎監督各項原則,從機構角度看,其中不僅包括銀行的國內法人還包括銀行的國外分行、各類附屬機構和合資機構。從業務范圍上看,監管當局應該審查銀行直接或間接從事的各項銀行和非銀行業務,以及國內外機構從事的業務。

在一定程度上,銀監會提出的“管法人”是指對單個銀行法人實體的監管,但從總體風險的把握、防范和化解來看,即從并表監管來看,一方面,銀監會需要制定合理規劃,要求銀行法人向監管部門報送并表數據和管理信息,強化對銀行法人實體的監管。另一方面,銀監會要加強與證券、保險等監管部門的溝通,了解銀行集團所屬的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評估其對銀行的影響,并視情況采用適當的監管措施。具體來說,實現從“管法人”到并表過渡,銀監會要充分發揮與證監會、保監會建立的三方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根據“三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落實好分業監管體制下的監管分工合作框架。

目前各監管部門的合作還是停留在互相“通氣”的階段,在監管工作的開展中,各個部門監管各自分管的行業。從實現對銀行有效的并表監管來說,要做的工作還很多。實際上,國際經驗也表明,并表監管能力較弱是許多國家共同的軟肋。

二、“管風險”

應該看到,目前銀監會提出的“管風險”的主要內容是強化審慎監管,而重點又放在解決長期以來銀行資產質量不高、資本充足率偏低的狀況。充分說明這一問題的是指導銀監會工作的“監管四部曲”,即“提高貸款五級分類的準確性--提足撥備--做實利潤--資本充足率達標”。更為具體地來說,首先,銀監會督促商業銀行根據風險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貸款質量形態,提高貸款五級分類的準確性和規范性,特別考慮到近期出臺的有關監測不良貸款遷移率和偏差率的新舉措;其次,嚴格執行充足的撥備制度,要求商業銀行足額提取各類損失準備,加大損失類貸款的核銷力度,做實利潤;再次,鼓勵商業銀行增資擴股、發行次級債,使資本充足率達到8%以上,從而恢復銀行的穩健性。

然而“管風險”并不完全等同于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所謂“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是一種基于對銀行主要業務線的識別和全面了解,以及對各主要業務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按類別進行風險水平、風險發展方向和風險管理能力的分析評估,在此基礎上規劃監管行動和檢查方案,確定風險評級并采取監管措施和持續監管的有計劃、有部署、前瞻式的監管方式。這種監管觀念對于發達國家來說,也是近幾年才系統建成并付諸實施的。而對于中國銀行業來說,只有全面完成了整個銀行業的財務重組、實現銀行業的穩定后,才可能具備向以風險為本監管過渡的客觀條件。

三、“管內控”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是銀行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銀監會在促進商業銀行完善內部控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并修改完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促進商業銀行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商業銀行加強風險管理;促進商業銀行加強信息披露;加大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評估與監督等等。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也有了較大的改善。

但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機制的完善和內控效率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經過長期的努力才能實現。首先,商業銀行應該按照《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在各項業務和管理活動中制定明確的內部控制政策,規定內部控制的原則和基本要求;著力培育內部控制文化。其次,商業銀行應該將內控和內審結合進行。為此,銀監會即將出臺《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督促商業銀行建立專業、規范、敬業和具有獨立性的內部審計隊伍,從商業銀行內部構筑防范風險的防線。商業銀行應建立內部審計垂直管理體系,進一步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內部審計質量,樹立內審權威,并建立內審部門與銀監會直接匯報渠道。再次,商業銀行,特別是擬上市的商業銀行應該結合本行的情況,認真考慮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指導原則組建專門的合規部門,以強化和改善商業銀行的內控管理,從根子上減少各類大案、要案和違規事件的發生。

四、“提高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要求增強商業銀行的透明度和銀監會自身的透明度。2003年《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按照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和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進行資本充足率相關方面的披露,內容包括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并表范圍、資本、資本充足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目前,銀監會已經做到按季披露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匯總數據,而且在制定法規時主動征求商業銀行的意見。

篇(9)

中國銀監會的成立,是從我國金融實際出發,深化金融改

革、加強金融監管的一個重大舉措。成立兩年多來,銀監會為推進銀行業改革開放和強化我國銀行體系做出了貢獻。銀監會的工作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規制,即法規建設;二是監督,即實施。這也正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銀行監管機構界定的職責。

首先,監管法制建設取得重大進展。截止到今年4月底,共了127件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初步建立了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審慎監管體系。其次,狠抓落實,持續監管取得新成效。在銀行業全面推行了貸款五級分類制度,并及時推廣農村信用社貸款五級分類試點工作;落實降低不良貸款各項措施,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工作也在繼續推進。此外,銀監會積極推動金融制度和業務創新。借鑒國際經驗,引導我國有關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加快面向小企業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等等。

這些舉措都是銀監會履行監管職責、貫徹監管新理念的具體行動。在成立之初,銀監會就明確了把“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作為監管的第一目標以及“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監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實際上,我們常說的理念就是指工作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雖然這些基本原則目前國際上已形成共識,這就是1997年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核心原則同樣存在面臨與時俱進的問題。目前針對核心原則的修改工作,正是與時俱進的具體表現。對照核心原則,檢查我們監管實踐,既可以發現問題,又可以明確方向,找到可行的解決方法。

根據銀監會的文件和會領導的講話,銀監會“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監管理念的內容如下:所謂“管法人”,即考慮到銀行監管指標集中體現在法人層面、銀行內控制度主要由法人制定、各類風險主要由法人承擔的實際,所以需要改變過去總部監管總部、分支機構監管分支機構的分割監管方式,實施法人集中監管。所謂“管風險”,即在加強對銀行機構合規性監管的基礎上,把監管著力點放在風險的防范和化解上,進而做到在資源分配上以風險為基礎,風險大,多監管,風險小,少監管。所謂“管內控”,即嚴格監管銀行內控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提高銀行的自控能力。所謂“提高透明度”,即要求銀行真實、規范披露信息,讓監管部門知情,讓存款人知情,讓社會公眾知情,借此強化市場約束。同時,逐步提高監管部門自身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應該看到,“三管一提高”的監管理念有效指導著銀監會的監管實踐。然而,隨著對我國銀行業監管工作的逐步深入和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銀監會在深入貫徹監管新理念方面要做的工作還很多,面臨的挑戰也很大。

一、“管法人”

“管法人”并不完全等同于國際視野上的“并表監管”。所謂“并表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銀行內的所有業務進行適當的監測并認真落實審慎監督各項原則,從機構角度看,其中不僅包括銀行的國內法人還包括銀行的國外分行、各類附屬機構和合資機構。從業務范圍上看,監管當局應該審查銀行直接或間接從事的各項銀行和非銀行業務,以及國內外機構從事的業務。

在一定程度上,銀監會提出的“管法人”是指對單個銀行法人實體的監管,但從總體風險的把握、防范和化解來看,即從并表監管來看,一方面,銀監會需要制定合理規劃,要求銀行法人向監管部門報送并表數據和管理信息,強化對銀行法人實體的監管。另一方面,銀監會要加強與證券、保險等監管部門的溝通,了解銀行集團所屬的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評估其對銀行的影響,并視情況采用適當的監管措施。具體來說,實現從“管法人”到并表過渡,銀監會要充分發揮與證監會、保監會建立的三方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根據“三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落實好分業監管體制下的監管分工合作框架。

目前各監管部門的合作還是停留在互相“通氣”的階段,在監管工作的開展中,各個部門監管各自分管的行業。從實現對銀行有效的并表監管來說,要做的工作還很多。實際上,國際經驗也表明,并表監管能力較弱是許多國家共同的軟肋。

二、“管風險”

應該看到,目前銀監會提出的“管風險”的主要內容是強化審慎監管,而重點又放在解決長期以來銀行資產質量不高、資本充足率偏低的狀況。充分說明這一問題的是指導銀監會工作的“監管四部曲”,即“提高貸款五級分類的準確性--提足撥備--做實利潤--資本充足率達標”。更為具體地來說,首先,銀監會督促商業銀行根據風險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貸款質量形態,提高貸款五級分類的準確性和規范性,特別考慮到近期出臺的有關監測不良貸款遷移率和偏差率的新舉措;其次,嚴格執行充足的撥備制度,要求商業銀行足額提取各類損失準備,加大損失類貸款的核銷力度,做實利潤;再次,鼓勵商業銀行增資擴股、發行次級債,使資本充足率達到8%以上,從而恢復銀行的穩健性。

然而“管風險”并不完全等同于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所謂“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是一種基于對銀行主要業務線的識別和全面了解,以及對各主要業務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按類別進行風險水平、風險發展方向和風險管理能力的分析評估,在此基礎上規劃監管行動和檢查方案,確定風險評級并采取監管措施和持續監管的有計劃、有部署、前瞻式的監管方式。這種監管觀念對于發達國家來說,也是近幾年才系統建成并付諸實施的。而對于中國銀行業來說,只有全面完成了整個銀行業的財務重組、實現銀行業的穩定后,才可能具備向以風險為本監管過渡的客觀條件。

三、“管內控”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是銀行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銀監會在促進商業銀行完善內部控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并修改完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促進商業銀行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商業銀行加強風險管理;促進商業銀行加強信息披露;加大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評估與監督等等。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也有了較大的改善。

但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機制的完善和內控效率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經過長期的努力才能實現。首先,商業銀行應該按照《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在各項業務和管理活動中制定明確的內部控制政策,規定內部控制的原則和基本要求;著力培育內部控制文化。其次,商業銀行應該將內控和內審結合進行。為此,銀監會即將出臺《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督促商業銀行建立專業、規范、敬業和具有獨立性的內部審計隊伍,從商業銀行內部構筑防范風險的防線。商業銀行應建立內部審計垂直管理體系,進一步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內部審計質量,樹立內審權威,并建立內審部門與銀監會直接匯報渠道。再次,商業銀行,特別是擬上市的商業銀行應該結合本行的情況,認真考慮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指導原則組建專門的合規部門,以強化和改善商業銀行的內控管理,從根子上減少各類大案、要案和違規事件的發生。

四、“提高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要求增強商業銀行的透明度和銀監會自身的透明度。2003年《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按照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和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進行資本充足率相關方面的披露,內容包括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并表范圍、資本、資本充足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目前,銀監會已經做到按季披露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匯總數據,而且在制定法規時主動征求商業銀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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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塞爾協議體系對外資銀行監管的相關規定

(一)1975年巴塞爾協議

1974年國際清算銀行和英美等10國集團及瑞士專業銀行在瑞士巴塞爾召開會議,于1975年正式成立了“銀行管理和監督行動委員會”,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巴塞爾協議的制訂源于聯邦德國赫爾斯塔銀行和美國的富蘭克林國民銀行的倒閉。監管機構對于這兩家著名國際很行的倒閉在震驚之余開始審思對具有大量國際業務的銀行的監管問題。1975年9月委員會通過《對國外銀行機構監督的原則》,這是第一個“巴塞爾協議”。標志著國際銀行業協調監督管理的正式開始。

該協議針對國際性銀行監管主體缺位的現狀強調兩點:一是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二是母國和東道國應共同承擔的職責。其目的在于促進成員國當局之間的協商和合作,但該份協議未具體劃分母國和東道國的責任,各國之間為各自利益常起紛爭。為此1983年5月,巴塞爾委員會又發表了指導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對銀行海外機構進行監管的原則,即所謂“修改后的巴塞爾協議”,明確了母國和東道國的監管責任和監督權力,分行、子行和合資銀行的清償能力、流動性、外匯活動及其頭寸各由哪方負責等,并強調對銀行海外機構的充分監管不僅需要對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的責任作合理的劃分,更需要兩者之間的密切接觸和合作。

(二)1988年巴塞爾協議

規定銀行資本充足率的1988年巴塞爾協議主要就銀行的資本與風險資產的比率確定國際認可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界定了銀行資本的組成,核心資本應占整個資本的50%,附屬資本不應超過資本總額的50%。1995年4月,巴塞爾委員會對銀行某些表外業務的風險權重進行了調整,并在1996年1月推出《資本協議關于市場風險的補充規定》認為:市場風險是因市場價格波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包括交易賬戶中受到利率影響的及股票所涉及的風險、銀行的外匯風險和商品(如貴金屬等)風險,它們同樣需要計提資本金來進行約束。1997年7月的東南亞金融危機引發了巴塞爾委員會對金融風險的全面深入思考。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表明巴塞爾委員會已經確立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推出了三大支柱雛形:最低資本金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市場約束。

(三)新巴塞爾協議

2003年4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第三次征求意見稿,巴塞爾協議體系對外資銀行確立了“綜合管理法”,即把跨國銀行的總行、國內外分行、子行作為一個整體,從全球角度綜合考察其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清償力、外匯頭寸、貸款集中性及面臨的風險。從監管主體上看,該原則具體對母國和東道國監管責任的劃分為:

1.清償力。分行清償力由母國負責監管,子銀行清償力由東道國和母國共負監管責任。合資銀行由東道國負主要監管責任,但如外國銀行占有多數股權,則仍由東道國與母國共負監管責任。

2.流動性。分行流動性由兩國共同監管,子銀行的流動性由東道負主要監管責任,同時要求總行開具保函保證對子銀行提供備用信貸,合資銀行流動性也主要由東道國監管。

3.外匯頭寸。母國與東道國共同負責監管,東道國只負責管理其境內外的外匯交易。從監管內容上看,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第一,設立許可方面的限制;第二,投資主體經營狀況的限制;第三,母國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2)資本充足性監管。總之,巴塞爾協議對跨國銀行形成了一個全方位多角度的風險監管原則架構,具有劃時代意義。

二、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現狀

(一)中國境內外資銀行的法律形態

所謂外資銀行,目前在廣義、狹義之分,狹義的外資銀行為我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總行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簡稱為外資銀行。在我國主要有四種法律形態:

1.代表處或辦事處。指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從事經營性業務的派出機構,在中國境內獲準設立并從事咨詢、聯絡、市場調查等非經營性活動。

2.分行。指在一國設有總行,在中國依法設立的不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但可從事一定范圍內的經營性業務的銀行分支機構,是我國引進外資銀行的主要形式。

3.附屬銀行或子行。指跨國銀行母行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母行控制全部或多數股權,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附屬銀行或子行在法律地位上獨立于母行,擁有獨立的資本,并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對外獨立承擔有限責任,跨國銀行母行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其承后果有限責任。

4.合資銀行。指跨國銀行與中國金融機構共同出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從事銀行業務的分支構組織形式。

(二)中國對外資銀行實施監管的法律現狀

目前國際上有關東道國對外資金融機構實施單獨監管的法律原則大致有三種:保護主義原則、對等互惠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保護主義原則指對外資銀行監管旨在保護本國金融經濟的發展,使其免受外來的干擾和控制,對外資銀行施以限制性的監管。對等互惠原則是指以對等互惠的政策和措施來對待外資銀行,只準許本國銀行被準許進行的國家在本國設立外資銀行,只允許外資銀行經營本國在該國能夠經營的業務。

1.我國對外資銀行實施單獨監管的原則。體現為“提供優惠政策與嚴格進入和限制業務范圍相結合”。這一監管政策造成的后果是:外資銀行目前在我國享受的待遇是一部分屬于“超國民待遇”,另一部分屬于“次國民待遇。”外資銀行的超國民待遇表現在:依據我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獨資、合資、外國銀行分行三種形式的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在最低注冊資本方面的要求是:獨資和合資銀行均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分行則要求總行無償撥付1億元人民幣等值自由兌換貨幣;在注冊資本的繳納方面采用授權資本制,即實收資本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直至補足。

依據我國《商業銀業法》的規定:國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億元,且在注冊資本繳納方面實行法定資本制。外資銀行的次國民待遇則表現在:外資銀行業務范圍受到限制,雖然現在我國對外資銀行的人民幣業務正在逐漸放開,但仍限定了人民幣業務的規模與地域范圍。

2.我國作為東道國與外資銀行母國的監管合作法律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實施細則》中,在外資銀行市場準入上,強調申請在我國設立各種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者,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要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我國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上已經部分地采納了巴塞爾協議確立的綜合管理法,但從總體上看,我國并不承認巴塞爾協議確立的以母國監管為主的國際監管合作原則。我國既允許設立分行,又允許設立合資銀行和子銀行,對業務范圍未加區分,但只要求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總行要提供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從監督管理上,我國區分子銀行、合資銀行與分行,對前兩者有注冊資本、資本充足率、同一貸款上限等風險管理要求,對分行則無這些要求。

三、對我國完善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我國外資銀行應采取漸進戰略,以實現效率與保護國內銀行業的均衡。根據新巴塞爾協議有關跨國銀行監管合作精神,結合中國實際調整外資銀行政策。

(1)在市場準入方面。采取中國作為東道國與投資母國雙重認同的制度。在引進外資銀行時,要考慮母國金融業的整體狀況和監管的完善程度以及監管當局與中國人民銀行的合作程度等。

(2)在信息交流與信息披露方面。可與外資銀行母國訂立雙邊協議或參加多邊國際組織等,與外與母國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當跨國銀行出現或將要出現危機時,可以更快地獲得信息和救助,為中國外資銀行風險防范提供國際保障。在外資銀行發生經營性困難時,請求外資銀行母國中央銀行進行最后援助或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聯合援助,防止其破產倒閉引發金融動蕩。

(3)在外資銀行風險監管方面。風險性監管(risk-based supervision)主要通過風險識別(risk identification)、風險衡量(risk evaluation)、風險控制( risk control)、風險決策( risk decision)四個階段來達致電“以盡量小的機會成本保證處理足夠安全的狀態”的目標。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7月頒布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和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共同構成對外資銀行風險性監管的基本規定。

外資銀行的風險狀況總是同其總行聯系在一起的,對外資銀行風險的監管離不開國際合作。而中國未規定外資銀行的資產流動比率,未規定外匯擔保限額,對外資銀行負責人的任職資格也沒有詳細規定,這無疑加大了金融風險,與國際金融監管的超勢不符。

(4)采用經濟手段,包括利率、準備金、再貼現率、稅率等對外資銀行進行謹慎性監管,定期對外資銀行進行實地檢查和非實地檢查,避免外資銀行的海外風險轉嫁至國內。

參考文獻

[1]王貴國.《國際貨幣金融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

[2]劉婕.《跨國銀行分支機構分別監管法律制度初探》.《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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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資銀行監管現階段存在的問題

市場準入方面,首先,立法體例上,我國未形成統一、協調的商業銀行市場準入規制,對內外資銀行進行了區分規定,這種雙軌制體例不利于實現國民待遇;準入形式上,我國外資銀行大部分以分支行形式設立,這種較為單一的形式不利于我國銀行業穩定發展;其次,準入條件上,我國僅在《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有9項關于設立外資銀行時需遵守的審慎性條件,但與發達國家比,銀行監管機構仍缺乏必要的自由裁量權;業務準入方面,我國采取了全部或部分的列舉式方法來規定,其余業務的經營,都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或銀監會批準,降低了金融服務創新積極性。

市場運營方面,首先,監管體制的規定不明確。我國實行分業監管,銀監會是主要監管機構,但外資銀行母國總行大多為實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可通過不同分支機構之間實現混業經營,這就體現了混業監管的必要性。我國還未出臺協調金融監管機構的相應法律規范,在監管任務協調、信息共享等方面存在問題;在發生監管爭議時如何解決也沒有規定,有礙于金融監管協調工作的有序開展。其次,外資銀行監管內容上偏重于合規性監管上,而對于日常經營風險和市場退出風險方面的監管力度不夠;監管檢查手段上,缺乏預防性事前和事中檢查,僅停留在事后檢查上,過于滯后。

市場退出方面,首先,缺乏統一的配套清算制度,我國有關外資銀行的配套清算制度分散在《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公司法》中,未形成系統性規范,因各種法規標準不一,使得執行清算程序時較為復雜;其次,缺乏保護存款人利益的有效措施。我國一直以來存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但因無法律具體規定,相關利益主體間的權利義務不清晰,在危機發生后,無統一的處理方式,造成對問題銀行的處理隨意性很大;同時因信用問題,也削弱了中小銀行與大銀行之間的競爭,有國家信用做保證的銀行就會得到更多存款人的青睞。再者,我國對外資銀行采用的破產原則是相對地域性原則,即破產效力原則上只及于中國境內財產,依實際情況也可賦予其域外效力,但這種原則明顯與外資銀行母國普遍性破產原則相沖突。

二、完善外資銀行監管的意見

市場準入方面,首先,立法體例上,應構建合理,協調的立法體例。可以借鑒德國、日本等國家經驗,修改《商業銀行法》,設立外資銀行專門一編,將內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監管做出統一規定,有助于形成統一的商業銀行管理機制,降低監管成本。其次,準入形式上,可采取積極導向手段,轉變為分行、子行、合資銀行等多種形式并存局面;準入條件上,應把市場準入標準的審查與持續監管相結合,實施動態監管。

市場運營方面,首先,主管機關方面,應協調好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之間的監管職能,并將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的監管協調起來,建立各監管部門信息共享、快速聯動的反應機制,提高監管行為的靈活性。其次,監管檢查方面,現場檢查中,應實地查看外資銀行的運營狀況,注意發現外資銀行是否已具有潛在經營風險,做好事前檢查;在非現場檢查中,應建立完善的報表上報和分析制度,保證對整個銀行運營情況判斷的準確性,并應建立追蹤制度,對于要求整改的問題看是否已經做了修正。

市場退出方面,首先,應建立統一配套清算制度,將各個法律、法規中有關清算的事宜進行整理,簡化執行程序。其次,應建立符合實際的存款保險制度。投保方式上可區分外資銀行是否有中國法人資格,有法人資格的可強制入險。而對于外國銀行分行、代表處等,應依其母國法律而定,若在其母國已采取強制保險,則在我國可自愿加入,反之則應強制入險;設立統一的存款保險機構,并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多項職能。再者,應完善外資銀行的破產制度。在破產程序的基本原則上,我國應原則上實行地域性原則,但若與母國間依據對等互惠的原則可以相互承認其破產判決或裁定的域外效力的,可選擇適用普遍性原則。在承認和執行外國破產判決和裁定時,注意對根據互惠對等原則向我國提出承認和執行其破產判決或裁定的國家,我國同樣有權要求該母國具備健全銀行危機救濟制度。

三、美國次貸危機對中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美國金融政策和監管體制的重大缺陷,已在這場由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中暴露無疑,我們應認真總結次貸危機爆發的原因,借鑒可用經驗,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首先要加強銀行業中對于信貸風險的防范,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使銀行在發放貸款前可較為準確的掌握貸款人的個人信息和資信狀況;其次要進一步完善金融體制,在現行分業監管模式下,加強中國人民銀行主導作用,協調好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間的分工協調關系,建立更完善的新型金融監管模式;第三,要對于金融創新可能產生的市場影響有足夠預期和準備,使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能更好的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第四,加強各國間國際監管合作,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換機制,有效預防和降低國際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

參考文獻:

[1]常傳磊,施照斌.外資銀行進入對我國銀行業發展與穩定的影響簡析[J].財經界,2007,(2).

[2]王來華,李乃燕.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存在的問題[J].海南金融,2010,(1).

[3]盧偉.論外資銀行市場退出法律監管機制的完善[J].學術論壇,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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