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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是服務于公共利益而存在的,它通過依法制定和實施以促進和保護公眾利益為目的的保險法規,保護所有的消費者免受不公平待遇。因此保險監管應當要立足于保障最廣泛消費者獲得保險需要。要在保持生產者剩余不變不的情況下,防止和糾正市場失靈引起的對消費者利益的損害,實現消費者剩余最大化。之所以需要保險監管,在我國,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還未被廣泛認知,廣大的消費者群體沒有感受到保險帶來的權益,因此通過制定一些保險法規,使更廣泛的人群能購買保險,保證消費者享受應有的保險權益,擴大廣大人群對保險的認可度,從而促進保險社會目標的實現。
1.就保險監管現狀來看,自身建設與行業科學發展的要求還不適應
《2013年中國的保險監管工作報告》指出,“目前中國保險監管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些領域存在制度真空,一些制度與行業發展存在脫節的現象。監管制度的執行力不強,存在制度執行標準差別較大,甚至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監管體制機制需要進一步理順,監管資源整合不夠。機關部門和保監局的職責需要進一步梳理明確,存在職能交叉、重疊現象。監管的方式方法需要改進,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在監管中的應用不夠。監管干部隊伍整體素質有待提高,部分監管干部存在業務不熟、專業不強、經驗不夠、處理復雜情況能力不足的問題,有的監管干部作風不扎實,精神懈怠,辦事拖拉,對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監管質量與效率較低,而且存在部分監管真空。另外,在保險監管現狀和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體系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在金融混業經營和集團化發展的新形勢下,我國的保險監管體系有待進一步發展和創新;對保險中介人,特別是對人和經紀人的監管力度不夠。
2.建立完善的現代保險監管體系,以促進保險社會管理職能的實現
2.1培育自律機制,構建多層次的監管體系。除了保監會作為政府監管部門以外,要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對保險業監管的一定作用,將行業自律納入保險監管的體系。在成熟的保險市場,保險公司的重心在于保單的設計、保費的厘定、償付能力的計算、風險的管理和控制等,而在不成熟的保險市場,保險公司往往忽視償付能力的計算及風險的管理和控制,往往以保費收入為出發點,將重心放在營銷,盲目追求市場份額、引發惡性競爭。在市場行為監管中,行業協會較政府監管部門具有獨特的優勢。行業協會并非政府部門,而是民間團體,具有較強的親和力,而且行業協會與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均無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因此,行業協會的自律機制是政府監管的重要輔助手段。
為了構建多層次的監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保險監管部門首先應當在《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綜合性法律法規中賦予行業協會一定的權利,逐步提高行業協會在社會上的公信度,使其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其次,監管部門應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指導,確保其公平、公正及工作的延續性。雙方應當建立良好的互動機制#有關項目可由政府部門提出動議和要求,協會負責具體落實,并及時反映保險業經營和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對一些重要項目政府可直接派人參與。第三,監管部門應支持行業協會廣泛和深入地開展工作,如協助行業協會建立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委員會和保險公司高管人員、保險人的誠信守法信息庫等。
2.2建立并不斷完善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監管體系。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保障保險公司經營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權益的最重要因素,償付能力監管是世界各國和地區保險監管的核心內容。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定》的施行,標志著保險監管部門正在積極推動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監管體系。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不斷完善監管體系,監管機構應當調整監管重點,著重做到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第一,推進保險監管的信息化建設,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國際化程度的提高,保險監管手段應不斷加強。保險監管機構要制定和建立全行業的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具體標準,建立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數據傳輸網絡,在此基礎上開發建立監管系統,實現監管手段的電子化和網絡化,從而提高保險監管的效率、保證監管的實時性。
第二,建立財務分析系統,分析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關注保險公司的盈利和經營性風險,制定最低資本金要求的標準,嚴格規范準備金的提取。通過對保險企業資本金和資產負債表的審慎監管,有助于保險公司和監管機構獲得有關公司財務狀況、償付能力、產品盈利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提高管理效率,并保證公司的穩健經營。
2006年1月,中國保監會下發了《壽險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試行)》,以體現風險監管的理念,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效率性、計劃性和系統性,促進壽險公司提升風險管理能力,實現壽險業的可持續發展。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2006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對保險業在防范風險的思路上提出了“三個轉變”的要求。他指出,“逐步實現從以業務規模為基礎的靜態監管向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監管轉變;從以監管外力為動因的監管向以保險公司自身風險管理為內在需求的監管轉變;從結果性的事后監管向過程性的事前事中連續監管轉變”。本文借鑒英國金融服務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AS)對壽險公司風險監管的措施,提出我國壽險公司非現場監管的思路。
一、英國壽險公司風險監管措施
英國對保險業的監管方法主要著眼于對消費者公平、改善行業經營狀況和靈活性主動性三個方面,由此形成了議會立法、金融服務局全面監管和保險同業工會自我管理相給合的保險監管體系。隨著金融服務業的現代化,英國于2000年通過了《2000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案》,由FSA對金融業實施統一的監管。
對壽險公司的監管,FSA首先通過處理壽險公司業務范圍的變化、主要新產品的發展和分析壽險公司的財務狀況來識別與評估存在的風險,并根據出現問題的可能性及造成的預期影響來確定處理不同風險的優先順序。在進行風險排序時,一般會考慮壽險公司的市場占有率、公眾對壽險公司的認知程度、壽險公司的客戶數和賠償等因素,來決定要采取的監管措施,分配監管資源,最后使用相應的監管措施來消除上述風險。
(一)英國壽險公司面臨的風險
1.財務風險
包括資本金不足、責任準備金提存不足或不實、資金營運不當、虛列資產、壞賬過多、重大虧損等。
2.業務風險
包括核保理賠不當、再保險安排不當、費用支出管理不當、業務成長過快等。
3.管理風險
包括相關輔助人員的管理、保險人的內控機制、相關專業人員的素質等。
(二)FSA對上述風險的監管
1.對壽險公司面臨的風險進行監測
考慮到保險監管的成本和可操作性,FSA現階段在壽險業的監管上主要是以確保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作為監管的核心。在具體操作上主要從壽險公司的負債狀況、資產狀況、資本充足性監管、保險業務結構和業務增長速度對壽險公司盈余的影響、經營行為的重大變化和欺詐行為的出現五個方面進行監測。
非現場監管是實施日常保險監管的重要方式。保險監管部門通過檢查保險公司的各類報表等資料來分析判斷壽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償付能力和業務情況。償付能力監管是英國保險監管的重點和核心內容。其實施細則有:規定壽險公司實際償付能力的構成、壽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保證金”的計算、壽險公司必須具有的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等。在這種監管模式下,所有英國壽險公司被要求每年完成并遞交一份審計過的反映公司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的報告。
另一方面,金融服務管理局除對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管外,還使用其它工具和手段實施非現場監管。主要包括:第一,對壽險公司所承保風險進行分類規定。即對于不同種類的風險進行分組,根據公認的會計準則,計算這些可能發生的理賠;第二,規定市場準人條件與資格;第三,信息公開要求。監管者要求壽險公司的高管層必須對其所提交的信息進行復核簽字,并對隱瞞信息和誤導監管者做出判斷的高管人員進行相應處罰。第四,追蹤壽險公司的業務以及審核公司過去經營業績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第五,使用專業人員對壽險公司的經營數據進行復核。FSA建立了指定精算師制度,針對壽險公司可能出現的償付能力不足問題普遍采用實時監控制度,而且FSA對指定精算師具有處罰權。
2.對處于不同風險等級的壽險公司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當壽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大于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時,FSA認為其具有償付能力,不予監管介入;當壽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小于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但大于零時,FSA就認為其償付能力有問題,需要監管介入,促其整改;當壽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小于零時,FSA認為其償付能力不足,予以破產清算。
3.注意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的連接
(1)FSA要求壽險公司定期向其報送各項報表用以常規的檢查。FSA首先利用一系列財務比率來檢查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業務增長率、流動性、贏利性等,以發現早期的預警信號;其次,檢查壽險公司其他可能存在風險的領域,如再保險是否充足和是否有額外的資本來源等。
(2)為了防止償付能力不足問題的出現,監管部門有權要求可能存在償付能力問題的壽險公司提供附加信息,與財務報告不同的是,這些附加信息不對外公開。這些附加要求的信息通常包括:季度財務報告、與關聯方的交易或投資、精算師做出的精算報告、經營計劃的改變和其他針對不同公司所要求的特殊信息。根據對這些信息分析的結果,監管部門決定是否對公司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3)對于附加的信息存有疑問或認為該壽險公司存在風險隱患,FSA便與壽險公司的管理層進行接觸。與公司管理層的接觸并非只是對壽險公司進行詳細的現場檢查,而是為了給監管者提供一個與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溝通的機會,監管者因此可以了解到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公司未來的計劃。通過定期的接觸,監管者能及時了解保險市場的發展情況,發現一些報表中不能及時反映的信息,從而為處理壽險公司可能出現的償付能力問題提供時間安排。
(4)如果在對壽險公司的非現場檢查中發現其實際償付能力額度小于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則說明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不足。這時,FSA有權對這類公司進行干預,以恢復其償付能力。
二、我國壽險公司非現場監管的思路
由于中國保險監管的歷史較短,保險監管在理念、目標、思路以及監管實踐等方面還存在尚待探索與處理的問題。我國的保險監管應當放開眼界,吸收和借鑒世界各國成熟和成功的保險監管經驗。
1.以償付能力監管作為非現場監管的核心
“目前我國壽險監管主要依靠現場監管,這種監管方式既耗費大量的監管資源,而且隨著市場主體的增多,也難以提高監管效率。因此迫切需要加強非現場監管,并對保險公司進行分類監管,將有限的現場監管資源用于有問題的保險公司(方力,2006)。”非現場監管,即指監管機構在采集、分析、處理壽險公司相關信息的基礎上監測、評估壽險公司風險狀況,進行異動預警和分類監管的過程。在這種監管模式下,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業的管理主要是通過規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來進行,而對保險費率、條款則不進行干預,壽險公司可以自由地根據自身實力來決定。這就要求加強對壽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監管,尤其是加強對保險準備金、資產的充足性與最低償付能力差額的監管。壽險公司必須以特定的方式向政府提供有關情況,根據這些情況,監管機構對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做出評價,沒有滿足償付能力邊際法規要求的壽險公司,將對其實施更嚴厲的監督直至取消其經營權。
2.完善我國保險監管法規體系
我國政府監管機構要制定完善的、與市場發育程度相適應的法規來規范壽險公司行為。同時,政府也應該制定有關法律,讓監管機構依法監管。如,英國FSA成立之時,政府就提呈議會批準設立法案·,對FSA的職責和權限進行了規定。同時也規定,如果FSA錯誤的監管行為給被監管對象造成經濟損失后,FSA必須依法進行賠償。這種規定,既規范了FSA的監管權,又保護了保險公司的合法經營權,還有力地防止了FSA濫用監管權力干預保險公司自主經營的行為。
3.注重信息技術的推廣運用和管理
先進的信息處理設備和信息管理技術在保險監管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監管機構應該做到:第一,根據非現場監管的需要,全面收集反映壽險公司經營和風險狀況的信息,包括數據信息和非數據信息。第二,充分利用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等各種信息渠道,逐步建立健全壽險公司非現場監管信息收集體系。第三,充分利用已要求壽險公司報送的各種信息進行非現場監管。對于其他需要壽險公司報送的信息,中國保監會應明確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采集要求,確定信息報送的時間、方式、內容、頻率和保密要求。第四,督促壽險公司建立非現場監管信息報送制度。壽險公司應對所報送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同時,提供的財務信息資料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精算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或鑒證,必要時可以要求壽險公司提供補充材料,要求壽險公司就相關問題做出補充說明,監管機構可以通過函件、傳真、電子郵件的形式要求壽險公司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進行答復。例如,英國FSA專門成立技術委員會,對各壽險公司的信息管理提出標準和要求,定期檢查。同時還要求各壽險公司要有替代方案,一旦信息設備出現問題,要有解決辦法等。
4.加強財務監管與信息披露工作
財務監管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如英國保險監管是建立在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原則的基礎之上,其利用現代信息手段,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方式及預警系統值得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借鑒。
向社會公開壽險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幫助投保人正確選擇保險公司以轉嫁風險,越能減少市場失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也可以通過社會的力量強化對壽險公司的監督,也有利于壽險公司加強自律。因此,首先,保險監管機構應該每年都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報送的保險監管報表,讓凡是需要了解壽險公司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自行查閱。其次,在加強年度監管報表的同時,不定期地向壽險公司開出調查表,要求壽險公司如實報告。再次,保險監管機構應調集精兵強將,甚至借用社會力量,對壽險公司報送的報表進行認真的分析和研究,力爭及早發現并及時解決問題,把風險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時也可以不定期地去壽險公司進行現場調研。
5.依賴行業協會和專業人員實施監管
成功有序的監管離不開行業組織的自律配合,獨立、有權威的行業組織將發揮無法替代的作用。行業組織在起到市場主體間聯絡、信息、技術咨詢和共享服務等作用的同時,其最重要的角色是應在某種程度上獨立充當市場秩序的維護者和行業經營行為的仲裁者。監管機構應極力扶植此類半官方的行業組織的出現和成熟,以行業的自律擔負起監管的輔助作用。如,英國的相關保險行業協會在壽險的非現場監管中起著積極的輔助作用。英國行業自律的主要機構有:英國的精算學會、勞合社理事會、英國經紀人委員會、保險推事局、保險人協會、壽險組織協會和個體保險仲裁服務公司等。其中精算師在保險監管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1.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由政府主導型轉向政府調控型。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前,對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市場的數量、公司種類、國別和進入時間完全由政府監管部門掌控,這主要是因為國內保險業規模小、競爭力低,屬“幼稚產業”,還需要保護。隨著國內保險市場的逐步成熟和中資保險公司競爭力的提高,尤其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政府監管部門主導市場開放的空間變小。遵守世貿組織原則和履行保險市場開放承諾成為當前保險市場開放的政策取向。
2.外資保險公司業務快速增長,市場份額穩步上升。,外資保險公司發展戰略已由初期的宣傳公司品牌、穩步經營轉向依靠產品創新和優質服務,大力拓展業務和實現業務快速增長。2002年,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從1992年的29.5萬元增長到46.2億元,占全國市場份額的 1.51%.在國內最大的保險開放城市上海,外資公司占當地市場份額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國內市場的方式呈現多元化的發展趨勢,直接參股中資保險公司成為外資保險公司的重要選擇。繼新華人壽和泰康人壽等4家中資保險公司引入外資股東后,2002年美國ACE集團屬下的3家保險公司以1.5億美元擁有華泰保險公司22.13%的股份,匯豐集團以6億美元認購平安保險公司10%的股份,這是因為,直接參股可以繞開市場準入、經營區域和營業范圍等方面的限制,節省公司籌建和前期運營的巨額支出,充分利用中資保險公司布局完善的機構網點和龐大的客戶資源,直接進入國內保險市場。
4.保險市場開放的力度不斷加大,去年成為保險市場開放以來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將會有新的突破。在市場準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資保險公司獲準進入,批準了16家外資保險公司營業機構正式開業,這是外資公司市場準入最多的年份。在開放地域上,外資保險公司相繼在天津、蘇州、北京和大連落戶,開放地域開始由南向北、由東部發達地區向中部地區擴展。外資再保險公司第一次獲準進入市場。首家合資壽險公司廣州分公司的營業,使外資保險公司由區域性公司向全國性公司的擴展邁出了實質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今年年內外資非壽險公司將可以向境內外客戶提供各種非壽險服務,其設立形式的限制將予以取消;成都、武漢等十個城市將首次對外資保險公司開放。市場準入數量限制的取消、經營地域的擴大和經營范圍的放寬,預示著今年我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將步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5.法規建設取得積極進展,為依法監管提供了依據。1992年9月,為適應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市場而制定的《上海外資保險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存在著諸多不適應新形勢的地方。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對現有法規進行了清理。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頒布實施。該條例對外資保險公司申請資格、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及時限要求等作了較為規范和透明的規定,為外資保險公司依法經營、監管部門依法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
外資保險的市場運作模式對國內保險市場的
外資保險公司作為國際性商業機構,經營目標是業務拓展和利潤最大化。從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的實踐看,外資保險公司在實現其商業運作目標的同時,所具有的強調盈利和風險控制原則、經營規范、管理嚴謹的現代市場運作模式,對推動國內保險市場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訓保險專業技術人員,推廣大眾保險風險意識,對傳播現代保險知識起了先導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經營制度,使國內傳統的保險營銷方式發生了革命性的變革,對我國保險業建立現代市場運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動作用。1992年,友邦保險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壽險個人營銷模式,引起了國內壽險業銷售制度的根本性變革,極大地促進了壽險業的發展。國內個人營銷占壽險保費收人的比重從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資保險公司不僅與中資公司同臺競爭,它們對承保、理賠、和投資等保險業務實行專業化經營、外包和強調核心業務的現代市場運作方式,對中資保險公司改變長期以來“大而全、下而全”的經營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促進了中國保險業調整和重組的步伐。
三是改變了市場競爭格局,激發了市場需求,引導保險業進入高層次的競爭,促進了開放地區保險業的發展。以上海為例,1992年率先開放后,上海的外資保險公司數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險開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區整個市場的保費收入,從1992年的18.2億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億元。外資保險公司管理嚴謹、經營規范和重視產品服務創新的經營理念,對中資保險公司轉變以費率價格和高投入為主要競爭手段的經營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導作用。
四是加快了國內保險市場與國際接軌的進程,對政府監管轉向市場取向和采取國際通行原則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外資保險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較為先進的監管方式下經營。它們要求改變與國際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監管方式,這無形中加快了我國保險監管改革的步伐。如監管部門在確立監管市場取向原則、注重依法監管、強調償付能力監管和增強監管政策法規透明一致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的實踐證明,保險市場開放對提升我國保險業的整體發展水平和促進現代保險市場的初步建立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中資保險公司并沒有被擠垮,相反,保險市場出現了中外資保險公司共同發展的局面。
外資保險公司的經營模式對中資公司產生了
1.在經營上,借鑒外資保險公司著眼于公司長遠,堅持規范經營的戰略。1997年銀行存貸款利率降低,引發了中資保險公司銷售高預定利率保單的狂潮,某外資公司在其業務受到沖擊的嚴峻形勢下依舊堅持不調高預定利率。中資公司雖多收了上百億元保費,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損包袱。再如,在航意險共保前,市場秩序比較混亂,一些中資公司支付的手續費遠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資公司寧愿放棄業務也不去違反法規。
2.在產品創新上,借鑒外資保險公司以產品創新構建公司核心競爭力的經營策略。國內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使產品創新成了公司發展的生命線。外資保險公司通常把產品開發作為經營的核心環節,不惜投入巨資進行新產品的開發。它們不盲目跟風,穩扎穩打,不斷有新產品問世,常常引領潮流。
3.在客戶服務上,借鑒外資保險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務的經營理念。經營理念的最大變化之一就是從以業務為中心轉向以客戶為中心,通過提供全程和個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務,培養客戶的忠誠度,同時增加公司的利潤。與中資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單純依靠人增員、拼保費規模的粗放式經營形成了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譽上,借鑒外資保險公司注重品牌經營和形象的管理原則。公司信譽構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市場競爭歸根到底是信譽的競爭。外資保險公司十分注重通過樹立良好的形象,建立一個強勢的品牌,以提高服務的品質和層次,更好地滿足客戶多元化的保險服務需求。政府監管要通過增強宏觀調控的有效性擴大保險市場的開放
當前,在保險市場開放的政策取向上,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險市場的開放與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的總體要求有機結合起來,抓緊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開放政策和具體措施。通盤考慮世貿組織對我國過渡期長達九年審議的應對措施。
二是抓緊制定各種規章,為外資保險公司依法經營、監管部門依法監管提供法律依據。注意保持中資公司監管法規與外資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對外資保險公司在單獨立法時,要注意法規的可操作性,處理好“國民待遇”。
三是鼓勵外國金融保險資本參股中資保險機構。對全資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權轉讓、公司并購等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在相關法規上對外資保險公司在國內保險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做好應對準備。
第二,保險展業的中介化。現代保險經營的基本特征是兩頭在外,展業和理賠由保險中介,而保險公司的重心是做好保險投資。我國目前通過保險人展業已經達到70%,未來隨著保險公司數量的增加和保險條款費率的市場化,保險經紀人的展業量還會增加,整個保險業將呈現展業中介化的趨勢。
第三,保險投保的理性化。隨著國民保險知識的普及,投保人對保險商品的購買將由過去的盲目憑感性或關系購買轉向理性購買,客戶將有目的地選擇其認為自己需要的保險商品。
第四,保險經營的電子化。由于電腦和保險知識的普及以及保險競爭的加劇,保險經營電子化的進程將會大大加快。一方面,網上銷售會增加,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的聯網將會加快保險理賠的速度。
第五,保險條款費率的市場化。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發育的日趨完善,各保險公司已經初步具備制定保險條款和費率的能力。各保險公司不僅有必要,而且有能力逐漸按國際慣例自己根據市場需求制定保險條款和費率,以便提供個性化產品。
第六,保險服務的綜合化。保險競爭和保險消費的綜合需求,要求保險公司提供綜合化的服務。保險人不僅要在承保方便、及時理賠和售后服務等方面做好基本服務,而且要在承保后和理賠中提供附加服務。
第七,保險主體的多元化。根據人世的承諾,我國未來設立保險公司將不受經濟需求測試或許可數量的限制,因此,我國未來保險公司的主體將是多元化的。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10-000-01
保險公司作為以經營風險為主業的法人主體,其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對于公司健康持續發展至關重要。因此,本文擬從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工作歷程回顧、行業發展及監管思路分析、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發展方向及路徑等三個方面著手對保險公司加強風險管控能力進行分析。
一、十年風險管理歷程回顧
回顧保險業近十年來的風險管理發展歷程,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重要階段:
1.風險管理初創期(2007年以前)
2007年以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工作處于摸索期,各保險公司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對風險管理的認識來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初步搭建公司治理架構,建立包括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等機構在內的組織架構,并圍繞主要業務開展風險檢查等工作。從整體上看,在這一階段,風險管理工作及制度體系相對零散和不成體系。
2.風險管理發展期(2007-2010年)
2007年4月保監會印發了《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文中保險監管機構第一次明確提出全面風險管理概念,并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由董事會負最終責任、覆蓋所有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將保險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分為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四大類風險,并要求保險公司編寫《年度風險評估報告》。
3.風險管理完善期(2010年以后)
2010年和2012年,保監會分別印發《人身保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實施指引》和《人身保險公司年度全面風險管理報告框架》,明確了各人身險公司須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及相應的組織架構,有效識別、評估、計量、應對和監控風險;將人身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風險概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保險風險、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七類;對年度全面風險管理報告框架提出明確要求,并制定了六類風險33個風險監測指標。
二、明確監管思路,把握行業發展趨勢和方向
保監會近年提出了“放開前端、管住后端”的監管思路,即要在資源配置過程中使市場發揮其決定性作用,來推動和促進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進而推動保險行業的市場化管理程度。在放開前端方面,保監會一是減少事前的行政許可,改變主要依靠審批、核準等事前管制手段來防范風險的監管方式,把經營權還給市場主體;二是逐步拓寬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使保險資金運用多元化。但在放開前端的同時,意味著保險公司的自主經營權增大,因此在不同的經營思路和管理風格下,風險的暴露程度也會出現較大差異,在這種情況下,風險管理的任務和挑戰將更加艱巨。在管住后端方面,保監會主要是通過資本約束機制強化事后監管,強化對持續性風險的事中監控,及時化解風險,守住風險底線。
2014年8月10日國務院了《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從總體要求、構筑保險民生保障網,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發揮保險風險管理功能,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提高災害救助參與度、大力發展“三農”保險,創新支農惠農方式、拓展保險服務功能,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推進保險業改革開放,全面提升行業發展水平、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防范化解風險、加強基礎建設,優化保險業發展環境、完善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的支持政策等十個方面,對保險業未來加快發展、深化改革提出了政策措施。保監會項俊波主席指出,《意見》是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最大政策紅利,同時也提出未來10-20年是保險業發展的黃金期。
三、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發展方向及路徑
在上述保險行業發展趨勢和方向分析的大背景下,保險公司在過去十年已經取得的風險管理工作成果和積淀的基礎上,需進一步明確風險管理發展的方向和路徑,以求最大程度和最高效地服務于業務發展和經營管理。
1.建立健全以風險偏好為核心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根據保監會在《人身保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實施指引》中的規定,“風險偏好是公司在實現經營目標過程中愿意承擔的風險水平,是公司對風險的基本態度,為戰略制定、經營計劃實施以及資源分配提供指導”。風險偏好作為經董事會審批同意的公司基本風險態度,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一是風險偏好是風險管理的邏輯起點,是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是風險偏好體系是企業的整體風險觀,體現企業在實現目標過程中愿意承擔風險的基本態度;三是風險偏好增強風險管理的前瞻性和主動性。上述三點闡述了風險偏好體系成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核心的依據和意義,風險偏好體系作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核心內容,與公司的業務戰略相一致,并通過傳導機制與公司的管理決策和業務活動相聯系。
體制改革取得新突破
保險業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著力推進體制改革,在一些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了重大進展。一是建立了現代保險企業制度。完成了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造,目前,除經營政策性業務的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外,所有中資保險公司都采取了股份制的組織形式。二是完善了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制定了《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及配套制度,建立起規范的保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過引入戰略投資者,優化股權結構,強化股權約束,股東更加關注公司發展,董事會更加專業化,管理層更加職業化,初步形成了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有效制衡機制。三是提高了保險公司競爭能力。中國人壽市值已躍居全球上市壽險公司第一位。在2007年《財富》雜志評選的世界500強中,中國人壽排名第192位,比2003年提高了98位。在國際著名財經雜志《歐洲貨幣》2006年亞洲最佳管理公司排名中,中國平安名列亞洲保險公司及中國區公司之首。
對外開放呈現新局面
20世紀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美國保險業曾出現過較大規模的償付能力危機,90年代后期,日本保險業也出現大規模的倒閉現象。雖然近20余年,我國保險業得到迅速發展,但是由于外部經營環境已經發生重大變化,保險業正面臨著巨大的潛在風險。尤其是巨額利差損的出現和保險業整體投資收益率的下降,嚴重地影響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水平。加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日益成為業內關注的焦點。保險償付能力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的能力。對這種履約能力的監管即構成償付能力監管。
我國保險監管模式的演進
我國保險監管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我國保險市場的起步階段。保險業經歷了獨家壟斷(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到三足鼎立(中保/平安/太保),到以完全壟斷為主、寡頭競爭為輔的多元市場結構。這一時期,保險市場得到充分發展,市場的主體日趨增加,但存在市場行為不規范的問題,尤其是在分支機構的設立方面,因此保險監管在審批方面花費較多精力。
第二階段,是我國保險市場初步發展階段。在1995年《保險法》頒布之后,一批股份制保險公司及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相繼成立,保險市場連年保持兩位數增幅,但市場存在粗放經營問題,出現了大量違法違規行為,如:擅自開辦新業務、擅自降低費率、抬高手續費,因此這一時期的監管以市場行為監管為主。
第三階段,是我國保險市場規范化的階段。1998年保監會成立之后,監管部門提出了“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監管模式。這種模式的提出是與當時國內保險市場的背景相關的。由于連續降息,壽險公司普遍出現巨額“利差損”,嚴重影響了公司的償付能力,償付能力監管由此提上日程;但是考慮到保險市場還存在大量違規現象,市場行為監管還不能完全放棄。
第四階段,是我國保險市場走向開放的成熟的階段。為適應保險市場擴大開放和保險業加快發展的需要,我國從2003年開始在繼續堅持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過渡。市場行為和償付能力雙重監管具有較高的監管成本,并且,市場行為監管所可能引致的“尋租行為”都使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成為必然。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清晰看到,我國保險的監管經歷了一個不斷演進的過程。用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方法來說,經歷了“審批還是監管”到實施“行為監管”,再到實施“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的制度變遷。
監管模式的制度特征比較
目前,國際保險業的自由化與全球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伴隨這一趨勢許多國家都在放松對市場行為的監管,而轉為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風險資本的監控。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中最主要的兩種模式,一般而言,監管模式的選擇是與各國保險市場的成熟程度相匹配的,對于市場成熟度較高的國家,償付能力監管能夠體現出優于市場行為監管的幾項制度特征:
從監管成本上說,償付能力監管的成本較低。在對保險監管的模式進行取舍的時候,監管的成本和效率是最重要的權衡原則。與行為監管相比,償付能力監管顯然能夠節約監管成本,因為它需要的監管人員及機構較少。
從監管效率上說,償付能力監管對市場競爭的傷害較小。在行為監管中,保險公司的費率厘定、保單條款的設計等都受到監管部門的嚴格限定,不利于險種的多樣化和個性化發展,損害了市場競爭的效率。而償付能力監管一般是通過設立償付能力指標體系進行監控,對于償付能力指標符合監管規定范疇的公司,保監會并不干預其正常經營。
從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上說,償付能力監管的效果優于行為監管。眾所周知,與保險消費者的利益最為密切的是,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能力,因此,監管機構通過對償付能力的直接監管,抓住了保險經營的核心,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更為直接有效。
監管模式效率比較的模型分析
保險業有效監管的基點是:在保險公司的收益和風險之間進行平衡,維持保險業整體的穩定性和可持續經營性。由于任何監管都是有成本的,保險監管必然會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產生影響。例如,限制保險公司對某些風險過大項目的承保,這使保險公司風險水平下降的同時也使相應的期望收益下降。
根據一般的保險公司破產概率模型
P=αδ(r)-βE(r)
P:表示保險公司的破產概率
α,β是相關參數,且α,β>0
E(r)是保險公司資產的期望收益
δ(r)是保險公司收益的標準差
當保險資產的期望收益E(r)上升,則破產概率P下降,另一方面,當保險資產的風險上升,保險公司的破產概率上升。保險監管結構可以對δ(r)的下限做出規定,即限定保險公司經營的最低風險額度。根據保險的一般破產概率公式,有效邊界曲線如圖1所示。
假定保險監管機構采用嚴厲的監管方式,這有利于使保險的經營風險降到盡可能低的水平。例如,與償付能力監管方式相比較,市場行為監管方式是更為嚴格的監管,因為它對保險公司的各個方面從經營管理到費率厘定都進行一定程度的監管。假定它由此導致更低的方差δ(r),市場行為監管的均衡點如圖點L所示。考慮一種極限情況,如果監管設定的δ(r)接近極限值,則對應的保險公司的期望收益也急劇下降。這是因為過度的市場行為監管嚴重影響保險公司正常經營,導致保險公司利潤的下降,從無限區界來看,沒有利潤的保險經營最終將破產,即償付能力危機。而償付能力監管則較為靈活,放松對保險公司具體環節的管制,因此對應更高的δ(r),均衡點為M。可以看出,償付能力監管的均衡點M比市場行為監管的均衡點L具有更高期望收益E(r)水平。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中各有優劣的兩種模式。對于市場成熟度較高,保險公司有自身風險管理約束機制的情況下,償付能力監管優于市場行為監管:從監管成本上說,償付能力監管的成本較低;從監管效率上說,償付能力監管對市場競爭的傷害較小。
監管模式的選擇是與各國保險市場的成熟程度相匹配的。在對保險監管的模式進行取舍的時候,監管的成本和效率是最重要的權衡原則。有效的保險監管是在控制保險償付能力風險與提高保險公司競爭能力之間的平衡。具體地說,是在控制保險公司經營風險額度的基礎上,提高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續經營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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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供給不足。
有效供給不足主要表現在:供給主體少、壟斷程度高;保險商品少,且不對路。由于壟斷程度高、缺乏競爭,帶來險種少,服務質量受限制。一方面有些保險商品供不應求;另一方面,有些保險商品過剩。
(二)有效需求不足。
有效需求不足主要源于國民保險意識較淡薄、收入水平較低和保險費率偏高。
(三)壽險業面臨較嚴重的利差損、財產保險業務增速減緩。
自去年以來先后對資金運用方面允許同業拆借、購買經過中國保監會批準的買賣中央企業債券、保險資金間接入市,雖然在一定程度增加了投資收益,但由于過去的預定利率較高,同時資金運用方式仍然有限,實際利率較低,從而導致了較大的利差損,增加了壽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
(四)保險業的地區發展不平衡。
由于中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帶來了保險業發展也不平衡:上海、深圳、廣東為代表的經濟發達地區,市場供給主體多、需求量大,競爭也激烈;而中西部地區,保險需求量小、保險意識淡薄,其保險業遠遠落后于東部地區。因而政府一方面加快東部發展,另一方面扶持西部地區經濟發展,開發保源。
(五)保險法規尚需完善。
雖然我國頒布了《保險法》,其后公布了《保險人管理規定》、《保險紀紀人管理規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但仍然未形成保險法律法規體系:沒有保險法實施細則;管理規定不完備;原有的《保險法》隨著時間的推移,有些內容陳舊,從而使保險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完善,不利于規范保險行為。
(六)保險監管有待加強。
自中國保監會以來,一方面逐步完善了保險監管組織;另一方面頒布了有關保險監管法規。但仍然存在以下問題:保險監管派出機構和人員偏少;機構人員的經驗尚待進一步積累;監管制度尤其是信息披露制度尚欠完善;在監管內容上注重市場行為監管過多,對償付能力監管上尚缺乏完整的考評體系。
二、加快發展我國保險市場的對策
(一)培育多主體的保險市場體系。
為此,一是應加速培育保險主體,包括有步驟地增設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二是對現有國有保險公司進行改革,對有條件的國有保險公司應進行股份制改造;三是應當適時發展相互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逐步形成以股份保險公司為主體、國有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和保險合作社相結合的多種保險組織形式。
(二)充分發揮保險中介人在保險市場上的重要作用。
在未來的中國保險市場上,應充分發揮保險中介人的重要作用。保險中介模式將是以保險人為主,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協調發展的模式。
(三)進一步開放保險業。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中國保險業將進一步有步驟地擴大對外開放,一方面,本國保險公司到外國開展保險業務;另一方面,外國保險公司將有步驟地進入中國保險市場,并在險種上和區域上逐步開放。在區域上,應從沿海向內地遞進,因為沿海經濟發達,有保險發展的基礎;在險種上宜先開放財產保險,再逐步開放壽險,同時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和經驗,促進中國保險業發展。
(四)完善保險法律和法規制度,形成完善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
完善保險法律法規主要做到兩點:一是建立以保險法為核心的配套的法律和法規,形成以保險法為核心,以保險法實施細則和各種保險法規相配套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從而形成兩個層次的保險法律法規:一層次是保險法律,二層次是保險法規,為此,應盡快制定《保險法實施細則》等法規細則,形成完整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二是著眼于國際保險市場的變化和保險業的未來發展,結合本國的國情,修訂《保險法》中關于保險公司組織形式、經營范圍、資金運用范圍等規定。
(五)完善保險監管和行業自律的完善,促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為此,一是加強保險監管。鑒于中國保險業起步較晚,對保險市場的政府監管宜采用嚴格監管的形式,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加強保險監管主要體現在監管制度方面:首先應充分吸收和利用國外、境外先進有效的監管理念與監管手段;其次應加強對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并在條件成熟時,逐步由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監管原則過渡到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監管原則。二是完善行業自律。自我國保險行業協會成立以來,通過了同業公約,但有待完善,首先是要逐步完善中國保險的行業自律組織;其次是要制定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的各種章程和制度;第三是要檢查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的經營行為,并及時糾正其違規行為。三是規范企業內控。完善保險公司的內控制度是完善保險公司制度的重要內容。中國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因而,應按《公司法》中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和《保險法》的規定,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形成保險公司的內控制度,保證保險公司的合法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機制的形成。
【中圖分類號】F8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6623(2012)05-0105-04
一、保險業創新的新要求
當前中國處于體制轉軌和社會結構快速轉型關鍵時期,制度創新與沖突并存,各階層利益格局劇烈變化,對保險業的發展和創新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經濟社會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城市化進程加速迫切需要一整套包括社會保障制度、相關商業保險的新制度框架,為城市化穩定發展保駕護航。二是國家宏觀調控下的市場調節機制已基本形成,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政府在經濟領域的職能調整為宏觀調控、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市場監管職能,國家用于文教科衛、社會保障、福利等社會發展總支出逐年提高,對于保險行業的發展及服務保障提出了新要求。三是人民生活質量提高的需要。人口素質快速提高,人們生活質量從生存型向享受發展型轉變,要求相應的保險產品及保險服務盡快跟上人們的生活節奏及需求。同時,保險業的發展與國民財富存在較大的關聯性,保險業是財富效應帶動下的產業,保險創新的需求極為迫切。四是保險行業的自身發展及社會責任也需要求新圖變。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外開放逐步擴大,為保險業融入全球化帶來巨大的契機。
二、深圳保險業創新經驗
深圳作為保險業創新發展試驗區之一,充分利用經濟特區、深港一體化和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優勢,不斷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大膽創新,開展了一系列站在市場前沿的創新實踐,努力打造保險產品及服務的創新中心、保險機構和人才的聚集中心、保險資金的運用中心、再保險中心和保險中介之都,為全國保險業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經驗。
(一)關于制度創新
一是政策環境不斷完善。《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國保監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圳保險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的合作備忘錄》、深圳市《關于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建設全國保險創新發展試驗區的若干意見》等持續出臺,改善了深圳保險業發展的政策環境。二是成立了專門機構。深圳在全國率先專門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長牽頭、市各相關部門參加的保險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協調和督促跨行業、跨部門的保險改革創新工作。三是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推出金融機構落戶的優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保險總部和地區總部落戶深圳,鼓勵保險機構在深圳設立分支機構或區域總部,設立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險公司等新型組織形式的保險公司。大力推動在深圳設立全國性保險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公估企業在深圳創業板上市。積極引進優秀保險經紀公司,尤其是海外著名的保險經紀公司落戶深圳。探索允許保險經紀公司直接向監管部門報批產品,充分發揮保險經紀公司在產品開發方面的專業技術優勢。以期在不斷鞏固深圳“保險公估之都”地位的基礎上,進一步將深圳打造成為“保險中介之都”。
(二)關于監管創新
一是加強業務監管及公司管制。深圳保監局以風險監管為導向,已初步建立包含資本充足性要求、風險管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三支柱”償付能力監管框架,從而促進保險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二是注重與其他監管機構的溝通與協調。深圳保監局不斷進行監管方式、手段創新,加強與公安、司法、稅務、市場監督、反商業賄賂等部門的聯系,形成立體化保險監管機制,并與稅務部門建立定期信息交換和溝通交流機制,對遏制保險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起到了積極作用。三是加強監管機構在推動市場方面的作用。監管機構通過幫助消費者和保險機構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鼓勵和引導保險機構為經濟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如將深圳保險機構總部或區域中心納入便利直通車服務對象,實行“一站式”服務。在深圳保監局推動和指導下,成立了“深圳市保險消費者權益服務總站”,并與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簽署《建立保險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總站協議書》。
(三)關于管理及組織創新
一是重視業務功能一體化。平安保險是一家綜合性金融保險集團,它可以同時經營財產險和人壽保險、養老險等。其組織機構遵循集團控股、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金控后臺集中的管理模式,而產品前端銷售進行交叉銷售、實現一站式服務。這種功能一體化設置不但降低了銷售成本,也提高了經營效率。二是積極推進資源整合。開展銀行保險業務,集中銀行、保險公司的銷售和技術資源,通過整合形成獨特的優勢和競爭力。三是探索新的機構體制。例如平安保險率先試點商業保險機構投資醫療機構。另外2009年,太平財險實施了以“渠道”為核心的產險經營管理模式創新,針對國內產險公司混合營銷的現狀首創出解決方案,通過專業化經營的銷售前端、集中化管控的運營后臺以及過程化管理的資源配置,構建以渠道為核心的經營管理模式,探索了產險公司可持續盈利與發展之路。四是加強員工的管理及培訓。各保險公司通過培訓中心或者保險大學,提供系統全面、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培訓,有針對性地培養保險專業人士、銷售人才和管理人員。
(四)關于保險產品創新
一是成立專門的產品創新研發基地。2011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保險產品創新實驗室成立,該創新實驗室是人保財險以保險產品研發、推廣、服務為主要功能的創新性研發機構,通過加強電子商務、跨境業務、現代物流、綜合金融等產品創新,搭建面向各產品線的技術和服務創新平臺。二是促進商業車險定價機制改革。調整現行的行業指導性商業車險費率已經啟動。正逐步推出由公司自主決定條款費率的深圳專用商業車險產品。三是推出一系列新產品。推進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醫療責任保險、校方責任保險等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責任保險發展。研發境外人民幣保險產品,率先實現對承接的香港壽險再保險業務人民幣跨境結算,跨境人民幣保險業務結算取得突破。發展符合深圳人口特點的小額人身保險。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產品試點。
(五)關于保險服務創新
一是實施服務標準化、規范化。建立車險理賠服務標準,探索推行車險“代位求償”機制和“互碰自賠”機制,指定行業統一的回訪程序和標準。二是推進服務組織創新,集中運營,集中后援。平安保險公司推行后援集中作業模式,通過整合顧客接觸界面、共享的作業、集中和專業化的核心運營、第三方服務網絡,建立利用影像、工作流、顧客關系管理等最新科技的IT平臺,通過業務流程創新,讓顧客享受到五星級整合服務。三是促進服務渠道創新。電子商務、電話銷售,電視銷售、保險超市、銀保等等都是在深圳快速推向市場并迅速覆蓋國內。四是開展服務技術創新,積極推出新型、先進的服務工具,尤其是高新科技的引入。平安人壽首創移動展業(MIT)銷售模式,將現代科技與保險銷售結合起來,保險人可以為客戶隨時隨地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五是推動行業服務合作。產險公司根據特區內外一體化形勢,行業建立起公司間互信互認的查勘、定損工作機制,實現全深圳市車險快速理賠服務全覆蓋。六是建立保險配套服務基地。鼓勵和扶持專業性保險精算、保險法律等咨詢顧問公司的發展,大力引進海外知名的相關機構落戶深圳。
(六)關于深港區域合作及前海新特區的泛金融效益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在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資本市場開放及保險業發展有許多突破性制度安排,為深圳市未來的金融創新發展搭建了更好的平臺。一是積極推動在前海建設保險交易所。二是降低香港保險業進入深圳市場的門檻,積極引進香港保險機構在前海示范區設立國內總部、分支機構以及承保中心、理賠中心、保險研發中心、數據備份中心、客戶服務中心、電話呼叫中心等后臺服務機構。三是積極支持本地保險公司在香港市場的發展,鼓勵有條件的深港兩地保險機構在產品開發、渠道開拓和理賠服務等方面開展資源整合和業務合作。積極推進適應深港兩地車需求的一張保單保兩地保險產品。四是加強兩地的交流合作。深圳與香港兩地開展互設保險中介服務中心。建立兩地保險行業組織之間資格互認機制,促進內地與香港兩地金融人才實現優勢互補。
(七)關于保險參與金融創新
穩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改革在深圳先行試點,在符合法律法規、有效防范風險、滿足資產配置需要的前提下,支持保險資金以債權或股權形式參與深圳基礎設施項目和保障性住房投資,支持保險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等金融市場工具和產品的投資交易,穩步開放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和未上市公司股權。
三、推進保險業創新的若干建議
(一)保險監管方面
一是推進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協同合作。隨著保險集團出現和償付能力、資金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綜合監管功能的加強,需要保監部門加強對市場行為的屬地監管,形成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結合的保險監管新模式。二是進一步推進保險監管的標準化建設。將保險監管標準化建設從僅關注技術標準逐步轉變為同時關注管理標準和服務標準,從單為供給者服務逐步轉變成為保險市場和保險消費者服務,從行業內部的技術平臺整合逐步轉變為與國內經濟社會各項標準對接,盡快編制我國保險業系統的標準化條款。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保險信息平臺,提高監管的現代化水平。統一建立保監局對保險機構的風險監測和預警指標體系,加大對區域保險市場的監管力度,延伸償付能力監管和分類監管的觸角,防止出現系統性、區域性的風險。四是建立保險監管的評價和監督機制。在建立法律法規體系、組織體系和正常運作的制度機制基礎上,建立監管運行情況考核和評價的機制。五是建立統一的保險企業服務質量考核體系,加強保險服務質量標準的自律。六是建立完善跨境監管體系。加強與世界各國保險監管機構的合作,完善跨行業金融保險集團的監控,建立逆周期監管機制,推進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維護全球保險市場的有效、公正、安全和穩定,在更大范圍內實現保護投保人利益。
(二)保險企業管理及組織方面
一是推動保險金融化、集團化、國際化發展及金融并購,促進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改成子公司或區域中心,提高其創新發展的積極主動性和靈活性。二是推進及支持各保險公司營銷體系改革。引導產銷分離,鼓勵中小保險公司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集中資源專注擅長研發、風控等領域和環節。三是優化保險組織機構。引進國內外先進的保險企業和風險資本投資成立專業性保險公司。借助港臺及國際保險專才和資本,結合國內企業和政府的力量,建立中國的再保險人信用評級機構。四是完善產業鏈。允許一些保險企業投資經營或控股汽車修理廠,完善或控制下游產業鏈,降低或對沖賠付成本。
(三)保險產品方面
一是推出針對中產階級的險種。隨著中國經濟高速發展,中產階級將會崛起,帶來理財時代和消費時代,可以推出基本醫療保險之上覆蓋較全面、保障額度相對較高的健康險;小額、單次購買的出行意外險;以及強調增值服務的子女教育險等。二是推出綜合性多年度、多險種保險。在同一個保險計劃中,將多個通常獨立的風險,如火災、責任等捆綁,采用一個綜合費率。三是針對二、三產業打工者群體,推出最基本的常見病(感冒發燒)門診和住院小額醫療保險、工作和出行的小額意外險等。此外,針對留守未成年子女安全問題的適齡人群,可以推出留守兒童意外險。四是CIY保險。保險公司提供各類基本保障項目作為產品配置的基礎,客戶在其它的產品與服務“配件”中進行挑選,定制、組裝成完全適合自身需要的保險產品,并將保險主題化以突出其產品特性標簽。
(四)保險服務方面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6.000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16-0-01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對各國經濟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在這次危機當中充分暴露出了單純的金融個體的穩健并不能保證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的問題。宏觀審慎監管的缺失被廣泛認為是造成本次危機的主要原因之一。為此,世界各國對中央銀行如何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如何有效防范和應對系統風險,以及如何構建宏觀管理與微觀監管有機結合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大量的研究、探索和實踐。在這里筆者通過對主要發達國家在強化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管理職能方面的改革進行比較,以此來探討我國的宏觀審慎管理有效方法。
1 主要發達國家強化央行宏觀審慎監管職能的比較分析
1.1 美國:美聯儲具有全面的宏觀審慎監管職能
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前,美國采取的是分業監管模式,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金融市場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這也被認為是引發此次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危機發生之后,美國開始改革監管模式。2008年3月前任財政保爾森提出了《金融監管體系現代化藍圖》,對改革監管模式和加強宏觀審慎監管提供思路。2010年7月15日,美國國會頒布了《多德法案》,決定成立由美聯儲、財政部以及其他主要聯邦監管機構參加的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防范和識別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法案明確了美聯儲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的職責及其核心地位,賦予美聯儲行使系統性風險監管和維護金融穩定的權力。美聯儲的監管范圍也不斷擴大,不僅包括商業銀行,而且擴展到了證券、保險、金融控股公司和對沖基金。通過此次改革,美聯儲實現了由中央銀行到“金融監管超級警察”的跨越,成為美國履行宏觀審慎監管職能的主要部門。
1.2 英國:撤銷金融服務局,加強英格蘭銀行監管職能
在金融危機之前英國一度被認為是全球金融業最穩定的國家之一,其金融監管模式主要由獨立于中央銀行的金融服務局負責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在危機爆發后,此種監管體制暴露出各種弊端。2010年6月,英國財政部宣布了金融監管改革新方案。方案指出,英國現在的金融監管結構已經失靈,決定撤銷金融服務局,新設立隸屬于英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局和金融政策委員會,分別負責貨幣政策制定、維護金融穩定和對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此次改革明確了英格蘭銀行在金融監管中的法定職責和核心地位,強化了其宏觀審慎監管職能。
1.3 法國:成立法蘭西銀行監督下的審慎監管局
金融危機之后,法國將銀行、保險監管機構合并成立審慎監管局,并將其置于法蘭西銀行的監督之下,形成了以法蘭西銀行為核心的宏觀審慎管理體系。其中法蘭西銀行的副行長擔任審慎監管局的主席。審慎監管局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由法蘭西銀行代表其簽署所有法律文件,并為其履行相關職能,提供資源、員工、信息、金融和經濟分析等各方面的支持。從而有效地保證了法蘭西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方面的核心地位。
1.4 日本:形成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框架
在2008全球金融危機中,面對外部金融沖擊,日本金融體系與其他發達國家的脆弱表現不同,反而體現為較為穩健的一面。這主要得益于20世紀90年代日本泡沫經濟崩潰和亞洲金融危機后,日本一直不斷在加強金融監管改革,提高央行金融監管職能。2000年7月日本將原來的金融監督廳改組為金融廳,并將金融監管政策與制度決策權交由金融廳管理。2001年1月,日本再次將金融廳升格為內閣府的外設局,全面負責金融監管業務。2004年,金融廳內部又設立了注冊會計師監察審查會。從而形成了由金融廳全面負責,中央銀行和存款保險機構共同參與,地方財務局受托監管地方金融機構的統一金融監管體制框架。
2 對我國強化宏觀審慎管理職能的思考
2.1 明確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的核心地位
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剛剛結束的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上指出,2010年是保險監管工作十分關鍵的一年。面對極其復雜的環境,保險監管面臨許多新的挑戰和困難;同時,在保險業發展的新起點和新階段,保險市場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保險監管需要不斷完善,努力與之相適應。
保險監管的意義
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是社會經濟補償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穩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負有很大的責任。保險經營與風險密不可分,保險事故的隨機性、損失程度的不可知性、理賠的差異性使得保險經營本身存在著不確定性,加上激烈的同業競爭和保險道德風險及欺詐的存在,使得保險成了高風險行業。所以,保險業具有極強的公眾性和社會性。國家對保險業進行嚴格的監管,是有效地保護與保險活動相關的行業和公眾利益的需要。
保險監管目標
一、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被保險人對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產品的認知程度是極為有限,現實與可行的辦法就是通過法律和規則,對供給者的行為進行必要的制約,還有一些強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讓需求者盡量知情。同時也鼓勵需求者自覺掌握盡量多的信息和專業知識,提高判斷力,并且應當對自己的選擇和判斷承擔相應的風險。
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目標可以理解為第一目標的延伸。同時,監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而不是為了“秩序井然”而人為地限制、壓制競爭。
三、維護保險體系的整體安全與穩定
維護保險體系的整體安全與穩定是維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客觀要求和自然延伸。
四、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
1. 是要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
2. 是要堅持市場取向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