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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的意義大全11篇

時間:2023-07-16 08: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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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的意義

篇(1)

稅收征管模式是稅務機關為了實現稅收征管戰略目標, 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對相互聯系、 相互制約的稅收征管組織機構、 征管人員、 征管形式和征管方法等要素進行有機組合所形成的規范形式, 通常表現為征收、管理、稽查的組合形式。構建稅收征管模式,目的是要將極其復雜的稅收征收管理用簡單明了的概念予以定義、 描述和解釋。 在稅收征管模式的指導下, 有助于作出一個優良的制度設計方案(如《稅收征管法》), 有助于歸納出解決極其復雜的稅收征管問題的最佳解決方案, 有助于提高稅收征管工作的整體質效。構建稅收征管模式具有三種主要用途 : 一是提供稅收征管定義方面的檢驗標準 ; 二是建立稅收征管的規范標準;三是建立稅收征管活動過程的解釋性框架。

一、對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模式的分析在計劃經濟條件下, 我國實行的是專管員管戶制度,采用的是“一員進廠、各稅統管”,集“征、管、查” 職責于專管員一身的征管模式。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稅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先后經歷了征、管、 查 “兩分離” 或“三分離” 的探索。 1997年,確立了 “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 以計算機網

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 “30字” 稅收征管模式。 2003年, 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稅收征管實際工作中存在的 “淡化責任、 疏于管理” 問題, 在 “30字”模式基礎上增加了 “強化管理” 四個字, 形成了 “34字”征管模式,即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模式。

現行征管模式是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逐步確立的,其內涵也是被持續改進、逐步認識的。幾年來,各地積極推行并落實這一征管模式, 有利地促進了稅收職能作用的發揮, 使稅收征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不斷提高。現行征管模式基本適應了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 所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 這一模式在運行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盡完善之處, 主要表現在:

首先, 預防風險的體制還沒有形成。 國、 地稅兩套機構并行按行政區域設置, 管理層級多、 業務層次多, 按稅種、 職能和納稅人類型設置的狀況并存, 信息封閉, 職責交叉, 行政效率低下, 執法風險防范機制尚未形成。

其次, 征收、 管理、 稽查三者良性互動運行機制不夠完善。 現行征管模式所設計的三者分離強調的是以信息化為依托, 不僅三者各自的工作職責、 業務流程應當十分明晰, 而且, 相互之間的業務邊界、 工作流和信息流也應當是明晰的, 但現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并沒有體現出在信息化條件下的根本轉變。 另外, 由于征管制度體系的不斷創新, 使原來的定位平衡也被打破, 而新的良性互動機制卻還沒有及時建立起來。

第三, 信息化支撐作用有待進一步加強。 信息系統建設缺乏統一規劃, 建立統一規劃的領域缺乏有效執行。 業務與技術的融合不充分, 有時相互指責, 沒有兼顧需要與可能, 數據的管理和應用水平需要進一步提升。 網上申報、 財稅庫銀橫向聯網進展遲緩。 同在政府政務大廳辦理稅務登記的國稅局、 地稅局, 登記信息卻不能做到一家錄入、兩家共享。

第四, 征管工作在具體操作中缺乏統一的規范。辦稅程序、 手續、 文書還不甚規范, 稅務人員執法的不規范問題仍然存在, 現行稅收征管模式下機構設置和相互之間組織協調并沒有形成高效的運行機制。

二、 進一步完善我國稅收征管模式的目標模式設想

目標模式可以表述為: “以申報納稅為基礎,以信息化技術為依托, 風險管理, 規范執法, 優化服務,促進遵從”。 這一模式的設計內涵是:

1、以申報納稅為基礎。 這不僅體現了申報納稅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的基礎地位, 而且也是稅收征管理念的進步。 新時期稅收征管的文化理念應當體現以人為本。 這就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遵循以人為本的稅收征管文化理念, 作出以人為本的稅收征管制度安排, 建設以人為本的稅收征管運行機制, 創建和諧的征納環境, 引導廣大納稅人自覺依法納稅, 促進納稅人自我管理涉稅事務, 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定稅負與實際稅負之間的差距, 實現稅收征管的最佳狀態。

2.以信息化技術為依托。這是指要進一步樹立“信息管稅”理念,積極推進體制、機制、制度、模式、方式和技術改革創新, 通過 “信息管稅” 來增強宏觀決策能力和加強對整個稅收征管運行的風險防范和控制,建立信息集中條件下完整的信息采集、傳輸、存儲、加工、分析和分發、反饋體系,提高宏觀決策的質量, 加大管理和服務的力度。 正確處理征管方式與信息化相互促進、 相互依賴的互動關系, 提高納稅遵從度和稅收征收率, 降低征納成本, 為稅收法律法規的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3.規范執法。 要始終堅持依法行政、 依法治稅, 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 履行職責, 公開、 公正、規范執法,保障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全面實施。要使稅收執法權清晰化、規范化,便于執行、便于監督。要從機制上和體制上研究制約權力的具體措施,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稅收執法權的分解、 上收和相互制約, 保障稅收權力的規范行使。

4.優化服務。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公正、 公開和文明執法是最佳服務的理念, 納稅人正當需求應予合理滿足的理念, 做到依法、 公平、 文明服務, 提高辦稅效率, 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不斷提高納稅遵從度,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5.促進遵從。稅務機關管理的目標就是用各種可能的方法促進納稅遵從。一方面通過優質、 高效服務降低納稅人的遵從成本, 促進自愿遵從;另一方面通過公正、 嚴格、 規范的執法來提高不遵從的成本。從而實現在自愿遵從和依法征稅雙方共同努力下的應收盡收。實行納稅遵從管理是現代國際稅收管理的通行做法和經驗。

篇(2)

一、新企業所得稅變革亮點

1、納稅人認定、納稅義務和納稅地點。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資本來源作為區分標準的作法,統一了適用對象。按照國際慣例,采用登記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將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明確前者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后者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同時改變以獨立核算為標準確立納稅地點的方法,確立了以法人為標準的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制度。

2、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充分考慮了財政減收承受力度、國際稅收競爭等因素的基礎上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統一為25%,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改變了原有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分設檔次過多、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的現象。

3、收入確認。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收入確認上增加了收入總額內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并嚴格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在實施條例中又進一步明確了應計入應稅所得額中的收入形式及確認標準和確認時間,比原有稅法更清晰明了。

4、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僅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圍,而且調整了扣除基數,盡量與新企業會計準則接軌,避免調整計算的復雜性。比如工資薪金支出取消計稅工資標準,改為內外企業統一據實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計稅基數從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年度利潤總額,扣除標準統一為12%。

5、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較原有所得稅法做出了重大調整。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規定了5年過渡優惠政策,使外資企業能平穩過渡。二是基本廢除原有“區域優惠”體系,構建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技術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對創業投資企業和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體現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細節上將原來對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改為工資加計扣除政策和減計收入政策。

6、反避稅。為打擊日益嚴重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專門制定了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等各種避稅行為進行規范。明確了轉讓定價的核心原則即獨立交易原則,將獨立交易原則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一切業務往來;增列了無形資產和勞務方面的成本分攤協議條款、稅務機關和關聯企業間的預約定價安排,要求關聯企業報送關聯業務往來報表和提供相關資料,強化了納稅人及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義務。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引發的稅收征管問題

1、稅收管轄權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適用范圍,按法人標準確定納稅人,排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并規定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但在稅收征管上仍適用過去“一稅兩管”體系,即按企業開業登記時間劃分國稅、地稅征管范圍,2002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業由地稅征管,之后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由國稅負責征管。而在實踐中發現,原來由地稅部門征管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投資企業及合伙企業,通過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吸收新成員組建為公司制企業,這類企業是仍由地稅征收,還是由國稅征收?總機構在2002年之前成立由地稅征管,分支機構在2002年以后成立由國稅征管,匯總納稅時管轄權歸國稅還是地稅?這些在新稅法中都未明確,這就可能導致國、地稅征收機關爭相介入管理,也可能相互推委,無法做到有效控制,給管理工作帶來許多困難。

2、稅源管理。

(1)企業納稅地點變更導致的稅源管理問題。原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實行就地納稅,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分公司應稅所得要匯總到總公司進行納稅。隨著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納稅地點的變更,對于各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來說,其納稅戶戶籍管理和稅源管理將隨之發生變化。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由于沒有所得稅征收權不便監管,法人所在地對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情況又不了解。在此情形下,各地稅務機關如何防止漏征漏管、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何掌控分支機構的涉稅信息、如何交換和共享已經擁有的征管信息,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現實問題。

(2)“老企業”和“新企業”的身份認定與過渡期優惠政策的享受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老企業5年過渡期優惠政策,新企業則不能享受。原則上說,新老企業的認定以工商登記時間在2007年3月16日之后還是之前為界限。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組的增多,企業新辦、合并與分立之間的界限日趨模糊復雜,難以有明確的標準。

3、稅基管理問題。

(1)納稅人身份認定變革帶來的稅基管理問題。原所得稅法按資本來源劃分納稅人和納稅義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此判定標準,取而代之的是法人地位、實際管理機構和控制地雙重標準確定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若為居民納稅人則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作為稅基繳納所得稅。稅務機關如何清楚界定什么是“實際管理機構和控制地”,什么是“僅在我國設立的機構、場所”,成為確定企業所得稅稅基的關鍵性問題。

(2)收入確認、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的變革引發的稅基管理問題。基于納稅人經濟理性的考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會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采取各種手段來縮小稅基,達到少繳稅的目的。比如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確認日期均為“合同約定的應付日期”,企業可以通過調整合同約定方式改變稅基。稅前扣除中的工資薪金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企業就可能采取虛增雇傭人數,虛假提高工資水平等方式增加稅前扣除基數。再比如,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當年扣除上限時,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是否可以作為計提基數,各項扣除的審批手續是沿用原有審批規定還是一切推倒重來呢?如沿用現行規定,哪些有效哪些無效呢?如推倒重來,基層征收機關的工作量又將如何?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又將如何?另外,因國稅、地稅部門對政策的理解不同帶來的稅務差異是否會干擾企業的經濟活動呢?

4、反避稅引發的稅收監管問題。過去外商在優惠政策多、實際稅負低的情況下,規避所得稅的動機較弱,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大部分外資企業不僅稅率有所提高,享受的優惠政策也將逐漸減少,這就使得外商會采用轉讓定價、資本弱化、成本分攤等方式在各環節規避所得稅,這無疑需要我們增強稅收監管。但目前稅收監管本身存在以下問題。

(1)監管方法、手段落后,基礎管理工作薄弱。基層稅務機關在監管方面,一般以企業所填數據為準,對企業申報的境外情況基本上是依據企業申報什么,就予以承認并予以抵免,易導致反避稅行為的發生。

(2)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所得稅信息化程度不高。與地稅、工商、統計、房管等部門信息溝通不夠,信息共享和反饋機制沒有建立。

(3)“一稅兩管”各自為政,同一類型企業稅負差異較大。在實際監管工作中,兩個稅務部門為了強化所得稅管理,各自制定了一些具體監管辦法,對同一類型的企業,由于不同稅務機關運用的管理方式不同、監管力度不同、規范管理的程度不同,勢必會出現稅負“避重就輕”的問題。

(4)稅收監管缺乏專業人才,管理隊伍有待加強。新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要想全面提高征管效能,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具有專業素質和先進征管理念與方法的管理人員。而現實中所得稅征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與新稅法的要求差異較大。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框架下稅收征管的改進建議

1、合理界定企業所得稅稅收管轄權,優化機構設置,明晰職責分工。從理論上說,企業所得稅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應由國稅部門統一征收、上繳國庫,再按分享比例返還給地方。這樣“一稅一管”,執法主體明確、執法力度一致。但我國當前國稅、地稅機關的征管力量、征管水平短期內達不到“一稅一管”的要求。因此,本文有如下建議。

(1)建議5年內延用“一稅兩管”,采取隨流轉稅稅種確定的原則劃分稅收管轄權,即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繳納增值稅的,其企業所得稅歸國家稅務機關征管,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繳納營業稅的,其企業所得稅歸地方稅務機關征管。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的,一律在總機構稅收管轄機關納稅。一方面,兩個稅務機關既可以有效利用自身的征管資源進行管理,降低征管成本,又可以減少納稅人的負擔;另一方面,這樣劃分征管范圍,各級地方政府必然會加大扶持第三產業的發展力度,這對國家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意義重大。

(2)中長期應對國稅、地稅兩套稅務機構進行職能整合,重新設置機構,并明晰職責分工。考慮我國現行的不徹底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在國家稅務總局職能不變的情況下,按照現有國稅部門負責稽查、現有地稅部門主管征收和管理,對國稅、地稅兩局的資源進行整合,取消國稅局的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在國稅局設置稅務稽查機構,原地稅局負責稽查的人員調到該機構,國稅只負責對納稅人進行稽查并開展各類專項整治活動。在地稅局設置稅收征管機構,原國稅局負責征收管理等的人員調至地稅,負責為納稅人提供登記、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地稅局將企業所得稅統一繳入地方金庫,再由地方金庫按規定比例上繳中央,實現共享。

2、加強稅源管理、核實稅基、完善匯算清繳制度。

(1)進行戶籍信息源頭管控。通過進駐政府行政審批中心,建立從工商登記到國稅、地稅稅務登記的“無縫管理”機制,從源頭上減少漏征漏管戶。

(2)進行戶籍信息全面監管。認真做好納稅人設立、變更、注銷稅務登記等工作,并切實加強對外出經營業戶、非正常戶、停業戶、扣繳義務人的監督管理,堵塞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管理上的漏洞。

(3)進一步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把稅源管理納入稅管員的職責范圍,從日常檢查、信息采集、資料核實、稅源調查等方面明確稅管員崗位職責,并制定統一標準的業務流程,促使稅管員規范管理稅源。

(4)建立經濟分析制度。加強與工商、統計、物價等部門的聯系,從各方面采集經濟信息,運用對比分析、指數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摸準經濟稅源的變化規律,核實稅基。

(5)加強日常管理,完善匯算清繳制度。即按月或按季對納稅人進行檢查和監督,及時做調賬;對于稅法和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要求企業設立相應的輔助賬簿,在按照會計準則進行正常賬務處理的同時,按照稅法規定對需要調整的項目在該輔助賬簿中逐筆登記,在年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將累計數填在納稅申報表有關項目中。這樣既方便稅務機關的監督管理、減輕年終匯算清繳的壓力,又可以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質量和效率。

3、建立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互動機制。鑒于目前所得稅征管中信息不對稱,稅務稽查部門得到企業納稅真實信息少、難于發現問題等情況,建議先按照“降低頻率,加大深度,提高質量,注重效益”的納稅評估工作要求,積極開展所得稅、流轉稅聯評互動,對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申報情況進行對比分析,評估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逐步建立完善具有指導性、系統性、時效性、針對性的行業評估指標體系或評估模型。再從納稅評估中選定稅收稽查的對象,避免稅收稽查的盲目性;同時根據稅務稽查反饋的結果,及時調整納稅評估的內容,保證企業納稅評估有效實施。這種互動機制有利于及時發現征管中的問題,找出薄弱環節,提高稅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4、加快企業所得稅信息化建設。一是做好綜合征管軟件更新工作,滿足企業按照新稅法預繳申報和按照老稅法進行年度申報的需求。二是要加快電子申報、網上申報信息系統和平臺建設,實現企業所得稅多元化申報。三是要優先建立匯總納稅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再逐步建立各企業、各行業的基礎信息數據庫,為納稅評估工作深入推進打下扎實基礎。四是進一步加強部門協作,拓寬信息獲取渠道。要建立健全與各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渠道,特別是與國土、科技、貿發等部門的合作,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做好項目登記、信息采集、稅款征收、納稅評估和項目清算等環節的管理工作。

5、強化所得稅管理隊伍建設,加強政策宣傳和服務,確保所得稅政策全面、準確貫徹執行。對內加強稅務機關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堅持專門培訓與自學相結合,提高稅務人員所得稅征稅、辦稅綜合素質和技能,建成一支適應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的所得稅管理隊伍。對外利用網絡、上門服務、免費咨詢等多種方式大力開展對新稅法的宣傳和輔導,使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稅前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涉及納稅調整的稅收政策、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納稅申報的辦理等,提高納稅遵從度。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Z].

[2] 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新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釋義[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2.

篇(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開始實施,到現在已經三年了。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是稅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它的頒布為稅務機關堅持“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針提供了制度、機制和手段的保證。也為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全面做好稅收工作創造了廣闊的空間。

總體上看,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順利貫徹實施,基本上體現了“加強征管、堵塞漏洞、懲治腐敗、清繳欠稅”的治稅思想要求,對稅收征收管理活動的全過程進行了具體規范,確保了稅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對進一步推進我國稅收工作法制化、現代化的進程,加快構建稅收征管新格局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我國納稅對象的多樣性、經濟事務的復雜性、新生事物的發展性、國際環境的開放性以及其他歷史的和現實的原因,不可避免地給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施行帶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試圖就這些問題加以分析并提出對策,供大家參考和商榷。

一、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存在的不足

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立足我國的實際,借鑒、參照國外成功的做法和國際慣例,適應了不斷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無論從總體結構、具體內容、邏輯關系等多方面來看,不僅確保了稅法的權威性、嚴肅性、統一性和完整性,而且具有結構清楚、語言簡潔、操作便利、責任明確的特色。但筆者作為一名長期從事稅收征管工作的基層稅務人員,在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學習、仔細推敲整篇法律的過程中,仍發現了一些有待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一)稅務登記方面。

1、關于注銷稅務登記問題。新征管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了辦理稅務登記證的范圍、時間,第六十條規定了違反稅務登記法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卻沒有將稅務登記的申辦、變更、注銷各環節在整體上形成一個封閉的鏈條,仍給偷逃稅者留下了可乘之機。通觀征管法及其細則,對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重視不夠,雖說法條中也對不按規定要求注銷稅務登記做出了進行罰款的規定,但可操作性不強,形同虛設。從各地征管實踐看,由于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把依法辦理注銷登記作為以后重新進行稅務登記的必備條件,所以有相當一部分納稅人(尤其是經營規模較小的)一旦經營業績不佳或發生解散、破產、撤消等情況,往往不依法辦理注銷稅務登記,而是關門大吉,逃之夭夭。連結清應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和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都無從談起,遑論罰款?現在各級稅務機關存在的大量非正常戶和欠稅就充分說明了問題的嚴重性。

2、關于工商登記與稅務登記銜接問題。新《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但這些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很難辦到。例如,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稅務機關在管理范圍的劃分方面存在著標準不一致的問題。《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應向生產經營地或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實際上納稅人雖然大多數是在其所在的縣(市)、區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但仍有相當一部分納稅人是在市工商局及其所屬的特業分局、直屬分局、鐵路分局,甚至是省工商局和國家工商總局辦理的工商登記。這就給雙方之間的信息溝通、情況通報帶來了諸多不便,也給稅務機關通過工商登記監控稅源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3、關于稅務登記與銀行帳戶登記問題。新征管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并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是否將全部帳號進行報告缺乏有效監控手段,加之目前金融機構眾多,對個別未按規定執行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查找十分困難,不利于控管。

(二)帳薄、憑證管理方面。

1、關于建帳標準問題。可能由于全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征管法沒有對建帳標準作出具體界定,只是籠統地規定“規模小”、“確無建帳能力”可以不建帳,這種模糊的概念給稅務人員實際操作帶來諸多不便。或許有人會認為,模糊規定給了稅務機關實際操作中更大的靈活性,殊不知,這恰恰給了別有用心的納稅人以可乘之機。因為,按照國際慣例,法律只是規定“不準干什么”,法律只要沒有明確規定不準干的事,大家都可以做,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過”。由此可以推知,你既然沒有明確規定不建帳的標準,我不建帳亦不為過。

2、關于發票保證金問題。原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外來臨時經營建筑安裝的企業,如果需要在施工地購買發票,施工地稅務機關可以對其收取一定數量的發票保證金。但在新法及細則中對此卻只字未提,造成了“收取發票保證金”這一最有效的發票管理手段處于一種十分尷尬的境地。再者,部分經營規模小的納稅人,生產經營很不穩定,變動頻繁。不收取一定數量的發票保證金,稅務機關很難對其發票領、用、存情況實施有效監控。如果不批準其發票領購申請,稅務機關又要面臨“行政不作為”的指控。

(三)納稅申報方面。

1、納稅申報是界定納稅人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但在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納稅申報章節仍然未對“最后申報”、“稽查前申報”做出明確規定,形成與國際慣例的脫節。按照國際慣例:凡未實行查帳征收的納稅人均應在一個公歷年度結束后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最后納稅申報;所有納稅人在接到稅務稽查通知書后應立即進行稽查前申報。這種規定對稅收法律責任的界定無疑是具有重要意義的。稅務稽查部門曾經遇到過這樣的事情,個別納稅人在稅務稽查即將結案時,突然要求補繳所欠稅款,以逃避罰款的法律責任。由于《稅收征管法》未對“稽查前申報”做出明確明確,導致了界定稅收法律責任的界限模糊。

2、新《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了納稅申報方式包括: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以及其他申報方式。《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也對郵寄申報方式的實際申報日期的確定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未對數據電文申報方式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確。稅務機關對采取數據電文申報方式的納稅人,如何確定實際申報日期、界定法律責任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

(四)稅款征收方面。

關于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的適用范圍問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條規定,只能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對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取得應稅收入但未按規定繳納的稅款,如何采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卻沒有做出任何規定。隨著知識經濟、信息經濟的迅猛發展,憑借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獲得高收入以及高薪、食利階層的人會越來越多,對這類納稅人的收入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強制措施,稅收收入大量流失的局面不可避免,稅收執法的剛性被弱化,公平性也無從體現。

(五)稅務檢查方面。

1、在目前國、地稅機構分設情況下,兩家稅務機關對同一納稅人檢查時各自為政,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不相互通報,由于新《稅收征管法》沒有對此進行規范,造成各查各自所管稅收,對不屬于自己所管轄范圍的稅收違法行為不管不問、聽之任之,稽查效率低的問題在所難免。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也是稅務稽查資源的浪費。

2、《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單位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但卻沒有明確違反這一規定的處罰措施,造成此條規定形同虛設。這也是有關單位特別是一些行政主管單位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檢查現象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試想,同是行政機關,又沒有法律責任的約束,這些行政機關為什么要服從稅務機關的要求?

(六)法律責任方面。

1、《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偷稅(包括扣繳義務人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處理。我們通過分析刑法,不難發現《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在規定對偷稅如何處理上存在著瑕疵:它對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以及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偷稅行為如何處罰做出了明確規定。但對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不滿30%,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偷稅行為以及偷稅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但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下的偷稅行為沒有規定如何處罰。這實際上也是征管法存在的一個大漏洞。同時,《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偷稅概念僅僅列舉了四種情形,在目前經濟形式多樣化的情況下,不足以囊括不法之徒已經采取或準備采用的各種偷稅手段,形成了法律上的空白,不利于有效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另外在涉稅違法案件的移送環節的時間要求上《稅收征管法》也沒有統一規定,不利于及時有效地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

2、征管法第七十三條對銀行或金融機構不配合稅務機關造成稅款流失的行為處罰偏輕。對于我們現在這樣一個大流通的社會,對銀行或金融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特別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僅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顯然是不足以對其構成威懾的。

二、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執行中遇到的難題

如果說新征管法在立法上存在一些問題的話,那么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執行征管法中遇到和存在的問題就更是五花八門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級政府的干預。《稅收征管法》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但事實上是,稅務機關在執法中遇到的最大的阻力就是來自各級政府對稅務機關的行政干預。首先,有些政府不是從實際出發,而是根據“需要”確定稅收收入目標。稅務機關稍加解釋,就以“要講政治、要服從大局”為由,“說服”稅務機關接受不切實際的收入目標。稅務機關稍有怠慢,政府要求換人的“意見”便提到了上級稅務機關。如此年復一年,稅收任務不斷加碼的現象屢見不鮮。其次,有些政府插手具體征管事務,干預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如某縣稅務機關對一個企業進行正常的稅務稽查,當地政府便以扶持經濟發展的名義責令稅務機關停止檢查,稅務機關如拒不執行或稍有遲疑,在行風評議中就將面臨尷尬的境地。第三,政府以消極的態度對待支持稅務機關工作,表面上給于承諾,實際上卻是無所作為。

(二)有關部門的掣肘。征管法第五條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在實際工作中,有個別單位從自己的團體利益出發,不但不支持稅務工作,反而給稅務工作制造麻煩。一是某些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拒不配合稅務機關調查納稅人存款帳戶或拒不執行稅務機關凍結納稅人帳戶和扣繳稅款的決定,甚至通風報信,幫助納稅人轉移存款,導致稅款流失。二是某些行業主管部門,更是以企業的保護者的面孔出面,直接干預稅收工作。如某煤炭局,以其下屬某煤礦生產經營困難為名阻止企業繳稅。更為惡劣的是,在得知稅務機關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扣繳該煤礦的稅款后,竟然組織工人到市政府鬧事,在當地造成了極壞的影響。三是某些部門利用稅收政策賦予的權力,不是積極配合稅務部門的征收管理工作,而是把一些明顯不符合政策的納稅人認定為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給稅務機關正確執行稅收優惠政策帶來諸多不便。

(三)稅務部門的過失。應該承認,絕大多數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是能夠做到依法辦事的,但也有個別稅務人員由于種種原因,不能認真執行征管法。一是責任心不強。如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權在省一級稅務機關。但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怕麻煩、圖省事,干脆讓企業以欠稅的名義不交稅款。二是好心做錯事。征管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不得提前征收、延緩征收稅款”。而在現實中,有些稅務部門為了做到稅收收入均衡入庫,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有意保留稅源的情況。這種做法雖然在稅務系統內部不是秘密,而且在控制稅收收入進度方面很有成效,但畢竟是有悖于征管法規的。三是部分稅務人員業務素質低。新征管法實施以來,各級稅收機關都下大功夫進行了宣傳、培訓工作。但至今仍有一部分稅務人員沒有掌握本崗位應知的業務內容和應會的專業技能,從而造成實際工作中執法的偏差。

(四)納稅人的阻力。從某種意義上講,偷、逃、抗、騙稅者對付稅務機關打的是一場“群眾戰爭”。全國稅務系統充其量有二百萬稅務人員,他們面對著數以億計的納稅人,已是眾寡懸殊。何況納稅人中不熟悉稅收法律、法規者居多,這已經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相當的難度。更何況少數不法之徒創造了多不勝數的對付稅務機關的邪門歪道。他們利用征管法中的一些條款,采用拖、賴、吵、誣、跑甚至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阻撓《稅收征管法》的貫徹實施。通常情況下,這些納稅人采取生產經營不辦證、財務收支不建帳(或是建假帳、建兩套帳,隱匿真帳、顯示假帳)、取得收入不申報等方法以達到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目的。而且手段狡猾、行為詭譎,給負有舉證責任的稅務機關正確執行征管法造成了諸多困難。

(五)執法范圍不明確,稅務處罰執行難。《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條、《實施細則》第九十二、九十五、九十八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對下列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1、拒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帳戶、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扣繳稅款決定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責任人員,以及未依照《稅收征管法》規定在納稅人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其帳戶帳號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2、拒絕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3、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進行稅務,造成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中介機構。

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存在著稅務機關實施檢查的納稅人與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托運或郵寄貨物的車站等企業以及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并不屬于同一個主管稅務機關,有些甚至不在同一個省、市。《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基層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行政執法權的適用范圍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按照目前行政執法的有關規定,稅務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時必須持有《行政執法證》,該證件標明的執法范圍都是以其所在的基層稅務機關的征管范圍為準的。而基層稅務機關的征管范圍又有明確的劃分,通常采用屬地原則,其征管范圍不超出所在的縣(市)、區地界。因此,基層稅務機關不具備對其征管范圍以外的納稅人或其他相對人的行政執法權,不能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這些單位和人員進行稅務處罰。

三、對《實施細則》的一點質疑

《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人處納稅人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這條規定是否恰當,筆者認為有商榷之必要。

(一)稅務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法律關系。稅務人從事稅務取得的中介服務收入應照章納稅,其作為納稅人是稅務機關的行政相對人,與稅務機關之間屬于行政法律關系。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沒有把稅務人的稅務行為列入稅務管理的范圍。所以筆者認為,稅務人的稅務行為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的調整范疇。稅務人與委托人(即納稅人、被人,下同)之間無疑是民事法律關系。

(二)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少繳稅款的責任追究。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是一個涉及《稅收征管法》的問題。首先,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對納稅人不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進行處罰(而不論其是否委托人進行稅務)。其次,按照《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稅務機關也應依法對納稅人給予處罰。而委托人(納稅人)在受到處罰后,應按照《民法通則》的以下幾點規定與稅務人劃分過錯責任:

1、按照《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沒有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的行為,未經被人追認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稅務人的行為如果屬于這種情況,即為越權,承擔民事責任是毫無疑問的;

2、按照《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進行,造成委托人未繳、少繳稅款給委托人造成了損害,是嚴重的失職行為,按本條規定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3、按照《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定,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活動的,或者被人知道人的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人和人負連帶責任。稅務人在這種情況下的行為屬于違法,如果由此致使委托人未繳、少繳稅款而受到處罰,由稅務人與委托人負連帶責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三)幾點疑問

1、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少繳稅款是否應由稅務機關對委托人依《征管法》規定進行處罰?

2、委托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后,是否應按《民法通則》與其稅務人劃分責任以明確罰款的最終承擔人?

3、稅務如按《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受到處罰后,是否對其委托人免于處罰?(從征管法及其細則看無此規定)

4、如果委托人不能免于處罰,其必然依《民法通則》對其稅務人追究責任,稅務人將面臨雙重處罰,這樣是否合理?

四、解決問題的對策

面對我們所處的環境,針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今后如何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促進依法治稅,筆者結合多年的基層稅務工作經驗,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確立正確的立法指導思想。稅收征管法解決的是稅收征管問題,其指導思想應該是如何保證稅收征管行為的順利實施。至于如何保護好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如何規范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的行為,應通過制定相應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稅務人員行為規范”來加以調整。

(二)適當擴大基層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權限,建立健全完善的稅務行政執法體系。應明確規定,基層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務檢查或采取強制措施時,對與該納稅人違法行為有直接關聯的,或者采取違法手段阻撓稅務機關執法的單位和人員,無論其主管稅務機關是哪個,實施檢查的基層稅務機關都具有對其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權限。同時在全國稅務系統內部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情報交換制度,明確規定基層稅務機關在收到其他稅務機關已查實的本轄區內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證據后,可以直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不必在調查取證,并將結果及時反饋有關的稅務機關。另外,為了加大打擊涉稅犯罪的力度,增強稅收執法剛性,應參照海關與公安聯合成立機構打擊走私犯罪的模式,成立相應的稅務警察機構。

(三)建立呈鏈條狀的稅收征管體制。首先是稅收政策的完善,逐步確立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稅收收入體系。明確個人所得稅對所有人的所有收入進行征稅,同時鼓勵個人消費時向經營者索取發票,并允許其將所有的合法支出進行扣除。這樣,下線消費者就對上線經營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監督體系,經營者的收入將一目了然,無法隱匿。其次是改進征管制度的,提高征管工作科技含量,加強稅務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其他部門的信息共享制度。將納稅人的身份證號作為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必要條件,無論納稅人到哪里經營,只要有欠稅或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而拒不接受的記錄,在其重新經營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時,將受到嚴格限制。

(四)改進稅務部門的收入指令制。要逐步取消某些不切實際的數字目標,把對稅收收入的考核改為按GDP增長幅度考核。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征稅,應收盡收,不收過頭稅”。

(五)明確稅務人員的責任。要制定一系列的責任追究制,明確提出辭退稅務部門失職人員的標準,建立一套可行的稅務人員定期輪訓制度。以督促、幫助稅務人員加強學習、更新知識、樹立新理念、提高素質、增強責任心。

(六)建立一套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制度,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鼓勵其誠信納稅。由國、地稅機關聯合對納稅人遵守和履行稅收法律、法規以及財務會計制度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定,并充分參考工商、銀行、技術監督、司法、海關等部門對納稅人其他社會信譽的綜合評價,將納稅人的納稅信譽劃分為若干個不同的等級,根據等級的不同,對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對納稅信譽高的納稅人,可以在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給予適當的優惠。例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內容未發生變化的,稅務登記免予年檢;無被舉報以及相關部門提請稽查的,可以連續兩年(或更長時間)內免予稅務稽查。對納稅信譽低的納稅人則要列入重點監控、重點檢查的范圍,并取消其參加納稅先進單位或個人評比的資格。另外,稅務機關應將納稅人的納稅信譽等級向社會公告。

(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稅收法律體系。針對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存在的不足和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以及當前稅收征管的薄弱環節,應及時對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修訂完善,并加強與其他部門的協作,有針對性的制定相關的配套措施。例如:阻止欠稅納稅人出境制度、稅務登記管理制度、扣繳義務人登記制度等等。只有這樣,才能使新《稅收征管法》對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作用得以充分發揮。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新稅收征管法極其實施細則釋義》,中國稅務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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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作為直接關系企業權利義務的財稅法規,稅收征管法的修訂會對企業經營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由此要求企業內部控制必須相應調整。

一、稅收征管法修訂思路特點

(一)立法宗旨從加強征收管理向促進稅法遵從轉變

在稅收開征初期,強調以組織收入為使命、加強征收管理的立法宗旨是有現實意義的。然而,隨著納稅意識日漸普及和征管制度逐漸完善,尤其是國家治理體系建設不斷推進,單方面強調納稅人的服從性,而忽略了稅法遵從是征納雙方的共同責任,則是不合時宜的。此次草案將“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置于“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之前,以強調稅收征管法不但“管”納稅人繳納行為,更“管”稅務機關征收行為,與“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的法治精神保持一致。

(二)行政理念從單向封閉管制向雙向溝通合作轉變

長期以來稅收征管基本以稅務機關單方面意志為主,較少考慮稅企溝通,更遑論雙方合作。這種模式簡單明確、易于執行,但也易引發抵觸情緒等問題。實際上,征納關系并非水火不容的對抗博弈。以公權為基礎的單向封閉管制轉變為以契約為核心的雙向溝通合作,是時代進步的必然要求。近年來各地都開展了稅企合作防范稅收風險的探索,例如企業稅收遵從合作、預約定價安排等。此次草案對預約裁定與納稅確認等制度予以明確,反映了鼓勵稅企溝通合作的理念。

(三)權責關系從稅務機關主導向征納雙方平衡轉變

一般認為,現行征管法對稅務機關的權力強調有余而對納稅人的權益保障不足。然而,稅務機關的權力在法律上得到強化,其現實責任也被加大;納稅人在法律上的權益被弱化,其現實責任也相應淡化。例如,如實申報計算應納稅額本應是納稅人的責任,但在實踐中稅務機關以審核的名義主動為納稅人的申報把關的事情屢見不鮮。此次草案一方面明確了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后可以修正申報的權利,另一方面也確立了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性地位,充分體現了還權還責于納稅人、平衡征納雙方權責關系的思路。

二、稅收征管法修訂對企業內部控制的影響

(一)有助于優化內部環境

征管法修訂促進內部環境的優化主要體現在經營風格上。一般而言只要符合實際情況,激進或者穩健的經營風格都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在實務中稅務機關會傾向于穩健的處理,并有權依法調查有逃避納稅義務嫌疑的交易安排。例如草案引入了“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或者其稅務人提交稅收安排”的規定,充分反映了稅務機關對日益增多的稅收籌劃的重視。因此,企業應當慎重采用過激的經營手法和財稅處理,以免引起稅務機關的額外關注,誘發稅收風險。

(二)有助于深化風險評估

征管法修訂對企業風險的影響主要體現在風險識別和風險應對上。

1.風險識別方面

至少應當關注的內部風險有:(1)財務處理、稅務安排是否謹慎穩健;(2)會計核算軟件、生產管理軟件是否報送備案;(3)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是否按規定期限妥善保管。而外部風險有:(1)對外簽訂合同是否記錄納稅人識別號;(2)向個人支付所得是否提供支付憑證并妥善保管;(3)大額資金給付是否記錄對方全稱及納稅人識別號;(4)網絡交易平臺是否登記報送電商交易者的注冊信息;(5)復雜事項是否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確認。

2.風險應對方面

(1)違法處罰上限的下調一定程度上可能會造成偏好風險、追求收益的企業傾向于“打球”的風險承受策略;(2)稅收誠信體系的健全使得失信成本更多體現在經濟損失之外的信譽減損,自覺遵從的風險規避策略是更明智的選擇;(3)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企業還可因應自身的實際需要適時調險應對策略。例如,草案將“滯納金”更名為“稅收利息”,在字面含義上來說從懲戒變為補償,企業或可考慮運用不同的風險應對策略緩解資金壓力。

(三)有助于細化控制活動

草案主要通過憑證管理、信息披露等在會計系統控制上加以細化。1.電子憑證。草案引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征納雙方認可的電子憑證,可以作為記賬核算、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為信息化時代會計系統控制使用電子憑證提供了法律支持。然而,電子憑證必須依法依規取得并注意是否為稅務機關認可。2.資金往來披露。草案規定“向自然人納稅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向納稅人提供相關支付憑證”,此外,草案也對大額資金往來有新增信息披露的要求(例如一個納稅年度給付五千元以上應當提供相關涉稅信息等)。企業應當及時更新升級業務流程以滿足要求。

(四)有助于強化信息與溝通

草案通過強化信息與溝通的要件對企業內部控制產生影響。

1.信息質量

草案明確“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來源于第三方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告知相關第三方修改提交信息”。因此企業不但要對內部信息嚴格把關,更要關注與企業相關的第三方(例如行業協會、電力、自來水等)的信息質量以免帶來風險。

2.溝通制度

(1)對內溝通:應當保證渠道暢通,全面收集內控信息,避免信息披露不實;(2)對外溝通:首先,應當按照草案規定“納稅人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以提高透明度。

3.信息系統

從“還權還責于納稅人”的思路來看,稅務機關會逐步改變過去對越俎代庖的“保姆式”管理,例如現在由稅務機關免費提供、強制使用的涉稅軟件,將來或改為由企業自主選擇、自行開發。因此企業應當未雨綢繆、提前研究涉稅事項信息系統開發。

(五)有助于固化內部監督

征管法修訂有助于將內部監督固化于管理流程中。為鼓勵企業開展自我納稅評定、主動糾正差錯,草案新增了“對主動糾正稅收違法行為或者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可以視情節從輕、減輕、免予行政處罰或者減免征收稅收利息”的規定。因此,企業應當積極開展內部監督并將監督措施固化于日常業務流程中,通過主動糾正差錯來降低違規成本。

三、內部控制應對稅收征管法修訂的建議

如前所述,稅收征管法修訂有助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同時也對企業內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議企業內部控制做好“三個轉變”應對稅收征管法修訂:

(一)控制范圍從單一封閉向多元開放擴展

傳統觀點認為,內控是關于企業內部事務的管控。然而,如果將內控觸覺局限在企業內部,并不足以防范外部因素誘發內部風險的發生(例如電力、自來水等第三方信息不準確會誤導稅務機關進而增大企業稅收風險)。因此,企業應當將控制范圍延伸至多元的外部因素和開放的周邊環境,才能真正實現內控目標。

(二)權責觀念從消極對待向主動承擔更新

自古以來,中國老百姓對于稅收往往停留在“苛捐雜稅”的印象,基本上都是被動、消極地對待和忍受,幾乎沒有關于納稅人的權利權益和責任義務的觀念可言。此次草案的一大亮點,就是“還權還責于納稅人”。借此契機,企業應當逐步樹立正確的權責觀念,善于利用權利和爭取權益,勇于承擔責任和履行義務,為建設“法治中國”作出貢獻。

(三)溝通方式從隱瞞猜疑向透明互信轉變

不少人認為,稅收是無償強制轉移經濟資源,因此企業會對稅務機關有隱瞞信息、猜疑防備的本能動機。然而,現代稅收理論和實務都倡導稅企合作,而草案中多處條文也表達了鼓勵稅企溝通合作的主張(例如降低罰款上限、對主動糾正寬免處罰等)。正如全球管理會計原則中戰略性稅收管理的觀點,企業應當定期與稅務當局組織有建設性的溝通,與稅務當局保持有建設性、透明和互信的關系,及時提供所有相關信息,并迅速解決爭議,才能實現企業經營目標。

參考文獻:

篇(5)

一、C2C網絡交易稅收征管現狀

電子商務按照參與主體不同,可分為B2B(Business-to-Business)、B2C(Business-to-Customer)、C2C(Customer-to-Customer)三種交易模式。所謂C2C 網絡交易是指個人對個人的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即個人與個人之間通過互聯網直接在公共的網絡交易平臺上進行交易。近年來,C2C電子商務市場發展迅猛,網絡購物呈井噴式增加。然而我國目前卻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C2C網絡交易征稅。其稅收征繳存在盲區,對C2C網絡交易的稅收征管問題進行研究存在著現實意義。

二、C2C網絡交易稅收征管的必要性

(一)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

由于減少了流通環節,又無需承擔實體店鋪的高昂租金和人工費,再加上稅收零負擔,C2C網絡交易的商品定價往往低于實體店和B2B、B2C電商。區別對待的稅收政策,影響了傳統交易市場的運營秩序,破壞了市場競爭所要求的公平環境。既然目前對傳統實體店甚至是B2B、B2C電子商務均要求辦理工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那么對于以營利為目的的C2C網絡交易也應予以征稅。將C2C 網絡交易納入稅收征管的范疇,對其依法征稅是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要求的。

(二)符合稅收的財政原則

由于互聯網及計算機的普及,C2C網絡交易規模日益擴大,許多個人選擇通過網絡進行交易,而實體店受其影響卻在不斷萎縮。如果繼續讓C2C網絡交易游離于稅收征管之外,越來越多的實體店或B2B、B2C電商會將自己的部分業務以C2C的名義進行經營,從而導致稅源的流失,損害國家的經濟實力,影響了稅收財政原則的實現。將C2C網絡交易納入稅收征管范圍,有利于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從而促進國家財政收入的穩步增長,保證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的實現。

(三)有利于規范C2C電子商務市場

隨著我國C2C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這一潛力巨大且并未深挖的運營模式已經越來越多地影響著我們,但是C2C網絡交易卻因缺乏監管,其提供的產品質量良莠不齊。C2C網絡交易中的侵權、售假、刷單等不道德行為屢禁不止,且有不斷上升的趨勢,繼而引發了一系列的網購糾紛、投訴。網上假冒偽劣產品的肆意橫行,侵犯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干擾了市場的正常運作,一直為媒體和公眾所詬病。對C2C網絡交易進行稅收征管,不僅能更好地維護消費者權益,還有助于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引導并規范C2C電子商務市場健康發展。

三、傳統稅收征管手段在C2C網絡交易稅收征管的困境

(一)納稅義務人的真實身份難以確定

由于C2C 交易經營的主體是個人,并不需要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任何人都可以成為交易主體。正是由于準入門檻低,C2C商家數量極多。以淘寶網為例,只要用個人身份證通過實名認證即可注冊開店。實名認證的身份證只要是有效的即可,淘寶網并不會對其是否與實際經營者一致進行檢驗,納稅義務人的真實身份難以確定。另外,由于網店經營的穩定性較差,經常會出現“ 網店易主”的情況,這也使得“實名制”管理形同虛設。

(二)缺少可靠的紙質憑證作為計稅依據

C2C電子商務模式下,很少有賣家會主動提出開票。與此同時,個人買家為了享受低價產品或服務,通常也會放棄索要發票的權利。不開具發票似乎成了C2C網絡交易約定俗成的習慣。除了沒有發票,C2C網絡交易過程中也沒有合同等紙質憑證,交易雙方的聊天記錄即是最權威的有法律證明效力的文件,也是日后彼此維權的唯一證據。由于C2C網絡交易均是無紙化的形式,電子信息又存在易虛構、易篡改等缺陷,因此交易的真實性及金額難以核實,從而導致計稅依據的確定存在困難。

(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難以認定

C2C網絡交易與傳統交易不同,賣家撇開各種中間環節直接與買家建立聯系,將商品通過物流方式交付買家。中間環節的缺失使得傳統的代收代繳、代扣代繳機制失去了運作基礎,增加了稅收征管的復雜性。而且C2C賣家一般不開具紙質發票,對于訂單何時確認,銷貨方何時發貨、何時取得收入、購買方何時確認收貨等時間信息往往通過電子數據的形式進行記錄,而這些電子信息又容易被虛構和篡改或附有一定的加密技術,這就使得稅務機關很難掌握相關交易的真實信息,從而無法合理確定納稅義務行為的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四)稅收征管歸屬地不易確定

C2C網絡交易的虛擬性,突破了傳統的“經營場所”“居住地”“常設機構”等物理意義上的地理概念,虛擬空間與物理地點并不存在一一對應的映射關系。沒有地理位置的約束和稅務登記的強制規定,僅憑C2C賣家在電子商務平臺上登記的關于經營地點或居住地等注冊信息,是很難界定其真實經營地點的,這就使得稅務機關無法通過確定交易地點來認定稅收征管歸屬地,從而難以行使稅收管轄權。

四、C2C網絡交易稅收征管的創新措施

面對傳統稅收征管手段在C2C網絡交易稅收征管的困境,可以嘗試借助大數據、智能化、移動互聯網、云計算服務技術開發應用新型納稅征管模式,順應稅收“互聯網+征管”的步伐。

(一)利用大數據收集分析C2C 賣家的相關涉稅信息

C2C網絡交易的稅源流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稅務部門在納稅人信息獲取方面存在缺失,從而導致對納稅人的真實身份難以核實,對C2C交易模式的真偽也難以鑒別。因此,C2C網絡交易稅收征管的首要問題就是要先利用大數據收集分析C2C 賣家的相關涉稅信息。

1.利用大數據核實C2C 賣家的真實身份。如果能將納稅人的真實身份信息與其交易內容綁定,就可以有效控制對納稅人的稅收監管控制,改善納稅人身份確定的問題。為此,應盡快建立針對自然人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納稅人識別號是由稅務部門編制的唯一且終身不變、用來確認公民身份的數字代碼標識。有了納稅人識別號,C2C個人網店可以用自然人納稅人的身份自行申報納稅,其納稅信息都可以在稅務部門的大數據平臺中進行跟蹤和歸集,有助于確定C2C 賣家的真實身份,從而為C2C網絡交易稅收征管提供了基礎。

2.利用大數據鑒別C2C交易模式。為了更好地進行稅收征管,必須要對C2C交易模式進行鑒別。一是將稅務部門、C2C交易平臺以及工商登記機構進行數據信息聯網,通過稅務機關的征管系統采集C2C賣家的基本數據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納稅人識別號、經營范圍、店鋪名稱等,并將其與已經進行工商登記的類似主體進行信息比對,篩選出B2C 交易模式,要求其退出 C2C 網絡交易市場。二是利用大數據分析賣家商鋪的相關信息,如是否有廠家直銷、樣品銷售等廣告字樣,賣家的實際發貨地點是否是企業地址等,對于可疑信息應進行稽查,并按照標準判定是否屬于C2C交易模式。

3.利用大數據確定納稅主體。對于利用 C2C 交易平臺處理閑置物品的個人賣家,其從事的商業活動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可以暫不納入納稅主體的范疇。對于同時出售二手物資和新品個人賣家,可以通過界定兩者的比例來確定是否需要征稅。比如,對于出售的閑置二手商品占總商品的比重達到85%以上的,可認定為非營利主體,暫不需要納稅。此外,為了促進C2C網絡交易這一新興業態經濟的發展,對于銷售額較低的C2C個人賣家至少可以參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規定,按照月銷售額是否達到30 000元判斷是否需納稅。對于低于此營業額的經營主體也可暫不納入納稅主體范疇。對于C2C賣家交易商品的類型以及月銷售額的相關數據信息,稅務部門可以借助C2C 交易網站的數據平臺進行采集,并定期對共享信息數據庫中的數據進行對比、篩選、挖掘和甄別,通過大數據的統計分析,迅速鎖定納稅主體。

(二)利用智能化辦稅服務平臺辦理稅務登記

健全的稅務登記是有效進行稅收征管的前提。稅務機關應積極探索適應C2C電子商務特點的稅務登記制度,明確將稅務登記作為網絡交易平臺為C2C電商提供服務的前提。考慮到稅務登記手續的繁簡會影響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積極性,因此,針對C2C網絡交易的電子稅務登記應盡量簡化,保證通過網絡即可辦妥,即實現登記事務網絡化運行。具體而言,首先,對于在C2C網絡交易平臺上從事經營的具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主體,可以登錄統一的C2C電子稅務登記平臺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義務人只要有網絡和電腦就可隨時提交申請,無需專門跑到稅務機關去辦理,省去了路途奔波和排隊的困擾。其次,對于通過審核的自然人,稅務機關可在線向其發放電子稅務登記證。電子稅務登記證不必拘泥于紙質形式,但卻和傳統的稅務登記證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它賦予了納稅人唯一的稅務登記號,納稅人可自行選擇設置密碼將其妥善保存。另外應注意的是,由于電子稅務登記是通過網絡辦理的,因此在數據的上傳下載方面,應注意其存儲安全問題,以保護C2C 電子商務賣家的隱私。稅務機關可建立一個專門的擁有密碼鑰匙的電子服務管理系統,或直接將C2C 電子稅務登記融入相關的電子政府系統之中,防止納稅義務人的信息外泄。

(三)利用移動互聯網搭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明確計稅依據

發票是經營者合法經營的重要證明,也是稅務局計稅的主要依據。為了合理確定C2C電商賣家的計稅依據,也為了更好地維護消費者權益,對于C2C網絡交易可以啟用電子發票。電子發票的使用應符合C2C電子商務的特點,如果開具過于復雜,反而因噎廢食,影響C2C網絡交易的積極性。因此,稅務機關應協同C2C網絡交易平合搭建安全易行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以C2C網絡交易平臺作為介質,建立一套標準接口,一方面為個人賣家解決開票的技術難題,確保個人賣家只要登陸C2C網絡交易平臺即可通過簡單操作實現開票;另一方面將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中的數據同步傳遞至稅務機關的系統后臺,實現交易數據的無縫對接。

對于每筆C2C網絡交易,要求C2C電商賣家必須開具電子發票。為了防止C2C電商賣家少開票,可以把電子發票的開具和確認作為賣家收取款項的前提條件。即如果個人賣家不開具電子發票,就無法通過C2C網絡平臺點擊發貨;如果買家沒有確認收到電子發票,第三方支付平臺就不會將款項付至個人賣家的賬戶。C2C電商賣家開票后,首先,系統實時將電子發票信息傳到稅務機關的電子底賬系統,稅務機關可據此確定計稅依據。然后,系統將經過稅務機關備案的電子發票信息通過短信、郵件、二維碼等形式通知買家,買家可以在系統上隨時查驗、打印相應的發票PDF文件以供日后報銷、維權使用。如果買家選擇不打印,則電子發票就沒有任何的流轉和打印成本,即便買家選擇打印,也可以任選紙張,不必拘泥于發票打印機專用紙的限制,大大節約了征納成本。啟用電子發票的C2C網絡交易流程如圖1所示。

(四)利用云計算平臺實現與第三方系統的數據對接

大數據背景下,C2C網絡交易的稅收征管離不開第三方系統的數據支持。稅務部門應與C2C網絡交易網站、銀行或第三方支付平臺以及物流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實現數據資源的信息共享與對接。

1. 借助第三方支付平臺實現稅款的代扣代繳。C2C模式下的買賣雙方往往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臺實現貨款的結算。鑒于C2C網絡交易的這種結算方式,其稅款的征收可以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臺,讓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在買家付款的同時,對C2C賣家進行稅款的代扣代繳。第三方支付平臺可在現有支付系統的基礎上,加載C2C網絡交易征稅系統,使得代扣代繳稅款成為C2C網絡交易的必經環節。對于銷售額超過起征點以后的每筆網上交易,系y都應按照交易的類別套用適當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經系統的支付平臺代扣代繳應納稅額后,再向賣家支付貨款。如果買家對交易對象不滿意要求退貨退款,系統的支付平臺再將貨款退回至買家的賬戶,并將C2C賣家支付的稅款退回至賣家的賬戶。第三方支付平臺計稅系統日常流轉稅征稅流程如圖2所示。

2.借助第三方物流管理平臺確定納稅地點。C2C 網絡交易的對象包括有形商品和無形勞務。對于銷售無形勞務的,可以C2C賣家的稅務登記地作為納稅地點。對于銷售有形商品的,往往離不開物流的支持。個人網店通常把其銷售的有形商品委托給某一物流公司負責運輸,物件的發出地可以通過接受物件的快遞公司所在地確認。利用物流在C2C網絡交易中的重要作用,我們可以把商品的發出地作為納稅地點,相應的稅款則劃歸至當地的稅務機關。由于物流企業一般都有自己的物流管理系統,對每一筆運輸業務均有詳細的配送記錄,只要稅務部門打通與第三方物流管理平臺的數據接口,就可以實現第三方物流管理平臺數據的開放與共享。通過對每筆業務的物流追蹤,稅務機關就可以很好地實施稅源監控,避免發生偷稅漏稅的行為。因此,加快與物流公司的進一步合作,構建高度協作的云端信息傳遞平臺,實現物流領域的信息共享與反饋,有助于合理確定C2C 網絡交易的納稅地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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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征管概述

1、高收入階層之含義分析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從稅源上看,其中達到一定高度的收入標準的納稅群體即為高收入階層,而此外則為一般工薪階層。目前高收入的含義大致有兩種,一是年薪屬于高收入的水平,二是收入多元化所形成的高收入,即既有業內收入,又有業外收入,既有固定收入,又有流動性收入。

2、高收入階層稅收征管之意義

其一,用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階層進行重點調節,是我國當前社會收入分配的關鍵所在。目前我國個人收入分配中的高低差距有進一步拉大的趨勢,這容易引起社會心態的不平衡,影響穩定的局面。因此,運用稅收政策來調節社會收入的再分配,保持合適的收入級差,就顯得尤為重要。

其二,個人財富積累比重嚴重傾斜,需要運用個人所得稅進行重點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懸殊,必然導致財富積累的差異;而對個人財富積累比重的嚴重失衡,則應將個人所得稅征收的重心放在高收入階層,使社會財富分配和積累控制在合理和可以承受的范圍內。

其三,市場經濟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激活了人們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因此在收入分配領域形成一部分高收入階層是客觀和正常的現象,但法制的不完善易導致一部分人利用各種法制漏洞獲取高額收入成為高收入者。因此,加大對高收入階層重點的調節和監控,也是促進市場經濟本身健康有效發展的需要。

二、我國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現狀

在我國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均衡社會財富構成為主要目的的個人所得稅,一直呈高速增長的態勢迅猛發展。但近年來,人們卻逐漸發現了一個奇怪現象:越是有錢的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反而越少。

據統計,2000年我國征收的500億個人所得稅中,80%來源于工薪階層,占人口的8.7%,個人儲蓄占儲蓄總額60%以上的高收入者,其實際承受的納稅負擔比其他人群還低。而國際經驗普遍證明,個人所得稅的主要征收對象是高收入者和富有家庭。比如,在美國5%的高收入納稅人繳納了大約50%的聯邦所得稅。通過比較深刻暴露出了我國目前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諸多問題。

第一,收入多元化、隱性化,申報難以足實,腐敗、違法現象多有發生。從實際情況分析,因高收入階層收入高、渠道多、形式多等,很難掌握其實際收入水平,收入模糊也為偷逃漏稅等各種違法現象的滋生提供了溫床。

第二,支付環節多渠道,代扣代繳難以全面落實,國家稅收流失比例大。由于目前各單位、企業為了自身的利益或受各種因素干擾而代扣代繳執行不力,這種帶有源泉控制的環節放松,必然導致大量的偷逃漏稅和調節乏力。

第三,從業場所流動性強,稅務稽核難以跟蹤到位,征收管理收效甚微。高收入階層中有相當一部分職業具有很大的流動性,與此相應的收入來源及支付渠道也缺乏固定性,從而加大了稅務部門的稽查核實難度。

三、我國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現狀的成因

1、高收入階層主動納稅意識比較淡薄,沒有納稅義務的責任感

近年來,高收入者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意識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這種意識只是淺顯的,主動的申報意識仍比較薄弱。此外,還有相當一部分人受個人利益的驅使,千方百計偷逃稅款,以達到高收入的目的,毫無納稅義務責任感。

2、對高收入者稅收征管的立法不完善,納稅法制環境欠缺

對于個人所得稅而言,高收入者也并非特殊納稅人,對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及其征收辦法出現的對高收入者的“征管制度失效”現象,必須提高包括個人所得稅法在內的我國整個稅法體系的立法層次,從根本上改革完善,而不應只是針對高收入者各種規定、變通性辦法來修修補補。這些規定、辦法不僅立法層次低、主觀隨意性大、透明度差,而且其中有些規定已明顯超越了授權立法的范圍,或從實質上改變了基本立法的內容。面對這樣一種范圍和層次混亂不清的法律環境,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顯然已經喪失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調節差距”的法律基礎。

3、現代科學征管水平較低,稅收調控收入分配功能弱化

我國現代科學稅收征管水平還處于較低的層次,從申報、審核到檢查扣繳制度都缺乏先進的現代化的資料儲備、檢查、查詢和處理手段,信息傳遞慢而缺乏準確性,無法約束納稅人。例如,國家雖然已對居民的銀行儲蓄存款實行了實名制,但銀行與稅務機關的聯網工作尚未展開,稅收信息化水平低,社會協稅護稅功能不強,稅務制度還不完善,不能很好地發揮其中介組織的作用來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稅務事項。

4、稅務執法懲處不力,偷逃漏稅屢禁不止

依法納稅是現代國家公民的基本義務,對偷逃漏稅行為必須依法懲處、有效打擊,激勵公民依法納稅。但目前稅務部門的稽查力量較弱,不能有計劃、有重點地對高收入者進行專項稽查,而對查出的偷逃稅行為往往以補代罰、以罰代刑,法律威懾力不強。加之對偷逃稅處罰標準低,使偷逃者的收益有可能大于其受懲罰的損失,難以起到懲戒作用。

四、我國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的完善措施

1、增強公民納稅意識,建立誠信納稅的法制理念

首先,納稅意識直接反映公民對課稅的接受程度,是決定稅款征收效率的一個重要因素。一方面要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宣傳教育,使公民認識到納稅是國家運轉、社會進步以及個人發展的共同需要;另一方面要通過法律的威懾力和強制措施實行代扣代繳,使公民認識到偷逃稅款的嚴重法律后果,以使公民逐步形成自覺納稅意識。

此外還應指出,政府在宣傳納稅人必須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不能忽視納稅人的權利,相反更應告知納稅人所擁有的權利,如知情權和監督權。而在稅收管理上,稅務機關處于管理者、檢查者、執法者的地位,以國家形象自居,擁有支配、處置權利,而納稅人則處于被管理、被處罰、被監督的地位,這不利于人們自覺納稅意識的形成。對此,不僅在納稅人的具體扣繳方式上,而且在稅款征收以后政府如何使用、是否將其用于公共目的,納稅人都應有知情和監督的權利。在納稅人權利和義務逐漸對稱的過程中,人們的納稅意識就會相應增強。政府為了達到這一目標應提高政府預算的法制化和透明化,提高公共產品的質量,讓納稅人真正體會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稅收政策。

2、完善稅收征管的相關立法,改善納稅法制環境

首先,加快《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的步伐。《個人所得稅法》是1980年頒布的,盡管經過了1993年的修正,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有些條款已經不適應新的形勢,需要加以完善。具體而言,要適當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細分收入性質,按不同收入性質分定稅率;深化稅制改革,考慮企業稅制和個人稅制的統一和銜接,從法律上避免企業和個人在稅負上的不公平。

其次,盡快出臺加強針對高收入階層稅收征管的相關單行立法。通過這一單行立法不僅可以改變原有規定、辦法的立法層次低、內容模糊、透明度差等弱點,同時也可以區別于一般工薪階層,建立更具體適用于高收入階層的稅收法制體系。如在其內容中進一步區別規定針對高收入者的累進稅率,并增設相應的嚴懲偷逃漏稅的有關法規等。也由此對提高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奠定了法制基礎。

3、提高現代科學征管水平,建立高效的個人收入監管機制

首先,建立和完善個人所得的納稅申報制度。完善個人收入申報制度是強化個人所得稅尤其是針對高收入階層管理的關鍵。因此,建議在我國加快建立全面有效的個人“雙向”收入申報制度的步伐:結合《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明確規定所有支付個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定期向稅務機關申報支付的個人收入情況;結合新《稅收征管法》的實施,盡快出臺扣繳義務人登記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全年各類總收入超過一定標準的個人,年終后1個月內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特別是對高收入、高職務、高知名度的人的收入要實行重點監控,建立和完善個人財產申報和登記制度,提高和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度,如果發現偷漏個人所得稅,則要追究納稅人個人和代扣代繳人的法律責任。

其次,對高收入階層實行年度結算,加強審核評稅。針對現行稅制按月、分次征收存在的問題,建議在對高收入個人建檔管理的基礎上,對高收入個人實行年度結算,開展個人所得稅的審核評稅。對高收入人群實行年度結算,將收入規模與納稅水平進行對比分析,有利于發現問題,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有效防止偷漏稅款行為發生。

最后,健全稅收稽核系統,實行網絡化管理。要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必須以全面構建稅收管理信息平臺系統為切入點,充分發揮網絡化、信息化的效能,不斷提高稅收管理、監控水平。建立以“雙向申報”納稅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技術支持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雙重檔案體系為依托、集中征管、重點稽核的征管模式:稅務機關以扣繳義務人申報的資料檔案、納稅人檔案和納稅申報表三者為依據進行電子化核查,監督支付人的扣繳情況,糾正并處罰不真實的納稅申報,引導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

4、加大執法力度,以刑法作后盾,強化稅法威懾力

首先,隨著個人所得稅收入的高速增長,逐步從小稅種向大稅源、大稅種的轉換,迫切需要建立專業的稽查隊伍,加強對高收入階層的制度化檢查,使隱蔽收入或逃避納稅產生恐懼心態,逐步增強稅收征管檢查的威懾效應。

此外,處罰制度是稅收征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效的處罰能促進納稅人迅速繳納稅款,防止偷漏逃稅。我國的處罰過輕,還存在執法不嚴的情況,致使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存有僥幸心理,偷逃漏稅行為屢禁不止。參照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嚴管重罰是行之有效的途徑,嚴管就是政策設計要嚴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嚴格;重罰就是對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予以嚴厲處罰,使之產生強烈的震懾效應,以減少稅收流失,從而達到個人所得稅設計的目的。于此,《刑法》即成為其強有力的后盾,對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既要予以經濟上的重罰,還要視偷逃漏稅的程度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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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稅收入的理論基礎

(一)非稅收入概念的歷史淵源

在1994 年以前,國家的財政收入大體可分為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兩類,還不存在非稅收入這一概念。其中,預算內資金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主管部門收入、鄉自籌和鄉統籌等,因此,這一時期的非稅收入的內涵實質上即為預算外資金。

1996年以后,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等收入已經被我國政府納入預算管理,因此隨著部門預算改革的不斷深入,預算外資金逐步納入部門預算范圍。

“非稅收入”作為一個獨立的概念提出是在2003年5月的《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審計署關于加強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通知》文件中,該文件中描述“非稅收入”是指,中央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款和罰沒收入、彩票公益金和發行費、國有資產經營收益、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屬于政府非稅收入。

(二)非稅收入的性質及內涵

1、履行政府職能的基礎

政府非稅收入同其他的政府財政收入一樣,都是為了滿足政府履行其職能,進行宏觀資源配置,是實現政府職能的重要保證,因此,這一類的收入必須歸國家所有并接受政府調控。

2、國家產權的基礎

我國的所有制形式有國家財產所有權、集體財產所有權和個人財產所有權三種形式,因為非稅收入是為了滿足政府履行行政職能的需要,所以非稅收入只能屬于國家所有。

3、收入來源的基礎

非稅收入的取得原則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依據行政權力并以政府的名義而征收和取得的行政類收入;另一種是依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資產收益。上述的兩種取得方式都是以國家權力為基礎的,離開了國家權力,上述收入無法合理取得,所以針對體現國家權力的收入應當歸屬國家所有。

4、收支配比的基礎

從非稅收入的各執行部門的運行來看,這些機構的正常運作,其經費都要全部或者部分的依靠國家的財政支付,即收入本身是國家財政支出的產物。非稅收入之所以“收”是因為政府的“支”,從收支配比關系看,非稅收入應歸國家所有。

因此,非稅收入本質上體現的是一種為了保證政府行使其職能,國家憑借其國家權力而取得的所得,其征收和支出均是為了履行國家政府職能,所以說,非稅收入的所有權應該屬于國家,并且其支配和控制權也應該由政府掌控。

二、非稅收入的征管現狀及問題

(一)非稅收入的征管現狀

從非稅收入的歷史發展來看,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經歷了一個循序漸進和不斷完善規范的過程。從最初的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體系內容,到目前建立和完善了非稅收入管理的配套政策和制度框架設計。非稅收入管理工作基本實現了征收管理規范化,支出管理預算化,票據管理程序化和監督檢查法制化的模式。

2004年財政部的《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明確了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范圍,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同時該《通知》建立了“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政府統籌”的管理體制,實行收繳分離管理制度,基本實現了以征收委托和票據管理為源頭,征繳管理為重點,稽查監督為保障的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精細管理的非稅收入征管體系。

(二)非稅收入在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1、收入來源不規范,違規收費的情況大量存在

根據相關數據統計,全國范圍內統一征收的行政事業收費項目在2000年內共有700多項,與此同時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設立的行政事業收費等項目達到了幾千項以上。針對全國范圍內如此繁雜的非稅收入項目,中央政府的態度一直是持有堅定的禁止態度,但盡管如此,針對企業的各種亂收費、亂罰款等現象仍然是屢禁不止,甚至有些已經被取消的項目,在個別地方仍在堅持征收。這些名目繁多的收費或罰款項目很多是缺乏法律依據和具體的執行標準,因此導致在執行過程中,有很大的隨意性,引起了普遍的不滿。

2、非稅收入的規模不合理膨脹

我國的非稅收入占我國總財政收入的比重超過了發展中國家的比重,甚至也超過了發達國家的這一比重。在任何一個國家,非稅收入只是為了特定目的彌補稅收收入的一種手段,現在已經演變成一種主要的財政收入之一。特別是在地方,因為中央和地方的財權和事權的分離,地方政府的財政緊張,為了滿足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加大的非稅收入的征收規模強度。

3、票據種類繁多,監管不到位

目前的收費票據種類高達160多種,票據種類繁多并且也欠缺監督和管理。很多征收機關不按照票據的使用規定,存在有混開和亂開等現象,甚至有使用白條進行征收和罰款等現象的存在。因為票據管理是非稅收入征管的源頭環節,混亂的票據管理也為非稅收入的亂收費現象提供了機會。

4、存在應征未征和主管機關違規減免的情況 (下轉第98頁) (上接第96頁)

因為非稅收入的監管松散,造成征管機關的隨意性較強,在部分地區普遍存在應征未征和違規減免的情況。因為缺乏有效監管,也為相應的權力部門提供了權力尋租的機會,其結果是損害了國家的稅收權和征收管理秩序。

5、非稅收入的使用管理存在不規范

因為非稅收入的項目設立、征收、繳存和使用缺少相應的配套制度支持,因此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很多不規范。一方面,非稅收入與一般預算收入混合使用,因為非稅收入一般都有特定的用途,未按特定用途使用,就違背了非稅收入設定原則;另一方面,相關的征收部門未按照規定將非稅收入收歸入庫,而私自留存在本單位,用作本單位的一般資金使用,違背了非稅收入的法律性質也同時滋生了地方的亂收費和罰款現象。

三、完善政府非稅收入征管問題改革的建議

(一)分清各級政府間的財政關系

我國政府非稅收入的征管行為不規范的根本原因在于各級政府之間的財政關系未能劃清,首先應當完成各級政府間的事權和財權的劃分,在公共物品的供給和收益問題上,各級政府要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對于有區域外溢效應的公共物品供給上,中央財政應當承擔主要的支出職責,另外在地方的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和基礎設施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應當明確財政支付的比例。保證地方有充足的財力完成其職能,則非稅收入中的亂收費和亂罰款現象能在本質上有所緩解。

(二)進行清理整頓和稅費調整

現有的非稅收入項目繁多,而且有些不存在征收的法律基礎,屬于亂收費和亂罰款,針對這一類的非稅收入要進行清理和整頓,嚴格監管并不得再進行這些項目的征收。另外,要區分稅和費的劃分,雖然兩者都是政府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但作用不同,要嚴格區分,對于應當現在缺少法律規范的行政事業收費,要加快制度規范和建設。

(三)加強我國非稅收入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設

目前,現行的有關非稅收入征管的規章制度大多是一些政府部門決定、辦法和通知,這些規定的法律級次較低,實際貫徹執行難以得到充分保障。另外,對于違反非稅收入征管的規章制度的事件缺少明確的責任追究和處罰機制,這也使得非稅收入在征收征繳過程中存在執行不力和大量的違規現象。

(四)明確征管部門及其職能,規范征管行為

有關非稅收入的管理應當貫徹所有權歸國家、使用權歸政府和管理權在財政的原則,因此非稅收入的管理部門應當為財政部門。另外,負責非稅收入的具體執行部門應當取得財政部門的具體授權,在該具體授權的范圍內行使征管職權,財政部門負責進行監督管理,對于超出授權范圍而進行的征收行為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罰措施。

綜上所述,我國的非稅收入征管方面還存在很多不規范,而相應的完善措施也要循序漸進,一方面要堅決撤銷無法律依據的亂收費項目,對于部分內涵屬于“稅”性質的收費應該通過立法將其改為征稅;另外一方面,應同時加強對非稅收入的制度化建設和程序化管理完善,明確政府職能和機構職能,并加強有效的監管。

參考文獻

[1]高培勇.中國稅費改革問題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65.

篇(8)

(一)采取各種手法來對稅收完成進度加以調整

在對我國稅收征管審計的研究中發現,一些基層稅務征收機構因為受到主管部門的指示,通過手法的變換來對稅收完成進度加以調整,導致稅收審計的失真。

(二)在扣押物的處罰方面存在違規現象

很多審計部門通過低價評估查封扣押物的方式來賣給單位內部職工。這種行為不但對工作產生了嚴重影響,而且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大量流失。

(三)缺乏科學合理的稅務主管

很多稅務部門沒有對扣押查封的資產建立臺賬,在拍賣款收到以后,沒有和納稅人進行及時的結算,在對其進行變賣或拍賣以后抵消納稅款的余額沒有及時地向被執行人進行退還;沒有將款項及時入庫,在稅票的開具方面存在不合法性,沒有監督和審核納稅人的“應交稅金”是否存在真實性,這些問題對征管審計工作產生了嚴重影響。

(四)存在違規的稅收收入組織

一些審計單位為了能夠有效完成稅收基本任務,通過違規手段來進行操作,這樣不但違反了相關規定,而且導致國家財產的大量流失。

(五)存在不實的稅收會計核算

在核算審計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很多稅務部門沒有對組織在各項收入征收、應征、入庫、上繳、以及提退等活動中的全過程進行核算。

(六)在地方政府中存在對企業稅務進行越權減免的問題

地方政府對稅收政策執行進行干預的問題仍然廣泛存在,地方政府存在對稅收政策執行進行干預,甚至是越權本文由收集整理減免稅等問題。

(七)仍然存在優惠政策范圍任意擴大的現象

稅務部門對優惠政策執行范圍進行擅自擴大,或者是通過對政策進行變更和違規批準的方式進行減免稅,此外,還有很多企業在納稅申報方面缺乏嚴格的審核,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大量流失。

二、完善財政稅收征管審計的有效策略

(一)強化稅收的審查征收方式

對于賬目健全納稅戶,經核定改為定額戶,并對其情況定期審查。對那些存在出入的單位則應進行進一步的延伸調查,以核實稅務部門是否存在照顧關系,從而有效減少財政收入的流失。

(二)確保稅收征管水平得到有效提高

稅收的核算單位應對企業的欠稅余額真實情況進行客觀反映,并結合相關的規定進行欠稅登記薄的設置,按照經批準緩征、以前年度陳欠等原因進行分析和登記。并對每月欠繳稅進行明細表制定和詳細的分析說明,將其隨表上報;同時應結合國家規定的核算制度基本要求進行會計日的設置,對實際經濟業務事項進行科學的核算,對稅收資金及其運動過程進行系統、正確、科學的反映。只有將核算水平進行有效的提升,才能確保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三)建立完善的稅收征管條件和環境

在對各項稅種收入、稅收收入總量增減變化、相關經濟指標之間關系進行科學分析的基礎上,應找出對稅收變化產生影響的政策、經濟水平、征管等因素,并協助當地政府進行產業結構的有效調整,以進一步提高區域經濟發展,將傳統的財政收入狀況進行改變,確保稅收的穩定性。只有具有良好的稅收征管條件和環境,才能提高稅收征管的有效性。

(四)進一步加強資源的戰略利用

在審計工作中,國家機關應充分發揮引導社會輿論以及協同的積極作用,把審計機構和紀檢監察部門等相關的案件線索進行傳遞和配合協調。當前應實行審計政務的公開,確保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以及群眾監督之間的有效配合,以確保經濟監督職能得到更好的履行。同時,還可以對民間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成果進行充分利用,以避免出現重復審計的情況。內部審計因為擁有足夠的審計優勢和資源,所以能夠幫助政府達到事半功倍的目的。在審計人才的合理配置、開發培訓、考評制度方面也可以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科學做法進行借鑒。只有有效利用資源,才能提高稅收征管的水平。

篇(9)

2、問:到哪一年,深化稅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顯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強大的智慧稅務?

答:到2025年。

3、問:《意見》落實的穩步推進階段是什么時間?

答:2021年7月—2021年底。

4、問:《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中“四精”指的是什么?

答:四精”即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

5、問:《意見》體現了“十四五”規劃實現共同富裕方向,圍繞解決納稅人繳費人的堵點、痛點問題,著力建設以服務納稅人繳費人為中心、以什么為突破口的智慧稅務?

答:以發票電子化改革為突破口。

6、問:精確實施稅務監管,著力提升稅法遵從度,建立健全以什么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

篇(10)

一、稅收征管效率的涵義及主要影響因素

1. 稅收征管效率的涵義。稅收征管效率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角度來理解。廣義的稅收征管效率一般包括稅收行政效率、稅收經濟效率和稅收社會效率。狹義的稅收征管效率特指稅收行政效率,是指國家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取得稅收收入與為取得這部分稅收收入所付出的稅收成本之間的對比關系。

2. 影響稅收征管效率的主要因素

(1)宏觀因素

①經濟因素

經濟是基礎,一定時期一個國家、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決定了該時期國家、地區的稅源總量,且經濟結構狀況決定了稅源分布結構,決定了稅收收入的總量和結構,進而影響稅收征管效率。

②稅制因素

一個國家的稅收征管工作是在該國的稅制模式下進行開展的,稅制是稅收征管工作的依據和基礎,從制度上對稅收征管工作起到制約作用,從而影響稅收征管效率。稅收制度的健全程度、復雜程度以及稅制與征管模式的適應程度都將對稅收征管效率的高低起影響作用。

(2)微觀因素

①稅收征管因素

稅收征管因素包括稅收征管的模式、稅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等因素,它們都對稅收征管效率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

②課征方法因素

    稅收課征方法難易程序也直接影響到稅收征管效率的高低。我國目前實行的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和申報繳納制度都非常繁瑣,增加了征納雙方的成本。

二、我國稅收征管效率現狀分析

1. 我國稅收征管效率的總體表現

近年來我國稅收收入增長速度較快,但卻是建立在始終居高不下的各類成本費用的基礎上,“高成本、低效率”已逐漸成為我國稅收工作潛在的問題。

(1)征收成本率總體水平較高

據有關資料統計,發達國家的稅收成本很低,征收成本率在1%左右。數據顯示,美國1992年稅收征收成本65億美元,占稅收收入總額11207億美元的0.58%,新加坡的征收成本率為0.95%,澳大利亞為1.07%,日本為1.13%,英國為1.76%。2000年,美國共征稅20927.5億美元,而征稅成本為每百元0.39美元。目前我國的稅收成本率還很低,與很多國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據估計,上世紀末,中國的稅收成本率約為5%至8%。在人均征稅額方面,我國也較西方發達國家偏低。加拿大1984年聯邦稅收人均征稅額為406.67萬加元;1993年美國國內收入局人均征稅額約1000萬美元,而我國直到1997年人均征稅額平均為82.61萬元。

(2)區域分布失衡

受經濟區位等因素的制約,各地受經濟規模和經濟運行質量所決定的經濟稅源狀況差異懸殊,稅收能力上的差異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我國各地之間的稅收努力程度,最終體現為稅收收入上的差別;經濟稅源不足、分散的欠發達地區,因設置與經濟發達地區相同的稅務機構,稅務機構和人員相對過剩,造成征收成本升高、稅收征管效率低下。一般而言,經濟欠發達地區稅收成本高于發達地區,農村高于城市,山區市、縣普遍高于平原市、縣。例如,?據相關專家估算,到上世紀末,東部地區的稅收成本率僅為4%~5%,如山東為4.3%、廣東為4.7%;西部經濟落后地區較高,為10%左右,內蒙古為9.6%,貴州為11%; 中部地區大致為7%至 8%, 如河北省為7.96%。1

2. 制約我國稅收征管效率提高的各因素分析

我國的稅收征管效率水平受到相當多的因素制約,主要表現在個別稅收制度尚不夠完善,征管信息化水平偏低等方面。

(1)個人所得稅制尚不夠完善

①稅制模式不公平合理。我國目前實行分類定率、分項扣除、分項征收的模式,實行源泉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申報方式。這種稅制模式容易使納稅人通過化整為零的辦法分解收入,進行多次扣除費用來達到避稅和少納稅的目的,會造成所得來源多且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洞。

②稅率設計不規范,邊際稅率過高。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采用比例稅率和累計稅率相結合的稅率制度,不同的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扣除標準,適用不同的稅率。特別是工資薪金的邊際稅率很高,且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等項目本質上都是個人付出的勞動,邊際稅率越高,不同項目的稅負率越大,逃稅的動機越強。

③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分別按不同的征稅項目采用定額和定率兩種扣除方法,這在計算上是非常繁瑣的,需要有一定稅收知識的人才能準確計算,給征納雙方都帶來了計算上的困難。同時,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外籍個人的費用扣除標準項目多且政策上模糊,操作難度大,存在外籍個人利用租房補貼等項目進行避稅和逃稅的漏洞。

(2)征管信息化水平偏低

①涉稅數據采集的準確性和全面性有待提高。一方面是涉稅數據采集準確性有待提高。主要有納稅人本身報送的涉稅資料不真實,也有稅務人員在計算機應用中的誤操作等原因,導致計算機采集的數據與實際數據存在偏差。另一方面涉稅數據采集的全面性有待提高。

②缺少跨部門信息的共享交流平臺。目前,我國稅務系統的信息化尚處有一種獨立和封閉的狀態,沒能實現與相關部門聯網。由于國稅、地稅、工商、銀行、公安、國土、房管、規劃等部門的信息化建設程度各不相同,要實現稅務與相關部門間的網絡互通和信息交換,缺少一個部門信息的共享交流平臺。

三、提高我國稅收征管效率的具體建議

1. 進一步完善稅制體系

(1)完善個人所得稅制

第一、以分類綜合稅制取代單一分類稅制。鑒于我國目前采用的單一分類稅制已體現出很多弊端,但還不具備馬上實行綜合稅制的基本條件,因此可以采取符合當前條件的分類綜合稅制,從而可將個人的多渠道收入綜合納入個人所得稅調控范圍,加大對稅源的監控力度。

第二、拓展稅基,減少稅率級次,降低邊際稅率。可以將稅基分為經營性所得和非經營性所得兩類,不再進行列舉,將原個人所得稅列舉的征稅項目之外的所得納入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從而擴展個人所得稅稅基。在稅率和稅收級距設計上要堅持公平的原 則,保證中低收入者低稅,高收入者重稅的原則,減少稅率檔次,加大稅率級距差別,以調節高收入,縮小貧富差距。

第三、調整費用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在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項目中,除了現有的可扣項目外,還可增加納稅人為取得納稅所得發生的支出、基本生計費用等,扣除標準需考慮納稅人婚姻、年齡、贍養人口、健康、醫療等因素,并可按年根據收入、物價水平等適時進行調整。

(2)完善地方稅制

第一、合并現行部分地方稅種,起到簡化地方稅制的作用。對于目前地方稅中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合并征收房地產稅,稅種劃歸地方,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

第二、各地可針對各區域的情況,取消各地征收的相關基金、費,開征環境保護稅。目前各地都征收防洪基金、綠化費、排污費等等,結合目前全球倡導的低炭經濟理念,我們可考慮開征環境保護稅,稅種劃歸地方,由地稅機關負責征收。

2. 完善稅收征管體制

(1)強化稅源監控

稅源監控就是要通過充分運用信息技術等手段,推進與第三方數據共享等方式,全面收集、整理、掌握與稅收相關的宏觀經濟信息,行業和市場信息,以及納稅人的戶籍信息、生產經營和納稅信息等,形成宏大的稅源信息數據庫,并結合戶籍管理、發票管理等工作,充分掌握稅源情況,為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等稅收征管和風險管理工作奠定堅實基礎。稅源監控的實質是通過對稅源運行狀況的跟蹤觀測,用觀測所得指標和標準指標比對,發現稅源運行中的風險點,采取相應措施控制或排除風險點,使得稅收和稅源的運行保持穩定協調關系的過程。

(2)強化納稅評估

納稅評估工作需與信息化手段相結合,運用納稅評估軟件,通過建立合理的評估預警指標,對納稅人的申報、稅負情況作出客觀全面評價,從而及時發現和糾正納稅行為中存在的錯誤和問題,有效地防范征納雙方涉稅風險,降低征納成本,還可以為稅務稽查提供準確的案源。

(3)推進稅收征管社會化

第一、拓展委托代征范圍。目前稅務部門主要針對一些集貿市場內的個體戶稅收實行委托市場管理部門代征稅款,下一步可以拓展委托代征范圍,針對一些專業市場、大賣場內的個體戶稅收征管實行委托代征;對建筑項目集中的區域,要求建設方進行委托代征;對私房出租業務繁多的區域,可以委托居委會、社區部門進行委托開票并代征稅款。

第二、進一步拓寬會計師事務所在納稅申報環節的服務作用。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只有極少數納稅人進行自行申報納稅,絕大多數納稅人(包括企業和個人)都是通過委托稅務人進行納稅申報。我國可以參照國際慣例,對納稅人納稅申報環節的監管從稅務部門逐步轉移到稅務中介機構。

第三、在日常的相關征管環節引入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力量,提高征管效率。具體的可在稅務注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以及土地增值稅清算等比較復雜的業務環節引入事務所中介力量,充分利用事務所會計知識,規范納稅人納稅行為,規避涉稅風險,提高征管效能。

3. 深化稅收征管信息化

(1)構建稅源監控體系,提升征管效能。稅務部門要開發稅源監控平臺,建立稅源監控體系,實現涉稅信息采集、分析、預測、監控一體化。多渠道進行信息采集,包括從納稅人處取得的信息、稅務部門通過歷年數據比對分析的加工數據、利用協稅護稅網絡取得的外部門信息。通過對涉稅信息的科學比對分析,為稅收預測提供依據,為評估管理提供參照數據。同時通過對監控數據和實現數據進行比對,可以為稅務部門績效考核提供依據。

(2)運用信息化手段,創新征管服務方式。稅務部門在征管服務方式上要大膽創新,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推出征管服務新方式。如建立網上稅務辦稅大廳,拓展網上辦稅業務范圍;在稅務系統推行CA認證,降低辦稅成本;實現網上開具發票、網上購票;開發個體戶定額管理軟件,規范定額管理等。

參考文獻:

[1]崔興芳,樊勇,呂冰洋.“稅收征管效率提高測算及對稅收增長的影響”,《稅務研究》,2006年4月.

[2]郭立新.“試析稅源管理與征管效率問題”,《財會研究》,2006年6月.

[3]應亞珍,陳洪仕.“稅收征管效率影響因素評析”,《稅務研究》,2004年11月.

[4]吉淑英.“提高我國稅收征管效率的基本思路”,《稅務研究》,2004年5月.

篇(11)

為了深化非稅財政收入的管理,瑪納斯縣全面推行了“金財工程”,實現了非稅收入管理的網絡化,智能化。經過運行,成效顯著,使非稅收入有了質的飛躍。

一、非稅收入管理的成效

1.進一步明確了非稅收入的管理范圍

2004年7月,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中明確指出: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它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政府非稅收入范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從這可以明確看出:

(1)哪些收入屬于非稅收入管理范圍,哪些收入不屬于非稅收入管理范圍,從而指導我們日常收費工作中費用歸屬問題。

(2)非稅收入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在分配的一種形式,它包括非稅收入取得,非稅收入預算,非稅收入使用和非稅收入監督在內的一個完整體系。使我們對非稅收入從思想上有了一個“所有權歸國家,使用權屬政府,管理權在財政”這樣一個全新的理念。從而增強了非稅收入的管理意識。

2.進一步深化了“收支兩條線”管理

非稅收入管理軟件“金財工程”的運用和普及,使執收單位上繳的非稅收入與其支出掛鉤。并使財政部門加強了對非稅收入征收工作的監管力度,確保了非稅收入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統一納入了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按照各單位履行職能需要核定預算并予以撥付。通過科學的編制部門預算,使財政資金得到了科學合理的分配。

3.提高了工作效率

非稅收入管理,建立了各執收單位的基本信息和收入項目庫,運用科學的管理手段,實現了非稅收入從票據領購到自動核銷,單位開票到自動入賬,銀行代收到傳遞信息,財政處理信息到分類管理等環節的一系列工作的微機網絡化管理,使非稅收入信息資源得到了共享,提高了財政資金運行效率。把廣大財務人員從繁重的各個項目數據收入匯總核算當中解脫了出來。即節約了時間又優化了資源配置。

4.從源頭上起到了防范腐敗的作用

非稅收入實現網絡化管理以來,始終堅持“專人領票、憑證購買、驗舊領新、票款分離、款繳票清”的管理制度。通過非稅收入票據的核銷,監督各項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防止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非稅收入。

非稅收入管理盡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需進一步改進。

二、非稅收入管理存在的問題

1.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薄弱

有些非稅收入項目在錄入時沒有進行認真的審查和核對,致使部分收費項目無法進行和沒有一個明確的收費標準。還有些單位越權減免收費或降低收費標準,甚至認為收和不收都無所謂,不會影響單位的工資和經費核撥,從而造成非稅收入的漏收。

2.非稅收入票據管理不規范造成非稅收入的流失

具體表現在:

(1)非稅票據用完后及時領不到非稅發票,影響了非稅收入的正常收繳。

(2)執收單位票據使用比較模糊,有些單位既有行政性收費,又有服務性收費,導致財政票據和稅務發票交叉重疊使用。

(3)有些單位對票據管理不重視,認為只要把錢收上,至于誰開票,票怎么開,開成什么收費項目都可以,導致了票據開錯、作廢、丟失、非稅收入不及時上繳等現象時有發生。

3.非稅收入監督檢查機制不健全

財政、物價、審計、監察各自為陣。各監督機構之間溝通不足,缺乏統一認識,致使有些執收單位非稅收入管理混亂,沒有一個明確的批復標準,或只收費不開票的現象時有發生,從源頭上滋生了亂收費現象的發生。

4.單位人員管理意識淡薄

非稅收入的改革,有些領導認為那是財政上的事情,跟自己單位沒多大關系。用什么票據,需要什么配套設施,那是財務上的事情,只要能收費就行,中算輕管。致使有些財務人員收費積極性不高,導致非稅收入少收和不收,或延遲收費,造成了部分非稅收入流失等現象的發生。

三、加強非稅收入管理的對策建議

1.加強法律體系建設,實現非稅收入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首先,中央和地方聯動,分別從不同的法律層次制定相應的法律政策。明確非稅收入項目的設立,收入性質,征收管理,預算管理,票據管理,法律責任,監督檢查等法律規定。按照非稅收入的構成,分類制定管理條例,明確每一類非稅收入的內涵,外延,特征,審批程序,標準確定,減免權限等問題。從而使非稅收入有法可依,依法管理,規范管理,提高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范化水平。

其次,各單位申請項目編碼時,財政和物價部門聯合起來,應重新審查各單位收費項目,對變更范圍和標準的項目及時調整。主管部門在輸入收費項目時,必須依據最新收費政策文件、《收費許可證》和單位編制職能批復文件,對收費依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核確認。以確保執收單位正確高效收費。

2.加強票據管理,真正實現“以票管費”

首先,財政票據管理中心年初要求各單位根據以往業務用票數量,計劃票據的使用量,提交財政,財政根據各單位的計劃從而科學合理的分配票據,保證各單位及時按需用票。

其次,嚴格界定財政票據和稅務發票的適用范圍,對行政事業單位票據實行歸口管理,即行政事業單位一律領購和使用財政票據,對事業單位的經營性收入按照現行規定確應納稅的,可由財政部門代扣代繳稅款。從而進一步理順稅費關系的同時,又完善了財政票據管理制度。

再次,財政部門應堅決限制各單位使用手工票據,全面推廣使用電子化票據。大力推行票據微機化、網絡化管理,實行網上票號管理,監控每一張票據的領用、使用、去向、核銷的全過程。在票據管理上實行“專人負責、專人保管”的制度。按照“購前審核、限量領購、按月核銷、年度檢查”的辦法,對各單位嚴格執行“專人領票、憑證購買、驗舊領新、票款分離、款繳票清”的管理制度。在票據使用上堅持“收費出票、罰款出據、防止串用、杜絕亂開”的原則,真正做到財政票據“日清、月結、季查、年檢”。財政部門通過對各單位非稅收入票據的核銷,監督審查收入項目、收入金額、資金入庫的情況,及時通過票據糾正和查處各執收單位在票據使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充分發揮“以票管收、以票促收”的職能作用,保證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從源頭上杜絕隱瞞、截留、擠占、坐支、挪用現象的發生。

3.強化非稅收入監督檢查

首先,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要經常溝通,統一認識,聯合進行專項檢查和經常監督。建立以非稅收入項目和非稅收入票據年檢的日常稽查為基礎,專項檢查為重點,相關部門相互協作的非稅收入監督檢查機制。不但經常檢查非稅收入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是否有違規行為,還要不定期對非稅的票據進行檢查。真正做到非稅單位“票款一致,足額上繳,日清月結,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查出的問題認真整改,并不定期抽查,以提高行政效率。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的發生。

其次,公開進行社會監督,充分利用網絡資源,使執法收費更加公開、透明。我們應盡快利用財政內部網絡資源,開發非稅遠程查詢系統和觸摸屏查詢系統。只要登錄非稅遠程查詢系統,就可以查詢到任何單位的收費項目、收費金額、繳存明細和財務對賬單等資料,最大限度的滿足各執收單位和社會各界的需求。社會各界可以通過觸摸屏查詢系統,查詢非稅收入管理、相關政策法規、收費標準等信息。對未列入征收范圍的可以拒絕繳納,并向有關部門舉報。最大限度的提高征收工作的透明度,有效的防止腐敗的發生。

4.加強宣傳培訓,強化非稅收入意識

首先,借助廣大媒體,做好非稅收入的宣傳工作。使領導對非稅收入有一個大概的了解,再通過財政部門的培訓,加強領導的責任意識。認真做好單位非稅收入方面的工作。必要時,還可將非稅收入納入到領導的目標考核項目之一,以此來加強單位領導對非稅收入的重視。

其次,財政部門加強對各執收單位財務人員的培訓。全面系統的講解非稅收入的知識到網絡化的實際操作過程。做到“思想上統一,操作上熟練,行為上規范”。使廣大財務人員知道信息共享的方便和快捷,輕松愉悅的投入到工作當中。

再次,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部分非稅收入實行增收激勵政策,超收的單位適度獎勵,少收和沒完成任務的單位,如無正當理由的,扣減其征收工作經費。對非稅征收人員也應適度獎勵,以此來增強工作的責任心,充分調動執收單位的積極性,鼓勵執收部門自覺增收,促進非稅收入應收盡收。

參考文獻:

[1]李國發.淺論如何加強非稅收入的管理[Z].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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